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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设计合同范文本(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2-10-20 09:00:44 来源:其他范文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本)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第一部分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人(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工程立项批准文号:___________________ 资金来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竣工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_________________天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人民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________ 年__________ 月__________ 日 合同订立地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双方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后生效。 发包人:(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承包人:(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委托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2全文查看

推荐第2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本)》

花园招待所办公楼装饰工程——外墙涂料施工

补 充 协 议 书

浙江龙邦装潢工程有限公司

二零零九年三月

补 充 协 议 书

发包人(全称): 浙江省国家安全厅 承包人(全称):浙江龙邦装潢工程有限公司

经双方友好协商,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花园招待所外墙涂料工程施工项目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花园招待所办公楼装修——外墙涂料施工工程工程 工程地点: 文二路235号

工程内容: 主楼副楼外墙涂料施工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工程预算书所含内容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以开工令之日起

竣工日期:合同工期内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30 天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合格

五、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 壹拾伍万贰仟玖佰叁拾陆元整

(小写)¥:152936元

六、付款方式

首付合同价款的50%,基本完工付至合同价款的85%,验收合格审计完毕付至总工程款的95%,留5%作为保修金,(两年)到期无息返还。

七、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八、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九、其他按原合同约定执行

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双方约定从签定之日起生效。

发包人:(公章)

住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账号:

邮政编码:

承包人:(公章)

住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账号: 邮政编码:

推荐第3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本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工程量清单招投标工程) (NF-2010-0201)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制定

推荐第4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本 GF99020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第一部分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

承包人(全称):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项协商一致,订立本

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

工程地点:

────────────────────

工程内容:

────────────────────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

资金来源:

────────────────────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

竣工日期:

───────────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天

─────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

五、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元(人民币)

─────────

¥:元

─────────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本协议书

中有关词语含义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

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

项。

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 ─── ───

合同订立地点:

───────────────────

本合同双方约定后生效。

────────

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

──────────

住所:住所:

─────────────────────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

委托代表人:委托代表人:

──────────

电话:

─────────────

传真:

─────────────

开户银行:

───────────

账号:

─────────────

邮政编码:

────────────────电话:────────传真:────────开户银行:──────账号:────────邮政编码:──────。

推荐第5篇:河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本

工程编号:

合同编号:

河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示范文本)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发 包 人:

承 包 人: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制订 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

目 录

第一部分 协议书„„„„„„„„„„„„„„„„„„„„„„„„„„„„„„„„„„„„„„„ 8

一、工程概况„„„„„„„„„„„„„„„„„„„„„„„„„„„„„„„„„„„„„„„„„„„„8

二、工程承包范围„„„„„„„„„„„„„„„„„„„„„„„„„„„„„„„„„„„„„„„„„8

三、合同工期„„„„„„„„„„„„„„„„„„„„„„„„„„„„„„„„„„„„„„„„„„„„8

四、质量标准„„„„„„„„„„„„„„„„„„„„„„„„„„„„„„„„„„„„„„„„„„„„9

五、合同价款„„„„„„„„„„„„„„„„„„„„„„„„„„„„„„„„„„„„„„„„„„„9

六、项目经理„„„„„„„„„„„„„„„„„„„„„„„„„„„„„„„„„„„„„„„„„„„9

七、组成合同的文件„„„„„„„„„„„„„„„„„„„„„„„„„„„„„„„„„„„„„„„9

八、词语含义„„„„„„„„„„„„„„„„„„„„„„„„„„„„„„„„„„„„„„„„„„„„9

九、承诺„„„„„„„„„„„„„„„„„„„„„„„„„„„„„„„„„„„„„„„„„„10

十、签订时间„„„„„„„„„„„„„„„„„„„„„„„„„„„„„„„„„„„„„„„„„„10

一、签订地点„„„„„„„„„„„„„„„„„„„„„„„„„„„„„„„„„„„„„„„„„„10

二、补充协议„„„„„„„„„„„„„„„„„„„„„„„„„„„„„„„„„„„„„„„„„„10

三、合同生效„„„„„„„„„„„„„„„„„„„„„„„„„„„„„„„„„„„„„„„„„„„10

四、合同份数„„„„„„„„„„„„„„„„„„„„„„„„„„„„„„„„„„„„„„„„„„10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12

1.总则

1.1定义„„„„„„„„„„„„„„„„„„„„„„„„„„„„„„„„„„„„„„„„„„„„12 1.2合同文件及解释„„„„„„„„„„„„„„„„„„„„„„„„„„„„„„„„„„„„15 1.3语言文字„„„„„„„„„„„„„„„„„„„„„„„„„„„„„„„„„„„„„„16 1.4 适用的法律、标准与规范„„„„„„„„„„„„„„„„„„„„„„„„„„„„„„16 1.5通讯联络„„„„„„„„„„„„„„„„„„„„„„„„„„„„„„„„„„„„„„„„„16 1.6工程分包„„„„„„„„„„„„„„„„„„„„„„„„„„„„„„„„„„„„„17 1.7发包人提供资料„„„„„„„„„„„„„„„„„„„„„„„„„„„„„„„„„„„17

1 1.8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7 1.9投标文件的完备性„„„„„„„„„„„„„„„„„„„„„„„„„„„„„„„„„„„18 1.10文物和地下障碍物„„„„„„„„„„„„„„„„„„„„„„„„„„„„„„„„„„19 1.11事故处理„„„„„„„„„„„„„„„„„„„„„„„„„„„„„„„„„„„„„„„„19 1.12专利权„„„„„„„„„„„„„„„„„„„„„„„„„„„„„„„„„„„„„„„„„„19 1.13联合的责任„„„„„„„„„„„„„„„„„„„„„„„„„„„„„„„„„„„„„„„20 1.14保障„„„„„„„„„„„„„„„„„„„„„„„„„„„„„„„„„„„„„„„„„„20 1.15财产„„„„„„„„„„„„„„„„„„„„„„„„„„„„„„„„„„„„„„„„„„20 1.16交通运输„„„„„„„„„„„„„„„„„„„„„„„„„„„„„„„„„„„„„„„„21 2.发包人

2.1发包人工作„„„„„„„„„„„„„„„„„„„„„„„„„„„„„„„„„„„„„„„22 2.2发包人代表„„„„„„„„„„„„„„„„„„„„„„„„„„„„„„„„„„„„„„22 2.3 发包人人员„„„„„„„„„„„„„„„„„„„„„„„„„„„„„„„„„„„„„„„23 2.4材料设备的提供„„„„„„„„„„„„„„„„„„„„„„„„„„„„„„„„„„„„23 2.5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23 2.6发包人支付合同款„„„„„„„„„„„„„„„„„„„„„„„„„„„„„„„„„„„23 2.7组织竣工验收„„„„„„„„„„„„„„„„„„„„„„„„„„„„„„„„„„„23 2.8现场统一管理协议„„„„„„„„„„„„„„„„„„„„„„„„„„„„„„„„„„„24 2.9发包人未尽义务的责任„„„„„„„„„„„„„„„„„„„„„„„„„„„„„„„24 3.承包人

3.1承包人工作„„„„„„„„„„„„„„„„„„„„„„„„„„„„„„„„„„„„„„„24 3.2项目经理„„„„„„„„„„„„„„„„„„„„„„„„„„„„„„„„„„„„„25 3.3 承包人人员„„„„„„„„„„„„„„„„„„„„„„„„„„„„„„„„„„„„„„„26 3.4 承包人劳务„„„„„„„„„„„„„„„„„„„„„„„„„„„„„„„„„„„„„„„26 3.5 承包人现场查勘„„„„„„„„„„„„„„„„„„„„„„„„„„„„„„„„„„„„28 3.6 承包人实施工作„„„„„„„„„„„„„„„„„„„„„„„„„„„„„„„„„„„„28 3.7承包人实施施工组织设计和工作安排„„„„„„„„„„„„„„„„„„„„„„28 3.8承包人对设计图纸的使用和要求„„„„„„„„„„„„„„„„„„„„„„„„„28 3.9承包人提供设计图纸及其责任„„„„„„„„„„„„„„„„„„„„„„„„„„„28 2

3.10承包人为发包人的人员提供配合„„„„„„„„„„„„„„„„„„„„„„„„29 3.11履约担保„„„„„„„„„„„„„„„„„„„„„„„„„„„„„„„„„„„„„„„„29 3.12承包人未尽义务的责任„„„„„„„„„„„„„„„„„„„„„„„„„„„„„„„29 4.监理工程师

4.1发包人对监理工程师授权„„„„„„„„„„„„„„„„„„„„„„„„„„„„„„29 4.2监理工程师职权„„„„„„„„„„„„„„„„„„„„„„„„„„„„„„„„„„„„30 4.3监理工程师职权限制„„„„„„„„„„„„„„„„„„„„„„„„„„„„„„„„„30 4.4监理工程师指令„„„„„„„„„„„„„„„„„„„„„„„„„„„„„„„30 4.5承包人执行监理工程师指令„„„„„„„„„„„„„„„„„„„„„„„„„„„„31 4.6监理工程师代表任命和撤回 „„„„„„„„„„„„„„„„„„„„„„„„„„„31 4.7监理工程师职权委托„„„„„„„„„„„„„„„„„„„„„„„„„„„„„„„„31 4.8监理工程师未尽义务或失误的责任„„„„„„„„„„„„„„„„„„„„„„„31 5.造价工程师

5.1发包人对造价工程师授权„„„„„„„„„„„„„„„„„„„„„„„„„„„„„„32 5.2造价工程师职权„„„„„„„„„„„„„„„„„„„„„„„„„„„„„„„„„„„„32 5.3造价工程师职权限制„„„„„„„„„„„„„„„„„„„„„„„„„„„„„„„„„32 5.4造价工程师指令„„„„„„„„„„„„„„„„„„„„„„„„„„„„„„„32 5.5承包人执行造价工程师指令„„„„„„„„„„„„„„„„„„„„„„„„„„„„33 5.6造价工程师未尽义务或失误的责任„„„„„„„„„„„„„„„„„„„„„„„33 6.工程质量

6.1质量的管理„„„„„„„„„„„„„„„„„„„„„„„„„„„„„„„„„„„„„„„33 6.2质量目标„„„„„„„„„„„„„„„„„„„„„„„„„„„„„„„„„„„„„„„„„33 6.3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34 6.4检查和返工„„„„„„„„„„„„„„„„„„„„„„„„„„„„„„„„„„„„„„„35 6.5重新检验和额外检验„„„„„„„„„„„„„„„„„„„„„„„„„„„„„„„„35 7.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7.1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35 7.2职业健康„„„„„„„„„„„„„„„„„„„„„„„„„„„„„.„„„„„„„„„„„„37 7.3环境保护„„„„„„„„„„„„„„„„„„„„„„„„„„„„„„„„„„„„„„„„„38

3 8.工期和进度

8.1施工组织设计„„„„„„„„„„„„„„„„„„„„„„„„„„„„„„„„„„„„„„38 8.2进度计划和报告„„„„„„„„„„„„„„„„„„„„„„„„„„„„„„„„„„„„38 8.3开工„„„„„„„„„„„„„„„„„„„„„„„„„„„„„„„„„„„„„„„„„„„„39 8.4 放线„„„„„„„„„„„„„„„„„„„„„„„„„„„„„„„„„„„„„„„„„„„40 8.5工期和工期延误„„„„„„„„„„„„„„„„„„„„„„„„„„„„„„„„„„„„40 8.6不利物质条件„„„„„„„„„„„„„„„„„„„„„„„„„„„„„„„„„„„„„„41 8.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42 8.8暂停施工和复工„„„„„„„„„„„„„„„„„„„„„„„„„„„„„„„„„„„„42 8.9加快进度„„„„„„„„„„„„„„„„„„„„„„„„„„„„„„„„„„„„„„„„43 8.10竣工日期„„„„„„„„„„„„„„„„„„„„„„„„„„„„„„„„„„„„„„„„44 8.11误期赔偿„„„„„„„„„„„„„„„„„„„„„„„„„„„„„„„„„„„„„„„„44 9.造价

9.1资金计划和安排„„„„„„„„„„„„„„„„„„„„„„„„„„„„„„„„„„„„44 9.2工程量„„„„„„„„„„„„„„„„„„„„„„„„„„„„„„„„„„„„„„„„„„„45 9.3工程计量„„„„„„„„„„„„„„„„„„„„„„„„„„„„„„„„„„„„„„„„„45 9.4暂列金额„„„„„„„„„„„„„„„„„„„„„„„„„„„„„„„„„„„„„„„„„46 9.5计日工„„„„„„„„„„„„„„„„„„„„„„„„„„„„„„„„„„„„„„„„„„„46 9.6提前竣工奖与误期赔偿费„„„„„„„„„„„„„„„„„„„„„„„„„„„„„„47 9.7合同价款的约定与调整因素„„„„„„„„„„„„„„„„„„„„„„„„„„„„47 9.8工程数量的偏差„„„„„„„„„„„„„„„„„„„„„„„„„„„„„„„„„„„48 9.9工程变更„„„„„„„„„„„„„„„„„„„„„„„„„„„„„„„„„„„„„„„„48 9.10合同价款调整方法„„„„„„„„„„„„„„„„„„„„„„„„„„„„„„„„49 9.11后续法律、法规、规定引起的调整„„„„„„„„„„„„„„„„„„„„„„„50 9.12支付事项„„„„„„„„„„„„„„„„„„„„„„„„„„„„„„„„„„„„„„„„50 9.13预付款„„„„„„„„„„„„„„„„„„„„„„„„„„„„„„„„„„„„„„„„„„51 9.14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52 9.15进度款„„„„„„„„„„„„„„„„„„„„„„„„„„„„„„„„„„„„„„„„„„52 9.16索赔„„„„„„„„„„„„„„„„„„„„„„„„„„„„„„„„„„„„„„„„„54 4

9.17竣工结算与结算款„„„„„„„„„„„„„„„„„„„„„„„„„„„„„„„„„„55 9.18质量保证金„„„„„„„„„„„„„„„„„„„„„„„„„„„„„„„„„„„„„„„56 10.材料与设备

10.1发包人供应材料、工程设备„„„„„„„„„„„„„„„„„„„„„„„„„„„„56 10.2承包人采购材料、工程设备„„„„„„„„„„„„„„„„„„„„„„„„„„„„57 10.3样品„„„„„„„„„„„„„„„„„„„„„„„„„„„„„„„„„„„„„„„„„58 10.4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59 10.5材料、设备的检验„„„„„„„„„„„„„„„„„„„„„„„„„„„„„„„„„„59 11.验收和工程试车

11.1分部分项工程验收„„„„„„„„„„„„„„„„„„„„„„„„„„„„„„„„„„59 11.2竣工资料„„„„„„„„„„„„„„„„„„„„„„„„„„„„„„„„„„„„„60 11.3竣工验收„„„„„„„„„„„„„„„„„„„„„„„„„„„„„„„„„„„„„„„„60 11.4 工程试车„„„„„„„„„„„„„„„„„„„„„„„„„„„„„„„„„„„„„„„„61 11.5提前交付单位工程的验收„„„„„„„„„„„„„„„„„„„„„„„„„„„„„62 11.6施工期运行„„„„„„„„„„„„„„„„„„„„„„„„„„„„„„„„„„„„„62 11.7 竣工退场„„„„„„„„„„„„„„„„„„„„„„„„„„„„„„„„„„„„„„„„62 12.缺陷责任与保修

12.1缺陷责任期 „„„„„„„„„„„„„„„„„„„„„„„„„„„„„„„„„„„„„„63 12.2质量保修„„„„„„„„„„„„„„„„„„„„„„„„„„„„„„„„„„„„„„„„63 13.违约

13.1发包人违约„„„„„„„„„„„„„„„„„„„„„„„„„„„„„„„„„„„„„„64 13.2 承包人违约„„„„„„„„„„„„„„„„„„„„„„„„„„„„„„„„„„„„„„65 13.3第三人造成的违约„„„„„„„„„„„„„„„„„„„„„„„„„„„„„„„„„„67 14.不可抗力

14.1不可抗力的因素„„„„„„„„„„„„„„„„„„„„„„„„„„„„„„„„„„„67 14.2不可抗力处理程序„„„„„„„„„„„„„„„„„„„„„„„„„„„„„„„„67 14.3双方对不可抗力引起损伤的承担„„„„„„„„„„„„„„„„„„„„„„„„67 14.4 延迟履行合同发生不可抗力的责任„„„„„„„„„„„„„„„„„„„„„„68

5 15.保险

15.1工程保险„„„„„„„„„„„„„„„„„„„„„„„„„„„„„„„„„„„„„„68 15.2工伤保险„„„„„„„„„„„„„„„„„„„„„„„„„„„„„„„„„„„„„„68 15.3其他保险„„„„„„„„„„„„„„„„„„„„„„„„„„„„„„„„„„„„„„„„68 15.4 持续保险„„„„„„„„„„„„„„„„„„„„„„„„„„„„„„„„„„„„„„„„69 15.5保险凭证„„„„„„„„„„„„„„„„„„„„„„„„„„„„„„„„„„„„„„„„69 15.6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69 15.7通知义务„„„„„„„„„„„„„„„„„„„„„„„„„„„„„„„„„„„„„„„„69

16.合同争议、解除与终止

16.1合同争议„„„„„„„„„„„„„„„„„„„„„„„„„„„„„„„„„„„„„„„„69 16.2 合同解除„„„„„„„„„„„„„„„„„„„„„„„„„„„„„„„„„„„„„„„„71 16.3合同解除的支付„„„„„„„„„„„„„„„„„„„„„„„„„„„„„„„„„„„72 16.4 合同终止„„„„„„„„„„„„„„„„„„„„„„„„„„„„„„„„„„„„„„„„73

17.其他

17.1 缴纳税金、规费„„„„„„„„„„„„„„„„„„„„„„„„„„„„„„„„„„„„74 17.2 保密要求„„„„„„„„„„„„„„„„„„„„„„„„„„„„„„„„„„„„„„„„74 17.3廉政建设„„„„„„„„„„„„„„„„„„„„„„„„„„„„„„„„„„„„„„„„75 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 76

1.总则„„„„„„„„„„„„„„„„„„„„„„„„„„„„„„„„„„„„„„„„„„„„„„„„76 2.发包人„„„„„„„„„„„„„„„„„„„„„„„„„„„„„„„„„„„„„„„„„„„„„„„78 3.承包人„„„„„„„„„„„„„„„„„„„„„„„„„„„„„„„„„„„„„„„„„„„„„„„80 4.监理工程师„„„„„„„„„„„„„„„„„„„„„„„„„„„„„„„„„„„„„„„„„„„„82 5.造价工程师„„„„„„„„„„„„„„„„„„„„„„„„„„„„„„„„„„„„„„„„„„„„83 6.工程质量„„„„„„„„„„„„„„„„„„„„„„„„„„„„„„„„„„„„„„„„„„„„„84 8.工期和进度„„„„„„„„„„„„„„„„„„„„„„„„„„„„„„„„„„„„„„„„„„„„84 9.造价„„„„„„„„„„„„„„„„„„„„„„„„„„„„„„„„„„„„„„„„„„„„„„„„85 10.材料与设备„„„„„„„„„„„„„„„„„„„„„„„„„„„„„„„„„„„„„„„„„„„89 11.验收和工程试车„„„„„„„„„„„„„„„„„„„„„„„„„„„„„„„„„„„„„„„„89 6

12.缺陷责任期和保修„„„„„„„„„„„„„„„„„„„„„„„„„„„„„„„„„„„„„„90 13.违约„„„„„„„„„„„„„„„„„„„„„„„„„„„„„„„„„„„„„„„„„„„„„„„„90 14.不可抗力„„„„„„„„„„„„„„„„„„„„„„„„„„„„„„„„„„„„„„„„„„„„92 15.保险„„„„„„„„„„„„„„„„„„„„„„„„„„„„„„„„„„„„„„„„„„„„„„„„93 16.合同争议、解除与终止„„„„„„„„„„„„„„„„„„„„„„„„„„„„„„„„„„„93 17.其他„„„„„„„„„„„„„„„„„„„„„„„„„„„„„„„„„„„„„„„„„„„„„„„„94 第四部分 附件 „„„„„„„„„„„„„„„„„„„„„„„„„„„„„„„„„„„„„„95

附件1 承包人承揽项目一览表„„„„„„„„„„„„„„„„„„„„„„„„„„„„„„96 附件2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97 附件3 履约担保„„„„„„„„„„„„„„„„„„„„„„„„„„„„„„„„„„„„„„„„100 附件4 预付款担保„„„„„„„„„„„„„„„„„„„„„„„„„„„„„„„„„„„„„„„101 附件5 支付担保„„„„„„„„„„„„„„„„„„„„„„„„„„„„„„„„„„„ „„„„„102

第一部分 协 议 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包人、承包人就下列建设工程施工有关事项达成一致意见,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 (详见附件1《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工程立项、规划批准文件号:

资金来源: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三、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年月日。 计划竣工日期:年月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8

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五、合同价款

1.合同总价:

人民币(大写): (¥ 元)

其中:

(1)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

人民币(大写): (¥ 元) (2)暂列金额:

人民币(大写): (¥ 元)

六、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

七、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按以下第 条的约定。 (1)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1.2.2款。 (2)本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第1.2.2款。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

 同。

九、承诺

1.承包人承诺

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 2.发包人承诺

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工程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

十、签订时间

本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十一、签订地点

本合同订立地点:

十二、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三、合同生效

发包人、承包人约定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并于 后生效。

十四、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 份,承包人执 份。

发 包 人:(公章) 承 包 人:(公章)

地 址: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传 真:

开户银行: 帐 号: 邮政编码: 电子邮箱: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传 真: 开户银行: 帐 号: 邮政编码: 电子邮箱: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1.总

1.1 定义

下列词语或措辞,除特别说明外,在本合同中具有以下赋予的含义:

1.1.1合同:指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所订立的合同。1.1.2通用条款:指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1.1.3专用条款:指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订。招投标工程的专用条款应当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1.1.4协议书:指发包人与承包人为本合同工程所签订的协议书。招标工程应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签订。

1.1.5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正式接受中标人投标文件的函件。

1.1.6承包人投标文件:指根据招标文件编制完成并被中标通知书接受的,承包人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向发包人提交的技术、经济文件。

1.1.7标准与规范:指本合同所指明的和合同工程依法应适用的标准与规范,以及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对有关技术方面问题做出的补充、修改和批准文件。

1.1.8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1.9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10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且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11分包人:指被发包人接受且具有相应资格,并与承包人签订了分包合同,分包一部分合同工程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12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1.1.13第三方:除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含双方雇员及代表其工作的人员)以外的任何其他人或组织。

1.1.14发包人代表:指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发包人代表由发包人依据第2.2.1款规定任命并书面通知承包人。

1.1.15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合同工程设计且具有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16 项目经理:是指由承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承包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履行,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负责人。

1.1.17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合同工程监理且具有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18监理工程师: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合同工程监理的单位委派的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由监理单位提出,经发包人依据第4.1条规定确认并书面通知承包人。

1.1.19造价咨询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合同工程造价咨询且具有相应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0造价工程师: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合同工程的造价咨询单位委派的造价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由造价咨询单位提出,经发包人依据第5.1条规定确认并书面通知承包人。

如果发包人没有委托造价咨询单位对合同约定的建筑工程进行造价控制,本合同的造价工程师是指发包人委托或指定的负责合同约定的建筑工程造价控制且具有造价执业资格的其他人员。

1.1.21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承包人完成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

1.1.22计划开工日期: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

1.1.23实际开工日期:指监理工程师发出的开工令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1.1.24计划竣工日期:指自开工日期起至根据合同规定要求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并竣工的全部时间(包括根据第8.5条和第8.9.2款规定所做的调整)。

1.1.25实际竣工日期:指承包人实际完成合同工程或某单项工程并通过竣工验收的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按照第8.10.2款规定确定。

1.1.26 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的期限,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

13 1.1.27 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1.1.28小时或天:指本合同中约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约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1.1.29中标价格:指中标通知书中认可的,中标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的价格。1.1.30合同价款:是指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规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合同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1.31成本费用:指现场内外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含有管理费和其他合理分摊的开支,但不包括利润。

1.1.32工程款:指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发包人支付或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各种价款,包括进度款、结算款等。

1.1.33 质量保证金:是指按照第9.18条约定承包人用于保证其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补义务的担保。

1.1.34合同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1.1.35永久工程:指根据合同约定应实施、完成的永久性工程。

1.1.36临时工程:指实施、完成并保修永久工程过程中所需要的各类临时性工程。1.1.37分包工程:指合同工程中,由分包人实施的非主体结构的专业工程。 1.1.38单项工程:指具有独立的设计文件,竣工后可以独立发挥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的工程。组成合同工程的单项工程名称、内容和范围等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1.39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1.1.40施工机械:指承包人临时带入现场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仪器、机械、运输工具和其它物品,但不包括用于或安装在合同工程中的材料、设备。

1.1.41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发包人、承包人可在专用条款中注明所采用的书面形式。

1.1.42基准日: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0日,非招标工程以合同订立日前20日为基准日。

1.1.43变更:指经发包人批准的由监理工程师根据第9.9条规定发出指令的工程任何改变。

1.1.44索赔:指合同履行期间,对于并非己方的过错,而是对方的过错或责任发生的事件所造成的损失,己方向对方提出的费用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行为。

1.1.45不可抗力: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战争、*、武 装封锁、罢工、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或原因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和政府或卫生部门发布的影响正常工作的疫情。

1.1.46 国家: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1.2 合同文件及解释

1.2.1标注和旁注

本合同条款的标题和旁注不构成合同的一部分。 1.2.2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

下列组成本合同的文件是一个合同整体,彼此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当出现相互矛盾时,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文件的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

(3)承包人投标文件及其附件(含评标期间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适用于招标工程)。 确认的工程量清单报价单或施工图预算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4)专用条款。

(5)履行本合同的相关补充协议(含会议纪要、工程变更、签证、洽商等文件)。 (6)通用条款。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8)图纸。

(9)招标文件(含工程量清单)。 1.2.3监理或造价工程师作出解释

当合同文件内容出现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不影响合同工程正常实施的情况下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不成,由本合同约定的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作出解释。如合同任何一方不同意本合同约定的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作出的解释,按第16.1条规 15 定处理。

1.3 语言文字

合同以中国的汉语简体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使用两种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

1.4 适用的法律、标准与规范

1.4.1适用的法律和法规

本合同适用的法律为国家的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合同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履行合同期间,发包人、承包人均应遵守适用的法律、法规。

1.4.2适用的标准与规范

发包人、承包人应遵守适用的标准与规范。发包人应提供标准与规范或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适用的国家标准、规范名称;国家没有但行业有的,约定适用的行业标准、规范名称;国家和行业没有但河北省有的,约定适用的河北省地方标准、规范名称。属强制性标准的,发包人、承包人必须遵守。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提供中文译本;有异议时,以中文译本为准。购买、翻译标准、规范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对施工技术有特殊要求的,应在招标文件中或在投标报价前说明要求;承包人自主报价并按要求提出施工工艺。

1.5 通讯联络

1.5.1通讯形式

本合同中无论何处所涉及各方之间的申请、批准、确认、同意、决定、核实、通知、任命、指令或表示同意、否定等的通讯(含派人面交、邮寄、电子传输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且只有在对方收到后方能生效。

1.5.2发送通讯

合同中无论何处所涉及各方之间的通讯都不应无理扣压或拖延。发包人、承包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各方通讯地址和收件人,并按约定发送通讯。收件人应在通讯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时间。一方拒绝签收另一方通讯,另一方以特快专递、挂号信等专用条款约定的方式将通讯送至16

通讯地址的,视为送达。

1.6 工程分包

1.6.1分包工程的批准

承包人可依法分包工程。承包人分包工程应报经监理工程师审查并取得发包人批准,但下列情况例外:

(1)施工劳务作业分包。

(2)按照合同规定的标准购买材料、设备。 1.6.2签订分包合同

承包人分包工程的,应与分包人签订分包合同,并在分包合同签订后7天内将分包合同送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各一份。承包人有义务禁止分包人将分包工程再次分包 。

1.6.3分包工程责任和义务

工程分包不能免除承包人的任何责任与义务。承包人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管理人员,保证本合同的履行。分包人的任何违约行为或疏忽导致工程损坏、损害或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均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

1.6.4分包工程价款结算与支付

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结算。发包人应将分包工程价款全部支付给承包人,除合同另有规定或取得承包人的同意外,发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人支付各种工程价款。

如发包人有要求时,承包人应提供能表明已向分包人支付其应得的任何款项等证明资料。否则,发包人有权直接向分包人支付承包人未支付的应得款项。

1.6.5分包合同终止

无论何种原因,当本合同终止时,分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分包合同也随即终止,但承包人应在本合同终止前向分包人支付分包人应得所有款项。

1.7 发包人提供资料

发包人应按第2.1条规定向承包人提供有关资料,并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一齐发布。发包人对其提供的上述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承包人对其就上述资料的理解和应用负责。

1.8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8.1 图纸的提供和交底

发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内容向承包人免费提供图纸,并组织承

17 包人、监理工程师和设计人员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发包人至迟不得晚于开工日期前14天向承包人提供图纸。

因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延误的工期和(或)增加的费用,且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1.8.2 图纸的错误

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后,发现图纸存在差错、遗漏或缺陷的,应及时通知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接到该通知后,应附具相关意见并立即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工程师报送的通知后的合理时间内作出决定。合理时间是指发包人在收到监理工程师的报送通知后,尽其努力且不懈怠地完成图纸修改补充所需的时间。

1.8.3 图纸的修改和补充

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经图纸原设计人及审批部门同意,并由监理工程师在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将修改后的图纸或补充图纸提交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修改或补充后的图纸施工。

1.8.4 承包人文件

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应当由其编制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文件,并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形式提交监理工程师,并由监理工程师报送发包人。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文件后7天内审查完毕,监理工程师对承包人文件有异议的,承包人应予以修改,并重新报送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的审查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1.9 投标文件的完备性

1.9.1投标文件完备性和义务

承包人投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所填单价和总价,应被认为是正确的和完备的,并已包括了合同中规定的承包人全部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提供材料、设备、服务的义务及处理意外事件的义务。 (2)实施和完成合同工程的义务。 (3)工程质量保修的一切义务。 1.9.2承包人报价的限制

承包人投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中没有填入单价或总价的清单项目,应认为该项目价款已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的其他项目的单价或总价中,发包人将不另行支付。

