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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心得体会范文(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2-09-25 12:03:17 来源:工作心得体会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工伤培训心得体会

工伤事故安全学习心得体会

工矿企业工伤事故时有发生,也是不可回避的现实问题。那怎么避免和减少这些事故?除了公司加强管理和教育之外,员工自身素质的提高才是最根本的解决之道。

通过学习xxx工伤事故,惨痛的教训给我们敲响了警钟。通过学习我深深的认识到:

一 要树立好正确的职业观和培养良好的信仰

树立正确的职业观。爱岗敬业,珍爱自己的工作岗位,对从事的职业有一种自豪感、神圣感和使命感。培养良好的信仰。一个有信仰的人,才会有责任感,忠实于企业,自觉遵守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有了正确的职业观和良好的信仰才不会在工作中迷失自我,自觉做到听招呼,守规矩。成为企业放心,领导满意的好员工。

二 要正确认识八小时工作制

八小时工作制最早由社会主义者罗伯特欧文于1817年提出,1866年第一国际日内瓦代表大会提出了”8小时工作, 8小时自己支配,8小时休息”的口号,要求各国制定法律予以确认。

我国劳动法第36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40小时的工作制度。超长的工作时间,会影响职工身体健康以及文化技术水平的学习提高。更会产生疲劳工作,引发工伤事故。合理安排职工的工作和休息,起到维护职工的休息权利,避免疲劳工作,从而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率,更好的调动职工的积极性,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发展。

三 要严格遵守八小时工作制

认真遵守分公司实行的标准工作制度。坚持严格上下班,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上班集中精神,认真操作,做到不脱岗,不离岗。工作认真负责,按质

按量完成岗位工作。积极主动搞好生产现场和设备文明卫生。做好交接班工作。

四 要严格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认真学习设备维修安全操作规程。在生产作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设备维修安全操作规程,不违章,按规范作业,穿戴好合格的劳动保护用品。安全用电。高空作业办理高空作业票。在易燃易爆的场所作业,办理动火证。做好安全防范工作。篇二:《工伤事故处理》学习心得

《工伤事故处理》学习心得

企业工伤事故时有发生,也是不可回避的现实问题。那怎么避免和减少这些事故?除了公司加强管理和教育之外,员工自身素质的提高才是最根本的解决之道。 通过学习工伤事故案例,惨痛的教训给我们敲响了警钟。通过学习我深深的认识到:

一 、要树立好正确的职业观和培养良好的信仰

树立正确的职业观。爱岗敬业,珍爱自己的工作岗位,对从事的职业有一种自豪感、神圣感和使命感。培养良好的信仰。一个有信仰的人,才会有责任感,忠实于企业,自觉遵守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有了正确的职业观和良好的信仰才不会在工作中迷失自我,自觉做到听招呼,守规矩。成为企业放心,领导满意的好员工。

二 、要正确认识八小时工作制

八小时工作制最早由社会主义者罗伯特欧文于1817年提出,1866年第一国际日内瓦代表大会提出了”8小时工作, 8小时自己支配,8小时休息”的口号,要求各国制定法律予以确认。

我国劳动法第36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40小时的工作制度。超长的工作时间,会影响职工身体健康以及文化技术水平的学习提高。更会产生疲劳工作,引发工伤事故。合理安排职工的工作和休息,起到维护职工的休息权

利,避免疲劳工作,从而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率,更好的调动职工的积极性,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发展。

三、要严格遵守八小时工作制

认真遵守分公司实行的标准工作制度。坚持严格上下班,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上班集中精神,认真操作,做到不脱岗,不离岗。工作认真负责,按质按量完成岗位工作。积极主动搞好生产现场和设备文明卫生。做好交接班工作。

四、要严格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认真学习设备维修安全操作规程。在生产作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设备维修安全操作规程,不违章,按规范作业,穿戴好合格的劳动保护用品。安全用电。高空作业办理高空作业票。在易燃易爆的场所作业,办理动火证。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运行部引导中心 芦鹤声 2012年6月18日篇三:—《工伤保险条例》学习心得 学法、知法、懂法、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

—《工伤保险条例》学习心得

作者:铜川分公司第四项目部井中龙

在2014年伊始,公司为我们送来了一批流动书籍,目的是为了丰富职工文化生活,提高职工的文化修养。我在闲余时间看了《工伤保险条例》的书,它与我们职工生活息息相关,尤其是建筑行业,这个行出现意外伤害的频率相对来说较大,在你不经意间伤害降临在你的头上,所以必须了解《工伤保险条例》。通过对《工伤保险条例》学习,我基本了解《工伤条例》的核心内容。2010年12月8日在国务院第136常务次会议上通过了对《工伤条列》修改决定,于2011年1月1日开始实施新的《工伤条例》。

新《工伤条例》的实施,促使我国社会的法制制度更加健全,促进了我国的工伤保险体系的完善,维护了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新的《工伤保险条例》有以下特点

一.明确目的: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及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

二.扩大了适用范围: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扩 大到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民办非企业单 位、基金会、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组织涉及所有的合法行业。

三.扩大了工伤认定的范围:认定范围从原来的上下班途中机动车事故伤害,扩大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以及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和火车事故伤害。

四.简化了工伤认定的程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取消了行政复议前置程序。进一步提升了行政部门的办事效率,和有利于保障职工工伤的维权角度。

五.提高了工伤保险的待遇:修订后的《条例》规定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六.减轻了用人单位的经济负担参保单位的工人受伤后, 大多数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这不但减轻了企业的负担,还能让因工受伤的员工能在最短的时间内拿到补助,也减少了当事双方的争议。

作为建筑行业的我们登高、坠落脱落物等不明伤害与我们的身体接触

有关,生产过程中难免会有意外发生,所以正确有效地处理自己的切身利益,《工伤保险条例》给了我们一个强有力的法律支撑,让我们明明白白的维护合法权利。这次通过学习,我对新《条例》的覆盖范围、认定条件、缴费方式、基金支出、待遇标准、争议处理程序,以及用人单位、工伤职工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权利义务等有了总体的了解。提升了对新《工伤保险条例》的认识和了解。学法,知法,守法用哇维护自身的权益。篇四:新工伤保险条例培训总结 新的《工伤保险条例》培训内容总结

社会保险法、新工伤保险条例下我们的人力资源管理风险体系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做一些调整。

一、2011年1月1日修订后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与2004年1月1日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旧条例”),主要发生了以下变化:

(一)扩大了工伤保险覆盖范围

新条例几乎覆盖了所有用人单位;旧条例只覆盖企业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二)提高了工伤赔付标准 1 、工亡补助金新旧标准对比

注:2010年全国城镇居民全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9109元。

2、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新旧标准对比

(三)减轻了单位赔付负担

1、三项调整:由用人单位支付调整为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1)住院伙食补助费

(2)转外地治疗的交通费、食宿费 (3) 5-10级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2、具体调整对比如下:(绿色表示新旧有调整;红色表示由单位支付)

3、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几项赔付项目 (1)停工留薪期工资及护理费

①停工留薪期限由治疗工伤的医疗机构根据工伤人员的伤情程度确定,一般不超过12个月,最长不超过24个月,期间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护理费由单位承担。

②停薪留薪期满或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进行劳动能力鉴定,鉴定后停止享受停薪留薪期待遇。

③ 员工拒绝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用人单位可以停发工伤待遇。(这一条在操作上要有记录证据)

停工留薪期:发生工伤----鉴定结论出来(一般不超过12个月,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工伤人员在停工留薪期内或者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尚未作出前,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

注意:员工医疗期结束后应及时做伤残鉴定

④护理费主要有两种形式:家属护理费(家属的工资证明)和护工护理费(护工的工资证明);

若没有发生纠纷护理费可以相互协商,若发生纠纷根据实际情况据实报销; 建议:若伤情需要护理,请护工 (2) 5-6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

支付条件: 用人单位难以安排适当工作的。 支付标准:5级 = 本人工资×70%/月; 6级 = 本人工资×60%/月。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否则需补足差额。 伤残津贴支付时间期限:支付到劳动者离职或退休。 (3) 5-10级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浙江省) 支付时间:工伤职工离职时。

工伤职工到达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已经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按照每年递减20%的标准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四)调整了工伤认定的情形

1、补充完善了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的工伤范围

(1) 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的工伤构成要件对比

(2)变化:车辆因素、通行因素,新条例扩大了工伤认定的范围,但责任因素缩小了工伤认定的范围,即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的,不能认定工伤。

(3 )企业要做的

做好宣传工作:①遵守交通规则(非本人主要责任才可认定为工伤) ②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及时报警(认定工伤必须要有交警的事故责任认定书) 交通工伤事故,用人单位可按责支付误工费。

2、调整了不得认定工伤的情形 (1)不得认定工伤的情形新旧对比

变化:“故意犯罪”缩小了不属于工伤认定范围,扩大了工伤认定范围;新条例取消了“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类型,增加了“吸毒”不属于工伤的类型。

