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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汇报(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0-04-05 04:15:00 来源:工作汇报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

授 权 声 明 书

本户(户主:身份证号

码:)户口地址:因()原因,不能亲自参加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的事宜,经我户全体家庭成员商议,一致决定推举:

联系电话:)

全权代表我户参加涉及我户的土地确权登记事宜,并承诺:

1、其因确权登记事项所发生的签字、手印均代表我户意见;

2、其按该项工作要求配合确权登记过程中的各项事务。

以上授权自授权书签字之日起生效。

授权人联系电话:

户主(授权人)签章:

代表人(被授权人)签章:

2014年月日

推荐第2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问题解答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问题解答

一、什么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

答: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是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承包关系、承包地块、面积、空间位臵、用途、地类、等级等情况记录于专门的簿册,以确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进一步明晰土地承包关系,强化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保护,保持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的根本手段。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的法律效力有哪些?

答:确权,就是充分利用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经营权证书、土地台账等资料对农户依法享有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认定的过程。登记,不动产登记又称为不动产物权登记,是权利人申请国家职能部门将有关申请人的不动产物权的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事实。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不动产物权,经过登记,可以进一步明晰土地承包经营权归属,依法赋予和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颁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国家依法确认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凭证,是承包方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证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6号)第二十一条规定:“承包方未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即以转让、出租、入股、抵押等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包方请求确认该流转无效的,应予支持。”

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的土地用途和土地利用类型如何划分?

答:

(一)土地用途,是指土地权利人依照规定对其权利范围内的土地的利用方式或功能。确权登记按照以下方式划分土地用途:

1.种植业用地即耕地,包括水田、水浇地和旱地;

2.林业用地,包括果园、苗圃、用材林、水土保持林和防护林带等用地; 3.牧业用地,包括天然和人工割草地以及放牧地;精饲料和多汁饲料用地(一般计入耕地中);

4.渔业用地,包括水库、池塘、湖泊等占地。

(二)土地利用类型,指土地利用方式相同的土地资源单元。确权登记按照以下方式划分土地利用类型:

1.水田,指用于种植水稻、莲藕等水生农作物的耕地。包括实行水生、旱生农作物轮种的耕地。

2.旱地,指无灌溉设施,主要靠天然降水种植旱生家作物的耕地,包括没有灌溉设施,仅靠引洪淤灌的耕地。

3.水浇地,指有水源保证和灌溉设施,在一般年景能正常灌溉,种植旱生农作物的耕地。包括种植蔬菜等的非工厂化的大棚用地。

4.果园,指种植果树的园地。

四、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包括那些内容?

答: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全面获取覆盖全国的土地利用现状信息和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信息,形成一系列不同尺度的土地调查成果。具体成果主要包括:数据成果、图件成果、相关文字成果和土地数据库成果等。

(一)数据成果

1.各级行政区各类土地面积数据;

2.各级行政区基本农田面积数据;

3.不同坡度等级的耕地面积数据;

4.各级行政区城镇土地利用分类面积数据;

5.各级行政区各类土地的权属信息数据。

(二)图件成果 1.各级土地利用现状图件;

2.各级基本农田分布图件;

3.市县城镇土地利用现状图件;

4.土地权属界线图件;

5.第二次土地调查图集。

(三)文字成果

1.综合报告

(1)各级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报告;

(2)各级第二次土地调查技术报告;

(3)各级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分析报告。

2.专题报告

(1)各级基本农田状况分析报告;

(2)各市县城镇土地利用状况分析报告。

(四)数据库成果

形成集土地调查数据成果、图件成果和文字成果等内容为一体的各级土地调查数据库。主要包括:

1.各级土地利用数据库;

2.各级土地权属数据库;

3.各级多源、多分辨率遥感影像数据库;

4.各级基本农田数据库;

5.市(县)级城镇地籍信息系统。

五、为什么要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

答: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意义是:

(一)是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根本要求。只有开展确权登记,才能妥善解决承包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空间位臵不明等问题,为本轮土地承包到期后继续承包并长久不变扫除障碍,奠定坚实基础,进一步巩固农村基本经营制度。

(二)是增强农业农村发展活力的内在要求。农村土地流转实现农业集约化、规模化经营是增强农业农村发展活力的前提。只有开展土地确权登记颁证,才能把承包地真正落实到户,权属清了、面积准了,农民的心才能稳了,才能放心外出务工就业、进城落户,承包地才能流转出来,规模经营主体才敢放心搞规模经营。

(三)是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的制度保障。在我省的广大农村,农民的承包地、宅基地、房屋是农民最大的财产。现在农民虽然取得了土地承包经营权,但资源、资产、资金要素还不能合理转化。只有通过确权,才能实现赋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资产产权、林权、股权等才能够通过产权交易市场,进行公开、公平的交易,农业农村的资源才能够逐步转化为农民的财产性收入。

(四)是维护农民土地承包权益和化解矛盾纠纷的迫切需要。农村土地承包问题关乎民生、关乎农村经济发展、关乎农村社会稳定。处理不好,伤害的是农民的感情,损害的是党和政府的形象。确权登记的过程,既是明确承包地归属的过程,也是依法解决纠纷、化解矛盾的过程;确权登记的成果既可以保护农民土地承包权益,还是定分止争的有效依据。

六、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的主要任务是什么?

答: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要严格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政策,在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耕地和“四荒地”等农村土地承包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以现有土地承包合同、权属证书和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为依据,查清承包地块的面积和空间位臵,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妥善解决承包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空间位臵不明、登记簿不健全等问题,把承包地块、面积、合同、权属证书全面落实到户,依法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应当坚持哪些原则?

答: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的原则是:

(一)保持稳定。在保持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稳定的前提下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以已经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和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为基础,严禁借机违法调整和收回农民承包地。

(二)依法规范。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的规定,参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规定的登记内容和程序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

(三)民主协商。充分动员农民群众积极参与登记,重大事项均应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民主讨论决定。

(四)因地制宜。根据农村土地承包实际,缺什么补什么,完善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妥善解决遗留问题。

八、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包括哪些承包方式?

答: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范围包括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和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

九、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包括哪些承包地? 答、村、组(社)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依法用于农业的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和“四荒”(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其他土地。

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以什么为基础?

答: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的基础是:

(一)土地承包合同。主要是指在一轮承包和二轮延包期间,依法依规取得的家庭承包合同;

(二)土地台账。是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农村土地的原始依据,是农户签订家庭承包合同的基础;

(三)经营权证书。是二轮延包以后,各县(市、区)政府向农民发放的承包土地权利证明;

(四)农村税费改革登记表。即2003年农村税费改革核定到户面积登记表;

(五)地方制定的有关配套政策。各地在一轮承包和二轮延包过程中,根据国家和省里有关政策要求,制定的一些地方性规定;

(六)法规政策没有明令禁止的村规民约。

十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应当遵循哪些规定?

答: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要做到“两不变、三严禁、四不登记”的规定。

“两不变”,即: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承包合同起止年限不变;

“三严禁”,即:严禁借机违法调整和收回农户承包地、严禁借机乱收费、严禁弄虚作假;

“四不登记”,即:权属不清的不登记、集中矛盾不解决的不登记、没有开展家庭承包的不登记、改变土地用途的不登记。

十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的内容有哪些?

答: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内容是:

(一)摸清农村土地面积底数。以社为单位开展农村土地面积的摸底和清查工作。通过调查摸底和实际测量摸清本村 (社)的农村土地面积,并将地块、面积、空间位臵、地类、权属清查落实到农户或其他承包方;

(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档案。以二轮土地延包以来建立的农村土地承包档案为基础,依据清查核实的农村土地承包情况,农村土地承包底册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核实,进一步规范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及相关文件档案,确保农村土地承包档案准确、齐全、完整,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档案信息化管理制度,形成系统化、规范化、经常化的承包地地籍信息;

(三)进一步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归属。依据完善后的农村土地承包档案,按照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的规定,编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初始登记。依法对承包地被征用、占用面积发生变化的,因分户、人口变动导致经营权分割、合并,经营权转让、互换,以及承包地灭失或全户消亡等情形实施变更登记。

十三、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摸底工作的要求有哪些?

答: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摸底工作的要求是:

(一)利用满足比例尺精度要求的国土“二调”、集体土地确权登记成果数据,按村民小组实地逐地块调查,确认地块名称、地类及边界。

(二)以户为单位逐户进行调查摸底,对承包地块、经营权证书(合同)进行排序、编码。

(三)调查要做到客观、公正,面积、空间位臵和权属等信息应得到承包农户充分认可。

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操作流程有几个步骤?

(一)家庭承包方式登记

第一步:准备前期资料

收集整理承包合同、土地台帐、登记簿、农户信息等资料,形成农户承包地登记基本信息表。

处理国土“二调”或航空航天影像数据,形成用于调查和实测的基础工作底图。

第二步:入户权属调查

根据基础工作底图和农户承包地登记基本信息表,入户实地进行承包地块权属调查,由农户进行确认。对存在争议的地块,待争议解决后再登记。

第三步:测量地块成图

按照农村承包土地调查技术规范对承包地块进行测量和绘图,并标注地块编码和面积,形成承包土地地籍草图。

第四步:公示审核

由村、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工作组审核地籍草图后,在村、组公示。

对公示中农户提出的异议,及时进行核实、修正,并再次公示。

公示无异议的,由农户签字确认后作为承包土地地籍图,由村组上报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汇总并核对后上报县级人民政府。

第五步:建立登记簿

根据乡镇上报的登记资料,由县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按照统一格式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 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应当采用纸质和电子介质。为避免因系统故障而导致登记资料遗失破坏,应当进行异地备份。有条件的地方,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多地备份。

第六步:完善承包经营权证书

各地根据实际,依照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记载内容,适时对承包经营权证书进行完善。

第七步: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管理信息系统

县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登记过程中形成的影像、图表和文字等材料,按照统一的标准建立农村土地承包信息数据库和农村土地承包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农村土地承包管理信息化。

第八步:资料归档

按照2010年农业部、国家档案局颁发的《关于加强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管理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0]12号),由县乡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整理登记相关资料进行归档。

(二)其他承包方式登记

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依法承包农村土地的,当事人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登记。对境外企业、组织和个人租赁农村集体土地,暂不予登记。开展其他承包方式登记参照家庭承包方式登记的相关程序。

(三)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承包期内,因下列情形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变动或者灭失,根据当事人申请,县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依法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并记载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①因集体土地所有权变化的; ②因承包地被征收导致承包地块或者面积发生变化的;③因承包农户分户等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割的; ④因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让、互换方式流转的;⑤因结婚等原因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并的;⑥承包地块、面积与实际不符的;⑦承包地灭失或者承包农户消亡的;⑧承包地被发包方依法调整或者收回的;⑨其他需要依法变更、注销的情形。

开展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参照家庭承包方式登记的相关程序。

十五、什么是家庭承包和其他方式承包?两者的区别在哪里?

答:家庭承包,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公平分配、人人有份的原则,统一将耕地、林地、草地承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一种承包方式。其他方式承包相对于家庭承包而言,是指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效益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将“四荒”地、养殖水面等承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一种承包方式。

家庭承包和其他方式承包的区别是:

一是承包方不同。家庭承包的承包方只能是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而其他方式承包的承包方,既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也可以是经过本集体经济组织大部分成员同意的外部企事业单位和个人。

二是承包的对象不同。家庭承包的对象主要是耕地、林地和草地。其他方式承包的对象,主要是不适宜实行家庭承包的土地,包括“四荒”以及果园、蚕场、养殖水面及其他零星土地。

三是承包土地的原则不同。家庭承包的基本原则是公平,本集体组织成员人人有份。其他方式的承包不是人人有份的平均承包,承包的原则是效率优先,兼顾公平。 四是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方式不同。家庭承包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必须遵守法律的具体规定。其他方式的承包,双方当事人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通过平等协商一致,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五是权利的保护方式不同。对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按照物权方式予以保护。对其他方式的承包,则按照债权方式予以保护。

十六、什么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包和转让?

答:转包,是指农村土地承包人把自己承包到的土地,以一定的条件发包给第三者,由第二份合同的承包人向第一份合同的承包人履行,再由第一份合同的承包人向原发包方履行合同的行为。在承包人与第三者确定转包关系后,承包人与原发包方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变。转包无需经原发包方许可,但合同需向发包人备案,承包人将土地交给他人代耕不足一年的除外。

转让,是指承包人经发包方同意自找对象,由第三者代替自己向发包方履行承包合同的行为。转让合同的内容虽无改变,但是变更了承包人,终结了原承包人与发包方的权利义务关系,重新确立了受让人与发包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时,承包方与第三者应订立书面协议。受让对象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也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但受让方必须从事农业生产,从事工业、商业、服务业的人不得成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受让方。受让方还必须是农户,投资开发农业的工商企业、城镇居民、外商不能成为受让方。

七、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记载的土地承包起止时间如何确定?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和《吉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新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中,土地承包起止日期要与土地承包合同中签订的时间一致。 十

八、在对农户承包地进行测绘时,需要哪些人员到场指界?

答:承包地块调查的指界人包括发包方指界人、承包方指界人和毗邻地块或地物指界人。在确定指界人时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指界人可以是权利人本人,也可以是权利人的代理人。代理人进行指界时,应出示代理人的身份证明书和委托书。

(二)发包方指界人为发包方代表或其代理人。

(三)承包方指界人和毗邻承包地块指界人按以下原则确定:

1.指界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2.家庭承包的指界人为承包方代表或代理人;

3.其他方式承包的指界人为承包单位法人代表、承包方本人或其代理人。单位法人代表进行指界时,应出示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和法人代表个人身份证明书。

4.非承包地块或相关地物的指界人为地块所在土地的所有权权利人、发包方代表或其代理人。

5.对集体与国有土地、林地犬牙交错的土地,湖区与河道附近的土地,公路、铁路两侧的土地,军事用地周边的土地等进行测绘时,需要邀请驻军、国土、林业、水利、交通等部门到场指界,并对测绘结果进行签字确认。

十九、承包地的调查结果由谁签字确认?

答:已经领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农户,为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上记载的承包方代表人;

未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的,为在承包合同上签字的人;

前两项规定的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因其他原因无法进行签字确认的,为承包户内家庭成员推选的人。 其他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由其他方式的承包方代表签字确认。

对存在纠纷隐患的土地,未经有关部门签字确认,不予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

十、第二轮土地承包合同不完善的,如何进行确权登记?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对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不完善或未签订合同的,应当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后,补签、完善二轮承包合同,然后再开展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二十一、实测面积与承包合同记载的面积不符,如何填写登记簿和新证书?

答:确权登记颁证要严格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政策法规,对实测面积,经公示后据实登记。在登记簿中如实填写“承包地二轮合同面积”和“实际测量面积”。对二轮合同面积因地块等级不同折亩计算的,要在登记簿“承包地块情况”的“承包地二轮合同面积”栏内予以注明。对出入较大的要对土地地籍草图进行审核,在村、组进行单独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才能确权登记。经营权证书只填写实际测量的面积。

二十二、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合同订立后对承包地进行过调整的村社,如何确定承包地面积?

答:对第二轮承包期内个别地方对承包地进行过调整的村社,要按照尊重历史、正视现实的原则,在不违背政策法规的前提下,实行民主协商、村民议决。只要群众认可无异议,在履行完善相关手续的前提下,可依据土地承包现状予以确权登记颁证。群众有异议的,按照法律程序解决争议后,再进行确权登记颁证。

二十三、对土地所有权存在争议的村社怎样进行确权登记?

答: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他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其他组织之间存在土地所有权争议的,以国土部门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成果为依据,先由国土部门明确土地所有权,再按照相关程序对所涉及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进行登记,土地所有权一时难以明确的暂缓登记。

二十

四、农户之间存在经营权纠纷的土地怎样进行确权登记?

答:对于承包地块、面积、边界及承包经营权存在争议和纠纷的,由村民委员会调解解决,调解不成的,可通过诉讼程序依法解决,纠纷解决后再进行登记。承包纠纷一时难以解决的,可以暂缓登记。

二十

五、因自然灾害毁损的土地的怎样进行确权登记?

答: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等原因毁损减少的承包地,无法恢复的,应核减承包地面积。可部分恢复的,按恢复后的实际面积确权登记。

二十六、已经消亡的家庭承包户的土地是否进行确权登记?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规定:“ 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承包期内,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承包方全户消亡的,承包主体灭失,发包方应当依法收回承包地,不予确权登记。所收回土地纳入集体“机动地”管理。

二十

七、农户私自占用的田间路、沟渠等耕种的土地能否确定为承包面积?

答: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的通知》([1995]国土(籍)字第26号)第二十二条规定:“乡(镇)或村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修建并管理的道路、水利设施用地,分别属于乡(镇)或村农民集体所有。”农户私自占用的田间路、沟渠等耕种的土地不能确定为家庭承包面积,应当按照原承包地块测量的面积进行确权登记。

二十八、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约定之外的地块能否进行确权登记?

答:按照《农业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农办、国务院法制办、国家档案局》(农经发【2011】2号)规定,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主要是以现有土地承包合同、权属证书和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为依据,查清承包地块的面积和空间位臵,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妥善解决承包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空间位臵不明、登记簿不健全等问题,把承包地块、面积、合同、权属证书全面落实到户,依法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所以,未依法与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订立承包合同的土地不进行确权登记。

二十

九、农户流转的家庭承包地如何确权登记?

答:承包期内,已经流转的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土地,要区分不同情况进行确权登记:

(一)以互换方式流转的土地。双方当事人有书面流转协议(合同),且无争议的,在办理有关承包合同变更手续后,依据变更后的合同确权登记颁证。无书面协议(合同)的,先由双方当事人签订土地流转协议(合同),并向村集体经济组织备案,办理承包合同变更手续后,再依据变更后的合同确权登记;互换有争议的,待争议解决后再进行确权登记。

(二)以转让方式流转的土地。双方当事人在流转土地时,未经原承包方书面申请和发包方书面确认,也未变更承包合同的,仍按原承包户确权登记。经原承包方书面申请和发包方书面确认,且无争议的,按照土地流转协议(合同)办理承包合同变更手续后,再进行确权登记。

(三)以转包、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转的土地,按原承包户确权登记。

十、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土地被依法征用的如何进行确权登记? 答: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被全部征用的,应进行注销登记;被部分征用的,应从承包地的地块和面积中予以减除,并进行变更登记,未被征用部分据实测量进行确权登记。

三十

一、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公益事业占用的家庭承包地如何进行确权登记?

答: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公益事业建设全部或部分占用的农户承包地,应当分别进行注销和变更登记,未被占用的承包地据实测量进行确权登记。

三十

二、农户因人口数量变化要求增减承包地怎么办?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第二十七条规定:”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承包期内,承包户内人口增减不是调整土地的法定事由,也不符合本次确权登记的政策规定,对该请求不予支持。要以原家庭承包合同为依据进行确权登记。

三十

三、外出务工人员的承包地如何进行确权登记?

答:对于常年未归,也未委托代理人又无法联系的外出务工人员,可先查清二轮土地承包状况,按照承包合同登记的四至和面积预留出相应的土地,待联系到承包户后,再按本次登记的相关规定进行确权登记。对预留期间当事农户没有管理,也未委托他人代耕的,其承包地暂由集体作为机动地管理。

三十

四、承包户全家迁入小城镇居住,但户口仍在农村的,承包地如何进行确权登记?

