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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医学证明工作汇报材料(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0-04-05 04:42:37 来源:证明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出生医学证明

浙江省《出生医学证明》申领须知

亲爱的孕产妇及家属:

收到本须知后,请你们填写《浙江省申领登记表》。

一、《出生医学证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婴保健法》规定的法定医学证明。应如实填写《浙江省申领登记表》。

二、请事先商定婴儿姓名。按户口登记规定,婴儿可随父姓或随母姓。

三、在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的助产机构内出生的婴儿,应在婴儿出院前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出院前,婴儿母亲携带婴儿父母双方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向签证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

四、在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的助产机构外出生的婴儿,其母亲在规定时间内持有关证明材料向婴儿出生地管理机构首次申领《出生医学证明》。

五、收到《出生医学证明》后,请核对信息,如发现有错,及时向签证机构申请换发。

六、《出生医学证明》一经打印,信息不能更改。《出生医学证明》严禁涂改,一旦涂改,视为无效。

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婴儿出生后30日内,由婴儿监护人持《出生医学证明》,向婴儿父亲或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

八、《出生医学证明》正页和副页请勿自行拆切,交由公安派出所处理。《出生医学证明》是证明婴儿出生地和申报户籍的有效法律材料,请妥善保管。

九、婴儿出生1年后首次申领《出生医学证明》的,还应当提交未按时申请领取《出生医学证明》的情况说明和当事人的亲子鉴定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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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医学证明》办理流程

在本院接生的的新生儿,应依据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出具的下列证明材料签发《出生医学证明》:

(1)新生儿到妇产科办理新生儿疾病筛查采血手续。

(2)给新生儿取好名字,准备好夫妇双方有效身份证(或户口薄、军官证),并提供新生儿父母合法婚姻关系证明及准生证、计生部门出具的诚信计生证明。

(3)如出院时新生儿未取好名字以后办理的,先带新生儿到妇产科办理新生儿疾病筛查采血手续,小孩取好名字后,拿夫妇有效身份证(或户口薄、军官证),并提供新生儿父母合法婚姻关系证明及准生证、计生部门出具的诚信计生证明。

(4)若领证人不是新生儿父、母亲,还需提供新生儿父、母亲签字的委托书以及代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到保健科服务窗口办理出生医学证明。

《出生医学证明》补发流程

遗失、被盗或其它原因导致《出生医学证明》缺失需要重新领取的,由婴儿父母向原签发机构提出补发申请,填写补发申请表,原签发机构确认属实后,出具婴儿分娩信息及原《出生医学证明》的存根复印件,到县妇幼保健院申请补发,申请补发时应提交如下材料;

(一)《出生医学证明》补发申请表;

(二)原签发机构婴儿分娩信息及原《出生医学证明》存根复印件;

(三)父母居民身份证(或户口薄、军官证),并提供婴儿父母合法婚姻关系证明及计生部门出具的诚信计生证明。

(四)在《黔东南州日报》刊登的《出生医学证明》丢失声明;

(五)落户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该婴儿未落户证明。

(六)若领证人不是婴儿父、母亲,还需提供婴儿父、母亲签字的委托书以及代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到保健科服务窗口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已办理户口登记手续后遗失的,只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文。

医疗机构外出生《出生医学证明》发放流程

在医疗机构外出生的新生儿,应依据婴儿父母或监护人出具的下列证明材料签发《出生医学证明》;

(一)婴儿父母亲签字的“亲子关系声明”、有效身份证件(或户口薄、军官证),并提供新生儿父母合法婚姻关系证明及准生证、计生部门出具的诚信计生证明。

(二)家庭接生人员、婴儿出生时两名以上见证人出具的接生情况证明和旁证书面证明(同时附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三)婴儿父母所在地居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出生事实的证明或法定鉴定机构出具的DNA亲子关系鉴定书、亲子关系声明公正书。

(四)若领证人不是新生儿父、母亲,还需提供婴儿父、母亲签字的委托书以及代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到保健科服务窗口办理出生医学证明。

根据上述证明材料,保健科在一月内进行核实后,填写“医疗保健机构外出生婴儿《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签发《出生医学证明》。

推荐第3篇:出生医学证明

证明

兹证明卷洞村三社村民冉兵(身份证号码51230119721011849),胡关翟(身份证号码52401198204175944),于 2011年7月3日生育一女孩,取名冉秋霞。由于地处后山离医院太远,未能到医院分娩未办出生医学证明,现到你处补办出生医学证明,望予以办理。

特此证明

卷洞村村民委员会

2011·8·11

推荐第4篇:出生医学证明

出生医学证明

兹有__________村,父(姓名)___________,出生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日,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母(姓名)__________,出生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日,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该夫妇于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日在我院出生一男(女)婴,取名____________。

XXX卫生院

年月日

推荐第5篇:出生医学证明

出生医学证明

兹有__________村,父(姓名)___________,出生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日,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母(姓名)__________,出生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日,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该夫妇于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日在我院出生一男(女)婴,取名____________。

寄料镇卫生院

年月日

推荐第6篇:出生医学证明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1、《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使用是一项严肃认真的工作,不能营私舞弊和弄虚作假。

2、《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使用由医院统一管理,从卫生局领取后,应做好编号、数量等方面的登记工作,若有填写错误应作废上交。

