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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所消防检查工作汇报(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0-04-05 03:22:31 来源:工作汇报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城关派出所消防工作汇报

城关所全警动员全力以赴打好“清剿火患”战役

为深化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大宣传、大培训、大练兵”活动,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发生,城关派出所全警动员,全力以赴,结合边区实际,以“全面消除一般火灾隐患,全面整治重大火灾隐患”为目标,细化各项措施,严格落实安全责任制,积极开展“清剿火患”战役,全力构筑消防安全防火墙,为辖区群众创造了安全的居住环境。

一、派出所辖区情况:

城关派出所管辖范围是县城及周边26个行政村,面积59平方公里,辖区68家内保单位、6家网吧、57家出租房、12个学校,2家娱乐场所、70家九小场所,辖区居住人口几乎达全县总人口的一半,人口密度大,成分复杂,又属于小城镇和农村结合部,小区内楼房、平房混住,作为全国贫困县之一的我县由于人、物、财的局限,消防建设起步较晚,消防执法环境相对较差,消防工作形势严峻,民警压力较大。

面对现状,我们不甘落后,奋起直追,尤其是“清剿火患”战役开展以来,我们从源头上治理消防隐患,将消防工作纳入日常管理,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对场所的消防整治力度,效果明显,真正筑牢消防安全“防火墙”。

二、主要工作:

一是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确保“清剿火患”战役取得实效。由分管所领导与各片区民警、各片区民警与驻地单位层层签订责任书,实行逐级责任制,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全面摸排消防隐患,做到底数清,情况明。

二是以社区中队为基本作战单元,分片包干,形成所辖区域全覆盖,全面排查清剿火灾隐患,确保排查到位。针对辖区68家内保单位、6家网吧、57家出租房、12个学校,2家娱乐场所、

70家九小场所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进行全面细致的地毯式大排查整治工作,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场所提出整改措施并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彻底消除火灾隐患死角和盲区。

三是加大打击力度,全面开展火患大排查大整治行动,重点针对辖区内各行业火灾特点,采取错时、叠加、不定时、交叉互查等形式,对消防安全重点部位、人员密集场所等处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设施配备使用等进行不间断检查,同时对夜间营业的场所开展夜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影响公共安全的火患,严厉查处消防违法违规行为。

“清剿战役”行动开展以来,全所共计出动警力147人(次),发现火灾隐患或违法行为107处,现场整改火灾隐患81处,整改火灾隐患或违法行为27处,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27份,查处消防案件2起,行政拘留2人,消防工作走在全局前列。

四是深入校园、社区大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利用多角度、多层次宣传方式,培养群众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充分发动和依靠全社会的力量,从源头上防控和消除火灾隐患。

五是通过网上派出所、网上警务室等形式,及时向社会公众通报近期发生的重大火灾事故、公安机关开展“清剿火患”行动进展、排查整治火灾隐患等情况,同时积极向群众宣传普及消防安全知识,在增强群众安全防范意识的同时,广泛发动群众提供举报火患线索,在群众的积极参与下合力围剿火患,确保辖区安全。

二、工作的不足:

(一)各重点单位、非重点单位消防档案未建立完善、各社区(村庄)消防底数不全,辖区重点单位、非重点单位消防档案不健全。

(二)各社区民警消防业务水平有待提高。

三、下步工作重点,及措施:

(一)是结合好入户调查、消防检查等工作,对重点行业、重点部位开展经常性的消防检查监督,及时发现、整改消防隐患,将消防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确保不发生火灾事故。

(二)完善社区、农村、校园警务室建设,大力推进社区(村委)党务、居务、警务工作,真正形成“你中有我,我中由你”的工作氛围,充分调动群众、灵通信息,积极构建群众满意的居住环境。

(三)是开展宣传发动,创建平安娄烦。采取公告进社区(村委)、设立治安警示牌、发放宣传资料、举办火灾防范宣传周和宣传月等形式,广泛开展火灾等事故防范宣传,提高居民自防意识。以“平安户”创建活动为载体,结合入户调查,逐户开展防范漏洞和火灾隐患排查,切实摸清社区防范现状,不断提高防范能力。

(四)建立健全辖区重点单位、非重点单位消防档案,完善责任区消防点的规范化建设。

(五)对社区民警进行消防业务消防培训,并组织辖区营业性场所、小区保安、单位和企业有关人员召开消防安全工作会议进行消防安全知识培训。

(5)继续加大对辖区消防隐患查处力度,对违反消防法律行规的行为人,顶格处理,决不姑息养奸,从源头上减少火灾的发生。

全警动员 全力以赴 打好“清剿火患”战役

城 关 派 出 所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日

推荐第2篇:消防检查工作汇报10.23

泉商消防安全大检查工作总结

为贯彻落实《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关于开展消防安全隐患排查的紧急通知》和深刻吸取西安中铁十八局工地宿舍“10.10”重大火灾事故教训,依据局深【2012】196号文件通知要求,在项目开展一次对工人生活区的消防安全大检查和隐患整治工作,此次工作得到项目领导的高度重视和各部门的积极参与,收到了良好的效果。现将消防安全大检查和隐患整治工作汇总如下:

一、组织领导和检查部署

1.项目成立消防安全大检查行动小组,由安全部牵头,机电部、行政部配合参与,组长由李国光担任,成员由付相兵、马军军、刘超、邹猛、廖文东、谭露武组成。

2.召开专门小组会议进行动员部署,传达局深【2012】196号文件要求及重要性。

3.组织相关人员对工人生活区进行消防安全隐患检查。

4.将此次消防安全检查的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项目领导查阅;检查的消防安全隐患以整改单形式下发到施工队,及时将隐患排除,防患于未然;在工人生活区发放宣传资料,讲解消防知识,提高工人的消防意识和防范灾害事故的能力。

二、检查情况

本次检查重点是施工一队、施工二队、专业分包办公区和生活区的消防和生活用电,具体检查内容是:

1.生活区按规定设置的消防器材配备情况和消防通道是否保持畅通,重点检查消防栓、泵房、水龙带、灭火器等器材,确保消防配置合理并正常运行。

2.宿舍内电线应由专业电工安装,禁止他人私拉乱接和使用违规电线、插座,禁止使用大功率电器。

3.宿舍内严禁使用煤气灶、电饭煲、热得快、电磁炉等器具。

4.生活区易燃、可燃杂物和生活垃圾的清理情况。

三、检查情况

1.个别部位灭火器、消火栓配置不合理,部分消防设施需要检查更新。

2.工人宿舍存在私拉乱接的现象,违规使用花线。

3.工人宿舍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如电磁炉、热得快、电饭煲、等电器。

4.消防通道个别存在不畅通现象,堆放易燃杂物。

5.工人宿舍违规用液化气器灶做饭菜,用电插座安放在液化气罐子上进行手机充电。

6.个别工人宿舍卫生环境较差,地上随处是烟头。

本着“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此次工作中,检查小组按照统一部署安排,严格确定检查范围及重点,排查消防安全隐患,明确相关人员的责任,现场直接收缴工人私拉乱接的电线、插座、热得快等,并对工人进行消防知识宣传教育和警告。接下来,检查小组督促和检查隐患整改落实情况,深入开展好消防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确保消防安全条件进一步改善,保障无灾害事故发生。

项目安全部

2012年10月23日

推荐第3篇:消防检查治理工作汇报

绿化管理处消防设施专项检查治理工作汇报

集团公司:

根据上级部门关于做好城市公共消防设施专项检查治理工作的指示精神,**工程管理处结合安全生产工作的实际情况,紧紧抓住“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政策,围绕专项检查治理工作的内容和要求,明确责任,不断加强组织建设,完善工作机制,构筑社会消防工作网络,充分发挥组织作用,有力地推动了绿化管理处消防工作的全面开展。现将专项检查治理工作开展情况汇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切实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

消防安全工作是社会稳定的关键所在,为此**管理处在切实开展好安全隐患治理年和安全百日督查行动的基础上,把消防工作作为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把公共消防设施专项检查治理工作提高到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保障企业生产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高度,切实贯穿到安全生产管理之中,常抓不懈,以强有力的组织来提高消防安全保障,并把消防安全工作任务层层分解到科室和个人,明确分工协作。内务消防管理工作由综合科负责,各施工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则由工程科负责,严格落实日常的检查与监控,责成施工单位健全消防责任制,完善学习培训制度、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和制订应急救援预案,努力推动各项工作

的顺利开展。

二、严查细检,消除安全隐患

“事故出于麻痹,防范胜于未然”,从社会上众多的火灾事故来看,大部分都出自疏忽大意,完善消防设施是减轻火灾损失的重要保障。为此,**管理处在抓好消防意识教育的同时,十分重视加大消防基础设施的投入与提高现有消防器材的实用能力。一方面通过经常开展图片、火灾纪实、法律法规、安全知识等的宣传,有力地提高了全体工程人员的消防安全意识和消防法制意识;另一方面是责成各施工单位本着“以人为本、高度负责”的态度,落实安全生产经济政策,加大消防硬件投入,在工人驻地、办公地点、施工现场和人员密集地配置充足的消防设备,绿化施工用的水车全天候注水待命,并安排专人管理,确保所有消防设施设备在危急关头时能拿得出、用得上、控得住。与此同时,**管理处结合现阶段安全生产工作的实际情况,在安排专人检查监控的基础上,5月11日组织相关单位对内务外务的消防设施进行了全面的隐患排查行动。管理处内务消防设施检查卫生间煤气瓶是否泄气、气瓶是否漏气;宿舍用电安全,有没有乱拉乱接电线;开关插座是否短路、漏电;宿舍点烧蚊香是否注意防火;饭堂、过道灭火器是否可以使用;灭火栓阀门、接口是否生锈,水带是否完好。另外施工单位也对办公场所、工人驻地、电器设备、大型器械等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实行

一一排查,检查覆盖率达到百分百。通过开展专项检查治理行动,消防工作总体状况良好,各消防设施完好率达到百分百。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日

推荐第4篇: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范围文件

关于确定临沧市临翔区公安派出所消防 监督检查范围、工作职责、责任分工的通知

各派出所、消防大队:

为了贯彻落实《云南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划分监督检查范围,明确消防监督检查责任,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经研究确定我区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范围、工作职责、责任分工为:

一、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范围

(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招待所)、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

1、建筑面积800平方米以下且经营可燃物品的商场(商店、市场);

2、设在非高层建筑内(建筑高度小于24米)内,客房数30间以下的宾馆(旅馆、饭店)等住宿场所;

3、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以下的歌舞厅、录像厅、夜总会、放映厅、卡拉OK厅(含具有卡拉OK功能餐厅的餐饮场所)、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桑拿浴室(洗浴部分除外)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4、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以下的保龄球馆、按摩院、酒吧、咖啡厅或茶座(楼、馆)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5、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的非娱乐性质的餐饮场所;

6、营业面积100平方米以下的网吧。

(二)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1、城区住院床位50张以下的医院及乡(镇)医院;

2、城区住宿床位50张以下的养老院及乡(镇)养老院;

3、城区学生住宿床位200张以下的的学校及乡(镇)学校;

4、城区幼儿住宿床位100张以下的托儿所、幼儿园及乡(镇)托儿所、幼儿园。

(三)重要办公场所

街道(乡、镇)党委、政府等重要办公场所,其它有必要列入检查重点的办公场所。

(四)汽车运输站、码头

1、候车厅、候船厅的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下的汽车客运站和客运码头;

2、建筑面积在1000以下平方米的汽车货运站、物流中心(不含办公用房);

(五)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

1、储量50立方米的烟花爆竹仓库;

2、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下瓶装液化石油供应站;

3、容量5立方米以下液化石油气的瓶组站、气化站、空混站。

(六)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

生产车间员工100人以下的服装、鞋帽、玩具、木制品、家具、塑料、食品加工和纺织、印刷等密集型企业。

(七)百货等物资仓库和堆场

1、总储量5000立方米以下的木材堆场;

2、总储存价值100万元以下的可燃物品仓库、堆场。

(八)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人身重大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单位

1、固定资产(建筑、设备、原材料等)价值在300万至1000万元的工业生产企业;

2、区支行以下的储蓄所(分理处、二级支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

二、公安派出所行政许可范围

公安派出所可以对下列公众聚集场所实施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一)营业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下的商场;

(二)床位数在30个以下,具有住宿服务功能的营业性场所;

(三)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下的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饮场所;

(四)营业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下或者摊位数在300个以下的集贸市场;

(五)营业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下的美容美发、室内摄影等场所;

(六)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的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歌舞厅、卡拉ok厅、KTV、夜总会等娱乐场所,音乐茶座、酒吧、陶吧、画吧、水吧等休闲场所,游艺、游乐场所,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健身、按摩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民风民俗等室内表演场所以及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公安派出所按照前款规定实施消防安全检查,检查内容、程序按照《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八条、第九条规定执行。

三、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职责

公安派出所应当按照属地管辖的原则,将消防监督工作纳入日常治安管理内容和民警的职责范围。所长对辖区内消防监督工作全面负责,同时明确一名所领导分管消防工作,责任区民警具体负责管辖区内的消防监督工作。

(一)公安派出所在上级公安机关领导下实施消防监督,接受公安消防机构的业务指导。

(二)依法对辖区内的居民(村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和本辖区被公安消防机构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进行消防监督检查。

