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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管线工作汇报(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0-04-05 03:24:25 来源:工作汇报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地下管线管理信息系统

地下管线管理信息系统

一、概述

地下各类管网、管线是一个城市重要的基础设施,它不仅具有规模大、范围广、管线种类繁多、空间分布复杂、变化大、增长速度快、形成时间长等特点,更重要的它还承担着信息传输、能源输送、污水排放等与人民生活息息相关的重要功能,也是城市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

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的不断深入,传统的城市地下管线二维管理模式,已根本无法满足当今人们对地下管网、管线大数据信息分析、表达、应用的实际需要。基于此,众智软件审时度势并充分利用多年来在三维领域的研究成果和自有核心技术,自主研发了一套全新的地下管线数据资源汇集管理信息平台——3DPLINE城市三维地下管线管理系统。该系统可有效地将各类地下管线资源融入在系统之中,全面实现了地下管线数据信息的二三维一体化,以及动态更新与专业属性数据的整体同步。此外,系统还可融地理信息、业务办公和辅助决策等地上、地下建筑规划管理模块于一体,采用虚拟仿真技术一揽子解决地下管线管理中所发生的诸多问题。不仅有助于避免市政建设过程中道路的多次开挖,而且还可大大降低施工中地下设施的矛盾与事故隐患,提高管线工程规划设计、施工与管理的准确性和科学性。大量节省规划审批中挖路断面、确定管线走向的时间和费用,最大限度地减少因规划失策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另外,系统还可根据管网空间数据,实现城市三维地下管线的可视化管理,支持城市地下管线的漫游和三维成果自执行文件格式汇报,且可满足城市管线管理人员和技术专业人员的规划设计、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等不同阶段的需要。

城市区域地下管网鸟瞰图

二、建设目标

1、通过对城市地下各类管线基础数据资源的有效整合与配置,进一步推进数字地理空间信息平台建设,全面实现数据管理部门和应用部门之间对数据资源“集中管理、分部应用”的共建共享。

2、实现对决策基础数据资源的数字化、可视化管理。通过全新的GIS技术,将地图元素和地下空间信息融入到管理系统之中,并采用三维模拟技术对地下管线进行详实的展示,真正意义上实现城市决策信息资源的数字化和可视化,充分体现出辅助决策的科学性和先进性。

3、提高政府应对公共安全和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能力。面对城市突发应急事故,政府可在第一时间内了解到灾害发生地周边管线的分布情况,协助管理者快速协调调用相关资源并完成应急处置,最大限度地确保将突发公共灾害事故的危害降至到最低限度。

4、全面提升城市地下管线基础数据的管理水平。既可实现对局部地区地下管线空间分布状况的查阅,又可对城市区域地上地下管线进行全景模拟浏览,全面实现城市地下管线的三维显示与管理,使得本来在平面显示下错综复杂的管线变得更加清晰明了。

5、在实现地下管线的三维可视化管理、存储、查询、分析、定位等功能基础上,系统还可用于对单种管线情况的研究和各种管线整体分布情况的多种专业分析(如垂直净距分析、水平净距分析、覆土深度分析、道路扩建分析、范围拆迁分析以及最短路径分析等);既可使管理人员用以指导工程施工,又可使业务人员用来做新区规划或管线设计的工具,彻底改变业务人员的办公技术条件,从而也使得管理工作更加得心应手。

3DPLINE城市三维地下管线管理系统是一款以计算机网络为载体,以全新GIS为平台应用技术,在全面整合城市地下综合管线数据资源的基础上,创新推出的一套完整的城市地下综合管线数据资源管理数字化、可视化的三维管线管理系统。

三、技术优势

1、管网自动建模

传统的管线竣工资料和探测结果大多是二维矢量线数据,本系统可对二维的平面坐标、埋深、管径等成果数据(包括管线CAD图、实测数据、二维GIS)以标准格式导入,自动生成管网空间拓扑关系图和批量生成三维管线模型、关联属性数据库,并且可在软件内直接自动绘制成图,大大方便了技术人员的日常规划设计和维护设计业务工作。

管网自动建模示意图

2、三维管网模型编辑与维护

系统支持在三维场景中任意编辑管线模型(添加、移动、废弃),支持管线模型节点坐标的自由移动,能够同步实现对管线属性数据(类型、覆土深度、埋深、管径、材质等数据)的维护,使得管网数据更新工作变的更加快捷方便,同时也大幅降低了技术人员的工作强度。

地下管网三维效果视图

3、三维管网模型拓扑分析

完全摆脱对二维管网数据的依赖,可直接在三维管网模型上进行拓扑分析,彻底解决了二维数据模型无法进行拓扑分析的技术难题。为爆管分析、开挖分析、覆土深度分析等提供技术支撑。

三维管网模型拓扑分析图

4、丰富、规范的管件模型库

系统提供标准尺寸、规格的模型库(例如法兰、流量计、弯头、蝶阀、止水阀等),既方便用户在指定位置添加管件,又可大大节省建模的时间。

管件模型库

5、业务数据整合方便快捷 市政管网业务数据包括:属性信息、实时监测数据和历史数据等,主要以关系型数据库的形式存储,数据管理员可以方便地在逻辑层面操作数据库,快速自动关联三维管线模型和业务数据库,可大幅度降低数据冗余、数据不一致率和数据处理的时间成本,使得项目实施更方便、快捷,成本更低。

关系型数据库(二元主数据)解决方案

6、地上地下全景三维模拟

系统采用自创的全新三维技术,可将地面上的建筑、绿地、道路、周边设置以三维叠加的形式完整地展现出来,从而构建一个虚拟城市地上地下的整体三维场景,逼真地将地下管网的细节展现出来,使得本来在平面显示下错综复杂的管线变得更加清晰明了。同时还可根据管网空间数据,实现城市三维地下管线漫游,全面实现城市地下管线的三维显示与管理。

地上地下全景模拟图

四、系统功能 4.1 系统框架

3DPLINE城市三维地下管线管理信息系统,是众智软件在其强大的自主三维仿真技术平台的基础上研发的一款软件产品。由管线审核入库、运行管理、应用出图和后台维护等多个子系统构成,涵盖了地下管线中的所有问题。生动的三维场景,灵动的三维功能,彻底摆脱二维管理的桎梏。系统直观、简便、科学,开创了地下管线三维系统的里程碑。

系统框架图

4.2 设计原则

(1) 技术先进、成熟、可行,功能上便于配置、升级、维护

系统采用全新的成熟开发技术,运用行业最新的地理信息基础平台技术,创建海量GIS数据管理,所采用的组件式GIS技术,具有开发效率高,投入成本低等特点。

系统按照开放式功能结构设计,不仅可在不改变系统框架的前提下,灵活实现系统功能的增减和功能模块的升级,而且也大大方便了系统的配置与维护。

(2) 完善的管线数据维护和应用功能,性能稳定可靠

系统设计依据城市地下综合管线建库、维护、应用的实际需要,并充分考虑地下综合管线内、外业测绘成图的特点,以及涵盖管线数据维护和应用功能,在性能上突出数据计算高效,系统运行速度快且稳定可靠。 在管线设计成果入库上,突出支持管线CAD图、实测数据、二维GIS等多种格式数据的标准导入,严格管线监理检查机制,并能灵活处置各种异常数据,实现高效准确的入库更新机制和算法,具有强大的管线数据编辑功能和历史数据管理功能。

在管线查询分析专业应用上,重点突出了断面分析、路径分析、爆管分析、碰撞分析、流向分段等网络专业分析功能以及三维展示等功能。

4.3 系统主要功能

4.3.1 审核及入库

3DPLINE城市三维地下管线管理信息系统对新建管线,设计了审核入库功能,可根据国家相关标准规范对管线进行检测,确保管线建设科学合理。

审核功能包括对:覆土深度检测、水平垂直净距检测、连通性检测、管线负荷检测;入库包括:国家标准录入、二三维管线成果入库和数据入库等。

入库管理。系统专门研发的一款兼容三维、二维、矢量和位图等多种数据格式的三维数字城市地下管线管理系统,对通过审核的管线覆土深度、水平垂直净距、连通性、管线负荷检测等成果进行入库管理,实现二三维一体化与地下管线管理提供辅助决策支持。

系统尤其针对三维仿真数据模型设计了科学的管理机制,对海量的空间数据浏览和管理更具有卓越的性能,特别无缝兼容城市规管电子报批的三维成果数据并与之互动,构成三维政府辅助决策功能。

系统审核及入库框图

4.3.2 管网标注与统计 4.3.2.1 管线标注 管线标注主要包括:坐标标注、属性标注、流向标注、管线长度统计等功能。

1、坐标标注

可在管网任意节点位置上进行坐标信息标注,也可对所选定的实体节点坐标信息进行标注。坐标标注的样式为固定的,不可修改。

2、属性标注

在设定管线或管点标注属性内容后,可对管线或管点的属性进行标注。标注方法简便快捷,既可通过标注字段选择对话框对所选择的某个实体进行单个自行选择标注,也可实现对所选实体的多个字段信息进行组合标注。

属性标注示意图

3、流向标注

可根据管网中各设施的开闭情况以及管线的拓扑信息,由管网系统自动计算出每根管线中的介质流向,并将流向标注在三维场景中。

管线流向标注三维效果示意图

管线流向分析数据图表

4.3.2.2 管网统计

1、管线长度统计

系统具备管线长度自动统计的功能,即系统可对指定区域内满足管线长度范围内的管线个数、总长度自动做出准确的系统统计,并可将所统计出的结果直接生成图表或导出Excel格式文件,大大降低了业务人员的工作强度。

管线长度统计图表

2、区域统计

系统可根据用户自己设置必要的查询条件,对任意指定的某一区域内管网的所有管线数量、管线长度、管点数量进行详细的区域管网信息综合统计功能,并可将统计结果直接生成图表或导出Excel格式文件。

区域官网信息统计图表

4.3.3 管网布置 4.3.3.1 管道布置

在管道布置方面,系统可对管道的净空高度、通道宽度、基础标高等数据进行提取,并对照国家《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98和“化工装置设备布置设计工程规定”进行比对,对违反规定超出标准的管线及管点部位给出高亮显示,同时给出一个解决方案,如架空、埋深或管沟敷设。

管道布置与标准比对示意图

4.3.3.2 阀门布置

在阀门布置方面,系统可对阀门的具体布设位置进行优化,选择在容易接近、便于操作、维修的地方,对成排管道(如进出装置的管道)上的阀门采用集中布置,对平行布置管道上的阀门,选择中心线取齐,对于减少管道间距,采用阀门错开布置。 4.3.3.3 连接件布置

在连接件布置方面,系统可对管网内所有连接件布放的位置进行优化和自动提取,可便于设计人员将连接件选择在看得见、便于安装焊接和便于检修维护的位置上,以避免连接件不合理设置现象的发生。

4.3.4 管网查询

系统具备强大的属性查询、区域查询、条件查询、图形查询、管线检测等查询功能。

4.3.4.1 属性查询

在查询功能模块中,用户只需选中要查询的管线、管点或地物后,即可显示出所选实体的属性信息,实现了既査即所得的快速检索形式,大大方便了业务人员的日常工作,并可将查询结果直接生成图表或导出Excel格式文件。

属性查询图表

4.3.4.2 区域查询

用户只需在管网主视图上单击鼠标确定某一区域,即可实现对该区域的矩形、多边形、圆等各种形式的查询。查询结果在图上以高亮度显示并以列表形式显示出查询结果信息,直观详细地查看到所选管线的起始埋深、终止埋深等多种属性信息。

区域查询示意图

4.3.4.3 条件查询

系统提供了灵活简便的简单条件查询界面,用户可采用勾选管线图层的方式,即可快速设置完成所需的查询条件,查询结果以列表形式在图中进行显示。

条件查询示意图

4.3.5 管网综合分析

管网综合分析是城市规划设计中必不可少的重要组成部分。本系统是由众智公司建筑专业技术人员和软件研发专业人员,在历经多年的专业实践和在对众智地下综合管线软件积累的基础上全新开发而成,系统可根据管网、管线空间数据和自动生成的管网、管线空间关系图,提供强大的管线综合分析功能,如:横断面分析、纵断面分析、覆土深度分析、爆管分析、水平净距分析、垂直净距分析、开挖分析、连通性分析、开关阀门分析、道路扩建分析、范围拆迁分析以及最短路径分析等。

4.3.5.1 纵横断面分析

1、横断面分析

在无需实地开挖管道的条件下,系统可根据任意选取的两点上直接生成地下管线横断面分析图,并从主视图中查看到该位置上的管道材质、埋深、管径、长度、历史年代信息及管线间距等信息,且支持图层、数据的EXCEL文件导出和打印等功能。

地下管线横断面位置选择主视图

横断面分析图

地下管线横断面数据分析图表

2、纵断面分析

纵断面分析与横断面分析的目的一样都是用于对管线、管点的分析,系统也可在任意指定的位置上直接生成纵断面剖视图,并从视图中查看到管道材质、埋深、管径、历史年代信息、间距等信息。同时,在主视图中高亮显示所选管线。如下图所示:

地下管线纵断面分析主视图

地下管线纵断面数据分析图表

从这个剖面上可清晰直观地看到管线的纵断面情况,包括距离地面的高度以及所选管线的距离等信息,且支持纵断剖面图层、数据的EXCEL文件导出和打印等功能。

4.3.5.2 覆土深度分析

由于地下管线在各地都会受到气候、土壤等环境因素的影响,因而系统除对此项功能做了严格、深度开发之外,并将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纳入系统之中,使系统不仅能够快速查询分析出所选区域内各类管线的覆土深度,而且还能够对覆土深度不满足国家标准和行业规定的管线数据进行红色显示(主视图中的管线高亮显示)。此外,系统还支持调阅相关标准并与所查询出的违规管线铺设数值进行比对,且系统还支持覆土深度分析图层、数据的EXCEL文件导出和打印等功能。如下图所示:

指定所选区域半径三维效果视图

相关标准比对图表

4.3.5.3 爆管分析 城市压力管线发生爆管现象是一个时常发生的灾害性事故,如若处置不及时或出现过失时,将会给城市带来重大经济损失和给社会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因此,系统充分考虑了管线设计与道路设计、总图设计之间的密切关系,借助众智道路、总图的设计成果和管线拓扑信息技术以及爆管的具体点位,自动快速分析和识别出受影响的管段和地区,并显示出受到影响的用户情况和需要进行调压的片区,同时高亮显示受影响的管线/关闭受影响的管线/关闭需要关闭的阀门等整体处置方案(包括完整的三维地形图识别展示功能)。如下图所示:

压力管线爆管分析图

爆管受影响区域分析三维效果图

4.3.5.4 水平垂直净距分析

管线的合理间距是根据施工、检修、防压、避免相互干扰及管道表井、检查井大小等因素而决定的。凡属压力管线均与城市干线网有密切关系,如城市给水管、电力管线、燃气管、暖气管等管线均需要与城市主干管相衔接;凡重力自流的管线与地区排水方向及城市雨污水主干管相关联。本系统的水平、垂直净距分析功能是在综合了规划、设计等多个部门编制的管线技术资料,并基于国家规划管理规范和众智软件技术积累的基础上全新开发的,既可统筹安排好各自的合理空间,解决诸管线之间或与建筑物、道路和绿化之间的矛盾,又可为各管线的分析、设计、施工及管理提供准确的辅助决策支持。

地下管线管理信息系统

1、垂直净距分析

可对埋设于地下的交叉走向的管线进行分析,判断其在地下的上下关系,计算其在投影交叉处的坐标、高程、相距距离等,最终判断其埋设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规范。

在实际应用过程中,用户可根据自己的实际需要选择一个所要查阅的区域,选取管线或管点后,系统即可自动生成管线垂直净距分析图,且计算出该区域内管线、管点之间的垂直净距,并对不合理的管线、管点检测结果高亮显示在主视图中,具体数据也会在图表中用红色标出。

垂直净距分析三维效果主视图

垂直净距分析数据图表

2、水平净距分析

水平净距分析与垂直净距分析的功能基本相同,所不同的是一个是分析管线、管点之间的水平距离关系,另一个是分析管线、管点上下之间的垂直距离关系,因此在实现方法上也有所雷同。即,当用户进行水平净距分析时可根据实际需要择一个所要查阅区域,选取管线或管点后,系统即可自动生成一个管线水平净距分析视图,且同时计算出该区域内管线间的水平净距。对不合理的管线检测结果可在主视图中高亮显示,具体数据在图表中用红色标出。此外,系统还同时提供图层、数据文件的导出和打印等功能。

水平净距分析三维效果主视图

水平净距分析数据图表

4.3.5.5 开挖分析

在管线、管点开挖过程中存在着诸多的实际问题,如开挖地点的准确性、开挖面积的大小、开挖深度等等,针对地下管线、管点地面开挖经常出现的问题,3DPLINE城市三维地下管线管理系统提供了任意区域内的沿路开挖/自定义开挖两种地面开挖模拟模式,同时还可自由设置开挖深度和边界范围,三维地形自动塌陷,暴露出地下管网的分布情况,为施工的组织和指挥者提供决策支持。整个分析操作过程简便快捷,开挖分析结果可在主视图中直接显示。如下图所示:

地面开挖对话框

沿路开挖地段定义示意图

自定义开挖地段定义示意图

开挖分析地段三维效果主视图

4.3.5.6 连通性分析

连通性分析是针对某一根管线与多个管线连接关系的分析,可对管线连接的位置、连接的数量、流向、流量以及管线的属性进行详尽的分析,这将有助于避免和降低市政建设过程中地下设施的矛盾与事故隐患,提高管线工程规划设计、施工与管理的准确性和科学性,而且还可大大缩短规划周期,有效避免和减少因规划设计、日常维护和工程抢险指挥失策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其主要功能实现方法是:根据指定的两条管线,分析出连通这两条管线的所有管线。整个分析操作过程简便快捷,开挖分析结果可在主视图中直接显示出来,也可对连通性分析图层、数据文件进行导出和打印。

连通性分析对话框图

连通性分析数据图表

连通性分析三维效果主视图

4.3.6 管网数据的动态更新

城市三维地下管线管理系统中,采用动态更新方法,使得城市地下管线的内容不断丰富,具有现实性和属性数据灵魂,决策支持更科学,进一步满足用户不断更新的需求。新的动态更新机制也有效的提高系统的修改完善机制,加速了系统从审核、检测到使用的过程,提高了工作效率。

管网数据的动态更新包括图形更新和属性更新等内容,图形更新是指:系统提供各类管线的转换、绘制和编辑功能,新增的管线可以方便存入系统;属性更新是指:编辑修改各类管线的属性。

管网数据的动态更新图

4.3.7 应用出图 应用出图是3DPLINE城市三维地下管线管理信息系统的又一大技术亮点,该功能不仅融入二三维图形技术,而且还融入了二三维地理信息技术,使系统功能更强大、更贴近用户的实际需求。

利用三维管线系统建立起管线数据库,不仅可以为用户输出全要素管线图,而且可以根据用户需要分层输出各种专题图。

二维地下管线图

三维地下管线图

地下管线分层专题图

4.3.8 办公管理

3DPLINE城市三维地下管线管理信息系统,本质上可分为管线审核入库、运行管理、应用出图和后台维护等多个子系统。办公管理是后台维护子系统中的一项部门行政办公服务功能,它是以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为基础,提供不同个体、部门、单位之间的信息交流、协作和协同的基本信息平台,通过对现有业务模式进行有效的信息化整合,将全面提升办公业务的规范化和提供办公效率。行政办公是指:可通过综合办公实现考勤管理、资源管理、工作计划、会议管理和个人档案等,不仅可实现日程监控,而且可使部门之间的协作更高效。

OA办公系统窗口图

五、用户定制

众智软件向用户所提供的是服务而不仅仅是产品,十余年来众智公司从未停止过自己的技术创新工作,并始终不渝地坚持着客户的需要与始终满意就是我们的任务和执着追求。为客户提供最符合自己特点的管线管理软件和超一流的服务是我们始终的目标,所做的一切都将会比客户所要求的做的更好。众智3DPLINE城市三维地下管线管理系统具有的强大三维模型制作功能和完善的数据更新机制,各类空间数据自带的属性指标对所涉及的各类图形资源进行了有条不紊的分层和分类管理,完全可以满足多数客户的普遍需求。依据客户的要求,我们还可随时为您特别定制管道协同设计图层标准、管道计算、管道规格库、管道标注形式、材料表格式、图例表格式、图纸目录格式以及综合管线表示方式等各项功能的升级开发,为您提供超一流的优质服务。

推荐第2篇:地下管线调查报告

地下管线调查报告

继房屋调查后,对地铁沿线的地下管线进行调查,这是保证盾构顺利进行的又一重要环节。本次调查由于得到了上海市电力公司、市南电缆、普陀市政建设公司、上海市沪北燃气公司、上海自来水公司市南所以及电信公司的大力协助,使得这项管线调查取得了预期的效果。

一、管线调查的范围

本次调查是按隧道上方距左、右边线15m以内的地下管线作为重点范围,以上海京海院物探技术研究所提供的铜川路~曹杨路的《地下管线图》作为调查内容和依据。

二、地下管线的现状

1、轨道交通11号线8标铜川路~枫桥路~曹杨路盾构掘进沿线的地下管线的分布状况:

(一)铜川路~枫桥路区间的地下管线基本上与隧道的上下行线处于同方向和平行的位置,即分布于曹杨路的东西两侧。其中穿越的两条横向道路为枫桥路和武宁路。枫桥路口管线相对较少,武宁路口管线比较集中。

(二)枫桥路~曹杨路区间的地下管线基本上也沿曹杨路走向,与隧道呈平行状。其中穿越的横向道路有兰溪路与中山北路内环高架。

(三)所有管线比较集中分布在三个区域,一是与隧道平行走向的整条曹杨路区域,集中分布的管线由煤气管、上水管、雨污水管、信息管等各种管线。

二是曹杨路、武宁路口为一个区域。三是曹杨路、兰溪路口区域。四是曹杨路、中山北路一个区域,管线交错复杂。详见《11.8标铜川路~枫桥路~曹杨路区间盾构掘进沿线地下管线分布图》。

2、铜川路~枫桥路地铁沿线的地下主要管线总共为28根,其中:煤气管道6根,上水管6根,雨污水管5根,电力电缆线3根,信息管线6根,空军军缆线1根。每根管线的直径、选用材料、埋深以及相对隧道的位置,详见《管线情况调查表》和《盾构掘进沿线地下管线分布图》。

3、枫桥路~曹杨路地铁沿线的地下主要管线总共为34根,其中:煤气管道9根,雨污水管6根,上水管9根,电话线7根,电力电缆线3根。每根管线的直径、选用材料、埋深以及相对隧道的位置,详见《管线情况调查表》和《盾构掘进沿线地下管线分布图》。

三、建议:

1、枫桥路~铜川路区间隧道由枫桥站北端井始发,沿上行线向铜川路站推进,在铜川路站南端井进洞调头后,沿下行线往枫桥路站推进。盾构从枫桥路站一出洞,即为枫桥路与曹杨路口的交界处。此处车流量较大,且管线集中于枫桥路路口(靠近上行线),因此盾构出洞时必须严格控制正面土压力,加强地面监测,保证盾构顺利出洞及正常推进。盾构过枫桥路后,沿曹杨路推进,管线基本与隧道平行走向,盾构推进至武宁路口时,有一根军用电缆线,且此路口交通繁忙,隧道又为最深处,因此必须严格

