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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人承诺书(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0-04-05 01:14:22 来源:证明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证明人承诺书

证明人承诺书

我叫,系人员,与被证明人是关系(上下级∕同事∕师生等),自愿为(原民办代课教师)做任职证明,证明(被证明人)曾在年月在(原任教单位)任教,任教时间为年月至年月(任教时间不能证明可不填)。

证明人做出如下承诺:

1.提供被证明人的任职时间、任职单位及一切证明材料真实、准确。

2.若出现虚假行为,证明人和被证明人一同承担责任和后果。

3.证明人出具虚假信息的,工作小组有权把此证明人的作假行为通报给其所在单位及有关领导。

证明人签字:(按手印)

证明人身份证号码:

证明人联系电话:

证明人现住址:

原民办代课教师调查摸底工作小组2013年5月23日

推荐第2篇:证明人责任承诺书

原民办、代课教师补偿工作证明人责任承诺书

教师聘任时间、辞退时间、任教经历、教龄属实,我愿为其证明,并承诺承担因证明信息造成的相应责任。

证明人(签字、手印)

证明人(签字、手印)

证明人(签字、手印)

:::年月日

推荐第3篇:证明人证明

证明人证明

兹证明,男(女),系县镇(街道) 村人,该同志于年月至年月,在学校任教,担任年级学科(或其它具体工作,期间如有变化要分段写清)教学工作。当时我与该同志为关系,所证明情况属实,如提供虚假证明,本人愿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特此证明

证明人签字(手印):

年月日 证明人,系单位正式工作人员,身份证号:,住址:,联系电话:

单位(公章)

年月日

说 明:

1、证明人必须有3人以上的在职公职人员,且不能为被证明人直系亲属;2、证明人对所证明的内容承担法律责任,协助被证明人弄虚作假的,除按党政纪有关规定处理外,还应承担相应经济方面的连带责任。

推荐第4篇:证明人格式文件

证 明

证明人(姓名):性 别:年 龄:民 族:住 所:职 业:联系电话:

证明内容:

(写清您所要描述的事实即可)

证明人(签名)

日期:

(附身份证复印件)

如果是有关单位提供的证明材料,应由单位加盖印章。

备注:单位证明不但要加盖单位公章,还需经办人或者单位负责人签字。

附:

单位证明范文---

证明

兹证明我单位职工王某某因与妻子李某某夫妻感情不合,经常吵架、打架,我们单位领导已经多次调解过,均没有任何效果。

特此证明,属实!

某某 单位(公章)

经办人或者负责人:某某

年月日

推荐第5篇:证明人材料

证明人材料

证明人,系单位正式工作人员(离退休人员),职务,现居住于,联系电话:。

单位(公章):年月日说 明:

1.证明人必须为被证明人原任教学校的时任校长或其他学校领导、同事或其他了解本被证明人从教经历的人,身份为在职(离退)公职人员(现在县外供职及直系亲属除外)。

2.证明人对所证明的内容承担法律责任,协助被证明人弄虚作假的,除按党政纪有关规定处理外,还应承担相应责任。

推荐第6篇:证明人身份证明

原民办代课教师调查摸底工作

在职公职人员证明信

原民办代课教师调查摸底登记工作领导小组:

在,从事特此证明。

经办人(签字):单位(盖章)

2013年月日

推荐第7篇:证明人证言材料

乡村医生调查摸底证明人证言材料

(一)

证人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

家庭住址

工作单位及职务

本人是

村常驻居民且在本村有固定居所。证明

同志于

月至

月在

乡镇(街办)

村卫生室从事乡医工作。

本人承诺:与

同志没有三代以内直系血亲关系,所做证明真实无误、无虚假行为,如有不实,本人承担一切后果。

注:附证明人身份证复印件。

证明人:

证明人单位或

(签字、手印)

村(居)委会

(公章)

乡村医生调查摸底证明人证言材料

(二)

证人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

工作单位及职务

本人是

村(居)委会工作人员。证明

同志于

月至

月在

乡镇(街办)

村卫生室从事乡医工作。

本人承诺:所做证明真实无误、无虚假行为,如有不实,本人承担一切后果。

注:附证明人身份证复印件。

证明人:

证明人单位或

(签字、手印)

村(居)委会

(公章)

乡村医生调查摸底证明人证言材料

(三)

证人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

工作单位及职务

本人是

卫生院工作人员。证明

同志于

月至

月在

乡镇(街办)

村卫生室从事乡医工作。

本人承诺:所做证明真实无误、无虚假行为,如有不实,本人承担一切后果。

注:附证明人身份证复印件。

证明人:

证明人单位

(签字、手印)

(公章)

推荐第8篇:证明人材料格式

原民办代课教师证明材料

证明人基本情况

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职业工作单位职务

联系电话身份证号码现住址证明人单位(公章)

证明内容

我证明学校任民办(代课)教师。所证明情况属实,如提供虚假证明,本人愿承担相关责任。

证明人: (签名,手印)年月日

说明:证明人所提供的证明,内容真实,如提供虚假证明,协助被证明人弄虚作假的,除按相应党政纪规定处理外,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推荐第9篇:房屋买卖合同 证明人

房屋买卖合同

出售方(甲方):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联系电话:

购买方(乙方):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成都市政府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合法、自愿、平等、相互信任的基础上,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承诺共同遵守。合同内容如下: 第一:房屋基本情况及交易条件

1、甲乙双方出售及购买位于的物业一套(以下简称该物业),建筑面积为平方米,户型为,该物业为住宅,备案合同号为。

2、甲方保证该房产合法、权属清楚、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已交纳土地出让金)。

3、该物业的出让须包含该物业的相关土地使用权。

4、乙方在签署本合同前曾实地了解了该物业,对该物业现状无异议,愿意购买该物业。

5、甲方应在该物业交付乙方时,保证该物业应无任何担保、抵押。

6、甲方应在合同签订后个月之内将房产过户手续办理完毕。

第二:成交价格,有两种方式可供选择

基于双方利益考虑,约定A、B两种交付方式,在A方式无法执行的情况下才实施B方式。

A:若该物业能直接更名,则该物业的成交价为人民币(大写),(小写)元 ,甲方负责更名及承担更名过程中的所有费用。

B:若该物业不能直接更名,只可采用过户的方式,则该物业总价为人民币(大写),(小写)元 。甲方负责办理该物业的过户手续,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并承担过户中的所有税费。

第三:付款约定

基于该物业交付方式不同,甲乙双方同意以下方式付款:

1、无论使用A、B哪种交付方式,乙方在签订协议时支付定金,定金交予证明人

代为保管。

2、若按A方式成交,在乙方支付定金之日起个月内,向甲方支付首付款(含

定金)后,甲方交付乙方钥匙及带领乙方办理交房及装修手续,办理交房时所产生的装

修手续费由乙方承担。确定房产过户给乙方时,乙方再付甲方。剩余在

房产过户完毕后一次性付清。

3、若按B方式成交,在乙方支付定金之日起个月内,向甲方支付首付款(含

定金)后,甲方交付乙方钥匙及带领乙方办理交房及装修手续,办理交房时所产生的装

修手续费由乙方承担。甲方将房产过户手续完成后,乙方一次性付清

4、在乙方支付首付款时,甲方将其所拥有处于的

房产的房产证交乙方暂为保存,并在房产过户完毕时退还甲方。

5、定金交付后,首付款交付前,若甲方违约,则双倍退还定金;若乙方违约,定金由甲

方没收。

6、本协议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三方(甲、乙方和介绍人)签字之日起生效。

7、附加条款:

甲方(卖方):乙方(买方):证明人:

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

附件:双方身份证复印件

推荐第10篇:现场证明人材料

证明

2013年07月23日04点10分左右,我像往常一样给2#炉操作平台工人交代完工作。正准备去楼下看一下出渣情况,突然炉内一声闷响,带着火苗的黑烟从炉膛推料口喷出,此时正在南推料口的张明义,被浓烈的烟火扑到,后背衣服下摆着火。我随即和几个工人向其方向跑去。用灭火器扑掉了他身上的火,但此时,他的后腰部已出现烟熏后的焦糊,接着我和赶来的领导,把他弄上了车。

证明人:

2013年7月24日

第11篇:共同借款人 担保人 证明人

共同借款人?保证人?证明人?

