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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案件调查报告(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0-06-27 08:34:21 来源:调查报告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信访案件调查报告

关于信访人***、***等人反映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的调查报告

**市信访局:

****2011年**月**日接到市信访局“*信转交[2011]**交**号”文后,对于信访人**、***等**人反应********拖欠农民工工资等问题,高度重视,立即召开了党政联席会,专门组成了以****志为组长,******同志为成员的信访工作调查组,对该信访件所涉及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调查组采取谈话、核实等方法对信访人提出的问题展开调查。该案件已查证清楚,现将调查结果报告如下:

一、信访人基本情况

****,男,汉族,****年**月生,现住*** ,户籍所在地********* ****,男,汉族,身份证号******* ,现住*******,户籍所在地******派出所。

二、反映问题

信访人反映***************,要求:**********

三、调查情况

经调查查证,******是******的工程项目,总承建方为,*****公司将工程施工分包给******等人,***又分别将工程分包给*****等人进行施工。

1、信访人***,承接***分包的****程,工程款****元,已支付***元,剩余***元未支付。

2、信访人****,承接***分包的***工程,工程款***元,已支付***元,剩余***元未支付。

四、处理建议

根据调查情况,调查组对信访人反映的问题作出处理意见:

一、信访人****反映的***公司拖欠其工程款,致使自己无法支付所下欠工人工资的问题。调查组经调查认为:****公司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其工程款,下余款项双方存有争议,建议进行司法调解或通过法律程序解决。

二、信访人*****等人反映的***拖欠工资问题,应由***支付

经调查组调解,***答应于***年*月**日前支付***万元给**用于工人工资发放。下余部分正在与各方协商解决,进行妥善处理。

三、信访人***反映的承接**公司***项目***元左右工程款未支付的问题,经调查组调解,**公司答应于***年*月*日前支付到位。

调查人:**

**

***年**月**日

推荐第2篇:信访案件调查报告

关于信访人***、***等人反映拖欠农民工

工资情况的调查报告

**市信访局:

****2011年**月**日接到市信访局“*信转交[2011]**交**号”文后,对于信访人**、***等**人反应********拖欠农民工工资等问题,高度重视,立即召开了党政联席会,专门组成了以****志为组长,******同志为成员的信访工作调查组,对该信访件所涉及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调查组采取谈话、核实等方法对信访人提出的问题展开调查。该案件已查证清楚,现将调查结果报告如下:

一、信访人基本情况

****,男,汉族,****年**月生,现住*** ,户籍所在地*********

****,男,汉族,身份证号*******,现住*******,户籍所在地******派出所。

二、反映问题

信访人反映***************,要求:**********

三、调查情况

经调查查证,******是******的工程项目,总承建方为,*****公司将工程施工分包给******等人,***又分别将工程分包给*****等人进行施工。

1、信访人***,承接***分包的****程,工程款****元,已支付***元,剩余***元未支付。

2、信访人****,承接***分包的***工程,工程款***元,已支付***元,剩余***元未支付。

四、处理建议

根据调查情况,调查组对信访人反映的问题作出处理意见:

一、信访人****反映的***公司拖欠其工程款,致使自己无法支付所下欠工人工资的问题。调查组经调查认为:****公司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其工程款,下余款项双方存有争议,建议进行司法调解或通过法律程序解决。

二、信访人*****等人反映的***拖欠工资问题,应由***支付

经调查组调解,***答应于***年*月**日前支付***万元给**用于工人工资发放。下余部分正在与各方协商解决,进行妥善处理。

三、信访人***反映的承接**公司***项目***元左右工程款未支付的问题,经调查组调解,**公司答应于***年*月*日前支付到位。

调查人:**

**

***年**月**日

推荐第3篇:信访案件

情到深处冰自融

——一起典型信访案件解决的样本意义

背部佝偻、头发稀少、面容憔悴,这个实际年龄仅43岁的大男人看上去仿佛有五六十岁。

这个人就是出了名的上访户王新标。

突如其来的车祸、难以言表的伤痛、长期上访的折磨,无情吞噬着王新标的青壮岁月。 自断手指、咬伤工作人员、屡次进京上访。从2009年至2011年,他多次采用极端恶性行为上访。

就是这样的一个极端上访户,九江市信访工作人员用真心解决他的实际困难,用真诚叩开他冰冷的心扉。

今年6月18日,王新标携家人扛着两面锦旗送至市信访局。上面写着“铁肩担道为民做主、胸有百姓真心为民”、“真诚为党实事为民、党恩如山政情似海”。很难想象,仅有小学文化的王新标,在家里苦思冥想了5天,终于想出两幅锦旗上的对联。他说,唯有这样才能表达对九江信访部门的感激之情。

短短两年,案卷厚达半尺高。王新标身上的故事太曲折,太繁杂。九江市信访工作人员对记者戏谑道,简直如同一本厚重的小说,沉重而心酸。在此之前,他们从未碰到过如此极端的上访户。

王新标的故事还得从2009年开始说起。1969年10月出生的王新标,是湖北省黄梅县人,却常住九江市浔阳区白水湖街道。2009年10月21日,王新标乘坐陈卫斌驾驶的货车在广东省梅州市境内发生翻车事故,其造成Ⅷ级伤残。车祸发生后,2010年7月16日、2010年11月12日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法院、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对王新标交通事故赔偿诉求作出一审、二审判决,由陈卫斌赔付王新标人民币90892.17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然而陈卫斌逃匿,未履行赔偿义务。期间,王新标屡次申请要求强制执行赔偿到位。2011年3月,广东梅州中级人民法院委托湖北黄梅县法院异地执行。至2011年5月底,湖北省黄梅县法院才把90892.17元赔偿款执行到位。然而,王新标认为,法院判决赔付款不足以补偿车祸对其所造成的损失,要求赔偿交通事故后续治疗费用、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费用共计50余万元。由于此案地跨广东、湖北、江西三省,涉及面非常广,他的诉求无法得到及时解决。

一场车祸彻底改变了王新标的人生轨迹。车祸发生后,王新标身体受损、赔付不到位、医疗康复无法保障、生活困顿,从此他变得异常偏执。从2011年开始,他采取极端恶劣的行为进京上访,他的极端上访行为甚至惊动了国家信访局。

两年来,王新标的极端上访行为不断困扰着九江的信访部门。

“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人事分离(人与事分属两地)、人户分离(常住地和户口登记地不一致)、人事户分离(案件发生地,户口所在地,居住地均不在一起)。这是一起典型的‘三跨三分离’信访案件。”九江市信访局副局长吴周全对记者介绍说。

都说信访工作难于上青天,而这种“三跨三分离”的信访案件更是难上加难。 首先,协调难,发生事件地跨广东、湖北、江西三省。其次,执行难。多个地市,多个部门,办案主体难以划分,赔付款难以执行到位。

无论多么艰难,也要帮助王新标解决实际生活困难!这是九江信访工作人员的一致认识。 2011年6月,针对王新标的实际生活困难,浔阳区公安分局曾发动民警捐款、筹集资金3.5万元用于治病,并按政策帮助其妻子申请低保和廉租房。然而好景不长,由于所提出的50万元赔偿问题难以协调解决,王新标采取极端方式进京上访。2011年10月21日,王新标进京上访并采取了极端行为,被公安干警及时制止。

面对王新标的特殊案例,九江信访工作人员陷入了深思。王新标多次采取极端行为上访,并未给其本人及家庭经济生活带来转变,相反其处境仍然非常艰难,其病情也未得到好转,以致没有勇气和信心面对未来的生活。

“我们必须换位思考,站在王新标的立场理解其处境和难处,方能耐心细致地做好工作。”九江市委副秘书长、信访局局长宋细妹认为必须争取多方支持,化解矛盾,落实措施才是解决这起典型案例的关键。

2012年1月4日,九江市信访局成立专门工作小组,约谈王新标及其家属,为他们提供法律援助和生活救助,与他们面对面接谈、心与心交流,做好思想转化和情绪稳定工作。与此同时,九江市信访局就王新标信访事项专程到国家信访局进行汇报,请求中央联席会议办公室支持,协调广东、湖北、江西三省共同处理。1月12日,中央联席会议办公室督查组致函江西、湖北两省联席会议办公室,要求及时对接、认真做好王新标“三跨三分离”信访事项后续工作。2月17日,九江市信访局约请江西省信访局孙解生副局长和湖北省信访局盖卫星副局长等在九江宾馆共同召开王新标“三跨三分离”信访事项协调会;3月8日,江西、湖北两省就解决王新标信访事项形成了共识和初步处理意见。两省共同精心研究一揽子化解方案,确保一次处理到位、不留后患。两省商定,筹集35万资金用于王新标身体救治和康复。期间,九江市信访局考虑到王新标家的实际困难,还从局办公经费中暂借支1.5万元给王新标,暂渡难关,同时不断引导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合理诉求,为他聘请了法律援助律师。

经费落实到位,王新标的情绪终于稳定下来。这一起“三跨三分离”的典型信访案件得到妥善的解决。

如果说一场车祸扭曲了王新标的人生之路,那么,是温情、细致、缜密的九江信访工作让他重回正常生活轨道。

反观这一起典型信访案例,宋细妹感慨地对记者说,我们必须学会换位思考,从感情上靠近并理解信访人是做好信访工作的基础。在这个基础之上,耐心细致地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使他们感受到党和政府的温暖,从而相信政府、依靠政府去解决他的诉求,重拾面对未来生活的勇气和信心。

春风化雨润心田,情到深处冰自融。九江市信访部门本着“为百姓解决实际问题”的宗旨,在诚心相待中掌握当事人心态、在全面分析中制定化解措施、在耐心相劝下疏通当事人情绪、在真心相助中重拾当事人的信心。做党委政府的忠诚卫士、当人民群众的贴心人。这就是这起典型信访案例的样本意义所在。

推荐第4篇:案件调查报告

邢台县环境保护局

案 件 调 查 报 告

邢台县环境保护局

案 件 调 查 报 告

邢台县环境保护局

案 件 调 查 报 告

邢台县环境保护局

案 件 调 查 报 告

案 件 调 查 报 告

案 件 调 查 报 告

推荐第5篇:案件调查报告

案件调查报告

调查报告的标题

调查报告标题的格式一般为“关于(被调查人职务)×××(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调查报告”。其中:

“被调查人职务”部分,可只写被调查人担任的主要职务,如已退休或在调查期间已被免职的,可写明其原任主要职务;另根据实际情况,此部分也可不写。

“(严重)违纪(违法)”部分,单纯违犯党纪的案件,可表述为“违纪”;既违犯党纪又违反政纪,或单纯违反政纪的案件,可表述为“违纪违法”;拟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且涉嫌犯罪需移送司法机关的案件,可表述为“严重违纪违法”。

调查报告的内容

调查报告主要包括六部分内容。

一、立案依据及调查工作的简要情况。调查报告首先要反映清楚案件来源及立案依据,即根据什么人或什么单位的举报、移送(如中央巡视组移送)等途径掌握和发现的涉嫌违纪问题,按照哪一级组织决定或哪几位领导批示,何时初步核实,何时立案审查,何时采取“两规”措施,以及调查工作的大体经过。其次要写清被调查人的基本情况,主要根据组织人事部门提供的被调查人的最新干部任免审批表起草,包括姓名、出生年月、职务、工作单位以及以前犯过什么错误,受过何种处分,是否当届中央委员、候补委员或地方各级党委委员、候补委员以及中央或地方各级纪委委员,是否当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其中被依法终止人大代表资格或撤销政协委员资格的也应写明。

二、调查核实的问题和主要案情。这是反映调查成果的关键部分,是调查报告的中心。要根据“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要求,全面、具体、详细地反映案情的来龙去脉、发展过程、因果联系以及被调查人的违纪责任,并突出主要违纪事实和违纪事实的主要情节。要围绕违纪构成要件展开叙述,写明被调查人违纪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是否有从轻、从重、减轻、加重处分的情节等,有些案件还要写明违纪的背景情况。

针对不同案件类型,要采取不同的叙述方法。对于一人一错、多人一错和一人多错的案件,可按照被调查人违纪的先后顺序来叙述。对于多人一错的案件,还要按照责任的轻重,把每一个责任人在违纪过程中的地位、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叙述清楚。对于一人多错且违纪性质不同的案件,可按照被调查人行为性质的轻重程度来叙述,先写重错,后写轻错。对违纪问题的性质,应作出准确概括,提出定性结论,若有的案件性质一时难以认定或难以概括表述,则采取写实办法,是什么问题就写什么问题。具体叙述中,可将违纪问题分类后列小标题,将违纪事实与该事实的定性意见合为一部分,一事一议一定;对同一性质的违纪问题,应按时间顺序叙述。对多人多错的案件,可针对被调查人在违纪过程中的地位、行为、情节、所负责任等情况,将共同违纪的主要事实叙述清楚,其中注意分清各自责任;对被调查人除参与共同违纪外,还单独实施其他违纪行为的,可在叙述其参与共同违纪事实后,再写单独违纪事实。

此外,对上级要结果的案件,无论查实或查否,都要对涉及的问题一一作出回答。对查实、查否和查清后构不成违纪的问题,要分别写明。

三、调查中发现的其他问题线索。应逐项列出涉嫌违纪问题清单,写明线索基本情况、是否查证、证据状况等。如线索较多、情况复杂,也可形成单行报告,作为调查报告附件。

四、涉案款物情况。应写明暂予扣留、封存、提请保全、先行登记保存的全部涉案款物数量、价值、保管等情况。如与司法机关协同办案的,可一并写明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与本案有关的涉案款物数量、价值等情况。

五、被调查人对错误的态度。要写明被调查人的一贯表现和认错态度。被调查人的态度,是指其对自己所犯错误的认识、看法及采取的行动,是执纪中需慎重考虑的重要量纪情节。被调查人有直接或指使他人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及上述人员的家属进行侮辱、诽谤、诬陷、威胁、围攻、殴打以及其他形式打击报复;直接或指使他人出伪证、不出证,隐匿、篡改、销毁证据,或嫁祸于人;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采取欺骗、威胁、贿赂等手段阻止知情人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证据,或唆使知情人变证;直接或指使他人与同案人或知情人串通情况,订立攻守同盟,对抗检查或进行反调查等妨碍组织审查行为的,应重点写明。

六、处理建议。要依据违纪的事实、性质和有关人员责任、态度,对照党纪条规及相关政策规定,提出恰当、明确、具体的处理意见,并写出相应的根据。主要包括:(1)党纪处分意见,应写明处分种类。如被调查人系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公务员,本应给予、但未建议给予其撤职处分的,应一并写明受处分后拟安排担任的非领导职务层次(退休待遇)。(2)其他处理意见,如需追究被调查人刑事责任或其他纪律责任以及需提出行政处罚建议的,需依法终止被调查人人大代表资格或撤销其政协委员资格的,应一并写明。(3)涉案款物处理意见,应详细写明建议对涉案款物作出收缴、责令退赔或发还等处理的意见。

另外,如系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案件,可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起草调查报告,主要包括:(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2)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3)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4)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5)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6)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调查报告的署名

调查报告须由调查组全体成员签名。但有的案件调查组人员较多,又下设综合组、谈话组和若干外查组等,相互之间分工明确,某一外查组客观上可能并不掌握其他外查组负责调查的违纪问题相关情况,在这种情况下,调查组全体成员参与讨论调查报告既不可行、又没有必要,故一般可由调查组组长召集各组组长集体讨论,并在调查报告上签名。考虑到谈话组同志直接向被调查人谈话调查,掌握情况较为全面,有条件的,可让谈话组其他同志一并参与讨论。

需指出的是,有的案件比较复杂,调查组在讨论案件性质、有关人员的责任及处理建议时,可能会意见不一。在这种情况下,调查组内部应再进行深入讨论,使大家的意见尽量统一。如经过反复讨论仍有较大分歧,按调查组组长的意见写出调查报告。而鉴于调查组成员都直接参与了案件调查工作,对案情较了解,其不同意见对案件审理部门和纪检机关领导同志在审理或处理案件时有一定参考价值,故应当在报告中对不同意见作适当反映,或另写出专门材料反映。

需要注意的问题

准确把握调查报告定位。调查报告拟认定的违纪事实,不得超出与被调查人见面的违纪事实材料内容。调查报告是一种只限于纪检机关内部运转的审查办案文书,只代表调查组及承办案件的案件检查部门意见,不代表所在纪检机关意见,不宜直接向纪检机关以外的其他机关或部门发送,也不宜作为会议材料提供给本级纪委常委会审议,以免误导集体决策。案件审理部门提请本级纪委常委会审议的案件审理报告,如不同意调查报告的部分或全部内容,并经本级纪委常委会审议同意的,原案件调查报告归档备查,不再修改。

及时做好情况通报工作。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对被调查人的违纪事实、历史情况及现实表现,往往有比较清楚和全面的了解,为进一步完善调查报告,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调查组可将调查报告的主要内容向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通报,并征求意见。实践中,一般是由调查组口头向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通报情况,且不得要求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根据通报内容,组织召开支部大会讨论对被调查人的党纪处分,不得要求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书面向调查组所在纪检机关报告其处理意见和建议。

高度重视实名举报反馈。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规定,对署真实姓名的检举人,调查结束后,调查组应向其口头通报所检举问题的调查结果并征求意见。对案情需保密的,应要求检举人不得泄密或扩散。根据工作需要,也可在案件审理部门经审理并提请本级纪委常委会审议后,再适时反馈举报人。

此外,对被调查人同时违反党纪政纪的,调查组只需起草一个案件调查报告,需给予被调查人党纪、政纪双重处分的,应分别写明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具体意见及法律法规、党纪条规依据。需注明密级的案件调查报告,应在首页的左上角标注密级。

推荐第6篇:案件调查报告

2016案件调查报告

案件调查报告

(一)

近年来,房地产市场“过热”,商品房、企业集资房、经济适用房、社会保障房、拆迁安置房等多种形式的住房出现在市场上。有市场就有交易,在交易后,诸如因短期内房价过快上涨,出卖人心理失衡,以种种理由要求法院确认合同无效的案件;房屋买卖因完成不了过户手续而请求确认合同有效、并协助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案件;拆迁安置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案件大量涌入法院,并存在纠纷不断扩大的趋势。我院在对大量个案进行实证分析的基础上,试图通过对此类案件的特点及成因予以粗浅分析,对当前解决此类纠纷所依据的法律、司法解释的缺陷谈一些不成熟的看法。现将主要情况报告如下:

一、案件特点。

(一)诉求集中。主要表现为要求确认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或者要求确认合同有效、协助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理由主要集中于出卖时未经其他共有权人同意或房屋未取得产权证书及经济适用房不能上市交易等。

(二)出卖人反悔原因集中。大多系房屋价格大幅增长所致。从案件审理的情况来看,尽管众多出卖人在进行答辩时所提出的理由都并非是以房屋价格增长,但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依然能感觉到利益因素的影响实为出卖人反悔的最主要原因。

(三)调解难度集中。从本院对此类案件进行审理的情况来看,一个突出的问题就是原被告双方很难达成调解协议。原告一方要求严格按照当初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确定彼此的权利义务并最终要求实现其权利,普遍不愿意接受合同之外另行支付补偿购房差价;而被告一方却认为当初双方签订合同时没有征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或者以没有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不能买卖为由抗辩原告的诉讼请求,要求确认合同无效或者原告理应对其以现行房屋市场价格进行补偿。

(四)法院判决集中。我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遵循诚实信用与公平合理的合同法基本原则,除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的外,其余案件均以判决形式作出处理结果。现行法律法规由于制定的时间早晚有别,同时具体法律法规又具有针对事项立法的特点,因此在处理此类案件的时候,无可避免地在具体法律关系的认定上存在不同的意见和观点,办案人员对法律、法规的理解不同,有时会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现象。

二、原因分析。

(一)利益驱动下的诚信缺失。此类案件大量出现的根本原因则在于出卖人的诚信缺失,而此种现象的背后则是利益因素的影响。由于房屋价格呈现连年持续增长的态势,这种价格变化所导致的过去和现在之间的利益悬殊引起了被告的心理失衡,而房屋产权证件办理的进度缓慢又给予了出卖人将此失衡进行现实表达的机会,其结果就是出卖人不愿意依据原合同履行办理产权过户的义务。

(二)现行立法、司法的缺陷。现行法律法规由于制定的时间早晚有别,同时具体法律法规又具有针对事项立法的特点,往往缺乏体系的逻辑严密性和和谐统一,因此在处理此类案件的时候,无可避免地在具体法律关系的认定上存在不同的意见和观点。这就容易给当事人在估计失信的法律成本方面形成错觉。同时,对失信行为的处罚力度弱,也是最主要的原因。

