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人范文网 章程规章制度

投诉举报制度范文(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2-09-24 21:01:35 来源:章程规章制度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质量技术监督局举报、投诉制度

质量技术监督局举报、投诉制度

为了做好对举报、投诉案件的管理工作,做到对举报、投诉案件件件有落实、件件有结果,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局人员,凡是接到举报、投诉电话和信函,一律先到局办公室进行登记,经局领导审批后、按照管辖区域权限、行业性质等及时转交办理单位办理。

二、对举报、投诉电话及信函,要进行保密,任何人

不得泄露投诉举报人姓名和地址。如发现泄漏者,将按照局有关制度进行处理,造成后果的交有关部门严肃查处。

三、办理举报、投诉案件的单位,要把办理的案件材料和结果及时报。办公室并对案件办理结果及时通知举报投诉人或有关单位。

四、举报查实的案件,对举报人的奖励按照国家、省、州有关奖励办法执行。

推荐第2篇:局投诉举报制度

局投诉举报制度

第一条 根据规范化服务型政府建设的要求,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成都市国家公务员行政效能投诉和告诫暂行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投诉举报”,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本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过错行为或其他涉及效率、质量、作风等行为的投诉举报。

第三条 投诉举报人可采取来信、来访、来电和电子邮件等形式,向成都市监察局驻机关事务管理局监察室投诉举报。地址:成都市人民西路四号南楼103号,电话:028-86248411。

第四条 局监察室为机关投诉举报工作机构,负责接受和办理投诉举报,并通过一定方式对外公开受理电话,在办公场所设立投诉举报意见箱。局人事处、办公室等相关部门协调配合。

第五条投诉举报工作机构的职责:

(一)受理涉及本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过错、行政效率、服务质量、工作作风等方面的投诉举报;

(二)调查处理本局和直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等行政过错行为或其他过错行为;

(三)承办上级机关批办、领导交办和其他部门转办的投诉举报,并负责督办、反馈办理结果;

(四)综合分析投诉举报,对其中反映出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及时向局领导和有关部门反馈;

(五)负责投诉举报材料的立卷、归档和管理,并协助人事等有关部门,将投诉举报及处理情况纳入目标绩效评估考核。

第六条 投诉举报的受理程序:

(一)登记。接到投诉举报后,应立即填写《投诉举报登记表》,统一编号,并根据投诉举报的性质进行分类。

(二)呈报。对受理的投诉举报件,在当日内提出拟办意见,送分管领导阅批。

(三)移送。按领导批示,将投诉举报件移送有关职能处室(单位)查办。对不属于本局管辖范围的投诉举报,应在5日内移交有管辖权的部门,并告知投诉举报者。

(四)办理。受理投诉举报件后,应在30日内办理完毕。情况比较特殊、复杂的,经领导批准,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期不得超过30日。

(五)督办。局监察室应对投诉举报件的办理情况进行跟踪了解,并负责督办。

(六)反馈。投诉举报署实名的,应将查办结果在查结后2日内告知投诉举报人。其他需要告知的,采取相应方式定期公开。上级机关或领导交办的,应书面及时报告。

(七)存档。投诉举报查办结束后,应将有关资料整理归档。

第七条投诉举报工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及负责查办工作的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有关保密规定,不得将投诉举报材料原件(复印件)转给被投诉举报人。

第八条对投诉举报工作实行责任追究:

(一)对职权范围内的投诉举报事项推诿不办、查处不力,致使重复投诉举报,造成不良影响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承办单位和有关责任人行政效能告诫、通报批评或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二)本局和直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成都市国家公务员行政效能投诉和告诫暂行办法》规定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相应处理。

第九条投诉举报的办理情况和处理结果,作为局机关、直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评估、考核和奖惩的依据。

投诉举报制度

1、为加强城区计生系统廉政建设,提高行政效能,促进依法行政,维护育龄群众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计生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所称投诉举报是指育龄群众、公民或其他组织对城区计生系统机关、单位、组织和计生干部有行政过错或违纪行为及干部作风行政效能方面进行的投诉举报。

3、城区计生局设立投诉举报工作机构,设在局信访办,负责受理城区计生系统方面的投诉举报,并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地点。

4、对投诉举报的办理,城区计生局投诉举报工作机构可直接办理,也可根据投诉举报情况转交本局其他股室及城区相关投诉举报工作机构办理。

5、育龄群众、公民或其他组织对本城区计生系统机关、单位、组织和计生干部有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投诉举报,投诉举报工作机构应予受理。

6、投诉举报者可通过来信来访、电话、网络等进行投诉举报,也可委托他人代为投诉举报。投诉举报提倡署真实姓名。

7、投诉举报工作机构受理投诉举报,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对属于受理范围的当面或电话投诉举报,接待(接听)人员应当细心接待(接听),询问清楚,如实记录;对通过书面或网络进行的投诉举报,要逐件登记并及时处理。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投诉举报,应当告知投诉举报者向

有管辖权的投诉举报工作机构投诉举报。

(2)严格执行有关保密纪律,为投诉举报者保密,不得将投诉举报材料原件(复印件)转给被投诉举报单位、组织和个人。

(3)应当自受理投诉举报(包括接到上级转交的投诉举报)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办结投诉举报事项;需要转交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转交。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办结的,报经单位负责人同意后,适当延长期限最多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

(4)署真实姓名投诉举报的,应当将办理结果告知该投诉举报者,听取其意见。

8、投诉举报工作机构受理投诉举报,应当核实有关情况。投诉举报工作机构可要求被投诉举报单位、组织和个人提供与投诉举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就相关问题作出说明。与投诉举报事项有关的单位、组织和个人应当协助调查。

9、投诉举报工作机构根据投诉举报情况,可要求被投诉举报单位、组织和个人立即停止行政过错或违法违纪行为,或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10、投诉举报工作机构对投诉举报事项调查核实后,应当依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相关责任追究制度等对投诉举报事项提出处理意见,并责成相关部门落实。

11、投诉举报工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按本暂行办法受理或办理投诉举报的,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批评教育;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依法给予政纪处分。

永济市市民服务中心投诉举报制度

第一条为保障服务对象依法行使检举、控告权利,保障服务中心规范有序运行,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中心督查科负责受理服务对象对中心审批办证、收费工作的投诉和举报,对窗口工作人员廉政和执行规章制度情况进行监督。受理投诉的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三条服务对象认为中心窗口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行政审批服务过程中,有违反中心纪律、刁难勒索、效率低下等行为,可以采用当面、电话、信函和网上等方式,向督查科投诉举报。

第四条投诉举报人应当据实告之被投诉人的单位、姓名、违规违纪的具体情节和证据;对借投诉举报之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将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由于对事实了解不全面发生误会、错告的,不适用本款规定。

第五条中心督查科对署名和匿名投诉都要认真对待,妥善处理;对署实名投诉举报的优先排查,认真反馈。

第六条中心督查科受理投诉举报人当面投诉举报,要认真做好笔录;受理电话投诉举报,必须细心接听,询问清楚,如实记录;对投诉信函和书面材料,要逐件拆阅、登记,及时办理。

