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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汇报(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0-04-05 04:08:32 来源:工作汇报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政府购买服务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就是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以及政府履职所需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和事业单位承担,并由政府根据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大力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是贯彻落实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的一项重要任务。2016年,我县出台了《邵东县政府购买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和《2016年邵东县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由于我县推行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时间不长,积累的经验不多,制度设计及实际操作都不是十分成熟。因此,我县审计局把政府购买服务作为今年审计的一个重点,下面以我县政府组织的资产清查服务为例,就审计发现的有关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对策建议。

一、存在的问题

1、服务购买未按规定进行政府采购。对2016年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核实,我县某办公室委托2家会计师事务所对资产清查结果进行审计,但未按规定进行政府采购,该办向2家本县境内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询价,同时又全部选择这2家,实际上是通过协商确定服务单位和服务费。

2、服务质量监管制度不完善。目前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的评价和监督机制都不完善,甚至还处于缺失状态。财政部门作为会计师事务所业务的监管单位,对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负有指导和检查的责任。但在资产清查审计业务上,存在违规压低收费标准的现象,服务单位为实现得润最大化,导致本次资产审计业务可能会流于形式,影响审计质量,增加审计风险。审计业务约定书明确审计费用在1000-2500元之间,明显低于开展此次审计业务的收费标准,如某单位资产15亿元,按湖南省财政物价确定的收费标准定价,应收取审计费61500元,实际收取2500元。

3、绩效评价体系不健全。政府作为出资者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并未对完成的服务项目进行风险评估和绩效评价。

二、完善政府购买服务的对策建议

1、健全政府采购机制。规范政府部门权力,让政府部门的权力实行阳光操作,增强购买服务政府采购过程的透明性和公开性,实行社会公众、审计部门、监察部门对招投标的全过程监督。

2、健全动态监控机制。事前应注重前期工作,从需求、组织资质评估两个方面来确定购买项目内容以及向哪一等级的社会组织购买服务;事中注重过程考察,以政府部门抽查、媒体监督、社会公众意见反馈、服务组织自律性评估等多种方式进行评估,确保社会组织按照协议规定执行;事后注重评估,由政府主管部门或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依照合同规定与评估标准,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评估,确保实现协议要求,根据评估结果建立社会组织诚信与履约情况数据库,作为此后政府购买服务的参考依据。

3、健全科学的评估体系。科学设计涵盖服务供应方的资质、服务质量、服务计量、服务成效等多个维度的评估指标体系。 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要推进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中办国办发布的《关于加快构架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意见》提出,要扩大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作为转变政府职能、推动政府管理创新的一项重大改革,正越来越多地运用于公共文化服务领域。由于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是新生事物,在实践中还有许多问题需要探讨,相关制度和政策也要逐步完善。

一、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主要存在以下六个方面的问题:

1.缺乏可持续的财政支持。在目前的财政投入体制下,中央财政资金投入时,通常要求地方有配套资金,但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往往不能充分足额到位,同时,各文化主管部门往往把财政资金局限在自身主管的事业单位和机构上,造成财政资金整体使用效率不高。另一方面,我国绝大多数地方政府未将购买公共文化服务资金纳入改革财政体制,多数依赖于专项业务资金、预算外资金和由政府支配的社会捐助等。缺乏可持续的财政支持,制约了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作为一种创新的社会治理机制有效运作。 2.缺乏相关的法律保障。2003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虽然规定政府采购范围包括货物、工程和服务,但其中的“服务”是指满足政府本身的后勤服务,并没有对政府购买所需的公共文化服务作明确的规定。此外,由于法律保障体系不完善,一些地方政府不能从根本上区分社会组织与企业,而是把社会组织看作是企业来进行要求和管理。这无论是对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大规模的实施,还是对于社会组织的发展与完善都是一个很大的制约。

3.购买行为\"内部化\"。在我国,相当一部分社会组织实际上是由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地方政府发起或主导成立的,其本身并非独立的社会组织,而是依附于政府部门,甚至有一部分社会组织是因为购买需要而专门成立的。这一是导致购买行为内部化,社会组织成为政府部门的下属机构,由此造成公共文化服务费用如何支付、资金透明度、服务质量以及评估与监督等一系列的问题。二是政府与社会组织双方之间契约关系往往流于形式,在实际运行中缺乏约束力,从而使得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行为达不到理想的效果。

4.购买流程有缺陷。主要表现为:一是公开性不够。政府购买的公共财政预算透明度有待进一步提高,有些地方政府在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时,名义上是公开招标,实际是暗箱操作。二是竞争性不够。由于参与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社会组织数量很少,形成不了竞争的格局等原因,导致现实中的情况是某些地方的政府并没有使用这种方式购买公共服务。三是标准不统一。对于即将承接服务的社会组织,政府在选择标准上并没有统一,存在较大的随意性。 5.监管机制与评价体系不完善。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只是公共服务提供方式的转变,并不意味着政府公共文化服务责任的转移。目前我国的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许多既缺乏事前的市场化竞争机制,又缺乏事中的有效监督和管理以及事后的对公共文化服务供应质量的有效评价。同时又缺乏科学的评估体系,评估主体多以政府官员或专家学者为主、而作为服务的接受者,社会公众少有参与的机会,由此影响评估结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各类指标的权重配比缺乏科学测算;评估流程效率低下且缺乏组织机构的有力保障等。

6.存在寻租现象。招标作为政府选择承包商的主要方式,其目的是帮助政府更快的选择到最优的承包商。但由哪一个承包商来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权力还是掌握在政府部门手中。而政府部门在选择承包商的过程中,往往更倾向于“最听话”的而不是“最优惠”、“最有实力”的,这为政府官员的徇私舞弊提供了便利。

二、完善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建议

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本质上是一种财政性资金的转移支付方式,其核心是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优化公共文化服务提供质量。应采取以下措施完善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

1.完善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操作流程。公共文化服务的购买流程是否科学合理,关系到公共文化服务购买最终结果的好坏。完善购买流程包括:制定详尽的购买计划,发布信息;公开招标,签订合同;对项目实施要进行监督管理;对项目实施结果进行评估。譬如,上海市浦东新区探索形成“政府承担、定项委托、合同管理、评估兑现”的新型政府提供公共文化服务方式。一是建立了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制度,明确了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相关内容:二是实现预算管理,将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费用纳入预算;三是强化契约式管理,政府和社会组织的责任、义务以及服务要求,全部在合同中体现;四是建立评估机制和规则,委托第三方的专业机构,对社会组织做到项目合作前有资质审查,合作过程中有跟踪了解,在合作完成后有社会绩效评估。

2.建立多元化的供给格局。清晰地界定政府、市场和社会组织各自的职能范围。通过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建立起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机制灵活的多元化的供给格局。浙江是中我国较早探索政府购买服务的省份之一,经过十多年的探索,逐渐总结出浙江政府购买服务的四种具体供给模式,即功能型购买、项目型购买、补缺型购买和期许型购买,收到了很好的效果。

3.改革我国财政预算和支出管理制度。我国现行的《政府预算收支分类手册》不能适应推进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需要,其预算分类的方法不能全面反映出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实际情况,更没有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专门性预算。因此,调整和细化政府预算收支的分类,将“商品和服务类” 支出分为二个平行支出类,即“商品类”支出和“服务类”支出。同时,强化购买公共文化服务与财政支出制度的衔接,处理好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总预算和部门预算的衔接。只有完善了账户管理制度、集中支付制度、稽查监督制度才能确保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政策功能得以实现。

4.设置购买公共文化服务财政专项资金账户。一是设立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专项科目,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实行预算式管理,确保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制度化、持续化、常态化。二是探索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财政专户统筹管理模式。三是将列入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项目库的项目,按照项目发展特点和发展周期,划分为常年型和项目型两类;对临时新增的或短期的项目型公共文化服务项目,一年一采购,以确保公共服务的有序性和延续性。把公共文化服务购买纳入公共财政预算,既可以规范支付的标准和程序,又有利于对公共文化服务购买的监督和评估,还可以从整体上推进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

5.建立和完善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法律体系。一是要对《政府采购法》进行重新修订,要将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有些相关内容写进《政府采购法》;二是要根据实施情况进一步调整、修订有关法律法规,并根据新情况新形势制定新的法律法规,来充实购买服务相关法律,比如修改《合同法》中不适应目前新情况的条例等。尤其是需要对有关国家财政和税收法律进行调整和修订,明确和制定社会组织生产和提供公共文化服务可以使用的公共财政法律和税收法律等。 

一、存在的问题

我国开展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是近年来的事,一些地方立足实际,在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渐进式的探索,涉及社区服务、社会管理、医疗救助、技能培训等许多领域,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但由于各地情况不

一、没有一套较为科学、成熟的理论实践体系,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还面临诸多困难和问题。

1、认识不到位。政府购买服务是一种新型的公共服务供给方式,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是平等自愿的关系。但是,一些政府对其重要性认识不充分,对己有利的事情不愿交出去,反之则想甩包袱推责任。购买服务须引入评价机制,要变“政府配餐”为“百姓点菜”,但一些改革会造成权力资源减少,出现服务“真空”或监管失职,对其职责尚未进行细致梳理,对哪些属于公共服务,哪些公共服务应通过购买方式解决,尚未作出明晰界定,或者把应该推向市场的事项变换方式仍由政府承担。

2、公共服务购买尚未纳入政府采购范围。从全国角度来看,尚未出台全国统一的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等鼓励社会组织发展的相关性指导文件,从业务主管单位层面看,各地对项目选择的原则、标准、条件都不统一,政府购买什么类型的服务项目、购买多少、怎么购买等都还存在一定的随意性,缺乏完善的项目选择机制;购买服务的招投标机制有待规范,公开、公正的招投标信息发布制度,严格的投标方资格审查制度以及招投标的方式、程序和评估规则都需要进一步完善。再从资金保障机制来看,政府购买服务的项目资金没有列入财政预算,政府各部门之间缺乏统一协调的意见和行动,购买服务的资金缺乏“刚性”。

3、实施运作机制不完善。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资金预算公开,透明度有待提高。购买过程缺乏公开性和竞争性,选择标准不明确。由于受到主观和客观因素的影响和制约,一些地方政府并没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通过公开招标、通过政府采购方式来选择公共服务的承接者。他们很多是通过私下协商,或者是根据以往的经验和社会组织的知名度来决定将公共服务生产的任务交给谁。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一方面是由于参与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竞标的社会组织数量较少,而且有些社会组织实力较弱,不具备互相竞争的客观条件;另一方面是由于政府尚未建立能够确保公开、公平竞争招标的公共服务购买制度。

4、社会组织自身建设的能力滞后。由于受到传统体制的影响,我国社会组织发展仍然比较滞后。从有能力承接政府委托服务项目的社会组织数量来看,明显不能满足现实的要求。现有的社会组织也存在人员少,缺乏专业人才、经营管理人员;缺乏科学管理经验;缺乏开拓性、灵活性和创新精神,难以承接较为复杂、对即将到来的政府购买心有余而力不足,无法承接所有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社会组织发育不成熟与承接能力不足,成为制约政府购买服务的重要因素。

5、监管制度不完善。目前我国很多地方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的评价和监督机制都不完善,甚至还处于缺失状态。特别是当在服务提供过程中遇到某些技术问题时,由于专业人才的缺失,政府更无法对其进行有效的监管。此外,在现有体制下,监管的权力较为分散,很多部门都具有这项权力,而这些部门往往又和一些社会组织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这种复杂的利益关系使监管很难得到有效执行。评价、监督机制的不完善容易产生寻租、腐败等不良现象,这严重影响了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效果,使其大打折扣。

二、完善政府购买服务的政策建议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是“十八大”后提出的,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作为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一种新理念、新机制和新方法,对于加快行政管理体制、社会管理体制改革,建设服务型、效能型政府,更好地发挥政府的职能作用有着积极的意义。为此,必须在完善运行机制、保障机制、拓展服务范围等方面有所突破。

(一)加大宣传力度。一方面提高认识,通过座谈、研讨会、培训班、专家讲座、考察学习等方式,加大对政府购买社工服务基本理论知识的宣传教育;另一方面,提高广大群众对社工服务的认同度和参与度。充分利用政府网站、广播电视等媒体,以及各村宣传栏、主要干道站牌,高速路口广告牌等,深入宣传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的理念、功能、服务内容、服务范围等,不断提高社会对政府购买服务的认识,激发社会有力量的组织参与服务建设。

(二)明确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范围。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涉及国家安全、保密事项以及司法审判、行政决策、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执法、行政强制等事项外均应纳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范围。主要有六个方面:一是基本公共服务。包括教育、卫生、文化、体育、公共交通、住房保障、公共就业等领域。二是社会事务服务,包括社区事务、社会养老、扶残助残、社会救助、法律援助、社工服务、救灾救助、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公益服务、宣传培训等社会服务事项。三是行业管理与协调,包括资格认定、行业准入、咨询服务、行业投诉等事项。四是技术服务,包括行业规划、科研、调查、统计分析,社会审计、资产评估、信息化服务等事项。五是政府履职所需的辅助性服务,包括课题调研、项目可研、法律服务、会议展览、项目评估、绩效评价、工程服务等事项。六是劳务服务,包括园林绿化养护、环卫保洁、市政维护、公厕管理、路灯管理、停车管理等事项。

(三)探索拓宽社会组织服务内容。从现状来看,政府购买社会组织公益服务项目主要体现在服务民生类,包括扶贫救助、扶老助残、医疗卫生、文教科普、妇幼保护、服务“三农”、法律援助、支教助学、生态环境、促进就业、拥军优属等公益服务项目。而社会组织在参与社会管理和社会建设中开展的流动人口管理、社会矛盾调解、社会综合治理、应急救援、消防安全、公共安全等方面的公益服务项目,则明显滞后。因此,要深入挖掘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充分调动社会组织积极性,以实现提高政府服务效能、节约服务成本以及社会组织能量有效释放的双赢局面。

(四)健全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的运作机制。建立健全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运行机制是确保建设服务型、效能型政府的关键,是确保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良性发展的保证。

1.健全需求调查机制。将需求调查纳入到政府购买的流程之中,作为购买的先决环节。在购买之前,要进行大规模的需求调查,收集民情民意,把群众满意度作为我们购买服务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需求信息收集也可以建立在已有公共服务购买绩效评估结果的基础上,重点考虑评估中群众满意程度和范围。 2.健全目录筛选机制。研究制定公共服务购买项目筛选标准,据此筛选出确实是公共服务类别、绩效容易评估、政府容易管理、群众需求强烈且购买者之间具有竞争性的服务项目。明确具备资质条件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的社会组织目录。可以成立由公众、专家学者、社会组织以及财政部门等代表组成的筛选委员会和专家库,通过网络异地分散筛选、最终确定目录并向社会发布。

3.健全招投标(政府采购)机制。规范政府部门权力,让政府部门的权力实行阳光操作,将评标交给独立的专家组。扩大专家组的范围,对社会组织的标书进行匿名处理,由分散在全国不同地方的专家通过网络平台进行远程异地匿名评标。增强购买服务招投标(政府采购)过程的透明性和公开性,实行社会公众、审计部门、监察和纪检部门对招投标的全过程参与。将招投标筛选出来的购买服务项目及时向社会公示,在规定的期限内无人提出异议,政府部门方可与相关的社会组织签订购买合同。

4.健全动态监控机制。对申请、招标、实施、结项、评估、反馈等一系列具体环节都制定实时动态的管理办法,明确相应的监管部门,形成从准入到履行合同到退出的实时动态监管体系。事前应注重前馈工作,从需求、组织资质评估两个方面来确定购买项目内容以及向哪一等级的社会组织购买服务;事中注重过程考察,以政府部门抽查、媒体监督、社会公众意见反馈、服务组织自律性评估等多种方式进行评估,确保社会组织按照协议规定执行;事后注重评估,由政府主管部门或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依照合同规定与评估标准,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评估,确保实现协议要求,根据评估结果建立社会组织诚信与履约情况数据库,作为此后政府购买服务的参考依据。

5.健全科学的评估体系。确立公众、第三方评估机构和政府或其代表的评估主体地位,并合理确定不同主体在评估中的权重。科学设计涵盖服务供应方的资质、服务质量、服务计量、服务成效等多个维度的评估指标体系。建立基于评估结果的约束激励机制,对于评估结果优秀的社会组织,可以给予一定形式的经费资助或其他奖励形式,对于评估结果差的社会组织,有权要求其限期改善服务质量,或者中止其承担的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任务,严重的可以取消其从事公共服务的资格。

6.健全风险防范和规避机制。强化政府的公共责任意识,建立相应的行政问责机制,当社会组织提供的服务达不到既定标准时,不仅要追究社会组织的责任,也要追究政府相关部门的责任。建立应急预案及实施机制,在社会组织不履行协议或实在无能力履行协议的情况出现时,有适当的方案解决,由此造成的损失,要追究社会组织的违约责任,并追回公共财政资金。

(五)完善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的保障措施。为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向纵深发展,还要在法制建设、组织、经费保障上有所突破。

1.完善法制保障。依法规范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工作,明确把“公共服务”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将采购范围从行政机关的后勤服务扩展到面向公众的“公共服务”。明确社会组织的供应商地位,改变政府采购供应商范围只局限于私人部门或营利组织的局面。完善购买过程,规范购买流程,对购买的范围和程序、经费保障、解决争议的途径等作出明确规定。完善相关的政策规定,包括供应商准入资质、绩效评估、监督管理、信息公开等制定统一明确的可操作规范。待条件成熟后,也可以把财政“以钱养事”、“以奖代补”、“美丽乡村”、“科技推广”等涉农涉企资金整合到购买公共服务当中。 2.加强组织保障。财政、机构编制、发展改革、民政、人社、卫计、监察、审计等相关部门应明确职责分工,并建立跨部门的工作协调机制。财政部门负责建立健全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制度,制订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目录,监督、指导各类购买主体依法开展购买服务工作,牵头做好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资金管理、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工作。机构编制部门负责制订政府转移职能目录,明确政府职能转移事项。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和实施政府投资计划,推动政府投资项目列入社会组织购买服务计划。民政、人社、卫计等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服务社会组织的资质及相关条件、及项目组织实施、监督等。监察部门负责对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工作进行监督。审计部门负责对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购买主体负责购买服务的具体组织实施,对社会组织提供的服务进行跟踪监督,在项目完成后组织考核验收和评估。

3.强化资金保障。各级财政应将政府购买社会组织公共服务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实行预算式管理,并逐步加大财政投入力度,为政府购买服务提供科学、稳定的财力保障。探索建立政府购买社会组织公共服务项目库,实现项目库管理与预算编制的有机衔接。探索实行有利于加快社会事业发展的财税、金融政策,充分利用社会闲置资金,引导社会富余或慈善资金建立各种公益性基金,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增加对社会发展领域的投入,使之成为政府购买服务资金的另一重要来源。

(六)增强社会组织发展能力。实行政府购买服务,必然涉及到谁来提供服务的问题。而社会组织只有不断提升能力和影响力,才能真正成为政府职能部门可以信赖和托付的伙伴。因此,社会组织要找准自身的角色定位,确立自身的独立性、自主性和代表性,确保非营利性和社会公信力;要不断完善自身能力建设和内部治理机制,提升服务能力、治理能力、创新能力和社会互动的能力,充分发挥功能作用,确保委托服务项目工作任务的圆满完成;要提升社会组织核心竞争力,重视社会组织工作人才的培养,鼓励参与和提升岗位技能培训,如组织管理、会员管理、政策法规、项目管理、筹资策略、管理人员能力与知识等方面的培训,加快工作人员专业化、职业化进程,以满足不断发展、变化的公共服务的要求。

参考文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

2.赵雪峰:《我国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研究》。

推荐第2篇:政府购买服务

定义

政府购买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以及政府履职所需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和事业单位承担,并由政府根据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 [1]

范围

政府购买服务应当根据政府职能性质确定,并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属于事务性管理服务的,应当引入竞争机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

基本原则

政府购买服务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积极稳妥,有序实施。从实际出发,准确把握社会公共服务需求,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探索多种有效方式,加大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支持力度,增强社会组织平等参与承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能力,有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服务供给,形成改善公共服务的合力。

