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人范文网 工作汇报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情况工作汇报(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0-04-05 03:48:58 来源:工作汇报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介绍信

……………………………………………………………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介绍信:

兹介绍我单位同志参加贵单位工程投标,届时请予接洽。

此致

敬礼!

有效期:天

年月日

推荐第2篇: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合同范本

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合同范本

本协议书于20__年__月__日由__(以下简称“业主”)为一方与___(以下简称“承包人”)为另一方签定。鉴于业主欲建成本项工程,即______并已接受承包人提出的承担该项工程之施工、竣工并修补其任何缺陷的投标书。

兹为以下事项达成本协议:

l本协议书中的措辞和用语应具有下文提及的合同条件中分别赋予它们的相同的含义。

2下列文件应被认为是组成本协议书的一部分,并应被作为其一部分进行阅读和理解:

(a)中标函;

(b)上述投标书;

(c)合同条件;

(d)规范;

(e)图纸;

(f)工程量清单。

3考虑到下文提及的业主准备付给承包人的各项款额,承包人特此立约向业主保证在各方面均遵照合同的规定进行施工及竣工并修补其任何缺陷。

4业主持此立约保证在合同规定的各项期限和以合同规定的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格或合同规定的其它应支付的款项,以作为本工程施工、竣工并修补其任何缺陷的报酬。

特立此据。本协议书于上面所定的日期,由有关双方根据其各自的法律签署订立。

在__在场的情况下,盖的正式印章如下:

在__在场的情况下,由上述签字盖章并递交。

业主签名:_____________承包人签名: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____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

推荐第3篇: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总结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总结

全市各级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机构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围绕监管方式调整、依法行政这条主线,突出完善规章、提高素质两个重点,狠抓招投标运作和监管、招标代理机构和评标专家动态管理、有形建筑市场建设、建立并完善依法查处机制四个环节,进一步解放思想,大胆实践,各项工作都取得了新的成效。现将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较好地完成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管任务

2004年,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报建项目**项,投资总额**亿元。新开施工项目**项(标段),其中招标发包**项(标段),累计工程造价**亿元,直接发包**项(标段),工程造价**亿元。招标发包项目中,公开招标**项(标段),累计中标金额**亿元,邀请招标**项,累计中标金额82.94亿元。根据全市各地上报情况统计,全市应招标项目的招标率基本达到100%,公开招标率、邀请招标率分别达到了**%和**%,应公开招标项目的公开招标率为**%。通过招标,工程造价平均下浮**%,全年共节约建设资金**亿元,缩短工期**%。 2004年,还完成项目监理招标**项,受监工程造价约**亿元;大宗建筑材料招标**项,中标金额**亿元;建筑设备招标**项,中标金额**亿元。

二、进一步加强法规建设,不断完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法规体系

2004年,结合监管方式调整,市招标办继续抓好法规完善工作。一是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按照省建设厅关于法规清理工作的总体部署,对招投标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梳理,废止了**项与现行法律、法规不一致或适用期已过的规范性文件;二是针对招投标工作实际,在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相继出台了《**市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实施细则)、《**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投诉处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及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等**项规范性文件;三是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会同发改委起草了《**市工程项目强制性招标的范围和标准》(送审稿),并提交市政府批准;四是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组织有关人员编写《**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指南)。

三、积极稳妥地调整招投标监管方式,努力提高招投标监督管理水平

调整招投标监管方式是2004年全省招投标一项主要工作。为做好这项工作,市招标办采取会议布置、宣传教育、个别指导、检查督促等措施,一着不让地狠抓落实。先后4次召开招标办主任会议,总结、交流监管方式调整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和新经验,切实解决调整工作中存在的实际问题。同时,在总结调整工作的基础上,还印发了《**》等规范性文件。各招标办为做好招投标监管方式调整、提高监管工作水平,从制度建设、学习宣传到实际运作、计划落实,各项措施稳步推进,做了大量工作。不少县市结合本地实际,在下发“监管方式调整通知”的同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实际工作的需要,对过去使用的示范文本和相关表式作了修改。

各地招标办在调整监管方式的同时,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积极推行合理低价中标法,弱化标底,提高招投标的竞争性;努力拓展招标范围,把招投标工作向薄弱环节、边远区域延伸。为积极稳妥地推行合理低价中标法,曾先后4次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建设、施工、中介等单位的相关人员及评标专家召开“合理低价中标”研讨会;先后两次组织了10余名市、县招标办主任到**、**等地调研,了解省外合理低价中标工作开展的有关情况;多次到省内已开展合理低价中标法的市、县进行调研,深入探讨合理低价中标法推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的途径,及时出台了相关文件。

四、狠抓招标代理和评标专家的培育、发展和管理工作,促进招投标事业健康发展 2004年,分两批开展了新一轮招标代理机构资质申报、审查工作,各级招标办根据省招标办

的统一布置,坚持标准,严格要求,及时组织有关材料的审查、现场考察、材料上报等工作,有力地保证了招标代理机构资质审批任务的顺利完成。全年共受理、审核了**家招标代理资格申请单位的申报材料(其中甲级**家、乙级**家、暂定**家),经专家评审会审定,报经建设厅批准,最终取得招标代理资质的有**家(其中甲级**家、乙级**家、暂定**家)。目前,招标代理工作已在全市范围内全面推开。

工程招标代理的好坏,直接影响到招标投标工作质量。按照“发展与规范同步,重在规范”的原则,2004年,举办了4期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培训班,对招标代理从业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的培训与考核,共有**人(次)参加了培训,其中**人考试合格并取得了合格证书。为加强招标代理机构的动态管理,防止和纠正招标代理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分3次对**多家招标代理机构人员资格和业务办理情况进行了抽查,对行为不规范的单位提出了整改意见。受理了**起有关代理机构的投诉和举报,其中有关资质申报的**起,有关越级代理、无资质代理的**起,经核查,取消了**家单位的申报资格;对越级代理的**家单位、无资质代理的**家单位给予了行政处罚。

评标专家名册的建立和完善,是确保招标评标工作顺利开展的前提和必要条件。2004年上半年,组织各地对首批**多名评标专家进行了审核、培训和闭卷考试,并召开专题会议,进行集体审定。后经省建设厅批准,对审定合格的**名评标专家颁发了聘书。下半年,全市已全面启用新组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评标专家名册。同时,为解决部分市、县评标专家数量偏少、专业不全等问题,各地按照市里的统一要求,开展了评标专家增补工作。截止11月份,各地又有**人申请评标专家,并完成了增补评标专家的培训、考核工作。

五、继续做好有形建筑市场规范化建设,进一步提高服务水平

一是基本完成了各级招标办与交易中心的分离工作。

二是加强对交易中心工作的领导和督促,促进交易中心规范化建设。

三是按照**文件精神,健全功能,完善设施,努力提高交易中心服务水平。

四是狠抓招投标计算机监管系统的开发与应用工作,进一步提高招投标监督管理和交易中心服务水平。

六、认真受理投诉举报,加大执法稽查力度,依法查处违法违规和违章违纪问题

为了保证招投标工作的公平、公正,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2004年,加大了对投诉、举报的查处力度,把受理投诉、举报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一是在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印发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投诉处理办法;二是11月初召开了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投诉举报处理研讨会,建立了投诉举报查处工作体系。三是狠抓重点投诉的处理和督办。全年共受理投诉举报**件,处理了**件(其余**件正在处理中),直接调查处理或参与调查处理的**件,对其中**件给予了行政处罚。在受理、处理投诉举报过程中,严格依法办事,按程序办事,建立落实责任制,对每一件投诉举报都认真对待,调查处理工作规范有序,做到件件有记录、有处理、有回音,并且能够针对投诉举报处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及时改进、完善招投标监管工作。

七、加强行业管理,提高队伍素质,促进招投标事业稳步发展

一是继续加强政治思想和行风廉政建设。招标办是建设系统的窗口单位,招投标工作是社会关注的热点,更是矛盾聚集的焦点。为此,我们始终把思想政治工作和行风廉政建设放在重要位置,常抓不懈,并紧紧围绕“内强素质,外树形象”这个主题,建立自我约束和社会监督机制,开展了切实有效的学习、教育工作。在抓队伍建设、抓规范管理的同时,开展了经常性的政治思想工作和反腐倡廉教育,自加压力,警钟长鸣,继续巩固民主评议行风工作的成果;坚持每月定期的政治学习制度,不断提高职工的政治素质,增强拒腐防变能力,并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以实际行动带动和影响群众,促进行风廉政建设的加强和执法水平的提高。

二是加强法律、法规的学习与宣传,进一步提高招投标工作人员的执法水平和业务能力。随着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工作不断向深层次推进,为全面提高招投标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和业务水平,不断适应招投标工作的新要求,狠抓了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举办了招标办和交易中心主任及骨干人员培训班,聘请有关方面专家讲授了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

9、10月份,开展了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学习宣传月活动,各市县招标办、交易中心积极响应,按计划组织了本单位法规学习,印发了宣传册,举办了培训班和街头宣讲。在报刊上刊登招投标法律法规宣传专版;与广播电台联系,设立“招投标之窗”栏目,定期宣传相关法律法规。

三是加大统计工作管理力度,切实掌握招投标工作情况。

四是开展社会问卷调查,评选先进集体与个人,切实促进招投标队伍建设。

八、进一步加强协会工作,充分发挥其桥梁纽带作用

随着机构改革不断向纵深推进,协会不再是可有可无的角色,协会工作也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重视。

一是广泛吸收会员单位,加强协会队伍建设。新增会员单位**家,同时对一些更名、合并、撤销和主动退出的**家单位及时进行了清理。

二是对协会内部刊物——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动态进行了全面改版,增设栏目,提高质量,及时报道行业新闻,发布相关信息,加强工作交流,开展法律法规宣传。去年,协会共编印了6期《工作动态》,并在去年招投标论文评比的基础上,收集整理了获奖论文及部分优秀稿件,编辑出版了《**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论文集》。

三是分三批组织了有关会员单位,赴省外考察调研,针对当前招投标工作中的热点问题(如:合理低价中标、交易中心、代理机构收费、招投标机构性质调整等问题),学习和借鉴外省市好的管理经验和做法,进一步拓展工作思路。

四是协助省招标办开展行业管理工作。参与了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与评标专家的培训、考核以及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等活动;拨出部分会费,购买计算机等办公设备,支援部分贫困县(市)的招标办,提高其信息管理与办公自动化水平,促进信息系统联网工作的完成。 回顾过去的一年,尽管我们在完善规章制度、调整监管方式、依法行政等方面作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我们必须对当前招投标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保持清醒的认识,如:撤县设区地区的工程招标投标监管力度不够大;合同后续管理工作力量仍显薄弱;评标程序和办法有待进一步改进;对县级招投标工作的指导还需进一步加强;城乡结合部及乡镇工程规避招标现象还客观存在;串通投标、假招标、一个项目经理承接多项工程等违法违规现象仍时有发生。诸如此类问题,我们要想办法、出高招,以期有新的突破和提高。

新的一年,新的起点。我们将在十六大精神的指引下,继往开来,与时俱进,进一步解放思想、踏实工作,奋发进取,开拓创新,全面优化和改善招投标监管机制,把我市招投标各项工作推向一个新的台阶。

推荐第4篇: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合同

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合同(精选多篇)

招标投标合同怎么写?阅读以下保证书,或许你将懂得更多……

履约银行保证书

根据本保证书,我们注册地址为,和注册地址为在此以担保全额为共同格守对的义务。根据本保证书,承包人与保证人应保证自己,以及其继承人和受让人承担共同的及各自的对该项支付的义务。

根据以业主为一方,承包人为另一方所达成的协议,承包人已承担了合同义务去实施并完成某项工程,并在工程出现任何缺陷时,按上述合同中有关条款规定进行修补。

兹将上述书面保证的条件表述如

下:如果承包人正确地履行和遵守所签合同中规定的承包人一方按合向的真实主旨、意向和含义应履行和遵守的所有条款、条件及规定,或者如果承包人违约则保证人就赔偿业主因此而蒙受的损失,直到达到上述保证金总额,届时,本保证书所承担之义务即告终止和失效。否则仍保持完全有效。但所签合同条款,或对工程的实施。完成及修补其缺陷的性质和范围的任何变更,以及业主或监理工程师根据所签合同给予的时间宽限或业主或上述监理工程师方面对所签合同有关事宜所做的任何容忍或宽恕均不解除保证人所承担之上述保证书规定的义务。但只在下述情况下保证人才承担清偿业主蒙受损失之义务:

收到业主与承包人双方书面通知,说明业主与承包人已一致同意应向业主支付这一笔损失赔偿费;或者保证人收到一份与所签合同条款规定相一致的、按仲裁程序签发的、并在法律上证明的裁决书副本,说明应向业主支付这一笔

损失赔偿费。

代表代表由由

以_____的资格以_____的资格

在证明下在证明下

签于一九九_年_月_日签于一九九_年_月_ 日

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合同

日 期:__

招标号:__

1___已安排了一笔以多种货币构成的资金,用于____建设费用的合理支付。所有如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来自合格货源并经资格预审合格了的投标人均可参加本工程的投标。2 业主邀请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人就下列工程施工和竣工所需的劳务、材料、设备和服务进行密封投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 凡有兴趣的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人,可从下列地址获取进一步的信息

及查阅招标文件:_________。4 任何有兴趣的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人在向上述机构提交书面申请并在交纳了一笔不可退还的费用____后可购得一套完整的招标文件。多购的招标文件收费相同。

5 所有投标书必须于19__年__月__日__时之前送达下列地址:_。并必须同时交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接受的格式,数量为2%投标价的投标保证金。

6 开标仪式定于19__年__月__日__时在下列地点举行_________,投标人可派代表出席。

投标邀请书

日 期:__

招标号:__

1___已安排了一笔以多种货币构成的资金,

用于____建设费用的合理支付。所有如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来自合

格货源并经资格预审合格了的投

标人均可参加本工程的投标。

2 业主邀请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人就下列工程施工和竣工所需的劳务、材料、设

备和服务进行密封投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 凡有兴趣的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人,可从下列地址获取进一步的信息及查阅招

文件:_________。

4 任何有兴趣的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人在向上述机构提交书面申请并在交纳了一

笔不可退还的费用____后可购得一套完整的招标文件。多购

的招标文件收费相同。

5 所有投标书必须于19__年__月__日__时之前送达下列地址:

_。并必须同时交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5

接受的格式,数量为2%投标价的投标保证金。

6 开标仪式定于19__年__月__日__时在下列地点举行________

_,投标人可派代表出席。

《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合同》

合同协议书

本协议书于19__年__月__日由__为一方与___为另一方签定。鉴于业主欲建成本项工程,即______并已接受承包人提出的承担该项工程之施工、竣工并修补其任何缺陷的投标书。

兹为以下事项达成本协议:

l本协议书中的措辞和用语应具有下文提及的合同条件中分别赋予它们的相同的含义。

2下列文件应被认为是组成本协议书的一部分,并应被作为其一部分进行阅读和理解:

中标函;

上述投标书;

合同条件;

规范;

图纸;

工程量清单。

3考虑到下文提及的业主准备付给承包人的各项款额,承包人特此立约向业主保证在各方面均遵照合同的规定进行施工及竣工并修补其任何缺陷。

4业主持此立约保证在合同规定的各项期限和以合同规定的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格或合同规定的其它应支付的款项,以作为本工程施工、竣工并修补其任何缺陷的报酬。

特立此据。本协议书于上面所定的日期,由有关双方根据其各自的法律签署订立。

在__在场的情况下,盖的正式印章如下:

在__在场的情况下,由上述签字盖章并递交。

业主签名:_____________承包人签名: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____

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合同

合同协议书

本协议书于19__年__月__日由__为一方与___

为另一方签定。鉴于业主欲建成本项工程,即______

并已接受承包人提出的承担该项工程之施工、竣工并修补其任何缺陷的投标书。

兹为以下事项达成

本协议:

l 本协议书中的措辞和用语应具有下文提及的合同条件中分别赋予它们的相同的

含义。

2 下列文件应被认为是组成本协

议书的一部分,并应被作为其一部分进行阅读和

理解:

中标函;

上述投标书;

合同条件_

规范;

图纸;以及

工程量清单。

3 考虑到下文提及的业主准备付给承包人的各项款额,承包人特此立约向业主保

证在各方面均遵照合同的规定进行施工及竣工并修补其任何缺陷。

4 业主持此立约保证在合同规定的各项期限和以合同规定的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

同价格或合同规定的其它应支付的款项,以作为本工程施工、竣工并修补其任何缺陷的

报酬。

特立此据。本协议书于上面所定的

日期,由有关双方根据其各自的法律签署订立。

在__在场的情况下,盖的正式印章如下:

在__在场的情况下,由上述签字盖章并递交。

业主签名:_____________承包人签名: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____

推荐第5篇: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附件

广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完善有形建筑市场,促进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辖区内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市管、区管建设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等。

第三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和协调,对重大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实施监督检查;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市、区交通、水利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其专业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执法。 前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下称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已依法设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机构的,可以将其负责的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执法工作等委托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具体实施。

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监察机关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第四条 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本市统一设立的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机构,为建设工程交易提供场所、信息、咨询和见证服务,建立计算机交易网络信息系统,保存场内招标活动的相关文字、音像、电子资料备查,为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实施监督和管理提供条件。

招标项目应按国家、省、市有关进场交易规定进入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第五条 市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建设工程相关企业和人员诚信档案及综合诚信评价体系,根据建设工程相关企业和人员投标、质量、安全等方面守法、履约情况定期发布在穗企业综合诚信评价排名榜。建设单位应当对承接其建设项目的相关企业和人员进行履约情况评价。

