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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幼儿园)评估工作汇报(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0-04-05 04:03:15 来源:工作汇报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民办非企业单位(幼儿园)评估工作汇报

民办非企业单位 年度检查报告书

(2013年度)

单位名称 xxxx幼儿园 (盖章) 登记证号 组织代码

报告日期 2014 月 4日

湖南省民政厅制

填 表 说 明

一、本报告书务必填写真实情况。可打印或用钢笔、签字笔填写。使用5号字打印,填写不下,可适当缩小字体。

二、表中选择项,请在“□” 中打“√”或涂黑“■”。

三、表中的数据、时间、电话号码一律用阿拉伯数字填写。

四、本报告书填写不下的内容可以另附a4纸填写。

五、本报告书要求签名之处,应当由本人用钢笔或签字笔签署,代签或复印无效。

六、本报告书一式3份。本报告书必须经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本人签字,同时加盖本单位印章,方为有效。

一、基本情况

二、本年度变更登记事项

三、理事会、监事会情况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工作报告 2014年,在新乡县教育体育局的领导、关心支持下,通过我园全体教职员工的共同努力,幼儿园各项工作有了一定的提升,现将我园2014年各项工作总结于下: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情况

我园一直以来认真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努力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重要内容,严格按照《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和《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的要求,实施教育工作。

二、幼儿园人员和机构变动情况

我园是经新乡县教育体育局批准成立的全日制幼儿园。建筑场地独立完整,设备完善。园址附近无污染,无噪音及安全隐患,2014年未变动场地。 2014年我院共有教职工10人,其中园长2人,教师7人,厨师1人,教职工各项福利待遇好。2014年无人员流失。

三、财务管理情况

我园经费投入主要保证幼儿园保教工作的需要,将有限经费全部投入到校园改造、设备设施的增添与更换上。坚持做到专款专用,有计划开支,将有限的经费投入到教育教学工作中去。

四、组织开展各项活动 2014年我园组织开展了各项家园共育活动,组织了家长开放日和庆六一联欢活动、亲子运动会等活动。既有效地宣传了幼儿园,又

加强了幼儿园与家长的联系。 总之,我园一切教育、管理工作能认真贯彻党的各项教育方针政策,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切实做了教育教学工作。

新乡县小冀镇宝婴幼儿园

2015年5月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工作报告

新乡县小冀镇宝婴幼儿园

2015年5月篇3:民办非企业单位评估报告书

湖州市民办非企业单位

诚信评估报告书 ( 年度) 单位名称 登记证号 报告日期 年 月

日 湖州市民政局制

(盖章)

说 明

为有序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评估工作,现说明如下:

一、指导思想:通过评估工作,促进民办非企业单位诚信建设,增强服务能力,提高社会共信力,充分发挥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和谐社会建设中的作用。

二、评估内容:评估内容采用1000分制,有基础条件(130分)、组织建设(270分)、自律与诚信建设(450分)和社会评价(150分)四大类16中类66小类。

三、评估办法:评估工作遵循政府指导、社会参与、分类评定、动态管理、客观公正的原则。

四、评估程序:采取民办非企业单位自评、评估机构(或评估小组)审核、评估委员会核准并公示等程序。申报评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自评材料(一式二份)报湖州市民政局。

五、评估结果:设置5个等级,依次为5a(aaaaa)、4a(aaaa)、3a(aaa)、2a(aa)、1a(a)。民办非企业单位诚信评估结论有效期为5年。获得4a级及以上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报省民政厅核准,并分别免一年、二年的年检。

诚信评估内容和标准 篇4:申报四会市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级评估自评报告

四会市大沙镇趣智幼儿园

申报四会市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级评估自评报告

一、基本条件

我园位于四会市大沙镇诗书街78号,创办于2003年9月,是一所民办的全日制幼儿园。园舍占地面积1300平方米,建筑面积1350平方米,地理位置好,日照充足,办学条件优越。幼儿园现有6个教学班,在园幼儿180人,教职员工28人。其中园长2人,专任教师12人,保育员6人,校车司机3人,厨工3人 ,保安2人。总体上,教职员工的配备能很好的满足幼儿园的工作需要。

自办园以来,在上级部门领导的关心和支持下,我们以《法规》为准绳,以《纲要》为依据,积极探索教育规律,更新教育观念,全面提高保教质量。本着“ 启蒙明天、播种未来”的办园宗旨和“以人为本”为幼儿终身发展负责的原则,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紧紧围绕“和谐发展”这一办园理念,加大投入,强化科学管理,全园教职工团结一致,奋力拼搏。如今,趣智幼儿园已成为社会满意、家长信任、幼儿喜欢的规范化幼儿园。

根据幼儿园章程规定,管理机构设置完备,理事会、监事会、办公室分工明确,权责分明,规范运行。我园自创办至今,法定代表人一直由黄豪辉理事长担任。各机构的选举都秉承公开、公平、公正的 原则,深得教职员工的认同。幼儿园每年准时参加年检,且保持年检合格。

二、内部治理

(1)我们按照有关法规要求,配足配齐管理人员、保健人员和后勤人员,园长符合《幼儿园任职资格》的要求和“岗位能力要求”。保教人员配备充足,能很好的满足工作需要;专任教师配置合理,比例达标。保健教师和保育员受过专业培训,达到上岗要求。所有教职员工均按照国家有关劳动用工制度的要求,签订劳动合同。

(2)严格按照幼儿教育规定办园,无超班额现象。我们按照《纲要》要求,以游戏作为幼儿园的基本活动,保教并重,注重教学内容的知识性、趣味性、综合性和活动性,无小学化倾向,无早期定向培养现象。 (3)我园围绕“启蒙明天、播种未来”的办园宗旨,积极探索幼儿教育规律,优化服务态度,加大考核力度,实行竞争机制。在内部管理上,我们实行园长负责制,教职工岗位责任制、教师聘用制、考核奖惩制、全部教师参加继续教育。每学期,我们都对教师进行了德、能、勤、绩等方面的考核,以此激励教师进步。 (4)我园坚持营造“爱心为师之本,奉献从教之基”的园风氛围。通过学习《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和有关法规文件,使教职工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认真做好本职工作、为人师表,爱岗敬业,吃苦耐劳,为幼教事业无私奉献。 (5)认真做好后勤工作,保证幼儿合理膳食。通过参加政治学习和召开后勤工作会议,帮助后勤人员明确职责,树立为幼儿、为教学服务的思想,克服麻痹大意,严格执行工作规程,切实把广大师生

的健康问题放在首位。

三、诚信建设

办园以来,我们始终坚持“启蒙明天、播种未来”的办园宗旨,着力培养孩子“动手、动脑、创造、创新”。注重孩子品格的养成教育。在工作中认真贯彻《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幼儿园工作规程》以及《广东省幼儿园教育指南》,不断深化幼教改革,加快内涵发展,提高办园效益。近年来,我园以高质量服务于家长和社会,在家长、社会和同行中有较好的口碑,在镇幼儿教育中发挥着示范作用。

(1)历年来,我园注重做好卫生保健工作,防止疾病发生。我们严格执行卫生保健制度,把好新生体检关、每天晨检消毒关、疾病预防关、环境卫生关。保健室设施齐全,配备常用药品,各项档案、资料齐全、规范。

(2)全体教职工持健康证上岗,认真做好保教工作,教育目标的制定体现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要求。每学期都对幼儿进行测评,幼儿各方面发展良好,反映幼儿成长过程的幼儿个体发展档案健全。

(3)安全工作是幼儿园的头等大事,我们做到“人人讲安全、事事讲安全,时时讲安全”,把安全工作落到实处,使安全意识深入人心,安全工作档案健全。各班平时加强对幼儿安全知识教育,做好防电、防水、防暑降温工作。门卫严守职责,严防闲杂人员进入幼儿园。户外活动时,教师定岗定位,认真检查玩具,发现问题及时维修,消灭一切不安全因素。

(4)新建成并投入使用的食堂,面积宽敞、分区合理,设备齐全,大大的改善了办园条件。采购员严格按照食谱购买每天的食材,索票索证齐全。认真执行食物留样制度,坚持留样48小时后销毁。

四、业务活动

1、我园严格按照教育局的规定,组织教育、教学活动,根据上级部门的要求,每学期做好各类工作计划、过程检查、工作总结,如园务计划、安全计划、教研计划、班主任计划、师德建设等等,各项工作都超额完成,幼儿园的教学质量和各项管理始终处于镇同类学校的前列。我园以“感恩教育、助人为乐”作为德育工作主题实践活动,制定了年度和中长期的公益活动计划,并积极开展实施,如助学帮困,爱心捐助等,十二年来,我园助学帮困资金支出33678元,学校每年用于公益支出的费用在结余额的10%以上。同时积极参加政府或行业协会组织的公益活动,如赈灾捐款、慰问敬老院等。

2、我园建立了承诺服务制度,在依法办学、依法收费、师德建设、安全等方面向社会、家长、幼儿作出了承诺,办学至今,无投诉情况发生。

3、幼儿园制定了信息披露制度,以简报、信息栏公示、会议等形式予以公开幼儿园基本情况、收费项目标准、招生情况、重大事项、年检、审计等情况予以公开,做到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五、社会评价

1、内部评价 历年来,董事会成员、监事对幼儿园的依法办学、办学目标、各项工作、办学特色和学校发展等各方面给予了充分的肯定。

全体员工对领导班子的评价良好,对幼儿园的工作环境和氛围及福利待遇的评价良好,幼儿园每年组织教职工开座谈会,员工对幼儿园的发展理念予以高度认同。

2、外部评价

四会市教育局是我园的业务主管单位,对幼儿园的规范性、公益性、公信力、服务质量等评价良好。我园的保教质量,各项管理工作始终处于同行前列,得到高度好评。四会市民政局是我园的登记管理机关,对我园规范性、公益性、公信力以及发挥作用方面也给予了高度的评价。四会市地方税务局大沙税务分局对我园的依法纳税、社保费的按时缴费等也作出了充分的肯定。四会市广播电视台就我园的总体印象、发挥作用方面也给予了好评。历年来,广大家长对我园的服务态度、服务质量、信息公开、社会影响力以及诚信度五大方面都给予了很好的评价。

我园办学至今,业务主管单位和幼儿园均未收到任何工作上的投诉,家长、学生、社区评价甚好。2013年12月,我园被评为“四会市一级幼儿园”,2014年7月,我园被评为“四会市平安校园”。

六、存在问题及今后努力方向

办园12年来,我园的办园条件不断完善,办园效益不断提高,在社会上树立了良好的形象。但是,与其他省级示范园相比,我园的管理水平、教师的专业素质、教科研水平仍有待提高。针对存在的不篇5:民办非企业单位调研工作报告

元江县民办非企业单位调研工作

报 告

根据省民政厅《关于全省民办非企业单位调研工作的通知》,我县对8家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了调研,现将调研的情况总结如下: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基本情况:我县遵循“民间组织 培育发展与监督管理并重”的方针,按照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相关政策法规,加强与民间组织业务主管单位协作,坚持依法登记、严格监管、优质服务,促进了我县民办非企业单位健康发展。我县现有民办非企业单位8个,其中教育类6个,卫生类1个,社会中介服务业1个,登记为法人1个,个体7个, 从业人员218人。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发挥作用:我县民办非企业单 位广泛开展了社会服务和公益活动,在构建和谐社会,促进元江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了积极作用。(1)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发展,满足了社会公共服务需求。社会力量兴办的教育机构、社会福利机构、医疗机构、以及其他社会服务的中介机构集中了大量社会资金和知识性人才,他们发挥各自的优势,承担了部分政府的社会职能,减轻了政府负担,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社会矛盾,满足了公民的社会公共服务需求。

(2)促进下岗人员再就业、为社会稳定做出了贡献。(3) 民 办幼儿园解决了学前儿童读书难的问题。(4)民办医疗卫生机构,缓解了城乡群众看病难的问题。(5)社会福利机构解决老年人无人照管的问题,为他们建起一个温暖的大家庭。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存在问题:(1)民办非企业单位 与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联系不够。(2)民办非企业单位财务制度方面或多或少存在问题。(3)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为民服务的活动还不够。

四、民办非企业单位需要解决问题: (1)加强工作 领导。将培育发展民办非企业纳入党和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和目标管理提到议事日程,全面规划,统筹安排,综合协调。大力宣传民办非企业单位广泛提供社会服务,在构建和谐社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提高全社会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性质的认识,提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社会公信力和社会公益形象。(2)给予政策法规扶持。制定民办非企业单位监管和罚则等具体实施办法。(3)加强监督和管理,业务主管单位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人事管理、思想政治工作、党的建设、财务和人事管理、研讨活动、对外交往、接受捐赠,按章程开展活动等事项切实负起责任。各级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要依法开展民间组织的登记审批工作,加强与业务主管单位等相关部门协作,依法查处违法和非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督促指导民办非企业单位解决自 律机制不健全,法制观念淡薄,组织行为不规范,信用缺失等问题,并通过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和建立信用评估机制,促使民办非企业单位规范运作、健康发展。(4)建立完善民办非企业单位规范运作的自律机制。要求民办非企业单位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坚持民间非营利组织性质,恪守自律与诚信服务准则,健立建全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切实规范以章程为核心的内部管理制度,严格落实民主决策制度、财务制度、劳动用工制度、印章管理等制度。建立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施行社会服务承诺制度,广泛接受社会监督,不断提高社会公信度。建立健全民办非企业单位党的组织,确保民办非企业单位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

推荐第2篇:幼儿园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单位的名称是 广西兴业县北市镇钦善艺术幼儿园 。

〔名称应当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

第二条 本单位的性质是 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 第三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 兴业民政局;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 兴业县教育局。

第五条 本单位的住所地是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兴业县 。

第六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举办者是 甘焕。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董)事(以下简称理事)和监事;

(三)有权查阅理 (董)事会(局)(以下简称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第八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 ¥30000元;出资者:甘焕 ,金额: ¥30000元 。 第九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一) 宣传招生

