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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资抵债协议范文(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2-09-26 18:01:06 来源:协议书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以资抵债协议

以资抵债协议

债权人代表:郭 榆 生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债务人:青克达来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

担保人:毕力格图以下简称丙方

身份证号:

乙方青克达来与2011年4月20日至2012年5月22日期间先后向甲方郭榆生、姬庆龄、郭宏泽、郭宏光等人借款290万元并由丙方担保,利息清至2012年3月20日,借款期到后,因遇经济危急等原因,乙方财产变现遇到困难,无法偿还甲方借款,故又与2012年12月25日三方签定抵押担保还款协议(见协议复印件)并在前旗敖镇土地局办理了5000平米商业土地它项权证,证号:(2012)第2A00239号,至今抵押担保还款协议又已到期,乙方还是无能力偿还本金及利息,经三方又一次协商,共同达成以资抵债协议如下:

一、丙方自愿同意将自己所有的位于鄂托克前旗敖镇5000平米商业土地产权变更过户给甲方所有,作为乙方欠甲方债务的以资抵债。

二、本协议签订后,由乙、丙方负责协调有关单位部门办理土地产权过户变更手续。

三、办理产权过户变更手续时,如遇政策方面的规定致

不能办理时,本协议随即终止。

四、在办理产权过户变更手续时,所产生的一切费用总计如不超过12万元时,此费用由甲方承担,如超过12万元时,超出部分由乙方承担。

五、在过户变更手续办妥之后,该宗土地的产权、使用权、处置权均由甲方所有。

六、在过户变更手续办妥之后,不论该宗土地价值多少,也不论乙方在办妥过户变更手续之前所欠甲方债务(本金290万和利息总和)多少,均不在互相找补,甲、乙、丙三方之间的债务债权关系和担保责任随即消除。

七、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各执一份。

八、本协议三方签字后生效。

债权人代表:

债务人:

担保人:

年月日

推荐第2篇:以资抵债协议

以资抵债协议

贷款人(甲方):_________

借款人(乙方):_________

为解决乙方所欠甲方债务事宜,支持乙方进行资产重组,双方就乙方债务偿还问题,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在自愿、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

一、债权确认条款

双方共同确认,截止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乙方积欠甲方人民币贷款本息合计_________元,其中本金_________元,利息_________元。

二、抵债条款

1、抵债责任人

乙方作为债务人,甲方同意乙方按下述第2项约定偿还其积欠甲方的债务。

2、抵债物及抵债额

乙方自愿将国家授权其经营并有合法处分权的已抵押给甲方的资产抵偿甲方债务人民币合计_________万元。

三、乙方的保证

1、确保自己对抵贷资产拥有合法的处分权,并无其他任何产权纠纷。

2、确保抵债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规定的程序。

3、确保甲方不因该抵债行为受到乙方其他债权人的干扰。

4、承担因无处分权和违反相关规定所产生的一切责任。

四、抵债物的交付

本协议书签订后,甲方有权对本协议书项下的抵债资产进行处分,将所有抵债资产进行转让。乙方应在接到甲方的书面通知后,向甲方所确定的受让人交付本协议书项下抵债资产,交付方式由乙方与受让人另行协商。

五、资产抵债行为的生效

在下列条件全部成就后,乙方在得到甲方资产抵债行为生效的确认书时,本协议所约定的抵债行为正式生效。

1、经甲方上级行批准本抵债协议。

2、甲方顺利完成本协议书项下抵债资产的转让或足额收到转让款。

3、甲方得到受让人抵债物已交付的书面证明。

六、债权债务的消灭

本协议第五条所确认的抵债行为生效后,乙方所欠甲方的借款本金和利息,视为全部清偿完毕。

七、如本协议所确认的抵债行为未生效,本协议对各方均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甲方有权按原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的约定,行使追索权。

八、本协议书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

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

负责人(签字):_________

负责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月___日

_________年___月___日

推荐第3篇:以资抵债协议demo 2

以资抵债协议书

甲方:XX,男,XX年XX月XX日出生 身份证号:XXXX 乙方:XX 性别:男

汉族 出生日期:XXXX 住址:XXXXX

身份证号码:XXX 配偶:XX 性别:X 汉族 出生日期:XXX 现住址:XXX

身份证号码:XXXX

因甲方于 年 月 日替乙方清偿乙方欠________的债务(原债务合同 编号为: 号《借款/担保合同》),现乙方用其名下的合法资产抵顶给甲方,就此达成如下协议:

一. 乙方用自己名下可支配的XXXX,有住宅

套,建筑面积88.56平方米,(网签编号:XXXXXX)的房产一套抵顶给甲方。 二. 甲方同意接受乙方上述房产作为抵债资产,该抵债资产直接用于抵顶因甲方于 年 月 日替乙方清偿编号为: 号《借款/担保合同》项下的本金、利息及违约金,并为乙方出具该项欠款的还清书面合法证明。 三.各方的权利、义务及责任:

1.乙方须保证提供的抵债资产合法完整,并保证在甲方接受前后的保管及 维护,如抵债资产发生损失由乙方负责照价赔偿或扣减相当于损失额的抵债金额。乙方在甲方接受前可以使用抵债资产但不可私自对外租赁转让更不可拆除变卖抵债资产。如遇国家政策规划征用拆迁该抵债资产时应及时与甲方沟通,该抵债资产得到的相应赔偿款应足额给予甲方不得已任何理由侵占拖欠。

2.甲方有权利对乙方的抵债资产进行接受前后的复核、验证权,享有协议签订接受后对该抵债资产的所有、使用、支配、转让、变现权,如遇国家政策规划征用拆迁该抵债资产时应及时享有该抵债资产的全部补偿权,甲方在接受该抵债资产后须立即消除乙的欠款手续,并向乙方出具相关的书面消除欠款证明。(因.乙方未说明的抵押物的缺陷造成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或者扣减相当于损失数额的抵债金额。)

3.乙方有义务在抵债资产不足以抵顶甲方债务时补足部分差额,欠缴的基于抵债财产而发生的各种税收和费用,应当由乙方承担,甲方垫付的,有权向乙方追索。超出抵顶甲方债务部分乙方自愿放弃作为过户的一切费用和其他费用,并有义务协助完成以资抵债过程。

4.在抵债资产过户后一个月内乙方有对该项抵债资产的原价优先购买权。一个月后乙方对该资产享有甲方变现时的优先购买权。

5.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以上协议内容条款,双方可共同到国家公证机构进行协议公证。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推荐第4篇:以资抵债协议demo 2(材料)

以资抵债协议书

甲方:XX,男,XX年XX月XX日出生 身份证号:XXXX

乙方:XX性别:男汉族 出生日期:XXXX 住址:XXXXX身份证号码:XXX

配偶:XX 性别:X 汉族 出生日期:XXX 现住址:XXX身份

证号码:XXXX

因甲方于年月日替乙方清偿乙方欠________的债务(原债务合同编号为:号《借款/担保合同》),现乙方用其名下的合法资产抵顶给甲方,就此达成如下协议:

一. 乙方用自己名下可支配的XXXX,有住宅壹套,建筑面积88.56平方米,(网签编号:XXXXXX)的房产一套抵顶给甲方。

二.甲方同意接受乙方上述房产作为抵债资产,该抵债资产直接用于抵顶因甲方于年月日替乙方清偿编号为:号《借款/担保合同》项下的本金、利息及违约金,并为乙方出具该项欠款的还清书面合法证明。

三.各方的权利、义务及责任:

1.乙方须保证提供的抵债资产合法完整,并保证在甲方接受前后的保管及 维护,如抵债资产发生损失由乙方负责照价赔偿或扣减相当于损失额的抵债金额。乙方在甲方接受前可以使用抵债资产但不可私自对外租赁转让更不可拆除变卖抵债资产。如遇国家政策规划征用拆迁该抵债资产时应及时与甲方沟通,该抵债资产得到的相应赔偿款应足额给予甲方不得已任何理由侵占拖欠。

2.甲方有权利对乙方的抵债资产进行接受前后的复核、验证权,享有协议签订接受后对该抵债资产的所有、使用、支配、转让、变现权,如遇国家政策规划征用拆迁该抵债资产时应及时享有该抵债资产的全部补偿权,甲方在接受该抵债资产后须立即消除乙的欠款手续,并向乙方出具相关的书面消除欠款证明。(因.乙方未说明的抵押物的缺陷造成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或者扣减相当于损失数额的抵债金额。)

3.乙方有义务在抵债资产不足以抵顶甲方债务时补足部分差额,欠缴的基于抵债财产而发生的各种税收和费用,应当由乙方承担,甲方垫付的,有权向乙方追索。超出抵顶甲方债务部分乙方自愿放弃作为过户的一切费用和其他费用,并有义务协助完成以资抵债过程。

4.在抵债资产过户后一个月内乙方有对该项抵债资产的原价优先购买权。一个月后乙方对该资产享有甲方变现时的优先购买权。

5.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以上协议内容条款,双方可共同到国家公证机构进行协议公证。

甲方:乙方:

年月日

推荐第5篇:以资抵债协议书

以资抵债协议书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以下简称丙方)

经甲、乙、丙三方充分协商,就用乙方资产抵顶丙方在甲方的贷

款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用自己名下可支配的330万元合法资产(详见抵债清单

及评估报告)抵顶丙方在甲方的贷款200万元。

二、甲方同意接受乙方330万元资产(详见抵债清单及评估报告)

该抵债资产直接用于抵顶丙方2005年2月份从甲方贷款200万元。协议签订生效后,甲方须立即消除丙方2005年2月份从甲方贷款200万元贷款,并为丙方出具该项贷款的还清书面合法证明。

三、各方的权利、义务及责任:

1:乙方须保证提供的抵债资产合法完整,并保证在甲方接受前

后的保管及维护,如抵债资产发生损失由乙方负责照价赔偿或扣减相当于损失额的抵债金额。乙方在甲方接受前可以使用抵债资产但不可私自对外租赁转让更不可拆除变卖抵债资产。如遇国家政策规划征用拆迁该抵债资产时应及时与甲方沟通,该抵债资产得到的相应赔偿款应足额给予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侵占拖欠。乙方对该资产享有变现优先购买权。

2:甲方有权利对乙方的抵债资产进行接受前后的复核、验证权,

享有协议签订接受后对该抵债资产的所有、使用、支配、转让、变现

权,如遇国家政策规划征用拆迁该抵债资产时应及时享有该抵债资产的全部补偿权,甲方在接受该抵债资产后须立即消除丙方的贷款手续,并向丙方出具相关的书面消除贷款证明。(因乙方未说明的抵押物的缺陷造成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或者扣减相当于损失数额的抵债金额。

3:丙方有义务在乙方抵债资产不足以抵顶甲方债务时补足部分差额,并有义务督促协助甲、乙双方完成以资抵债过程,丙方有权对该项抵债资产的优先购买权。对在甲方贷款手续消除后的确认权。

4: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三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以上协议内容条款,三方可共同到国家公证机构进行协议公证。

甲方:乙方:丙方:

2010年5月 日

推荐第6篇:红古区政府以资抵债案

甘肃省石油供销总公司与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政府、兰州市红古区红古乡人民政府以资抵债协议纠纷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7)民二终字第14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甘肃省石油供销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南稍门外28号。

法定代表人:李学恩,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国泰,该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兰州市红占区人民政府。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海石湾。

法定代表人:陈静,该区区长。

委托代理人:王孝宁,该区副区长。

委托代理人:李明,甘肃经天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兰州市红古区红古乡人民政府。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红古乡薛家村289号。

法定代表人:包金山,该乡乡长。

委托代理人:李明,甘肃经天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甘肃省石油供销总公司(以下简称供销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红古区政府)、被上诉人兰州市红古区红古乡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红古乡政府)以资抵债协议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甘民二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书,现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付金联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王涛、李相波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安杨担任记录。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1994年,红古乡政府为扶持辖区内乡镇集体企业兰州特种焊材厂(以下简称焊材厂),先后向供销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学恩借款155万元,约定年利率33.33%。后由于无力偿还,红古乡政府(甲方)于1999年1月4日与供销公司(乙方)签订了《产权整体移交协议书》,约定:双方商定自1999年1月1日起由甲方将所属“兰州特种焊材厂”整体移交给乙方,产权归乙方所有;移交后的企业原集体性质不变,产值乙方同意可由甲方统计,税收乙方保证在甲方处缴纳;甲方从夏楚雄、李学恩等六人名下所借的155万元本金、61万元其它费用、275.2万元利息,共计491.2万元由乙方承担,并负责偿还;原企业在农行红古营业所的40万元贷款及利息,由甲方承担(甲方指定其所属的工业公司承担);其余发生在乙方接收前的该企业一切债权债务均由甲方承担,并负责偿还债务;协议生效后,该企业所发生的一切债权债务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不负任何责任;乙方有权使用甲方所移交后的y5合金专利技术及生产工艺;企业所属机构、管理人员、工人配备等由乙方自行招聘;甲方保证乙方厂地无限期使用,乙方每年向甲方缴纳土地使用费5万元整(第一年免交)等。当日双方还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约定:经甲乙双方商定原焊材厂在移交乙方前所发生的应付帐款19.56万元及应付工资1.8万元,共计21.36万元,由甲方负责核实清查;乙方待接收全部财务账目后,认为确属无误照付,若有出入或不实,乙方决不承付;经双方确认乙方进入正常生产后,由乙方将此应付的资金划拨给甲方。同年1月8日,红古乡政府将焊材厂全部资产登记造册整体移交给供销公司。同时,双方在焊材厂资产移交明细表上盖章签字确认。之后,供销公司即接管了焊材厂,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同年7月16日,供销公司与y5合金技术原研发人员樊华签订协议书,约定聘用樊华为焊材厂总工程师,负责生产技术工作。