第七条中心督查科受理投诉后,应进行调查核实。窗口工作人员、窗口部门应积极配合对投诉的调查处理工作,在规定的时间内对投诉问题作出答复,口头投诉可以口头答复,书面投诉必须书面答复,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告督查科。

第八条处理申请人投诉实行承诺办理制。对一般投诉,由窗口现场予以答复;不能现场答复的,要尽快和有关窗口部门进行协调,由窗口部门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因客观原因不能在规定时间内给予答复的,要及时向投诉人说明情况。督查科应在窗口或窗口部门答复后及时将答复反馈给投诉人,并就投诉作出处理决定。对构成违规违纪的,应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九条投诉举报人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它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

第十条投诉举报与中心绩效考核、年度考核挂钩。投诉内容经查属实,对被投诉窗口及窗口工作人员按照考核制度扣分,中心将及时向窗口部门、上级政府部门反馈。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中心负责解释。

举报投诉处理制度

一、投诉途径与渠道

1.中心投诉监督电话,中心电子邮箱,意见投诉箱,各科室、窗口意见薄(本)。

2.中心实行总值班制度,总值班24小时接听电话、接待来访、受理投诉。

3.中心办公室为综合接受投诉、协调处理问题的科室,其它职能科室受理职权范围内的投诉。各科室负责人为受理举报投诉事件第一责任人,各科室应指定专人负责处理举报投诉事件。

二、受理投诉条件

1.投诉者必须是到我中心接受卫生技术服务或办事过程中,因自己的合法权益直接受到侵害的服务对象和合法代理人。

2.有明确的投诉者(对象)、事实依据和具体要求。

3.投诉者应有文字材料,或本人口诉由受理部门笔录后,投诉人签字或盖章后作为投诉材料。电话方式投诉的,投诉人应报出真实姓名、联系地址、通讯方式,受理科室应做好记录。投诉的匿名信件和电话,按国务院《信访工作条例》和中纪委对匿名信处理规定等有关文件精神办理。

三、投诉处理

1.各职能科室应建立群众来信来访和投诉记录本,确定接受处理投诉的工作人员。

2.投诉人到中心领导、职能科室、服务窗口口头投诉的,当时能够口头回复而投诉人又满意的,可以不办理完整的书面投诉手续,但必需做好处理记录。在自己职权范围内处理不了的,应带投诉人到相关职能科室,受理科室对投诉事件不能即时答复需要调查核实的,应在7日内做出处理,并通知投诉者。

3.对缺少凭证和情况不明的投诉,要及时通知投诉者,待补齐所需材料后受理。

4.投诉内容涉及多个科室的,由中心办公室负责牵头,相关科室配合处理,不得互相推诿扯皮,影响投诉事件的办理。

5.在调查核实投诉情况时应有两人随行,认真做好笔录并让被调查人签名或盖章。

6.受理投诉的科室和办理人员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为准则,认真调查核实,公正、及时处理投诉,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进行调解处理,使投诉者和被投诉者双方互相谅解,达成协议。

7.对有重大影响、疑难、复杂的投诉事件,科室负责人应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必要时可将投诉事件提交中心领导办公会议研究解决。承办科室应在30日内向投诉者作出书面答复,对难度大、情况复杂的案件最迟不能超过60日,并告知投诉人延期理由。书面答复要写明以下内容:调查核实过程、事实证据、责任及处理意见。

8.对调解无效的案件,及时告知投诉人按法律程序处理。

9.投诉人无理取闹,经劝阻、批评教育无效的,或投诉人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应及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10.投诉处理完毕后,应及时整理与投诉事件有关的资料,立卷归档。

四、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行政处分。

接待群众来访办事首办责任制度

一、中心全体工作人员都要高度重视做好群众来访办事接待工作,增强对群众来访办事接待工作的责任感。

二、科室首位受理群众来访办事的人员即为首办人员,首办人员主要职责:

1.首办人员应挂牌上岗服务,对来中心办事人员要文明礼貌,热情接待;不准态度冷淡、蛮横,办事推诿、扯皮。

2.对咨询的问题解答耐心,交待要明确。

3.对所办事宜应该尽职尽责,认真审核有关材料,符合条件的,应在承诺的期限内办结;不符合条件的,要一次性交待清楚,不得造成群众往返奔波。

4.对属于其它人员办理的事宜,应主动告知,引导到相关科室,并注意跟踪了解问题处理结果。

5.对属于其他单位办理的事项,要耐心解释清楚。

6.不得以任何理由与来中心办事人员发生争吵,出现疑难问题应该及时向科室负责人汇报解决。

7.不得以权谋私,搞“吃拿卡要”。

8.应主动告知或发放《服务对象征求意见卡》,虚心征求办事人员的意见和建议。

三、市疾控中心在一楼大厅设置征求意见信箱,公布举报电话、社会监督电话。来访办事人员可填写《服务对象征求意见卡》投入信箱。征求意见箱由中心办公室开启,针对群众投诉情况登记后逐级向有关领导汇报,并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

四、奖惩措施

1.中心对各科室及工作人员实施日常监督和年度考核。日常监督即随时解决群众投诉举报的问题;年度考核即按年度通报考核情况、实施奖惩,考核结果作为年终考核、评先评优的参考。

2.首办人员因为首办职责范围内卫生服务工作不规范、落实不到位,一年内受到一次投诉的,经查实,实行诫勉;受到二次投诉的,给予通报批评;受到三次投诉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五、中心办公室负责督促检查首办责任制的执行情况,并提出奖惩意见,报批执行;同时负责向投诉人员反馈处理情况,挽回影响。

推荐第3篇:投诉举报处理制度

政务公开投诉受理制度

为规范行政行为,提高行政效能,改进服务作风,促进党务政务公开工作有序开展,保障群众的投诉、举报权利,特制定本办法。

一、政务公开投诉处理,坚持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二)严格管理,违纪必究;

(三)谁主管,谁负责。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我镇履行公开义务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本办法的规定进行投诉:

(一)不依法履行政务公开义务的;

(二)不编制、不提供、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务信息内容、政务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务信息目录的;

(三)公开的政务信息不真实的;

(四)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或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务信息的;

(五)对违反政务公开规定的行为,应当纠正而不纠正,应当追究而不追究的;

(六)公开信息时违反保密法律、法规的;

(七)违反政务公开工作有关规定的其他行为。

三、政务公开投诉由镇监察室负责受理。

四、对政务公开投诉处理实行主管单位责任制和单位“一把手”负责制。

五、政务公开投诉实行限时办结制,对不能即时答复办理的,本机关各相关部门应按下列要求办理:

(一)对一般性投诉,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

(二)对比较复杂疑难投诉,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

(三)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的,应当以适当方式告知投诉人,并承诺办理期限;

