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人范文网 工作汇报

党内规范性文件工作汇报(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0-04-05 03:15:52 来源:工作汇报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党内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手册

一、指导思想

开展党内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要高举中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臶,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推进党的建设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保证党内规范性文件同党章和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相一致,同宪法和法律相一致,维护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的统一性、严肃性和权威性。

二、基本原则

党内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应遵守以下基本原则

(一)有件必备。凡属于报送备案范围的党内规范性文件,都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向县委报送备案,不能不报、迟报、漏报,坚决防止选择性报备的现象发生。

(二)有备必审。对于报送备案的党内规范性文件,备案机关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从合规性、合法性、合理性等方面进行审查。特别是对事关全局、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反响强烈的党内规范性文件,要全面认真审查,及时处理存在的问题。

(三)有错必纠。备案机关在备案审查中发现党内规范性文件存在的违法违规等问题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从根本上保证备案工作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三、报备工作

(一)报送备案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县纪委、县委各部门、县直各党委和各乡(镇)党委制定的党内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工作。

党内规范性文件指的是县纪委、县委各部门、县直各党委和各乡(镇)党委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决议、决定、意见、通知等文件,包括贯彻执行中央、省委、市委和县委决策部署指导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文件。主要有四个本质特征:一是党内规范性。二是外部适用性。三是普遍约束性。四是反复适用性。

下列文件不属于备案范围:

(1)人事调整、内部机构设臵、表彰决定方面的文件;

(2)请示、报告、会议活动通知、会议纪要、领导讲话、情况通报、工作要点、工作总结;

(3)机关单位内部工作制度和工作方案;

(4)其他不具有普遍约束力、不可反复适用的文件。

(二)报送备案期限

党内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由制定机关报送县委备案。

(三)报送机构

党内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主体为党内规范性文件制定机构,即县纪委、县委各部门、县直各党委和各乡(镇)党委。具体工作由制定机关或者主办机关负责备案工作的机构承担。对于联合发文的,由主办机关负责报送报送备案。

(四)备案承办机构

县委办公室承办党内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具体事务由县委办公室法规工作机构或人员办理。

(五)报送备案材料

报送党内规范性文件备案,应当提交备案报告、正式文本和制定说明,并装订成册,一式3份,连同电子文本一并报送。

对于不报送或者不按时报送应当备案的党内规范性文件的,由县委办公室责令其限期补报。

(六)接收备案

上级备案机构在收到备案的电子文本后,核对纸质文本,并首先从形式上审查,主要审查下列事项:

(1)是否属于报送备案范围; (2)是否在规定期限内报送; (3)报送材料是否齐全;

(4)报送材料是否符合规定格式; (5)电子文本与纸质文本是否一致。 根据情况作出不同处理:

(1)属于备案范围且备案材料符合备案要求的,予以备案登记;

(2)属于备案范围且备案材料不符合备案要求的,暂缓备案登记,并通知报送机构在规定时间内补正;

(3)不属于备案范围的,不予以备案登记。

以上三种结果,都将及时反馈报送机构。

四、审查工作

党内规范性文件符合形式审查后,将进入实质审查阶段。

(一)审查内容 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1)是否同党章和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相抵触;

(2)是否同宪法和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

(3)是否同上位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相抵触;

(4)是否与其他同位规范性文件对同一事项的规定相冲突;

(5)规定的内容是否明显不当;

(6)是否符合制定权限和程序。

(二)审查方法

县委办公室法规工作机构在办理党内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事宜时,需要报送机构说明有关情况的,报送机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予以说明。一般通过发函、电话沟通、当面说明3种方式请报送机构说明情况。为保证审查进度,说明情况的期限一般为5至10个工作日。

(三)审查步骤

具体审查工作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书面审查。县委办公室法规工作机构在完成登记工作后,将对制定机关报送备案的党内规范性文件进行书面审查,对于一些内容比较简单的党内规范性文件,可以直接形成初步意见;对于一些内容比较复杂或者有疑点难点的党内规范性文件,将采取进一步措施予以审查。

(2)征求意见。为保证审查质量,县委办公室法规工作机构将充分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为5至7个工作日,被征求意见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答复。

(3)实地调研。县委办公室法规工作机构在审查中认为有必要与部门和单位进一步沟通,详细了解规范性文件制定的背景、意图等实际情况的,经批准可以赴有关部门或地方实地调研,同有关部门和地方共同做好审查工作。 (4)提出意见。对于经审查认为存在问题的党内规范性文件,县委办公室法规工作机构应及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并将审查意见和征求意见、实地调研情况等一并报送县委办公室负责同志审示。经分管副主任批示同意后,将书面审查意见反馈文件制定机关。

(5)自行纠正。制定机关收到书面审查意见后,应当在30日内对存在问题的党内规范性文件作出撤销、修改、宣布停止执行、制定新文件取代老文件等处理意见并反馈处理情况。

(6)提请处理。制定机关在30日内未按上级审查机关的审查意见对存在问题的党内规范性文件作出处理,上级备案机关将提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的建议,报请县委决定。

(四)审查处理方式

备案机关对党内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后,根据审查情况采取三种处理方式:

(1)经审查符合备案条件的党内规范性文件,未发现问题的,予以备案;

(2)审查中发现党内规范性文件存在问题的,不予备案,经批准可以建议制定机关自行纠正,制定机关应当在30日内作出处理并反馈处理情况,逾期不作出处理的,县委办公室提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该党内规范性文件的建议,报请县委决定。

(3)对于文件实施中可能出现违反违规或者其他不适当问题的,经批准可以建议制定机关予以注意。

五、备案审查工作制度

(一)存档备查制度

经审查符合备案条件的党内规范性文件,由县委办公室法规工作机构存档备查,并及时将备案情况通报报送机构,同时公布已备案的党内规范性文件目录。 (二)目录报送制度

各地各部门应在每季度规定的时间及次年1月31日前将上一季度和上一年度发布的党内规范性文件目录,送到县委办公室法规工作机构备查。

制定机关报送目录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目录范围。各地各部门上年度发布的所有文件。 (2)报送形式。同时报送文件目录纸质文本和电子文本。

(3)报送时间。在每年1月10日、4月10日、7月10日、10月10日及次年1月31日前报送。

(4)目录内容。包括制定机关上一季度和年度发布的所有文件的名称、文号、发布机关、发布日期、施行日期等。编制目录时如出现漏报、误报,应当在目录注明;漏报的党内规范性文件,另行补报。

(5)报送格式。报送目录应当按照发布时间顺序排列。

(三)备案通报制度

备案机关可以就以下两种情况进行通报:一是通报备案情况。每半年通报党内规范性文件备案情况,主要包括报备文件总数、备案文件目录、漏报误报情况以及报备率、及时率、规范率等信息。二是通报突出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备案审查发现党内规范性文件存在突出性问题的;不报送或不按时报送应当备案的党内规范性文件,经告知仍不按时报送的;提交的备案材料不齐全、不符合规定格式或没有提交电子文本,经告知仍不补正的;报送备案的党内规范性文件存在问题,不按照备案机关的书面建议要求在30日内作出适当处理,或逾期未做反馈处理情况的;其它需要通报的问题。

(四)备案审查工作衔接联动机制

备案审查工作衔接联动机制,是指党委系统的备案审查工作机构与人大、政府备案审查工作机构之间建立的备案审查协作机制。

备案审查工作衔接联动机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组织形式。党委、人大、政府备案审查机构之间建立工作联系,形成沟通协调机制。

(2)工作机制。第一,各参与主体收到属于其他备案机关处理的事项,应当转送相关备案机关处理。第二,各参与主体在对职权权限内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时,根据需要征求其它主体的意见。第三对于联合制定的文件,备案机关在进行审查时有必要征求所有联合发文机关的意见。第四,党委、人大、政府系统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可以通过联合召开经验交流会和座谈会、共同开展备案工作理论和实践问题研究等,有效提升个系统备案审查工作能力和水平。

(3)衔接机制

各乡(镇)党委应当依照本意见建立相应的备案制度,按照下备一级的原则开展对辖区党支部党内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县纪委、县委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依照本意见建立本系统备案制度。

六、备案工作开展时间

从2015年1月1日起,我县党内的规范性文件将按照下备一级的原则实行备案审查。县纪委、县委各部门、县直各党委和各乡(镇)党委最迟应于2015年3月1日前按照下备一级的原则开展党内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

推荐第2篇: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汇报

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汇报

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汇报

自今年2月份以来,在市委办四秘科的指导下,根据市《党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文件的安排部署,****区结合区情,周密部署、明确任务、真抓实干,稳步推进党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进展情况

1、成立领导小组,保障清理工作顺利开展

成立了以区委常委、办公室主任****为组长,区委办副主任****为副组长,区政府办、区纪委、区委组织部、区委宣传部等8个部门分管领导为成员的清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全区清理工作方案,协调解决相关问题,督促、指导区委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做好清理工作。同时,下设清理工作办公室,专门抽调3名工作人员组成临时清理小组,具体负责区委文件清理和审查工作。

2、制定工作方案,保障清理工作有序推进

依据市委《通知》,结合我区实际,印发了《****区党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马办〔2013〕8号),明确了清理工作的原则、范围、标准和结果,详细阐述了清理工作的任务分工、实施步骤、长效机制和组织保障,为****区党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序开展提供了强有力地保障。

3、周密安排部署,保障清理工作高效进行

今年3月份,区委常委会专门听取了清理工作有关汇报,研究部署了相关工作。一周后,区委办组织召开清理和备案工作会议,动员和部署清理工作具体事项,并及时进行了清理工作的>培训,此次培训涉及区委各部门及7各街道办事处办公室主任及工作人员共计20余人,有力提高了清理工作队伍的整体素质,为此项工作开展奠定了基础。

4、拨出专项经费,保障清理工作物资所需

区委专门拨出清理工作专项经费,专门购置电脑3台、多功能传真一体机1台等办公用品,与此同时,调配办公室用房2间,安排工作人员3名集中开展文件清理工作。

截止3月22日,****区已完成1978年--2010年文件全面梳理工作,初步确定待清理党的规范性文件110余份,约占文件总数的1.4%。

二、主要做法

1、注重学习沟通

根据我们的实际工作经验,即使业务水平很高的法制机构,尽管对清理工作了解非常全面,但对实际情况和业务知识撑握不全面不准确,是难以避免的问题。工作中,一方面加强学习,认真学习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区实际,及时总结清理过程出现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清理工作;另一方面加强沟通,及时与上级部门对接,参观学习其先进经验,遇有不懂、不清楚不情况,第一时间向上级有关部门咨询,与其他区沟通切磋,做到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处理一处,解决一批。

2、发扬苦干精神

清理工作前所未有,无经验可借鉴,无教训可汲取,要确保清理工作按期保质完成,关键在于清理工作人员在巧干的同时,发扬了苦干精神。一是自觉克服“兼职”的压力,自觉处理好清理工作和其他工作的冲突,投入相当部分精力,在努力工作的同时,通过各种途径学习、钻研清理业务知识在刻苦学习清理业务知识。从而为清理工作按期保质完成,提供了充分的智力保障。二是由于种种原因,清理工作中存在文件存档不全等问题,尤其是2009年区委办公楼整体搬迁前后,文件缺失严重,工作人员通过联系起草单位、寻访起草人等途径寻找原文件,尽量做到清理工作不漏一件,不少一件,原原本本做好党的规范性文件。

3、精心组织实施

我区根据市里要求,结合实际,将整个清理工作细分为五个阶段:一是全面梳理(2013年3月1日至2013年4月30日)。二是逐件审核(2013年5月1日至7月31日)。三是意见审批(2013年8月1日至8月31日)。四是发布决定(意见审批后20日内)。五是汇编报备(2013年10月31日前)。同时,指导区纪委、区委各部门及早开展部门内部的清理工作,并要求各级单位每月15日前及时报送当月清理工作进展情况。

三、下步打算

这次清理工作虽然超进度完成了任务,但我们也清醒地看到,清理工作仍然有许多需要完善的地方。一是清理工作第一次开展,还不是很彻底;二是部门法律意识较为淡薄,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仍需进一步规范;三是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存在断层和脱节现象,等等。对此,我们将采取有效措施,认真加以解决。下一步,我们将以此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为基础,积极探索完善规范性文件管理的长效机制,着力抓好以下三方面工作:

1、继续做好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下一阶段,我区将进入逐件审核阶段,此阶段业务素质要求高,任务相对较为繁重,需要再接再厉,确保清理工作如期完成。

2、做好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后续工作。继续完善现有的规范性文件数据库,启动拟修改规范性文件的修改工作,使本次清理后续工作圆满结束。

3、做好制定、规范性文件长效机制工作。总结规范性文件清理经验,我们将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制定中的责任追究、制定实施后的评估、定期清理等制度,进一步规范规范性文件的管理,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提供坚强的保障。

推荐第3篇:关于党内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

关于党内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

开展党内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对于保证党内规范性文件同党章和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相一致,同宪法和法律相一致,保障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的衔接和协调,维护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的统一性和权威性,具有重要意义。

一、基本原则

(一)有件必备。凡属于报送备案范围的党内规范性文件,都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向市委报送备案,杜绝不报、迟报、漏报和选择性报备的现象。

(二)有备必审。对于报送备案的党内规范性文件,备案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从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等方面进行审查。

(三)有错必纠。备案机关在备案审查中发现规范性文件存在违法违规等问题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报备工作