1.10 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1.10.1文物化石等物品保护

在施工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价值的物品时,承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通知后指令承包人保护好现场,并在收到通知后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发包人、承包人应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如发现后隐瞒不报或报告不及时,致使上述文物等遭受破坏,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1.10.2地下障碍物处理

本合同已明确指出的地下障碍物,应视为承包人在报价时已预见其对施工的影响,并已在合同价款中考虑。

本合同未有明确指出的地下障碍物,在施工中受到影响时,承包人应于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同时提出处置方案。监理工程师在收到处置方案后24小时内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正方案,并发出施工指令,承包人应按监理工程师指令进行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所发现的地下障碍物有归属单位时,发包人应报请有关部门协同处置。

1.11 事故处理

1.11.1安全事故处理

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通知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并及时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1.11.2事故争议认定

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

1.12 专利权 1.12.1侵犯专利权责任

承包人在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过程中所采用的施工工艺、施工机械和自身供应的材料、设备等,如因其商标、图案、工艺、材料的使用等发生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并引起索赔或诉讼,则一切与此有关的损害、赔偿、诉讼费和其他开支,均应由承包人承担。但因遵守发包人提供的设计图纸、标准与规范而造成的侵权,则属例外。

1.12.2版权和知识产权

19 发包人、承包人各自对属于自己的设计图纸及其他文件保留版权和知识产权。双方签订本合同后,应视为分别授权对方为实施合同工程而复制、使用、传送上述图纸和文件。但未经对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将其另作他用或转给第三方。

1.13 联合的责任

1.13.1共同的和各自的责任

如果承包人是联合体经营,则联合体各方应在工程开工前签订联合体施工协议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该联合体的成员都应在合同履行期间对发包人负有共同的和各自的责任。

1.13.2联合体文件签署

联合体应有一个被授权的、对联合体成员单位有约束力的主办单位,并由该主办单位指派专职代表负责,有关文件应由该专职代表签署。未经发包人事先书面同意,联合体的组成与结构不得随意变动。

1.14 保障

1.14.1合同双方相互保障

合同一方应负责和保障另一方不承担因其自身的行为或疏忽所引起的一切损害、损失和索赔,但受保障的一方应积极采取合理措施减少可能发生的损失或损害。因受保障的一方未采取合理措施而导致损失扩大,则损失扩大部分应由自己承担。

1.14.2承包人对发包人的保障

承包人应保障发包人不承担因承包人移动或使用施工场地外的施工机械和临时设施所造成的损害而引起的索赔。

1.15 财产

1.15.1发包人财产及其使用

如果发包人依据第16.2.3款规定的情形解除合同,则现场的所有材料、设备(周转性材料除外)和合同工程,均应认为是发包人的财产。

1.15.2承包人财产及其使用

如果承包人依据第16.2.4款规定的情形解除合同,则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并赔偿因而造成的损失。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现场提供便利和协助。如发包人未付完相关款项,承包人有权留置施工现场,直到发包人付完款项为止。

1.16 交通运输

1.16.1 出入现场的权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施工需要,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批准手续和全部权利,以及取得因施工所需修建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权利,并承担相关手续费用和建设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修建场内外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手续。

1.16.2 场外交通

发包人应提供场外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载行驶,执行有关道路限速、限行、禁止超载的规定,并配合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场外交通设施无法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由发包人负责完善并承担相关费用。

1.16.3场内交通

发包人应提供场内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并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所需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因承包人原因造成上述道路或交通设施损坏的,承包人负责修复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除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外,承包人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其他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使用承包人修建的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

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16.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

1.16.5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

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

1.16.6 水路和航空运输

本款前述各项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 21 括船舶和飞机等。

2.发包人

2.1 发包人工作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完成下列工作:

(1)土地征用手续、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已完成,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可能出现的问题。

(2)将施工所需水、电、通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施工场地范围内的指定地点,同时保障水、电供给和线路通畅。

(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约定的施工场地的主要道路,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并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4)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勘察资料,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以及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

(5)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证明投标人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

(6)以书面形式确定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并进行现场交验。

(7)签定施工合同后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设计文件会审和设计交底。 (8)协调处理工程项目所涉及的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古树名木的保护等工作。

(9)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的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发包人可以将其中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办理,具体委托内容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招标工程必须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上述工作所需款额,除合同价款已包括之外,均应由发包人承担。

2.2 发包人代表

2.2.1发包人对其代表授权

发包人应在专用条款中写明发包人代表具体人选,同时在开工前以书面形式任命发包人22

代表,并将有关文件送交承包人,授予其代表发包人履行合同规定职责所需的一切权力。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或经承包人同意外,发包人不应对发包人代表的权力另有限制。

2.2.2发包人代表职权

发包人代表应代表发包人履行合同规定的职责、行使合同明文规定或必然隐含的权力,对发包人负责。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授予职权范围内的工作,发包人应予认可。

2.3 发包人人员

发包人应要求在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人员遵守法律及有关安全、质量、环境保护、文明施工等规定,并保障承包人免于承受因发包人人员未遵守上述要求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和责任。

发包人人员包括发包人代表及其他由发包人派驻施工现场的人员。

2.4 材料设备的提供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发包人应按工程量清单中“招标人供应材料、设备明细表”的要求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材料、设备。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要求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书面通知后28天内,向承包人提供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相应资金来源证明。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6 发包人支付合同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工程价款及其他应支付的款项。

2.7 组织竣工验收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23

2.8 现场统一管理协议

发包人应与承包人、由发包人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的承包人签订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作为专用合同条款的附件。

2.9 发包人未尽义务的责任

发包人未能正确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导致拖延了工期和(或)增加了费用,其增加的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工期相应顺延;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应予赔偿。

3.承包人

3.1 承包人工作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完成下列工作:

(1)按合同规定和监理工程师的指令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 (2)按合同规定和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提交工程进度报告和进度计划。

(3)承担施工场地安全保卫工作,提供和维修正常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及要约标志。

(4)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 (5)遵守政府部门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境保护、施工噪音、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的管理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

(6)合同工程或其某单项工程已竣工未交付发包人之前,负责已完工程的照管工作。照管期间发生损坏的,应予以修复并承担费用。发包人要求采取特殊保护措施的,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费用。

(7)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8)遵守政府部门有关环境卫生的管理规定,保证施工场地的清洁和交工前施工现场的清理,并承担因自身责任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9)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的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24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应为合同当事人所确认的人选,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注册执业证书编号、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项目经理经承包人授权后代表承包人负责履行合同。项目经理应是承包人正式聘用的员工,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项目经理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合同,以及承包人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承包人不提交上述文件的,项目经理无权履行职责,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项目经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项目经理应常驻施工现场,且每月在施工现场时间不得少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天数。项目经理不得同时担任其他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经理确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事先通知监理工程师,并取得发包人的书面同意。项目经理的通知中应当载明临时代行其职责的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

承包人违反上述约定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2 项目经理按合同约定组织工程实施。在紧急情况下为确保施工安全和人员安全,在无法与发包人代表和监理工程师及时取得联系时,项目经理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与工程有关的人身、财产和工程的安全,但应在48小时内向发包人代表和监理工程师提交书面报告。

3.2.3 承包人需要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提前14天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3.2.1款约定的职责。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4 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通知中应当载明要求更换的理由。承包人应在接到更换通知后14天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的改进报告。发包人收到改进报告后仍要求更换的,承包人应在接到第二次更换通知的28天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通知发包人。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3.2.1款约定的职责。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5 项目经理因特殊情况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工作职责的,该下属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并应提前7天将上述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监理工程师,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

25

3.3 承包人人员

3.3.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7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承包人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合同管理、施工、技术、材料、质量、安全、财务等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名单及其岗位、注册执业资格等,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情况,并同时提交主要施工管理人员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关系证明和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

3.3.2 承包人派驻到施工现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施工过程中如有变动,承包人应及时向监理工程师提交施工现场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承包人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时,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监理工程师,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

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工程师可以随时检查。

3.3.3 发包人对于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资格或能力有异议的,承包人应提供资料证明被质疑人员有能力完成其岗位工作或不存在发包人所质疑的情形。发包人要求撤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承包人应当撤换。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不超过5天的,应报监理工程师同意;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超过5天的,应通知监理工程师,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前应指定一名有经验的人员临时代行其职责,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资格和能力,且应征得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的同意。

3.3.5 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或前述人员未经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同意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4 承包人劳务

3.4.1承包人人员的雇佣

承包人应雇佣投标文件中“主要人员一览表”中指明的人员,也可以雇佣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的其他人员,但不得从发包人或为发包人服务的人员中招聘雇员。

3.4.2承包人对雇员应做的工作

承包人应完善雇佣员工劳务注册手续,并与其订立劳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26

雇佣期间,承包人应做好下列工作:

(1)负责为雇员提供和保持必要的食宿及各种生活设施,采取合理的卫生和安全生产措施,保护雇员的健康和安全。

(2)保证雇员的合法权利和人身安全。

(3)充分考虑和尊重法定节假日,尊重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

(4)在施工现场主要出入口处设榜公布合同工程中标合同价、进度款支付情况、雇员工资发放时间和投诉电话。

3.4.3承包人特殊时间施工的批准

承包人如需在法定节假日施工,应经监理工程师批准;如需在夜间施工,除应经监理工程师批准外,还应经有关部门批准。如无特殊原因,只要不影响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周围环境,监理工程师应予同意。但为抢救生命或保护财产,或为工程安全、质量而不可避免的作业,则不必事先经监理工程师的批准。

3.4.4承包人向雇员支付劳务工资

承包人应按时足额向雇员支付劳务工资,并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因承包人拖欠其雇员工资而造成群体性示威、游行等一切责任,应由承包人承担。对发包人造成损失或导致工期延误的,应赔偿发包人的损失,工期不予顺延。

3.4.5承包人雇员的要求和撤换

承包人雇员应是在行业或职业内具有相应资格、技能和经验的人员。对有下列行为的任何承包人雇员,监理工程师可要求承包人撤换:

(1)经常行为不当,或工作不负责任。 (2)无能力履行义务或玩忽职守。 (3)不遵守合同的约定。

(4)有损安全、健康和环境保护的行为。

3.4.6承包人对雇员的保护

承包人应自始至终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雇员内部发生任何无序、非法和打斗等不良行为,以确保现场安定和保护现场及邻近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

3.4.7承包人提供雇员统计表

如果监理工程师提出要求,承包人应按要求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一份详细的统计表,该表内容包括承包人在施工场地的各类职员和各个工种、各等级的雇员人数等。

27

3.5 承包人现场查勘

承包人应对基于发包人提交的基础资料所做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但因基础资料存在错误、遗漏导致承包人解释或推断失实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和施工条件进行查勘,并充分了解工程所在地的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与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其他资料。因承包人未能充分查勘、了解前述情况或未能充分估计前述情况所可能产生后果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3.6 承包人实施工作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和监理工程师指令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如果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或监理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且在监理工程师书面要求改正后的7天内仍未采取补救措施的,则发包人可自行或者指派第三方进行补救,因此发生的费用和损失应由承包人承担。该笔款项经造价工程师核实后,由发包人从应付或将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

3.7 承包人实施施工组织设计和工作安排

承包人对所有现场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稳定性和安全性负责,并应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为实施合同工程拟采用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工作安排的详细说明。如承包人对施工组织设计和工作安排作出重大修改,应事先征得监理工程师同意。

3.8 承包人对设计图纸的使用和要求

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合同工程设计图纸另作他用或转给第三方。施工期间,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份合同、一套完整图纸、适用的标准与规范、变更资料等供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检验时使用。

3.9 承包人提供设计图纸及其责任

在承包人设计资质的允许范围内,如果合同约定由承包人设计,或为了配合施工,经发28

包人批准并由监理工程师指令承包人完成设计,则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将此类设计图纸提交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审批。即使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批准,承包人仍应对其设计图纸负责。

3.10 承包人为发包人的人员提供配合

承包人应按合同规定或监理工程师的指令,为下述人员从事其工作提供配合和协助: (1)发包人的工作人员。 (2)发包人的雇员。

(3)任何监督管理机构的执法人员。

此类指令如增加了承包人的工作或支出,包括使用了承包人的设备、临时工程或通行道路等,应按第9.10条、第9.16条规定调整合同价款或索赔。

3.11 履约担保

发包人需要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履约担保的方式、金额及期限等。履约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12 承包人未尽的义务

承包人未能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导致拖延了工期和(或)增加了费用,其增加的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应予赔偿。

4.监理工程师

4.1发包人对监理工程师授权

发包人应在专用条款中写明负责合同工程的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具体人选,同时在开

29 工前以书面形式确认监理工程师,并将有关文件送交承包人,授予其代表发包人履行合同规定职责所需的权力。

4.2监理工程师职权

监理工程师行使合同明文规定或必然隐含的职权,代表发包人负责监督和检查工程的质量、进度,试验和检验承包人使用的与合同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和工艺,及时向承包人提供工作所需的指令、批准和通知等。监理工程师无权免除合同任何一方在合同履行期间应负的任何责任和义务。

4.3监理工程师职权限制

除属于第16.1条规定的争议外,监理工程师在职权范围内的工作,发包人应予认可,但下列事项应事先取得发包人的专项批准:

(1)根据第1.6.1款规定同意承包人分包工程。

(2)根据第10.4条规定批准承包人将材料、设备、施工机械移出施工场地。 (3)根据第3.9条规定批准承包人的设计。

(4)根据第8.2条规定批准承包人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 (5)根据第8.3.2款规定发出的工程开工令。 (6)根据第8.9.2款规定发出加快进度的变更指令。 (7)根据第10.2.5款规定使用替换材料。

(8)根据第9.4条规定发出使用暂列金额的工作指令。 (9)根据第9.5条规定发出使用计日工项目费的工作指令。 (10)根据第9.9条规定指令或批准工程变更。 (11)专用条款约定需要发包人批准的其他事项。

4.4监理工程师指令

监理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时间及时向承包人提供工作所需的指令、批准和通知等。 监理工程师提供的指令、批准和通知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如有必要,监理工程师也30

可发出口头指令,但应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对监理工程师的口头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如果承包人在监理工程师发出的口头指令48小时后未收到书面确认,则应在接到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监理工程师应在承包人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给予答复,逾期不予答复的,视为承包人的书面要求已被确认。

4.5承包人执行监理工程师指令

如果承包人认为监理工程师的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报告,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做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书面通知承包人。逾期不作出决定的,承包人可不执行监理工程师的指令。

4.6监理工程师代表任命和撤回

除合同约定或依法应由监理工程师履行的职权外,监理工程师可将其职权以书面形式授予其任命的监理工程师代表,亦可将其授权撤回。任何此类任命和撤回,均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未将有关文件送交承包人之前,任何此类任命和撤回均为无效。

4.7监理工程师职权委托

监理工程师可按第4.6条规定授权给其任命的监理工程师代表,亦可将其授权撤回。监理工程师代表行使监理工程师授予的职权,对监理工程师负责。监理工程师代表在监理工程师授予职权范围内的工作,监理工程师应予认可,但监理工程师保留因监理工程师代表未曾对任何工作、材料、设备错误加以反对的失误而否定该工作、材料、设备,并发出纠正指令的权力。未按第4.6条规定,任何此类任命和撤回均为无效。

4.8监理工程师未尽义务或失误的责任

监理工程师未能正确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或工作出现失误,导致拖延了工期和(或)增加了费用,其增加的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工期相应顺延;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应予赔偿。

5 造价工程师

31 5.1发包人对造价工程师授权

发包人应在专用条款中写明负责合同工程的造价咨询单位和造价工程师具体人选,同时在开工前以书面形式确认造价工程师,并将有关文件送交承包人,授予其代表发包人履行合同规定职责所需的权力。

5.2造价工程师职权

造价工程师行使合同明文规定或必然隐含的职权,代表发包人负责工程计量和计价、工程款的调整和核实、结算价款的编制、调整和复核、签发支付证书,及时向承包人提供合同价款的核实、调整和通知等指令。造价工程师无权免除合同任何一方在合同履行期间应负的任何责任和义务。

5.3造价工程师职权限制

除属于第16.1条规定的争议外,造价工程师在职权范围内的工作,发包人应予认可,但下列事项应事先取得发包人的专项批准:

(1)根据第9.4条规定使用暂列金额。 (2)根据第9.5条规定使用计日工项目费。 (3)根据第9.10.3款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4)专用条款约定需要发包人批准的其他事项。

5.4造价工程师指令

造价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时间及时向承包人提供合同价款的核实、调整和通知等指令。 造价工程师提供的指令,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如有必要,造价工程师也可发出口头指令,但应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对造价工程师的口头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如果承包人在造价工程师发出的口头指令48小时后未收到书面确认,则应在接到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造价工程师应在承包人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给予答复,逾期不予答复的,视为承包人的书面要求已被确认。

32

5.5承包人执行造价工程师指令

如果承包人认为造价工程师的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造价工程师提出书面报告,造价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做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书面通知承包人。逾期不作出决定的,承包人可不执行造价工程师的指令。

5.6造价工程师未尽义务或失误的责任

造价工程师未能正确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或工作出现失误,导致拖延了工期和(或)增加了费用,其增加的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工期相应顺延;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应予赔偿。

6.工程质量

6.1 质量的管理

6.1.1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发包人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之前,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6.1.2发包人不得降低工程质量

发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承包人在施工作业中违反法律、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与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6.1.3承包人对工程质量负责

承包人应对合同工程施工质量负责,并按照工程的设计图纸、标准与规范和有关技术要求施工,不得偷工减料。

6.2 质量目标

6.2.1约定工程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应符合国家、行业、省标准的规定,有关工程的质量的特殊标准和要求及补偿奖励数值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质量评定,应以合同约定的标准为依据;合同没有约定的,应以国家、行业、省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质量标准的,承包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6.2.2工程质量有争议的责任

33 发包人、承包人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的,应按第16.1.5款规定调解,所需的费用及因而造成的损失,应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的,应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划分分别承担。

6.2.3 承包人保证工程质量的职责

承包人对合同工程的质量向发包人负责,其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1)编制施工技术方案,确定施工技术措施。

(2)提供和组织足够的工程技术人员,检查和控制工程施工质量。

(3)控制施工所用的材料、设备,使其符合标准与规范、设计要求及合同约定的标准。 (4)组织或参加所有工程的验收工作,包括隐蔽验收、中间验收。 (5)承担质量保修期的工程保修责任。 (6)承担的其他工程质量责任。

6.2.4质量保证体系

承包人应建立和保持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在合同工程实施前,监理工程师有权要求承包人提交质量保证体系实施程序和贯彻质量要求的文件。承包人遵守质量保证体系,也不能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负的任何责任和义务。

6.3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6.3.1工程隐蔽和中间验收的通知

没有监理工程师的批准,任何工程均不得覆盖或隐蔽。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向监理工程师提出隐蔽工程或中间验收申请,书面通知监理工程师验收。通知的内容应包括隐蔽或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的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应准备验收记录,并提供必要的资料和协助。

6.3.2参加验收的限制

如果监理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验收,应至少提前24小时发出延期验收指令并书面说明理由,延期不得超过48小时。如果监理工程师或其委派的代表未发出延期验收指令也未能到场验收,承包人可自行验收,并认为该验收是在监理工程师在场的情况下完成的。验收完成后,承包人应立即向监理工程师提交验收数据的有效证据,监理工程师应认可验收记录。

6.3.3验收结果的确认

经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与规范、设计要求的,监理工程师应在验收记录上签字,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验收合格24小时后,监理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监理工程师已认可验收记录。验收不合格,由承包人按监理工程师的指令修改后重新验收,并承担因此造成的发包人损失,工期不予顺延。

6.3.4隐蔽工程的拍摄或照相

当监理工程师有指令时,承包人应对隐蔽工程进行拍摄或照相,保证监理工程师能充分34

检查和测量覆盖或隐蔽的工程。

6.4 检查和返工

6.4.1施工质量检查

承包人应按照标准与规范、设计要求以及监理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确保工程质量,随时接受监理工程师的检查检验,并为监理工程师的检查检验提供便利和协助。

6.4.2质量不达标准的处理和责任

发现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承包人应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为止。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的,应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因发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的,应由发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及相应的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6.4.3质量检查不得影响施工

监理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的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时,承包人应向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发出纠正通知,监理工程师应及时纠正其行为,否则承包人有权提出索赔和得到补偿。

6.5 重新检验和额外检验

6.5.1重新检查

当监理工程师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露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如检验合格,则发包人承担因而发生的全部费用,赔偿承包人损失,工期相应顺延。如检验不合格,则承包人应按监理工程师的指令重新施工,承担因而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6.5.2额外检查

当监理工程师指示承包人进行合同中没有规定的检(试)验,以核实合同工程某一部分或某种材料、设备是否有缺陷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检(试)验或修复。如果该检(试)验表明确有缺陷存在,则检(试)验和试样的费用,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应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应由承包人承担。如果该检(试)验表明没有缺陷,则由发包人承担检(试)验和试样的费用。

7.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7.1 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

35 7.1.1发包人遵守规定和支付费用

发包人应遵守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的规定,并按第9.14条规定支付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

7.1.2发包人责任

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现场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在合同工程实施、完成及保修期间,发包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1)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规定进行施工。

(2)对承包人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 (3)明示或暗示承包人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发包人违反上述规定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安全事故的,应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和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

7.1.3承包人责任

承包人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的制度,完善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条件,严格按照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的规定组织施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自觉接受和配合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在合同工程实施、完成及保修期间,承包人应做好下列工作:

(1)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2)保持现场道路畅通、排水及排水设施畅通,实施必要的工地地面硬化处理和设置必要的绿化带。

(3)妥善存放和处理材料、设备和施工机械,水泥和其他易飞扬细颗粒建筑材料应密闭存放或采取覆盖等措施,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物品应分类存放。

(4)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置消防设施和灭火器器材,合理布置安全通道和安全设施,保证现场安全,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

(5)现场设置密闭式垃圾站,施工垃圾、生活垃圾应分类存放。施工垃圾必须采用相应的容器或管道运输,及时从现场清除并运走。

(6)为了公众安全和方便或为了保护工程,按照监理工程师的指令或政府的要求提供并保持必要的照明、防护、围栏、警告信号和看守。

(7)政府有关部门关于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和扬尘治理规定的其他工作。

承包人对合同工程的安全施工负责,并应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承包人违反上述规定或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的,应由承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和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7.1.4审查、检查和整改

36

监理工程师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监理工程师发现承包人未遵守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规定或施工现场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整改;情况严重的,应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发包人。承包人在收到监理工程师发出书面通知后的48小时内仍未整改的,监理工程师可在报经发包人批准后指派第三方采取措施。该款项经造价工程师核实后,由发包人从应付或将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 7.1.5安全防护

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毗邻建(构)筑物或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以及实施爆破作业、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应在施工前14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工程师并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监理工程师认可后实施。

7.1.6承包人的现场作业

承包人应保证施工场地的清洁达到环境卫生部门的管理要求,为现场所有人员提供并维护有效的、清洁的生活设施,并在颁发合同工程竣工验收证书后的28天内,清理现场,运走全部施工机械、剩余材料和垃圾,保持施工场地和合同工程的清洁整齐。否则,发包人可自行或指派第三方出售或处理留下的物品,所得金额在扣除因而发生的各种支出之后,余额应退还给承包人。

7.2 职业健康

7.2.1 劳动保护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安排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和休息时间,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并支付合理的报酬和费用。承包人应依法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承包人应督促其分包人为分包人所雇用的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保障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安全,并提供劳动保护,并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承包人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

承包人应按法律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

7.2.2 生活条件

37 承包人应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提供必要的膳宿条件和生活环境;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预防传染病,保证施工人员的健康,并定期对施工现场、施工人员生活基地和工程进行防疫和卫生的专业检查和处理, 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

7.3 环境保护

承包人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列明环境保护的具体措施。在合同履行期间,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措施保护施工现场环境。对施工作业过程中可能引起的大气、水、噪音以及固体废物污染采取具体可行的防范措施。

承包人应当承担因其原因引起的环境污染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因上述环境污染引起纠纷而导致暂停施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8.工期和进度

8.1施工组织设计

施工组织设计应包含以下内容: (1)施工方案;

(2)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 (3)施工进度计划和保证措施; (4)劳动力及材料供应计划; (5)施工机械设备的选用; (6)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 (7)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 (8)环境保护、成本控制措施; (9)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8.2 进度计划和报告

8.2.1提交工程进度计划

承包人应在签订本合同后的14天内,但至迟不得晚于开工令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38

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一式两份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该设计和计划后的7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工程进度计划,应对合同工程的全部施工作业提出总体上的施工方法、施工安排、作业顺序和时间表。合同约定有单项工程的,承包人还应编制单项工程进度计划。

8.2.2工程进度的监督和检查

承包人应按经监理工程师确认并取得发包人批准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进度的监督和检查。

8.2.3提交施工进度报告和修订进度计划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编制月施工进度报告和每季对进度计划修订一次,并在每月或季结束后的7天内一式两份提交给监理工程师。月进度报告的内容至少应包括:

(1) 施工、安装、试验以及发包人工作等进展情况的图表和说明。 (2) 材料、设备、货物的采购和制造商名称、地点以及进入现场情况。 (3) 索赔情况和安全统计。

(4) 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的对比,以及为消除延误正在或准备采取的措施。 8.2.4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时的处理

如果监理工程师指出承包人的实际进度和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监理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要求支付任何附加的费用。工程进度计划即使经监理工程师确认,也不能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负的任何责任和义务。

8.3 开工

8.3.1开工条件

工程开工必须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开工条件,并已经领取了施工许可证。 8.3.2工程开工

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获得工程施工所需的许可。经发包人同意后,监理工程师发出的开工令应符合法律规定。监理工程师应在计划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令,工期自开工令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算。

8.3.3承包人不按时开工的处理程序和责任

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在接到开工令后立即以书面形式向监理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要求并说明理由。监理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书面予以答复,否则视为同意。在该情况下造成的损失应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8.3.4发包人推迟开工的处理程序和责任

39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工程师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90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8.4 放线

8.4.1检查验收施工定线或放样

发包人应在不晚于开工日期前7天,向承包人提供原始基准点(包括基准线、基准高程)书面资料;监理工程师对承包人的施工定线或放样进行检查验收。

8.4.2承包人施工定线或放样的责任

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书面确定的原始基准点对合同工程进行准确的放样,并对工程各部分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定线的正确性负责。

8.4.3定线或放样误差的处理

如果永久工程任何部分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定线超过合同规定的误差,承包人应自费纠正,直到监理工程师认为符合合同约定为止。如果这些误差是由于发包人书面提供的数据不正确所致,则视为变更;监理工程师应及时发出纠正指令,顺延延误的工期,并由造价工程师根据第9.10条规定确定合同价款的增加额。

8.4.4保护基准点或线等标志

监理工程师对工程位置、标高、尺寸、定线的检查,不能免除承包人对工作准确性应负的任何责任和义务。承包人应有效地保护一切基准点、基准线和其他有关的标志,直到永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为止。

8.5 工期和工期延误

8.5.1工程工期

发包人、承包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合同工程的工期,工期从开工日期开始计算。 合同有单项工程的,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各单项工程的工期。

8.5.2工期顺延

因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1) 基准日以后实施的国家和本省法律、法规、规定。 (2) 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3) 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 (4) 发包人代表或施工现场发包人雇用的其他人的人为因素。

(5) 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

40

(6) 工程变更。 (7) 工程量增加。

(8) 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每周累计停水、停电、停气超过8小时且造成停工的。 (9) 不可抗力。 (10) 发包人风险事件。

(11) 非承包人失误、违约,以及监理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12) 经审定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变更,但修正错误除外。

顺延工期的天数,应由承包人提出,经监理工程师核实后与发包人、承包人协商确定;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由监理工程师暂定,通知承包人并抄报发包人。

8.5.3工期顺延的申请

当第8.5.2款所述情况首次发生后,承包人应在14天内向监理工程师发出要求延期的书面通知,并抄送发包人。承包人应在发出通知后的7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要求延期的详细情况,以备监理工程师查核。

8.5.4延期持续发生的申请

如果延期的事件持续发生时,承包人应按第8.5.3款规定的14天之内发出要求延期的书面通知,然后每隔7天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事件发生的详细资料,并在该事件终结后的14天内提交最终详细资料。

8.5.5拒绝延期和批准延期

如果承包人未能在第8.5.3款和第8.5.4款(发生时)规定的时间内发出要求延期的通知和提交(最终)详细资料,则视为该事件不影响施工进度或承包人放弃索赔工期的权利,监理工程师可拒绝做出任何延期的决定。

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按第8.5.3款和第8.5.4款(发生时)规定发出要求延期的通知和提交(最终)详细资料后的28天内,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顺延工期的理由或与发包人、承包人协商确定顺延工期的天数;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由监理工程师暂定,通知承包人并抄报发包人。如果监理工程师在28天内未予答复,则视为监理工程师已认可承包人提出的顺延工期天数。

8.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是指有经验的承包人在施工现场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通常包括地表以下物质条件和水文条件,但不包括气候条件,具体情形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克服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通知应载明不利物质条件的内容以及承包人认为不可预见的理由。

41 监理工程师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9.9条约定执行。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8.7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是指在施工过程中遇到的,有经验的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的,对合同履行造成实质性影响的,但尚未构成不可抗力事件的恶劣气候条件。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具体情形。

承包人应采取克服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9.9条约定办理。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8.8 暂停施工和复工

8.8.1暂停施工和复工的工作程序

监理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向承包人发出暂停施工令,并在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按监理工程师的指令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包人实施监理工程师的处理意见后,可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复工报审表要求复工;监理工程师应当在收到复工报审表后的48小时内予以答复。如果监理工程师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未予答复的,承包人可自行复工,监理工程师应予认可。

8.8.2暂停施工持续70天以上,承包人未取得准许复工的处理办法

如果非承包人原因造成暂停施工持续70天以上,承包人可向监理工程师发出书面通知,要求自收到该通知后14天内准许复工。如果在上述期限内监理工程师未予准许,则承包人可以作如下选择:

(1)如果此项停工仅影响合同工程的一部分时,及时提出工程变更或索赔,取消该部分工程,并书面通知发包人,抄送监理工程师和造价工程师。

(2)如果此项停工影响整个合同工程时,则根据第16.2.4款规定解除合同。 8.8.3发包人、承包人原因和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暂停施工的责任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暂停施工的,应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费用,工期相应顺延,并赔偿承包人因而造成的损失。但下列情形造成暂停施工的,发包人不予补偿:

