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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保理调查报告(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0-04-18 22:20:03 来源:调查报告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商业保理公司管理办法

商业保理公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依据

为规范商业保理企业经营行为,防范行业风险,促进商业保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合同法》、《公司法》、《物权法》和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行政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主体

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的商业保理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商业保理企业

本办法所称商业保理企业是指专门从事保理业务的非银行法人企业。保理业务是指商业保理企业受让应收账款的全部权利及权益,并向转让人提供应收账款融资、管理、催收、还款保证中至少两项业务的经营活动。

根据应收账款到期前是否预先支付相应对价,保理业务分为融资保理和非融资保理。根据受让人是否保留对转让人的追索权,保理业务分为有追索权保理和无追索权保理。

第四条 再保理企业

本办法所称再保理企业是指主营业务为再保理业务、且融资保理业务达到一定规模的商业保理企业。再保理业务是指受让其他商业保理企业的再转让应收账款的保理业务。

第五条 应收账款

本办法所称应收账款,是指企业因提供商品、服务或者出租资产而形成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提供金融服务形成的债权、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

第六条 属地管理

商务部负责全国商业保理行业管理工作。地市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商业保理企业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行业自律

全国性商业保理行业组织应在商务部的指导下,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引导行业规范发展。 第二章 设立 第八条 设立条件

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保理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实缴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主出资人申请前一年总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投资者及关联实体无违法违规记录;

(二)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在中西部设立企业的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40年。第九条 设立程序

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保理企业应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申请人应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送规定的申请材料。商务部门应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在规定时间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于批准设立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对于不予批准的,应说明理由。

发放批准证书时,行业分类选择“租赁及商务服务业”项下的“其他商务服务”(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第749款)。

第十条 申请材料

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保理企业时,申请人应提交下述材料:

(一)公司章程及其附件;

(二)投资各方的银行资信证明、登记注册证明;

(三)投资各方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

(四)拟设立企业董事会成员名单及投资各方董事委派书。

申请人拟将国有资产投入到中外合资、合作商业保理企业的,还应提供资产评估报告。 第十一条 登记

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保理企业的申请人,在获得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后,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

设立内资商业保理企业的申请人,按照《公司法》有关规定登记设立。 第三章 备案、变更及注销

第十二条 备案要求

商业保理企业依法设立后,应按下述要求进行备案:

(一)在境内合法设立;

(二)公司名称及经营范围含有“商业保理”或“保理”字样;

(三)主要股东近三年内没有违法违规记录;

(四)拥有2名以上具有5年以上从事保理或相关行业从业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

(五)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的组织架构、完备的管理制度和完善的业务处理系统;

(六)商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三条 备案类型和标准

(一)规模商业保理企业。

融资保理业务余额超过1亿元(含)的商业保理企业,应向工商登记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申请规模商业保理企业备案。

(二)再保理企业。

主营业务为再保理业务,且融资保理业务余额在40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商业保理企业,可向工商登记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再保理企业备案。

(三)其他商业保理企业。

除规模商业保理企业和再保理企业以外的商业保理企业,应向工商登记注册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其他商业保理企业备案。

商务部可根据具体情况调整商业保理企业备案类型及标准,以公告的形式公布。 第十四条 备案材料

商业保理企业应在设立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向备案机 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商业保理企业备案表(附件1);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四)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五)主要股东(持股5%以上)名单、持股比例,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企业名单;

(六)股东承诺函(附件2);

(七)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历表;

(八)公司章程;

(九)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文件。

规模商业保理企业、再保理企业应在备案前与商务部“商业保理业务信息系统”完成数据对接。备案时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向备案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商业保理业务信息系统”生成的上一月度融资保理业务经营情况表;

(二)信息披露承诺函(附件3)。

外商投资商业保理企业还应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第十五条 备案查询

备案机关对已完成备案的商业保理企业授予全国统一编号,并通过“商业保理业务信息系统”提供公众查询服务。

商业保理企业应在获得备案编号后3个工作日内登录“商业保理业务信息系统”填报相关备案信息。

第十六条 备案变更

商业保理企业应在下列事项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备案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并通过“商业保理业务信息系统”完成备案信息变更。

(一)设立、撤销分支机构;

(二)合并或者分立;

(三)变更名称、注册地址、企业类型;

(四)变更实缴资本;

(五)变更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六)变更出资额占公司资本总额5%以上或者持股占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

(七)变更备案类别。第十七条 备案注销

商业保理公司不再从事保理业务,且不再承担任何应收账款的垫付或回购责任的,应在终止保理业务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过“商业保理业务信息系统”对外公示一个月。公示无异议后,向备案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第四章 业务管理

第十八条 基本规则

商业保理企业开展保理业务,应当与应收账款转让人签订保理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纠纷和风险的处理原则以及违约责任。

商业保理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业务管理办法和操作规范,制定适合叙做保理业务的应收账款标准。

商业保理企业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保守客户商业秘密。 第十九条 禁入范围

商业保理企业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吸收存款;

(二)发放或受托发放贷款;

(三)受托投资;

(四)国家规定不得从事的其他活动。

商业保理企业不得基于不合法基础交易合同、寄售合同、逾期应收账款、权属不清的应收账款开展保理业务。

第二十条 业务规则

商业保理企业经营保理业务应遵守以下规则:

(一)应收账款融资。

商业保理企业应基于以下三类应收账款提供融资: 1.一个基础合同项下已形成的应收账款。

2.一个基础合同项下持续形成的多笔应收账款,其中至少一笔应收账款已形成。3.持续成立的多个基础合同项下的多笔应收账款,其中至少一笔应收账款已形成。前述基础合同应基于同一债权人提供同类商品、服务或者出租同类资产的行为。

商业保理企业应严格审核基础交易合同等资料的真实性与合法性;审核债务人的资信、经营及财务状况,合理判断应收账款质量,包括出质、转让情况以及账龄结构等;重点审查因提供服务或出租资产所产生的应收账款,以及初始债权人和债务人为关联企业的应收账款。

(二)应收账款管理。

商业保理企业可向转让人提供所转让应收账款的回收情况、逾期账款情况、对账单等各种财务和统计报表,协助其进行应收账款管理。

(三)应收账款催收。

商业保理企业可对所受让的应收账款进行收付结算与催收,但不得在未受让应收账款的情形下受托从事催收业务。

(四)还款保证。商业保理企业可在非融资保理业务中,对受让的到期无法从债务人处收回的应收账款承担垫付责任,或在有追索权保理业务中,对转让的到期无法从债务人处收回的应收账款承担回购责任。

第二十一条 融资方式

商业保理企业可通过金融机构贷款、委托贷款、发行债券、股权融资及其他合法途径获得融资。

第二十二条 不良应收账款

商业保理企业的融资保理业务项下应收账款按照逾期天数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和损失4类。后2类为不良应收账款。

尚未到期的应收账款属于正常类。 逾期1-90天的应收账款属于关注类。 逾期91-180天的应收账款属于次级类。 逾期181天以上的应收账款属于损失类。

逾期是指在无商业纠纷的合同项下债务人未在约定期限内(含展期)付款的行为。 在非融资保理或有追索权保理业务中,商业保理企业履行垫付或回购义务后,应将所涉及的应收账款纳入不良应收账款管理。

第二十三条 风险计量

商业保理企业风险资产与或有负债之和与风险系数的乘积不得超过10倍,再保理企业不得超过15倍。

风险资产按照商业保理企业的资产总额与现金、银行存款、国债之差确定。或有负债按照商业保理企业承担还款保证责任的应收账款余额与对外担保余额之和确定。

商业保理企业不良应收账款率不超过5%的,风险系数按1计算;不良应收账款率超过5%(含)但不超过10%的,风险系数按不良应收账款率的180倍与8之差计算;不良应收账款率大于10%(含)的,风险系数按10计算。

第二十四条 风险管理

商业保理企业可利用信用担保、信用保险、保证保险等增信措施管理应收账款风险。 第二十五条 风险计提

商业保理企业应在税前计提不低于融资保理业务期末余额1%的风险准备金。 第二十六条 风险集中度

商业保理企业受让同一债务人的应收账款,不得超过风险资产总额的50%。再保理企业不得超过15%。

第二十七条 关联交易

商业保理企业受让以其关联企业为债务人的应收账款,不得超过风险资产总额的40%。再保理企业不得超过10%。

商业保理企业对作为债权人的关联企业提供保理服务时,定价应合理、公允,交易条件不得明显优于非关联企业。

第二十八条 业务报告

商业保理企业应在应收账款受让、变更及注销当日,通过“商业保理业务信息系统”报送相关信息。

商业保理企业应于每月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通过“商业保理业务信息系统”报送《企业经营情况统计表》,并于每年3月31日前通过“商业保理业务信息系统”报送上一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并上传经审计机构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报告。

商业保理企业报送的信息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不得故意隐瞒或虚报。 商业保理企业应保存保理业务相关资料3年以上,保存再保理业务相关资料5年以上。 第二十九条 重大事项报告

商业保理企业应在发生超过净资产10%的重大损失或赔偿、发生重大待决诉讼或仲裁、获得单笔金额超过净资产10%的融资5个工作日内,通过“商业保理业务信息系统”报送相关信息。

第三十条 转让登记和查询

商业保理企业应在商务部认可的应收账款转让登记公示系统办理应收账款转让登记,将应收账款权属状态予以公示。

第三十一条 信息披露

规模商业保理企业应于每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通过“商业保理业务信息系统”对外披露业务报告、监管评级等基本信息。 再保理企业应于每季度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通过“商业保理业务信息系统”对外披露净资产、风险资产、或有负债、不良应收账款比例、风险准备金、风险集中度、关联交易、风险管理、外部融资、监管评级等基本信息。

第三十二条 系统管理

商业保理企业应拥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业务处理系统。规模商业保理企业和再保理企业应在企业备案后一个月内与商务部“商业保理业务信息系统”完成数据对接。

第三十三条 信用记录

商务部应根据本办法建立“商业保理行业信用信息数据库”。商业保理企业受让的有追索权保理项下应收账款逾期超过90天,按照融资金额计入转让人违约记录,按应收账款金额计入债务人违约记录;受让的无追索权保理项下应收账款逾期超过90天,按照应收账款金额计入债务人违约记录。

商业保理企业在非融资保理业务中履行垫付责任,按照应收账款金额计入债务人违约记录;在有追索权保理业务中履行应收账款回购义务,按照应收账款金额计入债务人违约记录。

商业保理企业应参考“商业保理行业信用信息数据库”中的信用信息,对债务人进行合理授信。对有历史违约记录的债务人,审慎提供保理服务;对仍处于违约状态的债务人,原则上不提供保理服务。

被法院判决负有刑事责任的商业保理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其违法行为将被计入“商业保理行业信用信息数据库”。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监督检查

商务部和地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对商业保理企业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状况等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现场、非现场检查。商业保理企业应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的检查。

第三十五条 系统监管

商务部应建立健全“商业保理业务信息系统”,建立“行业信用信息数据库”。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充分运用“商业保理业务信息系统”加强对商业保理企业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监管评级 商务部通过“商业保理业务信息系统”建立商业保理企业监管评级及发布机制。地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根据评级结果对商业保理企业进行分类管理。

第三十七条 举报投诉

商务部和地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通过12312商务举报投诉服务平台接受与本办法有关的举报和投诉。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商业保理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由违规行为发生地地市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申请备案的商业保理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的备案无效,已备案企业取消原有备案。

第四十条 商业保理企业任命不符合任职条件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由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商业保理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至第十六条、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商业保理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商业保理企业违反本办法受到行政处罚的,由备案机关通过“商业保理业务信息系统”公示处罚信息,并于当月列入“经营异常企业名单”。

第四十四条 商业保理企业涉嫌从事非法集资、非法放贷、非法催收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移送有关部门查处。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已设立的商业保理企业应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 第四十六条 已设立的融资租赁公司兼营商业保理业务的,可参照本办法由其行业监管部门进行管理。

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负责本办法的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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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保理公司什么意思?

什么是商业保理?简单来说就是卖方将货物卖给买方,卖方可将贸易过程中销售或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公司,再由保理商为卖方提供现金流提前用于采购、生产等,以避免应收账款产生到收回期间企业资金周转的难题。

商业保理是个商业机密颇多的神秘行业。“从事应收账款业务,涉及行业颇多

凡是所有涉及贸易赊销的企业都会需要保理公司。”随着市场的发展,赊销在交易中越来越普遍,这为保理业务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市场基础。“应收账款规模持续上升,回收风险加大,对保理服务的需求也必然快速上升。尤其在温州这个注重人情关系的社会,„欠钱‟买卖很普遍。”

据不完全统计,去年国内传统型商业保理(不包括第三方支付类、电子商务类及供应链融资类)总营业额在100亿元以上,至少有3家商业保理公司的营业额已突破20亿元。有专家根据保理企业数量预计增长数、净资产预计增加额等数据推算,今年国内商业保理业务量有望突破200亿元大关,商业保理余额预计达到100亿元左右。

申报程序

设立(含并购、再投资等)外商投资融资租赁企业,申请人应按照《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规定准备材料并向拟注册企业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提出设立申请。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级开发区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推荐第3篇:商业保理设立审批清单

商业保理公司设立审批清单

一、基本要求

主出资人应为企业法人或其他社会经济组织,且在申请前1年总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公司总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全部为货币实收资本,且来源真实合法;商业保理公司应当有2名3 年以上金融领域管理经验且无不良信用记录的高级管理人员(副总经理以上),拥有与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

支持有实力和有保理业务背景的出资人设立保理公司,其中境外投资人或其关联实体应当具有保理业务的相关经验和业绩;

保理公司应当设立为独立公司,不混业经营,并在名称中的行业表述明确为商业保理。

二、报送材料

1、申请书

2、投资各方签署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3、公司章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的还需提供合同)

4、投资各方的注册登记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5、主出资人上一年度审计报告

6、高级管理人员情况表

7、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8、股东承诺书

推荐第4篇:商业保理公司项目建议书

保理公司项目建议书

一、项目名称:

二、投资方情况

(一)主要投资方基本情况:包括企业全称、主要经营范围、注册地、注册资本、企业性质、股权结构,资产负债状况,主要股东情况;

(二)主要投资方基本经营情况:包括企业近三年主要业务规模和经营情况,主要产品生产能力、实际生产规模、国内外销售情况,企业近三年主要财务指标;

(三)主要投资方相关实力和优势分析,在国内投资类似项目简要情况;

(四)其他投资方简要情况:

包括注册地、注册资本、企业性质、主要业务规模和经营状况、资产、负债、收入、利润等方面情况。

三、必要性分析

(一)设立目的:3-5年收益预测、行业未来发展等。说明必要性和意义,包括项目与投资方国内项目的关系、与企业发展战略的关系等;

(二)社会意义:包括与我国相关产业发展的关系,与我国境外投资战略和境外投资产业政策的关系等,一定要突出与于家堡金融区概念的吻合度。

四、项目背景及投资环境情况

(一)项目背景:包括投资方介入前项目基本情况,外方合作者基本情况,投资方如何介入项目,投资方对外考察、尽职调查、与外方谈判、其他竞争投资者等情况,与所在国家和当地政府沟通情况等;

(二)投资环境情况:包括所在国家及当地政治、经济情况,与项目有关的税收、外汇、进出口、外资利用、资源开发、行业准入、环境保护、劳工等法律法规情况,当地相关行业及市场状况;涉及资源开发的,还应说明所在国家有关资源的储量、品质、勘探、开采情况;

(三)项目的外部意见及影响:包括所在国中央和地方政府的意见,当地社区的意见,项目对所在国家和地区社会、经济发展可能产生的影响等。

五、工作步骤

(一)

(二)

(三)

(四)

六、项目合作及资金情况

包括项目各方股比,出资形式,合作方式等;

七、项目风险分析

分析项目可能存在的风险及不确定性,并提出防范风险的相关措施:国别风险,法律及政策风险,市场风险,建设风险,外汇风险,环保风险,矿权及资源量风险,劳工风险,项目可能面临的其他风险;股权收购类项目还应分析企业运营风险。

八、其他事项

项目是否存在需要解决的问题,和对我方的具体要求。

推荐第5篇:商业保理风控初步认识

保理风控初步认识

一、认识国内保理业务

1.国内保理业务

国内保理业务是银行为以赊销方式销售货物、应收账款占用资金量较大的企业设计的一项综合性金融服务,是一种以卖方和买方的货物销售合同为基础,通过受让企业应收账款为其提供资金或其他相关服务的金融业务。

国内近年来随着商品贸易竞争的日益激烈,赊销日益盛行,买方市场已占主导地位。保理业务可很好地解决赊销中卖方面临的资金占压和买方信用风险,同时还能够替代一般流动资金贷款,使得该业务成为银行信贷结构调整、增加银行中间业务收入不可或缺的手段。

2.国内保理业务存在的风险

2.1客户方面风险

一是买、卖双方信用风险。国内保理业务的第一还款来源是买方依据商务合同按期支付的应收款项。如果出现买方经营失败、破产、倒闭、无支付能力或恶意拖欠,未能在规定时间内足额付款情况时,保理公司将面临资金损失。在有追索权的情况下,公司可向卖方追索,要求卖方在宽限期内无条件回购应收账款。因此买、卖双方信用的好坏、实力的强弱是国内保理业务的首要风险。

二是交易背景不真实。由于保理业务应收账款易于提供,相比流动资金贷款办理相对简洁,许多企业将此作为融资手段之一。应收账款真实性审核是保理业务风险防范的第一道关卡,若客户利用伪造、变造发票、旧票新用、一票多用、虚假合同等方式套取信用,如果未能认真核查相关合同、发票等交易背景资料,会直接导致第一还款来源的落空。

三是上、下游企业关联交易风险。如果上下游企业之间互为关联方,一旦在日常经营活动中成为买卖关系,则容易出现货款互抵现象。如此一来会加大应收账款资金回款的风险。

2.2审查风险

首先,审查制度执行不力。在保理业务办理中未能严格审核合同、发票等重要交易背景资料,从而出现虚假交易合同及瑕疵应收账款办理保理业务,导致保理预付款资金的落空,造成资金损失。

其次,资金管理不到位。在保理预付款发放后,未能对资金流向进行严密监控,使得保理预付款未能用于客户购买生产资料等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而是转入买方账户。或是用于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或流向证券市场、期货市场和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

2.3法律方面风险

保理业务实质是一种“债权”的质押,一旦债权本身或质押效力出现问题,会增加实现债权的难度或无法实现债权。

保理业务的法律风险主要表现在:

转让风险。在隐蔽型保理业务中债权转让通知的风险。《合同法》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在隐蔽型保理业务中,虽然有的银行保留了依自身判断可随时向买方发送《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的权利,并约定银行在认为必要时向买方书面通知应收账款债权转让事宜,但往往由于转让通知的延迟及买方因未能及时了解债权转让情况而履行义务可能造成损失的不确定性,而引发买方对债权转让的抗辩。

重复质押登记的法律风险。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规定,在同一应收账款上设立多个质押权的,质权人按登记的先后顺序取得并行使质权。同时《物权法》又规定,出质后的应收账款未经质权人同意不得转让,即使办理了出质登记,再出质行为也不具有法律效力。应收账款缺乏特定性和出质登记统一规则,易被重复质押,增加风险。

二、如何做好风控

1.风控的职责

风控专员,其主要工作采取各种措施减小风险事件发生的可能性,或者把可能的损失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以避免在风险事件发生时带来的难以承担的损失。

工作内容

①严格执行公司各项风控制度,强化风控意识,确保公司融资担保项目安全稳健运营;

②对风控部经理及主管安排的融资项目及时进入风控流程,当天完成工作考擦的必须在当天下班前向风控部经理及主管汇报调查情况,并形成《调查报告》,提出保与不保的明确意见;

③对于不符合公司担保业务条件要当天以文字形式形成意见,由风控专员和客户经理结合进行沟通;

④经办后的融资担保业务,要组织每月保后检查工作,风控专员协调客户经理合理安排工作;

⑤办理逾期融资项目的本金及利息清收工作,风控专员及时清收第一责任人,客户经理是直接责任人。 ⑥在系统中录入客户信息,及时递交申请材料,包括资料录入,扫描和归档; ⑦签订贷款合同,解释相关条款和处理客户投诉; ⑧逾期账户催收工作,未逾期客户提前进行温馨提醒; ⑨放款后相关资料的保存及处理; ⑩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2.审慎选择客户做好初步调查

要通过审查买卖双方历史交易,选择履约能力强、商业信誉较好的客户。 2.1初步调查内容主要包括:

①企业经营的合法性。企业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必需的有关条件。对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应检查营业执照批准的营业范围与实际经营范围是否相符。

注释:法人代表和股东身份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贷款卡、验资报告、开户许可证、税务登记证、近期完税证明、公司章程、企业经营产所产权证明、银行对账单、固定资产明细表

②企业经营的独立性。企业是否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单独计算盈亏,有独立的财务计划、会计报表。

注释:财务报表

③企业及其生产的主要产品是否属于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序列。

④企业经营的效益性。企业会计决算是否准确,符合有关规定;财务成果的现状及趋势。

注释:需要研究企业近几年财务报表或审计报告,主营,收入结构,近年业务流水,

⑤企业资金使用的合理性。

注释:企业流动资金、固定资金是否分口管理;流动资金占用水平及结构是否合理,有无被挤占、挪用。

⑥新建扩建企业。扩大能力部分所需流动资金30%是否已筹足。如暂时不足,是否已制定在短期内补足的计划。

审查----书面报告—是否建立合作---批准---贷款审查 2.2把握好的14个财务指标:

① 财务结构净资产与年末贷款余额比率必须大于100%(房地产企业可大于80%);净资产与年末贷款余额比率=年末贷款余额/净资产*100%,净资产与年末贷款余额比率也称净资产负债率。 ② 资产负债率必须小于70%,最好低于55%;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X100%。

③ 偿债能力:流动比率在150%~200%较好;流动比率=流动资产额/流动负债*100%。 ④ 速动比率在100%左右较好,对中小企业适当放宽,也应大于80%;速动比率=速动资产额/流动负债*100%;速动资产=货币资金+交易性金融资产+应收账款+应收票据=流动资产—存货—预付账款—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其它流动资产。 ⑤ 担保比例小于0.5为好。

⑥ 现金比率大于30%。现金比率=(现金+现金等价物)/流动负债。 ⑦ 现金流量:企业经营活动产生的净现金流应为正值,其销售收入现金回笼应在85~95%以上。

⑧ 企业在经营活动中支付采购商品,劳务的现金支付率应在85~95%以上。

⑨ 经营能力: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不小于8%,说明该企业的主业正处于成长期,如果该比率低于5%,说明该产品将进入生命末期了。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本期主营业务收入-上期主营业务收入)/上期主营业务收入*100% ⑩ 应收账款周转速度应大于六次。一般讲企业应收账款周转速度越高,企业应收账款平均收款期越短,资金回笼的速度也就越快。应收账款周转速度(应收账款周转次数)=营业收入/平均应收账款余额=营业收入/(应收账款年初余额+应收账款年末初余额)/2=营业收入*2/(应收账款年初余额+应收账款年末初余额)。 ⑪ 存货周转速度中小企业应大于5次。存货周转速度越快,存货占用水平越低,流动性越强。存货周转速度(次数)=营业成本/平均存货余额,其中存货平均余额=(期初存货+期末存货)÷2。 ⑫ 经营效益:营业利润率应大于8%,当然指标值越大,表明企业综合获利能力越强。营业利润率=营业利润/营业收入(商品销售额)×100% =(销售收入-销货成本-管理费-销售费)/销售收入×100%。 ⑬ 净资产收益率中小企业应大于 5%。一般情况下,该指标值越高说明投资带来的回报越高,股东们收益水平也就越高。净资产收益率=总资产净利率×权益乘数=营业净利率×总资产周转率×权益乘数;其中营业净利率=净利润÷营业收入;总资产周转率(次)=营业收入÷平均资产总额;权益乘数=资产总额÷所有者权益总额=1÷(1-资产负债率)。

⑭ 利息保障倍数应大于400%。利息保障倍数=息税前利润 / 利息费用=(利润总额+财务费用)(/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资本化利息)2.3财务会计报表审核的主要方法和内容

财务会计报表审核方法包括对财务会计报表的形式审核、报表相互之间勾稽关系审核、重要会计科目审核和异常情况审核等。对于合并财务会计报表除进行上述审核外,还应该要求企业提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过的本部(母公司)和占合并财务会计报表比重较大的子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并进行审查。 (1)财务会计报表的形式审核。 审计报告的形式审核:

①标题是否为“审计报告”;②收件人是否正确;③是否有注册会计师签字及盖章;④是否已注明了会计师事务所的地址;⑤是否签署了报告日期;⑥是否有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许可证;⑦是否已核对审计报告的骑缝章无误;⑧是否为标准的年度审计报告;⑨报告内容是否完整齐全。 审计报告结论审核:

① 无保留意见;②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③保留意见;④无法表示意见;⑤否定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的形式审核:

① 受过注册会计师协会处罚;② 受过国家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处罚;③ 受过财政税务审计等公安机关处罚;④ 是否曾贷款行提供过虚假审计报告;⑤ 有过其他不良记录 会计报表及附注的形式审核:

①报表名称是否符合规定;②报表编制单位是否盖章;③报表是否有编制人、财务负责人、公司负责人签字及盖章;④资产负债表是否为账户式;⑤利润表是否为多步式。 验资报告的形式审核:

① 标题是否为“验资报告”;② 收件人是否正确;③ 是否有注册会计师签字;④ 是否已注明了会计师事务所的地址;⑤ 是否签署了报告日期。

合并会计报表的形式审核:

主要审查以下内容:① 是否为汇总会计报表;② 了解合并报表的编制范围,并审核其合规性;③资产负债表是否有合并价差及少数股东权益科目;④损益表是否有少数股东权益科目。 (2)财务会计报表间勾稽关系的审核。

主要是对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利润分配表四者之间科目对应关系的审核。企业“营业执照”中的“注册资本”、“验资报告”中的“实际投入资金”、“资产负债表”中的“实收资本”之间勾稽关系审核(除外商投资企业经我国有关部门批准,资本金可以分期到位,“实收资本”等于“实际投入资金”并可能小于“注册资本 贷款审查的主要内容有: ① 贷款的直接用途。

符合工业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支持范围的直接用途有:合理进货支付货款;承付应付票据;经银行批准的预付货款;各专项贷款按规定的用途使用;其他符合规定的用途。

② 企业近期经营状况。主要包括物资购、耗、存及产品供、产、销状况,流动资金占用水平及结构状况;信誉状况;经济效益状况等。

③ 企业挖潜计划、流动资金周转加速计划、流动资金补充计划的执行情况。

④ 企业发展前景。主要指企业所属行业的发展前景,企业发展方向,上要产品结构、寿命周期和新产品开发能力,主要领导人实际工作能力,经营决策水平及开拓、创新能力。

企业负债能力。主要指企业自有流动资金实有额及流动资产负债状况,一般可用自有流动资金占全部流动资金比例和企业流动资产负债率两项指标分析。 (3)签定借款合同

借款合同是贷款人将一定数量的货币交付给借款人按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人到期还本付息的协议,是一种经济合同。

借款合同有自己的特征,合同标的是货币,贷款方一般是国家银行或其它金融组织,贷款利息由国家规定,当事人不能随意商定。当事人双方依法就借款合同的主要条款经过协商,达成协议。由借款方提出申请,经贷款方审查认可后,即可签定借款合同。

借款合同应具备下列条款:① 借款种类;②借款用途;③借款金额;④借款利率;⑤借款期限;⑤还款资金来源及还款方式;⑦保证条款;⑧违约责任;⑨当事人双方商定的其它条款。

借款合同必须由当事人双方的代表或凭法定代表授权证明的经办人签章,并加盖公章。

(4)发放贷款

企业申请贷款经审查批准后,应由银企双方根据贷款种类签定相关种类的借款合同。签定合同时应注意项目填写准确,文字清楚工整,不能涂改;借、贷、保三方公章及法人代表签章齐全无误。

借款方立借据。借款借据是书面借款凭证,可与借款合同同时签定,也可在合同规定的额度和有效时间内,一次或分次订立。 银行经办人员应认真审查核对借款申请书的各项内容是否无误,是否与借款合同相符。借款申请书审查无误后,填制放款放出通知单,由信货员,科(股)长"两签"或行长(主任)"三签"送银行会计部门办理贷款拨入借款方帐户的手续。借款申请书及放款放出通知单经会计部门入帐后,最后一联返回信贷部门作为登记贷款台帐凭证。

资料证实性审核,需要通过对资料的影印件与原始资料的比较作出真实性判断,这些岗位对业务技能的要求偏重形式技术,如多媒体、图形图像技术,若对财务、税收的数字与产业和项目的真实性作出判断,则需要有财务成本核算、税收会计方面的专业资格证书等。

启示:

1.加强贷中核查,确保交易行为的真实性。要加强对商品交易背景及合同真实性的审查,主要审查商品交易合同条款,如对商品有关描述、合同金额、付款方式、付款日期、交货时间等是否有明确规定,还要核查发票的真实性,发票的主要内容是否与商品交易合同及货运单据一致,发票开出时间是否合理等,防止开票后注销或交易双方合谋先开票后退货骗取资金的行为。

2.加强自身建设,防范自身风险。一方面要加强从业人员培训,提高交易识别能力,从而尽量防止欺诈性交易的发生。另一方面要综合考虑客户背景,正确选择适用保理业务类型。在开展国内保理业务时,应对比分析出哪个交易主体的履约能力更强或由哪个交易主体履约更具效益性,正确选择和适用保理业务类型。此外,对于不同背景的客户适用不同的国内保理业务类型亦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3.严格合同条款审查,防范法律风险。由于国内保理业务是一项专业化程度较高、技术性要求较强的新型短期融资业务,涉及国内保理业务的合同主要有销售商和买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和保理商与销售商之间的保理合同两类。买卖合同是交易双方基于货物买卖而签订的商务合同,其目的在于规范交易双方的商业行为和保证交易预期效果的实现。国内保理合同的订立是保理商对销售商的选择与受理的结果,是保理商实现对应收账款的回收从而获得收益的基本保障。开展国内保理业务时,应设立专职的法规岗位,严格合同的条款审查,防范因合同瑕疵带来的法律风险。

总之,保理公司应抓住机遇,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加强保理业务的风险管理,并在此基础上推广这一业务。结合整体营销战略之中,进一步加大对目标客户的市场宣传和营销力度,让更多的企业和商家了解保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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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链金融创新之商业保理

2013年9月德银公司在上海申请的商业保理牌照获批,成为上海第三批商业保理试点企业,同时也是我们陕汽供应链金融的创新亮点。

保理(Factoring)又称托收保付,最先源于国际贸易之中,为出口商提供资金融通、进口商资信评估、销售账户管理、信用风险担保、账款催收等一系列的综合金融服务。

按经营主体分类,保理分为银行保理和商业保理两种。银行保理是由商业银行提供的保理服务,商业保理是非银行类机构提供的保理服务。2002年南京“爱立信”事件之后,保理业务逐渐进入国内银行的视野,2008年民生银行引入台湾专业化保理团队,引起国内商业银行对保理业务的重视。2012年国内共新设35家商业保理公司,共计达到71家,商业保理开始走上舞台。

伴随全球贸易的发展和“全球一体化”趋势,经济往来已经变成买方市场,无论国内贸易还是国际贸易,赊销结算方式日渐盛行。以国际贸易为例,L/C(信用证)的使用率已经降至16%,在发达国家已降到10%以下,赊销基本上取代了信用证,成为主流结算方式。由此造成企业的应收账款日益增多。

商业保理发展空间巨大。据国际保理商联合会(FCI)统计,2011年,我国国际及国内保理业务量达到2749亿欧元,占全世界总量20154亿欧元的13.64%,是2001年总量的200余倍。2012年,中国国内保理业务量突破22000亿元,同比增幅15%以上;国际保理业务量突破900亿美元,再度上演50%以上高速增长的神话。其中银行保理业务量占据保理市场总量95%以上,但随着商业保理行业政策、法规、规范的进一步完善,信用体系的建设,商业保理行业将面临巨大的发展机遇。

很多人士将保理简单理解为出口商(供应商)应收账款融资。其实,保理绝不是简单的“票帖”。保理的核心价值不是为供应商提供资金融通,而是分账户管理、信用担保、企业评级等综合服务,保理公司一定要用服务取代融资,否则将卷入其他各类融资机构(如银行、融资租赁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民间信贷)的混乱竞争泥潭之中,无法做大做强,甚至在金融大潮中濒临淘汰。保理公司最终实现“不动钱”模式将是“以服务取代融资”的体现。

例如,我们保理公司客户接了一份订单,产生了应收账款。如果这份订单来自于信用不佳或是具有其它不好因素的企业,我们就会理所当然地想到,居然这样的订单都敢接,公司经营状况可能不太好,这便能使保理公司提前预知客户的生产经营状态。

(作者:战略发展部李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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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尔果斯市商业保理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和促进霍尔果斯市商业保理行业的健康发展,规范商业保理企业的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商业保理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商办秩函〔2013〕718号)的要求,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商业保理业务,是指供应商与商业保理商(非银行机构)通过签订保理协议,供应商将现在或将来的应收账款转让给商业保理商,从而获取融资,或获得保理商提供的分户账管理、账款催收、坏账担保等服务。

第三条 商业保理业工作坚持科学审慎,风险可控, 依法监管,规范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市新注册的内外资商业保理公司。

第二章 公司设立和业务范围

第五条 商业保理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主出资人应当为企业法人或其他社会经济组织,且在申请前1年总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

(二)以公司形式设立,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

1 为实收货币资本,且来源真实合法。内资公司注册资本由投资者一次性足额缴纳,外资公司注册资本缴纳期限按现行相关规定执行;

(三)拥有不少于两名具有3年以上金融领域管理经验且无不良信用记录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总经理(副总经理)、业务主管、财务主管、风险控制主管以及运营主管等。

(四)建立健全的财务制度、风险控制制度和重大风险事件应急制度。财务制度包括财务管理体制、财务机构和岗位职责、资金和费用管理要求、会计政策和科目、会计凭证管理等。风险控制制度包括组织架构和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和要求、资产分类管理、风险处置措施等。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商业保理公司原则上应当设立为独立的公司,不混业经营。商业保理公司的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当标明\"商业保理\"字样。

第七条 申请设立商业保理公司应当向审批部门报送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投资各方签署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公司章程(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还需提供合同);

(四)投资各方的注册登记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2

(五)投资规模分析、资金来源说明;财务制度、风险控制制度和重大风险事件应急制度;

(六)高级管理人员及风险控制部门管理人员情况介绍及有关证明;

(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八)股东承诺书;

(九)审批部门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八条 设立商业保理公司,应当经霍尔果斯市商经委批准后,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市商经委应当同时将批准情况抄送市金融办等相关部门。

第九条 商业保理企业可以从事与所受让的应收账款相关的下列业务:

(一)应收账款融资;

(二)销售分户账管理;

(三)应收账款催收;

(四)坏账担保;

(五)经许可的其他业务。

第十条 商业保理企业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吸收存款;

(二)发放贷款或受托发放贷款;

(三)专门从事或受托开展与商业保理无关的催收业务、讨债业务;

(四)受托投资;

(五)国家规定不得从事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经营与风险管理

第十一条 中外资商业保理企业从事的业务活动应当符合国家对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商业保理企业可以通过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发行债券等渠道融资,融资来源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三条 商业保理企业的风险资产一般不得超过净资产总额的10倍。风险资产按照企业的总资产减去现金、银行存款、国债后的剩余资产总额确定。

第十四条 商业保理企业应当按照审慎会计原则,建立资产损失准备金提取制度。可以参照《非银行金融机构资产风险分类指导原则(试行)》对保理资产风险进行分类,并根据风险大小,确定资产损失准备计提比例,按照季度提取资产损失准备金。 第十五条 商业保理企业为股东及其关联实体提供担保或保理融资的总余额,不得超过该股东的出资金额。

第十六条 商业保理企业应当在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办理应收账款转让登记,将应收账款权属状态予以公示。

第十七条 商业保理企业应当在境内已加入国际性保理企业组织的商业银行,开设商业保理运营资金的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

4 (以下简称“专用账户”)。商业保理运营资金主要是指商业保理企业运用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开展商业保理经营活动的资金。商业保理企业日常经营管理资金不纳入监管范畴。商业保理企业应当与商业银行的法人机构或授权的分支机构签订资金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商业保理企业应当每月向市商务主管部门报送经存管银行确认的资金存管情况;存管银行发现商业保理企业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存管协议的,应当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第十八条 商业保理企业应当做好重大事项报告工作,并于下列事项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并配合有关部门开展调查。