第六条 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根据《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改委第20号令)的相关规定分为交易平台、公共服务平台和行政监督平台。市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公共服务平台和行政监督平台。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应督促和指导招标投标交易场所推进电子招标投标工作。

第二章 资格审查

第七条 招标资格审查包括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复杂和大型工程的施工招标项目可采用资格预审或资格后审。非复杂和大型项目施工招标项目采用资格后审。其他招标项目的资格审查方式由招标人确定。经市招标投标监管部门批准,各级政府设立的项目建设机构可建立预选承包商库。建立预选承包商库应采用公开招标资格预审的方式进行。

第八条 采用资格预审的施工招标工程,应当采用以下方式确定正式投标人。

(一)采用非综合评估法评标的。

1.当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申请人不少于5名且不超过12名时,应取全部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申请人为正式投标人。

2.当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申请人超过12名时,按以下方式之一确定正式投标人:

(1)取全部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申请人为正式投标人;

(2)从通过资格预审的所有投标申请人中每标段随机抽取不少于12家为正式投标人; (3)从通过资格预审的所有投标申请人的业主综合评价和诚信综合评价排名得分中每标段择优确定不少于12家成为正式投标人。

(二)采用综合评估法的。

1.当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申请人不少于5名且不超过12名时,应取全部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申请人为正式投标人。

2.当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申请人大于12名且不超过18名时,取全部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申请人为正式投标人,或从全部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申请人中随机抽取不少于12家为正式投标人。

3.当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申请人大于18名时,取全部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申请人为正式投标人,或择优不少于18家并随机抽取不少于12家为正式投标人。

一个项目的二个或二个以上标段同时招标的,招标人应在招标公告中明确划分标段,针对具体标段制定确定正式投标人的办法。

招标人应在招标公告中事先明确正式投标人的确定方式。采用随机抽取方式选取正式投标人的,应在招投标交易场所公开进行。

第九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施工招标项目所需的必要条件设臵投标人资格条件。招标人设臵的投标人资格条件应当清晰明确,易于判断,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除经市招标投标监管部门批准实施预选承包商制度的招标项目外,投标人资格条件仅限于企业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负责人执业资格、专职安全人员培训考核资格、工程业绩五个方面。除按照本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对投标人资格条件设臵工程业绩要求外,招标人不得设臵工程业绩要求。

招标人可以要求投标人具备完成过质量合格的类似工程业绩。类似工程是指招标项目所需企业资质级别低一级资质能承接的同类工程;对于招标项目所需企业资质级别已是最低资质等级的,不得设臵业绩要求。

对于复杂和大型工程项目的施工招标工程,招标人在投标人资格条件中可设臵招标项目所需企业资质级别方能承接的工程业绩或可在工程业绩要求中设臵一个指标要求,指标仅限于工程规模、类似的特殊结构形式、类似的特殊施工工艺等方面,有关造价、面积、长度等规模性量化指标要求不得超过招标工程本身所对应的指标的三分之二。 满足资格合格条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2家的,招标人应当降低资格条件,否则认定以不合理的条件排斥潜在投标人。资格条件未设臵业绩要求,潜在投标人少于12家的除外。 建设方案经市政府批准的招标项目,招标人提出超越前款之外的条件,招标人应对指标设臵的必要性和合理性组织专家论证并通过。

国务院及其有关部委对投标人资格条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设计招标项目,凡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均应被允许参加投标。

第十一条 采用资格后审的施工公开招标工程,招标人不得采用集中组织答疑、集中组织现场踏勘等方式在接收投标文件前收集投标人的信息。

第十二条 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公开招标项目,招标人应当对资格审查结果及资审报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日。公示的资审报告可以隐去资审委员会成员个人信息。

第十三条 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资格审查委员会以及其成员应当严格遵守招标投标法及其他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有关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的规定。

第三章 招标

第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工程的特点和需要,按照招投标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编制招标公告、资格审查文件和招标文件。 编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资格审查文件、招标文件,应当使用市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资格审查文件、招标文件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分别送市、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备案。招标人提出与标准文本不一致条款的,应当作特别说明并预先告知招标投标监管部门。

第十五条 禁止以下列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

(一)提高资质等级、缩小资质类别范围、同时设臵总承包资质和专业承包资质要求以及其他不按照资质管理规定设臵资质要求;

(二)在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资格条件外设立其他资格条件的;

(三)在投标阶段要求总承包投标人确定分包企业的;

(四)资格条件要求二个或以上资质但不允许联合体投标的;

(五)将不同类型的总承包工程捆绑招标的;

(六)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七)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八)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九)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十)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十一)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十二)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

第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将投标文件的否决性条款单列,招标文件的其他条款与该单列的否决性条款不一致的,以单列的否决性条款为准。如招标文件补遗中增加否决性条款的,招标人应当重新单列完整的投标文件否决性条款,并发给所有投标人。

否决性条款应当明确、易于判断,不可含有“实质性不响应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文件中附有招标人不可接受的条件”等评标委员会难以界定的条款。

本办法所称否决性条款,是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拒绝受理或者作无效标以及不合格标处理等否定投标文件效力的条款。

第十七条 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资格预审文件应与招标公告同时发布,发布资格预审文件不得少于5日。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提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

潜在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书面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十八条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进行施工招标。招标人应当根据国家、省、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及有关规定、规范编制工程量清单,确定工程量。

第十九条 施工招标工程应设臵招标控制价。招标控制价可由招标人自行编制或者委托有编制资格的单位编制。招标人自行编制招标控制价的,应具备不少于2名在本企业注册的造价工程师。招标控制价的审核必须由注册造价工程师负责。

施工招标工程的招标控制价应当在发出招标文件时公布。公布内容应当包括工程总价、分部分项工程费(含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措施项目费(含措施项目清单及其费用)、其他项目费(含其他项目清单及其综合单价或者费用)、主要材料价格、税金和规费,以及相关说明等。

招标人应按规定将招标控制价及其组成部分报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备案。

设计项目招标应采用限额设计,工程费限额应当在招标公告时公布。

招标人不得设臵最低招标控制价,既不得设臵总价最低招标控制价也不得设臵单价最低控制价。

第二十条 招标文件、施工合同中应当明确发承包双方承担风险的内容、范围和费用。发包人不得以无限风险、所有风险等规避自身风险。

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合同没有约定且合同履行期间工程造价主管机构发布的材料、设备或者施工机械台班价格涨落超过5%时,发包人应当按照风险共担的原则承担超过5%部分的风险费用,并调整合同价款。

本市辖区内中央托管工程和省管工程的合同价款调整办法,省工程造价行政管理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禁止招标人以指定价格等形式限制投标人自主报价。 招标人可以设立成本警示价,供评标委员会评审投标价格是否低于成本价时参考。

招标人可以依法对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全部或者部分实行总承包招标。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省、市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暂估价不作为结算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在施工总承包招标中指定分包工程,不得干预总承包商的合法分包行为。

第二十三条 涉及主体结构的施工项目,应实行施工总承包,招标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工程肢解成若干工程招标。招标人需在施工总承包发包后另行发包总承包合同外的专业承包工程,应当由招标人和施工总承包单位共同发包,或由招标人取得施工总承包单位同意后自行发包。

招标人自行发包专业承包工程的,宜将一个资质类别工程划分为一个标段。确因工程管理需要,招标人可以将需交叉施工的三个以下资质类别的工程纳入一个标段招标,但应保证有12家以上的潜在投标人满足资格条件,否则视为排斥潜在投标人。

第二十四条 属于承包人自行采购的主要材料、设备,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提出材料、设备的技术标准或者质量要求,如无法具体描述清楚技术标准的,可引入不少于3个同等档次品牌或生产供应商供投标人报价时选择,引用品牌或者生产供应商名称前应加上“参照或相当于”的字样,引用的货物品牌或者生产供应商在市场上应具有可选择性。

招标人宜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应明确所选用主要材料、设备的品牌、厂家以及质量等级,并且应当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招标人或者投标人应当按规定选用节能、节水、节地、节材、绿色环保的材料、设备和器具。鼓励使用循环经济产品。

第四章 评标方法

第二十五条 建设工程招标项目可选用综合评估法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实行国家指导价的监理、勘察、设计等招标项目不适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包括综合评分法、合理低价法、经评审的性价比法以及经市招标投标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评标办法。

采用电子评标流程的,招标人应按市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制定的流程和评标办法进行评标。

第二十六条

货物招标可采用综合评分法、经评审的性价比法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技术简单或者技术规格、性能、制作工艺要求统一的货物,一般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进行评标。

技术复杂或者技术规格、性能、制作工艺要求难以统一的货物,一般采用综合评分法、或经评审的性价比法进行评标。

综合评分法评审的主要因素有财务状况、信誉、业绩、价格、技术、质量等方面,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的用户需求和技术要求,结合市招标投标监管部门的指导性意见,合理设臵商务标、技术标的分值权重,其中价格分权重不得低于总权重的50%。

第二十七条 建设工程监理或其他服务招标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因素主要包括投标人业绩、信誉、诚信综合评价;项目总监的业绩、信誉;项目管理班子的能力;监理方案的优劣;投标价格等。

第二十八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采用综合评分法、合理低价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复杂和大型工程项目可选用综合评分法,其他建设工程应采用除综合评分法外的其余评标办法。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投标人的综合实力、信誉、业绩等已固化的客观性指标应作为技术评审的一部分,但其权重不应超过技术评审权重的20%。评标业绩的评审起点应与资审时合格业绩一致。响应性、承诺性内容不作为评分因素,可对其进行符合性审查。价格部分的分值权重不得少于60%。综合诚信评价的权重按市招标投标监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招标人应要求中标人须向招标人提供差额保证金,差额保证金为招标控制价和中标价的差值,但不超过中标价的10%。招标控制价和中标价的差额越大,保证金中现金担保比例应相应增大,但比例不得超过总担保额的50%。

第二十九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标一般采用综合评估法。综合评估法主要有设计方案记名投票法和综合评分法。采用设计方案记名投票法的,设计方案标书应采用暗标形式。采用综合评分的,设计方案部分的评审权重不得低于总权重的70%,综合诚信评价的权重不得低于总权重的10%,设计方案标书应采用暗标形式。勘察单独招标的,采用综合评分法。

第三十条 采用设计施工同标段招标的,财政性投资项目造价控制方案应当取得市、区政府的批准,其他国有资金项目的造价控制方案应取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上级主管单位的批准。批复文件中应包含工程招标控制价。

新建项目采用设计施工同标段招标模式的应取得本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批复文件。

复杂和大型工程设计施工同标段招标可采用综合评估法,评审因素应包括设计标部分和施工标部分,设计标部分的权重不得低于总评审权重的10%,但不得超过30%。非复杂和大型工程设计标部分评标应采用符合性审查的方式进行评审,施工标的评审方法应按现行后审的施工评标办法规定进行设臵。

第三十一条 带有融资性质的招标项目一般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因素主要有价格、经营管理以及资金实力,其中工程价格分权重不得低于总权重的50%。采用带有融资性质模式的财政性投资项目应当取得发展改革部门的批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应取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

第三十二条 施工招标中评标专家对经济标评审应当体现合理低价优先、遏止恶性价格竞争、预防过低价中标的原则,对技术标评审应当体现对投标人综合择优、促进技术进步和发展建筑循环经济的原则。

技术标评分细则应体现投标人把握工程技术特点、难点的能力,解决施工技术难点的能力,以及深化或者优化施工图设计的能力。

市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可以结合不同类别招标工程的特点,制定和推荐使用各类工程的技术标编制要点和技术标评分细则。

货物、施工和监理、勘察设计、带有融资性质的招标项目等招标的具体评标因素和比例构成等由市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在招标文件标准文本或指引中规定。

第五章 评标和中标

第三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应符合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评标专家的聘任、考核、清出等管理工作由各招标投标监管部门负责。

第三十四条 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约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存在非正常一致或错漏一致的;

﹙二﹚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或者报价组成异常一致或者呈规律性变化的;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企业或者同一个人编制的;

﹙四﹚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的;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班子成员出现同一人的;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的;

﹙七﹚不同投标人使用同一个人或者企业资金交纳投标保证金或者投标保函的反担保的;

﹙八﹚不同投标人聘请同一人为其投标提供技术或者经济咨询服务的,但招标工程本身要求采用专有技术的除外;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投标报价中竞争性费用范围内存在的工程量清单单价相似度达到80%及以上的,视为本条第

(二)点所述情形。不同投标人合成编制(加密打包)电子投标文件的计算机机器特征码相同的,视为本条第

(三)点所述情形。

评标委员会否决其投标后,应要求有关投标人及时作出书面澄清说明。若有关投标人无法提供澄清或说明不合理的,评标委员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有关规定,评审有关投标人是否存在串通投标行为。评标结束后,招标人应当将评标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及资料提交给有关招投标监管部门查处。

第三十五条 各级政府设立的项目建设机构可组建清标工作组,对投标文件中的业绩、奖项等客观内容进行比较、筛选、清理,并将统计结果制成表格,供评标委员会评标时参考。工作组的组成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清标工作组统计成果引起的责任由招标人承担。

第三十六条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两人以上(含两人)认为需要投标人进行澄清的,评标委员会应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以及细微偏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说明,评标委员会各成员在评审时均需考虑投标人澄清、说明或补正的内容。 第三十七条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提出明确的评标结论。若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文件缺乏竞争性,或者认为投标人涉嫌故意拉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的,或者按招标文件评标将严重影响评标的公平、公正性的,评标委员会可不推荐中标候选人,并建议招标人重新招标,但应在评标报告中详细阐述理由。

第三十八条 招标失败的项目,需调整招标方式的,应先经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出具招标失败证明,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在出具证明前,应审查招标项目中的投标人资格条件是否为法定最低条件。

第三十九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及招投标情况报告(包括评标报告),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公示的招投标情况报告所附评标报告可以隐去评标委员会成员个人信息。

第四十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的投标报价或者经评标委员会调整后的中标价为合同价;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人应当在订立书面合同之日起15日内,将合同送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备案。

第六章 信用和标后管理

第四十一条 市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可以组织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招标人和其他市场主体按照自身的管理目标,建立各自的管理评价或履约评价制度,对投标人的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工期、工程变更的管理水平、履约能力、投标签约过程中诚信状况、市场占有率、在穗纳税情况、在穗承接工程获奖情况、不良行为记录情况、建设工程新技术(节能、节水、节地、节材与绿色环保技术)应用等情况,通过综合评分或排名的方式实施评价。

市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应当定期汇总各管理评价和履约评价,形成统一的综合诚信评价,定期发布在穗企业综合诚信评价排名榜。

第四十二条 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应当对招标人、投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及其执业人员、评标专家实施信用管理,建立信用信息系统,为社会提供信息查询服务。

第四十三条 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应当建立不良行为和不规范行为记录、公示与处理制度,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有下列不良行为或不规范行为情形的,应当依照程序形成不良行为或不规范行为记录,记入信用档案。

(一)受到行政处罚的行为;

(二)导致发生工程质量、施工安全事故的行为;

(三)扰乱建筑市场正常秩序、串通投标、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不正当竞争、侵害交易对方权益等行为;

(四)不履行招标投标承诺、拖欠工程款、拖欠或者克扣工资、未缴纳社会保险费、违法使用童工等行为;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不良行为;

(六)招标投标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不规范行为。不良行为和不规范行为记录是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资格审查、招标代理机构选择、推荐和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组成和评标专家考核等活动的重要依据。对不良行为和不规范行为记录达到警示程度的投标人限制其投标资格。

第四十四条 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并经相关部门依法认定的,招标人应当取消其投标或者中标资格,并依据招标文件的约定没收其投标保证金,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对超过部分可以要求赔偿。投标人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的,招标人应当没收其投标保证金,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对超过部分可以要求赔偿。

第四十五条 中标人应当严格按照投标承诺履行义务,不得擅自更换建造师(项目总监),降低施工设施配备标准。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承诺的项目班子主要成员和机械设备配臵情况表应作为合同组成部分,必须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落实到位。投标人未按投标文件履行承诺的,招标人可以要求中标人承担违约责任。

投标人在投标期间或项目实施期间确需更换项目负责人的,须按招标投标监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中载明施工总承包单位或承担合同管理责任的施工单位与其他施工单位的权利义务关系,按照有关总承包管理费规定编列管理费用。

第四十七条 招标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合同相对方不诚信行为和不充分履约行为达到列明的程度后,拒绝对方参与招标人后续工程投标。招标人拒绝对方参与后续工程投标时,应书面通知对方并抄送招标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备案。已拒绝参与投标的单位名单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中载明。

对于招标失败后重新组织招标,或者按规定直接发包的建设工程,招标人可以不接受本工程招标中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或者参与串通投标、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投标人再参与本工程投标或者承接工程。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八条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应当加以制止或者要求整改,整改期间可暂停其招标投标活动:

(一)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的;

(二)违反招标投标程序、规则的;

(三)接到对招标投标活动有效投诉的;

(四)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出现群体性事件,不加以及时制止可能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无法挽回损失的;

(五)有严重违反公平、公正、公开、择优或者诚实信用原则的其他情形的。

第四十九条 招标人、投标人、评标专家及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协助有关招标投标监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五十条 编制或者审核招标控制价的企业及造价专业人员不得抬高或者压低招标控制价,招标人不得授意其委托的造价咨询企业或者造价咨询专业人员抬高或者压低招标控制价。

招标控制价应按相关规定编制。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招标控制价编制的监管,可委托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招标工程的招标控制价进行抽查,抽查结果应当作为对造价咨询企业和造价咨询专业人员考核的依据。

