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和解协议
申请执行人:姜应兴,男,汉族,1970年9月30日生, 住所地:贵州市遵义县新民镇朝阳村关心一组。
委托代理人:王祥政,北京市盈科(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阴华新塑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毛新华
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
申请执行人姜应兴与被执行人江阴华新塑胶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案执行依据为(2015)澄执字第07237号执行案件申请书,执行标的为274372元,经双方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如下:
一、被执行人于本协议签订时给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壹拾万元,于2016年9月30日前给付人民币玖万伍仟元。
二、若被执行人如期支付本协议第一条约定的款项,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其他执行请求,本案执行了结;如被执行人未能按期支付上述款项,则申请执行人有权按原执行标的,扣除已履行部分,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三、本协议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本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江阴市人民法院留存一份。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执行和解协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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