(二)科学安排,注重实效。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重点考虑、优先安排与改善民生密切相关、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的领域和项目,明确权利义务,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三)公开择优,以事定费。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费随事转,通过公平竞争择优选择方式确定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建立优胜劣汰的动态调整机制。

(四)改革创新,完善机制。坚持与事业单位改革、社会组织改革相衔接,推进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放宽市场准入,凡是社会能办好的,都交给社会力量承担,不断完善体制机制。

购买主体

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简称购买主体)是各级行政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

党的机关、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向社会提供的公共服务以及履职服务,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按照本办法规定实施购买服务。

承接主体 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简称承接主体),包括在登记管理部门登记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按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应划入公益二类或转为企业的事业单位,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

承接主体条件

(一)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

(三)具有独立、健全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

(四)具备提供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

(五)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六)前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通过年检或按要求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七)符合国家有关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政企分开的要求;

(八)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购买服务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

购买内容

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为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服务事项。政府新增或临时性、阶段性的服务事项,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应当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不属于政府职能范围,以及应当由政府直接提供、不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不得向社会力量购买。

购买目录

(一)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制定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确定政府购买服务的种类、性质和内容。

(二)财政部门制定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应当充分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变化、政府职能转变及公众需求等情况及时进行动态调整。

目录范围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下列服务应当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一)基本公共服务。公共教育、劳动就业、人才服务、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养老服务、儿童福利服务、残疾人服务、优抚安置、医疗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住房保障、公共文化、公共体育、公共安全、公共交通运输、三农服务、环境治理、城市维护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二)社会管理性服务。社区建设、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社会工作服务、法律援助、扶贫济困、防灾救灾、人民调解、社区矫正、流动人口管理、安置帮教、志愿服务运营管理、公共公益宣传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三)行业管理与协调性服务。行业职业资格和水平测试管理、行业规范、行业投诉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四)技术性服务。科研和技术推广、行业规划、行业调查、行业统计分析、检验检疫检测、监测服务、会计审计服务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五)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事项。法律服务、课题研究、政策(立法)调研草拟论证、战略和政策研究、综合性规划编制、标准评价指标制定、社会调查、会议经贸活动和展览服务、监督检查、评估、绩效评价、工程服务、项目评审、财务审计、咨询、技术业务培训、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后勤管理等领域中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六)其他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购买方式

购买主体应当根据购买内容的供求特点、市场发育程度等因素,按照方式灵活、程序简便、公开透明、竞争有序、结果评价的原则组织实施政府购买服务。

购买程序

购买主体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

与政府购买服务相关的采购限额标准、公开招标数额标准、采购方式审核、信息公开、质疑投诉等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购买主体应当在购买预算下达后,根据政府采购管理要求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备案后开展采购活动。

购买主体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购买内容、规模、对承接主体的资质要求和应提交的相关材料等相关信息。

按规定程序确定承接主体后,购买主体应当与承接主体签订合同,并可根据服务项目的需求特点,采取购买、委托、租赁、特许经营、战略合作等形式。

合同应当明确购买服务的内容、期限、数量、质量、价格等要求,以及资金结算方式、双方的权利义务事项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预算管理 第二十三条 政府购买服务所需资金,应当在既有财政预算中统筹安排。购买主体应当在现有财政资金安排的基础上,按规定逐步增加政府购买服务资金比例。对预算已安排资金且明确通过购买方式提供的服务项目,按相关规定执行;对预算已安排资金但尚未明确通过购买方式提供的服务项目,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转为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施。

财务管理

承接主体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制度,严格遵守相关财政财务规定,对购买服务的项目资金进行规范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加强自身监督,确保资金规范管理和使用。

承接主体应当建立健全财务报告制度,按要求向购买主体提供资金的使用情况、项目执行情况、成果总结等材料。

推荐第3篇:政府购买社工服务

政府购买社工服务的探索研究

政府购买社工服务是指政府部门摒弃传统的对公共服务项目包揽一切、包办一切的做法,通过政府财政,以公开招标的形式,择优录取民间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机构,由其中的社会工作者综合运用社会工作专业知识和方法,为有需要的个人、机构、家庭、社区提供专业社会服务,以更好地完成为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提供服务的事项,并由政府支付一定的服务费用,从而实现政府财政效力最大化。

中国政府购买社工服务的基本动机

1、传统的政府对公共服务供给模式与市场经济下公共服务多元化之间的矛盾.计划经济下,政府在公共服务供给模式上扮演着提供者和生产者的模式,承担着全部政治经济社会职能。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社会建设成为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内容,民生保障成为政府的重要职能,这就使得政府不仅要履行好经济调节和市场监管的职能,更要履行好公共服务职能。与此同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公民对政府公共服务的需求呈现多样化、复杂性的新特点,这就与政府以往采取一元化管理和服务方式产生了内在的矛盾,在日常社会生活中,政府工作人员处理公共管理事务越发应接不暇、社会公众对其表现越发不满,实际上是这一矛盾的具体表现。正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形成的社会需求与政府管理之间的这一矛盾,把提高政府的社会治理能力、提高社会服务质量和效率的要求提上了日程,成为政府探求新的公共治理模式的内在动机。

2、日益重要的公共服务责任与有限的行政资源之间的矛盾 虽然社会公众对公共服务的需求日趋多样化、个性化和高质量,但与之形成强烈对比的是,政府财政能力(尤其是地方政府)相对匮乏。例如,随着中国社会的人口老龄化程度高、发展速度快,庞大的老龄人口对社区养老服务提出了多样化、多层次的需求,政府直接提供养老服务的方式不仅不能满足社会老年人的需求,还会造成庞大的财政支出,加重政府的负担。近年来,地方政府面临的考核日益严格,地方政府任务趋于繁重,而各镇街开展社区建设活动所需的资金主要靠地方有限的财力解决。社会发展和服务型政府建设形成的政府的日趋重要的公共服务责任,与有限的政府人力、物力、财力等行政资源之间的矛盾日益凸显,形成了政府转变公共服务方式和条件的刚性约束,使得政府积极寻求适切的解决办法。而政府购买社工服务,则 是各地政府寻求解决这一矛盾的途径之一。

3、严格的政府考核与有限的地方政府财力之间的矛盾 近年来,随着新型城市化进程的推进,政府各职能部门对应新时代的社区服务刚性需求,对各地方政府制定类目众多的社会工作服务考核指标,面临着日益严格的考核标准,地方政府任务趋于繁重。面对日益增长的社会工作服务刚性需求和政府严格考核指标的双重压力下,地方政府的财政能力却跟不上社区建设方面投入的需要。上级主管部门配置的专项资金往往只能满足服务项目的开办,而不能满足长远服务项目的运作需要。在这种上一级公共财政与职能部门支持“缺位”的情况向,地方基层政府必须自己寻求有效途径,解决承担和完成考核任务与自身有限财力之间的矛盾。而政府购买社工服务,正是有效解决这一矛盾的途径之一。

关于政府购买社工服务的功能,赵一红(2012)认为其功能主要体现在使政府职能社会化、使社会工作组织的发展具有战略意义、使整个社会在和谐与稳定中发展三个方面。

已有研宄对我国内地政府购买社工服务的现状的关注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关于政府购买社工服务的模式。陈少强、宋斌文在《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初步研宄》一文中得出与代曦的《政府购买社工服务的模式选择》一文中相近的结论,认为政府购买社工服务有两类模式,即购买就业岗位和购买服务项目。

第二、关于政府购买社工服务的形式。陈少强、宋斌文(2008)和赵一红(2012)一致指出,政府购买社工服务的形式分为三种,它们分别是竞争性购买、非竞争性购买即公有私营、形式性购买即依赖性购买。代曦(2011)认为在购买社工服务的实践中形成了三种项目购买方式,分别为竞争性购买、谈判购买和协议委托方式。其中竞争性购买指政府通过公共媒体发布项目购买信息,符合要求的社会组织自行参与竞争;谈判购买指政府通过与多家服务提供方进行谈判从中确定由谁提供服务;协议委托指政府与唯一的服务提供方协商并购买其服务。 第

三、关于政府购买社工服务的资金来源。陈少强、宋斌文(2008)认为它可以分为税收收入和非税收收入两类。其中源于税收收入的资金是列入财政预算的,非税收收入主要是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彩票公益金收入。

政府购买社工服务优势分析

1、政府层面

有利于体制改革。《中共广州市委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街道社区服务管理改革创新的意见》(穗字[2011]14 号)文件,明确表示街道要以“三中心一队”为建设的基础,这表明着依托街道家庭综合服务中心进行服务的以社工机构为代表的社会组织以及社会力量开始参与我国社会服务,为我国社会服务的发展开辟了一条新的道路。

2、社会组织层面

有了生存的平台。我国社工专业的设立始于1988年北京大学,在这20多年间社工专业发展缓慢,在这20多年间社工专业并没有得到政府和社会大众的认可,甚至被未被认识,同时社工机构作为非营利机构,绝大多数的社工机构并没有经费和资源在社会中生存,社工服务并没有生存的环境。而随着家庭综合服务中心的推广和开放,以社工机构为代表的社会组织开始承接社会服务,社工机构得到政府购买服务的经费进行独立的运营,为社工机构和社工专业的生存提供了平台。

3、社区居民个人层面

有助于获得服务和资源。改革开放 30 年来,我国居民的生活水平得到了明显的改善,但我国居民生活的满意度却不断下降。我国地区发展越来越不平衡,贫富差距越来越大,社会的矛盾冲突也越来越多。家庭综合服务中心的出现,有利于为居民传达政府信息,利用政府资源资金为社区居民服务,如链接资源为一些需要的居民获得政府低保资源。有利于为居民链接各种社会资源,如通过各种基金会为社区居民提供医疗帮助、经济支持等。家庭综合服务中心可以整合政府资源、社会资源以及社区资源,再通过资源的调配使得居民获得资源和服务。 政府购买社工服务中存在的问题

政府购买社工服务,社工机构进行项目运作”是我国社会公共服务民营化、社会工作职业化、专业化发展过程中的一次非常有益探索,虽然其带来了一定的成效,但是这种模式的运行和发展不可避免地面临着众多的问题和挑战。

1、政府的困境

(1)政府经验不足,责任较为模糊

政府对于整个购买服务运作过程中,需要设置多少个社工服务岗位?社区必须购买哪些社工服务、不需要购买哪些服务?社工服务的成本是多少?购买社工服务应该达到怎么样的效果?对于这些问题,街道办事处缺乏清晰的认识和理解。政府对这方面缺乏明确的标准和规范指导。由此表明,政府作为社工服务的购买方还是缺乏充分的知识准备。

(2)购买程序规范程度较低,合作过程随意性较大

在国内普遍实践来看,政府购买社工服务的购买程序仍然不够规范。由于公开不足、竞争不足导致政府直接指派机构提供服务的情况并不罕见。有些社会组织跟政府之间的关系未完全独立,有些组织甚至是接到特定购买任务以后才专门成立的,这种购买服务的“内部化”操作,使政府购买服务流于形式。目前,全国关于规范这方面操作的指导性法律法规仍未出台,另外由于地区社会发展的差异,地方出台的相关措施、办法不能普遍在全国推行,地方局限性明显。关于指导政府制定购买服务的细目、服务质量量化标准、服务价格方面的法律法规在国内仍然是空白的,这必然导致购买程序的随意性,容易滋生政府贪污腐败。

(3)服务评价和监督体系缺失,服务成本难以控制

全国的实践中,政府在与社工组织签订合同后,由于政府有关 部门的工作人员相关专业知识缺乏、社工组织行业规范未完善、社会舆论监督行为未能常态化,往往难以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有效评价和监督,具体表现如下:①政府有关部门没有就承接社工组织每年的资金使用情况制定开展专项经费审计制度。②社工组织自行募捐或者通过服务收费以减少营运成本的情况偶有发生,政府在规范社工组织收费行为的方面没有制定相关规则、指引,监管力度不足。③除引入第三方独立评估机构开展中期、末期评估的办法外,基层政府作为服务购买方没有建立对社工组织的日常监管制度,不能及时纠正社工服务中的不足,导致发现问题的滞后性,降低购买社工服务的效率。④评估执行主体专业能力参差,在某些地方的评估实践中还存在“外行领导内行”现象,使得评估方式的公信力在业界存在争议。

2、社会工作机构的困境

(1) 公众对社工的认知度不高,缺乏信赖感

社工作为中国的一种新兴职业,在普罗大众之间的知晓度并不高。传统上,中国公众在社会服务的供给上对政府的赖度较高,也习惯于由 政府对社区服务的一元管理和供给模式。当社会组织开始介入社区服务时,公众往往因不了解而拒绝社工提供服务 2)社工组织人才缺乏、管理架构不完善

目前虽然登记成立的社工组织越来越多,但社工组织的水平参差不齐,导致政府购买社工服务发展过程中存在竞争投标不足的弊端。同时,社工组织在承接服务过程中存在“圈地盘”现象,出现一个机构多次中标的局面,而有些机构竞标成功后社工人力资源不足,因此往往忙于后面的工作,服务水平又跟不上,导致社会大众对社工服务质量产生怀疑,从而陷入社工组织经济效益上升但社会效益下降的尴尬境地,影响到社会工作的整体发展。某些机构盲目发展导致人力资源、机构管理等方面跟不上服务需求,在中期评估中被评定为“及格”的边缘,造成在业界的声誉受损,导致丧失了以后再参加同类项目招投标的主动权。

(3)专业社工组织在政府管理模式下运作的“水土不服” 在现实操作中,社工组织在承接服务的过程中面对政府部门的“多头管理”常常无所适从。街道、民政、妇联、义工、社协、居民对社工组织的要求不一,常常导致社会工作者无所适从。到底该先满足哪一方面的要求?从专业社工理念出发,肯定是以社区居民需求为先。但政府作为购买方,对社工组织提供服务仍存在行政管理的惯性思维,对其的考核往往容易偏向政绩化,与社会大众真正需求有偏差。而且由于政府下派的任务往往根据上级部门的中心任务变化而变化,而社工组织在承接任务时往往违背了其专业服务的规范性、长远性的要求。有关学者担忧,社工组织在于政府的广泛合作中会导致其特殊作用或者功能会被削弱或丧失。特别是其作为社区建设者和表达社区和弱势群体的需求的桥梁作用。同时社工组织在承接政府服务项目的合作过程中,要避免内部人员官僚化的现象产生,一旦出现这种情况,社工组织就会丧失灵活性和创新能力,无法代表其服务对象的诉求。 再有,由于国内社工组织的发展历程较短,发育尚不成熟,故即使是相对独立的社工组织,还没有足够的实例和地位与政府处于平等的谈判和协商的位置上。在服务项目的谈判过程中,社会组织常常处于被动位置,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削弱了社工组织提供专业服务的积极性。 社会公众的互动不足受计划经济时代的惯性思维影响,社会公众在公共服务供给上极度依赖政府,认为政府作为“父母官”,包揽民生大少事务理所当然。在推行政府购买社工服务的机制下,现阶段社会公众的素质和意识仍没有跟上,对于社会公益性服务活动的参与不足,往往处于“政府唱戏、群众看戏”的状况。然而,政府购买社工服务,最终受益的是社会公众,最有发言权的也应该是社会公众。专家指出“如果政府在厨房里干得热火朝天,民众却在一旁感觉不对口味,社会就难以正常运转”。政府购买社工服务是一个政府引导与出资、社会组织运作、社会公众共同参与的“委托——合作——参与”制度结构体系,社会公众的积极参与必不可少。 政府购买社工服务的对策探讨

在我国,政府购买社工服务是一个成长中的实践,这就意味着在政府购买社工服务的起步阶段,肯定存在一些问题和不完善之处,需要针对实践中出现的问题找到应对之策,促进政府购买社工服务实践的向前发展,使实践收到应有的效果,提升居民生活质量、增进社会福祉。 1.营造公平竞争环境,实现优胜劣汰。

政府应当实行公平、公开、透明招标,根据市场经济的规律来挑选资质较好的社工机构、购买其服务,让各社工机构在自由竞争中实现优胜劣汰,最终使民众得到最好的社工服务,实现同等条件下社会福祉的最大化。

2.调整税收政策,简化资金审批程序。

政府应当根据民办社工机构的非营利特征、社会公益特征制定针对此类社会组织的科学合理的税收政策。同时,应当简化向民办社工机构拨付服务经费时的资金审批程序,按照合同规定及时给付服务费用,以保证所购买的社工服务具有可持续性。 3.合理制定评估指标,健全评估机制。

针对现有的对政府所购买的社工服务的评估指标过高、不切实际的问题,政府应当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结合实践经验制定出科学合理的评估指标。同时,建设一支更加具有公信度的服务评估团队,完善评估机制。

4.摒弃半购买形式,放权于社工机构。

政府应当进一步转变关于自身权力的理念,积极培育社会组织,鼓励社工机构的发展,信任社工机构的服务能力和提升社会和谐度的潜质,对社工机构进一步放权,摒弃不科学的、不合理的服务购买形式。 5加大服务宣传,提升知晓度和参与度。

社工机构应当更加注重对服务的宣传,关注服务对象的覆盖率和居民平等享有服务的权利,在注重服务的参与人次的同时,认识到应当让更多的还没参与过服务的居民参与到服务中来。尤其是在服务幵展的初期,更加要改进服务宣传方式、加大宣传频率,提升服务的知晓度与参与度,让居民平等地享有社工服务。 6.提高服务可及性,关注服务对象发展。

提供社工服务的服务点的地理位置影响着社工服务的可及性,应当积极倡导“十分钟生活圈”的建设,在较大的街道或者镇购买社区级的社工服务项目,提

高社工服务的可及性,使更多人受惠。同时,在提供服务时,社工机构应当加大对服务对象个人成长与发展的关注,注重对服务对象健康人格的引导和塑造,以助人自助的理念为指导幵展服务。而非仅仅肴到服务幵展的次数是否到达政府规定的数量指标,应当把尽心做好社工服务、积极促进服务对象的发展。 7.明晰服务操作指引,共享督导培训。

一方面,政府应当尽快出台有关社工服务的科学的具体操作指引,规范社工机构的服务操作与行为,提升服务的质量。另一方面,政府、社工机构、社工协会等应当积极促进共享式社工督导与培训系统的建立,实现社工培训与督导的规范化,共享督导培训资源,节约督导培训成本。

8.完善联合会议制度,合作更加务实。街道、居委会、社工机构之间联合会议制度的建立是为了加强三方的协调与配合,及时沟通合作需求,最终实现优化服务提供的目标。但是,如果这种会议制度只是为了开会而幵会,不讲宂会议对于改善社工服务的实效,那么,这种会议制度反而起到浪费资源的反作用。因此,应当更加注重联合会议制度的实际效果,在政府、居民自治组织、社工机构之间开展更为务实的合作与协调。

推荐第4篇:政府购买服务范本

农安县政府购买服务合同

目录

第一条 定义和解释 2 第二条 合同构成及适用顺序 4 第三条 服务项目及服务范围、期限 5 第四条 项目所需的审批手续及落实责任 7 第五条 甲方负责提供的合同实施条件 7 第六条 项目投资计划与融资方案 7 第七条 合同价款及资金支付 8 第八条 服务质量及保障措施 10 第九条 项目交付 11 第十条 甲方的陈述和保证 11 第十一条 乙方的陈述和保证 12 第十二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3 第十三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4 第十四条 指定人员及联系人 15 第十五条 权利保证和权利归属 16 第十六条 转让和分包 16 第十七条 保密 17 第十八条 不可抗力 17 第十九条 违约责任 18

第二十条 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 19 第二十一条 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20 第二十二条 其他约定 21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刘兴华 住所:农安镇宝安路建设大厦 邮编:130200 联系人:张亚平电话:043183265755 传真:043183265755 邮箱:jsj868822@163.com 乙方:农安县房地产经营开发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咏 住所:农安镇德彪街27号 邮编:130200 联系人:马福东 电话:043183236306 传真:043183236306 邮箱:641279809@qq.com 鉴于: 1.为了推进农安县棚户区改造项目,农安县政府拟实施吉林省2013-2017年棚户区改造二期建设项目—农安县。该项目已纳入2015年棚户区改造规划,经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批(吉建保[2015]7号及吉建保[2015]10号);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等有关规定和要求,农安县政府已制《农安县人民政府关于政府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农府发[2015]7号)及《农安县统购商品房用于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工作实施方案》(农府发[2015]8号),以及政府购买服务的指导性目录,将政府购买服务纳入目录范畴。

