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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制度修订完善情况工作总结(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1-08-23 07:50:00 来源:公司工作总结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完善制度做好公司管理工作

完善制度做好公司管理工作 通过学习格力CEO董明珠:什么是成功的王道课程,让我们对企业的正常运作有了一个新的认识,管理才是企业赖以生存的根本,董明珠认为人性管理是一种概念上的东西,在管理上不存在柔性的东西,公司的任何制度和规范是不允许任何人打破的,包括董明珠在内,每个人都必须按照制度去履行你的行为,不能随意改变。

企业的管理离不开一套合理的规章制度,没有制度,就会形成很混乱的局面,管理无章可循,没有一定的企业文化,想到什么是什么,这样的企业在发展过程中是很艰难的,程总说:“质量出问题了一定是我们的管理出问题了”,所以企业在制定制度的时候一定要根据自己企业的实际情况来定,这样才能保证正常的实施和作用,那么制度的出台,能不能实施好呢?企业如何提高制度的执行力呢?

经过翻看管理资料,制度的推行不是一个简单的事情,关系到各部门各员工的方方面面,重要的是四点:

一、制度的科学性、合理性

通过对实际工作的了解,认真征求广大员工的意见,并开展制度讨论。同时各部门之间要加强联系,做到所订制度具有统一性、互补性。制度出台后要相对稳定。对确实不适应形势发展要求的制度不能墨守陈规,该及时修订、完善或废除的,要坚决取缔旧制度,确保制度不脱离实际。一套制度的出台和实施,不是那么简单的事情呢,一定要科学合理,要让员工能接受,连员工都不能接受的制度能执行下去吗?这样就是无效制定呢,所以呢,企业在做每项决定的时候,一定要让员工可以接受,这样很利于企业管理。

二、确保制度作用有效发挥

领导者要起带头作用。中国古代的曹操就曾以“割发代首”树立遵守制度的榜样。领导严格遵守了,自然会对员工产生影响。一个合格的领导就是要严格的要求自己,只有要严格要求自己,从自身做起,才能领导他人,员工才会心服口服,才会服从领导的安排和指挥,员工都是这样的心里,他们觉得领导做不到的,凭什么来指挥自己呢?有这样的心里也是很正常的呢,所以领导一定要严格遵守制度,这样才能使员工遵守。同时要将制度的完善和执行作为公司的一项基础工作,长期关注。

三、营造自觉遵守制度的氛围

执行制度时,应加强指导和帮助,及时解决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主要应把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学习内容,同时还应将员工对制度的掌握程度作为对员工考核的重要内容,激励员工自觉学习制度。4

四、加强制度执行情况跟踪

在执行制度过程中,还应建立部门之间、员工之间相互监督的制衡机制,同时,部门要对各部门制度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定期考核,有效提高制度执行力。制度的执行也要定期的进行检查的呢,不是每项制度都可以执行下去的呢,要先实际运用,然后看在企业的效果,如果效果不好,那肯定不能执行下去的呢,这也是个磨合期,要看执行的情况,要看在企业有没有起到好的效果,要定期跟踪,了解详细情况。

制度是使企业运作平稳、流畅、高效,并可基本上防患于未燃,使企业不战而屈人之兵,不得不战时则也可使企业尽作有准备之战,胜券在握。

推荐第2篇:安全生产制度完善工作总结

国道111线第4合同项目经理部2009年上半年

施工安全生产制度完善工作总结

为了贯彻执行河北省交通厅“安全生产攻坚年”活动精神,进一步加强对我合同段安全生产的领导,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以人为本、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确保组织、责任、措施的全面落实,有效防止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我项目部进一步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制度。

一、完善体制、明确责任,切实强化安全安全监管

项目经理部高度重视安全工作,及时召开工地安全会议,对项目部成员职责进行明确分工,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消防安全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奖惩制度》,明确职责,落实责任,要求各成员切实担负起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管理、督查、检查责任,为工地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组织保障;严格落实“一岗双责”,层层签订安全目标责任状。在以前的基础上对安全生产责任书的考核内容和考核实施细则进行了充实和完善,项目部分别与各科室负责人与所属人员分别签订了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把安全生产工作目标任务层层分解,形成了“横向到边、纵向到底、责任到人、不留死角”的安全工作网络格局。

二、抓落实、查隐患、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结合公路工程的施工特点,针对度易出现问题的隐患重点环节、重点部位,分析并制定了《重大危险源安全检测、监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检查、隐患排查及整改制度》,狠抓隐患整改,进一步排查存在的安全生产隐患,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确保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进行了以汛期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具体工作中,主要是开展“三排查”、做到“三结合”。

三、严格监督管理,预防事故发生

工程开工后,制定了《安全教育培训制度》、《设备进场验收登记制度》、《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加大安全生产培训力度,深入开展施工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务工人员以及各类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能培训,增强安全意识。同时,组织开展好项目部内部的全员安全培训工作,切实提高一线从业人员的安全操作技能,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参与项目建设的所有人员都已经过培训,新招工人上岗前经过“三级教育”。 所有特种作业人员都持证上岗 ,严禁不具备资格的人员上岗作业。

四、增加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安全生产

我项目部为搞好安全生产,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加大了安全生产投入力度,制订了《安全生产费用管理规定》,投入20万元用于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检测、设施支出,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支出及安全技能培训和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并为职工购买了意外伤害保险,且完善了《安全生产保障制度》、《安全防护用品发放和管理制度》和《意外伤害保险制度》,保证有足够的人力物力支撑安全生产工作。

五、完善应急预案,提高应对突发事件能力

本着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有效防止施工中的安全事故,在发生突发事故时候,能加快和缩短事故处理和人员抢救时间,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把损失降低到最低程度,确保本合同段工程预期竣工,我项目部制定防火、防汛、防电等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了演练,通过组织演练,完善预案,提高全面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避免次生事故发生,最大可能的减少事故损失。

国道111线第4合同项目经理部

2009年9月20日

推荐第3篇:石化公司论文-怎样完善内控制度

石化公司论文-怎样完善内控制度

怎样完善内控制度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中石化销售企业一体化、信息化、专业化管理模式进一步推广,传统的经营管理体制格局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为了更好地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力、盈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中石化公司从2005年起正式实行内部控制制度,规范企业管理。费用预算控制

是企业内部控制的一项重要内容,费用控制对企业的经济效益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同时费用是否能得到如期结算,还直接影响企业形象。因此抓好费用预算与控制对于企业外树形象、内提效益,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积极作用。

县级支公司是分布在企业最基层的经济主体,企业高层的决策及预算,到最后还是靠他们去落实、执行,基层费用预算控制执行的好坏直接影响“中石化”总体目标的实现,加强支公司的费用预算及控制尤为重要,就此结合实际我谈谈自己的看法。

一、支公司费用预算和控制中存在的问题

随着中石化集团改革的不断推进,近几年来县级支公司在管理上逐步采用了一系列先进的管理手段,企业ERP的推行、电子商务的实施、财务收支两条线的运行、条块专业化管理模式的推开,使企业管理上有了长足的进步,为支公司费用预算控制创造了许多有利条件,但在运作上支公司离上级公司“精心经营,精细管理”的要求还存在一定距离,如在费用管理上标准不够先进、管理不够简约、手段比较落后、工作未落实到位等等,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认识上有误区。长期以来,对于加强企业的管理工作,尤其是加强企业的费用预算和控制,有些领导者缺乏应有的认识,在工作中往往重经营、轻管理,而经营之重又仅仅表现在“量”(销量)的追求上。认为费用预算和控制仅仅是财务一条线的事,更有甚者,极少部分人认为费用预算的控制还会影响他们正常地开展经营工作,制约太多。

2、方法上有不足。缺乏先进的预算控制理念,在制定费用方案和进行预算控制中,只将费用划分为变动费用和固定费用两部分,对变动费用实行吨油费用进行控制(即实行弹性预算控制),对固定费用采取定额控制,即在上一年实际费用执行的结果上加以适当的调整。这种以过去的水平为基础的调整,实际就是对过去费用执行的承认,即上一年无论费用执行如何都认为是合理的,这种不加分析、不加改进、因循沿袭的做法,容易造成预算的不足或者是安于现状,造成费用预算浪费或失控。

3、信息上不对称。分公司和支公司信息不对称降低了费用预算及控制效果,各支公司费用水平客观上存在着差异,而分公司对各支公司掌握的信息要比支公司的经营者所掌握的信息少,支公司的经营者就会充分利用这种信息的不对称,千方百计在费用预算上做文章,要求提高吨油费率,或提高固定费用项目的预算总额等等于。在执行预算时,往往常对自己有利的变化(客观条件变化使费用下降)不说、不汇报,而对自己不利的变化却夸大其辞,使自己在费用预算和控制中处于有利地位,这样的结果必将加剧企业预算目标落空,降低企业的经营效率。

4、时点上不同步。费用预算不能适应实时控制的需要,费用控制滞后。费用预算是按期制定的,费用控制自然也是对规定时期内的费用实行控制,这种方法的明显不足是无法用于日常的费用控制,造成费用控制滞后。由于众多原因,预算往往不能在费用发生之前发挥事前控制的作用,而要在费用发生之后,待经办人持费用单证到财务部门办理结算手续时,财务部门才能将实际发生的费用与预算相对照,检查其是否超过预算。从中可看出按照这种程序操作的控制的滞后性和被动性,使超预算开支成为不可避免的事实。在难以控制的情况下,领导及财务部门只有把超支费用推到下一个结算期。这种不在预算执行上下功夫,而是随意违反会计确认及变动会计结算时间,“凑预算”的做法,使预算指导作用大打折扣。

5、考核上不全面。预算考核只注重费用节约额,未考虑其它综合因素。费用预算管理的主要目的就是通过预算控制费用,在这种指导思想下,对费用实行包干有其一定的合理性。在预算考核中只注重费用节约额而不考虑其它综合因素导致的结果就是有些经营部门为节约费用、得到相应的利益,往往会削减一些必要的经营活动。如为节约修理费用,故意推迟必要的修理项目,甚至不修理,能过则过;为节约电费,减少正常的开灯时间,甚至不开灯等等,从而影响了正常的经营,产生了减少工作、多得利益、消极怠工的矛盾,这与预算和控制的初衷也是不相符的。

二、完善费用预算与控制的原则

1、费用预算要以明确的经营目标为前提

费用预算不是孤立存在的,必须把费用预算与开拓市场、提高市场竞争力紧密联系起来,在制定费用预算时,要考虑所制定的费用是否必要、合理,预算目标要具有先进性和竞争力。

2、实现业务预算和费用控制的一体化

要对费用实行动态的预

算控制,应以费用发生的动因即业务活动作为费用控制水准,而不是以时间为基准。对大多数发生的费用来说,应根据事先设定的费用预算水准,根据业务的活动量来调整预算水平。即随业务的发生,不断地调整其允许正常开支的费用数额,实现科学的费用动态预算和控制,并且在每笔费用发生前将可能干发生的费用与控制相比较,以此决定费用可否发生,应发生多少。

3、严格执行与监督,建立科学合理的考核体系,促进费用控制的有效

实行费用预算与控制,成败与否的关键是看预算能否得到有效的执行。要使费用得到有效的控制,需要有专门部门负责对费用预算及控制情况进行监督,同时科学、合理地建立预算考核体系,从而尽可能地区性减少费用预算管理的不利影响,及时准确地揭示预算执行过程中出现的差异和存在的问题,以达到企业利润最大化的目的,调动基层员工的积极性。

三、如何加强支公司的费用预算与控制

综上所述,为更好地克服费用预算控制中存在的问题,加强支公司的费用预算控制,使支公司费用开支更合理,操作更规范,着重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宣传教育,营造良好的管理环境。思想引领,教育提高干部员工的费用预算及控制的意识,提高执行的自觉性,适应新的管理。要通过一定途径和方式系统的进行宣传教育,阐明费用预算管理的严肃性和重要性。企业领导要带头参与降本压费,带头树立过紧日子的思想,从上到下倡导“节约费用,合理开支”的企业氛围。通过宣传教育、树立典型,在支公司各部门中营造一个良好的预算管理工作环境。同时要鼓励员工积极主动地参与预算、接受预算、执行预算,实现降本增效,切实体现“省下来就是赚的”这句话的意义。

2、更新理念,积极改进预算编制方法。针对不同类型的费用要采用不同的预算编制方法,而不能将预算编制方法模式化。对支公司的各项费用要加以分析、分解,比如加油站电费,要分解成场地照明用电、加油机三相用电、生活用电(包括空调、烧饭、烧开水、电热水器等的使用率)。场地照明用电从基建开始就应考虑灯管、瓦数的配备,设置的数量、位置是否科学合理,要综合考虑其功能性和必要性,达到科学用电、节约用电的目的。总之作为支公司的预算,要在参考历史及同行的先进水平时,尽量推行零底预算。

3、完善监督,杜绝内部人控制信息。实行财务独立,增强监督有效性。发挥财务专业化管理的优势,加强支公司费用的监控。对解决信息不对称的问题,支公司财务人员应根据本片区的变化、外地环境的变化及单位业务职能的调整及时进行信息反馈,使分公司能根据环境的变化及时调整预算,使费用控制与实际情况更加适应。比如因道路修建缩减运程,财务部门要及时反映信息,使运杂费预算能及时得到减调,使控制更加合理。

4、抓住关键,改善预算控制点。要实现有效的费用预算控制,必须把控制设置在业务发生之前的审批环节,将费用预算控制点前移,做到先审批,后开支。未经审批,业务经办人不得办理业务开支费用,保证每一笔费用的发生都在有效的预算控制之内。

5、完善制度,建立全面、合理的考核体系。建立公司内部经济责任制,严格实行月度考核和过程预警控制。依托中石化信息系统建立台账,在内部网上及时公布,确保预算开支的公开、透明,费用考核的公平、公正。一方面应当使预算更好地体现计划的要求,另一方面应当适当掌握预算控制度,使预算具有一定的灵活性,达到原则性与灵活性的统一。实行预算控制时,首先要看其经营活动是否保质保量完成,只有在完成或超额完成经营任务下节约费用才会获得适当的奖励,使经营活动和节约费用相互统一。

总之,随着内部控制制度的推行,支公司在管理上存在的原则规定多、具体规定少,政策导向多、程序规定少,定性规定多、定量规定少的情况将逐步得到改善,在预算管理控制上形成明制度、守权责、树形象、求规范、负责任的良好氛围。在上级公司的指导和全体员工的共同努力下,实现中石化企业“公司利润最大化,股东回报最大化”的最终目标。

推荐第4篇:谈公司清算制度之立法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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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公司清算制度之立法完善