(二) 组织3-5岁幼儿教育教学

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条 本单位设理事会,其成员为 2人。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 理事由举办者(包括出资者)、职工代表(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及有关单位(业务主管单位)推选产生。

第十一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修改章程;

(二)业务活动计划;

(三)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1

(六)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园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单位副园长(或副校长、副所长、副主任等)及财务负责人;

(七)罢免、增补理事;

(八)内部机构的设置;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第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第十三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2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四条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五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 章程的修改;

(二) 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八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本单位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订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五)提请聘任或解聘本单位副职和财务负责人;

(六)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

2

本单位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条 本单位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2人。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一条 监事在举办者(包括出资者)、本单位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

本单位理事、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单位财务;

(二)对本单位理事、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本单位理事、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甘焕 。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

(一)开办资金;

(二)政府资助;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不得分红。

3 第二十八条 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二十九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条 本单位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民办学校的章程应当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七章 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终止,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七条 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经2014年11月1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第四十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兴业县北市镇钦善艺术幼儿园

2014年12月1日

4

推荐第3篇:民办非企业单位评估指标解读

民办非企业单位评估指标解读

本评估指标有4项一级指标,17项二级指标,48项三级指标,111项四级指标,指标总分为1000分。

1.基础条件(120分)

1.1三级指标:法定代表人(10分)

四级指标:法定代表人产生程序(10分)

本条是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产生程序的考察。 评估中,民办非企业单位应提供相关会议纪要和法定代表人简历。

1.2三级指标:活动资金(15分)

四级指标:年末净资产(10分)

本条是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活动资金情况的考察。

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净资产应不低于其登记的活动资金数。

评估中,专家主要查看审计报告(或资产负债表)、等级证书。 四级指标:银行账户(5分) 本条是对民办非企业单位银行账户开立、使用和管理情况的考察。

民办非企业单位应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开立、使用和管理银行账户。

在评估中,专家主要查看民办非企业单位所开立的银行账户是否具有开户登记证,是否按照规定使用和管理所开立的银行账户。

1.3三级指标:名称(5分)

四级指标:名称牌匾(5分)

本条是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牌匾情况考察。

名称牌匾是民办非企业单位区别其他单位或组织的标识,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制作名称牌匾并悬挂,名称牌匾的悬挂位置包括办公场所外、办公场所内,具体指建筑物外墙、大门两侧、写字楼大堂的标志标牌区域、机构大厅等,以便提高单位的公共知晓度,接受社会监督。

1.4三级指标:办公条件(15分)

四级指标:办公用房(5分)

本条是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办公场所情况的考察。 评估中,民办非企业单位应提供办公用房产权证明或租赁、无偿使用协议。

四级指标:办公设备(5分);场所规模(5分)

这两条是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办公设备场所规模情况的考察。 评估中,专家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类型、人员配备和服务对象情况,判断其办公条件、办公设备、场所规模是否满足工作需要。

1.5三级指标:制定程序(10分)

四级指标:理事会表决(10分)

本条是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制定或修改程序情况的考察。 评估中,民办非企业单位须向评估专家提供相关会议纪要和证明材料。

1.6三级指标:章程核准(10分)

四级指标:核准(备案)(10分)

本条是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情况的考察。

评估中,专家主要查看章程核准中申请审查同意文件、核准批复等相关材料。

1.7三级指标:变更(15分)

四级指标:名称、业务范围、住所、注册资金、法定代表人、业务主管单位等变更登记情况(15分)

本条是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履行变更登记手续的考察。

评估中,专家主要查看民办非企业单位办理变更登记的证明材料。

1.8三级指标:备案(10分)

四级指标:负责人(4分);内设机构(4分);印章(1分);银行账户(1分)

这四条是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履行备案手续的考察。

评估中,专家主要查看负责人、内部机构、印章和银行账户的备案证明材料。

1.9三级指标:年度检查(10分)

四级指标:参检时间(10分)

本条是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参加年检时间的考察。

评估中,专家主要查看上两个年度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年度工作报告。 四级指标:年检结论(20分)

本条是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结论的考察。

评估中,民办非企业单位须提供加盖了上两个年度年检结论戳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

2.内部治理(360分)

内部治理是一项一级指标,共360分,由5项二级指标组成,即组织机构(100分)、人力资源(70分)、领导班子(40分)、财务资产(115分)及档案、证章管理(35分)。

在内部治理中,共19项三级指标,52项四级指标。

2.1三级指标:员工(代表)大会(10分)

四级指标:员工(代表)大会制度(5分);员工(代表)大会(5分)

这两条是对员工(代表)大会及其制度的考察。 评估中,专家主要考察员工(代表)大会制度的情况。

2.2三级指标:理事会(40分)

四级指标:理事产生、罢免情况(5分) 本条是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理事产生、罢免情况的考察。 评估中,专家主要查看产生或罢免理事的理事会会议纪要。 四级指标:理事会人数(5分)

本条是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理事会人数的考察。

评估中,专家主要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理事会人数是否符合规定进行考察。

四级指标:理事会换届(4分)

本条是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理事会是否按期换届情况的考察。 评估中,专家主要查看理事会会议纪要等相关材料。 四级指标:理事会召开次数(6分)

本条是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理事会召开会议次数的考察。 评估中,专家主要查看上两个年度理事会的全部会议记录。 四级指标:职工代表担任历理事情况(10分)

本条是对职工代表担任历理事情况的考察。

四级指标:与本单位无利益关系人士担任理事情况(10分)

本条是对无利益关系人士担任理事情况的考察。

评估中,专家主要查看产生或罢免理事的理事会会议纪要。 2.3三级指标:监督机构(20分)

四级指标:监事或理事会(10分)

本条是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监事或监事会设立情况的考察。 评估中,专家主要查看监事会或监事的人员构成情况。 四级指标:履行职责,发挥作用(10分)

本条是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监事履行职责情况的考察。 评估中,专家主要查看监事履行职责情况的相关证明材料。

2.4三级指标:办事机构(10分)

四级指标:设置、运转情况(5分);管理制度、工作职责(5分)

这两条是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办事机构管理制度和运转情况的考察。

评估中,专家根据办事机构人员配备情况、业务开展情况、制度建设情况等进行综合评判。

2.5三级指标:党组织(20分)

四级指标:建立党组织(10分);党组织活动(10分)

这两条是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党组织建设情况的考察。 评估中,专家主要查看民办非企业单位建立党组织及党组织活动情况的相关资料。

2.6三级指标:管理制度(20分)

四级指标:聘用制度(5分)

本条是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聘用制度及实施情况的考察。 评估中,专家主要查看民办非企业单位岗位聘任制度及落实情况。

四级指标:奖惩制度(5分)

本条是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工作人员薪酬制度的考察。

评估中,专家主要查看民办非企业单位工作人员奖惩制度及执行情况。

四级指标:薪酬制度(5分)

本条是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工作人员薪酬制度的考察。

评估中,专家主要查看工作人员薪酬管理制度、激励制度的相关资料。

四级指标:年金制度(5分)

本条是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工作人员年金制度的考察。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关于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鼓励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符合一定条件的基础上为工作人员建立企业年金,并制定相应的年金制度。

评估中,专家主要查看工作人员年金制度、年金缴纳明细等。

2.7三级指标:定岗聘员(10分)

四级指标:工作人员配备(5)

本条是对办事机构工作人员配备情况的考察。

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应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工作人员。

评估中,专家主要查看民办非企业单位办事机构人员配备情况。

2.8三级指标:工资福利(20分)

四级指标:劳动合同(10分)

本条是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劳动合同的签订情况进行考察。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应与全部专职工作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评估中,专家主要查看工作人员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缴纳记录等资料。 四级指标: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10分) 本条是对民办非企业单位为专职工作人员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情况的考察。

根据《劳动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关于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应为专职工作人员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评估中,专家主要查看工作人员花名册、工资表、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缴纳记录等资料。

2.9三级指标:人员培训(10分)

四级指标:培训制度(5分);培训情况(5分)

这两条是对工作人员培训情况的考察。

评估中,专家主要查看民办非企业单位上两个年度组织工作人员参加有关社会组织培训或业务培训的证明材料。

2.10三级指标:工作人员学历职称(10分)

四级指标:工作人员学历(5分);工作人员职称(5分)

这两条是对工作人员学历和职称情况的考察。

评估中,专家主要查看专职工作人员的学历证明和职称证明。 2.11三级指标:负责人(40分)

四级指标:选举产生程序和履行职责情况(10分)

本条是对负责人产生程序和履行职责情况的考察。

评估中,专家通过查看产生负责人的会议纪要、与负责人现场交流、查看相关资料等方式评估负责人的履职情况。 四级指标:行政负责人专兼职情况和产生方式(10分)

本条是对行政负责人的考察。 四级指标:年度绩效考核(10分)

本条是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行政负责人绩效考核情况的考察。 评估中,专家主要查看理事、工作人员等相关主体对行政负责人进行年度绩效考核的评价材料。

四级指标:行政负责人学历和行业内影响力(10分)

本条是对行政负责人学历和行业内影响力的考察。

评估中,专家主要查看民办非企业单位行政负责人的学历证明。国务院特殊津贴等荣誉也可作为行业影响力的判断标准。

2.12三级指标:财务人员(10分)

四级指标:专职会计人员(5分) 本条是对民办非企业单位会计人员配备情况的考察。

按照《会计法》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应结合单位实际情况,设置会计机构,配备一定数量的具有会计从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评估中,专家主要查看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书。 四级指标:会计机构负责人(5分)

本条是对民办非企业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情况的考察。 评估中,专家主要查看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2.13三级指标:《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40分)

四级指标: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情况(10分);会计基础(10分);会计核算(10分)

这三条是对民办非企业单位会计核算的规范性的考察。 评估中,专家主要查看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审计报告、会计报表、账簿及会计凭证。

四级指标:会计电算化(10分)

本条是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会计电算化管理情况的考察。 根据《财政部关于大力发展我国会计电算化事业的意见》、《会计法》、《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会计核算软件基本功能规范》、《会计电算化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应根据单位实际情况,逐步实现会计电算化。

评估中,专家主要查看民办非企业单位会计凭证、账簿、会计报表等。

2.14三级指标:财务管理(35分)

四级指标:经费来源和资金使用(10分)

本条是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经费来源和资金使用情况的考察。 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评估中,专家主要查看民办非企业单位相关收入和支出凭据,判断是否存在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资产行为,是否存在违规收费行为,是否违反规定接受和使用捐赠,是否存在帐外资产等。 四级指标: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执行情况(10分)

本条是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及执行情况的考察。

评估中,专家主要查看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及执行情况。 四级指标:财务支出审批程序(5分)

本条是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财务审批制度的建立及执行情况的考察。

评估中,专家主要查看各项支出审批制度的建立及执行情况。 四级指标:资产管理(5分)

本条是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资产管理情况的考察。 评估中,专家主要查看资产管理建立及执行情况。 四级指标:专项基金和费用(5分)

本条是对民办学校计提发展基金情况的考察。

评估中,专家主要查看民办非企业单位会计凭证、账簿、会计报表等。

2.15三级指标:税务和票据管理(10分)

四级指标:税务登记(5分)

本条是对民办非企业单位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情况的考察。 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要求,评估中,专家主要查看民办非企业单位。

四级指标:票据使用和管理(5分)

本条是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发票、财政票据使用情况的考察。 民办非企业单位应按照《发票管理办法》、《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的规定,使用和管理发票和财政票据。

评估中,专家主要查看发票、财政票据的使用管理情况。 2.16三级指标:财务监督(20分)

四级指标:财务审计(10分)

本条是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财务审计情况的考察。

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和要求,评估中,专家主要查看开展年度审计和离任(换届)财务审计开展情况。 四级指标:年度财务报告和监督(10分)

本条是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编制财务报告和接受监督情况的考察。

按照《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评估中,专家主要查看年度财务报告编制和对外报送情况。

2.17三级指标:档案管理(10分)

四级指标:档案管理制度(5分);档案保管(5分)

这两条是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档案管理制度和落实情况的考察。 评估中,专家主要通过查看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档案保管工作情况。

2.18三级指标:证书管理(15分)

四级指标:证书管理规定(5分);证书保管(5分)

这两条是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管理制度和落实情况的考察。 评估中,专家主要对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管理规定,查看以上证书的保管、使用情况。

四级指标:登记证书正本(5分)

本条是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的考察。

根据《民政部关于深入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信息公开和承诺服务活动工作的意见》,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将本单位的登记证书、税务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在服务场所的醒目位置、以上墙悬挂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

2.19三级指标:印章管理(10分)

四级指标:印章管理制度(5分);印章保管(5分)

这两条是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管理制度和落实情况的考察。 评估中,专家主要对印章管理制度、用印是否登记、是否按规定交接等情况进行考察。

3.业务活动与诚信建设(420分)

业务活动与诚信建设是一项一级指标,由6项二级指标组成,即业务活动(125分)、专业队伍建设(30分)、提供服务(140分)、信息公开(80分)、国际交流(20分)、社会宣传(25分),共420分。

在业务活动与诚信建设中,共14项三级指标,37项四级指标。

3.1三级指标:业务计划(20分)

四级指标:业务发挥规划(10分)

本条是对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发展规划的考察。

评估中,专家主要查看民办非企业单位制定的业务发展规划,了解其落实情况。

四级指标:年度业务项目计划(10分)

本条是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业务计划的考察。

评估中,专家主要查看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业务计划的制定情况。

3.2三级指标:业务监督(20分)

四级指标:项目检查(10分);项目总结(10分) 这两条是对民办非企业单位项目管理的考察,主要考察项目的监督情况和总结情况。

评估中,专家主要查看民办非企业单位项目检查和总结的相关材料。

3.3三级指标:业务效果(30分)

四级指标:年度业务项目计划完成情况(10分);超额完成计划(10分);社会影响力(10分)

这三条是对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效果的考察,主要查看项目的完成情况和对社会的影响。

评估中,专家主要查看民办非企业单位项目计划和执行情况的相关材料。

3.4三级指标:业务效益(55分)