第五十一条 实行财政资金投资项目招标工程的造价变更备案、工程竣工结算备案制度。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应当制定招标工程的造价变更、结算监督办法。

第五十二条 招标工程估价、工程预算、投标报价、结算等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当由注册造价工程师审核,经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并加盖执业专用章和所在企业公章后方可对外提交。注册造价工程师及其所在企业对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合法性、准确性、合理性负责。

第五十三条 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及其工程质量、工程检测、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监督检查,督促中标人全面履行投标承诺和承包合同,防止因过低价中标可能产生的偷工减料、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标准以及挪用施工安全技术措施费用、降低施工安全防护水平、不按规定办理工程变更、签证等现象。

第五十四条 建立重大工程项目的联网监控制度。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应将每项重大工程项目的立项、规划许可、施工许可、预算造价、中标企业、中标价格、质量安全监督、竣工验收等方面信息,实时输入电子信息数据库。招标人应定期将每项重大工程的工程进度、工程变更、累计投资、工程结算等方面信息,实时输入电子信息数据库。

招标投标工程信息数据库中有关信息应定期报项目审批部门,以便项目审批部门根据情况进行协调、监督检查和投资管理。 第五十五条 建立由监察、招标投标监管部门组成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重大问题,及时协调招标投标重大案件或者投诉的查处。

市招标投标领导小组对涉及多个行政主管部门、影响重大的投诉案件进行协调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进行招标的项目,应满足《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进入绿色通道的项目,根据已取得的审批文件可判断投标人资质等级和可确定造价的条件下,可先行开展招标工作;但用地、规划、初步设计和概算应在投标截止前取得。根据审批文件需修改招标文件的,开标时间应依法顺延。

第五十七条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方式的改革创新,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科学、择优”的原则,由招标人或者投标人提出改革创新方案,经招标投标监管部门批准,可以先行试点。

第五十八条 鼓励广州市招标代理单位建立行业协会,按照依法制定的章程开展活动,实施行业自律和公共服务,承担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及其监管机构依法委托的公共事务。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

本办法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勘察、设计、监理及其他为完成工程所需的服务。

本办法所称“资格预审”,是指在投标前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本办法所称“资格后审”是指开标后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本办法所称“复杂和大型工程项目”,是指技术特别复杂、施工有特殊要求或者采用新技术的工程项目,具体规模标准由市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本办法中“日”指“日历天”。

本办法中“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

第六十条 本办法中公示期间的最后一天应为工作日,否则应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本市以往发布的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规范性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依照本办法执行。

推荐第6篇: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合同

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合同(投标邀请书)

日 期:__

招标号:__

1___(业主名字)(下简称“业主”)已安排了一笔以多种货币构成的资金,用于____(工程名称)建设费用的合理支付。所有如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来自合格货源并经资格预审合格了的投标人均可参加本工程的投标。2 业主邀请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人就下列工程施工和竣工所需的劳务、材料、设备和服务进行密封投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程概况、主要项目及工程量等)。

3 凡有兴趣的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人,可从下列地址获取进一步的信息及查阅招标文件:_________(查询和发售招标文件的机构名称、地址等)。4 任何有兴趣的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人在向上述机构提交书面申请并在交纳了一笔不可退还的费用____(货币名称和数量)后可购得一套完整的招标文件。多购的招标文件收费相同。

5 所有投标书必须于19__年__月__日__时之前送达下列地址:_(投标书接收地点)。并必须同时交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接受的格式,数量为2%投标价的投标保证金。

6 开标仪式定于19__年__月__日__时在下列地点举行_________(开标地点),投标人可派代表出席。

推荐第7篇: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合同

招标投标合同怎么写?阅读以下保证书,或许你将懂得更多……

履约银行保证书

根据本保证书,我们(单位名称)注册地址为(详细地址)(以下称承包人),和(保证人姓名)注册地址为(详细地址)(以下称保证人)在此以担保全额为(货币名称、数额)共同格守对(业主名称)(以下称为业主)的义务。根据本保证书,承包人与保证人应保证自己,以及其继承人和受让人承担共同的及各自的对该项支付的义务。

根据以业主为一方,承包人为另一方所达成的协议,承包人已承担了合同义务(以下称为所签合同)去实施并完成某项工程,并在工程出现任何缺陷时,按上述合同中有关条款规定进行修补。

兹将上述书面保证的条件表述如下:如果承包人正确地履行和遵守所签合同中规定的承包人一方按合向的真实主旨、意向和含义应履行和遵守的所有条款、条件及规定,或者如果承包人违约则保证人就赔偿业主因此而蒙受的损失,直到达到上述保证金总额,届时,本保证书所承担之义务即告终止和失效。否则仍保持完全有效。但所签合同条款,或对工程的实施。完成及修补其缺陷的性质和范围的任何变更,以及业主或监理工程师根据所签合同给予的时间宽限或业主或上述监理工程师方面对所签合同有关事宜所做的任何容忍或宽恕均不解除保证人所承担之上述保证书规定的义务。但只在下述情况下保证人才承担清偿业主蒙受损失之义务:

(a)收到业主与承包人双方书面通知,说明业主与承包人已一致同意应向业主支付这一笔损失赔偿费;或者(b)保证人收到一份与所签合同条款规定相一致的、按仲裁程序签发的、并在法律上证明的裁决书副本,说明应向业主支付这一笔损失赔偿费。

代表(承包人名称)代表(保证人姓名)由(签字人姓名)由(签字人姓名)

以_____的资格以_____的资格

在(证明人)证明下在(证明人)证明下

签于一九九_年_月_日签于一九九_年_月_ 日

推荐第8篇: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合同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合同

2009-11-4 14:41【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本协议书于20__年__月__日由__(以下简称“业主”)为一方与___(以下简称“承包人”)为另一方签定。鉴于业主欲建成本项工程,即______并已接受承包人提出的承担该项工程之施工、竣工并修补其任何缺陷的投标书。

达成本协议:

1、本协议书中的措辞和用语应具有下文提及的合同条件中分别赋予它们的相同的含义。

2、下列文件应被认为是组成本协议书的一部分,并应被作为其一部分进行阅读和理解:(a)中标函;

(b)上述投标书;

(c)合同条件;

(d)规范;

(e)图纸;

(f)工程量清单。

3、考虑到下文提及的业主准备付给承包人的各项款额,承包人特此立约向业主保证在各方面均遵照合同的规定进行施工及竣工并修补其任何缺陷。

4、业主持此立约保证在合同规定的各项期限和以合同规定的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格或合同规定的其它应支付的款项,以作为本工程施工、竣工并修补其任何缺陷的报酬。特立此据。本协议书于上面所定的日期,由有关双方根据其各自的法律签署订立。在__在场的情况下,盖的正式印章如下:

在__在场的情况下,由上述签字盖章并递交。

业主签名:_____________承包人签名:___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____

推荐第9篇: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合同(合同协议书)

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合同(合同协议书)

合同协议书

本协议书于19__年__月__日由__(以下简称“业主”)为一方与___

(以下简称”承包人”)为另一方签定。鉴于业主欲建成本项工程,即______

并已接受承包人提出的承担该项工程之施工、竣工并修补其任何缺陷的投标书。

兹为以下事项达成

本协议:

l 本协议书中的措辞和用语应具有下文提及的合同条件中分别赋予它们的相同的

含义。

2 下列文件应被认为是组成本协议书的一部分,并应被作为其一部分进行阅读和

理解:

(a)中标函;

(b)上述投标书;

(c)合同条件_

(d)规范;

(e)图纸;以及

(f)工程量清单。

3 考虑到下文提及的业主准备付给承包人的各项款额,承包人特此立约向业主保

证在各方面均遵照合同的规定进行施工及竣工并修补其任何缺陷。

4 业主持此立约保证在合同规定的各项期限和以合同规定的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

同价格或合同规定的其它应支付的款项,以作为本工程施工、竣工并修补其任何缺陷的

报酬。

特立此据。本协议书于上面所定的日期,由有关双方根据其各自的法律签署订立。

在__在场的情况下,盖的正式印章如下:

在__在场的情况下,由上述签字盖章并递交。

业主签名:_____________承包人签名: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____

推荐第10篇: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合同(合同协议书)

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合同

(合同协议书)

本协议书于 年 月 日由 (以下简称“业主”)为一方与 (以下简称“承包人”)为另一方签定。鉴于业主欲建成本项工程,即 并已接受承包人提出的承担该项工程之施工、竣工并修补其任何缺陷的投标书。

兹为以下事项达成本协议:

l本协议书中的措辞和用语应具有下文提及的合同条件中分别赋予它们的相同的含义。

2下列文件应被认为是组成本协议书的一部分,并应被作为其一部分进行阅读和理解:

(a)中标函;

(b)上述投标书;

(c)合同条件;

(d)规范;

(e)图纸;

(f)工程量清单。

3考虑到下文提及的业主准备付给承包人的各项款额,承包人特此立约向业主保证在各方面均遵照合同的规定进行施工及竣工并修补其任何缺陷。

4业主持此立约保证在合同规定的各项期限和以合同规定的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格或合同规定的其它应支付的款项,以作为本工程施工、竣工并修补其任何缺陷的报酬。

特立此据。本协议书于上面所定的日期,由有关双方根据其各自的法律签署订立。

在 在场的情况下,盖的正式印章如下:

在 在场的情况下,由上述签字盖章并递交。

业主签名: 承包人签名:

联系人: 联系人:

.动产赠与合同

赠与人 (以下简称甲方)、受赠人 (以下简称乙方),双方就赠与图书事宜订本合同,其条件如下:

第一条 甲方将以下图书赠与乙方:

1 全套 卷 册 出版社发行

2全套 卷 册 书店发行

第二条 甲方于 年 月 日前将上述图书交付予乙方。

第三条 乙方将受赠的图书陈设于乙方协会的阅览室,并委托管理员,提供会员阅览,保管费用由乙方负担。

第四条 乙方若未能履约、或善尽保管的义务时,甲方可撤销合同。

第五条 乙方如欲解散协会,则对所受赠图书的处理须遵照甲方的指示。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为凭。

赠与人(甲方):

受赠人(乙方):

年 月 日

.

第11篇: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合同(合同协议书)

合同协议书

本协议书于19__年__月__日由__(以下简称“业主”)为一方与___(以下简称“承包人”)为另一方签定。鉴于业主欲建成本项工程,即______并已接受承包人提出的承担该项工程之施工、竣工并修补其任何缺陷的投标书。

兹为以下事项达成本协议:

l本协议书中的措辞和用语应具有下文提及的合同条件中分别赋予它们的相同的含义。

2下列文件应被认为是组成本协议书的一部分,并应被作为其一部分进行阅读和理解:

(a)中标函;

(b)上述投标书;

(c)合同条件;

(d)规范;

(e)图纸;

(f)工程量清单。

3考虑到下文提及的业主准备付给承包人的各项款额,承包人特此立约向业主保证在各方面均遵照合同的规定进行施工及竣工并修补其任何缺陷。

4业主持此立约保证在合同规定的各项期限和以合同规定的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格或合同规定的其它应支付的款项,以作为本工程施工、竣工并修补其任何缺陷的报酬。

特立此据。本协议书于上面所定的日期,由有关双方根据其各自的法律签署订立。

在__在场的情况下,盖的正式印章如下:

在__在场的情况下,由上述签字盖章并递交。

业主签名:_____________承包人签名: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____

第12篇: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修正)

【颁布单位】江苏省人民政府

【注】 (1995年8月15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65号发布 根据1997年12月15日发布的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32号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规范和管理,使工程任务进入市场,通过平等竞争,实现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之间的公平交易,有效地控制建设工期,确保工程质量,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的方式,将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含建筑装饰装修)、咨询监理、工程总承包、材料设备供应等任务,一次或者分步发包,由投标人通过竞争承接任务。

第三条 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除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都必须按照本办法进行招标投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程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投标:

(一)属抢险救灾的;

(二)投资总额低于人民币50万元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四条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应当公开条件,坚持公正合法、诚实信用、平等竞争的原则,不受地区、部门和所有制性质的限制。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行业、专业等为理由强行承接工程。

第五条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是当事人依法进行的经济活动,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和约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省、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统一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制定具体实施措施;

(二)指导、监督、检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总结交流经验;

(三)按照规定权限审查或者审批标底编制单位、招标代理人的资质(资格);

(四)会同工业、交通等主管部门及其直属单位办理有关招标事宜;

(五)调解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纠纷;

(六)否决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定标结果。

第七条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按照招标投标管理权限与建设工程立项审批或者备案权限相一致的原则,由省,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级管理。

第八条 省、市、县(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投标管理机构),按照分级管理权限,具体负责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管理工作,业务受上一级招投标管理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第九条 省、市、县(市)工业、交通等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部门直接投资和相关投资公司等在本行政区域内投资的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二)指导、组织本部门直接投资和相关投资公司等在本行政区域内投资的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工作;

(三)监督、检查本部门有关单位从事招标投标活动;

(四)商请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事宜。

第三章 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招标人有权按照规定自行组织招标活动或者委托招标,自主选定中标的方案、价格和中标人。

第十一条 投标人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权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自主投标或者组成联合体投标;

(二)根据自己的经营情况和掌握的市场信息,有权确定自己的投标报价;

(三)根据自己的经营情况有权参与投标竞争或者放弃参与竞争;

(四)有权要求优质优价。

第十二条 招标人和投标人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负有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接受招投标管理机构的管理和监督;

(三)履行依法约定的各项义务。

第四章 招标的条件与方式

第十三条 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并设立专门的招标组织,经招投标管理机构审查合格后发给招标组织资格证书:

(一)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

(二)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

(三)有审查投标人投标资格的能力;

(四)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不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招标人必须委托具备相应资质(资格)的招标代理人组织招标。

中标的总承包单位作为总承包范围内工程的招标人,可以按照本条的规定组织招标或者委托招标。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项目已经正式列入国家、部门或者地方的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或者已经报政府有关部门备案;

(二)已经向招投标管理机构办理报建登记;

(三)概算已经批准,招标范围内所需资金已经落实;

(四)建设用地使用权已经依法取得;

(五)满足招标需要的有关文件及技术资料已经编制完成,并经过审批;

(六)招标所需的其它条件已经具备。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招标可以采用下列方式进行:

(一)公开招标。由招标人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发布招标公告;

(二)邀请招标。由招标人发出招标邀请书,邀请两个以上(含本数)有能力承担相应工程任务的单位参加投标;

(三)协商议标。对于有保密性要求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高等特殊情况,不适宜采用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工程项目,经招投标管理机构审查同意,可以进行协商议标。议标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章 招标与投标的程序

第十六条 招标人在开始正式招标之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设立招标组织,或者书面委托招标代理人,并向招投标管理机构申报招标申请书、已经编制完成的招标文件、评标定标办法和标底。经招投标管理机构对上述文件进行审查认定后方可组织招标。

第十七条 招标人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招标邀请书,对投标人进行投标资质(资格)审查。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人的要求提交或者出示有关的文件、资料。经招投标管理机构对投标人的投标资质(资格)进行复查后,招标人向审查合格的投标人分发招标文件及有关资料。投标人在领 取招标文件时,必须按招标文件要求缴纳投标保证金。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组织投标人勘察现场,并对招标文件进行答疑。

第十八条 招标人成立评标组织,制定评价、定标办法,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召开开标会议,当众宣布评标、定标办法,当场启封各投标书及补充函件,公布投标书的主要内容。

开标后,招标人按照事先规定的评标办法,审查投标书,组织评标。评标应当采用科学的方法,按照平等竞争、公平合理的原则,对投标书进行综合评价,择优选定中标人。

未达到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或者违反有关规定的投标书,应当确认为无效投标书。

对投标书中不清楚的问题,招标人有权向投标人提出询问,所澄清和确认的问题,应当采取书面方式,经双方签字后,作为投标书的组成部分。

在澄清会谈中,投标人不得更改标价、工期等实质性内容,开标后提出的任何修正声明或者附加优惠条件,一律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第十九条 经评标确定中标人后,招标人与招投标管理机构联合发出中标通知书,退还未中标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经招投标管理机构对合同草案进行审查后,招标人与中标人按照招标文件、投标书及有关规定签订承发包合同,同时按照招标文件的约定相互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履约保函,招标人同时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合同副本应当分送各有关部门。

第二十条 招标申请书的主要内容包括:招标工程具备的条件,招标的工程内容和范围,拟采用的招标方式和对投标人的要求,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人的资质(资格)等。

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包括:由投标须知、合同条款及有关附件组成的商务条款,由图纸、工程量清单、技术规范等组成的技术条款。

第二十一条 招标文件发出后,招标人不得擅自变更其内容。确需变更的,必须经招投标管理机构批准后,于投标截止日7日前书面通知所有投标人。

第二十二条 施工招标必须编制标底。标底是招标人对工程造价的预测或者控制范围。标底的编制应当贯彻优质优价的原则,并力求与市场的变化相吻合。标底由招投标管理机构审定,或者由招投标管理机构委托建设银行以及其他有能力的单位审核后,送招投标管理机构审定。

第六章 罚 则

第二十三条 逾期未办理工程项目报建登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招投标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视情节轻重,处以警告、暂扣资质(资格)证书、责令停止施工,并处以5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招投标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取消中标资格和3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投标权,可以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暂扣或者吊销资质(资格)证书,并处以5000元以上100000元 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应当招标的工程项目而未招标的;

(二)未向招投标管理机构办理招标申请和其他有关手续而自行招标,经指出后仍不纠正的;