3.农安县政府决定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实施该项目,为公众提供棚户区改造服务,该“政府购买服务”事项已经农府发[2015]7号文件审批;4.农安县政府以政府采购服务授权书授权农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为本合同项下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

5.农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通过公开招标的采购方式,确定农安县房地产经营开发总公司作为本合同项下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采购程序和资质要求。乙方愿意向甲方提供本合同约定的各项服务。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本项目达成本合同。 第一条 定义和解释

(一)定义

1、甲方:即购买主体,指农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该机构代表农安县政府依据本合同购买乙方的服务,甲方的合法继承人和允许的受让人视同甲方。

2、甲方指定代表:指依据本合同第十四条规定,由甲方不时指定的代表甲方行使本合同规定的各项权利并接受乙方通知的全权代表。

3、乙方:即承接主体,指提供服务项目的一方,本合同指农安县房地产经营开发总公司,该公司依法设立,在农安镇德彪街27号注册,营业执照编号为220122010000743,法定代表人为周咏。乙方的合法继承人和允许的受让人视同乙方。

4、乙方指定代表:指依据本合同第十四条规定,由乙方不时指定的代表乙方行使本合同规定的各项权利并接受甲方通知的全权代表。

5、贷款银行:指与乙方签订贷款合同、为本项目提供融资的金融机构,具体指国家开发银行吉林省分行。

6、融资合同:指乙方与贷款银行签署的为履行本合同规定义务而获得贷款银行融资的相关合同。

7、第三方:指甲乙双方以外的任何自然人、法人、机构、组织、单位、实体等。

8、本项目:指吉林省2013-2017年棚户区改造二期建设项目—农安县。

9、项目交付日:指本合同规定的,由于项目完成、终止或其他原因造成的乙方向甲方移交各种服务事项的管理权及相关财务的所有权的特定日期。

10、服务:指甲方依据本合同第3.1条规定从乙方购买的各项服务。

11、书面形式:指有形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包括合同文件、信件、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

12、一日:指一个工作日。

13、“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14、“元”:指人民币元。

(二)解释

除非本合同另有说明,下述词语在本合同中应适用本条规定的释义:

1、“一方”或“各方”指本合同的一方或各方。本合同的各方均包括其各自的继任者和获准的受让人;

2、“资产”包括现有和将来的任何类别的财产、收入及权益;

3、“修订”包括补充、更新、替换或重新制订(“被修订”应作相应解释)。第二条 合同构成及适用顺序

(一)本合同由下述文件构成:

1、本合同及其各项修订文件;

2、本合同附件;

3、成交通知书、协议、招标、投标文件(含澄清文件);

(二)任何关于本合同内容的争议应按照下述顺序适用本合同文件予以澄清:(1)本合同;(2)合同附件;(3)招投标文件及招投标澄清文件。上述文件中上一序位文件与下一序位文件内容相矛盾时,应优先适用上一序位文件标准澄清本合同的规定。

(三)本合同构成签约方就本合同所涉及的事项而订立的完整协议,并取代双方任何先前的协议或安排。

(四)除合同性质及双方约定终止执行的合同条款外,本合同在乙方完成服务后依然有效。

(五)本合同条款标题仅为方便之用,不影响条款内容的解释。第三条 服务项目及服务范围、期限

(一)服务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吉林省2013-2017年棚户区改造二期建设项目—农安县 项目总投资:175001万元

建设规模及内容:本项目棚户区改造共包括10个地块,共征收居民3023户,非住宅类建筑13户,征收土地面积94万㎡,征收总建筑面积34.6万㎡。其中,拆迁住宅占地面积33.1万㎡,拆迁住宅建筑面积33.5万㎡;拆迁非住宅类建筑占地面积3.6万㎡,拆迁非住宅类建筑面积1.1万㎡。安置方式主要以购买存量商品房为主,共安置居民2523户,购买商品房3759套,总建筑面积28万平方米;纯货币共安置居民500户。

建设地点:本项目棚户区共改造10个地块及四至范围,如下表:

序号 地块名称 四至范围

东至电联大厦;西至电联街;南至电联热力公司;北至商业幼儿园住宅楼。 东至生产资料物资回收公司住宅楼;南至1 电联热力公司地块

2 商业车队胡同地块 明星路;西至老实验高中家属楼;北至清华路。

3 古城街1号地块

东至居民区;西至古城街;南至黄龙路;北至居民区。 4 古城街2号地块

东至文博街;西至古城街;南至基督教堂;北至黄龙路。

东至农安四中;西至润泽同泰园小区一期;南至农安四中;北至农安路。 东至东环加油站;西至文博街;南至成达食品有限公司;北至居民区。

东至古城街;西至雅仕居;南至绅士花园;北至挂面厂石头道。

东至红旗小学向东150米;西至红旗小学;南至石头路;北至药材公司。 东至古城街;西至龙翔丽景明珠小区;南至居民区;北至宝安路宝华骨科医院。 东至道路;西至古城街;南至康宁医院;北至基督教堂。 5 农安路东段南侧

6 黄龙路东段南北两侧

7 古城街四期

8 药材公司南侧地块

9 宝华医院南侧地块

10 古城街3号地块

(二)服务范围和内容

甲乙双方经自愿平等协商同意,甲方向乙方购买吉林省2013-2017年棚户区改造二期建设项目—农安县涉及的下述服务:

1、项目可行性研究

2、规划设计方案制定;

3、土地征收补偿;

4、拆迁安置有关事项;

5、项目建设;

6、总承包商服务;

7、质量检验及验收服务;

乙方提供上述服务可以采取新建的方式,也可以通过货币补偿的方式,也可以通过购买存量房的方式。

(三)服务期限

甲乙双方确认,在任何情况下,除非甲方另行书面同意,乙方完成本项目规定的所有服务的期限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2039年6月8日。

(四) 服务范围及服务期限的修改

1、乙方应根据本合同所规定的服务内容、期限及标准提供所需服务,除非得到甲方的书面指示,否则乙方不应提供本合同规定以外的服务,也不应该延迟提供服务的期限。

2、甲方可以在本合同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指示乙方就本合同所规定的服务及/或本合同期限作出更改、修订、省略、增添或其他修改。乙方可依照甲方的书面指示作出修改,接受对于本合同特定条款的修改。除非甲乙双方已经就服务范围修改所产生的合同价款变化达成书面协议,本合同所规定的费用支付标准依然适用于变更事项。

3、非因乙方原因导致服务中一项或多项服务不能按照本合同中双方同意的期限完成或提供服务的,乙方应在发现该等服务不能按期完成后立即书面通知甲方和贷款银行。甲乙双方应就有关服务期限修改及对乙方还款能力的影响达成书面意见并取得贷款银行同意。 第四条 项目所需的审批手续及落实责任

(一)甲乙双方确认本项目所需要的下述审批由甲方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个月内负责落实:

1、本项目涉及的城市建设规划事项;

2、本项目涉及的土地划拨或征用手续;

3、本项目涉及的拆迁安置事项;

4、本项目涉及的环境评估及审批事项;

5、本项目涉及的政府投资及服务费用相关预算审批事项;

(二)除本合同明确规定由甲方负责落实的政府审批事项外,本项目及乙方提供本合同规定的服务所需的其他政府审批由乙方负责落实,其中包括但不限于:

1、项目设计审批;

2、项目涉及的建设许可事项;

3、项目涉及的生产安全、消防、劳动保护等行政许可手续;第五条 甲方负责提供的合同实施条件

甲方应在下述规定时间内完成对应的项目工作并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后应就甲方是否完成有关工作予以书面确认:

1、在2017年6月前完成项目土地划拨或征用工作。第六条 项目投资计划与融资方案

(一)甲乙双方确认,按照《关于吉林省2013-2017年棚户区改造二期建设项目-农安县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农发改审批字[2015]66号),本项目总投资为175001万元人民币。乙方为按期履行义务,资金筹措计划如下:(1)乙方自筹项目资本金35001万元,占总投资的20%;(3)拟向贷款银行申请融资140000万元,占总投资的80%。

(二)为保障本合同履行,甲方同意乙方向银行申请贷款,并保证乙方确实履行融资合同中约定的相关事项。第七条 合同价款及资金支付

(一)甲乙双方确认,按照《关于吉林省2013-2017年棚户区改造二期建设项目-农安县政府购买服务费用纳入未来年度财政预算的函》农财函[2015]5号文,本项目中甲方购买乙方服务的合同总价款为261101万元人民币。

(二)甲方承诺将积极筹集本合同约定的各项资金,资金来源于农安县政府财政性资金,已在既有财政预算中统筹安排,并将逐年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管理。

(三)本合同签署后15日内,乙方应向甲方开具总额为266.5万元的履约保函(或支付履约保证金)。该保函的内容应符合甲方及贷款银行的要求。在乙方不能按照本合同规定履行其合同责任时,甲方有权优先从履约保函(或履约保证金)中获得补偿。

履约保证金应在合同期满后无息返还,已按照本合同约定予以扣除的不再返还。

(四)本合同生效后20日内,甲方应向乙方支付预付款(或定金)100万元,该款项应支付到乙方在贷款银行开立的指定账户,并且按照融资合同的规定使用。

(五)本合同项下资金支付计划初步安排如下: 购买服务资金年度支付计划 期间 年度 第1年 第2年

2015年 2016年

购买服务资金金额(万元) 12448 11667 建设期 服务期 第3年 第4年 第5年 第6年 第7年 第8年 第9年 第10年 第11年 第12年 第13年

第14年 第15年 第16年 第17年 第18年 第19年 第20年 第21年 第22年 第23年 第24年 第25年

合计

2017年 2018年 2019年 2020年 2021年 2022年 2023年 2024年 2025年 2026年 2027年 2028年 2029年 2030年 2031年 2032年 2033年 2034年 2035年 2036年 2037年 2038年 2039年

11667 10108 10138 10158 10170 10172 10165 10149 10224 10185 10236 10174 10203 10218 10318 10301 10270 10325 10362 10380 10380 10461 10222 261101 具体支付计划将与相关融资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相衔接匹配,具体金额根据利率等因素进行动态调整。

(六)除非经贷款银行同意,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上述支付额度不因甲方与乙方的任何争议或任何其他原因(包括不可抗力造成的乙方不能履行合同的情况)而终止。

(七)甲乙双方确认本合同总价款及支付方式是基于对项目各方面要求综合考察的结果,其中项目还本付息要求是确定本合同价款支付标准、时间和额度的基础之一。如果本合同中任何一方或双方认为合同价款及支付标准、进度需要作出调整时,应事先取得贷款银行同意。

(八)如因项目投资额度、规模或进度调整等因素,导致本合同规定的资金支付额度及时间与融资合同规定的还本付息计划不匹配时,甲方同意相应调整本合同中资金支付计划,以满足乙方还本付息要求。

(九)乙方应在上述支付日期前30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交费用发票及费用明细资料(如需),甲方应在收到发票等资料后30个工作日内将相应资金以人民币汇至乙方的以下账号: 开户银行:国家开发银行吉林省分行 账 号:22101560017116070000 收 款 人:农安县房地产经营开发总公司 备 注:

(十)未经贷款银行书面同意,上述资金账号不得变更。第八条 服务质量及保障措施

(一)乙方提供各项服务的质量标准应依据下述顺序确定:

1、国家质量控制标准;

2、没有国家标准的,应适用行业质量标准;

3、没有国家或行业质量标准的应适用省级质量标准;

4、没有国家、省级、行业质量标准的,甲乙双方应协商确定可以适用的服务质量标准。

(二)乙方应在向甲方提供各项服务前向甲方提供适用于相关服务的质量服务标准的相关文件,甲方在接到乙方提供的服务质量标准后应就该项标准的适用性及完备程度予以审核并提供书面意见。该质量标准经甲乙双方协商签字确认后应作为未来本合同项下相关服务结果验收的依据。

(三)乙方应在项目进程中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保障其所提供的服务符合服务质量标准。如果由于特殊原因,乙方不能保障服务事项的质量,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

(四)甲方有权在乙方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在不影响乙方正常运营的前提下,对乙方的服务工作、服务质量及相关质量保障措施予以检查。具体检查督促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对服务对象的回访、现场检查、样品抽查、要求乙方汇报质量跟踪和检查结构、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对服务结果予以评估等。甲乙双方应在依据项目情况确定服务结构检查节点,在服务检查节点及服务结果最终交付日前10工作日,乙方应书面通知甲方对服务节点或最终结果验收的时间、地点、方式。甲方应及时组织相关部门,按照本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对乙方的交付进行验收。如因甲方原因导致验收时间推迟的,乙方履行本合同义务期限应予顺延。

(五)甲方对各个服务节点检查的结果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乙方如果对甲方的检查结果有异议,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出书面说明。甲方有权依据服务节点检查结果通知乙方停止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服务。如果甲方没有通知乙方停止履行合同义务,乙方应继续向甲方提供所规定的其他服务,甲方也应按照本合同规定履行相应义务。双方有关独立节点检查结果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按照本合同规定的争议解决方式解决。

(六)如果甲方因一个或多个检查结果书面通知乙方停止提供本合同规定的相关服务,甲乙双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及合同解除程序处理合同解除事宜。

(七)乙方对其提供的服务质量应按照国家规定承担相应的产品维修、消费者保护及缺陷修复、质量赔偿责任。第九条 项目交付

乙方应在项目交付日向甲方移交下述资产及与项目有关的信息资料。其中包括:

(一)建设图纸规定的居民楼;

(二)建设规划规定的公共设施。包括幼儿园、学校、商店及该规划;

(三)确定的其他公共设施;

(四)项目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档案、投融资资料、资产清单、设备仪表清单、维修操作手册、质量保证书等 第十条 甲方的陈述和保证

(一)甲方已经获得农安县政府的有效授权,负责购买本合同所规定的各项服务,并代表农安县政府与乙方签署本合同。

(二)甲方签署并履行本合同不会违反任何法律法规,也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权益。

(三)甲方保证本合同涉及的财政支出责任已经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获得必备的批准及授权,并且已经纳入农安县政府财政预算管理。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将依法办理所有相关资金支付事项。 第十一条 乙方的陈述和保证

(一)乙方为依法设立、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的法人,符合国家有关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政企分开的要求。

(二)乙方已或将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同其工作人员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并为其购买社会保险。乙方进一步确认,本合同的签署及合同项下服务的提供并不导致其工作人员与甲方或农安县政府建立任何劳动、劳务、雇佣等关系;

(三)乙方确认其已获得签署本合同的足够信息。乙方如因误解与服务内容及标准要求有关的任何事实或本合同的任何规定,而导致其自身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乙方将不会获得任何额外补偿或就承担有关法律责任获得任何豁免。乙方进一步确认其签署并履行本合同不会违反其已有的任何其他合同或与其冲突。

(四)乙方的各项财务记录真实可靠。除已经向甲方说明的违约记录外,乙方不存在任何违约事项,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且其签署并履行本合同不会违反其已有的任何其他合同或与其冲突。

(五)在本合同期间,乙方改变其股权结构和股比关系或实施董事会、监事会主要成员以及总经理等高管人员等重大事项的变更的,应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在取得甲方同意时,应向甲方提交贷款银行对该等事项的同意书。

(六)乙方获取及保持为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政府授权、批准、许可证或特许,并须承担因获取和保持许可证及特许而可能产生的所有费用、收费及开支。

(七)乙方将为本项目提供服务足额投保所需的一切险种并确保该等保险在本项目运营期内持续有效,相关保险费用由乙方承担并可计入本项目实际投资额。发生投保范围内的保险事故时,乙方应将保险赔偿金首先用于本项目的修复;在无法修复的情况下,贷款银行作为第一顺位受益人,优先偿还本项目银行贷款本息,剩余的保险赔偿金用于补偿乙方的投资回报。

(八)乙方自行缴付所有税项、费用、收费及款项。

(九)乙方向甲方或农安县政府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向甲方作出的所有陈述和保证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真实有效。第十二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

1、甲方有权随时向乙方了解项目进度并要求乙方提供项目相关资料。

2、甲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府管理的相关职能规定,对本项目的建设进行监督和检查;但甲方并不因行使该等监督和检查权而承担任何责任,也并不因此减轻或免除乙方根据本合同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而应承担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3、甲方有权对乙方就本项目注资和融资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4、除非甲乙双方书面同意,本合同不影响甲方就相同服务内容与其他服务提供商签署服务采购协议的权利。

(二)甲方的义务

1、甲方应负责协调农安县政府的相关部门依法将购买服务资金纳入政府财政预算和采购服务资金预算管理,并按照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价款。

2、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与履行本合同相关的所有必须的文件、资料。

3、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完成由其落实的审批事项,提供合同实施条件。

4、甲方应为乙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与相关政府部门及其他第三方的沟通、协调提供必要的协助。

5、甲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为乙方就本项目的融资提供必要的协助,包括由甲方或农安县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出具相关的同意或证明文件等。第十三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的权利

1、乙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向甲方收取费用。

2、乙方有权自甲方处获得与提供本合同项下服务相关的所有必须的文件、资料。

3、为本项目融资之需要,乙方有权以其依法享有的本合同项下全部权益及收益(包括但不限于请求甲方拨付各种资金的权利及其收益等)形成的应收账款向贷款银行提供质押担保,并在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中办理质押登记。

(二)乙方的义务

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时间落实政府审批事项并按照各项审批文件要求完成项目。

2、乙方应全面履行本项目建设管理中的相关安全生产管理职责,避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因乙方未尽管理职责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由乙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乙方应配备具有相应资质、特定经验并受到适当培训的工作人员;乙方应采用招标方式选择本项目的环评、勘察、设计、施工及监理等单位,相关招标方案及合同文件应当报甲方予以确认。

4、乙方为本项目之目的而依据本合同签订的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文件、融资文件等)应当符合本合同的要求且不得与本合同相抵触。

5、乙方应接受并配合甲方或甲方组织的对本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与检查,对于甲方指出的问题,应及时作出合理解释或予以纠正。

6、乙方应采取有效的措施保证本项目的融资按计划进度执行,不会影响到项目实施,且所有融资均用于本项目,并合理安排资金使用计划,确保项目得到顺利实施。

7、乙方应对项目资金进行规范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加强自身监督,确保资金规范管理和使用。

8、乙方应建立服务台账,记录相关文件、工作计划方案、项目和资金批复、项目进展和资金支付、工作汇报总结、重大活动和其它有关资料信息,以配合甲方及甲方组织的监督检查或绩效评价。

9、乙方应建立健全财务报告制度,按要求向甲方提供资金的使用情况、项目执行情况、成果总结等材料。

10、乙方应根据甲方要求,无条件接受和配合甲方或甲方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的与本合同相关的审计。乙方应保存与本合同相关的记录和账目,保存期限为本合同终止后25年。经提前通知,甲方或甲方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有权检查并复制该等记录和账目。

11、服务结束后,乙方应无条件返还甲方向其提供的文件、资料并向甲方移交项目资料,同时乙方应当自留一份完整的项目档案并予以妥善保管。第十四条 指定人员及联系人

(一)指定人员

1、甲方指定张亚平作为甲方代表负责与乙方的联络沟通及其他本合同履行中的各项事宜。

2、乙方指定马福东作为乙方代表负责与甲方联络沟通及本合同履行中的各项事宜。

(二)联系人

除非双方另有明确约定,任何一方根据本合同向另一方提供资料和发送通知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如下: 甲方联系人:张亚平电话:043183267758 传真:043183267758 邮箱:jsj868822@163.com