注意:按照新条例规定,员工在工作场所因履行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受伤者可按工伤认定;无证驾驶车辆发生的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可按工伤认定。

(五)减少了停止享受工伤待遇的情形

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形新旧对比

变化:新条例减少了停享工伤待遇情形,工伤人员判刑收监后不影响工伤待遇,体现了对犯罪人员的关怀和社会的进步。

注意:拒绝鉴定、拒绝治疗的,企业要举证。

(六)不能上报工伤的就业人群

新的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后明确了工伤保险针对的是劳动关系就业人员,相应地实习生、达到

法定退休年龄返聘人员、劳务承揽人员不能认定为工伤。

注意:对以上人员企业可购买“雇主责任险”(不要以员工个人名义买保险),以降低企业风

险。雇主责任险受益人是企业,可以税前抵扣,员工也不需要多交税。

二、企业需注意的情况

(一)工伤赔偿与民事责任竞合时的处理规则

目前各个省市的口径不一,浙江省采取的是以民事赔偿优先,差额互补原则(以工伤为基础)。 若民事侵权实际获得相应赔偿低于工伤赔偿金额,用人单位或社保机构在工伤待遇总额内补足工伤保险待遇。

(二)工伤职工劳动关系的处理

1、1-10级,用人单位不得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2、1-10级,用人单位可以依照《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3、1-4级,退出岗位,劳动关系保留至退休。

4、5-6级,劳动关系保留,单位安排工作,不能安排工作的,每月支付伤残津贴。

5、7-10级的工伤职工,劳动合同期满即可终止劳动合同,不需要保留劳动关系。

(三)企业需注意事项

1、及时参加工伤保险

2、把好员工入职审查关(非常重要)

员工使用假身份证发生工伤,经查发现使用的是假身份证,社保基金不予承担,最后还是需要企业全部承担。

3、有效利用商业保险

对于实习生、退休人员等非劳动合同关系人员可以购买雇主责任险。

雇主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即雇主的雇员在受雇期间从事业务时因遭受意外导致伤、残、篇五:工伤保险培训小结(2012年9月) 工伤保险培训小结 2012年9月20日至21日,参加了省公司人力部组织的工伤保险培训,对新工伤保险条例政策进行了系统的学习,其中对涉及工伤认定申报需要重新规范,工伤待遇申报工作流程发生变化的情况进行了重点学习。在此将具体工伤认定情况以及操作流程总结如下:

一、认定工伤:

1、工作致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构成要件:a、工作时间;b、工作场所内;c、工作原因;

2、预备收尾性工作致伤: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构成要件:a、工作时间前后;b、工作场所内;c、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收尾性工作;(倒在工作岗位上都算,不一定是本职工作才可以)

3、履行职责受伤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构成要件: a、工作时间内;b、工作场所内;c、由于履行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下班时间后,与工作相关的受伤不算。)

4、患职业病的。构成要件:专门的职业病诊断机构的作出了职业病诊断结果;(由最后一家入职单位承担,一般2次认定为终极认定,职业病跟踪期为2年,特殊职业病为4年。)

5、因工外出致伤: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构成要件:a、因工外出;b、由于工作原因受伤或发生事故下落不明;

6、上下班途中的交通事故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构成要件: a、临时工棚作为集体宿舍倒塌;b、加班至深夜睡在工作地点,遭受意外伤害;c、本单位食堂中毒;d、参加单位组织的展览活动。e、参加单位组织的体育竞赛受伤。(包括旅游、展览、体育竞赛等。)

二、视同工伤:

1、突发疾病死亡;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构成要件:a、工作时间内发生; b、工作岗位上发生;c、突发疾病死亡或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

2、从事公益活动致伤: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复员军人旧伤复发 :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构成要件: a、有革命伤残军人证;b、有医院旧伤复发证明。

另河南省新增加条例: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前往疫区工作而感染该疫病的,视同工伤。

4、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a、故意犯罪的;b、醉酒或者吸毒的; c、自残或者自杀的。 另河南省新增加条例:职工有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认定职工伤亡不属于工伤或不视同工伤的,应当以法定职权部门或者法定鉴定机构出具的书面结论为依据。

三、工伤认定申报规范和流程

1、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各单位要派人调查工伤事故具体情况,对重伤及重伤以上工伤事故(包括视同工伤,下同),用人单位应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电话报告省分公司人力资源部,发生工亡的需要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书面报告省分人力资源部。

2、单位、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应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可以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下载)

⑴ 由单位提出申请的因工负伤、因工死亡,市分公司(或省分公司本部相关部门、中心)应在事故发生后15日内填报《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撰写申请工伤认定报告,由单位签署意见,加盖公章,以电子公文及书面形式报送省分公司人力资源部。遇有特殊情况(主要指交通伤亡事故等)可在事故发生后20日内报送相关资料。如职工因公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各单位应在事故发生后25日内报送主要工伤资料(工伤认定申请书,工伤报告等),其他资料(相关政府机构出具的判决书、证明等文件)报送最长时限不超过事故发生后90日内。

3、填报《工伤认定申请表》时应附相关证明材料,材料统一为a4纸大小,不属于a4纸大小的,应将材料粘贴至a4纸上面,申报材料应按以下先后顺序整理成册。具体材料要求如下:

⑴ 《工伤认定申请表》一份,单位申请的在首页“申请人处”加盖公章,注意填表说明;

⑵ 单位法人执照或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⑶ 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一份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⑷受伤害职工身份证(复印件),(不用提交照片); ⑸ 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害初诊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如有住院需提供住院病历复印件);

⑹工伤事故报告; ⑺证人证言(要固定格式并加手印);表中签名“申请人”是工伤本人签字,非本人的,需提供身份证明。

⑻其他相关证明: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证明或判决书;因公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申请认定因工死亡的,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由于机动车事故受到伤害的提交公安交通部门的责任认定书;属于因工、因战致残的转业、复员人员、退伍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旧伤复发证明;由于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受到伤害的,提交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按规定出具的证明;突发疾病死亡的,提交抢救治疗记录、病历和死亡证明。上下班途中工伤需提供路线证明。 (9)申报材料汇总表及电子版。

注: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四、工伤保险待遇申报规范及流程

1、工伤医疗待遇申报

职工因工伤治疗期间,各单位应告知其住院期间保存相关医疗资料,获得相关工伤认定通知后,应通知工伤员工进行医疗待遇申报。

推荐第2篇:工伤预防的培训心得体会

工矿企业工伤事故时有发生,也是不可回避的现实问题。那怎么避免和减少这些事故?除了公司加强管理和教育之外,员工自身素质的提高才是最根本的解决之道。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分享的工伤预防的培训心得体会,欢迎阅读参考。篇一:工伤预防的培训心得体会

通过学习xxx工伤事故,惨痛的教训给我们敲响了警钟。通过学习我深深的认识到:

一、要树立好正确的职业观和培养良好的信仰

树立正确的职业观。爱岗敬业,珍爱自己的工作岗位,对从事的职业有一种自豪感、神圣感和使命感。培养良好的信仰。一个有信仰的人,才会有责任感,忠实于企业,自觉遵守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有了正确的职业观和良好的信仰才不会在工作中迷失自我,自觉做到听招呼,守规矩。成为企业放心,领导满意的好员工。

二、要正确认识八小时工作制

八小时工作制最早由社会主义者罗伯特欧文于1817年提出,1866年第一国际日内瓦代表大会提出了“8小时工作,8小时自己支配,8小时休息”的口号,要求各国制定法律予以确认。

我国劳动法第36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40小时的工作制度。超长的工作时间,会影响职工身体健康以及文化技术水平的学习提高。更会产生疲劳工作,引发工伤事故。合理安排职工的工作和休息,起到维护职工的休息权利,避免疲劳工作,从而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率,更好的调动职工的积极性,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发展。

三、要严格遵守八小时工作制

认真遵守分公司实行的标准工作制度。坚持严格上下班,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上班集中精神,认真操作,做到不脱岗,不离岗。工作认真负责,按质按量完成岗位工作。积极主动搞好生产现场和设备文明卫生。做好交接班工作。

四、要严格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认真学习设备维修安全操作规程。在生产作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设备维修安全操作规程,不违章,按规范作业,穿戴好合格的劳动保护用品。安全用电。高空作业办理高空作业票。在易燃易爆的场所作业,办理动火证。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篇二:工伤预防的培训心得体会

1、加强领导,增强安全意识和安全观念,尤其是提高责任者“安全第一”的安全意识,真正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安全第一”就是在安全与生产发生矛盾的时候,首先要解决安全问题,在确保安全条件下进行生产作业。抓安全工作,要认真负责,一丝不苟,真正落到实处,克服作风。