(一)持股比例超过5%的主要股东变动;

(二)单笔金额超过净资产5%的重大关联交易;

(三)单笔金额超过净资产10%的重大债务;

(四)单笔金额超过净资产20%的或有负债;

(五)超过净资产10%的重大损失或赔偿责任;

(六)董事长、总经理等高管人员变动;

(七)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

(八)重大待决诉讼、仲裁。

其他需要向有关部门报备的事项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市商经委负责建立全市统一的商业保理行业协同

5 监管系统,与工商、公安、金融、税务等部门和霍尔果斯银监局、人民银行霍尔果斯总部实现企业信息共享,加强对商业保理企业事中、事后协同监管。

第二十条 市商经委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工商、公安、金融、税务等部门加强对商业保理企业的制度建设、内控机制、合规经营、融资管理、账户设置、统计数据上报的及时性和准确性等情况的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测,责令企业对有关情况和问题作出说明并限期整改,并将有关情况通报有关部门。

第二十一条 市商经委应当结合日常信息报送、现场和非现场检查等情况,每年开展合规考核。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或达不到本办法要求的商业保理企业,责令其限期整改;对逾期不整改的以及违规情节严重的,不予通过合规考核,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并向社会予以公示。市商经委应当将合规考核情况上报霍尔果斯市政府。

第二十二条 市商经委应当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社会评估机构,对商业保理企业风控体系、风险指标、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法律风险等进行评估。第三方评估应每两年开展一次,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三条 商业保理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公安局等相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

(二)洗钱和地下钱庄;

(三)实施高利转贷犯罪或违法放贷;

(四)应收债权重复质押、转让或欺诈性交易;

(五)借助国际保理业务实施操纵股价;

(六)暴力讨债等刑事犯罪和相关民事合同纠纷;

(七)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章 政府管理和服务

第二十四条 建立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为召集人的商业保理业发展联席会议制度,市商经委、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统计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人民银行等为成员单位。联席会议主要职责是协调解决制约商业保理公司发展的问题,促进我市商业保理业持续健康发展。

第二十五条 市商经委是商业保理行业主管部门,市金融办是商业保理业务监管部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

2016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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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有限公司

300万元回购型国内保理

的调查报告

有限公司向我行申请回购型国内保理300万元,期限9个月,拟采用应收帐款质押担保方式。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企业基本情况

信用等级AA级,

注册资金为700万元,实收资本700万元,其中投资648万元,占投资总额的92.57%,投资52万元,占投资总额的

7.47%。法人代表:薛永玉。

主营业务:加工销售带钢、冷轧钢、打包带等。

主要财务指标:该企业成立于2005年7月8日,至目前生产经营正常,效益较好。2010年末资产总额6959万元,固定资产2371万元,负债总额2829万元,资产负债率40.65%;净资产4130万元;实现销售收入7481万元,净利润588万元。截至2011年6月末资产总额7786万元,固定资产2361万元,负债总额3276万元,资产负债率42.08%,实现销售收入5619万元,净利润380万元。

二、企业信誉情况

经查询法人客户信用报告和个人客户信用报告,显示企业信用状况正常,无不良信息记录。同时经调查核实,该企业按时归还贷款本息,缴税、用水、用电等情况正常,工资发放及时,与其客户也保持着良好的合作关系。

三、企业现有融资情况

截止目前,该企业融资总额3139万元,其中我行贷款1280万元(房地产抵押410万元、存货质押500万元、保理37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429万元(已剔出承兑保证金286万元),由盛泰农化保证。农联社短期贷款220万元,由盛仁纺织保证;浦发银行潍坊分行短期贷款750万元,由盛德纺织保证。

征信系统查询借款人对外担保2920万元,经核实,借款人实际对外担保1420万元(与征信查询数据不一致有些担保已经到期,人行系统未及时更新),其中为瑞源纺织担保270万元,为盛仁纺织担保300万元、为卓恩特贸易担保100万元、为盛德纺织担保750万元。对外担保较为分散,且截止目前被担保单位生产经营正常,对外担保不会对企业造成不良影响。

四、销售收入归行情况

有限公司在我行开立一般结算帐户,经我行尽职调查,该公司2010年实现销售收入7481万元,剔除收到的承兑和易货交易等因素,合计归行6281万元,归行率83.96%,其中归我行5280万元,占比84.06%;截止申请日前12个月实现销售收入9815万元,合计归行8231万元,归行率83.86%,其中归我行7653万元,占比92.97%;截止申请日前3个月实现销售收入3239万元,合计归行2980万元,归行率92%,其中归我行2089万元,占比70.1%。企业在我行的归行占比超过贷款占比。

企业综合贡献分析

截至2011年6末,该公司货币资金496万元,其中银行存款268万元,分布如下:

高密工行30万元;高密农联社20万元;浦发银行188万元;潍坊银行30万元。

因该企业在我行的融资都是抵质押担保方式,在他行的融资担保方式全部是保证,其他银行要求交存一定比例的保证金;如果剔出保证金存款,则我行存款占比高于融资占比。

五、担保情况

经调查人落实,该公司拥有土地11113平方米,房产5000平方米,已在我行办理抵押。本次业务担保方式为应收帐款质押,是有限公司向青岛地恩地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胶州分公司销售带钢而形成的应收帐款412万元、向日照市帅发工贸有限公司销售带钢而形成的应收帐款100万元,经调查购销双方有良好稳定的业务往来,履约记录良好;该应收款的回购意愿及回购能力较强,权属明确,账龄在9个月以内,结构合理,购货方付款意愿较强,付款能力及购货方的回购能力较强。购货方确实收妥货物,并出具了收到货物的证明;购销合同、应收帐款发票和出入库单等资料真实合法,本交易和应收款具备真实的贸易背景。该应收帐款我行认定价值512万元,最高担保额度307.2万元,本次申请保理融资300万元,质押率58.6%。

六、融资用途

该公司拟购进带钢等原材料600吨,共计价值360万元,企业自筹60万元,向我行申请贷款300万元。

七、业务定价意见

本笔业务执行利率为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0% ,另收取保理手续费、托管费合计2.952万元,折合利率上浮20%,合计利率上浮30%,符合小企业定价有关规定。

八、风险分析

经调查,本笔业务具有真实的贸易背景,购销双方关系良好,

履约情况良好,我行融资风险较小。

九、调查意见

拟同意为有限公司办理回购型国内保理300万元,期限9个月,担保方式应收帐款质押。

二○一一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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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保理企业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依据

为规范商业保理企业经营行为,防范行业风险,促进商业保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合同法》、《公司法》、《物权法理企业经营行为,防范行业风险,促进商业保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合同法》、《公司法》、《物权法》和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行政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主体

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的商业保理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商业保理企业

本办法所称商业保理企业是指专门从事保理业务的非银行法人企业。保理业务是指商业保理企业受让应收账款的全部权利及权益,并向转让人提供应收账款融资、管理、催收、还款保证中至少两项业务的经营活动。

根据应收账款到期前是否预先支付相应对价,保理业务分为融资保理和非融资保理。根据受让人是否保留对转让人的追索权,保理业务分为有追索权保理和无追索权保理。

第四条 再保理企业

本办法所称再保理企业是指主营业务为再保理业务、且融资保理业务达到一定规模的商业保理企业。再保理业务是指受让其他商业保理企业的再转让应收账款的保理业务。

第五条 应收账款

本办法所称应收账款,是指企业因提供商品、服务或者出租资产而形成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提供金融服务形成的债权、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

第六条 属地管理

商务部负责全国商业保理行业管理工作。地市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商业保理企业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行业自律

全国性商业保理行业组织应在商务部的指导下,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引导行业规范发展。

第二章 设立

第八条 设立条件

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保理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实缴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主出资人申请前一年总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投资者及关联实体无违法违规记录;

(二)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在中西部设立企业的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40年。

第九条 设立程序

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保理企业应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申请人应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送规定的申请材料。商务部门应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在规定时间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于批准设立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对于不予批准的,应说明理由。

发放批准证书时,行业分类选择“租赁及商务服务业”项下的“其他商务服务”(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第749款)。

第十条 申请材料

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保理企业时,申请人应提交下述材料:

(一)公司章程及其附件;

(二)投资各方的银行资信证明、登记注册证明;

(三)投资各方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

(四)拟设立企业董事会成员名单及投资各方董事委派书。

申请人拟将国有资产投入到中外合资、合作商业保理企业的,还应提供资产评估报告。

第十一条登记

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保理企业的申请人,在获得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后,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

设立内资商业保理企业的申请人,按照《公司法》有关规定登记设立。

第三章 备案、变更及注销

第十二条备案要求

商业保理企业依法设立后,应按下述要求进行备案:

(一)在境内合法设立;

(二)公司名称及经营范围含有“商业保理”或“保理”字样;

(三)主要股东近三年内没有违法违规记录;

(四)拥有2名以上具有5年以上从事保理或相关行业从业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

(五)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的组织架构、完备的管理制度和完善的业务处理系统;

(六)商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备案类型和标准

(一)规模商业保理企业。

融资保理业务余额超过1亿元(含)的商业保理企业,应向工商登记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申请规模商业保理企业备案。

(二)再保理企业。

主营业务为再保理业务,且融资保理业务余额在40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商业保理企业,可向工商登记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再保理企业备案。

(三)其他商业保理企业。

除规模商业保理企业和再保理企业以外的商业保理企业,应向工商登记注册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其他商业保理企业备案。

商务部可根据具体情况调整商业保理企业备案类型及标准,以公告的形式公布。

第十四条备案材料

商业保理企业应在设立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向备案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商业保理企业备案表(附件1);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四)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五)主要股东(持股5%以上)名单、持股比例,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企业名单;

(六)股东承诺函(附件2);

(七)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历表;

(八)公司章程;

(九)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文件。

规模商业保理企业、再保理企业应在备案前与商务部“商业保理业务信息系统”完成数据对接。备案时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向备案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商业保理业务信息系统”生成的上一月度融资保理业务经营情况表;

(二)信息披露承诺函(附件3)。

外商投资商业保理企业还应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第十五条备案查询

备案机关对已完成备案的商业保理企业授予全国统一编号,并通过“商业保理业务信息系统”提供公众查询服务。

商业保理企业应在获得备案编号后3个工作日内登录“商业保理业务信息系统”填报相关备案信息。

第十六条备案变更

商业保理企业应在下列事项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备案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并通过“商业保理业务信息系统”完成备案信息变更。

(一)设立、撤销分支机构;

(二)合并或者分立;

(三)变更名称、注册地址、企业类型;

(四)变更实缴资本;

(五)变更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六)变更出资额占公司资本总额5%以上或者持股占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

(七)变更备案类别。

第十七条备案注销

商业保理公司不再从事保理业务,且不再承担任何应收账款的垫付或回购责任的,应在终止保理业务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过“商业保理业务信息系统”对外公示一个月。公示无异议后,向备案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第四章 业务管理

第十八条基本规则

商业保理企业开展保理业务,应当与应收账款转让人签订保理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纠纷和风险的处理原则以及违约责任。

商业保理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业务管理办法和操作规范,制定适合叙做保理业务的应收账款标准。

商业保理企业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保守客户商业秘密。

第十九条禁入范围

商业保理企业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吸收存款;

(二)发放或受托发放贷款;

(三)受托投资;

(四)国家规定不得从事的其他活动。

商业保理企业不得基于不合法基础交易合同、寄售合同、逾期应收账款、权属不清的应收账款开展保理业务。

第二十条业务规则

商业保理企业经营保理业务应遵守以下规则:

(一)应收账款融资。

商业保理企业应基于以下三类应收账款提供融资:

1.一个基础合同项下已形成的应收账款。

2.一个基础合同项下持续形成的多笔应收账款,其中至少一笔应收账款已形成。3.持续成立的多个基础合同项下的多笔应收账款,其中至少一笔应收账款已形成。前述基础合同应基于同一债权人提供同类商品、服务或者出租同类资产的行为。

商业保理企业应严格审核基础交易合同等资料的真实性与合法性;审核债务人的资信、经营及财务状况,合理判断应收账款质量,包括出质、转让情况以及账龄结构等;重点审查因提供服务或出租资产所产生的应收账款,以及初始债权人和债务人为关联企业的应收账款。

(二)应收账款管理。

商业保理企业可向转让人提供所转让应收账款的回收情况、逾期账款情况、对账单等各种财务和统计报表,协助其进行应收账款管理。

(三)应收账款催收。

商业保理企业可对所受让的应收账款进行收付结算与催收,但不得在未受让应收账款的情形下受托从事催收业务。

(四)还款保证。

商业保理企业可在非融资保理业务中,对受让的到期无法从债务人处收回的应收账款承担垫付责任,或在有追索权保理业务中,对转让的到期无法从债务人处收回的应收账款承担回购责任。

第二十一条融资方式

商业保理企业可通过金融机构贷款、委托贷款、发行债券、股权融资及其他合法途径获得融资。

第二十二条不良应收账款

商业保理企业的融资保理业务项下应收账款按照逾期天数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和损失4类。后2类为不良应收账款。

尚未到期的应收账款属于正常类。 逾期1-90天的应收账款属于关注类。 逾期91-180天的应收账款属于次级类。 逾期181天以上的应收账款属于损失类。

逾期是指在无商业纠纷的合同项下债务人未在约定期限内(含展期)付款的行为。

在非融资保理或有追索权保理业务中,商业保理企业履行垫付或回购义务后,应将所涉及的应收账款纳入不良应收账款管理。

第二十三条风险计量

商业保理企业风险资产与或有负债之和与风险系数的乘积不得超过10倍,再保理企业不得超过15倍。

风险资产按照商业保理企业的资产总额与现金、银行存款、国债之差确定。或有负债按照商业保理企业承担还款保证责任的应收账款余额与对外担保余额之和确定。

商业保理企业不良应收账款率不超过5%的,风险系数按1计算;不良应收账款率超过5%(含)但不超过10%的,风险系数按不良应收账款率的180倍与8之差计算;不良应收账款率大于10%(含)的,风险系数按10计算。

第二十四条风险管理

商业保理企业可利用信用担保、信用保险、保证保险等增信措施管理应收账款风险。

第二十五条风险计提

商业保理企业应在税前计提不低于融资保理业务期末余额1%的风险准备金。

第二十六条风险集中度

商业保理企业受让同一债务人的应收账款,不得超过风险资产总额的50%。再保理企业不得超过15%。

第二十七条关联交易

商业保理企业受让以其关联企业为债务人的应收账款,不得超过风险资产总额的40%。再保理企业不得超过10%。

商业保理企业对作为债权人的关联企业提供保理服务时,定价应合理、公允,交易条件不得明显优于非关联企业。

第二十八条业务报告

商业保理企业应在应收账款受让、变更及注销当日,通过“商业保理业务信息系统”报送相关信息。

商业保理企业应于每月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通过“商业保理业务信息系统”报送《企业经营情况统计表》,并于每年3月31日前通过“商业保理业务信息系统”报送上一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并上传经审计机构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报告。

商业保理企业报送的信息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不得故意隐瞒或虚报。

商业保理企业应保存保理业务相关资料3年以上,保存再保理业务相关资料5年以上。

第二十九条重大事项报告

商业保理企业应在发生超过净资产10%的重大损失或赔偿、发生重大待决诉讼或仲裁、获得单笔金额超过净资产10%的融资5个工作日内,通过“商业保理业务信息系统”报送相关信息。

第三十条转让登记和查询

商业保理企业应在商务部认可的应收账款转让登记公示系统办理应收账款转让登记,将应收账款权属状态予以公示。

第三十一条信息披露

规模商业保理企业应于每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通过“商业保理业务信息系统”对外披露业务报告、监管评级等基本信息。

再保理企业应于每季度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通过“商业保理业务信息系统”对外披露净资产、风险资产、或有负债、不良应收账款比例、风险准备金、风险集中度、关联交易、风险管理、外部融资、监管评级等基本信息。

第三十二条系统管理

商业保理企业应拥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业务处理系统。规模商业保理企业和再保理企业应在企业备案后一个月内与商务部“商业保理业务信息系统”完成数据对接。

第三十三条信用记录

商务部应根据本办法建立“商业保理行业信用信息数据库”。商业保理企业受让的有追索权保理项下应收账款逾期超过90天,按照融资金额计入转让人违约记录,按应收账款金额计入债务人违约记录;受让的无追索权保理项下应收账款逾期超过90天,按照应收账款金额计入债务人违约记录。

商业保理企业在非融资保理业务中履行垫付责任,按照应收账款金额计入债务人违约记录;在有追索权保理业务中履行应收账款回购义务,按照应收账款金额计入债务人违约记录。

商业保理企业应参考“商业保理行业信用信息数据库”中的信用信息,对债务人进行合理授信。对有历史违约记录的债务人,审慎提供保理服务;对仍处于违约状态的债务人,原则上不提供保理服务。

被法院判决负有刑事责任的商业保理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其违法行为将被计入“商业保理行业信用信息数据库”。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监督检查

商务部和地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对商业保理企业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状况等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现场、非现场检查。商业保理企业应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的检查。

第三十五条系统监管

商务部应建立健全“商业保理业务信息系统”,建立“行业信用信息数据库”。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充分运用“商业保理业务信息系统”加强对商业保理企业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监管评级

商务部通过“商业保理业务信息系统”建立商业保理企业监管评级及发布机制。地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根据评级结果对商业保理企业进行分类管理。

第三十七条举报投诉

商务部和地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通过12312商务举报投诉服务平台接受与本办法有关的举报和投诉。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商业保理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由违规行为发生地地市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申请备案的商业保理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的备案无效,已备案企业取消原有备案。

第四十条

商业保理企业任命不符合任职条件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由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商业保理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至第十六条、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商业保理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商业保理企业违反本办法受到行政处罚的,由备案机关通过“商业保理业务信息系统”公示处罚信息,并于当月列入“经营异常企业名单”。

第四十四条

商业保理企业涉嫌从事非法集资、非法放贷、非法催收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移送有关部门查处。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已设立的商业保理企业应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

第四十六条

已设立的融资租赁公司兼营商业保理业务的,可参照本办法由其行业监管部门进行管理。

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负责本办法的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推荐第10篇:设立商业保理公司的审批办法

>年内出台

来源:省商务厅政务网

发布日期:2015-03-31

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信用与电子商务研究所所长韩家平在日前召开的第三届中国商业保理行业峰会上透露,《商业保理企业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公开征求意见,预计年内正式出台。