(三)房屋买卖本身所蕴含的法律风险。

1、未取得所有权证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是合法的物权凭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

(六)项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出卖人在转让时没有取得所有权证,其转让行为无效。所谓法律风险,主要是针对买受人而言,这时,房屋买受人可能因出卖人未取得所有权证而遭致对方毁约的风险。

2、集资房。所谓“集资房”,是企事业单位利用自用存量划拨用地,群众自行集资建设,按成本价销售,以解决职工住房困难的一种方式。集资建房的对象范围是由单位确定的,带有福利性。但依据《兰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规定,企事业单位集资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分配的对象是本单位低收入者,对于已享受过福利分房、已购买过经济适用房或者是住房标准达到控制标准的职工,规定不得参加集资建房。但现实中,只要单位集资建房,所有的单位职工均可参与集资。在住房过剩的情况下,一些职工就将此类房屋推向市场。此类房屋买受人最大的风险在于房屋不能过户及过户时承担高额的土地出让金。

3、经济适用房。所谓经济适用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对经济适用房在限制转让的年限内进行转让或将购房权私自转让给没有购房资格的人,都是违反了我国关于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规定,客观上也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妨害了其他符合购房条件主体的购买权,存在合同归于无效的风险。

4、拆迁安置房。拆迁安置房是指因城市规划、土地开发、旧城改造等原因进行拆迁,而安置给被拆迁人或承租人居住使用的房屋。由于拆迁安置房屋买卖交易存在很长的时间周期,进而蕴涵了诸多法律风险。司法实践中这种类型案例举不胜举,且逐年递增。一般情况下,拆迁房屋买卖双方在签订买卖合同后,卖方都会要求买方支付全部或绝大部分房价款,而买受人在支付该巨额房款后并不能及时取得房屋所有权,双方形成的仅仅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虽然双方存有买卖合同,但根据物权公示公信原则,出卖方从法律上讲依然是房屋所有权人,这样买受人就会被置于高风险法律地位。究其根本原因,在于该房屋物权变动需要一个漫长的历史周期,期间可能会出现的法律风险诸如房价飙升导致违约发生、抵押担保设定、所有权人死亡出现、所有权人自身债务恶化、共有权人或第三人权利主张、房产查封扣押、赠与继承发生、标的物作价投资出资等等情况。该类纠纷的发生主要是由于双方在合同内容上没有精心设计,而且买受人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很大侥幸心理。

三、对策建议。

(一)规范买卖协议。由于房屋大部分是夫妻共有财产或者家庭共有财产,而在登记时,因其他共有人未申请登记,登记部门只将夫妻一方或者家庭成员中的一员登记为所有权人,而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往往又是登记的所有权人或者家庭中的一员为代表与买方订立合同,合同签订后,卖方往往以其他共有人不同意为由毁约。因此有必要规范房屋买卖协议,对未在房屋所有权证上登记的共有人要求一起签订买卖合同或出具书面同意书。

(二)加大法制宣传力度,提高买卖双方的风险控制能力。可以通过电视、广播、网络等多种途径普及房屋买卖中的风险知识,提高大众的风险意识,将大量的此类纠纷消灭于诉讼前。此举不但可以减轻法院的审判、执行、调解负担,而且在时间点的选择上更有利,即在买卖双方的矛盾尚未升级的时候,更有利于促使其达成新的合意。

(三)强化以案示法的宣传。以案示法可以充分发挥法律的社会引导功能。大力宣传法律判断和判决结论,可以引导其他类似情况的案外人对行为性质作出准确的判断,从而作出恰当的选择。

(四)倡扬诚信观念与法治信仰。市场经济本质上是一种信用经济,稳固的信用基础是市场经济的动力和源泉。我国要发展和繁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必须在广泛倡导社会诚信的基础上培植和维护信誉,建立社会主义信用体系。当然,作为司法机关,有必要通过正确适用法律法规对不诚信行为进行负面评价,加大失信成本,进一步在民众心中树立诚信意识和法治信仰。

四、对现行司法解释需完善的一点建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出台,为房屋质量瑕疵、贷款买房、惩罚赔偿、解除合同等纠纷的处理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对于其他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则要根据民法通则及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难免出现适用法律不统一,判决结果不统一的情况。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

(五)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二)》规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

(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法》规定“国有资产转让除按照国家规定可以直接协议转让的以外,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公开进行。转让方应当如实披露有关信息,征集受让方;征集产生的受让方为两个以上的,转让应当采限公开竞价的交易方式。”该规定为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在此种情况下,国有企业未在产权交易场所公开征集受让方而是私下与买受人签订买卖合同出售国有资产的合同是否有效?依据《合同法解释二》的规定,该合同应为有效合同,因为没有违反法律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而实际上,该类买卖可能存在出卖人与买受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但要认定双方恶意串通似又缺乏客观标准,双方未按正常程序转让、受让能否即认定为恶意串通,如果不能认定,那么如果这种合同仅凭不违反法律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而认定合同有效,是不是法院以判决的形式认定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合法化,试问法院充当的是什么角色。又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一)》第四条规定“合同法实施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而2016年12月1日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等七部委联合发布《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规定了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应建立严格的准入和退出机制。经济适用住房由市、县人民政府按限定的价格,统一组织向符合购房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出售。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制度。如果法院仅凭该办法是部委规章,而非行政法规为由确认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有效,那么,其他符合经济适用房准购条件的弱势群体的权益又将如何得到保护。再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公布于1992年,现在还依此为依据解决问题已不适应现代社会及市场经济发展规律,该通知规定单位内部分房、腾房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但现实生活中,单位收了职工的集资款,因种种原因,单位建房的行为没有完成。这时,职工既无房可住、单位又无钱可退,法院又不受理此类案件,那么职工的诉求应当向谁表达,没有公权利介入的职工利益又如去实现。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在某些方面的效力似有高于法律之嫌。因此,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以法律的形式规范新型房屋买卖行为,维护交易秩序安全不仅是司法实践的要求,也是促进房地产买卖健康发展的需要。

案件调查报告

(二)

今年8月,市委预防办、市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处采取以市院预防处为主体,统筹各发案县区检察机关预防部门共同参与、上下联动,针对发生在我市农机购置领域的26件32人职务犯罪案件立项开展预防调查和犯罪分析。调查显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是党和国家实施的一项重大惠农政策。自20xx年中央将农机(具)购置补贴专项纳入国家“三补贴、两减免”的支农惠农政策以来,资金规模已由最初的数千万元增加至数百亿元。然而,随着国家农机(具)购置补贴政策深入实施,资金规模日益扩大,骗取、侵吞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收受农机经销商贿赂的职务犯罪案件也呈现出频发高发的严峻态势。不仅破坏了我市改革开放、加快发展的良好环境,更严重损害了广大农户的切身利益,有必要引起高度重视并切实采取措施加以有效遏制。

一、我市农机购置领域职务犯罪发案情况、案件特点及作案手段统计显示,今年以来我市检察机关共立案查办该领域职务犯罪案件26件32人,涉及包括市级农机管理中心在内共11个管理单位。

(一)农机购置领域职务犯罪发案特点

1、贪污受贿现象严重。在昭通市及所辖1区10县中,1市、1区9县的农机部门存在套骗农机补贴、收受农机经销商贿赂等情形。在全市11个农机站长(含乡镇农机站长)中,5个涉嫌贪污农机补贴、12个涉嫌收受农机经销商贿赂。案件中,犯罪主体较为固定,即负责农机补贴的直接责任人,在所查处的26起案件中,涉及农机站站长17件,占65%。作案手段较为单一,19%是以虚报购机款的伎俩套取国家补贴。

2、涉案金额大。检察机关立案查办的26件案件,涉案总金额高达600余万元,其中5万元至10万元的12件,10万元至50万元的4件,50万元至100万元的特大案件3件,100万元的特大案件4件。涉及金额最大的是镇雄县农机管理中心主任涉嫌受贿案,其涉嫌收受贿赂高达200多万元,创下了涉农贪污贿赂案件金额历史之最。

3、“一把手”涉案突出。在查办的32人中,农机管理部门局长、副局长、站长、副站长、部门负责人有21人,占66%。其中,“一把手”单独作案的17人,占53%;“一把手”伙同部门工作人员进行贪污受贿11人,占34%。

4、发案集中,发案范围广。农机补贴政策实施以来,在农户大量购机的短短两年多时间(20xx—20xx),农机购置补贴领域已成为贪污贿赂犯罪多发易发部位,全市10个县区及1个市级管理部门都不同程度地存在问题,除盐津县外,全市有10个农机管理部门发生案件,9个农机管理中心主任、4个副主任、1名市级管理科负责人及部分相关人员被立案查处。

5、窝案、串案比例高。所立案查办的26件农机管理系统案件中,90%以上系窝案、串案,呈现办一案挖一窝,查一个带一串的以点向面的辐射式传播。一人向同一农机管理部门的多人行贿,一人向多个县农机管理部门的多个人行贿,官商勾结共同贪污、官员之间勾结共同贪污和受贿现象普遍。在被调查的18名农机经销商中,绝大多数曾向2名农机系统工作人员行贿。

(二)农机购置领域职务犯罪作案手段

1、按一定比例给予农机部门工作人员“好处费”。调查发现,自20xx年昭通市实施农机购置补贴以来,农民主要采购的是微耕机。从所办理的26件案件来看,微耕机经销商、代理商直接按照每销售一台微耕机给予农机部门国家工作人员300元、400元不等的回扣。如经销商曹某在20xx年至20xx年期间,向镇雄县农民销售微耕机4000多台,曹某就按每台300元、400元不等的价格给予农业局长、副局长、农机站长、副站长“好处费”165万元,曹某还按每台300元、400元不等的价格单独给予镇雄县农机站长吴某“好处费”156万元。

2、虚构农民购机花名册骗取各级所给的购机补贴。因农机机号均是唯一的,因此农机部门通过与经销商串通勾结,弄虚作假,申报补贴,套取国家农机补贴资金和县级农机补贴资金。一是由经销商提供虚假的农机机号、虚开发票,农机站人员伪造农民购机资料,农机站工作人员将虚假销售上报省农业厅、财政厅复核后,农机经销商套取国家补贴和县级补贴后,又将“协议”好的数额分给农机部门工作人员。镇雄县农机站长吴某伙同副站长谭某、农业局长王某、副局长庄某共同贪污国家补贴案,就采用这一方式。二是农机部门工作人员找到农机代理商,虚填农民购机花名册,按县级购机补贴标准套取县级购机补贴。如巧家县农机站长孙某要求农机代理商提供虚假的农民购机260台的花名册,并由代理商联系农机业务量多的经销商,由县农业局补贴每台500元转帐13万元到昆明经销商帐户上,再由经销商将套取的县补资金转帐到代理商个人的帐户上,由代理商提取现金交给农机站长孙某后二人平分所套取的县级补贴13万元。

3、借农机推广和技术培训之机肆意收受贿赂。区县农机主管部门负责农机新技术、新机具的引进、试验、示范及技术的集成推广和运用,负责农机购置财政补贴的审批办理等。在利益驱动下,一些农机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借推广新型农机具、培训农机手之际,帮助经销商宣传、推销农机设备,并按销售额提取“推广费”。如昭阳区农机站长张某,利用职务之便为农机销售商推销微耕机、拖拉机等农机,在20xx年至20xx年期间共收受多家农机经销商贿赂14万余元。

(三)农机购置领域职务犯罪发案原因

主观方面表现为:

1、法制意识淡薄。从涉案的10多名农机系统管理层人员的情况调查发现,大多数在农机管理的能力方面表现较强,对自己职能职责认识得清、能兢兢业业工作,还积极参与许多政府中心工作,却忽视了加强自身的思想道德、纪律、法律的学习,认为商业贿赂是普遍现象,办事找关系送钱送物大家都是这样,送上门的好处不要是傻子。因而,导致法律意识薄弱,单薄的思想防线在各种利诱的冲击下一触即溃。

2、受金钱至上腐朽思想侵蚀,廉政防线不攻自破。纵观农机系统的管理人员,无论是站长或是副站长,乃至局机关领导,都是生活富足,家有房产,收入不菲,但在社会的一些不良环境影响下,一些干部未能经受住利益的诱惑和考验,在糖衣炮弹的一次次轰炸下,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发生了扭曲,拜金主义、享乐主义侵蚀和腐朽了自己的思想,进而一步步向罪恶深渊迈进,一发不可收拾。

3、不良嗜好迫其铤而走险。有一位嫌疑人曾经这样说道:“全市农机站长有许多是我的同学,我十分了解,以前大家太朴实了,都是因为玩麻将手中宽裕点才都出问题了。”正是在这样的追求和放纵下,农机部门一些人的不良嗜好渐渐突显,以致将黑手伸向惠民资金,贪污受贿,大肆侵吞套取国家农机补偿款。曾有几个犯罪嫌疑人在接受调查中,对自己贪污受贿的资金去向难以启齿,没有存款、没有用在家庭、没有用在子女就学。在办案人员的法律攻势、政策攻心下,答曰:都整去打麻将了。他们“血战”了人生,输光了前程,击溃了亲情。

四是攀比心理作祟,补偿欲望强烈。从个人因素来看,基层农机管理工作长期以服务“三农”为主,常常与机具和农民打交道,工作非常辛苦,且单一枯燥,而现行体制下,农机管理人员的收入往往与其工作强度有一定的差距,与一些高收入的行业工作相比,容易发生个人心理上的变化,特别是容易产生居功补偿心理而诱发职务犯罪。曾有一名主任在交待自己的问题时这样说到:“费了这么大的力从上面争取资金补贴农户,眼看用不完又要被财政收回去,太可惜了,不如把它套出来用掉”。

客观方面则表现为:

1、价格虚高,丰厚的利润空间导致贿赂案件多发易发。通过办案,我们发现同一品牌、同一规格农机具的市场销售价往往要比享受农机购置补贴采购的机具价低得多,()而且享受农机购置补贴的机具时常伴有拼装、组装成份,从而大大降低了成本,低劣质产品充斥市场导致商家有丰厚的利润空间,形成了出手大方的行贿现象。如镇雄县销售机具的一经销商,拿出的行贿资金就高达

4、5百万元。

2、监督缺失,给贪污贿赂犯罪孕育了温床。一是缺乏有效的上级监督。按照农机补贴办理和审批的程序设置,农民办理农机补贴手续全部在县级农机主管部门完成,且省级部门安排的农机补贴专项资金都直接安排到县一级农机部门。市级农机管理部门虽然对县级农机管理部门批准的农机有审核权,但局限于书面这审核,监督流于形式。二是缺乏有效的外部监督。农机部门既具体负责办理和审批农机补贴专项资金,又掌握着农机补贴专项资金的结算大权,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而财政部门对农机补贴专项资金的监管也仅局限于书面审查,公示制度在实际中也得不到有效落实,对农机部门的外部监督明显缺失。

3、领导不带头廉洁自律,上行下效。无论是贪污还是受贿方面的窝案,都存在站长或副站长起了贪心,一个人又不敢独吞,或是一个人无法运作,或是为寻求庇护,而向上级领导汇报,领导不但没有及时制止下属的违法犯罪行为,却在共同利益的趋动下,默许或签字认可,从而产生了犯罪,不但害了自己,也害了的手下,形成窝案。

4、不切实际的量化任务,给职务案件易发多发埋下伏笔。一些地方政府或是农业系统不充分调查掌握我市农机购置、农机推广的基本数量和要求,而脱离实际一味追求数量,造成具体负责或经办购机补贴工作人员有利可图、有空可钻,导致虚报套取资金,诱发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易发多发。

二、农机购置领域职务犯罪预防对策

通过对我市农机购置领域职务犯罪发案环节、作案手段、案件特点及致罪原因的分析,结合调查发现的存在不足和薄弱环节,为切实服务“三农”工作,有效遏制农机(具)购置领域职务犯罪,提出以下对策建议:

(一)加强国家农机补贴政策宣传和“政务公开”力度

农机购置补贴是国家重要的惠农政策,惠及的对象是农民,而办案中发现广大农民朋友对补贴数额和补贴项目并不了解,对农机管理部门工作流程和服务职能也不清楚,这说明我们的政策宣传和“政务公开”力度明显不够。因此应扩大“政务公开”范围,进一步促进局务、乡务、站务公开;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和广度,充分利用各种媒体、采用群众喜闻乐见的各种形式广泛宣传补贴范围、对象、原则及操作程序、补贴目录、资金补贴标准,确保农机补贴宣传到位、落实到位,保证政策的公开、透明和群众的知情权。

(二)开展警示教育和预防职务犯罪知识讲座,强化干部职工廉洁自律意识

全市农业行政主管机关和具体承担农机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加强对工作人员特别是“一把手”、中层以上干部的职业道德教育、党风廉政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要从思想道德教育这个基础上抓起,不断夯实廉洁从政的职业道德基础、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要认真执行党内监督各项制度,抓好干部廉洁自律,切实解决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要针对部门领导和重点人群、重点环节定期组织法律法规学习、党风廉政教育、预防职务犯罪专题讲座,通过正面教育和反面警示相结合,引导每一个农机管理工作人员算好“五笔帐”,即组织培养帐、亲情悲欢帐、个人成毁帐、家庭安全帐,经济得失帐;自觉做到“四个珍惜”,即珍惜组织培养、珍惜工作岗位、珍惜个人名节、珍惜幸福家庭,抵得住诱惑,始终筑牢拒腐防变的防线。同时,要十分注意发现和宣传在各自岗位上拒礼拒贿、廉洁自律的典型,弘扬正气。

(三)强化对权力的监督制约,建立和完善长效监督机制

1、明确和强化农机主管部门“监管主体”的职能定位,而不宜作为农机产品流通环节中的合同主体,确保从合同签订到付款、交货的全过程,农机管理部门仅作为监管主体依法审查农户购机资格,不干扰双方交易行为,有效降低行政干预。

2、增强服务职能,减少中间环节,在企业和农户之间建立通畅的信息渠道,试行农机目录经销商经营为主经营向市场经营调节为主转变,推行凡是目录内的农机具,不分生产企业和经销商,只要符合产品质量要求的农机具,由农民自主议价购买,逐步实现产品的流转从经销商→农机局→农户的间接渠道,转变为经销商→农户的直接渠道,促使企业与农户之间达成公平交易、企业与企业之间形成公平竞争。

3、借鉴涉农补助“一折通”方式,推行购机农户在农机管理部门实名备案及存折发放前在购机农户所在乡(镇)村公示制度,确保“补贴”直接兑现到农民手中,让农民真正受益。

4、搭建阳光交易平台,严格监管农机购置补贴的实施全过程。优化、设立农机交易场所,为农机经销商提供摊位和展销场地,农机经销商负责组织列入补贴目录的农机产品在交易所展示和销售;同时,建设完善信息发布、交易管理、售后服务、技能指导及投诉备案功能齐备的专网平台,适时监控农机补贴申请、协议上报、审核、供货审批、补贴资金结算等环节,做到程序严密、运行透明。

5、注重发挥政府监督、部门内部监督和社会监督作用。切实改善“上级监督太远,下级监督太难,平级监督太软”甚至监督缺位的局面。加大地方政府监管力度,有效整合政府、财政、审计、专门机关等相关部门监督职能,形成合力,有针对性地对农机补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要充分发挥部门纪检人员的监督、检查作用,对各县区农业局分管副局长、购机办主任、县乡农机站长在工作流程、执行制度上实行严格的廉政风险防控,把严格程序、严肃纪律、廉洁自律,贯穿于农机工作的各个环节中。

6、严格社会诚信体系和市场廉政准入制度建设,认真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级党委、政府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相关规定和要求,与检察机关共同形成严惩行贿犯罪工作合力,不使任何一名有行贿犯罪记录的个体、私营企业在我市有遂行“潜规则”的市场空间,以达到彻底净化市场空气,保护干部的目的。

案件调查报告

(三)

一、调查方法

1、听取驻青办事处有关人员介绍。

2、查询驻青办事处账簿。

3、查询青岛市维可经济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可公司)工商登记资料。

4、考察维可公司现状。

二、案件概况

**年2月3日,驻青办事处借款18万元给维可公司,用于生产经营活动,20**年10月2日偿还5000元,20**年4月11日维可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朴奇书面表示愿将个人所有的房屋折价175000元抵给驻青办事处用于偿还债务,20**年6月29日房屋过户,但驻青办事处与李朴奇未能就房屋价格协商一致,所以,尽管办理了过户但房屋买卖(抵债)合同没有成立。20**年8月4日,经驻青办事处同意,李朴奇将上述房屋卖与第三人,驻青办事处和买卖双方签署备忘录,阐明该房屋实际产权为李朴奇所有,并协助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