乙方联系人:马福东 电话:043183236306 传真:043183236306 邮箱:641279809@qq.com 第十五条 权利保证和权利归属

(一)权利保证

乙方保证其所提供之服务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权利和知识产权。

(二)权利归属

1、甲方向乙方提供的与履行合同相关的文件资料,其知识产权归甲方或甲方指定之第三方所有。

2、乙方及其工作人员在为甲方提供服务的期间所产生的所有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

3、甲方拥有本项目形成的所有资产的所有权和支配权。第十六条 转让和分包

(一)未经甲方及贷款银行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和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任何第三方,包括乙方关联企业。

(二)未经甲方及贷款银行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合同分包给任何第三方,包括乙方关联企业。

(三)乙方不得将本合同转包给任何第补充三方,包括乙方关联企业。

(四)乙方在向甲方征求关于转让或分包的同意时,应向其提交贷款银行关于该等事项的同意书。

(五)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将本合同转让或分包的,应选择具有特定资质的第三方。

(六)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将本合同分包的,应就分包部分向甲方承担责任。第十七条 保密

(一)乙方及乙方工作人员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所获得的甲方、甲方所代表之政府及项目的所有信息和与提供本合同项下服务相关的记录、数据、报告等资料均属甲方之保密信息。

(二)乙方应对该保密信息采取保密措施,且仅得为本合同之目的使用该保密信息。

(三)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披露、使用、转让、复制或允许第三方使用上述保密信息,为本合同之履行需要向其工作人员、代理人等披露的除外。

(四)乙方应保证其工作人员、代理人等遵守本条有关保密的约定,且该约定不因本合同终止或者解除而失效。第十八条 不可抗力

(一)如果乙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履行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不应承担赔偿或终止合同的责任。

(二)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等,不包括乙方的违约或疏忽。

(三)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对方,并尽最大努力减轻不可抗力对合同履行之影响。

(四)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除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终止外,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立即恢复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但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所需的期限可以适当的延长,延长的期限等同于不可抗力对该义务造成影响的期限。

(五)如果任何不可抗力事件阻止一方履行其义务的时间持续超过60日,双方应协商决定继续履行本合同或终止本合同。

(六)如果自任何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90日内双方不能根据上述第5项之规定就继续履行本合同的条件或终止本合同达成一致意见的,任何一方有权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单方通知对方提前终止本合同。第十九条 违约责任

(一)甲乙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均属违约。除非本合同或法律另有规定,任何一方违约不应成为另一方违约的理由,也不能免除另一方继续履行合同的责任。守约一方应尽量减少违约损失。

(二)任何一方发生本合同项下违约事件时,主张违约的一方应立即书面通知违约方予以改正,该通知应抄送贷款银行。受到违约通知的一方应立即就对方违约通知予以回复,确认是否违约并说明理由。双方应就违约事实认定及补救措施充分协商,尽可能减少违约损失。

(三)违约方应就其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违约赔偿的具体标准及方式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双方协商该确定。[其中包括但不限于违约金、现金赔偿及实际履行等]。

(四)违约补偿应优先适用损害赔偿及其他违约补救措施。因违约行使解除合同的权利仅适用于一方严重违约并且导致本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或导致守约一方履行本合同产生根本性障碍的情况。

(五)甲方发生下述违约行为时,乙方有权要求相应顺延乙方履行合同义务的时间并赔偿乙方的损失:

1、甲方未按合同规定提供乙方履行合同的相关条件,如开工所需的政府审批文件、工地施工条件或公用设施使用权等;

2、甲方未按本合同规定支付预付款或服务价款或政府补偿款等金钱支付义务;

3、甲方在人民银行基准利率调整后拒绝调整政府补偿标准;

4、甲方未能按照本合同规定履行验收义务;

(六)乙方发生下述违约,甲方有权以下述一种或多种方式获得违约补偿:(1)停止违约并;(2)重新提供相关服务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3)从乙方支付的履约保函(履约保证金)中优先获得补偿;(4)聘请第三方机构纠正乙方违约所造成的损失;(5)要求乙方支付相应的违约赔偿;(6)要求乙方中止相关服务,重新配备履行合同的人员或其他条件;(7)其他解除合同以外的并符合法律规定的违约补救措施:

1、乙方未能履行本合同规定的金钱支付义务,其中包括但不限于交付履约保函,交付投资或垫资款等;

2、乙方提供的服务质量与合同规定不符;

3、乙方违反本合同规定的有关信息提供及配合甲方质量检查的义务;

4、乙方违反本合同第16条约定擅自转让或分包本合同;

5、乙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时间提供相应服务或服务结果;

6、甲方认为乙方服务没有达到本合同规定的服务标准时应立即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在30日内对甲方的不达标通知予以答复;

7、确系乙方原因造成相应服务未达约定的服务标准的,乙方应在60日内负责完善直至达到合同约定的服务标准,相应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第二十条 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

(一)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首先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经协商仍不能解决,可依法选择如下第2种方式解决:

1、提交长春市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仲裁地点在长春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2、向被告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争议解决期间,除争议事项外,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第二十一条 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一)解除和终止的事由

1、如本合同的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则双方均有权书面通知对方要求立即解除本合同或针对本合同项下服务另行签署其他书面协议。

2、项目非因可归咎于任何一方的原因终止的,双方均有权书面通知对方要求立即解除本合同。

3、非乙方原因导致本合同在双方约定的期限内无法完全履行或在履行过程中出现双方无法预见的困难,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双方可经协商决定解除本合同。

4、法律规定或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事由。

(二)解除和终止的后果

1、一方收到对方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后,应立即停止履行与本合同相关的工作。

2、乙方应配合并促使其与本项目相关之各合同相对人(甲方除外)与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方)就与本项目有关之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签订权利义务转移合同并办理相应手续,以使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方)享有与本项目有关之各项合同项下之所有权益。

3、双方应进行清算。经乙方提供书面证明文件,甲方应按下列方式支付价款,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4、已完成且尚存的工程,具备验收条件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竣工验收,并按照审计结论进行决算;不具备验收条件的,经委托有资质的造价鉴定机构及质监部门进行造价鉴定及质量评定,依据造价鉴定的结果进行支付; 1)乙方为工程订购的且已验收合格并接收的工程设备和材料,原则上由乙方协商供货商退货,由此造成的费用差额由甲方支付; 2) 实际支出的货币补偿费用; 3) 购置商品房实际发生的税费; 4) 乙方已投入资金的合理回报。

5)本合同因一方违约而解除或终止的,违约方应赔偿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乙方违约的,甲方可在履约保证金及应向乙方支付的价款中先行扣除该损失金额。

第二十二条 其他约定

(一)不弃权

任何一方均不被视为放弃本合同中的任何条款,除非该方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任何一方未坚持要求对方严格履行本合同中的任何条款,或未行使其在本合同中规定的任何权利,均不应被视为对任何上述条款的放弃或对今后行使任何上述权利的放弃。

(二)合同效力

1、本合同并不构成甲乙双方之间的代理、合伙或其他关系,任何一方不得以对方的名义行事。

2、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并签订补充协议。对本合同的任何修改或补充应当由甲乙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并取得贷款银行的书面同意。

3、本合同任何条款被主管部门或法院认定为不合法、无效或不能强制执行的,或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等的变化而不合法、无效或不能强制执行的,该等不合法、无效或不能强制执行不影响本合同的其他条款的效力。

4、本合同在满足下述条件时生效:

1)本合同经各方盖章,并经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适当签署。

5、甲方支付本合同项下的全部资金,且乙方偿还项目全部贷款本息后,本合同方终止。

6、本合同一式8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中,甲方执2份、乙方执2份,贷款银行执2份,其余报政府财政等相关部门备案。

(三)合同附件

1、政府会议纪要;

2、可研批复文件;

3、投资估算表;

4、合同价款的构成。

(本页为政府购买服务合同的签署页) 甲方:【购买主体全称】(盖章) 农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刘兴华签约日期:2015年6月10日 乙方:【承接主体全称】(盖章) 农安县房地产经营开发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周咏 签约日期:2015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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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购买服务岗位

劳动合同书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

性质:

法人代表:

乙方(劳动者姓名):

性别:

出生 : 年 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自愿签订和共同遵守本合同。 第一条 合同期限

1、本合同期限 叁 年 零 个月。

自 2017 年 6 月 10 日起至 2020 年 6 月 9 日止,其中试用期0 个月,从签订合同之日算起。 第二条 工作内容

1、乙方按甲方工作需要,安排在 政府购买服务 岗位上, 担任 工作,并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工作任务(具体指标和要求可另订《岗位合同》)。

2、甲方根据本单位工作需要,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调换乙方工种。第三条 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1、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合理配置工作所必要的基本劳动工具;按照岗位需要和国家规定按时发放劳动保护用品;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女工和成年工执行特殊劳动保护。严禁使用童工。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2、甲方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乙方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

3、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安全生产、劳动纪律的教育和培训;对特种作业,乙方持有《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才能安排上岗。

4、乙方工作时间每天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40小时,并享受国家规定的休息与休假。甲方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时间和加班,但要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5、乙方在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操作规程,搞好安全生产,防止工伤事故和职业危害。发生工伤事故,要立即报告有关部门。 第四条 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福利待遇

1、甲方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和本单位工资奖金分配制度,每月按时以货币形式向乙方支付劳动报酬和各项补贴、津贴,支付给乙方最低工资不得低于自治区规定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2、甲方按国家规定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应按《劳动法》第44条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

3、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伤残、死亡和患病及非因工负伤;女工孕期、产假和哺乳期间的待遇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4、甲方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为乙方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包括养老、工伤等项保险费,乙方按规定缴纳个人应负担的社会保险费。第五条 劳动纪律

1、甲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制定劳动规章制度,对乙方进行管理与奖惩。

2、乙方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劳动法律、法规、政策和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

第六条 劳动合同解除、终止和续订

1、下列情况,甲方可以解除合同:

(1)乙方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聘用条件的; (2)乙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甲方规章制度的;

(3)乙方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下列情况,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经国家有关部门确认,甲方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害乙方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的;

(3)甲方不能按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的;

(4)甲方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乙方劳动的。

3、其他解除劳动合同应按《劳动法》第二十三条至第三十二条执行。

4、合同期满前,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和乙方的工作表现以及考核结果,经双方协商一致,可续订合同。

5、终止合同,应在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第七条 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和合同争议的处理

1、本合同的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甲乙双方必须严格履行。任何一方违约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赔偿。

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发生争议,可申请调解委员会调解;调解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条 甲乙双方需要约定的其他条款

一、甲方根据中共大化瑶族自治县委员会大阅〔2015〕43号文件相关规定支付乙方工资待遇。

(一)甲方根据有关规定,由县财政局每人每月1600元的工资标准发放。乙方工资由用人单位按月造册,经教育局审批后,分别报送县人社局,财政局审核后统一汇入用人单位帐户(或个人帐户)。

(二)乙方的社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等“五险”费用,由用人单位财务人员到县社保局申报核定后,属于单位缴纳部分的,由县财政拔出专款予以交缴,属于个人缴纳部分的,由用人单位逐月从乙方的工资中代扣代缴。

二、本合同中的第三条“劳动保护和工作条件”第四款不执行,乙方工作时间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安排。乙方按照甲方关于本岗位制定的管理制度进行管理。

第九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服务岗位在村完小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存入受聘人员个人档案一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用人单位(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

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

2017年

2017年

中心小学(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

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

2017年

主管部门(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

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

20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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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购买服务(公共安全)协议

甲方:

乙方:

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市人民政府《关于政府购买社会组织公共服务的实施意见(试行)》(X府发[2011]16号)等有关规定。为保证所购的服务质量,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项目内容

第二条:服务项目及要求

(项目标准、量化指标、时间节点)

第三条:项目经费使用原则及支付方式

项目经费确保专款专用,支付方式:

1、合同购买服务价款总额为:(大写)

2、第一次划拨时间:

;金

第二次划拨时间:

;金

额第三次划拨时间:

;金

第四次划拨时间:

;金

本合同预留价款金额:

合同终止后根据绩效评估及合同履行中的过错或过失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进行清算后支付。

第四条:合同期限与终止

1、合同期限为

年/月,自

日起至

日止。

2、合同的终止

(1)合同期满,双方未续签的;

(2)乙方服务能力丧失,致使服务无法正常进行的;

(3)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现乙方不符合《关于政府购买社会组织公共服务的实施意见(试行)》(X府发[XXXX]XX号)中规定的服务供应方(社会组织)应具备的条件,造成合同无法履行的。

第五条:项目绩效评估

乙方承接服务项目后,由丙方和局办公室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全程跟踪和监督。项目完成后,丙方会同局办公室对项目的工作绩效、服务对象受益情况、公众满足等进行评估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第六条:双方权利和义务

(一)

甲方权利、义务

1、

项目为合同期内实施,甲方每季度了解安全保卫情况。

2、

协调乙方在提供服务过程相关的政府部门和单位、

3、

为开展绩效评估,甲方应对乙方制定具体的考评意见,对乙方提出安全保卫的合理化建议。

(二)

乙方权利、义务

1、

乙方可要求甲方按本合同的规定按时足额拨付项目经费。

2、

乙方承接甲方的服务项目的资金,其溢出部分主要应用于乙方的再发展,不得挪作他用。

3、

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得将服务项目委托给第三人,应按本合同如实报告项目进展情况,按时、按标准完成项目任务。如乙方未能在合同期内完成全部项目的服务内容,合同结束后,应将相应款项返还甲方。

第七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因违约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经济损失的应当赔偿。

第八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甲、乙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本协议一式肆份,甲方、乙方、丙方各执一份,在丙方见证下,经甲、乙方法定代表人签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单位名称: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地址:

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

丙方(公章)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地址:

签约日期:

推荐第7篇:政府购买服务实施办法

***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

完善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4〕39号)、《关于做好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工作的通知》(苏财社〔2014〕216号)、《关于建立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苏财社〔2014〕254号)、《市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淮政发〔2014〕181号)等文件规定,为做好政府为困难家庭老年人购买养老服务工作,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全区符合政府资助条件的老年人,由政府为其购买机构养老服务、社区养老服务、居家养老服务或委托亲友、邻里提供服务等工作。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的基本原则是:

(一)保基本、可持续原则。充分考虑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注重补贴范围、标准与其他保障制度相衔接,优先保障困难家庭的高龄、失能、失独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逐步惠及全体高龄、失能、失独老年人。

(二)属地管理原则。政府购买养老服务以补贴对象户籍为基础,实行属地化管理,资金由地方财政保障。各乡镇和民政部门要加强绩效管理,明确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的权利和义务,规范购买流程,建立评估机制和动态调整机制,增强购买服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三)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建立公开透明的管理制度,规范操作、严格审批、加强监管,接受社会监督。

(四)发挥市场配置作用原则。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凡社会能够提供的养老服务,应交给社会力量承接。

第三章

购买主体、承接主体和购买内容

第四条

政府购买养老服务主体为乡镇人民政府。 第五条

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承接主体主要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拥有能够熟练掌握养老工作知识、方法和技能的专业团队,具备完善的内部治理结构、健全的规章制度、良好的社会公信力和养老专业服务能力的社会组织、养老机构等。具备相应能力和条件的企事业单位也可承接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工作。也可根据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对象或其家庭意愿,委托其有能力、有爱心的亲友(子女、配偶除外)、邻里提供服务。具体购买养老服务的承接主体由区民政局审核确定。

第六条

购买内容包括:

(一)购买机构养老服务:主要为符合政府资助条件的失能、半失能老年人购买机构供养、护理服务。原则上应优先选择有资质的城乡小型养老机构,并签署《寄养协议》。

(二)购买社区养老服务:主要为符合政府资助条件的老年人购买社区日间照料、老年康复、心理慰藉、文体娱乐等服务。原则上由辖区内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日间照料中心承接服务。

(三)购买居家养老服务:主要为符合政府资助条件的老年人购买助餐、助浴、助洁、助急、助医、护理等上门服务。原则上由已建成的虚拟养老院、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家政公司、物业管理服务公司承接服务,虚拟养老院提供服务网络信息支持。

(四)委托亲友、邻里照顾:根据老年人意愿,由乡镇或其委托的基层养老服务组织、老年人和服务提供人亲友(子女、配偶除外)、邻里,三方协议,为老年人提供日常生活照料与护理等服务。乡镇或其委托的基层养老服务组织、老年人和服务提供人亲友(子女、配偶除外)、邻里,三方应签订《委托协议》,并由乡镇或其委托的基层养老服务组织负责监督。

第七条

区民政局制定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目录,明确服务种类、性质和内容,细化目录清单,并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及时进行动态调整,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四章

补贴对象、补贴标准和补贴方式 第八条

补贴对象:

(一)低保家庭中60周岁以上的失能老人;

(二)低保家庭和分散供养的五保对象中8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三)低保和低收入家庭(低保标准2倍以内)中60周岁以上的失独老人;

(四)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人员。第九条

补贴标准:

(一)低保家庭中60周岁以上的失能老人,按不低于100元/月/人的标准给予养老服务补贴。

(二)低保家庭和分散供养的五保对象中8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低保和低收入家庭中60周岁以上的失独老人,按不低于100元/月/人的标准给予养老服务补贴。

第十条 各乡镇不得缩减补贴对象范围或降低补贴标准。 第十一条

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老年人,和已享受重残护理补贴或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等补助的老年人,按照就高的原则,不重复享受。 第十二条

补贴方式:

各乡(镇)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采用发放服务券(虚拟养老院充值卡)或按《协议》定期结算支付等形式,为符合政府资助条件的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接受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或者签约委托亲友、邻里服务提供支持。 各乡镇按月向区级民政部门汇总上报服务账目清单和服务费,区民政局进行审查确认;区财政局按照民政局确认的服务清单,按季度将资金拨付区民政局。区民政局针对老人接受服务类型,如老年人到养老服务机构接受服务的,支付给相应的养老服务机构;居家接受服务的,支付给提供服务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或组织;委托亲友、邻里提供服务的,根据乡镇政府或委托的基层养老服务组织、老年人和服务提供人三方签定的协议,支付给服务提供人。

第五章

申请办法与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

申请办法:

(一)由符合政府资助条件的老年人(或其家属、扶养人)到老年人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已经享受服务的对象,次年一月须重新申报,实行动态管理。

(二)申请人(符合政府资助条件的老年人,下同。)应提交有关材料:⑴填写《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申请审批表》;⑵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⑶申请人本人持有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低保证、特困供养证(五保供养证)、低收入证明并失独家庭证明。

(三)申请人需接受老年人能力评估:2016年暂时未能对老年人能力委托第三方进行专业评估的,由乡镇按照《老年人失能率通用标准》进行简易评估,填写《淮阴区老年人失能状况评估表》。《老年人失能率通用标准》:在老年人自主(无协助)吃饭、穿衣、上厕所、上下床、在室内走动、洗澡六项指标中,5-6项完成不了的为重度失能;3-4完成不了的为中度失能;1-2完成不了的为轻度度失能;都能完成的为能力完好。 本实施办法中所称“失能”指重度失能;“半失能”指中度、轻度失能。

2017年起,区民政局将全面建立第三方评估机制。 第十四条

审批程序:

村(居)委会负责受理、初审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将老年人基本情况在村(居)予以公示,公示不少于7天,对公示无异议的,填写《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申请审批表》,签署受理、初审意见后,上报乡镇复审。

乡镇负责复审工作,在5个工作内,签署复审意见并对《申请审批表》进行编号后,报送区民政局、老龄办审批。 区民政局、老龄办进行核批后,将核批名单在其所在村(居)委会公示5个工作日,没有异议的方可享受政府购买养老服务。

第十五条

区民政局根据实施办法,明确补贴对象、标准、方式和申请办法与审批程序,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组织工作,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政府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纳入政府年度重点工作和为民办实事项目,抓好责任落实,加大推进力度,确保有效落实。

第十七条

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建立健全资金筹集和监管机制,将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及开展养老服务需求评估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区民政局负责向区财政局报送资金预算,资金由区财政筹集。各乡镇每季度具实向区民政局提出资金申请,填写《淮阴区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经费补贴结算表》,经民政局审核后,按实际服务数额,由区民政局拨付给承接服务的企业、社会组织或个人,按其提供的银行账号或卡号,直发到提供服务者账户。