(1)承包人某种失误或违约造成,或应由承包人负责的必要暂停施工。

(2)承包人为合同工程的施工调整部署,或为合同工程安全而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所需要的暂停施工。

42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暂停施工的,应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暂停施工的,应按照第14章规定处理。 8.8.4发包人不按规定支付工程款造成暂停施工的责任

如果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经催告后在28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可以暂停施工,直至收到包括第9.12.2款规定的应付利息在内的所欠全部款项。由此造成的暂停施工,视为是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的。

8.8.5暂停施工结束后的处理

暂停施工结束后,承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应对受暂停施工影响的工程、材料、设备进行检查。承包人负责修复在暂停期间发生的任何变质、缺陷或损坏,因而发生的费用和造成的损失应按第8.8.3款规定处理。

8.9 加快进度

8.9.1 加快工期进度和相关责任

在承包人无任何理由取得顺延工期的情况下,如果监理工程师认为合同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进度过慢,与进度计划不符或不能按期竣工,则监理工程师应书面通知承包人加快进度。承包人应按第8.2.4款规定采取必要措施,加快工程进度。

如果承包人在接到监理工程师通知后的14天内,未能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致使实际工程进度进一步滞后;或承包人虽然采取了一些措施,仍无法按期竣工,监理工程师应立即报告发包人,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可按第16.2.3款的规定解除合同,也可将合同工程中的一部分工作交由第三方完成。承包人既应承担由此增加的一切费用,也不能免除其根据合同约定应负的任何责任和义务。

8.9.2提交加快进度建议书

如果发包人希望承包人在计划竣工日期之前完成合同工程,那么发包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交为加快进度而编制的建议书。承包人应在7天内作出书面回应,该建议书的内容至少应包括:

(1)加快进度拟采取的措施。

(2)加快进度后的进度计划,以及与原计划的对比。

(3)加快进度所需的合同价款增加额。该增加额按第9.10.1款和第9.10.2款规定计算。

发包人应在接到建议书后的7天内予以答复。如果发包人接受了该建议书,则监理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发出变更指令,相应调整工期,并由造价工程师核实和调整合同价款。

43 8.10 竣工日期

8.10.1约定计划竣工日期

发包人、承包人应在协议书约定合同工程计划竣工日期。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实际竣工日期迟于计划竣工日期的,承包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8.10.2实际竣工日期的确定 实际竣工日期按下列情况分别确定:

(1)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2)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未能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3)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使用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8.11 误期赔偿

8.11.1误期的赔偿

如果承包人未能在计划竣工日期内竣工,承包人应按第9.6.2款规定向发包人支付误期赔偿费,但误期赔偿费的支付不能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负的任何责任和义务。

8.11.2计算误期

误期(实际延误竣工天数)按第8.10.2款规定的实际竣工日期减去计划竣工日期及经发包人同意的顺延日期。

上述各相关日期,依据本合同相关条款确定。

9.造

9.1 资金计划和安排

9.1.1提交资金需求计划书

工程进度计划被批准后,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一份合同工程资金需求计划书;工程进度计划更新后,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提交一份更新后的工程资金需求计划书。

9.1.2提供资金安排证据

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资金需求计划书后28天内,根据合同规定,提供其已做出资金安排的合理证据,表明其有能力按照第9.12条规定支付合同价款。如果发包人对其资金安排作出任何变更时,应及时将其变更的详情通知承包人。

44

9.2 工程量

9.2.1清单工程量包括的工作内容

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工程量应包括由承包人完成施工、安装等工作内容,其任何遗漏或错误既不能使合同无效,也不能免除承包人按照图纸、标准与规范实施合同工程的任何责任。

9.2.2清单的工程量

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工程量是根据合同工程设计图纸提供的预计工程量,不能作为承包人履行合同义务中完成合同工程的实际和准确工程量。

9.3 工程计量

9.3.1工程计量的依据

(1)清单的计量规则以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专业工程量计算规范、河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编制与计价规程》为准。

(2)工料法的工程量计算规则以约定的计价依据的规定为准。 9.3.2已完工程款额报告的提交和核实

承包人应按第9.15.1款规定向造价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款额报告。造价工程师应在收到报告后的14天内核实工程量,并将核实结果通知承包人、抄报发包人,作为工程计价和工程款支付的依据。

9.3.3现场计量

当造价工程师进行现场计量时,应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派人参加计量,应视为认可计量结果。造价工程师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派人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

9.3.4收到已完工程款额报告的限制

造价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按第9.15.1款规定提交已完工程款额报告后的14天内,未进行计量或未向承包人通知计量结果的,从第15天起,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计价和工程款支付的依据。

9.3.5复核计量结果

如果承包人认为造价工程师的计量结果有误,应在收到计量结果通知后的7天内向造价工程师提出书面意见,并附上其认为正确的计量结果和详细的计算过程等资料。造价工程师收到书面意见后,应立即会同承包人对计量结果进行复核,并在签发支付证书前确定计量结果,同时通知承包人、抄报发包人。承包人对复核计量结果仍有异议或发包人对计量结果有异议的,按照第16.1条规定处理。

9.3.6不予计量

45 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的工程量、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分项工程量、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造价工程师不予计量。

9.4 暂列金额

9.4.1暂列金额的用途

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列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用于施工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款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签证等的费用。

暂列金额由发包人掌握和支配,结算时应从承包人的工程价款中扣除。

9.5 计日工

9.5.1复核计日工提交的报表和凭证

计日工发生后,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送发包人复核: (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2)投入该工作所有人员的姓名、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名称、类别和数量。 (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 (5)发包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 9.5.2计日工的计量

(1)人工用量应以工人(不包括管理人员)到达工作现场开始,直至离开现场的定额工作时间。

(2)材料消耗量应按实际数量计算。

(3)机械台班消耗量应按实际台班消耗量计算,包括机械从停放地转移到工作现场的时间及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停滞时间。

9.5.3计日工费用的支付

(1)人工费按计日工表中适用的单价乘以双方确认的人工用量计算支付。 (2)材料费按计日工表中适用的单价乘以双方确认的材料用量计算支付。 (3)机械费按计日工表中适用的单价乘以双方确认的台班消耗量计算支付。 (4)计日工表中没有适用的单价时,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作为支付依据。

46

9.6 提前竣工奖与误期赔偿费

9.6.1提前竣工奖

发包人、承包人可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提前竣工奖,约定每日历天应奖额度。约定提前竣工奖的,如果承包人的实际竣工日期早于计划竣工日期,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提出并得到按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每日历天应奖额度和实际提前竣工天数的乘积计算的提前竣工奖。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提前竣工奖的最高限额为扣除暂列金额和计日工项目费后的合同价款的5%。提前竣工奖应列入竣工结算文件中,与竣工结算款一并支付。

9.6.2误期赔偿费

发包人、承包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误期赔偿费,约定每日历天应赔付额度。如果承包人的实际竣工日期迟于计划竣工日期,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索取按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每日历天应赔付额度和实际延误竣工天数的乘积计算的误期赔偿费。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为扣除暂列金额和计日工项目费后的合同价款的5%。发包人可从应支付或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误期赔偿费。

如果在工程竣工之前,发包人已对合同工程内的某单项工程签发了竣工验收证书,且竣工验收证书中表明的竣工日期并未延误,而是合同工程的其它部分产生了工期延误,则误期赔偿费应按已签发竣工验收证书的工程价值占合同价款的比例幅度予以减少。

9.7 合同价款的约定与调整因素

9.7.1约定工程价款

发包人、承包人应在本合同中约定合同价款。

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应由承发包双方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本合同中约定。

不实行招标投标工程的合同价款,应在承包人编制的报价基础上,由承发包双方协商在本合同中约定。合同价款为固定单价方式,如采用其他方式,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9.7.2合同价款调整因素

因下列因素发生而引起的价款变化,合同价款按第9.10条调整。 (1)基准日以后实施的国家和本省法律、法规、规定。 (2)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造价调整规定。 (3)工程变更。

(4)经审定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变更,但修正错误除外。

47 (5)超过双方约定幅度的市场价格变化。 (6)清单项目漏项。 (7)工程量的偏差。 (8)项目特征不符。。 (9)计日工。

(10)超过双方约定的风险范围及幅度。 (11)不可抗力。 (12)索赔。 (13)现场签证。 (14)双方其他约定。

当发生(1)至(12)款的情况之一时,造成工期延误的,相应顺延工期。

9.8 工程数量的偏差

当工程数量出现偏差时按河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编制与计价规程》规定调整。

9.9 工程变更

9.9.1工程变更要求

没有监理工程师指令并取得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施工,不得进行任何变更。工程数量的偏差不属于工程变更,该项工程量增减不需要任何指令。

9.9.2工程变更指令和变更项目

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可对合同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形式、质量或数量作出变更。为此,监理工程师应至少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令,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及其说明等资料。承包人应按照监理工程师发出的变更指令和要求,及时进行工程变更。变更项目包括:

(1)本合同中任何工程数量的改变(不含工程数量的偏差)。

(2)任何工作的删减,但转由他人实施的工作除外。 (3)任何工作内容的性质、质量或其他特征的改变。 (4)工程任何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或)尺寸的改变。 (5)永久工程完工所必须的任何附加工作的实施。 (6)合同工程的施工次序和时间安排的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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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3承包人提出工程变更建议

合同履行期间,承包人可以提出工程变更建议。变更建议应以书面形式向监理工程师提出,同时抄送发包人,详细说明变更的原因、变更方案及合同价格的增减情况。

发包人采纳承包人的建议给发包人带来的利益,应由发包人、承包人另行约定分享比例。 9.9.4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交工程变更建议书

如果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交一份工程变更建议书,则承包人应在7天内做出书面回应,该建议书的内容至少应包括:

(1)对所涉及工作的说明,以及实施的进度计划。 (2)对原进度计划做出的必要修改。 (3)因变更所需调整的金额。

发包人应在接到建议书后的7天内予以答复。在等待答复期间内,承包人不得延误任何工作。

9.9.5工程变更导致合同价款和工期的调整

工程变更不应使合同作废或无效。工程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应按第9.10条规定对价款和工期进行调整。但是,如果变更是由于下列原因导致或引起的,则承包人无权要求任何额外或附加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为了便于组织施工需采取的技术措施的变更或临时工程的变更。

(2)为了施工安全、避免干扰等原因需采取的技术措施的变更或临时工程的变更。 (3)因承包人的违约、过错或承包人负责的其他情况导致的变更。

9.10 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9.10.1价款的调整方法

合同价款如需调整,发包人、承包人应按河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编制与计价规程》的规定调整价款,具体的调整方法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如专用条款中没有约定,按下列方法调整:

(1)工程量按照9.3.1条规定计算。

(2)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单价措施项目漏项、项目特征不符、设计变更引起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综合单价及对应的措施项目费,由承包人提出。

(3)变更引起的原有项目工程量变化幅度在±10%以内时,其综合单价不变,措施项目费相应调整;当变更引起的数量变化幅度超过±10%时,增加10%以外的数量或减少后剩余的数量所对应的综合单价及措施项目费由承包人重新提出。

(4)数量偏差在±5%内时,该项目的综合单价不变,措施项目费相应调整;当数量偏差率超过±5%时,增加5%以外的数量或减少后剩余的数量所对应的综合单价及措施项目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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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第6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本)(GF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

第一部分为协议书部分:根据各类工程的特点填写。

第二部分为通用条款部分:一般不允许进行修改。

第三部分为专用条款部分:此部分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进一步补充和修改,凡工程实际情况与通用条款不符或需要补充和修改的,均可在专用条款中给予反映。另请注意:

1、在专用条款中一定要补上第33条竣工结算条款,具体体现竣工结算的有关事项:(1)乙方提交竣工结算书的期限;(2)甲方完成最后审价并出具审价报告的期限;(3)工程进行分阶段结算的部位等。

2、在专用条款第32条,请进一步明确竣工日期(竣工)的含义:(1)竣工是否包括相关配套工程,如总体道路、绿化工程,是否包括以后的精装修部分,是否包括业主指定分包部分等等给予明确;(2)竣工日期的含义在通用条款中是表示乙方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如实际需进一步明确须在第32条中给予详细体现。

3、在第37条解决争议的方式尽可能填写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尽可能不要填写以仲裁方式解决争议。

推荐第7篇:水电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示本

第一条 项目法人(业主)____(以下简称“甲方”)与监理单位______(以下简称“乙方”)协商一致签订。

一、甲方委托乙方,按本合同书要求进行_____________工程项目的建设监理。

1.1 建设监理范围与内容在合同附件中予以确定。

1.2 建设监理服务期限由 年 月 日至年 月 日。

1.3 本工程项目建设监理费用金额(人民币)________由甲方按附件规定向乙方结算支付。

二、本合同组成文件及其顺序为:

2.1 建设监理合同书;

2.2 建设监理实施过程中甲乙双方共同签署的或按合同文件规定有效的补充与修改文件;

2.3 建设监理合同附件;

2.4 建设监理合同专用条件;

2.5 建设监理合同标准条件;

2.6 建设监理投标书;

2.7 建设监理招标书(或委托书)及其澄清文件。

三、合同组成文件形成一个整体,互为补充和解释。其内容若有歧义,以所列顺序,在前者为准。

四、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后生效。合同双方各持合同正本一份和副本若干份。

甲方(章):×× 乙方(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地址:××地址:××

电话:××电话:××

邮编:××邮编:××

传真:××传真:××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账号:××账号:××

本合同签于××年××月××日,签约地点:××水电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标准条件词语定义及解释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

(1)“工程项目”是指业主委托实施建设监理的工程项目。

(2)“项目法人(业主)”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的、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者。

(3)“监理单位”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者。

(4)“监理机构”是监理单位派驻本工程现场直接承担合同监理业务实施责任的组织,由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其他监理人员组成。

(5)“总监理工程师”是由监理单位提名经项目法人(业主)同意后委派,代表监理单位负责监理合同履行的总负责人,也是监理机构的全面负责人。监理单位委托总监理工程师行使监理合同中业主赋予监理单位的权限,也同时承担其相应的合同责任。

(6)“第三方”是指除业主、监理单位以外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当事人。

(7)“日”:是指一个正常的日历日。

(8)“月”:是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

适用法规和监理依据

第二条 工程建设监理合同适用的法规包括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水电工程建设监理及水电建设的部门规章和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有关法规。

第三条 开展建设监理的主要依据是国家或国家授权部门与机构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工程建设合同文件。

通知与联系

第四条 业主应当授权一名熟悉本工程情况、能迅速做出决定的常驻代表负责与监理机构联系并通知监理机构。更换常驻代表,需提前通知监理机构。

第五条 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双方的一切联系均以书面形式为准。特殊情况下可先口头或电话通知并即补书面通知。

第六条 一般情况下,监理机构是受监项目代表业主唯一的现场施工管理者,业主对有关工程项目施工的主要意见和决策,应通过监理机构下达实施。

监理单位的义务

第七条 向业主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和分项目监理细则。

第八条 按监理合同规定的服务期限、设备和人员计划,调集设备和派出专业配套、资质合格人员进驻工程施工现场,组建监理机构并开展工作,完成监理合同文件中约定的监理任务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第九条 在监理服务期限内,监理单位可根据工程进展和监理业务需要对监理机构人员作出合理调整。若更换现场人员,应代以相当资质与技能人员。其中,由专用条件约定属于主要监理人员的,其调整与更换应事先报经业主同意。监理机构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监理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十条 监理机构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遵循监理职业准则和行为规范,应用合理的技能为业主提供与其监理单位资质水平相适应的服务,通过科学、认真、勤奋与高效工作,帮助业主实现工程建设合同预定的目标。

第十一条 监理机构应按照“公正、独立、自主”的原则开展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公正地维护业主和被监理方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监理机构应及时将其授予现场主要监理人员的职责与权限书面通知业主及被监理方。在监理过程中,监理机构可以通过书面文件发出或变更这种授权。现场监理人员在有效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令、指示、签证均被认为是监理机构所发出的。

第十三条 监理机构使用业主提供的设备、设施和物品除有特殊的规定外,属于业主的财产,在监理业务完成或合同终止后,应将其设备、设施和剩余的物品库存清单提交给业主,并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

第十四条 监理单位不得参与与监理合同规定相违背的任何活动。除业主同意外,监理机构及其人员也不应接受监理合同约定以外的与监理工程项目及监理业务有关的报酬。

第十五条 在本合同期内和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活动有关的注明保密的资料。

业主的义务

第十六条 业主应当负责工程建设所在地的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合同中规定的工作环境和外部条件。

第十七条 业主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机构所需要的工程承建合同文本、技术报告、图纸等工程资料。上述工程资料的提供方式、份数、保存、回收及保密要求,应在专用条件中予以明确。

第十八条 业主应当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期限内,就监理单位或监理机构书面提交并要求业主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决定送达监理方。若超过约定期限监理方未收到业主的决定意见,可理解为业主对监理方的明确建议意见无异议,并将该建议意见视为业主的决定。

第十九条 监理业务开展之前,业主应当将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总监理工程师的姓名以及委托监理单位的职责与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方及有关的第三方。其赋予监理单位或监理机构的职责与权限应在与被监理方签订的工程建设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二十条 业主应为监理机构提供如下协助:

(1)获取本工程使用的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

(2)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

第二十一条 业主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本合同附件约定的设备和设施。

第二十二条 如果双方约定,由业主有偿或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职员和服务人员,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明确。这些人员应被视同为监理机构的成员接受监理机构的统一指挥和安排,并对监理机构负责。

监理单位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业主通过与被监理方签订的工程建设合同文件委托监理单位以下基本监理权限:

(1)选择工程设计、施工和供货单位的建议权;

(2)用于工程实施的设计文件(包括由设计单位和承建单位提供的设计)的核查确认权,只有经监理机构确认并加盖公章的图纸及文件才成为有效的施工依据;

(3)工程承建合同文件的解释权;

(4)对设计和工程承建单位选择分包单位的确认权与否认权;

(5)就工程建设中有关事项向业主提出优化建议权;

(6)工程施工措施、计划和技术方案的审批权;

(7)工程项目承建各方现场协调的主持权;

(8)按合同规定发布开工令、停工令、返工令和复工令;

(9)工程中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质量否决权、安全生产与施工环境保护监督权;

(10)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合同工期的签认权;

(11)有独立处理在专用条件中约定金额以下的工程变更的处置权;

(12)按工程承建合同有关规定,行使工程量计量和工程款支付凭证的审核和签认权,未经监理机构签字确认,业主不应支付工程款;

(13)有权要求承建单位撤换不称职的现场人员。

第二十四条 监理机构收到业主或被监理方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应及时核实并评价,再与双方协商。当业主与被监理方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提出书面处置意见。

业主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业主有权依据监理合同对监理机构和监理业务进行检查和监督。业主对工程建设中质量、进度、造价方面的重大问题有最终决定权。

第二十六条 业主有权要求监理单位更换不称职的主要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

第二十七条 业主对监理单位调换总监理工程师有批准权和否决权。

第二十八条 业主有权要求监理机构按合同附件的约定提交监理工作报告。

监理单位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监理单位的责任期即监理合同有效期。

第三十条 监理单位在责任期内,应承担履行本监理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如果违约,应向业主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比例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第三十一条 如果因监理单位过错而造成了业主直接经济损失,应当向业主进行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监理费用总数,具体条款在专用条款中商定。

第三十二条 监理单位对第三方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交工)时限,不承担责任。但应承担监理应承担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 因不可抗力导致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单位不承担责任。

业主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 业主应当履行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果违约,应向监理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比例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如果给监理单位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应向监理单位进行赔偿。

合同变更与终止

第三十五条 本合同自双方完成签署之日起生效,至合同服务期满终止。在监理过程中,如果业主要求延长监理服务期限,双方应进一步商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服务期,并续签合同服务期延长协议。

第三十六条 由于业主、或第三方、或不可抗力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续时间,则监理单位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业主,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视为附加工作,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应当相应延长,并得到额外的酬金。

第三十七条 如果因情况发生变化致使监理合同需进行变更时,提出变更要求的一方应书面通知另一方,经双方协商同意并签署监理合同变更或补充协议后,合同变更成立。为此,一方提出的变更要求需至少提前42天将书面要求送达对方,以便对方有必要的考虑时间。

第三十八条 业主如果要求监理单位全部或部分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或终止监理合同,则应当在56天前通知监理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立即作出安排,停止执行监理业务。同时由业主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九条 当合同一方认为合同另一方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合同义务时,可向合同另一方发出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送达通知后28天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此后14天内发出终止监理合同的通知,监理合同即行终止。

第四十条 合同生效后出现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变化时,签约双方经协商后可对合同有关条款和文件作出调整和变更。

第四十一条 在监理合同服务期内,由于项目建设计划的重大调整、或不可抗力而致使工程项目全部或部分暂停,直至不得不终止合同时,经业主提出合同终止的书面通知后,监理合同终止。已履行的监理服务部分按合同收取监理费用,未履行部分,经双方协商,对善后工作给监理单位一定的补偿。

由于监理单位的责任致使合同终止,监理单位不得接受未履行监理业务期的费用。

第四十二条 合同的协议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当承担的责任。

监理费用计算与支付

第四十三条 常规的监理业务、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酬金,按照本合同附件约定的方法计取,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第四十四条 如果业主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监理酬金,自规定支付之日起到实付之日止,除应当向监理单位支付酬金本金外尚应补偿拖欠期的利息。利息额按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银行贷款利息率乘以拖欠酬金时间计算。

第四十五条 如果业主对监理单位提交的支付通知书中费用或部分酬金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7天内向监理单位发出异议通知,但业主不得拖欠其他无异议费用或酬金项目的支付。

第四十六条 委托的工程建设监理业务所必须并经业主同意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费用,由业主承担。

合理化建议

第四十七条 监理机构在监理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业主得到了直接经济效益,业主应按监理合同专用条件的约定,给予监理单位合理化建议奖励。项目提前投产奖按专用条件约定执行。

(7)施工质量控制:审查承建单位的质量控制体系和措施,核实质量文件。依据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设计文件、技术规范与质量检验标准,对施工前准备工作进行检查,对施工工序与资源投入进行监督,以单元工程为基础,对基础工程、隐蔽工程、分项分部工程的质量进行检查、签证和施工质量的评价;

(8)工程造价控制:协助业主编制投资控制目标和分年度投资计划。审查承建单位提交的资金流计划,审核承建单位的收方计量及单价费用等,并签发付款凭证。受理索赔申请,进行索赔调查和谈判,并提出处理意见。依据业主授权处理合同与工程变更,下达变更指令;

(9)施工安全监督:检查施工安全措施、劳动防护和环境保护设施及汛期防洪渡汛措施等。参加重大安全事故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10)主持监理合同授权范围内工程建设各方协调工作,编发施工协调会议纪要;

(11)协助业主按国家规定进行工程各阶段验收及竣工验收,审查设计单位和工程承建单位编制的竣工图纸和资料;

(12)信息管理:做好施工现场监理记录与信息反馈。按监理合同附件要求编制监理月、年报,对工程资料及档案按期进行整编和管理,并在工程竣工验收或监理服务期结束后移交业主;

(13)其他相关工作。

b-2-4 咨询方面

(1)受业主委托和业主聘请的咨询专家对应工作;

(2)根据咨询合同规定,向咨询专家提供工程资料与文件;

(3)接收并分析研究咨询专家建议和备忘录,选择合理的内容,并作出书面报告。

b-3 监理机构应向业主提供的信息文件

b-3-1 定期信息文件根据监理工程项目、范围及内容,随工程施工进展向业主报送监理月报,其主要内容为:

(1)施工质量情况;

(2)工程进展情况;

(3)进场施工机械设备及劳动力动态;

(4)合同变更和工程变更情况;

(5)工程支付情况;

(6)监理工作情况;

(7)其他。

b-3-2 根据监理工程进展情况的不定期报告

(1)关于工程优化设计或变更或施工进展的建议;

(2)资金、资源投入及合理配置的建议;

(3)工程进展预测分析报告;

(4)业主合理要求提交的其他报告。

b-3-3 监理过程文件

(1)施工措施计划批复文件;

(2)施工进度调整批复文件;

(3)监理协调会议纪要文件;

(4)其他监理业务往来文件。

b-3-4 文件报送份数附件

c 提供设备与设施

c-1 业主提供的房屋、设施、设备与物品及提供时间。

c-2 监理单位自备的设备、物品及进场时间。

c-3 设备、设施的使用、维修、维护与运行费用。

附件d 监理费用与支付

d-1 监理费用组成与计算方法

d-2 监理费用的调整与调差(调整与调差通常按年度进行,应注明具体的公式或计算方法)。

d-3 监理费用的支付附件

e 监理机构与人员计划

e-1 监理机构与岗位责任

e-2 主要监理人员名单表

e-3 业主提供人员名单表附件

f 监理规划监理规划应针对监理项目的监理目标、方法和主要手段等由监理单位编写。在监理投标时,以监理大纲的形式,作为监理投标书内容之一送交业主,中标后,在监理大纲基础上,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完善成监理规划送业主,列入本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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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目录 第一部分协议书 第二部分通用条款

1.词语定义 1.1.1合同文件 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3工程和设备 1.1.4日期 1.1.5合同价款 1.1.6其它 2.一般约定

1.2.1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2法律 1.2.3语言文字 1.2.4标准、规范 1.2.5图纸和文件 2.6保密 1.2.7联络 1.2.8现场查勘 2.9招标文件错失的修正

2.10投标文件的完备性和算术性错误的修正 1.2.11施工准备 2.12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2.13交通运输

1.2.14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 1.2.15文物、化石和地下障碍物 1.2.16联合承包 1.2.17员工 2.18工程档案 1.2.19严禁贿赂 3.合同当事人及相关人 1.3.1发包人 1.3.2承包人 1.3.3监理人 1.3.4工程造价咨询人 3.5现场管理人员的任命和更换 3.6现场管理人员的职权 1.3.7专业工程分包 3.8承包人劳务分包 4.工期 1.4.1开工 1.4.2施工进度计划 1.4.3工期延误 1.4.4暂停施工 4.5复工 4.6加快进度 4.7竣工日期 4.8提前竣工奖励 4.9误期赔偿 5.材料和设备供应

1.5.1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 1.5.2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 1.5.3材料和工程设备检验 5.4样品 5.5材料代换

5.6进口材料和工程设备 5.7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6.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1.6.1安全施工 1.6.2安全防护 1.6.3事故处理 1.6.4工程保护与照管 6.5治安保 6.6文明施工 6.7环境保护 7.工程质量 1.7.1工程质量要求 7.2测量放线 1.7.3质量检查 1.7.4隐蔽工程验收 1.7.5重新验收和额外检验 7.6缺陷修复 1.7.7工程试车 8.工程变更

1.8.1工程变更的条件 1.8.2工程变更的范围 8.3工程变更的权限 8.4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9.工程造价

1.9.1资金使用计划和安排 9.2工程计量 9.3暂列金额 9.4暂估价 9.5计日工

1.9.6合同价款调整 9.7法律法规变化 9.8工程变更 9.9项目特征描述不符 9.10工程量清单漏项、缺项 9.11工程量偏差 9.12物价变化 9.13现场签证 9.14工程款支付事项 1.9.15预付款支付 9.16安全文明施工费 1.9.17进度款支付 1.9.18竣工结算 9.19结算款支付 9.20质量保证金 9.21最终结清 10.工程验收 1.10.1工程竣工 10.2中间验收 1.10.3竣工验收

10.4接收与部分工程的接收 10.5竣工清场 10.6施工队伍撤离 1.10.7质量保修 11.索赔 11.1承包人索赔 11.2发包人索赔

12.工程担保、保险与风险 12.1承包人履约担保 12.2承包人预付款担保 12.3发包人支付担保 12.4保险 12.5发包人风险 12.6承包人风险 12.7不可抗力

13.违约责任与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1.13.1发包人违约 1.13.2承包人违约 13.3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13.4合同解除

13.5合同解除后的价款结算与支付 13.6合同终止 14.合同争议的解决 14.1监理或造价工程师暂定 14.2友好协商

14.3管理机构的解释或认定 14.4争议调解 14.5仲裁 14.6诉讼 14.7继续履约 15.合同补充与备案

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第一部分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及履约担保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1、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资金来源:

2、合同工期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天,从发包人发出开工通知或批准承包人开工报告的次日算起

3、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4、合同价款

合同总价金额(大写):元(人民币) ¥:元(人民币)

项目单价:□详见承包人的投标报价书(适用于招标工程)

详见经确认的工程量清单报价单或施工图预算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5、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以书面形式签署的补充协议(含会议纪要、工程变更、现场签证、索赔和工程价款调整报告等修正文件) (3)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

(4)投标书及其附录(包括评标期间承包人的澄清文件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适用于招标工程)

发承包双方确认的工程量清单报价单或施工图预算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5)本合同专用条款和补充条款 (6)本合同通用条款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8)图纸

(9)担保资料及其他

6、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7、承包人承诺

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除不可抗力外,承包人由于非发包人的原因而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时,由其保证人按“承包人履约保函”的约定,向发包人履行保证责任

8、发包人承诺

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工程款支付义务,由其保证人按照“发包人支付保函”的约定向承包人履行保证责任

9、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年月日 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双方约定且双方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履约担保后生效 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 地址:地址: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帐号:帐号: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电子信箱:电子信箱:

合同备案机构(备案专用章): 经办人:年月日第二部分通用条款 1.词语定义

在本合同包括专用条款和通用条款中,下列词语和措辞应具有以下所述的含义 1.1合同文件 1.1.1合同(或称合同文件):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书及其附录(含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专用条款、通用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以及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如果有)

1.1.2合同协议书:指发包人与承包人为合同工程签订的协议书招标工程应自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0天内签订

1.1.3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签署的正式接受中标的承包人投标书的函件

1.1.4投标书: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发包人招标文件要求,向发包人填写的投标函及其提交的所有其他文件

1.1.5投标书附录:指附在投标书后作为其一部分,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件并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1.1.6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合同条款

1.1.7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合同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1.1.8履约担保:指在合同工程施工中,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由担保人向债权人提供的,保证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担保人代为履行或承担责任的法律行为在本合同中指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的履约担保、预付款担保,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的支付担保 1.1.9技术标准和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技术规范,以及在技术规范中引用的国家、行业和地方规范、规程、标准以及按照合同约定,