此后,驻青办事处多次向维可公司追偿债务未果。

另查,维可公司是经合法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160万元,由青岛市宝奎公司、青岛市市场科学研究会和自然人张宏共同出资设立,1995年9月7日经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设立登记,法定代表人李朴奇。**年10月28日该公司由于“改制”经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变更登记,股东变更为李朴奇、xxx、xx、xxx。目前,工商登记资料显示该公司仍合法登记,但经考察其登记住所并未发现该公司的存在,登记电话已经停用,法定代表人李朴奇也查无下落。

三、特别提示

在维可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中的某些文件上应由该公司股东青岛市宝奎公司代表人签名处发现有“李晓(代)”字样,经核实为驻青办事处主任李晓先生的亲笔签名,这些签名出现在该公司设立过程的文件中。李晓先生解释说这些签名是接受青岛市宝奎公司的委托签署有关文件所为。报告人认为李晓先生的签名是一种普通的民事代理行为,与本案无关。或许,李晓先生的签名会被理解为李晓先生与青岛市宝奎公司之间存在信任和友好关系,进而认为李晓先生批准其负责的驻青办事处借款给青岛市宝奎公司为主要股东的维可公司是受到上述信任和友好关系的影响,报告人在此强调的是,李晓先生接受青岛市宝奎公司的委托签署有关文件和李晓先生批准其负责的驻青办事处借款给维可公司二者没有法律上的联系。

四、分析

1、本案是一起单位之间的借款合同纠纷。驻青办事处经其负责人批准将单位账户上的钱借给维可公司,维可公司开具收款收据并加盖公章,收款(经办)人处有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朴奇的签名,表明借出和借入款项的行为是两个单位之间的法律行为。

2、债务人仍为维可公司。驻青办事处借款给维可公司后维可公司经过变更登记股东全部更换,但根据《公司法》以及维可公司股东代表大会决议,股份转让后债权债务随着转移。

3、诉讼时效可能已经届满。本案的借款属于不定期借款,时效从债权人要求偿还或债务人拒绝偿还之日起算满两年,在此期间内如发生时效中断事由则重新计算。据现有资料知道,最近的一次可以被证明时效中断的日期为20**年8月4日即驻青办事处和李朴奇房屋买卖双方签署备忘录之日,距今已超过两年,以后虽多次追偿但无证据证明,如不能发现或取得新的证据则意味着时效已经届满,因此建议收集或获取新的证据。

推荐第7篇:案件调查报告

调查报告的标题

调查报告标题的格式一般为“关于(被调查人职务)×××(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调查报告”。其中:

“被调查人职务”部分,可只写被调查人担任的主要职务,如已退休或在调查期间已被免职的,可写明其原任主要职务;另根据实际情况,此部分也可不写。 “(严重)违纪(违法)”部分,单纯违犯党纪的案件,可表述为“违纪”;既违犯党纪又违反政纪,或单纯违反政纪的案件,可表述为“违纪违法”;拟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且涉嫌犯罪需移送司法机关的案件,可表述为“严重违纪违法”。

调查报告的内容

调查报告主要包括六部分内容。

一、立案依据及调查工作的简要情况。调查报告首先要反映清楚案件来源及立案依据,即根据什么人或什么单位的举报、移送(如中央巡视组移送)等途径掌握和发现的涉嫌违纪问题,按照哪一级组织决定或哪几位领导批示,何时初步核实,何时立案审查,何时采取“两规”措施,以及调查工作的大体经过。其次要写清被调查人的基本情况,主要根据组织人事部门提供的被调查人的最新干部任免审批表起草,包括姓名、出生年月、职务、工作单位以及以前犯过什么错误,受过何种处分,是否当届中央委员、候补委员或地方各级党委委员、候补委员以

及中央或地方各级纪委委员,是否当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其中被依法终止人大代表资格或撤销政协委员资格的也应写明。

二、调查核实的问题和主要案情。这是反映调查成果的关键部分,是调查报告的中心。要根据“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要求,全面、具体、详细地反映案情的来龙去脉、发展过程、因果联系以及被调查人的违纪责任,并突出主要违纪事实和违纪事实的主要情节。要围绕违纪构成要件展开叙述,写明被调查人违纪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是否有从轻、从重、减轻、加重处分的情节等,有些案件还要写明违纪的背景情况。

针对不同案件类型,要采取不同的叙述方法。对于一人一错、多人一错和一人多错的案件,可按照被调查人违纪的先后顺序来叙述。对于多人一错的案件,还要按照责任的轻重,把每一个责任人在违纪过程中的地位、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叙述清楚。对于一人多错且违纪性质不同的案件,可按照被调查人行为性质的轻重程度来叙述,先写重错,后写轻错。对违纪问题的性质,应作出准确概括,提出定性结论,若有的案件性质一时难以认定或难以概括表述,则采取写实办法,是什么问题就写什么问题。具体叙述中,可将违纪问题分类后列小标题,将违纪事实与该事实的定性意见合为一部分,一事一议一定;对同一性质的违纪问题,应按时间顺序叙述。对多人多错的案件,可针对被调查人在违纪过程中的地位、行为、情节、所负责任等情况,将共同违纪的主要事实叙述清楚,其中注意分清各自责任;对被调查人除参与共同违纪外,还单独实施其他违纪行为的,可在叙述其参与共同违纪事实后,再写单独违纪事实。

此外,对上级要结果的案件,无论查实或查否,都要对涉及的问题一一作出回答。对查实、查否和查清后构不成违纪的问题,要分别写明。

三、调查中发现的其他问题线索。应逐项列出涉嫌违纪问题清单,写明线索基本情况、是否查证、证据状况等。如线索较多、情况复杂,也可形成单行报告,作为调查报告附件。

四、涉案款物情况。应写明暂予扣留、封存、提请保全、先行登记保存的全部涉案款物数量、价值、保管等情况。如与司法机关协同办案的,可一并写明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与本案有关的涉案款物数量、价值等情况。

五、被调查人对错误的态度。要写明被调查人的一贯表现和认错态度。被调查人的态度,是指其对自己所犯错误的认识、看法及采取的行动,是执纪中需慎重考虑的重要量纪情节。被调查人有直接或指使他人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及上述人员的家属进行侮辱、诽谤、诬陷、威胁、围攻、殴打以及其他形式打击报复;直接或指使他人出伪证、不出证,隐匿、篡改、销毁证据,或嫁祸于人;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采取欺骗、威胁、贿赂等手段阻止知情人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证据,或唆使知情人变证;直接或指使他人与同案人或知情人串通情况,订立攻守同盟,对抗检查或进行反调查等妨碍组织审查行为的,应重点写明。

六、处理建议。要依据违纪的事实、性质和有关人员责任、态度,对照党纪条规及相关政策规定,提出恰当、明确、具体的处理意见,并写出相应的根据。主要包括:(1)党纪处分意见,应写明处分种类。如被调查人系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公务员,本应给予、但未建议给予其撤职处分的,应一并写明受处分后拟安排担任的非领导职务层次(退休待遇)。(2)其他处理意见,如

需追究被调查人刑事责任或其他纪律责任以及需提出行政处罚建议的,需依法终止被调查人人大代表资格或撤销其政协委员资格的,应一并写明。(3)涉案款物处理意见,应详细写明建议对涉案款物作出收缴、责令退赔或发还等处理的意见。 另外,如系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案件,可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起草调查报告,主要包括:(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3)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4)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5)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6)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调查报告的署名

调查报告须由调查组全体成员签名。但有的案件调查组人员较多,又下设综合组、谈话组和若干外查组等,相互之间分工明确,某一外查组客观上可能并不掌握其他外查组负责调查的违纪问题相关情况,在这种情况下,调查组全体成员参与讨论调查报告既不可行、又没有必要,故一般可由调查组组长召集各组组长集体讨论,并在调查报告上签名。考虑到谈话组同志直接向被调查人谈话调查,掌握情况较为全面,有条件的,可让谈话组其他同志一并参与讨论。

需指出的是,有的案件比较复杂,调查组在讨论案件性质、有关人员的责任及处理建议时,可能会意见不一。在这种情况下,调查组内部应再进行深入讨论,使大家的意见尽量统一。如经过反复讨论仍有较大分歧,按调查组组长的意见写出调查报告。而鉴于调查组成员都直接参与了案件调查工作,对案情较了解,其 不同意见对案件审理部门和纪检机关领导同志在审理或处理案件时有一定参考价值,故应当在报告中对不同意见作适当反映,或另写出专门材料反映。 需要注意的问题

准确把握调查报告定位。调查报告拟认定的违纪事实,不得超出与被调查人见面的违纪事实材料内容。调查报告是一种只限于纪检机关内部运转的审查办案文书,只代表调查组及承办案件的案件检查部门意见,不代表所在纪检机关意见,不宜直接向纪检机关以外的其他机关或部门发送,也不宜作为会议材料提供给本级纪委常委会审议,以免误导集体决策。案件审理部门提请本级纪委常委会审议的案件审理报告,如不同意调查报告的部分或全部内容,并经本级纪委常委会审议同意的,原案件调查报告归档备查,不再修改。

及时做好情况通报工作。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对被调查人的违纪事实、历史情况及现实表现,往往有比较清楚和全面的了解,为进一步完善调查报告,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调查组可将调查报告的主要内容向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通报,并征求意见。实践中,一般是由调查组口头向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通报情况,且不得要求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根据通报内容,组织召开支部大会讨论对被调查人的党纪处分,不得要求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书面向调查组所在纪检机关报告其处理意见和建议。 高度重视实名举报反馈。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规定,对署真实姓名的检举人,调查结束后,调查组应向其口头通报所检举问题的调查结果并征求意见。对案情需保密的,应要求检举人篇2:案件调查报告范文

案件调查报告范文 xxx工商行政管理局

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一、当事人及案由

当事人: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注册资本:

经营范围: xx年xx月xx日,xxx工商局在进行市场巡查时发现,xxx销售到我市的xxx牌保健食品的外包装上印有“软化血管、提高免疫力”字样。检查人员认为软化血管、提高免疫力是两种不同性质的功能,不可能同时出现在一种产品上,当事人的行为涉嫌夸大宣传,检查人员随即对上述情况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然后填写《立案审批表》并附上述现场检查笔录报局领导批准立案。局领导xx年xx月xx日批准立案(立案号xxx)。本案由xxx(执法证号∶xxxxx),xxx(执法证号∶xxxxx)两名调查人员负责调查处理。

二、调查经过及证据 xx年xx月xx日,调查人员对当事人在我市的经销商的法定代表人xxx进行了询问,调查当事人在我市的销售情况,并获取了调查笔录一份、经销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经销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xxx牌保健食品进货发票复印件两份、经销合同复印件一份。

xx年xx月xx日,调查人员在xxx超市对xxx牌保健食品进行抽样取证,获取了xxx牌保健食品的外包装两份。 xx年xx月xx日,调查人员通过特快专递向xxx邮寄送达了xxx号《询问通知书》,要求其提供营业执照副本、xxx牌保健食品批准证书、销售到我市的xxx牌保健食品销货发票、经销合同,并于xx年xx月日前到我局接受调查。 xx年xx月xx日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委托xxx到我局接受调查,向我局提供了当事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xxx牌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复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委托书一份,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调查人员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

朝阳【wlsh0908】整理 xx年xx月xx日,当事人通过特快专递给我局提供了情况说明一份,整改后的包装一份。

调查人员调取的主要证据(证据目录)有:

1、xxx进行现场检查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

2、对经销商法定代表人的询问笔录1份;

3、xxx牌保健食品进货发票复印件四份

4、经销合同复印件二份。

5、xxx牌保健食品的外包装两份

6、xxx牌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复印件一份

7、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询问笔录一份

8、当事人情况说明一份

9、整改后包装一份

10、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书一份

11、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12、经销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13、经销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14、xxx单位的营业执照

15、对消费者的调查笔录两份

16、两位消费者的身份证复印件两份

以上证据和笔录分别有提供人签名盖章认可。

三、违法事实

经查,当事人在xx年xx月xx日生产并销售到我市的xxx保健食品的包装上印有“软化血管、提高免疫力”字样(参见证据

一、证据

二、证据五),共销售到我市500件,每件10瓶,销售额1.2万元(参见证据三)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该保健食品核定的功能为:软化血管(参见证据六) 当事人在xx年xx月xx日生产并销售到我市的xxx保健食品的包装上增加了“提高免疫力”(参见证据

五、证据六) 本案没有采用行政强制措施,对照工商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标准,也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四、定性分析

朝阳【wlsh0908】整理

当事人在产品包装上对产品的功效做说明,属《河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宣传方法。当事人在产品包装上对产品功效的说明足以使消费者认为该保健食品具有这些功效(参见证据十五),而事实是该保健食品不具有提高免疫力的功效。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调查人员认定当事人xxx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

朝阳【wlsh0908】整理篇3:案件调查报告

邢台县环境保护局

案 件 调 查 报 告

邢台县环境保护局

案 件 调 查 报 告

邢台县环境保护局

案 件 调 查 报 告

邢台县环境保护局

案 件 调 查 报 告

邢台县环境保护局

案 件 调 查 报 告 篇4:信访案件调查报告

关于信访人***、***等人反映拖欠农民工

工资情况的调查报告 **市信访局: ****2011年**月**日接到市信访局“*信转交[2011]**交**号”文后,对于信访人**、***等**人反应********拖欠农民工工资等问题,高度重视,立即召开了党政联席会,专门组成了以****志为组长,******同志为成员的信访工作调查组,对该信访件所涉及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调查组采取谈话、核实等方法对信访人提出的问题展开调查。该案件已查证清楚,现将调查结果报告如下:

一、信访人基本情况 ****,男,汉族,****年**月生,现住*** ,户籍所在地********* ****,男,汉族,身份证号******* ,现住*******,户籍所在地******派出所。

二、反映问题

信访人反映***************,要求:**********

三、调查情况

经调查查证,******是******的工程项目,总承建方为,*****公司将工程施工分包给******等人,***又分别将工程分包给*****等人进行施工。

1、信访人***,承接***分包的****程,工程款****元,已支付***元,剩余***元未支付。

2、信访人****,承接***分包的***工程,工程款***元,已支付***元,剩余***元未支付。

四、处理建议

根据调查情况,调查组对信访人反映的问题作出处理意见:

一、信访人****反映的***公司拖欠其工程款,致使自己无法支付所下欠工人工资的问题。调查组经调查认为:****公司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其工程款,下余款项双方存有争议,建议进行司法调解或通过法律程序解决。

二、信访人*****等人反映的***拖欠工资问题,应由***支付

经调查组调解,***答应于***年*月**日前支付***万元给**用于工人工资发放。下余部分正在与各方协商解决,进行妥善处理。

三、信访人***反映的承接**公司***项目***元左右工程款未支付的问题,经调查组调解,**公司答应于***年*月*日前支付到位。

调查人:** ** ***年**月**日篇5:如何写好案件调查报告

如何写好案件调查报告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 发布时间:2014-10-17 15:00 调查报告的标题

调查报告标题的格式一般为“关于(被调查人职务)×××(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调查报告”。其中:

“被调查人职务”部分,可只写被调查人担任的主要职务,如已退休或在调查期间已被免职的,可写明其原任主要职务;另根据实际情况,此部分也可不写。

“(严重)违纪(违法)”部分,单纯违犯党纪的案件,可表述为“违纪”;既违犯党纪又违反政纪,或单纯违反政纪的案件,可表述为“违纪违法”;拟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且涉嫌犯罪需移送司法机关的案件,可表述为“严重违纪违法”。 调查报告的内容

调查报告主要包括六部分内容。

一、立案依据及调查工作的简要情况。调查报告首先要反映清楚案件来源及立案依据,即根据什么人或什么单位的举报、移送(如中央巡视组移送)等途径掌握和发现的涉嫌违纪问题,按照哪一级组织决定或哪几位领导批示,何时初步核实,何时立案审查,何时采取“两规”措施,

以及调查工作的大体经过。其次要写清被调查人的基本情况,主要根据组织人事部门提供的被调查人的最新干部任免审批表起草,包括姓名、出生年月、职务、工作单位以及以前犯过什么错误,受过何种处分,是否当届中央委员、候补委员或地方各级党委委员、候补委员以及中央或地方各级纪委委员,是否当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其中被依法终止人大代表资格或撤销政协委员资格的也应写明。

二、调查核实的问题和主要案情。这是反映调查成果的关键部分,是调查报告的中心。要根据“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要求,全面、具体、详细地反映案情的来龙去脉、发展过程、因果联系以及被调查人的违纪责任,并突出主要违纪事实和违纪事实的主要情节。要围绕违纪构成要件展开叙述,写明被调查人违纪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是否有从轻、从重、减轻、加重处分的情节等,有些案件还要写明违纪的背景情况。

针对不同案件类型,要采取不同的叙述方法。对于一人一错、多人一错和一人多错的案件,可按照被调查人违纪的先后顺序来叙述。对于多人一错的案件,还要按照责任的轻重,把每一个责任人在违纪过程中的地位、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叙述清楚。对于一人多错且违纪性质不同的案件,可按照被调查人行为性质的轻重程度来叙述,先写重错,后写轻错。对违纪问题的性质,应作出准确概括,提出定性结论,若有的案件性质一时难以认定或难以概括表述,则采取写实办法,是什么问题就写什么问题。具体叙述中,可将违纪问题分类后列小标题,将违纪事实与

该事实的定性意见合为一部分,一事一议一定;对同一性质的违纪问题,应按时间顺序叙述。对多人多错的案件,可针对被调查人在违纪过程中的地位、行为、情节、所负责任等情况,将共同违纪的主要事实叙述清楚,其中注意分清各自责任;对被调查人除参与共同违纪外,还单独实施其他违纪行为的,可在叙述其参与共同违纪事实后,再写单独违纪事实。

此外,对上级要结果的案件,无论查实或查否,都要对涉及的问题一一作出回答。对查实、查否和查清后构不成违纪的问题,要分别写明。

三、调查中发现的其他问题线索。应逐项列出涉嫌违纪问题清单,写明线索基本情况、是否查证、证据状况等。如线索较多、情况复杂,也可形成单行报告,作为调查报告附件。

四、涉案款物情况。应写明暂予扣留、封存、提请保全、先行登记保存的全部涉案款物数量、价值、保管等情况。如与司法机关协同办案的,可一并写明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与本案有关的涉案款物数量、价值等情况。

五、被调查人对错误的态度。要写明被调查人的一贯表现和认错态度。被调查人的态度,是指其对自己所犯错误的认识、看法及采取的行动,是执纪中需慎重考虑的重要量纪情节。被调查人有直接或指使他人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及上述人员的家属进行侮辱、诽谤、诬陷、威胁、围攻、殴打以及其他形式打击报复;直接或指使他人出伪证、

不出证,隐匿、篡改、销毁证据,或嫁祸于人;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采取欺骗、威胁、贿赂等手段阻止知情人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证据,或唆使知情人变证;直接或指使他人与同案人或知情人串通情况,订立攻守同盟,对抗检查或进行反调查等妨碍组织审查行为的,应重点写明。

六、处理建议。要依据违纪的事实、性质和有关人员责任、态度,对照党纪条规及相关政策规定,提出恰当、明确、具体的处理意见,并写出相应的根据。主要包括:(1)党纪处分意见,应写明处分种类。如被调查人系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公务员,本应给予、但未建议给予其撤职处分的,应一并写明受处分后拟安排担任的非领导职务层次(退休待遇)。(2)其他处理意见,如需追究被调查人刑事责任或其他纪律责任以及需提出行政处罚建议的,需依法终止被调查人人大代表资格或撤销其政协委员资格的,应一并写明。(3)涉案款物处理意见,应详细写明建议对涉案款物作出收缴、责令退赔或发还等处理的意见。

另外,如系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案件,可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起草调查报告,主要包括:(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2)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3)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4)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5)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6)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调查报告的署名 调查报告须由调查组全体成员签名。但有的案件调查组人员较多,又下设综合组、谈话组和若干外查组等,相互之间分工明确,某一外查组客观上可能并不掌握其他外查组负责调查的违纪问题相关情况,在这种情况下,调查组全体成员参与讨论调查报告既不可行、又没有必要,故一般可由调查组组长召集各组组长集体讨论,并在调查报告上签名。考虑到谈话组同志直接向被调查人谈话调查,掌握情况较为全面,有条件的,可让谈话组其他同志一并参与讨论。

