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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维修协议范文(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2-09-25 06:09:17 来源:协议书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车辆维修协议

机动车辆维修协议

甲方:(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规范机动车辆维修工作,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订立本协议,以便共同遵守。 1.本合同的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1 “合同”系指甲方与乙方签署的、合同格式中注明的甲方和乙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1.2 “合同价” 系指根据合同规定,乙方在正确完全地履行合同义务后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价格。

1.3 “维修” 系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车辆大修、

一、二级维护和小修、中修、车辆年检以及其它有关汽车的维修服务。

1.4 “配件材料” 系指乙方根据合同规定在提供维修服务时必须向甲方提供的零部件及耗材。

1.5 “乙方”系指提供汽车定点维修服务的汽车维修厂家。

1.6 “甲方”系指接受维修服务的甲方。 2.服务范围

车辆大修、各级维护、小修、中修、车辆年检和其他有关汽车维修的服务项目及交通事故车辆维修。 3.送修手续

3.1 送修车辆时,甲方经办人必须按照要求填写乙方的“车辆维修派工单”(以下简称“派工单”)。派工单上应填写清楚送修车辆的品牌型号、车辆牌照号、累计行驶里程、维修项目,经甲方经办人签字后交乙方,乙方凭此单确认项目的接修。

3.2 乙方在维修过程中发现其他(维修计划以外)的故障,必须及时将情况反映给甲方,在取得甲方同意后方可继续修理。

3.3 对甲方车辆乙方应以修复为主,能不更换的零部件尽量不予更换,确实不能修复或修复不经济的零部件,在征得甲方同意后方可更换。 4.维修费用

乙方应按照不超过《山西省汽车维修行业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中规定的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优惠计算维修费,优惠幅度及标准见附件报价表。

(1)维修费用应包括:工时费、材料费和税金。

(2)工时费包括小修、大修项目收取工时费的标准。(小修、大修的含义在“维修工时费报价一览表”中的备注已作说明)

(3)材料费即材料价格,在乙方开具的正式维修发票中须单独列出。 5.竣工车辆交接手续

5.1 乙方维修车辆结束后,须填写“车辆维修结算单”(以下简称“结算清单”),认真填写车辆维修的具体部位和消耗的材料、部件、计价情况、工时费及质量保证期,注明优惠事宜后交甲方经办人审核签字。此单多联复写备查。

5.2 甲方应仔细检查竣工车辆,如维修结果符合送修要求、维修费计算合理,甲方经办人应在“结算清单”上签字认可;如果修理结果不符合送修要求、维修费用计算不合理,或发现使用不符合要求的配件材料,甲方应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存在的问题,如乙方不能给予合理的答复,甲方可报请法定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5.3 修车更换下来的旧件应退还甲方。

5.4 乙方在向甲方交接竣工车辆时,应将 “结算清单”联交于甲方。

5.5 如甲方在车辆完工之日起5日内,没有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问题,而又不在“结算清单”上签字,则视为甲方同意接受“结算清单”中的内容。 6.结算方式

6.1 本合同以人民币,刷卡,转账方式结算。

6.2 乙方凭下列单据与甲方直接结算:

(1)正式发票;

(2)有甲方验收人员签章的“结算清单”。

6.3 付款。

每月30日为当月截止日期,乙方应于次月5日前将全部结算清单(并打印总报表)和汽车维修专用发票交由甲方经办人核对后签名,后由甲方财务部门审核后十个工作日内办理付款手续。 7.质量保证

7.1 乙方提供维修服务时,其服务质量应按照不低于《汽车维修行业管理暂行办法》、《汽车维修质量管理办法》、《山西省机动车维修和技术管理暂行办法》中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

7.2 在甲、乙双方约定的质量保证里程和时间内,因维修质量造成的机械事故和经济损失,由乙方全部负责。

7.3 乙方应对维修合格出厂的车辆提供质量保证。

7.4 乙方应保证维修所用材料是未使用过的原厂生产的合格正品(如确需使用付厂产品或旧拆车件的,须经甲方同意后方可使用),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和性能的要求。乙方应保证使用的配件材料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具有满意的性能。维修车辆移交甲方后,在质量保证期内,乙方应对由于维修技术、工艺或配件材料的缺陷以及其他由于乙方的原因而发生的任何不足或故障负责,费用由乙方负担。根据法定检验机构的检验结果或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证明维修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配件材料等,甲方将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本保证下的索赔。

7.5 如果乙方在收到索赔通知后,在合同中所附服务承诺约定的时间内没有采取措施,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 8.索赔

8.1 甲方有权根据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车辆维修质量检验报告向乙方提出索赔。

8.2 在合同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如果乙方对甲方提出的索赔负有责任,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任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

(1)乙方同意免收该次维修的维修费用,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些损失和费用。

(2)乙方必须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全新的原装合格品免费予以更换。同时,乙方应按合同规定,对修补或更换件相应延长质量保证期。

(3)质量保证期内,车辆如发生故障时,甲方车辆驾驶员应及时进行补救,避免损失扩大,如未采取措施,乙方可以仅对初步损失进行赔偿。

8.3 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5天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10天内,按照合同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解决索赔事宜,甲方将从乙方的履约保证金中扣回索赔金额(不足部分乙方需用现金补足)或用法律手段解决索赔事宜。 9.乙方交货延误

9.1 乙方应按送修通知单上规定的时间完成维修项目,并将竣工车辆交付甲方验收使用。

9.2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不能按时完成维修项目和与甲方办理交接手续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不能按时交货的理由、可能延误的时间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的通知后,应对情况进行分析,决定是否延长维修时间。 10.误期赔偿

如果乙方无正当理由拖延维修时间或没有按照送修规定的时间完成维修工作以及不按期办理车辆交接手续,双方可协商解决。

11.不可抗力

11.1 如果乙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话,乙方不应被没收履约保证金,也不应该承担误期赔偿或终止合同的责任。

11.2 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下列乙方无法控制、不可预见的事件,但不包括乙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以及其他甲方、甲方和乙方商定的事件。

11.3 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乙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甲方和甲方。除甲方和甲方书面另行要求外,乙方应尽实际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以及寻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如果不可抗力事件影响时间持续20天以上的,甲方和乙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12.税费

政府税务部门根据现行税法规定对乙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乙方自行负担。

13、履约保证金

13.1 如乙方未能履行合同义务,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取得补偿。

13.2 履约保证金应在合同期满或终止后7个工作日内退还给乙方,不计利息。 14.争议解决

在执行本合同中所发生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甲乙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的办法进行解决,如解决不了,则应申请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15.违约终止合同

15.1 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甲方将定期或不定期的对乙方执行合同的情况进行检查,如有下列情况发生,甲方可向乙方发出终止合同的书面通知书:

(1)经乙方维修出厂的车辆存在质量问题达3次的;

(2)未经甲方同意,乙方将送修车辆交由其他维修厂家修理的;

(3)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使用非原厂生产的零部件用于送修车辆的;

(4)无论在任何情况下,乙方以旧件换取送修车辆零部件的;