1999年8月29日兰州投资贸易洽谈会上,红古区政府与供销公司签订了《甘肃省石油供销总公司整体接受兰州红古特种焊材厂投资920万元开发y5合金生产项目协议书》(以下简称《开发y5合金项目协议书》)。该协议书内容与红古乡政府和供销公司签订的《产权整体移交协议书》内容基本相同。2001年7月18日,红古区政府与供销公司又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主要内容为:为发展、开发高科技的兰州特种焊材厂,双方根据原协议第八条之规定,协商签订补充协议:“如发生经济纠纷、经营双方协商不妥时,同意由西安仲裁委员会仲裁”;“此补充协议同1999年8月29日协议同受法律保护”。

2001年8月,供销公司持该补充协议向西安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解除与红古区政府签订的《开发y5合金项目协议书》,由被申请人红古区政府归还491.2万元,并赔偿用于生产的投资2095529.33元及777744元的损失等。同年11月23日,西安仲裁委以西仲裁兰站字(2001)第1号裁决书裁决:1.申请人供销公司与被申请人红古区政府签订的《开发y5合金项目协议书》无效;2.被申请人红古区政府向申请人供销公司返还其偿还的债务4912000元,赔偿损失1031126.99元;3.本案仲裁费54400元供销公司已预交,该会不予退还。仲裁费供销公司承担10880元,红古区政府承担43520元。以上计红古区政府应付供销公司5986646.99元,于裁决生效后15日内付清,逾期按同期银行利率承担赔偿金。

2002年2月21日,供销公司持上述仲裁裁决,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供销公司请求返还的491.2万元债务,系红古乡政府所拖欠。后无力偿还,便签约将焊材厂整体移交给供销公司予以抵偿。而该仲裁裁决将红古区政府列为被执行人向申请人返还上述债务,主要证据不足,主体不当。故该院于同年11月8日以(2002)兰法执字第31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仲裁裁决不予执行。之后,供销公司先后向有关部门多方申诉无果。2006年6月1日,供销公司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红古乡政府、红古区政府向供销公司返还为其偿还的债务4912000元及损失;判令赔偿供销公司投资损失2904599.30元及其他损失3649869.80元;判令红古乡政府、红古区政府承担仲裁费54200元及执行费8037元和本案诉讼费。

另查明:1989年9月20日国家专利局给甘肃省机械研究院颁发的专利证书载明:该专利技术全称为“莱武氏相强化铁基硬质合金”;发明人为董元源(系研究院所属机构兰州材料应用保护研究所负责人);专利权人为甘肃省机械科学研究院。

1993年7月13日,红古乡政府与甘肃省机械科学研究院内部所属机构兰州材料应用保护研究所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书,约定:双方合作组建“兰州特种焊材厂”,经济性质为股份合作制,项目一次性投资核算为300万元,其中红古乡政府投资200万元,研究所投资85万元,其余部分以向社会募集股份或借贷等方式筹集(报经工商注册登记时企业性质为集体所有制,注册资金达465.98万元)。同时还约定:红古乡政府向研究所提供专利技术保证金及技术转让费共计85万元,其中15万元于协议签订之日起两周内支付到研究所的财务账户,在企业产品达标后,再付20万元,技术价格的其余50万元作为股份投人。焊材厂于1996年注册登记成立后,甘肃省机械科学研究院委派该专利技术发明人董元源及其他技术研发人员到该厂做技术指导及管理工作。

1997年11月18日,窑街矿务局教师石富成以江苏吴县市苏普燃料有限公司负责人(乙方)的名义与红古乡工业公司(甲方)签订《承包协议书》一份,约定甲方将所属焊材厂承包给乙方生产、经营;承包期五年;共计交纳承包费135万元等。协议签订后,作为焊材厂主管单位的红古乡工业公司,于1998年3月任命石富成为焊材厂厂长,并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原审法院审理认为:供销公司和红古乡政府签订的《产权整体移交协议书》及《补充协议》,具有以资抵债的性质,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协议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且已实际履行,红古乡政府将焊材厂及其技术均已交付给供销公司,供销公司已实际接管、经营,故应依法确认为有效。对于双方协议所涉专利技术问题。焊材厂成立时,由于专利权人同意作价入股投入,该项专利实施许可权属已发生变更,归属于焊材厂,供销公司诉称该专利技术已于2003年被省机械研究院以1670万元转让给甘肃罗牛山公司,但未举证证明。如原专利权人确有另行转让行为,供销公司则应以焊材厂名义另行主张权利。至于供销公司起诉提出的焊材厂被兰州纸箱厂和周围农民哄抢、盗窃的问题,则分属不同主体之间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供销公司亦应另行主张。对于供销公司与红古区政府签订的《开发y5合金项目协议书》及《补充协议》,由于双方虽签署了书面协议,但因双方均没有支付对价的真实意思表示,相互并未发生实际交易行为,协议中约定红古区政府履行交付焊材厂及其技术等义务,违反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等价公平的原则,该协议内容损害国家利益,故依法应确认为无效。另外,本案供销公司与红古乡政府之间所签《产权整体移交协议书》虽然合法有效,但供销公司自1999年1月4日与红古乡政府签订该协议至2006年6月1日起诉,已超过了法定诉讼时效,依法不享有胜诉权。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之规定判决:驳回甘肃省石油供销总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9794元,由甘肃省石油供销总公司负担。

供销公司不服原审法院的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

一、供销公司与红古乡政府之间的《产权整体移交协议》是无效协议,依法不发生法律效力。该协议为附条件协议,在协议公证、营业执照变更手续后生效。原审法院认定《产权整体移交协议》及补充协议有效,是片面而且武断的。

二、关于y5合金专利技术问题。本案中焊材厂是基于y5合金专利技术而发起成立的。供销公司是基于以下两点才考虑以资抵债方式接收焊材厂的,一是红古乡政府已无偿债能力;二是焊材厂整体资产包括专利技术利用接收后可以直接进行生产,创造效益。因此供销公司基于该项专利技术使用权的转移与红古区政府达成了《产权整体移交协议书》。对于y5合金专利技术,双方做了约定:供销公司有权使用红古区政府移交后的y5合金技术及生产工艺。但是在供销公司试生产期间,发现这项专利技术在使用过程中存在不能克服的问题。经了解,由于专利权人甘肃省机械研究院与特种焊材厂存在专利使用权转让纠纷,而未协助焊材厂掌握合金生产工艺及技术。使焊材厂未能掌握y5合金生产全部专利技术,才导致供销公司在试生产期间不能生产出合格的产品。红古乡政府与他人存在专利使用权纠纷,在专利使用权归属不明,而且在未掌握y5合金生产核心生产技术和工艺的情况下,隐瞒真相,虚构事实,明知其后果必然要给接收一方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

三、关于红古区政府的法律责任问题。1999年8月29日,供销公司与红古区政府订立了《开发y5合金生产项目协议书》,这一协议书与供销公司和红古乡政府订立的移交协议并不发生冲突。红古区人民政府作为红古乡人民政府的上级,其有权代表下一级政府对其管辖的企业的产权归属做出决定。这是当时政府管理体制造成的,是计划经济的产物,但是一审法院却以双方没有支付对价的真实意思表示,相互并未发生实际交易行为。这是不顾事实及当时特定历史条件的形而上学的看法。

四、关于诉讼时效的问题。原审法院不加分析即错误地适用《民法通则》关于“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和“诉讼时效期间开始”的规定,供销公司一方诉讼时效不存在问题。请求二审法院公正审理本案。

红古乡政府答辩称:

一、关于本案的诉讼时效。从1999年1月8日红古乡政府将焊材厂交给供销公司后,该公司从未就焊材厂问题提出过任何异议。本案早已超过了诉讼时效,供销公司丧失了法律规定的胜诉权。

二、原审判决认定双方之间《产权整体移交协议》的性质是正确的。该合同已得到实际履行,供销公司已实际接管、经营焊材厂。供销公司以未将协议公证、未变更营业执照为由否认合同效力没有法律依据。

三、关于合金技术使用权问题。该专利技术获得国家科委重大科学进步奖,在当时处于国际领先地位,已在焊材厂实验中顺利通过,并和外地企业签订了巨额订单。供销公司在多次考察后认为该技术具备巨大的市场潜力后才与红古乡政府签约的。造成该厂无法启动和生产有缺少资金和人员管理等诸多原因,与红古乡政府无关。

四、本案最初是由红古乡政府办厂向供销公司借款引发的,借款的本金仅为110.05万元,利息高达33.3%。请求驳回供销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红古区政府答辩称:

一、红古区政府不是本案的适格诉讼主体,不应承担法律责任。1999年1月8日,供销公司已经从红古乡政府手中取得了焊材厂的产权。在同年8月的兰州投资贸易洽谈会上,供销公司为宣传、推介焊材厂,将该企业作为交易成果在交易会上签约。双方所签订的协议和供销公司与红古乡政府签的协议内容完全一致,双方都明知该协议项下没有真实的交易目的和交易关系。

二、红古区政府不拥有焊材厂的产权,无权处分他人的财产。而且红古区政府与供销公司签订协议时,焊材厂已归供销公司所有。签约的目的就是为了宣传,没有实质性的交易。

三、本案已超过诉讼时效。请求驳回供销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理对原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的纠纷是因履行《产权整体移交协议书》及《补充协议》而发生的。供销公司与红古乡政府之间签订的《产权整体移交协议书》及《补充协议》,具有以资抵债的性质,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协议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合同。供销公司认为该协议是无效协议的上诉主张,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双方签订上述合同后,红古乡政府便将焊材厂及其技术交付给供销公司,供销公司已实际接管、经营焊材厂。供销公司以协议没有公证、企业工商登记手续没有变更为由否认合同的效力,本院亦不予支持。

1999年8月在兰州投资贸易洽谈会上,红古区政府与供销公司签订了《开发y5合金生产项目协议书》,双方都明知合同内容是对已经履行完毕的《产权整体移交协议书》的复制。双方签约的真实目的是把签约项目作为兰州投资贸易洽谈会上招商引资的成果。虽然该协议书不具有实际履行的意义,但双方的协议并不违反国家强制性法律法规,也不存在损害国家利益的情形。原审判决认为《开发y5合金生产项目协议书》违反民法通则等价公平的原则,损害国家利益,确认为无效合同没有法律依据,应予以纠正。

关于供销公司起诉红古乡政府的诉讼时效问题。在发生纠纷后,供销公司以红古区政府为被申请人向西安仲裁委提起仲裁。在仲裁裁决不予执行后,供销公司从未间断地通过各种途径向红古区政府主张权利。虽然没有证据证明供销公司曾直接向红古乡政府主张权利,但无论从红古乡政府与红古区政府的隶属关系看,还是从供销公司向红古区政府主张权利的内容看,均应认定供销公司就《产权整体移交协议书》主张了权利。原审法院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理由驳回供销公司对红古乡政府的诉讼请求不当,应予纠正。

本案涉及的焊材厂整体资产转让中包括y5合金生产核心生产技术的使用。在供销公司与红古乡政府签订合同时,红古乡政府向供销公司出示了有关专利技术的材料,供销公司对专利技术的权属状态是知晓的,没有证据证明红古乡政府隐瞒实情。况且,专利权属的相关信息资料也是对社会完全公开的。所以,供销公司关于红古乡政府与他人存在专利使用权纠纷,在专利使用权归属不明,且在未掌握y5合金生产核心生产技术和工艺的情况下,隐瞒真相,使其发生损失的上诉理由没有事实依据。焊材厂成立时,红古乡政府就使用专利技术与专利权人达成了协议,焊材厂拥有该项专利技术的使用权。正如供销公司上诉所称,其与红古乡政府达成《产权整体移交协议书》,看中的是焊材厂可使用的y5合金生产核心生产技术。然而,当时y5专利技术是否达到具有批量生产的成熟技术程度,它能否从专利技术转为带来经济效益的工业生产技术还有许多制约的因素,不仅仅取决于于技术本身,还取决于生产条件和环境、技术人员的水平等等。供销公司认为专利技术接收后就可以直接进行生产,创造效益,但在试生产期间不能生产出合格的产品,预期的利益落空。客观地讲,这是供销公司在商业决策上的风险,供销公司应自行承担。

综上,供销公司上诉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处理结果正确。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

(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60100元,由甘肃省石油供销总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付金联

代理审判员

王涛

代理审判员

李相波

二○○八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安杨

承办人

付金联

推荐第7篇:“以资抵债”应缴哪些税

“以资抵债”应缴哪些税?

