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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工作汇报(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0-04-05 03:59:17 来源:工作汇报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

关于开展防范和

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活动进展情况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重要指示精神和银监会党委工作部署,按照****文件精神,为有效应对当前非法集资严峻形势,有针对性地提示非法集资风险,组织开展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活动,引导存款人和消费者自觉远离非法集资,为维护地方金融稳定履行本支行的社会责任,我行开展了关于开展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活动,现将本活动阶段进展情况报告如下:

一、组织领导

接到上级通知后,我行领导高度重视,于****日召开工作会议,学习***文件内容。同时,经过讨论,结合行实际,制定《****开展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活动方案》,并成立开展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活动领导小组(下称“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成员:

领导小组负责对本次宣传活动的领导、组织、实施和监督,汇总本次活动各阶段活动情况,并按照上级要求及时上报活动开展情况。具体工作联系部门为 。

二、开展情况

1、认真学习、贯彻落实。结合实际,迅速将本次活动方案内容下发到各网点,同时,利用网页宣传栏,由领导小组牵头,认真组织学习,使全行上下充分认识非法集资的危害性,充分认识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提高全行员工的积极性,扎扎实实开展好“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活动。

2、形式多样,加强宣传。一是在各网点宣传栏张贴有关非法集资的宣传内容,张贴有关“防范非法集资”标语,对广大人民群众进行风险提示。同时有条件的网点充分利用电子广告屏幕,不间断播放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集中宣传标语口号,开展对客户和社会群众的宣传教育;二是一线员工向客户宣传增强金融安全意识的必要性和重要性,通过发放宣传单、向客户讲解等方式,引导客户树立正确的投资融资理财理念,提高防范和抵制非法集资能力。

下阶段,我们将继续开展相关活动,让人民群众了解掌握如何判断非法集资的特征,提高社会公众的自我防范意识,增强法律意识、风险意识,自觉抵制、远离非法集资,避免上当受骗。

推荐第2篇: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

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

通过学习如何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我学到什么是非法集资、非法集资的主要表现形式、非法集资的社会危害以及在今后的工作当中如何防范非法集资了了更深刻的了解,下面就是我这次的学习谈谈几点体会和心得:

所谓非法集资就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的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他利益等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给予回报的行为 。非法集资活动涉及内容广,表现形式多样。从目前案发情况看,主要包括债权、股权、商品营销、生产经营等四大类。

非法集资活动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的基本特征: 一是未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 二是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即社会公众筹集资金;三是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货币、实物、股权等其他形式的还本付息;四是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目的。

事实上非法集资是一种违法活动,出资人的利益得不到法律的保护;资金大多被挪作他用,中饱私囊;活动中少数出资人侥幸获得回报,但往往都是拆东墙补西墙,给大多数投资人造成重大损失,甚至血本无归。

对此,我们要识别和防范非法集资活动 一要认清非法集资的本质和危害,提高识别能力,自觉抵制各种诱惑。坚信“天上不会掉馅饼”,对“高额回报”“快速致富”的投资项目进行冷静分析,避免上当受骗。二要正确识别非法集资活动,主要看主体资格是否合法,以及其从事的集资活动是否获得相关的批准;是否是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是否承诺回报,非法集资行为一般具有许诺一定比例集资回报的特点;是否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性质。三要增强理性投资意识。高收益往往伴随着高风险,不规范的经济活动更是蕴藏着巨大风险。因此,—定要增强理性投资意识,依法保护自身权益。四要增强参与非法集资风险自担意识。非法集资是违法行为,参与者投入非法集资的资金及相关利益不受法律保护。因此,当一些单位或个人以高额投资回报兜售高息存款、股票、债券、基金和开发项目时,一定要认真识别,谨慎投资。 非法集资大多借助传销手段,由于多是亲戚、朋友、熟人介绍、推销,一方面,容易取得信任,另一方面,碍 于面子也不便推辞,因此这种方式更容易在民间渗透,其危害面也更广。因此面对熟人的好心和善意推销,得多长个心眼儿。其次,形形色色的非法集资活动都有一个共同点,那就是许诺高额回报。每当遇上诸如此类“天上掉下来的馅饼”,千万得悠着点儿,也不能因为看到别人发了财眼红,进而跌入欺骗者设下的陷阱。

作为金融行业的工作人员,更应该知法、懂法、守法,对非法集资敬而远之,努力提高自身的职业道德标准,当发现有群众上当受骗时,应当做到及时提醒和告诫,以免遭到不必要的损失。

推荐第3篇: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宣传单

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宣传单

一、非法集资的主要特征

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集资,即集资者不具备集资的主体资格。

2、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也有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

3、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

4、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实质。

二、非法集资活动的主要表现形式

非法集资活动设计内容广,变现形式多样。主要包括债权、股权、商品营销、生产经营等四大类,主要表现有以下几种形式:

1、借种植、养殖、项目开发、庄园开发、生态环保投资等名义非法集资;

2、以发行或变相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等权利凭证或者以期货交易、典当为名进行非法集资;

3、通过认领股份、入股分红进行非法集资;

4、通过会员卡、会员证、席位证、优惠卡、消费卡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5、以商品销售与返租、回购与转让、发展会员、商家加盟与“快速积分法”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6、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或者地下钱庄进行非法集资;

7、利用现代电子网络技术构造的“虚拟”产品,如“电子商铺”、“电子百货”投资委托经营、到期回购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8、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进行非法集资;

9、以签订商品经销合同等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10、利用传销或秘密串联的形式非法集资;

11、利用互联网设立投资基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12、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三、非法集资活动的常见手段

1、承诺高额回报

不发分子为吸引群众上当受骗,往往编造“天上掉馅饼”、“一夜成富翁”的神话,通过暴利引诱许诺投资者高额回报。为了骗取更多的人参与集资,非法集资者在集资初期,往往按时足额兑现承诺本息,待集资达到一定规模后,便秘密转移资金或携款潜逃,使集资参与者遭受经济损失。

2、编造虚假项目

不法分子大多通过注册合法的公司或企业,打着响应国家产业政策、支持新农村建设、实践“经济学理论”等旗号,经营项目由传统的种植、养殖行业发展到高新技术开发、集资建房、投资入股、售后返租等内容,以订立合同为幌子,编造虚假项目,承诺高额固定收益,骗取社会公众投资。

3、以虚假宣传造势

不法分子为了骗取社会公众信任,在宣传上往往一掷千金,采取聘请明星代言、在著名报刊上刊登专访文章、雇人广为散发宣传单、进行社会捐赠等方式,加大宣传力度,制造虚假声势,骗取社会公众投资。有的不法分子利用网络虚拟空间将网站设在异地或租用境外服务器设立网站。有的还通过网站、博客、论坛等网络平台和QQ、MSN等即时通讯工具,传播虚假信息,骗取社会公众投资。一旦被查,便以下线不按规则操作等为名,迅速关闭网站,携款潜逃。

4、利用亲情诱骗

不法分子往往利用亲戚、朋友、同乡等关系,用高额回报诱惑社会公众参与投资。有些参与传销人员,在传销组织的精神洗脑或人身强制下,为了完成或增加自己的业绩,不惜利用亲情、地缘关系拉拢亲朋、同学或邻居加入,使参与人员迅速蔓延,集资规模不断扩大。

四、非法集资活动对社会的危害

非法集资活动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一是参与非法集资的当事人会遭受经济损失,甚至血本无归,用于非法集资的钱可能是参与人一辈子节衣缩食省下来的,也可能是养命钱;非法集资犯罪分子通过欺骗手段聚集资金后,任意挥霍、浪费、转移或者非法占有,参与者很难收回资金。二是非法集资严重干扰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极易引发社会风险。三是非法集资活动容易引发社会不稳定,严重影响社会和谐,由于非法集资是违法行为,一旦有了损失,需要当事人自己承担,而非法集资往往集资规模大、人员多,资金兑付比例低,处置难度大,容易引发大量社会治安问题,严重影响社会稳定。

五、参与非法集资形成的风险及损失承担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因参与非法集资活动受到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而所形成的债务和风险,不得转嫁给未参与非法集资活动的国有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及其他任何单位。债权债务清理清退后,有剩余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就地上缴中央金库。经人民法院执行,集资者仍不能清退集资款的,应由参与者自行承担损失。在取缔非法集资活动的过程中,地方政府只负责组织协调工作。这意味着一旦社会公众参与非法集资,参与者利益不受法律保护。

推荐第4篇:不良贷款收缴和防范、打击、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汇报

Xx镇不良贷款收缴和防范、打击、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总结

根据上级有关会议和文件的要求,xx镇高度重视,层层发动,结合实际,开展了一系列工作,确保不良贷款收缴和防范、打击、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取得了一定实效,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领导重视,部门协作,助推不良贷款收缴高潮

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该项工作,召开了专门会议研究部署。会上,镇财贸副镇长传达了上级会议和文件精神,镇长作了工作安排和部署,党委书记强调了工作纪律和责任。同时,成立由党委书记任顾问,镇长任组长的xx镇集中清收金融机构不良贷款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加强对该项工作的领导。研究制定了《xx镇集中清收金融机构不良贷款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对目标任务、清收范围以及分类处置作了明确的安排。此外,在司法所、派出所、综治办等单位以及相关驻村干部中抽调工作人员,组成工作组积极予以配合,开展了多次专项行动,做到了人力、物力、时间三集中。