王欣新、孙晓敏

关键词: 清算中公司的法律地位/清算人/特别清算制度/清算法律责任

内容提要: 公司清算制度是维护经济秩序的重要保证,也是完善市场退出机制的需要,目前我国公司清算制度规定的比较杂乱,存在现行立法不够统

一、特别清算制度缺失、可操作性差等问题。本文从制度层面和实践层面深入分析了这些问题存在的原因,结合我国实践,从五个方面提出了立法建议:一是提出要明确清算中公司的法律地位;二是完善清算人制度;三是完善公司的清算程序;四是增设特别清算制度;五是构建完善的清算责任机制。并详细论证了建议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建立过程中,妥善解决公司清算问题,不仅是当前《公司法》修订中的一项重要内容,而且也是维护经济秩序、完善市场退出机制的需要。公司清算分为破产清算与非破产清算,由于破产清算专由破产法调整,所以通常谈到公司清算时均是指非破产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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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的公司清算制度除《公司法》中有规定外,在《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及有关部门的行政规章中也有相关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清算则适用《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此外,一些地方政府还制定了地方性的企业清算法规,如《深圳特区清算条例》、《北京市外商投资清算条例》等。现行立法中存在立法不够统一,重要制度如特别清算程序缺失,法律规范间不协调,可操作性差等问题,亟待修改完善。

一、明确清算中公司的法律地位

目前《公司法》对清算中公司的法律地位未作明确规定,而且在司法解释与行政规章之间还存在不协调之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2年7月14日)第51条规定:“企业法人未经清算即被撤销,有清算组织的,以该清算组织为当事人,没有清算组织的,以做出撤销决定的机构为当事人”,未承认清算中公司具有与原公司相同的法人性质和法律地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法人资格问题的答复》(2002年5月8日)规定,“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3条和《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2条和第25条的规定,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企业法人营业凭证,申请人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因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登记机关吊销,企业法人资格随之消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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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对此问题的处理曾十分混乱。如公司因被吊销营业执照不进行清算,债权人或利害关系人起诉至法院时,有的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理由是公司被吊销执照后法人资格已消灭,不能成为诉讼主体,诉讼已无被告。有的法院则要求以股东为被告,理由是公司人格消灭后应由其投资人直接承担责任。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正当利益均受到影响,社会经济秩序也无法保障。

由于公司清算时作为经济实体仍然存在,其财产、组织机构尚未终止消灭,故目前学者普遍持清算中公司与原公司同一人格说,即清算中公司的法人人格并不随公司解散而消灭,在清算目的范围内仍为同一法人,须待清算终结,其人格始归消灭。其他国家也有此类规定,如《日本商法典》第116条规定,“公司虽于解散后,在清算的范围内,仍视为存续。”《德国股份法》第264条规定,“对于公司,在清算结束前,继续适用关于未被解散的公司的规定”。美国《标准公司法》第86条也规定,清算中“公司除进行必要的结束工作外,应终止经营业务,但公司的法人资格应继续存在”。

为解决司法实践中适用法律混乱状况,最高人民法院曾在2002年在发给辽宁省及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复函中指出“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进行清算,清算程序结束并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后,企业法人才归于消灭”。人民法院不应当以当事人“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丧失民事诉讼主体资格为由,裁定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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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后又于2002年向社会发出《关于审理解散的企业法人所涉民事纠纷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征求意见稿,其第2条指出:“企业法人解散后,其债权债务未清理完毕的,其性质属于清算法人。清算法人的民事主体资格,不因企业解散而消灭”。其第3条指出:“清算法人享有清算范围内的民事权利,可以从事以清算为目的的民事行为,并以清算法人的财产对外承担民事责任”。后因《公司法》进入修订程序,此项司法解释未再制定颁布,但在案件审理中则往往参照其精神执行。所以,要完善公司清算制度,在《公司法》的修订中首先应当明确规定,清算中的公司其法人资格仍然存续,并以清算中公司的财产对外承担民事责任。

二、完善清算组织即清算人制度

依国际惯例,清算人与公司解散前的董事地位相当,清算人上任后即“接管董事会的全部权力,对外代表清算公司表示意思,对内执行清算事务,与公司解散前的董事会地位基本相同。董事、经理的职权随清算组织的成立而解除”。 [1]但我国《公司法》对清算组织的法律地位及其与公司原组织机构的关系规定不够明确,这就导致清算中的公司可能同时并存清算组与董事会两个权力机构,实践中出现职责不清、相互争权或推诿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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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公司法均规定有清算人的选任方式和范围。如《德国股份法》规定,董事会成员作为清算人处理清算事务,章程或股东大会决议可以选任其他的人作为清算人。日本商法典也作有相同规定。我国《公司法》第191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大会确定其人选。股东作为清算义务人,负有组织清算组织对公司进行清算义务,但要求股东直接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算工作则有所不妥,清算组织应由具有经营管理能力、熟悉公司事务的董事出任。立法应将清算义务人与清算人区分开,并做出合理规定。

在清算人不能胜任职务或有违法问题时,应予以解任撤换。《日本商法典》第435条规定:“股份公司,有重要事由时,法院可以解任清算人”。其《有限责任公司法》第74条规定:“对于清算人,除法院选任者外,可以随时以股东全会决议将其解任;有重要事由时,法院可以根据股东请求,解任清算人”。我国《公司法》对清算组成员的解任问题完全未作规定,修订时应对此加以补充完善。

我国还可考虑在一定范围内实行职业清算人制度,尤其是在公司非正常清算的情况下。根据《公司法》第192条规定,在非正常清算中,清算组的成员主要由有关主管机关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但这种清算组的组成方式可能存在工作效率与质量低下、缺失公正地位、地方保护主义严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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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难以保障债权人等的合法权益。因此,实行清算人员职业化、清算活动市场化,是清算制度发展的方向。

各国立法通常规定清算人的具体人数由公司或法院视情况确定,并允许由一人担任清算人,以求降低清算成本。但我国《公司法》关于公司清算由“清算组”负责的规定,实际上排除了由一人组成清算机构的可能。笔者认为,在《公司法》的修订中应将“清算组”统一规定为“清算人”,并允许由单一自然人作为独任清算人,以适应实践中不同公司繁简各异的清算事务。

三、完善公司清算程序

公司清算作为一种程序性制度,目的在于实现对股东、债权人、公司职工乃至社会利益的维护与平衡,是程序正义的体现。我国《公司法》应对公司清算程序进一步加以完善,如规定在发生公司僵局时启动司法解散清算制度;强化法院对公司清算过程的监督;加强对债权人、中小股东和职工利益的保护,赋予其启动公司清算的申请权,并提供相应的法律救济手段;规定清算人的调查、报告义务,完善相应制度,明确股东和债权人对清算人的监管权利,为其提供诉讼等救济渠道;建立各方利害关系人对清算结果的确认机制及异议处理程序;完善公司清算中的登记与公示制度,等等。

四、增设特别清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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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清算是公司清算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在公司实行普通清算发生显著障碍,或公司有负债超过资产之嫌时,由法院依请求或依职权命令公司而启动的一种清算的制度。它是介于普通清算与破产清算之间的清算制度。 [2]普通清算由股东自行进行,债权人一般并不介入,法院只起消极监督作用,故其依赖于股东之诚信及公司资产足以清偿债务。若股东故意阻碍清算进行,侵害债权人利益,或公司资产有难以完全清偿债务之嫌,普通清算就难以保护当事人的利益,需通过特别清算程序解决问题。在特别清算程序中,法院直接介入清算过程,积极进行监督,债权人也可通过债权人会议及常设监督人监督清算活动,可以防止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制止清算人侵害公司、股东、债权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

目前我国《公司法》第192条规定:“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应当解散,由主管机关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此外,《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第3条规定,“企业不能自行组织清算委员会进行清算或依照普通清算的规定进行清算出现严重障碍的,企业董事会或联合管理委员会等权力机构、投资人或债权人可以向企业审批机关申请进行特别清算”。这些法律规定了由行政机关而非法院介入的非正常清算程序,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特别清算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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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上述有关非正常清算的规定存在一些问题。如因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导致公司强制解散时的清算,《公司法》第192条规定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进行,其本意是欲避免由公司股东组织清算出现转移、隐匿资产等侵害债权人利益的现象,但因对“主管机关”的规定不妥,理解不同,却导致实践中无人负责组织清算的现象发生。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做出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所以可算是“有关主管机关”。但如全国所有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均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清算,显然非其所能,所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曾专门发文,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负责被吊销营业执照企业的组织清算。于是,做出吊销营业执照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负责清算,而公司股东依法又无权自行组织清算(且乐得不进行清算以逃避债务),遂使得公司无人清算。笔者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公司法》应规定启动特别清算程序,在法院的组织、监督下进行清算。

此外,上述情况至多只能算是特别清算中的一种,未包括其他各种情况。所以,在《公司法》的修订中应该明确规定特别清算的原因、特别清算的程序以及司法机关对特别清算的组织、监督职责等。依各国立法之惯例,特别清算不能由被清算企业的所谓的行政主管机关组织,而应由法院等司法机关负责。因公司负债可能超过资产而启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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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清算程序还存在与破产清算程序的衔接问题,也须统筹妥善解决。

五、构建完善的清算责任机制

目前我国公司解散不清算、清算不合法、逃废债务的现象严重,原因之一便是清算责任制度不完善。《公司法》第198条规定:“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法律对清算义务人(某种意义上也包括在非正常清算中负有组织清算责任的国家机关)和清算人分别应承担何责任,如何承担责任,应由谁监督、如何监督,利害关系人如何追究其责任,未做出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在《公司法》的修订中必须对此加以完善。任何设定清算义务的规定都应制订相应的处罚措施予以保障,方可使清算工作依法、有序进行。

清算责任主体包括清算义务人和清算组织即清算人。清算义务人是指在公司解散时依法负有组织清算组织对公司债权债务进行清算的责任主体。清算组织是由清算义务人依法成立的、负责进行公司债权债务清算的组织(包括社会中介机构)或个人。清算义务人的义务是负责组建清算组织,保证清算程序能够及时启动,并保证其可以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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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如果未成立或逾期成立清算组织,应由清算义务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清算组织的义务是负责具体清算工作,保证清算程序的依法、有序进行。对清算工作中发生的损害债权人利益等问题,应由清算组织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现行《公司法》规定了公司主动解散时的清算义务人,但对公司因被动解散如被吊销营业执照时进行的非正常清算中的清算义务人规定不够明确。笔者认为,如《公司法》在修订中设置了特别清算程序,此时应依特别清算程序处理,如未能设置特别清算程序,可考虑区分两种情况处理。其一,在公司股东能够组织清算的情况下应由股东负责组织清算,在其不履行组织清算义务时,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组织清算,并予以监督。其二,在公司股东拒不组织清算或明显不能公正地组织清算时,经其他利害关系人如债权人的申请,在公司资产足以支付清算费用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组织社会中介机构进行清算(公司资产不足以支付清算费用时应启动破产程序)。如果公司股东不组织清算且人民法院难以组织社会中介机构进行清算(如股东已将解散公司的财产隐匿、转移,与股东财产混同),则可追究对此负有责任的股东对债权人的连带责任。

现行《公司法》规定的清算义务人和清算组织的法律责任主要是行政责任,然而市场经济的背景情况下,对公司及有关违法人追究行政责任已不是有效的制裁手段。如某些公司从事违法行为后,人走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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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没收非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措施无法实现,吊销营业执照也对其毫无意义。所以,笔者认为,在《公司法》的修订中除保留必要的行政责任规定外,必须强调对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的追究。

《公司法》在修订中应规定,在公司股东拒不履行组织清算义务,而人民法院也无法组织社会中介机构进行清算时,由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特别应当指出的是,这种民事责任不应仅仅以股东从解散的公司中接受的财产为限(目前有些人持此种主张),否则,将是放纵解散公司的股东拒不履行组织清算义务的违法行为。因为其违法成本理论上讲将与守法成本相同,都是以从解散公司中接受的财产为限,而因债权人难以证明股东从解散的公司中接受了多少财产,法院对此也难以查明,其违法成本实际上将大大低于守法成本。这样的立法规定是违背法治基本原则的,是对市场经济秩序的破坏。如果立法这样规定,或在司法实践中确立这样的原则,那将是公司立法在清算制度上的失败。此外,立法还可以规定在股东未履行完毕清算义务前,禁止其设立新的企业,禁止其在其他企业担任高级管理人员,以督促其履行清算义务。

总之笔者认为,我国应通过修订《公司法》全面完善公司清算制度,统一适用于全国。对外商投资企业不宜再单独规定清算制度,各地可以制定相关的地方法规,但不得与《公司法》相冲突,必须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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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1] 江平主编:《新编公司法教程》,法律出版守2003年第2版,第96页。

[2] 张璎:《我国公司解散与清算法律制度的不足与完善》,载于《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1年第2期。

推荐第5篇:制度完善细则

制度完善细则

《机电工程学院分团委工作章程》张佑铭

《机电工程学院机构设置及各职能部门分工》厂效益

《机电工程学院分团委成员职责》张佑铭

《机电工程学院分团委管理及评优办法》 厂效益

《机电工程学院学生会干部管理条例》厂效益

《机电工程学院优秀学生会干部评选条例》厂效益

《机电工程学院分团委、学生会财物管理制度》厂效益

《机电工程学院分团委、学生会财物管理登记表》厂效益

《机电工程学院分团委、学生会干部培训细则》武平

《机电工程学院青年志愿者协会章程》厂效益

为了我院团员更好的了解我院共青团建设,特设立网络信息部。

为加强我院团员与党的精神挂钩,建立了每周一次的学习李大钊精神

为了加强我院学生会应急制度,遇突发事件主席不在场时,副主席负责履行主席的一切职责,

维护学院、学生会、及广大团员的利益。

为了让广大团员清楚的认识到自己作为团员的义务,明确自我发展目标,团务部特发行《机

电,积淀》报纸

为了维护学生会制度,团务部负责监督学生会领导,及时团委老师沟通 为了加强本院团员与外部团支部之间的联系,因此设立定期与外团支部联谊活动 为了督促广大团员建立良好的生活习惯,我院建立了每天差操、不定时查课以及帮助同学们

管理寝室的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学生会内部完善,设立学生会内部评定制度

为了加强学生会干部的管理,提高学生会干部、干事素质,真正做到奖惩分明,特制定内部

考核制度。

为了监督同学们的不文明行为。加强我院的学习风气和纪律管理。特设立监督制度。

推荐第6篇:完善法律援助制度

完善法律援助制度

法律援助是维护困难群众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法律制度。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在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论述中提出,“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完善法律援助制度”。贯彻落实这一要求,需加强法律援助“五要素五保障”建设,大力发展法律援助事业。

以宗旨要素为核心强化观念保障。以人为本、执政为民是我们党的执政理念。法律援助工作是维护困难群众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工作,必须强化群众观念,努力做到在感情上贴近群众、行动上深入群众、工作上依靠群众,使法律援助工作获得广泛的群众基础和力量源泉。坚持群众利益至上,满腔热情地做好服务困难群众工作,按照规定的时限和程序办理好每一起案件,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传递党和政府的温暖。把群众是否满意作为检验工作成效的根本标准,不断拓宽民意沟通渠道,把人民群众的新要求作为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的着力点,把人民群众的新期待作为改进法律援助工作的切入点,有效发挥群众的参与和监督作用,确保法律援助各项工作措施更加符合社会实际、体现人民群众意愿。