韩家平说,目前全国大部分地区已经设立商业保理公司,但各地监管政策不统

一、配套政策缺乏、法律法规空白等问题日益突出,亟须出台全国性的行业管理办法。根据现在征求意见的版本,商业保理行业将在全国放开。

1、未来,设立内资商业保理公司将取消前置审批,直接工商登记,设立外资保理公司按照现行法律仍实行前置审批(商务部审批);

2、所有保理公司注册后均需到地级市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商务主管部门将按照业务规模对保理公司实行分类管理。

3、同时,商务部将建立全国统一的业务管理系统,利用信息化技术和行政处罚等手段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韩家平预计,随着全国性行业管理办法的出台和宣贯,保理行业的市场认知度将大幅提高,商业保理发展相对缓慢地区将掀起一轮商业保理投资浪潮。商务主管部门为推动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将出台类似鼓励信用保险发展的促进政策,并推动税收、外汇、融资等领域尽快出台配套政策。在商业保理行业快速发展的背景下,预计相关司法解释或法律文件也将陆续出台。

此外,韩家平还介绍说,2015年,随着商务部商业保理业务管理系统升级完成,商业保理行业信用数据库将逐步建立。目前,市场化的征信机构和信用评估机构已开始进军商业保理市场,为保理公司提供企业信用调查与评估服务。商业保理公司与央行征信系统对接的政策障碍已经解除,商务部有关部门正在与央行征信中心就商业保理公司接入征信系统的具体方式进行协商,预计2015年有望取得突破。

第11篇:怎么在天津注册商业保理公司

怎么在天津注册商业保理公司

(一)保理公司设立条件:

1、主出资人应当为企业法人或其他社会经济组织,且在申请前1年总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

2、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且来源真实合法;

3、商业保理公司应当拥有2名以上具有三年以上金融领域管理经验且无不良信用记录的高级管理人员,拥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合格专业人员。本试行办法所称高级管理人员,系指担任副总经理及以上职务或相当职务的管理人员;

4、支持有实力和有保理业务背景的出资人设立商业保理公司,推进保理市场主体多元化,其中境外投资者或其关联实体应当具有从事保理业务的业绩和经验;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设立商业保理公司应当向审批部门报送下列材料:

1、申请书;

2、投资各方签署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3、公司章程(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还需提供合同);

4、投资各方的注册登记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5、主出资人上一年度的审计报告;

6、高级管理人员情况表;

7、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8、股东承诺书;

9、审批部门要求的其他文件。

(三)商业保理公司可以经营下列业务:

1、以受让应收账款的方式提供贸易融资;

2、应收账款的收付结算、管理与催收;

3、销售分户(分类)账管理;

4、与本公司业务相关的非商业性坏账担保;

5、客户资信调查与评估;

6、相关咨询服务。

第12篇:浦东新区商业保理试点期间监管暂行办法

浦东新区商业保理试点期间监管

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浦东新区商业保理试点工作健康发展,规范经营行为、防范信用风险、完善监管制度,根据《商务部关于商业保理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商资函[2012]419号,以下简称“通知”)、《上海市浦东新区设立商业保理企业试行办法》(浦府综改[2012]2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商业保理企业的业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浦东新区商务委员会负责商业保理企业的发展、管理和监督,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浦东新区分局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在市商业保理试点工作联合推进小组的指导下,依据职责,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本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试点期间对试点地区的商业保理企业实施监管。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商业保理企业,是指根据《试行办法》设立且工商注册地、实际经营场所和税收户管地均在浦东新区的企业。

第二章 商业保理业务信息系统

第四条 浦东新区商务委员会建立《商业保理业务信息系统》,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对商业保理企业的监督管理。商业保理企业必须在规定时间申报以下信息,并对所提交的各项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一)每月初的5个工作日内申报月度业务情况统计报表;

(二)每月初的5个工作日内申报放款、还款情况统计报表;

(三)每月初的5个工作日内申报融资及融资归还核销情况统计表;

(四)每年3月31日前申报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年审报告;

(五)商业银行每半年向浦东新区商务委员会和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浦东新区分局报送资金管理报告。

(六)监管部门认为需要的其他信息。

第三章 经营监管

第五条 商业保理企业应当建立有效的法人法理结构,健全内控机制,依法合规经营,有效防范风险,切实做到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负盈亏、自担风险。

第六条 商业保理企业应当按照审慎经营的原则,做到部门设置完整,层次安排有序,岗位配置合理,功能组合齐全,任务分工清晰,职责权限明确。

商业保理企业应当建立有效覆盖全部业务、岗位的风险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健全融资、放款、还款等各类台账制度,明确咨询、融资、会计、出纳、结算等主要业务流程及操作规范。

第七条 商业保理企业必须从可行性、资金的安全性、以及政策的合规性等方面,对保理客户的业务进行认真的调查和评估,并按保理业务管理权限审批放款。商业保理业务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审慎准入原则。商业保理企业应制定规章制度和业务流程,对保理客户、交易背景和应收账款质量进行审慎调查。

(二)比例控制原则。商业保理企业的保理业务放款比例原则上不得高于应收账款金额的80%。余款只有在向买方收回全部应收账款并归还融资款项及相关保理费用后,剩余部分方付给保理客户。

第八条 商业保理企业在开展业务时,必须与应收账款出让方签订《保理合同》等相关合同。合同中应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应收账款内容、受让方式、期限和金额、保理种类和费率、回款账户、追索和违约责任等条款。

第九条 商业保理企业在保理款项发放后,必须及时跟进了解保理客户的经营变化情况,对保理业务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商业保理企业在账款到期日前,必须根据保理业务的具体情况,向保理客户进行提示。

商业保理企业在收回保理款项后,应做好保理档案管理工作。

第十条 商业保理企业受让的应收账款必须是在正常付款期内。原则上不能受让的应收账款包括: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无权经营而导致无效的应收账款;

(二)正在发生贸易纠纷的应收账款;

(三)约定销售不成即可退货而形成的应收账款;

(四)保证金类的应收账款;

(五)可能发生债务抵消的应收账款;

(六)已经转让或设定担保的应收账款;

(七)被第三方主张代位权的应收账款;

(八)法律法规规定或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应收账款;

(九)被采取法律强制措施的应收账款;

(十)可能存在其他权利瑕疵的应收账款。

第十一条 商业保理企业须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进行网上注册,在经营过程中须将每笔受让的应收账款在该系统中登记,并取得初始登记凭证。如发生应收账款登记变更、注销情况后,商业保理企业应及时在该系统中登记,并取得变更、注销登记凭证。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 商业保理企业应当在境内已加入国际性保理企业组织的商业银行开设商业保理运营资金的专用存款账户(以下简称“专用账户”)。

商业保理运营资金主要是指商业保理企业运用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开展商业保理经营活动的资金。商业保理企业日常经营管理资金不纳入监管范畴。

外商投资商业保理企业涉及跨境人民币出资和借款的,按《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管理办法》(人民银行公告[2011]第23号)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操作细则的通知》(银发[2012]165号)要求,办理相关事项。

外商投资商业保理企业涉及跨境人民币出资和借款的,需开立人民币资本金和外债专用存款账户,企业可以从人民币资本金和外债专用存款账户中拨付保理融资资金等。资本金用完后,人民币资本金专用存款账户自行关闭;外债还本付息后关闭账户。 从人民币资本金和外债专用存款账户中拨付的保理融资资金,其回款必须返回到商业保理企业在商业银行开设的商业保理运营资金专用存款账户。

第十三条 商业保理企业设立的专用账户与其基本账户的开户银行原则上应为同一家银行。确有必要的,商业保理企业可以在其他商业银行再开立新的专用账户(商业保理企业在一家商业银行内只能开立一个专用账户)。

商业保理企业不得再开设其他账户用于开展保理业务。

第十四条 商业保理企业只能用专用账户开展日常的商业保理业务,包括:

(一)商业保理企业融资款项的转入与归还;

(二)出口保理和国内保理的保理客户的放款与保理费用的结算;

(三)出口保理和国内保理的保理客户应收账款的回款与余额结清;

(四)支付与商业保理公司相关的费用(咨询费、律师费、审计费等费用);

(五)商业保理企业日常经营管理费用的转出。

第十五条 商业保理企业必须将保理运营资金转入专用账户。商业保理企业获得融资款,转入时需标明资金来源;从专用账户划出资金进行还款时,须向商业银行提供贷(借)款合同复印件和划款指令。

第十六条 商业保理企业单次划拨保理融资资金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300万元人民币)的,应向商业银行提供《保理合同》、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的应收账款登记凭证,商业银行审核后,在2个工作日之内完成拨付;单次划拨保理融资资金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商业银行根据商业保理企业的拨付指令,并在其提供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的应收账款登记证明后即可划拨,商业保理企业应定期将《保理合同》和《资金拨付清单》向商业银行报备。

第十七条 商业保理企业须将专用账户作为唯一的保理回款账户,并在每笔保理合同中予以明确(如在两家商业银行设立专用账户的,原则上其单笔保理融资款和回款必须在同一商业银行处理)。

商业保理企业可从专用账户划付少量资金至基本账户,用于支付企业日常经营管理费用。商业保理企业应在专用账户开立后,向商业银行提供每月日常经营管理资金的核定额,当月累计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0%。

第十八条 商业保理企业应当与商业银行的法人机构或授权的分支机构签订资金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商业保理企业应当在协议签署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浦东新区商务委员会和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浦东新区分局报送协议副本、基本账户和专用账户的信息资料。从事出口保理业务的,应将协议向国家外汇管理总局上海分局报备。

第十九条 商业银行应指定专人负责商业保理企业专用账户的资金管理与支付结算、审核资料等具体工作;建立商业保理企业融资、放款、还款等资金进出台账,并与商业保理企业定期核对。

商业银行可以向商业保理企业收取管理费用,收费标准由商业银行与商业保理企业自行约定,但不得违反国家相关规定。

第二十条 商业保理企业在商业银行开立的专用账户不得用于发放贷款或受托发放贷款、受托投资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商业银行负责监督专用账户的运作,在管理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浦东新区商务委员会和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浦东新区分局报告。

第五章

融资管理

第二十一条 商业保理企业可以通过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和股东借款、发行债券、再保理等合法渠道融资,融资来源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为防范风险,保障经营安全,商业保理企业融资时其风险资产一般不得超过净资产总额的10倍。风险资产按企业的总资产减去现金、银行存款、国债后的剩余资产总额确定。

第六章 风险处置

第二十二条 浦东新区商务委员会在市、区相关职能部门指导下对商业保理企业的制度建设、内控机制、合规经营、融资管理、账户设置等情况进行定期(季度)或不定期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并要求其就有关情况、问题进行说明并作整改。

第二十三条 商业保理企业在经营过程中,若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应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由相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开展商业保理业务的;

(二)未经批准进行增资、减资、股权转让、注册地址等变更或终止的;

(三)资金来源和运用,经营业务违反相关规定的;

(四)超出核准的经营范围的;

(五)未经批准擅自从事须经批准的经营活动的;

(六)拒绝或阻碍检查监督的;

(七)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八)隐瞒不良资产的;

(九)提供虚假会计报告的;

(十)开设非专用存款账户开展保理业务的;

(十一)连续一年以上未开展商业保理业务的;

(十二)连续两年未通过年审的;

(十三)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二十四条 商业保理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对其试点(停止试点后,企业应到浦东新区商务委员会和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浦东新区分局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并由相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

(二)洗钱和地下钱庄;

(三)实施高利转贷犯罪或违法放贷;

(四)应收债权重复质押、转让或欺诈性交易;

(五)借助国际保理业务实施操纵股价;

(六)暴力讨债等刑事犯罪和相关民事合同纠纷;

(七)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章 商业保理专业委员会

第二十五条 在浦东新区外商(各地)投资协会成立商业保理专业委员会(待条件成熟后将成立商业保理行业协会),会员单位包括商业保理企业、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

商业保理专业委员会应当制定商业保理业务自律公约,开展行业自律;举办教育培训活动,提升商业保理企业的规范经营意识,提高从业人员专业素质、职业道德和风险意识;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实行日常监管。

商业保理企业必须与商业保理专业委员会签订行业自律承诺。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和上海市颁布新规定,则按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浦东新区商务委员会和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浦东新区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13篇:浦东新区商业保理企业试行办法版

浦东区商业保理企业试行办法

准入条件

1.商业保理企业应至少拥有一个投资者或其关联实体具有从事商业保理业务或相关行业的经历。

2.商业保理企业的投资者应具备保理业务相应的资产规模和资金实力,有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完善的风险内控制度,近期没有违规处罚记录

3.在申请设立时,应当拥有2名以上具有3年以上金融领域管理经验且无不良性有记录的高级管理人员。

注册资本

1.商业保理企业应当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全部以货币形式出资(外资包括合法获得的境外人民币)。

2.商业保理企业应设立独立的公司,不得混乱经营,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

3.商业保理企业应当在名称中加注“商业保理”字样。

经营范围

1.出口保利、国内保理;

2.与商业保理相关的咨询服务;

3.信用风险管理平台开发;

4.经审批部门许可的其他相关业务。

5.不的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或托发放贷款、专门从事或受托展开与商业保理无管道催收业务、讨债业务、受托投资、国家规定不得从事的其他活动。

融资杠杆

1.为防范风险,保障经营的安全,商业保理企业展开业务是风险资产一般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10倍。

办理程序

1.浦东新区商务委受理:拟设外资商业保理企业向浦东新区商务委提出申请;

2.联合推进小组评审:浦东新区商务委在收到商业保理企业申请人全部上报材料后,召集相关部门召开征询会;

3.浦东新区商务委审批:符合商业保理企业设立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通过征询会议的,由浦东新区商务委员会出具批准设立文件并颁发《外资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4.浦东新区工商局登记:获得批准设立文件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外商投资商业保理企业向浦东新闻区工商局申请办理注册登记相关手续2.

申请材料

1.由投资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的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保理企业的申请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需包含主要投资者或其关联实体背景介绍及从事商业保理相关经历说明、商业保理企业设立方案、管理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保理业务操作流程及特点、风险防范措施、内部监控制度等;

2.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申请表;

3.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原件);

4.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5.由投资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的合资合同(原件)(中外合资企业需提供);

6.由投资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的公司章程(原件);

7.境外投资方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附中文泽文(原件),及所在国家(地区)公证

机关的公证件(原件)和我过驻该国(地区)使(领)馆认证的原件;

8.境外投资方银行资信证明及中文翻译件(原件)

9.境内投资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及银行资信证明(原件)(中外合资企业需提

供);

10.投资各方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

11.拟任管理人员简历(至少提供两名以上具有三年以上金融领域管理经验且无不良信用记

录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说明);

12.投资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13.投资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的董事会成员(或执行董事)、监事会成员(或监

事)委派书,身份证明(复印件);

14.公司注册地使用许可证明或租赁协议(原件),出租方产权证明(复印件);

15.国资部门出具的有关批准文件或备案文件(设计国有资产的项目根据国有资产管理的有

关规定提供);

16.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申报的,应提供委托代理协议,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17.授权签署文件的,须出具授权书原件及授权代表身份证明(复印件);

18.审批部门要求提交其他文件。

外方投资者若以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则应补充提交以下材料:

1.人民币资金来源或证明文件或说明文件;

2.资金用途说明;

3.《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情况表》。

办理时限(提交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1.浦东新区商务委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召开评审会;评审会通过后4个工作日内决定是

否批准。

第14篇:商业保理牌照申请条件和要求

商业保理牌照申请条件和要求

商业保理适用于中小企业中涉及赊销及应收账款,那么商业保理公司如何注册?商业保理公司设立的条件有哪些?

商业保理是指销售商(债权人)将其与买方(债务人)订立的货物销售(服务)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商业保理公司,由商业保理公司为其提供贸易融资、应收账款管理服务。商业保理公司的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当标明“商业保理”字样。

设立商业保理公司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一)应至少拥有一个投资者或其关联实体具有经营商业保理业务或相关行业的经历。

(二)投资者应具备开展商业保理业务相应的资产规模和资金实力,有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完善的风险内控制度,最近一年没有偷逃税记录。

(三)在申请设立时,应当拥有两名以上具有三年以上金融领域管理经验且无不良信用记录的高级管理人员。

(四)商业保理公司应当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货币出资),且需一次性足额实缴。

(五)商业保理公司原则上应当设立为独立公司,不得混业经营。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

(六)有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包括但不限于风险评估、业务流程操作、监控等制度。

商业保理公司可以从事哪些业务?

