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 偿 清 单
计算依据:
1、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2、参照《2010年云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关费用的计算标准》;
赔偿费用如下:
(一)、医疗费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3050元;
61天×50元/天=3050元
(自2012年2月9日至2012年4月10日在富民县人民医院住院,共住院61天,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标准为50元/天,参照《云南省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费开支标准》50元/天进行计算);
(三)、后期治疗费:2000元(以鉴定书为依据);
(四)、误工费:12670元;
70元/天×181天=12670元(参照:富民县农民每天帮工的标准计算,计算181天{住院期61天+休息期120天});
(五)、护理费:8540元;(护理人员以请护工的人员加亲属陪伴的人员) 122天×70元/天=8540元(住院期间护理期为61天、护理期经综合评定为61天,参照当地护工70元/天的标准进行计算);
(六)、营养费:3050元(住院期间有营养费的话要以医院开具的证明为准) 61天×50元/天=3050元(营养期经综合评定为61天,参照《云南省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费开支标准》50元/天进行计算);
(七)、鉴定费:550元(以发票为1100元,按一人承担一半)
(八)、交通费:170元。
(九)、精神抚慰金:5000元。
以上各项费用合计:35030元
《赔偿清单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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