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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摩心得体会

发布时间:2020-03-03 08:39:17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法庭观摩心得体会

2010法学本科班:黄菊

近年来,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事出有因,在刑事发案中占的比重越来越大,并呈逐年上升势头,不仅直接危及公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而且严重地影响了农村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增加了司法成本。在法学课程即将学完之时,毕业的钟声将要对我们敲响的时候,学校给我们提供了一次实地观摩的机会,把所学的知识和实际相比较,从而感受一下法律的神圣与不可轻犯。

2011年11月25日早上9点钟,在班主任和林律师的带队下,我们2010年春法学班的同学带着高兴而期盼已久的心情,一起走进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这个庄严而又神圣的地方。这次我们观摩的是一起关于挪用资金罪的刑事案件的庭审。 9点30分,审判正式开始,法庭内顿时肃静下来。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洪某利用其担任安顺某某村的会计身份,在安顺二中修建新校区征用农民土地中,洪某代表该村在领取土地赔偿款中,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征地补偿款合计人民币31余万元,在有关部门的大力配合下,追回赃款1万余元,其余的29万余元农民的土地赔偿款至今下落不明,犯罪嫌疑人洪某将这些征地款

挪用于个人挥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应以挪用资金罪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犯罪嫌疑人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交代了自己一时的鬼迷心窍以及悔过之心,被告人的申辩律师以在极尽全力的为犯罪嫌疑人辩护,犯罪嫌疑人两位白发苍苍的父母用祈求的眼神一直看着法官,但是,法律是公正的,庄严的,不可能有任何的怜悯之心,洪某最终受到了法律的制裁。旁听的每位同学个个都非常认真,并对庭审观摩活动感受颇深。

庭审过后,班主任老师说,组织这次庭审观摩活动对同学们很有教育意义,让我们最直接、面对面地接受法制教育,不仅能增强我们的法律意识,而且可提高我们学习法律知识的自觉性。希望同学们在以后的社会生活中,将自己所学的知识与实际联系起来,让我们社会的每个公民团结起来用法律来维护自己,一起为和谐社会增添一份阳光。

通过这次观摩,加深了我对有关法律知识和我国司法实践的了解,法学思维和业务技能得到了基本训练,对所学课程的掌握程度、专业知识水平、认识和观察社会的能力得到了提高。同时,对证据的重要性有了更直观、更深刻的认识,“以事实为依据”是我国司法审判的重要有原则,认定某个事实,需要证据,证据是整个诉讼基础和核心,我们甚至可以说证据诉讼结果,这在刑事诉讼中尤为明显。比如这次的观摩事件的犯罪嫌疑人洪某,如果没有充分的事实证据摆在他面前,他是不可能轻而易举地承认

自己的犯罪事实。在这次的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我得到了更为深刻的认识,为了防止公民的权利受损,为了悲剧不要再次重演,最主要是从源头做起,那就是预防,以下是预防的几个建议:

1、加强对乡镇、村委、居委调解组织的建设,健全调解机构,配备足够调解人员,把大量的、发生在农村的山林土地纠纷、债权债务纠纷、相邻关系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等化解在乡镇的各级调解机构。

2、各级调解组织在乡镇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切实负起职责,立党为公,司法为民,积极为民排难解纷,把民间纠纷消灭在萌芽状态。

3、中心人民法庭,必须加强对村委会、居委会调解组织的指导,选择一至两个调解组织作为常年的联系点,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培训,提高调解人员的业务素质,以点带面,逐步推广。人民法院应把中心法庭的这项工作纳入年终考评。

4、人民法院的民、商事审判庭和中心人民法庭,要深入基层,积极开发案源,争取多办案、快办案、办好案,使各种民事纠纷案件及时地,正常有序地消化,不断减少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发生。

加强全民普法教育,提高全民守法意识。使全体人民真正懂得什么行为属法律允许,什么行为属法律不允许,什么行为属违法犯罪,什么行为不属违法犯罪,使自己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范,

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正确化解纠纷,使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从源头上得到有效的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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