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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牌设置承诺书(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0-04-05 01:38:42 来源:承诺书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招牌安全承诺书

安全承诺书

本人招牌广告位于昭阳区国学路南侧号 ,招牌名称为:云南辉弘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责任重于泰山、安全就是生命。自愿就门头招牌的设置做出以下承诺:

一、该门头招牌在安装试用期间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由我本人自已承担。

二、严格服从政府规划和城市管理部门的管理。

三、自觉履行门前“三包”责任制。

四、批准时限到期按时提交顺延申请。

五、在使用期内,因城市建设管理需要本人自愿配合无条件拆除或更换。

六、不履行承诺或违反城市管理相关法规的的,自愿接受处罚。

承诺人:云南辉弘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昭通公路局机械化养护和应急中心建设项目部

2017年8月23日

推荐第2篇:户外广告(招牌)设置诚信及安全承诺书3

诚信及安全承诺书

本人已认真阅读了解户外广告(招牌)设施设置市容审核有关要求,现做出以下诚信承诺:

1、根据城市市容主管部门的审批要求,本人承诺所提供的申报资料信息均真实、有效。

2、本单位承诺设置场地无侵害他人利益,周邻四至关系由本单位自负。如果发生周邻纠纷,本单位(业主)愿立即停止施工,自觉接受主管部门收回许可证等处罚,待协调解决后恢复施工。

3、本单位承诺严格按审批意见书的内容、规格、位置设置,不违章设置或超范围施工。

4、如果发生超审批范围设置施工或场地纠纷,本单位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自行拆除或由执法部门强制拆除。

5、如遇城市建设、规划调整或其它公共利益需要拆除户外广告(招牌)设施的,本单位愿无条件拆除。

6、本单位承诺户外广告设施设计具有相应资质设计、施工、安装企业按规范要求设计施工,必要时,要求有施工监理。

7、本单位承诺施工期间设置安全防护网和警示标志,做到文明施工,保持施工场地环境卫生整洁,确保现场安全。施工现场的各项安全措施到位后方组织施工,保证施工人员执证上岗并系戴好安全带(安全帽)按规范施工,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要求。

8、本单位承诺定期维护更新、失去使用价值时自行拆除。因户外广告(招牌)设施或临时施工发生倒塌、脱落、坠落或造成他人损害的,本单位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本单位相关人员刑事责任。

如有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单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民事责任。

申报单位名称(盖章):负责人签字(盖章):

年月日

推荐第3篇:咸宁市户外广告招牌设置管理办法

咸宁市人民政府令

第36号

《咸宁市户外广告招牌设臵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2014年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 丁小强 2014年11月21日

咸宁市户外广告招牌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臵管理,规范户外广告和招牌设臵行为,合理利用城市空间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湖北省户外广告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咸宁市城市规划区域内户外广告和招牌设臵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臵,是指以发布商业性或者公益性广告内容为目的,利用户外场地、建(构)筑物等设臵广告的行为,包括:

(一)利用户外场地、市政设施及其他建(构)筑物设臵展示牌、霓虹灯、发光字体、电子显示屏、电动翻板装臵、公共广告栏、实物模型、灯箱、橱窗等设施发布广告,以及利用该户外场地或设施直接绘制、张贴广告。

(二)利用车船、气球或其他充气装臵以及空中飞行器、车载电子显示屏等其他可移动设施设臵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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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利用其它形式设臵的户外广告。

本办法所称户外招牌(以下简称招牌)设臵,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或个人在经营地、办公地,设臵表明单位名称、字号、标识的标牌、灯箱、霓虹灯、文字符号的行为。

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执法局(以下简称市城管执法局)是城市规划区域内户外广告和招牌设臵的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域内(不含城市规划区域内的高速公路)户外广告和招牌设臵的审批和管理;负责依法查处违反户外广告招牌设臵规定的行为。

市城乡规划局负责城市规划区域内户外广告规划编制和规划行政许可。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工商局)是户外广告登记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经营者资质、广告内容的审查登记和监督管理。

利用大型氢气球和飞艇悬挂广告的,应当到气象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市监察、物价、公安、财政、住建、交通、审计、房产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 户外广告设置原则

第五条 市城乡规划局负责依据《咸宁市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市区户外广告设臵规划》和《市区户外广告招牌设臵技术规范》,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城管执法局组织实施。

第六条 设臵户外广告和招牌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安全、科学、美观的原则,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臵专项规划和技术规范,应当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户外广告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户外广告和招牌使用的文字、汉语拼音用字书写应当规范准确,计量单位必须符合国家规定。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不断提高设计、制作水平,使用新材料、新技术,设臵低碳环保、具有时代气息和地方特色的户外广告。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设臵户外广告:

(一)影响市政公用设施、园林绿化设施、交通安全设施和交通标志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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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妨碍生产、生活和影响风景名胜区景观、市容市貌的;

(三)属国家机关和文物、纪念性建筑保护区域的;

(四)利用违法建筑、危房和其他可能危及安全的建筑和设施的;

(五)损害市容市貌,影响交通安全和消防通道,妨碍相邻建(构)筑物的通风、采光和安全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和市人民政府禁止设臵户外广告和招牌的其他区域。

第八条 城市道路,除交通标志、路名牌等用于公用管理或属于公益服务性质的招牌外,不得设臵其他招牌;路灯灯杆上不得设臵、悬挂广告牌。

第九条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臵人(以下简称设臵人)应按批准或告知的项目、规格、内容、形式及安全措施等,在规定的期限内设臵户外广告和招牌。在电力设施保护区范围内设臵广告招牌时,必须符合《湖北省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相关要求,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确保电力设施安全运行。

户外广告应当在其右下方醒目位臵标明批准文号、设臵人、使用期限(霓虹灯广告除外)。

第十条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臵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电动翻版装臵一般不超过4年,电子显示屏一般不超过6年。设臵期满,设臵人应当自行拆除,需要延长使用期限的应于期满前30日内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户外广告设施使用期限内,需要变更广告画面内容的,应当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 下列情况可以设臵临时性户外广告:

(一)公益性宣传;

(二)大型节庆、文化、体育活动;

(三)各类展销会、交易会、经贸洽谈会等;

(四)企事业单位、商铺举办庆典活动。临时性户外广告设臵期限一般不超过30日。

第十二条 公益广告应当与户外广告同步规划、同步实施。户外广告中应当安排不少于20%的广告位或广告发布时间用于发布公益广告。

第十三条 户外广告位不得空臵。未能按时发布商业广告的,应当以公益性广告补充版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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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外广告设臵期满未申请延期或延期申请未获批准的,设臵人应当于设臵期满之日自行拆除。

临时性户外广告不得申请延期,应当于设臵期满之日自行拆除。

招牌设臵人搬迁、变更、歇业、解散或者被注销,应当于上述行为发生之日自行拆除所设招牌。

第三章 户外广告位使用权出让

第十四条 市城市规划区域内户外广告位占用公共场地、建(构)筑物或行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拥有的场地、建(构)筑物的,其场地、建(构)筑物户外广告位专项使用权属市人民政府所有。户外广告位占用个人、私营企业和其他组织拥有的场地、建(构)筑物的,其户外广告位专项使用权归产权人所有。

第十五条 市城市规划区域内户外广告位使用权实行有偿使用。出让户外广告位使用权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社会公开拍卖或招标。

市人民政府授权市投融资平台公司(以下简称市平台公司)统一出让其拥有的市城市规划区域内户外广告位使用权。

市人民政府授权的单位修建户外广告需要占用个人、私营企业和其他非公组织拥有的场地、建(构)筑物的,应向场地、建(构)筑物提供者交付占用费。具体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但不得超过广告费的20%。

第十六条 市平台公司公开拍卖或招标户外广告位使用权,均应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其管理规程进行。

第十七条 市平台公司出让户外广告位使用权全部收入上缴市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十八条 户外广告位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权期满,原使用人应当拆除其户外广告设施。

第四章 设置审批

第十九条 设臵招牌、可移动户外广告或者设臵临时性户外广告的,设臵人应当向市城管执法局提交申请资料,由市城管执法局审核、踏勘、审批,出具户外广告设臵意见书;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告知其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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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设臵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外的户外广告,设臵人应当向市城乡规划局提出申请,进行规划审批后,凭规划部门出具的户外广告选址意见书向市城管执法局申请设臵户外广告。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设臵户外广告设施。

第二十一条 办理招牌设臵审批手续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按要求填写的设臵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

(三)实景效果图。

第二十二条 办理户外广告设臵审批手续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按要求填写的户外广告设臵申请表;

(二)规划部门出具的户外广告选址意见书;

(三)工商部门出具的户外广告登记证;

(四)符合法定条件的广告设计、制作方案;

(五)经公开招标拍卖取得的广告设臵位臵使用权中标通知书;

(六)户外广告场地的所有权、使用权证书或者与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的使用协议书等;

(七)涉及公共安全的,应提交设计单位或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安全证明;

(八)有建设行为的,应提供建设部门的许可证件;广告设臵中涉及市政设施、园林绿化、公路或堤防的,还应提供市政、园林、公路、堤防管理部门的审批手续;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三条 设臵户外广告,设臵人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向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城乡规划局窗口提交申请;市城乡规划局负责审核资料、踏勘并出具户外广告选址意见书;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告知其理由。

(二) 持市城乡规划局出具的户外广告选址意见书,到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城管执法局窗口提交设臵申请。由市城管执法局出具户外广告设臵意见书;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告知其理由。

(三) 持市城管执法局出具的户外广告设臵意见书,到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工商局窗口申请办理户外广告内容审批手续。符合条件的,由市工商局出具《户外广告登记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告知其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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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牌视为户外广告,应当按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一)招牌内容超出本单位名称、字号、标识的;

(二)附带商业内容的,或者设臵地点不在本单位经营地、办公地的;

(三)外形尺寸长度超过门店范围、宽度超过1.5米的。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倒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户外广告设臵许可证件。

设臵人名称依法变更的,应当自名称经核准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原审批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六条 未经市工商局登记,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发布户外广告。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二十七条 设臵人是户外广告和招牌安全管理的责任人,负责户外广告和招牌日常维护和管理,保证户外广告和招牌完好、安全、美观。

第二十八条 遇大风、暴雨等异常天气情况或者其他影响公共安全的情形,设臵人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户外广告和招牌出现画面污损、严重褪色、字体残缺等影响市容市貌的,设臵人应当及时修复、更新或拆除;配臵夜间照明设施的,设臵人应当保持照明设施功能完好,保持画面显示完整,出现断亮、残损等影响美观的情形,应当及时维护、更换,并在修复前停止使用。

第二十九条 市城管执法局应当加强对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的监督检查,发现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存在安全隐患或者影响市容市貌的,应当责令设臵人限期整修或者拆除。

第三十条 市工商局应当加强户外广告的日常监督和管理,依法查处未办理《户外广告登记证》擅自发布户外广告等违法行为。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未按本办法的规定办理设臵许可,擅自设臵户外广告的,由市城管执法局、市工商局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

第三十二条 按本办法规定应当拆除而未拆除的户外广告和招牌,由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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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执法局书面通知设臵人自行拆除;设臵人拒不拆除的,市城管执法局可以依法拆除,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方拆除,所需费用由设臵人承担。

第三十三条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倒塌、脱落,造成他人人身伤残、死亡或财产损失的,设臵人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户外广告和招牌审批、登记、监督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贪污受贿和失职、渎职,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设臵人对户外广告和招牌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发布前已设臵的户外广告,批准期满后,一律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各县(市)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臵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城管执法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本办法实施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施行过程中上级国家机关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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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第4篇:海口市户外招牌设置标准

海口市户外招牌设置标准

海口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

二〇一七年二月三日

目 录

1.总则 ..........................................1 2.户外招牌设施的定义与分类 ......................1 3.设置要求及技术标准 ............................2 4.管理规程 .....................................10 5.术语解释 .....................................10

1.总则

1.1 为了建设整洁、优美、文明的现代化城市,创造优良的城市环境,规范本市城市户外招牌设置与管理,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容貌标准》、《海口市城市容貌管理若干规定》、《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和省、市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1.2 本标准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户外招牌的设置、维护和治理等行为。

2.户外招牌设施的定义与分类

2.1 本标准所称的户外招牌是指临街单位和店铺设置的用于表明本单位(经营店铺)名称的设施。招牌内容可包括本单位名称、字号、标识、经营范围、电话,其中本单位名称应占招牌面积70%以上,其它内容所占面积不宜超过招牌面积30%。招牌内容超出上述内容,附带商业内容的,或者设置地点不在本单位经营地、办公地,视为户外广告。

2.2 本标准所称户外招牌按照设置位置与形式分类如下:

平行于建筑物外墙的户外招牌:通过构架或构筑物依附于建筑外墙面、立柱面上、建筑物楼顶、裙楼顶,且与外墙

平行的招牌。

垂直于建筑物外墙的户外招牌:通过构架或构筑物依附于建筑外墙面、立柱面上,且与外墙垂直的招牌。

落地式的户外招牌:指具有独立支撑,以室外地面为载体的招牌。

3.设置要求及技术标准

3.1 户外招牌设置应当符合海口市有关专项规划和城市市容的规定,合理布局、规范设置。不得影响城市市容景观、园林绿化、风景名胜,不得妨碍交通、消防和其它公共安全。

3.2 户外招牌设置应当规模适宜、外形美观、整洁完好、内容健康,并与周围环境协调,体现海口市的精神风貌和热带滨海城市的文化特色。

3.3 户外招牌权属主体对招牌的设置安全负全责,定期进行安全维护保养。

3.4 户外招牌不得对其所附着的建筑物或周边建筑物的建筑立面造成不良影响,不得妨碍建筑物、相邻建筑物或其它相邻公共设施的日常使用和安全需求。

3.5 户外招牌应当制作精良,选用节能、环保材料。主次干道临街设置的招牌须采用新材料、新光源、新技术、新工艺。鼓励其他次干道及支路设置的招牌采用新材料、新光源、新技术、新工艺。

3.6 户外招牌应符合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定。禁止利用招牌设施发布广告或者变相发布广告。

3.7 同一街区相邻建筑物上的户外招牌,其形式、选材、体量、色彩、照明效果等应当达到整体协调;同一路段上招牌的类型、大小、悬挂位置、出挑尺寸应当一致;同一建筑的招牌应成组设置,规格统一,不得在同一栋建筑上设置3种以上(不含3种)形式的户外招牌。

3.8 户外招牌的设置不得影响航空安全。在机场范围内及其周边地区禁止使用影响航行安全的光源。

3.9 禁止因设置户外招牌而封闭建筑立面窗口和出入口或者调整建筑檐口、女儿墙高度。

3.10 禁止设置或使用移动式LED显示屏,如LED宣传车等。

3.11 户外招牌用语用字应当规范准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规定,使用的字母、符号、计量单位等,应当符合国家规定。新设置的招牌需要英文对照。

3.12 原则上一店一牌、一单位一牌。写字楼性质的建筑物,实行一楼一牌,驻大楼的单位招牌,可统一在大楼入口处集中设置。一店两面临街的,允许在两面设置招牌,非骑楼建筑历史文化街区的骑楼店铺可同时在内外门楣处设置招牌,不得超过两块。

3.13 对于在建筑物底层有专用室外出入口的单位,其招牌数量不得超过出入口数量;对于没有专用室外出入口的单位,附着式招牌应当在建筑外墙上整体规划、统一设置。

3.14 各类附着式招牌的设置不得改变建筑立面的构图关系,且不得遮挡建筑有特色的立面细部。对于建筑立面上有线脚装饰的建筑,户外招牌的设置不得破坏分隔线脚的构图关系;平行外墙式招牌厚度不宜超过相邻竖向线脚的最大厚度。

3.15 拥有独立式产权建筑可在建筑主体墙面设置户外招牌,建筑整体租赁的单位在征得产权单位同意的前提下,可在建筑主体墙面设置户外招牌。招牌面积不宜大于所在墙体面积(扣除窗户)的1/5,高度不得超过该建筑物屋顶,宽度不得大于该建筑物两侧墙面,厚度不得超过0.5米。其余情形不宜设置主体墙面招牌。

3.16 在楼高6层(含6层)以上的建筑物楼顶设置城市户外招牌,经由有资质检测机构出具质量安全检测鉴定,可设置通透式城市户外招牌(霓虹灯等形式),不得设置封闭版面式的楼顶城市户外招牌。安全检测应每年检测一次。

3.17 建筑物楼顶设置城市户外招牌底部必须紧贴楼顶,结构架不得超出建筑物外墙面,宽度不得超出建筑两侧墙面,高度原则上按以下标准控制:楼高5层以下的,不得超过4米;楼高8层以下的,不得超过6米;楼高8层以上的,不