(5)因乙方维修质量问题,导致送修车辆出现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

(6)每月不认真、及时、准确地向甲方报送维修情况统计表的。

15.2 乙方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向甲方经办人提供任何形式的回扣,一经发现,甲方可立即全面终止合同,并没收履约保证金,同时提请有关部门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15.3 甲方未按规定与乙方结算的,乙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并向甲方追究经济赔偿。 16.乙方服务

16.1 乙方应实行24小时全天候服务,并接受甲方的监督。

16.2 乙方应严格执行合同中规定的各项维修工时费定额和收费标准及配件价格,接受甲方定期或不定期的对汽车配件、维修质量、车辆档案、服务承诺等的检查。如发现违规行为累计三次的,甲方将扣除其履约保证金并取消其定点维修厂的资格的处理。

17.合同的有效期

本合同的有效期为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18.合同生效及其他

18.1 合同应在甲乙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18.2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18.3 如需修改或补充合同内容,应经甲方、乙方协商,共同签署书面修改或补充协议。该协议将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18.4 除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外,乙方不得部分转让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推荐第2篇:事故车辆维修协议

事故车辆维修协议

托修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修方:(以下简称乙方)一辆号牌为事故车由甲方委托乙方进行修理,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达成本事故车修理协议。

1.该事故车修理,依照保险公司定损结果进行。

2.该车维修方案,先按照保险定损换件进行、在维修过程中若发现有保险公司不同意换件但必须更换的零部件(待查件)乙方负责及时通知甲方以及保险公司进行追加,费用另算。

3.该事故车结账以保险定损为准,所开修车发票要与结算金额一致,现金(刷卡)结算。修车款到乙方账上后、才可提车。

4.乙方保证该车所更换的零件全部为纯正配件。且按国家标准进行保修。

5.该事故车在修理过程中,甲方有权随时派人跟宗监督检查修车质量。

6.该车修理工期,以保险公司定损完毕后的工作日在修车过程中、若有临时增加更换或维修项目的(包括待查件)则工期另行增加。

7.在车辆修理完毕后,经双方验收合格后,甲方必须在当日内付款提车,(到帐后)。

8.该事故车出事前所造成的“物损、路损、施救费以正规发票结算提车时一次付清,否则不予提车。

9.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10.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

推荐第3篇:车辆定点维修协议

车辆定点维修协议

甲方:

乙方:为规范机动车辆维修工作,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及相关法律法规订立本协议,以便共同遵守。

1.服务范围

车辆大修及其他有关汽车维修服务。

2.送修手续

2.1送修车辆时,甲方经办人必须按照要求填写“外委维修审批单”(以下简称“维修单”)。维修单上应填写清楚送修车辆的维修项目,经甲方经办人签字后交乙方,乙方凭此单确认项目的接修。

2.2乙方在维修过程中发现其他(维修计划以外)的故障,必须及时将情况反映给甲方,在取得甲方同意后方可继续修理。

2.3对甲方车辆乙方应以修复为主,能不更换的零部件尽量不予更换,确实不能修复或修复不经济的零部件,在征得甲方同意后方可更换。

3.维修费用

3.1乙方应按当地维修行业市场价格为标准。

4.竣工车辆交接手续

4.1乙方维修车辆结束后,须在车辆维修单上填写车辆维修的价格,注明事宜后交甲方经办人审核签字。

4.2甲方应仔细检查竣工车辆,如维修结果符合送修要求、维修费计算合理,甲方经办人应在“维修单”上签字认可;如果修理结果不符合送修要求、维修费用计算不合理,如乙方不能给予令人信服的答复,甲方拒绝签字验收,直到符合送修要求、维修费用合理。

4.3修车更换下来的旧件应退还甲方。

4.4乙方在向甲方交车辆时,应将“维修单”联交甲方,作为结算凭证。

5.结算方式

5.1本协议以人民币结算。

5.2乙方凭单据与甲方直接结算:

(1)正式发票;

(2)有甲方验收人员签字的“维修单”。

6.付款。

6.1乙方结算的外委维修、机加费用应低于本地区的同行标准价格的5%,并根据甲方的要求提供正规的增值税发票和普通发票。甲方每月结算一次,结算总价款的80%,剩余20%每季度结清,结算累计不得超过三个月,逾期不结算乙方有权终止提供服务。

7.质量保证

7.1乙方提供维修服务时,其服务质量应按照不低于《汽车维修行业管理暂行办法》、《汽车维修质量管理办法》中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

7.2在甲、乙双方约定的质量保证里程和时间内,因维修质量造成的机械事故和经济损失,由乙方全部负责。

7.3乙方应对维修合格出厂的车辆提供质量保证。

7.4乙方应保证维修所用材料是未使用过的原厂生产的合格正品(如确需使用付厂产品或旧拆车件的,须经甲方同意后方可使用),并完全符合规定的质量和性能的要求。乙方应保证使用的配件材料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具有满意的性能。维修车辆移交甲方后,在质量保证期内,乙方应对由于维修技术、工艺或配件材料的缺陷以及其他由于乙方的原因而发生的任何不足或故障负责,费用由乙方负担。

7.5甲方对乙方承修设备严格执行各级检查保养制度。

7.6甲方应使用符合各型设备技术标准的各类合格优质润滑油品。

7.7甲方对乙方所承修设备合理使用,正规操作。

7.8如甲方因违规使用、野蛮操作或检查保养缺失造成的设备损伤及所造成的相关损失,由甲方负责。8.误期赔偿

8.1如果乙方无正当理由拖延维修时间不按期办理车辆交接手续,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误期赔偿费,赔偿费按每车每天贰佰元收取,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

8.2已方在车辆维修期间,发生设备丢失或损坏均由乙方全额赔偿。

9.不可抗力

9.1如果乙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话,乙方不应被没收履约保证金,也不应该承担误期赔偿或终止合同的责任。

9.2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下列乙方无法控制、不可预见的事件,但不包括乙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战争、洪水、台风、地震以及其他甲方和乙方商定的事件。

9.3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乙方应尽快将情况和原因通知甲方。乙方应尽实际可能继续履行协议义务,以及寻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

其他事项。如果不可抗力事件影响时间持续20天以上的,甲方和乙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协议。

10.乙方服务

10.1乙方应实行全天候服务,并接受甲方的监督。

10.2在外委维修过程中,违反规定发生徇私舞弊行为,一经发现,对当事人进行一定的经济处罚,扣除相应维修款项并取消此定点承修单位。

11.安全责任

11.1维修期间一旦造成人员伤害和其它连带责任,都由乙方自行处理解决。11.2乙方进行维修时,对“三违行为”(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甲方有权制止和纠正,如果违章作业发生意外,由乙方自行承担一切责任。

11.争议解决

在执行本合同中所发生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甲乙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的办法进行解决,如解决不了,则应申请向协议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12.协议的有效期

本协议的有效期为自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13.协议生效及其他

13.1协议应在甲乙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13.2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13.3如需修改或补充协议内容,应经甲方、乙方协商,共同签署书面修改或补充协议。

13.4除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外,乙方不得部分转让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协议义务。

甲方:

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乙方:

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推荐第4篇:车辆维修协议(范本)

车辆维修合同

甲方:

乙方:

汽车维修有限公司

经甲、乙双方诚信、平等协商,现就乙方作为甲方车辆定点修理厂,负责甲方机动车辆维修事宜签订本合同,具体条款如下:

一、合同期限

本合同有效期为 年: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二、价格及结算办法

1、常规保养作业及修理作业工时费、车辆维修更换的配件及车型材料管理费不得高于当地市场平均价格;

2、甲方单车维修费金额超过人民币两万元时须单车结算支付给乙方,其余均以每季度结算一次。

三、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驾驶员到乙方修理厂维修、保养公司车辆,必须持甲方主管领导审批的车辆送修单;

2、在送修车辆交由乙方维修、保养时,甲方送修人员有义务将车辆的故障原因、出现情况如实告知;以便乙方根据故障原因快速地展开作业;

3、甲方送修员送修后,需审核乙方报修项目是否按甲方主管领导审批的送修单填写并签字确认;超过送修项目时,甲方送修员有权拒绝签字。车辆维修完工接车时,需在费用结算单上签字确认;

4、甲方送修员有权在乙方维修作业过程中的全过程实行监督,以便给甲方主管领导对修理厂质量考评提供依据;

5、甲方送修员到乙方维修车辆时,不准向乙方索要礼物、现金或任何形式的好处;同时乙方不得以礼物、现金或任何形式回赠甲方任何人员;

6、甲方主管领导应适时组织所属驾驶员的业务、技能等学习,以便提高车辆的使用、保障能力;

7、甲方车辆每5000KM进行一次维护保养;

8、甲方所属车辆更换下来的旧配件,须由甲方主管领导核准后方能自行处理;

9、甲方发现乙方管理混乱、维修质量下降、重复收费等,在结清之前维修费用后,有权单方终止维修合同。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在为甲方维修车辆前必须向甲方提供被维修车辆的维修预算费用明细,并在维修过程中所需增加的维修项目及配件必须经报甲方同意后方可维修更换;

2、如因维修质量问题给甲方造成损失的,除乙方免收维修费外,还应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直接损失,造成严重后果的,乙方应承担全部损失;

3、乙方应做到服务及时、主动,不得影响甲方的车辆正常运行,如特殊情况,甲方车辆需要紧急维修,乙方需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完成;

4、乙方为甲方车辆更换全新配件,一般情况下应有三个月的质保期,特殊材料的质保期,根据相关规定执行,质保期内出现质量问题,乙方必须做到包修、包换、包退,不另行收取任何费用;

5、维修期间,如维修人员试车发生意外、维修点发生火灾或车辆被偷窃等情况,乙方须对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6、乙方在合同履行期内,因甲方恶意拖欠维修费用,乙方有权追缴所欠费用并单方终止维修合同。

四、方均可向所属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本合同经双方负责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日期:

推荐第5篇:车辆维修协议范本

车辆维修协议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本着平等、自愿原则就甲方一台丰田普拉多小汽车委托乙方维修保养事宜达成本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一、报价

1、项目工时:按照《湖南省机动车维修结算工时定额与收费指南》

(1998版)所确定的工时定额标准。

2、正厂配件销售价:以对应品牌车型4S店对外销售公示价格(不得

高于人保或平安保险公司价格平台)

3、从事汽车装饰、轮胎更换业务价格按市财政局发布的指导价执行。

4、如零配件市场价格浮动超过时,须由乙方向岳阳市 财政局行

政政法科申请价格调整并经批准同意后才可调整结算价格。

二、协议范围

服务范围为:以维持、恢复车辆技术状况和正常功能,延长车辆使用寿命为作业任务所进行的整车维修、维护、总成维修,小修、专项修理维护,维修救援,汽车装饰,轮胎更换等相关行为。

三、维修程序

(一) 维修时限

乙方对送修车辆做到随到随修,急用急修,总成大修不超过5天、全天大修不超过15天,送修单位有完工时间要求的,应最大限度满足,并为公务车辆提供24小时随时接修及道路施救服务。

(二) 送修手续

1、车属单位驾驶员填写全市统一格式的《定点维修报修单》(一式二

联),经维修专干审核,单位车辆管理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报修,报修

单位第一联由车主单位存档,第二联交由乙方结算。

2、乙方在实际维修过程中发现与报修范围不符时,必须先告知车属

单位,经车属单位确认并重新开填报修单后再进行维修,严禁先修后

补、后确认行为。

3、乙方不得擅自增加维修项目。维修中确需增加修理项目的,需经

车属单位同意,将增加的维修事项及理由报岳阳市财政局行政政法科

核准。

4、乙方要坚持以“修复”为主、“换件”为辅的原则,根据送修单位

出具的《岳阳市公务用车定点维修报修单》(以下简称《报修单》)对

车辆进行检测,对维修所需的材料费、工时费、管理费等进行测算,并提供修前检验报告反馈给送修单位,经确认同意后,方可进入维修

程序。对二级维护以上的维修项目,应实行维修维修前诊断检验、维

修过程检验和竣工质量检验制度。承修过程中,发现需增加维修项目

的,应征得送修单位同意,并补办报修手续。维修过程中对可以修复、不该更换的零件不得更换,不得擅自扩大维修范围。

(三)竣工车辆交接手续

1、乙方维修车辆结束后,须提供打印结算清单,并附乙方维修明细清单,维修明细清单应注明车辆维修的具体部位和消耗的材料、部位及计价情况,注明优惠事宜,(此单一式二联甲方和定点维修厂家各执一联)乙方将结算清单、送修单交送修单位审核。

2、送修方应在送修前的接车时仔细检查应修部分是否还在质保期内,以便得到免费维修。车辆竣工,应索取维修出厂合格证,对返修或质保期内维权做到心中有数。如维修结果符合送修要求、维修费计算合理,送修方应在《结算清单》上签字认可;如果修理结果不符合送修要求、维修费用计算不合理,或发现使用不符合要求的配件材料,送修方应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存在的问题,如乙方不能给予令人信服的答复,送修方可报请法定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3、修车更换下来的旧件应退还送修方。

4、乙方在向送修方交接竣工车辆时,应将《报修单》、《结算清单》联和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一同交送修方。

5、如送修方在车辆完工之日起5日内,没有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问题,而又不在《结算清单》上签字,则视为送修方同意接受《结算清单》中的内容。

四、维修工时费和材料费

1、维修费=材料费+工时费

2、上述维修费为含税价。

五、质量保证

1、乙方所维修的车辆出厂,要符合国家关质量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要达到行业或部门标准,并对出厂车辆实行质量责任保障,即:一级维修车辆行驶2000公里或竣工出厂之日起十天内;二级维护车辆行驶5000公里或竣工出厂之日起三十天之内;大修车辆行驶20000公里或竣工出厂之日起一百天之内。在上述质保期内 ,凡因修理质量问题造成车辆故障或机件损坏,经汽车维修行业管理部门认定,乙方要及时无偿地进行修复,对造成车主单位车辆安全事故的直接损失,乙方要全部赔偿。(若乙方质保期高于上述标准的,可按乙方的质保期执行)。提供其他维修服务时,其服务质量应按照不低于《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部2005年7号令)、《汽车维修质量管理办法》中有关规定及岳阳市现行的行业标准执行。

