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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0-03-02 05:13:22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安定区天主堂财务管理制度

根据《宗教事务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县、区)宗教的实际情况,特订立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制度。

一、财务工作要坚持勤俭节约的原则,坚决执行财经政策,严肃财经纪律,认真编制年度预算计划,各项经费开支应按预算进行。

二、宗教活动场所应配备会计、出纳、保管人员。建立场所管委会负责人一支笔审批制度。场所管委会主任、会计、出纳不得互相兼任。帐、钱、物分开管理,支票与印章分离。

三、一切财务事项均应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发票、帐单、收据等),需有经手人、验收人、经会计审核、场所负责人审批签字后方能报销。

四、建立财务公开制度。宗教活动场所应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按月、季、年度定期公开公布财务收支情况,接受信教公民的监督。

五、财务人员应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打开奉献箱(功德箱)时,需二人以上管理人员在场,会计负责记帐,出纳负责现金收、存。收入时要及时入帐,大额资金要存入银行。不帐外设帐,不搞小金库。大额资金开支需由管委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同意后方可审批报销。

六、加强资金管理。建立财产物资明细帐,保管负责财产登记,并进行定期盘点,做到帐帐、帐钱、帐物相符。

七、宗教活动场所应定期报送财务报表,以便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了解场所财务状况,切实加强宗教场所财务监督检查,促进场所财务管理工作规范化。

八、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审计检查,如实提供必要的会计资料和相关情况说明,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隐匿、谎报。如发现财务混乱、宗教财产流失,应及时责令改正追回损失;情节较重的,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员,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

九、宗教活动场所的支出须经财务小组负责人签字同意,报本场所管理组织负责人审批,重大支出须经本场所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同意,需要听取信教公民意见的,应当征求信教公民意见。

十、宗教活动场所借入款项,应当考虑自身偿还能力,经本场所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同意,保证按期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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