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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案件调查报告(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0-04-18 23:10:00 来源:调查报告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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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县环境保护局

案 件 调 查 报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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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调查报告

调查报告的标题

调查报告标题的格式一般为“关于(被调查人职务)×××(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调查报告”。其中:

“被调查人职务”部分,可只写被调查人担任的主要职务,如已退休或在调查期间已被免职的,可写明其原任主要职务;另根据实际情况,此部分也可不写。

“(严重)违纪(违法)”部分,单纯违犯党纪的案件,可表述为“违纪”;既违犯党纪又违反政纪,或单纯违反政纪的案件,可表述为“违纪违法”;拟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且涉嫌犯罪需移送司法机关的案件,可表述为“严重违纪违法”。

调查报告的内容

调查报告主要包括六部分内容。

一、立案依据及调查工作的简要情况。调查报告首先要反映清楚案件来源及立案依据,即根据什么人或什么单位的举报、移送(如中央巡视组移送)等途径掌握和发现的涉嫌违纪问题,按照哪一级组织决定或哪几位领导批示,何时初步核实,何时立案审查,何时采取“两规”措施,以及调查工作的大体经过。其次要写清被调查人的基本情况,主要根据组织人事部门提供的被调查人的最新干部任免审批表起草,包括姓名、出生年月、职务、工作单位以及以前犯过什么错误,受过何种处分,是否当届中央委员、候补委员或地方各级党委委员、候补委员以及中央或地方各级纪委委员,是否当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其中被依法终止人大代表资格或撤销政协委员资格的也应写明。

二、调查核实的问题和主要案情。这是反映调查成果的关键部分,是调查报告的中心。要根据“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要求,全面、具体、详细地反映案情的来龙去脉、发展过程、因果联系以及被调查人的违纪责任,并突出主要违纪事实和违纪事实的主要情节。要围绕违纪构成要件展开叙述,写明被调查人违纪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是否有从轻、从重、减轻、加重处分的情节等,有些案件还要写明违纪的背景情况。

针对不同案件类型,要采取不同的叙述方法。对于一人一错、多人一错和一人多错的案件,可按照被调查人违纪的先后顺序来叙述。对于多人一错的案件,还要按照责任的轻重,把每一个责任人在违纪过程中的地位、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叙述清楚。对于一人多错且违纪性质不同的案件,可按照被调查人行为性质的轻重程度来叙述,先写重错,后写轻错。对违纪问题的性质,应作出准确概括,提出定性结论,若有的案件性质一时难以认定或难以概括表述,则采取写实办法,是什么问题就写什么问题。具体叙述中,可将违纪问题分类后列小标题,将违纪事实与该事实的定性意见合为一部分,一事一议一定;对同一性质的违纪问题,应按时间顺序叙述。对多人多错的案件,可针对被调查人在违纪过程中的地位、行为、情节、所负责任等情况,将共同违纪的主要事实叙述清楚,其中注意分清各自责任;对被调查人除参与共同违纪外,还单独实施其他违纪行为的,可在叙述其参与共同违纪事实后,再写单独违纪事实。

此外,对上级要结果的案件,无论查实或查否,都要对涉及的问题一一作出回答。对查实、查否和查清后构不成违纪的问题,要分别写明。

三、调查中发现的其他问题线索。应逐项列出涉嫌违纪问题清单,写明线索基本情况、是否查证、证据状况等。如线索较多、情况复杂,也可形成单行报告,作为调查报告附件。

四、涉案款物情况。应写明暂予扣留、封存、提请保全、先行登记保存的全部涉案款物数量、价值、保管等情况。如与司法机关协同办案的,可一并写明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与本案有关的涉案款物数量、价值等情况。

五、被调查人对错误的态度。要写明被调查人的一贯表现和认错态度。被调查人的态度,是指其对自己所犯错误的认识、看法及采取的行动,是执纪中需慎重考虑的重要量纪情节。被调查人有直接或指使他人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及上述人员的家属进行侮辱、诽谤、诬陷、威胁、围攻、殴打以及其他形式打击报复;直接或指使他人出伪证、不出证,隐匿、篡改、销毁证据,或嫁祸于人;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采取欺骗、威胁、贿赂等手段阻止知情人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证据,或唆使知情人变证;直接或指使他人与同案人或知情人串通情况,订立攻守同盟,对抗检查或进行反调查等妨碍组织审查行为的,应重点写明。

六、处理建议。要依据违纪的事实、性质和有关人员责任、态度,对照党纪条规及相关政策规定,提出恰当、明确、具体的处理意见,并写出相应的根据。主要包括:(1)党纪处分意见,应写明处分种类。如被调查人系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公务员,本应给予、但未建议给予其撤职处分的,应一并写明受处分后拟安排担任的非领导职务层次(退休待遇)。(2)其他处理意见,如需追究被调查人刑事责任或其他纪律责任以及需提出行政处罚建议的,需依法终止被调查人人大代表资格或撤销其政协委员资格的,应一并写明。(3)涉案款物处理意见,应详细写明建议对涉案款物作出收缴、责令退赔或发还等处理的意见。

另外,如系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案件,可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起草调查报告,主要包括:(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2)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3)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4)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5)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6)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调查报告的署名

调查报告须由调查组全体成员签名。但有的案件调查组人员较多,又下设综合组、谈话组和若干外查组等,相互之间分工明确,某一外查组客观上可能并不掌握其他外查组负责调查的违纪问题相关情况,在这种情况下,调查组全体成员参与讨论调查报告既不可行、又没有必要,故一般可由调查组组长召集各组组长集体讨论,并在调查报告上签名。考虑到谈话组同志直接向被调查人谈话调查,掌握情况较为全面,有条件的,可让谈话组其他同志一并参与讨论。

需指出的是,有的案件比较复杂,调查组在讨论案件性质、有关人员的责任及处理建议时,可能会意见不一。在这种情况下,调查组内部应再进行深入讨论,使大家的意见尽量统一。如经过反复讨论仍有较大分歧,按调查组组长的意见写出调查报告。而鉴于调查组成员都直接参与了案件调查工作,对案情较了解,其不同意见对案件审理部门和纪检机关领导同志在审理或处理案件时有一定参考价值,故应当在报告中对不同意见作适当反映,或另写出专门材料反映。

需要注意的问题

准确把握调查报告定位。调查报告拟认定的违纪事实,不得超出与被调查人见面的违纪事实材料内容。调查报告是一种只限于纪检机关内部运转的审查办案文书,只代表调查组及承办案件的案件检查部门意见,不代表所在纪检机关意见,不宜直接向纪检机关以外的其他机关或部门发送,也不宜作为会议材料提供给本级纪委常委会审议,以免误导集体决策。案件审理部门提请本级纪委常委会审议的案件审理报告,如不同意调查报告的部分或全部内容,并经本级纪委常委会审议同意的,原案件调查报告归档备查,不再修改。

及时做好情况通报工作。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对被调查人的违纪事实、历史情况及现实表现,往往有比较清楚和全面的了解,为进一步完善调查报告,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调查组可将调查报告的主要内容向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通报,并征求意见。实践中,一般是由调查组口头向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通报情况,且不得要求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根据通报内容,组织召开支部大会讨论对被调查人的党纪处分,不得要求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书面向调查组所在纪检机关报告其处理意见和建议。

高度重视实名举报反馈。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规定,对署真实姓名的检举人,调查结束后,调查组应向其口头通报所检举问题的调查结果并征求意见。对案情需保密的,应要求检举人不得泄密或扩散。根据工作需要,也可在案件审理部门经审理并提请本级纪委常委会审议后,再适时反馈举报人。

此外,对被调查人同时违反党纪政纪的,调查组只需起草一个案件调查报告,需给予被调查人党纪、政纪双重处分的,应分别写明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具体意见及法律法规、党纪条规依据。需注明密级的案件调查报告,应在首页的左上角标注密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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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案件调查报告

案件调查报告

(一)

近年来,房地产市场“过热”,商品房、企业集资房、经济适用房、社会保障房、拆迁安置房等多种形式的住房出现在市场上。有市场就有交易,在交易后,诸如因短期内房价过快上涨,出卖人心理失衡,以种种理由要求法院确认合同无效的案件;房屋买卖因完成不了过户手续而请求确认合同有效、并协助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案件;拆迁安置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案件大量涌入法院,并存在纠纷不断扩大的趋势。我院在对大量个案进行实证分析的基础上,试图通过对此类案件的特点及成因予以粗浅分析,对当前解决此类纠纷所依据的法律、司法解释的缺陷谈一些不成熟的看法。现将主要情况报告如下:

一、案件特点。

(一)诉求集中。主要表现为要求确认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或者要求确认合同有效、协助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理由主要集中于出卖时未经其他共有权人同意或房屋未取得产权证书及经济适用房不能上市交易等。

(二)出卖人反悔原因集中。大多系房屋价格大幅增长所致。从案件审理的情况来看,尽管众多出卖人在进行答辩时所提出的理由都并非是以房屋价格增长,但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依然能感觉到利益因素的影响实为出卖人反悔的最主要原因。

(三)调解难度集中。从本院对此类案件进行审理的情况来看,一个突出的问题就是原被告双方很难达成调解协议。原告一方要求严格按照当初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确定彼此的权利义务并最终要求实现其权利,普遍不愿意接受合同之外另行支付补偿购房差价;而被告一方却认为当初双方签订合同时没有征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或者以没有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不能买卖为由抗辩原告的诉讼请求,要求确认合同无效或者原告理应对其以现行房屋市场价格进行补偿。

(四)法院判决集中。我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遵循诚实信用与公平合理的合同法基本原则,除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的外,其余案件均以判决形式作出处理结果。现行法律法规由于制定的时间早晚有别,同时具体法律法规又具有针对事项立法的特点,因此在处理此类案件的时候,无可避免地在具体法律关系的认定上存在不同的意见和观点,办案人员对法律、法规的理解不同,有时会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现象。

二、原因分析。

(一)利益驱动下的诚信缺失。此类案件大量出现的根本原因则在于出卖人的诚信缺失,而此种现象的背后则是利益因素的影响。由于房屋价格呈现连年持续增长的态势,这种价格变化所导致的过去和现在之间的利益悬殊引起了被告的心理失衡,而房屋产权证件办理的进度缓慢又给予了出卖人将此失衡进行现实表达的机会,其结果就是出卖人不愿意依据原合同履行办理产权过户的义务。

(二)现行立法、司法的缺陷。现行法律法规由于制定的时间早晚有别,同时具体法律法规又具有针对事项立法的特点,往往缺乏体系的逻辑严密性和和谐统一,因此在处理此类案件的时候,无可避免地在具体法律关系的认定上存在不同的意见和观点。这就容易给当事人在估计失信的法律成本方面形成错觉。同时,对失信行为的处罚力度弱,也是最主要的原因。

(三)房屋买卖本身所蕴含的法律风险。

1、未取得所有权证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是合法的物权凭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

(六)项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出卖人在转让时没有取得所有权证,其转让行为无效。所谓法律风险,主要是针对买受人而言,这时,房屋买受人可能因出卖人未取得所有权证而遭致对方毁约的风险。

2、集资房。所谓“集资房”,是企事业单位利用自用存量划拨用地,群众自行集资建设,按成本价销售,以解决职工住房困难的一种方式。集资建房的对象范围是由单位确定的,带有福利性。但依据《兰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规定,企事业单位集资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分配的对象是本单位低收入者,对于已享受过福利分房、已购买过经济适用房或者是住房标准达到控制标准的职工,规定不得参加集资建房。但现实中,只要单位集资建房,所有的单位职工均可参与集资。在住房过剩的情况下,一些职工就将此类房屋推向市场。此类房屋买受人最大的风险在于房屋不能过户及过户时承担高额的土地出让金。

3、经济适用房。所谓经济适用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对经济适用房在限制转让的年限内进行转让或将购房权私自转让给没有购房资格的人,都是违反了我国关于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规定,客观上也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妨害了其他符合购房条件主体的购买权,存在合同归于无效的风险。

4、拆迁安置房。拆迁安置房是指因城市规划、土地开发、旧城改造等原因进行拆迁,而安置给被拆迁人或承租人居住使用的房屋。由于拆迁安置房屋买卖交易存在很长的时间周期,进而蕴涵了诸多法律风险。司法实践中这种类型案例举不胜举,且逐年递增。一般情况下,拆迁房屋买卖双方在签订买卖合同后,卖方都会要求买方支付全部或绝大部分房价款,而买受人在支付该巨额房款后并不能及时取得房屋所有权,双方形成的仅仅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虽然双方存有买卖合同,但根据物权公示公信原则,出卖方从法律上讲依然是房屋所有权人,这样买受人就会被置于高风险法律地位。究其根本原因,在于该房屋物权变动需要一个漫长的历史周期,期间可能会出现的法律风险诸如房价飙升导致违约发生、抵押担保设定、所有权人死亡出现、所有权人自身债务恶化、共有权人或第三人权利主张、房产查封扣押、赠与继承发生、标的物作价投资出资等等情况。该类纠纷的发生主要是由于双方在合同内容上没有精心设计,而且买受人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很大侥幸心理。

三、对策建议。

(一)规范买卖协议。由于房屋大部分是夫妻共有财产或者家庭共有财产,而在登记时,因其他共有人未申请登记,登记部门只将夫妻一方或者家庭成员中的一员登记为所有权人,而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往往又是登记的所有权人或者家庭中的一员为代表与买方订立合同,合同签订后,卖方往往以其他共有人不同意为由毁约。因此有必要规范房屋买卖协议,对未在房屋所有权证上登记的共有人要求一起签订买卖合同或出具书面同意书。

(二)加大法制宣传力度,提高买卖双方的风险控制能力。可以通过电视、广播、网络等多种途径普及房屋买卖中的风险知识,提高大众的风险意识,将大量的此类纠纷消灭于诉讼前。此举不但可以减轻法院的审判、执行、调解负担,而且在时间点的选择上更有利,即在买卖双方的矛盾尚未升级的时候,更有利于促使其达成新的合意。

(三)强化以案示法的宣传。以案示法可以充分发挥法律的社会引导功能。大力宣传法律判断和判决结论,可以引导其他类似情况的案外人对行为性质作出准确的判断,从而作出恰当的选择。

(四)倡扬诚信观念与法治信仰。市场经济本质上是一种信用经济,稳固的信用基础是市场经济的动力和源泉。我国要发展和繁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必须在广泛倡导社会诚信的基础上培植和维护信誉,建立社会主义信用体系。当然,作为司法机关,有必要通过正确适用法律法规对不诚信行为进行负面评价,加大失信成本,进一步在民众心中树立诚信意识和法治信仰。

四、对现行司法解释需完善的一点建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出台,为房屋质量瑕疵、贷款买房、惩罚赔偿、解除合同等纠纷的处理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对于其他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则要根据民法通则及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难免出现适用法律不统一,判决结果不统一的情况。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

(五)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二)》规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

(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法》规定“国有资产转让除按照国家规定可以直接协议转让的以外,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公开进行。转让方应当如实披露有关信息,征集受让方;征集产生的受让方为两个以上的,转让应当采限公开竞价的交易方式。”该规定为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在此种情况下,国有企业未在产权交易场所公开征集受让方而是私下与买受人签订买卖合同出售国有资产的合同是否有效?依据《合同法解释二》的规定,该合同应为有效合同,因为没有违反法律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而实际上,该类买卖可能存在出卖人与买受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但要认定双方恶意串通似又缺乏客观标准,双方未按正常程序转让、受让能否即认定为恶意串通,如果不能认定,那么如果这种合同仅凭不违反法律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而认定合同有效,是不是法院以判决的形式认定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合法化,试问法院充当的是什么角色。又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一)》第四条规定“合同法实施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而2016年12月1日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等七部委联合发布《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规定了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应建立严格的准入和退出机制。经济适用住房由市、县人民政府按限定的价格,统一组织向符合购房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出售。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制度。如果法院仅凭该办法是部委规章,而非行政法规为由确认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有效,那么,其他符合经济适用房准购条件的弱势群体的权益又将如何得到保护。再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公布于1992年,现在还依此为依据解决问题已不适应现代社会及市场经济发展规律,该通知规定单位内部分房、腾房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但现实生活中,单位收了职工的集资款,因种种原因,单位建房的行为没有完成。这时,职工既无房可住、单位又无钱可退,法院又不受理此类案件,那么职工的诉求应当向谁表达,没有公权利介入的职工利益又如去实现。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在某些方面的效力似有高于法律之嫌。因此,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以法律的形式规范新型房屋买卖行为,维护交易秩序安全不仅是司法实践的要求,也是促进房地产买卖健康发展的需要。

案件调查报告

(二)

今年8月,市委预防办、市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处采取以市院预防处为主体,统筹各发案县区检察机关预防部门共同参与、上下联动,针对发生在我市农机购置领域的26件32人职务犯罪案件立项开展预防调查和犯罪分析。调查显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是党和国家实施的一项重大惠农政策。自20xx年中央将农机(具)购置补贴专项纳入国家“三补贴、两减免”的支农惠农政策以来,资金规模已由最初的数千万元增加至数百亿元。然而,随着国家农机(具)购置补贴政策深入实施,资金规模日益扩大,骗取、侵吞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收受农机经销商贿赂的职务犯罪案件也呈现出频发高发的严峻态势。不仅破坏了我市改革开放、加快发展的良好环境,更严重损害了广大农户的切身利益,有必要引起高度重视并切实采取措施加以有效遏制。

一、我市农机购置领域职务犯罪发案情况、案件特点及作案手段统计显示,今年以来我市检察机关共立案查办该领域职务犯罪案件26件32人,涉及包括市级农机管理中心在内共11个管理单位。

(一)农机购置领域职务犯罪发案特点

1、贪污受贿现象严重。在昭通市及所辖1区10县中,1市、1区9县的农机部门存在套骗农机补贴、收受农机经销商贿赂等情形。在全市11个农机站长(含乡镇农机站长)中,5个涉嫌贪污农机补贴、12个涉嫌收受农机经销商贿赂。案件中,犯罪主体较为固定,即负责农机补贴的直接责任人,在所查处的26起案件中,涉及农机站站长17件,占65%。作案手段较为单一,19%是以虚报购机款的伎俩套取国家补贴。

2、涉案金额大。检察机关立案查办的26件案件,涉案总金额高达600余万元,其中5万元至10万元的12件,10万元至50万元的4件,50万元至100万元的特大案件3件,100万元的特大案件4件。涉及金额最大的是镇雄县农机管理中心主任涉嫌受贿案,其涉嫌收受贿赂高达200多万元,创下了涉农贪污贿赂案件金额历史之最。

3、“一把手”涉案突出。在查办的32人中,农机管理部门局长、副局长、站长、副站长、部门负责人有21人,占66%。其中,“一把手”单独作案的17人,占53%;“一把手”伙同部门工作人员进行贪污受贿11人,占34%。

4、发案集中,发案范围广。农机补贴政策实施以来,在农户大量购机的短短两年多时间(20xx—20xx),农机购置补贴领域已成为贪污贿赂犯罪多发易发部位,全市10个县区及1个市级管理部门都不同程度地存在问题,除盐津县外,全市有10个农机管理部门发生案件,9个农机管理中心主任、4个副主任、1名市级管理科负责人及部分相关人员被立案查处。

5、窝案、串案比例高。所立案查办的26件农机管理系统案件中,90%以上系窝案、串案,呈现办一案挖一窝,查一个带一串的以点向面的辐射式传播。一人向同一农机管理部门的多人行贿,一人向多个县农机管理部门的多个人行贿,官商勾结共同贪污、官员之间勾结共同贪污和受贿现象普遍。在被调查的18名农机经销商中,绝大多数曾向2名农机系统工作人员行贿。

(二)农机购置领域职务犯罪作案手段

1、按一定比例给予农机部门工作人员“好处费”。调查发现,自20xx年昭通市实施农机购置补贴以来,农民主要采购的是微耕机。从所办理的26件案件来看,微耕机经销商、代理商直接按照每销售一台微耕机给予农机部门国家工作人员300元、400元不等的回扣。如经销商曹某在20xx年至20xx年期间,向镇雄县农民销售微耕机4000多台,曹某就按每台300元、400元不等的价格给予农业局长、副局长、农机站长、副站长“好处费”165万元,曹某还按每台300元、400元不等的价格单独给予镇雄县农机站长吴某“好处费”156万元。