控制好盾构姿态,及时进行盾尾压浆,保证设备完好率,顺利通过此区域。

2、枫桥路~曹杨路区间隧道由两台盾构机从枫桥路站南端井始发,依次向曹杨路站推进,最后呈上下重叠状进入曹杨路车站。沿线管线基本沿曹杨路走向,与隧道呈平行走向。在穿越兰溪路口时,为一个管线密集区,兰溪路口靠近隧道上行线,因此上行线推进至此区域时,必须加强地面监测,加强同步注浆及二次压浆,确保管线安全。

3、枫桥路~曹杨路区间隧道在最后200米时呈上下重叠状,最后垂直进入曹杨路车站。因此在穿越中山北路口时候,隧道已呈上下重叠状。下部隧道先行推进,再推进上行隧道。由于中山北路口管线众多,与隧道呈垂直交叉状,有一根Φ3000的合流污水管,埋深8.9米,距离上行线隧道顶部仅1.5米,因此上行线盾构推进至该区域时,必须严格控制好盾构土压力、同步注浆量及二次压浆量,同时对该管线进行跟踪监测,确保下行线隧道的安全及管线的安全。

上海市机械施工有限公司

轨道交通11号线8标项目经理部

二零零七年十月

推荐第3篇:地下管线工程

宜昌市地下管线工程文件 归档内容及排列顺序表

宜昌市城市建设档案馆

宜昌市地下管线工程文件归档内容及排列顺序

第一部分 工程准备阶段文件

一 立项文件

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审批意见或前期工作通知书

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意见及可行性研究报告、附件

关于立项有关的会议纪要、领导讲话

专家建议文件

调查资料及项目评估研究材料

环境预测、调查报告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

二 建设用地、征地文件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附件(规划设计范围图、拟用地范围图、拆迁范围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建设用地批准书及用地申请报告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件(建设项目规划方案及审查通知书、建设工程方案审查通知书)

用地红线图

用地协议

划拨建设用地文件

征用土地呈报表

国有土地权出让合同

国有土地权租赁合同

10 国有土地权划拨合同

11 国有土地权地籍图或宗地图

12 国有土地使用证

三 建设拆迁文件 1

房屋安全鉴定书

拆迁许可证

拆迁安置意见、协议、方案等

-1- 4

拆迁批准文件及申请

还建协议书

四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文件 1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副本

建筑定位图

建设工程放线验线通知单

建设工程外装修通知书

其他规划文件

五 勘察、测绘文件 1

工程地质勘察报告

水文地质勘察报告、自然条件调查

地震安全性评价

建设用地钉桩通知书、钉桩放线通知书

地形测量和拨地测量成果报告

六 设计文件

初步设计(包括初步设计图纸和说明、工程概算等)

技术设计(包括技术设计图纸和说明、修正概算等)

审定设计方案通知书

施工图设计

4.1 施工图说明

4.2 建筑施工图

4.3 结构施工图

4.4 装修(装饰)工程施工图

4.5 给排水、消防、采暖工程施工图

4.6 电气、智能化工程施工图

4.7 通风空调工程施工图

4.8 电梯、燃气工程施工图

4.9 其他施工图(含基坑、边坡)

4.10 施工图预算

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含审查合格书、审查意见等)

七 有关部门批准文件

-2- 1

建设项目列入年度计划的批复文件(含基建计划、前期计划、开工计划、增加基建计划、续建计划)及申请文件

投资许可证及申请表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单

建筑工程消防施工许可证及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

新(扩)建民用建筑人防手续办结通知单

新建房屋白蚁预防工程合同书

文物保护工程批复及申请

城市建设基础设施配套费批复及申请

建设工程占道许可证、挖掘许可证、排水许可证

10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请登记表

11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

12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方案

13 单位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责任书

14 建设项目工程质量责任书

15 建设工程项目档案报送手续

16 供电、供气、供水、园林绿化等相关部门批复或合同

17 其他批准文件

八 招投标文件 1

勘察招标文件

勘察投标文件

勘察中标文件

设计招标文件(含方案比选)

设计投标文件

设计中标文件

监理招标文件

监理投标文件

监理中标文件

10 施工招标、投标、评标、中标文件

九 合同文件 1

勘察合同

-3- 2

设计合同

监理合同

施工合同

其他合同

十 建设、施工、监理机构及负责人

工程项目管理机构(项目经理部)及负责人名单

工程项目监理机构(项目监理部)及负责人名单

工程项目施工管理机构(施工项目经理部)及负责人名单

第二部分 监理文件

一 监理管理文件 1

建设工程监理备案表

工程监理规划

工程监理细则

旁站监理方案

会议纪要

监理日记

工程监理台帐

监理月报

二 监理技术文件

工程开工/复工报审表、开/复工指令

工程技术文件报审表

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报审表

设计交底及图纸会审纪要

分包单位资质报审表

报验申请表

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报审表

工程竣工报验表

混凝土浇筑申报表(含商品砼)

10 施工测量放线报验表

11 承包单位通用申报表

-4- 12 监理工程师通知单

13 监理工程师通知回复单

14 工程暂停令

15 工程款支付证书

16 工程款支付申请表

17 工程临时延期审批表

18 工程临时延期申请表

19 工程最终延期审批表

20 费用索赔审批表

21 费用索赔申请表

22 监理工作联系单

23 监理工程师检查记录表

24 工程监理旁站记录

第三部分 施工文件

一 施工准备技术文件 1

施工许可证

开工报告

设计技术交底及图纸会审记录

施工组织设计

施工技术交底记录

设计变更通知单

变更设计洽商记录

二 材料、半成品、构配件、设备进场检验、复试文件 1

主要原材料、构配件出厂证明、进场复检汇总表

见证取样送检汇总表

水泥检验报告

水泥出厂合格证

钢筋力学及工艺性能检验报告

钢筋出厂合格证

砂子、石子试验报告

-5- 8

粉煤灰检验报告

混凝土外加剂均质性检验报告

10 混凝土外加剂出厂合格证

11 商品混凝土出厂合格证

12 各类砌砖、砖块检验报告

13 各类砌砖、砖块出厂合格证

14 各类管道检验报告

15 各类管道出厂合格证

16 箱涵混凝土预制盖板出厂检验报告

17 检查井盖、井框出厂检验报告

18 密封橡胶圈、止水胶带、铸铁爬梯出厂检验报告

三 施工试验检验文件

地基、复合地基、挡土墙槽基承载力试验报告

(管道沟槽)地基钎探记录

沟槽回填土(素土、石灰土、砂砾土)击实试验报告

填土含水率检验记录

管道沟槽回填土压实度检验汇总评定表

(管道沟槽回填土)压实度检验报告

(管道沟槽回填土)压实度检验记录

(箱涵)回填土压实度检验汇总评定表

(箱涵回填土)压实度检验报告

10 (箱涵回填土)压实度检验记录

11 水泥混凝土强度检验汇总表

12 水泥混凝土抗压强度统计评定表及检验报告

13 混凝土抗渗性能检验报告

14 砂浆试块强度检验汇总表

15 砌体砂浆抗压强度统计评定表及检验报告

16 混凝土、砂浆配合比申请单、通知单

17 焊缝质量综合评价汇总表

18 焊缝质量检测报告

19 钢筋焊接接头力学工艺性能检验报告

-6- 20 钢筋挤压接头单向拉伸性能检验报告

21 压力管道强度及严密性检验报告

四 施工记录文件

水泥混凝土浇筑施工记录

同条件养护混凝土试件测量记录

箱涵、管道顶进施工记录

(盖板)构件吊装施工记录

施工日志

五 测量复核及预检文件 1

水准点、导线点复测记录

测量复核记录

(现浇混凝土结构模板)预检工程检查记录

(盖板吊装前)预检工程检查记录

中间检查交接记录

六 隐蔽工程检查验收文件

地基、地基处理、基槽隐蔽验收记录

(检查井上基、混凝土基础)隐蔽工程检查验收记录

(管道、检查井)隐蔽工程检查验收记录

七 工程安全及功能性检验文件

现浇混凝土结构顶模支撑荷载试验报告

无压力管、涵严密性实验记录

压力管道强度及严密性试验验收记录

八 质量事故及处理文件 1

工程质量事故记录

工程质量事故调查报告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报告

九 竣工测量文件 1

工程定位测量记录

管道、箱涵测量成果记录

十 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文件 1

单位工程质量评定表

-7- 2

沟槽部位、工序质量评定表

安管部位、工序质量评定表

检查井部位、工序质量评定表

回填部位、工序质量评定表

第四部分 竣工图

地下管线工程竣工图

第五部分 竣工验收文件

一 工程竣工总结

建设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监理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质量评价意见报告

勘察、设计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质量检查报告

施工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二 竣工验收记录 1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及专项验收认可文件

工程竣工验收会议纪要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书

三 财务文件 1

工程决算

建设工程造价审计报告及总结

竣工结算

第六部分 声像、缩微品、电子档案

一、声像档案 (一) 工程照片

开工前的原址、原貌

1.1 开工前的原址、原貌、原重要地物的照片

1.2 重要纪念物的照片

-8- 2

地基及基础

建(构)筑物基础类型及施工技术工艺制作的照片

主体工程施工

3.1 主体工程设计模型照片

3.2 施工现场整体工程施工情况照片

3.3 隐蔽工程的工艺制作及处理照片

3.4 钢筋制作工程的钢筋布局、型号及节点焊接等照片

3.5 反映主体工程的拉接筋布局、混凝土灌注质量等照片

3.6 管道及设备工程、安装工程的管沟类型等照片

3.7 建(构)筑物的位移、沉降、变形及处理的照片

工程施工中主要的质量检查、事故处理、验收的照片

工程竣工后的照片

工程开工、竣工仪式照片

(二) 录音、录像带

开工前的原址、原貌

开工前的原址、原貌、原重要地物的录像

地基及基础

建(构)筑物基础类型及施工技术工艺制作的录像

主体工程施工

3.1 施工现场整体工程施工情况录像

3.2 建(构)筑物的位移、沉降、变形及处理的录像

工程竣工后的录像

工程施工中主要的质量检查、事故处理、验收的录音、录像

工程开工、竣工仪式录音、录像

二、缩微品

按建设工程文件归档内容及顺序缩微接收.

三、电子档案

光盘、磁盘,按建设工程文件归档内容及顺序制作接收。

注:工程照片,录音、录像按工程准备阶段、施工阶段、竣工验收阶段 进行拍摄,尤其是隐蔽工程和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要重点进行拍摄,并附有文字说明。

-9-

推荐第4篇: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

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为加强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合理利用地下空间资源,保障城市地下管线的有序建设和安全运行,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城市规划区内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地下管线,是指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广播电视、工业等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以及用于集中敷设上述管线的综合管廊。

第三条【政府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下管线工作的领导,并将地下管线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四条【基本原则】地下管线工作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综合协调、规划引领、统筹建设、信息共享、安全运行的原则。

第五条【部门职责】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导监督全国地下管线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下管线工作的综合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下管线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地下管线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通信、广播电视、

1 能源、工业信息化等有关部门(以下简称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本行业地下管线的有关具体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规划、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水利、测绘地理信息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地下管线相关工作。

第六条【支持创新】国家鼓励、支持地下管线科学技术研究和创新,推广使用新技术、新材料和新工艺,提高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水平。

第七条【加大投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地下管线工作的投入,并鼓励采取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特许经营、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吸引社会资金参与综合管廊等地下管线设施的投资、建设和运营。

第八条【禁止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侵占、破坏地下管线设施,并有权制止和举报损毁、侵占、破坏地下管线的行为。

第二章 规划

第九条【规划编制】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共同编制地下管线规划,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地下管线规划应当具有前瞻性,并与地下空间、道路交通、城市轨道交通等规划相衔接。

第十条【编制内容】地下管线规划应当包括地下管线的铺设方式和规模、布局和建设用地、保护范围、安全保障措

2 施,以及综合管廊建设区域和布局、管线种类等内容。

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包含地下管线的容量、管径、位置、走向、主要控制点标高及附属设施用地范围等内容。

第十一条【规划许可】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应当符合地下管线规划。

新建、改建、扩建地下管线,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许可;与道路同步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可以与道路工程一并申请规划许可。

第十二条【现状资料】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申请办理地下管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工程实施区域内的地下管线现状资料。

第十三条【放线要求】地下管线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放线。

第十四条【竣工测量】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竣工测量,形成准确且符合有关标准、质量要求的竣工测量数据文件和管线工程测量图。

竣工测量所需费用纳入地下管线工程造价。竣工测量成果应当作为测绘基础数据,依法向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汇交,并同时报送地下管线综合管理部门。

第十五条【规划核实】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核实。未经核实或者核实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第三章 建设

3 第十六条【道路和管线建设计划】地下管线综合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编制地下管线建设计划,并与城市道路年度建设计划同步实施。

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城市地下管线建设计划进行建设。

第十七条【挖掘禁止】新建、改建、扩建的道路交付后五年内,大修的道路竣工后三年内,不得开挖敷设管线;因特殊情况需要开挖的,须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八条【施工许可】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施工许可;与道路同步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可以与道路工程一并申请施工许可。

第十九条【有关要求】地下管线工程需要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城市道路占用、挖掘审批手续;影响交通、消防等安全的,还应当征得有关部门同意。

地下管线工程需要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在技术条件允许的最短时间内完工,并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减少对城市道路交通的影响;需要占用人行通道的,应当合理设置临时通道并按照要求配置安全警示设施,保证行人安全通行。

第二十条【道路建设单位职责】城市道路与地下管线同步建设的,道路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统筹管理道路工程和地下管线工程,合理安排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工期,并履行以下职

4 责:

(一)向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地下管线现状资料;

(二)事先通知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做好施工过程中现场管线的监护工作;

(三)督促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在地下管线覆土前完成测量,并对测量工作进行检查。

第二十一条【管线建设单位职责】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向地下管线工程的设计、施工单位提供完整的地下管线现状资料;

(二)地下管线与城市道路同步施工的,服从道路工程建设单位安排的合理工期;

(三)地下管线单独施工的,事先通知相关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做好施工现场地下管线设施的监护工作;

(四)委托并督促工程测绘单位在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完成测量工作;

(五)负责本单位实施的地下管线工程资料的收集和归档工作。

第二十二条【相关单位职责】地下管线工程的勘察、测绘、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并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技术规范要求进行地下管线工程的勘察、测绘、设计、施工和监理。

地下管线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地下管线隐蔽工程进行

5 监理,并做好监理记录。

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职责】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核实建设单位提供的地下管线现状资料;

(二)按照经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工期以及有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施工,设置有关警示标志;

(三)在原有管线或者设施埋设的位置不明时,应当进行探测,掌握实际情况后方可施工;

(四)施工可能对其他管线或者市政、绿化、人防工程、文物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等造成影响的,应当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并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派员到场监督;

(五)因施工损坏有关设施的,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停工,并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抢修,发生的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

(六)配合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在管线覆土前完成测量工作;

(七)收集和整理本单位实施的地下管线工程的项目资料,并向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提供。

第二十四条【安全质量管理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和其它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地下管线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产权登记】国务院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制定地下管线的产权登记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迁移改建管线规定】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不得擅自迁移、变更地下管线,不得影响地下管线

6 安全,确需迁移、变更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确需迁移、变更地下管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有关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制定迁移、改建、保护的设计施工方案,由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负责实施,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工程施工过程中,因场地条件或者地下空间占用等原因,需变动地下管线平面位置、标高和规格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手续后,方可组织施工。

第二十七条【辅助装置】地下管线铺设时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标准要求,同时铺设管线标识、定位、示踪等装置。

第二十八条【竣工验收】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地下管线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进行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地下管线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四章 综合管廊

第二十九条【规划编制】城市人民政府地下管线综合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规划,确定综合管廊的建设区域、系统布局、建设规模、入廊管线、断面形式、平面位置、竖向控制、建设时序等,充分考虑区域开发与改造时公用设施容量的需要及远景发展,为管廊内管线的新建、改建、扩建预留足够空间容量,并兼顾人民防空的需要。

第三十条【建设区域】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同步

7 规划和建设综合管廊,暂时不具备同步建设条件的,应当为综合管廊预留规划通道:

(一)城市新区、园区、成片开发区域建设;

(二)城市成片改造旧区、重要地段和管线密集区;

(三)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

第三十一条【入廊管理】凡建有综合管廊的区域,地下管线应当全部进入管廊;除因技术条件无法纳入综合管廊的或者与外部用户连接的管线外,不得在综合管廊以外建设管线。

第三十二条【建设标准】综合管廊工程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规范的要求。

鼓励综合管廊主体结构构件标准化,采用预制拼装技术,促进包括工业构件生产、施工设备制造等产业发展。

第三十三条【建设使用】按照规划要求纳入综合管廊的地下管线,应当以综合管廊的形式与所依附的城市道路同步建设。对于应当纳入综合管廊的地下管线在综合管廊外进行建设施工的,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市政公用等部门不得颁发相关许可证。

纳入综合管廊的各类管线的产权、管理单位应当向综合管廊建设运营单位交纳入廊费和日常维护费。具体收费标准由城市人民政府物价主管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财政等部门制定。

综合管廊运营初期不能通过收费弥补成本的,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的财政补贴。

8

第五章 运行维护

第三十四条【运行维护主体】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负责地下管线的运行维护管理。

综合管廊建设运营单位负责综合管廊本体及其附属设施的运营管理;各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负责入廊管线的设施维护及日常管理。综合管廊建设运营单位应当为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实施日常维护、抢修工作提供便利条件。

综合管廊建设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处置工作机制,与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相互配合,共同做好突发事件处置和应急管理等工作。

第三十五条【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职责】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对所属地下管线的安全运行负责,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开展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及时维护地下管线及附属设施;

(二)建立地下管线巡护制度,做好巡查和维护记录;

(三)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设置安全防范设施,定期进行安全评估和运行状态评估,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规程;

(四)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和风险管理体系,发现事故隐患的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对排查出来且不能立即整改的隐患进行动态监控,对周围有并行或交叉管道的地下管线进行重点监测,保证管线及其附属设施安全运行;

(五)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9

(六)道路、其他管线工程施工可能对地下管线造成影响时,及时向道路工程建设单位、其他管线工程建设单位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地下管线现状资料,并在接到道路工程建设单位、其他管线工程建设单位通知后,指定专人做好施工现场地下管线设施的监护工作;

(七)发生地下管线事故后,按照预案组织实施抢修,并向地下管线综合管理部门、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八)建立地下管线信息档案制度,及时更新信息,配合做好地下管线专项普查工作;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六条【故障抢修】地下管线发生故障需要紧急抢修的,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可以先行破路抢修,并同时通知建设、市政道路、交通等主管部门,在72小时内补办批准手续。

综合管廊内管线发生故障的,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应当按照预案组织实施抢修,向综合管廊建设运营单位报告,并通知其他相关的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发生故障的管线涉及多家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的,应由综合管廊建设运营单位统一组织抢修,费用由发生故障的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共同承担。

第三十七条【禁止行为】地下管线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进行建设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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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损坏、占用、擅自迁移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

(三)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损坏地下管线的安全警示标志;

(四)排放、倾倒、堆放易燃易爆、腐蚀性物质;

(五)种植深根植物;

(六)擅自接驳地下管线;

(七)其他危及地下管线安全和妨碍地下管线正常使用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应急预案】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地下管线应急综合预案。

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并报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第三十九条【废弃管线处理】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废弃地下管线的,应当向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并及时拆除废弃的地下管线。因废弃地下管线未及时拆除而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应承担相应责任。

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不及时拆除,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可以自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为拆除,费用按照成本合理确定,由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承担。

对产权单位不明的废弃地下管线,由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组织拆除,拆除费用由本级财政解决。

第六章 信息管理

11 第四十条【管理原则】地下管线信息管理应该遵循标准统

一、互联互通、资源整合、综合利用的原则。

第四十一条【管线信息标准】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地下管线信息数据的基本格式、标准及信息共享目录清单。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地下管线综合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地下管线信息数据基本格式,制定符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的地下管线信息数据的格式。

地下管线信息数据资料应当真实、完整、准确,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

第四十二条【管线信息系统】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市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并实现城市地下管线信息数据资料在部门间的共享。

地下管线综合管理部门应当对地下管线信息进行集中统一管理,负责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的运行维护,及时将地下管线规划、普查、竣工测量、补测补绘等资料及地下管线的具体信息输入系统,并实行动态管理。

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本单位地下管线信息系统,满足日常运营维护管理需要。

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和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建立的地下管线信息系统应当采用统一的数据标准,并实现信息的即时交换、共建共享、动态更新。

第四十三条【信息提交】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应当

12 向地下管线综合管理部门和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提交本单位的地下管线信息,并对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时效性负责。

第四十四条【城建档案】城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下管线工程的档案管理工作。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收集、保管等日常管理工作,由城建档案馆或者城建档案室(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

地下管线工程竣工后三个月内,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地下管线工程项目档案(含竣工测量成果)和包含测量数据的电子档案,报送的地下管线工程项目档案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涂改、伪造。地下管线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配合建设单位收集、整理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档案。

第四十五条【管线普查】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地下管线普查实施方案。

地下管线综合管理部门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及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按照普查实施方案开展地下管线普查和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并将普查成果及时输入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

地下管线普查成果应当及时提供给城建档案管理机构。 第四十六条【信息利用与保密】地下管线相关信息数据和档案资料应当依法定密。

地下管线相关信息和档案用于国家机关决策、不动产登

13 记和社会公益事业的,地下管线综合管理部门和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无偿提供。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用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查阅地下管线信息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并办理查阅手续。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和产权、管理单位查阅地下管线信息和档案,涉及本单位移交的地下管线工程信息,有关部门不得收取查询费用。

第四十七条【资金保障】城市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运行维护经费纳入年度地方政府财政预算,保障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市人民政府及其地下管线综合管理部门、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管线建设单位的法律责任1】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未进行放线继续施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条【管线建设单位的法律责任2】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

14 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按规定进行竣工测量的;

(二)未按规定向地下管线综合管理部门报送竣工测量成果的;

(三)未按地下管线建设计划的安排进行地下管线建设的;

(四)未按规定向地下管线工程设计、施工单位提供地下管线现状资料的;

(五)地下管线与城市道路同步施工时,未按照道路工程建设单位安排的合理工期建设的;

(六)未事先通知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做好施工过程中现场管线的监护工作的;

(七)未按规定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地下管线工程项目档案,或者移交的档案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

第五十一条【道路建设单位法律责任】城市道路与地下管线同步建设,道路工程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按规定向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提供地下管线现状资料的;

(二)未事先通知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做好现场管线监护工作的;

(三)未按规定开展本单位实施的地下管线工程项目档

15 案资料的收集和归档工作的。

第五十二条【施工单位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按要求设置安全警示设施,或者采取相应保护措施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三条【监理单位的法律责任】监理单位未按本条例规定对地下管线隐蔽工程进行监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四条【擅自迁移改建管线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迁移、变更地下管线的,由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五条【未拆除废弃管线的法律责任】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未按本条例规定及时拆除废弃的地下管线的,由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六条【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未按规定履行安全运行职责的,由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七条【从事禁止行为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

16 定,从事危及地下管线安全活动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给予警告;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付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援引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特别规定】镇规划区内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军事专用管线的建设和管理,不适用本条例的规定。 第六十条【实施日期】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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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坑土方、支护工程管线保护