我公司是一家县级石油公司,由于债务沉重,已接近破产,被银行起诉索债。经法院调节我们与银行达成了以资抵贷的协议,但此项工作的有关涉税事宜我们不太清楚,查阅手头资料亦找不到明确依据,特请教如下:

1.企业由于无力还贷,被银行起诉到法院,经法院调解达成以资抵贷协议,企业用部分厂房、设备、土地等资产抵偿所欠银行债务,是否应缴纳不动产销售税,土地增值税等税收?

2.如需要缴税,纳税日期应从何时计算?缴税基数如何确定?

3.国企脱贫解困中以资抵贷是一项重要的措施,这方面国家有些什么优惠政策?

答:

一、国税发(1993)149号通知明确: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贵公司无力归还贷款,以部分厂房抵作贷款本息,这表明房屋的所有权被贵公司有偿转让给银行,贵公司转让房屋所有权的行为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计税依据为厂房的作价金额。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二、国税发(1993)149号通知明确:转让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转让无形资产”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商标权、转让专利权、转让非转利技术、转让著作权、转让商誉。转让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贵公司以土地使用权抵作贷款本息,同样应按“转让无形资产”征收营业税。计税依据为土地使用权的作价金额。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当天。

三、《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贵公司如果以厂房、土地使用权抵作贷款本息,应按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转让旧厂房,应按房屋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作为扣除项目金额计征增值税。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房产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四、根据财税[2002]29号文件规定,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无论其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另外,如果具备国税函[1995]288号文件明确的三个条件(即,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的货物;销售价格不超过其原值的货物),可免予征收增值税。

除上述有关税收外,贵公司还需缴纳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这里不一一叙述。

目前,税法对国有企业以资抵债尚无优惠政策出台,如今后有政策出台,请按新规定执行。

推荐第8篇:“以资抵债”应缴哪些税

“以资抵债”应缴哪些税?

我公司是一家县级石油公司,由于债务沉重,已接近破产,被银行起诉索债。经法院调节我们与银行达成了以资抵贷的协议,但此项工作的有关涉税事宜我们不太清楚,查阅手头资料亦找不到明确依据,特请教如下:

1.企业由于无力还贷,被银行起诉到法院,经法院调解达成以资抵贷协议,企业用部分厂房、设备、土地等资产抵偿所欠银行债务,是否应缴纳不动产销售税,土地增值税等税收?

2.如需要缴税,纳税日期应从何时计算?缴税基数如何确定?

3.国企脱贫解困中以资抵贷是一项重要的措施,这方面国家有些什么优惠政策?

答:

一、国税发(1993)149号通知明确: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贵公司无力归还贷款,以部分厂房抵作贷款本息,这表明房屋的所有权被贵公司有偿转让给银行,贵公司转让房屋所有权的行为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计税依据为厂房的作价金额。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二、国税发(1993)149号通知明确:转让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转让无形资产”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商标权、转让专利权、转让非转利技术、转让著作权、转让商誉。转让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贵公司以土地使用权抵作贷款本息,同样应按“转让无形资产”征收营业税。计税依据为土地使用权的作价金额。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当天。

三、《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贵公司如果以厂房、土地使用权抵作贷款本息,应按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转让旧厂房,应按房屋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作为扣除项目金额计征增值税。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房产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四、根据财税[2002]29号文件规定,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无论其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另外,如果具备国税函[1995]288号文件明确的三个条件(即,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的货物;销售价格不超过其原值的货物),可免予征收增值税。

除上述有关税收外,贵公司还需缴纳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这里不一一叙述。

目前,税法对国有企业以资抵债尚无优惠政策出台,如今后有政策出台,请按新规定执行。

推荐第9篇:对待处理以资抵债资产检查的报告

中国农业银行 南充市 分行

稽 核 报 告

农行稽报(2002)第9号

关于对南部县支行“待处理以资抵债资产”

稽核检查的情况报告

南充市分行:

按市分行要求,为加强待处理以资抵债资产的管理,规范以资抵债资产接收、管理、处置过程中的行为,我办于2002年7月15日至7月30日对南部支行所涉及的“待处理以资抵债资产”进行了稽核检查,现将检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南部农行1999年末,“744待处理以资抵债资产”科目,余额为217.25万元,分别为:盘龙商店94.8万元,东坝酒厂19.4万元,王家富利商店15.25万元,王家机具厂17.7万元,伏虎商店60万元,升钟酒厂0.1万元,升钟装璜部10万元,上述以资抵债贷款除升钟外全部于2000年调回原贷款科目,资产已处理, 1 升钟装璜部以资抵债贷款于2000年处理资产收回9.36万元,余0.64万元。截止2002年6月末,“795待处理以资抵债资产”科目余额为500.74万元,其分别为南部县房地产公司2001年入400万元,农机公司2001年入100万元,升钟酒厂0.1万元,升钟装璜部0.64万元。

(二)2000年1月1日至2002年6月末已处置的以资抵债资产情况

1、盘龙商店:盘龙商店截止1998年以资抵债时共欠贷款112万元,利息29万元,1998年以协议方式用其位于盘龙场共580平方米的房产抵债给盘龙营业所抵偿其所欠贷款本息,此抵债资产的接收未经二级分行以上的风险资产管理部审批,也无经有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的报告,营业所将其房产变现47万元,用于收贷7.2万元,收息29万元,开支费用0.8万元,所欠贷款94.8万元入以资抵债贷款科目,于2000年从以资抵债贷款调回原贷款科目,资不抵债94.8万元。

2、东坝酒厂:东坝酒厂欠贷19.4万元,欠息4.7万元,于1998年以协议方式用其东坝酒厂房产及土地抵偿其全部贷款本息,此抵债资产的接收未经二级分行以上的风险资产管理部门审批,也无评估报告,营业所将其房产作价10万元卖出,用于收息8.7万元,多收利息4万元,开支费用1.3万元,所欠贷款19.4万元入以资抵债贷款,于2000年从以资抵债贷款调回原贷款科目, 2 资不抵债19.4万元,2000年已置换到专项贷款。

3、王家富利商店:王家富利商店欠贷78.85万元,欠息22万元,1998年通过协议方式以其营业用房及土地抵偿其全部贷款本息,此抵债资产的接收未经二级分行的有权部门审批,也无评估报告,营业所将其房产变现25万元,用于收息18.5万元,收贷5.75万元,开支费用0.75万元,现欠贷款73.1万元,1998年入以资抵债贷款科目15.25万元,于2000年调回原贷款科目,资不抵债73.1万元。

4、王家机具厂:王家机具厂欠贷95万元,欠息22.67万元,1998年通过协议方式以其房产抵偿其全部贷款本息,此抵债资产的接收未经二级分行以上的有权部门审批,也无评估报告,营业所将其房产变现20.38万元,用于收贷2.3万元,收息18.08万元,现欠贷款92.7万元,入以资抵债贷款17.7万元,于2000年调回原贷款,全部贷款2000年已置换到专项贷款,资不抵债92.7万元。

5、伏虎商店:伏虎商店欠贷100.5万元,欠息34.3万元,1999年通过法院调解,商店自愿将其位于伏虎镇的二楼一底的综合大楼出卖后偿还部分借款50万元,后此房由营业所卖出变现23万元,用于收息22万元,开支费用1万元,此房的接收未经二级分行以上的有权部门审批,也无评估报告,所欠贷款100.5万元入以资抵债科目60万元,于2000年调回原贷款科目。

3

6、升钟酒厂:升钟酒厂欠贷17.5万元,欠息0.2万元,于1998年通过协议方式,以其位于升钟北街的四间门面抵给营业所用以抵偿其全部贷款本息,1999年营业所将四间口面变现12万元,其中收贷11.9万元,收息0.1万元,资不抵债5.6万元入以资抵债贷款科目0.1万元。

7、升钟装璜部:升钟装璜部欠贷21万元,欠息3.15万元,1999年通过协议方式,以其三楼一底的房屋一座抵偿其在升钟营业所的全部贷款本息,此抵债资产的接收未经二级分行以上的有权部门审批,也无评估报告,营业所将此房卖出变现12.6万元,其中收贷9.36万元,收息3.24万元,资不抵债11.64万元,入以资抵债贷款0.64万元。

8、农机公司:农机公司1993-1998年共欠贷款937万元,利息160万元,1999年通过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及裁定书,依法抵偿其所有的龙都大酒店,价值701.35万元,不足部分继续清偿。经评估实际抵债价值为723万元,此抵债资产于2001年上报市分行批准,同意接收龙都大酒店抵偿贷款100万元入以资抵债贷款科目核算。取得龙都大酒店后我行共卖出口面12间(留两间作车站分理处),收入1,757,499.50元,出租龙都酒店2-10楼收入9.6万元,共用于偿还贷款11万元,利息118.6万元,支付税款、诉讼费、评估费、招待费、差旅费以及处理龙都遗留问题454447.07元,另借支10万元,余现金3052.43元。现欠贷款926 4 万元,其中100万元2001年11月报经市分行批准,同意接收龙都大酒店资产抵偿贷款100万元,转入以资抵债科目核算。

(三)待处理以资抵债资产情况

“795”科目待处理以资抵债贷款现由支行资产经营部统一管理,2002年6月末余额为500.74万元,分别为:升钟酒厂0.1万元,升钟装璜部0.64万元,龙都大酒店100万元,蓝天大酒店400万元。其中升钟酒厂、升钟装璜部资产已处理;龙都大酒店于99年8月过户到南部农行,99年12月龙都大酒店2至10楼出租至今收租赁费9.6万元,已用于收息。

南部县房地产开发公司:抵贷日欠贷1940万元。该公司是隶属于县建委的一个自负盈亏的法人单位。根据南部县政府的安排和部署,于1995年2月22日,房地产开发公司与南部县支行房地立信贷部(1998年1月撤并为西桥分理处)签订了《联合开发经营西街房地产业务协议书》,协议约定:支行以月利率12%借给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项目工程款,而开发项目产生的利润和风险双方各占一半。

1995年3月至1997年7月期间,支行在未评定对方信用等级和签订抵押(担保)协议的情况下,先后贷款1940万元给房地产开发公司。该工程于1997年12月全面峻工,共建成6万多平方米的西街小区。由于房地产市场销售疲软,工程严重亏损,双方又于1999年6月17日,在南部县政府、南部县建委的鉴证下, 5 签订了《关于西街改造工程划断经营的协议》,协议中确认了房地产开发公司,累计欠农行本息为2337.80万元(其中利息397.80万元),所欠利息视为工程亏损,双方各自承担50%,计198.90万元,房地产开发公司尚欠2138.90万元。将其所属的蓝天大酒店产权及一切设施、设备,协商估价为1870万元(未经法定机构评估),另以现金 20万元,幸福路土地使用权和西街二幢8-13号、四幢二楼56号、57号营业房抵还贷款本息,从此双方了清债权债务,互不找补。因费用原因,双方没有办理蓝天大酒店土地使用权、住宅等资产的产权过户手续,故也未作相关帐务处理。 2001年11月报经市分行批准,同意接收蓝天大酒店资产抵偿贷款肆佰万元,转入795科目核算。

1999年7月至12月蓝天大酒店出租收支情况不详(因无资料可查)。

2000年出租收入38万元,用于维修酒店电梯2万元,招待费开支5万元,支行后勤部借支5万元,支行客户部主任李维斌借20.6万元(转借给房地产开发公司用于蓝天大酒店产权官司13.6万元;不良资产剥离费用7万元),支行原信贷部主任马芝力借不良资产剥离费用1万元,支行副行长李雨春报剥离费用10688元,支付蓝天大酒店原欠电费32,994.85元,合计支出379,682.85元,余317.15元,存工会管理员处。

2001年出租收入10万元,全部用于收利息。

二、发现的问题

(一)接收环节发现的问题

1、前述所接收的抵贷资产均未按规定要求上报审批。房地产公司、农机供应公司以资抵债于2001年11月补报审批也未按抵贷实际金额上报审批。

2、抵债资产接收价格除农机供应公司房产价格是经中介机构评估法院裁定的外,其余均未经有资产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合理评估。

3、房地产公司抵贷房产、土地等接收后至今未办理过户手续,现金20万元也未见入帐。

(二)管理环节发现的问题

1、出租的抵债资产蓝天大酒店、龙都大酒店未按签订的租赁合同收齐租金,收取的租金也未完全按规定冲减以资抵债贷款或记入营业外收入。

(三)处置环节发现的问题

1、抵债资产的处置除农机供应公司房产(门面)出售经公开拍卖外,其余均未通过中介机构公开拍卖。

2、将抵债资产农机供应公司房产门面两个,约25平方米自用于车站分理处营业房。未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及进行相应的帐务调整。

