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人范文网 工作汇报

仲裁案件工作汇报(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0-04-05 03:17:04 来源:工作汇报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仲裁案件简报

股权转让纠纷一案获圆满解决

2013年10月30日上午,在成都仲裁委第三仲裁庭,由仲裁员肖登国老师等三位仲裁员主持审理的关于四川某有色金属有限公司涉及八百多万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以调解的形式圆满结案。

本案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3年1月签订了关于转让四川某有色金属有限公司股权的《股份转让协议书》,随后被申请人以申请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相关义务为由而拒绝支付股权转让款,申请人据此提出仲裁申请。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材料以及开庭审理,三位仲裁员在对案件作了全面分析后,本着维护当事人间友好合作关系,实现双方最大利益,促进社会和谐的纠纷解决原则,力争让双方当事人用调解的方式结案。由于本案涉及人数较多,双方争议大,调解工作存在一定困难,但通过三位仲裁员的细心分析、耐心指导,使得本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成功解决了双方纠纷。

以调解的方式解决本案,最大限度地实现了双方当事人各自的利益诉求,及时化解了纠纷,有效避免了若双方当事人持续争执可能遭受到的更大损失。充分彰显了成都仲裁委及仲裁员服务当事人,以当事人利益和社会稳定为重的司法服务精神。

Attorney Gary, who is also the arbitrator of Chengdu Arbitration Commiion, acted as the arbitrator and succeeded in mediating the share transfer dispute case.

2013年11月25日

推荐第2篇:劳动仲裁案件代理词

劳动仲裁案件代理词

发布日期:2011-11-01 作者:朱熠华律师

案情摘要:申请人季某某于1991年7月开始在被申请人安徽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工作,2009年4月25日双方协商解除了劳动合同,但被申请人又口头通知申请人于2009年4月26日继续工作至2009年10月25日。申请人继续在被申请人单位工作期间,被申请人按时给申请人发放了其中四个月工资,缴纳住房公积金,但一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现季某某离职,但要求安徽某某集团有限公司支付二倍工资,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办理社会保险,补发工资等。 代 理 词 尊敬的仲裁员: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安徽永承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申请人季晓琴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其代理人,依法出庭参与诉讼,维护其合法权益。

现就本案事实与适用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恳请仲裁员能予以采纳:

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后,又在被申请人处工作,且未签订劳动合同,应当支付二倍工资;

申请人季晓琴于1991年7月开始在被申请人安徽国风集团有限公司工作,2009年4月25日双方协商解除了劳动合同,但被申请人又口头通知申请人于2009年4月26日继续工作至2009年10月25日。申请人继续在被申请人单位工作期间,被申请人按时给申请人发放了其中四个月工资,缴纳住房公积金,但一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相关规定,被申请人应当从2009年5月26日起至2009年10月25日向申请人再支付一次工资。申请人工资为2330元/月,所以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再行支付工资合计11650元。

二、申请人再次在被申请人单位工作后,被申请人未给申请人办理社会保险,应当予以补办;

申请人于2009年4月26日继续到被申请人单位工作期间,被申请人一直未给申请人办理相关社会保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等相关规定,被申请人安徽国风集团有限公司应当给申请人季晓琴补办该期间的社会保险。

三、被申请人在申请人继续工作的六个月的期间内,尚有两个月工资未支付,应当予以支付;

申请人自2009年4月26日至2009年10月25日工作时间为六个月,但被申请人在其间只支付申请人四个月的工次,另有最后两个月的工资仍未支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九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之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向申请人支付该未支付工资并支付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赔偿金。

四、被申请人辞去申请人,应当向申请人支付相应经济补偿金;申请人继续在被申请人单位连续工作六个月,现解除劳动关系, 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之规定向申请人支付一个月工次补偿金。申请人的工资为2330元/月,因此,被申请人应当向申请人支付2330元的经济补偿。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在申请人继续工作期间未与申请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当向申请人支付二倍工资。其间被申请人有两个月的工资尚未向申请人支付,应当予以支付并加付赔偿金。在此期间,被申请人未给申请办理相关社会保险,应当予以补办。现被申请人欲辞退申请人,申请人已同意,被申请人应当向申请人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以上代理意见恳请仲裁庭予以采纳,并依法作出裁决!

推荐第3篇:劳动仲裁工作汇报

篇一:近几年仲裁工作汇报材料(完成稿) 汇 报 提 纲

依安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1年12月) 2009年以来,在省市主管部门和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们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深入贯彻执行《劳动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以完善组织建设为保障,以健全制度为基础,以争议调解为重点,进一步规范争议案件处理,有效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构建了和谐的劳动人事关系。现将有关情况作以简要汇报。

一、基本工作情况

一是完成实体化建设。机构改革后,我们将原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整合,组建了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落实了机构、经费和人员。新整合的仲裁委员会主任由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担任,人社局、总工会、法院、司法局、工信局、卫生院、教育局、广电局、工商联等部门的领导为仲裁委员会的成员。下设办公室,设在人社局,负责日常各类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处理。

二是调解体系初步形成。为了确保各项工作有序开展,我们辟建了50平米的标准化仲裁庭,相关硬件设施配置到位,同时组建了三个层次的基层调解组织,形成了以一个工业行业调解组织、六个大型企业调解组织、六个社区、十六个乡镇调解组织为构架的调解网络,并聘任246名调解员,已初步形成了组织完备、职能健全的调解体系。 三是扎实做好案件处理。几年来,我们共受理各类案120件,调解成功106件,成功率为88.33%。其中,劳动报酬占受理总数的62.5%,工伤待遇占受理总数的10.69%,社会保险占受理总数的2.17%,履行劳动合同占受理总数的2.17%,确定劳动关系占受理总数的10.33%。从用人单位的性质来划分,其中:私营民营企业占受理总数81.88%,国有企业占受理总数14.31%,其他企业占受理总数3.8%。特别是在2009年,《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以后,仲裁申请时效延长,加之职工维权意识增强、零收费等政策开始实施,使得劳动争议案件量在09年出现井喷。我县在09年办理仲裁审结历史遗留劳动争议案件达14件,达到历史新高。

二、主要做法

(一)防调并举,努力化解劳动争议。从数据统计看,我县近几年的劳动争议案件总量比从前明显减少,调解结案率和案前调解数量均呈现稳步上升趋势。其原因主要在于:一是通过宣传落实《劳动合同法》规范劳动合同。在2008年,《劳动合同法》出台以后,很多企业对此表示不理解,采取观望的态势,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在局领导的重视下,我们印发了大量的宣传单、宣传手册并与监察大队密切配合,每周都抽出时间都深入企业进行耐心的宣传与讲解,与企业员工召开座谈会。经过宣传与讲解,使企业主明白它的目的,合同法的出台不是直接地或者简单地保护劳动者,而是在保护劳动者的基础上,构建一个和谐的企业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和员工共同发展。依安糖厂经理曾和我们说“通过你们的宣传,我们懂得职工满意是我们糖厂存在的前提,另一方面我们希望通过各种各样的方法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员工的工作效率,通过协商方式化解劳资纠纷,最大限度的推动我们企业的发展。”在我们的努力下,糖厂、奈伦、电业、陶瓷等大企业先后主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同时我们加大劳动合同鉴证工作,从2009年起,每年依法鉴证各类劳动合同都达到三千多份,全县所有大中型企业劳动合同鉴证合格率为98%。由于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规范用工行为,使劳动争议案件量呈下降趋势;加之劳动争议案件处理及时、准确、规范,大部分案件通过案前、庭前、裁前得以妥善解决,有效缓和了劳动纠纷,营造了和谐的劳动环境。二是通过寻找突破点提高调解成功率。这几年的调解结案率和案前调解数量均呈现稳步上升趋势。我们制定了调解率为100%、调解成功率超过50%的工作目标。对于疑难案件,仲裁委领导亲自参与案件的调解,确保重大疑难案件得到及时处理。通过刚性指标要求,几年来我们的调解成功率都在80%以上。我们要求仲裁员在接到案件后,要先熟悉案情,梳理脉络,摸清企业的实际情况,在开庭前有针对性地寻找案件双方当事人都容易接受的调解突破点,增加调解成功的可能性。对于双方矛盾较为激烈的情况,我们一定程度地增加调解的时间,用真诚的态度对待双方当事人,寻求取得当事人同意合作的机会,促进矛盾平稳化解。并适时寻求其他部门的帮助,借助当事人律师,当事人信任的人,或者相关科室的同志的引导,借助他人的力量完成调解。例如:电讯企业解除劳动合同案,电业部门辞退员工案等,都是通过劳动仲裁相关部门的介入,自行调解成功的。

(二)完善机制,规范争议处理程序。加强制度建设。重新制定仲裁(调解)领导责任制度、首问责任制度、服务质量管理制度、监督考核制度、学习培训制度以及应急预案处理制度等六大制度,基本落实了规范服务达标工作。完善案件的登记、受理、处理、信息汇总统计等程序。制定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受理、处理工作规范,实现一般案件45天结案,复杂案件不超过60天结案。安排专人负责审核裁决(调解)文书,斟酌文书中语言的运用,减少可能存在歧义的地方。加强沟通协调。加强与局内其他相关科室沟通,统一口径,统一思想,确保案件处理一致性;每月召开一次的仲裁员例会,分析阶段性劳动人事争议(调解)案件的情况,同时对疑难复杂争议较多的案件集体会诊,研究案件具体情况,制定应对措施,保证案件处理公平、公正、适度。全面落实调解工作的各项任务,指导基层调解组织工作,提高调解成功率。

每半年向市劳动人事仲裁院汇报工作,分析仲裁(调解)工作的存在的困难、矛盾和问题。遇有特殊情况及时与法院协调,统一仲裁案件审理的口径。对法院改判的案件及时反馈、分析、改进仲裁工作中的缺陷。建立重大案件情况通报制度、集体争议、重点案子、行业、区域倾向性问题,并及时向乡镇、工会等有关部门通报情况。

(三)夯实基础,提升服务工作水平。我们定期组织开展学习培训活动,主要以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度规范和典型案例分析为内容,着重提高仲裁员、调解员的业务素质和政治理论水平,端正行风政风,改善服务质量,提高工作水平。 组织法律宣讲活动,并经常到企业员工中去,召开座谈会,发放宣传单,将相关的法律法规、仲裁活动须知、仲裁流程等内容进行长期宣传介绍,还利用电子大屏幕公布开庭信息、排庭安排、仲裁公告等内容,进一步增强了工作服务的透明度。

总结近一时期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我们主要坚持做到“四个注重”:一是注重以人为本,将“以和为先”的理念贯穿到调解仲裁工作全过程。二是注重健全制度,以制度建设规范工作运行。三是注重突破难点,以点带面推动工作取得实质性进展。四是注重聚集合力,形成调解仲裁工作共进的局面。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仲裁员业务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机构改革后,仲裁人篇二:2014劳动仲裁工作报告

仲裁2014年度工作总结

2014年以来,在市县人社局党政班子的正确领导和市仲裁院的指导下,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认真踏实工作,较好的完成了工作任务,,现将今年主要工作总结如下:

一、认真学习党的方针政策,提高政治觉悟和业务水平

认真参加人社局组织的每周五政治学习,以党的方针政策来指导劳动仲裁院的工作,同时积极参加省人社厅举办的多期劳动仲裁业务培训,工作中办案人员主动自学劳动法规和各种办案实务等知识,不断提高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办案效率和质量。

二、加强仲裁院软硬件建设,提高仲裁规范化水平,提升仲裁 员综合办案能力。 在本年里,进一步加强了仲裁院的硬件设备诸如仲裁庭徽章、法槌、电子设备及资料配置等,提高仲裁规范化水平。同时,不断壮大仲裁员队伍,引进优秀的法律专业人才加入仲裁队伍。积极组织仲裁员参加省厅举办的业务培训,在平时工作中挤时间自学业务和政治知识,多种渠道努力提高仲裁员的业务素质和政治理论水平。结合办案实际,积极开展仲裁员在岗培训、庭审观摩和疑难案件研讨会活动,不断提高办案能力。

三、及时公平公正处理劳动争议案件

全年共立案174件,已结案84件,审理期内结案率100%。结案率100%。主要处理了5件集体争议案件,涉及职工436人,涉案金额669.3万元。经过及时公平公正处理,化解了矛盾,维护了我县和谐的劳动关系。

四、及时给市仲裁办上报劳动争议仲裁工作的报表

根据省市文件要求,我们每月月初和季度初都会及时上报仲裁工作报表,为上级提供准确数字,使之准确掌握劳动仲裁工作动态和劳动关系状况。

五、存在问题和下步打算 虽然我们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工作中还有一些问题,为使仲裁工作上个新台阶我们决定:

1、不断创工作方式,及时公平公正处理劳动争议案件。为为增强处理劳动争议工作效果,不断创新在工作机制和调解方式上。同时为化解劳资矛盾,,维护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公正客观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确保在法定期限45日之内结案。

2、多到辖区内的企业大力宣传《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法律法规,通过开展送法进企业、送法进乡镇等活动,使企业和劳动者双方知晓自身的合法权利和义务,为构建和谐劳资关系营造舆论氛围和法制环境。

3、加强对各乡镇和企业基层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走访检查和工作指导,了解基层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开展情况使其能熟练灵活正确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形成了以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为主体的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新格局,调解工作上下互动的良好局面。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2015年3月2日篇三:劳动人事仲裁工作总结

规范仲裁机构 做好争议处理

积极推进劳动人事仲裁事业健康发展

一、认识到位, 强化学习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颁实施是我国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法律体系建设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标志着我国劳动人事争议法律体系日臻完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对仲裁机构、仲裁庭、仲裁管辖、仲裁程序、开庭裁决等.做了实体和程序性定,是进行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处理的法定依据.我们利用局周五学习日对全体工作人员进行学习培训,印制了宣传材料xxxxx多份,利用宣传车、广播电视媒体、进企入户进行宣传,提高全社会对劳动人事仲裁法律法规政策认知水平。积极安排工作人员参加省厅、市局组织的各类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专兼职仲裁员的业务素质、工作能力和服务水平。

