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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量减排工作汇报(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0-04-05 04:06:14 来源:工作汇报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总结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总结

XX年,在市委市政府强有力的领导下,我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深入推进城乡环境综合整治、迎接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复查验收等工作为契机,以改善区域环境质量为目的,积极克服“”汶川特大地震带来的严重影响,狠抓总量减排三大体系建设,深化三大减排措施落实,取得了较好成效。

省环保局下达给我市XX年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以下简称总量减排工作)目标任务是:实现化学需氧量(cod)削减18000吨、二氧化硫(so2)削减7100吨、氨氮(nh3-n)削减1400吨。

根据自查统计,XX年我市共实施减排项目648个,可削减化学需氧量(cod)吨、二氧化硫(so2)吨、氨氮(nh3-n)7133吨,提前达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的在“xx”期间实现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10%的约束性指标要求。相关统计资料已上报省环保局,待环境保护部予以最终核查认定。

区域环境质量明显改善。岷江(内江)黄龙溪出境断面4个月达到地表水ⅴ类水质,主要污染物氨氮浓度/l,同比下降%;岷江(外江)岳店子出境断面11个月达到地表水ⅲ类水质,同比增加2个月;沱江五凤出境断面11个月达到地表水ⅲ类水质,同比增加1个月;实现中心城区空气质量优良天数319天,优良率%,其中二氧化硫平均浓度值和综合污染指数同比分别下降%、%,二氧化硫年平均浓度首次达到国家空气质量二级标准。

(一)形成减排工作新格局。按照“政府主导、企业主体、全社会参与”的原则,通过目标分解、考核问责、监督执法等措施,形成了横到边、纵到底的减排工作新格局。

1、分解目标任务。继续将总量减排工作纳入全市重要工作部署,及时细化、分解、下达目标任务。通过与省总量办研讨座谈、组织召开全市总量减排工作会议等方式,分析现状、查找问题、部署工作,做到了任务清楚、目标明确、措施具体。

2、健全考评体系。根据国家环境保护部总量减排工作考核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了《市总量减排考核实施办法和评分细则》,将区域环境质量作为考评依据,推行总量减排工作问责制,将其与年度目标绩效考评、干部选拔任用、评选创优直接挂钩,进一步健全了目标考核体系。

3、强化监测保障。一是在全市监测系统及时宣贯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办法;二是派出技术骨干多次参加专题培训学习,并在各区(市)县进行了传达和培训;三是强化监测能力建设,对49家企业新安装了在线监测监控设施;四是将32个环境空气自动监测子站、87个中小河流出入境水质断面的监测工作纳入减排环境质量监测工作中。

(二)增添减排工作新措施。

1、加速淘汰落后生产力。按照国家和省产业政策调整相关要求,市政府与各区(市)县政府签订了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和关闭“三无”工业企业目标责任书,共淘汰落后产能企业48家,关闭“三无”企业107家;制定了涉及钢铁、造纸、印染等9个行业共500余户企业淘汰落后产能的三年规划,进一步加大了结构减排力度。

2、大力实施水环境综合整治。全年共投入治理资金亿元,落实13项治水工作目标,开工建设52个乡镇污水处理厂(站),建设配套管网609公里,新增污水处理能力万吨/日;进一步推进21个污水处理厂(站)限期治理和21条中小河道的治理,完成中心城区40个下河口截污整治和435户雨污分流工程,关闭养殖场787家、屠宰场170家,拆除直排式厕所198个,新建大中型养殖场沼气工程449座(容积11万立方米),实施61个乡(镇)生活垃圾集中收运处理,中心城区污水处理率达到87%以上。

3、深入推进大气环境综合整治。围绕“全年城区空气质量优良天数达到311天”的民生工程目标,召开了全市大气环境综合整治动员会,成立了全市大气环境综合整治指挥部,以扬尘污染整治、燃煤污染整治、机动车排放污染整治等工作为重点,全面开展道路硬化、裸土覆盖、绿化带提挡降土等工程措施,大力实施清洁能源改造,提高新上牌机动车排放标准,推行高污染机动车限时限行。通过上述措施和办法,有效改善了大气环境质量。

4、突出抓好专项整治行动。投入专项治理资金4383万元,对列入省控、市控的34家超标排放企业进行了限期治理,完成治理并通过验收30家、关闭3家、搬迁1家。在抗震救灾期间,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对全市重点工业企业进行了逐一检查,对存在安全隐患的都江堰红星电镀、蒲阳化工等200余家企业实行了停产整治。

(三)建立减排监管新机制。

1、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总量减排工作,将其作为推进我市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建设和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增长方式、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举措,实行政绩考核“一票否决”。

2、充分发挥环境保护督察专员办和监察队伍的作用,采取现场督察、专项督察等形式,加强对各区(市)县总量减排目标落实情况、重点减排项目推进完成情况的监督检查,强化日常巡查、检查制度的落实,严厉打击违法排污行为,有效促进了总量减排工作的顺利开展。全年对185家企业进行了督察;对59家挂牌督办企业、94家造纸厂、27个污水处理厂、6个垃圾填埋场、34家重点行(企)业、8个尾矿库进行了专项检查和整治;对317家安装在线监测监控企业运行情况进行了监督检查;受理环境污染信访与投诉1204件,行政处罚立案1405件,处罚金额1036万元。

4、建立沟通协调机制,落实调度分析、定期通报制度,定期召开减排联席会议,及时掌控总量减排工作动态,通报工作进展情况,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安排部署下一阶段工作,加强对区(市)县的工作指导。

推荐第2篇:总量减排现场核查方案

2011年度总量减排现场核查方案

根据国家总量减排核查工作的总体安排,2012年1月8日至15日,国家核查组在环保部东北督查中心白保柱副主任带领下,将分赴济南、淄博等13市开展2011年度总量减排现场核查。特制订方案如下。

第一核查组行程:

1月8日(周日)

下午14:00赴淄博市现场核查。

1月9日(周一)

上午在淄博市现场核查。

下午14:00赴东营市。在东营市现场核查。 1月10日(周二)

上午: 在东营市现场核查。

下午14:00赴潍坊市。在潍坊市现场核查。 1月11日(周三)

上午:在潍坊市现场核查。

下午14:00 赴烟台市。

1月12日(周四)

在烟台市现场核查。

1月13日(周五)

上午:赴威海市。在威海市现场核查。

1月14日(周六)

上午8:30 赴青岛市。

下午:在青岛市现场核查。

1月15日(周日)

上午:在青岛市现场核查。

下午14:00 返回济南市。

第二核查组行程:

1月8日(周日)

下午14:00赴济宁市现场核查。

1月9日(周一)

在济宁市现场核查(下午派员赴菏泽核查机动车减排情况)。

1月10日(周二)

上午: 在济宁市现场核查。

下午14:00赴枣庄市。在枣庄市现场核查。

1月11日(周三)

上午:在枣庄市现场核查。

下午16:00赴临沂市。

1月12日(周四)

在临沂市现场核查。

1月13日(周五)

上午8:30赴德州市(同时派员赴聊城市核查重点项目

减排情况)。

下午:在德州市(聊城市)现场核查。

1月14日(周六)

上午:在德州市(聊城市)现场核查。

下午16:00赴济南市。

1月15日(周日)

在济南市现场核查。

1月17日(周二)

上午8:30在济南市核查机动车减排情况。

附件:

1、国家总量减排第一核查组成员名单

2、国家总量减排第二核查组成员名单

国家总量减排第一核查组成员名单

姓名

组 长: 白保柱

成 员: 陈岩

严刚

刘军

于世伟

张文静(女)

王伟

陈伟程

省陪同人员

谢锋

侯卓

许杨

张治林单 位 职 务 环境保护部东北督查中心副主任 环境保护部监测司副调研员 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副主任 环境保护部华东督查中心干部 环境保护部东北督查中心干部 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副研究员 农业部环境监测总站工程师 环境保护部机动车排污监控中心工程师(参加威海市、青岛市核查)省环保厅副厅长 省环保厅总量处科长 省环保厅环境信息与监控中心副主任 中环报驻山东记者站记者

国家总量减排第二核查组成员名单

组 长:

成 员:

省陪同人员

姚云辉 姓名 蒋建国 景立新 宋云横 单 位 职 务 环境保护部华东督查中心处长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主任 环境保护部东北督查中心副处长 滕颖(女) 环境保护部华东督查中心干部 孟晓春 陈伟程 王俊能 环境保护部华东督查中心干部 环境保护部机动车排污监控中心工程师 环境保护部华南所工程师省环保厅总量处处长 韦伟(女) 省环保厅总量处科长 王倩雯(女) 省环保厅总量处干部

备注:

1、列入国家和省签订责任书的项目、脱硝机组、国家挂牌督办项目必看。

2、到各市后再分两到三组,请各市提前排好路线,安排好项目。各市(县、市、区)对所看项目日常监察监测情况档案带到现场。

3、机动车项目单独核查。

推荐第3篇:咸阳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实施方案

咸阳市2012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实施方案

为了全面落实年度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持续改善人居生态环境,不断增强我市环境承载能力,确保顺利实现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目标,现就做好2012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制定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改善区域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为目标,按照“政府主导、部门联动、技术支撑、综合整治、防控结合、注重实效”的工作思路和“削减存量、消化增量、控制总量、监督排量、腾出容量”的工作原则,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认真落实结构减排、工程减排、管理减排各项措施,全面完成年度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任务,为建设现代新都市、和谐新咸阳提供有力的环境保障。

二、目标任务

(一)2011年总量排放基数

根据国家环保部和省环保厅核查核算结果,最终确定我市2011年四项主要污染物排放量为:

1、二氧化硫(SO2)9.0982万吨;

2、化学需氧量(COD)6.4887万吨;

3、氮氧化物(NOX)10.4194万吨;

4、氨氮(NH3-N)0.6355万吨。

(二)2012年度全市减排任务

2012年,省上下达我市四类主要污染物年度减排任务为:大气中二氧化硫较上年下降

2.3%,氮氧化物较上年下降0.4%;水中化学需氧量较上年下降1.5%,氨氮较上年下降1.8%。据此确定2012年我市四类主要污染物净削减量为:SO22092.6吨,NOX416.8吨,COD973.3

吨,NH3-N114.4吨。

(三)完成任务的可达性分析

完成任务的前提是全年减排量必须大于或等于净削减量与新增量之和。

1、二氧化硫(SO2)和氮氧化物(NOX)

2012年全市火电企业预计新增SO21500吨、NOX1000吨;非电企业预计新增SO21500吨,NOX2000吨;因全市机动车保有量快速增长,预计机动车尾气排放新增NOX1500吨。预计全年共新增SO23000吨,NOX4500吨,因此,全年共需削减SO25092.6吨、NOX4916.8吨。

我市今年共确定大气污染物减排项目29个,如实施顺利,预计可减排SO27500吨、NOX7400吨,可实现全年减排目标。

2、化学需氧量(COD)和氨氮(NH3-N)

按2012年全市GDP增速14.1%计算,预计新增COD1600吨;按2012年全市新增城镇人口8万人计算,预计增加COD1760吨、NH3-N227吨;因规模化畜禽养殖规模扩大,预计新增COD800吨、NH3-N100吨;预计我市高氨氮排放行业产能不会增加,新增NH3-N排放量可忽略不计。预计全年共新增COD排放量约4160吨、NH3-N排放量约327吨,因此,全年共需削减COD5133.3吨、削减NH3-N441.4吨。

我市今年共确定水污染物减排项目26个,加上部分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综合治理工程,如果这些项目得以顺利实施,预计可减排COD5552吨,减排NH3-N1300吨,可完成全年减排任务。

三、重点工作

(一)大力实施污染减排工程

1、强力推进脱销工程。由于我市2011年火电和水泥行业产能大幅提升,主要污染物氮

氧化物排放量随之增加,减排形势较为严峻。各级、各相关部门要重点围绕火电和水泥两个重点行业,采取有力措施,督促抓好火电、水泥主要企业脱硝工程建设,切实削减氮氧化物排放量。要加快实施陕西渭河发电有限公司低氮燃烧改造工程,并跟进实施SCR脱硝工程,9月底前完成两台机组低氮燃烧改造工程,年底前建成SCR脱硝工程;大唐彬长发电有限公司9月底前至少建成一台机组的SCR脱硝工程;泾阳声威水泥3月底前要确保一条生产线脱硝工程建成投运,9月底前开工建设另一条生产线脱硝工程;泾阳冀东水泥和礼泉海螺水泥9月底前至少开工建设一条生产线脱硝工程。同时,根据国家最新颁布的火电行业排放标准,我市火电企业从2014年7月起,要执行新的排放标准,各相关企业对此要全力加快环保设施改造步伐,进一步提高设施脱硫、脱硝效率,确保达标排放。

2、全面启动渭河流域水污染防治三年行动。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将实施渭河流域水污染防治三年行动作为推进年度污染减排工作的重要抓手,对照《咸阳市渭河流域水污染防治三年行动方案(2012-2014)》工作重点,突出抓好年度实施的镇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工业废水深度治理、垃圾填埋场建设工程等40个项目,确保项目早建成、早投运,实现渭河流域水污染防治三年行动的良好开局。要重点抓好市东郊污水处理厂、兴平污水处理厂、礼泉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力争年内建成投运,发挥应有的减排作用。

(二)扎实推进管理减排

1、提升脱硫设施运行效率。目前我市200MW以上火电机组已全部建成脱硫设施,但从运行情况来看,国家认定的脱硫效率仍有待进一步提高。各级、各相关部门要全面排查重点企业脱硫设施运行情况,针对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立即制定相应整改方案,加强运行监控,不断提高设施脱硫效率。陕西渭河发电有限公司、大唐渭河热电厂和大唐彬长发电有限公司6月底前要彻底封堵烟气脱硫旁路,华电瑶池发电公司和彬县电力公司3月底前全面实现石灰石自动计量和自动添加,确保烟气CEMS和DCS系统正常运行和数据准确传输。市

区集中供热企业要加快集中供热燃煤锅炉脱硫设施建设,确保今冬供热季来临之前建成投运,进一步削减二氧化硫排放量。

2、加强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监管。我市各县市已全部建成污水处理厂,但在规范管理、稳定运行、达标排放等方面还存在诸多问题,减排效益未能充分发挥。加之,《陕西省黄河流域(陕西段)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从2012年1月起正式实施,污水排放标准进一步提高,对全市污水处理设施污水达标排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的日常监督管理,督促污水处理企业健全管理机制,配备专业管理人员,强化运行保障,确保污水处理设施全天候正常运行,不断提高污水处理率。要重点抓好沿渭河、泾河企业特别是造纸、果汁企业污水处理设施提标改造工程,确保污水稳定达标排放。同时,要加大污水处理费征收力度,加强对中水和污泥的综合利用,特别对中水要通过企业冷却补水、城市景观用水等方式,加以充分利用,进一步降低污水处理企业运营成本。

3、加大环境监管力度。要加强环保设施运行监管,对未正常运行的污水处理厂和未按规定运行脱硫、脱销设施的发电、水泥企业要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予以处罚。要狠抓污染源在线监控设施实时监测和列入国控、省控污染源的人工监督性监测,做好数据的分析和运用,一旦出现设施停运、连续超标排放等意外情况,及时预警处置。要深化重点行业和企业污染整治,对不能稳定达标排放或超总量排放的排污单位要督促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责令停产整治,经整治后仍不能实现达标排放的依法予以关闭。要加大对违法排污企业的惩治力度,对明知故犯、屡查屡犯的企业,一律停产整顿,并予以高限处罚。同时,定期组织对已关闭企业进行复查,严防已淘汰关闭的企业“死灰复燃”或易地投产。

(三)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和技术升级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关于加强环境影响评价和建设项目环保设施“三同时”监管工作的通知》(咸政办发〔2011〕114号)的各项要求,严

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对环境影响评价未得到批准的建设项目,各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不得审批、核准项目。要重点在排放强度较大的区域,督促火电、造纸、果汁、化工等重点行业加快技术革新,优化发展方式,减少污染物增量。要按照国家产业政策要求,认真执行落后产能淘汰关闭计划,对国家明令淘汰、禁止、限制以及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要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等手段坚决予以关停。

(四)强化生活及农村污染源控制

扎实推进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工作,加快制定“黄标车”淘汰计划,逐步淘汰全市所有黄标车;严格执行老旧车辆报废制度,加快老旧车辆的淘汰更新;加大机动车尾气监测监管力度,定期开展机动车尾气污染联合执法行动,严肃查处检测不达标、超标排放等违规车辆上路行为。扎实推进农村面源污染防治工程,全面推广“村收集、镇转运、县处理”的农村生活垃圾规范化处置模式,重点抓好农村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的污染治理和废物综合利用,年内完成全市60%以上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污染治理工作,切实降低农村面源污染的隐患和风险。同时,大力实施“气化咸阳”工程,积极推广地热等清洁能源,进一步优化能源消费结构,控制煤炭资源消费增量,力促减排目标全面实现。

四、保障措施

一要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县市区务必高度重视做好今年污染减排工作,进一步健全“指挥有力,职责分明,运转协调,联动高效”的组织领导机构和工作推进机构,科学制定工作方案,分解细化工作任务,落实工作责任,全面推进污染减排各项工作。各级环保部门要积极履行行业主管部门职责,加强各个环节的协调、指导、督促,推动全市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规范、有序推进。各级发改、工信、公安、监察、财政、国土、农业等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紧密配合,形成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污染减排工作格局。

