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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排水防涝工作汇报(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0-04-05 04:27:32 来源:工作汇报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城市排水防涝现状研究

城市排水防涝现状

城市暴雨内涝是一种常见的城市灾害,其发生的高频性和危害的严重性,已经日益成为城市规划和建设中急需解决的问题,尤其是在各大城市中表现得更为突出。伴随城市化水平的发展,人们对城市排涝的要求越来越高,而当前的城市规划中,城市排涝问题尚未受到足够重视,甚至在实践中存在着将城市防洪与排水混同的现象,这必然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到城市排涝规划工作的开展。因此,建立科学完善的城市排水防涝系统,是提高城市防灾减灾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途径,同时也是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建设生态文明社会的重要内容。

城市排水防涝主要问题及分析

近年来城市内涝频发有气候变化和极端天气的原因,但也暴露我国城市排水系统存在的一些问题:

标准低。设施建设标准、规划和排水能力滞后于城市发展速度

排河难。很多河道为实现规划,调蓄与排泄能力严重不足,顶托,大潮 养护弱。因资金、监管等原因,管道淤积严重,导致管网排水不畅

体制乱。体制不顺,责任不清,指挥调度差,未形成多部门、全社会公众参与、联动的防灾减灾体系

装备差。新技术、新装备应用较少,机动的排水抢险能力不够,职工队伍的素质需进一步提高

分析少:积水原因排查、分析和责任追究不够,能力评估与科学研判不足,雨灾后评估环节未被重视

城市内涝在中国比较普遍,从发生的区域来看,以前主要发生在一些沿海地势比较低的地区,内陆城市也经常发生。伴随着城市化水平的提高,城市建设用地的不断扩大,城市的某些特定地点发生率较高,如立交桥、过街的地下通道、铁路桥和公路桥在暴雨过后都很可能存在积水的情况。

推荐第2篇: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规划大纲 目录

**市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规划大纲

目 录

第1章 规划背景 1.1规划背景 1.1.1区位条件 1.1.2地形地貌 1.1.3地质水文 1.1.4经济社会概况 1.2对相关规划概要 1.2.1城市发展规划概要 1.2.2相关专项规划概要

第2章 排水防涝设施现状及存在问题 2.1城市排水防涝设施现状 2.2存在问题及分析 第3章 规划总论 3.1规划依据 3.2规划原则 3.3规划范围 3.4规划期限 3.5规划目标 3.6规划标准

3.6.1雨水径流控制标准

3.6.2雨水管渠、泵站及附属设施设计标准 3.6.3城市内涝防治标准

第4章 城市雨水径流控制与资源化利用 4.1 径流量控制 4.2 径流污染控制 4.3 雨水资源化利用 第5章 排水防涝设施规划

1 5.1排涝总体规划方案

5.4.1排涝分区 5.4.2排涝规划任务 5.4.3排涝总体规划方案 5.2洪涝及洪潮遭遇分析 5.3排涝计算

5.3.1排涝特征水位 5.3.2排涝计算 5.4 排涝工程规划

5.4.1排涝工程地质 5.4.2治涝工程设施布置 5.4.3雨水管渠规划 (1) 排水体制 (2) 排水分区 (3) 排水管渠

(4) 排水泵站及其他附属设施5.4.4雨水调蓄设施规划 5.4.5水闸规划 5.4.6内河涌整治规划 5.5引水泵站及节制阀

5.5.1引水泵站建议 5.5.2节制阀

5.6排水防涝设施规划建设内容

5.6.1近期排水防涝工程 (1)工程建设内容 (2)建设时序设想 5.6.2远期排水防涝工程 第6章 环境影响评价 6.1环境影响初步评价

6.2环境保护投资估算 第7章 投资估算 7.1投资估算 7.2资金筹措意见 第8章 管理规划 8.1体制机制 8.2信息化建设 8.3应急管理 第9章 保障措施 9.1建设用地 9.2资金保障 9.3其他

第10章 附件及说明

10.1近期建设任务与投资列表10.2规划附图要求 10.3文本格式要求

推荐第3篇:《杭州市城市排水(雨水)防涝综合规划》公示)

到2020年主城防洪标准

达到至少“30年一遇”

商报讯

(实习生 王晓婕 记者 汪琦)这两天,市规划局编制的《杭州市城市排水(雨水)防涝综合规划》,正在杭州市规划局(文三路15号)一楼大厅、杭州城市规划展览馆(市民中心裙楼L座)以及杭州市规划局网站()公示,感兴趣的市民,可以在6月25日前去看看,提出自己的意见。

市规划设计院一位姓冯的工程师说,这次规划参考了德国、英国等发达国家城市,属于历年来规划标准最高的一次,到2020年,将杭城的防洪排涝能力提高到能应付30-50年一遇暴雨标准。

杭州目前的排水系统,主要通过路面和绿地上雨水箅子流入窨井,再经由市政管网,排放到城市河道中。

马路边上的雨水箅子,不起眼,重要程度却不容忽视。下暴雨的时候,雨水箅子是排水的第一道关卡。可是杭州的很多雨水箅子并不达标。大部分雨水箅子规格为45厘米×30厘米,泄水量最小的仅2L/秒,最大的也不过7.8L/秒。而这次规划,决定给雨水箅子来个大升级,将规格改成75厘米×45厘米,每秒可排水20L-27L。

雨水进入窨井之后怎么排出去?规划中,杭州首次尝试划分排水分区的方式,将全市划分成382个子分区,其中主城区239个,余杭区113个,萧山区30个。这样一来,可以确保雨水就近排放入河。主城区、余杭区、萧山区还将新建雨水管网,并对现有的80条雨水管进行提标改造。

冯工说,以前,杭州,转塘、滨江等地有很多农田,雨水可以不断下渗到田里。现在,高楼大厦平地起,农田消失后,这部分调蓄洪水能力也消失了。规划中,今后将西湖、西溪湿地、仙林湿地、丁山湖、金沙湖、白马湖、湘湖等8个湿地湖泊作为调蓄设施,同时,《规划》还提出了建圩区、抬高地面、内河治理等防涝措施,重点整治骨干排涝河道106条,打通白石港、机场港和新开河等3条断头河。

目前,部分设施已经随着我市的“五水共治”行动开工建设,3年之后,杭州的防洪排涝系统将换“新颜”。

推荐第4篇:中国提出用10年建成城市排水防涝工程体系

中国提出用10年建成城市排水防涝工程体系(全文) 2013年04月01日 11:22 来源: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4月1日电 据中国政府网消息,近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做好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工作的通知》。《通知》提出,力争用5年时间完成排水管网的雨污分流改造,用10年左右的时间,建成较为完善的城市排水防涝工程体系。全文如下:

近年来,受全球气候变化影响,暴雨等极端天气对社会管理、城市运行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造成了巨大影响,加之部分城市排水防涝等基础设施建设滞后、调蓄雨洪和应急管理能力不足,出现了严重的暴雨内涝灾害。为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提高城市防灾减灾能力和安全保障水平,加强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总体工作要求

(一)明确任务目标。2013年汛期前,各地区要认真排查隐患点,采取临时应急措施,有效解决当前影响较大的严重积水内涝问题,避免因暴雨内涝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2014年底前,要在摸清现状基础上,编制完成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规划,力争用5年时间完成排水管网的雨污分流改造,用10年左右的时间,建成较为完善的城市排水防涝工程体系。

二、抓紧编制规划

(二)全面普查摸清现状。各地区要尽快对当地的地表径流、排水设施、受纳水体等情况进行全面普查,建立管网等排水设施地理信息系统。结合气象、水文资料,对现有暴雨强度公式进行评价和修订,全面评估城市排水防涝能力和风险。

(三)合理确定建设标准。各地区应根据本地降雨规律和暴雨内涝风险情况,合理确定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标准,在人口密集、灾害易发的特大城市和大城市,应采用国家标准的上限,并可视城市发展实际适当超前提高有关建设标准。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要根据近年来我国气候变化情况,及时研究修订《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4)等标准规定,指导各地区科学确定有关建设标准。

(四)科学制定建设规划。各地区要抓紧制定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规划,明确排水出路与分区,科学布局排水管网,确定排水管网雨污分流、管道和泵站等排水设施的改造与建设、雨水滞渗调蓄设施、雨洪行泄设施、河湖水系清淤与治理等建设任务,优先安排社会要求强烈、影响面广的易涝区段排水设施改造与建设。要加强与城市防洪规划的协调衔接,将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三、加快设施建设

(五)扎实做好项目前期工作。各地区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要做好项目技术论证和审核把关,并建立相应工作机制,提高建设项目立项、建设用地、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估、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等环节的审批效率。

(六)加快推进雨污分流管网改造与建设。在雨污合流区域加大雨污分流排水管网改造力度,暂不具备改造条件的,要尽快建设截流干管,适当加大截流倍数,提高雨水排放能力,加强初期雨水的污染防治。新建城区要依据《“十二五”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和有关要求,建设雨污分流的排水管网。

(七)积极推行低影响开发建设模式。各地区旧城改造与新区建设必须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要按照对城市生态环境影响最低的开发建设理念,控制开发强度,合理安排布局,有效控制地表径流,最大限度地减少对城市原有水生态环境的破坏;要与城市开发、道路建设、园林绿化统筹协调,因地制宜配套建设雨水滞渗、收集利用等削峰调蓄设施,增加下凹式绿地、植草沟、人工湿地、可渗透路面、砂石地面和自然地面,以及透水性停车场和广场。新建城区硬化地面中,可渗透地面面积比例不宜低于40%;有条件的地区应对现有硬化路面进行透水性改造,提高对雨水的吸纳能力和蓄滞能力。

四、健全保障措施

(八)加大资金投入。各地区要提高城市建设维护资金、土地出让收益、城市防洪经费等用于城市排水防涝设施改造、建设和维护资金的比例。发展改革、财政、水利、环保等部门要结合相关资金渠道,对符合条件的城市排水防涝设施改造、建设项目予以支持。

(九)健全法规标准。加快推进出台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规范城市排水防涝设施的规划、建设和运营管理。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尽快制定和完善强制性城市排水标准,以及城市开发建设的相关标准。

(十)完善应急机制。各地区要尽快建立暴雨内涝监测预警体系,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会同气象、水利、交通、公安、消防等相关部门进一步健全互联互通的信息共享与协调联动机制。要在2013年汛期前制订、完善城市排水与暴雨内涝防范应急预案,明确预警等级、内涵及相应的措施和处置程序,健全应急处置的技防、物防、人防措施。针对城市交通干道、低洼地带、危旧房屋、建筑工地等重点部位,要切实加强防范,并设立必要的警示标识。要加强应急能力教育和预警信息宣传,经常性地开展应急演练。

(十一)强化日常监管。各地区要加强对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和运行状况的监管,将规划编制、设施建设和运行维护等方面的要求落到实处。要严格实施接入排水管网许可制度,避免雨水、污水管道混接;加强河湖水系的疏浚和管理,汛前要严格按照防汛要求对城市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维护和清疏。

(十二)加强科技支撑。加强城市降雨规律、排水影响评价、暴雨内涝风险等方面的研究。全面提升排水防涝数字化水平,积极应用地理信息、全球定位、遥感应用等技术系统。加快建立具有灾害监测、预报预警、风险评估等功能的综合信息管理平台,强化数字信息技术对排水防涝工作的支撑。

五、加强组织领导

(十三)落实地方责任。各地区要把城市排水防涝工作作为改善民生、保障城市安全的紧迫任务,切实落实城市人民政府的主体责任,加强排水防涝工作行政负责制,将其纳入政府工作绩效考核体系。明确城市排水、交通、气象、消防、园林绿化、市容、环卫、防洪等有关部门的职责,形成工作合力。

(十四)明确部门分工。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尽快研究制定具体工作措施。住房城乡建设部要加强统筹,指导监督城市排水防涝规划、设施建设和相关工作;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督促地方做好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积极安排资金予以支持;水利部要加强对堤坝等防洪设施规划、建设的指导和监督;其他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加强配合,共同做好城市排水防涝工作。

推荐第5篇:排水防涝预案

城市排水应急预案

为做好洪涝灾害的防范和处置,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和工作秩序,保证城市功能正常运转,特制定本预案。

一、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全力抢险”的方针,坚持“有汛无汛按有汛准备,大汛小汛按大迅准备”的原则,克服麻痹思想,明确责任,确保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二、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红岗区内洪水、暴雨等引发的内涝灾害或重大险情。

三、应急预案

(一)预案等级

城市排水应急预案,按雨量大小分三级,即I组、II级、III级。

I级应急预案,即特紧急应急预案,城区日降雨量达50毫米以上的暴雨。

II级应急预案,即紧急应急预案,城区日降雨量达25.0—49.9毫米以上的大雨。 III级应急预案,即一般应急预案,城区日降雨量达10.0—24.9毫米以上的中雨。

(二)预案处置

当城区降雨量在50毫米以上时,启动I级应急预案。下雨期间,镇、街道、园区每小时向区城市管理局报告一次当地雨情,每2小时报告一次管辖区域排干渠、调蓄泡沼水位;区城市管理局负责向市防汛总指挥部报告水情;市防汛总指挥部负责向市政府报告水情。由市政府启动一级应急预案,根据各水位的高低采取相应的调控措施,抢排防涝。

当城区降雨量在25.0—49.9毫米以上时,启动II级应急预案。下雨期间,镇、街道、园区每2小时向区城市管理局报告一次当地雨情,并在每日8:00时和14:00时报告一次辖区内排干渠、调蓄泡沼水位情况;由区城市管理局根据水位高低,分别组织各排水泵站、排污站,采取相应的调控措施,排水防涝。

当城区降雨量在10.0—24.9毫米以上时,启动III级应急预案。下雨期间,镇、街道、园区每4小时向区城市管理局报告一次当地雨情,

由区城市管理局通知相关单位安排人员巡线,采取相应的调控措施,排水防涝。

四、组织机构

为加强城镇排水的组织领导,成立红岗区城镇排水领导小组,组长由区城市管理局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区城市管理局副局长**担任,成员由镇、各街道、园区、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各大企业排水管理部门的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城市管理局排水管理中心;镇、街道、园区有关单位城市排水主管部门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负责编制辖区内的排水应急预案;各大企业、区属有关单位要建立巡查制度,相应设立排水抢险组、物质保障组、技术指导组等。

(一)城镇排水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负责本预案的制定和修订工作;监督检查排涝、防淹的预防措施及应急抢险的各项准备工作;及时传达领导小组的各项指令,并反馈信息,通报汛期排水情况;及时提供市内应急资源信息,必要时调集物资及向周边城市救援;发生危急事故和险情时,紧急组织人员疏散;做好事故的调查处理,做好稳定社会秩序和伤亡人员的善后工作;处理指挥部日常事务。

(二)排水抢险组职责

负责进水井的疏通、涵闸的启闭、排水管渠的疏挖、提升泵站的运行,控制积水和淹水的蔓延,防止事态扩大。必要时组织各单位抢险队集中投入排水抢险。

(三)物资保障组职责 建立全区应急资源的台帐,对排水泵、编织袋、运输车辆等设施的分布和联系方式要制成图表,必要时紧急调集物资和工具到救援现场。

(四)技术指导组职责

负责制定各险情地区排水抢险技术方案,并监督指导实施;

解决应急排水问题,处理险难问题,确定城市排水应急预案等级,并提出启动意见及指导执行。

五、保障措施

(一)进入汛期积极排水管理部门和责任单位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保持通讯工具畅通。

(二)各级排水管理部门和单位建立承包责任制,成立抢险队伍,设专人防守,出现大暴雨或险情能够及时进行强排或疏通。

(三)各排水管理部门和单位要求储备水泵(5台),编织袋(10万条),储备柴油机、柴油、雨衣、雨伞、靴子、铁锹、手电等抗洪抢险物资,保证抢险需要。

(四)镇、各街道、园区、企业要准备防汛应急资金(2万元),以便于及时采取措施排除险情。

(五)汛前要完成雨排管线、检查井、雨水井等排水设施的清淘和疏通工作,确保排水设施发挥应有的功能;要认真做好排水泵站内电器设备的检查与维修工作,保证电器设备的正常运转。

(六)重点做好平房区、易涝、低洼地区排水工作,加强对排水设施薄弱地区建设、维修资金的投入,制定好排水应急实施方案,做好实施强制排水和安全转移居民的准备,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七)对救援抢险过程中急需调用的物资、器材、人员、场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拒绝,否则严厉惩处。对没有认真履行应急预案相关职责的单位和个人,视其情节给予党纪政纪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追究其渎职责任。

(八)对救援过程中出现的好人好事和做出突出贡献人员,区城市管理局将上报区政府予以表彰和奖励。

推荐第6篇:如何理解海绵城市的概念?它在城市排水防涝建设中可以起到什么样的作用?

如何理解海绵城市的概念?它在城市排水防涝建设中可以

起到什么样的作用?