2、虚构农民购机花名册骗取各级所给的购机补贴。因农机机号均是唯一的,因此农机部门通过与经销商串通勾结,弄虚作假,申报补贴,套取国家农机补贴资金和县级农机补贴资金。一是由经销商提供虚假的农机机号、虚开发票,农机站人员伪造农民购机资料,农机站工作人员将虚假销售上报省农业厅、财政厅复核后,农机经销商套取国家补贴和县级补贴后,又将“协议”好的数额分给农机部门工作人员。镇雄县农机站长吴某伙同副站长谭某、农业局长王某、副局长庄某共同贪污国家补贴案,就采用这一方式。二是农机部门工作人员找到农机代理商,虚填农民购机花名册,按县级购机补贴标准套取县级购机补贴。如巧家县农机站长孙某要求农机代理商提供虚假的农民购机260台的花名册,并由代理商联系农机业务量多的经销商,由县农业局补贴每台500元转帐13万元到昆明经销商帐户上,再由经销商将套取的县补资金转帐到代理商个人的帐户上,由代理商提取现金交给农机站长孙某后二人平分所套取的县级补贴13万元。

3、借农机推广和技术培训之机肆意收受贿赂。区县农机主管部门负责农机新技术、新机具的引进、试验、示范及技术的集成推广和运用,负责农机购置财政补贴的审批办理等。在利益驱动下,一些农机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借推广新型农机具、培训农机手之际,帮助经销商宣传、推销农机设备,并按销售额提取“推广费”。如昭阳区农机站长张某,利用职务之便为农机销售商推销微耕机、拖拉机等农机,在20xx年至20xx年期间共收受多家农机经销商贿赂14万余元。

(三)农机购置领域职务犯罪发案原因

主观方面表现为:

1、法制意识淡薄。从涉案的10多名农机系统管理层人员的情况调查发现,大多数在农机管理的能力方面表现较强,对自己职能职责认识得清、能兢兢业业工作,还积极参与许多政府中心工作,却忽视了加强自身的思想道德、纪律、法律的学习,认为商业贿赂是普遍现象,办事找关系送钱送物大家都是这样,送上门的好处不要是傻子。因而,导致法律意识薄弱,单薄的思想防线在各种利诱的冲击下一触即溃。

2、受金钱至上腐朽思想侵蚀,廉政防线不攻自破。纵观农机系统的管理人员,无论是站长或是副站长,乃至局机关领导,都是生活富足,家有房产,收入不菲,但在社会的一些不良环境影响下,一些干部未能经受住利益的诱惑和考验,在糖衣炮弹的一次次轰炸下,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发生了扭曲,拜金主义、享乐主义侵蚀和腐朽了自己的思想,进而一步步向罪恶深渊迈进,一发不可收拾。

3、不良嗜好迫其铤而走险。有一位嫌疑人曾经这样说道:“全市农机站长有许多是我的同学,我十分了解,以前大家太朴实了,都是因为玩麻将手中宽裕点才都出问题了。”正是在这样的追求和放纵下,农机部门一些人的不良嗜好渐渐突显,以致将黑手伸向惠民资金,贪污受贿,大肆侵吞套取国家农机补偿款。曾有几个犯罪嫌疑人在接受调查中,对自己贪污受贿的资金去向难以启齿,没有存款、没有用在家庭、没有用在子女就学。在办案人员的法律攻势、政策攻心下,答曰:都整去打麻将了。他们“血战”了人生,输光了前程,击溃了亲情。

四是攀比心理作祟,补偿欲望强烈。从个人因素来看,基层农机管理工作长期以服务“三农”为主,常常与机具和农民打交道,工作非常辛苦,且单一枯燥,而现行体制下,农机管理人员的收入往往与其工作强度有一定的差距,与一些高收入的行业工作相比,容易发生个人心理上的变化,特别是容易产生居功补偿心理而诱发职务犯罪。曾有一名主任在交待自己的问题时这样说到:“费了这么大的力从上面争取资金补贴农户,眼看用不完又要被财政收回去,太可惜了,不如把它套出来用掉”。

客观方面则表现为:

1、价格虚高,丰厚的利润空间导致贿赂案件多发易发。通过办案,我们发现同一品牌、同一规格农机具的市场销售价往往要比享受农机购置补贴采购的机具价低得多,()而且享受农机购置补贴的机具时常伴有拼装、组装成份,从而大大降低了成本,低劣质产品充斥市场导致商家有丰厚的利润空间,形成了出手大方的行贿现象。如镇雄县销售机具的一经销商,拿出的行贿资金就高达

4、5百万元。

2、监督缺失,给贪污贿赂犯罪孕育了温床。一是缺乏有效的上级监督。按照农机补贴办理和审批的程序设置,农民办理农机补贴手续全部在县级农机主管部门完成,且省级部门安排的农机补贴专项资金都直接安排到县一级农机部门。市级农机管理部门虽然对县级农机管理部门批准的农机有审核权,但局限于书面这审核,监督流于形式。二是缺乏有效的外部监督。农机部门既具体负责办理和审批农机补贴专项资金,又掌握着农机补贴专项资金的结算大权,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而财政部门对农机补贴专项资金的监管也仅局限于书面审查,公示制度在实际中也得不到有效落实,对农机部门的外部监督明显缺失。

3、领导不带头廉洁自律,上行下效。无论是贪污还是受贿方面的窝案,都存在站长或副站长起了贪心,一个人又不敢独吞,或是一个人无法运作,或是为寻求庇护,而向上级领导汇报,领导不但没有及时制止下属的违法犯罪行为,却在共同利益的趋动下,默许或签字认可,从而产生了犯罪,不但害了自己,也害了的手下,形成窝案。

4、不切实际的量化任务,给职务案件易发多发埋下伏笔。一些地方政府或是农业系统不充分调查掌握我市农机购置、农机推广的基本数量和要求,而脱离实际一味追求数量,造成具体负责或经办购机补贴工作人员有利可图、有空可钻,导致虚报套取资金,诱发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易发多发。

二、农机购置领域职务犯罪预防对策

通过对我市农机购置领域职务犯罪发案环节、作案手段、案件特点及致罪原因的分析,结合调查发现的存在不足和薄弱环节,为切实服务“三农”工作,有效遏制农机(具)购置领域职务犯罪,提出以下对策建议:

(一)加强国家农机补贴政策宣传和“政务公开”力度

农机购置补贴是国家重要的惠农政策,惠及的对象是农民,而办案中发现广大农民朋友对补贴数额和补贴项目并不了解,对农机管理部门工作流程和服务职能也不清楚,这说明我们的政策宣传和“政务公开”力度明显不够。因此应扩大“政务公开”范围,进一步促进局务、乡务、站务公开;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和广度,充分利用各种媒体、采用群众喜闻乐见的各种形式广泛宣传补贴范围、对象、原则及操作程序、补贴目录、资金补贴标准,确保农机补贴宣传到位、落实到位,保证政策的公开、透明和群众的知情权。

(二)开展警示教育和预防职务犯罪知识讲座,强化干部职工廉洁自律意识

全市农业行政主管机关和具体承担农机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加强对工作人员特别是“一把手”、中层以上干部的职业道德教育、党风廉政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要从思想道德教育这个基础上抓起,不断夯实廉洁从政的职业道德基础、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要认真执行党内监督各项制度,抓好干部廉洁自律,切实解决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要针对部门领导和重点人群、重点环节定期组织法律法规学习、党风廉政教育、预防职务犯罪专题讲座,通过正面教育和反面警示相结合,引导每一个农机管理工作人员算好“五笔帐”,即组织培养帐、亲情悲欢帐、个人成毁帐、家庭安全帐,经济得失帐;自觉做到“四个珍惜”,即珍惜组织培养、珍惜工作岗位、珍惜个人名节、珍惜幸福家庭,抵得住诱惑,始终筑牢拒腐防变的防线。同时,要十分注意发现和宣传在各自岗位上拒礼拒贿、廉洁自律的典型,弘扬正气。

(三)强化对权力的监督制约,建立和完善长效监督机制

1、明确和强化农机主管部门“监管主体”的职能定位,而不宜作为农机产品流通环节中的合同主体,确保从合同签订到付款、交货的全过程,农机管理部门仅作为监管主体依法审查农户购机资格,不干扰双方交易行为,有效降低行政干预。

2、增强服务职能,减少中间环节,在企业和农户之间建立通畅的信息渠道,试行农机目录经销商经营为主经营向市场经营调节为主转变,推行凡是目录内的农机具,不分生产企业和经销商,只要符合产品质量要求的农机具,由农民自主议价购买,逐步实现产品的流转从经销商→农机局→农户的间接渠道,转变为经销商→农户的直接渠道,促使企业与农户之间达成公平交易、企业与企业之间形成公平竞争。

3、借鉴涉农补助“一折通”方式,推行购机农户在农机管理部门实名备案及存折发放前在购机农户所在乡(镇)村公示制度,确保“补贴”直接兑现到农民手中,让农民真正受益。

4、搭建阳光交易平台,严格监管农机购置补贴的实施全过程。优化、设立农机交易场所,为农机经销商提供摊位和展销场地,农机经销商负责组织列入补贴目录的农机产品在交易所展示和销售;同时,建设完善信息发布、交易管理、售后服务、技能指导及投诉备案功能齐备的专网平台,适时监控农机补贴申请、协议上报、审核、供货审批、补贴资金结算等环节,做到程序严密、运行透明。

5、注重发挥政府监督、部门内部监督和社会监督作用。切实改善“上级监督太远,下级监督太难,平级监督太软”甚至监督缺位的局面。加大地方政府监管力度,有效整合政府、财政、审计、专门机关等相关部门监督职能,形成合力,有针对性地对农机补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要充分发挥部门纪检人员的监督、检查作用,对各县区农业局分管副局长、购机办主任、县乡农机站长在工作流程、执行制度上实行严格的廉政风险防控,把严格程序、严肃纪律、廉洁自律,贯穿于农机工作的各个环节中。

6、严格社会诚信体系和市场廉政准入制度建设,认真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级党委、政府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相关规定和要求,与检察机关共同形成严惩行贿犯罪工作合力,不使任何一名有行贿犯罪记录的个体、私营企业在我市有遂行“潜规则”的市场空间,以达到彻底净化市场空气,保护干部的目的。

案件调查报告

(三)

一、调查方法

1、听取驻青办事处有关人员介绍。

2、查询驻青办事处账簿。

3、查询青岛市维可经济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可公司)工商登记资料。

4、考察维可公司现状。

二、案件概况

**年2月3日,驻青办事处借款18万元给维可公司,用于生产经营活动,20**年10月2日偿还5000元,20**年4月11日维可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朴奇书面表示愿将个人所有的房屋折价175000元抵给驻青办事处用于偿还债务,20**年6月29日房屋过户,但驻青办事处与李朴奇未能就房屋价格协商一致,所以,尽管办理了过户但房屋买卖(抵债)合同没有成立。20**年8月4日,经驻青办事处同意,李朴奇将上述房屋卖与第三人,驻青办事处和买卖双方签署备忘录,阐明该房屋实际产权为李朴奇所有,并协助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

此后,驻青办事处多次向维可公司追偿债务未果。

另查,维可公司是经合法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160万元,由青岛市宝奎公司、青岛市市场科学研究会和自然人张宏共同出资设立,1995年9月7日经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设立登记,法定代表人李朴奇。**年10月28日该公司由于“改制”经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变更登记,股东变更为李朴奇、xxx、xx、xxx。目前,工商登记资料显示该公司仍合法登记,但经考察其登记住所并未发现该公司的存在,登记电话已经停用,法定代表人李朴奇也查无下落。

三、特别提示

在维可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中的某些文件上应由该公司股东青岛市宝奎公司代表人签名处发现有“李晓(代)”字样,经核实为驻青办事处主任李晓先生的亲笔签名,这些签名出现在该公司设立过程的文件中。李晓先生解释说这些签名是接受青岛市宝奎公司的委托签署有关文件所为。报告人认为李晓先生的签名是一种普通的民事代理行为,与本案无关。或许,李晓先生的签名会被理解为李晓先生与青岛市宝奎公司之间存在信任和友好关系,进而认为李晓先生批准其负责的驻青办事处借款给青岛市宝奎公司为主要股东的维可公司是受到上述信任和友好关系的影响,报告人在此强调的是,李晓先生接受青岛市宝奎公司的委托签署有关文件和李晓先生批准其负责的驻青办事处借款给维可公司二者没有法律上的联系。

四、分析

1、本案是一起单位之间的借款合同纠纷。驻青办事处经其负责人批准将单位账户上的钱借给维可公司,维可公司开具收款收据并加盖公章,收款(经办)人处有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朴奇的签名,表明借出和借入款项的行为是两个单位之间的法律行为。

2、债务人仍为维可公司。驻青办事处借款给维可公司后维可公司经过变更登记股东全部更换,但根据《公司法》以及维可公司股东代表大会决议,股份转让后债权债务随着转移。

3、诉讼时效可能已经届满。本案的借款属于不定期借款,时效从债权人要求偿还或债务人拒绝偿还之日起算满两年,在此期间内如发生时效中断事由则重新计算。据现有资料知道,最近的一次可以被证明时效中断的日期为20**年8月4日即驻青办事处和李朴奇房屋买卖双方签署备忘录之日,距今已超过两年,以后虽多次追偿但无证据证明,如不能发现或取得新的证据则意味着时效已经届满,因此建议收集或获取新的证据。

推荐第4篇:案件调查报告

调查报告的标题

调查报告标题的格式一般为“关于(被调查人职务)×××(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调查报告”。其中:

“被调查人职务”部分,可只写被调查人担任的主要职务,如已退休或在调查期间已被免职的,可写明其原任主要职务;另根据实际情况,此部分也可不写。 “(严重)违纪(违法)”部分,单纯违犯党纪的案件,可表述为“违纪”;既违犯党纪又违反政纪,或单纯违反政纪的案件,可表述为“违纪违法”;拟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且涉嫌犯罪需移送司法机关的案件,可表述为“严重违纪违法”。

调查报告的内容

调查报告主要包括六部分内容。

一、立案依据及调查工作的简要情况。调查报告首先要反映清楚案件来源及立案依据,即根据什么人或什么单位的举报、移送(如中央巡视组移送)等途径掌握和发现的涉嫌违纪问题,按照哪一级组织决定或哪几位领导批示,何时初步核实,何时立案审查,何时采取“两规”措施,以及调查工作的大体经过。其次要写清被调查人的基本情况,主要根据组织人事部门提供的被调查人的最新干部任免审批表起草,包括姓名、出生年月、职务、工作单位以及以前犯过什么错误,受过何种处分,是否当届中央委员、候补委员或地方各级党委委员、候补委员以

及中央或地方各级纪委委员,是否当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其中被依法终止人大代表资格或撤销政协委员资格的也应写明。

二、调查核实的问题和主要案情。这是反映调查成果的关键部分,是调查报告的中心。要根据“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要求,全面、具体、详细地反映案情的来龙去脉、发展过程、因果联系以及被调查人的违纪责任,并突出主要违纪事实和违纪事实的主要情节。要围绕违纪构成要件展开叙述,写明被调查人违纪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是否有从轻、从重、减轻、加重处分的情节等,有些案件还要写明违纪的背景情况。

针对不同案件类型,要采取不同的叙述方法。对于一人一错、多人一错和一人多错的案件,可按照被调查人违纪的先后顺序来叙述。对于多人一错的案件,还要按照责任的轻重,把每一个责任人在违纪过程中的地位、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叙述清楚。对于一人多错且违纪性质不同的案件,可按照被调查人行为性质的轻重程度来叙述,先写重错,后写轻错。对违纪问题的性质,应作出准确概括,提出定性结论,若有的案件性质一时难以认定或难以概括表述,则采取写实办法,是什么问题就写什么问题。具体叙述中,可将违纪问题分类后列小标题,将违纪事实与该事实的定性意见合为一部分,一事一议一定;对同一性质的违纪问题,应按时间顺序叙述。对多人多错的案件,可针对被调查人在违纪过程中的地位、行为、情节、所负责任等情况,将共同违纪的主要事实叙述清楚,其中注意分清各自责任;对被调查人除参与共同违纪外,还单独实施其他违纪行为的,可在叙述其参与共同违纪事实后,再写单独违纪事实。

此外,对上级要结果的案件,无论查实或查否,都要对涉及的问题一一作出回答。对查实、查否和查清后构不成违纪的问题,要分别写明。

三、调查中发现的其他问题线索。应逐项列出涉嫌违纪问题清单,写明线索基本情况、是否查证、证据状况等。如线索较多、情况复杂,也可形成单行报告,作为调查报告附件。

四、涉案款物情况。应写明暂予扣留、封存、提请保全、先行登记保存的全部涉案款物数量、价值、保管等情况。如与司法机关协同办案的,可一并写明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与本案有关的涉案款物数量、价值等情况。

五、被调查人对错误的态度。要写明被调查人的一贯表现和认错态度。被调查人的态度,是指其对自己所犯错误的认识、看法及采取的行动,是执纪中需慎重考虑的重要量纪情节。被调查人有直接或指使他人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及上述人员的家属进行侮辱、诽谤、诬陷、威胁、围攻、殴打以及其他形式打击报复;直接或指使他人出伪证、不出证,隐匿、篡改、销毁证据,或嫁祸于人;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采取欺骗、威胁、贿赂等手段阻止知情人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证据,或唆使知情人变证;直接或指使他人与同案人或知情人串通情况,订立攻守同盟,对抗检查或进行反调查等妨碍组织审查行为的,应重点写明。

六、处理建议。要依据违纪的事实、性质和有关人员责任、态度,对照党纪条规及相关政策规定,提出恰当、明确、具体的处理意见,并写出相应的根据。主要包括:(1)党纪处分意见,应写明处分种类。如被调查人系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公务员,本应给予、但未建议给予其撤职处分的,应一并写明受处分后拟安排担任的非领导职务层次(退休待遇)。(2)其他处理意见,如

需追究被调查人刑事责任或其他纪律责任以及需提出行政处罚建议的,需依法终止被调查人人大代表资格或撤销其政协委员资格的,应一并写明。(3)涉案款物处理意见,应详细写明建议对涉案款物作出收缴、责令退赔或发还等处理的意见。 另外,如系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案件,可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起草调查报告,主要包括:(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3)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4)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5)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6)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调查报告的署名

调查报告须由调查组全体成员签名。但有的案件调查组人员较多,又下设综合组、谈话组和若干外查组等,相互之间分工明确,某一外查组客观上可能并不掌握其他外查组负责调查的违纪问题相关情况,在这种情况下,调查组全体成员参与讨论调查报告既不可行、又没有必要,故一般可由调查组组长召集各组组长集体讨论,并在调查报告上签名。考虑到谈话组同志直接向被调查人谈话调查,掌握情况较为全面,有条件的,可让谈话组其他同志一并参与讨论。

需指出的是,有的案件比较复杂,调查组在讨论案件性质、有关人员的责任及处理建议时,可能会意见不一。在这种情况下,调查组内部应再进行深入讨论,使大家的意见尽量统一。如经过反复讨论仍有较大分歧,按调查组组长的意见写出调查报告。而鉴于调查组成员都直接参与了案件调查工作,对案情较了解,其 不同意见对案件审理部门和纪检机关领导同志在审理或处理案件时有一定参考价值,故应当在报告中对不同意见作适当反映,或另写出专门材料反映。 需要注意的问题

准确把握调查报告定位。调查报告拟认定的违纪事实,不得超出与被调查人见面的违纪事实材料内容。调查报告是一种只限于纪检机关内部运转的审查办案文书,只代表调查组及承办案件的案件检查部门意见,不代表所在纪检机关意见,不宜直接向纪检机关以外的其他机关或部门发送,也不宜作为会议材料提供给本级纪委常委会审议,以免误导集体决策。案件审理部门提请本级纪委常委会审议的案件审理报告,如不同意调查报告的部分或全部内容,并经本级纪委常委会审议同意的,原案件调查报告归档备查,不再修改。

及时做好情况通报工作。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对被调查人的违纪事实、历史情况及现实表现,往往有比较清楚和全面的了解,为进一步完善调查报告,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调查组可将调查报告的主要内容向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通报,并征求意见。实践中,一般是由调查组口头向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通报情况,且不得要求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根据通报内容,组织召开支部大会讨论对被调查人的党纪处分,不得要求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书面向调查组所在纪检机关报告其处理意见和建议。 高度重视实名举报反馈。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规定,对署真实姓名的检举人,调查结束后,调查组应向其口头通报所检举问题的调查结果并征求意见。对案情需保密的,应要求检举人篇2:案件调查报告范文

案件调查报告范文 xxx工商行政管理局

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一、当事人及案由

当事人: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注册资本:

经营范围: xx年xx月xx日,xxx工商局在进行市场巡查时发现,xxx销售到我市的xxx牌保健食品的外包装上印有“软化血管、提高免疫力”字样。检查人员认为软化血管、提高免疫力是两种不同性质的功能,不可能同时出现在一种产品上,当事人的行为涉嫌夸大宣传,检查人员随即对上述情况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然后填写《立案审批表》并附上述现场检查笔录报局领导批准立案。局领导xx年xx月xx日批准立案(立案号xxx)。本案由xxx(执法证号∶xxxxx),xxx(执法证号∶xxxxx)两名调查人员负责调查处理。