一、场地概况

拟建场区位于北京市西城区北线阁5号,东临广安门医院病房楼及广安宾馆,南邻广安门内大街,西邻广安门北街,北临广电住宅楼。拟建工程由门诊主楼、门诊楼裙房、液氧站和污水处理站等组成。根据建设单位提供地下管线分布图及现场踏勘、物探情况分析,本工程西侧除有一条主要电缆沟(内有多条电缆),北侧一条污水管线以及紧邻广安宾馆各一条污水、雨水管线,施工现场还有多条不明管线,因此施工前必须对地下管线进行调查,摸清管线数量、标高后方可开挖。

二、公用管线保护目标

工程施工全过程中无公用管线责任事故。

公用管线保护责任制:

为了做好公用管线保护工作,强化“谁承包、谁负责”的原则,本工程实行公用管线保护责任制,项目经理部经理为本工程的公用管线保护责任人。

三、调查方法与内容

1、施工前组织专门的管线调查小组,配合建设方进行管线调查工作。建设方提供相关管线单位管线平面图、剖面图。

2、施工范围内进一步收集在地下通道、管线的所有管线图纸和管线竣工资料,结合地质情况和周围环境及管道的试验结果,分析、确定

现有管线的种类、位置、形状、尺寸、材料、入孔位置、接口状况,必要时,到现场进行人工挖孔探测。

四、管线保护

1、工程施工对原有地下管线的保护方法

根据设计图纸提供的资料,施工现场地下埋有各种地下管线。经设计人员分类, 部分管线由业主安排迁移,部分管线是要求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进行保护处理的。当中有给水管、排水管、电信电缆、煤气管、电力电缆等,这些管线是重要的市政设施,必须妥善进行保护。

1)管线拆迁

应首先保证管道的使用功能不受影响并符合城市的总体规划、尽量考虑永临结合,同时紧密结合的施工组织计划。

2)给水管道

影响基坑支护结构东侧的给水管线主要是一根Φ200混凝土给水管,具体的过改方案是:先临迁至主体结构外的东侧,待主体结构施工完毕后在再迁回恢复。

3)排水管道

影响基坑支护施工的管线主要是东南侧有一根Φ800混凝土排水管,具体的过改方案是:先临迁至主体结构外的东侧,待主体结构施工完毕后在再迁回恢复,同时将混凝土管或铸铁管换成钢管。

4)煤气管线

影响基坑支护施工的煤气管线主要是一个煤气加压站位于基坑东侧D轴~E轴,将此处煤气加压站移除基坑边坡5m外。

5)电力管线

影响基坑支护施工位于基坑西侧一条主要电力管沟(1.6mX1.9m),内部布设多条主力电缆,此处建设方已经与有关部门进行洽商,将此处管线移至基坑以外,直至不影响施工。2、管线保护施工要点

(l)正式开工前可以进行四方面工作

a.认真研究设计图纸提供的资料;

b.积极主动走访有关职能部门,尽可能收集有关管线的资料;c.派专人对施工现场地下管线进行勘测调查;

d.根据前三步工作的成果,比较精确地绘出有关管线图纸,作为施工中管线迁拆或保护的依据。

(2)图纸中显示须进行迁拆的管线,进场后应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尽快进行迁拆。

(3)对于仍须保留的地下管线,我公司制定了详细的管线保护方案(本章后附),并切实予以执行,保证施工期间管线的加固和悬吊的安全和正常使用。

(4)对于原来有混凝土井道保护的电力或通信管线,悬吊时,在有关部门同意和协助下将混凝土井道拆除,换以合适尺寸的管材将原有电缆集结成束,并妥善保护电缆后方能进行悬吊。

(5)基坑支护及基坑土方开挖施工前,使用管线探测仪,仔细对施工位置进行探测,然后再进行基坑施工。

(6)若经探测,发现有未明管线在施工场地内通过时,应及时向监

理和业主报告情况,并会同业主、设计单位及管线权属部门共同研究,研究处理办法。尽量不影响施工进度的正常进行。

3、地下管线保护方案

1)施工说明

管线拆迁应首先保证管道的使用功能不受影响并符合城市的总体规划、尽量考虑永临结合,同时紧密结合车站的施工组织计划。影响主体结构施工的通信管线主要是横跨主体结构的分支管线, 均不迁改而采用悬吊、托护。

对通信、电力、给水、煤气等城市主干管,采用悬吊托护或支架支护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万无一失。

2)施工方法及施工措施

2.1、详细阅读、掌握设计、建设单位提供的地下管线图纸资料,并在工程实例实施前召开各管线单位施工配合会议,收集管线资料。对影响施工和受施工影响的地下管线开挖必要的探坑(开挖探坑时通知管线单位、建设方、监理单位人员到场),核对弄清地下管线的分布、深度具体情况,现场留取影像资料,做好记录。

2.2、工程实施前,建设单位提供管线图,并进行相关管线交底手续。

2.3、施工现场地下管线的详细情况和制定管线保护措施向项目经理、现场技术负责人、施工员、班组长和操作工作安全交底,随即填写“管线交底”,并建立“保护地下管线责任制”,明确各级人员的责任。

2.4、落实保护地下管线的组织措施,公司委派管线保护专职人员负责本工程地下管线的监护和保护工程。施工队和各班组兼职管线保护

人,组织地下管线监护体系,严格按照公司审定批准的施工管线保护措施,地下管线保护措施要求落实到现场,对所有保护的管线设置安全标志牌。

2.5、对施工范围内不可移除地下管线设置沉降测点,工程实施中,定期观测管线的沉降、位移,及时掌握沉降、位移观测资料。

2.6、对重点保护的管线,由建设单位、各管线单位和施工单位有关人员成立现场管线保护领导小组,定期开展活动,检查管线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及保护措施的可靠性。

2.7、工程施工中,严格按照经审定的施工方案与地下管线保护措施的要求进行施工,各级管线保护负责人深入施工现场监护地下管线、督促操作人员遵守操作规程,严禁违章操作、违章指挥和违章施工。

2.8、施工过程中发现管线现状与交底内容、探坑资料不符等异常情况时,立即通知建设单位和有关管线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到场研究、商议补救措施,在未作出统一结论前,不擅自处理或继续施工。

2.9、施工过程中发生意外情况,应事先制订好应急措施,配备好抢修器材,以便在管线出现险兆时及时抢修,做到防患于未然。

2.10、一旦出现管线损坏事故,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和建设单位,并立即通知有关管线单位要求抢修,组织力量协助抢修。对人为损坏事故,要吸取教训并按“三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

2.

11、管道、电杆保护

在施工期间有可能要对本工程施工产生影响的管道,若有必要则进行迁移,但是考虑工期及管线所属部门的配合情况,如在施工前未能及

时迁移,则在施工的同时需制定严密的保护方案。首先如电杆位于管道沟槽或邻近沟槽位置,则在施工时,视具体情况分别采取留出位置待电杆迁移后再施工或打护坡桩防护的方法,确保工程能顺利地开展。

2.

12、电缆、通讯管线的保护

电缆在施工时严禁破坏。在开工前,首先邀请建设单位以明确施工区域及施工时有可能影响到的区域上的现状管线位置。然后听取其保护建议,共同做好防范工作。由于电力通讯管线比较脆弱,因此,在施工前,根据有关部门的建议及时制定有效的保护方法。以便在施工时能严格执行既定的保护方法进行保护,杜绝伤及管线。开挖时设专人指挥,并配合人工,根据实际情况两者交替进行。

推荐第6篇:广电地下管线情况汇报

广电地下管线情况汇报

一、概况

为做好广播电视地下管线普查工作,查清城市范围内有线电视管线现状,6月份江苏有线靖江公司对全市36条93120米有线电视地下管线进行了全面摸底调查,建立健全了有线电视地下管道的信息档案,按属地管理原则明确管线所在区域为责任单位,对可能存在的隐患地点、隐患部位进行标注,明确责任部门、责任人,对排查出重点路段、重要位置的安全隐患进行集中整治。

二、调查方式

1、实地勘查

根据现有的有线电视管线图纸资料,公司组织专门人员对每条管线进行实地查看,比对现有图纸资料是否和实际相符,确保资料的准确性,与管道现状不符的进行修正,对全市的93120多米干线管线的平面位置(坐标)、埋深(高程)、走向、规格、材质、特征点、穿线线缆属性详实标注说明,完善资料,对管线上的120座50*50手孔、521座60*90手井、701座人孔的位置信息进行复核。

2、管道路由及管井的检查

对随同公路、城市干道的36条有线电视干线管道,根据属地管理的规定,由职责部门对道路沿线管道巡查,巡查内容括:管道路由情况有无如护坡塌陷、土质流失,管井井盖有无缺失或损坏,人孔、手孔内积水、杂物情况,沿线安全标识是否齐全,警示村志是否清晰可见,以及管道沿线工程建设情况等。

三、整改措施

1、根据管线的平面位置,对位于人民路、新建路、江平路、渔婆路等主干道路行车道、慢车道以及人行道的管线列为重点路段,位于行车道、人行道上的手井、人孔列为重要隐患点。重点路段的路面情况以实地慢查的方式进行查看,重要隐患点开井检查井壁承重、井盖承载情况,按规范、有冗余的评估。对可能出现的路面土质流失、塌陷及时赔土、混凝土浇注,部分基础松动的路中井进行加固,井盖统一更换成铸铁或沉重能力较强的复合井盖。对位于绿化带内的管井井盖翘起、平整度不好或缺失的重新盖设和补齐。

2、依据管线现状,摸清所有与广电交越或平行的其它单位管线状况,特别是强电、天燃气管道,对因道路情况确实不能满足交越、平行安全距离的,在不影响其它单位管线的前提,根据管线现状预估可能出现的隐患,有针对性的做好保护措施及应急预案。

3、根据管线平面情况,分类设立警示标志,绿化带内设立标志桩,行车道、人行道沿线以钢质标志牌标注,在有条件的地段设置醒目的应急抢修报修电话宣传牌。

4、定期、定人、定责对道路沿线的管道巡查,发现可能会出现的事故隐患及时与相关部门汇报,特别是在建工地的路段的盯防,做好与施工单位对接、沟通,建立健全日常管线巡查档案。

江苏有线靖江分公司

推荐第7篇:地下管线保护专项方案

悦鹏半岛公寓C地块

地下管线保护专项方案

项目总工: 项目经理:

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 2016年12月3日

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悦鹏半岛公寓C地块项目 地下管线保护措施专项施工方案

第一章 编制说明

1.1编制说明

我公司为了更科学的、合理的做好管线防护、保护工作,使施工中可能发生的损失最大限度的降低和减少,特编制此地下管线保护专项方案。

本专项地下管线保护专项方案配合相关地基处理、基坑支护等规范及《安全文明施工方案》、《基坑支护和降水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要求实施。 1.2编制依据

上海市城市道路与地下管线施工管理暂行办法 建设方提供的周边环境及地下管线分布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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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工程概况

2.1、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悦鹏半岛公寓C地块 建设单位:上海悦鹏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设计单位: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监理单位:上海现代建筑设计集团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施工单位: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

本工程上海悦鹏半岛公寓C地块项目位于上海市奉贤区南桥新城,项目北边为浦南运河,东边为望园路桥,西边为沪金高速,南边为解放东路。东西最宽125米,南北最长约270米。小区规划总建筑面积约124922.22m2,工程总占地面积约33215.5m2。其中:地上建筑面积:83482.5㎡,地下室建筑面积:41439.72㎡。

悦鹏半岛公寓C地块施工范围移动以东内分布有电力、电信等现状地下管线,现状地下管线分布规则,与正常施工范围距离较近,应做好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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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管线保护方案及施工措施

3.1施工前的准备工作

施工前先采用人工探挖和管线探测仪器相结合的方法确定管线的平面位置和埋深等相关数据,根据现状管线的材质、规格和种类,选择合适的的保护方法。

在机械施工至现状管线1.0米范围内采用人工开挖,确保现状管线在施工过程中不受到损坏。 3.2管线保护方案 3.2.1管线支吊方案

根据根据管线的材质、规格和种类,我们主要制定了以下两种保护方案。

(1)、对变形控制要求严格的刚性管线,如煤气、雨水、污水、给水等现状管线,采用简支组合钢梁支托。

(2)、对变形控制不严的柔性管线,如路灯、电力、电信等现状管线,采用型钢简支梁支托。

3.2.2管线支吊的施工措施

对管线的支吊应严格遵循以下施工技术措施:

(1)、施工前应调查所有与施工有关联的管线、着重查明悬吊管线的种类、规格、埋深、材质、接头形式、节长和管线基础等资料。

(2)、根据查明的管线资料,针对各种管线的控制要求,设计出具体的支托参数。

(3)、支吊方案除应获得甲方、监理认可外,还应与管线主管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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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商讨支吊细节,并达成一致意见。

(4)、支托结构必须变化座落在坚实的、稳定可靠的支墩上。 (5)、管线应在其下面的原状土开挖前支吊牢固,并经检查合格后,再采用人工开挖其下部土方。

(6)、管道漏水(气)时,必须修理好后方可悬吊。跨越基坑的管线较长或接口有断裂危险时,应采取加固措施后再悬吊或直接架设在钢梁上。

(7)、在施工过程中,应对刚性悬托管线进行监测,管线上观测点的数量,应征求管线主管单位的意见,一般应在每节管线上设一观测点,观测标志可用抱箍直接固定在管线上。

(8)、工程施工时,不得碰撞管道悬吊系统或利用其做起重架、脚手架或模板支撑。

(9)、支吊管线应依据管线的类型分别设立一定的安全保护区域,严禁机械设备靠近。

(10)、基坑回填前,悬吊的刚性管线下应砌筑加固、防止下沉,并按设计要求恢复管道和回填土。

3.3受地层变形影响的管线保护

对受地层变形影响的管线保护关键在于控制好施工过程上地层产生的变形及不均匀变形,由于本工程采用明挖基坑施工,故应采取以下几个方面的措施:

1、利用前述方法建立各类管线的管理基准值:

(1)、不同材料的管道,对沉降的允许值是不同的,在选取沉降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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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基准值时除考虑管道的材质,还应视管道的使用年限及破坏后的严重程度选取适当的折减系数。

(2)、由于水泥砂浆抹口砼管道对沉降最为敏感,其允许下沉量可作为地下管线控制的限度基准。

(3)、允许沉降量随土质类别的提高而减少。

2、采取相应的措施:

(1)、在具体施工阶段,加强施工监测,并通过与管线基准值的对比分析来掌握管线的实际状况并反馈信息,及时、灵活地调整施工工艺。当监测资料表明管线曲率半径接近于允许半径值时,就采取一些措施,例如:注浆、加固、搬迁、暴露、悬吊等。

(2)、做好基坑的防水,维持围护结构外地下水位的稳定,并加强基坑外地下水位的监测。

3.4砼加固保护方法

对路基范围内,无基坑开挖的原有管线采用砼包封,保护原有管线不受外力影响,确保管线不受损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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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管线设计保护施工方法及措施

4.1管线设计保护施工方法及措施

在机械施工至现状管线1.0米范围内采用人工开挖,确保现状管线在施工过程中不受到损坏。

4.1.1 电力管线保护 4.1.1.1、管线探明

在管线沟槽基坑开挖前,根据地形地下管线勘测图和沿线周边环境注示及电力部门人员现场指定位置,采用人工开挖探明沟,直至电力管完全暴露。

4.1.1.2、安放枕木垫块

在明确电力管走向后,沿电力管上空架设型钢及其吊装组合系统,拼装前在其底部安放枕木垫块。枕木拟采用25cmx25cm方木分二排堆叠在原地面或砼支墩上,并在底部铺5cm厚黄砂。因垫块承受了吊装系统和架空管道的重量,故垫块安放尽可能远离基坑边 (根据现场情况决定),以保证基坑边坡稳定。 4.1.1.3、纵横向槽钢设置

枕木安放完成后,打设3排钢管桩。每排由两根D219mm的钢管组成,间距为80cm。钢管桩采用机械及人工配合打设,桩尖入基坑底下大于2.5m。在枕木上安放3根10#工字钢或槽钢,固定后采用φ14花兰螺丝吊索把电力管悬吊起来。机械吊装至横向槽钢,安放在枕木顶,纵向槽钢的方向与电力管走向保持一致。当电力管被悬吊固定后,再进行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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槽基坑开挖。 4.1.1.4、电力管保护

电力管完成暴露后,将电力管托起,下面垫D48x3.5mm的脚手钢管,脚手钢与纵向槽钢之间采用D16的螺栓连接,脚手钢管、螺栓和纵向槽钢组成一个桥架,并通过调节螺栓来调整桥架高低。电力管架空后,为防止损坏,采取24小时值班看管。 4.1.1.5、基坑开挖

电力管架空后,即可进行沟槽基坑开挖。电力管及钢管桩周围1m范围内均采用人工挖土,以免破坏电力管及扰动管桩。当基坑开挖至一定深度时,采用两根10#槽钢与螺栓水平固结于管桩上(详见附图),以加强管桩的稳定性。

跨度大于5采用10号槽钢14花兰螺丝吊索或采用10号工字钢见大样图支墩,枕木大于5m以上开挖沟槽D219钢管柱D被保护管线电力管线保护横断面

4.2施工期间的管线维护、检查措施 4.2.1、管线维护

施工期间加强管线变形的监测工作,并将监测结果及时报告给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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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一旦管线变形增大时,应及时分析原因,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 4.3、管线保护应急预案

4.4.1、对于施工中,因探测不明、施工失误等原因,造成管线损坏,现场人员应立即向项目部汇报情况。

4.4.2、项目经理或总工应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并将第一手情况如实反应给业主、监理,可以明确产权单位的,及时同时产权单位实施抢修;不能明确产权单位的,及时知会监理单位,待监理单位调研确定后,通知产权单位抢修。

4.4.3、如施工单位有能力抢修的,在提供抢修方案经监理单位同意实施的情况下,第一时间实施抢修,以尽量挽回损失。

4.4.4、对于管线损坏后,会造成对人员机械有损害的,应及时保护好现场,并对现场进行戒严,防止工人、民众、机械的进入,造成进一步的损失。

4.4.5、事故处理完后,对损失进行评估,并对事故进行总结,以防止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并对施工作业人员进行教育。对施工作业人员有较大失误的,给予处罚处理,并把处罚结果上报监理、业主。

地下管线的处理是一项非常重要而且难度较大的工作。如何保证正在使用的各种管线在施工中不受影响是我们的第一目标,同时还需要保证工程质量并满足工程进度要求。这些目标的实现,需要业主和设计院进行监督指导,同时也需要各管线所属单位的鼎力配合,在此表示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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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安全施工

5.1严格按照安全文明施工方案及安全规范、操作规程进行施工。5.2制定应急措施方案。

5.3现状管道施工采用封闭式施工,确保管道不受人为破坏,保证施工人员及过往人员的安全。

5.4本方案结合现场实际情况进行科学施工。

推荐第8篇:地下管线普查工作小结

江阴市地下空间数据(地下管线)探测项目

试验区工作小结

江阴市地下空间数据探测项目办公室 江阴市城市规划信息咨询中心

江阴市地下空间数据(地下管线)探测项目试验区是全市域地下管线普查全面展开前的一项重要工作,在试验区工作过程中,通过不断发现问题,不断解决问题的循环,摸索地下管线敷设规律,总结各类型管线探测的有效办法,检验作业单位整体素质,理顺涉及到的各方面关系。通过试验区的实施验证项目技术规程、技术设计书、数据标准、监理实施细则等,完善项目组织方案,充分发掘和解决试验区管线普查的普遍性和个性问题,为后续全市域地下空间数据(地下管线)探测工作提供实例验证。项目从前期调研准备到目前试验区验收结束,前后历时4个多月时间,现将有关工作总结如下:

一、领导高度重视,筹建专办负责

地下空间数据(地下管线)探测是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的重要基础工作,是地下管线安全有序运行的必要保证,也是江阴市规划局今年重点工作之一。局主要领导对工作开展提出了“管线探测与原地下管线资料的衔接和结合;与管线规划管理系统升级、政务平台有效对接的结合;与今后对外服务、提供相关单位应用的结合”等意见,并在项目开展前和开展过程中多次召开专题会议,全面听取工作进展情况,部署有关工作,要求在8月上旬完成试验区所有工作,并提交最终成果和与上一轮管线普查数据比较分析报告,完成试验区成果验收。

为加快地下空间数据(地下管线)探测工作高效推进,及时协调解决地下管线探测过程中出现的各类问题,加强项目委托方、探测、监理、质检、系统开发、管线权属单位等方面的沟通和联系,我局成立了江阴市地下空间数据探测项目办公室(以下简称项目办)。项目办由局分管领导担任主任,由信息中心主任、规划监察大队副大队长担任副主任,成员由信息中心、市政规划管理科、规划设计院、省测绘院、广州城信所、省测绘产品质检站相关人员组成,局各规划办根据需要参与有关工作。6月8日,项目办正式开展各项工作,明确了主要工作职责、工作分工和相关工作要求,及时配备了电脑、打印机、电话传真等设备设施。

二、强化组织协调,项目稳步实施

1、前期调研

地下空间数据(地下管线)探测是一项综合性、系统性很强的复杂工程,严密的组织系统和实施机制是保证工作有序推进的重要前提。根据局工作安排,地下空间数据(地下管线)探测项目于今年4月开始着手前期准备工作。由于该项工作复杂程度高,技术要求强,工作协调难度大,为使工作能顺利开展,必须对此项工作有一个全面的认识,为此信息中心安排专人赴有关城市考察学习,在吸收和总结其他城市工作经验的基础上,针对江阴的实际情况,提出了《江阴市地下空间数据(地下管线)探测项目工作方案》。

2、项目委托

由于我市是再次进行地下空间数据(地下管线)探测,对有关工作的具体程序、行业信息等都有一定的了解,出于管线探测工作的特殊性,为了保证该项工作按时、高质、高效地完成,根据我市具体情况,决定委托江苏省测绘资质、测绘力量最为雄厚、对江阴市地形地物相对了解、参与过第一次探测的省测绘院对我市地下空间数据(地下管线)进行探测。委托国内信息化行业排头兵、承担我市第一次探测监理、我局规划政务平台开发的广州城信所进行监理和管线规划管理系统整合升级。委托省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对项目管线探查精度、管线测量精度、综合管线图地理精度、地形图修测、附件质量进行质量监督检验。

3、试验区的选择

按照工作组织方案,在对全市域地下空间数据(地下管线)探测开展之前,选择了具有代表性的三个区域作为探测试验区,分别为城中片区(东至朝阳路(环城东路)、西至虹桥路、南至环城南路、北至滨江路,约2.8平方公里);城东片区(东至白屈港、西至朝阳路(环城东路)、南至东横河、北至滨江路,约7.7平方公里);利港片区(东至利港镇界、南至港城大道、西至贵宾大道、北至滨江西路,约13.12平方公里)。城中片区是老城区的典型代表,管线种类多而且错综复杂;城东片区涉及新老城区,新建道路、新增管线量较大;利港片区代表乡镇,相关数据可以反映乡镇的管线建设情况。试验区作为项目的前期重要准备,是全面展开工作的基础和依据,在试验区作业基础上总结完善《江阴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为后续探测工作的全面开展积累宝贵经验。