3、管理人员应凭新生儿《生育证》、《出生医学记录》及新生儿父母身份证,签发《出生医学证明》,并签字。

4、“出生医学专用章”应由专人员管理。

5、《新生儿出生医学记录》应凭接生者填写的分娩记录认真做好登记,不得有空项。

6、分管“出生医学专用章”的人员,在审核签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准确无误后,再填写出生医学记录,并签名。

7、医院定期检查、监督出生医学证明的使用情况,对违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推荐第7篇:出生医学证明

出生医学证明

一、《出生医学证明》的法律效力

《出生医学证明》是依据《母婴保健法》规定,由依法许可的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新生儿法定医学证明。其法律效力是;

(一)证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出生人口出生时的健康及自然状况。

(二)证明出生人口的血亲关系。

(三)作为新生儿获得国籍的医学依据。

(四)作为户籍登记机关进行出生人口登记的医学依据。

(五)作为新生儿依法获得保健服务的凭证。

(六)为其他必须以《出生医学证明》为有效证明的事项提供依据。

二、《出生医学证明》的填写与签发

(一)签发对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生的活产婴儿(活产婴儿系出生时有呼吸、心跳、脐带搏动及随意肌收缩4项生命体征之一的婴儿)。

(二)填写要求

1、接生人员填写,记录婴儿出生状态,根据,接生人员或指定专人填写《出生医学证明》。

2、《出生医学证明》必须用钢笔或碳素笔填写,做到项目齐全、字迹清楚、内容准确,不得勾画涂改。由计算机打印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必须由接生人员本人及婴儿母亲签字。

3、新生儿姓名根据新生儿父母申报姓名填写,用字必须正规。

4、性别、健康状况及出生地点分类,应根据新生儿出生时的实际情况予以确认,分别在有关文字上或□内划“√”;健康状况可结合Apgar评分判定,出生地按新生儿出生时所在地填写。

5、新生儿父母姓名、身份证编号必须依据公安机关签发的有效身份证件填写;无居民身份证的现役军人或外籍人,在身份证栏目□内填写其他有效证件号码,如军官证、士兵证、外籍护照,按实际数码顺序填在□内,尾数后□内标“●”。

6、父母为台、港、澳居民,已获得外国国籍的填相应国籍,未获外国国籍的填“中国”籍,其后标(台)或(港)、(澳)。

7、在综合医院和其他医院出生的,在医院后□内划“√”;在妇产专科医院、妇幼保健院和乡(镇)卫生院出生的,在妇幼保健院□内划“√”家庭接生的,在家庭后□内划“√”;其他地点出生系指在车、船、飞机上出生等情况,填写时需注明,并在其后□内划“√”。

(三)签发要求

1、《出生医学证明》由新生儿出生所在的医疗保健机构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后签发。

2、在医疗保健机构外分娩的婴儿,由县级以上的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出具此类《出生医学证明》。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在出具《出生医学证明》时,应要求婴儿父母或监护人出具下列证明材料:(1)、由婴儿父母或监护人出具“亲子关系证明”,(2)、该婴儿与其父母(监护人)亲子关系的旁证。旁证为家庭接生员出具的接生情况证明(同时附家庭接生员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或婴儿父母或监护人任何一方户籍所在的居民(村民)委员会或单位出具的证明,或亲子鉴定证明。这些证明材料应由出具《出生医学证明》的机构保存。

3、家庭接生的新生儿,由接生地所在的乡(镇)卫生院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后签发。

4、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向户籍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户籍登记机关保存《出生医学证明》副页作为户籍登记的原始凭证,《出生医学证明》正本交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保存。《出生医学证明》副页必须由户籍登记机关拆切,私自拆切视证明无效。

三、《出生医学证明》的补发

(一)依据卫生部、公安部卫基妇发〔2001〕45号文的有关规定,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只适用于1996年1月1日(边远贫困地区自1996年3月1日)以后出生的婴儿。

(二)1996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公民,一律不予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如出国等需出生证明时,以“出生公证书”为合法有效文件。

(三)《出生医学证明》因遗失、被盗等丧失原始凭证的情况要求补发的,在取得原签发单位有关出生医学记录证明材料后,向所在地县(区)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补发。县(区)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接到申请后,经核实,情况属实的给予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并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补发办法如下:

1.未办理户籍登记前遗失《出生医学证明》者,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

2.已办理户籍登记手续后遗失《出生医学证明》者,只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页。

四、关于无效《出生医学证明》

(一)填写《出生医学证明》要求内容准确、字迹清楚、严禁涂改。有下列情形的,视为无效:

1、《出生医学证明》手写时未用钢笔或碳素笔的;

2、《出生医学证明》被涂改的、填写字迹不清的、有关项目填写不实的;

3、私自拆切《出生医学证明》副页的;

4、《出生医学证明》未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的;

5、《出生医学证明》为非法印制的。

(二)无效《出生医学证明》的换发

1、因签发单位的责任导致原《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的,签发单位应及时换发有效的《出生医学证明》。

2、因当事人的责任而导致《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的,可向原签发单位申请换发。

3、无效《出生医学证明》自换发之日起作废,有签发单位存档保留并做好登记。

五、《出生医学证明》的真伪鉴别方法

《出生医学证明》内芯板面的设计特点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示意图上有一多层环形空洞,位于板面中央印有“中国妇幼卫生”标志,以标志和环型空洞为中心向外辐射多条曲线和直线。

《出生医学证明》的真伪鉴别方法见下表:

推荐第8篇:出生医学证明

《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制度

1、具有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机构要为本机构内出生的新生儿首次签发《出生医学证明》。