(一)出口保理;

(二)国内保理;

(三)与商业保理相关的咨询服务;

(四)信用风险管理平台开发;

(五)经审批部门许可的其他相关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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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保理企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依据

为规范商业保理企业经营行为,防范行业风险,促进商业保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合同法》、《公司法》、《物权法》和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行政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主体

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的商业保理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商业保理企业

本办法所称商业保理企业是指专门从事保理业务的非银行法人企业。保理业务是指商业保理企业受让应收账款的全部权利及权益,并向转让人提供应收账款融资、管理、催收、还款保证中至少两项业务的经营活动。

根据应收账款到期前是否预先支付相应对价,保理业务分为融资保理和非融资保理。根据受让人是否保留对转让人的追索权,保理业务分为有追索权保理和无追索权保理。

第四条再保理企业

本办法所称再保理企业是指主营业务为再保理业务、且融资保理业务达到一定规模的商业保理企业。再保理业务是指受让其他商业保理企业的再转让应收账款的保理业务。

第五条应收账款

本办法所称应收账款,是指企业因提供商品、服务或者出租资产而形成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提供金融服务形成的债权、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

第六条属地管理

商务部负责全国商业保理行业管理工作。地市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商业保理企业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行业自律

全国性商业保理行业组织应在商务部的指导下,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引导行业规范发展。

第二章设立

第八条设立条件

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保理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实缴资本不低于5000 万元,主出资人申请前一年总资产不低于5000 万元人民币,投资者及关联实体无违法违规记录;

(二)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0 年,在中西部设立企业的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40 年。

第九条设立程序

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保理企业应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申请人应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送规定的申请材料。商务部门应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在规定时间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于批准设立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对于不予批准的,应说明理由。

发放批准证书时,行业分类选择“租赁及商务服务业”项下的“其他商务服务”(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第749 款)。

第十条申请材料

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保理企业时,申请人应提交下述材料:

(一)公司章程及其附件;

(二)投资各方的银行资信证明、登记注册证明;

(三)投资各方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

(四)拟设立企业董事会成员名单及投资各方董事委派书。

申请人拟将国有资产投入到中外合资、合作商业保理企业的,还应提供资产评估报告。

第十一条登记

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保理企业的申请人,在获得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后,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

设立内资商业保理企业的申请人,按照《公司法》有关规定登记设立。

第三章备案、变更及注销

第十二条备案要求

商业保理企业依法设立后,应按下述要求进行备案:

(一)在境内合法设立;

(二)公司名称及经营范围含有“商业保理”或“保理”字样;

(三)主要股东近三年内没有违法违规记录;

(四)拥有2 名以上具有5 年以上从事保理或相关行业从业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

(五)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的组织架构、完备的管理制度和完善的业务处理系统;

(六)商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备案类型和标准

(一)规模商业保理企业。

融资保理业务余额超过1 亿元(含)的商业保理企业,应向工商登记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申请规模商业保理企业备案。

(二)再保理企业。

主营业务为再保理业务,且融资保理业务余额在40 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商业保理企业,可向工商登记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再保理企业备案。

(三)其他商业保理企业。

除规模商业保理企业和再保理企业以外的商业保理企业,应向工商登记注册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其他商业保理企业备案。

商务部可根据具体情况调整商业保理企业备案类型及标准,以公告的形式公布。

第十四条备案材料

商业保理企业应在设立之日起45 个工作日内向备案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商业保理企业备案表(附件1);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四)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五)主要股东(持股5%以上)名单、持股比例,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企业名单;

(六)股东承诺函(附件2);

(七)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历表;

(八)公司章程;

(九)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文件。

规模商业保理企业、再保理企业应在备案前与商务部“商业保理业务信息系统”完成数据对接。备案时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向备案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商业保理业务信息系统”生成的上一月度融资保理业务经营情况表;

(二)信息披露承诺函(附件3)。

外商投资商业保理企业还应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第十五条备案查询

备案机关对已完成备案的商业保理企业授予全国统一编号,并通过“商业保理业务信息系统”提供公众查询服务。

商业保理企业应在获得备案编号后3 个工作日内登录“商业保理业务信息系统”填报相关备案信息。

第十六条备案变更

商业保理企业应在下列事项发生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向备案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并通过“商业保理业务信息系统”完成备案信息变更。

(一)设立、撤销分支机构;

(二)合并或者分立;

(三)变更名称、注册地址、企业类型;

(四)变更实缴资本;

(五)变更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六)变更出资额占公司资本总额5%以上或者持股占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

(七)变更备案类别。

第十七条备案注销

商业保理公司不再从事保理业务,且不再承担任何应收账款的垫付或回购责任的,应在终止保理业务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通过“商业保理业务信息系统”对外公示一个月。公示无异议后,向备案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第四章业务管理

第十八条基本规则

商业保理企业开展保理业务,应当与应收账款转让人签订保理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纠纷和风险的处理原则以及违约责任。

商业保理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业务管理办法和操作规范,制定适合叙做保理业务的应收账款标准。

商业保理企业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保守客户商业秘密。

第十九条禁入范围

商业保理企业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吸收存款;

(二)发放或受托发放贷款;

(三)受托投资;

(四)国家规定不得从事的其他活动。

商业保理企业不得基于不合法基础交易合同、寄售合同、逾期应收账款、权属不清的应收账款开展保理业务。

第二十条业务规则

商业保理企业经营保理业务应遵守以下规则:

(一)应收账款融资。

商业保理企业应基于以下三类应收账款提供融资:

1.一个基础合同项下已形成的应收账款。

2.一个基础合同项下持续形成的多笔应收账款,其中至少一笔应收账款已形成。

3.持续成立的多个基础合同项下的多笔应收账款,其中至少一笔应收账款已形成。前述基础合同应基于同一债权人提供同类商品、服务或者出租同类资产的行为。

商业保理企业应严格审核基础交易合同等资料的真实性与合法性;审核债务人的资信、经营及财务状况,合理判断应收账款质量,包括出质、转让情况以及账龄结构等;重点审查因提供服务或出租资产所产生的应收账款,以及初始债权人和债务人为关联企业的应收账款。

(二)应收账款管理。

商业保理企业可向转让人提供所转让应收账款的回收情况、逾期账款情况、对账单等各种财务和统计报表,协助其进行应收账款管理。

(三)应收账款催收。

商业保理企业可对所受让的应收账款进行收付结算与催收,但不得在未受让应收账款的情形下受托从事催收业务。

(四)还款保证。

商业保理企业可在非融资保理业务中,对受让的到期无法从债务人处收回的应收账款承担垫付责任,或在有追索权保理业务中,对转让的到期无法从债务人处收回的应收账款承担回购责任。

第二十一条融资方式

商业保理企业可通过金融机构贷款、委托贷款、发行债券、股权融资及其他合法途径获得融资。

第二十二条不良应收账款

商业保理企业的融资保理业务项下应收账款按照逾期天数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和损失4 类。后2 类为不良应收账款。

尚未到期的应收账款属于正常类。

逾期1-90 天的应收账款属于关注类。

逾期91-180 天的应收账款属于次级类。

逾期181 天以上的应收账款属于损失类。

逾期是指在无商业纠纷的合同项下债务人未在约定期限内(含展期)付款的行为。

在非融资保理或有追索权保理业务中,商业保理企业履行垫付或回购义务后,应将所涉及的应收账款纳入不良应收账款管理。

第二十三条风险计量

商业保理企业风险资产与或有负债之和与风险系数的乘积不得超过10 倍,再保理企业不得超过15 倍。

风险资产按照商业保理企业的资产总额与现金、银行存款、国债之差确定。或有负债按照商业保理企业承担还款保证责任的应收账款余额与对外担保余额之和确定。

商业保理企业不良应收账款率不超过5%的,风险系数按1 计算;不良应收账款率超过5%(含)但不超过10%的,风险系数按不良应收账款率的180 倍与8 之差计算;不良应收账款率大于10%(含)的,风险系数按10 计算。

第二十四条风险管理

商业保理企业可利用信用担保、信用保险、保证保险等增信措施管理应收账款风险。

第二十五条风险计提

商业保理企业应在税前计提不低于融资保理业务期末余额1%的风险准备金。

第二十六条风险集中度

商业保理企业受让同一债务人的应收账款,不得超过风险资产总额的50%。再保理企业不得超过15%。

第二十七条关联交易

商业保理企业受让以其关联企业为债务人的应收账款,不得超过风险资产总额的40%。再保理企业不得超过10%。

商业保理企业对作为债权人的关联企业提供保理服务时,定价应合理、公允,交易条件不得明显优于非关联企业。

第二十八条业务报告

商业保理企业应在应收账款受让、变更及注销当日,通过“商业保理业务信息系统”报送相关信息。

商业保理企业应于每月结束后15 个工作日内,通过“商业保理业务信息系统”报送《企业经营情况统计表》,并于每年3 月31 日前通过“商业保理业务信息系统”报送上一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并上传经审计机构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报告。

商业保理企业报送的信息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不得故意隐瞒或虚报。

商业保理企业应保存保理业务相关资料3 年以上,保存再保理业务相关资料5 年以上。

第二十九条重大事项报告

商业保理企业应在发生超过净资产10%的重大损失或赔偿、发生重大待决诉讼或仲裁、获得单笔金额超过净资产10%的融资5 个工作日内,通过“商业保理业务信息系统”报送相关信息。

第三十条转让登记和查询

商业保理企业应在商务部认可的应收账款转让登记公示系统办理应收账款转让登记,将应收账款权属状态予以公示。

第三十一条信息披露

规模商业保理企业应于每季度结束后15 个工作日内通过“商业保理业务信息系统”对外披露业务报告、监管评级等基本信息。

再保理企业应于每季度结束后20 个工作日内通过“商业保理业务信息系统”对外披露净资产、风险资产、或有负债、不良应收账款比例、风险准备金、风险集中度、关联交易、风险管理、外部融资、监管评级等基本信息。

第三十二条系统管理

商业保理企业应拥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业务处理系统。规模商业保理企业和再保理企业应在企业备案后一个月内与商务部“商业保理业务信息系统”完成数据对接。

第三十三条信用记录

商务部应根据本办法建立“商业保理行业信用信息数据库”。商业保理企业受让的有追索权保理项下应收账款逾期超过90 天,按照融资金额计入转让人违约记录,按应收账款金额计入债务人违约记录;受让的无追索权保理项下应收账款逾期超过90 天,按照应收账款金额计入债务人违约记录。

商业保理企业在非融资保理业务中履行垫付责任,按照应收账款金额计入债务人违约记录;在有追索权保理业务中履行应收账款回购义务,按照应收账款金额计入债务人违约记录。

商业保理企业应参考“商业保理行业信用信息数据库”中的信用信息,对债务人进行合理授信。对有历史违约记录的债务人,审慎提供保理服务;对仍处于违约状态的债务人,原则上不提供保理服务。

被法院判决负有刑事责任的商业保理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其违法行为将被计入“商业保理行业信用信息数据库”。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监督检查

商务部和地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对商业保理企业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状况等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现场、非现场检查。商业保理企业应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的检查。

第三十五条系统监管

商务部应建立健全“商业保理业务信息系统”,建立“行业信用信息数据库”。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充分运用“商业保理业务信息系统”加强对商业保理企业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监管评级

商务部通过“商业保理业务信息系统”建立商业保理企业监管评级及发布机制。地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根据评级结果对商业保理企业进行分类管理。

第三十七条举报投诉

商务部和地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通过12312 商务举报投诉服务平台接受与本办法有关的举报和投诉。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商业保理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由违规行为发生地地市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 万元以上3 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申请备案的商业保理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的备案无效,已备案企业取消原有备案。

第四十条商业保理企业任命不符合任职条件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由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 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商业保理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至第十六条、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 万元以上3 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商业保理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 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商业保理企业违反本办法受到行政处罚的,由备案机关通过“商业保理业务信息系统”公示处罚信息,并于当月列入“经营异常企业名单”。

第四十四条商业保理企业涉嫌从事非法集资、非法放贷、非法催收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移送有关部门查处。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已设立的商业保理企业应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60 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

第四十六条已设立的融资租赁公司兼营商业保理业务的,可参照本办法由其行业监管部门进行管理。

解释。

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负责本办法的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15篇:保理业务流程

国际保理业务流程(案例)

国际保理业务流程本身并不复杂,下面以国际保理中最常用的双保理为例,对国际保理的业务流程进行介绍。

出口商为中国某压力锅生产商A公司,进口商为法国某大型超市B公司。

1、A公司经与B公司协商,欲采用赊销(OA,90天)方式进行贸易。

2、A公司与国内某银行(为FCI成员)联系,向其提出办理国际保理业务的申请,向该银行提供与此笔赊销交易相关的背景资料(贸易合同)。该银行经审查同意后,双方签订出口保理合同,出口商将其应收账款转让给该银行,该银行作为出口保理商负责保理业务的运作。

3、国内某银行选择法国一家银行(同样为FCI成员,双方通常签订过代理保理协议),作为进口保理商,应收账款被再次转让给该法国银行。与此同时,法国的银行对B公司的资信状况进行调查,并根据其资信状况核定一定的信用额度。B公司在该信用额度范围内,以赊销为付款条件下达订单。

4、A公司货物出口后,将正本发票、提单、原产地证书、质检证书等全套单据寄给B公司,并根据国内某银行的要求,将相关单据副本交给国内某银行。国内某银行可根据A公司的要求,按照外销发票票面金额的80%—95%,向A公司提供融资款项。

5、国内某银行通过FCI的电子数据交换系统,将相关单据通知法国某银行。法国某银行在发票载明的付款到期日前向B公司催收货款交付国内某银行,国内某银行向A公司付清尾款。

6、如果发票载明的付款到期日满90天,B公司仍未支付货款,法国某银行将按照发票票面金额的100%付款给A公司(这就是我们前面提到的保理业务最重要的功能之一,即保理商为出口商提供100%的信用担保)。

香港丰盛融通有限公司

第16篇:保理业务流程

国内保理业务指企业将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或者其他原因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银行,由银行为其提供应收账款融资及商业资信调查、应收账款管理等综合性金融服务,从而使企业提前获取货款,加快企业的资金周转。保理业务银行的审核点主要在对卖方和债务人的还款能力进行审核。

保理业务流程:

①卖方向银行提交本公司相关资料,提交公司和个人查询信用记录授权书,在银行开立一般户,向银行申请信用额度,同时向担保公司提交相关资料。 ②银行对卖方进行信用评估并核准信用额度;

③卖方在与买方完成发货、验货,形成有效的无瑕疵债权后,与银行签署保理业务要件(包括借款申请书、保理合同、应收账款转让清单、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书、委托支付协议、担保函、下游企业确认应付账款及期限的函、承诺函等);提供与下游企业的销货合同、提货单,销货方增值税发票,下游企业确认应付账款及期限的函,下游企业的营业执照年报、月报,入库单等。同时卖方、反担保人与担保公司签署担保要件(包括担保申请书、联保承诺函、企业股东会决议、担保协议书、反担保合同)

④担保公司审核通过后,与银行签订担保要件。

⑤银行审核通过,同意放款,卖方将银行保证金、担保公司货押保证金汇入指定账号,同时缴纳保理费,担保费,财务顾问费。

⑥银行放款给卖方,卖方将款项支付给卖方的上游企业。

⑦卖方在获得融资后,按时支付利息,按照承诺函的约定,做好走账及月末存款等工作,同时根据银行要求,提供下游企业的报表等资料。

⑧融资到期后,下游企业履行还款义务。若下游企业未按时足额还款,则由卖方履行还款义务。

第17篇:保理融资

保理融资

所谓的保理业务是指销售企业通过将其合法拥有的应收账款转让给银行,由银行为其提供贸易融资、销售分户账管理、应收账款的催收、信用风险控制与坏账担保综合性金融服务。

保理的分类

(1)、以是否对卖方有追索权,分为有追索权的保理和无追索权的保理。 (2)、以应收账款转让后是否通知购货商,分为明保理和暗保理。 (3)、以是否向供应商提供融资,分为融资保理和到期保理。申请保理需要的材料

(1)、供应商企业须提供材料:《国内保理业务申请书》;公司的证明文件(包括公司简介、公司章程、验资报告、经过年审的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贷款卡(证)、法定代表人资格和身份证明)。 (2)、购货商企业需提供的材料:公司简介、公司章程、经过年审的营业执照、公司近期财务报表。 (3)、应收账款资料:购销合同原件或经证实为原件的复印件;经买方确认的应收账款对账单副本,表明相关交易合同应收账款付款情况、付款期限及付款条件明细;货运证明或其他表明货物确已发运的单据;交易发票;提货单、质检证明、预付款(定金)证明。 (4)、银行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18篇:保理业务流程

保理业务是一种综合性的金融服务产品。正确全面系统的认识和把握保理业务的技术要点,是维护保理业务健康发展的基础。本文拟以综合保理为例,揭示保理业务的技术要点及业务的过程管理模式。

无追索权保理,是保理业务中最完整的一种保理形态,包含全部四项基本保理业务服务功能,即资金融通、销售分户帐管理、应收帐款催收和坏帐担保等。对无追索权保理业务操作流程的考察,有助于我们对保理业务基本原理和技术要领的理解,也是我们掌握其它形态保理品种的一条捷径。

无追索权保理业务的技术操作要点与原理

保理业务的准备与开始——卖方客户考察

保理业务一般是以卖方为核心服务对象的业务,因此,选择适合保理业务的卖方是至关重要的。对卖方的考察主要从两个方面入手:

(一)是从企业本身入手进行考察,包括对企业财务报表的考察分析;对企业销售分户帐的分析;与企业管理层的面谈等。

(二)是从企业外部进行考察,包括从卖方主要往来银行获得相关信息及其对卖方的评价;从专业机构了解卖方所属行业的基本情况;以及通过对卖方客户(买方)的考察印证买卖双方所建立的业务关系等。

对卖方考察的目的是要对卖方是否适合保理业务做出结论,同时,也要对卖方在未来的保理业务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做出评价。

针对卖方的风险评价体系:

一、应收账款是否适用于保理

· 可转让性:应收账款在债权上是完整的,没有任何法律上的限制,比如贸易合同规定禁止转让,代理销售,已将资产抵押给银行或第三方都构成了法律意义上的债权不完整。

· 可收回性:保理商给予卖方融资,一旦卖方出现财务危机甚至是破产,是否能够根据应收账款收回融资?这依赖于:

(1)权利的完整性:最适合保理的是那些简单的,没有特定附加条件的产品,也就是说只要产品为所订购的品种,数量正确,质量合规,按时装运,正确出票,则买方就必须付款,在合同中不存在寄售、安装证明、分期付款、权利保留等条件。

(2)买方的分散程度:权利的完整并不意味着保理商可以收回款项,最可能的原因就是出现坏账和争议。为了降低可能造成的不利影响,要寻求那些客户群体分布较分散的卖方。

(3)买方的资信:如果买方资信较差的话,会给保理商收款带来严重的问题,实际上买方资质低也是卖方资质差的一种表现。我们可以对应收账款进行帐龄和坏账的分析,从而揭示买方的总体质量。

(4)债权稀释:指所有买方可以合理的从付款中扣除的部分,包括:贷项清单、提前付款折扣、总体折扣(买方年购买量达到某一数字后获得的折扣)、双向贸易等。此外,争议也可能导致债权稀释。债权稀释的影响是减少了应收账款的价值,削弱了保理商的安全性。我们必须能够将所有的扣除项目量化,并据此计算融资比例。

1.1 卖方未来的生存能力

·对卖方的整体情况进行考察,包括组织结构、资本构成、发展历史及行业前景等;

·对卖方的管理层及其管理能力进行评价等;

·对卖方的财务状况进行分析,包括流动性、盈利能力等; ·对卖方所销售的产品或服务的了解;

·对卖方的客户情况,即买方的分散程度、买卖双方的业务关系及合作历史进行证实,并对业务关系进行评价;

·对卖方的资金管理情况,包括融资目的,筹资途径和筹资能力进行判断; ·对卖方未来的发展前景做出总体评价。

1.2 卖方的业务量

保理商根据业务量判断是否有盈利的可能,也是确定手续费率和融资利率的依据;

根据买方和发票的数量确定保理商的工作量。

对卖方的考察一般是由客户经理负责完成的,通过考察撰写《卖方整体情况调查报告》以基本确定卖方是否适合使用保理业务。在客户经理确定了保理业务的适应性后,就可以进入需求分析和选择保理业务品种的阶段了。

