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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合同范文案例(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2-09-28 12:07:30 来源:公司文案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仓储合同实训案例

实训2:仓储合同的签订

一、实训目的:

通过实训要求学生了解仓储合同的基本形式,掌握仓储合同的签订方法,把握仓储合同签订的注意事项。

二、实训内容(及步骤):

1、将学生分成若干个小组,每组大约2-3人。

2、由指导教师讲解基本格式,并出示式样。

3、案例分析(2个)

案例1:从一个案例看仓储合同的几个问题

2004年6月3日,某市盛达粮油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下称盛达公司)与该市东方储运公司签订一份仓储保管合同。合同主要约定:由东方储运公司为盛达公司储存保管小麦60万公斤,保管期限自2004年7月10日至11月10日,储存费用为5万元,任何一方违约,均按储存费用的20%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东方储运公司即开始清理其仓库,并拒绝其他有关部位在这三个仓库存货的要求。同年7月8日,盛达公司书面通知东方储运公司:因收购的小麦尚不足10万公斤,故不需存放贵公司仓库,双方于6月3日所签订的仓储合同终止履行,请谅解。东方储运公司接到盛达公司书面通知后,遂电告盛达公司:同意仓储合同终止履行,但贵公司应当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1万元。盛达公司拒绝支付违约金,双方因此而形成纠纷,东方储运公司于2004年11月21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盛达公司支付违约金1万元。

请问:如何判罚才是正确的?依据是什么?

案例 2: 华丰公司在合同签署后,根据市场需要,将小麦卖给了某粮点10万公斤。为了简便手续,方便粮店提货,将仓单背书后交给粮店,并在事后通知了仓库,仓储期满以后,当粮库持仓单提货时,储方以粮店不是合法仓单持有人为由拒绝交货。请问:这是谁的过错,为什么?应该怎么做才正确?

4、讨论并回答上述问题

5、阅读以下材料,完成合同编制的内容:

2004年6月3日,郑州市盛达粮油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与郑州市东方储运公司签订一份仓储合同。合同约定:由东方储运公司为盛达公司储存保管小麦60万公斤,保管期限自2004年7月10日至11月10日,储存费用为50000元,任何一方违约,均按储存费用的20%支付违约金。2004年8月10日,郑州市盛达粮油进出口公司将所储存60万公斤小麦转让给了郑州市金象面粉厂。请分组模拟郑州市盛达粮油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和郑州市东方储运公

司合同签订过程,并拟订一份仓储合同。

6、由学生根据设定的环境,模拟合同签订的双方,进行仓储合同的洽谈,书写与签订。

四、实训要求:

1、学生应积极参与,具有团队合作意识。

2、撰写实训报告,记录学习的收获及心得体会。

五、实训考核要求

占总成绩比例:15%

考核标准:仓储合同书写规范30分

合同签订的流程正确20分

洽谈用语符合商务规范20 分

仓单的背书转让符合法律的要求10分

实训报告完成认真按时提交20分

合计100分

从一个案例看仓储合同的几个问题

2004年6月3日,某市盛达粮油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下称盛达公司)与该市东方储运公司签订一份仓储保管合同。合同主要约定:由东方储运公司为盛达公司储存保管小麦60万公斤,保管期限自2004年7月10日至11月10日,储存费用为5万元,任何一方违约,均按储存费用的20%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东方储运公司即开始清理其仓库,并拒绝其他有关部位在这三个仓库存货的要求。同年7月8日,盛达公司书面通知东方储运公司:因收购的小麦尚不足10万公斤,故不需存放贵公司仓库,双方于6月3日所签订的仓储合同终止履行,请谅解。东方储运公司接到盛达公司书面通知后,遂电告盛达公司:同意仓储合同终止履行,但贵公司应当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1万元。盛达公司拒绝支付违约金,双方因此而形成纠纷,东方储运公司于2000年11月21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盛达公司支付违约金1万元。

在上述案例中,盛达公司尚未向东方储运公司交付仓储物的情况下,是否应承担违约金1万元,关键是要看仓储合同的性质。本文结合《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和上述案例,对仓储合同的几个一般性问题予以阐述。

一、仓储合同的法律特征

仓储合同就其性质而言,仍然是保管合同的一种,是一种特殊的保管合同。仓储合同的目的依然在于对仓储物的保管,仓储不过是一种物的堆积保管而已。《合同法》第395条规定,如果仓储合同一章没有规定的内容,应当适用保管合同的有关规定。足见二者在性质上有相同之处,但由于仓储营业的特殊性质,使得仓储合同又有其显著的法律特征:

1.保管人须为有仓储设备并专门从事保管业务的人。仓储合同区别于一般保管合同的一个重要标志就是在仓储合同主体的特殊性,即仓储合同中为存货人保管货物的一方必须是仓库营业人。仓库营业人,它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个体工商户、合伙、其他组织等,

但必须具备一定的资格,即必须具备仓储设备和专门从事仓储保管业务的资格。所谓仓储设备,是指可以用于储存和保管仓储的必要设施,这是保管人从事仓储经营业务必不可少的基本物质条件。所谓从事仓储业务的资格,是指保管人必须取得专门从事或者兼营仓储业务的营业许可,这是国家对保管人从事仓储经营业务的行政管理要求。在我国,仓储保管人应当是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从事仓储保管业务,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根据《仓储保管合同实施细则》的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是一切民事主体从事仓储经营业务的必要资格条件。仓储保管人应具备的仓储设备,虽然没有什么特别要求,但是,该设备须能充分保证仓储物存货人物之保管的基本目的,即应当至少满足储藏和保管物品的需要。

2.仓储合同的标的物须为动产。在仓储合同中,存货人应当将仓储物交付给保管人,由保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储存和保管,因此,依合同性质而言,存货人交付的仓储对象必须是动产。换言之,不动产不能成为仓储合同的标的物。

在仓储合同中,作为动产的仓储物,并非如一般保管合同那样,必须为特定物或特定化了的种类物。存货人交付储存保管的货物既可以是一定数量的特定物,也可以是一定品质数量的种类物。就较为普遍的情况而言,仓储保管人在保管储存期限届满或者依照存货人的请求而返还仓储物时,一般采取的是原物返还,而不能是其他代替物。

3.仓储合同是双务、有偿、不要式合同。从《合同法》第381条规定:“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双务、有偿性显而易见。第386条所规定的仓单的重要一项即为仓储费,第392条规定:如果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逾期提取仓储物,那么,保管人应当加收仓储费。因此,仓储合同为双务性、有偿性的合同。从各国立法例及我国合同立法的实际看,仓储合同是一种不要式合同,法律并不要求仓储合同必须具备特定的形式。虽然法律规定仓储合同的保管人在接受储存的货物时,应当给付存货人仓单,但是,仓单只是提取仓储物或者存入仓储物的凭证,并非合同。在仓储合同为品头合同时,仓单只是仓储合同的证明,虽然在此情况下可以视仓单为合同,但它毕竟只是一份凭证而已,不是仓储合同成立的必要形式要求。

4.仓储合同诺成合同。传统民法理论认为,仓储合同诺成契约。但亦有认为,仓储合同应该为实践合同,即仓储合同除了有存货人与保管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需要存货人交付仓储物于保管人,实际交付标的物是仓储合同生效的要件,从我国《合同法》第382条“仓储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之规定,确认了仓储合同为诺成性合同。

5.仓储合同存货人货物已交付或行使返还请求权以仓单为凭证。

二、仓储合同的主要条款

仓储合同的主要条款,是存货人与保管人双方协商一致而订立的,规定双方所享有的主要权利和承担的主要义务的条款,是合同的内容,仓储合同的主要条款是检验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的重要依据。依一般理解《合同法》第386条所规定的仓单的有关事项,都应当为仓储合同的主要条款。但是,仓储合同的主要条款又不能局限于此。《仓储保管合同实施细则》第7条规定:“合同应具备以下主要条款:1.货物的品名或品类;2.货物的数量、质量、包装;3.货物验收的内容、标准、方法、时间;4.货物保管条件和保管要求;5.货物进出库手续、时间、地点、运输方式;6.货物损耗标准和损耗的处理;7.计费项目、标准和结算方式,银行账号、时间;8.责任划分和违约处理;9.合同的有效期限;10.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期限。”据此,结合我国仓储营业的实践,我们认为,仓储合同的主要条款应包括:(1)双方当事人名称;(2)合同编号;(3)合同签订地点;(4)合同签订时间;

(5)仓储物的品名、种类、规格;(6)仓储物的数量;(7)仓储物的质量和包装;(8)货物验收的内容、标准、方法、时间、资料;(9)货物保管条件和要求;(10)货物入库和出库的手续、时间;(11)货物的损耗标准和损耗处理;(12)计费项目、标准和结算方式;(13)违约责任;(14)保管期限;(15)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期限;(16)争议的解决方式;(17)货物商检、验收、包装、保险、运输等其他违约事项;(18)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

问:仓储合同案例分析

华丰公司在合同签署后,根据市场需要,将小麦卖给了某粮点10万公斤。为了简便手续,方便粮店提货,将仓单背书后交给粮店,并在事后通知了仓库,仓储期满以后,当粮库持仓单提货时,储方以粮店不是合法仓单持有人为由拒绝交货。请问:这是谁的过错,为什么?应该怎么做才正确?

最佳答案:

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仓储合同是一种特殊的保管合同,它具有保管合同的基本特征,同时仓储合同又具有自己的特殊特征:

(l)仓储的货物所有权不发生转移,只是货物的占有权暂时转移,而货物的所有权或其他权利仍属于存货人所有。

(2)仓储保管的对象必须是动产,不动产不能作为仓储合同的保管对象。这也是仓储合同区别于保管合同的显著特征。

(3)仓储合同的保管人,必须具有依法取得从事仓储保管业务的经营资格。

(4)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仓储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这是仓储合同区别于保管合同的又一显著特征。\\

合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在仓储合同中,合同的保管人必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专营或兼营仓储业务的法人组织或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等,未经核准登记而擅自从事仓储业务的,属超越其经营范围的经济活动,依法应确定为无效。因此,存货人在寻找仓储合同的对方及订立合同时,应首先查明对方是否具有从事仓储的资格,并且是否在其营业执照上写明。凡是营业执照上没有仓储业务的,存货人不可与之订立仓储合同。

在你与对方立下合同的时候,可能双方都忽略了合同上的具体内容,合同立下的内容不详从而导致现在你们双方都有责任

推荐第2篇:仓储案例

案例1:

某汽车装配厂从国外进口一批汽车零件,准备在国内组装、销售。1994年3月5日,与某仓储公司签订了一份仓储合同。合同约定,仓储公司提供仓库保管汽车配件,期限共为10个月,从1994年4月15日起到1995年2月15日止,保管仓储费为5万元。双方对储存物品的数量、种类、验收方式、入库、出库的时间和具体方式、手续等作了约定。还约定任何一方有违约行为,要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为总金额的20%。

合同签订后,仓储公司开始为履行合同做准备,清理了合同约定的仓库,并且从此拒绝了其他人的仓储要求。1994年3月27日,仓储公司通知装配厂已经清理好仓库,可以开始送货入库。但装配厂表示已经找到更便宜的仓库,如果仓储公司能减低仓储费的话,就送货仓储。仓储公司不同意,配装厂明确表示不需要对方的仓库。4月2日仓储公司再次要求配装厂履行合同,配装厂再次拒绝。

4月5日,仓储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汽车配装厂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并且支付仓储费用。汽车配装厂答辩合同为履行,因而不存在违约问题。

请分析:

1、仓储合同是否生效?

2、仓储公司的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

3、如果你是法官,会做怎样的判决?

案例2:

某五金公司与某贸易货栈有着多年的业务往来,两个公司的经理也是“铁哥儿们”,私交很深。某年 5 月,五金公司经理王某找到贸易货栈经理张某称,“我公司购回走私彩电 500 台,有关部门正在追查,因此,想请张经理帮帮忙,将这批货暂时在贸易货栈存放一段时间,待避过风头之后,我公司立即想办法处理。”但货栈经理张某说:“咱们都是经营单位,货栈目前效益也不是很好,并且寄存你这批货还要承担很大风险,因此,适当收点仓储费。另外,一旦有关部门得到信息,将该批货查封、扣押或者没收,我单位不承担任何责任。”五金公司王经理表态,“费用按标准支付,签个仓储合同。”双方随即签订了一份仓储保管合同。合同约定,贸易货栈为五金公司储存彩电 500 台,期限 6 个月,每月仓储费 1000 元。10 月,该批货在贸易货栈存放期间,被有关部门查获,并依法予以没收。后来双方当事人为仓储费问题发生争执,经多次磋商未果,贸易货栈诉至法院,要求五金公司依约支付仓储费并赔偿损失。试问:

l.五金公司与贸易货栈之间所签订的仓储保管合同是否有效?

2.五金公司是否应支付仓储费?为什么?

案例3:

一票从北京运往伦敦的机器配件,在巴黎中转,货运单号666-33783442,4件,每件25公斤,当在巴黎中转时,由于临时出现问题,发货人向航空公司提出停止运输,且返回北京。⑴ 发货人的请求是否可以得到航空公司的许可?为什么?

⑵ 返回的机器配件的运费由谁来支付?

答案:⑴ 发货人的请求可以得到航空公司的许可

《华沙公约》:”托运人在履行运输合同所规定的一切义务的条件下,有权在始发地航空站或目的地航空站将货物退回,或在途中经停时中止运输,或在目的地或运输途中交给非航空货运单上所指定的收货人,或要求将货物退回始发地航空站,但不得因行使这种权利而使承运人或其他托运人遭受损失,并应偿付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

⑵ 返回的机器配件的运费由托运人来支付

推荐第3篇:仓储合同

合同编号:_________

存货人:_________

保管人:_________

第一条 仓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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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品 名 │ 品种 │ 性质 │ 数量 │ 质量 │ 包装 │件数 │标记 ┃

┃│ 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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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储存场所、储存物占用仓库位置及面积:_________。

第三条 仓储物(是/否)有瑕疵。瑕疵是:_________。

第四条 仓储物(是/否)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特殊保管措施是:_________。

第五条 仓储物入库检验的方法、时间与地点:_________。

第六条 存货人交付仓储物后,保管人应当给付仓单。

第七条 储存期限: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第八条 仓储物的损耗标准及计算方法:_________

第九条 保管人发现仓储物有变质或损坏的,应及时通知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

第十条 仓储物(是/否)已办理保险,险种名称:_________;保险金额:_________;保险期限:_________;保险人名称:_________。

第十一条 仓储物出库检验的方法与时间:_________。

第十二条 仓储费(大写):_________。

第十三条 仓储费结算方式与时间:_________。

第十四条 存货人未向保管人支付仓储费的,保管人(是/否)可以留置仓储物。

第十五条 违约责任:_________。

第十六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 其他约定事项:_________。

存货人(盖章):_________保管人(盖章):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住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银行帐户号:_________银行帐户号: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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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鉴(公)证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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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 办 人:鉴(公)证机关(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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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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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除国家另有规定外,鉴(公)证实行自愿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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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第4篇:仓储合同

仓储和同

简介

仓储合同是一种特殊的保管合同,它具有保管合同的基本特征,同时仓储合同又具有自己的特殊特征.