2、在甲、乙方双方约定的质量保证里程和时间内,因维修质量造成的机械事故和经济损失,由乙方全部负责。

3、维修合格出厂车辆的质量保证详见乙方提供的质量保证书。

4、乙方应保证维修所用材料是未使用过的原厂生产的合格正品,并完全符合协议规定的质量和性能的要求。乙方应保证使用的配件材料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具有满意的性能。维修车辆移交送修方后,在质量保证期内,乙方应对由于维修技术、工艺或配件材料的缺

陷以及其他由于乙方的原因而发生的任何不足或故障负责,费用由乙方负担。根据法定检验机构的检验结果或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证明维修是有缺陷的,包换潜在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配件材料等,甲方将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本保证下的索赔。

5、如果乙方在收到索赔通知后,在协议中所附服务承诺约定的时间内没有采取措施,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

六、结算方式

1、本协议以人民币结算。

2、乙方在车辆维修结束并得到甲方认可后,应向甲方出具结算清单和汽车维修专用发票(税率为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收到所有结算手续后15天内办理结算支付手续(遇节假日顺延)。

七、双方责任

1、甲方责任

(1)对乙方维修质量进行监督。

(2)协同市汽修办、监察、审计、物价、工商、技术监督、司法、财政等部门对各单位定点维修制度的执行情况实施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建议有关部门按《岳阳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定点维修管理办法》进行处罚。

2、乙方责任

(1)乙方应实行24小时全天候服务,按行业规范和标书协议中的承诺约定对行政事业单位的汽车维修做到四优,即:“时间优先、质量优良、服务优秀、价格优惠,”并接受送修单位的监督。

(2)乙方应严格执行协议中规定的各项维修工时费定额和收费标准及配件价格,接受市甲方及工商、物价、技术监督等部门定期或不定期的对汽车配件、维修质量、车辆档案、服务承诺等的检查。如发现有《岳阳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定点维修管理办法》第六章“监督与管理”第四十第的情况之一的,累计三次的,甲方将终止与其签订的年度维修协议。

(3)乙方须严格执行行业规范,杜绝虚开乱领造假违规行为。

(4)对各单位定点维修情况进行监督。及时向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反映违反《岳阳市市直行政单位公务用车定点维修管理办法》规定的有关人和部门的情况。

(5)协议期满后,甲方授予的“定点维修厂家”的牌子,由甲方无条件收回。

(6)协议条款和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违约责任

1、在本协议执行过程中,甲方将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乙方执行协议的情况进行检查,如有《岳阳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定点维修管理办法》第六章“监督与管理”第四十条的情况之一的,甲方可向乙方发出警告,累计三次甲方将终止与其签订的年度维修协议。

2、乙方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向送修方经办人提供任何形式的回扣,一经发现,甲方可立即全面终止协议,并没收履约保证金,同时提请有关部门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3、送修单位未按规定与乙方结算的,乙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协议,并向送修单位追究经济赔偿。

4、定点服务单位办理结算的价格未按其入围价格执行,第一次违规,给予警告,并处罚违规项目金额二倍的处罚;第二次违规,给予严重警告,并处违规项目金额五倍的处罚;第三次违规,取消其定点资格。

九、索赔

1、甲方有权根据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车辆维修质量检验报告向乙方提出索赔。

2、在协议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如果乙方对甲方提出的索赔负有责任,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任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

(1)乙方同意免收该次维修的维修费用,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些损失和费用。

(2)乙方必须用符合协议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全新的原装合格品免费予以更换。同时,乙方应按协议规定,对修补或更换件相应延长质量保证期。

(3)在质量保证期内,车辆如发生故障时,送修单位车辆驾驶员应及时进行补救,避免损失扩大,如未采取措施,乙方可以仅对初步损失进行赔偿。

(4)如果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5天内,乙方未作出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10天内,按照协议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解决索赔事宜,甲方将用法律手段解决索赔事宜。

十、乙方交货延误

1、乙方应按送修通知单上规定的时间完成维修项目,并将竣工车辆交付送修方验收使用。

2、如果乙方无正当理由拖延维修时间或不按期办理车辆交接手续,将受到以下制裁;没收履约保证金、加收误期赔偿或终止协议。

3、在履行协议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不能按时完成维修项目和与送修方办 理交接手续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不能按时交货的理由、可能延误的时间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的通知后,应对情况进行分析,决定是否延长维修时间。

十一、误期赔偿

如果乙方没有按照送修通知单规定的时间或承诺的时间完成维修工作,乙方应向送修方支付误期赔偿费,赔偿费按每车每天壹仟元收取,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为贰万元整,是旦到达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甲方可考虑终止协议。

十二、不可抗力

1、如果乙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协议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协议义务,乙方,不应该承担误期赔偿或终止协议的责任。

2、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下列乙方无法控制、不可预见的事件,但不包括乙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以及其他甲方、送修方和乙方商定的事件。

3、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乙方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甲方和送修方。除甲方和送修方书面另行要求外,乙方应尽实际可能继

续履行协议义务,以及寻求采取合理的方案改造不受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如果不可抗力事件影响时间持续20天上以的,甲方、送修方和乙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协议的协议。 十

三、税费

中国政府根据现行税法规定对乙方征收的,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税费,均乙方负担。

十四、协议有效期

2013年1月1日零时起至2014年12月31日24时止。

本协议经甲方、乙方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十六、争议解决

在执行本协议中所发生的,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甲方和乙方应通过友好的协商的办法进行解决,如解决不了,双方均有权向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七、本协议一式两份,甲方、乙方各扫一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甲方(单位盖章):乙方(单位盖章):

地址:地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电话:电话:

日期:年月日

推荐第6篇:车辆维修承包协议

车辆维修承包协议

甲方(发包方): 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地址:

乙方(承包方): (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根据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就甲方

公司的车辆维修承包相关事宜,经双方友好及充分协商,签订本协议,达成以下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一、维修承包的内容

1、甲方将其现有运营车辆的维修交由乙方承包,承包期限为

日至

日。

2、维修车辆在甲方指定的场所内进行维修,车辆维修所需要更换的零件由甲方提供。

3、乙方按每次每辆车

元的标准,向甲方收取维修费用,结算方式为

二、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驾驶员到乙方维修车辆的,必须持甲方相关负责人审批的车辆送修单。

2、在送修车辆交由乙方维修、保养时,送修人员有义务将车辆的故障原因、出现情况如实告知;以便乙方根据故障原因快速地展开作业。

3、甲方送修员送修后;需审核乙方报修项目是否按甲方相关负责人审批的送修单填写并签字确认 ;超过送修项目时,甲方送修员有权拒绝签字。车辆维修完工接车时,需在费用结算单上签字确认。

4、甲方送修员有权在乙方维修作业过程中的全过程实行监督,以便给甲方相关负责人对修理厂质量考评提供依据。

5、甲方所属车辆更换下来的旧配件,乙方须由甲方相关负责人核准后方能自行处理。

6、甲方发现乙方管理混乱、维修质量下降、重复收费等,经交涉限期无法改正的;在结清合归维修费用后,有权单方终止本协议。

三、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应严格按照相关的技术标准和作业规范进行维修,并保证维修质量,如因维修质量问题给甲方造成损失的,除乙方免收维修费外,还应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2、乙方在为甲方维修车辆前必须向甲方提供被维修车辆的维修预算费用明细,并在维修过程中所需增加的维修项目及配件必须经报甲方同意后方可维修更换。