(三)公安派出所应当将本辖区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且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人身较大伤亡或财产较大损失的单位列为监督检查的重点。

(四)依法对辖区内监督管理单位进行消防监督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重大节日、火灾多发季节以及较大规模的群众活动应当组织专项检查。

(五)督促和指导辖区单位开展消防工作,建立消防安全组织,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开展消防安全自查、火灾隐患自除活动。

(六)定期组织消防业务学习,公开消防监督执法的制度、程序。积极参加公安消防机构组织的消防业务培训并取得消防监督执法资格。

(七)按照规定参与辖区火灾事故的处置工作。每半年向本级人民政府、上级公安机关和公安消防机构报告消防工作情况,并提出消防工作建议。

(八)按照规范要求制定消防监督管理单位安全档案、消防监督检查档案和消防行政案件档案。

四、公安派出所火灾调查范围 属地公安派出所可以对城市主城区、城镇以外发生的,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火灾进行调查认定:

(一)没有人员伤亡的;

(二)直接财产损失2万元以下的;

(三)当事人对火灾事故事实没有异议的;

(四)没有放火嫌疑的。

对其他火灾,公安派出所应该及时到场,协助公安机关火灾事故调查部门维护火灾现场秩序,保护现场,参与火灾事故调查工作,控制火灾事故相关责任人。

公安派出所调查火灾事故按照《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程序进行。

五、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要求

(一)公安派出所对其日常监督检查范围的单位,应当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二)公安派出所对群众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依法处理;

(三)公安派出所对单位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1.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公安聚集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2.是否制定消防安全制度;

3.是否组织防火检查、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4.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室内消火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灭火器是否完好有效;

5.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是否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对设有消防设施的单位,公安派出所还应当检查单位是否每年对建筑消防设施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

对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公安派出所除检查本条第一款第

(二)至

(四)项内容外,还应当检查物业服务企业对管理区域内共用消防设施是否进行维护管理。

(四) 公安派出所对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1.消防安全管理人是否确定;

2.消防安全工作制度、村(居)民防火安全公约是否制定;

3.是否开展消防宣传教育、防火安全检查;

4.是否对社区、村庄消防水源(消火栓)、消防车通道、消防器材进行维护管理;

5.是否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消防组织。

(五)公安派出所民警在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被检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责令依法改正:

1.未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未组织防火检查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消防演练的;

2.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

3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4.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5.室内消火栓、灭火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6.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7.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8.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9.生产、储存和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

10.未对建筑消防设施定期进行全面检测的。

(七)公安派出所发现被检查单位的建筑物未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擅自投入使用的;公众聚集场所未依法通过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擅自使用、营业的,应当在检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移交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处理。

(八)公安派出所民警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记录发现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责令改正的情况。

(九)公安派出所在日常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应当在责令改正的同时书面报告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六、公安派出所网格责任分解

详见附件:《公安派出所网格责任分解情况一览表》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推荐第5篇: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ⅩⅩ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消防监督工作,规范公安派甘所在消防监督检查申的职能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ⅩⅩ实施办法》和公安部《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制定木规定。

第二条 公安派出所在县 (市、区)公安局 (分局)的领导下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工作,业务上接受县(市、区)公安局(分局)消防机构的指导。

第二章

职责范围

第三条 公安派出所依法对本辖区内的下列单位、个人实施消防篮督检查:

(一)居民住宅区的管理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

(二)小型民营企业和具有固定经营场所、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的个体工商户;

(三)城区以外的乡(镇)中小学校、幼儿园和其它社会办 学场所;

(四)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的影剧院、礼堂、夜总 会、录像厅、舞厅、卡拉OK厅、游乐厅、网吧、保龄球馆、桑拿浴室、美容美发、足浴等营业性场所;

(五)床位在50张以下的宾馆、饭店、旅馆、招待所和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的餐馆、酒店;

(六)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下的商场(商店)、超市和室内市场以及乡(镇)集贸市场;

(七)建筑面积在50早方米以下或存放易燃易爆物品重量在200公斤以下的经营场所;

(八)其它需要监督检查的单位。

第四条 公安派出所发现属于公安消防机构监督的单位存在的消防违法行为,在依法责令其改正的同时,应及时向公安消防机构报告。

第五条 公安派出所在消防监督检查申的职责是:

(一)掌握辖区应监督检查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的情况,并且每半年向县 (市、区)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报告一次,提出消防工作建议;

(二)督促和指导辖区应监督检查单位开展消防工作,建立消防安全组织,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三)组织开展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的宣传教盲工 作;

(四)组织开晨对辖区应监督检查单位的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依法进行消防监督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五)按照本规定第四章的规定负责辖区内火灾事故的调查和报告工作;

(六)受理群众举报,依法查处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 为;

(七)督促辖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改变使用性质和进行装饰装修的单位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依法办理建筑设计防火审核手续;

(八)督促辖区内符合 《ⅩⅩ昔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单位,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

第六条 公安派出所的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实行所长负责制,由一名所领导分管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并确定专职或兼职消防民警。责任 (社)区民警具体负责管辖区内的消防监督检查工作。

公安派出所应当将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纳入日常工作内容和责任 (社)区民警的职责范围,并列入年度工作计划和考评范围。

第三章 工作规范

第七条 民警实施消防监督检查时,应当着制式警服,检查民警大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第八条 公安派出所对应监督检查单位的检查每年不应少于一次。

重大节日、重大活动和火灾多发季节等特殊时期应当组织专项检查。

在进行抽样性检查时,对确定的抽样性监督检查单位应当列出名单,存档备查。抽样性检查的次数和数量,由县(市、区)公安机关结合实际确定。

第九条 公安派出所在实施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行为,能立即改正的,应当责令立即改正,并在《消防监督检查记录》上记载;不能立即改正的,应当自检查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填发 《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届满后4个工作日内应当及时进行复查,自复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制作并送达 《复查意见书》。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重大大灾隐患,公安派出所应当立即书面报告县(市、区)公安局(分局)消防机构。

第十条

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应监督检查单位建筑工程施工、使用前,是否依法办理了消防审核、验收合格的手续;公众聚集场所使用或者开业前,是否依法办理了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手续;

(二)应监督检查单位消防安全合格的建筑,共建筑结构、功能、消防设施的使用或改变情况;

(三)应监督检查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情况,灭火、疏散预案的制定和演练情况,重点部位的消防安全状况,防火检查、巡查和火灾隐患整改情况;

(四)居 (村)民防火公约的制定、落实情况,太风天、重点防火期防火宣传和防火措施落实情况;

(五)居(村)民柴草垛堆放情况,消防水源和消防车通道情况,乡镇民办消防队日常训练和执勤战备情况。\"

第四章

火灾事故调查

第十一条 公安派出所负责辖区内发生的无人员伤亡的、非涉外的、初步申报直接财产损失2000元以下的、当事人不要求出具法律文书的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二条

公安派出所应当受理火灾报案,并及时赶赴火灾现场,做好现场保护和必要的调查询问工作。发现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及时通知有管辖权的单位调查处理,并移交有关案件材料。

管辖发生争议的,由共同时主管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第十三条 公安派出所应当对管辖的火灾进行统汁,逐起填报《火灾报告表》,每月5日前上报县 (市、区)公安局 (分局)消防机构。

第五章

执法程序

第十四条 公安派出所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工作,适用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和《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第十五条 公安派出所对消防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可以分别以派出所和县 (市、区)公安局 (分局)消防机构的名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经公安派出所所长审批,对个人罚款500元以下、对单位罚款1000元以下的,公安派出所可以以县 (市、区)公安局(分局)消防机构名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个人罚款超过500元、对单位罚款超过1000元的,由公安派出所报县(市、区)公安局(分局)消防机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十六条

公安派出所以县(市、区)公安局(分局)消 防机构名义作出行政行为时,有消防专用法律文书的,使用消防专用法律文书;没有消防专用法律文书的,使用消防专用法律文书的,使用公安行政法律文书。

第十七条

公安派出所以县(市、区)公安局 (分局)消防机构名义作出行政行为时,法律文书必须加盖公安捎防机构印章,不得使用派出所印章。

第十八条

当事人对公安派出所消防机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由县 (市、区)公安机关受理,作出行政行为的公安派出所为被申请人。

第六章

业务建设

第十九条 公安派出所从事消防监督检查的民警应具备相应的岗位资格,持证上岗。

对分管消防工作的派出所领导及专(兼)职消防民警的业务培训由市(州)公安局消防机构负责,考试合格后统一核发《公安消防监督检查证》并报省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其他民警的业务培训由所属县(市、区)公安局 (分局)消防机构负责。

第二十条 公安派出所须建立下列消防监督检查业务档案:

1、应监督检查单位防火档案;

2、消防监督检查档案;

3、消防行政处罚档案 (含火灾事故调查处理档案)。

公安派出所民警应当熟悉应监督检查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并建立《单位消防安全基本情况登记表》。

第二十一条

公安派出所应当建立健全下列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制度:

1、公安派出所所长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职责;

2、专(兼)职民警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职责;

3、贵任(社)区民警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职责;

4、消防监督检查和宣传教育制度;

5、火灾统计报告制度。

公安派出所应当及时、准确地上报有关消防监督检查、消防行政执法、火灾统计、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等工作情况和报表。

第二十二条

公安派出所应当定期组织消防业务学习,实行警务公开,公开消防监督执法的程序、工作时限、当事人的权利和办理结果。

第二十三条 公安派出所、专(兼)职消防民警、责任(社)区民警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的考评,列入公安派出所等级评定和公安派出所民警考核、评比内容一并进行。

第七章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所称“以下”,包括本数在内。

第二十五条 铁路、民航、林业公安机关管辖的派出所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ⅩⅩ公安厅消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推荐第6篇:检查(派出所)

检查

尊敬的支队领导:

为深入推进消防执法规范化建设工作,支队依据《巴州消防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办法》、《巴州公安消防支队执法过错、执法不当责任追究规定》对9月份网上执法工作开展了考评,从网上执法评查情况来看我辖区派出所未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工作,没有按照要求和网上执法流程开展执法工作,作为且末大队军政主官的我负主要责任,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经过深刻的检讨以下是我针对自己工作失误的检讨和改正措施:

首先工作上积极性不够高。由于本人刚刚上任且末县副大队长,对且末县的基本情况掌握不足,在近期的工作中没有尽力做好各项工作,在工作中没有主动的去了解。

其次对业务技能不熟悉,接手且末县副大队长后,没有足够的时间去学习和钻研业务技能,一直停留在以前的旧的工作思路中。本人上任两个多月以来,对自己要求不严格,不努力在实践中学习、钻研,没有亲自到现场找问题,跟踪问题并去积极解决。

最后,我大队未督促我县派出所开展监督检查工作,由于我大队对辖区各派出所缺乏沟通,导致各派出所没有认真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工作。

经过此次检讨,我会认真吸取教训,积极总结,引以为戒,在今后的工作改变工作态度,主要从以下工作开展。

第一、加强积极性、责任心。增强忧患意识,在改进工作方法上下功夫,在创新工作思路上某出路。面对工作环境不熟悉的问题,我将虚心请教,认真学习,迅速融入到新的工作环境中,认真落实好各项消防工作的开展。

第二、督促我县派出所开展监督检查工作。主动和各个派出所进行沟通,在沟通的过程中对消防监督检查业务系统进行培训。

人非圣贤,孰能无过,但我绝不会在同一条沟里跌倒两次,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一定尽心尽力努力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任务,将且末县消防工作提升到更高的水平,不给支队党委拉后腿,请各位领导放心。

此致

敬礼

魏忠吉

2011年10月27日

推荐第7篇:派出所工作汇报

ⅩⅩ派出所工作汇报

年年是极不平凡的一年,ⅩⅩ派出所在各级局党委的正确领导下,围绕大局、扎实工作,充分发挥打击、防范、管理、服务职能,经过全体民警的团结拼搏,齐心合力,在队伍建设、业务、打击处理等方面都取得了较大的成绩。确保了辖区社会治安、政治稳定,经济建设健康和谐发展,人民群众安全感大大增强。

一、ⅩⅩ年工作重点及成绩

(1)加强管理队伍建设,进一步增强队伍的凝聚力、战斗力。通过对民警加强政治、业务学习,提高了民警政治、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完善了服务承诺,树立了警察的良好形象,确保全年内不发生掉队,影响公安队伍形象和民警违法违纪案事件。

(2)深化大走访活动,深化构建和谐警民关系的各项工作。根据各级党委领导的部署要求,以构建和谐警民关系、树立公安良好形象为核心,结合辖区工作实际,组织动员广大民警广泛深入开展走访活动,进一步拓展深入群众、联系群众、服务群众的广度和深度,深入辖区对“五保户”、贫困户、回乡农民工等弱势群体进行走访,防民难、解民忧,及时发现问题,帮扶捐助困难群众,促进警民和谐。

(3)注重信息化建设,加强辖区重点部位、重要路口、复杂地区电子摄像安装建设。ⅩⅩ年6月份在全县十个派出所中率先完成了电子监控警务平台的建设,11个摄像头正式投入使用,为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受到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普遍赞誉。

(4)深化严打整治斗争,适时开展有声势、有力度、有效果的专项斗争。严厉打击控制侵财性犯罪,积极查破辖区内发生的治安和刑事案件,使查破案件数、逮逋人数、行政拘留人数、劳教人数和追逃人数,采集人员资料数6项指标均高于08年,在年度派出所排名中位