二、广泛宣传,严明纪律,营造不良贷款收缴氛围

镇党委、政府开展了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以会代传,通过层层召开会议,传达了上级精神指示,强调了工作落实;出动宣传车、悬挂横幅、张贴标语,大范围大幅度宣传政策,不断提高了干部群众的认知度;发放宣传单,动员镇村干部走村入户讲政策说法理,使不良贷款收缴工作家喻户晓。同时,镇党委、政府研究出台了《中共xx镇纪律检察委员会关于对在信用社自贷、担保形成不良贷款的机关干部实行“停薪停职”的实施办法》,明确在规定期限内未偿还不良贷款的党员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实行“停薪停职”。

三、层层发动,明确责任,确保防范、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落到实处

一是召开会议。镇党委、政府召开了驻村干部、村常设干部工作会议,进一步明确了工作目的,同时要求各村召开好村组会议,将上级会议和文件传达贯彻到位。二是加大宣传。镇区范围以及各村都按照要求悬挂横幅、张贴标语,机关干部以“大走访”活动为契机,有效宣传防范、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三是明确责任。镇采取片长包片,驻村干部包村的工作方式,确保宣传和防范两到位,此外组织专人与个体老板、非经组织负责人进行了交谈,严禁进行非法集资。四是深入摸底。信用联社、司法所、派出所、综治办等单位以及相关驻村干部组成工作组,进行了全面摸排,掌握了详细情况,全镇无非法集资情况。

以上是我镇开展不良贷款清收,防范、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两项工作的主要措施,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不到位的地方敬请领导批评指正。

推荐第5篇: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活动总结

xxxxxxxxx银行

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集中宣传月活动总结

xx银监分局:

按照贵局转发的《xx银监局办公室关于开展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集中宣传月活动的通知》(XX文号)文件要求。为进一步做好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活动,营造良好的防范非法集资舆论氛围,我行结合本地实际在XXXX年XX月份积极组织开展了一系列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的集中宣传活动,现将活动实施情况总结如下:

一、高度重视,周密组织。

我行自接到贵局下发的文件后,行领导立即组织行内相关部门人 员认真学习文件精神,充分认识到打击和防范非法集资工作的重要性,以求真务实的精神高度重视此次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活动的重要性。同时,我行成立了以XX行长为组长,XXX\\XXX为副组长,XXXXXX为组员的宣传活动领导小组,在宣传月活动中由领导小组负责领导、组织、排查等工作。同时制定了相关方案,建立非法集资风险防控长效机制,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强化责任制度,加强监督管理,多渠道多举措全方位落实排查工作,确保此次活动取得实效。

二、突出重点,增强针对性 我行按文件要求在范围上覆盖城乡突出重点;在主题上围绕“什 么是非法集资”、“为什么要打击非法集资”、“怎么打击非法集资”展开宣传。在时间上掌握4月份为重点宣传月,全年坚持不懈的工作原则, 争取将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的宣传教育活动落在实处。

三、宣传内容与开展形式

1.我行本次活动月主要宣传内容如下:

(一) 大力宣传非法集资的属性、特征和表现形式,告诉人民 群众怎样识别非法集资。

(二) 宣传普及与非法集资相关的金融知识,让人民群众认识到 “参与非法集资法律不保护、政府不代偿,责任自负、风险自担”。增强“买者自负”和“后果自担”意识,告诉人民群众远离非法集资。

(三) 大力宣传近年来查处的典型非法集资案件,以案说法,入 情入理,揭露犯罪份子的惯用伎俩,揭示非法集资的欺骗性和风险性,宣传非法集资的危害性,引导人民群众自觉抵制非法集资,并积极举报非法集资线索。

2.我行本次活动月主要表现形式如下:

(一)悬挂宣传横幅。在机关、街道、社区、银行营业网点、广 场、城乡结合部、农村集镇等地,悬挂宣传横幅。

(二)设置咨询点,散发宣传资料。在我行营业大厅设立咨询点, 播放防范打击非法集资专题教育片,向群众散发宣传手册、宣传单,并接受群众咨询。 (三) 营销与宣传并举,切实为我行客户做好金融服务。我行致 力于服务三农,在宣传活动月中我行业务部门会在向农户及个体工商户推广我行金融产品的同时,宣传防范与打击非法集资的相关知识。在营销的同时,帮助客户识别非法集资危害性,提高客户体验度。

四、活动实施总结

通过此次宣传活动,使我行员工和群众充分认识到非法集资的危 害性,切实增强了防范非法集资的意识。并且通过此次活动的开展,也使我行切实履行了金融法规宣传的义务,树立了我行良好的行业形象。

当然,此次活动中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相关宣传品准备不足。打击非法集资的宣传册页未能及时到位,导致活动开始阶段只能依靠我行宣传人员进行现场宣讲,影响了工作效率。

2.宣传活动范围有待进一步加大。此次活动大部分时间集中在县城区域,未能按预期计划将活动进行至全部乡镇,宣传范围有限,在今后的工作中需要改进。

以上是我行本次活动总结,请各位领导审阅、指导,谢谢!

XXXXXX银行

X年X月X日

推荐第6篇:度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工作总结

《关于印发XX深入开展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下发后,XX镇党委、政府十分重视这项工作,党政联席会议认真学习了这个文件精神,并认真贯彻实现,现把20xx年开展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工作进行总结,简要汇报如下:

一、认真学习,成立组织

县里文件下发后,镇党政联席会认真学习贯彻文件精神,研究成立了XX镇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工作领导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

副组长:

成 员:

二、精心组织,制定方案

20xx年上半年,在全镇攻坚大会上,认真把我镇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工作进行了安排,宣传了实施方案,让十一个村街干部查找线索,发放了《XX镇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工作线索摸排表》给十一个村街干部,根据方案中制定的成立组织,制定方案,摸排线索,坚决打击,总结提高,五个阶段,分步进行。

三、重拳出击,狠抓落实

XX镇派出所干警,按照镇党委政府部署安排,通过XX农商银行XX支行,XX农商银行方圩支行的业务关系,认真摸排非法集资及借贷方面的经济纠纷及经济官司,从中查找非法集资的线索和痕迹,同时通过十一个村街道干部的认真摸底,基本理清了我镇六起经济官司和七起经济纠纷。均不是非法集资行为。

四、真抓实干,取得实效

由于20xx年我镇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活动,宣传到位,启动较早,落实扎实,取得了一定成绩。目前,我镇没有一起非法集资现象,我镇农商银行借贷关系和谐,全镇经济持续稳定发展,经济秩序良好,没有影响经济发展的非法集资现象。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工作取得了初战告捷,为我镇经济社会平稳发展奠定了经济基础。

推荐第7篇: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标语

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标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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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远离非法集资,拒绝高利诱惑;珍惜一生血汗,远离非法集资; 天上不会掉馅饼,一夜暴富是陷阱; 提高风险防范能力,自觉抵制非法集资; 抵制高息集资诱惑,理性选择投资渠道; 树立正确理财观念,警惕非法集资陷阱; 远离非法集资,建设美好生活; 警惕贷款、非法融资和非法集资陷阱; 打击非法集资,增强防范意识;

10、维护金融稳定,共创和谐社会;

11、提高法律意识,警惕非法集资;

12、参与非法集资,法律不保护,政府不买单;

13、超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4倍支付利息的借贷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其损失自行承担;

14、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合法,吸收公众存款违法;

15、打击非法集资,维护金融安全。典当行、寄卖行、担保公司、投资公司、财务咨询公司等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违法,将依法予以打击。

推荐第8篇: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标语

宣传标语

1.远离非法集资,拒绝高利诱惑。2.珍惜一生血汗,远离非法集资。 3.天上不会掉馅饼,一夜暴富是陷阱。 4.提高风险防范能力,自觉抵制非法集资。 5.抵制高息集资诱惑,理性选择投资渠道。 6.树立正确理财观念,警惕非法集资陷阱。 7.远离非法集资,建设美好生活。

8.提高风险防范意识,警惕贷款、非法融资和非法集资广告陷阱,谨防上当受骗。

9.打击非法集资,共创社会和谐。10.打击非法集资,维护群众利益。

11.维护金融稳定,共创和谐社会。12.参与非法集资,自己承担损失。

13.非法集资不受法律保护,参与非法集资活动风险自担。14.非法集资不受法律保护,慎防血本无归! 15.参与非法集资,风险自担,后果自负! 16.远离非法集资,脚踏实地致富! 17.提高法律意识,警惕非法集资! 18.抵制非法集资,勿入集资陷阱! 19.警惕非法集资,避免财产损失!

20.加强法制宣传,提高广大市民防范非法集资意识。21.在全县掀起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法制宣传新高潮! 22.打击非法集资犯罪,维护金融管理秩序。 23.严厉打击非法集资,建设和谐平安三穗。

1 24.打击非法集资齐参与,同享社会和谐共受益。

25.积极参与打击非法集资行动,努力营造富民平安环境。26.加大打击非法集资力度,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27.自觉抵制非法集资,努力实现保增长,渡难关,上水平!