2、签发机构依据《出生医学证明》(表4)首次签发登记表,要求规范签发《出生医学证明》,并做好首次签发登记工作(表5)。

3、《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包括分娩信息、新生儿姓名及其父母相关信息分别由接生人员、领证人填写并签字确认。所有项目要字迹清楚,若出现涂改,相应内容须由接生人员或领证人签字确认。

4、签发机构凭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结婚证,盖章人员在盖章前需对《出生医学证明》的信息进行核对,准确无误后方可加盖印章,做好首次签发登记。

5、若领证人不是新生儿母亲,还需提供新生儿母亲签字的委托书以及领证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6、对于未提供新生儿父亲信息的,新生儿母亲需要提供书面申请,签发机构可在《出生医学证明》上父亲信息的相应栏处填写"/"。

7、对于新生儿母亲有效身份证原件与住院分娩登记的产妇姓名等相关信息不一致的,领证人需提供户口登记机关的相关证明,必须时需要提供法定鉴定机构有关亲子鉴定的证明。

8、由于急产等特殊情况,在具有助产技术服务资质机构外出生的新生儿,不需要为其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出具此类《出生医学证明》。

《出生医学证明》发放登记制度

1、严格执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

2、使用国家统一的《出生医学证明》发放登记表、严格发放程序。

3、《出生医学证明》须用钢笔(蓝黑墨水)、碳素笔、打印,应做到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签名正规、严禁涂改,否则被视为无效证件。

4、医疗机构外出生的婴儿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管理机构出具《出生医学证明》签发。

5、特殊情形如单亲其父母信息不完整填写,有父母其中一方写出书面情况说明,并签字,在存根上注明有关情况,并将书面情况与存根一起保存。

6、国有公民收养弃婴和儿童以及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不予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户籍登记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有关要求办理。

7、《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后,如无错,一律不得换发,如婴儿父母(监护人)需更换婴儿姓名,应在申报了户口后,由户籍管理部门办理。

8、如确因签发单位或当事人责任导致《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的,可向原签发单位申请换发,换发后原证收回作废,专册登记,存档保留。

9、对报废《出生医学证明》登记,原件年底集中上报妇幼保健站,备案后集中销毁。

10、《出生医学证明》遗失、损毁,可以申请补发,补发适用于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婴儿。1996年1月1日前出生的公民,一律不予补发,如出国等需要《出生医学证明》以公证部门出具“出生公证书”作为合法有效证件。

11、《出生医学证明》存根、登记、相关证明文件,永久保存。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婴保健法》出具的,证明新生儿出生时间、地点、出生时的健康状况,血亲关系以及申报国籍、户籍取得公民身份的法定医学证明。《出生医学证明》的式样、内容、制证工艺、防伪专用检测板和专用章的式样由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统一制定。《出生医学证明》的基本联次分三联,第一联为正本,申领人保存;第二联为副页,由户籍机关作为登记凭证存档;第三联为存根,由签发机构存档,单独永久保存。

1、《出生医学证明》监督管理,由卫生行政部门、受委托机构、卫生监督及相关专家组成检查小组,采取按卫计委、公安部的相关规定对行政区域内《出生医学证明》的工作进行有效监督管理,定期进行检查考核评估,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给予指导纠正。

2、公民在申领证件、换发、不领《出生医学证明》时,应当贯彻以人为本、方便群众、科学管理的原则,及时办理。

3、做好《出生医学证明》年度统计工作,按要求填报《出生医学证明》使用情况统计表。

4、管理机构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委托履行职责,设专职(兼职)人员,做好《出生医学证明》事务性管理工作。签发机构指定专人(兼职)负责《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申领及领发工作。

5、签发机构建立健全《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及签发的各项制度,必须落实由专人(兼职)分别管理《出生医学证明》和印章的要求,严格签发流程,落实相关人员职责,规范出具《出生医学证明》,做好《出生医学证明》的相关工作。

6、做好空白《出生医学证明》申领、入库、出库、保管。申领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逐级上报计划和申领,证件入库时,至少有2名证件管理人员在场验收,确认无损坏、无误后入库,发现损坏、编号有误或遗失,查找原因上报一级管理机构。

7、《出生医学证明》废证的管理,加强废证管理,严格制度废证率,年度废证率不得超过1%,超过1%的应予以整改。管理和签发机构做好废证登记工作,按废证产生原因分类统计上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程序集中销毁。

8、各级管理和签发机构开展宣传和培训工作,《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签发、信息统计等相关人员加强岗位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开展培训,提高相关人员的业务水平。

推荐第9篇:出生医学证明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一、入库登记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应建立《出生医学证明》入库登记,实施台帐管理。做到专人管理,专室保管。在证件运到接收时,须有2名以上证件管理人员在场清点证件数量后,将证件的起直编码与数量登记入册,并由接收人和验收人分别签字。

二、领发登记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与签发机构在证件领发时,将每次领发《出生医学证明》的日期、单位、证号登记入册,并由领证人签字、发证人签字备查。

三、首次签发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实行计算机打印,应在新生儿出生后及时出具《《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作为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的原始凭据同,同时在发放记录本登记备查。填写《《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时,需提供新生儿父母人效身份证件原件;表中的分娩信息和新生儿姓名及其父母相关信息分别 由接生人员和领证人填写,所有项目要字迹清楚;若出现涂改,相应内容须由接生人员或领证人确认。

