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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案例答复

发布时间:2020-03-01 18:13:50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标题】关于“顶级”两字在广告语中是否属于“最高级”等用语问题的答复 【时效性】有效

【颁布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颁布日期】1996.11.26 【实施日期】1996.11.26 【失效日期】 【修正日期】

【文号】工商广字(1996)第380号 【题注】 【正文】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顶级”两字在广告语中是否属“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广告法》第7条第2款规定,广告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绝对化用语。“顶级”两字,是与上述用语含义相同的表示,属于绝对化用语,故适用前款规定。

【法规分类号】303801199777 【标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极品”两字在广告语中是否属于“最高级”、“最佳”等用语问题的答复 【时效性】有效

【颁布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颁布日期】1997.08.08 【实施日期】1997.08.08 【失效日期】 【修正日期】

【文号】工商广字(1997)第207号 【题注】 【正文】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极品”两字在广告语中是否属于“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广告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广告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绝对化用语。“极品”两字,与上述用语含义相同,属于绝对化用语,故适用上述规定。

【法规分类号】303801199771 【标题】关于立即停止发布含有“第一品牌”等内容广告的通知 【时效性】已被修正

【颁布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颁布日期】1997.09.16 【实施日期】1997.09.16 【失效日期】

【修正日期】1998.12.03 【文号】工商广字(1997)第225号 【题注】 【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近来,广告中使用“第一品牌”等内容的现象较多,甚至出现同一行业、同一类商品有两个以上“第一品牌”的现象。此类广告宣传,影响了公平竞争环境的形成,社会各界反映强烈。

“第一品牌”等广告用语,是与“最佳”含义相同的绝对化用语。无论其称号以何种形式、程序产生,均不得在广告中使用。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凡在广告中继续使用“第一品牌”等广告用语的,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均应按违反《广告法》第七条第二款予以处理。

一、参照前面发的国家工商总局的相关回复,对绝对化用语进行对比,“最先进”、“最大”应属于绝对化用语。当然,这中参照对比结果并非是对《广告法》第九条第

(三)项中“等”的解释,只是基于执法者的判断。因为绝对化用语太多,总局也不可能逐一进行归纳回复。从法律角度讲,《广告法》授权县级工商部门对违反《广告法》的行为予以查处。因此,县级工商部门对广告违法行为具有法定检查、调查权。对广告违法行为的调查,包括对违法广告行为的定性,具有法定效力。

不必纠结于《广告法》的笼统规定,没有那部法律能够概括所有违法行为类型。依据法律、参照行政解释,在客观、公正、科学的前提下,县级工商部门有权做出判断。

二、同时,可以根据该公司的产品入手。该公司宣称产品“最先进”、“最大”,根据其宣称地域范围对其产品是否“最先进”、“最大”进行调查。如该公司产品并非其宣称的“最先进”、“最大”,则构成虚假宣传。但应注意其宣称的地域,如本县地域“最先进”、“最大”,不排除其真实性。

【标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 【时效性】有效

【颁布单位】全国人大常委会 【颁布日期】1981.06.10 【实施日期】1981.06.10 【失效日期】 【修正日期】 【文号】 【题注】(1981年6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正文】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几个法律以来,各地、各部门不断提出一些法律问题要求解释。同时,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对某些法律条文的理解不一致,也影响了法律的正确实施。为了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必须加强立法和法律解释工作。现对法律解释问题决定如下:

一、凡关于法律、法令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补充规定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解释或用法令加以规定。

二、凡属于法院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解释。凡属于检察院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解释如果有原则性的分歧,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或决定。

三、不属于审判和检察工作中的其他法律、法令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由国务院及主管部门进行解释。

四、凡属于地方性法规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补充规定的,由制定法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解释或作出规定。凡属于地方性法规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进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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