得超过8米。21层以上不宜设置,30层以上严禁设置。

3.18 在高层(9层以上)的裙楼和超高层(高度大于100米)建筑物的裙楼原则上不得设置城市户外招牌,但在主建筑楼顶不设置城市户外招牌的条件下,可按以下标准设置城市户外招牌:裙楼高度大于12米的,城市户外招牌高度不超过6米;裙楼高度小于12米时,城市户外招牌高度不超过4米。

3.19 建筑整体租赁的单位在征得产权单位同意的前提下,或拥有独立式产权建筑可按照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设置楼顶招牌。其余情形不宜设置楼顶招牌。

3.20 户外招牌底部下沿距地面不得小于2米。 3.21平行于建筑物外墙的户外招牌设置要求

3.21.1 商业性质裙楼及临街一楼的建筑可设置户外招牌。

3.21.2 相邻店面的户外招牌应当分别设置。在同一建筑立面上统一设置的不同店面招牌之间高度、宽度、厚度必须统一。

3.21.3 设置在一楼的临街建筑户外招牌原则上应当在一楼门楣处设置。其高度不得超过3 米,底端不得低于门楣下檐,顶端不得高出建筑物二楼窗户底线,或与二楼凉台底部平齐;宽度视门面宽度而定,但不得超过建筑物两侧墙面;厚度一般不得超过0.3米。

3.21.4 临街商铺一楼门楣处招牌下方可贴紧建筑立面

设置LED走字屏。走字屏宽度应与招牌同宽,高不得超过80厘米,走字颜色仅限采用红、蓝、白单原色。走字屏任一边边长超过4米或单面面积超过10平方米的,应按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申请办理设置许可后,方可设置。

3.21.5 设置在裙楼处的户外招牌,应设置于窗中墙的位置,不得遮挡窗,其底端不得低于下一层窗沿线,顶端不得高出建筑物上一层楼窗户底线或裙楼顶层层高线;宽度视门面宽度而定,但不得超过建筑物两侧墙面;厚度一般不得超过0.3米。

3.21.6 骑楼建筑历史文化街区的户外招牌按《海口市骑楼建筑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管理办法》设置。

3.22 垂直建筑物外墙户外招牌设置要求

3.22.1 对于底层有专用通道的商业经营单位,允许在其通道两侧的墙面设置一块小型垂直建筑外墙招牌,作为引导方向,其设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3.22.1.1 招牌外沿距离建(构)筑物的外墙不得超出0.5米,上沿不得高于二层窗户底线。

3.22.1.2 招牌的高度不得超过0.7米,厚度不得大于0.3米。

3.22.1.3 同一建筑设置的垂直招牌,应统一高度、宽度、厚度。

3.22.1.4 街道、消防通道上空4.5米以下、宽3.5米以

内不得设置户外招牌。

3.22.2 24小时对外经营店铺可参照上述要求,设置垂直于外墙面的户外招牌。

3.22.3 除上述情形的小型垂直于建筑外墙型的户外招牌外,其余垂直墙面的户外招牌只允许在专项规划确定的优化设置路段设置。

3.22.4 垂直建筑物立面的城市户外招牌,必须采用霓虹灯形式或其他新型材料制作,外缘挑出的距离不得大于1.0米。

3.23 户外落地式招牌设置要求

3.23.1 在距城市道路、公路交叉口中心点半径300米范围内禁止设置落地式城市招牌。

3.23.2 除企业办公场所拥有独立式产权建筑的,可设置户外落地式招牌外,其余情形禁止设置户外落地式招牌。

3.23.3 设置于企业办公场所或建(构)筑物周边的落地式招牌,不得超出其建设用地的红线范围,宜设置在距离建(构)筑物12米范围之内,距离市政道路不得少于3米。

3.23.4 落地式招牌的数量不得超过所属建(构)筑物主要入口的个数。

3.23.5 竖向独立招牌最多不得多于四面,高度不得超过6米。单面和双面型的招牌宽度不得大于1.3米;三面型招牌单面宽度不得大于1.2米;四面型招牌单面宽度不得大于1米。

3.24 户外招牌的照明系统必须可靠接地,灯具的绝缘等级大于或等于I级;灯箱形式的城市户外招牌,其照明系统的供电回路必须装配漏电电流动作保护,漏电动作电流值在正常环境条件下为10mA;位置较高、配备射灯的大型城市户外招牌与该建筑物或设施的防雷装置的连接点不得少于两处,在配电盘内,必须在开关的电源侧与外露可导电部分之间装配过电压、过电流保护器。

3.25 霓虹灯形式的城市户外招牌,一旦出现损坏应于3日内修复。

3.26 防腐保养必须每年进行一次。发现有锈蚀、油漆脱落、龟裂、风化等现象,应于3日内进行清理、除锈、修复和重新涂装。当涂层表面光泽失去达80%、表面粗糙、风化龟裂达25%和漆膜起壳时,应于3日内进行维护。

3.27 电子显示屏(牌)、灯箱等形式的广告,应保持显示完好。如有残缺破损、污迹和严重褪色,或显示不完整,应于一周内维修或更换。

3.28 对照明、供电、电器控制设备、防雷装置应每月维护一次,一旦出现电线绝缘材料损坏、导线外露时要及时包扎好,确保不发生漏电现象。

3.29 对钢结构构件连接点(焊缝、螺栓、锚栓)应每年检查一次,发现节点松动或焊缝有裂痕,应于3日内加固、修复和重新焊接。

3.30 根据重大节庆日和重大活动的安全需要,以及在台风季节来临之前,户外招牌设置主体应对户外招牌进行维护保养。

3.31 城市户外招牌的照明光源应符合以下要求:

3.31.1 居住小区内或居住建筑(包括综合建筑的居住部分)的外墙面上设置的户外招牌,不得采用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等闪烁光源的照明方式。不得影响居民生活和交通安全。

3.31.2 在交通管制信号装置周围50米以内及其背景空间内,不得采用闪烁方式及辐射红、黄、绿三色的光源照明;不得设置led招牌。

3.31.3 在主次干道与繁华商业道路两侧的户外招牌应当按规定配置夜景光源,避免使用射灯,要求采用霓虹灯、动感灯箱片发光广告字等光源,力求具有动感,保证夜间亮化。

3.31.4 建筑物顶部的城市户外招牌,鼓励采用霓虹灯、立体发光字等照明形式。

3.32 城市户外招牌照明灯具的配光曲线形状与画面形状应较为相似;灯具应维护简便;设置在楼顶的城市户外招牌,灯具及其支架不得外露;其他形式的灯具及其支架应避免外露,无法避免的,灯具及其支架外观颜色应与画面色彩协调。

4.管理规程

4.1 招牌设置应符合本标准。本标准具体应用问题由海口市市政市容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4.2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期满自行失效。

5.术语解释

5.1 一店一招:指一家单位原则上只允许设置一块牌子,写字楼性质的建筑物,实行一楼一牌。

5.2 LED走字屏:以显示屏形式逐行滚动播放字体的电子设施。

5.3 动感灯箱: 将一幅普通静态的广告画面制作成动感栩栩如生效果的一种灯箱形式。

2017年01月12日

推荐第5篇:店招牌安全承诺书

申请设置户外广告安全承诺书 云霄县城市综合管理局:

经批准设置于的店招牌,规格:1.5M×12M,设置方在批准使用期内,承诺做到以下事项,确保广告设施安全使用,杜绝事故发生,如未履行承诺义务造成意外伤亡和财产损坏的,设置方愿意承担完全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一、广告设施设置后不妨碍消防安全通道畅通,不对建筑物日常使用造成不良影响。

二、广告设施的施工和监理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承担,确保精心、规范、安全施工。保证广告设施的结构设计符合相关技术规范,定期对广告结构组件进行检查,加固连接螺丝焊点,做好防锈防腐处理。

三、遇到台风等恶劣天气时,立即进行设施安全检查,安排专人做好全天候监控和防护措施。

四、在广告设置有效期内如遇市容整治时需无条件配合。如需要拆除的,无条件自行拆除广告设置。

五、广告严格按照审批规格设置,未经审批确认,超出审批规格范围的广告设置,无条件服从拆除。

五、发生坍塌、火灾、爆炸、触电等安全事故时负完全责任。

承诺人(签章)

联系方式: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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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头招牌装修承诺书

本人在

申请门头招牌办理,因个人原因,门头招牌由本人自行安装,并承诺在门头招牌安装及以后的使用过程中,发生掉落造成人员伤亡事故,由本单位法人

自行承担。

承诺人:

推荐第7篇:广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

附件

广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

(修订征求意见稿)

(斜体下划线部分为删除内容,黑体部分为增加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置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和招牌的发布登记、内容审查及其监督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以发布商业性或者公益性广告内容为目的,利用户外场地、建(构)筑物等设置广告的行为,包括:

(一)利用户外场地,道路、隧道等市政设施,建(构)筑物设置展示牌、霓虹灯、发光字体、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装置、公共广告栏(包括宣传栏、启示栏、警示栏、布告栏、招贴栏等)、实物模型等广告设施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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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利用公交站场、候车亭、报刊亭、电话亭等公共设施设置展示牌、灯箱、橱窗等广告设施或者利用工地围墙绘制、张贴广告的行为;

(三)以布幅、气球、充气装置等其它形式在户外设置广告设施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招牌设置,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在经营地、办公地,设置表明单位名称、字号、标志的标牌、灯箱、霓虹灯、文字符号的行为。

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监督管理及综合协调,组织实施本办法。区、县级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权划分,负责本辖区内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监督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履行广告监督管理机关的法定职责,负责户外广告和招牌内容发布的审查和监督管理,并对招牌内容实施监督管理。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负责查处违反本办法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行为。

说明:本条是对户外广告和招牌设臵管理工作中相关职能部门及市区两级管理职责的规定。根据国家《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第五条规定:“在本单位的登记注册地址及合法经营场所的法定控制地带设臵的,对本单位的名称、标识、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联系方式进行宣传的自设性户外广告,不需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户外广告登记。”市工商局已没有对招牌进行登记,因此,对本条第三款作了修改,删除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招牌内容发布的审查的内容,但对招牌内容的日常监督管理仍属于市工商局。

2 第五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等户外广告和招牌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遵循资源整合、信息共享、业务协同原则,逐步应用网络技术在线行使行政审批、监管等户外广告和招牌行政管理职能,并建立电子信息检索系统,方便公众查询和监督审批、执法情况。

说明:本条是对市区两级户外广告和招牌管理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发展信息化管理系统、提升管理效能的工作要求。本次修订中,增加了“和招牌”三字,使本处表述与前文一致。

第六条 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市容标准的要求,与城市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与建(构)筑物风格和周边环境相协调。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应当牢固、安全,不影响建(构)筑物本身的功能及相邻建(构)筑物的通风、采光,不妨碍交通和消防安全。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应当符合节能和环保要求。提倡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

第二章 规划与规范

第七条 户外广告规划包括户外广告专项规划和户外广告设置规划。

户外广告专项规划由市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户外广告专项规划应当突出

3 本市国家中心城市形象、美化优化城市景观、积极营造商都氛围,体现户外公益广告的发布需求,确定对全市户外广告的总量和布局进行控制,确定允许或者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路段、区域及规划指引。优化区、严控区和禁设区等空间布局以及分类控制图。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由市、县级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户外广告专项规划和城市容貌标准组织编制,报市、县级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明确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地点、位置、形式、规格等具体要求。

经市、县级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实施的户外广告规划,不得随意更改;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市、县级市人民政府批准。

说明:本条是对各层次户外广告规划制定主体及编制原则的说明。

1、修订稿采纳市规划局的意见,将户外广告专项规划的编制单位由市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2、本次修订根据历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决议精神,将“突出广州国家中心城市形象、美化优化城市景观、积极营造商都氛围”的原则写入管理办法,指导规划编制工作的开展。

3、为凸显户外广告专项规划对户外广告设臵的宏观指导作用,在管理层次上使不同层次的户外广告规划和技术管理文件之间能够分工明确、各司其责,本次修订将专项规划应当“对全市户外广告的总量和布局进行控制,确定允许或者禁止设臵户外广告的路段、区域及规划指引”,修改为“确定全市户外广告优化区、严控区和禁设区等户外广告空间布局以及分类控制图”,理由有二:一是明确专项规划通过编制空间布局规划和划定分类控制区域,来控制全市户外广告设臵总量和布局;二是强调专项规划对下一层次规划的宏观指导作用,将微观的控制要求放在下一层次规划解决,使户外广告规划管理体系保持应有的灵活性和适应性。

第八条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技术规范由市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城市管理行政4 主管部门市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说明:本条是对户外广告和招牌设臵规范的编制主体进行说明。

1、本次修订通过修改设臵规范名称、增加“技术”二字,进一步明确广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臵规范的性质和作用,是户外广告和招牌管理的技术标准。

2、在本次修订中,将原来的主持编制部门由市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调整为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理由如下:(1)户外广告和招牌设臵规范是以行政规范性文件形式发布的户外广告和招牌设臵管理要求和技术标准,根据《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规则》,应当由全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臵主管部门负责牵头组织编制。(2)上海、杭州等城市的户外广告和招牌设臵规范,均由户外广告和招牌设臵主管部门(上海市市容和绿化管理局、杭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编制。根据市领导在赴两地考察总结报告上“要充分借鉴两地管理模式”的批示意见,本次修订从理顺设臵管理机制出发,对设臵规范的编制主体进行了相应调整。

第九条 编制户外广告规划、制定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技术规范,应当征求建设、环保、公安、工商、质监、安全监管、交通、气象等相关职能部门意见,并采取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听取专家、行业协会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建由城市景观、规划管理、平面设计、结构安全和户外广告等领域专家组成的城市景观规划专家和公众咨询委员会,为户外广告专项规划、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技术规范的编制提供技术咨询,并对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修订和大型临时户外广告设置方案提出咨询意见,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报市政府审定。

说明:本条规定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成立城市景观规划专家和公众咨询委员会。实践证明,由于城市建筑形式和功能多样、区域商业文化特色差异显著,在编制户外广告规划和制定户外广告和招牌设臵技术规范

5 时应当充分听取城市景观、规划管理、平面设计、结构安全和户外广告等领域专家的意见。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专家论证、公众参与的方式综合社会各方意见后将户外广告规划及其设臵技术规范报市政府审定。其中,“户外广告规划”是指户外广告专项规划和户外广告设臵规划。

第十条

市、县级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在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时,应当在待规划区域内发布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的公告。

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的时间不得少于30日。在此期间内,规划区域内的建筑物、设施、场地所有权人或者用益物权人可以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申请书》,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一)户外广告位置及设施在建筑物上的具体位置;

(二)户外广告位置所属物业权属(归属)证明文件;

(三)其他需提供的文件、资料。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所有权人或者用益物权人的意愿和户外广告设置规范统一组织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

说明:本条是对户外广告设臵规划程序和规划申请资格的一般性规定。本条规定的在编制户外广告设臵规划时征集所规划区域行政相对人的规划意愿是规划编制的工作基础,是对户外广告设臵规划制度的一个重大改革,它加强了设臵规划与被规划区域行政相对人的互动,最大程度地结合规划点位的业主或其授权人的设臵诉求,有利于规划的落地实施。

1、规划公告时间定为30日,主要是对规划周期和规划申请收集时间两者权衡的结果。在实际操作中,公告内容将对规划申请的提交期限作具体规定,该期限将根据涉及规划区域的面积和建筑物密度调整,面积较大、密度较高的区域,应当适当延长收集材料的时间,但最短不得短于30日。

2、参照《广东省户外广告和招牌设臵管理规定》第17条规定,将公开出让的标的物定义为户外广告位臵使用权;参照第18条

6 规定,将规划申请人统一表述为“规划区域内的建筑物、设施、场地所有权人或者用益物权人”。

3、本条中还规定了提交规划申请书时应当一并提交的材料,这些材料主要作用是表明申请人的资格条件、规划意愿、对使用权公开出让的具体要求,以便下一步开展规划和公开出让时结合考虑。

第十条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

(一)在国家机关、学校、名胜风景点、文物保护单位、纪念性建筑、有代表性近代建筑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标志性建筑的建筑控制地带内的(招牌除外);

(二)利用城市桥梁和立交桥的;

(三)利用建筑物屋顶的;

(四)利用临街玻璃的;

(五)危及建筑物安全或者利用危房、违章建筑的;

(六)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七)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

(八)延伸扩展至道路上方或者跨越道路的;

(九)妨碍无障碍设施使用的;

(十)利用行道树或者侵占、损毁绿地的;

(十一)妨碍居民正常生活,损害城市容貌或者建筑物形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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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情形。第十二条

户外广告专项规划确定的禁设区和严控区中的建筑物不得利用临街玻璃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

户外广告专项规划确定的优化区中的商业性建筑或者商住型建筑可以利用临街玻璃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但不能影响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功能。

