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地转让协议
出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经双方友好的协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就山地使用权转让问题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愿意将位于平方米的山地使用权及地面附着物转让给乙方,转让补偿金为人民币元。 该土地的四至为:东至,西至,南至,北至。该地块实为长米,宽米。
二、乙方必须对该地块拥有完全自主权,并对地块主权负全责,造成争议由乙方负全责。
三﹑山地转让金元乙方一次性付给甲方。山地转让后,该山地使用权归乙方永久性所有,乙方可以改变土地使用性质,与甲方无关。
四、该地块转让后,如遇国家或有关政策部门依法对该地块进行征收,征收补偿的全部资金归乙方所得。
五、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存一份,并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在场人(签字):
村民代表或见证人(签字):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六日
《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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