答:承包户全家迁入小城镇居住,但户口未迁出,仍然属于该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户,应当据实进行承包地确权登记。

三十

五、在城镇落户的承包户如何进行确权登记?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承包方虽然已经迁入城镇落户并居住,应当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按照承包方的意愿进行确权登记。

三十

六、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户口的承包地如何处理?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故承包户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户口的,发包方应当依法收回承包地,不予确权登记。

三十

七、集体供养的“五保户”承包地如何进行确权登记?

答:集体供养的“五保户”承包地受法律保护,是否进行确权登记应当尊重“五保户”的意愿。严禁集体经济组织强行收回“五保户”的承包地。

三十

八、原来颁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如何处理?

答: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和《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农办经【2012】19号)的规定,这次承包地确权登记工作,将换发农业部统一格式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原证书收回作废。

三十

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违反民主议事程序,也未采取招标、拍卖或公开协商方式发包的土地是否给予确权登记?

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发包集体土地时,承包方案需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讨论通过,采取招标、拍卖或公开协商方式竞价发包,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需经所在的乡镇政府批准,未依法履行上述程序,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所订立的承包合同无效,不予确权登记。

十、集体“机动地”发包期限超过三年的合同是否进行确权登记?

答:2005年3月1日前,集体“机动地”发包期限超过三年的有效合同,应予维护,不得强行调整,依法进行确权登记。2005年3月1日后发包的集体“机动地”,承包期限超过三年的,违反了《吉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不予确权登记。

四十

一、农户在未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前提下,私自流转给他人经营的土地,是否给予确权登记?

答:《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规定:“承包方依法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符合有关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方式流转。” 当事人未履行相关法定程序与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订立承包合同的土地禁止流转,双方发生的土地流转行为和订立的流转合同无效,不予确权登记。

四十

二、流转合同约定期限超过原承包合同的剩余期限,是否进行确权登记?

答:《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第三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承包土地的农业用途,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不得损害利害关系人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流转期限超过原承包合同剩余期限的流转合同,超出部分无效,建议当事人对流转合同进行修改后,再进行确权登记。

四十

三、当事人订立的流转合同约定的标的、期限、四至、位置不明的土地是否给予确权登记?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对流转合同标的、期限、四至、位臵约定不明的土地流转行为,应当由双方当事人对原合同进行补充完善,达到标准且无争议后,再进行确权登记。

四十

四、农户之间买房带地,但合同中对所流转的土地没有做出明确约定的,如何进行确权登记?

答:建议双方当事人对所流转的土地补签流转合同,约明地块名称、面积、流转期限、流转费用、惠农补贴等条款,然后,再进行确权登记。

四十

五、非法倒卖、流转的承包地是否给予确权登记?

答:“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是指将依法管理和持有的土地使用权,违反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擅自转让给他人的行为。“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是指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将土地使用权进行倒卖,从而进行牟利的行为。非法倒卖、流转承包地属于违法行为,所涉及的土地不予确权登记,情节严重的,要依法惩处。

四十

六、集体经济组织发包土地超过法律规定最高期限的,应当怎样进行确权登记?

答:法律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五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四荒”的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五十年。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集体资源性资产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高期限的承包合同,超出部分无效,应予修改,再进行确权登记。

四十

七、夫妻离婚后,原承包地怎样进行确权登记?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对离婚夫妇的承包地处理上,以法院判决为准,未做判决的,按以下原则办理:

(一)1996年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时,夫妻双方与其他家庭成员共同作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承包方,对夫妻双方共同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份额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确权登记。

(二)1996年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时,夫妻双方作为承包方,其共同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确权登记。

(三)结婚时,夫妻一方不享有另一方婚前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另一方婚前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另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进行确权登记。

(四)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转让方式流转的土地或以其他方式承包的集体土地,按照夫妻共同财资产进行分割,根据当事人的意愿变更承包合同,进行确权登记;

(五)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转包方式流转的土地,确权登记人员为原承包方。

四十

八、在订立家庭承包合同时,发包方未对土地进行实测,采取“手指地”的办法确定承包地,估数入账,造成面积不准应当如何处理?

答:“手指地”在承包地块边界四至范围之内的,确认给原承包农户。“手指地”超出承包地边界四至范围的,是否确认给原承包户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四十

九、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履行期间,承包方在承包地周围私自开垦的土地是否进行确权登记? 答:在实测土地时,能够明显认定确属承包方违法私自开垦的土地,不准确认给原承包户。一时难以认定是私自开垦还是其他原因造成的,是否确认给原承包户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十、已经改变农业用途的承包地如何登记?

答:对农户未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自行在承包地上盖房、建设附属设施或者改作宅基地的,仍按农用承包地进行登记,计入承包地面积。涉嫌违法的,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处理。农户经审批建房及其附属设施占用承包地的,不再列入确权登记范围

五十

一、第二轮农村承包时,在签订合同时将地块合并到一起,无承包地块明细的,应当怎样确权登记?

答:可参照土地台账、分地记录等有关原始资料,结合实际土地测量数据,将承包地块的详细情况查清,然后,再据实登记,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

五十

二、1996年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时,对独生子女奖励的承包地如何进行确权登记?

答:1996年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时,依据《吉林省计划生育条例》(1993年9月11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三十六条第

(六)项:“农村分配责任田、口粮田和申请宅基地等,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照顾独生子女户。”的规定,对独生子女奖励的半口人承包田,在确权登记时,有约定的以约定为准,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照以下原则办理:

1.已经签入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土地,受法律保护,依据合同约定面积确权登记。

2.未签入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土地,依据《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9月27日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95号公告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三条:“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农村村民,可以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至子女满十八周岁止”。的规定,承包地收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纳入“机动地”管理。

五十

三、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实际经营面积超过承包合同约定面积的如何进行确权登记?

答:以承包合同约定面积进行确权登记。

五十

四、境外企业、组织和个人租赁农村集体土地是否进行确权登记?

答: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农办经【2012】19号)要求,境外企业、组织和个人租赁农村集体土地,暂不予登记。

五十

五、1996年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时,非农户口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和承包期内全家迁到设区的市转为非农户口的是否在确权登记范围之内?

答: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第二十六条第三款:“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的规定,1996年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时,非农户口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和承包期内全家迁到设区的市转为非农户口的承包户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不在确权登记范围之内。但在1996年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时,按照《中共吉林省委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稳定土地承包关系若干问题的规定》(吉发【1994】15号)第五条:“农转非的下乡知识青年,没有就业或没有固定收入的,保留其承包地。”的要求,分给农转非的下乡知识青年的承包地,应当在本次确权登记范围之内。 五十

六、2003年3月1日前全户户籍迁出和全户农转非已经收回的承包地怎样处理?

答:

(一)按照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稳定土地承包政策若干问题的规定》(吉发【1994】15号)第五条:“全户农转非或户籍迁出的,其承包的耕地要全部收回重新发包。”和《吉林省集体土地承包经营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承包方全户农转非、全户户籍迁出和全户消亡且没有农业户籍法定继承人的,发包方应当收回其全部承包地,收回的承包地纳入机动地管理。”的规定,2003年3月1日前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全户农转非或户籍迁出的农户承包地符合法律规定。

(二)依据《吉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前,承包方全户农转非、全户户籍迁出的,发包方已收回承包地的,不再退回。”的规定,对2003年3月1日前已经收回的全户农转非或户籍迁出的农户承包地不再退回。

五十

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不同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多份土地的,怎样进行确权登记?

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不同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多份土地的,确权登记地应当为1996年1月1日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时的户籍所在地。当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张权利时,如协商不成,需经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对合同做出无效裁决或判决后,方可收回承包地。

五十

八、《农村土地承包法》是否具有溯及力?

答:《立法法》第八十四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农村土地承包法》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法律效力不溯及既往,法律实施前按照国家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的规定完成的承包在该法实施后继续有效。

五十

九、未参加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的农户有权主张第一轮承包期所承包的土地经营权吗?

答:吉林省的第一轮农村土地承包从1981年开始到1995年末结束,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从1996年1月1日开始到2026年末结束。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在《关于妥善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4】21号)第三条:“对外出农民回乡务农,只要在土地二轮延包中获得了承包权,就必须将承包地还给原承包农户继续耕作”,“对外出农户中少数没有参加二轮延包,现在返乡要求承包土地的,要区别不同情况,通过民主协商,妥善处理。如果该农户的户口仍在农村,原则上应同意继续参加土地承包,有条件的应在机动地中调剂解决,没有机动地的可通过土地流转等办法解决。”的规定,对未参加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的农户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现承包人索要第一轮承包期所承包的土地不予支持。如该农户户籍在原集体经济组织未动,其承包地可从集体机动地、农户退包地或复垦地中解决,暂时无力解决的,通过候地解决。

十、未报集体经济组织备案的承包地互换合同是否有效?

答: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可以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5]6号)第十四条的规定,承包方依法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包方仅以该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未报其备案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因此,未报集体经济组织备案的承包地互换合同应当认定为有效。

六十

一、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与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不一致应当以那个为准? 答:根据《物权法》规定,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一种用益物权,是依据土地承包合同而创设的,且不采纳登记生效主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仅仅是证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凭证,并非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依据,因此,土地承包合同与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情形下,应当以土地承包合同为准。

六十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到什么时候结束?

答:按照省里要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2014年各县市区开始试点,2015年全面铺开,2017年年末结束。

六十

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是否需要农民承担费用?

答: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经费由各级财政列支,禁止向农民收取任何费用。

推荐第3篇: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汇报

注重试点实践 严抓工作落实

XX县全面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

颁证工作

(2015年1月16日)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开展以来,在市委、市政府的关心支持和市农业局的指导帮助下,在县委、县政府的重视和部署下,全县各级上下联动,齐抓共管,合力推进,取得了一定的工作成效。截至2014年12月31日,全县已有XX个村开展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占总村数的96%。其中,已完成公示确认的村XX个,占全县总村数的86.1%;确权农户XXX户,占全县承包农户总数的85.2%;确权耕地面积XXX万亩,占全县耕地总面积的83.2%;已完成打证工作的村XXX个,占总数的80.5%。在工作开展过程中我们主要做到了以下几个方面:

一、健全两项制度,明确责任落实。

一是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依据上级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农村实际,县委、县政府出台了《关于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等文件,建立了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联席会议制度,成立了由各相关单位为成员的五莲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研究制定了全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和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体系建设及农村集体经济股份制改革工作等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各乡镇街道也组建起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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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遵循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严格程序操作,把握上级文件精神,做到不出偏差、不留后患。以原二轮承包合同和原承包经营权证为基础,严格落实“三不变,一严禁”的要求,保持原有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农户承包地块不变、承包合同起止年限不变。对工作中遇到的土地权属纠纷问题,做到处理好“四个凡是”。凡是延包不完善、权利不落实和管理工作不规范的,依法予以纠正;凡是合同面积与实测面积不符的,以实测数据为准;凡是法律法规和现行政策有明确规定的,要严格按照规定处理;凡是法律法规和现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要在依照相关法律精神的基础上,采取村内民主协商、村民议决的办法,依靠群众的智慧积极稳妥地加以处理。截止目前,全县未发生一起借机调整和收回农户承包地等违规行为。

二是深入调查摸底。在确权登记工作开展过程中,我们严格把调查摸底作为确权登记颁证的前提和基础进行抓好抓实,重点组织由村委、老干部、户主及四邻、工作组成员、专业测绘人员参加的调查勘测队伍,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所涉及的“一图四表”等内容,逐户、逐地块摸牌,做到全部入户核实、全部托清底子、全部签字确认,达到户籍信息、土地信息、权证及档案资料“四相符”。坚持做到村不漏户、户不漏人、人不漏地块、地块不漏项。对登记过程中在土地面积、地块、四至、家庭成员信息等方面有异议的,由村干部、群众代表进行实地调查核实,然后将确认后信息进行数据输入,生成家庭成员土地承包信息登记台账。

省委农工办、市委领导来我县调研工作时,对此项工作给予了高度评价。

三是坚持公开透明。工作中我们始终坚持公开透明,充分保障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坚持“三榜公示”,一榜公示土地现状调查数据、二榜公示土地坐落排序图、三榜公示承包地块实测面积,所有工作都实行“阳光”操作。通过严格执行工作程序和“三榜公示”,做到了信息无误、登记准确,保证了公正、公平、公开。

四是加强工作创新。在工作开展过程中,我们积极探索建立了“XXX”、“XXX”、“XXX”等工作机制,确保了全县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顺利完成,特别是划区分块、入户调查、核对数据、录入微机、编制土地现状排序草图的“五环摸底”工作方法,得到了市委、市政府领导的充分肯定。我县因地貌特征,地块零散、不规则,有的农户能达到60多块地,增加了工作难度,针对这个情况,我们通过国土部门“二调”成果,采取图解与实测相结合的方式,灵活多样地对土地面积、位置、分布情况进行测绘。有效地加快了工作进度。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是推进农业、农村改革发展的基础性工作,对维护农民土地合法权益,顺利推进农业现代化,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这次确权发证,不是重新调整土地,更不是打乱重分,而是在二轮延包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土地承包关系,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2015年,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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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第4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在全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

颁证工作推进会上的发言

尊敬的各位领导、同志们: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不仅是深化农村改革的基础性工作,而且是还权于民的一项重大决策。德胜镇将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精神和要求,结合德胜镇实际情况,对全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认真全面部署,确保统一思想、深化认识,采取有效措施,扎实有效推进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一是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狠抓落实。做好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符合农民的愿望和要求,是实现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具体体现。德胜镇将成立领导小组,以村为片,以驻领导为片区第一责任人,支部书记为直接责任人,明确工作职责,将责任落实到人,不留盲区、不留死角,层层抓好落实。

二是加强宣传,正确引导,突出重点。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关系农民切身利益,农民群众的支持和参与对这项工作的顺利完成有着关键重要,我们将做好宣传动员工作,舆论先行,让政策进村进户,把政策交给农民群众,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增强农民群众参与的积极性、主动性。同时,我们将认真对待农民群众对该项工作存在的思想疑虑,以高度

的责任感、坚定的信心做好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三、积极稳妥,分步实施,规范操作。该项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我们将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工作方案确定的步骤分阶段逐步推进,充分保障和维护农民群众的利益,坚持原则、尊重事实、规范操作,防止在工作中出现新的矛盾。

四、齐心协力,密切配合,保障到位。我们将上下齐心协力,相互配合,全力做好专项工作经费和人力、后勤等相应保障工作,确保工作有序开展。

推荐第5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特殊情况处理

确权登记特殊情况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和《物权法》、《农业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农办、国务院法制办、国家档案局》(农经发【2011】2号)、《关于印发的通知》([1995]国土(籍)字第26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的相关法律法规,部分特殊情况可作如下处理:

(1)因自然灾害毁损的土地

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等原因毁损减少的承包地,无法恢复的,应核减承包地面积。可部分恢复的,按恢复后的实际面积确权登记。

(2)已经消亡的家庭承包户的土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承包期内,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承包方全户消亡的,承包主体灭失,发包方应当依法收回承包地,不予确权登记。所收回土地纳入集体“机动地”管理。

(3)农户私自占用的田间路、沟渠等耕种的土地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的通知》([1995]国土(籍)字第26号)第二十二条规定:“乡(镇)或村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修建并管理的道路、水利设施用地,分别属于乡(镇)或村农民集体所有。”农户私自占用的田间路、沟渠等耕种的土地不能确定为家庭承包面积,应当按照原承包地块测量的面积进行确权登记。

(4)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约定之外的地块

按照《农业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农办、国务院法制办、国家档案局》(农经发【2011】2号)规定,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主要是以现有土地承包合同、权属证书和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为依据,查清承包地块的面积和空间位臵,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妥善解决承包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空间位臵不明、登记簿不健全等问题,把承包地块、面积、合同、权属证书全面落实到户,依法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所以,未依法与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订立承包合同的土地不进行确权登记。 (5)户流转的家庭承包地

承包期内,已经流转的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土地,要区分不同情况进行确权登记:

①以互换方式流转的土地。双方当事人有书面流转协议(合同),且无争议的,在办理有关承包合同变更手续后,依据变更后的合同确权登记颁证。无书面协议(合同)的,先由双方当事人签订土地流转协议(合同),并向村集体经济组织备案,办理承包合同变更手续后,再依据变更后的合同确权登记;互换有争议的,待争议解决后再进行确权登记。

②以转让方式流转的土地。双方当事人在流转土地时,未经原承包方书面申请和发包方书面确认,也未变更承包合同的,仍按原承包户确权登记。经原承包方书面申请和发包方书面确认,且无争议的,按照土地流转协议(合同)办理承包合同变更手续后,再进行确权登记。

③以转包、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转的土地,按原承包户确权登记。 (6)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土地被依法征用

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被全部征用的,应进行注销登记;被部分征用的,应从承包地的地块和面积中予以减除,并进行变更登记,未被征用部分据实测量进行确权登记。

(7)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公益事业占用的家庭承包地

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公益事业建设全部或部分占用的农户承包地,应当分别进行注销和变更登记,未被占用的承包地据实测量进行确权登记。

(8)农户因人口数量变化要求增减承包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第二十七条规定:”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承包期内,承包户内人口增减不是调整土地的法定事由,也不符合本次确权登记的政策规定,对该请求不予支持。要以原家庭承包合同为依据进行确权登记。

(9)外出务工人员的承包地

对于常年未归,也未委托代理人又无法联系的外出务工人员,可先查清二轮土地承包状况,按照承包合同登记的四至和面积预留出相应的土地,待联系到承包户后,再按本次登记的相关规定进行确权登记。对预留期间当事农户没有管理,也未委托他人代耕的,其承包地暂由集体作为机动地管理。

(10)承包户全家迁入小城镇居住,但户口仍在农村的承包地

承包户全家迁入小城镇居住,但户口未迁出,仍然属于该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户,应当据实进行承包地确权登记。

(11)在城镇落户的承包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承包方虽然已经迁入城镇落户并居住,应当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按照承包方的意愿进行确权登记。

(12)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户口的承包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故承包户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户口的,发包方应当依法收回承包地,不予确权登记。

(13)集体供养的“五保户”承包地

集体供养的“五保户”承包地受法律保护,是否进行确权登记应当尊重“五保户”的意愿。严禁集体经济组织强行收回“五保户”的承包地。

(14)原来颁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和《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农办经【2012】19号)的规定,这次承包地确权登记工作,将换发农业部统一格式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原证书收回作废。

(15)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违反民主议事程序,也未采取招标、拍卖或公开协商方式发包的土地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发包集体土地时,承包方案需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讨论通过,采取招标、拍卖或公开协商方式竞价发包,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需经所在的乡镇政府批准,未依法履行上述程序,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所订立的承包合同无效,不予确权登记。

(16)农户在未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前提下,私自流转给他人经营的土地

当事人未履行相关法定程序与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订立承包合同的土地禁止流转,双方发生的土地流转行为和订立的流转合同无效,不予确权登记。

(17)流转合同约定期限超过原承包合同的剩余期限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承包土地的农业用途,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不得损害利害关系人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流转期限超过原承包合同剩余期限的流转合同,超出部分无效,建议当事人对流转合同进行修改后,再进行确权登记。

(18)当事人订立的流转合同约定的标的、期限、四至、位置不明的土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对流转合同标的、期限、四至、位臵约定不明的土地流转行为,应当由双方当事人对原合同进行补充完善,达到标准且无争议后,再进行确权登记。

(19)农户之间买房带地,但合同中对所流转的土地没有做出明确约定 建议双方当事人对所流转的土地补签流转合同,约明地块名称、面积、流转期限、流转费用、惠农补贴等条款,然后,再进行确权登记。