说明:第十

一、十二条主要提出了禁止设臵户外广告和招牌的情形。修订稿中对第十一条第四项(“利用临街建筑物玻璃的”)作局部修改,禁止户外广告专项规划确定的禁设区和严控区中的建筑物利用临街玻璃设臵户外广告和招牌,在不影响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功能的前提下,允许优化区中的商业性建筑或者商住型建筑利用临街玻璃设臵户外广告和招牌。理由如下:根据陈建华市长的指示,谢晓丹副市长在2013年3月带领由市城管委、市规划局、市财政局、市综合执法局、市法制办和市政府研究室等相关部门负责同志组成的考察团,赴上海、杭州两地对城市景观和户外广告管理工作进行考察。事后考察组结合两地经验及我市的管理实际,向市政府提交了考察报告。报告中对我市今后户外广告管理政策的调整提出了一系列建议,其中包括调整现行规划管理文件,对部分位臵适度放宽控制。在优化设臵区域适度放宽玻璃幕墙等户外广告设臵政策是其中之一。本次调整涉及的区域,其具体设臵条件将在规划管理文件中进一步细化。

第十三条

以LED(发光二极管)户外电子显示屏形式设置的户外广告和招牌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在户外广告专项规划确定的禁设区和严控区内设置(公共信息电子显示屏除外);

(二)显示屏上沿距离地面不得超过35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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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禁止朝道路来车方向设置;

(四)禁止每日22:30至次日7:30开启。

说明:本条是新增的关于户外电子显示屏的规范。以户外电子显示屏形式设臵的户外广告和招牌亮度大,没有规范管理将成为城市一大光污染源,对行人和居民日常生活影响构成不利影响,甚至影响道路行驶安全,有必要在设臵路段、位臵、开启时间等方面予以规范。本条结合我市已发布实施的《广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臵规范》作了上述规定。此外,户外广告和招牌的照明照度、亮度及色彩要求还应当符合《广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臵规范》的要求,以避免形成光污染。

第十一条第十四条

禁止利用招牌设施发布广告或者变相发布广告。

第三章 查询与审批

第十二条第十五条 户外广告规划、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技术规范是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审批、监管的依据。

市、县级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示户外广告规划、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技术规范,以及违法设置户外广告的信息,并建立电子信息检索系统,方便设置人、利害关系人、社会公众查询和监督。

设置人在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前,可以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查询规划条件和设计要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供查询服务。

第十三条第十六条 设置和发布户外广告应当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户外广告设置证》,并应当向工

9 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户外广告登记证》。未办理《户外广告设置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户外广告,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户外广告登记证》。

利用工地围墙绘制、张贴、烂尾楼设置公益广告免予办理《户外广告设置证》,但应当严格按照设置技术规范设置;。利用工地围墙绘制、张贴商业广告应当申请办理《户外广告设置证》。烂尾楼需要设置商业性户外广告的,其位置使用权应当公开出让。 说明:本条根据《广东省户外广告管理规定》第十九条规定,“发布户外广告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户外广告登记”,对第一款作了如上修改,使广告经营单位对户外广告设臵和发布的流程更加清晰。另外,本条第二款是对不纳入户外广告设臵规划、但是颁发户外广告设臵证的工地围墙和烂尾楼设臵商业性户外广告的行为进行规范。过去,烂尾楼设臵户外广告纳入临时户外广告审批管理。由于临时户外广告的设臵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且不得续期,既不符合烂尾楼的外立面整饰美化需要,也使其户外广告设臵质量很难得到提升。本次修订结合创文宣传的工作要求,将烂尾楼纳入工地围墙序列统一管理,使其设臵期限得以超越三个月的期限,以利于烂尾楼的外立面整饰美化。由于烂尾楼商业户外广告的体量较大、对城市景观影响显著,公众关注度很高。2013年初媒体披露中水广场烂尾楼的户外广告设臵问题就引发了公众热议,纷纷质疑为何不公开出让,实现公平公正公开管理。为此,建议烂尾楼的商业性户外广告公开出让;《广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臵规范》中,将专门针对烂尾楼商业广告提出相关设臵要求。

第十四条第十七条 招牌应当严格按照招牌设置规范设置。

招牌内容超出本单位名称、字号、标识,附带商业内容的,或者设置地点不在本单位经营地、办公地的,视为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申请办理《户外广告设置证》。

10 招牌设施更改为广告设施的,应当申请办理《户外广告设置证》,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更改或者提前更改。

第十五条第十八条 申请设置户外广告,应当向市、县级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户外广告设置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证明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的文件;

(三)户外广告设施全景电脑设计图;

(四)设置户外广告的场地、建(构)筑物、设施的所有权、使用权证明文件;

(五)与户外广告设施相适应的安全措施证明材料;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第十九条 市、县级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户外广告设置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10个工作日内未补正的,视同撤回申请。申请人仍需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重新提出申请。

申请材料齐全的,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并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符合设置要求的,颁发《户外广告设置证》,并将审批信息登录于户外广告电子信息检索系统,予以公示;对不符合设置要求的,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第二十条 《户外广告设置证》批准的设置期

11 限自批准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年,电子显示牌(屏)类户外广告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6年。

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 因举办大型文化、旅游、体育、公益、节日庆典活动或者商品交易会、展销会等需设置临时户外广告设施的,申请人应当提前10个工作日向所在区、县级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临时户外广告设置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证明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的文件;

(三)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举办活动或者交易会、展销会的文件;

(四)临时户外广告设置形式、范围和期限的书面说明;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说明:本条规定了临时户外广告审批的适用范围和申请程序。考虑到节日期间举办的各类大型公共庆祝活动可能需要发布临时户外广告,本次修订增加了“节日庆典”的情形,并增加“设施”二字使语义更加明确。

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 区、县级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临时户外广告设置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符合设置要求的,颁发《户外广告设置证(临时)》,并将审批信息登录于户外广告电子信息检索系统,予以公示;对不符合设置要求的,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

《户外广告设置证(临时)》批准的设置期限自批准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12 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颁发《户外广告设置证》和《户外广告设置证(临时)》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抄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依法取得《户外广告设置证》和《户外广告设置证(临时)》的申请人,应当在发布前持《户外广告设置证》、《户外广告设置证(临时)》和其它有关材料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户外广告登记证》。

《户外广告登记证》批准的发布期限应当在《户外广告设置证》批准的设置期限内。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户外广告登记证》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抄告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说明:进一步明确了发布临时户外广告也应当向工商局领取《户外广告登记证》。根据《广东省户外广告管理规定》,不管是长期还是临时发布户外广告,都应当领取《户外广告登记证》。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倒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户外广告设置证》。

设置人名称依法变更的,应当自名称经核准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户外广告设置证》原审批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 利用公共建(构)筑物、公共设施、公共场地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或者其他公平竞争方式取得户外广告位置使用权。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涉及公交站场、候车亭的,还应当会同交通部门,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13 户外广告位置使用权出让收入为政府非税收入,由政府统筹安排使用,主要用于城市公共设施建设、城市管理、社会公益广告等方面。

利用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或者事业单位所有的建(构)筑物设置户外广告的,参照本条第一款执行。

户外广告设置人有严重违反本办法行为的,自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公示该违法行为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参与本市户外广告位置使用权公开出让活动。

第四章 设置与维护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格按照批准的地点、具体位置、形式、规格、数量、制作材质、灯饰配置、结构图、全景电脑设计图等要求设置,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办理设置变更手续。

(二)设计应当符合国家建(构)筑物结构荷载、防雷、防风、抗震、防火、电气安全要求,符合设置规范;使用电子显示装置的,应科学控制其亮度,避免对周边环境造成光污染。

(三)施工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保证施工安全和设施牢固。

(四)设施上标明《户外广告设置证》的文件号等审批辨别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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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自批准设置之日起60日内设置完毕;逾期未设置完毕的,其《户外广告设置证》即行失效。

(六)设置完毕后,版面空置(不包括已发布招租广告)不得超过20日。

说明:本条规定了户外广告设臵的一般性要求。其中第四款增加了“等审批辨别标识”,是借鉴上海为每个户外广告牌建立电子档案和识别标志的经验,为我市今后实现行政审批和执法监督信息化管理预留空间。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 设置招牌除遵守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

(二)、

(三)项规定以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内容仅限于本单位的名称、字号、标识,不得含有推介产品或者经营服务的信息;

(二)地点仅限于在本单位办公地或者经营地;

(三)多个单位共用一个场所或者一个建筑物内有多个单位的,应当先由该场所或者建筑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整体规划设计、制作;

(四)体量、规格与所附着的建筑物大小比例适当,与相邻招牌的高度、形式、造型、规格、色彩等和谐统一。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人是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维护、管理的责任人,应当定期对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进行安全检测和检查;,发现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防范措施,立即整修或者拆除。遇台风、暴雨等异常天气情况,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其中,设置期满两年的,设置人应当在每年6月1日前,按照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规范进行安全检测,并向

15 《户外广告设置证》审批机关提供具有结构安全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户外广告设施结构安全检测报告;经检测不合格的,设置人应当立即整修或者拆除。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设置人应当予以更新。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在建设、整修、更新或者拆除期间,应当采取安全保障措施并在现场明显位置设置警示标志。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的安全监督检查,发现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设置人限期整修或者拆除。

说明:本条规定了户外广告和招牌的安全维护责任主体和义务。广州多雨潮湿的气候容易引发户外广告设施锈蚀,成为台风季节的安全隐患。本次修订增加了户外广告和招牌设臵人“发现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防范措施,立即整修或者拆除”的义务。并增加规定了设臵期满两年的,设臵人应当在每年6月1日前向《户外广告设臵证》审批机关提供具有结构安全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户外广告设施结构安全检测报告,并在法律责任中增加了不按时提供户外广告设施结构安全检测报告的罚则。此规定有利于维护户外广告位臵周边的行人交通安全。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人应当加强日常维护管理,保证户外广告和招牌整洁、完好、美观。户外广告和招牌出现画面污损、严重褪色、字体残缺等影响市容市貌情形的,应当及时维修、更新;配置夜间照明设施的,应当保持照明设施功能完好;设置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灯箱等设施的,应当保持画面显示完整;出现断亮、残损的,应当及时维护、更换,并在修复前停止使用。

16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应当加强对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的巡查监管,发现户外广告和招牌出现画面污损、显示不全、严重褪色、字体残缺等影响市容市貌情形的,应当责令设置人及时维修、更新;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灯箱等出现断亮、残损的,责令设置人在修复前停止使用。

第二十七条 第三十条 依法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除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定程序变动外,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拆除、遮盖或者损坏。

户外广告设施在批准使用期限内,因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等公共利益原因确需拆除的,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前15日书面通知设置人限期拆除,因拆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拆除超期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不予补偿。

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 《户外广告设置证》的设置期限届满,需要继续设置的,设置人应当于期限届满30日前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延期,审批机关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期满后不再设置或者申请延期未获得批准的,设置人应当于户外广告设置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自行拆除。

临时性户外广告不得申请延期,设置人应当于设置期限届满之日起2日内自行拆除。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 招牌设置人搬迁、变更、歇业、解散或者被注销的,应当自搬迁、变更、歇业、解散或者被注销之日起7日内自行拆除原设置的招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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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四条规定,利用招牌设施发布广告或者变相发布广告的,违反本办法第十四七条第一款、第十五八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未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予以强制清理或者拆除。强制清理或者拆除的费用由设置人承担。

无法确定设置人或者设置人下落不明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可以通过公告形式督促设置人改正违法行为。逾期未改正违法行为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说明:关于法律责任一章,原《办法》第三十

一、三十

二、三十

五、三十

七、三十九条中都有 “强制清理或者拆除的费用由设臵人承担” 的规定,已违反了《行政强制法》中关于代履行的相关规定,这次修订予以删除。另外,由于新增了三条内容,条文数作了重新修改。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六条第二款,第十四七条第一款规定,不按照设置规范设置围墙公益广告或者招牌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清理或者拆除;逾期未改正、清理或者拆除的,予以强制清理或者拆除,并可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强制清理或者拆除的费用由设置人承担。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四条第一款规定,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倒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

18 法转让《户外广告设置证》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报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缴销《户外广告设置证》。

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四条第二款规定,设置人未依法办理变更手续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其限期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六条第

(一)项规定,户外广告未按照批准的地点、具体位置、形式、规格、数量、制作材质、灯饰配置、结构图、全景电脑设计图等要求设置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清理或者拆除;逾期不改正、清理或者拆除的,予以强制清理或者拆除,并可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强制清理或者拆除的费用由设置人承担。

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六条第

(四)项规定,设置户外广告设施未标注《户外广告设置证》文号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八条规定,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存在安全隐患,经责令限期整修或者拆除,设置人逾期未整修或者拆除的,或者每年未按照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规范进行安全检测,并向《户外广告设置证》审批机关提供具有结构安全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户外广告设施结构安全检测报告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予

19 以强制拆除,并处以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强制拆除的费用由设置人承担。

说明:本条根据第二十八条做了相应修改,增加了户外广告和招牌设臵人每年未按照户外广告和招牌设臵规范进行安全检测,并向《户外广告设臵证》审批机关提供具有结构安全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户外广告设施结构安全检测报告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六条第

(六)项规定,户外广告出现版面空置,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九条规定,户外广告和招牌出现画面污损,严重褪色,字体残缺,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灯箱断亮、残损等影响市容市貌情形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依照《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第

(六)项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三十一条规定,户外广告设置期限届满后不按时拆除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三十二条规定,招牌设置人搬迁、变更、歇业、解散或者被注销未按时拆除原设置招牌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予以强制拆除,并可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强制拆除的费用由设置人承担。

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 户外广告或者招牌设施倒塌、坠落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设置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第四十三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照管理权限责

20 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批准决定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审批决定的;

(三)在审批的受理、审查、决定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未依法说明不予受理、延期决定或者不予批准的理由的;

(五)未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

(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 利用系留气球、无人驾驶自由气球、飞艇等进行户外广告宣传的,申请人应当依照《施放气球管理办法》和《通用航空管制条例》向气象部门、航空管制部门申请办理许可手续。

在城市轨道交通地下设施,车站候车室、港口候船室、机场候机楼内设置广告,以及利用车身、船身进行广告宣传的,申请人直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户外广告登记证》。其中,利用车身进行广告宣传的,申请人还应当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向公安交警部门申请办理车身

21 颜色变更手续;利用船身进行广告宣传的,申请人还应当申请海事部门船检机构进行检验。

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8年8月1日起施行的《广州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22 附件

《广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

修订内容说明

一、调整专项规划和设置规范的编制主体,将户外广告专项规划及其招牌设置规范的编制部门由市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改为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第七条是对各层次户外广告规划制定主体及编制原则的说明。本次修订将专项规划应当“对全市户外广告的总量和布局进行控制,确定允许或者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路段、区域及规划指引”,修改为“确定全市户外广告优化区、严控区和禁设区等空间布局以及分类控制图”,明确专项规划通过规划空间布局、划定分类控制区域,实现对全市户外广告设置总量和布局的控制目标,以保持整个户外广告规划管理体系的灵活性和适应性。同时,《户外广告专项规划》与《户外广告与招牌设置规范》是作为一个整体的两个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二两分别从空间和技术标准上对户外广告和招牌进行规划管理,应由一个部门统一牵头编制。因此,本条将户外广告专项规划及其招牌设置规范的编制部门由市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改为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城乡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编制。

第八条规定了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规范的编制主体。上

23 海、杭州等城市的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规范,均由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主管部门(上海市市容和绿化管理局、杭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编制。本次修订从理顺设置管理机制出发,对设置规范的编制主体进行了相应调整,将原来的主持编制部门由市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调整为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

二、允许户外广告专项规划确定的优化区有条件地利用临街建筑物玻璃设置户外广告除外。

从目前户外广告设置和执法的管理实际看,现行的部分规划条件和技术规范不仅偏离实际市场需求,而且也不能满足城市景观美化亮化的发展需要。因此,《办法》修订稿第十一条关于禁止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的情形中,对原文第四项(“利用临街建筑物玻璃的”)设置了例外条件,优化区的商业性建筑或商住型建筑可以利用临街建筑物玻璃设置户外广告,但不能影响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功能,留待专项规划和设置规范具体细分,为下一步优化并编修专项规划和设置规范,适度放宽设置条件打好基础。另外,本条未采纳市城管委的意见,放宽利用建筑物屋顶设置户外广告的限制。

三、加强户外广告设施结构安全的监督管理。广州多雨潮湿的气候容易引发户外广告设施锈蚀,成为台风季节的安全隐患。《办法》修订稿第二十八条进一步细化规定了户外广告和招牌安全维护责任主体和义务。本次修

24 订增加了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维护、管理的责任人“发现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防范措施,立即整修或者拆除”的义务,并增加规定了设置期满两年的,设置人应当在每年6月1日前向《户外广告设置证》审批机关提供具有结构安全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户外广告设施结构安全检测报告,同时在法律责任中增加了不按时提供户外广告设施结构安全检测报告的罚则。此规定有利于维护户外广告位置周边的行人交通安全。