2、认真贯彻“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各负其责,各司其职抓好安全工作。而且安全工作不仅是安全监察部门要抓的事,每个生产主管部门都应把安全工作当做第一位的事来抓。把本行业、本部门的安全工作真正抓好,做到“谁主管、谁负责”。要抓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安全工作。在“抓安全工作上谁抓都不算越位,怎么抓也不算过分”。在企业内要做到人人都关心安全、人人都过问安全,不能把安全工作只看作是安全管理部门和安全监察人员的事。

3、加强安全教育,抓好安全技术培训,提高职工的安全素质。在加强安全的同时,首先要抓好新工人上岗前的“三级”安全教育,落实学习内容、落实学习时间,还要有专人检查落实情况;其次要抓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率达95%,持证上岗率达100%;三是抓好企业场所、生产指挥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实行安全生产指挥证(资格证书),力争培训率达100%,持证指挥生产率达100%,杜绝违章指挥的现象发生。四是要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知识教育,采取广播、电视、安全知识演讲竞赛等多种形式,使之达到人人懂安全知识、人人遵章守纪。

4、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强化作业现场管理。为使作业现场都按规程操作,把安全工作落到实处,必须做到有章必循、违章必纠,同时要抓好现场管理,还必须抓住事故多发的几个环节。一是下班前(抢速度、忽视安全);二是刚上班(思想不集中);三是节假日休假后刚上班;四是家中发生异常情况,上班前没有休息好或饮酒等等。在抓作业现场管理时,必须做到对违章行为坚决制止纠正,决不能姑息迁就,发现重大事故隐患,领导必须亲临现场指挥处理。

5、提足用好安全技术措施费,改善工人作业条件。一是按照国家文件要求,按照固定资产更新改造资金的10%~20%,提足安全技措费,下在专用资金帐上;二是用好技措费,按照上级文件规定,管好用好技措费,真正弥补劳动保护设施的欠帐,改善作业条件,更不能挪作它用。

6、抓好安全检查工作,及时发现隐患。安全检查是发现事故隐患、落实整改措施消除不安全因素,做到防患于未然的一种重要手段。安全检查可分定期和不定期的、综合性和专业性的,安全检查的频率可以因单位而异,安全检查可先发安民告示,也可采用随机抽查等办法,这样能查出事物的真实面目,检查后要抓紧事故隐患的整改,并且要定时复查,做到及时反馈。

7、按时发放劳动防护用品。一是要按规定发放职工的劳动防护用品,不能以任何理由加以克扣,也不能以钱代物;二是必须保证劳动防护用品的质量,尤其是特种防护用品,一定要到劳动部门批准的定点厂家购买有验收合格证的产品,发放的防护用品必须正确使用。

8、对发生的工伤事故要严肃认真地进行调查处理。发生事故不能隐瞒,必须如实报告,事故发生后,企业主管部门要立即报告上级劳动安全部门,并会同工会、检察院、公安局等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对伤亡事故一定要本着“三不放过”的原则认真处理。重大事故要召开事故追查会,对事故进行认真地调查分析,并吸取教训,以防事故重复发生。

推荐第3篇:工伤

职工丧葬费、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审核拨付

申请材料:

(一)《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及复印件;

(二)有供养亲属的,还需提交确定供养亲属资格的有关材料:

1、申请人的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2、申请人本人与因工死亡职工社会关系材料,应由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证明;

3、申请人系没有经济收入且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应由街道办事处或镇、县以上的民政部门出具证明;

4、申请人系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由当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证明;

5、申请人系工亡职工祖父、外祖父或祖母、外祖母、兄弟姐妹的,应由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工亡职工父母死亡证明或当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证明;

6、申请人系工亡职工孙子女、外孙子女,应由公安部门出具工亡职工子女死亡证明或当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证明;

7、申请人系孤儿或孤寡老人的,应由镇、县以上的民政部门出具证明。

给付程序:

1、申请:用人单位申请拨付工亡职工的丧葬费、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需提交《工伤认定决定书》(或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及火化证);有供养亲属的提供相关材料证明。

2、受理:收到用人单位申请后,应当场对材料进行审核。对申请人提交材料完整的,应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用人单位提交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场一次性书面告知用人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3、资格确认:接用人单位提交的供养亲属核定申请及有关材料后,应认真进行调查核实,对材料齐全且无异议的,应当场作出确认决定。对需调查核实的,最长应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确认决定。

4、审核:拨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前需审核是否符合拨付条件。

5、经审核符合拨付条件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1)预审:工伤保险系统按程序设置自动核定工伤保险待遇,并生成《青岛市工伤保险待遇核准表

(二)》(以下简称《待遇核准表

(二)》)。(2)初审:工作人员对系统自动生成的《待遇核准表

(二)》的待遇项目、金额等内容进行人工审核,无误后打印《待遇核准表

(二)》(一式四份),交用人单位及因工死亡职工亲属签字确认。(3)复核:对经用人单位及因工死亡职工亲属签字盖章确认后交回的《待遇核准表

(二)》进行人工审核。其中,用人单位或因工死亡职工亲属对《待遇核准表

(二)》中的内容有异议的,经工作人员审核确认属实并修改正确后,重新打印《待遇核准表

(二)》,交用人单位及因工死亡职工亲属再次确认。

(4)复审:每月17日后,通过工伤保险系统提取上月所有核定的待遇数据,编制工伤待遇拨付明细表。处室负责人对照拨付明细表及《待遇核准表

(二)》,根据用人单位提供的相关材料,对每名职工享受待遇的资格及待遇金额等内容进行复审。

6、拨付:工作人员通过工伤保险系统生成各项待遇支出金额汇总表,报送财务部门复核,经各级领导审核签字后,于每月25日前将有关待遇分别划入用人单位、待遇领取人提供的银行账户。

劳动能力鉴定业务办事指南

申请材料:

1、工伤鉴定:填写《青岛市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并提供相关病历及检查结果复印件、《工伤认定书》复印件、《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确认通知书》,个人申请的应提交个人申请书面材料;职业病的还应提供《青岛市职业病诊断证明》复印件;

2、工伤相关项目:(1)、延长停工留薪期确认的应填写《工伤职工延长停工留薪期确认申请表》,提供相关病历及检查结果复印件、《工伤认定书》复印件;(2)、配置辅助器具鉴定、疾病与工伤因果关系鉴定应填写《青岛市工伤相关项目鉴定申请表》,提供相关病历及检查结果复印件、《工伤认定书》复印件;(3)、工伤职工旧伤复发的确认应填写《青岛市工伤相关项目鉴定申请表》并提供协议医疗机构的《工伤职工旧伤复发确认》;七级至十级革命伤残军人申请旧伤复发确认的,还应提供革命伤残军人证复印件及评残呈批报告表复印件并提供相关病历及检查结果复印件。

3、因病非因工伤病鉴定:填写《青岛市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并提供相关病历及检查结果复印件;企业人员办理病退、退职鉴定的还应提供《病退人员第一次公示证明》,申请供养亲属鉴定的,还要提供《职工供养亲属确认表》。

4、以上各种表格,由用人单位申报的,须在表中要求位置加盖单位公章,需要粘贴照片的,必须粘贴照片。

执行程序:

各区市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受理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经审理申报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持鉴定申请表到财务交费,交费后由财会人员出具收费收据并在鉴定申请表上加盖“现金收讫”章,再到鉴定受理窗口申报材料。受理人员录入信息后,当场出具《青岛市劳动能力鉴定受理通知书》。受理通知书上载明具体的鉴定查体时间、地点、需携带的资料以及领取鉴定结论通知书的时间、地点等。同时制作“鉴定内部工作表”载明申请人姓名、单位名称、鉴定类别、鉴定病种分科,伤病情简介等。对申请资料不齐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补充的材料;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向山东省提出再次鉴定的,出具《青岛市劳动能力鉴定送达回证》。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审核拨付

申请材料:

1、《青岛市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原件;

2、如多次工伤事故、追加工伤认定部位等特殊情形的,还需携带《工伤认定决定书》。

给付程序:

1、申请:用人单位申请拨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需提交《青岛市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

2、受理:收到用人单位申请后,应当场对材料进行审核。对申请人提交材料完整的,应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用人单位提交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场一次性书面告知用人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3、审核拨付:拨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前需审核是否符合拨付条件,具备享受待遇资格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1)预审:工伤保险系统按程序设置自动核定工伤保险待遇,并生成《青岛市工伤保险待遇核准表

(一)》;

(2)初审:工作人员对系统自动生成的《青岛市工伤保险待遇核准表

(一)》的待遇项目、金额等内容进行人工审核,无误后打印《青岛市工伤保险待遇核准表

(一)》(一式四份),交用人单位及因工致残职工签字确认。(3)复核:对经用人单位及因工致残职工签字盖章确认后交回的《青岛市工伤保险待遇核准表

(一)》进行人工审核。其中,用人单位或因工致残职工对《青岛市工伤保险待遇核准表

(一)》中的内容有异议的,经工作人员审核确认属实并修改正确后,重新打印《青岛市工伤保险待遇核准表

(一)》,交用人单位及因工致残职工再次确认。

(4)复审:每月17日后,通过工伤保险系统提取上月所有核定的待遇数据,编制工伤待遇拨付明细表。处室负责人对照拨付明细表及《青岛市工伤保险待遇核准表

(一)》,根据用人单位提供的相关材料,对每名职工享受待遇的资格及待遇金额等内容进行复审。

5、拨付:工作人员通过工伤保险系统生成各项待遇支出金额汇总表,报送社保办财务部门复核,经各级领导审核签字后,于每月25日前将有关待遇分别划入工伤职工、用人单位提供的银行账户。