【大鱼小鱼的回答(29票)】: 占个坑,有时间来说说。最近刚好做了一个这样的规划。 ——————3.31填坑中—————————————— 这个应该会是一个长回答,尽量写短一些。因为涉及到一些搬运的既有的定义。不是百度来的,住建局给的资料。百度有没有我也不知道,我自己也没搜。在这些概念之后会写一些自己浅显的见解,以及最近做的这个规划的感受。这个规划是国内一个很著名的旅游城市的防涝规划,政府要求按照海绵城市的理念来做的。

——————————以下正文————————————

将从以下几方面作答: “海绵城市”的指导思想 “海绵城市”的实施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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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绵城市的指导思想

“海绵城市”是以自然积存、渗透净化为特征,字里行间反应出与传统的工程思维下“水适人”治路截然不同。城市应该是一种“人适水”的景观,即“水适应性景观”。这是一种体现“人与自然”的新型城市价值观。 (重点)

“海绵”即是以景观为载体的水生态基础设施。

城市的每一寸土地都具备一定的雨洪调蓄、水源涵养,雨污净化等功能,这也是“海绵城市”构建的基础。但是,各种关键性生态过程在土地的分布是不均衡的,因此,可以通过“景观安全格局”理论辨识在城市雨涝调蓄、水源保护和涵养、地下水回补、雨污净化、栖息地修复、土壤净化等重要的水生态过程中关键性的区域、位置和空间,它们共同构成水生态基础设施。“海绵”不是一个虚的概念,它对应着的是实实在在的景观格局;构建“海绵城市”即是建立相应的水生态基础设施,这也是最为高效和集约的途径。 “海绵城市”旨在综合解决城市生态问题

水生态系统区别于其他生态系统的主要特点之一在于水这一特殊的环境因子。由于水是流动和循环的特点,因此水生态系统的影响因素并不在于水体本身,它与流域内其他土地利用等景观要素相联系,自然过程和人类活动对水生态系统的影响是广泛的。所以,从水问题出发,以构建跨尺度水生态基础设施为核心的“海绵城市”,最终能综合解决城市生态问题,包括区域性的城市防洪体系构建、生物多样性保护和栖息地恢复、文化遗产网络和游憩网络构建等,也包括局域性的雨洪管理、水质净化、地下水补充、生物栖息地的营造、公园绿地营造,以及城市微气候调节等等。

《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指南》中提出海绵城市的建设途径主要包括三大方面,即:一是对城市原有生态系统的保护;二是生态恢复和修复;三是低影响开发。 以下是“海绵城市”建设技术路线。

图片凑合看吧。。

这个是概念部分。其实我觉得还是很抽象的。但是至少我们知道了这个“海绵城市”是城市的水方面建设的,为了生态平衡提出的一个新的理念。也就是让城市更加贴近自然生态系统,不像传统的城市,自然为人类服务,在这个系统里面,提倡的是自然和城市能够相互服务,甚至是城市为自然服务。

既然明白了“是什么”,下一个问题就是“怎么做”。

2、“海绵城市”的实施方法

该部分部分搬运,而且我这里就是一个项目,有很多项目特定的地方,我会尝试用写一些大体的通用的东西。说的不好还请包涵。

对于自然来说,这个系统很庞大,一个城市很难面面俱到。而如另外两个回答所说,这个“海绵城市”最重要的就是水的储存和利用,尤其特制雨水。其实这部分看起来就简单了。 一般就是三个方面,排水,防洪,节水。 排水方面,必须实施完全的雨污分流。

防洪方面,除了初期的表面径流的收集需要处理,后期的降水应就近排入自然水体,特别是淹水点尤其需要注意。但是自然水体的承受能力依然是有限的,这个时候需要提高城市地表的渗透率来让城市自己储存一部分降水。于是这样就对城市建设时候的绿地面积,路面材料等提出了较高的要求。 节水方面,在旱季不至于出现河道干涸,居民停水等情况。 【在此基础上,为了进一步在体现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的目标,要结合坝区的实际状况确定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指标,将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同时,根据不同性质的用地确定透水铺装率等指标,防止城市建设中土地大面积硬化;根据地形和汇水分区,合理确定雨水排水分区和排水出路,尽量利用自然径流通道,并采用雨水花园、湿塘等低影响开发设施控制雨水径流;确定城市低影响开发重点建设区域,对其提出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目标。】

此外,建设“海绵城市”对城市绿地以及城市道路建设都有相应的要求。 对绿地的要求如下:

【城市绿地是建设海绵城市的重要载体,因此,在满足绿地生态、景观、游憩及其他基本功能的前提下,应该合理的选取和预留空间,建设低影响开发设施,为场地及周边的雨水径流提供蓄滞空间,并起到净化、下渗等功效。具体措施包括明确各类绿地的低影响开发控制目标,合理选取低影响开发雨水设施的类型与规模,注重同周边的绿地、水体间的衔接,并针对性地选取适宜的乡土植物和耐淹植物,在有条件的绿地公园可以布局面积较大的低影响开发设施,如湿塘、雨水湿地等,对较大降雨进行调蓄排放。】 对道路的要求如下:

【结合非机动车、公交车与小轿车的路权划分,对原有的绿化隔离带及新建隔离带进行下凹式改造,并与原有雨水管网形成衔接,成为收集、传输雨水的生态通道。同时,由于城市道路是污染物产生的主要场所之一,因此在有条件的路段,应设置植被过滤带,并按照一定的间隔设置渗井、雨水湿地或调节池。在必要的情况下,甚至应该通过协调城市道路与红线外用地的布局与竖向安排,确保城市道路的低影响开发控制指标得以实现。】

以下是我参与的项目里面几项具体要求:

(1)渗:通过建设绿色屋顶、可渗透路面、砂石地面和自然地面,以及透水性停车场和广场等工程;从而减少城市地表径流的产生,达到回补地下水的目标。

(2)滞:通过建设下凹式绿地、广场,植草沟、绿地滞留设施等;在降雨期间暂时储存一定量的雨水,削减向下游排放的雨水峰值流量,延长排放时间,达到雨水调节的作用。 (3)蓄:通过保护、恢复和改造坝区内河湖水域、湿地并加以利用,因地制宜建设雨水收集调蓄设施等,对径流雨水进行滞留、集蓄,削减径流总量,从而达到集蓄利用,补充地下水与净化雨水的目标。

(4)净:在满足防洪和排水防涝安全的前提下,对城市内主要河道进行滨河人工湿地改造,通过对不透水的硬质铺砌河道的改造,构建沿岸生态缓坡,从而达到雨水净化的目标;同时在坝区内构建污水处理设施及管网,初期雨水处理设施,开展生态水循环及处理系统工程,完成雨污分流,提高雨水利用的目标。

(5)用:在坝区按照“集散结合、就近处理、就地循环”的原则,建设污水现生利用设施与建设综合雨水利用设施等。同时更新改造老城内部使用年限超过50年、材质落后、漏损严重的老旧管网等。

(6)排:对坝区尤其是老城区内主要河道进行清淤建设,恢复天然河湖水系连通;同时对新建地区严格实施雨污分流管网建设,并加快老旧城区雨污分流管网改造,完成雨污分流与雨水收集利用目标;同时对坝区内易涝的低洼积水点依托海绵技术标准进行建设,从而达到高效的雨水收集利用目标。

(7)防洪:依托坝区河流众多,湖泊、水库及泉群星罗棋布的特色地貌,因地制宜,建设会呼吸的河流生态防洪廊道,构建湿地等自然生态的蓄滞洪水设施,让自然做工,完善城市防洪体系。

(8)水源地建设与保护:针对坝区近年来干旱少雨,雪线上升与地下水位下降等现状,在坝区北部加强水源地保护与应急备用水源地建设。

(9)水源涵养工程:通过构建坝区水源涵养林与湿地,加强水源地水土流失综合治理等途径,达到有效调节径流,防止水、旱灾害,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的目标。 3、结语

“海绵城市”不仅仅是让城市像海绵一样,把水源储存,在需要的时候再放出使用,这个概念的确是符合城市发展的趋势,也是符合“环境友好社会”这些官方理念的。但是不得不说,这种工程要做,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不仅仅是地方政府财力要够,而且还要国家坚定不移的推行这个理念,按着这个理念建设城市才行。

推行理念其实比较简单,但是财力的确是很大的问题。我参与的这个规划,近期远期总投资差不多20亿,还仅仅是防涝这一个单项的。而且是一个人口较少而且城市面积不大的城市。而且建设时间很长,差不多15年时间才能完成。所以我觉得这个理念虽然好,但是实施起来困难重重。 最后十分感谢已经关注我的回答的各位,写的不好,毕竟入行时间不长而且是第一次接触这样的项目。很多地方不完善和有错误,还请多多包涵。谢谢! 【刘文龙的回答(10票)】: 解读“海绵城市”的水文效应

“海绵城市”中的水体,称为海绵体。——人民日报 (链接高能预警)

前言:去年我国住建部印发了《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指南-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构建 (试行)》(以下简称《指南》),旨在全国范围内建设“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海绵城市”。今天笔者试图从城市水文学的角度,解读一下海绵城市在城市防洪排涝中可能起到的作用。为了辅助理解,本文会从自然情况下的水文过程出发,探讨城市建设对水文过程的负面影响,最后探讨相应治理措施的机理。考虑到不同读者的知识背景和教育水平,笔者将读者预设为初中文化水平,即初中生基本能够看懂本文。文中可能会有一些示意图,比喻等写作手法,请专业人士们轻拍~~ 1.自然植被情况下的水量平衡

首先明确研究对象:某地城乡结合部有一块正方形林地,林地旁边有条小河经过。林地中生长不同种类的植物,包括草类、灌木和乔木等等;林地的表面也不是平坦的,存在一定的低洼地。当林地发生降雨时,一部分降雨会从地面流到河里。我们的研究对象就是那部分从地面流到河里的水量。 我们可以将降雨中的雨滴假想成空降兵,这些空降兵的战斗目标是最快时间内行军到林地中的河流里。假设一大群空降兵在林地上空均匀的空降,每个地方空降的士兵数量相同;实施伞降之后,那些空降兵会面对什么样的命运呢?开一下脑洞:战死沙场:由于种种原因,空降兵会发生一定程度的减员,包括被敌军杀死、被杀俘等战斗减员,以及降落伞故障死亡、挂在树上等非战斗减员。

战败被俘:一部分空降兵会在地面遭遇敌方士兵,如果空降兵的数量大于敌兵,空降兵会战胜脱困;如果空降兵数量小于敌兵,空降兵将会不幸战败被俘。

落入陷阱:林地地面上有一些深坑之类的陷阱,一些空降兵落地后直接被陷阱困住直到战斗结束。落入陷阱与战败被俘的区别是,落入陷阱后还有可能逃脱,而被俘后逃脱概率较小。

胜利逃亡:如果空降兵数量足够多,总有一部分空降兵顺利降落地表,沿着地表行进至河流中。在本文中,这部分“胜利逃亡”的空降兵是我们的主要研究对象。

Fig.1 自然植被覆盖情况下空降兵分布示意图 (Modified from Growth and Water Resources EPA ) 现在问题来了,如果空降了100个空降兵,有多少能够胜利逃亡到指定地点呢?根据U.S.EPA(美国环保局)的一项调查显示,在自然状况下只有10个空降兵可以通过地表到达指定地点,剩下的空降兵都损耗在空降后的行军过程中。

图2 自然植被覆盖情况下空降兵分布数量 (Modified from Growth and Water Resources EPA ) 在实际生活中,我们不仅关注多少空降兵可以到达指定地点,同时也关心空降兵们的到达时间。也就是说,我们不仅关注“数量”,也关注“时间”。首先,由于林地各处的情况不同,空降兵的行军速度不同;其次,每个空降兵距离集合地点的距离也不同,如果空降兵们同时出发,我们在集合点观察,每小时有多少空降兵到达集结点呢?

由于产汇流计算过程非常复杂,笔者在这里直接用实际数据来讲解。图3是一个实际情况中的雨水径流过程图。根据我们的假设,如果飞机投放三次空降兵之后,空降兵们开始从不同地点以不同速度向制定目标前进,每小时到达指定地点的空降兵数量先升后降,存在一个极大值,称之为洪峰(Peak)。由于本文考虑的是城市防洪排涝,我们重点关注空降兵到达数量的最大值以及这个最大值出现的时间,也就是图3中的洪峰流量和峰现时间。

图3 自然状况下的降雨径流过程线 (Modified from Hydrology & Hydraulics ) 到现在为止,笔者已经介绍了自然状况下水文过程的几大要点,包括:水量平衡地表径流量雨水径流过程线本文的第二部分会主要分析这片林地城市化之后对水文过程的负面影响,然后第三部分会分析如何解决这些负面影响。这三部分完成后,笔者期望读者们能够从机理上理解海绵城市的着眼点以及实现方法。 To be continued.---------------版权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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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大大在2013年12月的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上,提出要“建设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海绵城市”;到2014年10月住建部发布《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指南》;到2014年最后一天财政部发通知专项资金支持海绵城市建设试点(直辖市每年6亿元,省会城市每年5亿元,其他城市每年4亿元);再到2015年上百个城市一把手亲自上阵督战海绵城市评选,到最后4月初财政部公布了将获得“大额中央补贴”的16个试点城市……

不到一年半时间,新鲜出炉的概念要开始建设啦~~~ 2.这个政治概念是“目标”而不是途径

“海绵城市在城市排水防涝建设中可以起到什么样的作用?”

呃……要是建成了海绵城市,雨洪、干旱、水污染这些都不是事儿,百年不遇的大雨也不会涝,百年不遇的大旱也不用怕……

就现阶段来说,海绵城市是个愿景,而不是具体的技术手段。不信,看看官方的概念咋说的:海绵城市是指城市能够像海绵一样,在适应环境变化和应对自然灾害等方面具有良好的“弹性”,下雨时吸水、蓄水、渗水、净水,需要时将蓄存的水“释放”并加以利用……——《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指南》第4页。

3.这个“目标”相关的理论体系还不完善 目标明确了,大家都说好,但是咋落实?

在《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指南》中参考了老外的几套体系:低影响开发(LID)、绿色雨水基础设施(GSI)等等等等。LID强调对源头的控制——雨落到地上直接下渗/存储了,城市管网没压力;GSI强调用绿地实现以前大水泥管子的功能——雨多了在绿地构成的网络里传输/排放,不会再重演雨水管满了往外溢水的杯具……这些体系在国外挺具体,貌似挺完善,并且据说在改善国外城市的水环境问题上起到了很好的作用。

但是国内和国外的自然条件老不一样了……不用说国内和国外,就是国内的不同城市之间,气候、土壤、地形等等因素也差的太多,希望用一本80多页的技术指南指导全国650多个城市解决水问题,当然不现实(貌似老美的技术指南是各个州针对自己条件搞得)。

目标明确了,方法不完善……所以才要搞试点嘛!16个城市拿中央的钱、自己的地儿做实验,就是要寻找适合自己的海绵城市建设途径……期待

4.尽管海绵城市是个政治概念、只是个目标、体系不完善,但绝对是个大快所有人心的大好事!

这是城市发展的“对的”方向:咱们的城市建设,从只重地上不重地下(基础设施建设),到向往国外巨大的灰色基础设施系统(巴黎的下水道、德国的雨水管),再到用绿色代替灰色的基础设施建设海绵城市,只用了短短几年时间,至少从观念上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并且从现在看,这是城市建设的正道。

对相关行业会带来整体的提升:公园不再只要画的好看就OK,需要承担更多的生态功能;给排水不再是埋埋水泥管,需要更美更绿的解决方法……大大都提要求了,我们这些臭画图的、臭干活的肯定要跟上!!

为学术研究提供实打实的数据资料:16个试点城市,花大钱建海绵,搞学术的一定要跟上啊!收集数据研究数据发SCI,经验教训好好总结,提出适应不同地区的海绵城市建设途径,绝对比在实验室里模拟有价值!我等臭画图的还等着你们专家学者的结论支撑做设计呢!!

……好像有点跑题……以上是自己的一些想法和各种途径听到、看到的专业人士的观点,说的不对欢迎指正。 【知乎用户的回答(5票)】: 海绵城市意味总径流量减少,洪峰减少和错锋,水质变好,雨洪资源保留,环境品质提升,土地价值提升。海绵城市的关键点在于雨水就地下渗,主要体现在城市设计尺度。 由于城市建设中硬质铺装的增加,雨水无法下渗,市政管网无法消纳雨水,从而产生内涝。而低影响开发源头分散控制,雨水在各个雨水花园等就地过滤下渗,减小市政管网压力。因此能应对城市排水内涝问题。

比如说,城市应用低影响开发前,蒸发量百分之30,径流百分之55,地下浅层水百分之10,地下深层水百分之5;应用低影响开发后,可能蒸发量达百分之40,径流百分之10,地下浅层百分之25,地下深层水百分之25。以上数据不准确,但可大约反应配比,径流量削减,地下水增加。 以上回答并不详尽,只是拣重点说。 【LeoNigel的回答(3票)】: 扯个题。。。。

中国的海绵城市概念(或者建设意见)总给一种操之过急的感觉。

连市政管网、点源水污染、雨污分流这些问题都解决不好,现在说什么吸水放水意义不大。

这个问题呀,想来就是政治经济社会问题,等真正用到景观设计师无非是解决技术问题,甚至于有的人连技术问题都解决不了就知道瞎逼逼 【阿尔泰的回答(4票)】: 海绵城市,源自“低影响开发系统LID”这个概念,目的是使城市开发前后地表降水产生的径流不受大的影响,可以理解为将城市对雨水的承受能力还原到自然情况,是解决当下城市遇雨即涝的一个方案。主要手段是提高绿化率,路面采用透水铺装,生物滞留带,屋顶花园等等措施。说实话这个规划要做到十分精确(控制率达到80%)是非常困难的,一是需要的资料太多,从水文,城建,气象,到交通,错综复杂,还要结合城市已有规划,涉及面太广。二是实现手段最重要的是提高绿化率,地产商未必乐意啊。 【知乎用户的回答(0票)】: 说通俗易懂点,就是刚提出来的一个概念:利用城市的天然湖泊、地下水等等条件,下暴雨的时候像海绵一样把水收集起来(不淹水),然后等不下雨的时候再慢慢把这些积蓄的水排掉。就像海绵的功能一样使城市具有“暂时存水”的功能。

在江苏这次申报了5个城市,最后定了镇江。这是一种城市角度的大型全局规划。 【吴涯的回答(0票)】: 楼上有人说的很对,官网建设,雨污分流等问题没有做好前,谈到这些海绵城市意义不大。

利益相关,本人作为小兵起草了这个相关文件,在某个可能在未来是全中国这个方面能做得最好的城市完成了细则。但是,无法实施,一来要钱要政策,二来基础太差,搞出来效果肯定也不好。

【ShawnZhang的回答(0票)】: 字面理解就是遇到大雨时,城市像个海绵一样吸收雨水,防止形成地面的洪水。

住房城乡建设部有印发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指南: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点击附件下载 原文地址:知乎

推荐第7篇:防汛、防涝、抢险工作总结

防汛、防涝、抢险应急工作总结根据《正阳房产经营分公司防汛、防涝、抢险应急预案》和处机关紧急防汛会议精神,我分公司各级领导高度重视暑期防汛工作,提前做好了防洪、防涝的思想及物资准备,并召开了防汛专题紧急会议,认真制定抢险预案,组织防汛人员队伍,对公司进行全面隐患排查。确保了汛期不出现险情。

一、领导重视,组织保证。

正阳分公司领导充分认识今年防汛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高度重视汛期抢险工作,要求汛期抢险工作要和今年汛期险情特点紧密结合,汛期抢险工作要和安全生产保证供给工作紧密结合,成立了由分公司经理任组长,班子副职任副组长,股站长为成员的抢险领导小组。同时召开了防汛工作专题会议,宣传做好防汛工作的总要性和总要意义,要求全公司职工提高认识,动员全体职工积极行动起来,做好防范,确保安全渡汛。

二、突出重点,抓住关键环节,全面落实防汛措施根据今年出现的洪涝形势,我分公司按照统筹兼顾、突出重点、轻重缓急、确保防汛安全的原则,抓关键环节,全面落实防汛措施。一是在防汛期间增设值班人员,由站领导轮流带班,加强重点部位、重点设施的巡视检查力度。二是严格要求中层以上干部、抢险人员和技术工人的手机必须24

小时开通,以备随时接受抢险指令。三是把站内防汛工具摆放至值班室,随时应对突发险情。

通过全公司干部职工的共同努力,在的防汛工作中没有发生任何险情。今后,我们要不断加大防汛工作的力度,发扬成绩,弥补不足,克服困难,不断创新,踏踏实实地将防汛工作做得更好,确保安全生产。