(三)招标人隐瞒建设规模、建设条件、资金、材料保证等真实情况的或者虚报单位资质(资格)等级和其他自身真实情况的;

(四)招标人违反公平竞争的原则,预定框子,照顾关系,致使不应中标的投标人中标的;

(五)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资格)的组织承担有关工程的;

(六)泄露标底,影响招标投标工作正常进行的。 投标人串通投标,抬高或者压低标价;投标人和招标人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处罚。

县以上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受本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可以实施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行政措施和行政处罚。

第二十五条 定标后,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合同的,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回,同时可以取消其中标资格;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合同的,应当向中标人双倍返还保证金,并与中标人补签合同。

第二十六条 投标人投标后,由于招标人的原因而中止招标或者招标失败的,招标人应当负责赔偿投标人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二十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招投标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招标人和投标人在招标活动或者履行承发包合同过程中发生纠纷,应当协商解决,或者由招投标管理机构进行调解。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的,应当依法向仲裁机构审请仲裁;当事人没有达成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 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涵义是:

(一)当事人:包括招标人、投标人和中标人;

(二)招标人:是指作为项目投资责任者的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即业主;

(三)投标人:是指参与工程任务竞争的,具备相应资质(资格)的勘察设计单位、施工企业、咨询监理单位、总承包单位、材料设备供应单位;

(四)中标人:是指最后中标的投标人;

(五)招标代理人:是指接受招标人的委托,代理招标人组织招标活动的招标代理单位。

第三十一条 外资项目的招标投标,参照国际惯例和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应用中的问题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国家有关部门对招标投标有某些特殊专业性规定的,从其规定,并同时按照本办法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归口管理和监督。

【注】 (1997年11月27日经省人民政府第10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1997年12月15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32号公布)

全文

《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将原第二十三条修改为两条,分别为:

“第二十三条 逾期未办理工程项目报建登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招投标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视情节轻重,处以警告、暂扣资质(资格)证书、责令停止施工,并处以5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招投标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取消中标资格和3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投标权,可以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暂扣或者吊销资质(资格)证书,并处以5000元以上100000元 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应当招标的工程项目而未招标的;

(二)未向招投标管理机构办理招标申请和其他有关手续而自行招标,经指出后仍不纠正的;

(三)招标人隐瞒建设规模、建设条件、资金、材料保证等真实情况的或者虚报单位资质(资格)等级和其他自身真实情况的;

(四)招标人违反公平竞争的原则,预定框子,照顾关系,致使不应中标的投标人中标的;

(五)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资格)的组织承担有关工程的;

(六)泄露标底,影响招标投标工作正常进行的。

投标人串通投标,抬高或者压低标价;投标人和招标人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处罚。

县以上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受本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可以实施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行政措施和行政处罚。”

对有关条文的顺序作相应的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13篇:湖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湖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文件编号:99817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29号

颁布日期:20020513 实施日期:20020801 颁布单位:湖北省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维护建设市场秩序,确保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以及实施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以及市政工程项目。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和规模标准,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

第三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市(州)、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发展计划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在县以上依法批准设立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交易中心进行。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交易中心统一发布工程建设信息、为招标投标交易活动和集中办理工程建设有关手续提供服务,保证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进行。不得代理组织招标投标和参与评标、定标。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交易中心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五条 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不得进行地方保护和行业垄断,禁止限制和排斥本地区、本系统外符合资质条件的单位参加投标。 第二章 招标

第六条 招标人进行建设工程招标时应当具备下列相应条件:

(一)勘察、设计招标,应当取得该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办理建设用地手续和立项审批手续;

(二)建设工程全过程监理招标,应当完成立项审批手续;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招标,应当完成勘察和设计工作;

(三)施工招标,应当完成立项审批手续,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按规定应当实行建设监理的工程已签订建设监理合同;

(四)材料、设备招标,应当完成设计工作,材料设备的技术性能已经确定,所需资金已经落实;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具体包括:

(一)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者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专业技术力量;

(三)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经验;

(四)设有专门招标机构或者拥有3名以上专职招标业务人员;

(五)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在向项目审批部门上报可行性研究报告时申请核准,并向当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招标人不具备自行办理招标条件的,应当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事宜。

招标代理机构必须依法取得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

第九条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并在国家和省规定的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的邀请招标,应当在省级保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下进行。

第十条 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本身的需要,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预审,预审条件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

经资格预审后,招标人应当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并通告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

招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与招标项目实际要求不符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招标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应当在编制和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时,一并提出项目招标方式(委托招标或自行招标)以及国家出资项目的招标范围(发包初步方案),报项目审批部门核准;

(二)编制招标文件;

(三)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

(四)向招标人递交投标申请;

(五)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六)向合格的投标人提供招标文件和相关资料,组织投标人进行现场勘查,并对相关问题作出说明;

(七)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并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投标;

(八)组建评标委员会;

(九)开标、评标,提交评标报告;

(十)按评标委员会的意见确定中标人;

(十一)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在定标后,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项目审批部门和当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十二)发出中标通知书,签订合同。

第十二条 招标文件应当载明:投标须知,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投标函的格式及目录,施工、材料设备,施工阶段监理招标的施工图纸,地质资料和设计说明书。

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招标人要求投标人交纳投标保证金和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最高不得超过50万元。

第十三条 招标项目设有标底的,应当依据国家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及招标文件规定的计价方法和要求编制,并在开标前严格保密,一个招标项目只能编制一个标底。 第三章 投标

第十四条 投标人应当具备与招标项目相应的资质条件。

招标项目属于设计的,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建筑方案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进行概念设计招标的,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由具有相应资格的注册建筑师签章并加盖单位公章。

招标项目属于建设施工的,投标人应当在工程业绩、项目经理条件、施工机械设备、财务状况等方面满足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

招标项目属于监理的,投标人应当在工程监理业绩、技术力量、检测设备等方面满足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

第十五条 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疑问需要澄清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可以依法在招标文件中对投标人提出疑问的期限作适当规定。

第十六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投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函;

(二)投标人资质、资信证明文件;

(三)投标项目方案及说明;

(四)投标报价;

(五)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符合资质条件的其他单位完成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第十七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并在封口加盖法人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鉴后,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时间和签收人的凭证,并妥善保存。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启。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或补充、修改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与建设监理单位有隶属关系的不得参与同一建设工程的投标。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征地、拆迁、设计、垫资承接任务和介绍建设用地等为条件,要求招标人将应当实行招标的建设工程发包给其指定的单位承包。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二十条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招标人设有标底的,启封和公开标底。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二十一条 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为无效投标文件处理,不予参加评标:

(一)投标文件未按规定密封的;

(二)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公章及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印章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的;

(三)投标文件未按要求编制,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或者实质上未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

(四)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的;

(五)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第二十二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外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专家应当由招标人从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专家库中,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产生。特殊招标项目,经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由招标人从专家库中直接确定。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参加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二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应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办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并对评标结果签字确认。

第二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阐明评标委员会对各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意见,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第二十五条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二十六条 确定中标人或者推荐中标候选人,应当采用综合评价法或者不低于成本的最低价法。

(一)综合评价法:是指对投标文件提出的投标价格、工程质量、施工工期、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投标人及项目经理业绩等,能否最大限度的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采用定性评议或者定量评分等方式进行评审和比较,按照得票最多或者得分最高确定中标人或者依次确定中标候选人。

(二)不低于成本的最低价法:是指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按照投标价格最低确定中标人或者依次确定中标候选人。

第二十七条 招标人自开标之日起7日内确定中标人,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适当延长定标期限。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第二十八条 建设工程招标活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依法重新组织招标:

(一)在招标文件规定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家的;

(二)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实质要求的。

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 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合同管理的规定以及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要求,订立书面合同,并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人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自合同签定之日起7日内,将投标保证金退还给中标人和未中标人。

第三十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监理项目在确定中标人后,招标人可以要求中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的意见,对方案进行修改完善。

第三十一条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担保的,中标人应当提交。同时,招标人也应当向中标人提供工程付款支付担保。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对行政处罚已作出规定的,从其规定;对于招投标过程中泄露保密资料、泄露标底、串通招标、串通投标、歧视排斥投标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进入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交易中心交易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未进行公开招标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行政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四条 建设和其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以及评标委员会成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泄露秘密、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2年8月1日起施行。

第14篇:广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

广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

(99年7月15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1999年9月4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

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59号)

《广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已由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1999年9 月4 日修订,现予公布,自2000 年1 月1 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一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管理,维护建设市场的正常秩序,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条例。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设备供应、建设监理,必须进行招标;

(一)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资、融资的建设工程;

(二)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建设工程;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建设工程;

(四)国有、集体所有制单位投资的建设工程;

(五)国有、集体所有制单位参与投资的建设工程;

(六)国有、集体所有制单位参股的企业投资的建设工程。

第三条 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招标,是指发包人将其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设备供应、施工、装饰装修等,通过招标方式发包给符合资质条件的总承包单位的行为。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是指发包人通过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方案的招标,将该建设工程的勘察任务和工程设计任务发包给符合资质条件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行为。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是指发包人将其建设工程的基础、土建、设备安装、管线敷设、装饰装修施工任务,通过招标方式,发包给符合资质条件的施工单位的行为。

设备供应招标,是指发包人将其建设工程所需的成套设备和配套机电设备、专用和非标准设备的供应任务,通过招标方式,发包给符合条件的供应单位的行为。

建设监理招标,是指发包人将其建设工程的监理任务,通过招标方式,委托给符合资质条件的建设监理单位的行为。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和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同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按项目隶属关系分别由省、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项目和跨地区合作项目的招标投标,由本省主投资方住所地或者项目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第六条 按本条例规定必须进行招标发包的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应当按照项目的隶属关系,分别在省、市、县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进行。

交易中心是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为招标人和投标人提供场所、信息和咨询服务,为有关部门在该中心内办公提供必要的条件,使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进行的服务机构,其不得代理组织招标和参与评标定标。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同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交易中心提供的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的服务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七条 同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资格审查、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或者建设工程开工报告审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手续办理等工作,应当在交易中心内办理。

第八条 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诚实信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进行地方保护和行业垄断,禁止限制和排斥本地区、本系统外符合资质条件的单位参加投标。

第九条 建设工程招标实行业主负责制。

本条例所称业主为建设工程的投资者。建设工程由政府投资的,业主为建设工程的管理者或者使用者。

第二章 招标 第十条 本条例第二条第二款所列必须进行招标发包的建设工程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为:

(一)需要统筹安排的基础设施的项目总承包;

(二)国家和地方的重点建设工程和大中型建设工程的勘察和建设监理;

(三)城市主干道、广场、交叉路周边的二级以上建筑物,城市大中型公共建筑,超高层建筑,用地面积二万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小区和工业小区,城市主要街道的景观和广场,以及重点建设工程的设计;

(四)建筑面积一千平方米以上或者工程发包价一百万元以上的单体房屋建筑和居住小区,以及工程发包价三百万元以上的工业、能源、交通、水利、市政等建设工程的施工;

(五)总概算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所需的成套设备、配套机电设备、专用设备和非标准设备的供应。

地级以上的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制定不高于前款规定的范围和规模标准,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外商和私人独资、捐资的建设工程,是否以招标方式发包,由业主、捐资者自行决定,但是,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的建设工程,应当依法招标发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的抢险抗灾、以工代赈、保密等不宜招标发包的建设工程,可以不通过招标方式发包。

项目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等单位自筹资金并且自用的建设工程,其单位的资质条件符合要求的,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可以自行承担相应的任务。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招标发包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招标人进行勘察、设计招标发包时,应当取得该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已办理建设用地手续和立项审批手续;

(二)招标人进行总承包招标发包时,应当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已办理建设用地手续和立项审批手续,建设资金已落实;

(三)招标人进行建设全过程监理招标时,应当完成立项审批手续;招标人进行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招标时,应当完成勘察和设计工作;

(四)招标人进行施工招标时,应当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资金已落实;按规定应当实行建设监理的工程,已签订建设监理合同;

(五)招标人进行设备供应招标发包时,应当完成设计工作,设备的技术性能已确定,所需资金已落实。

第十二条 招标人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自行组织招标:

(一)拥有与建设工程招标项目相适应的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

(二)具有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

(三)具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招标人不具备前款条件的,应当委托具备前款条件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其组织招标。

第十三条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通过交易中心以信息网络、市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刊或者其他媒介公开发布招标公告,邀请符合资质条件的不特定的法人投标;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当通过交易中心以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不少于三名符合资质条件的特定的法人投标。

以邀请招标方式进行发包的建设工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并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属省重点建设工程的,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一)技术性和专业性强,国内符合资质条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超过十家的;

(二)公开招标时,申请投标的合格投标人不足三名,需要重新组织招标的;

(三)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提供贷款方要求进行邀请招标的。

公开招标时,符合资格的法人申请投标超过八名时,招标人在交易中心的见证下,可以从中随机抽取不少于八名为正式投标人;符合资格的法人申请投标不超过八名时,申请人为正式投标人。

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时,提交投标文件的合格投标人不足三名时,招标人应当重新组织招标.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招标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编制招标文件;

(二)发出招标公告或者邀请书;

(三)递交投标申请书;

(四)选定符合条件的投标人;

(五)举行招标会议;

(六)编制和递交投标文件;

(七)编制和审核标底;

(八)组建评标委员会;

(九)举行开标会议;

(十)评标并确定中标单位;

(十一)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二)签订承发包合同。

第十五条 招标文件的内容应当包括招标工程的基本情况和各项要求、评标定标原则和办法、对投标文件内容的要求和承发包合同的主要条款。

招标人在发出公告或者邀请书之前,应当将招标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备案报告后,应当对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的资格和招标文件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第十六条 招标人举行招标会议时,应当向投标人分发招标文件和介绍招标项目的有关情况和要求;对投标人提出的问题进行说明。

招标会议举行后,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投标人进行现场勘查并负责答疑。

第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留给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的合理时间。从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到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不得少于十日,其中项目总承包招标、设计招标、大型项目的施工招标,不得少于二十日。

第十八条 招标人发出招标文件后,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备案机关备案,并在投标截止时间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的投标人。

第十九条 招标项目的标底,应当根据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招标文件,参照国家规定的技术、经济标准规范及定额进行编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定。

标底审定工作应当在交易中心进行并在开标之日前审定完毕。审定标底由具有资格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负责,但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人员应当回避。

一个招标项目只能编制一个标底。标底经审定后,应当交交易中心密封保存,在开标前不得泄露。

第三章 投标

第二十条 凡在本省依法登记注册的建设工程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设备供应、建设监理的法人,均可以申请参加与其技术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相适应的建设工程投标。

第二十一条 未在本省依法登记注册的省外、国外公司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或澳门、台湾地区的公司申请参加投标的,应当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投标资格审查手续,经批准后方可参加投标。

第二十二条 两个或两个以上法人组成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合作承包合同,明确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该联合体应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可以参与投标的建设工程,应当在资质等级的一方的业务许可范围内。

联合体投标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就中标项目共同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三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其中,施工招标的投标文件应当载明拟负责招标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和主要工程技术人员及其资格、业绩,并在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之前,密封并在封口加盖投标人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名后,送达交易中心。

第二十四条 投标人需要对已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变更和补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将变更、补充文件密封并在封口加盖投标人公章或业务专用章和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的代表人签名后,送达交易中心。法定代表人委托签名的,应当开具书面委托书。

投标人在开标前可以撤回其投标文件和相关的变更、补充文件。

招标人收到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和变更、补充文件后,应当妥善保管,在开标前不得开启、遗失。 第二十五条 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时,应当同时向招标人交纳投标保证金。落标人交纳的保证金应当于评标工作结束之日起七天内退回;中标人交纳的保证金应当于签订合同时退回。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拒绝签订合同的,保证金不予退回。招标人拒绝签订合同的,应当向中标人支付双倍保证金,但招标人依照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可以不退回中标人交纳的保证金。

第二十六条 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结构工程分包给符合资质条件的其他单位完成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第二十七条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不得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利益。

投标人不得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不得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施工单位和建设监理单位有隶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参与同一建设工程的投标。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征地、拆迁、设计、垫资承接任务和介绍建设用地等为条件,要求招标人将应当实行招标的建设工程发包给其指定的单位或个人承包。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定标

第二十九条 开标、评标、定标活动,由招标人主持,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招标人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举行开标会.招标人应当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参加开标会议。 第三十一条 举行开标会议时,应当在会上公布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评标定标原则和办法,启封投标文件,确认投标文件的效力,宣读投标人、报价和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启封和公开标底。

评标定标的办法中应当明确规定标价浮动范围。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文件无效:

(一)逾期送达的;

(二)未密封的或者在封口处没有按本条例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第一款规定盖章和签名的;

(三)未按招标文件的主要条款编制的;

(四)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未参加开标会议的。

第三十三条 评标定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和有关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七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委员会中的技术、经济专家,由招标人从交易中心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定。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

第三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接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第三十五条 评标定标应当采用评分、记名投票或者其他公平可行的方式评定:

(一)项目建设总承包评标定标,以设计方案合理,技术工艺水平先进,建设工期及质量有保证,投标报价合理,技术力量和管理力量符合要求等为依据;

(二)勘察评标定标,以工程技术人员、设备能力符合要求,勘察质量和工期有保证等为依据;

(三)设计方案评标定标,以设计方案合理、具有特色,工艺和技术水平先进,经济效益好,收费合理,设计进度能满足工程需要为依据;

(四)施工评标定标,以报价合理、施工技术先进、施工方案可行、工期和质量有保证、项目负责人工作量适当、招标文件和经审核的标底为依据;