1.3 需求分析与保理品种选择

在对卖方基本情况进行考察的基础上,客户经理要协助卖方整理出确切的业务需求,可以通过对以下问题的分析做出结论:

·是否需要更多的现金来支撑业务的继续扩张; ·是否需要增强现金流;

·是否需要提高规划现金流的能力;

·是否需要开辟新的市场(含国内、国外); ·是否需要借助保理商的专业能力来改善企业的管理和优化人员的使用; ·是否需要增进与客户(买方)的供应关系; ·是否存在别的筹资渠道以满足自身的需要; ·是否需要保理商控制信用风险方面的服务; ·是否需要信用控制方面的咨询服务等。

客户经理通过考察撰写《需求分析与保理业务品种选择报告》提交保理产品经理审核,以确定客户经理做出的结论是否能够满足客户的实际需求,特别针对复杂的贸易背景,标准产品难以应对的时候,产品经理可以协助进行业务方案的设计。

准确的需求分析构成选择恰当保理业务品种的根本依据。有些客户可能并未意识到自己的业务需求,也有一些客户则是根本不了解保理所能够带来的业务功效。这种需求分析的过程往往能够实现双方有价值的沟通,有助于企业更好地认识保理商的服务价值,从而借助保理商的服务获得最佳的服务效果。

需求分析除了可以作为选择保理品种的依据外,还是确定企业融资需求量、信用担保额度和保理商确定收费的依据。

在产品经理审核通过业务方案后,客户经理需提交以下几种材料给审批部门进行决策。

·《卖方整体情况调查报告》; ·《需求分析与保理业务品种选择报告》; ·《企业应收帐款报告》; ·《企业买方付款记录》; · 有代表性的《贸易合同》;

· 卖方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

审批部门将会对上述材料进行审核,并做出是否与卖方进行保理业务合作的最终决定。

1.4 业务谈判与保理合同

当审批部门决定与卖方合作,保理商应向卖方发出《保理业务要约函》(一式两份),载明如下内容:

业务品种及其所包含的各项服务内容; 保理商收取的各项费用及具体的费率;

保理商要求卖方在签署保理合同前需要完成的辅助担保措施等。

所谓辅助担保措施主要是指确保保理商能够获得完整的应收帐款债权方面的保障措施。用法律术语来说,就是要防止保理商所取得应收帐款债权与任何第三方发生权利冲突。例如,如果卖方已将应收帐款质押给了第三人,或者以其它方式限制了保理商行使其所取得的有关应收帐款方面的权利,卖方都必须保证排除这些权利上的限制或障碍。通常情况下,卖方会向保理商出具一份担保函,以保证保理商能完整地够取得有关应收帐款债权方面的一切权利。

如果涉及应收账款的权利已被质押给了第三方,比如质押给另一家银行,则需要该银行出具一分表示质押权已被解除的证明,即所谓的弃权书。

卖方在收到《保理业务要约函》后,一方面会就有关保理业务安排的一些商业条件与保理商进行谈判,另一方面,也会按照保理商提出的要求去落实有关辅助担保方面的措施。

此外,双方也会同时开始进行保理协议的起草与签署工作。

1.5 保理商建立销售分户账

一旦双方签署了保理协议,首先需要做的工作是保理商要为卖方客户建立销售分户账。建账工作通常是以卖方客户将其现有的应收帐款并帐后一次性转让给保理商的方式来完成的,这是未来保理商进行销售分户帐管理的基本依据。保理协议一般都会对账户转移工作做出具体的规定,例如账户转移的具体日期、账户转移的方式以及账户转移过程中双方应当完成的具体工作等。账户转移的过程大致如下:

首先,卖方客户需要将其现有的所有应收帐款进行并帐,根据不同的买方填制《未结发票清单》,提供会计帐务及原始凭证,并将经过并账处理后的应收帐款一次性地转让给保理商。由保理商的单据处理部门对应收账款进行检查,剔除逾期的、未发货的、买方破产的、债权不完整的、存在争议的发票,确保转让的应收账款全面准确的反映卖方现实的业务情况。

然后,保理商根据审核后的应收账款在保理系统中为卖方建立相应的销售分户账和融资帐户,处理日常的保理业务并进行帐务处理。

在有些情况下,卖方的并帐工作会被省略。保理商不对卖方建帐以前的业务负责,只管理建帐后的业务。换句话说,卖方不把以往发生的应收帐款一次性地转让给保理商,而是将新发生的应收帐款转让给保理商。

并帐和建立销售分户帐的工作,是在账户经理的协助和指导下完成的。帐户经理还要负责日常记账和维护工作,管理应收账款,记录保理商、卖方、买方三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变动情况,控制额度使用,并根据账户的表现和变化趋势提供对账单和相关的销售和财务分析报表。同时客户经理应为每一个卖方开立一个保理专户或签订账户监管协议,用于买方付款。

1.6 导入通知与应收帐款报告

在完成了建帐和风险评价后,卖方应以自己公司的函头纸,根据保理商固定的格式,制作《保理业务导入函》,发给每一个现有的买方客户及未来的新增客户,通知他们在应收帐款的债权方面保理商与卖方有了一项新的业务安排,这种安排会给买卖双方的贸易带来好处。其作用是在保理业务开始前告知各个债务人,为下一步的应收帐款的转让和债务人付款奠定基础。

如果卖方将销售分户帐中现有的应收帐款全部转让给了保理商,并已完成了账户转移工作,保理商有时会直接向每一位买方寄送一份《有关 xx 公司已转让的应收帐款的通知》,目的主要在于:一是告知买方报告中所列出的应收帐款已经转让给了保理商,今后,涉及这些应收帐款的付款应当直接付给保理商;二是验证买卖双方各自的债权债务记录是否一致。如果出现不一致的情况,便于及时被发现。(除非客户特别要求,我行暂时不鼓励这种做法。)

二、发票处理

2.1 发票转让与转让通知

卖方履行贸易合同,发货并出具发票,代表应收账款成立。根据保理协议的安排,卖方应将发票代表的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给保理商,要求卖方在出票的同时,向买方出具《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以表明该笔应收帐款的债权已转让给保理商,买方只有向保理商付款才能够解除债务。根据法律规定,债权转让通知是债权转让对债务人发生效力的条件,即如果债权转让未通知债务人,则该转让对债务人不会产生任何约束力。因此,债权转让通知在保理业务中是非常重要的,它直接影响到保理商的债权人地位,以及保理商相对于债务人所拥有的权利。此外,我国的法律规定,债权转让需由卖方(原债权人)履行通知义务,债权的受让人对债务人所进行的通知往往不具备上述法律效力。因此,在保理业务中,债权转让通知都是以卖方的名义进行的。

在国际保理业务中,债权转让通知通常不以独立的法律文件的形式出现。一般会在发票上加注债权转让通知文句,保理商事先制作好印有转让通知文句的不干胶贴,当卖方出具发票时,将胶条粘贴在发票上。

卖方要向保理商提供内容完全相同的发票或发票副本,其作用主要是为了完成应收帐款向保理商的转移和作为保理商记账的依据。

2.2 发票列表

卖方提交发票的同时应提交《保理业务申请书》,内含发票列表,列明所提交发票的细节,包括买方名称、发票号、金额、赊销期限、价格条款及合计金额,格式一般由保理商预先提供。

发票列表的主要目的是一方面减少卖方错开发票的可能,另一方面卖方必须非常注意买方各项联络地址的准确性,包括注册地址、通讯地址等。特别是买方客户的联络地址或寄送账单的地址与通常的营业地址不同的时候更是如此,这对于保理商能够日后顺利地承担起应收帐款管理、收帐和催收工作而言是十分重要的。

保理商在收到发票及发票列表后应认真的进行核对,降低卖方出错的几率。保理商将每周应向卖方提供《发票及贷项清单报告》。

2.3 贷项清单 / 更换发票

贷项清单是卖方用于减少发票金额的重要工具。在许多情况下,卖方需要减少发票金额。例如,开错发票金额或是买卖双方协商降价等。在日常业务中可能会出现多种可能,需要冲减发票金额的情况在所难免。贷项清单是卖方冲减发票金额的主要工具。当保理商收到卖方提交的贷项清单后,会在卖方的账户中做出与接收发票相反的记账从而冲减发票金额。

在中国,由于没有使用贷项清单的商业传统。当发生发票减额时,通常会采用退换发票的方式来处理。因此,在中国的保理业务中不会出现贷项清单的业务处理。但是,更换发票的情况会经常发生。需要我们注意的是,当更换发票的现象频繁发生时,会导致债权稀释,从而影响到保理商的融资安全。

2.4 接受转让或拒绝

保理商收到卖方的发票列表后,会对发票列表以及所附的发票进行必要的审核。审核的要点主要有:发票列表与所附发票内容是否一致;发票列表是否经有权签字人签发;发票是否过期;发票的金额、币别记载是否正确,货品、付款条件是否与卖方日常的交易一致;是否存在重复开票或虚开发票的可能;是否进行了应收帐款债权的转让通知。

保理商对发票进行必要的审核后,将会确认发票所代表的应收帐款债权,接受卖方的转让并将发票逐笔记入各个买方的账户中。我们必须注意的是,保理商接收发票与接受转让是不同的两个行为,具有不同的法律效果。只有保理商接受了发票所代表的应收帐款,应收帐款的债权才实现转让,接受应收帐款债权转让的标准通常是以保理商将该笔债权记入卖方的账户中为准。

保理商在接收发票后也可能会做出拒绝接受的反应。一般而言,保理商拒绝接受发票的原因是有限的。这些原因包括:发票记录不够清楚;发票中出现计算错误,发票逾期或重复出票等。被拒绝接受的发票金额不会被记入卖方的账户中。

顺便一提的是,贷项清单的操作采用相同的方法。

2.5 保理商收款

帐户经理在月末会向每个买方提供《应收账款月报》,标明尚未到期但即将到期以及已经到期或已经逾期未付的应收账款,它能够起到对帐作用并提示买方恰当安排未来的资金,从而对买方的应付账款管理起到一定的辅助作用,在一定程度上有预先催收的性质。

客户经理根据《应收账款月报》,在应收账款到期前一周内提示买方付款,针对大额和集中到期的发票应尽早与买方沟通,作出还款的时间安排。监督买方将款项付至保理专户或监管账户,避免出现间接付款造成卖方挪用资金。

收款的记账工作一般是通过保理系统来完成的。当收到买方的付款时,帐户经理会将买卖双方的编号以及收款金额输入,保理系统便会自动识别卖方与买方的账户并做出相应的入帐处理。通常情况下,应按照发票核销,如买方未提供发票编号,应首先冲销敞口期限最长的发票。保理商应每周向卖方提供《买方付款情况报表》,记录买方的付款情况,供保理商与卖方之间对帐使用。

如果买方没有将款项直接付给保理商,而是付给了卖方。这种现象被称为间接付款。例如,买方以签发支票或者银行承兑汇票的方式向卖方支付款项,或者买方直接将货款汇入卖方的银行账户等。发生这种情况,保理商会要求卖方将收到的款项立即支付给保理商,如果是票据形式的收款,卖方应将票据背书转让给保理商。一般在保理业务开展初期,由于买方的疏忽会发生,此时应提示买方注意保理业务的安排,避免这种情况的再次发生。如果叙做业务的过程中买方突然没有遵循要求或者频繁发生间接付款现象,保理商应注意防范卖方潜在的风险。

对间接付款的管理包括两个方面:

1.预先采取措施尽可能的防范和避免发生间接付款。

(1)保证买方充分已知保理业务的安排:卖方签发《保理业务导入函》,提示买方转让的应收账款必须支付给保理商方能解除债务上的法律责任。

(2)履行有效的转让通知:在每一次卖方转让应收账款的时候,都应确保卖方要向买方发出《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明确买方采用有效的付款方式,并指明保理商的收款账号。

(3)客户经理随时与卖方保持联系,特别是在应收账款临近到期前及与客户合作初期,以便尽早得知任何不利的付款信息。

(4)客户经理应根据《应收账款月报》随时对帐,及时发现间接付款,针对大额发票和集中到期发票,必要时应提前一周提示买方事先做出资金安排。 (5)帐户经理应逐笔检查付款的原始凭证,确保买方直接付款,及时发现间接付款。帐户经理应保管付款的原始凭证副本。

2.已发生间接付款后的管理。

(1)帐户经理检查付款的原始凭证及入账凭证,发现间接付款后,应考虑正常的清算时间,考察付款时间与入账时间是否吻合,及时发现卖方在收到货款后是否存在违反《保理业务协议》中关于发生间接付款时卖方应立刻将款项归还我行的规定。

(2)一旦发现间接付款现象,账户经理在保理系统中进行记录,并通知客户经理。

(3)客户经理应督促企业将款项付至保理商的帐户内,并要求企业与买方进行协调,保证今后应遵循保理商的要求支付,不出现类似的现象。同时,客户经理进行深入调查,确定发生间接付款的原因,填写《异常业务情况调查表》提交给帐户经理备查。

(4)在发票到期时发生的间接付款,客户经理有能力立即发现,并应督促卖方将间接付款所涉及的款项支付我行。如果买方在发票到期日前将款项直接支付给了卖方,这种间接付款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客户经理应保持必要的警惕,尽早发现并尽力避免这种情况。

2.6 应收帐款的催收

催收是从发票到期开始的。催收方式以及催款周期往往要考虑卖方的需要,根据买方的资信情况,买卖双方的交易记录与交易关系,当地的交易习惯与行业习惯、事态的发展状况与严重程度等多种因素对不同的买方采取不同的催款周期。此外,对买方所采用的催收态度也要充分考虑卖方客户关系管理方面的需要。即使是对于那些非常顽固的买方,究竟应当是温和的或强硬催收态度也必须顾及卖方的需求。

保理商会以事先与卖方商定的方式向买方进行催收。一般的流程是,发票到期而买方仍未付款时,保理商会向买方发出一份《逾期发票付款催收函》,列明已到期的发票内容,并适用恰当的文字表达提示买方应当及时付款。第一份催收函发出后,如果买方仍未付款,保理商会在一定的时间后(比如 10 天)发出第二份催收函。第二份催收函所使用的文字表述会较以前有所加重,以进一步催促买方付款。除了进行书面催收以外,保理商还会根据实际业务情况,进行电话催收或必要的走访。

如果连续发出三份催收函买方仍未付款的话,保理商会考虑借助法律手段进行收款,这是最后的解决方式。一般情况下,保理商会起草一封最后的催收函,通常在指示律师采取行动之前发出。在发出之前,保理商会事先将其副本发给卖方。如果卖方反对采取法律行动,绝大多数保理商会立即撤销对该应收帐款已做出的核准并将该应收帐款反转让给卖方。需要特别注意的,在无追索权保理业务中,真正的合法债权人不是卖方。当事态发展到需要采用法律手段来进行收款的时候,买卖双方的客户关系已经不再重要。保理商保护自身的正当权益才是当务之急。如果卖方反对采取法律行动,卖方就应当赎回已转让的应收帐款并赋予保理商保证融资安全的权利。这种权利会在保理协议中做出明确的约定。

发生间接付款或买方迟付的情况时,通常是由客户经理来出面处理的。客户经理要对日常买卖双方的付款情况进行监控,尽早发现并处理异常情况,使问题得到妥善的解决。在实际业务中,客户经理应及时与买卖双方沟通,分析迟付的原因,既要保障自身作为债权人的权利,也要恰当把握催收的方式,处理好保理商与买卖双方之间的关系,并能够使买卖双方之间所建立起来的正常的供应关系得到有效的维系,甚至是加强。

向买方催收并收款是保理业务中的一项非常重要的服务,这不仅仅是债权清算的问题,还涉及对买方的信用管理,卖方的客户关系管理等,构成企业赊销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保理商必须能够对应收帐款债权进行清晰的管理,具备良好的通讯条件和训练有素的职员,此外,还要求掌握充分而准确的信息,同时,取得卖方的配合,提供相关的重要信息。

2.7 对卖方的融资

卖方开始向保理商转让应收帐款后,卖方可以要求从其在保理商的账户中支出一定的款项,这种款项可以是保理商已收到的买方的付款,也可以是保理商向卖方提供的预付款,即所谓的贸易融资。

保理商为卖方资金使用账户(FIU,FundInUse),记录对卖方的预付款和付款。

在卖方与保理商签署的保理协议中,一般会规定一定的融资比例。帐户经理控制融资额度,并在可融资余额(合格的发票 X 融资比例-已融资余额)的范围内为卖方提供资金融通。当保理商收到买方的付款后,保理商会首先将收到的款项去充抵卖方的融资以及融资所产生的利息,剩余的部分在扣除手续费后再划入到卖方的指定账户中。

为了便于卖方了解资金使用情况,保理商会定期向卖方提供《卖方客户对帐单》,显示卖方还能够从保理商那里提取多少款项,卖方也可以通过电话随时向保理商查询账户余额情况。

三、销售分户账的日常运转及风险控制

3.1 销售分户帐的管理

在保理业务中,销售分户帐的记账与管理是整个保理业务的核心。帐户经理承担销售分户账的日常记账与维护工作。这种记账维护工作包括:

围绕着应收帐款的转让,记录卖方与保理商之间以及保理商与买方之间的债权债务的变化情况;

管理应收帐款债权,到期向买方收款和催收;负责向卖方付款和提供贸易融资;

定期或不定期向卖方提交未结清应收帐款报告以及其它有关应收帐款债权分析、融资情况以及争议情况等多种分析报告。

需要指出的是,保理业务的管理功能能否得以有效的发挥,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账户管理的基础工作是否准确和全面,卖方在赊销管理过程中的主要工作都要以销售分户帐管理为基础。此外,销售分户帐管理也会与赊销风险管理有着密切的关联。帐户经理需要具备全面的监控销售分户帐的管理能力,不仅要及时将有关销售分户帐的信息提供给卖方,还应该将分析后的管理信息提供给企业。我行的保理系统每月会对各个卖方提供《销售分析报告》及《买方收款分析报告》。

保理业务的这种管理功能是企业赊销管理外包的一个重要体现,也是保理业务区别于一般意义上的贸易融资业务的一个最为重要方面。保理商应当正确地去引导企业充分利用保理商的这一专业性服务,从而充分发挥保理业务在改善企业赊销管理方面的积极作用。

3.2 日常的风险控制

为防范客户潜在的经营风险,客户经理应尽到日常的监督管理职能,按月对客户进行必要的检查工作,关注企业在经营管理方面的变化,判断企业未来的发展趋势,并对整体风险进行评价。