推荐第9篇:积极开展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工作

积极开展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工作

近日,吉林省桦甸市检察院依据吉林省防范和打击金融诈骗工作领导小组《吉林省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月活动方案》及桦甸市防范和打击金融诈骗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在全市开展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月活动的通知》的要求,在桦甸市文化广场开展宣传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工作,向群众宣传防范非法集资知识,引导群众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打击非法集资行为。

该院按照全市防范和打击金融诈骗领导小组统一部署,指派侦查监督科全体干警在桦甸市文化广场人流密集区悬挂宣传条幅,向群众散发宣传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单百余份,向群众解答防范打击非法集资知识20余人次,较好完成了防范和打击金融诈骗工作领导小组布置的任务,提高了群众防范非法集资意识,提高了群众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文/张健)

推荐第10篇: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资料

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资料

非法集资活动严重影响了社会经济和金融秩序,损害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省、市打击和处臵非法集资工作会议精神,开展好整治非法集资活动,加大宝鸡预防和处臵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力度,扩大宣传教育覆盖面,增强宣传效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特编发宣传资料,以提高社会公众对非法集资行为的识别能力。

1、什么是非法集资?有哪些基本特征?

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其他债券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进行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

非法集资活动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的基本特征:一是未经有关机关依法批准;二是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即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如未经批准公开、非公开发行股票、债券等;三是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出资人货币、实物、股权等形式的投资回报。有的犯罪分子以提供种苗等形式吸收资金,承诺以收购或包销产品等方式支付回报;有的则以商品销售的方式吸收资金,以承诺返租、回购、转让等方式给予回报;四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集资目的。为掩饰其非法目的,犯罪分子往往与受害者签订合同,伪装成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2、非法集资活动有哪些常见种类和形式?

非法集资活动涉及内容广,表现形式多样。从目前案发情况看,主要包括债权、股权、商品营销、生产经营等四大类,主要表现有以下几种形式:(1)借种植、养殖、项目开发、庄园开发、生态环保投资等名义非法集资;(2)以发行或变相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等权利凭证或者以期货交易、典当为名进行非法集资;(3)通过认领股份、入股分红进行非法集资;(4)通过会员卡、会员证、席位证、优惠卡、消费卡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5)以商品销售与返租、回购与转让、发展会员、商家加盟与“快速积分法”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6)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或者地下钱庄进行非法集资;(7)利用现代电子网络技术构造的“虚拟”产品,如“电子商铺”、“电子百货”投资委托经营、到期回购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8)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臵权进行非法集资;(9)以签订商品经销合同等形式进行非法集资;(10)利用传销或秘密串联的形式非法集资;(11)利用互联网设立投资基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12)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3、非法集资的常见手段有哪些?

(1)承诺高额回报。不法分子为吸引群众上当受骗,往往编造“天上掉馅饼”、“一夜成富翁”的神话,通过暴利引诱许诺投资者高额回报。为了骗取更多的人参与集资,非法集资者在集资初期,往往按时足额兑现承诺本息,待集资达到一定规模后,便秘密转移资金或携款潜逃,使集资参与者遭受经济损失。

(2)编造虚假项目。不法分子大多通过注册合法的公司或企业,打着响应国家产业政策、支持新农村建设、实践“经济学理论”等旗号,经营项目由传统的种植、养殖行业发展到高新技术开发、集资建房、投资入股、售后返租等内容,以订立合同为幌子,编造虚假项目,承诺高额固定收益,骗取社会公众投资。有的不法分子假借委托理财名义,故意混淆投资理财概念,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基金、网络炒汇、电子商务等新名词迷惑社会公众,承诺稳定高额回报,欺骗社会公众投资。

(3)以虚假宣传造势。不法分子为了骗取社会公众信任,在宣传上往往一掷千金,采取聘请明星代言、在著名报刊上刊登专访文章、雇人广为散发宣传单、进行社会捐赠等方式,加大宣传力度,制造虚假声势,骗取社会公众投资。有的不法分子利用网络虚拟空间将网站设在异地或租用境外服务器设立网站。有的还通过网站、博客、论坛等网络平台和QQ、MSN等即时通讯工具,传播虚假信息,骗取社会公众投资。一旦被查,便以下线不按规则操作等为名,迅速关闭网站,携款潜逃。 (4)利用亲情诱骗。不法分子往往利用亲戚、朋友、同乡等关系,用高额回报诱惑社会公众参与投资。有些参与传销人员,在传销组织的精神洗脑或人身强制下,为了完成或增加自己的业绩,不惜利用亲情、地缘关系拉拢亲朋、同学或邻居加入,使参与人员迅速蔓延,集资规模不断扩大。

4、非法集资活动对社会有什么危害?

非法集资活动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一是非法集资使参与者遭受经济损失。非法集资犯罪分子通过欺骗手段聚集资金后,任意挥霍、浪费、转移或者非法占有,参与者很难收回资金,严重者甚至倾家荡产、血本无归。二是非法集资严重干扰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极易引发社会风险。三是非法集资容易引发社会不稳定,严重影响社会和谐。非法集资往往集资规模大、人员多,资金兑付比例低,处臵难度大,容易引发大量社会治安问题,严重影响社会稳定。

5、参与非法集资形成的风险及损失承担的有关规定是什么?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因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活动而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所形成的债务和风险,不得转嫁给未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活动的国有银行和其它金融机构以及其它任何单位。

债权债务清退后,有剩余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就地上缴中央金库。在取缔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活动的过程中,地方政府只负责组织协调工作,而不能采取财政拨款的方式弥补非法集资造成的损失。

这意味着一旦社会公众参与非法集资,参与者的利益不受法律保护,经人民法院执行、集资者仍不能清退集资款的,应由参与人自行承担损失,而不能要求有关部门代偿。

6、从事非法集资活动会受到怎样的法律处罚? 对进行非法集资活动的,除了依照《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取缔非法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等行政处罚外,对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例如: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未经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情节严重的,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的,最高可处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7、农业领域非法集资活动有什么特征?

涉农非法集资活动往往以响应国家农业政策,以发展现代农业生产,推动特种农产品开发等名义,欺瞒群众、骗取资金、违法犯罪。其主要特征包括:

一是未经依法批准。非法集资活动通常都没有得到监管部门的依法批准,违规向社会,尤其是向不特定对象筹集资金。同时,还采用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集资的违法犯罪实质。如与受害者签订合同,伪装成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以最大限度地骗取群众资金。

二是虚构产业链条。农业领域特别是种养业的非法集资通常都会利用群众对某个行业比较陌生的特点,编织关于产品、市场、高科技等各个方面的谎言,虚构一个高收入、高盈利的产业链条。例如借獭兔代养、银狐养殖、芦荟种植、百合花种植等特种农产品种养的名义,以普通群众很少接触的产业为幌子,进行非法集资。

三是承诺高额回报。涉农非法集资通常都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出资人货币、实物、股权等形式的投资回报。有的犯罪分子以提供种苗形式吸收资金,承诺以代购或包销产品等方式支付回报;有的犯罪分子以代管代养代销的方式吸收资金,承诺在一定期限以后给予现金回报。

8、林业领域非法集资的主要形式是什么?

目前林业领域非法集资最主要的形式是“托管造林”。其基本运作方式一般是通过租赁、承包或其他方式获取林地使用权及林木所有权,再转让给社会零散投资者,然后投资者再将林地和林木委托给公司经营。这种转让与托管为一体的经营模式,风险极大。“托管造林”公司主要采取的欺骗手段包括: (1)为公司披上合法外衣,一般极力宣传“托管造林”模式是响应中央9号文件精神,是国家鼓励社会主体参与林业建设和投资的新模式,欺骗投资者。

(2)以林权证为幌子,博取投资者信任。“托管造林”公司许诺购买林木后将转交或帮助投资者办理由国家林业局统一印制的林权证,使投资者相信林木是真实存在的、权益是有保障的,而实际情况并非如此。

(3)夸大林木生长量及林业投资回报率。“托管造林”公司多数在宣传中许诺很高的投资回报率或出材量,甚至宣传投资林业零风险。而实际上,林业生长受自然条件、品种选择、经营措施、自然灾害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托管造林”公司在宣传中,向投资者隐瞒投资林业所要承担的风险。

(4)承诺有专业的管护队伍和机械设备,负责对投资者购买的林木进行精心管护。实际上,这种承诺是否履行很难监督,有些公司根本没有所谓的专业管护队伍,也没有实施正常的营林和管护措施,林木生长状况也很差。

(5)宣传林木采伐不受采伐限额指标的控制。这与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严重不符。《森林法》规定,除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以外,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规定的面积、株树、树种、期限、采伐方式等进行采伐。

(6)装扮公司经营形象,赢得投资者好感。在重要的商业地段租用高档写字楼作为公司的经营场所,打造具有经营实力的形象;宣称拥有一批经验丰富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打造专业性;组建各种类型的监督委员会等,体现投资者对公司的监督权。而实际上,这正是骗局的一部分。

9、房地产行业非法集资的具体表现形式有哪些? (1)售后包租。是指开发商向购房人承诺,对其所购买的商品房,由开发商承租或者代为出租并支付固定年回报的销售方式。

(2)返本销售。是指开发商定期向购房人返还购房款的销售方式。

(3)分割拆零销售。是指开发商将成套的商品住宅分割为数部分出售给购房人的销售方式。

这些销售行为的实质,是以承诺售后高回报、低风险的方式促销商品房,加快资金回笼速度或者为滚动开发提供资金支持。表现形式通常是以提供固定年回报、原价(或增值)回购、承诺无(低)风险投资等方式,销售公寓式酒店、分时度假酒店、酒店式公寓、酒店式办公楼、产权式百货商场、产权店铺等。具体宣传形式有:“统一经营、原价回购”、“提供每年8%的物业补贴”、“银行担保年收益9%”、“年均租金8.5%”等。

如果已经以售后包租等方式购房的业主,一旦发现开发商蓄意诈骗、携款逃匿,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当开发商不能按合同要求兑现回购或支付回报承诺时,要及时采取措施,通过协商、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切实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10、目前证券类的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主要表现为哪些?主要有哪些形式?