四级指标:年度收支比例(20分)

本条是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支出占收入比例情况的考察。 评估中,专家主要查看审计报告、资产负债表等资料计算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年度收支比例。

四级指标:年度收入增长率(20分) 本条是对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增长情况的考察。

评估中,专家主要查看审计报告、业务活动表等资料,计算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年度收入增长率。 四级指标:资产增加情况(15分)

本条是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资产增加情况的考察。

评估中,专家主要查看审计报告、业务活动表等资料,计算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增加情况。

3.5三级指标:工作人员职业道德建设(15分)

四级指标:职业道德准则(8分);职业道德准则落实情况(7分)

这两条是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工作人员职业道德建设情况的考察。 评估中,专家主要查看民办非企业单位职业道德准则的制定及落实情况。

3.6三级指标:人员增加情况(15分)

四级指标:技术人才变化情况(8分);工作人员变化情况(7分)

这两条是对民办非企业单位人员队伍建设情况的考察。 评估中,专家主要查看民办非企业单位上两个年度技术人才和工作人员数量的变化及技术人才占工作人员的比例情况。

3.7三级指标:承诺服务(30分)

四级指标:承诺服务制度(10分);承诺服务效果(20分)

这两条是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和落实承诺服务情况的考察。 评估中,专家主要查看民办非企业单位承诺服务制度的制定及落实情况情况。承诺服务制度应包括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责任和收费标准等公开承诺。

3.8三级指标:服务政府(50分)

四级指标:参与制定相关法律法规(15分)

本条是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参与法律法规制定情况的考察。 评估中,专家主要查看民办非企业单位参与法律法规制定的证明材料。

四级指标:向政府提出政策建议(15分)

本条是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建言献策情况的考察。

评估中,专家主要查看民办非企业单位提出建议的情况以及建议被采纳或建议效果的情况。

四级指标:接受政府委托项目和购买服务(20分) 本条是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接受政府委托项目和购买服务的考察。 评估中,专家主要查看通过考察参评单位是否接收过政府委托项目或购买服务,委托项目或购买服务的次数、是否收到政府部门的表彰或奖励,判断参评单位接收政府委托项目和购买服务的情况,参评单位需要提供相关委托书或购买服务协议。

3.9三级指标:服务社会(60分)

四级指标:履行社会责任,服务社会公众(15分)

本条是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服务社会情况的考察。

评估中,专家主要查看参评单位服务社会公众的相关资料。 四级指标:在重大突发事件中发挥作用情况(10分)

本条是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在重大突发事件中发挥作用情况的考察。

评估中,专家主要查看民办非企业单位在重大突发事件中发挥作用和效果情况。

四级指标:公益活动计划制定(5分);公益活动开展(5分)

本条是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公益活动计划制定情况的考察。 评估中,专家主要查看民办非企业单位制定的公益活动计划及落实情况。 四级指标:公益活动支出情况(10分)

本条是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公益支出情况的考察。

评估中,专家主要查看审计报告、业务活动表、账簿等资料,计算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公益活动支出。

3.10三级指标:信息披露制度(30分)

四级指标:信息披露制度(15分)

本条是对民办非企业单位信息披露制度情况的考察。

根据《民政部关于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自律与诚信建设活动的通知》、《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深入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自律与诚信建设活动的通知》、《民政部关于深入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信息公开和承诺服务活动工作的意见》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要通过完善信息披露制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评估中,专家主要查看信息披露制度制定情况。 四级指标:信息披露情况(15分)

本条是对民办非企业单位信息披露制度执行情况的考察。 评估中,专家通过现场查看,对该单位的信息披露渠道、披露频次、披露效果进行评估。

3.11三级指标:公开内容(50分)

四级指标:单位基本信息(10分)

本条是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公开单位基本信息情况的考察。 根据《民政部关于深入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信息公开和承诺服务活动工作的意见》要求,评估中,专家主要查看民办非企业单位披露的基本信息、收费项目、重大活动、财务状况、年度工作报告等公开信息,并进行对照。

四级指标:收费项目和标准(10分)

本条是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的考察。 评估中,专家主要查看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否公开了收费项目和标准,并对公开的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评估。 四级指标:重大活动事项(10分);财务状况(10分)

这两条是对民办非企业单位重大活动事项、财务状况公开情况的考察。

评估中,专家主要查看民办非企业单位重大活动事项和财务状况是否公开、公开范围、信息是否完整。 四级指标:年度工作报告(10分)

本条是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工作报告公开情况的考察。 评估中,专家主要查看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工作报告在指定媒体公布的情况。

3.12三级指标:国际活动(20分)

四级指标:国际合作(10分);国际影响(10分)

这两条是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国际合作情况的考察。

评估中,专家主要查看民办非企业单位与其他国家或国际组织签订合作协议等相关证明材料。

3.13三级指标:媒体形式(15分)

四级指标:网站(10分)

本条是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网站建设情况的考察。

评估中,专家通过登录网站,查看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网站建设情况,比如栏目设置情况、信息更新情况、信息披露情况。 四级指标:报刊(5分)

本条是对民办非企业单位主办报刊情况的考察。 评估中,专家主要查看民办非企业单位主办的刊物。

3.14三级指标:媒体宣传(10分)

四级指标:新闻媒体宣传(10分) 本条是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接受媒体报道情况的考察。

评估中,专家根据媒体影响力大小,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媒体宣传情况进行评估。

4.社会评价(100分)

社会评价是一项一级指标,由内部评价(30分)、外部评价(70分)两项指标组成,共100分。

在社会评价中,共6项三级指标,6项四级指标。

4.1三级指标:理事评价(15分)

四级指标:对单位财务管理、创新能力、领导班子履行职责、重大事项民主决策和提供服务能力的评价(15分)

本条是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内部评价的考察。

本条指标由评估机构委托社会第三方或安排志愿者,通过电话调查、填写问卷的方式了解。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供理事名单及联系方式即可。

4.2三级指标:监事评价(15分)

四级指标:对单位非营利性、财务管理、领导班子履行职责、重大事项民主决策、能力建设和规范化管理的评价。(10分)

本条是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内部评价的考察。

本条指标由评估机构委托社会第三方或安排志愿者,通过电话调查、填写问卷的方式了解。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供监事名单及联系方式即可。

4.3三级指标:服务对象(20分)

四级指标:对单位服务态度、服务质量、信息公开、社会影响力和诚信度的评价(20分)

本条是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外部评价的考察。

服务对象的评价内容包括对单位服务态度服务质量、信息公开、社会影响力和诚信度的评价。服务对象的评价调查由评估机构实施,调查方法与内部评价相同。

4.4三级指标:登记管理机关(20分)

四级指标:对单位非营利性、财务管理、信息公开、服务政府、服务社会、规范化建设、自律与诚信建设的评价(20分)

本条是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外部评价的考察。

登记管理机关的考查内容包括对单位非营利性、财务管理、信息公开、服务政府、服务社会、规范化建设、自律与诚信建设的评价。

登记管理机关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评价由评估机构实施,调查方法与内部评价相同。

4.5三级指标:业务主管单位(20分)

四级指标:对单位领导班子、财务管理、信息公开、服务政府、服务社会、规范化建设、自律与诚信建设的评价(20分)

本条是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外部评价的考察。

业务主管单位的评价内容包括对单位领导班子、财务管理、信息公开、服务政府、服务社会、规范化建设、自律与诚信建设的评价。业务主管单位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评价,须由参评单位将调查问卷交给业务主管单位填写、盖章,之后交给评估机构计算分值。

4.6三级指标:政府有关部门(10分)

四级指标:政府有关部门的表彰和奖励(10分)

本条是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获得表彰奖励情况的考察。

现场考察前,民办非企业单位应收集本单位获得的表彰奖励相关证明,如牌匾、证书等,以便评估专家现场查看,评估专家根据获得表彰奖励的数量和授予机关级别计算分值。

推荐第4篇:民办非企业单位评估材料目录

民办非企业单位评估材料目录

一、封面、目录;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评估申报书;基础条件

三、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注:此项材料在单位登记成立时所提交的档案材料。

四、法定代表人产生的董事会(理事会)决议纪要;

注:单位成立时候应召开董事会并产生决议,并形成会议纪要

五、聘任院长(校长、所长、主任等)的董事会(理事会)决议纪要;(同上)

六、连续三年审计报告;

注:连续三年年检时提供的年度审计报告

七、悬挂名称、证书、匾牌的照片;

八、办公场所有效产权证明、租赁合同、无偿使用协议;

九、本单位章程以及章程核准表;

注:单位成立后,办理章程核准手续中的相关材料

十、章程核准的董事会(理事会)会议纪要;

注:单位章程的产生,应通过董事会,并产生会议纪要

十一、提供各种变更登记的手续材料(如有此情况须提供);

十二、提供印章、银行帐户备案表;

注:在章程核准所提交材料中

十三、提供三年年检报告书;

十四、登记证书副本正反面复印件;

内部治理

十六、三到五年发展规划、措施方案的文字材料以及单位连续三年的年度计划和年度工作报告;

十七、提交详尽规范的员工代表大会制度、董事会制度和3年的员工代表大会、3年的董事会的会议纪要;

注:单位应有员工代表大会制度、董事会制度

十八、提供产生、罢免董事(理事)的董事会(理事会)会议纪要和决议;

注:单位产生罢免董事,应按章程要求召开董事会并产生决议

十九、提供监事年度工作报告以及监事参加董事会的会议纪要;

十、提供董事会(理事会)有职工代表参加的会议纪要;

注:会议纪要中应有职工代表签名

二十一、提供财务部门专职人员,业务领域专职人员情况;

注:提供财务人员、业务人员相关证件复印件以及个人基本信息

二十二、单位和各部门规章制度;

注:为单位内部制度,如办公室、财务等部门的内部管理制度

二十三、提供党支部、党员的基本情况;

二十四、提供单位工作人员基本情况(注明专职或者兼职);

注:提供人员花名册,需包括人员学历情况 二十

五、本单位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材料;

注:提供一至两份劳动合同

二十六、提供本单位的员工聘用和管理制度、奖惩制度和薪酬管理制度;

注:以上三份制度为单位内部制度,应为文字材料

二十七、提供培训的落实情况和证明材料;

注:单位对员工内部培训的相关资料,如培训教材、培训记录、相关影像资料等

二十八、提供连续三年参加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组织培训和其他公益活动的证明材料;

注:如单位参会通知、相关培训教材以及相关影像资料等

二十九、提供本单位为员工缴纳社保以及公积金证明材料;

注:相关账单以及缴存记录

十、提供行政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学历情况);

三十

一、提供单位负责人连续两年的年度述职报告和民主评议记录;

三十

二、提供《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会计科目;

注:单位日常记账科目的复印件

三十

三、提供《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会计报表;

三十

四、提供五笔核算合规的业务帐目;

三十

五、提供五笔经费来源和经费使用帐本;

三十

六、提供资产、货币、票据、证章、档案管理制度;

注:为单位内部管理制度,共五种

三十

七、提供各类证书(包括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执业许可证、收费许可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以及年检情况;

业务活动与诚信建设

三十

八、提供行业调查、统计、发布信息的有关材料;

注:指本单位对本行业的调研报告、统计报告、行业分析以及相关人员论文发表的相关刊物等

三十

九、提供新技术、新产品和科研成果的情况;

注:如单位自创教材、相关新产品专利等证明材料

十、提供本单位长期公益性活动计划以及本年度公益性活动计划;

四十

二、提供自行开展诚信自律活动的证明以及相关活动资料;

注:诚信自律活动的相关报名表以及开展相关活动的证明材料或相关影像资料

四十

三、提供承接政府委托项目的相关材料;

注:承接服务的相关文件、入账单等

四十

四、提供三年社会公益活动支出占年度利润比例的证明材料;

注:由公益活动产生的一切支出的相关票据、证明等

四十

五、接受以及使用捐赠、资助的情况说明;

注:按规定接受捐赠并向社团局备案的相关表格

四十

六、提供三年开展承诺服务的成果及相关材料;

注:为单位承诺服务制度以及相关活动的影像资料、培训记录以及相关业务活动证明

四十

七、提供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建议的复印件;

注:如报送相关部门的政策建议材料或者单位同志的人大、政协提案等内容

四十

八、提供建立信息披露制度;

注:为单位内部制度,内容为单位相关信息对外披露、发布的制度

四十

九、提供三年向社会披露信息的内容和材料;

注:包括单位在报刊、网站、内部公示栏等方式,内容应涵盖单位基本情况、提供服务项目标准、重大活动事项、接受使用捐赠情况、资产财务情况、年度审计报告等内容。披露方式越多,内容涵盖越全,得分越高

社会评价

十、提供本单位获得的荣誉证明材料以及表彰证书复印件和匾牌的照片;

五十

一、提供本单位媒体正面报道、创新成果的荣誉证书复印件以及其他荣誉证明材料;

五十

二、本单位需提供的其他材料;

推荐第5篇:民办非企业单位评估材料目录

附件3 民办非企业单位评估材料目录

一、报送评估机构的材料 1.民办非企业单位基本情况介绍; 2.民办非企业单位评估申报书; 3.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主管单位评价表;

4.法人登记证、税务登记证、银行开户证明、办公住所产权证、租赁证明或无偿使用协议(复印件);

5.现行章程及核准(备案)材料(复印件);

6.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名称、业务范围、住所、注册资金、法定代表人、业务主管单位等)的相关文件(复印件);

7.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负责人、内设机构、印章、银行账户等)的相关文件(复印件);

8.员工(代表)大会制度、人事管理制度、办事机构管理制度、培训制度、档案管理制度、证书管理制度、印章管理制度、项目监督检查制度、承诺服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复印件);

9.2014年和2015年理事会、本届员工(代表)大会全部会议纪要和决议(复印件);

10.办事机构名称、职责和工作人员配备情况;11.建立党组织的批准文件(复印件)、党员名单;

12.工作人员花名册(包括学历、职务、职称、年龄、政治面貌、专兼职及返聘情况、所属部门等内容);

