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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复核申请书(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0-04-19 01:59:06 来源:申请书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刑事报案复核申请书

刑事报案复核申请书

申请人(被害人):周xx,男, 被申请人:王xx,男, 申请事项:

请求撤销兴x市公安局《化公(戴)不立字【201x】4号》不予立案决定及《化公(戴)复字【201x】4号》复议决定书,并请求贵局责令办案机构依法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对王xx等人予以刑事立案侦查。

事实和理由:

兴x市公安局《化公(戴)不立字【201x】4号》不予立案决定及《化公(戴)复字【201x】4号》复议决定书,认为王xx等人没有犯罪事实,是认定事实错误,其不予立案决定及复议决定是错误的。

申请人是兴x市xx镇xx经营部投资人,该经营部所有土地及厂房是申请人人于2004年12月从xx镇多种经营服务站处合法购买并一直经营。2015年9月6日,被控告人假借xx水利工程拆迁之名,组织30多位身份不明的人对申请人合法厂房实施强制拆除,致使报案人财产悉数被毁。申请人认为被控告人王xx等人不顾国法,非法故意损害报案人合法财产,造成报案人重大损失,且是团伙共同作案,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5条规定条规定,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捍卫法律的尊严,申请人人特依法报案,请求公安机关对被控告人立案侦查,追究其刑事责任,并责令其赔偿因其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损失。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王xx等人对申请人合法建筑予以拆除的行为没有法律依据,符合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犯罪特征,申请人特根据法律规定向贵局申请复核,请贵局查清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依法追究王兵等人的刑事责任,以维护法律的尊严和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市公安局

申请人:

201x年x月x日

提供者:南京汤圣泉律师 18912980758

推荐第2篇:公安机关刑事复议复核

公安机关刑事复议复核

法律文书式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2014年9月

公安机关刑事复议复核法律文书式样目录

1、刑事复议申请记录

2、不予受理刑事复议/复核申请决定书

3、刑事复议/复核申请补充材料通知书

4、中止刑事复议/复核通知书

5、延长刑事复议/复核期限通知书

6、终止刑事复议/复核程序通知书

7、刑事复议决定书

8、刑事复核决定书

式样一

(刑事复议机关全称) 刑事复议申请记录

申请人 (姓名) ,性别 , 出生日期 ,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 , 住址 。

(申请单位 (名称) ,地址 ,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姓名) ,住址 。)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姓名) 联系电话 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 原决定书名称及文号 刑事复议请求 (申请人的口述内容)

以上记录经本人核对,与口述一致。

申请人:(签名)

代理人:(签名)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的口述内容)

年 月 日

记录人:(签名)

式样二

(刑事复议/复核机关全称) 不予受理刑事复议/复核申请决定书

×公刑复(核)不受字〔 〕 号

(申请人):

你对 (×年×月×日××公安机关作出的××文号四类决定/三类复议决定) 不服,于 年 月 日向本机关申请刑事复议/复核。经审查,本机关认为: (不予受理的事实和理由)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复议复核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年 月 日

(公安机关印章或者刑事复议、复核专用章)

一式三份,申请人、办案部门或者复议机关各一份,一份附卷。

式样三

(刑事复议/复核机关全称) 刑事复议/复核申请补充材料通知书

×公刑复(核)补字〔 〕 号

(申请人) : 你对 (×年×月×日××公安机关作出的××文号四类决定/三类复议决定) 不服,于 年 月 日向本机关申请刑事复议/复核。经审查,本机关认为:该刑事复议/复核申请 (如复议请求不明确,材料不齐全等)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复议复核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请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以内补充以下材料: 。刑事复议/复核时限自收到申请人补齐材料之日起计算。

年 月 日 (公安机关印章或者刑事复议、复核专用章)

一式两份,一份交申请人,一份附卷。

式样四

(刑事复议/复核机关全称) 中止刑事复议/复核通知书

×公刑复(核)中字〔 〕 号

(申请人):

你对 (×年×月×日××公安机关作出的××文号四类决定/三类复议决定) 不服,提出的刑事复议/复核申请,本机关已经于×年×月×日依法受理。经审查,因 (根据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四项内容结合具体案情填写)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复议复核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决定中止刑事复议/复核。

年 月 日

(公安机关印章或者刑事复议、复核专用章)

一式三份,申请人、办案部门或者复议机关各一份,一份附卷。

式样五

(刑事复议/复核机关全称) 延长刑事复议/复核期限通知书

×公刑复(核)延字〔 〕 号

(申请人):

你对 (×年×月×日××公安机关作出的××文号不予立案决定/不予立案决定的复议决定) 不服,提出的刑事复议/复核申请,本机关已经于×年×月×日依法受理。经审查,因案情重大、复杂,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复议复核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条的规定,决定延长刑事复议/复核期限 日,复议/复核期限截止至 ×年×月×日 。

年 月 日

(公安机关印章或者刑事复议、复核专用章)

一式三份,申请人、办案部门或者复议机关各一份,一份附卷。

式样六

(刑事复议/复核机关全称) 终止刑事复议/复核程序通知书

×公刑复(核)终字〔 〕 号

(申请人):

你对 (×年×月×日××公安机关作出的××文号四类决定/三类复议决定) 不服,提出的刑事复议/复核申请,本机关已经于×年×月×日依法受理。经审查,因 (已就同一事项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控告/申请人撤回申请)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复议复核案件程序规定》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终止刑事复议/复核程序。

年 月 日 (公安机关印章或者刑事复议、复核专用章)

一式三份,申请人、办案部门或者复议机关各一份,一份附卷。

式样七

(刑事复议机关全称)

刑事复议决定书

×公刑复字〔 〕 号

申请人 (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住址 。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姓名) ,住址 。)

(申请人)对本局 ××文号 决定书不服并申请复议。经审查,认为 (根据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结合具体案情填写)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复议复核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决定 维持/撤销/变更原决定 。 (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驳回申请回避决定、对行政机关移送案件不予立案决定不填写此项) (申请人 (单位名称) ,地址 ,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 日以内,向

年 月 日

(公安机关印章或者刑事复议、复核专用章)

一式三份,申请人、办案部门各一份,一份附卷。

式样八

(刑事复核机关全称)

刑事复核决定书

×公刑复核字〔 〕 号

申请人 (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住址 。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姓名) ,住址 。)

(申请人)对 公安局 ×文号 刑事复议决定书不服并申请复核。经审查,认为 (根据第三十二条、第三(申请人 (单位名称) ,地址 ,

十三条规定结合具体案情填写)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复议复核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决定 维持/撤销复议决定 。

年 月 日

(公安机关印章或者刑事复核专用章)

一式三份,申请人、复议机关各一份,一份附卷。

推荐第3篇:复核申请书

复核申请书

申请人:王韶,男,汉族,住广东省翁源县官渡镇下陂村湖洋围20号,身份证号:440221981113323X 被申请人:翁源县交警大队 申请事项:

1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翁公交认字[2015]第00369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2依法认定申请人对本次事故不承担责任或者承担次要责任。

事实与理由:

2015年11月2日18时09分许,王喜养驾驶粤FJJ582号牌摩托车搭乘钟香花,途经翁源县龙仙镇三华村涂志伟美术馆路段时,碰撞在林友青驾驶因车辆故障停放在路边的无号牌拖拉机车尾装载的树木上,致王喜养和钟香花连人带车飞身跃过拖拉机车头跌落于道路中间,当时失去行为能力,受伤严重程度未明。事故发生后,林友青在离王喜养受伤处大概十米外的公路中间放至四五根树木,当时天色昏暗,正是这几根树木,导致二次意外的发生。大约15分钟后,王韶驾驶粤AU381Z号牌小轿车从龙仙往官渡方向正常行驶,当发现路边停放的拖拉机时,急打方向盘以避免撞上,却被路中间堆放的树木导致车辆失控,可能与当时已经受伤失去行为能力的王喜养发生接触。

一、认定书以申请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第1款之规定认定申请人应负事故责任是错误的。

1、《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第1款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该规定是倡导性规范,《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及《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等法律均无违反了该倡导性规范应负的法律责任或处罚条款。该规范只能对条款有争议时作为解释的参照依据,不能作为处罚或判定责任的依据。如果该条款能作为处罚或判定责任的依据,则交通事故中机动车一方百分之百地均负有责任,除非机动车静止不动,被动地被撞击。

