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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保险应急预案范文(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2-12-09 15:05:28 来源:应急预案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农业灾害应急预案

农业灾害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为建立和完善农业灾害救助体系,提高灾害应急反应能力和救灾工作整体水平,最大限度地减轻灾害造成的损失,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结合本实际,制定本预案。

(二)根据国家救灾工作方针,我农业灾害救助实行政府统一领导,各乡(镇)分级负责和部门分工协作,社会参与,属地为主的原则,突出重点,按灾情轻重绶急,分步实施救助,重点解决好灾民的吃、穿、住、医及灾后重建工作。

救灾应急工作,坚持防抗救灾相结合,依靠群众,依靠集体,生产自救,互助互济,辅之以国家必要的救济和扶持的原则。

(三)本预案适用于我境内发生的所有农业灾害。

(四)制定本预案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农业部《农业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朔州市农业灾害应急预案》等。

二、农业灾害应急工作组织机构和主要职责

(一)成立农业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其组成人员是:

总指挥:政府主管副长

副总指挥:政府办公室主任、农业局局长

— 1 — 成员:农业局、财政局、水利局、气象局、林业局、扶贫局、交通局、粮食局、生产资料公司、种子公司负责人。

应急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召集突发农业灾害指挥部成员会议。

(2)统一领导、组织和协调全农业救灾救济工作;研究部署农业灾害应急预案的实施工作;督促检查救灾救济工作的落实情况。

(3)及时收集评估灾情

(4)向委、政府及市政府报告灾情和救灾中发生的重大问题。

(5)负责救灾款物的收集、调运、发放和监督管理工作。

(6)领导、组织和协调应急工作,决定启动和组织实施本预案。

(二)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农业局,农业局主管副局长任办公室主任。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1)汇总、核查突发农业灾害和应急工作的有关情况,提出建议意见,及时报告突发农业灾害应急指挥部,为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在指挥部决定启动突发农业灾害应急预案后,牵头组织实施突发农业灾害应急预案。

(2)研究提出农业防灾减灾工作计划。组织召开突发农业灾害应急指挥部全体会议,安排农业防灾减灾的具体工作。

— 2 — (3)经常与有关部门联系,及时收集、反映与农业有关的自然灾害预测报告信息。

(4)指导农业抗灾救灾和灾后农业生产恢复工作,指导灾区调整农业结构,推广应用防灾减灾技术。

(5)负责向市农业局、市财政局申请农业生产救灾资金,提出农业生产救灾资金的分配方案,参与资金管理工作。

(6)根据指挥部安排,负责储备一定数量的农药、种子等抗灾救灾物资。

(7)了解和督导受灾乡镇落实农业防灾救灾工作措施。

(8)在自然灾害多发时期,组织人员24小时值班,及时收集、核查灾情,并报告灾情动态。

(9)开展农作物重大病虫害的预测预报,开展防治技术培训与指导,抓好各项防治技术的落实。

(三)各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

农业局:组织实施突发农业灾害应急预案,负责落实农业抗灾救灾措施,及时发布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预报结果,负责组织指导灾民开展生产自救,灾后恢复生产工作,评估农业经济损失情况。

民政局:负责安排农业受灾地区群众的生活和缺粮户的口粮。

财政局:负责突发性农业灾害应急处理所需的救灾资金的筹集、拨付工作,监督管理农业救灾资金的使用,确保救灾资金发

— 3 — 挥最大的效益和作用。

气象局:负责及时发布天气预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指导灾区及早采取预防措施。

扶贫局:负责安排、落实受灾地区灾后恢复农业生产的扶贫项目。

水利局:负责发布水情、汛情信息,维修农业受灾地区水利设施,负责灾区人畜饮水安全。

林业局:负责落实林业防灾救灾措施,特别是遭受重大低温冻害后林业生产的恢复和灾区林木病虫害的防治。

交通局:负责救灾应急运输工作,调度车辆,及时组织抢修被毁道路,保证公路畅通,评估道路交通设施损失。

粮食局;组织、协调救灾粮的调拨和紧急供应。

生产资料公司:负责化肥、农膜等农用生产物资的供应。

种子公司:负责农药、种子等农用生产物资的供应。

(四)成立农业灾害应急专家组。由农业部门的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组成,主要职责是为应急指挥部研究部署应急工作提供决策咨询、工作建议和参与应急指挥。

三、预防、预警

农业灾害应急工作坚持早发现、早预报、早处理的方针。各乡镇要确定病虫害监测点,建立建全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明确监测项目,落实监测人员,配备必要的设备、设施,加强与气象部门的联系,在关键时期对重大和特大病虫害、冻灾进行全天

— 4 — 候监测。按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监测报表,定期分析预测可能出现的紧急重大情况,及时发现和掌握苗头性问题,如有重要情况应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置并及时上报。

(一)预警信息来源

气象局的低温冻害等预警信息,全农作物病虫害监测网络信息及病虫情报,全农情调度系统网络信息,全农业网络信息各乡镇农业重大灾害发生情报的传真电报、报告等。

(二)信息采集

1、采集途径:农业局与气象局、民政局、水利局等部门建立稳定畅通的信息交换渠道,定期、不定期的会商;农业局与各乡镇建立信息网络系统。

2、采集内容:温度、湿度、降水、光照等气候条件,水文、汛情等水文资料;农业灾害灾种、发生时间、地点、范围、农作物受灾、成灾、绝收面积;农作物主要病虫害的越冬和越夏情况、预测预报结果、发生流行趋势、发生危害面积、损失程度和防治措施、农作物、饲草损失程度,畜禽缺草料情况,农田及农业设施损毁情况,农业直接经济损失,已经采取的对策措施等。

(三)信息报送

1、实行分级上报,归口处理。农业灾害发生后,由各乡镇负责向农业局报告;造成重大农业损失的突发性农业灾害,可直接上报人民政府,并同时上报农业局。

2、农业重大灾害信息应立即上报。因不可控制因素一时难

— 5 — 以掌握详细农业重大灾害信息的,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核查,3日内报告详情。

3、一般性农业灾害信息定期逐级上报。

(四)灾情信息发布

农业重大灾害信息由突发农业灾害应急指挥部指定专门部门发布,未经授权,不得自行发布。

(五)预警报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立即发布农业灾害预警:

1、收到气象部门的低温冻害预测预报。

2、收到植保部门的病虫害情报和预测预报结果。

(六)预防控制

1、组织、思想准备。不断完善农业防灾、减灾组织,落实责任制,加强宣传,强化有关部门和农民的防灾减灾意识,做好防大灾抗大灾的思想准备。

2、工程准备。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做好农田设施、棚室建筑、畜禽圈舍等的加固和防护。水利部门做好相关水利设施的维修、加固和改造,增强农田及各类农业基础设施抗御灾害的能力。

3、预案准备。根据农业重大灾害的发生规律,修订完善不同类型灾害的应急预案,确定防御重点。研究制定关键时段、重点地区和薄弱环节的农业抗灾救灾、恢复生产措施。指导自然灾害多发地区的农业生产结构调整、适应性种植,加强农业生产的

— 6 — 避灾抗灾能力。

4、物资、技术准备。按照分级负责原则,储备必要的种子、农药、饲草料等救灾物资。积极组织培训,推广农业防灾减灾技术,开展农业防灾减灾技术攻关。

5、适时防控。及时组织抢收已成熟的农作物,对尚未成熟和来不及抢收的农作物,因地制宜地采取防护措施。

6、接到低温冻害等灾害预报后,及时与有关部门协调,立即组织、指导农民采取熏烟、覆盖、灌水及喷施植物抗寒剂等相应防范措施,对牲畜圈舍加盖保温措施,准备好饲草饲料,及时组织机防队和群众对农作物病虫害进行适时防治。

四、灾害分级和应级响应

根据农业灾害发生范围、强度和受灾面积,分四级启动应急响应。

(一)一级应急响应

1、一次突发性灾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级响应:

(1)受灾面积(指因灾害造成田间农作物产量损失10%以上的面积)占全耕地总面积的20%以上。

(2)病虫害发生面积占作物种植面积的50%以上。

(3)在特殊情况下需要划分为一级响应的农业自然灾害。

2、一级响应行动

(1)突发农业灾害应急指挥部启动级突发农业灾害应急预案,召开成员单位会议,安排部署救灾工作,并报告政府,同时

— 7 — 将灾情上报市政府及市农业局、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

(2)突发农业灾害应急指挥部派出工作组,深入灾区调查了解受灾情况,指导灾区开展抗灾救灾工作。

(3)根据灾区救灾工作需要,研究提出支持灾区恢复农业生产的意见,建议政府安排救灾补助资金。同时,财政、农业部门联合向市财政局、农业局申请市农业生产救助资金。

(4)突发农业灾害应急指挥部帮助灾区调剂、调拔恢复农业生产所需救灾物资。

(5)监督乡镇政府落实救灾应急措施,规范使用救灾资金和物资。

(二)二级应急响应

1、一次突发性灾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二级响应:

(1)受灾面积占全耕地总面积的15%—20%。

(2)病虫害发生面积占作物种植面积的35—50%。

(3)在特殊情况下需要划分为二级响应的农业自然灾害。

2、二级响应行动

(1)召开突发农业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成员会议,研究部署救灾应急工作,向突发农业灾害应急指挥部报告灾情。申请启动级农业灾害应急预案。财政、农业部门联合向市财政局、农业局申请市农业生产救灾补助资金。

(2)根据灾区救灾工作的需要,决定是否派出救灾工作组深入灾区调查了解灾情,指导帮助灾区开展抗灾救灾工作,是否

— 8 — 下达级农业生产救灾补助资金。

(3)研究提出支持灾区恢复农业生产的意见。

(4)根据灾区要求,帮助灾区调剂、调运恢复农业生产所需救灾物资。

(5)监督乡镇政府落实救灾应急措施,规范使用救灾资金和物资。

(三)三级应急响应

1、一次突发性灾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三级响应:

(1)受灾面积占全耕地总面积的10%—15%。

(2)病虫害发生面积占作物种值面积的15—35%。

(3)在特殊情况下需要划分为三级响应的农业自然灾害。

2、三级响应行动

(1)受灾乡镇政府立即召开突发农业灾害应急办公会议,启动本级应急预案,并向突发农业灾害应急指挥部报告情况。作出工作部署。

(2)根据灾区救灾工作的要求,突发农业灾害应急指挥部派出救灾工作组或专家指导组,调查灾情,指导灾区救灾工作。

(3)受灾乡镇突发农业灾害应急指挥部研究提出支持灾区恢复农业生产的意见,并向财政局和农业局申请级农业资金。

(4)乡镇突发农业灾害应急指挥部根据灾区需要,帮助灾区调剂、调运种子、农药、肥料等。

(四)四级应急响应

— 9 —

1、一次突发性灾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四级响应:

(1)受灾面积占全耕地总面积的10%以下。

(2)病虫害发生面积占作物种植面积的15%以下。

(3)在特殊情况下需要划分四级响应的农业自然灾害。

2、四级响应行动

(1)受灾乡镇突发农业灾害应急指挥部立即启动本级应急预案,并向突发农业灾害应急指挥部报告情况。

(2)受灾乡镇突发农业灾害应急指挥部派出工作组核查灾情,加强农业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工作。

(3)受灾乡镇政府向财政局和农业局申请农业生产救灾补助资金。

(五)应急解除

当农业灾害结束,农业生产恢复正常时,由同级突发农业灾害应急指挥部宣布应急解除。

五、后期处置

(一)善后处置 督促、帮助、指导灾区农民加强农作物田间管理,及时抢种、补种、改种各种各类应急农作物。加强受灾牲畜管理。

(二)协调救助 根据灾区需求,及时协调有关部门,按照程序及时组织区域间种子、种畜禽、化肥、地膜等各种农业生产资料的调剂、调供。积极与银行、信用社协商,帮助灾区协调恢复生产所需贷款。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对农业损失、农业设施装

— 10 — 备财产损失的保险理赔工作。

六、应急保障

(一)资金保障

处置突发农业灾害所需财政经费,按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物资保障

突发农业灾害应及指挥部应根据需要储备一定数量的农业抗灾救灾物资,以备救灾应急。财政每年在预算内安排一些抗灾救灾物资的资金,用于一级、二级应急响应。乡(镇)财政也应安排一定数量的资金,用于乡镇一级农业抗灾救灾物资储备,并满足

三、四级灾害应急响应所需救灾物资的调供。

(三)信息保障

突发农业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加强农业灾害信息体系建设,实现上下畅通,达到早预报、早发现、早处置的要求,加强通讯设施建设与维护,保障应急工作中的电话、网络等信息渠道畅通。

(四)职责保障

突发农业灾害应急指挥部要完善内部责任制,保证应急工作有专人负责,并定期对救灾应急工作专门技术人员进行培训。

(五)宣传保障

突发农业灾害应急指挥部要组织各类农业技术推广服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加强防灾减灾科普知识宣传。

— 11 —

七、附则

(一)名词术语

1、本预案所称农业,专指种植业。

2、本预案中农业灾害是指低温冻害(含冷害、霜冻、冰冻、雹灾等),农作物病虫害(粘虫、棉铃虫、蝗虫、农田鼠害、草地螟等)危害农业生产的突发性灾害。

(二)预案制定

本预案由农业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三)预案生效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 12 —

推荐第2篇:农业防灾应急预案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县范围内干旱、洪涝、低温冻害、风雹、雪灾等农业重大自然灾害的预防、应急处置和灾后农业生产恢复。 2 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任务 2.1组织机构

农委是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成员单位。县农委设立农业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由农委主任任组长,主管农业生产的副主任任副组长,办公室、农业科、科教科、法规科、信息科、环保科、计划科、产业化科、农技推广中心、种子管理站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农业科、办公室。乡(镇)农业综合服务站也要设立相应的组织。 2.2农业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职责

安排部署农业防灾减灾有关工作;指导农业抗灾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指导灾区农业结构调整、旱作农业节水等防灾减灾技术示范、推广应用;提出农业生产救灾资金的分配意见和资金管理工作,负责救灾种子的储备和调剂,协调化肥、农药等物资供应。

2.3农业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2.3.1研究提出农业防灾减灾工作计划;筹备领导小组办公会议。 2.3.2密切与气象、水利等有关自然灾害预测预报部门联系,及时收集、反映自然灾害预测预报信息。根据灾情及时启动或申请启动应急预案。 2.3.3负责收集、整理、核查灾情,并报告灾情动态。 2.3.4负责协调救灾资金和抗灾救灾有关工作。 2.3.5负责组派农业抗灾救灾工作组、专家组等。 2.3.6督导乡(镇)农业综合服务站农业防灾减灾工作。 2.3.7负责处理其它日常工作。

2.4农业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职责

2.4.1办公室:负责灾情信息上报;负责安排值班人员;安排救灾车辆及后勤保障工作。

2.4.2农业科:负责收集、核查、反映灾情,协调救灾资金的分配调剂。2.4.3科教科:负责抗灾、减灾技术培训。

2.4.4法规科:负责抗灾、减灾农资物资质量监管。

2.4.5种子管理站:负责救灾种子储备、调运,调剂生产用种。

2.4.6农技推广中心:负责农业防灾减灾技术示范、推广应用;组织实施有关防灾减灾技术项目;针对灾情提出农业救灾技术意见;做及时开展农业生产自救的技术培训,组织指导灾后恢复生产。 3 预防、预警 3.1预警信息

县气象局灾害预警信息,县水务局水情、汛情信息,各乡(镇)农业重大自然灾害发生及成灾信息。 3.2信息采集

3.2.1采集途径。县农委与气象、水利等部门定期、不定期会商灾情;县农委与乡(镇)农业自然灾害应急部门信息网络联系。

3.2.2采集内容:降水、降雪、水文、汛情等资料;气温、光照、风雹等情况;灾害种类、发生时间、地点、范围,农作物受灾、成灾、绝收面积和损失程度;大棚设施、农田及农业基础设施损毁程度;采取的对策措施等。 3.3灾情报送

3.3.1农业重大自然灾害发生后,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3.3.2农业重大自然灾害信息应24小时内报告详情。3.4灾情发布

农业重大自然灾害发生后,需要对外发布的,报县政府领导同意,由农委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其它部门不得自行发布。 3.5预警报告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立即发出农业自然灾害预警。 3.5.1收到气象、水利等部门的灾害预测预报。 3.5.2旱、涝等自然灾害趋重。 3.5.3大到暴雪,可能造成大棚倒塌、农产品市场供应困难。

3.6预防控制

3.6.1组织、思想准备。不断完善农业防灾减灾组织,落实责任制。加强宣传,强化农业部门和农民群众的防灾减灾意识,做好防大灾抗大灾的思想准备。 3.6.2工程准备。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做好农田设施、棚室建筑的加固和防护,增强抗御自然灾害的能力。

3.6.3预案准备。根据农业重大自然灾害的发生规律,修订完善自然灾害应急预案,确定防御重点;研究制定关键时段、重点地区和薄弱环节的农业抗灾救灾、恢复生产措施;指导自然灾害多发地区的农业生产结构调整,提高农业灾害的规避能力。

3.6.4物资、技术准备。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储备必要的种子、农药,协调其它农业救灾物资。广泛宣传农业防灾减灾技术,开展农业防灾减灾技术攻关。 3.6.5适时防控

及时组织抢收已成熟的农作物;对没有成熟和来不及抢收的农作物,因地制宜地采取防护措施。

接到低温冻害、干热风等灾害预报后,立即组织、指导农民采取熏烟、覆盖以及喷灌、喷药等相应防范措施。 4 灾害分级和应急响应

县农委根据农业自然灾害发生范围、强度和受灾面积,分四级启动应急响应。 4.1 Ⅰ级应急响应

4.1.1一次突发性灾害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为Ⅰ级响应:

(1)发生涉及三个以上乡(镇)区域性特大农业自然灾害,农作物受灾面积达到10万亩以上。

(2)二个乡(镇)发生特大农业自然灾害,农作物受灾面积达到5万亩以上。

(3)在特殊情况下需要划为Ⅰ级响应的农业自然灾害。 4.1.2 Ⅰ级响应行动

(1)由县农业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主持会商,部署应急处置工作。重大问题报请县政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予以支持。 (2)及时向重灾区派出救灾工作组和专家指导组,指导救灾工作。 (3)提出救灾意见和措施,商县财政局预拨农业生产救灾资金,争取国家救灾资金。

(4)必要时采取统一采购种子,协调恢复农业生产所需救灾物资。 (5)监督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资金、物资的使用。 4.2 Ⅱ级应急响应

4.2.1一次突发性灾害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为Ⅱ级响应:

(1)发生涉及三个以上乡(镇)区域性重大农业自然灾害,农作物受灾面积达到5—10万亩。

(2)二个乡(镇)发生重大农业自然灾害,农作物受灾面积达到3-5万亩。 (3)在特殊情况下需要划为Ⅱ级响应的农业自然灾害。 4.2.2 Ⅱ级响应行动

(1)县农业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主持会商,安排部署工作,及时将情况报告县政府,并通报有关部门。

(2)根据灾区救灾工作需要,派出救灾工作组或专家指导组,指导救灾工作。

(3)提出救灾意见和措施,商县财政局提前预拨农业生产救灾资金。 (4)根据救灾需要,调剂、调运救灾物资。

(5)监督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资金、物资的使用。 4.3 Ⅲ级应急响应

4.3.1一次突发性灾害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为Ⅲ级响应:

(1)发生涉及三个以上乡(镇)区域性较大农业自然灾害,农作物受灾面积达到3—5万亩。

(2)二个乡镇发生较大农业自然灾害,农作物受灾面积达到2万亩。 (3)在特殊情况下需要划为Ⅲ级响应的农业自然灾害。 4.3.2 Ⅲ级响应行动 (1)县农业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主持会商,作出工作部署。及时向县政府报告灾情,并通报有关部门。 (2)视情派出专家指导组,指导救灾工作。

(3)提出救灾意见和措施,商县财政局预拨农业生产救灾资金。 (4)根据灾区要求,帮助灾区调剂、调运救灾物资。 (5)监督救灾措施的落实和救灾资金、物资的使用。 4.4 Ⅳ级应急响应

4.4.1一次突发性灾害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为Ⅳ级响应:

(1)发生涉及三个以上乡(镇)区域性农业自然灾害,农作物受灾面积达到2-3万亩。

(2)二个乡(镇)发生农业自然灾害,农作物受灾面积达到1—2万亩。 (3)在特殊情况下需要划为Ⅳ级响应的农业自然灾害。 4.4.2 Ⅳ级响应行动

县农业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主持会商,作出工作安排,指导救灾工作,必要时上报县政府,并通报有关部门。 4.5应急解除

当自然灾害结束,农业生产恢复正常时,县农委宣布应急解除。 5 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5.1.1主动与水利部门沟通,随时掌握农田灌溉、农田排涝,修复损毁农田和各类农业基础设施情况。

5.1.2督促、帮助、指导灾区农民及时修复棚室,加强农作物田间管理,及时抢种、补种、改种各类应时农作物。5.2协调救助

根据灾区需求,及时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区域间种子、化肥、地膜、农药等各种农业生产资料的供应。 积极协商银行、信用社,落实灾后农业生产恢复所需贷款。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对农业损失、农业设施装备财产损失的保险赔付。 6 应急保障 6.1资金保障

积极向上级申请专项救灾资金。按县政府的有关救灾资金管理要求,落实恢复生产所需资金。 6.2信息保障

农业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要加强农业自然灾害灾情信息体系建设,实现上下畅通,达到早预报、早发现、早处置的要求。加强通讯设施建设与维护,保证自然灾害应急工作电话、网络等信息渠道畅通。 6.3职责保障

农业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保证自然灾害应急工作有专人负责,并定期组织培训救灾应急工作专门技术人员。 6.4宣传保障

农业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充分利用新闻媒体、网络和各类农业技术推广服务部门,加强防灾减灾科普知识的宣传。 7 附则 7.1名词术语

本预案中农业重大自然灾害,是指干旱、高温热害、干热风、洪涝、低温冻害、雪灾、寒露风、台风、寒潮大风、龙卷风等农业生产的自然灾害。 7.2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颍上县农委管理,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作相应修改,报颍上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办公室备案。 7.3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颍上县农委负责解释。 7.4预案生效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推荐第3篇:农业局农业自然灾害应急预案

农业局农业自然灾害应急预案

为了做好农业自然灾害的预防、处置灾后恢复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自然灾害对农业造成的损失,保障农业生产安全、有序、可持续发展,我局做如下自然灾害应急预案:

一、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防抗结合。加强对农业自然灾害的监测分析和预警预报,树立农业自然灾害可持续治理的科学发展观,增强防范能力。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局长统一领导下,各有关股站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各尽其责,一旦发生农业自然灾害,能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科学抗灾救灾,恢复农业生产。

二、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农业部《农业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县范围内突发性农作物病虫害、暴雨洪涝、干旱、低温、冷害、风灾、雹灾、霜冻等农业重大灾害的预防、应急处置和灾后农业生产恢复。

四、应急组织机构

农业局成立农业生产应急救灾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副局长任副组长,办公室主任、技术站站长、植保站站长、土肥站站长、蔬菜站站长、种子监督检验站站长、农机推广站站长、农广校校长为领导小组成员。

农业救灾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由办公室主任由局办公室主任兼任。

五、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一)农业救灾领导小组职责

汇总、核查全县农业自然灾害和应急工作情况,提出建议意见,及时报告县农业救灾领导小组;及时收集、反映与农业有关的自然灾害预测预报信息;在自然灾害多发时期,组织安排人员值班;及时收集、核查灾情,并报告灾情动态;研究决定灾害发生后应急处置工作的重大事宜,决定启动和解除灾害应急预案;安排部署农业防灾减灾工作,指导农业抗灾救灾和灾后农业生产恢复工作。

(二)农业救灾领导小组成员股站职责

灾情发生后,各救灾领导小组成员要立即赶赴工作岗位开展工作,各有关单位都要根据本预案和既定的部门岗位职责立即开展抢险救灾工作,协同合作,奋力抢险救灾。

1、组长负责全面工作,副组长做好配合并督导各股站工作。

2、办公室、技术站核查、收集、反映灾情,指导灾后生产;制定灾后生产技术方案,指导、落实各项农业抗灾减灾生产技术的示范、推广、应用;