二O一二年九月三十日

正阳房产经营分公司

推荐第8篇:城市排水发展有限公司制度

目录

一、武汉市城市排水发展有限公司组织机构

二、职工代表大会职权

三、武汉市城市排水发展有限公司议事制度

四、总经理职责

五、副总经理职责

六、报告制度

七、综合部职责

八、公司行政管理费用开支规定

九、安全保卫工作制度

十、保密制度

十一、招标保密制度

十二、微机系统管理办法

十三、档案管理办法

十四、车辆和驾驶员管理制度

十五、打字室工作制度

十六、医疗经费管理办法

十七、关于加强计划生育工作的有关规定

十八、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十九、人事管理制度本资料权属文秘资源网,放上鼠标按照提示查看文秘写作网更多资料

十、劳动用工管理制度

二十一、休息休假管理制度

二十二、员工薪酬待遇管理制度

二十三、回避制度

二十四、公司住房货币化补贴实施方案

武汉市城市排水发展有限公司组织章程

一、武汉市城市排水发展有限公司于1995年9月由市政府批准成立,是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国有独资公司。目前资产总额14·5亿元。主要负责城市污水处理、排水工程建设、运营维护、管理服务、污水处理费收取等工作。

二、公司按“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要求,严格遵循《公司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实现排水、污水处理投资主体多元化、运营主体企业化、运行管理市场化,积极参与市场竞争,大力推进企业管理创新,促使企业不断发展壮大。

三、根据权力机构、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相互独立、相互制衡和相互协调的原则,建立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层和监事会。

四、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有权选举和更换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审议和批准财务预决算、收益分配方案等重大事项。

因为排水公司现为国有独资公司,故暂未形成股东会,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减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等,必须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的部门来决定。

五、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成员由股东代表和其他方面代表组成,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具体负责公司计划、人事、筹融资管理工作。董事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进行决策和聘任经理等。董事会实行集体决策和过半数通过的原则。董事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

六、总经理是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最高主管,主持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总经理实行董事会聘任制,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行使职权,并对董事会负责。

七、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公司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会对股东会负责,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对董事和经理行使职权的活动进行监督,防止滥用职权。

八、排水公司下设九个部:综合部、计财部、总工办、拆迁部、运营部、工程一部、工程二部、工程三部、收费部。

职工代表大会职权

第一条 职工代表大会是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它接受企业党的基层委员会的思想政治领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正确处理国家、企业和职工个人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

第二条 定期听取经理会的工作报告,审议公司的经营方针、长远规划和年度经营计划、重大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计划、职工培训计划、财务预决策和自有资金使用分配计划等,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就上述方案的实施作出决议。

第三条 审议通过经理会提出的经济责任制方案、工资调整计划、奖金分配方案、劳动保护措施方案、奖惩办法及其他重要的规章制度。

第四条 审议决定职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职工住宅分配方案和其他有关职工生活福利方面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 评议、监督公司各级行政领导干部,并提出奖惩和任免的建议。也可根据上级的布置,民主选举经理,报主管机关审批。

第六条 企业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武汉市城市排水发展有限公司议事制度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规范决策行为和议事程序,确保高效、统

一、科学地进行决策,使公司资产保值增值,特制定本议事制度。

一、公司支部会议

(一)会议讨论决定的内容及职能:

1、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领导机关指示的贯彻执行;

2、公司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精神文明和企业文化建设;

3、加强对职工代表大会的思想政治领导和对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的领导,支持这些组织依照法律和各自的章程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4、按照党管干部的原则,加强对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教育、培养、考察和监督,考察和推荐中层和公司级副职行政干部,对经理会提名的行政干部提出意见和建议,负责对党群干部的任免、考核和管理;

5、对公司经营管理中重大问题的决策、中长期工作计划提出意见和建议,支持经理会依法行使其职权,实行统一领导,协调好经理会与职工代表大会群众组织的关系;

6、研究分析公司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健全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二)会议制度:

1、公司支部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由支部书记主持,支部成员出席。根据需要可通知有关人员列席;

2、除紧急情况外,支部成员不到三分之二,不得开会讨论决定重大问题。

3、支部会议议程应提前通知参加会议人员。会议

期间,不搞临时动议。

4、支部会议贯彻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对讨论决定的问题,支部书记应组织大家充分讨论,集思广益,然后根据多数支部成员意见归纳决定。

二、公司经理办公会

(一)公司经理办公会是公司在日常经营管理中议定事项、布置工作、沟通信息、协调关系、研讨问题的行政工作会议。

1、公司经理办公会对本公司的工作事项实行会议审议和传阅审议两种方式进行。重要事项采用会议审议形式,一般事项采用传阅审议方式。

2、采用审议传阅方式时,综合部应将相关资料送达分管经理和职能部室,并将审议处理意见汇总,报总经理阅知或审定。

3、公司经理办公会一般每月召开两次,由公司总经理主持可总经理委托副总经理、总工主持,如遇特殊情况,可以临时召集。

4、公司经理办公会的出席人员:公司领导、部门负责人。总经理认为必要时,可扩大会议参加人员。

5、公司经理办公会议议题由综合部在开会前两天收集,并将开会的时间、讨论的主要事项提前通知参加会议人员。各部门提交办公会讨论的议题,要在会前做好调查、论证等准备工作,提出需要解决的问题以及解决问题的建议,否则不予审议讨论。

6、参加会议人员不得无故缺席,不得迟到早退;因故不能出席或中途离会者,须经会议主持人同意。

7、行政例会对所议议题要充分讨论研究,发表意见,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确定有关事项的决议。

8、与所议议题相关的有关人员可通知列席会议,列席会议人员可对所议议题发表意见。

(二)公司办公会议决定如下事项:

1、党和国家、市委、市政府各项方针政策、重大决策的贯彻和执行;

2、协调公司与外单位之间的重大问题;

3、公司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月度计划;经济活动中、生产活动中及其他有关问题;

4、公司重大的财务开支情况;

5、公司行政文件、工作安排、总结、报告、汇报等;

6、公司规章的制定、修改、检查、劳动人事、福利待遇等问题;

7、讨论决定其他应由集体议定的重要事项。

(三)办公会审议的事项,必须坚决贯彻执行。

1、综合部对行政例会所作的决议要详细记录,必要时按会议要求形成公司文件或会议纪要,发送上级部门及公司所属各部门、下属各企业。

2、行政例会决议和传阅审议审定意见由综合部负责督促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并将其进展情况及时上报公司领导。

三、本制度由综合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总经理职责

一、主持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负责贯彻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三、组织拟订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四、组织制订公司年度计划、投资方案及公司发展规划;

五、审批公司内部文件和外部行文及文件;

六、在与有关法规不冲突的情况下,参与招标书、投标书和合同评审;

七、授权公司项目业主代表公司行使业主公司权利;

八、向董事会提交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公司制度、年度经营及财务计划、公司发展规划;

九、按时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情况、项目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并保证报告的真空性;

十、接受上级机关的领导及技术专家的技术指导,推进项目的顺利实施。

十一、及时向上级领导机关汇报项目运作中的重大问题;

十二、督促综合部、计财部、工程部等部门定期按上级领导机关的要求提供公司动态及相关资料;

十三、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部门负责人;

十四、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十五、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十六、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副总经理职责

一、协助总经理主持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二、协助总经理制定公司年度计划、投资方案及公司发展规划;

三、管理公司章程、董事会、总经理确定授予的分管部门;

四、负责确定分管部门的部门职责、人员的权限和相互关系;

五、按照分管部门职责,主持分管部门的日常工作,推动分管部门工作的开展;

六、按时将分管部门工作进展情况向总经理汇报,并提合理化建议;

七、总经理交办的其它事项。

报告制度

1、总经理应当每月至少向董事长报告一次,至少每半年书面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一次;

2、报告内容包括: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和执行情况、资金运用、重大投资项目和进展情况等方面,已有的经验和教训、下一步工作打算,并保证其真实性;

3、董事会或者监事会认为必要时,总经理应在接到通知的五日内按照董事会或者监事会的要求报告工作。

综合部职责

职数:16人

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发挥办公室参与政务、管理事务的作用,努力做好服务工作。

一、协助公司党支部组织学习、传达、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完成党支部交办的各项党务工作。

二、协助公司领导处理公司日常行政事务,综合协调公司各部门工作。

三、负责经理办公会议题收集、会务组织和会议记录等相关工作,必要时负责起草会议纪要,并负责会议决议的督办工作。

四、负责起草公司综合性文件,负责编发公司简报与宣传报道工作。

五、负责公司日常公文处理、印章管理、档案管理、机要保密、文印管理等内勤事务工作。

六、负责公司人事、工资、技术职称申报及日常管理工作。

七、负责公司各类综合性会议、活动的组织工作,负责各类文字、声像资料收集归档工作。

八、负责公司报刊杂志订阅和资料室的管理工作。

九、负责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起草和制订,并负责检查落实。

十、负责公司精神文明建设、爱国卫生、计划生育、安全保卫等工作的归口管理,加强与区、街联系协调,落实文明创建工作,定期组织卫生、安全

检查。

十一、负责公司综合统计工作,定期汇总填报各类报表。

二、负责公司食堂、车辆等后勤管理工作,负责职工劳保和医疗保健工作,负责公司非生产性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

十三、承办公司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公司行政管理费用开支规定

为加强公司经济核算,规范费用支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世行、亚行及波兰政府贷款武汉市污水综合治理项目的顺利开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公司行政管理费用包括工资、补助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职工医疗、养老、待业、住房等开支)、劳动保护费、工会经费、办公费、水电费、运输费、业务费、差旅交通费、会议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咨询费、保险费和其它管理性费用的开支。

第二条 严格执行国家财政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对国家统一规定的各种支出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单位职工的工资、津贴、补贴和各种福利待遇,均应严格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执行,不得擅自违反。对国家财政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没有统一规定的,可由单位作出规定,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条 节约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在支出管理中,要精打细算、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花钱大手大脚的做法,要加强经济核算,采取切实可行措施,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 因公务或经济业务的需要,须预支、垫付款项的,一律要正式地履行财务手续。各部门均不得以口头信用、白纸条或其他不合规章的形式预支款项。具体规定如下:

1、工作人员因公务出差、开会等原因需要事先借用公款的,本人应按实填写借支单,经主管领导批准后,由计财部予以办理。事务结束后,必须在一周以内向计财部报销清帐。

2、工作人员因公需转帐支票,经办人员要填写支票借用单,经主管领导核准后,财务给以签发。在支票票面上,原则上应填写日期、收款单位、用途、金额。事后经办人员要如期向计财部办理销帐手续,对逾期不办或不退还未用支票的,计财部应督促其办理。在未了结前帐之前,如无特殊情况,不得再借支票。持票人必须妥善保管好支票,不得污染、折叠,也不准转给他人代办,谨防遗失、被盗,否则,一切后果由经办人自负。

3、需要由财务汇款或办其他票据的,应由经办部门提出申请单或对方单位收据、合同。经主管领导批准后,财务给以办理。

4、各部门因工作需要借备用金的,需先提交申请,经总经理批准,款项负责人要按用途正确使用,任务完成后及时归还。

第五条 凡到计财部办理经费报销的费用单据,必须符合财政、税务机关规定的标准格式和具备完善的财务手续。其具体规定如下:

1、报销的凭证单据必须是税务与财政机关印发的或认可的,经济内容填写完备,大小写金额一致,并加盖公章的合法单据或按国际惯例出具的帐单。

2、属于费用性的报销单据,应具有经办人、证明人、审核人、核准人四者签字,并注明用途。

3、属于财产或结算性的报销单据,需附实物验收单或工程决算,且由总经理签字。

第六条 严格执行总经理一支笔的财务审批制度,未经总经理签字的正规单据,计财部一概不予受理。

第七条 由综合部负责采购、保管、发放公司办公用品(办公用品包括文具、用具、办公桌椅、录像带等),其他部门不得擅自购买办公用品,因特殊情况急需购买,应经综合部协商同意,并由综合部负责登记。凡属社控范围内办公用品,需请示上级机关同意后购买。零星用品购置、办公用品购置、过桥费、邮电费等报销,统一由综合部部长审查证明。

第八条 计财部严格把关,对于发票收据明显不合规章、超标、事由不祥、无审核批准人或审核批准违反规定等情况,计财部有权拒付。

第九条 对于管理费用的结余部分,按有关文件,进行三七分帐,项目单位留七成,上交三成。但实际由于内配资金紧张,该三成资金仍由上级部门返还本公司,为此,该结余资金按5:2:3的比例提取企业发展基金、职工奖励基金、经理基金。

第十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均按《财务通则》、《会计法》、《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安全保卫工作制度

一、经常对职工进行思想政治教育、法制教育,从而提高职工遵守社会公德的自觉性,使职工知法、懂法、守法,敢于和违法乱纪现象作斗争。

二、严格执行上级机关颁发的安全保卫工作制度,认真落实四防(防火、防盗、防毒、防潮燥)。

三、办公桌内严禁存放贵重物品,禁止闲杂人员在财务室逗留,财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财会管理制度,对会计资料、现金应妥善保管。

四、对设计图纸、技术资料、招标投标文件等各种工程有关资料设专人分类、登记管理。公司印章、业务章、合同章、财务专用章存入保险柜。

五、现场办公的资料、图纸应妥善保管,不得丢失,如涉及保密资料丢失应立即报告。

六、公司职工对不安全隐患,发现后应立即报告。领导人接到报告后,要及时处理。

七、公司保安室负责检查出入车辆、人员,外来车辆、人员须履行登记手续。

八、公司实行保安值班员夜晚巡查制度,重点巡查办公楼、厂区、公寓楼等处。

九、公司保安人员定期接受学习和训练,确保综合素质的提高。

保密制度

第一条 为严格保守~和企业秘密,维护国家及企业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企业秘密是关系公司权利和利益,依照特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第三条 公司全体职工必须遵守《保密法》和中共中央、

xx规定的十条保密守则:

(一)不该说的秘密,绝对不说;

(二)不该问的秘密,绝对不问;

(三)不该看的秘密,绝对不看;

(四)不该记录的秘密,绝对不记录;

(五)不在非保密本上记录秘密:

(六)不在私人通信

中涉及秘密;

(七)不在公共场所和家属、子女、亲友面前谈论秘密;

(八)不在不利于保密的地方存放秘密文件、资料;

(九)不在普通电话、明码电报、普通邮件中传达秘密

事项;

(十)不携带秘密资料游览、参观、探亲、访友和出入

公共场所。

第四条 公司保密工作,实行既保密又便利工作的方

针。公司全体职工都有保守国家和公司秘密的义务。

第五条 公司秘密包括下列事项:

(一)公司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二)公司尚未付诸实施的经营战略、经营方向、经营规划、经营项目及经营决策;

(三)公司内部掌握的合同、协议、意向书及可行性报

告、主要会议记录;

(四)公司财务预决算报告及各类财务报表、统计报表;

(五)公司所掌握的尚未进入市场或尚未公开的各类信息;

(六)公司职员人事档案,工资性、劳务性收入及资料;

(七)其他经公司确定应当保密的事项。

一般性决定、决议、通告、通知、行政管理资料等内部

文件不属于保密范围。

第六条 公司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

三级。

绝密是最重要的公司秘密,泄露会使公司的权利和利益

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机密是重要的公司秘密,泄露会使公

司权利和利益遭到严重的损害;秘密是一般的公司秘密,泄

露会使公司的权利和利益遭到损害。

第七条 公司发文机关在拟制公文时,应当根据公文内容和工作需要,严格划分密与非密的界限;对于需要保密的

公文要准确标注其密级和保密期限。保密期限届满,自行解

密。

第八条 公司秘密事项的密级和保密期限,应当根据情况变化及时变更或解除。密级和保密期限的变更和解除,由

原发文机关或其上级机关决定。

第九条 属于公司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制作、

收发、传递、使用、复制、摘抄、保存和销毁,由综合部或分管领导委托专人执行。

采用电脑技术存取、处理、传递公司秘密必须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由综合办公室专人负责。

第十条 公司密级文件的阅办、传递须由办公室专人管

理,不得擅自传递或扩大阅读范围。

密级文件、资料应及时立卷归档。文书档案、组织人事

档案和财务档案应由专人管理。

第十一条 绝密级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必须在设备

完善的保险装置中保存;未经原确定密级的单位或上级部门

批准,不得复制和摘抄;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必须指定

专人负责,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十二条 借阅秘密文件必须遵照查阅范围办理登记手续,文件阅办完毕必须及时退还办公室专管人员。

阅读秘密文件要在公司设立的“阅文室”进行,不得将秘密文件、资料带回家中或非办公场所阅看。

第十三条 外出工作必须携带公司保密文件或资料的,

须经领导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

第十四条 召开秘密程度较高的会议,主办部门应采取

保密措施,并对参加人员进行保密教育,规定保密纪律,与

会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会议内容。

第十五条 在对外交往与合作中需要提供公司秘密事项

的,应当事先经总经理批准。

第十六条 需要销毁的“三密”文件,经综合办公室主

任同意,报分管领导或上级部门批准,由机要员在碎纸机中

销毁。

第十七条 公司工作人员发现公司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

能泄露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综合办公室和

公司领导:综合办公室接到报告,应立即作出处理。

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故意或过失泄露公司秘密,根

据其情节轻重,分别处以警告、扣发奖金、工资或其他行政

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公司的日常保密工作由综合办公室负责。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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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第9篇:城市排水发展有限公司制度

目录

一、武汉市城市排水发展有限公司组织机构

二、职工代表大会职权

三、武汉市城市排水发展有限公司议事制度

四、总经理职责

五、副总经理职责

六、报告制度

七、综合部职责

八、公司行政管理费用开支规定

九、安全保卫工作制度

十、保密制度

十一、招标保密制度

十二、微机系统管理办法

十三、档案管理办法

十四、车辆和驾驶员管理制度

十五、打字室工作制度

十六、医疗经费管理办法

十七、关于加强计划生育工作的有关规定

十八、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十九、人事管理制度本资料权属文秘资源网,放上鼠标按照提示查看文秘写作网更多资料

十、劳动用工管理制度

二十一、休息休假管理制度

二十二、员工薪酬待遇管理制度

二十三、回避制度

二十四、公司住房货币化补贴实施方案

武汉市城市排水发展有限公司组织章程

一、武汉市城市排水发展有限公司于1995年9月由市政府批准成立,是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国有独资公司。目前资产总额14·5亿元。主要负责城市污水处理、排水工程建设、运营维护、管理服务、污水处理费收取等工作。

二、公司按“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要求,严格遵循《公司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实现排水、污水处理投资主体多元化、运营主体企业化、运行管理市场化,积极参与市场竞争,大力推进企业管理创新,促使企业不断发展壮大。

三、根据权力机构、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相互独立、相互制衡和相互协调的原则,建立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层和监事会。

四、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有权选举和更换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审议和批准财务预决算、收益分配方案等重大事项。

因为排水公司现为国有独资公司,故暂未形成股东会,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减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等,必须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的部门来决定。

五、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成员由股东代表和其他方面代表组成,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具体负责公司计划、人事、筹融资管理工作。董事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进行决策和聘任经理等。董事会实行集体决策和过半数通过的原则。董事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