六、政务公开投诉的办理工作由受理、转办、承办、反馈、存档五个部分组成。

(一)受理。对属于受理范围内的投诉,镇监察室应及时受理,并填写《南溪镇党务政务公开投诉登记表》。

(二)转办。县监察局填写《南溪镇党务政务公开投诉转办单》,于1个工作日内转相关单位办理。

(三)承办。相关部门收到《南溪镇党务政务公开投诉转办单》后,由专人签收,报主管领导确定承办科室并送交其办理。承办科室根据信件所反映的问题,按照依法、真实、准确的原则,提出解决办法,形成回复意见,报本单位领导审核后,由专人及时报镇监察室。转相关部门单位办理的,单位应对其投诉处理结果负责。 对镇相关单位不能单独解决的问题,应在落实相关单位牵头人及负责相关部门的同时,将需要协助办理的单位和理由报镇监察室,由镇监察室协调有关单位配合办理,由首接单位负责向镇监察室回复;对规定时间内不能解决的问题,应说明解决的工作计划;对暂时无法解决或不能解决的问题,应充分说明理由;对不属于相应单位办理的信件,须在1个工作日内向监察室申请退信。

(四)反馈。镇监察室收到各单位的回复意见后,在1个工作日内反馈给当事人。经当事人同意,也可由有关单位采取当面回复或电话回复等形式直接向群众回复办理结果,并将办理结果报镇监察室。当面回复的应由当事人签字并注明满意度;电话回复的由经办人作电话记录,并注明当事人的满意度。对群众投诉较多的共性问题,有关单位应研究改进措施和办法,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

(五)归档。镇监察室落实专人将办结的政务公开信件原始材料定期归档,以备查询。

七、各单位应当保护投诉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打击报复投诉人,违者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纪律责任。

八、对于在办理政务公开投诉工作中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党纪政纪处分。

九、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投诉举报处理制度

一、目的

为提升公司的服务意识、完善公司服务质量,特制定本办法,对客户投诉处理进行规范。

二、范围

客户投诉:指客户对公司产品、服务等方面不满意,通过信函、传真、电话、E-MAIL等方式直接或通过消协等机构间接向本公司提出的投诉。

三、处理责任部门及其职责

市场发展部经常与客户沟通,现决定市场发展部作为公司对外处理客户投诉的主要部门,负责协调各部门及时处理客户投诉,主要内容包括:

(1) 对直接收到的及各部门转呈的客户投诉进行登记。

(2) 了解客户投诉内容、理由及要求。

(3) 根据客户投诉内容召集相关部门人员分析原因,判定责任归属,制定处理方案。

(4) 对客户投诉的处理进程进行督促。

(5) 对客户投诉的最终处理结果进行登记。

(6) 根据客户投诉情况,对公司相关部门提出改进产品、服务的建议;根据客户投诉问题的责任归属,由各部门负责客户投诉问题的具体解决。

四、客户投诉处理流程:

1.公司各部门人员在接到客户投诉时,作为“首问责任人”,必须对客户投诉进行记录,了解客户投诉内容、理由及要求;“首问责任人”必须关注、配合客户投诉的处理进程;对无合理理由而未能按客户指定期限内解决客户投诉的,“首问责任人”承担连带责任;

2.“首问责任人”对能够独立解决的客户投诉问题,应立即予以解释、解决;

3.市场发展部根据客户投诉内容召集相关部门人员分析原因,判定责任归属,制定处理方案;

4.对属于客户自身原因的,公司由市场发展部或相关部门予以解释,协助客户解决问题;

5.对属于公司原因的,由有关责任部门在客户指定的期限内给予答复、解决问题,直到客户满意;

6.市场发展部对客户投诉的处理进程进行督促;

7.对客户投诉的最终处理结果进行登记;

8.根据客户投诉情况,对公司相关部门提出改进产品、服务的建议;

9.客户投诉处理完成后,由投诉处理部门上级主管或总经理提出投诉处理意见,被处罚人有异议的可向总经理申诉;

10.对客户投诉事项的责任难以明确的(包括公司与客户之间、公司各部门之间的责任),由市场发展部提交公司分管副总或总经理处理;

五、客户投诉处理期限

“客户投诉”处理期限:自“首问责任人”受理起5个工作日或客户与公司协商确定的日期。

六、客户投诉责任人员的处罚

1、无合理理由而对客户投诉未能按时解决的直接责任人(指“首问责任人”、行政部负责人、投诉事项解决的承办人及其部门主管中一位或多位),当月考核工资应予以相应扣除,并予以点名批评。

2、对员工由于自己工作过失、过度承诺等造成客户投诉,已造成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或造成客户经济损失并由公司进行赔偿的,员工向公司进行赔偿,10000元以内部分按20%的比例向公司进行赔偿,10000元以上部分按10%的比例进行赔偿。同时取消该笔业务的提成(已发放的予以扣回)。

3、对因自身原因被客户投诉的员工,当月考核工资中予以相应扣除;赔偿损失的一般在当月进行,金额较大的,由员工与公司协商支付期限及支付方式。 

七、为配合客户投诉制度的完善,公司制定、实施“节假日值班制度”,详见具体规定。

推荐第4篇:学校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制度

学校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制度

为规范各中小学、幼儿园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处理工作,县教育局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建立投诉举报制度。

(一)公开受理制。教育局设立食品安全投诉举报电话34922703,安排专人负责受理投诉举报工作。

(二)受理登记制。各学校根据各自实际,制定各自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制度,对每起群众投诉举报要认真记录,妥善处理,并将投诉举报记录及时归档。同时上报县局安监股。

(三)首问负责制。各学校食品安全工作人员对群众投诉举报有案及时受理,不得相互推诿,并及时上报,同时将处理进程告知投诉举报人和县局安监股。

(四)限时办结制。各学校食品安全工作人员按规定及时处理食品安全投诉举报案件。对涉及群体性中毒、腹泻等紧急重大事件,要急事急办,立即上报县局和有关部门,并协助有关单位以最快速度进行处理。一般的食品安全问题,应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告知署名投诉举报人和县局学生营养办公室。

推荐第5篇:安全生产投诉举报制度

安全生产投诉举报制度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畅通安全生产投诉、举报渠道,强化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及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打击,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举报的范围

(一)举报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消防、特种设备、建筑施工等高危行业领域存在非法建设、非法生产、非法经营行为的;

(二)举报生产经营单位重大事故隐患的;

(三)举报隐瞒安全生产死亡事故、重伤事故的;

(四)举报生产经营单位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

(五)举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行业管理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存在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

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三条

接受投诉举报的方式

(一)群众来信、来电、来访;

(二)县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移交的举报;

(三)新闻媒体揭露或曝光的有关问题。

第四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有权对其发现的生产经营单位重大事故隐患和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向区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及相关的行业主管部门举报;有权就安全监管监察机构及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的行政不作为、乱作为及廉洁自律方面存在的问题向上级有关部门举报。

第五条

相关部门对于投诉举报反映的问题,必须积极受理,认真组织调查核实,实事求是,秉公处理,不徇私枉法,不推诿敷衍,不拖延积压,积极为群众排忧解难。

第六条

投诉举报的受理

(一)受理投诉举报应认真登记、编号;

(二)对电话投诉举报应记录来电的时间,详细了解投诉举报的内容和要求,尽量留下投诉举报人的单位、姓名和联系方式;

(三)对来信投诉举报应记录收到日期,根据投诉举报内容确定是否进行调查和答复;

(四)对来访的投诉举报要安排专人热情接待,对投诉举报的内容应认真记录,也可请投诉举报人书写投诉举报材料,对来访中出现的其他情况,按信访工作的有关规定处理;