合同特点

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的区别,如前所述,仓储合同有其法定的特点,所以在签订履行时要注意自己权利义务的内容、起始时间,这决定着承担责任的内容和开始时间,例如合同生效时间二者不同,前者为成立时生效,后者为交付时生效;前者均为有偿,而后者有偿与否则由当事人自行约定。

特殊特征:

(l)仓储的货物所有权不发生转移,只是货物的占有权暂时转移,而货物的所有权或其他权利仍属于存货人所有。

(2)仓储保管的对象必须是动产,不动产不能作为仓储合同的保管对象。这也是仓储合同区别于保管合同的显著特征。

(3)仓储合同的保管人,必须具有依法取得从事仓储保管业务的经营资格。

(4)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仓储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这是仓储合同区别于保管合同的又一显著特征。

仓储合同签订中应注意的问题

在仓储合同中,合同的保管人必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专营或兼营仓储业务的法人组织或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等,未经核准登记而擅自从事仓储业务的,属超越其经营范围的经济活动,依法应确定为无效。因此,存货人在寻找仓储合同的对方及订立合同时,应首先查明对方是否具有从事仓储的资格,并且是否在其营业执照上写明。凡是营业执照上没有仓储业务的,存货人不可与之订立仓储合同。

对方的现有的、实际的经营状况也是签约前审查的重要内容。经济生活中存在大量的虽有主体资格但经营状况不佳有不能履行合同之虞的企业或单位。为减少或杜绝被诈欺的可能性,签约时应通过信函、电报、电话或直接派人到对方单位进行资信调查,或借助于当地工商机关、公安机关、该企业的主管部门等政府部门了解其信用及履行能力。在对对方资信情况了解确切后,才决定是否签约。1

仓储合同的标的物应是合法的。标的物违法将导致仓储合同无效。因此,在订立仓储合同时,保管人应确切地知晓存货人所存放的是什么物品,防止存货人利用仓储公司存放违法物品。凡是法律禁止流通的物品以及未经正式批准而被存货人占有的限制流通物,保管人不得为其提供仓储场所。这要求保管人加强对入库仓储物品的验收工作。

在与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仓储合同时,一方当事人应注意审查对方是否具有代理人资格:(1)是否具有授权委托书。在授权委托书中,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名称、代理事项、授权权限、期间,并由委托人或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名、盖章。(2)代理人是否在授权范围内代订仓储合同,凡是超越代理权限而订立合同的,将因无权代理而导致合同无效。(3)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签订仓储合同。凡对方是无权代理的,不可与之订立仓储合同。

签订合同时应尽力周详、完备,审查合同书中有无错误及不明确之处。双方在签约时,一定要对仓储保管合同的主要条款进行全面协商,达成一致。与仓储有关的仓储物检验、包装、保险、运输等事项,必须在合同中明确规定或另定合同。在签约完毕后,双方一定要仔细审阅合同语言是否明确,有无可能产生歧义;有无误写,主要条款是否都写进了合同。以防止日后引起纠纷或上当受骗。

1.主体方面

陷阱:保管人简写或没有保管资格。

防范:核实保管方是否有保管资格,实际保管人与保管人是否一致,防止储存仓储物被骗走。

2.储存仓储物的品名、品种、规格、数量、质量、包装方面

陷阱:只填储存仓储物名称,其他不填。

防范:应详细、具体、填写储存仓储物的品名、品种、规格、数量、质量、包装等。这关系到因保管不当或因其它保管事由而产生的索赔。

3.仓储物验收内容、标准、方法、时间、资料方面

陷阱:不填或漏填验收内容、标准、方法、时间、资料。

防范:(1)要逐项认真填写存、取仓储物的验收,草率或没有订明以何标准、用何方法、在多长时间内与哪些资料、数据相符的,保管责任不宜分清,索赔困难。(2)要注意写明仓储物的验收期限,验收时间与仓储物实际入库时间

应尽量缩短,对易发生变质的仓储物,更应注意验收时间(按照《仓储保管合同实施细则》规定,国内仓储物的验收不超过10天,国外仓储物不超过30天,法律或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必须注明超过验收时间所造成的实际损失,由保管人负责。仓储物验收期限,自仓储物和验收资料全部送达保管人之日起,至验收报告送出之日止,日期均以运输或邮政部门的戳记或直接送达的签收日期为准。(3)要写明保管人应按合同规定的品名、规格、数量、外包装状况、质量、对入库仓储物进行验收。如果发现入库仓储物与合同规定不符,应在约定的时间内通知存货方。保管人验收后,如果发生仓储物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时,保管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4.仓储物入库、出库手续、时间、地点、运输方式方面

陷阱:不填入、出库手续和运输方式。

防范:(1)要将入、出库手续、时间、地点、运输方式写全、写清,这关系到风险责任的承担。另外,有运费时还应写明运费由谁承担。(2)合同中要注意明确仓储物的出入库手续的办理方法,确立仓储物入库时间,双方当事人必须办理签收手续,在没有存货方在场的情况下,仓储物的出库应当与存货人原指定的第三者办理,不能直接与仓储物的买方办理。另外,仓储物在出库后,原合同约定由保管人代为发运的,合同条款中必须明确仓储物的运输方式,是公路运输还是铁路、水路运输,抑或是所有运输方式都可以,要规定清楚。必须订明如果合同规定不明确的,所造成的仓储物迟延到达的责任,由合同双方承担。再次,合同规定了发运方式后,还必须规定送达目的地的时间,否则,所引起的纠纷双方均应承担责任。

5.仓储物的损耗标准和损耗处理方面

陷阱:不写损耗或不实写损耗而任意填写。

防范:(1)如实正确填写损耗;不填或少填,保管方赔偿责任重,多填,存货人损失大。少填或多填也容易出现纠纷。(2)合同中要订明仓储物在储存期间和运输过程中的损耗,磅差标准的执行原则。有国家或专业标准的,按国家或专业标准规定执行;没有国家或专业标准的,可以商定在保证运输和存储安全的前提下由双方作出规定。

目前,仓储仓储物损耗的标准规定有:《商业仓库管理暂行条例》、《国家

粮油仓库管理办法》以及《百货文化用品、商品运输保管定额损耗管理试行办法》等。

6.包装条款方面

陷阱:不写或填写不明。

防范:合同中要明确仓储物的包装条款,如包装仓储物必须明确由存货人负责。因为保管人不负有对仓储物包装的义务,只负有对仓储物的包装储存的义务,因此,不能搞混。其次,必须明确包装的各种具体要求。如包装物的外层包装用料,内层包装要求;易碎、易腐物品或危险物品的包装要求等要有具体规定。根据《仓储合同细则》规定,仓储物包装,有国家标准的或专业标准的,按国家或专业标准执行;没有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的,在保证运输和储存安全的条件下,按合同规定执行。因此,在缺少包装标准的情况下,合同应根据实际情况约定包装执行的标准。

7.保管条件与要求方面

陷阱:不写明或不写。

防范:仓储物的储存条件和储存要求必须在合同中明确作出规定,需要在冷冻库里储存或是在高温、高压下储存,都应通过合同订明。特别是对易燃、易爆易渗漏、易腐烂、有毒等危险物品的储存要明确操作要求储存条件和方法。原则上有国家规定操作程序的,按国家规定执行;没有国家规定的,按合同约定储存。8.计费项目、标准和结算方式方面

陷阱:结算事项不写清。

防范:写清结算方式和结算时间、数额,若是分期结算,还要将每期的结算额写清,结算时间要写期日。

9.违约责任方面

陷阱:少填违约责任或明显或潜在地填写违约责任的附加条件。

防范:详细、明确地填写违约责任,剔除明显或潜在的违约责任的附加条件。10.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期限方面

陷阱:不填写此项。

防范:科学填写提供情况的时间,选择权威、公正的机构出具材料。11.争议的解决方式方面

陷阱 :不填或只填协商解决。

防范:选择便利、公正的纠纷解决机关、方式和地域管辖。

12.仓储物商检、验收、包装、保险、运输等其它约定事项方面陷阱:不填写此项。

防范:若是进出口仓储物仓储,一定要逐项认真填写,不然,风险责任和储存责任不宜分清。

13.签字盖章方面

陷阱:只签字,不盖章。

防范:要求对方盖章、核实盖章单位与保管人是否一致。

违约责任

一、仓储合同中保管人的违约责任:

1、保管人验收仓储物后,在仓储期间发生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规格、型号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2、仓储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保管人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3、仓储期间,因约定的保管条件发生变化而未及时通知存货人,造成仓储物的毁损、灭失,由保管人承担违约损害责任。

二、仓储合同中,存货人的违约责任:

1、存货人没有按合同的约定对仓储物进行必要的包装或该包装不符合约定要求,造成仓储物的毁损、灭失,自行承担责任,并由此承担给仓储保管人造成的损失。

2、存货人没有按合同约定的仓储物的性质交付仓储物,或者超过储存期,造成仓储物的毁损、灭失,自行承担责任。

3、危险有害物品必须在合同中注明,并提供必要的资料,存货人未按合同约定而造成损失,自行承担民事和刑事责任,并承担由此给仓储人造成的损失。

4、逾期储存,承担加收费用的责任。

5、储存期满不提取仓储物,经催告后仍不提取,仓储人承担由此提存仓储物的违约赔偿责任。

一、保管方的义务与存货方的权利

1.保证货物完好无损

2.对库场因货物保管而配备的设备,保管方有义务加以维修,保证货物不受损害。

3.在由保管方负责对货物搬运、看护、技术检验时,保管方应及时委派有关人员采集者退散

4.保管方对自己的保管义务不得转让

5.保管方不得使用保管的货物,其不对此货物享有所有权和使用权

6.保管方应做好入库的验收和接受工作,并办妥各种入库凭证手续,配合存货方做好货物的入库和交接工作

7.对危险品和易腐货物,如不按规定操作和妥善保管,造成毁损,则由保管方承担赔偿责任

8.一旦接受存货方的储存要求,保管方应按时接受货物入场

二、存货方的义务与保管方的权利

1.存货方对入库场的货物数量、质量、规格、包装应与合同规定内容相符,并配合保管方做好货物入库场的交接工作

2.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提取委托保管的货物

3.按合同规定的条件支付仓储保管费

4.存货方应向保管方提供必要的货物验收资料

5.对危险品货物,必须提供有关此类货物的性质,注意事项,预防措施,采取的方法等

6.由于存货方原因造成退仓、不能入库场,存货方应按合同规定赔偿保管方

7.由于存货方原因造成不能按期发货,由存货方赔偿逾期损失

推荐第5篇:仓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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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1月14日

仓储合同

甲方:存货人:上海中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保管人:上海共青仓储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 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在乙方具备法人资格、拥有仓库所有权的前提下,双方就甲方所有的仓储物资在乙方仓库储存的相关事宜进行协商,本着互惠互利、双方自愿、真诚合作、共同发展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

一、标的:上海中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采购的各种钢材。

二、数量:仓储物资的具体品种、规格、数量由甲方提供。

三、仓储物资的交付、验收方式及期限:

1、甲方的仓储物资在交付给乙方仓库保管前,应事先将有关仓储物资的到货信息资料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乙方,以便乙方能及时安排货位和做好接货的准备工作。

2、甲方的铁路、水路运单收货人栏内填写: 收货人:上海共青仓储有限公司

整车到站:杨浦车站;整船到站:复兴岛木材码头

3、为了方便联系,乙方应配备基本的通讯设备:长途电话机、传真机。乙方根据甲方验收单的内容及时组织入库验收并在货到3个工作日内验收完毕,验收完毕后将验收结果填写在验单上加盖乙方公章及经办人章(或签字)后转给甲方,以作为甲方的入库验收凭证,乙方对甲方发到仓库的仓储物资要建立单独的收、发、存台帐。

4、对甲方入库的存储物资,乙方必须一车一位存放、集中摆放整齐、设置标识,专人管理,并按国家同类物资存放的标准存放,以确保钢材在存放期间的质量。

四、仓储费及结算方式:

1、收费标准:

(1)货物出库费15元/吨,如需装船每吨加收装船费10元/吨。

(2)货物到达乙方仓库全部费用由乙方实行包干,①、铁路运输卸车费780元/车皮,短驳运输费320元/车皮;②、船进起驳费10元/吨;每月20日之前向甲方结清上月所发生费用。

2、结算方式:转账

五、数量及质量异议提出期限:

1、乙方在接受乙方交付的仓储物资入库时,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对仓储物资进行验收,验收中出现与甲方提供的入库验收单不符现象,乙方应在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以便甲方核实。

2、验收中出现盈亏,残损及外观质量问题,乙方应在仓储物资到库的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甲方(按标准允许的交货公差除外),并提供盈亏磅码单或残损单等由关资料,由甲方负责处理,乙方负责处理异议时的复磅及进库物资的商检等工作。

3、仓库物资在规定的期限内验收完毕后,在以后的储存和出库过程中发生的残损、短重量等数量、质量等问题,由乙方负责。

六、仓库物资出库的手续:

1、甲方在乙方处留存上海共青仓储有限公司物资出库单的票样(见附件1)。

2、乙方凭甲方出据的上海共青仓储有限公司物资出库单(原始件),经核实无误后,方可出库,并上海共青仓储有限公司物资出库单上加盖乙方公章及经办人签字,出库单发生涂改或印件不全的为无效出库单,乙方不得擅自出库或则拖延出库时间,由于乙方业务差错造成甲方的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3、乙方协助甲方办理铁路运输、汽车、及水路运输工作,其运输费用由货物买方承担。