签发人员凭新生儿父母有效证件原件及《《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出具《出生医学证明》,做好签发登记,《出生医学证明》正本由新生儿父母亲领取,副员由户口登记机关拆切、保管,存根由妇产科拆切,若领证人不是新生儿母亲还需新生儿母亲签字的委托书,以及领证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对于未提供新生儿父亲信息的,新生儿母亲须提供书面声明(单亲书面声明)。在《出生医学证明》上父亲信息的相应栏目处填写“/”;对于新生儿母亲有效证件身份证件原件与住院分娩登记的产妇姓名等相关信息不一致的,领证人需提供法定鉴定机构有关亲子鉴定的证明。

由于急产等特殊情况,在助产医疗保健机构外出生的新生儿,不需要妇幼保健机构为其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在亲生儿出生后一个月内,亲生儿父母可持下列材料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按户籍管理规定办理出生申报:

1、亲生儿父母双方的书面申请、有效身份证件;

2、亲生儿出生时两名以上见证人的书面证明;

3、亲生儿父母双方户口所在地村(居)委员会或工作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出生事实证明或亲子鉴定证明。

四、换发制度

换发是指原签发机构为因当事人或签发机构责任导致原《出生医学证明》无效,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亲生儿更换《出生医学证明》

1、由户口登记机关提供相关证明不能进行登记而需要变更亲生儿姓名的。

2、当事人提供法定鉴定机构有关亲子鉴定的证明,要求变更父亲或母亲信息的。

因签发机构的责任导致《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的,签发机构应及时换发有效的《出生医学证明》;因当事人的责任导致《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的,申领人可向原签发机构所在地辖区妇幼保健院机构书面申请换发。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完整情况予以相应换发,换发后原证件由换发机构归档保存,做好编号和换发原因登记,并由领证人、发证人签字。

五、补发制度

补发是指原签发机构所在地区(市)级卫生行政部门为因遗失、被盗等情况造成《出生医学证明》丧失的亲生儿补办《出生医学证 明》。

补发《出生医学证明》由签发机构所在地辖区妇幼保健机构统一办理,亲生儿父母或监护人持有效身份证件、书面申请、原签发单位出具的相应分娩记录和原《出生医学证明》存根复印件,亲生儿父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是否登记户口的证明等材料,向签发单位所在地县(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提出补发申请;经确认情况属实,将丢失证件编号等信息在当地新闻媒体声明作废一个月后,可予以补发(已申报出生登记的只补发正员,副页由补发单位保存)。

补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内容须一原证信息一致,并加盖《出生医学证明》补发专用章。补发后及时将相关信息登记,并由领证人、发证人签字。

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只使用于1996年3月1日以后出生的婴儿,对于1996年3月1日前出生的公民,如需出生证明,以出生公证书为合法有效证件。

六、废证登记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废证是指在运输、存储过程中毁损、遗失的空白《出生医学证明》或因打印、填写错误未签发的证件,各签发机构要加强废证的管理,认真登记废证编号和作废原因,严格控制废证率,对于废证率超过1%的应予以整改。

对运输、发放等工作出现的废证,管理和签发机构应在《出生医学证明》三联上标识作废,并将《出生医学证明》编号和作废原因登记、存档,做好相关信息登记,每年度产生的废证于次年1月5日前上交县妇幼保健院并逐级上交至市妇幼保健院办公室由办公室统一报省证件办集中销毁。

七、专人管理负责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入库、领发、签发、换发、补发、网络管理工作等工作实行专人管理,由马艳华明确职责。

八、印章管理制度

各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应严格按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标准和式样统一刻制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及补发专用章,留样后发放给签发单位,并将印章式样抄送本级公安部门户籍登记部门和市级机构备案。

签发机构名称或印章发生损毁、被盗等情况应及时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申请刻制新印章签发机构撤并或被取消签发管理资格的,辖区证件管理部门应及时将专用章、存根及其他相关材料收回并妥善保存。

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应由专人管理,证章分开,严格使用手续,严禁滥用印章。

九、证件丢失和假证报告制度

各地发生证件丢失事件时,管理和签到发机构要及时查找原因,必要时需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保护现场。做好调查取证,在一个月内将数理、编码等相关情况书面报告区(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将丢失《出生医学证明》的数理编码、丢失原因、处理结果等以书面形式逐级上报管理机构和行政部门。

签发地区(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出生医学证明》的真伪鉴定工作。发现可疑伪、假《出生医学证明》,应及时报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证件管理机构进行鉴定,明确真伪。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在接到户口登记机关等相关单位需要进行真伪鉴定的信函后应积极配合进行核查、鉴定,并及时将结果给予书面反馈。

十、统计报告制度

签发单位每季度上报《《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使用情况季报表》至辖区妇幼保健机构,区(市)级妇幼保健机构汇总后于下一季度5日之前上报市妇幼保健院办公室。

十一、档案信息管理制度

签发机构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将《出生医学证明》存根及其相关资料按首次签发、换发、补发等分类进行归档,永久保存。

管理和签发机构要做好亲生儿相关个人信息的保密工作,除工作需要外,未经当事人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或泄漏。

推荐第10篇:出生医学证明

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姓名(新生儿母亲):

有效身份证件类别: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委托人姓名:

有效身份证件类别: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委托人于年月日在中航工业西安医院(新生儿出生地点)分娩,特授权委托(受委托人姓名)办理。