3农广校组织开展灾后农业生产技术培训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

4、蔬菜站、技术站掌握灾后需补种、改种农作物的种类、品种、面积和所需种子数量等情况,指导种子调运、供应;

5、种子监督检验站组织救灾备荒种子的储备、调剂和调拨;

6、植保站监测农作物病虫发生动态,发布农作物病虫草鼠害的预报、警报和防治信息,指导灾后农作物病虫防治;

7、土肥站制定灾毁耕地修复及培肥方案,指导开展灾毁耕地修复、地力提升和农作物的科学施肥。

8、农机推广站建立农机抗灾救灾服务队,组织农机人员和农机具,参与抗旱、排涝、抗灾抢险和灾后恢复生产服务工作。

六、预防预警机制

1、预警信息:主要包括气象局等部门暴雨洪涝、干旱、低温、冷害、风灾、雹灾、霜冻等预警信息,省、市农作物病虫害监测网络信息及病虫情报,全县农业重大自然灾害发生情况。

2、信息采集:采集内容主要包括农业自然灾害灾种、发生时间、地点、范围,农作物受灾、成灾、绝收面积和受灾面积;农作物主要病虫害的预测预报结果、发生流行趋势、发生危害面积、损失程度和已采取的对策措施等。

3、信息报送:灾害发生后,由办公室向上级人民政府和市农业局报告。农业重大灾害信息应立即上报。因不可控因素一时难以党报详细农业重大信息的,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核查,3日内补报详情。

七、预警发布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立即发布预警:

1、收到气象灾害预测预报。

2、收到植保部门的病虫情报和预测预报结果。

3、发生其它突发性农业自然灾害的。

八、预防控制

1、不断完善农业防灾减灾组织,落实责任制。加强宣传,强化有关单位和农民的防灾减灾意识,做到防大灾抗大灾的思想准备。

2、根据农业重大灾害的发生规律,修订完善不同类型农业自然灾害应急预案,确定防御重点;研究制定关键时段、重点地区和薄弱环节的农业抗灾救灾、恢复生产措施,指导农业自然灾害多发地区的农业生产结构调整、适应性种植,提高农业生产的避灾抗灾能力。

3.组织开展农业防灾减灾技术攻关,积极培训、推广农业防灾减灾技术。

4.及时组织抢收已成熟的农作物,对未成熟和来不及抢收的农作物,因地制宜地采取措施防护。接到低温冻害、干热风等灾害预报后,及时与有关部门协调,立即组织、指导农民采取熏烟、喷施植物抗寒剂、覆盖以及喷灌等相应防范措施。

九、临灾和灾后的应急措施

主要采取的措施为:报告县政府请求立即做出应急处理协调关部门实施防灾预案;迅速组织力量赴现场进行调查,分析灾害发生的原因、发展趋势,为县政府决策提供准确情报,请县政府采取有力的措施发动群众开展群防群治,确保不成灾。

十、应急响应

1、应急响应级别

农业自然灾害根据其严重性和损害程度,分为一般农业自然灾害(Ⅳ级)、较大农业自然灾害(Ⅲ级)、重大农业自然灾害(Ⅱ级)、特别重大农业自然灾害(Ⅰ级)四级。

2、应急响应

召开领导小组成员会议,研究部署抗灾应急工作,向县政府报告灾情,申请启动县应争预案;派出技术小组深入灾区调查了解灾情,指导帮助灾区开展农业救灾工作;研究提出支持灾区恢复农业生产的意见。

十一、应急解除

当灾害结束,农业生产恢复正常时,应急解除。

十二、附则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农业局农业生产应急救灾领导小组

(怀安县农业局杨树宝)

推荐第4篇:湖南省农业生物灾害应急预案

湖南省农业生物灾害应急预案

目 录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3 专家委员会

3.预防预警机制

3.1 预防预警监测

3.2 预防预警行动

3.3 预警支持系统

4.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分级

4.2 应急响应行动

4.3 信息报送和处理

4.4 指挥与协调

4.5 应急处置

4.6 信息发布

4.7 应急结束

5.善后工作

5.1 善后处置

5.2 社会救助

5.3 后果评估

6.应急保障

6.1 通信保障

6.2 人员保障

6.3 物资保障

6.4 交通运输保障

6.5 经费保障

6.6 治安维护

7.监督管理

7.1 预案演练

7.2 宣传和培训

7.3 奖励和责任

8.附则

8.1 名词术语解释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8.3 预案解释部门

8.4 预案实施时间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有效防范和应对农业生物灾害,最大程度地减少损失,确保农业和国土生态安全。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植物检疫条例》、《湖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省范围内农业生物灾害防范和应急处置。

1.4 工作原则

预防为主,防控结合;快速反应,紧急处置,控害减灾;属地为主,分级联动,各司其职。

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省、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农业生物灾害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业生物灾害应对工作。

2.1 应急组织机构

省人民政府设立湖南省农业生物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以下简称省农业生物灾害防治指挥部),由省人民政府分管副省长任指挥长,省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省农业厅厅长任副指挥长,省农业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气象局、省公安厅、省交通厅、广铁长沙办事处、广铁怀化办事处、省机场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省通信管理局、省邮政局、省经委、湖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工商局、省科技厅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

省农业生物灾害防治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农业厅,由省农业厅分管副厅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1 省农业生物灾害防治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协调全省农业生物灾害应急防治工作,研究解决农业生物灾害防治中的重大问题;主持灾情会商,公布救灾情况,监督检查现场指挥工作;调集储备防治物资,调度应急队伍。

2.2.2 省农业生物灾害防治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省农业生物灾害防治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2.2.3 省农业生物灾害防治指挥部成员单位省农业厅 研究拟定全省农业生物灾害防治的方针、政策、规划,研究制定技术对策;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农业生物灾害防治工作;负责对农业生物灾害进行调查分析和评估,提出对策和意见,提供技术咨询,开展相关科学研究。省财政厅负责做好防治经费的申报、审拨和监督管理工作,保障农业生物灾害的防治和应急处置经费;督促市县级财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专项经费。省民政厅负责灾后群众安抚救济以及应急处置人员因工伤亡的抚恤工作。省公安厅 负责农业生物灾害发生后的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维护灾害发生区的正常社会秩序,协助做好灾害发生区的封锁和公路植物检疫监督检查站工作。省气象局负责提供农业有害生物监测及防治所需要的气象资料,做好与农业有害生物发生关系密切的天气预报工作。省交通厅组织协调交通运输企业对农业生物灾害应急防治所需的物资运输,协助省农业主管部门加强对农业生物灾害疫情的监管,防止疫情通过交通工具进行传播。广铁长沙办事处、广铁怀化办事处 负责农业生物灾害应急防治工作物资的铁路运输,协助省农业主管部门加强对农业生物灾害疫情的监管,防止疫情通过铁路系统进行传播。省机场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负责农业生物灾害应急防治救援物资的空运与航空地面保障工作,协助省农业主管部门加强对农业生物灾害疫情的监管,防止疫情通过航空器进行传播。省邮政局 协助省农业主管部门加强对农业生物灾害疫情的监管,防止疫情通过邮政包裹进行传播。省通信管理局 保障农业生物灾害应急处置通信畅通,协助省农业主管部门加强对农业生物灾害疫情的监管,防止疫情通过通信器材的包装材料进行传播。省经委 协助省农业主管部门加强对农业生物灾害疫情的监管,防止疫情通过企业生产、销售和购进产品及其包装材料进行传播。湖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负责检疫性农业有害生物疫情的进出境的检疫监管及除害处理工作,防止农业有害生物传入、传出国境。省工商局 协助农业有害生物疫情的市场监管工作,防止通过农产品市场交易途径传播疫情。省科技厅 组织农业生物灾害科技攻关。

2.3 专家委员会以从事农业有害生物监测、检疫和防治等工作的专家为基础,组成专家委员会,负责对农业生物灾害进行调查分析和评估,提出对策和意见,提供技术咨询,开展相关科学研究。湖南省农业生物灾害应急组织体系联动机制框架图

3.预防预警机制

3.1 预防预警监测

各级农业植物保护机构组织实施农业有害生物监测预警工作。开展农业有害生物普查,并实行监控。对新发现的农业有害生物种类,由省农业主管部门组织鉴定确认。省农业主管部门无法确认和鉴定的,送国家有关部门鉴定确认。

3.2 预防预警行动

3.2.1 接警

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接到农业生物灾害信息后,经初步核实及时报告本级农业生物灾害防治指挥机构,并逐级上报至省农业生物灾害防治指挥部办公室。各级农业生物灾害防治指挥机构要设立接警机构,公布接警电话。公民和组织可直接向各级农业生物灾害防治指挥机构办公室报告农业生物灾害有关信息。

3.2.2 处警

省农业生物灾害防治指挥部办公室接到农业生物灾害信息后,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评估,研究确定应对方案。必要时,建议省农业生物灾害防治指挥部启动本预案。

3.3 预警支持系统

3.3.1 建设省、市州、县市区、乡镇四级农业生物灾害监测预警网络。省农业厅设立农业生物灾害监测预警中心,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农业生物灾害监测预警工作。县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农业生物灾害监测预警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开展生物灾害的监测预警工作。乡镇农技站要配备农业生物灾害专职或兼职预警人员。通过国家、省农业有害生物管理信息系统及时收集和处理农业生物灾害信息,利用公共信息网、短波接收、有线和无线网实现生物灾害疫情信息传递高效、快捷,确保预警系统和应急响应系统反应快速,处置及时。

3.3.2 建设农业生物灾害预警系统。(1)分区预防。根据农业有害生物危害的特点和发生规律,划定一般预防区和重点预防区,实行分区预防。对重点预防区要采取严格的保护措施,预防农业有害生物的发生。对一般预防区要加强日常性监测预报工作,准确掌握发生动态,抓好防治工作。(2)加强预防预警的基础设施建设。在全省建立健全农业有害生物监测预警网络和应急指挥信息系统。各级农业主管部门加强有害生物监测预警体系、检疫防疫体系和防灾减灾体系建设,充分发挥国家级、省级农业有害生物监测站和基层农技站的监测作用,加强各级应急指挥信息系统和监测预警专业队伍建设,全面提升监测预警能力。(3)加强信息交流,提高预防预警水平。各级农业主管部门加强国际间和部门间的交流与合作,及时掌握农业有害生物信息,建立农业生物灾害信息库。积极听取专家意见和建议,定期组织有关专家对可能发生的农业有害生物进行风险分析,评定风险等级,提出预防预警措施与控制技术。(4)加强检疫监管。省农业主管部门制订相应措施,充分利用检疫检查站严密封锁疫情,防止疫情扩散传播。同时进一步严格国(境)外引种审批管理,认真开展引种前风险评估,严格隔离试种、检疫跟踪和疫情监管,未经检疫机构风险评估,不得任意扩散种植,防止疫情从国(境)外传入(或再次传入)。

4.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分级

农业生物灾害按其严重性、紧迫性和影响范围,分为一般(Ⅳ级)、较大(III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I级)四级。 Ⅳ级响应:本地农业有害生物集中在1个县市区的40%以上乡镇暴发;检疫性农业有害生物发生面积占被害的农作物种植面积的10%以上;本县首次发现外来农业有害生物入侵。III级响应:本地农业有害生物集中在1个市州的40%以上县市区暴发;检疫性农业有害生物在2个以上县市区发生,发生面积占被害农作物种植面积的10%以上;本市州首次发现外来农业有害生物入侵。Ⅱ级响应:本地农业有害生物集中在2个—5个市州且每个市州有40%以上县市区暴发;检疫性农业有害生物在2个—5个市州发生,发生面积占被害农作物种植面积的10%以上。I级响应:本地农业有害生物集中在5个以上市州且每个市州有40%以上县市区暴发;检疫性农业有害生物在5个以上市州发生,发生面积占被害农作物种植面积的10%以上;本省首次发现外来农业有害生物入侵。

4.2 应急响应行动

4.2.1 Ⅳ级农业生物灾害发生后,由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启动本级应急预案,组织防治工作。

4.2.2 III级农业生物灾害发生后,由发生地市州人民政府启动本级应急预案,组织防治工作。

4.2.1 II级、I级农业生物灾害发生后,省人民政府启动本应急预案,组织防治工作。当发生I级农业生物灾害时,省人民政府向国务院报告,必要时请求国务院予以援助。

4.3 信息报送和处理

各级农业、畜牧水产主管部门和预测预报网点是农业生物灾害的信息责任报告单位,植保专业技术人员是生物灾害事件信息责任报告人。当有关单位及个人报告农业生物灾害有关信息时,所在地农业主管部门核实后应在48小时内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并逐级报送至省农业主管部门;省农业主管部门确认为属于重大或特别重大农业有害生物灾害的,应在48小时内报告省农业生物灾害防治指挥部和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

4.4 指挥与协调

各级农业生物灾害防治机构按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坚持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密切关注农业有害生物发生趋势并开展监测和应急处置工作。

4.5 应急处置

4.5.1 农业生物灾害发生后,灾害发生地基层相关单位和主管部门首先进行应急处置,同时报告上级农业生物灾害应急防治指挥机构。

4.5.2 农业生物灾害发生地县市区、市州农业生物灾害应急防治指挥机构接到信息后,根据农业生物灾害和级别启动预案并组织实施;对发生区及其周边地区进行调查、取样、技术分析和检验,实施跟踪监测,隔离现场,封锁疫区,严禁寄主植物流出,防止疫情扩散蔓延;及时向上级报告灾害防治情况,并做好舆论宣传工作,争取其他部门和当地群众对防治工作的配合和支持。

4.5.3 省农业生物灾害防治指挥部根据灾情级别启动本预案,部署农业生物灾害防治工作;迅速组织有关人员赶赴发生现场,组织督导疫区封锁、疫情除治和预防控制等措施的落实;根据疫情动态及时划定并公布疫区和保护区;指导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物资、设备调集等工作;及时向省人民政府和国务院主管部门报告情况。

4.6 信息发布

4.6.1 农业生物灾害信息发布遵循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

4.6.2 由省农业生物灾害防治指挥部办公室会同省政府新闻办,按照《湖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做好农业生物灾害信息发布工作。

4.7 应急结束 由专家委员会负责对灾情发展变化和防治效果作出评估报告,提出继续实施、终结实施或转为非生物灾害突发事件实施常规防治的意见,提交省农业生物灾害防治指挥部和发生地市州人民政府。省农业生物灾害防治指挥部根据专家委员会的意见,商灾情所在地市州人民政府后,由省农业生物灾害防治指挥部办公室对外公布下一阶段工作部署或宣布应急结束。

5.善后工作

5.1 善后处置

省农业生物灾害防治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指导市州人民政府开展灾后重建等工作。当地人民政府应清理因应急而设立的临时设施。

5.2 社会救助

经专家委员会评估认为该农业生物灾害对农业、水生植物造成重大损失的,当地人民政府应酌情予以补助。

5.3 后果评估

省农业生物灾害防治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发生地市州人民政府,及时组织专家组和有关人员对农业生物灾害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分析发生的原因和应吸取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意见措施,向省农业生物灾害防治指挥部、省人民政府和国家有关部门提交评估报告。

6.应急保障

6.1 通信保障

省农业生物灾害防治指挥部建立和完善农业生物灾害应急指挥系统,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和卫星通讯器材。省通信管理部门确保通信联络畅通。

6.2 人员保障

农业生物灾害发生后,有关地区人民政府统一组织相关应急队伍和人员参加救灾,维护社会稳定。

6.3 物资保障

省农业、畜牧水产主管部门储备药剂、药械、油料、运输车辆及其它物资。与药剂、药械企业建立密切联系,实行合同储备。根据建设规划和物资储备需求,按轻重缓急安排建设资金。建立农药、施药机械等应急物资储备仓库,确保应急所需。各市州农业、畜牧水产主管部门应紧密配合物资储备建设工作的实施。因农业生物灾害应急处置需要,可紧急调运救灾物资。

6.4 交通运输保障

各级农业生物灾害防治指挥部办公室应配置专用交通车辆。公安部门应做好专用交通车辆通行证发放工作,确保交通畅通。

6.5 经费保障

各级财政部门按照《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预案》的规定,确保生物灾害应急防治所需经费。

6.6 治安维护

公安部门应积极履行职责,协助处理各种纠纷,配合做好治安维护工作。

7.监督管理

7.1 预案演练

农业部门应组织实战演练,提高应对农业生物灾害的处置能力。

7.2 宣传和培训

按分级培训的要求,加强对专业技术人员和防治专业队队员的技术培训。充分利用宣传媒体加强应急预案宣传,提高对农业生物灾害的防范意识。

7.3 奖励和责任

对在农业生物灾害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在农业生物灾害应急处置工作中,因玩忽职守而造成损失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其责任。

8.附则

8.1 名词术语解释

农业有害生物:是指对农作物及产品产生危害的病(病原物)、虫、螨、草、鼠、软体动物和其他生物。

检疫性农业有害生物:是指在我国境内局部地区发生,危险性大,能随植物及其产品等人为因素传播,并经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发布应施检疫的农业有害生物。

外来农业有害生物:是指本地农业生态系统中原本没有该物种的存在,但通过借助人类活动越过不能自然逾越的空间障碍而进入本地农业生态系统,并对本地农作物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危害损失的生物。

农业生物灾害:是指对农作物及产品造成较大危害和较重损失的迁飞性、暴发性虫害和流行性植物病害及其他生物灾害。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省农业厅根据情况变化,对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

8.3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由省农业厅印发并负责解释。

8.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

推荐第5篇:设施农业自然灾害应急预案

若羌县设施农业自然灾害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为了建立和完善我县设施农业应对自然灾害救助体系,提高设施农业对大风、低温冻害、暴雨雪、洪涝等自然灾害应急反应能力和抗灾救灾工作整体水平,最大限度的减轻灾害性天气对设施农业生产造成的损失,确保全县设施农业生产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若羌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若羌县农业灾害应急预案》,结合我县设施农业生产实际,制定本预案。

(二)设施农业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坚持预防与减灾救灾相结合,依靠群众生产自救、互助互济、辅之以国家必要地救济和扶持原则,采取县政府统一领导、各乡负责,各部门分工协作、属地为主的方法,突出重点,按灾害性天气预报危害程度和灾情轻重缓急,分级响应,重点做好灾前预防和灾后重建工作。

(三)本预案适用于若羌县境内发生的设施农业自然灾害应急。

二、设施农业自然灾害应急工作组织机构及主要职责

(一)设施农业灾害应急办公室

县设施农业应急办公室设在设施农业服务中心。主要职责:

1、加强与各乡和气象部门的联系,及时收集、反映与设施农业有关的大风、低温冻害、暴雨雪、洪涝等自然灾害预测预报信息。

2、通知各部门、乡镇即将发生严重灾害,应急工作组应及早预警,通知有关人员做好相应准备。

3、汇总、核查设施农业自然灾害和应急工作的有关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及时汇报。在应急工作组决定启动应急预案后,牵头组织实施应急预案。

4、研究提出设施农业防灾减灾工作计划,召开应急工作组办公室会议,安排设施农业防灾减灾的具体工作,督促各乡落实设施农业防灾减灾工作措施。

5、指导设施农业抗灾救灾和灾后生产恢复工作,积极推广应用防灾减灾技术。

6、负责向上级有关部门申请设施农业生产救灾资金,提出救灾资金分配方案,参与资金管理工作。

7、根据工作组安排,负责储备一定数量的农药、种子等抗灾救灾物资。

8、在设施农业自然灾害多发时期,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及时收集、核查灾情、并报告灾情动态。

(二)县应急工作组成员的主要职责

1、县政府办:负责设施农业自然灾害应急的协调工作。

2、设施农业服务中心:承担和履行县应急工作组办公室职责,落实设施农业抗灾救灾措施,指导灾前预防、灾后生产自救和恢复生产工作,调查评估设施农业经济损失情况。

3、民政局:负责救灾款物的收集、调运、发放和监督管理工作,安排好受灾群众的生产生活。

4、财政局:负责落实灾害应急处理所需救灾资金的筹集、拨付工作,参与评估设施农业自然灾害损失,监督管理设施农业救灾资金的使用。

5、水利局:负责做好突发洪涝灾害后全县农田水利基础设施损毁工程的修复,水量调度和抗洪抢险救灾工作。

6、县公安局、综治委:负责突发设施农业自然灾害后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维护社会稳定工作。

7、县医院院:负责灾区疾病预防控制和医疗救护工作。组织医护人员积极开展疫病防治、预防和控制疫情的发生和流行。

8、统计局:负责受灾情况的统计和数据分析。

9、武装部:负责协调民兵实施抗灾救灾,协助公安局维护抢险救灾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协助政府转移危险地区的群众和物资。

三、设施农业自然灾害的预防和预警

(一)预警监测

设施农业自然灾害应急工作坚持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原则。各乡要确定灾害监测人员,配备必要的设备,在关键时期对大风、低温冻害、暴风雪、洪涝等灾害性天气进行全天候监测。及时发现和掌握苗头性问题,随时向主管部门汇报。

(二)预警报告

气象站要及时发布大风、低温冻害、暴风雪、洪涝等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设施农业服务中心收到各乡设施农业自然灾害发生情况的报告后,应及时发布设施农业自然灾害预警。

(三)预警响应

1、预案准备。县应急办公室接到大风、低温冻害、暴风雪、洪涝等设施农业重大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后,要进行灾害风险评估,对可能发生的重大设施农业自然灾害及时向县应急工作组报告并做好启动应急预案准备。

2、工程准备。各乡在日常工作中应指导农户做好日光温室的加固和防护,增强抵御大风、低温冻害、暴风雪、洪涝等自然灾害的能力。

3、物资、技术准备。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相关部门储备必要地棚膜、种子、化肥、饲草料等救灾物资。积极组织培训,推广设施农业防灾减灾技术。

4、适时防控。各乡接到大风、低温冻害、暴风雪、洪涝等灾害预报后,及时与有关部门协调,立即组织、指导农民采取熏烟、灌水、覆盖保温材料、增设增温设备、人工导流等相应防范措施,全面做好灾害防范工作。

(四)信息检测和报送

1、灾情信息检测

灾情信息检测内容包括温度、湿度、降水、光照等气候条件;水文、汛情等水文资料;农业灾害灾种、发生的时间、地点、程度、范围、受灾面积、保险理赔情况、发生流行趋势、疫情监测结果、发生危害面积、损失程度和防治措施;对农业生产、生态环境等方面的造成的影响。

2、灾情信息报送和处理

(1)实行分级上报,归口处理。设施农业自然灾害发生后,各村及时向县应急办公室上报灾情信息。

(2)灾情信息的报送应快速、准确、详实,重要信息要立即上报。

四、设施农业自然灾害应急预案启动程序

1、县应急办公室接到大风、低温冻害、暴风雪、洪涝等设施农业重大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后,及时做好启动应急预案准备。

2、县应急办公室及时向各乡发布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指导农户做好防灾减灾工作。

3、应急办公室决定启动应急预案后,要立即组织各有关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抗灾救灾工作。

五、灾害分级和应急响应

根据设施农业自然灾害预警级别和发生范围、强度和受灾面积,分四级启动应急响应。

(一)一级(特大)设施农业自然灾害应急响应

1、气象部门发布严重自然灾害(Ⅰ)红色预警,预计发生重大大风、低温冻害、暴风雪、洪涝等自然灾害,一次性受灾程度达到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级响应:

(1)日光温室受灾面积占全县日光温室总面积的30%以上。

(2)养殖暖棚预计因在损失达到1000万元以上。

2、一级设施农业自然灾害应急响应行动

(1)召开县应急工作组成员会议,安排部署救灾工作,向上一级报告灾情,启动县级设施农业自然灾害应急预案。

(2)县应急办公室派出工作人员深入灾区指导抗灾救灾工作。 (3)县政府按照本应急预案,紧急调运农药、种子、化肥、地膜等物资,迅速组织群众开展生产自救,最大程度地减轻灾害损失;收集汇总灾情,在第一时间内向区政府报告。