2、本事故中申请人车辆性能正常、车循规蹈矩行驶在道路上,林友青的拖拉机未有任何灯光信号装置,车箱左右两侧及后部未有车身反光标识,更没有设置任何警示标志地停在机动道一侧,当时天色已晚,能见度较低,当申请人在视线范围内发现其车辆违规停放时,正常反应是急打方向盘以避让,未料到前方道路中间堆放的几根树木让车子失控,可能无可避免的与早已受伤躺在路中间的王喜养有所接触,但申请人一系列操作均是一般驾驶员遇到突发情况的正常反应,无任何违反车辆操作规范的行为,故认定书认为申请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第1款之规定无事实依据,更不应以此为依据认定申请人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二、林友青的严重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导致了本案交通事故的发生,其应为此次事故负上主要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二条

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需要停车排除故障时,驾驶人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难以移动的,应当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等措施扩大示警距离,必要时迅速报警。林友青无证驾驶无牌不合格拖拉机在道路上发生故障,不但把车停在机动车道一旁,并且未按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设置警告标志,造成王喜养第一次意外事故受伤。《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

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或者发生交通事故,妨碍交通又难以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车后50米至100米处设置警告标志,夜间还应当同时开启示廓灯和后位灯。在第一次事故发生后,林友青亦未按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设置警告标志,而只是在离伤者大约十米远处放置几根树木,也许他的本意是想提醒后面的车,但他却忽略了当时天色昏暗,那些树木并未如愿阻止事故发生,相反正是由于他的疏忽大意,导致了二次事故的发生。由此可见,林友青的一系列违法行为,才是导致两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他应当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三、王喜养无证驾驶应该为该次事故负次要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王喜养明知自己没有驾驶证仍然搭载他人行驶于道路上,发生事故时,王喜养和钟香花连人带车都飞过拖拉机车头跌落于道路中间,可以推测其当时车速应是十分快的。王喜养明知违反交通规则极有可能会发生交通事故,仍然任意为之,放任悲剧后果的发生,他应该为自己的违法行为负上责任。

四、没有任何证据证明王喜养现时的伤势与申请人的驾驶行为有因果关系。

在第一次事故发生时,王喜养从摩托车撞向拖拉机后飞身跌落道路中间,其当时已经受伤并失去行为能力,那么,王喜养现时的伤势,极有可能是在第一次事故已经造成。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并无相关证据证明王喜养的伤势是由于申请人的驾驶行为造成,所以由此认定申请人负主要责任是不成立的。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申请人在道路上遵章行驶,无任何违反交通规则、交通标示之行为,亦无任何证据显示申请人的哪一个操作行为属不安全、不文明行为,申请人在本次事故中应属无过错,事故属林友青和王喜养严重违反交通规则导致。本次事故无证据证实申请人存在违章行为,申请人对事故发生应当无责任。 即使申请人违反操作规范不安全文明驾驶存在,其违反交通规则的严重性亦远不能比林友青和王喜养忽视安全无证擅自驾驶进入城市道路且违反交通规则的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本案情节轻重明显悬殊,认定书认定主次责任明显不公,请求贵支队秉公办事,重新进行事故责任认定,以教育公民遵守交通规则,保障交通安全。 此致

韶关市公安交警支队

申请人:

2015年11月24日

推荐第4篇:复核申请书

复核申请书

申请人: AAA,男,196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务工,住漳州市龙文区ZZZZZZ,身份证号:35062119 。

被申请人:BBB,男,1955年1月7日出生,务农,住长泰县武安镇ZZZZ号,身份证号:350625191 。

申请人因对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做出的泰交认【2015】第CCC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所做的事故认定不服,现特提出申请,请求上级交警部门依法撤销该认定,查清事实后,重新划分事故责任,依法认定由被申请人承担事故责任。

事实与理由

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本事故的事实认定不清,法律适用错误。通过长泰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制作的现场图和现场照片均可以证实:

一、在事故发生前,申请人驾驶的轮胎式转载机已经进入本人按交通规则应行的车道。申请人驾驶机动车进出道路未让正常行驶车辆先行的法定情形已经消失,申请人不可能再从自己按交通规则应行的车道退回到道路的左侧让直行的车辆先行。

二、从申请人驾驶的轮胎式转载机与被申请人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的部位可知,被申请人未未靠道路右边行驶,并且在与申请人会车时没有注意安全造成两车相撞,被申请人未按交通规则行驶的行为是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因此,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以申请人驾驶机动车进出道路未让正常行驶车辆先行是造成事故的根本原因,认定申请人负责事故的全部责任是错误的。

请上级交警部门支持申请人的请求,依法撤销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做出的V交认字【2015】第CCC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重新认定事故责任。

此致

HHH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申请人:

2015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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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核申请书

汕头市交警支队政工科:

2011年9月6日,我家属陈敬样,男15岁,乘坐粤DJ0205面包车,沿华山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黄河路口,被一辆冲红灯胡业生驾驶的粤DG3135的小车车头撞向王继东驾驶的粤DJ0205面包车左侧前门,造成我家属陈敬样腿部严重受伤,汽车损坏。事故发生后我方马上报警龙湖大队查办,后陈敬样送汕大附二医院抢救治疗。发生是9月6号至今达一个月出,因龙湖交警大队事故中队对该事故拖延、超期不对事故采取认真调查、取证导至事故无法给我们定出责任,在我方强烈要求下,才于10月9日发给我方事故证明书。

由于对方闯红灯的违法行为导至我家属受伤入院,我们一个外地打工者到处东拼西借凑的两万多元医治,现无钱看病生活非常困难。因为是龙湖大队事故中队的不作为行为。我方要求交警支队给我们对该宗事故进行复核申请,还我们受伤家属一个公道,如不受理我方将向上级机关继续追究龙湖事故中队的行政不作为行为。望支队领导给于我们帮助解决。

宋东辉

2011-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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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xx,男,19x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xx

被申请人xx,男,19x年3月26日出生,住xxx

复核请求: 请求依法撤销xx市交通警察支队x县大队作出的公交认字『XX』第xx号交通事故认定书

事实与理由:

XX年年10 月18日18时在220国道x县xx园饭店门口发生的交通事故责任全在庄景雷,庄景雷存在以下违法之处:

1、xx无证驾驶 。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九条 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2、xx无牌驾驶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 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3、xxx侵犯xx的路权。《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 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二条 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

4、xx事逃逸应承担全部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 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

xx按照规定路线行使,没有违反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不应承担任何责任。公安部出台服务群众十六项措施 第十四条规定:交通事故当事人接到《交通事故认定书》3日内,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复核结束后,召集事故各方当事人,当场宣布复核结果

总之,xx市交通警察支队xx大队作出的公交认字『XX』第00256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责任错误,特申请复核,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交通警察支队

申请人: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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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林xx 男 46岁 浙江xx人

家庭地址:xx县xx镇平西路xx号

身份证编号:xxxxxxxxxxxxx 联系手机:xxxxxxxxxxx

被申请人:陈 男21岁 浙江xx人、

家庭住址:xx县xx镇xx村154号

身份证编号:xxxxxxxxxxxx

复核请求:请求依法撤消xx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xx公交认字[2010]第00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事实与理由:

2010年1月17日1时许,申请人驾驶浙xxxxxx号大型卧铺车,从福建省石狮开往xxx方向,途径104国道线xx县xx镇xxxxx路段,在车辆临近被申请人大约2米距离时遇被申请人突然自左向右横穿公路,造成采取无法避及无法预见事故的紧急措施后,仍以致被申请人受伤送往医院抢救无效而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申请人认为:2010年1月17日1时许,该起发生的交通事故全部责任在于被申请人突然加速横穿公路的行为,被申请人它的违法之处是: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节行人和乘车人通行规定第七十五条:“行人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从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上通过,没有人行横道的,应当观察来往车辆情况,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不得在车辆临近时突然加速横穿或者中途倒退、折返。”很显然,本次事故是被申请人在有意识地在横穿公路时,是在车辆临近行人距离约2米时突然加速横穿公路而导致申请人采取措施来不及,车头碰撞到被申请人而发生的事故。而被申请人的行为严重地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是严重的违法行为,是发生本起事故的主要引起的原因。