四、关于LED(发光二极管)户外电子显示屏

新增的十三条是关于户外电子显示屏的规范。以户外电子显示屏形式设置的户外广告和招牌亮度大,没有规范管理将成为城市一大光污染源,对行人和居民日常生活影响构成不利影响,甚至影响道路行驶安全,有必要在设置路段、位置、开启时间等方面予以规范。本条结合我市已发布实施的《广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规范》作了上述规定。此外,户外广告和招牌的照明照度、亮度及色彩要求还应当符合《广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规范》的要求,以避免形成光污染。

25

推荐第8篇:合肥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

合肥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

(2013年8月28日合肥市人民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3年8月31日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169号公布 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置管理,美化城市景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合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户外广告、招牌的设置和管理。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户外载体直接或者间接介绍商品、服务的下列广告:

(一)利用建(构)筑物外部、道路、户外场地、设施及其空间,以展示牌、霓虹灯、电子显示牌(屏)、电子翻板装置、灯箱、实物实体造型等方式设置的广告;

(二)利用建(构)筑物、水上漂浮物、升空器具、充气物、模型表面绘制、张贴、悬挂的广告;

(三)利用机动车等交通工具外部设置的广告;

(四)以其他形式在户外设置的广告。

本办法所称招牌,是指在经营(办公)地建(构)筑物或者其设施上设置的用于表示名称等识别标志的标牌、标志、灯箱、霓虹灯、字体符号。 第三条 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技术规范,遵循安全、美观的原则,与城市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与建(构)筑物风格和周边环境相协调。

第四条 市户外广告规划设置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广管委)负责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拍卖方案的审定,研究决定户外广告设置中的重大事项。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城管部门)是本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规划、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工作。

区城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本区域内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开发区城管机构受市城管部门委托负责本区域内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规划、建设、公安、交通、公路、林业和园林、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发布的经营资格审核、户外广告登记内容的审查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设置规划与规范

第五条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包括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

市城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等部门根据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的原则编制本市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区(开发区)城管部门(机构)应当依据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编制本区域的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报市广管委审定后公布实施。 编制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容貌标准,划定严格限制区、适度控制区和重点展示区。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应当明确户外广告的设置地点、位置、形式、规格等具体要求,并规划适量的公益广告点位。

第六条 市城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行业标准、市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和城市容貌标准,会同规划、建设、公安、交通等部门编制本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技术规范并公布实施。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用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

(三)妨碍居民正常生活,损害城市容貌或者建筑物形象的;

(四)利用建筑物玻璃幕墙的;

(五)利用人行天桥、铁路立交桥、公路立交桥的;

(六)在幼儿园、学校校园、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建设控制地带内的;

(七)危及建筑物安全或者利用违法建(构)筑物、危险房屋的;

(八)利用行道树或者损毁绿化、影响绿化景观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禁止设置的其他情形。禁止设置下列形式的户外广告:

(一)高立柱广告、过街广告;

(二)利用建筑物顶部设置实体广告;

(三)利用沿街建筑立面采用悬挂布幔或者张贴、喷绘、涂写等方式设置广告;

(四)在主要道路、重点地区采用手持等方式设置流动广告。第三章 户外广告设置管理

第八条 利用公共载体(含空间,下同)设置经营性户外广告的,载体使用权应当通过拍卖的方式取得。拍卖方案经市广管委审定后,由区(开发区)城管部门(机构)或者相关管理部门委托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拍卖;拍卖未成交的,按照公共资源交易相关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交易。

利用非公共载体设置经营性户外广告的,在征得载体产权人的同意后,由区(开发区)城管部门(机构)通过协议方式收储其载体使用权并统一纳入拍卖范围。

通过拍卖取得经营性户外广告载体使用权的买受人,凭成交确认书与区(开发区)城管部门(机构)或者相关管理部门签订《户外广告载体使用权合同》,由市城管部门颁发《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需要建设户外广告设施的,买受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要求建设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条 利用非公共载体设置用于宣传自身服务与商品的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在设置前向市城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资料:

(一)户外广告设置申请书;

(二)有关身份证明资料;

(三)载体使用权证明;

(四)现状图,设施设计图、效果图;

(五)利用已有设施的,还应当提供设计单位或者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安全证明。

市城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并进行现场勘查;符合条件的,予以行政许可。

需要建设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人应当按照规定要求建设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 利用机动车等交通工具外部设置的户外广告,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不得影响安全驾驶。

第十一条 主次干道沿街新建建筑或者立面改建,需要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并在规划设计中预留户外广告位。

第十二条 在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和技术规范,经公路管理机构同意后,依法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并向市城管部门申请领取《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设置临时户外广告:

(一)省、市统一安排的重要会展或者重大活动,在活动期间和规定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

(二)已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在项目建设期和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设置用于自身宣传的围墙广告。设置临时户外广告的,设置人应当在设置前向市城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资料:

(一)户外广告设置申请书;

(二)有关身份证明资料;

(三)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四)设置形式和范围;

(五)现状图和效果图;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市城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并进行现场勘查;符合条件的,颁发《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临时)》。

第十四条 《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应当载明设置位置、形式、规格、期限、设施到期的处理方式等事项。通过拍卖方式取得户外广告设置权的,户外广告设置期限届满后,其户外广告载体使用权终止,市城管部门应当及时注销其《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

除通过拍卖方式受让户外广告设置权外,电子显示牌(屏)设置期限不得超过7年,其他户外广告设置期限不得超过3年。

重要会展、重大活动设置的临时户外广告,设置期限不得超过活动截止日期。

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设置的围墙广告,设置期限不得超过项目建设期。 第十五条 拍卖公共载体使用权和收储的非公共载体使用权收入,为政府非税收入,全额缴入财政专户,用于支付拍卖和收储成本、城市公共设施建设、城市管理、公益广告等方面。财政部门每年应当安排相应收储费用。

第十六条 户外广告设施每年连续发布公益广告的时间不得少于30日或者广告设置总量的百分之十。围墙广告公益内容不得少于总面积的三分之一。

户外广告设施在招商期间应当设置公益广告,招商内容可以与公益广告同时发布,且位于公益广告下方,所占面积不得超过该户外广告面积的五分之一。

公益广告由设置者负责制作和维护。

第十七条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批准的户外广告设施设计方案实施,不得擅自变更。

户外广告设施竣工后,设置人应当在验收合格后10日内向市城管部门备案。

户外广告设施使用权确需转让的,应当到市城管部门办理转让变更手续;不履行变更手续的,由市城管部门注销其《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

发布户外广告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户外广告登记,领取《户外广告登记证》。 第十八条 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在批准的期限内归设置人所有;除因城市规划、建设等公共利益需要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拆除、遮盖或者损毁。

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在有效期限内因城市规划、建设等公共利益需要确需拆除的,市城管部门应当提前15日书面通知设置人限期拆除,并给予相应补偿。

第十九条 广告设置人应当对其设置和使用的户外广告设施进行定期维护,保持设施的安全、整洁、完好,对单板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的户外广告设施,应当投保安全保险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测;对陈旧、破损等影响市容景观或者安全的户外广告设施,应当及时予以更新或者修复。

第二十条 市城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户外广告设置的监督管理,建立户外广告经营者信用档案。

第四章 招牌设置管理

第二十一条 设置招牌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不得影响规划审批的建筑间距;

(二)不得影响建筑采光、通风和消防等功能的正常使用;

(三)与建筑物的建筑风格相统一,与市容景观和周围环境相协调;

(四)按照规定配置夜景光源;

(五)同一建筑物上设置的招牌,应当统一设计要求、统一规格;一个主体一般只能设置一个招牌;

(六)内容限于名称、字号、标识,不得利用招牌推介商品、发布经营服务信息;

(七)禁止利用建筑物楼顶设置实体招牌;

(八)禁止占用城市道路、绿化带等城市市政基础设施设置招牌;

(九)禁止在沿街建筑立面、橱窗内外通过直接书写、悬挂、粘贴等方式设置招牌。

第二十二条 招牌设置人应当在设置前,向区(开发区)城管部门(机构)申请取得设置技术要求。

区(开发区)城管部门(机构)应当依据招牌设置技术规范,结合建筑物实际情况,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设置技术要求。

重点地区、主要道路两侧的招牌设置应当统一设计、统一标准。 第二十三条 需要变更招牌的设置位置、规格、形式的,招牌设置人应当向区(开发区)城管部门(机构)重新申请取得设置技术要求。

第二十四条 招牌设置人应当对招牌进行定期维护,保障使用安全;保持招牌整洁、美观、完好,用字规范;招牌残缺、污损的,应当及时更换、修复。

第二十五条 招牌设置人搬迁、变更、歇业、解散或者被注销的,应当自搬迁、变更、歇业、解散或者被注销之日起7日内自行拆除原设置的招牌。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通过拍卖方式取得设置载体使用权,未按照合同约定时间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其《户外广告载体使用权合同》终止,其《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即行失效。

通过其他方式取得户外广告设置许可,在取得《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后90日内未按要求设置的,《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即行失效。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自行拆除,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的,处以5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设置户外广告或者招牌不符合要求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户外广告设置人或者招牌设置人逾期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限期改正、自行拆除义务的,由城管部门依法强制执行。

无法确定设置人、设置人下落不明或者设置人拒不配合调查的,城管部门可以通过在新闻媒体、设置现场发布公告等形式督促设置人改正违法行为,公告期限不得少于30日;逾期未改正的,由城管部门依法强制执行。

第二十八条 因设置和使用的户外广告、招牌设施倒塌、坠落、漏电等造成人身或者财产损害的,设置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设置人有权要求户外广告、招牌设施的设计者、制作者或者施工者依法赔偿损失。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应当由其他有关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 城管部门应当建立行政执法监督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法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或者发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违法执法行为的,可以向城管部门举报。城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举报人。

第三十一条 城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管理职责或者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监察部门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并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各县(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监督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2002年10月8日市政府发布的《合肥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9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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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田区户外招牌设置指引

信息来源:区城市管理局 信息提供日期:2010-11-11

法规类别: 规范性文件 法规级别:

区级

生效日期: 发文日期:

2010-06-09 2010-06-09 发文号:

关键字:

一、总则

为加强福田区户外招牌管理,规范户外招牌设置,维护市容市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深圳市城市管理局户外广告设置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和《深圳市户外广告设置指引》,结合辖区实际,特制定本指引。

二、户外招牌的定义

本指引所指的户外招牌(以下简称“招牌”),是指企、事业单位、社 会团体和个体工商户依附于其合法经营、办公场所的建筑物门楣、骑楼、檐下或遮蓬等部位,设置的与其法定单位名称相符的标牌、匾额。

三、户外招牌设置的通用规定

(一)基本要求

1.每个单位原则上只准在其经营场所或办公场所的自身范围内设置一块招牌;位于道路交叉路口,两侧均开设门面且属同一经营者的,可以在两侧门面分别设置招牌。 2.招牌形状、规格、色彩等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设置在同一建筑物的招牌,原则上应先整体规划,统一规格设计制作。连接紧密的几个建筑物的招牌,其形式、位置、灯饰效果应整体和谐。

3.招牌主要标识与工商注册登记相符的单位名称,名称可以简化,突出商号或字号。使用文字、商标、汉语拼音等,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书写规范准确,无错别字、繁体字、异体字、缺漏字。招牌不得单独使用外国语言文字。

4.招牌原则上只标识单位名称。确有必要并经批准,可以在单位名称外,加标单位标志、单位电话、经营项目等。

5.招牌设计图案和颜色应与道路交通标志有明显区别。

6.招牌设置不得妨碍建筑物、相邻建筑物或其它相邻公共设施的日常使用和安全需求,如:采光、通风、视线、交通通行、消防通道使用等。

7.招牌设置不得对其所附着的建筑物或周边建筑物的建筑立面形象造成破坏性不良影响。

(二)位置与形式的规定 1.依附于一层门楣的招牌

下端不得低于骑楼或悬挑架空部分底沿,上端不得高于二层窗户下沿,且总高度不得大于3米,厚度不得大于0.3米,宽度应以建筑开间为单元。

2.依附于遮篷的招牌

上端突出遮篷高度不得大于1.5米,下端不得低于遮篷下沿,不允许超过遮篷宽度。

3.依附于骑楼或檐下的招牌

(1)招牌下端与地面垂直距离不得低于3米,厚度不得大于0.3米;

(2)骑楼外柱及外柱间不得设置门楣招牌。

(三)外观及制作规定

1.任何招牌均须精心设计和制作。

2.招牌(包括其附属的支架等)应选用坚固、不锈蚀的美观大方的材料精心制作。

3.重点商业区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材料的招牌形式。

4.招牌如采用有背板的形式,其背板色彩应与建筑物色彩保持协调。

(四)维护与拆除规定

1.设置招牌的单位和个人对招牌设施负有安全责任,应负责检查、维修、维护、更换、拆除,保持门面招牌外形美观,发现招牌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陈旧、污浊、腐蚀、损毁、变型、脱色、肮脏等情况,应及时予以维修、加固、翻新或拆除。

2.设置招牌许可期限届满,招牌所有人应及时处置,未能申请获得延期的招牌必须由招牌所有人予以拆除。

3.单位迁移或歇业时,应在办理变更住所或注销登记的同时安排自行拆除原设置的招牌。

4.任何招牌均属临时性构筑物,因城市建设、市容要求或其它特殊情况需要拆除招牌的,设置者应无条件服从并自行拆除。

四、户外招牌行政许可程序及相关规定

(一)申请材料

申请人提供以下材料到区行政服务大厅申请:

1.《深圳市户外广告设置申请表》原件一式三份;2.《户外招牌设置场所实景照片及场地示意图》原件一式三份; 3.申请单位的企业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验原件,留复印件); 4.加盖公章的物业单位意见;

5.设置户外招牌场地使用权证明文件,其中:(1)场地属于自有的,提交房地产权利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或购房合同及房地产预售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2)场地属于开发商自有物业但尚未取得(1)中所述证明文件的,提交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与国土部门签订的土地出让合同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3)场地属于租用的,提交申请人与场地权属人签订的户外广告场地使用合同、场地权属证明文件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4)场地属于转租的,提交转租合同、原租合同、场地权属证明文件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原租合同如规定转租须经权属人或原出租人同意的,另需提交权属人或原出租人同意转租的书面材料原件1份;(5)场地属于物业共用部分的,提交与相关业主或业主委员会签订的场地使用合同复印件1份(验原件),以及物业管理企业同意使用该场地的书面材料原件1份。

(二)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福田区城市管理局。

(三)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福田区城市管理局。

(四)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人到办文窗口领取或网上下载申请表→提供相关资料→区城市管理局工作人员进行审核→区城市管理局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申请人到办文窗口领取批文。

(五)行政许可时限 自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

(六)行政许可有效期限

同意设置户外招牌的批文,有效期限在批文中注明。

(七)其他规定

1.申请人提供的实景照片应当表现出拟设置招牌所依附的建筑物全貌;

2.申请人提供的实景照片应当真实反映现场情况,不得对照片进行调整加工和修改制作,否则将按照提供虚假申报资料予以处理。行政服务大厅窗口工作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并受理,如不符合条件则退回申请人;

3.一个单位如需设置一块以上的反映法定名称的标牌、匾额或设置在二楼的招牌,依照《深圳市城市管理局户外广告设置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报市城市管理局受理。

4.更换招牌、变更招牌内容需重新申请许可。

二〇一〇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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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店招牌设置的登记备案

许可依据:

1、《长沙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2、《长沙市市容市貌规定》

3、《长沙市城市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五条

许可(办理)条件:

1、按一店一牌的原则;

2、申请人为单位和门店。

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由广告公司提供)

二、委托书(由招牌设置单位提供)

三、招牌设置单位产权证明书或房屋租赁合同

四、拟设置招牌彩色电脑效果图两张(一张整体效果图,一张招牌效果图)

五、招牌设置单位营业执照和广告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六、拟设置门店招牌的位置、规格、材质、造型、安全性说明

七、单位介绍信以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八、产权单位或物业单位的招牌设置意见书

九、申请单位需提供门店招牌设置安全承诺书

许可(办理)程序:

1、申请

2、受理

3、现场查勘、

4、批准

5、发证

城管窗口电话:88665142 天心区

许可期限:15个工作日办理电话:88999528办理地址:岳麓区政务服务中心城管局窗口

第11篇:《青岛市户外广告招牌标识设置技术规范》

关于印发《青岛市户外广告招牌标识

设置技术规范》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青岛市户外广告招牌标识设置技术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已试行一年,经综合各方意见对《规范》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规范》印发给你们,请各相关审批和行政执法部门严格按照《规范》要求,加大对户外广告的审批、管理力度,确保户外广告合法设置,整洁美观。

本规范自二○○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青岛市户外广告招牌标识

设置技术规范

为加强本市户外广告、招牌标识设置管理工作,规范其设施设置行为,维护市容整洁、美观,美化城市环境,依据《青岛市户外广告的设置管理办法》和相关法规、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户外广告、招牌标识的范围