(五)对县政府或其他有关部门移交的举报,应当记录收到时间、来文编号和内容;

(六)对不属受理范围的投诉举报,不予受理,但应做好解释工作,并告知其投诉举报的其他单位或部门。

第七条

受理投诉举报的处理

(一)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核查处理举报事项,自受理之日起60个工作日办结;情况复杂的,经县安全生产委员会批准后可以延长核查处理时间,但核查处理时间最长不能超过90个工作日。

(二)投诉举报事项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接到举报的部门及时转送相关部门核查处理。

第八条

对投诉举报生产经营单位存在本制度第二条

(一)、

(二)、

(三)款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对举报事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部门尚未发现的,经核查属实的,由接到举报的部门给予500元—1000元奖励。

第九条

接到举报部门给予举报人的奖励资金由县财政列支。

第十条

奖金的具体数额由接受举报的部门根据具体情况评定,并报县政府办公室备案,对相关材料进行收集、保存、备查。

第十一条

受理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并为其保密。举报人要求答复的,应当及时将核查结果用适当方式向举报人反馈,举报人受到打击报复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查处。

推荐第6篇:用户举报投诉处理制度

用户举报投诉处理制度

一. 用户举报投诉的接收

1. 凡用户对公司服务方面的举报投诉,不论采取何种方式,如信函、电话、传真或来人面谈,统一集中登记、组织处理、向客户反馈处理结果。

2.建立《客户举报投诉登记表》,对每一份举报投诉或意见均予以记录。记录的内容包括客户名称、举报投诉文件(信件、传真、电话及面谈的正式记录)的编号、举报投诉性质或内容摘要、处理结果等。

3.根据客户举报投诉或意见,填写《客户举报投诉处理通知单》。为了便于跟踪、检索,每一份《客户举报投诉处理通知单》应进行编号,并与《客户举报投诉登记表》中的编号以及对客户举报投诉或意见原件所作的编号保持一致。

二. 用户意见的处理(必须满足公司对用户的承诺要求处理)

1. 将《用户举报投诉处理通知单》连同用户举报投诉或意见原件责成相应班组进行处理。

(1) 由有关班组负责作出补救措施。

(2) 作出补救措施的同时,还需采取纠正措施,近预定时间完成。

2. 对重大问题的举报投诉,不能处理的需统一协调的问题,直接报负责人,由负责人作出处理决定。

3. 对需采取纠正措施的问题要在《用户举报投诉处理通知单》中记录,以便跟踪检索。

4. 在完成补救措施后,应将处理结果反馈给,由负责与用户联系,报告处理结果,直到用户满意为止。

推荐第7篇:药品医疗器械投诉举报制度

药品医疗器械投诉举报受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我院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加大对药品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受理原则

(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坚持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三)坚持依靠群众、服务群众、方便群众的原则。第三条 受理范围

以信件、电话、投诉等形式,向监督小组反映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在研制、生产、流通、使用环节违法行为。

第四条 投诉举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予受理:

(一)有明确的投诉举报对象及违法行为;

(二)被投诉举报的对象或违法行为在本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所属的行政区域内。

第五条 投诉举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不属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管职责范围的;

(二)无明确的投诉举报对象或违法行为的;

(三)应当依法通过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法定途径解决的;

(四)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投诉举报,投诉举报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部门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投诉举报的,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

第六条 受理程序:

(一)受理投诉举报:

1.投诉举报的材料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投诉举报人的姓名、地址、电话等;被投诉举报单位名称、地址、电话等;所投诉产品的购买日期、品名、批号、规格、数量、价格及有关凭证和相关证明材料。

2.对超出受理范围的投诉举报,及时将不受理原因及有关依据告知投诉、举报人。

3.对受理的投诉举报及时登记、建档。

4.对重大案件的投诉、举报应及时上报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办理投诉举报:

1.接到投诉、举报,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15日内,以书面形式或其他适当方式告知投诉举报人是否受理。

2.对不属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管职责范围的投诉举报,投诉举报机构应及时转送有管辖权部门办理,并告知投诉举报人。

3.投诉举报的受理、办理、协调、审查、反馈等环节,一般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全部办结。

4.情况复杂的,经分管领导批准,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投诉举报人和有关投诉举报机构延期理由。

5.应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档案,立卷归档,留档备查。归档范围应包括投诉举报涉及的全部有查考价值的文字、音像等资料。

第七条 受理举报投诉的工作应当对举报投诉的情况严格保密,切实保护举报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如发现举报投诉案件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第八条 对举报投诉故意拖延、贻误查处的,或者严重失职并造成不良后果的,应当根据情节追究其责任。

推荐第8篇:治超举报投诉制度

朔州交通运输执法局 公路治超举报投诉制度

为切实加大朔州市治理车辆非法超限超载工作力度,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使举报投诉管理工作形成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保证举报举报投诉管理工和的公开公平公正,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举报投诉管理领导小组全面负责举报投诉管理工作。举报投诉管理领导小组中分设组长、副组长、成员等;

第二条:设立举报投诉受理电话、举报投诉箱和举报投诉登记本,保证举报投诉工作渠道畅通,有据可查;

第三条:收到举报投诉电话或举报投诉信函,应立即进行调查取证,等查清情况及时处理,并做好工作记录;

第四条:对举报投诉人信息要进行严格保密。

第五条:对重大的案件线索,及时上报上级领导; 第六条:举报投诉内容:

(1) 违反规定为车辆超标准装载、配载货物的合法货源站场,接收车辆非法超限超载货物的单位; (2) 非法超限超载车辆;

(3) 治超执法人员失职、渎职、腐败行为;

(4) 公路超限检测站违反《公路超限检测站管理办法》的具体规定的行为; 第七条:把处理结果及时备案;

第八条:调查取证要以实事为依据,以法规制度和政策为准绳,做到证据确凿,定性准确; 第九条:调查处理结果要在接到举报投诉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取证。案情较为复杂的必须在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调查基本情况上报上级领导,并必须在举报投诉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处理结果进行备案公示; 第十条:举报投诉受理程序:

(1)收到举报投诉后,应及时记录登记;

(2)向领导汇报举报投诉内容;

(3)对举报投诉内容进行调查取证;

(4)处理结果备案;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最终解释权归朔州市交通运输执法局。

朔州交通运输执法局 二0一二年一月一日

推荐第9篇:投诉举报工作总结

2017年度投诉举报工作总结

今年我县食品药品投诉举报中心通过广播电视,3月31日子普法宣传,发放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牌等多种形式进行大力宣传,使广大人民群众对食品药品安全知识有了更深刻的认识,参与性和维护自身权益的积极性有了进一步提高,通过多种渠道,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大力营造群防群管,人人参与社会共治食品药品安全的良好氛围。

一、今年以来共接受投诉举报 个,比去年明显增长,其中食品经营案件 件,食品生产案件 件,餐饮 件,药品 件,医疗器械 件,化妆品 件,保健食品 件,对案件按程序查处,有效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健全制度,规范工作程序,明确了投诉举报电话接听受理办理回复等工作程序,完善登记台帐,明确业务流程,细化工作分工,明确了12331受理人员,按时登录举报邮箱,查看举报信息,热情接待走访人员,确保投诉举报工作依法依规有效运行。