二、调查经过及证据 xx年xx月xx日,调查人员对当事人在我市的经销商的法定代表人xxx进行了询问,调查当事人在我市的销售情况,并获取了调查笔录一份、经销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经销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xxx牌保健食品进货发票复印件两份、经销合同复印件一份。

xx年xx月xx日,调查人员在xxx超市对xxx牌保健食品进行抽样取证,获取了xxx牌保健食品的外包装两份。 xx年xx月xx日,调查人员通过特快专递向xxx邮寄送达了xxx号《询问通知书》,要求其提供营业执照副本、xxx牌保健食品批准证书、销售到我市的xxx牌保健食品销货发票、经销合同,并于xx年xx月日前到我局接受调查。 xx年xx月xx日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委托xxx到我局接受调查,向我局提供了当事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xxx牌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复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委托书一份,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调查人员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

朝阳【wlsh0908】整理 xx年xx月xx日,当事人通过特快专递给我局提供了情况说明一份,整改后的包装一份。

调查人员调取的主要证据(证据目录)有:

1、xxx进行现场检查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

2、对经销商法定代表人的询问笔录1份;

3、xxx牌保健食品进货发票复印件四份

4、经销合同复印件二份。

5、xxx牌保健食品的外包装两份

6、xxx牌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复印件一份

7、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询问笔录一份

8、当事人情况说明一份

9、整改后包装一份

10、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书一份

11、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12、经销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13、经销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14、xxx单位的营业执照

15、对消费者的调查笔录两份

16、两位消费者的身份证复印件两份

以上证据和笔录分别有提供人签名盖章认可。

三、违法事实

经查,当事人在xx年xx月xx日生产并销售到我市的xxx保健食品的包装上印有“软化血管、提高免疫力”字样(参见证据

一、证据

二、证据五),共销售到我市500件,每件10瓶,销售额1.2万元(参见证据三)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该保健食品核定的功能为:软化血管(参见证据六) 当事人在xx年xx月xx日生产并销售到我市的xxx保健食品的包装上增加了“提高免疫力”(参见证据

五、证据六) 本案没有采用行政强制措施,对照工商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标准,也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四、定性分析

朝阳【wlsh0908】整理

当事人在产品包装上对产品的功效做说明,属《河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宣传方法。当事人在产品包装上对产品功效的说明足以使消费者认为该保健食品具有这些功效(参见证据十五),而事实是该保健食品不具有提高免疫力的功效。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调查人员认定当事人xxx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

朝阳【wlsh0908】整理篇3:案件调查报告

邢台县环境保护局

案 件 调 查 报 告

邢台县环境保护局

案 件 调 查 报 告

邢台县环境保护局

案 件 调 查 报 告

邢台县环境保护局

案 件 调 查 报 告

邢台县环境保护局

案 件 调 查 报 告 篇4:信访案件调查报告

关于信访人***、***等人反映拖欠农民工

工资情况的调查报告 **市信访局: ****2011年**月**日接到市信访局“*信转交[2011]**交**号”文后,对于信访人**、***等**人反应********拖欠农民工工资等问题,高度重视,立即召开了党政联席会,专门组成了以****志为组长,******同志为成员的信访工作调查组,对该信访件所涉及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调查组采取谈话、核实等方法对信访人提出的问题展开调查。该案件已查证清楚,现将调查结果报告如下:

一、信访人基本情况 ****,男,汉族,****年**月生,现住*** ,户籍所在地********* ****,男,汉族,身份证号******* ,现住*******,户籍所在地******派出所。

二、反映问题

信访人反映***************,要求:**********

三、调查情况

经调查查证,******是******的工程项目,总承建方为,*****公司将工程施工分包给******等人,***又分别将工程分包给*****等人进行施工。

1、信访人***,承接***分包的****程,工程款****元,已支付***元,剩余***元未支付。

2、信访人****,承接***分包的***工程,工程款***元,已支付***元,剩余***元未支付。

四、处理建议

根据调查情况,调查组对信访人反映的问题作出处理意见:

一、信访人****反映的***公司拖欠其工程款,致使自己无法支付所下欠工人工资的问题。调查组经调查认为:****公司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其工程款,下余款项双方存有争议,建议进行司法调解或通过法律程序解决。

二、信访人*****等人反映的***拖欠工资问题,应由***支付

经调查组调解,***答应于***年*月**日前支付***万元给**用于工人工资发放。下余部分正在与各方协商解决,进行妥善处理。

三、信访人***反映的承接**公司***项目***元左右工程款未支付的问题,经调查组调解,**公司答应于***年*月*日前支付到位。

调查人:** ** ***年**月**日篇5:如何写好案件调查报告

如何写好案件调查报告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 发布时间:2014-10-17 15:00 调查报告的标题

调查报告标题的格式一般为“关于(被调查人职务)×××(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调查报告”。其中:

“被调查人职务”部分,可只写被调查人担任的主要职务,如已退休或在调查期间已被免职的,可写明其原任主要职务;另根据实际情况,此部分也可不写。

“(严重)违纪(违法)”部分,单纯违犯党纪的案件,可表述为“违纪”;既违犯党纪又违反政纪,或单纯违反政纪的案件,可表述为“违纪违法”;拟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且涉嫌犯罪需移送司法机关的案件,可表述为“严重违纪违法”。 调查报告的内容

调查报告主要包括六部分内容。

一、立案依据及调查工作的简要情况。调查报告首先要反映清楚案件来源及立案依据,即根据什么人或什么单位的举报、移送(如中央巡视组移送)等途径掌握和发现的涉嫌违纪问题,按照哪一级组织决定或哪几位领导批示,何时初步核实,何时立案审查,何时采取“两规”措施,

以及调查工作的大体经过。其次要写清被调查人的基本情况,主要根据组织人事部门提供的被调查人的最新干部任免审批表起草,包括姓名、出生年月、职务、工作单位以及以前犯过什么错误,受过何种处分,是否当届中央委员、候补委员或地方各级党委委员、候补委员以及中央或地方各级纪委委员,是否当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其中被依法终止人大代表资格或撤销政协委员资格的也应写明。

二、调查核实的问题和主要案情。这是反映调查成果的关键部分,是调查报告的中心。要根据“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要求,全面、具体、详细地反映案情的来龙去脉、发展过程、因果联系以及被调查人的违纪责任,并突出主要违纪事实和违纪事实的主要情节。要围绕违纪构成要件展开叙述,写明被调查人违纪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是否有从轻、从重、减轻、加重处分的情节等,有些案件还要写明违纪的背景情况。

针对不同案件类型,要采取不同的叙述方法。对于一人一错、多人一错和一人多错的案件,可按照被调查人违纪的先后顺序来叙述。对于多人一错的案件,还要按照责任的轻重,把每一个责任人在违纪过程中的地位、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叙述清楚。对于一人多错且违纪性质不同的案件,可按照被调查人行为性质的轻重程度来叙述,先写重错,后写轻错。对违纪问题的性质,应作出准确概括,提出定性结论,若有的案件性质一时难以认定或难以概括表述,则采取写实办法,是什么问题就写什么问题。具体叙述中,可将违纪问题分类后列小标题,将违纪事实与

该事实的定性意见合为一部分,一事一议一定;对同一性质的违纪问题,应按时间顺序叙述。对多人多错的案件,可针对被调查人在违纪过程中的地位、行为、情节、所负责任等情况,将共同违纪的主要事实叙述清楚,其中注意分清各自责任;对被调查人除参与共同违纪外,还单独实施其他违纪行为的,可在叙述其参与共同违纪事实后,再写单独违纪事实。

此外,对上级要结果的案件,无论查实或查否,都要对涉及的问题一一作出回答。对查实、查否和查清后构不成违纪的问题,要分别写明。

三、调查中发现的其他问题线索。应逐项列出涉嫌违纪问题清单,写明线索基本情况、是否查证、证据状况等。如线索较多、情况复杂,也可形成单行报告,作为调查报告附件。

四、涉案款物情况。应写明暂予扣留、封存、提请保全、先行登记保存的全部涉案款物数量、价值、保管等情况。如与司法机关协同办案的,可一并写明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与本案有关的涉案款物数量、价值等情况。

五、被调查人对错误的态度。要写明被调查人的一贯表现和认错态度。被调查人的态度,是指其对自己所犯错误的认识、看法及采取的行动,是执纪中需慎重考虑的重要量纪情节。被调查人有直接或指使他人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及上述人员的家属进行侮辱、诽谤、诬陷、威胁、围攻、殴打以及其他形式打击报复;直接或指使他人出伪证、

不出证,隐匿、篡改、销毁证据,或嫁祸于人;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采取欺骗、威胁、贿赂等手段阻止知情人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证据,或唆使知情人变证;直接或指使他人与同案人或知情人串通情况,订立攻守同盟,对抗检查或进行反调查等妨碍组织审查行为的,应重点写明。

六、处理建议。要依据违纪的事实、性质和有关人员责任、态度,对照党纪条规及相关政策规定,提出恰当、明确、具体的处理意见,并写出相应的根据。主要包括:(1)党纪处分意见,应写明处分种类。如被调查人系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公务员,本应给予、但未建议给予其撤职处分的,应一并写明受处分后拟安排担任的非领导职务层次(退休待遇)。(2)其他处理意见,如需追究被调查人刑事责任或其他纪律责任以及需提出行政处罚建议的,需依法终止被调查人人大代表资格或撤销其政协委员资格的,应一并写明。(3)涉案款物处理意见,应详细写明建议对涉案款物作出收缴、责令退赔或发还等处理的意见。

另外,如系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案件,可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起草调查报告,主要包括:(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2)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3)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4)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5)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6)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调查报告的署名 调查报告须由调查组全体成员签名。但有的案件调查组人员较多,又下设综合组、谈话组和若干外查组等,相互之间分工明确,某一外查组客观上可能并不掌握其他外查组负责调查的违纪问题相关情况,在这种情况下,调查组全体成员参与讨论调查报告既不可行、又没有必要,故一般可由调查组组长召集各组组长集体讨论,并在调查报告上签名。考虑到谈话组同志直接向被调查人谈话调查,掌握情况较为全面,有条件的,可让谈话组其他同志一并参与讨论。

需指出的是,有的案件比较复杂,调查组在讨论案件性质、有关人员的责任及处理建议时,可能会意见不一。在这种情况下,调查组内部应再进行深入讨论,使大家的意见尽量统一。如经过反复讨论仍有较大分歧,按调查组组长的意见写出调查报告。而鉴于调查组成员都直接参与了案件调查工作,对案情较了解,其不同意见对案件审理部门和纪检机关领导同志在审理或处理案件时有一定参考价值,故应当在报告中对不同意见作适当反映,或另写出专门材料反映。

需要注意的问题

准确把握调查报告定位。调查报告拟认定的违纪事实,不得超出与被调查人见面的违纪事实材料内容。调查报告是一种只限于纪检机关内部运转的审查办案文书,只代表调查组及承办案件的案件检查部门意见,不代表所在纪检机关意见,不宜直接向纪检机关以外的其他机关或部门发送,也不宜作为会议材料提供给本级纪委常委会审议,以免误导集体决策。

推荐第5篇:案件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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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调查报告范文XXX工商行政管理局

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一、当事人及案由

当事人: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注册资本:

经营范围:

XX年XX月XX日,XXX工商局在进行市场巡查时发现,XXX销售到我市的XXX牌保健食品的外包装上印有“软化血管、提高免疫力”字样。检查人员认为软化血管、提高免疫力是两种不同性质的功能,不可能同时出现在一种产品上,当事人的行为涉嫌夸大宣传,检查人员随即对上述情况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然后填写《立案审批表》并附上述现场检查笔录报局领导批准立案。局领导XX年XX月XX日批准立案(立案号XXX)。本案由XXX(执法证号∶XXXXX),XXX(执法证号∶XXXXX)两名调查人员负责调查处理。

二、调查经过及证据

XX年XX月XX日,调查人员对当事人在我市的经销商的法定代表人XXX进行了询问,调查当事人在我市的销售情况,并获取了调查笔录一份、经销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经销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XXX牌保健食品进货发票复印件两份、经销合同复印件一份。

XX年XX月XX日,调查人员在XXX超市对XXX牌保健食品进行抽样取证,获取了XXX牌保健食品的外包装两份。

XX年XX月XX日,调查人员通过特快专递向XXX邮寄送达了XXX号《询问通知书》,要求其提供营业执照副本、XXX牌保健食品批准证书、销售到我市的XXX牌保健食品销货发票、经销合同,并于XX年XX月日前到我局接受调查。XX年XX月XX日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委托XXX到我局接受调查,向我局提供了当事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XXX牌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复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委托书一份,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调查人员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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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年XX月XX日,当事人通过特快专递给我局提供了情况说明一份,整改后的包装一份。

调查人员调取的主要证据(证据目录)有:

1、XXX进行现场检查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

2、对经销商法定代表人的询问笔录1份;

3、XXX牌保健食品进货发票复印件四份

4、经销合同复印件二份。

5、XXX牌保健食品的外包装两份

6、XXX牌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复印件一份

7、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询问笔录一份

8、当事人情况说明一份

9、整改后包装一份

10、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书一份

11、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12、经销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13、经销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14、XXX单位的营业执照

15、对消费者的调查笔录两份

16、两位消费者的身份证复印件两份

以上证据和笔录分别有提供人签名盖章认可。

三、违法事实

经查,当事人在XX年XX月XX日生产并销售到我市的XXX保健食品的包装上印有“软化血管、提高免疫力”字样(参见证据

一、证据

二、证据五),共销售到我市500件,每件10瓶,销售额1.2万元(参见证据三)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该保健食品核定的功能为:软化血管(参见证据六)当事人在XX年XX月XX日生产并销售到我市的XXX保健食品的包装上增加了“提高免疫力”(参见证据

五、证据六)

本案没有采用行政强制措施,对照工商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标准,也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四、定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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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在产品包装上对产品的功效做说明,属《河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宣传方法。当事人在产品包装上对产品功效的说明足以使消费者认为该保健食品具有这些功效(参见证据十五),而事实是该保健食品不具有提高免疫力的功效。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调查人员认定当事人XXX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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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第6篇:纪检上半年案件工作总结

严肃查处违纪违法案件

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利益

——2004年上半年案件工作总结

今年上半年以来,我县查办案件工作能认真贯彻中、盛市纪委三次全会精神,积极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大力弘扬求真务实精神,制定了“重点抓好自办案件,积极指导基层办案,注重发挥协调作用”的办案工作思路,创新办案方式,强化办案措施,严查各种侵害群众利益案件,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一、总体情况

1—6月份,全县纪检监察机关共受理群众来信来访、电话举报81件(次);初核案件线索35件;立案27件,其中科级干部案件6件;结案19件;处分人员19人,其中党纪处分6人,政纪处分14人,受双重处分1人;移送司法机关1人;组织处理2人。通过办案,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17.1万元。

二、自办案件情况

我县纪委监察局按照从严治党的要求,认真贯彻各级纪委关于办案工作的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着力抓好自办案件,严肃查处发生在群众身边的侵农、害农案件,惩处了违纪分子,保护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取得了人民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信任和支持,促进了县域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截止目前,我们已立案查处科级干部案件6起,查结5起,给予党政纪处分5人,其中双重处分1人;撤职以上处分3人,移送司法机关1人。

三、基层办案情况

我县纪委监察局历来重视基层办案工作。基层办案工作也连续多年受到了盛市纪委表彰。为了进一步加强基层办案工作,我们于去年4月份率先在全市成立了案件协调管理室,专门负责对基层办案工作的指导、督办和协调。

今年以来,我们为防止基层纪检监察机构因不下案件指标而淡化办案工作的倾向,由案协室牵头,通过建立案件协作区、成立基层办案人才库、开展办案竞赛活动等形式,不断创新办案方式,强化办案措施,提出了“查办案件工作一票否决制”,保证了基层案件数量,提高了案件质量。目前,全县24个乡镇纪委和31个县直部门纪委(组)已先后初核各类违纪案件27起,立案查处21起,查结14起,处分14人。查办案件比较突出的高阳镇纪委和教育局纪委均已结案2起以上。

通过这些基层案件的查处,有效地维护了群众利益,让老百姓切实感受到了反腐败的实际成果,密切了党群、干群关系。

四、案件协调工作

各级纪委在反腐败工作中负有组织协调作用,这既是《党章》赋予纪检监察机关的神圣职责,也是保证各类反腐败案件顺利查处的有力保证。我县纪委在案件查办工作中非常注意组织协调作用的发挥,在不断加强反腐败协调小组工作的同时,进一步建立健全查办案件工作协调机制,横向协调好与有关执纪执法部门的关系,纵向搞好本系统上下的关系,充分发挥各执法执纪机关的职能作用,形成了较好的协同作战模式:

1、建立反腐败协调工作例会制。

县委反腐败协调小组每季度召开一次案件工作汇报、协调会议。由全县各执法执纪部门汇报各自查办案件工作情况和在工作中遇到的困难、疑难,统一研究解决。遇到重大案件需要及时协调的,由县委反腐败协调小组办公室(县纪委案协室)组织有关部门随时召开会议进行协调。

2、建立反腐败信息资源共享机制。

除了在每季度召开的会上由各成员单位汇报各自受理的案件线索、交流和反馈信息外,县纪委、监察局案协室每月到县信访局、公安局、检察院、审计局等部门收集一次案件线索,交流和反馈有关信息,通过信息交流拓宽案源渠道,初步形成了县域内反腐败信息资源共享。

3、强化案件移送制度。

县纪委充分利用审计机关在审计查帐方面、检察机关在取证方面、法院在掌握证据方面和公安机关在查处违反社会管理秩序等方面的优势,对发现本县管辖范围内的党员或国家工作人员的重大违纪线索,要求各部门及时移送并进行查处,堵塞漏洞。

今年前半年,我

推荐第7篇:纪检上半年案件工作总结

严肃查处违纪违法案件

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利益

——2008年上半年案件工作总结

今年上半年以来,我县查办案件工作能认真贯彻中、省、市纪委三次全会精神,积极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大力弘扬求真务实精神,制定了“重点抓好自办案件,积极指导基层办案,注重发挥协调作用”的办案工作思路,创新办案方式,强化办案措施,严查各种侵害群众利益案件,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一、总体情况

1—6月份,全县纪检监察机关共受理群众来信来访、电话举报81件(次);初核案件线索35件;立案27件,其中科级干部案件 6件;结案19件;处分人员19人,其中党纪处分6人,政纪处分14人,受双重处分1人;移送司法机关1 人;组织处理2人。通过办案,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17.1 万元。

二、自办案件情况

我县纪委监察局按照从严治党的要求,认真贯彻各级纪委关于办案工作的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着力抓好自办案件,严肃查处发生在群众身边的侵农、害农案件,惩处了违纪分子,保护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取得了人民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信任和支持,促进了县域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截止目前,我们已立案查处科级干部案件 6起,查结5起,给予党政纪处分5人,其中双重处分1人;撤职以上处分3人,移送司法机关1人。

三、基层办案情况

我县纪委监察局历来重视基层办案工作。基层办案工作也连续多年受到了省、市纪委表彰。为了进一步加强基层办案工作,我们于去年4月份率先在全市成立了案件协调管理室,专门负责对基层办案工作的指导、督办和协调。

今年以来,我们为防止基层纪检监察机构因不下案件指标而淡化办案工作的倾向,由案协室牵头,通过建立案件协作区、成立基层办案人才库、开展办案竞赛活动等形式,不断创新办案方式,强化办案措施,提出了“查办案件工作一票否决制”,保证了基层案件数量,提高了案件质量。目前,全县24个乡镇纪委和31个县直部门纪委(组)已先后初核各类违纪案件27起,立案查处21起,查结 14起,处分14人。查办案件比较突出的高阳镇纪委和教育局纪委均已结案2起以上。

通过这些基层案件的查处,有效地维护了群众利益,让老百姓切实感受到了反腐败的实际成果,密切了党群、干群关系。

四、案件协调工作

各级纪委在反腐败工作中负有组织协调作用,这既是《党章》赋予纪检监察机关的神圣职责,也是保证各类反腐败案件顺利查处的有力保证。我县纪委在案件查办工作中非常注意组织协调作用的发挥,在不断加强反腐败协调小组工作的同时,进一步建立健全查办案件工作协调机制,横向协调好与有关执纪执法部门的关系,纵向搞好本系统上下的关系,充分发挥各执法执纪机关的职能作用,形成了较好的协同作战模式:

1、建立反腐败协调工作例会制。

县委反腐败协调小组每季度召开一次案件工作汇报、协调会议。由全县各执法执纪部门汇报各自查办案件工作情况和在工作中遇到的困难、疑难,统一研究解决。遇到重大案件需要及时协调的,由县委反腐败协调小组办公室(县纪委案协室)组织有关部门随时召开会议进行协调。