(2).申请人在本起事故中没有过错,并没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7条第二款“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应当避让”。的规定,因为这条规定是在车辆车辆可控制的安全区行驶的情况下适用,而并不适用行人在车辆临近时突然横穿的行为。被申请人在车辆临近时突然横穿这是任何人是无法预见的,也是无法避让和无法克服的,并不是申请人思想麻痹而导致的,所以xxx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给申请人套上这一条法律是错误的。

(3).申请人没有超速行驶,是在规定的正常的行驶速度,当时发生事故准确时间是2010年1月17日1:05:07,这是当时车辆上gps卫星定位系统测出的,当时行驶速度是65.95公里/小时。(附:提供原始当时在xxxx集团信息中心测试的卫星定位数据库资料作为证据)。申请人并没有违反交通法律法规,而事实上车辆正常行驶即速度在65.95公里/小时,车辆可控制非安全区内应大于2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典型交通事故形态车辆行驶速度技术鉴定》的标准推算:车辆以80公里/小时的速度行驶时,停车距离(包括反应距离和制动距离)约为56米,车辆以60公里/小时的速度行驶时,停车距离(包括反应距离和制动距离)约为42米,而被申请人在车辆临近时2米突然横穿公路,根据计算行驶速度65.95公里/小时,(包括反应距离和制动距离)应是45米,显然是无法躲避和采取任何措施能避免的。

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原则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申请人认为本起事故的过错完全在于被申请人在车辆临近时突然横穿公路,是具有严重的过错,而申请人在本次事故中完全没有过错,不应当认定为主要责任。这是完全颠倒黑白的事故认定,申请人请求上级公安机关本着事实求是,依法公正的执法理念,依法撤消xx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xx公交认字[2010]第00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本起事故重新作出责任认定。

此致

xxx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申请人:林xx

附证据:卫星定位数据表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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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认定书复核申请书

申请人:***,男,身份证号:********** 申请事项:请求撤消前公交认字(2015)第********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交通事故双方当事人的责任依法重新认定。

事实和理由

2015年11月30日,申请人收到前郭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前公交认字(2015)第*****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以下简称“认定书”)。该份认定书认定申请人驾驶蒙*****号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吉****号陕西牌重型低平板半挂车与###驾驶的吉*****号长安牌小型轿车相撞,致辆车损坏,###死亡,事故发生后申请人驾车逃逸,并认定申请人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现申请人对该认定书不服,特申请复核,理由如下:

一、前公交认字(2015)第****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1、交通事故的认定考虑双方车辆的实际情况

申请人驾驶的是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重型低平板半挂车,车身较长且车上装载几十吨的物品,死者###驾驶的是小型轿车,车身轻且低,无论是从整车的长度、体积还是重量上,均远远低于申请人驾驶的车辆,又因其撞击的部位是申请人驾驶车辆的尾部,因此申请人完全有可能对事故发生毫不知情。

2、交通事故认定书中对###“追尾”一事毫不提及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但###驾驶车辆在后,明知车辆存在安全隐患仍未与申请人驾驶的车辆保持安全距离,造成事故发生,在申请人驾驶的车辆不存在任何违法违章行为的情况下,###应负全部责任,申请人无需对其死亡结果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如果申请人对事故发生确实知情,也没有必要逃逸,但事故认定书对###驾驶车辆前部撞击申请人驾驶车辆的后部这一“追尾”情节丝毫未提,也未在划分责任时予以考虑。

3、###超速驾驶是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

本次交通事故发生的路段为203国道,而203国道作为我国一级公路限速规定为80Km/h,本次事故中双方同向行驶,###具有明显的超速行为才导致后车追尾造成重大责任事故,致其自身死亡的后果。但是在本次交通事故认定中,对于###的超速驾驶只字未提。

4、申请人主观不存在逃避法律追究的故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申请人对于事故发生本身并不知情,更没有为逃避法律责任而逃逸。事故现场无监控录像、无证人作证,前郭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不考虑肇事双方车辆的实际状况,不考虑死者驾驶车辆的违法违章情况、亦不考虑与申请人同车乘客的陈述,在事故发生经过侦查不清、种种客观情况对死者###均十分不利的情况下,为使申请人达到足以够成交通肇事罪的追诉标准,直接将系逃行为强加给申请人,属明显的枉法认定。

二、前郭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滥用职权,在事故责任未划分、无法确定申请人涉嫌交通肇事犯罪的情况下,直接将申请人刑拘,属于程序违法。 综上,申请人认为,申请人驾驶车辆无任何违法行为,死者###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车辆、未保持安全距离致车辆追尾造成死亡,应由其个人承担全部责任,申请人不存在逃逸情节,希望贵支队能够对本起事故彻查,重新认定事故责任,还申请人清白。如申请人不能得到公平的待遇、案件不能得到公正的审查,冤屈不能平反,申请人及家属绝不会善罢甘休,绝不放过任何机会上访、申诉、检举控告,即使上告到中央也在所不惜。

此致

松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申请人:

年 月 日

附:

1、前公交认字(2015)第****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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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复核申请书

申请人:周开领,男,1982 年3 月 28日生,住东明县沙窝镇马集行政村西水坡村78号,身份证号码;372930198203281113 联系电话:15376933915

被申请人:沙窝镇政府,法定代表人:张梅,职务:镇长。

请求事项: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东明县沙窝镇政府于2018年7月17日作出的东沙信答字2018(11)号《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特此申请复核;请求对此违反国家政策精神,无政策法规依据的信访答复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下意见作出有政策依据,合理合法的答复。

一、复核审查对东明县沙窝镇政府行政不作为,作出违反国家政策精神的《答复意见书》,请求依法予以撤销;

二、责令东明县沙窝镇政府依据;(1)国家发改委签发的“山东省黄河滩区居民迁建规划”第8页中外迁安置住房项中;依据«山东省新型农村社区建设指导(试行)2013»和«关于帮助各地开展大中型水库移民避险解困试点工作的通知»;(2)国务院扶贫办主任刘永富在接受中国国际广播电台和国际在线记者提问时:我们的投入一部分是盖房,一部分是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的建设,还有一部分就是后续产业的发展。

所以应依据上述规定和国家指导精神去规划建设马集行政村安置房。

三、责令东明县沙窝镇政府依据;(1);国家发改委2018年3月30日发布的“中国的易地扶贫搬迁政策”;(2)、山东省政府2017年8月22号邀请省发改委、省扶贫办、省财政厅负责人解读«山东省黄河滩区居民迁建规划»新闻发布会中,陈东辉在回答中国经济导报记者提问时回答的;由政府财政安排的资金和承担最终偿还责任的债务融资,占到90%左右。(3)改委在2016年9月发布的“全国“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规划”文件中的第18页,农户自筹资金为9.5%;

所以应依据上述国家和省政府的政策,合理收取建房自筹款。

事实与理由:

1、东沙信答字2018(11)号《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称,省政府批文每人自筹款1万元,35平方米。马集行政村属于外迁村,每人增加5平方米,中标价1700元/㎡每人增加约8500元;另外10平米的储藏间计款1.7万元,按户均三四口人的通用指标,每人需缴纳5000元。每人增加的5平方米和储藏间使得每人多缴纳1.35万元(8500元﹢5000元=13500元)。每人实际应缴纳2.35万元(1万元﹢1.35万元=2.35万元),政府只让每人承担1.5万元,属于让利8500元;并且还不包含征地款和马集行政村以后的配套设施建设费。

没有注明依据省政府哪个批准文号或附有省政府的批文,难以服众。且省政府和省发改委、省扶贫办官网也难以查到。

房子目前都没有确定建设在哪里,户型都没有征询民意,标书也没有公布,更谈不上中标价1700元/平方米的说法;安置房建设不包含征地款和配套费,并且政策规定免建设中税费,所以更不值1700元/平方米这个价钱。

2、依据发改委发布“中国的易地扶贫搬迁政策”。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注重引导搬迁群众全流程参与安置房设计、工程招标施工、材料采购、质量监管,充分调动搬迁群众参与美好新家园建设的积极性,有效保障搬迁群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户型的建设方案在没有征询群众意见,及适用性评价下,就做出建设高层是违背民意和实际需要的决定;

沙窝镇政府配有专人负责该项目,且是申请人的父母官,不仅有责任督促和检查国家政策和精神是否落到实处,更应当注意防范与国家上层政策发生不符的决策。沙窝镇政府对此应承担失职责任。