(一)报送备案范围

1.需要报备的党内法规性文件,是指市纪委、市委各部门和各县(市、区)党(工)委,市委批准设立的党组(党委)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决议、决定、意见、通知等文件,包括贯彻市委决策部署、指导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文件。主要有三个本质特征:一是规范性,二是普遍性,三是反复适用性。

2.不需要报送市委备案的文件。(1)人事调整、内部机构设置、表彰决定方面的文件;(2)请示、报告、会议活动通知、会议纪要、领导讲话、情况通报、工作要点、工作总结;(3)机关内部工作制度和工作方案;(4)其他不具有普遍约束力、不可反复适用的文件。

(二)报送备案期限。党内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由制定机关报送市委备案。

(三)报送备案材料及格式。1.报送备案材料:

(1)备案报告。抬关写“中共湛江市委办公室”,落款署制定机关名称,并加盖公章。

(2)正式文本。含发布通知,电子版和纸质版应当一致。

(3)制定说明。是对党内规范性文件制定情况所作的解释,主要包括制定意图、主要内容、起草及征求意见情况、审议签发情况,以及其他需要向备案机关报告的重要事项。

2.格式及方式:纸质文本要用A4型纸张装订成册,一式30份,同时报送PDF、TXT电子文本。

— 1 —

三、审查工作

(一)备案登记。收到报送备案材料后,首先从形式上审查:(1)是否属于报送备案范围;(2)是否自发布之日起30天内报送;(3)报送材料是否齐全;(4)报送材料是否符合规定格式;(5)电子文本与纸质文本是否一致。

根据情况作出不同处理:(1)属于报送备案范围且报送材料符合备案要求的,予以备案登记;(2)不属于备案范围的,不予备案登记;(3)属于报送备案范围但报送材料不符合备案要求的,通知报送机构在规定时间内补正。

(二)审查内容。主要从七个方面对党内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1)是否同党章和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相抵触;(2)是否同中央精神相违背;(3)是否同宪法和法律不一致;(4)是否同上位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相抵触;(5)是否与其他同位规范性文件对同一事项的规定相冲突;(6)规定的内容是否明显不当;(7)是否符合制定权限和程序。

(三)审查步骤。这里所说的审查指实质审查,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书面审查。(2)征求意见。(3)实地调研。(4)请作说明。一般采取以下三种方式请报送机关作说明情况:一是发函;二是电话沟通;三是当面说明。(5)提出意见。

(四)审查处理。审查处理方式:(1)通过;(2)反馈;(3)提醒;(4)纠正。包括两种情形,一是主动纠正;二— 2 — 是发函纠正。

四、备案审查工作制度

(一)存档备查制度。建立党内规范性文件管理档案。存档包括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两种方式。

(二)目录报送制度。每年1月1日前将上一年度发布的所有文件目录,报送市委办公室法规工作机构备案。同时报送文件目录纸质文本和电子文本

(三)备案通报制度。市委办公室每年年初对上一年度各报备机构备案工作开展情况进行通报。通报内容主要包括上一年度备案工作基本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下一步工作要求。各报备机构的文件报备总数、报备及时率、合法合规率,以及纠正、提醒、反馈情况,综合得分一般按照报备机构性质以列表形式全面反映 。

(四)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指党委系统的备案审查工作机构与人大、政府系统备案审查工作机构之间建立的备案审查协作机制。

(五)备案审查体制。各地级以上市党委应当按照下备一级原则开展备案工作,市纪委、市委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建立本系统备案制度。

(六)备案工作保密规定。备案文件严格按照保密规定存放和管理。

— 3 —

推荐第4篇: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内规范性文件制定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内规范性文件制定办法

各市、县党委,自治区党委各部委,自治区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厅局党组(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各高等学校党委:根据中央要求,自治区党委已出台了《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党内法规制定细则》(桂发〔2013〕7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内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桂办发〔2013〕12号),完成了建国以来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自治区党委十届五次全会精神,加快构建内容协调、程序严密、配套完备、有效管用的党内法规体系,特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内规范性文件制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党内规范性文件是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办法》是加强全区党的制度建设的重要基础性党内法规,对于规范全区党内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推进全区党的建设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提高党的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各部门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党内法规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把这项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抓紧抓好。要认真贯彻落实《办法》,加强统筹协调和内容把关,严格制定程序,不断完善文件起草、审核、批准、备案等环节,切实提高制定质量。要强化宣传教育,加大执行力度,切实维护党内规范性文件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努力在全区形成重视、学习、遵守党内规范性文件的浓厚氛围。要加强组织领导,健全法规工作机构,充实工作力量,强化政策支持,为做好党内法规工作提供坚强保证。在执行《办法》中的重要情况和建议,请及时报告自治区党委。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2014年12月12日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我区党内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推进党的建设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提高我区党内规范性文件制定科学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党内法规制定细则》,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党内规范性文件,是指自治区、市、县(市、区)党委及纪委、党委各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包括贯彻执行上级和本级党委决策部署、指导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文件。第三条 党内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一般为决议、决定、意见、通知等。自治区纪委、自治区党委各部门和市、县(市、区)级党内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可以使用规则、规定、办法、细则等。决议用于对自治区、市、县 (市、区)党代表大会、党委全委会会议、纪委全会等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作出规定。决定用于对贯彻执行中央决策部署和涉及自治区、市、县 (市、区)全局性工作的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意见用于对自治区、市、县 (市、区)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和党的建设的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通知用于发布、传达要求自治区、市、县 (市、区)各级党组织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规则、规定、办法、细则对党的某一方面重要工作或者事项作出具体规定。第四条 采用决议、决定、意见、通知作为名称的党内规范性文件的内容一般不用条款形式表述。第五条 制定自治区党内规范性文件由自治区党委统一领导,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承担党内规范性文件制定的统筹协调工作,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法规工作机构承办具体事务。各市、县(市、区)党委及纪委、党委各部门负责职权范围内的党内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其所属负责法规工作的机构承办具体事务。第六条 制定党内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循党规与国法相衔接、相协调,职权与职责相一致、精简与效能相适应的原则。第二章 起草与报送第七条 党内规范性文件按其内容一般由自治区、市、县(市、区)纪委、党委各部门起草;综合性党内规范性文件由自治区、市、县(市、区)党委办公厅(室)协调本级纪委、党委有关部门起草或者成立专门起草小组起草。第八条 党内规范性文件一般应当包括名称、制定目的和依据、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总体要求、具体规范和保障措施等内容。第九条 党内规范性文件应当名称正确、格式规范,内容明确、逻辑严密,表述准确、文字精炼,切实可行、操作性强。第十条 起草党内规范性文件一般经过以下5个环节:一是准备工作;二是调查研究;三是拟出草案;四是征求意见;五是报审草案。第十一条 起草党内规范性文件,应当深入调查研究,全面掌握情况,认真总结经验,充分听取意见。必要时,调查研究可以吸收相关专家学者参加或者委托专门机构开展。第十二条 起草党内规范性文件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就涉及其他部门和单位工作范围的事项,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商一致。经协商未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在报送党内规范性文件草案时对有关情况作出说明,并给出倾向性意见。第十三条 起草党内规范性文件,应当与现行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相衔接。对同一事项,如需作出与现行党内规范性文件不一致的规定,应当在草案中作出废止或者如何适用现行党内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在报送草案时说明情况和理由。第十四条 党内规范性文件草案形成后,应当广泛征求意见,征求意见范围根据草案的具体内容确定。涉及全局工作特别是涉及全体党员利益的党内规范性文件,要在相应党组织范围内征求意见;涉及面广、比较重要的党内规范性文件,应当征求党代表大会代表意见;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党内规范性文件,应当征求有关部门和专家学者的意见;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党内规范性文件,应当充分听取群众意见。征求意见可以采取书面形式,也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网上征询等形式。第十五条 部门单独或联合起草需以自治区、市、县(市、区)党委或党委办公厅(室)名义印发的党内规范性文件应向自治区、市、县(市、区)党委办公厅 (室)送审,送审稿应由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联合起草的,经参与部门主要负责人会签后由牵头起草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以领导小组名义起草的送审稿须经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报审时应当同时报送制定说明和其他有关材料。制定说明内容应当包括制定必要性、制定过程、主要内容、征求意见情况、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商情况以及建议发文方式、密级和范围等。应当明确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党内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和制定说明均要报送纸质版和电子版。第三章 审批与发布第十六条 自治区、市、县 (市、区)党委办公厅(室)法规工作机构负责对以党委或党委办公厅(室)名义印发的党内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进行审核。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一)是否同党章和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相抵触;

(二)是否同宪法、法律和地方性法规不一致;

(三)是否同中央和上级党委、本级党委决策部署相违背;

(四)是否同党内法规和上位规范性文件相抵触;

(五)是否与其他同位党内规范性文件对同一事项的规定相冲突;

(六)是否就涉及的重大政策措施、原则性问题与相关部门和单位协商一致;

(七)是否符合制定权限和程序;

(八)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第十七条 各级纪委、党委各部门制定的党内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应当由本部门和单位法规工作机构进行审核;必要时,可以征求同级党委办公厅(室)法规工作机构的意见。第十八条 自治区、市、县(市、区)党委办公厅(室)法规工作机构可以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等方式进行审核。需要起草部门和单位说明情况的,起草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作出说明。第十九条 对存在问题的党内规范性文件,自治区、市、县 (市、区)党委办公厅(室)法规工作机构可以向起草部门和单位提出修改意见。如起草部门和单位不采纳修改意见,法规工作机构可以向本级党委提出修改、缓办或者退回的建议。第二十条 党内规范性文件,按照以下职权审议批准:

(一)涉及贯彻执行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自治区、市、县 (市、区)党代表大会决议、决定以及涉及自治区、市、县(市、区)党的建设和其他全局性重大问题的党内规范性文件,由自治区、市、县(市、区)党委全委会会议审议批准;

(二)涉及组织实施中央和自治区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自治区、市、县(市、区)党委全委会会议决议以及涉及自治区、市、县(市、区)党的建设等方面经常性工作的党内规范性文件,由自治区、市、县(市、区)党委常委会会议审议批准;

(三)涉及其他方面内容专项性较强的党内规范性文件,报请自治区、市、县(市、区)党委主要负责同志签批;必要时,报请同级党委常委会会议审议批准。

(四)自治区、市、县 (市、区)纪委、党委各部门制定的党内规范性文件,由自治区、市、县(市、区)纪委、党委各部门审议批准;必要时,报请同级党委主要负责同志签批或同级党委常委会会议审议批准。第二十一条 经审议批准的自治区、市、县(市、区)党内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由起草部门修改完善后,送自治区、市、县(市、区)党委办公厅(室)法规工作机构审核,按照规定程序报请自治区、市、县(市、区)党委主要负责同志或者受其委托的党委负责同志签发。经审议批准的自治区、市、县(市、区)纪委、党委各部门党内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按照规定程序报请自治区、市、县(市、区)纪委、党委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签发。第二十二条 自治区、市、县(市、区)党内规范性文件一般采用自治区、市、县(市、区)党委文件、党委办公厅(室)文件的形式发布。内容属于全局性、综合性的,以自治区、市、县 (市、区)党委文件形式发布;内容属于专题性、单项性的,以自治区、市、县(市、区)党委办公厅(室)文件形式发布。自治区、市、县(市、区)纪委或党委各部门制定的党内规范性文件,原则上自行发布。党内规范性文件的密级和发布范围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确定。第四章 适用与解释第二十三条 同一机关制定的党内规范性文件,一般规定与特别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旧的规定与新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第二十四条 各级纪委、党委各部门制定的党内规范性文件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的,提请同级党委处理。第二十五条 党内规范性文件解释工作由起草部门具体负责。解释内容涉及其他单位的,由起草部门商有关单位具体负责。第五章 备案、清理与评估第二十六条 自治区、市、县(市、区)党委和纪委、党委各部门制定的党内规范性文件,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由制定机关按照以下规定报送备案:

(一)自治区、市、县(市、区)党委制定的以党委文件、党委办公厅(室)文件形式发布的党内规范性文件,向上一级备案机关报送备案;

(二)自治区、市、县(市、区)纪委及党委各部门制定的以纪委文件、各部门文件形式发布的党内规范性文件,向本级备案机关报送备案;

(三)联合发布的党内规范性文件由主办机关报送备案。制定机关、联合发文主办机关的办公厅(室)或所属负责法规工作的机构,承办备案的具体工作。第二十七条 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承办自治区党委规范性文件向中央报送备案工作,受理自治区纪委、自治区党委各部门和各市委制定的党内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市委办公厅(室)承办市委规范性文件向自治区党委报送备案工作,受理市纪委、市委各部门和各县(市、区)党委制定的党内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县(市、区)委办公室承办县(市、区)委规范性文件向市委报送备案工作,受理县(市、区)纪委、县(市、区)党委各部门和乡(镇)党委制定的党内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依照本办法,应当向中央报送备案的自治区党内规范性文件,直接送中央办公厅法规工作机构;应当向自治区、市、县(市、区)党委报送备案的党内规范性文件,直接送自治区、市、县(市、区)党委办公厅(室)负责法规工作的机构,备案具体要求、审查办法等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内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执行。第二十八条 自治区、市、县(市、区)党委和纪委、党委各部门应当适时对党内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根据清理情况及时作出有效、修改、废止和失效等相应处理,将处理结果及时公布,并向相应备案机关报备。第二十九条 自治区、市、县(市、区)党委及党内规范性文件起草或实施部门可以根据职权,对党内规范性文件执行情况、实施效果开展评估。第六章 附 则第三十条 乡(镇)党委党内规范性文件制定、备案等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负责解释。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作者:党委