(五)设备供应评标定标,以设备先进,价格合理,各种技术参数符合设计要求,投标单位资信可靠、售后服务完善等为依据;

(六)建设监理评标定标,以技术和经济管理水平和力量符合要求,监理方法可行,措施可靠,有相当的监理业绩,收费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等为依据。

二年以内曾获得省级优良工程勘察、省级优良工程设计、省级优良样板工程以上奖项的投标人,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中标。

第三十六条 从开始评标至定标的时间,小型工程不超过三日,大中型工程不超过十日,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二十日。

第三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三日内,向中标人发出由交易中心确认的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以书面方式通知落标人。

未经交易中心确认的中标通知书无效。

第三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中标标价、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内容,与中标人签订承发包合同。 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与中标人签订合同,但招标人提供证据证明中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认,该中标无效,招标人可以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一)中标人与其他投标人串通进行投标的;

(二)中标人以他人的名义进行投标的;

(三)中标人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四)施工招标的中标人与招标人已选定的建设监理单位有隶属关系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招标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情形的。

第三十九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建设监理方案经评定中标人后,中标人应当根据评标委员会的意见,对方案进行修改完善。

第四十条 招标人可以从建设工程项目投资中提取少量资金,用于招标活动的开支。具体提取标准,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第四十一条 经招标人同意或者按承发包合同的约定,中标人可按专业或按分部、分项的原则,将非主体结构工程分包给符合资质要求的单位,并签订分包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中标人应当对招标人负责,分包人应当对中标人负责。

中标人将工程分包给分包人后,应当对分包人施工进行监督检查。

禁止分包人将工程再分包。

禁止任何行业以专业为理由,强行承接分项工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规定的,其签订的承发包合同无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招标人限期重新组织招标,并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罚:

(一)属总承包、施工和设备供应的,处以发包价款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二)属勘察、设计、建设监理的,处以收费数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行政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处分;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泄露标底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对泄露标底的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泄露标底的直接责任人,处以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的,中标无效,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中标人处以标价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发包的建设工程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发包人限期改正;对承包人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对发包人和承包人各处以发包价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的评标,并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招标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不予办理该建设工程的施工许可证;已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应当予以吊销,并可以处以标价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对中标人处以分包项目工程价款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其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对分包人处以分包项目工程价款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其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款规定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对强行承包分项专业工程的分包人处以分包项目工程价款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强行承包分项专业工程的分包人资质等级或者吊销其资质等级证书;对直接责任人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第五十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业务主管部门、交易中心的工作人员和评标委员会成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泄露秘密,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自000 年1 月1 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一日

第15篇: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合同(授权书)

授权书

本授权书申明:_______(公司注册地点)_____(公司名称)____(职务)______(姓名)经合法授权,特代表本公司(以下称“承包人”)任命;

_____(公司名称)_____(职务)___(姓名)为正式的合法代理人,井授权该代理人在有关__(合同名称)的施工、建成和维修方面,以承包人的名义并代表承包人签署投标书、进行谈判、签署合同和处理与此有关的一切事务。

各方在此分别签字,以资证明。

授权人签字_____

代理人签字_____

证人签字______

证人姓名______

证人所在单位____证人职务____

__年__月__日

第16篇:某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保证工程质量,促进建设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保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家计委等七部委令第12号《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xx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修改)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的招标投标活动均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范围的确定按照国家计委令第3号《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执行。

下列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的项目。

范围包括:

1、天然气、电气、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2、铁路、公路、管道、水运以及其它交通运输项目;

3、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

4、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

5、道路、桥梁、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

6、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7、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的项目。

范围包括:

1、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

2、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

3、体育、旅游等项目;

4、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

5、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

6、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二)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

范围包括:

1、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2、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3、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三)国家融资的项目。

范围包括:

1、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

2、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

3、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4、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5、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四)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

范围包括:

1、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

2、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四条本办法第三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五十万元人民币以上(含五十万元)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五十万元人民币以上(含五十万元)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二十万元人民币以上(含二十万元)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

(一)、

(二)、

(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合同估算价在一千万元人民币以上(含一千万元)的。

第五条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经项目主管部门确认,报发展计划局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七条在应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以外的建设工程项目,如业主方要求实行招标的,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应给予积极支持并协助指导其做好招标投标工作。

第八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预或者影响招标投标活动。

第九条发展计划局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市的招标投标工作,各行业主管部门是本行业招标投标的管理机构,负责对本行业招标投标工作的行政监督。

建设、交通、水利、电力等部门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负责本专业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管理工作。市重点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由设在发展计划局的重点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重点办)按项目行业分类,分别会同建设、交通、水利、电力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第十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接受监察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也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十一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应统一进入相应的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招标

第十二条招标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提出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项目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一)公开招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以及其他规定所明确应公开招标的,应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

招标人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或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公开发布招标公告,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投标人一般不少于五家。根据条件和需要,发展计划局可依法指定发布项目招标公告的媒介。

(二)邀请招标。除上款规定外,其他工程可实行邀请招标,即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投标人不得少于三家。受邀的投标人应具有承担该工程的相应资质,且资信良好。

应公开招标的建设项目因工程专业特殊、条件限制等,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发展计划局批准,可以实行邀请招标;属市重点建设项目的,须报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施工招标原则上应采用施工图预算报价招标,极少数工程经发展计划局核准,可采用初步设计概算或单价、费率报价招标。

第十五条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法人资格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二)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经济、技术管理人员;

(三)有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和从事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经验;

(四)有审查投标人资格的能力;

(五)有组织开标、评标的能力。

不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第十六条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根据国家规定,招标代理机构应具备一定的条件。招标代理机构设立和资格认定的具体办法,由建设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招标项目按照国家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具有审批权限部门的批准。

第十八条建设工程招标,一般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招标人提出招标申请,办理招标登记手续,由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对招标人和招标工程的条件进行审核;

(二)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三)招标人编写招标文件,报送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审定;

(四)投标人递交报名书及有关资料,招标人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将审查结果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并通知各投标人;

(五)招标人向合格的投标人发送或发售招标文件,分发设计图纸及其它有关资料;

(六)招标人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介绍招标文件,解答投标人提出的问题并形成书面纪要;

(七)投标人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要求编制完成投标文件,并按时送达招标人或招标人指定的地点。招标人或招标人委托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和审定标底;

(八)组建评标委员会;

(九)招标人组织开标,投标人参加投标。评标委员会审标、询标、评标,并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招标人或招标人授权评标委员会定标。

(十)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对中标结果进行公示;

(十一)招标人向投标人发出经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核准的中标通知书;

(十二)招标人与投标人签订合同;

(十三)投标人退还设计图纸等有关资料;招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办理其它事项。

第十九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工程的特点和需要,自行或者委托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须知:包括工程概况,招标范围,资格审查条件,工程资金来源或落实情况,标段划分,工期要求,质量标准,现场踏勘和答疑安排,投标文件编制、提交、修改、撤回的要求,投标报价要求,投标有效期,开标的时间和地点,评标的方法和标准等;

(二)招标工程的技术要求和设计文件;

(三)工程造价编制依据(包括采用的预算定额、费用定额和政策性调价的处理办法及设计变更的结算方法);

(四)工程中主材和特殊材料的供应及供应方法,材料价差及工程价款支付与结算办法;

(五)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应当提供工程量清单;

(六)投标函的格式及附录;

(七)中标评定条件;

(八)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九)要求投标人提交的其他材料。

招标文件是招标投标的主要依据,招标文件的内容对招标投标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第二十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的同时,将招标文件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备案。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发现招标文件有违反法律、法规内容的,应当责令招标人改正。

第二十一条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的,应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二条招标人设有标底的,应当依据相应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及招标文件规定的计价方法和要求编制标底,标底由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负责编制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代为编制及审定。

在标底的编制和审定过程中,应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标底文件在开标前应予密封,任何人不得泄露。一个招标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且每一标段的投标人不少于六家的,可以不设标底,并逐步推广量价分离的“实物工程量清单”招标方式。

第二十三条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第三章投标

第二十四条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凡依法设立的勘察、设计、施工、材料设备供应单位及建设监理机构、项目总承包单位,均可参加与其资质和经营范围相适应的建设工程的投标。

(二)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联合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工程的相应资质条件,相同专业的投标人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投标人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三)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程进行分包的,应在投标文件中注明需要分包的工程内容和分包单位名称、资质等有关情况。

第二十五条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第二十六条投标人申请参加投标时,应向招标人提供企业基本情况简介,由招标人进行资格审查。投标人一般提供以下内容资料:

(一) 企业名称(全称)、地址、法人代表和开户银行帐号;

(二) 企业的所有制性质和隶属关系;

(三) 法人营业执照和资质等级证书(副本);

(四) 企业简历(成立时间和近二年工程承建情况);

(五) 技术力量、资产负债损益表(外地施工企业由银行提供资信证明);

(六) 现有施工机械装备状况;

(七) 现有施工任务一览表(包括在建、拟开工项目、目前尚有施工力量等);

(八)近两年企业质量和安全管理状况;

(九) 被推荐项目经理资质等级证书;

(十) 该项目经理近两年施工业绩;

(十一) 其他须提交的资料。

勘察、设计、监理、设备采购等招标对

(五)——

(十)内容可根据各自特点适当调整。

第二十七条投标人经资格审查合格后,且接到投标通知书或投标邀请书者,即为正式的投标人。投标人应按规定时间向招标人领取或购买招标文件;未中标的,应在确定中标人后按招标人的要求归还招标文件。招标人对于发出的招标文件可以酌收工本费,其中的设计文件,招标人可以酌收押金。对于开标后将设计文件退还的,招标人应当退还押金。售出的招标文件不予退还。

投标人对工程情况和招标文件有疑问的,应在招标答疑会或在规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提交招标人,招标人应用书面形式统一答复各投标人。

第二十八条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装订成册,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投标文件应按要求在有关部位加盖投标人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印章(签字),密封后在规定时间内送达招标人或招标人指定地点。

工程项目总承包、施工招标的投标文件一般分为技术标和商务标两部分。区分正本和副本,以正本为准,分别装订成册,装袋密封,袋上分别标明技术标和商务标。技术标一般应包括企业素质和信誉、施工组织设计、项目经理、质量保证体系、安全生产技术措施等有关资料;商务标一般应包括工程总报价、工期、预算书及材料分析单等有关资料。勘察、设计、监理、设备采购等招标的投标文件可根据各自特点在内容上作相应调整。

第二十九条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开启投标文件。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家的,招标人应依法重新招标。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第三十条投标人在领取或购买招标文件时,应按规定向招标人交纳投标保证金。保证金的形式及数量必须满足招标文件规定(可采用现金、汇票、支票或银行保函等)。

投标人未中标的,其投标保证金及投标书应由招标人于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退还;已中标的,其投标保证金应于签订合同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退还。

投标人参加投标后,无正当理由撤回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三十一条投标人需要更正、补充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向招标单位提交正式的更正、补充文件。更正、补充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三十二条投标人不得以低于其企业成本的报价竞标或其它方法恶意竞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第四章开 标、评 标、中 标

第三十三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招标人因特殊情况需要延迟开标的,应事先经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批准,并提前通知各投标人。开标原则上在相应的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因项目特殊,经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批准,可在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开标场所。

开标活动在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和监察及有关职能部门监督下,由招标人主持进行,并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第三十四条开标时应先验证招标人有关批准程序、法人资格,投标人的法人资格、资质和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身份证明,并检查投标文件、标底的密封情况,当众宣布验证结果(验证检查工作可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负责,也可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验证检查并公证)。招标主持人公布评标、中标办法及其他有关事项,然后按投标书送达时间先后逆序当众启封各投标文件,原则上先开技术标,后开商务标,公布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须确认开标结果。

标底应在最后当众公布。如招标情况特殊,不宜公布标底的,经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同意,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三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投标文件无效:

(一)标书制作不规范的(未按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要求制作投标文件的);

(二)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或字迹模糊,辨认不清的;

(三)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的;

(四)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五)逾期送达的;

(六)投标人未参加开标会议的;

(七)投标人递交两份或两份以上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未声明哪一份有效的。

第三十六条评标委员会负责审标、询标和评标工作。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在开标前建立,并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备案。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委员会组成中招标人代表不得超过三分之一,其余专家应当由招标人从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及其他有关行业专家名册或者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确定专家成员一般应当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特殊招标项目,经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核准,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评标委员会人员构成不适当时,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应要求招标人纠正。

评标委员会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三十七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第三十八条评标方法包括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评分)法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一般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不宜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招标项目,一般应采取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审。

第三十九条评标委员会应当审查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未能在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评标委员会在审查投标文件中发现的疑问,应通过对投标人进行询标或用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出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投标人的澄清或者说明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进行,经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后作为投标文件的补充文件,但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四十条评标、定标的主要依据:

(一)项目总承包招标:以投入本项目管理人员的素质和对工程建设各阶段.各专业的组织管理与协调服务的能力、业绩及信誉,承担责任和风险的实力;组织管理大纲的科学严谨性和系统性,工期的合理性和计划控制的可靠性;项目总承包价格费用的竞争性为依据。

(二)工程勘察、设计招标:以项目设计方案的生产工艺、技术及其产品的先进性和合理性;建筑及其内在装饰设计方案的个体造型、风格和总体布局的特色及艺术水平;项目的实用、安全、环保功能;项目投资额及投资效益,工程设计图的质量水准;勘察、设计单位以及投入本项目设计人员的资质能力、业务水平、业绩和信誉;勘察、设计的周期长短和计划的保证程度,收费的竞争性为依据。

(三)工程施工招标:以报价的竞争性和合理性,质量、工期的满足程度和保证体系的可靠性,施工组织设计及其技术方案的严密性和可行性,投标人及其安排的技术管理人员的素质、能力、业绩、信誉及诚意,施工所需劳动力、机具和资金的保证程度,施工临时用地的数量,投标文件的质量为依据。

(四)工程材料设备供应招标:以材料设备的价格竞争性、技术性能和质量水平,供货进度及售后服务状况,生产或供应单位的技术经济实力和社会信誉为依据。

(五)建设监理招标:以建设监理或项目管理及其安排本项目监理工程师的资质能力、业绩和信誉;监理(管理)大纲的科学严谨性和系统性,监理工程师的职责权力配置和监理手段、方法、计划是否科学严谨、合理可行;监理(管理)费的竞争性为依据。

第四十一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地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应当合理,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不得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推荐不超过二名有排序的合格的中标候选人。属重点建设项目的,须抄送有关行政监督职能部门。

评标委员会成员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可以书面方式陈述其意见和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

第四十二条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对显失公正的不正常评标、中标,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应组织招标人及有关部门对评标进行调查复议。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工程项目,招标人应将排序第一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为中标人。当确定中标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或者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的,招标人可以依序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第四十三条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文件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组织招标。

第四十四条采用综合评估法的,应对投标文件提出的工程质量、施工能力、施工工期、投标价格、施工组织设计、投标人及项目经理业绩等,能否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要求和评价标准进行评审和比较。以评分方式进行评估的,对于各种评比奖项不得额外计分。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应当在投标文件能够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人中,评审出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人,但投标价格低于其企业成本的除外。

第四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材料:

(一)设有标底的,投标报价明显高于或低于标底合理幅度的;

(二)不设标底的,投标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有可能低于其企业成本的。

经评标委员会论证,认定该投标人的报价低于其企业成本或其它方法恶意报价竞标的,不能推荐为中标候选人或者中标人。

第四十六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一般在开评标结束当天确定中标人;工程情况特殊,经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同意,可适当延长定标时间,但从开标到定标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十个工作日。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提交该工程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工程招标投标的基本情况,包括工程招标范围、招标方式、资格审查、开评标过程和确定中标人的方式及理由等

(二)相关的文件资料,包括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投标报名表、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设有标底的,应当附标底)、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委托工程招标代理的,还应当附工程招标代理委托合同。

前款第二项中已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了备案的文件资料的,不再重复提交。

第四十七条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自收到书面报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通知招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招标人可以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第四十八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签订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签订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签订书面合同后七日内,中标人应将合同副本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备案。

合同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中标人严禁将承包的建设工程倒手转包。

第四十九条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拒绝签订合同的,向中标人退还双倍的投标保证金,并赔偿由此给中标人造成的损失。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拒绝签订合同的,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取消其中标资格;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由中标人负责赔偿;招标人重新组织招标的所需费用由原中标人承担。

第五十条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担保的,中标人应当提交。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交工程款支付担保。

第五十一条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和中标人应按规定标准向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缴纳招标投标管理费。

第五章法 律 责 任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按照其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三条建设、交通、水利、电力等部门的建设项目按照国家、省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其他规定的,可按照其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本章规定的行政处罚,其处罚权限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0]34号)《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执行。

第五十五条按本办法规定收缴的罚款,全额上缴市财政。

第五十六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第五十七条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监督职能部门、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招标投标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泄露机密、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活动不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拆。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九条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本文权属文秘之音所有,更多文章请登陆www.daodoc.com查看)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

第六十条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进行招标,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招标投标的具体条件和程序有不同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第六十一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现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二条本办法由发展计划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建设、交通、水利、电力等行业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和各自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制定相应的招标投标实施细则。

第六十三条本办法自二○○x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第17篇: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审计[定稿]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审计

建设工程审计是对基本建设管理监督的有效手段,其目的是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促进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提高管理水平。招标投标审计在建设工程审计工作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因此,在建设工程审计工作中做好招标投标审计显得尤为重要。

定义

招标投标审计是指对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等各方面的招标投标活动的质量及绩效进行的审查和评价。