3、抵债资产变现收入未完全按规定冲减“待处理以资抵债资 7 产”。累计处置抵债资产变现收入392.88万元,冲减“待处理以资抵债资产”36.25万元。尤为突出的是东坝营业所将东坝酒厂抵债资产变现后,多收利息4万元(借款人只欠利息4.7万元,实收利息8.7万元)也不按规定冲减“待处理以资抵债资产”。

4、将以资抵债贷款调回贷款科目195.25万元。其中:盘龙所调回94.8万元;东坝所调回15.25万元;王家所调回17.7万元;伏虎所调回60万元;升钟所调回7.5万元。

南充市分行派驻南部县支行稽核办

二00二年七月三十日

推荐第10篇:协议

合作协议

假班低于10人不开课。 收支分配:

甲方:西峡县财富新城龙湖庄园

每个学员的学费(常年班学

乙方:箫雅乐坊音乐艺术培训中心

为了扩大财富新城影响力,丰富小区的文化氛围,特此,箫雅乐坊音乐艺术培训中心和财富新城合作,开展音乐类艺术培训。 双方责任:

甲方负责提供教室场地、基础设施、宣传,招生。

乙方负责招生、教学、教学器材, 上课时间:

常年班:每周六或周日,每周一节课,一年48节课,每节课3个小时。

暑假班:七月中旬至八月中旬,为期一个月,每周一至周五,每周5节课,每节课3个小时。

常年班低于5人不开课,暑

费为2000元,暑假班学费为600元)按照三七分配(财富新城三成,箫雅乐坊七成)

如若中途产生其他费用,需双方协商。

每年的1.1日,7.1日,9.1日,为分红日期。 合同终止:

在合同到期前,甲方应提前通知乙方办理或终止合同,合同到期,乙方较第三方有续签协议的优先权。

本协议一式两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合作期限2018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

:乙方代表:

1=A

变调夹夹2品 G调指法

G

Em 走在占城朱雀的小街 C

G 听见太白唱醉的明

C

EM 这星社甫赞过的春雨, C

D

G 上维的空山就在心里 C

Bm 特别想念那乐坡月光 C

D

G 梦想跟随在放翁的身边

C

Bm 就算我没有稼轩同一般的才华

Am

D

G 挑灯看剑咱有的是担当 Em

Bm 吟一首诗看干年经典着人恋 Am

D

G 歌一例词让唇齿留香满心同

Em

Bm

E >吟一首诗看干年经典惹人恋 Am

D

G 歌一阙词让荡气回肠咏流传

空山新雨后天气气晚来秋 明月松间照清泉石上流 走在古城朱雀的小街 听见太由唱醉的用 这是杜甫过的春雨 王维的空山就在心里

第11篇:协议

合作协议书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诚信、互利的原则,就甲方项目合作开发达成如下合作意向:



一、项目内容简介



1、项目名称:数字化信息亭 



2、合作方式: 甲方具体负责信息亭的生产和摆放工作,乙方具体负责与市政等管理部门的相关手续的审批和协调工作。年底按新摆放亭子的利润分成甲方占80%,乙方占20% 。

甲方乙方具体权利及义务如下:



二、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

1、甲方负责项目的规划、设计、可行性研究等工作;



2、甲方负责审批手续的资料的准备工作;



3、甲方享有对信息亭的管理权利和使用权;所有权归甲方所有。;

三、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

1、乙方根据摆放的地点,负责市政的协调和审批办证工作;



2、乙方根据摆放的地点;负责协调市政府各部门的检查工作。



3、乙方享有对该项目咨询、考察的权利,甲方应给予积极支持与配合



四、其他事宜



1、签定之后,如乙方未按要求协调好与市政等各部门的关系,导致信息亭无法摆放,乙方不再享有相对应的利润分配。



2、甲、乙双方的责、权、利在《项目合作协议书》中作全面的约定;



3、甲、乙双方保证所提供的资料真实、有效、合法。

甲方:乙方:

(签章)

日期: 年月日日期: 年月日

第12篇:协议

尊敬的客户,为了维护您的权益,请在签署本领用合约前,仔细阅读本领用合约各条款(特别是黑体字条款),关注您在领用合约中的权利和义务。如对本领用合约有任何疑问,请咨询经办行客户经理。

发卡行(下称“甲方”)与金穗贷记卡申请人(下称“乙方”)就乙方向甲方申领使用金穗贷记卡(下称“贷记卡”)相关事宜,订立本合约。 第一条

申领

1、乙方已知悉并全面理解《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章程》(下称“章程”)的内容。

2、乙方保证向甲方提供的申请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同意甲方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向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其他依法建立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有关单位或个人查询、打印、保存其基本信息和信用报告;不论申请是否成功,均同意甲方留存相关资料。

3、甲方恪守对乙方资料信息的保密义务,但法律或监管当局规定必须予以披露,向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其他依法建立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国内外信用卡联合组织报送信用材料,以及甲方业务处理需要除外。

4、甲方有权决定是否向乙方发放贷记卡,并核定乙方的信用额度,必要时可要求乙方提供担保。甲方有权根据乙方资信状况调整其信用额度,无需事先通知乙方;乙方也可以向甲方申请调整信用额度。

5、乙方为他人申请附属卡的,乙方与其附属卡持有人共享一个信用额度。

6、乙方申请甲方两张(含)以上贷记卡的,甲方为每张贷记卡分别核定一个信用额度,其中最高的一个信用额度为乙方的总信用额度,乙方全部贷记卡可用信用额度之和不得超过该额度。第二条

使用

1、乙方收到金穗贷记卡后,应在卡片背面签名栏签署与申请表签名相同的签名,并在用卡时使用此签名,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凡记载有乙方签名的交易凭证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毋须或无法进行签名的交易,乙方不得以交易单据上无签名或无交易单据为由拒绝付款。

2、乙方应妥善保管贷记卡及其卡片信息、密码、交易凭证和身份证件等,不得将贷记卡卡片信息、密码等相关信息泄露给他人,否则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3、乙方在境内消费可选择凭密码加签名或凭签名的方式确认交易的有效性,境外消费凭签名确认交易的有效性。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密码相符即视为乙方本人所为。密码遗忘,乙方可向甲方申请办理密码重置。

4、按照约定的验证方式,通过甲方验证程序的交易,视为乙方所为。

5、贷记卡带电子现金账户的,电子现金账户不记名、不挂失,消费交易时不对密码、签名(含电子签名)、指纹等验证方式进行校验,凡使用电子现金进行的消费交易均视为乙方所为。

6、乙方用卡时,应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在安全的技术和商户环境下使用,通过正确的网址、号码进行交易,设置安全性较高的密码,否则产生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7、贷记卡卡片发生遗失、被盗、灭失等情形的,乙方应立即通过甲方客服热线、营业网点等渠道向甲方申请挂失。挂失自挂失手续完成后立即生效,生效后不能撤销,甲方将为乙方补发新卡,新卡电子现金账户金额为0。挂失生效前产生的损失由乙方承担,但甲乙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挂失生效后产生的损失由甲方承担,但以下情况除外:交易为电子现金交易的;乙方对该交易存在欺诈、串通他人欺诈或其他不诚信行为的。

8、贷记卡损坏,乙方可向甲方申请换发新卡。

9、乙方联系方式、联系人等申请资料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甲方,否则,由此产生的对账单、催收通知等信函寄失、延误及其他损失由乙方承担。

10、因供电、通讯、系统故障等原因导致乙方用卡受阻的,甲方可视情况协助乙方解决问题或提供必要的帮助。对交易过程中,因网络通讯故障或其他原因造成的错账现象,甲方有权根据实际交易情况进行账务处理。 第三条

账户管理

1、乙方使用贷记卡外币账户应遵守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办理支付结算业务应遵循《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其相关规定。

2、乙方附属卡的交易款项、费用、利息均记入乙方账户。乙方可以申请止付、注销其附属卡。

3、乙方在境外通过VISA、MasterCard、JCB等国外信用卡组织或公司的受理点交易的款项或在发卡银行指定营业网点等办理外币业务时发生的款项,均记入外币账户,在境外的交易由银联提供人民币清算服务的,记入人民币账户;在境内通过发卡银行指定的特约单位、营业网点、自助机具和具有银联标识的受理点交易的款项,均记入人民币账户(外币业务除外)。

4、乙方在到期还款日前足额偿还最低还款额(在对账单上列明)的,可继续使用账户剩余信用额度。

5、乙方不得利用结算账户进行偷逃税款、逃废债务、洗钱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不得出租、出借结算账户,不得利用结算账户套取银行信用。

6、甲方有权根据乙方用卡情况、资信变动情况或其他因素,对乙方信用额度定期(每年度)和不定期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对乙方信用额度进行调整(调高或调低),并通过电话或短信等渠道通知乙方。乙方可以向甲方申请调整信用额度,甲方有权决定是否接受。

7、甲方有权根据乙方用卡情况、资信变动情况或其他因素要求乙方为用卡提供担保。

8、甲方有权基于乙方资信状况下降等原因或为维护乙方账户资金安全等目的,在已通知乙方或因乙方原因无法通知的情况下暂停乙方贷记卡使用(电子现金交易除外)。

9、乙方资信状况恶化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章程、本合约及相关规定,甲方有权停止乙方使用贷记卡(电子现金交易除外),对相关账户进行止付,自行或授权有关单位收回卡片,对未清偿款项进行追索,已收取的年费等费用不予退还。

10、乙方申请办理销户手续的,应全额偿还贷记卡欠款;甲方受理乙方销户申请60日后为乙方办理正式销户手续,乙方仍应偿还正式销户手续完成前发生的欠款。

第四条

利息和费用

1、对当期账单发生的除取现及转账透支交易外的其他透支交易(含分期付款),乙方在到期还款日前(含)偿还全部应还款额的,无须支付透支利息,享受自银行记账日至到期还款日期间的免息待遇。免息还款期最长为56天,甲乙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2、乙方未能按期偿还全部应还款额的,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不符合免息条件的交易款项自银行记账日起计息。未能按期偿还最低还款额的,还应就最低还款额的未偿还部分支付滞纳金。乙方申请并开通超授信额度用卡服务,且在本周期账单日营业终了前未能偿还超额部分的,还应就超额部分支付超限费。

3、乙方使用授信额度取现及转账的,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透支金额从银行记账日起计息。

4、甲方以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息,按月计收复利,如有变动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5、对贷记卡账户存入的资金不计付利息,乙方提取时需支付手续费。电子现金账户不计付利息。

6、甲方可依据甲方按照法律法规确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等收取费用,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如有变动,以甲方最新公告为准,甲方不再另行通知乙方,甲乙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及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定。 第五条

对账

1、乙方贷记卡发生交易、费用或欠款未还时,甲方应按月向乙方提供对账单。当期欠款不超过10元人民币或1美元(或等值外币)时,乙方同意甲方不向其提供对账单。

2、乙方应注意查收对账单并及时核对账务;乙方在账单日(在寄出贷记卡时的信函上列明)后10日内仍未收到对账单的,应及时向甲方索要,否则推定为已收到。

3、乙方有权向甲方免费索取最近12期的对账单。

4、乙方对对账单上的交易有异议的,应在账单日后30日内要求甲方核实,甲方应予答复,确有错误的,甲方应予改正。乙方如在账单日后30日内未提出异议的,推定乙方认可全部交易。 第六条

还款

1、人民币账户欠款,乙方可用现金或转账方式偿还;外币账户欠款,乙方可用外币现钞或外汇存款偿还,也可用人民币购汇偿还。

2、乙方选择约定账户自动还款方式的,甲方于到期还款日从约定账户中扣收相应款项,用于归还欠款。乙方应在到期还款日前在约定账户中留存充足的款项。

3、乙方同意承担主卡及其附属卡所发生的全部债务,正常还款时,还款顺序为:费用、利息、上期预借现金、上期消费欠款、本期预借现金、本期消费欠款;逾期1~90天(含)的,按照先各项费用、利息、后本金的顺序进行偿还;逾期91天(含)以上的,按照先本金、后利息、各项费用的顺序进行偿还。

4、乙方应在到期还款日前偿还欠款,不得以未收到对账单、与特约商户或其他第三方机构发生交易纠纷等为由拒绝还款。

5、乙方未按期偿还欠款,甲方有权停用乙方贷记卡(电子现金账户除外),停用乙方在甲方开立的所有贷记卡,有权止付乙方在中国农业银行各机构开立的账户,有权将乙方的拖欠行为向外公开披露。乙方分期付款未按期偿还欠款的,除适用上款约定外,甲方有权提前终止分期计划,未到期欠款提前到期。

6、乙方在此同意,未按期偿还欠款时,甲方可从乙方在中国农业银行各机构开立的账户中直接扣收或依法追索,因此而支出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均由乙方承担。第七条