本规范所指户外广告,是指利用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场地、交通工具、亭体、空间或其他位置所设置的广告牌、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牌)、招贴(布告)栏、路牌、标志牌、指示牌、实物造型广告,以及升空气球(系留气球)、充气物、布幅(横幅、竖幅、巨幅)、彩旗、花篮、展牌、咨询(宣传)台、太阳伞、遮阳篷等临时性户外广告,或其他形式广告等。

户外招牌标识,是指企事业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在其用地范围内,在户外设置与其注册登记名称相符的标识、字、招牌、灯箱、霓虹灯等。

第二条 设置户外广告、招牌标识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 严格按照批准的地点、时间、规模、形式、面积、内容等发布。保持在设置期间的外观完好、整洁、美观和安全使用。

(二)必须与城市各区域的规划功能相适应,其设计风格、造型、色调、规模、位置、材质等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在主要商业街和迎宾路等两侧设置的户外广告和招牌标识,其画面应以有动感变化的为主。

(三)不得影响建筑物的整体形象。其支架不得锈蚀、裸露。在残旧的建筑立面设置的,应进行建筑立面装修,整体设计制作。外打灯广告的射灯支架不得与广告牌面分离设置,且颜色应与周边环境、色彩相协调。

(四)不得影响航空安全。在国家航空管理法规规定的管制范围内,禁止使用霓虹灯、闪烁光源、红色光形式的户外广告及

2 升空气球。

(五)升空气球(系留气球)、充气物、布幅等临时性户外广告,其设置期限一般不得超过10日,设置期满后,广告发布设置者应在一日内拆除。特殊情况可申请延期一次,总设置发布时间不得超过20天。

(六)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应在所发布的户外广告牌面内的右下角清晰标注《青岛市户外广告设置发布许可证》编号,霓虹灯在其牌面外右下角标注。升空气球(系留气球)在其固定物外观须清晰标注设置单位、联系电话。

(七)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质量要求。

(八)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规定。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设置户外广告: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规定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或者妨碍安全视距和车辆行人通行的;

(三)妨碍生产或居民正常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

(四)遮挡、损毁绿地,影响绿化景观或利用行道树的;

(五)遮挡水域、山体、城市雕塑或其他景观设施的;

(六)国家机关、学校、居民楼、文物保护单位、优秀历史建筑及其建筑控制地带;

(七)占用城市交叉路口、公路交叉路口(机动车停车线40 m范围内)设置占路式户外广告的;

(八)占用或影响残疾人设施的;

(九)利用机动车车行道净空的;

(十)妨碍消防通道,影响消防供应设施或其他市政公用设施使用的;

(十一)遮挡建筑物特色装饰细部,影响建筑物采光、通风等功能使用和安全的。在建筑物二层以上、多层和高层建筑物的窗间墙、窗下墙设置非镂空字的;

(十二)利用透空式围墙、护栏、特色石墙设置的;

(十三)在建(构)筑物坡型、异型顶部设置的。在相邻建(构)筑物之间跨越式架设的;

(十四)利用车辆的前身、顶部、车窗的;

(十五)非建设用地范围设置围挡式广告设施的;(十六)影响高压输变电设施安全使用的; (十七)在人行天桥桥梁上设置的;

(十八)在建(构)筑物上直接喷绘涂写文字、图形的;(十九)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设置的。

第二章 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

第四条 在建筑物顶部设置的一般规定

(一)建筑层数3层以下(10 m,含3层),广告牌面高度最高不得超过3 m。

(二)建筑层数3层以上(10 m,不含3层),8层以下(24m,含8层),广告牌面高度最高不得超过6 m。

(三)建筑层数8层以上(24 m,不含8层),20层以下(60 m,含20层),广告牌面高度最高不得超过7m。

(四)层高20层(60 m,不含20层)以上的建筑物顶部不

4 得设置底板式的户外广告。

(五)广告牌应与建筑物外墙持平、顺向设置,宽度不得超出建筑物两侧墙面。

(六)广告牌底部与建筑物顶部女儿墙之间,其最大间距不得大于0.5 m。

(七)在同幢建筑物设置多块广告或在同一视角内多幢建筑设置广告的,其广告设施的造型、规格要相协调。

(八)广告牌高度应计入建筑高度,建筑间距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条 在建筑物、构筑物立面设置的一般规定

(一)平行于建筑物外墙面设置的,广告结构与广告牌面设置高度不得超过建筑物女儿墙,宽度不得超出所设位置的两侧墙面,底部净空高度须大于3 m,广告牌面突出墙面的距离不得大于0.5 m。广告牌规格应相互协调。

(二)利用沿路实体围墙设置的,其突出墙面的距离不得大于0.2 m,高度不得超出围墙高度,宽度不得大于围墙柱墩之间的石墙面。

第六条 在地面上设置的一般规定

(一)宽度小于4 m的人行道不得设置立柱式和其他落地式广告。

(二)在人行道上设置广告的纵向间距(步行街除外),主要商业街广告间距不得小于35 m,其他道路广告间距不得小于50 m。

(三)原则上立柱式广告的牌面(单面)面积一般不得大于2.5m。牌面底部距离地面不得低于3 m,总高度不得大于4.5 m。牌面外缘距离人行道沿石外缘不得小于0.2 m;道路红线40 m以

5 2上的地段,牌面规格可适当扩大,但牌面单边长度不得大于2 m,且牌面高度应与之协调。

(四)双立柱式广告的牌面(单面)面积一般不得大于3m,且应与道路顺向设置,牌面底部距离地面不得低于1 m,总高度不得大于2.5 m。牌面离人行道沿石外缘不得小于0.2 m。

(五)立牌式落地广告牌的牌面高度不得大于1.8 m、宽度不得大于1.2 m,厚度不得大于0.2 m,支撑高度不得大于0.6 m;

大型立牌式广告牌应当结合建筑物周边空地或绿化带设置,总高度不得大于9 m(含底座),宽度不能大于1.8 m,厚度不得大于0.5 m。底座高度不得大于0.5 m,长度不得大于2.5 m,宽度不得大于1 m。

(六)依附于电杆设置的广告,每个电杆只能设置一个灯箱广告,且必须具备亮化效果。其牌面底部距离地面垂直距离不得小于3.5 m,牌面外缘距离人行道沿石外缘不得小于0.2 m,且灯箱单面面积不得大于2.5 m。

同一路段上的电杆广告应统一方向设置,且高度、规模、形状应统一协调。

(七)利用候车亭、出租车招停点(班车停车点)、公用电话亭、售货亭、配电箱等形式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结合该构筑物本身协调设计。候车亭顶部不得设置广告牌面,其亭身单侧立面可以设置户外广告媒体,单幅规格控制在高2 m、宽1.5 m、厚0.2m以内。公用电话亭、售货亭原则上只能设置1块户外广告,单幅规格控制在2.5 m以内。

(八)在人行道、广场设置地面广告的,其平面要与人行道、广场持平,其耐压强度要与人行道、广场耐压强度一致。

6

222

(九)大型立柱式广告应设置在高速公路或城市出入口两侧,且应限于空旷地设置,城市出入口路段同侧的设置距离不得小于500 m;牌面外缘不得侵入非机动车道,离建(构)筑物不得小于倒伏距离,立杆外缘后退道路红线不得小于5 m,距城市主要道路中心线交叉点(平交)间距不小于100 m,立交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建城区以外的道路牌面单幅规格为高5 m、宽15 m,其同侧广告牌间距不得小于1000 m;高速公路两侧广告牌单幅规格为高不得大于6 m、宽不得大于18 m,其同侧广告牌间距不得小于2000 m;广告牌柱高不得超过18 m,其牌面的底端距离地面净空高度应控制在10m — 15m范围内,且其面板垂直投影不得进入高速公路和公路的路肩。

(十)在公路纵坡、弯道、平交道口、立交桥匝道、跨线桥、城市出入口、穿村镇路段及收费站等位置设置大型立柱式广告设施,不得影响行车视线和整体观赏效果。

(十一)在建设工地设置围档式广告设施,总高度不得大于5 m(牌面底部距离地面不得大于0.5m),单体规格长度不得大于12 m(原则上不得占用绿地、道路)。且应结合周边环境协调设置,不得侵入道路红线范围,建设项目竣工后立即拆除。

第三章 临时性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

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不得影响或损毁其所依附的附着物,严禁妨碍人、车通行,不得因其设置行为侵害相关利害人的利益(噪音扰民等)。

第七条 设置升空气球(系留气球)的一般规定

(一)必须取得国家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相关资质证明,符

7 合《施放气球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设置地点应与高大建筑物、树木、架空线路及其他障碍物保持安全距离,球与球之间应设置安全间距。

(三)应派专人24小时维护,确保气球系留牢固,其固定物必需美观整洁。

(四)升空气球球体直径不得大于2.5 m或者体积容量不大于8m,升放的高度不得高于地面25m。

第八条 设置充气物的一般规定

(一)人行道宽度小于4 m的不得设置。

(二)充气物的宽度(厚度或支柱直径)不得大于人行道宽度的四分之一,且应与门面平行设置。

(三)在非独立门面或两相邻单位距离较近的位置设置充气物,应紧贴门前设置,其跨越距离不得超过门面宽度。

第九条 设置布幅的一般规定

广告幅面不得使用白底黑字(或黑底白字),其颜色、字体、内容、规格、设置方案等应与现场相协调,并须绷紧设置。

(一)横幅

1、长度不得大于15 m,宽度不得大于1.2 m; 2、二层以上(7 m,不含二层)不得设置;

3、在道路同侧多条设置的,条与条之间的距离必须在50 m以上。

(二)竖幅

1、长度不得大于25 m,宽度不得大于1.5 m; 2、八层以上(24 m,不含八层)不得设置;

8 33、利用建(构)筑物同一位置多条并列设置的,其规格应统一。

(三)巨幅

单体面积不得大于300 m。

第十条 彩旗、花篮、太阳伞、遮阳篷,应在自有用地范围内设置,不得占用、破坏人行道和绿地等公共设施。

第十一条 设置展牌、咨询(宣传)台的一般规定

(一)人行道宽度小于4 m的不得设置。

(二)占地总面积不得大于所使用场地面积的三分之一。第十二条 设置其他形式的临时性户外广告,参照以上类似条款执行。

2第四章 招牌标识设置技术规范

第十三条 在建筑物顶部设置的,应以漏空形式为主。 第十四条 在建筑物立面设置的一般规定

(一)平行于建筑物外墙面设置的

只能设置在建筑物二层窗台线以下,牌面高度一般不得超过1.5 m,突出墙面的距离一般不得超过0.3 m。相邻店面的招牌标识,在其规格、形式、高度及外挑距离等方面应当统一有序,相互协调。原则上实行一店一牌制;

单层平屋顶建筑设置的招牌标识,其广告牌顶端不得超出女儿墙顶部,总高度不超过1.5m。

(二)垂直于建筑物外墙面设置的一般规定

垂直于建筑物外墙面设置的,顶部不得超出该建筑物女儿墙,

9 且其招牌标识的底部不得低于门头的下沿,且距离地面距离不得小于2 m,厚度不得大于0.3 m。沿路建筑退让规划红线的,广告牌外挑距离,原则上不得大于2 m;

建筑物的同一立面上设置数量一般不宜超过两块; 同一建筑物上的招牌标识,形式、高度应当统一。在四层以下建筑物上设置的,高度不得超过5 m。四层(含四层)以上建筑物设置的,灯箱高度不得超过7m;

高层建筑消防登高面上不得设置。

(三)利用本单位所属沿路实体墙设置的,原则上同意设置一处,其它要求同本规范第五条第二款内容。

(四)商业街沿线的餐饮、休闲娱乐等场所设置的招牌标识,形式以动感变化的为主。

第十五条 设置镂空字的一般规定

(一)每幢建筑物墙面设置单位名称的镂空字的数量原则上不超过2处(含大楼冠名);

(二)镂空字的色彩应与该建筑物外观主色调相协调(企业的统一标识除外)。

(三)镂空字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原则上要求亮化,且其配电等设施应当做隐蔽处理。

第十六条 在地面上设置的一般规定

(一)凡作为写字楼使用的建筑物,实行一楼一牌,多个单位一并考虑,统一设置。

(二)其它要求同本规范第六条第

三、

四、五款内容。

第五章 户外广告、招牌标识的安全质量要求

10

第十七条 设置户外广告、招牌标识应由具备建筑结构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制作和安装应当符合国家的有关技术、质量、安全标准,不得粗制滥造。施工图纸应盖有设计单位图章;并应由具备建筑、安装资质的企业按图制作安装施工。较大型户外广告、招牌标识(单体面积≥50 m、单体字≥3 m)施工必须委托监理。

设置的户外广告、招牌标识设施,其荷载应执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并考虑高度系数。

户外广告、招牌标识采用钢结构的,应执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规范》GBJ17。

在屋顶和墙面设置户外广告、招牌标识的,除考虑广告设施自身强度外,还应保证广告设施的载荷对原有建筑物没有安全影响,并满足其抗震构造要求。

户外广告、招牌标识与原有建筑物的连接应确保连接可靠,牢固安全。

第十八条 设置户外广告、招牌标识设施应根据其所处环境,采取安全的防雷措施,包括防直雷击和防电磁波侵入,应执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

第十九条 户外广告、招牌标识设施应以低压配电,一般采用三相五线制供电,并确保接地和安全,可执行行业标准《民用建筑电器设计规范》JGJ/T16。

第二十条 户外广告、招牌标识设施在有效设置期限内,设置单位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消除存在的安全隐患,做到整洁、安全和美观。其续延使用时要进行安全检测,符合安全指标

22的可续办。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户外广告、招牌标识用字,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规定,并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的用语用字,不得单独使用外国语言文字,且应书写规范准确。禁止使用繁体字、异体字。外文字要规范。字体的高度及宽度不得超过底牌高度及宽度的2/3,中文在上,外文在下,中文字体大,外文字体小。国际、国内统一品牌的连锁店、专卖店,名家题字除外。

第二十二条 本规范由青岛市户外广告联合审批办公室制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12篇:广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

广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36号

《广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8月9日市政府第13届11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万庆良

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广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置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和招牌的发布登记、内容审查及其监督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以发布商业性或者公益性广告内容为目的,利用户外场地、建(构)筑物等设置广告的行为,包括:

(一)利用户外场地,道路、隧道等市政设施,建(构)筑物设置展示牌、霓虹灯、发光字体、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装置、公共广告栏(包括宣传栏、启示栏、警示栏、布告栏、招贴栏等)、实物模型等广告设施的行为;

(二)利用公交站场、候车亭、报刊亭、电话亭等公共设施设置展示牌、灯箱、橱窗等广告设施或者利用工地围墙绘制、张贴广告的行为;

(三)以布幅、气球、充气装置等其他形式在户外设置广告设施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招牌设置,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在经营地、办公地,设置表明单位名称、字号、标志的标牌、灯箱、霓虹灯、文字符号的行为。

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监督管理及综合协调,组织实施本办法。区、县级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权划分,负责本辖区内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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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履行广告监督管理机关的法定职责,负责户外广告和招牌内容发布的审查和监督管理。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负责查处违反本办法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行为。

第五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等户外广告和招牌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遵循资源整合、信息共享、业务协同原则,逐步应用网络技术在线行使行政审批、监管等户外广告行政管理职能,并建立电子信息检索系统,方便公众查询和监督审批、执法情况。

第六条 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市容标准的要求,与城市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与建(构)筑物风格和周边环境相协调。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应当牢固、安全,不影响建(构)筑物本身的功能及相邻建(构)筑物的通风、采光,不妨碍交通和消防安全。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应当符合节能和环保要求。提倡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

第二章 规划与规范

第七条 户外广告规划包括户外广告专项规划和户外广告设置规划。

户外广告专项规划由市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户外广告专项规划应当对全市户外广告的总量和布局进行控制,确定允许或者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路段、区域及规划指引。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由市、县级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户外广告专项规划和城市容貌标准组织编制,报市、县级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明确户外广告的设置地点、位置、形式、规格及色彩等具体要求。

经市、县级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实施的户外广告规划,不得随意更改;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市、县级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规范由市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规范应当明确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置标准以及设计、制作、安装、维护保养、安全检测等要求。

第九条 编制户外广告规划、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规范,应当征求建设、环保、公安、工商、质监、安全监管、交通、气象等相关职能部门意见,并采取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听取专家、行业协会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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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国家机关、学校、名胜风景点、文物保护单位、纪念性建筑、有代表性近代建筑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标志性建筑的建筑控制地带内的(招牌除外);

(二)利用城市桥梁和立交桥的;

(三)利用建筑物屋顶的;

(四)利用临街建筑物玻璃的;

(五)危及建筑物安全或者利用危房、违章建筑的;

(六)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七)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

(八)延伸扩展至道路上方或者跨越道路的;

(九)妨碍无障碍设施使用的;

(十)利用行道树或者侵占、损毁绿地的;