以制度要素为基础强化规范保障。推进法律援助工作规范化,制度建设是基础。应着眼于建立层次清晰、体系完备、内容完善的法律援助制度体系,认真总结《法律援助条例》实施经验,研究解决实施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借鉴国外法律援助有益做法,推动通过国家立法明确政府法律援助责任、法律援助机构和人员管理、范围与标准、经费保障、组织实施和相关部门协调配合等关键问题,为法律援助工作提供法制保障。健全法律援助与相关部门工作协作机制,健全刑事诉讼中公检法司各部门工作衔接配合机制,建立健全法律援助组织实施各环节的工作程序、工作制度和服务标准,不断提高工作规范化水平。加大规章制度执行力度,实现用制度规范行为、按制度办理业务、靠制度管理工作,为法律援助工作科学化奠定基础。

以质量要素为根本强化标准保障。质量是法律援助工作的生命线。实现案件质量标准化,对于推进法律援助服务均等化、缩小区域间法律援助发展差距具有重要意义。应加强服务标准化建设,严格遵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以及相关执业规范、服务标准的要求,做好受理、审查、指派、承办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援助。根据农民工、残疾人、未成年人等不同群体的特点和案件类型,推出专项服务措施;改进案件指派工作,结合法律援助人员业务领域和专业特长合理指派人员,提高案件办理专业化水平。综合采用旁听庭审、办案跟踪、受援人回访等行政评查和专业评估措施,强化案件质量监管,加强投诉处理工作,确保法律援助办案质量。

以设施要素为重点强化便利保障。以设施便利化为重点提高法律援助服务的可及性,是加强便民服务的必然要求。应继续建设法律援助便民服务窗口,深入开展便民示范窗口创建活动,改善服务环境,改进服务态度。完善基层法律援助服务网络,推进法律援助工作站和联系点建设,打造一(半)小时法律援助服务圈,方便城乡居民就近获取法律信息、申请法律援助。做好“12348”法律服务热线升级改造工作,保持热线畅通,为群众提供咨询、解疑释惑。加大信息技术在法律援助服务中的应用,优化法律援助事项办理流程,逐步推行网上申请、审批、指派,实现法律援助信息管理系统覆盖县(区)法律援助机构和工作站点,提高服务效率。

以素质要素为重心强化队伍保障。为困难群众提供法律援助,关键要有一支党和人民信得过的高素质法律援助队伍。法律援助工作者应坚定理想信念,坚定不移地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以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做好法律援助工作;加强学习,努力掌握履行职责需要的经济、政治、法律、科技、社会和国际等各方面知识,提高依法执业能力;时刻把人民群众放在心上,站稳群众立场,把握群众工作规律,提高群众工作能力;严格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 清清白白做人,老老实实做事,保持清正廉洁。应加大队伍培训力度,加强法律援助机构力量配备,选派优秀律师、大学生志愿者到律师资源短缺地区服务,加快解决律师资源短缺和欠发达地区法律援助工作力量不足问题,满足这些地区人民群众的法律援助需求。

推荐第7篇:完善制度1

完善制度,加强监管,不断提高证券期货业反洗钱工作水平

( 2010年5月)

同志们:

今天,由银行XX市中心支行在这里组织召开我市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会议,总结去年以来我市开展反洗钱工作的情况、采取的措施和取得的成绩,并对今年的工作做出部署,内容十分重要,请参会各证券、期货机构代表务必将会议精神传达下去,并在今后的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下面,我代表XX对我市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如何深入做好反洗钱工作讲几点意见。

一、当前证券期货业反洗钱工作现状和存在的不足

近年来,我国经济的持续高速发展及居民财富的不断增加,推动了证券期货市场规模不断扩大,股指期货、融资融券的推出使市场机制不断完善,有利于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但庞大的资金规模及快速的资金流动,使得在浩如烟海的证券、期货交易信息中识别可疑交易犹如大海捞针,给资本市场清查非法资金带来较大的困难,使证券期货业的反洗钱工作压力很大。

目前,我国已经建立起了较为完备的反洗钱法律体系,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在反洗钱意识、内控制度建设、组织机构及人员配备、工作人员反洗钱知识教育与培训方面都作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近年来,通过人民银行XX中支和我局的共同努力,目前辖区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对反洗钱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已大大提高,基本能够做到通过网站、板报、横幅、标语、手册、会议等不同形式对客户和员工进行反洗钱的宣传和培训;各证券期货公司均建立了相应的反洗钱工作组织机构和内控制度,各营业部也由专人负责落实相关工作,明确了反洗钱工作流程、岗位职责、检查监督等内容,具体包含客户身份识别、可疑交易识别与报告、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留存、内部稽核监督、保密、培训与宣传等有关制度,初步建立起反洗钱工作的运行机制。这些成绩来之不易,是大家努力工作的结果,希望各机构再接再厉,使反洗钱工作再上一个台阶。

在看到成绩的同时,我们也要正视反洗钱工作中存在一些不足。比如:《反洗钱法》统一规定了各金融行业的反洗钱义务,但未根据证券、期货业的业务性质、内容、特点等制定专门规定,制度设计针对性不强;目前的证券期货业反洗钱制度无法满足证券期货业发展对反洗钱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如在实行“第三方存管”制度后,部分证券交易可疑判断标准已不再适用,制度设计存在滞后性;《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专业证券业法律中对证券从业机构反洗钱义务未做出相关规定,证券业反洗钱法律体系失之完整;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证券期货交易所等自律性组织没有完全发挥行业优势,来提高监测、发现反洗钱可疑交易的实际效果。

因此,证券期货业反洗钱工作作为一项系统工程,其有效性取决于各相关部门及机构间的合作程度与效果,目前虽然建立起了各监管部门间的反洗钱协作机制,但由于缺乏日常信息交流渠道与合作途径,导致难以形成有效的监管合力。另外,在实行“第三方独立存管”制度后,存管银行与券商独立承担客户资金账户及证券账户监控职责,未能有机整合客户资金账户的资金交易信息与证券账户的证券交易信息。总的来看,证券期货业反洗钱工作起步晚、基础弱,反洗钱机制仍存在不足。

二、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努力提高反洗钱工作水平

通过上面的分析,我认为今后大家要在以下方面继续加大工作力度,争取有所提高。

1、大力提高对大额可疑交易的识别能力

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证券期货业的反洗钱工作也越来越复杂,各机构要研究如何提高识别可疑信息水平,认真筛选、分析证券、期货机构日常经营数据信息,定期监测观察可疑交易,及时发现线索,提前防范。一要细化具体客户身份识别操作指南,把客户身份识别义务融入到各业务品种环节中去, 努力从形式核对上升到实质审查。尤其是非柜台方式服务,要采取相应技术,强化内部管理程序,识别客户身份。二要加强账户管理和常规检查,把好开户合规性、使用合理性的关口。三要规范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业务处理原则和相关规定,认真审核客户身份的真实性、要素的完整性,留存相关核查记录,切实把好客户身份识别的第一道防线。同时,要依托网点转型,加快硬件建设,逐步实现所有柜面实时客户身份核查,增强反洗钱监测的及时性和有效性,提高反洗钱的工作效率。法人证券期货机构要在这方面加大研究力度,争取开发出行之有效的技术系统。

2、继续完善内控制度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内控制度的完善是不容忽视的内部因素。作为金融机构,要坚持内控优先的原则,保证机构内部每一个部门都能被监督到,每一项业务及交易记录都能被查到,完善证券期货业反洗钱内控制度,加强自我约束和风险管理,提高风险意识,全面履行反洗钱义务。稳固的内部防线的建立,提高了洗钱的成本,加大了暴露犯罪行为的机率,使犯罪分子对于通过证券期货业洗钱会有所顾虑,使监管机构能够及时发现洗钱行为。从去年XX现场检查的情况来看,有个别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在反洗钱内部控制尤其是客户身份识别方面距离《反洗钱法》的要求还有一定的距离,按规定应予一定的经济处罚,但XX考虑到我们的工作起步晚、基础弱,只是责令进行了限期整改。今年,XX将按照人民银行总行的要求加大现场检查和行政处罚力度,请各机构务必提高工作水平,尽快完善制度措施,避免出现违规情况。

3、不断提升反洗钱人员的业务素质

由于洗钱犯罪的隐敝性、复杂性,在判断是否为洗钱时,需要较强的专业结算、外汇、工商、海关等相关知识,如果反洗钱工作人员仅限于理解法规的字面含义,缺乏经验与专业技能,就不能真正发现洗钱的线索。而反洗钱工作也需要大量涉及法律、金融、会计等各方面知识的复合型人才,恰恰我国证券期货业的反洗钱人员在这方面比较欠缺,今后,人民银行和证监会要通过举办各种形式的业务培训班,来培养工作人员的专业技能,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和对大额可疑交易的监测、分析水平。从XX中支反馈的信息看,各相关机构上报的客户身份识别和可疑交易行为方面的可疑数据量都很大,不排除有防御性上报的情况,没有进行必要的筛选,大量的数据不利于人民银行进行甄别分析。这一方面说明大家对这项工作很重视,也说明我们的工作做的不细,水平还有待提高。

今后,我局将更加积极主动地与人民银行XX市中心支行协调配合,进一步加强对各证券、期货机构反洗钱工作的督促和指导,也希望各机构能够不断完善制度、改进措施,不断提高反洗钱工作水平,努力使反洗钱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

谢谢大家!

推荐第8篇: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1)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会议、立法、监督、代表等制度和工作,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的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各项制度和工作,都需要按照健全、丰富和扩大的要求进行完善,实现民主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使民主的程序和实体、形式和内容相统一,使国家的立法、决策、执行、监督等工作更好地体现人民的意志,维护人民的利益。

(2)加强和改进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支持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支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依法履行职能,包括立法权、重大事项决定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任免权、监督权等。

(3)密切人大代表同人民群众的联系,形成开放、互动、畅通的关系,使人大代表能够深入了解民情、广泛反映民意、充分集中民智,使中国特色的代议制民主更具生机和活力。

(4)按照依法治国、依法执政的要求,适应改革和完善党的执政方式的需要,加强民主法制建设和人大工作,从制度上、法律上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实施,在法治轨道上推动各项工作的开展。

(5)加强人大干部队伍建设,加大人大干部与党委、政府、政协干部之间的交流,优化人大领导班子的结构,逐步减少人大领导职数,为进一步提高人大工作的水平和质量提供组织保证。

新华网2004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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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2006-12-26 13:11:04|分类:知识储备 |标签:资料1|字号大中小订阅 .1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实行40多年来,在实践中逐步发展,在国家生活中的作用越来越大。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现代化建设的跨世纪发展,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将进一步得到完善。

第一, 进一步完善人大代表的选举制度。要切实保障选民和代表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使选举的各个环节和各个阶段都符合社会主义民主的要求。(代表的来源,结

构,选举。产生。。。)

提名制度

1合理分配代表提名比重

2保护代表联合提名权利。

3素质标准的关口前移

4创新人大代表成分构成。

5探索引入评价和竞争机制

第二,全面落实宪法关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规定。要保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

认真执行立法法,加强立法工作,把国家的各项工作逐步纳入法制化的轨道;加大监督工作的力度,提高监督工作的实效,特别要加强宪法和法律实施的监督;依法行使决定权,及时对国家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第三,加强代表制度建设。要重视代表提出的议案和建议的办理工作,继续探索代表在人大闭会期间执行代表职务的途径和方式,健全有关的制度,保障代表的民主权利。要总结代表联系选民或选举单位、接受其监督的经验和做法,逐步使其规范化、制度化,从制度上保证人民对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

第四,完善议事制度,提高人大及其常委会会议的效率和水平。要根据近些年的经验,借鉴国外有益的做法,完善会议审议议案、表决议案制度,保障会议通过的法律和作出的决定的民主性、科学性;要规范公民旁听会议的工作,进一步提高人大会议的开放程度,为实现公民的知政权提供条件。

第五,进一步改善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年龄结构、知识结构,增加熟悉法律、经济等方面知识的专业人员,在逐步实现常委会组成人员比较年轻化的同时,逐步实现常委会委员的专职化,使常委会委员把主要精力放在人大工作上。

第六,加强人大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办事机构的建设。

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保障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的需要,是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是广大人民群众的共同愿望。在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进程中,要把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放在最重要的位置,坚定不移地向前推进。同时要看到,由于受到我国经济、文化等状况的制约,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一个渐进的过程。要从我国的实际出发,沿着社会主义的方向和轨道,有领导、有秩序、有步骤地进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

参考资料:http://laodong.qingdao.gov.cn/renda/qdrd.nsf/

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实现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的基本形式。在经历了50年的风雨历程,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也得到了长足的发展,但仍存在需要加强和完善的地方,以更好的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本文即从两个大的方面来论述如何加强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关键词]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当家作主优越性专门委员会

自1954年召开第一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至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整整经历了风风雨雨五十年,从一个探索阶段逐步走向成熟。它作为我国的一项根本的政治制度可以概括为拥有国家权力的我国人民根据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通过民主选举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并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础,建立全部国家机构,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以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制度。历史的经验证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具有极大的优越性。首先,它适合中国的国情,因而具有很强的生命力。虽然经历过曲折的阶段,但它本身还是在不断的健全和完善,它的巨大作用还没有完全发挥出来;其次,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便于人民参加国家管理。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再次,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便于集中统一的行使国家权力。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其监督。这充分表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在国家权力的行使和实现过程中处于主导支配的地位;最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既能保证中央的集中统一的领导,又能保证地方

主动性和积极性的发挥。由于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在国家机关体系中处于主导支配地位,因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将国家机关之间,中央与地方之间的权力关系的有序化,从而既保证中央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又保证地方主动性和积极性得以充分发挥的关键。

正是因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极具优越性的政治制度,那么我们理所当然地必须予以坚持。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各种主客观方面的原因,使得原本应处于“权力中心”地位的各级人大极其常委会往往演化为“二线机关”。为此,只有不断完善和健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切实加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建设,才能树立其权威,从而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实际作用。以下笔者主要从两大方面来论述。

一、加强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必须理顺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与其他机关组织的关系。

(一)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同同级党组织的关系。

中国共产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执政党,坚持党的领导是“四项基本原则”的核心。但必须明确的一点是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领导、组织领导和思想领导,而不是具体工作的包办代替。党组织作为具有政党性质的党派团体与国家政权机关无论在性质,还是职能、任务上都存在诸多的区别,它们分属于两套不同的系统,因此就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与党组织的关系来说,可以简单的概括为两句话:一是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是依法行使职权也就是坚持和实现了党的领导;二是同级党组织的职责是为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提供保障。、它们的目标和宗旨是共同的,即真正保障广大人民当家作主。作为党组织,一方面要加强自身的建设,严格党内纪律,另一方面要切实用宪法和法律来规范自身的行为;作为人大方面,应该首先在政治上接受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在此基础上行使自身范围以内的权力,切实加强同人民群众的沟通,使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在实践中得到充分的发挥。

(二)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与同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关系

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国家行政机关是人大的执行机关,由人大产生,向人大负责并受其监督。由此可知,它们的关系是决定与执行、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虽然近年来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审议决定重大问题和对政府监督方面做了不少工作,但与宪法的规定和人民的期望相比则还存在较大差距。

(三)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与同级司法机关的关系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我国司法机关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它们都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并受其监督。同时,宪法还赋予了它们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权力。据此人大及其常委会之间的关系问题主要是人大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关系问题。因此要明确它们的关系,既要明确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的内容和范围,又要有明确的监督程序和方式,从而既达到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目的,又保证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形式职权。

