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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完善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的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0-03-02 12:53:51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某市完善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程序,依法、及时处理信访人的诉求,维护信访人合法权益,依法终结信访事项,维护社会稳定,依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国家信访局关于完善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的意见》(国信发[2013]8号)《四川省信访局关于完善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的实施意见》(川信发[2014]6号)和《某市信访事项办理复查复核暂行办法》及有关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信访事项办理、复查、复核适用《某市信访事项办理复查复核暂行办法》,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信访人不接受处理(复查)意见,又不提出复查(复核)请求,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反复信访、缠访闹访的引导、核查、听证和终结办理。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中的办理时限按除去法定节假日的有效工作日计算。

第二章 完善信访事项处理

第四条 信访事项处理的主体(以下称办理机关)依据所涉及的管理职权确定,不属于本单位办理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引导信访人向有管理职权的单位提出。 第五条 所涉及信访事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应当告知和引导信访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信访部门按中央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意见办理,依法不受理、不交办、不协调。

第六条 办理机关要重视初访事项的处理,初次信访通常应由乡(镇)政府、街道办、县(市、区)级部门,市级部门所属职能、业务部门(包括独立的二级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事业单位、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不包括内设机构)负责办理,并出具处理意见。对县(市、区)政府作为初次办理机关的,应先进行听证后作出答复意见。

第七条 信访事项受理后,办理机关应严格依照办理程序,听取信访人陈述理由和诉求,派专人或成立调查组调查核实,查明事实,梳理法律和政策依据,依法办理或协调处理,根据办理情况出具意见,书面答复信访人。

第八条 信访事项的处理要严格按照《信访条例》的规定进行,针对信访人提出的事项要逐一处理和答复,切实做到事实清楚、依据充分、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规范、档案完备。处理意见要及时送达信访人,并履行签字手续,当事人拒绝签字的应采用公告、公证或当面送达保留影像资料等方式送达信访人。

第九条 处理意见应告知信访人对办理意见不服,可以自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查,依法依规终止受理、终止调解等民事纠纷,应告知信访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引导信访人依法信访、理性维权。

第三章

完善复查(复核)工作

第十条 各县(市、区)政府、市级各部门应建立完善复查(复核)机构、制度,配备专(兼)职办案人员,必要时成立联合调查组,受理和办理主管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案件。

第十一条 信访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复查或复核申请的答复和复查意见,信访事项的复核意见为终结意见。复查(复核)机关要明确信访事项“谁终结、谁负责”,认真履行职责,对办结意见实行终身负责。

第十二条 对信访人不接受处理(复查)意见,又不提出复查(复核)请求,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反复信访、缠访闹访的,原办理机关应积极引导信访人依法按程序进入复查(复核)程序;信访人仍不进入复查(复核)程序的,由原办理机关的上一级有权行政机关主动核查,进行公开听证评议,作出该信访事项的终结处理意见。经过听证的办结意见应依法在原信访事项的责任单位、信访人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公示。

第十三条 对完成终结的信访事项,应经县(市、区)联席会议主要召集人签字后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报市人民政府复查复核委员会把关。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信访事项的办理、复查、复核各环节工作情况必须详细录入全国信访信息系统,对已复核、审核认定办结的信访事项录入全国信访系统终结数据库,该信访事项即从信访工作程序中退出,信访人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第十五条 不再受理的信访事项,信访人所在地政府要做好说服教育和稳控工作,信访工作机构和有关单位协助做好教育疏导工作。对拒不接受终结意见,无理缠访闹访的,由信访人所在地政府依法处理并做好稳控工作。

第十六条 各级信访机构要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做法,及时发现和研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适时提出改进和完善工作的意见。加强对信访办理、复查(复核)工作情况的抽查监督、动态分析和责任追究。对工作中存在的程序不规范、实体不公正、处理意见落实不到位、已审核认定办结信访事项的信访人继续信访尤其是进省、进京访情况突出的地方,通过告知情况、重点约谈、限期整改等方式,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对工作中违反信访工作纪律,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或较大社会影响的,实行责任倒查,严肃追求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某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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