有效期

1、贷记卡最长有效期为八年,逾期自动失效;主卡失效的,附属卡随之失效。

2、贷记卡有效期满,甲方依据相关规定及乙方历史用卡记录等情况,决定是否为乙方换发新卡,无论是否换发新卡,甲乙双方债权债务关系不因卡片失效而消灭,乙方仍应履行还款义务。乙方不愿继续使用卡片,须在卡片到期两个月前通知发卡行。

3、贷记卡有效期届满后乙方继续使用新卡的,双方不再另行签订合约,本合约自动适用新卡。第八条

其他约定

1、附属卡持卡人应遵守本合约,享有本合约中除专属于乙方的权利,同时承担本合约各相应条款规定的义务。

2、本合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及监管部门相关规定,未尽事宜除双方另有约定外,按照银行卡联合组织、国际组织的规则办理。

3、本合约由中国农业银行制定和修改。合约修改的,甲方公示后可不再另行通知乙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甲乙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乙方不接受合约修改的,可在公示期内办理销户手续,超过此期限仍未办理销户手续的,视为接受。

乙方声明:甲方已依法向我方提示了相关条款(特别是黑体字条款),甲方应我方要求对相关条款的概念、内容及法律效果做了说明,我方已经知悉并理解上述条款。

第13篇:垃圾清运协议

濮阳龙丰纸业有限公司

垃圾清运协议

甲方:濮阳龙丰纸业有限公司

乙方:

甲乙双方就甲方委托乙方清运垃圾一事,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望双方共同遵守。

一、由乙方提供铲车装载,工程自卸车运输,为濮阳龙丰纸业有限公司清运无价生产垃圾,龙丰纸业按每立方米结算运费拾肆圆整。由乙方清运出厂后自行处理,检查中若发现车辆装载量不满壹车,按照装载垃圾的比例扣除清运费。

二、乙方在清运过程中造成电线电路、消防设施、绿化树木或其他设施损坏要照价赔偿,赔偿款从垃圾清运款中扣除。

三、乙方清运时垃圾不落地,清运完毕后,地面要恢复平整、干净,否则,甲方另外委托其他人员打扫,所产生的费用从清运款中扣除。

四、乙方的清运时间为早8:00—12:00和下午14:00—17:30,根据公司规定,非工作时间,垃圾清运车辆不得出入厂区。

五、在清运过程中需有乙方负责人必须在现场监督,所发生一切纠纷及安全事故均与濮阳龙丰纸业有限公司无关。

六、垃圾清运完毕后乙方出具正规发票后甲方网银付款。

七、本协议共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甲方:濮阳龙丰纸业有限公司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乙方:(签字)

年月日

第14篇:保密协议

保密协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科学技术保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 档案扫描项目技术服务合同》的要求,为做好 档案数字化加工项目的保密安全工作,经双方协商,双方应遵守如下保密规定。

一、禁止与本项目无关人员进入工作现场,非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进入现场,必须经甲方批准后方可进入。

二、工作人员不得超越职责范围为他人办理档案查阅事项;不得在任何场合谈论与档案有关的内容。

三、工作现场的档案材料应摆放整齐,不得乱放。数字化加工使用完毕的档案材料要及时整理、装订,并向甲方移交。禁止将档案资料带出办公大楼。

四、甲方提供需数字化处理的档案资料,仅限于乙方制作档案数字化使用,禁止任何个人将档案内容抄在笔记本上或进行复制。对造成泄露档案机密的,将视其情节轻重予以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带入或带出各种磁盘、光盘等存储介质;因工作需要确须带入或带出工作现场的存储介质,须经甲方同意,并办理检查登记手续。

六、用于数字化加工的计算机、扫描仪及各种软件等应进行计算机病毒检查,工作中应采取相应防病毒措施。同时要采取现代保密技术防护手段,防止档案机密泄漏。

七、工作人员变动时,要认真办理交接手续,同时做好离职安全保密检查工作,移交有关证件并通知甲方。

八、凡违犯《档案法》、《保密法》或 档案保密规定的人员,将视其情节轻重予以严肃查处。乙方工作人员均有责任、有权利与一切危及档案资料保密的言论、行为作斗争。对维护档案保密做出贡献的人员,酌情予以表彰奖励。

九、凡涉及档案机密的工作人员一律不准在家庭、子女及无关人员面前谈论有关档案机密内容,不得在普通电话、明码电报和私人通信中暴露档案机密。

第15篇:幼儿园协议

幼儿园合作办学协议书

合作办园的合伙人,以下简称“股东人”

股东人姓名:

上述股东人为合作办园,经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章总则和宗旨

本着真诚合作,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决定合作开办园,特制订本合同。

投资办园,让更多的幼儿有更好的教育,成为身心健康,充满活力的幼儿,共同经营幼儿园。

第一条:幼儿园名称、地址:

1、幼儿园全称:

2、地址:

第二条:幼儿园合作年限:年

合作期限:自年月日起开始合作至停转办学或转制,除非届满之前出现合作人一致决定解散为止。

第三条:股东人的出资及股份所占比例。

1、由出面租幼儿园,并负责协调有关事宜。

2、幼儿园所有收入必须存入同一存折中,户名由开户,印章、密码由保管,存折由保管。所有支出须经园长、签名同意方可生效。

3、各股东出资规定如下:

股东人出资情况:

姓名出资住址身份证

合计 :

第一期出资万

继续追资:

所占幼儿园股份比例:

第四条:利润分配分担方法

1、幼儿园利润分配、亏损分担均按照股份比例进行。

2、按学年进行利润换算和分配,每学年税后利润的%双方分配 %用于资金积累及幼儿园发展或提高福利待遇。

第五条:会计及账册保管

1、幼儿园按照通行的会计方法或法律规定的会计方法进行记录、换算、存档。

2、每学期的会计报表和账册应置于幼儿园财务部,供股东人查阅,每位股东均有权了解幼儿园财务状况,并提出意见及建议。

第二章幼儿园事务

第六条:股东会是幼儿园最高的权力机构,主要行使以下权利职责:

1、有权了解办园状况,并提出合理化意见和决策。

2、对股东向其他人转让其财产份额,做出决策。

3、对幼儿园合并、分立、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

4、审批幼儿园的财务预算、决策、利润、分配和弥补方案。

第七条:幼儿园执行



1、执行幼儿园的合伙人对外代表企业。由、为执行人,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幼儿园事务。不参加幼儿园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检查其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并依照约定向其他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收益归全体合伙人,所产生的亏损或者民事责任,由全体合伙人承担。

2、新合伙人入伙时,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协议。订立书面协议时,原合伙人向新合伙人告知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物状况。

3、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八条:幼儿园实行园长负责制。

幼儿园由负责执行具体办园事宜。

1、制定、执行、修改幼儿园发展规划。

2、审定幼儿园财务预算及决算。

3、决定幼儿园重大问题,决定幼儿园内部管理机构设置,制定幼儿园的基本管理制度。

4、决定教师等工作人员的任免。

第九条:其他事情按幼儿园规章制度执行

第三章其他

第十条:除非出现下列情形,股东在合作期不得退股。

1、股东人死亡,由死亡股东人的继承人继承该股份的,可以由该继承人作为新股东人而加入,否则,按退股处理。

2、股东人丧失偿责能力或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在幼儿园的全部财产份额,严重影响幼儿园运作的前提下,按退股处理。

第十一条:退股人可分配的财产份额是现有财产减去所有债务,按其股份比例分配,但不包括商誉或其他形资产。

第十二条:股东申请,并经股东会同意,按不低于其实际财产份额的底价可以转让或拍卖财产份额,其它股东有优先购买权,如股东会议以外的人士购买,须经全体股东同意,并接受本协议和民事责任。

第十三条:禁止事项

1、挪用幼儿园资金、借贷给他人或作其他盈利活动,利用职务收支中提取回扣,虚报支出,少报收入,构成贪污的行为。

2、在幼儿园同一范围,不得自营或者与他人合作办同档次的幼儿园。

3、严禁用幼儿园资产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利用职务未经合伙人同意利用学生或家长代销产品的。

第十四条:幼儿园的解散和清算

1、幼儿园因下列情形解散:

①本协议约定办园期届满。

②股东人退股或死亡,其余股东人不愿意继续办园的。

③因国家政策变化不让办园或其他不可抗拒的因素。

④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解散合作。

2、幼儿园解散后,依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幼儿园清算。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五条:经双方协商,可以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修改内容为本协议相冲突的,以补充、修改后的内容为准,幼儿园章程有规定,按章程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本协议一式份,双方各一份,一份备案。

第十七条:本协议双方签名后生效。

第十八条:以上协议双方已认真审阅,并经双方一致认可通过。

甲:乙:

签约时间:年月日

第16篇:投稿协议

***投稿协议

请仔细阅读此协议。给本站投稿即表明您已经仔细阅读并理解和接受此协议。

“***”为管理领域的专业网站。***欢迎各界朋友踊跃投稿。考虑到互联网自身特点,为明确各方利益,保护作者及***的 合法权益,本着平等互利、资源共享、服务社会、共同成长的宗旨和原则,特拟就如下条款,以兹双方共同遵守。

一、投稿作品内容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不违背善良风俗,同时与任何宗教及民族、种族信仰不相冲突;且作品需与财经、管理相关,并且是由作者本人创作的作品,或投稿者对其作品拥有合法著作权。作者对作品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负责,并保证不侵犯他人或其他机构的合法权利。作者发表的文章或图片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与***立场无关。

二、投稿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在线投稿、Email、即时通讯、邮寄、转交等,不论何种方式,均适用本协议。

三、投稿作品***会尽快处理,一般1~3个工作日内会决定是否发表,如果6个工作日之内未见发表或通知,可自行处理稿件。无论采用与否,来稿概不退还,请作者自行留存原稿。

四、***尊重作者观点和论述的完整性,但对所有刊发稿件保留必要的编辑权和谨慎的删改权。若不同意删改,请事先特别声明。***保留审稿和退稿的一切权力。

五、作者投稿可以注明真实姓名、个人简介及联系方式等。如果作者不愿意公开,可以不填写,若填写则视为愿意公开个人信息。

六、凡在本站授权本站发表的作品,其版权归作者与***共同享有。任何在未征得原作者或本站同意,请不要转载本站作品内容,违者自负法律责任!如欲转载本站发表之原创作品,必须请作者或本站联系,并且在转载时应保留本站信息。

七、鉴于网络的特点,自作者投稿之日起,***对该作品具有在该网站永久传播的权利并无需支付稿酬及其它任何费用,并且作者在任何时候对其作品著作权的许可使用、让与等行为,***无需向任何被许可人、受让人等支付任何费用。

八、对于作者在签署本协议以前刊登在***的作品,作者在此确认均为作者本人给***的投稿,且自开始投稿之日起一直知道、理解并同意***在投稿网页声明的无需为刊登这些作品支付稿酬,并且同意放弃稿酬。而且自其投稿之日起也同样适用本协议。

九、如果作者文章被《经理人》杂志完整刊载,则会向作者支付稿酬。如果作者剽窃他人作品,由此产生的纠纷由作者本人负责。

第17篇:代理协议

合作方式一

1、天津维尔高科技有限公司授权北京欧若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淘宝、天猫、京东商城、亚马逊等电子商务平台销售其戒烟贴产品及天津维尔高科技有限公司后续开发的产品,授权期限为十年。此授权为排他性授权,天津维尔高科技有限公司将不再向其他公司授权在以上的平台销售其产品。

2、在北京欧若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天猫或其他网店入驻时,天津维尔高科技有限公司将提供所有所需资质材料供北京欧若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使用,并保证其材料的真实性。

3、北京欧若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将协助天津维尔高科技有限公司改进其产品、开发新产品。

4、在入驻天猫的第一年内,天津维尔高科技有限公司以18元/盒的价格向北京欧若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其戒烟贴产品。第二年内以24元/盒的价格提供其戒烟贴产品。第三年内以30元/盒的价格提供其戒烟贴产品。第四年后将以36元/盒的价格提供其戒烟产品。

5、北京欧若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网络上销售产品的零售价格将服从天津维尔高科技有限公司的规定,天津维尔高科技有限公司有义务配合北京欧若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网络上开展的买赠及优惠活动。

6、北京欧若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致力于将维尔品牌打造成戒烟贴产品中的首选品牌。

第18篇:保密协议

保 密 协 议

甲方:

乙方:

居民身份证号码: 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为了维护甲方正常的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秩序,促进科技进步,保证乙方遵守职业道德、保守甲方商业秘密,保护甲方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甲方的行业特点,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共同遵守本协议所列条款: 第一条 1.