二、加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自身建设

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仅必须明确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与其他机关组织的关系,而且还必须解决内部问题亦即必须从自身制度方面予以完善。

(一)制度建设

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必须要采取一定的方式、方法,也要遵循一定的工作程序。为提高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效率,就必须将这方面的内容法律化、制度化。

1.会议制度

可能在大部分人认为开会的问题似乎很简单,但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来说,由于其是以会议的形式行使职权,所以制定和完善会议的有关制度就显得非常重要。现在规范人大开会制度的全国性文件也只有“全国人大议事规则”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两部,且议事规则中的诸多内容尚很原则,还有诸多内容尚未涉及,因而有必要制定其他有关条例。诸如“议案规则”、“质询条例”、“罢免条例”等都应起草制定,以建立系统、全面的议案制度、质询制度和罢免制度等。

2.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与代表的联系制度

在某些基层人大实践工作中已经建立了主任接见代表日制度、代表小组活动日制度、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机关干部深入基层走访人大代表制度等等加强与人大代表联系制度,但从全国范围来看,我们有必要将其固定化、法律化。

3.人大代表与选民的联系制度。

“人民代表人民选,选好代表为人民”。在每次人大代表换届选举期间大都可以见到这一标语。它不仅反映了人大代表的来源,更突出了人大代表的工作目的和宗旨,即为人民服务。从实际工作看,主要是指双向联系的制度化,代表向选民收集情况、向选民汇报工作及述职等应该形成制度。而且这也是选民考察代表是否称职,以及应否罢免的主要依据。

4.人大代表的视察、调查制度

要依据法律法规来规定调查视察的范围、程序等,也要为进行视察、调查提供必要的条件。如交通工具、人员配备等。

5.人大代表的学习制度

广大的代表只是在其工作岗位上接受过学习和锻炼,要提高代表的素质,培养其参政议政的能力,还应把人大代表的业务学习形成制度。

(二)组织机构建设

根据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现状,在组织机构建设方面应该抓两个问题:一是将原有的工作机构更加合理化,使其充分有效的运转起来。特别是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各专门委员会应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二是应该在结合现实情况的基础上,根据客观需要加强机构建设和组织建设。具体说来应从以下三方面入手:

1.增设专门委员会

尽管专门委员会只是人大及其常委会辅助性的工作机关,但其任务和作用都不可小视。从全国人大来讲,建议增设宪法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设置监督宪法实施的专门机构,是维护宪法权威和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客观要求。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工作实践,以及党中央关于加强廉正建设的方针政策看,增设监察委员会也是非常必要的。

2.加强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组织建设

首先要尽快实现代表结构的合理化;其次必须实现人大常委会的专职化。因为实现委员的专职化,是提高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职权能力的必要条件。

综上所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经过五十年的艰难探索和发展已经走向了成熟阶段,但我们还必须不断地加强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使其真正的实现人民当家作主,更充分的发挥其优越性,从而体现出社会主义的无比优越性。

参考书目周叶中《宪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0年版

许崇德《中国宪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1996年版

何华辉>武汉大学出版社 1992年版

许崇德>中国检察出版社 1994年版

(作者单位:长江大学)

3今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50周年,也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立45周年、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委会20周年。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建立的,也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发展和完善的。它与美国的“三权分立”制度有本质的不同,有着西方议会制度无可比拟的优越性。以毛泽东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一代领导集体,在领导全国人民夺取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后,根据我党领导中国人民进行政权建设的长期实践,确立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立起了人民当家做主的新政权。从此,我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由人民当家做主,掌握国家权力,国家政权成为维护人民根本利益的可靠保证。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以邓小平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二代领导集体,创造性地继承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和毛泽东思想,认真总结建国以来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明确地把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作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一项根本任务,使我国进入了民主法制建设的新时期,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得到进一步的巩固和完善。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领导集体,总结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经验,适应现阶段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需要,在党的十五大上确立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并写进了宪法。这是我们党执政方式的重大发展和完善,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是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里程碑。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一个好制度,它充分体现了人民当家做主的本质。党的十五大指出,必须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照搬西方政治制度的模式,这对于坚持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实现人民民主具有决定性意义。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全局性的问题,是全党的事情,整个国家、民族的事情,必须加强党的领导。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民主法制建设的不断进步,地方人大建设取得了重大发展:一是县级以上各级地方人大设立了常委会,这是我国政权建设的一项重大改革,也是健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一项重要举措。二是改变了农村人民公社政社合一的体制,加强了基层政权建设,扩大了基层民主。三是赋予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一定的立法权,充分发挥地方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加快了地方经济社会的发展。四是改革和完善了选举制度,把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扩大到县级,并实行了差额选举制度。

20年来,在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我们甘肃省的人大工作取得了很大成果。地方立法工作迈出了坚实的步伐;监督工作有了进一步的发展;人事任免、述职评议等工作不断改进;注意做好代表工作和加强与人民群众的联系,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加强了自身建设,健全和完善了工作制度。这些工作的开展,对促进全省政治、经济、社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广大人民群众和人大代表也正是从这些工作中,更多地、更直接地感受到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步伐,感受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无比优越性。

45年来,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的我国政治、经济、社会等方面所取得的伟大成就,以及20年来县级以上地方设立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实践,充分说明,离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民主法制建设就难以发展;离开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卓有成效的工作,宪法实施和依法治国方略的实现就难以落到实处,改革开放的深化和市场经济的发展目标就难以实现,也就不会有国家的长治久安。

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努力开创人大工作新局面。中国共产党是我们国家的执政党,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领导核心。坚持党的领导,是一切工作的重要保证,也是人大工作的重要保证。在人大工作中要牢牢树立党的领导的观念,把自觉加强党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和严格依法办事辩证地统一起来;要善于把党的主张和决策,通过法定程序变为国家意志,依法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要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依法确保党委意图的实现;要坚持请示报告制度,对人大工作中的重要问题、重要活动、重要事项,及时向党委请示报告。要在省委的领导下,紧紧围绕全省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民主法制建设,从讲政治的高度来认识和把握人大工作,全面履行好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各项职权,真正做到思想到位、认识到位、工作到位。

搞好地方人大工作,必须建设一支高素质的人大干部队伍。要通过“三讲”,进一步加强人大干部队伍的党性党风教育。要努力加强政治学习,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坚持不懈地抓好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以及法律知识、现代科技知识、市场经济知识的学习,力求系统地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深刻理解邓小平理论的科学体系,不断增强法律意识和公仆意识,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自觉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来观察事物,分析问题,振奋精神,以饱满的政治热情,尽心竭力地做好人大工作,不断增强政治敏锐性和鉴别力。自觉抵制和反对各种错误观点,坚持和维护四项基本原则,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定正确的理想和信念。要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始终把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放在高于一切的地位,真心实意的为人民办实事,以卓有成效的工作赢得人民群众的拥护和支持,真正做到代表人民当家做主。要充分发挥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和机关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努力提高办事效率和工作水平。

(作者系甘肃省人大常委会主任)

推荐第9篇:完善制度简报

拉康镇召开深化“六五”普法法制工作规范专题会议 2012年3月5日,拉康镇为了进一步深化“六五”普法工作开展有序规范,由镇人大主席边巴次仁主持召开专题会议,镇政府副镇长仁青贡布、镇直属单位负责人,镇普法领导小组人员共15人参加会议。

会议强调,法制宣传工作有序规范开展必须要有完善的工作制度来保障工作的落实。一是学习日制度。建立和完善了机关干部、企业经营管理者、农民专业合作社负责人等每月一天的法律法规学习日制度。二是例会制度。普法领导小组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研究普法工作中的问题,听取普法工作情况汇报,分析普法工作形势,布置普法工作任务,保证普法工作有计划、有组织进行。三是考核制度。每年年底组织一次普法书面答卷考试,以此检验学习效果,并将普法工作纳入省社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内容,形成年初有目标,平时有督查、年终有考核的目标管理体系。

推荐第10篇:完善制度加强监督

全省检察机关纪检监察工作会议经验材料

完善制度 加强监督

推进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执行

杭州市人民检察院

我市检察机关从2004年开始全面推行自侦案件讯问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2005年,经省院纪检和反贪部门联合检查,我市两级院自侦案件讯问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率达到79%,远高于全省20-30%的平均水平。2006年,自侦案件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率达到90%以上。2007年,市院纪检部门会同反贪、技术部门,对全市各院当年立案的127件自侦案件执行讯问全程录像制度情况进行全面检查,结果表明基本做到了逢审必录、全程录像、审录分离,并且执行制度的规范性也在不断增强。从目前情况看,执行该项制度在我市不仅有着较为扎实的基础,也逐步形成了良好的现实环境,对讯问活动实时录像已成为自侦办案工作的自觉习惯和基本规范。

我们的主要做法是:

一、统一认识,强化保障,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实施排除思想和技术障碍

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能够在我市检察机关顺利推行,既有赖于党组的高度重视,也得益于不规范办案带来的沉痛教训。

1 在省院要求实行自侦案件首次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制度时,一些院也曾有过模糊认识和畏难情绪,有的反贪部门领导包括少数分管检察长还存有抵触心理。2003年,富阳市院发生了严重违规办案、不文明办案的情况,导致当事人到处上访,给检察机关执法形象造成了严重损害。市院党组紧紧抓住这一反面典型,在严肃处理有关责任人员的同时,深入剖析问题发生的原因,把没有严格执行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制度作为导致这起不规范办案事件的重要原因和深刻教训加以吸取,进而引导广大干警特别是各级领导统一思想认识,把执行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制度提到保障依法办案、提高案件质量、强化干警自我保护的高度认真对待,走出认识误区,克服畏难情绪,下大决心抓好制度的执行。

2004年,省院提出地市级检察院自侦案件必须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有条件的基层院要进行试点。借助这一契机,市检察院向全市各院明确提出,要把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作为一项硬任务,在各院普遍推行,不能只停留在试点上。同时要求各基层院限期完成院内讯问室数字化改造,抓紧建设看守所检察讯问室,一时条件不具备的,架摄像机也要保证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不得以装备、硬件、技术等方面的困难为由推延制度的执行,从而进一步将该制度的执行推上了各院重要工作日程。

思想认识统一后,解决同步录音录像的经费和技术问题成了关键。为此,我市检察机关结合推进科技强检战略,将院内讯问室数字化改造和看守所检察讯问室建设作为科技强检的重点项目

2 之一,主动争取各级党委、人大和政府有关部门的支持,想方设法筹集资金,优先解决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实行过程中所必需的基础设施与科技装备问题,努力为该制度的顺利实施提供基础保障。到2005年底,全市两级院专门为同步录音录像制度投入的保障资金就达420余万元,所有院均完成了院内讯问室数字化改造,13个院在当地公安看守所建立了检察讯问室(滨江区公安局无看守所),绝大多数院都按照省院确定的技术标准配置了手提电脑、刻录机、移动硬盘和UPS不间断电源等设施齐全、功能完备的音像摄录、刻录、复制和存储设备,院内讯问室普遍安装了电子监控、时间温度显示器、视频数据传输及远程指挥操作系统,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全面实施创造了充分条件。

二、建立制度,完善流程,不断增强执行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规范性

为强化同步录音录像工作管理,防止实施过程中出现随意性,全市检察机关以开展“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为契机,通过明确责任、建立规范、制定措施、完善流程,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规范的开展提供制度保障。

一是构建制度执行管理机制。明确规定由纪检监察部门牵头,自侦、技术部门共同作为制度实施及开展监督的职能部门,并作了相应分工。自侦部门主要负责对该制度的执行管理和日常督促,规定必须把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纳入办案工作责任制,案件承办人在制定侦查计划时,首先要考虑执行全程同步录

3 音录像工作。每次讯问前,由自侦部门通知技术部门专职人员做好录音录像准备。讯问过程中,审录人员相互配合,共同确保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犯罪嫌疑人羁押期间,每次提审由专职录像人员伴随录像。技术部门主要负责对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录制和技术保障,由专职人员进行同步摄录并对装备设施进行维护保养,重点确保音像资料的清晰度、完整性、稳定性以及证据价值。同时,对音像资料及时进行一式两份光盘刻录,实施三方签字后,一份由技术处存档,一份交反贪局作随案移送。监察室主要负责协调自侦、技术部门对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针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二是规范操作流程。为使录音录像资料能够真实地反映讯问全过程,防止出现录像内容不全程、不连贯、与笔录不吻合的情况,市院结合执法规范化建设,在实践的基础上逐步制定完善了一系列工作制度和操作规程。近年来,市院先后制定了《检察机关讯问室、看守所检察讯问室管理使用办法》、《安全办案若干规定》、《监控室工作守则》、《录像资料管理及移送若干规定》等规章制度,明确了讯问活动的具体要求。针对近两年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去年市院又相继制定了《关于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技术工作的若干规定》、《讯问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实施办法》、《杭州市人民检察院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技术工作流程》、《杭州市人民检察院同步录音录像资料保管办法》等具体操作规范,进一步理顺了相关部门之间的工作关系,逐步实现了从

4 首次讯问到办案侦结各环节全程录音录像工作的顺利流转和音像资料的有序管理。

三是强化业务考核。市院自侦部门在制定年度业务工作考核细则时,将各院执行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情况作为业务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实行系统评优评先“一票否决”。对考核发现未全面执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案件,认真查明原因,合理区分责任,对人为因素造成的问题,对当事人进行问责。对不依法、不文明讯问活动的投诉控告,如讯问方不能提供相应的音像资料作佐证,将视同存在不规范讯问行为进行处理。同时,市院反贪局专门建立了基层院反贪局执行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上报备案制度,统一制作下发《检察机关讯问室同步录像登记表》和《看守所检察讯问室同步录像登记表》,要求基层院每季度上报备案,便于上级业务部门审查监督,进一步增强了执行全程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的刚度。

三、整合力量,强化监督,确保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落到实处

实行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固然是保障依法规范办案的重要举措,但毕竟是一项持续时间长、耗费精力多、价值表现不直接的工作,因此实际执行制度中容易出现时紧时松的情况,有的办案人员还会根据案件繁简程度和犯罪嫌疑人认罪态度进行选择性录像。要真正做到有讯必录、录必全程,还必须对制度规定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检查监督,努力确保全程录像工作不留死角。近

5 几年,我们主要通过三种方式开展检查监督:

一是依托各院自查自纠。在执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情况备案审查制度的基础上,规定各院自侦办案部门根据市院制定下发的《自侦案件讯(询)问录像情况登记表》,将一个阶段以来办理案件数量、全程同步录像情况、首次讯问录像情况、未录像的件数及原因等内容如实进行登记,交部门领导和分管检察长审查后统一上报市院,由部门及分管领导对同步录音录像制度执行情况先行掌握和把关,以增强该制度对办案人员的约束力。同时,要求各院纪检监察部门每年必须对本院自侦案件执行同步录像情况逐案进行检查,并及时向自侦部门反馈情况。对涉及讯问活动的举报投诉,要求纪检监察部门必须审查涉案的光盘音像资料进行核实,及时做好澄清或查处工作。