二、健全机构,扎实开展工作我县劳动争议仲裁院是全市首家成立的,为了适应新形势,实现新发展,根据机构改革和人事变动情况,及时调整、整合、建立健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实行定期例会制度,及时研究分析我县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工作存在的突问题,加强对仲裁办案工作的业务监督和指导。全面落实仲裁机构办公场所、设施、设备等硬件建设标准化。积极争取县主要领导的支持,筹划成立正科级劳动人事仲裁院。

仲裁机构克服人员少、任务重等困难,在立案受理、调查取证、仲裁庭审、调解、裁决、送达、结案归档等各个环节都严格按法律规定进行,宜调则调、宜裁则裁、侧重调解,不推不拖,公平、公正、及时、合法的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维护劳资双方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一是建立了一支高素质的劳动人事仲裁员队伍,现有专职仲裁员x人,兼职仲裁员xx人,均已取得省厅颁发的仲裁员资格证书;二是健立健全规章制度,制定了劳动人事仲裁院职责、仲裁案件分析研讨、仲裁业务流程、仲裁服务承诺、仲裁风险告知、仲裁案件回访、仲裁业务社会监督等制度,做到了用制度管人,依制度办事;三是加强后勤保障,县局在人、财、物各方面支持劳动人事仲裁工作,确保仲裁工作顺利进行;四是严格办案程序,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确保程序合法,实体合法;五是强化调解工作,实施案前、案中、案后,全方位,多层次的全程调解工作,尽可能运用调解手段案结事了,息事宁人,化解矛盾;六是进一步关心照顾弱势群体,开辟维权绿色通道,打造阳光仲裁品牌。七是加强与上级业务部门、工会、经贸部门、法院等机构的沟通协调,强化业务监督,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树立良好社会形象。xxxx年共受理劳动争议xx件,处理xx件,结案xxx%,案外调解xx件,调解率xx.x%。共鉴证劳动合同xxxx份,解除备案xxxx人,接待来访咨询xxxx人次。

三、强化基础,推进基层调解工作

坚持“预防为主,重在基层”的方针,充分发挥基层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第一道防线作用,建立劳动争议预测、预警、预防、预报机制,力争把矛盾纠纷消灭在萌芽状态。健立健全基层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是预防纠纷加强调解工作的关键,我们立足**实际,积极筹划,在原来规模以上企业已全覆盖的基础上,推动新建单位、中小企业调解组织建设。指导已建立的调解组织运行规范化,工作常态化、作用明显化。共建立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xxx个,调解员xxxx人,乡镇(街道)劳动争议调解组织xx个,调解员xxx人。xxxx年基层调解组织共预防化解纠纷xx件。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调解员主要是由工会、劳资等管理人员组成,文化程度一般为高中以上;乡镇(街道)调解组织调解员主要是由劳动保障所、经贸办、司法办工作人员组成,文化程度一般为中专以上。县局分两批对他们进行劳动人事法律法规政策集中学培训,提高基层调解员业务能力和工作水平。

为规范基层劳动争议调解组织调解工作,提高基层调解组织调解行为社会公信力和调解文书可执行性。县政法委、县人民法院出台了《**县非诉讼调解司法确认机制资料汇编》,规范了基层调解机构调解活动与非诉讼衔接程序等事项,从制度上支持了基层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开展工作。 总之,我县的劳动人事仲裁工作开展的扎扎实实,富有成效,这与市局关心支持是分不开的。下一步我们将在市局、县委、县政府正确领导下,开拓创新,奋发进取,争取工作上新台阶,劳动人事仲裁事业实现新突破,大发展。 xxxx年xx月xx日

推荐第4篇:劳动仲裁案件处理流程

劳动仲裁案件处理流程

一、提交申请书 :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书,并按照被申请人数提交副本。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

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4.申请仲裁的日期。

二、仲裁受理: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五日内将申诉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三、开庭审理:仲裁庭应当于开庭的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对申请人按照撤诉自理,对被申请人可以做缺席裁决。

四、仲裁调解: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当先行调解,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促使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协议。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根据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调解未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及时裁决。

五、仲裁裁决: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延长期限不超过十五日。仲裁庭裁决后应当制作仲裁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当事人对

仲裁裁决不服的,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推荐第5篇:仲裁案件合并审理申请书

仲裁案件合并审理申请书

杭州仲裁委员会:

贵委受理的申请人中山盛兴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高柴油机重工有限公司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仲裁案件【受案编号:(2012)杭仲字第338至339号】,由于两案的当事人相同,事实问题相互关联,合并审理有利于案件的顺利审结。根据《杭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五十四条之规定,特申请对上述案件进行合并审理,仲裁裁决单独作出。请予以批准为盼。

此致

杭州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中高柴油机重工有限公司2012年11月30日

推荐第6篇:集团诉讼、仲裁案件管理办法

XXXXXXXX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诉讼、仲裁案件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全面预防诉讼、仲裁案件法律风险,加强诉讼、仲裁案件管理,维护XXXXXXXX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集团公司”)合法权益,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以集团公司为诉讼主体的诉讼、仲裁案件的管理。

第三条【涵义】本办法所称的诉讼、仲裁案件是指:

(一)与其他主体发生的民商事诉讼、行政诉讼、商事仲裁案件;

(二)商标、专利、著作权、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诉讼、仲裁案件;

(三)可能给集团带来不利影响的群体性诉讼、建筑工程和环境保护案件;

(四)海事海商、涉外案件。

第四条【管理部门及职责】集团公司法务部是集团诉讼、仲裁案件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履行如下职责:

(一)制定实施集团公司诉讼、仲裁案件管理制度,对集团公司诉讼、仲裁案件进行统计、整理和归档;

(二)依法处理集团公司诉讼、仲裁案件并对各子公司

1 的诉讼、仲裁案件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三)对办理案件的外聘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进行跟踪、监督和管理;

(四)其他有关诉讼、仲裁案件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管理原则】集团对诉讼、仲裁案件的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积极维护集团权益原则;

(二)集中管理与分工负责原则;

(三)兼顾效率与安全原则。

第六条【处理案件的基本原则】集团公司诉讼、仲裁案件,经OA流程审批明确是否外聘律师代理案件。对于需外聘律师代理的案件,由争议产生的相关部门选定外聘律师,并由法务部与外聘律师签署案件代理合同,合同应明确代理费或其计算方式及支付条件、时间。

集团下属分、子公司具有集团明确自主经营授权,以集团名义签署但集团不进行实质经营管理且的具体经营行为引起的诉讼、仲裁案件,由争议产生的相关部门自行处理,法务部可以进行必要的监督指导。由此对集团造成的损失按照集团内部经营管理条例予以追偿、惩处。

法务部全程参与集团诉讼、仲裁案件的处理,记录案件进展,对外聘律师的代理服务情况进行监督,外聘律师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未尽审慎义务、不能胜任法律服务需求、违反法律服务合同等情形,可能损害集团权益的,应及时上报集团公司。经集团公司查证属实的,由集团公司及时更换外聘律师。

第二章 案件的处理

2 第七条【案件处理流程】争议、纠纷发生后,相关部门认为需要提起诉讼、仲裁或认为可能引发其他主体对集团提起诉讼、仲裁的,应及时通过OA系统向分管领导报告请示;经分管领导OA审批移至法务部后,相关部门应将所有与争议、纠纷有关的合同、票据等全部证据材料移交给法务部;法务部向相关部门及业务人员核实、调查有关案件情况时,相关部门及人员应如实告知有关纠纷的事实情况,以查明事实,为纠纷的解决提供保证。

法务部经分析研究后,将处理意见OA逐级上报各级领导后,正式开展诉讼、仲裁案件的委托、办案、执行等相关法律流程。

第八条【案件分析报告】法务部在收到相关职能部门或司法部门移交或送达的案件材料或法律文书后,应在认真研究证据材料的基础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出具案件分析报告。案件分析报告应包含以下主要内容:

(一)案件基本情况;

(二)对方当事人情况及财产线索;

(三)案件管辖地;

(四)案件已有证据材料;

(五)案件争议焦点及处理建议;

(六)对案件结果的分析预测;

(七)其他与案件处理相关的文件、资料和情况。

第九条【证据材料】对拟提起诉讼、仲裁的案件,相关部门应及时收集与案件有关的原始证据材料,并对所提供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

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票据、单证、鉴定报告、

3 检测结果、录音录像资料、公证书、来往信件等。

第十条【诉讼保全】诉讼、仲裁案件,对方当事人有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股权投资、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银行存款等财产线索的,应当及时提起诉讼保全申请,最大程度维护集团公司利益。

第十一条【委托代理】诉讼、仲裁案件交由委托律师事务所代理的,相关部门、法务部应做好配合、协调工作,并对外聘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的工作进行监督,要求其及时汇报案件进展情况。

第十二条【审慎处理】法务部应勤勉谨慎履行职责,对诉讼、仲裁案件及时跟进,做好诉讼、仲裁案件的起诉、答辩、证据置换、庭审调查、辩论等工作,努力做好与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沟通工作,争取最大程度维护集团权益。

第十三条【案件执行】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裁决,应及时申请强制执行或执行。

第三章 案件的管理

第十四条【档案管理】法务部应建立健全诉讼、仲裁案件档案,加强案件档案管理,及时将案件相关档案移交档案部门存档,诉讼、仲裁案件档案主要包括如下资料:

(一)OA审批流程打印件;

(二)案件分析报告或法律意见书;

(三)起诉书、答辩状、判决书、裁决书、调解书等法律文书;

(四)诉讼保全情况;

(五)案件证据资料;

(六)其他与案件有关的相关材料。

4 第十五条【台账管理】法务部应建立健全诉讼、仲裁案件台账,台账应包括如下内容:案由、案件管辖、对方当事人、涉案金额、保全情况、争议焦点、经办人员、案件进展、处理结果等。

第十六条【奖励和处罚】集团对在处理诉讼、仲裁案件中作出重大贡献的法律事务机构及法律工作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有关工作人员在处理案件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给集团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有犯罪嫌疑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解释权】本办法由集团法务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生效】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5

推荐第7篇:案件检查工作汇报

科学统筹开拓创新

进一步提升查办案件的工作水平

xx市纪委监察局

(2009年5月13日)

2009年,我们按照保定市纪委监察局的总体部署,积极探索查办案件工作的新特点、新规律,不断推动办案理念、思路、方法、措施、机制制度创新,全市查办案件数量和质量都有明显提高。今年以来,我市共立案查处违纪违法案件40起,同比增加6件,其中结案12件,处分党员干部21人,挽回经济损失98.5万元。我们的主要做法是: 一科学规划,完善机制,提高办案工作效能

一是建立完善组织协调机制。年初,召开了公、检、法、审计等相关部门参加的反腐倡廉协调小组会议,制定了《工作规则》和《xx市查办案件中加强协作的实施意见》,规范了协调小组工作机制,明确规定了协作内容、形式、程序,有效提高了案件查办的效率。

二是健全办案队伍培训机制。我们对新任纪检监察干部举办了两期查办案件培训班,由纪委和检察院办案经验丰富的同志授课,传授办案经验和方法。

三是推行全员办案机制。实行全员办案制,让所有纪检监察干部在办案一线得到锤炼,促进了纪检干部办案能力的提高。

二科学统筹,创新思路,提升办案工作效果

一是强化领导,严格落实案件领办检查员制度。我们实行领导包案制,即:副书记包室,常委包案,每月召开一次查办案件专题调度会,明责任、压担子。

二是整合力量,实现办案资源共享。根据各个办案人员的学习经历、工作经历、办案风格,选出了15名特点突出、经验丰富的县乡两级纪检监察干部建立起办案人才库。 遇到疑难复杂案件实行统一安排、统一调度,集中办案。

三是拓宽思路,广辟线索来源。通过网络搜集,比如在百度xx贴吧,对群众跟帖较多、反应强烈的问题,进行筛选,发现有价值的线索5条;结合当前开展的“干部作风建设年”等活动,发现有价值的线索9条,根据这些线索,立案查处党员干部12名,其中科级干部5名。

四是激励表彰,提高办案热情。积极创造条件,对办案工作给予了全方位的支持。在办案工具、办案经费上给予充保障;在干部使用方面,对那些敢于办案、善于办案,长期奋战在办案一线、贡献突出的干部,大胆地提拔重用,有5名同志由于办案工作实绩突出得到提拔重用。

五是强化管理,提高办案质量。从办案人员工作作风入手,结合当前开展的“干部作风建设年”活动,积极探索案件科学管理新模式,规范办案程序,完善了“一员、两化、三落实”整套的科学办案流程。(明确一名领办检查员,实

现人员配备科学化和办案程序规范化,做到办案措施、处分和定期回访三落实)

三、科学把握,突出重点,提高办案工作水平。坚持做到“三个结合”和“三个把握”:

“三个结合”:将查办案件和当前重点工作相结合,把查办案件的重点放在国家应对金融危机、扩大内需各项政策执行情况和专项资金落实上,加大对“小金库”的专项治理。将查办案件和“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相结合,严厉查处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破坏经济发展环境案件。今年以来,查办了行政不作为、乱作为案件5起;将查办案件和干部教育相结合,达到惩处少数,教育大多数的目的。

查办案件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我们在查办案件时注意以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统筹考虑问题,从整体上把握办案工作。具体的说我们做到了以下四点:做到了“四个把握好.一是把握好查办时机。一些问题的暴露需要一个过程,待时机成熟时再动手,这样才能有的放矢使案件得到突破。二是把握好工作方法。探索实施“三级连锁责任制”,即信访赵案源、检查抓全案、审理先介入,形成信访、检查审理联动机制,确保案件查处快查快结。有的案件牵扯到一些无关紧要的陈年旧账,如果把有限的办案精力浪费到这些没完没了的细枝末节上,就会白白消耗大量的人力物力。三是把握好治本功能。认真落实了“一案双报告”制度,把一