2、建立反腐败信息资源共享机制。

除了在每季度召开的会上由各成员单位汇报各自受理的案件线索、交流和反馈信息外,县纪委、监察局案协室每月到县信访局、公安局、检察院、审计局等部门收集一次案件线索,交流和反馈有关信息,通过信息交流拓宽案源渠道,初步形成了县域内反腐败信息资源共享。

3、强化案件移送制度。

县纪委充分利用审计机关在审计查帐方面、检察机关在取证方面、法院在掌握证据方面和公安机关在查处违反社会管理秩序等方面的优势,对发现本县管辖范围内的党员或国家工作人员的重大违纪线索,要求各部门及时移送并进行查处,堵塞漏洞。

今年前半年,我们已召开反腐败协调小组例会2次,交换案件线索4起,相互移送案件材料5份,组织联合办案1次,有力地推进了县域内反腐败工作向纵深发展。

总之,今年前半年以来,我县的案件查办工作按照上级纪委的正确安排,在县委、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与兄弟县、市相比还存在不小差距。后半年,我们将以这次会议为契机,再添措施,再鼓干劲,为维护我县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做出新的贡献。

2008年7月8日

推荐第8篇:纪检案件监督管理工作总结

2012年案件监督管理工作总结

2012年,***纪委监察局案件监督管理工作在委局领导及上级纪委监察局的正确领导下,充分发挥案件监督管理的职能作用,工作取得一定成效,职能得到进一步加强。现将工作总结如下。

一、2012年基本情况

2012年,全区共受理信访举报**件(次),初核线索**件。立案**件,涉及党员**件,大案**件,要案**件,一般案件**件,结案**件。

受党纪处分**人。其中警告**人,严重警告**人,开除党籍**人。

受政纪处分**人。其中警告**人,记过**人,记大过**人,降级**人,开除**人。

其中双重处分**人。

二、主要工作做法

1、加大力度,多渠道收集和挖掘案件线索

收集案件线索工作的面很广,而且案件线索的隐蔽性又越来越强,单靠我们仅的力量和人员是远远不够的,我们的信量和信息面毕竟是有限的,所以在充分调动和发挥好各基层纪委的积极作用的同时。我们主要从以下三个渠道收集和挖掘案件线索。一是充分发挥信访主渠道作用,依靠群众收集案件线索; -- 1 --

二是从各项专项检查、清理工作中收集案件线索;三是到公、检、法、审计等部门收集和挖掘案件线索。

2、运用统计成果,加强案件剖析和综合分析以及监察建议工作

一是针对案件现象进行分析和归类,找出带有倾向性和苗头性问题,按部门和行业将情况形成材料反馈给领导,为领导决策和指导安排工作发挥参谋和助手作用。二是针对一些部门和行业存在的问题,分析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提出治理和改进的措施和建议,发出监察建议书。三是根据上级纪委和本委领导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数据和案情分析材料。全年,共下发监察建议书一份。

3、明确期限,及时准确做好统计上报工作

为确保准确及时地将统计汇总情况上报市纪委,每个月要将上报的各类表格逐项进行检查、核对,确保一次输入成功,并按要求及时上报。

4、规范管理,加强制度建设

案件管理工作自开展以来,我们克服了案件工作人员少的难题,首先将登记备案制度初步建立起来。截止目前,在案件管理登记备案的除规定要求外有《案件线索登记薄》、《案件线索管理台账》《排查案件线索及讨论案件会议记录薄》等**份材料。我们建立的登记备案制度是根据上级纪委及委局领导的要求,结合本委实际情况,本着科学、规范、有效、实用的原

则开展工作,既要做好上级的规定动作,又要有我们的自选动作。

5、加强监督,严格办案程序

案件管理工作贯穿于查办案件的全过程,既为查办案件工作服务,又监督和规范查办案件工作,因此,案件管理工作开展以来,首先对查办案件程序的合法性进行规范,从信访件的初步核实,到立案调查,到最后结案,都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履行各种审批手续,从而保证了查办案件程序的合法性。

推荐第9篇:环境保护局案件调查报告

三河市环境保护局 案件调查报告

当 事 人

法定代表人

职 务

电 话

调查经过:

查明事实和证据:

处理意见:

调查人:

年 月 日

调查部门意见:

法制机构意见:

领导意见:

负责人: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推荐第10篇:信访案件调查报告

关于信访人***、***等人反映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的调查报告

**市信访局:

****2011年**月**日接到市信访局“*信转交[2011]**交**号”文后,对于信访人**、***等**人反应********拖欠农民工工资等问题,高度重视,立即召开了党政联席会,专门组成了以****志为组长,******同志为成员的信访工作调查组,对该信访件所涉及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调查组采取谈话、核实等方法对信访人提出的问题展开调查。该案件已查证清楚,现将调查结果报告如下:

一、信访人基本情况

****,男,汉族,****年**月生,现住*** ,户籍所在地********* ****,男,汉族,身份证号******* ,现住*******,户籍所在地******派出所。

二、反映问题

信访人反映***************,要求:**********

三、调查情况

经调查查证,******是******的工程项目,总承建方为,*****公司将工程施工分包给******等人,***又分别将工程分包给*****等人进行施工。

1、信访人***,承接***分包的****程,工程款****元,已支付***元,剩余***元未支付。

2、信访人****,承接***分包的***工程,工程款***元,已支付***元,剩余***元未支付。

四、处理建议

根据调查情况,调查组对信访人反映的问题作出处理意见:

一、信访人****反映的***公司拖欠其工程款,致使自己无法支付所下欠工人工资的问题。调查组经调查认为:****公司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其工程款,下余款项双方存有争议,建议进行司法调解或通过法律程序解决。

二、信访人*****等人反映的***拖欠工资问题,应由***支付

经调查组调解,***答应于***年*月**日前支付***万元给**用于工人工资发放。下余部分正在与各方协商解决,进行妥善处理。

三、信访人***反映的承接**公司***项目***元左右工程款未支付的问题,经调查组调解,**公司答应于***年*月*日前支付到位。

调查人:**

**

***年**月**日

第11篇:案件调查报告专题

案件调查报告范文

案件>调查报告>范文

(一)

近几年来,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不断增加,医患关系日趋紧张,社会各界对此类案件也高度关注,为此,《侵权责任法》中就设专章对此类案件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自《侵权责任法》施行以来,本院共受理两起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其中一件已调解结案,另一件为新收案件,目前正在审理中。从数据可知,本院辖区内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相对来说还是比较少的,其主要原因之一是作为基层的医疗卫生机构治理的病例相对大医院而言少且简单,因而发生医疗事故的几率也相对较低。

该类案件的特点是审理周期长、处理难度大,诉讼时双方常会发生冲突、哄闹等现象,调解难度大,且普遍存在着一个主要难点:鉴定问题。由于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大多涉及医疗领域的专业知识,其高度专业性和复杂性大大的超出了法官的认知水平,因而,在审理该类案件时,鉴定结论成为影响案件事实的具有杠杆作用的重要证据,医疗损害鉴定的公正性、科学性也成为当事人双方关注、争议的焦点。但目前,我国的医疗鉴定制度并不完善。

一、我国医疗损害鉴定制度的现状

医疗损害鉴定的二元平行机制。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涉及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鉴定方式主要有两种:医学会的医疗事故鉴定和社会鉴定机构的医疗过错鉴定。医疗事故鉴定由医学会组织鉴定专家组进行,鉴定专家由双方当事人在医学会医鉴办工作人员的组织下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鉴定实行合议制,鉴定结论由鉴定组集体负责,鉴定人员不接受法庭质证。医学会的鉴定专家库充分吸纳了医学专业的权威,为鉴定的科学性提供了坚实的保证,但是,由于医学会的性质,其与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有着紧密的联系,甚至有些专家就是由卫生行政机关的人员兼任,而专家库中的>临床医学专家与被鉴定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或多或少有着直接或间接的联系,具有一定的行业倾向性,因而其公正性受到患者一方的质疑,难以被患者认同。医疗过错鉴定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依据职权或应当事人的请求,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医疗损害结果与医疗机构有无过错、因果关系等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是由果及因的鉴定,鉴定目的主要是确认人身损害的方式、方法、程度及后期治疗费用等,鉴定人个人对鉴定结论负责,其鉴定结论相对于医疗事故鉴定具有较强的中立性,但由于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人员不是从事临床的医学专家,其对医疗行为的风险性及医务人员的可预见性认识较少,对临床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进行鉴定缺乏应有的科学性、权威性,因而难以保证鉴定的科学性。两种鉴定方式对同一医疗行为难免存在着不同的看法,从而导致鉴定结论存在差异,甚至完全不一样。而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并没有对这两种鉴定方式的适用先后顺序、证明效力等级等作出规定,也未规定当医患双方就同一纠纷提出不同的鉴定方式时该如何处理,两种鉴定方式处于并存状态。

二、“二元化”的鉴定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鉴定混乱,不利于纠纷的化解。显而易见,医疗事故鉴定对于医院方面而言更为有利,而患者一方则会更倾向于医疗过错鉴定,出于不同的诉讼请求及趋利避害的心理,当事人双方往往会要求选择不同的鉴定方式,以达到自己所期望的医疗纠纷情形。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各地法院对此采取不同的做法:

一、只做医疗事故鉴定,

二、只做医疗过错鉴定,

三、两种鉴定同时进行,

四、先医疗事故鉴定,如果鉴定为不构成医疗事故,再进行医疗过错鉴定。这种情况不仅造成地域上的不公平,且无论采取何种方式,都可能会让未被法院采取的鉴定申请一方对将来的鉴定结论产生心理上的不信任、不服从,这样不仅不利于案件纠纷的解决,反而可能会激化矛盾。

(二)延长审理周期,增加诉讼成本。由于当事人对鉴定结论的不信任、不认同,往往会提出要求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来进行抗辩,使得这类案件在审理过程中要经历多次鉴定、重复鉴定,增加了当事人的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

(三)增加了法官对鉴定结论的采信难度。对于普通民事案件,审判人员可依据证据规则,结合逻辑推理及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进行分析判断,而对于医疗诉讼,具有高度专业化和技术性的医疗职业行为是一般人不了解的,因而难以判断医生诊疗的过程、细节是否科学合理,其大大的超出了审判人员的认知范围,正是基于此点,在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需要进行鉴定,但在面对不同的鉴定结论时,在法律没有规定效力等级的情况下,审判人员难以分析采信,这样似乎使整个案件又陷入了一种矛盾之中,给审判人员审理案件造成了极大的困扰。

三、打破“二元”鉴定体制,建立统一的医疗损害鉴定制度

(一)整合两种鉴定体制。医学会的医疗事故鉴定与司法机构的医疗过错鉴定各有优异,笔者建议可以结合《侵权责任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中有关鉴定制度的规定,将两种鉴定方式进行整合,对医疗损害鉴定在机构设置、人员配置、技术标准、鉴定方法、鉴定程序等方面做出统一明确的规定。建立拥有专职鉴定专家,摆脱卫生行政部门干预的中立的医疗损害鉴定组织,同时鉴定内容必须包括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过错行为在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等等。

(二)明确医疗损害鉴定结论应接受质证。尽管鉴定结论由医学专家进行分析鉴定得出,具有一定的权威性,但这种技术上的权威要经法庭认可,才能变

成法律上的肯定,否则,将鉴定结论直接作为定案依据,实际上是鉴定权部分代替了审判权。因此,鉴定人应依法庭传唤,出庭参加法庭调查、质询,这样,可以通过双方当事人的法庭询问对鉴定结论进行有效的质证,从而为审判人员是否采纳鉴定结论提供依据。在此,还可以引入专家辅助人制度。所谓专家辅助人制度是指当事人可以聘请医学专家,协助其对鉴定结论进行质证,这对于缺乏医学知识而对鉴定结论的质证处弱势的患者方来说,能够切实提高其质证能力,增加其对鉴定结论的认同感,以提高当事人对案件审理过程、审理结果的认同感,从而有效化解医患双方的矛盾冲突。

医患关系和谐是社会和谐的重要组成部分,妥善解决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对于构建>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审判人员在处理此类纠纷时,要树立客观、公正及合理的理念,综合考虑医患双方的客观情况,一方面要考虑到患者属于弱势群体,缺乏专业医学知识和举证能力,另一方面也要考虑到医院的公益性和医疗事业的发展,以平衡医患双方的利益。在审判实践中,还可以充分发挥调解机制的作用,在合法、有效的前提下,提高当事人对案件处理结果的满意度,有效化解矛盾,从而切实改善医患关系,促进社会和谐。

案件调查报告范文

(二)

长期以来,公安侦查机关受重特大案件破案压力,以及源自于维护社会稳定而来自社会与行政方面的双重压力,造成了侦查工作的目的就是为了破案的单纯化认识,只要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侦查工作就算大功告成,而对证据的全面收集固定却失之偏颇,难以达到公诉对证据的标准要求,忽视了案件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的要求。20**年以来,公安机关移送我院审查起诉的案件214件439人,无一直接起诉,经一次退回补充侦查案件占移送案件的24%,经二次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占移送案件的76%。证据是刑事诉讼的基础,决定着实体法的适用和诉讼的结局,没有证据,就无法确定犯罪事实,也就无从以犯罪事实为依据定罪量刑。通过以上数据不难看出,在侦查机关移送的案件中证据方面存在的问题比较突出。

一、证据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1、物证存在的问题

一是对痕迹的提取、比对和指认不重视。在审查案件过程中,对多处血迹仅提取几处,对现场遗留的痕迹认为没有价值而不进行提取;提取后的痕迹不进行比对、指认,在审查退回补充证据过程中,有部分物证、痕迹因保管不善,而无法进行比对、指认、鉴定,而影响了整个案件的认定。

二是在实践中,因物证的提取不规范,对物证的数量、外观特征记录不准确、党支部>工作计划完整,导致物证失去证明力。物证随着犯罪行为的发生或实施而产生,与案件事实存在着必然的客观联系,但同时物证又是不会说话的证据,它不能“讲清”自己与案件有何联系,如果物证的获取和固定过程不符合法定程序,就会失去可采信性。

三是对犯罪工具指认不重视,有的有扣押清单而没有指认,或者经过指认但没有笔录和照片。

2、书证及复制相关文书中存在问题

在案件侦查过程中不注意收集书证等间接证据。例如,在毒品犯罪中,因为隐蔽性较高,更应收集反映犯罪嫌疑人活动的书证,车、船、机票,银行存款单据、汇款单据等。在审查起诉案件中还存在书证及复制相关文书因缺少证明其与原件相符的客观性,而不被法院采纳。例如,二人共同杀人,一人已被判刑,另一人被抓获时,应复制法院采信的证据,并应由法院证实复印材料的真实性、客观性。在复制照片的过程中,一定要采取足以清晰辨认的方式进行复制。

3、讯(询)问方面存在的问题。常见的情况有笔录首部时间、地点、侦查人员的姓名、被讯(询)问人的基本情况以及与案件当事人的关系等栏目没有正确填写或者填写不完全,例如只有开始时间,没有结束时间,或者是结束时间早于开始时间、讯问被告人的时间早于被告人被采取强制

措施的时间等,与其他证据内容冲突,给证据的采信造成困难。公安机关调取言辞证据时存在交叉讯问,一人提讯的情况。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讯问时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交叉讯问、一人提讯违反了该案的规定,司法实践中对于违反程序取得的言词证据是不予采信的,违反程序取得的言词证据轻者造成该证词本身不被采信,严重的会影响整个案件的认定。

4、搜查记录,扣押物品清单存在的问题

公安机关制作的部分搜查记录扣押物品清单程序不合法。《刑事诉讼法》规定,搜查要出示搜查证,应当有见证人在场并签名盖章;扣押要有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在场并签名盖章。公安机关制作的一部分搜查记录、扣押物品清单缺少见证人的见证及签名,缺少被扣押物品持有人的在场及签名,主要原因还是对程序法不重视所致。另外,公安机关要求犯罪嫌疑人对作案现场进行指认,并制作指认笔录。由于是犯罪嫌疑人主动指认形成的,指认笔录在证明犯罪方面起着较大的作用,但个别案件由于缺乏犯罪嫌疑人签字确认最终影响了证据效力,不能及时作为定案的依据使用,造成了该证据无效。

5、辨认方面存在问题

一是应做辨认而没有做辨认。例如,被告人在公厕内杀害被害人过程中,证人刘某、张某一同到公厕上厕所,看见被告人拿刀刺中被害人。此案如果安排两名证人对被告人进行辨认应该是认定左某犯罪事实的关键证据。

二是辨认时间不及时,待案件退回补充侦查时,才进行补充辨认,对辨认的效果和对法官的采信均造成影响。

三是辨认的程序存在问题,如被辨认人人数少于规定的人数,另有一起案件从被辨认的照片看,犯罪嫌疑人的照片明显与其他照片不同,只有犯罪嫌疑人的照片是近照,人像较大,其他照片的人像均较小。

6、鉴定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是应做鉴定而不做鉴定。个别案件的被告人在公安机关供述其有精神病史,应当在移送审查起诉之前对犯罪嫌疑人作刑事责任能力鉴定的而未鉴定,结果在案件退查之后经鉴定犯罪嫌疑人无刑事责任能力,导致诉讼周期拉长和诉讼资源的浪费。

二是鉴定不全面。个别案件的鉴定仅是对部分现场提取物进行鉴定,不能完全反应案发现场的状况,对法官的采信造成影响。

三是鉴定不及时、鉴定时间过长。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在第一次移送审查时,均没有对现场的血迹及其他痕迹进行DNA鉴定,也没有对部分有精神病嫌疑的犯罪嫌疑人作刑事责任能力鉴定。在退回补充侦查过程中提出以上鉴定内容,又由于基层侦查机关无法进行此类鉴定,而送到省公安厅或中国刑警学院等处鉴定,致使鉴定时间过长,甚至出现案件已到审查期限,鉴定结论仍未作出的情况。

二、公安机关提供的证据体系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过分夸大口供的证明力,轻证据的全面收集固定部分侦查人员认为“嫌疑人一供,案件即破”,忽视了后续侦查取证工作,导致有的物证不及时提取,有的重要证人的证言不收集,勘查工作马虎,证据存在许多疑点和问题。由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有极大的主观性和可变性,忽视证据的全面收集固定,不注重对间接证据的收集,使得案件的证据难以形成证据链条。

2、把同案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互作证言适用同案被告人均是该共同犯罪案件的当事人,都与其所作陈述的案件的处理结果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其陈述可以相互印证,但不能互为证人证言。但在侦查机关移送的案件中,却存在着对共同犯罪案件,仅有同案被告人的一致供述,无其他相关证据印证,一些侦查机关、侦查部门认为同案犯的口供对其他同案犯来讲就是证言,多个同案人的口供就不认为是单纯靠口供定案,认为既有口供,又有证言印证,就可以定案。所以,把取证重点都放在逼取同案人的口供上,忽视了对其他物证的收集,结果影响了案件的定性。

3、把孤证作多个证据适用,靠孤证定案

所谓孤证,是指单个孤立存在没有其他证据给予佐证的证据。它包括两层含义:一是绝对的孤证。如强奸案件,只有被害人的陈述,没有其他任何间接证据印证,被告人又不承认,不作有罪供述。在这种情况下,认为被告人犯罪的证据就是一个孤证。二是相对地孤证,即相对于多个来源、多种形式的证据来讲,仍是孤证。如多个传来证据,来自同一个源头,仍为孤证。

孤证不能定案是指每一个证据的证明力之有无或者大小,都不能靠该证据本身得到证明,而必须通过对证据本身的情况、证据与其他证据之间有无矛盾及能否互相印证、证据在全案证据体系中的地位等问题进行全面的衡量,才能做出合理的判断。如果一个刑事案件全案惟有一项证据,如强奸案仅有被害人陈述等,绝对不能定案。

但在侦查机关移送案件中,一些办案人员往往把一人或多人的多次口供当作多个证据来适用,反复讯问,反复做笔录,认为这样就可以定案。有的把同一来源的证言取了多份,相互印证,以为这样的证据多了,就达到了确实充分的程度,实际上仍是孤证,最多是增加了可信度。传来证据再多,只要来源是一个,均属于同一来源的“孤证”,只要没有其他证据印证,不能定案。

4、过分强调主要情节,忽视案件细节

现在不少侦查人员,对刑事案件证据、事实的认识仅仅停留在静止、宏观和有利于自己的层面。没有证据就没有事实,证据缺乏就无法构成证据锁链,证据形不成锁链就无法定案,因此,要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必须对每一个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和客观真实性逐一做出甄别和评判,只有这样,才能对案件的事实做出客观公正的认定。忽视任何一性,忽视任何一个案件细节,都有可能影响整个案件的认定。