七、其他约定:

1、甲方对交付给乙方存储的仓储物资拥有所有权。乙方在未经甲方同意的情况下,不得擅自动用、扣留、质押、留置甲方的仓储物资。

2、乙方对甲方的仓储物资负有妥善保管的义务,无论货物位于室内还是室外,都负有防止仓储物资污染、变质的责任。

3、乙方在仓储物资存储期间,不得擅自将仓储物资转交第三人保管。乙方的仓库经营权及法定代表人等有关权属、人员方面发生变动时,乙方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但不得以变动为由变更或解除仓储合同,否则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4、对甲方在乙方仓库内仓储物资,双方应按月核对库存。并提供月收、发、存报表。

八、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双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实际损失。

1、乙方不能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品种、数量接受仓储物资入库或者违反货物出库规定的,必须向甲方交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为违约所涉及那部分货物的实际损失及由此造成的其它费用。

2、乙方提供的货位不符合要求、或者在仓储物资存储期间因保管不善、以及非因不可抗力造成仓储物资损毁、灭失、短少、变质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赔偿金按甲方进货金赔偿。

3、由乙方负责发运的货物,不能按期发货,应赔偿甲方逾期交货的损失;错发到货地点,除按合同规定无偿运到规定地点外,并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九、因执行本协议而发生的争执,双方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申请包头仲裁委员会裁决。

十、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经双方签字、加盖公章后生效。

十一、附加条款:本协议有效期自2009年12月11日至2010年12月11日止。合同期满双方均无书面材料要求终止合同,本合同有效期可顺延壹年。

甲方:上海中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乙方:上海共青仓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宏伟 法定代表人:薛钦栋 地址:上海市周家嘴路628号10楼C座地址:上海市共青路 330弄1号 邮政编码:200082 邮政编码:200434 电话:021-65456622 电话:021-65683509 传真:021-6559027 传真:021-55530336

签订日期: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合同介绍

概念

仓储合同,又称仓储保管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提供储存保管服务的一方称为保管人,接受储存保管服务并支付报酬的一方称为存货人。交付保管的货物为仓储物,仓储合同属于保管合同的一种特殊类型。

特征

1.仓储合同的保管方必须是有仓储设备并专门从事保管业务的人。2.仓储合同所保管的标的物须为动产且是特定物或特定化的种类物。 3.仓储合同中货物的交付与归还以仓单作为凭证。 4.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

5.仓储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6.仓储合同一般是格式合同。 7.仓储合同是保管合同的变种。

保管方的义务与存货方的权利

1.保证货物完好无损。

2.对库场因货物保管而配备的设备,保管方有义务加以维修,保证货物不受损害。3.在由保管方负责对货物搬运、看护、技术检验时,保管方应及时委派有关人员。 4.保管方对自己的保管义务不得转让。

5.保管方不得使用保管的货物,其不对此货物享有所有权和使用权。6.保管方应做好入库的验收和接受工作,并办妥各种入库凭证手续,配合存货方做好货物的入库和交接工作。

7.对危险品和易腐货物,如不按规定操作和妥善保管,造成毁损,则由保管方承担赔偿责任。

8.一旦接受存货方的储存要求,保管方应按时接受货物入场。

存货方的义务与保管方的权利

1.存货方对入库场的货物数量、质量、规格、包装应与合同规定内容相符,并配合保管方做好货物入库场的交接工作。2.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提取委托保管的货物。 3.按合同规定的条件支付仓储保管费。

4.存货方应向保管方提供必要的货物验收资料。

5.对危险品货物,必须提供有关此类货物的性质,注意事项,预防措施,采取的方法等。

6.由于存货方原因造成退仓、不能入库场,存货方应按合同规定赔偿保管方。7.由于存货方原因造成不能按期发货,由存货方赔偿逾期损失。 保管人的违约责任

1、保管人验收仓储物后,在仓储期间发生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规格、型号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2、仓储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保管人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3、仓储期间,因约定的保管条件发生变化而未及时通知存货人,造成仓储物的毁损、灭失,由保管人承担违约损害责任。

存货人的违约责任

1、存货人没有按合同的约定对仓储物进行必要的包装或该包装不符合约定要求,造成仓储物的毁损、灭失,自行承担责任,并由此承担给仓储保管人造成的损失。

2、存货人没有按合同约定的仓储物的性质交付仓储物,或者超过储存期,造成仓储物的毁损、灭失,自行承担责任。

3、危险有害物品必须在合同中注明,并提供必要的资料,存货人未按合同约定而造成损失,自行承担民事和刑事责任,并承担由此给仓储人造成的损失。

4、逾期储存,承担加收费用的责任。

5、储存期满不提取仓储物,经催告后仍不提取,仓储人承担由此提存仓储物的违约赔偿责任。

推荐第6篇:仓储合同

第二讲 仓储合同

本课讲解仓储合同的特点、危险物品的储存、仓储物的验收、仓单的性质和作用以及存货人和保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概念: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例:大地公司与山林公司于2001年11月20日签订一份《储煤协议》,约定由大地公司负责山林公司煤车到站后的装卸、清场,山林公司按每吨10元支付费用,煤到货场后10天内运完,超期则按每吨煤30元/月收费,大地公司保证煤的安全。合同签订后,山林公司于2001年11月30日将3000吨煤运至大地公司的货场,双方办理了交货手续。同日,山林公司委派单位职工王五到大地公司的货场24小时常驻,负责发货及清场工作。之后,王五依照山林公司开据的提货单发货,大地公司未参与煤炭的发货。2002年5月,山林公司以其开据的提货单吨位数与交付货场3000吨煤相差500吨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大地公司赔偿其500吨煤的损失。问:大地公司是否应赔偿500吨煤的损失?

不应,当事人变更合同内容,双方可以签订书面协议,但不一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只要有证据证明双方对合同内容实际发生了变更就可以,虽然双方签订的是仓储合同,但实际履行的是租赁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双方若是在履行仓储合同,则其操作程序应当是存货人山林公司凭仓单到仓储保管人大地公司的货场提煤,但双方实际履行合同的情况却与此大相径庭。山林公司所购的3000吨煤一到货场,即派其职工王五到货场照看货物,并由王五在货场按照山林公司开据的发货单负责发货,而不是凭大地公司出具的仓单发货。显然王五的行为是在履行山林公司安排的职责,其行使的是职务行为,而不是协助大地公司发货,大地公司也未参与任何发货事宜。可见,山林公司存放煤的占有权一直未发生转移,仍为山林公司占有,发货权也由山林公司控制。且发货数量全由山林公司掌握,大地公司一无所知。这与在仓储合同关系中,货物的占有权应属仓管人拥有,发货权亦应由保管人享有的性质形成天壤之别。从实际履行合同情况分析,大地公司仅提供了场地,山林公司租赁该场地,自行保管存放的货物。双方自开始履行合同的第一天起,已将原先签订《储煤协议》由仓储合同性质变更为租赁合同性质,且这种变更是由山林公司自行提出并实施的,在此情形下仍然要求大地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既不公平,也不合理。

二、特征:

1.保管人必须是具有仓库营业资质的人,即具有仓储设施、仓储设备,专事仓储保管业务的人。这是仓储合同主体上的重要特征。 2.仓储合同的对象仅为动产,不动产不可能成为仓储合同的对象。 3.仓储合同为诺成合同。仓储合同自成立时起生效。

4.仓储合同为不要式合同,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 5.仓储合同为双务、有偿合同。保管人提供储存、保管的义务,存货人承担支付仓储费的义务。

6.仓单是仓储合同的重要特征。 问: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有何区别?

保管合同,又称寄存合同,是由保管人保管另一方当事人交付的物品,并返还该物的合同。由以上含义可知,两类合同都提供保管服务,保管合同的范围较仓储合同更广,是包容与被包容的关系。

两者的区别主要是:

1、保管合同为实践性合同,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合同自双方订立合同时成立。

2、保管合同可以是有偿、无偿的,仓储合同为有偿合同。

3、保管合同的保管人不要求具有特定身份,仓储合同的仓储营业人须为有仓储设备并专事该类业务的人。

三、主要条款:除可参照合同法总则第十二条规定的合同一般包括的条款外,还可以约定:货物的品名或品类;货物的数量、质量、包装;货物验收的内容、标准、方法、时间;货物保管条件和保管要求;货物进出库手续、时间、地点、运输方式;货物损耗标准和损耗的处理;计费项目、标准和结算方式、银行、账号、时间;责任划分和违约处理;合同的有效期限;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期限。

四、双方的权利义务

1、保管人的权利义务 1.权利

A、紧急处置的权利

保管人对入库仓储物发现有变质或者其他损坏,危及其他仓储物的安全和正常保管的,因情况紧急,保管人可以作出必要的处置,但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

注意:

1、紧急处置指:保管人已来不及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进行处置的情况下,或者存货人对保管人的通知置之不理的情况下,保管人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才可以对该仓储物进行紧急处置。紧急处置权的目的为了其他仓储物的安全和正常的保管秩序。

2、保管人对变质货物的紧急处置:如果变质或损坏是非可归责于保管人的原因造成的,产生的处置费用应该由存货人承担;如果变质或损坏是保管人的原因造成的,产生的处置费用应该由保管人承担。

B、当事人对储存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管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提取仓储物,但应当给予必要的准备时间。

所谓“给予必要的准备时间”,是指保管人预先通知提货,然后确定一个合理的期限,以给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留出必要的准备时间,在期限届至前提货即可,仓储费也是按实际的储存日期计算。

C、催告提取、提存的权利

储存期间届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不提取仓储物的,保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提取,逾期不提取的,保管人可以提存仓储物。

所谓仓储物提存,是指存货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提货或其下落不明,致使保管人难于履行债务,经公证机关证明,保管人可将履行的标的物提交有关部门保存。一经提存即认为保管人已经履行了其义务,债权债务关系即行终止。存货人享有向提存物的保管机关要求提取标的物及其孳息的请求权,但须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损毁灭失的风险并支付因提存所需要的保管或拍卖等费用,且提取请求权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在我国提存机关是公证机关,通过保管人向提存机关呈交提存申请书来办理提存。

D、留置权

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存货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保管费以及其他费用的,保管人对保管物享有留置权。

所谓“其他费用”是指保管人为保管保管物而实际支出的必要费用。保管人行使留置权,须注意:

1、当事人如约定保管人不能行使留置权的,则保管人不能行使留置权。

2、依照《物权法》的规定,保管人在留置保管物后,应当给予寄存人不少于两个月的期限履行债务,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在这段时间内,保管人仍负有妥善保管留置物的义务,如果保管不善致使留置物毁、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3、留置期间,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财产的孳息。收取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4、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例:某个体户赵某在前景仓库寄存彩电一批100台,价值共计100万元。双方商定:仓库自1999年1月15日至2月15日期间保管,赵某分三批取走;2月15日赵某取走最后一批彩电时,支付保管费2000元。2月15日,赵某前来取最后一批彩电时,双方为保管费的多少发生争议。赵某认为自己的彩电实际是在1月25日晚上才入前景仓库,应当少付保管费250 元。前景仓库拒绝减少保管费,理由是仓库早已为赵某的彩电的到来准备了地方,至于赵某是不是准时进库是赵某自己的事情,与仓库无关。赵某认为自己通知了彩电到站的准确时间,前景仓库不可能空着货位。只同意支付1750元保管费。前景仓库于是拒绝赵某提取所剩下的彩电。

试分析:(1)赵某要求减少保管费是否合理?为什么?

不合理。本案当事人签订的是仓储合同,我国《合同法》第382条规定:\"仓储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这就意味着仓储合同是诺成性合同,而诺成性合同,其成立不以交付标的物为要件,双方当事人就合同主要条款达成一致,合同即成立。若合同签订后,因存货人原因货物不能按约定入库,依然要交付仓储费。

(2)前景仓库在赵某拒绝足额支付保管费的情况下是否可以拒绝其提取货物?

可以拒绝。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对仓储合同没有规定时,适用法律对保管合同的规定。《合同法》第380条规定:\"寄存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保管费以及其他费用的,保管人对保管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所以本案虽为仓储合同,但在寄存人不支付仓储费,而双方对留置无相反约定的情况下,保管人可以留置仓储物,拒绝其提取仓储物。

但本案保管人前景仓库明显过多留置了赵某的货物,是不妥的。因为在仓储物是可分物时,保管人在留置时仅可留置价值相当于仓储费部分的仓储物。而本案的仓储物恰恰是可分物。所以前景仓库没有理由留置所剩下的彩电,而只能留置相当于250元的货物。

2.义务

A、妥善保管义务。

保管人对仓储物有妥善保管的义务,保管人应当按照保管合同中约定的保管条件和保管要求妥善进行保管。

所谓“妥善保管”,应从四方面理解:

1、应当按照仓储合同中约定的保管条件和保管要求进行保管。保管人没有按照约定的保管条件和保管要求进行保管,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保管人除应当按照约定的保管条件和保管要求进行保管外,还应当尽到善良管理人的责任。因为保管人的保管行为是有偿的,所以保管仓储物应当比保管自己的货物给予更多的注意。保管人应当经常对储存设施和储存设备进行维修和保养。还应当经常对仓储物进行巡视和检查,注意防火防盗。

3、除当事人另有约定,保管人不得使用或者许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

4、除当事人另有约定,保管人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例:甲公司为专门从事仓储保管业务的公司,乙公司则为电冰箱制造商。双方经协商,于3月5日签订了仓储保管合同。合同规定,甲为乙保管木底纸箱等包装材料,保管期限没有约定,保管费也没有署明,仅说明保管一天,交费人民币50元。合同成立后,乙公司于3月10日送来大批纸箱,同时还送来了合同中没有规定的生产用纸板。甲公司当天接收该物时没有表示异议。三个月后,乙公司提出续签合同两个月,甲公司表示不同意。一个月后,甲公司接到另一项要约,保管费比乙公司出价高,遂以库房另有安排为由,把生产用纸板全部挪到库外。后来,因天降大雨,乙公司那些生产用纸板全部被淋透,以至无法使用,造成损失2万多元。乙公司向甲公司提出赔偿,甲公司则称合同中没有规定保管纸板的义务,因而对纸板的损失不负责任。双方协商未果,发生纠纷,乙公司诉至法院。

