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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字资料

发布时间:2020-03-03 09:01:1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随著中国社会的发展,人们的这类观念在发生很大变化。家族的观念、传宗接代的观念,事实上在现代社会中已失去了存在的意义,人们在起名过程中,姓什麼、叫什麼名字,都 已成为我们每一个人可以选择的自主的权力。《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规定:“公民享有姓 名权, 有权决定、使用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问题是,一个人的名字伴随我们一生,我们就要注意使自己的名字不但吉祥、喜庆、好叫、好记,还要注意 个性化一些。个性化的名字体现个性化的人,我们的名字和我们每一个人有机结合,宣示著我们每一个人独特光彩的一生

姓名,由姓和名组成,也称名字。中国的姓名是姓在前名在后;某些国家是名在前而姓在后。姓名是每个人都有的一种东西,其实就是一代号。中国的姓通常是一个字(称为单姓)或两个字(称为复姓),而名过去一般是由一个或两个字组成,但是,现在姓名可以最多取六个字了。

人名是人类为区分个体,给每个个体给定的特定名称符号,是通过语言文字信息区别人群个体差异的标志。由于有了人名,人类才能正常有序的交往,因此每个人都有一个属于自己的名字。

人名是在语言产生以后才出现的。

各个民族对人的命名都有很多习惯。这种习惯受到历史、社会、民族等很多文化因素的制约,一个人的名字通常都有一定的含义。

例如美国,则以姓放在后面,把名作为常用的称呼,中国则以全名为称呼。《民法通则》第99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户口登记条例》第18条,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18周岁以上公民需要变更姓名时,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公民的姓名权受到侵害了,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姓名构成元素:《姓名登记条例(初稿)》公民只能登记一个姓名,姓名登记应当使用规范的汉字和少数民族文字。姓名由姓氏和名字两部分组成,姓氏在前,名字在后。公民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允许采用父母双方姓氏。但姓名不得含有下列内容:损害国家或者民族尊严的,违背民族良俗的,容易引起公众不良反应或者误解的。姓名中也不得使用或者含有下列文字、字母、数字、符号:已简化的繁体字;已淘汰的异体字,但姓氏中的异体字除外;自造字;外国文字;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字母;符号等。姓名用字应当在两个或两个汉字以上,6个或六个汉字以下。公民无正当理由不得变更姓名。但在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申请办理名字变更登记:同时在同一单位工作或者在同一学校学习姓名相同的;与社会知名人士姓名相同的;与声名狼藉人

员姓名相同的;与被通缉的犯罪嫌疑人姓名相同的;名字粗俗、怪异的;名字难认、难写的;名字可能造成性别混淆或者误解的等。

【姓名的历史】

姓名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姓名包括公民的姓氏和名字以及法人和非法人团体的名称;狭义的姓名仅指公民的姓氏和名字。

凡人必有姓与名,姓与名既是人进入社会首要信息也是人的社会信息传递的主要载体。因此,从古至今,人们对自己姓与名十分珍重,我国的姓与名,经历了漫长的演变过程,才发展到了今天人们所惯用的“姓名”。但在我国古代,并不是一开始就使用姓名的,而是先有姓与氏,后有名、字、别号,古人的一生有很多名字,各有用途,意义不同。

“姓”字,为左右结构,左从“女”右为“生”,从“女”而生,在母系社会里,子女只知其母,而不知其父,母姓为后代惟一能确定的尊亲,正如《白虎通·三纲六纪》所云:“古元时,未有三刚六纪,人民但知有母,不知有父”。“姓”是一个集合名词,是家族的标识,或表示与某个大家族的某一血缘关系更为亲近的部分。

氏只是在汉朝以前才独立存在,它是“姓”的分支,“姓”是氏族的族号,氏族的成员都是以这个族号作为自己的姓。

“名”是指个人的符号,带有个人的烙印。在我国传统习俗中,“名”是在婴儿出生百日之后由父亲取定的,据《礼记·内则》记载,到了这一天,由母亲和保姆抱着婴儿来到厅堂见他的父亲,父亲郑重地握住孩子的手,给他取名。名取定以后,母亲和保姆把孩子抱回内室,然后把孩子的名字通告亲戚,父亲则立即把这个消息告诉朋友,并报告地方长官,入籍登记。因此命名仪式非常隆重,是孩子一生中的第一件大事,这种习俗现在虽然没有了,但给孩子过“百岁”的风俗依然长盛不衰。