4、项目有序开展

五月初,试验区范围内的地下管线探测工作正式铺开。两作业单位累计先后投入探测人员及检查人员80余名,监理人员8名,试验区共先后进入26个物探组、7个测量组,投入管线探测仪24套、GPS5套、全站仪7台。从大街到小巷,从清晨到黄昏,顶高温冒酷暑,哪里有管线哪里就有探测、监理人员辛勤工作的身影:明显点调查、隐蔽点探测、不确定处开挖、钎探,管线点定位测量,每一道工序都进行了细致的操作、严格的把关。探测单位对工作积极主动,项目办、信息中心更是对工程的如期保质完成尽心尽责。为了更好地保证工程质量,项目办采用细分工种工序,以局部控制整体等有效措施,把三个测区分成若干个区块,分别交给探测、监理单位各作业小组,对每个片区实行边探测边进行质量、进度跟踪检查的办法进行管理,挂图作战,及时更新,根据作业剩余时间倒逼进度,并且组织每周两次与监理单位进行联合检查,不仅方便了对作业单位外业探测质量的控制,而且加快了探测速度,保证了试验区的如期完成。由于两家作业单位经验丰富、组织健全,加之项目办、信息中心协调配合工作的及时有效以及各管线权属单位的积极支持与参与,我市地下空间数据(地下管线)探测项目试验区工作开展顺利,外业调查探测工作于7月下旬全部完成,内业编辑整理工作也与外业工作交叉滚动进行,基本同步结束。

5、相关单位审图

考虑到各管线权属单位对其各自地下管线的情况有比较具体的了解,根据项目工作流程,项目办、信息中心将探测数据成果按权属分片打印,装订成册后送交各管线权属部门进行初步错漏测检查。传统审图流程是监理单位审图完成后由权属单位进行审图,但由于双方关注的内容、图纸精度、审图方式等方面都不同,权属单位关注成果的准确完整和防止数据缺漏,监理单位则更为关注管线图式、图例,管线连接去向关系,管线地形接边和精度控制等方面的问题。因此,为节约时间和减少冗余工作量,项目办、信息中心、探测单位、监理单位经例会充分探讨,决定在试验区审图工作中创新方式方法,由监理单位和权属单位并行审图,从而缩短审图周期,提高整个流程效率。事实证明通过此次尝试,确实在相对缩短的时间内完成了同样的工作量,将在后续全市地下空间数据(地下管线)探测展开后的审图环节加以推广。

6、质检、监理验收

7月20日,城中试验区、城东试验区、利港试验区顺利通过、监理单位、江苏省测绘工程院监理部的检查验收。验收包括外业巡视、明显点检查、隐蔽点检查、开挖点检查及管线点重复测量检查等。试验区根据质检单位提出的问题进行野外核实,并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修改,完善试验区成果。同时,根据部分已回收的管线权属单位审图记录和图纸进行整理,对反馈回来的意见进行总结,将总结好的问题向各小组反馈,并整改完善。针对各小组提供的CAD图和数据库进行检查,出具检查报告,提交给各作业小组,各作业小组分别进行修改。通过城中、城东、利港三个试验区的CAD图和数据库对三个试验区的管线、管点进行统计。制定验收需提交的资料及资料规范要求,包括草图、成果表等。

7、提交有关资料

本次试验区共完成管线探测总长度965.425公里,共探查管线点55322个。其中:城中试验区共完成管线探测长度282.566公里,共探查管线点17718个(包括地下明显管线点7406个、隐蔽点10312个),城东试验区共完成管线探测长度501.822公里,共探查管线点28135个(包括地下明显管线点15088个、隐蔽点13047个),利港试验区共完成管线探测长度181.037公里,共探查管线点9469个(包括地下明显管线点3544个、隐蔽点5925个)。

7月下旬探测、监理、质检单位分别向项目办提交试验区技术总结、监理报告和检验报告等验收资料。技术总结从项目概述、技术设计执行情况、质量措施与成果质量、提交的成果资料四方面总结了江阴市地下空间数据(地下管线)探测项目试验区探测技术工作;监理报告从试验区概况、监理依据及流程、外业物探监理、外业测量监理、计算机监理工作、疑难问题及处理意见、成果资料、质量评定及结论八方面对试验区监理工作情况做了小结,对探测单位工作及成果资料的质量进行了评定,对部分存在问题和解决方案做了阐述;省测绘产品质检站则对项目试验区出具了检验报告,重点对探测单位抽样情况、检验内容方法、主要质量问题及处理、质量统计及质量综述,对监理单位资料情况检查等进行了全面监督检验,认为本次试验区所检项目符合《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规程,检验合格。

8、项目验收

8月 日,江阴市规划局组织有关专家进行项目试验区验收。 等省、市有关专家出席了会议。专家小组会听取了试验区技术总结、监理检查报告、质量检验报告,观看了信息系统多媒体演示,查阅了有关成果资料,并对工程成果进行质询,经过认真讨论,专家小组认为:

三、系统同步开发,共建共享平台

地下管线信息系统是全市域地下空间数据(地下管线)探测工作中的重要部分,针对此次地下管线信息系统的升级工作,信息中心进行了几项前期调研,其中包括与规划政务平台的整合、与基础空间数据库的整合以及与基础地理信息共享平台的集成,实现数据的共建共享。通过这次试验区工作,初步形成了从基础空间数据库(基础地形和地下管线)的建立和整合、与规划政务平台和CAD图文关联系统的整合、三维模型平台(地上和地下)的建立与应用、到与基础地理信息共享平台的集成,实现数据的共建共享的开发方向。

1、基础空间数据库的建立和系统整合工作

目前基础空间数据库(地下管线部分)已经建立,并初步形成了一套数据标准规范;系统与规划政务平台、基础空间数据库(基础地形)的整合已经基本实现,试验区的成果数据已全部入库,通过这次试验区数据的入库工作,逐步测试了整合后系统的各项功能和数据的完整性,入库过程中发现的一些数据问题已经与探测单位、监理单位沟通并已基本解决。

2、三维地下管线系统平台的开发工作

三维地下管线系统平台的系统环境配臵工作(数据库配臵、服务器配臵等)基本部署完成,地下管线模型数据(试验区的成果数据)基本处理完毕,目前通过三维地下管线系统平台可以进行地上地下全方位多角度浏览,具有基本的属性查询、断面分析等功能。

3、与基础地理信息共享平台的集成工作

目前信息中心正与开发单位进行沟通和讨论,以此次全市域地下管线普查为契机,加快推进与基础地理信息共享平台的集成,实现地下管线数据的共建共享,目前考虑先以此次试验区成果数据为基础,探索和研究地下管线数据共建共享的方式与方法,实现与相关政府部门和管线权属单位之间的数据共享和全市域地下管线数据的统一管理。

为完善管线系统功能,信息中心组织召开了管线系统功能探讨会,项目办、市政规划管理科、城区规划办、总工办及软件开发单位派员参加。会上软件开发单位演示了试验区部分测试成果数据在系统中的表现情况和针对试验区情况开发的管线系统的各项功能,并与与会人员充分探讨、沟通。与会人员针对各部门需求提出了对系统的实际使用要求和建议,包括框选定位、局部调图、三维应用、规范标准等。局分管领导也对系统也提出了界面进一步优化;管线技术标准、规范进一步完善;与规划行政许可进一步结合;各项操作进一步智能化、简洁化等相关要求。信息中心与软件开发单位充分沟通,将根据提出的需求和会议有关要求完善系统功能,提升系统稳定性。

四、项目试验区工作特点

1、组织机构设置合理

为了有利于此次地下空间数据(地下管线)探测项目日常工作的组织与协调,经局领导专题研究,成立了江阴市地下空间数据探测项目办公室,具体负责项目的实施与协调工作。抽调专人负责普查日常工作,与管线权属单位建立固定的联系人制度,解决作业单位在普查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和困难,定期向局主要领导汇报普查工作情况。

项目办工作人员也按技术协调和组织协调两方面对日常工作实施分工管理。技术协调负责普查工作中日常技术协调、普查监督、管线信息系统、文档管理工作等;组织协调负责组织作业单位的生产进度,与各管线权属部门关系的协调等。实现日常工作有人管,技术工作有人抓。

2、普查实施方案较为完善

由于我市已经是第二次进行地下空间数据(地下管线)探测,项目办、信息中心在学习和总结上一轮和其他城市普查工作经验的基础上,针对江阴市的具体特点,提出了《项目工作方案》,确定了普查范围、内容、时间。为确保普查成果的质量,项目办本着分片把关、层层负责、滚动进行的原则,坚持把任务下达与片区成果质检相挂钩,使组织体系贯穿于每个片区的普查作业中。建立了严格的每周例会制度,坚持把日常工作中的问题及时化解,及时沟通和了解普查中存在的问题,有效地保证了普查工作的顺利进行。在日常的工作中,项目办积极与管线权属单位进行协调,使管线权属单位能充分了解和掌握地下管线普查的有关信息,共同解决与处理普查作业中的具体问题。

3、质量保证措施到位

探测工作的关键是探测成果的真实可靠、达到技术要求,更好地满足今后规划管理及城市建设的需要。项目办、信息中心设立专职现场巡视,进行探测工作全过程的跟踪检查监督。对日常跟踪检查情况均记入工作日志,记录检查路线、作业分组、存在问题、处理办法等,做到每日一记,避免检查人员对工作的敷衍。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解决,对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时反映到项目办,保证普查工作保质保量顺利进行。项目办根据日志内容和相关单位反馈的简讯编辑工作简报,在每周例会中进行通报并报局主要领导。此举促进了作业单位的质量管理,加强了作业人员的任务意识,同时在跟踪检查过程中,随时了解作业人员对有关规程的掌握情况。

项目办对检查中发现的重要问题,以监督检查反馈表的形式反馈给作业单位。要求作业单位提出整改措施,项目负责人和整改人分别在该表上对整改情况进行说明并签字。现场巡视人员对整改情况进行抽查,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标准为准绳,让作业单位切实体会到监督工作的公正合理,这一做法对项目的高质、高效起到了良好的作用。

推荐第9篇:城市地下管线探测知识

城市地下管线探测知识 2012-10-24 23:16:17

1、地下管线探测的重要性

地下管线是城市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重要基础信息。他就像人体内的“神经”和“血管”,日夜担负着输送能量、传递信息等重大职能,是城市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被称为城市的“生命线”。

2、地下管线探测的技术依据

2.1《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CJJ 61 -2003,下称《规程》) 2.2《城市测量规范》(CJJ 8 -99,下称《规程》)

2.3《深圳市地下管线探测实施细则》,深圳市规划国土局2005年10月发布。

3、地下管线探测程序

地下管线探测程序:接受任务、收集资料、现场踏勘、仪器设备检查、方法试验、编写技术设计、实地调查、仪器探查、管线测量、数据处理、预编点号图、外业成果检查、编绘综合管线图、内业成果检查、数据入库检查、成果输出、成果验收、资料归档。

施细则》和《规程》进行。其范围应包括施工开挖和可能受开挖影响威胁地下管线安全的区域;

④拆迁管线探测应根据各行政区域拆迁办的探测要求,参照《实施细则》和《规程》按管线权属单位和管线种类逐一进行。探测范围应大于拆迁区域(其原则为各类拆迁或改迁管线穿越拆迁范围外的第一个明显点);

⑤竣工管线探测:应根据深规【2004】116号文件,参照《实施细则》和《规程》对设计管线进行探测,探测结果应与规划局报建审批图纸逐一对比。探测范围应探测出接入原市政管网外的第一个明显点);

⑥专业管线探测:应根据各专业管线的规划、设计、施工和管理部门的要求、参照《实施细则》和《规程》进行,其探测范围应包括管线工程敷设的所有区域。

4.4地下管线探查取舍标准

7、地下管线测量 7.1、控制测量

地下管线的控制测量主要是指在城市的等级控制网的基础上布设图根导线点;对缺少等级控制点或控制点密度不足的测区要建立新的控制网,并执行现行的行业标准《城市测量规范》(CJJ 8—99)。

采用GPS技术布测地下管线控制点时,可采用静态、快速静态和RTK等方法进行。静态测量的作业方法和数据处理按现行的行业标准《全球定位系统城市测量技术规程》(CJJ 73—97)的要求执行。 7.2地下管线点测量

①地下管线点测量的内容

对管线点在地面的投影标志进行平面位置和高程联测,计算管线点的坐标和高程。

②地下管线点测量的方法

管线点的平面位置测量可采用GPS、导线串连法或极坐标法;管线点的高程宜采用直接水准联测,管线点密集时水准观测可采用中丝法;采用全站仪联测管线点时,可同时测定管线点的平面位置和高程,水平角和垂直角可观测半测回,测距长度应小于150m,同时注意仪器高及觇标高量测、输入的准确性。 ③管线点的平面坐标和高程均计算至毫米,取至厘米。

8、地下管线数据处理及图形编辑

地下管线数据处理及图形编辑所采用的软件应具有控制计算、控制成果导入导出、测量成果计算、数据录入、数据检查、数据处理、图形编辑、成果输出和数据转换等功能。特别是数据检查要有以下主要功能:①管线点、线信息唯一性检查;②管线点、线对应逻辑检查;③管线点属性、特征、附属物格式化检查;④管线线属性、内容进行逻辑检查;⑤自流管线常规由高到低提示性检查;⑥管线点高程范围性检查;⑦管线埋深范围性检查;⑧非连接管线交叉碰撞性检查。

9、地下管线探测质量检查 9.1 地下管线探测精度规定

①、隐蔽管线点的探查精度:平面位置限差δts=0.10h,埋深限差δth=0.15h(h为地下管线中心埋深,单位为cm,当h<1m时则以100cm 代入计算)。 ②、明显管线点埋深量测精度:当中心埋深<2m时,其量测埋深限差为±5cm;当埋深≥2m、<4m时,其量测埋深限差为±8cm;当埋深≥4m时,其量测埋深限差为±10cm。

③、管线点的测量精度:平面位置中误差ms不得大于±5cm(相对于邻近控制点),高程测量中误差mh不得大于±3cm(相对于邻近控制点)。 9.2、管线探查的质量检查

测绘单位必须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须实行两检一审的质检制度。各级质量检查必须独立进行,不能省略或代替,同时提交各级质量检查记录表。测绘单位所设置的各负责人应经常入驻现场,加强组织和技术指导工作,强化作业小组的自检工作,保证地下管线探测第一阶段的成果质量。

每一个测区的测绘单位各级质量检查必须在明显管线点和隐蔽管线点中分别抽取不少于各自总点数的10%,通过重复调查、探查的方法进行质量检查,两级检查比例为7:3。检查取样应分布均匀,随机抽取,应在不同时间、由不同的人员进行。质量检查应包括管线点的几何精度、属性调查结果以及管线的漏探、错探检查。

a、地下管线探测几何精度检测的要求

管线点的几何精度检查包括隐蔽管线点和明显管线点的检测。隐蔽管线点用仪器复测地下管线的平面位置和埋深;明显管线点应在地下管线出露点上重复量测埋深。复查的结果分别按以下相关公式计算中误差。 隐蔽管线点平面位置中误差mts=± ;限差δts= 隐蔽管线点埋深中误差mth=± ;限差δth= 明显管线点的量测埋深中误差mtd=± ;限差δtd= 式中 ΔSti——隐蔽管线点的平面位置偏差(cm); Δhti ——隐蔽管线点的埋深偏差(cm); Δdti ——明显管线点的埋深偏差(cm); n1——隐蔽管线点检查点数; n2——明显管线点检查点数;

hi——各检查点管线中心埋深(cm),当hi

、、——明显管线点埋深分别小于2米、2~4米,大于4米的检查点数。 隐蔽管线点平面位置中误差mts、埋深中误差mth不得大于其限差δts、δth的0.5倍;明显管线点的量测埋深中误差mtd不得大于其限差δtd的0.5倍。 b、地下管线探查中的属性调查的检查和漏探、错探的检查要求

地下管线属性调查包括管线类别、材质、规格、特征点类别、电缆根数、管块总孔数及附属设施。

①管线类别识别错误属错探管线,应重新调查;

②管线材质、电缆根数、管块总孔数、特征点类别四项合并成一项统计,即所检查管线点总数的四倍为计数总项,检查错误率小于或等于总项的3%时,调查工作质量合格,否则不合格;

③管线规格包括管径和方沟(或管块)断面尺寸,其量测限差为±5cm,检查错误率小于或等于3%时,调查工作质量合格,否则不合格。

④检查中发现漏探的管线应及时进行补探,并按规定的程序重新进行检查。 c、隐蔽管线点开挖验证的要求:

①隐蔽管线点的开挖验证是评价探查工作质量的主要方法。每一个测区内进行开挖验证的点应在隐蔽管线点中均匀分布、随机抽取的,其抽取的数量不少于隐蔽管线点总数的1%,且不少于3个点。

②当开挖管线点与探查管线点之间的平面位置偏差和埋深偏差超过第9.1条第①款规定的限差,且超差点数小于或等于开挖总数的10%时,该区管线探查工作质量合格;

③当超差点数大于开挖总点数的10%,且小于或等于20%时,应再抽取不少于隐蔽管线点总数的1%开挖验证,两次开挖验证超差的总点数小于或等于开挖点总数的10%时,探查工作质量合格;

④当超差点数大于开挖总点数的20%,且开挖点数小于10个时,应增加开挖验证点数到10个以上,按上述原则再进行质量评定;当超差点数大于开挖总点数的20%,且开挖点大于10个时,该区探查工作质量不合格;

⑤对上述扩大检查的测区应提交扩大检查报告和记录。经质量检查不合格的测区,应分析造成不合格的原因,提出有针对性的纠正措施,再进行重新探查,在工作过程中应检验采取措施的有效性;

⑥开挖验证含钢钎触探法验证,当隐蔽管线点开挖验证点数小于25个时,只计算其开挖验证合格率;当隐蔽管线点开挖验证点数大于等于25个时,应按以下公式计算中误差。

mks=± mkh=±

式中ΔSki、ΔHki分别为开挖点的点位误差和埋深误差,n为开挖点数。 9.3、测量成果的质量检查

地下管线的测量成果质量检查时,应随机抽查测区管线点总数的10%进行复测,两级检查的比例是7:3。复测管线点的平面位置和高程以下公式计算点位中误差mcs和高程中误差mch。

mcs=± mch=±

Δsci、Δhci——分别为重复测量的点位平面位置较差和高程较差; nc——重复测量的点数。

测量点位中误差mcs和高程中误差mch不得超过第9.1条第③款的规定。

10、提交成果资料 10.1 技术总结报告 10.2 质量检查报告 10.3 管线点成果表 10.4 综合管线图

推荐第10篇:城市地下管线信息化建设

城市地下管线信息化建设

一 前言

当今世界,信息技术高歌猛进,它以先导性、倍增性渗透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各个领域。信息化建设已成为推进经济社会变革和各行各业发展的重要力量。信息化力量无所不在,它正深刻地改变着经济的发展方式,社会的发展面貌,同时也在促进着人们的思维方式、工作方式、生活方式发生了质的飞跃和变化。正如温总理在审议通过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会议的讲话中指出“信息化是当今世界的大趋势,是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和变革的重要力量。制定和实施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是实现经济和社会发展新阶段任务的重要举措”。实施我国信息化发展战略,不断提高国家信息化水平,走中国特色信息化道路,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又好又快的发展,是我们义不容辞的任务。

城市地下管线信息是城市空间基础地理信息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的重要基础信息。城市地下管线信息化建设是城市信息化建设和“数字城市”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

城市地下管线信息化是在地下管线探测技术、数字测绘技术、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GIS技术、数据存储技术和通讯技术的支撑下通过建立现状城市地下管线信息共享数据库和共享平台最终实现为城市各种与地下管线相关的业务应用系统提供数据共享计算服务。城市地下管线信息化建设.包括城市地下管线普查探测、数据库和信息管理系统建立以及地下管线信息动态更新机制设置与实施。

二、我国城市地下管线信息化建设现状分析

根据国家建设部1998年发出的“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规划管理的通知”,全国许多城市都积极开展或准备开展地下管线普查和信息系统建设工作。由于经济发展和对地下管线重要性认知的差异,导致全国地下管线普查工作发展不平衡,总体而言,大城市进展相对较快,中等及小型城市进展缓慢:经济发达城市启动较早,而经济欠发达城市则启动较晚或还未开展。当前,我国城市地下管线信息化建设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1、地下管线资料离散存储、准确性差、利用困难

由于城市地下管线分属不同单位建设和管理,其资料分散地分布在城市不同单位和部门管理。由于各专业管线权属单位对资料管理重视程度的差异、获取和存储地下管线信息的方式不同、以及其信息化建设工作程度的不均衡性致使现状地下管线资料具有多

一、我国城市地下管线信息化建设现状分析源性、多样性、离散性和时空性等特点。

2、地下管线信息动态更新程度低,缺少长效机制保证 由于缺少相关的技术标准和法律法规的支撑,以及没有建立地下管线的动态管理机制,在地下管线普查之后,真正做到对地下管线进行动态管理的城市很少,导致几年后随着城市建设的不断发展,原先建立的系统成为一潭死水,不能发挥其应有的效能成为废物造成财政投资的浪费。

为做好地下管线的动态更新,应实施有效的更新机制,政府应出台相关的政策法规,约束强制对地下管线进行竣工测量。同时按照相关技术标准提交竣工资料,竣工信息应及时入库归档,以保证地下管线信息数据库的现势性。

3、信息资源产权部门化,信息共享程度低

一些政府部门将地下管线信息资源产权部门化,有意或无意地设置信息利用的壁垒,结果一方面阻碍了地下管线信息资源的广泛利用,同时也影响了需要地下管线信息单位之间的信息共享,这也是各部门重复采集信息和重复开展地下管线系统建设的重要原因之一。

4、信息的深层次挖掘利用比较欠缺

建立城市综合地下管线信息系统的目的在于为城市规划设计、建设、管理和城市应急等提供基础数据支撑。一些城市在系统建立后,仅仅将系统用于为建设单位提供地下管线图输出服务,而未对地下管线信息的利用进行深层次开发,使系统的效能降低,同时也造成财政投资的回报率不高。

三、城市地下管线的作用与地位

1.地下管线是城市重要的基础设施。城市地下管线如给水、排水、燃气、电力、电信、热力、工业等,就象人体内的“血管”和“神经”,日夜担负着输送物质、能量和传输信息的功能,是城市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被称为城市的“生命线”。

2.地下管线信息是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的重要基础信息。没有地下管线的图纸资料就无法进行城市的规划与设计;没有准确、可靠的地下管线信息就无法进行施工建设,否则将会造成重大损失或灾害;没有准确、可靠的地下管线信息也无法进行城市的科学化管理。

3.地下管线信息是城市防灾、减灾、安全应急管理的重要信息。当城市出现各种自然或人为的灾害时,准确、可靠、详尽的地下管线信息将为抗灾、减灾提供帮助,将为“生命线”的恢复以及安全应急管理提供技术支持。

4.地下管线是城市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保障。良好的地下管线基础设施,可靠、现状的地下管线信息,科学、高效的地下管线管理,将为城市可持续发展提供基础保障服务。同时。地下管线信息是城市基础地理信息的重要组成部分,将为“数字城市”建设提供信息保障。

面对城市建设的飞速发展,地下管线的重要性日益呈现。地下管线是城市经济发展的保障,是维系城市地上地下空间、保证措施整体运行的基础设施。我们要从城市发展的战略高度来认识地下管线的作用与地位,掌握和摸清地下管线现状,科学地管理好地下管线的各种信息资料,是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是城市规划和建设管理的需要;是城市安全应急的需要;是城市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四、地下管线信息化建设的工作措施