审计的目的

通过评价审核,揭示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招标投标管理体系存在的缺陷,从控制风险的角度,研究和梳理关键业务流程和管理流程,分析找出关键控制环节和控制重点,适当优化,提出制定具体、有效的控制措施、控制标准的建设性建议,促进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基本建设管理水平的提高。

审计的主要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3、《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

4、《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

5、《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6、《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

7、《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8、《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招投标收费通知》

9、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施工招投标管理办法》

10、国家计委等六部委《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

11、《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12、《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

13、《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14、《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

15、建设部相关施工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审计内容

一、管理体系审查

审核、评价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招标投标管理体系的有效性、合法性、适当性和时效性,包括工作流程的建立、机构设置、制度的建立健全情况。

二、招标投标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审查

(一)招标比率、招标方式审查

检查招标范围是否符合国家或企业内部相关规定,招标项目占整个应招标项目的比例,招标方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企业制度规定。

(二)招标前期工作审查

1、检查招标项目是否具备相关法规和制度中规定的必要条件,如,项目建设是否经过核准,项目建设资金或资金来源是否落实,施工招标的是否有施工图设计等。

2、检查标段的划分是否适当,是否符合专业要求和施工界面衔接需要,是否存在标段划分过细,增加工程成本和管理成本的问题。

3、检查招投标的程序和方式是否符合有关法规和制度的规定,采用邀请招投标方式时,是否有三个以上投标人参加投标。

4、自行招标的,检查是否具备自行招标的资格。

5、委托招标的,检查被委托单位是否具备招标代理资格,检查委托招标收费是否合理,是否签订委托合同。

6、检查是否依据相关规定,向政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申报招标、备案事宜;应履行审批手续的,是否取得批准。

7、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是否发布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是否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

8、招标公告是否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招标项目的内容、规模、资金来源、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对招标人的资质等级的要求等事项。

9、是否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或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情况。

10、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是否存在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11、资格预审记录审查,审查资格预审是否公正、是否按照资格预审公告规定进行操作。

(三)招标及招标文件的审查

1、检查招标文件主要内容是否齐全,是否包括了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2、检查招标文件是否全面、准确的表述招标人的实质性要求。

3、检查采取工程量清单报价方式招标时,工程量清单是否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编制。

4、国家对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有规定的,招标人是否按照其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应要求。

5、招标项目需要确定工期的,招标人是否合理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6、招标文件是否含有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7、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的时间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8、招标人给予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时间是否合理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9、检查是否存在单独或者分别组织任何一个投标人进行现场踏勘的情况。

10、检查是否将答疑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11、检查是否存在标的泄漏的情况。

(四)开标、评标、定标审查

1、开标记录审查

(1)检查投标文件的送达时间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 (2)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3)检查公正人员是否就开标过程出具公正记录。

(4)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是否依法重新招标。

2、评标委员会组成审查

检查评标委员会组成方式,组成人员结构、人数以及资格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3、合格投标确认的审查

(1)采用资格后审的,检查资格后审记录,审查资格后审是否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进行审查。

(2)是否存在投标文件中废标未按废标处理的情况。

(3)是否存在投标文件不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而招标人未拒绝的情况。

4、评标标准的执行

(1)评表委员会的评标是否执行了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 (2)评表委员会对投标报价的修正原则是否合理。

5、定标

(1)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是否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2)是否存在“招标人向中标人提出压低报价、增加工作量、缩短工期或其他违背中标人意愿的要求,以此作为发出中标通知书和签订合同的条件”的情况。 (3)招标人是否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4)检查与中标人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悖于招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6、其他

(1)招标人是否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2)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是否在自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审计工作流程如下:

被审计单位应提供的主要资料:

1、被审计单位组织机构图、招标工作流程图

2、招标管理制度

3、招标备案文件或招标批准文件(如,项目核准文件对招标方式、范围的批复等)

4、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如网上招标,要打印刊载招标公告的网页)

5、招标文件及其答疑文件

6、标底文件

7、潜在投标人购买招标文件记录

8、投标保函

9、投标人资质证明文件

10、投标文件(所有投标人的)

11、投标澄清文件及潜在投标人收到回执

12、开标记录

13、开标鉴证文件

14、评标记录

15、评标报告

16、中标通知书

17、投标保证金退还证明文件

18、招标委托合同

19、自行招标的,要提供评标委员会组成记录。

招投标审计主要采用的方法

一、统计对比法

对建设项目整体招标比率的评价,采用分类统计对比的方法,计算建设项目施工、设计、建立、设备采购、材料采购等招标事项占合同事项的比率,定量分析招标比率,定性评价依法应招标的项目是否执行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抽样调查法

为准确反映建设项目招标情况,招标投标相关内容的合法性审查采用类型抽样(STR抽样)的方法进行抽样调查,分类汇总各类问题。

以招标实行总数为母本进行随机抽样,对招标投标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定量分析判断,对于各项审核内容进行累计汇总,不合格率未超过15%(建议数据)时判定为偶然性失误;否则,判定为可能存在系统性控制风险。

三、系统分析法 针对不合格率超过15%的问题项,进行风险分析,分析产生问题的原因,找出控制点,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和风险控制的措施。

第18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统

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规范建筑工程招标投标行为,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土木建筑、线路管理敷设、建筑装饰装修等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及其附属设备的招标投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和择优定标的原则,禁止以投资渠道、工程专业性和地方利益为由,或者利用其他形式搞地区封锁和部门垄断。

第四条 地、州(市)应当建立和完善统一的建设工程有形交易市场,为建设单位依法组织建筑工程招标活动提供完善的服务。

第五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区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

有关专业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地本专业建筑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的具体组织和实施。

第二章 招标方式与范围

第六条 建筑工程招标,根据工程的性质、规模、复杂程度及其他条件采取下列方式:

(一)竞争性招标(公开招标)。招标单位对投标单位不加数量限制,有意投标单位均可参加投标;

(二)有限竞争性招标(邀请招标)。招标单位邀请5家以上的单位参加投标;

(三)议标。招标单位邀请2家以上的单位进行投标协商谈判。

竞争性招标,应当在建设工程有形交易市场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报刊上公开发布招标公告。

有限竞争性招标、议标,可在建设工程有形交易市场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报刊上公开发布招标信息。

第七条 下列建筑工程应当采用竞争性招标或有限竞争性招标:

(一)勘察设计

1、由政府或公有制单位投资(含控股、参股)及政府提供保证使用国外贷款投资的二级以上的民用建筑工程、新建工程200万元以上的装饰装修和改、扩建工程30万元以上的装饰装修工程的设计;

2、城市重要地段和沿街主要建筑、大中型城市雕塑、纪念性建筑及风景游览区的主要建筑的设计;

3、一级以上的公共建筑、16层以上高层住宅和总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区的设计;

4、大型专业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事业建筑工程的设计;

5、符合本条1至4项规定的30万元以上的岩土工程、水文地质工程。

(二)施工及附属设备采购

由政府或公有制单位投资(含控股、参股)及政府提供保证使用国外贷款投资的下列项目:

1、投资5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

2、新建工程投资200万元以上或者改建、扩建工程投资30万元以上的装饰装修;

3、估价20万元以上建筑工程附属设备的采购。

其它渠道投资用于商品住宅和市政、公用事业的建筑工程。

本条规定实行招标发包的工程,凡属政府或公有制单位投资(含控股、参股)及政府提供保证使用国外贷款投资的,应当采用竞争性招标。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议标;

(一)建筑工程中的主要技术受专利保护的;

(二)只有少量潜在投标单位可供选择,或者报名的投标单位达不到规定数量的;

(三)属于配合主要项目发挥使用功能的小型附属工程。

第九条 对不适宜招标的保密工程、抢险救灾工程以及设计、施工单位自建自用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可以直接发包。直接发包的工程,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管理权限,报有关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备案。

外商独资、外国政府赠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商有特殊要求的中外合资、合作工程项目,依法采取国际惯例招标发包,也可按本办法招标发包。

第十条 工程投资较大、建设周期较长的大中型专业建筑工程,可以按国家有关规定在可行性研究阶段,通过招标择优选定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提出可行性研究方案,并完成勘察设计。

第十一条 招标投标应当在建设工程有形交易市场进行,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为规避招标,将建筑工程项目化大为小。

第十三条 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实行招标发包的建筑工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实施监督和管理:

(一)大型专业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事业建筑工程的设计;

(二)一级以上公共建筑、16层以上高层住宅和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区的设计;

(三)自治区投资50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中央驻疆单位、自治区各部门、各地区及其所属单位投资200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的施工;

(四)投资500万元以上的装饰装修工程的设计、施工;

(五)30万元以上的岩土工程、水文地质工程;

(六)估价300万元以上建筑工程附属设备的采购。

其它项目的招标投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实施监督和管理。

第十四条 建筑工程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勘察、设计

1、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已经批准;

2、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许可证;

3、勘察设计所需技术、基础资料齐备,具有勘察、设计要求说明书。

(二)施工及附属设备采购

1、已按规定批准立项并列入年度计划,或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2、已办理工程报建手续;

3、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有满足施工需要的图纸和技术资料;

5、取得财政、审计或者银行对跨年建筑工程资金基本落实,当年竣工建筑工程资金全部落实的审核文件或资信证明;

6、附属设备采购有设计图规定的设备清单及便于订货的技术资料和设备概算,非标准设备还应具备完整的设计图纸;

7、单独进行装饰装修工程招标的,装饰装修设计方案已经确定,与其相关的土建、安装等工程进度达到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的要求。

第十五条 招标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进行招标,选择一个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其中一项或多项分别进行招标,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承包单位。

招标单位将勘察、设计平行招标的,必须选定其中一个勘察、设计单位为主设计单位负责整个工程项目的总体协调。

除单独设计的工艺技术性较强的专业部分和本办法第七条第

(二)款第2项规定数额装饰装修工程外,招标单位不得将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单体工程的设计、施工肢解成若干部分招标。

依法单独发包的装饰装修工程,提倡由具备相应设计、施工资质的装饰装修单位一并承包。

第十六条 总承包单位依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或征得发包方同意,可以按下列方式对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实施分包:

(一)勘察、设计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总包的勘察、设计业务中的某一专业或非主体部分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分包;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总包工程中工艺技术性较强的专业部分的施工任务和新建工程200万元以上、改建、扩建工程30万元以上的装饰装修任务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承包单位,但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自行完成。

分包单位不得将分包的工程再分包。

第十七条 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的一般程序

(一)向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提出招标申请;

(二)编制对投标单位的资格审查文件、招标文件和标底;

(三)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书;

(四)投标单位申请(报名)投标;

(五)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并向符合条件的投标单位发出招标通知书;

(六)向合格的投标单位发售招标文件及设计图纸、技术资料、设备清单等;

(七)组织投标单位踏勘现场,对招标文件、设计图纸、技术资料、设备清单等进行答疑,形成文字纪要;

(八)投标单位编制并递交投标文件;

(九)建立评标委员会,制定评标、定标原则和方法;

(十)召开评标会议,审查投标文件;

(十一)依法组织评标,选择中标单位;

(十二)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三)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

第三章 招 标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自行组织招标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代理招标,应当具有与招标工程管理相适应的经济、技术管理人员,具备编制工程招标文件和标底、审查投标单位资质、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并取得工程项目管理资格证书。

不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招标代理机构依照委托合同的约定,代理建设单位从事招标业务。

第十九条 招标申请书应当载明招标工程已具备的条件、拟采用的招标方式和对投标人的要求等。

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招标申请书之日起7日内,作出审核决定。

第二十条 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邀请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标单位的名称和地址;

(二)招标工程的简况和基本要求;

(三)获取招标文件的地点、时间和办法;

(四)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二十一条 招标单位按下列内容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并将审查结果书面告知投标单位:

(一)法人证书、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工程勘察证书、工程设计证书和收费资格证书,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安全资格证书;

(二)设备生产厂家需提供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有关检验报告;

(三)承包单位主要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和资金、设备、其他设施状况;

(四)近三年完成的主要建筑工程及质量等级,设备生产厂家需提供设备生产能力、生产销售情况,合同履约状况;

(五)当年签订的主要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供贷订单一览表。

投标单位有义务向招标单位提交能证明本条规定条件的法定证明文件或其他资料。

第二十二条 招标文件应当分别载明下列主要内容:

(一)招标工程的性质、规模、工期、设计进度及深度、主要技术要求,施工和设备采购招标还需附招标工程的图纸及设备清单;

(二)提供装饰装修材料样品的要求;

(三)施工和设备采购投标价格的计算要求及方式;

(四)投标单位的资质和资信证明文件;

(五)现场踏勘的日期和有关安排;

(六)开标、评标、定标日程安排,评标原则及办法;

(七)投标保证金的数额或者其他担保方式;

(八)对未中标单位支付勘察、设计方案和投标文件成本费的额度及方式;

(九)对中标单位提供的配合条件;

(十)投标文件编制、密封、印鉴、投标地点、截止日期及载有其他需要说明事项的投标须知;

(十一)主要合同条款;

(十二)勘察设计招标文件还应包括:

1、经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在可行性研究阶段招标的,须提供经批准的立项文件;

2、规划设计条件;

3、勘察招标还需工程概况、建筑物的结构类型、层数、高度、跨度及最大荷重、主要建筑物总平面图及其它特殊要求;

4、提交勘察、设计资料的内容、方式和时间。

第二十三条 施工招标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的,在招标文件中还应明确其额度。数额按工程(设备)投资总额确定,最高不得超过10万元。

第二十四条 建筑工程施工、设备采购招标,一般应当编制标底,也可采用无标底竞标方式。标底由具备相应资质能力的招标单位或其委托的中介代理机构编制。

标底编制的原则和方法:

(一)编制标底应当以招标文件及有关资料为依据,工程造价控制在核定的概算或建设单位可承受的投资包干限额以内,如有突破,需经原批准机关追加投资或落实资金来源;

(二)标底价格由成本、利润、税金及风险系数组成,依照工程造价管理部门颁布的规定、定额和计价规则,或以机电设备市场平均价格为基数,综合不可预见费和技术措施费等相关费用编制。

(三)招标单位要求缩短工期20%以上的,应当向投标单位支付提前工期所增加的费用;招标单位要求建筑工程质量达到优良标准的,应当执行优质优价的原则。

第二十五条 招标单位应当按照招标通告或者招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售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发售后,招标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其主要内容,确有需要澄清或者进行非实质性修改的,报经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批准后,在投标截止日期7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单位,其变更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除不可抗力外,招标单位在发布招标通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后,不得终止招标。招标单位终止招标给投标单位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第二十六条 招标文件发出7日内,招标单位可以召开答疑会。形成的答疑纪要作为招标文件的补充,在投标截止期7日前送达所有投标单位,并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七条 发出招标文件至投标截止时间,小型工程一般不少于15日,大中型工程一般不少于30日,对专业工程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对于大型或者技术复杂工程的施工,招标单位可以采用技术标、商务标两阶段招标。

在技术标阶段,招标单位就投标单位提出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技术、质量及其他方面的建议与投标单位进行谈判。

在商务标阶段,招标单位向获准通过的投标单位提供正式招标文件,投标单位根据正式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包括投标价格在内的最终投标文件。

第四章 投 标

第二十九条 参加投标的单位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或者通过资格审查。区外勘察、设计、施工队伍进疆承揽工程的,须向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核准获得承接业务许可后方可参加投标。

第三十条 投标单位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认真编制投标文件。

(一)勘察、设计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函;

2、综合说明书;

3、勘察方案及勘察施工组织方案;

4、主要设计图纸:总平面图,首层、标准层、非标准层、顶层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主要剖面不少于2个),公共建筑需建筑渲染图,必要时附鸟瞰图、模型;

5、工业项目的工艺流程、设备选型、主要建筑物的总体布置;

6、主要经济指标(包括工程投资估算、经济分析、经营型建设工程的经济效益)、主要设备清单及三材用量;

7、主要施工技术要求;

8、勘察、设计进度和勘察、设计取费标准、方法及收费;

9、主要设计人员名单及资历简介。

(二)建筑施工及附属设备采购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函;

2、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设备、生产(供货)单位提供设备选型方案及说明;

3、承担该项目施工的项目班子情况;

4、投标保证金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

5、计价规则、计价方法及投标价格;

6、招标文件要求具备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一条 投标文件应当字迹清楚,内容齐全,表达准确并加盖投标单位和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及技术负责人印鉴,勘察设计单位还需专业技术负责人签名、加盖勘察设计单位资格章、注册师执业章。

投标文件应当在规定的日期内密封送达投标地点,逾期送达的,招标单位不应开启并应退还投标单位。

投标单位在投标截止日期前,可以用正式函件对已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

招标单位收到投标文件应当出具签收证明。

第三十二条 投标单位不得采用贿赂、给回扣和其他好处等手段使招标单位作出某一决定或者采用某一程序。

投标单位不得串通投标,故意抬高或者压低标价。

第五章 开标、评标、定标

第三十三条 开标应当由招标单位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时间、地点和程序公开进行,邀请评标委员会、投标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代表参加,当众宣布评标、定标原则和办法,检查投标文件及补充函件,经投标单位确认后当众拆封,凡符合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为有效投标文件。

招标单位应当当场公布有效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和标底。

第三十四条 投标文件一经启封,评标、定标的原则、办法不得更改。

第三十五条 评标由招标单位的代表和受聘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总人数应为7人以上的单数,其中专家不得少于三分之二。评标委员会的负责人由招标单位的代表担任。

评标人员不得与投标单位有利害关系,评标人员不得泄漏有关评标的情况。

第三十六条 评标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原则、办法进行,对投标方案、工期(生产、供货期)、主要材料用量、质量保证、报价以及投标单位经营业绩和信誉等进行综合评价、比较,提出评标报告,择优推荐1至2家为中标候选单位。