(4)县应急办公室帮助灾区调剂、调运恢复农业生产所需救灾物资。

(5)县应急办公室监督各村落实救灾应急措施,规范使用救灾资金和物资。

(二)二级(重大)设施农业自然灾害应急响应

1、气象部门发布严重自然灾害(Ⅱ)橙色预警,预计发生重大大风、低温冻害、暴风雪、洪涝等自然灾害,一次性受灾程度达到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二级响应:

(1)日光温室受灾面积占全县日光温室总面积的25%-30%。 (2)养殖暖棚预计因在损失达到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

2、二级设施农业自然灾害应急响应行动

(1)召开县应急工作组成员会议,安排部署救灾工作,向上一级报告灾情,启动县级设施农业自然灾害应急预案。

(2)组织开展查灾救灾工作,及时发放救灾物资,妥善安置群众生活。

(3)根据救灾工作的需要,派出工作人员深入灾区调查了解灾情,指导帮助灾区开展抗灾救灾工作。

(4)分析灾情动态,提出支持灾区恢复农业生产的意见并组织实施。

(5)县应急办公室根据灾区要求,帮助灾区调剂、调运恢复农业生产所需救灾物资。

(6)县应急办公室监督各村落实救灾应急措施,规范使用救灾资金和物资。

(三)三级(较重)设施农业自然灾害应急响应

1、气象部门发布较重自然灾害(Ⅲ)黄色预警,预计发生重大大风、低温冻害、暴风雪、洪涝等自然灾害,一次性受灾程度达到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三级响应:

(1)日光温室受灾面积占全县日光温室总面积的20%-25%。

(2)养殖暖棚预计因在损失达到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

2、三级设施农业自然灾害应急响应行动

(1)受灾村组迅速了解灾害损失情况,及时作出救灾工作部署,并向县应急办公室报告灾情。

(2)县应急办公室根据救灾工作的需要,派出救灾工作人员调查灾情,提出灾区恢复农业生产的意见,指导灾区开展救灾工作。

(3)县应急办公室根据灾区要求,帮助灾区调剂、调运、恢复农业生产所需救灾物资。

(4)县应急办公室分析灾情动态,安排部署防灾救灾措施,根据防灾救灾工作需要,随时向有关部门报告,指导受灾较严重的地区尽快恢复农业生产。

(四)四级(一般)设施农业自然灾害应急响应

1、气象部门发布一般自然灾害(Ⅳ)蓝色预警,预计发生大风、低温冻害、暴风雪、洪涝等自然灾害,一次性受灾程度达到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四级响应:

(1)日光温室受灾面积占全县日光温室总面积的20%以下; (2)养殖暖棚预计因在损失达到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

2、四级设施农业自然灾害应急响应行动

(1)受灾村组迅速了解灾害损失情况,及时作出救灾工作部署,并向县应急办公室报告灾情。

(2)县应急办公室根据救灾工作的需要,派出救灾工作人员调查灾情,提出灾区恢复农业生产的意见,指导灾区开展救灾工作。

(3)县应急办公室根据灾区要求,帮助灾区调剂、调运恢复农业生产所需救灾物资。

(4)县应急办公室分析灾情动态,督促各村做好抗灾应急措施落实。

(五)应急解除

当设施农业自然灾害性天气结束,设施农业生产恢复正常时,有县应急办公室宣布应急解除。

六、后期处置

(一)善后处置

设施农业自然灾害应急响应解除后,设施农业服务中心应督促、帮助、指导灾区农民加强受灾日光温室管理,受灾严重的要及时做好抢种、补种和补栏工作,尽快恢复生产。

(二)协调救助

根据灾区需求,县应急办公室及时协调有关部门,按照程序及时

组织种子化肥、地膜、农药、柴油等各种农业资料的调剂、供应。积极与农行、信用联社协商,帮助灾区协调恢复生产所需贷款,协调人保财险公司做好对设施农业的保险理赔等工作。

七、应急保障

(一)资金保障

处置突发设施农业自然灾害所需经费列入财政年度预算,并按照应急相关程序管理使用,以保证应急救灾物资储备、应急队伍和基础设施建设、应急专业技术人员培训、防灾减灾科普知识宣传等等正常开展。

(二)物资保障

县应急办公室根据需要,储备一定数量的农业抗灾救灾物资,用于一级、二级设施农业自然灾害抗灾救灾急需,县财政所安排一定数量的资金,用于村组设施农业抗灾救灾物资储备,满足三级、四级灾害应急响应所需救灾物资的调供。

(三)信息保障

县应急办公室加强设施农业自然灾害信息体系建设,实现上下畅通,达到早预报、早发现、早处置的要求,加强通讯设施建设与维护,保障应急工作中的电话、网络等信息渠道畅通。

(四)职责保障

县应急办公室完善内部责任制,保证应急工作有专人负责,并定期组织对救灾应急工作专业人员技术人员进行培训。各成员单位按照应急预案要求,建立和完善工作机制,提高应急工作能力。

(五)宣传保障

县应急办公室组织农业技术推广中心、种子管理站、农广校及其他相关部门、加强防灾减灾科普知识宣传。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推荐第6篇:农业保险

农业保险的特殊性分析

学 生 姓 名: 汪莹 学 号: 22014110828 学 院(系): 金融学院 专业(方向): 保险学 成 绩:

2015年1月

摘要 ······························· 1

一、保险标的的特殊性 ······················· 1

(一)保险价值难以确定 ···················· 1

(二)具有明显的生命周期及生长规律 ·············· 1

(三)在一定的生长期内受到损害后有一定的自我恢复能力 ····· 1

(四)种类繁多 ························ 1

(五)受自然再生产过程的约束 ················· 2

(六)农产品的鲜活性特点使农业保险的受损现场容易灭失 ····· 2

二、农业风险的特殊性 ······················· 2

(一)可保性差 ························ 2

(二)风险单位大 ······················· 2

(三)具有明显的区域性 ···················· 2

(四)更为严重的逆选择与道德风险 ··············· 3

三、农业保险商品的特殊性 ····················· 3

(一)农业保险虽然在直接消费上具有排他性 ··········· 3

(二)农业保险的主要商品不具有竞争性 ············· 3

(三)农业保险的成本和利益具有显著的外在性 ·········· 4

(四)农业风险的特殊性决定了农业保险必须进行规模经营 ····· 4

四、农业保险经营方式的特殊性 ··················· 4

五、农业保险组织形式的特殊性 ··················· 5

(一)为政府代办农业保险的商业保险公司 ············ 5

(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 ···················· 5

(四)地方财政兜底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 ············ 6

(五)外资或合资农业保险公司 ················· 6 参考文献 ····················· 错误!未定义书签。

【摘要】农业保险属于财产保险的范畴,但又有区别于其他财产保险的显著特点。本文从农业保险的保险标的、风险性质、商品性质、经营方式和组织形式等五个方面研究了农业保险的特殊性及其对农业保险经营的影响。 【关键字】农业保险;农业风险;保险经营

农业保险属于财产保险的范畴,但又有区别于其他财产保险的显著特点。目前我国农业保险正处于新一轮的试验阶段,深入研究农业保险的特殊性,对于加快我国农业保险发展、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

一、保险标的的特殊性

农业保险的保险标的大多是有生命的植物或动物,受生物学特性的强烈制约,具有以下不同于一般财产保险的非生命标的的特点:

一是保险价值难以确定。一般财产保险的标的是无生命物,保险价值相对稳定,容易确定;农业保险的标的在保险期间一般都处在生长期,其价值始终处于变化中,只有当它成熟或收获时才能最终确定,在此之前,保险标的处于价值的孕育阶段,不具备独立的价值形态,因此,投保时的保险价值难以确定。实务中,农业保险的保险金额多采用变动保额,而一般财产保险的保险金额是固定的。

二是具有明显的生命周期及生长规律,保险期限需要细致而又严格地按照农作物生长期特性来确定,长则数年,短则数日;普通财产保险的保险期限一般为一年。

三是在一定的生长期内受到损害后有一定的自我恢复能力,从而使农业保险的定损变得更为复杂,定损时间与方法都与一般财产保险不同,尤其是农作物保险,往往需要收获时二次定损。

四是种类繁多,生命规律各异,抵御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能力各不相同,因而难以制定统一的费率标准和赔偿标准,增加了农业保险经营难度;普通财产保险的费率标准和赔偿标准相对容易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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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是受自然再生产过程的约束,对市场信息反应滞后,市场风险高,农业保险的承保、理赔等必须考虑这些因素;普通财产保险则相对简单。

六是农产品的鲜活性特点使农业保险的受损现场容易灭失,对农业保险查勘时机和索赔时效产生约束,如果被保险人在出险后不及时报案,则会失去查勘定损的机会。这也是农业保险更容易引发道德风险的重要原因。因此,农业保险合同对理赔时效的约定比普通财产保险严格得多。

二、农业风险的特殊性

农业的主要活动是在露天下进行的,农业所面临的风险主要是自然风险,农业风险的特殊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可保性差。可保风险的条件是:大量的独立的同质风险;损失是意外的、偶然的、不可控的;风险损失必须是可以测量的、确定的;发生巨灾损失的概率非常小。一般财产保险的风险大都符合这些条件,而农业风险与可保条件多有不符。首先,农业风险具有很强的相关性。农业风险大多来源于人类难以驾驭的大自然,如洪灾、旱灾、雹灾、虫灾等,在灾害事故及灾害损失中常常表现为高度的时间与空间的相关性。其次,由于农业灾害的覆盖面广、影响面大,农业风险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往往难以度量。再次,农业风险发生巨灾损失的概率相对较大。我国几乎每年必发的洪水灾害都造成高达几百亿元的直接经济损失,相对于保险基金来说都属于巨灾损失。

二是风险单位大。风险单位是指发生一次灾害事故可能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范围。对于普通财产保险,一个保险单位通常就是一个风险单位,只要承保标的充分多,就能在空间上有效分散风险。在农业保险中,一个风险单位往往包含成千上万个保险单位,风险单位巨大。一旦灾害发生,同一风险单位下的保险单位同时受损,使农业风险难以在空间上有效分散,保险赖以存在的风险分散机制难以发挥作用。

三是具有明显的区域性。这也是农业风险所特有的。我国幅员辽阔,地理环境复杂,自然灾害种类繁多,发生频率、强度各异,表现出明显的区域性。首先是风险种类分布的区域性,即不同地区存在着不同的灾害种类,如我国南方地区水灾较为频繁,北方地区则旱灾较为严重,而台风主要侵害沿海地区等等;其次是同一生产对象的灾害种类和受损程度的地区差异性,即由于地理、气候、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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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同一生产对象在不同地区有不同类型的灾害,而且对同一灾害的抵抗能力不同,如同样是水稻,在我国南方和北方就有着不同的自然灾害,而且即使是遭受同样灾害,南方、北方不同水稻品种的抗御能力也不同。农业风险的区域性使得农业保险经营必须进行风险区划与费率分区,这是一项科技含量高、成本高的工作,大大增加了农业保险经营的难度和成本。

四是更为严重的逆选择与道德风险。保险业务中普遍存在逆选择与道德风险。但是,由于农业保险的标的大都是有生命的动植物,其生长、饲养都离不开人的行为作用,农民购买了保险之后,难免通过其行为增加预期索赔;又由于农村广阔,业务分散,交通不便,管理难度大,有效监管成本高。因此,农业保险业务中存在更为严重的逆选择和道德风险。

农业风险的特殊性,造成农业保险经营极不稳定,经营难度大,赔付率高。根据中国保监会公布的有关资料,从1985年到2004年的20年里,我国农业保险业务除了2年微利以外,其余18年都处于亏损状态,综合赔付率高达120%。

三、农业保险商品的特殊性

商品按市场性质可以区分为公共物品与私人物品,一般财产保险商品属于私人物品,而农业保险商品既不是完全意义上的私人物品,也不是典型的公共物品,而是介于私人物品和公共物品之间的一种准公共物品。农业保险的准公共物品性主要表现在:

(一)农业保险虽然在直接消费上具有排他性的主要特征,即购买了保险的农户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能得到直接的经济补偿,没有购买保险的农户不能得到相应的补偿,但在其整个消费过程中即保险经营的一定环节上并不具有排他性。例如,防灾防损是农业保险经营的重要环节,是减少风险损失、降低保险经营成本的主要措施,但在实施防灾防损措施时,不买保险的农产常常可以搭“便车”。

(二)农业保险的主要商品不具有竞争性。一方面,农业保险的高风险与高成本决定了农业保险的高费率;另一方面,农业本身的预期收益不高,农民可任意支配的收入很低,支付能力非常有限。因此,在市场条件下,难以形成有效供给和有效需求。我国自1982年恢复开办农业保险以来,除了新近成立的几家农业保险公司以外,一直只有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和原新疆兵团财产保险公司承办农业保险,业务日趋萎缩。

3

(三)农业保险的成本和利益具有显著的外在性。虽然在短期内农业保险产品的供需双方可以确切计算利益,但从长期看,由于农产品(尤其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基础性农产品)的需求扩张受到人的生理条件的限制,其价格弹性和收入弹性都很小,引进农业保险后,农产品的有效供给增加,价格下降,从而提高了整个社会的福利水平,使全社会受益。保险公司和农户并没有得到全部甚至是主要的利益。农民购买农业保险的边际私人收益小于其边际社会收益,农业保险公司提供农业保险的边际私人成本大于其边际社会成本,即农业保险的成本和利益是外溢的。

(四)农业风险的特殊性决定了农业保险必须进行规模经营,才能在大范围内分散风险,保持经营的相对稳定。

农业保险商品的准公共物品性决定了农业保险采用纯商业性经营方式难以成功,国内外农业保险发展的历程都证明了这一点。

四、农业保险经营方式的特殊性

农业保险商品的特殊性,决定了其经营方式的特殊性。普通财产保险商品属于竞争性私人物品,一般采用商业性经营方式;农业保险商品是准公共物品,其“公共部分”应该由政府来提供。因此,农业保险必须采用政策性保险经营方式。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实质就是国家财政对农业保险的净投入并辅之以必要的法律与行政支持。美国、日本、法国、加拿大等农业保险发达国家,政府对农民所交保费的补贴比例大都在50%以上,并承担保险公司的部分或全部管理费用。以美国为例,按照2000年通过的《农业风险保护法》,政府每年对农业保险的财政补贴超过30亿美元,国家对农业的保护主要通过农业保险来实现。我国长期实行以直接的农业补贴和价格补贴为主的农业保护政策,发生自然灾害时由中央财政直接拨款救济灾民,对农业保险的投入很少。我国目前除对农业保险免缴营业税外,没有其他扶持政策,几乎是纯商业性经营。我国农业保险要健康发展,必须增加政府投入。一是对农业保险实行补贴投保农户、补贴保险公司、补贴农业再保险的“三补贴”等政策,即中央和地方财政对农产投保按品种、按比例给予保费补贴,对经营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适当给予管理费用补贴,建立中央、地方财政支持的农业再保险体系。同时,对农业保险经营实行税收减免、优惠贷款等扶持政策。二是尽快研究制定《农业保险法》及其配套的法律法规,

4

从各方面对农业保险予以规范和规定,保证农业保险体系的健康运行。三是对农业保险发展予以行政支持,包括保险宣传、协调各方关系等。但是,对农业保险的补贴要依据本国国情,实事求是、量力而行。我国是发展中国家,国家财政实力有限,在目前情况下,第一,逐步减少农产品收购价格补贴和出口补贴(这也是“WTO”《农业协议》所要求的),转用于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和费用补贴,逐步实行以支持农业保险为主的农业保护政策;第二,农业保险实施必然使政府财政用于灾害补偿和救济的支出减少,可将节省的部分投入到支持农业保险发展中;第三,在农业保险发展初期,国家应着眼长远,适当增加巨灾风险基金的积累。国家增加对农业保险的投入,有利于调整我国支持和保护农业的政策,完善我国农业保护制度体系。

五、农业保险组织形式的特殊性

农业保险商品的准公共物品性以及农业保险经营的政策性决定了其组织形式有别于普通财产保险。我国《保险法》第七十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采取股份有限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两种组织形式。鉴于农业保险的特殊性,2004年中国保监会提出,在现有发展水平下,我国农业保险发展应走经营主体组织形式多元化道路。主要包括:

(一)为政府代办农业保险的商业保险公司,如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华联合保险公司分别在四川、江苏等地实行的奶牛、水稻等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这种组织形式的优势在于,上述两家公司经历了长时间和大范围的农业保险实践,培养了大批专业技术人才,积累了丰富的经营管理经验,业务较易开展。

(二)专业性农业保险公司,即专门或者主要经营农业保险的股份制保险公司,如2004年相继成立的上海安信农业保险公司、吉林安华农业保险公司。这种组织形式较适合于农业较发达地区,但要解决好股份公司的商业性与农险业务的政策性之间的矛盾。

(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这种公司采用相互保险的形式但又吸收了公司制的运作方式和法人治理结构,日本、美国、欧洲国家等多采用此形式,我国2005年也成立了黑龙江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这种形式产权清晰、交易成本低,有利于相互监督防范道德风险,有利于协调政府、公司、农户间的关系,比较适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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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农业生产经营比较集中,组织性较好的地区,如黑龙江农垦区、新疆建设兵团等。

(四)地方财政兜底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上海市原来由市农委主导的“农业保险促进委员会”即为此种组织形式。“兜底”虽可解保险公司的后顾之忧,但容易使其放松管理,滋生心理风险;并且,对于巨灾风险损失,地方政府也难以“兜底”。

(五)外资或合资农业保险公司,如2004年10月成立的法国安盟保险公司成都分公司。设立外资或合资农业保险公司有利于引进先进经营技术、管理经验和高素质专业人才。由于农业生产、农村经济和地方财政存在着巨大的地区差异,实践中具体采用那种组织形式,则应因地制宜、因时制宜。

参考文献

[1]庹国柱,王国军.中国农业保险与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研究[J].2003, (09):88-99 [2]李军,段志煌.农业风险管理和政府的作用[M].中国金融出版社,2004. [3]庹国柱,朱俊生.对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几个重要问题的探讨[J].2014, (02):44-53

[4]黎已铭.农业保险性质与农业风险的可保性分析[J].2005, (11):22-25 [5]张祖荣.当前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主要问题及对策建议[J].2006, (10):3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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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第7篇:农业保险

我国农业保险

1.概念:

农业保险是指专为农业生产者在从事种植业和养殖业生产过程中,对遭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提供保障的一种保险。

2.分类:

2.1按农业生产对象分:

2.1.1种植业保险:

概念:是指以各种粮食作物、经济作物为主要对象的保险,主要是指农作物保险。农作物保险是以水稻、小麦、大豆、高梁、玉蜀黍、棉花、烟叶、茶、桑、麻、甘蔗、药材、烤烟、蔬菜等粮食作物和经济作物为承保对象的保险。

分类:2.1.1.1种植业保险按保险标的分:

A、粮食作物保险(a、粮食作物通常包括:禾谷类作物、豆类作物和根茎类作物。b、粮食作物保险的特点:风险大,赔付率高;保户的保费支付能力较低;政策性强。)

B、经济作物保险(a、经济作物的概念:是指其收获物主要供作加工原料的作物,又称工业原料作物。b、经济作物的特点:栽培技术复杂;易受自然灾害的侵袭而使产量和品质下降;成本较高;C、经济作物保险的特点:保额较高;费率高;定损理赔技术复杂。)

C、其他作物保险、农作物火灾保险、林木保险等;

2.1.1.2按农作物生长周期分:

A、生长期农作物保险

B、收获期农作物保险(a、概念:是以粮食作物、经济作物的初级产品为承保对象,承保农作物成熟后,在初加工(收割、晾晒、轧打、脱粒、烘烤等)过程中,因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的经济损失提供经济补偿的一种保险。b、特点:是介于生长期农作物保险和财产保险之间的短期风险保险;以成熟后的农作物为标的;以预期收获价值和生产费用损失为保险责任。c、种类:收获期小麦/水稻火灾保险、麦场火灾保险、粮食作物场院火灾保险、农作物场院火灾保险、麦场夏粮火灾保险及夏/秋粮场火灾保险。)

2.1.2林业保险

概念:是以不同的经济实体所营造的人工林和自然林为承保对象的保险。农业保险的责任有自然灾害及意外事故所致农产品的严重损失。自然灾害主要是洪涝、冰雹、暴风、冻害,意外事故主要是火灾及其他。

林木保险包括森林保险、经济林保险和苗圃保险等,以森林保险为主要内容。

林木保险的保险方式。我国开办的林木保险的保险方式主要有以下三种:国有保险;自保或共保;农村互助保险。

2.1.3养殖业保险 概念:是以陆生动物或水生动物为保险标的,保险人负责对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疾病造成的损失给予经济补偿的一种保险业务。

分类:

2.1.3.1按保险标的和业务管理需要分:大牲畜保险;小牲畜保险;家禽保险;水产养殖保险;特种养殖保险;

2.1.3.2按其他方法分:

按保险责任分: 单一责任保险、混合责任保险

按保险标的品种数量分:单一标的保险、混合标的保险

按保险的实施方式分:强制保险、自愿保险

按保险收费方式分:一年期养殖业保险、长期储蓄返还性保险

2.2按保障程度分:成本保险;产量保险或产值保险

2.3按缴费方式分:短期农业保险;长效储金型农业险

2.4 按保险标的所处生长阶段分:生长期农作物保险(是指对农作物在一定的区域和自然环境中,从播种、出苗、生长至成熟期内的风险提供保障的保险。);

收获期农作物保险(是指对农作物从开始收割起至完成

初加工进入仓库的一定时期内的风险提供保障的保险。)

2.5 按保险责任范围分:单一风险保险;多风险保险;一切险保险

2.6 按保单形式分:单险种保险;组合式保险;

2.7按照实施方式分:自愿保险;法定保险;

2.8按保险的手段分:a、政策性农业保险更多的运用非市场化手段入通过财政政策、税收杠杆等来发展农业保险业务。政策保险通常是为了实现特定的政策目标并在政府的干预下开展的一种保险业务,它是在一定时期、一定范围内,国家为促进有关产业的发展而运用政策支持或财政补贴等手段对改领域的危险保险给予保护或扶持的一类特殊形态的保险业务。政策性农业保险项目或者产品主要包括多风险农作物保险(如玉米、棉花、水稻、小麦等保险)、主要家畜家禽死亡保险。b、商业性保险公司又不可能或不愿意从事经营的农业保险项目,才有可能纳入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经营范畴。商业性保险项目和产品主要包括某些单风险农作物保险(如农作物冰雹灾害保险、麦场稻场火灾保险、烤烟火灾保险等)、范围较小价值较高的设施农业、精细农业的保险(如大棚蔬菜、花卉、温室瓜果等保险)、特种养殖保险(如养鹿养貂保险等)。

我国农业保险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的农业保险仍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问题,现行的农业保险组织体系不适应农业保险发展的需要。一方面农业保险的有效需求不足;另一方面商业保险公司开展农业保险业务的积极性不高,农业保险的发展面临资源短缺、技术薄弱、人才匮乏等问题。另外,传统风险管理体制在一定程度上也阻碍了农业保险的发展。主要的问题包括:

(一)有效需求不足

农业生产和经营风险的客观存在,必然形成对农业保险的巨大需求,但目前我国农业保险的有效需求明显不足。主要原因在于:超小规模的土地经营客观上弱化了农业保险的经济保障功能,窄小的经营规模使农民产生较低的预期收益,因而不愿意付出保险成本;我国的农业保险主要以商业形式经营,国家支持和补贴较少,相对农民收入而言,保险费率较高,抑制了农民对保险的需求。

近年来,农民的人均收入的年增长率大约在9%左右,城乡收入的差距在不断加大,2009年农民人均收入4,640元,城镇居民为14,786元。农民必须用这些收入去交纳各种费用、购买生活必需品,赡养老人、为子女提供教育费用等,大部分农户所剩的收入已是非常有限:而且由于我国的农民没有养老、医疗等方面的保障,另外还要考虑一些其他突发事件,他们还要留有一部分收入来满足预防需求。而我国按农业受灾损失率制定的农业保险费率也通常