二要大力宣传、广泛动员。各级、各相关部门要综合运用各种方式,大力宣传污染物总

量减排工作的重大意义和相关法规政策,营造全社会广泛关注、支持、参与此项工作的良好氛围。要突出抓好重点行业、企业的宣传发动,引导企业自觉淘汰落后产能,加快技术革新,减少污染物排放。咸阳日报社、咸阳广播电视台等市级主流新闻媒体要跟踪报道污染减排工作进展情况,在坚持正面宣传的同时,加大私自停运减排设施、未落实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以及偷排、超排污染物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曝光力度,通过全社会的广泛监督,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各项减排措施,规范排污行为。

三要强化督查、严格考核。市污染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积极会同市考核办、市委市政府督查室,采取明查与暗访相结合、定期检查与随机抽查相结合、现场核查与技术监控相结合等方式,加大对各县市区任务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向相关责任单位下发督办通知和整改意见书,并严格执行整改问题销号制度,做到整改不到位、问题不销号。市政府将进一步完善污染物减排考核机制,对污染减排任务落实情况较好的给予表彰奖励;对工作进度缓慢、任务落实情况较差或有严重违法排污行为被主要媒体曝光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附件:

1、2012年各县市区减排任务分解表

2、2012年度工业企业重点减排项目责任分解表

3、2012年度规模化养殖场污染治理项目表

4、2012年度污染减排部门责任分解表

推荐第4篇:县上半年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总结

县上半年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总结

县上半年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总结 按照《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和《县“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的要求,我县积极采取各项措施努力实现我县“十二五”总量控制目标,现就我县第一季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分解落实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指标 在每年我县环境保护工作会上,县人民政府与各排污企业签订污染物总量消减责任书,按照责任书分解落实主要污染物控制指标,切实做到目标到位、任务到位、责任到位。县人民政府与各乡镇、各环保目标责任制单位签订《责任状》,

落实各项工作任务,乡镇明确环保工作分管领导,有专职或者兼职的环保工作人员,把我县的环境保护工作深入到各乡镇,切实推进我县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的大力开展,其次,内建设的6家集镇污水处理厂完成任务。

二、严把建设项目审批关,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

提高项目准入门槛,严格控制新建高污染项目,控制污染物新增量。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将总量指标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性条件,高污染行业新上项目与地方减排指标完成进度挂钩。“十一五”期间,我县未建设任何超过总量控制指标的项目。强化环评审批备案制度和公布制度,加强“三同时”管理,严把项目验收关。对建设项目未验收擅自投运、久拖不验、超期试生产等违法行为,严格依法进行处罚。

三、加大结构调整力度,对区域内已淘汰并停的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设备与产品,积极采取

措施防止已经淘汰、关停的企业死灰复燃。为了进一步落实国家、省、市对企业节能减排、降低万元gdp产值能耗。关停淘汰企业:县贵桐水泥厂、尧龙水泥厂、银山水泥厂、太白水泥厂、黔渝铁合金、红山铁合金、遵义汇新公司分公司。

四、加快重点行业污染治理项目建设进度,加强对高能耗、高污染企业的监督监管力度。加大对重点企业监督检查力度,促使企业完善好环保污染治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管理制度,加强污染源治理,提高污染治理效率。强化治污措施,更新治理设备或采用先进技术,确保污染物控制指标的完成。第一季度以来,基本确定了减排项目,同时并报送市减排办公室。

五、科学规划,合理安排。结合我县实际情况,我县把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减排措施重点落到县城污水处理厂建设投运和重点源企业限期治理等方面。 ⑴化学需氧量减排的重点措施在于城

市污水处理设施的按时投运和正常运行,我县污水处理厂于9月投入试运行,7月正式通过省环保厅验收。经我县减排办核算,第一季度污水处理厂削减化学需氧量吨,预计污水处理厂削减化学需氧量170吨;其次通过畜禽等项目可以消减60余吨。

⑵我县将对尧龙、太白、银山、贵桐四家水泥厂以及红山铁合金、黔渝铁合金、遵义汇新公司分公司依法进行淘汰关停。

六、围绕总量削减工作强化环境执法。围绕总量削减工作强化环境执法。加强对排污单位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违法排污企业,加大对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污染减排的环境监管力度,进一步加强对全县主要污染源的日常监督检查,提高检查监测频次,依法加大处罚力度,促进环境质量改善,确保重点企业污染物年排放量控制在下达的总量控制指标以内。第一季度,我局共检查环境违法企业40余家,有效地规范和约束企业的

环境行为,促进了企业减排工作的开展。

七、建立健全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制度体系。建立《县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责任制暂行规定》、《县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方案》、《县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制度》、《县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察制度》等,并确保各项制度的有效执行。

八、加大环保宣传力度,尤其是污染减排宣传。我局将以世界环境日等环境纪念日为契机,推动我县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学习环境保护和污染减排相关法规和知识,增强企业领导和县乡各级干部环境保护意识。广泛调动各单位、学校、社区等的积极性,深入持久开展污染减排宣传,普及环保科学知识。将污染减排作为环境新闻宣传的重要内容,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污染减排的重要性、紧迫性以及国家采取的政策措施,宣传我市污染减排取得的阶段性成果,提高全社会的环保意识。

九、主要工作成效及存在的问题:

根据《县“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的要求,到2015年底,县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分别控制在18500吨、6900吨以内,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总量分别控制在3310吨、417吨以内。根据市减排办核定,以及第一季度以来,通过对我县工业企业加大监管力度,可以确保二氧化硫排放总量不突破18500吨的控制指标,能够顺利完成减排任务。但是由于2014年我县县城二期污水处理厂才开工建设,相对滞后,而目前在范围内将建设的6家集镇污水处理厂尚未开工建设,将给我县消减任务带来极大难度。

十、工作对策措施和建议。

1、确保我县城污水处理厂稳定正常运行。由于污水处理厂对化学需氧量削减量的核定主要取决于以下三个因素。一是污水处理厂日处理的污水量,污水处理量越大,削减量越大。二是污水进、出口浓度差,浓度差越大,削减量越大。三是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的时间,运行

时间越长,削减量越大。因此污水处理厂的稳定正常运行是我县完成“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任务的基础,只有污水处理厂稳定正常运行,保持较高的进水量和化学需氧量进水浓度,确保出水水质化学需氧量出水浓度较低,才能最大程度的削减化学需氧量总量排放。

2、加快建设我县集镇污水处理厂,力争提前投入运行使用,确保我县“十二五”消减任务的顺利完成。

3、加大对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污染治理工作,督促完成新建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程任务。县环境保护局

二o一二年四月八日

推荐第5篇: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办法

“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办法(试行)

作者:监督检测„

内网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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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08-2-25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环发〔2007〕124号

关于印发《“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各环境保护督查中心,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为确保实现“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加强和规范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工作,我局制定了《“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办法(试行)

二○○七年八月十六日

主题词:环保

污染减排

办法

核查

通知

抄送: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国家环保总局环境规划院。

附件:

“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十一五”期间全国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工作,确保完成“十一五”全国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依据《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和国家环保总局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签订的《“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是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的实施排放总量控制的两项污染物,即化学需氧量(COD)和二氧化硫(SO2)的排放量。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以下简称“污染减排”)年度计划完成情况的核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本行政区域的污染减排核查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污染减排核查的内容包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污染减排工作开展情况,年度污染减排计划制定情况、采取的各项工程措施及减排计划完成情况。污染减排核查的重点是治理工程减排项目、结构调整和监督管理减排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五条 污染减排核查的目的是:通过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报的年度主要污染物削减量相关数据真实性和一致性的审核、检查,为国家考核提供依据,促进各地完成年度污染减排计划和实现“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

第六条 国家环保总局华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东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华东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华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西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和西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以下简称“总局各督查中心”),分别负责监管范围内污染减排的核查工作。

第七条 污染减排核查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采用资料审核与现场核查相结合的方式。

第八条 污染减排核查包括日常督查和定期核查。定期核查分为半年核查和年度核查。

第九条 总局各督查中心开展污染减排核查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部门预算。

第二章 日常督查

第十条 污染减排的日常督查是指总局各督查中心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减排措施的落实及其计划的完成情况所进行的日常督促检查。

第十一条 日常督查的重点是:监管范围内治理工程减排项目(城市污水处理厂、企事业单位污染治理工程、燃煤电厂脱硫工程、非电企业脱硫工程)的建设和运行情况;结构调整减排项目(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规定取缔关停的企业、生产线、设施等)的实施情况;监督管理减排措施(主要是企业清洁生产方案、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的落实情况。

第十二条 日常督查采用明查与暗查相结合的方式,由总局各督查中心会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部门联合开展,或者由总局各督查中心独立开展。

第十三条 总局各督查中心与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部门联合开展的日常督查,每上、下半年至少各进行一次。对核查期内新建和上年度接转已运行的城市污水处理厂和燃煤电厂脱硫工程建设及运行情况的检查率应为100%,对现有城市污水处理厂和燃煤电厂脱硫工程运行情况的检查率不低于20%,对其他企事业单位的工业废水、二氧化硫废气治理工程检查率不低于30%,对取缔关停企业、生产线、设施的检查率不低于20%。

联合督查的具体时间和安排由总局各督查中心商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部门共同确定。

第十四条 总局各督查中心独立开展的日常督查采用明查与暗查相结合以暗查为主的方式进行。对核查期内新建和上年度接转已运行的城市污水处理厂和燃煤电厂脱硫工程建设及运行情况的检查率不低于30%,对已有城市污水处理厂和燃煤电厂脱硫工程运行情况的检查率不低于10%,对其他企事业单位的工业废水、二氧化硫废气治理检查率不低于15%,对取缔关停企业、生产线、设施的检查率不低于10%。

第十五条 日常督查中,对城市污水处理厂、燃煤电厂脱硫工程、企事业单位污染减排工程建设及运行情况和取缔关停企业、生产线、设施情况应做出现场督查记录,并作为确定监察系数的主要依据之一。

第十六条 总局各督查中心分别于每年6月30日前和12月31日前向国家环保总局报送半年和年度日常督查情况报告。

第三章 定期核查

第十七条 定期核查是指总局各督查中心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报的半年或年度污染减排计划执行情况及治理工程减排项目、结构调整减排项目和监督管理减排措施的实施情况与完成的COD和SO2削减量数据的真实性和一致性所进行的检查与核实。

第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部门应于每年7月10日前和次年1月15日前,向国家环保总局报送辖区半年和年度污染物减排工作报告,并抄送所在区域的督查中心。

第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污染减排工作报告的内容应包括:

(一)政府污染减排工作组织领导情况;

(二)环保部门组织实施污染减排工作情况;

(三)政府的相关职能部门组织实施污染减排工作情况;

(四)相关企事业单位开展污染减排工作的典型事例;

(五)制定年度减排计划情况(含新增量、存量、减排量之间的平衡分析,应该完成的削减量及其测算依据),核查期内减排计划的完成情况;

(六)治理工程减排项目、结构调整减排项目和监督管理减排措施的项目清单及其实施效果。各地报送的减排项目清单超过第十八条规定期限的,不计入本核查期减排量;

(七)按照总量减排调度规定应当报告的其他有关数据和资料。

第二十条 总局各督查中心按照国家环保总局的统一部署,组织对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污染减排工作进行全面核查,确保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任务,并向国家环保总局报送对监管范围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核查报告。

第二十一条 总局各督查中心定期核查的重点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上报的减排措施在核查期内对COD和SO2的实际削减量及其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和一致性。

第二十二条 定期核查采用资料审核和现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资料审核主要是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提交的减排措施项目清单及其实施效果进行审查,并依据所提供的有关政府和环保部门批准文件、验收报告、试运行许可、自动监测和监督性监测等相关资料进行逐项审核,核实每个项目的实施情况及其实际削减量。

现场抽查采用重点抽查为主,随机抽查为辅的方式进行。对资料审核中发现有问题的企业和项目进行重点抽查;其他减排措施采用随机抽查的方式。抽查结果作为确定监察系数的依据之一,与日常督查结果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三条 总局各督查中心要建立主要污染物减排措施档案制度。年度内对新增减排措施的书面审核、督查以及核查的累计核查率要达到100%。

第二十四条 总局各督查中心向国家环保总局报送的主要污染物减排核查报告的内容包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开展情况;污染物减排年度计划的制定及完成情况;实施治理工程减排项目、结构调整减排项目和监督管理减排措施情况及其COD和SO2实际削减量的认定结果;污染物减排工作的总体评价、评估及结论。报告应对核查结果进行认真分析说明,并就下一步污染减排工作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COD削减量核查(督查)

第二十五条 COD削减量核查(督查)是指对核查期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增的COD实际削减量的核查(督查)。核查期内新增COD削减量主要包括:

(一)城市污水处理厂新增的COD削减量;

(二)企事业单位工业废水治理工程新增的COD削减量;

(三)取缔关停企业、生产线、设施新增的COD削减量;

(四)因执行新的排放标准新增的COD削减量等。

第二十六条 城市污水处理厂新增的COD削减量的核查(督查)包括:

(一)核查(督查)范围:

1、当年新建并投入运行的城市污水处理厂COD削减量;

2、上年建成投入运行但运行不满全年的城市污水处理厂当年新增COD削减量;

3、原有城市污水处理厂通过改建、扩建增加污水处理能力(如新增管网、扩容、污水回用等)和提高治理效果而形成的新增COD削减量。

(二)核查(督查)内容:

1、核查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基本情况,包括设计处理能力、处理工艺、建成投运时间等。需要检查的资料包括项目设计文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批复、工程竣工环保验收报告等。

2、核查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实际处理情况,包括:

(1)实际运行时间、处理水量和处理效果。需要审核的资料包括污水处理厂自动在线监测的进出口流量和COD浓度数据,并现场随机抽调、查阅10天自动在线监测装置记录的进出口水量和COD浓度,各级环保部门对污水处理厂的日常监督性监测数据和监察报告,污水处理厂内部日常测定的进出口水量和COD浓度数据,查阅生产用电记录、污泥产生量记录,拍摄主要设施照片等。

(2)对实际处理水量和处理效果,按照以下顺序采用数据:自动在线监测的进出口流量和COD浓度数据(必须是与当地环保部门监控平台联网或通过数据有效性校核的数据);各级环保部门对污水处理厂的日常监督性监测数据和监察报告;污水处理厂日常生产中进出口水量和COD浓度监测的有效记录,以及生产用电记录、污泥产生量记录等辅助说明材料。

(3)对原有城市污水处理厂通过改建、扩建等增加污水处理能力和提高治理效果的,必须提供新增管网长度、扩容能力、污水回用量以及回用工程运行记录等相关文件、资料。

无上述数据和文件资料或者弄虚作假的,视为该污水处理厂不运行,不计COD削减量。

3、对污水处理厂各处理工序进行现场检查。

4、制作现场核查(督查)笔录。

(三)核查计算方法:

1、当年新建投入运行的城市污水处理厂通过调试期后并连续稳定运行的,从其通过调试期的第二个月起,按照实际运行时间、处理水量和处理效率计算COD削减量。

2、上年建成投入运行但运行不满全年的城市污水处理厂,按照上年未运行时间计算当年同期增加的COD削减量。

3、原有城市污水处理厂通过改建、扩建增加污水处理能力和提高治理效果的,按照其当年实际新增的COD去除量计算COD削减量。

(四)核查(督查)中发现城市污水处理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认定为不正常运行:

1、整体不运行或者部分关键设备不运行的;

2、排水污染物浓度或总量超过规定标准30%的;

3、污水处理量达不到应接纳量50%的。

(五)核查(督查)中发现城市污水处理厂不正常运行一次,监察系数取0.8,不正常运行两次,监察系数取0.5,超过两次不正常运行,监察系数取0。情节严重的,当地环保部门应依法予以处罚,并提请当地人民政府责令其整改,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核查中发现国控重点污染源没有建立直报系统的,在线监测设备使用、运行及记录不正常的,参照以上规定确定监察系数。

第二十七条 企事业单位工业废水治理工程新增COD削减量的核查(督查):

(一)核查(督查)范围:

1、企事业单位当年新、改、扩建投入运行的污水治理工程COD削减量;

2、企事业单位上年建成投入运行但运行不满全年的污染治理工程新增COD削减量;

3、企事业单位原有污水治理设施经过深度处理、改进工艺和再生水利用等新增COD削减量;

4、企事业单位通过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方案达标排放或完成削减污染物排放量协议,并通过省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或清洁生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评审、验收而形成的新增COD削减量。

(二)核查(督查)内容:

1、核实企事业单位污染治理工程的基本情况,包括设计能力、处理工艺、建成投运时间等。对于实施工艺改进、清洁生产、再生水利用的,还应当了解具体实施情况。需要检查的资料包括设计文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批复、工程竣工环保验收报告、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及生产调度记录、再生水利用设施运行记录等。

2、核查企事业单位污染治理工程实际处理情况,包括:

(1)实际处理时间、处理水量和处理效果。需要审核的资料包括:污染治理设施自动在线监测的污水流量和COD浓度数据,各级环保部门对污染治理工程的日常监督性监测数据和监察报告,企事业单位内部污染治理工程日常运行记录、监测数据和用电记录、主要设施照片等。

(2)对实际处理量和处理效果,按照以下顺序采用数据:自动在线监测的排放口流量和COD浓度数据(必须是与当地环保部门监控平台联网并通过数据有效性校核的);各级环保部门对污水处理工程的日常监督性监测数据和监察报告;企事业单位内部污水治理工程日常运行和监测的有效记录。还可参考污水治理工程用电记录等。

(3)对企事业单位实施工艺改进、再生水利用的,必须提供相关资料和监测数据等文件资料。

(4)企事业单位实施清洁生产削减COD的,必须提供清洁生产审核报告、方案实施情况说明、达标排放前后情况、削减污染物排放量协议及完成情况,省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或清洁生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评审、验收报告。