六、总经理是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最高主管,主持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总经理实行董事会聘任制,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行使职权,并对董事会负责。

七、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公司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会对股东会负责,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对董事和经理行使职权的活动进行监督,防止滥用职权。

八、排水公司下设九个部:综合部、计财部、总工办、拆迁部、运营部、工程一部、工程二部、工程三部、收费部。

职工代表大会职权

第一条 职工代表大会是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它接受企业党的基层委员会的思想政治领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正确处理国家、企业和职工个人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

第二条 定期听取经理会的工作报告,审议公司的经营方针、长远规划和年度经营计划、重大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计划、职工培训计划、财务预决策和自有资金使用分配计划等,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就上述方案的实施作出决议。

第三条 审议通过经理会提出的经济责任制方案、工资调整计划、奖金分配方案、劳动保护措施方案、奖惩办法及其他重要的规章制度。

第四条 审议决定职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职工住宅分配方案和其他有关职工生活福利方面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 评议、监督公司各级行政领导干部,并提出奖惩和任免的建议。也可根据上级的布置,民主选举经理,报主管机关审批。

第六条 企业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武汉市城市排水发展有限公司议事制度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规范决策行为和议事程序,确保高效、统

一、科学地进行决策,使公司资产保值增值,特制定本议事制度。

一、公司支部会议

(一)会议讨论决定的内容及职能:

1、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领导机关指示的贯彻执行;

2、公司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精神文明和企业文化建设;

3、加强对职工代表大会的思想政治领导和对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的领导,支持这些组织依照法律和各自的章程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4、按照党管干部的原则,加强对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教育、培养、考察和监督,考察和推荐中层和公司级副职行政干部,对经理会提名的行政干部提出意见和建议,负责对党群干部的任免、考核和管理;

5、对公司经营管理中重大问题的决策、中长期工作计划提出意见和建议,支持经理会依法行使其职权,实行统一领导,协调好经理会与职工代表大会群众组织的关系;

6、研究分析公司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健全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二)会议制度:

1、公司支部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由支部书记主持,支部成员出席。根据需要可通知有关人员列席;

2、除紧急情况外,支部成员不到三分之二,不得开会讨论决定重大问题。

3、支部会议议程应提前通知参加会议人员。会议

期间,不搞临时动议。

4、支部会议贯彻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对讨论决定的问题,支部书记应组织大家充分讨论,集思广益,然后根据多数支部成员意见归纳决定。

二、公司经理办公会

(一)公司经理办公会是公司在日常经营管理中议定事项、布置工作、沟通信息、协调关系、研讨问题的行政工作会议。

1、公司经理办公会对本公司的工作事项实行会议审议和传阅审议两种方式进行。重要事项采用会议审议形式,一般事项采用传阅审议方式。

2、采用审议传阅方式时,综合部应将相关资料送达分管经理和职能部室,并将审议处理意见汇总,报总经理阅知或审定。

3、公司经理办公会一般每月召开两次,由公司总经理主持可总经理委托副总经理、总工主持,如遇特殊情况,可以临时召集。

4、公司经理办公会的出席人员:公司领导、部门负责人。总经理认为必要时,可扩大会议参加人员。

5、公司经理办公会议议题由综合部在开会前两天收集,并将开会的时间、讨论的主要事项提前通知参加会议人员。各部门提交办公会讨论的议题,要在会前做好调查、论证等准备工作,提出需要解决的问题以及解决问题的建议,否则不予审议讨论。

6、参加会议人员不得无故缺席,不得迟到早退;因故不能出席或中途离会者,须经会议主持人同意。

7、行政例会对所议议题要充分讨论研究,发表意见,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确定有关事项的决议。

8、与所议议题相关的有关人员可通知列席会议,列席会议人员可对所议议题发表意见。

(二)公司办公会议决定如下事项:

1、党和国家、市委、市政府各项方针政策、重大决策的贯彻和执行;

2、协调公司与外单位之间的重大问题;

3、公司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月度计划;经济活动中、生产活动中及其他有关问题;

4、公司重大的财务开支情况;

5、公司行政文件、工作安排、总结、报告、汇报等;

6、公司规章的制定、修改、检查、劳动人事、福利待遇等问题;

7、讨论决定其他应由集体议定的重要事项。

(三)办公会审议的事项,必须坚决贯彻执行。

1、综合部对行政例会所作的决议要详细记录,必要时按会议要求形成公司文件或会议纪要,发送上级部门及公司所属各部门、下属各企业。

2、行政例会决议和传阅审议审定意见由综合部负责督促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并将其进展情况及时上报公司领导。

三、本制度由综合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总经理职责

一、主持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负责贯彻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三、组织拟订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四、组织制订公司年度计划、投资方案及公司发展规划;

五、审批公司内部文件和外部行文及文件;

六、在与有关法规不冲突的情况下,参与招标书、投标书和合同评审;

七、授权公司项目业主代表公司行使业主公司权利;

八、向董事会提交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公司制度、年度经营及财务计划、公司发展规划;

九、按时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情况、项目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并保证报告的真空性;

十、接受上级机关的领导及技术专家的技术指导,推进项目的顺利实施。

十一、及时向上级领导机关汇报项目运作中的重大问题;

十二、督促综合部、计财部、工程部等部门定期按上级领导机关的要求提供公司动态及相关资料;

十三、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部门负责人;

十四、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十五、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十六、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副总经理职责

一、协助总经理主持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二、协助总经理制定公司年度计划、投资方案及公司发展规划;

三、管理公司章程、董事会、总经理确定授予的分管部门;

四、负责确定分管部门的部门职责、人员的权限和相互关系;

五、按照分管部门职责,主持分管部门的日常工作,推动分管部门工作的开展;

六、按时将分管部门工作进展情况向总经理汇报,并提合理化建议;

七、总经理交办的其它事项。

报告制度

1、总经理应当每月至少向董事长报告一次,至少每半年书面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一次;

2、报告内容包括: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和执行情况、资金运用、重大投资项目和进展情况等方面,已有的经验和教训、下一步工作打算,并保证其真实性;

3、董事会或者监事会认为必要时,总经理应在接到通知的五日内按照董事会或者监事会的要求报告工作。

综合部职责

职数:16人

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发挥办公室参与政务、管理事务的作用,努力做好服务工作。

一、协助公司党支部组织学习、传达、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完成党支部交办的各项党务工作。

二、协助公司领导处理公司日常行政事务,综合协调公司各部门工作。

三、负责经理办公会议题收集、会务组织和会议记录等相关工作,必要时负责起草会议纪要,并负责会议决议的督办工作。

四、负责起草公司综合性文件,负责编发公司简报与宣传报道工作。

五、负责公司日常公文处理、印章管理、档案管理、机要保密、文印管理等内勤事务工作。

六、负责公司人事、工资、技术职称申报及日常管理工作。

七、负责公司各类综合性会议、活动的组织工作,负责各类文字、声像资料收集归档工作。

八、负责公司报刊杂志订阅和资料室的管理工作。

九、负责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起草和制订,并负责检查落实。

十、负责公司精神文明建设、爱国卫生、计划生育、安全保卫等工作的归口管理,加强与区、街联系协调,落实文明创建工作,定期组织卫生、安全

检查。

十一、负责公司综合统计工作,定期汇总填报各类报表。

二、负责公司食堂、车辆等后勤管理工作,负责职工劳保和医疗保健工作,负责公司非生产性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

十三、承办公司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公司行政管理费用开支规定

为加强公司经济核算,规范费用支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世行、亚行及波兰政府贷款武汉市污水综合治理项目的顺利开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公司行政管理费用包括工资、补助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职工医疗、养老、待业、住房等开支)、劳动保护费、工会经费、办公费、水电费、运输费、业务费、差旅交通费、会议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咨询费、保险费和其它管理性费用的开支。

第二条 严格执行国家财政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对国家统一规定的各种支出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单位职工的工资、津贴、补贴和各种福利待遇,均应严格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执行,不得擅自违反。对国家财政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没有统一规定的,可由单位作出规定,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条 节约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在支出管理中,要精打细算、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花钱大手大脚的做法,要加强经济核算,采取切实可行措施,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 因公务或经济业务的需要,须预支、垫付款项的,一律要正式地履行财务手续。各部门均不得以口头信用、白纸条或其他不合规章的形式预支款项。具体规定如下:

1、工作人员因公务出差、开会等原因需要事先借用公款的,本人应按实填写借支单,经主管领导批准后,由计财部予以办理。事务结束后,必须在一周以内向计财部报销清帐。

2、工作人员因公需转帐支票,经办人员要填写支票借用单,经主管领导核准后,财务给以签发。在支票票面上,原则上应填写日期、收款单位、用途、金额。事后经办人员要如期向计财部办理销帐手续,对逾期不办或不退还未用支票的,计财部应督促其办理。在未了结前帐之前,如无特殊情况,不得再借支票。持票人必须妥善保管好支票,不得污染、折叠,也不准转给他人代办,谨防遗失、被盗,否则,一切后果由经办人自负。

3、需要由财务汇款或办其他票据的,应由经办部门提出申请单或对方单位收据、合同。经主管领导批准后,财务给以办理。

4、各部门因工作需要借备用金的,需先提交申请,经总经理批准,款项负责人要按用途正确使用,任务完成后及时归还。

第五条 凡到计财部办理经费报销的费用单据,必须符合财政、税务机关规定的标准格式和具备完善的财务手续。其具体规定如下:

1、报销的凭证单据必须是税务与财政机关印发的或认可的,经济内容填写完备,大小写金额一致,并加盖公章的合法单据或按国际惯例出具的帐单。

2、属于费用性的报销单据,应具有经办人、证明人、审核人、核准人四者签字,并注明用途。

3、属于财产或结算性的报销单据,需附实物验收单或工程决算,且由总经理签字。

第六条 严格执行总经理一支笔的财务审批制度,未经总经理签字的正规单据,计财部一概不予受理。

第七条 由综合部负责采购、保管、发放公司办公用品(办公用品包括文具、用具、办公桌椅、录像带等),其他部门不得擅自购买办公用品,因特殊情况急需购买,应经综合部协商同意,并由综合部负责登记。凡属社控范围内办公用品,需请示上级机关同意后购买。零星用品购置、办公用品购置、过桥费、邮电费等报销,统一由综合部部长审查证明。

第八条 计财部严格把关,对于发票收据明显不合规章、超标、事由不祥、无审核批准人或审核批准违反规定等情况,计财部有权拒付。

第九条 对于管理费用的结余部分,按有关文件,进行三七分帐,项目单位留七成,上交三成。但实际由于内配资金紧张,该三成资金仍由上级部门返还本公司,为此,该结余资金按5:2:3的比例提取企业发展基金、职工奖励基金、经理基金。

第十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均按《财务通则》、《会计法》、《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安全保卫工作制度

一、经常对职工进行思想政治教育、法制教育,从而提高职工遵守社会公德的自觉性,使职工知法、懂法、守法,敢于和违法乱纪现象作斗争。

二、严格执行上级机关颁发的安全保卫工作制度,认真落实四防(防火、防盗、防毒、防潮燥)。

三、办公桌内严禁存放贵重物品,禁止闲杂人员在财务室逗留,财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财会管理制度,对会计资料、现金应妥善保管。

四、对设计图纸、技术资料、招标投标文件等各种工程有关资料设专人分类、登记管理。公司印章、业务章、合同章、财务专用章存入保险柜。

五、现场办公的资料、图纸应妥善保管,不得丢失,如涉及保密资料丢失应立即报告。

六、公司职工对不安全隐患,发现后应立即报告。领导人接到报告后,要及时处理。

七、公司保安室负责检查出入车辆、人员,外来车辆、人员须履行登记手续。

八、公司实行保安值班员夜晚巡查制度,重点巡查办公楼、厂区、公寓楼等处。

九、公司保安人员定期接受学习和训练,确保综合素质的提高。

保密制度

第一条 为严格保守~和企业秘密,维护国家及企业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企业秘密是关系公司权利和利益,依照特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第三条 公司全体职工必须遵守《保密法》和中共中央、

xx规定的十条保密守则:

(一)不该说的秘密,绝对不说;

(二)不该问的秘密,绝对不问;

(三)不该看的秘密,绝对不看;

(四)不该记录的秘密,绝对不记录;

(五)不在非保密本上记录秘密:

(六)不在私人通信

推荐第10篇:城市排水许可申请书

城市排水许可申请书

兰考县住建局:

兰考义杰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凯旋城”小区排水项目,位于开兰大道以北,济阳大道(106国道)以西交汇处,总占地面积112141平方米,一期工程占地面积30403平方米,小区一期自来水日平均用水量 175 立方米,每日最大排水量 157.5 立方米,需要排入市政管网,现申请办理城市排水许可证。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提交资料附后。

请予批准!

申请单位:兰考义杰置业有限公司(盖章)

二0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第11篇:南充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

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南充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府办发„2013‟3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南充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五届第4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8月6日

南充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排水管理,规范排水行为,确保公共排水设施完好和安全运行,提高截污治污率,改善城市水环境,防治水污染和城市内涝灾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四川省城市排水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南充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南充市行政区域内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的规划、建设、管理和城市排水设施的管理、使用、运营、维护、改造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水务局负责全市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行政管理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行政管理工作。各级发改、财政、规划、国土、建设、环保、城管、卫生、房管、质监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负责城市排水规划、建设与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使用城市排水设施的权利和保护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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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排水设施的义务,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进行制止和举报。对在城市排水和污水再生利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给予表彰。

第二章 排水设施规划与建设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排水与城市排水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行统筹规划、配套建设。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城市总体规划,遵循城市污水集中处理与综合利用相结合的原则,每年至少专题审定一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排水和城市排水设施建设专项规划和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汇同规划、住建、环保、国土、发改、城管等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排水和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专项规划,提高本行政区域污水的收集率和处理率。专业规划应当包括污水、雨水、中水、污水处理厂及污泥处置综合利用等内容。

新建城市排水设施应当实行雨水、污水分流,原有的雨污水合流的城市排水设施,应当按照城市排水专项规划的要求,逐步进行雨水、污水分流的改造,制定雨水、污水分流分年度改造计划。

第七条 新建城市道路、旧城改造、开发区和新建住宅小区涉及排水设施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南充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南府发„2013‟21号)与城市排水设施专项规划,坚持雨水、污水分流和污水集中处理与分散处理相结合的原则,将排水设施纳入开发建设计划,排水技术方案由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才能到环保部门办理环评手续,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第八条 排水设施的建设应当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并执行《南充市城市道路各类地下管线检查井、井圈、井盖设计施工补充规定》(南建„2012‟151号),采用稳定可靠、经济节能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污水管道逐步淘汰水泥管,使用塑胶类污水管道。

第九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排水设施的设计方案,建设单位应报送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确保排水设计符合排水专项规划。

因城市建设需要迁移、改建、扩建城市排水设施的,其设计和施工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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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应经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动工。其迁移、改建、扩建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未征得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排水设计和施工方案,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

排污口的设置应当经有管辖权的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确保排污口的设置符合水功能区划、水资源保护规划和防洪规划的要求。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将污水管与雨水管连接,或将污水、雨水管道与供水管道连接。

住宅小区及临街商铺的排水口需要接入城市排水公共管网,应当向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按指定位置统一接入,禁止排水户单个擅自接入。

第十条 已被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覆盖的区域,必须按环评及批复要求修建污水预处理设施,并达到规定的排放和纳管标准后才能排入排水公共管网。

未被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覆盖的区域,必须按环评及批复要求修建污水处理设施,并达标排放。

在城市规划控制区域内,未被城市排水设施覆盖的居民聚居区、风景名胜区、旅游景点、度假区、机场、铁路车站等排放生活污水的区域和经济开发区、独立工矿区等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建设中、小型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进行污水处理达标排放。

第十一条 承担城市排水设施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具有相应的资质。

第十二条 排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参与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排水设施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将实体工程和建设资料移交排水设施管理单位,建设档案应当报送县级以上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建设单位凡未移交并备案的,发生的一切责任事故由建设单位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各级政府应当通过财政预算和其他渠道筹集资金,统筹安排城市排水设施规划、建设、维护、管理以及补偿污水处理运营成本差额所需的经费。

第十四条 城市区域具有排水功能的河道、沟渠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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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城市排水许可

第十五条 在城市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排水户应当按照城市排水专业规划的要求,将污水排入城市排水管网。严禁排水户将污水直接排入水体。

第十六条 城市排水实行许可制度。直接或者间接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水的下列排水户应当向属地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城市排水许可证:

(一)集中式居民住宅小区的建设单位、排放生活污水的机关事业单位;

(二)宾馆、酒店、商场、洗浴场、洗车场;

(三)垃圾中转站、粪便处理场、屠宰场、养殖场、农贸市场;

(四)建设工程施工工地和混凝土制品场;

(五)排放工业污(废)水、医疗污水的企、事业单位;

(六)自建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与城市公共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连接的单位。

第十七条 排水户申请城市排水许可证,应当在属地排水行政主管部门领取《城市排水许可申请表》,并如实填报、提交下列资料:

(一)排水户基本情况、排水量、排水类别;

(二)有关专用检测井、污水排放口位置和口径的图纸及证明材料;

(三)按规定建设污水处理设施的有关材料和环保部门颁发的《排污许可证》;

(四)排水监测机构出具的排水许可申请受理之日前1个月内的排水水量检测报告;

(五)由国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的重点排放水污染物的工业企业,应当提供已在排放口安装至少能够对水量、酸碱值、化学需氧量进行检测的在线检测装置的有关材料;

(六)其他排放水污染物的工业企业,应当提供水量、酸碱值、化学需氧量、悬浮物、氨氮检测数据。

第十八条 排水户提出排水申请后,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排水专业人员对现场进行踏勘、核实排水户情况,在7个工作日内,对符合要求的,核发城市排水许可证;对不符合城市排水标准的,不予核发城市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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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许可证。

第十九条 各类建筑施工作业需临时排水的,应当在排放前向属地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城市施工排水许可证,提交预沉淀设施等预防堵塞排水管网设施的相关资料。城市施工排水许可证的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施工期限。

第二十条 排水户应当按照许可排放的污染物种类、浓度、总量、期限和排放口位置排水。

第四章 城市排水水质监测

第二十一条 市级城市排水水质监测职能的机构为南充市供排水服务管理处,县(市、区)排水水质监测职能机构由各地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明确。排水水质监测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专业监测资格。城市排水水质监测费用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监测机构不得向排水户收取费用。

第二十二条 排水水质监测机构定期对排入城市排水公共管网的污水水质进行监测,出具监测报告,建立城市排水监测档案,并对监测结果负责,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排水户和污水处理企业,应当为监测机构提供采样条件与必要资料。城市排水监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监测的单位保守技术和商业秘密。