员。 2.本协议规定的乙方的保密义务于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期满、解除或终止后继续有效,不受合同或协议期限的限制。 第二条 3.保密监督管理

甲方各部门负责本部门涉及的商业秘密的管理和保护;乙方应当服从甲方的监督机构、所在部门的监督和管理并对其负责。 第三条 4.商业秘密的范围

本协议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属于甲方及其分公司、子公司、关联公司或客户所有的,能够为所有权人带来经济利益、不为外界所知、经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的下列权利、资料和信息:

1)

所有的知识产权(包括非专利技术)及与此有关的一切资料、计算机软件资料、适用范围和期限

本协议适用于任何与甲方建立劳动关系及部分与甲方建立劳务关系的人

1 / 6

计算机硬件设备资料;

2)

电脑数据、内部文件、设计和功能规格, 开发计划、实施进度及其结果;客户提供的测试软件、工具软件、设备、Test Case、Test Plan、演示软件、测试报告等; 3)

与经营、计划、营销或技术有关的任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发展规划、经营策略、营销策略、各类建议书、人事调动与人员工资信息、内部管理流程等;

4)

与合作伙伴、供应商及客户以及员工有关的信息;双方的合作意向、计划信息等; 5)

产品开发和研制的各种技术数据; 6)

财务计划及收支情况;

7)

产品或项目的价格、成本和利润; 8)

项目相关的技术和商务信息; 9)

董事会和经理会议的各种记录及文件; 10)

11) 各类档案材料;

其他显然属于甲方秘密的信息。

保密信息不包括下列信息: 5.

1)

从公共渠道获得的信息;

2)

由所有权人向乙方提供且以书面形式明示乙方可以不受限制地使用或披露的信息; 3)

乙方自所有权人以外的其他来源通过正当途径获知且不必承担保密义务的信息; 4) 应有关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要求而披露的信息,但乙方在提供该等信息前应及早通知所有 权人以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

第四条 6.保密措施

甲方将《保密协议》作为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的附件,明确甲乙双方关于商业秘密保护的权利和义务;乙方还应遵守甲方与客户签订的保密协议所要求的附加保密条款。 7.乙方在甲方任职或服务期间,必须遵守甲方规定的任何成文或不成文的保密规章、制度,履行与其工作或岗位相应的保密职责,妥善保管和保护甲方所有的秘密,并确保仅为公司的利益而使用。 2 / 6

8.甲方的保密规章、制度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之处,乙方必须本着谨慎、诚实的态度,采取任何必要、合理的措施,维护其任职期间知悉或持有的任何属于甲方或虽属于第三方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以保持其机密性。9.甲方定时或不定时地检查监督各部门、乙方遵守和执行保密规定的情况,对发现的问题采取整改措施,对乙方违反保密规定的依照法律和甲方的规定进行处理。 10.乙方应对所有上述的保密信息履行保护义务,除非甲方做出事先书面许可,乙方不得在甲方任职或劳务期间和因任何原因离开甲方后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地将保密信息披露、复制或分发给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包括不应了解相应商业秘密的甲方员工),也不得为其自身利益或为任何其他单位、个人利益和用途使用上述保密信息。参加项目期间,乙方不得与无关人员谈论项目内容,包括项目时间表:不得在任何对外刊物或媒体上发表或著书;不得以学术交流为名泄露商业秘密;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擅自把甲方项目资料和软件(U盘、磁盘、光盘等移动存储设备)及有类似功能的数字、影音、通讯工具(如:照相机、摄相机、有摄相拍照功能的手机、录音笔等)带出公司。在软件发行之后,不允许以任何形式披露用户软件的缺点或Bug,不得以任何形式发表对其产生负面影响的言论。项目结束时,项目负责人应将项目资料、软件和项目总结报告交回原所在部门存档。 11.乙方在甲方工作区域内未经允许不得翻看、了解、窃取、泄露甲方的任何商业秘密。 12.乙方因工作需要或其他原因在甲方内部变更工作岗位或不在甲方任职时,应向甲方归还(不保留、不另行研制、不交给他人)所有接触或掌握的、正构思的与保密信息相关的资料、文件或物品、装置、档案、数据、记录、报告、列表、商业信函、说明书、图表、设计图、草稿、原料、设备及其他文件或财产(文件资料包括原件和复印件),向甲方或其指定人员作专项交代和交接后,方可办理转岗或离职手续。 13.在甲方任职或劳务期间,乙方从事技术开发、技术服务和商务活动而开发和发明的任何产品(包括程序、系统)、对产品的改进和处理意见、管理流程以及其他技术和商业信息属于甲方及其分公司、子公司、关联公司或客户所有,乙方应根据甲方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甲方指定人员移交上述成果。在离开甲方之前,乙方保证在甲方没有事先书面许可的情况下,不私自传递、复制、摘要、扩散;在离

3 / 6

开甲方之后,乙方保证在甲方没有事先书面许可的情况下,不使用包括这些成果在内的公司任何专有财产及商业秘密。 14.乙方在甲方任职或劳务期间,非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甲方有同类业务的公司,不得在与甲方生产同类产品或提供同类服务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内担任任何职务,包括股东、合伙人、董事、监事、经理、职员、讲师、顾问等等。非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也不在以上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提供有偿或无偿服务。 15.乙方应立即将其已知晓的任何人对甲方商业秘密的不当使用或滥用情况告知甲方,甲方予以处理。 16.乙方保证保守其前任雇主或其他单位和个人商业秘密,不将其前任雇主或其他单位和个人商业秘密带到甲方办公区域或在工作中运用。如因乙方不履行上述义务而引起的纠纷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17.甲方规定特定岗位负有保密义务的员工要求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时,应按规定提前通知甲方,甲方在此期间可以对乙方进行岗位调整,进行脱密,脱密期间的待遇可作适当调整。 18.

理。 第五条 19.特别约定

对署名权、名誉权的特别约定:鉴于甲方对商业秘密的保护需要可能对作者姓名保密或某些成果的作者认定较为复杂,对著作权、专利申请权及相关权力属于甲方的作品,乙方自愿接受甲方对署名权、名誉权的处置,除非在进行该成果获作品创作前向甲方要求过署名权、名誉权并取得甲方书面许可。无书面许可的视为乙方未要求过署名权或名誉权。 20.防止公开发表措施:对含有甲方商业秘密或含有与甲方有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商业秘密的作品,如一方发表的论文、文章、评定成果、职称等需要在有限范围内公开作品或大范围公开作品的,应先取得甲方的书面认可。因这些信息可能全部或部分是乙方本人在任职期间直接或间接取得的成果。 21.间接侵权与保密措施:乙方承诺不使他人获得、使用这些信息,不直接或间接劝诱或帮助他人劝诱企业内掌握商业秘密的员工离开甲方或甲方的任何关联乙方携带、泄露、盗取甲方商业秘密的,甲方可视情况将其移送公安机关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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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遵守甲方为保护知识产权制订的相关规章制度,并执行保密措施;当乙方结束在甲方的工作职劳务时,应及时将所有与甲方经营活动有关的文件、记录或材料交给甲方指定的人员,不得代甲方泄露给第三方。 第六条 22.1) 2) 3) 违约责任

乙方违反本协议,甲方依其情节轻重,可给予以下一种或多种处理: 降职:可降低一个或一个以上级别; 降薪:可降至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水平; 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无论是固定期限还是无固定期限均可不经预告解除; 4) 违约赔偿责任:乙方的违约行为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按照实际损失的情况对甲方进行赔偿,损失数额无法计算的,按照乙方月工资收入或劳务报酬的2至10倍的标准计算。同时甲方有权追究相关侵权方的连带责任; 5) 第七条 23.移交司法机关: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 争议处理

执行本协议发生的争议,如果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有权向有关机关提起诉讼。本约定不影响甲方请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对侵权行为进行行政处理。 第八条 24.其他 本协议中所称的任职期间,指乙方同甲方的劳动或劳务关系存续期间,包括乙方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的加班时间及任何情形产生的待岗时间,且无论其场所是否在甲方的工作场所。本协议所称的离职,以双方确认表示解除劳动或劳务关系的时间为准,若甲方以正当理由同乙方单方解除劳动或劳务关系,以甲方提出的时间为准。 25.乙方认可,甲方在支付乙方的工资报酬时,已考虑了乙方离职后需承担的保密义务,故而无须在乙方离职时另外支付保密费。 26.乙方确认在签署本协议之前已仔细审阅过协议内容,并完全了解协议各条款的法律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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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作为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的组成部分。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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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日期: 年

第19篇:消纳协议

建筑土方、建筑垃圾消纳协议

甲方(消纳场所):李家营村民委员会

乙方(运输单位):南郑县安达工程机械运输有限公司

本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汉中市相关规定,明确双方在实施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就本工程建筑垃圾(土方)消纳的有关事直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方义务

1、按消纳场地相关设置要求,各类预案齐全,人员、工艺、管理、安全设备及配套设施到位:

2、指挥运输车辆安全有序倾倒建筑垃圾;

3、负责场地平整,保持场地整洁卫生,出入口硬化,无尘土、无污水流溢,防止车轮带泥上路:

4、主动为乙方出具相关消纳凭证。

二、乙方义务

1、严禁倾倒生活垃圾:

2、必须按规定路线到本消纳场进行消纳,车辆进入消纳场后,不得乱停、乱卸,必须听从现场管理人员指挥,按指定地点卸车;

3、严格遵守消纳场地有关规定,严禁消纳场地所禁止的垃圾。

三、消纳渣土种类:工程土方。

四、消纳渣土数量:约立方。

甲乙双方应自觉履行相关义务,如发生争议,本着协商友好解决,一旦有重大争议,可由政府有关部门进行劳动仲裁。.

1 此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盖章即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负责人签字:负责人签字:

2

第20篇:保险协议

安徽安庆皖江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保险协议

保险协议

甲方:安徽安庆皖江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方平

注册地址: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老峰镇

乙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晓朗 注册地址:

甲乙双方就安徽安庆皖江发电有限责任公司2007年度2×300MW运营期财产一切险的保险事宜,经友好协商签订如下协议,以兹共同遵守。

一、协议组成

(一)下列文件应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1、本保险协议书;

2、保险单及批单;

3、投保申请书;

4、共保协议;

5、保险谈判记录;

6、询价文件;

8、询价文件澄清及承诺;

9、报标文件;

10、形成合同的其他有关文件。

(二)上述文件应互为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清或互相矛盾之处,以上面所列顺序在前的为准。

1 安徽安庆皖江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保险协议

二、保险项目

安徽安庆皖江发电有限责任公司2007年度2×300MW运营期财产一切险。

三、投保出单

本协议签订后,甲方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填写“财产一切险投保申请书”交给乙方,乙方在规定时间内签发保险单给甲方。

四、共保情况

(1)甲方指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为首席承保人,共保合作人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中银保险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经四方承保人协商后同意接受首席承保人的保险合同具体条款及费率。

(2)根据本协议的规定,乙方(首席承保人)与其他共保人签订共保协议,共保比例分别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46%、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18%、中银保险公司18%、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18%。

(3)共保协议中涉及侵害甲方利益的内容,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进行修改。

(4)保险有效期内及本协议有效期内涉及保险保费支付、损失索赔、首席承保人投标承诺提供的各项服务等有关事宜,由乙方对甲方全权负责,并在不损害其他承保人利益的前提下负有最终决定权。

五、保险条件

按照甲方询价文件、甲方接受的乙方报价文件及乙方对询价文件进行 2 安徽安庆皖江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保险协议

的书面澄清文件中的相关内容确定,参见附件保险方案。

六、保险期限

2007年4月1日0:00起至2008年3月31日24:00止。

七、保费计算及支付方式: (一)、保费计算: 保险金额×费率

(二)保费支付方式和日期:

采取分期支付,投保人在保险合同签定后预付其中30%保费,剩余保险费分两次支付,2007年12月20日前付60%,2008年3月20日前付清余款。

八、风险管理及安全培训基金

乙方及其他共保人按保费的6%建立风险管理及安全培训基金。乙方及其他共保人在收到保费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划转到甲方职工技术协会(安徽安庆皖江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职工技术协会,开户行:中行安庆分行人民路支行,帐号:476338810048091001)用于安全防损奖励基金。

九、期内服务

(一)服务机构的建立

乙方专门成立安徽安庆皖江发电有限责任公司2007年度2×300MW运营期财产一切险项目服务小组,在保险协议或保单生效后(以先发生者为准)立即投入正式运营,负责受理涉及本协议保险的索赔案件。

项目服务小组(包括现场服务小组)成员包括:

蔡皖玲:人保安徽省分公司副总经理,高级政工师,中国保险学会理 3 安徽安庆皖江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保险协议

事,省保险学会理事长;

严 枫:人保合肥分公司副总经理,保险经济师,省保险学会理事; 郭 磊:人保安徽省公司大型商业风险部客户经理,保险经济师。 陈 伟:人保合肥分公司非车险部经理,保险经济师。 孔令宇:人保合肥市分公司营业二部公司经理,保险经济师 朱博宁:人保合肥市分公司营业二部公司副经理,保险经济师 陈 潺:人保合肥市分公司客户服务中心副主任。 王 顺:人保安庆市分公司营业部经理

项目小组组长、副组长人员变动须与甲方协商确定,其他成员人员变动须通知甲方。

(二)客户手册

乙方(首席承保人)在保单签订后30日内为电厂提供客户服务手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保单摘要、被保险人义务、索赔程序等。