3、乙方保证优先维修甲方的车辆,不影响甲方的车辆正常运行,如特殊情况,甲方车辆需要紧急维修,乙方需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完成。

4、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依据本协议取得车辆维修业务再行转包,否则甲方有权立即终止协议。

四、本协议执行中,发生争议或纠纷,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 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五、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本协议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均具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日期:

日期:

推荐第7篇:车辆长期维修协议

车辆长期维修协议

甲方:

乙方:

1、甲方为乙方提供长期车辆维修、保养。主要维修项目有:大修、二保、小修。

2、乙方将本单位车辆(包括数量、车型、)委托甲方维修、保养。乙方车辆维修项目由乙方车管部门出具书面任务单由驾驶员交甲方调度派工维修。

3、甲方在维修过程中应对乙方提供良好的服务态度,保质保量,及时完成修车任务。在材料采购正常情况下,小修车辆当天完成,大修、二保或总成修理项目按规定时间尽快完成。

4、乙方不出具规定的结算清单的,甲方有权拒绝支付维修费用。

5、收费标准,以乙方实际维修、保养为准,材料价格不得高于同等维修长价格并且材料必须是正宗配件。

6、协议履行过程中,乙方应主动向甲方征求意见,甲方应向乙方提出关于服务、质量等方面的合理化建议,帮助乙方改进工作。如有争议问题甲乙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

7、本协议壹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盖章或签字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河北中矿矿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年

推荐第8篇:车辆维修合作协议(样本)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车辆维修合作协议

车辆维修合作协议

甲方:

乙方: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心支公司车意险理赔部

为了保证乙方自有车辆得到及时可靠的维修、保养,加强乙方车辆的日常使用管理和维修成本管控,甲乙双方本着诚实信用、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协商自 年 月 日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部分 合作意向

1、乙方自有车辆的维修、保养均委托甲方进行。

2、甲方安排专人负责乙方车辆的维修管理,包括:

a.乙方车辆的初始维修档案由乙方提供,甲方在合作期间负责乙方车辆维修档案的维护,并每月定期反馈给乙方;

b.乙方每月定期向甲方反馈车辆的驾驶人、行驶里程、油耗等信息,甲方负责提醒乙方驾驶人及时保养车辆,对油耗异常车辆进行检测,给出维修方案,征求乙方车辆管理人意见。 c.乙方车辆由于事故造成的损失,需报保险,甲方协助处理保险理赔事宜。

3、甲方负责乙方车辆的365天24小时事故救援及非事故免费救援。

4、甲方负责乙方车辆的按期年检,负责车辆违章驾驶证消分。a.甲方每月定期调取乙方车辆的违章记录,做好登记。发现未处理违章及时联系驾驶员商定处理时间及方式,协助驾驶员消分,违章罚款由违章驾驶员个人承担,甲方不得以其它变通方式协助处理,也不再额外收取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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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车辆维修合作协议

b.根据车辆的年检期限,提前两个月联系驾驶员安排车辆年检,年检正常费用(以车管所票据为准)由乙方人员垫付后回乙方报销,甲方不再额外收取服务费;

c.乙方驾驶员在接到甲方上述通知后15天内不配合处理的,乙方应通知甲方车辆管理人; 第二部分 运作方式

5、乙方车辆需要进行维修保养的,甲方首先对车辆进行全面检测,根据检测结果制定维修方案,出具维修费用预算清单(标明预计费用以及维修工期),甲方指定的管理人签字后交由乙方送修人回乙方审批。

6、为了提高维修时效,每6万公里及以下里程的保养,更换配件项目在附件1.中对应里程所列项目以内的,或增加的维修项目费用金额在300元以内的,也可通过电话与乙方车辆管理人沟通,并将估价单的扫描件以电子邮件形式发到乙方车辆管理人邮箱,乙方车辆管理人回复邮件后,甲方即可开始维修。乙方审批的维修申请单在后期(结账日前)以传真或送达等方式交予甲方。

7、每6万公里以上的保养、维修,需经乙方人员根据预算清单填写车辆维修申请单,各审批人签字后,由乙方送修人将此单复印件交予甲方,甲方接到经乙方审批过(以审批人手写签字为准)的维修申请单后方可开始维修。

8、乙方车辆在甲方维修、检测期间,甲方应开具提车单交予乙方送修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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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车辆维修合作协议

9、甲方在维修过程中发现乙方车辆需要在首次估价单基础上额外增加维修项目的,须对增加项目做费用预估,并通知乙方车辆管理人,按乙方具体要求将估价单、损坏照片等发给乙方车辆管理人,乙方车辆管理人确认后方可维修。

10、维修更换金额较大(单件超500元)的配件时,甲方应配合乙方拍摄旧件装车状态的照片,并将更换后的旧配件留存三个月以备乙方核实。

11、乙方车辆修复后,甲方安排质检员对车辆进行终检,确定维修合格后在施工单上签字(此单甲方留存备查),通知乙方驾驶员接车。将维修清单交由乙方接车人确认签字,甲方收回提车单放车。维修清单中一联由甲方于报账前送达乙方车辆管理人处留存。

12、维修费用的支付:乙方每月结算一次维修费用,结算日期由双方协商确定。乙方车辆维修提车后,甲方将维修结清单(须有乙方接车人签字)、维修发票交予乙方车辆管理人。乙方车辆管理人负责办理内部报销审批手续,乙方财务部将修理费支付到甲方提供的对公帐户上。

第三部分

双方义务

13、甲方保证乙方车辆的修理质量,维修中使用的车辆配件及辅料除乙方另有要求外,正常按原厂配件及厂家技术要求中列明的辅料,维修工艺符合厂家技术要求。凡因修理质量或配件原因造成乙方损失,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14、材料价格及维修工时经双方协商确认后备份到附件1.中,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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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维修合作协议

过程中按此备份标准执行。维修费用标准的变更须经双方协商一致。

15、甲方提供的维修结算单、维修发票的真实性由甲方负责。

16、甲方应保证乙方车辆的维修工期,按附件1.中列明的执行,超过商定工期的,甲方需提供给乙方代步车辆或承担相应费用。

17、因甲方原因,未能履行本协议第

2、第4条规定,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18、乙方保证维修费用及时支付给甲方,自乙方车辆管理人在收到甲方维修清单(须有乙方接车人签字)和维修发票之日起,到乙方财务打款之日止,不超过十五个工作日,超过的时间乙方按当期存款利率10倍支付给甲方利息。

19、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凡违返上述义务,任何一方均有权解除合同。

第四部分

争议处理

20、本协议为双方互惠互利自愿达成,如有争议首先协商解决。

21、如发生重大争议无法达成共识的可申请诉讼。注: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合同有效期为一年。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甲方代表(签字): 2012年

乙方: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车意险理赔部

乙方代表(签字): 2012 年 月 日

推荐第9篇:公司车辆定点维修协议

车辆定点维修协议

送修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修方: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车辆维修、保养事宜达成以下协议,共同遵守。 第一条、维修程序

1、乙方应对送修车辆进行细致检查,经甲方确认后在“送修单”上注明维修项目、维修材料费用及维护工费;