[案情]

殷某、刘某和顾某是同事关系。2007年10月18日,刘某借给殷某100万元整,殷某向刘某出具借据一张。借据上打印如下文字:“今借到刘某人民币100万元整,期限为1年,年利率为18%。”殷某在借据下方书写“借款人殷某”。顾某在借据的左侧空白处签名。

借款到期后,殷某下落不明。刘某遂以顾某在借据上签字为由,将顾某诉至法院,请求其偿还100万元借款本金和相应的利息。顾某在庭审中辩称其虽然在借据上签字,但是,既非保证人,亦非共同借款人,而仅是证明人,不应承担还款责任。

[分歧]

第一种意见为顾某在借据上签名,而未书写其它内容,应视为对殷某和刘某之间借贷关系的认可,故可推定顾某为共同借款人或保证人,从而判决其承担偿还借款的连带责任。

第二种意见为顾某的签名行为不能构成其承担责任的充要条件,法院应判决驳回刘某对顾某的诉求。

[评析]

笔者倾向于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从民事法律行为构成理论看,顾某因意思表示不明确或者没有意思表示而导致民事法律行为不成立。民事法律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核心的行为,没有意思表示就没有法律行为。史尚宽先生认为“法律行为之一般成立要件有三,即为当事人、目的及意思表示,盖无当事人、目的或意思表示之法律行为,无从成立,而且法律行为系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之法律要件,无意思表示,则不得成立法律行为也。然为意思表示之成立,必须有意思表示之主体,又须有欲发生特定的事项之目的,即法律行为之内容。意思表示之目的,即为法律之目的,故有以法律行为之一般成立要件,尽於意思表示。”所谓意思表示是指行为人把发生一定私法上效果的内心意思以一定的方式表达于外部的行为。德国法学家认为,意思表示包括五项要素:目的意思、效果意思、表示意思、行为意思和表示行为。我国法学家一般认为,五项要素过于繁琐,三项要素说较为合理:目的意思、效果意思和表示行为。前二者为主观要件,后者为客观要件。通俗地讲,目的意思就是指明法律行为具体内容的意思要素;效果意思就是指当事人设立法律关系的意图;表示行为是指意思表示人将效果意思表现于外部的行为。从现有证据看,顾某签名的位置在借据的左上方,而不是在“借款人”处,可见其没有借款人意思表示,借款行为未成立。刘某也承认事实上借款是由殷某受领并使用的。

那么,顾某是否存在保证意思呢?关于判断行为人具有保证意思的标准,理论上存在客观标准和主观标准两种学说。

客观标准说认为,只要保证人在客观上有承担保证责任的表示,则不论其主观上是否有承担保证责任的意思,保证合同都应成立。例如,第三人在主合同上于保证人的栏目中签名、盖章,而未作其它另外的说明,则应推定其有承担保证债务的意思表示,该第三人即为保证人,保证合同成立,该第三人不能以自己并不愿承担保证责任或者并未表示承担保证责任为由否认保证的存在。

主观标准说认为,行为人是否具有保证意思属于广义上的保证合同解释问题。因我国《担保法》对保证合同解释并无特别规定,故保证合同解释应适用《合同法》的规定。由于《合同法》第125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因此,保证合同的解释仍应以探究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图为目的,以主观标准作为解释保证意思表示的判断标准。

由于主观标准说在判断行为人是否成立保证的意思表示的认定上弹性太大,我国司法实践中一般采客观标准说。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2条规定:“主合同中虽然没有保证条款,但是,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保证合同成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应当如何认定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后又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问题的批复》 (法释[2004]4号)表达了同样的立场:“保证责任消灭后,债权人书面通知保证人要求承担保证责任或者清偿债务,保证人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的,人民法院不得认定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但是,该催款通知书内容符合合同法和担保法有关担保合同成立的规定,并经保证人签字认可,能够认定成立新的保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保证人按照新保证合同承担责任。”

事实上,主观标准说因为要探求行为人内心的真实意思,相对于客观标准说而言,更有利于保护作为单务合同债务人的“保证人”的利益。同样的,保证法律关系的成立也以当事人明确的愿意承担担保责任的意思表示为前提,从借据上同样看不出顾某有这样的目的意思和效果意思,因此,保证行为同样未成立。

二、在行为人没有作出提供保证的真实而明确的意思表示的情况下,不能推定保证法律关系成立。

保证责任不同于一般的民事责任,它是保证人基于与债务人的特殊关系而承担的一种单务、无偿的法律责任,不享有要求对方对待给付的请求权。正是因为保证责任与一般债务这一质的区别,保证行为不能像其它民事行为那样适用推定。“保证不能推定”是一项原则,在英美法上,法院一般认为保证合同应采纳有利于保证人的解释。在文件的名称和内容的含

义都较模糊的情况下,不能轻易推定保证成立。大陆法系则一般有“保证不得推定”、“保证应以明示为之” (《法国民法典》第201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1991年8月13日 法(民)21号)中第 13条明确规定:“在借贷关系中,仅起联系、介绍作用的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对债务的履行确有保证意思表示的,应认定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可见,人民法院认定当事人承担担保责任的前提是合同约定的内容必须“确有保证意思表示”,而不是推定行为人有保证的意思表示。

在本案中,如果仅仅根据当事人有签字的行为就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实际上是一种推定,但这种推定违反了“保证不能推定”的担保法基本原则,会导致过于偏袒一方(债权人)利益而剥夺另一方正当权利的倾向。

三、从公平解释原则的角度看,认定顾某不负偿还借款的责任更为合理。

公平解释是民法解释学上的重要原则之一,它要求如果合同当事人所表达的意思模棱两可时,法院应当在区别对待的基础上兼顾双方的利益:若是无偿合同,应按对义务人责任较轻的含义解释;反之若是有偿合同,则应按对双方均较公平的含义解释。法官在审理必须对合同进行解释的案件时,必须克服先入为主的思维定势,不能仅凭顾某在借据上签名就预先认定其必须要承担某种责任。

第12篇:如何证明人的灵魂

平安草

如何证明人真有灵魂?

从前有一位医生在一次证明无神论的讲座上声称:在他多年为病人施行手术中从来没有看见人体内有灵魂的,然后正感觉得意之时,忽然有一位从乡下来的基督徒婆婆上台与他辩论问他说:「你爱不爱你的妻子?」他回答说:「我当分呢?在你多年的解剖人体手术里是否看见爱是什么形状的呢?若看不见,难道就没有它的存在吗?同样,人的灵魂也

在上述的例子里你会发现许多人不信人有灵魂,正是犯了凭眼见去了解灵界事物的错误。灵魂不是属物质界的,而一些现象知道它的存在,就如:

1.有人存在的地方就有宗教的产生,在动物界里却没有任何宗教。我们从来看不到有一只狗被人追杀时,跑到偶相反,许多人在平时不信有神,但到了人生尽头时,就要呼求神来救他,因为造物主创造世人时,已经将一个能认识祂

2.动物从来不怕鬼,因牠没有灵魂而接触不到灵界事物,但人就不同,人会怕鬼,许多人甚至有遇见鬼的经历。走过,忽然遇见一只猫跳出来,他就会不由自主的吓了一跳,虽然他先入为主的观念认为世上没有鬼,但他却是毛管矗相反,一只狗即使在坟场过夜,牠也一点不惧怕,因牠没有灵魂,接触不到灵界事物,也就不懂得惧怕。

3.在动物界里从来没有一种怕来世报应、审判的感觉,因牠没有灵魂。但人就不同,在人的意识里,不但会思想报。」「恶人将死,其言也善。」「冥冥之中,有一位神明主持来世的报应。」因为神造人时将灵魂和良心摆在人的里

4.神所造的动物并没有灵魂,所以,牠的价值在于体,但神创造人,是有灵魂的,所以他的价值在于灵魂。就如衣、皮带、皮鞋、皮革制品。然而,当一个名人离世,他的躯体却无人会要,因为当他的灵魂离开身体时,他的遗体就都是永久的。所以,灵魂的得救才是人生最重要的事,应当趁着还有今天,快快信耶稣,使灵魂得救。 风儿 在坟墓那端

俄罗斯科学家亚历山大·博古穆勒曾说人至少可以活到150岁。他虽然真的制造出了可以延缓人体组织衰老的血清所设定的年限还差86年。人类还是没有明白生与死的奥秘。

至今还没有人发现不老药,也未曾有人从死亡谷返回而证明过死亡那边的世界如何。对这一问题,只有在上帝的伟多世代以来像奥秘一样留在人们心中的疑惑。人死5分钟之后会怎样呢?圣经向我们作了清楚的说明,不容人的感性和

在我们学习这一问题之前,我们先要找到一个基本问题的答案。如果我们能明确这一答案,那么有关死亡和灵魂的我们先要提出以下这样非常重要的问题:人具有什么样的先天特性呢?换句话说,上帝是怎样创造人的呢?查考词典,简单地说,我们要知道,上帝在创造人的时候,是给了他能死的特性呢,还是让他具有永不终结的生命力呢?

我们可以在约伯记4:17里找到这一重要问题的答案。“必死的(mortal)人岂能比上帝公义吗?人岂能比造他的主洁人只能死,无法避免死亡的命运。上帝并没有以不能死的特性创造人。唯独上帝才具有从亘古直到永远一直存在的特性贵、荣耀归与那不能朽坏(immortal)、不能看见、永世的君王、独一的上帝,直到永永远远。阿们!”(提前1:17)

人类家族并没有被赋予不死的特性。上帝的圣言证实只有上帝才具有那样的特性。他是生命的创造者,是万有的根有权能的万王之王、万主之主,就是那独一不死(who alone has immortality)、住在人不能靠近的光里,是人未曾看能都归给他。阿们!”(提前6:15-16)

对这“不死”的话题,可能有些人会提出其它质疑:人虽然具有必死的肉身,但肉身之中不是有不死的灵魂吗?“真正”虽然听起来是个很难回答的提问,但用不着担心,因为许多圣经章节都简单明了地回答了这类问题。

1 风儿

灵魂(soul)是能死的

上帝通过以西结先知说了如下的话语,“看哪,世人都是属我的;为父的怎样属我,为子的也照样属我;犯罪的,他必死亡。(BehoThe soul of the father as well as the soul of the son is Mine; The soul who sins shall die.[NKJV] 所有的灵魂都是属我亡。)”(结18:4)这清楚地证明灵魂绝对不是具有不死的特性或不经历死亡的。所以正如我们在前面所学到的,关于“不死”,超出它只而说一个灵魂从一开始就具有不死的特性,这是不可能有的事情。至少有十个以上的圣经章节在证明灵魂不具有不死的性质。