现问:(1)甲公司是否负有保管生产用纸板的义务?有义务。因为甲公司接收时未持异议,视为同意保管。

(2)甲公司是否有权要求乙公司提走仓储物?有权。因为双方未约定保管期间,乙公司有权随时要求甲公司提走仓储物,但应给予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3)乙公司2万元损失应由谁负担?应由甲公司负责。因为甲公司保管不善,违反了仓储合同义务,依法应负赔偿责任。

B、具备保管条件的义务。

保管人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应当具备相应的保管条件。

如果保管人不具备相应的保管条件,就对上述危险物品予以储存,对自身造成的损害,存货人不负赔偿责任。

C、验收的义务

保管人应当按照约定对入库仓储物进行验收。保管人验收时发现入库仓储物与约定不符合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保管人验收后,发生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保管人和存货人应当在合同中对入库货物的验收问题作出约定。验收问题的主要内容有三项:一是验收项目,二是验收方法,三是验收期限。

1.保管人的正常验收项目为:货物的品名、规格、数量、外包装状况,以及无需开箱拆捆直观可见可辨的质量情况。包装内的货物品名、规格、数量,以外包装或货物上的标记为准;外包装或货物上无标记的,以供货方提供的验收资料为准。散装货物按国家有关规定或合同规定验收。

2.验收方法为:全部验收和按比例验收

3.验收期限:验收期限自货物和验收资料全部送达保管人之日起,至验收报告送出之日止。

保管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验收项目、验收方法和验收期限进行验收。保管人验收时发现入库的仓储物与约定不符的,如发现入库的仓储物的品名、规格、数量、外包装状况与合同中的约定不一致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由存货人作出解释,或者修改合同,或者将不符合约定的货物予以退回。

保管人验收后发生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在理解本条保管人的赔偿责任时,品种、数量不符合约定,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较为明确。

我着重讲质量问题的赔偿责任,要注意二点:

1.对不同条件、不同性质的仓储物的质量,可以按照交易习惯和当事人的特别约定来确定质量问题。

2.保管人能够证明仓储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仓储物本身性质的原因、或者因包装不符合要求、或者因仓储物超过有效储存期而造成的,保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例:2003年10月10日原告蔬菜公司与被告农科所签定《租库协议》,约定原告因经营加工需租用农科所冷库,期限从2003年10月10日至2003年12月10日止,共计2个月;入库货物按月计费,货物必须在商定的十天内入库;原告必须按期交纳贮存费;冻库为原告提供二十四小时服务,货物入库后合同生效。协议签定后,2003年10月10日至10月25日原告先后将3312袋高笋(其中2498袋为编织袋包装、814袋为网袋包装)存入农科冻库。同时原告于2003年10月10日至10月23日分10次向冻库支付保管费共14410元。2003年11月5日至11月12日,原告分别从冻库提走773袋高笋进行销售。此后原告发现高笋变质,遂拒绝继续提走剩余高笋和支付剩余的保管费,要求被告赔偿。被告农科所称,农科所的义务是出租冷库,并按照原告要求提供2-5℃±2℃的库温。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经法院查明,高笋变质的是因不合理的包装所致。

根据合同的约定,双方签订的是双方互负义务的有偿实践性合同,双方享有的合同权利对应的正是对方应该实际履行的合同义务。法院在查明高笋腐败变质的原因后,按照《合同法》第383条第一款“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或者变质物品,存货人应当说明该物品的性质,提供有关资料”,第394条第二款“因仓储物的性质、包装不符合约定或者超过有效储存期造成仓储物变质、损坏的,保管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之规定,驳回原告蔬菜公司的诉讼请求。

D、给付保单的义务

存货人交付仓储物的,保管人应当给付仓单。

仓单是保管人收到仓储物后给存货人开付的提取仓储物的凭证,以便存货人取回或处分其仓储物。仓单的作用表现在以下几点:

1.仓单可以证明保管人已收到仓储物,以及保管人和存货人之间仓储关系的存在。

2.仓单是有价证券的一种,其性质为记名的物权证券,存货人可以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字或者盖章,可以转让提取仓储物的权利。

3.仓单是提取仓储物的凭证。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应当凭仓单提取仓储物。

关于仓单与仓储合同的关系:仓单不能代替仓储合同。无论当事人采用书面形式还是采用口头形式,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即受合同约束。存货人交付仓储物是履行合同,而保管人给付仓单也是履行合同。尽管仓单中记载了仓储合同中的主要内容,但仓单不是仓储合同,只是作为仓储合同的凭证。仓单与仓储合同的关系如同提单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关系一样,提单是作为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凭证。

仓单作为一种有价证券,已收取仓储物的凭证和提取仓储物的凭证外,既可以通过背书转让仓单项下货物的所有权,也可以用于出质。以仓单出质的,质押合同自仓单交付之日起生效。

E、仓单上签字或盖章的义务 保管人应当在仓单上签字或者盖章。

仓单记载下列事项:存货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件数和标记;仓储物的损耗标准;储存场所;储存期间;仓储费;仓储物已经办理保险的,其保险金额、期间以及保险人的名称;填发人、填发地和填发日期。

问:仓单为什么要记载这么清楚呢?

主要因为仓单作为一种有价证券,是可以转让或出质的,受让人和质权人并不了解存货人和保管人之间的合同的具体内容,因此法律规定了仓单应当记载的事项,以便受让人或质权人明确自己的权利和行使自己的权利。

应注意的问题:

1.仓单上必须有保管人的签字或者盖章,否则不生仓单效力;

2.仓单是记名证券,因此仓单上应当记载存货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及住所,否则不符合记名证券的本质特征; 3.仓单可经背书而生物权移转之效力,因此对仓储物详细情况的记载是必须的,仓单上应明确记载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件数和标记;

4.仓单上应记载仓储物的损耗标准。这对提取仓储物和转让仓储物是至关重要的,可以避免发生很多纠纷;

5.仓单上应记载储存场所,如果仓单经背书转让,则仓单持有人就可以明确仓储物的储存场所;

6.仓单上应记载储存期间。如果仓单经背书转让,则仓单持有人就可以明确应在多长时间内提取仓储物;

7.仓单上应记载仓储费。如果仓单经背书而转让,则仓单持有人在提取仓储物时应支付仓储费;

8.仓储物已经办理保险的,其保险金额、期间以及保险公司的名称应在仓单上注明。仓储物已经办理保险的,如果存货人转让仓储物,则保险费可以计入成本。转让以后,受让人享受保险利益,一旦发生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事故,受让人可以找保险公司索赔。因此仓单上记载上述事项是非常必要的。

9.仓单上应记载填发人、填发地和填发日期。这是任何物权证券的基本要求,提单也是如此。

F、及时通知的义务

1、保管人对入库仓储物发现有变质或者其他损坏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

及时通知的义务包括两种情况:

1、因仓储物的性质、包装不符合约定或者超过有效储存期,已经造成仓储物变质、损坏的,尽管保管人不承担责任,但是保管人应当及时将此种情况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

2、仓储物发生变质或其他损坏的危险时,存货人也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

2、第三人对保管物主张权利的,除依法对保管物采取保全或者执行的以外,保管人应当履行向存货人返还保管物的义务。第三人对保管人提起诉讼或者对保管物申请扣押的,保管人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

“第三人对保管物主张权利”,包括第三人认为该保管物是属于他所有而被他人非法占有时,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强令不法占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案件受理前或者诉讼过程中,为保证将来生效判决的顺利执行,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的强制措施。

保管人负有返还保管物的义务,但由于第三人的原因而使履行返还义务发生危险时,保管人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这是法律规定保管人的通知义务。通知的目的在于使存货人及时参加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保管人可以请求法院更换存货人为被告,因为保管人根本不是所有权人,这是第三人与存货人之间的争议。

G、催告的义务

保管人对入库仓储物发现有变质或者其他损坏,危及其他仓储物的安全和正常保管的,应当催告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作出必要的处置。

注意:变质或损坏是非可归责于保管人的原因造成的,才可以通过催告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作出必要的处置。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在接到保管人的催告后,不及时对变质的仓储物进行处置,由此给其他仓储物或者保管人的财产造成损害的,存货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存货人的权利义务

1、权利 A、转让的权利

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可以转让提取仓储物的权利。

无论是仓单转让还是仓单出质,都应当通过法定的形式才能生效。 所谓“背书”,是指存货人在仓单的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被背书人(受让人)的名称或姓名、住所等有关事项的行为。存货人转让或出质仓单应当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字或者盖章始生效力。如果只在仓单上背书但未经保管人签字或者盖章,即使交付了仓单,转让行为也不发生效力。

为什么要经保管签字或者盖章呢?因为保管人是仓储物的合法占有人,而仓储物的所有权仍归存货人,为保护存货人的所有权,防止其他人以不法途径获得仓单,从而损害存货人的利益,也使保管人自己免于承担不应有的责任,因此存货人转让仓单的,除存货人应当在仓单上背书外,还应当由保管人在仓单上签字或者盖章,仓单转让的行为才发生效力。

B、检查、提取样品的权利

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有权向保管人提出检查仓储物或者提取样品的要求,保管人应当同意。

存货人将货物存置于仓库,存货人为了了解仓库堆藏及保管的安全程度与保管行为,保管人因存货人的请求,应允许其进入仓库检查仓储物或者提取样品。

仓单持有人:指仓单合法的受让人或质权人。

C、当事人对储存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可以随时提取仓储物。

随时提取仓储物,仓储费按实际的储存日期确定。

2、义务

A、说明、提供资料的义务 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或者易变质物品,存货人应当说明该物品的性质,提供有关资料。

所谓“说明”,应当是在合同订立时予以说明,并在合同中注明。存货人除应当对需要储存的危险物品及易变质物品的性质作出说明外,还应当提供有关资料,以便保管人进一步了解该危险物品的性质,为储存该危险物品作必要的准备。

注意三个问题:

1、如果存货人在订立合同后或者在交付仓储物时才予以说明,那么保管人根据自身的保管条件和技术能力,如果不能保管的,则可以拒收仓储物或者解除合同。

2、如果存货人没有对危险物品的性质作出说明并提供有关资料,从而给保管人的财产或者其他存货人的货物造成损害的,存货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如果存货人未说明所存货物是易变质物品而导致该物品变质损坏的,保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B、储存期间届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应当凭仓单提取仓储物。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逾期提取的,应当加收仓储费;提前提取的,不减收仓储费。

推荐第7篇:仓储合同

存货人:____________合同编号: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

保管人:____________签订时间:__年__月__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存货人和保管人根据委托储存计划和仓储容量,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仓储物的品名、品种、规格、数量、质量、包装、件数和标记

1.货物品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品种规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数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质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货物包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件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标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货物验收的内容、标准、方法、时间、资料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货物保管条件和保管要求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货物入库、出库手续、时间、地点、运输方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 货物的损耗标准和损耗处理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 仓储费计费项目、标准和结算方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保管人的责任

(1)在货物保管期间,未按合同规定的储存条件和保管要求保管货物,造成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2)对于危险物品和易腐物品等未按国家和合同规定的要求操作、储存,造成毁损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3)由于保管人的责任,造成退仓不能入库时,应按合同规定赔偿存货人运费和支付违约金____元。

(4)由保管人负责发运的货物,不能按期发货,应赔偿存货人逾期交货的损失;错发到货地点,除按合同规定无偿运到规定的到货地点外,并赔偿存货人因此而造成的实际损失。

(5)其他约定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存货人的责任

(1)由于存货人的责任造成退仓不能入库时,存货人应偿付相当于相应保管费____%(或____‰)的违约金。超议定储存量储存的,存货人除交纳保管费外,还应向保管人偿付违约金____元,或按双方协议办。

(2)易燃、易爆、易渗漏、有毒等危险物品以及易腐、超限等特殊物品,必须在合同中注明,并向保管人提供必要的保管运输技术资料,否则造成的货物毁损、仓库毁损或人身伤亡,由存货人承担赔偿责任直到刑事责任。

(3)货物临近失效期或有异状的,在保管人通知后不及时处理,造成的损失由存货人承担。

(4)未按国家或合同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对仓储物进行必要的包装,造成货物损坏、变质的,由存货人负责。

(5)存货人已通知出库或合同期已到,由于存货人(含用户)的原因致使货物不能如期出库,存货人除按合同的规定交付保管费外,并应偿付违约金____元。由于出库凭证或调拨凭证上的差错所造成的损失,由存货人负责。

(6)按合同规定由保管人代运的货物,存货人未按合同规定及时提供包装材料或未按规定期限变更货物的运输方式、到站、接货人,应承担延期的责任和增加的有关费用。

(7)其他约定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条 储存期间

从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九条 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期限

由于不可抗力事故,致使直接影响合同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时,遇有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应立即即将事故情况电报通知对方,并应在____天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此项证明文件应由事故发生地区的________机构出具。按照事故对履行合同影响的程度,由对方协商解决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

第十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双方同意由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双方未在本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货物商检、验收、包装、保险、运输等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二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执行。

存货人(章):保管人(章):

地址:地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电话:电话: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账号:账号: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

┃鉴(公)证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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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保管合同

保管方: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

存货方:签订时间:

保管方和存货方根据委托计划和仓储容量,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仓储物

品名 品种 含量 数量 质量包装 件数标识

第二条 储存场所、位置:

第三条 货物保管的条件和保管要求:明确是库内还是露天。

第四条 货物入库、出库要严格履行双方签字手续,及运输方式。

第五条 货物的损耗标准和处理。

第六条 保管费(含倒运、上垛、破损)和结算方式。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保管方的责任

(1)在货物保管期间,未按合同规定的储存条件和保管要求保管货物的,造成

货物灭失,短件,变质,污染,损坏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2)由于保管方的责任,造成退仓不能入库时,应按合同规定赔偿存货方运费

和支付违约金元。

(3)保管方不得将所存货物抵债、挪用,一经发现除赔偿损失外,情节严重的

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4)由保管方负责发运的货物,不能按期发货,保管方应赔偿存货方逾期交货

