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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号)城乡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报告

发布时间:2020-03-02 01:14:02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阿房字[2010]39号

关于上报《阿克塞县城乡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

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报告

县人民政府: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廉租住房保障政策,加快我县廉租住房制度建设,切实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4号,我局对2007年制定的《阿克塞县城乡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实行)》部分条款提出修改和补充,现将修订后的《阿克塞县城乡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呈上。

附:《阿克塞县城乡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廉租住房 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报告 阿克塞县房产管理局 2010年10月25日

阿克塞县城乡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为了更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住房保障政策,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4号,现将我县2007年11月13日制定的《阿克塞县城乡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和补充。

第一条 根据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4号和《酒泉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阿克塞县辖区内城乡低收入家庭(包括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建设和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县房产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城乡低收入家庭(包括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及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管理工作,办理日常业务。

县民政部门主要负责对申请家庭的收入、最低生活保障资格、保障人口、住房等情况进行审查,确定保障资格;提出廉租住房保障方式的意见;对廉租住房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县财政、城建、房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国土资源、发改、物价、劳动、公安、税务等部门按照本部门职责分工,负责城乡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相关工作。各乡镇、社区和企事业单位要协助做好本乡镇、本社区、本单位低收入(包括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县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暂定为人均住房使用面积10平方米,以后可根据经济发展情况进行调整。

第五条 本县廉租住房的计租单位按住房使用面积计算。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最低收入家庭暂按公产房租金标准的50%收取,低收入家庭按公产房租金标准的80%收取。公产房租金标准由县房管局测算提出,物价部门审核批准。

第六条 廉租住房的建设计划由县房管局提出意见,经县发改委审查后,上报县政府审批。廉租住房所有权归县人民政府所有。

第七条 廉租住房资金按下列方式筹集:

1、县财政在年度财政预算内安排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用于廉租住房的建设;

2、以廉租住房收取的房租全部划入廉租住房资金专户,作为廉租住房资金;

3、以其他形式从社会上筹集的资金。

第八条 城乡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资金实行财政专户,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租赁住房补贴的发放、廉租住房的购建、维修,不得挪作他用。

第九条 廉租住房资金的使用,包括新建、购置廉租住房,以及廉租住房维修、物业管理所需资金由县房管局提出意见,报县政府审批。

第十条 廉租住房的保障方式申请家庭经审核批准后,按以下方式给予住房保障:

1、租赁住房补贴:单位面积租赁住房补贴,按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差额暂执行每月6元/平方米。被保障对象属无房户的,按人均保障面积10平方米、每平方米每月补助6元的标准向其提供租赁住房补贴;有住房但未达标的按现住房面积与10平方米的差额计发。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取整,小数不计。租房金额低于补贴的,按实际租金支付。每户最低补贴金额不少于60元,少于60元的按60元给予补助。

2、租金核减:对现已承认公有住房的保障对象,其现住房转换为廉租住房,按人均保障面积标准,10平方米内的住房面积由公产房租金核减为廉租房租金,由原房屋产权单位负责落实。不够10平方米的。其差额部分按照上一条办法给予保障。

3、实物配租:对军烈属、老红军和夫妻双方均在60岁以上的孤寡老人、因病、因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特殊申请对象,符合条件的,可提供与其人员结构及承租标准相当的廉租住房。人均住房使用面积在10平方米范围内的,执行廉租住房租金标准;超过10平方米的,超出部分执行直管公产房租金;不足10平方米的,其差额部分按照前一种办法给予保障。这些申请家庭也可选择租赁补贴。

第十一条 本县的城乡居民,申请享受本县低收入家庭(包括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及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廉租住房申请家庭具有本县城乡常住户口(夫妻户口):一是家庭主要成员中有一人属1998年迁入我县的,另一人迁入时间不限;二是家庭主要成员于五年前迁入我县;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申请家庭只限本县户口,不限户口迁入时间。

2、每一个家庭成员在本县均无享有所有权的住房或虽有住房但人均使用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下的家庭;

3、低收入家庭的人均月收入低于450元(包括450元),最低收入家庭的收入低于县政府当年确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享受本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连续6个月以上。

4、申请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

第十二条

城乡低收入(包括最低收入)家庭保障对象的认定标准:

1、户的计算

①按公安部门所发的户口簿,并经民政部门审核低收入家庭和认定享受低保人员的家庭为准,一户一证;

②对因无房,户口暂时落在集体户口、居委会或亲朋好友处的申请家庭,视为单独一户;

2、住房保障人口的计算以民政部门核发的《阿克塞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确定的人口和审核的低收入家庭人口为准。

3、住房使用面积分摊人口的计算,除同一户籍中主要家庭成员外,下列情况也可计算为分摊人口:

①配偶、未婚子女以及同住一处的夫妻双方的父母亲;

②农业户口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并实际共同居住的;

③现役义务兵原户口在同一户籍的。

下列情况不计算为分摊人口:

①空挂户口;

②因某种原因将户口从他处迁来,与户主之间无法定赡养、扶养关系的;

③劳教或劳改人员正在服刑的。

4、住房使用面积的计算是指所有可供使用的净面积,以产权证书记载或实地测量的建筑面积换算的使用面积为准。

下列住房认定为申请人现有的住房面积:

①私有房屋;

②承租的公有住房;

③现住父母或子女的住房;

④待入住的拆迁安置住房;

⑤领取拆迁货币补偿款的,其原已被拆除的住房;

⑥前2年内已出售的私有房屋;

⑦违章搭建的住房(在拆除后,可不核定为其现住房面积)。

下列住房不认定为申请人现有的住房面积:

①居住亲友、邻居及非所属单位的住房;

②居住兄弟姐妹的私有房屋;

③租住的私有住房;

④居住的单位办公用房或集体宿舍。

5、已入住敬(养)老院的,不再享受廉租住房。

第十三条 廉租住房及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申请、审批程序

1、申请廉租住房或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应当由申请家庭的户主作为申请人。申请人应当向户口所在地社区和乡镇提出书面申请。

2、社区对申请人身份、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进行审查后报镇政府审核。乡镇对申请人身份、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进行审查、审核,并签署意见后将全部申请材料送民政局。

3、县民政局对申请人身份、家庭收入及住房状况进行审核、审查,确定低收入(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保障资格。根据申请人具体情况,提出具体保障方式意见,经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县房管局审批。

4、县房管局收到申请材料后,按规定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15天,并在15日内完成审核;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予以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

5、入住廉租住房的住户,自房屋移交当月起交纳房屋租金及相关费用。

第十四条 入住廉租住房的家庭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入住廉租住房的家庭负有爱护、保管承租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责任和义务。不得擅自对房屋进行改扩建、损坏房屋结构,造成损坏的要恢复原状;

2、不得损坏或丢失房屋内设施、设备,不得改变住房用途,造成损坏和丢失的,要照价赔偿,恢复原状;

3、不得对廉租住房进行装饰、装修,要保持住房原样;

4、不得在房前屋后、院内乱搭乱建,保持室内外干净整洁;

5、按时交纳租金、水费、电费、天然气费、有线电视费、卫生费,不得无故拖欠;

6、入住廉租住房的家庭要保证房屋的正常维护和安全使用,发生意外事故由入住户承担一切责任;

7、承租廉租住房的家庭,不得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租,不得调换住房或者利用承租房进行非法活动;

8、不得将承租的房屋随意处置,变相出卖使用权。 第十五条 县财政局、审计局对住房保障资金的筹集、使用进行定期的审计、监督。

第十六条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县房管局作出取消保障资格的决定,收回承租的廉租住房。

1、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

2、家庭人均收入连续12个月以上超出当地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收入标准的;

3、擅自改、扩建或改变建筑结构、设备、设施,改变房屋用途的;

4、擅自在房前屋后、院内乱搭、乱建的;

5、擅自对所承租廉租住房进行装饰装修的;

6、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

7、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8、连续6个月以上不缴纳房租等费用的。

第十七条 县房管局作出取消保障资格的决定后,应当在5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说明理由。入住廉租住房的家庭应当将承租的廉租住房在规定的期限内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县房管局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八条 承租人不服县房管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廉租住房管理工作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对已批准的廉租住房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阿克塞县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威远县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天长市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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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原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乌海市廉租住房租售实施细则》

南城县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廉租住房管理规定

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39号)城乡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报告
《(39号)城乡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报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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