检查工作包括四个部分:

(一)发票稽核:

国际部将按月出具《卖方客户对帐单》,列明应收账款的总额及未结清发票的明细情况,包括金额、发票日、到期日、买方等,交企业进行对帐,检查双方对应收账款的记载是否一致。当出现大额发票、集中到期发票,或对发票的真实性存在质疑的时候,可由稽核人员对企业进行发票的稽核,检查会计帐务中是否记载了此笔发票以及企业的原始凭证以核实其真伪,避免企业的欺诈行为。

(二)对应收账款的总体情况进行评价:

包括应收账款的总量、出单次数以及发票的平均金额,特别要注意一些异常的情况,是否存在卖方更换发票和争议现象(说明卖方没有正确履行合同中规定的责任,或买方以此为借口拖延付款)。当发票到期时,买方采用何种付款方式,是电汇还是支票、银行承兑汇票,以后者结算的时候,应注明收款人为我行的保理专户,杜绝卖方挪用资金的可能;是否存在间接付款,检查入帐凭证,判断买方是不是按照保理协议规定将款项付至我行的保理专户或者监管账户;催收的过程中是否存在障碍,买方是不是能够配合,积极履行付款义务;买方是否能够按时付款,有无逾期,是否拖延付款的时间越来越长。

(三)根据企业每月的财务报表,采集相关的财务信息,判断企业在财务方面是否存在潜在的风险。

考察的指标包括:

1.销售额、销售收入、利润总额

2.资产营运状况分析:

(1)考察企业资产的经营质量和利用效率 总资产周转率 = 销售收入 /平均资产总额

平均资产总额 =(月初资产总额 + 月末资产总额)/2 (2)考察应收账款的周转速度,其赊销政策是否合理 应收账款周转率 = 销售收入 /平均应收账款

平均应收账款 =(月初应收账款 + 月末应收账款)/2

3.偿债能力分析:

(1)考察企业负债偿还能力和经营风险 资产负债率 =(负债总额 / 资产总额)×100% (2)考察企业短期偿债能力和流动资产的变现能力 速动比率 =(速动资产 / 流动负债)×100% 速动资产 = 流动资产-存货

4.发展能力分析:考察企业的经营状况和市场占有率,预测其业务拓展的趋势。销售收入增长率 =(销售收入增长额 / 上月销售收入)×100%

(四)通过对企业的实地考察,发现客户在经营管理等各方面的变化,并对其可能造成的不利影响做出判断。

包括销售方式有无变化;企业的管理层有无变化,相关的管理人员、财务人员或者采购人员的变动都有可能影响应收账款的清偿;企业近期有无集中到期的债务,比如税款、贷款、应付账款等,债权人的压力是不是对企业的发展造成了阻碍;其他值得关注的现象。同时在接触中,了解客户对我行提供的服务是否满意以及客户进一步的需求。

对客户的整体业务风险状况做出评价,是否存在潜在的风险,应该采用什么样的措施降低风险,保障银企合作的良性发展。

客户经理将获得的信息整理归纳,填制《保理业务客户调查情况反馈表》,反馈给信用控制人员,信用控制人员对《反馈表》进行分析,对比历史记录,发现所发生的变化,并签署意见。

通过上述措施,如发现企业存在挪用间接付款、蓄意提前出票或签发空头发票、债权严重稀释以及企业财务状况的恶化的等实质性风险时,客户经理、帐户经理及信用控制人员均有权向主管部门建议,根据风险程度采取提高融资比例、缩减融资额度、暂停融资,甚至是终止保理业务协议等措施。

四、信用风险控制与坏帐担保

一般情况下,保理商在为卖方建立销售分户帐时,卖方一次性转让的应收帐款称为初次转让,由卖方自身承担信用风险。保理商通常会在完成了初次转让后开始着手对卖方的业务及客户进行信用评价。

4.1 坏帐担保额度

保理商会根据卖方的业务情况为卖方核定坏帐担保额度。如果买方发生信用风险而丧失支付能力,保理商将会承担付款责任。保理商会对买方逐个进行信用评价,以确定保理商能够承担的坏帐风险的大小。对经常性的基础交易,保理商通常会授予可循环使用的坏帐担保额度(linecover)。如果买卖双方之间发生了不经常性的特殊交易,例如特别大的订单或季节性的销售,保理商也会为卖方核定一次性使用的坏帐担保额度(ordercover)。

当保理商对卖方的主要客户进行了信用评价后,如果保理商所能够授予的坏帐担保额度不能够涵盖卖方的大部分业务,则表明,这种情况不适应无追索权保理业务。保理商会与卖方调整合作方式,而改用其它形式的业务。

保理商核准的坏帐担保额度不是一成不变的,保理商会根据买方的变化调整进行调整,并将额度信息及时传递给卖方。卖方可以及时掌握额度情况,并可以参照额度情况来安排装运发货。

此外,保理商也有可能随时减少,甚至取消已经生效的坏帐担保额度。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保理商所授予的坏帐担保额度是可以撤销的。卖方只要在保理商减少或撤销之前向买方发货,保理商仍然会按照减少或撤销前的额度来承担坏帐担保责任。保理商能够单方面减少或取消坏帐担保额度的权利是无追索权保理业务中保理商的一项基本权利,通常这一权利都会在保理合同中明确约定。

4.2 债权的核准

保理商并不是对所有已接受的应收帐款承担信用风险担保的责任。根据坏账担保将应收账款分为受核准和不受核准两部分,保理商只对受核准的应收帐款承担坏账担保的责任。

保理商对发票是否核准取决于已接受的应收帐款是否能够占用坏帐担保额度。已经接受转让的应收帐款占用额度的过程一般是自动完成的,只要坏帐担保额度有足够的余额且应收帐款仍未到期,那么不受核准的应收帐款便会自动占用空出的额度,成为受核准的应收账款。

但在实际业务处理中,除了是否承担信用担保责任外,保理商对为核准的应收账款的管理与已核准的应收账款并没有实质的区别,保理商会同样负责这些债权的收帐工作,甚至如果卖方同意,保理商会以自己的名义来就这些债权进行诉讼,但是,有关费用需要由卖方承担。已核准的应收帐款债权与未核准的债权两者之间最大的区别在于通常多数保理商不对未核准的债权进行融资。有的保理商尽管也会对未核准的应收帐款进行融资,但是在融资比例上会远远小于已核准的应收帐款债权。

必须注意的是,保理商接受应收帐款转让的行为与保理商核准应收帐款的行为在法律上具有不同的意义。接受转让对应于应收帐款的债权人的转移,而核准应收帐款则意味着保理商将会承担该应收帐款的担保付款责任,是风险的转移。

4.3 买方的风险控制

对买方风险控制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客户经理通过监控买方的付款规律,及时发现付款过程中的问题和预警信号,分析判断买方迟付或不付款的原因并进行必要的核实。

(二)必要的发货跟踪:在保理业务开展初期,客户经理应跟踪卖方的发货,充分了解基础交易的过程以及买卖双方的合作情况,包括发货数量、发货日期、运输方式、承运人、到货日期等,并填写《跟踪发货情况调查表》。此后,客户经理应根据业务情况,定期或不定期的采取这种方法,以掌握基础贸易合同的执行情况。

(三)根据《应收账款月报》与催收策略建立并保持与买方必要的沟通。

(四)根据买方直接提供的财务信息、付款记录、卖方反馈的双方贸易情况以及从企业外部获得的信息,定期对买方的经营状况做出评价。

当发现以下情况时,客户经理、账户经理与产品经理均有权向主管部门提出暂停融资、削减甚至撤销担保额度的要求:

(1)买方不正常的迟付; (2)不正常的争议;

(3)买方存在财务危机的可能; (4)买卖双方存在串通欺诈的嫌疑; (5)其他可能存在的风险。

五、争议的处理

在现实贸易中,买卖双方就商品或服务以及基础合同的履约情况发生争议是十分常见的现象。在保理业务中,如果发生争议,将会影响应收帐款的价值,也动摇了保理商融资的基础。因此,恰当地处理争议成为保理商信用控制和有效收款的一个重要的因素。

5.1 争议的原因

发生争议的原因包括:

·卖方没有履行基础贸易合同的要求。比如没有按期发货;货物品质存在缺陷;货物品种或数量与合同不符等;

·卖方的管理不当造成发票的错误,比如金额、卖方名称地址、付款期限错误等; ·有的商品自身的特性容易使买卖双方出现争议,比如易变质商品、服装等时尚消费品、季节性商品及带有质量担保条款的商品等; ·虚假争议,即买方提出争议作为拖延付款的借口。

但在无追索权保理业务中,仅限于卖方在履行了基础合同义务方面出现的问题才构成有效争议。从更深的层面上讲,无追索权保理业务中的争议并不是指的是一般意义上买卖双方的合同纠纷,而是对保理商所买入的应收帐款是否有效成立的争议。应收帐款是否能够合法有效成立的关键是卖方是否有效地履行的基础合同义务,如果卖方有效地履行了基础合同义务,一般情况下,应收帐款就能够合法成立;反之,则可能直接涉及应收帐款是否能够足额成立的问题。因此,在无追索权保理业务中,如果买卖双方发生纠纷的事由根本就不涉及应收帐款成立的基础,则往往基于这种事由所产生的纠纷不能构成有效的争议。

5.2 争议所产生的影响

发生争议会对保理业务的融资及保理商的坏帐担保责任产生一定的影响和后果。按照商业惯例,发生争议会对正常的保理业务产生一系列的影响或效果:

5.2.1 发生争议的应收帐款会由合格的应收帐款变为不合格的应收帐款。

保理商对卖方进行融资的基础是已经转让给保理商的合格的应收帐款的整体余额。如果某一笔发票发生了争议,就使融资的基础受到了动摇,从而影响到保理商的资金安全。因此,当发生争议时,保理商会收回相应的融资,即所谓的融资赎回(chargeback)。

在实际业务中,融资赎回并不意味着保理商要从卖方那里直接收回融资款。一般情况下,保理商会采用停止向卖方继续融资或付款的方式来赎回融资。即当发生争议后,应收帐款中适合于融资的合格应收帐款会因争议而变为不合格的应收帐款,这就会使得合格的应收帐款余额被减少,如果融资款项所占合格的应收帐款余额的比例仍在约定的融资比例的限额之内,通常保理商不会采取任何行动来赎回融资。但是如果发生争议导致融资比例超出了约定的融资比例,保理商会要采用一定的方法来维护正常的融资比例,以保证融资的安全。

这种方法有:

一 是从买方收到的款项不再向卖方付款而直接归还融资款,这样就能够降低融资比例,直到到达正常的融资比例范围之内;

二 是停止继续向卖方进行融资,由于融资比例已经超出了正常的范围,已经没有理由继续向卖方进行融资;三是接受卖方转让新的发票,以补充合格的应收帐款余额,从而达到降低融资比例的效果;四是要求卖方直接以现金形式归还一定的融资款。我们可以看出赎回融资实质上是保证融资比例的一种手段。换句话说,是维护留置金(retention)的手段。由此我们可以进一步看出,保理商对融资安全的保障措施本质上是建立在保留足够的留置金基础上。

5.2.2 发生争议的应收帐款会由已核准的应收帐款变未核准的应收帐款。

如果发生争议的应收帐款属于未经核准的部分,显然,保理商不会就该应收帐款承担坏帐担保责任,发生争议时,保理商直接将该应收帐款反转让给卖方即可。但如果应收帐款已经被核准,发生争议后,这种已经核准的应收帐款会变为未被核准的应收帐款,以等待争议的解决,有些保理合同中甚至会明确规定发生争议的应收帐款将被视为从未核准过。在解决争议的期间内,保理商暂时免于担保付款的责任。但是,如果争议解决后,卖方的权益得到了认可,保理商有义务重新核准该应收帐款并恢复对应收帐款的担保付款责任。

5.2.3 卖方在发生争议期间承担积极作为的义务和向保理商的告知义务。

无论采用何种方式来解决争议,卖方都应当积极努力地去解决争议并及时向保理商通报争议解决的进展情况。通常,卖方应当按照一定的时间间隔将争议解决的进展情况,以证明卖方勤勉努力地作为以积极地寻求争议的解决。如果卖方没有履行这种积极作为的义务或没有及时履行通报进展的告知义务,保理商将会彻底免于担保付款的责任。发生争议之所以会使卖方产生上述义务,主要是为了促使争议能够及时地获得解决,防止卖方出现懈怠,从而加重保理商的风险。

5.2.4 如果从管理的角度来看,争议意味着更多的东西。

在现实业务中,出现争议几乎是一种不可避免的正常的现象。但是,发生争议有时也可能预示卖方或买方的经营活动出现了某种危机。例如:卖方的产品是否不再适销对路;买方是否出现了严重的是资金短缺等等。因此,保理商就必须对争议的性质做出准确的判断。通常情况下,保理商对争议的管理是由客户经理来负责处理的。客户经理一方面要深入地了解争议的细节,确定判断争议的性质,并跟踪争议的处理过程;另一方面还要对争议的发生频率进行监控,便于及时发现潜在的业务风险,这对于保理商维护正常、安全的保理业务有着重要的意义。

5.3 争议的解决

保理商通常会发出《保理争议通知单》,将争议的细节告知卖方,并允许卖方在一定的期限来解决争议。解决的方式有两种,协商解决和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5.4 买卖双方协商解决

协商解决的期限一般是 90 天(目前 GRIF 的规定为 180 天)。在国内无追索权保理业务中这个期限一般不会约定的过长,这主要是为了敦促卖方积极努力地尽快解决所面临的问题。如果卖方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能够解决争议,也没有开始采用司法解决争议方式的行动。保理商会将有关争议的应收帐款反转让给卖方,由卖方自己直接向买方收款,保理商也不再对该笔应收帐款承担担保付款的责任。

如果卖方明确表示争议已经解决或是争议根本就不存在,保理商将会继续努力向买方收款。在这种情况下,卖方一般需要向保理商提供有关争议性质的相关细节。

5.5 采用法律手段解决争议

买卖双方可以采用仲裁或是诉讼的方式来解决,都被视为法律手段。采用法律方式解决的期限通常为一年半,这主要取决于司法程序过程和效率,目前 GRIF 规定为三年。多数的保理商会进一步区分仲裁和诉讼的争议处理期限。一般而言,采用仲裁的方式效率要高得多。

约定法律手段解决的期限,目的是为了敦促买卖双方尽快地解决纠纷。只要是在规定的期限内有了争议解决的结果,保理商会按照仲裁或判决结果就已确认部分承担相应的坏账担保责任,将未被确认的部分反转让给卖方。如果在约定的期限内,买卖双方没有完成仲裁或诉讼,则保理商对这笔交易不再承担担保付款的责任。

需要指出的是,协商解决争议的方式并不排斥司法解决争议的方式。如果买卖双方首先采用协商的方式来解决争议,但不能使问题得到解决,买卖双方可以改用司法手段来解决。但需要注意的是,采用司法手段解决问题的行动应当在协商解决争议的有效期间内开始,并需通知保理商。

以上内容简要的介绍了综合保理业务的操作要点和基本原理,其它类型和保理业务可参考综合保理业务中的相关内容来进行处理。

一、保理业务的人员分工与职责

客户经理的职责:

1.负责拓展业务,考察潜在客户的整体情况,出具《卖方整体情况调查报告》,选择适用于保理业务的客户。

2.协助客户整理出确切的业务需求并选择适合的保理业务品种,出具《需求分析与保理业务品种选择报告》,提交产品经理审核。

3.在产品经理审批操作方案后,客户经理提交以下材料给信审机构审批:《卖方整体情况调查报告》、《需求分析与保理业务品种选择报告》、《卖方客户清单》、《买方付款记录》和卖方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

4.协助账户经理完成销售分户帐的建立工作。

5.负责考察买卖双方的基础交易关系,必要时跟踪发货。

6.行使对卖方的日常的监督管理职能。负责与企业进行对帐,并进行拜访,关注企业经营管理方面的变化,对整体风险情况做出评价,按月上报《保理业务客户调查情况反馈表》。及时发现并处理间接付款及其他非正常现象,上报《异常业务情况调查表》。

7.监控买方的付款情况。向买方提供的《应收帐款报告》,针对大额和集中到期的发票,在到期前一周内,提示买方付款,并监督买方直接将款项付至保理专户;负责催收工作,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收集相关的内部及外部信息,判断买方整体风险情况,出具《买方客户调查报告》。

8.处理争议,填写《争议情况调查表》。

产品经理的职责:

1.协助客户经理拓展保理业务,审核客户经理提交的《需求分析与保理业务品种选择报告》,协助进行产品设计,确定产品操作方案,保障保理产品的正确使用。

2.指导并协助客户经理进行保理业务协议的谈判,落实《保理业务要约函》的内容和相关的辅助担保措施,确保保理业务协议的正确签署。

3.协助账户经理、客户经理进行销售分户帐的建立工作。

4.指导并落实《保理业务导入函》的制作和签发,使每一个买方客户了解保理业务的安排,确保保理业务的正常开展。(如果卖方将现有的应收账款同时转让给保理商,要求卖方在寄送《保理业务导入函》的同时,发出《关于 XX 公司已转让的应收帐款的通知》,使买方明确应收账款的转让并确认记载的准确性。)

5.审查并监督客户经理在保理业务开展的过程中对买卖双方的管理工作,风险控制的措施及对异常业务情况的处理方式。

6.保存全面完整的业务档案。

帐户经理的职责:

1.负责并帐工作,确定帐户转移的时间、方法,以及双方具体的工作安排。

2.建立销售分户帐和资金帐户。

3.审核卖方提交的发票及发票清单,保证客户对应收账款进行了有效的转让通知。

4.根据发票 / 贷项清单记录销售分户帐的变动情况,接受应收账款的转让。

5.控制融资额度的使用,为客户提供预付款和付款。

6.处理买方的付款。

7.管理应收账款的债权,在每月月末出具《应收账款报告》,使买方明确应收账款的到期日,同时提示客户经理进行必要的催收。

8.发生买方迟付的时候,向买方发出《催收函》。

9.定期向卖方提交未结清应收帐款报告、债权分析、融资情况以及争议情况等多种报告,协助企业管理应收账款。

稽核人员的职责。根据保理业务开展的情况和风险管理的需要,对客户进行必要的现场稽核。

信用控制人员的职责:

1.监督检查客户经理和产品经理的风险控制工作。

2.审查相关法律文件的合规性和完整性。

3.分析客户经理提交的《保理业务客户调查情况反馈表》,甄别其中的风险点。

4.对客户经理、产品经理和账户经理所发现的异常业务情况做出判断,并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