较高,因此,在较低的收入水平下,在让农民拿出高达12%的收入去购买保险,这显然是农民难以接受的。

(二)缺乏专业性保险从业人员

长期以来,我国保险业由于受到各种因素的干扰,发展呈现多次起落,保险人才断层,目前我国保险从业人员大多数人是从其他行业转来的,没受过专门保险教育。而农业保险经营的复杂性、艰苦性,更是导致人才奇缺。因此,从业人员现状是经验型多,知识型少;保守型多,开拓型少;单一型多,复合型少;粗放型多,效益型少。数据表明,我国保险市场人才供需比例约为1:4。人才的极度匮乏,特别是核保、核赔、精算等技术型人才和管理、营销、培训等复合型人才的严重不足,已成为制约保险业快速发展的重要因素。

农业保险种类多、情况复杂,使经营农业保险存在着特殊的技术障碍;我国农村经营方式分散,导致难以对保险对象的资料进行充分收集,保险公司也就无法正确评估风险和厘定准确的保险费率。我国保险公司缺少能对气象和自然病虫害进行中期预警的专业人才,也导致农业保险风险不可控。

(三)农业保险险种减少,发展滞后

我国保险业在经历了最初十几年的快速增长后大幅下滑,除了一些外部因素外,保险产品的结构不合理,险种可选性少,不能满足市场的多样化需求,这也是一个重要因素。产品缺乏创新,一方面产品雷同多,细分度不够,达不到不同人群、不同需求的组合效应。另一方面产品开发能力弱,更新换代慢。由于长年亏损、业务萎缩。农民不相信、不购买保险的原因还涉及农业保险的产品单一,农民可选择的空间太过狭窄,而随着农业的发展,农业生产模式的改变,保险公司针对农业保险的产品还保留在原有的状态,不能适应农业发展的需要。

(四)保险中介机构缺位

规范化的保险中介机构活跃在保险市场上,是现代保险市场成熟的重要标志之一,对保险的供求双方均能起到重要的媒介和桥梁作用。特别在农村保险市场中,保险中介人可以将保险公司的经营触角延伸到农村的各个角落,节约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本,也能起到服务于广大农民的作用。然而,以往我国保险公司几乎全部依靠自身的展业队伍承保农业保险,没有充分利用农村保险代理和保险经纪公司这一中介形式。

(五)农民投保意识不高

农民对农业保险既力不从心,又心有疑虑。首先,由于农业保险风险大、农业保险项目经营经常入不敷出,保险公司对其要求较高保险费率,而高保费又令更多的农民买不起保险。其次,许多农民对保险认识不足,风险管理意识差。由于宣传力度不够,农民对保险存在认识上的偏差:一是不相信保险的作用,许多农民由于受迷信思想和小农意识的影响,很难相信保险对生产和生活的保障作用;二是依赖保险,许多农民买了保险后,高枕无忧,不积极参与防灾防损,导致损失扩大;三是道德风险严重,由于农业生产分散,保险公司监督力度不够,少数农民法律意识淡薄,利用保险进行欺诈活动,把保险当作“摇钱树”,失去了保险的意义,触犯了国家法律。受多种因素影响,农民对保险还不太了解。我国一直实行大灾政府直接救济制度,造成农民对政府的依赖性较强,习惯于有难靠政府解决,缺乏主动防范和规避风险的意识。同时,有关部门对保险运行规律及保险的经济补偿和社会管理功能知之不多,不擅于利用保险手段来转移政府职能,解决社会事务。

(六)我国农业保险的再保险机制和再保险市场尚不完善

我国农业保险由于缺乏适当的再保险安排,使得风险过于集中在保险经营主体自身、难于分散,影响经营主体的经营效果。而国外农业保险经营普遍有再保险机制的支持,特别是避免特大自然灾害对农业和农民的影响。例如,美国联邦政府农作物保险公司负责在中央建立再保险基金,向开展农作物保险的保险人提供超额损失再保险,再保险责任按赔付率分段确定,目的是既向各私营农作物保险公司提供超额损失再保险(不超过115%),又限制农作物保险公司的盈利水平(不高于15%)。而我国,由于再保险市场有效需求不足,市场主体数量少且不健全,导致我国的再保险市场一方面供给主体偿付能力严重不足,另一方面技术与服务远远落后于国际水平。

(七)缺乏巨灾支持保护体系。

商业保险公司承保农业巨灾风险是我国农业保险与发达国家农业保险存在的一个主要差别。发达国家政府大多通过提供再保险或建立巨灾保险基金的形式为农业保险提供政策支持。在我国,由于没有巨灾支持保护体系,巨灾损失完全由保险公司独立承担,大量风险集中于经营主体自身,使得保险赔付率居高不下,经营主体的积极性、承保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受到严重影响。

(八)缺乏国家财政税收政策支持。

对农业保险的补贴属于世贸组织规则允许的“绿箱政策”,许多发达国家都把农业保险作为一项支持农业的政策工具。政府通过财政补贴、减免税收等措施支持农业保险的发展,间接实施对当地农业、农户的政策扶持与利益保护。例如,美国对农业保险的平均补贴达到

保费的50%左右,其中巨灾保险补贴全部保费;日本对早稻、小麦等险种的补贴高达80%。我国目前除免征种养两业险营业税之外,对农业保险没有其他的财政税收支持政策,特别是没有直接的保费补贴。如果保险公司完全按照市场价格制定保险费率,农民买不起;如果按农民可以接受的价格制定保险费率,保险公司赔不起。农业保险经营与发展陷入两难。

(九)缺乏农业保险的法律法规。

发达国家对农业保险都制定有专门的法规,目前,我国尚没有关于农业保险方面的法律法规。法制的缺失给农业保险实践带来了较多困难,如农业保险的定位、政府在政策性农业保险中的作用和地位、对农险的支持原则、对农险投保人利益的保护、对保险公司的保护、如何保证农险的投保面等问题都难以明确或得不到有效落实,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农业保险的规范化发展。

我国农业保险本身发展就很滞后,再加上再保险机制不够完善,在现有的赔付条件下,一场大的天灾,将使得农业大面积减产甚至颗粒无收,保险公司面对的将是大量赔款后的亏损,使得风险过于集中在经营主体自身,亏损较大,而我国现行的《保险法》对农业保险尚未涉及,也没有制订其他有关农业险的条例法规或者出台其他配套扶持政策。这一切都使得保险公司对农业保险“退避三舍”。

推荐第8篇:农业保险

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现状及对未来发展的意见

农业是第一产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农业的发展是否顺利关系到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与稳定。由于农业生产守非人为因素影响很大,抗风险能力弱,所以为了保障农业的顺利的发展,农业保险应运而生。农业保险是对农业生产者在从事种植业、养殖业生产的过程中,可能遭受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提供经济补偿的一种保险。它的具体方式实在农业成产的各个环节中,把面临的类似风险的单位或个人组织起来,建立补偿基金,对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各种灾害事故造成的损失进行经济补偿,使农业生产得以顺利进行。

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业保险具有巨大而富有潜力的市场,与欧美以及亚洲部分发展中国家相比,我国农业保险市场在系统性风险、信息不对称、正外部性、高赔付率、高风险等方面面临着相同或相似的问题,但发展水平却相差甚远,特别是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我国农业保险的发展一直处于停滞不前、日益萎缩的局面。2013年我国财产保险公司农业保险保费为306.59亿元,财产保险公司农业保险赔款及给付为194.94亿元,农业保险保费收入仅占全国保险收入的1.79%。

(一)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现状

1、农业保险法律体系存在严重缺失

鉴于农业保险对国民经济的基础性作用和内在的风险性,发达国家在发展农业保险时均先制定农业保险法及其实施细则。如美国在1938年制订的《联邦农作物保险法》,日本在1928年通过的《农业保险法》,以及1947年出台的《农业灾害补偿法》,都对其国家的农险发展起到了推动和保障作用。然而我国除了1995年颁布的《保险法》对农业保险有简单规定外,至今有关农业保险的具体法律、行政法规仍未出台。这是造成农业保险陷入发展困境的最根本的制度原因,导致农业保险法律地位不明。因此,健全我国农业保险法规是农业保险市场发展的前提和保障。只有制定了农业保险的法律规范,农业保险才能依法经营。所以,我国发展农业保险的立法工作应尽快列入有关部门的议事日程,使农业保险可以在法律的框架内健康发展。

2、农业保险在国家农业保护制度中的主体地位没有得到确认

同西方主要发达国家以农业保险为主、灾害直接补助为辅的农业保护方式相比,我国主要是采取直接提供灾害补助的方式来应对农业自然灾害,很少采取政府对农作物保险进行资金补贴的方式。我国现行农业保护政策,长期以来实行的是以直接拨款救济灾民的政策导向,不仅没有充分利用WTO允许的绿箱政策,在实践中还表现出对农民援助力度的不足,财政资金使用效率低下等问题。同时,影响了农民风险意识和保险意识的提高,直接抑制了农民参加保险的积极性,结果只会使政府负担越来越重和农业保险自身的发展逐步萎缩。更重要的是,这种不包括农业保险在内的农业保护制度具有短期性和随意性,影响了国家农业保护政策的稳定性和有效性。

3、农业保险经营管理体系不健全

与农业保险发达的国家设立的各类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专业性农业保险公司、相互保险公司、商业性保险公司以及由农民自己组成的保险合作组织等内容完备的组织体系相比,我国无论中央,还是地方,农业保险都缺乏相应的经营机构和管理机构。虽然自1982年我国恢复办理农业保险业务以来,部分省市也结合自身的情况,与有关各方也进行了尝试,形成了几种农业保险组织形式,但仍主要是商业性保险公司经营农业保险业务,在国家补助、专业再保险机构、农民保费减免等各种配套措施不健全的情况下,也难以解决农业保险正外部性、系统性风险、信息不对称等问题。

4、农民收入不高,保险意识不强。

由于中国农村人口众多,人均耕地面积少,各户实行分散经营,农业产业化程度低,农业生产受自然条件和农产品价格的影响较大,因此农民收入不稳定且普遍较低。据有关部门统计,2013年末中国农村人口为62961万人,占全国总人口的46.2%,人均耕地面积2.34亩,中国农民年人均收入8,895.9元,在扣除必须缴纳的各类税费、子女教育费用、生活开销、购买化肥农药饲料等必需品外,真正可以自由支配的收入很少。有关调查显示:按农业受灾损失率制定的农业保险费率一般为8%~10%,甚至更高,而农民可以承受的保险费率仅为4%,大大超过了农民的承受能力。虽然有的险种价格相对便宜,但保险期限短,续保不够方便,农民自然不热衷。目前中国农村教育水平相对较低,农民文化程度较低,接受新事物速度较慢,特别是部分地区仍受到“养儿防老”、“靠天吃饭”等传统思想的影响,认为投保保险是加重生活负担,没有认识到办理保险是转嫁农业风险、保护自身利益的有效途径,农业保险的意识淡薄,这就造成了农民投保的积极性不高,使保险市场有效需求不足,限制了农业保险发展的规模与速度,导致农业保险发展滞后。

(二)针对我国农业保险的发展提出的意见

1、提高农业保险意识

农民保险意识是决定农业保险有效需求的一个重要因素,是农业保险发展基础的重要组成部分。过去的实践证明,农业保险之所以失败,往往与农民淡薄的保险意识分不开。因此,提高农民的保险意识,发育和培植农业保险市场是一项紧迫的任务。为了改善当前农民意识薄弱的现状,必须加强宣传力度,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从根本上提高农民的风险意识和投保积极性。政府部门和农业保险经营组织应开展广泛、持久、深入的宣传和教育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如海报、讲座、电视、广播等,特别是要抓住大灾之后生产自救的契机,宣传农业保险的作用。

2、建立健全农业保险法规,把农业保险纳入法制化管理轨道

要推动新的农业保险体系的发展,法律必须要先行。首先就是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将农业保险的地位给予确认和强调,使全社会都能够对农业保险加以重视。另外我国要尽早脱离没有农业保险相关法规的黑暗阶段,尽早颁布一套完成的农业保险法规制度予以农业保险支持和管理。针对目前没有法律法规约束的现状,吉林省可以考虑在现阶段实行立法突破,首先在地方上制定地方法规以维护本省的农业保险体系的建立和运行,明确机构设置、费率厘定等细节问题以供农业保险在实施时参与主体来共同遵守;另在法规中明确政府的职能和地位。要使保险人能在得到保护的情况下开展农业保险,要使参保人在得到保护的情况下参与农业保险。宗旨是通过制度来促进农业保险体系的稳定,来促进农业的发展。

3、要加大政府的政策扶持

要加大对农业保险的财政扶持力度,就应该尽快打破农业保险的单一的筹资渠道,从多方面来筹集补贴资金。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和财政支农支出结构。在财政支农支出方面应改变救灾支农的传统方式,从政府已设立的“农业风险基金”中列支一部分,或者从民政和水利部门每年安排的救灾、防洪费用中划归一部分来支持农业保险,扩大农业保险补贴资金的来源。政府可以引导保险经营主体优化资金的组织和利用,帮助保险经营主体发行农业保险债券,由资本市场来化解农业风险,从资本市场上筹集资金。 4.加强部门的协调与配合

农业保险具有正外部性,其利益外溢表明发展农业保险惠泽于全民、全社会,社会各部门都有责任参与农业保险。农业保险的复杂性不仅体现在承保、防灾减损、理赔等业务经营层面,更主要地体现在其政策性本质所要求的跨部门协调上。农业保险工作涉及部门多、工作头绪繁杂,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需要各个涉农部门的密切配合。政府是宏观经济的调控者,应通过行政权力自上而下地调节社会资源积极参与农业保险,明确财政、税收、农业、民政、水利、金融、科技等部门在农业保险中的地位和作用,使各部门的支农惠农政策与农业保险协调运行,共同保障和促进农业的健康发展。

5、提高农业保险经营组织的经营能力

在我国,城市和农村对保险的需求差异很大。农民收入低,存在道德风险,因此需求很不稳定,所以在对待农业保险方面,需要针对农民的具体需求开发设计不同于城市的保险产品,并通过对保险合同的合理设计,开发多样化的保险产品,大力发展和全面推广农业保险。农业险种的开发应向综合性多元化发展,开发出适应农民经济能力又急需的险种。不断提高赔付能力,增强开展农业保险业务的信誉,满足不同的层次对农业保险的要求。同时,要努力进行技术创新。农业保险技术创新应贯穿农业保险经营的各个环节,包括农业风险监测技术、农业保险精算技术、农业保险理赔技术以及农业风险证券化技术等。

6、加强农业保险人才的培养

农业保险的特殊经营方式决定了它对人才的特殊需求。农业保险在费率厘订、保额确定、防灾防损、定损与理赔等方面都涉及到农业技术与保险技术,这就决定了农业保险的高难度性。我国目前农业保险队伍既无专门人员又无专门机构,农业保险系统专业人才匾乏,使保险公司没有能力直接进行大范围的农业保险承保和理赔业务。因此,要推动农业保险事业的发展,就必须培养我国的农业保险人才,加强农业保险系统专业人才的组织建设,提高人员素质和农业保险业务的经营管理水平,改变目前人才短缺的状况。在高等院校或科研院所设立农业保险专业,培养部农业保险专门人才。因此,要支持农业院校开设农业保险专业,培养学生既掌握保险识,又精通农业生产的各种相关知识,保证从事农业保险工作得需要,要推动农业保险事业的发展。

7、根据国情选择合理的农业保险发展模式

从国际经验看,政策性保险与商业化经营相结合的方式是国外调节农业保险市场的成功办法。我国经济发展的客观现实也决定了现阶段应采取政策支持和市场运作两种手段开展农业保险。在经营体系上,应充分利用人保等商业保险公司的经验和现有资源,将农业保险交给商业保险公司运作。同时,成立专门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和农业再保险公司,对商业保险公司进行政策监督和再保险支持,以保证农业保险经营的稳定。同时,政府应利用利益诱导机制来推动农业保险的发展,清理国家、省、市各类农业补贴,尤其是在不符合Wm绿箱政策的各类补贴的基础上,建立农业保险补贴基金,直接对农民交纳的农业险保费进行补贴,降低农民负担,增加保险需求;对不同的农作物实行差别补贴,将小麦、大米等关系国计民生的主要农作物险种,确定为政策性险种,由政府对其提供保费贴、财务费用补贴和免税支持。同时,对保险公司进行税负减免和财政补贴,提高保险公司经营的积极性。另外,还应该设立专业的农业再保险机构,从而在全国范围内分散风险,降低农业保险经营企业的风险。

推荐第9篇:农业保险

农业保险补贴频频遭险企联手地方

政府瓜分

2012年11月05日 09:29 经济参考报

补贴被骗取巨灾风险大险企“下乡难”

农业保险三大症结待破

记者白田田李唐宁周勉毛海峰北京湖南陕西报道

我国农业保险业务规模和覆盖面实现了跨越式发展。财政部10月公布的数据,2003年至2012年农业保险累计实现保费约600亿元,为5 .8亿户次投保农户提供风险保障1.78万亿元。

不过,《经济参考报》记者在湖南、陕西等地调研时了解到,农业保险面临着保费定价失灵、巨灾风险大、保险公司“下乡难”等问题。更有行业人士指出,农业保险补贴遭到一些保险公司和地方政府联手瓜分,骗取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频繁出现。

以往在没有相关政策支撑下,商业性保险公司办农业保险,在实践中已经被证明是行不通的;然而,在有了国家财政补贴以后,那些曾经制约商业性保险公司承办农业保险的因素也仍然存在。如果这些问题在理论和实践上没有彻底解决的话,势必将影响到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发展后劲和前景。

农业保险补贴成为“肥肉”?

上月,中央财政提前下达2013年农业保险保费补贴预算指标56.6亿元,同比增加16.7亿元,增长41.9%。截至9月底,中央财政已安排拨付2012年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95.5亿元,比2011年全年增长43.2%,带动农业保险提供风险保障逾5000亿元。

“商业保险公司过去退出农业保险,现在抢着做农业保险,就是为了补贴。”江泰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农林部首席专家郭永利说,补贴资金并没有实实在在保障到农民头上,反而成了一些保险公司和地方政府官员联手瓜分的“唐僧肉”。

某商业保险公司的一位工作人员也直言,确实有的保险公司将农业保险的财政补贴看作是一块肥肉。广东肇庆市一位曾经在商业保险公司工作过的人士说,保险公司是以盈利为目的,要有财政补贴才开办农业保险,而且风险大的险种不做。

数据显示,自2007年以来,中央财政已累计拨付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360亿元。全国农险保费收入从2007年的51.84亿元增至2011年8月的142亿元,年均增长37.8%。

除了中央财政的补贴之外,各级财政还要安排相应的配套补贴资金。以湖南省为例,种植业保险保费中央财政补贴40%,省财政补贴25%,市县两级财政补贴10%,其余保费由农户、龙头企业或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承担。

近几年,农业保险被曝出的问题大多与保险补贴这块“肥肉”有关。农业保险专家、首都经贸大学教授庹国柱表示,过去讲农业保险存在道德风险,主要指的是农民骗保,事实上保险公司和地方政府的道德风险也很严重,农业保险成为一些保险公司和地方政府的“盛宴”,涉及地方和保险公司投机取巧、套取资金的案例很多。

2010年以来,阳光农险公司、人保财险[微博]、中华联合财险公司在多地分支机构的案件多次被披露,涉及骗取农业保险财政补贴资金、套取粮食保险保费资金、编造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等问题。

庹国柱向《经济参考报》记者讲述了一个他遇到过的案例:某地保险公司与一家养猪场谈农业保险业务,一头猪100元的保费中政府补贴80元,保险公司告诉猪场负责人说只要交20元保费,保险公司再返还40元,不过一旦发生灾害,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这样,保险公司等于将60元的补贴装进了自己的口袋。

庹国柱认为,农业保险成为“盛宴”,还表现为“封顶赔付”和“协议赔付”。封顶赔付是指有的地方以保费总收入的一定倍数作为赔付的上限,比如河南省是3倍封顶,浙江省是5倍封顶,这样农民的保障水平很低,实际上是保障了保险公司利益。协议赔付是指地方政府拿财政补贴和保险公司讨价还价,从中获取一定的利益。对于这些违规行为,法律法规中应该制定限制性条款,对地方政府的违规行为在罚则里也要作出明确规定。

人保财险湖南分公司农险部总经理宁松认为,承办农业保险是中国人保财险公司承担的政治和社会责任,不能靠农业保险来撑规模、撑利润。如果将农业保险作为主要的利润来源,这是对政府、公众和公司的“不负责”。

庹国柱说,农业保险的道德风险在任何国家都存在,不仅是企业骗取补贴,也包括农民骗保和有的地方政府套取资金等,关键是要制定更严格的制度进行防范和监督。

大公司能否对接小农户?

“2007年、2008年刚开始做农业保险的时候,感觉到没办法完全深入到农户中去。”宁松说,即使保险公司在县一级设有机构,也就20个人左右,而湖南省每个县一般都有20至30个乡镇,两三百个行政村,仅靠保险公司自身力量很难实现承保和理赔到户。

“体量巨大”的保险公司下乡从事农业保险,如何与小农户对接,确实是一个大问题。在从事互助保险的郭永利看来,在市场经济中,农民本身就分散、弱小、高风险,让他们和大保险公司来对接,两者不对等。对于保险公司来说,他们要服务这么多的农民,存在风险高、成本高、亏损高的问题。

宁松认为,保险公司和农户对接主要存在四个方面的难点。一是地域的分散性,像湖南户均农田3.6亩左右,有的地方户均才几分田,靠保险公司收取保费,付出的成本大于收到的钱;二是农民认识的差异性,很多农民只有遇到灾害才愿意投保,这是明显的逆选择,而保险的原则是大数法则。三是农业生产的季节性,比如湖南早稻有3000万亩左右投保,涉及1000万户,而政府的贴补方案又下达得迟,保险公司必须在相应的作物生产期内完成承保服务,任务很重。四是农民对政府的依赖性。广大农民更多的信任和依赖政府的行政管理和灾后救济,对保险公司或多或少存在不信任感,尤其在农业保险开展初期,这种不信任和不认同感十分明显。

人保财险长沙支公司经理助理李军今年上半年进行水稻承保工作时,天天要下乡宣传介绍农业保险,嗓子都嘶哑了。他说,工作中最困惑的就是收费难,长沙县参加水稻保险的有10万多户,一个家庭平均只有2.4亩农田,涉及面太广。

理赔的问题同样复杂,保险公司因此和农户发生纠纷是常有的事。宁松说,农业保险的赔款,是以农作物损失的30%为起赔点,但多少是31%,多少是29%;每个作物的生长期限的赔偿标准不一样,但很多时候是在临界点上;特别是损失特征大致相近的情况下,赔款如何平衡,公正性受到关注。由此可能出现是非,如果没有政府行政力量和专业部门技术的参与,单独由保险公司很难搞定。

低保费如何应对高风险?