第二十三条 污水处理企业的出水水质必须符合国家或省规定的排放标准。污水处理企业对进水、出水水质进行抽样检验出具的水质检测报表,应当报送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环保部门定期对排放水污染物的工业企业和污水处理企业排放水质进行监测,监测结果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向社会发布。

污水处理企业应当向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环保部门、财政部门报送进水量、达标排放水量、水质报表、监测资料。

第五章 污水处理运营管理

第二十四条 城市污水处理特许经营权应当通过公开招标方式取得。

第二十五条 污水处理厂建成后,需投入试运行,污水处理企业应向同级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申办《试运行合格证》,取得《试运行合格证》1年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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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运行合格证》,取得《运行合格证》后方可正式运营。在投入试运行前,项目必须按《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3号)向其审批部门申请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使用。项目投产后须取得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发的《排污许可证》和《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

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污水处理企业申办《试运行合格证》的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发改、环保、工商、卫生、爱卫会等部门按照《四川省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运行评估考核标准》对污水处理企业进行试运行评估考核,对考核合格的,核发《试运行合格证》。

第二十六条 未取得《运行合格证》的污水处理企业,其污水处理减排指标不得列入该县(市、区)城市减排考核指标,所在县(市、区)不得申报评选园林城市、卫生城市、节水型城市和环境模范城市。

第二十七条 城市污水处理企业进出水水质水量发生突变、运行障碍或者发生环境污染安全事故,应当立即作出应急处理,并向城市排水、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取证核实,进行相应处理。

第二十八条 各级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家城镇污水处理项目信息管理规定,负责填报在建污水处理项目(含管网)的相关信息,并于每季度后10日前向上一级排水主管部门填报上季度的建设情况。

在建城镇污水处理项目完成并投入运行后,须由“在建项目季报”及时转为“运营项目月报”,“运营项目月报”由各级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将“用户代码”和“用户密码”移交给污水处理运营单位,责成运营单位按时填报。

第二十九条 城市污水处理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停运污水处理运行设施;

(二)排放未经处理的污水;

(三)擅自停用污泥处理设施或将污泥随意弃置造成二次污染;

(四)虚报、瞒报、拒报、迟报、漏报各项资料。

第三十条 污水处理企业因设施检修、大修等,需停运或部分停运的,应当提前l5个工作日,报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并报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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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突发事件造成污水处理停运的,必须启动应急预案,并在2小时内报告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排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十一条 凡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污水处理费。污水处理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由当地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和程序确定。

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用户,其城市污水处理费分类计入供水价格,由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一并收取;使用自备水源的用户,其城市污水处理费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取水资源费时按当地城市供水价格分类标准一并计量收取。

城市污水处理费全额缴入同级财政,由财政纳入专户并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根据环保部门核定的污水处理企业处理达标的水量和物价部门核定的污水处理费标准,原则上要保证污水处理企业微利保本经营,按月由财政拨付污水处理费。已交纳污水处理费的排水户其排入公共排水管网的污水达到排放标准的,不再缴纳排污费;超过排放标准的应同时缴纳排污费。所征收的污水处理费不能达到拨付给污水处理企业的相关费用时,各级财政应予以补贴,确保污水处理正常运营。

第三十二条 城市污水处理企业的污泥应当进行稳定化处理,指标应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处理后的污泥填埋时,应当达到环境保护的要求,污泥集中处理设施建成后,污泥应运送集中处理点统一集中处理。

第三十三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对污泥及其产生沼气的开发利用和中水回用,推广先进的、经济节能的科研成果与技术。

第六章 设施养护管理

第三十四条 市辖三区城市排水设施的养护管理的职责划分:

(一)市上负责顺庆城市规划区内宽度18米及以上街道排水设施养护管理工作,顺庆区政府负责宽度18米以下街道排水设施养护管理工作,高坪区、嘉陵区政府负责各自城市规划区内街道排水设施养护管理工作。其余县、市人民政府负责各自城市规划区内街道排水设施养护管理工作;

(二)住宅小区和单位内部排水设施由住宅小区或单位负责。住宅小区实行物业管理的,由业主委员会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房屋所有权人负责。与城市公共排水管道相连接部分由城市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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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设施管理单位负责;

(三)自建排水设施和其连接城市公共排水管网的支管管护由产权人负责。

上述

(二)、

(三)项由属地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落实。

第三十五条 城市排水设施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养护、维修的技术标准,定期对排水设施进行养护、维修,确保排水设施处于良好运行状态。

汛期前,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应当对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维护,确保汛期排水安全。

第三十六条 城市排水设施发生破损、管道堵塞等问题,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修复、疏通。

养护、维修责任单位抢修排水设施、疏通排水管道时,公安、交通、住建、水务、环卫、电力、通讯、供水、燃气等有关单位应当积极配合;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支持,不得阻挠。

因城市建设损毁排水设施的,建设单位承担修复损毁排水设施的责任,并按环保治理法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七条 城市排水设施养护、维修和改造工程的作业现场应当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

第三十八条 城市排水设施的安全防护范围由各级规划、住建和排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标准、规范确定。在城市排水设施安全防护范围内埋设其他管线的,应在管线管理单位统筹协调下并征得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并按照管线管理单位统一规划进行施工。

第三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危害城市排水设施的行为:

(一)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剧毒、易燃易爆物质和有害气体;

(二)向城市排水设施内倾倒垃圾、渣土、泥浆、沙浆、混凝土浆等易堵塞物;

(三)在城市排水设施安全防护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在雨水口汇水面积区设障或堆放物品;

(四)在排水管道、沟渠覆土面上取土、埋杆、打桩及种植高大乔木等;

(五)偷盗、损毁、穿凿或擅自拆卸、移动、占压城市排水设施;

(六)其他损害城市排水设施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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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因建设项目需要移动、临时占用城市排水设施的,应报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七章 污水再生利用及中水设施建设

第四十一条 各级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水资源状况,在规划建设污水处理设施时,同步安排城市污水再生利用设施的建设。

第四十二条 河湖景观、城市园林绿化、环卫和车辆冲洗等行业应当使用中水。

第四十三条 中水设施的设计、施工、竣工验收及水质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

第四十四条 中水设施由房屋产权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委员会负责日常维护,保证中水设施的正常运行和中水水质符合标准。禁止中水设施与城市供水管网连接。中水设施应当有明显标识,其出口必须标注“非饮用水”字样。

第四十五条 供应中水可实行计量收费,中水水费标准由属地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确定。

第四十六条 城市节约用水管理部门负责中水设施的监督检查,发现中水水质不达标使用或擅自停用的,应当责令整改。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行为,依据《四川省城市排水管理条例》予以处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城市”指南充市行政区域内的县级及以上城市和建制镇。

“城市排水”指在城市生活、生产活动中产生的污水径流城市排水系统,并经输送、收集、处理,实现达标排放的行为,雨水经城市雨水系统排入水体的过程。

“城市排水设施”指城市污水处理厂、排水管网、中水管网、检查井、雨水井、跌水井、计量器、雨污水提升泵站等设施及城市区域内具有排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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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的河道、沟渠等的总体。

“中水”指部份生活杂排水经处理净化,达到国家《生活杂用水水质标准》后,可以使用的非饮用水。

“排水户”指直接或间接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产业污(废)水、生活污水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以及集中式居民住宅小区的建设单位。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南充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有效期为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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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篇:城市排水发展有限公司制度

城市排水发展有限公司制度汇编

目录

一、武汉市城市排水发展有限公司组织机构

二、职工代表大会职权

三、武汉市城市排水发展有限公司议事制度

四、总经理职责

五、副总经理职责

六、报告制度

七、综合部职责

八、公司行政管理费用开支规定

九、安全保卫工作制度

十、保密制度

十一、招标保密制度

十二、微机系统管理办法

十三、档案管理办法

十四、车辆和驾驶员管理制度

十五、打字室工作制度

十六、医疗经费管理办法

十七、关于加强计划生育工作的有关规定

十八、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十九、人事管理制度本资料权属文秘资源网,放上鼠标按照提示查看文秘写作网更多资料

十、劳动用工管理制度

二十一、休息休假管理制度

二十二、员工薪酬待遇管理制度

二十三、回避制度

二十四、公司住房货币化补贴实施方案

武汉市城市排水发展有限公司组织章程

一、武汉市城市排水发展有限公司于1995年9月由市政府批准成立,是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国有独资公司。目前资产总额14·5亿元。主要负责城市污水处理、排水工程建设、运营维护、管理服务、污水处理费收取等工作。

二、公司按“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要求,严格遵循《公司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实现排水、污水处理投资主体多元化、运营主体企业化、运行管理市场化,积极参与市场竞争,大力推进企业管理创新,促使企业不断发展壮大。

三、根据权力机构、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相互独立、相互制衡和相互协调的原则,建立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层和监事会。

四、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有权选举和更换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审议和批准财务预决算、收益分配方案等重大事项。

因为排水公司现为国有独资公司,故暂未形成股东会,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减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等,必须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的部门来决定。

五、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成员由股东代表和其他方面代表组成,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具体负责公司计划、人事、筹融资管理工作。董事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进行决策和聘任经理等。董事会实行集体决策和过半数通过的原则。董事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

六、总经理是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最高主管,主持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总经理实行董事会聘任制,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行使职权,并对董事会负责。

七、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公司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会对股东会负责,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对董事和经理行使职权的活动进行监督,防止滥用职权。

八、排水公司下设九个部:综合部、计财部、总工办、拆迁部、运营部、工程一部、工程二部、工程三部、收费部。

职工代表大会职权

第一条职工代表大会是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它接受企业党的基层委员会的思想政治领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正确处理国家、企业和职工个人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

第二条定期听取经理会的工作报告,审议公司的经营方针、长远规划和年度经营计划、重大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计划、职工培训计划、财务预决策和自有资金使用分配计划等,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就上述方案的实施作出决议。

第三条审议通过经理会提出的经济责任制方案、工资调整计划、奖金分配方案、劳动保护措施方案、奖惩办法及其他重要的规章制度。

第四条审议决定职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职工住宅分配方案和其他有关职工生活福利方面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评议、监督公司各级行政领导干部,并提出奖惩和任免的建议。也可根据上级的布置,民主选举经理,报主管机关审批。

第六条企业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武汉市城市排水发展有限公司议事制度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规范决策行为和议事程序,确保高效、统

一、科学地进行决策,使公司资产保值增值,特制定本议事制度。

一、公司支部会议

(一)会议讨论决定的内容及职能:

1、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领导机关指示的贯彻执行;

2、公司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精神文明和企业文化建设;

3、加强对职工代表大会的思想政治领导和对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的领导,支持这些组织依照法律和各自的章程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4、按照党管干部的原则,加强对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教育、培养、考察和监督,考察和推荐中层和公司级副职行政干部,对经理会提名的行政干部提出意见和建议,负责对党群干部的任免、考核和管理;

5、对公司经营管理中重大问题的决策、中长期工作计划提出意见和建议,支持经理会依法行使其职权,实行统一领导,协调好经理会与职工代表大会群众组织的关系;

6、研究分析公司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健全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二)会议制度:

1、公司支部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由支部书记主持,支部成员出席。根据需要可通知有关人员列席;

2、除紧急情况外,支部成员不到三分之二,不得开会讨论决定重大问题。

3、支部会议议程应提前通知参加会议人员。会议期间,不搞临时动议。

4、支部会议贯彻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对讨论决定的问题,支部书记应组织大家充分讨论,集思广益,然后根据多数支部成员意见归纳决定。

二、公司经理办公会

(一)公司经理办公会是公司在日常经营管理中议定事项、布置工作、沟通信息、协调关系、研讨问题的行政工作会议。

1、公司经理办公会对本公司的工作事项实行会议审议和传阅审议两种方式进行。重要事项采用会议审议形式,一般事项采用传阅审议方式。

2、采用审议传阅方式时,综合部应将相关资料送达分管经理和职能部室,并将审议处理意见汇总,报总经理阅知或审定。

3、公司经理办公会一般每月召开两次,由公司总经理主持可总经理委托副总经理、总工主持,如遇特殊情况,可以临时召集。

4、公司经理办公会的出席人员:公司领导、部门负责人。总经理认为必要时,可扩大会议参加人员。

5、公司经理办公会议议题由综合部在开会前两天收集,并将开会的时间、讨论的主要事项提前通知参加会议人员。各部门提交办公会讨论的议题,要在会前做好调查、论证等准备工作,提出需要解决的问题以及解决问题的建议,否则不予审议讨论。

6、参加会议人员不得无故缺席,不得迟到早退;因故不能出席或中途离会者,须经会议主持人同意。

7、行政例会对所议议题要充分讨论研究,发表意见,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确定有关事项的决议。

8、与所议议题相关的有关人员可通知列席会议,列席会议人员可对所议议题发表意见。

(二)公司办公会议决定如下事项:

1、党和国家、市委、市政府各项方针政策、重大决策的贯彻和执行;

2、协调公司与外单位之间的重大问题;

3、公司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月度计划;经济活动中、生产活动中及其他有关问题;

4、公司重大的财务开支情况;

5、公司行政文件、工作安排、总结、报告、汇报等;

6、公司规章的制定、修改、检查、劳动人事、福利待遇等问题;

7、讨论决定其他应由集体议定的重要事项。

(三)办公会审议的事项,必须坚决贯彻执行。

1、综合部对行政例会所作的决议要详细记录,必要时按会议要求形成公司文件或会议纪要,发送上级部门及公司所属各部门、下属各企业。

2、行政例会决议和传阅审议审定意见由综合部负责督促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并将其进展情况及时上报公司领导。

三、本制度由综合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总经理职责

一、主持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负责贯彻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三、组织拟订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四、组织制订公司年度计划、投资方案及公司发展规划;

五、审批公司内部文件和外部行文及文件;

六、在与有关法规不冲突的情况下,参与招标书、投标书和合同评审;

七、授权公司项目业主代表公司行使业主公司权利;

八、向董事会提交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公司制度、年度经营及财务计划、公司发展规划;

九、按时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情况、项目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并保证报告的真空性;

十、接受上级机关的领导及技术专家的技术指导,推进项目的顺利实施。

十一、及时向上级领导机关汇报项目运作中的重大问题;

十二、督促综合部、计财部、工程部等部门定期按上级领导机关的要求提供公司动态及相关资料;

十三、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部门负责人;

十四、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十五、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十六、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副总经理职责

一、协助总经理主持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二、协助总经理制定公司年度计划、投资方案及公司发展规划;

三、管理公司章程、董事会、总经理确定授予的分管部门;

四、负责确定分管部门的部门职责、人员的权限和相互关系;

五、按照分管部门职责,

主持分管部门的日常工作,推动分管部门工作的开展;

六、按时将分管部门工作进展情况向总经理汇报,并提合理化建议;

七、总经理交办的其它事项。

报告制度

1、总经理应当每月至少向董事长报告一次,至少每半年书面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一次;

2、报告内容包括: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和执行情况、资金运用、重大投资项目和进展情况等方面,已有的经验和教训、下一步工作打算,并保证其真实性;

3、董事会或者监事会认为必要时,总经理应在接到通知的五日内按照董事会或者监事会的要求报告工作。

综合部职责

职数:16人

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发挥办公室参与政务、管理事务的作用,努力做好服务工作。

一、协助公司党支部组织学习、传达、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完成党支部交办的各项党务工作。

二、协助公司领导处理公司日常行政事务,综合协调公司各部门工作。

三、负责经理办公会议题收集、会务组织和会议记录等相关工作,必要时负责起草会议纪要,并负责会议决议的督办工作。

四、负责起草公司综合性文件,负责编发公司简报与宣传报道工作。

五、负责公司日常公文处理、印章管理、档案管理、机要保密、文印管理等内勤事务工作。

六、负责公司人事、工资、技术职称申报及日常管理工作。

七、负责公司各类综合性会议、活动的组织工作,负责各类文字、声像资料收集归档工作。

八、负责公司报刊杂志订阅和资料室的管理工作。

九、负责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起草和制订,并负责检查落实。

十、负责公司精神文明建设、爱国卫生、计划生育、安全保卫等工作的归口管理,加强与区、街联系协调,落实文明创建工作,定期组织卫生、安全检查。

十一、负责公司综合统计工作,定期汇总填报各类报表。

十二、负责公司食堂、车辆等后勤管理工作,负责职工劳保和医疗保健工作,负责公司非生产性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

十三、承办公司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公司行政管理费用开支规定

为加强公司经济核算,规范费用支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世行、亚行及波兰政府贷款武汉市污水综合治理项目的顺利开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公司行政管理费用包括工资、补助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职工医疗、养老、待业、住房等开支)、劳动保护费、工会经费、办公费、水电费、运输费、业务费、差旅交通费、会议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咨询费、保险费和其它管理性费用的开支。

第二条严格执行国家财政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对国家统一规定的各种支出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单位职工的工资、津贴、补贴和各种福利待遇,均应严格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执行,不得擅自违反。对国家财政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没有统一规定的,可由单位作出规定,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条节约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在支出管理中,要精打细算、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花钱大手大脚的做法,要加强经济核算,采取切实可行措施,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因公务或经济业务的需要,须预支、垫付款项的,一律要正式地履行财务手续。各部门均不得以口头信用、白纸条或其他不合规章的形式预支款项。具体规定如下:

1、工作人员因公务出差、开会等原因需要事先借用公款的,本人应按实填写借支单,经主管领导批准后,由计财部予以办理。事务结束后,必须在一周以内向计财部报销清帐。

2、工作人员因公需转帐支票,经办人员要填写支票借用单,经主管领导核准后,财务给以签发。在支票票面上,原则上应填写日期、收款单位、用途、金额。事后经办人员要如期向计财部办理销帐手续,对逾期不办或不退还未用支票的,计财部应督促其办理。在未了结前帐之前,如无特殊情况,不得再借支票。持票人必须妥善保管好支票,不得污染、折叠,也不准转给他人代办,谨防遗失、被盗,否则,一切后果由经办人自负。

3、需要由财务汇款或办其他票据的,应由经办部门提出申请单或对方单位收据、合同。经主管领导批准后,财务给以办理。

4、各部门因工作需要借备用金的,需先提交申请,经总经理批准,款项负责人要按用途正确使用,任务完成后及时归还。

第五条凡到计财部办理经费报销的费用单据,必须符合财政、税务机关规定的标准格式和具备完善的财务手续。其具体规定如下:

1、报销的凭证单据必须是税务与财政机关印发的或认可的,经济内容填写完备,大小写金额一致,并加盖公章的合法单据或按国际惯例出具的帐单。

2、属于费用性的报销单据,应具有经办人、证明人、审核人、核准人四者签字,并注明用途。

3、属于财产或结算性的报销单据,需附实物验收单或工程决算,且由总经理签字。

第六条严格执行总经理一支笔的财务审批制度,未经总经理签字的正规单据,计财部一概不予受理。

第七条由综合部负责采购、保管、发放公司办公用品(办公用品包括文具、用具、办公桌椅、录像带等),其他部门不得擅自购买办公用品,因特殊情况急需购买,应经综合部协商同意,并由综合部负责登记。凡属社控范围内办公用品,需请示上级机关同意后购买。零星用品购置、办公用品购置、过桥费、邮电费等报销,统一由综合部部长审查证明。