(20)非法倒卖、流转的承包地

“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是指将依法管理和持有的土地使用权,违反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擅自转让给他人的行为。“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是指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将土地使用权进行倒卖,从而进行牟利的行为。非法倒卖、流转承包地属于违法行为,所涉及的土地不予确权登记,情节严重的,要依法惩处。

(21)集体经济组织发包土地超过法律规定最高期限的 法律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五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四荒”的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五十年。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集体资源性资产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高期限的承包合同,超出部分无效,应予修改,再进行确权登记。

(22)夫妻离婚后,原承包地确权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对离婚夫妇的承包地处理上,以法院判决为准,未做判决的,按以下原则办理:

①1996年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时,夫妻双方与其他家庭成员共同作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承包方,对夫妻双方共同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份额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确权登记。

②1996年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时,夫妻双方作为承包方,其共同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确权登记。

③结婚时,夫妻一方不享有另一方婚前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另一方婚前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另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进行确权登记。

④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转让方式流转的土地或以其他方式承包的集体土地,按照夫妻共同财资产进行分割,根据当事人的意愿变更承包合同,进行确权登记;

⑤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转包方式流转的土地,确权登记人员为原承包方。

(23)在订立家庭承包合同时,发包方未对土地进行实测,采取“手指地”的办法确定承包地,估数入账,造成面积不准。

“手指地”在承包地块边界四至范围之内的,确认给原承包农户。“手指地”超出承包地边界四至范围的,是否确认给原承包户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24)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履行期间,承包方在承包地周围私自开垦的土地 在实测土地时,能够明显认定确属承包方违法私自开垦的土地,不准确认给原承包户。一时难以认定是私自开垦还是其他原因造成的,是否确认给原承包户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25)已经改变农业用途的承包地 对农户未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自行在承包地上盖房、建设附属设施或者改作宅基地的,仍按农用承包地进行登记,计入承包地面积。涉嫌违法的,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处理。农户经审批建房及其附属设施占用承包地的,不再列入确权登记范围

(26)第二轮农村承包时,在签订合同时将地块合并到一起,无承包地块明细的

可参照土地台账、分地记录等有关原始资料,结合实际土地测量数据,将承包地块的详细情况查清,然后,再据实登记,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

(27)1996年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时,对独生子女奖励的承包地

对独生子女奖励的半口人承包田,在确权登记时,有约定的以约定为准,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照以下原则办理:

①已经签入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土地,受法律保护,依据合同约定面积确权登记。

②未签入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土地,承包地收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纳入“机动地”管理。

(28)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实际经营面积超过承包合同约定面积的 以承包合同约定面积进行确权登记。

(29)境外企业、组织和个人租赁农村集体土地

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农办经【2012】19号)要求,境外企业、组织和个人租赁农村集体土地,暂不予登记。

(30)1996年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时,非农户口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和承包期内全家迁到设区的市转为非农户口的

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第二十六条第三款:“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的规定,1996年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时,非农户口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和承包期内全家迁到设区的市转为非农户口的承包户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不在确权登记范围之内。但在1996年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时,分给农转非的下乡知识青年的承包地,应当在本次确权登记范围之内。

(31)2003年3月1日前全户户籍迁出和全户农转非已经收回的承包地 2003年3月1日前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全户农转非或户籍迁出的农户承包地符合法律规定。2003年3月1日前已经收回的全户农转非或户籍迁出的农户承包地不再退回。

(3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不同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多份土地的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不同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多份土地的,确权登记地应当为1996年1月1日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时的户籍所在地。当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张权利时,如协商不成,需经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对合同做出无效裁决或判决后,方可收回承包地。

(33)未参加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的农户

对未参加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的农户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现承包人索要第一轮承包期所承包的土地不予支持。如该农户户籍在原集体经济组织未动,其承包地可从集体机动地、农户退包地或复垦地中解决,暂时无力解决的,通过候地解决。

(34)未报集体经济组织备案的承包地互换合同

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可以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5]6号)第十四条的规定,承包方依法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包方仅以该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未报其备案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因此,未报集体经济组织备案的承包地互换合同应当认定为有效。

(35)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与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不一致

根据《物权法》规定,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一种用益物权,是依据土地承包合同而创设的,且不采纳登记生效主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仅仅是证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凭证,并非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依据,因此,土地承包合同与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情形下,应当以土地承包合同为准。 (36)凡属城市规划区内已经征用的土地,不调查、不确权、不登记; (37)宅基地:新建房占用承包地的,撤除后旧宅基地,按承包地登记,旧宅基地未撤除的,不登记;

(38)以租代征、未批先占,改变了承包地农用性质,如果已经征用的,不确权不登记;如果属租用且在城镇规划区内的,可以不确权、不登记;

(39)设施农业改变了承包地形状(但是未征用的),按生产性用地还是非生产性用地的不同,分别对待:如果属生产性用地,如在承包地内建浴池、养猪场、养鸡场、农家乐等用地,按生产性用地处理,要确权要登记;如果属非生产性用地,如:建设办公房、加工坊的,只调查不确权、不登记,待还耕后作变更登记;

(40)水毁、泥石流等造成承包地灭失的,如果能复耕且允许复耕的,要确权要登记;如果无法复耕或不允许复耕的,不确权不登记;

(41)村社道路建设已经占用的承包地,一律不确权不登记;

(42)原高速路建设临时用地,如果属搅拌场用地的,不确权不登记,等待县统一处理;如属堆料场可以复耕的,要确权、要登记。

(43)承包地变为退耕还林地,且享受了退耕还林政策的,一律纳入林业部门管理,办理林权证,此次不确权不登记;

(44)凡属退耕还林规划区内的河滩地搞了退耕还林的,纳入林业部门管理,办理林权证;

(45)原属林地,通过土地整理等,将林地变为耕地的,原则上必须恢复为林地,不作为承包地登记;

(46)原租用农户承包地,后变为退耕还林地的,只能登记为林地,此次不确权不登记。

(47)库尾地被淹没的,如果原二轮承包时纳入承包地登记的,此次要确权要登记;如原二轮承包时未纳入承包地登记的,此次不确权不登记;

(48)河滩地,原则上属于国有土地,不确权不登记;但是如二轮承包时纳入承包地登记的,此次可以确权登记;如二轮承包时未纳入承包地登记的,此次不确权不登记。

(49)集体机动地:以村/组为单位,只调查,不登记,不颁证; (50)村/组内农户土地互换的,有书面协议的,按协议登记,无书面协议的,按原承包关系登记;书面协议一式三份,互换双方均各上交一份,乡镇存一份;

(51)村/组内农户转让承包经营权的,有转让协议并经发包方审核同意的,按审核协议登记,否则,按原承包关系登记;经审批后的书面协议一式三份,互换双方均各上交一份,乡镇存一份;

(52)争议的承包地块:只作调查,暂缓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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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水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

工作方案

为全面做好我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保障农民对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5〕39号)、《河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确股不确地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豫农确权办〔2016〕1号)和《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实施意见》(郑政办〔2016〕9号)等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订以下工作方案:

一、目标任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是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的重要举措,是全面深化农村改革的主要内容。按照省、市要求,2017年是全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扫尾年,我区在2017年10月底前要完成全区范围内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此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核心是确权,重点在登记,关键在权属调查。对于确实无法开展确权确地的村,可根据省、市要求按照确权确股不确地的方法开展工作。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以保持稳定为前提。在保持现有农村土地承包关

— 1 — 系稳定的前提下,以现有的土地承包合同、证书、台帐为依据确认承包地归属权,坚持“三不变、一严禁”,即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承包户承包地块和面积相对不变、二轮土地承包合同起止年限不变,严禁借机违法调整和收回农户承包地。对个别村(组)部分群众要求调整地块的,要按照现有法律和政策规定妥善处理。对确因自然灾害毁损等原因需要调整的地块,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调整后再予确权。

(二)坚持以依法依规为准绳。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33号)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规程(NY/T2537—2014)》开展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要严格执行在不违背法律政策精神的前提下,通过民主协商妥善处理疑难问题。权属争议未解决的不进行确权登记颁证。

(三)坚持以农民群众意愿为根本。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应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民主讨论决定,做到内容、程序、方法和结果四公开,切实保障农民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集体经济组织的确权登记颁证方案要经本集体成员充分讨论并达成一致。承包地块面积、四至等相关材料要经农户签字确认,要实行民主协商、村民议决。对外出务工的农户,要及时通知到户到人。鼓励各地在农民自愿的前提下,组织农户互换并地,解决承包地块细碎化问题。

— 2 —

(四)坚持以确权确地为主要方式。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以确权确地为主,对农村土地已经承包到户的,都要确权到户到地。要从严掌握确权确股不确地的范围,坚持农地农用。在经济发达地方、城市近郊区,因实行土地股份合作、纳入城市发展规划、土地很少且地界早已打乱等原因不能确权确地到户的,要严格按照有关部门制定的确权确股不确地的条件和程序,在农民群众自愿的基础上做出决定,切实保障农民土地承包权益。不得违背农民意愿,行政推动确权确股不确地。不得简单地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名义,强迫不愿确股的农民确股。

(五)坚持因地制宜鼓励创新。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各级各部门要因地制宜地制定切实可行的确权工作方案。要充分利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和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以已签订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发放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为依据,探索符合适合本地实际又科学简便的方式方法,妥善解决遗留问题。

(六)坚持平等落实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各街道办事处、村、组在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过程中,要切实保障妇女的土地权益。妇女与男性享有平等的土地承包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限制或剥夺。确权过程中不得有任何歧视妇女行为,不得采取划定年龄或者其他方式预测婚嫁,剥夺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分配权利。对出嫁、离婚、丧偶妇女不得以任何理由剥夺其土地承包权,要有效防止婚前居住地和婚后居住

— 3 — 地“两头”同时将婚嫁妇女承包地落空的现象。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的各环节中,切实将妇女的名字体现在登记薄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确保妇女“证上有名,名下有权”。

三、工作内容和程序

(一)成立组织。为协调指导此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区政府成立金水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政府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农委、财政、国土资源、法制、档案、宣传、民族、民政、司法、妇联和相关街道办事处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农委,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日常工作。相关街道办事处和村组也要成立相应领导机构,负责各自范围内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村组领导机构要包括三委会相关人员、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负责人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

(二)制定方案。各相关街道办事处和村组要结合各自实际制定相应工作方案,方案要求内容全面,步骤具体,时间明确。村组方案要经三分之二以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意,经所在街道办事处审查后报区农委审核备案;相关街道办事处方案也要报区农委审核备案。

(三)调查摸底。主要查清村组集体土地承包历史状况,包括村组二轮承包方案、台账、合同、经营权证等原始档案资料;查清村组集体土地状况,包括国土部门第二次土地调查及农村集 — 4 — 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成果,大地块的名称、坐落、面积、四至、权属性质、土地种类和经营方式等;查清承包农民家庭成员状况,包括承包人、承包经营权共有人等各类信息,进行收集、归纳、整理、核对。

(四)地籍确认。以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成果为基础,以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为依据,采取符合标准规范、农民群众认可的技术方法,组织村组干部、村民代表,配合做好实地对现有村组集体土地的地块、面积进行指界测绘,落实现有经营状况,并将测绘结果、现有经营状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

(五)量化面积。以二轮土地延包形成的土地承包关系为基础,依据农民群众认可的土地测绘面积和调查摸底确定的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成员范围和应确权承包地面积,确定农民承包地面积。开展确权确股不确地的村要计算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经营权益份额数,量化每位成员应享有的土地拥有面积,并确权确股到户。

(六)公示确认。将地籍草图对应户籍信息进行公示确认,在此基础上完善承包合同。对权属存在争议的地块,先依法解决,再予以确权登记。对农民有异议的,及时进行核实、修正,并再次公示,经农民认可并确认无误由相关街道办事处汇总。

(七)建簿发证。村组依据公示结果,填写《农村土体承包经营权登记簿》或《农村土体承包经营权“确权确股不确地”登记簿》,并逐级上报区农委备案;同时,按照“申请、审核、登

— 5 — 记、发证”的登记程序,依据登记簿,发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

(八)归档建库。区农委、相关街道办事处以及村组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管理有关要求,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各阶段工作资料,集中整理,分类保存,录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数据库,建立信息化档案。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领导小组要建立相应的领导协调机制,通过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统筹协调和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明确部门职责。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省市关于开展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要求,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农业部门负责宣传培训、做好实施意见的组织实施和考核工作,负责具体实施或委托专业机构实施;财政部门负责根据实际需要统筹安排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经费,加强资金监管;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免费提供最新的全国土地调查成果和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指导处理有关权属矛盾纠纷;法制部门负责提供有关法律服务,促进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依法推进;档案部门负责指导做好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相关资料的归档和管理工作;宣传部门负责指导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宣传报道工作;民族事务部门负责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中民族矛盾的调处工作;民政部门负责提供确权登记颁证工 — 6 — 作中有关行政区域界线资料,调处涉及行政区域界线的边界纠纷;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确权登记颁证过程中的法律宣传和法律服务工作;妇联负责确权登记颁证过程中的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工作。

(三)把握政策界限。严格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有关法律、政策,在现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和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的基础上,开展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测面积经公示后据实登记,作为确权变更依据。实测面积暂不与按承包面积确定的农业补贴基数挂钩,也不与其他需要农民承担的费用和劳务标准挂钩,待中央明确政策后严格按照要求执行。对延包不完善、权利不落实和管理工作不规范的,依法予以纠正。对存在争议和纠纷的,先依法解决,再予以确权登记。工作中既尊重历史,又正视现实状况,充分尊重农户意愿,解决农民实际承包经营的土地面积与原合同记载不一致等问题。

(四)健全工作制度。建立健全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情况报告、监督检查和成果验收制度,定期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加强检查监督,坚持定期调研和巡查,及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处理意见。

附件:金水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领导 小组成员名单

— 7 — 附 件

金水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魏副组长:李晓雷成 员:刘英杰

— 8 — 东 川 冰 涛 伟

区长 区委副书记张 区政府副区长 区委办副主任赵伟峰 区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高媛媛 区电子政务中心主任赵竞生 区农委主任袁先锋 区财政局局长梁新生 区国土局局长单红杰 区政府法制办主任段建飞 区档案局局长陶建莉 区民委主任王金城 区民政局局长郭 区司法局局长马晓宇 区妇联主席黄 兴达路街道办事处主任秦 杨金路街道办事处主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农委,由赵竞生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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鹰潭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

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组长:市政府市长熊茂平副组长:市委常委 统战部部长戴春英

市政府副市长李力

市政协副主席黄占共

成员:市政府副秘书长裴小林

市农业局局长陈强

市委农工部部长邵方龙

市财政局局长吴文戈

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彭伟

市信访局局长赵军荣

市政府法制办专职副主任徐军华

市档案局局长程华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局,市农业局局长陈强兼任办公室主任,市农业局副局长张火炎任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人员由市农业局、市国土资源局有关业务负责人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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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申请书

舒城县人民政府:

我户在二轮土地承包时,承包 舒 城 县 山 七 镇村积

承包方式为,承包期限为年 年月日,并已签订二轮土地承包合同,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和《物权法》等相关规定,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注册登记,请准予批准登记。

承包户姓名:注:承包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必须按照户口簿或二代居民身份证姓名、身份证号码填写。

承包户代表:

申请人签字:

申 请 日 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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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探讨

摘要 贵阳市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从2012年开展试点工作,2013年全市整体推进,计划2015年全面完成。在工作推进过程中发现工作难度大,问题多,尽管市级方案梳理出若干“需要妥善处理若干问题”,但在实际工作中还是遇到一些难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在依法依规的原则上化解。该文拟将贵阳市开展本项工作的经验、问题和对策,以为正在推进此项工作的各级政府部门提供参考。

关键词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问题;对策;贵州贵阳

中图分类号 F321.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5739(2015)10-0340-03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既是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重要任务,是事关农村长远发展、关系亿万农民切身利益的大事,也是极为艰巨复杂的工作。贵阳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按照国家、省有关部署,结合本地实际,以“还权赋能”为核心,以维护农民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确保稳定、实事求是、尊重历史、依法规范、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遵循“先易后难、稳妥推进”的方式,于2012年在花溪区、息烽县、乌当区、白云区启动试点,2013年全面推开整市推进,计划2015年全面完成,颁证率达90%以上,真正做到农村承包土地“确实权、颁铁证”。2014年3月22日,贵阳市作为典型代表参加国务院全国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座谈会并做发言。截至2014年底,全市55.6万户农户,已全部完成二轮延包档案信息和户籍信息清查录入,已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3.01万份[1]。

1 主要做法和经验

1.1 试点先行整市有序推进

2010年,在息烽县选择2个村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调研,2011年形成《贵阳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方案》雏形,梳理出若干“需要妥善处理有关问题”。2012年初,拟定花溪区、息烽县作为贵阳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试点县,形成《贵阳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方案》(筑府发〔2012〕28号),在花溪区、息烽县全县,乌当区、白云区部分乡镇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试点工作。2013年,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下发了《贵阳市全面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方案》(筑府发〔2013〕29号),全面推开全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成为继成都之后全国第2家整市推进的城市。

1.2 构建五大工作保障体系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市、区(市、县)、乡(镇)成立以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党委、政府分管领导为副组长的领导小组,明确了主要领导亲自抓、领导干部包片负责、分管领导具体抓的工作职责,形成了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2]。二是健全推进机制。建立了联席会议、季度调度会议、阶段总结会议、重大问题专题会议等四大调度机制,及时解决工作推进中的困难和问题。三是加大经费投入。采取“上争下调、统筹兼顾”的方式,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市、县2级的财政预算,累计投入资金5 000余万元。四是强化人员培训。举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贵阳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调查规范》和《贵阳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档案整理规程》等业务培训1.74万人次,普训20万人次,确保县、乡、村、组有专人专职负责此项工作。五是严格督查考核。制定督查、考核、奖惩办法,严格督查。将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纳入区(县、市)和市直部门年度考核目标,与奖惩、绩效挂钩。

1.3 规范确权登记工作程序

实行“三四五五五”工作法,即坚持程序、方法、结果“三公开”;坚持摸底调查表、确权登记方案、勘界确权、确权发证“四公示”;坚持卫星影像数据、经营权证书、信息化系统平台、综合技术服务、工作流程“五统一”;做到确权登记通知书、二轮延包档案清查确认信息、户籍确认信息、勘界确权、承包地块图斑确认信息“五到家”;确保承包地分配、承包地边界四至登记、承包合同签订、承包地图斑印制、承包经营权证书发放“五到户”。使每个过程、每项成果都由群众参与、群众认可,确保承包地面积与座落、承包合同、经营权证登记薄、经营权证书相一致。

1.4 明确规程规范确权工作

在2012年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开始之初,由市农委和试点县、管理信息系统设计公司共同商定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流程和各式登记表格,最终形成《贵阳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调查规范》,规范全市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市农委会同市档案局根据《农业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加强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管理的意见》文件精神,共同制定了《贵阳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档案整理规程》,确保档案工作规范,避免档案工作混乱、不全、重复、返工。

1.5 深入宣传充分发动群众

一是充分利用农村广播、远教网、标语、宣传单等宣传方式,多渠道、全方位向农民广泛宣传农村土地改革政策、确权登记颁证的实际意义,宣讲确权登记颁证的规范程序,打消群众的顾虑,争取群众支持。二是充分发挥同步小康驻村工作队员的作用,采取“一竿子插到底”的方式,将政策宣讲到户到人,全面提高群众知晓率。