二是参与业务系统督查。从全市推行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以来,自侦部门在召开工作部署会议、系统例会时,院领导和部门负责人都会对执行该项制度情况进行评价,并提出具体要求,形成了年初有部署、季度有检查、半年和年终有讲评的工作格局。为加大检查督促力度,从2005年开始,市院纪检监察部门直接参与市院反贪局组织的每季一次的执行同步录音录像制度情况检查。为提高检查质量,市院还采用各基层院交叉检查监督的方法,既相互挑“刺”,又相互借鉴。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向全市各院下发通报。涉及业务建设内容的,纳入各院业务工作考核依据;涉及办案规范、办案制度、办案安全方面的,责令相关

6 院认真整改,并由所在院纪检部门进行跟踪监督。

三是联合开展专项检查。为确保执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连续性,防止不规范执法问题出现反弹,从2005年开始,市院纪检监察部门每年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全市各院执行该制度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检查主要采取两种形式:一是从基层院抽调人员,分组对各院当年立案案件执行同步录音录像制度情况进行逐案检查。二是市院纪检、反贪、技术部门直接对各院执行该项制度情况进行联合检查。通过核查各院日常登记资料、实地查看院内讯问室和看守所检察讯问室、比对犯罪嫌疑人提押证及讯问笔录与实际录像次数是否吻合、指定审看或随机抽查录音音像资料等办法,重点掌握是否逢审必录、录像是否全程、讯问有无超时、有无不规范不文明言行、提押时间与录像时间是否一致以及讯问场所是否存在安全隐患等情况。实行审录分离制度后,市院还专门设置了同步录音录像质量和技术方面的检查项目,并将实行自侦案件同步录音录像情况一案一登记。针对检查中发现的不规范情况,及时向受检单位反馈,督促做好整改;对执行制度过程中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在会同自侦、技术部门分析研究的基础上,及时形成检查情况报告,向院领导提出相关改进建议,并督促各院进一步抓好相关要求和措施的落实。

虽然执行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在我市检察机关已经有了较好的基础,但在看守所讯问设施功能的更新完善、讯问与摄录的衔接、录音录像质量、音像资料的管理及随案移送等方面

7 也还存在一些不统

一、不完善的地方,执行该项制度的随意性在个别案件上还有一定的表现,审录分离后,在责任的确定和落实上存有不同认识,对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也还不够实时经常。我们将认真贯彻落实省院有关要求,把全面执行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作为确保依法办案、促进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的重要抓手,进一步健全制度,完善措施,规范方法,强化监督,努力将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落实到每一个案件、每一次讯问过程,不断推进我市检察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

第11篇:完善补贴制度

完善补贴制度,建立健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绝不能让物价上涨影响低收入群众的正常生活。

千方百计扩大就业。继续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今年中央财政拟投入423亿元,用于扶助和促进就业。要适应我国劳动力结构特点,大力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服务业、小型微型企业和创新型科技企业,努力满足不同层次的就业需求。继续把高校毕业生就业放在首位,做好重点人群就业工作。加强职业技能培训,鼓励自主创业。加强公共就业服务,健全统一规范灵活的人力资源市场。加快就业信息网络建设,实现全国互联互通。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完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依法维护劳动者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合理调整收入分配关系。这既是一项长期任务,也是当前的紧迫工作。今年重点采取三方面措施:一是着力提高城乡低收入群众的基本收入。稳步提高职工最低工资、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和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建立健全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严格执行最低工资制度。二是加大收入分配调节力度。提高个人所得税工薪所得费用扣除标准,合理调整税率结构,切实减轻中低收入者税收负担。有效调节过高收入,加强对收入过高行业工资总额和工资水平的双重调控,严格规范国有企业、金融机构高管人员薪酬管理。三是大力整顿和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坚决取缔非法收入。加快建立收入分配监测系统。通过持续不断的努力,尽快扭转收入分配差距扩大趋势,努力使广大人民群众更多分享改革发展成果。加快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范围扩大到全国40%的县。推进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解决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养老保障的历史遗留问题,建立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积极推进机关和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将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制度。完善城乡低保制度。继续多渠道增加社会保障基金。将孤儿养育、教育和残疾孤儿康复等纳入财政保障范围。继续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加快推进社会保障管理信息化。发挥商业保险在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中的作用。大力发展慈善事业。

第12篇:职代会制度完善职代会制度

职代会制度-完善职代会制度

篇1:坚持完善职代会制度建设

坚持完善职代会制度建设 推动企业可持续发展

中铁九局集团第一工程公司工会

(2016年6月)

中铁九局第一工程公司自企业重组以来,历经五载,由xx年营业额亿元发展到xx年完成营业额亿元,完成新签合同额15亿元。2016年公司把目标锁定在完成营业额25亿元,新签合同额50亿元。几年来,公司深入贯彻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根本指导方针,在坚持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推进职代会工作制度化、

规范化、日常化建设,建立健全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机制方面做了大量工作,落实了职工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各项权利,使公司劳动关系更加和谐,促进了公司可持续跨越式发展。

一、坚持标准运作,在促进中求和谐

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是企业重要的民主管理形式,工会作为职代会工作机构,是否实现了职代会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日常化,是不断提高职代会工作质量、促进企业和谐的前提。对此,我们主要抓了三个坚持:

1、坚持履行职责制度化。企业重组以来,公司注意建立健全各项民主管理制度,先后制订下发了《职工代表大会工作制度》、《职工代表大会联席会议制度》、《职代会议题提前一周

审议制度》、《职代会专门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干部工作实施方案》、《平等协商制度》

和《集体合同监督检查办法》等制度文件,经过两年运作,公司重新修订了《厂务公开实施细则》和《职工代表大会工作细则》等管理制度,使职代会工作实现了制度化。同时,对职工关注的物资设备采购制定了《物资设备采购管理办法》,对项目制定了《项目经理人员及薪酬管理办法》。这些热点和职工关注点,通过严密各项制度,从而实现全员参与、过程控制、持续改进、自我完善的民主管理目标,推进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的制度化建设。

2、坚持行使职权规范化。在民主管理工作实践中,我们注意各环节的规范运作。首先,公司职代会提前一周将议案交职工代表审议,总经理听取各代表组对议案的意见建议,逐条解答并修改议案;基层单位职代会提前一周申报,公司工会审查同意后按程序召开职代会。职代会议题提前一周审议,规范了职代会准备工作。其次,全面落实职代会各项职权。即:审议建议权。听取审

议公司发展规划、行政工作、财务预算、业务招待费、职工培训、职工代表提案和技术改造方案等生产经营重大问题的工作报告,并提出意见建议。审查通过权。审查公司有关劳动报酬、《集体合同》、奖惩制度、保险福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重大问题和重要规章制度。职代会采用无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审查通过。审议决定权。审议决定公司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审查监督公司依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情况。评议监督权。坚持职代会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及民主评议干部制度;对

企业领导班子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企业领导人员落实责任制和廉洁自律情况进行民主测评。目前,公司领导干部述职评议率达到100%。民主评议领导干部和测评领导班子密切了党群干群关系,增强了领导干部民主意识和廉洁从业的自觉性。

几年来,我们公司职代会按照制度化、规范化、日常化运作,保证了职代

会工作质量,落实了职工各项民主权利,调动了广大职工参与公司管理的积极性,为公司谏言献策已蔚然成风。

二、在深化上下功夫,在延伸上去努力

面对新形势,如何使职代会向更具广泛性、更具权威性方面发展,我们在实际工作中深深感到,只有在深化上下功夫、在延伸上去努力,与时俱进地抓职代会制度建设,才能推进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向纵深开展。

1、抓三级民主管理网络建设。企业重组后,全面实行扁平化管理,公司直接对施工项目部。为了加强民主管理,公司工会狠抓组织建设,对新组建的项目及时建立了工会委员会,配备年富力强的同志担任工会主席。在此基础上成立了项目民管会、班组民管小组,目前,公司建立起了以公司、项目、班组为单位的三级民主管理网络。建立项目民管会22个,民管员66名;班组民管小组长117名。民管组织的健全畅通了民主

渠道,使职工层面的呼声得以有效反馈。

第13篇:稳定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工作总结

稳定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工作总结

按照县两办《通知》的要求,我们办事处组织专门人员对稳定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工作分组逐村(居)进行了自查,并对发现的的问题认真进行了纠正。从总的情况来看,我办本着既依法办事,又切实可行的原则,以提高思想认识为基础,以规范操作为手段,以扎实稳妥推进为落脚点,认真贯彻《农村土地承包法》,积极做好稳定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工作,达到了农户的承包地块、承包面积、承包合同和经营权证“四到户”,做到了“四相符”,妥善解决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我们的主要作法是:

一、突出群众路线抓宣传 我们认识到,稳定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工作搞得好不好,关键在于政策是否得到彻底落实,其前提必须让干部群众了解政策,掌握政策。为此,我们先后几次召开党委会、班子联席会进行研究部署,分层次召开脱产干部、管县人员、村居党员干部座谈会,宣讲有关法律法规,统一思想,消除杂念,形成共识。同时开展全方位、立体宣传,发放宣传资料,刷写宣传标语,办固定宣传栏,举办培训班,使基层干部深刻领会精神,吃透政策,以利于指导工作。不仅如此,我们先后组织72名干部,进村入户,采取召开村组干部、群众代表会和个别座谈等多种形式与群众面对面交流沟通,把政策原原本本地交给群众,使农民正确认识,真心拥护,积极参与稳定完善农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工作,为各项工作的开展减少了阻力,打下了坚实的群众基础。

二、突出政策落实抓规范 对稳定完善农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工作,我们始终不敢有丝毫松懈怠慢心理,一个环节,一个阶段地抓好抓到位。具体来讲,我们严格把握好“六关”:一是严把政策关。稳定完善农村承包经营制度工作政策性强、工作量大,坚持依法依规办事至关重要,在具体操作过程中,我们始终坚持按规定办事,稳步推进。二是严把调查摸底关。摸清情况、掌握实情是这项工作的重要环节,也是这项工作能否真正落实的关键所在。为此,我们抽调专人组成15个工作组,深入到村到户,采取查阅资料,实地查看,召开群众代表会等方式,最大限度摸清摸实各村第二轮土地承包及“机动地”现状等情况。在深入调查摸底过程中,我们对全镇所有的耕地,处村干部不仅停留在原始资料查阅或农户口头询问上,而且深入到田块、到座落,掌握了第一手资料。三是严把清理关。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我们对“机动地”和“两田制”重点难点问题反复审查、认真核对,正确界定,保证不漏地,认真一次清理到位。四是严把调整关。我们实行阳光操作,摒弃“剃平头”的简单做法,采取召开村民代表大会的办法讨论决定,本着“大稳定、小调整”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原则,对确实因建设用地需要减的,在包村工作组的指导监督下,由村干部主持召开党员、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使制订调整方案工作做到公开、公正、合理、透明。五是严把合同关。这项工作最终是合同这种法律形式落实。我们全部严格做到了承包合同的规范、完整、有效。六是严把补偿关。我们在积极服务新区建设,保证各个项目顺利建设的同时,保证征地补偿费及拆迁费按规定及时到位,多渠道拆迁安置,建设集中居住小区,实行“低保”和医疗保险,保障失地农民利益。

三、突出监督检查抓调处 针对稳定完善农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工作中可能出现的问题,我们定期开展了监督检查活动,建立健全了信访接待、查处等方面的各项制度,严格实行首问负责制。对于出现的纠纷及案件,在深入到现场摸清情况、找准症结的基础上,严格按照政策、法律法规的有关条款,对号入座,向当事人讲明道理,及时做好调解工作,对矛盾纠纷的处理做到了不拖延时间,不偏离政策,不越级上交;对违法违纪等案件做到了定性准确,处置及时,减小了影响。

四、突出制度建设抓机构 在稳定完善农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工作中,我们成立了以办事处主要领导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相关站所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实行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全力抓,具体负责,其它班子成员结合分工和包村一起抓,建立了包村干部包保责任制。同时不断健全各项工作措施和机制,保证业务经费到位,完善了举报、查处、监督等项制度,落实了合同管理的整套制度,档案规范完整,实现了微机化管理,有力地保证了各项工作的落实。

在县委、县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在农业局及农经站的大力支持下,我办稳定完善农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工作抓得积极主动,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结合大开发、大招商、大发展的实际,不断研究新形势下出现的情况和问题,以创新的精神,以细致的工作,进一步落实好这项工作,促进和谐稳定,实现经济和社会事业的新跨越。

第14篇:关于完善我国公司监事会制度的思考

关于完善我国公司监事会制度的思考

李维安 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摘 要:我国监事会监督乏力的现象比较普遍。本文简要阐述了我国公司监事会职能的现状,全面深入地分析了我国公司监事会制度在实践中所存在的缺陷和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完善建议。

关键词:监事会;缺陷;完善

监事会作为公司治理结构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其独立性和监督力度是健全法人公司治理机制的重要因素。但从实际运行情况看,我国公司监事会远没有发挥其本应有的职能,与立法设计所期望的作用相去甚远,出现了严重的虚化现象。

一、我国监事会制度现状

监事是指由股东大会(或公司职工)选举产生的,监督业务执行情况和检查公司财务状况的有行为能力者,监事是监事会的成员。从各国公司立法看,尽管对监事会这一履行监督职责的机构称谓不同,有的称为监察人,有的称为监事会,有的称为监查役,有的称为审计员,有的称为会计监察人,但在本质功能上并无多大差别。【1】

我国公司监事制度始于1992年国家体改委发布的《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1993年颁布的《公司法》专章规定了监事会制度,使我国监事会制度得以最终确立。总体上,我国《公司法》所设计的监事会制度基本上是沿袭了大陆法的监事会模式,在监事会的结构上,参照了德国式的由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组成的模式;在监事会的职能定位上,更接近于日本、意大利的监事会模式,即主要担任监督者的角色。在监事会的职权赋予上,虽从形式上看与日本、意大利相差不大,但在实施保障上却几近于无,这导致了我国监事会职权事实上的空泛化与形式化,也为我国监事会制度在实践上的彻底失败埋下了伏笔。【2】虽然监事的权力得到了公司立法的确认,然而在实践中远未产生相应的功效。在中国过去20多年的公司治理实践中,从众多的上市公司违规案例可以发现,监事会的“喉咙”很难发出独立的“声音”。公司治理问题的屡屡发生,其根源就在于公司内部监督机制的不完善,监事会缺乏实质上的独立性。

现有研究认为,我国监事会监督乏力的现象较为普遍,监督效率和监督效果不太高,公司监事会的功能事实上难以发挥出来。

二、我国《公司法》中监事会制度的缺陷

1、立法过于简略,缺乏可操作性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监事会享有对公司财务的检查权;对董事、高管人员的履职监督权和罢免建议权等等。从立法表象上看,公司法对监事制度的设计应当说考虑的是比较充分,但仍存在明显的立法不足,缺乏可操作性。如公司法虽然赋予了监事会对董事、高管人员的涉诉权,但这些权利又不是独立的权利,而是要满足繁琐的前置条件后才能行使,包括“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如果没有股东的“书面请求”,监事能否自主行使诉权?法律没有规定。再如,法律规定当董事、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监事会有权要求董事、经理予以纠正,但“纠正”并非法律术语,不具有法律强制力,而且法律也没有规定当董事经理仰仗权势不予纠正,监事会可采取何种方式救济,这样一来,“纠正”的效果可想而知。这些笼统的规定往往造成 1 了监事会的监督权在实践中难以落实,监事权往往流于形式而无法得到切实的保障。