2、乙方必须在“送修单”上注明完成维修的时间;

3、在维修过程中,乙方如果发现其他故障需增加维修项目或延长维修时间,应书面通知甲方,经甲方审核确认后方可继续修理;

4、“送修单”以甲方审核人、负责人签字确认生效;

5、“送修单”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第二条、维修费用

1、维修费用包括:人工费和材料费;

2、材料费以甲、乙双方协商的价格为准;

3、在更换车辆配件时,甲方人员(除司机外)必须在场,维修完后司机应在“送修单”上签字确认,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任何费用;

4、甲方应按照协议约定与乙方结算车辆维修费用;第三条、质量保证

1、保修期内,因维修质量造成的质量事故和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2、维修合格出厂车辆的质量保证自出厂之日起,不少于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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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甲方送修车辆在乙方维修期间丢失或损毁,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4、乙方维修质量不合格,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免费维修,因维修质量不合格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还应当赔偿甲方全部的损失;第六条、协议的修改及终止

1、经甲、已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协议;

2、任何一方如因发生不可抗力时间而丧失履行协议能力,本协议自行终止;

3、如因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出现,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并向乙方追究违约责任:

(1)未经甲方同意,乙方将甲方送修车辆交任何第三方维修; (2)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使用非原厂配件或依旧换取甲方送修车辆零件;

(3)因乙方维修质量问题,导致甲方车辆出现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七条、协议有效期限

本协议有效期限为 年,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注: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如需终止协议,应提前壹个月通知对方。 第八条、争议及解决方式

如双方在履行本协议时发生纠纷,尽量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检察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本协议未尽事宜,甲、已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签订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条、本协议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 34 -

乙方代表: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日

推荐第10篇:改正车辆申请维修协议 副本

车辆申请维修协议

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的被保险人。保险单号为:,报案号为:。该

车于年月日由驾驶发生保险事故。现本人申请在维修该车辆,该车辆的维修质量问题与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关,由负责保证该车辆的维修质量。本人同意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对该车辆进行查勘定损,并且同意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对于该车辆的定损价格。

本人愿意在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审核此次事故的保险责任后,由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决定此次事故损失的具体赔付方案。理赔时需提供发票。

申请人(被保险人)签章:被保险人身份证号码:被保险人联系电话:

日期:

第11篇:运输有限公司车辆维修承包协议

运输有限公司车辆维修承包协议

发包方:

承包方:

根据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运输有限公司所属大客车及部分代管大客车的日常维修保养,维修项目、维修范围、承包费用、结算方式、人事管理、安全生产,双方责任等事项协商一致,并签订以下条款。

第一条:承包时限:由2000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0日止,

为期10年。

第二条:维修范围项目

1、承包维修保养对象分为三类。

第一类 长期驻在的共26台,深圳线7台圹厦线5台桥头线5台,

顺德线3台,

第二类 分别驻在东莞线3台太平线3台圹厦线5台,

桥头线5台,

南沙太平线2台

从化珠海线2台

从化深圳线2台

第三类 其它,从化顺德线2台

增城深圳线1台

番禺开平线1台

备用车2台合共6台。

2、承包方结算方式,第一类台,每月每台元, 共元。第二类台,每月每台元,

共元。第三类台,都是外包,一般情况下不回来检修,如有需要则按实际维修项目议价结算。

3、承包维修项目除发动机大、中修,冷气机大、中修,车身沙板翻转、喷漆、换、补轮胎等。其如所有机修,电、油、水路的维修保养都属维修范围。

4、维修工具设备,按现有盘点后交付承包方使用,合同期满后如数交还并保证能正常使用。

5、发动机大修另加元一台人工费,中修方面大修三天,中修二天。如不能按时完成,每超一天扣元(待配件或特殊情况除外)。

第三条:结算方式

1、每日25号为上一个月的承包费结算;

2、承包费用不包含个人所得税;

3、承包人所聘请人员必须办理社保费用,从承包费中扣除;

4、维修结算单据必须由驾驶员签收,驻场负责人确认,公司主管领导核准。

第四条:人员管理,在承包期所有维修从业人员应由承包人负责招聘,

解雇和日常管理,并按国家劳动法办理相关手续,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办理和提供相关资料费用由乙方支付,维修从业人员的个人资料,乙方必须提供给甲方备案。

第五条:安全生产责任

1、承包方签订协议当日必须向甲方交纳不少于一个月的承包金作为安全保证金。

2、承包者作为通达公司维修车间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必须与甲方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并有责任对从业人员定期培训,实地演练安全生产,消防防范知识。

3、甲方的营运大客车政策性、社会责任性强,乙方必须抱着负责任的态度,严格把好质量关,切实履行“营运管理维修保养制度”如不幸发生人为责任事故的承包方应负一切损失包括法律责任。

第六条:双方责任

1、乙方所承包甲方车辆维修保养范围项目必须保证车辆的正常营运,并按照营运车辆的相关管理规定,进出站场必检,有病必治,不得带病上路,必须有专职有证照的检修人员验收,合格放行。

2、维修保养以修复为原则,能修则修,能用则用,不能以换代修,确需更换的必须由站场负责人核准。

3、乙方必须有足够人员,确保甲方车辆的日常维修保养,做到即日报修,即日完成。(大、中修,待件除外),路面报修30分钟到达现场不得以人员不足来拖延修复时间,造成损失的由乙方负责。

4、乙方聘用维修从业人员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定,并办

理相关证照,费用由乙方负责。

5、承包期内乙方必须履行代办协议内容并确保甲方正常生产,如有违反,或单方面毁约,甲方有权没收保证金,因而造成甲方损失将追求其责任。

6、甲方责任:

A、乙方承包期内不得以如无违反相关规定的情况下,不得任何理由中途毁约,否则赔偿双倍保证金给乙方。

B、在承包期内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办理从业人员相关证照。

C、路面抢修甲方有义务提供运输工具,人员协助乙方完成抢修人物,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脱。

第七条:上述协议希望共同遵守,如有不完善的可加补充协议,有其

法律效力,一式二份,各执一份。

甲 方:乙 方:

签 名:签 名:

年月日年月日

第12篇:恩施市车辆维修协议服务商承诺书

附件

4恩施市车辆维修协议服务商承诺书

根据恩施市2009年机动车辆定点维修协议服务(招标文件编号:ESCG(Z)-(2009)F002号)的要求, 我单位在协议服务有效期内郑重承诺:

1、保证依据招标文件要求和我单位投标文件的承诺,在全市采购单位询价的基础上,按中标优惠率及时向采购单位提供符合质量要求的维修工作和服务,不在中标协议内容之外提出任何附加条款。

2、保证在全市采购单位机动车辆维修时提供的配件材料是符合国家质量要求的正品配件材料。

3、严格按照中标优惠幅度执行维修优惠价格,同时将政府采购优惠价格表与市场平均价格表公布在营业场所的醒目位置。

我单位保证在协议维修有效期内,市场配件价格上涨时,维修优惠率不变;向下调时,同时下调维修配件价格,并仍按中标优惠率执行。保证在机动车辆协议维修有效期内,提供的维修价格低于其它任何非政府采购修理企业的维修价格或市场平均价格。