需指出的是,有的案件比较复杂,调查组在讨论案件性质、有关人员的责任及处理建议时,可能会意见不一。在这种情况下,调查组内部应再进行深入讨论,使大家的意见尽量统一。如经过反复讨论仍有较大分歧,按调查组组长的意见写出调查报告。而鉴于调查组成员都直接参与了案件调查工作,对案情较了解,其不同意见对案件审理部门和纪检机关领导同志在审理或处理案件时有一定参考价值,故应当在报告中对不同意见作适当反映,或另写出专门材料反映。

需要注意的问题

准确把握调查报告定位。调查报告拟认定的违纪事实,不得超出与被调查人见面的违纪事实材料内容。调查报告是一种只限于纪检机关内部运转的审查办案文书,只代表调查组及承办案件的案件检查部门意见,不代表所在纪检机关意见,不宜直接向纪检机关以外的其他机关或部门发送,也不宜作为会议材料提供给本级纪委常委会审议,以免误导集体决策。

推荐第8篇:案件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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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调查报告范文XXX工商行政管理局

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一、当事人及案由

当事人: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注册资本:

经营范围:

XX年XX月XX日,XXX工商局在进行市场巡查时发现,XXX销售到我市的XXX牌保健食品的外包装上印有“软化血管、提高免疫力”字样。检查人员认为软化血管、提高免疫力是两种不同性质的功能,不可能同时出现在一种产品上,当事人的行为涉嫌夸大宣传,检查人员随即对上述情况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然后填写《立案审批表》并附上述现场检查笔录报局领导批准立案。局领导XX年XX月XX日批准立案(立案号XXX)。本案由XXX(执法证号∶XXXXX),XXX(执法证号∶XXXXX)两名调查人员负责调查处理。

二、调查经过及证据

XX年XX月XX日,调查人员对当事人在我市的经销商的法定代表人XXX进行了询问,调查当事人在我市的销售情况,并获取了调查笔录一份、经销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经销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XXX牌保健食品进货发票复印件两份、经销合同复印件一份。

XX年XX月XX日,调查人员在XXX超市对XXX牌保健食品进行抽样取证,获取了XXX牌保健食品的外包装两份。

XX年XX月XX日,调查人员通过特快专递向XXX邮寄送达了XXX号《询问通知书》,要求其提供营业执照副本、XXX牌保健食品批准证书、销售到我市的XXX牌保健食品销货发票、经销合同,并于XX年XX月日前到我局接受调查。XX年XX月XX日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委托XXX到我局接受调查,向我局提供了当事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XXX牌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复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委托书一份,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调查人员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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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年XX月XX日,当事人通过特快专递给我局提供了情况说明一份,整改后的包装一份。

调查人员调取的主要证据(证据目录)有:

1、XXX进行现场检查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

2、对经销商法定代表人的询问笔录1份;

3、XXX牌保健食品进货发票复印件四份

4、经销合同复印件二份。

5、XXX牌保健食品的外包装两份

6、XXX牌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复印件一份

7、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询问笔录一份

8、当事人情况说明一份

9、整改后包装一份

10、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书一份

11、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12、经销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13、经销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14、XXX单位的营业执照

15、对消费者的调查笔录两份

16、两位消费者的身份证复印件两份

以上证据和笔录分别有提供人签名盖章认可。

三、违法事实

经查,当事人在XX年XX月XX日生产并销售到我市的XXX保健食品的包装上印有“软化血管、提高免疫力”字样(参见证据

一、证据

二、证据五),共销售到我市500件,每件10瓶,销售额1.2万元(参见证据三)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该保健食品核定的功能为:软化血管(参见证据六)当事人在XX年XX月XX日生产并销售到我市的XXX保健食品的包装上增加了“提高免疫力”(参见证据

五、证据六)

本案没有采用行政强制措施,对照工商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标准,也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四、定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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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在产品包装上对产品的功效做说明,属《河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宣传方法。当事人在产品包装上对产品功效的说明足以使消费者认为该保健食品具有这些功效(参见证据十五),而事实是该保健食品不具有提高免疫力的功效。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调查人员认定当事人XXX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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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第9篇:信访查办案件实施方案

且末公路管理分局信访查办案件工作实施方案

纪检监察信访调查工作,纪检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必须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坚持从严治党方针,为党风廉政建设和维护安定团结服务,保证单位公路养护建设和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处理信访工作的基本原则

1、按照党章的和有关政策规定处理问题的原则;

2、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有错必纠的原则;

3、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4、实行分级工作、归口办理和复审复查终极制;

5、坚持解决实际问题与思想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二、来信来访的处理范围和形式

1、对党员、干部违反党章,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和其他败坏党风行为的检举或受到党纪处分不服的申诉。

2、单位干部、职工、法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决定、命令以及政纪行为的检举、控告;受到行政处分不服的申诉。

三、来信来访的形式

可以采取电话、电报、信函、当面举报等方式,也可以委托他人举报。

四、信访案件查处

1、凡涉及到党政领导的问题,由纪检干部直接上报,其他干部职工的问题由党支部组织查处。案件查处由领导和纪委监察人员、信访干部实行分工负责制,做到信访初查率100﹪,结案率须达90﹪。

2、经过初步调查,认为检举行为不需要进行党纪政纪处理,而又确实有缺点、错误,可由党支部责成当事人检讨,或通过其他方式进行批评教育。经查处后认为需要立案的案件,要依据有关规定办理,并报上级库尔勒公路管理局纪委备案。

3、对于上级交办的信访件,党支部应在指定的期限内报告结果;不能如期报告的,要说明理由和办理情况。对没有要求报告结果的信访件,也要及时调查处理,归档备查。

五、有关信访材料的上报

1、调查报告和结论(含当事人主要简历)。

2、当事人对处理结果提出不同意见以及承办单位对其不同意见的说明。

3、呈报机关审查意见或司法机关文书。

4、原处理决定,复议结论或复查报告及结论。

5、申诉人提出不同意见及承办单位对其不同意见的说明。

6、呈报机关审查意见。

六、信访案件责任追究与办结

党政领导要支持信访干部履行职责,同时要保护案件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发现问题该查不查的,要追究党支部、纪 检干部、信访干部等主要负责人的责任。信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坚持原则、秉公执纪、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办结的案件要符合办案的二十字方针,要经得起历史的考验,对各类案件要及时办结。

且末公路管理分局

2011年5月16日

推荐第10篇:信访案件典型事例

信访案件典型事例

莎车县近年来受理信访典型案例

现将我县近年来受理信访中典型案例整理如下: [案例一]:

关于“三同”下派工作队员私自要回农户生活补贴案

案情:2000年2月18日,莎车县托木吾斯塘乡10村5小组和7村7小组农民反映县派“三同”工作队员有私自要回驻户“三同”生活补贴问题。

解决过程:乡镇党委向县整治办、县委组织部汇报后,引起部领导高度重视,于2月19日,抽调组织人员立即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通过走访了解和认真查证,县上下派的部分“三同”工作队员在农户领取生活补贴后,以各种理由,强行向农户索要生活补贴费情况属实,陈汉刚(莎车县物价局副局长)先后私自要回农户生活补贴360元;买买提玉素音(莎车县交通局干部)先后私自要回农户生活补贴120元;李疆英(莎车县医药公司干部)先后私自要回农户生活补贴450元;艾克拜(莎车县卫生局干部)私自要回农户生活补贴240元;吐逊江(莎车县物价局干部)先后私自要回农户生活补贴360元。调查过程中,这5名下派干部态度极不诚实,有意欺骗组织,当意识到事情败露时,才对自己的所作所为供认不讳,并责令清退了私自要回的农户生活补贴费。2月19日下午,托木吾斯塘乡党委把违纪下派干部私自要回的农户生活补贴又及时交回农户手中。

2月20日,针对以上5名下派干部的认错态度和所产生的后果,根据《国家公务员管理暂行条例》和企事业单位干部管理的有关规定,经县委、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撤销陈汉刚同志物价局副局长职务,对其他违纪干部分别给予了开除公职的严肃处理。

启示:此案件反映了,我们部分党员领导干部思想深处的宗旨意识、群众观念谈化,在群众利益问题上认识不请,因利丧智,不能够按照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要求,严格约束自己,影响了党群、干群关系和党员干部在群众中的形象,最终导致背离群众,党纪难容。因此,我们今后必须:一方面,要进一步加大对党员领导干部的教育培训力度,尤其是要加强党的宗旨教育和廉洁从政教育,强化党员领导干部的服务意识和群众观念,自觉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另一方面,要进一步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切实把经常性的监督管理完善和落实好,做到干部权力行使到哪里,监督管理就到哪里,增强干部的自律意识和遵纪守法意识,转变工作作风。

[案例二]:

关于原阿斯兰巴格乡政法书记免职申诉案

案情:2002年12月,县委组织部按照县委的统一安排,分组对乡镇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年终考评(考核)时,因原阿斯兰巴格乡党委副书记(主管政法工作)阿布力米提阿布都热西提同志不服从乡党委、政府的管理,在群众中反映较差,民意测评不称职票超过应到会的三分之一以上,经县委研究,于2003年2月8日给予免职处理。阿布力米提阿布都热西提不服免职处理决定,于2003年底和2004年5月多次向县委领导及县委组织部进行申诉,在未满足恢复职级工资待遇的要求后,又向地委、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进行申诉。内容为:一是原乡党委书记杨涛同志在考评(考核)时受意基层干部给其打不称职票;二是组织部考评(考核)不符合实际,自己当年被评为先进派出所所长,却考评定等为不称职;三是组织部偏听偏信,以原乡党委书记杨涛反映其旷工15天为由评定考评结果。

解决过程:根据阿布力米提阿布都热西提同志申诉情况,县委书记及部领导及时做出认真核实的批示后,县委组织部对考评时谈话记录进行了认真详细核查,找当时考评组了解具体情况后,给其反复说明考评情况及免职原由,解释关于免职的具体规定及工资调整规定等,但阿布力米提阿布都热西提听不进任何解释和说明,为此,县委组织部于2004年12月16日派专人与阿布力米提阿布都热西提提供的相关证明人进行谈话调查,调查中相关证明人均否认阿布力米提阿布都热西提所说事实,并向调查组反映了阿布力米提阿布都热西提在免职后找他们谈话,制造假证等情况。据此,县委组织部再次向阿布力米提阿布都热西提本人说明调查情况,并进行说服教育,阿布力米提阿布都热西提不但不对自己的行为作认真反思,而且还认为组织部不重视这件事,办事不公正,仍强词夺理地向组织提出:“自己在工作中没有犯错误,不能给予免职处理,即使免职也不能扣除自己的职级工资,还要向上级组织部门反映等。”

2005年3月3日,县委组织部接到地委组织部李柏林部长转批的阿布力米提阿布都热西提不服免职申诉后,为了澄清事实,还组织一个清白,给其本人一个明白。县委组织部按批示要求再次抽派有关人员于2005年3月5日到阿斯兰巴格乡进行实地调查核实,经与阿斯兰巴格乡原党政班子领导干部及原村级干部共13人进行谈话调查,均没有可信的实事依据说明阿布力米提阿布都热西提同志反映的有关问题,而且经核查验证,阿布力米提阿布都热西提同志在担任阿斯兰巴格乡党委副书记(主管政法工作)期间,工作较滞后,于2002年上半年县政法委检查工作时被全县通报批评;不服从乡党委、政府的管理,工作讲条件,多次在乡党委会上与班子成员发生争执,影响班子团结和正常工作的开展;在抓派出所干警管理方面不得力,干警办案向群众索要办案费和出车费,在群众中反映较差;派出所工作停滞不前,公安局业务评比考核中也未被评为先进派出所所长。对此,县委组织部及时将调查了解的情况形成书面报告向地委组织部李柏林部长进行汇报,并由县委组织部部长专门找阿布力米提阿布都热西提本人进行谈话,进行批评和教育。

启示:通过此案折射出两个问题:一是部分领导干部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及干部处理中免职、降职、撤职等有关规定,学习还存在片面性,造成概念不清,理解出现偏差;二是部分领导干部思想认识没有转变,不能正确看待干部能上能下的问题。因此,加大对《条例》及干部政策宣传力度,增强干部工作的民主化程度,提高干部工作的水平,切实解决好干部能上不能下的问题,对于选拔和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案例三]:

关于艾尔西丁吾布力对拟提拔干部诬告、陷害案

案情:2004年4月5日下午北京时间19:40分左右,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考察组在喀什地区莎车县考察干部期间接到一个举报电话,声称自己是莎车县县直某学校领导,举报王勇智(考察、公示对象)在任莎车县委组织部部长期间的有关问题:2003年4月初,县委组织部拟将县直单位一部分副科级干部提拔为正科级干部,举报人通过县委组织部某某人给王勇智送了20000元现金,因此享受到了正科级的待遇。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考察组立即委托喀什地委组织部核实此事。

解决过程:2004年4月6日,喀什地委组织部派专人到莎车县进行调查。经查,举报电话机主是努尔东·买买提,但机主本人不承认打过举报电话,同时提供了在此时间段内,艾尔西丁·吾布力曾以自己手机无电为由借用过其手机。调查组人员找艾尔西丁·吾布力谈话,他对自己借用电话举报一事矢口否认,声称4月5日下午北京时间19:40分左右借用过努尔东·买买提的手机给自己的妻子打过电话。

根据上级批示,莎车县纪委与组织部于2004年4月15日,对此事立案调查,调查组通过详细询问和了解,在已基本掌握艾西丁吾布力借用手机拨打举报电话事实的情况下,其仍然不肯承认。为了弄清事实真相,4月15日下午20:00,莎车县公安局介入进行调查。此时,艾尔西丁·吾布力请求要见县委副书记、县纪检委书记库来西·巴拉提同志,并向库来西·巴拉提及调查组承认了自己通过借用别人手机捏造事实举报王勇智的全过程。详细情况为:2004年4月1日下午,北京时间19:30至20:00之间,艾尔西丁·吾布力在开发区内广播中听到了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关于对莎车县委副书记王勇智等三名同志的考察预告后,得知对以上同志在德、能、勤、绩、廉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可以向考察组进行反映(本人自述)。4月3日,艾尔西丁·吾布力到县委办公楼一楼详细阅读了公开栏内张贴的干部考察预告,并记录了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公布举报电话,然后返回了工作岗位。4月5日下午19:30时,在开发区办公室门口,艾尔西丁·吾布力以自己手机无电为由,借用同事努尔东·麦麦提的手机,于19:47时向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考察组举报王勇智在任莎车县委组织部部长期间,接受了其通过莎车县委组织部某某人送给王勇智的2000元,当时认为举报的问题可能还不足以引起上级组织的重视,又改口说自己送的不是2000元而是15000元,因此,王勇智才让其享受到了正科级干部待遇。此外,艾尔丁吾布力还承认举报的目的是自己曾经被莎车县委组织部考察、公示过,但没有提拔使用,且偏信了一些人“考察干部是一种形式,要被提拔就必须跑关系”的说法,为了验证这些话,看组织部门接到类似举报,是否会引起重视进行调查,才打的举报电话。事实是艾尔西丁·吾布力既没有给王勇智送过钱,也没有听说过别人为提拔之事给王勇智送过钱。据此,艾尔西丁吾布力违纪事实清楚,纯属诬告、陷害他人,为了严肃党纪,经2004年5月25日县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艾尔西丁·吾布力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并在全县进行通报。

启示: 此案反映了我们部分党员领导干部,政治意识不强,缺乏党的组织纪律观念,在权力观、利益观问题上认识不清,对党纪国法视为儿戏,以不正当手段诬告、陷害他人,蒙骗组织,损坏党和政府的形象,对此各级党员领导干部都要从中深刻汲取教训,引以为戒,警钟长鸣。必须时刻严格要求自己,认真做到:

一、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如何运用手中的权力,是领导干部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集中体现。领导干部有合理的利益要求是正常的,但绝不能把获取个人利益想得太多,更不能为了个人利益,不择手段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甚至把个人利益看得比党和人民的利益还重。作为共产党的干部,要勇于破除“官本位”意识,树立“民为本”思想,立志做大事,把主要心思和精力放在工作上,放在为党和人民建功立业上,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珍惜和运用好人民群众赋予的神圣权力。

二、弘扬正气,树立科学用人观。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要认真学习贯彻《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对党员干部选拔任用,要始终坚持实事求是、德才兼备原则,切实做到“坚持原则不动摇,执行标准不走样,履行程序不变通,执行纪律不放松”。我们每位党员干部想问题、做事情要始终坚持实事求是的态度,要正确地对待自己、对待同志、对待组织,真正做到“居上而不骄,处下而不忧”,不为名所累、不为利所缚、不为权所动、不为欲所惑;要讲政治、讲正气、讲学习,树立与一切不良风气作斗争的勇气。

三、加强学习,增强法纪观念和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自觉遵守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维护党的权威;在党内,决不允许破坏党的纪律,败坏党的作风的现象存在。广大党员干部一定要把政治理论以及有关政策法规的学习摆在重要位置,尤其是加强对《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学习,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加强纪律观念,自觉履行党内监督的职责,正确行使党内监督的各项权利。

第11篇:信访案件交办制度

信访案件交办制度

为进一步促进我镇信访交办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建立为民、务实、高效的工作机制,切实解决群众反映的信访问题,根据国务院、山西省《信访条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交办的原则

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的原则;对上负责与对下负责相统一的原则;条线负责、划片管理的原则;领导包案、实行“六包”的原则。

二、交办的范围

1、领导有批示的信访事项;

2、带有普遍性、倾向性、苗头性,可能会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3、涉及群众性利益的;

4、按现行法律政策规定应该解决的;

5、政策不明确,上访人确有困难的;

6、需要几个部门处理的;

7、有关地方或部门不作为的;

8、处理意见明显不当的;

9、反映重大违法违纪问题的;

10、其它需要交办的信访事项。

三、交办的途径

1、上级信访部门交办;

2、县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县信访工作联席会议交办;

3、县信访局交办;

4、镇信访办交办。

四、交办的办法

单个信访事项的交办、综合交办、电话交办等,都要下达正式公函。

五、交办信访事项的办理

1、交办信访事项的承办片自交办函件的5—10日内办结,对疑难、复杂的案件经相关负责人审批,可延长最长不超过20日;

2、上级交办或本镇信访办交办的信访事项办结后要形成书面汇报材料,包片负责人签字,报镇信访办;

3、镇信访办要按照“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规范,手续完备”的要求,对报告办理结果的汇报材料进行审核,不符合要求的要退回重查再报。

六、交办信访事项的督办

镇信访办对信访事项承办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督办并提出改进意见

1、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的办理期限办结信访事项的;

2、未按规定反馈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

3、未按规定程序办理信访事项的;

4、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的;

5、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的;

6、其它需要督办的情形。

收到改进建议的包片负责人应当在5日内书面反馈情况,未采纳改进建议的应当说明理由。

七、交办工作的责任追究

对信访案承办有下列行为的,应通报批评或依法作出处理。

1、接到交办案通知后拒不提供情况或材料的;

2、接到交办的信访案后顶着不办或拖着不办的,在规定时间内既不说明原因又不报告结果的;

3、在信访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工作造成损失的。

4、其他违反交办规定的行为。

交办工作责任追究按县政府关于《**县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12篇:信访案件汇报材料

今年以来,我省严格按照中央联席办、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省联席办的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紧紧围绕“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工作大局,着力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不和谐因素,以深入排查化解矛盾纠纷、集中整治信访突出问题为切入点,以领导包案、带案下访和强化信访工作领导责任制为抓手,扎实推动国土资源信访积案化解工作有效开展,为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保持社会和谐稳定,推进全省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今年以来,我省土地信访总量总体呈下降趋势,没有发生造成不良影响的群众上访及突出事件,没有突出的大案要案。截止11月底,省国土资源厅共受理群众来信517件,与去年(702件)同比减少26.35%,重信58件,重信率11.22%;接待来访 679起2362人次,与去年(692起、2425人次)同比起数和人数分别减少1.88%、2.6%。其中,5人以上集体访136起1032人次,与去年(107起886人次)同比起数和人数分别增加27.1%和16.48%;重访135起468人次,重访率19.88%。群众信访反映的问题以违法占地为主,其中,违法占地搞非农业建设的占58.46%;非法买卖土地的占11%;破坏耕地的占6.57 %;占地补偿问题的占14.29%;反映其它问题的占9.68%。同期,国土资源部交办信件4件;国家信访局交办1件;省信访局交办9件;省领导批办2件,省长信箱转(交)办件8件;全省重点县(市、区)国土资源信访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排查重点信访案件53件;共计已结案77件,结案率100%。