2、监事会独立性不强、权威不足 监事会能否有效地行使监督权,取决于它是否具有独立性。但我国监事会独立性不强却是不争的事实。首先,监事会成员的身份不独立。中国监事会中监事一般为兼职, 不少上市公司的监事会主席由纪委书记或工会主席担任,其余监事也往往是公司一些部门的负责人兼职, 既是公司职员,又是监事,也就是说监事既是监督管理人员的监督者,又是受管理人员支配的被管理者。这种双重地位显然会直接影响监督职能的独立发挥,进而影响监督的实效。其次,我国公司监事产生,除了国有独资公司的监事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委派之外,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职工代表组成。事实上,法律虽然规定由股东大会和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但实质上监事的提名和最终选举全操纵于董事会与经理层手中,股东大会只是例行公事。在一股独大的股权结构下,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的人选全操于大股东手中,由大股东来安排监督者与被监督者,监事的独立性无从谈起。第三,我国许多上市公司的监事会成员大多数是政工干部,由于不熟悉企业的生产经营和财务管理,不熟悉有关法律知识和审计业务,心有余力不足,造成想监督也监督不了或监督不好的尴尬局面。第四,《公司法》没有明确赋予监事以个人名义开展监督工作的权利,而是采取集体行使职权的工作方式,这使得监事的监督受到局限。

另外监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也普遍存在。实践中,公司的经营信息掌握在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手中,监事会所得到信息是经营管理层实际上已经筛选后的信息,监事会无法真正地了解公司的具体情况,甚至得到的信息是虚假的或被篡改过的。这样不利于监事发挥监督作用,从而导致监督形式化和表面化。

3、监事会职权偏小

虽然,我国公司法规定了监事会享有诸如对公司财务的检查权、对董事、高管人员的履职监督权和罢免建议权等职权,但面对强大的董事和经理, 但却存在着力度不足、缺乏必要实施手段的严重缺陷。目前我国《公司法》强调的是对公司业务管理的监督权,一些重大监督权却严重“缺位”,如提名任免董事权,聘任或解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权,决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权等。

4、监事会激励机制不健全 在我国,上市公司董事、经理的薪酬水平一般明显高于监事,监事并不领取较高的报酬,特别是目前许多公司开始推行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况下,股权激励计划也并不针对监事。这显然不利于监事会监督职能的积极行使。而且监事要履行监督职能所需的费用有时也没有一定的保障,且其报酬和行权费用均牢牢控制在经理层手中,在受制于人的情况下,是不太可能实施有效监督的。

5、在激励机制欠缺的同时,也缺乏相应的责任规范

我国《公司法》对监事责任机制规定过于笼统,使监事缺乏积极性与责任心。对于监事义务的规定,《公司法》在第148条笼统地规定: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即认为监事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那么监事有没有注意义务,有没有竞业禁止的义务呢,很遗憾,《公司法》并没有详细规定。

三、我国《公司法》中监事会制度的立法完善

1、维护监事会独立的法律地位,扩大其职权 独立性是公司监事会制度的灵魂。为了更好的保证监事会这一组织在公司治理中发挥监督作用, 应积极维护监事会独立的法律地位,扩大其职权。一是建立独立监事制度。独立监事,又称外部监事,是指由来自公司外部、与公司无利害关系的专家担任的,能独立行使监督职权的监事。在实践中,可参照独立董事那样从公司的外部引进与公司没有重要关系的监事,这些监事需是专业人士,如经济,会计,法律方面的专家,与公司没有像股东和职工那 2 样的利益关系在里面,其薪金由规定公司专门成立的特别基金来支付,一旦聘用,除了未尽心尽责外,任何人都不得解除其职务。有关公司的重大事项在监事多数通过时,还必须有独立监事的同意签署才能通过。其次,要在立法上增加监事会的权限,而不仅仅局限于财务检查和公司运营是否违法的审查上。积极借鉴大陆法系国家监事会制度,适当扩充和完善我国监事会的监督权应当会起到积极效果。(1)赋予监事会提名与薪酬参与决定权。世界各国的公司实践表明,监事会完全不参与公司的提名与薪酬的决定,是监督无力的重要原因。(2)人事弹劾建议权。对不称职的高级管理人员,有权通过监事会向董事会提出弹劾。(3)赋予监事会对董事会成员的任免权,我国可以借鉴德国立法,规定在特定情况下监事会可根据一定事实如董事在严重失职,失去管理能力的情况下可以免去董事的职务,使董事不能仗势对监事的“纠正”不理不睬。

此外,为了使监事会的职权得到更好的发挥,可将公司内部审计的功能整合并入监事会,作为监事会的直属机构。内部审计部门凭借对企业经营状况的全面了解以及经常性、及时性、群众性等优势,能够有效地发挥基层监督作用,将其隶属于监事会,有利于监事会的直接监督和日常管理监督,有利于内部审计评价、鉴证和服务于内部管理职能的发挥,也有利于降低公司监督成本和提高公司监督效率。

2、完善监事资格认定制度

我国《公司法》对监事的任职资格主要规定了消极资格,如第52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第147条规定了不得担任监事的情形等,却没有对积极资格提出要求,以至出现众多不懂会计报表为何物的党委书记监事、工会主席监事、临退休行政官员监事等。为保证监事能胜任主要内容为财务监督和经营管理人员行为合法性监督的监事会工作,应当明确公司监事任职的积极资格,提高监事的任职条件。对监事人选要有基本素质、从事资格的要求,例如要取得会计师、审计师、律师资格或有关专业的学历要求等。以保证监事具备相应的职务素质、知识结构和工作经验,有能力完成监督工作、履行监督职责。同时,也要建立对现任监事进行定期考核的制度,淘汰那些不合格、无能力胜任监事工作的监事,也使在任的监事有了压力,自觉地学习,提高自身的素质。

3、完善职工监事行使监督权的保障机制

在监事的选任上,我国现行公司法规定,监事除了由股东代表担任外,还必须由一定比例的职工代表担任。出发点是好的,也紧跟了世界公司立法让员工参与公司管理的潮流,但问题就在于过于笼统,不具体,执行起来有困难,达不到立法者当初所设想的效果。因此有必要在公司法上对此予以具体的规定,如对选任的方式和程序以及撤消的条件、程序等,让其有一套完整的运作机制,使公司职工能切实深入到公司管理中来,有效的履行监督职能。

此外,要想真正发挥职工监事的监督作用,就必须消除处于董事、经理从属地位的不利因素,当然要改变这种从属地位是不可能的,但可以通过一定的制度设计来消除董事、经理对职工监事的不利局面,这种制度设计的主要内容包括:(1)职工监事在任职期间,非经选举产生职工监事的职工民主机构(工会或职工代表)同意,不得被开除、辞退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工作岗位不得变换;(2)职工监事离任后三年内非经职工民主机构同意,不得被解聘或改变工作岗位;(3)非经职工民主机构同意,职工监事在任职期内和离任后三年内,不得晋升职务、不受额外的加薪。第

1、2条规定旨在防止董事和经理的报复行为,消除职工监事行使监督权的后顾之忧;第3条规定意在防止董事和经理的拉拢、腐蚀行为,避免职工监事因被腐蚀而放弃监督职责。这样,职工监事既不会因惧怕董事经理而不敢行使监督权,也不会因企图从董事经理处获得额外好处而放弃行使监督权;相反,其作为职工利益的代表,如果不积极行使监督权、维护职工利益,就得不到职工的满意,因而也得不到来自职工民主机构的保护,并有被解除监事职务的危险。这样,从职工监事的自身利益来分析,积极行使监督权无疑是最理想的选择。【3】

4、健全监事会激励机制

良好的激励机制有利于提高监事会监督的动力和积极性,新《公司法》仍然欠缺对监事的报酬及相关激励机制的规定。应该建立监事会监督考核指标体系,提高监事的报酬,甚至给予一定的股票期权激励,对履行监督职能而必须的费用,公司必须给予足够的资金支持,避免受制于经理层。但必须注意的是,监事的激励不能以公司的经营业绩作为唯一标准,否则,可能导致其行为扭曲,甚至和董事合谋,使公司行为短期化,偏离其功能目标。

改革监事的薪酬机制,这里特别应注意的是监事的薪酬方案应由独立董事为主组成的薪酬委员会提出,并经股东大会最后决议通过。惟有这样,才可能改变以往监事由“被监督者”定薪酬、向“被监督者”拿工资、底气不足的境地,只有保证监事在财产利益上独立于“被监督者”的董事与经理,才能改变他们之间的“人格”上的依附关系,而人格的独立正是正常行使监督权力的前提之一。

5、构建完善的监事责任制度

由于我国监事的职权十分有限,与此相对应,我国公司立法上的监事责任制度体系也十分不完善。从我国的公司实践情况看,监事违反法定职责的行为主要表现在怠于行使职权,即不作为。而在已被揭露的不少上市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的治理腐败行为和财务欺诈行为的案件中,我们听不到监事的声音,他们大多选择了沉默。在这方面,有必要借鉴国外的立法强化监事的个人职责及过错责任制度,使其履行注意义务与忠实义务。权利和义务的对等是民事法律关系中的一项重要原则,监事会权利的增加必然带来其义务和责任的增加。我国《公司法》只对监事违反其义务、滥用职权、侵占公司财产等规定了法律责任,而对监事不履行监督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消极行为,缺乏相应的处罚规定,同时对监事的法律约束的规定也不够充分。因此,应当强化监事的个人职责,监事不得违反其注意义务与忠实义务,如果监事明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而不及时检举,应当将其免职。若怠于监督而致使公司受到较大损失的,应当追究监事的民事赔偿责任。对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错误决策监事应知而未及时劝阻或提出反对意见,由此所造成的损失应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共同承担连带责任等等。

6、建立监事的自律组织

除了通过法律作出基本的制度安排外,设立自律的监事协会对于加强监事的培训和自律,从而发挥监事监督机制能起到促进作用。通过设立监事协会,一方面,可制定共同遵守的职业道德规范,来弥补法律制度的不足,用道德力量规范监事的监督行为;另一方面,统一安排监事的专业职能培训,组织学习研讨,促进监事执业能力的提高。

目前,我国大部分公司的监事会形同虚设,与我国要建立一套完备的、适合公司生存和发展的市场经济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是相违背的。因此,有必要从立法角度入手,不断地完善公司监事会制度,从而推动公司立法的不断进步和发展,为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提供有力的保障。

参考文献

[1]梅慎实:《现代公司机关权力构造论-公司治理结构的法律分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2]李建伟:《论我国上市公司监事会制度的完善--兼及独立董事与监事会的关系》,《法学》,2004年第2期。 [3] 王新红:《论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制度的完善》,《经济体制改革》,2003年第2期。

第15篇:完善的制度考核

完善的绩效考核机制

考核是企业实现年度目标和加强团队建设的主要方法,也是企业管理和薪酬制度的主要组成部分,更是激励团队、实现公平分配、促进完成任务的重要途径。

但国内的大多数企业,考核机制并不健全,普遍偏重于任务考核,对于过程、日常管理和综合能力考核不够重视,致使过程管理混乱,日常管理松懈,团队的综合能力不能提高。这种不科学、不全面的考核机制使团队只为完成销售任务而努力,其他的工作都应付了事。

时间长了,企业的凝聚力涣散、员工的责任心弱化、团队的整体素质下降、优秀人才流失,直接影响企业的长远发展。笔者认为,一个完善的考核机制应该包括五个方面,即阶段工作考核、终端达标考核、日常管理考核、销售任务考核和综合能力考核。

1、阶段工作考核。

与阶段性工作计划和工作目标相对应,阶段性考核主要是督促团队各级人员按时完成阶段性工作计划和达到规定的目标。并通过阶段性工作考核,对这一阶段的工作进行总结分析,发现工作中的问题,进行纠正,以改进下一阶段的工作。同时,通过阶段性考核,对团队各级人员的能力素质、责任心、工作效率、工作成绩有一个较全面的评定,便于进行阶段性的奖励,也有利于发现并观察有潜力的人才。

2、终端达标考核。

不同的企业、不同的产品、不同的时期、不同的地区对终端工作的目标是不一样的。终端工作是一项最基础性的工作。一个产品在特定的市场、特定的时间内铺货率、优位陈列率、价格维护、终端建设、终端宣传、终端促销活动等都要有一个考核的标准,有利于团队按目标开展终端工作,以考核的形式促使团队重视终端的基础工作。

3、日常管理考核。

好多企业对日常管理绩效考核不够重视,甚至忽略了,多数是对没有按时上报各类报表进行单次的现金处罚,并没有纳入考核机制,使相关人员感到,日常管理没有按时完成,就是罚百十元而已,对管理工作不放在心上,造成日常管理工作弱化,组织纪律意识淡化,时间长了,团队就会懒散。

要将日常管理纳入考核机制,对每个员工的日常管理工作进行累计考评记分,除了单次违规处罚外,还要与阶段性、年度性的奖励和个人职务晋升结合起来。不但要对个人的日常管理行为进行考核,还要对各个团队进行日常管理的整体考核,做为团队责任人奖励的一个考核依据。 这样才能促进各级人员重视日常管理,即要从自身做起,还要团队整体遵守日常管理制度。日常管理考核主要是团队管理,业务管理,例会制度,市场督查,人员培训,办事处管理等日常工作。

4、销售任务考核。

这方面各个企业做的最到位,也是最受重视。但多数是强调整体的销售任务考核,对于市场分销和纯销的考核就非常模糊,应该更加细化进行销售任务的考核分解和延伸,把销售任务的考核,从一级经销商延伸到

二、三级商业分销考核,还要落实到终端纯销考核,这样的销售任务考核才是一个完整的体系,否则就是头重脚轻根底浅,会造成很多市场问题。

要根据认真的市场调研和分析,将销售任务在渠道分销并在终端进行纯销拉动。需要制定销售任务的三级考核指标,即一级销售回款考核,

二、三级分销和终端纯销考核。每一级考核都要有相应的措施和目标,进行从上到下针对各个市场下达三级考核目标,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保证销售任务的完成和保护市场。

5、综合能力考核。

这方面是企业长期以来不够重视和容易忽略的,好多企业的领导都有这样的观念,就是只要能完全销售任务就是好样的,就是有能力,其他都无所谓。这在市场和创业初期也许管用,但随着市场的规范和竞争的加剧,要提高企业和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团队和各级经理的综合能力显得更为重要。综合能力包括教育背景、营销思想、市场分析、道德修养、心理素质、管理能力、工作绩效、总结筹划、计算机运用、团队培训、创新意识等许多方面。

个体差异比较大,各方面的表现也不尽相同,但要进行综合能力的考核。不进行综合能力的考核,员工会对自己放松要求,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就会下降,团队的整体素质就不会提高,企业的许多工作目标就难以顺利的落实和实现。这实际上是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一个重要的工作。综合能力考核分基础能力考核和岗位能力考核两类。基础能力就是要求全体人员都要达到的,比如计算机运用、工作总结分析、业务知识和技能等。