无上述数据和文件资料或者弄虚作假的,认定该单位污水治理工程不运行,不计COD削减量。

3、对污染治理工程各处理工序进行现场检查。

4、制作现场核查(督查)笔录。

(三)核查计算方法:

1、对企事业单位当年新建的污水治理工程和原有污水处理工程进行深度处理通过调试期后并连续稳定运行的,从其通过调试期的第二个月起,按照实际运行时间、处理水量和处理效率计算COD削减量。

2、对企事业单位上年建成投入运行但运行不满全年的污水治理工程,按照上年未运行的时间计算当年同期增加的COD削减量。

3、对企事业单位通过工艺改进、清洁生产等减少COD排放的,根据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资料,经核实后计算其核查期COD削减量。

4、对企事业单位建设再生水利用工程通过调试期后达到城市杂用水、景观环境用水水质要求并连续稳定运行的,从其通过调试期的第二个月起,按照当年实际运行时间、回用水量和处理效率计算其COD削减量。

5、企事业单位因执行国家和地方新的COD排放标准后实际减少的排放量计算其COD削减量。

以上未纳入上年度环境统计的与“三同时”项目均不计算其削减量。

(四)核查(督查)中按照国家环保总局《关于“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违法认定和处罚的意见》(环发〔2003〕177号)有关规定,认定企事业单位污染治理工程不正常使用的情况。

(五)核查(督查)中发现企事业单位污水处理工程不正常运行一次,监察系数取0.8,不正常运行两次,监察系数取0.5,超过两次不正常运行,监察系数取0,情节严重的,当地环保部门应依法予以处罚,责令其整改,并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其责任人员的责任。

核查中发现国控重点污染源没有建立直报系统的,在线监测设备使用、运行及记录不正常者参照以上规定确定监察系数。

第二十八条 产业结构调整新增COD削减量的核查(督查)包括:

(一)核查(督查)范围:

纳入上年环境统计的核查期年度或上年度已经取缔关停的工业企业、设施等。

(二)核查(督查)内容:

1、核实取缔关停企业、生产线、设施的基本情况,包括厂址,取缔关停生产设施的规模及其主要设备名称和数量,取缔关停时间,营业执照是否吊销等。

2、检查企业被取缔关停的相关资料,主要是当地政府取缔关停的文件,工商部门出具的营业执照吊销证明,供电部门下发的停电通知或出具的断电证明,环保部门现场检查取缔关停的记录、照片等。

3、对取缔关停企业、生产线、设施进行现场核查,检查是否拆除主要生产设备,是否断水断电,是否存有生产原料和产品等。

4、制作现场核查(督查)笔录。企业关闭,无法找到相关人员时,可采取行政主管部门或企业上级单位的笔录。

(三)核查计算方法:

对于当年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规定取缔关停的企业、生产线、设施等,按照上年纳入环境统计的排放量减去当年实际排放量计算其COD削减量。

对于上年取缔关停的企业、生产线、设施等不满一年的,根据上年环境统计排放量、关停月份计算其核查期COD削减量。

第五章

SO2削减量核查(督查)

第二十九条 SO2削减量核查(督查)是指对核查期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增SO2削减量的核查(督查)。核查期内新增的SO2削减量主要包括:

(一)燃煤电厂脱硫工程新增的SO2削减量(包括新建机组的“三同时”脱硫设施的削减量);

(二)非电工业企业二氧化硫治理工程新增的SO2削减量(不包括“三同时”项目的削减量);

(三)产业结构调整新增的SO2削减量。

第三十条 燃煤电厂新增的SO2削减量的核查(督查)。

(一)核查(督查)范围:

1、当年新建投入运行的燃煤电厂脱硫工程SO2削减量;

2、上年建成投入运行但运行不满全年的燃煤电厂脱硫工程当年新增的SO2削减量;

3、当年新建和上年建成燃气机组在核查期内的发电量、燃气量。

(二)核查(督查)内容:

1、核实燃煤电厂基本情况,包括分机组投产日期、核查期实际发电(供热量)、耗煤量、脱硫工程168小时的移交记录、煤炭硫份、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运行记录情况、脱硫电价等。

2、核查燃煤电厂脱硫工程的实际处理情况,包括:

(1)核查期脱硫效率或SO2去除效率、排放浓度、SO2去除量。需要审核的资料包括燃煤电厂脱硫设施进出口烟气量和SO2浓度自动在线监测数据,并现场随机抽调、查阅10天的自动在线监测数据,入炉煤质化验单,各级环保部门对燃煤电厂脱硫工程的日常监督性监测数据和监察报告,企业内部日常监测的脱硫装置进出口烟气量和SO2浓度,查阅脱硫系统生产用电用水记录、副产品产量记录、脱硫设施检修记录,以及拍摄主要设施照片等。

(2)实际脱硫效率,重点是脱硫设施的投运率和脱硫效果。按照以下顺序采用数据:进出口烟气量和SO2浓度自动在线监测数据(必须是与当地环保部门监控平台联网并通过数据有效性校核的数据);各级环保部门对燃煤电厂脱硫工程的日常监督性监测数据和监察报告;燃煤电厂日常生产中进出口烟气量和SO2浓度监测的有效记录以及生产运行记录、发电量、耗煤量、煤的平均含硫量、脱硫工艺及脱硫效率、脱硫剂的使用量、副产品产量等辅助说明材料。

无上述数据和文件资料或者弄虚作假的,视为该脱硫工程不运行,不计SO2削减量。

3、对燃煤电厂脱硫工程各处理工序进行现场检查。

4、制作现场核查(督查)笔录。

(三)核查计算方法:

1、当年投入运行的新建燃煤电厂脱硫工程经过168小时连续满负荷运行后并连续稳定运行的,从其经过168小时的第二个月起,按照当年实际运行时间和处理效率计算SO2削减量。

2、上年建成投入运行但运行不满全年的燃煤电厂脱硫工程,按照当年处理效率及上年未运行时间计算当年同期增加的SO2削减量。

(四)核查(督查)中发现燃煤电厂脱硫工程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认定为不正常运行:

1、生产设施运行期间脱硫设施因故未运行,而未经当地环保部门审批同意的;

2、没有按照工艺要求使用脱硫剂的;

3、使用旁路偷排的。

(五)核查(督查)中发现燃煤电厂脱硫工程不正常运行一次,监察系数取0.8,不正常运行两次,监察系数取0.5,超过两次不正常运行,监察系数取0,情节严重的,当地环保部门应依法予以处罚,责令其整改,并提请有关部门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核查中发现国控重点污染源没有建立直报系统的、在线监测设备使用、运行及记录不正常者参照以上规定确定监察系数。

第三十一条 非电工业企业新增的SO2削减量的核查(督查)包括:

(一)核查(督查)范围:

1、非电工业企业当年投入运行的新、改、扩二氧化硫废气治理工程,包括钢铁企业烧结机脱硫工程、有色金属冶炼二氧化硫治理工程,其他企业工业锅炉脱硫工程(其中循环流化床脱硫工程必须有自动在线监测装置,且与当地环保部门监控平台联网并通过数据有效性校验),煤改气、煤改电工程等所形成的新增SO2削减量;

2、上年建成投入运行但运行不满全年的非电工业企业二氧化硫废气治理工程当年新增的SO2削减量;

3、非电工业企业实施技术改造、二氧化硫综合利用等形成核查期新增的SO2削减量;

4、企事业单位通过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方案达标排放或完成削减污染物排放量协议,并通过省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或清洁生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评审、验收的,形成的核查期新增SO2削减量。

以上新增的SO2削减量中不包括除尘一体化脱硫、脱硫添加剂、换烧型煤、换烧低硫煤和洗煤等脱硫工程。

(二)核查(督查)内容:

1、核实非电工业企业的基本情况,包括企业名称、设计处理能力、处理工艺、建成投运时间等。需要检查的资料包括脱硫工程试运行批复及环保验收的文件资料、日常的环境监察和监测记录等;对于实施工艺改进、二氧化硫综合利用等工程,需要检查的资料包括技改工程验收报告、生产调度记录、二氧化硫综合利用设施运行记录,工艺改进、二氧化硫综合利用前后二氧化硫去除或吸收效果等;对于实施清洁生产削减SO2的非电工业企业,必须提供清洁生产审核报告、方案实施情况、达标排放前后情况、削减污染物排放量协议及完成情况说明,省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或清洁生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评审、验收报告。

2、核查非电工业企业二氧化硫废气治理工程的实际处理情况,包括:

(1)实际SO2削减量和二氧化硫去除率。需要审核的资料包括二氧化硫废气治理装置出口废气量和SO2浓度自动在线监控数据,各级环保部门对非电企业脱硫工程的日常监督性监测数据和监察报告,以及脱硫工程生产用电记录、副产品产量记录等。

(2)SO2去除率,重点是二氧化硫除去设施的投运率和效果。对实际SO2去除效率和削减量,按照以下顺序采用数据:进出口废气量和SO2浓度自动在线监测数据(必须是与当地环保部门监控平台联网并通过数据有效性校核的);各级环保部门对非电企业脱硫工程的日常监督性监测数据和监察报告;企业内部二氧化硫去除工程日常生产中进出口废气量和SO2浓度监测的有效记录。还可参考企业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报告、技术改造验收报告、脱硫工程验收报告;企业的产品产量、耗煤量、煤的平均含硫量、去除率、脱硫剂(吸收剂)的使用量、二氧化硫副产品利用情况等。

无上述数据和文件资料或者弄虚作假的,视为该非电企业脱硫工程、二氧化硫废气治理工程不运行,不计SO2削减量。

3、对非电工业企业二氧化硫废气治理工程的各处理环节进行现场检查。

4、制作现场核查(督查)笔录。企业关闭,无法找到相关人员时,可采取行政主管部门或企业上级单位的笔录。

(三)核查计算方法:

1、新建投入运行的非电工业企业二氧化硫废气治理工程通过调试期后并连续稳定运行的,从其通过调试期的第二个月起,按照当年实际运行时间和处理效率计算SO2削减量。

2、上年建成投入运行但运行不满全年的非电工业企业二氧化硫废气治理工程,按照当年处理效率及上年未运行时间计算当年同期新增的SO2削减量。

3、非电工业企业实施工艺改进、清洁生产、二氧化硫综合利用的,根据相关文件资料,经核实后计算其核查期SO2削减量。

4、因执行国家和地方新的SO2排放标准后实际减少的排放量计算其SO2削减量。

以上未纳入上年度环境统计的与“三同时”项目不计算其削减量。

(四)核查(督查)发现非电工业企业二氧化硫废气治理工程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认定为不正常运行:

1、生产设施运行期间脱硫设施因故未运行,而未经当地环保部门审批同意的;

2、没有按照工艺要求使用脱硫剂(吸收剂)的;

3、使用旁路偷排的。

(五)核查(督查)中发现企业二氧化硫废气治理工程不正常运行一次,监察系数取0.8,不正常运行两次,监察系数取0.5,超过两次不正常运行,监察系数取0,情节严重的,当地环保部门应依法予以处罚,责令其整改,并提请有关部门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核查中发现国控重点污染源没有建立直报系统的、在线监测设备使用、运行及记录不正常者参照以上规定确定监察系数。

第三十二条 产业结构调整项目新增的SO2削减量的核查(督查)包括:

(一)核查(督查)范围:

纳入上年环境统计范围的核查期年度或上年度已经取缔关停的小火电、有烧结机的小钢铁等。

(二)核查(督查)内容:

1、核实取缔关停企业、生产线、设施的基本情况,包括厂址,取缔关停生产设施的规模、主要设备名称和数量,关停时间,营业执照是否吊销等。

2、检查企业被取缔关停的相关资料,主要包括当地政府取缔关停的文件,工商部门出具的营业执照吊销证明,供电部门下发的停电通知或者出具的断电证明,环保部门现场检查取缔关停的记录、照片等。

3、对取缔关停企业、生产线、设施进行现场核查,检查是否拆除主要设备、断水断电,是否存有生产原料和产品等。

4、制作现场核查(督查)笔录。企业关闭,无法找到相关人员时,可采取行政主管部门或企业上级单位的笔录。

(三)核查计算方法:

对于当年取缔关停的企业、生产线、设施等,按照上年纳入环境统计的排放量减去当年实际排放量计算其SO2削减量。

对于上年取缔关停的企业、生产线、设施等不满一年的,根据上年环境统计排放量、关停月份计算其核查期SO2削减量。

关闭小火电、淘汰小钢铁中有烧结机的一律按照上年环境统计排放量单独计算其二氧化硫减排量。

第六章 附

第三十三条 核查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涉及商业秘密等任何理由拒绝核查(包括拒绝提供相关资料),否则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进行处罚。核查人员不得弄虚作假、仿造数据,并有义务为相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保守商业秘密,否则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进行处理。

第三十四条 总量减排现场核查(督查)笔录和有关用表详见附表1-15。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环保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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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量控制与污染物减排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主要污染物,是指需要专门实施总量减排控制的四种污染物,即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和氨氮。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以下简称减排)以及相关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生产部对本公司的减排工作负责并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五条 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排污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按期完成减排任务。

第二章 减排管理

第六条 生产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规定的减排指标、实际污染物排放情况和环境容量,综合平衡后,制定本公司的减排指标,报总经理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 生产部应当将减排指标分解落实到排污单位和有关部门,建立减排调度、协调机制,落实年度减排计划,使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规定的指标范围内。

第八条 生产部必须把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作为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前置条件。建设项目新增主要污

染物排放总量原则上在项目所在区域的总量指标内平衡。建设项目所需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通过采取有效减排措施仍不能满足该项目需要的,可以通过排污权交易等方式取得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

第九条 生产部应当建立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分解、下达、削减、变化的统一台账,及时调度和动态管理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数据。

第三章 减排督查和考核

第十条 排污单位未完成减排任务的,可以通过限期治理等方式,提出整改要求并督促落实。排污单位在限期治理期间应当限产限排,使主要污染物的排放达到限期治理决定所规定的排放要求,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可能增加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

第十一条 减排工作实行定期考核制度。各部门应当逐级签订减排目标责任书,定期、不定期检查、调度减排情况以及减排项目建设的进展情况。

第十二条 减排工作达不到进度要求且工作明显滞后或者可能完不成年度减排计划的部门,由生产部发出预警通报。对未完成年度减排计划并严重影响减排工作或者经预警通报后仍未达到预警要求并严重影响减排工作的,应当实行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问责。问责方式视情节可以单独使用或者合并使用。

尚志市大地粮油有限公司

2012年1月1日

推荐第7篇:景县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方案

景县2011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方案

为确保我县2011年污染减排任务的完成,为“十二五”污染减排奠定基础,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双三十”节能减排示范工程的意见》(冀办发[2011]15号)文件精神和市政府与我县签定的《衡水市2011年度污染减排和环境保护目标管理责任书》,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订本工作方案。

一、全县主要污染物总量基数及任务目标

(一)2010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基数

SO2排放总量为:2887.96吨,其中工业污染源排放量1775.29吨,生活污染源排放为1261吨。

氮氧化物排放总量为832.83吨,其中工业排放量为674.83吨,生活排放量158吨。

COD排放总量12980.97吨。其中工业污染源排放量:433.83吨,生活污染源(以城镇人口19.7万人计算)排放量为3630.59吨,畜禽养殖排放量为:8916.55吨,其中养殖场排放量2866.39吨,养殖小区排放量为3204.19吨。养殖专业户排放量为2845.97吨

氨氮排放总量为789.54吨,其中工业排放量为36.29吨,生活排放量478.17吨,畜禽养殖业排放量为275.08吨。

(二)2011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

根据市政府要求,我县2011年主要污染物(工业和生活)COD和SO2排放总量分别比2010年下降2.5%,削减101.61吨和72.2吨,排放量控制在3962.81吨和2815.76吨。氨氮、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分别比2010年下降1.5%,分别削减 7.72吨和12.49吨,控制在506.74吨和820.34吨。

二、2011年重点减排项目及主要环保目标

1、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减排项目

关停降河流辛庄砖瓦厂、安陵第一砖厂、立华砖厂、刘集第一砖瓦厂、降河流镇宋屯砖厂、留府砖厂等5家砖瓦企业,减排二氧化硫249.17吨、氮氧化物115.45吨。河北景化化工有限公司2台50吨三废混燃锅 - 1 -

炉增上低氮燃烧设施减少氮氧化物排放67.9吨。

2、化学需氧量、氨氮减排项目

全县2011年安排重点项目6个,景县凤祥绿豆淀粉、景县海良淀粉厂、衡水福桥淀粉有限公司、景县前七海升淀粉厂等四家淀粉厂增上废水治理工程,达到削减COD120.78吨,削减氨氮0.13吨目标。景县污水处理厂2011年10月底前完成管网延伸2公里,日收水量增加1500吨,达到年削减COD135吨,氨氮13吨的目标。提高污泥无害化处理率,确保出水水质达到国家一级A标准。

3、畜禽养殖业减排

由农业、畜牧等部门负责对我县规模以上的畜禽养殖小区、养殖场按照环保部《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要求,进行改进清粪方式、建设沼气池、粪便生产有机肥、沼液处理及回田灌溉等措施,达到削减COD222.91吨和氨氮4.13吨的目的。

4、加快县城垃圾处理场建设进度。完善验收资料,6月底前完成环保验收。加快惠民河综合整治,将污水处理厂处理后的中水进入惠民河作为景观用水,同时,确保惠民河水质达到省政府对重点河流考核标准的要求。

5、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推进国家级生态示范县建设进程,完成市下达的森林覆盖率净增量目标任务,使我县森林覆盖率达到12.5%以上。继续做好夏、秋两季的秸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杜绝秸杆焚烧现象。龙华镇年底前完成环境保护规划,完成省级环境优美城镇建设工作。加快县城天然气入户工程步伐。