二、主要业务环节的管理

(1)卖方考察阶段:客户经理出具《卖方整体情况调查报告》;

(2)需求分析与保理业务品种选择阶段:

客户经理出具《需求分析与保理业务品种选择报告》提交产品经理审核,并签署意见;

(3)审批阶段:

客户经理将《卖方整体情况调查报告》、《需求分析与保理业务品种选择报告》、《卖方客户清单》、《买方付款记录》和卖方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提交信审机构审批,上述材料由产品经理留存,负责保管。

(4)合同谈判与缔约阶段:

产品经理协助客户经理发出《保理业务要约函》给客户,并签署保理业务协议。《保理业务要约函》与协议由产品经理留存,同时副本交账户经理作为业务档案保管。

(5)建立销售分户帐阶段:

在客户经理和产品经理的协助下,账户经理完成建立销售分户帐工作。业务档案由账户经理负责保管。(如果客户将现有的应收账款同时转让,则要求客户填写《未结发票清单》,连同会计账簿、原始凭证给稽核人员进行检查,将检查结果告知账户经理。)

(6)如果客户无法使用我行的保理专户用于买方付款,则需要客户经理为其建立监管账户,并和客户签署《监管账户协议》。

(7)导入保理业务阶段:

客户经理监督卖方签发《导入函》给买方。(如果卖方将现有的应收账款进行转让,要求卖方同时发出《关于 XX 公司已转让的应收帐款的通知》。)

(7)发票转让阶段:

客户提供《保理业务申请书》,列明发票清单,连同发票、运输凭证、合同及转让通知给账户经理,账户经理审核无误后记录应收账款的变动情况。上述材料由账户经理作为业务档案留存。《保理业务申请书》须核符签发人印鉴。

(8)保理商收款阶段:

账户经理向买方及客户经理提供《应收账款月报》(买方),客户经理在到期前提示买方,并监督买方付款。账户经理根据入帐凭证记录应收账款的变动。

(9)催收阶段:

账户经理发出《催收函》,由客户经理负责催收工作。

(10)保理融资:

账户经理控制额度的使用,在可融资余额的范围内为客户提供贸易融资。

(11)卖方的日常风险控制:

账户经理记录应收账款的变动,出具各种分析报告。客户经理对卖方按月进行检查,填写《保理业务客户调查情况反馈表》给信用控制人员和产品经理,并由后者签署管理意见。《反馈表》由产品经理留存,并将相关信息告知账户经理。

(12)买方的日常风险控制:

客户经理定期对卖方进行调查,出具《买方客户调查报告》给信用控制人员和产品经理,并由后者签署管理意见。《报告》由信控人员留存,产品经理保存副本。

(13)必要的跟踪发货: 在保理业务开展过程中,必要时客户经理应跟踪发货过程,以充分了解基础交易情况。跟踪发货后,客户经理应填写《跟踪发货情况调查表》,交产品经理签署意见后存档。建议在保理业务初期应对主要基础交易跟踪发货。

(14)争议的处理:

账户经理发出《保理业务争议通知单》给卖方。客户经理跟踪并负责争议的解决过程,并填写《争议情况调查表》给产品经理,产品经理签署意见,并保存该表。

(15)异常业务的处理:

账户经理或客户经理发现异常业务情况,应填写《异常业务情况通知书》告知产品经理。产品经理形式监管职能,督促客户经理进行深入调查,并出具《异常业务情况调查表》给产品经理,产品经理签署意见,提交信控人员处理。

(16)保理业务的终止:

账户经理发出《保理业务终止通知书》给客户。

三、保理业务卖方分析

任何组织只要提供商品或服务,就要销售,难免要赊销。国家统计局统计数据显示,2011 年 12 月末,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应收账款 69874 亿元,同比增长 19.6%。2012 年 12 月末,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应收账款 82190 亿元,同比增长 16.9%。

那么,卖方就面临两个问题:

一 是应收账款风险问题,什么时候能收回,收回多少,是否会出现坏账; 二 是现金流问题,应收账款占压了资金,如何盘活这部分占压的资金。

最近无锡尚德经营困难,频临破产,无锡尚德的供货商的坏账风险凸显。根据已公布 2012 年年报披露,向无锡尚德的几家上市公司受到重大影响。中环股份 2013 年 3 月 30 日发布公告提示,对无锡尚德、洛阳尚德及上海尚德共有 1.76 亿元的应收账款未收回。对此中环股份公司采用个别认定法追加计提坏账准备 1.29 亿元。受此影响,中环股份在 2012 年的净利润从 624.62 万元大幅下滑至 - 9038 万元,同比下降近150%。隆基股份对无锡尚德未收回的应收账款约 1.2 亿元,隆基股份对此款项追加计提坏账准备 9077 万元,从而导致了净利润为亏损。无锡尚德对亚玛顿的欠款共计 5924 万元。亚玛顿对无锡尚德诉论的欠款按 50% 计提特别坏账 2850 万元。航天机电对无锡尚德也有 3919.23 万元的应收款项。京运通控股子公司无锡荣能半导体材料有限公司对无锡尚德的应收账款余额为 3088.36 万。

无锡尚德破产,对其供应商造成巨大影响,可以说是灭顶之灾,甚至引发多米诺效应,一连串企业倒下去。

即使没有出现坏账,应收账款也会压得企业喘不过气,特别是一些小微企业,一方面融资难,另一方面却不得不借款给客户(赊销)。大量的应收账款占压资金,企业的经营发展受到严重影响。1991 年,“三角债” 问题十分严重,影响国民经济的发展,以至于政府把清欠三角债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时任副总理的朱镕基亲自主抓三角债清欠工作。政府投入 555 亿元清欠资金才清理了 2190 亿元欠款,缓解了企业资金紧张的局面。

针对应收账款问题,卖方就有两个需求:

一 是控制应收账款付款人的信用风险, 二 是应收账款融资

应收账款融资是一种债权投资,只有付款人偿还债务,投资人才敢投资。即使开始融资成功,如果应收账款不能收回,也不能持续融资。因此,卖方要基于应收账款融资,首先要控制付款人的信用风险。也就是说控制付款人的信用风险是应收账款融资的前提条件。

付款人信用风险控制可以在合同签署前进行事前控制也可以在事后控制。事前即通过筛选机制选择信用等级高、违约概率低的付款人进行赊销,并确定赊销的额度、期限、价格折扣等赊销政策,控制付款人信用风险。事后控制就是对已发生的应收账款进行应收账款管理,了解应收账款的回款情况,适时调整赊销政策,对于拖欠应收账款的付款人进行催收,必要的时候通过法律手段收回款项,降低坏账损失。

除了自身控制外,还可以利用第三方为付款人提供坏账保证来缓释坏账风险,如信用保险、到期保理,就像银行除了贷前调查、评审审批和贷后管理外,还通过担保来缓释信用风险。

应收账款风险得到控制,卖方当有资金需求时,就可以基于应收账款进行融资。卖方在应收账款融资时,通常会考虑融资成本和收益。如果融资带来的收益大于成本,卖方就会融资。否则,卖方不会赔本赚吆喝,与其融资还不如等应收账款回款。

总体来说,卖方需要坏账风险控制和应收账款融资。但是,由于卖方所处行业、销售商品、销售客户、贸易地位、经营状况不同,采取不同销售策略,需求也不尽相同。

从产业划分,卖方分为第一产业、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

根据国家统计局数据,2011 年我国第一产业生产总值仅占 GDP 的 10%,并且主要以家庭单位为经营,产品以赊销形式销售的少。第二产业包括工业和建筑业。

工业企业销售可以直接向用户销售或通过商业公司销售,由于国内多数行业都是买方市场,赊销很普遍。建筑企业通常根据工程进度结算工程款项,因为工程分阶段验收,即使发包方及时支付,从施工到收到工程款也会有一段时间。况且发包方资金也较紧张,常常要求施工企业垫付一部分资金,地方政府采取 BT(building—transfer,建设—转让) 模式来进行基础建设。BT 是政府利用非政府资金来进行基础非经营性设施建设项目的一种融资模式。项目工程由投资人负责进行融资,具体落实项目投资、建设、管理。工程项目建成后,经政府组织竣工验收合格后,资产交付政府,政府根据回购协议向投资人分期支付资金。因此,建筑企业通常有较大金额的应收账款。

第三产业包括除第一和第二产业外的其他各行业。其中面向个人消费者的行业多以现金结算,应收账款不多。第三产业中应收账款较大的企业是批发商贸企业。通常批发企业对于应收账款风险控制比较重视,慎重选择赊销客户。批发企业固定资产较少,资产结构中应收账款占比较高,对于应收账款融资的积极性最高。信息技术服务企业从设计到交付使用周期较长,存在较大金额应收账款。但是,作为服务比商品有更复杂的付款条件,通常有质保金,应收账款回款不确定性大。信息服务企业客户对信息技术的需求不是持续的,一个新系统上线后,只需要运营维护就可以了。信息服务企业需要不断寻求新的客户。租赁公司由于租赁收入分期实现,存在应收租赁款,有不少租赁公司将应收租赁款保理融资。

从企业规模来分,分为大中型企业和小微企业。大中型企业有能力制定赊销政策、实施信用风险管理。融资主要通过银行、发行股票债券,有足够的资产可够抵押。小微企业没有能力进行信用风险管理,管理没有规模效应。银行对小微企业评级较低,银行融资不能满足其资金需求,存在资金缺口,需要资产担保融资,如固定资产抵押、租赁、存货质押、应收账款融资(包括保理)。小微企业固定资产规模小,融资规模有限,需要用流动资产来融资。

第19篇:保理借款

保理、担保、贷款承诺、信用证

(2007-03-20 12: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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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谈财论经

保理 -----

根据《国际保理公约》的定义,保理是指卖方、供应商或出口商与保理商间存在一种契约关系。根据该契约,卖方、供应商或出口商将其现在或将来的基于其与买方(债务人)订立的货物销售或服务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由保理商为其提供下列服务中的至少两项:贸易融资、销售分户账管理、应收账款的催收、信用风险控制与坏账担保。

保理业务是一项集贸易融资、商业资信调查、应收账款管理及信用风险担保于一体的新兴综合性金融服务。作为一项新的中间业务,保理业务的收益高于传统的贷款业务。一般来说,银行将按照应收账款金额收取一定比例的账户管理费、资信调查费、额度核定费等手续费(通常2%-6%),并对企业获得的预付款收取利息,且利率通常较银行优惠利率高出一定比例。

担保 -----

分为保函担保和保证担保。 保函担保:

保函是一种特殊的担保方式,在商业往来中,将贸易双方的商业信誉转化为银行信誉。保函既不同于一般的保证合同,也不同于备用信用证,因此,银行在出具保函时更应该注意降低自身风险。

一、银行保函的概念及主要的法律关系

银行保函是指银行应委托人的申请而开立的有担保性质的书面承诺文件,一旦委托人未按其与受益人签订的合同的约定偿还债务或履行约定义务时,由银行履行担保责任。它有以下两个特点:

1.保函依据商务合同开出,但又不依附于商务合同,具有独立法律效力。当受益人在保函项下合理索赔时,担保行就必须承担付款责任,而不论委托人是否同意付款,也不管合同履行的实际事实。即保函是独立的承诺并且基本上是单证化的交易业务。 2.银行信用作为保证,易于为合同双方接受。

银行保函业务中涉及到的主要当事人有三个:委托人、受益人和担保银行,此外,往往还有反担保人、通知行及保兑行等。这些当事人之间形成了一环扣一环的合同关系,它们之间的法律关系如下:

1、委托人与受益人之间基于彼此签订的合同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或其他权利义务关系。此合同是它们之间权利和义务的依据,相对于保函协议书和保函而言是主合同,他是其他两个合同产生和存在的前提。如果此合同的内容不全面,会给银行的担保义务带来风险。因而银行在接受担保申请时,应要求委托人提供他与受益人之间签订的合同。

2、委托人与银行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基于双方签订的《保函委托书》而产生的委托担保关系。《保函委托书》中应对担保债务的内容、数额、担保种类、保证金的交存、手续费的收取、银行开立保函的条件、时间、担保期间、双方违约责任、合同的变更、解除等内容予以详细约定,以明确委托人与银行的权利义务。《保函委托书》是银行向委托人收取手续费及履行保证责任后向其追偿的凭证。因此,银行在接到委托人的担保申请后,要对委托人的资信、债务及担保的内容和经营风险进行认真的评估审查,以最大限度降低自身风险。

3、担保银行和受益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基于保函而产生的保证关系。保函是一种单务合同,受益人可以以此享有要求银行偿付债务的权利。在大多数情况下,保函一经开立,银行就要直接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担保:

保证是债的担保方式的一种,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行为。可见,第一,保证是一种双方的法律行为;第二,保证是担保他人履行债务的行为;第三,保证是就主债务履行负保证责任的行为。另外还应注意,保证担保的保证与通常意义上的保证是有区别的,这是一种债权担保制度,具有法律意义。

1、保证担保合同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保证合同。保证合同应当按照《担保法》的有关规定约定相应的内容。其中,保证期间的约定应当明确,不能约定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也不能约定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约定不明的内容。

2、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保证债权同时转让,担保中心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对受让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担保中心与债权人事先约定仅对特定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禁止债权转让的,担保中心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3、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债务,应当取得担保中心书面同意,对未经担保中心同意转让的债务,担保中心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4、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未经担保中心书面同意,担保中心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担保中心书面同意,保证期

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期间。

5、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

6、保证期间,债务人可以改变担保方式,但应当通知担保中心,需要经担保中心同意的还应当取得担保中心同意。新的担保合同生效后,原保证担保合同解除。

贷款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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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承诺是指银行向客户作出的在未来一定时期内按商定条件为该客户提供约定数额贷款的承诺。在客户满足贷款承诺中约定的提款先决条件情况下,银行按约定的金额、利率、时

间、期限等,满足客户的借款需要。

(1)办理贷款承诺的优势

客户一旦获得银行的贷款承诺,未来获得可靠现金来源的可能性大大提高,竞争优势也随即

增强。

(2)贷款承诺适用范围

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基本建设或技术改造项目,存在资金缺口,按国家项目审批规定,须由银行对项目资金缺口出具贷款承诺的项目。

(3)贷款承诺申办手续

① 有贷款承诺需求的客户向银行提出申请;

② 银行审核、审批客户提供的项目资料;

③ 向客户出具贷款承诺。

信用证

信用证是银行用以保证买方或进口方有支付能力的凭证。

在国际贸易活动中,买卖双方可能互不信任,买方担心预付款后,卖方不按合同要求发货;卖方也担心在发货或提交货运单据后买方不付款。因此需要两家银行做为买卖双方的保证人,代为收款交单,以银行信用代替商业信用。银行在这一活动中所使用的工具就是信用证。 可见,信用证是银行有条件保证付款的证书,成为国际贸易活动中常见的结算方式。按照这种结算方式的一般规定,买方先将货款交存银行,由银行开立信用证,通知异地卖方开户银行转告卖方,卖方按合同和信用证规定的条款发货,银行代买方付款。

信用证方式有三个特点:一是信用证不依附于买卖合同,银行在审单时强调的是信用证与基础贸易相分离的书面形式上的认证。二是信用证是凭单付款,不以货物为准。只要单据相符,开证行就应无条件付款。三是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信用,它是银行的一种担保文件。

第20篇:商业调查报告

调查报告

1.营运工作概述;

2.商场商品占有率;

3.商场配套设施;

一.营运工作概述

在郑州各大商业终端消费场所的调查中,营运工作保障了商业运作的正常,营运部门需针对商场制度进行持续性的工作,在商业场所公共消防安全为第一;其次是,卫生、人员素养、客户纠纷、客情维护、物品管理、商铺装修、现场秩序、现场突发事件应对方式。

沃尔玛在商场日常工作上,各楼层实行“走动式”管理,每班的巡场次数不得少于七次(每次至少四十分钟),特殊情况如接待投诉、处理突发事件等除外。

“走动式管理”有利于搜集最直接的讯息,以弥补正式沟通管道的不足,正式的沟通管道透过行政体系逐级上传或下达,容易生成过滤作用以及缺乏完整讯息的缺点,过滤作用经常发生在超过三个层级以上的正式沟通管道中,不论是由上而下或由下而上的讯息传达,在经过层层转达之后,不是原意尽失就是上情没有下达或下情没有上达;另外,透过正式沟通管道搜集到的讯息,缺乏实际情境的辅助,不易让管理者做正确的判断,往往会因而失去解决问题的先机,走动管理就是要管理者勤于搜集最新讯

息,并配合情境做最佳的判断,以及早发现问题并解决问题。

二.商场商品占有率

了解商户经营现状,有利于在工作中占有主动,在商场内商品可分为4类商品。

第1类商品,是市场占有率高、销售增长率高的商品,很有发展前途,一般处于生命周期的成长期,它是零售店铺的名牌或明星商品。对这类商品,零售店铺要在陈列空间、促销投入、陈列技巧诸方面给予支持和巩固,保证其现有的地位及将来的发展。

第2类商品,是市场占有率高、销售增长率低的商品,能带来很大的利润,是零售店铺目前的主要收人来源,一般处在生命周期的成熟期阶段,它是零售店铺的厚利商品。对这类商品应增加陈列位置,运用POP促销措施来提高盈利。

第3类商品,是市场占有率低、销售增长率高的商品。这类商品在市场中处在成长期阶段,很有发展前途,但生产企业尚未形成优势,带有一定的经营风险,因此叫风险或疑问商品。对这类商品,零售店铺只需保留较小的陈列空间,多用POP促销,以扩大其知名度。

第4类商品,它的市场占有率和销售增长率都低,说明商品无利或微利,处于衰退期了,零售店铺应果断地将其撤出,对其进行淘汰。

三.商场配套设施

领先的商业项目,均具有硬件的领先性、配套的齐全性和合理的空间布局。

硬件设施的齐全和领先,是一个成功商业体的关键,更是未来持续经营的保障。

现在很多大型商场都在进行二次开发,大多都是因为硬件设施已经不适合经营需要,甚至成为未来发展的桎梏,商场只有再次投入巨大资金来保证硬件的延续性,从而保持长久的生命力。特别是对于商家而言,一流的硬件配套支撑他们后续无忧的经营,从而也保障投资者收益,是商铺未来升值的前提条件。

2011年1月3日轩凯

商业保理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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