三、现行的侦诉关系并不合理,侦诉各自为政的倾向比较明显。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原因:

一是相互体谅不够,抵触情绪不少。表现在诉方对收集证据的难度体谅不够;侦方对退回补充侦查存在抵触情绪,认为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后,其工作便告一段落,使得退回补充侦查解决实际问题不够。

二是由于缺少必要的沟通,文来文往较多,人来人往较少,导致侦查收集的证据起诉时用不上,而审判所需要的证据又没有调取,使得疑难案件增多,降格处理案件增多。

三是公安侦察部门不能对检察机关的退回补充侦查提纲进行全面分析,侦查人员对需要收集的证据理解不够充分全面,不知道补充的证据可以说明什么问题,仅是简单的从形式上进行补充,甚至有些补充的证据增加了案件的矛盾,破坏了原证据的说明力,为案件的认定增加了难度,更降低了诉讼效率。

四、解决侦诉关系的几点建议

1、充分行使自行补充侦查权,公安机关全力配合。自行补充侦查由于免去了退查手续,节省了案件往返时间,缩短了办案周期从而提高了诉讼效率。公诉人员出于对案情、证据的全面把握,从公诉的角度去收集固定证据,自行补充侦查有助于保证收集证据的质量。侦、诉之间在案件定性、有关事实、情节上的认识可能存在分歧,自行补充侦查也有助于解决与侦查部门之间存在的矛盾。在自行补充侦查有困难的情况下,公安机关应全力配合补充证据。

2、完善公诉引导侦查机制。庭审模式的改革,一方面加大了公诉人的举证责任,另一方面也强化了控辩双方的对抗性,这就对侦查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公诉引导侦查取证是公诉机关为确保公诉质量,完成指控、证实犯罪任务,就刑事证据标准向侦查机关提出建议和要求,引导其侦查和收集证据的一种方法。当务之急,是要建立对重特大案件的公诉引导侦查取证机制。

3、完善退回补充侦查制度。对于诉方而言,要明确退补案件的程序条件、事实条件、证据条件,规范补充侦查提纲的制作,要尽可能详细细致,力求作到一次退查到位。对于侦查方而言,要认真对待诉方的退回补充侦查,全面的分析原有证据及补充证据的证明力度及证据体系是否完整,是否有利于矛盾证据的排除,尽量做到一次退查补齐。

第12篇:怎样写案件调查报告

一、什么是案件调查报告

案件调查报告是各级纪律检查机关、各级行政监察机关在行使其职权对违犯党纪、政纪的案件进行案件调查的文字记载,是对某些问题的事实真相进行客观分析的书面表述,是对有关责任者是否应负责任以及负责任问题的初步回答。

构成案件调查报告有三要素: 1.案件

首先应明确,案件调查报告是紧紧围绕立案调查的问题而形成的,没有“案件”,就没有案件调查报告。从另一角度来说,案件调查报告不是一般意义上的调查研究报告,二者反映的同容、对象,所采用的结构、表达方式均有不同,因此在写作方面有不同的要求,二者不能相互混同。 2.调查

调查,顾名思义应是对某一内容的深入了解、具体分析和认真查核,它不是对某一内容的简单询访、随笔漫记,它应是对某一问题的充分调查了解的基础上,对问题进行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的综合分析。它不是对某一内容的机械地翻版,应该是对某一问题辨别真伪、判断曲直过程的客观反映。也就是说,案件调查报告应当反映出“调查”的过程。 3.报告

案件调查报告属于“报告”类文体,它不是“总结”、“请示”、“通报”,有自身的写作要求。从写作的角度来看,案件调查报告必须有自身的特点,体现出“报告”的内容来。案件调查报告,不仅要有对案情的客观陈述,还要有调查人员对所调查问题的性质的认识、对有关人员的责任的分析、对责任人的处分、处理意见等。将这些内容一并提出,供领导和有关部门分析、决定问题时参考。

二、案件调查报告的分类

从实际工作的情况来看,纪检监察机关的案件调查报告主要根据所反映的内容和用途的不同而分为两大类: 一是以某一情况或问题的综合性调查报告。这一类调查报告不是围绕某一个具体案件来形成的,它是集中反映某一类案件的共同特点,重点反映问题的整体概貌。

例如:《关于粮食系统利用家粮食储备政策违法乱纪问题的调查报告》

《关于某某地区党政领导干部乱建私房问题的调查报告》

二是对某一具体案件的调查报告。这一类调查报告就是要围绕某一问题的具体经过,包括细节、证人证据等都要有明确的交待。

例如:《关于某某某同志违反规定购买股票问题的调查报告》

《关于原海南省政府副秘书长李善有诬陷他人、腐化堕落和经济犯罪问题的调查报告》

这两类案件调查报告由于反映的内容和用途有不同,在写法上也有所区别。纪监察机关的案件调查报告大多是具体案件的调查报告。

具体案件的调查报告所反映的对象是“个体”的,内容多是某个具体人的一个或几个问题,涉及的地区和部门也只是同具体案件有关的。

具体案件的调查报告所得出的结论是要说明某个具体的人,在什么问题上是否有责任以及应负何种责任的问题。

具体案件的调查报告因需反映某一问题的具体情节和经过,需明确某人的具体责任,因此,更多地使用那些具体化的材料。

具体案件的调查报告多使用记叙性的语言,来陈述事件的经过和结果。

三、案件调查报告的结构及写法

案件调查报告主要由四部分组成:标题、开头、正文、结尾。 (一)标题

案件调查报告的标题不能笼统地写成“调查报告”,以文种代替标题。

从表现形式看,案件调查报告的标题分单标题和双标题两种。 单标题即只有一个正标题。例如《:关于某某市少数单位和人员借义演谋私问题的调查报告》、《关于某某市重大走私汽车问题的调查报告》。

双标题即有正、副两个标题,正标题反映所调查问题的性质,副标题反映所调查的具体人、具体问题。例如: 官僚主义失职、渎职给国家造成巨大的损失

——关于某某市特大馆藏文物被盗案有关人员失职、渎职问题的调查报告

这两类标题,第一种使用的比较多,第二种多在将案件调查报告公布,用来教育广大党员干部时使用。

按要求,案件调查报告的标题应写成: 何组织关于何人何问题的调查报告

例如:《某某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某某县委书记某某同志以权谋私问题的调查报告》

《某某市监察局关于市物价局私自建筑高标准住房问题的调查报告》 (二)开头

案件调查报告因反映内容的多样性,决定了其开头形式不可能千篇一律。从纪检监察实际工作情况来看,案件调查报告的开头形式主要有: 1.概括介绍调查工作的基本情况

这种开头形式是要通过精练的语言、反映出整个案件调查工作基本情况,主要内容有:调查的根据、调查的目的、调查人员组成情况、调查的起止时间、调查的主要方式、调查结果。

例如“:经××次常委会决定批准,对群众反映的某某某在批准办理土地租让使用过程中受贿问题,由市纪委、市监察局、检查院、土地局等单位8名同志组成了联合调查组,从6月10日至11月8日,调查组到北京、上海、广州、东莞、深圳、珠海、厦门、福州等地,对一百六十多位当事人、知情人进行了调查取证,现已基本查明,某某某受贿十一万八千多元的事实存在,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2.概括介绍调查对象的基本情况

主要内容有: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学历、单位、主要工作经历及职务、参加工作时间、入党时间等。

例如:李善有,男,53岁,河北省张家口市人,汉族,大专文化。1959年入党,曾在河北省张家口地委宣传部、航天工业部办公厅工作。1988年调海南省,先后任省政府办公厅副主任、省政府副秘书长,并兼任省证券委员会副主任等职。 3.说明调查目的

这种写法是在开头将所要调查的问题提出来,然后再围绕问题的调查来展开。主要内容有:调查的问题、调查的结果。

例如:“为搞清某某同志在×××试题泄密案中所负的责任,我们会同市教委的两名同志,进行了认真调查,现将调查结果报告如下”。 4.交代调查结论

这种写法是将调查的结果在调查报告的开头做一交代,使“读者”对问题是否存在,首先有一明确的概念。

例如:“经查署名‘魏党’的群众来信所反映的物资公司经理张××受贿六千二百多元的问题属实,具体情况如下„„”总之,案件调查报告的开头形式很多,选择哪种形式,应根据内容和需要而定,但不论采用哪种形式,都要开门见山,言简意明,直截了当地反映实质问题,不要在文字上绕圈子。 (三)正文

正文是案件调查报告的主体部分,它要反映整个调查报告的核心内容。这一部分也是针对开头部分所提出的问题加以解答和进行具体阐述、说明的部分,因此要精心设计、合理安排、统盘考虑。

从写作的角度来看,为更有效、更科学、更合理地利用材料,更简洁、更清晰地突出主要问题,在正式动笔写作之前,应该列出“提纲”,对所要表述的内容按主次轻重和不同性质、特点,合理地安排好内部次序,组织好内部结构,处理好衔接与照应,这样既有利于在众多材料中理出头绪,也有利于写作时一气呵成。

正文的写作要求是:观点明确,重点突出,层次清楚,条理分明,联系紧密,内容充实。

正文内容的具体安排,常见的方法有两种: 一是纵式结构,即按照事件产生、发展、变化的过程或时间的先后顺序去写。这种写法多适用于所反映的内容是一个中心事件,而这一事件本身的发展又很曲折。

使用这种写法要注意两点:一是要把事件的发展过程,按照事物发展的自然顺序分成几个阶段,然后逐段说明情况,做到层次清楚;二是对重点部分,也就是主要事实、主要情节部分要突出,不平均使用笔墨,更不能写成流水账。

二是横式结构,即根据所反映内容的性质和特点,按照事物的逻辑关系进行分类和归纳,把主体分成几个部分,然后逐个加以说明。

使用这种写法也要注意:一是各部分之间的关系既要注意其相对的独立性,同时也要注意其内在的联系,而且各部分要围绕一个主题来展开;二是在安排全文各部分的先后次序时,要注意合乎事物发展的自然逻辑。 (四)结尾

结尾是全部案件调查报告的结论性部分,主要内容包括对问题调查所得出的认识、评价、看法,对问题是否存在、问题属于什么性质的问题、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如何确定等,都应有明确的意见。

四、应注意的问题

写好案件调查报告,首先是一思想方法和工作作风问题,当然,其中也有写作水平问题。写好案件调查报告,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作好案件调查工作前的准备工作。要作好组织准备。立案检查后,应根据案件的性质、特点、涉及范围等不同情况,组织相应的检查力量,决定调查组的组成形式。在进行组织准备的过程中,应考虑起草案件调查报告的人员。要作好思想准备。调查组成立后,应围绕案情认真学习有关文件,熟知有关方针、政策和规定,全面了解案情,对可能遇到的问题和障碍充分予以估计。要作好材料准备。首先,应制定调查方案,包括检查案件的指导思想,检查的主要问题,调查的方法、步骤和时间安排、检查力量的组织等等。其次,列出调查纲目,确定调查的先后次序,明确调查的主要问题和方向,对重大案件还应选好突破口。

(二)事实清楚。案件调查报告中所引的材料一定要反映事实的本来面目,不可牵强附会、含糊不清,更不能把一些捕风捉影、道听途说的材料乃至无中生有、颠倒是非、随意夸大或缩小的材料,作为案件调查报告中定案所依据的事实。对证据不足,事实不清的问题,应本着缺什么补什么、弄清原因和排除矛盾的原则,继续深入调查,直至查清事实真相。对个别一时无法查清的问题,应当扼要说明。在案件调查报告中,对错误事实发生的时间、地点及情节、后果,包括证据、数据等,都应交代清楚。

(三)证据确凿。案件调查报告中所列的事实必须有充分的证据,这是最终下判断的根据。证据可分为人证和物证两种,具体包括:物证、书证、视听材料、证言、鉴定结论、调查、勘验笔录、本人的检查交代和申辩等。对所有的的证据必须进行认真的鉴别,把证言和证据,本人的检查交代和别人的检举揭发材料集中起来,一个问题一个问题的加以分析认定。对于人证,应注意分析证词的可靠程度。注意物证、书证有无伪证。只有被检查人的交代而无其他证据或无法查证的问题,不能定案;检查对象拒不承认而证据确凿的,可以定案。

(四)定性准确。根据错误事实发生的背景、主客观原因、情节轻重、责任大小、危害程度、后果影响,认真加以分析研究,从中找出决定性质的主要问题,以党纪和有关方针、政策、规定为准绳,作为衡量是非的标准,准确地认定性质。对一时难以认定或有争议的问题,应请内行和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再作结论。

第13篇:纪检监察案件调查报告

纪检监察案件调查报告范文

自2005年7月5日,我们接到县信访办批转的××镇××村群众举报信,信中反映××镇××村支部书记×××、村主任×××违法违纪的系列问题。针对反映问题性质的严重程度,我们××镇纪委、监察室立即成立了调查组。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男,1952年7月7日出生,现年53岁,1992年5月在村任职。中共党员,初中文化程度,现任×××村支部书记。

(1)×××同志自1985年任村民小组组长以来,当时,×××村全村渔塘18口,连续与村签订了承包渔塘三次合同,按当时村级实际情况和集体意见决定,每个阶段结算的方式不一样。其中,1985年至1990年,经协商,采取按每口渔塘年产量估算,村级与承包渔塘者按“八二”分成,用鱼抵交渔塘利润款;1991年至1997年重新承包,当时合同由×××签订,他本人也参加承包,按村集体定的意见,按每年上交利润款6200元(其中×××本人承包3571元);1998年至2007年一次连续签订十年合同,由他本人和×××两人共同承包,每年上交利润6200元。经纪委财务清理组查账核实,包括另外在2000年4月承包渔池一口上交利润全部入账。×××同志在承包渔池70亩过程中,在他们承包前,村集体对其它所有渔池进行了一次全面整修,对渔池坝进行了加固,村集体安装了公路排水 。整修池坝、过水 等费用村集体作了报销处理。×××等几个承包户承包后,对渔池也进行了零星整修。清理组通过查账了解,未发现村报销这些费用。×××同志

自1985年以来至去年,前后承包二十年,其渔池上交款没有用现金与村结算,只是,其它渔塘、渔池承包人与村结算也是用村欠条或用建造渔池工程款抵付。自2005年起,所有承包户全部是预交现金,再承包。

(2)×××村在2000年,结合上级精神,村级推行产业结构调整,共修建渔池4口,造成四组稻田面积减少,鉴于当时实际情况,从一组无人耕种的田中调出22.6亩到四组。当时,村级召开了支部大会讨论此事,合同也落实到了四组农户。税费改革时,合同书全部报到财政所。2005年实行土地二轮延包,×××村召开群众代表大会,一致认为以税改落实到户面积不变,采取微调方式。1组22.6亩田确权确地还在四组农户,国家有关优惠补贴按上级报表落实在四组农户。一组农户意识到如今国家政策如此优越,纷纷要求村级将调出的田地重新调回来,纯属钻国家政策空子,有些人鼓动村民到村、到镇上多次上访,并且强行将调出的田地占为己有,导致造成信访件上所说的一组村民合同书上写的却是四组村民的名字。

(3)×××村在2003年度为了落实上级政策,在××镇6个村范围内兴建农业综合开发工程,该项目是以县财政局农发办和××镇财政所为主体。鉴于村集体意见要求对外招标,增强透明度,由村秘书王顺超同志起草招标公示,分别在多处张帖。10天过去了,竟然无一人接标,大家都担心上级政策资金难以到位。其他5个村,工程已完成一半以上,在上级单位的一再督促下,财政所副

主任陈建中再次动员村委会一班人要定期保质保量完成。迫于无奈,×××村采取村干5人共同承担风险。在这种情况下,他们才与财政所签订合同,完全设有信访件上所说的以权包揽工程一事。

(4)×××村在2004年度落实粮食补贴方面,完全是按照国家有关政策直接补贴到农户。按国家补贴标准,稻田每亩补贴到户33.35元,分两个阶段进行,直补和早初良种补贴由财政所陈主任直接与农户结算。在结算过程中,欠农业税的农户,经协商同意,抵交了农业税款,未欠农业税款农户,财政所直接付了现金,中稻和晚稻鉴于财政所人手不够,由村干和组长牵头与农户结算。方式与前一个阶段相同,中间存在个别农户与村不结算,村直接在该户欠税税票上扣减,农户与村未办结好手续。那只是极少农户存在过去与村结账过程中有纷争,暂且放下。

(5)×××村2002年根据鄂政发〔2002〕6号文件精神,结合本村的实际情况,为及时解决好农村人口饮水解困工作,积极上报,争取饮水解困资金4.2万元。按照上面文件精神要求,人平投资330元,其中中央投入每人105元,省配套投资10%(每人33元),其余部分由地方配套和群众自筹。根据×××村集体意见,中央投入部分按90元水利工款及打水井农户补给水泥,分解到农户;省配套资金上级未拔付,其中完成标准高的农户,村另外奖付水利工款50元。因为当时在税费改革前,村级水利工当现金结算,实际上农户没有完全享受国家饮水解困政策。此项,我

们镇纪委正作适当处理。

6)×××村2003年按上面文件规定,每个劳力负担水利工15个,工值8元,村与农户的结算情况是:对少数农户全年超额完成了任务的,对超出部分可以抵减原来欠村的各项上交款,没有抵减的,村出具了欠条。对那些常年做工的农户,而村又欠了他们的钱,由农户自愿拿出村级欠条来抵减,对大部分不愿做工的和少做了劳务工的农户,由于他们不愿与村结账,就由

组长造册登记,欠工个数及金额,交村作为后来结帐依据。工作落实不到位,对农户的各项结算不及时、不公开,导致群众上访,×××村的全体村干也认识到这些问题带来的严重后果,因此,我们建议不予追究个人责任,但责令其对存在的问题整改到位。

(7)×××村村主任×××,现有四个孩子,最大孩子出生于1985年,最小孩生于1996年,其妻已作结扎手术。2001年5月,镇委研究决定,该同志任村委会副主任,主管财贸工作(当时该村无村主任),2002年第五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时,龚被村民海选为×××村村主任。×××到村任职以后,曾多次向党组织提出申请,要求加入党组织;村党支部多次向镇党委呈报,镇党委考虑到×××的计划生育问题,一直未予呈报。2005年7月,经镇委考察组多次考察,认为该同志最小孩已近10岁,按《湖北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计划外生育者在5年内不得评先评优,不予批准入党,而他已近10年,遂将×××的情况如实上报县委组织部,

组织部已批准×××为中共预备党员。 中共××镇纪委调查组二○○五年八月十八日

第14篇:环境保护局案件调查报告

三河市环境保护局

案件调查报告

案由

当 事 人法定代表人职 务地址电 话调查经过:查明事实和证据:

处理意见:

调查人:年 月 日

调查部门意见:

法制机构意见:

领导意见:

负责人:年 月 年 月

年 月日日日

第15篇:纪检监察案件调查报告

纪检监察案件调查报告范文

自2005年7月5日,我们接到县信访办批转的××镇××村群众举报信,信中反映××镇××村支部书记×××、村主任×××违法违纪的系列问题。针对反映问题性质的严重程度,我们××镇纪委、监察室立即成立了调查组。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男,1952年7月7日出生,现年53岁,1992年5月在村任职。中共党员,初中文化程度,现任×××村支部书记。 (1)×××同志自1985年任村民小组组长以来,当时,×××村全村渔塘18口,连续与村签订了承包渔塘三次合同,按当时村级实际情况和集体意见决定,每个阶段结算的方式不一样。其中,1985年至1990年,经协商,采取按每口渔塘年产量估算,村级与承包渔塘者按“八二”分成,用鱼抵交渔塘利润款;1991年至1997年重新承包,当时合同由×××签订,他本人也参加承包,按村集体定的意见,按每年上交利润款6200元(其中×××本人承包3571元);1998年至2007年一次连续签订十年合同,由他本人和×××两人共同承包,每年上交利润6200元。经纪委财务清理组查账核实,包括另外在2000年4月承包渔池一口上交利润全部入账。×××同志在承包渔池70亩过程中,在他们承包前,村集体对其它所有渔池进行了一次全面整修,对渔池坝进行了加固,村集体安装了公路排水 。整修池坝、过水 等费用村集体作了报销处理。×××等几个承包户承包后,对渔池也进行了零星整修。清理组通过查账了解,未发现村报销这些费用。×××同志自1985年以来至去年,前后承包二十年,其渔池上交款没有用现金与村结算,只是,其它渔塘、渔池承包人与村结算也是用村欠条或用建造渔池工程款抵付。自2005年起,所有承包户全部是预交现金,再承包。