二、主要做法

(一)加强组织领导,构建目标责任体系。一是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我厅高度重视信访积案化解工作,坚持把强化目标责任放在首要位置。工作中,注重抓督导落实,确保信访积案化解工作落实到位。厅党组书记、厅长徐景颜在厅各种会议、各种场合反复强调信访积案化解工作的重要性,明确指出此项工作是全厅、全系统的一项重要工作,要求各处室、各市、县(市、区)局一把手要亲自抓。分管信访工作的副厅长具体抓信访积案化解工作,包案处理重大信访问题。二是抓好工作部署落实。从省厅到各市、县(市、区)局都制订了信访积案化解工作方案,细化工作程序,完善相关制度,明确具体任务,强化责任考核,做到组织领导到位,措施落实到位,解决问题到位。三是认真履行“一岗双责”。全省各级国土资源部门领导班子全部落实了信访工作“一岗双责”,省厅将积案化解工作纳入单位目标责任制考核范围,对工作不力导致集体越级访的,列入省厅重点管理、重点治理范围,并实行责任倒查,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实行多措并举,扎实推进积案化解。一是深入排查化解矛盾纠纷。进一步完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健全四级排查网络,日常性排查和重点特殊时期集中排查相结合,提高了工作效能。对排查出的各类问题,尤其是进京到省的非正常上访、集体访、重复访作为重中之重,落实了定人、定案、定责任,包调处、包稳控、包疏导的化解机制,使一大批信访积案得到了及时处理。二是坚持领导包案下访。为使积案化解工作切实落到实处,我们对中央联席办、国土资源部和省联席办交办的重点信访案件,全部实行领导包案。对下交办的重点信访问题和案件,一律要求由相关市局全部落实领导包掌握情况、包思想转化、包解决化解、包息诉息访的“四包”责任制,全部实行领导干部“带案件下访”,深入基层,现场解决群众上访问题,亲自协调有关政府和部门化解处理,推动信访工作重心下移,把矛盾化解在当地、解决在基层。三是坚持以人为本的工作理念。在研究政策、出台决策时,首先考虑是否侵害群众利益,把人民答应不答应、拥护不拥护作为首要标准,从政策层面上预防群众信访问题的发生。同时,依法按政策认真解决群众的合理诉求,为群众解难事、办实事,以实际行动取信于民,从而化解矛盾、解决问题。

(三)开展专项整治,集中解决突出问题。为认真解决信访积案,我们从5月份开始集中利用3个月的时间,开展了重点县(市、区)国土资源信访问题专项整顿工作。在去年省政府组织的国土资源信访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工作的基础上,对全省国土资源信访问题进行了全面排查梳理,对梳理出的重点信访问题实施逐案化解。4月30日,我厅将集中排查的13个重点整顿县(市、区)和53件重点信访案件交办相关市局,限期办结。8月12日,我厅组成3个检查验收组,对全省17市国土资源信访排查整治情况,特别是省厅交办的53件重点信访案件办理情况进行检查验收。通过专项整顿,提前化解了大量不稳定因素,有效减少了重信重访和非正常上访“存量”,保持了下半年来省信访量持续下降的良好态势。

(四)强化督查督办,全力确保案结事了。围绕“事要解决”这个核心,我们不断强化信访督办、督查的工作力度。一是跟踪督办。对重点信访问题和案件,建立动态“台账”,实行办结销号,每月通报。加强重点地区的督查,对信访问题多的地区,采取领导约谈和组织专题研讨会的形式进行重点治理。二是严格复核。对持市局书面复查意见来省上访的信访事项,按时组织复核,及时出具答复意见。在复核中,坚持把好“三关”:彻查案件卷宗、实地现场核查、回访信访人,确保复核答复意见经得起检验。今年以来,共复核信访案件31件,其中经书面审理退回重新办理9件,现场复核退办8件,有14件出具了终结复核意见。全部回访上访人,切实维护了群众的合法权益,避免形成新的信访积案。三是加强督导。对信访问题多、信访案件久拖不结的,派出督导组进行督导。如今年5月下旬和8月中旬,我厅结合开展的土地卫片执法检查活动和重点县(市、区)信访问题专项整顿活动,先后派出5个督导组,由厅领导带队,对省厅督办、排查和上级交办的重点信访问题进行了督导,确保了信访问题快速处理到位。

(五)夯实基层基础,减少信访积案发生。坚持把解决群众合理诉求作为第一要务,加强对信访积案的调处,切实减少越级访和非正常上访。一是注重初信初访的办理。对初信初访,特别是联名信,坚持做到“三个清楚”,即信访人反映的问题要清楚;信访人的意愿要清楚;信访矛盾纠纷的焦点要清楚,从中把握矛盾的主要方面,找准根本解决问题的“症结”。对涉及国土资源部门职权范围的合理诉求,在受理后早办快办,能一次性办结的坚决处理到位,努力使来信不转化为来访,初访不转化为重访,个访不转化为集体访,简单问题不转化为复杂、群体性问题。二是健全信访工作网络。我们坚持抓系统、系统抓,建立了完善的省、市、县、乡“四级”信访工作网络体系,省厅和各市、县(市、区)局都设立了信访工作部门,各乡镇所设有兼职信访员,并聘请村级协管员(信访信息员),形成了层层有人抓,事事有人管的信访工作网络。三是抓好信访信息系统建设。结合本部门的工作特点,借鉴研发了国土资源信访信息系统管理软件,使省、市、县三级国土部门能在同一时间沟通、协办、处理信访事项,有效提高了办事效率。

三、存在的问题及分析

通过“信访积案化解年”的开展,有效地化解了一批老案、积案,减少了增量,消除了存量,效果明显。但是,当前国土资源的信访形势仍不容乐观。一是一些信访问题涉及面广,遗留时间长,解决难度大,需要各级发挥整体优势,综合解决存在的问题,在化解矛盾纠纷时间上相对要长,不能完全做到案结事了,造成个别群众越级访、重复访。二是部分群众在利益受到侵害时,不是通过正常渠道寻求解决,而是带着偏激情绪越级重访和无理缠访。三是全省国土资源维稳形势仍然严峻。容易激发群众上访的因素反映在:煤矿塌陷、征地补偿纠纷、新农村建设中强行占地搞房地产开发、土地权属纠纷等。这些问题的处理稍有不慎,将会引发突发性、群体性上访事件。四是基层干群矛盾、农村邻里矛盾、宅基地纠纷等诸多矛盾纠纷借土地问题“说事”,不达目的总是不息访罢访。五是个别基层单位对群众的信访问题重视不够或政策解释不到位,工作不够细致,措施不够得力或者执行政策有偏差,造成了群众的越级上访。

四、几点体会

(一)信访积案化解离不开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信访积案化解难是一个社会现象,原因复杂,必须紧紧依靠党委政府、乃至全社会的力量统筹化解矛盾,全面解决问题。

(二)信访积案化解关键要找准症结对症下药。信访老户虽然复杂难缠,但都有各自不同的心态和要求,有的为了钱,有的为面子,有的为顺一口气,有的为闹“班子”整干部,只要充分调查,深入分析,掌握其心理,找准症结对症下药,就没有解决不了的问题。

(三)只有解决问题,才能息诉罢访。对重访户、老信访户和越级上访户,要使其息诉罢访,归根结底是要解决其问题。不管时间有多长、问题有多复杂、解决起来有多棘手,都必须想尽千方百计予以解决,对符合政策的及时解决,处于政策边缘的变通解决。

(四)只有多措并举,才能事半功倍。信访积案一般都历时较长、情况复杂、影响面宽、解决难度很大,必须各负其责,齐抓共管,采取综合措施,用足用活政策,上下互动,情、理、法多管齐下,才能达到化解矛盾、及早息访、维护稳定的目的。

五、下步工作打算 (一)继续落实信访工作领导责任制。坚持信访工作领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坚持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的领导责任制,巩固“一岗双责,归口办理,齐抓共管”的大信访格局。继续抓好“领导包案、带案下访”,处理重大、疑难、复杂信访案件,解决倾向性问题,切实为信访群众解决实际问题。 (二)强化行政执法和信访稳定工作共同责任机制。坚持两手抓,两手硬,健全土地管理双重责任,严厉打击违法行为。同时完善信访稳定工作激励机制,将信访稳 定工作的业绩与用地计划指标挂钩,强化基层政府责任,对国土资源信访稳定工作解决不力的县(市、区),暂停受理国土资源审批事项,业绩突出的,落实用地指标、晋升提拔等项奖励措施。

(三)加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进一步完善矛盾排查化解机制,紧紧盯住农村土地征用问题,切实做到早发现早解决。同时,积极引导信访群众依法、理性、有序反映诉求。

(四)切实落实“事要解决”。综合运用政策、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和教育、协商、调节、疏导等办法,及时妥善地处理信访问题。认真解决好初信初访问题,坚决防止和纠正因工作不到位、责任不落实、处理不及时而形成重信重访;加大信访督查督办和解决非正常上访问题的工作力度,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置突发性群体事件。篇2:信访案件调查报告

关于信访人***、***等人反映拖欠农民工

工资情况的调查报告 **市信访局: ****2011年**月**日接到市信访局“*信转交[2011]**交**号”文后,对于信访人**、***等**人反应********拖欠农民工工资等问题,高度重视,立即召开了党政联席会,专门组成了以****志为组长,******同志为成员的信访工作调查组,对该信访件所涉及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调查组采取谈话、核实等方法对信访人提出的问题展开调查。该案件已查证清楚,现将调查结果报告如下:

一、信访人基本情况

****,男,汉族,****年**月生,现住*** ,户籍所在地********* ****,男,汉族,身份证号******* ,现住*******,户籍所在地******派出所。

二、反映问题

信访人反映***************,要求:**********

三、调查情况

经调查查证,******是******的工程项目,总承建方为,*****公司将工程施工分包给******等人,***又分别将工程分包给*****等人进行施工。

1、信访人***,承接***分包的****程,工程款****元,已支付***元,剩余***元未支付。

2、信访人****,承接***分包的***工程,工程款***元,已支付***元,剩余***元未支付。

四、处理建议

根据调查情况,调查组对信访人反映的问题作出处理意见:

一、信访人****反映的***公司拖欠其工程款,致使自己无法支付所下欠工人工资的问题。调查组经调查认为:****公司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其工程款,下余款项双方存有争议,建议进行司法调解或通过法律程序解决。

二、信访人*****等人反映的***拖欠工资问题,应由***支付

经调查组调解,***答应于***年*月**日前支付***万元给**用于工人工资发放。下余部分正在与各方协商解决,进行妥善处理。

三、信访人***反映的承接**公司***项目***元左右工程款未支付的问题,经调查组调解,**公司答应于***年*月*日前支付到位。

调查人:** ** ***年**月**日篇3:关于信访案的汇报材料

关于郑兴芬信访一案的汇报材料

关于郑兴芬一案的信访材料,我所已于2012年8月7日收悉。自收到此信访案件后,我所十分重视,即由所长赵长波亲自主抓此案,现将此案办理情况汇报如下: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郑兴芬,女,1965年11月27日出生,家住丹江口市习家店镇塘寨沟村一组,职业:务农。

艾春国,男,1964年4月24日出生,家住丹江口市习家店镇习家店村2组,职业:务农。

张长发,1963年7月6日出生,家住丹江口市习家店镇塘寨沟村一组,村支部副书记。 注:郑兴芬系张长发弟媳。

二,简要案情。 2012年3月4日13时许,当事人艾春国驾驶一辆墨绿色皮卡车(车牌号鄂c8h131)路经炎隆铁矿公司门口村村通公路200米处,将当事人郑兴芬于3月4日上午用砖头砌在村村通公路上的障碍物碰倒。随后郑兴芬找到艾春国要求艾将障碍物恢复原状,遭到艾的拒绝后,郑将艾春国停在铁矿公司门口的皮卡车划伤,为此两人发生撕打,过程中村副书记张长发出面劝说时,郑又与张相互辱骂并发生撕扯.三,案件办理情况。 2012年3月4日13时55分,我所接到报警电话后,由民警陈磊、李中山、蔡璐立即前往现场处警开展调查工作,到现场后发现艾春国右眼角受伤流血,郑兴芬躺在习家店镇塘寨沟村炎隆铁矿矿厂大门内侧的石子路面上、左手中指受伤流血、浑身泥巴,艾春国所驾驶的鄂c8h 131皮卡车前座右侧车窗玻璃有一印迹、车身右侧有一道划痕、车左后尾灯灯罩破损,张长发所穿的夹克上衣有三处被撕破,经现场初步了解情况后,郑兴芬称头疼需要急诊,民警遂帮助联系习家店镇卫生院前往现场对郑兴芬进行救治,在此过程中,处警民警对现场进行了勘查并拍照取证,习家店镇卫生院救护车到现场后将郑兴芬送至卫生院,艾春国自行到卫生院救治。为掌握案件第一手材料,处警民警依法将涉案人员张长发、在场人员艾春国之女艾贤贤带至派出所进行调查询问,并及时到习家店镇卫生院对案件当事人艾春国、郑兴芬进行调查询问,经调查,郑兴芬于案发后直接去了丹江口市第一医院进行治疗,民警在卫生院对艾春国进行了询问,在案件侦查期间,民警依法取证了武胜章、刘山俊、杨明华、黄胜启、张传清、杨明华等人的证言。案发后当事人郑兴芬拒不配合民警办案,在办案民警多次电话询问郑兴芬所在位置,并告知应及时接受公安机关的询问时,郑均以各种理由推诿拒不接受询问,办案民警再次询问郑的丈夫张长随时其也支吾其词,一会说郑在丹江,一会说在十堰,因无法得知郑所 在的具体位置,所以对郑兴芬的询问一直无法进行,直到2012年5月4日,郑兴芬主动到派出所要求解决药费时才接受了第一次询问。

案发后,因无法找到郑兴芬本人,在办案民警的多次催促下,2012年3月28日,由郑兴芬丈夫张长随代郑到派出所接受了法医鉴定委托书。经我所委托丹江口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室进行鉴定后,因市局法医鉴定中心无法对郑兴芬的伤情进行准确鉴定的情况下,又委托十堰天平司法鉴定中心对郑的伤情进行了鉴定,经鉴定为轻伤。鉴定书于4月26日其丈夫张长随送至我所,办案民警按照法律规定及时将鉴定结论告知了当事人艾春国。5月9日艾春国对郑兴芬的伤情鉴定结果(轻伤)提出异议,并提出申请对郑兴芬的伤情要求重新鉴定。办案民警将艾春国要求对其鉴定结论重新鉴定的情况及时告知了郑兴芬,郑坚决拒绝配合重新鉴定,致使对郑的伤情至今未能作出重新鉴定结论。

对于郑兴芬在信访材料中提到的黑恶势力强行霸占其土地的情况,我们也依法进行了调查。经调查,系炎隆铁矿在2006年探矿时占用了其约3亩退耕地,由于铁矿一直未投产,因此也未给予补偿。对此我们已与习家店镇政府相关领导做了汇报,督促铁矿尽快依法补偿到位。

四,下步工作打算:

1、进一步对该案有关重点细节进行核实,及时查明案 情,并依法对该案做出公正处理;

2、按照法律规定促使郑兴芬对伤情重新进行鉴定;

3、立足本职、公正执法、依法调查取证,争取案件当事人的理解和支持,促使郑兴芬停访息诉;

4、对案件中存在的问题认真进行整改,组织全所民警针对办案中存在的问题认真开展学习,提高民警执法理念和办案能力,力争使我所的执法水平上一个新台阶。

丹江口市公安局习家店派出所 二○一二年八月十五日篇4:华容区信访工作及几起重点信访案件的情况汇报

华容区信访工作及几起重点信访案件 的情况

元至9月份以来,我区信访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发展是第一要务,稳定是第一责任”的意识,以“千名干部下基层”和“书记大接访”活动为载体,畅通信访渠道,创新工作方式,实现了全区信访总量、集体上访量、重信重访量,特别是赴省进京非正常上访量明显下降(六月份进京非正常上访廖丑轮一人次,正等待信访终结;

七、八月份非正常上访为零。),信访秩序明显改善,无有重大影响的群体性事件发生,全区社会和谐稳定。 元至9月份我区主要做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深入开展“三大活动”,着力预防矛盾纠纷

我区把信访工作重心放在矛盾纠纷事前排查化解上,对排查出的重点事项,认真对待,因案施策,做到 “发现得早、化解得了、控制得住、处理得好”。一是深入开展矛盾纠纷排查活动。开年以来,在深入开展“千名干部下基层”活动中,区、乡镇、村三级近千名干部进村入户,在走访农户的同时,深入排查矛盾纠纷,畅通民意,理顺民气。对排查出的各类矛盾纠纷,以村为单位建立台帐,定期上报,对筛选出的重点问题,实行专人负责、逐案专办、销号管理,实现了矛盾就地化解,当事人就地稳控,突发问题就地解决。元至9月份,全区共受理群众来信来访463件(起),接待群众来访401批次559人次,其中集体访24批次227人次,重访19批次57人次;受理群众来信107件,重信8件,已回复97件。主要集中反映:城镇建设、土地确权纠纷、征地纠纷、村级换届纠纷、工资社保纠纷等问题。针对排查出的重点矛盾隐患案件、重点人员实行领导包案责任制,落实到各责任单位领导和责任人,有效做好了矛盾化解和稳控工作,全区矛盾纠纷大幅下降。二是扎实开展“区委书记大接访”活动。我区坚持定期开展“区委书记大接访”活动,并推出了党委(党组、总支、支部)书记 “三级接访”制,形成党政统一领导、上下整体联动,各方通力协作的信访工作齐抓共管格局。5月15日,我区在全市率先开展了新一轮“三级书记大接访”活动,区四大家领导分赴五个乡(镇)公开接待群众来访,各乡镇班子成员、各园区及区直单位负责人陪同接访。此次“三级书记”大接访活动,共接待群众167批次324人次,涉及利益相关群众1500多人,主要集中反映:企业生产污染、土地确权、土地征调补偿、房屋拆迁、社会救助、工资待遇、养老统筹等信访问题。现场解决问题23件,现场解释答复52件,转交办92件,落实案件领导包案107件,有效减少了全区信访总量。三是深入开展“四访促和谐”活动。区主要负责同志每月至少安排1天时间接待信访群众,每周有一名四大家班子成员接待群众来访。在开门接访的同时,经常性进行约访、下访和回访活动,真正让群众见到想见的人,说出想说的话,办成想办的事。我区还积极畅通信访渠道,设立了区委书记接访室,开通区委书记专线电话,开设了区委书记、区长信箱,开通了人大代表及政协委员“亲民热线”,方便了群众及时表达诉求。为了充分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达社情民意、受群众信任的优势,我们 还聘请了15位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作为信访民情观察员,了解社情民意,帮助解决信访问题。通过半年来的工作,收到了很好的效果,我区重复信访量和信访秩序得到明显改善。

二、建立健全“三大机制”,切实加强对信访工作的领导

信访工作的核心是“事要解决”。我区重点加强了对信访工作的领导,强化了各种工作机制,提高了新时期信访质量和水平。一是建立健全党委、政府定期研究信访工作制度。社会和谐稳定,经济才能长足发展,这是华容区上下的共识。今年,区委、区政府定期召开了多次信访工作专题会议,听取区各挂点领导及驻村工作队队长关于矛盾纠纷排查情况的,分析全区信访形势,研究信访工作,解决信访突出问题,明确信访工作任务。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还多次在重要信访案件上作出批示,跟踪督办信访积案难案,在处置突发事件时反应迅速,靠前指挥不推不让。二是建立健全信访案件领导“五包”责任制。区委对信访突出问题全面落实了领导“五包”责任制,实行了“一件事项、一名领导、一个专班、一套方案、一包到底(包协调、督办、落实、稳控)”的“五个一”工作机制。区委定期召开区委常委扩大会,听取区四大家领导关于包案化解情况的,确保重点信访案件的及时化解。今年上半年,全区实行“五包”责任的107件信访件,其中县级领导包案26件,各部门领导包案81件,已办结62件,45件得以有效稳控。如:60多名赴外蒙打工人员的异地劝返及调处;程铁返乡人员的调处稳控;鄂钢返乡人员的异地接访及调处;重复赴省上访人员胡盛波劝返及思想疏导工作;临江乡胡四焱生活困难的调处;孙水良信访问题的调处上报工作;廖丑轮案与省、市信访督查组沟通,争取政策支持;金熊村熊小玲缠访疑难信访积案等一批突出信访问题得到解决或稳控。三是建立健全信访工作目标责任制。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信访工作原则,我区将信访工作纳入乡镇、部门年度工作考核评价体系。区委多次召开会议,明确要求各级党委、政府及区直部门要积极预防、妥善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和群体性事件,严格控制进京非正常上访,赴省非正常上访,依法处置非正常上访行为,凡因领导不力,处置不当而造成严重后果的一律实行一票否决;明确规定信访工作考核情况与干部评先评优、晋级提拔等挂钩;明确规定乡镇及区直部门、园区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其他成员“一岗双责”,强化了做好信访工作的组织保障。