工伤认定行政确认事项

申请材料:

一、必须提供的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受伤害职工的有效身份证明的原件、复印件(身份证的正反面);

(三)劳动合同文本原件、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材料的原件、复印件;

(四)用人单位事故调查报告书原件(个人申报的不必提供);

(五)两人以上的证人证言(按手印)及证人身份证的原件、复印件(身份证的正反面);

(六)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初诊病历、住院病历;属职业病的提供合法有效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鉴定书的原件、复印件。

二、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应当提供以上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以下相关证明材料:

(一)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提供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查询证明;

(二)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死亡或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死亡的,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书及事故调查报告书;

(三)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供公安机关证明、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者其他有效证明的原件、复印件;

(四)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提供公安机关证明或其它有效证明;发生事故下落不明要求认定因工死亡的,提供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结论的原件、复印件;

(五)由于机动车事故引起的伤亡事故,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或相关处理证明的原件、复印件;

(六)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供医疗机构的抢救和死亡证明的原件、复印件;

(七)属于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提供事发地县级以上有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的原件、复印件;

(八)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供民政部门颁发的《革命伤残军人证》以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旧伤复发的确认证明的原件、复印件;(九)直系亲属代表伤亡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提供有效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的原件、复印件;(十)工会组织代表伤亡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提供工会介绍信,办理人身份证明的原件、复印件;(十一)工伤认定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根据实际情况手工列出)。

确认程序:

一.申请主体及时限

(一)用人单位在职工发生事故伤害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无法按期申请的,可以提出延期申请,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30日;

(二)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二.受理范围

(一)辖区内参加工伤保险的各类企事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二)生产经营地设在辖区内的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

三、办理时限

申请人提交材料完整的,当场或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提交材料不完整的,自补正材料齐全之日起或者补正期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

推荐第4篇:工伤

用人单位未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由省级劳动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劳动部门办理。

工伤认定申请应提交: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如劳动合同、工作证、出入证、缴纳社会保险的记录、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以及考勤记录、工资单或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当事人。

劳动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相关

请因工受伤的朋友注意:一旦发生工伤,一定要进行工伤认定,这是您索赔的前提,也是您与老板谈判的资本。不要听信任何其他言论,只有法律才能给社会中的弱者一点帮助。按照法律程序办事,您才能赢得属于您的赔偿。

第二步:劳动能力鉴定 (伤残等级鉴定)

取得工伤认定决定书后。职工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共分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所在的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为。提出鉴定申请时应提交工伤认定决定书和医疗的有关资料,包括病历、片子、检查报告单等。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延长30日。

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如果鉴定结论做出一年后,劳动能力进一步下降,可能构成更高等级的,职工可以申请对劳动能力进行复查。

请因工受伤的朋友注意:伤残等级计算赔偿数额的重要依据,没有伤残鉴定谈赔偿问题,吃亏的一方肯定是您。不要急于索要赔偿,把这里的第

一、二步做好,您要得到赔偿是水到渠成的事情。

第三步:计算工伤待遇数额(伤残待遇)

请参见这篇文章:http://www.daodoc.com/readnew.asp?id=18

请因工受伤的朋友注意:尽可能咨询律师来计算。因为任何一个工伤案子,可能涉及的赔偿具体来说都各有不同,需要哪些证据,还能主张哪些赔偿,只要专业的律师才能做到。(http://www.daodoc.com/readnew.asp?id=474,您可以看一下这篇文章)

第四步:劳动仲裁或法院诉讼

1、仲裁和民事诉讼。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工伤职工在取得伤残等级鉴定结论后,根据上述相应的待遇标准,可以先与用人单位协商赔偿。工伤职工应自取得劳动能力鉴定书之日起(没协商的)或自双方协商不成(注:协商也应该在取得鉴定结论之日起一年内进行。协商即属于提出要求,发生时效中断效果)、发生争议之日起一年内向所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争议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应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必须注意,劳动仲裁是向法院起诉的前置、必须处理程序,不可直接起诉。

2、行政诉讼。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3、举报。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请因工受伤的朋友注意:不要把诉讼当成一件很可怕的事情。用法律武器维护您的合法权益是法律赋予每个人的权利。您只要有足够的勇气和毅力,就能拿到属于您的赔偿款。建议您委托律师来处理赔偿事宜。律师所收取的费用往往比给您赢得的利益要少得多。律师给受害人赢得最大利益是其存在的价值所在。

依据:

1、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

2、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条例》有关事项的通知(浙政发[2003]52号)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劳动能力鉴定要遵循以下程序: 鉴定程序 申请人 受理机关 时间限制 首次鉴定

本人及近亲属、单位 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治疗终结即可申请鉴定,如果有内固定的,一般要在内固定拆除后才能鉴定。鉴定委员会一般在60日内做出结论,但可以延长30日 再次鉴定

本人及近亲属、单位 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内申请。再次鉴定结论做出没有明确时间限制。鉴定委员会一般在60日内做出结论,但可以延长30日 复查鉴定

本人及近亲属、单位、经办机构 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做出之日起一年后。鉴定委员会一般在60日内做出结论,但可以延长30日

(四)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根据条例第34条第2款第2项及第34条第2款的规定,发生工伤五至十级残疾职工,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係,由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工伤医疗补助金,并终结工伤保险关系。所以当已发生工伤之员工离职时,不论是谁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均应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工伤保险待遇 项 目 标 准 基 数 支 付 渠 道

医 疗 康 复 待 遇

医疗 待遇 挂号费

按照标准报销

工伤保险基金 住院费

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医疗费

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 药 费

工伤保险药品目录 交通食宿费

本单位因工出差标准(须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 按标准报销 用人单位

住院伙食补助费

本单位因工出差伙食补助标准 70% 停工留薪期内及康复待遇 辅助器具费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按国家规定的目录标准 按标准报销 工伤保险基金 停工接伤医疗的

原工资福利待遇(一般不超过12个月,情况特殊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同意,可以适当延长,但不超过12个月。伤残等级评定后,停发,享受伤残待遇) 不 变(停工留薪期由工伤定点医疗机构根据需要提出意见,经工伤经办机构确认,书面通知本人或亲属及用人单位)

用 人 单 位

生活不能自理 护 理 待 遇 按实际需要

经 一 劳 次 动 性 能 伤 力 残 鉴 补 定 助 金

一级 24个月 本 人 工 资

工 伤 保 险 的 基 金 二级 22个月 三级 20个月 四级 18个月 五级 16个月 六级 14个月 七级 12个月 八级 10个月 九级 8个月 十级 6个月

伤 津

残 贴 一级 90% 工伤职工享受的伤残津贴调整办法,按照基本养老金调整的办法执行 本人工资(伤残津贴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二级 85% 三级 80% 四级 75% 五级(保留劳动关系) 70% 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 六级(同上) 60% 生 护 理 活 费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50% 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工伤保险基金

生活大部不能自理 40%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30% 死

丧 葬 补 助 金 6个月 同 上

工伤保险基金

供 养 亲 属 抚 恤 金(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又无劳动能力,按照《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共五代。男60岁,女55岁,未成年人不到18周岁。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劳动能力由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 配偶每月40% 本人工资(抚恤金总额不得超过死亡职工生前的本人工资) 其他每人每月30% 孤老或孤儿再加10% 一 次 性 工 亡 补 助 金 60个月

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用 人 单 位

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后死亡待遇 丧葬补助金 6个月

工伤保险基金

供 养 亲 属 抚 恤 金 配偶每月40% 其他每人每月30% 孤老或孤儿再加10%

本 人 工 资 工一 伤次 职性 工工 与伤 用医 人疗 单补 位助 解金 除和 或伤 终残 止就 劳业 动补 关助 系金 工 伤 医 疗 补 助 金 五级 30个月

浙政发[2003]52号

③ 单位所在工伤保险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②已经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按照每周年递减20%的标准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职工到达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③职工因交通事故或其他事故伤害被认定或视同为工伤的,其待遇按总额补差的办法支付。

六级 25个月 七级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释劳动合同的 10个月 八级 7个月 九级 4个月 十级 2个月 伤 残 就 业 补 助 金 五级 30个月 六级 25个月 七级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释劳动合同的 10个月 八级 7个月 九级 4个月 十级 2个月

因工外出或抢险救灾下落不明

从事故发生当月起照发三个月工资,第四个月起停发。按月向其供养亲属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 工伤保险基金