(2)×××村在2000年,结合上级精神,村级推行产业结构调整,共修建渔池4口,造成四组稻田面积减少,鉴于当时实际情况,从一组无人耕种的田中调出22.6亩到四组。当时,村级召开了支部大会讨论此事,合同也落实到了四组农户。税费改革时,合同书全部报到财政所。2005年实行土地二轮延包,×××村召开群众代表大会,一致认为以税改落实到户面积不变,采取微调方式。1组22.6亩田确权确地还在四组农户,国家有关优惠补贴按上级报表落实在四组农户。一组农户意识到如今国家政策如此优越,纷纷要求村级将调出的田地重新调回来,纯属钻国家政策空子,有些人鼓动村民到村、到镇上多次上访,并且强行将调出的田地占为己有,导致造成信访件上所说的一组村民合同书上写的却是四组村民的名字。

(3)×××村在2003年度为了落实上级政策,在××镇6个村范围内兴建农业综合开发工程,该项目是以县财政局农发办和××镇财政所为主体。鉴于村集体意见要求对外招标,增强透明度,由村秘书王顺超同志起草招标公示,分别在多处张帖。10天过去了,竟然无一人接标,大家都担心上级政策资金难以到位。其他5个村,工程已完成一半以上,在上级单位的一再督促下,财政所副主任陈建中再次动员村委会一班人要定期保质保量完成。迫于无奈,×××村采取村干5人共同承担风险。在这种情况下,他们才与财政所签订合同,完全设有信访件上所说的以权包揽工程一事。

(4)×××村在2004年度落实粮食补贴方面,完全是按照国家有关政策直接补贴到农户。按国家补贴标准,稻田每亩补贴到户33.35元,分两个阶段进行,直补和早初良种补贴由财政所陈主任直接与农户结算。在结算过程中,欠农业税的农户,经协商同意,抵交了农业税款,未欠农业税款农户,财政所直接付了现金,中稻和晚稻鉴于财政所人手不够,由村干和组长牵头与农户结算。方式与前一个阶段相同,中间存在个别农户与村不结算,村直接在该户欠税税票上扣减,农户与村未办结好手续。那只是极少农户存在过去与村结账过程中有纷争,暂且放下。

(5)×××村2002年根据鄂政发〔2002〕6号文件精神,结合本村的实际情况,为及时解决好农村人口饮水解困工作,积极上报,争取饮水解困资金4.2万元。按照上面文件精神要求,人平投资330元,其中中央投入每人105元,省配套投资10%(每人33元),其余部分由地方配套和群众自筹。根据×××村集体意见,中央投入部分按90元水利工款及打水井农户补给水泥,分解到农户;省配套资金上级未拔付,其中完成标准高的农户,村另外奖付水利工款50元。因为当时在税费改革前,村级水利工当现金结算,实际上农户没有完全享受国家饮水解困政策。此项,我们镇纪委正作适当处理。

6)×××村2003年按上面文件规定,每个劳力负担水利工15个,工值8元,村与农户的结算情况是:对少数农户全年超额完成了任务的,对超出部分可以抵减原来欠村的各项上交款,没有抵减的,村出具了欠条。对那些常年做工的农户,而村又欠了他们的钱,由农户自愿拿出村级欠条来抵减,对大部分不愿做工的和少做了劳务工的农户,由于他们不愿与村结账,就由

组长造册登记,欠工个数及金额,交村作为后来结帐依据。工作落实不到位,对农户的各项结算不及时、不公开,导致群众上访,×××村的全体村干也认识到这些问题带来的严重后果,因此,我们建议不予追究个人责任,但责令其对存在的问题整改到位。 (7)×××村村主任×××,现有四个孩子,最大孩子出生于1985年,最小孩生于1996年,其妻已作结扎手术。2001年5月,镇委研究决定,该同志任村委会副主任,主管财贸工作(当时该村无村主任),2002年第五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时,龚被村民海选为×××村村主任。×××到村任职以后,曾多次向党组织提出申请,要求加入党组织;村党支部多次向镇党委呈报,镇党委考虑到×××的计划生育问题,一直未予呈报。2005年7月,经镇委考察组多次考察,认为该同志最小孩已近10岁,按《湖北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计划外生育者在5年内不得评先评优,不予批准入党,而他已近10年,遂将×××的情况如实上报县委组织部,组织部已批准×××为中共预备党员。 中共××镇纪委调查组

二○○五年八月十八日

第16篇:怎样写案件调查报告

怎样写案件调查报告

一、什么是案件调查报告

案件调查报告是各级纪律检查机关、各级行政监察机关在行使其职权对违犯党纪、政纪的案件进行案件调查的文字记载,是对某些问题的事实真相进行客观分析的书面表述,是对有关责任者是否应负责任以及负

责任问题的初步回答。

构成案件调查报告有三要素:

1.案件

首先应明确,案件调查报告是紧紧围绕立案调查的问题而形成的,没有“案件”,就没有案件调查报告。从另一角度来说,案件调查报告不是一般意义上的调查研究报告,二者反映的同容、对象,所采用的结构、表达方

式均有不同,因此在写作方面有不同的要求,二者不能相互混同。

2.调查

调查,顾名思义应是对某一内容的深入了解、具体分析和认真查核,它不是对某一内容的简单询访、随笔漫记,它应是对某一问题的充分调查了解的基础上,对问题进行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的综合分析。它不是对某一内容的机械地翻版,应该是对某一问题辨别真伪、判断曲直过程的客观反映。也就是说,案件调查报告应当

反映出“调查”的过程。

3.报告

案件调查报告属于“报告”类文体,它不是“”、“请示”、“通报”,有自身的写作要求。从写作的角度来看,案件调查报告必须有自身的特点,体现出“报告”的内容来。案件调查报告,不仅要有对案情的客观陈述,还要有调查人员对所调查问题的性质的认识、对有关人员的责任的分析、对责任人的处分、处理意见等。将这些

内容一并提出,供领导和有关部门分析、决定问题时参考。

二、案件调查报告的分类

从实际工作的情况来看,纪检监察机关的案件调查报告主要根据所反映的内容和用途的不同而分为两大

类:

一是以某一情况或问题的综合性调查报告。这一类调查报告不是围绕某一个具体案件来形成的,它是集中

反映某一类案件的共同特点,重点反映问题的整体概貌。

例如:《关于粮食系统利用家粮食储备政策违法乱纪问题的调查报告》

《关于某某地区党政领导干部乱建私房问题的调查报告》

二是对某一具体案件的调查报告。这一类调查报告就是要围绕某一问题的具体经过,包括细节、证人证据

等都要有明确的交待。

例如:《关于某某某同志违反规定购买股票问题的调查报告》

《关于原海南省政府副秘书长李善有诬陷他人、腐化堕落和经济犯罪问题的调查报告》

这两类案件调查报告由于反映的内容和用途有不同,在写法上也有所区别。纪监察机关的案件调查报告大

多是具体案件的调查报告。

具体案件的调查报告所反映的对象是“个体”的,内容多是某个具体人的一个或几个问题,涉及的地区和部

门也只是同具体案件有关的。

具体案件的调查报告所得出的结论是要说明某个具体的人,在什么问题上是否有责任以及应负何种责任

的问题。

具体案件的调查报告因需反映某一问题的具体情节和经过,需明确某人的具体责任,因此,更多地使用那

些具体化的材料。

具体案件的调查报告多使用记叙性的语言,来陈述事件的经过和结果。

三、案件调查报告的结构及写法

案件调查报告主要由四部分组成:标题、开头、正文、结尾。

(一)标题

标题是案件调查报告的有机组成部分,它是全文的“眉目”,通过它可以起到“传神”的作用。案件调查报告的

标题要求把调查的中心问题告诉“读者”,应当鲜明地反映出问题的性质,明确表达“作者”的态度。

案件调查报告的标题不能笼统地写成“调查报告”,以文种代替标题。

从表现形式看,案件调查报告的标题分单标题和双标题两种。

单标题即只有一个正标题。例如:《关于某某市少数单位和人员借义演谋私问题的调查报告》、《关于某

某市重大走私汽车问题的调查报告》。

双标题即有正、副两个标题,正标题反映所调查问题的性质,副标题反映所调查的具体人、具体问题。例

如:

官僚主义失职、渎职给国家造成巨大的损失

——关于某某市特大馆藏文物被盗案有关人员失职、渎职问题的调查报告

这两类标题,第一种使用的比较多,第二种多在将案件调查报告公布,用来教育广大党员干部时使用。

按要求,案件调查报告的标题应写成:

何组织关于何人何问题的调查报告

例如:《某某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某某县委书记某某同志以权谋私问题的调查报告》

《某某市监察局关于市物价局私自建筑高标准住房问题的调查报告》

(二)开头

案件调查报告因反映内容的多样性,决定了其开头形式不可能千篇一律。从纪检监察实际工作情况来看,

案件调查报告的开头形式主要有:

1.概括介绍调查工作的基本情况

这种开头形式是要通过精练的语言、反映出整个案件调查工作基本情况,主要内容有:调查的根据、调查

的目的、调查人员组成情况、调查的起止时间、调查的主要方式、调查结果。

例如:“经××次常委会决定批准,对群众反映的某某某在批准办理土地租让使用过程中受贿问题,由市纪委、市监察局、检查院、土地局等单位8名同志组成了联合调查组,从6月10日至11月8日,调查组到北京、上海、广州、东莞、深圳、珠海、厦门、福州等地,对一百六十多位当事人、知情人进行了调查取证,

现已基本查明,某某某受贿十一万八千多元的事实存在,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2.概括介绍调查对象的基本情况

主要内容有: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学历、单位、主要工作经历及职务、参加工作时间、入党时间等。例如:李善有,男,53岁,河北省张家口市人,汉族,大专文化。1959年入党,曾在河北省张家口地委宣传部、航天工业部办公厅工作。1988年调海南省,先后任省政府办公厅副主任、省政府副秘书长,并兼任省证券委

员会副主任等职。

3.说明调查目的

这种写法是在开头将所要调查的问题提出来,然后再围绕问题的调查来展开。主要内容有:调查的问题、

调查的结果。

例如:“为搞清某某同志在××,我们会同市教委的两名同志,进行了认真调查,现

将调查结果报告如下”。

4.交代调查结论

这种写法是将调查的结果在调查报告的开头做一交代,使“读者”对问题是否存在,首先有一明确的概念。例如:“经查署名„魏党‟的群众来信所反映的物资公司经理张××受贿六千二百多元的问题属实,具体情况如下……”总之,案件调查报告的开头形式很多,选择哪种形式,应根据内容和需要而定,但不论采用哪种形式,都

要开门见山,言简意明,直截了当地反映实质问题,不要在文字上绕圈子。

(三)正文

正文是案件调查报告的主体部分,它要反映整个调查报告的核心内容。这一部分也是针对开头部分所提出

的问题加以解答和进行具体阐述、说明的部分,因此要精心设计、合理安排、统盘考虑。

从写作的角度来看,,更简洁、更清晰地突出主要问题,在正式动笔写作之前,应该列出“提纲”,对所要表述的内容按主次轻重和不同性质、特点,合理地安排好内部次序,组织好

内部结构,处理好衔接与照应,这样既有利于在众多材料中理出头绪,也有利于写作时一气呵成。

正文的写作要求是:观点明确,重点突出,层次清楚,条理分明,联系紧密,内容充实。

正文内容的具体安排,常见的方法有两种:

一是纵式结构,即按照事件产生、发展、变化的过程或时间的先后顺序去写。这种写法多适用于所反映的

内容是一个中心事件,而这一事件本身的发展又很曲折。

使用这种写法要注意两点:一是要把事件的发展过程,按照事物发展的自然顺序分成几个阶段,然后逐段说明情况,做到层次清楚;二是对重点部分,也就是主要事实、主要情节部分要突出,不平均使用笔墨,更不能写

成流水账。

二是横式结构,即根据所反映内容的性质和特点,按照事物的逻辑关系进行分类和归纳,把主体分成几个

部分,然后逐个加以说明。

使用这种写法也要注意:一是各部分之间的关系既要注意其相对的独立性,同时也要注意其内在的联系,而且各部分要围绕一个主题来展开;二是在安排全文各部分的先后次序时,要注意合乎事物发展的自然逻辑。

(四)结尾

结尾是全部案件调查报告的结论性部分,主要内容包括对问题调查所得出的认识、评价、看法,对问题是否存在、问题属于什么性质的问题、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如何确定等,都应有明确的意见。

四、应注意的问题写好案件调查报告,首先是一思想方法和工作作风问题,当然,其中也有写作水平问题。写好案件调查报告,

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作好案件调查工作前的准备工作。要作好组织准备立案检查后,应根据案件的性质、特点、涉及范围等不同情况,组织相应的检查力量,决定调查组的组成形式。在进行组织准备的过程中,应考虑起草案件调查报告的人员。要作好思想准备。调查组成立后,应围绕案情认真学习有关文件,熟知有关方针、政策和规定,全面了解案情,对可能遇到的问题和障碍充分予以估计。要作好材料准备。首先,应制定调查方案,包括检查案件的指导思想,检查的主要问题,调查的方法、步骤和时间安排、检查力量的组织等等。其次,列出调查纲

目,确定调查的先后次序,明确调查的主要问题和方向,对重大案件还应选好突破口。

(二)事实清楚。案件调查报告中所引的材料一定要反映事实的本来面目,不可牵强附会、含糊不清,更不能把一些捕风捉影、道听途说的材料乃至无中生有、颠倒是非、随意夸大或缩小的材料,作为案件调查报告中定案所依据的事实。对证据不足,事实不清的问题,应本着缺什么补什么、弄清原因和排除矛盾的原则,继续深入调查,直至查清事实真相。对个别一时无法查清的问题,应当扼要说明。在案件调查报告中,对错误事实

发生的时间、地点及情节、后果,包括证据、数据等,都应交代清楚。

(三)证据确凿。案件调查报告中所列的事实必须有充分的证据,这是最终下判断的根据。证据可分为人证和物证两种,具体包括:物证、书证、视听材料、证言、鉴定结论、调查、勘验笔录、本人的检查交代和申辩等。对所有的的证据必须进行认真的鉴别,把证言和证据,本人的检查交代和别人的检举揭发材料集中起来,一个问题一个问题的加以分析认定。对于人证,应注意分析证词的可靠程度。注意物证、书证有无伪证。只有被检查人的交代而无其他证据或无法查证的问题,不能定案;检查对象拒不承认而证据确凿的,可以定案。

(四)定性准确。根据错误事实发生的背景、主客观原因、情节轻重、责任大小、危害程度、后果影响,认真加以分析研究,从中找出决定性质的主要问题,以党纪和有关方针、政策、规定为准绳,作为衡量是非的标

准,准确地认定性质。对一时难以认定或有争议的问题,应请内行和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再作结论。

第17篇:信访案件调查报告

关于信访人***、***等人反映拖欠农民工

工资情况的调查报告

**市信访局:

****2011年**月**日接到市信访局“*信转交[2011]**交**号”文后,对于信访人**、***等**人反应********拖欠农民工工资等问题,高度重视,立即召开了党政联席会,专门组成了以****志为组长,******同志为成员的信访工作调查组,对该信访件所涉及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调查组采取谈话、核实等方法对信访人提出的问题展开调查。该案件已查证清楚,现将调查结果报告如下:

一、信访人基本情况

****,男,汉族,****年**月生,现住*** ,户籍所在地*********

****,男,汉族,身份证号*******,现住*******,户籍所在地******派出所。

二、反映问题

信访人反映***************,要求:**********

三、调查情况

经调查查证,******是******的工程项目,总承建方为,*****公司将工程施工分包给******等人,***又分别将工程分包给*****等人进行施工。

1、信访人***,承接***分包的****程,工程款****元,已支付***元,剩余***元未支付。

2、信访人****,承接***分包的***工程,工程款***元,已支付***元,剩余***元未支付。

四、处理建议

根据调查情况,调查组对信访人反映的问题作出处理意见:

一、信访人****反映的***公司拖欠其工程款,致使自己无法支付所下欠工人工资的问题。调查组经调查认为:****公司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其工程款,下余款项双方存有争议,建议进行司法调解或通过法律程序解决。

二、信访人*****等人反映的***拖欠工资问题,应由***支付

经调查组调解,***答应于***年*月**日前支付***万元给**用于工人工资发放。下余部分正在与各方协商解决,进行妥善处理。

三、信访人***反映的承接**公司***项目***元左右工程款未支付的问题,经调查组调解,**公司答应于***年*月*日前支付到位。

调查人:**

**

***年**月**日

第18篇:纪检监察机关的案件检查工作

一、案件检查的概念

1、党内违纪和党内违纪案件

党内违纪是指党员或党的一级组织违犯党的纪律的行为。 党内违纪案件是指党员或党的一级组织违犯党的纪律依照党的纪律的有关规定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违纪事件。

党内违纪案件有三个特征:一是党内违纪案件的主体必须是中国共产党党员或是党的一级组织;二是党内违纪案件必须是实施了违犯党纪给党造成危害的行为;三是违纪主体的行为必须是依照党的纪律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行为。

2、行政违纪和行政违纪案件

行政违纪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犯行政纪律的行为。

行政违纪案件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犯行政纪律而应承担行政责任和应给予行政处分的违纪案件。

行政违纪案件的特征:一是行为主体必须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二是必须是妨碍国家行政管理活动正常秩序、损害国家、集体利益或公民的合法权益的行为;三是必须是

违犯了有关的行政纪律规定,并按规定应追究行政责任受到政纪处分的行为。

3、纪检监察案件检查

检查,从定义上有三个解释:(1)为发现问题而用心查看;(2)查考:调查考究,弄清事实;(3)检讨。纪检监察案件检查包括党纪案件检查和政纪案件检查两个方面:党纪案件检查是指党的纪律检查机关依照党章和党的纪律有关规定,为查明党内违纪案件或反映违纪问题的事实真相而进行检查的活动。其特点:一是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的活动,而不是其他组织、团体和任何人的活动;二是依照党章和党的纪律有关规定而进行的活动;三是这个活动的目的是为了查明党内违纪案件或反映违纪问题的事实真相。

政纪案件检查是指行政监察机关根据自己的职责和管理范围,对行政监察对象违犯行政纪律的行为进行检查的活动。政纪案件检查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即被检查对象必须是行政监察对象,必须具有违纪事实,而又达到构成追究其政纪责任,并足以给予一定行政处分的程度。 综上所述,纪检监察案件检查是指各级经检监察机关依照有关政策、法规和党纪政纪的规定,根据自己的职权和管辖范围,对党内的检查对象和行政监察对象的违纪案件进行调查考究、弄清事实的活动。

二、案件检查的地位和作用

(一)案件检查的地位

案件检查是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整个纪检监察工作中处于十分重要的地位。

1、案件检查是纪检监察机关的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纪检监察机关的性质和任务决定了它经常的、大量的工作是查处案件。通过查处案件达到严肃党纪政纪,端正党风政风,维护党和国家、政治、组织上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决定、命令贯彻执行的目的。查处党纪政纪案件,是党和政府赋予纪检监察机关的专项职责。纪检监察机关把案件检查作为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正是履行这一职责的必然要求。如果对违犯党纪政纪的案件不予查处,或是查处不力,纪检监察机关就是失职。案件检查工作突出地反映出纪检监察工作的性质,体现纪检监察机关的特色。只有把案件检查作为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抓紧抓好,才能使纪检监察机关的任务和职责的全面完成和履行。

2、案件检查是严肃党纪政纪的中心环节。

作为纪检监察机关,严肃党纪政纪的过程,主要包括受理控告和申诉,案件检查,案件审理三个基本环节,其中案件检查处于中心环节的地位。

从案件检查与信访的关系看:信访工作是纪检监察机关发现和掌握案件线索的主要渠道,无疑是严肃党纪政纪的基础性的重要工作。然而,信访举报提供的案件线索只有经过案件检查这一环节,才有可能使所反映的违纪违法行为受到查处和追究,才能使信访举报提供的信息发挥有效的作用。

从案件检查与案件审理的关系看,案件审理是纪检监察机关查处违纪案件的最后一道环节,通过案件审理的严格把关,对案件检查部门调查终结的案件作出正确的处理,才能维护党纪政纪的严肃性。但是从案件审理与案件检查的关系看,案件检查是案件审理的前提和基础,而案件审理则是案件检查的继续和发展,如果没有案件检查,案件审理则成为无本之木、无源之水。只有案件检查工作做得周密细致,提供的事实证据材料扎实可靠,提出的定性处理建议有理有据,才能保证案件审理的顺利进行。否则,如果调查不深不透,不能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审理工作就不能顺利进行,严肃党纪政纪就无从谈起。

3、案件检查在纪检监察工作中始终处于关键位置。

经过长期的工作实践,纪检监察机关把党章和行政监察法赋予的任务和职责概括为“保护、惩处、监督、教育”四项基本职能性工作。案件检查这四项基本职能性工作中处于关键位置。