推荐第5篇: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汇报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汇报

2011年以来,我们认真贯彻落实《山东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山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和《青岛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高度重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按照加强领导,健全制度,完善机制,强化监督和改进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工作要求,本着“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原则,对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均按照规定进行备案审查,保证了所出台的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我市人大常委会审查并备案了《平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我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的通知》、《平度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中村(居)和旧城改造管理工作的通知》、《平度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和促进企业上市的意见》等8件文件。现将具体情况汇报如下:

一、健全和完善规范性文件报备工作机制。即健全完善了:报送机制、接收机制、审查机制、反馈机制、督查机制、问责机制,这六大机制的建立和完善,明确了职责,大大规范了备案审查工作的操作流程。

二、是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实用性审查。我们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实用性审查的工作原则是——“可出、可不出的,坚决不

出;不切实际,不能解决实际问题的,坚决不出”。要求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必须要实事求是,紧密结合本市的工作实际,坚决反对不切实际地照抄、照搬。同时,强调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要具有可操作性,有关条款要尽量进行量化和细化,能够解决具体问题。

三、是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的程序性审查。我们要求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在提交审查前必须要履行好以下程序:首先是必须要严格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的政务公开制度,行政规范性文件在制定草案过程中必须进行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意见。对没有有效征求意见的,一律不予受理审核。其次是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必须在部门办公会上讨论通过后,方能提交人大常委会进行审核,并且要求一并提供起草说明和制定文件的法律依据。通过对受理过程的严格把关,增强了部门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的重视,提高了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水平。

四、进一步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根据我市开展前置审查和备案审查工作的实践,当前,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机制尚受到以下一些因素的制约:

一是规范性文件的监督审查缺乏操作性较强的法律层面的依据,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范围的理解,还存在差异,导致行政规

2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不统

一、不规范。二是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宣传不够深入。有的文件制定机关对规范性文件审查制度重要性认识不够,文件报审随意性较大,漏报、瞒报或不报现象较为普遍,责任追究机制亟待完善。针对以上情况,结合工作的实际,我们建议下一步应着重加强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是加强宣传。要从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增强工作的责任感。

二是继续加强制度建设。将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与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相结合,进一步建立、完善责任追究、工作考核等方面的制度建设,推动工作落实。同时,进一步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质量评估体系建设,实现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的动态管理,真正实现制度创新和制度文明。

以上汇报,不当之处请批评指正。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推荐第6篇: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

新华社北京5月27日电

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保证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同党章和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相一致,同宪法和法律相一致,维护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的统一性和权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工作。

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决议、决定、意见、通知等文件,包括贯彻执行中央决策部署、指导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文件。

下列文件不属于备案范围:

(一)人事调整、内部机构设置、表彰决定方面的文件;

(二)请示、报告、会议活动通知、会议纪要、领导讲话、情况通报、工作要点、工作总结;

(三)机关内部工作制度和工作方案;

(四)其他不具有普遍约束力、不可反复适用的文件。

第三条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应当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 第四条依照本规定应当备案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由制定机关报送中央备案,联合发布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由主办机关报送中央备案。具体工作由制定机关或者主办机关所属负责法规工作的机构承担。

第五条中央办公厅承办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具体事务由中央办公厅法规工作机构办理。

依照本规定应当备案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直接送中央办公厅法规工作机构。 第六条报送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应当提交备案报告、正式文本和制定说明,并装订成册,一式3份,同时通过党内法规专网报送电子文本。

对于不报送或者不按时报送应当备案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由中央办公厅责令其限期补报。

第七条中央办公厅对报送中央备案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一)是否同党章和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相抵触;

(二)是否同宪法和法律不一致;

(三)是否同上位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相抵触;

(四)是否与其他同位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同一事项的规定相冲突;

(五)规定的内容是否明显不当;

(六)是否符合制定权限和程序。

第八条中央办公厅法规工作机构在办理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事宜时,需要报送机构说明有关情况的,报送机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予以说明。

第九条中央办公厅法规工作机构应当在收到报送备案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后30日内完成备案审查。

第十条审查中发现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存在第七条所列问题的,中央办公厅法规工作机构经批准可以建议制定机关自行纠正,制定机关应当在30日内作出处理并反馈处理情况,逾期不作出处理的,中央办公厅提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的建议,报请中央决定。

第十一条经审查符合备案条件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由中央办公厅法规工作机构存档备查,并及时将备案情况通报报送机构,同时公布已备案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第十二条建立备案工作考核评价制度,对备案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

对备案审查中发现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存在的突出问题,可以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第十三条每年1月31日前,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应当将上一年度发布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目录,送中央办公厅法规工作机构备查。 第十四条建立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与国家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

第十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应当依照本规定精神建立相应的备案制度,按照下备一级原则开展备案工作。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依照本规定精神建立本系统备案制度。

第十六条中央军事委员会及其总政治部依照本规定精神开展军队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

第十七条本规定由中央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推荐第7篇:宣布失效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宣布失效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目录(231)

2、关于调动派遣工会干部的规定(寅159,1950年3月8日)

5、中央关于整党的指示(辰33,1950年5月1日)

7、中央关于发展党的指示(辰565,1950年5月21日)

9、对我党党员高级干部治病请医之规定(午77,1950年9月4日)

11、关于在职干部学习问题(酉810,1950年10月17日)

21、关于青年团干部编制的规定(卯62,1951年4月4日)

26、中共中央关于处理共产党员出国后党的生活与归国华侨党员的党籍问题的决定(申509,1951年10月4日)

27、中央关于在学校中进行思想改造和组织清理改造的指示(戊23,1951年11月12日)

30、关于处理贪污法办的共产党员的党籍的问题(子344,1952年1月29日)

31、关于对待三反运动中杯撤销或撤职查办的干部待遇问题的指示(丑460,1952年3月7日)

32、中央关于在三反运动中对党员犯有错误的处分规定(寅352,1952年3月7日)

34、中央关于提拨调整干部精简机构的指示(寅435,1952年3月29日)

35、关于干部交代和资产阶级的关系的指示(卯83,1952年

1

4月5日)

36、关于处理在三反斗争中受到行政处分的干部的指示(卯423,1952年4月24日)

37、关于在三反中对干部处分的批准手续(辰194,1952年5月11日)

38、中央关于在“三反”运动的基础上进行整党建党工作的指示(辰284,1952年5月30日)

39、关于处理农村中富农成分的党员的党籍的规定(中辰404,1952年6月9日)

41、关于省以上党委设农村工作委员会的指示(巳351,1952年7月2日)

42、中央关于培养俄文干部指示(未29,1952年8月2日)

45、中央对中央机关参加抗美援朝干部问题的指示(未16,1952年8月22日)

49、关于加强合作社系统的干部的指示(戊152,1952年11月12日)

51、关于大行政区机构改编后有关人员编制几项决定(亥242,1952年12月17日)

52、中共中央关于反对官僚主义、反对命令主义、反对违法乱纪的指示(子43,1953年1月5日)

55、中央关于各级党委农村工作部门的编制与训练经费问题复华东并告各局电(子43,1953年1月5日)

2

56、关于反官僚主义、反命令主义、反违法乱纪斗争中应注意事项(寅31,1953年3月4日)

59、中共中央关于解放区乡工作中“五多”问题的指示(寅391,1953年3月19日)

61、关于如何在县区乡进行新三反的问题(寅516,1953年3月25日)

62、中共中央关于在中央一级机关中具体执行“中央关于开展反对官僚主义、命令主义、违法乱纪斗争的指示”的决定(寅发573,1953年3月28日)

69、中共中央关于目前厂矿干部调动的几项规定(未发55,1953年8月5日)

72、关于精简行政编制的通知(发戊12,1953年11月9日) 7

3、中共中央关于审查干部的决定(戊210,1953年11月24日)

74、中央转发东北局关于在基本建设部门建立政治机关与健全党的组织的几项规定(试行草案)(亥71,1953年12月8日)

75、关于修改第一次全国组织工作会议两项决议的通知(中发亥145,1953年12月11日)

77、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干部文化教育工作的指示(亥158,1953年12月24日)

80、复关于对脱党分子党龄的计算办法(寅发52,1954年3月12日)

3

88、中共中央关于轮训全党高、中继干部和调整党校的计划(中发亥89,1954年12月17日)

89、关于取消建党组织员的通知(中发子24,1955年1月5日)

90、关于审查干部工作上几个问题的答复(发子57,1955年1月8日)

93、中共中央关于调整国营厂矿党委、行政干部的通知(中发丑108号,1955年2月20日)

94、中共中央关于处理归国华侨中马来亚共产党员党籍问题的通知(中发丑169,1955年2月20日)

97、中共中央关于对中、小学校教职员进行组织清理的指示(中发卯299号,1955年4月27日)

98、关于干部审查结论的批准手续的通知(中发辰144,1955年5月28日)

99、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省、市委书记处的决定(巳发56,1955年6月10日)

10

5、关于各省市委书记、副书记等以上主要负责干部审查问题的决定(中发未602,1955年8月22日)

10

6、中共中央关于各省(市)委书记省(市)长以上干部级别调整意见及级别调整的指示(中发申47号,1955年9月3日)

10

8、关于肃反运动中干部调动问题的通知(中发申163,1955年9月19日)

4

10

9、中共中央关于审干工作桶肃反斗争结合进行的指示(中发酉230号,1955年10月24日)

1

12、中央关于配备高等学校政治工作干部的指示(中发亥29,1955年12月14日)

1

13、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对资产阶级分子干部管理工作的决定(中发亥302,1955年12月28日)

1

14、关于军队党组织参加所在地党的省代表大会的规定(中发子41,1956年1月5日)

1

16、中央关于制订干部工作规划的通知(中发丑54,1956年2月7日)

1

19、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组织部关于在知识分子中发展党员计划的报告(发卯140,1956年4月14日)

1

21、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组织部关于发展党员的规划问题的报告和请示(发辰48,1956年5月8日)

1

25、中央批发劳动部党组“关于加强党组织对于劳动工资工作的经常领导的意见”(中发亥100,1956年12月20日)

1

27、中共中央批转中央组织部关于县、区、乡的组织形式和领导方法的若干问题的报告(中发【57】丑17号,1957年2月7日)

1

28、中共中央批转中央组织部关于处理党员干部历史上被捕被俘后所犯的各种错误的意见的报告(中发【57】丑70号,1957年2月21日)

5

1

33、中共中央关于知识分子工作中三项组织措施的指示(中发【57】午48号,1957年7月20日)

1

44、中共中央关于第二个五年计划时期接受党员工作的通知(中发【57】亥17号,1957年12月10日)

150、中央关于下放干部进行劳动锻炼的指示(中发【58】124号,1958年2月28日)

160、中央同意中侨委党组关于归国侨党党员、团员的党、团籍处理的意见(中发【59】139,1959年2月7日)

16

1、中央关于降低国家机关三级以上党员干部工资标准的决定(中发【59】143,1959年2月7日)

16

2、中共中央关于坚决贯彻执行“各级干部参加体力劳动的决定”的通知(中发【59】160,1959年2月12日)

16

6、中央书记处同意齐燕铭同志关于对在京高级干部和高级知识分子在副食品供应方面给予照顾问题的报告(中发【60】633,1960年8月1日)

16

7、中央同意中央组织部、统战部“关于右派分子工作的几点意见的报告”(中发【60】754,1960年9月17日)

17

1、中央关于做好下放干部工作的通知(中发【60】998号,1960年11月28日)

17

8、中共中央关于轮训干部的决定(中发【61】592号,1961年9月15日)

17

9、中央关于处理资产阶级分子的党籍和工会会籍问题的批

6

示(中发【61】606号,1961年9月26日)

18

1、中共中央关于在农村进行社会主义教育的指示(中发【61】716号,1961年11月13日)

18

2、中央对“中央组织部关于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工作的报告”的批示(中发【61】742号,1961年11月26提)

18

9、中共中央关于加速进行党员、干部甄别工作的通知(中发【62】183号,1962年4月27日)

19

1、中央转发中央组织部“关于严格控制中央机关从地方调人和提拨干部的请示报告”(中发【62】240号,1962年5月19日)

19

3、中央关于调查部门干部问题的通知(中发【62】534号,1962年10月16日)

20

3、中央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关于恢复和健全司法行政机构的请示报告(中发【63】426号,1963年6月23日)

2

22、中央批转中央组织部关于在四清运动中吸收新党员预备期问题的意见(中发【65】103号,1965年2月16日)

2

28、中央关于农村社教干部蹲点应注意的几个问题的通知(中发【65】709号,1965年12月8日)

230、中央关于高级干部离职审查批准程序的通知(中发【1976】25号,1976年12月13日)

推荐第8篇:第五章 规范性文件

第五章

规范性文件

单选

1 下列哪个文件属于行政机关的规范性文件( )。

A行政处罚法 B关于王某某任免职的通知

C关于党的廉政建设的规定 D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 D

2 《吉林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办法》的施行日期( )。

A2013年3月18日 B2013年5月1日

C2005年10月1日 D2009年7月1日

B 3 《吉林省规章规范性文件监督办法》的施行日期( )。

A2005年7月25日 B2005年10月1日 C2013年5月1日 D2009年7月1日 B

4 《吉林省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办法》的施行日期( )。

A2009年2月1日

B2009年7月1日

C2013年5月1日

D2005年10月1日

B 5 下列行政行为中属于行政机关抽象行政行为的是( )。

A对张某矿山开采的许可 B2对李某交通违法的处罚

C对赵某欠账不还的强制执行 D某市关于全面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的实施意见 D