三、积极推进“四大创新”,着力提高信访工作水平

锻炼3个月的工作制度,协助做好信访工作,充实信访工作力量。各乡镇都配备专职信访干事,各部门也都配有专(兼)职信访工作人员,并从政治上关心,经济上支持,激发和调动了信访部门干部工作热情。三是在信访工作经费保障上创新。区委、区政府加大了对信访维稳工作的投入,对信访干部落实发放信访工作津贴,将信访维稳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证。区政府还设立了区维稳专项资金,为妥善解决一批特殊信访稳定事项提供了经费保障。半年来全区共投入专门维稳工作经费累计达150余万元。四是在搭建信访调处联动平台上创新。我区坚持把社会稳定工作与信访工作、便民服务结合起来,形成了维稳联动中心、信访接待中心、便民服务中心“三心合一”的工作平台,制定了突发事件分析评估制度,组成了7个专业行业调委会,配备了专职工作人员,规范了接访程序,办事机制,同时整合纪委、综治、信访、公安、法院、司法、民政等部门力量,由区综治委牵头每月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信息,进行风险预测评估。建立健全了区、镇、村“矛盾纠纷联调、社会治安联防、警务人员联勤、突出问题联治、平安建设联创”等三级联动工作机制,构建了层层有人抓、事事有人管,横到边、纵到底的信访维稳工作格局。对排查出的可能在敏感时期上访的重点事项、重点人员就地稳控,实行24小时蹲守值班、报送信息。元至9月份全区实现了敏感时期无赴京上访,无大规模集体上访,无恶性事件发生。

当前我区几起重点信访问题情况

一、廖丑轮信访案件

自2006年以来,我区华容镇廖铭村6组廖丑轮因故意伤害案,不服鄂州华容区人民法院(2006)华刑判字28号刑事判决及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鄂州法刑终字第25号刑事裁定,多次赴省,进京上访。2011年6月22日,省政法委依法对廖丑轮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给予了司法终结,目前中央联席会议已批准廖丑轮信访问题符合“三级终结”要求,正在依照有关政策办理信访终结。

下步的工作方向:

1、教育感化,耐心疏导。尽管廖丑轮非常顽固,出于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角度考虑,从其家庭尤其是老母亲和儿子考虑,继续做好他的思想工作,劝其息诉罢访,从人道主义出发对其家庭予以照顾。

2、积极应对,依法处理。廖丑轮多次赴京非法上访,严重影响了社会秩序,浪费了行政资源。在对其采取法制教育的同时,针对其非法上访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总而言之,对于廖丑轮非法上访、缠访案,我区通过各种途径,运用各种手段进行稳控,花费了大量人力和财力,收效甚微,给各级造成很大的麻烦。下步我区仍将不遗余力,全力做好稳控工作。

二、民师上访问题

(一)基本情况 1986年之前因缩小编制,精简裁员等原因,下岗的近千名“民办教师”,现在年老体弱,要求政府给予一定的生活补贴。2009年起,他们中的少数人多次到市、区政府反映诉求,反复缠访。今年8月15日,胡昌田等人准备组织 “民师” 大规模到市政府门前聚集上访。区政府接通知后,迅速组织由区委办主任刘国安为组长,区教育局、区公安局、区信访局、各乡 镇党委书记、各乡镇中心学校校长组成的维稳专班,赴市维稳接访。

(二)上访原因

一是参照195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返乡人员享受“40%救济”政策。二是他们认为当时为教育事业做出了贡献,如今年老体弱,生活困难,认为政府有义务和责任予以照顾,解决养老问题。

(三)稳控情况 8月15日,分管教育副市长毕华带领市教育局、市人事局、市信访局领导,变接访为下访,在区教育局会议室接待了“民师”上访代表,做相关人员政策解释和思想工作。明确下岗民办教师当时属乡镇、村、学校自行聘请、自行解聘人员,不具备民办教师的资格。目前,国家没有出台解决这批人员问题的相关政策,要求区教育局和各乡镇做进一步的说服稳控工作。我区对各乡镇“民师”上访重点牵头人员落实了区、镇、村三级包保责任人,每个乡镇的牵头人员由一名区委常委和副县级领导及乡镇主要领导、村支部书记包保稳控,做细致的思想工作,各乡镇以安排专人对重点牵头人员进行24小时监控,并实行日报制,每天向区信访局和区政府办报送信息,及时掌握动态,采取措施,把人员稳控在当地。

三、原鄂钢上世纪六十年代精简下放人员信访问题

上世纪60年代初,鄂钢精简下放人员回乡务农,参加农业生产,支持当地农业建设。我区有200多人,如今年老体弱,要求鄂钢集团公司或政府给予一定的生活补贴。2009年至今,他们中的少数人组织30人以上的群访多次到市、区政府及鄂钢集团反映诉求,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政府正常办公和企业的正常生产。

(一)基本情况

上世纪60年代初,鄂钢精简下放人员回乡务农,参加农业生产,支持当地农业建设。我区有200多人,如今年老体弱,要求鄂钢集团公司或政府给予一定的生活补贴。2009年至今,他们中的少数人组织30人以上的群访多次到市、区政府及鄂钢集团反映诉求,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政府正常办公和企业的正常生产。

(二)稳控化解的措施

1、落实稳控责任。根据信访工作“属地管理”的原则,区、乡(镇)两级政府加大稳控化解力度。锁定重点区域、重点人员,做好耐心细致的思想教育和政策说明工作。各地重点人员名单由信访部门直接提供给各乡镇党委书记,并落实包案,随时掌握动态,确保不发生到省越级访、赴京非法访。

2、加强横向沟通。根据信访工作“事情发生在哪里,由哪里负责”的原则,鄂钢集团公司有解释疏导的责任,应直接面对。区包案专班已积极与鄂钢集团公司联系沟通,一是就政策性问题进行探讨,二是结合上访人群的情况,向鄂钢做好更细致的说明,三是通过和鄂钢沟通协商,最终达到由鄂钢出资,或直接或间接经济补偿,解决此信访诉求的目的。

3、争取领导重视。区委、区政府积极向市委、市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促进市集处办对该案的重视,明确工作方向,落实市级领导包案,加强对该案的指导力度。

四、程铁返乡人员要求增加生活补贴信访问题

近段时间来,程铁还乡人员组织串联准备赴省上访,通过对牵头人员做思

想稳控工作,目前此信访问题已稳控。下步通过对段店陈才喜、临江刘定国、华容镇倪德田进行上门走访,做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全程监控,及时掌握其动态,预防和控制越级上访。

五、乡镇卫生退休职工要求落实生活补贴问题 8月31日,乡镇卫生院退休职工30多人到区政府集体访,要求落实生活补贴。通过及时协调相关部门,积极做政策解释工作,经区委、区政府研究准备近期落实相关政策,目前已得到稳控。 全力做好十七届六中全会和换届期间的信访维稳工作

1、深入基层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在换届期间进一步完善区、乡(镇)、村三级信访维稳联动机制和矛盾纠纷排查制度,实行专人负责,建立台帐,定期上报,充分发挥邻里互助组组长在帮扶、矛盾纠纷化解、不稳定因素信息报送等方面的职责,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强化情报信息报送工作。

2、针对排查出的重大矛盾纠纷和不稳定因素,区委、区政府办公室联合发文,落实领导包案。

3、对排查出的可能在敏感时间上访的重点事项、重点人员就地稳控、落实专班专人专门经费,实行24小时遵守值班、报送信息。

4、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分析重点信访案件形势。并对十七届六中全会及换届期间信访维稳工作作出专门部署,明确排查,信息报送,值班等各项制度。

5、落实领导责任,变群众上访为领导带案下访。对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等较为突出信访问题,明确责任主体、责任人带案下访,力争解决一批,化解稳控一批信访突出问题,促使我区信访总量、集体上访量、越级上访量明显下降,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

6、维护换届选举工作秩序。积极协调处理因村级换届引发的信访问题及不稳定因素,为村级换届营造和谐稳定社会环境。

7、落实责任追究,实行“一票否决”。全面贯彻落实全市信访维稳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认真解决当前信访突出问题,决不能敷衍塞责,互相推诿。凡因人为因素引发矛盾纠纷激化,造成越级上访产生不良影响及恶性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对信访包保责任人落实责任追究,对信访责任单位实行“一票否决”。篇5:关于信访案件办结情况的报告

关于信访案件办结情况的报告

根据县信访局的要求,城区对2012年6月份以前的信访案件办结情况报告如下:

一、信访案件办结情况

今年,城区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县信访局的指导帮助下,按照市、县关于信访工作的要求,紧紧围绕自身工作,以维护社会稳定为落脚点,从提高依法处理信访工作能力入手,以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为基础,以抓源头、常预防为重点,不断增强服务意识,依法、及时、合理地处理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和群体性突发事件,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扎实做好信访维稳工作,为创建和谐社区作出应有贡献。 1至6月份,城区共受理信访案件2宗,其中县信访局交办1宗。6月5日,城区接待滨河社区居委会河北服装巷居民来访,就居民反映的街巷硬化问题,做出只要县政府有街巷硬化的政策就予以考虑的答复;6月13日,滨河社区居委会滨河住宅小区居民到县信访局反映液化气站安全隐患、小区围墙建设、小区内路面损坏及维修、小区楼内配套设施损坏以及成立业主委员会等5项问题。城区在接到县信访局的通知后,积极接访,配合县信访局了解相关情况,县信访局做出如下答复:

1、责成安监、消防和城建等部门对液化气站安全隐患排查、处理;

2、由义兴镇配合县土地局处理小区围墙建设问题;

3、小区内路面损坏及维修和小区楼内配套设施损坏问题,由小区开发商处理解决;

4、由城区配 合小区开发商,逐步成立业主委员会。目前,城区信访案件全部办结,案件办结率100%。对上述案件,城区做到了件件有登记,案案有责任人,确保每个案件落到实处。

二、主要做法

(一)加强领导,强化责任。一是加强对信访工作的组织领导。重新制订和完善了城区信访工作制度,明确信访工作领导接访制、领导包案制、信访工作答复制度、信访维稳工作排查预案、信访值班制度等。同时,城区建立健全了信访工作责任机制,由城区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层层落实,做到责任到人。二是做好群众来信来访接待工作。通过日常接访,认真细致做好信访接待和疏导解释工作,通过个案研究力争妥善解决,逐一化解息访。对于确实需要相关责任单位协调的,请示县领导,由县信访局牵头,通过召开信访矛盾纠纷排查会议,寻求解决方法,共同做好化解工作,尽量对群众合理诉求及时给予解决。

(二)增强意识,以理服人。结合城区工作实际,加强领导干部的法律知识培训和法制宣传教育,增强领导干部的法制观念、人权意识和依法办事能力。通过下访、约访和慰问疏通化解等相结合的办法,体现人文关怀,以情服人、以理服人,积极引导相关信访人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特殊诉求问题。

(三)整合资源,形成长效机制。城区积极整合工作资源,集合各方力量,形成化解矛盾的长效机制,把“统一领导、部门协调、统筹兼顾、标本兼治,各负其责、齐抓共管”

的工作机制落到实处。

三、存在问题 城区信访工作虽然在维护稳定中发挥了很大的作用,但仍存在不足,主要表现在: 一是权责分离。城区作为最基层组织,大量而繁重的具体工作任务,如基层党建、计划生育、民政救济、综合治理、环境卫生、安全生产、青少年教育、社会保障等各项工作,既需要面对众多的上级部门,更需要面对广大人民群众。城区信访问题内容复杂、种类繁多、涉及主体多样,不仅需要城区做好当事人问题协调处理工作,更需要上级有关部门的密切配合。但是,权限的限制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城区信访工作,导致城区协调力度不足,效果不明显,尤其是在协调处理辖区内规模较大、级别较高的企业与居民之间的矛盾纠纷时,难度则更大,成功机率更低。而上级有关部门在处理具体问题过程中有时往往一味强调“属地管理原则”,并要求确保不发生大规模的群体性事件,这往往也使城区感到无所适从。

这种权力的有限和责任的无限,加大了城区信访工作的难度,制约了城区信访工作的进一步发展。

二是群众对城区信任度不够。长期以来,群众就有一种 “唯上”的观念,就是什么事只要通过找上级,就能解决。城区每年接待居民来访,有些问题我们可以解决,有些问题我们无法解决,如:工资待遇、住房改革、房屋拆迁等,需要很多部门来协调解决。对此问题,我们一旦无法解决时,

居民往往就会怨气冲天。跨越我们直接找上级领导,有的甚至干脆找上级领导。因为群众对城区的能力信心不足、信任度不够,认为城区级别过低,根本不可能解决什么问题。

四、下一步工作思路

为进一步做好信访工作,我们明确了今后信访工作的基本思路:一是必须抓苗头,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二是必须抓根本,下大力气解决群众合理诉求;三是必须抓落实,切实履行好信访责任;四是必须抓作风,增强对群众的真感情。 具体工作中,城区将着力做到“三个进一步”:一是进一步加强信访处臵力量,不断完善“一岗双责”的信访工作模式,充分发挥信访工作专职与各业务室专业紧密结合的工作优势,牢牢把握工作重点,解决好各类信访当中的重点、难点问题。二要进一步完善信访机制,坚持领导班子信访接待日和信访工作例会制度,为信访矛盾化解提供强有力的支撑,不断解决群众的合理诉求。三要进一步提升工作水平,牢固树立群众观念,不断强化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把来访群众当家人,把群众来信当家书,把群众反映的问题当家事,把群众工作当家业,进一步提高信访业务水平,扎扎实实地为群众排忧解难。

第13篇:信访案件查办制度

信访案件查办制度

一、上级机关和领导交办要报结果的信访案件,应及时立案查处,并近期上报处理结果。

二、根据信访案件的内容和问题性质,及时填写“信访案件呈送表”,摘呈分管领导和区领导阅批。

三、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原则和区领导阅批意见,及时将信访案件转交有关部门办理或直接调查处理,并限期报告查处结果。

四、信访案件一经立案,应在三个月内查清问题,处理结案。如因案情复杂、涉及面广等特殊情况,未能近期结案的,应及时催办,并说明情况,提高信访案件结案率,做到年终无积案,结案率达到100%。

五、对已结案件,及时写出结案材料,并呈送分管领导批阅,经区领导签署结案意见后,及时行文上报。

六、对于重大或不宜转办信访案件,必要时,由本办公室呈送区领导批准,直接组织查处。

七、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和单位复杂信访案件,根据领导批示确定牵头单位,由本办公室协调有关部门联合调查办案。

八、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向无关人员泄露办案内容。

九、信访案件材料单独立户、编号、分年组卷、归档,统一保管。

第14篇:重点信访案件汇报

今年以来,我省严格按照中央联席办、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省联席办的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紧紧围绕“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工作大局,着力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不和谐因素,以深入排查化解矛盾纠纷、集中整治信访突出问题为切入点,以领导包案、带案下访和强化信访工作领导责任制为抓手,扎实推动国土资源信访积案化解工作有效开展,为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保持社会和谐稳定,推进全省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今年以来,我省土地信访总量总体呈下降趋势,没有发生造成不良影响的群众上访及突出事件,没有突出的大案要案。截止11月底,省国土资源厅共受理群众来信517件,与去年(702件)同比减少26.35%,重信58件,重信率11.22%;接待来访 679起2362人次,与去年(692起、2425人次)同比起数和人数分别减少1.88%、2.6%。其中,5人以上集体访136起1032人次,与去年(107起886人次)同比起数和人数分别增加27.1%和16.48%;重访135起468人次,重访率19.88%。群众信访反映的问题以违法占地为主,其中,违法占地搞非农业建设的占58.46%;非法买卖土地的占11%;破坏耕地的占6.57 %;占地补偿问题的占14.29%;反映其它问题的占9.68%。同期,国土资源部交办信件4件;国家信访局交办1件;省信访局交办9件;省领导批办2件,省长信箱转(交)办件8件;全省重点县(市、区)国土资源信访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排查重点信访案件53件;共计已结案77件,结案率100%。

二、主要做法

(一)加强组织领导,构建目标责任体系。一是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我厅高度重视信访积案化解工作,坚持把强化目标责任放在首要位置。工作中,注重抓督导落实,确保信访积案化解工作落实到位。厅党组书记、厅长徐景颜在厅各种会议、各种场合反复强调信访积案化解工作的重要性,明确指出此项工作是全厅、全系统的一项重要工作,要求各处室、各市、县(市、区)局一把手要亲自抓。分管信访工作的副厅长具体抓信访积案化解工作,包案处理重大信访问题。二是抓好工作部署落实。从省厅到各市、县(市、区)局都制订了信访积案化解工作方案,细化工作程序,完善相关制度,明确具体任务,强化责任考核,做到组织领导到位,措施落实到位,解决问题到位。三是认真履行“一岗双责”。全省各级国土资源部门领导班子全部落实了信访工作“一岗双责”,省厅将积案化解工作纳入单位目标责任制考核范围,对工作不力导致集体越级访的,列入省厅重点管理、重点治理范围,并实行责任倒查,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实行多措并举,扎实推进积案化解。一是深入排查化解矛盾纠纷。进一步完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健全四级排查网络,日常性排查和重点特殊时期集中排查相结合,提高了工作效能。对排查出的各类问题,尤其是进京到省的非正常上访、集体访、重复访作为重中之重,落实了定人、定案、定责任,包调处、包稳控、包疏导的化解机制,使一大批信访积案得到了及时处理。二是坚持领导包案下访。为使积案化解工作切实落到实处,我们对中央联席办、国土资源部和省联席办交办的重点信访案件,全部实行领导包案。对下交办的重点信访问题和案件,一律要求由相关市局全部落实领导包掌握情况、包思想转化、包解决化解、包息诉息访的“四包”责任制,全部实行领导干部“带案件下访”,深入基层,现场解决群众上访问题,亲自协调有关政府和部门化解处理,推动信访工作重心下移,把矛盾化解在当地、解决在基层。三是坚持以人为本的工作理念。在研究政策、出台决策时,首先考虑是否侵害群众利益,把人民答应不答应、拥护不拥护作为首要标准,从政策层面上预防群众信访问题的发生。同时,依法按政策认真解决群众的合理诉求,为群众解难事、办实事,以实际行动取信于民,从而化解矛盾、解决问题。

(三)开展专项整治,集中解决突出问题。为认真解决信访积案,我们从5月份开始集中利用3个月的时间,开展了重点县(市、区)国土资源信访问题专项整顿工作。在去年省政府组织的国土资源信访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工作的基础上,对全省国土资源信访问题进行了全面排查梳理,对梳理出的重点信访问题实施逐案化解。4月30日,我厅将集中排查的13个重点整顿县(市、区)和53件重点信访案件交办相关市局,限期办结。8月12日,我厅组成3个检查验收组,对全省17市国土资源信访排查整治情况,特别是省厅交办的53件重点信访案件办理情况进行检查验收。通过专项整顿,提前化解了大量不稳定因素,有效减少了重信重访和非正常上访“存量”,保持了下半年来省信访量持续下降的良好态势。

(四)强化督查督办,全力确保案结事了。围绕“事要解决”这个核心,我们不断强化信访督办、督查的工作力度。一是跟踪督办。对重点信访问题和案件,建立动态“台账”,实行办结销号,每月通报。加强重点地区的督查,对信访问题多的地区,采取领导约谈和组织专题研讨会的形式进行重点治理。二是严格复核。对持市局书面复查意见来省上访的信访事项,按时组织复核,及时出具答复意见。在复核中,坚持把好“三关”:彻查案件卷宗、实地现场核查、回访信访人,确保复核答复意见经得起检验。今年以来,共复核信访案件31件,其中经书面审理退回重新办理9件,现场复核退办8件,有14件出具了终结复核意见。全部回访上访人,切实维护了群众的合法权益,避免形成新的信访积案。三是加强督导。对信访问题多、信访案件久拖不结的,派出督导组进行督导。如今年5月下旬和8月中旬,我厅结合开展的土地卫片执法检查活动和重点县(市、区)信访问题专项整顿活动,先后派出5个督导组,由厅领导带队,对省厅督办、排查和上级交办的重点信访问题进行了督导,确保了信访问题快速处理到位。