从惩处工作方面看,案件检查是惩处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实现惩处的基本手段。纪检监察机关要履行惩处的职能,离不开案件检查。可以说,没有案件检查,就没有惩处。

从保护工作方面看,也离不开案件检查。只有通过查处那些歧视、打击报复检举控告人的案件和诬告、陷害他人的案件,才能有效地履行纪检监察机关保护党员干部民主权利和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的职责。离开案件检查,保护的职能就不能有效地履行。

从监督工作方面看,案件检查也处于十分重要的位置。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只能以案件检查为后盾,才具有权威性,以案件检查为后盾。这也是纪检监察机关不同于其他组织的监督之处之所在。对那些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立案查处,才能使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更见成效。 从教育工作方面看,案件检查可以使纪检监察机关的教育发挥其它部门的教育所没有的优势和特色。通过案件检查,一方面,可以使违纪违法者受到查处,本身受到教育,吸取教训,改正错误,重新做人;另一方面,可以利用办案成果和典型案件,举一反三,对广大党员干部进行党纪政纪教育,使之引以为戒。这种教育正是纪检监察机关有别于其他部门的教育的地方。如果没有案件检查,纪检监察机关的教育,就会失去应有的特色,就不能发挥自身的优势。

总之,案件检查渗透、贯穿在纪检监察工作的各个方面,处于关键位置。没有案件检查、没有惩处、没有案件检查、保护工作就缺乏有力

的手段,没有案件检查,监督就缺乏权威;没有案件检查,教育就缺少丰富深刻的内容,就失去特点和优势。因此,只有加强案件检查,才能充分发挥纪检监察工作的整体效能。

二、案件检查的作用

1、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

2、维护党纪政纪的严肃性;

3、促进党风廉政建设的健康发展;

4、增强党纪政纪教育效果;

5、保护党员和干部的民主权利不受侵犯;

6、维护社会稳定、社会经济建设大局。

三、案件检查的基本原则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政纪案件办法》的规定,案件检查的基本原则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1、依照党章和法律、法规独立行使检查权原则;

2、实事求是原则;

3、在党政纪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4、依靠党组织和各级政府、坚持走群众路线的原则;

5、惩处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6、维护党员和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合法权利原则;

四、关于案件检查的指导思想和工作思路

(一)指导思想

要牢固树立为经济发展和全党工作大局服务的意识。现阶段的根本任务是发展生产力,增强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国力,使人民的生活水平日益提高。体现在案件检查工作上,就是必须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树立大局意识。把查办案件同 一个地区、一个部门的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结合起来,看是不是符合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符合的就毫不动摇地坚持,不符合就实事求是地纠正,这样才能体现共产党人的先进性和时代精神。我们要把为改革服务、为发展服务、为稳定服务,作为纪检监察机关办案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不断增强为全党工作大局和经济建设服务的自觉性。我们查办案件不是单纯为办案而办案,要把是否真正能为改革服务,为发展服务,为稳定服务,行为检验我们办案工作是否取得成功的标志,离开发展、离开稳定,我们的办案就失去了它的实在意义。

(二)工作思路

要注意不断总结和创新,进一步理清适应形势不断发展的办案工作思路。工作思路决定工作的成效,如果办案思路不适应客观规律,任何努力都不可能取得成功。在解决了指导思想问题之后,接下来就有个理清思路问题。我们的办案工作思路要适应反腐败斗争深入发展的新形势,必须要着重解决以下几个关键性的问题。一是必须弄清案件的本质属性是什么;二是弄清办案的最终目的是什么;三是必须弄清办案需要经过哪些具有内在联系的步骤。这三个问题解决得好,办案思路就能理清,否则,就理不清或者难以理清。

关于案件的本质属性,经过近几年的探索和思考,我们认为,案件是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这些矛盾不解决就直接影响一个地方的稳定和发展。我们查办案件就是要解决这个矛盾,没有矛盾就没有案件,这也符合唯物辩证法。归纳一下我们查办的案件,凡是接连不断地告状,长时间不稳定、内部平衡不了的,必然产生案件。如果矛盾不解决,这个单位、这个地方就难以稳定和发展。从这种意义上说,办案不是可有可无的,而是非办不可的。因此,我们必须去办案。

我们查办案件的目的是什么?最终目的就是通过查办案件,使一些不可调和的矛盾得以解决,促进地方的稳定和发展。办案是要引起阵痛的,正像一个健康人的肌体、生病后要治病,治病的方法很多,有内科、外科,还有放 疗、化疗等,小病吃药,大病手术,但都是本着一个最终目的,通过治疗使病人恢复健康,能够使其内部达到平衡,

发生疾病是肌体内部不平衡的问题。发生案件也是内部矛盾平衡不了,要通过办案使矛盾得到解决,促进稳定,促进发展。 从案件的本质属性和办案的最终目的出发,我们办案遵循的逻辑思路、大体应该是以下几个步骤:第一步是查清事实,即根据群众的举报和各种检查发现的问题,查清事情真相。第二步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按照党和国家的纪律和法规,分清是非。第三步按照政策,对于错误的要进行纠正,这是平衡的前提。第四步追究违纪违法人员的纪律责任和法律责任。这个顺序就把过去的办案思路调整了一下。传统的办案是拿着领导的批件查案,是对着人的,由人找事。新的思路是以事找人,先查事,再找人。第五步是做好对违纪违法案件的剖析工作,查找制度和体制上的漏洞,提出堵塞漏洞的意见和建议;剖析违纪违法案件的特点和规律,从中找出违纪违法人员思路蜕变的轨迹,进行宣传教育,使广大党员干部从中吸取教训,做到警钟长鸣。

(三)讲究工作方法

工作方法是保证工作任务完成的重要手段,查办案件不研究工作方法就不可能取得应有的成功,根据办案的实践,在工作方法上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要把好初核关,做到进可攻,退可守。初核是办案的第一战役。其次要抠死证据,办成铁案。必须把证据抠死。证据有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对经济方面的问题能找到书证尽量找到书证,不要光凭

证人证言,证人证言容易翻。其三,要善于运用政策和策略,区别对待,宽严相济,集中力量严惩少数腐败分子。在处理上必须分别对待,宽严相济,不区别就没有政策,这个问题一定要掌握好。我们所要惩处的,打击的都是极少数腐败分子,对大多数都是教育挽救问题,包括给予纪律处分也是对一些同志的教育挽救,这也是工作的需要。其四,要善于争取党委、政府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的领导和支持。尤其是处理这个环节,最后一定要由党委、政府来决定。

五、案件检查的任务、要求和方式

(一)案件检查的任务

案件检查的任务是:查明案件事实,收集确实、充分的证据,使违纪者受到应有的党纪政纪追究,保护没有犯错误的人不受追究,教育纪检监察对象遵纪宁法,以严肃党纪政纪,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顺利进行。

1、查明案件事实,惧确实充分的证据。查明案件事实,是处理党纪政纪案件的基础,是案件检查的基本任务。查明案件事实首先要做到准确。不仅要准确地查明被调查人是否实施了违纪行为,而且要准确查明实施违纪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动机和目的、侵害的对象和所造成的危害效果。也就是说,凡是违犯党纪政纪并应追究纪律责任的各项事实,都必须调查清楚。查明 案件事实,在准确的基础上,

还要做到及时,要关于抓住有利时机选准案情突破口,不失时机地开展工作。

要查明案件事实,就必须惧确实、充分的证据。收集证据是查明案情的关键,也是案件检查的根本任务。案件检查中,必须深入细致、积极主动、以取得与案件有关的各种证据。同时对所收集的证据要认真分析做到去粗取精、去伪存真。对证据确实、充分 的,即使被调查人不承认的事实,也可以认定;相反,如果证据不够确实充分,即使被调查人承认,了清能认定为案件事实。

(二)使违纪者受到应有的惩处,保护没有违纪的人不受追究。惩处违纪者,是案件检查的重要任务之一,也是查处案件的直接目的,否则,案件检查活动的本身是没有意义的。使违纪行为受到就有的追究,作为案件检查的任务,首先是指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根据有关党政纪律规定,提出恰当的定性处理意见。同时,还在于案件检查过程中要防止违纪者逃避检查。逃避检查的行为是多种多样的,如公开抵抗、订立攻守同盟,销毁、藏匿、伪造证据,利用权力、金钱、人情干扰调查等。为了有效地防止逃避检查行为,案件检查人员必须要敢于秉公执纪,排除干扰;要不失时机地揭露和批评各种反检查为;对那些严重干扰案件检查的人,根据党政纪规定,提出必要的处分意见。

案件检查在处处违纪者的同时,还要保障没有违纪的纪检监察对象不受追究。输案件,必须严格按照《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监察机关调

查处理算度纪案件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不得以任何借口剥夺被调查人申辩的权利,严格禁止以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对检举控告的问题,确认不实的,无论在案件检查的任何阶段,要适时终止调查或撤案。对蓄意诬告、陷害者,应调查处理或建议有关组织严肃追究。

3、教育纪检监察对象遵纪守法。案件检查的过程,也是对纪检监察对象遵纪守法教育的过程。通过案件检查进行教育,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被调查人进行教育,教育本人吸取教训,改正错误,重新做人;二是用揭露和惩治违纪者的具体事实,对广大纪检监察对象进行教育,提高他们遵纪守法和对违纪行为作斗争的自觉性。因此,要克服单纯办案的思想和不教而诛的作法,把教育始终作为案件检查的一项重要任务。

4、严肃党纪政纪,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严肃党纪政纪,是案件检查活动的着眼点和落脚点。首先,要坚决同各种特权行为作斗争,坚持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无论是什么人,不论权力地们高低,也不论触犯何人的利益和尊严,只要违纪都要进行严肃查处;其次,要严格依照法律、政策和党纪政纪规定,准确认定被调查人的行为性质以及应承担的责任;最后,不公严格依纪徇被调查人的行为,而且还要依纪规范案件检查行为,即必须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案件检查活动,以严明党纪政纪,提高纪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纪检监察案件检查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是为社会主义巩固和发展服务的,所以,保障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事业的顺利进行,是案件检查的最终任务和目的,把促进经济建设作为案件检查的任务,最根本的就是牢固确立案件检查必须为经济建设服务的思想,并把这一思想贯穿到案件检查工作的全过程。要抓住那些影响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案件坚决查处,特别是对那些打着改革幌子贪污受贿、违法乱纪、胡作非为的案件,决不能心慈手软,必须一查到底。查处违纪案件还必须与维护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挽回经济损失,加强班子和管理制度建设结合起来。从而,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创造良好社会政治环境,保障和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二)案件检查的基本要求

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检查的基本要求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或程序合法。这是多年来纪检监察机关执纪办案经验的历史性总结。要正确执行党纪政纪,必须严格按照这一基本要求去做。

1、事实清楚。事实清楚,是指对纪检监察对象违纪的结论中所认定的错误事实具体、准确,符合客观实际。事实是定案的基础。定案的事实材料,必须把错误事实发生的时间、地点、情节、效果、本人应负的责任,以及产生错误的主客观原因交待清楚,不能前后矛盾、牵强附会、含混不清,更不能把一些捕风捉影、道听途说,甚至无中生有、颠倒是非、随意夸大或缩小的材料,作为定案所依据的事实。

2、证据确凿。证据确凿,是指认定事实所依据的证据要符合客观真实情况,准确无疑;所取得的证据足以把案件所认定的事实证明清楚。它要求:(1)据以定案的每一个证据都是查证属实的。(2)据以定案的证据与认定的事实之间有着客观联系,不牵强附会。(3)证据之间、证据与认定事实之间的矛盾得到排除,全部证据构成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使得出的结论确实无疑,足以排除其他可能性。(4)认定的每一事实情节都有一定量的证据予以证明,需收集的证据已收集在案。要做到证据确凿,案件检查人员必须正确地收集、鉴别、使用证据。要做到及时、客观、全面,切忌任何倾向性、主观随意性和片面性。

(3)定性准确。定性准确,是指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对纪检监察对象所犯错误的性质的认定确定无疑,要做到定性准确,必须要有正确的认定案件性质的标准。认定违反党纪案件性质的标准主要有:党章和《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党规党法;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宪法和其他法律法令;社会主义道德。认定违反政纪案件性质的标准主要有:国家政策、法律、

六、案件检查的基本程序和方法

纪检监察机关的案件检查通常必须经过初步核实、立案、调查、移送审理几个阶段的工作。

(一)初步核实

初步规定是指纪检监察机关对受理的纪检监察对象的违纪违法问题,在立案之前进行的初步检查、证实的活动。

1、初步核实的任务和要求

初步核实的任务主要是通过收集有关证据,了解所反映的主要问题是否存在,为立案与否提供依据。初步核实在整个案件检查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初步核实工作一是要迅速及时,初步核实一旦确定,就要抓紧时间,对所反映的主要问题调查取证,尽可能在短时间内查清所反映主要问题的真实情况,以决定是否立案。二是要突出重点,在初步核实过程中,一定要抓住所反映的主要问题收集证据,对那些与反映主要问题关系不大的线索,则不要牵涉过多的精力。三是要保守秘密,并尽量在小范围内进行,这样一方面可防止违纪者反调查活动;另一方面,对违纪情节轻微或反映问题失实的,可以避免造成一些不良社会影响或挫伤有关人员的积极性。

2、初步核实的方法

根据《案件检查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初步核实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方法收集证据:

(1)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资料、帐册、单据、会议记录、工作笔记等书面材料;

(2)要有关组织提供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资料等书面材料以及其他必要的情况;

(3)要求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案件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 (4)必要时可以对与案件有关的人员和事项进行录音、拍照、摄像; (5)对案件所涉及的专门性问题,提请有关的专门机构或人员作出鉴定结论;

(6)收集其他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证据。

3、初步核实情况报告的撰写

初步核实结束后,检查组应及时写出初步核实情况报告,提出下一步工作建议。初步核实情况报告的内容包括:被反映人的基本情况,反映的主要问题及初步核实的结果,存在的疑点,处理建议等。参与核实的人员须在初核报告上签名。承办纪检监察室应对初步核实情况报告进行审议提出处理建议,由室主任签名后呈报分管纪检监察监察室领导审批。

4、对初步核实结果的处理

根据《案件检查条例》、《实施细则》和《调查处理方法》规定,对初步核实结果,应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处理。

(1)对经初步核实反映问题不实的,纪检监察机关除应向被反映人所在单位党组织或行政机关说明情况外,还应注意做好以下工作:A、在初步核实过程中如向被反映人作过了解或纪检监察机关认为必要的,应向本人说明情况;B、因反映问题不实而对被反映人造成不良影响的,应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C、发现被反映人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应向有关党组织或行政机关反映;D、对检举人因了解情况不全面而错告的,应帮助其总结经验教训。E、对蓄意诬告、陷害的,应调查处理或建议有关组织或部门严肃追究。 (2)对经初步核实,虽有违纪事实,但情节轻微,不需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纪检监察机关应建议有关党组织或行政机关按照以下办法做出处理:A、党组织或行政机关负责人同被反映人谈话,进行批评教育;B、责成被反映人作出口头或书面检查;C、召开民主生活会,对被反映人进行批评帮助;D、纠正被反映人的违纪行为或责令其停止正在实施的违纪行为;E、对被反映人的工作或职务进行调整;F、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G、责成被反映人退出违纪所得。 上述处理办法对同一被反映人可以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纪检监察机关对党组织或行政机关提出建议时,应制作《纪律检查建议书》,送达有关党组织或行政机关。对纪检监察机关的建议,有关党组织或行政机关如无正当理由应予采纳,并应将办理结果及时报告或告知提出建议纪检监察机关。

(3)对经初步核实,虽有违纪违法事实,不需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但依法应为由其他执法机关予以处理的,纪检监察机关应将材料移送有关主管机关。

(4)对经初步核实,触犯法律,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纪检监察机关应将材料移送司法机关。

(5)对经初步检查,确有事实需要追究党政纪责任的,应予立案。承办纪检监察室应将核查组撰写的初步核实情况报告和本室的立案意见、所反映主要问题的主要证据材料等,呈报主要领导审批。

(二)立案

立案是指纪检监察机关按照其管辖权限,对检举、控告以及发现的纪检监察对象的违纪违法问题经过初步核实,认为确有违纪违法事实,并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决定深入调查,并按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一种程序性活动。立案是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检查活动的一个主要阶段,是调查处理纪检监察对象违法违纪问题的前提和必经程序。

1、立案的条件

立案的条件也称立案的根据。《案件检查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对检举、控告以及发现的党员或党组织的违纪问题,经初步核实,确有违纪事实,并需追究党纪责任的,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立案手续。”《调查处理办法》第十条第四款规定: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

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违纪违法问题,经初步审查后,“认为有违纪违法事实,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予以立案。”根据上述规定,纪检监察机关立案,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1)确有违纪违法事实

纪检监察对象确有违纪违法事实,是纪检监察机关立案的前提条件。纪检监察机关管理反映违纪问题的线索和材料后,要对主要问题进行初步核实,查清真相。如果违纪违法事实确实存在,立案的前提条件就具备了。

(2)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

需要对违纪违法者追究政纪责任,是纪检监察机关立案的又一条件,纪检监察对象实施了违纪违法行为,即确有违纪违法的事实,这只是立案的一个条件,并不是违纪违法事实一发生就要立案,而要对照党纪政纪规范的有关规定,当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时,才能决定立案。

2、实行分级立案。

所谓分级立案,是指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按照《案件检查条例》和《行政监察法》规定的各自的管辖范围,对纪检监察对象的违法违纪问题分别立案。分级立案要求遵守管辖范围各司其职,各尽其责,该谁立案就谁立案,防止越权行事或互相推诿。

在明确分级立案的同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一是属于下级纪检监察机关立案范围的重大违纪问题,必要时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可直接决定立案。二是上级经检监察机关发现应由下级纪检监察机关立案的违纪问题,可责成下级纪检监察机关予以立案。

3、要严格按照立案程序立案。(1)填写《立案审批表》

承办纪检监察室对反映的违纪违法问题经过初步核实后,认为符合立案条件,要填写《立案审批表》,填明案件线索来源,被反映人的基本情况,经初步核实认定的主要违纪问题,立案的党政纪根据,呈报单位意见通常纪检监察室外呈报纪委常委会或监察机关负责人批准。 (2)审查批准立案。

审批机关以及负责人接到《立案审批表》后,要召集常委会议或局委会议,听取汇报,充分讨论集体研究作出决定。

4、立案决定的通知与通报。

经批准立案的案件,立案的纪检监察机关应制作《立案决定书》通报或通知有关单位。应将立案决定通报同级党委组织部门,调查人所在单位,对一级行政机关立案的,应通知该单位及其上级机关。

(三)调查

这里所讲的调查,是指纪检监察机关及其办案人员,按照规定的程序,运用规定的方法、手段和措施,对已经立案的违犯党纪政纪的案件,通过调查收集证据,查明违纪案件事实的活动。

调查是案件检查的中心环节,是收集证据的有效途径,是查清违纪事实的唯一手段,是正确处理案件的基础。

1、调查前的准备 (1)组织调查组

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需要,抽调调查组人员。要选派政策水平高、熟悉业务、组织协调能力强的人担任调查组长。要合理搭配人员,对那些专业性较强的案件,注意吸收有关部门的同志和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有些重大案件,必要时也可请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的同志参与调查。要注意调查人员的回避,不要让被调查人的近亲属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参加调查组。 (2)熟悉案情

调查组组成后,调查组长要组织全体调查人员认真分析初步核实材料,对案件线索、案件基本情况以及涉及的单位和人员的具体情况进行认真的研究。同时,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认真学习和掌握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的规定。通过熟悉案情和学习政策,使全

体调查人员明确调查的目的、任务、方法以及调查中应掌握的政策界限注意事项。 (3)拟定调查方案

调查方案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①需要查清的主要问题;②调查的步骤、方法;③预计完成任务的时间;④办案人员的组成和领导关系以及应注意的事项。 调查方案应经分管纪检监察室的领导批准后实施。

(二)调查实施

1、宣布立案决定

调查开始时,在一般情况下,调查组应会同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或行政机关负责人与被调查人谈话,宣布立案决定,对被调查人进行思想教育,并提出以下应遵守的纪律:

(1)自觉接受组织的调查,如实说明情况,主动交待问题,认真检查错误,配合组织尽快查清问题。

(2)不得与同案人或知情人串通情况,订立攻守同盟,不得对抗调查或进行反调查;

(3)不得对检举控告人、证人及上述人员家属等进行打击报复。

如调查组认为,调查开始时与被调查人谈话和宣布立案决定,会影响案件调查工作的,可根据案情,在适当时机谈话和宣布立案决定。 被调查对象是一级别党组织或行政机关的,调查开始时,调查组应会同其上一级负责人,与被调查党组织或行政机关的主要负责人谈话,宣布立案决定。