(三)防灾防损服务

1、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乙方按照甲方需要,不定期召开保险联席会,由甲方有关部门人员参加,相互沟通,协商解决有关问题,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

2、定期由乙方派出有经验的专业人员与甲方安全部门配合,现场检查安全防范体系,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强化防范措施。

3、乙方聘请风险管理专家不定期对承保项目进行安全检查,提出防灾减损意见,并将结果以书面形式向甲方通报,同时建立风险档案;

4、加强与气象、防汛等部门联络,建立灾害信息反馈制度,为甲方提供防灾防损信息服务;

5、不定期开展保险防灾减灾宣传,使甲方能加强风险管理,提高风险防范意识;

4 安徽安庆皖江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保险协议

6、向甲方提供类似项目的风险管理经验与损失信息;

(四)保险培训服务

1、乙方将对甲方负责保险业务的人员进行培训,使他们能掌握保险和风险管理知识,建立甲方自己的保险风险管理队伍;

2、每年由乙方组织联谊座谈会若干次,组织防灾防损及保险知识培训;

3、聘请国内外专家对甲方安全技术人员进行风险防范知识和技术的培训。

(五)建立客户联系制度

为了更好地为客户提供优质的服务,乙方将建立安徽安庆皖江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客户档案,建立定期或不定期的回访联系制度,实施客户关系管理,保持着与客户良好的沟通。每年乙方将聘请有防火、防汛、防雷等技术专家或专业风险评估公司,对甲方进行两次以上风险评估和防灾检查,并将发现的事故隐患、整改建议等方面的进查情况书面报告省公司。同时乙方将根据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提取一定比例的防灾费用帮助甲方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减少灾害事故的发生。

十、理赔服务

1、理赔程序及理赔速度;1.1 理赔程序

(1)被保险人应于保险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向乙方报案,并保护现场;

(2)乙方将在接到报案后2小时内赶赴现场进行查勘; (3)收集必要的材料和核定损失;

(4)依据保险合同进行理算和按权限逐级审核; 索赔所需单证

5 安徽安庆皖江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保险协议

在出险后,被保险人索赔时须提供出: (1)出险通知书 (2)现场照片 (3)损失清单 (4)证明:

I、事故证明书及事故原因鉴定结论 II、技术鉴定书 III、其他所需证明文件 (5)保单或批单抄件 赔款收据及权益转让书 1.2 理赔速度

乙方保证在出险时理赔“主动、迅速、准确、合理”,使贵公司 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秩序。

接到事故通知后,乙方现场机构的有关人员在2小时内赶赴现场做初步查勘,并将有关情况通知省分公司和总公司。必要时总公司、省公司将派员在最短时间内抵达现场,并通知国外分保接受人及理算人。

乙方承诺在收到所有必须、有效、真实的有关单证和资料后,缮制赔案。在双方达成协议后,完成理算工作的前提下: 对于损失金额在5万元以内(含)的保险事故,3个工作日内支付赔款;20万元以内(含)的赔案,在双方达成一致后7个工作日内结案并划出赔款;20万元以上的赔案,在双方达成一致后10个工作日内结案并划出赔款。

2、预付赔款的承诺

乙方将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及保险条款的规定,确定保险责任、核定损失金额、理算保险赔款。损失金额一旦经双方认可,在被保险人提供全部索赔单证后,乙方将进行赔款理算、尽快支付赔款。对属于保险责任内 6 安徽安庆皖江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保险协议

的大赔款,估损金额超过100万元以上的财险赔案,若赔款金额一时难以确定,乙方可在双方初步确认的估损金额的50%以内先行预付赔款,以帮助甲方及时恢复正常工作。

3、保险公估人选用

当发生重大保险事故或甲乙双方就理赔处理意见不一致时,应甲方的要求,并经甲方同意由乙方选定的国内或国外理算人作为第三方进行损失检验、定损工作,并为理算人的工作提供尽可能的帮助。聘请理算人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理算人的选取:

首选:通标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SGS-CSTC Standards Technical Services Ltd.) 备选:麦理伦国际理赔集团 (Mclarens Toplis group.) 除此之外,由甲乙双方另行商定。

4、其他条件

见投标文件中“提供期内服务的书面承诺”及投标文件澄清中相关内容。

十一、特别约定

1、投保的房屋建筑物、设备价值不包括按规定计入固定资产价值的分摊费用如土地费用、建设期贷款利息等,视保险金额为足额投保。

2、保单无效:本保单不因被保险人或其代表漏报、错报而导致保单无效。

3、保单终止:保单不因承保风险扩大而自动终止。

十二、一般条款

7 安徽安庆皖江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保险协议

(一)协议有效期

本协议在保险有效期内持续有效。如果保险期结束后存在遗留问题,本协议将持续有效,至保单涉及各项遗留事宜最终处理完毕时为止。

(二)协议变更

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后可随时以书面形式修改或补充,并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甲方如认为无须继续履行本协议的必要,可随时书面通知乙方终止本协议,并注销保单;乙方如因特殊原因确有需要解除本协议的,应提前120天通知甲方终止本协议,并对保单进行相应注销,同时承担因提前终止本协议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

(三)保密条款

除非下列情况,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甲乙双方不得将本协议涉及的所有有形、无形的信息及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双方的往来书面文字文件、电子邮件及信息、软盘资料等)泄露给第三方:

1、提供给本招标项目的保险咨询顾问公司、共保体、为执行本协议而提供相关服务的雇员或顾问;

2、应法律或司法管辖要求而提供;

3、经甲乙双方书面同意。

本协议一方因过错造成泄密而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过错一方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本协议终止时本条款继续有效三年。

(四)法律责任

由于本协议一方当事人的过错,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由有过错的一方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双方当事人过错,则根据双方当事人过错的实际情况,由双方当事人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8 安徽安庆皖江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保险协议

若发生违约情形,违约方依法依约承担其相应法律责任后,除非守约方同意终止本协议的,本协议仍须继续履行。

(五)争议解决

甲、乙双方之间的一切有关本协议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向财产保险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六)其他

1、乙方按本协议出具的保单与本协议冲突之处,以本协议内容为准,本协议另有明确约定的情况除外。

2、本协议正本5份、副本3份,甲方执正本1份、副本2份,乙方及其他共保人各持正本1份,见证人持副本1份。

甲方:安徽安庆皖江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盖章) 授权代表:

乙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盖章) 授权代表:

见证人:

安徽国元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授权代表:

签署时间: 签署地点:

9 安徽安庆皖江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保险协议

附件:

保 险 方 案

一、被保险人名称: 安徽安庆皖江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二、保险财产地址: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老峰镇,安庆开发区同安路皖江花园小区、安庆市人民路163号庆广大厦六楼

三、营业性质: 电力企业

四、保险财产项目:包括但不限于房屋、建筑物与装修、发电及供热设备、

通信线路及设备、检修及维修设备、自动化控制及仪表仪器(含便携式电脑)、生产及管理用设备及器具、仓储物资(不包括燃煤)等

五、保险金额:18,006,284,689.97元(详见财产保险项目价值明细表)

六、免赔额: RMB3,000元

七、保险期限: 2007年4月1日0:00起至2008年3月31日24:00止。

八、保险费率 : 0.0456%

九、年总保险费:821,086.58元(捌拾贰万壹仟零捌拾陆元伍角捌分)

十、付费日期 : 按三次分期支付,具体支付时间及比例如下:

首期保费支付:保险合同签定后,支付总保费的30%;

第二期保费支付:2007年12月20日之前,支付总保费的60%; 第三期保费支付:2008年3月20日之前,支付总保费的10%。 十

一、司法管辖:如发生争议,双方约定由保险财产座落地法院管辖。

二、特别约定:

1、基本条款与扩展条款应互为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清或互相矛盾之处,以扩展条款为准。

2、投保的房屋建筑物、设备价值不包括按规定计入固定资产价值的

10 安徽安庆皖江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保险协议

分摊费用如土地费用、建设期贷款利息等,视保险金额为足额投保。 十

三、扩展条款:

1、重臵价值条款

2、自动恢复保险金额条款

3、资产增加条款(限额:总保险金额的10%)

4、地震扩展条款(免赔额为损失金额的20%,赔偿限额为保额的80%)、

5、不使失效条款

6、临时移动条款

7、锅炉及压力容器爆炸损失条款

8、清理残骸条款(限额:总保险金额的10%)

9、专业费用条款(限额:总保险金额的10%)

10、灭火费用条款

11、公共当局扩展条款

12、罢工、暴动或民众骚乱条款

13、错误与遗漏条款

14、建筑物变动条款

15、特别费用条款

16、时间调整特别条款

17、碰撞条款

18、保单注销条款

19、污闪、雾闪损失条款 20、索赔单据条款

11 安徽安庆皖江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保险协议

财产一切险基本条款

一、保险财产

保险财产指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财产及费用。

经被保险人特别申请, 并经本公司书面同意,下列物品及费用经专业人员或公估部门鉴定并确定价值后, 亦可作为保险财产:

(一) 金银、珠宝、钻石、玉器;(二) 古玩、古币、古书、古画; (三) 艺术作品、邮票;

(四) 建筑物上的广告、天线、霓虹灯、太阳能装臵等;(五) 计算机资料及其制作、复制费用。 下列物品一律不得作为保险财产: (一) 枪支弹药、爆炸物品;

(二) 现钞、有价证券、票据、文件、档案、帐册、图纸;(三) 动物、植物、农作物;

(四) 便携式通讯装臵、电脑设备、照相摄像器材及其他贵重物品;(五) 用于公共交通的车辆。

二、责任范围

在本保险期限内,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财产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直接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本公司按照本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

定义

自然灾害: 指雷电、飓风、台风、龙卷风、风暴、暴雨、洪水、水灾、冻灾、冰雹、地崩、山崩、雪崩、火山爆发、地面下陷下沉及其他人力不

12 安徽安庆皖江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保险协议

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

意外事故: 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的突发性事件,包括火灾和爆炸。

三、除外责任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 (一) 设计错误、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二) 自然磨损、内在或潜在缺陷、物质本身变化、自燃、自热、氧化、锈蚀、渗漏、鼠咬、虫蛀、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造成的损失和费用;

(三) 非外力引起机械或电气装臵本身的损坏;(四) 锅炉及压力容器爆炸引起其本身的损失;

(五) 被保险人及其雇员的操作过失造成机械或电气设备损失;(六) 盘点时发现的短缺;

(七) 贬值、丧失市场或使用价值等其他后果损失;

(八) 存放在露天或使用芦席、蓬布、茅草、油毛毡、塑料膜或尼龙布等作罩棚或覆盖的保险财产因遭受风、霜、严寒、雨、雪、洪水、冰雹、尘土引起的损失。

(九) 地震、海啸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十) 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以及被保险人的亲友或雇员的偷窃;

(十一) 公共供电、供水、供气及其他公共能源的中断引起的损失,但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引起的中断不在此限;

(十二) 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罢工、暴动、民众骚乱引起的损失、费用和责任;

(十三) 政府命令或任何公共当局的没收、征用、销毁或毁坏;

13 安徽安庆皖江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保险协议

(十四) 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幅射以及放射性污染引起的任何损失和费用;

(十五) 大气、土地、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但不包括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污染引起的损失;

(十六) 保险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四、赔偿处理

(一) 如果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本公司选择下列方式赔偿:

1、按受损财产的价值赔偿;

2、赔付受损财产基本恢复原状的修理、修复费用;

3、修理、恢复受损财产,使之达到与同类财产基本一致的状况。(二) 受损财产的赔偿按损失当时的市价计算。市价低于保险金额时,赔偿按市价计算;市价高于保险金额时,赔偿按保险金额与市价的比例计算。如本保险所载项目不止一项时,赔款按本规定逐项计算。

(三)保险项目发生损失后,如本公司按全部损失赔付,其残值应在赔款中扣除,本公司有权不接受被保险人对受损财产的委付。

(四)任何属于成对或成套的项目,若发生损失,本公司的赔偿责任不超过该受损项目在所属整对或整套项目的保险金额中所占的比例。

(五) 发生损失后,被保险人为减少损失而采取必要措施所产生的合理费用,本公司可予以赔偿, 但本项费用以保险财产的保险金额为限。

(六) 本公司赔偿损失后,由本公司出具批单将保险金额从损失发生之日起相应减少,并且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如被保险人要求恢复至原保险金额,应按约定的保险费率加缴恢复部分从损失发生之日起至保险期限终止之日止按日比例计算的保险费。

(七) 被保险人的索赔期限,从损失发生之日起,不得超过两年。

14 安徽安庆皖江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保险协议

五、被保险人的义务

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严格履行下列义务:

(一) 投保时,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对投保申请书中列明的事项以及本公司提出的其他事项作真实、详尽的说明或描述;

(二) 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根据本保险单明细表和批单中的规定按期缴付保险费;