发包人所做或由承包人提交发包人批准的对其所作的任何补充和修改

1.1.10图纸:指包含在合同中的工程图纸,以及由发包人(或其代表)按照合同发出的任何补充和修改的图纸,包括配套的说明

1.1.1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投标书及其附录中已标明价格、经算术性错误修正(如有)且承包人已确认的工程量清单,包括各项说明和表格 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2.1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承包人

1.2.2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2.3发包人代表:指发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己方代表,由发包人任命并书面通知承包人,其具体身份和职权在专用条款中明确

1.2.4发包人之保证人:指在担保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建设合同担保资格,能为承包人所接受的,具有工程款支付能力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银行等金融机构、专业担保公司

1.2.5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2.6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合同工程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已方代表,或有时根据第3.5.2.2款(承包人代表更换)的规定,由承包人任命并书面通知发包人的其他人员其具体身份和职权在专用条款中明确

1.2.7承包人之保证人:指在担保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建设合同担保资格,能为发包人所接受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银行等金融机构、专业担保公司

1.2.8分包人:指被承包人接受和发包人认可的,具有分包该工程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在本合同中指专业工程分包人和劳务分包人

1.2.9设计人: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2.10监理人: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2.11监理工程师:指受发包人委托的监理人派出的负责本合同工程监理的专业技术人员其具体身份和职权在专用条款中明确

1.2.12工程造价咨询人:指受发包人委托负责本工程造价控制和管理并取得相应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等级证书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2.13造价工程师:指受发包人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人派出的负责本合同工程造价的专业技术人员,其具体身份和职权在专用条款中明确

1.2.14调解人:指根据本合同第14.4.1款(调解人的任命)的规定,由发包人、承包人聘请的就本工程合同争议进行调解的人员

1.2.15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辖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1.3工程和工程设备 1.3.1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3.2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3.3临时工程: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1.3.4单位工程:指具有相对独立的设计图纸,能单独组织施工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永久工程的组成部分

1.3.5分包工程:指在本合同中经发包人认可,由承包人依法分包的承包工程中非主体结构的专业工程或劳务作业

1.3.6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

1.3.7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程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

1.3.8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4日期

1.4.1合同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施工天数

1.4.2开工日期:指根据第4.1.2款(工程开工)的规定,发包人通知承包人开始施工的日期

1.4.3竣工日期:指自开工日期算起至工程根据合同规定的要求竣工的全部时间(包括根据第4.3.1款(发包人延误及工期顺延)和第12.7款(不可抗力)的规定提出的任何延长期) 1.4.4交工日期:指承包人完成工程施工并通过竣工验收后,承包人提出交工申请的日期 1.4.5实际工期:指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从开工日期至实际竣工日期的天数

1.4.6接收证书:指发包人在工程或分部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签发给承包人的工程接收证书

1.4.7基准日:指招标工程投标截止时间前28天,非招标工程合同签订前28天的日期 1.4.8保修期:指承包人在工程或分部工程竣工后,对所建工程在一定时限内出现的质量问题负有保修责任的期限其期限自工程或分部工程接收证书上注明的竣工日期起,至质量保修书(合同)约定的期限止 1.4.9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约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1.5合同价款

1.5.1计价规范:指《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规范》,以下简称《计价规范》

1.5.2签约合同价:指签定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暂估价的合同总金额

1.5.3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工程变更和价款调整

1.5.4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5.5工程量清单:指发包人按《计价规范》规定提出的,表现本合同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和规费、税金项目的名称和相应数量的明细清单

1.5.6综合单价:指完成工程量清单中一个规定计量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管理费和利润,以及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

1.5.7暂列金额: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采购,施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调整以及经确认的索赔、现场签证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

1.5.8暂估价: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1.5.9计日工:指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施工设计图纸以外的零星项目或工作,按照合同约定计价付款的一种计价方式

1.5.10分部分项工程项目费:指为实施、完成并保修永久工程,发生于工程实体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管理费、利润和约

1.5.11措施项目费:指承包人为完成本合同工程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的技术、生活、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非工程实体项目的费用 1.5.12现场签证:指经发包人代表或其授权的监理工程师、承包人代表就施工过程中涉及合同价款之外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包括双方签字认可的非工程量清单项目用工签证,机械台班签证,零星工程签证以及材料价格变动签证等

1.5.13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经双方按约定程序办理确认手续的,作为办理价款支付和(或)工期顺延的依据

1.5.14追加(减)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或减少)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承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减)的合同价款

1.5.15质量保证金:指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按一定比例从应付工程价款中预留,用于保证承包人在保修期内对合同工程出现的应由承包人负责的质量问题进行维修的资金 1.6其他

1.6.1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6.2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1.6.3国家: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1.6.4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2.一般约定

2.1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1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

(2)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双方当事人以书面形式签署的补充协议(含会议纪要、工程变更、现场签证、索赔和合同价款调整报告等修正文件) (3)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

(4)投标书及其附录(包括评标期间承包人的澄清文件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适用于招标工程)

发承包双方确认的工程量清单报价单或施工图预算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5)本合同专用条款 (6)本合同通用条款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8)施工图纸 (9)担保资料及其他

2.1.2当合同文件内容出现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或由总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分别按照本合同第3.6.2、3.6.3款规定的职权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总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的解释时,按第14条(合同争议的解决)中约定的方式处理 旁注和其他标题在本合同的解释中不应考虑 2.2法律

本合同适用的法律包括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 2.3语言文字

2.3.1本合同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2.3.2在少数民族地区,双方可以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书写和解释、说明本合同 2.4标准、规范

2.4.1本工程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必须符合现行国家、行业及工程所在地标准、规范的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根据标准、规范的适用范围和本工程的实际情况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适用的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规范属强制性标准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及其相关人必须遵守

2.4.2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汉语文译本标准内容以汉语文文本为准

2.4.3本条所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和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5图纸和文件

2.5.1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承包人提供图纸和文件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可自费复制

2.5.2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 2.5.3承包人在本工程实施过程中,有责任对图纸或其他文件资料进行复核如发现其中有任何差错、遗漏或缺陷,应在有关工程开工前及时书面通知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在接到承包人的通知后,应立即就此做出决定

2.5.4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时间提供图纸,承包人应向发包人代表发出通知,提出所需的图纸,需要的时间和理由,说明由于图纸提供延误可能造成的影响和损失因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提供图纸,致使调整工程施工进度计划,给承包人造成费用增加和(或)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2.5.5发包人或总监理工程师有权随时向承包人发出为满足本工程的正确实施和完成缺陷修复所需的补充图纸和技术资料,承包人应予执行

2.5.6按专用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部分工程的大样图、加工图等,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数量和期限递送发包人,需要答复的,承包人应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期限内答复 2.5.7承包人和监理人、工程造价咨询人均应在施工现场各保存一套完整的包含本条在内的图纸和文件发包人有权在所有合理时间查阅、复制这些文件 2.6保密

2.6.1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要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

2.6.2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和文件,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2.6.3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和监理人、工程造价咨询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2.7联络

2.7.1本合同不论在何种场合规定给予或颁发批准书、证明、同意函、指令、商定、确定、确认、通知和请求,或表示同意、否定,或做出决定、任命,或提出要求和意见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由当事人一方面交对方并应取得对方收据,通过邮寄应采用挂号传送,或发包人、承包人商定的电子传输方式发送交付、传送或传输至指定的接收人的地址如接收人通知了另外地址时,随后通信信息应按新地址发送

2.7.2含当事人分别向对方发出的任何书面通知或文件,均应将其复印件发送给总监理工程师和(或)造价工程师,复印件应加盖合同当事人合同工程管理机构印章证明与原件同样总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向承包所发任何书面通知或文件,亦应将其复印件发送给发包人或另一方复印件应加盖其合同工程管理机构印章、证明与原件同样

2.7.3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发包人、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接收来往信函的人员姓名,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总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承包人施工场地管理机构的办公地点即为其指定的接收地点

任何一方指定的接收人或者接收地点发生变动,应当在实际变动前提前至少一个工作日以书面方式通知其他方各自指定的接收人应在法定的和(或)符合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始终工作在指定的接收地点,及时签收来往信函

2.7.4发包人、总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和承包人中任何一方均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其指定接收地点的来往信函,拒不签收的,送达信函的一方可以采用特快专递或者公证方式送达,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包括补迫采用特殊送达方式所发生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拒绝签收一方承担

2.7.5书面文件和通知不得扣压,当事人一方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另一方拒绝签收或已送达的,视为对方已签收并承担相应责任 2.8现场查勘

2.8.1发包人应按照第3.1款(发包人的工作)第(4)项的规定提供资料作为附卷同招标文件一起发行发包人对其提供上述资料的真实性负责,承包人则应对他自己就上述资料的理解、判断和应用负责

2.8.2承包人在送交投标文件或签订合同之前,应被认为已进行了现场考察,对现场和其周围环境以及可得到的有关资料进行了察看和核查投标文件应被认为已经考虑了现场及其周围环境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现场的地形地貌和特征; (2)水文和气候条件;

(3)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所需用的材料采购和加工; (4)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所需的临时设施和施工措施; (5)进场道路和水、电、气、通讯、食宿供应条件; (6)当地的乡规民约和风俗习惯 2.9招标文件错失的修正 2.9.1发包人招标文件中的合同条款,应被认为是正确的和公平的,并已包括了发包人履行本合同的全部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支付工程款及其他应付款项的义务; (2)完成本合同第3.1.2款约定工作的义务; (3)修正不正确合同条款及格式的义务;

(4)澄清并改正被认定有失公平的合同条款的义务; (5)协助承包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的义务

2.9.2发包人招标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完整的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应及时予以修正,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款: (1)施工设计图纸发生变化的;

(2)出现工程量清单缺项漏项和(或)工程量偏差的; (3)出现第9.6款规定调整合同价款事项的; (4)未按照国家有关计价规定编制的其它情形 2.10投标文件的完备性和算术性错误的修正

2.10.1承包人投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所填单价和总价,应被认为是正确的和完备的,并已包括了承包人履行本合同的全部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服务的义务及处理意外事件的义务; (2)实施和完成合同工程的义务; (3)工程质量保修的义务

2.10.2承包人投标文件中对招标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没有填入单价或总价的清单项目,应认为该项目价款已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的其他项目的单价或总价中,承包人必须完成该项目,但发包人将不另行支付

2.10.3承包人投标文件中的报价出现算术性错误,导致其实际汇总的造价与报价总金额不一致时,按以下原则进行修正:

(1)汇总的造价高于以文字表示的报价总金额时,以文字表示的报价总金额为准,修改单价和合价

(2)汇总的造价低于以文字表示的报价总金额时,以汇总的造价为准,修改以文字表示的报价总金额 2.11施工准备 2.11.1施工前,发包人、承包人均应当做好相应的施工人员和设备安排与调遣,确保工程开工时所需人员全部到位,工程现场的施工管理、技术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保证人员的职业技能到位

2.11.2施工现场的施工设备要满足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对于出现问题的设备,要及时修理、替换,不得影响施工的进行

2.11.3施工所需工程材料,应当足量保质,及时进货,保证满足工程进度的要求对于施工中需要的新材料、新技术,承包人应当及时联系材料供应单位和技术支持单位,保证用料的供应和技术的应用

2.11.4施工前的资金应当按照规定足额到位,不得在资金未落实或者落实不足的情况下擅自施工

2.12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2.12.1承包人应按合同工程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发包人应办理其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

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人施工设备,需经总监理工程师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施工设备的,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同意并由其报发包人批准后方可实施

2.12.2如果发包人提供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的品种、规格、型号和提供的时间、地点、费用承担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2.12.3如果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工程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的,总监理工程师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2.12.4运至施工现场的施工设备和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设施,均应视为专用用于实施合同工程除经总监理工程师同意并由其报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可根据合同工程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外,承包人不得将上述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中的任何部分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

2.13交通运输

2.13.1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有关费用承包人可协助发包人办理上述手续 2.13.2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包括维修、养护和管理发包人提供的道路和交通设施,并承担相应费用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发包人和监理人、工程造价咨询人使用 2.13.3承包人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重安全行驶,并服从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2.13.4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应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2.13.5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

2.13.6本条上述各款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 2.14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

2.14.1发包人要求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负责办理相应的申报手续,承担申报、试验、使用等费用;承包人提出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取得总监理工程师认可,承包人负责办理申报手续并承担有关费用

2.14.2擅自使用专利技术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依据《专利法》规定的原则,约定本条各款的相关内容 2.15文物、化石和地下障碍物

2.15.1在施工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及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时,承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应于收到书面通知后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发包人、承包人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 如发现后隐瞒不报,致使文物遭受破坏,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2.15.2施工中发现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时,承包人应于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总监理工程师,同时提出处置方案,总监理工程师收到处置方案后24小时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正方案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所发生的地下障碍物有归属单位时,发包人应报请有关部门协同处置 2.16联合承包

2.16.1如果承包人是联合体经营,则组成该联合体的成员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联合体施工协议书,作本合同的附件,该联合体各方都应在合同履行上共同地并分别地对发包人负责 2.16.2联合体应有一个被授权的、对成员单位有约束力的主办人,并应由该主办人指派的代表负责,有关文件应由该被授权的代表签署未经发包人事先同意,联合体的组成与结构不得变动 2.17员工

2.17.1承包人不应从发包人员工中招收或试图招收员工

2.17.2除专用条款或分包合同中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承包人员工提供和保持一切必要的食宿和劳动条件劳动条件应不低于国家或当地的标准承包人还应按合同约定为发包人员工提供设施

承包人不应允许承包人员工中的任何人,在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建筑物内,保留任何临时或永久的居住场所

2.17.3承包人应遵守所有适用于承包人员工的相关劳动法规,保证他们享有所有合法权利承包人应要求其员工遵守所有适用的法律,包括有关工作安全的法律

2.17.4在国家或当地规定的休息日,承包人不应在现场进行工作,除非出现下列情况: (1)合同中另有约定; (2)总监理工程师同意;

(3)为保护生命或财产、或为工程安全或为工程质量所不可避免或必需的工作,在此情况下,承包人应立即通知总监理工程师

2.17.5承包人所付工资标准,应不低于从事该工作的当地行业现行的标准并应按时足额向员工支付

2.17.6如因发包人拖欠工程款而引起的工资延误发放,造成的任何处罚,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2.17.7承包人员工都应是在各自行业或职业内,具有相应资格、技能和经验的人员总监理工程师可要求承包人撤换(或促使撤换)受雇于现场或工程的、有下列行为的任何人员,适当时也包括项目经理: (1)经常行为不当,或工作漫不经心; (2)无能力履行义务或玩忽职守; (3)不遵守合同的任何规定;

(4)坚持有损安全、健康,或有损环境保护的行为

如果适宜,承包人随后应指派(或促使指派)合适的替代人员

2.17.8承包人应始终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承包人员工或其内部发生任何非法的或无序的行为,以保持安定,保护现场及邻近人员和财产的安全 2.18工程档案

2.18.1承包人需要提交的档案种类、数量、时间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承包人应当设置专人负责施工档案管理,及时、准确、完整地完成档案管理工作

2.18.2承包人应负责收集、汇总专业工程分包人和(或)劳务分包人(如果有)形成的工程文件并及时归档由于专业工程分包人和(或)劳务分包人(如果有)的工程档案存在缺陷而造成的后果由分包人承担,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2.18.3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负责档案管理工作的人员名单承包人不得补做、伪造施工档案,若有证据证明承包人存在补做、伪造施工档案的,发包人应要求承包人改正,并承担相应责任

施工档案应由管理人签字,不得由他人代签

2.18.4总监理工程师应定期或不定期对承包人的档案工作进行检查,对于检查中存在的问题,要及时通知承包人改正并将问题及改正情况存档

2.18.5工程完工、竣工结算办理完毕后,承包人应在7天内向发包人移交工程档案,发包人未办理完毕竣工结算,承包人可以不移交工程档案和工程 2.19严禁贿赂

2.19.1在合同谈判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如果用行贿、送礼或其他不正当手段企图影响或已经影响了发包人或监理人、工程造价咨询人员工的行为和(或)欲获得或已获得超出合同规定以外的额外费用,则发包人除应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当事人(含发包人和监理人、工程造价咨询人员工)外,因承包人的上述行为造成的工程损害、发包人的经济损失等,承包人应负一切责任,并予赔偿情节严重者,发包人有权解除承包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承包,因而本合同条款第13.4.3款的各项规定将随之适用 2.19.2在合同谈判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或监理人、工程造价咨询人应廉洁自律,禁止索贿、收礼,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或监理人、工程造价咨询人员工有上述行为,应向发包人纪检部门和(或)有关部门举报 3.合同当事人及相关人 3.1发包人

3.1.1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法规,并保证承包人免于因发包人违反法律、法规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3.1.2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但不限于以下工作:

(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

(2)将施工所需水、电、气、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施工场地内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承担施工场地内专用条款约定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修建的有关费用;

(4)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及其工程地质资料,以及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5)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

(6)确定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组织现场交验并以以书面形式移交给承包人; (7)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承担有关费用;

(9)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3.1.3发包人可以将3.1.2款的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办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3.1.4发包人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提供施工场地,并在确保承包人按照计划进度顺利开工的时间内,给予承包人进入和使用施工场地的权利 3.1.5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3.1.6发包人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按照第10.3款的规定组织承包人、设计人、监理人、工程造价咨询人等进行竣工验收

3.1.7发包人未能完成第3.1.2款(发包人工作)约定各项工作和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给承包人造成损失和(或)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应向总监理工程师发出通知,根据第11.1款(承包人索赔)的规定,有权要求:根据第4.3.1款(发包人延误及工期顺延)的规定,对延误给予延长期,第9.14款(费用索赔)的规定此类费用应计入合同价格,给予支付 3.2承包人

3.2.1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法规,并保证发包人免于因承包人违反法律、法规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3.2.2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完成以下工作:

(1)按照合同约定范围及总监理工程师的指示,实施和完成工程,并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

(2)向总监理工程师提供专用条款约定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

(3)承担施工场地安全保卫工作,提供和维修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及安全标志; (4)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发包人、监理人、工程造价咨询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5)遵守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境保护、施工噪音、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的管理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

(6)工程或本工程某单项工程已竣工未交付发包人之前,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应予以修复并承担费用;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保护措施的,发包人应承担相应费用;

(7)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8)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施工现场,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9)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3.2.3承包人应对全部现场作业和施工方法的适用性、安全性负责但因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技术要求原因造成的,不应承担责任

3.2.4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向发包人提交已完工程计量申请,工程价款支付申请(包括工程价款调整、签证、索赔等)

3.2.5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不得侵害发包人与第三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

3.2.6承包人未能完成第3.2.2款(承包人工作)约定的各项工作和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导致费用的增加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应赔偿发包人的损失 3.3监理人

3.3.1监理人受发包人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监理人在行使某项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而通用条款没有指明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明确

3.3.2监理人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但监理人无权免除或变更合同约定的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3.3.3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文件的审查或批准,对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

3.4工程造价咨询人

3.4.1工程造价咨询人受发包人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工程造价咨询人在行使某项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而通用条款没有指明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明确

3.4.2工程造价咨询人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但工程造价咨询人无权免除或变更合同约定的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3.4.3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工程造价咨询人对承包人提交文件的审查或批准或为实施造价咨询作出的指示等行为而减轻或解除 3.5现场管理人员的任命和更换

3.5.1发包人现场管理人员的任命、范围和更换

3.5.1.1发包人应任命代表发包人工作的现场管理人员,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3.5.1.2发包人现场管理人员可包括发包人代表、总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等按规定发包人可不委托监理人和(或)工程造价咨询人,发包人因而没有任命总监理工程师和(或)造价工程师的、本合同规定的总监理工程师和(或)造价工程师及其代表的工作,均由发包人代表担任并在专用条款中明确

3.5.1.3发包人如需更换现场管理人员,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否则该项更换无效承包人应在收到通知后7天内予以回复,否则视为已收到通知后任现场管理人员应继续行使合同规定的前任现场管理人员的职权和履行相应的义务 3.5.2承包人现场管理人员的任命和更换

3.5.2.1承包人应任命代表承包人工作的项目经理,该代表人选应具有相应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由承包人在本合同签订前向发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同意后在专用条款中写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经理任命有规定的,应遵守其规定;招标工程的项目经理,应为投标文件所载明的人选

3.5.2.2承包人如需更换项目经理,应取得发包人的同意和遵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并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否则该项更换无效发包人应在收到通知后的7天内予以答复,否则视为同意后任项目经理应继续行使合同规定的前任项目经理的职权和履行相应的义务

3.6现场管理人员的职权 3.6.1发包人代表

3.6.1.1发包人应在专用条款中写明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职权,授予其代表发包人履行合同规定职责所需的一切权力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不应对发包人代表的权力另有限制

3.6.1.2发包人代表应代表发包人履行合同规定的职责、行使合同明文规定和必然隐含的权力,对发包人负责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的工作,发包人应予认可

3.6.1.3发包人代表在本合同中的职权不得与受发包人委托的监理人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职权以及受发包人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人委派的造价工程师职权相互交叉双方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3.6.2总监理工程师

3.6.2.1实施工程监理的,发包人应将委托监理人的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及总监理工程师的姓名、职务、职权在专用条款内写明,授予其代表发包人履行合同约定职责所需的权力 3.6.2.2总监理工程师行使合同明文规定和必然隐含的职权,代表发包人负责监督、检查合同工程的进度、质量和安全,试验和检验承包人使用的与合同工程有关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和施工工艺,及时向承包人提供工作所需的批准、确认和通知等指令总监理工程师无权免除或变更合同规定的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期间的权力、义务和责任 3.6.2.3除属于第14条规定的合同争议外,总监理工程师在职权范围内的工作,发包人应予认可,但下列事件应事先取得发包人的专项批准:

(1)根据第3.7.1款(承包人的分包)规定同意承包人分包工程;

(2)根据第2.12.4款、第5.2.6款的规定批准承包人将材料和工程设备、施工设备移出施工场地;

(3)根据第4.2条(施工进度计划)规定批准承包人的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 (4)根据第4.1.2款(工程开工)规定发出的工程开工令; (5)根据第4.4(暂停施工)规定发出暂停施工令; (6)根据第4.5(复工)规定发出复工令;

(7)根据第4.6.2款(发包人原因加快进度)规定发出加快进度的变更指令; (8)根据第5.5款(材料和工程设备代换)规定使用代换材料和工程设备; (9)根据第8.3.1款(变更的提出)规定发出的工程变更指令; (10)根据第9.5款(计日工)规定发出使用计日工的工作指令; (11)根据第9.12款(现场签证)规定确认的现场签证; (12)根据第11条(索赔)批准的索赔事项; (13)专用条款约定需要发包人批准的其他事项

3.6.2.4当总监理工程师认为出现了危及人身安全、财产威胁和立即影响工程安危的紧急情况,且不可能在事前把情况报告给发包人时,在不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职责和义务的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可先行行使第3.6.2.3款(总监理工程师职权的限制)中的权利,但应在事后24小时内向发包人做出书面报告

3.6.2.5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监理工程师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监理工作总监理工程师应将被授权监理工程师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被授权的监理工程师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总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与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总监理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任何此类授权或撤销,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未将该文件送交承包人之前,任何此类授权或撤销均为无效

3.6.2.6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第3.3.1款(监理人的权力)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指令,指令应盖有监理人授权的合同工程管理机构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按第3.6.2.5款(总监理工程师的授权或撤销)约定授权的监理工程师签字承包人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在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或其授权的监理工程师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令,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临时书面指令后24小时内,向总监理工程师或其授权的监理工程师发出书面确认函总监理工程师或其授权的监理工程师在收到书面确认函后24小时内未予答复的,该书面确认函应被视为总监理工程师或其授权的监理工程师的正式指令 3.6.2.7承包人收到总监理工程师或其授权的监理工程师按第3.6.2.6款(总监理工程师指令)发出的指令后应遵照执行指令构成变更的,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工程变更处理 3.6.2.8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令有疑问的,可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异议,总监理工程师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令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在确认更改或撤销前,不影响其执行

3.6.2.9由于总监理工程师或其授权的监理工程师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

3.6.2.10合同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总监理工程师应认真研究后审慎确定

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商定或确定的事项通知合同双方当事人,并附详细依据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有异议的,构成争议,按照第14条(合同争议的解决)的约定处理在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按照第14条的约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行 3.6.3造价工程师

3.6.3.1实施工程造价咨询的,发包人应在专用条款中写明负责合同工程工程造价专业技术的工程造价咨询人名称和造价工程师具体人选,并在开工前将造价工程师任命书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授予其代表发包人履行合同规定职责所需的权力 3.6.3.2造价工程师行使合同明文规定和必然隐含的职权,代表发包人负责工程计量和计价,预付款支付,工程进度款的调整和核实,结算价款的编制、调整和复核,签发支付证书,及时向承包人提供合同价款的核实、调整和通知等指令造价工程师无权免除或变更合同规定的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期间的权力、义务和责任

3.6.3.3除属于第14条规定的合同争议外,造价工程师在职权范围内的工作,发包人应予认可,但下列事件应事先取得发包人的专项批准: (1)根据第9.2款规定核实的工程量; (2)根据第9.3条规定使用暂列金额; (3)根据第9.4条规定确定暂估价; (4)根据第9.5条规定确定的计日工费用; (5)根据第4.8条规定确定的提前竣工奖; (6)根据第4.9条规定确定的误期赔偿费;

(7)根据第9.12款确定的对材料、工程设备价格的签认; (8)根据第9.6款规定调整的合同价款; (9)根据第9.13款规定计算的现场签证费用; (10)根据第11条规定计算确定的索赔费用; (11)根据第9.18款规定确定的竣工结算; (12)根据第9.15款规定支付的工程预付款; (13)根据第9.16款规定使用安全文明施工费; (14)根据第9.17款规定支付工程进度款; (15)根据第9.19款规定支付工程结算款; (16)专用条款约定需要发包人批准的其他事项

3.6.3.4造价工程师可以授权给其任命的造价工程师代表,亦可将其授权撤销,但任何此类授权或撤销,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未将该文件送交承包人之前,任何此类授权或撤销均为无效造价工程师代表行使造价工程师授权的职权,对造价工程师负责造价工程师代表在造价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工作,造价工程师应予认可,但造价工程师保留因造价工程师代表未曾对合同工程的工程计量和计价工作错误加以反对的失误而否定该工作,并发出纠正指令的权力 3.6.3.5造价工程师应按照第3.4.1款(工程造价咨询人的权力)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实施合同工程的工程造价工作所需的核实、调整和通知等指令指令应盖有工程造价咨询人授权的合同工程管理机构章,并由造价工程师或其授权的造价工程师代表签字承包人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效

在紧急情况下,造价工程师或其授权的造价工程师代表可以当场签署临时书面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临时书面指令后24小时内,向造价工程师发出书面确认函造价工程师在收到书面确认函后24小时内未予答复的,该书面确认函应被视为造价工程师的正式指令

3.6.3.6如果承包人认为造价工程师的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造价工程师提出书面异议,造价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做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书面通知承包人逾期不做出决定的,承包人可以不执行造价工程师的指令 3.6.3.7造价工程师未能正确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或工作出现失误,导致费用的增加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应予赔偿 3.6.4项目经理(承包人代表)

3.6.4.1承包人应在专用条款中写明项目经理人选,同时在开工前将承包人项目经理任命书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授予其代表承包人履行合同规定职责所需的一切权力

3.6.4.2项目经理应代表承包人履行合同规定的职责、行使合同明文约定或必然隐含的权力,对承包人负责项目经理在承包人授权范围内的工作,承包人应予认可

3.6.4.3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应在更换14天前通知发包人和总监理工程师承包人项目经理短期离开施工场地,应事先征得总监理工程师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

3.6.4.4承包人项目经理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通知发包人与监理人、工程造价咨询人

3.6.4.5承包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人授权的合同工程管理机构章,并由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发包人代表、总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3.6.4.6项目经理按照经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紧急情况下,且无法与总监理工程师取得联系时,项目经理应立即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有效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总监理工程师提交书面报告,通知发包人属于发包人或第三方责任的,其发生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属于承包人责任的,其发生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3.7专业工程分包 3.7.1承包人分包

3.7.1.1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也不得将主体工程、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承包人应禁止分包人将分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再分包

3.7.1.2承包人按投标书附录或专用条款的约定分包的专业工程,分包人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接业务承包人不得将专业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及施工能力的分包人

3.7.1.3承包人向投标书附录或专用条款中已指明的分包人进行分包时,无需取得发包人认可对其他建议的分包人,应取得发包人的事先同意

3.7.1.4承包人和分包人应按照国家规定的合同示范文本依法签订施工分包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承包人应向发包人、监理人、工程造价咨询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

3.7.1.5专业工程分包不能解除承包人的任何责任和义务承包人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管理人员,保证合同的履行分包人的任何违约行为给发包人造成损失,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3.7.1.6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结算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合同项下任何工程款项因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直接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合同项下的任何工程款项而影响承包人工作的,所造成的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将工程款支付给承包人后,承包人未按分包合同约定将款项支付给分包人,因此影响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3.7.1.7如果基于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者行政命令,致使发包人需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价款,发包人有权将此款项直接支付给分包人,并从应付承包人的工程款中予以扣除 3.7.2暂估价的专业工程分包

3.7.2.1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依法必须招标的,应当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依法组织招标选择专业分包人,并接受有管辖权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部门的监督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不参与投标的专业工程分包招标,应由承包人作为招标人,与组织招标工作有关的费用应当被认为已经包括在承包人的签约合同价(投标总报价)中招标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1)在招标工作启动前,承包人应当提前7天将招标工作计划送交发包人审批,招标工作计划应当包括招标工作的时间安排、拟采用的招标方式、资格审查方法、招标文件的内容、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委员会组成、招标控制价的编制原则等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招标工作计划后7天内给予批准或者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应当按照发包人批准的招标工作计划开展招标工作

(2)承包人应当在发出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前7天,分别将相关文件报请发包人审批,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相关文件后7天内给予批准或者提出修改意见,经发包人批准的相关文件,由承包人负责誉清整理并准备出开展招标工作所需要的份数,报发包人核查并加盖发包人印章,发包人在相关文件上加盖印章只表明相关文件经过发包人审核批准最终发出的文件应当分别报送一份给发包人、监理人和工程造价咨询人备查

(3)承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前提前7天将招标控制价报发包人审核,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招标控制价后7天内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招标控制价的最终审核和决定权属于发包人,未经发包人认可,承包人不得发出招标文件 开标后,高于招标控制价的投标报价,应予拒绝