些典型案件进行深入剖析,对案发单位提出完善制度的意见和建议,对党员干部进行警示教育。

在查办案件工作中我们取得了一些成绩,但还有很多不足,我们将按照杜主任和司书记此次会议讲话精神,借鉴兄弟县市的好经验、好做法,把我市查办案件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推荐第8篇:仲裁股工作汇报0

仲裁股工作汇报

一、职能职责

主要负责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等法律法规;指导和协调全县各类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和部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做好劳动人事争议的预防和调解工作;受理和处理辖区内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各类劳动争议案件;受理和处理全县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各类劳动争议案件;受理和处理全县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发生的各类人事争议;负责劳动合同的鉴证审查及备案;承担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日常工作,完成仲裁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和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认定及年度考核;医疗保险其它业务工作。

二、基本情况及人员分工

仲裁股现有3人,行政编制2人,参公管理人员1人。吕阳伟负责仲裁股全面工作,具体负责全县各类劳动人事争议的调解疏导、立案审查、案件审理、仲裁裁决、医保定点资格初审及考核工作。黄小华负责各类劳动人事争议的调解疏导、立案初审、案件审理、仲裁文书的制作、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信息

的收集统计报送工作。刘志平负责各类劳动人事争议的调解疏导、接待来信来访、法律法规的宣传解释、劳动合同的审查鉴证备案、仲裁资料的归档保管工作。

三、2011年工作基本情况

(一)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

2011年仲裁股受理和处理案件共132件,同比2010年增加了40件,其中不予受理6件,现已结案123件,结案率达97.7%,未结案件3件(其中,调解结案103件,仲裁裁决9件,庭审后庭外调解18件,撤诉2件),调解率达78.3%。其中:劳动者胜诉121件(有2件因申请主体不适格,驳回了申请人的仲裁请求)。按关系划分:劳动合同关系19件,事实劳动关系113件。按争议原因划分:养老保险7件,工伤待遇92件,解除劳动合同19件,劳动关系确认6件,工资福利待遇8件。为劳动者追回各种经济损失1310余万元,其中:双倍工资、加班费、生活费、经济补偿金等304.6万元;拖欠劳动报酬210.4万元,工伤保险待遇586.3万元,其它208.7万元。审查鉴证劳动合同2316份。接待来访群众1132人次,受理来信2件,转办市长、县长热线等共56件145人次。我们的主要做法是:

1、认真开展理论与业务知识的学习。我们始终坚持把思想政治学习和业务学习放在首位,以“贯彻落实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为主线,制定工作和学习计划。认真学习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方面所涉及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细化办案规则。严格按照受理一个案件,讨论一个案件,解读一- 23

(二)医疗保险工作

1、医疗保险定点审核工作。2011年收到申请25家,其中医疗机构10家,通过审查验收合格25家。目前,全县累计有定点零售药店152家(城区89家,乡镇63家),定点医疗机构54家(城区20家,乡镇34家)。

2、2011年医疗保险扩面及收支情况。2011年市下达给我县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146018人(城镇职工42018人,城镇居民104000人),截止11月底,全县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人数达到146667人,其中,城镇职工参保42037人,城镇居民参保104630人,完成计划的100.44%。全年共征收基金9609万元,其中城镇职工征收基金5646万元(其中统筹基金2984万元,个人门诊医疗账户2662万元),城镇居民征收基金3963万元(其中居民个人缴纳1386万元,各级财政拨款2577万元)。全年住院总费用8030万元(其中城镇职工5930万元,居民1469万元),符合政策范围内医药费6199万元,医保基金支出4530万元,支付比例达73.07%(其中城镇职工74%,城镇居民70.11%)。

3、解决特殊困难群体的基本医疗保险问题。根据达府办函【2010】290号及达市府办【2009】58号文件精神,对全县各类关闭破产的国有、集体企业关破后到龄退休人员全面落实医疗保险政策,纳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到龄退休截止时间为2010年12月31日)实行自愿参保,自主一次性缴费,政府补助,终身享受医保待遇。本股室对符合参保条件对象的资料进行严格审查把关,截止12月底,累计审查合格176

2

人,其中:已经办理缴费并领取医保卡1430人,正在办理中12人,不愿意缴费的320人。

(三)存在的问题

1.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的基础比较薄弱。主要表现在: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机构队伍力量薄弱,办案人员专业化程度不高,仲裁员不稳定,变动频繁,人员严重不足,案多人少,目前没有一人持有仲裁资格证,依法办案十分困难,致使办案质量和效率不高。

2.《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新修改的《工伤保险条例》出台后,劳动争议发生明显呈上升趋势,再加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出台,免收仲裁费,降低了劳动官司成本门槛,劳动争议数量攀升、内容复杂、新矛盾新问题不断出现、处理难度增大。劳动争议案件的增加,也带来了劳动争议处理工作强度的加大。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中,除确认劳动关系外单一的诉求案件几乎为零,在为数众多的综合性诉求中社会保险、工伤赔付、加班工资、经济补偿金双倍工资等诉求出现的频率较高,增加了案件调处难度,同时也为调解带来了困难。这类诉求占全年劳动争议案件总数的89%。

3.办案条件较差。现有的办案条件与及时有效处理劳动人事争议的要求极不适应。没有专用的仲裁庭,办公室与仲裁庭无法分开,开庭时不能正常办公。设备设施缺乏,对受理案件的取证、调查、没有相应的设备。办案人员没按要求着统一服装和佩戴相关标志。

三、2012年工作打算

- 67

3、在创新能力上取得新突破。以服务理念推进调解仲裁体制、机制和制度的优化;构建高效便捷的调解仲裁管理体系,满足劳动者及社会对调解仲裁工作的需求。一是从调解优先入手,按照立案快、调解细、裁决准的办案理念,根据现有的人员状况,调解夯实办案职责;二是从转变作风入手,牢固树立仲裁促和谐,仲裁服务民生的思想;三是从严格仲裁程序入手,增强劳动人事仲裁的公信力;四是从加大培训入手,增进与周边县市区之间的观摩学习,提高仲裁人员的业务素质;五是从深入基层企业入手,推进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建设。

4、实行风险告知制度和一步到庭制度。即立案后,告知当事人与劳动争议仲裁有关的各种风险,适时对当事人进行法律宣传和善意提示,使当事人理智地参加仲裁活动。一次性向当事人送达受理案件通知、应诉通知和开庭通知,以减少法律文书送达过程中出现延误案件审理的情况。

5、创新调解工作方法。重视立案前调解,对所有劳动争议申诉在立案前一律先行调解,争取大部分劳动争议在仲裁程序解决,避免当事人诉累。对可部分达成调解协议的案件,就达成解调协议部分先行制作调解书,对未达成部分再审理裁决。加强与信访行政调解的衔接。

6、继续抓好《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贯彻实施。依法规范劳动关系,推动各类用人单位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加强对各类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审查鉴证工作,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奠定坚实的基础。

7、加强基层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要积极指导企业建

立健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合理配备调解人员,落实办公条件,同时积极探索培育劳动关系双方自主协商解决劳动纠纷的机制,通过引导劳动关系双方开展协商对话,将多数争议案件用柔性化方式及时处理,更好地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劳动争议。今年计划指导通川酒业、新桥电力、建设煤矿、茶园煤电集团、昌隆公司等单位建立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8、切实推进仲裁机构实体化和仲裁庭标准化建设,根据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文件要求,我县2012年建立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为主要形式的实体化办案机构,切实解决案多人少的矛盾,增强办案实力

9、加强裁审沟通衔接。要保持与法院的经常性联系,对集体案件,疑难案件要主动沟通,尽可能保持裁审一致性。通过与人民法院举办业务沟通和疑难问题研讨会等方式,就疑难问题处理、法律法规适用等进行讨论,统一思想,达成共识。

10、创新管理手段,加强医疗保险定点管理。建立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准入准出机制,在此基础上加强日常检查和定期考核,促进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有序竞争,优胜劣汰,提高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质量和水平。一是严把定点药店、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审定准入关,完善和细化定点资格条件。二是开展正常巡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活动,加强对各定点药店、定点医疗机构的日常管理和巡查力度。 三是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考核,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举报信箱,在各定点药店设立温馨提示牌,对有举报问题并经查实的药店予以经济处罚,同时将举报记录作为考核的主要依据之一,进一步督促定- 10

推荐第9篇:退还工程保证金仲裁案件代理词

退还工程保证金仲裁案案件代理词

尊敬的仲裁员:

某某某某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申请人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某某公司”)的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本案申请人的仲裁代理人,参加今天的开庭,现依据相关事实和法律对本案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由于被申请人原因导致本合同不能履行,双方签订的合同按约定已经解除。

申请人“某某公司”与被申请人某某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新大地公司)就某某市新时代花园“半山别墅”装饰工程于2009年签订了《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一份,但由于被申请人单方原因导致该合同不能履行,理由如下:

(一)从被申请人于2010年3月份发来的《延期通知》和《工程未开工说明》可知,该工程至今不能进场开工是由于被申请人因国家贷款收紧无款可贷无款投入工程以及其他原因导致不能如期安排申请人进场开工,导致该合同签订后至今未能向申请人下达开工令。

(二)从双方签订的《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看,该合同12-1合同解除条款明确约定“在合同约定时间内,甲方不能让乙方进场并超过合同约定时间2个月的,则视为合同解除。”故从原来双方约定的进场时间2009年12月28日起算,在2010年2月底该合同已经按约自动解除。

(三)某某市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于2010年7月1日代被申请人退还工程履约保证金30万元,这说明被申请人自认该合同已经解除并已着手办理该合同解除的善后事宜,同时被申请人亦早已表明其不再履行该合同。显而易见,该合同已经解除。

二、因被申请人违约导致该合同自动解除后,被申请人应退还给申请人交纳的工程履约保证金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一)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故申请人有权要求被申请人立即退还给申请人原向被申请人交纳的该工程履约保证金50万元(共80万元,除已退还的30万元外)。

(二)双方签订的《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就双方违约责任9-1款约定,“由于甲方原因导致延期开工或中途停工的,甲方应补偿给乙方停工、窝工造成的损失。每停工或窝工一天,甲方交付乙方1000元”。考虑到被申请人在该合同按约自动解除后络续发来《延期通知》和《工程未开工说明》,虽属被申请人单方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可以表明其初期仍有争取履行合同的意愿,且不久申请人亦表明对申请人交纳的工程履约保证金,定于2010年4月底前全部退还的态度。对此,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承担的违约金起算时间给予适当放宽,酌情从2010年5月1日起,计算至2010年7月1日(即30万元工程履约保证金退还之日)止。

(三)2010年7月1日某某市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代被申请人退返30万元工程履约保证金后,未退还的50万元工程履约保证金已转为合同到期债务。对到期债务未偿还的,资金占用人应当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银行利息。据此,对被申请人至今未退还的50万元工程履约保证金,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立即全额退还的同时,并支付按银行同类同期贷款计算利息,自2010年7月1日起,暂计1年,具体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综上,望贵会依法作出公正裁决,支持申请人的合理请求,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代理人:

年 月 日

推荐第10篇:常见劳动仲裁案件仲裁请求总结

劳动纠纷案件常见仲裁请求总结

前言

《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社会保险法》颁布施行后,越来越多的劳动者通过各种媒介了解到自己的权利,虽然劳动仲裁免费、劳动仲裁时效变长,但在用人单位面前,劳动者的诉讼能力显得相对薄弱。令人欣慰的是,有不少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违法用工时能够勇敢地、坚决地通过劳动仲裁、法院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注:本文内容涉及诸多请求项目,无法一一展开(部分项目另附链接),读者需要结合具体案件的具体情况,并依据更加具体的法律条款才能对案情有更准确的把握。切勿生搬硬套!

一、劳动纠纷案件涉及的主要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2.《劳动部关于印发的通知》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5.《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6.《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 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 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四) 11.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粤高法[2012]284号,下称“省纪要”)

12.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粤高法发[2008]13号,下称“省08意见”)

1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粤高法发[2002]21号,下称“省02意见”)

14.„„

二、常见仲裁(诉讼)请求——金钱类

(一)社保方面 1.补缴社保

劳动者请求补缴社保,仲裁委、法院一般不会支持,但倘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达成协议,仲裁委、法院作出的调解书中可以对社保问题进行确定,具有法律效力。

注意:

(1)劳动者不愿意购买社保(签了承诺书),且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已经将社保单位应缴部分作为工资一同发放的,劳动者事后以用人单位未购买社保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经济补偿的,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法院不支持经济补偿。

1 但劳动者事后反悔在合理期间内要求用人单位购买社保,用人单位拒不购买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经济补偿。(省纪要第25条)

另外,承诺书中约定由用人单位将社保用人单位需要缴付的部分以工资方式发到劳动者手中,且用人单位能够证明的,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补买社保的,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退还该部分“工资”。

(2)劳动者可以单就确认事实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申请仲裁,待裁决或判决生效后,劳动者可以凭据生效文书到社保局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保。

2.支付社保待遇

由于用人单位未购买社保,发生工伤、非因工患病、生育等情况,而导致劳动者经济损失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赔偿相应损失。

(二)违法约定试用期并已实际履行的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注意:举例,一年的合同可以有两个月的试用期)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八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广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研讨会会议纪要》

29、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试用期违反法律规定,且已经实际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 规定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无需再行支付超过法定试用期间的工资差额。

(三)二倍工资 法律链接:

《劳动合同法》

【支付情形一】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注:即最长为11个月)

【支付情形二】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 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注:支付期限无限长)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五条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计算期间】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省纪要》

【计算基数】14.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者虽通知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劳动者无正当理由拒不签订,用人单位未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二倍工资差额的计算基数为劳动者当月应得工资,但不包括以下两项:

(一)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的劳动报酬,如季度奖、半年奖、年终奖、年底双薪以及按照季度、半年、年结算的业务提成等;

(二)未确定支付周期的劳动报酬,如一次性的奖金,特殊情况下支付的津贴、补贴等。

【支付情形三】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超过一个月双方仍未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要求支付二倍工资的,应予支持。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无需再支付用工之日起满一年后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时效】15.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仲裁时效,依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确定。用人单位应支付的二倍工资差额,从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起往前倒推一年,按月计算,对超过一年的二倍工资差额不予支持。(实践中,计算精确 3 到天)