第八条计财部严格把关,对于发票收据明显不合规章、超标、事由不祥、无审核批准人或审核批准违反规定等情况,计财部有权拒付。

第九条对于管理费用的结余部分,按有关文件,进行三七分帐,项目单位留七成,上交三成。但实际由于内配资金紧张,该三成资金仍由上级部门返还本公司,为此,该结余资金按5:2:3的比例提取企业发展基金、职工奖励基金、经理基金。

第十条本规定未尽事宜,均按《财务通则》、《会计法》、《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安全保卫工作制度

一、经常对职工进行思想政治教育、法制教育,从而提高职工遵守社会公德的自觉性,使职工知法、懂法、守法,敢于和违法乱纪现象作斗争。

二、严格执行上级机关颁发的安全保卫工作制度,认真落实四防(防火、防盗、防毒、防潮燥)。

三、办公桌内严禁存放贵重物品,禁止闲杂人员在财务室逗留,财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财会管理制度,对会计资料、现金应妥善保管。

四、对设计图纸、技术资料、招标投标文件等各种工程有关资料设专人分类、登记管理。公司印章、业务章、合同章、财务专用章存入保险柜。

五、现场办公的资料、图纸应妥善保管,不得丢失,如涉及保密资料丢失应立即报告。

六、公司职工对不安全隐患,发现后应立即报告。领导人接到报告后,要及时处理。

七、公司保安室负责检查出入车辆、人员,外来车辆、人员须履行登记手续。

八、公司实行保安值班员夜晚巡查制度,重点巡查办公楼、厂区、公寓楼等处。

九、公司保安人员定期接受学习和训练,确保综合素质的提高。

保密制度

第一条为严格保守国家机密和企业秘密,维护国家及企业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企业秘密是关系公司权利和利益,依照特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第三条公司全体职工必须遵守《保密法》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规定的十条保密守则:

(一)不该说的秘密,绝对不说;

(二)不该问的秘密,绝对不问;

(三)不该看的秘密,绝对不看;

(四)不该记录的秘密,绝对不记录;

(五)不在非保密本上记录秘密:

(六)不在私人通信中涉及秘密;

(七)不在公共场所和家属、子女、亲友面前谈论秘密;

(八)不在不利于保密的地方存放秘密文件、资料;

(九)不在普通电话、明码电报、普通邮件中传达秘密

事项;

(十)不携带秘密资料游览、参观、探亲、访友和出入

公共场所。

第四条公司保密工作,实行既保密又便利工作的方

针。公司全体职工都有保守国家和公司秘密的义务。

第五条公司秘密包括下列事项:

(一)公司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二)公司尚未付诸实施的经营战略、经营方向、经营规划、经营项目及经营决策;

(三)公司内部掌握的合同、协议、意向书及可行性报

告、主要会议记录;

(四)公司财务预决算报告及各类财务报表、统计报表;

(五)公司所掌握的尚未进入市场或尚未公开的各类信息;

(六)公司职员人事档案,工资性、劳务性收入及资料;

据其情节轻重,分别处以警告、扣发奖金、工资或其他行政

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本公司的日常保密工作由综合办公室负责。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公文处理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公司公文处理工作,加强管理,使之

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参照《中国共产党公文处理条例》

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原则精神,结合公司实

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公文”包括在生产经营管理

活动中形成的文书资料,上级机关发送的丈件、资料,以及

公司往来单位在联系工作中发送的重要文件、资料。

第三条公文处理必须做到准确、及时、安全、保密。

公司综合办公室负责公司党、政的公文处理工作。

第四条公司各级公文处理工作人员要加强政治理

论和文化知识学习,提高业务素质和工作效率,遵守保密规

定,保证公文处理工作更好地为企业的改革和发展服务。

第二章公文处理工作的任务

第五条公文处理工作的任务有:

(一)公文的收发、登记和承办;

(二)公文的拟办、请办和催办;

(三)公文的印制、校对和用印;

(四)公文的签发、批阅和传阅;

(五)公文的立卷、归档和查阅;

(六)领导交办的其他公文处理工作

第三章公文的种类

第六条公文的主要种类有:

(一)决议用于经会议讨论通过并要求贯彻执行的事项;

(二)决定用于对重要事项或重大行动作出决策和安排;

(三)指示用于对下级机关布置工作,提出开展工作

的原则和要求;

(四)意见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五)通知用于发布党内法规、任免干部、传达上级

机关的指示、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批转下

级机关的公文、发布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有关部门或公司共

同执行或者周知的事项。

(六)通报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

交流重要情况:

(七)报告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建议、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八)请示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九)批复用于答复下级机关的请求;

(十)规定用于对特定范围内的工作和事务制定具

有约束力的行为规范;

(十一)函用于机关单位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

问题,向无隶属关系的有关主管部门请求批准等;

(十二)会议纪要用于记载会议主要精神和议定事

项;

另外还有工作计划、规划、安排、要点、小结、总结和情况反映、汇报等文种。

第四章公文的格式

第七条公文由版头、密级、紧急程度、发文字号、

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发文机关署名、印章、印发

传达范围、主题词、抄报抄送机关、印制版记组成。

(一)版头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加“文件”二字组成,用套红大字居中印在公文首页上部。联合行文,版头可以用主办机关名称,也可以并用联署机关名称。

(二)密级公文的秘密等级,标注于公文首页左上角。

(三)紧急程度对公文送达和办理的时间要求。紧急文件应当分别标明“特急”、“加急”,紧急电报应当分别标明“特提”、“特急”、“加急”、“平急”。

(四)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发文年度和发文顺序号组成,标注于版头下方居中位置。以公司名义发文编号为“武排水[“xxxx]xx号”;以公司机关支部、工会、共青团等名义发文,文头用武汉市城市排水发展有限公司便笺印发。

(五)标题、公文要旨,一般由事件描述和文种构成。

(六)主送机关主要受理公文的机关。主送机关名称应当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机关的统称,位于正文上方,顶格排印。

(七)正文公文的主体,用来表述公文的内容,位于标题或者主送机关下方。

(八)附件公文附件,应当置于主件之后,与主件装订在一起,并在正文之后、发文机关署名之前注明附件的名称。

(九)发文机关署名应当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位于正文的右下方。

(十)成立日期一般署会议通过或者领导签发日期;联合行文,署最后签发机关领导的签发日期;特殊情况署印发日期。成文日期应当写明年、月、日,位于发文机关署名下方。决议、决定、条例、规定等不标明主送机关的公文,成文日期加括号标注于标题下方居中位置。

(十一)印章除会议纪要外,公文应当加盖发文机关印章。用印位置应在成文日期的上方,做到上不压正文,下不压成文日期年、月、日中四至七个字,俗称“齐年盖月”。

(十二)印发传达范围加括号标注于成文日期左下方。

(十三)主题词按上级机关的要求和《主题词表》标

注,位于抄送机关上方。

(十四)抄报、抄送机关指除主送机关以外的其他需要告知公文内容的上级和不相隶属机关。上级机关用抄报,不相隶属机关用抄送。抄报、抄送机关名称标注于印制版记上方。

(十五)印制版记由公文印发机关名称、印发日期和份数组成,位于公文末页下端。

第八条公文的汉字从左至右横排。公文用纸幅面规格一般采用a4型或a3型,左侧装订。

第五章行文规则

第九条

行文应当确有需要,注重实效,坚持少而精。可发可不发的公文不发,可长可短的公文要短。

第十条不相隶属部门、公司之间一般用函行文。

第十一条向上级机关请示问题,应当一文一事,不应

当在非请示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

请示事项涉及其他部门业务范围时,应当经过协商并取得一致意见后上报;经过协商未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应当在

请示上写明。除特殊情况外,请示应当送上级机关的办公室

按规定程序处理,不应直接送领导者个人。未经本级行政领导同意或授权,不得越过本单位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重大问

题。

第六章公文的起草

第十二条起草公文应当做到:

(一)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

及上级机关的指示,完整、准确地体现发文机关的意图,并

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

(二)全面、准确地反映客观实际情况,提出的政策措施切实可行。

(三)观点明确,条理清晰,内容充实,结构严谨,表述准确。

(四)开门见山,文字精练,用语准确,篇幅简短,文

风端正,字迹清晰。

(五)人名、地名、时间、数字、引文准确。公文中汉字和标点符号的用法符合国家发布的标准方案,计量单位和数字用法符合国家主管部门的规定。

(六)文种、格式使用正确。

第十三条公司领导对重要公文应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调查研究和充分论证,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亲自

主持、指导起草或亲自草拟公文。

第十四条凡以公司名义发文,按职责范围由各部门拟

稿,如涉及几个部门共同拟稿,由主要部门组织其他部门协

助。

第七章公文的校核、签发

第十五条主办人员在拟好文稿后,由主办单位或部

门的负责人审稿,从内容、文字到标点符号都要进行全面斟酌、审修。几个部门共同拟稿的文件,要经有关部门负责人

的会签。

第十六条公文文稿送领导审批之前,交公司综合办公室审核,由拟稿部门打印、校对。

第十七条文稿如需作较大修改,应当与原起草部门

协商或请其修改。

第十八条公文须经公司领导审批签发。重要公文应

当由公司主要领导签发。联合发文,须经所有联署单位的领导会签。综合办公室根据授权发布的公文,由办公室负责人签发。

领导签发公文,应当明确签署意见,并写上姓名和时间。

第十九条已经公司领导审批过的文稿,在印发之前

应再作校核。经校核如需作涉及内容的实质性修改,须报原

审批领导复审。

第二十条文稿的起草校核、审批、签发一律使用钢笔或毛笔,或打印文本。

第八章公文办理和传递

第二十七条公文办理分为收文办理和发文办理。公文函件的收发,由综合办公室负责管理。

收文办理

(一)签收收到有关公文并以签字或盖章的方式给发文方以凭据。

签收公文应当逐件清点,如发现问题,应及时向发文单

位查询,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急件应注明签收的具体时

间。

(二)登记公文办理过程中就公文的特征和办理情况进行记载。登记应当将公文标题、密级、发文字号、发文机关、成文日期、主送机关、份数、收丈日期及办理情况逐项填写清楚。

(三)拟办办公室对需要办理的公文提出办理意见,并提供必要的背景材料,送领导批示。

(四)请办办公室根据授权或有关规定将需要办理的公文拟请主管领导批示或者主管部门研办。对需要两个以上部门办理的,应当指明主办部门。

(五)分发办公室根据有关规定或者领导批示将公文分送有关领导和部门。

(六)传阅办公室根据领导批示或者授权,按照一定

的程序将公文送有关领导阅知或者批示。需要送请领导阅批

的传真件,应当在复制后办理。办理公文传阅应当随时掌握

公文去向,避免漏传、误传、延误和遗失。

(七)承办主管部门对需要办理的公文进行办理。凡属承办部门职权范围内可以答复的事项,承办部门应当直接答复呈文单位;凡涉及其他部门业务范围的事项,承办部门应当主动与有关单位协商办理;凡须报请上级机关审批的事项,承办部门应当提出处理意见并代拟文稿,一并送请上级

机关审批。

(八)催办办公室对公文的承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催办贯穿于公文处理的各个环节。对紧急或者重要公文应及时催办,对一般公文应定期催办,并随时或者定期向领导反馈情况。

发文办理

(一)核发综合办公室在公文正式印发前应对公文的审批手续、文种、格式等进行复核。

(二)印制公丈印制应当使用符合存档要求的书写材料,做到准确、及时、规范、安全、保密。

文稿字迹必须清楚,涂改过多,不易辨认的稿件,打印前必须抄正。文稿签发后,由拟稿部门负责打印、装订。

打印文件要保证质量,文件格式的各个组成部分要合乎

规格要求,标题要安排恰当。

文件的校对以原稿为依据,逐字、逐句、逐个标点符号认真进行校对,一般文件二校,重要文件三校,避免重大差错。

(三)发文文件装订完毕后,存档文件和原稿由拟稿部门一并归档。发文原则上由公司综合办公室负责,急事急办的文件,责成承办部门准确及时送达,并办理签收手续。

以电子邮件形式传送的一般性文件,应采取加密措施,保证准确无误地发送到相关部门。

秘密公文的印发传达范围应当按照发文机关的要求执行,下级机关、不相隶属机关如需变更,须经发文机关批准。

第九章公文的立卷、销毁

第二十八条公文办理完毕后,拟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

规定将公文的定稿、正本和有关材料收集齐全,进行立卷归

档。传真件、复印件不能作原件存档。

第二十九条两个以上单位联合办理的公文,原件由主

办单位立卷归档,相关单位如无正本,可保存副本或复制件。

单位领导兼任其他单位职务的在履行其所兼职务过程中形成的公文,由其兼职的单位立卷归档。

第三十条公文的归档范围具体见文书档案管理规定。

第三十一条立卷公文应向档案部门移交,个人不得保存应存档的公文。

第三十二条没有存档价值和存查必要的公文,经过领导批准,可销毁。销毁秘密公文要进行登记,有专人监督,保证丢失。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

图书、报刊管理制度

为加强公司图书、报刊管理,充分满足各部门对图书报

刊的正常需求,为提高图书报刊的使用效益,结合公司实际,

特制定本制度。

公司决定除部门共享报刊由综合办公室负责统一购置外,对于个人根据实际需要,订购图书报刊及相关资料。实

行限额报销,经理及和部长级限额为240元;其他职员限额

为140元,报销之后尚有余额,按余额的50%返还。超过限额部分,公司不予报销。

第一条综合办公室通过建立图书阅览室,统一负责公

司部门共享图书报刊的购置、收订和集中管理。

第二条综合办公室在征求各部门意见的基础上预订公司所需的部门共享报刊,于每年11月份拟定下一年度部门共享报刊订阅计划,经公司领导审批后,到公司所在邮局征订。

第三条个人可根据实际需要订阅必要的综合性、专业

性报刊,费用自理。

第四条综合办公室指派一名工作人员行使图书资料管理员的职责,即负责对公司所有图书资料进行分类、整理与借阅工作。图书管理员应经常做好图书阅览室的清洁卫生工作,按规定时间向职员开放,供各部门人员查阅利用。

第五条图书阅览室的各种图书、报刊资料的借阅均需

办理借阅手续,做到有借有还。借阅期为一个月,借阅期满

需继续使用的必须办理续借手续。

第六条部门共享图书报刊及相关资料属公司所有,职工应遵循爱惜保护原则,不随意翻折、勾划、破坏图书及资料。

第七条图书阅览室的各种报刊、图书原则上只借给本

公司职工。借出的书刊不得转借第三者。

第八条如借阅者超过半年时间不归还图书,经再三催促仍不归还者,按图书购入价格索赔;如丢失或被盗,照原价赔偿。

第九条图书资料管理员应采取防火、防盗、防尘等措施,确保图书资料完整。

第十条本制度经公司办公会讨论通过后予以实施,由

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

通信工具使用和管理规定

为切实加强和完善公司通信工具的管理,节约成本费用,促进公司廉政建设,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通讯费用报销范围

报销范围包括:移动通讯、住宅电话、电信器材、相关

软件等与便利通讯相关的物品。享有公司通讯费用补贴的职工必须自行配备必要的通讯工具,如手机;必须有个人的电子信箱。通讯费用补贴采取限额报销办法。

二、通讯费补贴标准

公司总经理每月600元,副总经理每人每月500元,部门负责人及工会主席每人每月400元,科级干部每人每月350元,主办科员每人每月300元,科员每人每月200元。

报销尚有余额,按余额的50%返还,超过限额,公司不予报销。

三、关于公用电话的使用和开支标准

1、为节约开支,规范使用公用电话,公司全体职工使用公用电话时应长话短说,简明扼要;原则上不得“公话私

用”,严禁拨打“968”及其他娱乐电话。

2、公司综合部电话86737290、86725765开通国际、

国内长途。有需要与外地联系工作者,应在办公室同意下使

用电话,并登记使用时间。

办公用品管理规定

第一条综合办公室为公司办公用品统一管理部门,公司各部门所有的办公用品(包括电脑、电器、文具等)统一由综合办公室管理。

第二条办公用品采取定期申报、定期采购制度。各部

门根据工作的实际需要,在每月前1-3天向综合办公室报采购计划,综合办公室在每月前五天集中采购。如需急用物

品,部门应提前申报,综合办公室及时采购。如综合办公室

因工作原因,不能及时采购,各部门经与办公室协商后可自

行采购,所购回物品必须由办公室保管人员登记入册。

第三条办公室用品采购后,采购员应及时交保管员清点入册。各部门人员在保管员处按规定登记领用,原则上规定由各部门使用人亲自领用,他人不得代领、冒领。办公用

品一经领用后,使用人负责保管,如发生人为损坏,由使用

人自行修理,费用自理。

第四条凡属大宗办公用品,如台式电脑、便携式电脑、

摄像机、数码相机、投影仪等贵重物品,所需部门必须提前

向综合办公室说明领用物品和领用意图,由部门负责人登记

领取。归还时由办公室保管人员检查设备是否齐全,有无损

坏,如有损坏,由使用人自行赔偿。

第五条小件办公用品(低值易耗品),如笔、笔记本、信纸等,遵循“定期限量”领用原则,如有计划外需求,个人自行购买。笔类限定每人每月不得超过2支;其它如:本

子、纸张等易消耗物品按实际需求领用,不得随意领用和滥

用。

第六条办公物品只能用于办公,所有员工使用办公用品必须爱惜保护、勤俭节约、杜绝浪费。

第七条本制度经公司办公会讨论通过后予以实施,由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

人事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管理、专业技术人员的素质,增强企业生机和活力,充分发挥各类管理、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在企业内部形成“能上能下、能进能出、优胜劣汰”的运行机制,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聘(任)用管理

第二条管理、专业技术人员均实行聘(任)用制。管理、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随着岗位的变动而变动,实行动态管理。

第三条管理、专业技术人员的聘(任)用,以各单位定编定员、岗位(职数)设置方案为依据。

第四条管理、专业技术人员的配备,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1、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原则;

2、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

3、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

4、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5、民主集中的原则。

第五条管理、专业技术人员的聘(任)用,按照管理权限,采取逐级聘(任)用,聘方与被聘方签订聘(任)用协议,明确双方的责、权、利。聘(任)用期一般为三年。

第三章中层(干部)管理

第六条中层(干部)的选拔提任应具备的条件:

1、应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理论水平、分析方法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2、坚持实事求是、注重调查研究。具有讲实际、求实

效、办实事的精神;

3、有强烈的责任感和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4、有民主作风、全局观念;清正廉洁、以身作则,能正确行使所赋予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中层(干部)履约考核