因此;被申请人所作出的信访答复严重错误,请求东明县人民政府予以纠正。

此致 东明县人民政府

申请人:

推荐第10篇:成绩复核申请书

篇1:成绩复查申请书

2012年江苏专转本考试

成绩复查申请书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学院盖章处: 篇2:考试成绩复核申请表

年 考试成绩复核申请表

注:1.考生对考试结果有疑问,可在考试成绩公布后30天内(以网站公布成绩时间为准)办理查卷手续,过期不予受理;

2.查卷是指查卷申请人在答题纸或答题卡上所作的答案有无漏评,计分、登分是否准确,是否有违纪记录或其他异常情况进行复查;对主观题评分标准掌握上的分歧及客观题成绩不属于查卷受理范围。 3.“单位意见”中的“单位”指考生所在单位(或所在的社区)。

4.此表由考生本人报(送)省人力资源开发局职称考试处。省内负责评阅的试卷,自受理截止之日起60天内在网上公告给予答复;全国统一评阅的试卷,省人力资源开发局职称考试处自成绩公布之日起40天内将查卷申请汇总报人社部考试中心,待收到部考试中心回复后三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篇3:2015年成绩复核申请表

青岛大学2015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

初试成绩复核申请表

本人参加了青岛大学2015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对初试中以下科目的成绩存在疑问,自愿申请对其进行复核。

考 生 姓 名:

考 生 编 号(后四位):

复核科目代码:

复核科目名称:

复核科目成绩:

联 系 电 话: 考生本人签字: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篇4:考试成绩复核申请表

年 考试成绩复核申请表 注:

1、考生对考试结果有疑问,可在考试合格标准公布后30天内(以网站公布合格标准时

间为准)办理查卷手续,过期不予受理;

2、查卷是指查卷申请人在答题纸或答题卡上所作的答案有无漏评,计分、登分是否准

确,是否有违纪记录或其他异常情况进行复查;对主观题评分标准掌握上的分歧及客观题成绩不属于查卷受理范围。

3、“单位意见”中的“单位”指考生所在单位。

4、此表由各市人事局考试机构或考生本人报(送)省人事考试局。省人事考试局负责评阅的试卷,自合格标准公布之日起60天内给予答复;全国统一评阅的试卷,省人事考试局自合格标准公布之日起40天内将查卷申请汇总报部考试中心,待收到部考试中心回复后三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第11篇:交通事故复核申请书

事故认定复核申请

申请人:XXX 男 汉族 XX岁 山东省XXXXXX镇人 身份证号:370XXXXXXXXXXXX 被申请人:

复核请求:撤销XXXX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并认定被申请人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 复核申请理由:

案发当日,申请人驾驶电动车沿灵山大街北侧由东向西直行通过灵山大街与奈何东路的丁字路口,被同路口由西向北左转弯的被申请人驾驶电动车撞到申请人电动车的左侧面,导致被申请人电动车脚踏板儿童座椅上的9个月儿童掉落地面,摔伤头部,双方车辆均未倒地损伤。在此事故中认定申请人负次要责任,但是认定书中未提及部分事项:

一、认定书中没有提及被申请人在路口有明示“禁止向左转弯”标志的情况下进行左转,禁止向左转弯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为“表示前方路口禁止一切车辆向左转弯”,并未规定电动车除外,应理解为全部车辆包括机动车及非机动车等,也可以认定为对方存在违法行为,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

二、认定书中没有提及被申请人在驾驶电动车的同时车上载有两名12岁以下的儿童,并且在电动车的脚踏板上自行加装儿童座椅,在泰安交警执法过程中曾经明令禁止该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55条第3款规定“成年人驾驶自行车、电动车自行车,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在城市区道路上可以载一名12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在其他道路上载人不得超过一人。”车辆处于超载状态,由于两名儿童均为满12岁且一名儿童只有9个月大,这也使被申请人在驾驶时无法全神贯注的注意交通安全,也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

三、被申请人在左转弯的情况下撞到申请人电动车左侧面,可以说明被申请人在申请人直行过程中并没有尽到转弯让直行的义务,侵犯申请人的直行权利,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综上所述,在此交通事故中申请人并未出现违法驾驶的行为,而被申请人存在严重违法行为,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请求上级主管机关对本案予以复核,并重新作出责任认定,以确保法律的严肃性,请审理。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X

2017年X月XX日

第12篇:行政复核申请书

行政复核申请书一:行政复核申请书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关于化州市良光镇出拔管区山松村村民领导小组20xx年2月21日擅自用推土机推毁耕地一案,20xx年7月18日、11月19日和2008年1月5日,本人已三次向贵厅反映。现在因对茂名市国土资源局的答复意见不服,特向贵厅申请复核。

一、温良佐(本人父亲)的《土地证》足以证明:山松村村民领导小组在塘尾地建办公室和戏场的确是占用耕地。

1、村民领导小组推毁的位于塘尾地的耕地包括:本人的两块自留地,壹队地(坡地)和贰队地(坡地)及良杰地(自留地)(见本人的父亲——温良佐的《土地证》)。从本人的父辈开始,一直在这片土地种植蔬菜、番薯、芋、甘蔗、香蕉等农作物。20xx年7月18日寄给贵厅的香蕉树照片,则是被推毁后在现场拍的。《土地证》中的壹队地和贰队地,在包产到户时已经分给村民耕种,也一直种蔬菜、葱、番薯、芒果等农作物,还播种秧苗;良杰地也一直在耕种。无论办公室和戏台建在这片土地的哪个位置,都是占用耕地;现已建在本人其中一块自留地上,看戏的广场则完全占用了本人的自留地。因此,办公室和戏场的确是占用耕地。

2、村民领导小组不敢先办理用地手续,再建办公室和戏场,也证明其占用了耕地。

证据不足?壹队地和贰队地及良杰地都有土地证可证明是耕地,《土地证》是干什么的?

二、20xx年10月17日良光镇人民政俯颁发的《广东省化州市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许可证》(化[良] 建字(20xx)第114号)是不合法的,不能作为处理依据。山松村村民领导小组根本没有办村建规划手续!

1、20xx年5月14日已向化州市国土资源局报案,为何到20xx年4月7日才给书面答复意见?为什么不在60日内(20xx年7月14日之前)答复?等20xx年10月17日良光镇人民政俯颁发的《广东省化州市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许可证》?因此,20xx年10月17日化[良] 建字(20xx)第114号不能作为处理依据。

2、根据《村庄和城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村庄建设规划,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由乡级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及第十七条规定:村庄、集镇规划经批准后,由乡级人民政府公布。而本人作为村民和当事人,从来没听说开村庄建设规划大会,在20xx年4月13日和5月14日分别向良光镇国土所和化州市国土资源局报案时,也没听说村民领导小组已办村建规划手续!另外,在20xx年4月13日至今,没有见过良光镇人民政府公布的山松村村建规划。因此, 20xx年10月17日良光镇人民政俯颁发的《广东省化州市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许可证》没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是不合法的,因此不能作为处理依据。村民领导小组根本没有办村建规划手续!

三、村民领导小组未经批准动工建成红砖结构办公室和戏台,化州市国土资源局已依法立案查处,是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查处吗?村民领导小组擅自在本人的其中一块自留地的耕地上建办公室和戏台,破坏种植条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为什么不依立案查处?

四、维持化州市国土资源局的《答复意见》不妥。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现状。村民领导小组没有办任何手续则实行抢建,改变土地现状。正在补办用地手续是违法的!

2、村民领导小组没有办理用地手续则实行抢建,为何制而不止?

村民领导小组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抢建,违反了《土地法》第七十六条。另外,肯定有人暗中支持、怂恿。本人强烈要求彻底查处,并按《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严肃处理。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规定(擅自在耕地上建房,破坏种植条件的)、第七十六条规定 (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和《土地复垦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侵害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等财产权或其他合法权益的,应停止侵害,恢复原状;造成损失、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现本人强烈要求:

1、立案查处村民领导小组的破坏耕地的违法行为,严惩凶手!

2、村民领导小组拆除非法建筑(办公楼和戏台),还本人自留地!

3、村民领导小组必须恢复自留地的原状!

4、村民领导小组必须赔偿本人20xx年和20xx年的损失!