农业保险本身属于高风险的险种,加之我国是自然灾害多发区,国内再保险市场不发达,分保方式单一,巨灾保险的损失基本上只能由直接保险公司自行消化,导致难以提升巨灾补偿水平。

对于保险公司来说,虽然当前农业保险经营情况较好,一旦发生大的灾害,这块到嘴的肥肉可能又得“吐出来”。

陕西省杨凌区是我国唯一的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也是农业保险创新实验区。除了奶牛,育肥猪等中央财政补贴保费的品种,2010年开始,人保财险开始在当时试点“银保富”设施蔬菜大棚保险这一特色险种,并基本实现了全覆盖,但两年下来,试点效果不尽如人意。

“这个品种去年收取保费240万元,但赔款就达到330万元。”人保财险杨凌支公司经理余党民告诉《经济参考报》记者,去年当地遭遇了60年一遇的连阴雨,大棚受灾严重,导致设施蔬菜大棚保险亏损。“但这一块没有获得财政上的补贴,只能用其他险种的利润来填上这个窟窿。”

当地的情况并非个例,自然灾害导致的巨额赔付是商业保险面临的主要风险之一。宁松介绍,保险公司面临的经营风险主要就是巨灾风险。湖南人保8个亿的农业保险保费,如果承担的赔偿责任超过3倍以上,将直接影响湖南省分公司的经营稳定性。

宁松说,不支持大幅度地降低保费,因为前几年农业保险的经营效益不能真实地反映农业保险的本来面貌。第一是灾害的周期性和损失的巨大性,灾害一般10年一个大的周期,现在还没有遇到大的灾害;第二是农民的保险认知程度、维权意识在增强。

“巨灾风险对保险公司的打击很大。”庹国柱清楚地记得,他此前去加拿大考察时了解到,一家地方政府办的保险公司从1959年到1985年的26年间经营都比较平稳,但1986年到1988年发生大旱灾,导致保险公司把前二十多年积累的钱全部赔过去,还要借外债来进行赔付。

由于我国的农业巨灾风险分散机制尚未建立,而再保费率高、门槛高,支持力度有限,保险公司接受的巨灾风险得不到有效分散,难以提升巨灾损失补偿水平。对此,中国社科院金融研究所研究员郭金龙认为,应该由中央政府出资对再保险集团的经营管理费用给予补贴,或者为保险公司提供再保险补贴。同时,减免再保险业务的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此外,对于保费的确定,地方政府和保险公司之间也有分歧,地方政府希望压低费率,可以减少财政补贴,保险公司则担心亏损而希望保费定得更高。郭永利说,保费制定存在定价失灵的问题,比如政

府将保费定得过低,让保险公司按商业化的办法来经营,而保险公司接受不了这样低的保费,只能不予推行,比如目前拖拉机交强险的参保率就不足10%。

庹国柱建议,应该成立类似美国风险管理局的这样机构,有政府背景但保持相对独立,负责厘定费率和起草条款,避免“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

过去十年间,农业保险成绩有目共睹,但上述农业保险覆盖率低,保费收入不多,点多面广,业务风险大,保险经营成本高等问题仅仅凭商业性保险公司的政治热情显然是解决不了的。不仅如此,在目前巨灾保险缺失、相关农业保险法律法规尚不完善的情况下,商业性保险公司在经营逻辑上,是否真正具有参加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热情和冲动,同样需要重新审视。

此外,试图借助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开展,带动其他盈利险种的快速跟进,在目前来看,要取得效果也是不太现实的。那么,商业性保险公司在政策性农业保险上,是否真正能将之作为有效益的业务来进行开展呢?其动力何在?这些问题,还需要实践和积累来给出一个比较明确的回答。

推荐第10篇:农业保险

农业保险(简称“农险”)是专为农业生产者在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生产过程中,对遭受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疫病、疾病等保险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提供保障的一种保险。

2012年《农业保险条例》中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农业保险,是指保险公司根据农业保险合同,对被保险人在农业生产过程中因保险标的遭受约定的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疫病或者疾病等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保险活动。本条例所称农业,是指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等产业。” 种类

农业保险按农业种类不同分为种植业保险、养殖业保险;按危险性质分为自然灾害损失保险、病虫害损失保险、疾病死亡保险、意外事故损失保险;按保险责任范围不同,可分为基本责任险、综合责任险和一切险;按赔付办法可分为种植业损失险和收获险。

农业保险与农村保险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后者是以地域命名,是指在农村范围内举办的各种保险的总称,除含农业保险外,还包括乡镇企业、农业生产者的其他各种财产、人身保险。

农业保险的保险标的包括农作物栽培(农业)、营造森林(林业)、畜禽饲养(畜牧业)、水产养殖、捕捞(渔业)以农村中附属于农业生产活动的副业。

农业保险一般可分为两大类: 种植业保险

(1) 农作物保险。农作物保险以稻、麦等粮食作物和棉花、烟叶等经济作物为对象,以各种作物在生长期间

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使收获量价值或生产费用遭受损失为承保责任的保险。在作物生长期间,其收获量有相当部分是取决于土壤环境和自然条件、作物对自然灾害的抗御能力、生产者的培育管理。因此,在以收获量价值作为保险标的时,应留给被保险人自保一定成数,促使其精耕细作和加强作物管理。如果以生产成本为保险标的,则按照作物在不同时期、处于不同生长阶段投入的生产费用,采取定额承保。

(2)收获期农作物保险。收获期农作物保险以粮食作物或经济作物收割后的初级农产品价值为承保对象,即是作物处于晾晒、脱粒、烘烤等初级加工阶段时的一种短期保险。

(3)森林保险。森林保险是以天然林场和人工林场为承保对象,以林木生长期间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病虫害造成的林木价值或营林生产费用损失为承保责任的保险。

(4)经济林、园林苗圃保险。这种险种承保的对象是生长中的各种经济林种。包括这些林种提供具有经济价值的果实、根叶、汁水、皮等产品、以及可供观赏、美化环境的商品性名贵树木、树苗。保险公司对这些树苗、林种及其产品由于自然灾害或病虫害所造成的损失进行补偿。此类保险有柑桔、苹果、山楂、板栗、橡胶树、茶树、核桃、枣树等保险。 养殖业保险

(1)牲畜保险。牲畜保险是以役用、乳用、肉用、种用的大牲畜,如耕牛、奶牛、菜牛、马、种马、骡、驴、骆驼等为承保对象,承保在饲养使役期,因牲畜疾病或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死亡、伤残以及因流行病而强制屠宰、掩埋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牲畜保险是一种死亡损失保险。

(2)家畜保险、家禽保险。以商品性生产的猪、羊等家畜和鸡、鸭等家禽为保险标的,承保在饲养期间的死亡损失。

(3)水产养殖保险。以商品性的人工养鱼、养虾、育珠等水产养殖产品为承保对象,承保在养殖过程中因疫病、中毒、盗窃和自然灾害造成的水产品收获损失或养殖成本报失。

(4)其他养殖保险。以商品性养殖的鹿、貂、狐等经济动物和养蜂、养蚕等为保险对象,承保在养殖过程中因疾病、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死亡或产品的价值损失。 主要险种:

中国开办的农业保险主要险种有:农产品保险,生猪保险,牲畜保险,奶牛保险,耕牛保险,山羊保险,养鱼保险,养鹿、养鸭、养鸡等保险,对虾、蚌珍珠等保险,家禽综合保险,水稻、油菜、蔬菜保险,稻麦场、森林火灾保险,烤烟种植、西瓜雹灾、香梨收获、小麦冻害、棉花种植、棉田地膜覆盖雹灾等保险,苹果、鸭梨、烤烟保险等等。

第11篇:县保险风险防范应急预案

紧急通知

县保险风险防范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现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保险风险防范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及《**县保险风险防范工作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印发你们,请于2014年1月27日下午5点前将修改意见盖章后报县金融办(在县人民政府311办公室)。

**县保险风险防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县政府金融办公室代章)

2014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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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 关于成立**县保险风险防范 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驻叙银行及保险公司:

为妥善处置春节期间寿险应满期给付和退保风险,维护县域社会稳定,确保春节平稳度过,根据《**市金融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防范化解保险满期给付和退保风险工作的通知》(泸市金办〔2014〕5号)文件精神及相关工作要求,现《**县保险风险防范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及《**县保险风险防范工作应急预案》已报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县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

2014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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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县保险风险防范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 县政府金融办主任 副组长: 县人民银行行长

县政法委副书记

县公安局副局长

成 员: 中国人寿保险**县支公司经理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支公司经理

中华保险**支公司经理

中国人民人寿保险**支公司经理

中国建设银行**县支行行长

中国农业银行**县支行行长

中国工商银行**县支行行长 **县农村商业银行理事长 **市商业银行**县支行行长

邮政储蓄银行**县支行行长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县支行行长 各乡镇乡(镇)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金融办,由**兼任办公室主任,各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的办公室主任为办公室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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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县保险风险防范工作应急预案 (银行代理类、保险公司类)

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一、商业银行开展代理保险业务,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健全并严格执行相应的风险管理制度和丙部操作流程。

二、商业银行开展代理保险业务,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充分保护客户利益。

产品销售活动应当向客户充分揭示保险产品特点、属性和风险,不得对客户进行误导。

三、商业银行在开展代理保险业务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将保险产品与储蓄存款、基金、银行理财产品等产品混淆销售,不得将保险产品收益与上述产品简单类比,不得夸大保险产品收益。

(二)向客户说明保险产品的经营主体是保险公司,如实提示保险产品的特点和风险。

(三)如实向客户告知保险产品的犹像期、保险责任、电话回户访、费用扣除、退保费用等重要事项。

(四)不得以中奖、抽奖、回扣或者送实物、保险等方式进行误导销售。

(五)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四、商业银行应当充分了解客户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对购买投资连结保险等复杂保险产品的客户,应当建立客户风险测评和适合度评估制度,防止错误销售。

商业银行应当在营业网点理财服务区、理财室或理财专柜等专属区域对客户进行评估,根据产品风险等级提高销售门槛,将合适的产品销售给合适的客户,并妥善保管客户评估的相关资料。

五、对于通过风险测评表明适合购买投资连结保险等复杂保险产品的客户,商业银行应当向— 4 —

其提供完整的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和投保提示书并提示客户认真阅读,阅读后应当由客户亲自抄录下列语句并签字确认:“本人已阅读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和投保提示书,了解本产品的特点和保险利益的不确定性”。

对于未经过风险测评或风险测评结果表明不适合购买投资连结保险等复杂保险产品的客户,商业银行应当建议客户不购买,不得主动对其进行后续的产品推介和营销。

六、商业银行销售人员在向客户推介和营销投资连结保险等复杂保险产品时,应当向其出具投保提示书,要求客户仔细阅读并理解。投保提示书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客户购买的是保险产品。

(二)提示客户详细阅读保险条款和产品说明书,尤其是保险责任、犹豫期和退保事项、利益演示、费用扣除等内容。

(三)提示客户应当由投保人亲自抄录、签名。

(四)客户向商业银行及保险公司咨询及投诉渠道。

(五)监管机构的其他相关规定。

七、商业银行开展代理保险业务时,应当遵守监管机构关于投保提示、禁止代客户抄录、禁止代客户签宇确认等方面的规定,指导客户如实、正确地填写投保单,不得代替客户抄录语句、签名。

商业银行应当要求保险公司提供客户满期给付和期缴续费等客户信息,做好对客户的后续服务。

八、商业银行应当审慎选择代销保险产品,代销保险产品应当符合监管机构的相关要求。

对于客户投诉多、设计上存在缺陷的问题保险产品,商业银行应当主动停止销售,与保险公司妥善处理相关事宜。

九、商业银行应当明确告知客户代理保险业务中商业银行与保险公司法律责任的界定,尤其是告知客户保险业务出现问题时应当与保险公司进行沟通,做好风险提示与投资者教育。

十、商业银行网点摆放的宣传资料应当由保险公司总公司或其授权的分公司统一印制,严禁

— 5 — 各营业网点擅自印制单证材料或变更宣传材料的内容。

各类保险单证和宣传资料上不得使用带有银行名称的中英文字样或银行的形象标识,不得出现“存款”、“储蓄”、“与银行共同推出”等字样,不得违反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

十一、商业银行应当对拟建立或已建立代理合作关系的保险公司进行审慎尽职调查,审慎选择合作伙伴。调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保险公司公司治理状况、财务状况、偿付能力充足状况、内控制度健全性和有效性、近两年受监管机构处罚情况以及客户投诉处理情况。对调查结果不合格或存在违规行为的保险公司,不得与其合作开展代理保险业务。

商业银行应当持续关注和评估保险公司合作状况,对保险公司合规经营、售后服务、产品宣传、培训以及投诉处理等方面进行定期评价,对存在违规行为和重大风险的保险公司应当停止代理保险业务合作。

商业银行总行应当制定统一的准入、退出和持续性合作的相关规定,对合作主体、方式和内容进行统一管理和授权。

十二、通过商业银行网点直接向客户销售保险产品的人员,应当是持有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银行销售人员;商业银行不得允许保险公司人员派驻银行网点。

十三、商业银行每个网点原则上只能与不超过3家保险公司开展合作,销售合作公司的保险产品。如超过3家,应坚持审慎经营,并向当地银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十四、商业银行应当根据监管机构的要求,考虑代理保险产品复杂程度确定不同层级营业网点代销产品的种类;投资连结保险等复杂保险产品应当严格限制在理财服务区、理财室或者理财专柜等专属区域内梢售。

十五、商业银行应当尽量实现系统出单和系统管控,减少操作风险;不能通过信息系统实现销售管理的,商业银行应当加快信息系统开发,尽快满足相关监管要求。

十六、商业银行通过电话销售保险产品的,销售人员应为具有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的银行人员,销售行为应当按照统一的规范用语进行,妥善保管客户信息,履行相应的保密义务。

商业银行通过电话向客户销售保险产品的,应当先征得客户同意,明确告知客户销售的是保— 6 —

险产品,不得误导销售,销售过程应当全程录音并妥善保存。

十七、商业银行应当严格按照与保险公司协议规定收取手续费,全额入账,不得收取协议规定之外的其他费用。

十八、商业银行应当督促保险公司按照监管规定在保险合同犹豫期内,对代理销售的保险期限在1年以上的人身保险新单业务进行客户电话回访,并要求保险公司妥善保存电话回访录音;视实际情况需要,可以要求保险公司对客户进行面访,并详细做好回访记录。

十九、商业银行应当建立有效的投诉处理机制,与保险公司分工协作,制定统一规范的投诉处理程序,向客户明示投诉电话,在与保险公司签订代理协议时,应当主动协商保险公司建立风险处理应急预案,确保能妥善处理投诉纠纷事件。

十、当出现突发事件、重大投诉或其他重大风险事件时,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应当密切配合,立即妥善处理,有效化解相关风险并及时向上级报告。

二十一、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和完善代理保险业务内控和风险管理体系,持续要求保险公司提供每年公司治理状况、财务状况、偿付能力充足状况、内控制度健全性和有效性、近两年受监管机构处罚情况以及客户投诉处理等相关情况。

二十二、商业银行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后的30个工作日之内,向县保险风险防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代理保险业务的报告。报告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代理保险业务开展情况。

(二)发生投诉及处理的相关情况。

(三)与保险公司合作情况。

(四)内控及风险管理的变化情况。

(五)其他需要报送的情况。

二十三、本通知印发之前的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应按本通知要求予以整改和规范,并将相关情况进行报送。

二十四、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代理保险业务的,参照以上规定执行。

— 7 — **县保险业防范化解满期给付和退保风险应急预案

第一条

本预案所指重大上访及群体上访事件主要包括:因保险满期给付和退保而导致的到保险行业监管部门及其他政府部门各级信上访达到预警人数。

第二条

本应急预案是为了确保当因保险满期给付和退保而导致发生重大上访及群体性事件时,可保证本地保险行业继续运作、最低限度减少社会负面影响而预先制定和准备的一系列操作方案。本应急方案不能替代解决问题的工作,它可以指导管理和协调机构处理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其价值在于,计划和预案在危机出现前就已经制定好,能最大限度地争取时间减少或降低对本地保险行业的不良影响。通过应急预案主动的有预见性的,而不是被动地仓促地对紧急情况作出反应而带来较大的损失,影响正常的经营运作。

第三条

因保险满期给付和退保而导致重大上访及群体上访事件实施应急的团队由**县保险风险防范工作领导小组为总应急协调负责人,上访行为引发保险公司的班子成员任总协调人,作好现场处理工作及应对媒体工作。当发生重大上访及群体上访事件时,应急小组自动生效并行使权利,在核实、研究分析可能造成损害程度的基础上,提出初步行动对策,视情况开协调会,并根据县委、县政府的决策实施行动方案,发布指示和命令。

突发事件的监测和预警

第四条

各驻叙保险公司要对因保险满期给付和退保而导致可能引起群体性事情的隐患排查;

第五条

各驻叙保险公司要设立内控机制,对不规范的承保、宣传、理赔等业务进行检查和清理,重点是容易引发客户集体诉讼、上访及其它社会问题的不规范经营行为;

第六条

保险公司的管理层要对内部管理、职工利益处理和营销员队伍管理方面存在的可能诱发、激化矛盾的问题进行排查;

第七条

各公司的内控部或其他部门对受理投诉情况进行重点排查,特别是转办的信访件,要逐一清理,妥善与投诉人协商处理;

— 8 —

第八条

业管部或其他部门加强对营业场所业务情况客户服务电话和信访投诉内容的跟踪监测及时了解发现,尤其关注投保人被保险人反映较为集中的诉求,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化解重大信访事件和群体性事件风险发生;

第九条

业管部或内控等其他部门关注新闻媒体和网络所作出的对公司的新闻报道,并及时采取措施对可能或者已经发生的严重影响公司及行业形象的新闻报道网络言论和信息进行监测和舆论引导,及时化解保险业重大新闻事件风险;

第十条

保险公司要结合本地特点,对其它可能引起群体性事情的问题进行排查。

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准备

第十一条

凡符合本预案实施范围与等级条件的重大上访或群体投诉,由上访事件引发公司进行初期的审查和受理,并向及时领导小组汇报,由领导小组按照投诉的不同等级提出相应的应急处理建议和方案,各机构、部门根据领导小组指示开展一系列工作。

其中“100名以上投保人、被保险人集体退保或者起诉保险公司的事件”中,各保险公司第一时间上报县领导小组。同时对于中支机构或分公司当天超过10人(低于100人),或一段时间内屡次发生同样事件的上访,各机构必须第一时间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司。同时对于客户集中在营业场所上访的,机构应设置专人服务,疏导,防止矛盾激化。

第十二条

各保险公司要成立公司自身的应急处理小组,并按照不同投诉类型和职能分工,及时通知相关机构、部门工作人员赶赴事发现场,开展调查取证,形成调查报告送公司高层和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三条

保险公司的应急处理小组要根据已了解掌握的投诉信息,本着快速、及时、合理、有效的原则,研究制订应急措施。

信息收集、分析、报告制度

第十四条

突发事件信息收集渠道、分析责任部门、岗位

对于新闻类(包括媒体和网络)突发事件由保险公司和县保险风险防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共同负责收集、报告、处理;

— 9 —

对于保险内部员工信访类由保险公司内部负责收集、报告、处理;

对于客户投诉类保险公司和县保险风险防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共同负责收集、报告、处理;

第十五条

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结案报告

突发事件发生后,各保险公司应当认真调查核实,并在2小时内向其公司的上级机构和县保险风险防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初报。对属于需要向中国保监会办公厅报告的突发事件,按法定程序进行初报。

初报内容应当包括以下要素:事件发生的时间和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涉事单位名称、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应对处置措施和报告单位主要负责人姓名、联系方式等。因事发在夜间或者遇重大灾害事故等特殊情况,无法在规定时限内按照规定形式报告上述情况的,可以先由报告责任单位的应急管理工作机构主要负责人口头简要报告,并在事发后24小时内按照规定内容规定形式报告上述情况。

各涉事保险公司应当在突发事件发生后72小时内向公司上级机构和县保险风险防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续报突发事件发展处置情况。对属于需要向中国保监会办公厅报告的突发事件,在核实清楚事件情况后按法定程序进行续报。

续报内容应当包括以下要素:事件起因和发展过程、当前态势、已造成的后果和影响范围、涉及的人员数量、损失估算金额、保险标的预估的赔偿或给付金额、现已采取的应对处置措施和下一步工作方案等。

在突发事件处置完毕前,应及时向公司的上级机构和县保险风险防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事件发展处置的后续情况。对属于需要向中国保监会办公厅报告的突发事件,相关保险公司(总公司)应当及时向中国保监会办公厅报告后续情况。

突发事件的分级响应机制和应急处置措施

第十六条

属地管理、统一指挥、分工协作的原则。重大和群体性上访事件的处置工作,各条线必须密切配合,不得推诿。

第十七条

预防为主、超前介入的原则。各部门、各机构要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 10 —

定期排查、及时化解本部门、本单位存在的不稳定因素和群体性事件苗头,做好群体性事件的早期预防工作。

第十八条

依法稳妥快速处置的原则。各部门、各机构在处理群体性上访事件中,要严格依法进行,教育疏导、双向规范、化解矛盾、控制事态。

善后和保障措施

第十九条

在突发事件处置完成后,应当及时向保险公司的上级机构和县保险风险防范工作领导小组上报结案报告。

第二十条

结案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以下要素:事件应对处置工作的整体情况,事件造成的后果和影响,保险标的受损情况,保险公司赔偿或者给付金额,应对处置工作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下一步预防和完善措施等。

第二十一条

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内容因突发事件性质种类不同而涉及不同要素,应当根据突发事件的性质种类报告相关信息要素。

应急预案的培训和演练

第二十二条

各驻叙保险公司应定期组织成员进行风险研讨及相关培训,并进行风险演练,并将培训效果、演练成果,相关分析报告以正式文件方式报送县保险风险防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因保险满期给付和退保而导致发生重大上访及群体上访事件后,各保险机构、部门如发生推诿扯皮以及工作不到位情况,领导小组根据情节如实向县委、县政府进行报告,并将按照县委、县政府的指示对相关人员进行问责追究。

— 11 —

第12篇:农业自然灾害应急预案小知识

农业自然灾害应急预案小知识

1、什么是农业自然灾害应急预案?

农业自然灾害应急预案指面对农业方面突然发生自然灾害的应急管理、指挥、救援计划等。它一般应建立在综合防灾规划上。其几大重要子系统为:指挥系统;保障体系;协调系统;救灾的应急队伍等。

2、为什么要制定农业自然灾害应急预案?

农业自然灾害应急预案是针对可能的重大农业自然灾害,为保证迅速、有序、有效地开展应急与救援行动,降低灾害损失而事先制定的有关计划或方案。应急预案是在辨识和评估潜在的重大灾害类型、发生的可能性、发生过程、事故后果及影响严重程度的基础上,对应急机构与职责、人员、技术、装备、设施(备)、物资、救援行动及其指挥协调方面,预先做出的具体安排。

3、朝阳市农业病虫害方面有哪些应急预案?

我市农业病虫害方面已经制定的应急预案有:《朝阳市农业重大有害生物及外来有害生物入侵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朝阳市农业重大有害生物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4、农业应急预案的编制目的?

规范和强化对突发农业灾害事件应急工作管理,提高对农业灾害防御能力,最大限度地减轻损失,保障农业生产安全。

5、农业应急预案的工作原则:

坚持预防为主,综合防治,协调抗灾。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实行分级负责和部门分工负责,协调动作,全社会积极参与的原则。

6、如果发现有重大农业自然灾害发生了,如何报告?