最伟大的教师耶稣在马太福音10:28节讲到了“灵魂是会死的”。“那杀身体、不能杀灵魂的,不要怕他们;惟有能把身体和灵魂怕他。”耶稣清楚地做出这样的证言而使这一问题告一段落。灵魂是能死的,是可以被地狱之火灭杀净尽的。所以灵魂并不具有不死 这一事实会给很多人带来不小的冲击,因为对灵魂问题的传统看法正与此相反。希伯来语和希腊原文中的ruwach、nephesh、译)被翻译为“灵魂”或“灵”的词语在圣经中出现了1700多次,但当人们知道这其中没有一次是涉及到不死的含义时,将会感到十分 那么这种“不死”的教义是以什么为依据而起源的呢?我们大部分人从小就听人说灵魂是不死的。但清楚的事实是,这并不从圣经源于异教传统或神话。古代中国、韩国或日本对祖宗的敬奉正是以“灵魂是绝不会死”的信念为根据的;而查看埃及金字塔里的象形文不死的教理是古埃及人崇奉太阳神的宗教基础;此外在印度,印度教徒深信灵魂轮回之说;在黑暗大陆之非洲,伏都教徒们(Voodo是以灵魂不死的理念为依据的。所有的异邦宗教都有“灵魂绝不会死”的教导。

在这个世界上,只有基督徒才具有“灵魂能死”的真理,因为圣经里没有任何一个章节是支持“灵魂不死”之说的。圣经反而告诉我们怎样起源的。让我们来读一下创世纪3:1-4节。

“耶和华上帝所造的,惟有蛇比田野一切的活物更狡猾。蛇对女人说:„上帝岂是真说不许你们吃园中所有树上的果子吗?‟女人对我们可以吃,惟有园当中那棵树上的果子,上帝曾说:你们不可吃,也不可摸,免得你们死。‟蛇对女人说:„你们不一定死。‟(you sha你必不会死)”我们不要忘记,乔装成蛇的撒但曾以“你必不会死”的言论否定了“你必定死(you shall surely die)”的上帝的警告。会带来死亡,而撒但却与之完全相反地说,“必不会死”,这真可谓是弥天大谎。

从那之后到如今,撒但一直在散布这样的谎言。“灵魂不死”--撒但的第一篇讲章,在无数岁月中被许许多多的宗教徒反复传讲。几曾发表了一篇题为“没有死亡”的文章,其作者是在美国最受欢迎的改正教牧师之一。这位著名讲道人说了如下这番话,正如起初撒但并不是真的会死。或许看上去像是死了一样,但事实上依然活着,并会在死后知晓比以往更多的事物。”

这样的错谬教理是否很危险呢?是的,非常危险,其危险程度远超过它只是一个谎言。这种撒但式的教导会给人们造成极大而永的灵魂将会因不理解有关人本性的真理而丧亡。在死亡问题上的谬论是魔鬼试图将人卷入他的影响范围而预备的骗术。面对这一不能能抵挡的盾牌是正确地理解关于死亡和灵魂的真理。

灵(spirit)归于上帝

“尘土仍归于地,灵(spirit)仍归于(return to)赐灵的上帝。”(传12:7)在圣经当中,所罗门的这句话可谓对死亡作出了最简单明了的定义。希望你能仔细思想这里的这个“归”字。人死后,一切都要从哪里来回哪里去。土归于它所自出之地,而灵则归回赐灵的上帝。死亡是创造的反面。“耶和华上帝用地上的尘土造人,将生气吹在他鼻孔里,他就成了有灵的活人,名叫亚当。”(创2:7)我们都很科学地了解尸体的腐烂过程,而且我们也非常清楚人体的物理成分和泥土的成分是一样的。当尸体埋入土中的时候,尸体就将起初上帝用土造人时的化学成分又重新归还给了大地。

那么“灵(spirit)归于上帝”是什么意思呢?这就不是很容易理解了。世上没有任何一个人可以凭着科

2 学和人的智慧对此作出解释。然而圣经给了我们极为重要的光照。雅各记录说,“身体没有灵魂(spirit)是死的,信心没有行为也是死的。”(雅2:26)这里的“灵魂(spirit)”,圣经注释的解释为“气息(breath)”。这一词很重要,它的希腊原文是“普纽马(pneuma)”,有“气息”或“空气”等含义。

“pneumonia(肺炎)”,这一英文的疾病名称正是从希腊语的“普纽马”派生而来的,因为肺炎是肺部疾病,是呼吸器官不适而产生的疾病。有一种叫“pneumatic tyre”的轮胎,它之所以这样起名,也是因为轮胎里有空气的缘故。但希腊语“普纽马(pneuma)”也具有“灵(spirit)”的意思。举例说,“圣灵(Holy Spirit)”一词在希腊语中的表达是Hagios Pneumatos,意思是“神圣的气息”或“神圣的灵”。

从这种观点,我们可以得出一个十分有趣的结论。具有相同希腊字根的“气息(breath)”和“灵(spirit)”这两个词语常常在圣经中被交替使用。约伯曾说,“我的生命(breath)尚在我里面;上帝所赐呼吸之气(spirit)仍在我的鼻孔内。”(伯27:3)在这里我们看到约伯将“气息”和“灵”这两个词作为同一意思来使用。人的鼻孔里有呼吸之气,事实上气息是上帝在创造的时候放到人里面的生命。“耶和华上帝用地上的尘土造人,将生气(the breath of life)吹在他鼻孔里,他就成了有灵的活人(and man became a living soul/being [KJV/NKJV])。”(创2:7)人=尘土+生气(breath,气息)=生灵(活人 living being,活的灵魂 living soul)。这样我们要注意,按照圣经,构成人的要素只有两种,尘土和生气(上帝之气)。 现在你会感到越来越清楚我在说什么了。当所罗门说“灵要归于上帝”的时候,很肯定他说的是气息。因为气息(生气)是上帝在起初所赐下的,只有气息才是唯一一样可以“归于”赐气息之上帝的东西。“凡在旱地上、鼻孔有气息的生灵都死了。”(创7:22) 这里所说的在原文表达为“呼吸生命之灵”。诗篇的作者也曾这样描述死亡,“你掩面,他们便惊惶;你收回他们的气,他们就死亡,归于尘土。你发出你的灵,他们便受造;你使地面更换为新。”(诗104:29-30) 在这里诗篇作者说,他们死的时候气息回归上帝;而所罗门说,人死的时候灵归于上帝。

此外诗篇作者说上帝发出他的灵,使他们受造;而在创世记里却说上帝造人,将生气吹入人的鼻孔。我们该如何解释创世记和诗篇之间所存在的这种表面上的矛盾呢?具有相同含义的两个单词,灵和生气(气息),在圣经中交替使用。只有这样解释和理解,这些经文才不会有逻辑上的矛盾。而且这两个词有着相同的希腊字根也是这一理解的根据。

我们要知道,“灵”一词并不是在所有时候都用来指“圣灵”的意思,而且“生气”也没有用来指我们日常呼吸的时候所吸入的一般的空气。太初上帝吹入人鼻孔的生气象征启动人体机能的一种特别的生命力。让我们再读一遍创世记2:7节,并在脑中设想一下创造的情景。“上帝用地上的尘土造人”,这句话不难理解。我们能想象一个具有完美要素和形象的人体出现了,但体内还没有生命力。虽然有心脏但并不跳动,有血却不流,有脑也不思想,这是一个死的人体。

这时在他所造的这个人体上加了一样。“将生气吹在他鼻孔里,他就成了有灵的活人。”(创2:7) 希望我们不要忽略这句话的重要性。这句话常常被错误地解释。上帝并没有将“灵魂”放入体内,上帝将唯一的一样放入了体内,即气息,或照诗篇作者和所罗门所表达的那样,将灵吹入了体内。当身体和生气合起来的时候,人才成了灵魂。土(身体)+生气(呼吸)=生灵(活人,活的灵魂)。

当今数百万人都接受着迷信一样的观念,认为上帝创造人,将类似烟雾一样的“灵魂”放入了体内。除圣经之外,世界上几乎所有的宗教都相信体内有“灵魂”。遍满世界的异教教导也进入到了基督教中。除了圣经里几个诗意的或比喻式的表达之外,没有一处说到灵魂是从体内进进出出的,也没有一处说过灵魂可以离开身体而独自存在。而大部分人却都认为上帝是这样创造人的,身体+灵魂=人。

代表“活人”之意的希腊语“普休凯(psuche)”在中文圣经中有时被翻译为“灵魂”,所以会让一些人得出错误的结论,这是因他们对“灵魂”一词的定义未能有正确的认识。由于大多数人从一开始就被教导灵魂

3 具有不死的性质,以致每当读到或听到“灵魂”一词,他们便有了与圣经完全不同的猜想。但圣经没有一次将灵魂说成一种不死的像烟雾一样的存在。灵魂是上帝将灵加入他用泥土塑造的人体之后才开始存在的产物,是指有意识的生命体。为了更清楚地了解这一真理,让我们举一个简单的例子。如果灯泡代表身体,电流代表上帝吹入体内的生命的气息,那么光就代表身体和气息合成的时候出现的那个活人(灵魂)。即,灯泡+电流=光。当我们看到耀眼的光的时候,我们就等于看到完美创造之表现。假设这个时候谁拔掉了电源会发生什么事情呢? 一旦电流不能进入灯泡,光就会在瞬间消失。那现在问一个问题,气息从体内断绝的时候,灵魂(生灵,活人)在哪里呢?灵魂就不存在了,直到复活的时候上帝重新将生命的气息恢复在人体之内。

我们不必为这样的事感到奇怪。现在我们知道当人死的时候,一切是如何“归于”原来的样子了。当上帝用泥土塑造出人形的时候,那时的亚当不过是一个泥团、一个形体。在上帝将气息加入体内之前,没有任何个性和感情。但是当将气息吹入体内的时候,人就成了“生灵(活的灵魂)”。如果灵魂(生灵,活人)是这种联合的产物而得以存在,那么灵魂消失又会在什么时候呢?当然是在这种联合的状态被破坏的时候。