2、调查取证

《案件检查条例》明确规定:“认定错误事实须有确实、充分的证据。只有被调查人的交待,而无其他证据或无法查证的,不能认定;被调查人拒不承认而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由此可见,证据在案件检查中的重要性。 (1)证据的含义及种类

证明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证据的主要种类有:①物证: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物品和物质痕迹;②书证:指以其记载的内容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文字(包括符号、图画)。③证人证言:指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事实情况作的陈述。凡是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人都可以作为证人。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人。④受侵害人的陈述:指受违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员就案件事实情况所作的控告和诉说。⑤被调查人的陈述:指被调查人就案件事实所作的交待、申辩和同案人的检举。⑥视听材料:指可以重现原始声响或形象的用作证明案件事实的材

料。⑦现场笔录:指调查人对案件(非刑事案件)有关的场所进行检查时所作的笔录。⑧鉴定结论:指鉴定人运用专门知识或技能对办案人员不能解决的专门事项进行科学鉴定后所作出的结论。⑨勘验、检查笔录:指公安、司法人员对案件有关的场所、物品及其他证据材料进行勘验、检查时所作的笔录。

证据应经过鉴别属实,才能做为定案的根据。 (2)收集证据的方法和要求

第一、收集物证要尽可能提取原物。物证能随卷保存的即随卷保存,不能提取或不能随卷保存的原物应拍成照片入卷,但必须注明原物出处和存放单位。

第二、收集书证要尽可能提取原件,如不能提取原件,可用摘抄或复印的方法提取,但应注明出处、原件保存单位,并应由原件保存单位加盖公章。对可作为书证的私人日记、信件等原始材料不得强行收集,涉及个人隐私的,应为其保密。

第三、收集证人证言,应个别进行,一人一证,不得采取开座谈会的形式。对证人要提出要求,讲明责任。证言材料可由证人书写,也可以调查人员作笔录,并经本人认可。所有证言材料应注明证人身份、出证时间,并由证人签字、盖章或按手印。证人要求对原证作出部分或全部更改时,应重新出证并注明更改原因,但不退原证。证人作证后,应为其保密。与证人谈话,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第四、收集受侵害人的陈述,要讲明控告应负的责任,要求共不夸大也不隐瞒,有根据进行控告。对受侵害人的陈述应作好笔录,并经其阅后签字、盖章或按手印,有书写能力的,可以要求另行写出书面控告材料。

第五、收集被调查人的陈述,是非常关键的。被调查人对自己所犯错误的事实最清楚,因此,通过询问被调查人,要求其作出实事求是的陈述,对查明案件情况有着得要作用。与被调查人谈话,要把握适当时机,要针对被调查人的思想实际,做好思想工作,指出问题,晓以利害,运用政策的威力,打消顾虑,指明出路,打破其心理防线,促使其如实交待问题,在与被调查人谈话时应认真做好谈话记录,将其所述内容固定下来,并经被调查人阅后签字、盖章或按手印。要注意把被调查人的陈述和已取得的证据材料相对照,从中发现新的问题和调查线索,以确定下次谈话的方法和进一步调查取证的范围。 第

六、收集视听材料。随着现代科技在人们生活和工作中的不断推广应用,视听资料的收集范围越来越广。在办案中,要注意加强同有关部门的联系,从他们那里查询和调取有关视听材料;同时,注意动员有关人员提交个人录制的祝听资料。

第七、收集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必须由案件检查人员在检查现场当场制作,并应邀请见证人临场见证。现场笔录的内容必须客观真实,文字力求全面、准确。现场笔录应由参与实施现场检查的人员签名或盖章。

第八、收集鉴定结论。要确定具有鉴定资料的专门技术工作人员作为鉴定人,并要办理委托或聘请鉴定手续。要向鉴定人员提交真实充分的送检材料,并讲明需要鉴定的具体内容。

第九、收集勘验、检查笔录。一般由纪检监察机关派员持公函同有关司法机关联系,按照规定办理腾批准手续后,调取有关案件的勘验、检查笔录。

在办案中,收集证据必须全面客观,必须符合规定程序。对于能够证实被调查人有违法违纪行为或者无违法违纪行炎,以及违法违纪行为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都应当收集。要依照规定程序收集证据,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其他非法手段收集证据。

3、调查中的强制性措施

根据《案件检查条例》、《行政监察法》及《调查处理办法》规定,调查人员在案件调查时可根据需要行使强制性措施。强制性措施包括组织措施和调查措施两种。 (1)组织措施

在案件调查中,调查组认为被调查人确犯有严重错误,已不适宜担任现任职务或妨碍案件调查时,可建议对其采取停职检查措施。停职党内职务,属党委批准立案的,停职检查由党委决定;属纪检监察机关直接立案的,停职检查由纪检监察机关征求同级党委意见后决定。停

止被调查人党内职务,党委或纪检监察机关在作出停职检查决定后,应制作《停职检查决定书》。纪检监察机关作出的停职检查决定,应将《停职检查决定书》报同级党委、党组备案,并通报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属于停止被调查人党外职务的,纪检监察机关应制作《停职检查建议书》并送达有关党外组织。但由党委批准立案的,停职检查建议应在报往党委同意后提出。对纪检监察机关的建议,有关党外组织如无正当理由应予采纳,并应将结果及时报告或告知纪检监察机关。 (2)调查措施

纪检监察机关及其案件检查人员在进行案件调查中,可以采取以下调查措施:

第一、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资料、帐册、单据、会议记录、工作笔记等书面材料。

第二、要求有关组织提供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资料等书面材料以及其他必要的情况。

第三、要求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案件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但是不得对其实行拘禁或变相拘禁。

第四、必要时可以对与案件有关的人员和事项,进行录音、拍照、摄像。

第五、对案件所涉及的专门性问题,提请有关的专门机构或人员作出鉴定结论。

第六、经县级以上(含县级)纪检监察机关负责人批准,暂予扣留、封存可以证明违纪行为的文件、资料、财务帐目及其他有关的材料。

七、责令案件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调查期间不得变卖、转移与案件有关的财物。

第八、经县级以上(含县级)纪检监察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必要时,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依法冻结涉嫌人员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

第九、收集其他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证据。

办案人员在案件调查过程中,行使这些措施,一定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办理,使调查取证工作始终在法律、法规的范围内进行。

(三)调查终结

调查终结,是指调查人员在调查取证结束后对全案进行综合分析,认定事实,提出定性处理意见的活动。调查终结既是对调查实施的总结,又是对移送审理的准备。

1、综合分析案情,认定错误事实

调查工作结束后,办案人员要把所有材料集中起来,进行全面的整理和分析,对错误事实一个问题一个问题地加以认定,对每一个违纪者划清责任界限。

进行综合分析认定错误事实的过程,就是运用证据材料 的过程。对每个问题的认定,必须有可靠的证据,证据不充分的决不能认定。对涉及的每一个责任者,证据证明是什么责任就是什么责任。对证据不足,没有查清的问题,要本着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继续补充调查。

2、错误事实材料与本人见面

错误事实材料与本人见面,是指调查组把经过核实认定的错误事实写成错误事实材料,与被调查人见面,认真听取其意见和申辩。 错误事实材料的内容,主要是经过调查核实确认的能够作为处分依据的主要错误事实,同时还要写明错误性质及应承担的责任。错误事实材料不得泄露立案依据、调查过程、检举人证明人等内容。错误事实材料,以调查组的名义落款。

错误事实材料与被调查人见面,应由二名以上调查人员进行,必要时可请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或行政机关负责人参加。对于有阅读能力的,要给本人过目;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可以向其宣读。错误事实材料与本人见面时,要充分听取被调查人的说明和申辩。对被调查人的合理意见应予采纳,必要时还应作补充调查。经过核实修改后,再同本人见面。对被调查人不合理的意见,应写出有事实根据的说明。

被调查人在与错误事实材料见面后,应当在错误事实材料上签署意见并签字或盖章。对拒绝签署意见或拒绝签字、盖章的,由调查组在错误事实材料上注明。

3、提出定性处理意见

提出定性处理意见,是指调查组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根据调查的违纪事实,按照党纪政纪的有关规定,对违犯党纪政纪案件的性质和处理提出具体意见。

对违纪案件性质的认定,主要依据有以下几点:(1)证据确凿的违纪事实;(2)有关的党规党法和党的纪律;(3)有关的国家法规、决定、命令和行政纪律。

提出处理意见的依据,主要有以下几点:(1)违纪案件的错误性质;(2)违纪案件错误行为的情节和造成的不良后果;(3)被调查人在违纪案件中应负的责任;(4)被调查人的一贯历史表现;(5)被调查人对其所犯错误的认识态度和改正错误的表现。前三条是提出处理意见的主要依据,后两条可作为处理的参考因素。

4、撰写调查报告

调查报告是调查组对被调查人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后所写的说明案件事实真相,提出定性处理意见的书面综合材料,是用文字形式表达出来的调查成果。

在正式起草调查报告前,要组织调查组全体成员对调查报告的主要内容及层次结构进行认真讨论并取得一致意见。调查报告写好后,应认真听取调查组每个同志的意见,并要由集体讨论修改和补充。 调查报告的主要内容有以下几点:

(1)立案依据及调查的简要情况。写清根据什么人或什么单位的检举、揭发,哪一级组织及领导的决定、批示进行调查的,反映的主要问题是什么;调查组的组成情况,调查的起止时间及工作的大体经过,被调查人的基本情况等。

(2)主要错误事实及性质。写清每一事实的时间、地点、当地人、原因、后果,特别是主要情节要详细具体。对调查否定的问题也应交待清楚。要对错误的性质做出准确的概括。提出定性结论并写明定性依据。对难以认定性质的重要问题用写实的手法予以反映。 (3)有关人员的责任。对有关人员要分清责任。对涉及一级组织的违纪问题,要分别写清有关领导应负的责任。

(4)被调查人对错误的态度。要用概括的词语写明被调查人的一贯表现和认错误态度,对态度的表述不能笼统,要写明具体表现。 (5)处理建议。应写明处理建议的根据。对同时违犯党纪政纪和国法的被调查人,除写明党纪政纪处分的意见外,还应建议有关部门给予经济或法律制裁。对一案涉及多人的处理建议应分别表述清楚。

如果调查组内部对错误性质,有关人员的责任及处理建议等有较大分歧,经讨论仍不能一致时,应按调查组长的意见写出调查报告。但对不同意见应在报告中作出适当反映,或另以书面形式反映。调查报告须由调查组全体成员签名。

调查组应将调查报告的主要内容向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或行政机关通报并征求意见。

5、做好调查后的有关工作 (1)做好有关问题的处理工作

第一、被调查人所犯错误已触犯刑律的,应适时将案件材料移送有关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对署真实姓名的检举人,调查结束后,调查组应向其口头通报所检举问题的调查结果,并征求意见。对案情需要保密的,应要求检举人不得泄密或扩散。

第三、对经调查属于检举失实的案件,由承办纪检监察室写出《销案呈批报告》,呈请立案机关批准后销案,并向被调查人及其所在单位党组织或行政机关说明情况。

第四、对检举人确属诬告或证人出具伪证等妨碍案件检查的行为,应予追究。

(2)做好总结工作

第一、做好调查的总结工作。调查结束后,调查组应对调查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吸取经验教训,探讨办案规律,不断提高办案水平。 第

二、协助发案单位总结经验教训,建立健全必要的规章制度,堵塞漏洞,防止和避免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

四、移送审理

移送审理,是指承办案件的纪检监察室对经过立案调查并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案件,在调查终结后向案件审理室移送的活动。

(一)移送审理的条件

《案件检查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凡属立案调查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案件,调查终结后,都要移送审理。”《调查处理办法》对需要审理的条件也作了类似的规定。根据上述规定移送审理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

第一、必须经过立案调查并调查终结。

第二、被调查人的错误事实已经查清,所需证据确实、充分。

三、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

(二)移送审理的审议

移送审理的审议,是指对调查终结的案件,由承办纪检监察到和分管领导进行审查,依照事实和有关党纪政规定,决定是否移送审理的活动。

移送审理的审议分为两步走:第一步是承办纪检监察室审查调查终结后形成的全部案件材料,在听取调查组建议的基础上提出移送审理的意见。第二步是分管领导对提议移送审理的案件和意见进行审查决定。无论是承办纪检监察室提出移送审理意见,还是分管领导审查决定,都必须对案件材料进行全面而严格的审查,确实起到把关作用,以保证移送审理的准确性和严肃性。

(三)移送审理的材料

根据规定,移送审理时,应移送下列材料:

1、分管领导同意移送审理的批示。

2、立案依据。包括:检举材料;有关领导关于进行初步核实的批示;初步核实情况报告;立案呈批报告;《立案决定书》和其他批准立案的材料。

3、调查报告和承办纪检监察室的意见。

4、全部证据材料。既包括对所调查的问题认定的证据材料,也包括对所调查的问题否定的证据材料。

5、与被调查人见面的错误事实材料。

6、被调查人对错误事实材料的书面意见和检讨材料。

7、调查组对被调查人意见的说明。

承办纪检监察室在向审理室移送案件材料时,应填写《案件移送审理登记表》。填写《案件移送审理登记表》,是办理移送手续的具体表现形式,标志着移送审理阶段的终结。

第19篇:近期纪检查出183件典型案件

近期纪检查处183件典型案件 四川通报30起

1.四川省成都市郫县文化局执法大队工勤人员姚天福值班期间驾驶公务用车办理私事,姚天福受到行政警告处分。

2.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县广兴镇政府将办公经费转入该镇甲鱼养殖合作社,以甲鱼养殖合作社的名义违规、超标准购买公务车,作为镇政府的公务用车使用,镇党委书记曾华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时任镇党委副书记、镇长,现任县水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刘文东受到行政撤职处分。

3.四川省成都市蒲江县人社局法规信访科(行政审批科)科长陈教洁上班时间邀约县国土局聘用人员黄晓妮、龚琳等人打麻将。陈教洁受到行政降级处分,黄晓妮、龚琳分别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4.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农团乡党委委员、武装部长、副乡长张刚荣,在操办次子婚礼过程中违规宴请、收受管理服务对象礼金。张刚荣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5.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打私办主任张富平违反工作纪律,工作时间打麻将,受到行政警告处分。

6.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执法大队副队长方丽明违反工作纪律,工作时间打麻将,受到行政警告处分。

7.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执法大队工作人员陈朝全违反工作纪律,工作时间打麻将,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8.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执法大队工作人员唐超违反工作纪律,工作时间打麻将,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9.四川省泸州市合江县水务局水政监察大队大队长何运涛在2008年春节至2013年春节期间,违规收受合江县一企业主现金累计6000元,何运涛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10.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南华镇苏坝村党支部书记刘忠明为其子婚礼大操大办,造成了较为恶劣影响,中江县纪委责成南华镇党委对刘忠明实施诫勉谈话并通报批评,本人作出书面检查。

11.四川省江油市公安局民警方剑违反工作纪律,值班巡逻期间擅自脱岗,江油市公安局给予方剑行政记过处分。

12.四川省广元市苍溪县唤马镇小学校长周安波利用职务便利,违规为其父亲操办寿宴,宴请管理对象并收受礼金,其行为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周安波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责成县教科局免去其校长职务。

13.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袁家坝小学校长陈仕文违规举办乔迁喜宴,受到行政警告处分,被免去校长职务。

14.四川省内江市隆昌县渔箭小学行政人员接受他人邀请外出旅游,费用由邀请方支付。渔箭小学校长杨显军受到行政警告处分。

15.四川省内江市隆昌县石碾中心校行政人员接受他人邀请外出旅游,费用由邀请方支付。石碾中心校校长范嗣勇受到行政警告处分。

16.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土主镇初级中学于2013年教师节和中秋、国庆节期间,违规使用工会费、福利费和退休人员活动费发放超市购物卡给全体教职工。区纪委给予该校校长陈勇党内警告处分。

17.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蔡金镇党委委员、副镇长赖秀红在参加四川省投资促进工作电视电话会时,违反会场纪律,做与会议无关的事,玩手机。赖秀红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并在全区通报批评。

18.四川省乐山市公安局治安支队民警刘建警车私用,市公安局纪委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责令其个人承担使用车辆的全部费用,并在全市公安系统进行通报。

19.四川省南充市仪陇县义门乡、合作乡利用干部调动搞迎送,工作日中午违规饮酒,义门乡党委书记唐东海、乡长李仁强分别受到党内警告、行政警告处分;义门乡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莫尚军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被免职;合作乡党委书记何跃春、乡长李美荣分别受到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过处分;合作乡副乡长徐继明受到行政记过处分;合作乡纪委副书记、社会事业中心主任易学刚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被免职。

20.四川省达州市开江县长岭镇中山坪村文书饶邦文违法占地建房、违规操办乔迁酒宴,饶邦文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1.四川省巴中市平昌县五木乡千丘村村主任张平德在家中为其父举办生日宴席,邀请管理对象参加,张平德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22.四川省巴中市南江县沙河镇环保办主任舒辉全不及时维修镇污水处理设备,致使污染下游河道和巴城饮用水源,舒辉全受到行政警告处分。

23.四川省阿坝州小金县公安局达维派出所所长杨双违反工作纪律,在维稳工作期间擅自离开达维派出所辖区,贻误专项行动工作,造成不良影响,杨双受到行政记大过处分,并被免职。

24.四川省阿坝州茂县中医院党支部书记、院长坤世杰,院长助理、办公室主任易伟违规使用公车,坤世杰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易伟受到行政记过处分。

25.四川省甘孜州得荣县维稳值班期间,工作人员不按时交接班,严重违反了工作纪律和值班制度规定。县委办公室主任温美华、县政府办公室工作人员梁世荣受到行政警告处分。

26.四川省凉山州会东县公路运输管理所运政执法队协助执法人员高彪等6人,上班时间在休闲会所与他人喝茶打牌。县纪委决定对县运管所全县通报批评,取消领导班子及成员全年评先评优资格;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县运管所运政执法队队长王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县监察局决定对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的县运管所分管运政执法的副所长浦贤顺,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27.四川省凉山州越西县贡目乡武装部长兼副乡长曲木拉古以乔迁新居为由,大操大办。曲木拉古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8.四川省凉山州甘洛县农业局党组书记、局长吉克以布等人在下乡检查工作过程中,接受某村委会主任的宴请。吉克以布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29.四川省公安厅情报信息总队接受有业务合作关系的公司宴请安排,总队长张平蜀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30.四川省地矿局四O五地质队队长助理、队办公室主任刘平继子结婚,刘平同志默许其妻子向自己的下属和管辖对象发送请帖,举办婚宴50桌,大操大办,收受了部分自己管理的对象和下属人员所送的礼金。刘平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四川省纪委)

第20篇:纪检纠风信访案件办事程序

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认为街道工作人员有违反行政工作纪律行为以及工作作风方面问题的,可以向办事处效能投诉中心(纠风办)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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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举报要求:信访、举报可以采取电话、电报、信函、来访以及认为合适的其他方式进行,应如实告知被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及违纪事实的具体情节和证据。举报人应正确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和义务,实事求是地反映情况。如以检举、控告名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或制造事端,干扰办事处效能投诉中心(纠风办)正常工作的,要负法律责任。

二、信访、举报处理程序:

属于办事处效能投诉中心(纠风办)受理范围的举报,办事处效能投诉中心(纠风办)将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处理:

1、收到信访、举报件,进行统一登记,根据所反映的内容,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级负责,归口管理,并要检查、督促落实。对重要的信访、举报及时向区监察局负责人报告。属于区监察局管辖的,及时交有关职能处室办理;对情况紧急、急待查明、案情单

一、易查易结及打击报复举报人的,经主管负责人批准,办事处效能投诉中心(纠风办)可以进行初步调查,直至立案审查。查处信访举报案件,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结案,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期结案的,要向交办机关说明原因。

2、经初查,认为被检举控告行为未构成政纪处理的,应当做出初查报告和结论;认为需立案调查的,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3、凡署名检举控告案情较严重、重大的,经街道党工委研究,可移交区监察局以适当方式将处理情况或结果回告信访举报人。

4、不属于纪检监察机关受理范围的信访举报,将根据不同情况转其他职能部门处理。

三、对信访举报人保护

区纪委监察局对信访举报人实行严格的保护制度。

1、对信访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地址等有关情况及检举控告的内容严格保密,检举控告材料列入密件管理。

2、严禁将信访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单位、被举报人。

3、接受举报人举报或向举报人核查情况时,应当在做好保密工作、不暴露举报人身份的情况下进行。

4、有关的宣传报道,除征得信访举报人同意的外,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地址。

5、对违反保密规定的责任人,或者阻拦和压制举报,打击报复举报人、假想举报人及其亲属的人员,一经查实,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纪检案件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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