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加快信息传递和情况控制,确
为加强对本所发生的重大事项的管理和监督,保单位工作高效、有序运转,领导实施正确决策,特制定本规定。
一、报告内容
本规定适用在征费管理、队伍建设等方面出现的重大事项的报告。
(一)征费管理
1、上级有关部门来站检查指导工作;
2、参加上级召开的有关重要会议情况;
3、有关部门部署或涉及全单位的工作;
4、涉及到公共财产变更、转移、外借或帐号借用的;
5、科室接受有关部门赞助或长期借用外单位通讯及其他财物的;
6、科室使用的公共设施遭受较大损失的;
7、非正常渠道索取有关征费情况或各种统计数字的;
8、新闻部门来人来函来人采访工作的;
9、涉及本单位工作人员形象或收费工作的;
10、单位发生机要泄密的;
11、出现交通事故等安全保卫问题的;
包括发生突发群体性事件、重要社会动态、群伤和死亡1人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紧急灾情疫情以及其它可能影响社会政治稳定、危害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等紧急重大情况。安全事故的报告内容主要包括:
事故发生后的首次报告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2)事故发生的初步情况;
(3)事故接待单位及与事故有关的其他单位;
(4)报告人的姓名、单位和联系电话。
事故处理过程中的报告内容:
(1)伤亡情况及伤亡人员姓名、性别、年龄、国籍、团名、护照号码;
(2)事故处理的进展情况;
(3)对事故原因的分析;
(4)有关方面反映和要求;
(5)其他需要请示或报告的事项。
12、其他应报告的重大事项。
(二)队伍建设
本单位领导干部应及时报告下列重大事项:
1、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等情况。
2、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近亲属婚丧喜订事家宜的办理情况(不含仅在近亲属范围内办理的上述事宜)。
3、配偶、子女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
4、配偶、子女经营个体、私营工商业或承包租凭国有,集体工商企业的情况。
5、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也可以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告的,应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按照有关规定需要事前请示批准的,应按规定办理,本人认为需要事前请示的事项,也可事前请示。
领导干部不按本规定报告或不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其所在组织应视情节 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等处理。
二、报告方式
重大事项发生后,实行逐级层报所长制度。 直接责任人应当尽快将情况向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向分管领导报告;分管领导向所长报告。情况紧急的,可直接报告所长(所长外出的应先报告主持工作的副所长)。
三、责任处罚
重大事项的直接责任人、科室负责人、分管领导、知情人有义务及时层报所长,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区别情况分别给予通报批评和党纪政纪处分。
1、隐瞒不报的;
2、故意扩大或缩小事态进行谎报的;
3、故意拖延报告期限的;
4、设置障碍、阻止知情人上报或对其打击报复的。 以上问题由所长责令查处,由所党支部决定处理。
四、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执行。
五、对报告内容分类,分别由各科室负责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