的损失;错发到货地点,除按合同规定无偿运到规定的到货地点外,并赔偿

存货方因此而造成的实际损失。

2、存货方的义务

存货方应向保管方支付报酬,即仓储费。

第八条 仓储保管期限

从年月日至年月日

第九条 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期限

由于不可抗力事故,致使直接影响合同的履行或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时,遇有不可抗力事故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通报对方,并应在7日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者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出证明文件由事故发生的政府出具。按合同履行程度,由双方协商解决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延期履行合同。

第十条 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若双方发生争议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存货方所在地法院管辖。 第十一条 本协议一式三份,存货方两份,保管方一份。

保管方:

法定代表人:

存货方:

委托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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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合同

保管人(以下简称甲方):

存货人(以下简称乙方):

兹为储藏及保管仓储物订立仓储契约,条件如下:

第一条 乙方将附件所列物品寄托与甲方仓库储藏及保管,甲方负保管该物品的义务。

第二条 甲方保管寄托物应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妥加保管,并随时注意观察,保持该仓储物原状完整。

第三条 仓储费用的计算方式为:每平方米/天元人民币。保管费用的计算方式为:每平方米/天元人民币。如果在此期间的经历供暖期,供暖费用为:

仓储的期限为:自起至停止。

第四条 前条仓储费用、保管费用、供暖费用支付时间约定每月15日,乙方应一次支付该月份保管费与甲方。但仓库内储藏保管的物品,因非可归责于甲方的事由而灭失致仓储契约消灭的,甲方得就其已为保管的部分按其已保管日数计算请求保管费,乙方决无异议。

第五条 甲方因储藏及保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如保险费等或凡属维持原状或者因为情况紧急一时无暇通知而支出的费用应当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 乙方对仓储物非因过失而不知仓储物有发生危险的性质或瑕疵的,免其责外,因仓储物的性质或瑕疵所生的损害,乙方应负赔偿责任。

第七条 本契约终了后甲方即无继续储藏及保管仓储物的义务,而应将寄托物退还于乙方或仓单持有人。但乙方或仓单持有人,应即返还仓单与甲方,倘乙方或仓单持有人拒绝或不能移去,甲方可限定乙方在5日内期限请求移去,逾期不移去的,甲方即得将寄托物付诸变卖。

第八条 甲方依前条规定行使变卖权,就寄托物变卖其所得金,扣去因变卖所生的费用及仓储费用、保管费及甲方为保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迟延移去寄托物所生的保管费用,如有剩余甲方应将余额交付于应得之人。

第九条 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为凭。

甲方:乙方:

日期:日期:

附件:仓储及保管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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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合同

甲方: 合同编号: 乙方: 合同签订地: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为发挥各自优势,实现双赢。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甲方提供仓库供乙方存储化肥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仓库位置:

二、乙方在甲方仓库储存 品牌化肥,每月最低按照 吨计仓储费,存货不足 吨,按 吨计算,超过 吨按实际存货数量计算。

三、货物的保管要求

1、甲方保证其仓库条件须防雨、防盗,保证乙方储存化肥的安全。

2、仓库储存货物所有权归乙方,乙方可不定期对货物进行盘点。

四、货物进出库(收发)手续

1、乙方化肥到库后,由甲方负责验收入库,并以实收的化肥品名、规格、数量等内容如实填写入库单给乙方,若出现实际化肥与货票记录不一致时应及时通知乙方驻点工作人员到场查看。

2、乙方提货时需向甲方出具出货凭证,甲方凭此凭证方可发货。

五、保管责任

1、化肥在仓储阶段,若货物发生损坏,应及时通知乙方,由于包装质量及产品质量本身出现的自然风化、损耗、结块等,甲方不负责赔偿。

2、因甲方原因造成的损失,甲方应按产品的销售价格进行赔偿。

3、甲方每月 号前,将上月的月末库存传给甲方。

六、费用结算及标准

1、装车费: 元/吨,由乙方指定提货人直接向装卸工支付。

2、火车到站:装卸及短盘费用 元/吨,甲方工作人员先行垫付,代开发票后交予乙方,乙方直接向甲方工作人员支付,发票代开税费由乙方承担。

以上费用根据实际情况、若有变动双方协商。

3、仓储费: 元/吨/天(甲方提供正规发票),以实际入库数量计算,每月月初甲方出具库存台账经双方核对无误后支付。

若乙方延迟支付上述各项费用超过 个工作日,乙方承担因延迟支付费用期间款项金额5%的违约责任金。

七、其他有关事宜

1、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乙方货物未入库,此合同作废。

2、若发生纠纷,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在甲方所在地法院进行诉讼。

3、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传真件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第11篇:仓储合同

仓储合同

甲方(存货方): 合同编号:

住所:

邮编:

乙方(保管方):

住所:

邮编: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相关仓储事宜,达成如下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1.定义

1.1 仓储合同: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1.2 存货方(甲方):存货方是指按照本协议之规定,向保管方提供仓储物并依约支付仓储费用的合同一方。

1.3 保管方(乙方):保管方是指按照本协议之规定,承担仓储物保管义务的合同一方,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保管方须是有仓储设备、专事仓储保管业务并经过仓储营业工商登记的民事主体。

1.4 仓储物:仓储物是指存货人依本协议之规定向保管方提供的须由保管方加以保管的合同标的物。

1.5 仓储费:仓储费是指本协议第9条规定的甲方依约向乙方提供的仓储保管费用。

1.6 仓储期限:仓储期限是指本协议第5条规定的乙方负责仓储保管货物的具体期限。

1.7 验收期限:验收期限是指货物和验收资料全部送达保管方之日起,至验收报告送出之日止,日期以运输或邮电部门的戳记或直接送达的签收日期为准。

2.仓储物的品名、品种、规格、数量、质量

2.1 货物品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2 品种规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3 数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4 质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货物包装

3.1 存货方负责仓储物的包装,仓储物的包装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或者专业标准执行。没有上述标准的,仓储物包装的方式由合同双方议定。

3.2 仓储物包装不符合国家标准或合同约定,造成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的,由存货方承担该部分的损失。

4.保管方法

经过合同双方的协商,对本合同规定之仓储物采取如下保管方法:

4.1 保管方选用的仓库必须具备防火、防雨、防潮设施,具备雨天等不良天气作业的条件。

4.2 保管方必须严格按照包装箱标示要求的高度、层数、方向堆码,产品摆放整齐有序,便于清点、存盘和日常检查。

4.3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4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仓储期限

本协议规定之仓储物的保管期限为: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6.验收项目和验收方法

6.1 存货方应当向保管方提供必要的货物验收资料,如未提供必要的货物验收资料或提供的资料不齐全、不及时,所造成的验收差错及贻误索赔期或者发生货物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时,保管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6.2 保管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包装外观、货物品种、数量和质量,对仓储物进行验收,如果发现入库货物与合同规定不符,应及时通知存货方;保管方在协议规定的验收期限内未向存货方提出异议,视为存货方交付的仓储物符合本协议之规定。

6.3 保管方未按规定的项目、方法和期限验收,或验收不准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保管方负责。

6.4 验收期限为________天,超过验收期限所造成的损失由保管方负责。

7.入库和出库的手续

7.1 双方一致同意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办理仓储物的入库手续,甲方入库时应向乙方提供《送货单》,乙方严格按照甲方《送货单》规定的仓储物的数量、品种一一对应的产品放入约定仓库(仓库地址:________________),如货物存放地址需要变动,乙方需征得甲方同意取得甲方书面授权方可变动。

7.2 保管方收货后,填制《入库单》,《入库单》应当写明入库货物的品名、品种、规格、数量、质量、包装等仓储物的相关信息。仓储物如有异常情况,乙方在《仓储单》应注明货物验收情况及异常情况,并及时将收货信息反馈给存货方。

7.3 双方一致同意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办理仓储物的出库手续。存货方要求货物出库,必须给保管方下达有效的出库指令,出库指令单必须具备存货方指定的专用章、签名,存货方及其代表口头通知、白条,保管方不受理出库。

7.4 入库和出库时,双方代表或经办人都应在场,检验后的记录要由双方代表或经办人签字。该记录视为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当事人双方各保存一份。

8.货物的损耗标准和损耗处理

8.1 除原有包装、经存货方批准运输等损坏外,所有保管责任所引起的损坏,产品短缺由保管方负责。

8.2 在包装箱完好无损、无开启痕迹的情况下,客户开箱后发现产品型号不符、部件短缺、有质量问题等情况,保管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但有义务配合存货方查明原因。

8.3 应由保管方承担的货物损失,按照存货方出厂价格计算。

9.费用负担、结算办法

9.1 乙方为甲方本合同项下货物提供仓储,甲方向乙方每月支付________元作为仓储费或每月按仓储货物价值的_____%收取仓储费(按甲方的销售价格为依据)。

9.2 甲方须在每月的第____个工作日内将条款9.1项下的费用依约汇入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内,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为:开户银行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账户名称_____________,银行账号________________。

9.3 若甲方未能按本合同的规定向乙方支付仓储费用,乙方有权向甲方按所欠缴付费用总额的___%按日计算收取滞纳金,直至甲方全数付清其所应付的仓储费用之日为止。

9.4 乙方所有应付的租金和费用以人民币为基准货币计量单位。

10.运输条款

10.1 双方一致同意,由________方负责将仓储物运送至条款7.1规定的仓储地点。

10.2 双方一致同意,在仓储物办理完出库手续时由______方负责仓储物的发运事宜。

11.违约责任

11.1 保管方的责任

11.1.1 存货方向保管方提供仓储物的,保管方应当向存货方出具本协议项下仓储物的仓单,保管人应当在仓单上签字盖章。仓单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①存货人的名称和住所;②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件数和标记;③仓储物的损耗标准;④储存场所、储存期间;⑤仓储费;⑥仓储物已经办理保险的,其保险金额、期间以及保险人的名称;⑦填发人、填发地和填发日期。

11.1.2 货物在储存期间,由于保管不善而发生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的,保管方负责赔偿损失。如属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或超过有效储存器而造成货物损坏、变质的,保管方不负赔偿责任。

11.1.3 保管方对于危险物品和易腐物品等未按国家和合同规定的要求操作、储存,造成毁损的,保管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11.1.4 保管方对入库仓储物发现变质或者损坏的,应及时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

11.1.5 保管方对入库仓储物发现有变质或者其他损坏,危及其他仓储物的安全和正常保管的,应当催告存货方或者仓单持有人作出必要的处置。因情况紧急,保管方可以做出必要的处置,但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通知存货方或者仓单持有人。

11.1.6 由于保管方的责任,造成仓储物退仓或不能入库时,应按合同规定赔偿存货方运费和支付违约金______元。

11.2 存货方的责任

11.2.1 若仓储物为易燃、易爆、易渗漏、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或者易变质物品,存货方应当向保管方说明该物品的性质并提供相关必要的保管运输技术资料,否则造成的货物毁损、仓库毁损或人身伤亡,由存货方承担赔偿责任。

11.2.2 未按国家或合同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对储存货物进行必要的包装,造成货物损坏、变质的,由存货方负责。

11.2.3 若存货方逾期提取仓储物的,存货方除按合同的规定交付保管费外,并应偿付违约金________元。

11.2.4 货物临近失效期或有异状的,保管方通知后不及时处理造成的损失由存货方承担。

11.3 违约金和赔偿方法

11.3.1 因违约使对方遭受经济损失时,如违约金不足抵偿实际损失,还应以赔偿金的形式补偿其差额部分。

11.3.2 前述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按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12.合同的效力与期限

12.1 本合同自存货方和保管方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经存货方和保管方确认的附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2.2 本协议的签订地点为_______,签订日期为___________。

12.3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13.不可抗力条款

13.1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3.2 由于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或者不能按照约定的条件履行时,遇有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书面通知对方,并应在____天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

13.3 按照不可抗力事件对履行合同影响的程度,由双方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合同,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

14.纠纷解决方式

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由_________所在地仲裁委员会仲裁。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合同双方可向____________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15.其他未尽事宜 本协议未尽事宜,合同双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仓储保管合同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甲方(存货方): 乙方(保管方):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第12篇:仓储合同

仓储保管合同

存货方(甲方):

盛达粮油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

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

保管方(乙方): 东方储运公司

签订时间:2012 年 6 月

3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仓储保管合同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存货方和保管方根据委托储存计划和仓储容量,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储存货物的品名、品种、规格、数量、质量、包装

品名

品种规格

性质

数量

质量

包装

件数 标记

小麦____________________60万公斤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空格如不够用,可以另接)

第二条 货物包装

(1)存货方负责货物的包装,包装标准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执行。没有以上标准的,在保证运输和储存安全的前提下,由合同当事人议定。

(2)包装不符合国家或合同规定,造成货物损坏、变质的,由存货方负责。

第三条 货物保管地

保管方法:根据▁▁▁▁▁规定进行保管,或者▁▁▁▁▁(双方协商方式进行保管

第四条 保管期限:从2012年7月10日至2012年11月10日

第五条 验收项目和验收方法

(1)存货方应当向保管方提供必要的货物验收资料,如未提供必要的货物验收资料或提供的资料不齐全、不及时,所造成的验收差错待误索赔期或者发生物种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时,保管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2)保管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验收项目、验收方法和验收期限进行验收。保管人验收时发现入库的仓储物与约定不符的,如发现入库的仓储物的品名、规格、数量、外包装状况与合同中的约定不一致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由存货人作出解释,或者修改合同,或者将不符合约定的货物予以退回。

(3)验收期限:国内货物不超过▁▁天,国外到货不超过▁▁天,法律或合同另有规定者除外,验收期限自货物和验收资料全部送达保管人之日起,至验收报告送出之日止。

第六条 入库和出库手续

入库和出库的手续按照有关入库、出库的规定办理,如无规定,按双方协议办理。入库和出库时,双方代表或经办人都应在场,检验后的记录要由双方代表或经办人签字。该记录应视为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当事人双方各保存一份。

第七条 损耗标准和损耗处理

按照有关损耗标准和损耗处理的规定办理,如无规定,按双方协议办理。

第八条 保管费用和结算办法

保管费率为▁▁元/天·t,不足12h按半天计算;总保管费用为50000元。费用在货物交存保管的天内交付给保管人/保管到期前交付。结算办法:▁▁▁。 第九条 违约责任