假设我们有些木板和钉子,我们把钉子钉在木板上制作了一个箱子。现在我们不是只有两样东西,而是有了三样了:板子、钉子和箱子。过后,我们小心翼翼地将箱子上的钉子拔出,这样我们又重新有了板子和钉子,只有这两样东西。那么箱子去哪里了呢?消失了!因为箱子只有在板子和钉子联合的状态下才能存在。同样,上帝造人是从身体和灵(生气,气息)这两样开始的,当上帝将这两样合在一起的时候,人就以灵魂(生灵,活人)的状态开始存在了。

所罗门曾说人死的时候,灵归于上帝,而肉体归于地。在圣经的任何一处都无法找到灵魂居住在身体里,或灵魂离开身体继续存在这样的记录。没有上帝的生命力存在于体内,灵魂或说生命就不能存在。死亡是指,气息(生命力)不再供给身体而归于上帝,继而死人的状态就与身体和气息联合之前的状态完全一样了,没有任何生命、意识和性情。

在英语圣经里,甚至对动物也用“灵魂”(中文圣经翻译成“活物”)一词来表达,这是因为动物也要从上帝那里领受同样的生命力才能存活。(启16:3,every living soul died in the sea)所罗门曾说,“因为世人遭遇的,兽也遭遇,所遭遇的都是一样;这个怎样死,那个也怎样死,气息都是一样。人不能强于兽,都是虚空。都归一处,都是出于尘土,也都归于尘土。”(传3:19-20)当然,这不是说人和动物有相同的最终命运,唯独按照上帝的形象所造的人才会有复活和审判的机会。但不管是人还是动物,所有的生命力(气息)都是从上帝而来,并在死亡的时候被收回了。不要忘记,在很多地方圣经用灵魂一词来表达活人、活物、有生命之物的意思。

义人何时得赏赐?

到现在为止,我们学习了圣经对人的受造和死亡是怎样说的。接下来我们来了解一下对于死去的人实际上会有什么样的事情。五旬节那天彼得对已经死了1000多年的大卫作了相当有力的发言,“大卫并没有升到天上”(徒2:34)。让我们暂且想想这句话。虽然大卫曾经犯罪而离开上帝,但他带着被饶恕和救赎的确信,在很久以前就离开了人世。但为什么他已经死了1000多年还没有享受在天国居住的福气呢?彼得在29节里回答了这一问题,“弟兄们,先祖大卫的事,我可以明明地对你们说:他死了,也埋葬了,并且他的坟墓直到今日还在我们这里。”

彼得受圣灵所感说大卫还在坟墓中而没有升到天上。这是一个多么有趣的事实。如果上帝那么钟爱的大卫死了1000多年还没有得到赏赐,那么,到那时候为止死去的所有其他的义人们又会怎样呢?我们只能说他们也依然在坟墓安眠,等候复活之日上帝的召唤。

4 对这一问题耶稣曾说,“因为他们没有什么可报答你。到义人复活的时候,你要得着报答。”(路14:14) 让我们继续听听他其它的话语,“人子要在他父的荣耀里,同着众使者降临,那时候,他要照各人的行为报应各人。”(太16:27) 这一圣经章节没有任何含糊。耶稣非常简单直接地讲出,当他再来的时候才有复活,之前没有任何人能得到赏赐。这就是说,全体死去的义人到现在还没有到天国。所有死去的人都在坟墓中等候世界末日和审判之日。

在圣经最后一章里,有一节经文更加证实了这一事实。“看哪,我必快来。赏罚在我,要照各人所行的报应他。”(启22:12) 而保罗在哥林多前书对到末时要有的赏赐作了更详细的描述,“这必朽坏的总要变成不朽坏的,这必死的总要变成不死的。”(林前15:53)在什么时候发生了什么事情呢?“因号筒要响,死人要复活,成为不朽坏的,我们也要改变。”(林前15:52)发生了复活和改变的事情。

现在对义人们要得赏赐的问题就豁然开朗了。那么恶人会怎样呢?他们什么时候将为他们的罪而受刑罚呢?对此我们将会在彼得后书2:9节里找到惊人的回答。“主知道搭救敬虔的人脱离试探,把不义的人留在刑罚之下,等候审判的日子。”“留在刑罚之下,等候审判的日子”更确切的表达是“留到审判之日受刑罚”(参考雅各王版)。这里说会留在某个地方直到审判的日子,那他们会在哪里呢?耶稣对此作了分明的回答,“你们不要把这事看作希奇。时候要到,凡在坟墓里的,都要听见他的声音,就出来;行善的,复活得生;作恶的,复活定罪。”(约5:28-29)

我们的主对这一事实说得非常清楚。所有人都会在坟墓里,直到复活的时辰到来,或得生命,或受审判。这是最合理的神学,也是非常富有逻辑的教导。在审判之前不会有任何人受刑罚,这是很清楚的事实。在刑罚之前必须要先有审判,这是公义所要求的。这世界的审判官也尚且在判决之后才施行刑罚。我们假设有个人因盗窃罪而站在审判官面前,那么审判官会对他说“让我们将被告关押十年之后再判决他”吗?绝对不会!如果那样,审判就不会有任何意义而成了做作的表演。在得到判决之前是绝不会受地狱之刑罚的。

圣经告诉我们:不管是义人还是恶人,所有死去的人都在坟墓中睡眠,直到复活之日。当他们所应得的刑罚和赏赐明确之后,他们就被传唤出来接受审判。约伯说过,“人也是如此,躺下不再起来,等到天没有了,仍不得复醒,也不得从睡中唤醒。惟愿你把我藏在阴间,存于隐密处,等你的忿怒过去;愿你为我定了日期记念我。人若死了岂能再活呢?我只要在我一切争战的日子,等我被释放的时候来到。(all the days of my appointed time will I wait,till my change come.我要在我一切指定的日子等待,直到我的改变来到。)你呼叫,我便回答;你手所做的,你必羡慕。”(伯14:12-15) 死去就是睡眠

对耶稣的再来,但以理使用类似于约伯所使用的表达,作了如下的预言,“那时,保佑你本国之民的天使长(原文作„大君‟)米迦勒必站起来,并且有大艰难,从有国以来直到此时,没有这样的。你本国的民中,凡名录在册上的,必得拯救。睡在尘埃中的,必有多人复醒。其中有得永生的,有受羞辱、永远被憎恶的。”(但12:1-2)

为什么有那么多受圣灵所感的经卷作者都将死亡说成是一种睡眠呢?因为“睡眠”能最完全地描述死人的状态。当一个十分疲倦的人晚上躺在床上的时候,他会立刻睡着。对他来讲,从他睡着到他早晨醒来之间,不过是一瞬间的时间而已,且他对睡后所发生的事情毫无所知。同样,死亡是一种无意识的睡眠。

拉撒路死了。耶稣对门徒们说,“耶稣说了这话,随后对他们说:„我们的朋友拉撒路睡了,我去叫醒他。‟门徒说:„主啊,他若睡了,就必好了。‟耶稣这话是指着他死说的,他们却以为是说照常睡了。耶稣就明明地告诉他们说:„拉撒路死了。‟”(约11:11-14) 这里有着圣经对死亡的切实教导。耶稣把“死了”说成是“睡了”。过了不久,耶稣就站在他的朋友拉撒路的坟墓前大喊,“拉撒路出来!”他并没有说,“拉撒路下来!”因为拉撒路并没有在天上或其它什么地方,

5 而是在坟墓里。拉撒路回应耶稣的呼唤,从死亡之眠中醒来,走向了太阳的明光之下。关于死而复活的人,有各种被夸张的故事,但最具权威的要属圣经记录中这拉撒路复活的故事了。对拉撒路已死了四天的事实不会有任何质疑。当耶稣叫人挪开封住坟墓的石头时,他的姐姐们都很反对。马大说,“主啊,他现在必是臭了,因为他死了已经四天了。”(约11:39)

你听过短暂的心脏麻痹之后、又苏醒过来的人,讲说天国的荣耀光景吗?曾是耶稣朋友的拉撒路对他死后四天的经历说过些什么呢?他说到天国荣耀的景象了吗?他对天国只字未提。因为按耶稣所说的,他是睡了,那也正像无知觉的某一瞬间一样。

假如拉撒路是升到了天上,并从天上被传唤到这个黑暗的世界,那对他而言这将是多么大的刑罚!假如他曾在天上享受过赐给义人们的赏赐,他一定会央求耶稣千万让他重返天国。假如拉撒路曾是在乐园度过了四天,那么重返人间就比去恐怖的地狱还难耐了。假如拉撒路去的是天国,耶稣就不会把他重新唤回到地球上来了。

相信耶稣形容死亡时所使用的简单用语就那样难么?哪有人对睡眠状态不理解的呢?耶稣称死亡为睡眠。人睡着后毫无所知,对此是很明白的人又怎能说人死后还能知道什么呢?如果我们一味迎合自己的喜好去领受耶稣的话语,而扭曲死亡的含义,那耶稣的话语还有什么用处呢?对耶稣称死亡为睡眠,我们不必感到稀奇。很多圣经作者都详细说明了什么是死亡。“你们不要倚靠君王,不要倚靠世人;他一点不能帮助。他的气一断,就归回尘土;他所打算的,当日就消灭了。”(诗146:3-4) 受圣灵所感的圣经作者们所最常提及的死亡的特点是,人死后毫无所知,成了一种无意识的状态。

作为包括基督教在内的所有宗教界的代表性思想,“死后依然有生命”,这样的教导在圣经里是无处可寻、无影无踪的。所有异邦宗教所信仰的、并不符合圣经的教导,却渗透到了基督教会中来。大卫说,“他的气一断,就归回尘土;他所打算的,当日就消灭了。”所罗门也记录说,“活着的人知道必死;死了的人毫无所知,也不再得赏赐,他们的名无人记念。他们的爱,他们的恨,他们的嫉妒,早都消灭了。在日光之下所行的一切事上,他们永不再有份了。”“凡你手所当作的事,要尽力去作,因为在你所必去的阴间,没有工作,没有谋算,没有知识,也没有智慧。”(传9:5-6,10) 为了说明死亡是绝不做梦的一种睡眠,即使有人试图寻找比这更强有力的说辞和表达,也无法和智慧之子所罗门所说过的话语相匹敌。让我们假设有如下的证词支持人死后仍有意识的主张,也就是说,让我们假设所罗门是这样说的,“他们的爱,他们的恨,他们的嫉妒,仍将持续……在你所必去的阴间,有工作,有谋算,有知识,也有智慧。”假如所罗门是以这样的方式说的,那有关死亡问题的争论早就水落石出了,有谁能对抗这样的圣经章节呢?