(4)评标委员会应当由5人以上单数构成除发包人或者承包人自愿放弃委派评标专家的权利外,属招标人应委派的评标专家应当分别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委派

(5)承包人在收到评标委员会提交的评标报告后,应当在24小时内根据评标报告依法确定中标人并发出中标通知书,并依法与中标的分包人签订分包合同分包合同订立后7天内,承包人应当将副本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工程造价咨询人

(6)发包人对承包人报送的招标文件等进行审批,提出的修改意见应当合理,并符合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7)承包人违背本款上述程序或者未履行本款上述的报批手续的,发包人有权拒绝对相关专业工程进行验收和拨付相应工程款项,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未按本款上述约定履行审批手续的,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3.7.2.2承包人参加投标的专业工程分包招标,应由发包人作为招标人,与组织招标工作有关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招标应依法进行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选择承包人中标

3.7.2.3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如果承包人具有相应资质的,可转承包人直接承包,如果承包人没有相应资质的,由承包人按照第3.7.1(承包人分包)的规定选择分包人,此款分包专业工程暂估价的调整按第9.4.3款(非招标专业工程暂估价的确认)办理 3.7.3发包人对专业工程的另行发包

3.7.3.1发包人对合同工程中的特殊工程或虽不在合同工程约定范围,但与合同工程具有密不可分联系的专业工程进行发包,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3.7.3.2承包人不接受发包人另行发包的分包人,应尽快向总监理工程师发出有依据的合理异议,其中任何以下事项引起的反对,应被认为是合理的:

(1)该专业工程分包人没有相应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的许可范围承担业务; (2)有理由相信,该分包人没有足够的能力或财力;

(3)分包合同没有明确规定,该分包人应对分包的工作为承包人承担此项义务和责任,保障承包人免除对合同规定的、但由于分包人不能完成这些义务或履行这些责任的影响所产生的义务和责任

如发包人坚持另行发包的专业工程分包人,应同意保障承包人免受上述事项影响的责任否则,承包人可拒绝与该分包人签订分包合同

3.7.3.3发包人另行发包的专业工程分包人,应和承包人就分包的专业工程签订分包合同 3.7.3.4发包人另行发包的专业工程分包人应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承包人负责对于因发包人另行发包的专业工程分包人的过失而造成的任何损失,承包人免于承担

3.7.3.5总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要求对分包工程提供总承包服务,协助分包人实施分包工程,并按合同约定收取总承包服务费分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使用总承包人提供的监时设施或施工设施,但均应事先取得总承包人的同意 3.8承包人劳务分包

3.8.1承包人不得将劳务作业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及施工能力的劳务分包人 3.8.2承包人进行劳务分包,无需得发包人同意,但承包人与劳务分包人应按照国家规定的合同示范文本依法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劳务分包合同副本 3.8.3劳务分包不能解除承包人的任何责任和义务承包人应在施工场地派驻相应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负责管理劳务分包的作业,督促合同的履行,劳务分包人的任何违约行为给发包人造成损失,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3.8.4承包人应按照劳务分包合同的约定向劳务分包人支付劳务费因承包人拖欠劳务费而造成的群体性事件的后果,由承包人承担对发包人造成损失和(或)导致工期延误的,应赔偿发包人的损失,工期不予顺延若承包人拖延支付劳务费是由于发包人拖欠工程款引起的,则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4.工期 4.1开工

4.1.1工程开工必须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开工条件,并已经领取了施工许可证 4.1.2承包人应在签订本合同协议书后的28天内,向总监理工程师提交开工报告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开工报告后的14天内,开工日前7天向承包人发出经发包人批准的开工令,工期自开工令中载明的开工日期次日起计算,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令后的7天内开工,并一直保持合同工程连续施工,直至其被改变或竣工为止 4.1.3承包人未能按时开工,应在接到开工令后立即以书面形式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要求并说明理由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报告发包人后予以书面答复,明确是否同意延期开工总监理工程师不同意延期开工的,由此造成的损失和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4.1.4因发包人原因不能在第4.1.2款(工程开工)规定的时间内发出开工令的,总监理工程师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开工日期相应顺延总监理工程师未能提前7天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的,由此造成损失的扩大由发包人承担

4.2施工进度计划

4.2.1承包人应在签订本合同协议书后的28天内或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向总监理工程师提交一式两份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的说明总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该计划后的14天内或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该进度计划已被总监理工程师批准

工程进度计划应按照关键线路网络图和主要工作横道图两种形式分别编绘,并应包括每月预计完成的工作量和形象进度 4.2.2群体工程中单项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项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其具体内容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4.2.3承包人必须按总监理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总监理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

4.2.4除非专用条款另有约定,承包人应编制月进度报告,一式二份提交给总监理工程师第一次报告应自开工日起至当月底止以后每月报告一次,在每次报告最后一天后7日内提出内容包括:

(1)施工、安装、试验以及发包人工作等的进展情况的图表和说明; (2)材料、工程设备、货物的采购以及进入现场情况; (3)主要工程设备、材料的生产、制造商名称、地点; (4)发包人、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发生的索赔通知的清单; (5)安全统计;

(6)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的对比,以及为消除延误正在(或准备)采取的措施

4.2.5工程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总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总监理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4.2.6承包人应在确保合同工期的前提下,每三个月对进度计划进行一次修订,并应在前一个进度计划的最后一个月的25日前提交给总监理工程师施工过程中,如果总监理工程师认为有必要或者工程的实际进度不符合已同意的进度计划,总监理工程师可要求承包人每1个月提交1次工程进度修订计划,以确保工程在预定工期内竣工在这种情况下,承包人应在接到总监理工程师指令后的14天内将修订后的进度计划提交给总监理工程师修改后的工程进度计划,仍应保证本合同工程在合同规定的工期内完成

4.2.7承包人向总监理工程师提交上述施工进度计划和说明并取得总监理工程师同意,但不能因此而解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负的任何责任和义务 4.3工期延误

4.3.1合同履行期间,由于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增加由此发生的费用和(或)顺延工期,并支付合理利润本款发生顺延的工期,由承包人提出,经总监理工程师核实后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由总监理工程师暂定,通知合同双方当事人构成争议的,由合同双方当事人按照第14条(合同争议的处理)办理 (1)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 (3)增加合同工作内容;

(4)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要求或其他特性; (5)发包人迟延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的; (6)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

(7)总监理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等; (8)工程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9)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10)不可抗力;

(11)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况

4.3.2当第4.3.1款(发包人延误及工期顺延)所述情况首次发生后,承包人应在14天内向总监理工程师发出要求延期的通知,并在随后7天内向总监理工程师提交承包人要求延期的详细情况与缘由,供总监理工程师调查

4.3.3如果导致延期的事件有延续性,承包人应按第4.3.2款(承包人发出延期通知)规定的7天内先报告初步情况,然后每隔7天向总监理工程师提交事件进展的详细资料,总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该暂时的详细资料时尽快做出工期延长天数的暂时决定,并要求承包人在该事件造成的影响终结后的14天内提交最终详细资料再确定关于该事件的延长工期总天数 4.3.4如果承包人未能在第4.3.2款(承包人发出延期通知)和第4.3.3款(延长工期的暂时决定)规定的时间内向总监理工程师发出要求延期的通知和报告情况并提交详细资料,则视为该事件不影响施工进度或承包人放弃顺延工期的权利事后总监理工程师可拒绝做出任何延期的决定

4.3.5总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按第4.3.2款(承包人发出延期通知)规定提交的延期通知或按第4.3.3款(延长工期的暂时决定)提交的最终详细资料后,应在28天内将核实意见报发包人批准后送交承包人,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延期的理由如果总监理工程师在28天内不予答复,则应视为承包人要求的工期延长已经发包人批准

4.3.6承包人应严格执行总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对工作量计划和形象进度计划分别控制除4.3.1款(发包人延误及工期顺延)规定外,若承包人的实际施工进度处在施工进度计划规定的下限之外时,则总监理工程师有权认为本合同工程的进度过慢,并通知承包人应采取必要措施,以便加快施工进度,确保工程能在预定的工期内竣工承包人无权向发包人要求为了采取这些措施而支付任何费用

4.3.7承包人因自身原因未能按约定的期限完成本工程,或者未能在相应的期限内完成本工程中某单项工程,承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并向发包人支付专用条款约定的延期损失赔偿费 4.4暂停施工

4.4.1监理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承包人暂停施工的指令承包人应当按监理工程师的指令停止施工,妥善保护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

4.4.2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发生暂停施工的紧急情况,且监理工程师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令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向监理工程师提出暂停施工的书面报告总监理工程师应在接到书面报告后的24小时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承包人的暂停施工报告 4.4.3因下列暂停施工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承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

(2)因承包人原因为工程合理施工和安全保障所必需的暂停施工; (3)承包人擅自暂停施工;

(4)承包人其他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5)专用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停施工

4.4.4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4.4.5暂停施工时在下列条件下,承包人有权得到尚未运到现场的工程设备和(或)材料(按暂停开始的日期时)的价值付款:

(1)工程设备和(或)材料的交付被暂停达28天以上

(2)承包人已按总监理工程师指示,标明上述工程设备和(或)材料为发包人的财产 4.4.6承包人根据总监理工程师的指令暂停施工后56天以上,总监理工程师未发出复工令,并且该暂停施工不在第4.4.3款(承包人原因暂停施工)规定的范围之内,承包人可向总监理工程师发出书面通知,要求自收到该通知后28天内准许暂停施工的工程继续施工逾期未得到批准,承包人可以作出以下选择(但并非必须):

(1)当此项停工仅影响本工程的一部分时,承包人有权通知总监理工程师,将停工工程视为根据第8条(工程变更)规定的删减项目,将该部分工程从合同中取消,同时将此事通知发包人; (2)当此项停工影响整个工程时,承包人有权根据第13.4.4条(因发包人解除合同违约)的规定,将此项停工视为违约事件,对发包人发出解除对本合同的承包的通知 4.5复工

4.5.1暂停施工后,总监理工程师应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总监理工程师应立即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收到复工通知后,应在总监理工程师指定的期限内复工

4.5.2在总监理工程师发出复工令后,承包人和总监理工程师应联合对受暂时停工影响的工程、工程设备和材料进行检查承包人应负责修复在暂停期间发生的工程、工程设备或材料的任何变质、缺陷或损坏修复费用由造成停工的责任方承担

4.5.3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4.6加快进度

4.6.1在非发包人延误工期的情况下,如果总监理工程师书面指出承包人实施合同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进度过慢,迟于进度计划或不能按期竣工,则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工程进度 如果承包人在接到总监理工程师通知后的14天内,未能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致使实际进度进一步延迟;或承包人虽然采取了改进措施,仍无法按期竣工,总监理工程师应立即报告发包人,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可按照第13.3款规定解除合同,也可将合同工程中的一部分工作交由第三方完成,由此增加的一切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即使承包人承担增加的费用,也不能免除其按照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和应履行的任何义务

4.6.2如果发包人希望承包人提前竣工,发包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交为加快施工进度而编制的提前竣工建议承包人应在接到发包人要求后的7天内完成编制并向发包人提交提前竣工建议书,该建议书的内容至少应包括: (1)加快进度拟采取的措施;

(2)加快进度后的进度计划,以及与原计划的对比;

(3)加快进度所需的合同价款增加额(含第4.8.3款规定的提前竣工奖)提前竣工类按照专用条款约定计算

发包人应在接到建议书后的7天内予以答复如果发包人接受了该建议书,则总监理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发出变更指令,相应调整工期;造价工程师应核实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款 4.7竣工日期 4.7.1除发生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发包人不能按时竣工验收外,实际竣工日期按照下列情况分别确定:

(1)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2)承包人已按照第10.3.1款规定提交竣工验收申请,但发包人未按照第10.3.2款规定完成合同工程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3)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工程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4.7.2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实际竣工日期迟于合同工期的竣工日期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实际竣工日期迟于合同工期的竣工日期的,承包人应按照第4.9.3款(误期赔偿费)规定赔偿发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向发包人支付误期赔偿费 4.8提前竣工

4.8.1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承包人按照第4.6.2款规定提交提前竣工建议书为发包人接受的,总监理工程师应与承包人商定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并修订合同工程进度计划

4.8.2提前竣工天数按照第4.7.1款规定确定的实际竣工日期减去合同工期计算,其公式为: 提前竣工天数=合同工期-实际竣工工期+批准的延长工期

合同工程提前竣工,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并按照专用条款的约定向承包人支付提前竣工奖

4.8.3合同双方当事人可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提前竣工奖,明确每日历天应奖额度约定提前竣工奖的,如果承包人的实际竣工日期早于合同约定竣工日期,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提出并得到提前竣工天数和专用条款约定的每日历天应奖额度的乘积计算的提前竣工奖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提前竣工奖的最高限额为合同价款的5%提前竣工奖列入竣工结算文件中,与结算款一并支付 4.9误期赔偿

4.9.1如果承包人未按照第4.2条(施工进度计划)规定按计划进度施工,导致实际进度迟于计划进度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误期赔偿费即使承包人支付误期赔偿费,也不能免除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和应履行的任何义务 4.9.2误期(实际延误天数)的计算公式为: 实际延误天数=实际工期-合同工期-批准的延长工期 合同工程发生误期,承包人应赔偿发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并按照专用条款的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误期赔偿费

4.9.3合同双方当事人可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误期赔偿费,明确每日历天应赔额度如果承包人的实际进度迟于计划进度,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索取并得到实际延误天数和专用条款约定的每日历天应赔额度的乘积计算的误期赔偿费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为合同价款的5%误期赔偿费列入竣工结算文件中,在结算款中扣除

如果在工程竣工之前,合同工程内的某单位工程已通过了竣工验收,且该单位工程接收证书中表明的竣工日期并未延误,而是合同工程的其他部分产生了工期延误,则误期赔偿费应按照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单位工程造价占合同价款的比例幅度予以扣减 5.材料和工程设备供应 5.1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

5.1.1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应在专用条款中列入“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作为本合同附件写明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时间和地点等

5.1.2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和工程设备质量负责发包人在所供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前24小时,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双方在总监理工程师的见证下验收交接,并按承包人指定的地点和方式堆放

5.1.3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在承包人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保管,材料和工程设备所有权归发包人所有,保管费用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由发包人支付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损坏由承包人负责赔偿发包人未通知承包人验收交接,承包人不负责保管,丢失损坏由发包人负责

5.1.4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与一览表列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清单不符时,发包人应按照以下规定承担有关责任:

(1)材料和工程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承担所有价差;

(2)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承包人可拒绝接收保管,由发包人运出施工场地并重新采购;

(3)材料的规格、型号不符合合同约定,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费用;

(4)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到货地点不符合合同约定,由发包人负责运至约定的地点; (5)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应数量不符合合同约定,少于清单中约定数量的由发包人负责补齐;多于清单中约定数量时,由发包人负责将多出部分运出施工场地

(6)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交接时间不符合合同约定,早于约定时间的由发包人承担因此发生的保管费用;迟于约定时间给承包人造成损失和(或)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应通知总监理工程师,由发包人承担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5.1.5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结算方法,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除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已列有规费、税金、项目的额度外,发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计算缴纳本合同工程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部份的规费和税金 5.2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

5.2.1本合同工程施工所需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除合同约定由发包人负责采购的外,均应由承包人负责采购由承包人负责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符合专用条款约定、有关设计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和工程设备质量负责

5.2.2承包人负责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中,采购前需由总监理工程师确认供货人及名称、规格、数量、质量等级和供货时间的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承包人在采购上述专用条款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前应将拟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名称、品种、规格、数量、质量登记和供货时间等情况以书面形式提交总监理工程师确认,并由其报发包人批准后实施

承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发包人,双方在总监理工程师的见证下进行联合验收

专用条款约定以外的材料设备采购中,总监理工程师认为必要时,可向承包人提出书面采购要求,承包人应按上述要求进行材料和工程设备采购和验收

5.2.3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与设计、标准、规范及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按总监理工程师的指令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5.2.4承包人应负责其采购的所有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包装、运输、接收、装卸、存储和保护,并承担因货物运输引起的责任

5.2.5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或供应商如发包人指定生产厂或供应商,应视为发包人供应,发包人应当按第5.1款(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5.2.6承包人为本工程提供的一切工程设备和材料,一经运到现场,即视为供本工程专用承包人除将上述物品在现场内转移外,若无总监理工程师同意并由其报发包人批准,不得将上述物品或其中任何部分运出现场,但运输车辆进出现场可不需总监理工程师的同意 5.3材料和工程设备检验

5.3.1本工程一切材料和工程设备在用于本工程之前,均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以及本合同的约定,在总监理工程师的监督下,由承包人负责取样并由双方送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5.3.2材料和工程设备检验的取样办法、检验频次和内容由承包人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以及本合同的约定提出,报总监理工程师确认后施行

5.3.3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以外,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为保证或确定其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符合合同约定、有关设计和标准、规范的要求而进行(包括自行或委托他人)的材料和设备检验,其检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5.3.4如总监理工程师认为需要要求,或第三方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对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再次检验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再次检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如再次检验结果表明该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或本合同的约定,检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如再次检验结果表明该材料和工程设备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或本合同的约定,则检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3.5总监理工程师在一切合理的时间内均应能进入施工现场以及半成品的制造、加工或制配的所有车间和场所进行检验,承包人应为总监理工程师进入上述场所提供一切便利和协助 5.4样品

5.4.1本合同工程需要承包人提供样品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5.4.2对第5.4.1款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期限,向总监理工程师提交样品并附上说明书、出厂合格证明、出厂检测报告、性能介绍、使用说明等相关资料,同时注明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以供检验和审批样品送达的地点和数量应符合发包人的要求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签收样品

5.4.3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工程量清单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依法不需要招标的,所附资料除第5.4.2款约定的内容外,还应附上价格资料,每一类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准备符合合同要求的三个产品(如有),价格分高、中、低三档,以便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选择和批准 5.4.4总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后7天内报发包人并附上书面审核意见发包人在收到样品以及总监理工程师的审核意见后7天内就此样品给出书面批复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的书面批复进行下一步工作如果总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未能在承包人报送样品后14天内给出书面批复,则视为该样品已经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批准

5.4.5得到批准后的样品由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存放但承包人应为保存样品提供适当和固定的场所并保持适当和良好的环境条件

5.4.6提供的样品和提供存放样品场所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5材料和工程设备代换

5.5.1如果任何后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标准等禁止使用合同中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当按本条约定使用其他替代品来实施工程或修补缺陷总监理工程师对使用替代品的批准以及承包人据此使用替代品不应减免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责任和义务 5.5.2如果使用替代品,承包人应至少在被替代品按批准的进度计划用于永久工程前56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总监理工程师并附下列文件:

(1)拟被替代的合同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任何详细资料;

(2)拟采用的替代品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任何必要的详细资料;

(3)替代品使用的工程部位; (4)采用替代品的理由和原因说明;

(5)替代品与合同中约定的产品之间的差异以及使用替代品后可能对工程产生的任何影响; (6)价格上的差异;

(7)总监理工程师为做出适当的决定而随时要求承包人提供的任何其他文件

总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此类通知及上述文件后,应在28天内向承包人发出书面指令逾期总监理工程师未给出书面指令,应视为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已经批准使用上述替代品,承包人可以据此使用替代品

5.5.3任何情况下,替代品都应遵守本合同中对相关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要求

5.5.4承包人根据本条约定使用了替代品,造价工程师应与承包人协商之后确定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与合同中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之间的价值差值,并决定: (1)如果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值高于合同中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值,则将高出部分的价值追加到合同价格中并报经发包人批准后通知承包人;

(2)如果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值低于合同中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值,则将节余部分的价值从合同价格中扣除并报经发包人批准后通知承包人 5.6进口材料和工程设备

5.6.1本合同工程如需要使用进口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5.6.2专用条款约定的进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采购、进口、报关、清关、商检、境内运输(包括保险)、保管的责任以及费用承担方式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5.7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7.1总监理工程师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换总监理工程师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5.7.2总监理工程师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即时发出指令要求承包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7.3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6.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安全施工

6.1.1承包人的安全责任:

(1)承包人应遵守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严格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方面的各项管理规定以及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2)承包人应当设立安全施工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施工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安全施工责任制度和安全施工培训制度,制定安全施工操作规程,定期专项检查,并做好安全记录 (3)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执行总监理工程师有关安全施工的指令,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期限内,编制施工安全措施计划送交总监理工程师审批

(4)承包人应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应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与腐蚀性材料和其他危险品的管理,对爆破作业和地下工程施工等危险性大的作业,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5)承包人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6)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由承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7)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6.1.2发包人的安全责任:

(1)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授权总监理工程师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监督、检查承包人安全工作的实施,组织承包人和有关单位进行安全检查 (2)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现场的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 (3)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施工管理规定进行施工

(4)不得明示或暗示承包人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5)发包人应对其现场机构的全部员工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员工工伤的,承包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6)发包人应负责赔偿因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 (7)发包人应负责赔偿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6.1.3监理人的安全责任

(1)总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施工承担监理责任

(2)总监理工程应对承包人报送的施工安全措施计划和危险作业专项施工方案及时进行审批,监督、检查承包人执行情况

6.1.4总监理工程师发现承包人未遵守安全生产规定或施工现场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整改;情况严重的,应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发包人承包人在收到总监理工程师发出书面通知后的48小时内仍未整改的,总监理工程师可在报经发包人批准后指派第三方采取措施发生的费用经造价工程师核实后,由发包人从应付或将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 6.1.5合同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遵守国家标准的规定,并包括在相关工作的合同价格中因采取合同未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增加的费用,由总监理工程师和造价工程师商定,报发包人批准后进入合同价格,并通知承包人 6.2安全防护

6.2.1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总监理工程师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2.2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14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总监理工程师,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总监理工程师认可后实施,由发包人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 6.3事故处理

6.3.1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

6.3.2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 6.4工程保护与照管

6.4.1从开工之日起,承包人应全面负责照管本工程及将用于和安装在本工程中的材料、工程设备,直到本工程接收证书签发之日止此后,上述照管责任即交给发包人如果在整个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已就其中任何单项工程颁发了接收证书,则从接收证书签发之日起承包人无须对该单项工程负责保护,而转由发包人负责但是,承包人对承担的尚未完成的工程和将用于和安装在工程中的材料、工程设备的照管负责,直到该工程竣工为止

6.4.2承包人在负责照管期间,如因承包人自身原因造成本工程或其任何部分,以及材料、工程设备的损坏,承包人均应自费弥补上述损坏或损伤,以使工程在各方面都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

6.4.3对工程中分期完成的成品、半成品,在工程竣工移交前,承包人负保护责任,任何其他分包人对其使用或在其基础上施工,必须得到承包人的许可对总监理工程师确认因承包人保护措施不当造成的损坏,由承包人负责修复;对分包人在施工过程中造成的损坏由责任人负责修复 6.5治安保卫

6.5.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

6.5.2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6.5.3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共同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减少财产损失和避免人员伤亡 6.6文明施工

6.6.1承包人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围档合理保持现场不出现不必要的障碍物,妥善存放和处理材料及工程设备,及时从现场清除并运走各种残物、垃圾和不需要的临时工程,保持施工现场清洁

6.6.2在签发交工证书时,承包人应从施工现场清除并运出承包人装备、剩余材料、垃圾和各种临时设施,并保持整个现场及工程整洁 6.7环境保护

6.7.1承包人应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合理措施保护现场内外的环境,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履行合同约定的环境保护义务,并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

6.7.2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环保工作内容,编制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报送总监理工程师审批承包人应按照批准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有序地堆放和处理施工废弃物,避免对环境造成破坏因承包人任意堆放或弃置施工废弃物造成妨碍公共交通、影响城镇居民生活、降低河流行洪能力、危及居民安全、破坏周边环境,或者影响其他承包人施工等后果的,承包人应承担责任 6.7.3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采取有效措施,对施工开挖的边坡及时进行支护,维护排水设施,并进行水土保护,避免因施工造成的地质灾害 7.工程质量 7.1工程质量要求

7.1.1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协议书中约定工程质量标准,有国家标准的,应采用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应采用行业或地方标准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工程质量验收,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执行;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国家或行业的质量验收标准执行 7.1.2承包人对合同工程质量向发包人负责,其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1)编制施工技术方案,确定特殊工程的施工技术措施; (2)提供和组织足够的工程技术人员,检查和控制工程施工质量;

(3)控制施工所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使其不低于标准、规范以及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标准;

(4)组织并参加所有工程的验收工作,包括隐蔽验收、中间验收和竣工验收 (5)负责工程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工程返修; (6)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承包人应承担的其他工程质量责任

因承包人在质量控制方面的责任造成的工程损坏,由承包人自行修复,并承担因此造成的发包人的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7.1.3承包人应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在工程开工前,总监理工程师有权要求承包人提交质量保证体系所有程序的文件遵守质量保证体系不应解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义务和职责 7.1.4合同双方当事人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的,由双方当事人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7.2测量放线

7.2.1总监理工程师应在发出开工令后的7天内,向承包人提供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基准高程等书面资料承包人应根据国家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和工程测量技术规范,按照上述资料以及合同工程精度要求,测绘施工控制网,并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提交总监理工程师确认

7.2.2承包人应负责施工控制网点的管理施工控制网点丢失或损坏的,承包人应及时修复承包人应承担施工控制网点的管理与修复费用,并在工程竣工后将施工控制网点移交发包人 7.2.3监理工程师需要使用施工控制网的,承包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发包人无需为此支付任何费用

7.2.4承包人应配置合格的人员、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根据总监理工程师书面确定的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基准高程等资料,准确完成对合同工程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对工程各部分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定线的正确性负责

7.2.5总监理工程师有权对承包人施工测量放线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如果发现永久工程任何部位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定线超过合同约定误差的,承包人应自费纠正,直到总监理工程师认为符合合同约定为止如果这些误差是由于总监理工程师书面提供的数据错误导致的,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7.2.6总监理工程师对工程位置、标高、尺寸、定线的检查,不能免除承包人测量放线工作准确性应承担的任何责任和应履行的任何义务承包人应有效地保护一切基准点、基准线和其他有关的标志,直到永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为止

7.2.7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基准高程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发包人提供上述基准资料错误导致承包人测量放线工作的返工或造成工程损失的,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上述基准资料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的,应及时通知总监理人工程师 7.3工程质量检查

7.3.1承包人应在施工场地设置专门的质量检查机构,配备专职质量检查人员,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包括质量检查机构的组织和岗位责任、质检人员的组成、质量检查程序和实施细则等,报送总监理工程师 7.3.2承包人应按照标准与规范、设计要求以及总监理工程师依据合同约定发出的指令施工,确保工程质量,随时接受总监理工程师的检查,并为总监理工程师的检查(包括总监理工程师到施工场地,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等)提供便利和协助 7.3.3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对合同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并做好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提交总监理工程师核实并报发包人发包人应通知总监理工程师及时对合同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检查;即使经总监理工程师检查,也不能免除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和应履行的任何义务

7.3.4总监理工程师发现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应迅速向承包人发出书面指令,通知承包人立即拆除和重新施工承包人应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合同约定验收标准为止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原因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包括承包人拆除和重新施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7.3.5总监理工程师对合同工程质量的检查,不得影响承包人的正常施工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总监理工程师发出书面改正通知,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予以改正,否则承包人有权提出工期顺延和费用增加并得到补偿

7.3.6如合同有约定或总监理工程师发出书面指令,承包人应进行现场工艺试验总监理工程师报发包人批准后,认为有必要进行大型现场工艺试验的,承包人应根据总监理工程师提出的书面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提交总监理工程师确认除工程量清单中已经列有此类工作的支付项目和额度外,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7.4隐蔽工程验收

7.4.1没有总监理工程师的批准,任何隐蔽工程均不得覆盖承包人经自检认为,隐蔽工程具备覆盖条件应在覆盖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总监理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工程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

7.4.2如果总监理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验收,应至少提前24小时发出延期验收指令并书面说明理由,延期不得超过48小时如果总监理工程师未发出延期验收指令也未到场验收,承包人可自行验收,视为该验收是经总监理工程师同意后完成的;验收完成后,承包人应立即向总监理工程师提交验收记录,总监理工程师应予认可总监理工程师事后对验收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照第7.5.1款(重新验收)的规定重新检查

7.4.3隐蔽工程验收合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应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并形成验收文件,承包人可进行覆盖继续施工验收合格24小时后,总监理工程师仍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总监理工程师已认可验收记录

隐蔽工程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应按照总监理工程师的指令修改后重新验收,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7.4.4如总监理工程师有指令,承包人应对隐蔽工程进行拍摄或照相,保证总监理工程师能充分检查和测量隐蔽的工程

7.4.5承包人未通知总监理工程师现场验收,私自将隐蔽工程覆盖的,总监理工程师有权指令承包人进行钻孔探测或剥露验收,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7.5重新验收和额外检验 7.5.1当总监理工程师对已经覆盖的隐蔽工程有疑问,要求重新验收时,承包人应按照要求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剥露,并在验收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验收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应按照总监理工程师的指令重新返工,直到验收合格为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7.5.2当总监理工程师指示承包人进行合同中没有约定的检查检验,以核实合同工程某一部位或某种材料、工程设备等产品是否有缺陷时,承包人应按照要求进行检查检验存在缺陷的,分别按照第5.3.4款(再次检验的费用处理)、第7.3.4款(工程质量不达标准的处理和责任)的规定处理;没有缺陷的,检查检验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7.6缺陷修复

7.6.1为使本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正常磨损除外),承包人按照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令,尽快完成缺陷的修复工作

7.6.2总监理工程师和承包人应共同调查缺陷和(或)损坏的原因如调查结果确定是承包人的原因所造成,承包人应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调查是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应承担修复和查验收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计入合同价格

7.6.3如果承包人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修复缺陷,发包人可自行修复或委托他人修复,所需费用和合理的利润的承担,按第7.6.2款(缺陷的责任和费用处理)的规定办理

7.6.4承包人完成总监理工程师通知的工程质量缺陷修复,并经总监理工程师检验,达到合同约定标准时,承包人缺陷责任中止 7.7工程试车

7.7.1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本工程需要试车的,试车内容和费用承担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的安装范围相一致 7.7.2工程试车应按如下程序进行 (1)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总监理工程师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总监理工程师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总监理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试车,应在试车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总监理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又不参加试车,应承认试车记录

(2)设备安装工程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双方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7.7.3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工程试车中的责任