(五)夯实基层基础,减少信访积案发生。坚持把解决群众合理诉求作为第一要务,加强对信访积案的调处,切实减少越级访和非正常上访。一是注重初信初访的办理。对初信初访,特别是联名信,坚持做到“三个清楚”,即信访人反映的问题要清楚;信访人的意愿要清楚;信访矛盾纠纷的焦点要清楚,从中把握矛盾的主要方面,找准根本解决问题的“症结”。对涉及国土资源部门职权范围的合理诉求,在受理后早办快办,能一次性办结的坚决处理到位,努力使来信不转化为来访,初访不转化为重访,个访不转化为集体访,简单问题不转化为复杂、群体性问题。二是健全信访工作网络。我们坚持抓系统、系统抓,建立了完善的省、市、县、乡“四级”信访工作网络体系,省厅和各市、县(市、区)局都设立了信访工作部门,各乡镇所设有兼职信访员,并聘请村级协管员(信访信息员),形成了层层有人抓,事事有人管的信访工作网络。三是抓好信访信息系统建设。结合本部门的工作特点,借鉴研发了国土资源信访信息系统管理软件,使省、市、县三级国土部门能在同一时间沟通、协办、处理信访事项,有效提高了办事效率。

三、存在的问题及分析

通过“信访积案化解年”的开展,有效地化解了一批老案、积案,减少了增量,消除了存量,效果明显。但是,当前国土资源的信访形势仍不容乐观。一是一些信访问题涉及面广,遗留时间长,解决难度大,需要各级发挥整体优势,综合解决存在的问题,在化解矛盾纠纷时间上相对要长,不能完全做到案结事了,造成个别群众越级访、重复访。二是部分群众在利益受到侵害时,不是通过正常渠道寻求解决,而是带着偏激情绪越级重访和无理缠访。三是全省国土资源维稳形势仍然严峻。容易激发群众上访的因素反映在:煤矿塌陷、征地补偿纠纷、新农村建设中强行占地搞房地产开发、土地权属纠纷等。这些问题的处理稍有不慎,将会引发突发性、群体性上访事件。四是基层干群矛盾、农村邻里矛盾、宅基地纠纷等诸多矛盾纠纷借土地问题“说事”,不达目的总是不息访罢访。五是个别基层单位对群众的信访问题重视不够或政策解释不到位,工作不够细致,措施不够得力或者执行政策有偏差,造成了群众的越级上访。

四、几点体会

(一)信访积案化解离不开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信访积案化解难是一个社会现象,原因复杂,必须紧紧依靠党委政府、乃至全社会的力量统筹化解矛盾,全面解决问题。

(二)信访积案化解关键要找准症结对症下药。信访老户虽然复杂难缠,但都有各自不同的心态和要求,有的为了钱,有的为面子,有的为顺一口气,有的为闹“班子”整干部,只要充分调查,深入分析,掌握其心理,找准症结对症下药,就没有解决不了的问题。

(三)只有解决问题,才能息诉罢访。对重访户、老信访户和越级上访户,要使其息诉罢访,归根结底是要解决其问题。不管时间有多长、问题有多复杂、解决起来有多棘手,都必须想尽千方百计予以解决,对符合政策的及时解决,处于政策边缘的变通解决。

(四)只有多措并举,才能事半功倍。信访积案一般都历时较长、情况复杂、影响面宽、解决难度很大,必须各负其责,齐抓共管,采取综合措施,用足用活政策,上下互动,情、理、法多管齐下,才能达到化解矛盾、及早息访、维护稳定的目的。

五、下步工作打算

(一)继续落实信访工作领导责任制。坚持信访工作领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坚持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的领导责任制,巩固“一岗双责,归口办理,齐抓共管”的大信访格局。继续抓好“领导包案、带案下访”,处理重大、疑难、复杂信访案件,解决倾向性问题,切实为信访群众解决实际问题。

(二)强化行政执法和信访稳定工作共同责任机制。坚持两手抓,两手硬,健全土地管理双重责任,严厉打击违法行为。同时完善信访稳定工作激励机制,将信访稳 定工作的业绩与用地计划指标挂钩,强化基层政府责任,对国土资源信访稳定工作解决不力的县(市、区),暂停受理国土资源审批事项,业绩突出的,落实用地指标、晋升提拔等项奖励措施。

(三)加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进一步完善矛盾排查化解机制,紧紧盯住农村土地征用问题,切实做到早发现早解决。同时,积极引导信访群众依法、理性、有序反映诉求。

(四)切实落实“事要解决”。综合运用政策、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和教育、协商、调节、疏导等办法,及时妥善地处理信访问题。认真解决好初信初访问题,坚决防止和纠正因工作不到位、责任不落实、处理不及时而形成重信重访;加大信访督查督办和解决非正常上访问题的工作力度,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置突发性群体事件。

第15篇:信访案件交办制度

王集镇信访案件交办制度

为进一步促进信访交办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建立为民、务实、高效的工作机制,切实解决群众反映的信访问题,根据国务院、江苏省《信访条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交办的原则

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的原则;对上负责与对下负责相统一的原则;条线负责、划片管理的原则;领导包案、实行“六包”的原则。

二、交办的范围

1、领导有批示的信访事项;

2、带有普遍性、倾向性、苗头性,可能会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3、涉及群众性利益的;

4、按现行法律政策规定应该解决的;

5、政策不明确,上访人确有困难的;

6、需要几个部门处理的;

7、有关地方或部门不作为的;

8、处理意见明显不当的;

9、反映重大违法违纪问题的;

10、其它需要交办的信访事项。

三、交办的途径

1、上级信访部门交办;

2、县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县信访工作联席会议交办;

3、县信访局交办;

4、镇信访办交办。

四、交办的办法

单个信访事项的交办、综合交办、电话交办等,都要下达正式公函。

五、交办信访事项的办理

1、交办信访事项的承办单位自交办函件的5—10日内办结,对疑难、复杂的案件经交办部门领导审批,可延长最长不超过20日;

2、上级交办或本镇信访办交办的信访事项办结后要形成书面汇报材料,本单位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报镇信访办;

3、镇信访办要按照“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规范,手续完备”的要求,对报告办理结果的汇报材料进行审核,不符合要求的要退回重查再报。

六、交办信访事项的督办

镇信访办对信访事项承办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督办并提出改进意见

1、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的办理期限办结信访事项的;

2、未按规定反馈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

3、未按规定程序办理信访事项的;

4、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的;

5、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的;

6、其它需要督办的情形。

收到改进建议的单位应当在5日内书面反馈情况,未采纳改进建议的应当说明理由。

七、交办工作的责任追究

交办工作责任追究按县政府关于《睢宁县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办法》的规定执行。对村交办事项的责任追究严格按照王集镇年初签订的《信访工作目标责任状》追究责任。

第16篇:环境保护局案件调查报告

三河市环境保护局 案件调查报告

当 事 人

法定代表人

职 务

电 话

调查经过:

查明事实和证据:

处理意见:

调查人:

年 月 日

调查部门意见:

法制机构意见:

领导意见:

负责人: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第17篇:案件调查报告专题

案件调查报告范文

案件>调查报告>范文

(一)

近几年来,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不断增加,医患关系日趋紧张,社会各界对此类案件也高度关注,为此,《侵权责任法》中就设专章对此类案件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自《侵权责任法》施行以来,本院共受理两起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其中一件已调解结案,另一件为新收案件,目前正在审理中。从数据可知,本院辖区内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相对来说还是比较少的,其主要原因之一是作为基层的医疗卫生机构治理的病例相对大医院而言少且简单,因而发生医疗事故的几率也相对较低。

该类案件的特点是审理周期长、处理难度大,诉讼时双方常会发生冲突、哄闹等现象,调解难度大,且普遍存在着一个主要难点:鉴定问题。由于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大多涉及医疗领域的专业知识,其高度专业性和复杂性大大的超出了法官的认知水平,因而,在审理该类案件时,鉴定结论成为影响案件事实的具有杠杆作用的重要证据,医疗损害鉴定的公正性、科学性也成为当事人双方关注、争议的焦点。但目前,我国的医疗鉴定制度并不完善。

一、我国医疗损害鉴定制度的现状

医疗损害鉴定的二元平行机制。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涉及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鉴定方式主要有两种:医学会的医疗事故鉴定和社会鉴定机构的医疗过错鉴定。医疗事故鉴定由医学会组织鉴定专家组进行,鉴定专家由双方当事人在医学会医鉴办工作人员的组织下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鉴定实行合议制,鉴定结论由鉴定组集体负责,鉴定人员不接受法庭质证。医学会的鉴定专家库充分吸纳了医学专业的权威,为鉴定的科学性提供了坚实的保证,但是,由于医学会的性质,其与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有着紧密的联系,甚至有些专家就是由卫生行政机关的人员兼任,而专家库中的>临床医学专家与被鉴定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或多或少有着直接或间接的联系,具有一定的行业倾向性,因而其公正性受到患者一方的质疑,难以被患者认同。医疗过错鉴定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依据职权或应当事人的请求,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医疗损害结果与医疗机构有无过错、因果关系等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是由果及因的鉴定,鉴定目的主要是确认人身损害的方式、方法、程度及后期治疗费用等,鉴定人个人对鉴定结论负责,其鉴定结论相对于医疗事故鉴定具有较强的中立性,但由于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人员不是从事临床的医学专家,其对医疗行为的风险性及医务人员的可预见性认识较少,对临床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进行鉴定缺乏应有的科学性、权威性,因而难以保证鉴定的科学性。两种鉴定方式对同一医疗行为难免存在着不同的看法,从而导致鉴定结论存在差异,甚至完全不一样。而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并没有对这两种鉴定方式的适用先后顺序、证明效力等级等作出规定,也未规定当医患双方就同一纠纷提出不同的鉴定方式时该如何处理,两种鉴定方式处于并存状态。

二、“二元化”的鉴定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鉴定混乱,不利于纠纷的化解。显而易见,医疗事故鉴定对于医院方面而言更为有利,而患者一方则会更倾向于医疗过错鉴定,出于不同的诉讼请求及趋利避害的心理,当事人双方往往会要求选择不同的鉴定方式,以达到自己所期望的医疗纠纷情形。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各地法院对此采取不同的做法:

一、只做医疗事故鉴定,

二、只做医疗过错鉴定,

三、两种鉴定同时进行,

四、先医疗事故鉴定,如果鉴定为不构成医疗事故,再进行医疗过错鉴定。这种情况不仅造成地域上的不公平,且无论采取何种方式,都可能会让未被法院采取的鉴定申请一方对将来的鉴定结论产生心理上的不信任、不服从,这样不仅不利于案件纠纷的解决,反而可能会激化矛盾。

(二)延长审理周期,增加诉讼成本。由于当事人对鉴定结论的不信任、不认同,往往会提出要求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来进行抗辩,使得这类案件在审理过程中要经历多次鉴定、重复鉴定,增加了当事人的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

(三)增加了法官对鉴定结论的采信难度。对于普通民事案件,审判人员可依据证据规则,结合逻辑推理及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进行分析判断,而对于医疗诉讼,具有高度专业化和技术性的医疗职业行为是一般人不了解的,因而难以判断医生诊疗的过程、细节是否科学合理,其大大的超出了审判人员的认知范围,正是基于此点,在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需要进行鉴定,但在面对不同的鉴定结论时,在法律没有规定效力等级的情况下,审判人员难以分析采信,这样似乎使整个案件又陷入了一种矛盾之中,给审判人员审理案件造成了极大的困扰。

三、打破“二元”鉴定体制,建立统一的医疗损害鉴定制度

(一)整合两种鉴定体制。医学会的医疗事故鉴定与司法机构的医疗过错鉴定各有优异,笔者建议可以结合《侵权责任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中有关鉴定制度的规定,将两种鉴定方式进行整合,对医疗损害鉴定在机构设置、人员配置、技术标准、鉴定方法、鉴定程序等方面做出统一明确的规定。建立拥有专职鉴定专家,摆脱卫生行政部门干预的中立的医疗损害鉴定组织,同时鉴定内容必须包括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过错行为在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等等。

(二)明确医疗损害鉴定结论应接受质证。尽管鉴定结论由医学专家进行分析鉴定得出,具有一定的权威性,但这种技术上的权威要经法庭认可,才能变

成法律上的肯定,否则,将鉴定结论直接作为定案依据,实际上是鉴定权部分代替了审判权。因此,鉴定人应依法庭传唤,出庭参加法庭调查、质询,这样,可以通过双方当事人的法庭询问对鉴定结论进行有效的质证,从而为审判人员是否采纳鉴定结论提供依据。在此,还可以引入专家辅助人制度。所谓专家辅助人制度是指当事人可以聘请医学专家,协助其对鉴定结论进行质证,这对于缺乏医学知识而对鉴定结论的质证处弱势的患者方来说,能够切实提高其质证能力,增加其对鉴定结论的认同感,以提高当事人对案件审理过程、审理结果的认同感,从而有效化解医患双方的矛盾冲突。

医患关系和谐是社会和谐的重要组成部分,妥善解决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对于构建>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审判人员在处理此类纠纷时,要树立客观、公正及合理的理念,综合考虑医患双方的客观情况,一方面要考虑到患者属于弱势群体,缺乏专业医学知识和举证能力,另一方面也要考虑到医院的公益性和医疗事业的发展,以平衡医患双方的利益。在审判实践中,还可以充分发挥调解机制的作用,在合法、有效的前提下,提高当事人对案件处理结果的满意度,有效化解矛盾,从而切实改善医患关系,促进社会和谐。

案件调查报告范文

(二)

长期以来,公安侦查机关受重特大案件破案压力,以及源自于维护社会稳定而来自社会与行政方面的双重压力,造成了侦查工作的目的就是为了破案的单纯化认识,只要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侦查工作就算大功告成,而对证据的全面收集固定却失之偏颇,难以达到公诉对证据的标准要求,忽视了案件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的要求。20**年以来,公安机关移送我院审查起诉的案件214件439人,无一直接起诉,经一次退回补充侦查案件占移送案件的24%,经二次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占移送案件的76%。证据是刑事诉讼的基础,决定着实体法的适用和诉讼的结局,没有证据,就无法确定犯罪事实,也就无从以犯罪事实为依据定罪量刑。通过以上数据不难看出,在侦查机关移送的案件中证据方面存在的问题比较突出。

一、证据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1、物证存在的问题

一是对痕迹的提取、比对和指认不重视。在审查案件过程中,对多处血迹仅提取几处,对现场遗留的痕迹认为没有价值而不进行提取;提取后的痕迹不进行比对、指认,在审查退回补充证据过程中,有部分物证、痕迹因保管不善,而无法进行比对、指认、鉴定,而影响了整个案件的认定。

二是在实践中,因物证的提取不规范,对物证的数量、外观特征记录不准确、党支部>工作计划完整,导致物证失去证明力。物证随着犯罪行为的发生或实施而产生,与案件事实存在着必然的客观联系,但同时物证又是不会说话的证据,它不能“讲清”自己与案件有何联系,如果物证的获取和固定过程不符合法定程序,就会失去可采信性。

三是对犯罪工具指认不重视,有的有扣押清单而没有指认,或者经过指认但没有笔录和照片。

2、书证及复制相关文书中存在问题

在案件侦查过程中不注意收集书证等间接证据。例如,在毒品犯罪中,因为隐蔽性较高,更应收集反映犯罪嫌疑人活动的书证,车、船、机票,银行存款单据、汇款单据等。在审查起诉案件中还存在书证及复制相关文书因缺少证明其与原件相符的客观性,而不被法院采纳。例如,二人共同杀人,一人已被判刑,另一人被抓获时,应复制法院采信的证据,并应由法院证实复印材料的真实性、客观性。在复制照片的过程中,一定要采取足以清晰辨认的方式进行复制。

3、讯(询)问方面存在的问题。常见的情况有笔录首部时间、地点、侦查人员的姓名、被讯(询)问人的基本情况以及与案件当事人的关系等栏目没有正确填写或者填写不完全,例如只有开始时间,没有结束时间,或者是结束时间早于开始时间、讯问被告人的时间早于被告人被采取强制

措施的时间等,与其他证据内容冲突,给证据的采信造成困难。公安机关调取言辞证据时存在交叉讯问,一人提讯的情况。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讯问时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交叉讯问、一人提讯违反了该案的规定,司法实践中对于违反程序取得的言词证据是不予采信的,违反程序取得的言词证据轻者造成该证词本身不被采信,严重的会影响整个案件的认定。

4、搜查记录,扣押物品清单存在的问题

公安机关制作的部分搜查记录扣押物品清单程序不合法。《刑事诉讼法》规定,搜查要出示搜查证,应当有见证人在场并签名盖章;扣押要有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在场并签名盖章。公安机关制作的一部分搜查记录、扣押物品清单缺少见证人的见证及签名,缺少被扣押物品持有人的在场及签名,主要原因还是对程序法不重视所致。另外,公安机关要求犯罪嫌疑人对作案现场进行指认,并制作指认笔录。由于是犯罪嫌疑人主动指认形成的,指认笔录在证明犯罪方面起着较大的作用,但个别案件由于缺乏犯罪嫌疑人签字确认最终影响了证据效力,不能及时作为定案的依据使用,造成了该证据无效。

5、辨认方面存在问题

一是应做辨认而没有做辨认。例如,被告人在公厕内杀害被害人过程中,证人刘某、张某一同到公厕上厕所,看见被告人拿刀刺中被害人。此案如果安排两名证人对被告人进行辨认应该是认定左某犯罪事实的关键证据。

二是辨认时间不及时,待案件退回补充侦查时,才进行补充辨认,对辨认的效果和对法官的采信均造成影响。

三是辨认的程序存在问题,如被辨认人人数少于规定的人数,另有一起案件从被辨认的照片看,犯罪嫌疑人的照片明显与其他照片不同,只有犯罪嫌疑人的照片是近照,人像较大,其他照片的人像均较小。

6、鉴定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是应做鉴定而不做鉴定。个别案件的被告人在公安机关供述其有精神病史,应当在移送审查起诉之前对犯罪嫌疑人作刑事责任能力鉴定的而未鉴定,结果在案件退查之后经鉴定犯罪嫌疑人无刑事责任能力,导致诉讼周期拉长和诉讼资源的浪费。

二是鉴定不全面。个别案件的鉴定仅是对部分现场提取物进行鉴定,不能完全反应案发现场的状况,对法官的采信造成影响。

三是鉴定不及时、鉴定时间过长。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在第一次移送审查时,均没有对现场的血迹及其他痕迹进行DNA鉴定,也没有对部分有精神病嫌疑的犯罪嫌疑人作刑事责任能力鉴定。在退回补充侦查过程中提出以上鉴定内容,又由于基层侦查机关无法进行此类鉴定,而送到省公安厅或中国刑警学院等处鉴定,致使鉴定时间过长,甚至出现案件已到审查期限,鉴定结论仍未作出的情况。

二、公安机关提供的证据体系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过分夸大口供的证明力,轻证据的全面收集固定部分侦查人员认为“嫌疑人一供,案件即破”,忽视了后续侦查取证工作,导致有的物证不及时提取,有的重要证人的证言不收集,勘查工作马虎,证据存在许多疑点和问题。由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有极大的主观性和可变性,忽视证据的全面收集固定,不注重对间接证据的收集,使得案件的证据难以形成证据链条。

2、把同案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互作证言适用同案被告人均是该共同犯罪案件的当事人,都与其所作陈述的案件的处理结果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其陈述可以相互印证,但不能互为证人证言。但在侦查机关移送的案件中,却存在着对共同犯罪案件,仅有同案被告人的一致供述,无其他相关证据印证,一些侦查机关、侦查部门认为同案犯的口供对其他同案犯来讲就是证言,多个同案人的口供就不认为是单纯靠口供定案,认为既有口供,又有证言印证,就可以定案。所以,把取证重点都放在逼取同案人的口供上,忽视了对其他物证的收集,结果影响了案件的定性。