【倒签合同期限】

《广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研讨会会议纪要》

26、劳动合同期满后未续签的双倍工资问题,应分四种情形处理:(1)劳动合同期满后双方一直未续签合同、且原合同未约定到期自动续延的,除用人单位能够证明未续签合同的责任在于劳动者外,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双倍工资。(2)劳动合同约定期满自动续延的,可视为合同已经续签,用人单位无需支付双倍工资。(3)到期后未及时续签,经过一段时间后才续签了劳动合同,对于该“空档期”,可分具体情况:如果“空档期”不超过一个月,可视为合理协商期,用人单位无需支付双倍工资;如果“空档期”过长、超过一个月的,除用人单位能够证明未续签合同的责任在于劳动者外,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双倍工资。(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倒签”劳动合同的,可视为劳动者确认劳动合同期限已经涵盖未签合同期间,属于劳动者的追认,用人单位无需支付“倒签”期间的双倍工资。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佛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自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一个月后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约定劳动合同的期限自建立劳动关系之日开始的,用人单位无须承担支付二倍工资差额的责任。

(四)代通知金 【劳动者常见误区】并非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都需要支付代通知金,只有在三种法定情形下才需要支付。

法律链接:

《劳动合同法》

【三种法定情形】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计算基数】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的规定,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其额外支付的工资应当按照该劳动者

4 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

《省纪要》

26.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为由,向用人单位主张一个月工资赔偿的,不予支持。(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可能有代通知金)

(五)经济补偿、赔偿金

内容较多,请见另文《简析劳动纠纷中经济补偿金与赔偿金的计算》,http://user.qzone.qq.com/376784230/blog/1378446922 。

(六)加班费

内容较多,请见另文《简析加班工资的计算》,http://user.qzone.qq.com/376784230/blog/1380537666 。

(七)高温津贴

依据《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等相关规定,从2012年起,高温津贴为每月150元,每年6月、7月、8月、9月、10月共计发5个月,总共750元。工作环境温度由用人单位举证。

注意:有夜班的,可以按比例减去。 法律链接:

《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

第十三条 每年6月至10月期间,劳动者从事露天岗位工作以及用人单位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作业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

《关于高温津贴发放的管理办法》(广东省人社厅等部门)

第三条 劳动者从事露天岗位工作以及用人单位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作业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以下统称高温作业),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在工资清单中列明具体项目及数额。(未列明的,需要补发)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如实记录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情况及高温津贴发放情况,并至少保存二年。

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情况以及高温津贴发放情况,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作业场所温度由用人单位举证)

更多内容,可参考:广州人社局网《高温津贴政策问答》, http://www.daodoc.com/376784230/blog/1387855693 。

6 5.产假、流产假 法律链接: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

第三十一条 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产假(不论正产或小产),应包括星期日及法定假日在内,不再补假。

6.看护假 法律链接:《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十七条 本省户籍独生子女父母,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享受以下优待奖励补助:

(五)产妇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三十五日的产假;男方享受十日的看护假。产假、看护假期间,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7.哺乳假 法律链接:《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九条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九)工伤保险待遇

所涉内容较多,详见另文:《工伤纠纷处理实务简析》,http://user.qzone.qq.com/376784230/blog/1375964290 。

法律链接:《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 1.赔付工伤待遇 参考链接:《广东省工伤保险待遇一览表(2011年修订版)》,http://user.qzone.qq.com/376784230/blog/1376042101 。

2.补足工伤待遇 法律链接:《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

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少报职工工资,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造成工伤职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工伤保险待遇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向工伤职工补足。

3.精神损害赔偿 法律链接:《省纪要》

7 5.劳动者因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工伤或被诊断患有职业病,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已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用人单位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应予支持。

(十)非因工死亡

何谓“非因工死亡”?司法实践倾向性意见:除工伤死亡外,其它原因导致的员工死亡均可认定为非因工死亡。实践中,也不排除部分地区认定(故意)犯罪导致的死亡不享受非因工死亡待遇。

法律链接:

《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

十、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发给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或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

丧葬补助费的标准:3个月工资(月工资按当地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计,下同);

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标准:6个月工资;(即,无供养亲属的,无此项补偿)

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在职职工6个月工资;离退休人员3个月工资。 已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离退休人员死亡,由当地社会保险机构按养老保险有关规定发放待遇;在职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除有规定纳入社会保险支付的地方外,由企业按上述标准发给死亡抚恤待遇。

《广东省劳动厅关于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对象的批复》(粤劳薪[1997]233号) 惠州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的一次性抚恤金是否按供养关系给予的请示》(惠市劳薪[1997]77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粤劳薪[1997]115号)第十条规定的死亡抚恤待遇标准,是在国家《劳动保险条例》规定标准的基础上调整提高的,同时增加了一次性抚恤金待遇。一次性抚恤金是对死亡职工直系亲属的慰问,因此发放对象应是死者的直系亲属。而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必须是与死者生前有供养关系的直系亲属才能、享受。

此复。

广东省劳动厅

一九九七年八月五日 《社会保险法》

第十七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

8 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十一)用人单位“三期”期间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 用人单位在“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违法解除与女职工的劳动关系的,已有司法判例支持劳动合同期满前剩余期间的全部劳动报酬、孕期工资、哺乳期部分工资、生育待遇等。

法律链接:

《广州市中院民事审判若干问题的解答(2010年)》

十五、女职工在怀孕期间被用人单位解雇,因客观原因造成三期待遇损失的,如何补偿?

答:产期应按正常工资标准足额支付,哺乳期和孕期可按其本人正常工资的20%支付,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十二)押金、保证金或罚款

部分用人单位对部分岗位会向职工提出收取工作服、工作卡或培训押金,这些都是违法的,可以在仲裁中一并要求返还。

另外,广东省(除深圳特区外)内的用人单位不得对劳动者罚款,仲裁时,也可以要求返还罚款。

法律链接:

《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五十一条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规定了罚款内容,或者其扣减工资的规定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实施罚款或者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扣减劳动者工资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被罚款或者扣减工资的人数每人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依照规章制度对劳动者实施经济处分的,单项和当月累计处分金额不得超过该劳动者当月工资的百分之三十,且对同一违纪行为不得重 9 复处分。

实施处分后的月工资不得低于市政府公布的特区最低工资标准。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可以从员工工资中扣减下列费用:

(一)员工赔偿因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单位经济损失的费用;

(二)用人单位按照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对员工进行的违纪经济处罚;

(三)经员工本人同意的其他费用。

用人单位每月扣减前款第

(一)、

(二)项费用后的员工工资余额不得低于最低工资。

(十三)向不具体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索赔项目限制 这类“用人单位”,例如,无照经营的“公司”、“企业”、“厂”,又如,筹备设立过程中的法人。

法律链接:

《劳动合同法》

第九十三条 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省纪要》

34.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或者其出资人承担责任的范围应以《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的内容为限,即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和损害赔偿责任,但不包括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劳动者因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未为其参加社会保险导致的医疗费、失业待遇及生育待遇损失属于损害赔偿责任范围。

三、常见仲裁(诉讼)请求——其它类

(一)确认存在劳动关系

此请求主要适用在工伤认定之前的劳动关系确认、补缴社保时劳动关系的存续期间确认。

大多数工伤认定不需要走此程序。但部分劳动者确实一时难以拿出证据证明或劳动局要求较为严格时,则需要通过劳动仲裁确认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的证明,详见另文《简析劳动关系的证明》,http://user.qzone.qq.com/376784230/blog/1378358527 。

(二)恢复劳动关系

此请求针对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在提出该请求的同时,可以同时请求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在被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期间的工资。

法律链接:《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

10 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被裁决撤销或者判决无效的,应当支付劳动者在被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期间的工资,其工资标准为劳动者本人前十二个月的平均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劳动者已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应当全部退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对前款规定的期间有争议的,可以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予以裁决。

(三)恢复工作岗位

此请求针对用人单位违法调岗。遇到用人单位违法调岗,可以先考虑通过录音录像等证明调岗的事实,然后去劳动局投诉处理。

关于调岗的内容,具体请见另文:《被调岗,你不得不防》,http://user.qzone.qq.com/376784230/blog/1351210055 。

(四)确认与用人单位已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法律链接:《劳动合同法》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省纪要》

16.劳动者依法请求用人单位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人事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将诉讼请求变更为确认双方已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拒不变更的,劳动人事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不得直接判令双方当事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可以依法确认双方当事人已存在事实上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关系,并参照原劳动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内容。

17.劳动者虽然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可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但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该固定期限劳 11 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又请求与用人单位重新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不予支持。

18.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因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

(一)、

(三)、

(四)项规定情形而续延,致使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予支持。(用人单位无选择权)

19.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提出续订劳动合同并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无选择权)

20.劳动关系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

(一)、

(二)、

(三)项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协商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提出的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福利待遇等事项不低于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前的标准,劳动者拒不接受的,用人单位可以终止合同,且无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四、仲裁请求的时效问题 法律链接: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仲裁委可以直接援引仲裁时效规定,不需要当事人以此提出抗辩)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五、小结

现阶段,许多企业人事管理都尚不规范、完善,不少用人单位倚仗其强势地位违法用工,给劳动者的身心健康、家庭和谐造成严重的损害,而劳动者普遍不太懂法律,地方劳动行政部门的监管不给力甚至官商勾结、权钱交易,都给劳动者的维权过程带来重重阻碍。

在办案过程中,不可否认,不少劳动仲裁委员会的仲裁也受到劳动局的干扰,不少劳动纠纷案件在仲裁中败诉却在诉讼中取得胜诉。这都需要劳动者坚定信

12 心,相信法院会给予公正裁判。

第11篇:劳动仲裁案件研讨会纪要0207

江苏省劳动仲裁案件研讨会纪要(2007年)

苏劳仲委﹝2007﹞1号

为了促进劳动关系的稳定和谐,统一全省劳动仲裁机构的执法尺度,提高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质量和效率,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06年11月在南京市召开了全省劳动仲裁案件研讨会。省、各省辖市仲裁办负责人参加了会议,省总工会、省企业家协会也派员参加了会议,同时邀请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有关同志参加了会议。与会人员就当前仲裁工作热点、难点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现将有关问题纪要如下:

一.劳动者就用人单位拖欠、克扣工资等问题向劳动监察机构投诉,在劳动监察机构已经立案处理的情况下,劳动者就同一事项提请仲裁的,是否受理的问题

劳动监察和劳动仲裁是劳动者依法维权的两种不同途径,二者的处理结果依法都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如果劳动监察和劳动仲裁就同一事项重复执法,必将导致法律适用上的冲突和社会资源的浪费。在劳动监察机构已经立案处理的情况下,根据一事不再理的原则,仲裁委员会不应受理劳动者就同一事项提请的仲裁申诉,应告之当事人按照劳动监察的程序处理,如当事人坚持申诉的,仲裁委员会应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对劳动者的投诉,劳动监察机构已明确作出不予立案或者已经撤销立案,劳动者申请仲裁的,符合受理条件的,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劳动者申请仲裁的时效,从其向劳动监察机构投诉之日起中断,自劳动监察机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时重新计算。如仲裁委员会在不知道劳动监察已立案处理的情况下,对劳动者的申诉也立案处理的,在劳动者不愿撤诉的情况下,应中止案件审理,待劳动监察部门作出处理决定后再重新审理。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关系解除、终止后,因欠款、报销差旅费用发生争议的受理问题 劳动者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后,与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履行工作职责发生的有关借款、差旅费用报销等争议,属于履行劳动合同争议的范畴,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但劳动者非法挪用、侵占用人单位公款的,应由司法机关处理,仲裁委员会不应受理。

三.劳动者因其人事档案或人事档案中的相关材料遗失,诉请用人单位为其补建档案或补齐档案材料的,仲裁委员会是否受理

人事档案管理属行政管理的范畴。根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规定,仲裁委员会受理此类案件没有法律依据,且受理后无法作出明确的具有可执行内容的裁决,故仲裁委员会不应受理。

四.劳动者因过错造成用人单位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的处理问题

劳动者在工作中因过错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首先要衡量劳动者的过失程度,属一般过失的不宜要求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属于重大过失的,劳动者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应限于用人单位的直接经济损失。具体确定赔偿额度及比例时,要依据双方劳动合同的约定或单位规章制度的规定,根据过错的大小,损害的程度,参照劳动者的工资收入水平,确定劳动者应赔偿的数额。如无合同约定或规章制度规定,则劳动者无需承担赔偿责任,避免用人单位将经营风险转嫁给劳动者。

五.劳动合同期满,因劳动者出现法定情形导致劳动合同期限顺延的,在法定情形消失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是否属于《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 原劳动部《问题解答》(劳部发[1995]187号) 《工伤保险条例》 留薪期,治疗期间继续享受伤残津贴或基本养老待遇,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工伤职工在退休后依然能够享受相关的工伤医疗待遇,双方的工伤保险关系并未终止。故五到十级的工伤职工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不能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江苏省劳动仲裁案件研讨会纪要(2006年)

苏劳仲委[2006]1号

各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为了指导全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准确、及时地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及时研究劳动争议仲裁工作的热点和难点问题,规范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和处理中的法律适用问题,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于2005年11月在常州召开了全省劳动仲裁案件研讨会。现将《江苏省劳动仲裁案件研讨会纪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六年一月十日

江苏省劳动仲裁案件研讨会纪要

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江苏省实施办法》等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实施以来,给劳动仲裁工作提供了许多法规依据,但在具体的案件处理中,又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新的问题,为此,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于2005年11月在常州市召开了全省劳动仲裁案件研讨会。省、各省辖市和部分县级市仲裁办负责人参加了会议,省总工会、省企业家协会也派员参加了会议,同时邀请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同志参加了会议。与会人员就当前仲裁工作中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现将有关问题纪要如下:

一.外来务工人员的社会保险争议的处理问题

切实保障进城务工人员的社会保险权益,是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和社会广泛关注的一件大事,是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将与城镇各类企业形成劳动关系的进城务工人员、机关事业单位使用的进城务工人员以及在城镇个体工商户帮工或从事个体经营的进城务工人员,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范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于外来务工人员与用人单位发生的社会保险争议,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和各项社会保险的政策规定,及时予以处理。