第十八条

区民政局建立完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工作的相关制度,对补贴对象进行登记造册,建立台账档案。积极推进养老服务评估工作,落实评估机构和人员队伍,建立科学合理、运转高效的评估机制,实现养老服务评估科学化、常态化和专业化。加强养老服务信息化建设,建立发放补贴基础数据库,实现省、市、区信息共享和动态管理。建立统计报告制度和公示制度,及时报送补贴对象及补贴资金使用情况,并用适当方式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

区民政、财政等部门加强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监督管理,完善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管体系,督促各乡镇严格遵守相关财政财务管理规定,确保政府购买养老服务资金规范管理和使用,不得截留、挪用和滞留。购买主体要严格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操作规程,公平、公正、公开选择承接主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按规定公开购买服务相关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承接主体应健全财务制度,严格按照服务合同履行服务任务,保障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服务完成后,购买主体应委托第三方独立审计机构对金额较大、服务对象较多的项目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要建立统计报告制度和公示制度。

第二十条

区、乡镇民政部门充分运用各类新闻媒体,加大相关政策宣传力度,公布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的发放范围、标准和程序,使这一优待政策家喻户晓,使老年人得到实实在在的服务。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由区民政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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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工作,有效动员社会力量构建多层次、多方式的公共服务供给体系,提高服务水平和效率,更好的满足人民群众需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组织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组织、企业和机构等承担,并由政府根据合同约定的服务数量、质量及绩效考评结果向其支付费用。

政府在履行职责中所需的辅助性服务事项,参照本办法规定购买。

第三条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组织实施。

第四条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积极稳妥。从实际出发,准确把握公众需求,并结合市场发育程度,合理确定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研究制定指

导性目录。正确处理好当前和长远、全局和局部的关系,逐步建立健全相关政策体系。突出重点,优先购买与民生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项目。先易后难,将看得准、拿得稳的项目先推下去,一时看不准、有疑问的要深入研究,待条件成熟后再推行。

(二)公开择优。及时向社会全面公开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项目、程序、标准等,并通过市场竞争择优选择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社会力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加强监督检查和科学评估,建立优胜劣汰动态调整机制。

(三)注重绩效。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绩效考评指标体系,完善考评方法,强化绩效目标跟踪管理和考评结果运用,在充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同时,努力提高政府购买服务质量和效率。

(四)健全机制。与现行政府采购、预算编制、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等制度相衔接,逐步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准入资格认定、预算管理、组织采购、项目监管、绩效评价等机制,努力构建主体多元、形式多样、管理规范、高效运转的政府购买服务格局。

第二章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主体

第五条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主体包括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两个责任主体。购买主体是指承担社会管理与公共服务职能,并对政府购买服务活动负有组织协调和监管责任的各

类机构。承接主体是指具备一定条件,能够提供公共服务的社会组织、机构、企业等社会力量。

第六条

购买主体包括各级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以及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党政机关、群团组织。

第七条

承接主体包括在民政部门登记或经省政府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承接主体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方可承办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事项:

(一)依法设立,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有独立健全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

(三)具备提供公共服务所必需的专业资质、设施、专业技术人员及专业技能。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在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竞争前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且履行年度报告义务,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相关资质审查合格,社会信誉、商业信誉良好。

(六)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购买服务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承接主体应符合国家有关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政企分开的要求。

第九条

事业单位可以作为承接主体参与政府购买服务,但要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并与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公开、平等参与竞争。

第十条

通过政府购买服务促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推动事业单位与主管部门理顺关系和去行政化,促进有条件的事业单位转为企业或社会组织。逐步理清政府购买服务与事业单位机关编制管理、财政经费安排的关系,禁止一边购买服务,一边养人办事。

第十一条

承接主体的基本资质条件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登记管理机关、行业主管部门确定,具体承接购买服务的条件由购买主体会同财政部门根据购买服务的要求确定。

第三章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范围

第十二条

区分各类公共服务不同性质,合理确定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凡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采取不同的购买方式交给社会力量承担。对应当由政府直接提供,且不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管理及服务事项,以及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项目,政府不得向社会力量购买。

第十三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涉及国家安全、保密事项以及司法审判、行政行为等不适合向社会力量购买的服务项目外,涉及基本公共教育类、劳动就业服务类、基本住房保障类、社会工作类、社会保障服务类、法律援助类、医疗卫生服务类、公共文化体育服务类、残疾人服务类、公

共基础设施管护服务类、公共环境卫生服务类、公共交通服务类、市场监督类、其他公共服务类等领域的服务项目,均可向社会力量购买。

第十四条

对于政府新增的或临时性、阶段性的服务和管理职能或事项,凡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都应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不再增加新的财政供养机构和人员。

第十五条

精心研究制定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明确购买服务的种类、性质和内容,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变化适时进行调整。

第四章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程序及方式

第十六条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编报年度购买计划。购买主体参照《目录》确定年度政府购买服务计划,报同级财政审批。购买计划包括购买方式、服务项目数量和质量、项目预算等。

(二)公开公示。购买服务计划及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复同意后,由购买主体主动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

(三)选择承接主体。按照《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

(四)签订购买合同。承接主体一经确定,由购买主体与其签订政府购买服务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明确所购买服务的范围、标的、数量、质量要求,以及服务期限、资金

支付方式、双方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

(五)组织实施。《合同》一经签订,责任双方即可组织实施。购买主体对项目实施进行全程督导和检查,并在年底组织开展项目绩效评价。

第十七条

原则上可采用以下方式购买公共服务: (一)购买服务项目。购买方制定公共服务项目包,以服务外包方式向社会组织、企业和机构购买公共服务。适用于农村五保对象、城市“三无人员”的供养,以及公共就业服务等主要由政府负担费用的公共服务项目。

(二)购买服务岗位。由购买方根据服务对象及社会组织、企业和机构的实际,按照一定薪酬标准设定特定公共服务岗位,向社会组织、企业和机构购买服务岗位,开展特定公共服务。适用于对特定服务对象提供专业化、个性化、标准化服务,如残疾人康复、不良行为人员心理疏导和行为矫正、无自理能力人员特护服务等。

(三)公建民营。由购买方提供场所供社会组织、企业和机构开展特定公共服务,或直接将政府办公共服务机构承包给社会组织、企业和机构经营管理。适用于基本公共教育、社会化养老服务、残疾人机构托养等。

(四)民办公助。购买方通过定额或定向资金补助、贷款贴息、特许经营等手段,支持社会组织、企业和机构降低特定公共服务产品价格,提高消费者购买能力。适用于学前教育、社区服务、社会化养老服务、文化体育休闲、公共管理服务等。

第五章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预算管理

第十八条

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管理体系。加快购买服务相关标准体系建设,合理编制年度购买服务预算。

第十九条

购买主体应结合业务特点,合理确定本年度服务项目,科学测算购买服务成本,按财政部门规定的相关支出标准编制预算。凡不符合规定范围及相关要求的购买服务项目,不得列入预算。

第二十条

购买服务支出预算所需资金,主要通过盘活财政存量资金解决。即从购买主体部门预算安排的公用经费或经批准使用的专项经费等既有预算中统筹安排。

第二十一条

随着公共服务发展,新增服务项目所需资金,均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列入财政预算。对突发应急的服务项目,可经财政部门同意后,采取先确定承接主体、再根据购买服务的数量、质量及标准调整预算。

第二十二条

根据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不同方式,合理确定资金拨付方式及程序,资金拨付可实行预付款、分期付款、事后结算等拨付方式。

第六章 组织保障

第二十三条

按照“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共同监督”的要求,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各司其职,相互配合,有序开展工作。

(一)财政部门:加强购买服务实施工作的组织督导,协同相关部门研究制定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相关制度办法,指导编制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预算,严格资金监管,组织开展绩效评价。

(二)民政、工商及行业主管等部门:将承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行为纳入企业信用信息、评估、执法等监管体系,参与承接主体资格(等级)认定。编制部门负责购买主体资格认定工作。

(三) 购买主体:编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项目预算,组织实施购买公共服务,建立健全内部监管制度,制定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项目具体操作办法,包括服务标准、质量、条件、方式等;与承接主体签订购买服务合同,向社会及时公开政府购买服务事项;研究制定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项目绩效评价标准及绩效目标,对绩效目标实施跟踪管理,组织绩效考评等。

(四) 承接主体:提供购买公共服务项目申报材料;按合同规定提供相应的服务;健全财务报告制度,按有关规定及 8

时编报财务报表;自觉接受同级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严格绩效管理。建立健全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第三方组成的综合性绩效评价机制,对购买服务项目数量、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益等进行考评。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以后年度编制政府购买服务预算、调整服务范围及项目、重新认定承接主体资格(等级)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

加强项目管理。购买主体要加强购买服务监管,确保服务项目数量、质量和效率。承接主体要切实增强责任意识,认真履行合约,不得转包或分包服务项目,同时应不断增强服务能力,改进服务方式,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

第二十六条

建立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退出机制,对弄虚作假、冒领财政资金的承接主体,依法追回资金,并给予行政处罚和取消承接服务资格。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指导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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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最新发布

2015年1月4日,财政部、民政部和国家工商总局发布《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全面规范政府购买服务基本原则、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购买内容及指导目录等内容,加快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改革。

界定购买承接主体 明确内容目录规范

“谁来买”和“向谁买”是政府购买服务的两个重要问题,《管理办法》就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和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进行了明确规定。

根据《管理办法》,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是各级行政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党的机关、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向社会提供的公共服务以及履职服务,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按照《管理办法》规定实施购买服务。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包括在登记管理部门登记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按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应划入公益二类或转为企业的事业单位,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

对购买和承接主体的界定,与正在推进的事业单位改革相衔接。《管理办法》明确,推动事业单位与主管部门理顺关系和去行政化,推进有条件的事业单位转为企业或社会组织。事业单位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应按照“费随事转”原则,相应调整财政预算保障方式,防止出现既通过财政拨款养人办事,同时又花钱购买服务的行为。

《管理办法》还对政府购买服务内容的确定及指导目录的制定进行了规范。“政府购买服务强调的是政府、市场和社会等多元主体之间的合理定位和良性互动,政府应该明确自己的职能定位。对于公共服务,能够由市场高效提供的要尽可能向市场购买,不适合由市场提供的,则要由政府直接提供到位。”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财政研究室主任杨志勇说。

完善购买方式程序 强化绩效管理机制

购买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善,直接关系到政府购买服务工作能否取得实效。“政府购买服务往往比其他政府采购复杂,尤其是在定价方面受到多重因素影响,如何合理定价难度较大,因此需要用完善的制度进行规范,对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进行严格的激励约束。”杨志勇说。

《管理办法》对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和程序进行了详细规定,明确购买主体应当根据购买内容的供求特点、市场发育程度等因素,按照方式灵活、程序简便、公开透明、竞争有序、结果评价的原则组织实施政府购买服务;购买主体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

《管理办法》根据《预算法》的规定,对资金安排、绩效管理作出具体要求:政府购买服务所需资金,应当在既有财政预算中统筹安排;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建立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的要求,加强成本效益分析,推进政府购买服务绩效评价工作。

《管理办法》引入了“第三方评价”制度,要求财政部门应当推动建立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专业机构组成的综合性评价机制,推进第三方评价,对购买服务项目数量、质量和资金使用绩效等进行考核评价,评价结果作为选择承接主体的重要参考依据。

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有效依托社会力量

根据《预算法》、《政府采购法》和中央有关要求和规定,《管理办法》系统、全面地对政府购买服务工作进行规范。

“《管理办法》将对政府购买服务的规范要求上升为部门规章,使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有章可循、有序推进。”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副所长白景明表示。

据了解,政府购买服务的基本内涵,是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以及政府履职所需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和事业单位承担,并由政府根据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近年来的实践证明,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在深化社会领域改革、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激发经济社会活力、促进就业、增加公共服务供给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在经济增长和财政收入增长放缓的新常态下,多重支出压力加大。在这种情况下,大力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有利于缓解收支矛盾,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依托社会力量更好地为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白景明说。

解读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买什么怎么买卖得好

为加快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改革,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财政部、民政部、国家工商总局近日印发《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就办法的相关具体内容和政府购买服务的热点问题,记者采访了有关部门和专家。

买什么:重点考虑、优先安排与改善民生密切相关的项目

“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是政府购买服务的一个基本原则。特别是与改善民生密切相关的领域,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的项目,将予以重点考虑、优先安排。”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应当根据政府职能性质确定,并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这位负责人介绍,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应当是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服务事项。比如,政府新增或临时性、阶段性的服务事项,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应当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不属于政府职能范围,以及应当由政府直接提供、不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不得向社会力量购买。

管理办法规定,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制定本级政府的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变化、政府职能转变及公众需求等情况及时进行动态调整。纳入指导性目录的服务事项,应当实施购买服务。应当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包括:基本公共服务、社会管理性服务、行业管理与协调性服务、技术性服务和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事项(见图表)。

“管理办法明确了政府购买服务的原则和重点,指导性目录也更加细化具体。这将有利于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进来,形成改善公共服务的合力,加快社会急需的养老、家政、社区服务等服务业的发展。”财政部财科所副所长白景明表示,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有助于改变政府大包大揽的传统做法,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构建多元化的公共服务供给体系,尽快补上“短板”,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和效率。

怎么买:放宽市场准入,推进有条件的事业单位转为企业或社会组织

办法明确,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费随事转,通过公平竞争择优选择方式确定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建立优胜劣汰的动态调整机制。放宽市场准入,凡是社会能办好的,都交给社会力量承担,不断完善体制机制。

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是各级行政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作为社会力量提供服务的承接主体,则包括在登记管理部门登记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按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应划入公益二类或转为企业的事业单位,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办法明确提出,政府购买服务应当与事业单位改革相结合,推动事业单位与主管部门理顺关系和去行政化,推进有条件的事业单位转为企业或社会组织。

“健全购买机制,完善购买程序,是解决好„怎么买‟的关键。办法对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都做了严格规定,并引入市场竞争机制,以确保整个过程公平公正。”白景明说。

办法规定,购买主体应当根据购买内容的供求特点、市场发育程度等因素,按照方式灵活、程序简便、公开透明、竞争有序、结果评价的原则,组织实施政府购买服务。购买主体应当保障各类承接主体平等竞争,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承接主体实行差别化歧视,并及时向社会公告购买内容、规模、对承接主体的资质要求等相关信息。同时,按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

承接主体则应具体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前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等。承接主体应当按合同履行提供服务的义务,认真组织实施服务项目,按时完成服务项目任务,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主动接受有关部门、服务对象及社会监督,严禁转包行为。

“对于事业单位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坚持费随事转这一点很重要。”白景明解释说,一些事业单位本来就有财政拨款,当这些单位在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时,财政支出账需要算清楚。不能既要财政拨款养人办事,又要财政掏钱买服务,防止出现“两头占”的情况。

如何才能买得好:建立综合性评价机制,确保购买服务效果和资金使用绩效

日前召开的全国财政工作会议明确提出,大力推进政府购买服务,2015年实行政府购买服务的比例,要达到公共服务项目资金的30%左右,有条件的部门和地方可进一步提高比例。

政府购买服务,怎样确保这些钱花到实处、花出效果?

办法要求,购买主体应当充分发挥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和专业咨询评估机构、专家等专业优势,结合项目特点和相关经费预算,综合物价、工资、税费等因素,合理测算安排政府购买服务所需支出。承接主体应当建立政府购买服务台账,接受和配合相关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绩效评价。

同时,推动建立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专业机构组成的综合性评价机制,推进第三方评价,按照过程评价与结果评价、短期效果评价与长远效果评价、社会效益评价与经济效益评价相结合的原则,对购买服务项目数量、质量和资金使用绩效等进行考核评价。评价结果作为选择承接主体的重要参考依据。

同时,对承接主体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行为信用记录纳入年检(报)、评估、执法等监管体系,不断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对弄虚作假、冒领财政资金以及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承接主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列入政府购买服务黑名单。

“政府购买服务所需资金,是在既有财政预算中统筹安排。因此必须将预算绩效管理贯穿于全过程,强化部门支出责任,加强成本效益分析,不断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白景明认为,政府购买服务的评审结果应向社会公布,形成制度接受公众监督。

推荐第10篇:政府购买服务的种类

政府购买服务的项目有哪些

* IT、电信、计算机、电子、机械、仪器仪表、化工、冶金、生物、国际贸易、财政、WTO、金融、经济、保险、法律、文学、建筑、汽车、石油、能源、环保、交通运输、军事、航空航天、农机、医药、医疗设备、涂料、纺织造纸、印刷、农林牧渔业、食品等

* 大型招/投标书、各种可行性研究/评估报告、网络方案、设备安装手册、质量手册、产品说明书、使用

说明书、技术规格、技术标准、行业标准、公司简介、公司章程、媒体广告、海报、宣传册、新闻发布稿、证明材料及出国资料等

* 大型的网页与网站翻译

* 计算机软件翻译及汉化等项目(软件本地化)

* 文学作品翻译(散文、诗歌、广告语、杂志、期刊)

* 公证翻译(出国留学资料、国际驾照、邀请函、资质证明、委托书、营业执照、公证材料等)

* 国际性会议的同声传译及各种谈判的口笔译服务

* 各种会议的会务组织安排服务

* 商务性旅游、访问翻译陪同服务、临时性文秘服务工业工程:产品说明、目录手册、设备安装、调试手册、使用说明、标书文件、行业标准、技术标准、项目招标书、质量手册、行业标准经济贸易:销售手册、用户手册、备忘录、公司简介、公司章程、产品目录、促销材料、商业信函、营销计划、企划方案、案例分析、科研报告、市场调研报告、财务分析、评估报告、审计报告、商业计划书等、会议资料、新闻发布、网站文字、企业内刊、宣传广告法律法规:法律条文、各类合同、协议、契约、标书、上市公司年报、公告通知、意向书、招股说明书、证书、证明、专利资料、司法/仲裁文件、政府公文、外交公文等。

个人资料:个人简历、入学申请、求职申请、学历证书、成绩单、证明材料、公证书、签证申请、往来信件、邀请信、委托书、国际证明、学术论文。 文化文艺:散文、诗歌、广告、杂志、著作剧本、影视对白IT:用户手卌,技术文献,其他有关电脑技术文书的翻译。用户网站本地化/国际化。

图书翻译:经济类、畅销书、小说、电子商务、工程类。拥有众多翻译案例,是目前国内最大的图书翻译公司。

第11篇: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

财政部

民政部

工商总局关于印发 《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财综〔2014〕96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中央,全国工商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民政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民政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有关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部署,为加快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改革,我们制定了《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财 政 部 民 政 部 工商总局

2014年12月15日

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推广和规范政府购买服务,更好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等有关要求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购买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以及政府履职所需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和事业单位承担,并由政府根据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

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应当根据政府职能性质确定,并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属于事务性管理服务的,应当引入竞争机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

第三条 政府购买服务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积极稳妥,有序实施。从实际出发,准确把握社会公共服务需求,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探索多种有效方式,加大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支持力度,增强社会组织平等参与承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能力,有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服务供给,形成改善公共服务的合力。

(二)科学安排,注重实效。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重点考虑、优先安排与改善民生密切相关、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的领域和项目,明确权利义务,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三)公开择优,以事定费。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费随事转,通过公平竞争择优选择方式确定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建立优胜劣汰的动态调整机制。

(四)改革创新,完善机制。坚持与事业单位改革、社会组织改革相衔接,推进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放宽市场准入,凡是社会能办好的,都交给社会力量承担,不断完善体制机制。

第二章 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

第四条 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购买主体)是各级行政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

第五条 党的机关、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向社会提供的公共服务以及履职服务,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按照本办法规定实施购买服务。

第六条 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承接主体),包括在登记管理部门登记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按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应划入公益二类或转为企业的事业单位,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

第七条 承接主体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

(三)具有独立、健全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

(四)具备提供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

(五)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六)前3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通过年检或按要求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七)符合国家有关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政企分开的要求;

(八)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购买服务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承接主体的资质及具体条件,由购买主体根据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结合购买服务内容具体需求确定。