6 下列哪个单位符合法定的规范性文件制定权限( )。

A县人民政府 B街道办事处 C公安厅法制总队 D市行政执法支队 A

7 各级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向哪个机关备案( )。

A省法制办 B市法制办

C县法制办 D本级政府法制办 D

8 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的时限要求( )。

A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报备 B每年年底一次性集中报备

C自公布之日起15日内报备 D没有具体的时限要求,根据情况自行报备 C 9 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应当提交的材料( )。

A正式文本5份 B备案报告1份 C起草说明1份 D正式文本5份、备案报告和起草说明各1份 D

10 下列哪项是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经法定程序( )。

A上级领导指示 B必须要经过本单位某位领导的同意

C法制机构的合法性审查 D必须经过全体行政相对人的一致同意 C 11 下列哪项是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经法定程序( )。

A行政机关内部传达 B只有在具体行政执法时才能出示 C限制规范性文件的知晓范围 D向社会公开公布 D

12 国务院和省政府对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的时间规定( )。

A每年清理一次 B每隔2年清理一次 C每隔5年清理一次 D没有具体规定 B 13 规范性文件属于哪一种行政行为( )。 A具体行政行为 B抽象行政行为 C事实行为 D行政处罚 B 14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之间效力等级由大到小的排列顺序是( )。

A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B规范性文件、规章、法规、法律 C排列顺序不分高低 D效力等级相同 A 15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之间效力等级由小到大的排列顺序是( )。

A规范性文件、规章、法规、法律 B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C排列顺序不分高低 D效力等级相同 A 16 备案审查属于下列哪一种监督行为( )。 A权利监督 B司法监督 C社会监督 D层级监督 D 17 政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向哪个机构报送备案( )。

A人大常委会

B上级部门 C本级政府法制机构 D上级政府 C 18 定期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的主要目的是( )。

A保持办公环境整洁 B迎接上级检查 C绩效考核的要求 D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 D 19 社会公众认为规范性文件违法不当的正当救济渠道是( )。

A行政诉讼 B进京上访 C向有权机关提出审查的建议 D申诉控告 C 20 下列哪项不可以自行创设行政处罚( )。 A规范性文件 B部门规章 C政府规章 D行政法规 A 21 规范性文件监督的主管部门是( )。 A政府法制办 B司法局 C人民法院 D人大常委会 A 多选

22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基本原则包括( )。

A有件必备 B有备必审 C有错必纠 D有问必答 A,B,C 23 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经过的法定程序包括( )。A调研论证 B征求意见

C合法性审查 D公开发布 A,B,C,D 24 下列可以作为行政执法依据的是( )。A法律 B规范性文件C省委组织部文件 D药监局法规处文件 A,B 25 下列不可以作为行政执法依据的是( )。

A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文件 B本系统内部传达的文件 C政府规章 D规范性文件 A,B 26 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的时限和材料内容是( )。

A规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15日内 B规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

C正式文本5份、备案报告和说明各1份 D多个文件可以汇总使用1个备案报告 A,C

1

27 社会公众认为规范性文件违法不当的,可以通过哪些方式进行监督( )。

A要求制定机关解释 B提出审查的建议 C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审查申请

D请求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监督权 A,B,C,D 28 下列哪些单位具有规范性文件制定权限( )。

A行政机关 B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 C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D省法制办备案审查处 A,B,C 29 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 )。

A行政处罚 B行政许可 C行政强制 D行政指导 A,B,C 30 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的主要内容有( )。 A制定主体是否合法 B是否符合上位法和上级政策文件的规定

C上级领导是否同意 D是否超越权限 A,B,D 31 对于违法不当的规范性文件,政府法制办可以采取下列哪些监督措施( )。

A责令制定机关限期自行纠正 B逾期不纠正或者拒不纠正的,决定撤销 C确认无效 D直接更改后向社会公布 A,B,C 32 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经过下列哪些单位的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的,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 A政府法制办 B制定机关的法制机构 C办公室 D监察局

A,B 判断

33 规范性文件的监督机关是各级政府法制办。

正确

34 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经过法制机构的合法性审查。

正确

35 未向社会公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正确

36 制定机关可以在每个年度的年底前将全年制定的所有规范性文件一次性统一报送备案。

错误

制定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15日内向政府法制部门报送备案。 37 作为行政执法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不一定都要经过合法性审查。

错误

作为行政执法依据的规范性文件都要经过合法性审查。

38 行政行为包括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通常所称的规范性文件是具体行政行为的一种。

错误

制定规范性文件是抽象行政行为。

39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是政府层级监督的重要手段,是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的重要措施。 正确

40 作为行政执法的依据,除法律、法规、规章外,还包括规范性文件。

正确

41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规范性文件违法不当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错误

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2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通过资格考试是国务院的规定。

正确

43 各级政府法制办承担着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法治政府建设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的职责。

正确

推荐第9篇: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

豆坝九年制学校规范性文件

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促进依法行政,使本校起草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工作规范化、程序化、标准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校起草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工作。

规范性文件是指本校制定或联合其他部门制定的在全学区围内进行行政管理、规范教学工作的文件。

第三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以“康县豆坝乡九年一贯制学校文件”的字样发布,根据内容使用“规定”、“办法”、“细则”、“通知”、“决定”等规范的名称。

第四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

第五条 本校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工作由办公室负责,主要内容包括:

(一)组织起草调整规范性文件;

(二)负责本办规范性文件的公布工作;

(三)负责本办规范性文件的解释;

(四)负责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

第六条 下列事项,本办可制定规范性文件:1

(一)实施人防法规、规章的具体措施和方案,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组织实施的;

(二)实施人防法规、规章的程序,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确定的;

(三)调整本办机关对外的行政行为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的。

第七条 规范性文件制定项目,由办公室拟定项目建议书后提交主任批准。

第八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注重本区的实际情况。具体工作由办公室负责。

第九条 起草的规范性文件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有关机关、组织或者公民对其有重大意见分歧的,应当向社会公布,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也可以举行听证会。

起草专业性强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征求有关机构及专家的意见。规范性文件的内容与其他部门工作关系紧密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当进行会签,或者与有关部门联合起草。

第十条 规范性文件草案在主任审批通过后,上报区政府法制办,由区政府法制办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审查。

第十一条 区政府法制办审查规范性文件时,需要本办进一步说明情况的,本办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说明。

第十二条 经区政府法制办合法性审查后,由主任签署,经统一登记、编号发布施行。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推荐第10篇:规范性文件备案

规范性文件备案

今年年底,我国要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建成。在这个法律体系当中,囊括了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也就是说,规范性文件在这个体系中是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关于到底什么规范性文件的问题,其实从广义角度来说的话,我们国家有关权力机关或行政机关制定的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以及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文件都可以被称作规范性文件,因为它们有一个共同的特征,也就是“规范性”,都是用来规范管理相对人行为的,其实同时,它对我们有关机关本身的行为也同样起着规范的作用。

平时我们所说的规范性文件,也就是今天我们所说的规范性文件,是从狭义的角度来说的,也就是说,它是由行政机关发布的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文件。虽然说,我们这里所说的规范性文件不在立法范畴,但它是一种准立法行为。制定规范性文件,是宪法赋予行政机关的一项工作职责。在实践中,各级政府、各部门出台的规范性文件数量也相当多,内容涉及行政管理的方方面面,在各行政机关的日常管理中被大量的使用。所以,它在我们的日常管理中也算是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

由于规范性文件它是一个抽象的行政行为,它跟我们平时的行政执法这样的具体行政行为不一样,执法行为针对的是具体的人,具体的事,是一次性行为,它的影响面相对比较小;而规范性文件,它针对的是不特定的人、不特定的事,而且在一定范围、一定时期内可以反复适用,相比之下,它的影响面要大很多。可以说,一件好的规范性文件,可以造福一方,一件不好的规范性文件,可能会祸害一片,因此,我们在制定规范性文件过程中把好质量关实在是非常的重要。

一、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以及其中需要注意的有关问题

市政府在1996年制定了《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暂行规定》,这是我市建市以来制定的第一部成型的,专门规范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的文件。2007年,市政府对这个《规定》进行了修订,并作了重新发布,重新发布后的这个文件,从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原则、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备案等方面对文件的制定程序作了比较明确的规定。政府法制机构,在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当中,承担着政府规范性文件审查和备案的职责,在我们平时审查和备案过程中,发现了很多问题,值得研究,也值得注意。

(一)规范性文件制定原则

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原则是,在规范性文件中,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规定。也就是说,我们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内容,不得违反“上位法”规定,影响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具体来讲,主要有以下几个事项不得设定:1行政处罚,2行政许可,3行政收费,4行政强制,5其他应当由法律、法规和规章设定的事项。

(二)立项

按照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第二章的规定,市政府各部门或各县(市、区)政府认为需要由市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的 , 须在每年的11月底前,提出下一年度的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按程序向市政府法制机构申请立项。市政府法制机构对各单位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立项申请进行汇总和研究论证,并拟订下一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报市政府审定。未列入年度制定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制定,有关单位认为急需制定的,须向市政府法制机构提出申请,经市政府法制机构组织论证后,报市政府审定。

也就是说,各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在下一年度,有以市政府名义制定规范性文件的需求的,要在本年度年底前向市政府法制办提出制定计划,经法制办审核,报市政府审定后执行,没报计划的,下一年度原则上市政府不予考虑,除非有充分的理由能够证明急需制定。

(三)起草

市政府的规范性文件,一般是由市政府工作部门负责起草的,极个别的,内容涉及几个工作部门职能的重要的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法制机构或主要部门牵头,组成专门小组来负责起草,但一般都是由市政府工作部门负责起草的。 在起草过程中应该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要做好调研论证。一个制度制定后要使用比较长的时间,这个文件是不是必要,是不是切合实际,中间的制度怎么设计,对于重点、难点、敏感性问题的处理是否适当,文件主要内容是否能经得起实践的检验,等等,都需要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在起草一个文件之前是不是经过深入的调查研究了,是不是听取各方意见了,它不光是程序问题,有时候还是态度问题,尤其是涉及重大问题的文件的时候。

第二,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应该具体、明确、具有可操作性。凡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上级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的内容,原则上不作重复规定。规范性文件的内容里面一般要对制定目的、制定依据、基本原则、调整对象、具体规范等做出明确规定。

第三,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对内容相近的现行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意思是说,原来就有一个文件,现在起草的这个文件是对原来那个文件的替换,那应该在新起草的这个文件最后面注明“市政府于某年某月某日以某文号发布的某某某文件同时废止”。

第四,关于规范性文件名称的问题。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一般可以称办法、规定、决定、意见、通知等,但不能称“条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省级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可以叫“条例”,但规范性文件不行。

第五,起草规范性文件的同时,应撰写起草说明(重要)。起草说明的内容应包括:该文件起草的背景、必要性和目的、起草的法律法规依据、想要明确和解决的主要问题、起草经过、调研和征求意见情况、对有争议问题的协调情况、主要条款的解释和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等。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说明,就像一个产品的使用说明书一样,可以帮助有关人员及时了解文件起草背景和制定目的,理解主要内容,发现问题和不足,便于提出好的意见和建议,或者推动有关方面及时作出决策。因此,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说明对于提高规范性文件通过的效率,提高规范性文件的质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四)审查

《河南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明确提出规范性文件在发布之前必须要经法制机构审查,未经审查或审查未通过的,不得发布施行。 审查文件,主要是从这么几个方面:

第一,合法性。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要就是为了使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在本地得到具体执行和实施,所以它不仅不能同国家的有关法律政策相抵触,而且还必须与它们相统一。需要说明的是,要求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相统一,并不是要求和上级规定一一对应,照搬照抄。也不能片面站在部门角度,对法律、法规、规章各取所需、断章取义,形成加工国家法律的不正常现象。我们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内从具体办事程序等方面作一些适当的细化和明确还是可以的。

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合法,这是基础,关于它的合法性,我们需要把握好这么几点:

一是不得违法设定行政处罚。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可以设定行政处罚,而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这里所说的不得“设定”,它不但包括不能自己“创设”新的行政处罚,也包括不能“改变”法律、法规、规章确定的行政处罚的“种类和标准”,这一点我们一定要把握好。在平时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当中,违法设定行政处罚的例子很多,比如说,我国《兵役法》罚则中有一条,大概意思是对退役士兵不安臵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这里问题就来了,兵役法规定只是说到“可以罚款”,对按什么来罚,罚的幅度是多少没有规定,实际上这个规定是没有可操作性的,但假如我们在规范性文件中将它变得可操作,那是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是不可以的。

我们自己不能设立行政处罚,对不该罚或者没有权力罚的,我们罚了,那是违法的。但是,同时,对该罚的,我们不去处罚,那也是违反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的。有时候,有很多法律规定说违反什么什么行为的,“可以”处以多少多少钱罚款,我们在引用这样的条款的时候不能把“可以”这两个字取了,有“可以”这两个字和没有这两个字是不同的概念,一个是视情况可以罚,也可以不罚,一个是没有选择的余地,必须要罚。另外,我们还得注意的是,我们制定的文件中也不能出现“从重处罚”、“依法予以上限处罚”“依法予以下限处罚”这样的实体性规定。行政处罚里面规定一个罚款的幅度,那是法律对行政执法机关赋予的自由裁量权,我们不能以一纸文件让它变了味。