对此类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补缴社会保险费的裁决时,可以表述为:用人单位应在某期限内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申报手续,双方均应按照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缴费标准和期限补缴社会保险费。

二.工资争议的仲裁申诉时效问题

工资争议的仲裁申诉时效应按照《劳动法》 争议,裁决用人单位限期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申报手续,双方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标准补缴法定退休年龄之前的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还应按照劳动者法定退休年龄之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五.终止事实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争议的处理问题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签订劳动合同而未签订,双方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应当适用劳动法律法规的调整和保护。如用人单位具有《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 为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文)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受理确认劳动关系的争议,此类争议属确认之诉。在处理此类争议时,仲裁委员会应根据证据规则的规定,按照有利于劳动者的原则,合理分配双方的举证责任。用人单位对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社会保险费记录、考勤记录、招工登记表、报名表等证据负有举证责任;劳动者亦有责任提供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初步证据,如工作证、上岗证、服务证、工号卡、出入证、健康证、银行工资卡等证明身份的证件,其他劳动者证言等。

仲裁委员会对于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应当裁决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反之,裁决确认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对于没有证据或已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可裁决表述为:因证据不足,无法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对申诉人要求确认劳动关系的申诉请求,不予支持。

十一.发生劳动争议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不在同一个仲裁委员会管辖地区的,双方劳动争议的管辖问题

在本省境内发生劳动争议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不在同一个仲裁委员会管辖地区的,如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劳动合同履行地依法设有分支机构(如分公司或办事处等)的,按照方便当事人行使诉权的原则,当事人有权选择向劳动合同履行地仲裁委员会或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合同履行地可以是工资报酬支付地或实际工作岗位地等。

十二.未领取就业许可证的外国人与用人单位之间争议的受理问题

不具有中国国籍的外国人在我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就业的,应依法取得《外国人就业许可证》或《外国专家证》等相关证件,才有资格在我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就业。未领取就业许可证或《外国专家证》等相关证件的外国人不符合法定的就业条件,在我国境内不具有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仲裁的受理范围,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外国人在我国非法就业及用人单位非法招用外国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江苏省劳动仲裁案件研讨会纪要》(2004年)

随着改革的深化,劳动争议仲裁工作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为了提高全省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质量和效率,促进社会稳定和谐,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于2004年9月在无锡市召开了全省劳动仲裁案件研讨会,省仲裁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人及各省辖市仲裁办负责人参加了会议,省总工会、省企业家联合会也派员参加了会议,同时邀请了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同志参加了会议。与会人员就当前仲裁工作中的突出问题进行了探讨,现将有关问题纪要如下:

一.劳动争议仲裁工作面临的新形势

与会同志学习了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大家以四中全会精神为指针,分析了当前劳动争议仲裁工作面临的形势。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全面深化和产业结构调整力度进一步加大,劳动关系继续呈急剧变化的态势。利益主体的多元化,资本势力强势化,导致劳动关系双方冲突日益加剧,侵害劳动者权益的现象在一些地方和用人单位很突出。在依法治国战略的指导下,劳动者维权意识有了较大提高,劳动关系的失衡致使现阶段劳动争议案件大幅上升,处于高发期,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任务十分繁重和艰巨。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全体同志应以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为指针,贯彻落实党中央确立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方针,充分认识劳动关系的稳定是社会经济、政治稳定的基础,维护工人阶级合法权益,就是维护党的执政地位。要适应经济社会协调发展需要,以全面加强劳动争议处理能力为重点,以促进劳动关系和谐和社会稳定为目标,以促进社会公平和效率为价值取向,依法、及时、公正地处理各类劳动争议,确保劳动争议案件处理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为改革、发展和稳定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二.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受理的若干问题

针对劳动争议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与会同志一致认为,准确界定劳动争议仲裁的职能范围,确保当事人依法行使诉权,与其他有关部门协调配合,共同维护劳动关系稳定,把好劳动争议案件受理关尤为重要。对诉至仲裁委员会的争议,只要符合立案条件的,就应当依法及时受理;不属于劳动仲裁职能范围的,应当向当事人做好劝说、解释工作。

1、保险代理人与保险公司之间的争议的受理问题。《保险法》 号)的规定。用人单位进入破产程序后,劳动者就劳动争议提请的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应告知当事人作为权利人直接参加破产案件的审理。

5、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及其编制外聘用人员因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发生争议的受理和处理问题。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与其使用的编制外聘用人员,如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因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发生的争议,仲裁委员会应根据《劳动法》 会议一致认为,当前仲裁工作任务繁重,责任很大。各级劳动保障部门一定要加强对仲裁工作的领导,要按照劳动保障部的要求,积极推进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实体化建设,逐步实现办案职能与行政职能相分离,补充足够的专职办案人员,建立专门的办案经费来源和独立的办案场所。

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大力加强劳动争议仲裁员队伍建设,努力提高仲裁员的思想素质、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逐步实现劳动仲裁员队伍的职业化和专门化,全面提高仲裁员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办案技巧、探索建立激励机制,调动仲裁员的积极性,保证仲裁员队伍的基本稳定。

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进一步完善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强化劳动争议仲裁工作的效能,努力探索办案程序和办案方式的改革,提高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质量和效率,依法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与社会稳定。

2003年《江苏省劳动仲裁案件研讨会纪要》

江苏省劳动仲裁案件研讨会纪要

为了规范全省劳动仲裁工作,提高仲裁案件处理质量,及时研究解决当前劳动争议处理工作中的突出问题,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03年9月22日至23日在南京召开了全省劳动仲裁案件研讨会。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和各省辖市仲委会办公室负责人参加了会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工

资司、省总工会、省高级法院也派员参加了会议。与会人员从维护企业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对劳动争议处理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对当前突出问题的处理达成了共识或者取得了基本一致的看法。现将研讨会意见纪要如下: 一.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问题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争议的受理问题

《劳动法》 (二)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试用期与见习期内解除劳动合同争议的处理问题? 大、中专毕业生在试用期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受见习期的影响。根据《劳动法》 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委会办公室,各省辖市仲委会办公室负责人参加了会议,与会人员以江总书记“5〃31”重要讲话为指导,对进一步强化大局意识、维护企业和社会稳定等若干问题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讨论。现将研讨会意识纪要如下:

一.进一步强化大局意识,维护企业和社会稳定

当前,国有企业改革步伐加快,国有企业内部一些深层次矛盾逐渐显露,劳动争议呈明显增多的趋势。与此同时,多种形式的所有制企业在发展过程中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一些用人单位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现象大量存在,有的还相当严重。同志们在认清形势的基础上充分认识自己的责任,大家表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处理劳动争议的专门机构,一定要从落实江总书记“三个代表“的要求,深刻认识保障国企改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进一步强化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及时依法公正审理关系企业改革、发展和稳定大局的各类劳动争议,充分发挥劳动法律法规对企业改革涉及到的各种利益关系所具有的规范、引导、调节和保障等作用,确保劳动仲裁案件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特别是对群体性争议,思想上要高度重视,工作上要要精心组织。通过案件的处理,化解矛盾,理顺关系,安定人心,维护秩序,为改革、发展和稳定提供有力的劳动法律保障和服务。

二.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问题

(一)关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公积金发生争议的受理问题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999] 月平均工资收入的70%计算。但如劳动者本人的基本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作为加班工资的计发基数。

(二)关于未参加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医药费用争议的处理 目前,全省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尚未全面覆盖,未参加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报销医药费用发生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审理中应区别情况予以处理。如用人单位有经民主程序制定的有关医药费用报销的内部规章制度,且据此内部规章用人单位承担劳动者医药费用的比例不低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水平的,仲裁委员会可依据用人单位的内部规章制度的规定处理案件,否则仲裁委员会应参照医疗保险制度的有相关规定,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在劳动者提供病历、医药费清单及有效医药费收据等证据后,裁决用人单位以医疗保险的支付标准支付劳动者的医药费用待遇。

(三)关于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的处理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劳动者不服,提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应根据劳动合同全面、实际履行的原则,裁决撤销用人单位不当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赔偿劳动者在合同中断期间的经济损失。但若劳动者不愿意与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因用人单位过错在先,不能强制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仲裁委员会应裁决撤销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赔偿合同中断期间的经济损失,支付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在仲裁委员会审理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争议案件过程中,用人单位主动撤销违法的解除劳动合同决定的,仲裁委员会应裁决用人单位赔偿劳动者在合同中断期间的经济损失,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无需支付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但若劳动者不愿与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只要劳动者有充分理由认为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会损害其合法权益,因为用人单位有过错在先,仲裁委员会可裁决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赔偿劳动者在合同中断期间的经济损失,支付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无需支付合同约定的违约金。

(四)关于因劳动者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而产生的经济赔偿争议的处理

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办理失业保险或未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以及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等相关手续,致使劳动者不能享受或不能完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而要求用人单位予以经济赔偿的,仲裁委员会应裁决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该享受的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支付劳动者经济赔偿金。

(五)关于农民合同制工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争议的处理

仲裁委员会在审理农民合同制工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争议时主要牵涉到法律适用的问题。《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国务院令[1991]

第12篇:昆明仲裁委员会仲裁案件收费管理办法

昆明仲裁委员会仲裁案件收费管理办法

云南省物价局云南省财政厅 文件云价费发〔1996〕109号 关于核准昆明仲裁委员会仲裁案件收费标准的批复 昆明仲裁委员会:

你们“关于报请核准《昆明仲裁委员会仲裁案件收费管理办法》的报告”(昆仲字〔1996〕5号)收悉。根据国务院办公厅《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国办发〔1995〕44号)规定,我们对《昆明仲裁委员会仲裁案件收费管理办法》规定的案件受理费收费标准和有关资金管理部分作了修改,请严格按照修改后的收费管理办法执行。

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省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接受物价、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附件:昆明仲裁委员会仲裁案件收费管理办法 云南省物价局

云南省财政厅 一九九六年二月六日

昆明仲裁委员会仲裁案件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仲裁委员会收费办法》的规定,结合云南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当事人(包含被申请人提出反请求的情形)申请仲裁,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本委员会交纳仲裁案件受理费和仲裁案件处理费。

第三条 案件受理费是指当事人申请仲裁案件,自收到仲裁委员会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日内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预交仲裁案件受理费。 第四条 仲裁案件受理费的争议金额,以申请人请求的款额为准;请求的金额与实际金额不一致的,以实际争议金额为准;争议金额未确定的,由仲裁委员会根据争议所涉及的权益的具体情况确定应交金额。

第五条 当事人预交案件受理费确有困难的,由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经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缓交。

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不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第六条 案件受理费按照争议金额的大小,在受理费表规定的幅度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具体标准如下:

争议金额在1000元以内(含1000元)的,按40-100元征收; 争议金额在1000元以上至5万元以内的,按5%+100元征收; 争议金额在5万元以上至10万元以内的,按2600元+超出5万元以上部分的4%征收;

争议金额在10万元以上至20万元以内的,按4600元+超出10万元以上部分的3%征收;

争议金额在20万元以上至50万元以内的,按7600元+超出20万元以上部分的2%征收;

争议金额在5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以内的,按13600元+超出50万元以上部分的1%征收;

争议金额在100万元以上,按18600元+超出100万元以上部分的0.5%征收;

第七条 案件处理费是指申请仲裁案件,自收到仲裁委员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按仲裁案件的实际支出预付给仲裁委员会办案所需要的费用。

第八条 案件处理费包括以下费用:

(一)仲裁员因办理仲裁案件出差、开庭等而支出的食宿费、交通费及其他费用;

(二)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因出庭而支出的食宿费、交通费和误工补贴;

(三)咨询、鉴定、勘验、翻译等费用;

(四)复制、送达案件材料、文书的费用;

(五)执行仲裁裁决或者调解协议所实际支出的费用;

(六)其他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合理的费用。

第九条 仲裁费用原则上由败诉的当事人承担;当事人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由仲裁庭根据当事人各自承担的责任大小确定其应当交纳的仲裁费用的比例。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者经仲裁庭调解结案的,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各自承担的仲裁费用的比例。

仲裁庭应当在调解书或者裁决书中写明双方当事人最终应当支付的仲裁费用金额。

第十条 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视为撤回仲裁申请,案件受理费、处理费不予退回。

第十一条 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案件后,仲裁庭组成前,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或者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撤回仲裁申请的,案件受理费应当全部退回。

仲裁庭组成后,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或者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撤回仲裁申请的,酌情退回部分仲裁案件受理费。

第十二条 依据仲裁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仲裁庭重新仲裁、仲裁庭同意重新仲裁的,不再收取仲裁费用。

第十三条 仲裁委员会收取案件受理费,属事业性收费,按预算外资金纳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并建立健全财务核算、财务档案制度,接受物价、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第13篇:民事、行政、仲裁案件庭审笔录

民事(行政、仲裁)案件庭审笔录

间:

地点: 审理机关:

审级:

案由:

委托人:

对方当事人:

对方代理人: 主审法官:

书记员: 代理律师:

记录人: 内容:

第14篇:江苏省劳动仲裁案件研讨会纪要

江苏省劳动仲裁案件研讨会纪要》的通知

苏劳社仲[2003]6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为了指导全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准确、及时地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03年9月22日至23日在南京召开了全省劳动仲裁案件研讨会。现将《江苏省劳动仲裁案件研讨会纪要》印发给你们。

二00三年十一月十一日

江苏省劳动仲裁案件研讨会纪要

为了规范全省劳动仲裁工作,提高仲裁案件处理质量,及时研究解决当前劳动争议处理工作中的突出问题,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03年9月22日至23日在南京召开了全省劳动仲裁案件研讨会。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和各省辖市仲委会办公室负责人参加了会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工资司、省总工会、省高级法院也派员参加了会议,与会人员从维护企业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对劳动争议处理工件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对当前突出问题的处理达成了共识或者取得了基本一致的看法。现将研讨会意见纪要如下:

一、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问题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争议的受理问题

《劳动法》第16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根据《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二条的规定,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目前一些用人单位与管理、技术人员和大、中专毕业生只订立了聘用合同,因此而发生了争议。应当指出,这种做法不符合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予以纠正。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由此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受理范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按履行劳动合同争议予以受理并根据劳动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分别情况进行处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既订立劳动合同又订立聘用合同的,处理劳动争议时应以劳动合同作为裁决依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聘用合同只作为双方协商意见的参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3]13号)施行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以及按规定应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工勤人员,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的非工勤人员,其他通过劳动合同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仍应依法予以受理。

(二)退休人员被用人单位聘用工件期间发生的争议的受理问题

根据《劳动法》及相关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了退休手续成为退休人员后,即不具备《劳动法》适用范围内的劳动者的主体资格。退休人员被用人单位聘用工作期间,双方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属于《劳动法》调整的范围,故双方发生的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三)工伤案件的受理问题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该《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人、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可在1年内直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也可直接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故自2004年1月1日起,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因申报工伤和申请劳动能力鉴定而产生争议的,不作为劳动争议处理,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如职工不能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鉴定结论的,仲裁委员会应以申诉材料不齐备,不符合申诉条件为由,不予受理。

(四)劳动争议仲裁案件中的反诉审理的问题

劳动争议仲裁条件案件中的反诉,是指劳动争议案件中的被诉人针对申诉人的申诉请求而提出的对申诉人的反请求。反诉的请求和理由应与本诉具有牵连性,且能作为一种独立的仲裁请求而存在,其目的是抵消、吞并申诉人的申诉请求。当事人提出反诉的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以书面形式提出,并且应当附有符合反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仲裁委员会收到被诉人的反诉书后,应在七日内予以审查,如符合反诉条件和受理条件的,应予受理,制发反诉受理通知书,与本诉合并审理,并应重新指定举证期限。申诉人撤回申诉请求,不影响反诉的继续审理。

二、关于劳动争议的处理问题

(一)在劳动合同期内被司法机关错误拘留、逮捕、判刑的劳动者社会保险费缴纳争议的处理问题

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内被司法机关错误拘留、逮捕、判刑,失去人身自由,从而导致劳动合同中止履行或解除的,其在被错误拘留、逮捕和服刑期间的工资收入损失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申请国家赔偿,但对于劳动者社会保险费的损失(个人缴费部分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未明确由国家赔偿。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目前应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劳动合同中止履行期间或因劳动合同解除而中断履行期间的社会保险费。

(二)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试用期与见习期内解除劳动合同争议的处理问题

大、中专毕校生毕业试用期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受见习期的影响。根据《劳动法》第32条第1款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办理相关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因用人单位拒不办理有关手续致使劳动者申诉的,仲裁委员会应支持劳动者的请求。

大、中专毕业生试用期届满后,在见习期内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按《劳动法》第31条的规定执行。

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不服申诉的,如用人单位有充分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招收录用条件,则应驳回劳动者的请求,反之则应支持劳动者的请求。

用人单位超过试用期,在见习期内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的,应符合法定的或约定的解除合同条件。若用人单位解除合同不当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经济补偿金争议中企业平均工资如何计算的问题

企业平均工资的计算应以企业的工资总额除以企业在职职工总人数。工资总额应按国家统计局有关工资总额的统计口径计算,是指企业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企业职工总数的构成应包括在岗和虽不在岗但与企业保留劳动关系的所有职工。

第15篇:上海金融仲裁院工作汇报

上海金融仲裁院工作汇报上海仲裁委员会副主任兼上海金融仲裁院院长 卢方各位领导、各位同仁:大家好! 受大会委托,我将上海金融仲裁院的成立及近三年来的工作向大家作一汇报,上海金融仲裁院工作汇报。

一、金融仲裁院的成立背景上海是国内外金融机构聚集地,是国内主要的金融市场。落户上海的金融机构总数已超过1000家,其中基金法人银行、保险基金管理公司的数量在全球处于领先地位,外资法人银行定表资产占全国法人银行总资产的85%。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成交额位列全球第三,上海期货交易所跨入全国十大衍伸交易市场行列,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交易量名列全球第一。公平、公正、公开的金融法制环境和金融生态环境,是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不断吸引外资金融机构选择上海的重要理由。由于金融机构的集聚和金融活动的活跃,难免会发生纠纷,而金融纠纷又存在着专业化和复杂度较高的特点,为了健全和完善上海金融法制环境,遵循国际惯例,采用仲裁同诉讼等多元化方式解决金融争端,共同为我国市场经济的有序运行发挥作用,以维护金融市场秩序,促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的建设。2007年5月市委市政府沪委发10号文件“关于加快推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实施意见”的第21条提出“……探索建立符合国情、专业化的金融仲裁和审理机制……”。8月时任常务副市长的冯国勤主持筹建上海金融仲裁院工作协调会,市政府法制办、金融办、市人大法工委、浦东新区政府、市财政局、人事局、司法局、外办、上仲委等负责人均出席了会议。12月18日韩正市长亲自为上海金融仲裁院的成立揭牌,冯国勤副市长和国务院法制办卢云华司长到会致词。至此,上海金融仲裁院应运而生。

二、金融仲裁院的工作简况金融仲裁院设立了咨询委员会,从优选择金融仲裁员,制订上海金融仲裁规则,积极开展推介工作,认真办理各类金融案件。近三年来我们金融仲裁院收案数逐年增加,2008年受理案件29件;2009年受理案件71件;2010年截止目前受理案件82件。近三年来共受理金融案件182件,争议金额11.26亿元,平均案值618.68万元,其中涉外和国际商事案件占受理案件的6%。案件类型有:银行借贷纠纷、保险合同纠纷、委托投资纠纷、金融居间纠纷、股权转让纠纷、民间借贷纠纷、期货理财纠纷、融资租赁纠纷等,工作汇报《上海金融仲裁院工作汇报》。 金融仲裁院总计结案150件,结案率为82.41%。在审结的案件中,2个月内审结的案件达到了69%,四个月内审结案件达到了97%。当事人达成调解或和解的数量占55%。我们还建立案件回访制度和仲裁员考评制度,每起案件审结后由专人或上门或者电话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和建议,由专人对仲裁员的办案综合表现进行打分、汇总,以进一步提高办案水平和完善服务质量。在金融推介中,一些国内的银行机构向我们提出了在国家税务总局2009年5月4日颁布的《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中,没有将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文书列为呆账核销依据,从而影响到他们在金融交易中选择仲裁方式解决争议的困难。我们感到这的确是个对金融仲裁推介有很大影响的问题,经与市政府、市金融党工委、市财税局相关领导多次沟通协调,借助国税总局正委托上海市税务局修改《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契机,建议将仲裁机构的仲裁文书可以作为企业确认资产损失、核销呆账坏账的依据写入文件。建议被采纳,此条文的修改得到国税总局的认可,现文件已下发。这一部门规章中的有关条文修改,消除了银行等金融机构选择仲裁作为纠纷解决方式的一大制度障碍,不仅是对上海也是对全国仲裁机构金融仲裁推介工作的一大利好。

三、我们的工作体会一是金融仲裁的发展需要方方面面的大力支持。仲裁制度在我国的历史还不长,金融仲裁院更是一个新生事物。三年来的工作中,我们深深体会到各级领导对金融仲裁院工作的关心和支持。韩正市长在本会第四届委员会授聘仪式上的讲话中提出上海的仲裁要为上海四个中心建设服务。市政协冯国勤主席将仲裁作为2008年市政协第一号提案,携20多位委员到本会开现场会。市政府姜平秘书长来本会视察时专题听取了金融仲裁院的工作汇报,并作出支持上海仲裁工作的具体指示。市政府金融党工委季文冠书记数次为金融院解决工作中的具体困难。国务院法制办的卢云华司长不仅专程出席金融仲裁院的揭牌仪式,还为我们推荐了一批在北京一行三会工作的资深金融行业专家为首批金融仲裁员。二是金融仲裁的发展还面临较大的困难。在我国,现代意义上的仲裁实施时间相对于诉讼的时间还短,社会和企业包括金融机构的仲裁意识还相当薄弱。尽管中国保监会于1999年8月30日印发了保监发(1999)147号《关于在保险条款中设立仲裁条款的通知》,要求各保险公司规范保险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中国证监会和国务院法制办亦于2004年1月18日联合印发了《关于依法做好证券、期货合同仲裁工作的通知》,明确了证券期货市场主体之间发生的与证券期货经营交易有关的纠纷,属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民商事纠纷,可以适用仲裁方式解决。但从工作中的情况来看,金融主体对仲裁制度了解不深,仲裁意识不强,在格式合同中绝大多订立的是诉讼条款,大量的纠纷已习惯通过诉讼去解决。特别是在银行、保险、证券等主要金融领域中,纠纷提交仲裁解决数量极少。因此,在今后相当长一段时间内,我们仍然要将工作重点放在普及仲裁法律制度,宣传仲裁方式解决金融纠纷的优点和特点上,鼓励和引导市场主体在合同中的订立仲裁条款。当然,我们更需要不断加强自身建设、提高办案质量、提升服务水平,充分发挥仲裁在解决民商事争议中的功能和作用,通过优质高效的仲裁案件,扩大仲裁的社会影响力,赢得市场主体的认可。

第16篇:近几年仲裁工作汇报材料(完成稿)

汇 报 提 纲

依安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1年12月)

2009年以来,在省市主管部门和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们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深入贯彻执行《劳动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以完善组织建设为保障,以健全制度为基础,以争议调解为重点,进一步规范争议案件处理,有效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构建了和谐的劳动人事关系。现将有关情况作以简要汇报。

一、基本工作情况

一是完成实体化建设。机构改革后,我们将原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整合,组建了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落实了机构、经费和人员。新整合的仲裁委员会主任由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担任,人社局、总工会、法院、司法局、工信局、卫生院、教育局、广电局、工商联等部门的领导为仲裁委员会的成员。下设办公室,设在人社局,负责日常各类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处理。

二是调解体系初步形成。为了确保各项工作有序开展,我们辟建了50平米的标准化仲裁庭,相关硬件设施配置到位,同时组建了三个层次的基层调解组织,形成了以一个工业行业调解组织、1 六个大型企业调解组织、六个社区、十六个乡镇调解组织为构架的调解网络,并聘任246名调解员,已初步形成了组织完备、职能健全的调解体系。

三是扎实做好案件处理。几年来,我们共受理各类案120件,调解成功106件,成功率为88.33%。其中,劳动报酬占受理总数的62.5%,工伤待遇占受理总数的10.69%,社会保险占受理总数的2.17%,履行劳动合同占受理总数的2.17%,确定劳动关系占受理总数的10.33%。从用人单位的性质来划分,其中:私营民营企业占受理总数81.88%,国有企业占受理总数14.31%,其他企业占受理总数3.8%。特别是在2009年,《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以后,仲裁申请时效延长,加之职工维权意识增强、零收费等政策开始实施,使得劳动争议案件量在09年出现井喷。我县在09年办理仲裁审结历史遗留劳动争议案件达14件,达到历史新高。

二、主要做法

(一)防调并举,努力化解劳动争议。从数据统计看,我县近几年的劳动争议案件总量比从前明显减少,调解结案率和案前调解数量均呈现稳步上升趋势。其原因主要在于:一是通过宣传落实《劳动合同法》规范劳动合同。在2008年,《劳动合同法》出台以后,很多企业对此表示不理解,采取观望的态势,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在局领导的重视下,我们印发了大量的宣传单、2 宣传手册并与监察大队密切配合,每周都抽出时间都深入企业进行耐心的宣传与讲解,与企业员工召开座谈会。经过宣传与讲解,使企业主明白它的目的,合同法的出台不是直接地或者简单地保护劳动者,而是在保护劳动者的基础上,构建一个和谐的企业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和员工共同发展。依安糖厂经理曾和我们说“通过你们的宣传,我们懂得职工满意是我们糖厂存在的前提,另一方面我们希望通过各种各样的方法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员工的工作效率,通过协商方式化解劳资纠纷,最大限度的推动我们企业的发展。”在我们的努力下,糖厂、奈伦、电业、陶瓷等大企业先后主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同时我们加大劳动合同鉴证工作,从2009年起,每年依法鉴证各类劳动合同都达到三千多份,全县所有大中型企业劳动合同鉴证合格率为98%。由于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规范用工行为,使劳动争议案件量呈下降趋势;加之劳动争议案件处理及时、准确、规范,大部分案件通过案前、庭前、裁前得以妥善解决,有效缓和了劳动纠纷,营造了和谐的劳动环境。二是通过寻找突破点提高调解成功率。这几年的调解结案率和案前调解数量均呈现稳步上升趋势。我们制定了调解率为100%、调解成功率超过50%的工作目标。对于疑难案件,仲裁委领导亲自参与案件的调解,确保重大疑难案件得到及时处理。通过刚性指标要求,几年来我们的调解成功率都在80%以上。我们要求仲裁员在接到案件后,要 3 先熟悉案情,梳理脉络,摸清企业的实际情况,在开庭前有针对性地寻找案件双方当事人都容易接受的调解突破点,增加调解成功的可能性。对于双方矛盾较为激烈的情况,我们一定程度地增加调解的时间,用真诚的态度对待双方当事人,寻求取得当事人同意合作的机会,促进矛盾平稳化解。并适时寻求其他部门的帮助,借助当事人律师,当事人信任的人,或者相关科室的同志的引导,借助他人的力量完成调解。例如:电讯企业解除劳动合同案,电业部门辞退员工案等,都是通过劳动仲裁相关部门的介入,自行调解成功的。

