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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优细则

发布时间:2020-03-02 12:56:4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材料工程学院团组织推优细则

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党的发展对象,是培养造就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完善党的新生力量的需要;也是激发广大团员青年的政治热情,增强共青团组织的吸引了和凝聚力的需要。为了深入贯彻党建带动团建的思想,更加“公正、公开、公平”的开展我院入党推优工作,积极认真为党组织输送更多更好的优秀团员,结合我院具体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共青团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是党的助手和后备军。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以下简称“推优”),是党赋予共青团组织的一项光荣任务,是“党建带团建”的具体体现,也是团组织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推优”工作是培养和造就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充实党的新生力量的需要,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不仅有利于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增强党组织的生机和活力,也有助于加强团的思想和组织建设。

第二条 为进一步做好学院“推优”工作,做到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和中共中央组织部、共青团中央《关于进一步做好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工作的意见》等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学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程序。

第三条 “推优”工作要在学院党委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坚持标准,规范程序,注重培养,坚持公开、公正的原则。各级团组织要主动协助党组织做好对“推优”对象的培养和考察工作,经常向同级党组织汇报培养和考察情况,提出“推优”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学院党总支将定期讨论推优情况,总结经验、研究“推优”工作,使学院的“推优”工作不断规范化、制度化。

第四条 “推优”工作坚持民主集中制,严格按照推优条件来推荐,力争成熟一个推荐一个。对条件不成熟的应该继续培养。坚决防止片面追求推荐数量、降格以求的倾向。

第五条 党组织发展28周岁以下团员入党一般应经过团组织推荐,从而使“推优”工作逐步成为党组织发展青年党员的主要渠道,使共青团员成为党组织发展青年党员的主要来源。

第二章 “推优”对象的范围条件

第六条 凡团的关系在我校的共青团员,年龄在28周岁以下,积极参加团内组织活动,完成团组织分配任务,并已递交入党申请书的团员,经过培养教育,基本具备或接近党员条件的优秀团员,均可作为“推优”对象。

第七条 团组织在“推优”工作中,必须按照《党章》规定的党员条件,要把政治立场坚定,在工作、学习、生活中起先锋模范作用的优秀团员作为对象向党组织推荐。推荐对象的条件具体为:

一、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思想上、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积极向党组织汇报思想状况。

二、热爱党,热爱祖国和人民,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具有无私奉献、勇于牺牲的精神,能正确处理个人与集体的关系。

三、自觉遵守国家法令和党的纪律,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坚持保卫党和国家的利益。

四、对党忠诚,言行一致,不隐瞒自己的观点,不歪曲事实真相,切实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支持好人好事,反对坏人坏事,对不良倾向敢于斗争,敢于碰硬。

五、积极参加社会活动和公益活动,关心集体,具有团队精神,热心为同学服务,在群众中有一定的威信。

六、积极参加学校各项活动,在学校的各项活动中表现突出,在学习和日常的社会生活中,起模范带头作用,无违反学校规章制度行为。

七、学习态度端正,各科成绩优良,注重综合素质的培养和提高,无违法违纪现象。

八、各班团支部定期向党支部推荐一次,被推荐者要由团支部填写《推优对象审核表》,并报院团委和党支部审核。

第八条 获得市级、校级以上表彰的优秀团员、优秀学生干部,在特殊时期表现突出的先进个人、模范,提出过入党申请,团支部应优先向党组织推荐。

第九条 担任职务的学生干部,视其工作表现,可由学院团委在征求院学生干部所在团支部意见的基础上,直接向其所在单位党组织推荐。

第十条 凡属以下情况之一者原则上不作为“推优”对象:

一、在上一学期考试考查课程中有多门不及格重修或补考者;

二、在校学习工作期间有重大违纪受过处分,尚未撤销的;

三、未按时上报候选名单及相关信息的团支部;

四、没有按时交团费、没有订阅团报团刊。

第三章 “推优”工作的基本程序

第十一条 团组织对经考察已基本具备发展条件的优秀团员,以团支部为单位,按照“推优”工作程序,有计划的向党组织推荐发展对象,每年的5月、11月进行,一年共进行2次推优。同时严格控制推荐比例,每个班级每次最多推荐3名同学。

第十二条“推优”工作以团支部为单位,在党支部和上级团委的领导下进行。具体程序是:

(一)召开团员大会,介绍申请入党的团员情况,提出推荐标准。

(二)团员酝酿推荐对象。团支部委员会在推荐对象进行全面考察并征求党支部意见的基础上,讨论确定推荐人选,填写推荐表报上级团委。

(三)上级团委审核并签署意见后,由团支部向党支部正式推荐。团支部书记由学院分团委直接向有关党组织推荐。

第十三条

团支部和院团委在形成推荐意见和做出推荐决定时,必须公示7天。

第十四条 推荐有效期限为一年,在有效期限内若出现违纪等不良行为,经院团委研究,可予以取消。

第十五条 推荐对象因专业变更、就业、升学、工作调动等原因离开原单位的,其《推荐表》应随同档案一起转到新单位的党、团组织。

第四章 对“推优”对象的培养教育

第十六条 加强对团员的培养、教育,提高团员的思想政治素质,是“推优”工作的前提和基础,也是“推优”工作的主要目的。党、团组织担负着共同任务,必须共同负责,各司其职,做好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和考察工作。通过教育,激发广大团员青年的政治热情,不断在团员中壮大入党申请人队伍。

第十七条 对于申请入党的团员,要以党校、学马列、学党章小组为阵地,组织他们认真学习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科学发展观以及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知识,使广大团员增强党的观念,端正入党动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坚定共产主义理想和信念,在各方面发挥模范作用。

第十八条 “推优”工作要从贯彻党的基本路线要求出发,立足培养教育,通过各种教育和锻炼手段,坚定团员正确的政治方向,提高团员思想政治素质,使“推优”工作做到保证质量,突出重点,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推优工作要严格按照本工作程序办理,违反规定者要给予党纪、团纪处分。

第二十条 因违反制度而被列入推荐对象的,其资格应予撤消。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适用在校本科学生执行,研究生参照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上海工程技术大学材料工程学院团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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