4、保证为采购单位机动车辆维修提供优质服务;并与

采购人主动联系,上门服务并免费送货。

5、接受并积极配合政府采购监管机构及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发现我单位违反有关规定及招标文件要求和承诺书的承诺,可将我单位列入政府采购不良供应商名单,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直至取消政府采购服务商资格。

6、为实施政府采购工作的需要,同意市政府采购监管机构和执行机构在相关网站和文件上公布我单位中标价格优惠率以及相关信息。接受恩施市政府采购执行机构在协议供货有效期内再次进行询价协议服务商的做法。

7、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机构决定延长协议供货有效期,可通过“恩施市政府采购网”等相关媒体公示,我单位若在7日内没有提出书面异议,即为接受。此时我单位缴纳的协议供货诚信保证金的有效期也相应延长。除此之外,我单位承诺不修改投标文件的其他实质性内容。

8、本承诺书自我单位签字之日起至政府采购协议维修期内有效。

承诺单位:(盖章)全权代表:(签字)

第13篇:品牌4s店车辆定点维修协议

内蒙古爱车管家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

康巴什分公司车辆定点维修合同

内蒙古爱车管家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康巴什分公司

内蒙古爱车管家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

康巴什分公司车辆定点维修合同

甲方: 乙方:

经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汽车维修保养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乙方将提供精良完善的技术服务,为精诚合作,讲究信誉,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2015-2016年度舟山市本级及定海区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品牌4S店定点维修政府采购项目的结果,按采购文件规定程序,确定乙方为本次车辆定点维修企业。为进一步明确双方的责任,确保车辆定点维修工作顺利开展,经双方协商,按如下条款和条件签订本协议:

一、车辆定点维修的服务单位为需要车辆维修的舟山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送修单位需维修公务用车时,可根据具体车辆品牌和维修要求在定点维修企业中自主选择维修。

二、车辆定点维修业务范围:公务车辆的车辆大修、一级维护、二级维护、小修服务项目。

三、定点时间为:定点时间为:舟山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处)发文之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协议期满后重新组织采购,并在舟山政府采购网上公布。

四、本次车辆定点维修履约保证金为: 20000元人民币。

五、维修价格:工时费(下浮) %,配件材料费下浮 %。

六、维修车辆程序:

1、送修单位根据需维修车辆的实际情况,由单位车管人员开具“舟山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定点维修送修单”,一车一单,注明车辆故障、维修项目和维修要求等情况,经单位车辆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公章后,凭车辆送修单到乙方联系维修事项。

2、乙方根据送修单内容,对维修所需的工时费、配件费及预计完工时间等提出意见,填写“舟山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定点维修费用预估单”,报送修单位确认。对无车辆送修单的,乙方不得为其提供维修服务,否则责任自负。

3、送修单位对乙方提供的费用预估单内容签字确认后,乙方才可进行车辆维修。对维修费用预估在2000元(含)以上的,送修单位须与乙方签订汽车维修合同。

4、乙方不得擅自增加维修项目。维修中确需增加修理项目的,须经送修单位同意,并按规定重新填写“送修单”、“费用预估单”。对未经送修单位确认而擅自增加维修项目的费用,送修单位可不予支付。

5、维修完成后,乙方应出具《汽车维修出厂合格证》(二级维护以上),填制保修卡。并按规定的计价标准和投标承诺内容填写《舟山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定点维修费用结算单》,并通知送修单位前来验收提车、递交费用结算单。费用结算单金额不能超过费用预估单金额,否则费用结算单无效,送修单位可以不予支付维修费用。

6、定点维修企业应对交接前的完工车辆,按完工出厂技术要求进行检查和检验,经检验合格后方能出厂,确保车辆安全。对维修竣工出厂的车辆,在质保期内出现同一故障的,定点维修企业应无条件免费返工质保期从返工之日起重新计算,直至质保期内无问题出现为止。

7、车辆因同一故障或同一维修项目经2次维修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送修单位报财政部门批准后才可转厂送修,并承担相应维修费用,质保期从返工之日起重新计算,直至质保期内无问题出现为止。

8、对因维修质量造成的机械事故和经济损失,由定点维修企业承担全部责任并负责赔偿。

七、维修费用结算:

1、公务车辆定点维修费用原则上实行按次支付制度,即维修一次支付一次。确有特殊情况的(如单位车辆多、维修业务经常性发生),也可由维修双方约定按次结帐,定期支付,但支付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个月。

2、维修费用采用非现金结算方式,在具备银行卡刷卡条件的定点维修企业,使用公务卡支付。定点维修企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须明码标价,在营业场所醒目处公示,接受监督。

3、乙方凭审核后的费用结算单开具正式发票。

4、维修费用按乙方投标文件中所列的报价承诺执行。

八、乙方承诺:

1、应保证送修方获得优先服务的权利,并在约定的工时内完成维修工作。

2、应设有24小时服务电话,在接到送修方报修电话1小时内予以响应,并能提供上门服务。

3、能为送修方提供紧急救援服务,在舟山本岛内投标人应能在1小时内派人赶到救援现场。

4、确定专人负责车辆定点维修的计价,确保准确无误。应对送修方的送修车辆建立技术档案和车辆维修档案,开展跟踪服务。

5、须于每月的前5个工作日,向市招投标中心和市财政局提供上月车辆维修的情况数据报表,并按维修要求提供每次的《舟山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定点维修费用预估单》、《舟山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定点维修费用结算单》,维修费用在2000元(含)以上的,还需提供汽车维修合同。

6、接受有关职能部门及甲方对车辆定点维修情况的监督检查

7、乙方在投标文件中的其他承诺。

8、做好廉政工作,防止腐败现象的出现。

九、违约责任: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如有下列情况出现,甲方有权对其作如下处理:

1、无正当理由拒绝对政府采购公务车辆进行维修的;

2、乙方不按投标文件承诺,乱收工时费、配件费、及提高工时标准经查实的;

3、虚假维修车辆或虚报维修项目经查实的;

4、保修期内因维修质量拒绝免费返修的;

5、通过给回扣或变相给回扣的方式招揽生意经查实的;

6、以假充真,使用假冒伪劣产品经查实的;

7、服务态度差,造成恶劣影响的;

8、未按规定要求及时报送维修报表或数据不全;

9、协议(合同)有效期内被有效投诉的;

10、拒绝接受有关政府采购部门监督检查的;

11、未经送修方签字同意,乙方擅自使用非原厂生产的配件用于送修车辆维修的;

12、乙方以旧件换取送修方送修车辆零部件的;

13、未按招标规定超出修理范围的;

14、因乙方维修质量问题,导致送修方车辆出现事故的;

15、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被执法机关查处取消经营资格的。乙方在合同期内有以上1-13项行为之一的,第一次查实,甲方记录在案并处50%的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第二次查实的,甲方将没收余下的履约保证金,并终止协议。乙方在合同期内有以上第

14、15项行为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协议并没收全额履约保证金。乙方的违约记录将报舟山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处)依法处理,并影响其下次投标时的评分。甲方将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对车辆定点维修的质量、价格、服务等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下次车辆定点维修资格考评的参考依据。

十、其他:

1、合同履行期内甲乙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合同若有未尽事宜,需经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有同等法律效力。

2、定海区的车辆定点维修政府采购协议由定海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与乙方签订。

3、采购文件及修改文件、乙方提交的投标文件(包括出具的承诺书)、均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效力,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解决,经协商无法解决的,按《合同法》有关规定处理。

4、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一份,报舟山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处)备案一份。

甲方:(盖章)

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代表: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盖章)

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代表: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第14篇:车辆维修请示

车辆维修请示

XXXXXXXX公司:

我部门(XXX)现有员工X人且长期在XXXX开展贸易工作,为加快工作开展进度,提高办事效率,节约交通成本,便于接送客户,我部门于20XX年X月借用XX轿车一台,(车牌号:吉XXXXXX)

近日,该车频繁出现故障,经当地修车公司检测需对该车的部分配件进行更换和维修,维修价格为6326元(详见报价清单)。且车辆所有者将该车免费借给我部门使用,不承担车辆的维修保养费用。

为发挥该车的使用价值,特此申请资金6326元用于维修。

妥否,请批示。

XXX 20XX年XX月X日

第15篇:车辆维修合同

车辆维修协议书

甲方:南洋电气辽宁有限公司

乙方: 抚顺开发区诚东汽车修配厂

本着友好合作,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汽车维修协议:

一、甲方同意将本单位车辆交乙方修理。

二、在协议期间内,甲方车辆送乙方承修时,甲方应随车送加盖公章并有主管签字的“车辆维修申请单”。修理项目、部位确需增加时,需经甲方同意并附有续单,其他任何人不得随意修改或涂改“车辆维修申请单”。

三、乙方保证甲方车辆维修质量,凡因乙方配件质量装配不当造成的车辆返修,由乙方承担。以市行业管理处定技术标准为准。

四、乙方对甲方送修的车辆,应优先安排,做到小修当天完好出厂,大修不超过7天,事故车视车损情况另定;若缺件修车时间顺延;修理质量保证达到国家规定标准,新修部位和更换配件后出现故障,如确系修车或换件造成,按市行业管理办公室有关规定处理。

五、甲方送修车辆修好出厂前,应由甲方对车辆的修理项目、部位等结果情况逐一过目、认可签字;并由乙方专人陪同试车检验无误后方可出厂。

六、甲方有操作不当或不定期保养造成乙方更换配件损坏,由甲方承担配件及工时费。

七、乙方修理甲方车辆时,以甲方出具的车辆派修单为准。乙方为甲方修理车辆完毕保证干净整洁。

八、合同期限: 2017年5 月 1日至 2019 年 4月 30日。

九、合同期限内甲乙双方须相互遵守合同,乙方应在合同期限内保质量完成甲方派修单修理项目及车辆干净整洁。合同期满后由双方协商决定是否续签。

十、结账时,乙方应开具维修行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应以支票、汇款或现金方式及时结清修车款。

十一、车辆维修中的纠纷,双方不能协商解决的由当地仲裁委员会裁定。

十二、协议一式二份,甲方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甲方代表: 年

日 乙方代表:

年 月

第16篇:车辆维修请示

关于维修车辆的请示

公司领导:

为了保证车辆(三菱:

)正常安全行驶,现急需进行维修保养。

保养内容:时规顶链器,时规皮带,前刹车片,缸线,火花塞,四轮定位,防冻液,方向助力油,密封胶,清洗节气门,清洗喷油嘴。

望领导给予批复。

综合办公室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

第17篇:车辆维修申请报告

车辆维修申请报告

院领导:

我单位公务用车宁AKE367已行驶12公里,为了安全行驶,需要做正常保养,望领导批准。

申请人:王志勇

2017年9月2日

第18篇:车辆维修请示报告

篇1:车辆维修申请报告 维修申请报告

尊敬的校领导:

现我单位有一辆大客车(车号:苏kcxxxx)和一别克小车(车号:苏kcxxxx),两车已运行7—8年,由于没有车库长期停放室外,车身漆面以开始出现开裂甚至剥落的现象,为了更好的为教职员工及学生服务,提升学院形象,两车都需全车钣金做漆,预计费用大客车(车号:苏kcxxxx)为xx万元左右 (在江淮汽车厂维修),别克小车(车号:苏kcxxxx)为xxxx元左右(在政府采购定点修理厂维修)。 妥否,请领导批示。

仪征技师学院办公室小车班 2013年7月12日篇2:关于维修车辆的请示 关于申请车辆维修经费的请示 公司领导:

为确保我司公务用车(车牌xxxx)正常安全行驶,现需进行定期维修保养。

保养维修内容:更换机油机滤、维修左侧车窗升降开关。 保养维修费用:约xx人民币。

当否,请批示。 xx公司xx部门

xx年xx月xx日篇3:公务车维修申请报告

第19篇:车辆维修管理制度

车辆维修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车辆维修管理,节约车辆费用,制定本制度。

一、车辆维修按照确保运行安全和厉行节约的原则,实行统一管理,定点维修。

二、为确保车辆维修质量,指定两家公务用车定点维修企业,并由采供配送部每年年初与其签定当年维修合同,按合同规定维修车辆。

三、驾驶员要经常加强对车辆的保养与维护,确保车辆完好。

四、车辆维修费用根据品牌、购买年限及往年修理费情况实行年度包干(不含车辆保险、养路费),超额经费不补,节余部分5%予以奖励。包干维修费每年核定一次,修理费根据实际情况按程序报批,并从严把握。

五、车辆报修程序:

1、凡采供配送部的车辆进厂维修保养、购置零配件和车辆辅助用品,不管金额大小必须由驾驶员向采购驾驶组组长或(副组长)提出具体项目清单;由采供配送部部长根据提出的项目及实际情况开具《车辆派修单》,并签字维修保养、购置零配件和车辆辅助用品等意见;若遇重大维修或维修经费过大需请示中心领导或集团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进厂维修保养。

2、驾驶员持《车辆派修单》到定点的修理厂修理,凡未按指定的修理厂维修保养、购置零配件和车辆辅助用品,所产生的费用一律不予报销,特殊情况除外。

3、车辆修理完毕,驾驶员验收合格后,应对修理所用材料进行核对,查验是否更换配件,必要时,还应将调换的配件交采供配送部核对。并在所用材料、工时费等验车单上签字确认。

六、在城外运输或异地出差的过程中遇特殊情况必须修车的,应由随车人同行,并电话向采购驾驶组组长或副组长汇报,经同意后,方可就近维修,但仅以恢复车辆安全运行为限。

第20篇:车辆维修申请报告

维修申请报告

尊敬的校领导:

现我单位有一辆大客车(车号:苏KCXXXX)和一别克小车(车号:苏KCXXXX),两车已运行7—8年,由于没有车库长期停放室外,车身漆面以开始出现开裂甚至剥落的现象,为了更好的为教职员工及学生服务,提升学院形象,两车都需全车钣金做漆,预计费用大客车(车号:苏KCXXXX)为XX万元左右 (在江淮汽车厂维修),别克小车(车号:苏KCXXXX)为XXXX元左右(在政府采购定点修理厂维修)。

妥否,请领导批示。

仪征技师学院办公室小车班2013年7月12日

车辆维修协议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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