1 居第二。

(5)打防并举,在加强打击同时,时刻注重防范,以治安混乱地区、易发案村庄为重点及时开展群众教育活动,增强防范意识,通过人人自防,村村联防活动,取得良好社会效。ⅩⅩ年ⅩⅩ镇辖区未发一一起重大型事案件,刑事案件仅发案10起,较去年同期下降了29%,实现了连续五个月零发案的良好成绩,社区治安进一步稳定,群众满意度明显提高。

(6)狠抓窗口服务,提高工作效率。以提高效率为中心,三管齐下力争实现一流的服务。一是采取措施解决治安案件和群众办理户籍、身份证的办理效率;二是强化接处警工作,做到有警必接,有警必处,对110指挥中心指令的接处警,及时反馈率达100%;三是完善建立消防档案和管理档案,对重点单位、企业经常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确保辖区不发生影响大、危害大的事故,为维护辖区的治安稳定和经济发展做出更大更好的成绩。

二、ⅩⅩ年工作部署及目标

今年,派出所工作的基本思路是:ⅩⅩ年将继续围绕“保稳定、促发展”的总体要求,加强社区警务管理,提升队伍整体战斗力,促进各项工作有序推进,确保辖区社会治安持续和谐稳定。具体工作措施如下:

(1)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进一步完备各项规章制度,关心每一名成员,加强了解关心民警的思想动态、家庭困难,并给予以必要的帮助,引导其 “随遇而安、知足常乐、干好本职工作、做个好人”的工作状态,促进队伍和谐发展。

(2)进一步加强电子监控建设,根据辖区实际需要,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围绕在主要村庄、路口、场矿企业,复杂敏感地带等增设电子监控摄像头、力争实现增数量,保质量的要求,务必实现本辖区全方

2 位、全天候的电子监控系统的全面覆盖。

(3)大力推进和谐警民关系建设,认真组织开展“大走访”爱民实践活动。以“体民情、知民意、解民忧”为抓手,深入开展大走访活动,密切关注重点领域、重点群体、重点人员的新动向,主动跨前配合开展疏导化解,从源头上排除治安隐患的发生,进一步促进警民和谐,健康发展。

(4)积极推进稳定、打防和管理等各项业务工作。一方面加大巡捕力度,教育引导群众人人自防,促进村村联防,维护辖区治安稳定,发案稳步下降;另一方面提高破案打击力度,积极开展各项严打整治活动,推进各项业务向纵深迈进。通过采取强化巡防抓现行、严守阵地重管控、在辖区实施\"打、查、巡、守、堵\"多项工作措施,加大对社会影响大、群众反映强烈的暴力犯罪和多发性侵财犯罪的严打高压态势,尽最大努力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挽回群众的财产损失,降低辖区入室盗窃案件的发案率,争取各项业务指标连续三年内都有新的突破,有效维护辖区社会治安稳定。

推荐第8篇:江西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江西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规定(试行)

赣公字[2005]272号

关于印发《江西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区)公安局(分局):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公安部《消防监督检查规定》,明确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的职责和要求,省公安厅在总结近几年来我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根据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监督工作分级管理的原则,制定了《江西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现印发给你们,并就贯彻实施《规定》提出以下工作要求:

一、要切实加强对派出所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公安机关要高度重视,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要把实施消防监督检查作为派出所的一项重要业务工作,同治安管理等其他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同评比。要认真贯彻公安部《消防监督检查规定》武汉现场会精神,切实发挥公安机关的整体合力,形成全警动员、消防为主、多警联动的格局。辖区派出所已经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的公安机关,要认真总结经验,并根据《规定》不断完善和规范;辖区派出所尚未开展消防监督工作的公安机关,可以先行试点,取得经验后再全面推广。要努力保障派出所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必需的经费;对在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贡献或者成绩显著的派出所和从事消防监督检查民警要及时予以表彰奖励。

二、各级公安消防机构要加强对派出所的消防业务指导。一是要对派出所从事消防监督检查人员进行上岗前和定期的业务培训,重点培训消防法律、法规,消防监督检查和实施行政处罚的程序、法律文书的制作等,使派出所从事消防监督检查的民警能依法正确履行消防监督检查的职责。培训工作以设区市为单位统一组织实施,并报请省公安厅核发消防监督检查证件。二是要依据《规定》积极进行调查摸底,各公安消防支队可参照《江西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组织起草本市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重点的界定标准,并依法确定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的重点,建立相关的消防安全档案。三是要指导派出所完善和规范消防监督检查的法律文书和档案资料,对派出所监督检查的单位可以进行抽样性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存在的业务方面的问题,及时进行指导和帮助。

三、各公安派出所要履行好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职责。派出所要明确一位所领导分管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同时建立责任(社)区民警消防监督检查责任制,督促民警切实做好各项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派出所的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应以整治“六小场所”火灾隐患和开展社区、农村消防宣传为重点,逐步完善和规范消防执法行为。派出所实施消防监督检查作出行政处罚所收缴的罚款,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统一送交当地财政部门指定的公安机关银行罚没款专用帐户。

各地在接到本通知后,要认真抓好贯彻落实。2006年6月份,省公安厅将组织一次对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情况的专项检查。

二OO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消防监督检查 派出所 工作规定

抄送:省委政法委

公安部消防局

本厅党委成员、助理巡视员,厅人事处、治安总队、消防总队、法制处

江西省公安厅办公室 2005年11月30日印发

(共印400份)

江西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明确公安派出所的消防监督检查职责,规范公安派出所的消防监督检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江西省消防条例》和公安部《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安派出所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的程序,本规定未规定的,适用《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安派出所。公安警务局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铁路、民航、森林等公安机关管辖的专业派出所在本辖区范围内参照执行本规定。

消防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3 第四条 公安派出所在公安机关领导下实施消防监督,接受公安消防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二章 消防监督工作职责

第五条 公安派出所负责对辖区内居民住宅区的管理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和本辖区内被公安消防机构依法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进行消防监督检7查。

公安派出所应当将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且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人身较大伤亡或者财产较大损失的单位列为监督检查的重点。监督检查重点的界定标准由设区市公安机关根据实际自行制定。

第六条 公安派出所的消防监督工作实行所长负责制和民警责任制。同时,明确一名所领导分管消防监督工作。责任(社)区民警结合日常工作,具体负责管辖区内的消防监督工作。

公安派出所应当将消防监督工作纳入日常工作内容和责任(社)区民警的职责范围,并列入年度工作计划和考评范围。

第七条 公安派出所应当履行下列消防监督工作职责:

(一)依法对辖区内监督管理单位进行消防监督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重大节日、火灾多发季节以及较大规模的群众性活动应当组织专项检查;

(二)依法对辖区内居民住宅区的管理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向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公安机关及公安消防机构报告一次情况,

4 提出消防工作建议;

(三)督促和指导辖区单位开展消防工作,建立消防安全组织,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开展消防安全自查、火灾隐患自除活动;

(四)按照本规定第四章的规定参与辖区内火灾事故处置工作;

(五)每半年,公安派出所应当将消防监督检查、消防行政案件办理等工作报表上报公安消防机构。

第八条 公安派出所应当定期组织消防业务学习,公开消防监督执法的制度、程序。

第九条 公安派出所民警应当参加由公安消防机构组织的消防业务培训,取得消防监督执法资格。

相关消防业务知识和技能更新培训的内容和时间,根据需要确定。

第十条 公安派出所应当建立下列消防监督业务档案:

(一)监督管理单位消防安全档案;

(二)消防监督检查档案;

(三)消防行政案件档案。

第三章 消防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被检查单位的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依法通过了公安消防机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

(二)被检查单位或者场所的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安全出口、

5 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灭火器材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三)被检查单位或场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情况,灭火、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和演练情况,防火检查、巡查和火灾隐患整改情况;

(四)居(村)民防火公约的制定、落实情况,柴草垛堆放情况,用火、用电情况,重点防火期防火宣传和防火措施落实情况;

(五)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十二条 公安派出所对辖区内单位或场所的消防监督抽查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对确定为消防监督检查重点的单位或场所可视情增加监督抽查的次数。

第十三条 公安派出所民警实施消防监督检查时,应着制式警服,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第十四条 公安派出所民警在实施消防监督检查时,应当如实记载检查情况。

第十五条 公安派出所在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可以立即改正的,应当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不能立即改正的,应当依法填发《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限期改正期限届满次日起4个工作日内应当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并填发《复查意见书》。

检查发现构成重大火灾隐患的,公安派出所应当立即书面报告公安消防机构。

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公安派出所除按本规定责令当事

6 人改正外,还应当依法予以消防行政处罚。

第四章 火灾处置

第十六条 派出所在接到火灾报警或者处警指令后,应派员迅速到达火灾现场,并将火灾现场情况及时向公安机关和公安消防机构报告。

第十七条 派出所民警到达火灾现场后,应当维护火场秩序,保护火灾现场,协助公安消防机构做好火灾事故调查、火灾损失统计核定工作。

第五章 消防行政处罚

第十八条 公安派出所在管理范围内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个人或单位,公安派出所应以公安消防机构的名义进行处罚。对个人处警告或500元以下罚款的,报公安消防机构备案;对单位或个人处500元以上罚款的,报公安消防机构批准,依法裁决执行。

第十九条 对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处罚的,由公安派出所提出处罚建议,报公安消防机构决定。

第二十条 对给予拘留的处罚,公安派出所应报公安机关批准,依法裁决执行,并将执行情况报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第二十一条 公安派出所实施消防行政处罚,使用公安部、省公安厅统一的制式法律文书。

第二十二条 公安派出所办理消防行政处罚案件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罚缴分离的规定。

第六章 监督考评和奖惩

第二十三条 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的考评,列入公安派出所等级评定内容。

第二十四条 公安派出所和民警消防监督工作成绩显著的,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五条 公安派出所民警在消防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所称单位包括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第四条第一款所称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依照2005年7月29日江西省公安厅新修订的《江西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赣公字[2005]146号)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江西省公安消防总队负责解释。

推荐第9篇:湖北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关于印发《湖北省公安派出所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的通知

各市、州、县公安局:

修订后的《湖北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已经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湖北省公安厅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七日

湖北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了明确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职责,规范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行为,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公安部《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人民政府公安派出所对本辖区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十小场所”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实施消防监督检查。

铁路、交通运输、民航、森林公安机关管辖的派出所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公安派出所在派出公安机关领导下依法履行消防监督检查职责,接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二章 消防监督检查的职责

第四条 公安派出所对其日常监督检查范围内的每个单位应当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第五条 公安派出所应当接受群众举报、投诉,及时依法查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第六条 公安派出所应当参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监督范围内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开展消防安全检查。

第七条 公安派出所应当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开展火灾事故调查。

对监督范围内单位发生的适用于简易调查程序的火灾事故进行火灾调查和火灾损失统计。

第八条 公安派出所应当配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对单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第九条 公安派出所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普及消防常识,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素质。

第三章 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和内容

第十条 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可以专门组织,也可以结合治安检查等其他公安工作一并实施。

第十一条 公安派出所对“十小场所”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一)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公众聚集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二)是否制定消防安全制度;

(三)是否组织防火检查、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四)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室内消火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灭火器是否完好有效;

(五)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是否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六)是否开展消防安全提示。

对设有消防设施的单位,公安派出所还应当检查单位是否每年对建筑消防设施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

对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公安派出所除检查本条第一款第

(二)至

(四)项内容外,还应当检查物业服务企业对管理区域内共用消防设施是否进行维护管理。

第十二条 公安派出所对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一)消防安全管理人是否确定;

(二)消防安全工作制度、村(居)民防火安全公约是否制定;

(三)是否开展消防宣传教育、防火安全检查;

(四)是否对社区、村庄消防水源(消火栓)、消防车通道、消防器材进行维护管理;

(五)是否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消防组织。

第四章 消防监督检查的程序

第十三条 公安派出所民警实施消防监督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第十四条 公安派出所对群众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依法处理;对属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管辖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在受理后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处理。

第十五条 公安派出所应当按照下列时限,对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进行实地核查:

(一)对举报投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以及擅自停用消防设施的,应当在接到举报投诉后二十四小时内进行核查;

(二)对举报投诉本款第一项以外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在接到举报投诉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

核查后,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处理。处理情况应当及时告知举报投诉人;无法告知的,应当在受理登记中注明。

第十六条 公安派出所民警在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被检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能够当场改正的,公安派出所民警应当依法责令当场改正;不能当场改正的,应当依法责令限期改正:

(一)未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未组织防火检查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消防演练的;

(二)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室内消火栓、灭火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八)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九)生产、储存和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

(十)未对建筑消防设施定期进行全面检测的。

公安派出所发现被检查单位的建筑物未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未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擅自投入使用的;公众聚集场所未依法通过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擅自使用、营业的,应当在检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移交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处理。

第十七条 公安派出所民警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时,应当填写《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记录》,记录发现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责令改正的情况,经民警和被检查单位、场所负责人签名,于检查后三个工作日内存档备查。

第十八条 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公安派出所对发现的依法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责令当场改正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制作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依法予以处罚。

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当场改正完毕,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可以口头责令改正,并在检查记录上注明。