(二)完善机制,规范争议处理程序。加强制度建设。重新制定仲裁(调解)领导责任制度、首问责任制度、服务质量管理制度、监督考核制度、学习培训制度以及应急预案处理制度等六大制度,基本落实了规范服务达标工作。完善案件的登记、受理、处理、信息汇总统计等程序。制定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受理、处理工作规范,实现一般案件45天结案,复杂案件不超过60天结案。安排专人负责审核裁决(调解)文书,斟酌文书中语言的运用,减少可能存在歧义的地方。加强沟通协调。加强与局内其他相关科室沟通,统一口径,统一思想,确保案件处理一致性;每月召开一次的仲裁员例会,分析阶段性劳动人事争议(调解)案件的情况,同时对疑难复杂争议较多的案件集体会诊,研究案件具体情况,制定应对措施,保证案件处理公平、公正、适度。全面落实调解工作的各项任务,指导基层调解组织工作,提高调解成功

4 率。

每半年向市劳动人事仲裁院汇报工作,分析仲裁(调解)工作的存在的困难、矛盾和问题。遇有特殊情况及时与法院协调,统一仲裁案件审理的口径。对法院改判的案件及时反馈、分析、改进仲裁工作中的缺陷。建立重大案件情况通报制度、集体争议、重点案子、行业、区域倾向性问题,并及时向乡镇、工会等有关部门通报情况。

(三)夯实基础,提升服务工作水平。我们定期组织开展学习培训活动,主要以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度规范和典型案例分析为内容,着重提高仲裁员、调解员的业务素质和政治理论水平,端正行风政风,改善服务质量,提高工作水平。

组织法律宣讲活动,并经常到企业员工中去,召开座谈会,发放宣传单,将相关的法律法规、仲裁活动须知、仲裁流程等内容进行长期宣传介绍,还利用电子大屏幕公布开庭信息、排庭安排、仲裁公告等内容,进一步增强了工作服务的透明度。

总结近一时期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我们主要坚持做到“四个注重”:一是注重以人为本,将“以和为先”的理念贯穿到调解仲裁工作全过程。二是注重健全制度,以制度建设规范工作运行。三是注重突破难点,以点带面推动工作取得实质性进展。四是注重聚集合力,形成调解仲裁工作共进的局面。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仲裁员业务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机构改革后,仲裁人 5 员有所更新,一部分经过培训,目前掌握了一定的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技能,但尚不成熟。今年又新成员加入,尚未参加过业务培训,工作经验和业务水平有待提高。在今后的工作中需加大培养力度,多提供锻炼机会,争取早日成熟。

二是与基层单位的沟通有待进一步加强。由于企业目前多为封闭型管理,不愿接受各种检查,因此劳动争议调解工作不能被企业完全认识。在今后的工作中,需加大与他们的沟通力度,搭建沟通平台,为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妥善处理打下坚实基础。

四、下步工作打算

这次检查后,我们将按照检查组提出的意见和要求,有针对性地进行整改,进一步改进和加强我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工作,为创新社会管理、促进社会和谐做出更大的贡献。

(一)强化基础,优化服务,规范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严格按照新时期标准化要求建设仲裁(调解)庭,根据证据展示需要配置现代化设备,落实仲裁庭专用电脑、打印机、录像机、照相机等设备。规范受理窗口接待行为,落实相应岗位职责,制定受理接待窗口工作准则。建立案件受理的庭内(调解受理庭)复审制度,严把案件受理关,确保不发生因接待人员过错引发的投诉。为群体性争议及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建立绿色通道,实行优先接待,了解清楚情况后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为妥善解决争议打下良好基础。规范案件调解仲裁过程,落实庭前案情熟悉制度,严格按照法律流程办案,探索仲裁审理委员会制度,实现案件集 6 体讨论制度。

(二)明确职责,提升技能,加强劳动人事仲裁队伍建设。进一步完善仲裁机构内部管理,明确岗位职责与工作要求,一切为了提高仲裁案件的审理质量和办案效率服务。坚持每月开展一次学习活动,根据情况,每季度制定学习计划安排,日常工作安排尽量不和学习计划冲突。在积极参加省、市有关部门组织的培训之外,加强与先进地区和本地兄弟县区联系,主动上门学习成功经验和做法,增强对政风行风以及业务等知识的理解,提高仲裁员工作能力。

(三)健全组织,完善机制,推进调解工作有序开展。扩大基层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覆盖面,在大型企业、集团公司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根据县域经济和争议特点,充分利用劳动保障、司法、工会、工商联、企业等各类资源,推进大型企业与集团公司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建立。规范基层调解组织工作,明确基层调解组织的组织建设、工作职责和工作机制,规范受理范围、工作流程和法律文书等,统一着装、统一办公室铭牌、印章,打造让老百姓信服的调解员队伍。建立群体性争议预警机制,一方面通过每月仲裁数据分析,加强对区域内企业用工行为的掌握;另一方面借助各基层调解组织力量,加强与相关部门沟通,力争做到早发现,早介入,早解决。

第17篇:案件防控年度工作汇报

**银行关于对内控和案防制度执行情况的工作汇报

今年以来,根据总行“关于开展内控和案防制度执行年活动”的通知精神,我行高度重视,从准确把握活动的指导思想和目标要求入手,强化组织领导,制定实施方案,加强工作落实,推动案防工作及党风廉政建设不断取得新成效。至9月底,我行没有发生任何案件,在保障经营成果方面迈出了坚实的步伐。现将案防制度执行年的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组织保障

为了切实推动案防工作,省、市分行把今年确定为“案件防控攻坚年”,我行按照上级行的要求,首先成立了“案防攻坚年”活动领导组,组成了以行长为组长,各部门主任为成员的“案防攻坚年”领导组,并明确了各成员的具体工作职责,责成办公室拟定了开展案防攻坚年活动的实施方案,细化了各阶段的工作任务、开展方法和工作目标,不仅明确了各阶段的具体任务,而且为此项活动的深入开展提供了强有力的组织保障。

二、加强责任管理,健全防控体系

为了使案件防控措施落实到实处,我们弘扬求真务实的精神,积极推行责任制管理,提出了“分出去、抓回来、统

1 起来、推上去”的管理思路,“分出去”就是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将责任一一分解,使主管领导和职能部室成为责任主体。“抓回来”就是加强监督检查和综合反馈,及时掌握案件防控工作的具体情况,认真解决存在问题和矛盾。“统起来”就是整合各部室和广大干部职工等方面的力量,形成案件防控工作的整体合力。“推上去”就是按照高效率、高标准的要求,不断提升案件防控工作的能力和水平。按照责任制要求,我们根据不同的层次,制定不同的责任目标,构建四个层次的责任体系,即党支部行务会的领导责任、分管领导的主抓责任、职能部室的主管责任、基他部室的协助责任,形成了一级抓一级、一级带一级、人人有目标、层层有压力的责任制管理格局,并要认真执行总行出台《员工违规积分管理办法》等规定,并通过严格责任考核,严肃责任制兑现措施,把责任制落到实处,推动我行的案件防控工作不断取得新成效。

三、加强活动检查,推进工作落实

在开展案防攻坚年活动中,我行坚持“标本兼治、重在预防”的理念,实施“四个结合”:即学习与检查相结合、自查与外访调查相结合、全面部署与突出重点相结合、发现问题与及时整改相结合,把学习、检查、整改等活动联成一个有机整体,保证活动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一是加强两个教育,增强遵纪守法、合规经营的自觉性。案件防控攻坚关键

2 在人,只有增强全行员工遵纪守法、合规经营的思想意识,牢固构筑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案件防控就水到渠成,卓有成效。基本这样的认识,我行党支部在案件防控攻坚年活动中,从抓关键入手,在员工中广泛开展警示教育和合规教育两个教育。在警示教育中,我行把近年来金融系统发生的案例整理成册,定期组织员工认真学习,通过用系统内的案件和身边发生的案例,让员工深刻认识到,一旦思想防线崩溃,就会走向犯罪的道路,后果不堪设想。在合规教育中,我行首先抓党员干部的教育,因为党员干部在信贷管理中有举足轻重的作用,是企业获取贷款拉拢腐蚀的首选目标,如何保证党员干部“常在河边走,就是不湿鞋”,是案件防控的关健环节。为此,我行组织党员认真学习《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业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以及《新时期领导干部反腐倡廉教程》,通过强化教育,加强约束,让党员干部在违规贷款方面不想为、不能为、也不敢为,从而在管理层上营造反腐倡廉的环境和氛围。其次在职工中开展《农发行从业人员行为规范制度》学习,通过六个制度的学习讨论,让广大员工在思想上筑牢反腐倡廉的铜墙铁壁,从而在全行上下营造了案件防控牢不可破的思想防线;二是建立谈心制度,时刻掌握职工的思想动态。建立干群交流渠道,及时解决思想问题是我行党支部一以贯之的良好习惯和优良作风。在第二阶段的活动中,我行党支部继

3 续发扬这些优良传统,通过建立三项制度,解决职工思想问题,检查自身工作作风。一是建立干群谈话制度,关心职工的思想动态,解决职工工作和生活中的难点问题,帮助职工解除工作压力,引导职工轻装上阵,做好本职工作;二是建立职工座谈会议制度。每年四次定期召开职工座谈会议,倾听职工的呼声,解决职工关心的热点、难点和焦点问题,顺应职工意愿,推动各项工作;三是建立银企座谈会议制度。每半年召开一次所辖企业领导和管理人员座谈会,于6月23日召开了银企座谈会,了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查找干部职工在贷款管理中的“吃、拿、卡、要、借”现象,促进廉洁自律,预防案件发生。三项制度使我行行风和工作作风得到很大改善,目前职工信心百倍,银企关系更加和谐,为更好地履行职能创造了条件;三是健全防控体系,完善了案件查防联动机制。案件防控单靠单纯的思想教育是远远不够的,必须让教育、制度、监督协调联动,建立党支部统一领导,各部室各负其责,广大职工积极参与的防控体制和工作机制,才能达到防范的目的。在第二阶段的工作中,我行除建立思想道德防线外,一是积极推进制度创新,进一步加大从源头预防案件的力度。重点是推行“三务”公开。上半年,我行坚持做到党务在党内公开、行务在行内公开、财务向职工公开,防止和克服了“三务”暗箱操作现象,在扩大民主方面迈出了新的步伐;二是强化监督制约。特别是加强党员

4 领导干部的监督,紧紧抓住贷款投放、财务开支、人事管理这些易于滋生腐败的重点环节,综合运用党内监督、职工监督等多种形式,有效防止权力失控、决策失误和行为失范问题,促进干部廉洁和降低案件发生。由于教育深刻、制度有力、监督到位,我行上半年没有发生任何案件;四是加强了员工风险排查。在与广大员工人人签订了案件防控责任书后,我行还加大了员工的风险排查。我行党支部十分重视员工潜在风险的分析与检查,建立了教育、制度、监督协调联动的防范体系和检查机制。一是积极推进制度创新,进一步加大从源头预防员工风险的力度。我行每季度都要向员工下发在企业借款借物的申报表,让员工自我清查、自我申报。尤其是与客户企业接触频繁的会计出纳部和计划信贷部的员工,更是时常教育,时时关注,一旦发现苗头,就立即谈话,帮助纠正,消除风险。目前,全行员工每季都要上交申报表和承诺书,这一制度坚持始终,毫不松懈。同时,建立了从内到外的监督链条,在外部与客户企业签订《银企共防违法违纪责任书》,并从社会与企业聘请了4名廉政监督员,协助我们对员工在企业的借款借物进行有效监督。同时,在行内设立意见箱,公开举报电话,从而形成从上到下,从内到外的庞大的监督网络。二季度,我行已收回6份由企业提供的我行员工在企业借款借物情况表,目前尚未发现员工在企业有借款借物的问题存在。五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推进

5 反腐倡廉。在推进案防工作中,我行把反腐倡廉作为预防案件发生的关键工作抓实抓紧,严格落实中共中央《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若干规定》和《中国共产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加强了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1)加强领导干部党风廉政教育,教育和引导领导干部深刻领会科学发展观的科学内涵、精神实质和根本要求,坚定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和社会主义荣辱观。(2)加强对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定的情况检查,防止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收送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收受干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私利等问题。(3)加强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监督检查。要求领导干部和广大信贷人员自觉遵守《廉洁办贷十不准》,确保自身不出问题。并对银监局“三个办法,一个指引”进行回头看,认真检查存在问题。通过市银监局最近的工作检查来看,没有发现任何问题。六是认真落实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6月份,我们按照县纪委有关要求,及时递交了两位科级领导干部的重大事项报告,通过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落实,让领导干部在思想上建立了不敢为、不愿为、不能为的防腐认识,推动了党员干部的廉洁自律。八是开展警示教育。6月份,我行组织全体干部职工到县廉政基地接受警示教育,通过观看案件案例,听取古今贪廉两方面人物的介绍,广大员工深深感受到善恶黑白仅一步之遥,功臣罪人只

6 一念之差,只有加强世界观的改造,才能做一个高尚的人、廉洁的人,之后,广大员工纷纷在廉政宣言上庄严的写上了自己的名字,当场还为慈善机构捐款800余元,表明要以焦裕禄、孔繁森等先进人物为榜样,坚守理想信念,增强法纪观念,挡得住诱惑,管得住小节,为新农村建设发一份光、献一份热。9月份组织了全行人员认真学习《万荣县预防职务犯罪条例》,通过学习有增强了大家对预防职务犯罪的思想认识,提升了思想道德。并组织党员干部开展《廉政准则》知识学习考试,通过考试增强了广大党员干部廉洁从政的自觉性。

四、整肃工作纪律,落实“五个不准”

9月份,我行根据省委《关于进一步整肃工作纪律狠刹不良风气的通知》精神,在全行开展了劳动纪律在整顿。突出重点,扎实推进。这次劳动纪律大整顿,重点是按照“五个不准”整顿部分同志存在的自由散漫、纪律松驰、有章不循、缺乏责任的问题。针对这些问题,我行采取了三项措施:一是严格实行上下班签到、签退制度。职工每天早8点、午2:30到办公室签到上班,早12点、午6点签退下班,任何人不得迟到早退;二是认真执行查岗制度。上班期间由分管行长和办公室主任不定时对各部室员工上班情况进行检查,看是否有中途脱岗现象和违反“五个不准”问题的存在;三是人人开展自查,积极揭摆问题。全行员工联系工作实际,