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享受工亡待遇 非法用人单位伤亡人员赔偿 医疗康复待遇 同上工伤待遇

不低于工伤待遇;

统筹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使用童工的用人单位 伤残的一次性赔偿

一级16倍;二级14倍;三级12倍;四级10倍;五级8倍;六级6倍;七级4倍;八级3倍;九级2倍;十级1倍 死亡的一次性赔偿 10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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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杭州市天目山路7号东海宾馆二号楼一楼 电话:13819174456 传真:0571-88006000 邮编:310007 首先根据《工伤认定办法》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请各位劳动者朋友记住,你申请工伤认定只须提供以上材料。如果劳动部门让你提交其他证据,你有权拒绝。根据《工伤认定办法》第19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故劳动部门应负有调查你是否为工伤的义务。

推荐第5篇:工伤赔偿标准

工伤赔偿标准

一、工伤赔偿费用的支付

(一)、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的费用支出

1、职工或童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在劳动能力鉴定之前进行治疗期间的生活费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确定,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以及所需的交通费等费用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和范围确定,并全部由伤残职工或童工所在单位支付。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和《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第四条。

(二)、用人单位没有依法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

1、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

一、三款。

(三)、用人单位实行租赁、承包经营的

1、租赁、承包给有营业执照一方生产经营的,应当由租赁、承包方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租赁、承包给不具有营业执照一方生产经营的,应由发包方承担工伤保险责任,需要追偿经营者责任的,由用人单位负责追偿。

2、法律依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黑龙江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的通知第十六条。

(四)、用人单位没有将受伤职工送往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

1、用人单位应将受伤职工及时送往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先到就近的医院抢救,脱离危险后仍需治疗的,转到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企业发生事故后,须在24小时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报告;在外埠医院抢救治疗的,用人单位应当自伤害之日起7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经抢救脱离危险后转到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治疗。未及时转到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治疗及未按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的,其工伤医疗费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予支付。工伤职工日常就医或回原籍居住就医的,应在本人长期居住地选择一家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作为医治工伤的医院,由用人单位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审批手续;未经审批同意所发生的工伤医疗费用不予支付。

2、法律依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黑龙江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的通知第二十一条。

(五)、用人单位没有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的

1、用人单位未按规定要求及时足额缴纳或停缴工伤保险费或未按照规定时限报告工伤、申请工伤认定和核准工伤保险待遇,致使工伤职工或供养亲属未能及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或造成待遇降低的,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职工的工伤待遇责任,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有权依据相应法规给予处罚。

2、法律依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黑龙江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的通知第二十二条。

(六)、用人单位没有依法给职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

1、用人单位对接触职业危害作业的职工,在劳动关系终止、解除前或者办理退休手续前,应当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告知职工,被确诊患有职业病的应认定为工伤,并按本规定享受相关待遇,诊断为疑似职业病的职工退休后确诊为职业病的,仍认定为工伤,享受工伤待遇。用人单位未对职工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后期被确诊患有职业病的,由用人单位承担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

2、法律依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黑龙江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的通知第二十五条。

二、工伤待遇费用项目

(一)医疗费

1、要求: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3款。

3、备注: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不是必须到签有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食宿费

1、标准: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2、要求: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

(三)康复治疗费

1、标准: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6款。

3、备注:依地方规定,康复治疗需经办机构组织专家评定。

(四)辅助器具费

1、标准:各省、直辖市工伤辅助器具限额标准。(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黑龙江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的通知第二十条 工伤职工在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或配置辅助器具的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药品目录、住院服务标准费用和辅助器具费用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结算,按规定应当自费或不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或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直接向本人收取,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职工在工伤确认之前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用人单位支付,职工工伤确认后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药品目录、住院服务标准的费用,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予以报销。门诊、急诊、急诊留观的工伤医疗费用先由用人单位或个人垫付,认定为工伤并符合工伤医疗目录的费用按规定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销。)

2、要求: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2条。

(五) 停工留薪

1、标准: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要求: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

4、备注:停工留薪期根据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和各地的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但确定的部门和程序,依地方规定。

(六)护理费

1、标准:(1)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2)评定伤残后需要护理的,完全生活不能自理,按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

2、要求:生活护理费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工伤职工按月享受。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第3款、第34条。

(七)伤残补助金

1、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

(1)、标准: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按月享受伤残津贴: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2)、要求: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补足差额。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

(4)、备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2、五级、六级伤残待遇

(1)、标准: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工伤职工本人书面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分别为工伤职工离岗前30、25个月的本人工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分别为工伤职工离岗前16、14个月的本人工资)。

(2)、要求: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6条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黑龙江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4)、备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3、七级至十级伤残待遇

(1)、标准: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至十级伤残职工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金标准分别为工伤职工离岗前20、15、10、5个月的本人工资)和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分别为工伤职工离岗前12、10、8、6个月的本人工资)。

(2)、要求:(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黑龙江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4)、备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三、工亡待遇标准

(一)丧葬补助金

1、标准:从基金中领取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要求:领取人必须是死亡职工的近亲属和其授权之人。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9条和39条第一项。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

1、标准

(1)、按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从基金中发给由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2)、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3)、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2、供养亲属范围

(1)、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2)、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3)、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4)、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3、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条件

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

(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3)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4)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5)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6)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7)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4、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的情形

(1)、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就业或参军的;

(3)、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

(4)、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

(5)、死亡的。

5、确定是否符合被供养资格时间

职工因工死亡,其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的资格,按职工因工死亡时的条件核定。

6、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9条第一款第二项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的有关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标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2、要求:第

一、伤残职工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 其直系亲属享受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待遇 ;第

二、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 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待遇。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9条第一款第

(三)项第

一、

二、三目。

四、因工外出时发生事故或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

(一)、待遇标准

1、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

2、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

3、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

4、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二)、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一条。

五、工伤保险待遇的停止

1、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1)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2)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3)拒绝治疗的。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二条。

工伤赔偿标准计算表

工伤赔偿标准,又称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一、一般伤情

1、医疗费:【30条3款】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30条4款】【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交通费:【30条4款】【条件为医疗机构证明、经办机构同意、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一般应按统筹地区国家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标准计算】【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4、食宿费:【30条4款】【同交通费条件一样】【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5、康复性治疗费【30条6款】【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6、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轮椅费用:【32条】【国家规定标准】【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7、工资、福利:【33条

1、2款】【停工接受工伤医疗期间】【原待遇不变、一般不超过12个月,最长2年】【单位支付】

8、护理费:【33条3款】【生活不能自理、停工留薪期间】【单位支付】

二、造成残疾

1、生活护理费【34条2款】【已评定伤残等级并经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按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3个等级、统筹地区平均工资的50%、40%、30%】【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A】一至四级伤残待遇【35条】

【1】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

【2】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一级27月*本人工资/月】【二级25月*本人工资/月】【三级23*本人工资/月】【四级21*本人工资】【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伤残津贴 【按月支付】【一级本人工资的90%】【二级本人工资的85%】【三级本人工资的80%】【四级本人工资的75%】【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补足差额】【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4】工伤职工退休 【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养老保险,如低于伤残津贴应补足差额】【基金支付】

【5】缴纳基本医辽保险费改变 【以伤伤残津贴为基数】【单位与个人共同向基金支出】

【B】五级、六级【36条】【保留劳动关系、适当安排工作】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五级18个月、六级16个月本人月工资】【基金支出】

【2】伤残津贴:【难以安排工作的】【按月发给伤残津贴】【单位支付】【标准 五级本人工资的70%。六级60%】【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3】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助金【前提:终止劳动关系的】(我省标准分别为工伤职工离岗前30、25个月的本人工资)【基金支出】

【4】伤残就业补助金【终止劳动关系的】(我省标准分别为工伤职工离岗前16、14个月的本人工资)【单位支付】

【C】七级至十级【37条】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七级13个月、八级11个月、九级9个月、十级7个月本人月工资】【基金支出】

【3】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劳动期满的、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我省标准分别为工伤职工离岗前20、15、10、5个月的本人工资)【基金支出】

【4】伤残就业补助金【劳动期满的、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我省标准分别为工伤职工离岗前、12、10、8、6个月的本人工资)【单位支付】

三、工亡

1、一次性工亡补助金【39条一款

(三)项】【总额为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基金支出】

2、丧葬补助金 【39条一款

(一)项】 【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基金支出】

3、供养亲属抚恤金【39条一款

(二)项】【职工本人工资一定比例

1、配偶每月40%,

2、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

3、孤寡老人、孤儿在上述基础上增加10%。总额不超过生前工资】【基金支出】

工伤赔偿有哪些项目

工伤索赔的赔偿项目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造成一般伤害(未达到残疾)的赔偿项目;

1、医疗费、

2、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

3、生活护理费、

4、工伤期间的工资、

5、交通食宿费。

二、造成伤残的赔偿项目;