第十九条 对依法责令限期改正的,应当根据改正违法行为的难易程度合理确定改正期限。

公安派出所应当在责令改正期限届满或者收到当事人的复查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对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 公安派出所在日常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应当在责令改正的同时书面报告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第二十一条 公安派出所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发现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按照下列权限办理消防行政处罚案件:

(一)对违法行为人处五十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可以由民警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报公安派出所备案;

(二)对违法行为人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由公安派出所所长批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对违法行为人处五百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五千元以上罚款,依法应当给予责令停产停业、停止使用、临时查封、强制执行等处罚或强制措施的,移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办理;

(四)对违法行为人给予行政拘留的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报主管公安机关决定。

第二十二条 公安派出所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对举报投诉核查、责令改正消防安全违法行为、通知消除火灾隐患,以公安派出所名义实施的,法律文书加盖公安派出所印章。

公安派出所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法律文书加盖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印章。

公安派出所对公民实施行政拘留处罚,法律文书加盖决定公安机关印章。

第二十三条 公安派出所需要传唤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人的,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对发现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需要移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查处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在检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移送。

第五章 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 公安派出所所长对辖区消防安全监督情况全面负责。公安派出所应当明确一名所领导分管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负责组织制定年度消防监督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公安派出所应当确定一名专职或者兼职消防民警,负责消防业务档案建设和有关情况信息统计上报等工作。

农村、社区警务室民警负责责任区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公安机关应当每年至少对负有消防监督检查职责的专兼职民警进行一次消防业务培训。

第二十七条 公安派出所应当建立下列消防监督业务档案:

(一)“十小场所”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台帐;

(二)消防监督检查档案;

(三)消防行政处罚档案;

(四)火灾事故简易调查台帐。

第二十八条 公安派出所应当将“十小场所”调整情况每年报县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第二十九条 县(市、区)公安机关应当将公安派出所及其民警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工作情况,列入年度工作考核内容,考评结果与派出所等级评定、评先评优挂钩,成绩显著的,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因违反本规定,工作失职,监督不力,发生亡人或较大以上火灾事故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并取消派出所年度评先评优和等级评定资格。

第三十条 公安派出所民警在消防监督检查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十小场所”是指下列场所:

(一)购物场所: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下的小商场(商店、市场);

(二)餐饮场所:额定就餐人数100人以下的小饭店;

(三)住宿场所:客房数50间以下的小旅馆;

(四)公共娱乐休闲健身场所: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以下的小公共娱乐和洗浴、足疗、美容美发美体、酒吧、茶社、棋牌室、咖啡厅、健身俱乐部等小休闲健身场所;

(五)医疗场所: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院以及床位数50张以下的其他小医院(诊所)、疗养院、养老院、福利院;

(六)教学场所:床位数100张以下的寄宿制学校,50张以下的托儿所、幼儿园;500人以下的非寄宿制学校,100人以下的非寄宿制托儿所、幼儿园;

(七)生产加工企业:生产车间员工在100人以下的小生产加工企业;

(八)易燃易爆危险品销售场所: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下或者存放总量在200千克以下的易燃易爆危险品销售场所;

(九)物资储存场所:总储量在10000吨以下的粮库,总储量在500吨以下的棉库,总储量在10000立方米以下的木材堆场;

(十)金融、证券场所:营业厅在500平方米以下的金融、证券场所。

符合前款规定标准的场所,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设置在同一建筑物或者场所内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消防监督。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湖北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湖北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工作规定》(鄂公通字[2005]7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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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公安派出所对其日常监督检查范围的单位,应当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公安派出所对群众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依法处理;对属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管辖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在受理后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处理。

第二十九条

公安派出所对单位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一)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公众聚集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二)是否制定消防安全制度;

(三)是否组织防火检查、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四)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室内消火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灭火器是否完好有效;

(五)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是否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对设有消防设施的单位,公安派出所还应当检查单位是否每年对建筑消防设施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

对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公安派出所除检查本条第一款第

(二)至

(四)项内容外,还应当检查物业服务企业对管理区域内共用消防设施是否进行维护管理。

第三十条

公安派出所对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一)消防安全管理人是否确定;

(二)消防安全工作制度、村(居)民防火安全公约是否制定;

(三)是否开展消防宣传教育、防火安全检查;

(四)是否对社区、村庄消防水源(消火栓)、消防车通道、消防器材进行维护管理;

(五)是否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消防组织。

第三十一条

公安派出所民警在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被检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责令依法改正:

(一)未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未组织防火检查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消防演练的;

(二)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室内消火栓、灭火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八)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九)生产、储存和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

(十)未对建筑消防设施定期进行全面检测的。

公安派出所发现被检查单位的建筑物未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擅自投入使用的;公众聚集场所未依法通过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擅自使用、营业的,应当在检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移交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处理。

第11篇:福建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福建省公安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的通知

各市、县(区)公安局(分局):

为规范和加强公安派出所(含边防派出所,下同)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发挥公安派出所在消防监督管理工作中的作用,完善消防监督管理机制,根据公安部《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73号)、《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和《福建省消防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厅制定了《福建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正确认识规范和加强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近年来,我省火灾形势和社会消防安全环境不容乐观,特别是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城市社区、农村的消防监督管理工作比较薄弱,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时常受到火灾的威胁。为深入贯彻公安部第73号令,省厅在总结1999年以来我省公安派出所开展消防监督管理工作实践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规定》,以规范全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充分发挥公安派出所点多、面广优势,延伸消防监督管理工作触角,切实加强社会面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认真贯彻执行《规定》,对于提高群众防范火灾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持我省火灾形势的稳定,服务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各级公安机关要从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深刻认识做好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进一步完善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机制,充分发挥公安派出所在消防监督管理工作中的作用。

二、切实做好学习宣传工作,正确理解和掌握《规定》的精神和各项要求。开展消防监督检查是公安部赋予公安派出所的一项重要职责,《规定》是公安派出所履行消防监督职责的重要依据。它明确了公安派出所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的职责范围、监督检查的形式和方法、监督检查的内容、执法程序和权限以及工作保障措施等一系列工作制度和要求。各地公安机关要组织消防、治安(户政)、边防等部门民警,特别是公安派出所负责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的民警,认真学习《消防法》、公安部第61号令和公安部第73号令等法律法规和《规定》,正确掌握和全面理解具体的规定及精神实质,进一步提高广大公安派出所民警的消防监督检查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同时,各地要加强《规定》的宣传工作,使社会各单位和各方面充分了解和认识自身应当履行的消防安全责任和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的职责、范围,为公安派出所履行消防监督检查职责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三、迅速行动,认真做好《规定》实施前的各项准备工作。《规定》将于5月1 日起在我省各级公安机关施行。为了确保《规定》的正确实施,各地要认真做好下列实施前准备工作:一是要做好公安派出所民警消防监督检查业务培训工作。各地必须在4月25日前完成对负有消防监督检查职责民警的业务培训。培训教材由消防总队于3月底前统一编印下发;培训工作由县级公安消防机构组织实施,消防总队、各消防支队负责指导和检查督促。对培训考核合格的民警,由各县(市、区)公安局(分局)以文件形式通知民警所在的单位和本人。二是各县(市、区)消防大队应在3月底前完成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涉及的有关法律文书和表格印制工作或者电子版本的制作。有关法律文书和有关表格式样,按本通知附件2和公安部第68号令制定的配套法律文书执行。三是各县级公安机关要结合业务工作实际,制定有关法律文书使用管理规定,规范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执法行为。

四、积极履行职责,推进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的落实 。各级公安机关要切实加强对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的领导,把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列入公安派出所等级评定和工作考核评比范围,加强监督检查和指导,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督促治安(户政)、消防、边防等有关部门和公安派出所认真履行职责,推动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的落实。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规定》要求,加强协调配合,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公安派出所要按照《规定》的要求,正确运用法律、法规,依法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工作,按照法定程序和权限作出消防具体行政行为,加强消防监督检查档案建设,做好监督检查法律文书、处罚案件备案工作。公安消防机构要加强指导,及时帮助公安派出所解决在消防监督检查业务中遇到的疑难问题。

各地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公安消防总队。省厅将适时对各地贯彻执行《规定》的情况进行检查。

二○○五年二月十七日

【法规名称】

福建省公安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的通知

【颁布机构】

福建省公安厅

【发 文 号】

闽公综〔2005〕64号

【颁布时间】

2005-2-17 【实施时间】

2005-5-1 【效力属性】

有效

福建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发挥公安派出所在消防监督管理工作中的作用,完善消防监督管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福建省消防条例》、公安部《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公安派出所和边防派出所。

铁路、民航、森林公安机关管辖的专业派出所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由县(市、区)公安局(分局)统一领导,业务上接受公安消防机构指导。

第四条

派出所按照消防监督检查的职责分工,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

派出所负责对辖区居民住宅区的管理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和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消防监督检查。

公安消防机构负责监督检查的单位确有必要授权派出所负责消防监督检查的,由县级公安机关以文件形式明确授权。

第二章

监督检查的形式和方法

第六条

派出所进行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有:

(一)对单位进行监督抽查;

(二)对举报、投诉的消防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第七条

派出所应当根据上级公安机关的统一部署和辖区火灾规律、特点以及结合重大节日、重大活动等消防安全需要,组织监督抽查。 第八条

组织监督抽查时,可以分行业或者区域采取随机方式确定检查单位。

第九条

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由社区(责任区)民警和治安民警具体负责实施。负责消防监督检查的民警每人每季度至少应当对3个居民住宅区的管理单位和3个其他单位进行消防监督抽查。 第十条

派出所组织监督抽查时,可以事先公布检查的范围、内容、要求和时间。监督检查的结果应当上报主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并可以通过适当方式予以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消防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十一条

派出所对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一)被检查单位的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依法通过了公安消防机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

(二)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和集贸市场、商场、公共娱乐场所内是否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被堵塞、封闭或者存在其他妨碍疏散的行为;

(四)消防车通道是否被堵塞、封闭或者存在其他妨碍消防车通行的行为;

(五)防火间距是否被占用或者其他影响消防安全的行为;

(六)场所的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设置是否符合规定;

(七)场所(建筑)是否按规定配置消火栓、灭火器材等消防设施;

(八)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是否在岗、值班操作人员是否具有消防安全培训合格证;

(九)明火作业和用电、用气等是否存在明显火灾隐患;

(十)被检查单位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是否依法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备案;

(十一)被检查单位是否依法建立单位内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防火检查、巡查制度;

(十二)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前款规定中的第

(三)项至第

(六)项内容,检查的部位、数量可以采取抽查的方式。

第四章

监督检查的程序

第十二条

派出所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时,应当填写《消防监督检查记录》。检查完毕,《消防监督检查记录》应当交被检查单位主管人员阅后签名;对记录有异议或者拒绝签名的,检查人员应当注明情况。 《消防监督检查记录》应当及时交派出所存档备查。

第十三条

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责令立即改正,并在《消防监督检查记录》上记载,依法予以处罚:

(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二)违法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违反禁令吸烟、使用明火的;

(三)堵塞、封闭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其他妨碍疏散行为的;

(四)占用消防车通道、防火间距或者其他妨碍消防车通行行为的;

(五)消防设施、灭火器材被遮挡等妨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

(六)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或者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的;

(七)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

(八)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和消防安全巡逻人员脱岗的;

(九)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的作业人员和自动消防设施的操作、值班人员以及安装维修人员未经消防安全专业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的;

(十)其他应当立即改正的消防违法行为。

第十四条

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有下列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行为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一)违章用火、用电,不能立即改正的;

(二)堵塞、封闭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其他妨碍疏散行为,不能立即改正的;

(三)占用消防车通道、防火间距或者其他妨碍消防车通行行为,不能立即改正的;

(四)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不足、损坏或者疏散指示标志标识错误,影响人员安全疏散的;

(五)未按国家规定设置室内消火栓、灭火器材或者室内消火栓、灭火器材损坏的;

(六)埋压、圈占、损坏室外消火栓、消防水池的;

(七)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或者在集贸市场、商场、公共娱乐场所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八)其他应当责令限期整改的行为。

第十五条

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有下列重大违法行为,应当及时报告主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一)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单位未按规定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备案的;

(二)纳入开业(使用)前消防安全检查范围的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擅自开业(使用)的;

(三)建筑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擅自施工或者未经消防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四)其他重大消防违法行为的。主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对于依法应当责令限期改正的,派出所应当制作《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自检查之日起4 个工作日内送达当事人。限期改正,应当考虑单位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整改期限和整改方式。

对于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在限期内整改完毕的,被检查单位可以在整改期限届满前向辖区派出所提出书面延期申请。

派出所对延期整改申请应当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同意延期的决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制作、送达《同意/不同意延期整改通知书》。

第十七条

派出所应当自整改期限届满次日起4个工作日内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自复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制作并送达《复查意见书》。对逾期不改正的,应当根据本规定授权依法予以消防行政处罚。 派出所根据本规定授权承办消防处罚案件,应当严格执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十八条

对于责令停止使用、停产停业处罚后,经整改具备消防安全条件,单位申请恢复使用、生产、营业的,派出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制作并送达《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经检查确认单位已经改正消防违法行为,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应当同意恢复使用、生产、营业;对消防违法行为尚未改正,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不得同意恢复使用、生产、营业。