1.6 加强调解,妥善化解矛盾

为了及时就地解决好群众在确权登记中矛盾纠纷,在每个乡(镇)建立了群众站,村建立了群众工作室。同时,组织干部进村入户广泛收集农民关心的突出问题,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逐一制定具体解决方案,并充分发挥村支两委、村民议事会和村调解小组的作用,每个争议都由群众协商解决,基本实现家庭内部土地纠纷不出组,户与户土地纠纷不出村,村与村土地纠纷不出乡、不出县[3-4]。

1.7 整合资源搭建信息平台

整合农经信息平台、土地流转平台等资源,搭建“贵阳农经管理信息网”,涵盖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管理系统、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系统、农业产业管理系统等三大系统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农民负担监督管理、“三资”管理等四大板块,实现农业农村经济的信息化管理。

2 存在的问题

2.1 确权工作的思想认识需要统一

一是认识还不到位。个别基层干部思想认识不到位,对农村土地承包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理解不够,认识不深,影响了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落实;部分农户没有充分认识到土地确权的意义和重要性,抱着“无所谓”的态度,存在指界无人、不签字等现象;少数同志认为现阶段农民承包土地有合同、有证书,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再花费人力、物力、财力搞精确测绘和确权登记是多此一举,意义不大,导致工作积极性不高。二是害怕影响稳定。按照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要求,要全面丈量农民承包土地,明确地块四至不清等问题,有些干部特别是基层干部一方面担心诱发原来积累的流转纠纷、土地矛盾。另一方面由于土地利益越来越大,加上对确权登记的预期,农民更加看重土地,担心搞确权登记会激发新的农村矛盾,可能会掀起一个新增人口争要土地的高潮,增加本地信访压力。因此,对破解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纠纷还存有顾虑,认为这项工作难度大,吃力不讨好,对农村稳定和自身政绩会造成影响,抱有观望畏难情绪,存在求稳怕乱思想,导致推动力度还不够大。

2.2 历史遗留问题和政策矛盾凸显

一是历史遗留问题较多。一方面,1998年二轮延包时,按“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原则对农村土地按一轮土地情况进行延包,留下较多遗留问题。如人地不均现象日益突出等;二轮延包时工作较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错误较多,四至不清现象突出;登记时漏登现象较多,突出表现为只登记一块的四至,面积却登记为多块合计,以及为逃避交公粮少登地块等。在确权工作中,农户要求对二轮延包时漏登的承包地块及现耕种地块进行登记,由于当前严格按照二轮延包档案资料进行确权登记,导致部分地块漏登较多的农户不愿参加确权工作。另一方面,二轮延包以来农户自行调地、私下流转土地等现象普遍存在,一些较大规模的土地流转打破了原有四至界限,给确权登记带来困难;农户土地撂荒、土地整治等行为导致部分承包地地界消失,改变了原先的沟、渠、路、坝,打破了村组之间的范围,进一步加大了确权工作的难度。二是面临政策矛盾难题。一方面,二轮延包以来,农户户籍变动较大,有些农户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转为非农业户口,此次要求进行土地确权登记,但又不具备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难以处理。另一方面,农村特殊群体(大学生、公共服务岗位人员)登记问题突出。如有些大学生高考录取后将户口移入学校转为非农户口,毕业后又将户口迁入原村,但不能转为农业户口;有些公共服务人员被政府招聘录用后户口转为非农户口,因岗位减少失业后,户口保留在原村但属非农户口等。上述特殊群体居住在农村,以农业为主要收入来源,不具有承包土地的主体资格但又实际耕管和拥有承包地,如将其实际占用的土地确权登记,又与现行法规不相符合。

2.3 成果应用和政策配套亟待加强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不是一项单纯的基础业务工作,是涉及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完善,涉及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涉及农村社会稳定,特别是涉及广大农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项综合性工作。这次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投入巨大,工作成果十分宝贵,做好成果应用转化,加强后续管理工作,完善政策配套尤为重要。目前看来,一是土地确权后与之相适应的新型农业合作经营组织尚待培育。二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财产性功能尚未完全体现。亟需在下一步工作继续巩固确权颁证成果,抓好成果的充分运用,进一步探索建立土地抵押机制等土地制度改革。

3 对策和建议

3.1 深入开展宣传

做好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县、乡2级是关键,工作重点在县级,前沿阵地在乡村。要加大宣传力度,让基层干部真正认识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重要性,做到思想上重视、行动上自觉、工作上到位,争取广大农民群众的理解、支持和积极参与;要多形式、多渠道、多层面开展宣传,充分发挥村党支部、村委会、村民议事会的作用,把政策交给农民群众,做到家喻户晓,增强群众参与的积极性、主动性,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3.2 做好业务培训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政策性、业务性强,各级各有关部门都要组织开展政策理论和业务知识培训。市、县要加大对乡、村两级干部的培训力度,要针对重点和难点及时开展培训工作。各乡镇也要集中培训村、组具体操作人员。通过层层培训,使各级工作人员准确理解和把握政策界限,明确具体操作规程,掌握工作要领,提高业务能力,保证工作质量。

3.3 加强指导督促

市、县农业部门要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作为中心工作来抓,要集中力量组成专门班子,深入基层第一线调研指导工作。对基层工作中出现的矛盾纠纷,要及时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和措施,对当即能够解决的矛盾纠纷,要在第一时间加以解决,对带有普遍性的问题,要本着依法依规和实事求是的原则,通过统一制定补充规定的办法统一加以解决,确保任务完成。要着力解决好基层人手紧缺和工作经费不足等突出问题,强化工作进度,确保工作质量。各级党委、政府要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督促,及时总结好的经验做法加以推广,帮助指导基层加快进度和提高质量,确保目标任务的全面完成。

3.4 细化政策措施

一是研究出台针对小城镇落户人员确权的专门政策,对其集体经济组织身份认定、能否确权予以明确;二是针对农户普遍反映的二轮漏登地块,或以多块面积登记为一块地的,研究明确统一的处理意见;三是研究制定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办法,把复员军人、大学毕业回乡人员等部分特殊群体人员纳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范围,让其拥有承包主体资格;四是探索将确权登记面积与农业补贴发放、征地补偿安置挂钩的措施,调动农民土地确权积极性。

3.5 完善相关配套

要开发利用确权登记颁证成果,推进农业信息化建设,实现土地档案管理信息化,提高土地监管智能化和社会化服务水平,有效发挥土地登记成果资料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要把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与深化农村改革紧密结合,鼓励和引导土地流转,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要与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结合,开展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造,发展农村新型集体经济组织,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要拓展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能,发挥好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作用,推动农村土地经营权证抵押贷款融资,赋予农民更多的发展权和财产权;要建立农村产权综合交易平台,提供信息发布、登记备案、抵押登记、流转交易、合同鉴证等服务,促进城乡要素自由流动、合理配置,推动城乡一体化和现代农业发展。

4 参考文献

[1] 朱小丹.做好当前广东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的几点意见[J].南方农村,2014(9):4-8.

[2] 李国强.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的探讨[J].当代农机,2014(6):69-70.

[3] 李明君.鲁甸县小寨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调研报告[J].农家致富顾问,2014(12X):61-62.

[4] 王建华.江苏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政策解读[J].农家致富,2014(23):48-49.

推荐第10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考试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考试

姓名:

考试成绩:

一、单选题(每题1分,共15分)40题

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坐标系为(

A、CSCG 2000 国家大地坐标系 B、1954北京坐标系 C、1980西安坐标系 D、独立坐标系

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收集地力等级数据库及资料应该在哪个单位收集(

A、国土部门 B、林业部门 C、农业部门 D、统计部门

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标绘的图斑要单独计算面积,误差不能大于(

A、1% B、3% C、5% D、10%

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确权工作界线,统一采用(

A、国土部门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成果界线 B、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权属界线 C、民政部门提供的行政界线 D、实测的确权工作界线

5、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公示时间不少于( )天 A、3 B、5 C、7 D、10

6、田坎、地埂、渠系、田间小道等线性地物,宽度在( )m(包括)以下时,一分为二,包括在耕地内测算;宽度在( )以上时,界址点、界址线要设置在耕地内施测,点线位移量不能大于( )。( ) A、1 1 0.5 B、2 2 0.5 C、1 1 0.4 D、2 2 0.4

7、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界址线标的物“自有”应该在界址线位置( )画“√”

A、外 B、中 C、内 D、不用标注

8、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地块编码为( )位 A、12 B、14 C、18 D、19

9、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方编码由 位组成,其组成结构为 ,本题答案为( )

A 19 发包方代码+系列顺序码 B 18 发包方代码+系列顺序码 C 19 承包方代码+系列顺序码 D 14 承包方代码+系列顺序码

10、发包方代码由 段 位阿拉伯数字组成。( ) A、四 14 B、四 19 C、三 12 D、两 18

11、哪些不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草图的内容( ) A 地块编码、承包方(代表)姓名、界址点、界址线等地块信息; B 具有明显方位意义、对地块四至描述起关键作用的地物名称,如沟渠、田间道路、独立地物等; C 调查草图的绘制信息,包括所绘制的集体经济组织名称、制图员、制图日期和审核信息等

D 必须绘制比例尺

12、哪些不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块分布图的内容包括( ) A 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要素 B 承包地块

C 行政区划要素、辅助地物以及图 廓要素等。 D 制图人的姓名、单位、比例尺

13、依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承包地确权工作中形成的招投标文件材料及签订的合同、保密责任书、保密承诺书的保存期限为( )。

A、10年 B、30年 C、永久 D、30年或永久

14、按照省里统一要求,发包方调查应该由( )负责完成。 A、县(区、市) B、乡(镇) C、村 D、测绘单位

15、承包经营权地块示意图是( )的附图 A、公示表

B、承包经营权证 C、地块调查表

D、承包经营权合同

16、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主要内容不包括(C)

A.摸清土地面积 B.明确地块四至 C.重新分地 D.建立登记簿

17、此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的土地类型是指( A)

A.二轮承包地 B.宅基地 C.自留地 D.农村所有土地

18、农村土地家庭承包“三权分置”中的“三权”是指( A) A.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 B.所有权、经营权、处置权 C.承包权、使用权、处置权 D.承包权、经营权、处置权

19、承包土地的调查结果由(C )签字确认

A.小组长 B.包村干部 C.户主、其他共有人或户主委托人 D.随意找人代签

20、承包方调查表需要填写哪些人员的信息( A) A.二轮承包时得地人员 B.现家庭成员 C.二轮承包时所有家庭成员 D.直系亲属

2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主要目的不包括( C)

A.落实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保持长久不变 B.赋予农民更多的财产权

C.方便农民买卖土地 D.放活土地经营权

22、得地人口信息不需要明确哪一项内容(B ) A.姓名 B.性别 C.身份证号码 D.与户主关系

23、地块鱼鳞图中不包含以下哪一项信息(C ) A.地块编码 B.户主姓名 C.得地共有人姓名 D.地块面积

24、信息公示时间不少于(C ) A.3天 B.5天 C.7天 D.10天

25、农户签字的材料不包含(D

A.公示结果归户表 B.承包地块调查表 C.承包合同 D.承包方调查表

二、多选题(每题2分,共10分,答对一项得0.5分,全对得2分,答错1项不得分)10题

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地块以土地承包经营权界线为设立依据。界址点设置的原则( )

A 界址点的设置能准确表示界址线的走向; B 相邻承包地块的界址线交叉处应设置界址点;

C 承包地块依附于沟渠、道路、田坎等线状地物的交叉点应设置界址点;

D 界址线类型发生变化时,变化处应设置界址点。

2、承包方指界人和毗邻承包地块指界人按以下原则确定( ) A、指界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B、家庭承包的指界人为承包方代表或代理人;

C、其他方式承包的指界人为承包单位法人代表、承包方本人或其代理人。单位法人代表进行指界时,应出示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和法人代表个人身份证明书。

D、其它证书

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査内容(

A、承包地块的调查内容包括承包地块的名称、面积、四至、空间位置、界址、土地用途、地力等级、利用类型和是否基本农田等情况。

B、承包地块与相邻地块承包关系的调查。

C、同时完成未发包或不存在土地承包关系,但实际用于农业的土地(以下称非承包地块)基本情况调查工作。

D、其它

4、发包方调査以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成果和其他合法权属资料为基础。发包方按以下情形确定:( )

A、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农村土地,发包方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

B、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农村土地,发包方为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

C、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发包方为使用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

D、其他组织机构

5、全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成果的检查验收,采取( )检查验收制度。

A、作业单位自检

B、县级检查 C、市级验收

D、市级检查 E、省级检查

F、省级验收 G、省级抽查

H、国家抽查

三、判断题(每题0.5分,共10分)10题

1、确权登记颁证中可以将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不可以作为认定取得承包经营权的直接证据。

( )

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图斑标绘面积为0.05亩,即6m×6m。小于图斑标绘面积时划成共用承包地,单独计算面积。

( )

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要原则上维护农户现有的承包面积,测量后与原承包合同面积不一致的,“多不收,少不补”,不改变根据原承包面积确定的惠农政策数量和相关责任义务。

( )

4、地里的铁塔、坟地等独立地块在图上用符号表示出,在属性里将面积单独列出,需要扣除这部分面积。

( )

5、重新签订承包合同的日期为全县签二轮延包合同的起止日期。

( )

6、农户口头上不要地,而集体又将地块分给别人的,现在回来要地的在集体的机动地中分出一块给他。

( )

7、二轮承包时,合同上为3人,实际为5人,多的2人不算原二轮承包共有人,以二轮承包合同上为准。

( )

8、没有合同、经营权证的根据摸底情况重新签订、补签或完善承包合同。

( )

9、失联户的承包地可不做处理直接确到集体名下。( )

10、国家财政供养人员能确定为承包经营权共有人。( )

11、出嫁女和入赘男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其在原居住地的承包地应该收回。

( )

12、出嫁女在嫁入地取得二轮承包土地,其娘家人全部死亡,属于家庭承包户消亡,不再对其确权登记。

( )

13、大中专学生应登记为家庭共有人。

( )

14、一些地方用租赁农户承包地的方式在公路两旁建通道绿化带、修建了湿地公园等,应该将占用土地确权登记给现使用人。( )

15、在土地承包合同与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情形下,应当以土地承包合同为准。( )

16、如果在农户已取得的二轮承包合同和承包经营权证书上又出现了机动地的情形,这些机动地也应确权登记给原承包户。( )

17、承包合同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代码结构一致。

( )

18、此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结束后,若农户遗失承包合同,可以进行补办。

( )

19、利用界址点坐标计算的地块面积为地块的表面积。( ) 20、相邻地块的同一界址点,测量时,应分别在各自地块进行界址点测量,以保证每个地块面积计算的准确性。

( )

21、农户自行开垦的土地,只要没有争议,就应该确权给该农户。( × )

22、农户占用田间路、沟渠等耕种的土地不予确权。( √ )

23、二轮承包时,农户分得的零星地可以不予确权。( × )

24、二轮承包后,因抛荒被村组收回重分的,现抛荒户申请确权的,不予确权。( ×)

25、只要农户地块面积准确,四至有误不影响确权。(× )

26、二轮承包后,组内农户调换土地的,一律不予承认,仍按二轮承包情况确权。( × )

27、实测多出的面积,一律收归集体作为机动地。( × )

28、二轮承包时,农户分得的口粮田不在本次确权范围内。(× )

29、信息公示要留有照片。( √ )

30、家庭内部非得地共有人也可直接代户主签字。(× )

四、填空题(每空1分,共20分)10

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基本比例尺为

2、1 平方千米 = 亩。

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长度单位保留 位小数。

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地图投影统一选择 投影。

5、承包地块调查基本方法有、、等方法。

6、在发包方代码结构中,县级段代码位数 位,乡级段代码位数 位,村级段代码位数 位,组级段代码位数 位。

7、浙江省实测法界址点精度指标为界址点相对于邻近控制点的点位误差和相邻界址点间的间距中误差为± m,允许误差(限差)为± m。

8、浙江省图解法界址点精度指标为界址点坐标测量值较差的中误差为± 米。

9、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包括 和 两个层面。

10、家庭承包的指界人为 ,其他方式承包的指界人为、,非承包地块或相关地物的指界人为、发包方代表或其代理。

四、简答题(共45分)

1、如何确定发包方?(3分)

2、在小城镇落户的家庭如何对农村的承包地进行确权登记?分)

3、在确权中,“一不登记、两不变、三严禁”指的是什么?(分)

4、发包方调查成果的附件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那些内容?(356

(分)

5、承包方调查成果的附件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那些内容?(分)

6、检查验收在哪些情况下要中止?(7分)

7、简述确权调查的程序及各阶段的成果。(7分)

68、确权调查最终的档案成果包括哪些?(

8分)

第11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简报

xx县召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推进会 为认真贯彻落实xx市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推进会议精神,加快推进我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县政府于2014年11月18--19日在县政府xx楼会议室召开全县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工作推进会。参加会议的有各乡镇乡镇长、分管领导、确权办主任、资料员等,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人。县农业局工作组全体成员共计120余人。县委常委、副县长xxx出席会议并讲话。会议由县xx办主任xx主持。

会议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工作推进会。会上县农业局局长、县确权办主任xxx同志总结了前一阶段我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并对下阶段工作作了全面安排部署。县委常委、副县长、县确权领导组副组长xxx同志就加快推进全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作了重要讲话,他从提高“三性”认识,即深化对工作重要性、工作复杂性、工作艰巨性的认识;严格把好“三关”,即把好基础数据关、实地勘测关、群众认可关;切实抓好“三个关键”,即抓好业务培训、资料收集归档、责任落实三个关键的工作。他强调务必全面抓好工作落实,确保xx年xx月底全面完成任务。

会议第二阶段还对县、乡业务骨干进行为期1天半的业务技术培训,并按xx县长要求对参加业务培训人员进行了考试测评。

二0一四年十一月十九日

第12篇: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申请书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申请书

乡(镇)人民政府:

我户在二轮土地承包时,承包 村 组耕地 块,合同面积为 亩,承包方式为家庭承包,承包期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共有权人为 人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和《物权法》等相关规定,特推选 为户主,代表本户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请准予批准。

申请人(共有权人签字摁印):

户主(签字摁印):

月 日

附件:

1、本户户口薄复印件。

2、2005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乡(镇)意见(盖章):

第13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实施方案

四更镇镇居多村委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

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解决农村土地承包存在地块不实、四至不清、面积不准确等问题,依法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促进农村和谐稳定发展,根据《东方市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工作实施方案》和《东方市四更镇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工作实施方案》,结合本村委会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情况

四更镇居多村委会,总人口1285人,242户,土地总面积XX亩,其中耕地面积1972亩(水旱田XX亩,坡园地XX亩),林地537亩,其他土地XX亩。耕地中,对内发包耕地XX亩,对外发包耕地XX亩,开荒耕地XX亩,村集体耕地XX亩。

全村二轮土地承包面积1972亩,发证户数198户,其他方式承包承包地面积0亩,发证户数0户。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工作小组人员名单

组 长:XXX 副组长:XXX、XXX 成 员:XXX、XXX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村委会,由 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同志任副主任,具体负责全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工作的组织、督促、协调和管理。

三、工作内容及时间安排

1.准备前期工作及资料。

(1)收集整理资料。在乡镇政府组织工作人员的组织下,开展土地承包档案全面清理,收集整理承包合同、土地台账、登记簿、农户信息等资料,形成《农户承包地登记基本信息表》。