6、2011年10月底前完成空气质量自动连续监测系统建设任务,11月底前与省、市两级环保部门联网运行。

7、加快龙华镇污水处理厂可研、立项、环评、征地等前期工作,年内必须完成。

三、保证措施

“十二五”期间,我县被省委、省政府列为“双三十”节能减排

示范县,实行重点管理,2011年又是实施“十二五”规划的开局之年,完成全年的工作,实现“十二五”环境保护工作,良好开局至关重要。

1、协调联动,落实责任。各乡镇和发改、工商、电力、质检、土地、环保、农业、畜牧、水务及金融等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协调联动,形

成合力,建立政府负责、部门联动的环保工作机制,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同时,加强部门间横向联动,在谋划重点项目时与环保政策协调一致,在联合执法、信息沟通等方面密切配合,形成齐抓共管、分工合作的强大合力。

2、加大结构调整力度,推进结构减排。发改、工商、电力、公安、环保等相关部门协调联动、互相配合,确保高污染、高排放企业关停到位,防止污染反弹。按照“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规划的要求,加大景化化工、四家淀粉企业、津龙养殖、连镇宏达造纸等重点企业的治理力度,增上治污设施,确保完成减排任务。

3、强化监管力度,确保工业企业全面稳定达标。继续开展环保专项行动,重点抓好重金属污染整治,结合我县污染减排重点工作,确定重点整治行业、企业,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节约能源,清洁生产、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切实加强监督检查,依法淘汰落后产能,巩固污染减排成效,加强涉水重点企业监管力度,重点抓好造纸、化工、热镀等重污染行业污染控制,加快推进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实施环境违法企业“黑名单、媒体曝光制度”,对于污染治理设施故意不正常运行、超标排污,影响恶劣的污染企业纳入黑名单,吊销排污许可证及生产许可证,并纳入绿色信贷黑名单,同时在县电视台予以曝光。对不能稳定达标和没有治理设施的排污单位一律停产治理;对治理无望和非法排污的小电镀、小明胶、小塑料等企业依法关闭,对达标后仍不能满足排污总量要求的,必须予以限量生产,对现有超标排污企业依法限期治理。对化工、造纸、镀锌等行业治理设施加快更新换代,确保稳定达标排放。同时加大对县工业园区以及工业基地和重点排污企业的监察力度,景化化工、污水处理厂等国控重点企业必须安装在线监控设施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对蓝天板业、华特、华整、华北橡塑、劲龙钢丝、恒液、金健、老浊酒厂、景渤等企业安装电子视频监控设施,以解决企业擅自停运治污设施,偷排偷放,超标排污等违法行为。

4、把好项目准入关,严格总量控制。严格控制新污染源,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审批实行等量淘汰“环保一票否决制”,严格控制建设项目污染物新增排放量。对不符合我县规划布局和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坚决不予审批,对未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且未经环保部门审批同意的规划和建设项目,或不符合产业政策,

没有可靠污染治理设施以及布局不合理的项目一律不予审批。对污染防治设施不完善的,一律不准投产。加大总量调控力度,把总量作为项目审批的前臵条件。对无总量指标和总量来源的项目一律不予审批,没有总量的工业聚集区和工业基地,所有项目一律不予审批。

5、加大污水处理厂治理力度。积极争取资金,加快管网延伸、污泥无害化处理、中水回用等工程建设步伐,加强污水处理厂与泵站关系,确保收水量,使处理负荷达到要求。加强污水处理厂监督管理,处理率达到85%以上,全部治理设施和在线监测系统正常运行,中水回用20%,出水水质达到国家一级A标准。

6、加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农工委、农业局、环保、建设、财政等部门以及有关乡镇,督促已取得环保专项资金支持的梁集乡张茂林村、景州镇张葛侯村加快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工程的建设,年底前必须完成建设并通过验收。在全县作为我县亮点工程,形成示范带动作用,逐步建成“村收集、乡转运、县处理”城乡一体的城镇垃圾无害化处理体系。留智庙镇叶园村创建国家级生态村,温城乡沈志窑村创建省级生态村。完成百乡千村环境综合整治任务。督促河北宇通特种胶管有限公司完成清洁生产审核。

7、控制畜禽养殖污染。农业、畜牧水产、环保、农开办等部门加强对辖区内畜禽养殖污染的监督管理力度,督促畜禽养殖小区、养殖场进行污染治理,通过限期改进清粪方式、建设沼气池、粪便生产有机肥、沼液处理及回田灌溉等措施减少污染,使污染物排放符合总量减排要求。

8、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以城镇面貌三年上水平为契机,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积极协调各部门对全县超标采暖锅炉进行摸底排查,加大黑烟囱的治理力度,逐步取缔县城建成区内1吨以下燃煤锅炉,督促1吨以上锅炉限期安装湿式脱硫除尘装臵,加快天然气进城入户工程的建设进度,逐步以天然气替代燃煤,特别是县工业园区内所有锅炉改用天然气,降低社会燃煤量,以削减二氧化硫排放量。加大对建筑施工工地、施工车辆的扬尘治理,改善县城环境空气质量。加快惠民河综合整治,确保惠民河出境水质达到跨界水质要求。各乡镇及农业、环保、交通、建设等部门加强巡查,杜绝群众焚烧秸杆和垃圾,引导群众利用秸杆气化、青贮、建设沼气池等方式综合利用秸杆。

9、加强环保队伍和环境基础能力建设。提高公众环境意识,提高环

境管理和执法水平,提高企业守法意识。资金保证到位,完成空气质量自动连续监测系统建设并与省、市两级部门联网运行。严格落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和《环保举报热线工作管理办法》,督促全县化工、造纸、热镀等企业按规定编制环境应急预案。畅通12369环保举报热线,认真查处各种环境信访问题。

四、工作要求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县政府成立“双三十”污染减排领导小组,由政府县长李建刚任组长,副县长周达任副组长,县发改局、县监察局、县工商局、县司法局、县安监局、县供电局、县公安局、农业局、畜牧局、县住建局、质检局、电视台等部门及重点乡镇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各乡镇各部门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把完成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任务作为一项硬指标、硬要求,作为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增长方式、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举措,充分认识县总量减排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总量减排工作的落实。

2、强化责任,严格奖惩。各乡镇、各部门要对本辖区内和工作职责范围内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负总责,县委县政府要将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目标完成情况与年度目标绩效考评直接挂钩,实行“一岗双责”,把总量减排工作纳入“一把手”目标任务考核的重要内容,实行政绩考核“一票否决制”,建立目标管理,落实责任主体,强化责任意识,对未完成目标任务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严格责任追究,把对单位和个人的目标考核情况,作为干部选拔任用、评选创优和奖惩的重要依据,切实调动工作的积极性。

推荐第8篇:包头市机动车氮氧化物总量减排实施方案

包头市机动车氮氧化物总量减排实施方案

为有效削减包头市机动车氮氧化物排放总量,促进 “十二五”机动车氮氧化物减排目标的如期实现,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1‟26号),结合我市2012年机动车氮氧化物总量减排结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全面加强机动车污染防治,削减机动车氮氧化物,改善全市空气质量,到2013年底,确保完成我市机动车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削减目标。

二、主要工作措施

(一)、降低新增量

提高新注册机动车准入门槛。全市新车注册登记同步执行国家规定的阶段排放标准。新车注册上牌时,车主须在三个月内免费申领机动车环保合格标志。依据国家政策,及时实施国家第Ⅴ阶段排放标准。不断扩大在售汽车环保监督管理,确保我市销售汽车达到排放标准要求。

加强外地车辆转入管理。申请转入我市的外地机动车,要达到国家现阶段执行的阶段排放标准,并经机动车尾气检验合格后,方可办理转入手续;对达不到国家规定的阶段排放标准或经机动车尾气检验不合格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转入手续。

(二)、增大削减量

淘汰高排放黄标车。严格执行老旧机动车强制淘汰制度,加快淘汰未达到国Ⅰ标准的汽油车和未达到国Ⅲ标准的柴油车进程。因地制宜协调制定鼓励政策,促进运营车辆更新淘汰,鼓励提前报废老旧汽车和黄标车。

(三)、重视管理措施减排

实施高排放黄标车限行。根据我市实际情况,继续开展黄标车限行工作,督促限行政策的执行,收集黄标车限行相关材料。

推动油品配套升级。加快《包头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出台,协调政府出面督促油品升级政策的执行。

提高在用机动车环保检验率。全面推行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各机动车安全检验站点必须同步强制进行机动车环保检验,未进行尾气检验的机动车不能进行年度审验,以提高全市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率。完善环保检验在线监控设备安装进程,推进环保检验机构规范化运营。

强化环保标志管理。继续做好全市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进一步健全机动车环保标志数据库。环检合格车辆必须方法环保标志。调研机动车环保信息“电子绿卡”管理的可行性,适时开展环保标志电子化、智能化管理。

强化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管理。尾气检验的机构需在市环境保护部门建档备案;市环境保护部门须加强对环保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定期对检验机构的检验实施比对,每季度对检验机构进行巡检,切实规范环保检验流程。

继续推行简易工况法检验。积极推进简易工况法。到2013年底前,我市主城区机动车尾气检验全面推行简易工况法检验,并严格执行省机动车排气简易工况法地方标准,定量反映机动车氮氧化物排放量,为机动车氮氧化物排放工作提供科学、准确的数据支撑。

推荐第9篇:县上半年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总结

按照《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39号)、《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黔府发[]37号)和《县“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的要求,我县积极采取各项措施努力实现我县“十二五”总量控制目标,现就我县2012年第一季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分解落实

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指标

在每年我县环境保护工作会上,县人民政府与各排污企业签订污染物总量消减责任书,按照责任书分解落实主要污染物控制指标,切实做到目标到位、任务到位、责任到位。县人民政府与各乡镇、各环保目标责任制单位签订《责任状》,落实各项工作任务,乡镇明确环保工作分管领导,有专职或者兼职的环保工作人员,把我县的环境保护工作深入到各乡镇,切实推进我县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的大力开展,其次,2012年内建设的6家集镇污水处理厂完成任务。

二、严把建设项目审批关,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

提高项目准入门槛,严格控制新建高污染项目,控制污染物新增量。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将总量指标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性条件,高污染行业新上项目与地方减排指标完成进度挂钩。“十一五”期间,我县未建设任何超过总量控制指标的项目。强化环评审批备案制度和公布制度,加强“三同时”管理,严把项目验收关。对建设项目未验收擅自投运、久拖不验、超期试生产等违法行为,严格依法进行处罚。

三、加大结构调整力度,对区域内已淘汰并停的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设备与产品,积极采取措施防止已经淘汰、关停的企业死灰复燃。为了进一步落实国家、省、市对企业节能减排、降低万元gdp产值能耗。关停淘汰企业:县贵桐水泥厂、尧龙水泥厂、银山水泥厂、太白水泥厂、黔渝铁合金、红山铁合金、遵义汇新公司分公司。

四、加快重点行业污染治理项目建设进度,加强对高能耗、高污染企业的监督监管力度。加大对重点企业监督检查力度,促使企业完善好环保污染治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管理制度,加强污染源治理,提高污染治理效率。强化治污措施,更新治理设备或采用先进技术,确保污染物控制指标的完成。2012年第一季度以来,基本确定了减排项目,同时并报送市减排办公室。

五、科学规划,合理安排。结合我县实际情况,我县把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减排措施重点落到县城污水处理厂建设投运和重点源企业限期治理等方面。

⑴化学需氧量减排的重点措施在于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按时投运和正常运行,我县污水处理厂于9月投入试运行,7月正式通过省环保厅验收。经我县减排办核算,2012年第一季度污水处理厂削减化学需氧量37.5吨,预计2012年污水处理厂削减化学需氧量170吨;其次通过畜禽等项目可以消减60余吨。

⑵2012年我县将对尧龙、太白、银山、贵桐四家水泥厂以及红山铁合金、黔渝铁合金、遵义汇新公司分公司依法进行淘汰关停。

六、围绕总量削减工作强化环境执法。

围绕总量削减工作强化环境执法。加强对排污单位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违法排污企业,加大对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污染减排的环境监管力度,进一步加强对全县主要污染源的日常监督检查,提高检查监测频次,依法加大处罚力度,促进环境质量改善,确保重点企业污染物年排放量控制在下达的总量控制指标以内。2012第一季度,我局共检查环境违法企业40余家,有效地规范和约束企业的环境行为,促进了企业减排工作的开展。

七、建立健全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制度体系。建立《县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责任制暂行规定》、《县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方案》、《县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制度》、《县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察制度》等,并确保各项制度的有效执行。

八、加大环保宣传力度,尤其是污染减排宣传。我局将以世界环境日等环境纪念日为契机,推动我县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学习环境保护和污染减排相关法规和知识,增强企业领导和县乡各级干部环境保护意识。广泛调动各单位、学校、社区等的积极性,深入持久开展污染减排宣传,普及环保科学知识。将污染减排作为环境新闻宣传的重要内容,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污染减排的重要性、紧迫性以及国家采取的政策措施,宣传我市污染减排取得的阶段性成果,提高全社会的环保意识。

九、主要工作成效及存在的问题:

根据《县“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的要求,到2015年底,县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分别控制在18500吨、6900吨以内,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总量分别控制在3310吨、417吨以内。根据市减排办核定,以及2012年第一季度以来,通过对我县工业企业加大监管力度,可以确保二氧化硫排放总量不突破18500吨的控制指标,能够顺利完成减排任务。但是由于2014年我县县城二期污水处理厂才开工建设,相对滞后,而目前在2012年范围

推荐第10篇: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方法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方法

一、化学需氧量(氨氮)核算

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量=工业污染源排放量+城镇生活污染源排放量+农业污染源排放量+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排放量

其中,工业污染源排放量=造纸行业排放量+印染行业排放量+其他工业行业排放量

造纸(印染)行业排放量为所有造纸(印染)企业排放量的累加值,各地区累计机制纸及纸板(浆)、印染布产量用国家统计局累计数据进行校核。 其他工业行业排放量=上年排放量+当年新增排放量-当年新增削减量

当年新增排放量=上年排放强度×上年地区生产总值×计算用地区生产总值增长率

上年排放强度= 上年扣除造纸、印染行业后工业排放量/上年地区生产总值 ×(1-监察系数)

监察系数根据核查期综合达标率较上年同期变化情况取值。

计算用地区生产总值增长率=当年地区生产总值增长率×〔1-(低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行业工业增加值+造纸行业工业增加值+印染行业工业增加值)/(当年地区生产总值×当年工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

低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行业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另行确定。

二、二氧化硫核算

二氧化硫排放量=火电行业二氧化硫排放量+钢铁行业二氧化硫排放量+其他二氧化硫排放量

火电行业二氧化硫排放量为所有火力发电机组排放量的累加值,各地区累计的火力发电装机容量、发电量和煤炭消费量用国家统计局累计数据进行校核。

钢铁行业二氧化硫排放量=烧结(球团)工序排放量+其他工序排放量 烧结工序二氧化硫排放量为所有烧结机(球团)排放量的累加值,各地区累计生铁、粗钢产量等用国家统计局数据进行校核;其他工序二氧化硫排放量通过焦炉煤气、高炉煤气、煤等消费量进行测算。

其他二氧化硫排放量=上年排放量+当年新增排放量-当年新增削减量 当年新增排放量=煤炭消费增量×排污系数×(1-监察系数)+脱硫设施非正常运行新增排放量

当年新增排放量须利用主要耗能产品产量及排污系数进行校核,主要耗能产品产量采用国家统计局数据。

三、氮氧化物核算

氮氧化物排放量=火电行业氮氧化物排放量+水泥行业氮氧化物排放量+机动车氮氧化物排放量+其他氮氧化物排放量

火电行业氮氧化物排放量为所有火力发电机组排放量的累加值,校核方法同火电行业二氧化硫排放量。

水泥行业氮氧化物排放量用国家统计局熟料产量等参数进行校核。 机动车氮氧化物排放量=上年排放量+当年新增排放量-当年新增削减量 当年新增排放量为新注册车辆(含转入车辆)的排放量;当年新增削减量为车辆注销(含转出车辆)、油品升级、加强管理等产生的削减量之和。

以市(地)级为单位,基于分车型保有量和对应的排污系数核算新增排放量和新增削减量。核算范围以道路移动源为主,不包括船舶、航空、铁路、农业机械和工程机械等非道路移动源。各地上报的机动车汇总数据依据国家统计局数据进行校核。

其他氮氧化物排放量=上年排放量+当年新增排放量-当年新增削减量 当年新增排放量=其他煤炭消费增量×排污系数+其他燃气消费增量×排污系数 当年新增排放量须利用主要耗能产品产量和排污系数进行校核,主要耗能产品产量采用国家统计局数据。

四、有关核算的说明

(一)核算资料。地区生产总值、工业增加值、城镇人口、分类分规模畜禽养殖数量、能源消耗量、煤炭消费量、发电量、主要耗能产品产量和增长速度、机动车新注册、转入、转出和注销明细数据等来源于省级政府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相关职能等部门。地方各部门提供的区域汇总数据与国家有关部门统计数据不一致的,以国家数据为准。

(二)削减量核算原则。

当年主要污染物新增削减量,以污染治理设施实际削减量为依据测算。 1.化学需氧量和氨氮削减量核算

关停企业污染物削减量:上年纳入环境统计数据库企业的排放量减去其当年实际排放量。

工业企业污染治理设施污染物削减量:上年度纳入环境统计数据库企业新建(改建)污染治理设施通过调试期后并连续稳定运行的,从完成调试第二个月算起,核算当年污染物实际排放量和削减量。