三、迅速办理,狠抓重点。接到举报第一时间做好登记,请示,流转工作及时调查处理,调查完结第一时间回复举报人,今年根据网路经营食品案件多发,专门召集了网点相关负责人,对其进行组织学习和谈话,收到显著效果。

四、2018年,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认真做好投诉举报受理工作,为全县人民的食品药品安全保驾护航。

推荐第10篇:举报投诉书

举报投诉书

我是小牛顿科学课营口站前区独家代理,有合同。可公司又与站前区东方金字塔学校的校长王洪娟(营口市第一中学教师)签了一份营口市西市区的独家代理合同。签约人任安全。有合同为证。13年九月公司员工李禄浩又帮其在站前区做了大型宣传招生活动。依据这两点,小牛顿公司已对我校够成违约。违反了合同中的独家代理的唯一性。现在公司方已经向营口市站前区工商局举报投诉王洪娟,有投诉书为证。阐述其行为恶劣,依合同已对公司够成根本违约。综上所述,一切事实清楚。但现在的问题是,发生侵权事件后,小牛顿公司已对我校造成根本违约。虽已向工商投诉,但工商办案中,依投诉书向公司索要公司与王洪娟的解约函时,公司方法务代表严品突遭离职,我方和工商部门未收到解约函,此案搁置。事发初,我校就向小牛顿公司客服司轶爽和车艳红举报。后又经公司法务严品和公司负责人薛亚东。但公司态度暧昧。不正面承认错误(不当签约和做活动),更可气的是我在与薛亚东电话沟通时他狡辩称,公司人员李禄浩也是在帮公司代理商嘛,这就是小牛顿公司负责人的解释和应有态度。公司法人牛信步不知道是否也是这样想的?!我当时非常气愤,清楚记得我大声说,难道杀人了可以说是不是故意的。他竟然也愤怒了,说这是杀人吗。简短对话表明这就是公司对此事件的态度。并未把合法代理商的利益放在眼里。事无巨细,错就是错。这就是小牛顿公司的高度!现我校要求

一、小牛顿公司予以我方就此侵权事件做合理解释并附带处理意见。

二、予以我方违约赔偿。

三、与侵权方解约。向营口市站前区工商局发一份公司印章的正式解约函.维护合法代理商权益,依

附带相关证明:小牛顿公司与我方和侵权方两份合同。一份小牛顿向营口站前工商局的举报投诉书等。

相关证人:营口市站前区教委 刘玉。营口市站前区工商局 徐绍鹏。和若干小牛顿学员家长。及涉案人员

第11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举报投诉制度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举报投诉制度

第一条 为保障公众饮食用药安全,严厉打击餐饮服务环节、药品、医疗器械等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在全市范围内设立统一的餐饮安全、药械违法举报投诉电话:******,举报电话24小时畅通,并有专人值班。

第三条 食品药品稽查科负责受理餐饮环节、药品、医疗器械等投诉举报的查处工作。

第四条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如实详细填写《举报登记表》中规定的内容及相关事项。

第五条对受理的投诉或举报案件应及时进行调查,一般为三个工作日内;调查人应做好保密工作,调查人认真做好举报投诉案件的受理登记、自办、转办、反馈、回复和归档立卷等工作,做到及时、恰当、正确、规范。并将调查及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给举报人。

第五条 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投诉举报,应予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属于其他部门管辖的,应告诉投诉举报人向职能部门反映或及时将案卷移送有关部门。

第六条不得对外泄露投诉、举报人的姓名、身份、联系方式及居住地址。

第七条接到投诉举报应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应及时答复给举报人,案件处理终结也应把处理结果反馈给举报人;需要移交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转交有关单位处理。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办结的,应当向分管领导汇报。

8、投诉举报处理的过程是否符合本规定和合理公正,作为机关工作人员行政效能评估和年度考核、奖惩的依据。

第12篇:乡镇群众举报投诉制度 2

XXXXX乡群众举报投诉制度

为加强和完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障群众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要求,结合本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乡执法单位及其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中存在滥用职权、徇私枉法、不文明执法、服务态度差、收取钱财礼物、吃拿卡要以及其它违法违纪行为,依法向乡政府提出的投诉和举报。

第二条 乡政府办公室负责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的受理和承办工作。投诉举报电话:0937--8322544。

第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来信、来电、来访等合法方式进行投诉举报,也可委托他人投诉举报;投诉举报人对投诉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四条 乡政府办公室应将投诉举报人的姓名、联系方式、投诉举报的具体内容和投诉举报的对象等基本情况进行登记。

第五条 乡政府办公室自接到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后的5个工作曰内,凡符合受理规定的行政执法投诉举报,予以受理;不符合受理规定的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应向投诉举报人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和依据。

第六条 乡政府办公室自受理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后的30个工作曰内,应进行调查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初步处理意见报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后,应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如需延长办理时间的,须报经政府分管领导批准。接受调查的单位或个人应予以配合,并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情况。

第七条 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办理终结后,乡政府办公室应将投诉材料、办理结果等资料归档。

第八条 承办人员应严守纪律,不得泄露投诉举报人姓名及其他有关情况。对未按本制度处理投诉举报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承办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 本制度由XXXXX乡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XXXXX乡人民政府

2013年3月1日

第13篇:举报投诉受理和处理制度

举报投诉受理和处理制度

(讨论稿)

一、在乡镇(街道)党委和政府、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公布举报电话,畅通维权渠道,接待群众来访来电,及时处理投诉举报案件。

二、接受投诉时,认真填写“投诉登记表”,载明被举报投诉人(单位)的名称、地址;被举报投诉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事实;投诉人姓名、单位、联系地址、电话,耐心解答群众提出问题。

三、重大节日和春种、夏收、秋收期间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值班员负责接待来访及受理举报工作,同时做好群众来访来电记录和电话记录。

四、劳动保障监察立案程序,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五、积极处理上级劳动保障部门转办的案件,并按时限上报处理结果。

六、工作人员必须遵守工作纪律,为举报人严格保密,不得将举报投诉人或举报材料等情况转送或以其他方式透露给被举报投诉人。

第14篇:食品安全问题投诉举报制度(版)

上黄镇食品药品安全举报投诉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鼓励群众对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结合本镇的具体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镇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在受理食品药品安全举报投诉时,必须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本镇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应当向社会设立举报信箱、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箱,安排专、兼,人负责受理食品安全举报投诉工作。

第四条 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对每起群众举报投诉要认真记录,根据不同情况,分类作出妥善处理。对有明确被举报人及地址、违法事实的食品药品安全问题,应予以登记,填写食品药品安全举报投诉登记表。

第五条 负责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对涉及食品药品安全和质量的举报和投诉实行首问负责制度。接到举报和投诉的部门应当进行记录,属于本部门职能范围内的举报和投诉,应当受理,并及时答复或者核实、处理,不属于本部门管辖范围内的举报和投诉,应当负责转交相关部门或者告知举报人、投诉人向有责任核实、处理的部门进行举报、投诉。