但这里有谎言与事实。圣经不但绝没有这样的记录,反而反复提及了与此相反的事实。但即使这样,很多人依然常有一种固执的倾向,只按自己所喜好的去信。

圣经里有许许多多关于死亡真理的证言,但很多人视而不见,依然盲目跟从由父母或牧师那里所学到的遗传的空壳。

让我们再来读一下关于死的正确真理,“原来,阴间不能称谢你,死亡不能颂扬你,下坑的人不能盼望你的诚实;只有活人,活人必称谢你,像我今日称谢你一样。为父的,必使儿女知道你的诚实。”(赛38:18-19) 如果死去的义人们在他们死的那一刻就被带到了天国,他们难道不会赞美上帝吗?大卫对关于死的永不更改的真理作了以下的记录,“死人不能赞美耶和华,下到寂静中的也都不能。”“因为在死地无人记念你,在阴间有谁称谢你?”(诗115:17,6:5) 死了的人真的会重现吗?

既是这样,为什么有那么多人不接受圣经里明明白白的意思呢?或许是因根深蒂固的传统偏见所致,

6 但其中还有更进一步的原因,乃是因为很多人相信目击死人重现的证据的缘故。他们称自己曾和他们所爱的死别之人进行过真实的对话。对声称自己与死去的人见面并谈话的人,我们能说什么呢? 他们甚至讲出与死去的亲人或朋友相见的准确日期时间和场所。这些声称与生前一模一样的死去的亲人见面说话的人,我们又如何能驳倒他们的这种确信呢?如果没有上帝对死亡的明确的真理,这是绝对不可能的。

对他们所讲的这一切经历,我们是否可以轻视,当作是情绪不稳定之人的一种精神错乱呢?不能这样。因为所谓“死去之人”的形体的出现,这是个事实。但从绝无错谬的上帝的话语为根据来看,我们可以分明地反驳认为那些形体就是死者灵魂的主张。死了的人绝不能从坟墓里出来,而且他们在死后不能以任何一种活着而有意识的形态存在。

那么假冒死人之名而出现的这些形体到底是谁呢?当撒但对夏娃说,“你们一定不死”(创3:4)的时候,他就是在对抗和挑战上帝曾说“你吃的日子必定死”的话(创2:17)。长久以来,撒但通过在许多人面前以死去的人的面貌显现,让数百万人都确信他所讲的是正确的而上帝所言是错误的。那些比信靠上帝的话语更信靠耳闻目睹的经验的人,他们在撒但的帮助下日益成为招魂专家。利用人们失去亲人或家属的悲伤,撒但常常以他们想念之人的面貌显现,试图叫他们掉入招魂术的陷阱之中。这是多么让人吃惊的欺骗啊!唯独那些用圣经真理武装己心的人,才能对抗这种欺骗性的攻击而站立得稳。

现在就对撒但欺骗性的招魂术,给大家讲讲如谎言般难以置信的真实故事。我的一个好友曾在非洲做过多年的传教士。当他在一个隔绝的地区服侍的期间,他三岁的女儿因染上致命的地方病而死去了。他们把死去的小女儿埋在对面的山冈上。结束葬礼后的某一天,他的妻子坐在厨房里,突然门开了,只见已死了的小女儿穿过房间,直扑到妈妈的怀里。让我们想象你自己正处在这样恐怖的场景中!那个小女儿紧紧抱住妈妈,喊叫着“妈妈,我没有死,我没有死啊!”幸运的是,那位母亲知晓关于死亡的圣经真理,而且上帝也给她力量,使她为脱离这种大骗术而立刻祷告。当她呼叫耶稣圣名的时候,那个形体便消失了。

长久以来,这样的现象一直反复上演着。当然不排除因神经性的幻觉作用而会有这种经历的离谱情况,但我们要明白的一个事实是,撒但十分频繁地通过自己超自然的能力来操纵着人心。

让我们来想想这里所包含的意思。数百万人并不知道自己的生活已置于魔鬼的操纵之下,反而相信能从自己死了的家人和亲人那里得到非常有益的忠告。大家可想而知,不理解圣经关于死的真正教训的基督徒,多么容易受到撒但的支配!人所能拥有的唯一安全的保障就是上帝的话语。当撒但的欺骗真实地出现在眼前时,那些相信关于死的谬道的大部分天主教徒和改正教徒们,就要被近乎完全的欺骗和蒙蔽所卷走。关于死后状况的错误教导会使人们成为追随迷信和鬼魔的可怜虫

复活时将要有的刑罚或报赏

如果刑罚和报赏的工作现在就在进行,那让我们想想这将会导致多么大的混沌。复活的目的是什么呢?为什么要有复活呢?如果所有灵魂的命运都被处决于死的那一瞬间,那么最终的审判也只不过成了一场三流表演秀了。诸如葬礼的时候死别之人已经去了天国这类的说法,不过是重复撒但对夏娃所说的第一个谎言而已。没有形体的灵魂在死的时刻离开身体而翩翩飞向天国,这类的表达即使在安慰陷入悲伤中的遗属时也不能使用。保罗在帖撒罗尼迦前书4:16-18里向那些遗属说了真正的安慰的话,“所以,你们当用这些话彼此劝慰。”

这里有真诚而完全的安慰,我们当领悟保罗所提到的这些内容真的能成为极大的安慰。这之前的两句经文是这样说的,“因为主必亲自从天降临,有呼叫的声音和天使长的声音,又有上帝的号吹响,那在基督里死了的人必先复活。以后我们这活着还存留的人必和他们一同被提到云里,在空中与主相遇。这样,我们就要和主永远同在。”

7 在这里保罗描述了可以与主永远同在的方法和途径。在他的这段话中,“这样”一词不容我们忽视。这里有“只有通过这样的方法才能和主同在”的含义。保罗使用了“这样”一个小小单词来明确了与主同在没有其它途径。他描述了耶稣的复临和义人的复活,作为与主同在的情形、方法和途径。之后劝勉说,“你们当用这些话彼此劝慰。”

当人死的时候,一种看不见摸不着、像烟雾一样的形体离开身躯,升到天国或落入地狱,这类的说法不但不能给遗属带去任何的安慰,和上帝的话语也是背道而驰的。未得救的家人或亲属从死的瞬间直到永远,都在不灭的火中遭受无休止的痛苦,这样相信会让你有极大的希望和安慰吗?当你所爱的人与你生离死别之后,他先升到天上,却眼巴巴地垂看着自己所爱的人们留在人间,遭受着种种心灵的伤痛,想着这些你会感到很大的安慰吗?

当保罗说明人死之后能与主同在的唯一途经的时候,他指出了主的再来和复活。因此当你遭受死别之时,请不要忘记圣经曾提说耶稣的复临和复活,作为唯一的安慰。保罗的话语指出了一个荣耀的事实,那就是死亡和坟墓不是终点。义人们将会得到不朽坏的身体为礼物,这将在瞬间成就。“我如今把一件奥秘的事告诉你们:我们不是都要睡觉,乃是都要改变,就在一霎时,眨眼之间,号筒末次吹响的时候;因号筒要响,死人要复活,成为不朽坏的,我们也要改变。这必朽坏的总要变成不朽坏的,这必死的总要变成不死的。”(林前15:51-53) 让我们来听听对这一问题,耶稣又是怎样说明的,“你们不要把这事看作希奇,时候要到,凡在坟墓里的,都要听见他的声音,就出来。行善的复活得生,作恶的复活定罪。”(约5:28-29) 所有死去的人都会起来听到审判的宣告。不管他们是在1000年之前、还是在耶稣来的5分钟之前睡去的,对他们而言好像过了还不到1/100秒一样。有人怀疑,耶稣是否有能力一一找出在过去死了的所有的人,恢复已腐烂的尸体呢?有的尸体被炮击,有的尸体被火烧,还有很多人淹没在深海之中。因为这样,你就认为一切生命的创造主完全恢复所有灵魂及其个性,会有什么困难吗?绝对不会。数算头发和看顾飞鸟的上帝,完全地使各人复活是没有任何问题的。

虽然我们不能很好地理解这一过程,但我们能相信他有能力这样做。对一般人而言,电视和电脑是有些神奇的东西。大部分人虽然不能很好地理解它们是怎样运作的,但这并不会使他们不相信电视和电脑的运作。连通常使用的电器都不能完全理解的人类,又如何能完全明白复活大能的惊人奥秘呢?但是,我们依然能拥有完全的信心,相信上帝有能力恢复所有死人的生命,并且他也必会那样做。仰望创造全宇宙和自然界的那位……