一、保管方的责任: 1.由于保管方的责任,造成退仓或不能入库时,应按合同规定赔偿存货方运费和支付违约金10000元。

2.对危险物品和易腐货物,不按规程操作或妥善保管,造成毁损的,负责赔偿损失。

3.货物在储存期间,由于保管不善而发生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的,负责赔偿损失。如属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或超过有效储存期而造成货物损坏、变质的,不负赔偿责任。

4.由保管方负责发运的货物,不能按期发货,赔偿存货方逾期交货的损失;错发到货地点,除按合同规定无偿运到规定的到货地点外,并赔偿存货方因此而造成的实际损失。

二、存货方的责任:

1.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和易腐物品,必须在合同中注明,并提供必要的资料,否则造成货物毁损或人身伤亡,由存货方承担赔偿责任直至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2.存货方不能按期存货,应偿付保管方的损失,向保管方支付违约金▁▁元。 3.超议定储存量储存或逾期不提时,除交纳保管费外,还应偿付违约金▁▁▁元/t·天。

三、违约金和赔偿方法:

1.违反货物入库计划的执行和货物出库的规定时,当事人必须向对方交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为违约所涉及的那一部分货物的▁▁个月保管费(或租金)或▁▁倍的劳务费。 2.因违约使对方遭受经济损失时,如违约金不足抵偿实际损失,还应以赔偿金的形式补偿其差额部分。

3.前述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的,一律赔偿实际损失。

4.赔偿货物的损失,一律按照进货价或国家批准调整后的价格计算;有残值的,应扣除其残值部分或残件归赔偿方,不负责赔偿实物。 第十条

由于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事故,致使直接影响合同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时,遇有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电报通知对方,并应在▁▁天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此项证明文件应由事故发生地区的公证机构出具。按照事故对履行合同影响的程度,由双方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 第十一条 争议处理

本合同所发生的争议,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方式协商解决,不能协商解决的,双方同意在 ▁▁仲裁委员会正赛。

第十二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仓储保管合同实施细则》执行。

存货方(章):

保管方(章):

址:

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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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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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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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鉴(公)证意见:

人:

鉴(公)证机关(章)

心得

经过这一次编制的合同,我们知道了许多合同的细节内容,通过网上搜索仓储合同的模式,制作本案例的仓储合同来发现具体问题,也加强了我们的实践动手能力。此次编制合同使我们对仓储这门课程有了全新的认识,掌握了一些比较实际的问题,加深了我们对仓储作业流程的理解,同时我们也知道了自己以后往哪方面发展,在校生应该要掌握哪些知识,才更有利于我们的就业。

仓储管理是一门重要的学科,我们也开了一个学期的课程来学习仓储管理,通过一个学期的仓储管理的学习,我们知道了每个公司都会有一定量的货物储存,都有一定的仓库,在这中间,我们特别注重第三方物流业中仓储业务的发展,通过第三方物流中的仓储业务,能够为许多工业企业节省物流的开支,也更好地集中力量去专门生产,而把物流实行外包。通过第三方的仓库来实现本企业的零库存。 我们也深深体会到,如果将我们在大学里所学的知识与更多的实践结合在一起,使我们具备较强的处理实务的能力与比较系统的专业知识,这才是我们学习的真正目的。

此外,让我懂得了物流过程中的又一个重要环节。为我以后的实践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也积累了许多仓储管理的经验。此外我也认识到就目前来说我还有很大的不足,不只是一点不足而是很是大的不足。

要想学好一门课,要真正的去参与进去,真正的去实践。这样才能熟悉它。才能在以后的工作中去应用,去接近工作。现在的学习是在为以后打基础,争取把自己培养成为一名真正的物流者。

第13篇:从一则案例阐释仓储合同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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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则案例阐释仓储合同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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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8-30

[案情]

2004年6月3日,某市盛达粮油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 下称盛达公司)与该市东方储运公司签订一份仓储保管合同。合同主要约定:由东方储运公司为盛达公司储存保管小麦60万公斤,保管期限自2004年7月10日至11月10日,储存费用为50000元,任何一方违约,均按储存费用的20%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东方储运公司即开始清理其仓库,并拒绝其他有关部位在这三个仓库存货的要求。同年7月8日,盛达公司书面通知东方储运公司:因收购的小麦尚不足10万公斤,故不需存放贵公司仓库,双方于6月3日所签订的仓储合同终止履行,请谅解。东方储运公司接到盛达公司书面通知后,遂电告盛达公司:同意仓储合同终止履行,但贵公司应当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10000元。盛达公司拒绝支付违约金,双方因此而形成纠纷,东方储运公司于 2000年11月21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盛达公司支付违约金10000元。

在上述案例中,盛达公司尚未向东方储运公司交付仓储物的情况下,是否应承担违约金10000元,关键是要看仓储合同的性质。本文结《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和上述案例,对仓储合同的几个一般性问题予阐述。

一、仓储合同的法律特征

仓储合同就其性质而言,仍然是保管合同的一种,是一种特殊的保管合同。仓储合同的目的依然在于对仓储物的保管,仓储不过是一种物的堆积保管而已。《合同法》第395条规定,如果仓储合同一章没有规定的内容,应当适用保管合同的有关规定。足见二者在性质上有相同之处,但由于仓储营业的特殊性质,使得仓储合同又有其显著的法律特征:

1、保管人须为有仓储设备并专门从事保管业务的人。仓储合同区别于一般保管合同的一个重要标志就是在仓储合同主体的特殊性,即仓储合同中为存货人保管货物的一方必须是仓库营业人。仓库营业人,它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个体工商户、合伙、其他组织等,但必须具备一定的资格,即必须具备仓储设备和专门从事仓储保管业务的资格。所谓仓储设备,是指可以用于储存和保管仓储的必要设施,这是保管人从事仓储经营业务必不可少的基本物质条件。所谓从事仓储业务的资格,是指保管人必须取得专门从事或者兼营仓储业务的营业许可,这是国家对保管人从事仓储经营业务的行政管理要求。在我国,仓储保管人应当是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从事仓储保管业务,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根据《仓储保管合同实施细则》的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是一切民事主体从事仓储经营业务的必要资格条件。仓储保管人应具备的仓储设备,虽然没有什么特别要求,但是,该设备须能充分保证仓储物存货人物之保管的基本目的,即应当至少满足储藏和保管物品的需要。

2、仓储合同的标的物须为动产。在仓储合同中,存货人应当将仓储物交付给保管人,由保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储存和保管,因此,依合同性质而言,存华人交付的仓储对象必须是动产。换言之,不动产不能成为仓储合同的标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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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仓储合同中,作为动产的仓储物,并非如一般保管合同那样,必须为特定物或特定化了的种类物。存货人交付储存保管的货物既可以是一定数量的特定物,也可以是一定品质数量的种类物。就较为普遍的情况而言,仓储保管人在保管储存期限届满或者依照存货人的请求而返还仓储物时,一般采取的是原物返还,而不能是其他代替物。

3、仓储合同是双务、有偿、不要式合同。从《合同法》第381条规定:“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双务、有偿性显而易见。第386条所规定的仓单的重要一项即为仓储费,第392条规定:如果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逾期提取仓储物,那么,保管人应当加收仓储费。因此,仓储合同为双务性、有偿性的合同。

从各国立法例及我国合同立法的实际看,仓储合同是一种不要式合同,法律并不要求仓储合同必须具备特定的形式。虽然法律规定仓储合同的保管人在接受储存的货物时,应当给付存货人仓单,但是,仓单只是提取仓储物或者存入仓储物的凭证,并非合同。在仓储合同为品头合同时,仓单只是仓储合同的证明,虽然在此情况下可以视仓单为合同,但它毕竟只是一份凭证而已,不是仓储合同成立的必要形式要求。

4、仓储合同诺成合同。传统民法理论认为,仓储合同诺成契约 .但亦有认为,仓储合同应该为实践合同,即仓储合同除了有存货人与保管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需要存货人交付仓储物于保管人,实际交付标的物是仓储合同生效的要件,从我国《合同法》第382条“仓储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之规定,确认了仓储合同为诺成性合同。

5、仓储合同存货人货物已交付或行使返还请求权以仓单为凭证。

二、仓储合同的主要条款

仓储合同的主要条款,是存货人与保管人双方协商一致而订立的,规定双方所享有的主要权利和承担的主要义务的条款,是合同的内容,仓储合同的主要条款是检验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的重要依据。依一般理解《合同法》第386条所规定的仓单的有关事项,都应当为仓储合同的主要条款。但是,仓储合同的主要条款又不能局限于此。《仓储保管合同实施细则》第7条规定:“合同应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1、货物的品名或品类;

2、货物的数量、质量、包装;

3、货物验收的内容、标准、方法、时间;

4、货物保管条件和保管要求;

5、货物进出库手续、时间、地点、运输方式;

6、货物损耗标准和损耗的处理;

7、计费项目、标准和结算方式,银行账号、时间;

8、责任划分和违约处理;

9、合同的有效期限;

10、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期限。”据此,结合我国仓储营业的实践,我们认为,仓储合同的主要条款应包括:(1)双方当事人名称;(2)合同编号;(3)合同签订地点;(4)合同签订时间;(5)仓储物的品名、种类、规格;(6)仓储物的数量;(7)仓储物的质量和包装;(8)货物验收的内容、标准、方法、时间、资料;(9)货物保管条件和要求;(10)货物入库和出库的手续、时间;(11)货物的损耗标准和损耗处理;(12)计费项目、标准和结算方式;(13)违约责任;(14)保管期限;(15)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期限;(16)争议的解决方式;(17)货物商检、验收、包装、保险、运输等其他违约事项;(18)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

三、仓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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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仓单的概念和性质

《合同法》第385条规定:“存货人交付仓储物的,保管人应当给付仓单。”所谓仓单,是指由保管人在收到仓付物时向存货人签发的表示已经收到一定数量的仓储物的法律文书。

仓单,即是存货人已经交付仓储物的凭证,又是存货人或者持单人提取仓储物的凭证,因此,仓单实际上是仓储物所有权的一种凭证。同时,仓单在经过存货人的背书和保管人的签署后可以转让,任何持仓单的人都拥有向保管人请求给付仓储物的权利,因此,仓单实际上又是一种以给付一定物品为标的有价证券。

由于仓单上所记载的权利义务与仓单密不可分,因此,仓单有如下效力:(1)受领仓储物的效力。保管人一经签发仓单,不管仓单是否有存货人持有,持单人均可凭仓单受领仓付物,保管不得对此提出异议。(2)转移仓储物所有权的效力。仓单上所记载的仓储物,只要存货人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字或者盖章,提取仓储物的权利即可发生转让。

(二)仓单的制作

仓单作为收取仓储物的凭证和提取仓储物的凭证,依据法律 规定还具有转让或出质的记名物权证券的流动属性,它应当具备一定形式,其记载事项必须符合《合同法》及物权凭证的要求,使仓单关系人明确自己的权利并适当行使自己的权利。根据《合同法》第386条之规定,保管人应当在仓单上签字或者盖章,仓单包括下列事项:

1、仓单上必须有保管人的签字或者盖章,否则不产生仓单法律效力。

2、仓单是记名证券,应当明确记载存货人的名称及住所。

3、仓单应明确详细记载仓储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件数和标记等物品状况,以便作为物权凭证,代物流通。

4、仓单上应记载仓储物的损耗标准。损耗标准的确定对提取仓储物和转让仓储物中当事人的物质利益至关重要,也是处理和避免仓储物数量、质量争议的必要环节。

5、仓单上应明确记载储存场所和储存期间,以便仓单有人及时提取仓储物,明确仓单利益的具体状况。

6、仓单上应记载仓储费及仓储费的支付与结算事项,以使仓单持有人明确仓储费用的支付义务的归属及数额。

7、若仓储物已经办理保险的,仓单中应写明保险金额、保险期间及保险公司的名称,以便明确仓单持有人的保险情况。

8、仓单应符合物权凭证的基本要求,记载仓单的填发人、填发地和填发的时间。

(三)仓单的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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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单的最重要特征,是作为物权凭证的有价证券,具有流通性。《合同法》第387条规定:“仓单是提取仓储物的凭证。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可以转让提取仓储物的权利。”这一规定表明了仓单的可转让性及其法律要求。

1、仓单作为有价证券,可以流通、流通的方式可以是转让仓单项睛仓储物的所有权,即转让仓单;还可以是按照《担保法》的规定,以仓单出质,即以仓单设定权利质押,使质权人在一定条件下享有提取仓单荐下仓储物的权利。

2、仓单转让或者仓单出质,均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才能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存货人转让仓单必须在仓单上背书燕经保管人签字或者盖章,若只在仓单上背书但没有保管人签字或者盖章,即使闪付了仓单,转让行为也不能生效。因而,背书与保管人签章是仓单转让的必要的形式条件,缺一不可。背书是指存货人在仓单的背面或者沾单上记载被背书人(即受让人)的名称或姓名、住所等有关事项的行为。保管人的签字或盖章则是确保仓单及仓单利益,明确转让仓单过程中法律责任的手段。

存货人以仓单出质,应当与质权人签订质押合同,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字或者盖章,将仓单交付质权人,质押合同生效。当债务人不履行被担保债务时,质权人就享有提取仓储物的权利。

四、对引言案件的评析

在引言所述案例中,盛达公司与东方储运公司所签订的仓储保管合同,依据《合同法》第382条“仓储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之规定,双方所签订的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该合同应为合法有效合。双方当事人均应严格按合同的约定履行,若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即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在本案中盛达公司通过东方储运公司终止合同,构成违约,依双方合同之约定,盛达公司应当支付违约金10000元。因此,东方储运公司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在本案中,若盛达公司与东方储运公司所签订的合同为一般保管合同,则盛达公司未将保管物小麦寄存东方储运公司,依《合民法》第367条之规定,则保管合同尚未成立,东方储运公司就不能依据合同要求盛达公司支付违约金。但若因此给东方储运公司造成损失,则东方储运公司可要求盛达公司承担缔约过人责任。可见,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在成立与生效是有根本区别的,案件的实体处理结果及法律依据,也是有根本区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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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篇:仓储合同纠纷案例

仓储合同纠纷案例

案情简介:

原告李某诉称,2004年原告承包了冷库,2004年9月5日翟某与李某签订仓储合同,约定储存苹果为160吨,每吨160元。合同签订后,翟某说资金紧张,暂时不能支付2万元的定金,写下欠条一张。合同约定,自2004年9月5日后开始入库,可被告迟迟不见行动,过一段时间后,原告问被告,被告说这个库我一定包,等一段时间再入库。直到最后,被告也未储存苹果,造成原告的冷库闲置一季。减去各种费用,被告应支付原告因其违约而造成的各种损失48000元。法院判决如下:被告翟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原告损失30000元。判决生效后,翟某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检察院抗诉,原法院再审判决如下:

一、撤销原判决。

二、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李某承担。李某不服再审判决,判决生效后,向中级法院申请再审,中级法院决定提审。

办案过程:

律所接受再审申请人李某委托,指派本律师承办本案,律师认真研究案情后,认为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有以下几点:

1、原再审判决是否正确。

2、仓储合同是诺成性合同还是实践性合同。

3、仓储合同是否解除。本律师及时到法院阅卷,并认真分析。

本律师提出以下代理意见:

一、李某与翟某签订的仓储合同是双务、有偿、诺成性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81条规定:“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双务、有偿性显而易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82条“仓储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之规定,确认了仓储合同为诺成性合同,而不是等到仓储物交付才生效。仓储合同为诺成性合同,这一点显著区别于实践性的保管性合同,即合同从成立时即生效,而不是等到仓储物交付才生效,这一点在《合同法》上明确定义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在仓储合同中,保管人是具有专业性和营利性的从事仓储营业服务的民事主体,合同一旦成立,在仓储物交付之前其必然要耗费一定的人力、物力、财力为履行合同做必要准备,若存货人此时反悔不交付货物,必然 给对方带来损失,若仓储合同作为实践性合同,则合同从交付之日才成立,从订立合同到交付之间的这种损失只能依缔约过失责任而不是违约责任请求赔偿,作为诺成性合同则不同,只要双方 达成一致协议、合同成立,则合同立即生效,双方当事人必须受合同效力的约束,上述损失就可依违约损失获得赔偿。显然法律的用意在于强调仓储合同的严肃性、稳定性,任何一方在仓储行为中都要做出慎重的、负责的意思表示,不可随意为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本案双方签订仓储合同时就成立生效,合同内容明确具体,双方都要受合同约束。

二、本案仓储合同未解除。

仓储合同的当事人如果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必须事先通知另一方,双方协商一致才可变更或解除合同。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建议和答复,必须在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采用适当的形式提出。本案采用书面形式签订,也应采用书面形式解除才比较妥当。如果发生了法律或合同中规定的可以单方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情形,那么拥有权利的一方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但本案不具有这种情形。证人邵某系翟某的合伙人,二人有利害关系,其证言不足以采信。证人寻某指证邵某是翟某的合伙人,寻某与本案及双方当事人没有利害关系,其证言足以采信。法院在再审过程中,李某在外地没能参加诉讼,那么法院应通知原告李某参加或延期审理,因此再审程序是错误的。再审民事判决在原告没能参加诉讼的情况下,也不存在不安抗辩事由(苹果行情不好,是做生意过程中遇到的正常风险,而不是《合同法》第68条规定的不安抗辩事由,李某有能力正常履行合同义务,也是这样做的),也不符合《合同法》

第94条合同解除规定的情况下,仅凭被告翟某的个人陈述,就认定仓储合同已口头解除,明显证据不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定金合同成立但未生效,不影响仓储合同成立生效、履行及违约责任的承担。

三、因被告翟某违约,造成原告李某损失57600元。

仓储合同约定李某为翟某储存苹果160吨,储存费每吨360元,储存期从2004年9月5日至2005年3月1日。合同签订后,李某信守约定,将其一个库容为350吨的库洞为翟某保留库位。李某数次催促翟某前来入库,但翟某说再等等,由证人常某、荆某证实。2005年1月中旬李某联系不上翟某,但合同一直未解除,根据仓储合同的特殊性,李某不能确定翟某能不能履行合同,李某仍为翟某保留库位,直到2005年3月1日。翟某何时入库,入库多少,只要不超过约定吨数,这是翟某的权利,翟某合同期满有支付仓储费的义务,这时不支付仓储费才构成违约,应赔偿李某的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92条规定:“储存期间届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应当凭仓单提取仓储物。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逾期提取的,应当加收仓储费;提前提取的,不减收仓储费。” 本案是诺成性合同,不存在李某未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的问题。其它证据也证实李某的损失是57600元(360元/吨╳160吨=57600元)。

综上所述,法院的再审判决是错误的,应予撤销。

法院采纳了本律师的代理意见。中级法院再审认为,仓储合同为诺成性合同,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本案中李某与翟某签订的仓储合同已经成立生效。主张法定解除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翟某称双方已口头解除合同,但李某并不认可已接到解除合同的通知,证人邵某与翟某有利害关系,因此不能认定双方已解除合同。翟某未按约定储存苹果,已经构成违约。双方虽未约定违约责任的问题,但约定了定库时缴纳定金20000元,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本案中翟某仅书写了欠定金20000元的证明,故不能认为定金合同成立。但20000元可以作为违约金的约定,翟某应该承担违约责任。李某在翟某违约的情况下,不及时解除合同,也未采取适当措施防止自身仓储费损失的扩大,应当减轻翟某的责任。综上,再审判决认定合同已经口头解除,属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判决翟某赔偿李某30000元,属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范围,应当予以维持。

法院判决:

一、撤销再审民事判决。

二、维持原审民事判决。

办案体会:

律师承办提审案件,说明案情复杂,不宜由原法院再审,提审案件判决为终审判决,承办律师要高度重视,仔细审阅历次案卷全部材料,找出对己有利的证据或材料,并向法官提供能支持自己主张的法律依据。如本案,双方及法官对仓储合同是否诺成性合同发生争议,本律师向法官提供了仓储合同为诺成性合同的法律条文,并进行了详细阐述。本案没有任何有效证据证实双方已解除合同及法律规定。并与法官多次沟通,最终法官采纳了本律师的代理意见,使案件得以正确判决。

第15篇:案例仓储管理

案例:齐鲁石化物资部门的库存管理办法

强化资金使用管理,调整库存物资结构,减少储备资金占用,是企业增加经济效益的重要节点。在这一环节齐备石化物资管理部门采取了绩密的措施:

一是对储备资金实行定额管理。制定物资储备定额,把储备资金占用分解到各科室、各专业、各岗位,明确责任;坚持定期库存结构分析制度和清仑利库制度;还建立了仓储管理对计划采购和入库物资的监管约束机制,与经济责任制挂钩加大奖励力度,有效地控制了无计划物资和积压物资的产生。

二是调整库存物资分析,查明责任,责任到人;为了保证生产的急需,还确定了特储物资;对于一年以内确无使用方向的沉淀物资,采取调剂、改制代用、返销和降价销售等方法,多渠道、多方位地处理积压物资。为了使这项工作落到实处,尽快盘活资金,公司采取了分解压库指标,层层落实,限制完成的方法。这种做法取得了积极的效果,仅2000年1—4月份就降库存900余万元。

三是推行零库存管理,开辟和利用社会库存。公司根据物资的重要程度、使用时间、使用方向以及社会资源状况,确定了物资实行零库存管理的品种、最佳进货批量以及最有效地进货时间,充分利用社会库存来实现零库存管理,从而达到了以最合理的储备额保证生产建设的物资需要,又降低了储备资金占用,加快了资金周转,各企业增加了实质性经济效益。

通过这些措施,齐鲁石化公司2009年全公司储备资金平均占用(不含储备原油)比2006年下降了27977万元,资金周转加快了53天,见表9*5。

表9—5 公司储备资金周转表 (单位:万元) 年度 资金平均占用/元 周转天数/天 2006 77970 130 2007 57465 99 2008 61684 104 2009 49993 77 同时,该公司还紧紧把住采购这一关,彻底避免出现盲目采购,造成新的积压现象发生,增加库存的压力。2005年以前齐鲁石化公司下属有22个单位设有物资供应部门,年采购总额达到21亿元,储备资金占用达ll,33亿元,其中3年以上无动态物资2888.66万元,5年以上无动态5730.63万元,两项合计8000

多万元,究其原因是因为多头采购和重复储备造成的。为此,齐鲁石化公司在物资供应系统逐步实行了生产基建合并和事业单位及新老区物资供应部门的集中归口管理,在物资系统建立了生产基建物资计划管理两条线,对外采购一个口的“Y”型管理模式;同时加强了合同管理,建立了价格管理体系和质量保证体系;公司还采取了采购资金双向控制方法。所谓“双向控制”是指各单位在对外进行采购物资,采购计划必须先由物资供应和设备主管部门核对审批;对各单位申报的采购资金使用计划由公司财务处对照物资计划进行审批,从“物资流”和“资金流”双向控制的有效结合,防止随意改变资金用途和造成资金沉淀,防止超计划采购,同时避免因多头采购而造成重复储备等现象的发生。

第16篇:仓储合同纠纷案例

仓储合同纠纷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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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4-18 12:15:15 作者:合同法律师 来源: 浏览:0次 文字大小:【大】【中】【小】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市宝山区三联五金厂,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富锦路1588号。

法定代表人沈芳,厂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上海盈动实业有限公司,住上海市金山区亭林镇新建新村29号。

法定代表人刘翌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栋,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上海宝瀛仓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富盛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袁应杰,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建国,该公司工作人员。

上诉人上海市宝山区三联五金厂因仓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04)宝民二(商)初字第8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上海市宝山区三联五金厂法定代表人沈芳、委托代理人黄俊英,被上诉人上海盈动实业有限公司(下称盈动公司)委托代理人王栋、鲍方舟,被上诉人上海宝瀛仓储有限公司(下称宝瀛公司)委托代理人周建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

1、2003年11月27日,上诉人与盈动公司签订协议书一份,约定:盈动公司于2002年度储存于上诉人仓库进口金属卷材 2,305.772吨,后其中99.055吨失窃,现经双方协商,上诉人愿意赔偿盈动公司,以每吨成本价3,829元计算,共计379,281.60元。扣除仓储费 34,586.60元(再扣除2003年1月25日至2003年11月27日的仓储费4,695元),剩余34万元上诉人于 2004年6月30日前支付14万元,2005年6月30日、2006年6月30日前各支付10万元。协议落款处加盖了上诉人和盈动公司的公章,由高志明代表上诉人签名。

2、2001年12月20日,上诉人与宝瀛公司签订仓库租借合同一份,约定:上诉人出租给宝瀛公司富锦路1588号南侧仓库四幢,及现有的办公、生活用房;上诉人提供用电、用水、电话等设施,费用由宝瀛公司自理;上诉人委派出纳负责宝瀛公司经济往来结算,并优先支付房租;宝瀛公司留用上诉人基本职工九名,并负责管理,月工资参照2001年标准,其他福利标准及工资发放形式由宝瀛公司自定;合同起始日为2002年1月1日。合同落款处加盖了上诉人的公章和宝瀛公司的合同专用章,由高志明代表上诉人签名。

3、2002年4月22日,2003年6月18日,盈动公司与宝瀛公司签订两份仓储合同,约定:盈动公司将各品种钢材储放于宝瀛公司的仓库内,由宝瀛公司负责保管;宝瀛公司凭盈动公司的提单发货,发货前应与提单样张核对;若因宝瀛公司工作失误造成盈动公司的一切损失由宝瀛公司负责赔偿。

4、2002年9月25日,宝瀛公司向公安机关报案并陈述:2002年6月27日,盈动公司将156件计995.915吨热镀锌卷存放在宝瀛公司仓库内。昨天下午5点,有人凭盈动公司的提单提走13件计99.055吨价值40万元的货物。后经盈动公司审核,提货提单系伪造的。因此,宝瀛公司才知道货物被骗取,故来报案。公安机关至今尚未结案。

5、2003年1月15日,盈动公司持协议书一份至宝瀛公司处,要求宝瀛公司签名盖章确认,但宝瀛公司未予签署。该份协议书载明:由宝瀛公司赔偿盈动公司被失窃货物损失344,695元,于2004年9月30日前付清。其余内容与2003年11月27日上诉人与盈动公司签订的协议书内容一致。

因上诉人未按赔偿协议的约定向盈动公司赔款,盈动公司遂诉至原审法院,要求上诉人支付首期赔偿款14万元。

上诉人原审中辩称,失窃货物的仓库事实上由宝瀛公司租赁和经营,故宝瀛公司应对盈动公司丢失的货物承担赔偿责任。上诉人当时的负责人高志明在对事实和法律上有重大误解的情况下而与盈动公司签订了赔偿协议,且盈动公司故意隐瞒了宝瀛公司系赔偿责任人的事实,故上诉人提起反诉,请求法院撤销其与盈动公司签订的赔偿协议。

被上诉人宝瀛公司原审中述称,虽然其与上诉人签订了仓库租借合同,但自2002年9月1日后因高志明独揽审批权,故仓库虽以宝瀛公司名义对外开展业务,但实际经营方为上诉人,所以宝瀛公司拒绝了盈动公司向其提出的赔偿请求;上诉人认为存在重大误解的理由与客观事实不符。

原审审理中,盈动公司明确表示在本案中不要求宝瀛公司承担付款责任。上诉人则陈述为收回宝瀛公司所欠租赁费用,对宝瀛公司支出是否合理进行了审核。

原审法院认为,上诉人签署赔偿协议时的负责人高志明,也是上诉人与宝瀛公司签订租赁合同时的代表人,上诉人又确认为收回宝瀛公司所欠租赁费用,对宝瀛公司支出是否合理进行审核,故上诉人对宝瀛公司租赁仓库经营的情况是清楚的,也应明了盈动公司丢失货物的情节。上诉人在赔偿协议上签名盖章确认应视为主动承担债务的真实意思表示,上诉人称签署赔偿协议时存在重大误解的辩称理由缺乏依据,无法采信,故对上诉人要求解除赔偿协议的反诉请求不予支持。上诉人应当按照赔偿协议的约定赔款。据此判决:

一、上诉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盈动公司14万元;

二、上诉人的反诉请求不予支持。本诉受理费4,310元,由上诉人负担;反诉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负担。