(2)宣传动员。以村、组为单位用横幅、标语、广播等各种形式进行广泛宣传,向每户发放确权登记颁证宣传提纲,做到家喻户晓。

(3)参加培训。参加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对各乡镇村委会及相关部门工作领导、工作人员、村委会干部、村小组干部及村民代表进行的法律法规政策、工作要点及业务操作培训,掌握相关政策、法规、业务知识以及工作操作规程和技术,明确工作任务。

2.入户权属调查

根据农户承包地基本信息表,入户实地进行承包地块权属调查,并经农户确认。在由乡镇政府工作人员组织下,落实每宗地块的位置、权属、田洋名、四至等信息,现场绘制完成《东方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现状调查登记表》,在调查过程中,村小组根据现场调查的情况,收集各承包户户口信息、身份证信息、第二轮承包地信息等,由乡镇政府工作人员进行整理,归档到各村委会,做为测量队开展测量工作的依据。

3.测量地块成图。

配合测量执行单位的测绘工作,安排承包地农户配合进行调查、指界、纠纷调解工作。并为乡镇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人员、测绘人员下村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协助。

4.公示审核。

(1)结果公示。由乡镇、村委会、村小组三级工作小组审核承包土地地籍草图后,依据《东方市农村土地承包确权登记地块权属勘界登记表》填写《东方市承包宗地勘查定界登记表》用于公示,《东方市承包宗地勘查定界登记表》填写一式四份,一份张贴公示、三份备案存档。将现场勘查核实的主要内容反映于公示表上。 公示内容包括:承包户姓名、住址、承包宗地类型、面积、坐落位置、地块名称、勘查地址平面图等。公示时间为七天,公示期间有异议的,以书面形式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由乡镇、村委会、村小组三级工作小组对有异议的内容进行调查核实;对界址有争议的,要实地勘查、确定四界,避免纠纷。

公示后修改的信息,由测量执行单位对原测量承包地电子数据进行修改,并提交新的《勘查定界承包宗地登记表》给乡镇政府工作人员。公示确定后的结果,作为确认、变更、解除土地承包合同及确认、变更、注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依据。

(2)纠纷调解。发生承包地纠纷,当事人不能协商解决的,在乡镇政府组织下,村委会、村小组组织农户协商调解,如不能协商调解或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的可向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通过诉讼解决。

5.建立登记簿。

村委会配合乡镇经营权确权工作人员填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注销登记及换补发证申请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

6.完善承包经营权证书

配合乡镇进行经营权证书的打印、发放事宜,并组织农户收回原二轮承包时的承包经营权证书,换补发新证。

7、资料归档

村委会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清理登记情况(以承包户为单位)进行归档汇总,及时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工作总结上报区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领导小组,同时做好各种资料的立卷归档工作。

四、开荒地、村集体地的处理意见

根据《东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农业局的通知》、《东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农业局的通知》的精神,制定符合本村实际的开荒地、村集体地处理方案,通过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通过。

五、制定方案、组织贯彻

村委会成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工作领导小组,制定本工作方案,并对本方案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

村委会的开荒地、集体地处理方案,需经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或村民代表表决签字通过,并公示无异议后,方能报镇政府审核备案。

第14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颁证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颁证工作简 报

第四期

南溪镇人民政府经济发展办公室编2010年9月26

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土地管理工作的要求

一、加强土地确权流转管理,保障农民权益

土地确权、流转关系到农民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农村的稳定。丰台区结合地区实际,采取了确权确地、确权确利和确权确股三种形式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权工作,保障了农民利益。具体做法:

(一)加强组织领导。由镇政府书记秦华平、镇长刘树林亲自抓,主管农村工作的副镇长贺君安直接抓,经济发展办公室主任唐群益具体抓的确权工作模式。

(二)创新土地确权流转方式。把土地确权流转与农村社区股份制改革相结合,以土地确权股份作为村集体资产量化给个人股份的基本股,凡是具有获得土地承包权资格的农民每人平均一份。确权确股后,大部分土地由村集体统一经营管理,极少部分土地仍由本村农民耕种,对于从土地种植中脱离出来的农民,经培训后由集体安置就业,对于自谋职业农民每人每月发放一定的生活补助费,标准依照本村经济水平而定,一般500元到1000元,年终再给予股份的分红。

(三)登记颁证,规范土地确权和流转管理。采取确权确地方式的农民,给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采取确权确利方式的村都与农户签订了土地确权确利协议书,并建立了合同档案,纳入合同档案规范管理,向确权确利农户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收益证》;采取确权确股方式的村,建立股权证制度,将股权证书发放到每一股东手中。

二、加强土地严格执法,确保执法拆除到位

从加强监督、完善程序、强化服务和加强教育等手段入手,对各类违法违规用地行为认真查处。全镇召开了 “严格土地管理遏制新增违法占地违法建设大会”,对全区查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工作进行动员部署,对非法批地、未批先用等方面的案件,特别是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违反国家产业政策或侵犯农民合法权益的案件依法进行了处理。

为确保土地执法到位,实行严格的拆违责任制,明确任务,落实到社区、村。建立了镇领导督办机制与行政村结队机制、社会监督机制和百分考核机制等工作机制。积极探索并制定了“自主拆、协帮拆、强制拆”相结合的拆违模式,有力地推进了拆违工作的顺利开展。主要做法:充分发挥基层自治组织的作用,由村委会和居委会动员违法建设所有者自行拆除。

三、加强土地制度建设,创立管理新机制

根据城乡结合部的特点,建立了“四不为”工作机制,坚决遏制违法违规用地。

(一)筑牢“不愿为”的自律机制。加强对党员群众科学发展观教育、法制教育以及首都意识与公民道德义务教育,提高党员群众对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行为危害性的认识,树立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的现代理念,增强法律意识、环境意识、资源意识和责任意识,牢固自觉抵制违法占地和违反建设行为的思想防线,为加强土地管理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二)建立健全“不必为”的保障机制。加快区域经济发展和城市化进程,提高各类经济组织的自我发展能力,拓宽城市居民和农民的就业、增收渠道,做好城乡一体的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改善城市居民和农民的生活水平,努力消除各类经济组织和自然人对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行为的经济依赖。制定和落实符合区域功能定位和长远发展的产业政策和产业规划,优化产业结构和流动人口的结构。

(三)构建“不能为”的约束机制。发挥各级党组织、各级政府、自治组织的作用,明确各类主体对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行为进行监控、查处和后续利用管理方面的责任。完善对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行为的发现、信息报送和协助查处、配合管理方面的制度。通过建立街乡与执法部门两线分工负责、检查结果相互比对的定责制度,建立完整的工作责任体系和工作程序,堵塞监管漏洞,提高治理工作的严肃性、规范性和有序性,从而形成行为人对违法占地、违法建设想为而“不能为”的长效约束机制。

(四)建立“不敢为”的追究机制。建立严格的土地管理评议考核和责任追究机制,加大对违法违规、失职渎职行为的惩处力度,形成

“不敢为”的威慑机制。对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或个人,在年度考核中实行“一票否决”。对从事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对单位负责人或个人按党纪、政纪追究责任。对各类监管主体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监管职责,造成一定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责任人要依纪依规追究相关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报:农委

发:各村村委

第15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外调培训方案

花溪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外调工作 培训方案

一、培训目标

本次调查是在摸底调查表的基础上进行勘界确权调查,包括对户籍信息、权属信息、地块图斑界线、地类、种植类型、流转等情况进行调查;培训目标是让外调技术人员进一步掌握工作流程,正确指导村组开展下一步工作。

二、培训内容

1、工作流程 整体工作流程:

1)摸底调查;包括户籍信息和二轮承包信息的录入,软件检查,公示,修改,再检查; 2)勘界确权;包括工作底图制作,入户调查,勘界确权调查表填写,数据录入与处理,结果公示(图和表格),入户签字;

3)确权颁证;包括单户确权签字,证书打印发放; 入户调查流程:

1)入户第一天,了解村相关工作开展进度,与村干部协商所有工作流程,并明确第一天工作内容;

2)拼接所有工作底图,对村干部进行影像识别培训,根据村干部的判别,用红色笔将所有村寨小地名全部标注在图纸上;

3)由村干部协调1-2个农户,现场识别;农户核实确认户籍信息和二轮台账信息,由农户在工作底图上指界确认地块边界、位置、面积,询问每个地块的地类、流转情况和种植情况; 4)根据相关识别情况,根据户主排序表,在图纸上相应地块上标注该户主对应编号,并填写勘界确权调查表(包括户主姓名和地块编号,地类和流转信息、种植信息等相关信息); 5)对存在分户与合户的情况,应采取现场更正的办法,分出户籍信息并给予相应的编号,再开展相关地块识别工作;

6)集中实地补调:工作底图与实地情况、农户意见不一致的,在图纸及调查表上标注,并集中时间、集中农户到实地进行实地外调;

7)对于户主声明书,土地互换申请表,合户分户申请表等相关表格的填写,交由村小组长自行安排时间入户填写;

8)外调第一天工作以试点,摸底为主,结束后与村干部协商第二天工作情况,循序渐进,依次开展工作。

2、表格填写工作

1)户主排序表以组为单位,编号为1-1(一组),2-1(二组)依次类推;

2)勘界确权调查表的填写,若村组已经开展摸底调查,相关户籍信息以及二轮承包信息已经修正,则直接使用系统导出的勘界确权调查表进行入户调查;若村组摸底调查表未进行核实修正,则使用新勘界确权调查表格(单户调查表)进行入户调查; 3)户主声明书每户必须填写,合户、分户、土地互换(转让)、户主变更等申请表根据相关地块涉及情况如实填写;

4)以上所有到的表格包括工作底图标识,如需人工填写的必须保证信息完整,笔迹工整,清楚明白。

3、工作底图判别

工作底图完成拼接后,根据影像图上典型地貌、地物特征进行识别;(例如河流、交通设施、大型建筑物等)

4、相关政策

本次土地确权主要涉及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主席令[2002]第7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3]第3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主席令[2004]第28号) 《贵阳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规范》(2012[4]号)文件

5、软件

熟悉掌握贵阳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工具的使用,包括相关表格格式,数据输入、输出,数据修改,图形输出等功能;

三、组织分工

1、人员准备

鱼鳞图公司每个乡提供一名技术指导人员,乡镇、村组抽调相关人员组织协调、分工实施,农户配合指界确认。

2、每个乡镇需派一人专项负责,全程参与本乡所有村的勘界确权工作;村组需3-4人学习影像识别,地块勾画及表格填写等工作;

3、勘界确权前期由鱼鳞图公司指导、协助村组开展工作,后期由村组自行开展确权工作;

四、其它

1、资料准备

(1)调查工作底图(纸质)

(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勘界确权调查表(纸质) (3)户主编号排序表(以组为单位打印)

(4)工作底图缩略图,便于拼图使用(据技术人员情况而定)

2、工具准备

铅笔、油性笔(红色和黑色)、直尺、钢尺(卷尺)、交通设备

3、地块信息上图要求

(1)多余地块处理方式:工作底图中存在多余的地块时,在图上用斜杆填充。

(2)新增地块处理方式:工作底图因界线不清楚的情况下,经实地调查存在的地块,新增地块用红笔勾画界线、填写对应编号。

(3)分割地块处理方式:分割后的地块编号在该地块原有的编号后加“—1”,按顺序依次排开。分割地块用红笔勾画界线、并填写相应编号。

(4)合并地块处理方式:将合并后多余的地块编号上画叉。

4、调查内容 户籍信息调查

实地调查核实农户户籍信息情况,对分户、合户等情况进行补充完善。 权属信息调查

实地入户调查核实承包地块的二轮台账与实测面积、位置、空间分布、四至等情况,对与工作底图不一致的,根据实际情况到地块进行调查丈量。 地类调查

对每个地块按照田、土和其它类型进行调查。 流转信息情况

调查每个地块的流转情况,如是否流转、流转方式和流转年限,其中流转方式分为转让、转包、出租、互换、入股。 种植情况

调查每个地块的种植情况,如蔬菜、粮油、茶叶、果树。

第16篇:登记制度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的作用

内容摘要:建立健全农地确权登记制度有利于保障农民土地权益,规范农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减少和化解农村土地纠纷。目前,农业部已经在辽宁等8个省组织开展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从试点开展情况和国际经验来看,建立权威、统一的农地确权登记制度,公共财政要给予支持;要建立有效的协调机制和全国统一的指导原则,避免政出多门;要对地籍管理和登记部门的数据资料进行整合,以保证数据的共享性、一致性。

关键词: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的必要性

(一)现有农村土地管理制度的不足

在改革之初,我国确立了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基础的农地经营制度,显著促进了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民收入增长。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要求在坚持家庭承包制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化农村土地管理制度的改革。为此,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搞好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土地制度在任何一个国家都是最基本的财产制度,在我国探索建立农村土地登记体系,将有助于巩固和完善农村的最基本、最重要的财产制度,从而使得整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建立在更完备的制度基础之上。

实践证明,家庭承包制是符合我国国情的制度选择。从全球范围看,“耕者有其田”的理想在我国得到了最大程度的实现。这一切都应归功于家庭承包制,因为在这种制度安排下,中国所有农民都能通过家庭承包方式来耕种大小不一的农地。家庭承包制给近8亿农民提供了最基本的生活保障。《土地管理法》和《农村承包土地法》等一系列法规,为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提供了更进一步的法律保障。

现有农地管理制度的不足之处可以总结为以下三个方面,从而需要通过建立健全农地确权登记制度来使之完善。

一是在现有的农地制度安排下,农民的权益易受侵害。这主要有两方面原因:一方面,在实际工作中,一些地区仍未搞清如何界定农村集体土地产权主体,对将产权主体确定为村民小组还是村委会,还存在不同意见;另一方面,调查表明,目前仍有相当一部分农户没有领到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书面证明,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而且即使这些证书或合同已经发放到农民手中,也不一定能起到真正的法律效力。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屡屡在调地、征地、反租倒包以及违背意愿的流转等过程中受到侵害,也说明了该权利的脆弱性和不稳定性。

二是现有农村土地确权登记体制不统

一、不完善,导致所颁发证书的权威性与信用度不足。目前,农村土地所有权由国土资源部门进行登记,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由农业部门进行登记,不同部门利益在农地登记管理中难以协调,不仅导致了重复与浪费,也影响了登记证书的权威性。

三是农村土地市场发育滞后,农地流转程序不规范。这是农地制度建设不完善的一个集中表现,导致了交易成本居高不下,同时也使农户在遇到纠纷时缺少法律依据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开展土地确权登记并发放证书,可以为土地流转市场的良性发展提供制度基础。

(二)健全农地确权登记制度的意义

首先,农地确权登记有利于赋予农民长期、稳定的土地权利。由于目前在中国农村尚不存在完善的土地确权登记制度,农民的土地权利没有确切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这导致许多农民的土地权利屡屡受到侵犯,并很难得到合理的纠正。而土地确权登记则能重塑农民作为土地主人的地位,提高农民在土地征用过程中的谈判地位,更合理地调节土地收益分配关系。

其次,开展土地确权登记有利于激励农民在土地上进行长期投资。土地确权登记为农村

土地承包经营权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保障,使农民有了稳定的预期,从而敢于在自己的承包地上进行长期投资。这将带动农业生产发展,保障粮食安全,并促进农民收入增加。

再次,开展土地确权登记将推动农地流转市场的有序发展。目前我国很大一部分农村土地流转并不规范,甚至没有合同,容易导致纠纷。开展土地确权登记有助于明确土地权属关系,在出现争议时能为农民提供法律依据,从而有利于土地市场的良性发展。

最后,开展土地确权登记可以为政府等有关机构提供完备的农地信息。通过精确的土地测量以及提供有权威的土地产权证书,能够更有效地实施以土地为载体的支农惠农政策。土地确权登记今后还能为银行等机构提供农户的信用信息,从而有利于农村金融的发展。

(三)农地确权登记制度的作用

土地登记一方面可以进一步确认农民长期稳定的土地权利,另一方面也可以使农民逐步获得这些权利的全部经济价值。土地确权登记制度的具体作用包括:

一是使土地权利更加稳定。土地确权登记系统不仅给土地所有者而且也给对土地享有权利的其他人提供了一定程度的稳定性和确定性。

二是使土地流转更加可靠。没有健全的土地确权登记体系,土地交易可能会是昂贵、费时和不确定的。交易的一个重大前提条件是出让土地的人必须确实是土地权利的拥有者。土地确权登记不仅可以避免对土地权利进行复杂调查,而且也使得更为简单、标准的流转形式成为可能。

三是减少土地争议。设计信誉良好并有效运作的土地确权登记体系可以明确土地权利和界限,从而减少争议的发生。

四是为保护耕地提供基础。中央一再强调将耕地维持在18亿亩的水平上并出台了严格的耕地保护政策。完善的土地确权登记系统可以提供任何地域内最新的、可靠的耕地变更方面的信息,这将给中央保护耕地的政策实施提供一个有力的工具。

(四)开展农地确权登记工作的可行性

第一,从政策层面看,中央关于完善农村土地制度、维护农民土地权益的政策十分明确,这为农地确权登记工作提供了坚实的政策保障。

第二,从法律层面看,《土地管理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明确了农民拥有长期稳定的农地承包经营权,为农地确权登记工作提供了法律基础。2007年3月通过的《物权法》更是明确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界定为用益物权,进一步为健全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制度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第三,从实践层面看,农业税已经全部取消,农民打消了对土地面积的顾虑,将会积极配合搞好土地边界确认及相关测量等工作。

第四,从技术层面看,我国利用十多年时间,查清了所有农村和城镇范围内各类土地的面积分布和利用状况,确定了乡村集体所有权的界限,形成了全国范围内的1∶10000比例尺的土地利用图;经过培训后,可以保证足够的、能够胜任的测量和纠纷调解人员;GPS技术的研究和应用水平完全可以满足土地登记的需要;电子化与信息化的不断发展,可以使用高分辨率的卫星照片作为基础图片,为建立农村土地登记数据库、扩大数据信息获取通道(如短信、电话、上网等服务)奠定了基础。另外,世界各国已经积累了丰富的农村土地登记的国际经验,可以为我国开展土地登记提供参考。

二、农地确权登记的国际经验

(一)北美国家的土地登记制度

1.美国的土地登记制度。美国每个州都有自己的不动产登记系统,以县为登记单位。从历史上看,美国有两种正式的登记制度:

第一种是契约登记,该制度缘于英国。只是将以前的土地交易情况和土地争议情况记录在案。查询人可以根据官方索引查询他要了解的土地所有权的状况,但是到底谁才是真正的

所有权人需要查询人自己得出结论。这种系统属于公共开支,在人员和资金上非常节省,政府部门只是提供该土地登记的材料,不对土地所有权的归属作出任何结论,对该材料的进一步研究和作出法律上的结论需要私人自己花钱去做。目前大多数州实行的都是这种系统。第二种是权属登记,从19世纪末开始,有些州借鉴澳大利亚的经验开始实行这种登记制度。不需要登记转让的每份文件,只是通过政府部门登记并发给一个土地所有权证书。在原始登记的情况下,须先通过法院认定土地所有权的归属人。一旦土地所有权证书签发后,就将放进土地索引系统之中,供人查询。在转让登记时,该登记记录具有结论性。该登记系统具有方便、简明和权威的特点。但目前只有纽约州、威斯康星州等11个州适用。