(十一)妨碍居民正常生活,损害城市容貌或者建筑物形象的;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禁止利用招牌设施发布广告或者变相发布广告。

第三章 查询与审批

第十二条 户外广告规划、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规范是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审批、监管的依据。

市、县级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示户外广告规划、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规范,以及违法设置户外广告的信息,并建立电子信息检索系统,方便设置人、利害关系人、社会公众查询和监督。

设置人在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前,可以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查询规划条件和设计要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供查询服务。

第十三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户外广告设置证》。未办理《户外广告设置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户外广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核发《户外广告登记证》。

利用工地围墙绘制、张贴公益广告免予办理《户外广告设置证》,但应当严格按照设置规范设置;利用工地围墙绘制、张贴商业广告应当申请办理《户外广告设置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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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招牌应当严格按照招牌设置规范设置。

招牌内容超出本单位名称、字号、标识,附带商业内容的,或者设置地点不在本单位经营地、办公地的,视为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申请办理《户外广告设置证》。

招牌设施更改为广告设施的,应当申请办理《户外广告设置证》,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更改或者提前更改。

第十五条 申请设置户外广告,应当向市、县级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户外广告设置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证明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的文件;

(三)户外广告设施全景电脑设计图;

(四)设置户外广告的场地、建(构)筑物、设施的所有权、使用权证明文件;

(五)与户外广告设施相适应的安全措施证明材料;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 市、县级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户外广告设置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10个工作日内未补正的,视同撤回申请。申请人仍需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重新提出申请。

申请材料齐全的,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并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符合设置要求的,颁发《户外广告设置证》,并将审批信息登录于户外广告电子信息检索系统,予以公示;对不符合设置要求的,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户外广告设置证》批准的设置期限自批准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年,电子显示牌(屏)类户外广告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6年。

第十八条 因举办大型文化、旅游、体育、公益活动或者商品交易会、展销会等需设置临时户外广告的,申请人应当提前10个工作日向所在区、县级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临时户外广告设置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证明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的文件;

(三)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举办活动或者交易会、展销会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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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临时户外广告设置形式、范围和期限的书面说明;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九条 区、县级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临时户外广告设置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符合设置要求的,颁发《户外广告设置证(临时)》,并将审批信息登录于户外广告电子信息检索系统,予以公示;对不符合设置要求的,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

《户外广告设置证(临时)》批准的设置期限自批准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第二十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颁发《户外广告设置证》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抄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依法取得《户外广告设置证》的申请人,应当持《户外广告设置证》和其他有关材料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户外广告登记证》。

《户外广告登记证》批准的发布期限应当在《户外广告设置证》批准的设置期限内。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户外广告登记证》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抄告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倒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户外广告设置证》。

设置人名称依法变更的,应当自名称经核准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户外广告设置证》原审批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二条 利用公共建(构)筑物、公共设施、公共场地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或者其他公平竞争方式取得户外广告位置使用权。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涉及公交站场、候车亭的,还应当会同交通部门,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户外广告位置使用权出让收入为政府非税收入,由政府统筹安排使用,主要用于城市公共设施建设、城市管理、社会公益广告等方面。

利用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或者事业单位所有的建(构)筑物设置户外广告的,参照本条第一款执行。

户外广告设置人有严重违反本办法行为的,自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公示该违法行为之日起1年内,不得参与本市户外广告位置使用权公开出让活动。

第四章 设置与维护

第二十三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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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严格按照批准的地点、具体位置、形式、规格、数量、制作材质、灯饰配置、结构图、全景电脑设计图等要求设置,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办理设置变更手续。

(二)设计应当符合国家建(构)筑物结构荷载、防雷、防风、抗震、防火、电气安全要求,符合设置规范;使用电子显示装置的,应科学控制其亮度,避免对周边环境造成光污染。

(三)施工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保证施工安全和设施牢固。

(四)在设施上标明《户外广告设置证》的文号。

(五)自批准设置之日起60日内设置完毕;逾期未设置完毕的,其《户外广告设置证》即行失效。

(六)设置完毕后,版面空置(不包括已发布招租广告)不得超过20日。

第二十四条 设置招牌除遵守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三)项规定以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内容仅限于本单位的名称、字号、标识,不得含有推介产品或者经营服务的信息;

(二)地点仅限于在本单位办公地或者经营地;

(三)多个单位共用一个场所或者一个建筑物内有多个单位的,应当先由该场所或者建筑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整体规划设计、制作;

(四)体积、规格与所附着的建筑物大小比例适当,与相邻招牌的高度、形式、造型、规格、色彩等和谐统一。

第二十五条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人是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维护、管理的责任人,应当定期对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进行安全检测和检查;遇台风、暴雨等异常天气情况,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其中,设置期满两年的,设置人应当在每年6月1日前,按照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规范进行安全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设置人应当立即整修或者拆除。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设置人应当予以更新。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在建设、整修、更新或者拆除期间,应当采取安全保障措施并在现场明显位置设置警示标志。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的安全监督检查,发现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设置人限期整修或者拆除。

第二十六条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人应当加强日常维护管理,保证户外广告和招牌整洁、完好、美观。户外广告和招牌出现画面污损、严重褪色、字体残缺等影响市容市貌情形的,应当及时维修、更新;配置夜间照明设施的,应当保持照明设施功能完好;设置霓虹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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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显示装置、灯箱等设施的,应当保持画面显示完整;出现断亮、残损的,应当及时维护、更换,并在修复前停止使用。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应当加强对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的巡查监管,发现户外广告和招牌出现画面污损、显示不全、严重褪色、字体残缺等影响市容市貌情形的,应当责令设置人及时维修、更新;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灯箱等出现断亮、残损的,责令设置人在修复前停止使用。

第二十七条 依法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除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定程序变动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拆除、遮盖或者损坏。

户外广告设施在批准使用期限内,因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等公共利益原因确需拆除的,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前15日书面通知设置人限期拆除,因拆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拆除超期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不予补偿。

第二十八条 《户外广告设置证》的设置期限届满,需要继续设置的,设置人应当于期限届满30日前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延期,审批机关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期满后不再设置或者申请延期未获得批准的,设置人应当于户外广告设置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自行拆除。

临时性户外广告不得申请延期,设置人应当于设置期限届满之日起2日内自行拆除。

第二十九条 招牌设置人搬迁、变更、歇业、解散或者被注销的,应当自搬迁、变更、歇业、解散或者被注销之日起7日内自行拆除原设置的招牌。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利用招牌设施发布广告或者变相发布广告的,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未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予以强制清理或者拆除。强制清理或者拆除的费用由设置人承担。

无法确定设置人或者设置人下落不明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可以通过公告形式督促设置人改正违法行为。逾期未改正违法行为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不按照设置规范设置围墙公益广告或者招牌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清理或者拆除;逾期未改正、清理或者拆除的,予以强制清理或者拆除,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强制清理或者拆除的费用由设置人承担。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倒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户外广告设置证》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缴销《户外广告设置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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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设置人未依法办理变更手续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其限期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规定,户外广告未按照批准的地点、具体位置、形式、规格、数量、制作材质、灯饰配置、结构图、全景电脑设计图等要求设置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清理或者拆除;逾期不改正、清理或者拆除的,予以强制清理或者拆除,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强制清理或者拆除的费用由设置人承担。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四)项规定,设置户外广告设施未标注《户外广告设置证》文号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存在安全隐患,经责令限期整修或者拆除,设置人逾期未整修或者拆除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予以强制拆除,并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强制拆除的费用由设置人承担。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六)项规定,户外广告出现版面空置,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户外广告和招牌出现画面污损,严重褪色,字体残缺,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灯箱断亮、残损等影响市容市貌情形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依照《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第(六)项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户外广告设置期限届满后不按时拆除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招牌设置人搬迁、变更、歇业、解散或者被注销,未按时拆除原设置招牌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予以强制拆除,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强制拆除的费用由设置人承担。

第三十九条 户外广告或者招牌设施倒塌、坠落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设置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批准决定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审批决定的;

(三)在审批的受理、审查、决定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未依法说明不予受理、延期决定或者不予批准的理由的;

(五)未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

(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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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利用系留气球、无人驾驶自由气球、飞艇等进行户外广告宣传的,申请人应当依照《施放气球管理办法》和《通用航空管制条例》向气象部门、航空管制部门申请办理许可手续。

在城市轨道交通地下设施,车站候车室、港口候船室、机场候机楼内设置广告,以及利用车身、船身进行广告宣传的,申请人直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户外广告登记证》。其中,利用车身进行广告宣传的,申请人还应当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向公安交警部门申请办理车身颜色变更手续;利用船身进行广告宣传的,申请人还应当向海事部门船检机构申请进行检验。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8年8月1日起施行的《广州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主题词:法制 广告 命令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处2010年8月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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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篇:宜昌市城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

宜昌市城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

宜昌市人民政府令 第152号

《宜昌市城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7月5日市人民政府第7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规范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湖北省户外广告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区范围内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置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以发布商业性或者公益性广告内容为目的,利用户外场地、建(构)筑物等设置广告的行为,包括:

(一)利用户外场地、市政设施及其他建(构)筑物设置展示牌、霓虹灯、发光字体、电子显示屏、电动翻板装置、公共广告栏、实物模型、灯箱、橱窗等设施发布广告,以及利用该户外场地或设施直接绘制、张贴广告;

(二)利用车船、气球或其他充气装置以及空中飞行器、车载电子显示屏等其他可移动设施设置广告。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招牌(以下简称招牌)设置,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或个人在经营地、办公地,设置表明单位名称、字号、标识的标牌、灯箱、霓虹灯、文字符号的行为。

第五条 市规划局负责城区户外广告规划编制和规划行政许可。

市城市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城管局)是城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主管部门,负责城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审批和管理。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工商局)是户外广告登记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经营者资质、广告内容的审查登记和监督管理。

市城市管理执法局(以下简称市城管执法局)负责依法查处违反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规定的行为。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建立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主持,市城管、规划、工商、住建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参加,必要时邀请广告行业协会及部分专家参与审定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中的重要事项。参加联席会议的相关单位应当依照各自职能,密切配合、相互协调,共同做好城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设置准则

第七条 市规划局负责编制《城区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和《城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技术规范》,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城管局组织实施。

第八条 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应当遵循安全、科学、美观的原则。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和技术规范;应当与周边环境相协调,不得损害市容市貌,不得影响交通安全和消防通道,不得妨碍相邻建(构)筑物的通风、采光和安全。

户外广告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户外广告和招牌使用的文字、汉语拼音用字书写应当规范准确,计量单位必须符合国家规定。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不断提高设计、制作水平,使用新材料、新技术,设置低碳环保、具有时代气息和地方特色的户外广告。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设置户外广告:

(一)影响市政公用设施、园林绿化设施、交通安全设施和交通标志使用的;

(二)妨碍生产、生活和影响风景名胜区景观、市容市貌的;

(三)属国家机关和文物、纪念性建筑保护区域的;

(四)利用违法建筑、危房和其他可能危及安全的建筑和设施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市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的其他区域。

第十条 城市道路,除交通标志、路名牌等用于公用管理或属于公益服务性质的招牌外,不得设置其他招牌。

第十一条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人(以下简称设置人)应按批准或告知的项目、规格、内容、形式及安全措施等,在规定的期限内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

户外广告应当在其右下方醒目位置标明批准文号、设置人、使用期限(霓虹灯广告除外)。

第十二条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电动翻版装置一般不超过4年,电子显示屏一般不超过6年。设置期满,设置人应当自行拆除,需要延长使用期限的应于期满前30日内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户外广告设施使用期限内,需要变更广告画面内容的,应当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三条 下列情况可利用条幅、彩旗、布幔、充气模型或拱门、气球、花篮、看板、墙面喷绘等形式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

(一)公益性宣传;

(二)大型节庆、文化、体育活动;

(三)各类展销会、交易会、经贸洽谈会等;

(四)企事业单位、商铺举办庆典活动。

临时性户外广告设置期限一般不超过30日。

第十四条 公益广告应当与户外广告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有义务进行社会公益宣传,户外广告位使用权出让者制定拍卖、招标方案时,应当安排不少于5%的广告位或广告发布时间用于发布公益广告。

第十五条 户外广告位不得空置。未能按时发布商业广告的,应当以公益性广告补充版面。

户外广告设置期满未申请延期或延期申请未获批准的,设置人应当于设置期满之日自行拆除。

临时性户外广告不得申请延期,应当于设置期满之日自行拆除。

招牌设置人搬迁、变更、歇业、解散或者被注销,应当于上述行为发生之日自行拆除所设招牌。

第三章 设置审批

第十六条 设置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向市规划局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向市城管局申请《宜昌市城区户外广告设置证》。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第十七条 设置可移动户外广告或者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置人应当向市城管局提交申请资料,由市城管局审核、踏勘、审批。

第十八条 利用现有或新建户外场地或建(构)筑物设置户外广告,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设置人向市行政服务中心规划局窗口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表;

(二)市规划局、城管局负责审核资料、踏勘并提出初审意见;

(三)经联席会议审定后,符合条件的,由市规划局发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市城管局发给《宜昌市城区户外广告设置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告知其理由。

第十九条 招牌应当严格按照《宜昌市城区招牌设置告知书》设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牌视为户外广告,应当按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一)招牌内容超出本单位名称、字号、标识的;

(二)附带商业内容的,或者设置地点不在本单位经营地、办公地的;

(三)外形尺寸长超过门店范围、宽超过2米的。

第二十条 申请户外广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宜昌市城区户外广告设置证》、《宜昌市城区临时性户外广告设置证》或者《宜昌市城区招牌设置告知书》应当提供的资料,由市规划局、市城管局在各自部门网站、市行政服务中心办事窗口公开告知。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倒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宜昌市城区户外广告设置证》。

设置人名称依法变更的,应当自名称经核准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原审批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二条 设置人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宜昌市城区户外广告设置证》或《宜昌市城区临时性户外广告设置证》,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市工商局窗口申请办理《户外广告登记证》后方可发布户外广告。未经市工商局登记,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发布户外广告。

第四章 户外广告位使用权出让

第二十三条 城区户外广告位使用权包括所占用的场地、建(构)筑物户外广告专项使用权和城市空间资源使用权两部分。

户外广告位占用公共场地、建(构)筑物和行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拥有的场地、建(构)筑物的,其场地、建(构)筑物户外广告专项使用权属市人民政府所有。户外广告位占用个人、私营企业和其他组织拥有的场地、建(构)筑物的,其户外广告专项使用权归产权人所有。

城区城市空间资源使用权均属市人民政府所有。城区户外广告设置和发布,均需取得城市空间资源使用权。

第二十四条 城区户外广告位使用权实行有偿使用。出让户外广告位使用权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社会公开拍卖或招标。

市人民政府授权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城投公司)统一出让其拥有的城区户外广告位使用权。市城投公司不得从事商业性户外广告经营、发布活动。

个人、私营企业和其他组织拥有的场地、建(构)筑物,按规划可用于发布户外广告的,其户外广告专项使用权可以自用或出让,但应当由市人民政府授权的单位统一组织实施。出让收益分成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二十五条 出让下列户外广告位使用权,应当经联席会议批准后,由市城投公司向社会公开拍卖或招标:

(一)公共场地、建(构)筑物上的户外广告位;

(二)行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所拥有场地、建(构)筑物上的户外广告位;

(三)个人、私营企业和其他组织拥有的场地、建(构)筑物上的户外广告位,产权人委托市城投公司出让的。

第二十六条 市城投公司公开拍卖或招标户外广告位使用权,均应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其管理规程进行。

第二十七条 市城投公司出让户外广告位使用权全部收入上缴市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二十八条 未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相关手续取得户外广告位使用权申请设置户外广告的,市城管局依法不予办理《宜昌市城区户外广告设置证》。

第二十九条 户外广告位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权期满,户外广告位使用权由市城投公司收回,原使用人应当拆除其户外广告设施。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三十条 设置人是户外广告和招牌安全管理的责任人,负责户外广告和招牌日常维护和管理,保证户外广告和招牌完好、安全、美观。

第三十一条 遇大风、暴雨等异常天气情况或者其他影响公共安全的情形,设置人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户外广告和招牌出现画面污损、严重褪色、字体残缺等影响市容市貌的,设置人应当及时修复、更新或拆除;配置夜间照明设施的,设置人应当保持照明设施功能完好,保持画面显示完整,出现断亮、残损等影响美观的情形,应当及时维护、更换,并在修复前停止使用。

第三十二条 市城管执法局应当加强对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的监督检查,发现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存在安全隐患或者影响市容市貌的,应当责令设置人限期整修或者拆除。

第三十三条 市工商局应当加强户外广告的日常监督和管理,依法查处未办理《户外广告登记证》擅自发布户外广告等违法行为。

第六章 违规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未按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宜昌市城区户外广告设置证》、《户外广告登记证》,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的,由市城管执法局、工商局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