(1)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单位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和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2)由于工程设备制造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由该工程设备采购一方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工程设备由承包人采购的,由承包人承担修理或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工程设备由发包人采购的,发包人承担上述各项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3)由于承包人施工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总监理工程师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4)总监理工程师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试车结束24小时后,视为总监理工程师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手续

(5)试车费用除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的或本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均由发包人承担 7.7.4投料试车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发包人负责,如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并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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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第一部分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

承包人(全称):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项协商一致,订立本

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

工程地点:

────────────────────

工程内容:

────────────────────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

资金来源:

────────────────────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

竣工日期:

───────────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天

─────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

五、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元(人民币)

─────────

¥:元

─────────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本协议书

中有关词语含义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

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

项。

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 ─── ───

合同订立地点:

───────────────────

本合同双方约定后生效。

────────

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

──────────

住所:住所:

─────────────────────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

委托代表人:委托代表人:

──────────

电话:

─────────────

传真:

─────────────

开户银行:

───────────

账号:

─────────────

邮政编码:

────────────────电话:────────传真:────────开户银行:──────账号:────────邮政编码:──────。

第二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工程量清单招投标工程) (nf-2019-0201)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制定

第三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

第一部分为协议书部分:根据各类工程的特点填写。

第二部分为通用条款部分:一般不允许进行修改。

第三部分为专用条款部分:此部分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进一步补充和修改,凡工程实际情况与通用条款不符或需要补充和修改的,均可在专用条款中给予反映。另请注意:

1、在专用条款中一定要补上第33条竣工结算条款,具体体现竣工结算的有关事项:(1)乙方提交竣工结算书的期限;(2)甲方完成最后审价并出具审价报告的期限;(3)工程进行分阶段结算的部位等。

2、在专用条款第32条,请进一步明确竣工日期(竣工)的含义:(1)竣工是否包括相关配套工程,如总体道路、绿化工程,是否包括以后的精装修部分,是否包括业主指定分包部分等等给予明确;(2)竣工日期的含义在通用条款中是表示乙方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如实际需进一步明确须在第32条中给予详细体现。

3、在第37条解决争议的方式尽可能填写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尽可能不要填写以仲裁方式解决争议。

第四篇: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 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 本合同协议书

(2) 中标通知书

(3) 投标书及其附件

(4) 本合同专用条款

(5) 本合同通用条款

(6)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 图纸

(8) 工程量清单

(9) 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2 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第五篇:《新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以及在使用时应注意的法律问题

《新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以及在使用时应注意的法律问题》编后,以飨读者。

一、关于新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1、第一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在使用中存在的问题以及修订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2、国家建设部、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9年12月24日联合下发313号文件规定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91-0201)停止使用,颁布之日起使用(gf-1999-0201)新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3、新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概况

(1)形式:由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三部分组成;

(2)适用:各类公用建筑、民用住宅、工业厂房、交通设施及线路管道的施工和设备安装;

(3)主要内容:协议书是参照国际惯例新增内容,通用条款、专用条款均分为11个单元,共47条177款。

二、有关建设工程的新颁法律、法规的简介

1、《建筑法》于1997年11月1日颁布,已于1998年3月1日生效,共8章85条。在资质、承包方式、工程质量和安全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一系列不同于以往的新规定;

2、《合同法》于1999年3月15日颁布,已于1999年10月1日生效,共23章428条。分则部分专列《建设工程合同》一章,对《建筑法》以及有关建设工程合同作了进一步的具体规定;

3、《招标投标法》于1999年8月30日颁布,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共6章68条。该法对招标投标行为规定了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取消了议标,并对中标无效等法律责任作了明确规定;

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于2019年2月10日颁布并实施。条例是《建筑法》第一个配套法规,运用政府和市场两种手段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对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市场,具有重大意义。

三、新颁法律对当事人执行新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提出的新课题

(一)关于招投标需要签约前明确和约定的内容

1、招标项目价款确定的方法和程序需要在招投标过程中约定;

2、确保质量和项目验收的方法和责任需要在招投标过程中明确;

3、最低保修年限及赔偿责任需要在招投标过程中规定;

4、工程承包方式以及承包人和分包人承担连带责任需要在招投标过程中设定;

5、工程保险和履约担保及其担保方式需要在招投标过程中明确。

(二)关于承包人自行完成主体工程和承包方式的改革

1、新颁法律关于主体结构工程应由承包人自行完成的规定以及目前施工企业存在的问题和对策,以及承包人的资质管理和相应法律责任;

2、关于承包方式的规定以及现行企业管理模式的严重不适应;

3、联合投标、联合承包情况下的合同签订和履行。

(三)关于工程质量和保修及其责任

1、新颁法律关于工程质量和保修的一系列新规定;

2、工程交付质量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会产生的问题和对策;

3、工程交付后的质量缺陷责任和损害赔偿责任的最新法律规定;

4、施工企业落实项目质量责任并从全面履约着手,强化工程质量管理。

(四)关于工程造价结算和追索工程款

1、追欠索赔的现状以及问题的极其严重性;

2、人民法院处理工程造价争议的一般方法和原则;

3、新颁法律有关工程造价应当由承发包双方约定的规定和新版示范文本通用条件第24、26、33条关于预付款、进度款和结算款的规定;

4、全面执行《合同法》第286条规定的对策和策略:

(1)按约定支付价款应包括工程预付款、进度款和结算款;

(2)要重视并强化中间结算,使工程进度款在履约过程中不断得到确认;

(3)解决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法定手段是协议折价或申请拍卖;

(4)工程欠款的优先受偿权是法定权,优先于抵押产生的协议优先受偿权;

5、针对合同造价约定难的现状强化合同履约管理;

6、关于签证、索赔和审价的专业管理和责任落实。

四、使用新版《建设工程施工(示范文本)》要注意的操作事项

1、确定中标之前,在澄清或询标时要明确使用什么合同文本以及如何使用;

2、要明确监理单位的地位以及与施工合同的关系;

3、为适应发包方负责工程质量验收,合同要明确质量及验收的具体标准和操作方法;

4、要把履约担保和工程保险作为合同管理的重点,确保合同正常履行;

5、如联合投标、联合承包,则必须与示范文本同步设定承包人互相之间的权利义务文件,与承发包合同相配套;

6、充分运用第47条补充条款,以解决示范文本本身不确定的内容

(1)如发包人地位尚未确定,应明确如何确定以及相应责任;

(2)要明确法律适用以及新颁法律、法规的效力;

(3)要明确每周例会等履约协调方式及文件制作责任和生效方法;

(4)要重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验收方案,并赋予合同同等地位和效力;

(5)要约定交付竣工资料的期限、范围和内容;

(6)工程造价的最终确定方式要具体约定,如要审价或审计,应在签约时用补充条款方式明确。

推荐第10篇: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本(新版)

GF—2015—0209

合同编号: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

(房屋建筑工程)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制定

1

说 明

为了指导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住房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对《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一)(民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GF-2000-0209)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房屋建筑工程)》(GF-2015-0209)(以下简称《示范文本》)。为了便于合同当事人使用《示范文本》,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示范文本》的组成

《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三部分组成。

(一)合同协议书

《示范文本》合同协议书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

(二)通用合同条款

通用合同条款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工程设计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

通用合同条款既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的有关要求,

2 也考虑了工程设计管理的特殊需要。

(三)专用合同条款

专用合同条款是对通用合同条款原则性约定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条款。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不同建设工程的特点及具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相应的专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补充。在使用专用合同条款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专用合同条款的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的编号一致;2.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对专用合同条款的修改,满足具体房屋建筑工程的特殊要求,避免直接修改通用合同条款;

3.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有横道线的地方,合同当事人可针对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如无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则填写“无”或划“/”。

二、《示范文本》的性质和适用范围

《示范文本》供合同双方当事人参照使用,可适用于方案设计招标投标、队伍比选等形式下的合同订立。

《示范文本》适用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设计、室外工程设计、民用建筑修建的地下工程设计及住宅小区、工厂厂前区、工厂生活区、小区规划设计及单体设计等,以及所包含的相关专业的设计内容(总平面布置、竖向设计、各类管网管线设计、景观设计、室内外环境设计及建筑装饰、道路、消防、智能、安保、通信、防雷、人防、供配电、照明、废水治理、空调设施、抗震加固等)等工程设计活动。

3

目 录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 7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 11

1.一般约定 ··················· 11 1.1 词语定义与解释 1.2 语言文字 1.3 法律 1.4 技术标准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1.6 联络 1.7 严禁贿赂 1.8 保密

2.发包人 ····················2.1 发包人一般义务 2.2 发包人代表 2.3 发包人决定 2.4 支付合同价款 2.5 设计文件接收

3.设计人 ····················3.1 设计人一般义务 3.2 项目负责人 3.3 设计人人员

4

18 19 3.4 设计分包 3.5 联合体

4.工程设计资料 ················· 23 4.1 提供工程设计资料 4.2 逾期提供的责任

5.工程设计要求 ·················5.1 工程设计一般要求 5.2 工程设计保证措施 5.3 工程设计文件的要求 5.4 不合格工程设计文件的处理

6.工程设计进度与周期 ··············6.1 工程设计进度计划 6.2 工程设计开始 6.3 工程设计进度延误 6.4 暂停设计

6.5 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

7.工程设计文件交付 ···············8.工程设计文件审查 ···············9.施工现场配合服务 ···············10.合同价款与支付 ················10.1 合同价款组成 10.2 合同价格形式

5

24 27 31 32 34 34 10.3 定金或预付款 10.4 进度款支付

10.5 合同价款的结算与支付 10.6 支付账户

11.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 ·············· 37 12.专业责任与保险 ················13.知识产权 ···················14.违约责任 ···················14.1 发包人违约责任 14.2 设计人违约责任

15.不可抗力 ···················15.1 不可抗力的确认 15.2 不可抗力的通知 15.3 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

16.合同解除 ···················17.争议解决 ···················17.1 和解 17.2 调解 17.3 争议评审 17.4 仲裁或诉讼 17.5 争议解决条款效力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6

38 39 40 41 43 43 46 1.一般约定 ··················· 46 2.发包人 ···················· 48 3.设计人 ···················· 49 5.工程设计要求 ················· 51 6.工程设计进度与周期 ·············· 51 7.工程设计文件交付 ···············8.工程设计文件审查 ···············9.施工现场配合服务 ···············10.合同价款与支付 ················11.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12.专业责任与保险 ················13.知识产权 ···················14.违约责任 ···················15.不可抗力 ···················16.合同解除 ···················17.争议解决 ···················18.其他 ·····················附件 ·······················7

52 53 53 53 54 55 55 55 56 56 57 57 58

··············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    设计人(全称): 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工程设计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 。 2.工程地点:  。 3.规划占地面积:平方米,总建筑面积:平方米(其中地上约

平方米,地下约

平方米);地上

层,地下 层;建筑高度 米。

4.建筑功能:、、等。5.投资估算:约 元人民币。

二、工程设计范围、阶段与服务内容

1.工程设计范围:  。 2.工程设计阶段: 。 3.工程设计服务内容: 。 工程设计范围、阶段与服务内容详见专用合同条款附件1。

8

三、工程设计周期

计划开始设计日期:年月日。 计划完成设计日期:年月日。 具体工程设计周期以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的约定为准。

四、合同价格形式与签约合同价

1.合同价格形式:  ; 2.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 (¥ 元)。

五、发包人代表与设计人项目负责人

发包人代表: 。 设计人项目负责人:  。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2)通用合同条款; (3)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4)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5)发包人要求; (6)技术标准;

(7)发包人提供的上一阶段图纸(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9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按照合同约定提供设计依据,并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设计人承诺按照法律和技术标准规定及合同约定提供工程设计服务。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九、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 签订。

十、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一、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生效。

10 十

二、合同份数

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副本一式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正本

份、副本

份,设计人执正本

份、副本 份。

发包人: (盖章) 设计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纳税人识别码:

纳税人识别码: 地 址:  地 址:   邮政编码:  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 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 账 号: 时 间: 年 月 日 时 间: 年 月 日

11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与解释

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发包人要求、技术标准、发包人提供的上一阶段图纸(如果有)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设计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书面文件。

1.1.1.3 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设计人中标的书面文件。

1.1.1.4 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设计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函”的文件。

1.1.1.5 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件。

1.1.1.6 发包人要求:是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发包

12 人就工程项目的目的、范围、功能要求及工程设计文件审查的范围和内容等提出相应要求的书面文件,又称设计任务书。

1.1.1.7 技术标准:是指构成合同的设计应当遵守的或指导设计的国家、行业或地方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

1.1.1.8 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设计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或书面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进行约定。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1 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或)设计人。 1.1.2.2 发包人:是指与设计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3 设计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具有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4 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工程设计工作,并与设计人签订分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

1.1.2.5 发包人代表:是指由发包人指定负责工程设计方面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行使发包人权利的人。

1.1.2.6 项目负责人:是指由设计人任命负责工程设计,在设计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履行,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主持人。

1.1.2.7 联合体:是指两个以上设计人联合,以一个设计人身

13 份为发包人提供工程设计服务的临时性组织。

1.1.3 工程设计服务、资料与文件

1.1.3.1 工程设计服务:是指设计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的服务,包括工程设计基本服务、工程设计其他服务。

1.1.3.2 工程设计基本服务:是指设计人根据发包人的委托,提供编制房屋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文件、初步设计文件(含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设计文件服务,并相应提供设计技术交底、解决施工中的设计技术问题、参加竣工验收等服务。基本服务费用包含在设计费中。

1.1.3.3 工程设计其他服务:是指发包人根据工程设计实际需要,要求设计人另行提供且发包人应当单独支付费用的服务,包括总体设计服务、主体设计协调服务、采用标准设计和复用设计服务、非标准设备设计文件编制服务、施工图预算编制服务、竣工图编制服务等。

1.1.3.4 暂停设计:是指发生设计人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情形而暂时中断工程设计服务的行为。

1.1.3.5 工程设计资料:是指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供的用于完成工程设计范围与内容所需要的资料。

1.1.3.6 工程设计文件:指按照合同约定和技术要求,由设计人向发包人提供的阶段性成果、最终工作成果等,且应当采用合同中双方约定的载体。

1.1.4 日期和期限

14 1.1.4.1 开始设计日期:包括计划开始设计日期和实际开始设计日期。计划开始设计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始设计日期;实际开始设计日期是指发包人发出的开始设计通知中载明的开始设计日期。

1.1.4.2 完成设计日期:包括计划完成设计日期和实际完成设计日期。计划完成设计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完成设计及相关服务的日期;实际完成设计日期是指设计人交付全部或阶段性设计成果及提供相关服务日期。

1.1.4.3 设计周期又称设计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设计人完成工程设计及相关服务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

1.1.4.4 基准日期:招标发包的工程设计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直接发包的工程设计以合同签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

1.1.4.5 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时。

1.1.5 合同价格

1.1.5.1 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设计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

1.1.5.2 合同价格又称设计费: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设计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设计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

15 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

1.1.6 其他

1.1.6.1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 语言文字

合同以中国的汉语简体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使用两种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

1.3 法律

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等。

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1.4 技术标准

1.4.1 适用于工程的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4.2 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技术标准的,发包人与设计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提供方及提供标准的名称、

16 份数、时间及费用承担等事项。

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视为设计人在签订合同前已充分预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设计费用。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5)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6)发包人要求; (7)技术标准;

(8)发包人提供的上一阶段图纸(如果有); (9)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

17 1.6 联络

1.6.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

1.6.2 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送达地点、电子邮箱。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或电子邮箱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视为未发生变动。

1.6.3 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来往信函,如确有充分证据证明一方无正当理由拒不签收的,视为拒绝签收一方认可往来信函的内容。

1.7 严禁贿赂

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一方合同当事人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8 保密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设计人不得将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文件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设计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设计人提供的技术文件、技术成果、技术秘密及声明需要保密的

18 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保密期限由发包人与设计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发包人

2.1 发包人一般义务

2.1.1 发包人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核准或备案,包括但不限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批准、施工图设计审查等许可、核准或备案。

发包人负责本项目各阶段设计文件向规划设计管理部门的送审报批工作,并负责将报批结果书面通知设计人。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核准或备案手续,导致设计工作量增加和(或)设计周期延长时,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延长的设计周期。

2.1.2 发包人应当负责工程设计的所有外部关系(包括但不限于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等)的协调,为设计人履行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

2.1.3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义务。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负责工程设计的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

19 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提前书面通知设计人。

发包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设计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撤换发包人代表。

2.3 发包人决定

2.3.1 发包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有权对设计人的设计工作、设计项目和/或设计文件作出处理决定,设计人应按照发包人的决定执行,涉及设计周期和(或)设计费用等问题按本合同第11条〔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的约定处理。

2.3.2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对设计人书面提出的事项作出书面决定,如发包人不在确定时间内作出书面决定,设计人的设计周期相应延长。

2.4 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设计人及时足额支付合同价款。 2.5 设计文件接收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接收设计人提交的工程设计文件。

3.设计人

3.1 设计人一般义务

3.1.1 设计人应遵守法律和有关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完成

20 合同约定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工程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提供符合技术标准及合同要求的工程设计文件,提供施工配合服务。

设计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配合发包人办理有关许可、核准或备案手续的,因设计人原因造成发包人未能及时办理许可、核准或备案手续,导致设计工作量增加和(或)设计周期延长时,由设计人自行承担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设计周期延长的责任。

3.1.2 设计人应当完成合同约定的工程设计其他服务。 3.1.3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义务。 3.2 项目负责人

3.2.1 项目负责人应为合同当事人所确认的人选,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项目负责人的姓名、执业资格及等级、注册执业证书编号、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项目负责人经设计人授权后代表设计人负责履行合同。

3.2.2 设计人需要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提前书面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项目负责人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继任项目负责人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设计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设计人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于设计人项目负责人确因患病、与设计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工伤等原因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更换。

21 3.2.3 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设计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负责人,通知中应当载明要求更换的理由。对于发包人有理由的更换要求,设计人应在收到书面更换通知后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负责人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通知发包人。继任项目负责人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设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3 设计人人员

3.3.1 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应在接到开始设计通知后7天内,向发包人提交设计人项目管理机构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建筑、结构、给排水、暖通、电气等专业负责人名单及其岗位、注册执业资格等。

3.3.2 设计人委派到工程设计中的设计人员应相对稳定。设计过程中如有变动,设计人应及时向发包人提交工程设计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设计人更换专业负责人时,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发包人,除专业负责人无法正常履职情形外,还应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执业经验等资料。

3.3.3 发包人对于设计人主要设计人员的资格或能力有异议的,设计人应提供资料证明被质疑人员有能力完成其岗位工作或不存在发包人所质疑的情形。发包人要求撤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的主要设计人员的,设计人认为发包人有理由的,应当撤换。设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

22 承担违约责任。

3.4 设计分包

3.4.1 设计分包的一般约定

设计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设计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设计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设计人不得将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及专用合同条款中禁止分包的工程设计分包给第三人,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设计人不得进行违法分包。

3.4.2 设计分包的确定

设计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或经过发包人书面同意后进行分包,确定分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或经过发包人书面同意后进行分包的,设计人应确保分包人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工程设计分包不减轻或免除设计人的责任和义务,设计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程设计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3.4.3 设计分包管理

设计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发包人提交分包人的主要工程设计人员名单、注册执业资格及执业经历等。

3.4.4 分包工程设计费

(1)除本项第(2)目约定的情况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工程设计费由设计人与分包人结算,未经设计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设计费;

23 (2)生效的法院判决书或仲裁裁决书要求发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设计费的,发包人有权从应付设计人合同价款中扣除该部分费用。

3.5 联合体

3.5.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3.5.2 联合体协议,应当约定联合体各成员工作分工,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3.5.3 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

3.5.4 发包人向联合体支付设计费用的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4.工程设计资料

4.1 提供工程设计资料

发包人应当在工程设计前或专用合同条款附件2约定的时间向设计人提供工程设计所必需的工程设计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按照法律规定确需在工程设计开始后方能提供的设计资料,发包人应及时地在相应工程设计文件提交给发包人前的合理期限内提供,合理期限应以不影响设计人的正常设计为限。

24 4.2 逾期提供的责任

发包人提交上述文件和资料超过约定期限的,超过约定期限15天以内,设计人按本合同约定的交付工程设计文件时间相应顺延;超过约定期限15天以外时,设计人有权重新确定提交工程设计文件的时间。工程设计资料逾期提供导致增加了设计工作量的,设计人可以要求发包人另行支付相应设计费用,并相应延长设计周期。

5.工程设计要求

5.1 工程设计一般要求 5.1.1 对发包人的要求

5.1.1.1 发包人应当遵守法律和技术标准,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设计人违反法律和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工程设计,降低工程质量。

5.1.1.2 发包人要求进行主要技术指标控制的,钢材用量、混凝土用量等主要技术指标控制值应当符合有关工程设计标准的要求,且应当在工程设计开始前书面向设计人提出,经发包人与设计人协商一致后以书面形式确定作为本合同附件。

5.1.1.3 发包人应当严格遵守主要技术指标控制的前提条件,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导致工程设计文件超出主要技术指标控制值的,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

5.1.2 对设计人的要求

5.1.2.1 设计人应当按法律和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及发包人

25 要求进行工程设计。有关工程设计的特殊标准或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设计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计资料有问题的,设计人应当及时通知发包人并经发包人确认。

5.1.2.2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完成设计工作所应遵守的法律以及技术标准,均应视为在基准日期适用的版本。基准日期之后,前述版本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有新的法律以及技术标准实施的,设计人应就推荐性标准向发包人提出遵守新标准的建议,对强制性的规定或标准应当遵照执行。因发包人采纳设计人的建议或遵守基准日期后新的强制性的规定或标准,导致增加设计费用和(或)设计周期延长的,由发包人承担。

5.1.2.3 设计人应当根据建筑工程的使用功能和专业技术协调要求,合理确定基础类型、结构体系、结构布置、使用荷载及综合管线等。

5.1.2.4 设计人应当严格执行其双方书面确认的主要技术指标控制值,由于设计人的原因导致工程设计文件超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主要技术指标控制值比例的,设计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5.1.2.5 设计人在工程设计中选用的材料、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及适应性,满足质量、安全、节能、环保等要求。

5.2 工程设计保证措施

26 5.2.1 发包人的保证措施

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完成与工程设计有关的各项工作。

5.2.2 设计人的保证措施

设计人应做好工程设计的质量与技术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工程设计质量保证体系,加强工程设计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建立完整的设计文件的设计、复核、审核、会签和批准制度,明确各阶段的责任人。

5.3 工程设计文件的要求

5.3.1 工程设计文件的编制应符合法律、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及合同的要求。

5.3.2 工程设计依据应完整、准确、可靠,设计方案论证充分,计算成果可靠,并能够实施。

5.3.3 工程设计文件的深度应满足本合同相应设计阶段的规定要求,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有效的相关规定。

5.3.4 工程设计文件必须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等方面的要求,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工程设计文件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5.3.5 应根据法律、技术标准要求,保证房屋建筑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年限,并应在工程设计文件中注明相应的合理使用寿命年限。

5.4 不合格工程设计文件的处理

27 5.4.1 因设计人原因造成工程设计文件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要求设计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并按第14.2款〔设计人违约责任〕的约定承担责任。

5.4.2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设计文件不合格的,设计人应当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设计周期的延长由发包人承担。

6.工程设计进度与周期

6.1 工程设计进度计划

6.1.1 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的编制

设计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提交工程设计进度计划,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的编制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和一般工程设计实践惯例,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工程设计进度计划是控制工程设计进度的依据,发包人有权按照工程设计进度计划中列明的关键性控制节点检查工程设计进度情况。

工程设计进度计划中的设计周期应由发包人与设计人协商确定,明确约定各阶段设计任务的完成时间区间,包括各阶段设计过程中设计人与发包人的交流时间,但不包括相关政府部门对设计成果的审批时间及发包人的审查时间。

6.1.2 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的修订

工程设计进度计划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与工程设计的实际进度不一致的,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提交修订的工程设计进度计划,并附具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发包人

28 应在收到修订的工程设计进度计划后5天内完成审核和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视为发包人同意设计人提交的修订的工程设计进度计划。

6.2 工程设计开始

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获得工程设计所需的许可。发包人发出的开始设计通知应符合法律规定,一般应在计划开始设计日期7天前向设计人发出开始工程设计工作通知,工程设计周期自开始设计通知中载明的开始设计的日期起算。

设计人应当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计资料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定金或预付款后,开始工程设计工作。

各设计阶段的开始时间均以设计人收到的发包人发出开始设计工作的书面通知书中载明的开始设计的日期起算。

6.3 工程设计进度延误

6.3.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的情形主要有: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工程设计资料或所提供的工程设计资料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存在错误或疏漏的;

(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足额支付定金或预付款、进度款的;

(3)发包人提出影响设计周期的设计变更要求的;

29 (4)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因发包人原因未按计划开始设计日期开始设计的,发包人应按实际开始设计日期顺延完成设计日期。

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应在发生上述情形后5天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延期的书面通知,在发生该情形后10天内提交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供发包人审查。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收到设计人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后,应在5天内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延长设计周期及延期天数向设计人进行书面答复。

如果发包人在收到设计人提交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后,在约定的期限内未予答复,则视为设计人要求的延期已被发包人批准。如果设计人未能按本款约定的时间内发出要求延期的通知并提交详细资料,则发包人可拒绝作出任何延期的决定。

发包人上述工程设计进度延误情形导致增加了设计工作量的,发包人应当另行支付相应设计费用。

6.3.2 因设计人原因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

因设计人原因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的,设计人应当按照第14.2款〔设计人违约责任〕承担责任。设计人支付逾期完成工程设计违约金后,不免除设计人继续完成工程设计的义务。

6.4 暂停设计

6.4.1 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

因发包人原因引起暂停设计的,发包人应及时下达暂停设计指

30 示。

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延长的设计周期。

6.4.2 设计人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

因设计人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设计人应当尽快向发包人发出书面通知并按第14.2款〔设计人违约责任〕承担责任,且设计人在收到发包人复工指示后15天内仍未复工的,视为设计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形,设计人应按第16条〔合同解除〕的约定承担责任。

6.4.3 其他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

当出现非设计人原因造成的暂停设计,设计人应当尽快向发包人发出书面通知。

在上述情形下设计人的设计服务暂停,设计人的设计周期应当相应延长,复工应有发包人与设计人共同确认的合理期限。

当发生本项约定的情况,导致设计人增加设计工作量的,发包人应当另行支付相应设计费用。

6.4.4 暂停设计后的复工

暂停设计后,发包人和设计人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设计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发包人向设计人发出复工通知,设计人应按照复工通知要求复工。

除设计人原因导致暂停设计外,设计人暂停设计后复工所增加的设计工作量,发包人应当另行支付相应设计费用。

31 6.5 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

6.5.1 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发包人应向设计人下达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指示,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提交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建议书,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建议书应包括实施的方案、缩短的时间、增加的合同价格等内容。发包人接受该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建议书的,发包人和设计人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设计进度的措施,并修订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由发包人承担。设计人认为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指示无法执行的,应向发包人提出书面异议,发包人应在收到异议后7天内予以答复。任何情况下,发包人不得压缩合理设计周期。

6.5.2 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或设计人提出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奖励。

7.工程设计文件交付

7.1 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的内容 7.1.1 工程设计图纸及设计说明。

7.1.2 发包人可以要求设计人提交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具体形式的电子版设计文件。

7.2 工程设计文件的交付方式

设计人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给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出具书面签收单,内容包括图纸名称、图纸内容、图纸形式、份数、提交和签收

32 日期、提交人与接收人的亲笔签名。

7.3 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的时间和份数

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的名称、时间和份数在专用合同条款附件3中约定。

8.工程设计文件审查

8.1 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应报发包人审查同意。审查的范围和内容在发包人要求中约定。审查的具体标准应符合法律规定、技术标准要求和本合同约定。

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自发包人收到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以及设计人的通知之日起,发包人对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期不超过15天。

发包人不同意工程设计文件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设计人,并说明不符合合同要求的具体内容。设计人应根据发包人的书面说明,对工程设计文件进行修改后重新报送发包人审查,审查期重新起算。

合同约定的审查期满,发包人没有做出审查结论也没有提出异议的,视为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已获发包人同意。

8.2 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不需要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或批准的,设计人应当严格按照经发包人审查同意的工程设计文件进行修改,如果发包人的修改意见超出或更改了发包人要求,发包人应当根据第11条〔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的约定,向设计人另行支付费用。

33 8.3 工程设计文件需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或批准的,发包人应在审查同意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后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政府有关部门报送工程设计文件,设计人应予以协助。

对于政府有关部门的审查意见,不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设计人需按该审查意见修改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发包人应重新提出发包人要求,设计人应根据新提出的发包人要求修改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发包人应当根据第11条〔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的约定,向设计人另行支付费用。

8.4 发包人需要组织审查会议对工程设计文件进行审查的,审查会议的审查形式和时间安排,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发包人负责组织工程设计文件审查会议,并承担会议费用及发包人的上级单位、政府有关部门参加的审查会议的费用。

设计人按第7条〔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的约定向发包人提交工程设计文件,有义务参加发包人组织的设计审查会议,向审查者介绍、解答、解释其工程设计文件,并提供有关补充资料。

发包人有义务向设计人提供设计审查会议的批准文件和纪要。设计人有义务按照相关设计审查会议批准的文件和纪要,并依据合同约定及相关技术标准,对工程设计文件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

8.5 因设计人原因,未能按第7条〔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约定的时间向发包人提交工程设计文件,致使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无法进行或无法按期进行,造成设计周期延长、窝工损失及发包人增加费用的,设计人应按第14.2款〔设计人违约责任〕的约定承担责任。

34 因发包人原因,致使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无法进行或无法按期进行,造成设计周期延长、窝工损失及设计人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8.6 因设计人原因造成工程设计文件不合格致使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无法通过的,发包人有权要求设计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并按第14.2款〔设计人违约责任〕的约定承担责任。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设计文件不合格致使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无法通过的,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延长的设计周期由发包人承担。

8.7 工程设计文件的审查,不减轻或免除设计人依据法律应当承担的责任。

9.施工现场配合服务

9.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为设计人派赴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面的便利条件。

9.2 设计人应当提供设计技术交底、解决施工中设计技术问题和竣工验收服务。如果发包人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施工现场服务时限外仍要求设计人负责上述工作的,发包人应按所需工作量向设计人另行支付服务费用。