第十九条

派出所接到群众对堵塞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其他妨碍疏散行为的举报、投诉,应当在24小时内进行核查;对其他消防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应当在4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情况属实的,应当依法进行处理。核查、处理情况应当及时告知举报、投诉人;无法告知的,应当在《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查处情况记录》上注明。

派出所受理举报、投诉消防违法行为的,应当填写《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查处情况记录》;举报、投诉人要求保密的,应当为其保密。

派出所接到群众举报、投诉不属于其消防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的消防违法行为或者火灾隐患的,应当告知举报、投诉人向主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举报、投诉。

第五章

执法权限

第二十条

派出所履行消防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以主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名义实施,本规定另有规定除外。

第二十一条

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执法权限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责令立即改正的,由负责检查的民警直接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改正,并在《消防监督检查记录》中予以记载;

(二)《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复查意见书》、《同意延期整改通知书》、《不同意延期整改通知书》和《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由派出所领导审批后作出;

(三)对个人处警告或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及其相应的责令停止使用、停产停业处罚的,由派出所领导审批后作出;

(四)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罚款及其相应的责令停止使用、停产停业处罚的,由派出所领导审核报主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批后作出;

(五)对个人处行政拘留处罚的,由派出所领导提出初审意见、经主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后报主管公安机关领导审批,以主管公安机关名义作出。

第二十二条

派出所应当于每月30日前将当月25日之前办结的消防行政处罚案件卷宗以及核发的消防监督检查法律文书上报主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三条

派出所从事消防监督检查的民警应当经过消防监督业务培训合格后上岗。

主管公安机关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从事消防监督检查的派出所民警的消防监督业务培训,具体实施工作由主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 第二十四条

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加强对派出所民警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的指导,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第二十五条

根据本规定授权,派出所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罚款以及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处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组织听证工作由主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

第二十六条

对派出所根据本规定授权作出的消防监督检查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由主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履行被申请人的法定义务或者应诉,承办案件的派出所予以协助;当事人要求行政赔偿的,由主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依法予以赔偿。

第二十七条

派出所应当将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纳入日常工作,实行所长负责制。

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应当纳入公安机关对派出所工作的考核、评比范围,对成绩显著的派出所和民警,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七章

第二十八条

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由各县、市(区)公安机关确定。

第二十九条

派出所履行消防监督检查职责使用的法律文书和有关表格式样由省公安厅统一制定,各县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自行印制。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省公安厅1999年6月1日发布实施的《关于印发〈福建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闽公通〔1999〕194号)同时废止。

第12篇:《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细则

《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细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公安派出所的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落实公安派出所的消防监督检查职责,督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全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07号)及《安徽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皖公通[2009]3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安派出所对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和上级公安机关确定符合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范围的单位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第三条 公安派出所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坚持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将消防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内容。

第四条 公安派出所在主管公安机关领导下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工作。主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与公安派出所共同做好辖区消防监督工作,并对公安派出所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进行指导,每年应至少组织辖区内公安派出所的消防监督民警开展一次消防监督业务培训。 第五条 主管公安机关应当将公安派出所开展消防监督工作所需业务经费列入公安经费计划,报地方人民政府解决,并做到专款专用,保障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正常开展。

第六条 公安派出所组织消防监督抽查的单位数量可按每组(2人)每周一个工作日,每日平均检查2个单位,每月按4周计算,每组每年应有48个抽查工作日,抽查单位不少于96个。

第七条 公安派出所应当结合本辖区群防群治工作组织开展经常性消防宣传教育工作,督促、指导居(村)民委员会、单位建立完善群众性消防组织。消防宣传教育和培训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普及消防工作的方针、政策;

(二)普及家庭防火、电气防火、行业防火等消防知识,了解消防法规和技术标准;

(三)普及灭火基本知识和火灾自救、火场逃生等基本的消防技能,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

(四)指导群众性消防组织开展消防安全自查自检工作和基本灭火技能训练。

第八条 从事消防监督工作的民警每人每月对居民、个体工商户、私房出租户和单位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不得少于1次。

第九条 消防宣传教育可以结合辖区实际,采取标语、墙报、知识讲座、知识竞赛等形式。

第十条 公安派出所的分管领导、各社区和驻村民警应当经过市公安机关组织的消防业务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新上岗的从事消防监督工作的民警必须接受专门消防监督业务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公安派出所消防民警消防监督检查证由市公安局颁发,有效期四年。

第十一条 主管公安机关每年至少组织一次负有消防监督检查职责民警的消防业务培训,由主管公安消防机构负责实施培训。

第十二条 消防监督业务培训的内容为业务理论和监督执法技能两项。业务理论主要包括消防法律法规、消防监督检查业务基础知识、火灾调查基础知识等;监督执法技能主要包括开展消防监督、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消防行政执法、火灾事故调查等技能。

主管公安机关和主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及时对新颁布的消防工作的新法规、新文件组织宣贯,更新消防监督执法技能。

第十三条 主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可采取集中授课和组织民警“跟班”学习等方式进行对民警实施消防监督业务培训。

第十四条 公安派出所应根据自身工作特点,有针对性地定期组织开展消防监督业务学习,不断提高消防监督执法水平。

第十五条 以上业务培训时间应在20至40个课时。

第十六条 公安派出所应当建立健全下列消防工作职责和制度:

(一)所长(分管副所长)消防工作职责

1、将消防监督工作纳入本单位日常工作统筹安排,批准实施本单位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计划,领导和组织开展本辖区消防监督工作;

2、明确人员分工,督促民警履行消防监督工作职责;

3、签发本单位的消防监督法律文书;

4、定期召开全所消防监督工作会议,及时研究、部署、检查和总结工作;

5、为本单位的消防监督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6、组织消防监督业务学习,提高全体民警的消防监督业务素质。

(二)警务室民警消防工作职责

1、对辖区居民住宅区的管理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和上级公安机关授权管理的单位进行消防监督检查。

2、对上级通知要求检查的单位进行消防监督检查。

3、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工作,正确填写各种消防法律文书。

4、实施消防行政处罚应严格执行有关法律、规定及审批制度。

5、受理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及时查处,严格执行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查处制度。

6、经常开展消防法律、法规、防火灭火常识的宣传,普及消防知识。

7、检查中发现的重大火灾隐患问题及时向所长汇报。

8、建立消防监督检查业务档案。

(三)消防行政处罚审批制度

1、符合当场处罚条件的,可以由民警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对属于公安派出所权限的行政处罚(警告或500元以下罚款),由派出所依法作出。

3、应当给予其他种类的行政处罚时,由公安派出所提出处罚建议,报主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作出决定并执行。

4、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由主管公安机关报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决定。

5、对给予拘留的处罚,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执行。

6、办理消防行政处罚案件应当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88号),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罚款收缴、罚款分离的规定。

7、督促改正消防违反行为、整改火灾隐患或者依法实施处罚时,根据需要可以传唤有关人员。传唤时,应当使用《传唤证》。

8、当事人对派出所以主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名义作出的具体消防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由主管公安机关受理行政复议。

(四)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查处制度。

1、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包括以下形式: (1)电话、语音留言;

(2)信件、电报、传真、电子邮件; (3)来人来访; (4)批转,移送。

2、受理对消防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应当填写《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查处情况记录》;举报、投诉人要求保密的,应当为其保密

3、接到对安全出口上锁、疏散通道堵塞的举报、投诉,应当在24小时内进行核查;对其他消防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

4、进行核查,应当填写《消防监督检查记录》,情况属实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5、核查和处理情况应当及时告知举报、投诉人;无法告知的,应当在受理登记中注明。

6、违法行为举报、投诉应当建立台帐。

公安派出所应当定期向主管公安机关报告有关消防监督检查、消防行政处罚等工作情况。

第十七条 公安派出所消防办公室应设有消防器材柜,配备移动式灭火器(MFZ4型8只)、消防斧(2只)、强光手电筒(2只)、消火栓扳手(2只)、消防水带(100-200米)、水枪(2-3只)等基本消防器材。

第十八条 公安派出所列管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主要包括:

(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

1、建筑面积200-1000平方米且经营可燃物品的商场(商店、市场);

2、客房数在5-50间的宾馆(旅馆、饭店);

3、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下的公共娱乐场所。(娱乐场所包括:指向公众开放的下列室内场所:

(一)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

(二)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

(三)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

(四)游艺、游乐场所;

(五)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二)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1、住院床位50张以下的医院;

2、老人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下的养老院;

3、学生住宿床位在100张以下的学校;

4、幼儿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下的托儿所、幼儿园。

(三)乡镇党委、人大、政府、政协;

(四)乡镇电视台、邮政所、客运车站及码头;

(五)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下的公共图书馆、展览馆;

(六)液化石油气换瓶站;

(七)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化工商店;

(八)银行储蓄所;

(九)生产车间在10-100人的服装、鞋帽、玩具等劳动密集型企业;

(十)仓库:

1、总储量10000吨以下的其他粮库;

2、总储量500吨以下的棉库;

3、总储量100-10000立方米的木材堆场;

4、总储量100-1000万元的可燃物品仓库、堆场。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中的《消防监督检查记录》、《责令改正通知书》等文书式样由主管公安机关按照公安部的统一式样自行印制。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池州市公安消防支队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中所称主管公安机关均为各县、区、九华山风景区公安局(分局);上级公安机关未特别注明的情况下均为市公安局;主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为各县、区、九华山风景区公安消防大队;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未特别注明的情况下均为市公安消防支队。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规定未尽之处按照《安徽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规定》执行。

第13篇:江西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江西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明确公安派出所的消防监督检查职责,规范公安派出所的消防监督检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江西省消防条例》和公安部《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派出所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的程序,本规定未规定的,适用《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安派出所。公安警务局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铁路、民航、森林等公安机关管辖的专业派出所在本辖区范围内参照执行本规定。

消防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公安派出所在公安机关领导下实施消防监督,接受公安消防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二章消防监督工作职责

第五条公安派出所负责对辖区内居民住宅区的管理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和本辖区内被公安消防机构依法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进行消防监督检7查。

公安派出所应当将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且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人身较大伤亡或者财产较大损失的单位列为监督检查的重点。监督检查重点的界定标准由设区市公安机关根据实际自行制定。

第六条公安派出所的消防监督工作实行所长负责制和民警责任制。同时,明确一名所领导分管消防监督工作。责任(社)区民警结合日常工作,具体负责管辖区内的消防监督工作。

公安派出所应当将消防监督工作纳入日常工作内容和责任(社)区民警的职责范围,并列入年度工作计划和考评范围。

第七条 公安派出所应当履行下列消防监督工作职责:

(一)依法对辖区内监督管理单位进行消防监督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重大节日、火灾多发季节以及较大规模的群众性活动应当组织专项检查;

(二)依法对辖区内居民住宅区的管理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向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公安机关及公安消防机构报告一次情况,提出消防工作建议;

(三)督促和指导辖区单位开展消防工作,建立消防安全组织,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开展消防安全自查、火灾隐患自除活动;

(四)按照本规定第四章的规定参与辖区内火灾事故处置工作;

(五)每半年,公安派出所应当将消防监督检查、消防行政案件办理等工作报表上报公安消防机构。

第八条公安派出所应当定期组织消防业务学习,公开消防监督执法的制度、程序。

第九条公安派出所民警应当参加由公安消防机构组织的消防业务培训,取得消防监督执法资格。

相关消防业务知识和技能更新培训的内容和时间,根据需要确定。

第十条公安派出所应当建立下列消防监督业务档案:

(一)监督管理单位消防安全档案;

(二)消防监督检查档案;

(三)消防行政案件档案。

第三章消防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被检查单位的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依法通过了公安消防机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

(二)被检查单位或者场所的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灭火器材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三)被检查单位或场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情况,灭火、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和演练情况,防火检查、巡查和火灾隐患整改情况;

(四)居(村)民防火公约的制定、落实情况,柴草垛堆放情况,用火、用电情况,重点防火期防火宣传和防火措施落实情况;

(五)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十二条公安派出所对辖区内单位或场所的消防监督抽查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对确定为消防监督检查重点的单位或场所可视情增加监督抽查的次数。

第十三条公安派出所民警实施消防监督检查时,应着制式警服,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第十四条公安派出所民警在实施消防监督检查时,应当如实记载检查情况。

第十五条公安派出所在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可以立即改正的,应当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不能立即改正的,应当依法填发《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限期改正期限届满次日起4个工作日内应当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并填发《复查意见书》。

检查发现构成重大火灾隐患的,公安派出所应当立即书面报告公安消防机构。

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公安派出所除按本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外,还应当依法予以消防行政处罚。

第四章火灾处置

第十六条派出所在接到火灾报警或者处警指令后,应派员迅速到达火灾现场,并将火灾现场情况及时向公安机关和公安消防机构报告。

第十七条派出所民警到达火灾现场后,应当维护火场秩序,保护火灾现场,协助公安消防机构做好火灾事故调查、火灾损失统计核定工作。

第五章消防行政处罚

第十八条公安派出所在管理范围内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个人或单位,公安派出所应以公安消防机构的名义进行处罚。对个人处警告或500元以下罚款的,报公安消防机构备案;对单位或个人处500元以上罚款的,报公安消防机构批准,依法裁决执行。

第十九条对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处罚的,由公安派出所提出处罚建议,报公安消防机构决定。