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城镇污水处理厂、分散型生活污水处理设施、集中式工业废水处理设施及再生水利用设施)污染物削减量:核算方法同工业企业污染治理设施。对于现有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增加污水处理量的,必须说明情况,增加量以新建管网的验收报告为依据(或以新建管网相关佐证材料为依据),核算时间从完成调试第二个月算起。未妥善处理处置污泥的,扣减相应污水处理量的削减量。

畜禽养殖污染治理设施污染物削减量: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新建污染治理设施或对所产生的废弃物进行资源化综合利用并连续稳定运行的,按照不同处理方式的污染物去除效率核算当年污染物实际排放量和削减量。 2.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削减量核算

关停火电、钢铁、水泥、焦化、有色冶炼、炼油、陶瓷、玻璃等企业污染物削减量:上年纳入环境统计数据库企业的排放量减去其当年实际排放量。淘汰关闭造纸、印染企业同步关停的燃煤设施核算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削减量。 关停燃煤小锅炉的污染物削减量:集中供热替代的生产锅炉和采暖锅炉污染物排放量纳入削减量核算,生产锅炉按名录核算,采暖锅炉按集中供热煤炭替代量并用物料衡算法核算。

火电行业污染物削减量:根据各机组燃料消耗量、含硫率、产污系数、脱硫脱硝设施运行情况等,采用以自动监测数据为依据的物料衡算法和产排污系数法逐一核定分机组当年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实际排放量和削减量。

钢铁、建材、有色金属冶炼、焦化、石化、工业锅炉、煤改气等工业企业污染治理设施污染物削减量:上年度纳入环境统计数据库企业新建(改建)末端脱硫脱硝设施、煤改气、前端工艺改造,以及采取管理减排措施(取消烟气旁路、增加催化剂层数和提高投运率等)后连续稳定运行的,核算时间从稳定运行后第二个月算起。

3.污染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的新增量日常督查、定期核查、专项检查等发现污染治理设施综合脱硫— 14 —脱硝效率下降、不正常运行或无故停运的,污水处理设施去除效率下降、不正常运行、无故停运或偷排污水的,以及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污染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废弃物未妥善处理的,均核算其不正常运行的新增量。烟气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综合脱硫效率和脱硝效率按零核算其排放量;烟气自动监测设备损坏,且不能通过分布式控制系统或脱硫剂/还原剂消耗量等参数证明的,未更换和维修期间按脱硫脱硝设施不运行核算其排放量;烟气自动监测数据在分布式控制系统或传输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时缺失,且未及时报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并整改的,缺失时段出口浓度按当月记录数据最大值核算其排放量。

第11篇:上半年乡镇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总结

上半年乡镇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总结

为确保全面完成“十一五”期间我镇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镇委、镇政府高度重视,通过采取加强领导、落实责任、严格计划、综合治理等措施,减排工作稳步推进,成效明显。现将上半年减排工作总结如下:

一、基本情况及主要做法

全镇现有市控重点污染企业7家,生活污水处理

厂3家,污水处理能力达17.5万吨/日。1-6月处理污水2484.4万吨,平均进水cod浓度166mg/l、氨氮浓度14mg/l,平均出水cod浓度21mg/l、氨氮浓度1.9mg/l,上半年cod削减量约为5150吨,氨氮削减量约为353吨,污染减排取得了明显成效,基本完成了总量减排工作任务,实现了全镇环境质量得到持续改善的目标。其主要做法是:一是对市控7家重点污染企业实施全时监控;二是严把审批关。据统计,1-6月拒批不符合产业政策或环境功能区要求、选址不当的项目21个;三是落实责任。与5家企业签订了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责任书,将任务分解落实到排污单位,为完成减排工作任务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二、主要工作措施

为实现节能减排的目标,我们采取了总量控制,源头把关,结构调整,加快工程建设,加强监管等措施,确保污染减排工作落到实处。

一是加强领导,完善机构。为加强对污染物减排工作的领导,镇政府成立了以镇长为组长,分管镇领导为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治污减排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环保分局),负责治污减排日常工作。

二是制定计划,明确任务。根据市下达我镇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我镇制订了“十一五”期间总量减排目标和减排实施方案,并与5家企业签订了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责任书,将任务分解落实到排污单位。同时,对各社区下达治污减排指标,规定凡未完成下达任务的社区不得新上项目,实行区域限批,确保区域排污总量只减不增。

三是加大投入,完善设施。近年来,全镇投入近2亿元建成三家污水厂,使污水处理能力达17.5万吨/日,生活污水处理率93.7%;投资约1.8亿元建设全长为31.18公里的截污主干管网除穿越铁路工程外,其余基本完工。同时,制定污染物总量减排信息报送制度,明确报送内容和程序,确保污水处理厂稳定、高效运行,为完成减排任务提供了较好的保障作用。

四是严格审批,调整结构。据统计,半年拒批不符合产业政策或环境功能区要求、选址不当的项目21个。同时,以科苑城信息产业园为平台,通过关停、整改、搬迁等措施,淘汰落后产业。今年以来,加大了造纸、漂染、电镀、制革、洗水、印花等行业淘汰的力度,对不按期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的企业依法予以关停,对没有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社区,实行项目“区域限批”。目前,自然关闭了东莞新升电子厂、东莞辉扬灯饰工艺有限公司等一批重点污染企业,有效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削减污染总量。

五是严格制度,强化监管。为了确保减排效果,我们制定了一系列管理制度。对重点污染企业每月现场检查1次,其它企业每季度检查1次,确保企业达标排放;加强对市控7家重点污染企业的在线监测监控系统管理,确保对重点污染企业实施全时监控;加强巡查污水处理厂,对不正常运行的污水处理厂依法予以处罚,并扣减污水处理费;强化对重点行业和企业污染的整治,对不能稳定达标或超总量的排污单位限期治理。通过采取日常巡查、整治黑烟囱专项行动、限期执行“三同时”专项行动等措施,1-6月共检查企业431家,出动人862次,发出限期整改26份,发出行政处罚3份。

六是积极推广清洁生产、推动生产设备的优化升级,淘汰落后的设备、工艺和技术。鼓励企业通过清洁生产减少污染排放,对重点污染企业实行清洁生产牵制审核。目前,现有东莞超霸电池有限公司已通过市环保局的验收,正向省环保局进行清洁生产验收工作;东莞宜成制罐有限公司等几家公司也在进行清洁生产正向市局申请验收。同时东莞裕华线路板厂、东莞万年富电子有限公司、东莞智德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等企业通过污水设备改造,回用水率达60%/日。

七是注重宣传,奖优罚劣。通过与广播电视服务中心新闻栏目组联手制作的环保专题节目,介绍我镇在循环经济方面做得比较出色的企业,弘扬先进典型,促进清洁生产。同时开展“污染物减排宣传”活动,制作宣传展板,编印宣传手册、海报,设立专题进行系统的宣传教育,鼓励企业通过清洁生产减少污染物排放。目前,我镇有东莞市凤凰岗科达水务有限公司、东莞市林村同舟水务有限公司被东莞市评为“东莞市环境友好企业”。

是实现我国“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目标关键的一年,为巩固我镇总量减排工作成效,我们将继续采取多管齐下的办法,狠抓各项措施的落实,努力实现我镇节能减排目标,为经济发展腾出环境容量,切实改善环境质量。

第12篇:上半年乡镇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总结

为确保全面完成“十一五”期间我镇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镇委、镇政府高度重视,通过采取加强领导、落实责任、严格计划、综合治理等措施,减排工作稳步推进,成效明显。现将上半年减排工作总结如下:

一、基本情况及主要做法全镇现有市控重点污染企业7家,生活污水处理厂3家,污水处理能力达17.5万吨/日。1-6月处理污水2484.4万吨,平均进水cod浓度166mg/l、氨氮浓度14mg/l,平均出水cod浓度21mg/l、氨氮浓度1.9mg/l,上半年cod削减量约为5150吨,氨氮削减量约为353吨,污染减排取得了明显成效,基本完成了总量减排工作任务,实现了全镇环境质量得到持续改善的目标。其主要做法是:一是对市控7家重点污染企业实施全时监控;二是严把审批关。据统计,1-6月拒批不符合产业政策或环境功能区要求、选址不当的项目21个;三是落实责任。与5家企业签订了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责任书,将任务分解落实到排污单位,为完成减排工作任务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二、主要工作措施为实现节能减排的目标,我们采取了总量控制,源头把关,结构调整,加快工程建设,加强监管等措施,确保污染减排工作落到实处。一是加强领导,完善机构。为加强对污染物减排工作的领导,镇政府成立了以镇长为组长,分管镇领导为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治污减排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环保分局),负责治污减排日常工作。二是制定计划,明确任务。根据市下达我镇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我镇制订了“十一五”期间总量减排目标和减排实施方案,并与5家企业签订了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责任书,将任务分解落实到排污单位。同时,对各社区下达治污减排指标,规定凡未完成下达任务的社区不得新上项目,实行区域限批,确保区域排污总量只减不增。三是加大投入,完善设施。近年来,全镇投入近2亿元建成三家污水厂,使污水处理能力达17.5万吨/日,生活污水处理率93.7%;投资约1.8亿元建设全长为31.18公里的截污主干管网除穿越铁路工程外,其余基本完工。同时,制定污染物总量减排信息报送制度,明确报送内容和程序,确保污水处理厂稳定、高效运行,为完成减排任务提供了较好的保障作用。四是严格审批,调整结构。据统计,半年拒批不符合产业政策或环境功能区要求、选址不当的项目21个。同时,以科苑城信息产业园为平台,通过关停、整改、搬迁等措施,淘汰落后产业。今年以来,加大了造纸、漂染、电镀、制革、洗水、印花等行业淘汰的力度,对不按期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的企业依法予以关停,对没有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社区,实行项目“区域限批”。目前,自然关闭了东莞新升电子厂、东莞辉扬灯饰工艺有限公司等一批重点污染企业,有效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削减污染总量。五是严格制度,强化监管。为了确保减排效果,我们制定了一系列管理制度。对重点污染企业每月现场检查1次,其它企业每季度检查1次,确保企业达标排放;加强对市控7家重点污染企业的在线监测监控系统管理,确保对重点污染企业实施全时监控;加强巡查污水处理厂,对不正常运行的污水处理厂依法予以处罚,并扣减污水处理费;强化对重点行业和企业污染的整治,对不能稳定达标或超总量的排污单位限期治理。通过采取日常巡查、整治黑烟囱专项行动、限期执行“三同时”专项行动等措施,1-6月共检查企业431家,出动人862次,发出限期整改26份,发出行政处罚3份。六是积极推广清洁生产、推动生产设备的优化升级,淘汰落后的设备、工艺和技术。鼓励企业通过清洁生产减少污染排放,对重点污染企业实行清洁生产牵制审核。目前,现有东莞超霸电池有限公司已通过市环保局的验收,正向省环保局进行清洁生产验收工作;东莞宜成制罐有限公司等几家公司也在进行清洁生产正向市局申请验收。同时东莞裕华线路板厂、东莞万年富电子有限公司、东莞智德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等企业通过污水设备改造,回用水率达60%/日。七是注重宣传,奖优罚劣。通过与广播电视服务中心新闻栏目组联手制作的环保专题节目,介绍我镇在循环经济方面做得比较出色的企业,弘扬先进典型,促进清洁生产。同时开展“污染物减排宣传”活动,制作宣传展板,编印宣传手册、海报,设立专题进行系统的宣传教育,鼓励企业通过清洁生产减少污染物排放。目前,我镇有东莞市凤凰岗科达水务有限公司、东莞市林村同舟水务有限公司被东莞市评为“东莞市环境友好企业”。是实现我国“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目标关键的一年,为巩固我镇总量减排工作成效,我们将继续采取多管齐下的办法,狠抓各项措施的落实,努力实现我镇节能减排目标,为经济发展腾出环境容量,切实改善环境质量。

第13篇:公司上半年总量减排情况汇报材料

公司上半年总量减排情况汇报材料

****股份公司上半年总量减排情况汇报材料

XX年股份公司领导高度重视环保工作,采取多种方法多种措施加大减排力度,尤其在落实省市政府关停小机组及燃煤量的控制上取得了显著效果。现将公司的环保情况做如下汇报:

一、股份公司1—7月份完成主要生产指标情况:

发电量4.46亿kwh比去年同期减少发电量0.274亿kwh,同比下降5.78%;供热量1029.99万GJ,比去年同期减少供热量225.83万GJ,降低17.87%;燃煤量79.39万吨,同比减少0.2739万吨,减少了5.78%;燃煤平均硫份0.6%。

二、公司总量减排及环境综合治理情况

上半年公司在污染物减排及环境综合治理上从以下几方面进行了实施:

一是积极落实淘汰落后产能、关停小机组工作。我公司按省市发改委要求,于XX年11月20日关停经开热电,于XX年6月10关停热电一厂,同时热电三厂夏季停运,由此可实现公司全年减少燃煤量41.1万吨,减少烟尘排放 716.9吨,SO2减排1556.2吨,NOX减排XX.4吨,有力的促进了污染物的减排工作,对改善省会大气环境做出贡献。

二是加大优质低硫煤的采购,公司各厂将燃煤含硫量控制在0.8%以下,从源头上降低SO2的排放。

三是股份公司通过提高生产管理水平,依据依热定电的运行方式,积极优化生产运行方式,提高生产效率,同比供电单耗降低34g/kwh,股份公司1-7月份累计节1.5万吨标煤,相应减排SO

2、NOX分别为50.6吨和115吨。,对二氧化硫和烟尘的减排起到明显的效果。

四是加大监督管理力度,督促各厂对存放煤炭、煤渣、煤灰的场所采取防燃、防尘措施,做好防治扬尘污染。

五是加大环保设施检修力度,提高环保设施投运率和工作效率。股份所属各厂重视环保设施的检修,1—7月份随设备大小修进行了除尘器26套,脱硫设施15套的彻底检修,并督促、配合第三方运营对烟尘在线检测装置进行了全部的检查完善,完成全年环保设备检修计划的76%,同时股份公司组织相关人员对已修项目进行三级验收工作,确保各项环保设备能够正常、高效运转。剩余项目力争在9月底前完成。确保环保设施投运率达100%,除尘效率达99.8%,脱硫效率达83%以上,有力地保证烟气污染物达标排放。

六是加大资金投入,完善环保监测设施。股份公司十分注重环保设施的建设,根据省市环保新要求,投资300多万元对公司所属的热电*厂、**热电的烟气在线监测设备和分布脱硫DCS系统进行改造完善,满足了新的环保监测要求, 现**热电改造改造已全部完成,热电*厂也将在9月底前调试完成。其次是股份公司认真落实环保设施的技改工作。完成了对热电**三台220吨/小时锅炉的除尘器进行电袋改造;今年9月份进行对**热电最后一台75吨/小时锅炉的除尘器进行电袋改造,计划9月底前完工;如此****股份公司保留电厂的除尘器将全部改造完成,确保烟尘达标排放。

三、下半年的工作计划与设想

1、加大环保管理力度,努力完成省、市环保部门下达的环保任务。

2、督促所属企业建立健全各项环保档案资料和做好各种数据报表的上报工作

3、认真落实环保设施的技改工作。**热电一台75吨/小时锅炉的除尘器进行电袋改造,计划下周开工,工期一个月,9月底前完工;同时对 1#除尘器气力输灰系统进行改造工作。

4、热电**按市环保局的要求正在积极进行清洁生产审核的工作。

四、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由于近年来受全国电煤价格政策性的影响,股份公司产品成本与收入严重倒挂,公司亏损严重,流动资金空前紧张,生产经营举步维艰,银行压缩贷款,资金链随时有断裂的危险,因此在项目治理上存在很大的资金困难,希望政府及环 保局领导给予一定的理解和支持。恳请环保局对我公司已完成的环保改造项目的补贴资金事宜给予充分考虑,尽快解决。

****股份有限公司

二O一二年八月二十八日

第14篇:关于报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

川环办函〔2012〕293号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关于报送2012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

监测体系建设自查报告的通知

各市(州)环境保护局:

根据环境保护部关于2012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考核办法要求,按照《四川省2012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计划》(川环办发〔2012〕49号)规定,请各市(州)环境保护局于2012年12月5日前将本市(州)2012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情况自查报告、本市(州)2012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考核核查表、《四川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考核办法(川环发〔2012〕22号)附表1至10(规定的电子表格)的纸质文件上报环境保护厅,电子文件发送至QQ邮箱751571697 @qq.com,同时抄送省环境监察执法总队、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省环境信息中心。

2012年市(州)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自查报告内容包括:

一、2012年本市(州)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工作基本情况

二、2012年本市(州)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考核内容落实情况。一是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计划制定及培训情况。包括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计划制定情况和减排监测体系培训情况。二是自动监控系统建设与验收情况。包括污染源监控中心建设、验收情况和现场端自动监测设备安装、验收情况。三是自动监控系统运行及数据有效性审核开展情况。包括现场端运行维护、自动监控系统数据传输、比对监测、现场核查、监督考核情况。四自动监控系统应用情况。包括通过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的自动监测数据在环境执法、排污收费、总量核算方面的应用情况和污染源监测信息发布情况。五是能力经费保障情况。包括国家补助经费拨付及使用情况、地方资金配套情况和标准化建设情况等。

三、2012年本市(州)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原因分析和工作建议

环境保护部将对我省2012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和运行情况进行核查,请各市(州)认真做好迎接国家核查的各项准备工作。

联系人:

环境保护厅环境监测与调查处 张德良 省环境监察执法总队 朱龙霞 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周 淼 四川省环境信息中心 冯 适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2年11月20日