土地登记包括三方面的内容:第一,与土地权属相关的人,如所有者、租赁者、按揭人、律师等;第二,权属本身,如所有权、租赁权、权利是否受到限制等;第三,权属的附着物,即房子等地上建筑。土地登记的作用就是来界定和保护这些权利。土地登记还赋予土地权利财富储备工具的功能。通过对所有交易进行详细登记,土地登记系统可以创造性地使用金融系统和金融服务设施,衍生出新的金融产品。这些金融产品的推出,又会反过来提高土地财产的价值。比如通过土地抵押可以调动更多的资金。根据墨尔本大学威廉姆逊教授的研究,土地财产具有经济学意义中的乘数效应:最初土地只是一种初级要素,随着登记制度的完善和金融市场的深化,通过抵押、信贷等手段的使用,将会衍生出更多的财产,提高土地资产的附加值。

在契约登记中,由于登记并不做出任何保证,为减小风险和损失,产权保险为交易所必须,而且每次交易都需要进行保险。在美国,只有

三、四家公司提供这种保险,几乎垄断了全国契约登记保险业务,接近于寡头垄断市场。

登记保险的最大优点是可以很清楚的查到全国范围内每一地块的历史。美国没有全国性的登记机构,甚至在州范围内的登记系统也不统一,只在县一级的地方政府有统一的登记系统。据统计,全国约有3400多个登记点,而且各登记点的具体操作手段也千差万别。对金融机构来说,若房地产信贷业务需要在3400多个机构中查寻标的信息,成本过高。登记保险业务的垄断性大大提高了金融市场的效率,金融机构从这几个公司就可以立即得到所需的一切交易信息。

总之,美国的登记系统,把本该由政府承担的责任全部放给市场,政府只是根据所有者自己提供的资料进行存档性质的登记,而不鉴别资料的真实性。在房地产交易中,通过保险公司的参与,由交易主体自己决定,完全是市场运作。这样,虽然提高了消费者的成本,但是政府降低了成本,增加了市场的容量。

2.加拿大的土地登记制度。目前加拿大大多数地方采用权属登记制度,其服务功能主要是登记功能、权利保障功能、查询功能。财产评估和土地登记的法律框架包括两项法案:第一项法案规定了财产评估和土地登记机构的建立及职责,第二项法案规定了详细的财产评估和土地登记标准。

法案规定土地登记机构每年都要按照市场价值对土地进行公平、公开的评估和登记。土地登记既包括土地价值,也包括建筑物的价值,为了便于登记,登记机构把土地分为九个类别:住宅;公共设施,如电话等通讯设施;重工业;轻工业;商业和其他;林业;休闲娱乐业;农场。虽然土地登记是自愿的,但加拿大法律只保护登记的财产,对没有登记的财产不予保护,人们如果不进行登记就得不到法律的保护,而且通过登记还可以获得一种有效的信用工具。因此,很少有不经过登记的交易发生。产权交易系统可以使登记信息每天自动更新。在市场交易比较活跃的地区,登记机构给出的财产价值和市场交易产生的财产价值之间的差异一般相差不超过5%。

第17篇:登记制度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的作用

内容摘要:建立健全农地确权登记制度有利于保障农民土地权益,规范农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减少和化解农村土地纠纷。目前,农业部已经在辽宁等8个省组织开展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从试点开展情况和国际经验来看,建立权威、统一的农地确权登记制度,公共财政要给予支持;要建立有效的协调机制和全国统一的指导原则,避免政出多门;要对地籍管理和登记部门的数据资料进行整合,以保证数据的共享性、一致性。

关键词: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的必要性

(一)现有农村土地管理制度的不足

在改革之初,我国确立了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基础的农地经营制度,显著促进了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民收入增长。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要求在坚持家庭承包制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化农村土地管理制度的改革。为此,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搞好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土地制度在任何一个国家都是最基本的财产制度,在我国探索建立农村土地登记体系,将有助于巩固和完善农村的最基本、最重要的财产制度,从而使得整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建立在更完备的制度基础之上。

实践证明,家庭承包制是符合我国国情的制度选择。从全球范围看,“耕者有其田”的理想在我国得到了最大程度的实现。这一切都应归功于家庭承包制,因为在这种制度安排下,中国所有农民都能通过家庭承包方式来耕种大小不一的农地。家庭承包制给近8亿农民提供了最基本的生活保障。《土地管理法》和《农村承包土地法》等一系列法规,为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提供了更进一步的法律保障。

现有农地管理制度的不足之处可以总结为以下三个方面,从而需要通过建立健全农地确权登记制度来使之完善。

一是在现有的农地制度安排下,农民的权益易受侵害。这主要有两方面原因:一方面,在实际工作中,一些地区仍未搞清如何界定农村集体土地产权主体,对将产权主体确定为村民小组还是村委会,还存在不同意见;另一方面,调查表明,目前仍有相当一部分农户没有领到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书面证明,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而且即使这些证书或合同已经发放到农民手中,也不一定能起到真正的法律效力。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屡屡在调地、征地、反租倒包以及违背意愿的流转等过程中受到侵害,也说明了该权利的脆弱性和不稳定性。

二是现有农村土地确权登记体制不统

一、不完善,导致所颁发证书的权威性与信用度不足。目前,农村土地所有权由国土资源部门进行登记,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由农业部门进行登记,不同部门利益在农地登记管理中难以协调,不仅导致了重复与浪费,也影响了登记证书的权威性。

三是农村土地市场发育滞后,农地流转程序不规范。这是农地制度建设不完善的一个集中表现,导致了交易成本居高不下,同时也使农户在遇到纠纷时缺少法律依据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开展土地确权登记并发放证书,可以为土地流转市场的良性发展提供制度基础。

(二)健全农地确权登记制度的意义

首先,农地确权登记有利于赋予农民长期、稳定的土地权利。由于目前在中国农村尚不存在完善的土地确权登记制度,农民的土地权利没有确切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这导致许多农民的土地权利屡屡受到侵犯,并很难得到合理的纠正。而土地确权登记则能重塑农民作为土地主人的地位,提高农民在土地征用过程中的谈判地位,更合理地调节土地收益分配关系。

其次,开展土地确权登记有利于激励农民在土地上进行长期投资。土地确权登记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保障,使农民有了稳定的预期,从而敢于在自己的承包地上进行长期投资。这将带动农业生产发展,保障粮食安全,并促进农民收入增加。

再次,开展土地确权登记将推动农地流转市场的有序发展。目前我国很大一部分农村土地流转并不规范,甚至没有合同,容易导致纠纷。开展土地确权登记有助于明确土地权属关系,在出现争议时能为农民提供法律依据,从而有利于土地市场的良性发展。

最后,开展土地确权登记可以为政府等有关机构提供完备的农地信息。通过精确的土地测量以及提供有权威的土地产权证书,能够更有效地实施以土地为载体的支农惠农政策。土地确权登记今后还能为银行等机构提供农户的信用信息,从而有利于农村金融的发展。

(三)农地确权登记制度的作用

土地登记一方面可以进一步确认农民长期稳定的土地权利,另一方面也可以使农民逐步获得这些权利的全部经济价值。土地确权登记制度的具体作用包括:

一是使土地权利更加稳定。土地确权登记系统不仅给土地所有者而且也给对土地享有权利的其他人提供了一定程度的稳定性和确定性。

二是使土地流转更加可靠。没有健全的土地确权登记体系,土地交易可能会是昂贵、费时和不确定的。交易的一个重大前提条件是出让土地的人必须确实是土地权利的拥有者。土地确权登记不仅可以避免对土地权利进行复杂调查,而且也使得更为简单、标准的流转形式成为可能。

三是减少土地争议。设计信誉良好并有效运作的土地确权登记体系可以明确土地权利和界限,从而减少争议的发生。

四是为保护耕地提供基础。中央一再强调将耕地维持在18亿亩的水平上并出台了严格的耕地保护政策。完善的土地确权登记系统可以提供任何地域内最新的、可靠的耕地变更方面的信息,这将给中央保护耕地的政策实施提供一个有力的工具。

(四)开展农地确权登记工作的可行性

第一,从政策层面看,中央关于完善农村土地制度、维护农民土地权益的政策十分明确,这为农地确权登记工作提供了坚实的政策保障。

第二,从法律层面看,《土地管理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明确了农民拥有长期稳定的农地承包经营权,为农地确权登记工作提供了法律基础。2007年3月通过的《物权法》更是明确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界定为用益物权,进一步为健全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制度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第三,从实践层面看,农业税已经全部取消,农民打消了对土地面积的顾虑,将会积极配合搞好土地边界确认及相关测量等工作。

第四,从技术层面看,我国利用十多年时间,查清了所有农村和城镇范围内各类土地的面积分布和利用状况,确定了乡村集体所有权的界限,形成了全国范围内的1∶10000比例尺的土地利用图;经过培训后,可以保证足够的、能够胜任的测量和纠纷调解人员;GPS技术的研究和应用水平完全可以满足土地登记的需要;电子化与信息化的不断发展,可以使用高分辨率的卫星照片作为基础图片,为建立农村土地登记数据库、扩大数据信息获取通道(如短信、电话、上网等服务)奠定了基础。另外,世界各国已经积累了丰富的农村土地登记的国际经验,可以为我国开展土地登记提供参考。

二、农地确权登记的国际经验

(一)北美国家的土地登记制度

1.美国的土地登记制度。美国每个州都有自己的不动产登记系统,以县为登记单位。从历史上看,美国有两种正式的登记制度:

第一种是契约登记,该制度缘于英国。只是将以前的土地交易情况和土地争议情况记录在案。查询人可以根据官方索引查询他要了解的土地所有权的状况,但是到底谁才是真正的所有权人需要查询人自己得出结论。这种系统属于公共开支,在人员和资金上非常节省,政府部门只是提供该土地登记的材料,不对土地所有权的归属作出任何结论,对该材料的进一步研究和作出法律上的结论需要私人自己花钱去做。目前大多数州实行的都是这种系统。

第二种是权属登记,从19世纪末开始,有些州借鉴澳大利亚的经验开始实行这种登记制度。不需要登记转让的每份文件,只是通过政府部门登记并发给一个土地所有权证书。在原始登记的情况下,须先通过法院认定土地所有权的归属人。一旦土地所有权证书签发后,就将放进土地索引系统之中,供人查询。在转让登记时,该登记记录具有结论性。该登记系统具有方便、简明和权威的特点。但目前只有纽约州、威斯康星州等11个州适用。

土地登记包括三方面的内容:第一,与土地权属相关的人,如所有者、租赁者、按揭人、律师等;第二,权属本身,如所有权、租赁权、权利是否受到限制等;第三,权属的附着物,即房子等地上建筑。土地登记的作用就是来界定和保护这些权利。土地登记还赋予土地权利财富储备工具的功能。通过对所有交易进行详细登记,土地登记系统可以创造性地使用金融系统和金融服务设施,衍生出新的金融产品。这些金融产品的推出,又会反过来提高土地财产的价值。比如通过土地抵押可以调动更多的资金。根据墨尔本大学威廉姆逊教授的研究,土地财产具有经济学意义中的乘数效应:最初土地只是一种初级要素,随着登记制度的完善和金融市场的深化,通过抵押、信贷等手段的使用,将会衍生出更多的财产,提高土地资产的附加值。

在契约登记中,由于登记并不做出任何保证,为减小风险和损失,产权保险为交易所必须,而且每次交易都需要进行保险。在美国,只有

三、四家公司提供这种保险,几乎垄断了全国契约登记保险业务,接近于寡头垄断市场。

登记保险的最大优点是可以很清楚的查到全国范围内每一地块的历史。美国没有全国性的登记机构,甚至在州范围内的登记系统也不统一,只在县一级的地方政府有统一的登记系统。据统计,全国约有3400多个登记点,而且各登记点的具体操作手段也千差万别。对金融机构来说,若房地产信贷业务需要在3400多个机构中查寻标的信息,成本过高。登记保险业务的垄断性大大提高了金融市场的效率,金融机构从这几个公司就可以立即得到所需的一切交易信息。

总之,美国的登记系统,把本该由政府承担的责任全部放给市场,政府只是根据所有者自己提供的资料进行存档性质的登记,而不鉴别资料的真实性。在房地产交易中,通过保险公司的参与,由交易主体自己决定,完全是市场运作。这样,虽然提高了消费者的成本,但是政府降低了成本,增加了市场的容量。

2.加拿大的土地登记制度。目前加拿大大多数地方采用权属登记制度,其服务功能主要是登记功能、权利保障功能、查询功能。财产评估和土地登记的法律框架包括两项法案:第一项法案规定了财产评估和土地登记机构的建立及职责,第二项法案规定了详细的财产评估和土地登记标准。

法案规定土地登记机构每年都要按照市场价值对土地进行公平、公开的评估和登记。土地登记既包括土地价值,也包括建筑物的价值,为了便于登记,登记机构把土地分为九个类别:住宅;公共设施,如电话等通讯设施;重工业;轻工业;商业和其他;林业;休闲娱乐业;农场。虽然土地登记是自愿的,但加拿大法律只保护登记的财产,对没有登记的财产不予保护,人们如果不进行登记就得不到法律的保护,而且通过登记还可以获得一种有效的信用工具。因此,很少有不经过登记的交易发生。产权交易系统可以使登记信息每天自动更新。在市场交易比较活跃的地区,登记机构给出的财产价值和市场交易产生的财产价值之间的差异一般相差不超过5%。

第18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问题解答

一、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200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2005年)、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和2013年、2014年中央1号文件精神以及《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1〕2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规程(试行)》(农办经〔2012〕19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规程》(农业部2014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要素编码规则》(农业部2014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数据库规范》(农业部2014年)、《河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方案》(豫农经管〔2011〕2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的意见》(豫政办〔2014〕111号)、《关于印发河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豫农确权办〔2014〕2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5〕39号)

二、什么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是指对家庭承包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和其他承包方式承包的土地确权登记颁证。

家庭承包土地的确权登记颁证,是依据《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规定,由县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对家庭农户承包土地的地块、面积、空间位臵 等信息及其变动情况记载于登记簿,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以进一步明确农民对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这是此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 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重点。

其他承包方式承包的土地确权登记颁证,是指根据《农村土地 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对家庭承包以外的其他承包经营土地的地块、面积、空间位臵等信息及其变动情况记载于登记簿,经县 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予以确认土地承包的权益。其他承包方式承包的土地确权登记颁证需由当事人提出申请,经 县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审核后,符合法律规定的,可参照家庭承包经营方式予以登记颁证。对境外企业、组织和个人租赁农村集体土地的,暂时不 予登记。

三、为什么要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农 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是《农村土地承包法》、《物权法》等法律法规的法定要求,是中央关于“三农”工作的重大部署,是依法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 的重要举措,是推动土地规范流转、促进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发展现代农业的客观需要,是加快城乡发展一体化、促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和公共资源均衡配臵、形成 新型工农、城乡关系的基础性工程,是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征地制度改革、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的有效途径。

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有利于建立归属清晰、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农村产权制度,为健全农村市场经济体制提供强有力的物权保障;有利 于强化承包农户的市场主体地位和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地位,为巩固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提供强有力的制度保障;有利于明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归属,为解决农村土 地承包经营纠纷、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的各项合法权益提供强有力的原始依据。

四、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颁证的工作要求是什么?

(一) 坚持稳定土地承包关系。开展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必须保持现有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要以现有承包台账、合同、证书为依据确认承包地归属,坚持原土地承包关 系不变,承包户承包地块、面积相对不变,二轮土地承包合同的起止年限不变,严禁借机违法调整、打乱重分或收回农户承包地。对个别村组部分群众要求调整地块 的,要按照法律和政策规定妥善处理。对确因自然灾害毁损等原因需要调整的地块,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调整后再予确权。

(二)坚持以确权确地为主。土 地承包经营权确权,要坚持以确权确地为主,总体上要确地到户,从严掌握确权确股不确地的范围,坚持农地农用。对农村土地已经承包到户的,都要确权到户到 地。在经济发达地区、城市近郊区,因实行土地股份合作、纳入城市发展规划、土地很少且地界早已打乱等原因,不能确权确地到户的,要严格按照省有关部门制定 的确权确股不确地的条件和程序,在农民群众自愿的基础上作出决定,切实保障农民土地承包权益。不得违背农民意愿,行政推动确权确股不确地。不得简单地以少 数服从多数的名义,强迫不愿确股的农民确股。

(三)坚持依法规范有序操作。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有关法律,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33号)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规程》(NY/T2537-2014),开展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要在不违背法律政策精神的前提下,通过民主协商妥善处理疑难问题。权属争议未解决的,不进行确权登记颁证。

(四)坚持以农民群众为主体。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应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民主讨论决定,做到内容、程序、方法和结果四公开,切实保障农民对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村(组)集体的确权登记颁证方案,要在本集体成员内部充分讨论,达成一致。承包地块面积、四至等材料要经农户签字认可。对外出不在家的农户,要及时通知到户到人。鼓励各地在农民自愿的前提下,组织农户互换并地,解决承包地块细碎化问题。

(五)坚持分级负责。地方各级尤其是县、乡两级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全面负责。省级主要承担组织领导责任,省辖市主要承担组织协调责任,县、乡两级主要承担组织实施责任。各级都要明确专人,履行专责,做到上下联动,形成整体合力。

(六) 坚持因地制宜鼓励创新。充分利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和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探索符合实际、科学简便、节俭实用的方式方法,妥善解决遗留问 题。对内容准确无误、手续完备、无任何遗留问题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可直接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经济和群众思想基础好的村(组),可直 接进行股份制改造,发展土地股份合作社。鼓励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将入户调查、公示、实际测量、打印经营权证书等工作交由社会承担。

五、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颁证工作的主要任务是什么?

开 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以现有土地承包合同、经营权证书和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为依据,查清承包地块面积和空间位臵,建立健全土地 承包经营权登记簿。严格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政策,妥善解决承包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空间位臵不明、登记簿不健全等问题,把承包地块、面积、合同、权 属证书全面落实到户,依法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管理系统,实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管理信息化。

六、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颁证工作的重点内容是什么?