7 认真查找劳动纪律方面存在的差距与不足,并针对问题,制定措施,及时纠改。三项措施不仅严肃了劳动纪律,而且把内部管理纳入制度化、规范化轨道。此项劳动纪律大整顿,可谓重点突出,措施得力。尤其是加大了检查力度和范围,不仅检查劳动纪律和在岗位情况,而且检查要害部门的安全防范和全行的安全保卫工作等,从而培养了大家有章必循、违章必究的遵章守纪意识,增强了执行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为全面完成今年的各项工作目标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总之,通过采取一系列有效措施,推进我行的案防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内控机制建设也得到加强。由于组织有力,部署周密,工作扎实,检查及时,至9月底,我行没有发生任何案件,为经营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第18篇:开展案件防控工作汇报

****2011年案件防控开展情况汇报

今年以来,我行认真贯彻落实十七届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和2011年总行、省、市分行纪检监察工作会议精神和“基础管理提升年”活动要求,全面落实案件防控各项措施,持续开展案件专项治理活动,进一步明确案防主体、突出案防重点,查防并举,标本兼治,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案防长效机制,取得了明显成效。现将近阶段活动开展情况汇报如下:

一、认真落实防控案件各项措施,建立防控案件的长效机制。

1、扎实抓好基层营业单位负责人“十亲自”制度的落实。通过在线监测督促基层营业单位负责人按规定录入,并按季组织考评小组开展检查、考评,及时跟踪解决“十亲自”执行中出现的新问题,对制度落实不到位的网点进行通报,对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2、组织召开案件分析会。多形式、多层次、多角度地分析多发、高发违规违纪问题的规律和特征及全市农行系统案件形势,揭示风险点,研究部署案件防控工作的措施和对策,提高案防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4、突出案件防控措施的贯彻落实。有针对性地对银监会有关案件防控措施落实情况,重点业务、重点环节治理情况,操作

1类案件防范方案落实情况的执行情况,员工行为排查制度落实情况及对2010年各类案件和重大违规问题整改“回头看”情况等重点环节进行了自查,特别是对柜台业务操作、信贷业务、大额现金收付、大额资金转账、存贷款账户内外对账、员工思想行为倾向等重点环节、重点业务进行了重点检查。对于内外部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回头看”工作,我行在深入分析原因的基础上,制定了整改措施并抓好落实,同时跟踪检查整改效果,杜绝风险隐患的余留。

5、开展以案件防控为主题的文化走廊宣传教育活动,加大案防宣传力度。为推动案件防控工作长效机制的建立,我行从今年4月份起,开展以案件防控为主题的文化走廊宣传教育活动。以案件防控工作为主题,以各单位办公场所楼道走廊为载体,采取宣传栏、悬挂牌匾或LED电子显示屏等形式,运用格言警句、图片、文件摘录等方式,创建文化走廊,在全行形成遵章守纪的良好氛围。

6、认真开展重点行治理工作。我行党委高度重视,将重点行案件专项治理活动纳入党委的议事日程,行长亲自过问并合理地调集了各方面力量,成立了活动领导小组,于6月13日组织相关人员召开专门会议落实该项工作,结合本行实际制定了本行的具体治理方案,明确各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本部门案件专项治理工作的主责任人,按照职责分工分别制定本条线的检查方案,落实检查责任和重点检查事项,按业务条线分别组织了信贷业务、

财会业务、个人业务、国际业务等四个专业检查组,根据职责分工和治理方案,分别制定出各条线的检查方案,明确检查责任,重点治理的内容和措施,结合本行业务部门自律监管,采取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 对重点行案件专项治理活动三大项内容中,涉及到本单位本部门落实的事项组织进行了本部门自查并对基层营业网点进行了检查。

在开展重点行案件专项治理同时,我行继续开展案件风险排查活动,排查以重点业务、重点账户、重点交易、重点人员为主要内容,以非现场分析核查为主要手段,主动发现,及时终止、处置案件问题和重大风险隐患。

第19篇:三季度案件防控工作汇报

2011年案件防控工作汇报

尊敬的市银监局各位领导:

今年以来,朔州市邮政局和朔州市分行继续深入落实“案件防控”的工作要求,明确了相关部门和人员的案件防控责任,认真贯彻落实案件防控的各项措施,不断加大人防、物防、技防的工作力度,有效防范和遏制了案件的发生,确保了所辖机构可控性案件为0的工作目标,现将案件防控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构建案防体系,夯实安全基础管理工作

今年以来,市邮政局、市分行案防领导小组继续落实案件防控的责任制度,以安全基础管理工作为抓手,推进了案防工作的深入开展。首先,分级分层召开专门会议,明确各级领导班子成员和职能部门主要领导责任,按不同岗位分解落实案件防控总目标、总任务,把案件防控各项工作具体落实到各单位、各层次的每个工作人员;其次,邮银双方领导与各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与班组、班组与个人层层签订了案件防控责任书,建立了横到边、纵到底的立体式责任体系。第三,市邮政局对各区县局实行安全员派驻制,市分行为各支行配备了安全员,具体明确了各岗位职责,通过安全员加强对日常的安全检查,不断形成安全管理的长效机制。第四,为所有邮储网点建立了安全管理档案,从网点基础信息资料、安全组织及责任书、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

各类应急预案等五各方面细化了网点安全管理,规范了网点人员日常的安全管理行为。第五,加强了应急预案的演练,上半年全市邮储网点、金库、押运钞开展防抢劫预案演练达到100%,有效提高了从业人员处置突发事件的组织协调和应对能力。第六,坚持召开每季度的安全生产例会,研究解决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隐患,将安全事故消灭在萌芽。

二、加大安防投入,提升安全防范能力

为进一步推进案件防控工作的深入开展,在市局和市行领导的高度重视下,不断加大在物防、技防上的投入力度,截止目前,全市各邮储网点的防盗报警及ATM机的防砸、防撬报警达到100%;全市邮储网点的防弹玻璃、防尾随联动门安装达到100%;电视监控系统、防盗、防抢报警装置的安装率全部达到100%;三个过夜现金网点全部配备了移动金库;全市共有防尾随联动门37套,可视门6套,固定金库6座全部为指纹锁具,运钞防弹车8辆全部安装GPS定位系统,全部为武装押运。全市统一安装了金库远程集中监控系统,并纳入了省网,监控中心实行了24小时双人值守,有效加强了金库安全保障和库内资金的监控力度。市局自去年年底以来,市局先后投资近20多万元,对10个邮储网点的监控设备进行了更新,实现了监控无盲区;对全市邮储网点、金库、生产场地、机房的应急照明灯进行了更换;增配了防卫器具;为6座金库和2个移动金库安装了声光报警设备等;

积极争取省公司的支持,投资30多万元对平鲁、城区两辆带病运行的运钞车进行了更新,消除了安全隐患。目前,又对怀仁、城区、右玉的三个网点的服务环境和硬件安防设施进行全面改造。市分行也结合案防工作,在省行统一投资的基础上,自行投资为部分网点增加了监控探头路数,为全部网点更换了灭火器,固定了保险柜,给山阴出纳人员配备了防弹衣、防弹头盔,实现了网点报警主机全部与市110联网。通过市局、市分行在物防、技防上的不断投入,有效增强了安全防范能力。

三、强化监督检查,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

在日常工作中,市局和市分行将“案防”工作与金融业安全评估、网点升级达标工作相结合,认真组织学习安全防范的各项规定,研究解决自身存在的问题,对照考评标准逐条逐项严格贯彻执行,扎实有效地开展了自验、自查、自纠、自改工作。今年以来,共组织了3次全面的自查自验,邮银还联合开展了全省互查,检查内容涉及十二个检查大项,120余条检查小项,检查覆盖面达到100%。通过检查,针对发现的隐患问题共下发隐患通知书16 份,涉及处罚26人次,累计处罚金额18000多元。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是大部分代理网点监控存在盲区,且监控设备陈旧老化,回放图像不清晰,有的监控录像不保存,有的保存不够30天。

二是部分网点防尾随联动门没有按规定执行反锁联动使用,有的不同程度出现故障,没有及时维修。

三是代理网点大部分应急照明灯不能正常使用,网点防卫器具配备不足。

四是部分网点没有内设卫生间。

五是代理网点和金库未安装光报警设备,个别一类网点和代理网点现金区域后门未安装联动门。

六是所有网点24小时ATM未安装紧急求助按钮,不能实现报警、图像、监控、对讲远程传输。

七是运钞车在部分网点没有在监控范围内停靠。

八是部分网点安全检查记录不全,ATM装填钞时未能按规定要求进行作业。

针对安防设施方面存在问题,市邮政局安保部门于6月份邀请闭路监控系统厂家技术人员对全局网点监控设备进行了维护,对保存不够30天的增加了硬盘,确保了监控设备的有效性。7月份又安排防盗门厂家对27个网点的防尾随联盗门、金库门进行了维护修理,对全局网点应急照明灯进行了更换。对部分网点现金区后窗进行了加固,为网点柜员一对一配备了防卫器具,对全市金库和农村网点安装了光报警设备, 对没按要求操作联动门和运钞不规范的下发了整改通知书,并加大监督考核力度。在网点硬件安防设施无法整改的已上报省公司给予统一安排解决。市分行针对个别支

行电视监控存在的盲区和监控探头配置不齐、布置不合理的网点进行了探头增配和位置调整,新增主机5台、监控探头55路,保障了网点监控实时、有效。同时市邮政局、市分行分别组织了对网点防抢报警器的全面巡查,亲自培训网点人员正确使用防盗防抢报警装置,正确进行撤防、布防,保证了全市网点全部与110指挥平台正常联网。加强了对各网点人员对联动门使用的学习和监督检查,确保了联动门使用起到真正作用。8月份通过组织复查,网点安防设施建设取得了显著成绩,存在问题大部分已落实整改。个别硬件问题属自身无法整改的已向上级打报告逐步解决。

四、下一步措施

一是要组织领导层、管理层、从业人员三个层面的安全教育培训,通过学习安全管理制度和观看安全操作录像、警示教育录像,提升全员安全管理意识,强化从业人员在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上的执行力度,正确掌握安防设施的使用方法,严格执行安全操作的流程,对不规范操作要加大考核力度。

二是从抓预案演练入手,提高人员防范意识。要组织好押运、守库和营业网点环节的预案演练(防抢、防盗、防火等),要定时间、定措施、定方案,组织人员认真学习,熟悉预案的内容,明确要求、分工和工作步骤,提升相关人员安全防范的意识和处置突发事件的应变能力。

三是继续加大监督检查的力度,确保检查的频次和检查质量,特别是要做好节日期间、重大活动的专项检查工作。重视并做好日常的安全检查工作,进行定期不定期的抽查,把事故苗头消灭在萌芽。

四是加强邮银合作,继续坚持邮银双方统一部署,统一政策,密切合作,形成案件防控合力,双方持续开展风险排查工作,消除各类资金风险隐患。

总之,今年以来,我市邮政局、市分行在“案防”工作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投入大量的财力和物力,有力地促进了我市邮储网点安防工作的大幅提升,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我们深知,我们的工作与上级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还有很多不足之处,我们将在巩固现有成绩的基础上,继续扎实深入地推进“案防”工作,努力提高从业人员安全防范能力,确保“案防”工作和安全生产工作持续、扎实、有效运行。

第20篇:对一起劳动仲裁案件的法律解析

对一起劳动仲裁案件的法律解析

一、案情介绍

[案情]

2006年 3月16日,青年小张外出工作期间摔伤,当即被送往医院进行救治,其父老张垫付医疗费三万余元。6月30日,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小张是工伤。8月30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小张所在的制冷公司支付给小张垫付的医疗费三万余元。

[裁判要点]

裁决作出后,制冷公司不服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仲裁。11月7日,郑州高新区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驳回了制冷公司的起诉。该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预先支付劳动者部分工资或者医疗费用的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该规定于2006年10月1日开始实施。11月17日制冷公司不服裁定,提起上诉。

二、争议观点

关于本案是否应该受理立案执行,存在以下两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本案应当受理立案执行。理由包括:(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用人单位不履行上述裁决中的给付义务,劳动者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在该案受理之时,该司法解释尚未实施,而审理过程中,该司法解释发生法律效力。尽管制冷公司已在上诉期内

上诉,但理论上已经丧失了胜讼权,根据该规定和法理,本案应当立案执行。(2)出于人道主义的考虑,考虑到本案的权利人是弱势群体,急需继续医疗,从考虑司法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的要求出发,本案应受理执行。(3)该司法解释是新的特别规定,与原法律规定相比体现了立法导向,更加符合社会发展的现状,更有利于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利益,更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因而本案应当受理执行。

第二种观点认为本案应裁定驳回执行申请。理由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的规定,立案执行的法律文书以发生法律效力为前提。本案还在诉讼阶段,最终的裁判结果还没有作出,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和程序要求,本案不能立案执行。

三、观点解析

归纳以上意见,第一种观点认为结合法理内涵和立法取向,从执行司法实践的追求效果来看,该案又应当受理;第二种观点认为依据现行法律规定,本案仲裁裁决书应该发生法律效力,应裁定驳回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笔者认为分歧主要存在于:在二审目前没有结束的情况下,新的司法解释出台了不同的规定,该仲裁裁决书是否发生法律效力?

笔者观点认为:两种观点尽管都有一定的合理性。但驳回执行申请更符合合法性和程序性的要求。理由如下:

(1)执行以合法性为前提。合法性要求执行以法律文书生效为要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的规定,立案执行的法律文书以生效为前提,如果立案后发现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根据《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的规定,应裁定驳回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

(2)执行以程序性为要义。司法行为具有严格的程序性。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劳动法》的规定,劳动争议案件应首先经过劳动争议仲裁。我国对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一裁两审制度。如果当事人在收到仲裁裁决书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裁决书不发生法律效力。上诉权是当事人的重要权利,在上诉期内上诉直接导致一审裁判文书不发生法律效力。两审终审是诉讼程序的明确规定。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本着严格依法办案、依程序办案的要求,本案应驳回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

仲裁案件工作汇报
《仲裁案件工作汇报.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编辑。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相关专题
点击下载本文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