目前非法证券活动主要是指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

非法发行股票,是指未经证券监管部门批准而擅自公开、变相公开发行股票的行为。擅自公开发行股票是指未依法报经证监会核准,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或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超过200人的行为。变相公开发行股票是指未依法报经证监会核准,采用广告、公告、电话、信函等公开方式或变相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发行股票,以及公司股东自行或委托他人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转让股票的行为。如果是向特定对象转让股票,未经证监会批准,股票转让后,公司股东不得超过200人,违反这一法律规定的行为也是变相发行股票。

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是指未经证监会批准的机构和个人从事的证券承销、经纪(代理买卖)、证券投资咨询等证券业务。

非法证券活动表现形式主要有:诱骗社会公众购买所谓原始股或各类基金份额,谎称这些证券将在海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兜售所谓原始股或基金份额;以所谓投资咨询机构、产权经纪公司、国外投资公司驻华代表处,甚至产权交易所、证券交易所的名义,未经证监会批准,非法向社会公众推销或代理买卖未上市公司股票;以高额回报为诱饵,以证券投资为名,诈骗群众钱财。

11、如何识别非法公开发行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的行为,避免上当受骗?

非法公开发行股票或发售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行为,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会给上当购买者造成很大的经济损失。为维护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公众投资者的利益,我国公司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对公开发行股票或发售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条件、审批程序、发行方式、信息披露等都作了严格规定。依照公司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公开发行股票(包括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和向200人以上的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等),发售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必须符合法定条件,且经证监会核准。凡未经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公开发行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公开发行股票必须公告其招股说明书等信息,由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承销;公众购买股票应通过合法的证券公司申购和交易。发售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必须公告招募说明书等信息,由依法设立的作为该支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公司或者其委托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等经证监会认定的机构发售;公众应当通过这些合法的机构申购。一些非法从事证券业务的人员和机构,通过小广告、信函、网络信息、手机短信、推介会、自行或者雇人游说等方式,散布所销售是即将上市的公司“原始股”或证券投资基金份额,购买后可获得高额回报等谎言,诱骗公众购买。对这些非法的证券活动,公众务必提高警惕,不要上当受骗,避免使自己的财产遭受损失。

12、股市热引发了所谓的“地下基金”流行,“地下基金”有什么特征?

从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已查处的案件看,“金汇基金”、“瑞士共同基金”、“金手指基金”等所谓的“基金”都是以基金的形式进行敛财活动,它们大都无固定场所、地点,主要以网络、电话等媒介,以发展会员传销等方式进行地下犯罪活动,资金存取、转移全都通过“一卡通”银行账户进行。其突出特征是:以高额回报为诱饵,有的以传销为手段,以境外“基金”为幌子,以互联网为载体,是一种新形式的违法犯罪活动。

13、利用网络进行非法集资有什么特点?

利用网络进行非法集资和诈骗活动集中归纳起来有如下特点:

一是投资极具诱惑性。从事此类网络集资、传销的公司,往往声称自己为国际知名跨国公司或其分支机构,同时,宣称其经营项目为能源开发、黄金期货、外汇交易等高收益高风险项目,且公司拥有专业投资团队可有效降低风险。此类活动一般投资金额小,往往以100美元为一个投资单位甚至更少,最高也不过5000美元左右;回报高,回报率一般在每日1%-3%不等,年回报率可达到200%-500%,有的甚至高达1000%,而发展下线与出售股票收益则可能更高;周期短,按天返利的机制,可以使投资者在几十天内便可收回投资。

二是网络具有虚拟性。不法分子在境内外利用网络设局进行行骗活动的经营过程中,其公司就是一个网站,而且服务器一般设在境外;公司的广告宣传完全在互联网上进行,资金往来依靠电子转账和网上支付。整个操作流程实现了全网络化。此外,投资者的收益并不直接转到其银行账户中,而只是显示在其网站上,投资者只能登陆公司网站才能进行查询。如果投资者需要提取现金,需要提交申请,公司会在24或48小时内,通过网上银行或第三方网上支付系统将钱支付给投资者。

三是推出三种投资方式:(1)以私募基金等名义募集资金,投资者将资金委托给投资基金、公司经营并收取红利;(2)投资基金、公司以购买产品和发展会员为名义,投资者通过发展“下线”获利;(3)投资者购买投资基金、公司推销的未上市公司股票,待其境外上市后出售获利。

总之,由于这类集资、传销活动的宣传极具诱惑性,很容易受到投资者的青睐和追捧。同时,因互联网的便利性、广泛性和跨地域性,且我国上网人数众多,使得这类网络集资活动发展迅速,流动性强、涉及人员多、涉及金额大、涉及地域广。此外,投资利润越高的产品,其相应的风险也越高。但这些公司所宣称的回报率如此之高、风险还几乎为零,显然违反了最基本的商业规律。而网络的虚拟性更加剧了风险。同时,由于此类网络集资、传销的经营过程的全网络化,使经营者隐藏很深,一旦公司出现问题,他们可以轻易地携款潜逃。从目前网上反映的情况看,一些公司在运营3-5个月后,网站便无法登录。

14、社会公众如何识别和防范非法集资活动?

社会公众识别和防范非法集资,应注意以下四个方面: 一要认清非法集资的本质和危害,提高识别能力,自觉抵制各种诱惑。坚信“天上不会掉馅饼”,对“高额回报”“快速致富”的投资项目进行冷静分析,避免上当受骗。

二要正确识别非法集资活动,主要看主体资格是否合法,以及其从事的集资活动是否获得相关的批准;是否是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是否承诺回报,非法集资行为一般具有许诺一定比例集资回报的特点;是否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性质。

三要增强理性投资意识。高收益往往伴随着高风险,不规范的经济活动更是蕴藏着巨大风险。因此,—定要增强理性投资意识,依法保护自身权益。

四要增强参与非法集资风险自担意识。非法集资是违法行为,参与者投入非法集资的资金及相关利益不受法律保护。因此,当一些单位或个人以高额投资回报兜售高息存款、股票、债券、基金和开发项目时,一定要认真识别,谨慎投资。

15、如果实在无法判断是否是非法集资我们应当注意什么?

(1)对照银行贷款利率和普通金融产品的回报率是否过高,多数情况下明显偏高的投资回报很可能就是投资陷阱。我国规定,超过国家规定贷款利率4倍以上的不受法律保护,可作为判断回报是否过高的参考。天上不会掉馅饼,高收益和高风险是并存的,犯罪分子的目的是骗取钱财。一个企业正常的年利润一般不会超过20%,超高利投资回报分配不可能维持太久。其中必有非法诈骗行为。“快速致富”、“高回报、零风险”极有可能是“请君入瓮”的投资陷阱。广大投资者和居民一定要增强分辨能力,挡住利益的诱惑,切莫贪图高丽,参与非法集资活动,不要相信“免费的午餐”。

(2)通过政府网站,查询相关企业是不是经过国家批准的合法的上市公司、是不是可以发行公司股票、债券、国家规定的股权交易场所等,如果不具备发行、销售股票、出售金融产品以及开展存贷款业务的主体资格,就涉嫌非法集资。如不法分子以“证券投资咨询公司”、“产权经纪公司”等为名,推销所谓即将在境内外证券市场上市的股票,可通过政府网站查阅是否已经批准发行等。

(3)通过查询工商登记资料,查明相关企业是否是经过法定注册的合法企业,是否办理了税务登记等。如果主体身份不合法、不真实,则有欺诈嫌疑。

(4)一些影响较大的非法集资犯罪,相关媒体多会进行报道,要通过媒体和互联网资源,搜索查询相关企业违法犯罪记录,防止不法分子异地重犯。

(5)对亲朋好友低风险、高回报的投资建议和反复劝说,要多与懂行的朋友和专业人士仔细善良、审慎决策,防止成为其发展下线的目标。

(6)如果实在无法判断是否是非法集资,除上面谈到的应当提高警惕,尽量避免上当受骗外,社会公众可以向有关部门进行咨询,待了解详情后再作决定。切不可抱有侥幸心理,盲目投资。

16、国家已明令禁止发布含有或者涉及以下八项非法集资活动内容的广告是什么?