十字架上的强盗

现在让我们再来理解一个问题。圣经里有极少数的经文是有些模棱两可的,要想正确地理解这样的经文,就要对照其主题所涉及的所有圣经章节的亮光。十字架上的强盗的例子就是其中之一。乍读这段经文,好像在说,耶稣应许将死的罪犯在他死的当日就可升到天国。但查看这段经文的上下文,我们看到强盗在他生命的最后时刻与耶稣有了这样的对话,“就说:„耶稣啊,你得国降临的时候,求你记念我!‟耶稣对他说:„我实在告诉你,今日你要同我在乐园里了。‟”(路23:42-43)

你是否认为这样的话与到现在为止我们所查考的有关这一主题的所有其它圣经章节相反呢?这话好像在说耶稣和强盗在当日就要进入上帝的国度一样。让我们通过其它圣经章节解决这些模糊的地方。对强盗说了那番话之后的第三天,复活的耶稣在敞开的坟墓前遇见了马利亚。当她俯伏在耶稣脚前要敬拜的时候,耶稣说,“不要摸我,因我还没有升上去见我的父。你往我弟兄那里去,告诉他们说:我要升上去见我的父,也是你们的父,见我的上帝,也是你们的上帝。”(约20:17)

耶稣的这番话给我们留下了一个奇怪的谜。如果耶稣还没有升到天上,那他又怎能在三天前就告诉强盗当日就要升到天国呢?我们都知道乐园和父的宝座都在同一个地方。约翰说过“生命树”在“上帝乐园中”(启2:7),而且又在启示录22:1-2节中提到生命水的河,两边有生命树,并说明了这生命水的河是

8 从上帝宝座流出来的。这样的经文清楚地告诉我们上帝所在的地方和乐园是相同的地方。很清楚的一个事实是,如果耶稣还没有升到父那里,那么三天前的那日耶稣也没有升到天国。

还有一个看法似乎也和耶稣所说的话相反,那就是耶稣和强盗并没有在同一天死去。在当时,安息日人挂在十字架上是违法的,所以兵丁会在安息日开始之前把人从十字架上取下来。“于是兵丁来,把头一个人的腿,并与耶稣同钉第二个人的腿,都打断了。只是来到耶稣那里,见他已经死了,就不打断他的腿。”(约19:32-33)

从前面所查考的经文我们可以知道,耶稣是在预备日的星期五死去的,而强盗一直活到安息日即将开始之前。他们的腿被打断,可能是为防止他们逃跑或为了加速他们的死亡。直到安息日即将开始他们还没有死。这意味着他们没有在耶稣死去的同一天死去。如果是这样,那耶稣又如何应许强盗那天就要和他一同在乐园里呢?

这两个谜团,仔细查考路加福音23:43节的上下文,就能很容易解开。我们要明白圣经古卷的记录其实是一行长句,没有标点符号,也不分章节。1161年,当雅各王版圣经翻译出来的时候,学者们才加注了标点,也分了章节。那些学者们为了表达他们所翻译的内容的含义,常常根据需要添加停顿符号。在路加福音23:43节里,他们在“今日”这一单词前作了停顿标记,于是就翻译成了“我实在告诉你:今日你要同我在乐园里了。”

但在这种情况下,停顿符号不应该在“今日”这一单词的前面,而应该在后面。这样正确加注标点之后,这句话就表达为“我今日实在告诉你:你要同我在乐园里了。”只有这样加注标点,耶稣对十字架上强盗所说的话,和其它圣经章节才能有完全的和谐。如果再仔细说明的话,就好像耶稣是这样对强盗说的,“我今天给你一个确信,虽然现在我看上去好像不能拯救任何人,我的门徒们都离弃我各自逃命,而我受着罪人的待遇即将死去,但就在现在,我要让你确信,你将要同我在乐园里。”

这是错误地变更神圣的圣经记录吗?不是的。翻译的人也和我们一样都不是蒙受灵感的人。唯独原来的圣经作者们才是蒙受灵感的。将标点放在“今日”这一词的后面比前面更符合圣经原文,因为从原文的上下文看,这样的解释更为妥当,并和在这一问题上整个圣经所表达的思想保持一致。当将标点放在何处,这是一个即使没有出色的解释能力,也能通过常识和合理的思考方式来解决的问题。

还有我们必须要记住的一点是,那个强盗请求的是耶稣得国降临的时候记念他,而不是在他即将要死的当日就给他某种赏赐。使徒保罗也曾为他的侍奉和信心求过赏赐,他渴盼末日义的冠冕,让我们来听听他的话吧。“我现在被浇奠,我离世的时候到了。那美好的仗我已经打过了,当跑的路我已经跑尽了,所信的道我已经守住了。从此以后,有公义的冠冕为我存留,就是按着公义审判的主到了那日(复临和复活的时候)要赐给我的,不但赐给我,也赐给凡爱慕他显现的人。”(提后4:6-8)

悔改的强盗和基督伟大的仆人使徒保罗,都把自己永远赏赐的盼望寄托在耶稣基督得国降临的时候,同样,我们也要以主的再来和复活的早晨为盼望,度过今生。

最多被人误解的两个经文

A)“与基督同在”的含义

腓立比1:21-23:“因我活著就是基督,我死了就有益处。但我在肉身活著,若成就我工夫的果子,我就不知道该挑选什麽。我正在两难之间,情愿离世与基督同在,因为这是好得无比的。”

1.“与基督同在”(being with the Lord),这种表达不仅在保罗书信,在四福音书里也频繁出现。所以我们要通过查找它的实际意义,找出它一贯的含义。保罗在帖撒罗尼迦前书4章说到了有关“与基督同

9 在”的时候。“我们现在照主的话告诉你们一件事:我们这活著还存留到主降临的人,断不能在那已经睡了的人之先。因为主必亲自从天降临,有呼叫的声音和天使长的声音,又有上帝的号吹响;那在基督里死了的人必先复活。以后我们这活著还存留的人必和他们一同被提到云里,在空中与主相遇。这样,我们就要和主永远同在。”保罗指明在复临的时候才“与基督同在”。并不是先死就先“与基督同在”,而是到了复临的时候才能与基督同在。“我们这活着还存留到主降临的人,断不能在那已经睡了的人之先。”15节。

2.在写给歌罗西教会的书信中,保罗也清楚的说明了我们在什么时候要“与基督同在”。“基督是我们的生命,他显现的时候,你们也要和他一同显现在荣耀里。”(西3:4),这里也声明了复临的时候才与他同在。

3.让我们查看耶稣钉十字架的前一夜,他与门徒们临别所留下的最后的应许。“在我父的家里有许多住处;若是没有,我就早已告诉你们了。我去原是为你们预备地方去。我若去为你们预备了地方,就必再来接你们到我那里去,我在那里,叫你们也在那里。”约翰福音14:2,3

4.使徒保罗在陈述他最后的愿望时指明,“使我认识基督,晓得他复活的大能,并且晓得和他一同受苦,效法他的死,或者我也得以从死里复活。”(腓立比书3:10,11)。而且指出“我们却是天上的国民,并且等候救主,就是主耶稣基督从天上降临”,确信了死后即耶稣复临时要有的复活才是唯一的愿望。新约圣经里出现的“离世”是指死亡,“情愿与基督同在”是指带着坚固的复临信仰,情愿以无意识的状态在坟墓里安息直到复活之日,是一种诗意的表达。

B) “这灵曾去传道给那些在监狱里的灵听”的含义

“因基督也曾一次为罪受苦(有古卷:受死),就是义的代替不义的,为要引我们到上帝面前。按著肉体说,他被治死;按著灵性说,他复活了。他藉这灵曾去传道给那些在监狱里的灵听,就是那从前在挪亚预备方舟、上帝容忍等待的时候,不信从的人。” 彼前3:18-20。

这段经文乍一读会误以为耶稣钉死十字架之后,以他的灵去炼狱或地狱一样的地方传道给那些在挪亚时代因未得救而受苦的灵魂。

如果真是这样,那么就等于说真有像炼狱一样的地方让人死后仍有第二次得救的机会。但在圣经的任何一处也没有二次得救的教导。“按著定命,人人都有一死,死后且有审判”(来9:27)像这样有多处经文在说明死的那一刻得救的机会也结束了,(太16:27;罗2:6;结18:24;启22:12)。二次得救的思想与死后毫无知觉的一贯的圣经教导大相径庭。

假如给了第二次机会,为什么只有在挪亚洪水时代没有得救的人们才能得到这特权呢?这是根本不可能的事情。

如果是这样,彼得前书3章里所说的“按著肉体说,他被治死;按著灵性说,他复活了。他藉这灵曾去传道给那些在监狱里的灵听”的真正含义是什么呢?让我们用前后两部分来分析一下这段话。

1,“按著肉体说,他被治死;按著灵性说,他复活了。”:我们不能误解这句话认为耶稣死的时候肉体虽死了,但灵魂却与肉体分离而生。这句话的意思是指,虽然耶稣曾在这地所具有的软弱的人的属性已在十字架上死去了,但通过圣灵复活,恢复了他原来作为上帝所具有的灵的属性。所以英文圣经里的“made alive by Sprit(因圣灵得生)”比“按著灵性说,他复活了”的汉文翻译更为正确。即指虽然在十字架上死了,但通过圣灵复活而得到了永远的生命。这一事实在如下的经文中也得到了证实。

“论到他儿子我主耶稣基督。按肉体说,是从大卫后裔生的;按圣善的灵说,因从死里复活,以大能显

10 明是上帝的儿子。”罗1:3,4。发生在死于十字架上又藉借圣灵的能力复活的基督身上,这种变化不单在基督身上,也同样会在与他一同受苦的人身上出现,而圣经对此是这样表达的,“使我们既然在罪上死,就得以在义上活。”彼前2:24。