抄送:省环境监察执法总队,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省环境信息中心。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2年11月20日印发

第15篇:河北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

河北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确保实现“十一五”全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按照《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节能减排综合性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政〔2007〕82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节能减排工作的意见》(冀政〔2008〕11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主要污染物是指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省政府对各设区市政府“十一五”期间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完成情况的考核。各设区市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以各设区市政府制定并报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的辖区年度污染减排计划或省政府下发的污染减排文件为依据。

各设区市政府对所辖县(市、区)政府的考核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的责任主体是各设区市政府。各设区市政府应依据省政府下达的“十一五”减排任务,制定本地的年度削减计划,并于当年2月15日前报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各设区市政府依照省政府发布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以及相关要求,负责建立本地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指标体系、监测体系和考核体系(简称“三大体系”)以及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台账及减排档案,及时调度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数据、主要减排措施进展情况以及环境质量变化情况等信息。

第六条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内容:

(一)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完成情况。减排目标完成情况依据国家制定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监测办法、核查办法、核算细则以及我省制定的相关规定予以核定。

(二)环境质量变化情况依据省政府与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签订的“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的要求核定。

(三)减排措施的落实及运行情况。依据污染治理设施试运行或竣工验收文件、关闭落后产能时间和当地政府减排管理措施、计划执行情况等有关材料和统计数据,以及政府有关部门的督查报告进行评定。

(四)主要污染物年度减排计划或实施方案制定情况和减排措施的调度情况。根据是否按要求制定年度污染减排计划、季度调度减排措施落实情况等进行评定。

(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管理机构的设立情况,“三大体系”的建设和运行情况。依据各地有关“三大体系”建设、运行情况的正式文件和有关抽查复核情况进行评定。

(六)减排台账及减排档案建立与上报情况。依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定,建立污染减排台账、档案以及上报情况进行核定。

第七条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包括减排核查和年度考核。减排核查结果参与年度考核。

减排核查分为日常督查和定期核查。日常督查重点督查工程治理减排项目的建设和运行情况、结构减排项目的实施情况、监督管理减排措施的落实效果;定期核查采用资料审核和现场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分为半年核查和年度核查。

对在日常督察和核查中,对存在污染减排项目建设滞后,影响年度减排任务完成的地区,实行预警制度。

第八条对各设区市政府落实年度主要污染物减排情况的日常督查和定期核查工作由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

各设区市政府每半年对本行政区域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分别于每年7月5日前和次年1月5日前向省政府报告半年和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自查报告,并抄送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各设区市政府半年度和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情况进行核查。

第九条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统计部门和监察部门,对各设区市政府上一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情况进行考核。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年度考核采用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国家对我省年度污染减排项目的核查、抽查结果自动纳入省对相应设区市的考核结果中。

2010年度考核中,未完成“十一五”主要污染物削减任务的,直接定为未通过考核。

未通过年度考核的设区市政府应在1个月内向省政府作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措施,并抄送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第十条经省政府审定后的考核结果,交由组织部门,依照《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设区市党政领导班子和主要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综合考核评价实施办法(试行)》(冀字〔2008〕5号)的规定,作为对各设区市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

对通过年度考核的设区市,省环境保护、发展改革、财政部门优先加大对该市污染治理和环保能力建设的支持力度,考核优秀的进行表彰奖励;对未通过考核的设区市,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暂停该地区所有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并撤销该市的环境保护或环境治理方面的荣誉称号,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

对未通过年度考核且整改不到位,未按国家、省要求建设必需的污染治理设施及采取有效措施减排的,或因工作不力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由监察部门按照《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环保总局令第10号)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对在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工作中瞒报、谎报情况的地方,省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各设区市年度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数据需报经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统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程序审核确认后方可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年度考核评定采用量化计分方法,量化计分方法见附件。

第十四条污染减排年度考核结合省政府对各设区市环保目标考核进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16篇:经济开发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情况汇报

经济开发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情

况汇报

经济开发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情况汇报

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为顺利完成市人民政府于2月与区管委会签订的《萍乡经济开发区“十一五”水污染物二氧化硫总量控制目标责任书》的要求,切实做好开发区“十一五”期间二氧化硫和化学需氧量减排工作,根据我区实际情况通过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强化措施积极开展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现将我区减排工作的进展情况报告如下:

一、工作目标

二氧化硫

按照市人民政府与区管委会签订的《责任书》要求,,我区 so2排放总量控制在600吨以内。我区区本级企业环统排放总量为85吨,区本级企业环统排放总量为251吨,区本级企业环统排放总量为333吨。

我区今年工业新增量为吨,市政府给我区的削减任务为100吨。

化学需氧量

按照市人民政府与区管委会签订的《责任书》要求,, cod排放总量控制在700吨以内。、工业cod排放量都未列入环境统计,区本级工业环统排放量为53吨。

我区今年工业新增量为10吨,市政府给我区下达的削减任务为20吨。

二、取得成效

完成了江西省东润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萍乡市丰达电子陶瓷有限公司、萍乡市光华冶化填料有限公司、萍乡市新安工业有限责任公司、萍乡市化工填料厂、萍乡市庞泰化工填料有限公司、

萍乡市永顺陶瓷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萍乡市华强瓷厂8家燃煤陶瓷企业的清洁能源改造,拆除了倒焰窑18座。经国家认定,完成so2减排量吨。

1、非电行业二氧化硫减排项目

结构调整减排项目

①关停萍乡市福达涂布纸业有限公司,拆除了该公司2蒸吨的燃煤锅炉1台,减排二氧化硫17吨。

②拆除江西青山堂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蒸吨的燃煤锅炉1台,减排二氧化硫吨。

③拆除萍乡市圣峰填料有限公司2蒸吨的燃煤锅炉1台,减排二氧化硫吨。

④拆除萍乡市佳瑞环保有限公司90m3燃煤窑炉2座,减排二氧化硫吨。

⑤拆除萍乡市溢香食品有限公司2蒸吨的燃煤锅炉1台,减排二氧化硫吨。

工程减排项目

完成萍乡市富雄食品加工厂锅炉煤改柴的改造,减排二氧化硫吨。

我区二氧化硫累计削减量为吨,超额完

成全年任务的%。

2、化学需氧量减排项目

通过关停萍乡市福达涂布纸业有限公司,减排化学需氧量32吨,超额完成全年任务的60%。

三、主要措施

加强组织领导

我区成立了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健全了领导机构,成立了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对减排工作的指导监督,及时研究和解决减排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减排重点工作和主要措施落实到位。

落实减排责任

建立层层落实的减排目标责任制,与全区工业企业签订减排目标责任状,将减排目标分解到单位,责任落实到个人。对有减排任务的工业企业要求限期整改,未能在限期内完成整改的企业坚决关停。

强化减排措施

1、加强管理,健全体系。建立政府引

导、企业为主和社会参与的节能减排投入机制,打好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攻坚战、持久战。建立好减排项目台帐,强化企业社会责任,增强全社会节能减排意识,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2、加强整治,严把入口。严把新建项目审批关,清理新开工项目,严查环评违法行为,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未履行相关程序而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责令停止建设,依法予以查处。建立落后产能退出机制,坚决淘汰落后生产力的工业企业。

3、加大投入,推进改革。加大投入力度,全力推进清洁能源改造工程建设,减少全区污染物排放量。

4、加强培训,提升素质。加强业务人员的专业与素质培训,认真学习钻研相关技术规范,制定科学的减排计划,以高度的责任心落实减排项目。

四、存在问题

1、随着我区gdp的增长,新增项目的增多,导致新增主要污染物的大量增加,

减排量越来越大,减排工作形势日益严峻。

2、减排资金投入大,企业要在短时间筹备资金难度较大。

3、减排项目建设后会增加企业运行成本。

4、目前有些减排项目在技术上存在没有成熟、可靠的技术。

五、今后工作打算

今后我们将对新建项目,以是否有总量指标为项目审批前置条件。全面推行排污许可证制度,禁止超总量或无证排污。对环境违法行为加大执法力度,限制违反环保法律法规、污染严重的企业申请贷款和项目资金补助,全面促进污染减排工作。严格按照市委、市政府的要求和安排部署,打好节能减排这场“硬仗”,确保完成“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

第17篇:“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办法

关于印发《“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

办法(试行)》的通知

环发„2007‟1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各环境保护督查中心,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为确保实现“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加强和规范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工作,我局制定了《“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办法(试行)

二○○七年八月十六日

主题词:环保 污染减排 办法 核查 通知

抄送: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国家环保总局环境规划院。 附件:

“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十一五”期间全国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工作,确保完成“十一五”全国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依据《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和国家环保总局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签订的《“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是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的实施排放总量控制的两项污染物,即化学需氧量(COD)和二氧化硫(SO2)的排放量。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以下简称“污染减排”)年度计划完成情况的核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本行政区域的污染减排核查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污染减排核查的内容包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污染减排工作开展情况,年度污染减排计划制定情况、采取的各项工程措施及减排计划完成情况。污染减排核查的重点是治理工程减排项目、结构调整和监督管理减排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五条 污染减排核查的目的是:通过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报的年度主要污染物削减量相关数据真实性和一致性的审核、检查,为国家考核提供依据,促进各地完成年度污染减排计划和实现“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

第六条 国家环保总局华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东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华东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华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西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和西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以下简称“总局各督查中心”),分别负责监管范围内污染减排的核查工作。

第七条 污染减排核查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采用资料审核与现场核查相结合的方式。

第八条 污染减排核查包括日常督查和定期核查。定期核查分为半年核查和年度核查。

第九条 总局各督查中心开展污染减排核查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部门预算。

第二章 日常督查

第十条 污染减排的日常督查是指总局各督查中心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减排措施的落实及其计划的完成情况所进行的日常督促检查。

第十一条 日常督查的重点是:监管范围内治理工程减排项目(城市污水处理厂、企事业单位污染治理工程、燃煤电厂脱硫工程、非电企业脱硫工程)的建设和运行情况;结构调整减排项目(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规定取缔关停的企业、生产线、设施等)的实施情况;监督管理减排措施(主要是企业清洁生产方案、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的落实情况。

第十二条 日常督查采用明查与暗查相结合的方式,由总局各督查中心会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部门联合开展,或者由总局各督查中心独立开展。

第十三条 总局各督查中心与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部门联合开展的日常督查,每上、下半年至少各进行一次。对核查期内新建和上年度接转已运行的城市污水处理厂和燃煤电厂脱硫工程建设及运行情况的检查率应为100%,对现有城市污水处理厂和燃煤电厂脱硫工程运行情况的检查率不低于20%,对其他企事业单位的工业废水、二氧化硫废气治理工程检查率不低于30%,对取缔关停企业、生产线、设施的检查率不低于20%。

联合督查的具体时间和安排由总局各督查中心商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部门共同确定。

第十四条 总局各督查中心独立开展的日常督查采用明查与暗查相结合以暗查为主的方式进行。对核查期内新建和上年度接转已运行的城市污水处理厂和燃煤电厂脱硫工程建设及运行情况的检查率不低于30%,对已有城市污水处理厂和燃煤电厂脱硫工程运行情况的检查率不低于10%,对其他企事业单位的工业废水、二氧化硫废气治理检查率不低于15%,对取缔关停企业、生产线、设施的检查率不低于10%。

第十五条 日常督查中,对城市污水处理厂、燃煤电厂脱硫工程、企事业单位污染减排工程建设及运行情况和取缔关停企业、生产线、设施情况应做出现场督查记录,并作为确定监察系数的主要依据之一。

第十六条 总局各督查中心分别于每年6月30日前和12月31日前向国家环保总局报送半年和年度日常督查情况报告。

第三章 定期核查

第十七条 定期核查是指总局各督查中心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报的半年或年度污染减排计划执行情况及治理工程减排项目、结构调整减排项目和监督管理减排措施的实施情况与完成的COD和SO2削减量数据的真实性和一致性所进行的检查与核实。

第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部门应于每年7月10日前和次年1月15日前,向国家环保总局报送辖区半年和年度污染物减排工作报告,并抄送所在区域的督查中心。

第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污染减排工作报告的内容应包括:

(一)政府污染减排工作组织领导情况;

(二)环保部门组织实施污染减排工作情况;

(三)政府的相关职能部门组织实施污染减排工作情况;

(四)相关企事业单位开展污染减排工作的典型事例;

(五)制定年度减排计划情况(含新增量、存量、减排量之间的平衡分析,应该完成的削减量及其测算依据),核查期内减排计划的完成情况;

(六)治理工程减排项目、结构调整减排项目和监督管理减排措施的项目清单及其实施效果。各地报送的减排项目清单超过第十八条规定期限的,不计入本核查期减排量;

(七)按照总量减排调度规定应当报告的其他有关数据和资料。

第二十条 总局各督查中心按照国家环保总局的统一部署,组织对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污染减排工作进行全面核查,确保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任务,并向国家环保总局报送对监管范围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核查报告。

第二十一条 总局各督查中心定期核查的重点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上报的减排措施在核查期内对COD和SO2的实际削减量及其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和一致性。

第二十二条 定期核查采用资料审核和现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资料审核主要是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提交的减排措施项目清单及其实施效果进行审查,并依据所提供的有关政府和环保部门批准文件、验收报告、试运行许可、自动监测和监督性监测等相关资料进行逐项审核,核实每个项目的实施情况及其实际削减量。

现场抽查采用重点抽查为主,随机抽查为辅的方式进行。对资料审核中发现有问题的企业和项目进行重点抽查;其他减排措施采用随机抽查的方式。抽查结果作为确定监察系数的依据之一,与日常督查结果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三条 总局各督查中心要建立主要污染物减排措施档案制度。年度内对新增减排措施的书面审核、督查以及核查的累计核查率要达到100%。

第二十四条 总局各督查中心向国家环保总局报送的主要污染物减排核查报告的内容包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开展情况;污染物减排年度计划的制定及完成情况;实施治理工程减排项目、结构调整减排项目和监督管理减排措施情况及其COD和SO2实际削减量的认定结果;污染物减排工作的总体评价、评估及结论。报告应对核查结果进行认真分析说明,并就下一步污染减排工作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COD削减量核查(督查)

第二十五条 COD削减量核查(督查)是指对核查期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增的COD实际削减量的核查(督查)。核查期内新增COD削减量主要包括:

(一)城市污水处理厂新增的COD削减量;

(二)企事业单位工业废水治理工程新增的COD削减量;

(三)取缔关停企业、生产线、设施新增的COD削减量;

(四)因执行新的排放标准新增的COD削减量等。

第二十六条 城市污水处理厂新增的COD削减量的核查(督查)包括:

(一)核查(督查)范围:

1、当年新建并投入运行的城市污水处理厂COD削减量;

2、上年建成投入运行但运行不满全年的城市污水处理厂当年新增COD削减量;

3、原有城市污水处理厂通过改建、扩建增加污水处理能力(如新增管网、扩容、污水回用等)和提高治理效果而形成的新增COD削减量。

(二)核查(督查)内容:

1、核查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基本情况,包括设计处理能力、处理工艺、建成投运时间等。需要检查的资料包括项目设计文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批复、工程竣工环保验收报告等。

2、核查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实际处理情况,包括:

(1)实际运行时间、处理水量和处理效果。需要审核的资料包括污水处理厂自动在线监测的进出口流量和COD浓度数据,并现场随机抽调、查阅10天自动在线监测装臵记录的进出口水量和COD浓度,各级环保部门对污水处理厂的日常监督性监测数据和监察报告,污水处理厂内部日常测定的进出口水量和COD浓度数据,查阅生产用电记录、污泥产生量记录,拍摄主要设施照片等。

(2)对实际处理水量和处理效果,按照以下顺序采用数据:自动在线监测的进出口流量和COD浓度数据(必须是与当地环保部门监控平台联网或通过数据有效性校核的数据);各级环保部门对污水处理厂的日常监督性监测数据和监察报告;污水处理厂日常生产中进出口水量和COD浓度监测的有效记录,以及生产用电记录、污泥产生量记录等辅助说明材料。

(3)对原有城市污水处理厂通过改建、扩建等增加污水处理能力和提高治理效果的,必须提供新增管网长度、扩容能力、污水回用量以及回用工程运行记录等相关文件、资料。

无上述数据和文件资料或者弄虚作假的,视为该污水处理厂不运行,不计COD削减量。

3、对污水处理厂各处理工序进行现场检查。

4、制作现场核查(督查)笔录。

(三)核查计算方法:

1、当年新建投入运行的城市污水处理厂通过调试期后并连续稳定运行的,从其通过调试期的第二个月起,按照实际运行时间、处理水量和处理效率计算COD削减量。

2、上年建成投入运行但运行不满全年的城市污水处理厂,按照上年未运行时间计算当年同期增加的COD削减量。

3、原有城市污水处理厂通过改建、扩建增加污水处理能力和提高治理效果的,按照其当年实际新增的COD去除量计算COD削减量。

(四)核查(督查)中发现城市污水处理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认定为不正常运行:

1、整体不运行或者部分关键设备不运行的;

2、排水污染物浓度或总量超过规定标准30%的;

3、污水处理量达不到应接纳量50%的。

(五)核查(督查)中发现城市污水处理厂不正常运行一次,监察系数取0.8,不正常运行两次,监察系数取0.5,超过两次不正常运行,监察系数取0。情节严重的,当地环保部门应依法予以处罚,并提请当地人民政府责令其整改,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核查中发现国控重点污染源没有建立直报系统的,在线监测设备使用、运行及记录不正常的,参照以上规定确定监察系数。

第二十七条 企事业单位工业废水治理工程新增COD削减量的核查(督查):

(一)核查(督查)范围:

1、企事业单位当年新、改、扩建投入运行的污水治理工程COD削减量;