(一)建立地下管线信息的网络管理

1、成立地下管线信息管理机构,实施集中统一管理

目前,国内许多城市地下管线工程信息管理机构设置在城建档案馆或测绘院。由于地下管线工程信息的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的相关单位和政府职能部门较多需做大量的组织和协调工作。特别是在资料信息的数字化:资料的收集、资料信息的处理;资料信息共享利用的网络化等诸多方面,传统的档案管理方式和测绘单位不能适应地下管线工程信息的动态管理。因此,须组建独立的专业管理机构实施全市的地下管线普查工作,建立城市综合地下管线数据库和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城市地下管线工程信息的动态管理。

2、建立规划建设等部门的协调机制,掌握新建工程,不欠新账。

济南市地下空间规划管理信息中心是从事地下空间信息管理的专门机构,成立专门机构是远远不够的,必须建立良好的外部环境和数据接受渠道。以建立动态管理机制为前提,建成地下空间信息网络体系,为这个机构注入活力。

与建设管理职能部门建立沟通协调机制,通过建设管理职能部门能及时掌握和了解全年地下管线工程建设投资计划和施工开工计划,也就掌握了全年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建设情况。地下空间信息中心根据计划和工程建设情况安排专人,组织培训,提前介入、超前服务和及时跟踪,随时掌握工程进度情况,使新建地下管线工程掌握在我们视线中,这也是控制违法建设地下管线工程信息得不到及时报验的有效途径。

3、建立地下管线信息共建共享机制 地下管线工程涉及部门多,具有隐蔽性和附属性的特点,勘测单位提供的探测成果不能完全反应现状,加之又受到重点工程、民心工程的影响,存在相当一部分项目手续倒办,直接影响信息接受,因此必须获得各专业、建设、管理单位的广泛参与。近两年,济南市地下空间信息中心与燃气、路灯、自来水、排水等专业管线单位签订了信息数据的共享协议书,建立了信息数据定期交换制度,从而使中心获得管线工程现状数据。获得相关单位信息数据利用政策上的支持,取得双赢的格局,初步形成了良好的数据接受渠道。

(二)开展法规标准体系和技术体系建设

研究制定地下管线信息标准体系,既可充分利用已经采集的信息数据,适应宏观的综合地下管线管理的分类标准,又能深入到各个专题进一步延拓、细化各专业管线的分类标准,适应各专业部门对其所辖管线的深入管理。信息数据的分类、组织、交换实现标准化,能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相关数据标准、数据交换标准衔接配套,建立具有地方特色的管线信息化标准体系。

(三)建立城市综合地下管线信息系统

城市综合地下管线信息系统的建设是城市规划、建设与管理的基础性、前期性、公益性工作。在管理信息系统建设过程中应遵循统一性、准确性、共享性原则。统一性,即采用统一的空间坐标系和统一的数据标准;准确性,即采用全解析的方法对各种管线进行全面准确探测,建立地下管线管理信息系统和更新维护机制;共享性,即充分利用全市各相关单位和部门所掌握的现有管线资料进行整合,实现数据共享。

城市综合地下管线信息系统是以地理信息系统技术为核心,实现与计算机辅助技术、网络技术、数据库技术相集成,具有空间决策支持和专家系统综合分析能力的综合性管线信息系统。该系统应具备以下内容:地下管线现状信息的采集、检查与入库;竣工测量数据的采集、检查与入库信息查询统计、空间分析与综合应用等。以服务于城市规划建设为宗旨,建立信息服务体系。

(四) 信息化建设要服务于城市规划建设

服务于城市规划建设是地下管线信息管理工作的宗旨和目标,建立高效的地下管线信息服务体系就是为了更好的服务城市规划建设与管理。本着“管理就是服务”的原则,努力帮助建设单位解决急需地下管线现状信息辅助规划管理当好参谋助手,为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撑。

地下管线工程具有隐蔽性、附属性时间紧、任务急、重点工程多等特点根据建设单位的需要,为建设单位提供全天候的信息查询服务,缩短了测绘周期,避免了重复测绘,为建设单位赢得报建时间和建设时间。

综上所述,强化管理,打破各自为政,实现地下管线信息集中统一管理。建立城市地下管线信息化建设的科学规范和统一标准,健全法规体系,加强信息化建设的共建共享,创建一个行之有效的管理机制,实现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的动态管理,从而不断提高地下管线信息化建设水平和应用效益。

第11篇: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方法

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方法

地下管线是城市的重要基础设施。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的发展,大力发展交通系统,能源体系,通讯,信息网络等,如铁路、地铁、轻轨、供电、供热、供气等。各项工程的实施均离不开地下管线这一重要隐蔽基础设施。由于种种原因,管线资料不全,有的与现状不符,而且各种管线权属于不同的部门,对管线管理不够重视,这都增加了管线的管理难度。在工程施工中,常因管线位置不明挖断管线,造成停水、停电、通讯中断等事故,给人民生活带来极大不便。为了避免这些状况发生,查明地下管线位置、走向已成为工程施工必不可少的前提,对于促进城市建设和谐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1 地下管线的分类

城市中的管线主要有给水管线、排水管线、燃气管线、热力管线、电力电信管线等。这些管线按埋深可分为浅埋和深埋。按材质可分为金属管线和非金属管线,其中,金属管线主要有铸铁管、钢管、铝管等;非金属管线主要有混凝土管、钢筋混凝土管、PVC管、PE管、电力电信电缆等。

2 各种地下管线探测技术原理及应用

探测管线的目的是确定管线的位置、埋深。地下管线与周围土体之间存在物性差异,各种地下管线探测技术原理追根究底都是利用这种物性差异来进行探测定位。不同的物性差异决定了不同的探测方法。根据探测时依据的不同物性差异可以将探测方法分为电磁感应法、地质雷达法、地震波法、高密度电阻率法、井中磁梯度法等。

2.1 电磁感应法电磁感应法是地下管线探测的主要方法。是以地下管线与周围介质之间有明显的导电率、导磁率和介电性为主要物性基础 (如表1所示 ),根据电磁感应原理观测和研究电磁场空间和时间变化规律,达到寻找地下金属管线或解决其它地质问题的目的。当地下管线与周围介质间电性差异明显且管线长度远大于管线埋深时,探测效果明显。根据施加信号的方式不同,电磁感应法分为直接法、夹钳法、感应法和示踪法。

直接法:直接法 (也称充电法 )适用于探测大口径的金属管线。该方法是将发射机输出端接到被测金属管线上,利用直接加到被测金属管线上的信号进行探测。按连接方式不同可分为单端充电法和双端充电法。当目标管线有一个出露点时用单端充电法,把发射机的一端接到被测金属管线上,另一端接地来探测地下管线。当目标管线有两个出露点时,用双端充电法,把发射机的两端都接到被测金属管线上。充电法的特点是信号强,定位、定深精度高,且不易受邻近管线的干扰,但金属管线必须有出露点,可用于定位、定深或追踪各种金属管线。电缆。探测时无需中断服务,这样可以减小感应到非目标管线的信号,但是被探测的管线和电缆必须有出露点。工作时,将发射机信号施加于感应钳上,再直接夹于被测金属管线或电缆上。为了使信号能在管线上传输,管线与大地必须形成回路,所以目标管线的两端应接地。在管线密集区探测时,夹钳法是一种影响小的有效方法。夹钳法示意图如图1。

感应法:感应法主要用于地下金属管线的无损检测,适用于埋深较浅的金属管线及带有金属骨架的管线(电力电缆、电信电缆等)。探测时,发射机的发射线圈产生一次电磁场,目标管线受一次电磁场的感应产生二次电磁场,分析接收机接收的目标管线二次电磁场信号来定位地下管线。感应法原理如图2。

示踪法:示踪电磁法是借助示踪装置,使其沿非金属管道发射电磁信号,然后利用管线探测仪寻找追踪信号,从而探测非金属管线的地面投影位置以及埋深。常用的示踪装置有两种,一种是商用示踪探头,通过非金属管道在地面的出入口置于管线内。另一种是将一根有绝缘层的示踪导线送入非金属管线内,示踪导线端部剥开一米左右,裸出金属线,使它与管道内的水汽相接触,以给信号提供回路。将发射机的一端接到示踪导线上,另一端接地,这样在整个导线上产生交变电流,在其周围产生二次电磁场。一然后利用一般地下管线仪追踪电磁信号,从而探测到非金属管线。如图3所示。

甚低频电磁法 ,简称甚低频法(VLF),是采用许多国家为军事、商船通讯及导航设立的强功率长波电台作为物探的发射场源,达到勘测或解决其他问题的一种电磁法。甚低频法所用电台的发射频率为15—25kHz,信号非常稳定,在地球上任何一点都至少能收到一个甚低频电台所发射的电磁信号,这也为开展此方法提供了有利条件。工作时,先将接收机校准到所选电台的频率,甚低频无线电发射的电磁场使金属管线感应,产生二次电磁场,分析二次电磁场来定位目标管线。它具有场强均匀、噪声低、电台工作时间长等特点。该方法简便、成本低、工作频率高,但精度低、干扰大。其信号强度与无线电台与管线的对方位有关,可用于搜索电缆或金属管线。 2 地质雷达法

地质雷达法 (又称探地雷达 )工作时,由发射天线向地下介质发射一定中心频率的高频脉冲电磁波,当电磁波在岩层中遇到探测目标时,电磁波会反射回地面,被接收天线所接收。分析接收到的反射波波形,波形的正负峰值分别以黑白色或灰阶或彩色表示,这样同相轴或等灰度、等色线就可形象的反映出目标管线的剖面图,从而达到定位目标管线的目的。雷达波在地下介质中的传播遵循波动方程理论,反射回地面的电磁波脉冲,其传播路径、电磁场强度与波形将随所通过介质的电性质及几何形态而变化,因此,从接收到的雷达反射回波走时 (亦 称双程走时)、幅度及波形资料,可以推断出地下管线的位置。探地雷达工作原理示意图如图4。

电磁波在介质中的双程走时。式中,t为脉冲波行程时间,Z为管线埋深,x为收发天线问距,V为电磁波在介质中的传播速度。V可根据宽角法直接测量,也可根据介质的相对介电常数 计算,即:

式中:

c——真空中的光速 (c=0.3m/ns)。

当收发天线间距 X

探地雷达既能探测金属管线,又能探测非金属管线,应用范围广泛。其探测效果主要取决于目标管线与周围介质的电性差异。 2.3 地震波法

地震波法又称浅层地震勘探法。基本原理是利用地下介质的波阻抗值 (密度、速度)差异,当地下不同介质界面两侧的弹性波速度和波阻抗差越大时,地震波法探测效果就越好。

以地下各种介质的弹性和密度的差异为基础,在地表以人工方法激发地震波,在地下传播的地震波遇到不同介质的分界面时 (如地下金属、非金属管线与周 围介质的分界面),会产生反射、折射和透射;地震波在地下不同介质中的传播速度各不相同,研究分析人工震源产生的地震波的传播规律,通过对地震波记录进行处理和解释,可以推断地下管线的位置和埋深。根据地震波不同,地震波法又具体分为直达波法、折射波法、反射法,利用地下管线与周围介质的面波差异来定位地下管线。

2.4 高密度电阻率法高密度电阻率法与常规电阻率法的探测原理相同,都是以以目标管线与周围介质之间的导电性差异为基础的一种物探方法。利用高密度电阻率法探测时,将数十根电极一次性布设完毕,利用转换器选择不同的电极排列方式和移动方式,快速采集现场数据。根据电极排列形式和移动方式的不同,将电阻率法分为电测深法、电剖面法和高密度电阻率法。高密度电阻率法实际上集中了电剖面法和电测深法的双重特点,可实现现场数据的快速采集,采集信息量大,并在现场进行数据实时处理,提高了工作效率。

2.5 井中磁梯度法地下铺设的金属管线,一般具有较强的磁性。井中磁梯度法就是利用金属管线与周围介质之间的磁性差异,通过测量磁场的垂直分布强度,判别出由地下管线引起的磁异常,从而探测出地下管线的走向,再定量计算,得到地下管线在地表投影的确切位置和埋深。

3 探测技术的应用

3.1 直接法的应用单一管线如果有出露点,用直接法 (充 电法 )探测,探测距离远,定位定深较准确。在成都市2006年7月开展的中心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工作中,姜文青等人在探测马鞍西路给水管时发现Js55~J$19段与DL20~DL21重合,对此怀疑,遂对该管段复查。采用长导线双端充电法,探测到深度1.1m的分支给水管。因此断定原探测JS

16、JS

17、JS

18、Js19一段错误。他们又在武侯祠探测到位于剖面 1.4m处 ,中心深度 1.5m的DN200给水管,这与阀门井口的深度一致。

3.2 直接法和感应法应用

感应法的优点是现场不需要有管线的裸露点就可以追踪探测,缺点是易受旁侧金属管线的干扰。何厚志等人在湖州市某路段地下管线探测时,通过资料调查知,目标探测区域的给水主干管是一条直径为200mm的球墨铸铁管。用直接法和感应法都探测到了路灯上去,这样会遗漏S3和S5两个转折点,因此,再用感应法探测。随着探测的逐步向前,异常慢慢偏离了预想的管线走向,而且异常逐渐由弱变强,经测定为目标管线。这样用交汇法就把管线s3~is5两个转折点确定下来。

3.3 探地雷达的应用 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城市地下管线的材质不断由金属向非金属过渡,并有取而代之的趋势。非金属管线抗污染强、不易结垢、造价低、安装方便、不易腐蚀、易于埋设和维修等。非金属地下管线的定位是探测的难点,在探测非金属管线时多采用探地雷达。

4、结语

在管线探测时应根据实际情况,采用实地调查与仪器探查相结合的方法 ,探测时应遵循以下原则:从 已知到未知;从简单到复杂;选用方法有效、快捷、轻便;相对复杂条件下根据复杂程度宜采用相应综合方法。随着 国家对城市建设投资规模 的进一步加大 ,地下 管线探 测的工作量 日益增加 ,对探测精度要求也越来越高,加之城市不断发展,各种管线密如蛛网,交叉并行 ,管线探测工作面临严峻的挑战,探测环境也越来越苛刻。探测时应根据经验与实际,结合多种方法准确定位地下管线 。

第12篇:济宁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

济宁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城市地下管线的管理和保护,有效整合利用城市地下管线信息资源,保障城市地下管线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和《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地下管线,是指铺设于市、县(市)、镇城市规划区内的供水、排水、供气、供热、工业、电力、照明、景观灯、电信、广播电视、交通信号、公共监控和综合管沟等地下管线及相关附属设施(以下简称地下管线)。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维护和档案信息等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地下管线管理的指导、协调工作,并具体负责济宁市城市规划区地下管线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地下管线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城乡规划、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国土资源、公安和各管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下管线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地下管线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同步建设、协调管理、节约资源、信息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二章 规划

第六条 地下管线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地下管线专项规划。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与地下管线专项规划相协调,合理布局各类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

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应当统筹规划地下管线位置。

新建、改建、扩建地下管线工程,不得超出本管线规划位置范围,不得占用其他管线位置。 新建、改建、扩建的管线工程应进入地下建设,原有架空管线应当逐步进入地下建设。

第八条 地下管线的走向、位置、埋深应当综合规划,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地下管线的走向宜平行于规划道路中心线,并与地下隐蔽性工程相协调,避免交叉和互相干扰;

(二)同类管线原则上应当合并建设;

(三)新建管线避让已建管线,临时管线避让永久管线,非主要管线避让主要管线,小管道避让大管道,压力管道避让重力管道,可弯曲的管道避让不宜弯曲的管道;

(四)地下管线埋设的深度和各类管线的水平间距、垂直间距以及与建筑物、构筑物、树木等的间距,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执行。

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地下管线工程,应当按照规定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申请办理地下管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到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查明该地段及毗邻区域内的地下管线现状资料,与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签订建设工程档案报送责任书,并与具备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签订竣工测量协议。

第十条 地下管线工程开工前,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放线,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验线后方可动工。

第十一条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地下管线建设工程进行规划竣工验收。未经规划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第三章 建设

第十二条 地下管线产权单位、管理单位应按照城市规划和实际工作需要,在每年11月底前向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下一年度地下管线工程建设计划。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城市道路专项规划和地下管线专项规划,统筹编制地下管线工程建设计划。

地下管线工程应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地下管线工程建设计划进行建设。

第十三条 地下管线工程的勘察、测绘、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技术规范要求进行。

第十四条 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地下管线工程施工许可证,同时提交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安全防护方案、建设工程档案报送责任书及与测绘单位签订的工程竣工测量协议书。

第十五条 因地下管线工程建设、维护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 地下管线工程施工需要挖掘绿地、迁移树木,穿越河道、桥梁,迁移消防设施等,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 地下管线施工影响道路交通的,应于工程开工3日前予以公告。

第十八条 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组织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前,应向施工、监理单位进行技术交底,提供施工现场地下管线现状资料,制定管线建设安全防护方案。

第十九条 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单位应当依据设计文件、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按照经审查通过的施工图,在批准的时间内施工;遇有不明管线,应在查明情况后方可施工;工程竣工后,应及时向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提供准确的工程竣工资料。

埋设非金属地下管线应当同步敷设金属标识带。

第二十条 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对毗邻地下管线可能造成影响的,应当采取保护措施并通知有关管线产权单位、管理单位进行现场监督;对地下管线造成损坏的,应当立即停工,采取应急保护措施,及时通知管线产权单位、管理单位和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依附于道路、广场、绿地、房屋建筑工程的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应当与所依附的工程建设相协调,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一次性集中建设。

道路、广场、绿地、房屋建筑等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道路、广场、绿地、房屋建筑工程设计单位提供准确、完整的地下管线现状资料,并负责本建设项目范围内1:500地形图的测绘工作。

第二十二条 地下管线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现未建档的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告知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责成管线产权单位及时委托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进行测绘,并将测绘成果报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

第二十三条 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必须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竣工测量,竣工测量应符合《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CJJ61-2003)要求,未经工程竣工测量不得覆土。

地下管线工程测绘单位应对其完成的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测量成果质量负责。 地下管线工程测绘费用纳入地下管线工程造价。

第二十四条 地下管线工程施工现场应设置安全围挡、施工标牌和警示标志,并由专人管护。 第二十五条 地下管线工程竣工后应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原状,并按规定设置管线标志。

第二十六条 地下管线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加强地下管线隐蔽工程的监理,并做好管线位置的监理记录。 第二十七条 地下管线工程勘察、测绘、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将各自形成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及电子文件移交建设单位。

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将汇总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及电子文件移交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

第二十八条 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测绘、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对地下管线工程进行竣工验收。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

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应自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地下管线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等资料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对竣工验收后未向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及电子文件的,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备案。

第二十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内、大修的道路竣工后三年内不得开挖敷设管线。因特殊情况需要开挖敷设管线的,应按照有关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条 鼓励采用综合管沟、非开挖技术等方式建设地下管线,提高地下空间利用效率,减少对路面和地下设施的损坏。

鼓励采用先进技术对地下管线进行标识、定位、探测和维护。

第四章 维护

第三十一条 管线产权单位、管理单位对所属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的维护管理和安全运行负责。

管线产权单位、管理单位应加强对所属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的巡查,及时修复破损、老化、缺失的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保持管线及其附属设施完好、安全。

第三十二条 地下管线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管线产权单位、管理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安全应急处置预案。

第三十三条 地下管线发生故障进行紧急抢修需要挖掘道路的,管线产权单位、管理单位可先行破路抢修,同时向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告,并在24小时内补办批准手续。

第三十四条 管线产权单位、管理单位不得擅自迁移、变更或者废弃地下管线。确需迁移、变更或者废弃的,必须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废弃的管线应当拆除,不能拆除的管线应当将管道及检查井封填。

第三十五条 在地下管线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压占地下管线进行建设;

(二)损坏、占用、擅自挪移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

(三)损坏、覆盖、涂改或擅自挪移、拆除管线设施的安全警示标志;

(四)倾倒污水、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

(五)堆放易燃、易爆、有腐蚀性的物资;

(六)擅自接驳地下管线;

(七)危及地下管线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 档案与信息管理

第三十六条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负责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收集、保管、利用以及综合地下管线信息系统的建设、管理工作。

第三十七条 地下管线工程实行工程档案预验收制度。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前,提请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对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预验收合格的,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应出具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预验收意见书;预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进行工程竣工验收。

第三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向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移交下列档案资料及电子文件:

(一)地下管线工程项目准备阶段文件、监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验收文件和竣工图;

(二)地下管线竣工测量成果;

(三)工程照片、录像;

(四)应当移交的其他档案资料及电子文件。 第三十九条 依附于道路、广场、绿地、房屋建筑工程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应当与所依附的工程档案一并移交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

第四十条 地下管线迁移、变更或废弃的,管线产权单位、管理单位应当及时修改地下管线专业图,并自管线迁移、变更、废弃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修改后的专业图及有关档案移交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 第四十一条 管线产权单位、管理单位应当每半年以书面形式向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提供所属地下管线新建、迁移、变更、废弃的情况。

第四十二条 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产权单位、管理单位向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报送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应当完整、准确、系统,符合《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的要求。

第四十三条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建立综合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综合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并及时更新。 鼓励地下管线产权单位、管理单位建立各自的地下管线信息管理子系统,纳入综合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 第四十四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组织对已有地下管线进行普查和补测补绘。普查和补测补绘所形成的地下管线档案资料,由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统一保存和管理,纳入综合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对城市地下管线普查、补测补绘和综合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维护所需经费予以保障。

第四十五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阅、利用地下管线信息,应办理相关手续,并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1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的,或者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后,未及时清理现场并恢复城市道路原状的;

(二)未对设置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及城市道路附属设施出现的破损、移位或者丢失及时修复、正位或者补缺的;

(三)擅自在城市供水、排水、供气、供热管道及设施安全距离范围内修筑建筑物、构筑物和堆放物品的。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占压、破坏电力、电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及相关附属设施的,由有关行政机关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给予处罚。

第五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

(二)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

(三)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

(四)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由备案机关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建设部《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因建设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的,建设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建设部《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因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的,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依法可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查询和取得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资料而擅自组织施工,损坏地下管线给他人造成损失的,按照建设部《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工程测量单位未按照规定提供准确的地下管线测量成果,致使施工时损坏地下管线给他人造成损失的,按照建设部《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七条 地下管线管理工作人员在地下管线建设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0年6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 月 日。

第13篇:无锡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

无锡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地下管线管理,保障城市地下管线的安全运行,提高公共危机应急处理能力,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城市地下管线空间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无锡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无锡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地下管线,是指建设于城市地下的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照明、电信、通信、广电、工业等管线及相关的附属设施(以下简称地下管线)。

第三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维护、信息管理及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地下管线管理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统筹发展、资源共享、综合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管线规划的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管线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改、经信、市政园林、国土、交通运输、公安、城管、民防、信电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地下管线的相关工作。

区人民政府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辖区内地下管线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建立地下管线的信息管理系统和专项普查制度,逐步实现实时录入、动态管理和信息共享。

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市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的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制定地下管线信息数据的交互格式、标准及信息共享目录清单,整合有关部门、单位、专业系统等的管线信息资源,建立市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