13.理(董)事长、副理(董)事长、行政负责人简历和学历证明(复印件);

14.行政负责人年度绩效考核材料复印件;

15.2014年和2015年第12月份全体工作人员工资表 和年金缴纳凭证(复印件);

16.2014年和2015年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复印件);17.会计人员姓名、职务、资格证书复印件; 18.近年来开展业务活动的目录及业务活动简介。

二、评估专家组实地查看的资料

1.2014年和2015年理事会,本届员工(代表)大会全部会议记录;

2.章程、本届理事会及行政负责人产生的相关会议材料;3.2014年和2015年年度工作报告;

4.本届中长期发展规划及落实情况的相关材料; 5.2014年和2015年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 6.监事(监事会)履行职责材料; 7.党组织活动材料;

8.工作人员培训的相关材料;

9. 对项目监督检查和总结的相关材料; 10.落实承诺服务制度的相关材料; 11.职业道德建设的相关材料; 12.参与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向政府提出政策建议的相关材料; 13.接受政府委托项目和购买服务的相关材料;

14.履行社会责任,利用自身优势服务社会公众的相关材料;15.在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中发挥作用的相关材料; 16.开展公益活动的相关材料;

17.信息披露的相关材料(包括单位基本信息、收费项目和标准、重大活动事项、财务状况、年度工作报告);

18.新闻媒体宣传报道;

19.政府部门、政府部门内设机构表彰奖励的证明材料;20.开展国内和省内合作项目的材料;

21.财务人员参加培训次数和内容的材料(复印件) 22.劳动合同和落实社会保险的相关材料; 23.向理事会报告财务状况的相关材料;

24.2014年和2015年会计账簿、凭证及审计报告;25.评估专家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说明:

1.以上材料请参考“附件1:民办非企业单位规范化建设评估指标”准备;

2.“报送评估机构的材料”应编写目录和页码,一式二份(正本一份,副本一份),按装订要求装订报送;

3.“评估专家组实地查看的资料”只需分类整理,不需装订报送。

推荐第6篇:民办非企业单位释疑

民办非企业单位释疑

、什么是民办非企业单位?

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另一种类型是民办学校,主要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学校及其他民办教育机构。

2、民办非企业单位遵循什么样的管理体制?

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实行由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双重负责的管理体制。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业务范围内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

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同级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

3、民办非企业单位主要分布在哪些领域?

民办非企业单位主要分布在教育、卫生、文化、科技、体育、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社会中介等。

⑴民办教育事业:如民办幼儿园、小学、中学、学院、大学,民办专修(进修)学院或学校,民办培训(补习)学校或中心等;

⑵民办卫生事业:如民办门诊部(所)、医院,民办康复、保健、卫生、疗养院(所)等; ⑶民办文化事业:如民办艺术表演团体、文化馆(活动中心)、图书馆(室)、博物馆(院)、美术馆、画院、名人纪念馆、收藏馆等;

⑷民办科技事业:如民办科技研究院(所、中心),民办科技传播或普及中心、科技服务中心、科技评估所(中心)等; ⑸民办体育事业:如民办体育俱乐部,民办体育场、馆、院、社、学校等; ⑹民办劳动事业: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或中心等;

⑺民办民政事业:如民办福利院、敬老院、托老所、老年公寓,民办社区服务中心等; ⑻民办社会中介服务业:如民办评估咨询服务中心(所)等。

4、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以分为哪几种类型?

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不同方式,可以分为二种类型:个人出资且担任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的,可申请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登记。

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举办的或者上述组织与个人共同举办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申请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两人或两人以上合伙举办并且具备法人条件的,可申请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

5、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⑴有业务主管单位并经其审查同意。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有与该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相关的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经政府授权的组织作为业务主管单位。筹备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举办者,应当向该业务主管单位提出申请,由业务主管单位根据行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政策,结合本行业发展的需要,对筹备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有关章程、资金、人员资格、场所设备等内容进行审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设立并签发文件的,才具备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的首要条件。

⑵有规范的名称和必要的组织机构。申请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有自己的名称,以区别于其他社会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要符合民政部制定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准确反映该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宗旨与业务范围。设立组织机构是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活动的必要条件,它应当与成立的宗旨、所承担的业务及本单位的规模相适应。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组织机构是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和监事会,民办学校的可设为校委会。

⑶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不同类型,对从业人员有一定的技术或技能方面的要求。如民办医院,就要求有与医院规模相适应的具有医师资格的人员。因此,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从业人员数量要与该单位的规模及业务范围和业务量相一致。不同的行业如果对本行业范围内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专门要求的,该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从业人员必须符合行业要求。

⑷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这是保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能正常开展业务活动,促进其宗旨确定的事业发展的经济基础,是民办非企业单位承担民事责任的必要条件。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具备与其规模、业务活动范围和业务量相适应的合法财产,资金数额必须达到该行业所规定或要求的开办资金的最低限额。在其合法财产中,非国有资产的份额不得低于总财产的三分之二。同时,财产的来源必须合法,必须是来自正当的渠道,并且不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

⑸有必要的场所。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实体性组织,与其业务范围相适应的场所是开展业务活动的所在地。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活动场所至少要求有一个,如业务活动需要或受客观条件限制可以有两个或多个。但是,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活动的场所设置地,不能超出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所管辖的区域。

上述五项是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必备条件。必须强调,只有同时具备了以上五个条件,才能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登记;只具备其中一条或若干个条件,是不能提出申请登记的。

6、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要履行哪些主要程序? 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主要程序是:

⑴由举办者或举办单位在预先征得业务主管单位的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名称预先核准申请报告,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并出具《通知书》后,再向业务主管单位提出申请。

⑵由举办者或举办单位负责起草登记申请书、章程草案等文件,办好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基本情况、从业人员名单及执业资格证明等材料。已具备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的各项条件后,报请业务主管单位审查。

业务主管单位对拟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认真的审查,认为情况属实,并符合设立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各项条件,签发同意设立的文件。

⑶举办者或举办单位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报告,并持业务主管单位签发的同意设立的文件,连同法规规定的文件和证明材料,一同报登记管理机关受理。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核批准设立的,签发同意设立的文件,并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7、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什么特征?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以下五个特征:

⑴举办主体的民间性: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个人及其他社会力量为其举办主体。

⑵资产来源的非国有性:资产来源于举办者自己筹集的资金,其中涉及国有资产部分不得超过举办资金总数的1/3(国有资产包含着流动资金和固定资产)。

⑶宗旨的社会公益性:不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社会公益服务活动。

⑷业务范围的社会服务性:凭借专业知识的技能,为满足社会某种需求而开展的社会公益性服务活动,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⑸组织性质的非营利性:这是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本质特征。组织的合法收入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活动。不得在成员中分配;组织解体后,剩余资产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不得私自转让、分配。

其功能主要是面向全社会、为满足社会某种需求而开展服务;其社会定位是凭借专业知识和技能,服务于社会,满足人民需求的社会组织;其组织形式是具有一定专长的单位成员,根据双向选择的原则和一定组合形式,组成稳定型的单位实体;其管理方式是实行岗位责任制;其工资报酬形式是单位成员实行按劳取酬。

8、民办非企业单位与事业单位、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根本区别是什么?

民办非企业单位与事业单位的根本区别有两点:一是从举办主体的范围来看,民办非企业单位具有明显的民间性,而事业单位主要是由国家机关和相关组织举办的;二是从资金来源上看,前者是“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而事业单位则是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

民办非企业单位与企业的根本区别,就在于非营利性和营利性上。营利,是一切企业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企业的赢利可以在成员中分配,清算后的财产可以在成员中分配。民办非企业单位的非营利性,不仅表现在它的章程规定的宗旨和目的上,更重要的还在于财务管理和财产分配体制上,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经营活动的收入及盈余和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只能再用于社会公益事业,不得在成员中分配。这就是“营利性与非营利性”的本质所在。

民办非企业单位与社会团体的根本区别有三点:一是社会团体可以举办民办非企业单位,而民办非企业单位不能举办社会团体;二是社会团体可以设立分支机构,而民办非企业单位则不得设立分支机构;三是社会团体是由公民自愿组成的会员制组织,其组织结构具有松散性,活动具有不定期性;与社会团体相比,民办非企业单位是面向社会开展服务的组织,其活动特点是连续性、经常性的,其组织结构具有实体性。

民办非企业单位与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企业单位的根本区别是什么?

答:民办非企业单位与事业单位的根本区别有两点:一是从举办主体的范围来看,民办非企业单位具有明显的民间性,而事业单位主要是国家机关和其他组织举办的;二是从资金来源上看,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而事业单位则是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也就是说,它们的性质一个是“民办”,一个是“官办”。民办非企业单位与企业的根本区别,就在于非营利性和营利性上。营利,是一切企业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非营利性,不仅表现在它的章程规定的宗旨和目的上,更重要的还在于财务管理和财产分配体制上;企业的盈利可以在成员中分红,清算后的财产可以在成员中分配;而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经营活动的收入及盈余和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只能再用于社会公益事业,不得在成员中分配。这就是“营利”和“非营利”的本质所在。

民办非企业单位与社会团体的根本区别有四点,一是社会团体可以举办民办非企业单位,而民办非企业单位不能举办社会团体;二是社会团体可以设立分支机构,而民办非企业单位则不得设立分支机构;三是社会团体是由公民自愿组成的会员制组织,其组织结构具有松散性,活动具有不定期性,与社会团体相比,民办非企业单位是面向社会开展服务的组织,其活动特点是连续的、经常的,其组织结构具有实体性;四是社会团体必须具有法人资格,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而民办非企业单位则有一类具有法人资格,其余两类不具有法人资格。

推荐第7篇:民办非企业单位验资

(1)被审验单位的设立登记申请书及批准檔; (2)被审验单位出资者签署的与出资有关的协议、章程; (3)出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4)被审验单位确认的货币出资清单、实物出资清单、无形资产出资清单、与净资产折合实收资本出资相关的资产和负债清单、开办资金实收情况明细表; (5)被审验单位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6)全体出资者(或董事会)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和委托檔、代表或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7)被审验单位住所和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8)银行开户文件、收款凭证、对账单(或具有同等证明效力的文件)及银行询证函回函; (9)非货币财产出资的财产移交与验收证明,实物存放地点的证明; (10)非货币财产出资有关的批准文件; (11)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的评估报告等作价依据及出资各方对资产价值的确认文件; (12)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檔,包括房地产证、车辆行驶证、专利证书、专利登记簿、专有技术转让合同、商标注册证、著作权证书、土地使用权证、土地红线图等; (13)出资者对其出资责任,以及提供数据的真实、完整及出资财产未设定担保等重大事项的书面声; (14)国家相关法规规定的其它数据。

推荐第8篇: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

社会服务机构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单位的名称_________。(社会服务机构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民办(1999)129号《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社会服务机构的名称能够反映该单位的宗旨与业务范围,能够有别于其他的社会组织,地方性的社会服务机构应冠以本行政区域名称。社会服务机构的名称,不得使用已由社会服务机构登记管理机关明令撤销或取缔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

第二条 本单位的性质_________。(其中必须载明: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单位的宗旨_________。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单位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_________、社会服务机构登记管理机关_________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单位的住所_________。(应载明住所的详细地址,如:_________市_________县_________街道_________巷_________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具体、明确,指明本单位所从事的行业、服务项目的种类)。

(一)单位的业务范围中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和要领取许可证的、已经_________批准,并领取了_________许可证。

(二)_________。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本单位依法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每届三年,董事会是本单位的权力机构,董事会成员为_________人,董事由出资单位(或个人)推选,每届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本单位的业务活动计划;

(二)决定本单位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三)决定本单位的弥补亏损方案;

(四)决定本单位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五)决定本单位合并、分立、变更、解散方案;

(六)决定本单位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七)聘任或者解聘单位主任(校长、院长),根据主任(校长、院长)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副主任(副校长、副院长),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

(八)决定制订本单位的基本管理制度;

(九)决定修改单位章程;

(十)_________。

第九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召开董事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董事联名提议时。

第十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副董事长l-2名,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和更换。

第十一条 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二条 董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和按出席会议董事人数,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当赞成票和反对票数相等时,董事长有权作最后决定。

第十三条 召开董事会议,董事长或董事长指定的人员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并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告知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出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议。委托书须载明授权的范围。

第十四条 出席董事会的人数须为全体董事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不够二分之一人数时,通过的决议无效。如经缺席的董事追认,连同追认的人数超过二分之一时,其决议有效。

第十五条 董事会议对所议事项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

董事会记录由董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六条 单位可设立监事会,监事由出资单位选举产生和更换。监事会由全体监事组成,负责对董事会成员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察,防止其滥用职权,侵犯单位及单位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监事会由_________名监事组成,并推选一名召集人。

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单位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第十八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单位的财务;

(二)对董事、主任(校长、院长)执行单位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单位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董事和主任(校长、院长)的行为。损害单位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主任(校长、院长)予以纠正;

(四)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监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少数服从多数的表决制度。监事会决议需经过半数监事表决同意,方为有效。

第二十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选可以连任。

监事不得兼任单位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

第二十一条 单位设主任(校长、院长)。主任(校长、院长)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二十二条 主任(校长、院长)对董事会负责三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单位的正常业务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订单位内部管理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订单位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提请聘任或解聘单位副主任(副校长、副院长)、财务负责人;

(六)聘任或者解聘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负责管理人员;

(七)单位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三条 主任(校长、院长)在行使职权时,不得变更董事会的决议和超越授权范围。

第二十四条 副主任(副校长、副院长)协助主任(校长、院长)工作,主任(校长、院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主任(校长、院长)指定的副主任(副校长、副院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四章 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董事长为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董事长由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和更换。

第二十七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议;

(二)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代表单位签署有关文件;

(四)法律、法规和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

(一)举办单位或个人出资;

(二)政府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经费必须用于本单位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条 本单位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会服务机构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三条 对本单位章程的修改,须经董事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修改的章程,须在董事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会服务机构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董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审查同意。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散和清算:

(一)因不可抗方量迫使单位无法继续活动;

(二)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

(三)单位宣告破产。

第三十七条 本单位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经社会服务机构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服务机构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章程经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董事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董事会。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会服务机构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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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人事管理制度

合肥星火培训学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有效地依法管理和规范本学校的日常活动,根据我

国《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条例》以及本市相关的法律、法规之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学校全称为合肥星火培训学校

本学校住所在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港汇广场B座十楼

第三条

本学校的办学宗旨是: 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依法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的合法权益,确保教育教学质量,遵守诚信原则依法办学。

第四条

本学校的办学层次是中等非学历教育;办学形式是业余面授;办学范围是文化类

第五条

本学校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核准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实行重大活动报告制度,重视信息化建设,逐步做到通过互联网向登记机关和审批机关报告重大事项。

第六条

本校培训学校注册资金壹拾万元人民币。

本学校是从事非营利性教育活动的社会组织,举办者不要求有合理回报。

第七条

本学校的审批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是合肥市社会发展局,登记管理机关是合肥市民政局。

第八条

本学校接受登记管理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管理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按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委托中介组织评估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法定代表人的产生、罢免

第九条

本学校实行董事会制度。董事会是本学校的决策机构。 第十条

董事会的组成

(一)本学校董事会由举办者组建,首届董事长李东兴由举办者推选。以后的董事会成员

由举办者推选,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二)本学校董事会由李东兴,樊蓓,廖德稳,培训学校主任及教职工代表等三人以上组成,设董事长一人。董事长、董事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

(三)本学校的董事会任期三年。

(四)董事增补,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讨论一致通过,

报审批机关备案。

(五)董事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董事会表决通过可以罢免,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1.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本章程的;

2.因工作变动或健康原因,不能正常履行董事职责的;

3.本人提请要求解职的;

4.教育行政部门建议罢免的。

第十一条

董事会职权

(一)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聘任和解聘培训学校主任;

2.修改培训学校章程和制定培训学校的规章制度;

3.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4.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5.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6.决定培训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7.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二) 董事会不得在章程规定的权限外,敢于培训学校

的内部管理和教育教学活动。

第十二条

董事会议事规则

(一)议事程序和规则应秉承公平、公正原则,遵守推进培训学校发展为根本利益的原则,由董事会会议提出,并经过讨论通过后确定。

(二)董事会由董事长负责召开,董事长因故不能出席时,应制定或委托董事会其他成员负责召开。

(三)董事会每年召开两次会议。董事长认为有必要或经董事会三分之一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集董事会临时会议。召开董事会会议,应提前一周通知全体董事。董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才有效。

(四)董事会行使一人一票的表决权,董事会的决议需经出席会议半数以上成员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五)董事会讨论以下重大事项,必须得到全体董事三分

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1.选举和罢免董事长;

2.聘任和解聘培训学校主任;

3.制定和修改培训学校章程;

4.制定发展规划;

5.审核预算、决算;

6.决定培训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7.培训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六)董事会应对所决议事项的决定形成会议记录,一般由董事长签名即可。出席会议的成员应在形成董事会决议的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三条

培训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一)培训学校法定代表人由举办者提名,经董事会讨论通过,报合肥市经开区社会发展局审核,合肥市经开区民政局核准。

(二)培训学校法定代表人任期为五年。期满离任。经董事会决定连任的,可以连任。

(三)培训学校法定代表人的罢免,需经董事会讨论通过,报审批部门备案。法定代言人离任,应依法进行离职财务审计,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四条

培训学校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培训学校主任负责制。并根据培训学校实际设置相应的内设管理机构。

第三章 培训学校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 培新学校行使下列权利:

(一) 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 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三) 招收受教育者;

(四) 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

(五) 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六) 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处分;

(七) 管理、使用本学校的设施和经费;

(八) 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活动的非法干涉;

(九)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六条

培训学校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法律、法规;

(二) 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国家的教育标准,保证国家的教育教学质量;

(三) 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 以适当的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方便;

(五) 遵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六) 依法接受监督。

第四章 培训学校主任

第十七条 培训学校主任依法独立行使教育和行政管理职权,执行培训学校董事会的决定,接受董事会和审批机关的监督。

培训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由培训学校主任提出,报董事会批准。

聘任培训学校主任由董事会依据任职条件讨论决定,报合肥市经开区社会发展局核准后,由董事会聘任。培训学校主任任期为五年,聘任期满离任。经董事会决定也可连聘连任。 第十八条 培训学校主任的任职条件

(一) 用户党的领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教育事业;

(二) 具备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且具有5年以上教龄或管理经历;

(三) 熟悉教育教学业务,有一定的教育教学组织管理能力;

(四) 作风民主、正派、办事公正;

(五) 身体健康,专职在校工作。

第十九条 培训学校主任负责培训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权利;

(一) 执行培训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行使决策机构的决定;

(二) 实施发展规划,拟定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培训学校规章制度;

(三) 聘任和解聘培训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 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 负责培训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六) 培训学校董事会的其他授权;第二十条

培训学校主任因故不能行使职权时,可委托培训学校副主任代理行使职权。

第二十一条 培训学校实行民主管理,设立职代会,职代会的职权是;监督培训学校的财务情况,对法定代表人、正副培训学校主任的工作进行监督。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培训学校主任应予免职:

(一) 有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规定办学的;

(二) 不能全面履行培训学校主任职责的;

(三) 培训学校管理混乱或教育、教学质量低下的;

(四) 由于健康条件或其他原因不能坚持培训学校正常工作的;

(五) 本人提请要求解聘的;

(六) 教育行政部门建议免职的。

培训学校主任的免职由董事会讨论通过,以书面形式报合肥市经开区社会发展局备案。

第五章

培训学校的行政和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三条 培训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和执行行政管理、教学管理、学籍管理等规章制度和校内各工作岗位的职责,并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二十四条

培训学校应当公示《民办培训学校办学许可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收费许可证》和《税务登记证》。

第二十五条

培训学校的主任和内设机构的负责人为专职人员,会计出纳具有从业资格,其他管理人员熟悉教育教学业务。

第二十六条

培训学校聘任的教师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教师资格和任职条件。

第二十七条

培训学校由主任自主聘任教师、职员,应当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招收其他工作人员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聘任外籍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培训学校应准时参加各有关管理部门召开的会议和活动,准时上报各类报表和信息。

第二十八条

培训学校按审批机关批准的办学范围,设置专业、开设课程和选用教材。

第二十九条

培训学校的招生简章或招生广告,应当报业务主管部门备案,经备案后方可发布。

第三十条

培训学校按时参加年检。每年度结束,按市教委办法的档案规定,建立培训学校档案。

第六章 培训学校的资产和财务管理

第三十一条 依法建立和健全财务、会计制度,资产管理制度,经费使用审批制度,票据管理制度和退费制度。

培训学校应单独设立银行账号,进行财务核算,并按国家规定建立会计账册。

第三十二条 培训学校对举办者投入的资金、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的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培训学校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本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三十三条 培新学校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应由本学校制定,报合肥市经开区社会发展局、物价局备案并公示。培训学校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不用于分配、转让、担保和学校外的投资。

第三十四条 培训学校的经费来源:(1)组建时举办者的出资;(2)学费收入;(3)社会资助;(4)其他合法收入。

为不断改善办学条件,促进培训学校的发展,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培训学校从年度净收益中,按不低于净收益的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培训学校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第三十五条 培训学校资产的使用和财务管理接受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在每一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报送审批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

第七章 变更、终止程序和终止后的资产处理

第三十六条 培训学校变更名称、层次、类别、校址、法定代表人,由培训学校董事会经区社会发展局审核同意后,报登记机关核准。 变更培训学校主任由培训学校董事会报区社会发展局核准。变更其他事项报区社会局备案。

第三十七条 培训学校变更举办者,须由举办者提出,经培训学校董事会同意,进行发展局财务清算后,报区社会发展局审查核准。 第三十八条 培训学校的分立、合作,在财务清算后,由培训学校董事会报区社会发展局同意、区民政局核准。

第三十九条 培训学校自行要求,或由其他不可抗拒的原因而终止时,应向审批机关提出终止申请,说明终止理由,同时应当妥善安置在学校学习的学生。得到许可后由培训学校组织清算组,在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提出清算程序和原则,依法进行财务清算,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条

清算人员一般应由培训学校举办者代表、培训学校法定代表人、教职工代表组成。根据需要课聘请国内注册会计师、律师等参加。清算费用和清算组成员的酬劳从培训学校的结存财产中支付。 第四十一条

培训学校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 应退受教育者的学费和其他费用;

(二) 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 偿还其他债务。

培训学校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二条

结算结束后,写出清算报告,提请原董事会核审通过后,报审核机关批准,再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修改权属培训学校董事会。修改后的章程,经合肥市经开区社会发展局审核同意后,在30日内报合肥市经开区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本学校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并获得《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正式生效。解释权属培训学校董事会。

培训学校董事会成员签章:

推荐第10篇:民办非企业单位问题解答

民办非企业单位问题解答

1、问题:什么是民办非企业单位?

回答: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如各类民办学校、医院、文艺团体、科研院所、体育场馆、职业培训中心、福利院、人才交流中心等。

2、问题:民办非企业单位在我市主要分布在哪些领域?

回答:民办非企业单位主要分布在教育、卫生、文化、科技、体育、劳动、民政、社会中介服务业、法律服务业、其他等行(事)业中。

3、问题:《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是什么时候颁布实施的?其主要内容是什么?

回答:《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是1998年9月25日经国务院第八次常务会议通过,同年10月25日以国务院第251号令颁布实施的。它的主要内容是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概念的界定、申请登记的条件以及程序、步骤和事项,以及违反规定如何给予处罚等共计三十二条。

4、问题:应具备哪些条件,可以申请办理民为非企业单位登记?

回答:要具备:

(1)有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批准文件; 。

(2)有规范的名称和必要的组织机构;

(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

(5)有必要的场所。

5、问题: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举办者应当提交哪些文件?

回答:举办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文件材料,即: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申请书》(一式二份);

(2)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一式一份);

(3)场所使用权证明(一式一份);

(4)验资报告(一式一份);

(5)《人员基本情况表》(一式一份);

(6)章程草案(一式三份)。

(7)《名称核准通知书》(一式一份); (8)其他有关材料。

6、问题:如何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核名手续?

回答: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成立登记、变更名称登记前,应由申请人向业务主管单位提出申请,由业务主管单位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名。

7、问题: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事项有哪些?

回答: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事项有:名称、住所、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开办资金、业务主管单位。

8、问题: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变更登记受理条件

回答:

(1)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并与其业务范围、活动地域相一致;

(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9、问题: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变更登记需提交的材料

回答:

(1)《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表》(一式二份);

(2)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名称修改章程的会议决议(一式一份);

(3)《名称核准通知书》(一式一份);

(4)章程(一式三份);

(5)《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一式二份)。

10、问题:民办非企业单位住所变更登记受理条件

回答:

(1)有独立、固定的住所;

(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11、问题:民办非企业单位住所变更登记城提交的材料

回答:

(1)《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表》(一式二份);

(2)新住所的产权或使用权证明(一式一份)。

注:如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住所,同时修改章程的,还应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一式二份)和章程(一式三份)。

12、问题: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受理条件

回答:

(1)法定代表人的产生符合章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2)法定代表人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且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13、问题: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需提交的材料

回答:

(2)《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表》(一式二份);

(2)民办非企业单位决定变更法定代表人的会议决议(一式一份);

(3)《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一式二份);

(4)审计报告(一式一份)。

注:如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法定代表人,同时修改章程的,还应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一式二份)和章程(一式三份)。

14、问题: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范围变更登记受理条件 回答:

(1)变更的业务范围必须具体、明确,与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相一致,并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15、问题: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范围变更登记需提交的材料

回答:

(1)《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表》(一式二份); (2)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的会议决议(一式一份);

(3)《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一式二份);

(4)章程(一式三份)。

16、问题: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办资金变更登记受理条件

回答:

(1)资金真实,来源合法; (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17、问题: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办资金变更登记需提交的材料

回答:

(1)《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表》(一式二份); (2)验资报告(一式一份);

(3)民办非企业单位决定变更开办资金的会议决议(一式一份)。

注:如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开办资金,同时修改章程的,还应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一式二份)和章程(一式三份)。

18、问题: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主管单位变更登记受理条件

回答:

(1)原业务主管单位同意不再担任该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

(2)有关部门或单位同意担任该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

(3)有关部门或单位的职能与该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相关;

(4)有关部门或单位须是经正式确认的业务主管单位。

19、问题: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主管单位变更登记需提交的材料 回答:

(1)《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表》(一式二份);

(2)民办非企业单位决定变更业务主管单位的会议决议(一式一份);

(3)新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担任该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主管单位的批文(一式一份);

(4)《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一式二份);

(5)章程(一式三份)。

20、问题: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业务主管单位,如何办理变更登记?

回答: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业务主管单位时,须在原业务主管单位出具不再担任其业务主管单位的文件之日起90日内找到新的业务主管单位,并到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在登记管理机关作出准予变更登记决定之前,原业务主管单位应继续履行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管理职责。

21、问题:民办非单位变更登记 的办结时限

回答: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20日内,做出准予变更或者不予变更的决定。

22、问题:申请注销登记的,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哪些文件材料?

回答:

(1)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

(3)清算组织提供的清算报告;(4)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正、副本;(5)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印章和财务凭证。

23、问题: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遗失后,如何办理补发手续?

回答: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遗失的,应当及时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声明作废,并到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补证手续。申请补发登记证书,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补发登记证申请书和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的原登记证书作废的声明。

24、问题:民办非企业单位能否设立分支机构?