第三十五条 按本办法规定应当拆除而未拆除的户外广告和招牌,由市城管执法局书面通知设置人自行拆除;设置人拒不拆除的,市城管执法局可以指定其他单位代为拆除,所需费用由设置人承担。

第三十六条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倒塌、脱落,造成他人人身伤残、死亡或财产损失的,设置人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户外广告和招牌审批、登记、监督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贪污受贿和失职、渎职,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依纪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提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设置人对户外广告和招牌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夷陵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必须符合《城区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和《城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技术规范》,其审批、监督和管理可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其他各县(市)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置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本办法实施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施行过程中上级国家机关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14篇:武汉市户外大型广告招牌设置总体规划

武汉市户外大型广告招牌设置总体规划

为规范我市设置,保护和美化城市市容环境,根据《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武汉市户外广告设置总体规划》和其他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规范。

一、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规定

(一)不得在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协,司法机关大楼及其围墙设置户外广告。

(二)不得在优秀近代建筑及其建筑控制地带设置户外广告。

(三)不得占用和影响残疾人使用设施设置户外广告。

(四)不得在建筑物外墙、顶部设置实物广告。

(五)不得在坡顶屋、屋顶为透空护栏的建筑及屋顶造型独特的建筑顶部设置户外广告。

(六)不得重叠设置户外广告。

(七)不得遮挡建(构)筑物窗口,影响建(构)筑物采光、通风设置户外广告。

(八)不得在车辆的前后身和车辆顶部设置广告;不得遮挡车窗玻璃设置户外广告;不得利用出租车顶灯设置广告。

(九)不得在临街建筑物立面悬挂布标条幅。商业企业确需作商业宣传的,可以灯光橱窗、电子显示屏等媒体取代。

二、户外广告设置技术标准

(一)大型单立柱广告原则上只能设置两面,广告牌高度不得大于7米,宽度不得大于20米,广告牌内侧的边缘距桥梁不得小于10米,距公路不得小于3米。

(二)在城市道路、公路交叉路口(距机动车停车线50米范围内)不得设置占道式户外广告。

(三)楼高15层(含15层)以上的建筑物,经安全检测部门出具安全检测鉴定,可以设置立体发光字、通透式霓虹灯等形式广告,不得设置封闭版面的楼顶广告牌。

(四)楼高15层以下的建筑物设置楼顶广告,广告牌底部须紧贴楼顶,结构架不得外露;广告牌宽度不得超出建筑两侧墙面,高度原则上按以下标准设置:楼高4层(含4层)以下的,广告牌高度不得超过4米;楼高8层(含8层)以下的,广告牌高度不得超过6米;楼高14层(含14层)以下的,广告牌高度不得超过8米。

(五)高层(高度大于24米小于100米)和超高层(高度大于100米,含100米)建筑物裙楼原则上不得设置广告,但在主建筑楼顶不设广告的条件下,可按以下标准设置:裙楼高度大于12米时,广告牌高度不超过6米;裙楼高度小于12米时,广告牌高度不超过4

米。

(六)墙面广告高度不得超过建筑物墙体顶线,宽度不得大于建筑物两侧墙面,突出墙面的距离不得超过0.5米。

(七)垂直建筑物立面的广告,必须采用霓虹灯形式或其它新型材料制作,其底部离地面的净空高度不得小于3米,广告牌外缘挑出距离不得大于1.5米。

(八)建筑工地围墙设置广告,广告牌原则上须紧贴围墙设置,高度应与围墙顶部平齐,最高不得超过3米,宽度不得超出建筑外墙的墙面。

(九)凡在公交候车亭设置的广告,必须同时配备候车凳(椅)、雨阳蓬(宽度不得小于1.5米)。同一路段广告规格、间距相对统一,每个站点广告数量不得超过4个(块),单个广告牌高不得大于1.5米,宽不得大于3.5米。

(十)路牌广告,高度不得大于8米,宽度不得大于16米,且广告牌下沿距地面不得大于2米。

(十一)路名牌广告应设置在人行道站卧石内侧大于0.2米、小于0.5米处,面向道路设置。街道长度小于500米的在其道路两头设置;街道长度大于500米的,其纵向间距不小于300米。

(十二)经批准设置的电杆广告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条道路只准在一种电杆上设置广告,每根电杆上只准设置一个灯箱广告;灯箱装灯功率每平方米不得低于 120W;其下沿距地面高度不得少于3米,面积不得大于2M2;同一路段的电杆灯箱广告必须做到内容、色彩协调,形状一致,高度一致,朝向一致。

(十三)小型立杆式广告,广告牌面积不得超过2M2,广告牌底部距地面高度不得小于2.2米。

(十四)人行天桥桥墩、护栏及其以上部位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十五)跨街广告设施限设宽幅不大于30米的道路(含人行道);广告牌宽度不超过跨街设施宽度的二分之一,高度不超过2.5米,广告设施其他部位必须确保亮化。

(十六)实物造型广告占地面积不得大于2.5平方米,设置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3个月。(十七)沿市郊公路两侧设置广告的,广告牌面外缘不得逾越公路行道树树干外缘的连线,广告牌单面面积不大于20平方米,其间距应当大于800米。

三、户外广告设置安全、质量标准

(一)户外广告钢结构设计、制作、维护应符合《户外广告设施钢结构技术规程》(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标准CECS 148:2003)。

(二)广告牌距10千伏高压导线垂直净距不得小于3米,水平净距不得小于1.5米。

(三)广告牌

武汉品轶广告制作有限公司是专业设计、制作、安装门头招牌、发光字、灯箱、广告牌、指示牌等广告招牌制作厂家,专业人士为您解决所有招牌问题,详情请咨询027-82701029 18971016037游先生 。

第15篇:深圳市福田区户外招牌标识设置申请表

深圳市福田区户外招牌标识设置申请表

申请日期:年月日

注:

1、发布单位为非企业单位时,“营业执照编号”一栏应填写与其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

律效力的经营资格证明文件的名称及编号。

2、经办人为申请单位工作人员的,应出示工作证;属于被委托的,应出示委托书,或在法定代表人签字栏中声明确认。

3、如户外招牌、标识数量超过一块的,在规格一栏中应分别列明,并在样件中以符号标注。

4、材料应详细列明广告主画面以及背板、支架、附属灯光设施等采用的材料名称。

申请材料目录

招牌标识设施样件

提交日期:年月日

注:

1、电脑设计图应提供拟设置招牌(标识)招牌的效果图。

2、招牌标识设置场地属于自有或租用的,应加盖产权单位章;属于物业公用部分的,应加盖物业单位章。

招牌标识设置场所实景照片及场地示意图

注:

1、申请人提供的实景照片应当表现出拟设置招牌标识所依附的建筑物全貌。

2、申请人提供的实景照片应当真实反映现场情况,不得对照片进行调整加工和修改制作,否则将按照提供虚假申报资料予以处理。

第16篇:《武汉市门面招牌设置规范》征求意见稿

《武汉市门面招牌设置规范》今起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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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门面招牌设置,保护和美化城市市容环境,根据《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门面招牌,是指本市临街单位和经营门店设置的不脱离所在建(构)筑物墙体的,用于表示本单位(经营门店)名称的设施。

第三条 门面招牌内容仅限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或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单位名称或经批准的规范化简称。

第四条

设置门面招牌原则上实行一店一牌、一单位一牌。

凡作为写字楼使用的建筑物,实行一楼一牌。驻大楼单位指示牌,可统一在大楼入口处规范设置。

第五条 设置门面招牌应当根据区域功能、道路特点、建筑特色,统筹设计,合理布局,保证与周边环境协调。

第六条 设置门面招牌不得影响规划审批的建筑正常间距,不得影响建筑采光、通风和消防等功能的正常使用。

第七条 临街高层建筑、大型公共建筑及其它商业用房在进行单体设计时,应预留设置门面招牌的位置。

第八条 设置在文物建筑和优秀历史建筑上的门面招牌,应当与建筑风格保持协调,不得破坏建筑结构,不得遮挡建筑主体,不得影响建筑风貌。

第九条

门面招牌的设置部位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 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等的招牌应当在单位入口两侧紧贴墙面规范设置。多个单位的招牌应当整齐划一,并列设置。

(二)

经营门店招牌应当在临街建筑一楼门楣部位紧贴墙面设置。

第十条 设置在同一建筑相邻经营门店的招牌,底线必须整齐划一,高度和厚度必须统一。相连或相邻经营门店招牌底板应采用同一色系,做到协调、美观。

第十一条 门面招牌文字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规定,书写规范,字迹清晰;汉字应占整个招牌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图案设计力求新颖活泼。

国际统一品牌在保证与周边环境协调和谐的前提下,按其统一标准设计和制作。

第十二条 鼓励采用新材料、新光源、新技术、新工艺制作门面招牌。

第十三条 设置门面招牌应当符合以下技术标准:

(一)

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等的招牌,竖排设置的宽度不超过0.5米,高度不超过大门高度,厚度不超过5厘米;以铭牌形式设置的高度不超过0.4米,宽度不超过0.6米,厚度不超过5厘米;

(二) 经营门店招牌高度不得超过1.5米,宽度视门面宽度而定,但不得超过建筑物两侧墙面,厚度一般不得超过0.3米;

(三)

经营门店招牌底部距地面2米以上,顶端必须低于二楼窗户底线50厘米,或与二楼凉台底部平齐。

第十四条

设置在主干道和重要次干道的经营门店招牌应当配置夜景光源,办理供电手续,并保证夜间亮化。

繁华商业街道经营门店招牌亮化应尽量避免使用外打灯,要求采用霓虹灯、动感灯箱片、印制电路、光导纤维等光源,力求具有动感。

第十五条

门面招牌的设置人应当加强日常管理,保持外型美观、安全牢固和亮化设施功能完好。

门面招牌画面污损、字体残缺、灯光显示不完整等影响市容的,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更换。

第十六条

单位或个人需要超出本规范规定设置单位名牌、标牌、指示牌等,应当按照户外广告管理规定办理有关审批手续,经批准后方可设置。

第十七条

本规范的解释权属武汉市城管局。

第十八条

本规范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武汉市户外广告招牌设置技术规范》中关于门面招牌设置的规范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为准。 附:

(一)推荐制作门面招牌使用的材料:

1.亚克力吸塑面版+亚克力吸塑字(或立体发光字)

2.铝塑板面版+亚克力吸塑字(或立体发光字)

3.铝塑板面版+水晶字(或金属字)

4.铝塑板面版+烤漆字(或其他硬质字)

5.3M画布或加厚电脑喷绘画布灯箱+不锈钢或铝合金等包边

6.其他硬质材料

(二)推荐制作门面招牌使用的光源:

1.LED满跑、勾边或内置

2.印制电路、光导纤维或超薄导光板

3.内置霓虹灯、满跑霓虹灯、七彩渐变霓虹灯或勾边、勾字霓虹灯

4.内置混变色荧光灯

5.LED+霓虹灯+跑马灯等混合光源

6.其他新型光源

武汉市城市管理局

对《武汉市门面招牌设置规范》的修改意见请于7月28日前通过信件或电子邮件反馈至市城管局。

址:武汉市胜利街305号武汉市城市管理局户外广告灯饰管理处

编:430010

电子信箱:guanggaochu@21cn.com,whcgggds@wh.gov.cn

第17篇:大连市城市户外广告、招牌设置管理办法(草案)

大连市城市户外广告、招牌设置管理办法

(草

案)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户外广告、招牌的规划、设置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大连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大连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下列区域内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置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一)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

(二)各市、县人民政府和先导区管委会所在地城区;

(三)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所在地建成区;

(四)工业集中发展区、农村新型社区等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

(五)本市行政区域内毗邻城区的高速公路和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及其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

前款第四项所列区域范围,由区(市)、县人民政府划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利用下列载体,以文字、图像、电子显示装置、实体、实物造型等表达方式向户外公共空间发布广告的行为:

(一)建(构)筑物及其附属地块、附属设施;

(二)桥梁、广场、隧道、工地围挡等市政设施及其附着地块、配套设施;

(三)道路、公共绿地、水域等公共开敞空间;

(四)报刊亭(阅报栏)、信息亭(牌)、电话亭,公共汽车、客运出租汽车候车亭和停靠站点亭、牌等公共设施;

(五)交通工具、加油(气)站以及城市轨道交通车站、出入口、通道等地下公共空间;

(六)其它可以承载户外广告的载体。

本办法所称招牌设置,是指在经营(办公)地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上,设置用于表示名称、字号、商号的标牌、标志、灯箱、霓虹灯、字体符号的行为。

第四条 大连市城市建设管理局是全市城市户外广告、招牌设置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成区户外广告、繁华(重点)地区及主次干道招牌设置的管理工作。经城市户外广告招牌设置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城市建设管理部门具体负责一般街巷道路招牌设置的管理工作。 各县(市)、旅顺口区、先导区(高新园区除外)的城市建设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市户外广告、招牌设置的管理工作。 市及县(市)区人民政府、先导区管委会有关部门,应依据各自职责,协助城市户外广告、招牌设置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做好城市户外广告、招牌设置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设置城市户外广告,应先规划后设置。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对规划区内户外广告的总量和布局进行控制,按照展示区、控制区、禁设区分区要求,确定允许和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路段、区域。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明确载体的地理坐标,附着的具体位置,设置设施的规格、形式等。

第六条 城市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同级规划、国土房屋、环保、交通、公安、工商等部门审定其选址、布局、规模、形式等,提出规划要求,并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实施。

经批准后公布实施的户外广告设置规划,不得擅自更改;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审批程序报请同级政府批准。

第七条 城市户外广告、招牌设置应当与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与建(构)筑物风格和周边环境相协调,符合附着物安全要求;应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形成光污染、噪声污染、电磁辐射污染的须控制在环保标准范围内,其造型、装饰应美观、新颖,体现现代化城市的特点。

2 第八条 城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城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技术规范是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主要依据,应当予以公开,方便设置人、利害关系人、社会公众查询和监督。

第九条 设置城市户外广告、招牌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商业街的门面招牌、橱窗,楼体广告,临街各类商家、店铺的门面招牌应配置照明设施;

(二)不影响规划审批的建筑物正常间距,不影响建筑物采光、通风和消防救援等正常功能,不危及建(构)筑物使用安全;不影响城市交通和居民生活;

(三) 不得利用招牌推介产品或者发布经营服务信息;

(四)城市公交站点、候车亭应采用灯箱式广告;电子显示装置类型广告设施实行数量控制;

(五)城市内不准设置单立柱式广告;除机场、码头、火车站外的城市建筑物顶部不准设置字体招牌。

(六)城市主次干道两侧建(构)筑物墙面、玻璃窗、出入口门楣等上面不得设置电子显示屏滚动字幕广告。

户外招牌设置实行“一店一招”、“一单位一牌”,对位于道路转角处两侧均开设门面且属同一经营的,可在两侧门面分别设置招牌。

除临街底层经营性用房外,多个单位共用同一建筑物且需设置招牌的,应当由该建筑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建筑物出入口或建筑规划红线内统一规划、集中设置。

第十条

下列载体禁止设置城市户外广告:

(一)国家机关办公场所;

(二)文物保护单位和市政府公布的重点保护建筑;

(三)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地名、路名标志;

(四)建(构)筑物顶部,临街建筑物玻璃;

(五)风景名胜区及其控制地带;

(六)城市居民小区、公共绿地和风景林地;

3

(七)法律、法规以及规划禁止设置的区域,市政府规定不得设置的其他载体。

第十一条 利用公共设施、建(构)筑物墙面设置大型户外商业广告,实行特许经营制度或通过招标、拍卖方式确定设置人。具体实施办法,由城市户外广告、招牌设置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设置4平方米以上(含)户外电子显示装置类型广告,须通过拍卖方式确定设置人,且经营期内公益广告时间不少于发布总量的15%。设置4平方米以下户外电子显示装置类型广告,按照设置招牌管理。

商业区内的商业企业,利用自有产权或使用权建筑物规划的户外广告位置,可以设置发布商业企业经营产品或者服务信息类户外广告。

各类工地产权人或管理人以围挡为附着物,按照工地围挡设施技术规范要求,可以设置公益宣传或建设项目信息类围挡广告,且公益广告不低于发布总量的30%。未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工地,不得设置与项目信息有关的围挡广告。

第十二条 禁止擅自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

设置户外广告、招牌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办理户外广告、招牌设置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设置户外广告、招牌。

第十三条 申请设置城市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向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设置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

(二)载体权属或者使用权证明及位置关系图;

(三)载体设置广告承载安全证明;

(四)户外广告设置效果图;

(五)户外广告设施制作说明及施工安装企业资质;

(六)约定事项协议或承诺事项证明;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4 申请设置招牌的,设置人应当向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有关机关批准的名称证明;

(二)招牌的用字、制作规格、式样、材料和设置位置等说明文件及效果图;

(三)经营(办公)用房的权属或者使用权证明;

(四)产权单位或物业管理单位同意安装招牌的证明;