敬请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复核,为本人作主!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20xx年6月16日

行政复核申请书二:行政复核申请书(517字) 行政复核申请书

申请人:蔡x

申请事项:对江门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高速公路三大队第20xxb00001号《交通事故认定书》所做的责任认定不服,请求阳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进行复核并对事故重新做出认定。

事实和理由:

20xx年2月11日,我驾驶车牌号为粤a357ko小客车由广州开往电白,途径开阳高速将到阳江路段时,当时我车辆在超车道上正常行驶,速度大约每小时110公里,忽然我发现前面有一不明东西飘过,我本能反应地踩刹车减速,结果给后方的梁东驾驶的粤g/u2834号大型客车追尾,造成我的车辆完全损毁,车上的乘坐的许裕才、邵春平、邵春兰以及本人不同程度的受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的规定。梁东应当对本次事故承担全部责任,然而遗憾的是江门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高速公路三大队对本次事故的责任做出完全错误的认定,认为本次事故梁东不负责任。为维护法律的尊严以及本人的合法权益,特向贵处提出复核。请求贵队依法做出梁东负全部责任的正确认定。

此致

阳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申请人:蔡x

20xx年3月7日

广州律师黄利红

电话:13322804716

13322804716

行政复核申请书三: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政复核申请书(1103字) 申请人xx,男,xx岁,汉族,xx镇人,现住xx。

被申请人xx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

申请事项:

1、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第xx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2、依法认定xx承担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3、责令被申请人xx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对肇事人杨锰依法进行行政拘留和罚款。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09年6月9日作出的第xx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申请重新对责任进行认定,事实与理由如下:

一、xx应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1、根据责任认定书的认定,肇事人xx驾驶机动车在无交通信号道路上未确保安全,夜间行至危险路段未降低行驶速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之规定,是造成本次事故的原因之一。被申请人衡水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认定事实不清,本事故的基本事实是:xxx。根据1995年6月20日公安部关于《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查缉工作规定》第2条的规定:交通肇事后逃逸案件,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故意驾驶车辆或弃车逃离交通事故现场的案件。“逃逸”即是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第二种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的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和第2款第(1)至(5)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肇事人杨锰在交通事故发生后,明知自己发生了交通事故,为逃避事故责任,弃车逃逸,未向公安机关报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据事故现场目击证人讲肇事人杨锰事故发生后,酒气冲天,为逃避酒后驾驶取材脱离事故现场。依据法律规定,肇事人杨锰应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2、xx为xx市拆迁工程铺设电缆无证在维修的人民路面驾驶工程施工车辆,没有违返“机动车通行”的相关准则的行为,xx在驾车行驶的过程中没有过错,其无证驾驶行为与本起交通事故的发生之间并不具有直接或间接因果关系,xx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已对其做出了行政处罚1000元。因此,《交通事故认定书》对xx责任的认定没有法律依据存在着:事实认定与责任承担之间的矛盾。既然xxx在驾车行驶过程中没有过错,就不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因此,xxx不应在此事故中承担责任。

为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维护正常安全的交通秩序,依法严惩驾驶人员,故请xx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重新划分交通事故责任,依法确定事故责任原因。依法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此致

xxx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

申请人:xxx

2009年6月12日

第13篇:复核裁定申请书

复核裁定申请书

平罗县人民法院:

贵院受理的原告殷奋诉我公司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我公司于二〇〇五年十一月十一日对平罗县价格认证中心作出的平价字(2005)100号估价鉴定结论书不服向贵院提出复核鉴定申请,石嘴山市价格认证中心于二〇〇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接受委托作出石价(鉴)发(2005)087号估价鉴定报告书。鉴定结论为荷花池养鱼收入共计804582元。贵院于二〇〇五年十二月二十日送达于我公司,我公司收到该价格鉴定结算书后,认为石嘴山市价格认证中心的估价鉴定结论缺乏客观性、缺乏科学性,具体存在以下几个方面问题:

一、原估价报告确定各种鱼类的评估价明显高于市场平均销售价。

1、本案原告殷奋原承包期间,因为大量作虚假财务帐,导致原共同承包人张英、宋长英、王永强、于志宁上访告状,最终导致共同承包人退出承包原告荷花池,同原告解除承包合同关系。宁夏华强会计师事务所所作的宁华强会审字(2005)40号审计报告以及平罗县价格认证中心作出的平价字(2005)100号估价鉴定结论书、石嘴山市价格认证中心作出的石价(鉴)发(2005)087号估价鉴定报告书均是依据原告提供的虚假帐目做出,故上述估价鉴定报告书前提虚假,结论错误。上述两级价格认证中心认定的市场价格至少超过市场实际平均售价的30%以上。

2、石嘴山市价格认证中心评估数字共计804582元比原告殷奋自己二〇〇四年十月提起诉讼是自己报称的数字696669.3元还要高出十余万元,该鉴定报告书严重缺乏客观性。

二、石嘴山市价格认定中心的鉴定报告书认定我公司对“2003年4月至2004年7月10日,鱼苗的投放数量和总投资,渔业收入,没有异议”错误。我公司自原告提起诉讼时即对原告提出的鱼苗的投放数量和总投资,渔业收入提出异议,并向法院提交了大量证据,等待法院判决确认。现在这些证据均在法院留存。

三、原平罗县价格认证中心估价报告确定沙湖荷花地为专业鱼池错误。石嘴山市价格认证中心以鉴定机构无法裁定、不能裁定为理由偏袒殷奋更是错上加错。沙湖荷花池系沙湖旅游区旅游景点之一,首先以养护荷花为主,在以养护荷花接待游客观赏、垂钓的大前提下才兼顾养鱼,这一基本情况殷奋等人也是明知的。专业养鱼和荷花池兼营养鱼在投入收益方面差距极大,误差超过数十倍。我们希望宁夏价格认证中心能够客观公正的还我们一个公道。

四、荷花池养鱼收益应当扣除成本,如应当缴纳的承包费、水费、电费、我公司为殷奋等人承担的债务、退还的投资本息等成本因素在内。石嘴山市价格认证中心对此不予理睬是错误的。

五、殷奋等人承包后自行消费、分配、对外销售了大量的成鱼。这一基本事实原估价报告丝毫没有涉及到,严重缺乏客观性。

六、石嘴山市价格认证中心在进行复核裁定作业中从未到过沙湖荷花池现场调查,也从未与我公司联系要求我公司提供相关材料。是在我公司丝毫不知情的情况下暗箱操作做出的鉴定估价结论。其他因素我公司拟在复核裁定中向复核裁定机构提出。

以上申请请贵院依法以予以支持。

此致

申请人:

二00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第14篇:排污复核申请书

排污复核申请书

***市**区环境保护局:

我公司于2014年6月1日收到贵局发出的环监费核字【2014】00**4号《排污核定通知书》。我公司主要生产******产品,生产设备绝大部分采用进口设备自动化程度高,能耗小,噪声低,装置整体技术水平达到国内同类建设项目先进水平,项目环保投资**万元,设备均安装有隔音设施。本项目主要噪声源为**装置的压缩机进排气噪音、机械噪声等,这些噪声源处于空分装置占地的中心部位(主厂房内),可近似等效为一个噪声源,公司南面厂界与**公司相连,北面厂界为园区主干道。南面厂界东角、中间地带、西角处均为**公司设备。环境监测站在对我公司进行噪声监测期间,**公司正常生产,监测结果受到**公司生产噪声的影响。特此向贵局重新对我公司的排污情况进行核定。

*****************公司二O一四年六月一日

第15篇:交通事故复核申请书

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申请书

申请人:*****,男,汉族,1941年11月2日出生,住所地:***********,身份证号码:********,系本次交通事故中死者***********之父亲。

申请人:***********,女,汉族,1949年9月15日出生,住所地:***********,身份证号码:***********,系本次交通事故中死者***********之母亲。

被申请人:***********,男,汉族,1984年3月20日出生,住所地:广东深圳市龙岗区中心城城龙花园11栋龙腾阁11C。

申请人因不服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大鹏支队作出的***********,认定书中责任认定错误,故而请求重新认定。

申请请求:

1、依法撤销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大鹏支队作出的深公交***********《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2、请求对该事故的原因及当事人责任重新做出认定,依据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认定被申请人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事实与理由: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大鹏支队在处理发生于2015年3月28日***********交通事故中对事故成因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导致对事故双方责任认定错误。理由如下:

1、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应该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来确定当事人的责任。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6条之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依据该条文之规定,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不但要考量当事人的过错程度,还应考量当事人行为对事故所起的作用。由此可见,当事人行为对事故的原因力考量乃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重要依据。

2、本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和直接原因乃是被申请人向左违章转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52条规定: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 (二)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 (三)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 (四)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的机动车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根据该规定,被申请人作为转弯的机动车应让直行的***********先行。被申请人在交警部门做的笔录陈述,其在事发路段转弯时发现***********大约距离其20多米。根据该陈述,被申请人在***********已经距离如此之近的情况下,没有让直行的***********先行,仍然冒险违章向左转弯,在这么近的距离情况下,正常驾驶的***********难以刹车或者避让,以至与被申请人驾驶的货车车头左前边相撞,从而导致事故发生。由此可见,被申请人的违章向左转弯才是事故发生是主要和直接原因。

3、***********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登记也未取得临时通行牌证且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具有安全隐患的普通两轮摩托车上道路行驶、没有戴头盔属行政处罚责任,与事故发生并无直接必然的因果关系。如前所述,本次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乃是由于被申请人违章向左转弯,没有任何迹象表明本次事故是由于***********所驾之摩托车出现故障或者***********超速等不当驾驶所导致。由此可见,***********虽然在事故中存在过错,但是其过错与事故的发生却是没有直接原因力的,其在本次交通事故中不应认定为同等责任,应为次要责任。

4、本案发生后,办案交警经现场勘查、取证,双方当事人家属及被申请人、有关目击者也全面反映了事故发生的情况,办案交警也曾当面向各方当事人口头判定为主次责任,并言明本案主次责任明显。同时,要求申请人一方尽快将***********尸体火化。代申请人一方将尸体火化之后,办案交警还声称主次责任划分没有问题,但直到送达责任认定书时,才突然说没有办法,是两次开会领导口头定的。此案发生后,办案单位在事故责任已然查明的情况下迟迟不作出责任认定。为了袒护被申请人,使其逃避刑事责任,最终作出了完全不符合和法律的同等责任之认定。

综上所述,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大鹏支队作出的深公交(大鹏)认字***********对该起事故责任认定不清,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申请复核,对本起事故重新做出责任认定。

此致

***********交通警察大队

申请人:

第16篇:交通事故复核申请书

交通事故复核申请书(范文)

【大理著名专家律师---马培杰律师】

申请人:赵XX,男,1965年01月03日生,云南省曲靖市人,现住云南省曲靖市XXXX小区,身份证号53220XXXXXXXXX,准驾车型“B1”类机动车,档案号530300XXXXXX,系“云D-XXXXX”轿车驾驶人。

被申请人:杨XX,男,1983年5月05日生,云南省怒江州泸水县人,系怒江州XX局职工,身份证号53332XXXXXXX,准驾车型“B,2”类机动车,系“云QXXXXX”小型三菱越野车驾驶人。

申请事项:

1、请求撤消“云公交事认字(2010)第00XXX号”交通事故认定书;

2、请求对该事故形成的原因及当事人责任重新作出认定,依据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认定申请人无责任。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认为:“云公交事认字(2010)第00XXX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此次交通事故形成的原因错误,划分责任错误,应依法予以撤销。理由如下:

一、此次交通事故的发生,完全是因为云QXXXXX车驾驶人员杨XX未按安全速度行驶,在无安全距离视线盲区内占用我方道路强行超车造成的。云龙县交警大队XX中队经过调查后,于2010年11月3日下发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杨XX(云QXXXXX)违反超车规定,负第一次事故主要责任,认定赵XX(云D-XXXXX)负第一次事故的次要责任。申请人认为,此次事故责任完全在于杨XX(云Q-XXXXX)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四十七条:机动车超车时,后车应当确认有充足的安全距离,应认定杨晓伟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二、申请人在事故发生时完全按照行车规定行驶,在自己的车道

内按照安全车速正常行进,“云公交事认字(2010)第XXXXX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申请人超速行驶与事实不符。

三、该事故认定书认定申请人超速行驶证据不足。

该事故认定书裁明“该路段限速标志为40公里/小时”,并且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该法律条文明确规定的“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是界定超速与否的唯一依据,而该事故发生路段在事故发生前,道路右侧边缘或者上空、地面均未见设置有限速40公里/小时的交通标志。

1、事故发生后,申请人再次认真对该路段,省道二级路S-228(瓦贡)线、瓦窑镇零公里开始至30公里处(0-K30+00米)事故路段进行核查,均未见设置有限速40公里/小时的“交通标志”。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通行条件”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全国实行统一的道路交通信号。第二款:交通信号包括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和交通警察的指挥。第三款: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设置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和国家标准,并保持清晰、醒目、准确完好。因此,由于该事故发生路段没有明显的限速标志,据以认定申请人超速的依据不明。

2、申请人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以58公里/小时的安全车速行驶,依据相关法规不能认定为超速行驶。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在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道路上,机动车不得超过下列最高行驶速度”。(1)没有道路中心线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3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40公里。(2)“同方向只有1条机动车道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5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70公里。”

就此次交通事故而言,该事发路段应该属于上述第(2)项之规定,限速为每小时70公里。据此申请人每小时58公里的车速应该属于安全车速,不应该认定为超速。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在该次交通事故中,被申请人杨XX在道路路面潮湿的情况下,在无充足安全距离视线盲区内,超速(超过70公里)行驶,强行超车,并且超过该路段最高行驶速度70公里/小时,达到每小时78公里,是造成该次事故的唯一原因。申请人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以58公里/小时的安全车速行驶,不存在超速行驶的情形。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本人特向公安机关有关部门提出申请,请求上级公安机关依据相关案件事实及法律规定,撤销 “云公交事认字(2010)第XXXXX号”交通事故认定书,依据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认定被申请人承担全部责任,认定申请人无责任。

此呈

大理州公安局交警支队

申请人:赵XX 2010年03月25日

第17篇:交通事故复核申请书

交通事故复核申请书

申请人:黄海军,男,1987年09月21日生,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五原县人,现住乌海市君睿家园小区,身份证号152822198709211837,准驾车型“c1”类机动车, “蒙CY1102”轿车驾驶人。

申请事项:

1、请求撤消关于2014年11月16日上午9点30分乌海市植物园南门车辆追尾事故交通事故认定书;

2、请求对该事故形成的原因及当事人责任重新作出认定,依据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认定申请人无责任。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认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此次交通事故形成的原因有误,划分责有误,应依法予以撤销。理由如下:

一、此次交通事故的发生,完全是因别克轿车驾驶人员邹艳梅未按安全速度行驶,在有道路标示牌(让)强行过车造成的。乌海市交警支队经过调查后,于2014年11月18日下发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邹艳梅(别克车)违反规定,负第一次事故主要责任,认定黄海军(蒙CY1102)负第一次事故的次要责任。申请人认为,此次事故责任完全在于邹艳梅(别克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九条 一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有违章行为的一方应当负全部责任,其他方不负交通事故责任。

二、申请人在事故发生时完全按照行车规定行驶,在自己的车道内按照安全车速正常行进,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申请人超速行驶与事实不符。

三、该事故认定书认定申请人超速行驶证据不足。

该事故认定书裁明“该路段限速标志为40公里/小时”,并且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该法律条文明确规定的“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是界定超速与否的唯一依据,而该事故发生路段在事故发生前,道路右侧边缘或者上空、地面均未见设置有限速40公里/小时的交通标志。

1、事故发生后,申请人再次认真对该路段,省道二级路S-228(瓦贡)线、瓦窑镇零公里开始至30公里处(0-K30+00米)事故路段进行核查,均未见设置有限速40公里/小时的“交通标志”。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通行条件”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全国实行统一的道路交通信号。第二款:交通信号包括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和交通警察的指挥。第三款: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设置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和国家标准,并保持清晰、醒目、准确完好。因此,由于该事故发生路段没有明显的限速标志,据以认定申请人超速的依据不明。