曾经我们在审查文件过程中有单位提出过,说在行政管理过程中经常发现被管理人的某些行为是违法的,不合适的,国家法律虽然没有规定本单位可以处罚,但该单位不管没人管,不处罚又制止不了,不能听之任之。在这里我们需要明确一点,我国对行政机关的职责有一个基本的原则,也就是职权法定,法无明文规定不可为,既然国家没有规定你可以罚,那你就不能罚,你罚了,你就违法了,以违法行为制止违法行为显然是不合适的。

另外,从规范性文件制定技术方面来讲,我们建议文件中尽量不要规定罚则,因为我们没有设定行政处罚的权力。即使在文件中规定了,也只能是引用法律、法规、规章的原话,没多大必要。再说了,我们就是去执法的时候,下行政处罚决定书,其中引用的处罚依据也肯定都是法律、法规、规章,而不会是规范性文件。

二是不得违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许可通俗的讲,就是允许某人做某事,我们以前都叫行政审批,基本就是这个意思,不过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在范围上还是有些区别的。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这是《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这里的不得设定行政许可和不得设定行政处罚类似,也就是说,规范性文件不但不能“创设”新的行政许可“项目”,也不能“增加”行政许可的“条件或环节”。能设定行政许可的只有法律和法规,规章都基本没有,只有省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为期一年的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可见,国家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要求是相当严格的。也就是说,这个事项国家法律、法规让你批,那你就可以批,没说让你批的,你就不能批,同时,经你批准需要什么条件这也都是法定的,是不能随便更改的。

三是不得违法设定行政收费。我们国家现在还没有一部规范行政收费的法律,《行政收费法》已经酝酿了好多年了,到目前还没有出台。但是虽然没有法律来规范行政收费行为,但国务院有规定。根据国务院《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第三条,可以规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最低层级的机关为省政府文件、省级财政和物价部门联合下发的文件。地市级政府及其以下是没有权力设定行政收费的。这里面,我们不但不能“设定”行政收费“项目”、也不能“增设”收费“范围”,或者擅自“增加”收费“标准”。

四是不得违法设定行政强制。在规范性文件中随意设定行政强制的现象比起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要少一些。行政强制的措施比如有行政强制戒严、强制戒毒、强制查封、扣押、冻结、强制销毁、强制划拨、强制扣缴等等,这些在规范性文件中也是不能自己创设性地设立的。我国的《行政强制法》可能很快就颁布了,这又将是一部规范行政行为的法律规范。

在合法性方面除以上几点需要把握外,我们在平时的规范性文件审查过程中还存在着其他一些问题,需要注意,主要有:

1、如政府越权规定减免所得税和土地出让金等,这在招商引资文件中很普遍,但这是不可以的。

2、违反国家有关政策。比如曾经有个地方出台的一个政府规范性文件要求外来务工人员必须接受当地有关部门的培训,领取培训合格证后方能在当地务工,否则,对当事人和用人单位实施处罚。这与中央和国务院关于减轻外来务工人员的负担的相关精神是相违背的。

3、违反市场经济原则。比如含有“挂牌保护”内容和地方保护、行业保护以及超国民待遇的内容,妨碍了市场的公平竞争。咱们国家2008年施行的《反垄断法》专章对“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作了明确规定。

4、关于“解释权”的问题。政府制定的文件规定“由部门负责解释”,部门制定的文件规定“由科室负责解释”,这和“谁制定、谁解释”的法律精神是相违背的。关于解释权的问题,《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三十三和三十六条有比较明确的规定,这个规定对规范性文件也是适用的。

第二,必要性和可行性

上面说的是我们制定文件时要把握合法性,在把握合法性的同时,还得把握必要性和可行性。

发布文件就是为了落实的,这个文件是不是有必要发,是不是切实可行,它的发布能不能因地制宜地得到实施,解决实际问题,都是值得考虑的,因此,必要性和可行性也显得很重要。一个脱离了实际情况的规范性文件,是没有可操作性的,因此,在制定文件的过程中在考虑合法因素的同时,还得考虑是否具有必要性和可操作性。

第三,把好技术关和语言关

这就要求我们制定的文件要主题明确、结构严谨、逻辑合理、语言规范、表述准确,我们起草文件时要注意尽量使用“法言法语”,这就对起草人员的业务素质、法律素质、文字功底和责任心都有一定的要求。 需要强调的是,在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程序中,有时候有些单位今天把文件送到法制办了,明天就想要,上午送来了,下午就想要,对于有些比较简单的文件,涉及法律问题不多的,没问题,我们很快就能出意见,甚至当时就能出意见。但是对于有些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利益的,我们在审查过程中还必须要按国务院有关规定向社会和有关单位征求意见,其中涉及重大事项的,还要召开听证会、论证会,或者上报市政府协调等,中间会需要一些时间,这个需要有些部门的理解和配合。

另外,我们平时在文件制定过程中发现还有一些问题很值得关注,比如“公共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利益化”等“权力寻租”的情况还是经常出现,还有,利用规范性文件解决机构问题的情况也时有发生,这些问题都非常值得深思。

(五)决定、公布

在文件审查完后,报到市政府,市政府经有关会议审议、有关领导签署,就可以发布了。发布之后会按规定向社会公布。现在市政府公布规范性文件的方式一般是政府门户网站和政府公报。

在平时审查文件过程中,我们都比较严格,法制机构本身就是为政府提供法律服务的,我们必须得保证经我们审查的政府发出去的文件是合法的、可行的,是严肃的、规范的。有些时候有些同志不理解,说你们搞得也太严了,你们说这也不行,那也不行,那我们还干不干了,我们说这不是“我们”说不行,是“法律”说不行,我们必须要为政府负责,其实同时也是为各有关单位负责,我们的工作性质也决定了我们必须严格把关任何一件规范性文件。

现在关于文件的监督机制也越来越严格了,国务院和省政府都明确要求市政府制定的文件在规定期限内要报送省政府备案,接受监督审查。国家从2007年7月1日施行的《监督法》,其中专章规定人大对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监督,这还是一个法定监督。所以,市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并不是一发布就完了,还必须要报送省政府和市人大接受备案审查,审查没通过的,是不能使用的。

二、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及其应该注意的有关事项

按照规定,不光市政府的文件要报省政府和市人大备案。各县(市、区)政府、乡镇政府的文件也要报送上级政府备案、市县政府各部门的文件也得报送本级政府备案,接受审查监督。市政府的文件给省政府和市人大备案,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部门向市政府报备的文件的具体审查工作在市政府法制办。

我们在备案审查中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和规范性文件发布前的审查基本相通):1是否超越法定权限;2是否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政策规定;3规范性文件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是否一致;4文件是否适当;5是否违反法定程序。

关于报备的程序方面,《河南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对报备的范围、报备的时间、需要报备的材料等方面都有比较明确的要求。 关于报备的范围:凡是直接或间接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文件都视为规范性文件,都要报送。不需要报备的有:

1、原文转发的上级部门规范性文件的文件。但在转发的同时又作出具体规定的除外;

2、单位内部文件;

3、平行文,比如向没有隶属关系的机关发布的函;

4、具体行政行为,比如就特定的人、特定的事发布的通报、通知、批复、公告、或者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或其他行政执法决定、行政复议决定等;

5、上行文,也就是对上级机关的请示报告;

6、会议通知;

7、领导讲话和不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会议纪要;

8、人事任免决定。

关于报备的时间。国务院2008年发布的《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要求自文件发布之日起15日内报送。《河南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中也有明确规定。由于省里的备案办法比国务院的决定发布的早一年,在时间要求上不太一致,我们尽量按国务院的要求来报,也就是按15日来报。

需要报备的材料:

1、备案报告1份(格式市政府以前发过,各单位都有);

2、正式文件一式3份;

3、起草说明一式1份;

4、法律法规政策依据一式1份;

5、电子文本。

关于备案文件的合法率、报备率、按时率都属于市政府依法行政目标考核的范围,应引起各单位重视。

第11篇:【党风课堂】党内法规与规范性文件,别再傻傻分不清楚!

【党风·课堂】党内法规与规范性文件,别再傻傻分不

清楚!

党小锋说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全面从严治党、依规治党,加强制度建设,从顶层设计上持续推进,出台或修订了50多部党内法规,超过现行150多部的1/3。一系列标志性、关键性、引领性的党内法规相继出台,党内法规制度建设进入快车道。

据统计,全党现行有效的党内法规有2000多部,其中中央党内法规有150多部,中央纪委和中央部门制定的有150多部,剩下的1700部都是省级党委制定的。与此同时,我们党还出台了一大批法规性质的规范性文件,为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现奠定基础。然而,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发现,一些党员干部在撰写文件材料与学习体会时对党内法规与规范性文件“傻傻分不清”,将一些不属于党内法规7种形式的通知、工作规范等也列在党内法规中。包括2013年9月财政部、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印发的《中央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2013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等等。

当前,要实现依规治党,必须不断健全完善党内法规的主体、内容和形式,构建严格规范的党内法规制度建设。那么,什么是党内法规?什么是规范性文件?党内法规的历史发展脉络是怎样的?

党内法规,是党的中央组织以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规范党组织的工作、活动和党员行为的党内规章制度的总称。

党内“立法法”《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中明确规定了7种,分别是党章、准则、条例、规则、规定、办法、细则。其中,党章为统帅,在党章之下分为党的组织法规制度、领导法规制度、自身建设法规制度、监督保障法规制度。这是整个党内法规制度体系,是按照中办法规局有关工作的计划、安排和部署规范下来的。按照层级不同,分别由基础主干法律为支撑,每个版块都有相应的条例,共同形成了党内法规体系的四梁八柱。

规范性文件,是指中央纪委、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决议、决定、意见、通知等文件,包括贯彻执行中央决策部署、指导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文件。

毛泽东同志最早使用“党内法规”的概念。1938年10月,毛泽东同志在党的六届六中全会所作的政治报告中提出,“还须制定一种较详细的党内法规,以统一各级领导机关的行动”,首次提出党内法规的概念。在这次会议上,刘少奇同志作了《党规党法的报告》,这是党的领导人第一次使用“党规党法”的名称。1955年3月,毛泽东同志在党的全国代表会议上指出了我们对待党的法规应当秉持的态度,他说:“对其他的问题,符合党的原则的,比如正确的党内法规,这样一些言论、行动,当然要积极支持,打成一片。”

刘少奇同志在1945年5月党的七大上所作的《关于修改党章的报告》中还用到“党的法规”的概念,指出“党章,党的法规,不仅是要规定党的基本原则,而且要根据这些原则规定党的组织之实际行动的方法,规定党的组织形式与党的内部生活的规则。”

邓小平同志关于党规党法的思想,充实和丰富了党内法规理论。1962年2月,他在扩大的中央工作会议上指出,“我们还有一个传统,就是有一套健全的党的生活制度,这些都是毛泽东同志一贯提倡的,是我们的党规党法”。1978年12月,邓小平同志在中央工作会议闭幕会上强调,“国要有国法,党要有党规党法。党章是最根本的党规党法。没有党规党法,国法就很难保障。”这深刻揭示了党内法规的地位作用及党规与国法的关系。

1990年,中共中央颁布了《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正式使用了党内法规这一名称。1992年,党的十四大修改的党章明确规定党的各级纪委的主要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自此“党内法规”正式写入党章。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推进和党的建设的不断发展,我们党对党内法规的认识也日益深入。2001年,江泽民同志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8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指出,“各级党组织和每个党员都要严格按照党的章程和党内法规行事,严格遵守党的纪律”。2006年,胡锦涛同志在十六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明确提出,“要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加强以党章为核心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建设”。2013年5月,党中央制定了《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对党内法规制定的原则、方向、程序作出规定,提出了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统筹推进,确保到建党一百周年时全面形成内容科学、程序严密、配套完备、运行有效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 党的十八大以后,习近平总书记对做好党内法规工作高度重视,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强调,要加强反腐倡廉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形成配套完备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是新形势下对于构建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的新要求和新部署,体现了党内法规建设的历史经验与时代创新的高度统一。 一部部党内法规,既体现出党中央管党治党的新理念新思想新实践,也为全面从严治党提供了制度保障。然而,一分部署还要九分落实。如何让制度的约束作用充分发挥,让制度的刚性力量全面释放,则有赖于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多措并举抓落实、从严从实促执行。参考资料: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中国纪检监察杂志等

广东纪检期刊广东 党 风微信号:gdjjqk

第12篇: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理论、实践与思考

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是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赋予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法律监督的一项重要职权,是监督法规定的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常委会经常性监督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本文试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概念、意义、范围、标准及程序等几个方面对此项工作进行探讨。

一、概念和意义

规范性文件是指由国家机关制订的,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并在其管辖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主要包括除宪法和法律外的以下两类文件:一是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国务院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二是上述文件之外其他由国家机关制定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司法解释等。备案审查,指的是前述两类规范性文件在生效之后,按法定期限报法定的机关备案,由接受备案的机关进行分类、存档,在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间,依法对其监督审查的活动。

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能充分体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的价值标准,规范国家和公民之间的关系,在最大范围内反映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由地方人大常委会对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科学性、可行性进行审查,其实质就是代表人民参与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具体事务,使权力的行使不致于脱离民主与科学的准则,防止权力滥用,保障人民的权力真正用来为人民