凡由受委托人在上述委托权利内,代理委托人行为所造成的法律结果,委托人均予以承认。

委托期限从年月起至年月日止。

委托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第11篇:出生医学证明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一、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市妇幼保健院负责辖区内《出生医学证明》的订购、发放、管理与监督,并设有专有管理。

二、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的医疗保健机构,要分别设专人负责 《出生医学证明》的签发和专用章的使用,严格发放程序,做好发放登记。

三、全市助产机构的出生医学证明的订购、发放、管理与监督工作由保健部负责,并需做好发放登记及存根联的回收。

四、本院设有出生医学证明签章处,由专人负责为本院出生的新生儿填写《出生医学证明》,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并做好登记及资料留存。

五、需补办《出生医学证明》的,统一由市妇幼保健机构负责管理,并保留补办手续及相关资料复印件。

档案管理制度

一、各种档案按组卷要求,由立卷人整理,按有关规定装订并移送档案室统一保管。

二、各种档案的文字书写,必须用蓝黑或黑色书写,禁用其他文笔书写。

三、档案一般不得外借,确因工作需要借阅档案时,均应在档案室按有关要求借阅。

四、档案要做到安全保管,定期检查,积极创造档案保管条件,做到防盗、防火、防潮、防尘、防失密,保持经常通风。

五、档案室内严禁吸烟,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严禁使用电器。

档案查阅借阅制度

一、外单位查阅档案时,必须持有介绍信,注明查阅人的姓名,政治面貌以及查阅内容或范围。

二、查阅党总支、院办公会议记录、纪检工作等有关案卷和绝密数字时,需经办公室主任批准;查阅一般档案时,档案员需进行登记,经办公室主任批准,方可查阅。

三、凡查阅档案者,一般不准将档案带出档案室,如需要借出时,必须经有关领导批准;查阅者必须按规定查阅,与查阅内容无关的文字材料不得随意翻阅、摘抄。

四、查阅档案者要爱护案卷,不得将案卷拆毁、拆页、勾抹、圈点,严防污染档案;查阅时不得吸烟;也不得将案卷转借他人或带回家中。

五、查档抄录的材料经档案工作人员审核无误后,签字盖章,否则无效。

六、借出的卷案一般不得超过7天,如延期使用,需要补办延期手续。

七、借出或还回的案卷,必须严格履行登记、注销和检查手续,当面点清,如发现差错,及时追究责任,并采取补救措施。

第12篇:出生医学证明_岗位职责

桓台县中医院《出生医学证明》

办理岗位职责

(一)做好《出生医学证明》办理的宣传、解释工作。

(二)新生儿分娩科室依据每位新生儿出生时的真实情况,由接生人员认真、仔细填写产时新生儿信息表,填写字迹必须清楚、逐项填写、不得留有空缺项目。然后检查核对并由填写人签名。新生儿父母凭新生儿产时信息表及身份证到医院办理《出生医学证明》。

(三)新生儿姓名应根据新生儿父(母)填写的《出生医学证明申领表》申报的姓名填写。新生儿性别,健康状况、出生地点分类,应根据接生医生提供的新生儿出生时基本情况,分别按照要求填写。新生儿父母姓名、身份证编号必须依据公安机关签发的有效身份证填写。

(四)在发放《出生医学证明》前,要求新生儿父母提交身份证和新生儿产时信息表,并认真填写《出生医学证明》申请表。发放人员就新生儿父母提供的材料进行详细核实确认无误后规范打印《出生医学证明》,新生儿父母在领证本上确认无误并签字后交给新生儿父母。

(五)新生儿父母凭打印好的《出生医学证明》、身份证、《出生医学证明》认领申请书及产时新生儿信息表到指定科室加盖本单位《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

(六)负责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的人员,在加盖专用章前必须严肃认真地核对新生儿父母身份证、新生儿产时信息表、《出生医学证明》认领申请书和打印好的《出生医学证明》确认无误后,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在发放时应认真登记发放登记本。要求新

生儿父母就所填项目内容进行确认后双方在发放登记本上签字。拆切《出生医学证明》保留存根联,将《出生医学证明》正页和副页二联发给领证人。

(七)如遇到换证、补证,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文件要求,所有证明材料齐全后方可按法定程序进行办理。

第13篇: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一、《出生医学证明》由保健科根据卫生行政部门有关规 定,负责从财务科领取、填写、盖章,统一出具《出生医学证明》。

二、《出生医学证明》必须用钢笔或碳素笔填写,做到项目齐全,字迹清楚,内容准确,不得勾画涂改。

三、因我院的责任导致原《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的,应及 时换发有效的《出生医学证明》;因当事人的责任而导致《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的,可向我院申请换发。无效的《出生医学证明》自换发之日起作废,由保健科存档保留并做好登记。

四、保健科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实行证、章分开,专人分 管。

五、若新生儿家属不慎将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丢失, 持单位(村委会)或公安机关未上户证明、原接生单位证明,父母双方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复印件以及遗失证明到保健科进行补办。

六、妇产科出具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材料,要实事求是,严禁弄虚作假,一旦查实,予严肃处理。

第14篇:深圳 出生医学证明

深圳出生医学证明

各区卫生局,市属及有关医疗保健单位:

我市自1996年正式启用《出生医学证明》以来,随着各种相关政策和规定的逐步落实,《出生医学证明》的领发、使用和监管工作日益规范。去年,卫生部启用了新版《出生医学证明》,我市于2003年7月印发了《深圳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了《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和监督,但在日常的工作中,部分基层工作人员对《管理办法》中某些规定还存在有不同的理解,对工作造成了一定的困扰,为了更好地规范和加强我市《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工作,现对《管理办法》补充说明如下:

一、关于基本资料问题:《管理办法》第三部分“使用与补发”第

1、2条中对基本资料的要求已有明确规定,但为便于清楚、翔实记录父母和婴儿的基本情况,我局在市人民医院试点的基础上,印制了“深圳市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登记表(见附件1)”,此表为二联单,大小为A4纸规格,二联单为自动复写纸,第一联随产妇病历归档,第二联由产科保管(于登记表右侧注明),由各单位严格按市卫生局规定格式制作。各单位在认真填写及核实好登记表内容后,按要求归档及登记表内容办理《出生医学证明》。产妇住院时应提供真实姓名,不得使用假名、别名或小名,《出生医学证明》中的母亲姓名、身份证号码应与产妇住院时提供姓名、身份证号码一致,小孩姓名尽量少用冷僻字,证件正确打印后一律不得更改,工作人员要耐心做好解释工作。

产妇在领榷出生医学证明》前需对《出生医学证明》的内容逐项确认并签名(确认章盖于《出生医学证明》第三联存根背面,格式见附件2,由市妇幼保健院统一制发)

二、关于提供旁证的问题:《管理办法》第三部分“使用与补发”第3条规定需提供旁证的,在实际操作中,“血缘关系证明材料”的提供,申请人可提供“亲子鉴定”证明,“已入户”的婴儿则可提供“户口簿”证明;“婴儿出生助产单位证明”为必要证明,申请人必须提供,现统一采用“深圳市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登记表的复印件,并由助产单位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和接生人员签名确认”;而“公安机关出具的报失证明、新生儿母亲所在单位或居住地居委会出具的有关证明”则可以只提供其中一种。

三、各医院保健单位要严格执行告知制度,在产科门诊和产科病房明显处张贴“深圳市领发《出生医学证明》告知书”(附件5),产科工作人员要在孕产妇住院时及分娩后向孕产妇解释和说明“深圳市领发《出生医学证明》告知书”内容。

四、本文件附件中的表格及《出生医学证明》资料内容确认章于2005年1月1日正式启用。

五、宝安、龙岗两区各助产单位应严格按程序发放《出生医学证明》,不得由防保所代发《出生医学证明》。

附件:

1、深圳市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登记表(略)

2、深圳市《出生医学证明》资料内容确认章(略)

3、深圳市《出生医学证明》更改申请表(略)

4、深圳市《出生医学证明》补发申请表(略)

5、深圳市领发《出生医学证明》告知书(略)

第15篇: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1、出生医学证明的负责人必须掌握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法规,需经过培训合格后方能上岗。

2、出生医学证明的相关文件,资料,用品需专柜专人管理,出生证明专用章及及出生证明纸由两人分开管理,不得丢失,不得外借,违者追究当事人相关责任。

3、要做好出生证明的病人资料保密工作,不得告知无关人,更不得以赢利为目的的资料外泄。

4、出生医学证明实行两人监督机制,即由管证明纸者开出生医学证明,经管出生证明章者申核,特殊病人需经主任或院长申核签字后方能发证。不得私开出生证明;更不允许涂改病人的相关资料,必需按相关要求真实开出证明,如不按流程开出生医学证明引起的一切后果由开证者个人承担。

5、出生医学证明要按规定的程序,到规定的单位领取,不得私改领取通道。

6、向家属告知出生医学证明信息除了宝宝名可更改一次外,其它任何信息均不可更改,如有出生医学证明的丢失,按相关流程到上级妇幼保健医院补领。

7、有无准生证均可据实申请领取出生医学证明,不得以各种名义加收费用;如父母一方是北京户口而无准生证者需上报至上级妇幼保健单位。

8、领证人只能是妈妈本人,如果本人不能领取,需有妈妈本人签的委托书,并出示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后方可代领。

第16篇:河南省出生医学证明

河南省《出生医学证明》申领须知 亲爱的孕妇、产妇及家属:

《出生医学证明》是《母婴保健法》规定的法定医学证明,也是宝宝的人生第一证。当您为宝宝准备生活必备品时,请别忘了为宝宝做好《出生医学证明》领取准备。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出生医学证明》一经签发不得变更。为了确保您的合法权益,现将有关规定告知您,希望您认真阅读理解,并提前做好准备工作。

1、提前起好宝宝姓名

(1) 根据户籍部门管理规定,宝宝姓氏可随父姓,也可随

母姓;如果只显示母亲信息,宝宝姓氏需随母姓。

(2) 按时提交结婚证或亲子鉴定证明的,可随父姓、也可

随母姓。

(3) 未按时提交结婚证或亲子鉴定证明的,需随母姓。

(4) 请您事先商定婴儿姓名。如需改姓改名只能在入户后

由户籍部门更改。

(5) 对新生儿父母一方或双方为外籍的,“新生儿姓名”栏可

填写中文或英文,但对加入中国籍的,“新生儿姓名”必须填写为中文。“外籍父母姓名”栏可填写中文或英文;其它信息一律使用中文。

2、准备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1)需要显示父母双亲信息的,需提交证件:

父母双方身份证(外国人护照)、父母结婚证【或出生后的父子(女)亲子鉴定证明】。

(2)仅需显示母亲信息的,只需提交母亲身份证(外国人护照)。

(3)证件提交时间:要求入院时提交,最迟出院前提交。出院后补交的上述材料不予认定。

3、如实填写《出生医学证明》相关信息,并在出院前将“《出生医学证明》信息签字稿”交给本院。母亲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与住院分娩登记的产妇姓名等相关信息必须一致。否则将不能领取。

4、领证时间:一般要求出院前办理,最迟30日内。特殊情况需提交亲子鉴定证明的方可延长至3个月内。

5、超过3个月申领的,需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申领,除提交以上证件外,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1)有效身份证件:母亲证件与住院分娩病历登记信息一致。

(2)结婚证:结婚日期显示分娩时已经结婚的,《出生医学证明》可以显示父亲信息;分娩时未结婚的仅显示母亲信息,不显示父亲信息。

(3)单位或社区证明延迟领取的原因。

(4)父母户籍所在地户籍管理机关出具的是否未入户证明。

(5)原助产机构提供的产妇住院病理和分娩记录

(6)母子亲子鉴定证明(超过1年申领的)。

★特别提醒:超过3个月申领的,父子(女)亲子鉴定证明不作为添加父亲信息的条件。

6、若领证人不是新生儿母亲,必须提供新生儿母亲签字的委托书以及领证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7、《出生医学证明》严禁涂改,出现涂改损毁问题的,需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补发。

8、申领时,如果发生母亲走失、病故等意外情况,不能提交母亲有效身份证件的,将不能获得《出生医学证明》。

9、《出生医学证明》是申报户籍的有效法律凭证,请妥善保管。按照国家户籍管理规定,宝宝出生1月内,凭《出生医学证明》到父母一方户籍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出生入户登记手续。

10、不予签发的情形

(1)母亲没有身份证或护照。

(2)母亲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与住院分娩登记的产妇姓名等相关信息不一致的。

(3)入院分娩时至出院前不能提供母亲有效身份证件的,出院后补交的上述材料不予认定。

第17篇: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报废制度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签发《出生医学证明》视为无

(一)手写《出生医学证明》;

(二)《出生医学证明》被涂改,打印字迹不清或项目不全,不真实、不准确;

(三)私自拆切《出生医学证明》副页;

(四)《出生医学证明》上未按要求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

(五)非法印制的《出生医学证明》;

(六)未盖《出生医学证明明》专用章,而用机构公章、财务章等代替;

(七)损毁的《出生医学证明》;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原因导致《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的。

二、《出生医学证明》的换发:

(一)签发单位责任导致原《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的,签发单位应核实情况并及时换发有效《出生医学证明》。

(二)非签发机构责任导致《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的,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可向原签发单位申请换发,并填写《出生医学证明》换发申请表,签发单位报县级证件管理部门审批后,予以换发。换发新证同时,原证由签发机构收回和换发所开具证明一并存档。

1、未落户前,户口登记机关出具因变更新生儿姓名而不能办理户口登记的,可换发《出生医学证明》。已申报落户后,变更新生儿姓名的按户口登记机关的相关规定办理。

2、因添加或变更父(母)信息的《出生医学证明》的换发,新生儿父母须提供双方有效身份证件、亲笔签字的相关声明及相应的亲子鉴定证明,可予以添加或变更。

3、其它原因导致出生医学证明破损和无效需换发。

三、妇幼保健院对报废《出生医学证明》证件编号及报废原因等要做好登记工作,设专门废证登记簿。每年底将报废《出生医学证明》情况报市卫生局备案。

《出生医学证明》印章管理制度

一、《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是指在签发《出生医学证明》时在正本的“签证机构”、副页和存根“接生单位”处须加盖的印章。

二、印章的式样由国家卫生行政部门制定,需要刻制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的单位,需经县卫生局审批后由县卫生局报市卫生局批准,市卫生局开具刻章证明到市公安局备案的刻章部刻制“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

三、县妇幼保健院将所辖区全部“出生医学证明印章”印模式样留存备案,并上报市卫生局备案,同时印模送县公安户籍部门备案。

四、对使用“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的机构造册登记,擅自刻制印章者由公安机关处理,并收缴其非法刻制的印章。

五、签发机构应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指定专人保管印章,使用印章应严格审核、登记。严禁在空白《出生医学证明》盖章或涂改后盖章。

六、签发机构变更名称,应将原印章交回卫生局,申请刻制新印章。签发机构终止助产技术服务的,应将印章交回县卫生局。

七、“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丢失,须向批准刻制印章的县市卫生局报告,并在新闻媒体声明作废,申请刻制新印章。

第18篇: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长吉乡医院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一、严格按照《母婴保健法》及《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办理有关出生医学证明手续。

二、医院成立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小组,人员明确,职责分明。实行证、章分离管理,做好证明的领用、保管、发放、报损、补发申请等台帐记录。不得伪造、变造、倒买、转让、出借和使用非法印制《出生医学证明》,报废证明不得自行销毁,统一交发证单位处理。

三、妇产科医生应在孕妇产前检查时,动员做好新生婴儿起名事宜,发证人员应详细核对新生儿有关信息及父母身份证件,并将申请书与新生儿父母身份证复印件存档,保证及时发证。印章管理人员应对证明核对无误后盖章,领证人须在《出生医学证明》发证登记表领证人栏内签字;拒领证者应签字确认;非本院接产的新生儿,一律不得发放《出生医学证明》。