2、申请人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以58公里/小时的安全车速行驶,依据相关法规不能认定为超速行驶。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在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道路上,机动车不得超过下列最高行驶速度”。(1)没有道路中心线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3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40公里。(2)“同方向只有1条机动车道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5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70公里。” 就此次交通事故而言,该事发路段应该属于上述第(2)项之规定,限速为每小时70公里。据此申请人每小时58公里的车速应该属于安全车速,不应该认定为超速。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在该次交通事故中,被申请人杨XX在道路路面潮湿的情况下,在无充足安全距离视线盲区内,超速(超过70公里)行驶,强行超车,并且超过该路段最高行驶速度70公里/小时,达到每小时78公里,是造成该次事故的唯一原因。申请人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以58公里/小时的安全车速行驶,不存在超速行驶的情形。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本人特向公安机关有关部门提出申请,请求上级公安机关依据相关案件事实及法律规定,撤销 “云公交事认字(2010)第XXXXX号”交通事故认定书,依据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认定被申请人承担全部责任,认定申请人无责任。

此呈

大理州公安局交警支队

申请人:赵XX 2010年03月25日

第18篇:交通事故复核申请书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复核申请书

申请人:刘敏(死者宗增强之妻),女,1987年2月16日出生,联系电话:13541654680

被申请人:自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沿滩区大队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二零一零年十二月十四日作出的自公交(沿)认字【2010】第C012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申请重新对责任进行认定。

申请事项:

1、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自公交(沿)认字【2010】第C012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2、依法认定川CA8444号丰田TV7250SPD驾驶员罗广国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

事实与理由:

一、自公交(沿)认字【2010】第C012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事实不清,最终导致责任认定的错误。

自公交(沿)认字【2010】第C012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宗增强驾驶机动车左转弯通过交叉路口时没有按照交通标志、标线通过且未保持安全车速行驶”。该认定的事实是错误的,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过程技术分析报告》第101201号的分析意见及结论可以得知,宗增强所驾驶的川CF8001号普通两轮摩托车在碰撞前瞬间的计算速度为45.9KM/H,并且没有证据证明宗增强没有按照

交通标志和标线行驶。该交叉口允许由自贡向太源井方向左转,且设有左转标志,宗增强完全按照交通标志和标线行驶。自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沿滩大队对该事实的认定是错误的。

二、造成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是川CA8444号丰田TV7250SPD驾驶员罗广国超速行驶和未按规定车道行驶造成的

自公交(沿)认字【2010】第C012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川CA8444号丰田TV7250SPD驾驶员罗广国在碰撞前的瞬间速度为71.6KM/H,且其没有按照规定车道行驶。S305道路的限速为60KM/H,其超速行驶和未按规定车道行驶是造成此次交通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并且承办本案的交通警官在组织事故双方座谈会的时候,在座谈会现场,承办警官向参加座谈会的家属谈到:“丰田驾驶员罗广国在事故发生前并没有注视前方,而是在看旁边。”该事实有双方家属在场为证。丰田汽车驾驶员罗广国在驾驶汽车时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是造成本次事故发生的另一原因。但该内容在交通责任认定书上并没有体现。

综上所述,自公交(沿)认字【2010】第C012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宗增强驾驶机动车左转弯通过交叉路口时没有按照交通标志、标线通过且未保持安全车速行驶。”不能成立,宗增强完全按照交通标志和标线安全行驶。丰田汽车驾驶员罗广国超速行驶、未按规定车道行驶和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是造成此次交通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望贵支队查明造成本次交通事故的事实和真实原

因,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自公交(沿)认字【2010】第C012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并认定川CA8444号丰田TV7250SPD驾驶员罗广国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

此致

自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申请人: 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二十日

第19篇:交通事故复核申请书

交通事故复核申请书

交通事故复核申请书一:交通事故复核申请书

申请人:刘敏(死者宗增强之妻),女,20XX年2月16日出生,联系电话:13541654680

被申请人:自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沿滩区大队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二零一零年十二月十四日作出的自公交(沿)认字【20XX】第C012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申请重新对责任进行认定。申请事项:

1、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自公交(沿)认字【20XX】第C012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2、依法认定川CA8444号丰田TV7250SPD驾驶员罗广国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事实与理由:

一、自公交(沿)认字【20XX】第C012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事实不清,最终导致责任认定的错误。

自公交(沿)认字【20XX】第C012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宗增强驾驶机动车左转弯通过交叉路口时没有按照交通标志、标线通过且未保持安全车速行驶”。该认定的事实是错误的,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过程技术分析报告》第101201号的分析意见及结论可以得知,宗增强所驾驶的川CF8001号普通两轮摩托车在碰撞前瞬间的计算速度为45.9KM/H,并且没有证据证明宗增强没有按照交通标志和标线行驶。该交叉口允许由自贡向太源井方向左转,且设有左转标志,宗增强完全按照交通标志和标线行驶。自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沿滩大队对该事实的认定是错误的。

二、造成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是川CA8444号丰田TV7250SPD驾驶员罗广国超速行驶和未按规定车道行驶造成的

自公交(沿)认字【20XX】第C012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川CA8444号丰田TV7250SPD驾驶员罗广国在碰撞前的瞬间速度为71.6KM/H,且其没有按照规定车道行驶。S305道路的限速为60KM/H,其超速行驶和未按规定车道行驶是造成此次交通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并且承办本案的交通警官在组织事故双方座谈会的时候,在座谈会现场,承办警官向参加座谈会的家属谈到:“丰田驾驶员罗广国在事故发生前并没有注视前方,而是在看旁边。”该事实有双方家属在场为证。丰田汽车驾驶员罗广国在驾驶汽车时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是造成本次事故发生的另一原因。但该内容在交通责任认定书上并没有体现。

综上所述,自公交(沿)认字【20XX】第C012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宗增强驾驶机动车左转弯通过交叉路口时没有按照交通标志、标线通过且未保持安全车速行驶。”不能成立,宗增强完全按照交通标志和标线安全行驶。丰田汽车驾驶员罗广国超速行驶、未按规定车道行驶和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是造成此次交通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望贵支队查明造成本次交通事故的事实和真实原因,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自公交(沿)认字【20XX】第C012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并认定川CA8444号丰田TV7250SPD驾驶员罗广国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

此致

自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申请人:

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二十日

>交通事故复核申请书二:道路交通事故复核申请书>>(2128字)

申请人:聂某,男,汉族,20XX年10月15日出生,四川省胡蔺县人,现住浙江省某市。

被申请人:某市公安局公安交通警察大队

申请人不服某市公安局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在20XX年7月5日作出温公交认字{20XX}第007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认定事实及结论,现依法申请复核。

申请事项

1.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温公交认字{20XX}第0075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2.依法认定王冬春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张定江承担此本事故的次要责任,聂某、杨露不承担本次事故责任;

3.依法对聂某进行伤情鉴定。

事实与理由

一、事实经过

20XX年6月23日18时30分许,张定江驾驶的浙JRD937号小型普通客车途径石松一级公路15KM+100M处(城东街道隧道内)时,与王冬春驾驶的浙JQxxxx轿车发生碰撞,然后王冬春驾驶的浙JQxxxx轿车又撞上站立在椒江J7xxxx号燃油助力车旁边的杨露、聂某,造成杨露经某市第一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聂某重伤(没有做伤情鉴定)的交通事故。

被申请人认定张定江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王冬春负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聂某负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杨露自身负次要责任,郑富和无责任、刘明军无责任、李忠平无责任、穆志智无责任

二、被申请人认定的事实错误

1、聂某、杨露并不是站立城东街道西岙咀隧道内的椒江J7xxxx号燃油助力车旁边,从椒江J7xxxx上的损坏处可以看出车辆存在发生碰撞,从杨露被撞离本车二十多米处外,聂某被撞伤的程度,后车的时速应当在较高的情况下与椒江J7xxxx燃油助力车发生碰撞,才会导致聂某重伤、杨露死亡的结果。如果在人、车分离的情况下,并且是由后面两辆车辆追尾后再撞伤站立的杨露、聂某,也许就不会是现在的结果。显然,聂某、杨露并不是站立城东隧道内的椒江J7xxxx号燃油助力车旁边被撞,而是在行驶的过程中被撞,被申请人认定聂某、杨露是站立松一级公路15KM+100M处(城东街道西岙咀隧道内)椒江J7xxxx燃油助力车旁应当是错误的。