2、企事业单位上年建成投入运行但运行不满全年的污染治理工程新增COD削减量;

3、企事业单位原有污水治理设施经过深度处理、改进工艺和再生水利用等新增COD削减量;

4、企事业单位通过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方案达标排放或完成削减污染物排放量协议,并通过省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或清洁生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评审、验收而形成的新增COD削减量。

(二)核查(督查)内容:

1、核实企事业单位污染治理工程的基本情况,包括设计能力、处理工艺、建成投运时间等。对于实施工艺改进、清洁生产、再生水利用的,还应当了解具体实施情况。需要检查的资料包括设计文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批复、工程竣工环保验收报告、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及生产调度记录、再生水利用设施运行记录等。

2、核查企事业单位污染治理工程实际处理情况,包括:

(1)实际处理时间、处理水量和处理效果。需要审核的资料包括:污染治理设施自动在线监测的污水流量和COD浓度数据,各级环保部门对污染治理工程的日常监督性监测数据和监察报告,企事业单位内部污染治理工程日常运行记录、监测数据和用电记录、主要设施照片等。

(2)对实际处理量和处理效果,按照以下顺序采用数据:自动在线监测的排放口流量和COD浓度数据(必须是与当地环保部门监控平台联网并通过数据有效性校核的);各级环保部门对污水处理工程的日常监督性监测数据和监察报告;企事业单位内部污水治理工程日常运行和监测的有效记录。还可参考污水治理工程用电记录等。

(3)对企事业单位实施工艺改进、再生水利用的,必须提供相关资料和监测数据等文件资料。

(4)企事业单位实施清洁生产削减COD的,必须提供清洁生产审核报告、方案实施情况说明、达标排放前后情况、削减污染物排放量协议及完成情况,省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或清洁生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评审、验收报告。

无上述数据和文件资料或者弄虚作假的,认定该单位污水治理工程不运行,不计COD削减量。

3、对污染治理工程各处理工序进行现场检查。

4、制作现场核查(督查)笔录。

(三)核查计算方法:

1、对企事业单位当年新建的污水治理工程和原有污水处理工程进行深度处理通过调试期后并连续稳定运行的,从其通过调试期的第二个月起,按照实际运行时间、处理水量和处理效率计算COD削减量。

2、对企事业单位上年建成投入运行但运行不满全年的污水治理工程,按照上年未运行的时间计算当年同期增加的COD削减量。

3、对企事业单位通过工艺改进、清洁生产等减少COD排放的,根据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资料,经核实后计算其核查期COD削减量。

4、对企事业单位建设再生水利用工程通过调试期后达到城市杂用水、景观环境用水水质要求并连续稳定运行的,从其通过调试期的第二个月起,按照当年实际运行时间、回用水量和处理效率计算其COD削减量。

5、企事业单位因执行国家和地方新的COD排放标准后实际减少的排放量计算其COD削减量。

以上未纳入上年度环境统计的与“三同时”项目均不计算其削减量。

(四)核查(督查)中按照国家环保总局《关于“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违法认定和处罚的意见》(环发„2003‟177号)有关规定,认定企事业单位污染治理工程不正常使用的情况。

(五)核查(督查)中发现企事业单位污水处理工程不正常运行一次,监察系数取0.8,不正常运行两次,监察系数取0.5,超过两次不正常运行,监察系数取0,情节严重的,当地环保部门应依法予以处罚,责令其整改,并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其责任人员的责任。

核查中发现国控重点污染源没有建立直报系统的,在线监测设备使用、运行及记录不正常者参照以上规定确定监察系数。

第二十八条 产业结构调整新增COD削减量的核查(督查)包括:

(一)核查(督查)范围:

纳入上年环境统计的核查期年度或上年度已经取缔关停的工业企业、设施等。

(二)核查(督查)内容:

1、核实取缔关停企业、生产线、设施的基本情况,包括厂址,取缔关停生产设施的规模及其主要设备名称和数量,取缔关停时间,营业执照是否吊销等。

2、检查企业被取缔关停的相关资料,主要是当地政府取缔关停的文件,工商部门出具的营业执照吊销证明,供电部门下发的停电通知或出具的断电证明,环保部门现场检查取缔关停的记录、照片等。

3、对取缔关停企业、生产线、设施进行现场核查,检查是否拆除主要生产设备,是否断水断电,是否存有生产原料和产品等。

4、制作现场核查(督查)笔录。企业关闭,无法找到相关人员时,可采取行政主管部门或企业上级单位的笔录。

(三)核查计算方法:

对于当年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规定取缔关停的企业、生产线、设施等,按照上年纳入环境统计的排放量减去当年实际排放量计算其COD削减量。

对于上年取缔关停的企业、生产线、设施等不满一年的,根据上年环境统计排放量、关停月份计算其核查期COD削减量。

第五章SO2削减量核查(督查)

第二十九条 SO2削减量核查(督查)是指对核查期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增SO2削减量的核查(督查)。核查期内新增的SO2削减量主要包括:

(一)燃煤电厂脱硫工程新增的SO2削减量(包括新建机组的“三同时”脱硫设施的削减量);

(二)非电工业企业SO2治理工程新增的SO2削减量(不包括“三同时”项目的削减量);

(三)产业结构调整新增的SO2削减量。

第三十条 燃煤电厂新增的SO2削减量的核查(督查)。

(一)核查(督查)范围:

1、当年新建投入运行的燃煤电厂脱硫工程SO2削减量;

2、上年建成投入运行但运行不满全年的燃煤电厂脱硫工程当年新增的SO2削减量;

3、当年新建和上年建成燃气机组在核查期内的发电量、燃气量。

(二)核查(督查)内容:

1、核实燃煤电厂基本情况,包括分机组投产日期、核查期实际发电(供热量)、耗煤量、脱硫工程168小时的移交记录、煤炭硫份、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运行记录情况、脱硫电价等。

2、核查燃煤电厂脱硫工程的实际处理情况,包括:

(1)核查期脱硫效率或SO2去除效率、排放浓度、SO2去除量。需要审核的资料包括燃煤电厂脱硫设施进出口烟气量和SO2浓度自动在线监测数据,并现场随机抽调、查阅10天的自动在线监测数据,入炉煤质化验单,各级环保部门对燃煤电厂脱硫工程的日常监督性监测数据和监察报告,企业内部日常监测的脱硫装臵进出口烟气量和SO2浓度,查阅脱硫系统生产用电用水记录、副产品产量记录、脱硫设施检修记录,以及拍摄主要设施照片等。

(2)实际脱硫效率,重点是脱硫设施的投运率和脱硫效果。按照以下顺序采用数据:进出口烟气量和SO2浓度自动在线监测数据(必须是与当地环保部门监控平台联网并通过数据有效性校核的数据);各级环保部门对燃煤电厂脱硫工程的日常监督性监测数据和监察报告;燃煤电厂日常生产中进出口烟气量和SO2浓度监测的有效记录以及生产运行记录、发电量、耗煤量、煤的平均含硫量、脱硫工艺及脱硫效率、脱硫剂的使用量、副产品产量等辅助说明材料。

无上述数据和文件资料或者弄虚作假的,视为该脱硫工程不运行,不计SO2削减量。

3、对燃煤电厂脱硫工程各处理工序进行现场检查。

4、制作现场核查(督查)笔录。

(三)核查计算方法:

1、当年投入运行的新建燃煤电厂脱硫工程经过168小时连续满负荷运行后并连续稳定运行的,从其经过168小时的第二个月起,按照当年实际运行时间和处理效率计算SO2削减量。

2、上年建成投入运行但运行不满全年的燃煤电厂脱硫工程,按照当年处理效率及上年未运行时间计算当年同期增加的SO2削减量。

(四)核查(督查)中发现燃煤电厂脱硫工程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认定为不正常运行:

1、生产设施运行期间脱硫设施因故未运行,而未经当地环保部门审批同意的;

2、没有按照工艺要求使用脱硫剂的;

3、使用旁路偷排的。

(五)核查(督查)中发现燃煤电厂脱硫工程不正常运行一次,监察系数取0.8,不正常运行两次,监察系数取0.5,超过两次不正常运行,监察系数取0,情节严重的,当地环保部门应依法予以处罚,责令其整改,并提请有关部门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核查中发现国控重点污染源没有建立直报系统的、在线监测设备使用、运行及记录不正常者参照以上规定确定监察系数。

第三十一条 非电工业企业新增的SO2削减量的核查(督查)包括:

(一)核查(督查)范围:

1、非电工业企业当年投入运行的新、改、扩SO2废气治理工程,包括钢铁企业烧结机脱硫工程、有色金属冶炼SO2治理工程,其他企业工业锅炉脱硫工程(其中循环流化床脱硫工程必须有自动在线监测装臵,且与当地环保部门监控平台联网并通过数据有效性校验),煤改气、煤改电工程等所形成的新增SO2削减量;

2、上年建成投入运行但运行不满全年的非电工业企业SO2废气治理工程当年新增的SO2削减量;

3、非电工业企业实施技术改造、SO2综合利用等形成核查期新增的SO2削减量;

4、企事业单位通过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方案达标排放或完成削减污染物排放量协议,并通过省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或清洁生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评审、验收的,形成的核查期新增SO2削减量。

以上新增的SO2削减量中不包括除尘一体化脱硫、脱硫添加剂、换烧型煤、换烧低硫煤和洗煤等脱硫工程。

(二)核查(督查)内容:

1、核实非电工业企业的基本情况,包括企业名称、设计处理能力、处理工艺、建成投运时间等。需要检查的资料包括脱硫工程试运行批复及环保验收的文件资料、日常的环境监察和监测记录等;对于实施工艺改进、SO2综合利用等工程,需要检查的资料包括技改工程验收报告、生产调度记录、SO2综合利用设施运行记录,工艺改进、SO2综合利用前后SO2去除或吸收效果等;对于实施清洁生产削减SO2的非电工业企业,必须提供清洁生产审核报告、方案实施情况、达标排放前后情况、削减污染物排放量协议及完成情况说明,省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或清洁生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评审、验收报告。

2、核查非电工业企业SO2废气治理工程的实际处理情况,包括:

(1)实际SO2削减量和SO2去除率。需要审核的资料包括SO2废气治理装臵出口废气量和SO2浓度自动在线监控数据,各级环保部门对非电企业脱硫工程的日常监督性监测数据和监察报告,以及脱硫工程生产用电记录、副产品产量记录等。

(2)SO2去除率,重点是SO2除去设施的投运率和效果。对实际SO2去除效率和削减量,按照以下顺序采用数据:进出口废气量和SO2浓度自动在线监测数据(必须是与当地环保部门监控平台联网并通过数据有效性校核的);各级环保部门对非电企业脱硫工程的日常监督性监测数据和监察报告;企业内部SO2去除工程日常生产中进出口废气量和SO2浓度监测的有效记录。还可参考企业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报告、技术改造验收报告、脱硫工程验收报告;企业的产品产量、耗煤量、煤的平均含硫量、去除率、脱硫剂(吸收剂)的使用量、SO2副产品利用情况等。

无上述数据和文件资料或者弄虚作假的,视为该非电企业脱硫工程、SO2废气治理工程不运行,不计SO2削减量。

3、对非电工业企业SO2废气治理工程的各处理环节进行现场检查。

4、制作现场核查(督查)笔录。企业关闭,无法找到相关人员时,可采取行政主管部门或企业上级单位的笔录。

(三)核查计算方法:

1、新建投入运行的非电工业企业SO2废气治理工程通过调试期后并连续稳定运行的,从其通过调试期的第二个月起,按照当年实际运行时间和处理效率计算SO2削减量。

2、上年建成投入运行但运行不满全年的非电工业企业SO2废气治理工程,按照当年处理效率及上年未运行时间计算当年同期新增的SO2削减量。

3、非电工业企业实施工艺改进、清洁生产、SO2综合利用的,根据相关文件资料,经核实后计算其核查期SO2削减量。

4、因执行国家和地方新的SO2排放标准后实际减少的排放量计算其SO2削减量。

以上未纳入上年度环境统计的与“三同时”项目不计算其削减量。

(四)核查(督查)发现非电工业企业SO2废气治理工程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认定为不正常运行:

1、生产设施运行期间脱硫设施因故未运行,而未经当地环保部门审批同意的;

2、没有按照工艺要求使用脱硫剂(吸收剂)的;

3、使用旁路偷排的。

(五)核查(督查)中发现企业SO2废气治理工程不正常运行一次,监察系数取0.8,不正常运行两次,监察系数取0.5,超过两次不正常运行,监察系数取0,情节严重的,当地环保部门应依法予以处罚,责令其整改,并提请有关部门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核查中发现国控重点污染源没有建立直报系统的、在线监测设备使用、运行及记录不正常者参照以上规定确定监察系数。

第三十二条 产业结构调整项目新增的SO2削减量的核查(督查)包括:

(一)核查(督查)范围:

纳入上年环境统计范围的核查期年度或上年度已经取缔关停的小火电、有烧结机的小钢铁等。

(二)核查(督查)内容:

1、核实取缔关停企业、生产线、设施的基本情况,包括厂址,取缔关停生产设施的规模、主要设备名称和数量,关停时间,营业执照是否吊销等。

2、检查企业被取缔关停的相关资料,主要包括当地政府取缔关停的文件,工商部门出具的营业执照吊销证明,供电部门下发的停电通知或者出具的断电证明,环保部门现场检查取缔关停的记录、照片等。

3、对取缔关停企业、生产线、设施进行现场核查,检查是否拆除主要设备、断水断电,是否存有生产原料和产品等。

4、制作现场核查(督查)笔录。企业关闭,无法找到相关人员时,可采取行政主管部门或企业上级单位的笔录。

(三)核查计算方法:

对于当年取缔关停的企业、生产线、设施等,按照上年纳入环境统计的排放量减去当年实际排放量计算其SO2削减量。

对于上年取缔关停的企业、生产线、设施等不满一年的,根据上年环境统计排放量、关停月份计算其核查期SO2削减量。

关闭小火电、淘汰小钢铁中有烧结机的一律按照上年环境统计排放量单独计算其SO2减排量。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核查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涉及商业秘密等任何理由拒绝核查(包括拒绝提供相关资料),否则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进行处罚。核查人员不得弄虚作假、仿造数据,并有义务为相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保守商业秘密,否则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进行处理。

第三十四条 总量减排现场核查(督查)笔录和有关用表详见附表1-15。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环保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现场核查(督查)笔录 附表1: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染减排现场核查(督查)表 附表2:企事业单位工业废水治理COD减排现场核查(督查)表

附表3:取缔关停企业COD污染减排现场核查(督查)表 附表4:燃煤电厂二氧化硫减排现场核查(督查)表 附表5:非电企业二氧化硫减排现场核查(督查)表 附表6:取缔关停企业二氧化硫污染减排现场核查(督查)表

附表7:污染减排核查及计划完成情况一览表 附表8:城市污水处理厂工程项目一览表

附表9:企业事业单位工业废水治理COD削减项目一览表 附表10:结构调整COD减排项目一览表 附表11:燃煤电厂脱硫工程项目一览表

附表12:非电企业二氧化硫废气治理减排工程项目一览表 附表13:关停小火电机组二氧化硫削减项目一览表 附表14:非电企业结构调整二氧化硫减排项目一览表 附表15:管理减排核查表

第18篇:北流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情况汇报

北流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情况汇报

今年以来,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在玉林市环保局的具体指导下,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统领全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突出抓好“非煤化”改造、推广生化处理技术、抓好结构减排、加快污水处理厂建设等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效。具体汇报如下:

一、减排工作进展情况

根据玉林市要求,我市今年削减COD不少于0.2383万吨,削减SO2不少于0.2756万吨。按照“落实责任、明确时限、倒排工期、按期完成”的要求,突出重点,动态调度,督促加快建设,加强工程质量和运行监管,强力推进减排工作,上半年削减COD 1389.3万吨,占任务58.3%;削减SO2 2817.69万吨,占任务102%。主要采取了以下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污染减排工作,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全面完成。年初我市开展调查摸底,并按照国家最新核算方法,制定了2009年总量减排工作计划,印发了《2009年北流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实施方案》,明确了今年COD、SO2分别削减的目标任务。4月1日召开了全市减排工作会议,总结了2008年减排工作情况,市主要领导部署了2009年减排工作。市政府以目标责任状的形式,将减排任务分解落实到各镇政府、相关

职能部门和重点减排企业。6月5日召开北流市主要污染物减排暨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专项行动工作会议,市委常委、副市长周祖红作了工作部署,市委常委、纪委书记刘德福作了重要指示。上半年我市还多次召开重点减排企业会议,研究重点减排项目的推进。

(二)继续实施陶瓷企业“非煤化”改造。继续推进陶瓷企业煤改气、改电工程。重点抓好城区尚未改造的烤花窑、隧道窑,落实减排措施。到目前为止,我市实施煤改电烤花窑20条,煤改气隧道窑10座。

(三)抓好结构减排,淘汰落后产能。按照“上大关小”、“扶优汰劣”、“以新带老”的原则,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产业政策,抓住企业转产改制、升级换代之机,以结构减排为突破口,开拓性做好减排工作。一是“扶优汰劣”。加快推进海螺水泥集团二期工程建设,增强市场竞争力,逐步淘汰立窑水泥;二是实施城市发展“退二进三”计划。实施东连西移、南拓北扩战略,对城区周边的污染企业实行逐步“搬家”或改制,使结构调整进一步深化;三是加快淘汰落后生产力。重点抓好水泥、造纸、化工等行业,上大压小,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目前已完成了对氮肥厂、新圩造纸厂、西垠造纸厂分厂、东东瓷业公司的转产转制,关停了虎威公司2条立窑生产线、第三水泥厂2条立窑生产线,印发了关于关闭取缔废轮胎炼油厂和油毡纸厂的公告,正在关闭取缔4个废轮胎炼油厂和3个油毡纸厂。