第六条 对于举报和投诉,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职能的部门不得相互推诿。对可能涉及多个部门职能管辖的举报投诉,可以由镇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协调处理。必要时,镇食安委可以指定部门统一负责涉及食品的举报和投诉。具体办理或牵头办理部门,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告知镇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由镇食品安全委员会上报镇政府

第七条 凡符合受理程序规定的举报和投诉即时予以受理,能当天解决的当天解决。当天解决不了的,一般在十五个工作日解决。相关法律法规对办理程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受理举报投诉的工作人员应当对举报投诉的情况严格保密,切实保护举报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如发现举报投诉的案件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第九条 对捏造事实或者以举报投诉为名,扰乱食品市场秩序及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应当予以批评教育。造成不良后果的,由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十条 食品药品管理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对举报投诉故意拖延时机或者严重失职造成不良后果的,应当根据情节追究其责任。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本镇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15篇:举报投诉和违法行为报告制度

举报投诉和违法行为报告制度

一、为规范投诉举报行为,提高各级网格处理投诉举报和违法行为的工作效率,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应依法受理:

1、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发生在两年内的;

2、有明确的被投诉用人单位,且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被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造成的;

3、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应由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管辖的。

三、报告内容及程序:

1、

一、二级网格劳动保障监察员对投诉举报案件和通过检查发现的违法行为,经过审查,认为有违法事实,需要依法追究的,应当填写《劳动保障监察立案审批表》,按照管辖权,报织金县劳动监察大队负责人审批,立案后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调查处理。

2、三级网格劳动监察派出机构直接受理投诉举报案件的,由劳动保障监察协管员填写《劳动保障监察立案审批表》,经织金县在劳动监察派出机构负责人审核后,报织金

县劳动监察大队负责人审批,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调查处理。

3、三级网格劳动保障监察协管员在日常巡查中发现用人单位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向乡镇(街道)劳动监察中队书面报告违法情况,提请织金县劳动监察大队对该用人单位进行进一步调查处理。

四、报告时限。

1、通过投诉举报发现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符合立案条件的,

一、二级网格应当在接到投诉举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受理;三级网格在5日内申请上级劳动监察部门立案调查处理。

2、对检查中发现的一般性违法行为,应当立即责令用人单位整改;对拒不整改和问题比较严重的,

一、二级网格按规定程序处理;三级网格应当自发现违法问题之日起7日内向织金县劳动监察大队提出检查和立案申请。

第16篇:交通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

交通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试行)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09年09月09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交通行政执法监督,规范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市交通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交通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县(市、区)交通局及其所属执法机构和人员作出的行政行为违法、不当或不作为,向市交通局提出的投诉或举报。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行为,包括交通管理部门针对特定的当事人就特定事项作出的具体处理或对特定的争议进行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以及交通管理部门以不特定的相对人或一般管理事项为对象制定普遍性行为规范的抽象行政行为。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交通局法制工作机构具体负责受理交通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案件。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通过来信、来访、来电等方式向市、县(市、区)交通局法制科(股)投诉举报:

(一)认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制订的规范性文件侵犯或者损害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的; (二)对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不服的; (三)对交通行政管理部门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四)认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侵犯其法定经营自主权的; (五)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颁发许可证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拒绝颁发、不予答复或拖延超过法定期限的; (六)认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七)认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八)发现交通行政执法人员未持有有效证件或不出示证件、不遵守法定程序、野蛮执法、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的。

第五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已经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并被受理的,市、县(市、区)交通局不再受理投诉举报。

第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投诉举报部门或行政执法人员; (二)有具体请求事项和事实依据; (三)属于可以投诉举报的范围; (四)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由县(市、区)交通局及其所属执法机构、人员作出的行政行为。

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来访投诉举报时,应当填写《交通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登记表》;对以来电、来信方式投诉举报的,由市、县(市、区)交通局法制工作人员填写《交通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登记表》。

第八条 市、县(市、区)交通局法制工作机构应当自接到投诉举报申请之日起5日内,分别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一)投诉举报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之理由; (二)投诉举报属于其他部门处理的,告知投诉举报人向其他部门反映或者将案件移送有关部门; (三)投诉举报内容可以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告知投诉举报人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坚持投诉的,予以受理。

第九条 市、县(市、区)交通局受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投诉举报后,应立即组织调查。被调查的单位或个人应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情况。

第十条 市、县(市、区)交通局在调查处理投诉举报案件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制发《交通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案件整改通知书》。

(一)市交通局所属各执法机构、县(市、区)交通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机关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 (二)法律法规没有明确授权,交通执法机构或人员擅自行使行政执法权或者法律、法规、规章没有明确规定,县(市、区)交通局擅自委托有关组织行使交通行政执法权的; (三)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具体行为违法或者不适当的; (四)应当履行法定职责而不履行的; (五)不文明执法或徇私舞弊的。

第十一条 接到《交通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案件整改通知书》的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改正,并将改正情况自接到《交通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案件整改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送市、县(市、区)交通局;逾期不改正的,由市、县区交通局法制工作机构提出处理意见,报经本局领导批准后作出《交通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

第十二条 市、县(市、区)交通局法制工作机构发现有关执法单位或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中有其他违法行为,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的,应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三条 市、县(市、区)交通局对投诉举报案件调查处理后,应当制作《交通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案件结案通知书》,告知投诉举报人。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县(市、区)交通局责令限期改正,并可视具体情况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不执行投诉举报处理决定的; (二)拒绝、阻挠投诉举报调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三)应当履行法定职责而拒绝或故意拖延履行的; (四)对投诉举报人员或调查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第十五条 投诉举报案件被确认错案或执法过错的,按照《交通行政执法错案追究制度(试行)》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17篇:医疗纠纷投诉举报处理制度和流程

医疗纠纷投诉举报处理制度和流程

受理:

A,基本程序

1、医疗纠纷发生,患者及家属向医疗机构卫生主管部门投诉,提出查处要求。

2、医疗机构卫生主管部门接到投诉后应立即指派执法人员到医疗机构妥善保管原始资料,封存有关医疗物品,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如病人死亡应主动提出尸体解剖。

3、组织医疗行政管理部门展开调查,并形成调查报告,必要时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个体开业的医务人员、乡村医生发生的医疗纠纷由批准开业的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调查、处理。

(1)调查病人及家属。

(2)调查有关当事人主要是被投诉人员。

(3)调查旁观人员。

(4)查阅有关医疗文书等资料。

(5)进行技术咨询。

为慎重起见,调查时最好请被调查人将情况写成文字材料,有条件时应进行录音。调查的内容主要是事件发生的经过。

4、熟悉有关法规和制度。

5、处理医疗纠纷时,如出现患者及其家属殴打医务人员,扰乱医疗工作秩序,应及时报告保卫部门和公安部门,请求协助处理。

6、如系一般医疗纠纷,在调查后,则可由医务部(处,科)与病人协商解决。如病人或家属不能接受,则将调查结果报医疗纠纷处理领导小组或医疗单位领导。

7、医疗纠纷处理领导小组或医疗单位根据调查结果进行具体研究,查找问题,吸取教训,制订出处理意见。

8、将医疗纠纷处理领导小组或医疗单位处理意见与病人或家属商谈,争取协调解决。如确属医疗单位问题,必要时予以经济补偿或赔偿。医疗纠纷的发生和处理情况应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9、如纠纷仍未能解决,则建议患者或家属诉诸三级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如对三级鉴定结论不服,可申请复仪或二级鉴定。如仍不服,则申请复议和一级鉴定。