市规划、建设、市政园林等有关部门应当会同管线产权或者管理单位组织地下管线的专项普查,及时将管线普查、竣工验收、补测补绘等资料纳入市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

市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应当纳入城市应急抢险体系,为有关应急抢险指挥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第七条 管线产权或者管理单位对其所有或者管理的地下管线的建设、维护、安全运行负责,并应当制定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第八条 鼓励地下管线的科学研究和创新,推广先进技术,提倡采用新技术、新材料和新工艺。

鼓励采用共用管沟、综合管廊、非开挖技术等方式建设地下管线,提高地下空间利用效率。

鼓励采用各类先进技术对地下管线进行标志设置、定位、探测和管理。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制止和举报损毁、侵占、偷盗、破坏地下管线的行为。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十条 管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会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管线专项规划。各类管线专项规划之间应当相互衔接。

专项规划应当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法律、法规对专项规划编制和审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各类涉及地下管线的建设工程应当符合规划要求和有关技术规范,服从规划管理。

第十二条 涉及地下管线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前按照下列原则报送有关情况:

(一)属市级管理地下管线的,向市规划、建设和管线行政主管部门报送;

(二)属区级管理地下管线的,按照区人民政府的要求报送。

地下管线属区级管理,但与市级管理的地下管线相关的,由区人民政府向市规划、建设和管线行政主管部门报送。

第十三条 涉及地下管线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符合规定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地下管线工程涉及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燃气、绿化、消防、轨道交通、建(构)筑物、铁路、航道、河道、桥梁、文物等其他许可的,还应当依法向市政园林、公安、城管、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到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管线产权或者管理单位等平台查询建设工程范围内的地下管线信息,取得该范围内的地下管线现状资料;地下管线现状资料不明或者不齐全的,应当查明,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建设单位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将建设工程范围内的地下管线现状资料一并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

第十五条 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地下管线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放线后,依法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验线。符合要求的,方可开工。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六条 地下管线工程主体工程完成后整体工程竣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量单位,按照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进行竣工测量,形成准确、完整的测量数据文件、管线工程测量图等竣工测绘成果,并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规划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内容的,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地下管线工程的测绘、探测费用纳入工程造价。

第十七条 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资料。

竣工验收资料应当包括采用的城市坐标系、比例尺为1:500带状城市地形图、地下管线图、成果表和其他法定资料。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十八条 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手续;与建设工程同步建设的,可以与建设工程一并办理。

建设单位在办理地下管线工程施工许可手续时,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将工程竣工后需移交的工程档案内容和要求告知建设单位。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施工许可证有效期内组织开工。未按期开工的,应当在施工许可证期限届满前,按照规定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进行地下管线工程建设时,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向设计单位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地下管线现状资料。

(二)事先通知管线产权或者管理单位做好施工现场地下管线的监护工作。

(三)按照规划要求为地下管线预埋有关管道。

(四)涉及城市道路的,符合城市道路工程技术规范,确保城市道路设施完好、通行安全。

(五)负责组织工程竣工档案信息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移交工作;地下管线工程施工许可手续与建设工程一并办理的,其竣工档案与建设工程的竣工档案一并移交。

(六)其他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规定应当履行的职责。

涉及地下管线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统筹管理建设工程和地下管线工程,合理安排地下管线工程的建设工期;与建设工程同步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服从建设工程建设单位的统筹安排。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在地下管线工程施工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做好安全防护措施,施工现场应当使用统

一、规范的围栏,设置醒目告示牌和警示标志,并派专人进行监护。

(二)按照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和经批准的位置、范围、管径、材质、工艺、时间段等有关要求组织施工,设置管线标志;可能影响其他地下管线或者市政、环卫、绿化、交通安全等标志、设施安全的,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到施工现场进行协调处理或者监护,采取保护措施;造成损坏的,立即停止施工,采取应急措施,并通知抢修等有关单位和行政主管部门。

(三)发现施工现场地下管线状况与取得的现状资料不一致的,及时通过建设单位向建设或者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停止施工,采取保护措施。

(四)按照要求提供合格的竣工图,配合建设单位收集、整理、归档、移交工程竣工档案信息资料。

(五)其他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规定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二十二条 勘察、设计、监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和要求对地下管线进行勘察、设计和监理,并配合建设单位收集、整理、归档、移交管线工程竣工档案信息资料。

第二十三条 建设工程确需迁移、改建地下管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与管线产权或者管理单位协商后提出实施方案,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管线产权或者管理单位应当配合做好地下管线迁移、改建的相关工作。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在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向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移交下列档案资料:

(一)地下管线工程项目准备阶段文件、监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验收文件和竣工图;

(二)地下管线竣工测量成果;

(三)其他应当归档的电子文件、工程照片、录像等文件资料。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时,应当查验、核实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认可文件等有关资料。地下管线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二十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施工等有关单位应当将地下管线的管理规范作为安全文明施工、招投标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

第四章 维护与信息管理

第二十六条 管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地下管线日常维护的监督管理,保障地下管线正常、安全运行。

管线产权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加强日常巡查和维护管理,实时了解规划、建设等部门涉及地下管线的审批信息,及时进行专业指导和监督,并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保障地下管线完好、安全运行。

第二十七条 地下管线出现故障、险情等突发事件时,管线产权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先行组织抢修,同时报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并依法补办有关手续。

地下管线因紧急抢修后发生管位变化或者管线迁移的,管线产权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在工程完成后一个月内将有关地下管线信息资料按照要求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报送。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接装、改装、挪移、拆除、占用地下管线。

在地下管线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危及地下管线安全的行为:

(一)倾倒污水,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

(二)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三)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损坏地下管线的安全警示标志;

(四)建设与地下管线无关的建(构)筑物或者实施挖坑、取土、植树、埋杆、堆物、钻探、爆破、机械挖掘等占压行为;

(五)其它危及地下管线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管线产权或者管理单位建立专业地下管线信息系统时,应当符合地下管线信息标准和要求,纳入市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并对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时效性负责。

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应当运用现代信息技术管理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对接收、收集的地下管线信息资料,应当及时登记、整理并编制检索工具,做好工程档案的保管、数字化、安全备份等工作。

第三十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为合理查阅、利用地下管线信息资料提供便利,用于国家机关决策和社会公益性事业的,应当以非营利为目的予以提供。

建设单位、管线产权或者管理单位、测绘成果保管单位等应当依法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地下管线信息数据,移交相关资料。

第三十一条 有关单位应当建立地下管线信息资料的保密管理制度,制定地下管线信息资料的获取、登记、归档、使用、审批、销毁等相关规定。

查阅、利用地下管线信息资料,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储存地下管线信息资料的库房及设施应当符合保密要求,存储、处理、传递地下管线信息资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和规章已有处罚规定,或者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已明确行政执法主体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内容,或者利用失效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以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未经验线或者验线不符合要求,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擅自开工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未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处以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由有关部门代为委托测量,测量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文件,擅自施工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以工程合同价款 1%以上 2%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造成地下管线或者市政、环卫、绿化、交通安全等标志、设施损坏的,由市政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 10000 元以上 30000 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单位罚款数额 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因建设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的,建设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管线产权或者管理单位未报送或者未按照要求报送地下管线资料的,由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拒不改正的,由有关部门代为委托测量,测量所需费用由管线产权或者管理单位承担。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擅自接装、改装、挪移、拆除、占用地下管线或者实施危及地下管线安全行为的,由建设、市政园林等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分工,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一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地下管线管理中未履行职责或者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企事业单位自用地下管线、军事专用地下管线的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十三条 江阴市、宜兴市地下管线的管理,可结合当地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规定。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第14篇:郑州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

郑州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

办法

郑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218号

《郑州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业经2015年8月11日市人民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长 马懿

2016年2月5日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资源,保障城市地下管线有序建设和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维护、信息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地下管线,是指建设于城市地面以下的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照明、通信、广播电视、交通信号等管线、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及其附属设施,但企事业单位、居民住宅区等用地红线范围内自用的生产生活地下管线及军事、铁路专用地下管线除外。

本办法所称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是指建于城市地下用于容纳两类及以上城市工程管线的构筑物及附属设施。

第四条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协调管理、节约资源、信息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市地下管线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等管理工作,研究解决有关地下管线重大事项。

第六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地下管线的统一规划管理。

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的监督管理。

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地下管线建设占道掘路施工作业的管理。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国土资源、财政、交通、园林、水务、公安、人防、安全生产监督等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工作。

第七条鼓励城市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采用新技术、新材料和新工艺。鼓励城市地下管线单位采用先进技术对城市地下管线进行标识、定位、探测和管理。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破坏城市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并有权对上述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

第二章规划管理

第九条城市地下管线规划包括:

(一)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等城市规划中的城市地下管线规划;

(二)市政专项规划中的城市地下管线规划;

(三)道路管线综合规划中的城市地下管线规划;

(四)专项工程的城市地下管线规划。

第十条城市总体规划中的城市地下管线规划由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等城市规划中的城市地下管线规划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市政专项规划中的城市地下管线规划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其他城市地下管线规划由建设单位委托编制。

第十一条城市地下管线规划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报经批准。

第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向市、县(市)、上街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与道路、桥涵等建设项目同步建设的城市地下管线建设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城市地下管线穿越铁路、轨道交通、地下建筑、河道、沟渠、绿地、文物保护区等,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按照规定提交相关主管部门依法出具的审查意见,并制定相应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三条因场地条件或者地下空间占用等原因需变动城市地下管线平面位置、竖向标高和规格等许可内容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办理城市地下管线规划许可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城市地下管线建设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按照规划许可内容放线,并出具放线测绘报告。

第十五条城市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市、县(市)、上街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书面验线申请。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5日内组织验线。验线合格的,方可继续施工;不合格的,责令停止施工并限期改正。

第十六条城市地下管线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核实。

未经规划核实或者经规划核实不符合规划许可内容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竣工备案手续。

第三章建设管理

第十七条城市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道路年度建设计划和城市地下管线规划,组织制定专业管线年度建设计划,并与城市道路年度建设计划同步实施。

城市道路建设应当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合理安排城市地下管线和道路的建设时序。

城市建成区现有架空电力、通信线路应当逐步在新建、改建、扩建道路项目中进行入地敷设。

第十八条城市地下管线建设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向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建设城市地下管线需要占用、掘动城市道路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城市道路占用、掘动审批手续;需要占用绿地、河道等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有关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相应审批手续。

第十九条本市建立施工掘路总量控制制度。

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开挖。因敷设城市地下管线确需掘动的,须经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向社会公示后提出审查意见,报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并增缴5至10倍掘动修复费。

第二十条与道路、桥涵等建设项目同步实施城市地下管线建设工程的,主体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和城市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告知拟实施项目的有关情况,并与城市地下管线施工方案相衔接。城市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服从整体工程同步建设进度安排。

第二十一条城市地下管线建设工程应当按照有关规划要求和实际需要预留用户支管。用户支管应当预留至城市道路规划红线1米范围以外,用户支管井不得占用城市道路用地。

第二十二条城市地下管线建设工程的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发现与城市地下管线现状资料不符的城市地下管线时,应当及时报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测绘单位查明管线性质、权属,并将信息资料纳入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

施工中对其他管线或者市政、绿化、人防工程、文物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等可能造成影响的,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并及时通知有关单位。

因施工损坏有关设施的,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停工,并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抢修。发生的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

第二十三条城市地下管线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组织相关单位进行工程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自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向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第四章城市地下综合管廊

第二十四条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城市地下综合管廊专项规划,并将城市地下综合管廊专项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地下空间利用规划,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发展水平,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

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可以采用政府投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特许经营、投资补贴、政府购买服务以及企业投资等形式,鼓励引导企业、社会力量等投资建设、维护和经营城市地下综合管廊。

第二十五条城市新区应当同步规划和建设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城市成片改造旧区、重要地段和管线密集区以及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主干道路,应当根据城市区域功能需求和条件同步规划和建设城市地下综合管廊。

第二十六条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建成区域,凡已在城市地下综合管廊中预留管线位置的,除有以下情况外,不得在城市地下综合管廊以外另行安排管线位置:

(一)因技术要求不符,无法纳入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管线;

(二)城市地下综合管廊与外部用户的连接管线。

第二十七条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实行有偿使用制度。进入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地下管线单位,应当向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运营单位交纳入廊费和日常维护费。具体收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运营单位负责综合管廊内共用设施设备养护和维修,建立工程维修档案,保证设施设备正常运转,配合和协助城市地下管线单位的巡查、养护和维修。城市地下管线单位负责入廊管线的设施维护。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运营单位和城市地下管线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处置工作机制,确保进入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地下管线安全运行。

第五章维护管理

第二十九条城市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城市地下管线的维护管理进行专项检查,并加强日常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城市地下管线单位应当对所属城市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的维护管理和安全运行负责,并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设置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定期进行运行状态评估,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程;

(二)建立巡护和隐患排查制度,做好巡查和维护记录;

(三)对输送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物质的城市地下管线,以及城市地下管线安全风险较大的区段和场所,进行重点监控,保证管线及其附属设施完好、安全、正常运行;

(四)按照应急预案处置城市地下管线突发事故;

(五)建立城市地下管线信息档案制度,配合做好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一条城市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和管线单位应当编制城市地下管线应急防灾综合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城市地下管线单位编制的城市地下管线应急预案,应当报城市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城市地下管线发生故障等需要紧急抢险排危时,城市地下管线单位可以先行施工,及时修复,同时通知市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城乡建设、城乡规划等有关部门,并在24小时内补办相关审批手续。

第三十三条城市地下管线单位不得擅自废弃城市地下管线。确需废弃的,应当及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城市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危及公共安全的废弃城市地下管线,城市地下管线单位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第三十四条禁止下列危害城市地下管线安全运行的行为:

(一)占压城市地下管线进行建设;

(二)损坏、占用或者擅自挪移城市地下管线;

(三)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损坏城市地下管线的安全警示标识;

(四)在城市地下管线保护范围内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堆放易燃易爆、腐蚀性物质等;

(五)擅自接驳城市地下管线;

(六)其他危害城市地下管线安全运行的行为。

第六章信息管理

第三十五条市、县(市)、上街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并做好维护、更新和管理工作。

城市地下管线信息实行动态管理。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城市地下管线普查资料、竣工验收资料、补测补绘资料准确输入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

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的维护、更新和管理费用,纳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

第三十六条城市地下管线单位应当根据城市地下管线信息标准和有关要求,建立专业管线信息系统,及时更新、存储管线信息,定期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专业管线信息资料,并对所报送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三十七条城市地下管线因紧急抢修发生变化的,城市地下管线单位应当在工程完工后1个月内将有关城市地下管线信息资料报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第三十八条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城市地下管线管理部门、管线单位应当配合。

城市地下管线普查成果应当自验收合格之日起3个月内纳入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

第三十九条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可以按规定查阅城市地下管线信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为合理查阅城市地下管线信息提供便利。

查阅城市地下管线信息,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城市地下管线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整体工程同步建设进度安排的,由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城市地下管线单位未按照规定报送城市地下管线信息资料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第四十四条城乡规划、城乡建设、市政、城市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规定办理城市地下管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的;

(二)未按规定办理占用、挖掘道路审批手续的;

(三)未按规定履行验线、规划核实职责的;

(四)未按规定办理城市地下管线竣工备案手续的;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监督管理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八章附 则

第四十五条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郑东新区、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范围内的城市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维护、信息的监督管理,可以由其管理委员会在市城乡规划、城乡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权限范围内依法实施。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

第15篇:景德镇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

景德镇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www.daodoc.com 2009年01月15日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令第47号

《景德镇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9月16日市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10月23日起施行。

市长:李放

二OO八年九月二十三日

景德镇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地下管线的管理,适应城市建设和管理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下管线工程,是指在市城市规划区(包括市陶瓷工业园和市高新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供水、排水(雨水、污水、雨污合流)、燃气、通讯(中国电信、有线电视、广播、移动、联通、铁通、网通等)、电力(含路灯)、热力、工业管道等城市基础设施的地下管线工程及相关的人防、地铁等工程。

本办法所称地下管线工程档案,是指在地下管线工程的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电子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

第三条 建设单位或者管线产权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无偿地向市城市建设档案馆移交已形成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和更改、报废、漏测部分的专业管线现状图及有关资料。

第四条 鼓励建设单位和管线产权单位进行地下管线资源和地下管线工程档案信息资源协作,实现资源共享。

第五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对已有地下管线进行普查和补充测绘,所形成的测绘成果和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由市城市建设档案馆统一接收和管理。

第六条 市城市建设档案馆要根据各类管线工程竣工测量数据文件和档案资料,建立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并及时接收普查、补测、补绘所形成的地下管线成果,实现动态更新。

第七条 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应做好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档案的密级划分,根据地下管线档案的密级,确定档案利用的范围。根据地下管线档案局部管位和局部范围利用的原则,开展利用工作,严格做好档案的保密工作。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八条 景德镇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地下管线管理的协调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由景德镇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管线办)负责,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管线工程规划审批管理,组织进行开工前定线和竣工测量。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执行地下管线工程施工许可、道路开挖许可制度及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有关管理工作。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负责城市地下管线施工作业交通安全监督管理。

市城市建设档案馆负责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业务指导和接收、整理、保管及提供利用等工作,执行地下管线工程档案专项预验收、验收制度;

市规划、建设、通讯、电力、广播电视、公安交警、城市管理、交通等管理部门或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实施监督管理并协助做好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工作。

 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地下管线工程涉及人防、公安、交通、水利、园林等部门管理职责的,管线建设单位和有关审批单位应当征求相关主管部门的意见,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章 规划编制和设计

第十条 各项管线建设工程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第十一条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城市管线专业部门编制管线专业规划,并进行综合平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编制城市详细规划时,应当按照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的规定编制管线工程综合规划和竖向规划。

第十二条 各管线专业部门建设的地下管线项目,由各管线专业部门根据规划设计条件,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管线设计。

新建居住小区、单项建设工程涉及的管线综合项目,由建设单位根据规划设计条件,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管线综合设计。

第四章 审批和施工管理

第十三条 纳入统一管理的管线:

(一)城市道路(干道、支路、步行街)上铺设的各类管线;

(二)各建设项目与城市道路上铺设管线相联接的各类管线;

(三)老城区里弄与城市道路上铺设管线相联接的各类管线;

(四)其他需要纳入统一管理的管线。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在进行工程设计前,应当到市城市建设档案馆查清该地段的相关地下管线情况,并将有关资料提供给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

第十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地下管线工程,管线建设单位必须依法办理地下管线工程规划许可证和道路开挖许可证;否则,依法不予办理地下管线工程施工许可证手续。

地下管线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监理、验收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

第十六条 管线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地下管线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地下管线现状资料,并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提出项目申请报告,领取规划设计要点;

(二)报审规划设计方案;

(三)报审管线施工设计图。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材料齐全和施工图审查完成的前提下,核发地下管线工程规划许可通知书,经审查认为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核发地下管线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七条 在办理地下管线工程施工许可和道路开挖许可手续时,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告知建设单位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报送内容和要求。

管线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地下管线工程施工许可和道路开挖许可手续时,应当提供地下管线施工方案及安全施工具体措施的资料。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材料齐全的前提下,在7个法定工作日内,经审查认为符合要求的,核发地下管线工程施工许可证和道路开挖许可证。

第十八条 管线建设单位必须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地下管线资料,施工单位应当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管线建设涉及与燃气等危险管道相邻平行或垂直交叉的,管线建设单位必须经相关管线单位确认并采取保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后,施工单位方可施工。

第十九条 在施工中遇到管线冲突时,管线建设单位应当立即停工,并及时报告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进行现场踏勘、变更线路后,管线建设单位方可继续施工。

第二十条 在施工中发现有地下管线资料未标注的管线,管线建设单位应及时报告市管线办。市管线办应当组织市城市建设档案馆等相关单位查明管线性质、权属,责令原建设单位或者权属单位向市城市建设档案馆报送有关档案。

第二十一条 在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施工单位须采取应急保护措施,并立即通知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和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管线建设单位敷设和更新地下管线,覆土前必须及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测量单位按照《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进行竣工测量,形成准确、统一的竣工测量数据文件和管线工程测量图。竣工测量进度应与工程进度相适应。

未按规定进行竣工测量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和备案手续,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换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五章 管线验收和维护

第二十三条 地下管线工程须经竣工验收合格、备案后,才能交付使用。

第二十四条 在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前,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应当加强对地下管线工程档案收集、整理工作的业务指导,并实行管线工程档案预验收制度。

第二十五条 管线建设单位在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3个月内,应当及时向市城市建设档案馆移交下列资料:

(一)地下管线工程准备阶段文件、监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验收文件和竣工图;

(二)地下管线竣工测量成果;

(三)其它应当归档的文件资料(电子文件、工程照片、录像等)。

第二十六条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竣工后,各地下管线工程的建设单位应该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5日内,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 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加强管线的维护管理,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保障地下管线安全运行。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接装、改装、挪移、拆除地下管线设施。

为保护地下管线安全,在地下管线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倾倒污水、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

(二)堆放易燃易爆物;

(三)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损坏管线设施的安全警示标志;

(四)建设与管线设施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或挖坑、取土、植树、埋杆、堆物、钻探,爆破、机械挖掘等占压行为;

(五)其它危及地下管线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保护地下管线,对损坏地下管线的行为应当劝阻,并向市管线办及各管线专业部门举报。

第六章 档案管理

第三十条 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提请市城建档案馆对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进行专项预验收,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对工程文件材料收集是否齐全完整、整理立卷是否规范、归档文件材料是否符合质量要求、竣工图编制是否符合技术标准等进行预验收,并出具工程档案“初验意见”。

未取得工程档案初验意见的地下管线工程,视为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第三十一条 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电讯等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以下简称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市城市建设档案馆移交地下管线专业管线图。

第三十二条 建设单位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的档案资料应当符合《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的要求。

第三十三条 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应当将更改、报废、漏测部分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及时修改补充到本单位的地下管线专业图上,并将修改补充的地下管线专业图及有关资料向市城市建设档案馆移交。

第三十四条 工程测量单位应当及时向市城市建设档案馆移交有关地下管线工程的1∶500城市地形图和控制成果。

对于工程测量单位移交的城市地形图和控制成果,市城市建设档案馆不得出售、转让。

第三十五条 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应当建立、健全科学的管理制度,依法做好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接收、整理、鉴定、统计、保管、利用和保密工作。

第三十六条 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在接收城市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档案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接收手续;不符合要求的,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补正内容和要求,由建设单位重新编制后移交。

第三十七条 废弃的地下管线,管线产权单位应当自地下管线废弃之日起1个月内将地下管线废弃情况书面告知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市城市建设档案馆。

第三十八条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据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和各专业管线管理部门的专业管线图,及时修改城市地下管线综合图。

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应当根据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修正情况及时更新相应的电子信息资料。

第三十九条 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应当运用现代信息技术管理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确保其完整性、准确性和系统性。

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对接收、收集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应当及时登记、整理并编制检索工具,做好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保管、保护工作。

第四十条 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开发地下管线工程档案信息资源,向社会提供信息服务。

建设单位或者管线产权单位查阅本单位移交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市城市建设档案馆不得收取费用。

第四十一条 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对需要保密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保密管理,并完善保密制度。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未取得地下管线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擅自改变地下管线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内容的管线工程,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处以罚款。