第九条 政府购买服务应当与事业单位改革相结合,推动事业单位与主管部门理顺关系和去行政化,推进有条件的事业单位转为企业或社会组织。

事业单位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应按照“费随事转”原则,相应调整财政预算保障方式,防止出现既通过财政拨款养人办事,同时又花钱购买服务的行为。

第十条 购买主体应当在公平竞争的原则下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参与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培育发展社会组织,提升社会组织承担公共服务能力,推动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构脱钩。

第十一条 购买主体应当保障各类承接主体平等竞争,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承接主体实行差别化歧视。

第三章 购买内容及指导目录

第十二条 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为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服务事项。政府新增或临时性、阶段性的服务事项,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应当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不属于政府职能范围,以及应当由政府直接提供、不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不得向社会力量购买。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制定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确定政府购买服务的种类、性质和内容。

财政部门制定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应当充分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变化、政府职能转变及公众需求等情况及时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四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下列服务应当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一)基本公共服务。公共教育、劳动就业、人才服务、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养老服务、儿童福利服务、残疾人服务、优抚安置、医疗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住房保障、公共文化、公共体育、公共安全、公共交通运输、三农服务、环境治理、城市维护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二)社会管理性服务。社区建设、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社会工作服务、法律援助、扶贫济困、防灾救灾、人民调解、社区矫正、流动人口管理、安置帮教、志愿服务运营管理、公共公益宣传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三)行业管理与协调性服务。行业职业资格和水平测试管理、行业规范、行业投诉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四)技术性服务。科研和技术推广、行业规划、行业调查、行业统计分析、检验检疫检测、监测服务、会计审计服务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五)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事项。法律服务、课题研究、政策(立法)调研草拟论证、战略和政策研究、综合性规划编制、标准评价指标制定、社会调查、会议经贸活动和展览服务、监督检查、评估、绩效评价、工程服务、项目评审、财务审计、咨询、技术业务培训、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后勤管理等领域中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六)其他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第十五条 纳入指导性目录的服务事项,应当实施购买服务。

第四章 购买方式及程序

第十六条 购买主体应当根据购买内容的供求特点、市场发育程度等因素,按照方式灵活、程序简便、公开透明、竞争有序、结果评价的原则组织实施政府购买服务。

第十七条 购买主体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

与政府购买服务相关的采购限额标准、公开招标数额标准、采购方式审核、信息公开、质疑投诉等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购买主体应当在购买预算下达后,根据政府采购管理要求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备案后开展采购活动。

购买主体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购买内容、规模、对承接主体的资质要求和应提交的相关材料等相关信息。

第十九条 按规定程序确定承接主体后,购买主体应当与承接主体签订合同,并可根据服务项目的需求特点,采取购买、委托、租赁、特许经营、战略合作等形式。

合同应当明确购买服务的内容、期限、数量、质量、价格等要求,以及资金结算方式、双方的权利义务事项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二十条 购买主体应当加强购买合同管理,督促承接主体严格履行合同,及时了解掌握购买项目实施进度,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规定和合同执行进度支付款项,并根据实际需求和合同规定积极帮助承接主体做好与相关政府部门、服务对象的沟通、协调。

第二十一条 承接主体应当按合同履行提供服务的义务,认真组织实施服务项目,按时完成服务项目任务,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主动接受有关部门、服务对象及社会监督,严禁转包行为。

第二十二条 承接主体完成合同约定的服务事项后,购买主体应当及时组织对履约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并依据现行财政财务管理制度加强管理。

第五章 预算及财务管理

第二十三条 政府购买服务所需资金,应当在既有财政预算中统筹安排。购买主体应当在现有财政资金安排的基础上,按规定逐步增加政府购买服务资金比例。对预算已安排资金且明确通过购买方式提供的服务项目,按相关规定执行;对预算已安排资金但尚未明确通过购买方式提供的服务项目,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转为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施。

第二十四条 购买主体应当充分发挥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和专业咨询评估机构、专家等专业优势,结合项目特点和相关经费预算,综合物价、工资、税费等因素,合理测算安排政府购买服务所需支出。

第二十五条 财政部门在布置年度预算编制工作时,应当对购买服务相关预算安排提出明确要求,在预算报表中制定专门的购买服务项目表。

购买主体应当按要求填报购买服务项目表,并将列入集中采购目录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同时反映在政府采购预算中,与部门预算一并报送财政部门审核。

第二十六条 财政部门负责政府购买服务管理的机构对购买主体填报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表进行审核。

第二十七条 财政部门审核后的购买服务项目表,随部门预算批复一并下达给相关购买主体。购买主体应当按照财政部门下达的购买服务项目表,组织实施购买服务工作。

第二十八条 承接主体应当建立政府购买服务台账,记录相关文件、工作计划方案、项目和资金批复、项目进展和资金支付、工作汇报总结、重大活动和其他有关资料信息,接受和配合相关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绩效评价。

第二十九条 承接主体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制度,严格遵守相关财政财务规定,对购买服务的项目资金进行规范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加强自身监督,确保资金规范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条 承接主体应当建立健全财务报告制度,按要求向购买主体提供资金的使用情况、项目执行情况、成果总结等材料。

第六章 绩效和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建立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的要求,加强成本效益分析,推进政府购买服务绩效评价工作。

财政部门应当推动建立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专业机构组成的综合性评价机制,推进第三方评价,按照过程评价与结果评价、短期效果评价与长远效果评价、社会效益评价与经济效益评价相结合的原则,对购买服务项目数量、质量和资金使用绩效等进行考核评价。评价结果作为选择承接主体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三十二条 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购买服务的监督、审计,确保政府购买服务资金规范管理和合理使用。对截留、挪用和滞留资金以及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三条 民政、工商管理及行业主管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将承接主体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行为信用记录纳入年检(报)、评估、执法等监管体系,不断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第三十四条 购买主体应当加强服务项目标准体系建设,科学设定服务需求和目标要求,建立服务项目定价体系和质量标准体系,合理编制规范性服务标准文本。

第三十五条 购买主体应当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政府购买服务的全过程监督,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将承接主体的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行为纳入年检(报)、评估、执法等监管体系。

第三十六条 财政部门和购买主体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以及预算公开的相关规定,公开财政预算及部门和单位的政府购买服务活动的相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除外。

第三十七条 财政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购买主体建立承接主体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行为信用记录,对弄虚作假、冒领财政资金以及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承接主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列入政府购买服务黑名单。

第七章 附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12篇:政府购买服务合同1

政府购买服务合同

甲方: (购买方) 乙方: (服务方) 丙方: xx区 (见证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XX市xx区人民政府《XX区关于政府购买社会组织公共服务的实施意见(试行)》(X府发[20xx]xx号)等有关规定。为保证所购的服务质量,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项目内容

第二条:服务项目及要求

(项目标准、量化指标、时间节点)

第三条:项目经费使用原则及支付方式

项目经费确保专款专用,支付方式:

A.分 段 划 拨( ) B.按 月 划 拨 ( )

C.按 季 划 拨( ) D.项目完成结算( )

1、合同购买服务价款总额为:(大写)

2、第一次划拨时间: ;金 额 第二次划拨时间: ;金 额 第三次划拨时间: ;金 额 第四次划拨时间: ;金 额 本合同预留价款金额:

合同终止后根据绩效评估及合同履行中的过错或过失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进行清算后支付。

第四条:合同期限与终止

1、合同期限为 年/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合同的终止

(1)合同期满,双方未续签的;

(2)乙方服务能力丧失,致使服务无法正常进行的;

(3)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现乙方不符合《XX区关于政府购买社会组织公共服务的实施意见(试行)》(X府发[XXXX]XX号)中规定的服务供应方(社会组织)应具备的条件,造成合同无法履行的。

第五条:项目绩效评估

乙方承接服务项目后,由丙方和有关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全程跟踪和监督。项目完成后,丙方会同相关部门和社会评估机构对项目的工作绩效、服务对象受益情况、公众满足等进行评估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第六条:双方权利和义务

(一) 甲方权利、义务

1、项目为合同期内实施,甲方每季度了解掌握项目工作进度及资金运作情况,每半年对乙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核一次。

2、协调乙方在提供服务过程相关的政府部门和单位。

3、为开展绩效评估,甲方应对乙方制定具体的考评意见。

(二) 乙方权利、义务

1、乙方可要求甲方按本合同的规定按时足额拨付项目经费。

2、乙方承接甲方的服务项目的资金,其溢出部分主要应用于乙方的再发展,不得挪作他用。

3、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得将服务项目委托给第三人,应按本合同如实报告项目进展情况,按时、按标准完成项目任务。如乙方未能在合同期内完成全部项目的服务内容,合同结束后,应将相应款项返还甲方。

第七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因违约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经济损失的应当赔偿。

第八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甲、乙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本协议一式肆份,甲方、乙方、丙方、区社建办各执一份,在丙方见证下,经甲、乙方法定代表人签章之日起生效。

附件:(签定具体合同时,若有附件应注明,并注明附件名称)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单位名称: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丙方(公章)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地址:

电话:

传真: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第13篇:政府购买服务内部流程(版)

编制预算环节

1、各业务处对部门上报的政府购买服务预算(具体项目、购买金额、购买方式)、购买服务政府采购预算进行初审。审核购买方式时,按以下原则把握:集中采购限额(10万元)以上的项目,一律实施政府采购;超过100万元的项目,一律实施公开招投标;集中采购限额以下、分散采购限额(单笔、批量5万元)以上的项目,可由单位自行采购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分散采购限额(单笔、批量5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单位自行采购。

2、预算处对各业务处初审的政府购买服务预算、购买服务政府采购预算进行复审,征求政府采购处意见。

3、政府采购处依据政府采购制度规定,对政府购买服务预算项目逐一审核把关,审核其是否应该纳入政府采购预算,形成意见反馈预算处。

4、预算处同步批复政府购买服务预算、政府采购预算 ,在预算管理信息系统指标管理模块,增加“政府购买服务--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非政府采购”指标类型,便于统计分析政府购买服务预算执行情况。

5、综合处统一公布年度政府购买服务具体实施目录。预算执行环节

1、纳入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按政府采购程序执行。

2、集中采购限额以下、分散采购限额(单笔、批量5万元)以上,由单位自行采购的项目,按以下程序执行:

各业务处指导、督促部门编制、申报政府购买服务实施方案,明确承接主体资质、购买方式(委托、补助等)、购买程序、购买标准、资金拨付、监督管理等内容。

各业务处审核部门申报的政府购买服务实施方案,在审批购买服务用款计划时,将审核意见录入财政一体化管理信息系统“用款计划”摘要栏。

各业务处督促部门在实施购买后,将购买项目合同文本复印件报业务处、支付中心备案。

各业务处督促部门在部门门户网站公开经审核的政府购买服务实施方案以及合同签订情况。

支付中心根据业务处“用款计划”摘要栏审核意见、购买项目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其他合法原始凭证支付资金。

3、分散采购限额(单笔5万元)以下零星购买服务项目,经业务处审核用款计划,支付中心按财政财务管理有关规定支付资金。

4、根据实际需要调整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的,由购买主体提出申请,各业务处审核,经厅领导批准同意后,预算处办理预算调整手续。属于政府采购的,同时办理政府采购预算调整手续。

5、政府购买服务预算年终结余、结转资金,由各业务处提出处理意见。无特殊原因的,预算指标一律收回。

预算监督检查环节

1、支付中心分季度提供各部门政府购买服务预算执行情况,送各业务处。

2、各业务处将部门政府购买服务预算执行、实施政府采购、项目合同签订、项目信息公开、绩效评价目标实现等情况纳入日常监督检查范围,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加强对部门购买服务项目实施进度、资金支出进度的监督和控制。

3、各业务处根据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情况,确定年度购买服务财政重点绩效评价项目,研究制定绩效评价方案,确定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组织实施绩效评价,编制绩效评价报告,报政府债务办。

4、政府债务办对各业务处绩效评价报告进行审核后,送预算处、支付中心作为编制预算、支付资金的重要依据。

5、各业务处按照政府购买服务信息报送机制要求,将部门推进购买服务进展情况,于双月1日前送综合处。

第14篇:案例分析:政府购买公共服务

案例分析: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

广州市政府目前在20个街道办进行购买社会服务试点,政府购买服务的领域非常广泛,包括社会福利与救助、矛盾调处、权益维护、心理辅导、行为矫治、社区矫正、劳动就业、医疗卫生、青少年教育、残障康复、婚姻家庭等领域。

第一家进社区的社工机构是广州阳光社会事务中心,设在越秀区建设街。它是广东工业大学社会工作系的5个教师发起成立的,理事成员全都是老师,理事长朱静君是系主任、副教授。

2009年年初,建设街在区委、区政府的支持下,在市、区民政部门的指导下,大胆创新,以居民自治为切入点,向广州市阳光社会工作事务中心购买服务,建立了“建设街阳光社会工作站”, 率先引入专业社会工作人才,开展专业的社会服务。 建设街阳光社会工作站成立后,在街党工委、办事处的指导下,接收、发展了多名社工党员,并于2010年6月正式成立了“建设街阳光社会工作站党支部”,深入开展了“自律诚信比贡献,服务社会当先锋”行动。阳光社工站党组织和党员以低保低收入家庭、边缘困难家庭、失业人员、残疾人员和独居老人为重点服务对象,以促进社区和谐与发展为服务目标,通过采取“四种方式”,推进“四个培育”,实现“三个转变”, 并取得了可喜成效:社情民意表达渠道畅通了,社区的服务品质提升了,居民的社区归属感增强了,自治意识和能力也提高了。

2009年阳光社会事务中心刚成立时,越秀区政府尝试性付给它28万元,用于购买建设街的社区自治服务。随后两年,中心获得了市、区两级财政超过500万元购买项目,专业社工由5人发展到40多人。2009年在30多个社工机构评估中获得第一名。

广州市民政局一位处长说,在购买服务之前,政府社会服务的具体事务,基本上都是交给社区居委会做,如果不将这些社会服务\"外包\"出去,居委会实际上是做不好的。一是居委会承担着社会治安、社会救助、就业再就业、计生等130多项管理和服务工作,居委会工作人员根本无暇开展有效服务;二是社区的专职社工缺乏专业的处理问题的手段和能力,有\"专职\",而无\"专业\";三是居委会被群众认为是\"衙门\",专职社工被认为是政府工作人员,他们的工作无论好坏都经常受指责。而社工都是社会问题处理专家,同样的问题,他们的处理手法截然不同。

日前,湖南省邵东县综治办与邵东县保安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夜间治安巡逻协议书》,将县城城区夜间治安防控承包给了保安公司。这在当地引起争议,并引发了关于把治安外包是否妥当的讨论。

如今,公共服务购买模式已是大势所趋,政府也由公共服务的直接提供者向公共资源协调者的角色转变。而摆在这个协调者面前的第一个问题是:“究竟什么样的公共服务可以购买,什么样的不能?”

从理论上说,公共服务市场主体比公共部门具有更强的成本意识、更严格的管理和更灵活的反应能力,也就更能够促进竞争、提高服务质量并降低成本。

但现实中,情况却并非如此。最重要的因素之一,就是公共服务市场发育困难,市场主体没有完全形成。

这个市场主体可以是非营利组织、营利组织、事业单位等。在一些公共服务购买比较成熟的国家,主要是非营利组织,因为其宗旨更适合从事公共服务的生产。而在我国却多是企业,并且为数不多。

例如人口超过1400万的广州,公共服务购买洽谈会仅有34家社工服务机构出席。而人口不过700万的香港,却有超过1万家民间组织,承担了大量社会管理和服务的功能。

中山大学政务学院教授倪星曾向记者表示,一些政府官员常向他抱怨,没有合适的、值得信赖的社会中介组织参与公共服务购买。政府的选择非常有限,竞争难以充分开展,服务的数量和质量就难以保障。

阻力:与既有利益格局的冲突

一般来说,经济越发达,公共服务需求的多样化和精细化要求就越高,公共服务购买的需求就越强烈。从全国来看,市场化程度较高的广东在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方面可谓走在前列。但和一些发达国家和地区相比,还存在不小的差距,仍然处于起步阶段。

以深圳市罗湖区为例,目前全区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金额占预算支出的比重仅为10.4%,规模还不大,覆盖面也不广。

造成这种现象除了上述提到的原因之外,还有一个与其他一切改革一样不可忽略的因素,就是与既有利益格局的冲突。

公共服务购买时遭遇利益冲突是一种常态。因为我国大部分公共服务曾由政府部门或者事业单位垄断提供,制度的变革必然引起既得利益者受损或者不安。

西乡街道向物业公司购买服务,委托它们代行城市管理之后,公众和原有的管理服务机构居委会接触的几率大大减少。“现在来居委会办事的人少了许多。”居委会工作人员率先感受到了这种“冷落”。这不仅仅是感情上的难以适应,在现有体制下,事权的减少更意味着可支配资源和权力的减少。

深圳的情况并非个别。在江西省乐安、兴国、宁都三县实施的非政府组织与政府合作实施村级扶贫规划试点项目,也曾因为分流了三县原有政府扶贫部门掌握的扶贫资金而受到三县扶贫办的抵制。

自选角度,展开无领导小组讨论,形成关于如何进一步做好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工作的见解和看法,在全班进行汇报。

第15篇:浅说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

浅说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

杨晨曦

所谓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即政府将原本由自身或事业单位承担的公共服务职能转为向社会组织(本文中社会组织含企事业、社团等)购买,通过政府采购或者其他公开方式选择合适的社会组织,由其按照合同要求代为提供特定的公共服务,政府按照一定标准进行评估后支付服务费用。

大力推进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标志着新一届政府自我革命、转变职能、转变发展方式和培育市场主体之旅的开始,对惠及民生的公共服务,政府开启了由亲自操刀到以奖代补直至购买的艰难转变。政府可以从具体的繁杂的服务性事务中解脱出来,社会组织可以获得更多的发展机会;政府在购买公共服务中的过程中引入竞争机制,既可以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和质量,同时强化了对公共服务的监管,提高了公共服务的效益和效率,进而理顺政府与社会组织的关系,政府与社会组织各归其位,各展其能。

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是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为体育产业的大发展提供了无限机遇。 日前公布的《安徽省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目录》六个大类均涉及体育产业项目,诸如在基本公共服务类中,社会组织可以提供体育基础设施及体育器材用品、体育培训、体育赛事活动、国民体质测试与指导等公共体育服务产品;在社会事务服务事项类,社会组织可以提供体育产业项目的策划与组织、绩效评价、信息化建设与维护等公共体育服务产品;在行业管理与协调事项类,社会组织可以提供体育产业政策研究与宣传、体育产业统计与分析等公共体育服务产品;在技术服务事项类,社会组织可以提供体育产业发展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及评估、体育经营场所安全检测等公共体育服务产品;在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和技术性事务类,社会组织可以提供体育产业课题研究、体育产业重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培训、体育场馆物业管理等公共体育服务产品,随着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和公共服务需求的扩展,需要社会组织提供的公共体育服务产品也将越来越多。

近年来,国内各级政府在探索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产品的过程中作了许多有益的探索,如各级政府利用体彩公益金购置体育器材;马鞍山市政府各级财政出资设立体育健身器材维修基金、通过招标委托专门公司维修全市体育健身器材;芜湖县体育局以零租金对外承租游泳馆,并代为缴纳游泳馆的全部水电费,同时补贴承租人一定数额开放费,通过严格的合同约定要求,以每场3元的优惠价格对青少年开放;宣城市将部分单位和学校体育场馆免费向社会开放纳入首批政府购买服务目录,由政府实行定额补助;省体育局向省体育产业研究中心购买全省体育消费市场调查等课题研究。

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产品的道路是漫长而艰辛的,主要有两大问题必须解决,一是政府如何买到合适的公共体育服务产品?二是社会组织怎样才能提供合适的公共体育服务产品?