(四)全力以赴,加快污水处理厂建设。污水处理厂是我市完成“十一五”COD减排任务的重点项目,根据国家、自治区和玉林市的要求,我市投入9335万元建设污水处理工程,目前厂区部分工程量已完成70%,管网部分完成了95%,累计完成投资6600万元,预计10月完成主体工程建设,11月份投入运行。抓好园区减排,民安工业园区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项目已完成可研报告、设计方案等工作,目前已动工建设。

(五)突出重点,抓好国控重点污染源减排。对国控重点污染源,实行关停拆除、上生化处理设施、安装高效环保设施,收到了明显成效。目前,海螺水泥公司投入了1亿元建成余热发电项目,燕华淀粉厂投入200多万元建成了生化处理工程,虎威水泥公司拆除了两条立窑生产线,氮肥厂实施了关停措施,同时,对国控重点污染源推广清洁能源,发展循环经济,有力地推进了减排工作的开展。

(六)抓好在线监测系统建设,实现新的跨越。目前,我市已有13家国控重点污染源安装了在线监控系统,逐步与国家、自治区、玉林市污染源在线监控中心正常联网和稳定上传数据,构建了新的数据平台。

二、存在问题

我市企业多数规模较小,生产工艺相对落后,历史欠账大,受金融风暴影响,企业环保投入吃紧,减排工作任务艰巨,形势不容乐观。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下一阶段,我市将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针对当前存在的问题,重点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切实加强对减排工作的领导。减排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加强领导,整体推进。实行 “一把手”负总责,加强协调,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真正形成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局面。落实目标责任制,实现“三个突破”,即调整产业结构,推广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有新突破,争取重点减排项目资金支持有新突破,污水处理厂建设有新突破。

(二)要严格“控新”。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污染项目坚决卡住,严格执行项目开工建设“六项必要条件”(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标准、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程序、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节能评估审查、信贷、安全和城市规划等),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属高污染、高耗能的一律不予核准、备案。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依法从严查处。

(三)创新思路,重点推进。抓好重点减排工程项目的建设,开辟出新的污染减排途径,实现持续减排。下半年重点推进“四个工程”:一是推进城区污水处理工程,确保10月份建成投入运行;二是继续推进陶瓷企业煤改气、改电工程。重点是抓好城区尚未改造的烤花窑、隧道窑,全面加快陶瓷企业“非煤化”改造。三是推进水泥企业治理和等量淘汰工程,对全市水泥厂环保设施实行更新换代,安装高效除尘设备,基本实现稳定达标排放。随着海螺水泥二期工程投产,逐步淘汰立窑水泥项目;四是推进造纸、制药、淀粉、皮革企业生化处理工程。

(四)加大依法治理的力度。开展环保专项整治,尤其是对国控重点污染企业,加大现场监督检查和执法力度,采取切实有效地措施停止其生产;同时加快对高能耗、高排放、低效益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技术和设备的淘汰力度,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法规标准的企业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坚决依法关停或取缔。

(五)建立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加强投入机制、考核机制、督查机制和监管机制建设,积极推进重点领域、重点企业、重点产业污染减排工作。

总之,深入开展减排工作,任务艰巨,责任重大。我们将按照这次会议精神的要求,进一步统一思想,坚定信心,

知难而进,扎实工作,狠抓落实,努力完成今年减排目标任务,为推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日

第19篇:北海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实施方案

北海市2010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实施方案

2010年是实现我市“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约束性目标的决战年。为确保实现我市2010年度及“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目标,切实改善环境质量,根据《北海市人民政府2010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责任书》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度广西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的通知》(桂政办电〔2010〕4号)的要求,编制本工作实施方案。本实施方案是我市2010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的工作依据,各县、区人民政府要依据本实施方案编制本辖区2010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实施计划或方案,进一步分解落实任务,明确责任,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年度减排任务及“十一五”减排总任务的完成。

一、2010年控制目标和任务要求

(一)总控制目标。

至2010年底,我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为:化学需氧量(COD)排放总量控制在4.10万吨以下,比2005年(4.66万吨)削减12.02%;二氧化硫(SO2)排放总量控制在4.04万吨以下,比2005年(4.49万吨)削减10.02%。

(二)2010年减排工作任务。

截至2008年,我市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为4.20万吨,比2005年(4.66万吨)下降9.9%;二氧化硫排放总量为3.95万吨,比2005年(4.49万吨)下降12.03%,提前达到了自治区下达我市2010年的控制目标。根据国家对我市2009年污染减排项目执行情况的核查,我市2009年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控制在4.08万吨,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在3.40万吨。预计2010年化学需氧量新增排放总量为3000吨,则预测2010年我市需完成化学需氧量减排总量3000吨以上;预计2010年二氧化硫新增排放总量为4600吨,则预测2010年我市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可控制在3.85万吨。我市“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预测情况详见附表1-1。

(三)2010年减排工作总体要求。

2010年我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控制主要污染物新增量,削减存量,坚持政府主导、企业主体、全社会参与,强化责任考核、加大资金投入、完善政策机制、强化监管、突出重点、加强综合协调,完善全市各项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确保实现污染减排约束性指标,全面提升环境质量,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2010年主要污染物减排重点和项目

(一)2010年减排重点行业。

2006至2009年,我市主要通过工业企业治理和工业结构减排来实现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至2010年,工业企业工程减排和结构减排的空间变小,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是完成化学需氧量减排的关键,加强电力企业脱硫设施的稳定运行是巩固二氧化硫减排成果的关键。因此,2010年,我市将突出抓好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及稳定运行,同时抓好小木薯酒精生产企业的减排工作来完成化学需氧量的减排工作,通过确保电力企业脱硫设施的稳定运行,并重点抓好陶瓷企业的污染治理工作来实现二氧化硫的减排工作。我市2010年减排计划项目情况汇总详见附表1-2。

(二)化学需氧量减排项目。

2010年,制定我市化学需氧量减排计划项目共23项,其中包括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3项,工业企业治理15项,结构调整减排项目5项。

1.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减排项目。

2010年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减排项目共3项,分别为北海市红坎污水处理厂二级处理一期工程、合浦县城污水处理厂及配套污水管网一期工程,以及北海市铁山港区污水处理工程,计划完成化学需氧量减排总量6480吨。该3个项目中,市红坎污水处理厂二级处理一期工程已建成,2010年发挥全年的减排效益;合浦县城污水处理厂及配套污水管网一期工程计划于2010年6月投入试运行,2010年发挥半年的减排效益;市铁山港区污水处理工程计划于2010年12月投入试运行,2010年无减排效益。减排项目任务及落实责任单位详见附表2-1。

2.工业工程治理减排项目。

2010年工业工程治理减排项目共15项,分别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国营钦廉林场纤维板厂、海城区12家水产品加工厂,以及银海区2家水产品加工厂,计划完成化学需氧量减排总量510吨。减排项目任务及落实责任单位详见附表2-2。

3.结构调整减排项目。

2010年结构调整减排项目共5项,分别为北海市铁山港区龙腾酒精厂、广西合浦常乐恒源酒业有限公司、北海市三井企业有限公司(原北海市赛普酒业有限公司)、广西合浦公馆大山造纸厂、北海市海城区高德造纸厂,计划完成化学需氧量减排总量1488吨。减排项目任务及落实责任单位详见附表2-3。

(三)二氧化硫减排项目。

2010年二氧化硫减排项目共2项,均为非电力二氧化硫工程减排项目,分别为广西区赤江华侨陶器厂(3条窑)煤化气工程、北海市银海区永隆陶瓷厂煤改气工程,计划减排二氧化硫排放总量162吨。减排项目及落实责任单位详见附表2-4。

三、对已核定减排项目进行监管

各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对2006~2009年已完成的减排项目进行监管,治理设施要确保稳定达标运行,结构减排项目关闭措施要落实到位,严禁死灰复燃。县、区人民政府要对减排项目做好监管记录,且每季度末月20日前将监管情况书面报告市节能减排办和市环保局。

(一)对已完成的COD减排项目监管。

2006~2009年已核定完成的化学需氧量减排企业共33个,其中工程减排企业22个,结构减排企业11个。减排企业任务及落实责任单位详见附表2-5。

(二)已完成的SO2减排项目监管计划。

2006~2009年已核定完成的二氧化硫减排企业共31项,其中工程减排企业3个,结构减排企业28个。减排企业任务及落实责任单位详见附表2-6。

四、保障措施

为打好2010年污染减排决战年这场攻坚战,要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圆满完成我市“十一五”减排目标任务。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和工作经费。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强化污染减排目标责任制,切实加强对减排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政府的主要领导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和本部门减排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及时研究解决减排工作重大问题,层层分解目标任务,周密部署,切实将减排计划目标任务分解落实,确保抓出成效。

市、县、区要继续落实节能减排专项工作经费,市、县、区分别按2000万元和100~200万元落实节能减排年度专项资金,加大工程减排投入,继续落实市本级财政资金,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用于全市节能减排项目的补助和奖励;对环境违法企业实行信贷限制,取消企业的税收优惠及其他扶持政策。

(二)强化目标责任考核,实行严格的问责制。

严格按照《北海市“十一五”期间污染减排考核办法》,强化目标责任考核,将减排计划完成情况纳入各县、区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实行一票否决。加大减排督查力度,对减排计划项目进行重点督办、定期督办,并定期通报督查情况。严格问责制,对因工作不力、措施不落实、监管不到位、造成减排任务不能完成的县、区及企业,坚决采取区域限批、停产整改等制裁措施,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切实抓好重点污染源减排工程建设。

采取有效措施,抓好减排项目建设,尤其是要花大力气抓好重点减排工程的建设,确保污染治理工程设施有效运行。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是完成我市“十一五”化学需氧量减排目标任务的关键,2010年,我市要重点抓好市红坎污水处理厂二级处理一期工程的稳定达标运行以及合浦县污水处理厂、铁山港区污水处理厂的建设,确保该3个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严格按照计划建成竣工并达标运行。同时加强国投北部湾发电有限公司的脱硫工程的监管运行,确保脱硫设施稳定运行。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采取有力的措施确保关停淘汰落后产能计划的落实。

(四)强化监督管理力度。

强化污染治理设施的环境监察和监督性监测,及时掌握重点污染源排污及设施运行情况,对偷排、超标或超总量排污等环境违法行为予以严厉打击,确保污染治理设施连续稳定运行,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尤其是要加大市红坎污水处理厂和北海电厂脱硫设施运行的监察力度,建立准确可靠的污染减排台帐,细化减排潜力。同时要进一步完善城市污水管网,确保市红坎污水处理厂的污水收集量,日处理负荷达90%以上,加大力度督促市红坎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人员的培训,对污染治理设施规范管理,稳定运行。

(五)严把项目审批关,严格控制新增排放量。

严格建设项目的环境准入,从源头控制污染,坚决遏制高能耗、高排放行业过快增长。将污染物总量指标作为审批项目环评的前置条件,推动污染减排任务的落实;切实抓好“三同时”验收,将总量控制作为环保验收基本条件,确保污染减排措施的落实。

第20篇: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项目档案清单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项目档案清单

一、工程减排项目单位资料清单:

1、项目单位200

5、200

6、2007年环境统计基表;

2、减排项目实施前环境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报告(包括进出口浓度);

3、减排项目建设的有关文件(包括政府限期治理、项目备案、核准、环评批复等文件);

4、减排项目设计文件或治理方案;

5、环保部门批复减排项目试运行的文件;

6、环境监测机构出具的减排项目竣工验收及监督性监测报告及在线监测数据;

7、环保部门出具关于减排项目竣工验收核准文件;

8、环境监察机构出具减排项目运行后现场监察记录;

9、其它减排项目有关的资料(包括声像资料等)。

二、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减排项目资料清单:

1、200

5、200

6、2007年环境统计基表;

2、项目建设文件(包括统计、环评资料);

3、环保部门环评批复文件;

4、环保部门试运行批复文件;

5、环保部门竣工验收批复文件;

6、环境监测机构出具的竣工验收监测报告;

7、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的生产月报表和在线监测数据;在线监测报表包括日均进出口浓度、水量等;

8、环境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报告,包括进、出口浓度、水量等;

9、环境监察机构出具的污水处理厂运行现场监察记录;

10、其它有关的资料(包括声像资料等)。

三、燃煤火电厂减排项目资料清单

1、200

5、200

6、2007年环境统计基表;

2、脱硫项目的统计、环评资料、环评批复文件;

3、脱硫机组年度耗煤量及平均硫份资料(其中包括电

厂提供分批次入炉煤质报告单、校核煤种资料);

4、新投产燃煤脱硫机组通过168的时间及移交的有关

资料;

5、机组脱硫设施运行时间与燃煤发电机组运行时间;

6、脱硫机组在线监控月报表数据;

7、燃煤脱硫机组环保竣工验收资料;

8、机组故障检修时间及有关说明材料;

9、环境监测机构出具的日常和监督性监测的监测报告;

10、环境监察机构出具的现场监察记录;

四、产业结构调整减排项目资料清单:

1、项目单位200

5、200

6、2007年环境统计基表;

2、企业主管部门出具关闭前的生产能力情况;

3、环境监测机构出具关闭前的监测报告及污染物排放情况(若无监测报告,可按照排污系数进行测算,并将测算方法及过程同时上报);

4、当地政府或经济主管部门下达的关闭文件,工商、

税务等部门注、吊销工商执照的有关文件;

5、关闭过程或前后的有关影像资料;

6、关闭后环境监察机构出具的现场监察记录;

7、其它有关的资料。

五、管理减排项目资料清单:

1、管理减排项目单位上年度环境统计基表;

2、排放标准提高前监测报告;

3、排放标准提高后监测报告;

4、推行清洁生产的减排项目需要出具清洁生产审核报

告;

5、排放标准提高后环境监察机构出具的现场监察记录;

6、在线监控记录;

7、其它有关的资料。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档案资料明细

一、工程减排项目(含改烧清洁燃料)档案资料明细:

1、项目实施单位污染物排放上年度统计资料;

2、项目实施前环保部门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报告;

3、项目限期治理文件;

4、减排项目有关设计文件;

5、减排项目试运行批复文件;

6、减排项目竣工验收监测报告;

7、环保部门关于减排项目竣工验收文件;

8、减排项目竣工后的监测报告;

9、减排项目运行后现场监察记录。

二、污水处理厂减排项目档案资料明细:

1、污水处理厂环评批复文件;

2、污水处理厂试运行批复文件;

3、污水处理厂竣工验收批复文件;

4、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的月生产报表;

5、环保部门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报告,包括水量,进、出口浓度等;

6、污水处理厂运行现场监察记录。

三、结构调整(关闭)减排项目档案资料明细:

1、关闭企业污染物排放上年度统计资料;企业主管部门出具关闭前的生产能力;

2、关闭前监测报告(若是减排二氧化硫,还需准备耗煤量及煤质分析报告);

3、当地政府、经济主管部门关闭文件或工商部门注/吊销工商执照有关文件;

4、关闭过程或前后的有关影像资料;

5、关闭后现场监察记录。

四、无煤区(含基本无煤区)或推清工作减排措施档案资料明细:

1、无煤区(含基本无煤区)或推清工作报告;

2、无煤区(含基本无煤区)或推清工作验收文件;

3、区县上年度煤炭消耗量统计数据;

4、区县本年度同期煤炭消费量统计数据;

5、无煤区(含基本无煤区)或推清区域上年度环境质量监测报告;

6、该区域本年度同期环境质量监测报告。

五、通过提高排放标准实现管理减排措施档案资料明细:

1、项目实施单位污染物排放上年度统计资料;

2、排放标准提高前的许可证资料或环保部门关于执行排放标准的其他文件;

3、排放标准提高前的监测报告;

4、排放标准提高后的许可证资料或环保部门关于执行排放标准的其他文件;

5、排放标准提高后的监测报告;

6、在线监测记录;

7、排放标准提高后的现场监察记录。

六、循环流化床锅炉安装在线监测实现管理减排措施档案资料明细:

1、项目实施单位污染物排放上年度统计资料;

2、该企业循环流化床锅炉有关资料;

3、该企业循环流化床锅炉耗煤量有关资料;

4、所使用燃煤的煤质分析报告;

5、在线监测设施接入时间、比对报告及有关资料;

6、在线监测设施验收等有关资料;

7、在线监测记录。

主要污染物减排档案目录

一、文件卷

1、国家、国家环保总局和其他部委办文件

2、省委省政府、省环保厅和其他厅局文件

3、总量减排领导小组、总量办文件

4、市政府、环保局文件

5、政府、环保局文件

6、领导讲话材料(国家、省、市)

二、资料卷

1、总量减排工作计划和方案,包括“十一五”总量减排计划和方案、年度总量减排计划和方案等;

2、总量减排目标责任书,包括政府与各部门目标责任书、上级政府与下级政府目标责任书、政府与企业目标责任书等;

3、总量减排工作总结,包括季度和半年度工作小结、年度工作总结等;

4、总量减排核算技术报告,包括半年度和年度技术报告;

5、减排形势分析报告,包括季度、半年度和形势分析、年度形势分析等;

6、环境质量报告;

7、工作简报;

8、专题会议、工作会议纪要等材料;

9、其他归档材料。

三、减排项目卷

1、COD、氨氮减排项目档案(详见附表1)

2、SO

2、氮氧化物、减排项目档案(详见附表2)

3、农业源COD、氨氮减排项目档案(详见附表3)

总量减排工作汇报
《总量减排工作汇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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