10、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和医疗单位根据鉴定结论和有关法规及制度作出相应处理。

11、如病人或家属对一级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最终鉴定结论仍然不服,则可诉诸县区级法院,由法院进行最终判决。如对县区级法院判决结果不服,可诉诸更高一级法院,直至高级人民法院。

12、根据法院判决结果作出相应处理。 B、投诉情况记录备案

1、投诉人姓名或单位名称。

2、患者姓名、性别、年龄、门诊和住院号。

3、投诉的主要内容和目的。

4、调查的基本情况。

5、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教训。

6、处理情况。

C、有关资料

1、投诉信件。

2、调查记录。

3、有关的录音材料整理。

4、有关的医疗文书。

5、有关物证材料。

医疗事故鉴定程序

1、召集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

2、召开会议,通报有关情况,主要包括医疗纠纷的基本情况。

3、学习有关法规文件和规章制度。

4、鉴定调查:复习病情资料,包括查阅病历,病理切片和尸体解剖结果以及有关当事人的记录和录音资料等。

5、鉴定辩论。

6、鉴定:

(1)采取无记名投票进行鉴定。

(2)应用医疗事故(事件)辅助鉴定系统进行鉴定(优点是可以将鉴定者的意见和鉴定结论全部保存下来)。

7、发布医疗事故(事件)鉴定书。

8、依照鉴定结论作出相应处理。

法院诉讼、判决基本程序

一、起诉。主要是原告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个别情况下可口头起诉,由法院记入笔录。

二、受理与立案。法院接到起诉后,经审查符合条件的7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合条件的,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三、开庭前准备

1、向当事人发送起诉状、答辩状副本。

2、确定审判组织。

3、告知当事人合议庭组成人员。

4、确定审判人员是否自行回避。

5、审查并确定案由。

6、确定当事人范围、通知遗漏的当事人参加诉讼。

7、审核诉讼材料。

8、认真调查和收集证据。主要方法有:询问当事人、第三人;要求当事人、第三人提供证据;询问证人、鉴定人;提取物怔、书证、视听资料为证据;勘验物证、现场。

9、查清是否需要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情况。

10、查清是否需要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情况。

11、查清是否有需要合并审理的情况。

12、查清是否有分开审理的情况。

13、查清是否有法定不公开审理的情况。

14、制定庭审提纲。

19、开庭通知及公告。

四、开庭审理

1、开庭预备。

2、审理开始。

3、法庭调查。

4、法庭辩论。

(1)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2)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3)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4)互相辩论。

5、法庭调解:行政案件不适调解。

6、合议庭评议。

7、宣判。案件审理终结,合议庭就当事人在事实体权利义务的争议或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作出决定后,当庭予以宣读。

医疗纠纷是指发生在医疗机构中,患方(及家属)认为医方在提供医疗服务或履行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时存在过失,造成实际损害后果,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但双方当事人对所争议事实认识不同、相互争执、各执己见的情形。

一、医疗纠纷处理流程

1、医疗纠纷或投诉发生后,所在科室负责人应立即向医务科报告,隐匿不报者,将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后果。

2、因医疗问题所致的纠纷,所在科室应先进行调查,迅速采取积极有效的处理措施,控制事态,争取科内解决,防止矛盾激化,并接待纠纷患者及家属,认真听取患者的意见,针对患者的意见解释有关问题,如果患者能够接受,纠纷投诉到此终止。

3、医务科接到科室报告或家属投诉后,应及时做好登记,并向当事科室了解情况,与科室主任共同协商解决办法,如果患者能够接受纠纷投诉到此终止。如果患者不能接受,请患者就问题的认识和要求提供书面材料,医务科调查落实后提出解决方案,并向分管院长汇报,与患者协商处理意见,如患者接受,处理到此终止。

4、医务科无法解决的医疗纠纷,建议患者或家属按法定程序进行医疗鉴定。患方不鉴定、不起诉、也不听解释,采取违法行为对我院正常医疗秩序构成影响的,依照卫生部、公安部《关于维护医疗机构秩序的通告》,上报县卫生、公安、司法等部门进行处理。

二、医疗纠纷解决途径(法定程序)

1、医患双方本着自愿、合法、公正的原则,在县人民调解中心医患纠纷调解室负责人的主持下进行调解。

2、患者或其家属可以向县卫生局医政股申请,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3、患者或其家属可向县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申请,由法院组织安排司法鉴定或医疗事故鉴定,并依据鉴定结论,依法做出民事判决。

三、医疗纠纷投诉方法

1、医务科电话

2、办公室电话

3、县卫生局医政股电话:

4、县人民调解中心医患纠纷调解室联系电话:

5、县人民调解中心医患纠纷调解室地址:

6、派出所电话:

四、医疗事故需要搜寻哪些证据进行保存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发生医疗纠纷后,以下部分病历(主观病历)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

1、病程记录,是指继住院病历(又称为入院病历、入院记录、入院志或住院志)之后,对患者病情和诊疗过程所进行的连续性记录,包括首次病程记录、转科或手术之后的病程记录、交班、接班记录、转科记录、阶段小结、抢救记录以及没有单页会诊单的会诊意见等,什么叫非法行医 。往往是管床的住院医师书写;

2、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也记录在病程记录中,包括主治医师、副主任医师及主任医师查房记录,甚至还有医院领导的查房记录;

3、会诊记录,往往有专页单独记录,即治疗科室邀请本院或外院有关科室医师进行会诊的记录,记载名称不一,有的称为会诊记录,有的称为会诊单,没有专页单独记录的会诊意见即记录在病程记录中;

4、疑难病例讨论记录,是指由科主任或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医师主持、召集有关医务人员对确诊困难或疗效不确切病例讨论的记录,可以记载在病程记录中,也可是专页;

5、死亡病例讨论记录,是指在患者死亡一周内,由科主任或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主持,对死亡病例进行讨论、分析的记录,有专页单独记录。

五、医疗事故发生后,病历资料的封存程序:

1、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患者本人及其代理人,提出封存病历申请。

2、科室向医务处(夜间向总值班)报告。

3、医务处或总值班与患者或近亲属共同在场的情况下封存患者考试,大收集整理的主观部分的复印件。并收取工本费每张0.2元。

4、主观病历为:死亡病历讨论记录、疑难病历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等。

5、封存的病历由医务处保管,晚间及节假日由院总值班保管,次日或节假日后移交医务处。

6、如为抢救患者,病历应在抢救结束后6 h内据实补齐。

【程序】

提出申请 → 向医务处或总值班报告 → 双方共同在场时现场封存复印件 → 医务处保管 → 抢救病历6小时内补齐

第18篇:高淳县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处理制度

高淳县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处理制度

第一条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强和完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规定和《南京市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县行政执法单位及其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中存在滥用职权、徇私枉法、不文明执法、服务态度差、收取钱财礼物、吃拿卡要以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依法向本办提出的投诉和举报。