解决政府如何买到合适的公共体育服务产品的问题,要努力做好以下四个方面工作,即提高认识,加快职能转换,不甩包袱推责任,不紧抱权力资源不松手;改政府配餐为百姓点菜,合理的设置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产品目录,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修正;建立和完善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的规划、政策和规则,加强包括绩效评估在内的监管;引导、培育市场主体,确保政府能够购买到合适的公共体育服务产品。

解决社会组织能够提供合适的公共体育服务产品问题,主要做好以下工作,即落实优惠支持政策,鼓励社会资本进入体育服务领域,培育更多的市场主体参与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支持社会组织加强人才培养,让专业的事有专业人做;指导帮助社会组织提高公共体育服务产品的种类和质量,提升服务水平,合理定价。

作为体育产业工作者,我认为一要加强学习,学政策,学经验;二要抢抓机遇,借助政府强力推进购买公共服务的良机,深入一线,了解社会需求,为社会组织提供公共体育服务产品目录;三要完善和落实政策,提高社会组织参与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的积极性,引导社会组织提高公共体育服务产品质量。具体要做好全省体育企业名录库建设,为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提供更多的选择;争取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加快推进公共体育场馆运营管理的改革创新和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行政许可工作,加强体育健身网络服务平台建设,提升公共服务水平;引导中介机构,更多地参与培育、推广品牌体育赛事活动和体育用品。

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尚在起步,需要我们积极探索、主动作为、不懈努力、不断完善,以此共勉。

第16篇:11政府购买公共卫生服务协议书

邹平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家庭式服务

协议书(合同版本)



甲方(镇办卫生院):

乙方(责任医生):,服务村庄服务人口

为进一步深化我县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推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逐步实现广大居民人人拥有“家庭医生”,为进一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双方协商签订协议如下:

一、甲方的权利

通过对辖区内乡村医生进行考试、考核和民主评议,按每名责任医生负责200户左右农村居民家庭,择优选聘责任医生,并办理聘用手续。安排专人负责对乙方开展公共卫生服务工作进行管理及监督检查,对及时全面完成公共卫生工作任务的,按时发放政府购买公共卫生服务补助并办理续聘手续;对工作消极被动,不能按时全面完成公共卫生工作任务的进行批评教育,经教育不改的解除聘用手续。明确乙方向居民提供公共卫生服务的内容、目标要求及政府购买公共卫生服务补助标准。1

二、甲方的义务

按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要求,每季度一次对乙方进行督导,每半年一次对乙方开展公共卫生服务的数量、质量、效率和群众满意度进行全面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向乙方及时发放政府购买公共卫生服务补助。

三、乙方的权利

在及时全面完成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任务的基础上,获取政府提供的政府购买公共卫生服务补助;向甲方反映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工作的合理化建议。

四、乙方的义务

全面掌握了解公共卫生服务的内容、服务规范、工作流程。按照《山东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和《邹平县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任务分解表》的要求完成各项公共卫生服务工作任务。

五、政府购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内容

1、居民健康档案规范管理

为服务人口建立健康档案,规范化建档率100%。对重点人群(65岁以上老人、慢性病患者)每季度进行1次随访,并将随访结果及时记入随访表。协助镇(办)卫生院每年一次对重

点人群进行健康体检。使用电子健康档案信息采集与查询系统,录入纸质记录的初始健康档案信息,并根据工作安排和工作对象的实际情况及时补充、更新档案内容。

2、健康教育

①辖区居民健康教育:宣传普及卫生局编印的《公民健康素养读本》。重点宣传健康的生活方式和用药、医疗规范。

②重点疾病健康教育。通过各种形式开展手足口、麻疹等重点传染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及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健康咨询,每年不少于6次。健康教育覆盖率达90%以上。

3、预防接种

根据卫生院的安排送达预防接种通知单,辖区内适龄儿童规范接种覆盖率达90%以上;做好接种异常反应监测,及时收集汇总有关数据上报镇办卫生院。

4、传染病防治

①发现传染病病例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上报,报告时限符合规定;

②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传染病监测、疫情调查和传染病漏报调查;

③协助公共卫生机构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调查与监

测;

④协助上级专业防治机构做好结核病防治知识的宣传及非住院结核病人的治疗管理工作。规范化管理率达95%以上。

5、儿童保健

协助镇(办)卫生院对辖区内儿童进行规范化保健管理,规范化管理率达70%以上。

6、孕产妇保健

协助镇(办)卫生院对辖区内孕产妇进行规范化保健管理,规范化管理率达70%以上。

7、老年人保健

掌握辖区内65岁以上老年人口数量和有关情况,实行动态管理;每年至少随访4次,询问生活状况、指导疾病预防及自我保健,提供医疗保健服务,并及时记入健康档案;协助卫生院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查体。规范化管理率达80%以上。

8、慢性病管理

对辖区内35岁及以上常住居民,首诊测量血压;做好高血压、糖尿病、脑卒中、冠心病患者的就诊登记,登记内容要完整、清楚和准确;对于慢性病患者每季度随访监测、行为干预和治疗指导不少于1次,相关信息及时记录归档;协助卫生院

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查体。规范化管理率达80%以上。

9、重性精神疾病管理

及时收集辖区内重性精神疾病患者信息,协助精神卫生中心做好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的排查工作,对排查出的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建立健康档案。规范化管理率达80%以上。

10、卫生监督协管服务

做好辖区居民食品信息报告、职业卫生咨询、饮用水卫生安全、学校卫生咨询等工作。卫生监督协管信息报告率达到90%以上。

六、公共卫生服务补助标准

1、健康档案管理:2元/人份;

2、健康教育:0.5元/人;

3、预防接种:3元/人;

4、传染病防治与报告:0.5元/人;

5、儿童保健:5元/人;

6、孕产妇保健:5元/人;

7、老年人保健:8元/人次;

8、慢性病管理(每人每年4次):6元/人次;

9、重性精神疾病管理:24元/人;

10、卫生监督协管服务:1元/人。

七、责任医生补助资金的发放

各单位在季度督查的基础上,每半年一次对责任医生开展公共卫生服务的数量、质量和效率进行全面考核。依据考核结果发放责任医生补助资金,兑现奖惩。

八、本协议有效期自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

九、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报县卫生局存档一份。

镇(办)卫生院(盖章):责任医生(签字):

二〇一二年月日

第17篇:什么是政府购买公共服务

什么是政府购买公共服务

1.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涵盖大多数公共服务领域,特别是教育、公共卫生、文化、社会服务等主要公共服务领域。

2.非营利组织是公共服务购买的重要承接主体。

3.购买类型一般分为核心合作或长期合作以及短期项目支持两种。

4.在购买方式上,公开竞标是最典型的模式。

5.资金拨付流程有多种形式。

6.对于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立法规定健全。

7.公共服务购买有一系列较为严格的操作程序。

8.以结果为导向的监管制度。

9.除签署合同购买服务外,公共财政资金对于非营利组织的支持还有三种形式:资助、竞争性或随意性拨款、减免税的间接资助。

10.国际上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发展趋势,大致分为内生型和外力型两种模式。

11.服务购买也与向社区地方转移职能、增强地方治理能力的趋势相关。

12.目前各国公共服务购买中体现出的问题与公共服务的难测度性和非营利组织的运作特性有

第18篇: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调研报告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调研报告

摘要 在计划经济时代,国家通过行政体系以及作为其延伸的企事业单位承担着各种公共服务的供给。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和公共服务需求日趋多样化和精细化,政府也在从直接提供公共服务向公共资源协调者的角色转变。逐渐兴起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以其专业性、志愿性、公开性、非营利性等特点,成为帮助政府承担部分公共服务职能的适宜主体。拓展公共财政提供公共服务的使用途径,特别是通过契约化的形式,将公共服务外包给非营利组织、企业或其他社会组织,是提高公共财政的使用效率,增强公共服务供给效力的重要举措,也是现代公共财政支出发展的国际趋势。在公共财政体系中建立对公共服务的购买制度,提高民间非营利组织承担公共服务的能力,对于促进公共服务供给水平和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发展都是十分必要的。

关键字 政府购买 公共服务 非营利性组织

一、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内容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是公共服务的契约化提供模式政府提供资金、社会组织承包服务、合同关系实现特定公共服务目标的机制,其本质上是公共服务的契约化提供模式。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核心是建立契约式服务提供模式,而不是建立雇佣关系,它要求作为购买方的政府和作为被购买方的社会组织之间保持独立性,社会组织独立决策、独立运作、承担责任,政府依据合同进行管理,对绩效进行独立的评估。 其次,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是政府采购的一部分 政府采购包括货物、工程、服务的购买,其中的服务包括政府自身的后勤服务,更主要的部分是公共服务。政府采购以竞争、公开原则为一般性原则。非营利组织是公共服务购买的重要对象 公共服务购买的对象包括非营利组织、营利组织、事业单位等,其中非营利组织是提供公共服务的重要主体。在中国,非营利组织在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的类型包括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三种。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不同于公共福利、财政拨款或对非营利组织的资助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不同于公共福利,如免费医疗、免费公共交通等。

它的主要目的不是特定的公共服务目标,而是非营利组织自身的能力建设和发展。财政资金应该协调兼顾公共服务购买和对非营利组织资助两方面的关系。

二、中国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必要性

(一)政府自身生产公共服务的能力局限,需要多元的社会化公共服务提供机制。

(二)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有利于改善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三)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促进公共财政体系建设,转变政府角色和职能 中国正在加大力度建立公共财政体制。

(四)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促进社会组织发展,实现公共服务均等化,从而达到社会和谐与持续发展

三、中国政府发展公共服务购买的主要原则

(一)通过政府购买推进契约式公共服务

(二)财政资金在公共服务领域普遍建立购买机制。

(三)地方政府作为公共服务主要承担者,中央政府负起转移支付和规范责任。

(四)健全公开透明规范的公共服务购买流程,发展多元化购买机制

(五)建立多元专业监督机制,保障公共财政合法支出 监督管理是购买公共服务的制度保障。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监督可分为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

(六)面对中国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迫切需求,以及政府职能转型的要求,政府有关部门有必要尽快转变理念,确立公共服务购买机制,在公共财政资金使用中健全公共服务购买的程序。

(七)立足地方实践,在建立契约、引入竞争、改善程序等不同层次上推进公共服务购买模式

(八)促进非营利组织发育,为其参与购买创造政策环境 非营利组织是公共服务购买的重要参与主体。非营利组织的发育,也是建立公共服务购买契约关系的基础。 促进非营利组织发育,首先需要开放的法律政策环境,使其法律地位合法化。目前非营利组织存在的法律形态多样,有作为社会组织注册登记,也有作为企业登记,还有不具备法律地位的各种组织。现在已有部分地区和社区民间组织等领域,开始试行备案制,但这些组织大多仍然不具备正式的法律地位,在参与服务购买等方面可能受到限制。突破合法性瓶颈,规范组织行为,形成广泛的社会组织市场,是公共资金向社会进行购买的基础。中国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研究

四、存在的问题

缺少对组织发展的配套支持资金。目前中国政府购买多是一时一事性的政策,缺乏对组织长远发展的考虑和资助性的组织发展资金,它容易忽略了非营利

组织的可持续发展。

缺乏对非营利组织相应的法律保障体系,如对于非营利组织的法律地位、税收政策优惠等政策。

五、政策建议

基于现有非营利组织的发展,建立公共服务购买机制,需要创造有利于非营利组织参与公共服务购买的政策环境,建议从以下六个方面对现有政策进行改进:

第一、将公共服务购买纳入政府采购范围。政府采购在中国已经有明确的立法和流程的不断规范,进一步的突破是将采购法中的“服务”从行政机构接受的服务扩展到公共服务。

第二、健全公开透明规范的公共服务购买流程。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需要建立健全财政程序,提高采购资金预算透明度,并制定相关的管理办法,规范政府购买行为。

第三、将非营利组织明确纳入政府购买的范围。

第四、为非营利组织参与公共服务购买竞争提供更加公平的政策。在转型阶段,已有财政资源支持的事业机构与完全社会运营的非营利组织在运营成本、政策倾向等方面处于不对等地位,购买服务应充分注意政府主办机构与民办非营利组织之间的公平性,为民办非营利组织提供更公平的政策环境。

第五、在推进购买服务的同时支持社会组织能力发展。很多国家除了购买资金外,设立有资助资金,专门支持社会组织的能力建设,为长远的服务提供做准备。

第19篇:广西省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

【广西省】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

2014-06-18 YLYJ养老研究

核心提示:随着广西进入老龄社会,养老服务床位供需矛盾突出、服务设施发展不平衡、服务队伍专业化不强、养老服务政策不完善等问题日益突显,如何深化养老服务改革、大力发展养老服务业迫在眉睫。

日前,自治区民政厅出台养老服务改革实施方案,传递出我区养老服务改革的新走向,其中,今年底各类养老床位达到14万张以上,打造一批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和1000个以上农村幸福院,推行政府购买服务,推进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养老服务经营模式,吸引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成为新亮点。

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

打造社区农村养老服务网络

【记者调查】据统计,到2013年底,我区共建成各类收养性福利

机构1487家,涵盖福利院、敬老院、养护院、荣军养老机构(光荣院)、老年公寓等,累计建成五保村9000多个,建成居家养老服务设施771个,日间照料中心43个,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覆盖率达45%。

但是,我区人口高龄化快于人口老龄化,高龄老人基数大,同时又是一个典型的“未富先老”和“未备先老”并存的地区。到2013年底,全区80周岁及以上的高龄老人117.81万人,占老年人总数的17.84%,而我区现有的各类养老机构养老床位仅12.05万张,大部分是为定向五保供养对象和“三无”老人提供服务的床位,面向社会老人提供服务的床位仅为2.5万张左右,供需矛盾突出。

想要突破现状,养老基础设施的扩容增量是当务之急。

记者在调查中发现,我区从2013年9月份起启动实施的农村幸福院建设是一个帮助农村老人在社区里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乐的好平台。

近日,记者在兴业县葵阳镇新荣村大贺自然村的老人幸福院里看到,有的老人在音乐伴奏下翩翩起舞,有的在演奏弹唱,有的在打牌下棋„„幸福院设有日间休息室、娱乐活动室、厨房、餐厅、室外活动场所,还成立理事会和配备服务人员,为老人提供休闲娱乐、日间休息、就餐服务。“幸福院真是我们晚年幸福生活的乐园呀。”老人们高兴地说。

【改革路径】《方案》提出,要开展“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年活动”和“爱老敬老助老工程”。进一步整合资源,加强养老基础设

施建设,在全区市、县重点支持建设一批养老综合服务园区项目和养老设施改造项目。加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网点建设,健全农村养老服务网络,满足多样化的养老服务需求。2014年将建设1000个农村幸福院、1000个五保村、80个社区日间照料中心,打造25个示范敬老院。

积极推动政府购买服务

推行新型养老服务模式

【记者调查】“如果有一天,我老无所依„„”歌星汪峰演唱的《春天里》的旋律,让人心绪难平。人们也思考着这样问题:当我们老去,将何处托身?

记者从自治区民政厅了解到,目前全区已建成运营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148家,其中有18家公办福利机构推行公建民营或委托经营模式。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老年群体对日常生活照顾、精神慰藉、康复护理、临终关怀等需求日益增长,仅靠居家养老和公办敬老院远难满足社会需求。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公建民营、民办公助养老服务模式,是一种很好的“补位”。

【改革路径】《方案》提出,要大力推行公建民营养老服务模式,年内各市至少选择两家有条件的养老机构按照市场化运作的要求,转变经营主体,推动养老服务资源市场化配置,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养老设施的使用效率和社会效益。

积极推动民办公助,鼓励各地对民办养老机构在规划设置、资金投入、土地提供和税收等方面给予扶持和优惠,力争全区年内新增一批民办养老机构。

推行政府购买服务,抓紧调研政府购买基本养老服务项目及预算资金,及早建立和完善项目设计、项目申报、组织采购、项目评审、合同签订、资金拨付、检查监督、绩效管理等政府购买服务流程管理制度,确保2014年启动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编制工作。2014年试行部分福彩公益金购买服务项目和政府购买服务项目,2015年推进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工作提质扩面。

吸引鼓励社会力量参与

培植引导养老服务企业

【记者调查】“社会力量介入养老服务是破解当前社会养老问题的一个突破口。”记者在采访中发现,各方人士对此都有共识。

自治区民政厅有关负责人表示,财政投入的有限性和养老业的多样化需求都要求社会力量的加入,通过建立公开、平等、规范的养老服务业准入制度,打破“包办”,让社会资本唱大戏。

据悉,一些大型养老项目目前已开始进入广西市场。如,中脉集团在巴马瑶族自治县筹建大型养生养老产业园、香港信和信集团在桂林打造桂林智慧健康产业园、广西和正集团在南宁东盟经济开发区兴建“太和·自在城”、五行创展公司在崇左建设“中国(扶绥)乐养城”、中国社会福利基金会在北海市兴建大型养生养老产业园等,呈

现一个良好的发展态势。

【改革路径】《方案》提出,广西将通过项目委托、以奖代补、居家养老补贴等多种形式,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开展居家养老服务,积极扶持发展专业从事居家养老服务的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培育一批专业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引导鼓励民办养老机构走连锁化运营模式,实现资源的整合共享,培育一批知名养老服务集团。重点在南宁、桂林、柳州3市探索尝试。

完善政府引导和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养老服务的具体措施。建立慈善信息平台和养老服务信息平台,推动鼓励公益慈善组织支持养老服务。通过与社会爱心人士、慈善机构、公益基金会以及新闻媒体合作,在全区范围内遴选一批民办养老机构开展重点资助及宣传活动,以赠送设备、提供技术服务、专题宣传报道等方式激励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产业。建立养老服务机构志愿者服务登记制度,构建志愿服务长效机制。(来源:广西日报)

第20篇:政府购买服务的底线操守

【实践探索】政府购买服务的底线操守与策略探索

2014-03-16 中国社工时报

作者:朱静君老师

现为广州市政协委员、广州市社工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原广东工业大学社会学教授、广州阳光社会工作事务中心理事长

本文来源:《社会工作本色与本土——广东社工发展论坛论文集》

一、政府购买服务概念的源起

政府购买服务起源于西方国家,在现代社会已经是社会管理的中一种常见的模式。政府购买服务在美国被称为购买服务合同或合同外包,在中国香港则称之为社会福利服务资助,我国内地一般称之为政府购买服务。

所谓政府购买服务(Government Purchase of Services)是指政府在社会公共服务预算中拿出经费,向各类提供公共服务的社会服务机构,直接拨款资助服务或公开招标购买社会服务。这是欧美国家社会公共服务制度改革的产物,反映了政府在社会服务中地位作用的变化,体现了服务价值和服务理念的变迁。

早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西方国家在工业化的加速发展中带来了贫困、疾病和失业等社会问题,英国、德国等国家相继出台了各种社会保障政策;到20世纪七八十年代,西方福利国家在社会服务方面开支日益庞大,赤字攀升,面临“福利危机”;于是各国纷纷进行大规模福利改革,开始走“第三条道路”:从“福利国家”走向“多元福利”,把市场与非营利的志愿性组织引入福利供给,实行国家、集体和个人共同参与、共担风险的积极福利政策,政府购买服务正是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应运而生的。

欧盟于1992年颁布《公共服务采购指令》,将机动车及设备维修、电子政务及相关服务、会计和审计、污水和垃圾处理、健康与社会服务、文化及体育等27类公共服务全部纳入向市场购买范围,凡是超过20万欧元的公共服务,一律公开招标购买。

中国香港在将部分政府公共服务职能转移给社区和民间组织方面也做得十分成功。政府与非政府机构建立了良好的“伙伴”关系,公共服务由政府与非政府机构共同负责,经费以政府提供为主、民间筹措为辅,服务以民间提供为主、政府提供为辅。全港上千家福利服务机构绝大部分是社区和民间组织承办,社区民间组织多达1.7万多个,从事社区服务、安老服务、家庭及儿童服务、康复服务、青少年发展等。这些福利服务机构是社区事务的积极参与者和社会服务的有效提供者,在香港社会中扮演重要角色。

我国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时间不长,对公共服务的内涵和外延也有过不少争论,比较含糊。2012年7月国务院印发的《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才对基本公共服务进行了界定。《规划》首次明确了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八大领域,确定了44类80个基本公共服务项目,并提出未来建设的整体目标,到2015年,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逐步完善,到2020年,城乡区域间基本公共服务的差距明显缩小,争取基本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在财政部办理全国人大代表建议调研座谈会上,财政部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主任王瑛表示“推进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是我们必须面对的重要课题。今后,财政部将本着先易后难的原则,循序渐进地推进服务采购工作。”