“基督若在你们心里,身体就因罪而死,心灵却因义而活。然而,叫耶稣从死里复活者的灵若住在你们心里,那叫基督耶稣从死里复活的,也必藉着住在你们心里的圣灵,使你们必死的身体又活过来。”罗8:10,11。圣灵若在我们里面,肉体虽要死去,但对圣徒而言已保障了复活且应许了永远的生命。这正是“按著肉体说,他被治死;按著灵性说,他复活了”的含义。 2,“他藉这灵曾去传道给那些在监狱里的灵听”:“监狱里的灵”是指谁,“监狱”又是什么地方呢?这里“监狱”是从行动受到监视和压迫的含义而说的监狱(phulake)。还有正如我们在前面所学的,“灵”的希腊原文“普纽马”具有“生命”的含义。所以“监狱里的灵”是指被关在监狱里的人们。如果是这样,那在圣经里“监狱”是指什么地方呢?并不是指地狱,而是指在灵上黑暗的这世界。以赛亚先知也曾使用过“监狱”一词来意指黑暗的世界,“开瞎子的眼,领被囚的出牢狱,领坐黑暗的出监牢。”赛42:7。

此外在诗篇也以“监狱”来描述灵上的黑暗。“求你领我出离被囚之地,我好称赞你的名。”诗篇142:7。正如耶稣受洗之后受圣灵的膏抹,向囚在监狱里的人们,即向“坐在黑暗里的百姓”和“作在死阴之地的人”(太4:15,16)传了福音一样,在挪亚洪水的时代耶稣也通过圣灵向被罪压迫而囚在灵上黑暗中的“监狱”里的灵传了福音。

在接下来的经文中也清楚的显明了“监狱里的灵”指的到底是谁,“就是那从前在挪亚预备方舟、上帝容忍等待的时候,不信从的人(监狱里的灵)。”(彼前3:20)。这里描述了“监狱里的灵”的面貌,圣经以“不信从的人”来形容他们。所以这里的意思不是说,耶稣去给那些在洪水的时候遭灭亡去了地狱的灵魂传福音,而是指在挪亚洪水的时代耶稣也通过圣灵传福音给那些在灵里的黑暗中不信从的人。

彼得前书4章6节里“就是死人也曾有福音传给他们”的意思也是指在过去已死了的人,即依然是指在他们还活着的时候通过圣灵听到了福音。如果那些在过去已死的人没有听到过福音他们就有辩解的理由,但因为通过圣灵听过或领悟过救赎的福音却“不信从”,所以那庄严的审判就要临到他们了。每个人的得救取决于在他还活着的时候如何对待上帝的话语和真理。不要忘记,一旦死去就不再有得救的机会了。

第13篇:证明人、本人签字的通知

附件:10

通知

编号()同志:

因你申请审核认定原民办教师相关物证资料不足,在这次调查摸底过程中需靠人证来组织材料。为保证这次调查摸底的真实性、可靠性,我们要通过各种渠道查找相关的历史资料进行核实,为此特通知如下:

一、经核实教龄误差一年以内的予以更正并申报。

二、核实后教龄误差二年以上的,按虚报取消其摸底调查资格,并对证明人按照相关法律予以处罚。

三、本人接到通知后,先找证明人在“通知”的下方签字(捺印),然后返回申报地再进行自己的签字(捺印)。

四、接到通知后,证明人和被证明人感觉教龄有误差或有其他异议的,一周内到申报地说明情况进行登记,过期不候。

五、此通知一式两份,本人留存一份。在证明人、本人签字(捺印)后,申报地留存一份。

证明人签字(捺印):

本人签字(捺印):

乡(镇)原民办(代教)

调查摸底办公室

年月日

第14篇:入党志愿书本人经历证明人

中 国 共 产 党

入 党 志 愿 书

(填写样例,供参考)

申请人姓名

注:整本材料字体书写要大小一致,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要工整、清晰。 1 2 3 4 篇2:怎样填写入党志愿书

怎样填写好《入党志愿书》

认真填写好《入党志愿书》,是入党申请者和党务工作者(介绍人、联系人、谈话人、支部书记、总支书记、组织员等)的共同责任,也是做好党组织发展工作的集中体现。这既是关系到入党申请者、预备党员对党组织负责和对自己政治生命负责的大事,也是关系到党的各级组织和有关人员对党员个人负责的大事。可以郑重和形象地说,一份《入党志愿书》就是一面镜子,从中可以反映出入党申请者对党的认识的思想水平和展示其认识的文字水平;反映出入党介绍人对发展对象的了解程度、对组织发展工作的重视程度和评价被介绍人的概括能力;反映出党支部负责人对支部大会讨论和决议的文字概括能力和党务工作水平;反映出上级党组织的代表与入党申请人谈话的状况和效果;反映出党总支对《入党志愿书》主要栏目的审查状况及审查意见的科学性和严肃性。

因此,我们应该学习和贯彻党章的有关规定和党的组织发展工作实施细则的各项要求,来严肃认真地、各负其责地填写好《入党志愿书》上的“入党志愿”、“本人经历”、“社会关系”、“问题说明”,“入党介绍人意见”,“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申请人为预备党员的决议”或“支部大会通过预备党员能否转为正式党员的决议”,“上级党组织指派专人进行谈话情况对申请人入党的意见”,“总支部审查(审批)意见”等等栏目。无论填写哪一个栏目,都应该实事求是地认真填写,其内容应该符合有关规章制度的要求和如实反映个人的客观实际和组织的决议精神,真正做到尊重事实、评价客观、思路清晰、文理通顺、字迹清楚。

填写好《入党志愿书》的各项栏目,涉及到各方面的人。我们各有关的人,都应该抱着对党负责、对个人负责、对历史负责的态度,来提高认识、做好工作,认真负责地填写好相关的栏目。我们有关人员要把所负责填写的某一项栏目作为个人对党组织的一种政治责任来看待,高度地予以重视,认真地把它填写好。 为了今后切实做好《入党志愿书》的填写工作,我们参照“细则”的要求和针对实际工作中一再出现的问题,对怎样填写好《入党志愿书》的所有栏目,有针对性地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和审核的标准,希望各有关方面都要加以重视,以便互相配合,把这一工作做好,以免在审查过程中出现误时、误事的返工等麻烦。

一、对“说明”的说明:

翻开《入党志愿书》,就必然看到对填写该书的“说明”,所有的填表人都要加以重视。这里,第一个要求是,填表人要端正态度,即要“严肃、认真、忠实”地填写清楚表内的“项目”。第二个要求是,填表人要遵守应注意的事项,即使用所规定的书写工具(“使用钢笔、铅字笔或毛笔,使用黑色或蓝色墨水”);字迹要清晰、工整;使用规范的年历和数字(“年、月、日一律使用公历和阿拉伯数字”);对表内特殊栏目的填写方法是,表内栏目没有填写内容的,应注明“无”等。第三个要求是,各级党组织要保存好党员的《入党志愿书》。 这里所要强调的是,从单纯的字面上看,这里的第

一、二个要求是针对入党申请人说的,但实际上,“严肃、认真、忠实”的填表态度和应注意的书写要求,应该涉及到填写《入党志愿书》每个栏目的人。因此,各有关方面,都要了解填表的基本要求,各负其责地填写好各自的栏目。

二、对“誓词”的理解和态度:

《入党志愿书》上的“誓词”,不只是供新党员在举行入党宣誓仪式时宣读用的,而首先应该理解为这是供入党申请人郑重考虑自己入党的立场、任务、目标和决心的基本原则。入党申请人只有接受了这些基本原则,表明了态度,党组织根据其实际表现,才能接收其入党;新党员在入党后,也才能抓住党性修养的要领,发挥党员的作用。因此,入党申请人就要把“誓词”作为自己郑重考虑入党问题的前提,作为填写好“入党志愿”等栏目的思想基础,一旦下定了入党的决心,就应把它的内容或精神全面地融入到自己对党的认识之中,体现在“入党志愿”一栏的填写内容之中。入党申请人在叙述自己对党的认识和态度时,可以有不同的表现形式,但不能脱离或割裂或违背“誓词”的基本精神。党组织在审查入党申请人对党的认识和态度时,以及审查其“入党志愿”填写得是否合格时,都要考虑到是否贯彻了“誓词”的基本精神。

三、对填写个人基本情况各栏的要求:

《入党志愿书》(第1页上)有个人基本情况的若干栏目,在各人填写过程

中,常常出现理解不同和填写不一致的情况,现针对以往出现过的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1、“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的填写,一定要与个人的“居民身份证”一致。

2、“籍贯”栏,只填写父亲或母亲的原籍(×省、×市、×县)。

3、“出生地”栏,填写本人的“出生地”,或本人原有的户口所在地。

6、“单位、职务或职业”栏,教工填写所任教的单位、现任的职务或从事的职业;学生只须填所在读的院系、所学的专业。

7、“现居住地”栏,填写现就读或就业的所在地(学校或单位所在的省、市、县、社区)

8、“居民身份证号码”栏,准确抄写本人“居民身份证”上的号码。

9、“有何专长”栏,填写所学专业方面的特长,或业余爱好方面的专长,只选其中较突出的

一、两项,不要把兴趣爱好中的多项内容都填为“专长”。

10、“正面免冠照片”栏,贴上符合规格的近期照片(黑白、彩色不限)。

四、对填写“入党志愿”栏的要求:

1、基本要求:

入党申请人要高度重视对“入党志愿”栏的填写工作。 入党申请人应根据自己对党的认识过程,着重填写自己对党的认识,表明自己入党的动机和心愿,明确表示愿为共产主义奋斗终身的决心。也就是说,要把自己对党的认识和态度提高到愿意履行入党“誓词”内容的高度。