岗位能力考核就是与一定的职级相对应,比如,从地区经理提拔到省经理,职务提高了,能力要求也要提高,考核的内容也相应增加。对各级经理,除了基础性考核外,要有营销方案策划、组织营销方案的落实、市场分析总结、团队管理、业务管理、渠道设计规划等方面的内容。 通过规范的综合能力考核,能促使团队自觉的加强学习,努力适应企业的发展要求,提高自身素质和能力,能够激发团队的活力和企业的竞争力。

这五个方面的考核要从一个整体来设计,每一项绩效考核都有合适的标准,都有相应的奖罚,以五项考核为基础形成企业的激励制度,使考核与奖励更规范,更完善,更科学。通过五项考核,使企业的整体营销和管理工作与团队的整体考核机制有机的结合起来,促进企业和团队、营销和管理、考核与奖励和谐共处,互相促进。

第16篇:如何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首先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当前,要根据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进一步突出经济立法的重点,抓紧制定和完善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法律,保障公民权利、维护社会安定的法律,促进社会全面进步的法律。

在现实生活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在一些地方和部门仍然存在;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和执行难的问题时有发生;一些公职人员滥用职权、贪赃枉法、执法犯法,严重损害了党和国家的形象,严重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要进一步健全监督机制、完善监督制度,增强对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作监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支持和督促它们严格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办事,保证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用来为人民谋利益。

(2)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必须做到:

①进一步完善人大代表的选举。

②进一步加强人大的立法职能和监督职能。

③进一步密切人大代表与人民群众的联系,使人大代表更好地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并接受人民的监督。

④必须反对照搬西方的议会制和三权分立制。

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由一系列制度构成,如人大代表的选举,代表制度,组成人员制度和委员会制度等,要真正发挥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功能,就必须要在制度上健全人大。目前存在的诸多弊端之中,最突出的问题是人大代表的选举和代表的素质问题。

(1)人大代表的选举。我国的选举法规定,实行差额选举的比例是25%——50%;推荐代表候选人的单位有政党、团体和10人以上的代表联名。在实践中,选举法的这一规定在很多地方得不到落实,事实上只有政党提名,而没有团体和代表提名,提名的代表候选人比例远远不到25%,甚至不足10%的差额。

(2)代表的素质问题,即人大代表的专职化问题。目前我国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组成人员较为复杂,有各级党政机关的要员,有社会各阶层的先进分子,有为祖国添得荣誉的科学家、知识分子、体育健将,甚至还有“掏粪工人”——当然,这里没有看不起下层百姓的意思,只是人大代表如果不识字,不懂政治或对政治没有兴趣的话,就不是合格的代表。代表民意和表达利益要求是最为重要的政治范畴。因此,人大代表应该实行专职化,即人民代表至少应该是懂政治并对政治有兴趣的政治活动家。代表身份不仅仅是一种政治荣誉,更重要的是一种政治责任。

(3)党与人大的关系问题。如何处理好党与人大的关系,这是我国党政分开的关键所在。从政治原则和程序上说,党委的决定必须经过人大的法定程序,获得人大同意,变成国家意志,制定为法律,才能成为国家权力,才能对政府和全社会有约束力,同时,必须加强人大对政府行为的监督和约束,使人大能够真正反映民意,代表民意,而不是标榜民主、为某些既定政策寻求合法性依据的橡皮图章。因此,必须完善党的执政方式,理顺党与人大的关系。

第17篇:煤炭销售制度完善

煤炭销售管理制度(提纲)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煤炭销售,加强对销售环节的监督与控制,实现煤炭销售工作的规范化、透明化、高效化,特制定本制度。

一、

销售架构图

二、

销售计划

1、根据集团战略目标,制定年度、季度、月度销售计划。

2、销售总监每个月要制定月销售计划,根据生产、库存、市场和运输等经营过程的实际状况,制定下月销售计划,同时分配到每个销售人员手中。

三、

销售人员招聘与辞退

1、严把招聘关,真正把德才兼备、有销售经验和能力的人招进公司。

2、规定试用期,试用期内没有业绩的予以辞退。采取淘汰制。试用期3个月。若1个季度未开发1个终端客户或开发3个普通客户(以成交为标准),采取辞退方式。

四、

客户管理

1、把现有客户资源进行分类(A.B.C),建立客户档案,并及时在ERP中录入。

以”谁开发谁来维护”为基本原则。

2、销售人员各自建档的客户,若1个月内未成交(没有销售),销售总监有权将客户资源分配给其他销售人员。

3、已成交过的客户,若在成交后3个月内未继续成交,销售总监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客户资源的重新分配。

4、每个销售人员1-2个季度须开发1个终端客户(以成交为标准)

5、在销售时谁的客户,谁负责到底。(从签订合同—预收款(指定专人)--运输—出入库ERP录入—结算)可配工作流程图。

煤炭销售流程图

.五、

绩效考核与提成

工资构成=基本工资+绩效工资+提成(也有规定)

重点是绩效部分:绩效要与

1、销售计划完成

2、定期的市场调查

3、周工作总结

4、月新客户开发数量

5、参与价格评审等结合。

六、销售收款

1、销售款:如果是现汇方式,统一汇入公司指定专用帐户;如果是承兑方式,由公司授权指定专人收取承兑汇票。

2、销售人员对于未及时收到的款项,有义务进行催收;

3、对于未及时支付的款项有责任向领导汇报,并积极寻求解决办法。

七、市场调查与价格评审

1、价格评审(已有规定)

2、销售人员须定期对国内煤炭市场资源、价格、运输等动态信息进行收集和分析,对煤炭市场走势做出预测,并于每周末汇报上级。

八、出差管理与其他(已有规定)

第18篇:如何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什么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这一制度的内容主要有以下方面:

1.各级人大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民主选举是民主集中制的基础。

2.人大和它的常委会集体行使国家权力,集体决定问题,严格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办事

3.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大产生,对它负责,向它报告工作,受它监督。

4.中央和地方国家机构职能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5.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人民代表大会的优越性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由选民直接或间接选举代人民代表组成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统一管理国家事务的政治制度.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石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第一,它有利于保证国家权力体现人民的意志

第二,有利于保证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权力的统一。

第三,有利于保证我国各民族的平等和团结

总之,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能够确保国家权利掌握在人民手中,符合人民当家做主的宗旨,适合我国的国情。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不足

随然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可以真正集中表现人民的意志和利益,但随着时间的演变和历史的发展,它也有存在着缺点,需要不断的改革与完善,主要体现在以下两方面:

1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不能有效体现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多层次间接选举不能完全代表人民的意志,从而不能体现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我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选举的显著特点是多层次的间接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就要经过两级或三级的间接选举产生。而县级人民代表大会是直接选举产生的,再由县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再由省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全国代表大会。而在一些市管县或设自治洲的地方,县级人民代表大会还不能选举产生省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而只能选举产生市或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后,再由市或州的人民大会选举产生省级人民代表大会,中间又多一层。

关于间接选举的利弊,选举理论上不同主张。间接选举的弊端:

(1)由于间接选举不是由选民亲自表达意愿,而是靠少数代表去抉择。因而就是可能存在不能全面、正确表达选民意愿。甚至歪曲选民意志的情况。

(2)靠少数人投票决定当选人,对选举的普遍性和平等性不能不说是个很大的折扣。

(3)代表多层的间接选举,必然模糊代表与选民之间的责任关系,削弱代表与选民的联系,使选民不能对代表直接监督。

间接选举的有利之处在于:

(1)有利于减少群众普选容易产生的盲目性,有利于选择人才和安排各方面的代表。

(2)在选民众多,选民政治、经济、文化素质较低的国家,直接选举可能更容易被人操纵。

(3)间接选举更节省经费和工作量。尽管有这些理由,但谁都不否认,直接选举比间接选举更体现民主。

所以,在国外国家级议会中,一院制议会和两院制的下议院,基本上普遍采取了直接选举。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实行多层次的间接选举是经济文化落后的表现,是应加以改进的。 2人民代表大会的人事任免工作影响国家机关的有效运转统一。

(1)任免机制不完善

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任免机制不完善必须加大改革与完善的力度,人民代表大会的任免机制与我们现实的国情是密不可分的。通过我们的不断探索中,我们的人民代表大会任免机制的不完善,出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拟任命干部进行必要的了解不多,提不出意见,在表决时一揽子通过,影响任免质量;二是介绍人选时,不能充分反映每位人选的全貌和特点。我们必须紧紧抓住自己不足的地方,对它进行改进,使它能与我们现实国情与经济的发展相适应,与人民的利益紧密的联系在一起。

(2)任免工作法制不健全

宪法、地方组织法、法院组织法、检察院组织法等法律是各级人大行使任免权的依据,但对建立国家权力机关的人事任免、监督机制等问题的规定不健全,不能适应各级人大的人事任免、监督实践的要求。我们必须放宽权力,任免工作应具体体现各级人大的要求,使它能与各地的实际情况相联系,另外,任免工作也必须和各地的实践相结合,通过实践去不断的检验和完善,通过国家任免工作法制的完善,使它们能充分的反映人民的利益,更好地为人民服务,促进社会的快速发展与稳定。

(3)任后监督比较薄弱

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所选举、任命人员的任后监督比较薄弱。往往是任完了事,没有把任后监督当作行使任免权的一种延续,尽管现在不少地方人大常委会开展了对所选举任命人员的述职评议工作,但亦有其局限性。

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现代化建设的跨世纪发展,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也将进一步得到完善:

第一、我们要进一步完善人大代表的选举制度。要切实保障选民和代表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使选举的各个环节和各个阶段都符合社会主义民主的要求。第二,全面落实宪法关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规定。要保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认真执行立法,加强立法工作,把国家的各项工作逐步纳入法制化的轨道;加大监督工作的力度,提高监督工作的实效,特别要加强宪法和法律实施的监督;依法行使决定权,及时对国家的重大事项做出决定。

第三,加强代表制度建设。要重视代表提出的议案和建议的办理工作,继续探索代表在人大闭会期间执行代表职务的途径和方式,健全有关的制度,保障代表的民主权利。要总结代表联系选民或选举单位、接受其监督的经验和做法,逐步使其规范化、制度化,从制度上保证人民对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

第四,完善议事制度,提高人大及其常委会会议的效率和水平。要根据近些年的经验,借鉴国外有益的做法,完善会议审议议案、表决议案制度,保障会议通过的法律和作出的决定的民主性、科学性;要规范公民旁听会议的工作,进一步提高人大会议的开放程度,为实现公民的知政权提供条件。

第五,进一步改善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年龄结构、知识结构,增加熟悉法律、经济等方面知识的专业人员,在逐步实现常委会组成人员比较年轻化的同时,逐步实现常委会委员的专职化,使常委会委员把主要精力放在人大工作上。

第六,加强人大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办事机构的建设。

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保障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的需要,是实行依法治

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需要,是广大人民群众的共同愿望。在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进程中,要把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放在最重要的位置,坚定不移地向前推进。同时要看到,由于受到中国经济、文化等状况的制约,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一个渐进的过程。要从中国的实际出发,沿着社会主义的方向和轨道,有领导、有秩序、有步骤地进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

第19篇:学生会制度完善申请

学生会制度完善计划

第一章 总 则

保定外国语学校学生会是在学校团委的领导下,健康向上的优秀学生群众组织,它代表并服务于全校同学,是全校同学开展群众性德、智、体、美、艺等各项活动的组织者和实施者,是学校联系全校学生的桥梁和纽带,是学校的学生骨干队伍。

学生会要充分发挥学校联系学生的桥梁和纽带的作用,在维护学校全局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学生的利益,围绕学校的中心任务,开展适合学生特点的文化、艺术、体育类活动,拓展学生的素质,提高学习成绩,丰富课余生活,关心学生的学习和生活,切实为学生服务,向学校反映学生的意见和要求,同各种违纪现象作斗争,保护和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

第二章 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一条会员根据本章程享有下列权利:

1、在本会内享有平等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2、有权通过正当的途径和方式对本会各级组织和干部及其工作进行监督、批评和提出建议;

3、参加学生会的有关会议和学生会组织开展的各项活动,接受学生会的教育和培训;

4、会员对学生会的决议有保留和上诉的权利,但在决议生效期间必须坚决执行。

第二条会员在行使本章程赋予的权利时,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1、会员必须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本会的章程,尊师爱校,团结同学,维护本会荣誉;

2、深入学习政治理论,勤奋学习文化知识,理论联系实际,提高工作能力;

3、宣传执行团委的各项方针政策,努力完成上级交给的任务,并在日常学习和工作中起模范带头作用;

4、虚心学习,帮助和团结学生,及时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

5、不搞形式主义、个人主义、小团体主义,要以大局为重,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局部利益服从整体利益,自觉维护学校广大同学的利益,同一切违法乱纪现象作斗争;

6、学生会成员时刻注意自身形象,时刻牢记自己的职责和任务,真正代表广大同学,真正为广大同学服务。

第三章 权力机构

第一节学生代表大会

第三条学生代表大会是保定外国语学生会的最高权力机关,对全体会员负责,接受全体会员监督。

第四条学生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报请校团委批准,可提前或推迟召开。学生代表大会应有五分之四以上当选代表参加方可召开。

第五条参加学生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学生会各部副部长、各班班长和同学民主推荐组成,每班限两名同学。

第六条学生代表大会的职能:

1、听取、审议学生会工作报告,审批大会形成的其他文件;

2、讨论和决策学生会有关重大问题;

3、审议、修改学生会章程;

4、选举新一届学生委员会;

5、收集、汇总并向学校提出合理建议和改革设想。

第二节学生委员会

第七条学生委员会是由学生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的常设机构,对学生代表大会负责。

学生委员会在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大会的各项职权,落实代表大会提出的任务,并做好下一届学生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

第八条学生委员会的构成

学生委员会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及各部部长组成,学生会主席和委员会主席由一人担任。

第九条学生委员会职责

1、密切联系学生,代表学生的利益,反映学生的意愿,沟通学生与学校和学生会各机构的联系;

2、委员会主席负责委员会的工作,并对学生会负责,若主席不在,由委员会副主席负责;

3、定期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审议学生会的工作计划,每月听取各部工作报告,督促学生会工作计划的实施;

4、听取主席团汇报,监督主席团工作,对学生会干部进行考察和监督,并不定期进行通报;

5、讨论和处理学生会工作中有待解决的重大问题;

6、协调学校有关部门解决学生代表大会提出的议案;

7、主持召开学生会全体成员会议;

8、讨论并通过学生会机构组织和人员安排;

9、指导、帮助学生会各部门开展工作。

第三节 主席团

第十条学生会主席团及其下属各部是学生会的日常工作机构,实行主席团负责制,经学生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主席团,向学生委员会负责。

第十一条学生会主席主持学生会的日常工作,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各职能部门的工作,掌握学生会干部的思想和工作情况,搞好学生会工作的交流。

第十二条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主席不在职期间,由主席指定一名副主席代行主席职权。