1、履约考核是依据聘约对中层(干部)履行岗位职责,实现任期目标的工作实绩进行考查、评价的管理行为。

2、履约考核要坚持德、才兼备的原则,按照所任现职应具备的条件从德、能、勤、绩四个方面进行考核,科学评

价工作数量、质量、效果及所反映的业务水平和能力。

3、履约考核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

等级。考核结果进入个人《考绩档案》并作为聘(任)用、

选拔提任的重要依据。

4、履约考核不合格或连续二年考核为基本称职者或聘期内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履约考核者,应予以解聘。聘期

内未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者,年度考核中不得定为称职

及以上等级。

5、中层(干部)的履约考核,每年进行一次。履约考核按照管理权限采取分级考核,具体工作由公司综合部负责,统一安排实施。

第四章专业技术职务管理

第八条各类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定和聘(任)用,严格按照有关文件和用人标准执行。

第九条各类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认定和考试必须是在管理或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人员。

第十条各类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用,实行评聘分开、公平竞争、择优聘用的原则。受聘人员应具备一定的业务知识和技术水平。被聘者在聘(任)用期内享受有关待遇;未聘者承认其资格,并可随时参加应聘。

第十一条各类专业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的设置,必须是在公司定编定员的基础上,科学合理的确定各层次(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力求合理配套、职责权利清晰。

第十二条取得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途径

1、组织评审;

2、全国统考;

3、考评结合;

以上几种途径具体条款按武汉市《专业技术职务经常性

评聘工作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各类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认定、评审、考试的基本程序:

1、资格认定和评审:个人申报、单位签署意见后,由公司综合办公室审核上报:

2、资格考试:全国统考的按上述要求,个人申请、单位同意、公司综合办公室签署意见后,直接到市人事局报名

参加考试:

第十四条专业技术职务管理权限

1、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审查,由隶属关系的劳动

人事部门初审合格后,报公司劳动人事部门审核报批;

2、专业技术职务工作,由公司劳动人事部门负责,统

一安排实施。

3、专业技术人员的履约考核由各单位劳动人事部门负

责。

第五章学习培训

第十五条管理专业技术人员的学习培训按公司劳动用工管理制度有关学习培训的条款执行。

第六章附

第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劳动用工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劳动用工管理,合理调配人力资源,稳定、培养、吸引优秀人才,激发职工工作积极性,结合公司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人员编制管理

第二条定编定员方案,由公司综合办公室综合各部门情况,结合公司发展需要制定,经公司经理办公会研究同意后执行。涉及方案重大调整,使与原董事会决议有相悖之处的,须经董事会通过后方可执行。

第三章招收录(聘)用管理

第三条在定编定员规定范围内,须新招员工的部门,应提交书面报告,经公司经理办公会研究同意后,交由综合办公室具体操作。

第四条岗上所缺人员按“择优录用”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推荐或公开招聘方式。

第五条对于引进、聘用和要求调入我公司工作的人员,要严格控制,引进大学生必须具备本科以上学历,聘用和调入人员必须具备大专以上文凭,年龄不得超过三十六周岁,引进、录(聘)用专业人员还必须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资格。

第六条拟招收录用的新职工,由用人部门审核,报公司经理办公室批准后,按国家规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条新职工到职通知单(调令)发出后,必须按时报到,无故不报到者作为自动离职处理。

第八条毕业生上岗后实行试用期六个月,调入员工实行试用期壹个月。试用期满,签订劳动合同。若在试用期内,发现不符合招收、录用条件或因工作不服从分配,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事故,不予签订劳动合同。

第九条职工要求调到外单位工作,必须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在部门签署意见后,报综合办公室办理调动手续。被调动人员接到通知后,必须按规定办理移交手续,方可离

开工作岗位,调动手续一经办理,原与公司所签订的劳动合

同自行终止。

第四章人员激励管理

第十条对于立足本职,能出色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的职工,每月给予一定的奖励。以各部门民主评议结论为准。

第十一条对于无故旷工的职工,扣除当月全部奖金。旷工达三日以上者,公司酌情扣除其当月工资。

第十二条每年末,根据公司完成项目情况,提出年终奖励方案,报经董事长批准后执行。

第五章劳动合同管理

第十三条凡在本公司工作的在册职工,都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签订按《全员劳动合同制管理办法》执

行。

第六章职业技能培训管理

第十四条职工的学习培训由各职能部门提交年度计划,由综合部劳资员统计备案,经经理办公会研究同意后,在不影响各部门工作的情况下,安排员工参加学习培训。

第十五条职工要求继续进行专业对口、文化知识的深造,经所在部门批准,可采取业余学习的方法参加学习。对于取得硕士学位的职工,一次性奖励3000元人民币,取得博士学位的员工,一次性奖励5000元人民币。

第十六条各部门要积极开展职工职业技能等级(初、中、高级,工人技师)的培训评审、鉴定工作。

第十七条公司鼓励员工结合本职工作、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进行的各种学术研究。对于在国家级刊物上发表相关论文的职工,公司一次性奖励500元,在地方级刊物上发表论文者,一次性奖励300元。

第十七条公司应坚持鼓励职工接受继续再教育,鼓励职工自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为职工创造良好的学习环境。

第七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13篇:国内城市排水现状

国内城市排水现状

上海申城排水两大困境 现为“一年一遇”标准 来源:解放网 发表时间:2011年6月28日

“检验一座城市或一个国家是不是够现代化,一场大雨足矣……或许有钱建造高楼大厦,却还没有心力去发展下水道;高楼大厦看得见,下水道看不见。你要等一场大雨才看出真面目来。”台湾作家龙应台说。近日,北京,武汉,杭州……一场豪雨下来,城市顿时变泽国。

当暴雨来临时,上海的排水系统是如何展开运作的?今天,我们将带着此问题从申城排水泵站、积水改造点、防汛办、小区、下沉式商场……为您解析上海地下排水系统。

上海排水系统

90年代末两次大暴雨启动上海积水点改造

从全国来看,上海整个排水系统建成的时间并不算长,只有100多年历史,但却发展迅速,截止到2010年,全市共有公共排水管道11488公里,在全国处于领先地位。

权威资料显示,1840年上海开埠以前,城区只有传统的排水沟渠,雨水和污水直接排到河道。1862年开始,英租界从当时的中区(今黄浦区东部)开始建设雨水管道,随后,法租界、闸北等区域也开始改建排水管道。不过当时各地区设计原则和标准各不相同,设计指标也整体偏低。到上世纪中叶,市区雨后路面积水的情况已经比较突出。

解放后,市政部门对排水系统进行了大规模建设,也兴建了很多泵站。不过上海市区排水系统真正得到较大改善,是在上世纪90年代末遭遇两场大暴雨之后。1997年8月中旬,受“11号”台风影响,上海遭受了“潮、涝、风灾”,造成达6亿多元的直接经济损失。两年后的梅雨季节,上海又出现了8次大暴雨过程,市区再次发生严重洪涝灾害,造成经济损失也上升到8亿多元。“1997年那场雨特别具有典型意义,降雨量刚刚达到每小时36毫米的防汛标准,就造成全市170多条道路进水。”时隔多年后,上海市排水管理处负责人回忆说,就是从那两次大暴雨以后,上海开始了道路积水点的改造工程。

积水超过1个小时的路段都要被纳入统计

随后,上海投入巨资购置养护机械设备,同时,引入先进的管道检测系统,如声纳检测,电视检测等仪器,用于下水管道的养护质量检查和监管。昨天下午,记者在车站北路维护现场也看到,养护工人将声纳检测仪放入排水管道后,淤泥的厚度数据很快就自动显示在电脑上,“里面的情况非常清楚,很方便。”一位师傅告诉记者。

2009年初,上海又启动了排水管道“养护大会战”,加强排水管道养护监管和绩效考核,不仅奖罚分明,还在国内首次引入第三方检测评分,为了做到考核切实客观公正,全市光是考评机构就有40多家。

市排水处负责人解释说,上海地形低平,又受地面沉降的影响,建筑工地泥浆、生活垃圾杂物、饭店油污等排到下水管道后,非常容易导致管道堵塞。“暴雨是突发的,排水管道平时的维护却是默默无闻的”。加大管道养护后,现在每年市区所有排水管道平均会疏通2次,排水管道的排水功能得到明显提升。排水系统的标准也从以前的半年一遇提高到“一年一遇”。这位负责人透露,积水时间超过1个小时的路段都要被纳入积水统计,“现在市民对积水容忍度也越来越低,要争取做到暴雨后两三个小时左右就把全部积水排掉。”

面临问题

市区排水管道敷设空间紧缺

来自上海市防汛指挥部的统计显示,在城镇排水系统方面,目前上海已建排水系统基本达到“一年一遇”排水标准(即每小时36毫米),机场、中央商务区等重点地区达到“三至五年一遇”排水标准

(每小时50至56毫米)。不过,记者查询后发现,与巴黎等国外先进大城市“五至十年一遇”相比,上海差距其实非常明显。对此,市防汛指挥部新闻发言人章震宇也显得有些无奈,他告诉记者,排水标准每提高一年,就意味着投入可能将翻番。“其实现在上海排水方面面临的最大问题不是简单地提高防御标准,而是市中心排水管道敷设空间的紧缺。”

据章震宇介绍,排水管道敷设的位置以地下2.5米至6米为最佳,但是由于近年来上海轨道交通越来越四通八达,加上电信、电力等管线改建入地,这使得在市中心越来越难找能适合敷设排水管的位置。“现在个别地方不得不采取变通的办法。如本来应该敷设直径为1米的大排水管道,就改为敷两根直径为50厘米的小管道,貌似差不多,但真正下暴雨时,排水效能还是有明显差别。”

市区每米管道年养护费仅20.48元

来自市防汛指挥部的统计显示,上海将建雨水排水系统361个,排水能力4138立方米/秒,服务面积843平方公里。目前已建成255个,排水能力3100多立方米/秒,服务面积550多平方公里,分别占规划数的70%、74%和66%。也就是说,上海目前城镇排水设施建设相对滞后,尚不适应城市发展需要,还有30%多的地区是系统空白。

市防汛指挥部还指出,已建成的排水系统中,有112个属于不完善排水系统,其中有4个低于“一年一遇”的标准,分别在定海港、松潘路、周家浜和周家嘴路地区。

对此,市排水处负责人说,虽然上海近年来加大了排水系统的资金投入,“十一五”期间排水能力提升了约25%,“十二五”期间也计划新增500立方米/秒泵排能力,但排水系统的建设仍然滞后于城市发展。同时,还有一个尴尬的现实是,排水设施维护投入不多,如2009年市区每米管道的养护经费是17.68元,2010年则是20.48元,“可以说,这个经费在全国大城市中都属于较低的水平。”

根据规划,到2015年上海的轨道交通通车里程将达到700多公里。但是,轨交在为市民出行带来便捷的同时,却经常出现运行线路与原有排水管道冲突的情况,特别是轨交站点都设在几条道路的交叉口,会导致排水管位被迫下穿、上穿、改道或者截断,从而影响排水能力。

第14篇:南京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

南京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

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183号

《南京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已经2000年4月22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

布,自发布之日起旅行。

市长 王宏民

二000年五月九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排水管理,确保城市排水设施的完好和正常运行,防治洪涝灾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的城市排水管理。属水利部门管理的排水除外。

第三条 南京市市政公用局是本市城市排水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南京市排水管理处是本市城市排水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城市排水的日常管理工作。区城市排水管理部门按规定负责分工范围内的城市排水管理。

建设、计划、规划、水利、环保、市容、公安、国土、园林、交通、财政、物价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市排水管理工作。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排水设施的义务,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五条 市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防洪规划组织编制城市排水专业规划,经市规划部门进行综合平衡后报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 城市排水设施建设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协调发展和建设、管理并重的原则。城市污水处理实行相对集中处理的原则。

第七条 市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结合城市防洪排涝的要求,组织编制年度城市排水建设计划,经计划、建设等部门审核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按建设程序组织实施。

第八条 城市排水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城市排水专业规划的要求。城市新区开发、旧城改造以及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应当根据城市排水专业规划配套建设城市排水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城市新区开发,旧城改造以及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承担的城市排水设施配套建设工程,由市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等有关部门确定。

城市排水设施建设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有关部门审批。市规划、国土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排水专业规划,统筹划定污泥处理用地和城市排水设施用地及保护范围,并按规定办理有关用地审批手续。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改变城市排水设施用地性质。

第九条 城市新区建设、旧城改造以及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排水系统有条件的应当实行雨、污水分流。的不能实行雨、污水分流地区,应当实行污水截流,并逐步向雨、污水分散过渡。

第十条 的已经实行雨、污水分流的地区,雨、污水管道不得混接。在建有污水截流管(沟)的地区,污水管道不得直接接入河道。

第十一条 城市排水设施和新建、扩建、改建工程中的排水规划方案,属不变更城市排水专业规划的,或规划条件明确的,由市规划部门依据城市排水专业规划审批,并将审批情况及有关图纸资料抄送市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属变更城市排水专业规划的,或规划条件不明确的,在市规划部门审定前,应当先征求市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

第十二条 城市排水设施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城市排水设施施工实行工程质量监理制度。承接城市排水设施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并按照资质等级通过招投标承接相应的城市排水设施的设计、施工任务。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在城市排水设施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竣工之日起90日内,向市建设行政部门申报工程验收。市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规划部门共同做好城市排水设施验线工作,并按规定做好城市排水设施资料的归档保管工作。

城市排水设施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经市建设行政部门会同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才能向市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工程移交。工程移交后,由城市排水维护管理单位负责维护、管理、并于次月安排维护、管理经费。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予办理移交手续,由原建设单位继续负责维护。城市排水设施新建、扩建、改建工程按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实行工程质量保修制度,保修期自工程移交之日起计算。保修期内出现工程质量问题,由原建设单位负责保修。

第十四条 对壅水、阻水的桥梁、涵闸及其他水中障碍物,由市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排水专业规划和城市防洪规划提出意见,报市建设行政部门批准后,在规定期限内改建或拆除。在城市河道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的,必须无条件服从防汛、排涝要求,保证行洪畅通。

第十五条 在城市河道未护砌地段沿河修建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该段河道进行整治护砌,流经单位内部的河段,由所在单位按规定进行护砌,清淤。

第三章 排水管理

第十六条 排入城市排水管网的水质必须符合国家建设部《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以下简称排水标准)。不符合排水标准的应当进行预处理,未经处理或经处理仍未达到排水标准,不得排水。

第十七条 凡向城市排水管网排水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排水户)应当持有资质的城市排水检测机构出具的水质、水量检测报告,向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排水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后,方可排水。市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排水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给予书面答复,符合条件的,发给排水许可证。

第十八条 因工程建设等原因需要向城市排水管网临时排水的,排水水质应当符合排水标准,并按规定领取临时排水许可证后,方可排水。

第十九条 未领取排水许可证或临时排水许可证的,不得向城市排水管网排水。排水户必须按照排水许可证或临时排水许可证的规定排水,并按规定办理年审或变更手续。

第二十条 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部门共同划定城市排水设施保护范围,并设立警示标志。城市排水设施保护范围:主流河道至上口线两外侧原则上各不小于5米(已按规划建成的河段除外);支流河道至上口线两外侧原则上不小于3米。

第二十一条 在城市河道内保护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确需占用、挖掘的,应当到市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占用、挖掘审批手续,领取占用、挖掘执照,并按规定缴纳占用和挖掘修复费用。占用、挖掘期满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市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验收。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覆盖城市河道、湖塘或改变河道走向、断向。确需覆盖城市河道、湖塘的,必须按下列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并按照规定与城市排水管理机构签定负责覆盖范围内的河道、湖塘等设施维护清淤的协议后,方可覆盖:

(一)属城市河道保护范围内的河道、湖塘,不得覆盖或改变走向、断面。确需覆盖的,由市规划部门会同市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属城市排水专业规划确定不保留,又对原有排水系统不造成影响的河道、湖塘,由市规划部门根据城市排水专业规划批准;

(三)属排水专业规划确定不保留的,且为有条件覆盖的河道、湖塘,在报市规划部门审定前,必须征得市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已经覆盖的城市河道、湖塘,覆盖单位应当在限期内到市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补办有关手续,并按规定与市城市排水管理机构签定维护清淤协议。

第二十三条 在城市河道保护范围内,除城市排水设施和河道景观设施外不准新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原有建筑物、构筑物不得扩建、改建,并逐步退出河道保护范围。

第二十四条 城市河道内禁止设障阻水。清除阻水障碍物应当遵循“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损坏、盗窃或堵塞城市排水设施;

(二)擅自占用、挤压、拆卸、填埋、移动城市排水设施;

(三)擅自在城市排水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爆破、打桩、打井、钻探、取土、开采等活动;

(四)在雨、污水分流地区,擅自将污水管与雨水管混接;

(五)在已建有污水截流管(沟)或雨、污水分流地区,污水管道直接接入河道;

(六)向城市排水设施倾倒垃圾、粪便、泥浆、油污等各种废弃物和有毒、易燃、易爆物。

第二十六条 在城市河道保护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覆盖城市河道、填河造地;

(二)擅自利用城市河道从事游船、餐饮等经营活动;

(三)擅自在城市河道中设泵取水;

(四)在城市河道中设置网帘渔具、养殖、饲养牲畜,以及在桥涵孔道内设置栅栏或将物体伸入河床影响行洪;

(五)新建、扩建、改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

第四章 设施维护

第二十七条 城市排水设施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养护单位负责养护、维修。单位自建排水设施由产权单位或其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负责养护、维修。单位自建排水设施与城市排水设施连接的,应当经市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八条 市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排水设施量和养护维修定额,编制年度维护管理资金计划,经市建设、财政部门核准后,安排维护管理资金。

第二十九条 市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负责河道岸坡绿化的维护和管理,并组织养护单位及时打捞和清扫城市河道中的漂浮物和河道保护范围内的垃圾,送至垃圾场或垃圾中转站。

第三十条 市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河道积淤情况,编制定期清淤计划,报经市建设、财政部门审核后,组织实施,清淤经费由市城建资金统筹安排。

第三十一条 市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城市排水设施运行管理标准和制度,定期对养护单位的养护业绩和社会服务承诺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第三十二条 城市排水设施发生故障的,养护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抢修,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向城市排水管理机构报告。

第三十三条 城市排水设施维护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竣工,并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保障行人、车辆和船只安全。在通航水域进行水上水下作业的,应当向水上交通安全管理部门申请发布航行警告或航行通告。

第三十四条 市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汛期之前,对城市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维护、保养,确保汛期安全运行,电力、通信、交通等部门应当给予配合。

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管理机构予以处罚。造成城市排水设施损坏的,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修复或赔偿损失。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属经营性行为的,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城市河道中设置网帘渔具、养殖、饲养牲畜,以及在桥涵孔道内设置栅栏或将物体伸入河床影响行洪的;

(二)擅自占用、堵塞、挤压、拆卸、填埋、移动城市排水设施的;

(三)擅自在城市河道中设泵取水的;