第三条县政府法制办负责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的受理和承办工作。投诉举报电话:57338226。

第四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来信、来电、来访等合法方式进行投诉举报,也可委托他人投诉举报;投诉举报人对投诉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法制办应将投诉举报人的姓名、联系方式、投诉举报的具体内容和投诉举报的对象等基本情况进行登记。

第五条 县政府法制办自接到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后的5个工作日内,凡符合受理规定的行政执法投诉举报,予以受理;不符合受理规定的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应向投诉举报人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和依据。

第六条 县政府法制办自受理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后的30个工作曰内进行调查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初步处理意见报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后,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如需延长办理时间的,须报经政府分管领导批准。

接受调查的单位或个人应予以配合,并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情况。

第七条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办理终结后,法制办应将投诉材料、办理结果等资料归档。

第八条承办人员应严守纪律,不得泄露投诉举报人姓名及其他有关情况。对未按本制度处理投诉举报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承办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19篇:前进街道办事处劳动保障举报投诉制度

光明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举报投诉制度

为确保街道辖区劳动保障工作,公正、公平、公开有序的进行,避免在工作中出现各种违规、违纪的问题,及时纠正工作中的缺点错误,自觉接受街道社区群众的监督,本着公开办事的原则特制定本制度

一、认真接待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在规定的时间内(一般不超过一周)给予认真调查;

二、在认真调查的基础上,对来信来访的群众给予答复,做到件件有着落,信信有回声;

三、对来信来访群众反映问题较为复杂的或一时查处不了的,做好耐心细致的解释工作;

四、对群众真实反映并经调查属实的违规发放的《再就业优惠证》小额担保贷款等问题进行严肃处理。

为确保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的顺利实施,高标准、高质量完成工作任务、提高工作效率,使工作逐步走向规范化、制度化轨道,特制定本制度。

一、每季度组织街道劳动保障工作人员深入社区开展督促、检查、指导工作;

二、具体检查各社区开展劳务输出、下岗职工公益性岗位及非正式安置情况,检查下岗职工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小额担保贷款还款催交工作,

三、督促社区劳动保障工作人员做好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及各项活动的开展。

四、指导社区再就业工作人员开展下岗职工技能培训并建立与驻区企业单位的用工网络,解决下岗职工再就业问题。

为街道辖区全面实施下岗再就业工作,使街道社区下岗职工早日实现全就业工作的目标,进 一步拓宽再就业工作领域,特制定本制度;

一、通过于辖区民营、私企行业建立人力供需服务网络,及时将他们所需技能工种人员岗位情况及时上报区就业局。

二、组织与协调辖区工商大户联系建立人力供需服务网络,及时将工商大户所需人员岗位情况上报。

三、推进街道辖区家政服务网络化建设,及时将街道家政服务人员岗位情况上报区就业局。

四、进一步扩大与市区内民营及私营企业用工的联系及时将用工空缺情况上报伊春区就业局。

光明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

下岗再就业工作办事须知

为进一步提高服务意识和工作效率,方便、快捷做好为下岗职工做好服务性工作,及时办理劳动保障等各种事宜,特制定本制度;

一、办理下岗职工优惠证的程序

街道辖区下岗职工办理再就业优惠证一是需要原单位买断协议书及证明。到所居住的社区领取填写再就业优惠证申请表,本人写出申请书与申请表一并交到社区,社区统一报办事处劳动保障事务所,办事处审查后上报区就业局,区就业局统一给予审批后,由申报人到所在社区领取

二、办理下岗职工小额担保贷款的程序

由下岗职工本人提出申请,列出开办经济实体项目,到社区填写下岗职工小额担保贷款审批表,并由社区统一上报办事处劳动保障事务所,由办事处劳动保障事务所上报区就业局并经市担保公司、市人民银行、区劳动就业局三家联合审批后申请人到区就业局领取贷款。

第20篇:医院投诉举报管理制度

医院投诉举报管理制度

第一条

医院设立投诉举报中心,负责接待患者及其家属对医院提供的医疗、护理服务、环境设施、诊疗收费、后勤服务等方面的投诉,投诉举报中心受院长直接领导,代表院长接待、调查、答复和处理所有患者的投诉、建议和意见。

第二条 患者及其家属等有关人员(以下统称投诉人)对医院提供的医疗、护理服务、环境设施、诊疗收费、后勤服务等不满意,可以来信、来电、来访等方式向医院投诉举报中心反映问题,提出意见和要求。

第三条

投诉举报中心设专人负责接待、受理、调查、核实、组织协调和指导全院的投诉处理工作。各科室负责人有义务协助投诉举报中心做好投诉的管理工作。各部门、科室应当积极配合投诉举报中心开展投诉事项的调查、核实及处理工作。

第四条

医院投诉接待实行“首诉负责制”。投诉人向有关部门、科室投诉的,被投诉部门、科室的工作人员应当予以热情接待,对于能够当场协调处理的,应当尽量当场协调解决;对于无法当场协调处理的,接待的部门或科室应当主动引导投诉人到投诉举报中心投诉。如遇法定节徦日、双休日、夜间值班期间由医院总值班负责接待、协调、处理。

第五条

投诉接待人员应当认真听取投诉人意见,核实相关信息,并如实填写《医院投诉登记表》,如实记录投诉人反映的情况,并经投诉人签字确认。

第六条

投诉接待人员应当耐心细致地做好解释工作,稳定投诉人情绪,避免矛盾激化。

第七条

投诉举报中心接到投诉后,应当及时向当事科室和相关人员了解、核实情况,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提出处理意见,并反馈投诉人,当事科室和相关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

第八条

对于涉及医疗质量安全、可能危及患者健康的投诉,医院应当立即采取积极措施,预防和减少患者损害的发生。对于涉及收费、价格等能够当场核查处理的,应当及时查明情况,立即纠正。 第九条

对于情况较复杂,需调查、核实的投诉事项,一般应当于3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人反馈相关处理情况或处理意见。对于投诉涉及多个科室,需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共同研究的投诉事项,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人反馈处理情况或处理意见。反馈可以通过电话、信件或走访等形式实现。

第十条

投诉举报中心对匿名投诉要进行登记并认真核查,发现问题要及时督促相关部门进行整改,提高医疗服务质量确保医疗安全。

第十一条

不属于投诉范围的,接待人员应向投诉人说明原因,做好解释疏导工作。

第十二条

投诉人采取违法或过激行为的,投诉接待人应及时通知保卫科或院领导,并采取自我保护的措施适时脱离现场,及时报警。

第十三条

医院应定期召开投诉分析会议,分析产生投诉的原因,发现医院管理、医疗质量的薄弱环节,针对突出问题提出改进方案,并加强督促落实。

第十四条

医院工作人员有权对医院管理、服务等各项工作进行内部投诉,提出意见、建议,医院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重视,并及时处理、反馈。

第十五条

在发生重大医疗过失行为或医疗事故后,医务科应按《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制度的规定》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

投诉情况纳入各科室工作质量考核体系。

投诉举报制度范文
《投诉举报制度范文.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编辑。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相关专题
点击下载本文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