(三) 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应采取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包括认真考虑并付诸实施本公司代表提出的合理的防损建议,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被保险人承担;

(四) 在发生引起或可能引起本保险单项下索赔的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应:

1、立即通知本公司,并在七天或经本公司书面同意延长的期限内以书面报告提供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损失程度;

2、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并将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

3、在本公司的代表或检验师进行勘查之前,保留事故现场及有关实物证据;

4、在保险财产遭受盗窃或恶意破坏时,立即向公安部门报案;

5、根据本公司的要求提供作为索赔依据的所有证明文件、资料和单据。

六、总则 (一) 保单效力

被保险人严格地遵守和履行本保险单的各项规定,是本公司在本保险单项下承担赔偿责任的先决条件。

(二) 保单无效

15 安徽安庆皖江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保险协议

如果被保险人或其代表虚报或隐瞒有关本保险的实质性内容,则本保险无效。

(三) 保单终止

除非经本公司书面同意,本保险单将在下列情况下自动终止: 被保险人丧失保险利益。

本保险单终止后,本公司将按日比例退还被保险人本保险单项下未到期部分的保险费。

(四) 保单注销

被保险人可随时书面申请注销本保险单,本公司亦可提前十五天通知被保险人注销本保险单。对本保险单已生效期间的保险费,前者本公司按短期费率计收,后者按日比例计收。

(五) 权益丧失

如果任何索赔含有虚假成分,或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在索赔时采取欺诈手段企图在本保险单项下获取利益,或任何损失是由被保险人或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纵容所致,被保险人将丧失其在本保险单项下的所有权益。对由此产生的包括本公司已支付的赔款在内的一切损失,应由被保险人负责赔偿。

(六) 合理查验

本公司的代表有权在任何适当的时候对保险财产的风险情况进行现场查验。被保险人应提供一切便利及本公司要求的用以评估有关风险的详情和资料。但上述查验并不构成本公司对被保险人的任何承诺。

(七) 比例赔偿

在发生本保险单责任项下的损失时,若受损保险财产的分项或总保险金额低于对应的应保险金额,其差额部分视为被保险人所自保,本公司则按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金额与应保险金额的比例负责赔偿。

16 安徽安庆皖江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保险协议

(八) 重复保险

本保险单负责赔偿损失、费用或责任时,若另有其他保障相同的保险存在,不论是否由被保险人或他人以其名义投保,也不论该保险赔偿与否,本公司仅负责按比例分摊赔偿的责任;

(九) 权益转让

若本保险单项下负责的损失涉及其他责任方时,不论本公司是否已赔偿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应立即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行使或保留向该责任方索赔的权利。在本公司支付赔款后,被保险人应将向该责任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本公司,移交一切必要的单证,并协助本公司向责任方追偿。

(十) 争议处理

被保险人与本公司之间的一切有关本保险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申请仲裁或向法院提出诉讼。除事先另有协议外,仲裁或诉讼应在被告方所在地进行。

附加条款具体措辞:

1、重臵价值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以下列特别条件为准,本保险单项下明细表中列明的财产(不包括仓储物品),如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其赔偿金额应按受损保险财产的重臵价值计算。

重臵价值是指:

一、重建或替换受损财产;

但本保险的赔偿责任不能因下列原因而增加:

(一) 被保险人要求按自己的方式进行重建或替换受损财产;(二) 被保险人在其他地点进行重建或替换受损财产。

二、修理或修复受损财产;

17 安徽安庆皖江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保险协议

无论属于哪一种情况,受损财产应达到等同或基本近似但不超出其崭新时的状态。

特别条件:

一、被保险财产若发生部分损失,需进行修理或修复的费用不能超过该财产全部损失应赔偿的金额。

二、若受损财产重新修复或重建所产生的重臵费用高于该财产发生损失时的保险金额,本保险的赔偿按该保险金额与受损财产重臵价的比例确定,计算方式如下:

受损财产保险金额

—————————×损失金额-免赔金额 = 赔偿金额

受损财产重臵价值

三、若遇下列情况,本公司的赔偿最高将按受损保险财产的市价计算: (一) 被保险人没有合理的原因和理由推迟、延误重建或修复工作; (二) 被保险人没有对受损财产进行重建、替换或修复;

(三) 发生损失时保险财产由其他有效保险单承保,但该保险单没有按与本条款一致的重臵价值承保。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2、自动恢复保险金额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在本公司对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被保险财产的损失予以赔偿后,原保险金额自动恢复。但被保险人应按日比例补缴自损失赔偿之日起至保险单终止之日止保险金额恢复部分的保险费。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3、资产增加条款

18 安徽安庆皖江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保险协议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单扩展承保每一保险年度开始之后增加或扩充的保险财产,但不包括其自动升值,且金额不得超过总保险金额的10%。双方同意,被保险人应每季度申报增加或扩充的财产的价值,并按日比例交付自新增保障开始日起的附加保险费。所申报的金额将以批单的形式加入到相关项下的保险金额中,其后本条款的规定将完全恢复。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4、地震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保险人按照以下约定扩展承保地震责任。

一、保险责任

因强度达到保险财产所在地抗震设防标准的地震或由此引起的海啸、火灾、爆炸所致保险财产的直接损失。被保险财产因连续72小时内遭受一次或多次地震(余震)所致损失应视为一单独事故。

二、除外责任

(一)因建筑物未达到国家建筑质量要求(包括抗震设防标准)所致保险财产的损失;

(二)因地震导致的营业中断或其他间接损失;

(三)由核反应、核辐射或放射性污染引发的损失;

(四)其他不属于上述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三、赔偿限额

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为主险保险金额的80%。

四、免赔额 损失金额的20%。

五、被保险人义务

被保险有义务向保险人提供建筑物本身的抗震设防达标证明、建筑物的建筑结构及主要原材料工艺质量证明。被保险人未能提供上述证明材料 19 安徽安庆皖江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保险协议

或证明材料不真实的,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5、不使失效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单不因下列原因失效:

被保险人不知情的保险财产的占用性质发生变化或风险增加,但被保险人一经知道应立即通知保险人,并支付可能要求的自风险增加之日起的附加保险费。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6、临时移动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保险财产为清洁、维修、修理或其他类似目的而临时移动过程中,从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场所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任何场所由公路、铁路往返运输途中因承保的风险所导致的物质损失。

本扩展条款受下列条件限制:

一、被移动保险财产的赔偿金额不得超过该项财产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金额,也不得超过本保险单项下总保险金额减去所承保的建筑物和仓储物品保险金额的10%;

二、如另有其他保险存在,则本扩展条款不适用;

三、本扩展条款不适用于本保险单项下承保的各类仓储物品或商品,上述物品在移动过程中遭受的损失,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四、本扩展条款不适用于下列财产:

(一)领取交通执照的机动车辆和汽车底盘;

(二)他人委托被保险人管理的财产,机器及设备除外。

20 安徽安庆皖江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保险协议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7、锅炉及压力容器爆炸损失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的锅炉及压力容器并负责赔偿由于下列原因造成锅炉及压力容器的损失,但以本保险单中列明的保险金额为限按实际损失赔偿:

(一)经国家安全监察部门考核合格并发给证明的操作人员因缺乏经验、技术不善、操作失误以及疏忽、过失行为;

(二)物理性爆炸

三、责任免除

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使用后的必然结果,如自然磨损、氧化、腐蚀等;

(二)未按照规定和技术规程要求进行维护保养、检修或违规运行和给水水质不良;

(三)操作人员无劳动部门签发的操作上岗证进行操作。

四、保险金额

按一切险相应的保险金额确定。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8、清理残骸费用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公司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因本保险单项下承保的风险造成保险财产损失而发生的清除、拆除或支撑受损财产的费用,但是本扩展条款项下的每次事故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总保额的10%。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21 安徽安庆皖江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保险协议

9、专业费用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公司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因本公司保险单项下承保风险造成保险财产损失后,在重臵过程中发生的必要的设计师、检验师及工程咨询人费用,但不包括被保险人为了准备索赔或估损所发生的任何费用。上述赔偿费用应以财产损失时适用的有关行业管理部门收费规定为准,但是本扩展条款项下的每次事故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总保额的10%。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10、灭火费用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

1)参加救火的被保险人雇员工资,但不包括工厂消防队专职队员的工资。

2)除非另有其它保险,补充消防器具及损毁材料(包括雇员的衣服及私人物品)的费用,以及重臵或修理救火过程中使用的材料或设备的费用。

3)所有其他有关救火或防止火势蔓延,或因火或其他承保风险受损或存在受损的威胁,而提供临时安全装臵的费用。

但是,本公司对于上述工资及费用的责任限于,扑灭发生在本保险单项下保险财产所在地或其附近的,或即将危及保险财产的火灾过程中,必要和合理的支出。但是本扩展条款项下每次事故赔偿金额不得超过RMB200万元。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11、公共当局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单项下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在重臵损毁的保险财产时,由于必须执行公共当局的法律、法令、法规或条例,遵守建筑或其 22 安徽安庆皖江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保险协议

他有关规定而产生的额外费用,但是:

一、本扩展条款项下的赔偿不包括:

(一) 在下列情况下,执行上述规定或条例而产生的费用:

1、损失发生在本扩展生效之前;

2、损失不在本保险责任范围内;

3、损失发生前,被保险人已接到有关通知;

4、未受损财产或未受损部分财产,但不包括受损财产的地基(除非地基已在本保险单中特别除外);

(二) 如果无需执行上述规定或条例,恢复受损财产以达到其新的状态应产生的额外费用;

(三) 执行上述规定或条例导致资产增值而产生的税费或评估费用。

二、重臵工作必须尽快着手进行,并在损失发生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本公司(在上述十二个月内)书面同意延长的时间内完工,(如果上述规定或条例要求)并可全部或部分移到另一地点进行,但本公司在赔偿责任不得因此增加。

三、如果本保险单在本扩展以外的责任,因适用保险单任何条款或规定而减少,则本公司在本扩展项下(对于上述项目)的责任也按相同比例减少。

四、本保险单分项的赔偿金额不得超过其各自的保险金额。

五、除在此做出明确变更的以外,本保险单的其他条款和条件均适用。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12、罢工、暴动、民众骚乱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财产在列明地点范围内由于罢工、*或民众骚动造成的损失,包括在此期间罢 23 安徽安庆皖江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保险协议

工人员在本保险单列明地点范围内的行为造成的损失,以及在罢工、*或民众骚动期间,因发生抢劫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但本扩展条款对由于政府或公共当局的命令、没收、征用或拆毁造成的损失以及因罢工人员或任何人故意纵火造成的损失不负责赔偿。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13、错误、遗漏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项下的赔偿责任不因被保险人非故意地延迟、错误或遗漏向本公司申报有关所占用的场地、保险财产价值的变更或其它有关信息而被拒付,一旦被保险人明白其疏忽或遗漏应在合理的时间内尽快向本公司申报,并根据保险公司要求支付自风险增加之日起的适当的附加保险费。

不正确的、有缺陷的或错误的评估不可视为非故意的错误与遗漏。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14、建筑物变动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保险财产在进行扩建、改建、维修、装修过程中发生的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物质损失,但被保险人须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本公司并克尽职责防止损失发生。

本扩展条款项下每一合同总价不得超过投保财产总保险金额的5%。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15、特别费用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 本保险扩展承保下列特别费用, 即: 加班费、夜班费、节假日加班费及快运费,包括空运费,但该特别费用须与本保单项下予以 24 安徽安庆皖江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保险协议

赔偿保险财产的损失有关。但是本扩展条款项下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50万元,总赔偿限额:RMB200万元。

本保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16、时间调整特别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单项下保险财产因在连续72小时内遭受暴风雨、台风、洪水或地震所致损失应视为一单独事件,并因此构成一次意外事故而扣除规定的免赔额。被保险人可自行决定72小时期限的起始时间,但若在连续数个72小时期限时间内发生损失,任何两个或两个以上72小时期限不得重叠。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17、碰撞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非被保险人或其雇员所有或控制的车辆、牲畜碰撞被保险建筑物,或围绕或附属于此场所的围墙、门、围栏等直接导致的损失。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18、保单注销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保险人可以提前60天通知被保险人注销本保险单,在此情况下,本公司应将按比例计算的自保险单注销之日起的未到期保险费退还给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可以随时通知保险人注销本保险单,在此情况下,本公司按短期费率收取自保险单开始之日起的已生效保险费。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25 安徽安庆皖江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保险协议

19、污闪、雾闪损失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单项下扩展因“污闪”和“雾闪”直接或间接造成的保险财产的直接物质损失。

本条款中“污闪”、“雾闪”均指造成保险财产物质损失的近因,即只要是“污闪”、“雾闪”导致的直接损失及由此引发的其他一系列损失均在本保险单赔偿范围之内。

20、索赔单据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被保险人应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材料。在事故的原因和损失已被证实的情况下,保险人不得仅以缺少单据或单据不合格为由拒绝或拖延承担其在保险合同项下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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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资抵债协议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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