第四十三条 对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建设不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擅自组织施工,对地下管线工程竣工后不办理竣工备案,对不按照规定时限、规定的标准和要求移交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档案,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第四十四条 因管线建设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或移交工程档案资料不及时、不齐全、不正确而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的,管线建设单位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十五条 工程测量单位未按规定提供准确的地下管线测量成果,致使施工时损坏地下管钱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工程测量单位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管线产权单位未按规定向市城市建设档案馆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由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建设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的,建设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十七条 地下管线产权单位未按规定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因地下管线产权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的,地下管线产权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十八条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查询和取得施工地段的相关地下管线资料而擅自组织施工,损坏地下管线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九条 工程测量单位未按照规定提供准确的地下管线测量成果,致使施工时损坏地下管线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条 在城市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档案利用中,严格执行“谁利用,谁负责”的保密制度,对于因为地下管线档案失密造成的后果,由相关责任人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因保管不善,致使档案丢失,或者因汇总管线信息资料错误致使在施工中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二条 市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城市建设档案馆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第五十三条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查询、测量等具体收费标准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批准核定。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8年10月23日起施行。

第16篇:辽宁省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辽宁省

【发布文号】辽宁省人民政府令2014年第289号 【发布日期】2014-01-15 【生效日期】2014-03-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辽宁省人民政府

辽宁省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89号

《辽宁省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业经2014年1月3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陈政高 2014年1月15日

辽宁省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地下管线管理,保障地下管线有序建设和安全运行,合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资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地下管线,是指城市地面以下,用于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广播电视、交通信号等管线(含附属设施),地下管线综合管廊及其相关的地下空间设施,但不包括军事专用地下管线。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城市规划区内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维护及其档案信息管理活动。

第四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地下管线开发和利用的指导工作。

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城乡建设或者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地下管线综合协调部门(以下统称城市地下管线综合协调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管线综合协调和监督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规划、建设、市政公用部门以及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水利、公安、人防、通信、新闻出版广电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下管线相关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县规划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城市地下管线综合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和由政府投资建设的管线管理使用单位(以下统称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城市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和本行业发展规划,编制城市地下管线专业规划。

第六条 各类地下管线的走向、位置、深度应当符合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的要求,并按照下列原则实施:

(一)地下管线的走向应当平行于规划道路中心线,并与地下隐蔽性工程相协调,避免交叉和互相干扰;

(二)同类管线应当合并建设;

(三)拟建管线避让已建成管线,临时性管线避让正式性管线,分支管线避让主干管线,小管径管线避让大管径管线,压力管线避让重力流管线,可弯曲管线避让不宜弯曲管线,技术要求低的管线避让技术要求高的管线,柔性结构管线避让刚性结构管线;

(四)地下管线埋设的深度和各类管线的水平间距、垂直间距以及与建筑物、构筑物、树木等的间距,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执行。

第七条 地下管线综合协调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地下管线专业规划,编制城市地下管线建设计划,并与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相协调。

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城市地下管线建设计划进行建设。

城市道路范围外的地下管线应当分别纳入相关项目建设计划,配套建设。

第八条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许可手续;与道路同步建设的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应当与道路工程一并办理。

办理地下管线工程许可手续时,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将工程竣工后需移交的工程档案内容和要求告知建设单位。

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开挖敷设城市地下管线。因抢险等特殊情况确需挖掘的,按规定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超出前款规定期限,需要挖掘道路敷设管线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道路挖掘计划,报所在地城市地下管线综合协调部门,经城市地下管线综合协调部门统筹协调后,纳入城市地下管线建设计划,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时,道路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要求为地下管线预埋横穿道路的管道。

各类地下管线应当按照城市规划要求预留支管或者接口,支管或者接口预留至城市道路规划红线1米范围以外。

第十一条 城市新区和各类园区地下管网以及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主干道路时,符合技术安全标准和相关条件的,地下管线工程应当采用地下管线综合管廊技术;无法采用的,应当为地下管线综合管廊预留规划通道。

第十二条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核实建设单位提供的地下管线现状资料;在原有管线或者设施埋设的位置不明时,应当进行探测,掌握实际情况后方可施工。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地下管线隐蔽工程进行监理,并做好管位的监理记录。

第十三条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测量单位进行竣工测量,形成准确的竣工测量数据文件和管线工程测量图。竣工测量所需费用纳入管线工程造价。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勘察、测绘、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建设单位应当将竣工验收情况报告城市地下管线综合协调管理部门。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不得擅自迁移、变更城市地下管线,确需迁移、改建城市地下管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与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协商后提出实施方案,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 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废弃城市地下管线的,应当向城市规划、建设或者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对于废弃的城市地下管线,存在危险性确需拆除的,由产权、管理单位予以拆除;对产权单位不明的废弃城市地下管线,由城市地下管线综合协调部门组织拆除。

不便拆除的城市地下管线,应当将管道及其检查井封填。 第十六条 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应当对其地下管线的安全运行负责,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二)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设置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定期进行运行状态评估;

(三)建立日常巡护和维护制度,地下管线破损、缺失、老化的,应当及时修复、更新;

(四)对输送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物质,以及可能产生其他危险情形的地下管线所涉及区段和场所,进行重点监测;

(五)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六)发生地下管线事故后,迅速组织抢修,并依法向有关部门报告;

(七)建立地下管线信息档案制度;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七条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档案(含竣工测量成果),并移交测量数据的电子档案。

第十八条 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做好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接受、整理、鉴定、统计、保管、利用和保密工作,为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提供服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市地下管线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维护、更新和管理的具体工作。

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地下管线信息标准和要求,建立和维护各自的子信息系统,并纳入城市地下管线综合信息管理系统。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有关部门制定城市地下管线信息数据的交互格式、标准及信息共享目录清单。

第十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阅、利用城市地下管线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查阅、利用综合信息管理系统中非本专业管线信息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应当为查询、利用地下管线信息资料提供便利,并不得收取查询费用。

第二十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开展城市地下管线专项普查。城市地下管线综合协调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地下管线普查实施方案,并组织开展地下管线普查和补测补绘工作。

第二十一条 城市地下管线综合协调部门应当制定城市地下管线安全应急综合预案。

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应当制定城市地下管线安全应急处置预案,并报所在地城市地下管线综合协调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建设单位在城市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未按规定进行竣工测量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1%以上5%以下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二)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擅自迁移、变更城市地下管线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乡建设或者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地下管线建设单位未按照城市地下管线建设计划进行建设的;

(二)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单位未按照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规定的时间、有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地下管线工程施工的;

(三)监理单位未对地下管线隐蔽工程进行监理并做好管位监理记录的;

(四)地下管线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的;

(五)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未按规定拆除废弃管线的。

第二十四条 城市地下管线综合协调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编制城市地下管线综合规划、专业规划或者建设计划的;

(二)未定期组织开展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工作的;

(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四)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监督管理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17篇:贵阳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

贵阳市人民政府令

第27号

《贵阳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12月23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刘文新 2014年12月29日

贵阳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资源,保障地下管线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档案信息等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对地下管线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地下管线,是指建设于城市地面以下,用于给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照明、交通信号、公共视频监控以及工业等各种管线,地下管线共同沟(廊)及其相关地下空间设施,地面检查井、阀门井、消防井(栓)、雨水口及其附属设施等。

本办法所称地下管线共同沟(廊),是指城市地面以下用于容纳多种公用设施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的建(构)筑物。

第四条 地下管线实行先地下后地上和统一规划、统筹管理、合理安排、同步建设、信息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统筹安排全市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将其纳入国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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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市、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下管线的下列工作:

(一)组织建立协调工作机制、联席会议制度和重大事故安全应急处置综合预案,并组织实施;

(二)统筹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

(三)研究决定重大事项。

第六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管线的规划管理。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管线工程的建设管理及其综合协调、档案信息管理和相关管理工作。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地下管线档案信息的相关业务工作。

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地下管线涉及市政公用事业项目特许经营及地下管线建设、维护需要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施工作业和排水检查井、雨水口等及其附属设施的相关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生态文明、财政、国土资源、人民防空、广播电视、水务管理、工业和信息化、工商、公安及公安交通、城市综合执法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下管线管理的相关工作。

地下管线权属单位负责所属专业地下管线的维护管理。

具备条件的部门或者区域,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运行等应当实行自动化、智能化管理。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破坏地下管线,有权制止和举报损毁、侵占、破坏地下管线的行为。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受理举报并调查处理。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对地下管线区域进行规划控制。

第九条 市、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其管辖范围内的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并与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地下空间、道路交通、人防建设、轨道建设等专项规划相衔接,由同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进行技术评审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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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应当具有前瞻性,满足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人口规模和用地、产业布局、行业发展等需求。

经依法批准的地下管线综合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程序评审、报批。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所涉及的专业地下管线工程年度建设计划,并报送有管辖权的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市、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结合各类专业地下管线工程年度建设计划,统筹编制其管辖范围内的综合地下管线工程年度建设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专业、综合地下管线工程年度建设计划应当符合地下管线综合规划,与城市道路年度建设计划相衔接,并同步实施。

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本行政区域的综合地下管线工程年度建设计划报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综合地下管线工程年度建设计划进行建设。

城市道路范围外的地下管线应当分别纳入相关项目建设计划,配套建设。

地下管线共同沟(廊)实行统一建设和管理,满足管线单位的使用和运行维护要求,具备条件的同步配套消防、供电、照明、监控与报警、通风、排水、标识等设施。已经建成的地下管线共同沟(廊)达到满载前,不得在同一道路建设同类管沟(廊)。已在共同沟(廊)中预留管线位置的,不得再另行安排沟(廊)以外的管线位置。

鼓励各类社会资金投资地下管线共同沟(廊)。

第十二条 各类地下管线的走向、位置、埋设深度等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走向平行于道路规划中心线,并与地下隐蔽性工程相协调,不得相互交叉、干扰;

(二)与同类管线合并建设;

(三)拟建管线避让已建管线,临时管线避让正式管线,分支管线避让主干管线,小管径管线避让大管径管线,压力管线避让重力流管线,可弯曲管线避让不宜弯曲管线,技术要求低的管线避让技术要求高的管线,柔性结构管线避让刚性结构管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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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埋设深度和各类管线的水平间距、垂直间距以及与建(构)筑物、树木等间距,执行国家相关技术标准。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配建管线和原有架空管线应当同步入地。

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地下管线权属单位收集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各类地下管线资料,到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查询施工范围的地下管线分布情况,依法申请办理建设工程立项和规划、施工许可等手续,委托测绘单位放线,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认后,方可施工。

地下管线建设单位申请办理规划、施工许可手续时,应当提交在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查询的施工地段原有地下管线分布情况资料或者查询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所有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涉及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和施工、监理单位书面进行地下管线技术交底,向设计、施工单位提供地下管线现状资料,并将交底情况向有管辖权的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施工单位应当核实建设单位提供的地下管线现状资料。已知原地下管线位置的,应当明确保护范围。原有地下管线埋设位置不明的,应当进行探测补绘,掌握情况后制定安全施工保护方案,经监理单位签字同意后实施。

第十五条 地下管线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经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设置地下管线警示标志,配备专人巡查、监护,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

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当配备专人监护,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通报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

地下管线建设需要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城市绿地、河道等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审批手续。施工对市政设施、城市绿化、人防工程、文物及其他设施可能造成影响的,应当采取保护措施,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派员到场监督。

因地下管线建设施工损坏有关设施的,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抢修或者通知权属单位抢修。抢修产生的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

地下管线复杂程度较高的地段,监理单位应当进行旁站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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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地下管线与城市道路同步建设的,可以委托道路建设单位与道路工程一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道路建设单位应当统筹管理道路工程和地下管线工程,合理安排工期,督促、检查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在工程覆土前完成竣工测量,并负责所建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档案资料的建档、收集、归档、移交。

第十七条 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测绘单位进行竣工测量,形成准确的竣工测量成果资料和工程竣工图。所需费用列入地下管线工程总造价。

第十八条 地下管线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有管辖权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竣工规划核实。

经核实符合规划许可要求的,依法组织竣工验收。

未经规划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许可要求的,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经验收合格的,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人个不得擅自迁移、变更地下管线。确需迁移、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与地下管线权属单位、管理单位协商制定迁改方案,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与涉及的建设工程同步施工建设,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开挖敷设地下管线。确需提前开挖敷设地下管线的,应当报送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依法申请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向社会公告,并向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地下管线工程建设涉及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安全生产的相关规定,保证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工程安全产生责任。

有管辖权的住房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地下管线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测绘,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测绘等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第二十三条 地下管线检查井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井盖、井身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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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铸压行业名称、抢修电话等信息,在检查井旁设置规范醒目的权属单位标识。井盖、井框(圈)应当与相邻路面齐平,相对高差应当符合城市道路建设与维护规范。

铁质检查井盖应当具有防盗功能并使用符合要求的材质。

第二十四条 鼓励、支持地下管线的建设、管理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

第三章 运行维护

第二十五条 地下管线共同沟(廊)作为市政公用事业项目依法实行特许经营。

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作为市辖各区地下管线共同沟(廊)特许经营权的授权主体,县(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作为本行政区域内地下管线共同沟(廊)特许经营权的授权主体,应当加强对地下管线共同沟(廊)特许经营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地下管线由其权属单位或者管理单位维护管理。权属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日常巡查、维护、信息档案等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并报有管辖权的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市政设施等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二)按照规定和标准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定期评估运行状态;

(三)配备专人巡查、维护,做好巡查、维护记录,发现破损、缺失、老化的及时修复、更新,一时无法修复、更新的立即采取安全防护措施,设置警示标志,尽快修复、更新;

(四)对输送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物质,或者可能产生其他危险情形的地下管线涉及区段、场所进行重点监测,保证管线及相关设施完好有效、安全运行;

(五)发生事故的,立即组织应急处置,并及时报告有关行政主管等部门;

(六)发现不属于自身责任范围需要处理的安全隐患或者事故,立即通知权属单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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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配合做好地下管线专项普查;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地下管线因紧急情况需要抢修的,抢修单位可先行破路抢修,同时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24小时内依法申请补办相关审批手续。

第二十七条 权属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废弃地下管线的,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住房和城乡建设、市政设施等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将废弃的地下管线拆除。

属权不明的废弃地下管线,由有管辖权的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市政设施等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相关单位拆除。不便拆除的,将管道及其检查井封填。

第二十八条 地下管线检查井、阀门井、消防井(栓)、雨水口等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按照下列规定维护管理:

(一)未办理移交手续的,由建设单位负责;

(二)共用地下管沟的,由有管辖权的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协调共用单位明确权属单位分片负责;

(三)丢失、损坏的,在2小时内补装、修复;

(四)损坏严重或者发生坍塌、沉降影响车辆、行人安全的,立即采取工程性修复措施,主次干道和闹市区4小时内、其他地段和区域8小时内进场围栏施工,并设置警示标志。

前款规定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权属不明的,由有管辖权的市政设施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调查核实明确权属单位负责。不能确定权属单位的,除影响有关单位或者市民正常生产、生活、工作的外,由有管辖权的市政设施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填埋废弃并修复路面。

第二十九条 地下管线及其相关设施需要委托维护管理的,应当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资格的专业机构维护管理。委托方与被委托方应当签订委托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委托方应当自委托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送有管辖权的住房和城乡建设、市政设施等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 市、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政设施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相关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划定本行政区域地下管线安全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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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地下管线安全保护范围纳入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

地下管线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压占地下管线进行建设;

(二)损坏、占用、挪移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

(三)损坏或者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地下管线安全警示标志;

(四)排放、倾倒腐蚀性液体、气体,堆放易燃、易爆等物质;

(五)擅自接驳地下管线;

(六)其他危及地下管线安全和妨碍地下管线正常使用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市政设施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健全地下管线、检查井等方面的事故报告、责任追究等制度。

市、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市政设施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地下管线及相关设施维护管理的日常监督和专项检查。发现隐患,督促及时处理。发生事故的,及时组织调查处理。

第三十二条 鼓励权属单位向保险公司购买地下管线检查井井盖设施公众责任险,保障井盖事故受害人依法获取赔偿。

第四章 档案信息管理

第三十三条 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做好地下管线工程档案信息的接收、整理、鉴定、统计、保管、利用、保密和信息录入等工作。

第三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开展地下管线工程纸质档案的建档、归档、验收、移交工作:

(一)工程开工前,到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办理建档手续;

(二)工程建设过程中,按照规定做好各类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

(三)工程竣工验收前,向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申请档案预验收;

(四)工程竣工验收后,按照规定向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

第三十五条 地下管线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现未建档的,建设单位应当报告有管辖权的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权属明确的,及时补办建档手续。

权属不明确的,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相关单位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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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建档地下管线的性质、权属,权属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委托测绘单位测量其坐标、标高及走向后,及时补办建档手续。

第三十六条 地下管线迁移、变更或者废弃的,权属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将涉及的工程档案修改、补充到本单位的地下管线专业图上,并自迁移、变更、废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移交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

第三十七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加强地下管线信息管理工作:

(一)按照国家标准,组织建立地下管线综合信息管理系统;

(二)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地下管线信息数据的交互格式、标准及信息共享目录清单,统一标准,整合资源,进行综合利用,实现互联互通;

(三)根据地下管线变更情况,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和权属、管理单位,对地下管线信息进行普查、测绘。

地下管线综合信息管理系统由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组织维护、更新和管理。

第三十八条 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信息标准和要求,建立专业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与地下管线综合信息管理系统联接。

第三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的要求,根据地下管线工程施工进度建立电子档案,与纸质档案一并移交。

纸质、电子档案符合规定的,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发给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移交证书。

第四十条 地下管线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测绘等单位应当配合建设单位收集、整理地下管线工程相关档案信息资料。

第四十一条 地下管线建设、权属、管理等单位提供或者移交的地下管线工程现状及档案资料、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得涂改、伪造。

第四十二条 市、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制定其管辖范围内的地下管线普查工作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县(市)地下管线普查工作方案由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地下管线普查技术标准和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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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

地下管线专项普查每5年进行一次。

第四十三条 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将地下管线涉及信息录入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动态管理:

(一)地下管线工程纸质档案信息,自档案接收之日起30日内;

(二)地下管线普查成果信息,自普查成果验收合格之日起3个月内;

(三)其他信息及时录入。

第四十四条 地下管线相关信息数据属于基础测绘成果或者属于财政投资完成的其他测绘成果,需要用于国家机关决策和社会公益性事业的,应当无偿提供。

地下管线建设、权属、管理等单位查阅本单位移交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不得收取查询费。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阅、利用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地下管线建设单位查阅、利用信息管理系统中非本专业管线信息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并按照规定办理查阅手续。

第五章 罚 则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地下管线建设单位、权属单位或者管理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非经营性单位处1000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性单位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提供或者移交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地下管线现状及档案资料、信息的;

(二)未在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进行竣工测量并形成准确的竣工测量成果资料和工程竣工图的。

有前款第一项规定行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地下管线权属单位或者管理单位有下列情行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综合执法或者市政设施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非经营性单位处1000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性单位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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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建立健全日常巡查、维护、信息档案等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的;

(二)未按照规定和标准设置安全防护设施,或者未定期进行运行状态评估的;

(三)未配备专人进行巡查、维护,或者发现地下管线及相关设施破损、缺失、老化等情况不按规定处理的;

(四)发生事故后,未立即组织应急处置的;

(五)发现不属于自身责任范围需要处理的安全隐患或者事故不立即通知权属单位处理的;

(六)未按照规定拆除废弃地下管线,或者未将不便拆除的管道及其检查井封填的。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已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依法处罚。

第四十八条 地下管线工程权属、管理和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测绘等单位的不良记录,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记入其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第四十九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地下管线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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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篇:四川城镇地下管线管理办法

四川省城镇地下管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城镇地下管线管理,保障地下管线有序建设和安全运行,合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资源,根据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城镇规划区内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运营、维护及信息管理,适用本办法。

国防工业、军事区域及铁路、公路等专属范围内的地下管线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管理。

第三条

城镇地下管线建设遵循科学规划、统筹建设、协调管理、资源共享的原则,并执行基本建设程序。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对城镇地下管线建设管理进行监督、指导和协调。

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城镇地下管线设施建设,指导地下管线管理相关工作。

镇人民政府配合开展建制镇规划区内地下管线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镇地下管线规划、建设和管理的指导监督工作。

市(州)、县(市)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地下管线与综合管廊的规划、建设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城市管理、发展改革、公安、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人民防空、电力、通信、广电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地下管线规划、建设、运营、维护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地下管线测绘工作。

市(州)、县(市)人民政府负责城镇建设档案管理的部门具体负责城镇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收集、保管、利用与数据信息管理。

第六条

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和由政府投资建设的管线管理使用与运营单位(以下统称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建设地下管线,及时修复破损、老化、缺失的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负责产权范围内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的日常管理维护和信息数据更新。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侵占、破坏依法建设的地下管线,并有权制止和举报损毁、侵占、破坏依法建设的地下管线的行为。

第八条

鼓励和支持地下管线与综合管廊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创新,推广新技术、新材料和新工艺。

第九条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城镇地下管线投资和建设。鼓励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或者融资方式实施城镇地下管线的建设、经营和管理。

第十条

从事地下管线测绘活动,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编制地下管线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地下管线综合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和本行业发展规划,编制地下管线专业规划,并纳入地下管线综合规划。

第十二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根据城镇总体规划和地下管线综合规划,按照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法定要求,对各类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作出专项具体安排。专项具体安排应当征求地下管线、城市道路、人民防空等主管部门及地下管线产权单位意见。

涉及公路、铁路及其两侧建筑控制区用地范围的,应当会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共同确定相关规划。

第十三条

市(州)、县(市)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统筹制定城镇地下管线建设计划。

地下管线建设单位按照城镇地下管线建设计划实施建设。

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与道路同步规划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可以与道路工程一并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因规划调整确需改建、扩建、迁移管线或者要求管线产权人采取必要防护措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与管线产权人协商,就相关补偿、防护措施等问题达成协议,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施工。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地下管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到当地人民政府负责城镇建设档案管理的部门、城镇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单位或者管线产权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查询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取得该施工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

当施工地段无地下管线资料时,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地下管线测量业务范围的测绘资质单位探明地下管线情况。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十六条

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应当按照竞争的方式选择具有专业技术资质的施工单位开展地下管线建设。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放线和竣工测量,并向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验线,经验线合格后方可动工。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当包含施工区域内地下管线的安全、环境保护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征求地下管线产权单位的意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核发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核实地下管线安全保护措施。

第十八条

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项目审批、设计审查、施工许可等手续。与道路同步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纳入道路工程一并办理。

第十九条

地下管线工程需要占用或者挖掘市政道路、公路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市政道路、公路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依附城镇桥梁建设各种管线,应当依法向桥梁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城镇市政道路交付后5年内或者大修竣工后3年内不得开挖敷设管线。

超出前款规定期限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道路挖掘计划,报所在地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经统筹协调后,纳入城镇地下管线建设计划,并向社会公告。

因抢险、救灾等必须立即开挖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镇道路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划,与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协商预留横穿道路管道、支线管道、引上管道、用户侧管道接口和其他管线位置。

第二十二条

工程建设施工范围内涉及已有地下管线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保护措施,保障其不受破坏。

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进行巡查,发现安全隐患时,及时通知建设单位处理。地下管线施工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设置绕行标识或者修建临时通道,并提前5日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三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对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施工位置进行复核,对施工等环节实施质量监管。地下管线工程不符合施工要求的,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

