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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租赁合同(商铺、办公室类)

发布时间:2020-03-02 08:12:39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物业租赁合同(商铺、办公室类)

(合同编号: )

出租方(甲方):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承租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物业租赁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2.甲方应提供相关资料给乙方,用于办理水、电扣费及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办理水、电扣费及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3.甲方有权对物业做日常检查,乙方须无条件配合。

(二)乙方权利和义务:

1.乙方必须按时交纳租金,不得拖欠甲方租金及各项费用超过 15 天以上。

2.乙方保证承租的物业仅按合同规定的使用功能使用,不能用作居住及在内煮食。

3.乙方保证合法经营。

4.装修及承租期间不得破坏物业的主体建筑结构。

5.负责承租物业的环境卫生,不得破坏公共财物和环境卫生。 6.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和行为规范,不得干扰承租物业楼上楼下及周边业主的正常经营和生活。

7.乙方于承租期内所从事商业活动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全部由乙方负担。

8.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已投入的设施(包括自来水、排水、电路、厕所门、铝合金窗、窗台、卷闸门、楼梯扶手等)交由乙方使用,乙方负责维护,合同期满后必须完整归还甲方。

的,必须按时完成整改。对不配合日常安全检查或存在安全隐患拒不整改的,甲方有权单方终止本租赁合同,并没收物业的履约保证金。

(二)在租赁物业内,严禁存放及使用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品及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用电用火设备应当合格且符合安全要求。

(三)不得利用承租物业进行违法犯罪及危害公共安全的活动。

(四)乙方在物业使用过程中,应当注意自己的不当行为可能对他人人身或财产安全造成危害,如乙方不得在阳台、窗台上搁置、悬挂易坠落的物品;不得高空抛物等。

(五)在租赁物业内,乙方须提供必要的设施及提醒以保障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六)不得进行其他未在上述规定中的会造成安全事故的行为、不得配置有安全隐患的设施。

乙方违反上述规定,造成事故或 增设的设施及装修部份,如合同期满后不再续约的,不能拆除或故意破坏、损毁,否则作违约处理。

(四)乙方交还甲方物业前应当结清附属在物业上的乙方应付的所有水电费、税费及债务等,提交相关结清单据,待甲方明确后方予以退回履约保证金。

(五)合同期满或终止,乙方应立即搬走自己所属物品,逾期5天不搬走的,视为放弃所有权,甲方有权进行处置,并不予赔偿,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六)合同期满或终止,乙方应按期向甲方交还该物业。乙方无正当理由逾期归还时,每逾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年租金的1%作为租赁占用费,乙方还应承担因逾期归还而给甲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七)合同期满或终止,乙方不按期向甲方交还该物业的,甲方有权采取停水、停电等措施,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1.乙方依附于房屋的装修归甲方所有。 2.要求乙方恢复原状。 2.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改变租赁物的使用功能、经营类别或者在超过设计承载力使用租赁物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3.擅自拆改、变动或损坏物业主体结构的。

4.乙方擅自转租该物业、转让该物业承租权或与他人交换各自承租的物业的。

5.乙方利用该物业从事违法活动的。

6.乙方不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和行为规范,干扰楼上楼下及周边业主的正常经营和生活,屡劝不改的。

7.乙方不配合甲方日常安全检查或违反安全生产、消防安全要求不予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必须无条件迁出,双方互免承担违约责任,各自损失各自负责。

附件:

出租物业消防安全责任书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落实消防安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管理工作,坚持安全

八、乙方应当注意自己的不当行为可能对他人人身安全或财产安全造成危害,如不能在阳台、窗台上搁置、悬挂易坠落的物品;不能高空坠物等。

九、督促、检查本企业安全生产、防火安全工作,定期组织检查,消除不安全隐患。发生火警、生产安全事故时,要及时向甲方和有关部门上报,并及时组织扑救。

小区物业商铺房屋租赁合同

商铺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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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租赁合同(商铺、办公室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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