10.合同价款与支付

10.1 合同价款组成

35 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附件6中明确约定合同价款各组成部分的具体数额,主要包括:

(1)工程设计基本服务费用; (2)工程设计其他服务费用;

(3)在未签订合同前发包人已经同意或接受或已经使用的设计人为发包人所做的各项工作的相应费用等。

10.2 合同价格形式

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在合同协议书中选择下列一种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单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建筑面积(包括地上建筑面积和地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单价或实际投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等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单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2)总价合同

总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发包人提供的上一阶段工程设计文件及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总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

36 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3)其它价格形式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合同价格形式。 10.3 定金或预付款 10.3.1 定金或预付款的比例

定金的比例不应超过合同总价款的20%。预付款的比例由发包人与设计人协商确定,一般不低于合同总价款的20%。

10.3.2 定金或预付款的支付

定金或预付款的支付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执行,但最迟应在开始设计通知载明的开始设计日期前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支付。

发包人逾期支付定金或预付款超过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的,设计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支付定金或预付款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仍未支付的,设计人有权不开始设计工作或暂停设计工作。

10.4 进度款支付

10.4.1 发包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附件6约定的付款条件及时向设计人支付进度款。

10.4.2 进度付款的修正

在对已付进度款进行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误、遗漏或重复的,发包人和设计人均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发包人和设计人同意的修

37 正,应在下期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

10.5 合同价款的结算与支付

10.5.1 对于采取固定总价形式的合同,发包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附件6的约定及时支付尾款。

10.5.2 对于采取固定单价形式的合同,发包人与设计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附件6约定的结算方式及时结清工程设计费,并将结清未支付的款项一次性支付给设计人。

10.5.3 对于采取其他价格形式的,也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及时结算和支付。

10.6 支付账户

发包人应将合同价款支付至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设计人账户。

11.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

11.1 发包人变更工程设计的内容、规模、功能、条件等,应当向设计人提供书面要求,设计人在不违反法律规定以及技术标准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应当按照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设计。

11.2 发包人变更工程设计的内容、规模、功能、条件或因提交的设计资料存在错误或作较大修改时,发包人应按设计人所耗工作量向设计人增付设计费,设计人可按本条约定和专用合同条款附件7的约定,与发包人协商对合同价格和/或完工时间做可共同接受的修改。

11.3 如果由于发包人要求更改而造成的项目复杂性的变更或

38 性质的变更使得设计人的设计工作减少,发包人可按本条约定和专用合同条款附件7的约定,与设计人协商对合同价格和/或完工时间做可共同接受的修改。

11.4 基准日期后,与工程设计服务有关的法律、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的颁布及修改,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延长的设计周期由发包人承担。

11.5 如果发生设计人认为有理由提出增加合同价款或延长设计周期的要求事项,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应于该事项发生后5天内书面通知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在该事项发生后10天内,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提供证明设计人要求的书面声明,其中包括设计人关于因该事项引起的合同价款和设计周期的变化的详细计算。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接到设计人书面声明后的5天内,予以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发包人同意设计人关于增加合同价款或延长设计周期的要求。

12.专业责任与保险

12.1 设计人应运用一切合理的专业技术和经验知识,按照公认的职业标准尽其全部职责和谨慎、勤勉地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责任和义务。

12.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应具有发包人认可的、履行本合同所需要的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并使其于合同责任期内保持有效。

39 12.3 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应承担由于设计人的疏忽或过失而引发的工程质量事故所造成的建设工程本身的物质损失以及第三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费用的赔偿责任。

13.知识产权

13.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给设计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格书以及反映发包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设计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设计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3.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设计人,发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擅自修改或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设计人书面同意,发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3.3 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设计人在工程设计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设计人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计资料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13.4 合同当事人双方均有权在不损害对方利益和保密约定的前提下,在自己宣传用的印刷品或其他出版物上,或申报奖项时等情形下公布有关项目的文字和图片材料。

40 13.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确定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的使用费应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

14.违约责任

14.1 发包人违约责任

14.1.1 合同生效后,发包人因非设计人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或发包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设计人支付违约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按照设计人已完成的实际工作量计算设计费,完成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设计费;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设计费。

14.1.2 发包人未按专用合同条款附件6约定的金额和期限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的,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设计人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15天时,设计人有权书面通知发包人中止设计工作。自中止设计工作之日起15天内发包人支付相应费用的,设计人应及时根据发包人要求恢复设计工作;自中止设计工作之日起超过15天后发包人支付相应费用的,设计人有权确定重新恢复设计工作的时间,且设计周期相应延长。

14.1.3 发包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进行审批或本合同工程停建、缓建,发包人应在事件发生之日起15天内按本合同第16条〔合同解除〕的约定向设计人结算并支付设计费。

14.1.4 发包人擅自将设计人的设计文件用于本工程以外的工程或交第三方使用时,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应赔偿设计人因此

41 遭受的损失。

14.2 设计人违约责任

14.2.1 合同生效后,设计人因自身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应按发包人已支付的定金金额双倍返还给发包人或设计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14.2.2 由于设计人原因,未按专用合同条款附件3约定的时间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前述违约金经双方确认后可在发包人应付设计费中扣减。

14.2.3 设计人对工程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人原因产生的设计问题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其他事故时,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当通过所投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向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或者根据直接经济损失程度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

14.2.4 由于设计人原因,工程设计文件超出发包人与设计人书面约定的主要技术指标控制值比例的,设计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14.2.5 设计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对工程设计进行分包的,发包人有权要求设计人解除未经发包人同意的设计分包合同,设计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15.不可抗力

15.1 不可抗力的确认

42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设计人应收集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并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合同当事人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发生争议时,按第17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15.2 不可抗力的通知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必要的证明。

不可抗力持续发生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15.3 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

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工程设计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支付。

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

43 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在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16.合同解除

16.1 发包人与设计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16.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以解除合同:

(1)设计人工程设计文件存在重大质量问题,经发包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修改后仍不能满足国家现行深度要求或不能达到合同约定的设计质量要求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2)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设计费用,经设计人催告后,在30天内仍未支付的,设计人可以解除合同;

(3)暂停设计期限已连续超过180天,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4)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5)因一方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实际履行或实际履行已无必要; (6)因本工程项目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16.3 任何一方因故需解除合同时,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对合同中的遗留问题应取得一致意见并形成书面协议。

16.4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除应按第14.1.1项的约定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期限内向设计人支付已完工作的设计费外,应当向设计人支付由于非设计人原因合同解除导致设计人增加的设计费用,违

44 约一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17.争议解决

17.1 和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自行和解,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17.2 调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请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其他第三方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17.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采取争议评审方式解决争议以及评审规则,并按下列约定执行:

17.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合同当事人可以共同选择一名或三名争议评审员,组成争议评审小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自合同签订后28天内,或者争议发生后14天内,选定争议评审员。

选择一名争议评审员的,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选择三名争议评审员的,各自选定一名,第三名成员为首席争议评审员,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或由合同当事人委托已选定的争议评审员共同确定,或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评审机构指定第三名首席争议评审员。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评审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和设计人各承担一半。

45 17.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可在任何时间将与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共同提请争议评审小组进行评审。争议评审小组应秉持客观、公正原则,充分听取合同当事人的意见,依据相关法律、技术标准及行业惯例等,自收到争议评审申请报告后14天内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对本事项另行约定。

17.3.3 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效力

争议评审小组作出的书面决定经合同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应遵照执行。

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接受争议评审小组决定或不履行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双方可选择采用其他争议解决方式。

17.4 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产生的争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17.5争议解决条款效力

合同有关争议解决的条款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无效或者被撤销均不影响其效力。

46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与解释 1.1.1 合同

1.1.1.8 其他合同文件包括: 

 。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  。

1.4 技术标准

1.4.1 适用于工程的技术标准包括:   

 

 。

1.4.2 国外技术标准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的提供方:

 ;

提供国外技术标准的名称:  ; 提供国外技术标准的份数:  ;

提供国外技术标准的时间:

47  ;

提供国外技术标准的费用承担:

 。

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     。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  

     。

1.6 联络

1.6.1 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当在

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6.2 发包人与设计人联系信息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   ;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  ; 发包人指定的联系电话及传真号码:   ; 发包人指定的电子邮箱: 。 设计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 ; 设计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

48 设计人指定的联系电话及传真号码:   ; 设计人指定的电子邮箱: 。 1.8 保密

保密期限: 。

2.发包人

2.1 发包人一般义务

2.1.3 发包人其他义务: 。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

名: 

  ;

身份证号:    ; 职 务:   ; 联系电话:

    ;

电子信箱:

    ;

通信地址:

  。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   。

49

第11篇:建设工程规划设计合同

建设工程规划设计合同

篇1:建设部(版本)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GF-XX-0209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一)

(民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工 程 名 称: 天津塘沽区实达汽配城 二期工程 工 程 地 点: 塘沽区 合 同 编 号: (由设计人编填)

设 计 证书 等级: 甲级

发 包 人: 天津市国英置业有限公司

设计 人: 天津滨海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签 订 日 期:

发包人:

设计人:

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 程工程设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此合同为发包人与设计人XX-12-12签订合同的补充合同,甲乙双方按补充合同执行。

第一条 本合同依据下列文件签订: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

1.2 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 1.3 建设工程批准文件。

第二条 本合同设计项目的内容:名称、规模、阶段、投资及设计费等见下表。

第三条 发包人应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及文件:

第四条 设计人应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

篇2: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标准版本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方案、扩初、施工图、施工配合)

甲方 (发包人): 地 址: 法 定 代 表 人:

电 话: 传 真:

乙方 (设计人): 地 址: 法 定 代 表 人:

电 话: 传 真:

鉴于:

一、甲方是一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合法成立并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其注册地址为,注册资本为 ,法定代表人。

二、乙方是一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合法成立并存续的 ,其注册地址为 ,注册资本为 ,法定代表人。乙方承诺其资质等级为,完全具备为本合同项下工程提供设计服务的资质与能力。

甲乙双方就甲方委托乙方承担的相关事宜,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本合同签订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请填具体地方规定(如有)) 。 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其他管理法规和规章。

1/9

建设工程批准文件。

以上各项如存在不一致或相冲突之处,按照国家法律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条 本项目概况及设计内容

工程名称: 。 工程地点: 。 工程规模及特征: 。 设计阶段: 。 设计内容: 。 设计依据: 。 设计深度及主要技术标准: 。 设计合理使用年限: 。

第四条 乙方应向甲方提交的设计成果 乙方向甲方提交下列设计成果: 2/9

乙方在按上表向甲方提交正式设计成果纸质文件的同时,还应当提交约定数量的电子文件光盘。如需增加份数,乙方须全力配合,并可按照印刷成本价格向甲方收取相应专业资料加晒加印份数之工本费用。

供双方研究讨论的图纸、文件的份数依实际需要确定,甲方无需支付费用。

第五条 设计费用及支付方式

本工程设计费采用 条项所列方式计价。

综合单价包干。综合单价为人民币(小写:¥ 元,含税),暂定总建筑面积为 ,暂定设计费总价为人民币 (小写:¥元,含税),最终结算设计费总额按计算,上述综合单价不变。

固定总价包干。设计费总价为人民币 (小写:¥元,含税)。

本合同条款约定的设计费包括但不限于 等全部费用。即除本合同、条款约定的费用外,甲方不需为实现本合同项下的权益再向乙方或第三方支付其他任何款项。

本合同签订前乙方为本工程所做的各项工作均已涵括在本合同条款约定的设计费中。

乙方为本合同项目所采用的国家、部门、地方规范及标准图集等,由乙方自费向有关出版部门购买。

费用支付

在乙方全面履行合同义务且无违约行为的前提下,甲方按照下表支付本合同条款约定的设计费:

3/9

在乙方按本合同约定完成各阶段设计任务的前提下,甲方凭乙方开具的合法有效的正式发票履行以上各阶段的付款义务。乙方迟延开具发票、无法开具发票或开具的发票金额低于约定金额的,甲方有权相应地迟延付款、暂不付款或按低于约定金额的发票金额来付款,并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甲方在依据本合同约定支付各期款项前,有权先行抵扣乙方应承担的违约金、赔偿金、保险费及其它费用,再支付抵扣后的剩余款项。上述各款项的抵扣,并不视为甲方同意乙方减少开具发票金额,即乙方仍应按抵扣前的金额开具发票。

甲方可将本合同项下所有款项支付至乙方以下银行账户,乙方应对该收款账户的真实性、合法性和一致性负责:

收款单位: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乙方保证以上提供的设计费收款账户资料准确无误,如需变更,须提前五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六条 双方权利义务 甲方权利义务:

甲方应按本合同第三条的规定向乙方提供相关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效性负责。

甲方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天以内,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乙方交付设计成果时间相应顺延;超过规定期限天以上时,双方协商重新并书面确定乙方提交设计成果的时间。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城市规划、项目规划和开发计划、使用要求变化等原因,需要调整合同履行的节奏、设计内容、提交设计成果的时间的,经甲方以书面方式通知乙方后,按通知的内容执行。

甲方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所提供的资料做了重大修改或政府批复引起本合同项下工程重大变更,以致乙方设计需大量返工时,且这些变更非乙方原因所致时,双方另行协商确定设计成果提交时间及设计费用。但方案设计及方案报建阶段除外。

4/9

甲方为派赴现场处理有关设计问题的工作人员提供基本的工作条件,相关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乙方提供的所有设计成果、设计资料和文件的知识产权和其他相关权利归属于甲方。

甲方有权为营销需要而使用乙方的名称和标志,包括但不限于通过报纸、杂志以及络媒体等方式使用。同时甲方有权公开对乙方的设计成果进行介绍和评论,乙方确认此种形式的介绍和评论不构成侵权。

甲方对乙方提交的各阶段设计成果的确认周期为 天,甲方书面确认后,乙方开始下一阶段的设计内容。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前进入下一阶段设计工作,乙方应无条件服从。否则,视为乙方根本违约。

乙方权利义务:

乙方应严格按照本合同规定的设计深度、主要技术标准、甲方提出的设计要求及本项目的实际使用要求等进行工程设计,并对设计成果的合理性、完整性、正确性、时限性负责。

乙方须编制详细的设计工作计划,该计划需体现甲方委托的审图单位要求的过程审查内容及时间,并按工作计划提交阶段文件供该审图单位审查。

乙方须根据甲方要求参加有关设计审查。甲方及甲方委托的的审图单位等第三方提出相关的设计修改意见,如不违反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规范和标准的,都应被视为有效的、合理的。乙方需无条件积极全力配合,及时进行免费修改,并对变更后的单体和整体设计负责。

乙方须协助甲方将设计文件报送政府相关部门审批,如政府批复要求修改,乙方须无条件修改直至通过政府相关部门审批,并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再次报审报批费用),设计成果提交时间双方协商确定。如因技术原因必须修改时,乙方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并获得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进行修改。若造成修改的原因符合约定的情形,则按执行。

.5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转包、分包,否则视为乙方根本违约。

在保证质量和安全的前提下,乙方必须优化设计,严格控制工程成本。因设计不符合规范要求或不完整,导致甲方经济损失或影响正常工期进度,以及因设计不合理导致浪费时,乙方须无条件及时免费负责修改直至设计成果达到相关要求,并赔偿甲方一切损失。

5/9

篇3:建设工程规划设计合同

建设工程规划设计合同

工 程 名 称:

工 程 地 点:

合 同 编 号:

设 计 证 书 等 级:

委 托 方:

承 接 方:

签 订 时 间:

委托方(甲方): 承接方(乙方):

甲方委托乙方承担工程规划设计,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本合同依据下列文件签订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划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

二、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

三、建设工程批准文件。

第二条 甲方应向乙方提交下列资料和文件 第三条 乙方应向甲方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

一、年月日前提供规划设计方案图。

二、年月日前(或于规划设计方案通过后日内)提供规划设计成果图,包括以下内容:

第四条 取费依据

一、国家物价局、建设部《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1993]价费字168号.

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计价格[XX]10号。

三、江西省建设厅关于试行《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补充规定的通知(赣价房字[1999]9

号)。

第五条 付款方式

一、经双方商定,本合同规划设计费为¥: (大写) 。

二、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规划设计费总额的 %作为定金,计¥: 元(大写)。

第12篇:合同示本

孝昌县工商局积极广示范文本 挑战“霸王条款”

孝昌县工商局联合基层工商所展开了多次“霸王条款专项整治”,同时也推广了多个合同示范文本。

所谓的合同示范文本,就是由国家或省相关部门根据《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编撰的某行业、某种交易的合同文本,条款详细并合乎法律规定,最大程度杜绝了合同条款偏向某一方的情况。对交易中可能出现的问题都设立了相应的解决办法。

第13篇: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小型工程本)

发包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建筑面积:_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层数:_____________

结构类型:________________ ;檐高/跨度:_____________米

批准文号:(有权机关批准工程立项的文号)_______________

工程性质:(指基建、技改、合资等):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质量等级(优良或合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承包造价(金额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元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监制

一九九五年八月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小型工程本)是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一99-0201)拟定的,适用于建筑面积在XX平方米以内或承包造价在50万元以内的建筑工程。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条款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就本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1条 工期

1.1 本合同工程定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开工;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竣工。合同工期日历天数为____天 。工期如需提前,按约定的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合同工期总天数为_____天。

1.2 承包方为提前工期采取的相应措施及因此增加的经济支出:____________________

1.3 工期提前或延误的奖罚,由双方协商后在合同中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2条 图纸

发包方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向承包方提供_____套图纸。

第3条 发包方、承包方驻工地代表。

发包方工程师姓名:___________ ;

项日经理姓名:_______________ 。

第4条 发包人工作

开工前办理完毕土地征用,青苗、树木赔偿,坟地迁移,房屋、构筑物拆迁,地上及架空、地下障碍物清除,将施工所需水、电线路、道路接通至施工现场,并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向承包方提供施工现场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网线路资料,提交办理有关证件、批件的合法手续,将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位置以书面形式提交给承包方,并于现场交验,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和地下管线的保护及施工扰民问题,合同签订后______天内组织会审图纸和设计交底,在收到承包方提供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后_______天内予以确认。凡在有毒有害环境中施工时,发包方按有关规定提供相应的防护措施,并承担相关的经济支出。

第5条 承包人工作

5.1 每月_______日向发包方报送月度施工计划和己完工程进度统计报表。

5.2 遵守国家及本市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的交通和施工噪音等管理规定,负责安全保卫、清洁卫生等各项工作,做好施工现场周围建筑物、构筑物 (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和地下管线的保护。发现地下障碍和文物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并采取有效保护措施,按有关具体规定处置,发包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在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后________天内向发包方提交施工组织设计 (或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

承包方不按合同约定完成各项工作时,应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工期不予顺延。

第6条 工程质量检查及验收。

6.1 当工程具备覆盖、掩盖条件或达到中间验收部位以前,承包方自检,并于48小时前通知发包方参加,验收合格,发包方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工程质量符合规范要求,发包方不在验收记录签字,可视为发包方己经批准,承包方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方在限定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因发包方不正确纠正或其它非承包方原因引起的经济支出,由发包方承担。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验不合格,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方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经济支出由发包方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6.2 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方按国家和本市工程竣工有关规定,向发包方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发包方10天内组织验收。发包方不能按约定日期组织验收,应从约定期限最后一天的次日起承担工程保管责任及应支付的费用。

发包方、承包方办理工程竣工验收手续后,发包方于5日内按有关规定向质量监督机构申报竣工工程质量备案本合同即告终止。承包人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第7条 设计变更及合同价款的调整

7.1 施工中发包方对原设计进行变更,经批准后,发包方应在变更前10天向承包方发出书面变更通知,否则,承包方有权拒绝变更。承包方按通知进行变更,并于5天内,根据约定的可调整承包方式提出变更价款报告的完整资料,因变更导致的经济支出和承包方损失,由发包方承担,发包方收到变更价款报告之日起5天内予以签认,无正当理由不签认时自变更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5天后自行生效,由此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7.2 本工程按可调整的承包方式对承包造价作如下调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8条 工程价款及结算

8.1 双方按国家和本市有关主管部门现行规定,在合同生效后,发包方按下表约定分_____次向承包方预付或支付工程款,发包方不按时拨付工程款,从应付之日起承担应付款的利息。

拨付工程款时间(工程进度、部位)

占合同承包造价百分 比

金 额人民币(元)

第9条 材料设备的供应。

9.1 发包方按双方约定的《发包方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附后)供应材料设备,如与《一览表》不符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9.2 发包方、承包方双方应对各自负责供应的材料设备,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如与设计和规范要求不符的产品,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各自承 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9.3 承包方需使用代用材料时,须经发包方代表批准方可使用,由此增减的费用双方议定。

第10条 争议

发包方、承包方双方发生争议时,可以通过协商或者申请施工合同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调解。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可以采取下列一种方式解决:

第一种争议解决方式:向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种争议解决方式:向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诉。 双方约定按第____________种争议解决方式解决。

第11条 违约

发包方或承包方不能按本协议条款约定内容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及发生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支付违约金,赔偿因其违约给对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除非双方协议将合同终止,或因一方违约使合同无法履行,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第12条 合同份数。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发包方承包方双方分别保存;副本_______份。

第13条 补充条款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发包方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序号

材料或设备名称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单价

供应时间

送达地点

备注

本合同订立时间: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即日起生效)

发包方 (章)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

承包方(章)_________

第14篇:上海市园林绿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本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发包方(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方(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方资质等级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方安全生产许可证号_______________ jz安许可证字________________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园林绿化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资金来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竣工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天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合同价款

金额(人民币):小写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元。

六、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的含义相同。

七、承包方向发包方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八、发包方向承包方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九、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合同订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双方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后生效。

发 包 方:________________(公章) 承 包 方:_________________(公章)

住 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 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 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 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 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 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 户 银 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 户 银 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 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 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 政 编 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 政 编 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一、合同文件

1.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1.1.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合同履行中,发包方、承包方关于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2.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方、承包方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上海市园林绿化行业协会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上海市园林绿化行业协会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6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2.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2.1.适用法律和法规

本合同文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2.2.适用标准、规范

本合同文件适用《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t82-99)、《园林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dg/tj08-701-XX)、《园林绿化养护技术等级标准》(dg/tj08-702-XX)。

若上述标准、规范有调整或修订,适用最新版本。

若双方认为,合同文件还需适用其它的国家标准、规范,双方可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方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方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规范。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方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方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方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方认可后执行。发包方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

本条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分担,由发包方承包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3.图纸

3.1.发包方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承包方提供图纸。承包方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方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方承担。发包方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方承担,承包方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

3.2.承包方未经发包方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方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方。

3.3.承包方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发包方及相关部门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4.工程监理和发包方代表

4.1.实行工程监理的,发包方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

4.2.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方、承包方在专用条款内写明。总监理工程师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发包方在专用条款内要求总监理工程师在行使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发包方批准的,总监理工程师应征得发包方批准。

4.3.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方同意外,总监理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方的任何权利与义务。

4.4.发包方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方在专用条款内写明,但职权不得与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职权相互交叉。双方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发包方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

5.发包方代表的委派和指令

5.1.发包方代表由发包方、承包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5.2.发包方代表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除发包方代表外,发包方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方发出任何指令。

5.3.发包方代表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发包方代表可发出口头指令,并须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方对发包方代表的指令应予执行。

承包方认为发包方代表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发包方代表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发包方代表在收到承包方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紧急情况下,发包方代表要求承包方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方虽有异议,但发包方代表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方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方造成的损失由发包方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5.4.发包方代表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方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由于发包方代表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发包方应赔偿承包方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5.5.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确有必要时,发包方亦可更换发包方代表。如需更换发包方代表,发包方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6.项目经理

6.1.项目经理的姓名、职务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6.2.承包方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发包方代表,发包方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6)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方之前,承包方按专用条款约定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以及绿化苗木的养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由承包方负责修复,并承担相应费用。但若工程完工、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发包方拒绝验收或拒绝移交,相应责任和费用由发包方承担。

发包方要求承包方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或者要求采取特殊养护措施的苗木种植工程,发包方承担相应费用,具体要求、技术措施和相应费用由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7)按专用条款约定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8)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9)承包方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8.2.承包方未能履行8.1款各项义务,造成发包方损失的,承包方赔偿发包方有关损失。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9.进度计划

9.1.承包方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发包方。发包方代表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

9.2.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方应按照发包方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其具体内容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9.3.承包方必须按发包方代表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发包方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方应按发包方代表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发包方代表确认后执行。因承包方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方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10.开工及延期开工

10.1.承包方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方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发包方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发包方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方。发包方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方要求,工期相应顺延。发包方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方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顺延。

10.2.因发包方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发包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推迟开工日期。发包方赔偿承包方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11.暂停施工

11.1.发包方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方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方应当按发包方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包方实施发包方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发包方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发包方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方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方可自行复工。

若发包方拒绝土壤改良建议,承包方可提议发包方安排具有专业检测资质的机构对土壤质量进行检测。检测的土壤符合上海市种植土壤的质量要求,检测费用由承包方承担。检测的土壤不符要求,检测费用由发包方承担;同时须进行土壤改良,土壤改良费用由发包方承担。

若发包方拒绝安排土壤检测,或者在土壤检测质量不符要求时拒绝支付土壤改良费用,则承包方不承担绿化种植的质量责任。

15.检查和返工

15.1.承包方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发包方代表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发包方代表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15.2.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发包方代表一经发现,应要求承包方拆除和重新施工。承包方应按发包方代表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承包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方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承包方种植的绿化苗木,其规格、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或设计要求时,须在种植季节以符合要求的苗木替代。其费用由承包方自行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15.3.发包方代表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方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方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15.4.因发包方代表指令失误或其他非承包方原因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方承担。

16.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6.1.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方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方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发包方代表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方在发包方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16.2.发包方代表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方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发包方代表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承包方可自行组织验收,发包方代表应承认验收记录。

16.3.经发包方代表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24小时后,发包方代表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发包方代表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方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17.重新检验

无论发包方代表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方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方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方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方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8.工程试车

18.1.对于本园林绿化工程,若包含有机电设备、喷灌、庭园灯光等安装项目,双方约定需要试车的,试车内容应与承包方承包的安装范围相一致。

18.2.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方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代表。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方准备试车记录,发包方根据承包方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发包方代表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18.3.发包方代表不能按时参加试车,须在开始试车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方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发包方代表未能按时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试车,应承认试车记录。

18.4.设备安装工程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方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方的要求,承包方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双方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18.5.双方责任:

(1)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方应要求设计单位修改设计,承包方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方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和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2)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由该设备采购一方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方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设备由承包方采购的,由承包方承担修理或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设备由发包方采购的,发包方承担上述各项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3)由于承包方施工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方按发包方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4)试车费用除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或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均由发包方承担。

(5)发包方代表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试车结束24小时后,视为发包方代表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方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手续。

五、安全及文明施工

19.安全施工与检查

19.1.承包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方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方承担。

19.2.发包方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发包方不得要求承包方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方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方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19.3.上海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上海市范围内提倡和鼓励文明标化工地的建设,发包方需落实文明标化工地措施费用,所采取的措施及相应费用由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承包方应做到措施经费专款专用。

20.安全防护

20.1.承包方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发包方代表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方代表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发包方承担。

20.2.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方应在施工前14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代表,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方代表认可后实施,由发包方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

21.事故处理

21.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方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发包方代表,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21.2.发包方、承包方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2.合同价款及调整

22.1.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方、承包方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协议书内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方、承包方依据工程预算书在协议书内约定。

22.2.合同价款在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合同价款计价的方式可采用固定总价、固定单价或双方约定的其他计价方式。

(1)采用固定总价计价方式的,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作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2)采用固定单价计价方式的,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在约定风险范围内,单价不作调整。在约定风险范围外实际数量变化超过该项目工程量清单内数量10%以上,且该项目数量变化的金额超过合同金额0.01%时,单价可作调整。

(3)其他计价方式。

22.3.可调价格合同中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

(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2)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

(3)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价格调整因素和调整方法由双方约定。

23.工程预付款

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方向承包方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预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发包方不按约定预付,承包方在约定预付时间7天后向发包方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方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承包方可在发出通知后的第8天停止施工,发包方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方支付应付款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24.工程量的确认

24.1.承包方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发包方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发包方接到报告后14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方,承包方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方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24.2.发包方收到承包方报告后14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15天起,承包方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发包方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方,致使承包方未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

24.3.对承包方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承包方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发包方不予计量。

24.4.对于24.1、24.2条规定的时限,若双方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认为需要另行协商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25.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25.1.在确认计量结果后14天内,发包方应向承包方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按约定时间发包方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结算。

25.2.本通用条款第22条确定调整的合同价款,第30条工程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及其他条款中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应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

25.3.发包方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方可向发包方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方收到承包方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方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方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天起应付款的贷款利息。

25.4.发包方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方可停止施工,由发包方承担违约责任。

七、材料、设备和苗木供应

26.发包方供应材料、设备和苗木

26.1.实行发包方供应材料、设备和苗木的,双方应当约定发包方供应材料、设备和苗木的一览表,作为本合同附件。一览表包括发包方供应材料设备和苗木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时间和地点。

26.2.发包方按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设备和苗木,并向承包方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方在所供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由承包方派人与发包方共同清点。

26.3.发包方供应的材料、设备和苗木,承包方派人参加清点后由承包方妥善保管,发包方支付相应保管费用。因承包方原因发生丢失损坏,由承包方负责赔偿。

发包方未通知承包方清点,承包方不负责材料、设备、苗木的保管,丢失损坏由发包方负责。

26.4.发包方供应的材料、设备和苗木与一览表不符时,发包方承担有关责任。发包方应承担责任的具体内容,双方根据下列情况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1)材料、设备和苗木的单价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方承担所有价差;

(2)材料、设备和苗木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承包方可拒绝接收保管,由发包方运出施工场地并重新采购;

(3)发包方供应的材料、设备和苗木的规格、型号与一览表不符,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可代为调剂串换,由发包方承担相应费用;

(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方负责运至一览表指定地点;

(5)供应数量少于一览表约定的数量时,由发包方补齐,多于一览表约定数量时,发包方负责将多出部分运出施工场地;

(6)到货时间早于一览表约定时间,由发包方承担因此发生的保管费用;到货时间迟于一览表约定的供应时间,发包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承包方损失,造成工期延误的,相应顺延工期;

26.5.发包方供应的材料、设备和苗木使用前,由承包方负责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发包方承担。