一是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非金融单位和个人以支付或变相支付利息、红利或者给予定期分配实物等融资活动;二是房地产、产权式商铺的售后包租、返租销售活动;三是内部职工股、原始股、投资基金以及其他未经过证监会核准,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的活动;四是未经批准,非法经营证券业务的活动;五是地方政府直接向公众发行债券的活动;六是除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发行的福利彩票、体育彩票之外的彩票发行活动;七是以购买商品或者发展会员为名义获利的活动;八是其他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社会集资活动。

第11篇: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有关知识

附件1:

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有关知识

一、什么是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以下四个特征:一是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是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是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四是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是否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是否向社会公开宣传,是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的重要区别。

二、非法集资活动有哪些常见种类和形式?

非法集资活动涉及内容广,表现形式多样。从目前案发情况看,主要包括债权、股权、商品营销、生产经营等四大类,主要表现有以下几种形式:

(1)借股权投资(入股分红)、高科技开发、种植、养殖、项目开发、庄园开发、生态环保投资等名义非法集资;

(2)以发行或变相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等权利凭证或者以期货交易、电子商务、典当、融资租赁为名进行非法集资;

(3)以第三方支付、网络借贷平台、众筹平台、电子黄金投资等新型网络金融名义非法集资;

(4)通过会员卡、会员证、席位证、优惠卡、消费卡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5)以签订商品经销合同、商品销售与返租、回购与转

- 1念,设立所谓P2P网络借贷平台,以高利为诱饵,采取虚构借款人及资金用途、发布虚假招标信息等手段吸收公众资金,突然关闭网站或携款潜逃。

“公安机关提醒广大群众,非法集资犯罪手法层出不穷,需增强风险意识,谨慎选择投资渠道。”

四、非法集资活动对社会和个人有什么危害? 非法集资活动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一是参与非法集资的当事人会遭受经济损失,甚至血本无归。用于非法集资的钱可能是参与人一辈子节衣缩食省下来的,也可能是养命钱,而非法集资人对这些资金则是任意挥霍、浪费、转移或者非法占有,参与人很难收回资金。二是非法集资也严重干扰了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引发风险。三是非法集资容易引发社会不稳定,引发大量社会治安问题,甚至造成局部地区社会治安动荡。由于非法集资是违法行为,一旦有了损失,需要当事人自己承担,因此,希望社会公众一定不要参与非法集资活动。

五、从事非法集资活动会受到怎样的法律处罚? 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未经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情节严重的,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的,最高可处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六、社会公众如何识别和防范非法集资活动? 社会公众识别和防范非法集资,应注意以下四个方面: 一要认清非法集资的本质和危害,提高识别能力,自觉抵制各种诱惑。坚信“天上不会掉馅饼”,对“高额回报” “快速致富”的投资项目进行冷静分析,避免上当受骗。

二要正确识别非法集资活动,主要看主体资格是否合法

- 3利用互联网开展黄金、白银以及其他贵金属的“电子盘”交易,很多时候并没有实物交割,或实物交割比例很低,实际上是非法的标准化合约交易和类期货的炒作。其交易形式:以交易所、交易中心、投资咨询公司、代理公司等名义,搭建所谓的“交易平台”,往往编造“政府审批”、

“政府同意”之类的信息,承诺高额收益,通过各类代理机构吸引风险承受能力不强的群众参与。

1、根据我国相关规定,上海黄金交易所和上海期货交易所是经国务院同意设立的开展黄金交易的交易所,除此之外的任何机构开展的黄金交易(不包括黄金实物及其制品的批发零售)都是非法的。

2、由于国家对黄金交易实行了严格控制,近年来,一些不法商家与机构开始炒作白银和其他贵金属。但根据有关规定,白银或其他贵金属交易只能采取现货交易的模式,且不得采取集合竞价、连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一些不法机构以很高的杠杆率吸引客户参与交易,蕴含着极大的风险。

3、个别机构往往利用群众对政府的信任,编造所谓“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信息,其实只是经过工商注册成立,而且其开展的业务远远超出了工商注册的经营范围,属于非法超范围经营。部分机构通过互联网开展业务,更增加了查处难度,客户一旦发生损失就很难追回。

建议:非专业人士和没有产业背景的投资者回避此类交易,特别是打着“现货”旗号,实质上并没有实物交割的“电子盘”交易。

第12篇: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资料

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资料

一、什么是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是指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的行为。其特征:

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2、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3、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4、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二、非法集资活动的常见种类和形式

(一)借种植、养殖、项目开发、庄园开发、生态环保投资等名义非法集资;

(二)以发行或变相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等权利凭证或者以期货交易、典当为名进行非法集资;

(三)通过认领股份、入股分红进行非法集资;

(四)通过会员卡、会员证、席位证、优惠卡、消费卡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五)以商品销售与返租、回购与转让、发展会员、商家加盟与“快速积分法”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六)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或者地下钱庄进行非法集资;

(七)利用现代电子网络技术构造的“虚拟”产品,如“电子商铺”、“电子百货”投资委托经营、到期回购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八)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进行非法集资;

(九)以签订商品经销合同等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十)利用传销或秘密串联的形式非法集资;

(十一)利用互联网设立投资基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十二)境外空壳公司以受国外金融监管部门严格监管为由,利用网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网络平台形式非法集资;

(十三)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三、非法集资的常见手段

(一)承诺高额回报。不法分子为吸引群众上当受骗,往往编造“天上掉馅饼”、“一夜成富翁”的神话,通过暴利引诱许诺投资者高额回报。为了骗取更多的人参与集资,非法集资者在集资初期,往往按时足额兑现承诺本息,待集资达到一定规模后,便秘密转移资金或携款潜逃,使集资参与者遭受经济损失。

(二)编造虚假项目。不法分子大多通过注册合法的公司或企业,打着响应国家产业政策、支持新农村建设、实践“经济学理论”等旗号,经营项目由传统的种植、养殖行业发展到高新技术开发、集资建房、投资入股、售后返租等内容,以订立合同为幌子,编造虚假项目,承诺高额固定收益,骗取社会公众投资。有的不法分子假借委托理财名义,故意混淆投资理财概念,利用电子黄金、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投资基金、网络炒汇、电子商务等新名词迷惑社会公众,承诺稳定高额回报,欺骗社会公众投资。

(三)以虚假宣传造势。不法分子为了骗取社会公众信任,在宣传上往往一掷千金,采取聘请明星代言、在著名报刊上刊登专访文章、雇人广为散发宣传单、进行社会捐赠等方式,加大宣传力度,制造虚假声势,骗取社会公众投资。有的不法分子利用网络虚拟空间将网站设在异地或租用境外服务器设立网站。有的还通过网站、博客、论坛等网络平台和 QQ、MSN 等即时通讯工具,传播虚假信息,骗取社会公众投资。一旦被查,便以下线不按规则操作等为名,迅速关闭网站,携款潜逃。

(四)利用亲情诱骗。不法分子往往利用亲戚、朋友、同乡等关系,用高额回报诱惑社会公众参与投资。有些参与传销人员,在传销组织的精神洗脑或人身强制下,为了完成或增加自己的业绩,不惜利用亲情、地缘关系拉拢亲朋、同学或邻居加入,使参与人员迅速蔓延,集资规模不断扩大。

四、从事非法集资活动会受到怎样的法律处罚?

1、集资诈骗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3、非法经营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 :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4、合同诈骗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 :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5、擅自发行股票 , 公司、企业债券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6、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7、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取缔机构等行政处罚。(1)《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擅自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非法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 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八十一条规定: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或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立证券公司或者非法经营证券业务的,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十万元的,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八十五条规定: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擅自募集基金的,责令停止,返还所募资金和加计的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所募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十七条规定: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擅自从事基金管理业务或者基金托管业务的,责令停止,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百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百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5)《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设立非法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没收非法所得,并处非法所得1 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规定:擅自批准设立非法金融机构或者擅自批准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13篇: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

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

根据区打非办《关于开展非法集资问题矛盾纠纷集中排查化解专项活动的通知》(区打非办函【2018】5号)文件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我校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领导,决定成立关山初级中学防范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其组成人员如下:

长:魏王峰(校长)

副组长:边

涛(党支部书记) 杨军峰(工会主席)

员:冯鹏飞 张晓宁 李雪草 李建设 李安定 胡小进 王

威 牟少伟

薛建利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稳处,由冯鹏飞任办公室主任,组员为李安定 李雪草 王

威 牟少伟 薛建利。

一、工作职责

(一)领导全校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组织学习关于处置非集资的方针和政策。

(二)研究建立全校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监测预警、快速反应、风险处置和责任追究等工作制度。

(三)建立快速、有效、稳妥的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督促和指导全校有关部门做好处置非法集资监测预警、案件查处、善后处置、宣传教育等工作。

(四)建立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信息交流制度和重大事件及时上报制度,及时协调解决和处置突发、重大非法集资案件,防范群体性和恶性事件发生,维护社会稳定。

二、工作制度及要求

(一)适时召开领导小组工作会议,传达贯彻上级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的相关精神及要求,通报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信息,检查工作进度,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安排部署下阶段工作。

(二)遇突发、重大非法集资事件,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究处理。

关山初级中学 2018年10月10日

第14篇: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明白纸

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明白纸

● 什么是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是指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 ● 非法集资的主要特征:

⑴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⑵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汇报;

⑷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 非法集资的主要表现形式:

非法集资活动涉及内容广,表现形式多样,从目前案发情况看,主要包括债权、股权、商品营销、生产经营等四大

⑴借种植、养殖、项目开发、庄园开发、生态环保投资等名义非法集资;

⑵以发行或变相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等权利凭证或者以期货交易、典当为名进行非法集资;

⑶通过认领股份、入股分红进行非法集资;

⑷通过会员卡、会员证、席位证、优惠卡、消费卡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⑸以商品销售与返租、回购与转让、发展会员、商家加盟与“快速积分法”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⑹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或者地下钱庄进行非法集资; ⑺利用现代电子网络技术构造的“虚拟”产品,如“电子商铺”、“电子百货”投资委托经营、到期回购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⑻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进行非法集资;

⑼以签订商品经销合同等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⑽利用传销或秘密串联的形式非法集资;

⑾利用互联网设立投资基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⑿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 非法集资的常见手段:

⑴承诺高额回报,编造“天上掉馅饼”、“一夜成富翁”的神话。

⑵编造虚假项目或订立陷阱合同,一步步将群众骗入泥潭。

⑶利用网络,通过虚拟空间实施犯罪、逃避打击。 ● 从事非法集资活动会受到的法律处罚:

对进行非法集资活动的,除了依照《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取缔非法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等行政处罚外,对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例如: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未经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情节严重的,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的,最高可处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15篇: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宣传单

华夏银行石家庄分行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活动宣传单

拒绝高利诱惑

远离非法集资

一、非法集资特征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的对象吸收资金。

二、非法集资的常见手段

(一) 承诺高额回报。

不法分子为吸引群众上当受骗,往往编造“天上掉馅饼”、“一夜成富翁”的神话,通过暴利引诱许诺投资者高额回报。为了骗取更多的人参与集资,非法集资者在集资初期,往往按时足额兑现承诺本息,待集资达到一定规模后,便秘密转移资金或携款潜逃,使集资参与者遭受经济损失。

(二) 编造虚假项目。

不法分子大多通过注册合法的公司或企业,打着响应国家产业政策、支持新农村建设、实践“经济学理论”等旗号,经营项目由传统的种植、养殖行业发展到高新技术开发、集资建房、投资入股、售后返租等内容,以订立合同为幌子,编造虚假项目,承诺高额固定收益,骗取社会公众投资。有的不法分子假借委托理财名义,故意混淆投资理财概念,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基金、网络炒汇、电子商务等新名词迷惑社会公众,承诺稳定高额回报,欺骗社会公众投资。

(三) 以虚假宣传造势。

不法分子为了骗取社会公众信任,在宣传上往往一掷千金,采取聘请明星代言、在著名报刊上刊登专访文章、雇人广为散发宣传单、进行社会捐赠等方式,加大宣传力度,制造虚假声势,骗取社会公众投资。有的不法分子利用网络虚拟空间将网站设在异地或租用境外服务器设立网站。有的还通过网站、博客、论坛等网络平台和QQ、MSN等即时通讯工具,传播虚假信息,骗取社会公众投资。一旦被查,便以下线不按规则操作等为名,迅速关闭网站,携款潜逃。

(四)利用亲情诱骗。

不法分子往往利用亲戚、朋友、同乡等关系,用高额回报诱惑社会公众参与投资。有些参与传销人员,在传销组织的精神洗脑或人身强制下,为了完成或增加自己的业绩,不惜利用亲情、地缘关系拉拢亲朋、同学或邻居加入,使参与人员迅速蔓延,集资规模不断扩大。

华夏银行石家庄分行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活动宣传单

拒绝高利诱惑

远离非法集资

三、主要表现有以下几种形式

(一)借种植、养殖、项目开发、庄园开发、生态环保投资等名义非法集资;

(二)以发行或变相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等权利凭证或者以期货交易、典当为名进行非法集资;

(三)通过认领股份、入股分红进行非法集资;

(四)通过会员卡、会员证、席位证、优惠卡、消费卡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五)以商品销售与返租、回购与转让、发展会员、商家加盟与“快速积分法”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六)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或者地下钱庄进行非法集资;

(七)利用现代电子网络技术构造的“虚拟”产品,如“电子商铺”、“电子百货”投资委托经营、到期回购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八)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进行非法集资;

(九)以签订商品经销合同等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十)利用传销或秘密串联的形式非法集资;

(十一)利用互联网设立投资基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十二)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案例:李庆玲、吴兆顺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2010年8月至2011年6月间,被告人李庆玲、吴兆顺、凌绍民、张桂英、张茂权、薛美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以沈阳颐和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沈阳颐和轩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开发沈阳曹台新村住宅楼、砂山老年生态城等项目融资为由,向社会公众公开宣传,许以月息6%、每三个月为还款周期的高额利息,并提前扣除三个月18%的利息收取本金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先后在徐州地区与796名投资人签订了1618份合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合计人民币11565万余元。其中被告人李庆玲、吴兆顺共同吸收9035万余元,被告人凌绍民吸收1966万余元,被告人张桂英吸收1124万余元,被告人张茂权、薛美共同吸收1224万余元。

2011年8月26日,被告人李庆玲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其余被告人均被公安机关抓获,并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案发前后,通过银行转账或现金方式,被告人李庆玲返还1067万余元,被告人吴兆顺返还0.84万元,被告人凌绍民返还544万余元,被告人张桂英返还391万余元,被告人张茂权返还人民币189万余元,被告人薛美返还3万余元。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以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于2012年9月依法判处李庆玲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判处吴兆顺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判处凌绍民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判处张桂英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判处张茂权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判处薛美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

第16篇: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月工作方案

关于印发2015年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

月活动方案的通知

为进一步落实总行深入和开展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活动,确保宣传教育取得实效,省分行制定了宣传教育活动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党的十七大和中纪委十七届七中全会精神,采取有效措施,深入开展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活动,从源头上有效遏制非法集资事件的发生,维护经济社会、金融秩序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

以保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维护社会稳定为出发点,提高社会公众、员工对非法集资的识别能力,加强风险防范意识,培养正确的投资理念,营造防范打击非法集资的良好舆论氛围。形成强大的舆论攻势震慑犯罪份子,并以此扩大宣传教育覆盖面,增强宣传效果,建立起上下联动、行之有效的宣传教育工作长效机制。

三、主要内容

(一)组织员工学习《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严禁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参与民间融资活动的通知》(银监办发?2012?160号)、总行《关于进一步排查员工涉及社会融资行

为的紧急通知》和关于开展我行员工涉及社会融资行为风险排查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文件,使广大员工熟悉和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基本规章制度,遵纪守法,自觉远离和抵制非法集资活动。

(二)大力宣传《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国务院第247号令)、《刑法》等有关非法集资的处置政策,明确非法集资是违法犯罪行为,法律不予保护,政府不会买单,增强“非法集资者责任自负和风险自担”意识,教育群众远离非法集资。

(三)大力开展警示教育。充分利用近年来查处的典型非法集资案件,以案说法,揭露犯罪分子的惯用伎俩,揭示非法集资的欺骗性和风险性,宣传非法集资的危害性,教育和引导员工自觉抵制非法集资,并向相关部门举报非法集资线索。

(四)加强对涉嫌非法集资广告的宣传,引导群众通过合法途径投资理财,培养理性投资观念。

五、主要方式

(一)设置宣传栏,张贴宣传海报。在办公楼外墙,悬挂宣传条幅,或通过电子显示屏,滚动播放宣传用语,张贴宣传海报等。

(二)设置咨询点,派发宣传资料。利用双休日,在人员集中场所设立咨询点,播放防范打击非法集资专题教育碟片,向群众派发宣传宣传单,接受群众咨询。

六、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5月1日—5月10日)。各行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周密部署,精心组织。

(二)集中宣传阶段(5月11日—5月20日)。各行结合

实际,以群众喜闻乐见、通俗易懂的方式,创新宣传方式,开展集中宣传,强化宣传效果。

(三)总结提高阶段(5月21日—5月30日)。在总结宣传活动工作经验和做法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和健全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教育工作长效机制。

七、工作要求

一是严守纪律、严格把关,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法律意识,确保宣传活动全面准确。二是强化正面宣传,充分使用好国家和省里的宣传资源,始终把握和引导好社会舆论导向,配合案件处置工作的开展,牢牢掌握工作的主动权;三是扩大宣传对象,努力提高宣传活动的广泛性和实效性。四是加强沟通、交流、收集、总结宣传工作经验和成果,确保各项宣传教育工作任务得到有效落实,进一步推动健全上下联动、行之有效的宣传教育工作长效机制。

二○一三年三月二十日篇2:2014年军粮城街开展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月活动实施方案

2014年军粮城街开展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

宣传月活动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提高人民群众对非法集资的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认清非法集资的危害性,违法性,从源头上遏制非法集资活动,减少人民群众财产损失,营造良好的金融环境,根据《东丽区开展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月活动实施方案》的要求以及《关于2014年开展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月活动的通知》的精神,结合军粮城街实际,把今年5月作为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月,并制定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加强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建立健全宣传教育长效工作机制。将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活动与街里实际工作相结合,重在实效。