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核心是确权,重点在登记,关键在权属调查,各地要从实际出发,环环相扣地做好工作。

(一) 清查土地承包档案资料。对农村土地承包相关权属档案资料进行清查、整理、组卷,按要求进行补建、修复和保全,摸清承包地现状,查清承包地块的名称、坐落、面积、四至、用途、流转情况等原始记载,重点解决土地承包方案、承包合同、承包台账种类不齐全、管理不规范等问题;摸清农户家庭承包状况,收集、整理、核 对承包方代表、家庭成员及其变动等信息。支持把档案清查、整理与土地承包管理信息化结合起来,推进土地承包原始档案管理数字化。

(二) 调查土地承包经营权。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查清承包地权利归属。重点做好发包方、承包方和承包地块调查,如实准确填写发包方调查表、承包方调查表、承 包地块调查表,制作调查结果公示表和权属归户表。以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结果为基础,以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为依据,充分利用现有的图件、影像等 数据,绘制工作底图、调查草图,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规程(NY/T2537—2014)》要求,采用符合标准规范、农民群众认可的技术方法, 查清农户承包地块的面积、四至、空间位臵,制作承包地块分布图。调查结果经村(组)公示、乡镇确认后,作为确认、变更、解除、注销土地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依据。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进行补测核实。

(三) 完善土地承包合同。根据公示确认的调查成果,完善土地承包合同,作为承包户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定依据。没有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的农户,要重新签订土地承 包合同;承包合同丢失、残缺的农户,要补签、完善土地承包合同。实际承包面积与原土地承包合同、权属证书记载面积不一致的,要根据本集体确权登记颁证方案 确权。属于原承包地块四至范围内的地块,原则上应确权给原承包农户。未经本集体成员协商同意,不得将承包方多出的承包面积转为其他方式承包并收取承包费。 土地承包合同记载期限应以当地统一组织二轮延包的时点起算,承包期为30年,本轮土地承包期限届满,按届时的法律和保持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的政策规定执行。

(四) 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县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要根据完善后的土地承包合同,以承包农户为基本单位,按照一户一簿原则,建立健全统一规范的土地 承包经营权登记簿,明确每块承包地的范围、面积及权利归属,作为今后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基础依据。已经建立登记簿的承包农户,要补充完善相关登记信息。承包 农户自愿提出变更或注销登记,经核实确认后,予以变更或注销,并在登记簿中注明。

(五)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根据完善后的土地承包合同和建立健全后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在确保信息准确无误、责任权利明确的基础上,按规定程序和修订后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样本,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由各市、县按照统一式样印制。已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证书,由县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收回销毁。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载明的户主或共 有人,要体现男女平等的原则,在尊重家庭意愿的基础上,夫妻双方可共同作为承包方代表和共有人进行登记。实行确权确股不确地的,也要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 经营权证书,并注明确权方式为确权确股;承包方有意愿要求的,发包方可以向承包方颁发农村集体的土地股权证。在完善合同、颁发经营权证书过程中,本着自愿 原则,农户要求公证的,由县级司法行政部门公证机构集中统一办理公证。为与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衔接,今后承包农户可以自愿申请、免费换取与不动产统一登记 相衔接的证书。

(六)建设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息应用平台。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完善、建立国家、省、市、县级互联互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息应用平台。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数据库规范》(NY/T2539-2014) 要求,以县级为单位,在统一确权登记颁证软件的基础上,建立集影像、图形、权属为一体的确权登记颁证数据库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业务系统,实现土地承包合 同管理、权属登记、经营权流转和纠纷调处等业务工作的信息化。要以县级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结果和现有资源为基础,逐级汇总,完善、建立中央、省、市、县四级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数据汇总和动态管理制度,实现与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信息共享。

(七)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要按照《农业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管理办法》(农经发〔2014〕12号),认真做好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档案的收集、整理、鉴定、保管、编研和利用等工作。档案管理工作要与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同步部署、实施、检查和验收,做到组织有序、种类齐全、保管安全,各类归档材料应符合长期保管的要求。

七、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颁证工作的主要程序是什么?

(一)宣传动员

1.成立机构。省辖市、县(市、区)、乡镇要成立由政府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农业、财政、国土资源、法制、档案、宣传、民族、民政、司法、水利、林业等部门和农办、妇联对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领导小组和日常办事机构。村(组)成立由村党组织、村委会、村务监督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负责人以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等人员组成的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施小组,具体负责村(组)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2.制定方案。各省辖市、县(市、区)要根据全省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实施意见要求,制定本地具体实施方案,并报上级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备案。

3.开展动员。采 取召开动员会和利用广播、电视、网络、印发宣传标语等办法,广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和现行农村土地承包政策,讲清开展确权登 记颁证工作的意义、内容、方法和步骤,为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对确权登记颁证过程中遇到的普遍性问题,要认真研究,集中宣传解答。

4.培训骨干。省、市、县级要分级组织开展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相关政策、规程和业务培训。省里主要负责培训市、县农村土地承包管理人员;市、县级主要负责培训乡镇有关人员、村 (组)干部和具体参与的群众。要抽调熟悉农村工作、了解农村政策的县乡干部,组成工作组和督导组到开展工作的乡镇、村组服务指导,使相关政策法规、业务知 识以及工作程序和操作规程落实到基层。

(二)调查摸底

1.查清承包底数。以 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成果和二轮延包以来建立的现有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为基础,结合农村土地承包台账、承包合同、经营权证等档案 资料,查清承包地块、面积、四至、权属性质、土地种类和经营方式,形成基础数据和矢量图表,作为确权登记颁证的原始资料,并将调查结果落实到户。

2.查清农户状况。对承包人、承包经营权共有人,承包地块、面积、四至、土地变动等各方面情况和信息进行收集、归纳、整理、核对。

3.梳理矛盾纠纷。注意发现、梳理已经存在和可能发生的土地承包纠纷等问题,充分发挥乡村调解和县级仲裁机构的作用,及时提出解决办法。

(三)测绘公示

1.勘测定界。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规程(NY/T2537—2014)》为基本的地籍调查勘测标准,聘用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测绘人员,采用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成果相一致的坐标系统,测量清查农户承包地块、面积、四至和空间位臵,测绘编制农户承包地空间位臵图。 2.公示确认。将地籍草图对应户籍信息进行公示确认,在此基础上完善承包合同。对于权属存在争议的地块,先依法解决,再予以确权登记。经农户认可并确认无误后由乡镇政府汇总报县级政府。

(四)登记颁证

1.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根据乡镇上报资料,县级土地承包管理部门编制并建立“一户一簿、一簿一号”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做到权属清楚、合同规范、权证齐全、账簿完善、责任明确。

2.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按照申请、审核、登记、发证的登记程序,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为依据,由县级政府核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

3.建立确权登记颁证管理信息系统。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数据库规范(NY/T2539—2014)》要求,将确权登记过程中形成的各种资料和农户承包土地的准确信息,录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数据库,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管理信息系统。

4.归类存档。按照农经发〔2014〕12号文件,将在确权登记颁证过程中直接形成的、有价值的、各种载体形式的历史记录进行分类整理和归档,并妥善保存。

(五)总结验收

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结束后,省、市、县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领导小组将依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成果检查验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农办经〔2015〕5号),全面检查验收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八、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以什么为基础?

1、土地承包合同。主要是指在一轮承包和二轮延包期间,依法依规取得的家庭承包合同;

2、土地台账。是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农村土地的原始依据,是农户签订家庭承包合同的基础;

3、经营权证书。是二轮延包以后,各县(市、区)政府向农民发放的承包土地权利证明;

4、农村税费改革登记表。即2003年农村税费改革核定到户面积登记表;

5、地方制定的有关配套政策。各地在一轮承包和二轮延包过程中,根据国家和省里有关政策要求,制定的一些地方性规定;

6、法规政策没有明令禁止的村规民约。

九、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颁证工作的时间进度有何要求?

2013年中央1号文件要求,用五年左右的时间基本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2014年豫农确权办〔2014〕2号文件要求,2014年,河南省全面启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济源市和通许县、永城市、民权县、信阳市平桥区力争2年内完成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任务。其他县(市)区选择1—3个村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年内完成试点任务,按照2015年《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5〕39号)总体要求,2015年全省完成4000万亩左右的确权登记颁证任务,2016年全省基本完成确权登记颁证任务,2017年完成扫尾工作。具体安排为:2015年济源、新乡、鹤壁、焦作、漯河、三门峡、商丘、信阳市和10个省直管县(市)以及通许县全面完成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十、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中记载的土地承包起止时间如何确定?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新颁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中,农村土地承包起止日期要与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中签订的时间一致,家庭承包方式的承包期限以二轮承包合同约定时间为准,其他承包方式按照合同约定确定。 十

一、农户家庭承包方代表如何确定?

家庭承包方的代表人是在承包合同上签字的人或原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上记载的农户代表人,也可以是作为夫妻双方的户主。前两项规定的代表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因为其他原因无法到场确认的,由农户成员共同推选。

十二、其他方式承包的承包方代表如何确定?

个人或单位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土地承包方代表是在承包合同上签字的自然人或承包单位的法人代表。在承包合同上签字的自然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由其法定继承人协商决定承包方代表

十三、外出务工未归承包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如何登记?

对 于二轮承包期间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不得以农民外出务工经商为由而影响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对于常年外出未归、未委托代理人又无法联系的外 出人员,可先查清二轮土地承包以来的土地承包状况,按现有承包合同登记的四至和面积预留出相应的土地,待联系到权利人后再按本次登记的相关规定进行确权登 记颁证。对预留期间权利人无法自行管理而又未委托他人管理的,其土地暂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代为管理。 十

四、二轮延包不完善的如何确权登记?

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因此,确权登记颁证应以土 地承包合同为基础。二轮土地承包时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的,以二轮土地承包合同为基础;对土地承包合同不完善的应补签承包合同后再确权登记颁证;补签承包合同 的起止时间要与当地二轮土地承包合同时间一致。

十五、对二轮延包后又调整了土地的如何确定家庭承包地的面积?

根 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对二轮延包以后个别地方按照村规民约对承包地进行了调整的,按照尊重历史、正视现实的工作原则,在不违背法规政策的前提 下,实行民主协商、村民议决。只要群众认可无异议,在履行完善相关手续的前提下,可依据农村土地承包现状予以确权登记颁证。群众有异议的,按照法律程序解 决争议后,再行确权登记颁证。 十

六、未经批准私自改变土地农业用途的如何开展确权登记?

根 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于农户或其他组织未经国土部门批准,自行在承包土地上进行建房或建设其他建筑设施的, 此次确权不予登记。对相关责任人擅自改变土地农业用途的行为,由国土部门依法处理。恢复农业用途后,再行确权登记颁证。

十七、经过统一规划整理的土地如何开展确权登记? 按 照国家有关规定,统一规划整理了的承包土地和农村土地流转以后受让方统一规划整理了的土地,应按土地整理或流转以前涉及的农户承包关系,重新测量,经农村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可在整理后的地块图上合理确定相关农户的承包地面积和四至后进行登记,也可按确权确股不确地方式确权到户后登 记。此种情况的登记,既要尊重农民意愿,不得改变已形成的土地流转关系。

十八、对农户开垦的“四荒地”如何确权登记?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治理开发农村“四荒”资源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9〕102号)等法律政策的有关规定,对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户新开垦的“四荒地”按照规定程序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立承包关系的,按照其他承包方式确权,如承包、租赁或者拍卖对象是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经过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按照其他承包方式进行确权登记,如果存有争议,按照法律程序解决争议后,再进行确权登记颁证。

十九、农户占用田间路、沟渠等耕种的能否确权?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的通知》(〔1995〕国土(籍)字第26号)规定,乡(镇)或村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修建并管理的道路、水利设施用地分别属于乡(镇)或村农民集体所有。因此,农户占用田间路、沟渠等耕种的土地不能确定为家庭承包面积,应当按照原承包地块测量的面积进行确权登记颁证。 二

十、二轮延包合同以外新增加的地块能否进行确权登记?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土地二轮承包合同以外新增加的地块,应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能否进行确权登记。

二轮延包时,村组干部和分田代表等人员留给自己的未签订家庭承包合同的地块不能登记为该户的家庭承包地,应作为集体机动地处理。 二十

一、农户流转的家庭承包地如何确权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相关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6号)等,区分不同情况进行确权登记颁证:

1、农户以互换的方式流转承包地的。流转双方有书面流转协议(合同),且无争议的,在办理有关承包合同变更手续后,依据变更后的合同确权登记颁证。未有书面协 议(合同)的,由双方达成书面土地流转协议(合同)向村集体备案,并办理有关承包合同变更手续后,再依据变更后的合同确权登记颁证;互换有争议的,待争议 解决后再进行确权登记颁证。

2、对于以转让方式流转土地的,经原承包方书面申请和发包方书面认可,且无争议的,按照流转协议(合同)办理有关承包合同变更手续后,再依据变更后的合同确权登记颁证。未经原承包方书面申请和发包方书面认可的,仍按原承包农户确权登记颁证。

3、以转包、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转承包地的,按原承包农户确权登记。对土地流转合同签订不完善的,相关部门要监督流转双方完善土地流转合同。

二十二、农户家庭承包土地被全部或部分征用的如何确权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此次承包土地确权登记颁证中,承包地全部被国家征用的应进行注销登记,被国家部分征用的,应从承包土地地块和面积中减除,并进行变更登记,未被征用部分则据实测量确权登记颁证。 二十

三、因发展集体公益事业使用的家庭承包地如何确权登记?

根 据《土地管理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此次承包土地确权登记颁证中,因发展集体公益事业全部或部分被使用的承包地,可进行注销和变 更登记,未被征用部分则据实测量确权登记颁证;也可根据承包方意愿,不予注销和变更登记,但要在登记薄和经营权证书上予以注明。

二十四、确权登记过程中农户因人口增减要求调整承包地怎么办?

1、《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一条规定“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第三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我国农村实行的是家庭承包 经营制度不是个人承包经营。农户家庭是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土地承包方,农户家庭的户主是土地承包方的代表。农户家庭的户主代表家庭同集体经济组织形成土地承 包关系后,每一个家庭成员作为土地承包家庭中的一员可以享受土地承包经营权。

2、《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在承包期内,不能因为家庭成员的增减变化(婚丧嫁娶、添丁增口等),影响家庭承包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定和承包土地的稳定。同样,也不能因为土地承包家庭中成员的增减变化而调整承包土地的数量。

3、这次是对农户家庭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的土地承包关系进行进一步确权登记颁证,不是也不能在农村进行集体土地的重新调整和分配。二十

五、机动地是否在这次确权登记时一并确权?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集体预留的机动地,只登记不确权,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用公开发包、招标或拍卖经营权等形式流转土地经营权的,按“其他方式承包”予以登记。 二十

六、自然灾害损毁的承包地如何开展确权登记?

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等原因毁损减少的承包地,无法恢复的,应核减承包地面积。部分恢复的,按恢复后的实际面积确权登记到户。

二十七、合并以后的村民小组如何开展确权登记?

对于二轮延包以后村民小组合并造成小组人均承包地面积不一致的,登记中不要求在合并后的村民小组范围内统一人均承包土地面积,应根据二轮延包时各村民小组的实际人均面积标准,按本次登记的相关规定进行确权登记颁证。

二十八、公职人员、现役军人、大学生等人员户口已经迁出,是否继续作为家庭成员参加登记?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家庭承包经营户中个别人员的变化不影响家庭承包土地的权益和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参加土地二轮延包及延包后的上述人员,是否列为家庭成员由承包户家庭决定。

二十九、出嫁女和入赘男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如何确权登记?

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出嫁女和入赘男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其在原居住地的承包地不得收回。

十、家庭迁往城镇居住,但户口仍在农村的如何确权登记?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有关规定,家庭迁入城镇居住但户口仍在农村的仍然是该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户,应当进行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 三十

一、对在城镇落户的家庭承包地如何确权登记? 根 据《农村土地承包法》有关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 流转”。农村居民转入城镇户口后,原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持不变。农户家庭虽然已迁入城镇落户居住,但应当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按照承包方的意愿进行确权 登记颁证。 三十

二、全家迁入设区的市并且户口随迁的承包地如何处理?

《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2011年《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办发〔2011〕9号)提出将农民“申请登记常住户口”扩大到设区的市(不含直辖市、副省级市和其他大城市),并规定“现阶段,农民工落户城镇,是否放弃宅基地和承包的耕地、林地、草地,必须完全尊重农民本人的意愿”。因此,从国办发〔2011〕9号文件下发后,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不含直辖市、副省级市和其他大城市)的,是否对其承包土地进行确权登记颁证,应当尊重承包方的意愿。 三十

三、确权登记过程中,承包农户要求分户口或合户怎么办?

根据“农经发〔2011〕2号”文件,这次工作任务,是对已经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的承包地进行确权登记颁证,不涉及、不包括承包户的分户与合户的内容,不进行承包户的分户和合户工作。 三十

四、对确权登记前已经分户经营的承包地如何登记颁证?

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有关规定,对于确权登记以 前已经实行分户经营的承包地,承包期内,承包方家庭成员分户并申请分别签订承包合同的,发包方应当分别签订,并依照法定程序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 变更手续。分户经营被当事人认可或接受的,可以按照分户后各户对土地的承包现状进行确权登记颁证。对分户存在争议的,先由当事人解决争议,再进行确权登记 颁证。

三十

五、如何确定承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

承 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应以二轮土地承包时家庭实际人口为基础,已死亡或户口迁出的(如出嫁女、在校大学生、现役军人等)应在备注栏标注清楚。二轮承包 到现在,承包户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新增家庭成员,一并作为共有人进行登记,并在备注栏标注。“与户主关系”栏按照国家规范填写,如本人、配偶、子 女、父母、祖父母、孙子女、兄弟、姐妹、其他等。

三十

六、退耕还林的如何确权登记?

对于退耕还林,农户如果领取了林权证的,不予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如果没有领取林权证的,但领取了退耕还林补贴,应尊重农户自己的选择。对既没有领取林权证,也没有领取补贴的,应当进行确权登记颁证。

三十

七、集体供养的“五保户”的承包地如何确权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集体供养“五保户”的承包地应尊重“五保户”的意愿,确定是否进行确权登记颁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能强行收回“五保户”的承包地作为集体机动地。

三十

八、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如何确权登记颁证?

根 据《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其它方式承包的集体土地,当事人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的,要报经县级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审核。经县级 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进行严格审核后,符合法律规定的,可参照家庭承包经营方式予以登记颁证。颁证时应严格审查发包程序和承包合同,对于合同显失 公平或者未经公开民主讨论等非法取得承包经营权的,不予登记颁证。

三十

九、原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如何处理?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和《河南省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5】39号)规定,这次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将颁发农业部统一格式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原来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由县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收回销毁,确实无法收回或者丢失损毁的,自行失效。 四

十、存在承包经营纠纷的如何确权?

对于承包地块、面积、边界及承包经营权存在争议和纠纷的,由乡村两级协调解决,协调解决不成的可通过仲裁、诉讼等法定程序依法解决,纠纷解决后再进行登记。承包纠纷一时难以解决的,可以暂缓登记。

四十

一、承包土地调查结果由谁签字确认?

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确定的家庭承包方的代表签字确认。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由其他方式的承包方代表签字确认。

四十

二、因山体滑坡、洪水、地震等特殊原因毁损承包地的如何确权?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期内,耕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毁损的,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可适当调整。本次确权中,因灾害减少的承包地,无法恢复的,应核减承包地面积。可部分恢复的,按恢复后的实际面积确权登记。

四十

三、实测面积是否与粮食直补等惠农补贴政策挂钩?

对以前使用标准亩折合面积、按产量折合面积等方式分配的承包地,由于档案记载面积与实际面积差异较大,本次确权登记只是据实掌握农户实际承包耕地面积,发放经营权证。惠农补贴面积仍以原上报面积为依据。待中央有新的政策后,再按照中央政策执行。 四十

四、是否可以确权确股而不确地?

对 农村土地已经承包到户的,都要确权到户到地。在经济发达地区、城市近郊区、因实行土地股份合作、纳入城市发展规划、土地很少且地界早已打乱等原因不能确权 到地到户的,要严格按照省有关部门制定的确权确股不缺地的条件和程序,在农民群众自愿的基础上作出决定,切实保障农民土地承包权益。不得违背农民意愿,行 政推动确权确股不确地。不得简单地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名义,强迫不愿确股的农民确股。 四十

五、同一地块,名称不统一怎么办? 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明确地块“名称”,统一规范运用。

四十

六、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和登记簿上写上妇女名字有啥好处?

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和登记簿上写妇女的名字,就明确了家庭中妇女的土地权益。即使妇女出嫁、离婚、丧偶也不会失去土地。

四十

七、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中妇女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

一 是法律有保障。妇女与男性享有平等的土地承包权,在确权登记中夫妻双方可以共同作为承包方代表或者共有人进行登记。二是破除封建思想。有的妇女认为家里有 男人登记就可以了,自己不用登记,如果这样做就不能从源头上保障自己的土地权益。三是妇女要积极参与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工作中,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确 权登记中要求写上自己的名字,这样能够保障一辈子都有土地。万一将来家庭出现变故,妇女不至于因没有土地而被扫地出门,无法生活。 四十

八、我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有哪些阶段、步骤?