26.6.发包方供应材料、设备和苗木的结算方法,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27.承包方采购材料、设备和苗木

承包方负责采购材料、设备和苗木的,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及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和苗木的质量负责。承包方在材料、设备和苗木到货前24小时通知发包方代表清点。

承包方采购的材料、设备和苗木与设计标准要求不符时,承包方应按发包方代表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承包方采购的材料、设备和苗木在使用前,承包方应按发包方代表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方承担。

发包方发现承包方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和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和苗木时,应要求承包方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承包方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承包方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发包方代表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

八、工程变更

28.工程设计变更

28.1.施工中发包方需对原工程设计变更,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方发出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方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承包方按照发包方代表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

(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3)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按实结算,所造成的承包方损失,由发包方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28.2.施工中承包方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方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方的直接损失,由承包方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8.3.承包方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和苗木的换用,须经发包方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方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发包方同意采用承包方合理化建议,所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发包方、承包方另行约定分担或分享。

29.其他变更

合同履行中发包方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

30.确定变更价款

30.1.承包方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发包方代表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除适用于本通用条款第22.2款、22.3款之外,按下列方法进行: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工程竣工结算报告金额

审查时间

11

500万元以下

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审结资料之日起20天

22

500万元至XX万元

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审结资料之日起30天

33

XX万元至5000万元

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审结资料之日起45天

44

5000万元以上

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审结资料之日起60天

上述审查时限包含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的审价时间。除双方在专用条款中另行约定外,发包方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对结算报告没有提出意见,则视同认可。

承包方如未在本合同约定时间内提供完整的工程竣工结算资料,经发包方催告后14天内仍未提供或没有明确答复,发包方有权根据已有资料进行审查,责任由承包方自负。

32.1.竣工结算报告确认后28天内,发包方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方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32.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方认可后28天内,承包方未能向发包方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发包方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方应当交付;发包方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方承担保管责任。

32.3.发包方、承包方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6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3.质量保修和养护

33.1.质量保修

(1)承包方承担的园林小品建筑、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及除苗木种植之外的其他工程,应按法律、行政法规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交付发包方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2)质量保修工作的实施:承包方应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与发包方签订质量保修书,作为本合同附件。质量保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质量保修项目内容及范围,质量保修年限,质量保修的责任,质量保修金的支付办法。

(3)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方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3日内派人保修。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方在接到事故通知后,除双方在专用条款内另有约定外,应在4小时内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4)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32.2.苗木养护

(1)苗木免费养护的期限:根据《上海市园林工程预算定额(XX)》规定的养护期限执行。若发包方提出超过规定期限的养护要求,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养护时间、养护措施和养护费用。发包方不支付延时养护期间的养护费用,承包方有权拒绝延时养护。

(2)绿化种植工程在养护期内应达到《园林绿化养护技术等级标准》(dg/tj08-702-XX)的基本标准。

(3)养护期内发现苗木等植物材料死亡,应在种植季节按原设计品种、规格更换。

(4)养护期内,绿化苗木种植工地现场发生的养护工作所需的水电费用除双方另有约定外,由发包方承担。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6.2.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2)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

(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一、其他

37.工程分包

37.1.承包方按专用条款的约定分包所承包的部分工程,并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非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不得将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

37.2.承包方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37.3.工程分包不能解除承包方任何责任与义务。承包方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管理人员,保证本合同的履行。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行为或疏忽导致工程损害或给发包方造成其他损失,承包方承担连带责任。

37.4.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方与分包单位结算。发包方未经承包方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单位支付各种工程款项。

38.不可抗力

38.1.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方应立即通知发包方,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方应协助承包方采取措施。发包方代表认为应当暂停施工的,承包方应暂停施工。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承包方应及时向发包方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承包方应每隔7天向发包方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承包方向发包方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

38.2.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

(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方承担;

(2)发包方、承包方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承包方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方承担;

(4)停工期间,承包方应发包方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方承担;

(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方承担;

(6)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38.3.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39.保险

39.1.工程开工前,发包方为建设工程和施工场内的自有人员及第三方人员生命财产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39.2.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由发包方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

39.3.发包方可以将有关保险事项委托承包方办理,费用由发包方承担。

39.4.承包方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39.5.保险事故发生时,发包方、承包方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39.6.具体投保内容和相关责任,发包方、承包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40.担保

40.1.发包方、承包方为了全面履行合同,应互相提供以下担保:

(1)发包方向承包方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

(2)承包方向发包方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

40.2.合同双方的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向对方索赔,而对方无法部分或全部履行赔偿责任的,可要求为对方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相应责任。

40.3.提供担保的内容、方式和相关责任,发包方、承包方除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外,被担保方与担保方还应签订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41.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

41.1.发包方要求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负责办理相应的申报手续,承担申报、试验、使用等费用;承包方提出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取得发包方认可,承包方负责办理申报手续并承担有关费用。

41.2.擅自使用专利技术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2.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42.1.在施工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及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时,承包方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发包方应于收到书面通知后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发包方、承包方应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发包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

上述情况出现后隐瞒不报,责任方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2.2.施工中发现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时,承包方应于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同时提出处置方案,发包方收到处置方案后24小时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正方案。发包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

所发现的地下障碍物有归属单位时,发包方应报请有关部门协同处置。

43.合同解除

43.1.发包方、承包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43.2.发生本通用条款第25.4款情况,停止施工超过28天或超过双方在专用条款中另行约定的时限,发包方仍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方有权解除合同。

43.3.发生本通用条款第37.2款禁止的情况,承包方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发包方有权解除合同。

43.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方、承包方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2)因一方违约(包括因发包方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43.5.一方依据43.2、43.

3、43.4款约定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7天告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本通用条款第36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4.4 发包方代表

姓名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

职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项目经理

姓名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

7.发包方工作

7.1 发包方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由发包方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交验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9)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0)双方约定发包方应做的其他工作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2 发包方委托承包方办理的工作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承包方工作

8.1 承包方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方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向发包方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需承包方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9)双方约定承包方应做的其他工作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2)材料、设备、苗木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承包方可代为调剂串换的材料、设备、苗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供应数量与一览表不符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到货时间与一览表不符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6.6 发包方供应材料、设备、苗木的结算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7.承包方采购材料、设备和苗木

27.1 承包方采购材料、设备、苗木的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八、工程变更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31.竣工验收

31.1 承包方提供竣工图的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1.7 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2.竣工结算

32.2 双方对竣工结算时限的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3.质量保修和养护

33.1 承包方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在________小时内到达事故现场进行抢修。

33.2 (1)苗木养护时间、养护措施和养护费用的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养护期内,绿化苗木种植工地现场发生的养护工作所需的水电费用由_____________承担。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4.违约

34.1 本合同中关于发包方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3条约定发包方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5.4款约定发包方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2.3款约定发包方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双方约定的发包方其他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4.2 本合同中关于承包方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3.2款约定承包方违约承担的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4.1款约定承包方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双方约定的承包方其他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6.争议

36.1 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可由双方协商解决,也可选择下列第( )项方式解决:

(一)向上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其他

37.工程分包

37.1 本工程发包方同意承包方分包的工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分包施工单位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9.保险

39.6 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

(1)发包方投保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发包方委托承包方办理的保险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承包方投保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0.担保

40.3 本工程双方约定担保事项如下:

(1)发包方向承包方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_____________ 。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2)承包方向发包方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_____________ 。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3)双方约定的其他担保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3.合同解除

43.2 双方约定,承包方停止施工超过_____天后,发包方仍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方有权解除合同。

45.合同份数

45.2 双方约定合同副本份数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6.补充条款

附件

序号

材料、设备、

苗木名称

规格

型号

单位

数量

单价

供应

时间

送达地点

备注

合计总价: 元

使 用 说 明

一、本合同文本由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园林绿化行业协会共同制定,旨在为园林绿化建设工程施工承发包双方提供方便、灵活、实用、规范的示范性文本。

二、本合同适用于景观工程、绿化种植、园林小品、园林建筑、园林水景、仿古建筑、景观设备安装工程及其它园林绿化工程。

三、本合同文本主体内容由协议书、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三部分组成。其中协议书部分由承发包双方协商签订;通用条款部分是根据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管理规定及建筑市场惯例和园林绿化工程特点制订,无须另行约定的内容;专用条款部分属承发包双方根据工程实际及双方意愿,予以专门约定的内容。

四、本合同文本的通用条款与专用条款为对应关联关系,可相互解释、互为说明。专用条款内约定的合同内容,从专用条款;专用条款无专门约定的,从通用条款。

五、本合同文本未列事项,合同双方可根据工程实际及双方意愿,另行签订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

六、园林绿化建设工程施工承发包双方签订合同可使用本合同文本,或参照本合同文本内容另行制定。

第15篇: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本)》解读

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解读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修订背景

1999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是在总结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推行经验及借鉴国际上一些通行的施工合同文本的基础上,对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91-0201)修订完成的,适用于各类公用建筑、民用住宅、工业厂房、交通设施及线路管道的施工和设备安装。该版合同自原建设部会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印发施行以来,对于规范建筑市场主体的交易行为,维护参建各方的合法权益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但是,随着我国建设工程法律体系的日臻完善、项目管理模式的日益丰富、造价体制改革的日趋深入,1999版施工合同越发不能适应工程市场环境的变化,具体表现为该版合同条件不能够满足工程量清单计价的需要、合同内容与新近法律规范存在冲突、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不尽公平以及合同风险分配不尽公平等几个方面的问题。示范文本修订工作显得尤为迫切和必要。本次合同范本修订的基础工作是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以课题形式委托北京建筑工程学院牵头完成的。课题组在住建部建筑市场监管司的统一领导下,先后召开6次专题会议,广泛听取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施工企业、建设单位及专家学者的意见和建议,几易其稿。2010年12月份,作为课题组工作成果的示范文本送审稿通过了专家鉴定,2011年4月份该份草案面向社会征求意见。

2013年4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印发建市〔2013〕56号文件,发布了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以下简称《示范文本》)。《示范文本》适用于房屋建筑工程、土木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等建设工程的施工承发包活动。《示范文本》为非强制性使用文本,合同当事人可结合建设工程具体情况,根据《示范文本》订立合同,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合同权利义务。

本文在介绍新版示范文本框架结构的基础上,对修订后施工合同的重点条款进行解读,以期让项目参与各方能够深入理解新版合同的适用条件,全面掌握新版合同的应用技巧。

二、2013版施工合同的文本结构

新版《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三部分组成,并包括了11个附件。

1、合同协议书

《示范文本》合同协议书共计13条,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合同工期、质量标准、签约合同价和合同价格形式、项目经理、合同文件构成、承诺以及合同生效条件等重要内容,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

2、通用合同条款

通用合同条款是合同当事人根据《建筑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工程建设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

通用合同条款共计20条,具体条款分别为:一般约定、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工期和进度、材料与设备、试验与检验、变更、价格调整、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验收和工程试车、竣工结算、缺陷责任与保修、违约、不可抗力、保险、索赔和争议解决。前述条款安排既考虑了现行法律规范对工程建设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的特殊需要。

3、专用合同条款

专用合同条款是对通用合同条款原则性约定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条款。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不同建设工程的特点及具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相应的专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补充。专用合同条款的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的编号一致。

4、附件

《示范文本》包括了11个附件,分别为协议书附件: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专用合同条款附件: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工程质量保修书、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表、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分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履约担保格式、预付款担保格式、支付担保格式、暂估价一览表。

三、2013版施工合同重点条款解读

1、《协议书》部分的修订条款解读

1.1、将“合同价款”修改为“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999版示范文本《协议书》部分对于工程价款的表述为“合同价款”,这一条款会给合同使用方造成“合同价格已经在协议书中确定”的印象。但即使是相同的合同价款数额,若采用不同的计价方式,其最后的工程款结算也会存在很大的差异。所以,需要在协议书中明确此合同价款是采用何种计价方式得出来的。

例如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是在建设工程招投标中,招标人自行或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反映工程实体消耗和措施性消耗的工程量清单,并作为招标文件的一部分提供给投标人,由投标人依据工程量清单自主报价的计价方式。由于招标人应对清单中工程量的准确性负责,因此合同价格必然根据实际发生的工程量进行调整,协议书中约定的合同价格,只能是签约时发包人接受承包人投标或报价的“签约合同价”。为保障术语的一致性,新版《示范文本》通用条款中专门定义了“签约合同价”,并在12条[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的合同价格形式。

1.2、当事人“承诺”中增加了关于不另行签订“黑白合同”的约定

新版《示范文本》在保留原版合同中承包人承诺按约完成工程、发包人承诺按约支付工程价款的基础上,增加了“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的约定。

合同双方另行订立“黑白合同”的行为,既不利于行政主管部门对于建筑市场交易行为的规范,同时也无法通过合同约定体现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明确各自权利义务。因此,《招标投标法》第46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同时,针对工程实践中往往是发包人一方试图通过签订“黑白合同”来降低工程价款、规避费税等客观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1条进一步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2、“通用合同条款”部分的重要条款解读

2.1、增加了部分词语定义

1999版示范文本中词语定义为23个,新版示范文本的定义增加到49个。其中比较重要的新增词语定义包括:

(1)根据建设部、财政部《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增加了“缺陷责任期”的定义;

(2)借鉴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菲迪克,FIDIC)《施工合同条件》的约定,增加了“基准日期”的定义;

(3)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规定,增加了“暂估价”、“暂列金额”、“计日工”的定义。

2.2、增加了“联络”条款

合同当事人和监理人之间为逃避合同义务,规避法律风险,相互之间推诿拒绝签署接收工程联络文件的情形在工程实践中较为常见。这种做法不但损害了合同参与各方的合作意愿,而且严重降低了工程施工效率,是诚信缺失的表现。

示范文本通用条款增加了工程联络条款,并约定,“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来往信函。拒不签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拒绝接收一方承担”。

2.3、增加了“知识产权”条款

为明确各类工程文件的知识产权归属,通用条款约定: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

2.4、[发包人]条款中增加了“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为预防发包人因建设资金不足而拖欠承包人工程款,并遵循当事人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新版《示范文本》中增加了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的规定:“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要求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书面通知后28天内,向承包人提供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相应资金来源证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

2.5、[承包人]条款约定了分包人和雇佣人员保护内容为防止承包人拖欠分包款和雇佣人员工资,范本通用条款中[承包人的

一般义务]中特别约定:“承包人应将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各项价款专用于合同工程,且应及时支付其雇用人员工资,并及时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2.6、增加了[职业健康]条款

为了保障施工现场劳务工人的合法权益,新版范本通用条款特别制订了[职业健康]条款,对于承包人施工人员的生活条件、劳动环境、休息休假等作出了约定。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安排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和休息时间,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并支付合理的报酬和费用。承包人应依法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保障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安全,并提供劳动保护。

承包人应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提供必要的膳宿条件和生活环境;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预防传染病,保证施工人员的健康。

2.7、增加了[环境保护]条款

承包人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列明环境保护的具体措施。在合同履行期间,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措施保护施工现场环境。对施工作业过程中可能引起的大气、水、噪音以及固体废物污染采取具体可行的防范措施。

承包人应当承担因其原因引起的环境污染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因上述环境污染引起纠纷而导致暂停施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2.8、增加了[测量放线]条款

借鉴了FIDIC系列合同条件中“测量”的惯例,新版《示范文本》对于测量放线中基准数据的提供责任以及工程定位责任进行了约定:

“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承包人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对工程各部分的定位负责”。

2.9、增加了[样品]条款

建设工程合同作为广义上的加工承揽合同,合同履行过程中许多材料供应均属凭样品买卖的采购合同。新版《示范文本》对于样品的报送、封存和保管做了约定。承包人应在计划采购前28天向监理人报送样品。经发包人和监理人审批确认的样品应按约定的方法封样,封存的样品作为检验工程相关部分的标准之一。经批准的样品应由监理人负责封存于现场,承包人应在现场为保存样品提供适当和固定的场所并保持适当和良好的存储环境条件。

2.10、明确了暂估价项目的招标方式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规定:“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了暂估价的材料和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由承包人和招标人共同通过招标确定材料单价与专业工程分包价”。但是这一规定并未对暂估价项目的招标方式提供具有操作性的做法。新版《示范文本》对于暂估价项目区分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和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分别提供了承包人自行招标、承包人和发包人共同招标以及承包人自行实施等方式供合同当事人选择适用。

2.

11、对合同价格调整做出了具体的规定

参照FIDIC《施工合同条件》和发改委《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通用合同条款的做法,新版《示范文本》对于市场价格波动和法律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方法进行了约定。

(1)对于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价格变化,通用条款提供了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和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两种方法;

(2)对于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通用条款约定:基准日期后,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需要的费用发生增加时,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减少时,应从合同价格中予以扣减。基准日期后,因法律变化造成工期延误时,工期应予以顺延。

2.

12、对“合同价格形式”做了新的约定

根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8条的规定,发、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对于工程价款的约定,可选用固定总价、固定单价或可调价格其中一种方式。新版《示范文本》约定,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协议书中选择下列一种合同价格形式:单价合同、总价合同、其它价格形式。

2.

13、同时约定了“缺陷责任期”和“保修期”条款

我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确立了“质量保修期限”的含义;《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借鉴FIDIC《施工合同条件》的惯例,确立了“缺陷责任期”制度。新版《示范文本》明确了承包人缺陷责任期内的缺陷维修义务和质量保修期内的保修义务。通用条款约定:在工程移交发包人后,因承包人原因产生的质量缺陷,承包人应承担质量缺陷责任和保修义务。缺陷责任期届满,承包人仍应按合同约定的工程各部位保修年限承担保修义务。

2.

14、设立了“争议评审”制度

新版《示范文本》参照FIDIC合同条件中的“争端裁决委员会”(DAB)和“争议评审委员会”(DRB)制度,并结合我国工程管理实际,提出了专家解决工程争端的“争议评审”制度。通用条款约定,合同当事人可以共同选择一名或三名争议评审员,组成争议评审小组。合同当事人可在任何时间将与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共同提请争议评审小组进行评审。争议评审小组作出的书面决定经合同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应遵照执行。

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接受争议评审小组决定或不履行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双方可选择采用其他争议解决方式。

四、2013版《示范文本》的问题与不足

综合考察2013版《示范文本》的内容设计和条款安排,应当认为该合同条件反映了我国工程合同参与各方的权义关系,体现了合同管理工作的精细化需要,具有先进性和科学性。但是本次合同范本修订工作,未能妥善的解决下列问题。

(1)《示范文本》个别条款与法律规定存在冲突例如通用条款13.2.3[竣工日期]约定: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载明;

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4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可见,在如何确定实际竣工日期问题上,示范文本与司法解释存在明显冲突,这将会给合同使用者造成困扰。

(2)《示范文本》部分条款设计尚缺乏配套制度《示范文本》引入了专家“争议评审”制度,对于提高建设工程纠纷解决的时效性、专业化产生深远影响,但是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尚未建立起争议评审专家的认定考核、取费标准、评审规则等相关的配套制度。

(3)《示范文本》与其他合同文本的关系问题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等9部委〔2007〕第56号令联合发布了《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在招标文件中提供了合同通用条款;住建部结合本部门情况,于2010年发布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2年2月1日起施行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15条规定,编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使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应当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仅适用于非强制招标工程项目,这将很大程度上影响该版合同条件的应用和推广,需要由相关部门对合同文本的应用范围予以确认。

第16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本(GF19990201)填写

大峪沟宏大专业合作社饲料棚、办公室

库房、硬化施工合同

甲方(全称):大峪沟宏大专业合作社乙方(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大峪沟宏大专业合作社 饲料、库房、草料棚、办公室、大棚地面硬化 。

工程地点:大峪沟 扎那村

工程内容: 青贮窖、饲料、库房、草料棚、办公室、大棚 地皮硬化工程等 。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青贮窖、饲料、库房、草料棚、办公室、大棚 地皮硬化工程等 。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2014年月日

竣工日期: 2014年月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天。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五、合同价款

手工费每个平方15元人民币,甲方采取包工不包料的原则。

六、在施工期间施工人员的一切安全问题均由施工(乙方)方全权负责,于甲方毫无关系。

七、承包 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八、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九、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合同订立地点:本合同双方约定后生效。

甲方: 发 包 人:(公章)法人:住所:电话:

乙方:承 包 人:(公章)

法人:住所:电话:

第17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本(GF19990201)填写

大峪沟饲料棚建筑安装施工合同

甲方(全称):大峪沟

乙方(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大峪沟宏大专业合作社 饲料 大棚建设工程地点:大峪沟 扎那村

工程内容: 活动板房、饲料棚的焊接、及建筑、安装。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活动板房、饲料棚的焊接、及建筑、安装。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2014年6月28日

竣工日期: 2014年7月28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天。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五、合同价款

大梁每个1200元人民币,其余封顶、封墙每平米为11.50元,活动板房每平方米为50元。

六、在施工期间施工人员的一切安全问题均由施工方全权负责,于甲方毫无关系。

七、承包 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八、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九、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双方约定后

甲方: 发 包 人:(公章)法人:住所:电话:

乙方:承 包 人:(公章)

法人:住所:电话:

第18篇: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小型工程本)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小型工程本)

发包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承包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建筑面积:_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层数:_____________结构类型:________________ ;檐高/跨度:_____________米批准文号:(有权机关批准工程立项的文号)_______________工程性质:(指基建、技改、合资等):___________________承包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承包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质量等级(优良或合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程承包造价(金额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元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监制一九九五年八月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小型工程本)是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一99-0201)拟定的,适用于建筑面积在XX平方米以内或承包造价在50万元以内的建筑工程。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条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就本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第1条 工期1.1 本合同工程定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开工;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竣工。合同工期日历天数为____天 。工期如需提前,按约定的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合同工期总天数为_____天。1.2 承包方为提前工期采取的相应措施及因此增加的经济支出:____________________1.3 工期提前或延误的奖罚,由双方协商后在合同中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2条 图纸发包方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向承包方提供_____套图纸。第3条 发包方、承包方驻工地代表。发包方工程师姓名:___________ ;项日经理姓名:_______________ 。第4条 发包人工作开工前办理完毕土地征用,青苗、树木赔偿,坟地迁移,房屋、构筑物拆迁,地上及架空、地下障碍物清除,将施工所需水、电线路、道路接通至施工现场,并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向承包方提供施工现场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网线路资料,提交办理有关证件、批件的合法手续,将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位置以书面形式提交给承包方,并于现场交验,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和地下管线的保护及施工扰民问题,合同签订后______天内组织会审图纸和设计交底,在收到承包方提供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后_______天内予以确认。凡在有毒有害环境中施工时,发包方按有关规定提供相应的防护措施,并承担相关的经济支出。第5条 承包人工作(1)(2)(3)

第19篇: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示本

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示范文本

GF-2003-021

4发包方:承包方:

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

工程分包合同

甲方:

乙方:

为了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工程施工劳务合作事宜协议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工程内容:

第二条: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第三条: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四条:承包方式:人工费

第五条:合同价规定

第六条:甲乙双方责任

甲方:

1、负责向乙方提供宿舍、床铺。

2、负责向乙方进行技术交底及现场交底。

3、负责组织验收、向乙方提供书面整改意见。

4、负责对乙方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向乙方下达安全隐患整改意见。

5、及时向乙方反馈设计变更、业主、监理等主管方意见。

6、配合乙方搞好质量验收工作。

7、每完成一工程单项给予乙方书面工程量清单,并签字确认。乙方:

1、必须招用合格劳务人员,并确保工程施工所需人员。

2、负责对本队员的管理,服从甲方及监理人员的安排,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甲方有关规定。

3、负责做好对本职工的安全教育,遵章守纪,不违章作业,不打架斗殴,不盗窃甲方财物。

4、按照合同要求,落实交底自检工作,确保工程质量。

5、负责做好所用机械设备的清理,保养使用,避免非正常损坏。

6、宿舍内卫生由乙方负责。

7、服从甲方的各项规章及管理制度。

第七条:结算及付款方式

7.1结算方式:本项目采用B结算方式进行结算;

A、固定总价;B、固定单价,按实际面积和数量确认工程量;

C、预算加现场有效签证;D、预算加包干系数。

7.2 付款方式:

第八条:违约责任与仲裁

1、乙方质量达不到要求,出现返工的人工费及材料费由乙方自负,维修达到标准为止。

2、工程工期,按甲方要求如期完成,如因乙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不能完成的,甲方有权处罚。

3、乙方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每逾期一天,偿付甲方按分包工程费的逾期违约金。

4、安全奖惩执行安全合同,乙方出现打架一次扣罚100—500元。

5、本合同发生纠纷,甲乙双方当事人应及时协商,协商不成时,双方按以下第种方式解决:

(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协议解除

1、工程竣工,工程款付清后,本合同自行解除。

2、再在施工期间乙方因人员缺少连续二次不能满足工期需要,或因乙方原因工期滞后,甲方给予乙方书面通知,而乙方在三日内不能增加人员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由乙方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十条:附则

1、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一份。

2、双方商定的其他条款:(1)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无法施工,由甲方赔偿乙方人工费补贴。(2)乙方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过程施工。施工过程中注意安全和自我防护,严禁酒后及一切违章作业。如因乙方违章作业和自身因素及管理混乱而造成的事故责任,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3)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必须按照施工图纸,设计变更建筑工程施工规程和甲方确认的施工方案,施工技术交底、安全技术交底等操作施工,施工工程的质量标准必须达到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标准和相关文件要求。(4)乙方负责在施工过程中现场材料分类整理及现场卫生清理,安全防护用品的整理、整改等。(5)乙方收到甲方支付的劳务费必须给予出具劳务发票或收款收据加盖印章。(6)劳务人员进出工地注意安全,在本工程范围外出现的一切安全事故,责任由乙方及责任人负责承担。

3、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全部分包工程竣工。

第十一条:未尽事宜

经双方协商后作书面协议或有关文书,同本合同具有相同效力。

甲方的各项管理制度及规定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合同订立时间:年月日

甲方:乙方:

第20篇: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本)

第一部分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与监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

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规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总投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合同中有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①监理投标书或中标通知书;

②本合同标准条件;

③本合同专用条件;

④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五、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报酬。

本合同自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开始实施,至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完成。

本合同一式_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__________份。

委托人:(签章)____________监理人:(签章)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章)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章)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签订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二部分 标准条件

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

(1)“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

(2)“委托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4)“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

(5)“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

(6)“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

(7)“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

(8)“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①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

(9)“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或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

(4)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供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和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正。

(5)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6)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

(7)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委托人作出书面报告。

(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

(9)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订权。

(10)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订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

第十八条 监理人在委托人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委托人事先批准。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监理人所做的变更也应尽快通知委托人。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承包人人员工作不力,监理机构可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

第十九条 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仲裁机构仲裁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

委托人权利

第二十条 委托人有选定工程总承包人,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

第二十二条 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先经委托人同意。

第二十三条 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

第二十四条 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便函换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

监理人责任

第二十五条 监理人的责任期即委托监理合同有效期。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

第二十六条 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赔偿。累计赔偿总额(除本合同第二十四条规定以外)不应直过监理报酬总额(除去税金)。

第二十七条 监理人对承包人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不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但对违反第五条规定引起的与之有关的事宜,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监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人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支出。

委托人责任

第二十九条 委托人应当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监理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监理人处理委托业务时,因非监理人原因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补偿损失。

第三十条 委托人如果向监理人提出赔偿的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补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人的各种费用支出。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三十一条 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相应延长,并得到附加工作的报酬。

第三十二条 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人应当立即通知委托人。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42日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并按双方约定的数量支付监理报酬。

第三十三条 监理人向委托人办理完竣工验收或工程移交手续,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监理人收到监理报酬尾款,本合同即终止。保修期间的责任,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42日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第三十五条 监理人在应当获得监理报酬之日起30日内仍未收到支付单据,而委托人又未对监理人提出任何书面解释时,或根据第三十一条及第三十二条已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时限超过六个月的,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发出通知后14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进一步发现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份通知发出后42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终止合同或自行暂停或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监理业务。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六条 监理人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执行监理业务,其善后勤工作以及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应当视为额外工作,有权得到额外的报酬。

第三十七条 当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现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委托人发出通知后21日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35日内发出终止委托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终止。监理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八条 合同协议的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责任。

监理报酬

第三十九条 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报酬,按照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方法计算,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第四十条 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监理报酬,自规定之日起,还应向监理人支付滞纳金。滞纳金从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起计算。

第四十一条 支付监理报酬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

第四十二条 如果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中报酬或部分报酬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他无异议报酬项目的支付。

其他

第四十三条 委托的建设工程监理所必要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材料、设备复试,其费用支出经委托人同意的,在预算范围内向委托人实报实销。

第四十四条 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如需聘用专家咨询或协助,由监理人聘用的,其费用由监理人承担;由委托人聘用的,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第四十五条 监理人在监理工作过程中进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得到了经济效益,委托人应按专用条件中的约定给予经济奖励。

第四十六条 监理人驻地监理机构及其职员不得接受监理工程项目施工承包人的任何报酬或者经济利益。

监理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第四十七条 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不得泄露委托人申明的秘密,监理人亦不得泄露设计人、承包人等提供并申明的秘密。

第四十八条 监理人对于由其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版权,委托人仅有权为本工程使用或复制此类文件。

争议的解决

第四十九条 因违反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对方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门协调,如仍未能达成一致时,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部分 专用条件

第二条 本合同适用的法律及监理依据:

第四条 监理范围和监理工作内容:

第九条 外部条件包括:

第十条 委托人应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提供时间:

第十一条 委托人应在_________天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答复。

第十二条 委托人的常驻代表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五条 委托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如下设施:

监理人自备的、委托人给予补偿的设施如下:

补偿金额=

第十六条 在监理期间,委托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 _____________名工作人员,由总监理工程师安排其工作,凡涉及服务时,此类职员只应从总监理工程师处接受指示。并免费提供_____________名服务人员。监理机构应与此类服务的提供者合作,但不对此类人员及其行为负责。

第二十六条 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责任,赔偿损失〔累计赔偿额不超过监理报酬总数(扣税)〕:

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报酬比率(扣除税金)

第三十九条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监理人的报酬: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附加工作报酬:(报酬=附加工作日数×合同报酬/监理服务日)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额外工作报酬:

第四十一条 双方同意用___________支付报酬,按__________ 汇率计付。

第四十五条 奖励办法:

奖励金额=工程费用节省额×报酬比率

第四十九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_______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附加协议条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

二0XX年二月

建设设计合同范文本
《建设设计合同范文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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