回答: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相关政策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一九九八年十月二十五日);《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民政部令第18号,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民发【1999】129号,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相关办事指南: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成立、变更、注销登记申请 相关服务机构: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登记处

第11篇: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

设定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30-5: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地点: 当地民政部门

中国社会组织网:www.daodoc.com 本指南仅供参考,具体办理时以登记管理机关的要求为准 申请条件: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均可以申请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

具体条件包括:

1.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2.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 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在民政部登记一般30万元以上,其中非国有资产份额不得低于总财产的三分之二,国家法律或国家有关行政部门对从事某行(事)业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开办资金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有必要的场所。医疗、教育、职业培训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分别在卫生行政部门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在教育行政部门领取《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领取《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后,再到同级民政部门办理登记。

名称要求:

1.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一般包括字号、行(事)业或业务领域和组织形式三部分,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

2.名称中所标明的组织形式必须明确,一般称学校、学院、园、医院、中心、院、所、馆、站、社、公寓、俱乐部等,组织形式不得冠以“总”字;

3.在民政部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其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在地方民政部门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其名称应当冠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县(县级市、市辖区)的行政区划名称;冠以市辖区名称的,应当同时冠以市的名称;

4.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不得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违背社会道德风尚,或带有封建迷信色彩;不得含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文字或内容;不得使用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人民团体名称、社会团体名称、事业单位名称、企业名称及宗教界的寺、观、教堂(佛、道教的寺、观,伊斯兰教的清真寺,天主教、基督教的教堂)名称;不得使用已被撤销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不得使用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名称。

详见《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民发〔1999〕129号) 包括的行(事)业:

1.教育事业,如民办幼儿园,民办小学、中学、学校、学院、大学,民办专修(进修)学院或学校,民办培训(补习)学校或中心等;

2.卫生事业,如民办门诊部(所)、医院,民办康复、保健、卫生、疗养院(所)等;

3.文化事业,如民办艺术表演团体、文化馆(活动中心)、图书馆(室)、博物馆(院)、美术馆、画院、名人纪念馆、收藏馆、艺术研究院(所)等;4.科技事业,如民办科学研究院(所、中心),民办科技传播或普及中心、科技服务中心、技术评估所(中心)等;

5.体育事业,如民办体育俱乐部,民办体育场、馆、院、社、学校等;6.劳动事业,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或中心,民办职业介绍所等;

7.民政事业,如民办福利院、敬老院、托老所、老年公寓,民办婚姻介绍所,民办社区服务中心(站)等;

8.社会中介服务业,如民办评估咨询服务中心(所),民办信息咨询调查中心(所),民办人才交流中心等;

9.法律服务业;10.其他。

业务主管单位范围:

在民政部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其业务主管单位的范围是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国务院授权的组织(详见《民政部关于重新确认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的通知》民发[2004]41号)。民办非企业单位举办者按照其拟定的业务范围自行确定业务主管单位。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其职能应当涵盖所主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范围,并能够对主管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业务指导。

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范围涉及多个部门的,可以根据主要的业务范围确定业务主管单位,并根据需要征求其他相关单位的意见。

办理流程:

1.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举办者应根据拟举办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所属行(事)业性质,向业务主管单位提出申请,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全部有效的申请材料(材料内容详见第六条),并按照登记管理机关的要求进行验资;2.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后准予登记的,举办者在网上完成成立登记的填报程序,经审查同意后,将填报内容打印并按相应要求签字盖章后提交给登记管理机关,之后发给成立登记批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

3.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后,应在民政部民间组织服务中心申请刻制印章,在全国组织机构代码中心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在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在银行开立银行账户,办理完毕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需要提交的材料:(各材料均为原件一式一份)

以下材料中,带有编号的表格均可从“中国社会组织网-办事服务平台-表格下载”中直接下载,无需登录。

(1)成立登记申请书及其电子版(自拟) ·申请书抬头写“民政部”

·内容写明:成立该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必要性,包括拟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行业)的基本情况以及成立该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以发挥的作用,拟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基本情况,包括宗旨、主要的业务范围、开办资金及其来源、举办者情况介绍等

·申请书由举办者签名或者盖章

(2)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成立登记的文件(由业务主管单位出具) ·写明同意作为该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并承担相应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职责,加盖国徽章

(3)章程草案及其电子版(依照中国社会组织网上章程示范文本自拟) (4)住所使用权证明(自拟)

·须由提供住所的单位或个人出具使用证明,并提供房屋产权证复印件,若为租赁的,还须提供租赁合同复印件

(5)活动资金捐赠承诺书(自拟) ·写明拟捐赠金额、作为拟成立的该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活动资金,承诺该资金为捐赠者的合法财产,捐赠人签字或者捐赠单位盖章

·初审通过后,举办者到民政部取验资通知单,按照要求进行验资 (6)拟任负责人名单(自拟)及《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备案表》(编号:09)

·负责人包括理事长、副理事长、执行机构负责人,每人一表

·每张备案表中须加盖本人人事关系所在单位人事章,并注明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拟任职务,背面附本人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正反面正常尺寸复印

(7)《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申请表》(编号:01) (8)《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编号:04) (9)《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编号:05) 验资资金划入民办非企业单位账户

民办非企业单位开立银行账户后,可以办理验资资金划入该账户事宜,须提交材料如下(原件一式一份):

1.划资申请书(自拟) 2.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验资资金退回

如出现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成立未获批准或办理验资手续不合规范等情况,可办理验资资金退回事宜,资金原路径退回,须提交材料如下(原件一式一份):

1.退资申请书(自拟)

2.个人账户申请退资的还须提交个人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正反面正常尺寸复印)

第12篇: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

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

上海浦东新区英修培训中心

2005/5/

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有效地依法管理和规范本中心的日常活动,根据我国《教育法》、《民办教

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条例》以及本

市相关的法律、法规之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中心全称为上海浦东新区英修培训中心

本中心住所在浦东南路855号世界广场2楼D座

第三条 本中心的办学宗旨是: 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依法维护受教育者、

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的合法权益,确保教育教学质量,遵守诚信原则依法办学。

第四条 本中心的办学层次是中等非学历教育;办学形式是业余面授;办学范围是文化类

第五条 本中心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核准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实行重大活动报告制度,重

视信息化建设,逐步做到通过互联网向登记机关和审批机关报告重大事项。

第六条 本中心是由上海英修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出资举办的,培训中

心注册资金壹拾万元人民币。

本中心是从事非营利性教育活动的社会组织,举办者不要求有合理回报。

第七条本中心的审批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是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登记管理机关是浦东新区民政局。

第八条本中心接受登记管理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管理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按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委托中介组织评估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法定代表人的产生、罢免

第九条本中心实行董事会制度。董事会是本中心的决策机构。

第十条董事会的组成

(一)本中心董事会由举办者组建,首届董事长高翔由举办者推选。以后的董事会成员由举办者推选,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二)本中心董事会由高翔、高永光、陈晓燕、金兴国、高家伟、培训中心主任及教职工代表等五人以上组成,设董事长一人。董事长、董事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

(三)本中心的董事会任期三年。

(四)董事增补,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讨论一致通过,报审批机关备案。

(五)董事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董事会表决通过可以罢免,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1.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本章程的;

2.因工作变动或健康原因,不能正常履行董事职责的;

3.本人提请要求解职的;

4.教育行政部门建议罢免的。

第十一条董事会职权

(一)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聘任和解聘培训中心主任;

2.修改培训中心章程和制定培训中心的规章制度;

3.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4.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5.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6.决定培训中心的分立、合并、终止;

7.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二) 董事会不得在章程规定的权限外,敢于培训中心的内部管理和教育教学活动。第十二条董事会议事规则

(一)议事程序和规则应秉承公平、公正原则,遵守推进培训中心发展为根本利益的原则,由董事会会议提出,并经过讨论通过后确定。

(二)董事会由董事长负责召开,董事长因故不能出席时,应制定或委托董事会其他成员负责召开。

(三)董事会每年召开两次会议。董事长认为有必要或经董事会三分之一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集董事会临时会议。召开董事会会议,应提前一周通知全体董事。董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才有效。

(四)董事会行使一人一票的表决权,董事会的决议需经出席会议半数以上成员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五)董事会讨论以下重大事项,必须得到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1.选举和罢免董事长;

2.聘任和解聘培训中心主任;

3.制定和修改培训中心章程;

4.制定发展规划;

5.审核预算、决算;

6.决定培训中心的分立、合并、终止;

7.培训中心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六)董事会应对所决议事项的决定形成会议记录,一般由董事长签名即可。出席会议的成员应在形成董事会决议的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三条培训中心的法定代表人

(一)培训中心法定代表人由举办者提名,经董事会讨论通过,报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审核,浦东新区民政局核准。

(二)培训中心法定代表人任期为五年。期满离任。经董事会决定连任的,可以连任。

(三)培训中心法定代表人的罢免,需经董事会讨论通过,报审批部门备案。法定代言人离任,应依法进行离职财务审计,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四条 培训中心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培训中心主任负责制。并根据培训中心实际设置相应的内设管理机构。

第三章 培训中心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 培新中心行使下列权利:

(一) 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 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三) 招收受教育者;

(四) 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

(五) 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六) 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处分;

(七) 管理、使用本中心的设施和经费;

(八) 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活动的非法干涉;

(九)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培训中心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法律、法规;

(二) 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国家的教育标准,保证国家的教育教学质量;

(三) 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 以适当的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

方便;

(五) 遵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六) 依法接受监督。

第四章 培训中心主任

第十七条 培训中心主任依法独立行使教育和行政管理职权,执行培训中心董事会的决定,接受董事会和审批机关的监督。

培训中心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由培训中心主任提出,报董事会批准。

聘任培训中心主任由董事会依据任职条件讨论决定,报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核准后,由董事会聘任。培训中心主任任期为五年,聘任期满离任。经董事会决定也可连聘连任。 第十八条 培训中心主任的任职条件

(一) 用户党的领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教育事业;

(二) 具备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且具有5年以上教龄或管理经历;

(三) 熟悉教育教学业务,有一定的教育教学组织管理能力;

(四) 作风民主、正派、办事公正;

(五) 身体健康,专职在校工作。

第十九条 培训中心主任负责培训中心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权利;

(一) 执行培训中心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行使决策机构的决定;

(二) 实施发展规划,拟定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培训中心规章制度;

(三) 聘任和解聘培训中心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 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 负责培训中心日常管理工作;

(六) 培训中心董事会的其他授权;

第二十条培训中心主任因故不能行使职权时,可委托培训中心副主任代理行使职权。 第二十一条 培训中心实行民主管理,设立职代会,职代会的职权是;监督培训中心的财务情况,对法定代表人、正副培训中心主任的工作进行监督。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培训中心主任应予免职:

(一) 有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规定办学的;

(二) 不能全面履行培训中心主任职责的;

(三) 培训中心管理混乱或教育、教学质量低下的;

(四) 由于健康条件或其他原因不能坚持培训中心正常工作的;

(五) 本人提请要求解聘的;

(六) 教育行政部门建议免职的。

培训中心主任的免职由董事会讨论通过,以书面形式报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备案。

第五章培训中心的行政和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三条 培训中心应当建立、健全和执行行政管理、教学管理、学籍管理等规章制度和校内各工作岗位的职责,并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二十四条培训中心应当公示《民办培训中心办学许可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

《收费许可证》和《税务登记证》。

第二十五条培训中心的主任和内设机构的负责人为专职人员,会计出纳具有从业资格,其他管理人员熟悉教育教学业务。

第二十六条培训中心聘任的教师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教师资格和任职条件。

第二十七条培训中心由主任自主聘任教师、职员,应当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招收其他工作人员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聘任外籍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培训中心应准时参加各有关管理部门召开的会议和活动,准时上报各类报表和信息。

第二十八条培训中心按审批机关批准的办学范围,设置专业、开设课程和选用教材。 第二十九条培训中心的招生简章或招生广告,应当报业务主管部门备案,经备案后方可发布。

第三十条培训中心按时参加年检。每年度结束,按市教委办法的档案规定,建立培训中心档案。

第六章 培训中心的资产和财务管理

第三十一条 依法建立和健全财务、会计制度,资产管理制度,经费使用审批制度,票据管理制度和退费制度。

培训中心应单独设立银行账号,进行财务核算,并按国家规定建立会计账册。

第三十二条 培训中心对举办者投入的资金、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的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培训中心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本中心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三十三条 培新中心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应由本中心制定,报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物价局备案并公示。培训中心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不用于分配、转让、担保和中心外的投资。

第三十四条 培训中心的经费来源:(1)组建时举办者的出资;(2)学费收入;(3)社会资助;(4)其他合法收入。

为不断改善办学条件,促进培训中心的发展,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培训中心从年度净收益中,按不低于净收益的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培训中心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第三十五条 培训中心资产的使用和财务管理接受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在每一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报送审批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

第七章 变更、终止程序和终止后的资产处理

第三十六条 培训中心变更名称、层次、类别、校址、法定代表人,由培训中心董事会经区社会发展局审核同意后,报登记机关核准。

变更培训中心主任由培训中心董事会报区社会发展局核准。变更其他事项报区社会局备案。 第三十七条 培训中心变更举办者,须由举办者提出,经培训中心董事会同意,进行发展局财务清算后,报区社会发展局审查核准。

第三十八条 培训中心的分立、合作,在财务清算后,由培训中心董事会报区社会发展局同意、区民政局核准。

第三十九条 培训中心自行要求,或由其他不可抗拒的原因而终止时,应向审批机关提出终止申请,说明终止理由,同时应当妥善安置在中心学习的学生。得到许可后由培训中心组织清算组,在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提出清算程序和原则,依法进行财务清算,清

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条清算人员一般应由培训中心举办者代表、培训中心法定代表人、教职工代表组成。根据需要课聘请国内注册会计师、律师等参加。清算费用和清算组成员的酬劳从培训中心的结存财产中支付。

第四十一条培训中心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 应退受教育者的学费和其他费用;

(二) 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 偿还其他债务。

培训中心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二条结算结束后,写出清算报告,提请原董事会核审通过后,报审核机关批准,再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章程修改权属培训中心董事会。修改后的章程,经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审核同意后,在30日内报浦东新区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自本中心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并获得《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正式生效。解释权属培训中心董事会。