第十三条主席团在任期内实行年述职制度,如有缺额,则在学生委员会内进行增选或改选。

第四节 职能部门

第十四条各职能部门为学生会处理日常工作、开展活动的常设职能机构,各部由部长主持工作,对主席团负责。

第十五条各职能部门设部长一名,副部长1~2名,成员若干名,学生会所属的各职能部门和学生团体以及社团等组织可根据各自的不同情况和工作需要确定其组织形式。

第十六条凡受到学校的行政处分者应自动辞职。学习成绩明显下降者应暂时停止工作,待成绩提高后可申请复职回岗。因病不适宜继续工作者,可向本会主席团提出辞职。

第十七条学生会内部机构由主席团、学习部、纪检部、生活部、文体部、宣传部、社团部组成。

第十八条主席职责

1、主持学生会日常工作,定期召开主席团会议;

2、统一协调各部工作,统筹规划学生会各部活动,负责学生会有关文件的修订工作;

3、加强学生会干部队伍建设,提高自身素质,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4、及时传达上级组织的决议和指示,并督促抓好落实。

第十九条副主席职责

1、协助主席完成学生会事务性工作;

2、负责学生会各部门的协调、指导工作,在学生会例会时向全体成员汇报工作落实情况;

3、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条秘书处职责

1、处理学生会的日常事务;

2、负责各项会议的记录工作,协助主席团健全学生会各项规章制度;

3、负责起草学生会有关文件;

4、负责学生会相关档案的管理工作;

5、及时向各部处传达主席团的有关工作部署,及时向主席团汇报各部处有关工作情况;

6、及时听取同学们各方面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学习部职责

1、积极主动地帮助同学们解决学习中遇到的困难和疑惑;

2、组织各类学习竞赛和知识讲座,活跃第二课堂,扩大同学的知识面;

3、邀请优秀学生进行经验交流;

4、倡导“刻苦、严谨、求实、创新”的学习风气;

5、及时为同学提供有关学习的重要信息,促进同学学习。

6、主动听取学校的各种建议,建立学生与学校和广大教师的联系。

第二十二条纪检部职责

1、检查、督促学生遵守规章制度,依法履行职责;

2、调解学生内部矛盾、查处违纪现象,维护校园秩序;

3、协助学生会其他各部完成相应的工作。

第二十三条生活部职责

1、收集各班同学对就餐环境、就餐质量的信息反馈,积极与相关部门沟通,并及时公布处理结果;

2、收集同学对其它生活条件的反馈信息,及时与有关部门联系,积极推进文化生活建设。

第二十四条文体部职责

1、配合学校有关部门组织全校性文艺活动;

2、协助相关部门组织体育常规比赛(运动会、篮球赛、足球赛、排球赛等),丰富同学的课余生活;

3、例行跑操检查,每周不定期抽查各班的跑操情况;

4、组织人员参加校内、校外各项艺术比赛和演出交流活动;

5、通过组织一系列丰富多彩的校园文化活动,丰富学生第二课堂文化生活,活跃校园文化氛围,加强同学自身修养,提高学生艺术水准、文明礼仪意识,强化团队精神。

第二十五条社团部职责

1、负责全校学生社团组织的管理工作,围绕学校的校园文化建设,指导监督各社团开展工作;

2、协调各社团之间的关系,主持召集社团负责人会议,向学生会、团委汇报其工作情况。

第二十六条宣传部职责

1、负责学校宣传栏的更新工作;

2、定期对各班墙报、宣传栏进行考核评比;

3、负责校学生会各部的活动通知和活动海报的宣传发布工作。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二十七条学生会民主集中制原则的基本内容

1、坚持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的原则;

2、学生会接受校团委领导,同时受学生代表的监督。

3、学生会的各级组织应经常听取并认真处理下级组织和学生会成员的意见,学生会的下级组织既要向上级请示、报告工作,又要独立负责地解决自己职责范围内的问题;

4、学生会的各级组织,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十八条全校的学生会工作由校团委统一部署,学生会根据工作需要,做好工作分工。

第二十九条学生会吸纳新成员履行下列程序:

1、申请人提交书面申请书;

2、根据学生申请,学生会派人进行了解、考核,考核通过后方可确定为竞选候选人;

3、确定竞选候选人后,组织各学生代表公开竞选;

4、确定新成员,并宣布新成员的考察期(为期一个月);

5、新成员考察进行校内公示合格后,方可正式加入学生会组织。

第五章 奖惩制度

第三十条对于在学校建设和发展及学生会工作中有显著成绩的学生会成员,校团委将授予优秀学生会干部称号;对于不执行学生会的决议,对违反《学生会章程》的成员,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由学校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十一条学生会成员不参加学生会的工作,如无正当理由,均被认为自行脱离学生会,学生会将报校团委批准给予除名处理;

第三十二条学生会成员应以身作则,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执行学生会的各项条例:

1、学生会成员不得有吸烟、酗酒、打扑克、打架、盗窃等严重违纪现象;

2、学生会成员不得有旷课、迟到、早退等违纪现象;

3、学生会成员应遵守《中学生行为规范》的有关规定;

4、学生会成员必须抵制各种不正之风;

5、学生会成员不得有损害学校形象的行为;

6、学生会成员不得滥用职权,损害广大同学的利益;

7、学生会成员必须搞好内外团结,不得相互制造矛盾;

8、学生会成员要注意自身形象,言谈举止要文明大方,穿着校服。

9、学生会成员发现违纪现象要积极制止。

第20篇:完善制度 推动改革

完善制度 推动改革

2008年,宜春市制定下发了《宜春市行政事业单位公务卡制度改革方案》,标志着该市公务卡改革正式启动。目前,公务卡改革在我市已实施五年。五年来,这项改革开展得怎样?改革成效如何?实际操作过程中还存在一些什么样的问题和困难?带着以上思考,笔者深入我市部分区县,对基层公务卡改革情况进行了实地调研,有关调研情况如下:

一、宜春市公务卡改革的基本情况和成效

五年的实践探索,宜春市公务卡消费从无到有、由点及面,改革取得了良好成效。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改革面迅速扩大。从县市看,除三区外,均启动了此项改革,实现了县市全覆盖。从改革单位看,2013年,全市开展改革的预算单位共计1 661个,比上年新增958个,占预算单位总数的89.6%,基本实现了除乡镇以外单位的全覆盖。二是发卡量和消费金额快速增长。2013年,全市累计发卡11 583张,比上年底增加8 094张,累计刷卡消费7 062万元,比上年增加5 569万元,增长近4倍。三是单位用卡意识逐步提高。目前,大多数预算单位从被动接受到主动使用,逐渐养成了勤于用卡且乐于用卡的好习惯。

公务卡制度改革的实施,进一步深化了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规范了财政财务行为,减少了现金支付结算,提高了公务支出的透明度,控制了行政事业单位的现金流量和现金风险。改革进程中,部分县市结合本地实际摸索总结出一些行之有效的办法:上高县将公务卡改革工作列入政府重点督办工作,由财政、纪检等部门具体落实;万载县大力压缩授权支付额度,严格控制预算单位使用现金消费;奉新县根据年初部门预算安排公用经费情况,结合本县实际,分单位下达公务卡消费参考目标,督促各单位落实;靖安县严格对照强制结算目录审核每一笔项目支出,违规支出一律不予报账。四县2013年公务卡消费金额分别为1 872.4万元、1 276.7万元、816.8万元和621.9万元,消费总额分别居我市10个县(市、区)前四位,占全市的比重分别为26.5%、18.1%、11.6% 和8.8%。

二、宜春市公务卡改革进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成因

尽管我市公务卡改革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从全市整体情况来看,仍存在一些问题。一是总体进度偏慢;二是县市间改革进度不均衡;三是乡镇改革明显滞后。

具体分析起来,阻碍我市公务卡改革进程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四点:

1.改革触及不当利益,部分单位找各种借口延缓改革。公务卡具有“雁过留声、消费留痕”的特点,将公务消费置于阳光之下,堵住了过去现金结算“无迹可查、无据可寻”的漏洞。因此,公务卡改革触动了在财务工作中存在“浑水摸鱼”情况单位的利益,导致部分单位视公务卡为“杀伤性武器”,从而找各种借口拖延改革。如有些单位认为公务卡姓“公”,届时会导致单位承担私人消费引致的所有责任,又认为参与改革后单位所有职工都必须办理公务卡,反而不利于加强内部财务管理;有些单位表示对刷卡消费不习惯、嫌保管POS机小票麻烦、对公务卡消费信息的保密性不信任,即使发了卡也不想使用。有些单位认为公务卡报账程序繁琐,即使使用了公务卡消费,但仍按原程序报账。理由五花八门,看法莫衷一是,导致一些单位采取观望态度,能拖则拖。

2.刷卡条件有限,公务卡消费完整性大打折扣。因为公务卡消费主要通过POS机完成,所以公务卡的使用频率和POS机的布设情况直接相关。调研过程中,我们发现以下几种情况。一是商家安装POS机积极性不高。由于刷卡手续费均要商户承担,且公款消费均要索取发票,导致商户经营成本上升,部分商户特别是中小商户不愿安装POS机。这种现象在小县城、乡镇尤为突出。二是有POS机不用。有些商户出于成本考虑,经常以网络不通、设备故障或可以提供付现优惠等借口来诱使客户支付现金。三是许多单位将公务接待转移到刷卡环境较差的地方。为贯彻中央厉行节约的精神,一些单位在公务接待中,纷纷将餐饮招待由高档次酒店转移至乡下、学校食堂、私人会所或普通小店,这些地方刷卡环境更差。因此,受以上因素影响,许多消费无法通过公务卡来进行,公务卡消费的完整性大打折扣。

3.公务卡结算体系不完善,制约改革进程。公务卡结算体系主要由银行反馈消费信息――公务卡结算软件读取信息―按操作流程还款三个紧密相连的环节构成。公务卡还款是否方便快捷,主要取决于结算体系的完善度。从实际运行情况看,三个环节均有待完善。一是银行消费信息反馈速度偏慢。受制于跨行网络清算系统,不同代理银行间的用卡信息传递至少需要三天,如果代理银行经办人员未能熟练掌握相关业务,信息传递时间可能更长。2012年,奉新县某银行就出现过由于岗位变动,公务卡业务衔接未能到位,一段时间内信息传递均超过十天的现象。二是银行信息系统和公务卡结算软件的契合度不强。有时银行信息数据早已发送,但用友软件显示未接收到银行信息,反复查询后仍难以明确是在哪个环节出现的问题。奉新县曾出现因系统不能读取信息,最终持卡者逾期还款而在银行卡征信系统中留下了“污点”的情况。三是公务卡结算软件的成熟度不高。我市于2012年上线用友政务软件大平台,距今仅使用不到两年,软件的部分功能仍需完善。部分县市反映,公务卡结算模块存在着反应速度不够快、报销流程稍显繁琐、界面功能复杂等情况。公务卡结算体系的不完善,会让持卡者觉得公务卡是“麻烦卡”,会采用各种方式抵触使用公务卡。

4.相关问责机制落实不到位,对改革不力者威慑力

不强。现行公务卡管理制度虽然对使用公务卡做出了明确规定,但如何对未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问责,各地还处于观望阶段。一是相关部门未能形成合力。公务卡改革“牵一发而动全身”,工作需要由财政、监察、审计、人行等部门分工协作,配合推进。但即使在改革进展情况较好的县市,现阶段也主要是由财政部门“单兵突进”,县市反映,财政部门虽然可以利用会计核算和资金拨付等方式来规范单位的公务卡消费行为,但这仅仅是推进改革的一种技术手段,一旦遇到深层次的问题,财政部门就显得力不从心。二是问责机制未有效执行。在公务卡改革制度设计中,明确了相应的责任追究机制,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弹性过大,由此造成对未参与改革或改革不力者网开一面,改得好理所当然,改得不好也安然无事,无人问津。在这种情况下,相关问责机制落实缺位,没有对改革不力者起到应有的威慑力,同时也挫伤改革执行较好单位的积极性,更引起一些县市对公务卡改革观望情绪仍然浓厚,改革难以进一步深入。

三、推进我市公务卡改革的建议

公务卡制度改革作为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延伸,在我市已开展5年之久,目前已到了从“量”到“质”的转变关键期。如不继续力推,改革将会半途而废。针对调研中发现的问题,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四点完善建议。

1.加大公务卡的宣传培训工作,使改革深入人心。一是加大宣传,有的放矢。各级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要利用报纸、网络、电视等各种媒介,对公务卡改革进行进一步的全方位宣传,大力介绍公务卡改革的相关知识等,使各预算单位尤其是单位领导,对公务卡改革形成正确的认识,引导其积极参与改革中来。二是加强培训,提升技能。将公务卡业务培训纳入年度部门决算培训范围,邀请相关技术人员,针对公务卡还款的流程和操作要点进行仔细讲解,以强化对各单位财务人员的培训,同时也可以解决单位财务人员因新老更替出现的业务操作脱节问题。

2.优化公务卡的使用环境,不断完善公务卡结算体系。一是加大对POS机的布设力度。鼓励银行抓住2012年底POS机刷卡手续费大幅度降低的契机,并将公务卡制度政策优势积极融入POS机营销理念,积极推广移动POS机,财政部门可考虑将银行的公务卡代理业务工作纳入对银行的工作考评,给予一定奖励。二是提高公务卡的结算效率。由于刷卡信息源均在各省分行,因此可向省财政厅反映相关情况,寻求高位推动,缩短刷卡信息反馈时间,并同时要求银行做好对本行公务卡业务经办人员的业务培训;针对公务卡结算模块中的一些问题,根据实际情况要求用友公司做好软件优化等服务工作,做好银行信息系统和公务卡结算软件“无缝对接”。

3.建立健全考核体系,客观评价改革情况。目前,各地公务卡仍处于“散兵游勇,各自摸索”的阶段,上级有关部门对该项工作的评判也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因此,很有必要建立一套标准的考核评价体系,用于指导评价各地改革开展。一是统一全市评价体系。将单位覆盖面、发卡量、开卡量、刷卡消费额等量化数据整合起来。对照公务消费量、强制结算目录情况,同时考虑县市经济发展程度、刷卡环境等因素,建立一套适合本地实际的公务卡改革综合评价体系。二是将公务卡改革纳入县市工作范围。可利用公务卡改革综合评价体系加强对县市改革工作的考评。对公务卡改革进展快、效果好的地区和单位,应给予通报表彰;对改革滞后的地区和单位,可以先予以口头警示,限期整改,到期仍“按兵不动”的,将进行约谈或进行全市通报,以达到激励和鞭策的效果。

4.严格落实责任追究机制,严惩公务消费中违法违纪行为。一是高位推动,密切配合。将公务卡改革进程列入政府督导工作内容,由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组成核查小组,不定期对预算单位公务卡改革的情况进行抽查监管,对于未使用公务卡结算或不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单位,可先进行提醒、警示,并限期整改,未及时完成整改的,暂停办理该单位的现金支出业务、暂停审批该单位的授权支付计划,达到震慑作用。二是落实制度,追究责任。完善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逐渐建立起使用公务卡的刚性机制,对于故意不使用公务卡、违反财经纪律或存在其他违规违纪行为的,严格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绝不姑息。

(作者单位:宜春市财政局)

公司制度修订完善情况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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