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出合作协议书
双方就《中国洪洞二十二届大槐树寻根祭祖大典》演出活动一事,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
一、协议项目
1、演出时间:2012年4月1日——4月4日(暂定)
2、演出地点:洪洞大槐树祭祖大殿
二、甲方义务
1、甲方为演员提供协议有效期内的往返交通工具、节目彩排及演出的场地。
2、甲方为演员支付工资80 元RMB人/天(上午35元,下午35,午餐补助10元)
三、乙方义务
1、乙方必须保证演出的质量及专业水准,恪守职业操守,尊重导演和带队人,不能因个人原因而耽误彩排及演出时间。
2、演员在协议期间不得擅自无故终止演出,否则甲方有权取消协议工资,并保留追诉乙方由此造成的经济、信誉损失的权利,并在临汾市政府工作事实记录。(自然灾害、伤、病等恶性不可抗事件除外)
3、乙方如在协议期间有任何疑问必须与甲方及时对接及沟通,保证每天准时排练。
4、乙方严格遵守甲方制定的各项纪律、禁止各类违法乱纪行为。演员在协议期间内,因个人行为触犯相关法律法规,由本人承担相应的责任,与甲方无关。
5、演员在非演出时间外出须向甲方相关部门请假,若违反规定按公司和洪洞大槐树祭祖工作委员会制度予以惩罚。
四、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自觉遵守,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修改,未尽事宜另行协议为准。违约责任由违约方承担,并缴纳给对方协议总额30%违约金及赔偿对方损失的200%损失费,以上条款具备法律效力,签字后即日生效(传真件、复印件有效)。
发生争议,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可依法向临汾市人民法院起诉。
协议有效期:2012年4月1日——2012年4月4日
甲方:临汾市尧都区乙方:
峰旭礼仪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身份证号码:电话:电话:
2012年月日2012年月日
《演出合作协议书12121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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