第三十七条 勘察设计方案定标后,应由中标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且主要设计人员不得擅自变动,如因特殊理由,另外选择勘察设计单位或调整主要设计人员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变动设计单位的,报有管辖权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批准,按本办法重新组织招标,并应付给中标单位该项目标准勘察设计费的30%作为补偿;

(二)变动主要设计人员的,应当征得招标单位同意,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备案。

第三十八条 实行有限竞争性招标的,招标单位应按合同的约定,向投标单位支付勘察、设计方案和施工投标文件的成本费。

第三十九条 施工、设备采购定标由招标单位在评标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单位名单中选定。

招标单位在定标后7日内向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书面通知未中标单位,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四十条 中标通知书发出30日内,中标单位应与建设单位,依据招标文件、投标书、答疑纪要和中标通知书等签订工程承发包合同,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备案,接受监督。合同的主要条款内容应与中标文件内容相一致。

招标单位不在中标候选单位中选定中标方,或者中标单位拒绝签订合同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下列内容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一)审查招标申请,确认招标单位是否具备招标资格,招标工程是否具备招标条件,招标方式是否符合规定;

(二)审查招标文件,确认标底编制和评标的原则、标准、方法、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三)监督开标、评标、定标活动,重点监督开标是否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公开进行,评标是否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原则、标准、方法和程序进行,定标是否依据评标报告中所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择优选定,工程是否发包给依法中标并具有相应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的承包单位;

(四)对备案的工程承包合同的主要条款的合法性进行监督、指导,对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检查。

第四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影响依法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四十三条 对于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提出书面质疑和投诉。受理机关应当及时予以查处,对违规行为严重且尚未定标的,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有权暂停招标投标进程,如已定标,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有权否决。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投标人参与招标投标活动,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五条 建设监理招标投标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过去颁布的招标投标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19篇:昌吉州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昌吉州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昌吉州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州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昌吉州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及其管理活动。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包括:

(一)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

(二)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

(三)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包括:房屋建筑工程中的电梯、中央空调、建筑智能化系统、水电气系统、消防系统、太阳能系统;市政基础设施及轨道交通工程中的各类设备设施;其他构成工程实体的原材料和半成品等。

对依法通过竞争性谈判或单一来源方式确定施工单位或供应商的政府采购建设工程项目,不在本办法适用范围内。

第三条(各方职责)

- 12

(七)依法确定的建设—运营—移交(BOT)、建设—移交(BT)主办方为非国有资金控股或者占主导地位的企业,其所承接的项目需要另行确定工程实施企业的。

(八)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等竞争方式取得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具有勘察、设计、施工资质并由其自行进行该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的,经项目审批、核准单位审批、核准后,该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可免于招标。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可以不招标的其他情形。招标人为适用上述规定,肢解工程发包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视为规避招标。

第八条(简化招标)

招标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用以下简化招标措施:

(一)不要求投标人编制技术标书,不进行技术标评审。主要适用于采用通用技术的简单施工招标。

(二)直接抽签定标。主要适用于单项合同价在500万元以下的工程施工发包,由招标人直接确定合同价格或者结算原则,在合格投标人中抽签确定中标人。

(三)批量招标。主要适用于需求明确的同类零星项目,采用捆绑、打包等批量招标方式,一次集中招标确定1名或者多名中标人。

(四)预选招标。主要适用于抢险救灾工程、修缮工程以及经常发生的货物、服务招标,一次集中招标确定不少于2家且有效期不超过2年的预选企业,并按照招标文件载明的方法,从预选企业中确定后续具体项目的中标人和中标价格。

(五)其他法定的简化程序、缩短招标时限的变通措施。

第九条(资格预审)

建设工程的招标一般采用资格后审,对规模较大、技术复杂的项目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采用资格预审。

第十条(招标文件编制)

招标人应当根据建设工程实际及招标需求,参照自治区公布的范本编制招标文件,有关专业工程没有范本的,参照国家发布的招标文件范本编制

招标人编制的招标文件与标准文本不一致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做出标示和说明。

第十一条(否决性条款)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将否决性条款集中予以载明。补充招标文件中增加或者删除否决性条款的,招标人应当将修改后完整的否决性条款集中载明。

未集中载明的否决性条款,在评标中不予认可。

第十二条(时限要求)

招标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时限持续发布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文件:

(一)采用投标报名方式招标的,招标公告自开始发布至投标报名截止不得少于5日。

(二)采用资格预审方式招标的,资格预审公告自开始发布至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不得少于10日。

(三)采用资格后审方式招标的,招标文件应当与招标公告同时发布,招标公告自开始发布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不得少于20日,采用直接抽签发包的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 56

(五)体育场馆、影剧院、候机楼、会展中心等大型公共建筑工程。

(六)地下建筑、垃圾处理场、污水处理厂、高压或者次高压天然气场站及管线工程、液化天然气(LNG)储罐项目、中长距离隧道等技术特别复杂、施工有特殊要求或者采用新技术的工程。

(七)医院及实验检验室中技术特别复杂、施工有特殊要求或者采用新技术的工程。

(八)采用建筑工业化、建筑信息模型(BIM)等新型技术建设和管理的房屋建筑工程。

第十七条(业绩设定)

建设工程招标设置同类工程经验(业绩)指标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同类工程经验(业绩)设臵数量仅限1个,时间范围不得少于3年(从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倒算)。

(二)指标应当符合建设工程的内容,且不得超过3项,其中规模性量化指标不得高于建设工程相应指标的50%,技术性指标不得高于建设工程的相应指标。

招标人需要超出本规定设臵其他同类工程经验(业绩)指标的,应当在评标专家库中按照专业随机抽取不少于5名专家并经专家论证同意。

第十八条(报名不足)

投标条件未发生变化的,投标人数量不足导致重新发布公告的项目,招标公告重新发布后,仍不足的,招标人可以将上述情况在公共媒体公示3个工作日后报发改、审计、监察、住建部门备案直接发包。

第十九条(禁止投标)

招标人应当拒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或者从业人员参与投标:

(一)近3年内(从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倒算)投标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有行贿犯罪记录的。

(二)投标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在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的。

(三)近1年内(从截标之日起倒算)因串通投标、转包、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

(四)施工单位拖欠工人工资,情节严重且被劳动监察部门或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布的。

(五)依法应当拒绝投标的其他情形。

招标人应当将上述规定纳入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中。

第二十条(选择禁止投标)

招标人可以拒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或者从业人员参与投标:

(一)近3年内(从截标之日起倒算)曾被本项目招标人履约评价为不合格的。

(二)近2年内(从截标之日起倒算)曾有放弃中标资格、拒不签订合同等情形的。

(三)因违反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或者因串通投标、转包、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正在接受主管部门立案调查的。

- 910采用工程量清单编制招标控制价的,招标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公布招标控制价内容:

(一)直接抽签发包的施工招标,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应当包括工程总价、分部分项工程费(含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措施项目费(含措施项目清单及其费用)、其他项目费(含其他项目清单及其综合单价或者费用)、主要材料价格、税金、规费以及相关说明等。

(二)其他施工招标,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应当包括工程总价、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合计、措施项目清单计价合计、其他项目清单计价合计、税金和规费合计。其中安全文明措施费、暂列金额、暂估价等投标人不可竞争的固定报价另外单列。

相关专业工程计价标准、规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暂估价编制)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设臵材料、设备暂估价的,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人公布的金额填报,暂估价不作为结算依据。暂估价达到法定应当招标限额的,中标后由建设单位提出技术标准和最高限价,由总承包单位进行公开招标。

属于承包人自行采购的主要材料、设备,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提出材料、设备的技术标准或者质量要求,或者提供不少于3个品牌进行选择。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选用的品牌、厂家或者质量等级。

第二十八条(暂估价编制)

采用工程量清单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无法提供专业工程的图纸或者工程量清单的,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暂估该部分工程的造价,并明确暂估价部分工程的定价方法或者结算原则。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人公布的暂估价填报,不作为结算依据。该部分工程预算价超过招标文件中所列的专业工程暂估价的,招标人应当进入交易中心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重新确定该部分工程的承包人,否则视为规避招标。

第三章开标、评标和定标

第二十九条(开标)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地点开标,并作好记录。投标人自愿参加开标会,未参加开标会的,视为其认可开标程序和结果。

开标由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主持。投标人参加开标的人员应当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的技术负责人或者拟任该项目的建造师参加开标。

第三十条(招标人拒收条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当拒收投标文件:

(一)投标文件逾期送达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

(二)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

(三)授权委托人无合法、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或者不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

第三十一条(资格后审淘汰部分投标人)

对于采取资格后审且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数量超过20名的,招标人应当采用价格法、抽签法等方法淘汰部分投标人,但进入后续评标程序的投标人数量应当为9至12名。具体淘汰办法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

第三十二条(评标委员会)

- 1314

(四)评标委员会否决全部投标的或合格投标人数量不足3名的;

(五)评标委员会认为按照评标办法,无法确定中标候选人或者中标人的。

因前款第

(一)项、第

(二)项原因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人的,经原项目审批、核准部门批准,可以不再进行招标。

投标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无正当理由放弃投标、中标资格,造成招标人重新招标的,不得再参加该工程的投标

第三十八条(重新评标)

中标通知书送达前,发现评标委员会成员有违法行为的,应当撤换相应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及其评审结论,保留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评审结论,重新计算评标结果。新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对评标结果予以确认。

中标通知书送达前,发现投标人有违法行为,影响评标实质性结果的,招标人应当组织原评标委员会重新评标。

第三十九条(定标)

建设工程评标完成前,评标委员会应推荐三名候选投标人,对这三名候选投标人不排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对各投标文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提出意见,指出各投标文件中的优点和存在的缺陷、签订合同前应当注意和澄清的事项等,不直接确定中标人。

招标人从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三名候选投标人中确定一名为中标人,对决策的程序和内容形成档案装订在项目招投标档案中。

第四十条(定标原则)

招标人应当按照充分竞争、合理低价的原则,采用下列方法或者下列方法的组合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合格投标人中择优确定中标人:

(一)价格竞争定标法,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价格竞争方法确定中标人。

(二)票决定标法,由招标人组建定标委员会以直接票决或者逐轮票决等方式确定中标人。

(三)抽签定标法,由招标人组建定标委员会从评委会推荐的3名投标人中,以随机抽签方式确定中标人。

(四)集体议事法,由招标人组建定标委员会进行集体商议,定标委员会成员各自发表意见,由定标委员会组长最终确定中标人。所有参加会议的定标委员会成员的意见应当作书面记录,并由定标委员会成员签字确认。采用集体议事法定标的,定标委员会组长应当由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担任。

招标人确定的定标方法、定标规则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招标人也可以在招件文件中列举多种定标方法,在定标会上通过随机抽签方式确定最终定标方法。

第四十一条(定标委员会)

招标人采用票决定标法或者集体议事法确定正式投标人或者定标的,应当组建定标委员会。

定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组建。定标委员会成员原则上从招标人、项目业主或者使用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经营管理人员中产生,成员数量为7人以上单数。确有需要的,财政性资金投资工程的招标人可以从本系统上下级主管部门或者系统外相关部门工作人员中确定成员。

- 1718

(一)因重病或者重伤(持有县、区以上医院证明)导致2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二)主动辞职或者调离原任职企业的。

(三)因管理原因发生重大工程质量、生产安全事故,所在单位认为其不称职需要更换的。

(四)无能力履行合同的责任和义务,造成严重后果,建设单位要求更换的。

(五)因违法被责令停止执业的。

(六)因涉嫌犯罪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

(七)同时参与多个项目投标且在两个以上项目中标的。

(八)死亡的。

因前款第

(一)项至第

(六)项原因被更换的项目经理、项目总监等注册执业人员,自备案更换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参与本市其他项目投标。

第四十五条(履约评价)

招标人应当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或者结束后,对中标人履行合同的情况开展履约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告县市(园区)住建局,并在州住建局备案。

中标人不能兑现项目管理班子、注册执业人员、机械设备等投标承诺事项,招标人可以依法追究中标人违约责任。

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条规定,取消中标人2至5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构吊销营业执照。

第四十六条(监督)

各县市(园区)相关监督部门发现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制止或者责令整改,必要时可以暂停或者终止招标投标活动:

(一)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的。

(二)违反招标投标程序、规则的。

(三)严重违反公平、公正、公开或者诚实信用原则的其他情形的。

第四十七条(投诉)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异议和投诉,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规定事项进行的投诉,应当依法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

投诉涉及违法行为的,由县市监督部门组织依法查处;涉及公职人员违纪的,依法移送纪检部门;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县市监督部门对投诉的处理决定可能影响中标结果的,可以暂停招标投标程序。

第四十八条(投诉处理)

县市住建部门在处理投诉过程中涉及到专业性或者技术性问题,可以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一)要求原评标委员会复核说明。

(二)组织专家或者委托专业机构评审。

(三)组织召开听证会。

- 2122 -

第20篇:广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广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完善有形建筑市场,促进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广东省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辖区内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等市管、区管建设工程以及与工程密切相关的服务、货物,依法必须招标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等。

第三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和协调,对重大项目招标投标进行监督检查;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市、区交通、水利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其专业建设工程进行监督执法。

前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下称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已设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机构的,可以将其负责的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委托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具体实施。

第四条 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是本市统一设立的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机构,为建设工程交易提供场所、信息、咨询和见证服务。本市辖区内符合•广东省实施办法‣必须招标规模标准的建设工程以及与工程密切相关的服务、货物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进入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

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负责:统一发布招标公告和招标投标的有关信息、见证招标投标过程、管理评标专家库、确认中标通知书、建立计算机交易网络信息系统、保存招标过程的相关资料档案备查、管理场内招标投标活动秩序。

第五条 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建设工程相关企业综合诚信评价体系,根据建设工程相关企业投标、履约情况定期发布在穗企业综合诚信评价排名榜。

第二章 招标范围

第六条 符合•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招标范围及规模标准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符合•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招标范围及规模标准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公开招标。

第七条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但不适宜招标的下列项目,经项目审批部门报市政府批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经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

(二)抢险救灾的;

(三)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四)勘测、设计、咨询等项目,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五)为与现有设备配套而需从该设备原提供者处购买零配件的;

(六)项目标的单一,适宜采取拍卖等其他有利于引导竞争的方式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另有规定的。

经批准不进行招标的项目,项目审批部门应当抄送同级行政监察机关备案。

第八条 涉及重大政治、外事或者其他特殊任务的应急工程,经市政府批准,招标人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确定中标人。

第九条 抢险工程可由市、区政府成立的抢险指挥机构直接确定专业抢险队承接或从建筑企业综合诚信评价排名榜中选定符合要求的承包商承接。

第十条 鼓励建设工程专业和劳务分包进行招标发包。建设工程专业和劳务分包信息应当在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网站公开发布,专业和劳务分包发包活动应当在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

专业和劳务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在订立分包合同后15日内,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将分包合同送市、区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 资格审查

第十一条 招标资格审查包括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施工公开招标应当实行资格后审制度,但复杂和大型工程项目可采用资格预审制度,其中大型公共工程的招标人经招标投标监管部门批准,可采用预选承包商制度进行资格预审。

第十二条 采用资格后审的施工公开招标工程,招标人不得采用集中组织答疑、集中组织现场踏勘等方式在接收投标文件前收集投标人的信息。

第十三条 采用资格预审的施工招标工程,当资格条件合格的投标申请人不少于5名且不超过12名时,取全部资格条件合格的投标申请人为正式投标人。当资格条件合格的投标申请人超过12名时,可采用以下方式之一确定正式投标人:

(一)取全部满足资格预审合格条件的投标申请人为正式投标人;

(二)从满足资格预审合格条件的所有投标申请人中随机抽取不少于12名为正式投标人;

(三)招标人根据对投标人的业主综合评价(不高于20%)和建筑企业综合诚信评价排名得分(不低于80%)择优确定不少于12名满足资格预审合格条件的投标申请人为正式投标人。

一个项目的二个或二个以上标段同时招标的,招标人应明确划分标段,针对具体标段制定确定正式投标人的办法。

招标人应在招标公告中事先明确正式投标人的确定方式。采用随机抽取方式选取正式投标人的,应在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见证下进行。

第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施工招标项目所需的最低条件设臵投标人资格条件。招标人设臵的投标人资格条件应当清晰明确,易于判断。

除经招标投标监管部门批准实施预选承包商制度的招标项目外,投标人资格条件仅限于企业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负责人执业资格、专职安全人员培训考核资格、工程业绩五个方面。除按照本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对投标人资格条件设臵工程业绩要求外,招标人不得设臵工程业绩要求。

招标人可以要求投标人具备在广州地区完成过质量合格的类似工程业绩。类似工程是指招标项目所需企业资质级别低一级资质能承接的工程;对于招标项目所需企业资质级别已是最低资质等级的,不得设臵业绩要求。

对于复杂和大型工程项目的施工招标工程,招标人在投标人资格条件中可设臵招标项目所需企业资质级别方能承接的工程业绩,并可在工程业绩要求中设臵必要的功能或规模或金额的技术经济指标要求,有关技术经济指标要求不得超过招标工程本身技术经济指标的三分之二。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可要求招标人就技术经济指标设臵的必要性和合理性组织专家论证。

国务院、有关部委对投标人资格条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通过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网公示资格审查结果,公示时间为3个工作日。

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公开招标项目在确定正式投标人前公示,采用资格后审方式的公开招标项目在公示中标候选人同时公示。