我国社会管理体制创新的重要内容之一是通过体制改革推行“小政府、大社会”,转换政府职能,特别是通过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的方式,推进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逐步将政府购买社会服务变成社会制度的安排,这是创新公共财政体制、完善公共服务制度的重要手段,也是转变政府职能、建设服务型政府的战略举措。

以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的方式推动社会管理体制创新和社会工作实务的发展,是我国现代公共服务与社会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方向,也是解决现代社会问题、满足人们不断增长的社会服务需求的重要制度安排。

伴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社会结构的转型升级,我国的社会心理、人们的行为方式和利益诉求都发生了变化,对获得公平的竞争机会、享受优质的社会服务、实现个体的全面发展有了更为强烈的愿望和需求,这就迫切需要加快建立政府购买社会服务制度,创新社会服务方式,完善社会服务体系。

二、广州市政府购买服务的现状与问题

广州市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从2008年开始探索,经过了单项购买向综合服务购买的转变:从最初的青少年社会工作、院舍社会工作、社区社会工作、残疾人社会工作购买服务等多领域多形式的探索,到2010年开始学习新加坡和香港的社会管理经验,尝试在街道层面通过家庭综合服务中心的方式推行20个试点的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再到2011年底的家庭综合服务中心全面铺开。

2012年1月“两会”期间,广州市政府提出采取全面推进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的方式,把20个试点街道的家庭综合服务中心的模式推及广州市所有街道,每个街道至少建立一个家庭综合服务中心,于是150个家庭综合服务中心如雨后春笋般发展迅速,家庭综合服务中心建设也被列为广州市2012年民生十大实事之一,用大面积覆盖和全面普及的方式推动社会工作实务,取得了重大成绩,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关注民生,“广州经验”在全国范围内引起了关注。广州市的政府购买服务,以项目购买的方式全面推进。

大规模的政府购买服务确实有正面的积极成果,一方面通过这种财政投入,极大提升了民生服务的覆盖面,家庭综合服务中心秉承“助人自助、服务社群”的理念,从人的需求和问题出发提供专业服务,服务领域包括了家庭、青少年、老年中的弱势群体和有需要的人群,同时规定各街道具体情况可以设立特色服务,包括残障康复、社区矫正、社区专案、社区公共问题的介入;另方面通过这种大规模的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模式,催生了一大批承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社会组织,从2009年上半年广州市仅有的七个社工机构扩展到目前的一百多个。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社会工作成为不再陌生的名词,这些措施对于社会创新具有重要意义。

但是在短期内政府购买社会服务步伐过大也会带来相应的问题,150个家庭综合服务中心是在20个试点只有一年,经验尚未来得及总结、存在的不足尚未找到解决的方法的基础上全面铺开的,这就导致了如下方面:

(一)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社会组织大量涌现,政府对社会组织监管、引导不足

在大规模推进家庭综合服务中心建设的过程中,在州实务,取得了重大成绩,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关注民生,“广东以承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为目标的、对社会工作不了解、没有任何专业背景的社会组织大量涌现,政府对于社会组织的发展还停留在“培育”的概念里,如何在培育中进行规范,有效引导、指导和管理,尚未进入政府日常工作范围,用购买服务的方式培育社会组织、以奖代补促进社会组织的发展效果是明显的,但是缺乏有效的监管和引导,完全靠社会组织自律营运的方式,毫无疑问会给政府购买服务的公益性、非营利性带来极大的挑战和隐忧。

从广州市在社会管理体制创新中以项目方式培育大量的社会组织的成效看,需要认真思考的是如何对社会组织进行规范和提升公益性、非营利性的内涵,从政策上、管理上、监控上、指导上防止社会组织把政府购买服务当做盈利的蛋糕争抢牟利。实际上这个问题已经引起了政府和社会的关注,但是在政策指引上、质量监控上都缺乏具体的措施和方法,因此带来了不少问题。

笔者在2013年“两会”期间提出的《关于规范政府购买服务的招投标和评估工作的建议》被列为广州市政府领导重点督办提案,也说明政府已经意识到了这个问题的严峻性。从笔者参与各种项目评估、调研的情况看,社会组织在营运过程中公益性的偏差虽然程度不同,但是许多问题具有普遍性。

政府购买服务在广州市仍然处于起步阶段,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特别是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化,人们对公共服务的需求多样性、差异性日益明显,公共服务提供手段单

一、保障不足等问题日益突出,借鉴国际先进经验,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势在必行;但是也要注重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做好制度设计,就要要建立起公开透明的政府购买服务的平台。

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并不等于政府放弃管理责任,在实施购买服务后,承担管理职责的政府部门必须履行监督责任,将购买服务事项纳入专门部门统一管理,依法对购买服务的社会组织实行项目质量、效果的指导与监督,形成职责到位、协调配合、违法必究的管理和监督机制,才能具有真正意义的通过服务购买培育和促进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多层面提供满足人们不断发展的物质文化需求的初衷。

政府购买服务之后如何进行监管和指导、引导?这是困扰各级政府和挑战各级政府执政能力和管理能力的问题。

(二)政府购买服务的制度设计的缺陷与购买服务招投标的造假可能

由于政府购买服务属于新生事物,政府购买服务要走上规范化轨道,透明化、公开化的平台搭建和制度建设需要一个过程。

在推展政府购买服务的过程中,作为服务购买方的政府并不了解购买服务的工时计算与服务质量的关系,在杜绝价低者得防止服务以次充好的看法被普遍接受之后,招投标过程就会出现服务工时虚高者得,服务工时虚高必然导致服务过程弄虚作假,当购买服务的服务量高于家庭综合服务中心规定人员所能提供的服务20%以上时,购买服务的材料造假数字造假就不可避免。

举例说明:广州市政府文件规定家庭综合服务中心一线社工为14人,服务工作量计算:

14(人数)*21.75(扣除国务院规定的所有假期和周末的月工作日)*8(每天工作时间),就可以得出服务工时为29232小时,由于社会工作服务必须有督导、培训、交流、学习的时间,约占总工时三分之一,于是可以计算出家庭综合服务中心服务工作量大概为20000-21000之间,但是某些区由于具体分管政府购买服务的政府工作人员不懂社会工作服务工时的计算,片面采取服务工时高者得进行招标,甚至出现家庭综合服务中心服务指标达到三万多服务工时,如此虚高的工作量让一线社工倍感指标压力,没有更多的时间顾及服务质量,当然更不可能做好服务对象调研和需求评估,提供能够满足服务对象的适切性的服务,还必须“合谋造假”才能应付得了第三方评估。

政府购买服务如果从原来的价低者得转变为服务工时虚高者得,损害的是民生利益、政府形象,造假泛滥,最终必然导致行业混乱,管理失当,影响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初衷。

令人担忧的并不限于此,在广州市政府购买社会服务试点中,一些政府部门自办社会组织承接社会服务,招投标过程不透明,甚至暗藏猫腻等问题也开始浮出水面。笔者在参加政府购买服务的评标工作中发现,有些社会组织为了获得项目,不惜材料造假、资质造假,大量的“首次”、“首个”等无法进行考量的自我吹嘘的所谓包装出现在招投标过程,“萝卜招标”的情况也时有出现。

政府购买服务制度设计方面(如何杜绝招标过程人情关系战胜专业关系、如何防止弄虚作假和服务工时虚高者得、如何营造招标过程公平公正的平台、如何对社会组织进行有效的监控等等)的缺陷,给政府购买服务招投标过程的弄虚作假留下了空间。

(三)政府购买服务的评估缺乏质量标准和监控平台

2012年5月,广东省政府下发《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暂行办法》(下称《办法》)。《办法》提出,在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过程当中,重大项目、重大民生事项需由财政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组织实施,其余购买项目应通过公开竞争方式实施,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等方式实施。但是政府购买服务并非实体产品,难以用实体的标准化的方式提供。

《办法》提出建立“第三方评估机制”,提出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绩效评价,可由财政部门实施或通过引入第三方实施。《2012年省级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目录(第一批)》,具体分解落实到三级目录,共涉及到262项内容,什么样的“第三方机构”才具有权威性,才能有效评估,这些问题在《办法》中并没有明确,也就是说《办法》仍然属于纲领性的制度设计,既没有实施方案,也没有监督、考核和问责制度的明确规定,操作起来仍然面临许多困难和问题。

广州市政府购买服务第三方评估的意识比较强,每年都有对于政府购买服务的中期和末期的评估,并按照《办法》和国际惯例采取第三方评估的方式执行。

早在广州市第一批20个家庭综合服务中心的试点项目中,广州市社工协会作为行业协会组织专家团队承担20个家庭综合服务中心试点的评估工作,为了从动态、过程中实施观察,广州市社工协会聘请了20名在校大学生做长期的服务跟踪,在社区里匿名体验服务,同时还组织在一线服务中有督导经验的、具备问题分析探索能力的高校专业教师、香港督导等组成的评估团进行中期和末期的审核打分。但也有对这种评估、审核的质疑:没有全市统一规范的专业评估标准,专家们凭着个人经验和认知为根据的评估方式是否有公信力?

为了应对这个难题,广州市社工协会在广州市民政局的支持下于2013年4月专门聘请香港资深评估专家,为参与评估的专家团队进行了为期几天的培训,从评估思路、评估内容、评估方法、评估模式、评估指标修订、评估报告等多方面进行培训;对广州市政府购买服务进行了为期半年的大面积问卷、座谈、专题讨论,并形成调研报告提交政府决策参考,这是非常值得肯定的做法。

但是广州市政府购买服务的评估仍然存在众多问题,各区在购买项目评估时独立自主向认定的第三方机构购买评估,却没有广州市统一的行业和服务质量的评估标准的设定,众多评估机构都按照自己的理解自成体系去开展评估工作,给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带来较多困惑和问题,各参与评估的机构专家团队组建与资质也没有正式的途径向社会公布。

举例说明:目前广州市接受政府购买第三方评估的机构有:广州市社会工作协会(该协会是唯一的没有做直接服务的机构),还有几个各自有政府购买或其他方式的参与直接服务的机构参与评估,对于评估机构又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情况,政府并没有进行必要的规避规定和规范管理。由于没有广州市对政府购买服务的统一标准,这几个机构作为第三方评估标准自行设立,对通过评估促进社会工作服务良性发展的基本目标就会有所偏离。

对于正在培育过程处于萌芽阶段的政府购买服务领域,没有统一规范和标准的情况下,没有有效监控和管理的平台,没有行业标准的设立和公平公正的规避制度,必然带来各种问题,影响政府购买服务的目的。

(四)政府购买服务拨款程序繁杂延误和税率成为困扰社会组织提供优质服务的瓶颈

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款的审批繁杂,经费到位的经常性延误导致社会组织拖欠员工工资,更多的服务迫不得己变成零经费服务,这已经不是个案而是普遍存在的问题。从深圳到广州,再到珠三角,几乎实施了政府购买服务的广东省各地都面临这个难题。

问题的原因是政府仍然按照企业购买的思路开展服务购买。企业营运与民办非企业性质的公益性组织营运存在重大差别,民办非企业不以营利为目的,项目若有盈余不得用于福利和分红,必须用于服务拓展,这种规范和思路制约了民办非企业的社会组织的资金积累,在服务经费经常性延误的情况下,高素质的社工人才队伍的稳定和服务质量的保证就成问题。

以广州市政府购买服务的最大项目家庭综合服务中心为例,每年200万元的项目购买,有人员构成(20人,其中70%为一线社工)和经费使用(人员薪酬待遇占经费总额60%)的明文规定,非营利机构的社会组织本身资金积累不足,当项目经费延误拖欠超过一定时间,社工的工资和服务经费受到影响,就会出现经费难以为继的情况。

2012年笔者曾经在“两会”期间通过政协提案建议简化政府购买服务的拨款程序,或者成立社会组织在政府购买服务款项延误时可以申请经费垫付的基金会对社会组织实行支持,但是相关职能部门解释,拨款程序是规范操作的过程,不能逾越。

举例说明,政府购买服务在年底12月或者1月签署协议,按照协议第一笔经费在10-15天之内拨付,但从笔者担任社会组织法人代表和理事长多年的实践看,第一笔经费几乎都在3-5个月之后才能到位,社会组织需要垫付几个月的工资和服务费,对于基础薄弱的社会组织,无疑是沉重的负担。

税率也是困扰社会组织发展的大问题,财政经费拨付时需要社会组织提交发票,提交发票必须先行纳税,大概是5.6%左右的税费。以200万元的家庭综合服务中心项目为例,假定某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200万元税费11.2万元;3月份签署协议,第一期款项拨付为5月份,9月份项目中期评估,才能申请第二笔经费,由于经费审批拨付的程序繁杂,第二笔项目款往往已经到了11月,服务的过程由于经费不能及时到位,为了减少垫付经费的压力,该机构迫不得已做了大量的零经费服务。经费到位问题随之而来,不能在

11、12月有大额开支,否则被认定突击使用经费不规范;跨年度的人员工资和服务经费被认为属于机构盈利,必须缴纳25%的营业税„„。笔者曾经就这个问题与相关职能部门以政协委员提案的方式交流,得到的回应是税法是全国人大才能制定和修改的,任何变动都是违规甚至违法行为。

既然广东省采取了“先行先试”的的方式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在拨款程序和税率方面,是否也可以尝试改革用企业购买的方式和税费的方式照搬照套到政府购买服务的不配套,避免由于政策法规的碰撞带来的难题呢?

三、政府购买服务的底线操守和策略建议

政府购买服务是把市场资源优化配置机制引入到公益领域中,有效配置公共服务资源,为社会成员提供多层次、多方面、多选择的服务,满足人们不断增长的需求的过程;也是培育社会组织、激励社会组织创新,提高公共服务的效率和质量的过程;只要建立公开透明的平台,合理配置资源,进行有效的管理和监控,是可以发挥重要作用的。

但是由于社会组织和政府购买服务在我国都属于萌芽和发展的最初阶段,如果不进行有效的引导、管理、监控,完全依靠社会组织自律失之监管,就容易出现“劣币驱赶良币”的现象

(一)政府购买服务的底线操守

(1)政府购买服务必须明确政府与社会组织的双方契约关系,尊重双方的责权利,政府相关部门必须学会与社会组织合作和对社会组织进行有效的监控与指导。

从市场经济原则看,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是契约关系,任何一方都不能随意违背项目协议,不经协商违背协议契约的行为都应该追究违约责任,尤其是对于购买金额、项目期限、资金到位时间、资金用途等,规范购买服务的拨款程序与期限,有效监控政府购买服务的资金使用情况,堵塞违背公益性、非营利性操作的漏洞,才能保证政府购买服务打到提升民生福利和民生服务的效果。政府由于繁杂的程序或者由于各种纯属政府部门因素的拨款延误由拨款方负责向社会组织提供垫资或者提供滞后拨付金(或者为社会组织向银行贷款提供担保,支付利息),才能避免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慵懒拖拉作风,用保证服务经费的到位稳定社会工作人才队伍的稳定性和保证服务质量。

(2)社会组织的服务项目要进行有效科学的需求评估设计,尊重社会工作专业规范。

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立项与结果评估是至关重要的问题,项目评估要关注服务方案的基础和出发点,防止按照政府的领导意志或项目实施者(服务机构)的意愿进行的“设计”,建立对服务项目有效监控和指导的“广州市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监控、评估、指导中心”,对服务购买项目进行监控。针对服务领域特定的社区群体需求制定可行的项目服务方案,有特定的服务时间周期、目标定位,服务计划,服务体现专业逻辑关系,才能坚持社会工作的专业性特质。

以老年服务项目为例:有整体的社区的“有能、半失能、失能”老人的人数和基本状况的调研、分析和需求评估,才能设计出针对不同的层次老年群体提供适切性的服务的计划,有整体的和层次分明、逻辑递进的服务计划,才能考量服务成效,这就需要有专业内涵不断提升的社会组织,有关注实务能力和对一线情况熟悉的督导,有努力的一线服务中进行探索和思考的不断成长的社会工作者。评估不能单纯看服务指标完成的情况,只用多少个案、小组、活动碎片化的方式去考量。

(3)严格遵守公益性社会服务的原则,对社会组织和基层政府都要进行规范。

政府购买服务首先应遵循公益性原则,将有限的资源放到满足最需要帮助的困难群体的服务需求中去,政府购买服务明确对弱势群体的服务为基本服务,除非是确实在评估中发现存在重大问题的服务机构必须终止服务更换服务机构,杜绝“人情关系战胜专业关系”,对于在项目竞标中打招呼、拉关系干扰公平公正纳入基层政府考核范围。

对于社会组织的评估要注重专业规范,由于政府购买服务的服务对象都处于社会边缘化的地位,服务资源不足,开展个案服务难度很大,在项目评估中常见的现象是社会组织社区活动的指标大幅度超标,个案服务严重不足,这种避重就轻的服务方式应该纳入社会组织专业能力不足条款。

(二)政府购买服务的策略建议

(1)建立广州市社会组织和政府购买服务的评估指导中心,实施政府对社会组织的扶持、监控、管理职能。

培育社会组织作为社会管理体制创新的其中一项内容,从广东省的实践看,确实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应,尤其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促进了社会组织的大量产生。培育社会组织也包括了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成长,增强社会组织专业竞争力,营造公平公正、透明的平台。针对目前服务资质良莠不齐的社会组织大量涌现的情况,有必要大量组织长,增强社会组织专业竞争力,营造公平公正的大量产生。但是提高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社会组织入门门槛。例如规定举办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社会组织理事会成员必须三分之二具有专业背景(社会工作本科以上学历或者拥有专业资格证,了解社会工作的内容和特性);才有资格承接服务,从基础上避免用盈利的投机的思维和行为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偏差。

(2)对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社会组织进行分级、评级管理,将机构管理、人力资源、服务经验、服务质量纳入分级评价指数。

广州市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促进社会组织的成长已经有几年经验,在推进家庭综合服务中心的建设中,由于没有采取对社会组织进行分级、评级管理,将机构管理、人力资源、服务经验、服务质量公开和与政府购买服务对接,一些新办的无任何专业资质的社会组织凭借非专业性的“人脉关系”大量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甚至出现采取“萝卜招标”的方式进行排斥有服务经验和服务成效的社会组织进行公平竞争的情况。

对社会组织进行分级、评级管理,将机构管理、人力资源、服务经验、服务质量(评估等级)纳入考核指标,可以采取业务(专业评估服务质量、撰写与发表的优秀服务例、社会服务的实际效果、承接购买服务的项目和经验)、财务(对购买服务的专项经费给出使用规则,定期进行审计,并向社会公布结论)、人力(聘请投入服务的社工人才素质与数量)等三个方面进行核准评级的方式,促进社会组织的建设和成长。

参考西方国家和港澳台地区政府购买与补贴的普通规则,成立不足一年的、理事会成员没达到3/2专业背景的社会组织不容许承接大额和超大额的政府购买服务。按照社会组织的服务经验、服务评估等级,设定相应的招标条件和准入门槛。

(3)建立政府购买服务的专业标准和评估规则,实施有效引导和管理监控

建立政府购买服务的专业标准和评估规则是政府购买服务的基础和前提,有全市统一的服务标准和评估规则,才能有第三方评估的客观公正,才不至于各区各地各有一套自行其是。评估机构可以多个,但是评估标准只有一套,这样有利于评估促进社会组织的发展和服务质量的提升,评估标准不一只能带来行业混乱。

评估优良的项目在续约和拓展新项目中有优先权,杜绝“人情关系战胜专业关系”的潜规则,才能净化政府购买服务的社会环境,实施政府购买服务和政府委托的第三方评估对于社会组织和服务项目的有效引导和管理监控。

(4)每年定期开展政府购买服务的工作人员和社会组织理事会成员的专业培训并纳入考核指标,学习社会组织公益性的理念、管理技巧、服务推展和服务评价等基础知识,掌握政府购买服务的工作量计算的方法和财务管理方法,杜绝弄虚作假,关卡前置保证政府购买服务健康发展。

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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