我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坚持“6203”工作流程(6个阶段,20个步骤,3榜公示)。第一阶段即动员部署阶段包括成立组织、制定方案、宣传发动、培训骨干4个步骤;第二阶段即调查核实阶段包括查清承包底数、查清农户状况、梳理矛盾纠纷3个步骤;第三阶段即组织测绘阶段包括勘测定界、公示确认、信息录入、张榜公示、核实修正5个步骤;第四阶段即资料完善阶段包括农户确认、完善承包合同、上报资料3个步骤;第五阶段为登记颁证阶段包括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建立确权登记颁证管理信息系统、归类存档4个步骤;第六阶段即检查总结阶段。

四十

九、我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四五六”的目标要求是什么?

“四 相符”、“五到户”和“六个一”。即实现承包面积、承包合同、经营权登记簿、经营权证书“四相符”;承包面积、承包地块位臵、承包合同、承包经营权证、基 本农田标注“五到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申请书》、《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核查确认表》、《农户承包土地空间位臵示意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 记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和确权登记管理系统,即“一书、一表、一图、一簿、一证、一系统”“六个一” 。 五

十、我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要坚持哪些原则?

严格遵守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六条原则:

1、坚持稳定土地承包关系。

2、坚持以确权确地为主。

3、坚持依法规范有序操作

4、坚持以农民群众为主体。

5、坚持分级负责。

6、坚持因地制宜鼓励创新。

第19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申请书1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换)证申请书

人民政府:

我承包 县 镇 村 屯农村集体耕地 块(地块数)二轮承包合同面积 亩,实际测量面积 亩,承包方式为 家庭承包 ,承包期限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并已签订二轮土地承包合同,对此次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成果图表记载数据信息均无异议,均是本人签字或本人授权委托 代签。特申请颁(换)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证书。

承包户姓名: 身份证号码: 注:承包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必须按照户口簿或二代居民身份证姓名、身份证号码填写。

申请人签字: 村委会意见:

申 请 日 期: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1 —

第20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若干问题解答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若干问题解答

1、为什么要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答: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农村土地承包人对其依法承包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流转等权利。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民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当享有的重要财产权利。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的战略要求,应当对农民所拥有的这种权利平等地还权赋能,赋予其长期而保障的用益物权权能,不仅能够厘清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三者关系,为坚持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奠定基础,同时也为实现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市场运行中的抵押、担保和转让奠定重要法律基础,为发挥市场配置农村土地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构筑坚实的制度基础。

2、为什么要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

答:(1)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是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农村市场经济制度的需要。(2)是摸清基本国情的重要举措。(3)是赋予农民真正财产权、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的重要保证。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要求赋予农民更多的财产权利,而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最基本、最直接、最可靠的财产权利,通过按《物权法》要求进行确权登记颁证,能够依法落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用益物权权能,为农民通过入股、抵押、担保和流转等形式,增加财产性收入畅通渠道。

3、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的重大意义是什么?

答:(1)有利于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促进党在农村基本政策的落实。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党的农村政策的基础。把土地承包关系搞扎实,把老百姓承包的地块、面积、空间位置等进一步搞清楚,有利于夯实党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推动党在农村基本政策的落实到位。(2)有利于维护农民合法权益,调动农民生产经营积极性。按照《物权法》的规定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登记颁证,是建立城乡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制度的重要举措,能够依法落实农民的土地财产权,让农民的财产权益依法得到有效保护。(3)有利于落实党的强农惠农政策、发展现代农业。通过开展确权登记,把地块、面积、位置搞清楚,既利于保护好耕地,保障13亿人的吃饭问题,有针对性地制定和落实一系列的强农惠农政策,更有利于国家依据登记的数据,拟定现代农业发展规划,出台促进土地流转的政策措施,通过引导土地规范流转,在坚持家庭经营基础上,大力促进种田大户、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育、壮大,有效解决大量农村劳动力进城后谁来种地的问题。(4)有利于创新农村社会管理、促进农村社会稳定。农村税费改革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是影响农村稳定的最突出、最重要的因素。其产生的主要原因是土地承包原始数据和资料保护不力,流转过程中合同不规范、面积不准确、信息不对称等。通过确权登记颁证,将农户承包数据和资料实现信息化管理,既能打消农民流转会产生归属纠纷的担忧,又为解决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提供最清晰、最原始的重要数据,为化解农村的这些矛盾提供最有效、最坚实的基础。

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有哪些?

答:法律法规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等。

5、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背景是什么?

答: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是一种物权登记。按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对不动产物权要通过登记明确权属加强保护。如城市房屋、土地所有权等都要到有关部门进行登记,以更好地保护所有权人的权利。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就是依据法律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将农户承包土地的地块、面积、空间位置等信息及其变动情况记载于登记簿,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以进一步明确农民对承包土地的各项权利。

2013年中央1号文件提出:“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强化对农村耕地、林地等各类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保护。用5年时间基本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妥善解决农户承包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等问题。”

6、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的工作原则有哪些?

答:(1)依法依规、规范操作。严格执行《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切实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33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规程(试行)》(农办经〔2012〕19号)的要求,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既要尊重民意,又要符合政策,做到不违规、不漏项、不损害农民利益、不留后遗症。(2)按户确权、保持承包权稳定。从实际出发,按户确权。在确权登记颁证中,以已经签订的二轮土地承包合同和已经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为基础,以此次登记前最近的承包关系为依据,参照二调成果对土地面积进行校准。尊重农民意愿,结合村组实际,在保持家庭承包权长期稳定的原则下,根据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意愿,允许村组对承包地适时适当作调整。对本集体经济组织现有耕地,在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可以确权确股不确地,也可以确权确地。对因当年联产承包出现产量高的土地以少顶多、产量低的土地以多顶少而造成实际耕种面积与账证面积不符的,经承包户认可后,可按实际耕种面积登记账证。(3)试点先行、有序推进。采取边试点、边总结、边推广的办法,试点选择由各地自行确定。可以在已流转或正准备流转的土地先行着手,也可以选择不同类型的土地进行试点,对承包关系比较清晰,条件比较成熟的地方可率先加快推进。(4)分类指导、民主协商。根据平原、丘陵、山区及民风民情等特点,分类实施,不搞统一模式,不搞一刀切。重大事项均应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讨论决定。在积极引导、民主协商的基础上,以村民小组为单位,召开组内村民大会并经三分之二以上村民同意。(5)统一部署、分工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由各级党委、政府统一部署,各相关部门明确责任,围绕“四个中心”,即确权主体以农民为中心,登记颁证以村组为中心,改革责任以县乡为中心,监督指导以省市为中心”,上下协调,横向配合,共同组织实施,确保任务顺利完成。

9、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时间进度要求是什么?

答:2013年中央1号文件要求,用五年左右的时间基本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2015年年底前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全面完成并检查验收。需要解释的是,所谓基本完成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是指完成80%以上的确权登记任务或完成60%以上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任务。

家庭承包方式工作步骤

答:(1)家庭承包方式。A、准备前期资料。收集整理承包合同、土地台帐、登记簿、农户信息等资料,形成农户承包地登记基本信息表。处理国土“二调”或航空航天影像数据,形成用于调查和实测的基础工作底图。B、入户权属调查。根据基础工作底图和农户承包地登记基本信息表,入户实地进行承包地块权属调查,由农户进行确认。对存在争议的地块,待争议解决后再登记。C、测量或标注地块成图。按照农业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规程(试行)》规定的“农村承包土地调查技术规范”要求对承包地块进行测量或标注和绘图,并标注地块编码和面积,形成承包土地地籍草图。D、公示审核。由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工作组审核地籍草图后,在村内公示。对公示中农户提出的异议,及时进行核实、修正,并再次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农户签字确认后作为承包土地地籍图,由村上报所在乡(镇),汇总并核对后上报县政府。E、建立登记簿。县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按照统一格式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应当采用纸质和电子介质。为避免因系统故障而导致登记资料遗失破坏,应当进行异地备份。如果条件允许,应采取多种方式多地备份。F、发放承包经营权证书。依照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记载内容,发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G、资料归档。按照农业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加强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管理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0〕12号)规定,乡(镇)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整理登记相关资料并归档。

12、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的主要工作内容有哪些?

答:(1)清理核实土地承包档案。以二轮土地承包以来建立的农村土地承包档案为基础,对农村土地承包底册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核实,全面摸底查清辖区内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相关情况。(2)查清承包地块面积和空间位置。

在对土地承包情况进行摸底调查的基础上,以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为基础,以依法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发放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和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为依据,按照农业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规程(试行)》的规定,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调查勘测,查清承包地块面积、四至和空间位置。实测结果经村公示、乡(镇)审核后,作为确认、变更、解除土地承包合同以及确认、变更、注销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依据。(3)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依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33号)和农业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规程(试行)》,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已建立登记簿的,要依据上述规定进一步健全,充实完善承包地块的面积、四至、地类和空间位置;未建立登记簿的,要在现有土地承包合同、证书的基础上,结合本次确认的承包地块、面积和空间位置等登记信息,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4)加强承包经营权变更、注销等日常管理。在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的基础上,加强土地承包合同变更、解除等日常管理,并及时做好相应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换发、注销等工作。(5)对其他承包方式开展确权登记颁证。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当事人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的,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33号)有关规定办理登记。报县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审核,符合登记有关规定的,报请县政府依法颁发农村土地经营权证书予以确认。(6)做好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资料归档。严格执行土地承包档案管理规定,实现同步部署、同步检查、同步总结、同步验收。坚持分级管理、集中保管,建立健全整理立卷、分类归档、安全保管、公开查阅等制度。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档案由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和县级政府档案管理部门分别保管。(7)实施土地承包经营信息化管理。要全面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管理信息系统,将登记信息录入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土地流转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的信息化管理。登记信息录入工作完成后要逐步建立健全土地清查、经营权登记、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调解仲裁以及档案管理等各项工作制度。

13、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中记载的土地承包起止时间如何确定? 统一 1999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

14、对外出务工未归承包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如何进行登记?

答:不得以农民外出务工经商为由而影响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对于常年外出未归、未委托代理人又无法联系的外出人员,可先查清二轮土地承包以来的土地承包状况,按现有承包合同登记的四至和面积预留出相应的土地,待联系到当事农户后再按本次登记的相关规定进行确权登记颁证。对预留期间当事农户无法自行管理而又未委托他人管理的,其土地暂由集体代为管理。

15、二轮土地承包不完善的以什么为基础进行确权登记颁证?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因此,确权登记颁证应以土地承包合同为基础。

二轮土地承包时已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的,以二轮土地承包合同为基础;土地承包合同不完善的,应补签承包合同后再确权登记颁证;补签承包合同的起止时间要与当地二轮土地承包合同时间一致。

16、实测土地面积与承包合同及原来的经营权证书记载有出入的,如何填写登记簿和新证书?

答:确权登记颁证应严格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政策规定,对实测面积,经公示后据实登记。在登记簿中如实填写“承包地二轮合同面积”和“实际测量面积”(注:农业部登记簿样本中“承包地块情况”分别设计了“承包地合同面积”和“实测面积”两项内容,无论实测面积与合同面积是否有出入,都应分别填写)。对二轮合同面积因地块等级不同折亩计算的,要在登记簿“承包地块情况”的“承包地二轮合同面积”栏内予以注明;对出入较大的要对土地地籍草图进行审核,在村、组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才能确权登记。经营权证书只填写实际测量的面积。在实际工作中,本次实测面积最为精确。

17、对以前个别进行了承包土地调整的地方如何确定家庭承包地的面积?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政策的有关规定,对以前个别地方对承包地进行了调整的,按照尊重历史、正视现实的工作原则,在不违背法规政策的前提下,实行民主协商、村民议决。只要群众认可无异议,在履行完相关手续的前提下,可依据土地承包现状予以确权登记颁证。群众有异议的,按照法律程序解决争议后,再行确权登记颁证。

18、对土地集体所有权有争议的如何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

答:集体经济组织相互之间或与其他组织之间存在土地所有权争议的,先由国土行政主管部门明确土地所有权,再按照相关程序对所涉及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进行登记,土地所有权一时难以明确的暂缓登记。

19、未经批准私自改变土地农业用途的如何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

答:对于农户或其他组织未经国土部门批准,自行在承包土地上进行建房或建设其他建筑设施的,此次确权不予登记。对相关责任人擅自改变土地农业用途的行为,由国土部门依法处理。

21、二轮土地承包合同以外的新增加的地块能否进行确权登记?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土地二轮承包合同以外新增加的地块,如果依法按家庭承包原则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了的,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是否进行确权登记。

二轮延包时及之后,村组干部和分田代表等人员留给自己的未签订家庭承包合同的地块不能登记为该户的家庭承包地,应作为集体机动地处理。

22、对农户开垦的土地是否登记为家庭承包地?

答: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治理开发农村“四荒”资源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9〕102号)等法律政策的有关规定,农户自行开垦的土地,已经作为家庭承包土地的可以进行确权登记颁证。如果存有争议,按照法律程序解决争议后,再进行确权登记颁证。

23、农户占用田间路、沟渠等耕种的能否确定为家庭承包面积?

答: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的通知》(〔1995〕国土(籍)字第26号)规定,乡(镇)或村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修建并管理的道路、水利设施用地分别属于乡(镇)或村农民集体所有。因此,农户占用田间路、沟渠等耕种的土地不能确定为家庭承包面积,应当按照原承包地块测量的面积进行确权登记颁证。

24、农户流转的家庭承包地如何确权登记?

答:根据相关法规,区分不同情况进行确权登记颁证:(1)农户以互换的方式流转承包地的。流转双方有书面流转协议(合同)的,按照协议据实确权登记颁证;没有书面协议的,由双方达成协议、向村集体备案并签订流转合同后,再依据合同确权登记颁证;互换有争议的,待争议解决后再确权登记颁证。(2)农户以转让方式流转承包地的,未经原承包方书面申请和发包方书面认可的,仍按原承包农户确权登记颁证。经原承包方书面申请和发包方书面认可的,按照流转协议(合同)据实测量土地并确权登记颁证。(3)以转包、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转承包地的,按原承包农户确权登记颁证。

25、家庭承包地全部或部分被国家征用的如何确权登记?

答:根据《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江西省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此次承包土地确权登记颁证中,承包地全部被国家征用的应进行注销登记,被国家部分征用的,应从承包土地地块和面积中减除,并进行变更登记,未被征用部分则据实测量确权登记颁证。

27、集体所有的机动地能否在这次土地确权登记颁证中进行承包地调整?

答:这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主要任务是,解决承包地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空间位置不明、登记簿不健全等问题。留有机动地的村集体,原则上待这次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结束后,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通过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是否解决人地不均矛盾而进行调整。如果全体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同意结合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一并解决人地不均矛盾的,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进行调整。

28、在土地确权登记颁证中,承包户要求分户与合户的怎么办?

答:根据农业部《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1〕2号),这次工作任务,是对已经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的承包地进行确权登记颁证,不涉及、不包括承包户的分户与合户的内容,不进行承包户的分户和合户工作。

对于以前已经实行分户经营的承包地,按照《江西省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承包期内,承包方家庭成员分户并申请分别签订承包合同的,发包方应当分别签订,并依照法定程序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变更手续”规定,分户经营被当事人认可或接受的,可以按照分户后各户对土地的承包现状进行确权登记颁证。如因分户存在争议的,先由当事人解决争议,再进行确权登记颁证。

29、存在承包经营纠纷的如何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

答:对于承包地块、面积、边界及承包经营权存在争议和纠纷的,由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施小组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协调解决,协调解决不成的可通过仲裁、诉讼等法定程序依法解决,纠纷解决后再进行登记。承包纠纷一时难以解决的,可以暂缓登记。

32、承包农户家庭消亡的如何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

答:承包农户家庭成员全部死亡的,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不予确权登记。所收回土地依法承包给新增人口后再按此次工作程序进行确权登记。

33、合并村民小组的如何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

答:村民小组合并前各小组人均承包地面积不一致的,登记中不要求在合并后的村民小组范围内统一人均承包土地面积,应根据合并前各村民小组的实际人均面积标准,按本次登记的相关规定进行确权登记颁证。合村并居的参照此规定。

34、对出嫁女和入赘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如何进行确权登记?

答:出嫁女和入赘男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其在原居住地的承包地不得收回;新居住地已给其分配承包地的,原居住地不再保留其承包地。

35、现役军人、在校大中专学生、服刑人员是否有权确权登记?

答:根据《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十条规定:原户口在本村的下列人员,依法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一)解放军、武警部队的现役义务兵和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士官;(二)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的在校学生;(三)正在服刑的人员。

因此只要原户口在本村,上述人员均应该确权登记。

36、全家迁入小城镇居住但户口仍在农村的承包土地如何确权登记?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规定,全家迁入城镇居住且户口仍在农村的,仍然是该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户,应当如实进行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

37、在小城镇落户的家庭如何对农村的承包地进行确权登记颁证?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因此,已迁入小城镇落户居住的家庭,如果其要求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则应进行确权登记颁证。如果其要求不保留承包经营权的,则尊重其意愿不予确权登记颁证。

38、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承包地如何处理?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注意是可以,而不是必须,不能强制。具体在另行协商。

因此,对全家迁入设区市以上转为城市户口的,在2010年6月以前已经交回或收回的,本次不予确权登记。之前没有交回或收回,之后再转为城市户口的,尊重其本人意愿,愿意交回的不予确权登记,不愿意交回的应予确权登记。

39、集体供养“五保户”的承包地如何确权登记?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政策的相关规定,集体供养“五保户”的承包地应尊重“五保户”的意愿,确定是否进行确权登记颁证。集体不能强行收回“五保户”的承包地作为集体机动地。

40、家庭承包方的代表如何确定?

答:家庭承包方的代表人是在承包合同上签字的人或原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上记载的代表人。前两项规定的代表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因为其他原因无法到场确认的,由农户家庭成员共同推选。

42、承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如何确定?

答:承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应以二轮土地承包时家庭实际人口为基础,已死亡或户口迁出的(如出嫁女、在校大学生、现役军人等)应在备注栏标注清楚。二轮承包到现在,承包户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新增家庭成员,一并作为共有人进行登记,并在备注栏标注。“与户主关系”栏按照国家规范填写,如本人、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孙子女、兄弟、姐妹、其他等。

43、承包土地的调查结果由谁签字确认?

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6号)等法律法规,家庭承包方式的调查结果由家庭承包方的代表签字确认;其他方式承包的调查结果,由其他方式的承包方代表签字确认。

44、新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和登记簿费用由谁承担?

答:根据2014年中央1号文件要求,本次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费用由各级政府列入财政预算,中央财政给予补助。经研究并报省领导批准,我省新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和登记簿由省农业厅按规定样式统一印制,费用由省级财政负担,调绘勘测及其他工作经费由市、县财政列入预算,不得向农民收取任何费用。

45、对于退耕还林和退田还湖的如何确权?

答:对于退耕还林,农户如果领取了林权证的,本次不予确权登记颁证。如果没有领取林权证的,但领取了退耕还林补贴,应尊重农户自己的选择,是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还是等待领取林权证。对既没有领取林权证,也没有领取补贴的,应当进行确权登记颁证。对于退田还湖的,如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件明文规定的,不进行确权登记颁证。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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