发现有重大农业自然灾害发生,应立即向当地政府应急办公室报告。灾情报告内容主要包括:灾害种类、发生时间、地点、范围、程度、灾害后果,已经采取的措施,存在的问题等。

第13篇:农业防汛救灾工作应急预案

2016年农业防汛救灾工作应急预案

为切实抓好2016年洪涝灾害的预防、应急处置和灾后农业生产恢复工作,最大限度地减轻洪涝灾害对农业生产造成的损失,保障农业生产安全、有序、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预案。

一、工作原则

坚持农业生产可持续发展观念,树立农业自然灾害“预防为主,防抗结合”的思想。在区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实行区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一把手负责制,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农业部门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二、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任务

区农办设立农业防汛救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指导全区农业洪涝灾害突发事件的处置和灾后恢复工作。区农办主任任组长、防汛救灾设办公室在区农业办。其职责是:

1、组织农业有关技术人员、抢险队伍第一时间分赴联系的乡镇、基地等灾情一线抗灾救灾。

2、组织开展全区农业洪涝灾情调查和统计,建立农业灾情报告制度和信息网络系统。

3、分析研究,提出全区农业生产防汛救灾的意见和建议。

4、组织和指导灾区抗灾救灾和灾后农业生产恢复工作。

5、组织机关干部和科技人员深入灾区开展科技服务和生产救灾。

6、争取和筹集生产救灾经费和救灾种子、化肥等物资,提出分配意见。

7、对各镇办生产救灾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和指导。

8、参与救灾资金、物资的发放工作,并对资金、物资的使用情况进行了解和核查。

三、预防、预警

1、实行分级上报,归口处理。农业洪涝灾害发生后,各镇办应立即向区有关部门报告,农业洪涝灾害信息应立即上报,灾害仍在发生和延续期间,应坚持日报告制度。因不可控因素一时难以掌握详细农业重大洪涝灾害信息的,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一般性农业洪涝灾害信息,应定期逐级上报。

2、及时组织抢收已成熟的农作物;对没有成熟和来不及抢收的农作物,因地制宜地采取保护措施。

四、灾害分级和应急响应

根据农业洪涝自然灾害发生范围、强度和受灾、绝收面积,灾害分级为四级,并相应启动四级应急响应。

1、一级应急响应 (1)发生特大洪涝灾害,受灾面积达到3万亩以上。 (2)在特殊情况下需要划为一级响应的农业洪涝灾害。 (3)区农办紧急部署生产救灾工作,研究提出支持灾区恢复生产意见,并向灾区紧急派出救灾工作组和专家指导组,指导灾区农业救灾工作,组织动员,指导各地农业机械参与抢险救灾,实施排涝等服务工作。

(4)请求上级部门紧急下拨农业防汛救灾资金、物资,帮助灾区调剂、调运恢复农业生产所需救灾物资。

2、二级应急响应

(1)农作物受灾面积达2.5--3万亩。

(2)加强灾情调度。根据灾区救灾工作需要,派出救灾工作组或专家指导组,指导灾区农业救灾工作,组织动员、指导各地农业机械参与抢险救灾,实施排涝等服务工作。

(3)请求上级部门紧急下拨农业生产防汛救灾资金、物资,帮助灾区调剂、调运恢复农业生产所需救灾物资。

3、三级应急响应

(1)全区农作物受灾面积累计达到1.5—2.5万亩。 (2)对灾区恢复生产,提出指导性意见,并争取市政府和市农委下拨部分农业生产救灾资金。 (3)根据灾区要求,帮助灾区调剂、调运救灾种子等物资。

4、四级应急响应

(1)某一区域发生较大洪涝自然灾害,农作物受灾面积累计达到0.5—1.5万亩。

(2)区农办生产救灾领导小组组长主持召开各成员单位负责人会议,通报灾情,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加强灾情调度和农业救灾、农业生产恢复工作的指导。

五、后期处置

区农办要积极协助各镇办,及时与水务部门联系,调动电排灌设备和农业机械,进行堵口复堤,农田排涝,疏通渠道,抢整、修复损毁农田和各类农业基础设施。

在发生

一、

二、三级响应洪涝灾害的情况下,区农办向灾区派出工作组或专家指导组,督促、帮助、指导灾区农民及时做好补改种工作。

六.应急保障

在洪涝自然灾害易发期,区和镇办农资部门和农业部门应储备一定数量的农业抗灾救灾物资。应急预案启动后,各相关单位要及时开辟绿色通道,优先保证各类农业防汛救灾应急物资的供应。 区农办要加强农业防汛抗灾救灾工作的宣传报道,要组织各类农业技术服务人员,配合其他相关部门,加强农业防洪减灾科普知识宣传。

第14篇:北京农业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北京市农业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 1.1 编制目的 .......................................................... 1.2 指导思想 .......................................................... 1.3 工作原则 .......................................................... 1.4 编制依据 .......................................................... 1.5 事件等级 .......................................................... 1.6 适用范围 ..........................................................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 2.1 组织机构 .......................................................... 2.2 领导小组职责 ...................................................... 2.3 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 2.4 领导小组成员职责 .................................................. 2.5 专家顾问组职责 .................................................... 3 监测和预警 ........................................................ 3.1 监测 .............................................................. 3.2 信息发布 .......................................................... 3.3 预警的级别 ........................................................ 3.4 预警发布和解除 .................................................... 3.5 预警响应 .......................................................... 3.6 灾害预防和应急准备 ................................................ 4 应急响应 .......................................................... 4.1 分级响应 .......................................................... 4.2 响应升级 .......................................................... 4.3 应急结束 .......................................................... 5 后期处置 .......................................................... 5.1 善后处置 .......................................................... 5.2 协调救助 .......................................................... 6 应急保障 .......................................................... 6.1 资金保障 .......................................................... 6.2 信息保障 .......................................................... 6.3 物资保障 .......................................................... 6.4 应急队伍保障 ...................................................... 6.5 职责保障 .......................................................... 6.6 宣传保障 .......................................................... 7 附则 .............................................................. 7.1 名词术语 .......................................................... 7.2 预案管理 .......................................................... 7.3 预案的衔接 ........................................................ 7.4 预案解释 .......................................................... 7.5 预案生效 ..........................................................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做好农业自然灾害的预防、应急处置和灾后农业生产恢复工作,最大限度地减轻自然灾害造成的农业损失,保障都市型现代农业安全、有序和可持续发展。

1.2 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有中国特色的世界城市、发展都市型现代农业的需要出发,建立“集中领导、统一指挥、结构完整、功能全面、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农业自然灾害应急体系,最大限度地减轻自然灾害对北京农业造成的损失。

1.3 工作原则

1.3.1 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最大限度减轻农业自然灾害损失,努力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

1.3.2 坚持生态治理与防灾减灾相结合,预防与抗灾相结合,以预防为主。

1.3.3 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行分级管理和行政首长负责制,落实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抗灾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1.3.4 依靠科技,充分发挥农业与相关减灾专业技术人员的作用,提高农业灾害预警水平和应急能力。

1.4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北京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北京市防汛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北京市农业工作实际,制定本预案。

1.5 事件等级

依据农业自然灾害造成或即将造成的危害程度、发展情况和紧迫性等因素,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四个级别。

1.5.1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为特别重大(Ⅰ级)农业自然灾害突发事件: (1)发生涉及半数以上区县的区域性特大农业自然灾害,农作物受灾面积达到100万亩以上,或占受灾区域耕地总面积50%以上,且其中大部分可能成灾,部分农田可能绝收;或饲养动物或鱼类的因灾损失率达30%以上。

(2)一个区县发生特大农业自然灾害,农作物受灾面积占受灾区域耕地总面积的80%以上,且其中大部分可能成灾,部分农田可能绝收;或饲养动物或鱼类的因灾损失率达50%以上。

(3)重大作物病虫害发生面积占农作物种植面积的80%以上且绝大部分可能受灾,大部分可能成灾;或重大动物疫病或鱼病已在本市大范围发生并迅速蔓延。

(4)在特殊情况下需要划定为特别重大(Ⅰ级)的农业自然灾害。 1.5.2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为重大(Ⅱ级)农业自然灾害突发事件:

(1)发生涉及两个以上区县的区域性农业自然灾害,农作物受灾面积达到50~100万亩,或占受灾区域耕地总面积的30%~50%,且其中有相当部分可能成灾,少部分可能绝收;或饲养动物或鱼类的因灾损失率达20%~30%。

(2)一个区县发生农业自然灾害,农作物受灾面积占受灾区域耕地总面积的50%~80%,且其中有相当部分可能成灾,少部分可能绝收;或饲养动物或鱼类的因灾损失率达30%~50%。

(3)重大作物病虫害发生面积占农作物种植面积的50%~80%,且大部分可能受灾,少部分可能成灾;或重大动物疫病或鱼病已在本市多个小片区域发生并继续蔓延。

(4)在特殊情况下需要划定为重大(Ⅱ级)的农业自然灾害。 1.5.3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为较大(Ⅲ级)农业自然灾害突发事件:

(1)发生涉及两个以上区县区域性较大农业自然灾害,农作物受灾面积达到30~50万亩,或占受灾区域耕地总面积的20%~30%,其中一部分可能成灾,个别地块可能绝收;或饲养动物或鱼类的因灾损失率达10%~20%。

(2)一个区县发生较大农业自然灾害,农作物受灾面积占受灾区域耕地总面积的30%~50%,其中一部分可能成灾,个别地块可能绝收;或饲养动物或鱼类的因灾损失率达20%~30%。

(3)重大作物病虫害发生面积占农作物种植面积的30%~50%,部分地块可能受灾,个别地块可能成灾;或重大动物疫病或鱼病已在本市多点发生。

(4)在特殊情况下需要划定为较大(Ⅲ级)的农业自然灾害。 1.5.4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为一般(Ⅳ级)农业自然灾害突发事件:

(1)发生涉及两个以上区县区域性农业自然灾害,农作物受灾面积达到10~30万亩,或占受灾区域耕地总面积10%~20%,少数地块可能成灾;或饲养动物或鱼类的因灾损失率5%~10%。

(2)一个区县发生农业自然灾害,农作物受灾面积占受灾区域耕地总面积的20%~30%,少数地块可能成灾;或饲养动物或鱼类的因灾损失率10%~20%。

(3)重大作物病虫害发生面积占农作物种植面积的10%~30%,少数地块有可能受灾;或发生重大动物疫病或鱼病的传播源已接近本市。

(4)在特殊情况下需要划定为一般(Ⅳ级)的农业自然灾害。 1.6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危害农业生产的各类自然灾害预防、应急处置和灾后农业生产恢复。

农业自然灾害发生区域涉及重大动物疫情的,按照《北京市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规定执行;涉及农业重大有害生物突发事件的,按照《北京市农业重大有害生物及外来有害生物入侵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规定执行。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组织机构

在市应急委的领导下,市农委、市农业局成立“市农业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由市农委主任任组长,市农业局局长任常务副组长,市农委、市农业局主管领导为副组长;市农委办公室、产业发展处、发展规划处,市农业局办公室、动植物疫情应急处、粮经作物管理处、蔬菜管理处、畜牧管理处、水产管理处、农业机械化管理处、农村能源生态处、农产品质量安全处,各郊区县农业主管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局应急处。

各郊区县农业主管部门也要设立本区县的农业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和办公室。 2.2 领导小组职责

负责组织部署农业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的应急工作;根据农业灾情和生产恢复情况,及时做出启动或解除应急预案的决定;指导农业抗灾、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参与国家和本市农业救灾资金的管理,负责救灾种子储备和调剂,协调救灾化肥、农药等物资供应,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防灾减灾工作。

2.3 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2.3.1 编制农业防灾减灾工作计划;筹备领导小组办公会议。 2.3.2 密切与气象、水利、地质等部门的联系,及时收集、整理和反映与农业有关的自然灾害预测预报信息,组织有关部门专家会商,分析对农业生产的可能影响。根据灾情及时提出应急预案启动或应急解除建议。

2.3.3 负责收集、整理、分析和核查灾情并报告灾情信息及动态。

2.3.4 在灾情多发时期,组织安排人员值班,协调相关部门有关农业抗灾救灾的工作。

2.3.5 负责协调救灾资金、物资的使用和分配。 2.3.6 负责组派农业抗灾救灾工作组和专家组。

2.3.7 督导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农业防灾减灾工作。 2.3.8 负责处理农业防灾减灾的其它日常工作。 2.4 领导小组成员职责

2.4.1 市农委、市农业局办公室:协调委、局各成员开展防灾减灾工作,做好值班人员安排和后勤保障。

2.4.2 产业发展处:负责协调、制定和组织实施农业自然灾害的有关政策措施。

2.4.3 发展规划处:负责了解灾后政策性农业保险理赔情况。 2.4.4 应急处:承担农业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有关职责。

2.4.5 粮经作物管理处:负责粮经作物的灾情收集、核查和反映;负责组织协调粮经作物防灾减灾和灾后恢复生产的技术指导工作;协调救灾物资(含救灾备荒种子)的分配调剂和管理;负责组织协调灾后耕地质量监测、农田修复与土壤改良和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承担农业防灾减灾方面的具体工作。

2.4.6 蔬菜管理处:负责蔬菜生产灾情的收集、核查和反映;负责组织协调蔬菜作物防灾减灾、灾后恢复生产的技术指导工作。

2.4.7 畜牧管理处:负责畜牧生产灾情的收集、核查和反映;负责组织协调畜牧养殖业防灾减灾、灾后恢复生产的技术指导工作。

2.4.8 水产管理处:负责水产生产灾情的收集、核查和反映;负责组织协调水产养殖业防灾减灾、灾后恢复生产的技术指导工作。

2.4.9 农业机械化管理处:负责组织督导区(县)农机管理部门及时组织农机人员和农机具参与抗旱、排涝、抗灾抢险和灾后恢复生产服务工作。

2.4.10 农村能源生态处:负责与防灾及灾后恢复有关的农业生态工程建设;组织对因灾损毁农业可再生能源及农业生态工程设施的修复。

2.4.11 农产品质量安全处:负责组织有关单位对因灾受损可能造成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农产品进行检测和指导处置。

2.4.12 区县农业部门:负责区县农业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启动或解除;安排部署本区县农业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组织指导本区县农业抗灾救灾、灾后恢复生产、农业防灾减灾技术示范与推广应用;参与国家和市政府下达本区县的农业救灾资金管理,负责救灾种子储备和调剂,协调救灾化肥、农药等物资供应;组织重大病虫害的统防统治。

2.5 专家顾问组职责

成立农业减灾专家顾问组,主要职责:

(1)为编制北京农业减灾有关规划和农业自然灾害应急管理等提供咨询、建议。

(2)在发生农业自然灾害时,协助农业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分析判断灾害类型与特点,评估灾害形势与可能造成的损失,为确定预警和响应等级提供建议和咨询。

(3)协助市农业主管部门开展重大农业自然灾害防灾减灾技术难点的攻关研究和农业防灾减灾的技术培训等。

3 监测和预警 3.1 监测

各级农业部门要加强与气象、水务、地质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完善信息交换机制,健全和完善农业自然灾害监测预警体系,及时掌握气象预警信息、水情、汛情、旱情、地质灾害等农情信息,加强对农业病虫灾害的监测,对农业自然灾害进行适时监测,确保有效监测、及时发现并逐级上报灾情。

3.1.1 信息采集

(1)采集途径。市农委、市农业局与气象、水务、地质等部门定期、不定期会商灾情;区县农业主管部门农业报告的农业自然灾害突发事件情况。农业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各成员要与区县建立稳定畅通的信息交换渠道,确保农业信息网络系统畅通。

(2)采集内容。降水、水文、汛情等资料;气温、光照、风雹等情况;农业自然灾害种类、发生时间、地点、范围,农作物受灾、成灾、绝收面积,农作物、畜禽损失程度;农田及农业基础设施损毁程度;农业直接经济损失;采取的对策措施等。

3.1.2 信息报告

(1)实行分级上报,归口处理。农业自然灾害发生后,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向当地政府和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市农业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情况后,统一向市应急办或市政府报告。造成重大农业损失的农业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可直接上报,并同时报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农业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

(2)区县发生农业自然灾害的,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立即向市农业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灾情状况。

(3)因不可控因素一时难以掌握详细农业自然灾害信息的,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核查,在发生后24小时内补报详情。

(4)农业自然灾害突发事件信息的内容应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危害程度、事件发展趋势、已采取的措施等,并及时续报事件处置进展情况。

3.1.3 信息研判

收到气象、水务、地质及其它部门的黄色或橙色自然灾害预警信息,或收到农情信息部门的自然灾害上报信息后,市农业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人员会商和研究灾害形势,分析评估可能造成的产量和经济损失,初步判断灾害等级,提出发布灾害预警及其等级的意见。

在灾害发展过程中跟踪采集信息和动态研判,为及时调整预警等级和响应行动提供依据。

3.2 信息发布

农业自然灾害发生后,确需对外发布的,由市农业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渠道发布。

3.3 预警的级别

依据突发事件即将造成的危害程度、发展情况和紧迫性等因素,由低到高划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四个预警级别,依次采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来加以表示。

3.3.1 蓝色预警(Ⅳ级):收到气象、水务、地质、植保及其它部门的自然灾害预测预报或预警信息,事件即将临近,可能造成局地农业受灾,预计将要发生一般农业自然灾害;或已轻微发生的农业自然灾害有发展趋势,事态可能会扩大。

3.3.2 黄色预警(Ⅲ级):收到气象、水务、地质、植保及其它部门的自然灾害预警信息,事件已经临近,预计将要发生较大农业自然灾害;或已轻度发生的农业自然灾害有发展趋势,可能造成较明显的农业灾害损失。

3.3.3 橙色预警(Ⅱ级):收到气象、水务、地质、植保及其它部门的黄色或橙色自然灾害预警信息,事件即将发生,预计将要发生重大农业自然灾害;或已中度发生的农业自然灾害有蔓延扩展或明显加强趋势,事态正在逐步扩大,可能造成较为严重的农业灾害损失。

3.3.4 红色预警(Ⅰ级):收到气象、水务、地质、植保及其它部门的橙色或红色自然灾害预警信息,预计将要发生特别重大(Ⅰ级)农业自然灾害,事件会随时发生;或已重度发生的农业自然灾害有迅速蔓延扩展或急剧增强趋势,事态正在不断蔓延,可能造成特大的农业灾害损失。

3.4 预警发布和解除 3.4.1 预警发布

(1)蓝色预警和黄色预警,由市农业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发布和解除,并报市应急办备案。

(2)橙色预警和红色预警,由市农业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市应急办提出预警建议,由市应急办或授权市农业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和解除。

(3)预警信息应包括突发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3.4.2 预警等级变更

市农业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农业自然灾害致灾因子强度、范围及农业灾情的变化,分别提出预警等级升级或降级变更的意见。

(1)由黄色预警或橙色预警升级为橙色或红色预警,或由红色或橙色预警降级为橙色或黄色的变更,由市农业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市应急办提出预警建议,由市应急办或授权市农业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

(2)蓝色预警升级为黄色预警,或由黄色预警降级为蓝色预警的变更,由市农业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发布和解除,并报市应急办备案。

3.4.3 预警解除

根据农业自然灾害致灾因子强度和范围的缩小及农业灾情的逐步缓解,由市农业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预警等级变更的程序,发布解除较重一级预警并转入较轻一级预警,直至解除全部预警。

3.5 预警响应

3.5.1 蓝色、黄色预警响应:根据发生农业自然灾害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各级农业自然灾害应急机构立即采取以下措施:

(1)市农业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在第一时间通过电话、传真、专用通讯渠道等形式,将预警信息发送至各区县农业主管部门;根据需要通过新闻媒体、政府网站、手机短信等渠道向社会发布农业自然灾害预警信息。

(2)与气象、水务、地质、植保等灾害监测部门保持密切联系,加密农情观测,加强农业自然灾害信息监测和采集,及时分析评估灾害形势。

(3)受灾地区的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实行领导带班制度和值班人员24小时在岗,确保联络畅通。

(4)及时向可能受灾地区发布灾害信息,提出防灾减灾的措施建议。

(5)根据需要调动受灾区县的应急救灾队伍、物资、资金等应急资源。

3.5.2 橙色、红色预警响应:根据农业自然灾害的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各级农业自然灾害应急机构立即采取以下措施:

(1)市农业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在第一时间通过电话、传真、专用通讯渠道等形式将预警信息发送至各区县农业主管部门,并报送至市应急办以及市有关部门;根据需要通过新闻媒体、政府网站、手机短信等渠道向社会发布农业自然灾害预警信息。

(2)加强与气象、水务、地质、植保等灾害监测部门的会商与信息采集,相关农情信息实行日报告制度。

(3)市级农业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实行领导带班制度和值班人员24小时在岗,确保联络畅通。

(4)及时向受灾地区发布灾害信息,提出抗灾或补救措施建议。 (5)根据需要调动市级应急救灾队伍、物资、资金等应急资源。 3.5.3 预警信息发布后,市农业自然灾害突发事件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密切关注农业自然灾害情况,并依据事态变化情况和专家顾问组提出的调整预警建议,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将调整结果及时通报各相关部门。

3.5.4 当确定突发事件不可能发生或危险已经解除时,市农业自然灾害突发事件领导小组办公室应立即宣布解除预警,并通报相关部门。

3.6 灾害预防和应急准备

3.6.1 思想准备。不断完善农业防灾减灾组织,落实责任制。加强宣传,强化农业部门和农民群众的防灾减灾意识,做好防大灾抗大灾的思想准备。

3.6.2 风险管理准备。组织有关部门、有关企业、农村干部并动员农户加大辖区农业自然灾害隐患排查,评估灾害风险、找出薄弱环节、确定灾害风险对策。

3.6.3 预案准备。根据农业自然灾害的发生规律,修订完善农业自然灾害的应急预案,确定防御重点;研究制定关键时段、重点地区和薄弱环节的农业抗灾救灾、恢复生产措施;指导自然灾害多发地区的农业结构调整,提高农业的避灾与抗灾能力。

3.6.4 工程准备。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做好农田设施、棚室建筑的加固和防护,配合水利部门做好水利基础设施的维修和加固,增强抗御自然灾害的能力。

3.6.5 适时防控 (1)及时组织抢收灾前已成熟农作物;对没有成熟和来不及抢收的农作物,因地制宜地采取防护措施。

(2)根据旱情和作物生长状况,及时组织采取中耕、镇压、灌溉等抗旱措施;建议气象部门利用有利时机适时开展人工增雨作业。根据受涝程度与地形、土壤、作物状况及时采取排水和耕耙散墒、补肥等措施。

(3)接到低温冻害、干热风等灾害预报后,根据灾害强度与作物生长状况,必要时组织、指导农民采取熏烟、覆盖或喷灌、喷药等相应防范措施。

(4)接到大风、冰雹、大雪等灾害预报后,要对果树和大棚、畜舍等农业设施采取临时保护与加固措施。

4 应急响应

根据农业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的发生范围、危害程度、受灾面积和紧迫性,分四级启动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4.1.1 一般农业自然灾害突发事件(Ⅳ级)应急响应

区县农业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组织会商,做出工作安排,指导救灾工作,并报告市农业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农业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关注事态发展,必要时报告市政府,并通报有关部门。

4.1.2 较大农业自然灾害突发事件(Ⅲ级)应急响应

(1)市农业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主持会商,部署应急工作;及时向市政府报告灾情,并通报有关部门。

(2)市农业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前往受灾区县现场检查情况,及时掌握受灾区县农业灾情。

(3)根据灾情需要,提出救灾意见和灾后恢复农业生产的措施,派出专家组指导救灾工作,组织技术人员开展救灾技术服务。

4.协助灾区调剂、调运救灾物资;必要时动用救灾备荒物资。 5.监督救灾措施的落实和救灾资金、物资的使用。 4.1.3 重大农业自然灾害突发事件(Ⅱ级)应急响应

(1)提请市有关领导主持会商,研究部署应急处置工作;及时将情况报告市政府,并通报有关部门。

(2)根据灾区救灾工作需要,派出救灾工作组或专家指导组,指导救灾工作,组织技术人员开展救灾技术服务。 (3)适时提出支持灾区恢复农业生产的意见和措施,建议市政府从市级财政安排农业生产救灾资金。

(4)根据救灾需求,调剂、调运救灾物资,必要时动用救灾备荒物资,动员社会各界对重灾区给予救助。

(5)监督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规范救灾资金和物资的使用。 4.1.4 特别重大农业自然灾害突发事件(Ⅰ级)应急响应

(1)提请市有关领导主持会商,研究部署应急处置工作;重大问题报请市政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予以支持。

(2)迅速向重灾区派出工作组或专家指导组,组织指导救灾工作。组织技术人员开展救灾技术服务。

(3)提出支持灾区恢复农业生产的意见和措施,建议市政府从市级财政安排农业生产救灾资金,争取国家救灾资金。

(4)根据救灾需求,调剂、调运救灾物资,必要时动用救灾备荒种子,协调恢复农业生产所需救灾物资,动员社会各界对重灾区给予救助。

(5)监督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规范救灾资金和物资的使用。 4.2 响应升级

因事态发展,应急事件已超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控制范围,需要其他部门提供援助和支持时,由市农业自然灾害突发事件领导小组办公室报请领导小组负责同志批准后,启动扩大应急响应。必要时请求市应急办或市政府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参与。

4.3 应急结束

4.3.1 农业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基本完成,农业生产基本恢复正常时,应急处置工作宣告结束,并在1周内向市政府、市应急办报告应急处置工作。

4.3.2 一般(Ⅳ级)和较大(Ⅲ级)农业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全部结束后,由市农业自然灾害突发事件领导小组办公室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4.3.3 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I级)农业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全部结束后,由市农业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市应急办批准后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5.1.1 与民政部门协调开展区域自然灾害的农业产量损失、农业设施装备损失的调查评估与核实,准确掌握灾情信息。