2、被申请人认定张定江驾驶的浙JRD937号小型普通客车未与王冬春驾驶的浙JQxxxx轿车保持车距,导致两车发生碰撞,然后王冬春驾驶的浙JQxxxx轿车又撞上站立在椒江J7xxxx号燃油助力车旁边的杨露、聂某是错误的。如果是张定江驾驶的车辆与王冬春驾驶的车辆发生追尾,那么应当是张定江(后车)的车速较快,王冬春驾驶的车(前车)低速行驶或者停止的情况下才能发生追尾这种情况。被申请人在分析事故成因的时,却是认定张定江驾驶的车辆未与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车距,驾驶时未注意路面安全,导致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及。王冬春驾驶的轿车未降低时速行使,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及。按照被申请人认定的事故成因,两辆车辆在没有其他外因的条件下是不可能发生追尾的。后车并没有高速行驶,前车是高速行驶的,即使没有保持安全车距,也不可能发生追尾,申请人的成因与结论存在矛盾。很明确,王冬春驾驶的浙JQxxxx轿车在高速行驶的的情况下撞上的前面聂某驾驶的椒江J7xxxx号燃油助力车,后面张定江驾驶的浙JRD937号小型普通客车未保持安全车距,避让不及与王冬春驾驶的浙JQxxxx轿车发生追尾。因此,被申请人认定张定江驾驶的浙JRD937号小型普通客车未与王冬春驾驶的浙JQxxxx轿车保持车距,导致两车发生碰撞,然后王冬春驾驶的浙JQxxxx轿车又撞上站立在椒江J7xxxx号燃油助力车旁边的杨露、聂某是错误的。

三、责任认定错误

1、被申请人认定张定江负主要责任、王冬春负次要责任是错误的,此次事故主要是由于王冬春驾驶的浙JQxxxx轿车的高速行驶,撞上的前面的由聂某驾驶的椒江J7xxxx号燃油助力车,然后又与后面张定江驾驶的浙JRD937号小型普通客的车辆发生追尾,张定江驾驶的车辆并没有直接与聂某、杨露发生碰撞。因此,此次事故王冬春应当负主要责任,张定江负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因此,被申请人认定张定江负主要责任、王冬春负次要责任是错误的

2、被申请人认定聂某负次要责任是错误的,聂某没有违反规定驾驶车辆,并且车辆并没有停放,而是由于后面的车辆车速较快发生碰撞引起的交通事故,聂某对此次事故不应当承担责任。因此,被申请人认定聂某负次要责任是错误的。

3、被申请人认定杨露自身负次要责任是错误的,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道路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二项,认定杨露在隧道内(一级公路)停留。然而,杨露是乘坐聂某驾驶的椒江J7xxxx号燃油助力车发生的事故,杨露并没有在车道内停留。也没有停留的必要性,杨露并不是行走通过其隧道,而是乘坐聂某的车辆进入隧道,杨露作为乘车人不应当承担次要责任。因此,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道路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二项认定杨露负次要责任是错误的。

综上诉述,王冬春违反规定高速行驶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因此,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确定事故责任原因和划分的交通事故责任是错误的,为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申请人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特贵局申请复核,故请依法确定事故责任原因,重新划分交通事故责任,依法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此致

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申请人:

二〇一三年七月七日

>交通事故复核申请书三:交通事故复核申请书>>(1113字)

交通事故复核申请书

申请人:XXXX被申请人:XXXXX

申请事项

1、请求撤消“明公交认字(20XX)第0004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2、请求对该事故形成的原因及当事人责任重新作出认定,依据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认定申请人承担次要责任。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认为:“明公交认字(20XX)第0004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事故系申请人经事故路段时未采取有效避让措施是此次交通事发生的主要原因与事实不符,划分责任错误,应依法予以撤销,并认定被申请人承担主要责任,申请人承担次要责任。理由如下:

一、此次交通事故的发生,主要是因为XXX的行为造成的。申请人在事故发生时完全按照行车规定行驶,在自己的车道内按照安全车速正常行进,当申请人在视线内看到被申请人时,采取鸣笛、并减速措施,但被申请人在听到鸣笛后稍停行进又突然窜出,以致被申请人与申请人驾驶的车辆发生较小摩擦后而倒地的事故。被申请人在听到鸣笛后稍停行进,可见其已经预见申请人驾驶的车辆要通过马路、且采取了减速避让措施,但被申请人并没有采取避免与车体发生摩擦的措施,即停止行进,而是突然窜出,很明显,被申请人明知有危险存在,不但不采取措施规避,反而突然窜出,增加了发生事故的机率,如果被申请人也和申请人一样采取措施,完全可以避免本事故的发生。因此,本事故的发生主要是雷六子的行为造成的

二、该认定书认定申请人经事故路段时未采取有效避让措施与事实不符。本事故发生时,申请人的行驶车速差较慢,且采取了鸣笛、减速有效避让措施,发生摩擦后,被申请人就此倒地,申请人驾驶的车辆与被申请人摩擦处也是只有较小损坏。而认定书认定申请人经事故路段时未采取有效避让措施显然与事实不符,试想:如果申请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被申请人应该已经被车辆撞出较远的距离,怎么可能就在车旁倒地;而且从申请人驾驶的车辆较小损坏程度也恰好印证了申请人采取了有效措施,且撞击力度小。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在该次交通事故中,申请人在事故发生时完全按照行车规定行驶,在自己的车道内按照安全车速正常行进,在视野内发现被申请人欲强行横穿马路时,也采取了鸣笛、刹车措施。申请人认为申请人已经采取了一切可以避免此次交通事故发生的措施,而被申请人在未确认安全后以较快速度强行通过事故路段,使申请人根本无法再采取更有效的避让措施,才导致本事故的发生,被申请人在本起事故中应承担主要责任。因此,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利,本人特提出申请,请求上级公安机关依据相关案件事实及法律规定,撤消“明公交认字(20XX)

第0004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重新认定被申请人承担主要责任,申请人承担次要责任。

此呈

XXX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申请人:

20XX年11月?日

第20篇:交通事故复核申请书

交通事故复核申请书

申请人栾英军,男,49岁,住址: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凌水镇庙岭村, 身份证号码: 2102041963

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男, 岁, 住址: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复核请求: 请求更改大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甘井子交通大队作出的第某某号《交通事故认定书》。

事实与理由:

一、大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甘井子交通大队于2010年 1月*日作出的第2010某某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事实错误。

1、死者应负次要责任。

(1)死者走的就是人行道、公交站点、交叉路口、斑马边上,只不过死者没有站在线上而已。

(2)死者进到了注意安全的义务。死者是在小心翼翼的过横道、下车后站在人行道关观望很久后才下道、下道后又关观望、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行走了一段路、因前方有北往南行的车辆、而且死者是在小心翼翼。

(3)死者当时是站在马路上被撞的。因为前方有北往南行的车辆、她并没有行走、而是在静止不动的站在那里、所以死者没有任何过错。

2、司机应负主要责任。

(1)没有保持足够的安全车距;

(2) 不具备条件强行超车;

(3) 经过人行横道非但没有减速慢行,反而超速行驶;

(4) 遇到紧急情况没有采取刹车制动。

该《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在有人行横道和人行过街设施的道路上,不按规定横过道路„„,”与客观事实不符,是完全错误的!

二、2010年1 月日10时40分许,在大连市甘井子区红凌南路发生的交通事故主要责任在被申请人某某。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 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第四十三条 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

(一)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的;

(二)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

(三)前车为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四)行经铁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市区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没有超车条件的。

第四十四条规定: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

第四十七条 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机动车超车时,应当提前开启左转向灯、变换使用远、近光灯或者鸣喇叭。在没有道路中心线或者同方向只有1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前车遇后车发出超车信号时,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应当降低速度、靠右让路。后车应当在确认有充足的安全距离后,从前车的左侧超越,在与被超车辆拉开必要的安全距离后,开启右转向灯,驶回原车道。

第四十八条规定《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应当减速靠右行驶,并与其他车辆、行人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被申请人某某在驾车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不仅没有“保持安全车速”、“减速慢行”、“让行人先行”,而是继续超速行驶,没有与其他车辆、行人保

持必要的安全距离;不具备超车条件下强行超车未果导致的交通事故,被申请人依法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申请人是按照规定路线过马路,没有违反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不应该和被申请人承担同等事故责任。

综上所述,大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甘井子交通大队作出的第2010某某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责任错误,现特申请复核,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此致

2010

申请人:栾英军 年2月20日

刑事复核申请书
《刑事复核申请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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