(五)施工单位资质、利害关系人的意见证明;

(六)约定事项协议或承诺事项证明。

设置人占用、依附各类设施设置城市户外广告、招牌,涉及相关利害关系人利益,应先征得其产权人或管理人及利害关系人的同意,方可向城市户外广告、招牌设置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行政许可申请。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其他部门审批的,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四条

户外广告、招牌应当按照批准的位置、形式、规格、效果图进行设置,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按照设置审批程序重新办理。

设置人取得户外广告设置行政许可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户外广告发布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 取得城市户外广告、招牌设置权的设置人,应自批准之日起2个月内,按照批准的地点和位置,设置城市户外广告、招牌。逾期不设置的,视为自行放弃设置权。

城市户外广告、招牌设置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后,需继续设置的,设置人应在期满前30日内到原行政审批机关重新申请行政许可(以招标、拍卖方式确定设置人的除外)。期满后不再设置的,设置人应当在期满之日起20日内自行拆除设置设施,并将载体恢复原状。

城市户外广告、招牌设置人行政许可被撤销的,应当自行拆除户外广告、招牌,恢复附着物原状。拒不执行拆除的,由市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处理。

城市户外广告的行政许可不得转让。

5 第十六条 因举办大型文化、旅游、体育、商品交易、产品展销、公益活动等需要临时设置城市户外广告、招牌的,应提前7日向城市户外广告、招牌设置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申请书、申请人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复印件、举办活动的批准文件(包括申请的理由、设置形式和范围)、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等办理行政许可,经行政许可后,按批准的地点、时限和要求进行设置,期满当天必须自行拆除。

重大节日(庆典)、纪念活动需设置拱门、展示(宣传)板等,设置人应提前7日向城市户外广告、招牌设置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办理行政许可,并在活动结束后的次日自行拆除。

第十七条 城市户外广告、招牌在批准设置期内,因规划调整或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等客观原因需要拆除的,经协商由设置人自行拆除。对有偿设置的,由拆除人依法给予相应补偿。

第十八条 设置城市户外广告、招牌,不得改变原有建(构)筑物外饰面装修和建筑风格,不得影响城市市容,不得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及其他公共设施的正常使用。

设置城市户外广告、招牌,确需改、扩建建(构)筑物和改变建筑外饰面装修的,设置人应按规定到规划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九条 设置城市户外广告、招牌,须由安全鉴定机构或设计单位进行安全鉴定。施工单位应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施工应严格按照标准进行,并达到安全要求。设置人应定期对城市户外广告、牌匾设施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确保安全。

城市户外广告、招牌发生倒塌、坠落等事故,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设置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条 城市户外广告、招牌设置人应加强对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保持其完好、整洁、美观。污损、褪色的,应及时清洗、油饰、粉刷;残缺、破损、倒斜的,应及时维修或更换;板面漏字少划、灯光显示不全的,应在发现后的24小时内修复。

第二十一条 城市户外广告、招牌配置夜间照明设施的,应当保

6 持照明设施功能完好,并按城市户外广告、招牌设置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开启。户外电子显示装置广告每天播放时间应为6时30分至22时(商业步行街内除外),且不得播放音频。

在商业区及其周边设置的户外电子显示装置广告,夜间亮度值应小于等于每平方米1000cd ;在其他地区设置的户外电子显示装置广告,夜间亮度值应小于等于每平方米400cd;户外电子显示装置广告应具备按照日照强度变化调节显示亮度的功能。

在城市主干道两侧设置的户外电子显示装置广告,每个固定画面的播放时间应大于15秒,画面切换应采取慢转换方式。

第二十二条 依法设置的城市户外广告、招牌,其设置单位或个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不得侵占、损坏。

第二十三条 设置城市户外广告、招牌,应按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缴纳费用。

收取的费用应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专项用于城市光环境建设和市容管理。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的下列行为,法律、法规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罚。法律、法规没作规定的,责令改正,对非经营行为,可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对经营行为,无违法所得的可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第九条、第十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未按规定的条件和标准设置城市户外广告、招牌的;

(二)违反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四款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城市户外广告、招牌的;

(三)违反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设置单位或个人未按规定维护城市户外广告、招牌和未按时开启照明灯光的;

(四)违反第二十二条规定,侵占、损坏城市户外广告、招牌的。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城市户外广告、招牌主管部门收回设置权。

7 违反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逾期不拆除城市户外广告、招牌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除按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以罚款外,并可强制拆除,以料抵工。

第二十六条 实施行政处罚,在市政府决定实行城市管理集中处罚的地区,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实施;其他地区,由城市户外广告、招牌设置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违反本办法,涉及其他有关部门管理权限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当事人未按规定及时缴纳城市户外广告、招牌设置相关费用的,城市户外广告、招牌设置行政管理部门可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可按日加收3‰的滞纳金。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九条

阻挠、妨碍城市户外广告、招牌设置行政管理部门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城市户外广告、招牌设置行政管理部门管理人员在城市户外广告、招牌设置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城市地名标志的管理,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第18篇:成都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

成都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

颁布时间:2006-3-31发文单位: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户外广告及招牌的规划、设置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范围包括:本市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五城区行政区划范围;外环路外侧500米以内区域的相关区县行政区划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市管高速公路和国省干线公路及其两侧80米范围。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在道路、广场、绿地、机场、车站、码头、水域等公共场所和建(构)筑物(以下统称载体)上,利用文字、图象、电子显示牌(屏)、实物实体造型等表达方式设置、张贴、书写、嵌入、悬挂广告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招牌设置,是指在经营(办公)地建(构)筑物或其设施上设置用于表示名称的标牌、标志、灯箱、霓虹灯、字体符号的行为。

第四条 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应当符合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规划,与城市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与建(构)筑物风格和周边环境相协调。

第五条 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工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规定范围内的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园林、工商、气象、城管行政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二章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

第六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容环境、交通等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置总体规划,经法定程序批准后公布实施。

市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公共载体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相关区县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辖区范围内非公共载体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报市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后施行。

本市行政区域内市管高速公路和国省干线公路及其两侧规定范围内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经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七条 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是行政机关审批户外广告设置的主要依据。

第八条 户外广告设置总体规划和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应当规划适量的公益广告点位。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危及建(构)筑物安全的;

(二)利用建筑物屋顶的;

(三)利用树木或者损毁绿地的;

(四)利用临街建筑物玻璃的;

(五)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确定的不得设置广告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按相应的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设置、制作、安装户外广告设施;

(二)配置的夜景光源,不得与道路交通标志、信号相近似;

(三)不得影响相邻单位或住户的通风、采光;

(四)不得影响道路通行或阻塞消防通道;

(五)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第三章 户外广告设置管理

第十一条 利用公共载体设置户外广告的,载体使用权应通过拍卖、招标的方式取得;利用非公共载体设置户外广告的,载体使用权可通过协议、拍卖等方式取得。载体使用权拍卖、招标的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户外广告载体使用权可依法转让,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转让的除外。

第十三条利用公共载体设置户外广告的,设置者应向市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利用非公共载体设置户外广告的,向所在区县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在市管高速公路和国省干线公路及其两侧规定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的,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设置户外广告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文件材料:

(一)载体使用权证明;

(二)载体位置关系图;

(三)户外广告设施设计图及效果图;

(四)户外广告设施制作说明及安全维护措施;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十四条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户外广告设置申请7日内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设置条件的,颁发《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对申请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全部资料。在规定时间内申请人未补充材料的,视同撤回申请。申请人仍需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重新申请。

第十五条 户外广告设置许可期限不超过3年。期满需继续设置的,设置者应于期满前30日内向原审批部门申请延期设置。期满后不再设置或者未取得延期设置许可的,设置者应于户外广告设置期满后20日内自行拆除户外广告及其设施。

电子显示牌(屏)可以适当延长设置许可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6年。

第十六条 户外广告应当按批准的位置、形式、规格、效果图进行设置,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按设置审批程序办理。

户外广告内容需要变更的,应当向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 户外广告设施每年连续发布公益广告的时间不得少于15天。

户外广告设施在招商期间必须以公益广告进行覆盖。户外广告设施招商内容可以与公益广告同时发布,但招商内容只能位于公益广告下方,所占面积不得超过该户外广告面积的五分之一。

第十八条 因举办大型文化、旅游、体育、公益活动或者商品交易会、展销会等需设置临时户外广告的,申请人应当提前向所在区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企业、事业单位的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复印件;

(三)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四)临时户外广告设置的形式和范围;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九条 区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临时户外广告设置申请3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转报市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市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初审意见7日内征求公安等有关部门的意见并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利用系留气球、飞艇、飞行伞等进行临时户外广告宣传的,应当向气象等有关部门申办设置许可;有关部门作出许可决定之前,应当征求市政府相关部门的意见。

临时户外广告设置期限应当与批准的活动期限一致,设置单位应于设置期满后3日内无条件自行拆除。

第二十条 已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确需在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设置临时户外广告宣传本开发项目的,按照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执行。未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得申请设置房地产户外广告。

房地产户外广告设置期限,参照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执行,延期设置期限最长不得超过本项目建设期。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取得户外广告(或临时户外广告)设置许可文件后,应当向工商部门申请办理户外广告发布登记手续。

第二十二条 依法设置的户外广告及其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拆除、遮盖、涂改、损坏。因城市规划调整或公共利益需要拆除的,设置者应当服从,审批部门应当撤回《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由此给设置者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二十三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者应当对户外广告及其设施进行维护,确保牢固安全、完好整洁;对残缺、破损,文字、图案不全,污渍明显的户外广告及其设施,应当及时修复、更换或拆除。 第四章 招牌设置管理

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申请设置招牌,应当向所在区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或有关机关批准的名称证明;

(二)招牌的用字、制作规格、式样、材料和设置位置等说明文件;

(三)经营(办公)用房的产权证明文件或租赁合同。

在公路及其两侧设置非交通标志标牌的,按照交通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区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设置申请5日内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要求的,颁发《招牌设置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二十六条 设置招牌,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不影响规划审批的建筑正常间距;

(二)不影响建筑采光、通风和消防等功能的正常使用;

(三)与市容景观和周围环境相协调;

(四)按规定配置夜景光源;

(五)不得利用招牌推介产品、发布经营服务信息;

(六)不得利用建筑物楼顶及建筑物20米以上立面设置招牌(标志除外)。

第二十七条 需要变更招牌的设置位置、规格、形式的,应当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经核准设置的招牌,设置者因歇业、解散或被注销的,应当停止使用招牌,并无条件自行拆除。

第二十八条 招牌设置者应当保持招牌的清洁、美观、完好,用字规范,保障使用安全;招牌残缺破损、污渍明显、缺笔少划的,应当及时更换、修复。

第二十九条 禁止占用城市道路、绿化带等城市市政基础设施设置招牌。禁止将店名或单位名称直接书于墙壁或以纸张、布幅悬挂、粘贴于墙面。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拆除,并按以下规定处以罚款:

(一)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的,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二)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满应当拆除而未在规定期限内拆除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三)擅自改变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位置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四)擅自设置招牌或变更招牌设置位置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或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违反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户外广告及其设施残缺、破损,文字、图案不全,污渍明显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三)擅自改变户外广告形式、规格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四)招牌残缺破损,污渍明显、缺笔少划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五)擅自变更招牌规格、形式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逾期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自行拆除、整改义务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部门可以自行组织实施强制拆除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

第三十三条 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部门决定自行组织实施强制拆除的,应当在实施日期前3日内通知当事人。

第三十四条 强制拆除所产生的费用由拆除对象的设置者承担,设置者拒不履行给付义务的,组织实施强制拆除的行政执法部门可以以强拆对象材料折价抵偿强拆费用。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纳入本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范围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根据本条例实施;未纳入本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范围的,由有关部门依据本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

第三十六条 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五)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六)不依法履行职责,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2003年4月28日市政府公布的《成都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

第19篇:户外广告设置承诺书

篇1:申请设置户外广告安全承诺书

申请设置户外广告安全承诺书

市城市管理局:

经批准设置于 的户外广告牌,设置人在批准使用期内,承诺做到以下事项,确保广告设施安全使用,杜绝事故发生,如未履行承诺义务造成意外伤亡和财产损坏的,设置人愿意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一、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后不妨碍消防安全通道畅通,不对建筑物日常使用造成不良影响。

二、户外广告设施的施工和监理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承担,确保精心、规范、安全施工。

三、户外广告设施的结构设计符合相关技术规范。

四、每月定期对户外广告结构组件进行检查,加固连接螺丝焊点,做好防锈防腐处理。

五、遇到台风和大风等恶劣天气预警信号发出时,立即进行设施安全检查,安排专人做好全天候监控和防护措施。

六、在广告设置有效期内如遇市容整治或街景整治需无条件配合。

承诺人(签章)

年 月 日

篇2:(户外广告设置承诺书

户外广告设置安全承诺书

本院承诺,在本院申请的户外广告设置期间,将严格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规格、内容、色彩和数量设置,保持户外广告整洁、完好、安全、不损害市容市貌,并切实加强各项安全措施。如影响市容市貌、因城市建设需要或有损坏及安全隐患,需我院拆除户外广告时,我院一定会积极配合,做到及时修复或拆除,对批准到期后超期不撤除的户外广告,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可依照《呼和浩特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行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在户外广告设置期间,因安全造成的一切责任均由本院全部承担。

特此承诺。

承诺(单位): 呼和浩特新xxxx医院

承诺单位代表: 月日

篇3:设置户外广告承诺书

设置户外广告承诺书

我单位对申请设在 路 号 户外广告作如下承诺:

1、

2、提交的所有材料均真实有效。此户外广告不涉及厉害关系人。(涉及厉害关系人的已提交《关系人同意证明》)

3、

4、

5、

6、严格按照批准的地点、形式、规格、内容、期限设置。保持此户外广告的整洁不影响市容规范。 用电方案符合国家标准,保证用电安全。 建立此户外广告的安全自检制度及应急预案,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如遇灾害性天气安排专人蹲守。

7、保证户外广告设施安全使用,因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不当或安全措施不利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由我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8、办理延续前委托具有国家认可资质检测机构进行安全鉴定,符合安全技术标准。

9、每年拿出总广告版面的百分之十二或每年2月的方式无偿设置公益广告。

法人代表(签字) 移动电话:

设置单位(公章) 单位电话:

年 月 日 篇4:(城管局)(新增)户外广告设置承诺书

户外广告设置安全承诺书

本人(单位)承诺,在本人(单位)申请的户外广告(含店招店牌)设置期间,将严格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规格、内容、色彩和数量设置,保持户外广告(含店招店牌)整洁、完好、安全、不损害市容市貌,并切实加强各项安全措施。如有损坏或存在安全隐患,本人(单位)做到及时修复或拆除,对批准到期后超期不撤除的户外广告(含店招店牌),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可依照《苏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行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在户外广告(含店招店牌)设置期间,因安全造成的一切责任均由本人(单位)全部承担。

特此承诺。 承诺人(单位): (盖章)

承诺单位代表: 年

承 诺 书

高新区城市管理局:

现承诺,在本人(单位)向贵局申请行政许可时,对提交的全部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因本人(单位)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本人(单位)全部承担。 特此承诺。

承诺人(单位):(盖章) 承诺单位代表: 篇5:户外广告设置安全承诺书(文书1) 户外广告设置安全承诺书

本人(单位) 承诺,在本人(单位)申请的户外广告(含黄材大道临街门店店牌)设置期间,将严格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规格、内容、色彩和数量设置,保持户外广告(含店招店牌)整洁、完好、安全、不损害市容市貌,并切实加强各项安全措施。如有损坏或存在安全隐患,本人(单位)做到及时修复或拆除,对批准到期后超期不撤除的户外广告(含店招店牌),宁乡县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黄材镇城管中队可依照《宁乡县人民政府关于在部分乡镇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通知》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在户外广告(含店招店牌)设置期间,因安全造成的一切责任均由本人(单位)全部承担。

特此承诺。

承诺人(单位):

身份证号码:

(盖章)

承诺单位代表:

年 月 日

承 诺 书

宁乡县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黄材镇城管中队:

现承诺,在本人(单位)向贵单位申请行政许可时,对提交的全部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因本人(单位)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本人(单位)全部承担。

特此承诺。

第20篇:(户外广告设置承诺书

户外广告设置安全承诺书

本院承诺,在本院申请的户外广告设置期间,将严格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规格、内容、色彩和数量设置,保持户外广告整洁、完好、安全、不损害市容市貌,并切实加强各项安全措施。如影响市容市貌、因城市建设需要或有损坏及安全隐患,需我院拆除户外广告时,我院一定会积极配合,做到及时修复或拆除,对批准到期后超期不撤除的户外广告,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可依照《呼和浩特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行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在户外广告设置期间,因安全造成的一切责任均由本院全部承担。

特此承诺。

承诺(单位): 呼和浩特新XXXX医院

承诺单位代表:月日

招牌设置承诺书
《招牌设置承诺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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