二、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打击非法集资领导小组

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关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关乎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大局,我街党委、办事处对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工作高度重视,成立了由党委书记王玉凤任组长,街办事处主任杨治刚为副组长的打击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成员为党政班子成员,军粮城派出所和工商所主要负责人,下设办公室由政法书记任办公室主任,明确分工和任务,

细化工作职责,形成打击和防范非法集资强大的合力。

三、召开联席会议,整合宣传队伍,开展培训

宣传工作的深入开展离不开一支过硬的宣传队伍,在原有的宣传队伍的基础上进行进一步人员整合,增加人员安排,开展一次集中培训,让宣传员对非法集资的危害性有充分的认识,对相关的金融知识有更加深入的了解,然后对宣传任务进行分解,实行网格化的宣传模式,使宣传工作做到广覆盖无遗漏。同时召开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联席会议,进一步明确职责,分析当前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所面临的严峻形势,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要求工商所和派出所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制定实施方案,并建立与街道联动处置机制。

四、加大宣传力度,采用多种方式开展宣传活动

1、在新市镇小区、苗街大街、和顺园小区及各村群众集散地悬挂宣传标语。在各村宣传橱窗、村务公开栏、公示栏张贴宣传海报。在新市镇小区,和顺家园小区,苗街商场周边等人流量大的地点设置多个宣传站点,开展集中宣传,发放宣传手册,宣传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广泛介绍非法集资的基本特征、表现形式和常用手段,提高识别非法集资的能力。在银行营业网点张贴宣传画,运用led电子显示屏宣传非法集资的有关知识,放置宣传册,使群众在办理业务的同时增加对非法集资危害的认识,

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和法制观念。

2、宣传小组进村、入户、见人,面对面宣传,确保宣传全覆盖,无遗漏。用典型案例,以案说法,揭露犯罪分子的惯用手段,揭示非法集资的欺骗性和风险性,增强“买者自负”、“风险自担”意识,引导群众自觉抵制非法集资,积极支持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

3、结合街里其他宣传活动,定期不定期的开展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活动,使宣传工作常态化,形成宣传长效机制。将打击非法集资工作与日常工作相结合,发放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手册、宣传画册。在银行设立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栏,在办理业务时浏览。协调市场管理员配合工作,发放宣传材料,使宣传深入市场、商铺、延伸到摊位。

4、将宣传工作触角深入到学校,在学校的配合下,将宣传材料发放到每个学生手中,由老师做讲解,学生将宣传材料带到家中,给父母,爷爷奶奶等做讲解,充分发挥学生“小小宣传员”的强大作用。

五、设立有奖举报制度

向社会公布我街24小时值班电话,设立有奖举报制度,发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全面监督非法集资活动,一有苗头,立即采取行动,使非法集资活动在我街无法横行。给与举报人以适当奖励,调动群众监督的积极性,使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违活动开展得更加深入扎实。

六、协调相关部门,加大排查力度

1、加大对企业的排查力度,协调工商所查询工商登记资料,查明相关企业是否是经过法定注册的合法企业,是否办理了税务登记等。如果发现主体身份不合法,不真实,对有欺诈嫌疑的,立即报告有关部门介入调查。同时,我们还要提醒筹融资者要学法、懂法,面对资金短缺的矛盾和困难,要保持清醒的头脑,积极寻求合法的融资渠道,通过合法手段解决资金困难,避免违法筹资、害人害己的事件发生。

2、对曾参与集资的人员进行排查,作为重点宣传对象。通过排查确定曾参与过集资的人员名单,列为重点稳控对象,向其及其家人发放宣传手册,宣传单,详细介绍非法集资的特点及危害,使其掌握必要的法律法规和金融常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自觉抵制不法分子蛊惑,理性投资。每月定期入户到访,面对面交流,了解情况,做好稳控工作。

七、建立信息通报制度

非法集资活动涉及内容广,表现形式多样,手段多变,防不胜防,只有及时互通信息,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介公布消息,才能将损失降到最少,防止更多群众受害。各村有情况要及时上报,派出所,工商所有情况要及时通知,各街道间经常互通信息,确保信息畅通、及时、准确。

非法集资活动严重扰乱了国家金融秩序,损害了群众利益,影响到社会稳定。通过此次开展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

传月活动,务必形成强大的舆论攻势,震慑犯罪分子,提高人民群众防范意识,培养正确理财观念,形成全社会共同监督的氛围,铲除非法集资存在的土壤,为军粮城街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创造良好的金融环境。 军粮城街道办事处

2014年5月12日篇3:光山县2015年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月方案

光山县2015年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月

活动方案

为切实做好2015年光山县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宣传工作,进一步加大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宣传力度,遏制非法集资案件高发势头,按照省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的工作部署和?河南省2015年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方案?(豫处非领﹝2015﹞3号)和市处非办?关于转发省处非领导小组关于开展2015年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月活动的通知的通知?(信处非领?2015?4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县处非领导小组决定,2015年5月在全县范围内开展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月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宣传原则 坚持“面向基层、面向公众、注重创新、注重实效”的原则,努力扩大宣传覆盖面和影响力,提高社会公众对非法集资危害性的认识,增强自我防范和风险自担意识,维护我县经济金融秩序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二、宣传时间

2015年5月1日—5月31日。

三、宣传内容

(一)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非法金融机构和 —1—

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24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依法惩处非法集资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7?34号)及工商总局、中国银监会、广电总局、新闻总署?关于处置非法集资活动中加强广告审查和监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广字?2007?19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让广大群众充分认识到参与非法集资不受法律保护,政府不会买单,增强“买者自负”和“风险自担”意识,教育群众远离非法集资。

(二)强化重点领域的风险宣传。要以担保公司、投资类企业(包括各类投资公司、投资咨询公司、投资管理公司等字号中带有“投资”字样的企业)、私募股权投资、网络借贷、第三方理财等投融资中介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等非法集资高发领域为重点,加大工作力度,有针对性地开展政策法规和业务宣传,剖析典型案例,总结分析案件特征、作案手法,及时进行风险提示;介绍合法的投资渠道和理财方式,引导广大群众理性投资,合法理财。

(三)加强对融资广告的审查和管理。广告发布单位要认真落实广告发布前审查制度,对涉嫌非法集资活动内容的广告拒绝发布,对有关职能部门认为已经构成或者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的,依法及时查处与该活动有关的广告。

(四)宣传近年来全国查处的典型非法集资案件,以案说法,入情入理,揭露犯罪份子的惯用伎俩,揭示非法集资

—2—

的欺骗性、风险性和社会危害性,引导群众自觉抵制非法集资活动,积极支持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活动。

四、宣传方式

(一)开展广场宣传活动。光山县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联合各金融机构于2015年5月16日上午9点—12点举行“普及金融知识、防范打击非法集资、维护金融稳定”大型广场宣传活动,通过宣传展板、宣传单、现场咨询等方式,向广大市民宣传非法集资的基本概念、特征和危害,以及如何辨别防范非法集资,并普及与非法集资相关的金融知识;在社区、街道、金融机构营业网点、广场、车站、城乡结合部、农村居民点等人群聚集地,悬挂宣传口号条幅,张贴宣传海报,设置宣传栏,设立咨询点,播放防范打击非法集资专题教育片,向群众分发宣传手册、传单,开展咨询服务。

(二)开展媒体宣传活动。在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采取专题、专栏、系列报道等形式开展广泛宣传。利用手机平台向用户发送防范打击非法集资活动宣传短信。

(三)各金融机构网点宣传活动。县域各金融机构下辖所有营业网点和担保公司、保险公司营业厅在单位电子显示屏上滚动播放打击和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标语,并在支行或公司门口醒目位置张贴打击和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海报,发放宣传单。

(四)结合实际情况采取多种方式方法进行宣传。

五、组织和分工

—3—

县处非办负责此次集中宣传教育活动的推动、指导和协调工作。及时总结各乡镇(街区)及有关部门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好的做法和取得的成效上报市金融办。

县委宣传部负责督促、指导?光山通讯?、光山电视台等媒体加大宣传力度,积极开展宣传教育活动。

县工信局负责组织开展对担保、小额贷款以及中小企业的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活动;组织、引导各通讯运营商和有关网络媒体采取发送公益短信、在互联网发布相关宣传内容等形式配合开展宣传教育活动。 县农业局负责组织开展各类涉农合作社以及农业领域(含农业种植、养殖和农产品开发等)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活动。 县林业局负责组织开展林业领域(含林地林权投资、造林项目和林业产品投资等)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活动。 县发改委负责组织开展股权担保、投资咨询等领域的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活动。 县商务局负责组织开展贸易和商品流通等领域(含电子商务、拍卖、典当、旧货流通、非融资租赁等)的防范和打 —4—

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活动。

县教育体育局负责组织开展教育领域(含民办学校)的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活动。

县民政局负责组织开展民间组织(含互助合作团体、养老机构等)的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活动。

县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开展建筑业等领域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活动。 县房管局负责组织开展房地产开发等领域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活动。 县工商局负责组织开展投、融资中介管理和广告发布等领域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活动。 县公安局负责向县级相关新闻媒体提供非法集资典型案例及相关资料,制作关于非法集资典型案例展板,指导各派出所配合乡镇(街区)搞好打击和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活动。 县法制办、县司法局负责对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相关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强化政策法规咨询服务,针对在开展日常宣传和法律咨询服务中发现的问题,有重点的开展宣传教育。