1 谋利益。

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监督,是保障宪法和法律正确实施的有效手段,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提高文件的合法性、有效性,推动依法行政的重要措施。对人民群众来说也是保障合法权益的救济手段,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和自身合法权益,都可以通过这一途径来主张和维护权利。通过有效的审查监督,还可以发现规范性文件制定过程中存在的带有倾向性的问题,从而督促整改、促进工作,更好的服务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得到正确实施。

二、备案审查的范围

根据立法法和监督法的规定,(一)行政法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较大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所在省的人大常委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三)自治州、自治县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四)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报国务院备案;地方政府规章应当同时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应当同时报省、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和人民政府备案;(五)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应当报授权决定规定的机关备案。

具体到市级人大常委会应当备案审查的规范性文件主要包括三种类型:

①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决定、命令;

②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

2 ③其他规范性文件。

但在实际工作中,经常会遇到很难界定的问题,比如市政府没有以决定、命令等文体发布但具备规范性文件特征的文件是否备案审查,县(区)人大在人代会期间作出的决议是不是规范性文件,党政联合制发的规范性公文能否开展审查等。我们认为,可以按照下面的思路来考虑:

1、对于市政府制定的没有以决定、命令等文体发布、但符合规范性文件特征的文件,不应当以文体作为判别标准,应当根据内容将其作为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

2、对于县(区)人大常委会在人代会期间作出的决议,虽然表面上看篇幅小、内容少,但有些决议是对相关报告的评价,同时内容大都符合规范性文件的条件,也应当纳入备案审查的范围;例如:市人大常委会2011年6月28日通过的关于《临沂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办法》的决定,以及2012年4月27日通过的关于《临沂市学雷锋志愿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的决定等。

3、对于党政机关联合制发的、文件内容以政府工作为主且具备规范性文件特征的,如果确有备案审查的必要,可以由人大常委会党组向市委汇报,经市委同意后进行备案审查。

三、备案审查的标准

(一)合法性审查

根据立法法、监督法的有关规定,常委会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主要进行合法性审查。对合法性审查的内容,立法法第八十七条和监督法第三十条已作出了明确规定。合法性审查包括内容的合法和程序的合法两方面,内容的合法性,主要是指与上位法的衔接,是否与上位法相抵触;程序的合法性,主要是指备案

3 审查的文件,是否根据法定程序制定、是否在法定时间内公布和报送备案等。

(二)适当性审查

监督法对于规范性文件中哪些属于“不适当”的情形,作出了实体性的规定,并规定对这些不适当的文件或者文件中的不适当内容,有关人大常委会可以予以撤销。具体包括如下情形:

1、超越权限,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组织义务的。按照我国的立法体制和行政管理体制,凡属于上级机关行使的权力,不经授权,下级机关不得行使。凡属权力机关行使的权力,未经授权,行政机关不得行使。而且,有些法定权力,行使机关也不得向其他机关授权。超越权限的规范性文件应予撤销,是理所当然的。一是不得限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所谓合法权益,就是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和利益,它包括广泛的内容,如政治权利、财产权利、人身权利、劳动权利、受教育权利以及其他社会权利。对这些权利,没有法律依据,不经法定程序,任何机关、团体、组织或人员,都不准予以限制或剥夺。依照监督法的规定,如果下级人大或同级政府的规范性文件,有限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规定,都在撤销之列。二是不得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无论地方权力机关,还是地方行政机关,都不应违反宪法、法律和法规的规定,任意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设定义务,随意增加群众的负担。前些年在某些基层政府中一度发生的乱收费、乱摊派等现象,就是这方面的突出表现。这类规范性文件,当然也在撤销之列。

4

2、有其他不适当的情形,应当予以撤销的。并不是所有不适当都要予以撤销,而是不适当达到一定程度,应当予以撤销的,才给予撤销。比方说,这些规范性文件未必越权和违法,但从一般常理看,或脱离实际,或显失公平,有损人民的利益和国家机关的宗旨。比如,有的地方不区分城市和农村、新车和旧车,不切合实际地要求所有上路汽车的尾气排放必须达到国际最高标准,不达标的,一律不得上路,违背了客观实际;又如,有的地方规定外地啤酒、香烟等产品不得进入本地销售,或者对外地啤酒、香烟等产品额外征收费用,或者禁止外地到本地收购农产在品,违反了平等竞争要求,造成市场分割。这些都是属于不适当、应当予以撤销的情形。

四、备案审查的程序

(一)规范性文件的报送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市人民政府、各县(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由其制定机关在公布之日起30日内,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备。报送的规范性文件备案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①备案报告。应为规范性文件报备机关的正式文件,使用统一制式的文件格式,报告中应当写清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名称、制定机关通过的时间、文件字号、公布日期和施行日期等内容。②公布该规范性文件的公告或者命令。对于没有以公告或命令形式公布、但符合规范性文件特征、制定机关认为需要进行备案的,应当报送文件原件及相关附件。③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应当包括规范性文件的纸质文本和电子文本,县(区)人大在人代会期间作出的决议应当同时报送相关报告。④规范性文件制定说明。

5 应当包括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必要性、法律依据、规范的主要内容,文件制定过程中重大分歧意见的协调和处理情况,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规范性文件的意见和建议等。⑤其他应该报送的材料。主要包括制定该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原件,对重大问题召开论证会、听证会,应当同时报送论证报告、听证报告等。

规范性文件报备时提交的备案报告、规范性文件文本和制定说明等有关文件,应按顺序装订成册后一式十份报送,以便在备案之后开展审查。同时,市政府、各县(区)人大常委会应当在每年的1月底之前,将上一年度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报送审查。

(二)规范性文件的备案

市人大常委会对报备的规范性文件,可以按以下四个环节来处理。①接收。由市人大常委会确定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接收登记机构(一般为法工委,以下简称接收登记机构),统一接收报备机关报备的规范性文件。②登记。由接收登记机构进行统一登记,登记时应当对报送的材料格式、内容、数量等逐项进行审核,符合规范性文件备案要求的文件进行备案登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要求报备机关补充报送,按要求补充报送到位后办理备案登记。③分送。接收登记机构对报送的规范性文件登记后,应当根据文件内容和常委会各工作机构职责范围提出拟办意见,报经秘书长(或办公室主任)批阅后,将规范性文件分送给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规范性文件内容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工作机构职责范围的,应当同时分送有关工作机构。④存档。接收登记机构对登记、分送后的规范性文件及相关材料,应当按照纸质文本、电子文本

6 进行分类存放,以便在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内对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三)规范性文件的审查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规范性文件审查采取被动审查和主动审查两种方式来进行。属于被动审查的,可以按以下环节进行。①审查要求或建议的接收。市人民政府、各县(区)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审查要求的,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书面提出审查建议的,由接收登记机构负责接收,并对要求或建议的相关事项进行登记。②审查要求或建议的审核。接收登记机构应当对收到的审查要求或审查建议进行审核,看是否写明要求审查的规范性文件名称、审查的事项和理由等,对于要求或建议内容不全面、诉求不清的,应当要求其重新提出并进行二次审核。③提出办理建议。对提出审查要求的规范性文件,接收登记机构应当进行初步审查,在对文件内容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提出分送有关工作机构审查的建议,只涉及一个常委会工作机构的,经接收登记机构负责人、常委会秘书长、常委会分管领导同意后,确定具体审查机构;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常委会工作机构的,由接收登记机构提出具体审查机构建议名单,经接收登记机构负责人、常委会秘书长、常委会分管副主任同意后,提交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确定具体审查机构。对提出审查建议的规范性文件,接收登记机构应当进行初步审查,认为确有审查必要的,按上述程序分送审查;没有审查必要的,应当向提出建议的组织或个人及时回函说明情况。④开展具体审查。具体审查机构收到送达的规范性文件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在60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并

7 将审查情况告知提出审查要求或建议的单位和个人。重点对规范性文件开展合理性、合法性和程序性审查,合理性审查主要审查该文件有无制定必要,制定该文件的法律依据,以及是否符合具体工作实际等;合法性审查主要审查该文件有没有超越法定权限,有没有限制、剥夺或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义务的情形,有没有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及上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相抵触的情形;程序性审查主要审查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过程是否合法,有没有违反相关的程序。审查过程中,可以要求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说明情况,也可以根据需要邀请有关专家参加,或者举行听证会听取各方面意见。⑤审查意见的汇总。由具体审查机构对审查情况进行整理,认为规范性文件存在不适当情形的提出具体审查意见,报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如果是两个以上具体审查机构的,由接收登记机构汇总后报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

对于没有提出被动审查要求或建议、也没有报备的规范性文件,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发现存在明显不适当情形的,可以通过主动审查的方式进行审查。

(四)备案审查结果处理

具体审查结束后,可以分三个环节对审查意见进行处理。①审查意见的形成。由接收登记机构对其审查意见进行汇总后,提出办理意见,经秘书长、常委会分管副主任审定后,报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规范性文件有不适当情形,需要提出书面审查意见的,应当经主任会议研究同意后,以常委会办公室的名义,向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提出修改或者废止该规范性文件的书面审查意

8 见,由接收登记机构送达;对没有不适当情形、不需要提出书面审查意见的,审查处理终结,并由接收登记机构向提出审查要求或建议的单位和个人反馈审查意见。②沟通纠错。对存在法律规定的不适当情形的规范性文件,在接收登记机构向制定机关反馈审查意见后,具体审查机关应当及时与制定机关进行沟通协调,详细说明存在的不适当情况及理由,帮助和支持制定机关在30日内主动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或废止,修改后的规范性文件应当重新公布,并按上述要求报备。③撤销或废止。制定机关在收到审查意见书后,认为规范性文件无需修改或废止的,应当在30日内书面向市人大常委会说明理由。具体审查机构认为制定机关提出的无需修改或废止的理由不充分的,应当向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撤销该规范性文件的建议,由主任会议讨论后,提交常委会会议决定。 思考篇

监督法颁布实施后,省人大常委会在2008年制定出台了《山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同年12月份,召开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会议,进行部署。我市在2010年12月召开全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会议,制定下发了《临沂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关于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意见》,研究部署了下一步工作任务和措施。会后,市人大明确法工委为常委会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并在经费非常紧张的情况下,迅速为法工委配备了电脑、打印机、办公桌椅、文件橱等办公用品。各县区也明确了常委会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并积极开展工作。2010年市人大常委会共接收备案规范性文件36件,各县

9 区人大常委会共接收备案规范性文件93件。2011年市人大常委会共接收备案规范性文件23件,各县区人大常委会共接收备案规范性文件98件。今年以来,共接收市政府、政府办公室备案规范性文件11件,都按规定分送有关委室进行了审查。备案审查的数量在全省的位次是比较靠前的。

围绕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各地都制定出台了一些制度,应该说是大同小异。做好这项工作,最根本的是取决于人。当前各级人大常委会机关法律人才少的现象较突出,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开展。要解决好这一问题,不仅需要加强对现有工作人员的法律培训或从法学领域招考工作人员,还要善于借助社会专业力量,使审查环节更加严格,从源头上解决好规范性文件存在的违法或者有失公允的现象。

一是聘请法律顾问。聘请长期从事法律工作和法律教育、具有丰富法律专业知识和法律从业经验的人员担任法律顾问,不仅能解决人大常委会机关法律力量薄弱的问题,还有利于从实践的角度、更深层次地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这样做,不仅能保障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公正性、公平性,还能提高规范性文件的可操作性,有利于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二是成立法律咨询小组。聘请离退休司法人员、法律工作者组成法律咨询小组,不仅定期参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还能为人大常委会开展工作、为人大代表履职提供法律咨询,帮助人大常委会更好地履行法律监督职能。

三是充分发挥各级人大机关专门人员的作用。通过各级人大机关通力合作,可以有效克服专业力量薄弱的问题。以地级市人

10 大常委会为例,在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时,不仅可以邀请上一级人大常委会负责备案审查人员参与,也可以邀请下一级及平级人大常委会负责备案审查人员参与。这种做法,既有利于形成联动机制、形成工作合力,也有利于工作交流,促进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整体水平的提升。

四是充分发挥人大代表的作用。突出代表主体地位,充分发挥他们在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中的作用。根据地方组织法和代表法规定,一定数量的人大代表或常委会组成人员联名,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人大常委会提出属于职权范围内的议案。如果联名提出关于备案审查的建议,应作为被动审查的主体予以高度重视。另外,人大代表来自各行各业、各个阶层,具有广泛的代表性,比政府、法院、检察院更贴近基层,更接近群众,更能代表群众的利益,如果规范性文件存在应撤销情形的话,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联名提出的可行性应该会更强。

第13篇:公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八)(主席令第41号) ·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年10月28日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

·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主席令第5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3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主席令第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主席令第1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主席令第7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主席令第7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主席令第4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主席令第3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 ·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主席令第55号) ·拘留所条例(国务院令第61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一号) ·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国务院令第603号)

·关于修改《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管理办法》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修改《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修改《出版管理条例》的决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2011-07-07 2011-04-25 2011-02-28 2009-12-03 2008-10-30 2007-12-29 2007-12-29 2007-05-11 2006-10-01 2006-04-01 2005-08-01 2003-10-01 2003-08-01 2003-06-01 1999-04-01 1998-04-01 1996-10-01 1996-07-05 1995-02-28 1992-07-01 1985-11-01 1980-09-10 1979-07-01

2013-07-23 2012-12-28 2012-10-30 2012-07-01 2012-03-19 2012-03-02 2011-10-29 2011-09-08 2011-06-20 2011-03-19 2011-03-19 2011-03-12