【取名的讲究】

从历史的习俗沿革来看,名有乳名、本名、学名、曾用名、笔名、艺名等之分。乳名,也叫奶名、小名、小字,是一个人在孩童时期的名字。如小

二、小

三、宝贝、宝宝……,长大以后一般不用,除非长辈对晚辈偶尔呼之。

笔名,常常是文人墨客依据自己的喜好在其作品上署的别名。

艺名,即艺人演出时用的别名,如白玉霜,原名李慧敏,双名李桂珍,是评剧表演艺术家,其艺术风格,被称为“白派”。从以上“名”的各色特异的表现形式来看,既体现了不同年龄阶段的不同称谓,又象征着一个人的职业、地位和身份……

“字”的产生,是出于避讳,也就是尊崇长辈的伦理需要。古代人在祭祀神灵和先祖的时候,为了表示恭敬,不敢直接称呼先祖的名,这样就产生了字。因此,“字”实

际上是表示尊敬的人名。

古人取名字,名与字之间是有一定意义上的联系的,互相映衬,互相补充例如:屈原,字平,原为名,平为字,平与原二字相连。

孔融,字文举,融为名,意为融会贯通,文举为字,文章一举成名,文星高照。

白居易,字乐天,乐天与居易,相辅相成。

号,有很多古人除了有姓有名有字外,还有号,号是我国姓名文化中一个很有趣味的现象,广义的号有多种,有别号、绰号、谥号之分,号是自取的,也有别人赠予的。狭义的“号”是一个人的别字,又为别号。别号在文人中比较流行,名与字一般有一定的联系,而号与名无任何限制,别号始于唐,盛于宋,而亡于清。

字与号在清末以后,随着中国文化的变迁,很少再有人沿用,而逐渐被笔名、艺名、绰号等取代。

【国家姓名新规定】

公安部07年6月出台了《姓名登记条例(初稿)》,已由公安部研究起草完成,并下发各地公安机关组织研修。公安部相关业务部门人士称,“条例”还在研究过程中,现在只是个初稿。

★子女起名立新规父母双姓可同用

《姓名登记条例(初稿)》中首次对公民起名作出硬性规定:公民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允许采用父母双方姓氏。子女采用父母双方姓氏时,可按照双姓起名,但不算作复姓,按照目前我国现有1601个姓氏计算,这种做法将新增128万个双姓,从而缓解大姓人口姓名重复的问题。

从我国实际情况来看,允许子女随父姓或母姓,提倡采用父母双方姓氏,既可以表明子女与父母双方的家族和血缘关系,同时对于解决大姓人口的姓名重复问题,也具有积极意义。

★取名用字有限制

对于公民取名用字,应当在一定前提下予以必要的限制。《条例》规定:姓名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1、损害国家或者民族尊严的;

2、违背民族良俗的;

3、容易引起公众不良反应或者误解的。

考虑到我国姓名所用字数中单姓的通常为二至三个汉字、复姓或者采用父母双方姓氏的多为三至四个汉字,《条例》规定:除使用民族文字或者书写、译写汉字的以外,姓名用字应当在两个汉字以上、六个汉字以下。 比如:丈夫姓郑,老婆姓付,他们就可以给孩子取名“郑付贝克汉姆”。

《条例》规定,姓名不得使用或者含有下列文字、字母、数字、符号:1.已简

化的繁体字;2.已淘汰的异体字,但姓氏中的异体字除外;3.自造字;4.外国文字;5.汉语拼音字母;6.阿拉伯数字;7.符号;8.其他超出规范的汉字和少数民族文字范围以外的字样。

变更:改名一生只有一次

《条例》规定子女采用父母双方姓氏时,可以按照双姓起名,不算作复姓,一旦实施,很多父母可能就会打算将子女的名字进行更改,而《姓名登记条例(初稿)》中同时还规定,为了防止滥用姓名权,频繁变更名字现象的发生,条例实施后,我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申请办理名字变更登记的,以一次为限。《条例》还规定,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申请办理姓名登记或者姓名变更登记的,由户口登记机关给予警告,并处500元以下罚款。骗取姓名登记或者姓名变更登记的,处8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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