第十六条 禁止以下列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

(一)提高资质等级、缩小资质类别范围、同时设臵总承包资质和专业承包资质要求以及其它不按照资质管理规定设臵资质要求的;

(二)在资格合格条件中提出除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人员外的其他人员要求,或对项目负责人提出执业资格和安全生产培训考核资格以外要求,对专职安全人员提出培训考核资格以外要求的;

(三)不允许联合体投标的;

(四)不允许符合条件的股份公司、集团公司、总公司及其下属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子公司同时参加投标的;

(五)将不同类型的总承包工程捆绑招标的;

(六)在资格预审阶段要求总承包投标人确定分包企业的;

(七)在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资格条件外设立其他资格条件的;

(八)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的情形。

第四章 招标

第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工程的特点和需要,按照招标投标监管部门编制或者经备案的示范文本编制招标公告、资格审查文件和招标文件。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文件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分别送市、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备案。招标人提出与示范文本不一致条款的,应当作特别说明并预先告知招标投标监管机构。

第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将投标文件的否决性条款单列,招标文件的其他条款与该单列的否决性条款不一致的,以单列的否决性条款为准。如招标文件补遗中增加否决性条款的,招标人应当重新单列完整的投标文件否决性条款,并发给所有投标人。 否决性条款应当明确、易于判断,不可含有“实质性不响应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文件中附有招标人不可接受的条件”等评标委员会难以界定的条款。

本办法所称否决性条款,是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不予受理投标或者作无效标、废标以及不合格标处理等否定投标文件效力的条款。

第十九条 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发布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文件之日至截止投标报名之日,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采用资格后审方式的,投标不再设报名环节,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投标人对招标事宜的质疑在投标截止10日前停止,招标人在投标截止7日前停止答疑和修改招标文件,逾期答疑的投标截止时间应当相应顺延。

国家对发布招标公告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超过50%的建设工程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进行施工招标。招标人应当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及有关规定、规范编制工程量清单,确定工程量。

第二十一条 施工招标工程应设臵招标控制价。招标控制价可由招标人自行编制或者委托有编制资格的单位编制。招标人自行编制招标控制价的,应具备不少于2名在本企业注册的造价工程师。

施工招标工程的招标控制价应当在发出招标文件时公布。公布内容应当包括工程总价、分部分项工程费(含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措施项目费(含措施项目清单及其费用)、其他项目费(含其他项目清单及其综合单价或者费用)、主要材料价格、税金和规费,以及相关说明等。

第二十二条 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应当规定招标工程的招标控制价备案管理办法。

财政资金投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招标控制价和中标企业的经济标投标文件,按照建设项目管理权限,向市、区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三条 投标人对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有异议时,应当在投标截止10日前向招标人书面提出,招标人应当及时核实。经核实确有错误的,招标人应当调整招标控制价,并在投标截止7日前重新公布招标控制价。投标人对招标人重新公布的招标控制价仍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5日前向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提交书面意见,经核查确有错误的,招标人应及时调整和重新发布招标控制价,投标截止日期顺延。

第二十四条 施工招标项目工期超过12个月的,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及合同中明确在人工、材料、设备或机械台班市场价格发生异常变动情况时合同价款的调整办法。调整原则为:当某一人工、材料、设备或机械台班价格上涨幅度超过合同基准期(指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前28天)价格的10%时,由承包方承担涨幅10%的部分,超出10%的部分由发包方补偿给承包方;当某一人工、材料、设备或机械台班价格下落幅度超过10%时,超出10%的部分由承包方退还给发包方。

前款所称价格上涨幅度、价格下落幅度按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信息计算;价格调整基数为相应人工、材料、设备或机械台班投标报价;价款的补偿或退还可在施工期间或竣工结算时计取,具体由发包方、承包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二十五条 禁止招标人以指定价格等形式限制投标人自主报价。

招标人原则上不得在招标文件中设臵专业分包工程、主要材料、设备的暂定金额,因实际需要必须设臵的,在中标后暂定金额达到法定招标规模的部分应当招标。暂定金额不作为结算依据。

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不得在施工总承包招标中指定分包工程,不得干预总承包商的合法分包行为。

第二十七条 属于承包人自行采购的主要材料、设备,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提出材料、设备的技术标准或者质量要求,或者以事先公开征集的方式提出不少于3个同等档次品牌或分包商供投标人报价时选择。

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应明确所选用主要材料、设备的品牌、厂家以及质量等级,并且应当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招标人或者投标人应当按规定选用节能、节水、节地、节材、绿色环保的材料、设备和器具。鼓励使用循环经济产品。

第二十八条 对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的应急工程的招标活动,招标人可选择采用简易招标程序:

(一)不要求投标人编制技术标书;

(二)采用施工图包干招标,与中标人签订总价合同;

(三)将零星工程采用批量招标方式进行一次性集中招标。

第五章 评标方法

第二十九条 建设工程货物招标采用平均值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经评审的性价比法或综合评估法。

技术简单或者技术规格、性能、制作工艺要求统一的货物,一般采用平均值法或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进行评标。

技术复杂或者技术规格、性能、制作工艺要求难以统一的货物,一般采用经评审的性价比法或综合评估法进行评标。

(一)平均值法。中标人的投标应当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接近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平均值下浮一定的百分比„0%~3%‟;

(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中标人的投标应当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是指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和投标文件细微偏差所折算价格的总价;

(三)经评审的性价比法。中标人的投标应当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性价比最高。性价比为投标人综合得分与投标人投标报价之比;

(四)综合评估法。中标人的投标应当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的用户需求和技术要求,结合招标投标监管部门的指导性意见,合理设臵商务标、技术标的分值权重。

第三十条 建设工程监理招标采用综合评估法、方案优先法或方案诚信法。

(一)综合评估法。中标人的投标应当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招标人应着重体现对项目总监和项目管理班子的择优,可以采用项目总监和项目管理班子书面和口头答辩相结合的方式;

(二)方案优先法。中标人的投标应当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并且方案排名最前;

(三)方案诚信法。中标人的投标应当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招标人应综合体现对项目总监和项目管理班子的择优以及综合诚信评价。

第三十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采用综合评估法、平均值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商务综合诚信法、信价比法。复杂和大型工程项目可选用综合评估法,其他建设工程应采用除综合评估法外的其余评标办法。

(一)综合评估法。中标人的投标应当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招标人应当根据工程的技术要求和施工难度,结合招标投标监管部门的指导性意见,合理设臵商务标、技术标、综合诚信评价得分的分值权重;

(二)平均值法。中标人的投标应当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接近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平均值下浮一定的百分比„0%~3%‟;

(三)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中标人的投标应当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是指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和投标文件细微偏差所折算价格的总价;

(四)商务综合诚信法。中标人的投标应当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综合评审得分最高。综合评审得分由商务报价得分和投标人的综合诚信评价得分两部分组成。综合诚信评价得分由最新公示的在穗建筑企业综合诚信评价排名榜得分折算。招标人应当结合招标投标监管部门的指导性意见,合理设臵商务报价得分和综合诚信评价得分的分值权重;

(五)信价比法。中标人的投标应当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综合诚信评价得分居前列,并且信价比最高。信价比为综合诚信评价得分与投标人投标报价之比。

第三十二条 施工招标中评标专家对经济标评审应当体现合理低价优先、遏止恶性价格竞争、预防过低价中标的原则,对技术标评审应当体现对投标人综合择优、促进技术进步和发展建筑循环经济的原则。

技术标评分细则应体现投标人把握工程技术特点、难点的能力,解决施工技术难点的能力,以及深化或者优化施工图设计的能力。

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可以结合不同类别招标工程的特点,制定和推荐使用各类工程的技术标编制要点和技术标评分细则。

评分细则中对得分的同一要素不得重复计分。

货物、施工和监理招标的具体评标定标方法及评分细则由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在招标文件示范文本中规定。

第六章 评标和中标

第三十三条 本市辖区内市、区财政性投资超过50%的施工项目招标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全部从政府设立的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定。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评标委员会集体表决后认定,作串通投标处理,并提请招标投标监管部门依法做出处罚: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存在非正常一致的;

(二)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2处以上错漏一致的;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或者报价组成异常接近或者呈规律性变化的;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企业或者同一个人编制的;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班子成员出现同一人的;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的;

(七)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台电脑编制或者同一台附属设备打印的;

(八)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人投标的;

(九)不同投标人使用同一个人或者企业资金交纳投标保证金或者投标保函的反担保的;

(十)不同投标人聘请同一人为其投标提供技术或者经济咨询服务的,但招标工程本身要求采用专有技术的除外;

(十一)评标委员会认定的其他串通投标情形。

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在投标有效期内发现前款所列情形,经法定程序认定投标人有围标串标行为的,应当作出行政处罚。 第三十五条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两人以上(含两人)认为需要投标人进行澄清的,评标委员会应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以及细微偏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说明,评标委员会各成员均需考虑投标人澄清、说明或补正的内容。

第三十六条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提出明确的评标结论。若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文件缺乏竞争性,或者认为投标人涉嫌故意拉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的,或者按招标文件评标将严重影响评标的公平、公正性,评标委员会可不推荐中标候选人,并建议招标人重新招标。

第三十七条 对于招标失败后重新组织招标,或者按规定直接发包的建设工程,曾在本工程招标中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或者参与围标串标的投标人不得再参与本工程投标或者承接工程。

第三十八条 建设工程实行中标候选人公示制度。招标人确定中标人后发出中标通知书前,应当通过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网公示中标候选人情况和评标过程中的废标情况。公示时间为3个工作日。

中标候选人情况应当包括中标候选人的名称、名次、投标价及投标修正价、项目负责人姓名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招标人认为应当公示的其他内容,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的,还应包括经济标和技术标得分。

评标过程中的废标情况应当包括被认定符合性审查不合格的投标人名称、不合格事实及认定不合格所依据的评标标准。

第三十九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的投标报价或者经评标委员会调整后的中标价为合同价;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财政资金投资的工程项目,招标人应当在订立书面合同之日起15日内,将合同送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备案。

第七章 信用和标后管理

第四十条 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可以组织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招标人和其他市场主体按照自身的管理目标,建立各自的管理评价或履约评价制度,对投标人的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工期、工程变更的管理水平、履约能力、投标签约过程中诚信状况、市场占有率、在穗纳税情况、在穗承接工程获奖情况、不良行为记录情况、建设工程新技术(节能、节水、节地、节材与绿色环保技术)应用等情况,通过综合评分或排名的方式实施评价。

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应当定期汇总各管理评价和履约评价,形成统一的综合诚信评价,定期发布在穗企业综合诚信评价排名榜。

第四十一条 招标人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可委托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具体实施投标保证金的收取和退还工作。

第四十二条 施工招标的中标人履约担保金额不高于合同价的10%,但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中标的除外。中标人提交的履约担保必须采用银行保函的形式。

第四十三条 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应当对招标人、投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及其执业人员、评标专业人员实施信用管理,建立信用信息系统,为社会提供信息查询服务。

第四十四条 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应当建立不良行为记录、公示与处理制度,对不良行为记录达到警示程度的投标人限制其投标资格。

第四十五条 招标人发现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有围标串标、弄虚作假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并经相关部门依法认定的,招标人应当取消其投标或者中标资格,并依据招标文件的约定没收其投标保证金,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对超过部分可以要求赔偿。投标人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的,招标人应当没收其投标保证金,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对超过部分可以要求赔偿。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应对投标人及相关企业记录不良行为并予以公布。

第四十六条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有下列不良行为情形的,应当依照程序形成不良行为记录,记入信用档案。

(一)受到行政处罚的行为;

(二)导致发生工程质量、施工安全事故的行为;

(三)扰乱建筑市场正常秩序、围标串标、弄虚作假、不正当竞争、侵害交易对方权益等行为;

(四)不履行招标投标承诺、拖欠工程款、拖欠或者克扣工资、未缴纳社会保险费、违法使用童工等行为;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良行为。

不良行为记录是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资格审查、招标代理机构选择、推荐和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组成和评标专家考核等活动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七条 中标人应当严格按照投标承诺履行义务,不得擅自更换建造师(项目总监),降低施工设施配备标准。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承诺的项目班子主要成员和机械设备配臵情况表应作为合同组成部分,必须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落实到位。投标人未按投标文件履行承诺的,招标人可以要求中标人承担违约责任,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应当对中标人作不良行为记录。

中标人自被确定中标之日起至工程取得质量监督机构出具•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监督意见书‣前,有以下情形之一,需更换建造师(项目总监)的,应经招标人同意。更换人员必须为本企业职工,其执业资格、技术职称、工程经验、经营和技术水平应与被更换人员相当或优于被更换人员。

(一)死亡;

(二)因长期疾病、长期出国、长期学习、职务变动、辞职或调离原工作企业不能履行职责;

(三)因违法被责令停止执业;

(四)因犯罪或涉嫌犯罪被羁押或判刑;

(五)因失误或过错造成严重损失,招标人按照合同责令更换的;

(六)其他法定的原因。

属于前款第

(二)、

(三)、

(四)项情形经批准被更换的建造师(项目总监),按有关规定处理;投标人应当在所列情形消失后5个工作日内向工程管辖招标投标监管部门报告。符合前款第

(五)项情形经批准被更换的建造师(项目总监),按有关规定处理,并由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在企业档案和人员档案中记录。

第四十八条 招标人自行发包专业分包工程的,应当明确一个总承包企业并向其支付总承包管理费,由总承包企业对整个工程进行统一协调管理。专业承包企业应当接受总承包企业的管理,专业工程进度款经总承包企业确认后由招标人拨付给专业承包企业;总承包企业对专业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等承担连带责任。

前款规定总承包企业和专业承包企业的权利、义务应当在施工总承包合同及专业承包合同中明确。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九条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应当加以制止或者要求整改,整改期间可暂停其招标投标活动:

(一)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的;

(二)违反招标投标程序、规则的;

(三)接到对招标投标有效投诉的;

(四)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出现群体性事件,不加以及时制止可能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无法挽回损失的;

(五)有严重违反公平、公正、公开、择优或者诚实信用原则的其他情形的。

第五十条 对正在接受招标投标监管部门调查并被初步认定为串通投标和弄虚作假投标的投标申请人,招标人应当不接受其参加投标。

第五十一条 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评标专家库的专家进行有关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培训,对其评标能力、评标表现、廉洁公正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对不称职或者违法违规的评标专家,应当取消资格。

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应当设立评标专家顾问委员会,其成员可在评标专家库中筛选部分专业技术水平突出、信誉好、经验丰富的权威专家组成,负责对评标项目进行抽查,参与评标专家的考核和监督,协助对投诉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五十二条 建立评标工作质量的反馈制度。对于被投诉为不合格的评标专家,经调查情况属实的,招标投标监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口头或者书面警告;对于3次被投诉为不合格的评标专家,经调查情况属实的,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应将其清除出评标专家库,并作不良记录予以公开。

第五十三条 招标控制价的编制或者审核企业及造价专业人员不得抬高或者压低招标控制价,招标人不得授意其委托的造价咨询企业或者造价咨询专业人员抬高或者压低招标控制价。

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招标控制价编制的监管,可委托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招标工程的招标控制价进行抽查,抽查结果应当作为对造价咨询企业和造价咨询专业人员考核的依据。

第五十四条 实行财政资金投资项目招标工程的造价变更备案、工程竣工结算备案制度。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应当制定招标工程的造价变更、结算监督办法。

第五十五条 招标工程估价、工程预算、投标报价、结算等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当由注册造价工程师编制,经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并加盖执业专用章和所在企业公章后方可对外提交。注册造价工程师及其所在企业对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合法性、准确性、合理性负责。

第五十六条 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及其工程质量、工程检测、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监督检查,督促中标人全面履行投标承诺和承包合同,防止因过低价中标可能产生的偷工减料、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标准以及挪用施工安全技术措施费用、降低施工安全防护水平、不按规定办理工程变更、签证等现象。

第五十七条 建立重大工程项目的联网监控制度。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应将每项重大工程项目的立项、规划许可、施工许可、预算造价、中标企业、中标价格、质量安全监督、竣工验收等方面信息,实时输入电子信息数据库。招标人应定期将每项重大工程的工程进度、设计变更、累计投资、工程结算等方面信息,实时输入电子信息数据库。

招标投标工程信息数据库中有关信息应定期报项目审批部门,以便项目审批部门根据情况进行协调、监督检查和投资管理。

第五十八条 建立由监察、招标投标监管部门组成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重大问题,及时协调招标投标重大案件或者投诉的查处。

市招标投标领导小组对涉及多个行政主管部门、影响重大的投诉案件进行协调处理。

第五十九条 监察部门依法对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察对象实施监察,对有关招标投标执法活动进行监督,并依法查处违纪违法行为。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条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方式的改革创新,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科学、择优”的原则,由招标人或者投标人提出改革创新方案,经招标投标监管部门批准,可以先行试点。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第二条、第四条所称“与工程密切相关的服务”,是指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监理、项目代建、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咨询、工程保险等和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本办法第二条、第四条所称“与工程密切相关的货物”,是指与建设工程密切相关的设备、材料,具体包括:房屋建筑工程中的电梯、中央空调、建筑智能化系统、给排水系统、电气系统、消防系统;其他建设工程附属的各类设备设施、建设工程的生产性设备设施;其他构成工程实体的各种原材料和半成品。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三十一条所称“复杂和大型工程项目”,是指技术特别复杂、施工有特殊要求或者采用新技术的工程项目,具体规模标准由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本市以往发布的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规范性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依照本办法执行。从化市、增城市参照本办法执行。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情况工作汇报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情况工作汇报.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编辑。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相关专题
点击下载本文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