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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人大代表履职问题

发布时间:2020-03-02 01:55:39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我国人大代表履职问题

□ 任 斌

人大代表是人民代表大会的主体,有了人大代表的履职,才有人民代表大会的运转,才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存在。从现阶段我国人大代表在履职过程的实践来看,存在代表的权利不能得到有效行使,代表不能有效履行职务,代表作用不能得到充分发挥等问题,需引起重视并认真加以解决。

(一)人大代表自身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

一些代表履职意识不到位。一些代表对代表职务的性质认识不到位。没有把“人大代表”作为一种职务来看待。有的只对涉及本地区、本部门和自身利益的事予以关心,而对涉及国家和地方发展的大事及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很少过问,或者在履职过程中畏首畏尾。

一些代表履职能力缺欠。部分代表因为不了解调研的方法、目的和程序,有时也因抽不出一定的时间和精力开展调研或征求民意,提不出有水平、有价值的议案和建议。对群众的意见不善反映,对群众的疾苦无所适从,不知如何敦促有关部门予以重视、加以解决。有的代表在工作和生活中的模范带头作用不够。

之所以出现一些人大代表履职意识不到位、履职能力缺欠的现象,一是与选举过程中没有把好“入口关”直接相关。目前我国人大代表选举是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存,层次过多的间接选举,一定程度上削弱了选民的选举权和罢免权,使当选者不能够充分认识到他们的权力是来自基层的广大选民,履职懈怠的情况由此出现。另外,范围较大的推荐选举,使得代表候选人的来源更多的向“实权部门”和“资本部门”集中,不利于增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代表性。二是对人大代表的培训安排不合理,对人大代表在履职中需要经常使用的具有操作性、技术性的培训内容较少,使人大代表对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工作程序、听取审议各项工作报告和提出议案、建议、批评、意见的方法不明确,在培训时间上,容易与代表的本职工作相冲突,对不同的代表群体没有做到有针对性的培训。三是代表活动形式单调,代表的视察、检查和调查活动时间有限,容易走马观花。四是代表履职缺乏激励机制。

(二)人大代表履职监督机制不健全

在现有的对人大代表履职的监督机制中,无法对人大代表候选人进行有效的监督,即无法从源头上进行监督。由于实践中对于候选人的介绍程序规定过于笼统,没有形成具体的介绍、公示制度,使得选民很难全面地了解候选人。而在选举过程中,选举委员会和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又没有得到法律赋予的权力可以审查候选人材料的真实性。这就使得候选人在成为代表之初就有存在问题的可能。

对人大代表的违法违纪行为不能及时发现,惩处力度不强。只有在人大代表在本职工作中出现重大的违法违纪现象的时候,其代表资格才会终止。

对代表履职的监督不够公开。缺乏通过社会途径监督代表违法违纪现象和履职现状的途径,而在对违纪代表进行处理之后,缺乏向社会公布处理原因和处理结果的公布机制,造成了即使对代表进行了监督,也是处于较少被外界所知的状态。

人大代表履职监督机制不健全的原因,首先是法律规定过于原则,缺乏与之配套的具体制度和程序。选举法虽然规定了直接选举的代表要受原选区选民的监督,但是没有规定由谁来组织监督。若把这个规定理解为选民自发组织监督,那么在实践中几乎不具有可操作性。且法律规定不明确也造成一个基本事实,即各选区或选举单位即使想监督由其选举的人大代表,也往往会出现各自标准不一的情况,这就使得选民或选举单位难以全面掌握自己选举的代表的履职情况,除个别代表履职严重不力的情况外,对大部分代表称职与否难以界定。代表与选民和选举单位之间缺乏双向沟通,选民对代表的履职情况不能够做到全面的了解,对代表的评议工作也就无法得到有效落实。选举法关于代表罢免的程序性有缺陷。现阶段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虽然设有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但一般为临时机构,且权力有限,闭会期间的代表工作由代表联络机构承担,难以胜任监督代表的任务[1]。

(三)人大代表履职保障机制存在缺失

代表活动经费标准仍然较低。在西部和一些贫困地区,代表的履职经费仍显得捉襟见肘。一些地区的代表履职经费每年仅有几十元,无法满足代表在闭会期间进行代表活动的需要。在言论免责权保障方面,人大代表多为兼职代表,执行代表职务行为触犯本单位的既得利益进而遭到打击报复也并非不可能的。至于党员代表发言虽不受法律追究,但是否应受党纪处理也十分复杂和敏感。

在代表履职的时间和条件保障方面,缺乏专业机构为代表履职提供日常性服务的现象,在现阶段各个地方的各级人大代表履职过程中广泛存在。例如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大代表冯有为自行设立“周六代表接待日”,最高峰时一个上午有200多人,几乎成了“第二信访办”,这些工作都是由他一个人完成。冯有为代表已经年届60,是中国科学院金属研究所的教授,负责研究所的情报信息工作,还兼任单位工会副主席,由于工作繁重,冯代表是专业时间做代表,业余时间搞本职工作[2]。

我国现有的人大代表履职保障机制之所以存在以上的缺失之处,一是现阶段政府财政支出对于满足人大代表履职的财政需求来说仍不能完全到位,还不能以充足的财政支持来保障代表履职。二是兼职代表的双重身份特征造成了代表的言论免责权得不到切实保障。三是没有形成保障代表履职的社会环境。

不断提高人大代表的履职效能,现阶段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改进:一是改革人大代表选举方式,减少组织推荐选举代表的比例;二是加强对代表的学习培训,突出学习培训重点,对于代表学习培训内容,还应当根据各个时期的中心任务和不同的对象来确定;三是精心组织代表活动,丰富代表活动形式,视察、检查和调查活动要尽量吸收基层代表参加,要加强对代表小组活动的指导,不断提高活动质量;四是建立和完善代表履职激励机制,调动代表学习的积极性;五是健全人大代表履职监督机制, 不断推进代表述职评议制度,对代表任期内履职情况进行记载,作为对代表履职情况进行评价的客观依据,加快研究并推进实施不合格代表的辞职、罢免制度; 六是完善人大代表履职保障机制,为代表履职构建物质载体,搭建平台,拓宽知情知政渠道,切实搞好对代表活动的服务工作, 同时也要强化议案、建议的办理工作,提高办理质量,落实代表活动经费,为代表履职提供充足物质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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