5.1.2 主动与水务部门沟通,及时掌握农田灌溉、排涝,损毁农田和各类受损农业基础设施的修复情况。

5.1.3 督促、帮助、指导灾区加强农作物田间管理和畜牧生产管理,及时抢种、补种、改种各类应时农作物。

5.2 协调救助

5.2.1 根据灾区需求,及时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区域间种子、化肥、地膜、农药、饲草料等农业生产资料的供应。

5.2.2 积极与金融部门协商,落实灾后农业生产恢复所需贷款。 5.2.3 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农业灾害保险理赔工作。 5.2.4 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灾民生活与生产救助。 6 应急保障 6.1 资金保障

根据灾情程度,积极向上级申请专项救灾资金。 6.2 信息保障

各级农业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要加强农业自然灾害灾情信息体系建设,实现上下畅通,达到早预报、早发现、早处置的要求。加强通讯设施建设与维护,保证农业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电话、网络等信息渠道畅通。

6.3 物资保障

各级农业部门为农业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储备必要的种子,农药等救灾物资。应急预案启动后,应优先保证救灾物资的及时供应和调运。每次救灾动用后,应在下一年度内补齐缺额。

6.4 应急队伍保障

区县农业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要建立农业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队伍,保证农业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有专人负责,并定期对救灾应急工作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培训。

6.5 职责保障

各级农业部门要落实责任制,加强宣传,消除隐患,强化防灾减灾意识,做好防大灾抗大灾的思想准备,推广普及农业防灾减灾技术。

6.6 宣传保障

各级农业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要组织农业技术人员充分利用新闻媒体、网络和手机等信息手段,加强农业防灾减灾技术与法律知识的科普宣传。

7 附则

7.1 名词术语

7.7.1 本预案中的农业包括种植业和养殖业,前者包括粮油等大田作物和蔬菜、瓜果、花卉、中药材等园艺作物及食用菌生产,后者包括畜牧业、水产养殖、养蜂和其他养殖对象。

7.1.2 本预案中的农业自然灾害,是指干旱、洪涝、低温冻害(含冷害、霜冻、冻害、雪灾等)、风雹(含雷雨大风、寒潮大风、龙卷风等风灾及冰雹)、高温(含干热风)、沙尘暴、阴害、重大动植物生物灾害等危害农业生产的自然灾害。

7.1.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本预案中的农业自然灾害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农业自然灾害中的干旱、渍涝、冷害、冻害、阴害和许多植物病虫害属累积型灾害,并非突发;但在灾害事态严重发展时,同样会出现紧急事态,也应纳入农业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范畴。

7.1.4 本预案中的农作物受灾面积,是指在遭受上述自然灾害的受灾面积中,农作物实际收获量较常年产量减少10%~30%的农作物播种面积。成灾面积是指在遭受上述自然灾害的受灾面积中,农作物实际收获量较常年产量减少30%~80%的播种面积。绝收面积是指在遭受上述自然灾害的受灾面积中,农作物实际收获量较常年产量减少80%以上的播种面积。受灾面积不得重复计算,在同一播种面积地块上如先后遭受几种或几次灾害,只按其受害最大最重的一次计算受灾面积。

7.2 预案管理

7.2.1 本预案由市农委、市农业局编制和管理,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作相应修改,报北京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7.2.2 各区县农业主管部门应依照本预案并结合辖区实际,制定区县农业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市农业自然灾害突发事件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7.3 预案的衔接

具体灾种的应急响应等级与行动应与北京市相关部门已编制的应急预案和专项预案中与农业有关的内容衔接,如北京市地震应急预案、北京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北京市防汛应急预案、北京市抗旱应急预案、北京市扑救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北京市气象应急保障预案、北京市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等。

7.4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农委、市农业局负责解释。 7.5 预案生效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第15篇:农业保险文章

农业保险政策为农场及农场职工带来阳光

写稿人:张少卿

是否农场种植的禾谷类作物,是否农场存在的高效农业大棚,是否你在农场养有几头能繁母猪,或是奶牛,是否农场存有的农业机械,或者你在农场只有一台农机,农业保险政策及保险企业紫金保险是能保护农场和你赖以为生的谋生手段的良师益友,是您最重要的“能量”来源。

《农业保险条例》已经2012年10月24日国务院第222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但农业保险早在前几年就已近覆盖整个农场了,为农场和农场职工减少了很多农业投资风险,据我统计,每年农保农险企业为了企业的信誉和自身责任,基本赔偿的金额大于农场和个人交纳的金额,比如农户每头能繁母猪每年保险金额为12元,如果一百头能繁母猪为1200元,实际上每年农场母猪死亡率很高,只要死亡一头在保险范围内索赔金额为1050元,更不计算里面的人工了。之前我这么讲其实就是农业保险政策的出台,是真正给从事农业活动的人民带来了福祉,为农业发展提供了最有利的保障。

我总结了几点农险政策和参与险企(紫金保险)的关键功能。第一,保险政策能满足农场农业的需求和家庭个人农业的需求,传达的精神为应保尽保。第二,实现了社会转移分配,更加体现了政府更加注重行业公平的原则。第三,促进了企业和个人的农业投资,减少了农场和农场职工的风险,增加他们拥有勇敢、开拓、创新的能力。第四,说句有意思的话,当牛和猪有了护照了,不是更有利于动物防疫,对人类的安全做出的是巨大贡献。

滨淮农场产业发展部

二○一三年十一月

第16篇:农业保险论文

课 程 论 文

学生姓名: 学号: 专业年级: 2009级农林经济管理 题

目: 湖南省水稻保险案例分析研究 指导教师:

王慧青

评阅教师:

王慧青

2011 年 12 月

摘 要

湖南省自然灾害频繁,农村基础设施比较落后,农民自身抗灾能力极其有限,粮食生产面临巨大挑战,所以加快探索建立湖南省农业保险保障体系显得十分紧迫和重要。本文以湖南省的水稻保险为例,先介绍其历史和现状,再探究水稻保险先后停保的原因。然后还介绍了开展水稻保险的相关计算,包括保险总金额、保费及保险赔款金额的计算。最后关于以后水稻保险的开展和完善,提出了自己的几点相关建议。

Abstract

It\'s very urgent and important to speed up the probe and build the Hunan Province agriculture insurance guarantee system.Because of that natural calamities happen frequently and rural infrastructure is relatively backward in Hunan, and that the peasants\' anti-disaster ability is limited and food production face huge challenges.In this article, I take the rice insurance of Hunan Province as an example , and I introduce the history and current situation of the rice insurance.Then explore the reasons for stopping rice insurance.And then I also introduce the related calculations of rice insurance, including insurance total amount, premium and the calculation of the amount of insurance indemnity.Finally, I put forward some relative suggestions about the development and improvement of rice insurance on my own.

关键词: 水稻保险;保险金额;保费;赔款金额

1 湖南省的农业现状

湖南省为亚热带湿润季风气候,处在东南季风和西南季风的交汇地带,降水

分配不均,温度的季节变化显著,往往是湘北洪水未退,湘南干旱又至。据不完全统计,截止上世纪末,湖南省的致灾因子有40多种,以干旱、洪涝、暴雨、冰雹、大风、冰冻、寒露风、病虫害、滑坡等灾种最为严重。综观全省单因子灾情分布情况,旱灾的灾情占比最大,一般占总灾害的30%一80%,平均为50%;洪涝的灾情占比次之,一般在20%一50%,平均为30%;病虫害的灾情占比一般在10%左右;风雹灾的灾情占比一般为7%。目前,随着全球气候进一步恶化,致灾因素的变数加大,湖南省已成为全国灾害频发、受灾面广、灾害损失严重的省份之一。因各种自然灾害,2003年全省14个市(州)、122个县(市、区)都不同程度受灾,农作物受灾面积514.5万公顷,成灾面积325.4万公顷,造成农业直接经济损失150.4亿元。

2 湖南省水稻保险的历程和现状

2.1 常规水稻保险

湖南省人保公司从1986年开始在安乡县等地对常规水稻保险进行试点,保险责任主要包括水灾、旱灾、雹灾、风灾和病虫害。由于农户分散,每家每户收钱和灾害查勘定损难,后发展到以县为单位统保,县人保公司与县财政或农委签订常规水稻保险合同,总保费由县财政垫付,从向农民支付的购粮款中扣回。水稻保险得到较快发展,1992年全省实现常规水稻保费收入达到1719.4万元,为历史最高。到1996年止,全省共实现水稻保险费3349万元,累计赔款4068.8万元,简单赔付率为128.84%。保险公司因经营亏损严重,于1997年停办。

2.2 三系杂交水稻制种保险

湖南省人保公司从1989年开始,每个地市都开展过该项业务。保险责任主要是水灾、旱灾、盛花期连续三天日平均气温低于23.5℃损失,保额是五年平均亩产量×3元/公斤,保险费率为7%。由县级种子公司代制种农户统一投保,保费由种子公司垫付,收种子时扣回。由于经营效益不好,1996年停办。1989年到1995年共实现保费牧入839.5万元,累计赔款835.5万元,简单赔付率为99.52%。

2.3 两系杂交水稻制种保险

1995年湖南省人保公司决定开展此项业务,经过一年多的调查和制定办法,1996年开始试点,1997年在国家杂交水稻研究中心正式开展了“两系杂交水稻制种保

险”,主要保险责任为低温灾害。由于开办该项业务的7年中有4年出现较为严重的灾情,经营亏损严重,2003年被迫停办。从1996年至2002年共承保42110亩,实现保费收人85.3万元,累计赔款金额为105.5万元,简单赔付率为123.71%

3 水稻保险先后停办的原因分析

(一)自然灾害频繁发生,损失程度加重,保险公司无力承担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赔偿责任。随着农业产业化的发展,生产投入的增加,水稻生产的风险不仅增大而且更加集中,自然灾害发生的频率和强度也有加剧的趋势,灾害事故的破坏力和造成的经济损失愈来愈大。据统计分析:1996年至2003年,湖南省仅因灾减产粮食的损失率达到10.41%(详见附表),而保险公司过去按5%—7%左右收取保费,仅纯损失率就至少要亏损三个百分点以上,这还没有考虑保险公司的营业费用。遇正常年份偶有经营利润,该交的所得税不能少,而亏损年没有补贴,保险公司无法继续开展水稻保险,导致2003年水稻保险在我省全面停办。

(二)稻农的保险意识不高,承担保费能力有限,发生逆选择的机率较高。由于我国对农业保险宣传力度不够,农民对保险的作用认识不高,依靠自身和救济成为应对风险的定势思维,加之农民水稻生产规模小,收入低,保费支付能力弱,对保险的有效需求不足,靠保险公司业务员到每家每户宣传发动,收取保费,其难度曾被农险业务员形容为“走千家万户,用千言万语,难收到千元万元钱”,有的业务员收的水稻保费还抵不了个人的工资。一旦出险,农民则认为保险公司是国家的公司,就要多赔,出现高风险地区农户投保的积极性高,低风险地区的农户投保的积极性也低,结果是风险高度集中,保险费率扭曲。若提高费率,农户承担不起。

(三)大面积灾害发生时查勘定损难度大。由于水稻是一种有生命的值物,一生中都会遇到灾害,而不同的生育期抗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差别大,减产的程度不一样,因此灾害的损失程度难核准。多数保险分支机构缺少懂农业生产的技术人员,遇到水旱灾害,无法准确定损。

(四)法律和政策支持不够。农业保险法律缺位。《保险法》第一百五十五条只是明确“国家支持发展为农业生产服务的保险事业,农业保险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没有明确农业保险的性质,也没有出台相应的配套政策。加上有的行

政部门或新闻媒体缺乏对农业保险的正确认识,给农业保险戴上“乱收费”或“增加农民负担”的帽子的情况时有发生。

(五)缺乏必要的数据和资料。开办水稻保险必须掌握水稻生产的原始记录、灾害发生的时间、灾害损失情况、灾害的种类等相关资料,但是由于以前管理不规范,资料不系统、也不科学,尤其是不同的地理环境,不同的栽培管理水平,不同的品种搭配,不同生育期的损失程度等资料缺乏,使得保险费率的厘订困难。

4 湖南省水稻保险具体应用

4.1保险金额的计算

目前,保险金额有两种办法: (1)按平均收获量的成数确定,即

个人承保:保险金额 = 双方商定价格×5年亩均产量×承保成数(5~7成)

县乡统保:总保险金额=国家规定的收购价格×投保面积×5年平均总产量×

承保成数(5~7成) (2)按水稻全生育期投入的生产成本确定,即

总保险金额 = 每亩直接成本额×承保面积

据资料记载,水稻直接物化成本包括:种子成本、化肥成本、农药成本、灌溉成本、机械成本,全省统一确定为240元/亩。而水稻种植保险分四个时期定保额:苗期140元、分蘖拔节期160元、抽穗扬花期180 元、成熟期240元。在湖南省一般以240元/亩为成本额。所以总保险金额 = 240元/亩×承保面积。

4.2保费的计算

1、保险分为:基本保险(包括承保暴雨、洪水、内涝、风灾、雹灾和冻灾)、旱灾保险、综合保险(包括承保基本保险和旱灾保险责任)。基本保险费率为5%,旱灾保险费率为3%,综合保险费率为7%。

2、保险费的缴纳(湖南省2010年保险费率每亩每季为6%)

(1)按平均收获量的成数来计算: 保险费 = 保险金额×保险费率 即每亩保险费 = 576元/亩×6% = 34.56元/亩。而保费的缴纳又由三部分组成:国家补贴50%即17.28元/亩,政府补贴30%即10.368元/亩,个人支付20%即6.912元/亩。

(2)按生产成本来计算: 保险费 = 保险金额×保险费率

即保险费 = 240元/亩×6% = 14.4元/亩。国家补贴50%即7.2元/亩,政府补贴30%即4.32元/亩,个人支付20%即2.88元/亩。

4.3赔款金额的计算

(1)全部损失赔款计算:

赔付金额 = 每亩保险金额×受损时该生育期赔付标准×投保面积 (2)部分损失的计算:

保成本的赔付金额 = 保险总金额 – 收获总产量×单价

保产量成数的赔付金额 = 单价×[(每亩5年平均产量×承保成数)-(每亩收获

产量+非保险责任扣除产量)] ×受损面积 然而,非保险责任的赔款计算又要注意三方面不足,有效穗数不足的扣除、实粒数不足的扣除、千粒重不足的扣除。

5 开展和完善水稻保险的几点建议

5.1 水稻保险试点设想

1.明确经营原则。水稻保险应坚持政府推动、政策支持、基本保障、独立核算的原则积极开展试点。

根据湖南省农业风险损失相对严重的特点,实行风险共担,由财政、农业保险经营主体和农民共同承担风险责任。

2.建立风险准备金。试点阶段由政府划拨铺底准备金,每年按比例划拨风险准备金,实行封闭管理,保险盈余部分作为积累滚存。风险准备金资金来源:一是粮食风险基金;二是对水稻生产给予良种补贴;三是民政救济资金;四是省长基金。从上述资金中按一定比例拿出一部分建立农业风险准备金,旨在建立农业生产的安全网,从根本上减轻农民负担和农业产业化的后顾之忧,减轻政府每年沉重的救灾压力,从而更好地解决“三农”问题服务。

3.确立经营主体。试点期间,可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代办:①人保公司分支机构比较健全,全省各县都有支公司,有人员和地域优势。②有经营水稻保险的经验和教训。③有懂农业生产和保险的专业人员。全省人保系统中,有农业大中专院校毕业人员20多人,而且有一定的保险从业经历。④进

行过水稻保险试验和理论探讨,并有多项成果获得省级社会科学成果奖,开展水稻保险基础比较好。

5.2 建立农业保险的支持协调机制

一是成立农业保险试点领导小组。由省政府领导牵头,成立由农业厅、财政厅、税务局、保监局等相关部门参加的农业保险试点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和推动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监督保险承保理赔和保险准备金的封闭管理情况,并将保险试点情况纳入当地政府年终考核指标。

二是提供金融政策支持。鼓励银行对参保农户的贷款需求优先立项、优先评估、优先放款、优质服务。

三是出台税收优惠政策。由于农业保险不以盈利为目的,国家应对经营农业保险业务免征所得税。同时,为扶持农业保险的发展,国家可在一定年限内(如3年),对农业保险经营主体承保的其它财产保险业务给予下调1个百分点营业税的优惠,作为开展农业保险的铺底资金。

四是促进农业保险立法。保险监管机关要在农业保险广泛试点的基础上,促进农业保险立法,用法律条文明确农业保险的经营与管理、农业再保险以及农业保险监管等诸多问题。

参 考 文 献

[1]曾静刘忠.湖南省水稻保险调研报告.中国保险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年6期 .

[2]湖南省财政厅关于2010 年农业保险规模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湘财金.2010年19号 .

[3]杨星.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现状分析.山西农经.2003年3期 . [4]李军 庹国柱.农业保险[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 . [5] 湖南省统计年鉴.湖南省统计局.1996-2003年 . [6] 湖南省2010 年农业保险实施方案.湘财金.2010.15号

第17篇:农业保险工作报告

关于望都地区农业保险工作报告

长期以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共同承担本地区的农业保险工作。面对农业生产经营风险大,保险赔付高的现状,对望都本地的农业保险事业积极投入,为农业生产者在从事种植业和养殖业的生产过程中,对遭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提供保障。同时积极探索农保发展模式,提高农业保险保障水平。经过持续不断的努力,农保事业取得了一定成绩:

农业承保范围方面:2016年我公司承保小麦75049.59亩,承保玉米104516.32亩;2017年承保小麦128409.5亩,玉米75777.5亩;2018年承保小麦102176亩,玉米 亩,承保总面积连续三年持续增长,总面积达 ,覆盖望都 的种植面积。

查勘理赔方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作为全球500强的企业,拥有雄厚的资本,专业的理赔团队,赔付能力强,理赔效率高,为造福一方百姓提供强有力的保障。2015年共计赔付460112.1元,其中小麦20086.5元,玉米440025.6元;2016年赔付420315.64元,其中小麦零赔付;2017全年共计赔付828035元,其中小麦142690元,玉米685345元。

基层服务方面:中国人保财险公司不断建立健全农业保险机构基层服务网络,在乡镇、村社保险服务站(点),同时增加从事农业保险服务的人力,承担大范围、集中性的繁重查勘理赔工作,提升农险服务水平。以专业的素质,充足的人力,饱满的热情积极投身望都农业保险的工作中去,为“三农”工作保驾护航。

第18篇:新疆农业保险

新疆农业保险

第4期(总第67期)

中国保监会新疆监管局编 2011年3月30日

2011年新疆农业保险监管工作要点

3月28日,新疆保监局组织召开农业保险监管座谈会,向经办公司通报了2010年我区农业保险市场运行情况,明确了2011年农业保险监管工作的要点:

○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精神,紧密围绕自治区党委七届十次全委(扩大)会议与自治区农村工作会议工作部署,切实推进新疆农业保险扩面强效,进一步增强支持新疆农牧业现代化建设与农村民生建设的能力,大力构建农业保险防风险制度屏障,加大农业保险市场行为监管力度,进一步规范新疆农业保险市场秩序,为新疆实现跨越式发展与长治久安提供更加全面、有效、规范的农业保险服务。

1 ○重点工作一:以扩面强效为主题,进一步增强农业保险支持新疆农牧业现代化与农村民生建设的能力。一是加大沟通协调力度,进一步优化外部发展环境。加强向保监会、自治区党委政府汇报,加强与自治区党委农办、自治区金融办、财政厅、农业厅及兵团财务局、农业局等部门的沟通合作,争取政策支持,形成工作联动机制。充分发挥自治区政协委员单位的参政议政职能,针对热点难点问题积极建言献策。二是加大对经办机构业务指导力度,进一步扩大承保覆盖面。继续巩固棉花参保率,大力提升小麦、玉米、水稻等作物参保率。按照自治区部署,继续做好政策性林果业保险试点工作,积极开办设施农业保险。加大产品开发与服务力度,围绕区域特色农业等产业不断探索富有新疆特点的商业性农业保险发展途径。三是加大推动工作力度,进一步加快创新业务发展。按照中央、保监会、自治区指示精神,试点推广农户综合保险。研究改进昌吉“四位一体”模式,形成保险业参与化解农民“贷款难”问题的发展思路。鼓励经办机构结合自治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居兴牧工程等工作进展情况,寻找保险业参与农村民生建设的新途径。

○重点工作二:以制度建设为抓手,进一步构建农业保险防风险长效机制。一是在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出台《新疆农业保险承保服务标准指引(试行)》、《新疆农业保险理赔 2 服务标准指引(试行)》,对各经办机构农业保险承保理赔公示、保险标的抽验、现场查勘定损、分户明细制作、计算机系统管理等提出全面监管要求,建立新疆农业保险行业服务标准。二是在总结2010年试点运行基础上,提出2011年度农业保险赔款通过银行卡支付到户实施方案,要求各经办机构以地州级分公司为单位整体推进农业保险赔款通过银行卡支付到户工作,压缩农业保险赔款支付环节违规操作风险空间。三是推行《新疆农业保险内控与服务质量评价体系(试行)》,通过经办机构自我评价与监管评价相结合、量化指标考核与实务考核相结合,督促经办机构加强内控制度建设,强化财务业务管控,提升信息管控能力与承保理赔服务水平。

○重点工作三:以现场检查为手段,进一步规范农业保险市场秩序。2011年新疆农业保险检查的对象为现有所有经办机构主体,检查通知书将下达给各自治区级分公司,选择业务数量较大或问题反映较为集中的地州级分支机构开展延伸检查。检查和处罚的原则包括:同查同处、责任共担、向上追究、从重处罚。一是同查同处。按照“立案在上,检查在下”的原则,立案在上级公司,对于违规问题,表现在下,根源在上,责任的追究不仅要落在出现问题的机构,还要追究上级机构相关人员责任。二是责任共担。在对下级机构违法违规行为处罚时,对上级机构以及上级机构相关管理人员 3 按照相同的违规责任和处罚力度予以共同处罚。三是向上追究。对近两年检查屡查屡犯、整改不力的,除依法处理违规机构外,尤其要加重对上级机构管理人员的责任追究。四是从重处罚。出现数额较大的虚假承保与虚假赔案等严重违规问题的,至少在地、州、市级机构范围内采取停业甚至吊销违规机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等行政处罚措施,并取消相关高管人员任职资格。

本期发送: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党委农办、自治区人大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自治区政协办公厅、中国保监会办公厅、自治区金融办、财政部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自治区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中华联合保险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疆内各地州级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及各地州级分公司、各保险行业协会,新疆保险学会。

编辑:高邦继 联系电话:0991—3333910 本期共印发74份

第19篇:农业保险工作总结

【篇1:农业保险工作总结】

实施政策性农业保险在固安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在县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的共同努力下,以及基层单位的大力支持配合下取得了较好的成绩,有力地促进我县农业生产和发展,特别是对各种受灾群众恢复生产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20XX年我县承保了玉米、小麦、奶牛、能繁母猪和育肥猪5个农险品种,共有8个镇乡xxxx万农户参保,收取保险费(含财政补贴)xxxx万元,其中农户缴费xxxx万元,占总保费的XX%;中、省、市三级财政补贴xxxx万元,占总保费的xxxx%;全年赔款支出xxxx万元,赔付率达到XX%。现就我县2013年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开展情况总结如下:

一、建立了完整而且强有力的工作机构

我县由分管保险工作的副县长挂帅,成立了以农办﹑财政局﹑农业局﹑畜牧局﹑人保财险公司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的政策性农业保险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为保证农业保险顺利实施,全县15个镇乡还建立了相应的农业保险推广站,组建了农险代办队伍,聘请了乡镇农业中心种殖业技术骨干和畜牧站养殖业技术骨干为乡级推广员,村组干部分工协助,进行农业保险的业务拓展和现场查勘工作。