1、医疗费、

2、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

3、生活护理费、

4、工伤期间的工资、

5、交通食宿费、

6、辅助器具费、

7、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8、伤残津贴、

9、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10、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三、造成死亡的赔偿项目;

1丧葬补助金、2一次性伤亡补助金、3供养亲属抚恤金。

四、职工下落不明的情况;

职工外出或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赔偿项目,要分不同情况而定。职工没有被宣告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获得的赔偿项目有: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生活有困难的);职工被宣告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获得的赔偿项目有:丧葬费、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推荐第6篇:工伤赔偿标准

一、参加劳动部门工伤保险的职工

1.发生事故后,由企业写好工伤认定申请书或工伤事故报告(写明参保职工的姓名、工种、年龄、事故发生日期、事故地点以及事故经过),加盖公章后在事故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上交区劳动部门工伤认定办公室进行备案,若企业没有在规定时限内为参保职工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生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承担。

2.待工伤职工医疗终结之后,填写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书,企业盖章后,每逢星期一下午到鄞州区人民医院进行伤残等级鉴定。

3.工伤职工伤残等级鉴定之后,拿鉴定表到区劳动部门工伤认定办公室盖章,然后到区行政服务中心大厅办理报销等其他手续。

二、未参加劳动部门工伤保险的职工

1、发生事故后,若企业对工伤事实没有异议的,职工可到企业工商登记所在地的镇劳动和社会事务服务站进行调解处理,并在镇处理人员的主持下进行伤残鉴定等。

2、发生事故后,若企业对工伤事实有异议的,受伤职工可在事故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到区劳动部门工伤认定办公室进行工伤认定,并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由受伤职工提供相关材料,劳动部门若受理该申请后,会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工伤认定以后,由劳动部门盖章去鄞州区人民医院进行伤残等级鉴定,鉴定以后,可由受伤职工选择去企业所在地的镇劳动和社会事务服务站进行调解处理或者到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一级工伤赔偿标准

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注:如果未退出工作岗位,应继续享受原工资待遇。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工资的90%,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二级工伤赔偿标准

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注:如果未退出工作岗位,应继续享受原工资待遇。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工资的8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级工伤赔偿标准

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注:如果未退出工作岗位,应继续享受原工资待遇。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工资的80%,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四级工伤赔偿标准

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注:如果未退出工作岗位,应继续享受原工资待遇。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五级工伤赔偿标准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本人工资的7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六级工伤赔偿标准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

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七级工伤赔偿标准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八级工伤赔偿标准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九级工伤赔偿标准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十级工伤赔偿标准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推荐第7篇:工伤证明

证 明

XXX,性别,XX岁(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系XXXXXXXXX有限公司员工。在岗期间,于20XX年X月XX日在办公楼内消防通道检修设备时,不慎滑落跌倒,于当日X时X份送往临沂市人民医院治疗,确诊为颅骨骨折。

特此证明。

XXXXX有限公司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八日

推荐第8篇:证明(工伤)

证明

,民族汉,系温州国际大酒店职工,工种 , 店内员工宿舍,身份证号码为。

证明内容:是温州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职工,与我在一起工作。

证明人:时间:

推荐第9篇:工伤证明

证明

普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兹有我公司伐木工人张仕荣,男,身份证号码:532726199002022114,于2014年2月20日18时40分左右在我公司镇沅县恩乐镇民江村民委员会上中坡组等色丫口伐区伐木时,一根已经被砍倒的树突然从背后滑下,不慎打在其腰背。事故发生后其工友熊安华、王安华、鲁永等人立即叫了伐木运输将其送往镇沅县人民医院进行救治。后经诊断为L4椎体棘突开放性骨折。由于该工人在我公司伐区正常上班时间内进行伐木作业而受到伤害,我公司认为该事故属于工伤。

特此证明

普洱寅森木业有限公司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八日

推荐第10篇:工伤报告

工伤证明

福建六建员工、李聿照:男,身份证350123196608194016在漳州古雷新港城工地从事施工安全管理工作。于2012年9月1日,在古雷新港城工地上班步行途中,因一辆白色面包车违章行驶,被其撞伤左边耳朵和头部。后被项目经理潘德诚、同事陈彬、翁卫国等人送到漳浦县医院救治,经医院诊断,颜面部,头部受伤、在医院救治共花医药费七千多块人民币。事发经过有项目经理潘德诚、同事陈彬、翁卫国等人为证。并附有漳浦县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及医药费发票。

特此

证明人:

第11篇:工伤申请书

被申请人:葛家新北宿煤矿法人代表矿长电话:5946×××,唐向忠掘进一区队长电话5946×××,.请求:受伤治疗期间应该按工伤支付工资,不应该按病假支付工资。我在此期间共住院16天花费8万多元,没法我孩子找到队里。6,7,8三个月,队里按公出计算工资,算是医疗费补助,其余按病假发放工资。直至现在钢板还没有取出。现在在由于我的医疗本是乔玉存,档案是沈怀凤,北宿煤矿医院为了规范病假制度,我连病假也开不出来了。为此我又找到掘进一区队,唐向忠说:“你身份证姓名与档案姓名不一致 没有办法报工伤,这是兖矿集团规定的,我已经对你是最好的照顾了,你想报工伤要先把队里给你开的工资扣回来”现在我该怎么办?无奈我只好求助于您,请求矿领导按工伤保险条例执行为盼。此致敬礼申请人:北宿煤矿掘进一区乔××工伤申请书

(二)尊敬的×××教委:×××,女,出生于×××× 年×× 月,于×××× 年× 月 到暨华中学工作,现为中学一级教师。×××× 年×× 月×× 日×× 点左右,我在前往教室上课时,途经新修教学楼二楼 女厕所门口外时,因地面湿滑,摔倒在地,当时感觉左膝疼 痛,左腿不能弯曲,便立即送往 ×× 医院就诊,×× 点左右 经医生诊断为 ××,未做处理,后前往 ×× 医院骨科住院部 经专家会诊后做石膏固定治疗。于×× 月×× 日× 片复查显 示无明显骨缝并拆除石膏,医生嘱咐在家进行恢复练习。鉴于此,特申请工伤。申请人:××××××× 年×× 月×× 日工伤申请书

(三)申请人:×××,性别×,××年××月×日出生,民族×,籍贯,住×××市×××街,身份证号码:×××,是××公司职工。联系电话×××××。被申请人:××公司,地址:×××××××。法定代表人:×××任××职务联系电话:××××××请求事项:请求依法认定申请人在×××(时间)受伤为工伤。事实与理由:申请人是×××公司职工,于××××年××月被进入该公司,在××岗位工作。在××年××月××日上班时间,发生××工作事故,致使申请人××部位受到严重伤害。申请人受伤后,在××市××医院治疗,诊断为××,现已住院治疗××个月,花费医药费××元。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条的规定,申请人的受伤属于工伤,鉴于被申请人为主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特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申请劳动部门对申请人受伤一事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法认定本人此次受伤为工伤。此致××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人(签字):××××××年××月×× 日

第12篇:工伤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你单位受理申请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行政复议一案,依照法律规定,特委托:

下列人员为我(单位)的代理人

(1)姓名:性别:民族:

出生年月:工作单位:

职务:电话:

(2)姓名:性别:民族:

出生年月:工作单位:

职务:电话:

委托事项与权限:

委托人:

受委托人:

二0一年月日

注:(1)一般代理为:代为参加行政诉讼、代为签收法律文书

(2)特别授权为:代为行政复议、代为承认、放弃、变更、增加行政复议请求、进行和解、提起行政诉讼、代为签收法律文书等。

第13篇:工伤保险条例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第十九条第二款: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劳动关系证明:

(1) 济宁信诺包材有限公司出勤表

(2) 车间负责人徐仰军录音、录像证明。

(3) 工友高华权的录音证明。

(4) 车间领导葛的录音证明。

在岗证明:出勤表证明王艳江在岗,徐仰军录音、录像证明徐安排王艳江修好机器后买菜做饭和其他工友共同过中秋节(信诺包材有限公司所在厂方租赁地门口监控录像能够证实王按照徐仰军的安排买菜的事实)买菜是工作的延续 !在工友没有吃饭前仍是王艳江在工作。工友高华权的证言能够证实9月30日是王艳江连续7个夜班后的倒班,这一天是下午1点开始工作,晚上7点完成倒班。

王艳江发病时间是2012年9月30日下午6点零9分以前,因为120急救中心是6点09分接到的120急救电话。

以上事实足以说明王艳江是在工作时突发疾病,属于工伤。

索赔依据:

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即:22792X20=455840元。 (工亡补租金)

22792/2=11396(丧葬补助金)

抚恤金:家属马俊芝:母亲。女儿

2012年10月26日

第14篇:工伤管理制度

工伤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使公司员工在正常安全生产条件下发生工伤事故后能够快速有效地得到救治,并使公司工伤管理规范化,同时起到预防和控制工伤事故的发生,规范工伤事故处理程序,提高员工安全生产意识,最大限度地降低公司和员工的工伤事故风险,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对象:

适用于已与公司签订劳动用工合同的正在为公司服务的员工。

三、工伤的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375号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

1、工伤的认定:

(1)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 患职业病的;

(5)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7)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纳入工伤事故的申报范围: (1) 因不服从部门经理指派安排而发生的伤亡事故; (2)未经任何授权、许可便擅自行事而发生的伤亡事故; (3)违反工作或操作流程而发生的伤亡事故;

(4)从事不利于公司经营发展的工作而在工作场所发生的伤亡事故; (5)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6)参照北京市社会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员工因下列情况之一负伤、致残或死亡,不能算工伤,不得享受工伤待遇:

① 因工负伤后,本人故意加重伤情或无理拒绝接受医院检查治疗。

② 由于本人违法行为或故意行为(如自杀、自残、斗殴、酗酒、酒后开车、蓄意违章等)或无证驾驶船舶、机动车辆。 ③ 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认定为犯罪行为。

④ 在执行本单位安排的生产工作任务中,因本身而非公司原因引起的疾病突然发病,经抢救后没有死亡或经抢救病情稳定后又恶化死亡的。

四、工伤事故上报处理程序:

1、若发生工伤事故,发生事故岗位应马上报告部门经理,部门经理根据伤势程度裁夺并立即通知综合部,发生事故的部门经理和综合部经理根据伤者情况按照下列原则进行处理: ① 轻微伤者,在公司内急救包扎,安全处理。

② 严重者,迅速安排车辆(或拨打120)将受伤的人员送往航天中心医院或其他社保内医院急救。

2、工伤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部门经理要写出事故详细经过报综合部,由综合部根据国务院375号令和北京市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确认是否属工伤,综合部初审,董事长核准,属工伤的,按工伤认定程序处理。

3、若发生重大事故,应保护事故现场,并在1小时内报告总经理助理或董事长。在24小时内由部门经理召集现场目击者或有关证人调查事故经过,分析事故原因,制定整改措施。

五、工伤人员医疗费报销和工伤假待遇的规定:

1、轻微伤者且符合工伤认定的,所发生的医疗包扎费用由公司承担。

2、严重者且符合工伤认定的,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公司先行垫付,综合部在工伤发生日起2个工作日内开始按照工伤报销程序办理有关报销事宜。

3、员工因抢救公司财产和维护公司利益受伤的,可报销全部医疗费。经医生证明需休息或住院期间,可享受有薪工伤假,假期工资按原工资标准计算。同时根据贡献的大小,公司给予奖励。

4、员工工作过程中非人为因素(机械故障、电路故障或其他突发原因)发生受伤的、员工在公司委派的外出公务执行过程中非本人责任意外受伤的,可报销全部医疗费,医生证明需休息或住院期间,可享受有薪工伤假。假期工资按原工资标准计算。

5、员工在工作中因马虎大意、忽视生产安全、违反操作规程等人为因素而造成他人或本人受伤的:全部医疗费由肇事者承担,经医生证明需休息或住院期间,可享受有薪工伤假。工伤假薪在不低于北京市最低生活保障的原则下按本人月收入的60%支付。 以上制度解释修改由综合部负责。

2010年11月1日

第15篇:工伤请示报告

篇1:工伤申请报告 工伤申请报告

南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申请人:罗金妹,女,汉族,出生于1966年2月1日;新建县人,文盲。现住新建县联圩镇路司口村,联系电话:13576088972。 被申请人:南昌市三鑫洗涤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涂怀贵,联系电话:13803535071。 营业地址:新建县长堎镇兴国路806号。

申请事项:要求认定我于2012年5月30日在被申请人车间受伤为工伤。 事实和理由:我于2012年2月份开始在南昌市三鑫洗涤有限公司上班,工作职责是将机器洗好的衣被进行整理且进行卫生清洗。2012年5月30日上午9时许,我在厂里的洗衣车间进行清理衣被工作时,被厂里管理员临时指派爬上自动折被洗衣机进行清洗工作,当时我还特意叮嘱管理员注意不要开动机器,否则打到了人就不得了的。但当我爬上洗衣机工作时,一会儿该机器突然启动致使我的右手整个被机器转筒卷入,我当时就严重受伤,流血不止,厂方法定代表人涂怀贵见此当即报“110”求救,接警后新建县公安局北郊派出所即呼叫120急救车将我送入江西华仁手足外科医院并住院治疗35天,诊断为右手肱骨下段粉碎性骨折并血管神经损伤、右上臂皮肤裂伤和右上肢皮肤软组织挫伤。后经司法机构鉴定,我构成七级伤残。出院后我多次要求厂方就我的工伤问题赔偿经济损失,但厂方总是敷衍塞责,无奈之下我只有先申请工伤认定再要求劳动仲裁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据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特申请贵局对申请人的伤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法认定为工伤 。

申请人:罗金妹

2012年10月22日篇2:工伤申请报告

工伤申请报告

申请人:陈道应、男、1966年4月11日,民族:汉,浙江省攀顺县司前镇叶山村 请求劳动部门依法认定申请人,在2010年8月24日受伤为工伤,事实及理由。

申请人是杭州通达集团有限公司,2010年4月被招入木工班组,担任绍兴滨江金色家园二标木工班木工工作。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特申请劳动部门对申请人受伤一事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法认定本人此次受伤为工伤。 此致

此致

绍兴市社保部门

申请人(签字)篇3:工伤申请书

工伤申请书 尊敬的领导: 您们好!

××单位××人,于×年×月×日上午上班时间内,因×月×日晚上在××单位加班到×点×分,第二天(星期一)早上继续在校整理资料和上课。由于过度劳累,身体疲惫的原因。×点×分左右,当时××人正在做什么,由于单位急需资料,该××人匆忙从×地送资料到×单位,在单位×地方,不慎摔了一跤,造成左脚骨折。单位确认为工伤,经几个多月的治疗和调养,现有所好转,基本可以回单位上班。在此期间由于×单位较忙,没有按规定时间之内把该×人的相关病情状况及原因带来该单位报到,现特提出申请。住院以后,由于不能正常上班,单位便批准了该×人的病假申请。因此,望领导批准×人为工伤,并欢迎有关领导到我单位进行考察后再做决定。希望领导考虑我单位提出的申请为谢。此致 敬礼!

单位:×××× 时间:××××

第16篇:工伤赔偿标准

江苏省工伤赔偿标准计算表

江苏省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及标准

一、一般工伤

1、医疗费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住院伙食补助费(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单位支付)

3、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单位支付)

4、康复性治疗费(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5、辅助器具费(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工伤保险基金支付)6、工资福利(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一般不超过12月。)(单位支付)

7、生活护理费(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单位支付)

二、造成残疾的

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

一级二级三级四级

本人工资24月22月20月18月

(二) 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

一级二级三级四级

本人工资90%85%80%75%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

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

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1)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按照统计部门最近一次公布的当地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与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的年龄之差计算,

五级的,每满一年发给 1.4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六级的,每满一年发给1.2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

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 40%。

(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伤残等级和解除、终

止劳动关系时的年龄,分别发给 1-36个月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20周岁以下20-30周岁30-40周岁40-50周岁50-55周岁 55-60周岁 五级36302418126

六级30252015105

注: 20-30周岁含20周岁,不含30周岁,依此类推。

(注:用人单位破产、撤销、解散进行资产变现、土地处置和净资产分配时,按照标准的 120%发给其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

七级八级九级十级

本人工资 12月10个月8个月6个月

注: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1)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按照统计部门最近一次公布的当地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与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的年龄之差计算,

七级八级九级十级

当地职工平均工资1个月0.8个月0.4个月0.2个月/1年

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 40%。

(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伤残等级和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的年龄,分别发给 1-36个月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单位:个月

20周岁以下20-30周岁30-40周岁40-50周岁50-55周岁55-60周岁

七级2420161284 八级181512963 九级12108642 十级654321注: 20-30周岁含20周岁,不含30周岁,依此类推。

(注:用人单位破产、撤销、解散进行资产变现、土地处置和净资产分配时,按照标准的 110%发给其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三、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领取:

(一)丧葬补助金(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

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注一: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职工因工死亡,其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的资格,按职工因工死亡

时的条件核定]

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O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3、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4、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5、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6、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7、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注二:应按月享受的供养亲属抚恤金,未成年子女一次性支付至18周岁。配偶、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成年子女和父母一次性支付至75周岁,最长不超过20年。)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苏州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第

(一)项、第

(二)项规定的待遇。(注: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第17篇:工伤保险业务

工伤保险办理

一、工伤认定

1、用人单位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伤者住院期间病例(原件);

3、伤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单位公章);

4、伤者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5、工伤认定申请表(单位公章);

6、事情经过材料/事故报告(证明人签字、单位公章)。

工伤认定须用事故单位在事故发生后1个月之内提出申请,提出申请后,沈阳市劳动局将于申请日期起2个月之内给予答复认定。工伤认定结束后,如需要鉴定伤残等级的,按照沈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求进行。