培训中心董事会成员签章: 高翔高家伟曾惠真陈晓燕高永光

第13篇:民办非企业单位自律承诺书

社会团体自律承诺书

遂宁市民政局:

现申请办理遂宁市精科财经培训学校登记事项,按照诚实守信和自律自治原则,承诺如下:

1、提供的全部申请材料真实、有效、完整、准确。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严格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不超越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3、积极承担社会责任,诚实守信,公平公正。不乱收费、不搞价格垄断、不违规开展评比、达标、表彰,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

4、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民主决策、民主选举和民主管理制度,加强组织机构建设。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5、恪守非营利原则,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严格财务管理制度,按照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使用经费,不接受任何可能对客观公正产生影响的资助。

6、主动公开单位年度工作报告、业务活动、财务状况等信息,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报告重大事项和涉外活动。

上述承诺,如有违反,愿意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依法处理。

承诺人:

年 月 日

第14篇:民办非企业单位自律承诺书

民办非企业单位自律承诺书

黎川县民政局:

现申请办理登记事项,按照诚实守信和依法原则,承诺如下:

1.提供的全部申请材料真实、有效、完整、准确。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严格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不超越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3.积极承担社会责任,诚实守信,公平公正,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

4.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制度,加强组织机构建设。

5.恪守非营利原则,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严格财务管理制度,按照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使用经费,不接受任何可能对客观公正产生影响的资助。

6.自2017年,每年3月31日至5月31日,按时参加年度检查。

7.主动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联系方式、决策机构成员、银行开户、印章样式、税务登记证等备案信息及变动情况。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报告重大事项和涉外活动。

8.主动公开年度工作报告、业务活动、收费标准、接受捐赠等信息,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上述承诺,如有违反,愿意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依法处理。

承诺人:(签字、盖章)

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

住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

第15篇: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名称:

菏泽市佃户屯乡村旅游服务中心

第二条性质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单位设立的目的。

第四条:本团体接受登记机关菏泽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住所 菏泽市开发区佃户屯办事处

第六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单位的举办者是:丁友库 。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董)事(以下简称理事)和监事;

(三)有权查阅理(董)事会(局)(以下简称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第八条本单位开办资金 30000 元;出资者: 丁友库,金额 30000元。 第九条本单位业务范围:,

(一)科学编制佃户屯乡村旅游发展及生态园的整体规划,健全完善佃户屯乡村旅游服务体系,建设维护佃户屯乡村旅游信息系统平台,制定佃户屯乡村旅 1

游相关规章制度;

(二)组织佃户屯乡村旅游各经营主体服务培训,策划组织佃户屯乡村旅游节等活动,统一为游客设计佃户屯乡村旅游产品,为游客进行现化农业知识及农村传统文化的普及,受理游客投诉;

(三)打造代表性的佃户屯乡村旅游记念品,统一对外宣传推广佃户屯乡村旅游,制定佃户屯乡村旅游各经营主体的参考价格,建立佃户屯乡村旅游的考核机制;

(四)为政府提供发展佃户屯乡村旅游的合理化建议。

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条本单位设立理事会,其成员为5人。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理事由举办者(包括出资者)、职工代表(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及有关单位(业务主管单位)推举产生。

理事每届任期

3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一条理事会对本单位行使下列事项决定权:

(一)修改章程;

(二)业务活动计划;

(三)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六)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主任等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单位副主任等及财务负责人;

(七)内部机构设置;

(八)罢免增补理事;

(九)制订内部管理制度;

(十)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第十二条理事会每年召开 两 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召开理事会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理事联名提议时。

第十三条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2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由全体理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和更换。

第十四条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行 行使职权.第十五条召开理事会议,应于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理事,并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告知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议。委托书须载明授权的范围。

第十六条出席理事会的人数须为全体理事的二分之一以上,理事会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理事会做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本单位的分立、合并和终止;

第十七条理事会议对所议事项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该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有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八条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本单位主任、院长、校长、所长等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订单位内部管理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订单位的管理制度;

(五)提请聘任或解聘本单位副职和财务负责人;

(六)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员;

(七)主持本单位每年的年度检查工作,写出上一年度工作报告,于每年5月31日前主动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检查。

第二十条本单位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 3 人。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一条监事在举办者(包括出资者)、本单位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 本单位理事、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二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单位的财务;

(二)对理事、主要领导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 进行监督;

(三)当理事和主任、院长、校长、所长等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 4

予以纠正。

第二十三条监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度。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同意,方为有效。

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丁友库 。

[法定代表人为理事长或院长(校长、所长、主任等)]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期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六条本单位经费来源:

(一)开办资金;

(二)政府资助;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不得分红。 第二十八条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和法、真实、准确、完整。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二十九条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条本单位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一条本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三十二条本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三条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十五日内,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三十四条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三十五条本单位终止,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十五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三十六条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七条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八章

第三十八条本章程经2015 年 06月11日理事会表决通过。法定代表人签字:

第三十九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第四十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16篇:民办非企业单位自律承诺书

民办非企业单位自律承诺书

介休市民政局:

现申请办理

登记事项,按照诚实守信和依法原则,承诺如下:

1、提供的全部申请材料真实、有效、完整、准确。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严格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不超越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3、积极承担社会责任,诚实守信,公平公正,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

4、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制度,加强组织机构建设。

5、恪守非营利原则,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严格财务管理制度,按照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使用经费,不接受任何可能对客观公正产生影响的资助。

6、主动公开年度工作报告、业务活动、收费标准、接受捐赠等信息,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主动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联系方式、决策机构成员、银行开户、印章样式、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备案信息及变动情况。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报告重大事项和涉外活动。

7、按照规定,每年5月31日前主动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年

度工作检查。

上述承诺,如有违反,愿意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依法处理。

承诺人(签字、盖章):

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 住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

注:

1、申请成立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人申请的由全体发起人签字(盖章),单位申请的由所有发起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该单位公章,填不下可附页;

2、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3、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只需承诺提供的全部申请材料真实、有效、完整、准确,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第17篇:托克逊县民办非企业单位承诺书

托克逊县民办非企业单位

托克逊县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局)

承 诺 内 容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

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

二、按照国家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1号发布)要求,在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管理。

三、坚持自律诚信,积极开展社会公益性活动,不得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

四、按时参加年检,每年3月31日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

五、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修改章程,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六、自行解散,分立、合并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登记的,按规定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注销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七、资产来源合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

八、接受捐赠、资助,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九、落实信息公开制度,将本单位的登记证书、税务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收费许可证(正本),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章程(或章程摘要)等有关信息的展板,在住所(或服务场所)的醒目位置、以上墙悬挂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年度工作报告以及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网站(媒体)上,向社会公开。

十、开展承诺服务,承诺服务的内容主要包括:服务项目、服务方式、服务质量、服务责任和收费标准。将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等有关信息的展板,在住所(或服务场所)的醒目位置、以上墙悬挂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利用电子屏幕、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向社会公开承诺服务的内容,公开接受服务对象、政府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十一、具备党组织组建条件的,及时完成党组织组建工作,加强党的建设和工、青、妇组织建设,积极开展创先争优活动。

十二、与被聘人员签订《社会组织劳动合同(示范文本)》,维护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承 诺 单 位 (签章):

承诺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章):

年 月 日

本承诺书一式两份

第18篇: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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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依法登记是国家确认其合法性的基本形式,也是民办非企业单位取得社会承认的法定渠道。因此,民办非企业单位只有依法登记才能行使国家赋予的各项权利,参与各项社会事务的服务,保护自身的各项权益。本章是对民办非企业成立登记以及与之相关问题的讲解。全面系统的掌握本章的内容,对于正确理解《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暂行条例》的各项相关规定,严格登记管理,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申请成立登记的条件。

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五个条件:

(一)有业务主管单位并经其审查同意

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首先必须有与该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相关的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经政府授权的组织作为业务主管单位。业务主管单位确定以后,筹备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举办者,应当向该业务主管单位提出申请,由业务主管单位根据行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政策,结合本行业发展的需要,对筹备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有关章程、资金、人员资格、场所设备等内容进行审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设立并签发文件的,才具备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的首要条件。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必要的组织机构

申请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有自己的名称,以区别于其他社会组织。名称不仅是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民事权利,也是开展活动、对外交往的重要标志。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要符合民政部制定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命名应规范,能准确反映该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宗旨与业务范围。设立组织机构是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社会活动的必要条件。健全的决策、执行、管理和监督机构的设置,能确保民办非企业单位有效地实施内部管理职能,保障其正常运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组织机构应当与其成立的宗旨、所承担的业务及其规模相适应。

(三)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不同类型和业务要求,对从业人员有一定的数量、结构和技术能力方面的要求,如民办学校,就要求有与学校规模相适应的教师和具有管理资格的人员。因此,民办非企业单位在从业人员数量、结构等的配备上,要与该单位的规模及业务范围和业务量相一致。这是执行章程、实施管理、开展日常社会服务活动的最重要的条件之一。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

与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是保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能正常开展业务活动,促进其事业发展的经济基础,是民办非企业单位承担民事责任的必要物质条件。申请登记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具备与其规模、业务活动范围和业务量相适应的合法财产,资金数额必须达到该行业所规定或要求的开办资金的最低限额。在其合法财产中,非国有资产的份额不得低于总财产的2/3。同时,财产的来源必须合法。

(五)有必要的场所

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实体性组织,必须有与其业务范围相适应的场所。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活动场所至少要求有一个,如业务活动需要或受客观条件限制,也可以设两个或多个。但是,无论设置几个活动场所,其设置地均不能超越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所管辖的区域。

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

已具备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的各项条件后,申请筹备单位应当向业务主管单位提交相关材料,报请业务主管单位核查。提交的材料包括:登记申请书、场所使用权证明、验资报告、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和身份证明、章程草案、内设机构情况、其他应提供的材料。

业务主管单位要对筹备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认真的审查,认为情况属实,并符合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各项条件,应签发同意成立的文件。

三、登记管理机关审核登记

(一)成立登记的申请

申请单位应按所属行(事)业分别申请登记。我国民办非企业单位主要分布在教育、卫生、文化、科技、体育、劳动、民政、社会中介服务、法律服务等行(事)业中。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的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举办者,应按不同行(事)业分别申请登记。申请单位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1、登记申请书。其内容应当包括:举办者单位名称或申请人姓名;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基本情况;申请成立的目的、理由、业务范围;可行性论证;活动资金及经费来源渠道;筹备的基本情况等。

2、场所使用权证明。如场所为举办者直接拥有,应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场所所有权证明;如场所为举办者租用的,应提供租用合同,其租赁期必须在一年以上。

3、验资报告。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登记时的开办资金,必须经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其他有验资资格的机构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开办资金金额必须达到该行业有关法律、法规所要求的最低限额。

4、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申请人在申请登记时,应当提供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和身份证明,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年龄,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及职务或职称,政治面貌,是否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个人简历等。身份证明为该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登记管理机关认为有必要时可验证居民身份证原件。对合伙制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拟任单位负责人是指所有的合伙人。因此,要提供所有合伙人的上述基本情况和身份证明。申请人应根据所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类型,分别填写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负责人登记表、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负责人登记表

5、章程草案。章程是民办非企业单位自我规范、自律管理的重要文件,必须具有合法性。如果未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或者章程的内容违背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将失去效力,也得不到法律的保护。因此,在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时,申请人必须将已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章程草案提交给登记管理机关,由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经核准后方能生效。

6、内设机构情况。可详细填写民办非企业单位内设机构备案表,每个内设机构填一份。

7、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是申请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具备的条件之一。

8、填写登记申请表。按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三种不同类型,分别填写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申请表、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申请表、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登记申请表,一并报登记管理机关。

9、其他应提供的材料。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示范文本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名称(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应依次由字号、行(事)业或业务领域、组织形式组成。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应当冠以所在地省、市、县行政区划名称或地名,不能单独冠以市辖区的名称或地名,应当与所在市的行政区划名称或地名连用。不得使用“总”字)。 第二条

性质(必须载明: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宗旨(必须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单位设立的目的)。

第四条

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必须载明具体的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

第五条

住所(载明详细地址:如×省×市×区(县)×街×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业务范围(必须具体、明确,指明所从事服务的行(事)业,服务项目的种类必须与业务主管单位确认的业务范围相一致)。

(一)× × × ×;

(二)× × × ×;

(三)× × × ×; (

)× × × ×。 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

第七条

本单位设立董(理)事会,每届三年,董(理)事会是本单位的权力机构,董(理)事会成员为

人,董(理)事由出资单位(或个人)推选,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八条

董(理)事会对本单位行使下列事项决定权:

(一)业务活动计划;

(二)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三)增加或者减少开办资金的方案;

(四)合并、分立、变更、解散的方案;

(五)内部机构的设置;

(六)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负责人及财务负责人;

(七)制订内部管理制度;

(八)修改章程;

(九)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第九条

董(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召开董(理)事会议:

(一) 董(理)事会认为必要时;

(二) 三分之一董(理)事联名提议时。

第十条

董(理)事会设董(理)事长1名,副董(理)事长1至2名,董(理)事长、副董(理)事长由全体董(理)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和更换。

第十一条

副董(理)事长协助董(理)事长工作,董(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可指定某副董(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二条

董(理)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和按出席会议人数,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当赞成票和反对票数相等时,董(理)事长有权最后决定。

第十三条

召开董(理)事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理)事。董(理)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书面委托其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委托书须载明授权的范围。

第十四条

出席董(理)事会的人数须为全体董(理)事人数的1/2以上,通过的会议决议必须超过参加会议人数1/2时,方可有效。

第十五条

董(理)事会议对所议事项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理)事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要存档保管。董(理)事对会议的决议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

董(理)事长由董(理)事会全体董(理)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和更换。 第十七条

董(理)事长为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董(理)事会议;

(二)检查董(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代表单位签署有关文件;

(四)法律、法规和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八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主任、院长、校长、所长等对董(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董(理)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订单位内部管理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订单位的管理制度;

(五)提请聘任或解聘本单位副职和财务负责人;