·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 ·射击竞技体育运动枪支管理办法

·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关于印发《中国消除疟疾行动计划(2010-2020年)》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二)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自6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 印发《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的通知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2号)

·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7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六)(主席令第51号)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462号)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 ·禁止传销条例(国务院令第44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五)(主席令第3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92号) ·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39号) ·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国务院令第220号)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19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147号)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国务院令第8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国务院令第5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国发[1984]5号)

规范性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信用卡诈骗犯罪管辖有关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

·最高法 最高检 司法部 公安部 人体重伤鉴定标准

·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2011-01-28 2010-09-20 2010-09-15 2010-05-19 2010-05-07 2010-05-04 2010-04-02 2009-09-23

2006-11-01 2006-06-29 2006-04-01 2006-03-01 2006-01-21 2005-08-01 2005-08-01 2005-02-08 2004-04-01 2000-09-20 1999-05-01 1997-06-20 1996-06-01 1996-01-01 1994-07-15 1994-02-18 1991-09-01 1990-03-17 1984-01-06

2011-08-23 2011-05-04 2011-04-26 2011-02-17 2011-02-17 2011-01-1

2·卫生部、公安部印发《关于在严厉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工作中加强衔接配合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高速公路交通应急管理程序规定》全文 ·公安消防岗位资格制度规定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公通字[2007]43号)

·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

(二) ·关于对中小学校车开展集中排查整治的紧急通知(教电[2006]309号)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 ·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6年第2号) ·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

·人民警察优抚对象及其子女教育优待暂行办法(公通字[2005]78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公安部关于规范居民身份证工本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436号) ·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2322号)

·110接处警工作规则 ·公安部五条禁令

·办理劳务人员出国手续的办法 ·台湾渔船停泊点边防治安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办法(公安部令第56号) ·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 ·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评级准则

·普通公安院校招收公安英烈子女保送生的暂行规定(公政治[2000]138号) ·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实施办法(公安部令第55号)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抚恤办法(公发[1996]18号) ·城市人民警察巡逻规定(公安部令第17号)

公安部令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27号) ·《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公安部令第126号)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25号)

·《公安部关于修改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24号)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23号) ·《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22号)

·《公安部关于修改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21号) ·《公安部关于修改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20号) ·《公安部关于修改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19号)2009-04-20 2008-12-08 2008-07-28 2007-06-22 2007-01-10 2006-11-24 2006-05-10 2006-01-01 2006-01-01 2005-12-01 2005-10-26 2005-03-18 2004-10-01 2004-01-01

2003-04-30 2003-02-01 2002-04-01 2002-03-01 2001-10-01 2000-11-07 2000-10-08 2000-04-03 2000-03-04 1997-03-01 1996-11-19 1995-01-01

2012-12-26 2012-12-25 2012-12-25 2012-10-08 2012-10-08 2012-10-08 2012-09-12 2012-09-12 2012-09-1

2·《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17号) ·《公路巡逻民警队警务工作规范》(公安部令第116号) ·《吸毒成瘾认定办法》(公安部令第115号)

·《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废止令(公安部令第114号)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修正案》(公安部令113号) ·《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公安部令第112号)

·《公安部关于修改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11号)

·吸毒检测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10号)

·《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公安部令第109号)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07号)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05号)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04号) ·《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03号) ·修订后的《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02号)

·《关于运输烟花爆竹的规定》(公安部令第9号)废止(公安部令第101号)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修正案(公安部令第100号)

·国际航班载运人员信息预报实施办法(公安部令第99号)

·公安部、民航总局联合发布《国际航班载运人员信息预报实施办法》(公安部令第99号)

·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38号)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证使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97号)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修正案(公安部令第95号) ·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 98 号) ·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实施办法(公安部令第5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96号) ·公安机关海上执法工作规定(公安部令第94号) ·城市人民警察巡逻规定(公安部令第17号)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92号)

·公安机关监督检查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规定(公安部令第93号)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91号) ·临时入境机动车和驾驶人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90号)

·警车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89号)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88号)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87号)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证使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81号) ·暂住证申领办法(公安部令第25号) ·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24号)

·公安机关对被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保外就医罪犯的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23号)

2011-09-28 2011-04-13 2011-01-31 2010-11-30 2010-11-30 2010-02-22 2009-12-17 2009-10-15 2009-05-26 2009-05-04 2009-05-04

2008-12-25 2008-08-27 2008-07-01 2008-06-03 2008-06-03 2008-04-14 2008-03-25 2008-03-25 2008-03-17 2008-03-11 2008-03-11 2008-02-29 2008-02-11 2007-10-15 2007-09-01 2007-08-11 2007-06-05 2007-06-01 2006-12-01 2006-12-01 2006-11-29 2006-08-24 2006-08-01 2006-06-01 2006-02-26 2006-02-26 2006-02-26

·公安机关和公安干警十不准的规定(公安部令第14号) ·机动车号牌生产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3号) ·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暂行规则(公安部令第5号)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班)管理办法 (公安部令第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28号)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公安部令第86号) 2006-02-26 2006-02-26 2006-02-24 2006-02-24 2006-02-01 2005-12-01 ·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85号) ·公安机关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84号) ·公安机关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83号) ·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公安部令第82号) ·公安机关行政许可工作规定(公安部令第80号) ·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公安部令第79号)

·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7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居民身份证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78号) ·关于废止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公安部令第76号)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73号)

·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74号) ·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公安部令第75号)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69号)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71号 2007年4月1日起作废)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67号)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68号 已废止)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奖励条令(公安部令第66号)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65号)

·废止《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部长令(公安部令第64号)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 ·台湾渔船停泊点边防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63号)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公安部令第62号) ·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议规定(公安部令第60号) ·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59号) ·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57号)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公安部令第53号) ·收容教育所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50号)

·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51号) ·强制戒毒所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49号) ·人民警察警徽使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48号) ·麻黄素运输许可证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52号已废止) ·机动车驾驶员交通违章记分办法(公安部令第45号) ·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47号)

2005-12-01 2005-12-01 2005-12-01 2005-12-01 2005-09-01 2005-08-18 2005-04-01 2005-04-01 2004-09-03 2004-09-01 2004-08-15 2004-07-01 2004-04-01 2004-04-01 2003-08-01 2003-08-01 2003-07-01 2002-11-01 2002-05-31 2002-01-01 2001-12-01 2001-11-26 2001-10-10 2001-06-06 2001-02-16 2000-04-01 2000-03-30

2000-03-26 2000-03-20 2000-02-28 2000-02-01 1999-12-01 1999-08-20

·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42号) ·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44号)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公安部令第41号) ·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工作规定(公安部令第40号)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令第37号)

·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38号) ·交通违章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46号)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35号) ·公安机关警戒带使用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34号)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33号) ·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队工作规定(公安部令第31号)

·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检测和销售许可证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32号)·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30号) ·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测站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考试办法(公安部令第29号) ·典当业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26号)

·公安机关受理控告申诉暂行规定(公安部令第21号) ·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20号) ·高层居民住宅楼防火管理规则(公安部令第11号)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公安部令第6号) ·港口治安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3号)

1999-08-20 1999-08-15 1999-06-02 1999-06-02 1999-03-15 1999-03-02 1999-02-10 1998-04-20 1998-01-14 1997-12-30 1997-07-11 1997-06-12 1996-09-01 1996-06-03 1996-06-01 1995-05-15 1995-05-01 1994-12-01 1992-09-14 1990-04-10 1989-03-04

第14篇:规范性文件清理制度

昌州质技监法„2009‟27号

关于印发《昌吉州质量技术监督局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的通知

局机关有关科室: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促进依法行政,我局制定了《昌吉州质量技术监督局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抄送: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州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各主题词:法规 依法行政 制度 通知

县市及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直属单位 昌吉州质量技术监督局 2009年9月24日印发

昌吉州质量技术监督局 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昌吉州质量技术监督局规范性文件管理,促进依法行政,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昌吉州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综合管理、行政执法、安全监察等职能需要,在法定权限范围内,依据法定程序制定的,对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性文件。

第三条 昌吉州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对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定期组织清理。

清理责任主体为具体负责执行规范性文件的科室。具体清理工作由昌吉州质量技术监督局法制宣传科按照“谁执行、谁负责”的要求组织实施。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规范性文件,负责清理工作的科室应当提出“拟废止”或“拟修改”建议:

(一)文件内容不适应形势发展和公共管理需要,不利于经济社会发展的,要予以废止;

(二)文件的主要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规定相抵触的,或者已被新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所代替的,要予以废止;

(三)文件调整对象已消失,要予以废止;

(四)文件的个别条款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规定不一致的,要予以修改;

(五)其他依法应当予以废止或修改的情形。

第五条 规范性文件每两年清理一次,负责清理工作的科室应在规定时间完成清理工作,并将本科室清理规范性文件的目录、清理的结果、清理责任人等情况报送法制宣传科,由法制宣传科对清理结果统一整理、汇总、上报。

第六条 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应当由昌吉州质量技术监督局局务会议审议决定。

第七条 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应当在昌吉州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上予以公布。

第八条 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应报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政策法规宣传处和昌吉州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

第九条 本制度由州局法制宣传科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15篇:规范性文件清理总结

规范性文件清理总结

按照XXXXXX„XXXX‟XX号文件精神,XXX镇政府高度重视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坚持把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作为转变政府职能,统一政令,清除制度性障碍,保证法制统一,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举措,狠抓工作落实,对全镇规范性文件进行了认真清理,取得了一定成效。现将清理工作情况总结报告如下:

一、全镇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基本情况

镇政府法制办结合省市要求,以XXX镇党政办公室起草印发了《XXX镇清理规范性文件工作方案》,召开了镇直部门分管机关负责人会议,明确了清理职责,清理范围,细化了清理办法,提出清理目标要求。历时整整一个月,XXX镇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全方位清理审核,做到了应请尽清。

二、清理规范性文件的主要做法。

(一)领导重视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镇党委政府主要领导高度重视,指示要认真按照上级指示要求,从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高度全面抓好这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二)统筹安排,落实清理责任

我镇召开镇直主要部门分管机关负责人参加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会议,对清理性工作进行了安排落实,明确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会议明确要求,凡违反或有悖法律法规

规定的,越权设有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内容的文件,一律失效,逾期仍执行的,将追究相关部门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为保证清理工作任务落实,实行报告工作制度,逾期不报的,将予以通报批评。

(三)加强指导,确保清理质量。

镇成立了规范性文件清理领导小组,由镇长蒋黎任组长,付镇长杨炬任副组长,办公室主任巫泽友为成员。

(四)清理公开,确保清理社会效果

在清理工作开展过程中,要求对收到的各种建议和要求进行认真分析,形成书面材料,该进行清理的坚决清理予以撤销或修改重新发布,对不属清理范围,及时向上级反映情况,予以整改。其次,此次全镇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结束后,将以通告方式向社会公布清理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三、建立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长效机制的建议 第一,建立定期清理制度。要及时解决规范性文件运行中存在的矛盾和冲突,坚决杜绝“依法打架”现象的发生。要长期坚持开门清理,建立奖惩机制,鼓励人民群众通过提出合理建议,充分行使民主权利,积极参与制度的建设和完善。

第二,建立健全评估制度。对规范性文件情况及时进行评估。评估工作有利于分析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合理性与

可行性,有利于规范性文件更好地指导工作,以便进一步规范文件,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

第三,进一步完善备案审查制度。要定期进行备案检查,及时发现问题,予以纠正,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是一项长期的、艰巨的、系统性工程,需要做出不懈的更大努力。我镇在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面尽管做了一些工作,取得了一些阶段性成果,但上级的要求,与人民群众的要求,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相比较,还有很大差距。我们将进一步加强学习,扎实工作,为建设法治政府做出应有贡献。

第16篇:国标规范性引用文件

国标规范性引用文件

DL408-1991

DL409-1991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所电气部分)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电力电线部分) DL/T 741-2001架空送电线路运行规程

GB50053-94 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

GB 13495-1992 消防安全标志

GB 15630-1995 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

GA 209-1999 消防过滤式自救呼吸器

GB 2811-2007 安全帽

GB/T 2812-2006 安全帽测试方法

GB 6095-2009 安全带

GB/T 6096-2009 安全带测试方法

GB/T 28001-2001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规范 GBZ158-2003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GB/T 24001-2004 环境管理体系规范及使用指南 GB/T 15566.1-2007

GB/T 15565.1-2008

GB 2893-2008 安全色

GB 2894-2008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SB 05-1426-2001 漆膜颜色标准样卡

GB4387-2008《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公共信息导向系统 设置原则与要求 第1部分:总图形符号 术语 第1部分:通用

第17篇:规范性文件审查申请书

规范性文件审查申请书

申请人:

住 所:

电 话:

邮政编码:

被申请人:

行政复议申请书提交日期:

年 月 日 申请审查的规范性文件名称:

审查要求:

依据和理由:

此致

申请人:

年 月 日

附件: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 份

第18篇:规范性文件清理总结

规范性文件清理总结报告

按照安县依法行政领办„2011‟15号文件精神,我局高度重视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坚持把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作为清除制度性障碍,保证法制统一,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举措,狠抓工作落实,对我局规范性文件进行了认真清理,取得了一定成效。现将清理工作情况总结报告如下:

一、我局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基本情况

我局结合法制办要求,制订了《清理规范性文件工作方案》,召开了专题会议,明确了清理职责,清理范围,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全方位清理审核,共清理规范性文件1件,属继续有效文件。