第二十条对给予拘留的处罚,公安派出所应报公安机关批准,依法裁决执行,并将执行情况报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第二十一条公安派出所实施消防行政处罚,使用公安部、省公安厅统一的制式法律文书。

第二十二条公安派出所办理消防行政处罚案件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罚缴分离的规定。

第六章监督考评和奖惩

第二十三条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的考评,列入公安派出所等级评定内容。

第二十四条公安派出所和民警消防监督工作成绩显著的,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五条公安派出所民警在消防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所称单位包括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第四条第一款所称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依照2005年7月29日江西省公安厅新修订的《江西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赣公字[2005]146号)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由江西省公安消防总队负责解释。

第14篇:派出所消防工作总结

一、积极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达到四个预期目标XX年1月开展以实践“xxxx”重要思想为主要内容的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后,我所党支部高度重视,成立了先教活动领导小组,研究制定了具体实施方案,所党支部带领全所党员学习修读了大量先教辅导材料,学习了中央领导人的各类专题讲话,通过不断学习,加深全体党员对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建设,新时期如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等一系列问题,先进性教育活动中,我所参学党员均能自觉遵守学习规定,认真进行了学习记录,大家对照《党章》要求,回顾自我思想,工作作风等方面情况,深刻反思自己的理想信念、宗旨观念、组织纪律、思想作风等方面存在的不足,并制定了切实可行,符合自身实际的整改措施,不仅于此,我们还将学习付诸于实际行动,全所党员每人都确定了邦扶对象,共捐款1200余元,在工作的方方面面,群众对我们的反映也是好评如潮,可以说,我们开展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以来,每个党员都能自觉地将学习理论与改造世界观结合起来,与推动实际工作结合起来,达到了提高党员素质,加强基层服务,服务人民群众,促进各项工作四个预期目标。

二、牢固树立执法为民思想,积极开展了集中处理群众信访问题的专项活动。在大接访中,我们要求全体民警牢牢把握“转变执法观念,坚持执法为民”这个主题,以群众满意作为派出所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确保群众信访人人有接待,件件能落实。全所民警以大局出发,“大接访”中主动放弃 “五一”节假日和其它双休日,对上级交办的8起信访件和本所梳理可能上访的8起案件开展了细致的工作,使全部案件及时得到妥善解决,信访人100%停访息诉,为了防止新的信访案件再次发生,我们根据市局信访案件责任追究的相关规定认真组织民警动员学习,对民警接待群众办事、接处警、证据的及时收集、现场保护、办案的时限均做出了严格的规定,以此杜绝信访案件的发生。

三、大力推进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努力创建“平安义兴”

1、加强治安防控体系网络建设,构建“三张网”。今年我们在义兴镇政府的大力支持下,早筹化、早投入,在巩固原有的治安防控成果基础上,进一步优化本所警力资源,积极整合社会资源,全面构筑辖区“三张网”建设,在继xx治安岗亭后,今年又完成了对新港码头、绿色港湾治安岗亭的建设,对安凯集团、安徽职业技术学院两家社区治安防范力量也加强了充实调整,基本完成了辖区街面、社区、单位治安防控网络建设,今年7月我所被分局纳入二级巡逻单位后,我们坚持366巡逻车有警接警、无警巡逻、治安防范取得明显成效。今年,我所刑事发案总量略低于去年同期,“两抢”案件下降20%。一年来,我们通过巡逻守侯,共抓获各类违法犯罪嫌疑人 14名,破案20起,其中网上逃犯2名。

2、加强治安防范巡逻督察,落实治安通报制度

为了使巡逻防范制度化,我所民警巡逻中加强对各防控点的督察,对治安岗亭的巡逻在岗情况,对社区单位值班巡逻情况经常进行检查,及时将检查情况记录在《值班巡逻督察登记薄》,每月在向辖区村(社居)委及有关单位治安通报中,除对辖区案件等情况予以通报外,岗亭、值班室、社区巡逻人员在岗在位情况也同时进行通报。此举有力地促进了治安巡逻的规范化、制度化,为各级治安部门抓管理提供了抓手。

3、建立激励机制,努力提高巡逻人员的积极性,效果较好

巡逻工作中,我们发现,一些巡逻人员随着时间推移逐渐出现了“出功不出力,出人不出绩”等情况,为走出这一怪圈,今年我们加强了工作奖惩、激励机制的建设。对于尽职尽岗工作出色,月刑事案件低于去年同期20%的,奖励个人50元,低于50%以上的,奖励100元;对月发案高于去年同期每超过10个百分点的,扣除月工资10元,以此类推,对连续三个月区域内发案高与同期50%以上的,除扣除工资外,建议单位予以退岗或解聘,在打击现行上,我们今年也规定,巡逻人员执勤中抓获涉嫌违法犯罪嫌疑人的,被刑拘以上每人奖励50元,治安处罚每人奖励20元,抓获逃犯的,属省、市的每人奖励100元,部级的每.人奖励200元。奖惩机制的出台,对调动巡逻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产生了巨大作用,在今年抓获的14名违法犯罪嫌疑人员中,有8名是巡逻、值班的联防人员发挥主动性查获的。如:XX年3月12日凌晨,葛大店治安岗亭两名联防队员巡逻中根据一名受害人蒋慧慧提供的嫌疑人体貌特征,及时发现并将两名盗窃手机后刚逃离现场的犯罪嫌疑人抓获,破刑案1起。XX年5 月12日凌晨,卫乡治安岗亭4名巡逻人员恪尽职守,主动盘查,发现抓获一名从它处工地盗窃电线后路径此处的犯罪嫌疑人杨家华,破刑案1起。又如XX年 5月25日凌晨,辖区安凯集团3名巡逻人员细查深辩,从两名男子携带的物品中发现疑点,抓获多次盗窃安凯股份公司生产零部件的两名犯罪嫌疑人周涛、李保军,经审查破案4起。

四、全力维护社会稳定和治安安定,积极稳定地处置好群体性事件。

今年以来,随着我区修路、拆迁征地、企事业单位排污及拆除违法建设等原因而引起的群众性事件时而发生,各类不稳定因素相应增多,我所民警深入辖区、积极主动地配合村、镇、各单位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工作,对影响社会稳定和治安安定的群体性事件进行了果断处置。XX年5月19日,辖区xx村新建的焊接材料厂工地土方承包人刘xx因以前和本村村民刘xx家发生矛盾未解决好,刘咸霞家聚集多人不让刘光权工地施工,而刘光权为不耽误工期,其家庭也聚集拾人准备强行施工,双方一触即发,很可能演变成群体性打架,我所民警得到情报后,立即协同村委分别对双方开展工作,经8个小时的说服劝解,平息了事态,化解了矛盾,预防了一起群体性打架事件的发生。今年7月15日,包河区和义兴镇政府组织人员在辖区卫乡村拆除违法建设时,受到本村村民卫立志的非法阻挠,我所果断处置,集中优势兵力将卫立志强行传唤到所,依法对其行政拘留15日,有力地支持和推进了拆违等中心工作。

五、依托人口管理、夯实基础工作

1、在扎实推进人口信息建设的基础上,今年我们以入户调查为载体,对辖区实有人口进行分层次管理,每月责任区民警入户查访不少于20户,在查访工作中,我们逐步建立了一楼一表、一村一图,责任区民警能较为准确地掌握辖区内常住人口、人户分离、暂住人口和境外在华居留人员的分布情况,截止今年10月底,辖区常住人口29116人,人户分离人口2235人,暂住人口 2473人,境外居留人员3名,对实有人口管理中,我所已全部实现微机化,现常口照片采集已达99%以上,暂住人口录入2473人,出租房屋录入266 户。

2、今年我所对列管的30名重点人口和9名“五种人”不漏管、不失控,责任区民警坚持做到定期邦教、每月考核、对列管人员的身份、交往人员、经济状况、现实表现能准确掌握,对“违法青少年”、“治安危险分子”,社区民警也能做到情况明,底数清,今年六月,我所民警提供线索,协助包河刑警一队查破1起重点人口重新犯罪案件。

六、加强治安管理、解决热点难点问题

1、xx区xx受经济发展促动,行业场所激增,共有旅社、网吧、桑拿洗浴、歌厅、录象厅、游戏室等60余家,为规范业主的经营活动,我们一方面加强服务,强化管理,积极协助业主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及时排查各类治安隐患,责任区民警分类进行周检查和月检查,另一方面,我们坚持依法行政,对发生在行业场所中的违法犯罪行为露头就打。XX年3月16日,群众反映xx一家录象室涉嫌放映淫秽录象,我所立即组织民警对该录象室正在播放的六盘涉嫌vcd影碟扣押送检,经市局鉴定虽未达到淫秽物品,但其中部分内容不健康,我所依据上级意见,对业主进行批评、责成其不得放映此类影碟,从这一工作中,充分显示出我们加强治安管理的力度和决心。

2、对群众反映的“黄、赌、毒”等热点、难点问题我们坚持从严查处。XX年5月10日,我所巡逻发现辖区xx有一处田地种植有罂粟130余棵,现场取证铲除后,我们不是一了百了,通过认真调查,及时传唤了涉嫌违法人员王xx、查清事实后,依法对其予以行政处罚。XX年5月,我们对在辖区居住的吸毒人员卫x(xxx镇居民)予以劳动教养,同年7月、8月中,通过日常工作,我所发现辖区有两家vcd出租店涉嫌出租淫秽影碟,查清事实后,我们对两名经营业主进行了行政处罚。

七、治安形势状况和存在问题

今年我辖区治安状况总体平稳,全年未发生重特大灾害事故和重、特大恶性案件,地区经济发展较快,人民群众对治安信心有所增强,但随着经济的迅猛发展,随着人、财、物的大流动,也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一是体现在地方开发建设改造上,因利益关系错综复杂,极易诱发各种矛盾冲突和群体性事件,对治安秩序带来冲击;二是体现在辖区一些物业管理不规范,基础不牢,治安防范的设施简陋,虽然我们积极整合社会资源加强巡逻防范,但一些不法分子仍有机可乘,使可防性发案未得到根本扼制;三是基础工作上仍较显薄弱,尤其的暂住人口登记管理中仍和上级要求有较大差距;四是本所人员、经费严重不足,影响和制约了各项业务的进展。

今年的工作我们虽取得一些成绩,但与人民群众的期望仍有不少差距,今后工作中,我们将本着执法为民的宗旨,解决突出问题,开拓创新,尽我们的力量稳护好社会治安,创建平安义兴。

XX年,*派出所在**公安局党委的正确领导下,在各业务部门的指导、帮助下,紧紧围绕*镇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以“xxxx”重要思想和全国二十公会议精神为指导,认真落实XX年全市公安工作会议精神,坚持“立警为公,执法为民”思想,积极参与第二批“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结合“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整改活动,不断推进队伍规范化建设,立足辖区实际,抓住打击这个重点,突出防范这个难点,强化日常管理,严密社会面控制,确保了*镇辖区社会政治稳定。

一、加强队伍建设,树立良好警风

(一)加强学习,提高民警政治理论素质和业务水平。学习是做好工作的前提和基础,今年以来,我所认真坚持每周一晚的政治业务学习,把“xxxx”重要思想、全国二十公、全省二十一公、全市公安工作会议精神作为必学内容,分期组织学习。打牢“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思想基础。

(二)扎实开展“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教育整改活动。组织民警认真讨论,深刻剖析,民警普遍认为:执法为民思想树得不牢,法律业务学习不够、掌握不透,是队伍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在此基础上,我所把《刑法》、《刑事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公安机关办理刑事(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的学习贯穿于日常学习和执法业务工作中,通过开展以案学法,岗位练兵活动,提高了执法水平。

(三)积极参与“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树立执法为民的良好形象。今年以来,全国开展了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作为列入第二批“保先教育” 的基层单位,我所党员民警积极参与镇党委组织的各阶段集中学习活动。会后认真自学了《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读本》,按要求抄写读书笔记,撰写心得体会文章,深刻分析党性,认真整改存在的问题,受此浓厚学习风气的影响,非党员民警增强了对法律业务知识学习的自觉性和紧迫感,在工作之余认真自学业务知识,并正确运用到执法办案工作中,通过学习教育活动,民警的宗旨观念更强了,服务质量提高了,执法办案规范了,自身形象改善了。

二、狠抓业务工作,保持辖区稳定

(一)抓死打击这个重点,严厉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XX年10月21日至XX年10月20日,我所共立刑事案件52件,破44件,破案率 84.6%。受理治安案件62件,查处61件,查处率98.3%。通过严厉打击刑事犯罪和查处违法活动,震慑了犯罪,惩治了违法。促进了防范,保持了辖区社会治安的稳定。

(二)突出防范这个难点,综合治理。面对流窜犯罪突出,警力严重不足,经费紧张的实际,派出所以“平安创建”为契机,一是在**国道沿线开展经常性的夜间巡逻、堵卡、查夜工作,有效遏制了案件高发的势头。在今年市局组织为期2个月的打击“两抢一盗”专项行动中,我所严格按照市局设卡要求,坚守岗位,严格盘查,协助城区分局破获刑事案件8件,查获被盗助力车、电器等一批赃物,有效打击了违法犯罪活动。二是协助党委政府在巩固八大防范体系建设的同时,积极开展平安创建活动,通过宣传发动,落实各项创建措施,预防和减少了案件的发生。三是加强对内部单位、站所、学校、企业的检查,督促各项防范措施的落实,对制度不健全、责任不落实的,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织牢防范网络。四是指导和发动农村基层组织开展村级联防巡逻,季节性轮户值日,护秋队等自防自治组织,保护自己的劳动成果,维护村寨的安全。