四、《出生医学证明》存根联应粘贴《出生医学证明》发证登记表上。

第19篇:办理出生医学证明

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流程图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婴保健法》和国家卫生部、部《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规范》,《贵州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等规定,三穗县卫生局依法委托三穗县妇幼保健院负责三穗县在机构外出生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发放管理,现将有关机构外出生婴儿申请代出具《出生医学证明》应当提供的材料及申办程序向您告知如下:

一、受理代出具《出生医学证明》对象:

1.住院分娩:生后一个月内办理,新生儿母亲携带双方身份证到医院办理,如不是母亲而是父亲办理,需带上母亲签字的委托书。

2.1996年1月1日以后,在横县辖区地域内出生的活产婴儿;或属横县户藉居民,因故在县外非机构内分娩出生的婴儿(必须提供亲子鉴定证明和户籍证明,以及不能住院分娩的原因说明等。) 。

3.1995年12月31日以前在三穗县辖区地域出生的活产婴儿,因办理入户、户口迁移或升学、文体比赛等特殊情况,需要提供《出生证明》的(需提供部门有关入户、户口迁移等相关证明材料,或有关部门单位出具的证明。)。

二、《出生医学证明》原则上以母亲申办为主,必须提交的材料:

(1)婴儿父母(或法定监护人)亲笔签名按手指纹印的“关于办理代出具《出生医学证明》申请书”一份。

(2)“贵州省三穗县机构外出生婴儿申请制发《出生医学证明》证明材料”(内含接生情况证明,单位旁证及亲子关系声明等内容),和由具有亲子医学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如属有证接生员接生并能提供当年向辖区卫生院报告备案资料的,可免做),一式二份。

(3)婴儿父母身份证原件或载有婴儿父母身份证号码的户口簿原件(查验用)及复印件一式二份,父母双方户籍地派出所出具的婴儿是否入户的证明一份。母或父亲单方申办的,还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和申办人声明。

三、申办程序:机构外分娩婴儿申办《出生医学证明》的程序如下:

(一)由持证家庭接生员合法接生者(含注册医护人员非职务行为紧急接生分娩)。

1.由接生者填写“广西横县机构外出生婴儿申请制发《出生医学证明》证明材料”中的“婴儿接生情况证明”部份后,陪同产妇携婴儿到婴儿父母所在村委和乡镇卫生院签署证明和核实意见;

2.乡镇卫生院核实人员查验婴儿父母身份证明并指导婴儿父母当面签署“要求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申请书”和“亲子关系声明”,盖(按)手印(右手拇指印,纹理须清晰),接生者和婴儿父母分别填写“《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中相关部份内容。

3.由乡镇卫生院调查核实(费用由申办人负担)后签署意见,统一送到县妇幼保健院审核,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申请人自携材料办的,应提供卫生院出具的“自携材料办理委托书”。

(二)无证接生及产妇或属自接分娩。

1.接生者和婴儿父母共同携本人身份证件及婴儿到辖区卫生院向专管人员申办《出生医学证明》;

2.妇幼专管人员查验婴儿父母和接生人员身份证件,指导婴儿父母书写“要求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申请书”,发给“机构外出生婴儿申请制发《出生医学证明》证明材料”,指导接生人员如实填写“证明材料”中的接生情况和“《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中由接生人员填写部份,指导婴儿父母签署“亲子关系声明”和填写《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中由申办人填写的内容并现场签字,盖手指印模;

3.婴儿父母持“证明材料”到户籍所在村委(任何一方)签署证明,并申请进行“亲子鉴定”;

4.婴儿出生地卫生院进行调查复核,进行公示(仅适用能提供原始“接生记录”或备案材料者),签署核实意见;

5.由卫生院专人送县妇幼保健院审核后出具《出生医学证明》(申请人自行携带材料办的应提供卫生院出具的委托书)。

第20篇: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一、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由专人录入、打印、登记、统计,设立“签发登记本”、“作废登记本”、“补发登记本”、潍坊市出生医学证明登记薄、IC卡签发登记簿”永久久保存。

二、使用规范汉字和符合国家标准的数字符号打印,登记项目填写齐全,内容真实准确,无涂改。

三、新生儿父母为现役军人、人民武装警察的,应一律在“身份证号”栏中填写其“公民身份证号”。

四、新生儿姓氏应在父性或母性之间选择,不得选第三性。姓名应使用国务院公布的汉字简化字填写,不得使用或者含有下列文字、字母、数字、符号:

1、以简化的繁体字、自造字以及已淘汰的异体字,单姓氏中的异体字除外;

2、外国文字;

3、汉语拼音;

五、父母一方或双方为港、澳、台居民或外籍人员,其“身份证号”栏填写“护照”等身份证件号码。新生儿姓名应选择中文或用汉字译写的姓名,如要求填写外文姓名,可同时在该栏目填写英文,但不允许填写中英文夹杂的姓名。

六、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时,新生儿父母双方身份证必须通过二代身份证识别机具验证,若不能通过验证,当事人需到户籍所

在地公安机关进行核查

七、对因丢失或因其他原因导致原《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申请补办需提供:

1、登报遗失证明。

2、新生儿父母双方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3、孩子的父、母双方户口所在地未上户口证明(户籍部门出)。

4、补发出生医学证明申请。

5、所在单位或村委证明信。(加盖单位公章或居委会公章)

6、经审核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此证明上注有“补”字样。非法接生补发。

出生医学证明工作汇报材料
《出生医学证明工作汇报材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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