二、清理规范性文件的主要做法。

(一)领导重视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领导高度重视,指示要认真按照上级指示要求,成立清理领导小组,细化了清理办法,提出清理目标要求。从依法行政依法护路的高度全面抓好这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二)统筹安排,落实清理责任

召开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会议,对清理性工作进行了安排落实,明确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会议明确要求,凡违反或有悖法律法规规定的,越权设有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内容的文件,一律失效,逾期仍执行的,将追究相关部门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清理公开,确保清理社会效果

在清理工作开展过程中,要求对收到的各种建议和要求进行认真分析,形成书面材料,该进行清理的坚决清理予以撤销或修改重新发布,对不属清理范围,及时向上级反映情况,予以整改。

三、建立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长效机制的建议 第一,建立定期清理制度。要及时解决规范性文件运行中存在的矛盾和冲突,坚决杜绝“依法打架”现象的发生。要长期坚持开门清理,建立奖惩机制,鼓励人民群众通过提出合理建议,充分行使民主权利,积极参与制度的建设和完善。

第二,建立健全评估制度。对规范性文件情况及时进行评估。评估工作有利于分析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合理性与可行性,有利于规范性文件更好地指导工作,以便进一步规范文件,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

第三,进一步完善备案审查制度。要定期进行备案检查,及时发现问题,予以纠正,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是一项长期的、艰巨的、系统性工程,需要做出不懈的更大努力。我局在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面尽管做了一些工作,取得了一些阶段性成果,但上级的要求,与人民群众的要求,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相比较,还有很大差距。我们将进一步加强学习,扎实工作,为建设法治公路做出应有贡献。

安阳县公路管理局 二0一一年十二月六日

第19篇:制定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促进依法行政,使本办起草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工作规范化、程序化、标准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办起草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工作。

规范性文件是指本办制定或联合其他部门制定的在全市范围内进行行政管理,规范人民防空工作的文件。

第三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以\"××

××××办公室关于......\"的字样发布,根据内容使用\"规定\"、\"办法\"、\"细则\"、\"规则\"、\"通告\"、\"命令\"、\"决定\"等规范的名称。

第四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适应人防管理工作的客观需要,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第五条 本局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工作由人事秘书科负责,主要内容包括:

(一)组织起草调整规范性文件;

(二)负责本办规范性文件的公布工作;

(三)负责本办规范性文件的解释;

(四)负责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

第六条 下列事项,本办可制定规范性文件:

(一)实施人防法规、规章的具体措施和方案,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组织实施的;

(二)实施人防法规、规章的程序,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确定的;

(三)调整本办机关对外的行政行为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的。

第七条 规范性文件制定项目,由相关责任科室拟定项目建议书后提交主任办公会集体讨论批准。

第八条 规范性文件,按各部门职责分工,由相关科室或单位负责起草,人事秘书科统一审查把关。

第九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注重本市的实际情况,借鉴吸收国内外的先进成功经验。具体工作由相关科室负责。

第十条 起草的规范性文件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有关机关、组织或者公民对其有重大意见分歧的,应当向社会公布,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也可以举行听证会。

起草专业性强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征求有关机构及专家的意见。

规范性文件的内容与其他部门工作关系紧密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当进行会签,或者与有关部门联合起草。

第十一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的责任科室应对征集的意见进行归纳整理,作为审查、修改的参考。

第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草案经人事秘书科审查后报主任办公会议讨论决定。人事秘书科和规范性文件的起草人员,列席有关文件审议的办公会议。

报审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法规(草案);

(二)审查意见;

(三)起草说明;

(四)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三条 规范性文件草案在主任办公会议通过后,上报市政府法制办,由市政府法制办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审查。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会签后由主办部门负责报送。

送审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当向市政府法制办提交下列材料:

(一)规范性文件审查表;

(二)规范性文件草案正式文本;

(三)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说明(包括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目的、依据、主要内容和重大分歧意见的协调情况等);

(四)制定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文本。

第十四条 市政府法制办机构审查规范性文件时,需要本局进一步说明情况的,本办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说明。

第十五条 经审查准予公布实施的规范性文件,市政府法制机构通知本局后,由主任签署,以本办文件的形式发布施行,并自发布之日起2日内在网站上登载规范性文件全文。具体工作由人事秘书科负责。

第20篇:23规范性文件[优秀]

2.3规范性文件

招远市物价局、招远市财政局、招远市规划建设管理局

关于规范人防建设费征缴有关问题的通知

招价[2007]14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集团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关于颁发的通知》([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山东省实施办法》、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0]474号)、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规范人防建设费征缴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价费发[2006]220号)和烟台市物价局、烟台市财政局、烟台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转发〈关于规范人防建设费征缴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烟价[2007]6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招远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我市人防建设费征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凡在本市城市及城市规划区(含各类开发区、高新区、工业园区、经济园区、科技园区、产业园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等)内,按照[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文件规定应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新建民用建筑,因地质、地形等原因不宜修建的,或者规定应建面积小于民用建筑地面首层建筑面积的,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修建,但须按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所需造价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就近易地修建。具体收费标准为:5级防空地下室每平方米2500元;6级防空地下室每平方米2000元;6B级防空地下室每平方米1300元。

以下新建民用建设项目应适当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1)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居民住房,减半收取。

(2)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养老院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减半收取。

(3)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的商品住宅项目,予以免收。

(4)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它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二、人防工程建设费

凡在本市城市及城市规划区、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内的各类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按在职职工人数,每人每年10元;个体工商户每户每年50元的标准缴纳人防工程建设费。

以下情况减免人防工程建设费:

1、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由残疾人开办的社会福利企业或由残疾人(持证)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免交人防工程建设费。

2、进入破产程序的企业和停产半停产企业,经当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予以减、免。

3、由下岗职工(持证)经营的个体工商业户,在办证三年内免交。

4、新办证的个体工商户,在办证当年免交。

三、人防工程赔偿费

因城市建设需要或其他特殊情况拆除或损坏人防工程的当事人,按规定应按原建筑面积和防护等级予以重置或修复,不能重置或修复的,应依法赔偿损失。赔偿标准为:拆除人防工程,按当地相同防护等级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标准进行赔偿;损坏人防工程的,按评估价进行赔偿,最高不超过拆除赔偿标准。

四、人防建设费征缴与管理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人防工程建设费、人防工程赔偿费属政府非税收入,要全额纳入财政管理。其中,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全额上缴国库,人防工程建设费、人防工程赔偿费全额上缴财政专户。

收费单位要及时到市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缴款书,通过“票款分离”征管系统征收,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管。

上述规定自2007年10月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一律以本规定为准。

附: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标准

二〇〇七年九月二十一日

附:

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标准

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标准(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关于颁发的通知》([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第四十七条)

一、新建10层(含)以上或者基础埋深3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二、新建除一款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地面总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按照地面建筑面积的2-5%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三、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除一款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新建民用建筑,按照一次性规划地面总建筑面积的2-5%集中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二、三款规定的幅度具体划分:一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按照4-5%修建;二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按照3-4%修建;三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和其他城市(含县城)按照2-3%修建。

四、新建除一款规定以外的人民防空重点城市的居民住宅楼,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

五、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危房翻新住宅项目,按照翻新住宅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

新建防空地下室的抗力等级和战时用途由城市(含县城)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确定。

依据《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我市属于三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按照3%的标准修建防空地下室。

招远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的建设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山东省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防工程,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防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及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兼顾人防要求的工程。

第三条 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是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设在市规划建设管理局,隶属市规划建设管理局领导,负责全市行政区域内的人防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人防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

第二章 工程规划

第四条 人防工程建设规划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人防主管部门应根据城市发展、城市防空类别及战时防空需要,编制城市人防工程建设中长期规划,按规定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人防工程建设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城市人防工程的总体规模、防护等级和配套布局;

(二)人防指挥、人员掩蔽、医疗救护、物资储备、防空专业队、疏散干道等工程的布局和规模;

(三)城市重点政治、经济目标,开发利用地下空间项目;

(四)已建人防工程加固改造和开发利用工程平战转换的方案;

(五)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兼顾人防要求的工程项目;

(六)城市现有地下空间战时利用和改造方案;

(七)战时人员疏散基地和其它应当规划的内容;

第六条 经批准的人防工程建设规划,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确需改变的,应当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三章 工程建设

第七条 单独修建的人防工程,按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进行建设。其中人防指挥工程,由人防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组织修建,建设经费由市财政预算安排。

第八条 城市供电、供水、供气、供热、通信等公用基础设施及重要物资储备工程、重点政治和经济目标的规划和建设,应当注重开发利用地下空间,采取可靠的防护技术措施,增强防空抗毁能力。

城市地下停车场及其它地下工程的建设,应兼顾人防要求,并按照防护等级为6级的标准进行建设。人防主管部门参与项目论证、规划和建设管理工作。

第九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及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经济园区等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下列标准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

(一)新建10层(含)以上或基础埋深3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二)新建10层以下或基础埋深3米以下和居民住宅以外的民用建筑,按地面建筑总面积的3%集中修建6级(含)以上的防空地下室;

(三)新建10层以下或基础埋深3米以下的居民住宅楼,按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

(四)危房翻新住宅项目,按翻新住宅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民用建筑是指除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配套设施不包括工厂的办公、科研、仓库及职工的生活、文化、娱乐等设施。

新建防空地下室的抗力等级和战时用途由人防主管部门确定。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批准减少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或降低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

第十条 按规定应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因地质、地形等原因不宜修建的,或规定应建面积小于民用建筑地面首层建筑面积的,经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修建,但须按规定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由人防主管部门组织易地修建。 第十一条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收费标准,按省、烟台市价格、财政、人防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批准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应全额上缴市财政,专项用于人防建设,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平调、截留、统筹和挪用。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将防空地下室建设纳入建设项目审批程序,人防主管部门做好对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管理工作。对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由人防主管部门负责办理防空地下室审批手续后,方可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十三条 房管部门在核发非住宅民用建筑房产证明前,应检验人防主管部门出具的防空地下室建设情况和缴纳易地建设费情况。

第十四条 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等部门应依法保障人防工程出入口位置和相应的地面配套工程所需用地。其中单独修建的人防工程和维修改造人防工程所需用地,依法予以划拨,经划拨的人防工程用地属军事用地,未经批准,不得改作他用。

未经人防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人防工程口部10×20米的范围。 第四章 质量管理

第十五条 人防工程的设计、施工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人防工程建设实行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单建人防工程的质量监督,由人防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并接受规划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的质量监督,统一纳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由人防主管部门参与并负责防护方面的质量监督。

第十六条 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在对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设计文件组织审核时,由人防主管部门参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对防空地下室的防护设计进行审核。未经审核批准或审核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开工。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按经批准的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要求施工。确需变更设计的,应当经原设计文件批准部门批准。未按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国家强制性标准施工且无法整改的,建设单位应按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

第十七条 单建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实行备案制度。建设单位应当在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5日内,向人防主管部门报送相关资料,办理竣工验收备案。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将竣工的施工图等有关技术资料报送人防主管部门建档。

第五章 维护管理

第十八条 人防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人防工程进行维护管理和监督检查,使其保持良好的使用状态。

公用人防工程的维护费用,由人防主管部门负责;单位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由本单位负责,并接受人防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必须达到下列标准:

(一)工程结构完好;

(二)工程内部整洁,无渗漏水,空气和饮用水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

(三)防护密闭设备、设施性能良好;

(四)风、水、电、暖、通信、消防系统工作正常;

(五)金属、木质部件无锈蚀损坏;

(六)进出口道路畅通,孔口伪装及地面附属设施完好;

(七)防汛设施安全可靠。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向人防工程内部和孔口附近排放废水、废气和倾倒废弃物;

(二)以任何形式阻塞通往人防工程口部的道路;

(三)未经批准,在距单独修建的人防工程50米范围内采石、取土、爆破、挖洞;

(四)在单独修建的人防工程口部,达不到防倒塌半径(3级、4级、4B级的为1倍的建筑物高度;5级、6级的为0.5倍的建筑物高度)的要求,新建、改建、扩建与人防无关的其它建筑;

(五)擅自占用、改造、损坏和拆除人防工程设施或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防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

(六)故意损坏人防设施或在人防工程内存放和生产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和腐蚀性物品。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拆除人防工程。确需拆除的,必须按工程建设项目的审批权限报经市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拆除单位按相同防护等级和建筑面积重建或按重置价格补偿。

第二十二条 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经费按国家规定列支:

人防指挥工程维护管理经费,由市财政预算安排;公共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经费,由市财政从人防工程经费中拨付;单位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经费,由工程隶属单位按国家有关财务规定列支。

第六章平时使用

第二十三条 人防工程和设施要平战结合,平时最大限度地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

开发利用人防工程和设施实行谁投资、谁受益和有偿使用的原则,可以采取自营、股份制经营、租赁或合作开发等多种形式。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人和外商投资开发利用人防工程和设施。

第二十四条 开发利用人防工程和设施须向人防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人防工程使用单位或个人承担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平时利用人防工程,不得影响其防空效能,不得损坏人防工程的主体结构和防护设施。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或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

一、

三、

四、五项规定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六项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依照本办法实施罚款处罚时,必须使用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罚款全部上缴国库。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和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二条 阻挠、妨碍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党内规范性文件工作汇报
《党内规范性文件工作汇报.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编辑。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相关专题
点击下载本文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