(三)强化日常管理,预防和减少案件发生。我所辖区有常住人口3千余户1万余人,在日常工作中,我所突出了人和场所的管理,采取分层次管理的方法,对常住人口、外来务工人员做好服务工作,热情接待群众办证、办事,日常查验工作文明礼貌,密切警民关系,让好人不烦。对重点人口、危险分子,违法青少年,落实管控帮教措施,明确责任民警和责任人,关心过问多、训斥教育少,真心实意帮助他们改正错误,重新做人,减少社会危害性。对行业场所,坚持经常性的日常检查,督促隐患整改,坚决查处违法犯罪,做到管而不死,活而不乱,治安不失控。

第15篇:派出所消防工作总结

派出所消防工作总结

消防工作在上级党委和上级公安消防部门的精心指导下,始终把辖区消防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研究,积极探索辖区消防工作的新路子。坚持以“预防为主,消防结合”的工作方针,重点管理,重点排查,加大宣传和整治力度,进一步提高全民的消防安全意识,形成全民参与、齐抓共管、共同监督、共同维护、积极推进公安工作新局面,为此,上半年以来,我所的消防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我所辖区内未发生过重大的火灾事故,辖区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得到了有效保障,全辖区经济和社会得到稳定和健康发展。并取得了以下成绩: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领导,明确目标和任务,狠抓落实。我所充分认识到派出所消防工作事关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根据公安基层消防工作固有的特点,积极探索,采取措施,制定了有效的长效机制,进一步明确目标和任务,树立“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责任重于泰山”的思想,加强对防火工作的企业、三小场所督促指导,认真进行火灾隐患排查,并及时整改,做到措施有力,保障到位,防治工作出成效,安全隐患控制好。

二、加大宣传教育,增强消防安全意识。辖区消防工作点多面大,事故发生率高,必须依靠全社会的力量,共同参与、紧密防治才能得到有效控制。我所认真贯彻落实“预防为主”的消防工作方针,加强对企事业单位、大中小学校、公共人员密集场所的宣传教育,充分利用广播、宣传标语、黑板报、召开会议等形式对广大辖区群众、单位职工、中小学学生以及公共娱乐场所从业人员进行宣传教育,认真贯彻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等法律法规及各级党委、政府召开的各种消防安全会议精神,开展广泛的宣传,做到深入人心,不留死角,使广大群众的消防安全意识进一步提高,自防自救能力增强。

三、采取措施,认真排查,努力消除隐患。我所始终坚持加强对特种行业、企事业单位、学校、公共娱乐场所、商业门店、综合批发市场内等场所进行专项整治排查,发现些隐患,及时提出,并要求定期整改,使各项安全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

四、完善各种规章制度,明确责任。通过认真研究,结合本辖区实际,建立和完善消防工作检查小组,做到属地管理,人人有责,随地发生火灾,检查小组都有义务速达扑火现场。年初派出所与辖区各企事业单位、学校、公共娱乐场所、各个商业门店分别签定消防安全工作责任书,明确各单位的工作职责,层层落实责任制,将消防工作纳入年终考核,严格奖惩制度,对因工作不力,导致发生重特大消防安全事故的将追究负责任的责任。

五、加强基础设施建设。针对本辖区的消防工作,特别是有些单位和场所基础设施薄弱,存在火灾隐患突出的问题,督促他们从各个方面筹措资金投入到消防工作建设中,要购买消防设备,增加设施,必要时对其进行消防查处。并且加强对消防检查小组的培训,进行防火、灭火基础应急处置各种突发事件的演练,提高防火业务技能,增强备战力。

上半年以来,我所的消防工作在上级部门、领导关心和支持下,全体民警的共同努力下,取得了初步成果;同时积累了一些新的经验,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还很多。在今后的工作中,将继续努力,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积极开展消防安全的预防和整治工作,坚持以人为本,责任重于泰山的指导思想,以科学的发展观为指导,强化各种工作方案和措施,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大宣传力度,全面推进,努力为我辖区创建平安打下坚实的基础。

第16篇: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操作规范[材料]

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操作规范

【操作规程】

1.公安派出所民警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记录发现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责令改正的情况。

2.公安派出所民警在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被检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责令依法改正:

(一)未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未组织防火检查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消防演练的;

(二)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室内消火栓、灭火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八)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九)生产、储存和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

(十)未对建筑消防设施定期进行全面检测的。公安派出所发现被检查单位的建筑物未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擅自投入使用的;公众聚集场所未依法通过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擅自使用、营业的,应当在检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移交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处理。

3.公安派出所在日常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应当在责令改正的同时书面报告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公安派出所对群众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依法处理;对属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管辖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在受理后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处理。 【注意事项】

1.公安派出所对其日常监督检查范围的单位,应当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2.公安派出所民警在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

3.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的内容

对单位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1)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公众聚集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2)是否制定消防安全制度;

(3)是否组织防火检查、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4)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室内消火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灭火器是否完好有效;

(5)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是否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对设有消防设施的单位,公安派出所还应当检查单位是否每年对建筑消防设施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

对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公安派出所除检查本条第一款第

(二)至

(四)项内容外,还应当检查物业服务企业对管理区域内共用消防设施是否进行维护管理。

公安派出所对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1)消防安全管理人是否确定;

(2)消防安全工作制度、村(居)民防火安全公约是否制定;

(3)是否开展消防宣传教育、防火安全检查; (4)是否对社区、村庄消防水源(消火栓)、消防车通道、消防器材进行维护管理;

(5)是否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消防组织。 【主要法律、法规依据】 依据一

公安派出所可以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的工作人员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应当出示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53条第1款、第2款) 依据二

公安派出所对其日常监督检查范围的单位,应当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公安派出所对群众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依法处理;对属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管辖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在受理后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处理。(《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28条第1款、第2款)

附 则

一、本规程由市消防支队负责解释。

二、本规程从下发之日起试行。本规程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依照法律、法规执行。

第17篇: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范围及内容

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范围及内容 公安派出所对其日常监督检查范围的单位,应当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进行消防抽查。

1、对上级授权检查单位的检查。公安派出所对上级授权检查单位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1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

防竣工验收备案,公众聚集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2是否制定消防安全制度; ○

3是否组织防火检查、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灭火和○

应急疏散演练;

4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室内消○

火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灭火器是否完好有效;

5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是否与居住○

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6检查设有消防设置的单位是否每年对建筑消防设施○

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

2、对居民住宅区物业服务企业的检查。公安派出所对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1是否制定消防安全制度; ○

2是否组织防火检查、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灭火和○

应急疏散演练;

3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室内消○

火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灭火器是否完好有效;

4检查物业服务企业对管理区域内共用消防设施是否○

进行维护管理。

3、对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检查。公安派出所对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1消防安全管理人是否确定; ○

2消防安全工作制度、居民防火安全公约是否制定; ○

3是否开展消防宣传教育、防火安全检查; ○

4是否对社区、村庄消防水源(消火栓)○、消防车通道、消防器材进行维护管理;

5是否建立支援消防队等多种形式消防组织。 ○

4、对个体工商户的检查。公安派出所对个体工商户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1上级授权检查单位的检查内容; ○

2是否存在储存、经营、住宿等“多合一”现象; ○

3是否储存易燃易爆物品; ○

4是否存在私拉电线,违章使用电器的现象。 ○

第18篇:安徽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规定(整理)

安徽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2011-07-26 10:21:25 来源:网络 浏览次数:113 文字大小:【大】【中】【小】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公安派出所的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落实公安派出所的消防监督检查职责,督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0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安派出所对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和上级公安机关确定符合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范围的单位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第三条

公安派出所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坚持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将消防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内容。 第四条

公安派出所在主管公安机关领导下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工作。主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与公安派出所共同做好辖区消防监督工作,并对公安派出所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进行指导,每年应至少组织辖区内公安派出所的消防监督民警开展一次消防监督业务培训。

第五条

主管公安机关应当将公安派出所开展消防监督工作所需业务经费列入公安经费计划,报地方人民政府解决,并做到专款专用,保障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正常开展。

第二章

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和内容

第六条

公安派出所应当履行下列消防监督职责:

(一)贯彻落实当地人民政府、公安机关部署的各项消防工作任务;

(二)组织开展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常识的宣传、教育活动,督促指导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落实消防工作措施;

(三)对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居民住宅区的管理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监督抽查;

(四)对其列管的日常消防监督检查范围内的单位进行监督抽查;

(五)对举报、投诉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受理并依法处理;

(六)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开展火灾事故调查;

(七)根据需要进行的其他消防监督检查。

第七条

公安派出所应当根据本地区火灾规律、特点,结合重大节日、重大活动等消防安全需要,组织监督抽查。对其日常监督检查范围的单位,应当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监督检查。

组织监督抽查时,可以采取随机方式确定被检查单位。抽查的单位数量,根据民警的数量和《消防监督检查工作量化标准》确定。

第八条

公安派出所对单位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一)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公众聚集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二)建筑物或者场所的使用情况是否与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时确定的使用性质相符;

(三)是否制定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四)是否组织防火检查、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重点工种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五)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室内消火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灭火器是否完好有效;

(六)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是否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七)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八)其他依法需要检查的内容。

对设有消防设施的单位,公安派出所应当检查单位是否每年对建筑消防设施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

对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公安派出所还应当检查物业服务企业对管理区域内共用消防设施是否进行维护管理。

第九条

公安派出所对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一)消防安全管理人是否确定;

(二)消防安全工作制度、村(居)民防火安全公约是否制定;

(三)是否开展消防宣传教育、防火安全检查;

(四)是否对社区、村庄消防水源(消火栓)、消防车通道、消防器材进行维护管理;

(五)是否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消防组织。第三章

消防监督检查的程序

第十条

公安派出所实施消防监督检查时,民警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第十一条

民警在实施消防监督检查时,应当填写《消防监督检查记录》,并交被检查单位主管人员阅后签名;对记录有异议或者拒绝签名的,民警应当注明。《消防监督检查记录》应当交所属公安派出所存档备查。

第十二条

公安派出所在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确定为火灾隐患:

(一)影响人员安全疏散或者灭火救援行动,不能立即改正的;

(二)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影响防火灭火功能的;

(三)擅自改变防火分区,容易导致火势蔓延、扩大的;

(四)在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不能立即改正的;

(五)其他可能增加火灾实质危险性或者危害性的情形。重大火灾隐患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认定。

第十三条

公安派出所对群众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登记,依法处理;对属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管辖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在受理后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处理。举报、投诉人要求保密的,应当为其保密。

第十四条

公安派出所应当按照下列时限,对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进行实地核查:

(一)对举报投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以及擅自停用消防设施的,应当在接到举报投诉后二十四小时内进行核查;

(二)对举报投诉本款第一项以外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在接到举报投诉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

核查后,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处理。处理情况应当及时告知举报投诉人;无法告知的,应当在受理登记中注明。

第十五条

公安派出所民警在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被检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依法责令改正:

(一)未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未组织防火检查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消防演练的;

(二)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室内消火栓、灭火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八)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九)生产、储存和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

(十)未对建筑消防设施定期进行全面检测的。

公安派出所发现被检查单位的建筑物未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未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擅自投入使用的;公众聚集场所未依法通过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擅自使用、营业的,以及检查中发现不属于本条第一款范围的,应在检查记录上注明,并在检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移交主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处理。

第十六条

公安派出所在日常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应当在责令改正的同时书面报告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主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第十七条

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公安派出所对发现的依法应当责令改正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当场制作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依法予以处罚。

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当场改正完毕,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可以口头责令改正,并在检查记录上注明。

第十八条

对依法责令限期改正的,应当根据改正违法行为的难易程度合理确定改正期限。涉及复杂或者疑难技术问题的,应当报告主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决定。 公安派出所应当在责令改正期限届满或者收到当事人的复查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对逾期不改正的,报主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予以处罚。 第四章

消防行政处罚

第十九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安派出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一)违反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的;

(二)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三)谎报火警的;

(四)阻碍消防车、消防艇执行任务的;

(五)阻碍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第二十条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以外,公安派出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做出的行政处罚,由公安派出所提出处罚建议,报主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作出决定并执行。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由主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出意见,并由主管公安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依法决定。

第二十一条

公安派出所办理消防行政处罚案件应当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88号),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罚款收缴、罚缴分离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公安派出所需要传唤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对公安派出所作出的具体消防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由主管公安机关受理行政复议。 第五章

执法监督

第二十四条

主管公安机关应每季度召开一次消防工作例会,公安派出所应每月召开一次消防工作例会,研究部署消防监督工作。

主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的业务指导每季度不少于一次,并每月对派出所网上消防监督执法情况进行检查,及时通报。

第二十五条

公安派出所的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实行所长负责制和民警责任制,明确一名所领导分管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各社区和驻村民警结合日常工作,具体负责管辖区内的消防监督检查工作。

公安派出所的分管领导、各社区和驻村民警应当经过设区市公安机关组织的消防业务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二十六条