2、应注意的事项:

(1)“入党志愿”的内容,务必反映入党申请人对党的认识和态度的最新成果,不允许简单抄录原交的“入党申请书”内容。

(2)入党申请人务必按上述要求正确填写“入党志愿“。这是党组织接收其入党的必要条件,要认真对待,即先打好草稿,并征求党组织的意见,经修改定稿后,才填入”入党志愿“栏内。

(3)“入党志愿”栏里所涉及的《党章》内容、相关材料、“誓词”等要与个人的思想实际相结合,不能只是硬性地照搬照抄。

(4)“入党志愿”的落款处,要有个人的签名,并注明日期。

(5)“入党志愿”的篇幅,不宜过短,也不必过长,要按现有表格空间设计好恰当的篇幅(约1500字)。

五、对填写“本人经历(包括学历)”栏的要求:

1、“本人经历”(《入党志愿书》第4页上)各栏的内容要如实填写。

(1)“自何年何月至何年何月”栏,从上小学开始;

(2)“何地、何部门、任何职”要用全称填写清楚;

(3)“证明人”要填写能证明自己当时情况的非亲属的同学或同事。

2、“本人经历”可分阶段填写,但“经历”中的年限不能中断(不能留有空白阶段)。

3、“本人经历”应按时间先后顺序来填写,不能反向倒叙;也不能只填最近一个阶段。

六、对填写政治性各栏(《入党志愿书》第5页)的要求:

1、基本要求:

(1)本页的五个栏目都不能留下空白;

(2)本人具有相关内容的栏目,要如实填写清楚;

(3)本人没有相关内容的栏目,要写上“无”字。

2、对“奖励”与“处分”的时限:

无论填写“受过何种奖励”或“受过何种处分”,在校学生一般只须填写上大学后受过院(系)、校级以上的“奖励”或“处分”,而不必填写个人经历中以

前所受到的其他“奖励”或“处分”;教工应填写参加工作后曾受过的“奖励”或“处分”。

七、对填写“家庭”和“社会”关系(《入党志愿书》第6页)栏的要求:

1、对“家庭主要成员情况”栏的填写要求:

(1)关于“配偶”栏的填写要求:

①已婚的,如实填写“配偶”的各栏目:其“姓名”、“民族”、“出生年月”应与他(她)的“居民身份证”一致;

“籍贯”栏填其父亲或母亲的原籍(与第1页上的填写要求一致);“学历”栏,填其获得国家承认的最高学历;“参加工作时间”栏,应填写第一次参加工作或就业的时间;“政治面貌”栏,按参与政治组织的实际情况填写,如“中共党员”,或某一民主党派成员,或“群众”,“单位、职务或职业”栏,根据配偶的现状来填写(与第1页上的相关栏的填写要求一致)。

②未婚的,“配偶”一栏为空白。

(2)对“其他成员”栏的填写要求:

①“其他成员”栏所包含的人,笼统地说,就是指直系亲属,即以父母为主,上至爷爷、奶奶,包括同胞兄弟、姐妹,下至本人子女。

②“关系”栏,是填本人与其他成员的相互关系,如与父亲的关系填为“父子”关系,或“父女”关系;与母亲的关系填写“母子”关系,或“母女”关系,而不应填成称谓,如“父亲”、“母亲”。其他的关系也填为相应的关系,如“爷孙”关系、“奶孙”关系,或“兄妹”关系、“姐弟”关系等,而不应填成“爷爷”、“奶奶”、“哥哥”、“姐姐”。 ③每个其他成员的“姓名”、“出生年月”、“政治面貌”、“单位、职务或职业”栏的填写要与上述的相关要求一致。

2、对“主要社会关系情况”栏的填写要求:

(1)明确内涵:“主要社会关系”,一般是指来往较为密切的旁系亲属,如外公、外婆、叔叔、伯伯、舅舅、姨妈等;但也可以填写与自己来往较多、对自己影响较大的非亲属社会成员,如某个老师,或某个领导或某个朋友。

(2)称谓合适:在与有关旁系亲属人员的“关系”中,填上相应的内容,篇3:入党志愿书学生本人填写情况模板

中 国 共 产 党

入 党 志 愿 书 申请人姓名

说 明

二、填写入党志愿书须使用钢笔、签字笔或毛笔,并使用黑色或蓝黑色墨水。字迹要清晰、工整。表内的年、月、日一律用公历和阿拉伯数字。表内栏目没有内容填写时,应注明“无”。个别栏目填写不下时,可加附页。

三、在上级党组织批准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后,应及时将入党志愿书存入本人档案,没有档案的,由基层党委保存。篇4:《入党志愿书》本人填写部分模板、要求、方法、注意事项 (1) 入党志愿书填写模板 基本要求:用字要固定,文字要规范,不得让同学代写;用钢笔、签字笔或毛笔,用黑色中性笔,不能用圆珠笔和浅蓝色墨水;忠诚老实,实事求是,不得对党有任何隐瞒。涂改次数大于两次的,本次不予发展。有涂改的地方必须本人按红色手印确认。必须按红色手印的位置有两处,封皮处申请人姓名上和《志愿书》第7页本人签名的签字上。

第15篇:民办代课教师证明人调查笔录

附件5 原民办代课教师身份和工作年限认定工作

调查笔录

调查时间: 年 月 日 地点: 调查人: 记录人:

被调查人: (原民办代课教师)

调查内容记录:我们是惠东县多祝镇增光片区原民办教师和原代课教师认定工作小组成员,现就 同志任民办教师或代课教师的有关情况向你调查,请如实回答。

1、问:你与 同志曾是什么关系?有无亲属关系?

2、问:你是否愿意为 同志作原民办教师或原代课教师的身份和任教年限证明? 答:我 。 答:我证明他在 年 月至 年 月在 学校任教。

4、问:你可知道你所证明的情况要完全属实,如有虚假,要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答:

5、问:你的联系电话是多少?

答:我的联系电话是 。

以上记录我已认真阅读,系我回答。若有虚假,愿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被调查人签字:(手印) 调查人签字:

镇(街)原民办代课教师身份和工作年限认定工作小组

年 月 日

答:我与 同志曾是 关系。 亲属关系。

3、问:你证明他何年何月至何年何月在何学校任教?

组长签字:(盖公章)

第16篇:原民办代课教师证明人证明

证人三:

证明

兹证明,男(女),系市(县、区)镇

(乡、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该同志于年月至年月,在学校任教,担任年级学科教学工作;年月至年月在学校工作,担任学科教学工作;

当时我与该同志为关系。所证明情况属实,如提供

虚假证明,本人愿承担相关责任。

特此证明

证明人签字(按手印):

年月日

----------------------

证明人,系单位正式工作人员,职务

现居住于,联系电话。

年月日

说明:

证明人对所证明的内容承担法律责任,协助被证明人弄虚作假的,除按党政纪有关规定处理外,还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17篇:汶上县乡村医生调查摸底证明人

汶上县乡村医生调查摸底证明人

兹证明同志于年月至年月

在镇村卫生室工作。

证明人签字(手印):性别:

身份证号:电话号码:

工作单位(职务):与被证明人关系:

证明人做出如下承诺:

l.提供被证明人的任职时间、任职单位及一切证明材料 真实、准确。

2.若出现虚假行为,证明人和被证明人一同承担责任和 后果。

3.证明人出具虚假信息的,工作小组有权把此证明人的 作假行为通报给其所在单位及有关领导。

2014年月日

第18篇:民办教师养老补贴证明人证言材料

民办教师养老补贴证明人证言材料

我叫李志刚性别男民族 汉政治面貌群众年龄29 身份证号140311198401190912 工作单位和职务(原、现)株洲农业银行

联系电话 (或亲属电话)13453532143

我与被证明人赵一宁 系(关系) 同事我证明在1983 年9月至 1992年6月在 大回镇

镇上岗中心小学学校任教(学校原名上岗中心小学) 另外要说明的内容:

我的证言是真实、无误的,如有不实,本人愿承担与此相关的一切责任。

证明人:李志刚、按手印

2012年5 月26 日

第19篇:证明人出具单行证明材料样式

附件:2

证明人材料(式样)

我是***,现家庭住址是***县****乡镇(管区)***村,联系电话是:*****。

我证明***人于***年***月至***年***月曾在***乡镇(管区)**村***学校任民办教师,(并证明申请人任教基本情况和离岗原因),当时我是*******。(要写清本人的身份:时任学校领导或同乡镇其他学校领导、时任学校同事)如证言经组织查实与实际情况不符,我愿意承担相应的责任。

注:根据申请人提供的人员信息外调查证,出具3人以上证人证言,要求出具证明的人员须是公职(含离退休)人员,证明人必须与被证明人没有亲属关系。证明人对出具的证言需负法律责任。

证明人签字:(指纹)

年月日

第20篇:原民办代课教师证明人证明

证人三:

证 明

兹证明 ,男(女),系 市(县、区) 镇(乡、街道办事处) 村(居委会)。该同志于 年 月至 年 月,在 学校任教,担任 年 级 学科教学工作; 年 月至 年 月在 学校工作,担任 学科教学工作;

当时我与该同志为 关系。所证明情况属实,如提供虚假证明,本人愿承担相关责任。

特此证明

证明人签字 (按手印):

年 月 日

---------------------- 证明人 ,系 单位正式工作人员, 职务现居住于 ,联系电话 。

年 月 日

说明:

证明人对所证明的内容承担法律责任,协助被证明人弄虚作假的,除按党政纪有关规定处理外,还应承担相应责任。

证明人承诺书
《证明人承诺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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