第17篇:打击防范非法集资知识试题

打击防范非法集资知识试题(201805) 部门:

姓名:

一、单选题(共5题,每题6分,共30分)

1、下列不属于非法集资主要特征的是(

)。 A.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吸收资金

B.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C.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D.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

2、下列不属于非法集资手段的是(

)。 A. 通过暴利引诱许诺投资者高额回报

B. 打着响应国家产业政策、开展创业创新等幌子,编造各种虚假项目, C. 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

D. 通过各媒体刊登专访文章、雇人广为散发宣传单、进行社会捐赠等方式,制造虚假声势

3、因参与非法集资活动受到的损失,承担损失的人是(

)。 A.不法分子承担 B.参与者自行承担 C.国家承担

D.不法分子和参与者共同承担

4、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的,最高可处(

),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A.无期徒刑 B.20年以下有期徒刑 C.10年以上有期徒刑 D.死刑

1

5、对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犯罪嫌疑人、涉案资金和财产,由(

)依法采取强制措施,防止犯罪嫌疑人逃跑和转移资金、财产。

A.银监部门 B.公安机关 C.工商部门 D.宣传部门

二、多选题(共5题,每题8分,共40分。多选、少选、错选均不得分)

1、作为投资者,下列哪些行为可以防范“非法集资”风险?(

) A.不与银行、保险从业人员个人签订投资理财协议 B.不接收银行、保险从业人员个人出具的任何收据、欠条

C.不轻易相信所谓高息“保险”高息“理财”,不接收“先返息”之类的诱饵

D.“三查两配合”,即通过保险公司官网、客户热线或者监管部门、行业协会网站查人员、查产品、查单证,配合做好转账缴费、配合做好回访。

2、保险领域非法集资的主要形式有哪些?(

A.利用职务便利或者管理漏洞,虚构产品,签订“代客理财”协议; B.参与社会集资、民间借贷及代销非保险金融产品;

C.不法机构假借保险公司信用,误导欺骗投资者,进行非法集资; D.销售公司合法报备的年金类产品;

3、非法集资的社会危害有哪些?(

A.参与者遭受经济损失,甚至血本无归,损失自担,利益不受法律保护; B.引起社会不稳定,严重影响社会和谐; C.可以较为容易的发家致富,;

D.干扰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引发社会风险;

4、非法集资参与者收到损失后应如何“维权”?(

2 A.及时主动向公安机关报案

B.相信办案机关、政府工作组,并积极配合; C.保存好借款合同、银行转账凭证等相关证据;

D.围堵非法集资办公网点、政府机关,要求其返还本金;

5、面对非法集资的陷阱, 我们可以做到:(

) A.对“高息诱饵”不动心 B.对老板“实力”不崇拜 C.对“官方”背景不迷信 D.对熟人“热心”不轻信

三、判断题(共5题,每题6分,共30分)

1、非法集资者会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2、目前非法集资的形式多样,非法集资可以以生态环保投资等名义或者以期货交易、典当的名义进行。

3、投资者加强自身防范意识,树立勤劳致富的思想,不传播、不轻信所谓的一夜暴富神话,是减少和防范非法集资活动的根本途径。

4、为他人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的资金提供帮助,从中收取返点费、代理费、佣金、好处费等费用,构成非法集资共同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民事责任。

5、对从事非法集资活动构成犯罪的不法分子,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造成损害后果的,不作处罚。(

3

第18篇:防范打击非法集资活动总结

雷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活动总结

为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活动,加强群众宣传力度提高社会公众风险意识及防范能力,根据《绥化市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绥化市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绥化市2018年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月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绥处非发(2018) 1号),海卫计发[2018]73号文件要求,我社区认真落实本次宣传工作,现将本次宣传活动的情况汇报如下:

一、明确责任,抓好落实

为保证稳定维护社会和谐,遏制非法集资违法犯罪活动的蔓延,充分认识到非法集资活动的严重性、危害性和处置工作的艰巨性、长期性,切实增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有效防控。结合我社区工作实际,高度重视宣传教育工作,统一思想,严格按照工作方案,密切协作,抓好落实。采取了灵活多样、生动有效的方法,努力扩大宣传教育覆盖面,增强宣传教育的实效,确保宣传教育工作落到实处坚决打击非法集资活动。

二、加大宣传,切实增强人民群众抵御非法集资风险的能力。

(一)组织各科室积极参与此项工作,在辖区人口密集区,体育场、中心广场、火车站前广场等地悬挂宣传横幅,发放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宣传单,此次共发放宣传单400余份,制作条幅1幅。

(二)同时利用社区微博、微信公众号发布了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维护金融秩序的宣传文章。多方位、多角度的宣传活动,广泛宣传了非法集资活动的危害,使群众的法律意识和防范风险意识进一步提高,在社会生活和参与经济活动中识别投资渠道的能力进一步增强,达到了引导群众自觉远离非法集资的目的,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的宣传面和影响力得到了进一步的扩大,促进了社会稳定。

第19篇: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方案

“普及金融保险知识、防范打击非法集资、维护金融安全”大型集中宣传日

活动方案

根据《关于印发“普及金融保险知识、防范打击非法集资、维护金融安全”大型集中宣传日活动方案的通知》(赣处非办字„2014‟8号)的要求,

将和市政府金融联合开展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活动,加强保险消费者自觉远离和抵制非法集资的意识,并进一步推动全市处非工作深入有效开展。为切实开展好此项活动,特制订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采取有效措施广泛开展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活动,从源头上有效遏制非法集资案件的发生,维护我市经济金融秩序稳定与安全,促进社会和谐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

以保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维护社会稳定为出发点,提高社会公众对非法集资的识别能力,教育人民群众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培养正确的投资理念,营造防范打击非法集资的良好舆论氛围,形成强大的舆论攻势,震慑犯罪份子,并以此扩大宣传教育覆盖面,增强宣传效果。

- 12江大道中国人寿集合,之后将形成车队跟随带有LED显示屏的宣传车在全市主要街道巡回宣传,时间持续至上午11时。

5.发布手机信息。各保险公司利用短信平台向客户发送防范打击非法集资的宣传短信,具体内容可参照以上8条宣传标语;

6.电视宣传。人保财险负责联系景德镇电视台,在活动期间滚动播出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的游走字幕。

7.报纸宣传。我会负责联系瓷都晚报记者,就此次活动进行跟踪报道并介绍非法集资的危害和识别方法。

四、工作要求

(一)各保险公司应在活动结束后5日内(5月28日以前)将网点悬挂横幅、组织员工及客户观看“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宣传片的照片(各1张)以及宣传短信的内容和总数发送至邮箱

# ;

(二)人保财险应提前将游走字幕的播出时间告知我会;

(三)宣传活动中要加强沟通、交流,注意收集、总结宣传工作经验和成果,确保各项宣传教育工作得到有效落实。

2014年5月13日

第20篇: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标语口号

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标语口号

1、远离非法集资,拒绝高利诱惑。

2、远离非法集资,建设美好生活。

3、非法集资不受法律保护,谨防血本无归!

4、严厉打击非法集资,建设和谐平安唐山。

5、打击非法集资齐参与,同享社会和谐共受益。

6、珍惜一生血汗,远离非法集资。

7、天上不会掉馅饼,一夜暴富是陷阱。

8、提高风险防范能力,自觉抵制非法集资。

9、抵制高息集资诱惑,理性选择投资渠道。

10、树立正确理财观念,警惕非法集资陷阱。

11、防范非法集资,人人有责。

12、提高风险防范意识,警惕贷款、非法融资和非法集资广告陷阱,谨防上当受骗。

13、打击非法集资,共创社会和谐。

14、打击非法集资,维护群众利益。

15、维护金融稳定,共创和谐社会。

16、非法集资不受法律保护,参与非法集资活动风险自担。

17、参与非法集资,风险自担,后果自负!

18、远离非法集资,脚踏实地致富!

19、提高法律意识,警惕非法集资! 20、抵制非法集资,勿入陷阱!

21、非法集资,火药桶!别碰!

22、警惕非法集资,避免财产损失。

23、加强法制宣传,提高广大市民防范非法集资意识。

24、打击非法集资犯罪,维护金融管理秩序。

25、积极参与打击非法集资行动,努力营造富民平安环境。

26、加大打击非法集资力度,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27、自觉抵制非法集资,确保经济社会和谐!

- 2 -篇二: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标语口号

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标语口号 1.远离非法集资,拒绝高利诱惑。 2.天上不会掉馅饼,一夜暴富是陷阱。 3.提高风险防范能力,自觉抵制非法集资。 4.抵制高息集资诱惑,理性选择投资渠道。 5.树立正确理财观念,警惕非法集资陷阱。 6.远离非法集资,建设美好生活。 7.打击非法集资,共创社会和谐。 8.打击非法集资,维护群众利益。

9.非法集资不受法律保护,参与非法集资活动风险自担。 10.参与非法集资,风险自担,后果自负! 11.远离非法集资,脚踏实地致富! 12.提高法律意识,警惕非法集资! 13.警惕非法集资,避免财产损失。 14.打击非法集资犯罪,维护金融管理秩序。

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工作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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