判决后,上海市宝山区三联五金厂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诉称,盈动公司只与宝瀛公司建立仓储合同关系,与上诉人无法律关系,故对于盈动公司储存货物被骗的赔偿主体应是宝瀛公司,而不是上诉人。高志明系基于对该法律关系的重大误解才与被上诉人签订了赔偿协议,且赔偿协议内容的权利义务严重不对等,显失公平,上诉人有权撤销该协议。故上诉坚持要求撤销赔偿协议,上诉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上诉人盈动公司辩称,高志明对于盈动公司储存货物被骗的情况是清楚的,其作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对于与盈动公司签订赔偿协议的法律后果也是知道的,不存在重大误解。赔偿协议的性质是上诉人自愿承担对盈动公司的赔偿责任,属于单务合同,故亦不存在显失公平,上诉人应当依照协议赔偿。故不同意上诉请求,要求维持原判。

被上诉人宝瀛公司辩称,原审判决符合事实,高志明自2002年9月起就实际控制了宝瀛公司的经营,而且在同年12月和宝瀛公司的周建国一同到盈动公司处与盈动公司人员协商有关货物被骗一事的处理,宝瀛公司拒绝在盈动公司拟定的赔偿协议上签字也是高志明的意见,故高志明对整个事情经过是清楚的。上诉人应对货物被骗承担赔偿责任。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另在二审中,上诉人申请高志明出庭作证。高志明在庭审中称:其在签订赔偿协议之前并不清楚宝瀛公司与盈动公司之间有仓储协议,也不清楚盈动公司曾先向宝瀛公司提出索赔,否则不会签赔偿协议;2002年12月其是跟着周建国到盈动公司处,但不认识盈动公司的人,只知道去和货主谈要求少赔一点;其由于对法律知识的欠缺而与盈动公司签订了赔偿协议。

对于高志明的证词,盈动公司认为已过举证期限,且高志明系上诉人工作人员,其陈述的内容不可信,故不应采纳。宝瀛公司认为,宝瀛公司人员周建国在货物被骗后,马上电话告知了高志明,而且高志明参与了货物被骗之后整个的报案和赔偿协商的事宜。本院认为:

(一)虽然盈动公司和宝瀛公司之间定有仓储协议,形成仓储法律关系,盈动公司与上

诉人之间无仓储法律关系,但是上诉人作为仓库的实际所有人和出租人,其与盈动公司就货物被骗一事订立的赔偿协议,在法律性质上属于债务的承担,即上诉人志愿加入有关责任人对盈动公司所负有的返还货物或者赔偿之债,自愿对盈动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债务承担,债权人有权选择原债务人或加入的债务人承担债务,现盈动公司选择上诉人作为赔偿主体与法不悖,上诉人应当按照赔偿协议履行赔偿义务。

(二)高志明作为上诉人的负责人曾代表上诉人与宝瀛公司订立仓库租借协议,并在后期负责对宝瀛公司的支出进行审核控制,其理应对宝瀛公司的经营有所了解。高志明在二审中出庭作证已经超过举证期限,且其证词内容有不符常理之处,如其承认在2002年12月与周建国一起前往盈动公司处协商货物被骗后的赔偿事宜,却又称不知道协商的对象是谁,这些陈述内容矛盾,故本院对高志明的证词不予采信。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对于客观事物性质的认识错误,而行为人对法律知识的欠缺不能作为重大误解的理由,这就好比违法者不能以其不懂法律为由而逃避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赔偿协议的内容本身就是上诉人加入他人应负的赔偿之债,自愿向债权人盈动公司作出赔偿承诺,故协议约定的权利义务虽然是单向的,但并不构成显失公平。上诉人要求撤销该赔偿协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上诉人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上诉人应当按照赔偿协议的约定向盈动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上诉人作为债务的加入方向盈动公司赔款之后,可以向相关责任人另行主张赔偿款的承担问题。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

(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10元,由上诉人上海市宝山区三联五金厂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马昌骏

代理审判员 朱志红

代理审判员 徐子良

二○○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赵 炜

第17篇:仓储合同诉讼时效

仓储合同诉讼时效

1、合同一般是两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2、合同法第381条的规定,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3、提供储存保管服务的一方称为保管人,接受储存保管服务并支付报酬的一方称为存货人。交付保管的货物为仓储物,仓储合同属于保管合同的一种特殊类型。

4、仓储合同主要有以下法律特征

以保管人向他人提供仓储保管服务为合同标的。

保管人以仓库为堆藏保管仓储物的设备。

仓储物必须是动产。

仓储合同的保管人,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的,依法能从事仓储保管业务的法人或经济组织。

仓储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双方当事人互负给付义务;一方提供仓储服务、另一方给付报酬和其他费用。

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不要式合同。

深圳律师:黄华(12年律师经验)

律师咨询:132,4296,6417(免费)

执业律所:广东蛇口律师事务所(中国首家律所)

律所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创业路海王大厦A座14层

第18篇:北京市仓储合同

北京市仓储合同

合同编号:

保管人:签订地点:

存货人:签订时间:

第一条仓储物(注:空格如不够用,可以另接)

┌─┬──────┬───────┬───────┬────┬──────┬─────┬─────┬─────┬─────┐

│ │ 仓储物名称 │品种规格│性质│ 数量 │质量│包装│件数│标记│ 仓储费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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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 │

├─┬────┬─┬─────┬─┬─────┬─┬──┬─┬────┬─┬───┬─┬───┬─┬───┬─┬───┼─┤

│ ││ ││ ││ ││ ││ ││ ││ ││ ││ │

└─┴────┴─┴─────┴─┴─────┴─┴──┴─┴────┴─┴───┴─┴───┴─┴───┴─┴───┴─┘

第二条储存场所、储存物占用仓库位置及面积:。

第三条仓储物(是/否)有瑕疵。瑕疵是:。

第四条仓储物(是/否)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特殊保管措施是: 。

第五条仓储物入库检验的方法、时间与地点:。

第六条存货人交付仓储物后,保管人应当给付仓单。

第七条储存期限:从年月日至年月日。

第八条仓储物的损耗标准及计算方法:。

第九条保管人发现仓储物有变质或损坏的,应及时通知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

第十条仓储物(是/否)已办理保险,险种名称:;保险金额:;保险期限:;保险人名称:。

第十一条仓储物出库检验的方法与时间:。

第十二条结算方式与时间:。

第十三条储存期间届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应当凭仓单提取仓储物。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逾期提取的,应当加收仓储费,具体如下:;提前提取的,不减收仓储费。

第十四条存货人未向保管人支付仓储费的,保管人(是/否)可以留置仓储物。

第十五条存货人违约责任:。保管人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或申请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只能选择一种)

(一)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 其他约定事项:。

┌────────────────────┬────────────────────┐

│存 货 人│保 管 人│

│存货人(章):住所:│保管人(章):住所:│

│营业执照号码:身份证号: │营业执照号码:身份证号: │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

│电话:传真:│电话:传真:│

│开户银行:账号:│开户银行:账号:│

│税号:邮政编码: │税号:邮政编码: │

└────────────────────┴────────────────────┘

第19篇:仓储合同(3)

仓储合同(3)

兹有______(甲方)委托______(乙方)储存下列物资,储存期

______年,在储存期内有关事宜,均按双方共同商定的协议条款执行。

┏━━━━━━┯━━━━━━┯━━━━━┯━━━━┯━━━━┯━━━━┓

┃存货人│品名、规格│单价│数价│交货日期│储存仓库┃

──────┼──────┼─────┼────┼────┼────┨

┃│││││┃

┠──────┼──────┼─────┼────┼────┼────┨

┃│││││┃

┠──────┼──────┼─────┼────┼────┼────┨

┃│││││┃

┗━━━━━━┷━━━━━━┷━━━━━┷━━━━┷━━━━┷━━━━┛

协议条款:

1.仓储物验收及仓单

2.储存场所及方法

3.仓储物保险

4.仓储物的提取

5.仓储费

6.违约责任

存货方:______仓管方:______

住所:______住所: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

银行帐户号:_____

联系方式:______

签约日期:___年___月___日

第20篇:十二、仓储合同

(一)仓储合同的定义和特点

1.仓储合同的定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仓储业是一种专门提供储存保管服务的行业。仓储合同是保管合同的一种特殊类型,我国以往的合同法规将仓储合同归入保管合同之中,统称仓储保管合同。鉴于

二者存在诸多不同,新的合同法将二者分开,作为两种合同予以表述。

2.仓储合同的特点

(1)保管人必须有特定资格

在仓储合同中,作为主体一方的保管人一般都是专门从事仓储保管业务的法人,必须拥有必要的储存设备和经登记、核准的专营或者兼营仓储保管业务的资格。

(2)标的物须为动产

仓储合同的标的物,也就是存货人交付保管的货物必须能够移动,可以存放到保管人的仓库之中,所以只能是动产。另外,仓储合同的标的物虽然多数是种类物,但一经建立仓储保管关系,该种类物就特定化了,因此,保管方不能擅自调换和动用保管物,在合同终结时,保管方返还给存货方的应该是原交付保管的物品。

(3)仓储合同是提供劳务或服务的合同

存货人对标的物始终拥有所有权,保管人对标的物在储存期间只有占有权没有使用权和处分权,合同期满时保管人必须将储存保管物完好无损地交还给存货人。所以,仓储合同是提供劳务或者服务性的合同。

(4)仓储合同为诺成、双务、有偿合同

所谓诺成,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所谓双务,就是合同生效后双方都负有义务;所谓有偿,就是存货人要按约定付给保管人报酬或其他费用。

(二)仓储合同的主要条款

书面形式的仓储合同应具备以下条款。

1.保管货物的品名、品类

这是仓储合同的标的,双方当事人必须对货物的品名、品类作出明确详细的规定。

2.货物的数量、质量、包装

数量以法定的计量单位计算,质量应依照国家或者有关部门规定的质量标准标明,包装由存货人负责,执行国家有关专业包装标准或由当事人约定。

3.货物验收的内容、标准、方法、时间

验收和内容包括品名、规格、数量、质量、包装状况等。验收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或由当事人协商约定。验收方法有全验和按比例抽验两种。验收日期自货物和验收资料全部送达保管人之日起,至验收报告送出之日至。

4.保管要求

有些货物要求特殊的保管条件和保管方法,这些在合同中必须明确约定。

5.货物进出库手续、时间、地点、运输方式

双方应当详细约定货物进出库的具体办法和交接事项,以便分清责任。

6.货物的损耗标准和损耗处理

有些货物会产生一定的损耗,或者有一定范围内的破损和计量误差。因此,双方当事人应该在合同中约定损耗标准和磅差标准。如有相应的国家或行业标准,当然要执行这些标准;如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双方可协商确定。

7.计费项目、标准和结算方式等

计费标准包括:仓储费、转仓费、出入库装卸搬运费等。要写明由哪方承担费用,并标明费用的计算标准、支付方式和地点等。

8.责任划分和违约处理

双方约定什么样的情况属于违约,明确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即支付违约金、赔偿金或赔偿实际损失等。由于双方责任和义务的不同,违约责任要将保管人和存货人双方分开撰写。

9.合同的有效期限及变更解除

双方约定合同的有效期限及货物的储存期限,如果需要,还可以约定或按照法律规定设定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条款。

10.争议的解决方式

约定双方如果发生纠纷的解决办法。

11.双方认定的其他需要约定的条款

如有上述条款不能表述的内容,可约定其他条款。

【 范 本 】

仓储保管合同

合同编号:

存货方:

保管方: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年月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存货方和保管方根据委托储存计划和仓储容量,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储存货物的品名、品种、规格、数量、质量、包装。

1.货物品名:

2.品种规格:

3.数量:

4.质量:

5.货物包装:

第二条 货物验收的内容、标准、方法、时间、资料。

第三条 货物保管条件和保管要求。

第四条 货物入库、出库手续、时间、地点、运输方式。

第五条 货物的损耗标准和损

耗处理。

第六条 计费项目、标准和结算方式。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保管方的责任

⑴在货物保管期间,未按合同规定的储存条件和保管要求保管货物,造成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⑵对于危险物品和易腐物品等未按国家和合同规定的要求操作、储存,造成毁损

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⑶由于保管方的责任,造成退仓不能入库时,应按合同规定赔偿存货方运费和支付违约金元。

⑷由保管方负责发运的货物,不能按期发货,应赔偿存货方逾期交货的损失;错发到货地点,除按合同规定无偿运到规定的到货地点外,并赔偿存货方因此而造成的实际损失。

⑸其他约定责任。

2.存货方的责任

⑴由于存货方的责任造成退仓不能入库时,存货方应偿付相当于相应保管费%(或%)的违约金。超议定储存量储存的,存货方除交纳保管费外,还应向保管方偿付违约金元,或按双方协议办。

⑵易燃、易爆、易渗漏、有毒等危险货物以及易腐、超限等特殊货物,必须在合同中注明,并向保管方提供必要的保管运输技术资料,否则造成的货物毁损、仓库毁损或人身伤亡,由存货方承担赔偿责任直至刑事责任。

⑶货物临近失效期或有异状的,在保管方通知后不及时处理,造成的损失由存货方承担。

⑷未按国家或合同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对储存货物进行必要的包装,造成货物损坏、变质的,由存货方负责。

⑸存货方已通知出库或合同期已到,由于存货方(含用户)的原因致使货物不能如期出库,存货方除按合同的规定交付保管费外,并应偿付违约金 元。由于出库凭证或调拨凭证上的差错所造成的损失,由存货方负责。

⑹按合同规定由保管方代运的货物,存货方未按合同规定及时提供包装材料或未按规定期限变更货物的运输方式、到站、接货人,应承担延期的责任和增加的有关费用。

⑺其他约定责任。

第八条 保管期限

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九条 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期限

由于不可抗力事故,致使直接影响合同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时,遇有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电报通知对方,并应在 天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此项证明文件应由事故发生地区的 机构出具。按照事故对履行合同影响的程度,由双方协商解决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

第十条 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由 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双方不在本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货物商检、验收、包装、保险、运输等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二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仓储保管合同实施细则》执行。

存货方(章): 保管方(章):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电挂: 电挂: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鉴(公)证意见:

经办人:

鉴(公)证机关(章)

年月日

(注:除国家另有规定外,鉴(公)证实行自愿原则)

有效期限:年月日至年月日

仓储合同范文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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