3、把孤证作多个证据适用,靠孤证定案

所谓孤证,是指单个孤立存在没有其他证据给予佐证的证据。它包括两层含义:一是绝对的孤证。如强奸案件,只有被害人的陈述,没有其他任何间接证据印证,被告人又不承认,不作有罪供述。在这种情况下,认为被告人犯罪的证据就是一个孤证。二是相对地孤证,即相对于多个来源、多种形式的证据来讲,仍是孤证。如多个传来证据,来自同一个源头,仍为孤证。

孤证不能定案是指每一个证据的证明力之有无或者大小,都不能靠该证据本身得到证明,而必须通过对证据本身的情况、证据与其他证据之间有无矛盾及能否互相印证、证据在全案证据体系中的地位等问题进行全面的衡量,才能做出合理的判断。如果一个刑事案件全案惟有一项证据,如强奸案仅有被害人陈述等,绝对不能定案。

但在侦查机关移送案件中,一些办案人员往往把一人或多人的多次口供当作多个证据来适用,反复讯问,反复做笔录,认为这样就可以定案。有的把同一来源的证言取了多份,相互印证,以为这样的证据多了,就达到了确实充分的程度,实际上仍是孤证,最多是增加了可信度。传来证据再多,只要来源是一个,均属于同一来源的“孤证”,只要没有其他证据印证,不能定案。

4、过分强调主要情节,忽视案件细节

现在不少侦查人员,对刑事案件证据、事实的认识仅仅停留在静止、宏观和有利于自己的层面。没有证据就没有事实,证据缺乏就无法构成证据锁链,证据形不成锁链就无法定案,因此,要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必须对每一个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和客观真实性逐一做出甄别和评判,只有这样,才能对案件的事实做出客观公正的认定。忽视任何一性,忽视任何一个案件细节,都有可能影响整个案件的认定。

三、现行的侦诉关系并不合理,侦诉各自为政的倾向比较明显。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原因:

一是相互体谅不够,抵触情绪不少。表现在诉方对收集证据的难度体谅不够;侦方对退回补充侦查存在抵触情绪,认为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后,其工作便告一段落,使得退回补充侦查解决实际问题不够。

二是由于缺少必要的沟通,文来文往较多,人来人往较少,导致侦查收集的证据起诉时用不上,而审判所需要的证据又没有调取,使得疑难案件增多,降格处理案件增多。

三是公安侦察部门不能对检察机关的退回补充侦查提纲进行全面分析,侦查人员对需要收集的证据理解不够充分全面,不知道补充的证据可以说明什么问题,仅是简单的从形式上进行补充,甚至有些补充的证据增加了案件的矛盾,破坏了原证据的说明力,为案件的认定增加了难度,更降低了诉讼效率。

四、解决侦诉关系的几点建议

1、充分行使自行补充侦查权,公安机关全力配合。自行补充侦查由于免去了退查手续,节省了案件往返时间,缩短了办案周期从而提高了诉讼效率。公诉人员出于对案情、证据的全面把握,从公诉的角度去收集固定证据,自行补充侦查有助于保证收集证据的质量。侦、诉之间在案件定性、有关事实、情节上的认识可能存在分歧,自行补充侦查也有助于解决与侦查部门之间存在的矛盾。在自行补充侦查有困难的情况下,公安机关应全力配合补充证据。

2、完善公诉引导侦查机制。庭审模式的改革,一方面加大了公诉人的举证责任,另一方面也强化了控辩双方的对抗性,这就对侦查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公诉引导侦查取证是公诉机关为确保公诉质量,完成指控、证实犯罪任务,就刑事证据标准向侦查机关提出建议和要求,引导其侦查和收集证据的一种方法。当务之急,是要建立对重特大案件的公诉引导侦查取证机制。

3、完善退回补充侦查制度。对于诉方而言,要明确退补案件的程序条件、事实条件、证据条件,规范补充侦查提纲的制作,要尽可能详细细致,力求作到一次退查到位。对于侦查方而言,要认真对待诉方的退回补充侦查,全面的分析原有证据及补充证据的证明力度及证据体系是否完整,是否有利于矛盾证据的排除,尽量做到一次退查补齐。

第18篇:怎样写案件调查报告

一、什么是案件调查报告

案件调查报告是各级纪律检查机关、各级行政监察机关在行使其职权对违犯党纪、政纪的案件进行案件调查的文字记载,是对某些问题的事实真相进行客观分析的书面表述,是对有关责任者是否应负责任以及负责任问题的初步回答。

构成案件调查报告有三要素: 1.案件

首先应明确,案件调查报告是紧紧围绕立案调查的问题而形成的,没有“案件”,就没有案件调查报告。从另一角度来说,案件调查报告不是一般意义上的调查研究报告,二者反映的同容、对象,所采用的结构、表达方式均有不同,因此在写作方面有不同的要求,二者不能相互混同。 2.调查

调查,顾名思义应是对某一内容的深入了解、具体分析和认真查核,它不是对某一内容的简单询访、随笔漫记,它应是对某一问题的充分调查了解的基础上,对问题进行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的综合分析。它不是对某一内容的机械地翻版,应该是对某一问题辨别真伪、判断曲直过程的客观反映。也就是说,案件调查报告应当反映出“调查”的过程。 3.报告

案件调查报告属于“报告”类文体,它不是“总结”、“请示”、“通报”,有自身的写作要求。从写作的角度来看,案件调查报告必须有自身的特点,体现出“报告”的内容来。案件调查报告,不仅要有对案情的客观陈述,还要有调查人员对所调查问题的性质的认识、对有关人员的责任的分析、对责任人的处分、处理意见等。将这些内容一并提出,供领导和有关部门分析、决定问题时参考。

二、案件调查报告的分类

从实际工作的情况来看,纪检监察机关的案件调查报告主要根据所反映的内容和用途的不同而分为两大类: 一是以某一情况或问题的综合性调查报告。这一类调查报告不是围绕某一个具体案件来形成的,它是集中反映某一类案件的共同特点,重点反映问题的整体概貌。

例如:《关于粮食系统利用家粮食储备政策违法乱纪问题的调查报告》

《关于某某地区党政领导干部乱建私房问题的调查报告》

二是对某一具体案件的调查报告。这一类调查报告就是要围绕某一问题的具体经过,包括细节、证人证据等都要有明确的交待。

例如:《关于某某某同志违反规定购买股票问题的调查报告》

《关于原海南省政府副秘书长李善有诬陷他人、腐化堕落和经济犯罪问题的调查报告》

这两类案件调查报告由于反映的内容和用途有不同,在写法上也有所区别。纪监察机关的案件调查报告大多是具体案件的调查报告。

具体案件的调查报告所反映的对象是“个体”的,内容多是某个具体人的一个或几个问题,涉及的地区和部门也只是同具体案件有关的。

具体案件的调查报告所得出的结论是要说明某个具体的人,在什么问题上是否有责任以及应负何种责任的问题。

具体案件的调查报告因需反映某一问题的具体情节和经过,需明确某人的具体责任,因此,更多地使用那些具体化的材料。

具体案件的调查报告多使用记叙性的语言,来陈述事件的经过和结果。

三、案件调查报告的结构及写法

案件调查报告主要由四部分组成:标题、开头、正文、结尾。 (一)标题

案件调查报告的标题不能笼统地写成“调查报告”,以文种代替标题。

从表现形式看,案件调查报告的标题分单标题和双标题两种。 单标题即只有一个正标题。例如《:关于某某市少数单位和人员借义演谋私问题的调查报告》、《关于某某市重大走私汽车问题的调查报告》。

双标题即有正、副两个标题,正标题反映所调查问题的性质,副标题反映所调查的具体人、具体问题。例如: 官僚主义失职、渎职给国家造成巨大的损失

——关于某某市特大馆藏文物被盗案有关人员失职、渎职问题的调查报告

这两类标题,第一种使用的比较多,第二种多在将案件调查报告公布,用来教育广大党员干部时使用。

按要求,案件调查报告的标题应写成: 何组织关于何人何问题的调查报告

例如:《某某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某某县委书记某某同志以权谋私问题的调查报告》

《某某市监察局关于市物价局私自建筑高标准住房问题的调查报告》 (二)开头

案件调查报告因反映内容的多样性,决定了其开头形式不可能千篇一律。从纪检监察实际工作情况来看,案件调查报告的开头形式主要有: 1.概括介绍调查工作的基本情况

这种开头形式是要通过精练的语言、反映出整个案件调查工作基本情况,主要内容有:调查的根据、调查的目的、调查人员组成情况、调查的起止时间、调查的主要方式、调查结果。

例如“:经××次常委会决定批准,对群众反映的某某某在批准办理土地租让使用过程中受贿问题,由市纪委、市监察局、检查院、土地局等单位8名同志组成了联合调查组,从6月10日至11月8日,调查组到北京、上海、广州、东莞、深圳、珠海、厦门、福州等地,对一百六十多位当事人、知情人进行了调查取证,现已基本查明,某某某受贿十一万八千多元的事实存在,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2.概括介绍调查对象的基本情况

主要内容有: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学历、单位、主要工作经历及职务、参加工作时间、入党时间等。

例如:李善有,男,53岁,河北省张家口市人,汉族,大专文化。1959年入党,曾在河北省张家口地委宣传部、航天工业部办公厅工作。1988年调海南省,先后任省政府办公厅副主任、省政府副秘书长,并兼任省证券委员会副主任等职。 3.说明调查目的

这种写法是在开头将所要调查的问题提出来,然后再围绕问题的调查来展开。主要内容有:调查的问题、调查的结果。

例如:“为搞清某某同志在×××试题泄密案中所负的责任,我们会同市教委的两名同志,进行了认真调查,现将调查结果报告如下”。 4.交代调查结论

这种写法是将调查的结果在调查报告的开头做一交代,使“读者”对问题是否存在,首先有一明确的概念。

例如:“经查署名‘魏党’的群众来信所反映的物资公司经理张××受贿六千二百多元的问题属实,具体情况如下„„”总之,案件调查报告的开头形式很多,选择哪种形式,应根据内容和需要而定,但不论采用哪种形式,都要开门见山,言简意明,直截了当地反映实质问题,不要在文字上绕圈子。 (三)正文

正文是案件调查报告的主体部分,它要反映整个调查报告的核心内容。这一部分也是针对开头部分所提出的问题加以解答和进行具体阐述、说明的部分,因此要精心设计、合理安排、统盘考虑。

从写作的角度来看,为更有效、更科学、更合理地利用材料,更简洁、更清晰地突出主要问题,在正式动笔写作之前,应该列出“提纲”,对所要表述的内容按主次轻重和不同性质、特点,合理地安排好内部次序,组织好内部结构,处理好衔接与照应,这样既有利于在众多材料中理出头绪,也有利于写作时一气呵成。

正文的写作要求是:观点明确,重点突出,层次清楚,条理分明,联系紧密,内容充实。

正文内容的具体安排,常见的方法有两种: 一是纵式结构,即按照事件产生、发展、变化的过程或时间的先后顺序去写。这种写法多适用于所反映的内容是一个中心事件,而这一事件本身的发展又很曲折。

使用这种写法要注意两点:一是要把事件的发展过程,按照事物发展的自然顺序分成几个阶段,然后逐段说明情况,做到层次清楚;二是对重点部分,也就是主要事实、主要情节部分要突出,不平均使用笔墨,更不能写成流水账。

二是横式结构,即根据所反映内容的性质和特点,按照事物的逻辑关系进行分类和归纳,把主体分成几个部分,然后逐个加以说明。

使用这种写法也要注意:一是各部分之间的关系既要注意其相对的独立性,同时也要注意其内在的联系,而且各部分要围绕一个主题来展开;二是在安排全文各部分的先后次序时,要注意合乎事物发展的自然逻辑。 (四)结尾

结尾是全部案件调查报告的结论性部分,主要内容包括对问题调查所得出的认识、评价、看法,对问题是否存在、问题属于什么性质的问题、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如何确定等,都应有明确的意见。

四、应注意的问题

写好案件调查报告,首先是一思想方法和工作作风问题,当然,其中也有写作水平问题。写好案件调查报告,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作好案件调查工作前的准备工作。要作好组织准备。立案检查后,应根据案件的性质、特点、涉及范围等不同情况,组织相应的检查力量,决定调查组的组成形式。在进行组织准备的过程中,应考虑起草案件调查报告的人员。要作好思想准备。调查组成立后,应围绕案情认真学习有关文件,熟知有关方针、政策和规定,全面了解案情,对可能遇到的问题和障碍充分予以估计。要作好材料准备。首先,应制定调查方案,包括检查案件的指导思想,检查的主要问题,调查的方法、步骤和时间安排、检查力量的组织等等。其次,列出调查纲目,确定调查的先后次序,明确调查的主要问题和方向,对重大案件还应选好突破口。

(二)事实清楚。案件调查报告中所引的材料一定要反映事实的本来面目,不可牵强附会、含糊不清,更不能把一些捕风捉影、道听途说的材料乃至无中生有、颠倒是非、随意夸大或缩小的材料,作为案件调查报告中定案所依据的事实。对证据不足,事实不清的问题,应本着缺什么补什么、弄清原因和排除矛盾的原则,继续深入调查,直至查清事实真相。对个别一时无法查清的问题,应当扼要说明。在案件调查报告中,对错误事实发生的时间、地点及情节、后果,包括证据、数据等,都应交代清楚。

(三)证据确凿。案件调查报告中所列的事实必须有充分的证据,这是最终下判断的根据。证据可分为人证和物证两种,具体包括:物证、书证、视听材料、证言、鉴定结论、调查、勘验笔录、本人的检查交代和申辩等。对所有的的证据必须进行认真的鉴别,把证言和证据,本人的检查交代和别人的检举揭发材料集中起来,一个问题一个问题的加以分析认定。对于人证,应注意分析证词的可靠程度。注意物证、书证有无伪证。只有被检查人的交代而无其他证据或无法查证的问题,不能定案;检查对象拒不承认而证据确凿的,可以定案。

(四)定性准确。根据错误事实发生的背景、主客观原因、情节轻重、责任大小、危害程度、后果影响,认真加以分析研究,从中找出决定性质的主要问题,以党纪和有关方针、政策、规定为准绳,作为衡量是非的标准,准确地认定性质。对一时难以认定或有争议的问题,应请内行和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再作结论。

第19篇:纪检监察案件调查报告

纪检监察案件调查报告范文

自2005年7月5日,我们接到县信访办批转的××镇××村群众举报信,信中反映××镇××村支部书记×××、村主任×××违法违纪的系列问题。针对反映问题性质的严重程度,我们××镇纪委、监察室立即成立了调查组。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男,1952年7月7日出生,现年53岁,1992年5月在村任职。中共党员,初中文化程度,现任×××村支部书记。

(1)×××同志自1985年任村民小组组长以来,当时,×××村全村渔塘18口,连续与村签订了承包渔塘三次合同,按当时村级实际情况和集体意见决定,每个阶段结算的方式不一样。其中,1985年至1990年,经协商,采取按每口渔塘年产量估算,村级与承包渔塘者按“八二”分成,用鱼抵交渔塘利润款;1991年至1997年重新承包,当时合同由×××签订,他本人也参加承包,按村集体定的意见,按每年上交利润款6200元(其中×××本人承包3571元);1998年至2007年一次连续签订十年合同,由他本人和×××两人共同承包,每年上交利润6200元。经纪委财务清理组查账核实,包括另外在2000年4月承包渔池一口上交利润全部入账。×××同志在承包渔池70亩过程中,在他们承包前,村集体对其它所有渔池进行了一次全面整修,对渔池坝进行了加固,村集体安装了公路排水 。整修池坝、过水 等费用村集体作了报销处理。×××等几个承包户承包后,对渔池也进行了零星整修。清理组通过查账了解,未发现村报销这些费用。×××同志

自1985年以来至去年,前后承包二十年,其渔池上交款没有用现金与村结算,只是,其它渔塘、渔池承包人与村结算也是用村欠条或用建造渔池工程款抵付。自2005年起,所有承包户全部是预交现金,再承包。

(2)×××村在2000年,结合上级精神,村级推行产业结构调整,共修建渔池4口,造成四组稻田面积减少,鉴于当时实际情况,从一组无人耕种的田中调出22.6亩到四组。当时,村级召开了支部大会讨论此事,合同也落实到了四组农户。税费改革时,合同书全部报到财政所。2005年实行土地二轮延包,×××村召开群众代表大会,一致认为以税改落实到户面积不变,采取微调方式。1组22.6亩田确权确地还在四组农户,国家有关优惠补贴按上级报表落实在四组农户。一组农户意识到如今国家政策如此优越,纷纷要求村级将调出的田地重新调回来,纯属钻国家政策空子,有些人鼓动村民到村、到镇上多次上访,并且强行将调出的田地占为己有,导致造成信访件上所说的一组村民合同书上写的却是四组村民的名字。

(3)×××村在2003年度为了落实上级政策,在××镇6个村范围内兴建农业综合开发工程,该项目是以县财政局农发办和××镇财政所为主体。鉴于村集体意见要求对外招标,增强透明度,由村秘书王顺超同志起草招标公示,分别在多处张帖。10天过去了,竟然无一人接标,大家都担心上级政策资金难以到位。其他5个村,工程已完成一半以上,在上级单位的一再督促下,财政所副

主任陈建中再次动员村委会一班人要定期保质保量完成。迫于无奈,×××村采取村干5人共同承担风险。在这种情况下,他们才与财政所签订合同,完全设有信访件上所说的以权包揽工程一事。

(4)×××村在2004年度落实粮食补贴方面,完全是按照国家有关政策直接补贴到农户。按国家补贴标准,稻田每亩补贴到户33.35元,分两个阶段进行,直补和早初良种补贴由财政所陈主任直接与农户结算。在结算过程中,欠农业税的农户,经协商同意,抵交了农业税款,未欠农业税款农户,财政所直接付了现金,中稻和晚稻鉴于财政所人手不够,由村干和组长牵头与农户结算。方式与前一个阶段相同,中间存在个别农户与村不结算,村直接在该户欠税税票上扣减,农户与村未办结好手续。那只是极少农户存在过去与村结账过程中有纷争,暂且放下。

(5)×××村2002年根据鄂政发〔2002〕6号文件精神,结合本村的实际情况,为及时解决好农村人口饮水解困工作,积极上报,争取饮水解困资金4.2万元。按照上面文件精神要求,人平投资330元,其中中央投入每人105元,省配套投资10%(每人33元),其余部分由地方配套和群众自筹。根据×××村集体意见,中央投入部分按90元水利工款及打水井农户补给水泥,分解到农户;省配套资金上级未拔付,其中完成标准高的农户,村另外奖付水利工款50元。因为当时在税费改革前,村级水利工当现金结算,实际上农户没有完全享受国家饮水解困政策。此项,我

们镇纪委正作适当处理。

6)×××村2003年按上面文件规定,每个劳力负担水利工15个,工值8元,村与农户的结算情况是:对少数农户全年超额完成了任务的,对超出部分可以抵减原来欠村的各项上交款,没有抵减的,村出具了欠条。对那些常年做工的农户,而村又欠了他们的钱,由农户自愿拿出村级欠条来抵减,对大部分不愿做工的和少做了劳务工的农户,由于他们不愿与村结账,就由

组长造册登记,欠工个数及金额,交村作为后来结帐依据。工作落实不到位,对农户的各项结算不及时、不公开,导致群众上访,×××村的全体村干也认识到这些问题带来的严重后果,因此,我们建议不予追究个人责任,但责令其对存在的问题整改到位。

(7)×××村村主任×××,现有四个孩子,最大孩子出生于1985年,最小孩生于1996年,其妻已作结扎手术。2001年5月,镇委研究决定,该同志任村委会副主任,主管财贸工作(当时该村无村主任),2002年第五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时,龚被村民海选为×××村村主任。×××到村任职以后,曾多次向党组织提出申请,要求加入党组织;村党支部多次向镇党委呈报,镇党委考虑到×××的计划生育问题,一直未予呈报。2005年7月,经镇委考察组多次考察,认为该同志最小孩已近10岁,按《湖北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计划外生育者在5年内不得评先评优,不予批准入党,而他已近10年,遂将×××的情况如实上报县委组织部,

组织部已批准×××为中共预备党员。 中共××镇纪委调查组二○○五年八月十八日

第20篇:环境保护局案件调查报告

三河市环境保护局

案件调查报告

案由

当 事 人法定代表人职 务地址电 话调查经过:查明事实和证据:

处理意见:

调查人:年 月 日

调查部门意见:

法制机构意见:

领导意见:

负责人:年 月 年 月

年 月日日日

信访案件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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