(六)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员;

(七)× × × ×。

第十九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可设立监事会,监事由出资单位或民办非企业单位从业人员中产生和更换。监事会负责对董(理)事会成员及其他管理人员进行监督。 第二十条

监事会由

名监事组成,并推选1名召集人。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单位的财务;

(二)对董(理)事、民办非企业单位主要领导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董(理)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主任、院长、校长、所长等的行为损害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利益时,要求董(理)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主任、院长、校长、所长等予以纠正。

(四)× × × ×。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少数服从多数的表决制度。监事会决议须经过半数监事表决同意,方为有效。

第二十三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监事不得兼任单位董(理)事、民办非企业单位主要领导职务及财务负责人。 第四章

资产管理

使用原则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

(一)举办单位或个人出资;

(二)政府资助或社会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四)利息收入;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五条

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利不得分红。

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

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或资助人所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监督,并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告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使用捐赠、资助的情况应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七条

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八条

修改的章程,须在董(理)事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二十九条

× × × ×。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条

本单位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注销的,由董(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三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年×月×日经董(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董(理)事会。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章程示范文本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单位的名称是

〔名称应当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

第二条 本单位的性质是

〔必须载明: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

〔必须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单位设立的目的〕 第四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

;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

第五条 本单位的住所地是

。 〔如:××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区、县)〕

第六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单位合伙人为

。 第八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

元;出资者:

,金额:

。 〔开办资金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分别载明每位合伙人的出资金额〕 第九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一)

(二)

(三)

; „„„„„„„„„„„„„„„„。

〔必须具体明确,与业务主管单位确认的业务范围一致〕 第三章

合伙人的权利、义务和单位内部管理 第十条 合伙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合伙人会议,行使表决权;

(二)本单位负责人的推选权和被推选权;

(三)提请修改章程和有关规章制度;

(四)监督本单位的财务和合伙人会议的执行情况;

(五)退出合伙;

(六)查阅合伙人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七)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十一条 合伙人承担下列义务:

(一)执行合伙人会议的决议;

(二)遵守本单位的规章制度;

(三)对本单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二条 本单位的决策机构是合伙人会议,合伙人会议由全体合伙人组成。合伙人会议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业务活动计划;

(三)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六)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院长(或所长、主任等)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单位副院长(或副所长、副主任等)、财务负责人及管理人员;

(七)内部机构的设置;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十)处分财产;

(十一)变更名称;

(十二)入伙或退伙;„„„„„„„„„。

第十三条 经合伙人会议或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1名(或者数名)合伙人作为合伙负责人。 第十四条 合伙人会议须有2/3以上合伙人出席方能召开。合伙人会议实行1人1票制。合伙人会议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合伙人的2/3以上表决通过。 第十五条 合伙负责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合伙人会议;

(二)检查合伙人会议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

代表单位签署有关文件;

(四)

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六条 合伙负责人应当依照约定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业务活动开展情况和财务状况。本单位的民事责任,由全体合伙人承担。 第四章

入伙、退伙与除名的条件和程序

第十七条 新合伙人入伙时,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签署同意本单位章程的意见。 第十八条 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义务。 第十九条 合伙人在不给本单位事务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必须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本单位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其投入的开办资金,退伙时不能返还。

第二十条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一)未履行出资义务;

(二)因故意或者过失给本单位造成重大损失;

(三)执行本单位事务有不正当行为;„„„„„„„„„„„„„„„„。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

(一)合伙人的出资;

(二)政府资助;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二条 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不得分红。 第二十三条 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二十四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更换合伙负责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的修改,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决议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五)不具备法定合伙人数的;„„„„„„„„„„„„。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终止,应当在合伙人会议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条 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经×年×月×日全体合伙人决议通过。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章程示范文本

第一条 本单位的名称是

〔名称应当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

第二条 本单位的性质是

〔必须载明: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

〔必须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单位设立的目的〕 第四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

;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

第五条 本单位的住所地是

。 〔如:××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区、县)〕

第六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七条

本单位举办者是

;开办资金:

元。 〔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八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一)

(二)

(三)

; „„„„„„„„„„„„„„„„。

〔必须具体明确,与业务主管单位确认的业务范围一致〕 第九条 本单位的经费来源:

(一)个人出资;

(二)政府资助;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条 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不得分红。 第十一条 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二条 本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

第十三条 本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修改本章程,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十五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第十六条 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七条 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十八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二)登记管理机关审核登记的程序

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审核登记的程序是受理、审查、核准、发证和公告。

1、受理

受理是指登记管理机关对申请登记的举办者所提交的材料和填报的登记申请表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有效性要求进行核查,决定是否接受办理登记的行为。经核查,凡符合受理条件要求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予以受理。登记管理机关认为不能受理的,应当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原因。

2、审查

审查就是对已受理的登记申请,作进一步的审核和检查。审查的要求是:对提交的文件、证件和填报的登记申请表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核实检查。真实性是指凡需审查的材料内容都应实事求是地、真实地反映了客观情况,并且是有据可查的,而不是弄虚作假,隐瞒欺骗的。合法性是指所提交材料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社会公德和社会公共利益。有效性是指审查的材料在真实性、合法性的基础上,履行了必要的审批手续,依法得到了认可,即符合有效性条件。

3、核准

核准是指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和核实后,做出的准予登记或不准予登记的决定。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成立登记申请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做作出准予登记或不准登记的决定。”经审查核实后,凡符合成立条件的,应当依法准予登记,否则就依法不准予登记。

对于符合条件准予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由登记管理机关登记其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开办资金、业务主管单位。这些内容应在登记管理机关颁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上载明。对登记管理机关做出不予登记决定不服的,申请人有权申请行政复议。 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有下列五种情形之一者,登记管理机关即可以做出不准予登记的决定:

(1)有根据证明申请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宗旨、业务范围不符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现行政策的内容,或者有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内容,或者有危害国家统

一、安全和民族团结的内容,或者成立后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或者有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的情况。只要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就不能予以登记。

(2)在申请成立时弄虚作假的。

(3)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相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没有必要成立的。

(4)拟任负责人正在或者曾经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5)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登记管理机关在审核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过程中,如果发现有其他的法律或法规明确禁止的情形,亦可做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4、发证

发证就是对核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分别颁发有关证书,并办理领证签字手续。按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不同类型,登记证书分为三种:一是对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责任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取得这种证书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具有法人资格。二是对合伙承担民事责任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证书》。这类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具有法人资格,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承担民事责任。合伙人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三是由个人出资兴办并担任负责人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人)登记证书》。这类民办非企业单位也同样不具备法人资格,其债务由个人财产承担无限责任。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的正本应当悬挂于民办非企业单位住所的醒目位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的有效期为四年。

民办非企业单位可凭据登记证书依照有关规定办理组织机构代码和税务登记、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

5、公告

对核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由登记管理机关发布公告。成立登记公告的内容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开办资金、宗旨和业务范围、业务主管单位、登记时间、登记证号。公告是国家机关向公众公布重大事项的一种行政行为,发布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公告是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向社会公众发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通告,是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的重要程序之一。

四、申请成立登记中的几个问题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命名规则

根据民政部制定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暂行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所使用的名称必须规范,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社会公德的要求,遵守禁止性规定,命名要符合规则。

1、确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的基本要求

(1)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依次由字号、行(事)业或业务领域、组织形式等三个主要部分组成。

所谓字号,就是区别于其他任何组织的符号。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字号应当由两个以上的汉字组成,可以是本地或者异地的地名,但不得使用县以上(含县)行政区划名称。

所谓行(事)业或者业务领域,就是名称能反映出是属于哪一个行业的,或哪一个业务领域的,也就是行业名。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确定名称时,要依照国家行业、事业分类标准划分的教育、卫生、文化、科技、体育、劳动、民政、社会中介、法律等类型,标明自己单位所属的行业、事业或者业务特点。

组织形式是指结社的方式,如公寓、学校、园、站等等。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中所标明的组织形式必须通俗易懂,一般称为学校、学院、园、医院、中心、院、所等,不得使用“总”字。

(2)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要冠以该民办非企业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县(县级市、市辖区)行政区划名称或地名。在冠以行政区划名称时,应当遵循以下规则:第一,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不能单独冠以市辖区的名称或者地名,应当与所在市的行政区划名称或地名连用。第二,民政部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其名称一般不冠以行政区划名称或地名,可以由字号、行(事)业或业务领域、组织形式这三部分组成。例如“九州农艺研究中心”,其中“九州”为字号,“农艺研究”为行业名或业务范围,“中心”为组织形式。

按照上述规则的要求,一个完整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应当按以下结构组成:行政区划名称或地名—字号—行(事)业或业务领域—组织形式。例如:“宜昌市宏图武术学校”,“宜昌市”是行政区划名称,“宏图”是字号,“武术”表示行业领域,“学校”是组织形式。

2、命名的禁止性规定

按照民政部制定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不得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的,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不得含有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内容;不得含有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人民团体名称、社会团体名称、事业单位名称及宗教界的寺、观、教堂(佛、道教的寺、观,伊斯兰教的清真寺,天主教、基督教的教堂)的名称;不得使用已被撤销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不得含有其他法律、法规中规定禁止的内容。

3、其他有关规定

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一般应当使用汉字。民族自治地方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可以同时使用本民族自治地方通用的民族文字。有国际交往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确定本单位的名称时,一定要考虑到其英文或主要交往国家文字的译文或译音,不要出现歧义。这里的关键是要选好字号的用词用字,最好中文与外文的词义相同或相近。民办非企业单位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在同一登记机关管辖的范围内,不得与已经登记的同行(事)业单位的名称相同。如果两个以上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向同一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相同的符合规定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依照申请在先原则登记,即哪一个单位申请在先,就批准哪一个,其余的则要申请另外的名称。变更名称登记时,业务主管单位应当将民办非企业单位拟定名称意见报登记管理机关。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同意后,应做出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公告。

(二)简化登记

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

:“依照法律、其他行政法规规定,经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核或者登记,已经取得相应执业许可证书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应当简化手续,凭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执业许可证明文件,发给相应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这就是说,已经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许可证书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时应当简化手续。只要凭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执业许可证明文件章程草案、负责人或拟任法定代表人的情况审校无误后,登记管理机关即可根据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不同方式,分别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但要特别说明的是,这里讲的“简化”手续,不是说取消手续,决不能不履行登记手续。

可以简化登记手续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办理登记时,需要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材料:章程草案、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基本情况、有关部门依法颁发的执业许可证。

(三)补办登记问题

在《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暂行条例》施行之前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都应当办理申请登记。办理的办法,要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暂行条例》中规定的程序,先向业务主管单位申请,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再向登记管理机关登记。已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编制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办理登记手续时还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编制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准予注销的证明文件。

(四)遗失登记证书的补办

民办非企业单位遗失了登记证书,应当及时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声明作废。该报刊的发行范围应当与发布成立登记公告的报刊的发行范围一致,然后到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补发证书手续。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补发登记证书,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补发登记证书申请书和在报刊上刊登的原登记证书作废的声明。

第19篇: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范本

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范本)

第一章 总则

本单位的名称是四川×××。

〔名称应当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

本单位的性质是×××。

〔必须载明: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本单位的宗旨是×××。

〔必须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单位设立的目的〕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四川省民政厅;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四川省×××。

本单位的住所设在四川省××市(区、县)。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本单位的举办者是×××。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运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事和监事;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第四条 第五条 第六条 第七条

(三)有权查阅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四)……。

第八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人民币××元;捐赠者:×××,金额:人第九条 第十条 第十一条民币××元。

〔开办资金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为多个捐赠者,应分别载明每个捐赠者的出资金额〕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一)……;

(二)……;

(三)……;

(四)……。

〔必须具体明确,与业务主管单位确认的业务范围一致〕

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

本单位设理事会,其成员为×人。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

理事由举办者(包括出资者)、职工代表(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及有关单位(业务主管单位)推选产生。 理事每届任期×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理事会成员为3-25人;理事任期3年或4年;有关单位主要指业务主管单位〕

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修改章程;

(二)业务活动计划;

(三)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六)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单位副院长(或副校长、副所长、副主任等)及财务负责人;

(七)罢免、增补理事;

(八)内部机构的设臵;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十一)……。

理事会每年召开×次会议〔至少2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理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三)……。

第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理事会会议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本单位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订单位内部机构设臵的方案;

(四)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五)提请聘任或解聘本单位副职和财务负责人;

(六)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

(七)……。

本单位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列席理事会会议。

本单位设监事×人(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人)。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并推选1名召集人。人数较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不设监事会,但必须设1-2名监事〕 第二十一条 监事在举办者(包括出资者)、本单位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

本单位理事、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有关单位主要指业务主管单位〕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单位财务;

(二)对本单位理事、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本单位理事、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未设监事会则删除此条〕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符合建立党组织条件的,应按相关规定设立党组织。

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本单位的理事长或院长(校长、所长、主任等)。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

(一)开办资金;

(二)政府资助;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不得分红。

第二十九条 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三十三条 本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五)……。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终止,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七条 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得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第 届第 次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20篇: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章程

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章程

第一条 本单位的名称是 研究所。

第二条 本单位的性质是 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秉持为生态建设和经济建设服务的宗旨,遵循产学研结合、与需求结合、与发展结合的原则,本着团结、勤奋、求实、创新的精神,注重开展应用研究和推广先进适用技术,解放思想、抢抓机遇,发挥好科技的引领和支撑作用 。

第四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 民政局 ;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 。

第五条 本单位的住所地是 村。

第六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七条

本单位举办者是 ;开办资金: 100000元。 第八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一) 从事农林良种培育,苗木快繁

(二) 种质资源收集、评价与利用

(三)生物技术研究与推广,技术培训,咨询及新品种推广 ; 第九条 本单位的经费来源:

(一)个人出资;

(二)政府资助;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第十条 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不得分红。

第十一条 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二条 本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

第十三条 本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修改本章程,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十五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第十六条 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七条 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十八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民办非企业单位(幼儿园)评估工作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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