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管线测绘资质的工程测量单位进行竣工测量,在工程竣工前申请规划核实。未经核实或者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应当将测量成果送当地人民政府负责城镇建设档案管理的部门。

第二十四条

建设和施工单位在实施建设工程时,不得擅自迁移、变更地下管线。因城乡规划建设需要迁移、变更的,应当征得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同意,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章

维护管理

第二十五条

维修城镇地下管线需开挖道路的,应当按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计划和管理要求,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六条

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编制城镇地下管线年度隐患排查整改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对于占压地下管线的违法建筑、存在安全隐患的废弃地下管线,以及其他危及地下管线安全和正常使用的行为,应当督促相关责任主体限期整改或者消除。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地下管线安全、环境保护应急处置综合预案。

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和管线产权单位应当编制相应的安全应急处置预案,落实抢修机械设备、人员和物资,并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地下管线出现故障、险情等突发事件时,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应当先行组织抢修,同时报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并在三个工作日内依法补办有关手续。

第二十八条

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应当将废弃的地下管线限时予以拆除,并向当地人民政府负责城镇建设档案管理的部门报送相关资料。涉及人民防空的工程同时将相关资料报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对存在安全隐患、产权不明的废弃地下管线,由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拆除,并消除安全隐患。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设立统一的地下管线服务专线,受理公众举报投诉危害地下管线建设和管理的相关行为。

第五章

数据信息管理

第三十条

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镇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保障信息系统实现动态管理和维护。

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应当根据相关标准和要求,及时维护和更新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中产权范围内的管线信息。

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相关技术规程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第三十一条

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应当预留通用接口,实现地下管线数字化信息的数据共享,免费供公众查询。涉及国家机密的地下管网信息,按照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管理。

第三十二条

地下管线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到当地人民政府负责城镇建设档案管理的部门办理地下管线工程建档。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6个月内,地下管线建设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向当地人民政府负责城镇建设档案管理的部门或者城镇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单位移交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档案(含竣工测量成果)和包含测量数据的电子档案。

第三十三条

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应当将迁移、变更、废弃部分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修改、补充到本单位的地下管线专业图上,并自地下管线迁移、变更、废弃之日起60日内,将修改后的专业图及有关档案向当地人民政府负责城镇建设档案管理的部门移交,同时将相关变动更新至城镇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中。涉及人民防空的,应当一并将相关资料报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第六章

综合管廊

第三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主干道路时,地下管线工程应当有计划优先采用地下管线综合管廊技术进行规划与设计。尚未实施的,应当为地下管线综合管廊预留规划通道。

第三十五条

地下管线综合管廊的规划和建设应当符合城镇总体规划及其控制性详细规划,并与各项专业规划相协调。

建成综合管廊的区域,已在管廊中预留管线位置的,不得再进行综合管廊以外的管线建设。

第三十六条

各类地下管线在规划中采用地下管线综合管廊技术设计的,应当同步配套消防、供电、照明、监控与报警、通风、排水、标识等设施,与市政道路同步建设。

地下管线综合管廊应当符合各项专业设计标准,符合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要求,满足平时防灾和战时防护的需要。

第三十七条

拟纳入地下管线综合管廊的各类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应当以购买或者租赁的方式取得综合管廊使用权。

第三十八条

地下管线综合管廊的运营管理单位负责管廊的日常维护与安全管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

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建设单位在地下管线工程建设中未按规定进行竣工测量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受到行政处罚的企业,由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依照《四川省行政机关征集与披露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将其不良记录归集到四川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并定期向社会公开披露。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镇地下管线,是指城市、镇规划区内埋(敷)设于地面以下的供水、排水、燃气、电力、热力、照明、通信、数据宽带、广播电视、交通信号、工业管线等管道与线缆、构筑物设施,以及地下管线综合管廊及其相关的地下空间设施。本办法所称地下管线综合管廊是指城镇地面以下用于容纳多种公用设施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的构筑物。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第19篇:地下管线普查情况说明

泸州市城市地下管线普查情况说明

1、项目概况

城市排水管网是现代化城市不可缺少的重要基础设施,是城市水污染防治和城市排渍、排涝、防洪的骨干工程,也是衡量现代化城市水平的重要标志之一。对城市排水设施的污水、废水、雨水等进行监测管理,是城市排水设施日常维护和安全运行的可靠保障,也是促进城市水环境改善的必要和有效手段。因此科学组织排水管线普查,建设“数字排水”管理平台,实现对排水设施的精细化管理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目前,泸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已将泸州市主城区“数字排水”系统平台建设项目列为重要项目之一。整个项目建设内容主要包括管网普查建库、主要管线病害调查治理、“数字排水”综合管理系统(管线信息系统)建设。

泸州市城市排水管线普查,由泸州市市政工程管理处组织实施,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第六地形测量队承担完成。

2、普查范围及工作内容

普查范围为泸州市主城区,管线长度约400公里,普查对象为城市主干道和支路以上的道路沿线范围内的排水管线。企事业单位、院校、庭院内部、封闭小区、待开发的居民生活区不查,但穿越上述区域构成完整管网系统的主干管线须查明。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1)一二级排水管线(雨水、污水、雨污合流)空间位置及管径的调查与测量。

(2)查明排水管线地表上的建(构)筑物:污水处理厂、泵站、化粪池、沉淀池、暗沟、地面出口等的相关情况。

(3)查明排水管线附属设施:窨井、检修井、雨、污水篦、溢流井、闸门井、出水口等的基本情况。

(4)普查成果的图形、属性一体化的数据建库处理。

3、项目进度安排

此次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合同期限:2014年10月20日开始, 2015年3月

18日完成。

4、项目资金筹措情况

该项目资金为财政拨款资金

泸州市城市排水设施地下管线普查,经过泸州市政府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招标采购,由国家测绘地理信息第六地形测量队中标,2014年10月20日签订合同,2015年3月完工,已经完成排水管道普查410Km;2009年我单位普查过一次,长度200 Km,到目前为止,累计普查排水管道610 Km。

610 Km排水管道,全部按照四川省建设厅普查导则的要求进行普查工作。 评标办法技术方案中的说明:“承诺免费把泸州在2009年城区进行的管网普查成果导入此次普查成果内,得3分,未提供承诺函的不得分。”

泸州在2009年对城区进行了部分管网普查,长度200Km,管网普查进行了以下项目:

排水检查井:井大小、井深、井盖大小、井盖材质、修改日期、图上点号、图幅编号、地面高程、旋转角、纵横坐标、特征、特征点编码、符号编码、街路名称、附属物;

排水管线:修改日期、埋设位置、埋设方式、权属单位、管材、管线类型、线型编码、起点终点埋深、街路名称、起点终点编码、规格、备注、建设年代;

投标人如承诺,需把以上内容导入此次的普查成果结果中。

上述2009年对城区排水管网普查不能满足现行的规范、导则要求,拟进行补充测量普查,增加相应内容,但不属于本次采购范围。投标人可对该部分普查另行补充表格单独列表报价,该报价不作本次评标依据,不影响本次投标。

1.1普查范围:普查范围为泸州市江阳区、龙马潭区、纳溪区,排水管线长度约380公里,普查对象为城市主干道、次干道、支路、区间连接道路以上的道路沿线范围内的排水管线。企事业单位、院校、庭院内部、封闭小区、待开发的居民生活区不查,但穿越上述区域构成完整管网系统的主干管线须查。

主要工程内容如下:

①上述区域排水管线(雨水、污水、雨污合流)空间位置、管径、材质、形状等的调查与测量。

②查明排水管线地表上的建(构)筑物:污水处理厂、泵站、化粪池、沉淀

池、暗沟、地面出口等相关情况。

③查明排水管线附属设施:窨井、检修井、雨、污水篦、溢流井、闸门井、出水口等基本情况。

④普查成果的图形、属性一体化的数据建库处理。 1.2普查对象

雨水、污水、雨污合流管线、城市防洪排水沟渠

二、普查执行标准

2.1执行现行国家(或行业或地方)适用的标准(规范、规程等),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使用规范的名词、术语。

2.2 技术规范:

2.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城市地下管线普查技术规范》(CJJ61-2003);

2.2.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城市测量规范》(CJJ/T8-2011);2.2.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全球定位系统城市测量技术规程》(CJJ/T 73-2010);

2.2.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图式第一部分 1:500 1:1000 1:2000 地形图图式》(GB/T20257.1-2008);

2.2.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数字测绘产品检查验收规定和质量评定》(GB/T18316-2008);

2.2.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GB/T24356-2009);

2.2.7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城市排水防涝设施普查数据采集与管理技术导则(试行)》(2013年6月)。

三、工程进度

3.1乙方在投标文件中的普查方案,甲方对其进度计划提出质疑和修正时,乙方在签订合同后三天内提供修正的普查方案,甲方代表将在三天内批复。

3.2 合同签订后150日历日内提交成果资料。 3.3成果验收、评定具体时间另定。

四、成果提交

按照招标人要求提交相应内容和格式的成果。

五、质量与验收

普查质量按《城市测量规范》(CJJ/T8-2011)、《城市地下管线普查技术规程》(CJJ61-2003)、《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GB/T24356-2009)、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城市排水防涝设施普查数据采集与管理技术导则(试行)》(2013年6月)进行质量评定与验收。本项目需经由采购人及其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复查合格方才认定为验收合格。

第20篇:地下燃气管线保护方案

地 下 燃 气 管 线 保 护 方 案

工程名称:武昌区道路维修改造工程(东湖路)

编制单位:武汉市武昌区城建市政建设工程处 日期: 2017年2月22日

东湖路道路改造工程 周边燃气管线保护方案

一、前言

为保障武昌区东湖路施工范围周边现有的燃气管道安全,特制定本方案。

二、燃气管道保护方案

1.方案编制相关法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湖北省燃气管理条例》、《武汉市市燃气条例》、《武汉市安全管理条例》、《武汉市燃气管道设施保护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定。

2.方案编制相关依据

2.1《武汉市武昌区道路维修改造工程(东湖路改造平面图)施工设计图(编号2016108)》;

2.2中南勘察设计院(湖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测量成果;2.3业主、设计、监理单位及燃气公司对该燃气管道保护的有关要求; 2.4我单位踏勘现场及清挖路槽之后实际调研成果;

3.方案编制相关工程概况

3.1东湖路道路改造工程起于现状杏林西路K0+000,止于中南医院旁K0+693.812,全长694m;该项目为武昌区城区快速通道之一,是集交通性、生活性、景观性为一体的综合性城市主干路,意义重大。 3.2项目建设参与实施单位: 业主单位:武昌区城市管理委员会 监理单位:广东竞成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施工单位:武昌区城建市政建设工程处

3.3东湖路设计路幅施工范围旁边有一根TR钢DN400中压天然气管道,管道在东湖路人行道,纵向与路基平行且位于路基范围外;该管道为武昌区天然气输入主管,为永久性设施不能拆、移且更不能承载,路基施工时必须首先对其实施保护,才能确保天燃气管道及路基施工的安全;

4.DN400燃气管道地物现状

路基施工范围外存在DN400天然气一段(详见东湖路地下燃气管线探测平面示意图),既有燃气管道状况与设计的相关参数见下表所示

5.燃气管道保护方案

5.1管线清挖探坑查证

A.在东湖路道路施工前依据中南勘察设计院提供的管网图注示及燃气部门人员现场指定位置,在纵横向路基施工范围内沿燃气管道纵向每间距20m采用人工清挖管道探坑,直至燃气管道管体裸露并分别记录各探坑点的里程桩号、管道走向、管顶高程、覆土深度以及其土质情况。 5.2燃气管保护方法:

A.对位于路基范围内的燃气管道依据本方案对其管体实施保护的施工; B.在燃气管道保护的砼板体浇捣完成未能达到足以承载的状况下,严禁各类载重车辆及施工机械设备行驶于管道保护区域; C.排水工程沟槽开挖时,先测量放样横穿路幅范围的燃气管道位置,此处设置彩旗标牌明示,开挖后严格按照本方案进行保护,架空部分采用钢管脚手架支撑。

6.安全保障措施

6.1燃气管线保护管理措施

A.建立组织体系,运用科学的管理手段、方法、做好管线保护工作,处理施工中管线事故;

B.建立管线教育制度,加强施工人员对管线认识; C.实施管线交底制度; D.制定管线保护措施。 6.2管线保护及协调措施

A.详细阅读、熟悉掌握设计、建设单位提供的地下管线图纸资料,在工程实施前召开由各管线单位参加的施工配合会议,进一步收集管线资料,在此基础上对施工范围内的地下管线开挖必要的探坑,开挖探坑时通知管线单位及监理单位人员到场监护,核对查清地下管线的确切位置(含标高、埋深、走向、规格、容量、用途、性质、完好程度等)并做好记录;

B.工程实施前将施工现场地下管线的详细情况及制定的管线保护措施,对所有参与施工的管理人员、作业人员进行详细安全交底,随即填写《管线交底卡》,建立“保护公用事业管线责任制”,明确各级人员的责任;

C.机械开挖接近原有管线时均改用人工开挖,但仍应控制进展速度,杜绝野蛮施工在进行沟槽开挖至天燃气管道安全范围时,采用人工挖方至燃气管进行准确标注,在采用人工挖方确保对管道的安全保护;

D.施工员在进场后经常教育工人,重视对地下设施的保护,发现不明的管线,不得由工人擅自处理决定,会同业主、监理单位及产权单位负责人共同确定,方能决定具体操作方案;

E.在施工过程中须采取保护措施的应提前准备材料并制定周密的保护方案;

F.对参与本工程施工的全体职工进行保护公用事业重要性及损害公用管线危害性的宣传教育,组织职工学习管线管理部门颁布的文件并要求职工在施工中严格遵守有关文件的规定;

G.施工过程中对可能发生意外情况的地下管线,事先制定应急措施,配备好抢修器材,做到防患于未然;

H.一旦发生管线损坏事故须在24小时内上报上级部门及建设单位,特殊管线立即上报并立即通知有关管线单位要求抢修,积极组织力量协助抢修工;

I.对人为原因造成损坏地下管线事故,要认真吸取教训并按“三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 J.一旦管线损坏施工单位必须立即通知燃气管理部门抢修,同时上报监理、业主及时组织力量抢修;

7.项目各参建方的现场主要工作及责任人

7.1项目建设单位现场主要工作及责任人

A.建设单位对整个施工过程中施工现场燃气管道及设施的安全保护进行协调组织及督促,为加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圆满实现工地安全文明施工目标,主要采取预防为主的方针措施;杜绝重伤及以上人身伤亡事故的发生,杜绝重大机械、设备、交通、火灾及误操作事故,杜绝不文明施工行为,创建现场周边良好工作、生活环境;对现场请款随时巡视监管,发现不符合安全文明施工要求的地方,坚决要求改正,真正做到安全文明是施工;

B.建设单位监督施工单位及燃气管理方落实管道的巡查工作,做好紧急应对准备;依据已取得施工及影响范围内燃气管道及设施的图纸资料,组织施工人员及燃气工作人员双方共同进行断面开挖探查以确定施工现场燃气管道的实际具体位置,明确燃气管道及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及安全控制范围;

C.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李国峰15927675240; 7.2项目施工单位现场主要工作及责任人

A.施工单位协助建设单位加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圆满实现工地安全文明施工目标。施工单位负责日常管理以及现场安全警示牌规划布置,包括警戒绳、水平安全绳、安全网等其他安全设施配备齐全后再进行施工;燃气管理方的施工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必须遵守工地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各项规定,对不符合安全规范要求的行为必须实施整改;

B.施工单位负责督促燃气管理方的燃气管道具体保护措施的实施及管道警示标识“燃气管道、注意保护”的保护,同时监督燃气管理方落实管道的巡查工作,做好紧急应对准备;

C.施工期间不得擅自施工,必须及时通知产权单位专业人员到场监护管理;

D.保护方案未实施完成之前严禁各类载重车辆及大型机械行驶于管道区域;

E.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李建权:18971401719 7.3监理单位现场主要工作及责任人

A.监理单位主要负责现场的施工安全,加强安全施工管理,圆满实现工地安全施工目标,主要采取预防为主的方针措施,杜绝重伤及以上人身伤亡事故的发生,杜绝重大机械、设备、交通、火灾及误操作事故;

B.监理单位负责现场安全警示牌规划布置包括警戒绳、水平安全绳、安全网等其他安全设施的落实到位,监督燃气管理方的施工人员在施工现场必须遵守工地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各项规定,正确佩戴安全帽及其他防护用具,对不符合要求的行为监理单位有权要求整改;

C.监理单位主要负责人:胡林:13407226686 7.4天然气单位现场主要工作及责任人 A.施工方在工程开工前由燃气公司对燃气管道进行技术交底,施工方应依据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编制施工方案,将已制定的燃气管道及设备保护方案及应急处理措施,通过技术交底方式落实到相应工作层面作业班组负责人及具体作业人员;

B.巡查情况安排:工程开工后燃气现场管理方在正常施工作业时间(8:00~18:00)按1次/天对施工现场的燃气管道及设施进行巡查;当施工作业在控制范围内时按2次/天的频次尽心巡查;在保护范围内时按1次/小时的频次进行巡查;巡查内容包括管道是否泄漏、管道沉降情况检查、防腐层是否有损坏以及其他可能损坏燃气管道的情况;

C.对准备在控制范围及保护范围内进行施工时施工单位应提前24小时函告燃气公司;施工作业需超出正常施工作业时间之外,以及施工工期发生变更时,施工单位联系人应提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将变更告知燃气公司联系人并签收确认;

D.燃气单位现场责任人联系电话:水果湖片区分站:87812693 8.1事故应急处理机构及职责

站长: 负责应急抢修预案的编制,组织管道的技术交底、巡查、监护

巡线员:负责管道的技术交底、巡查、监护,与施工方工作联系 抢修班人员:负责应急抢修操作

当班场站运行工:负责配合应急抢修及场站操作

当班调度员:负责配合应急抢修的人员、设备、物资等调度 8.2应急响应程序 A.发出警报

一旦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有关人员赶赴现场。应急抢险指挥赶到现场后,根据事故情况,决定是否立即向公司上一级领导汇报并决定是否请示外部支援。

所有人员接到警报后,应采取最快的交通方式赶赴现场。 B.应急响应 初始应急响应

在紧急情况下,巡线员发现情况后,立即组成应急响应组织。初始应急组织应立即采取有效行动,控制泄漏,设立警戒隔离区,消除火源。如燃气泄漏量大且自己无法扑灭时,现场人员应根据实际情况不需请示领导,可直接向1

19、110求援,同时疏散周围群众。到达现场第一时间的抢修人员为当时状况下第一负责指挥人。 进一步应急响应

一旦确定需要进一步进行应急响应,根据报警程序进行通知,指挥机构和相关单位赶赴现场后,依据各自职责和相应预案进行抢险。 防护行动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根据事故不同类型发生时对应急人员危害性的不同,应急人员必须配备相应的应急装备和防护装备,明确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程序。 当发生影响公司以外人员的紧急事故,要立即宣布全体紧急状态。依据应急反应程序立即通知请示上级领导是否通知公司外机构(有关政府主管部门)。 新闻发言

若新闻媒体自行到场报道,情况介绍一律由抢险总指挥负责。 8.3应急处置操作

A.管损关阀:水果湖片区阀门(87812693) B.通知供气影响单位及用户 8.4现场控制:

1.巡线人员需在第一时间赶到事发现场,找出泄漏点。

2.确认泄漏点后,如认为将会造成人员伤亡,或遇明火产生大爆炸的重大事故,如现场有围观、过路群众及车辆,应立即向其说明危险性,并指挥疏散人员、车辆到安全地点。

3.到达安全地点后,向领导汇报,并安排人员、物资尽快赶到现场处理,必要时打“110”报警,告之其原因、危险性和事发地点,请求公安人员配合。

4.在部门、公安人员未到达现场前,巡线员要做好警戒工作,不准群众及车辆靠近事发地点,并做好解释工作。以求得到群众的理解和配合。

5.当部门领导或维护人员赶到现场后,马上告之泄漏点准确位置及相关情况。6.当公安部门封堵现场后,马上联系街道、村、组负责人,让其配合,告之当地居民所发生的状况、人员和车辆不要去现场,若有必要还需其配合将居民疏散到安全地带。

7.当维护人员抢修完成后,用检测仪检查泄漏点,确定一切正常后,向部门领导汇报并通知公安部门,事情已处理完毕可恢复正常秩序。

8.工作结束后详细作好巡查及紧急事件处理的情况和步骤。9.施工单位事故应急预案

为切实加强对重特大燃气安全事故处置工作的领导,项目经理部成立燃气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李建权(18971401719) 副组长:黄铁山

李亚军

梁达湘 组

员:肖建清

刘怀

黄四明 9.1领导小组职责

A.组长:负责组织与指挥整个事故现场的抢救工作,向各应急小组调配应急所需的资源(人力、物力、资金)并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工作做出决定;

B.副组长:协助组长组织应急所需资源满足现场应急需求,与外部应急响应人员、部门、组织及机构进行联络、危险源风险评估;评估施工现场以及生产过程的危险源的风险, 指导安全部门对安全措施落实及监控、减少及避免危险源的事故发生、完善危险源的风险评估资料信息、为应急响应的评估提供科学、合理、准确的依据;为应急响应提供及时的应急响应支援措施,为事故现场提供有效的技术储备资料;应急预案启动后依据事故现场的特点及时提供科学的工程技术方案及技术支持文件;负责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应急救护工作、疏散人员、物资材料、汽车、设备工作,了解事故现场需要抢救人员的数量及抢救地点、危险程度并具体组织抢救疏散,通过各种方法了解事故现场全面情况及其变化及时向现场指挥组提供真实可靠的情况;

C.组员:负责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应急救护工作、疏散人员、物资材料、汽车、设备工作,了解事故现场需要抢救人员的数量及抢救地点、危险程度并具体组织抢救疏散。通过各种方法了解事故现场全面情况及其变化及时向现场指挥组提供真实可靠的情况;负责事故调查、主要保护事故现场、调查了解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及相关人员的责任形成事故调查报告; 9.2抢险应急电话

施工单位负责人联系电话

火警:119

急救中心:120

报警电话:110

9.3报告处理程序

A.发生燃气管线安全事故后现场施工人员立即打电话向应急救援小组报告,报告包括:发生地点、时间、损坏情况、现场控制情况,应急救援小组接到报告后立即赶赴现场并依据报告情况与相应单位联系;

B.按规定办理管线监护卡,管线单位人员现场监护; C.一旦发生燃气管损坏破裂,应立即维护好现场、疏散人员,用红白相间警示带封闭现场进行警戒禁止围观者进入;相邻区域大的所有施工应立即停工、各类机械均立即熄火停机;

D.立即与燃气单位联系组织人员对现场的监护,专人负责对附近火源严查(如抽烟、电焊等)并立即熄灭避免明火接近,严禁电器开关的使用,预防冲撞动作出现火花以免引起火灾事故; E.迅速关闭附近阀门、切断电源,阻止事态扩大;

10.束语:上述对燃气管道保护的方案由建设单位牵头,施工单位编制,呈请各参建及产权管理单位的各位领导、专家及各位工程技术人员审阅,若有不到之处敬请谅解!目的系通过共同协商最终由设计单位确定对该管道保护的具体方案和施工图纸,确保施工期间该管道的绝对安全。

武昌区道路维修改造工程(东湖路)工程项目部 2017年2月22日

地下管线工作汇报
《地下管线工作汇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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