二、伤残等级鉴定

工伤等级鉴定须用人单位/伤者本人在事故发生后,1年之内向是劳动保障局提出申请,劳动局将于申请日期2个月之内进行工伤等级鉴定。

1、填写伤残等级鉴定申请表(本人签字、单位盖章)【A】

2、工伤职工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张【B】

3、工伤认定书复印件一份【C】

向劳动局提出伤残等级鉴定申请后,市劳动局应在提出申请之日的2个月之内对工伤职工进行鉴定。工伤鉴定一般需到指定医院进行,如果情况特殊,工伤职工本人行动不便,须专家组到工伤职工所在医院进行鉴定的,须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如下:

1、情况说明(单位编写、单位公章)

2、工伤职工所在医院出示书面证明(医院公章)

审核当天,须携带上面内容中【A】、【B】、【C】材料,另外需要带上能够证明病情的所有材料,比如X光片、病例、诊断书等医院材料

三、费用审核¥

持下列资料到沈阳市社会养老保险中心接受审核:

1、工伤(亡)职工基本信息表(单位公章)

2、工伤(亡)职工工伤认定决定原件1份

3、工伤职工鉴定结论通知单原件3份

4、医药费收据原件及收费明细单

5、门诊病志、住院病志及处方

6、出院小结

7、工亡职工死亡证明

8、供养直系亲属本人户口本;在职职工工亡的,首先将养老个人账

三、费用支付户清退后,方可办理工亡待遇审批

审核通过后,沈阳市社会养老保险中心会出具一份【()月份工伤保险待遇审核表】

四、费用支付¥

1、(XX)月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审批明细表(单位财务公章)

2、(XX)月份工伤保险待遇审核表(单位公章)

3、工伤保险医疗凭证粘贴用纸 (贴上【医药费收据原件】)

4、收费明细单(贴在一张白纸上)

5、单位开户行、账户(单位公章)

附件

1伤残的等级的划分

一级伤残划分依据

a.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别人帮助或采用专门设施,否则生命无法

维持; b.意识消失; c.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 d.社会交往完全丧失。

二级伤残划分依据

a.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 b.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

活动; c.不能工作; d.社会交往极度困难。

三级伤残划分依据

a.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b.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室内

的活动; c.明显职业受限; d.社会交往困难。

四级伤残划分依据

a.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 b.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居

住范围内的活动; c.职业种类受限; d.社会交往严重受限。

五级伤残划分依据

a.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偶尔需要监护; b.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就

近的活动; c.需要明显减轻工作; d.社会交往贫乏。

六级伤残划分依据

a.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条件性需要帮助; b.各种活

动降低; c.不能胜任原工作; d.社会交往狭窄。

七级伤残划分依据

a.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 b.短暂活动不受限,长时间活动受限;c.工作时间需要明显缩短; d.社会交往降低。

八级伤残划分依据

a.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b.远距离流动受限; c.断续工

作; d.社会交往受约束。

九级伤残划分依据

a.日常活动能力大部分受限; b.工作和学习能力下降; c.社会交往能

力大部分受限;

十级伤残划分依据

a.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b.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

c.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工伤保险待遇明细表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整理

说明:

一、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 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

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二、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 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 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丧葬补助金包括伤残职工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

四、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 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

费用承担划分

第18篇:工伤保险条例

工伤保险条例

(2003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公布 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八条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解除服务协议。

第19篇:工伤协议书

工伤协议书

工伤协议书范本(五级~十级工伤员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时适用)

工伤赔偿协议书 (范本)

协议人:xxxxx厂(以下简称甲方)

协议人:xxx(以下简称乙方)

乙方于____年被甲方聘为该厂工人。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乙方在工作的车间厂房盖瓦时,不慎从房顶上摔下致头部受伤。事发后,甲方将乙方送到医院进行治疗15日,并支付了全部医疗费用。____年____月____日,乙方再次到医院做后续医疗手术,现已痊愈。为解决乙方工伤事宜,甲、乙双方方本着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原则,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经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由甲方一次性赔偿乙方后续医疗费、工伤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和就业补助业、工伤期间工资、护理费、伙食费、交通费、经济补偿等各项费用共计xxx元整(小写);

二、乙方领取上述各项费用后,双方劳动关系立刻解除;

三、乙方领取上述各项费用后,乙方自愿放弃赔偿差额权利;

四、乙方自愿放弃基于双方劳动关系发生及解除所产生的各项权利;

五、本协议一式叁份,双方各持一份,律师事务所留存一份备查,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年____月____日 更多范文,敬请登陆范文大全网(fanwen.glzy8.com)!

第20篇:工伤申报

工伤申报

一、认定工伤情形: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工伤申报对象和条件

1、申报对象:用人单位、工会组织、受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

2、申报条件: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会组织、受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可在事故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三、工伤申报流程

(一)填写工伤事故报告表注意事项:

工伤事故报告表(1).doc

1、职工发生工伤送去的医院必须是社保定点医院(比如:省人民医院、余杭良渚医院、市二医院、浙一医院、浙二医院等);

2、职工发生工伤后必须第一时间报备人力资源部;

3、职工发生工伤后填写工伤事故报告表;

4、职工工伤不严重,平常的扭伤等情况,医保费用若在300元以下的话,可以直接填写工伤报告表,已报销流程,无需办理工伤认定申请;若在300元以上需要咨询人力资源部走工伤认定流程;

(二)工伤认定申请

准备材料:

1、余杭区职工工伤认定申请表原件一份;

2、受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余杭工伤认定表(工伤认定申请表一,请下

3、受伤职工初诊门诊病历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4、受伤职工医疗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5、职工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6、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调查报告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7、因机动车事故受到伤害的,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8、因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证明;

9、因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民政部门的证明;

10、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医疗机构对旧伤复发的诊断证明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用人单位在申报参保职工工伤认定申请时,还需提交事故调查报告原件一份余杭调查报告(工伤认定申请表二)2012及受伤职工受伤当月考勤记录原件复印件各一份,并在以上提交的复印件材料上加盖单位公章。

未参保职工申报时还需提交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及用人单位的工商注册登记信息。 法定期限:60日 承诺期限:60日

办事流程:提交申报材料→受理、审查→审核→审批→反馈、送达 地址:参保工伤在杭州市余杭区南大街265号市民之家一楼D区行政审批窗口或余杭、瓶窑、塘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所;未参保工伤在杭州市余杭区南大街265号市民之家7楼7

46、767室。咨询电话:0571-12333

(三)职工工伤劳动能力鉴定

申办对象(条件):

余杭区已被认定为工伤的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治愈、伤情处于相对稳定状态,或者停工留薪期满,且已因工伤造成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可以申请进行劳动能力鉴定,鉴定劳动功能障碍程度、生活自理障碍程度。

可由职工所在单位、职工本人或者其直系亲属提出申请。 办理程序:

1.余杭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受理后,60天内通知被鉴定人到指定地点进行体检,由医学鉴定小组的相关医疗卫生专家,根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 16180—2014),提出鉴定意见;余杭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鉴定意见作出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鉴定结论,并书面告知单位和被鉴定人。

2.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

3.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申办材料:

1.申请人填写《工伤职工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申请表》;2.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

余杭工伤职工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申请

3.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原件和复印件; 4.医疗诊断证明书;

5.工伤治疗的原始病历等相关材料; 6.出院小结或出院记录;

7.无需拆除内固定需提供治疗医院不拆除内固定的医疗诊断证明。 办理时限:

申请人提供材料完整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鉴定,并在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伤情复杂、涉及医疗卫生专业较多的,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 申请材料提交地点:

杭州市余杭区临平南大街265号市民之家1楼社保大厅14号窗口。 余杭区劳动鉴定办公室地址:

杭州市余杭区临平南大街265号市民之家7楼余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科(733室)

咨询电话:0571-86246101

(四)参保人员工伤保险待遇支付

申报对象:

符合下列条件的职工可以享受我区工伤保险待遇:

1、依法参加我区企业职工工伤保险;

2、所受之伤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且受伤时间在参加工伤保险期间;

3、在与我区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4、工伤医疗费用需先自费结算;

5、相关材料齐全的。申报材料:

1、医疗费原始发票、费用明细清单、原始病历、出院记录(小结)、工伤认定书(有伤残等级的,需附伤残鉴定书)、工伤死亡人员需提供死亡证明、供养亲属生存证明及一切相关调解协议等原始资料,并填写《余杭区企业职工工伤费用支付申报表》余杭区职工工伤保险费用支付申报表.doc;

2、职工因交通事故被认定或视同为工伤的,除提供上述资料外,还需提供《交通事故认定书》、赔付清单、法院民事判决书、调解协议书等原始资料及复印件,并填写《余杭区企业职工工伤费用支付申报表》。

工伤心得体会范文
《工伤心得体会范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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