主管公安机关应当将公安派出所和民警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列入公安派出所等级评定和公安派出所社区民警等级评定范围,同布置,同考核,同奖惩。定期进行执法质量考评,落实执法过错责任追究。

公安派出所和民警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经考评,成绩显著的,主管公安机关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公安派出所及民警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应当自觉接受单位和公民的监督。 第二十七条

公安派出所应当按照《公安专业档案管理办法》(公通字〔2003〕21号)的要求,建立消防监督检查业务档案。全面反映辖区消防工作开展情况,对消防档案统一保管、及时更新、备查。

第二十八条

公安派出所应当制定所长消防工作职责、分管副所长消防工作职责、警务室民警消防工作职责和消防工作例会制度、岗位目标考核制度、消防行政处罚审批制度、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查处制度。

公安派出所应当定期向主管公安机关报告有关消防监督检查、消防行政处罚等工作情况。

第二十九条

公安派出所消防工作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监督单位消防工作档案;

(二)村(居)民委员会消防工作档案;

(三)消防行政处罚档案;

(四)日常消防监督检查记录档案;

(五)责令改正通知书档案;

(六)群众举报投诉登记档案;

(七)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档案;

(八)专项治理档案。

第三十条

公安派出所应同步建设消防宣传室、消防办公室,且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房间面积均不小于10m2;

(二)有标示标牌、展板、宣传资料;

(三)有规章制度及消防档案专柜;

(四)有消防器材柜,配备移动式灭火器、消防斧、强光手电筒、消火栓扳手、消防水带、水枪等基本消防器材。

消防宣传室、消防办公室标示标牌、规章制度、消防器材配备数量及消防工作台帐等由设区市公安机关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第三十一条

公安派出所及民警在消防监督检查中有下列情形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制作、送达法律文书,不按照本规定履行消防监督检查职责,拒不改正的;

(二)无故拖延消防安全检查,不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的;

(三)未按照本规定组织开展消防监督抽查的;

(四)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

(五)利用消防监督检查职权为用户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指定消防安全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维修保养单位的;

(六)接受被检查单位、个人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七)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第六章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中的《消防监督检查记录》、《责令改正通知书》等文书式样公安部已统一制定,各设区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自行印制。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省公安厅消防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4年8月省公安厅制定的《安徽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皖公通〔2004〕86号)同时废止。

安徽省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单位界定标准

为正确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安徽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规定(修定稿)》,科学、准确地界定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单位(场所),防止失控漏管。根据我省实际情况,现制定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单位界定标准,具体如下:

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招待所)、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

(一)建筑面积小于1000平方米且经营可燃物品的商场(商店、市场);

(二)客房床位小于50个的宾馆(旅馆、饭店)等住宿场所;

(三)建筑面积小于200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夜总会、放映厅、卡拉OK厅(含具有卡拉OK功能餐厅的餐饮场所)、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桑拿浴室(洗浴部分除外)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四)建筑面积小于200平方米的保龄球馆、美容院、酒吧、咖啡厅或茶座(楼、馆)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五)建筑面积小于1000平方米的非娱乐性质的餐饮场所;

(六)营业面积小于200平方米的网吧。

二、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一)住院床位小于50张的医院;

(二)住宿床位小于50张的养老院;

(三)学生住宿床位小于100张的学校;

(四)幼儿住宿床位小于50张的托儿所、幼儿园。

三、重要办公场所

街道(乡、镇)党委、政府等重要办公场所。

四、汽车运输站、码头

(一)候车厅、候船厅的建筑面积小于500平方米的汽车客运站和客运码头;

(二)建筑面积小于1000平方米的汽车货运站、物流中心(不含办公用房)。

五、公共图书馆、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

(一)建筑面积小于1000平方米的公共图书馆、展览馆;

(二)具有火灾危险性的且未列入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

六、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

(一)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甲、乙类)的化工商店,店内存放总数小于1000公斤,县(市)小于500公斤的商店;

(二)建筑面积小于100平方米的瓶装液化气供应点、换瓶站;

(三)储量小于10立方米的液化石油气(天然气)瓶组站(气化站、空混站)。

七、服装、制鞋等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

生产车间员工少于100人的服装、鞋帽、玩具、木制品、家具、塑料、食品加工和纺织、印染、印刷等密集型企业。

八、重要的科研单位

(一)市级科研单位;

(二)市级重点科研项目的科研单位;

(三)科研设备价值小于500万元的科研单位。

九、粮、棉、木材、百货等物资仓库和堆场,重点工程施工现场

(一) 总储量小于5000吨的粮库;

(二)总储量小于500吨的棉库;

(三)总储量小于1000立方米的木材堆场;

(四)总储存价值小于1000万元的可燃物品仓库、堆场;

(五)市、县级重点工程施工现场。

十、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人身重大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单位

(一)固定资产(建筑、设备、原材料等)价值小于1000万元的工业生产企业;

(二)营业厅建筑面积小于500平方米的证券交易所。

(三)县级支行以下的银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

一、有固定场所且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

十二、其他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监督管理以外有必要列入派出所监督检查重点的单位

说明:对附设在市、县(区)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内,与其有隶属、租赁关系的,考虑该类单位(场所)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为一个整体,不列为公安派出所日常监督检查单位。

第19篇:迎接副市长检查消防工作汇报材料

迎接魏常平副市长汇报材料

(2011年8月31日)

尊敬的魏常平副市长:

我带着非常激动的心情,感谢魏常平副市长莅临南溪县公安消防大队检查指导,对您及各位领导的光临表示最衷心的感谢并致以最崇高的敬礼!近年来,我大队在区委、区政府、区公安局的坚强领导下,本着固本强基抓建设,齐心协力促发展,谋篇布局划未来的工作思路,紧紧抓住“两个稳定”不动摇做了大量工作。下面我代表大队简要汇报近年来在防火灭火、抢险救援及部队建设的工作情况。不妥之处,敬请魏常平副市长及各位领导、同志们批评指正。

一、基本情况

地理位置。南溪县位于自贡、泸州、宜宾三市“品”字形中心,幅圆面积709平方公里,人口42万,辖10个镇5个乡,县域经济主要以农业、食品、酒类、化工为支撑。消防警力。南溪县公安消防大队下设一个中队及一个政府专职消防队。目前,全大队现有防火监督岗位干部4人,灭火岗位干部3人,战士25人,政府专职消防队员编制16人,大队外骋文职人员2人。

二、强化基础建设,部队面貌三年换新颜

2008年,我大队拥有了自已的营房,该营房总投资265万元,占地四亩,建筑面积760平米,建设有县政府专职消防队宿舍、训练场、健身房、学习室、办公室、车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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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消防车购置,同时四川省首个水上应急救援训练中心在我队已投入使用。更可喜的是,本月区政府投入180多万元的装备建设经费已全部落实到位,9月初,全国唯一一台东风悍马森林消防车将落户南溪。此外,拟于今年再购一台32米高喷消防车,并按照一级普通消防站建设标准,配齐配强个人防护装备。

七、狠抓部队执勤训练管理,队伍正规有序、形象靓丽、战斗力强。

(一)加强安全管理,实现“三无”。在部队安全管理方面,一是不定期的组织安全教育,大队利用队务会、每周列会都要总结和分析部队安全工作存在的问题,大队干部之间形成相互监督制约的工作芬围;二是在执勤训练、车辆安全防事故、灭火抢险救援工作中严格贯彻执行“三个三不准”要求。

(二)加强警营文化建设使队伍团结又活泼,严肃又紧张。一是在营区打造出了“百米消防文化长廊”;二是按照训练场设置标准,规范训练场设置;三是在在队伍的管理上做到开饭有歌声、训练有喊声、平时有笑声、来人来客有问候声;四是狠抓部队正规化建设初见成效,去年7月,全市公安消防部队正规化建设现场会在我队胜利召开。

尊敬的魏常平副市长,在各级领导的关心支持下,在全队官兵的共同努力下,我队圆满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是,我们也存在一些问题:一是消防基础设施较薄弱,城市基础消防设施还不能完全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二是消防警力不足,制约了南溪公安消防事业的快速发展。

我们将以此次魏常平副市长莅临检查指导为动力,在区委、区政府、区公安局的坚强领导下,进一步创新工作思路和方法,始终按照“建一流班子,带一流队伍,创一流业绩”的要求,团结拼搏,开拓进取,全面提高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创造性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为南溪公安消防队伍建设和消防事业发展,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扎实践行胡锦涛总书记“三句话”总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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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篇:派出所工作汇报材料

汇报材料

尊敬的各位领导:

大家好!我叫***,是***派出所所长。首先,我代表我所全体民警对各位领导的到来表示欢迎,并诚恳地希望各位领导对我所各项工作提出宝贵意见,使我所的工作更上新台阶。

过去的一年,我所在上级的正确领导下,我所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理论统领指导各项工作,坚决贯彻执行上级的各项安排部署,围绕全局工作和各项工作目标,全所民警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恪尽职守,圆满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为构建和谐**做出了积极的贡献。现就我所各项工作做一个简要的汇报:

一、派出所基本情况

我所成立于一九七六年,位于***,现有民警7名,其中党员 名。民警平均年龄 岁,具有本科文化程度的 人、专科 人、中专 人。管辖***三个乡镇和石镇林场。辖区总面积517平方公里,其中森林面积73万亩,管辖20个行政村,96个村民小组,人口近4万人,西柞高速及西康铁路穿境而过。派出所办公场所为一栋面积为平方米的三层楼房,功能基本齐全。

二、以加强思想政治建设为突破口,全面提升队伍建设水平

一是扎实开展了 思想纪律作风学教活动。通过活动的扎实开展,认真查摆党员民警自身存在的及产生问题的原因,坚定了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明确了今后的努力方向和整改措施。从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出发,集中力量整改突出问题,提高服务水平,得到了辖区群众的一致认可,学教活动取得了预期效果。

二是切实加强思想纪律作风建设。我所通过一周一查的细致工作,引导民警认真反思自身五条禁令贯彻执行情况,哪些执行的很好,哪些执行的不到位,要做到清清楚楚、明明白白,包括哪些以前执行得好,现在是否有退转,都要搞清楚。通过实例分析和理论分析,让民警明白五条禁令是利国利民,而且有利于民警个人的好规定,不是来管大家的,而是通过这个禁令让大家提高的,真正使五条禁令的贯彻落到实处,得到好处。同时,结合实际完善了《值班制度》、《请销假制度》、《签到制度》、《警车管理制度》、《卫生制度》等一系列规章制度,进一步规范了内务管理。

三是积极开展学雷锋活动,全面加强党建工作。通过组织民警观看《雷锋的故事》,讨论雷锋精神的时代意义,引导民警掀起学雷锋活动高潮。用雷锋精神,让民警充分的认识到只有在奉献中个人生命才会闪光,只有在奉献中人生的价值才会体现,从而引导民警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同事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派出所的凝聚力和战斗力显著增强。

三、主动接受各界监督,积极开展三访三评活动。定期向辖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服务对象汇报工作,广泛征求人民群众对森林公安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及时改进工作。经常请上级领导、局纪检监察、法制部门对我所的各项工作进行监督。同时,积极开展了访问民意、访查民情、访排民忧和评议工作、评查问题、评选先进的三访三评活动。活动中领导能够率先垂范、以身作责,深入群众当中,密切关注群众心里和社会心态变化,耐心做好思想教育工作,理顺群众情绪。全所人员都能放下臭架子、甘当小学生,向人民汇报工作,拜人民为师,真心实意向群众汇报工作,倾听群众的意见、建议,并走出机关,到田间地头里、到群众家中,与百姓同坐一条板凳,跟他们拉拉家长话,用百姓听得懂的语言、用百姓乐于接受的形式向人民群众汇报工作。并把学习雷锋精神融入三访三评活动中来,大力弘扬雷锋干一行爱一行、专一行精一行的敬业精神,努力形成崇尚先进、学习先进、争当先进的浓厚氛围。通过活动的开展,党员模范带头作用明显加强,全所民警团结一致,政治理论水平进一步提高、警容风纪进一步改善、勤政廉政意识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的满意率达95%以上。

四、执法办案方面。我所狠抓执法办案质量,每人建立了执法档案,定期组织民警认真学习行政执法办案程序,并充分运用到办案中去,做到了案卷整洁有序,法律文书、笔录、各种证据齐全,在接处警过程中,不管白天夜晚均能及时到达现场,从未延误过。在受理案件过程中,我们认真负责,对每起报警记载详细,未发生推诿现象,在办案过程中未遭到责任投诉、复议撤销、提起诉讼、国家赔偿或执法过错,每起案件均在法定期限内办结或移交,未发生超时限、超范围继续盘问等问题,严格的依照法律履行职责,未发生越权执法或者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未发生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等侵犯群众合法利益的问题。并且根据辖区破坏森林资源案件的规律,进行了周密部署、主动出击,相继破获多起破坏森林资源案件,有效打击了不法分子的嚣张气焰,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应。

以上是我所工作的简要汇报,文字汇报是粗略概括的,具体工作是纷繁复杂的,我知道我们的工作做得还不够好不够细,但我们不避嫌不遮丑,请上级领导检查指正,我们也欢迎各位领导今后多到我们这走走看看。以后的工作中,我们将继续努力,逐一步完善我们的工作,敬请各位领导多提宝贵意见。

派出所消防检查工作汇报
《派出所消防检查工作汇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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