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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合同示本

发布时间:2020-03-02 15:02:2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

保 证 合 同

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协会监制

保 证 合 同

合同编号: xx小贷( )年保字第 号

债权人(甲方):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表人: 注册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传真号码: 联系地址:

保证人(乙方):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表人: 证件种类: 证件号码: 注册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传真号码: 联系地址:

为保障甲方与 (以下称“债务人”)所签订的合同编号为 的《借款合同》(以下称“主合同”)项下的债权,乙方愿意为此项债权向甲方提供保证担保。乙方、甲方依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经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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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保证担保的主债权

乙方保证担保的主债权为:甲方与债务人签订的上述主合同项下的借款金额总计¥ (大写:人民币 );利率为 ;借款期限共 月/天,日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借款期限起始日期以划款凭证记载的实际放款日期为准)。

第二条 保证担保的范围

乙方保证担保的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债权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甲方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拍卖费、律师费、差旅费、保险费等)以及其它所有主合同债务人的应付费用。

第三条 保证担保的方式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担保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当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约定按时清偿本合同担保范围内债务时,甲方有权直接要求乙方清偿,乙方应立即向甲方清偿债务人的全部到期应付款项。

第四条 保证担保的期间

1.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担保的期间为从主合同生效之日起到主合同债务履行期届满后两年止;

主合同中约定债务人可分期履行还款义务的,保证担保的期间为到最后一期借款履行期限届满后两年止;

甲方宣布主合同项下债务全部提前到期的,以其宣布的提前到期日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条的规定,本合同双方特别约定如下:本合同效力独立于主合同;主合同或其有关条款无效时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对债务人在主合同无效后应承担的返还责任或赔偿责任,乙方应承担连带责任。

3.甲方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本保证合同自动顺延,保证担保的期间自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4.保证担保的期间,甲方依法将其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乙方在原保证范围内继续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条 乙方的陈述与保证

1.乙方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以自身名义履行本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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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义务并承担民事责任。

2.乙方签订本合同已依法取得上级主管部门或公司董事会等有权机构的批准,并取得所有必要的授权。

3.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乙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 4.乙方在签署和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向甲方提供的全部文件、资料及信息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针对甲方向征信机构和监管机构提供乙方相关信息,乙方完全知晓相关信息安全风险,同意甲方通过合法合规方式向征信机构和监管机构提供相关数据信息。

5.乙方知悉并同意主合同的全部条款,自愿为主合同债务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保证按本合同约定履行连带责任及清偿义务。

6.乙方在此承诺,当主合同下的债权除了本合同项下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之外,还有物的担保(包括债务人自己提供的物的担保或第三人提供的物的担保,下同)的:

(1)甲方有权首先选择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有权首先选择以乙方提供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实现债权;也有权选择由物的担保和乙方提供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同时承担第一顺序的清偿责任;

(2)乙方不得以甲方首先行使主合同项下的物的担保作为其履行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前提。

第六条 乙方的义务

1.债务人未按时足额偿还借款或融资款本金及利息的,乙方应无条件地向甲方立即支付债务人的全部到期应付款项。

2.乙方应配合甲方对其经营、财务状况、收入情况和资信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提供甲方要求的一切财务报表、其他资料及信息,并保证所提供的资料或信息是真实、完整和准确的。

3.乙方有下列任一事项时,应当至少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甲方,并且在主合同项下债权得到全部清偿前,除非得到甲方书面同意,不应采取下列行动:

(1)出售、赠与、出租、出借、转移、抵押、质押或以其他方式处分重要资产、资产的全部或大部分;

(2)经营体制或产权组织形式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但不限于实施承包、租赁、联营、公司制改造、股份合作制改造、企业出售、合并、兼并、合资、合作、分立、设立子公司、产权转让、减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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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乙方经济状况产生或可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诉讼、仲裁、行政措施、财产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或其他重大不利事件;

(4)为第三方提供保证,并因此而对其财务状况或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4.乙方应当在下列事项发生或可能发生之日起七日内书面通知甲方: (1)修改或变更企业章程、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通讯地址、营业范围等工商登记事项,作出对财务、人事有重大影响的决定;

(2)拟申请破产、可能破产或已被甲方申请破产;

(3)涉及重大诉讼案件,或主要资产被采取了财产保全或其他司法强制措施;

(4)签署对其经营和财务状况有重大影响的合同;

(5)停产、歇业、解散、停业整顿、被撤销或营业执照被吊销; (6)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主要管理人员涉及违法活动;

(7)经营出现严重困难,财务状况恶化,发生对乙方正常经营、财务状况或偿债能力有负面影响等事件;

(8)乙方的工作、收入发生重大变化;

(9)住所、电子邮箱等联系方式变更。

5.在债务人向甲方清偿主合同项下所有债务之前,乙方不向债务人或其他担保人行使因履行本合同所享有的追偿权。

第七条 保证担保责任的承担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履行连带保证责任;乙方支付的款项不足以清偿本合同所保证担保的债权时,甲方可以选择将该款项用于归还本金、利息、罚息、复利或者违约金等费用:

(1)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甲方未受清偿;

“期限届满”包括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含延长期限届满),以及甲方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主合同约定,宣布主合同项下债权提前到期的情形;

(2)债务人、乙方被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或者裁定和解; (3)债务人、乙方被撤销、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出现其他解散事由; (4)债务人、乙方死亡、被宣告失踪或者被宣告死亡; (5)乙方违反本合同项下应尽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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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他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情形。 第八条 争议解决

1.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基于本合同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并按其解释。有关本合同的一切争议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当事人选择以下 方式解决,争议期间,各方仍应继续履行未涉争议的条款:

(1)向重庆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2)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因实现债权解决争议产生的调查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案件受理费、诉讼费用、评估费、公告费、律师费、差旅费、复印费及其他合理费用由仲裁机构及法院审定承担方。

第九条 通知与送达

1.关于本合同书项下任何通知或各种联系,包括但不限于诉讼和仲裁文书的送达均应以书面形式送达至合同开头列明的联系方式。如任何一方的联系地址、联系电话发生变更时,应在三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另一方按本合同开头列明的联系地址发出通知,即视为已履行通知义务,变动方应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乙方若认为邮件封面标题与邮件中实际文件内容不符的,应在自收到邮件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甲方,逾期视为邮件封面标题与邮件中实际文件内容一致。

第十条 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

1.为确保按时偿还借款本息,乙方同意就本合同向公证处申请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并接受人民法院执行强制公证;乙方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本合同规定义务,乙方自愿放弃诉讼并接受法院执行;

2.经双方协商约定,本合同公证费用由 承担;

3.如果双方未就本合同申请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本条约定不适用。 第十一条 其他条款

1.乙方有逃避甲方监督、拖欠保证债务、恶意逃废债等行为时,甲方有权将该种行为向有关单位通报,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告。

2.乙方已通读上述条款,甲方已应乙方的要求作了相应说明,乙方对所有内容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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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乙方已认真阅读了主合同,并确认了所有条款。 4.本合同经签章后生效。

5.本合同正本共一式 份:乙方、甲方各执 份, 份用于公证或者抵押、质押登记,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签约双方对本合同的含义认识一致。 第十三条 其他约定事项

(以下无正文)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人):

签署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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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示本

合同示本目录

测绘合同示本_________________

工程施工合同示本

承揽合同示本

承揽合同示本

加工合同(示本)

加工合同(示本)

承揽合同(示本)

航空运输合同(示本)

保证合同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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