二、加大宣传力度,做到农险专项惠民政策进村入户。

政策性农业保险品种较多,覆盖面广,受益范围宽,政策性强,让广大农民朋友及时了解、认识、接受这项富民惠民的政策,必须切实做好宣传工作。今年我们积极与广播电视台联系,制作农险专题节目,考虑到农民朋友收看习惯,在合适的电视频道和时段滚动播出;同时结合抽样调查问卷的形式,深入到农村千家万户,摸清农村基层情况,从险种宣传,动员投保,到现场赔付,深入细致地宣传与报道政策性农业保险知识,使全县农民真正体会到政策性农业保险是一项稳定农民收入、分担农业风险的惠农政策。

三、制定一系列管理办法和措施,保证保费收缴和赔付方便及时。

我们按照被保险农作物的栽种面积和生猪存栏量,确定当年承保面,结合各个镇乡实际情况,落实保险品种的承保目标,承保签单方式实行“相对集中”原则,即以整乡、村为单位整体集中投保和承保,禁止接受成数投保、比例投保。细化保单签订程序和手续,在保费的收取上,支公司到各乡镇现场核实清单收取保费。在查勘理赔方面,由于农业保险的灾害事故涉及面广,发生频繁,如何及时查勘﹑准确理赔是搞好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关键。我们制定了全县的灾害理赔具体实施细则。在灾害理赔上,赔付与保费收取﹑与保险时段﹑与实地查勘的损失情况挂钩,做到灾害事件真实,灾害损失准确,查勘理赔及时。市、县二级公司都建立了赔案复查制度,进行抽查和自查。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到人。同时对于所有的赔付案件进行公示和举报制度。

四、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一)农业保险经营管理费用不足。农业保险承保、理赔面广分散,涉及到农村群众千家万户,从客观和主观上必然增加经营成本。建议政府适当提高经营费用标准,增加必要投入,以有效鼓励保险企业经营农业保险的积极性,稳定企业经营,为增强我省“三农”抗灾救灾能力提供服务。

(二)农业保险管理水平和工作技能有待提高。农业保险政策性、技术性很强,如果经营农业保险不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势必影响经营质量和成果,当前部分从业人员缺乏经验和技能,不能适应业务发展的要求。建议政府主管部门主动与保险企业之间加强工作沟通协调,加强培训交流,通过相互学习,取长补短,不断提高我省农业保险试点的经营管理能力和水平。

(三)理赔服务工作不够畅顺。生猪(能繁母猪)保险理赔工作跟不上的原因主要:一是县市畜牧兽医部门在出险检验工作时协调不够,或存在只勘查不出具检验结果证明,或有时直接向农户收取检验费用,从而引发农户产生意见;二是由于基层单位业务人员有限,加上养殖场地、保险标的分布在乡村以及边远地区,造成查勘定损不够及时。建议政府主管部门出面协调,明确县级畜牧部门特别是乡镇一级的畜牧站(所)主动支持能繁母猪出险检验工作。

五、明年的工作计划和工作思路

20XX年,我司将继续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河北省政府以及总公司关于积极发展农业保险的精神,提高服务能力,发挥我司在支持“三农”中的行业优势和作用。

(一)加大农网建设力度,加快农网建设步伐。为确保明年农业保险工作积极稳健发展,我司将进一步加快农村网点建设步伐,抓紧实施营销增员计划,拓展农村保险市场,不断扩大农村或农业保险覆盖面,切实为“三农”提供必要的全面的保险保障服务。

(二)扩大农业保险宣传,提高农村群众的保险意识。

在市分公司的支持和指导下,根据当地政府的要求,在各级政府主管部门的协助下,认真开展宣传工作,使农村广大群众认识保险,了解保险,接受保险,到主动自愿参加保险;积极配合政府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进一步扩大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的承保面。

(三)加大风险管控力度,确保业务可持性经营。一是严格把好承保质量关,做到现场验标,风险评估,防止“病从口入”;又要严把理赔质量关,规范工作流程,保证第一现场查勘,防止假案错案,防止道德风险发生。二是加强与政府主管部门的沟通和协作,取得人力和技术上的支持,弥补因基层单位人员、专业技能方面的不足,避免经营管理过程中的被动局面,确保农业保险试点业务可持续经营。

(四)积极做好政府营销,争取政策支持。开展农业保险,在很大程度上都要依靠政府的政策支持和行政推动。因此,结合实际,加大对当地政府营销的工作力度,最大限度地争取各级政府以及职能主管部门的支持,通过借助政府的行政能力,积极推动我县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稳步发展。

【篇2:XX县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总结】

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2008〕42号)、《关于印发涡阳县2010年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农险办〔2010〕1号)和《涡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我县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意》(涡政办〔2009〕108号)要求,我县认真开展了种植业保险和养殖业保险工作,较上年有较大幅度的提升。

一、积极开展政府引导,以政策为导向,稳步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

(一)投保进度较上年有较大提升,理赔工作稳步推进

我县政策性农业保险全面完成投保目标任务,20个镇场完成指导计划的100%以上,2个镇指导计划的90%以上,3个镇完成80%以上。种植业投保完成36

2、59万亩,其中小麦18

4、98万亩,玉米

58、27万亩,大豆1

19、34万亩,占下达指导计划3

53、28万亩的10

2、64%。养殖业投保完成42494头,其中能繁母猪完成42389头,奶牛103头,占存栏量的100%。

20XX年保险理赔发挥较大作用,特别是在春季冻害、夏季暴雨灾害中效果比较明显。20XX年共有

43、24万亩农作物获得理赔,其中小麦

15、32万亩、玉米

7、70万亩、大豆20、22万亩,实现理赔款1890、36万元。能繁母猪理赔740头,理赔金额74万元。增强了农业生产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减少农民因自然灾害带来的损失,进一步增进了农民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的依赖和信任。

(二)组织机构健全,部门职责明确,步调协调一致

我县县委、政府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按照省、市的统一部署,成立涡阳县政策性农业保险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明确了各相关部门责任和任务,同时成立了理赔专家组,要求乡镇相应地成立组织。

在部门职责上划分清晰,建立了部门协调机制。把财政、农业、畜牧、民政、气象、水利、统计等部门参加了领导组织,明确了各自的分工。建立了部门协调与协作机制,在工作上拧成了一股绳。

我县以抓保险质量为重点,指导乡镇做好投保理赔工作,完全按照规定落实政策,特别是在投保和理赔清册的审核上,严格操作,不准非流转大户承保和理赔,避免出现套取的资金的漏洞。在抓好质量的同时,我县印发了《关于下达2010年政策性农业保险任务的通知》(涡政办〔2010〕96号),下达种植业投保3

53、28万亩指导计划,按照不低于60%的面积开展投保,作为考核乡镇的主要指标。下达养殖业投保计划能繁母猪

4、12万头,奶牛200头,作为畜牧局的考核任务,年终按照实际存栏量作为考核目标。

(三)抓保险就要注重抓宣传,创新宣传方式是提高群众知晓率的有效途径

广泛开展宣传活动是政策性农业保险推动的关键。我县积极采取措施,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

一是利用媒体宣传上,在亳州报进行报道涡阳县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开展情况,在涡阳县财政信息网开辟专栏,发表宣传信息26篇,涡阳县政府网发表宣传信息7篇、亳州晚报、亳州网、人民网等媒体进行宣传。

二是开展进村入户宣传,我县曹市镇、牌坊镇、公吉寺等利用计划生育宣传月活动进村入户,解难答疑,效果明显。

三是我县印刷了《涡阳县政策性农业保险致广大农民一封信》,分午秋两次开展张贴活动,在群众比较集中的集市、农资门市部、镇村等张贴,扩大宣传效果。

四是制作宣传广播,利用广播的优势,提高宣传覆盖面,在城东、丹城、花沟等镇试播农业保险广播,取得预期效果。

五是利用峰会、庙会、古会等集市活动,不失时机地开展集市宣传,架设宣传台,开展面对面宣传。

六是进村入户开展调研活动,面对面交流,如花沟镇到村召集投保农民,征求意见,宣传政策,扩大影响,让政策深入人心。

七是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调查问卷,要求每个镇开展不低于2个村,每个村不低于5户,既是征求意见,调查满意度和知晓度的方式,也是更好地宣传基本保险政策。

八是印刷《涡阳县政策性农业保险文件汇编》600册,发放到逐村逐镇,包括领导小组成员,让更多的人了解政策性农业保险,监督农业保险。制作电子政策,便于查询各项政策制度。

九是开展电视宣传,利用电视覆盖广、收视率高的特点,开展面上宣传。利用动员会、培训会、重大灾害现场报道、受益农民回访专题等进行正面宣传。

十是利用过街条幅、标语、宣传车、黑板报等形式扩大宣传效果。

十一是发放宣传单,让广大农民更深了解政策性农业保险。西阳镇自制宣传单,编成“少抽一盒烟,就买一亩险”等顺口溜,顺口又好记,群众容易接受。

十二是利用简报总结经验,扩大宣传效果。为便于工作的推动,及时了解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政策、工作进展情况以及工作中一些好的做法,县农险办推出了《涡阳县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简报》,到目前编发简报5期。

(四)政府积极引导,支持监督并重,理顺保险关系。

积极引导。政策性农业保险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原则,积极开展引导工作。我县从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以来,县、乡镇府积极组织开展了动员会、培训会,从政策和鼓动层面上积极引导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让广大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者和农民群众感受到政策性保险带来的实惠,让农民群众深深体会到党的政策带来的好处。

支持与监督。在财政支持上,对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上,政府极力支持,并做好监督工作。我县2010年把政策性农业保险补贴纳入了年度,安排预算300万元,并在年度内调整了预算,增加8

9、84万元,共上交了补贴38

9、84万元。同时,做好对保险机构补贴资金审核的工作,落实了2009-2010年保险机构的补贴审核工作。在人力支持上,由于种植业保险经办机构机构和人员的原因,力量薄弱,在集中查勘期间,我县指派理赔专家组专家做好技术支持,协助做好受灾程度的认定和灾害原因的分析。在日常监督上,首先实行保险经办机构宣传前置审查,凡是保险经办机构开展宣传的资料,农险办进行政策审查,必须符合政策规定,不能误导、诱导农民投保。在投保理赔政策把握上,县农险办主动安排保险经办机构严格按照规定开展工作,投保时按照“以实际面积”进行投保,凡是大户要有相应的流转手续,或者农民委托证明。理赔时,按照“谁投保,谁受益”的原则和“轻灾少赔,重灾多陪,无灾不赔”的原则操作。逐步走向规范化运作。

理顺保险关系。我县不仅强化对保险经办机构保险行为的监督规范,处理群众的咨询和投诉。如处理牌坊镇杨双楼村杨玉玺咨询一事,县农险办非常重视,对牌坊镇农险办进行限时办结,在24小时内给予解释、答复,县农险办并及时进行了电话回访。

(五)把群众利益放在首位,做好查勘理赔是重点。

种植业地域覆盖广,面积大,受灾较为零散,分布不均,保险机构利用自身的力量轻灾可以应付。遇到较大灾害出现时,出险较为集中,人力不足。我县积极支持保险经办机构做好查勘工作,得到保险经办机构请求后,由财政、农委以及专家组成的组织密切配合,组成联合查勘小组开展查勘工作,从技术人员上给予支持。

坚持群众利益,做好查勘理赔的监督检查工作。在做好对保险机构支持的同时,及时了解灾情,安排乡镇农险办做好相关调查研究工作,到群众中了解实情,做好监督工作,保护农民利益。

(六)积极落实奖励政策,促进保险工作的开展。

根据当前政策性农业保险推动的难度,我县适时出台了《涡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我县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意》(涡政办[2009]108号),制定奖励措施。上半年,在大豆、玉米投保时,按照文件规定落实奖励政策,兑现65万元的奖励资金,补充了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经费,促进了工作开展。

(七)利用信息网络,提高工作效率。

在通过会议、文件做工作安排的同时,注重信息化联络的及时性,我县利用信息化平台,用短信方式及时安排工作,发布农业保险工作开展动态信息,大大提高了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的效率。我县利用财政局短息平台和农险办飞信平台发布信息67条,提高了保险工作时效性。

(九)注重部门协调,形成工作合力。

我县与农委、畜牧局、国元农业保险公司、人保财险公司建立了紧密的联系机制,利用农险办这个平台,研究落实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解决遇到的问题,召开研究协调会议。

二、问题及建议

在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推动的初级阶段,正确处理出现的问题,加以规范修正,是正确的处理方式。我县在找出问题的同时,分析出现问题的原因,总结经验教训,指导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逐渐走向完善。当前,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及建议。

(一)各级政府、农民的认识还需提高,加强宣传仍是以后工作的重点。政府和保险经办机构在宣传上应做好分工,政府部门做好面上的宣传,保险经办机构需做好群众的点上的宣传工作。

(二)试点工作的初级阶段仍然会存在问题,正确处理,不能一棒子打死。在试点阶段,由于群众的认识不高,乡镇、村干部工作差异,必然出现这样和那样的问题,正确处理,积极引导,逐渐规范。如果一棒子打死,就会出现掩盖问题,不利于总结和发展。如处理垫付现象上,采取积极的态度,督促收取,杜绝懒散现象,“不以费小而不收”。

(三)加快保险机构向镇、村延伸,构建完善的服务网络。政策性农业保险采取的是政府和保险公司联办的模式,特别是种植业,依靠政府性强,政府推动加市场运作模式,没有完善的服务组织,纯粹就是政府的事,不如政府自己做。所以,建立健全保险服务组织是试点成功的前提条件。2010年我县的基层服务组织还不健全,各个镇(场)形式上已经建立了“三农保险服务站”,国元保险还没有正式进行委托和签订协议,协保员也没有签订服务协议,服务组织建设滞后。下一步着力支持保险经办机构建立起一个有力的服务网络,担当起市场化运作的服务架构。

(四)简化投保理赔操作流程,创新工作,探索保险新方法。我县部分乡镇采取一次收的办法可以总结借鉴,加以推广。以土地面积为投保标的,以农作物作为一个保险理赔的依据,把投保理赔简单化。有利于降低基层工作人员的劳动强度,减少收取农民保费的次数。国元保险公司应加以研究,制定保险新措施。

三、20XX年工作打算

(一)着力支持国元公司建立镇农业保险三农保险服务站,完善村级协保员制度。支持国元公司开展村级协保员及乡镇服务站人员的业务培训,建立县、乡、村服组织的协调与沟通,理顺三级网络秩序。

(二)创新工作方法,提速投保理赔工作进程。一是探索清册编制新方法。研究创新投保理赔的方法,是降低工作强度,减少不必要的时间消耗、人力消耗、资金耗费。探索投保程序的简单化,结合涉农补贴系统与惠民直达工程,探索投保理赔清册的编制方法,让重复的劳动简单化。二是探索投保工作新思路。由于我省种植业保费较低,收取费用繁琐,采取预收和提高政府补贴的方法,使复杂的工作简单化。不仅减少了基层农业保险工作人员的劳动强度,也减少了两次收取农民保费的次数。三是简化理赔流程的探索。在保证不违反保险的相关规定的同时,积极研究评价现有保险理赔流程,提高理赔效率。积极发挥村级协保员的能动性,提高积极性,运用

3、5%的资金效应,制定协保员考评办法,引导协保员做好理赔工作,让农险人员遍及乡镇村落。

(三)积极探索有效宣传方式,逐步提高农民群众知晓率。在近两年宣传成果的基础上,积极研究探索新的宣传方式,力争做到宣传“无死角”。利用电视制作宣传片,利用广播实行广覆盖。同时开展有奖调查等宣传活动,提高农民群众的知晓率,提高农险干部的政策水平。

(四)深入基层,做好监督坚持工作。推动是落实政策的前提,监督是做好落实的手段。2011年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监督活动:一是从投保准确性。确保农民投保到户,严格审核非土地流转的大户投保,杜绝骗保行为;二是确保理赔的准确性。大面积受灾时指派专家组专家陪同查勘,确保“轻灾少赔,重灾多陪,无灾不赔”,真正落实理赔政策;三是确保保险经办机构的保险行为以政策为引导,不误导农民投保和理赔,监督严格按照规定落实政策。

(五)开展调研活动,促进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健康发展。

【篇3:农业保险工作总结】

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始终是关系国民经济发展的全局性和根本性问题,保障粮食生产和供给一直是农业发展的首要问题,而农户对自然灾害的抵御能力还很弱,发展农业保险业务关乎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为此国务院于2012年10月24日颁布了《农业保险条例》,明确肯定了农业保险的政策性,规范了农业保险的发展方向。我县是农业大县,为有效分散转移农业自然灾害风险,提高农业抗风险能力,保障农民切身利益。各乡(镇)要切实做好我县2013年政策性农业保险和小麦收获期火灾保险工作,有效地帮助农户转嫁风险减少损失,确保全县粮食生产稳定安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险范围

(一)政策性小麦、玉米、花生种植保险。承保自保险标的(小麦、玉米、花生)定苗或移栽成活齐苗后起,至成熟开始收获时止,因暴风、雹灾、暴雨、洪水、内涝、冻灾对投保的小麦、玉米、花生造成的损失,损失率达到10%(含)以上时,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二)小麦收获期火灾保险。承保小麦在成熟开始收获期间因火灾造成的损失。

(三)奶牛养殖保险。规模型养殖场,投保时奶牛畜龄在1周岁(含)以上7周岁(不含)以下,经畜牧兽医部门验明无伤残,无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疾病,营养良好,饲养管理正常,能按所在地县级畜牧防疫部门审定的免疫程序接种并有记录,且奶牛必须具有能识别身份的统一标识。保险承保在保险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因保单载明的自然灾害和疾病原因造成保险奶牛直接死亡,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其他政策性农业保险参照省政府文件执行。

二、保险金额、保费

(一)保费缴纳金额。小麦每亩保险费16元,其中财政补贴12元,农户自己承担4元;玉米每亩保险费

18、2元,财政补贴

14、56元,农户自己承担

3、64元;花生每亩保险费14元,财政补贴

11、2元,农户自己承担

2、8元;奶牛每头保险费392元,财政补贴

313、6元,农户自己承担7

8、4元。

(二)保险金额。政策性种植业保险补贴险种的保障金额为保险标的生长期内所发生的直接物化成本。具体保额:小麦每亩300元;玉米每亩260元;花生每亩350元。小麦收获期火灾保险每亩400元;养殖业保险补贴险种的补贴保险金额,参照投保个体的生理价值,奶牛每头5600元。

三、赔偿标准

参保种植业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照保险标的不同生长期的最高赔偿标准、损失率及受损面积计算赔偿:

赔偿金额=不同生长期的最高赔偿标准×损失率×受损面积

(一)小麦不同生长期每亩最高赔偿标准

苗期每亩最高赔偿标准:每亩保险金额×50%

返青期每亩最高赔偿标准:每亩保险金额×70%

抽穗期每亩最高赔偿标准:每亩保险金额×90%

灌浆—成熟期每亩最高赔偿标准:每亩保险金额×100%

(二)玉米不同生长期的最高赔偿标准

出苗—拔节期每亩最高赔偿标准:每亩保险金额×50%

拔节—抽穗期每亩最高赔偿标准:每亩保险金额×80%

抽穗—灌浆期每亩最高赔偿标准:每亩保险金额×90%

灌浆—成熟期每亩最高赔偿标准:每亩保险金额×100%

(三)花生不同生长期的最高赔偿标准

苗期每亩最高赔偿标准:每亩保险金额×50%

开花下针期每亩最高赔偿标准:每亩保险金额×70%

结荚期每亩最高赔偿标准:每亩保险金额×80%

成熟期每亩最高赔偿标准:每亩保险金额×100%

(四)小麦收获期火灾保险赔偿标准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照保险小麦损失面积确定赔偿金额。

赔偿金额=受损面积×400元/亩×损失率

(五)奶牛赔偿标准

赔偿金额=死亡数量×每头保险金额-残值

四、保障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是支持农业发展、稳定粮食生产、促进农民增收、确保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措施,对于增强农业防灾减灾能力,化解农业生产风险,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提高农民保障水平,切实维护农民利益具有重要意义。2013年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农业保险条例》的第一年,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一把手亲历亲为,全体动员,切实把农业保险工作作为支持服务“三农”、构建和谐大名的一项重要举措,积极发挥各自职能,迅速在全县形成协调联动、整体推进的工作态势,确保2月底前不折不扣的完成投保和交费任务。

(二)广泛宣传,应保尽保。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召开会议,及早安排部署。同时,要利用县广播电视台、《大名时报》等新闻媒体,开设农业保险专栏,大力宣传农业保险的有关政策和重要意义,切实提高农民群众的保险意识,进一步调动农民参保投保的积极性,真正做到应保尽保,保全保足。

(三)强化责任,协调联动。各乡(镇)要积极组织农民投保,做到“乡不漏村、村不漏户、户不漏亩”。要按照种植亩数,登记造册,认真填好投保清单电子表格,将保费及时交付县人保财险公司,做到应保尽保,坚决杜绝截留农户保费现象,一经查实严肃处理,后果自负。保险公司要及时办理承保有关手续,并将承保签单情况和资金划拨申请报县财政部门。县财政部门要做好项目资金审验、分账核算,保障专款专用,并根据经办机构承保签单情况和申请,及时将中央、省、市、县保险费补贴拨付到位。一旦发生灾害,县农牧局要指派精干技术人员做好参保标的的核损工作,准确鉴定损失,为保险理赔提供科学依据。

(四)强化服务,快速理赔。投保农户在出险后要在24小时内拨打中国的人保财险专线电话95518报案。保险公司要成立专门组织,指定精干人员专门负责农业保险理赔工作。接到报案后要及时赶赴出险现场,进行查勘,配合农牧专家做好损失鉴定,并根据受损情况做出合理定损。各乡(镇)要做好承保和理赔结果公示,积极协助保险公司做好赔付工作。保险公司要预备充足的赔付资金以应对大面积灾害的发生,保障赔付工作的迅速、高效,让农户满意、让政府放心。

(五)加强督导,严格奖惩。县政府督查室要加大对农业保险工作的督导检查力度,对思想认识高、工作力度大、成绩比较显著的乡(镇)和部门给予通报表扬,并给予适当奖励;对工作消极懈怠、不能按时完成投保任务的乡(镇)给予通报批评。对未参加保险或投保不足的乡(镇),一旦发生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严肃追究乡(镇)主要负责同志和主管人员的责任。

第20篇:农业保险好

农业保险好

403班 马榛

星期天上午,我和爷爷奶奶一起回老家摘茶叶。我坐在王婆婆门前和大阿姨、李婶婶等人一起聊天。我问李婶婶:“婶婶,农村这两年还好吗?”李婶婶说:“好!好!好!现在的社会发展快,党的政策越来越好,农民的生活水平迅速提高,大家生活在这儿也越来越幸福。”

我又问大阿姨:“阿姨,这两年您的养猪场怎么样呀?”阿姨说:“这几年啊,损失都是由政府承担的,赚钱我们自己得,你说能不好吗?”我听的一头雾水,阿姨看到我迷惑不解的样子,笑笑对我说:“事情是这样的:在2009年4月26日我卖了一大批母猪,农业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和兽医医护站站长让我给每头母猪都买一份保险。我认为养猪是体力活,只要给猪吃饱了,喂好了就行,不存在多大风险,所以不用给猪买保险。可是他们劝我,农业保险就是他们的“安全带”,买一个百利而无一害,况且也不差每头猪多投资10元。我想想觉得他们说的有道理,就答应了他们。买完保险不久后,意外就发生了,我的养殖场开始闹猪瘟,刚开始是几头,后来就是一片了,我急忙请来兽医,一连好几天打针吃药,仍不见好转,就这样一连死了26头母猪,我心急如焚,不久后,我也病倒了。几天过后,乡政府干部和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来我家了,并告诉我:因为我给母猪买了保险,所以损失由他们公司承担。我听了充满感激,幸好当时听了他们的话,要不我后悔莫及!所以这几年我把养猪场越做越大,使我们的生活条件越来越好。”

我听后恍然大悟:原来政府把政策变了,原先家乡的人们养殖的家畜,如果死了,就得自认倒霉,可现在只要买了保险,一切损失就由政府承担,使人们大胆放心的去走养殖致富这条路。还是农业保险好啊!

农业保险应急预案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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