(四)擅自利用城市河道从事游船、餐饮等经营活动的。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属经营性行为的,可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3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新区开发、旧城改造及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未按规定建设城市排水设施的;

(二)城市排水设施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未按城市排水专业规划实施的;

(三)城市排水设施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未按规定办理工程移交手续的;

(四)在已经实行雨、污水分流的地区,污水管道直接排入河道或与雨水管混接的;

(五)在已经建有污水截流管(沟)的地区,污水管道直接接入河道的;

(六)未领取排水许可证、临时排水许可证或未按排水许可证、临时排水许可证的规定向城市排水管网排水,以及未按规定办理排水许可证、临时排水许可证年审、变更手续的;

(七)擅自在城市排水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爆破、打桩、钻探、取土、开采等活动的;

(八)擅自在城市河道保护范围内占用、挖掘,以及擅自覆盖城市河道、填河造地的;

(九)已覆盖城市河道的单位未按规定清淤的。

第三十八条 在城市河道保护范围内违章搭建或设障阻水的,由市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部门制定拆除计划,责令搭建者在规定期限内无条件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九条 盗窃、破坏城市排水设施,妨碍城市排水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一条 城市排水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县城市排水管理部门管理的城市排水设施,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所指下列名词的含义是:

(一)城市排水:是指对产业废水、生活污水(统称污水)他大气降水的接纳、输送、处理、排放的行为;

(二)城市排水设施:是指接纳、输送城市污水、废水和雨水的城市排水管网,沟(河)渠、泵站,起调蓄功能的湖塘以及污水处理厂,污水和污泥处置及其相关设施。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南京市市政公用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15篇:徐州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

徐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130号

《徐州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10月25日市人民政府第四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 朱 民 2012年11月30日

徐州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排水管理,规范城市排水行为,保障城市排水设施完好与正常运行,治理与保护水环境,保护公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市排水有关的规划、建设、管养、运行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县(市)、铜山区、贾汪区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排水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下设的排水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规划、建设、国土、财政、环保、公安、城管、交通、卫生、质量监督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各司其职,共同做好城市排水相关工作。

第四条 城市排水应当遵循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分级管理、管养分离、雨污分流、分散处理与集中处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公共排水有关的规划、建设、管养、运行及其监督管理活动所需经费从水利水务投资计划中安排。

第六条 鼓励城市排水科学研究,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提高城市排水现代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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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城市排水规划和建设

第七条 城市排水规划由排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交通、城管等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或者调整,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排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交通、城管等有关部门按照城市排水规划编制并组织实施公共排水设施的年度建设计划。

第八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落实城市排水规划的要求,兼顾排水和防洪的需要,控制和预留城市排水设施的规划用地。

第九条 下列情形,建设单位应当依据城市排水规划编制排水实施方案。排水实施方案应当包含设计文件、施工方案、产权归属等内容。

(一)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需要配套城市排水设施的;

(二)因城市建设需要移动、改建公共排水设施的;

(三)自行建设排水设施需要接入公共排水设施的。

排水实施方案经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向发展改革部门申请办理项目审批手续。

第十条 城市排水设施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验收不合格的,应当组织返修或者重建,并负责返修或者重建期间的管养。

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完整的城市排水设施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报送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存档。

第三章 城市排水许可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城市排水实行许可制度。

排水户申请办理城市排水许可,应当向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排水许可申请表;

(二)按规定设置专用检测井、污水排放口位置和口径的图纸及说明材料;

(三)按规定建设污水处理设施的图纸及说明材料;

(四)具有计量认证资格的水质检测机构出具的申请许可前一个月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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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排水水质检测报告、水量评估报告;

(五)排放污水易对公共排水设施正常运行造成危害的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应当提供已在排放口安装能够对水量、pH、CODcr(或TOC)进行检测的在线检测装置的有关材料;其他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和重点排水户,应当提供具备检测水量、pH、CODcr、SS和氨氮能力及检测制度的有关材料。

(六)依法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核发城市排水许可证:

(一)污水排放口的设置符合城市排水规划的要求;

(二)排放的污水符合相关标准,未进入污水处理厂而直接排入水体的,还应当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以及有关行业标准;

(三)已按规定建设相应的污水处理设施;

(四)排放口已设置专用检测井;

(五)排放污水易对公共排水设施正常运行造成危害的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已在排放口安装能够对水量、pH、CODcr(或TOC)进行检测的在线检测装置;其他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和重点排水户,具备对水量、pH、CODcr、SS和氨氮等进行检测的能力及相应的水量、水质检测制度;

(六)施工作业临时排水足以造成城市排水设施堵塞或者损坏的,排水户已修建预沉设施,且排放污水符合本条第二项规定的标准。

第十三条 城市排水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五年。

因建设施工需要向公共排水设施临时排放污水或者占用公共排水设施的,城市排水许可证的有效期应当与施工期限衔接。

申请临时排放污水或者占用公共排水设施的单位应当与公共排水设施管理单位订立临时使用或者占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十四条 城市排水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排放污水的,排水户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准予延续的,有效期延续五年。

城市排水许可证不得涂改、出借、销毁,遗失的应当及时向发证部门申请补发。

第十五条 城市排水许可证内容发生变化的,排水户应当向排水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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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经批准后方可变更。因紧急情况不能办理变更手续的,排水户应当采取防范措施,及时向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公共排水设施覆盖地区,排水户应当将污水排入公共排水设施。

公共排水设施未覆盖地区,排水户应当按规划自行建设污水处理设施或者自行建设排水管网接入公共排水设施。

第十七条 架设、埋设管线或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需要跨越、穿越公共排水设施,影响公共排水设施安全使用的,建设单位应当到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批准手续。需要改变公共排水设施的,应当承担所需费用。

第十八条 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取得城市排水许可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

(二)违反城市排水许可证规定的内容向公共排水设施排放污水;

(三)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腐蚀性、放射性、易燃易爆等有毒有害物质和气体等;

(四)向城市排水设施内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等易堵塞物;

(五)擅自堵塞、挖掘、占用城市排水设施;

(六)擅自占压、拆卸、移动或者穿凿城市排水设施;

(七)擅自在城市排水设施保护范围内取土、挖砂、砍伐、破堤、立杆、架线、爆破、打桩、垦植、埋设管道、拦渠筑坝、安泵取水、设置机械设备、建设建(构)筑物,或者更改排水管线、在雨水汇水通道内设障或者堆放物料等;

(八)擅自向城市排水设施加压排放污水;

(九)在城市排水系统采用分流制的管网中将雨水和污水管道混接;

(十)在城市排水设施堤岸非码头区装卸货物;

(十一)损害井盖、雨水篦子、井座、沟盖板及其他城市排水设施。

第十九条 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现场开展检查;

(二)查阅、复印有关文件和材料;

(三)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就有关问题做出说明。

排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排水户实施监督检查时,排水户不得拒绝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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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阻挠。

第二十条 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重点排水户排放污水的水质、水量进行检验、监测和检查,并建立档案。档案应当包括排水户基本信息、排水水质、水量检测结果等内容。

重点排水户具备自行检测条件的,应当按季度将排水水质和水量的检测数据资料向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不具备自行检测条件的,应当将排水检测工作委托有排水检测资格的机构检测。

重点排水户由排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保部门确定。

第二十一条 污水处理单位的污水处理系统应当正常运行。因设施检修、维护确需暂停运行或者降低处理能力的,应当报经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污水处理单位应当在指定位置安装进出水在线监测系统,按月向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进出水水质、水量、污泥处置情况、设施运行状况及运行成本等资料。进水水质、水量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影响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并报告排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章 城市排水设施养护与安全

第二十二条 城市排水设施养护维修责任按下列规定划分:

(一)市、县(市)、铜山区、贾汪区公共排水设施的养护维修,由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养护维修单位负责;云龙区、鼓楼区、泉山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负责除市管公共排水设施外的其他公共排水设施的养护维修。

(二)自行建设的排水设施及其至公共排水设施连接点范围内的设施由产权所有人负责;

(三)住宅区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内的排水设施由业主委员会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房屋的所有权人负责。

(四)对未通过验收及未依法办理移交手续的,由建设单位负责。

第二十三条 城市排水设施养护维修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范、标准定期对城市排水设施进行养护维修,保障设施完好和正常运行。

第二十四条 城市排水设施养护维修单位应当建立巡查制度,发现管道堵塞、污水外溢或者设施损坏、丢失的,应当及时采取警示、疏通、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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蔽等处理措施。

更换井盖、雨水篦子、井座、沟盖板、管网以及其他应急抢修城市排水设施确需挖掘道路的,养护维修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城市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主管部门,并在24小时内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公安、交通、城管、电力、通讯、燃气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城市排水设施养护维修单位应当对挖掘的道路及时组织修复。

养护维修作业的专用车辆和机具,应当设置明显标志,作业时在不阻塞交通的情况下,不受禁行线路和时间的限制。

第二十五条 城市排水设施养护维修作业需要中断城市排水设施运行的,养护维修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临时排水措施,保证正常排水。

第二十六条 城市排水设施养护维修单位应当制定突发排水安全事件应急预案,成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定期组织演练。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第二十七条 排水井盖按照雨水、污水、雨污混流功能使用相应标识,不得在其他功能的井口上使用。

第二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发生将腐蚀性、放射性、易燃易爆等有毒、有害物质和气体排入城市排水设施的,应当立即采取应急补救措施,并报告排水等相关部门。

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或者个人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损害毗邻城市排水设施的,应当编制和采取城市排水设施专项防护措施,并报送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附与城市排水设施安全相关部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

(一)直径800毫米以上排水管道与排水泵站外侧10米内及直径800毫米以下300毫米以上排水管道外侧5米内桩基施工的;

(二)直径800毫米以上排水管道或者泵站外侧实施基坑、基槽工程,基坑、基槽边缘与管道或者泵站边缘距离小于基坑、基槽开挖深度4倍的;

(三)直径300毫米以上排水管道或者泵站外侧5米内建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堆放物品,使地面荷载每平方米大于2吨的。

城市排水设施养护维修单位在施工现场发现损害或者可能损害城市排水设施的,应当责令施工单位或者个人立即停止施工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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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排水许可的;

(三)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核发城市排水许可证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获取其他利益的;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十一条 自行建设排水设施需要接入公共排水设施,不办理申报手续或者不按批准位置设置,由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属于非经营活动的,处以一千元的罚款;属于经营活动的,处以两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城市排水设施的,由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工程造价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涂改、出借、销毁城市排水许可证的;

(二)拒绝或者阻挠排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排水户实施监督检查的;

(三)将标定功能的排水井盖擅自用于其他井口的。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排水户未将污水排入城市排水设施的,由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未办理批准手续,第十八条第

(五)项、第

(七)项、第

(九)项、第

(十)项、第

(十一)项规定的,由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

(一)项、第

(二)项、第

(三)项、第

(四)项、第

(六)项、第

(八)项规定的,由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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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公共排水设施养护、维修单位未按照相关规范、标准定期对城市排水设施进行养护维修的,由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八条 造成城市排水设施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破坏城市排水设施,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排水,是指对产业废水、生活污水(本办法统称污水)和大气降水(本办法统称雨水)的接纳、输送、处理、排放的行为。

城市排水设施是指城市内用于雨水或者污水收集的管道、沟渠、泵站(房)及闸门、雨水口、检查井等附属设施,起调蓄等功能的湖库、河道,防汛抢险临时架设的水泵、发电机等设施,污水处理、污泥处置设施以及其他相关设施。包括公共排水设施和自用排水设施。

公共排水设施是指主要由政府投资建设的、供公众使用的城市排水设施;自用排水设施是指由单位或者个人自行建设的、供本区域专用的城市排水设施。

排水户是指因从事制造、建筑、电力和燃气生产、科研、卫生、住宿餐饮、娱乐经营、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等活动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开始施行。1996年7月31日市政府第24号令公布的《徐州市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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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篇:太原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

【发布单位】太原市人大常委会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10-04-02 【生效日期】2010-05-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国务院法制办

太原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

(2009年12月24日太原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2010年4月2日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 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三章 城市污水处理

第四章 设施维护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排水管理,保障城市排水设施安全正常运行,提高城市排水的收集率、处理率和利用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市排水的规划、建设、维护、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第三条 城市排水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集中处理、循环利用和建设、维护、管理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第四条 市城市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排水管理工作。

市城市排水管理机构受市城市排水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城市排水方面的具体管理工作。

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城市排水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城市排水设施建设资金。

鼓励社会力量建设、经营城市排水设施。支持相关新技术、新成果的推广和应用。

第六条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使用和保护城市排水设施,有权制止和举报违法行为。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城市排水专项规划。

城市排水专项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规划;

(二)再生水利用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规划;

(三)其他内容。

城市排水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八条第八条 城市排水专项规划由市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市城市排水主管部门及其他部门编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城市排水专项规划一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或者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九条第九条 市城市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排水专项规划,制定城市排水设施年度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条第十条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和进行城市建设,应当控制和预留城市排水设施的规划用地。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城市排水设施应当与城市建设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城市排水设施工程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城市排水专项规划。

城市排水设施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报市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建设单位应当于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城市排水设施工程设计方案向市城市排水主管部门备案。

未按照城市排水专项规划要求设计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规划主管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节约用水主管部门不予办理用水许可手续,供水主管部门不予供水。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城市排水设施的设计、施工及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城市排水设施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

城市排水设施工程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城市排水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15日内向市城市排水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在城市排水设施周边3米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打桩、开挖、爆破、堆放超过地面限载的重物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制定保护城市排水设施安全的可行性方案,并征得市城市排水主管部门的同意。

敷设地下管线需穿越、改建或者迁移城市排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市城市排水主管部门同意并承担重建、改造费用。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新建城市排水设施,应当符合城市污水、大气降水分流和再生水利用的要求。

对既有的城市排水设施,应当逐步进行城市污水、大气降水分流和再生水利用改造。

禁止城市污水管道和大气降水管道混接。禁止再生水供水管道与自来水管道连接。

第三章 城市污水处理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城市污水集中处理推行特许经营。

市城市排水主管部门根据市人民政府的授权,可以采取招标、有偿转让、委托的方式选择特许经营者,与特许经营者签订特许经营合同。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应当保证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未经市城市排水主管部门和市环保主管部门同意,不得减量运行或者停止运行。因特殊情况不能正常运行的,应当立即报告市城市排水主管部门和市环保主管部门,并在规定期限内恢复正常运行。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向排污者提供污水处理的有偿服务,收取污水处理费用。

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并缴纳污水处理费用的,不再缴纳排污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用应当用于城市污水集中处理,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应当对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负责,按月向市城市排水主管部门和市环保主管部门上报有关本单位运营情况的报表。

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应当做好污泥处置工作,防止二次污染。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市环保主管部门应当对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水量和污泥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制度,编制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的应急预案应当向市城市排水主管部门和市环保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市城市排水主管部门应当编制城市排水设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突发事件的协调机制,制定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临时接管措施。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供电、通讯等有关部门,应当做好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行的保障工作。在汛期、传染病流行等突发事件发生时,应当满足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行的需要。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区域内的单位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使用再生水:

(一)城市绿化、环境卫生、建筑施工等市政设施用水;

(二)冷却、洗涤、工艺、车辆冲洗等生产经营用水;

(三)观赏性景观、湿地等环境用水。

符合以上情形之一的,市节约用水主管部门应当在核定用水计划指标时,核定使用再生水供水量。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再生水实行有偿使用。

再生水供水企业或者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应当与再生水用户签订用水合同。

再生水用户不得擅自改变合同约定的再生水用途。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再生水用户依法享受国家资源综合利用相关优惠政策。

第四章 设施维护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城市公共排水设施的维护由市城市排水管理机构负责;自建排水设施的维护由产权单位或者受委托单位负责。

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市城市排水主管部门应当编制城市公共排水设施年度维护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城市排水设施的维护机构和单位应当建立日常巡查制度,按照规定的技术标准及操作规程,定期对城市排水设施进行维护。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城市排水设施的维护机构和单位在抢修城市排水设施、进行特殊维护作业时,应当根据作业需要向沿线用户通告暂停使用相关设施的时间,并在限定的时间内恢复设施正常运行。

沿线用户应当按照通告要求暂停使用城市排水设施。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未经市城市排水主管部门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城市排水设施中截留城市污水以及其中蕴含的物质。

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城市排水设施维护现场、专用车辆和机具,应当设置明显标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为其提供便利,保证通行。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城市排水实行许可制度。

排水户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申请领取城市排水许可证。市城市排水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核发城市排水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予以核发城市排水许可证:

(一)污水排放口的设置符合城市排水专项规划的要求;

(二)排放的污水符合《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等有关标准和规定,其中,经由城市排水设施而未进行污水处理、直接排入水体的污水,还应当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或者有关行业标准;

(三)已按规定建设相应的污水处理设施;

(四)已在排放口设置专用检测井;

(五)排放污水易对城市排水设施正常运行造成危害的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已在排放口安装能够对水量、PH、CODcr(或TOC)进行检测的在线检测装置;其他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和重点排水户,具备对水量、pH、CODcr、SS和氨氮等进行检测的能力并有相应的水量、水质检测制度;

(六)对各类施工作业临时排水中有沉淀物,足以造成排水设施堵塞或者损坏的,排水户已修建预沉设施,且排放污水符合本条第二项规定的标准。

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和重点排水户,由市城市排水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城市排水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五年。城市排水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排放污水的,排水户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市城市排水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城市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申请,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因建设施工需要向城市排水设施临时排放污水的,城市排水许可证的有效期,由市城市排水主管部门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施工期限。

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 排水户应当按照许可的排水种类、总量、时限、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排放的污染物种类和浓度等排放污水。

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和重点排水户应当将排放水量、水质检测数据定期报市城市排水主管部门。

需要变更排水许可内容的,排水户应当向市城市排水主管部门重新申请办理城市排水许可证。

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 排水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取得城市排水许可证,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

(二)超过城市排水许可证有效期限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

(三)违反城市排水许可证规定的内容,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

(四)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剧毒物质、易燃易爆物质和有害气体等;

(五)堵塞城市排水管网或者向城市排水设施内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等易堵塞物;

(六)擅自占压、拆卸、移动和穿凿城市排水设施;

(七)擅自向城市排水设施加压排放污水;

(八)建设施工单位直接排放未经沉淀的污水;

(九)城市排水设施抢修期间不按照要求排水;

(十)其他损害城市排水设施的行为。

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 在汛期或者发生其他特殊情况时,排水户应当服从市城市排水主管部门的统一调度,按照要求排放污水。

第四十条第四十条 市城市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委托具有计量认证资格的排水监测机构定期对排水户排放污水的水质进行检测,并向社会公开检测结果。

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一条 市城市排水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现场检查;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出示相关证书;

(三)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材料;

(四)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二条 市城市排水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市城市排水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知悉的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作出排水许可决定的排水主管部门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依据职权或者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可以撤销城市排水许可证:

(一)排水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城市排水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城市排水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城市排水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城市排水许可决定的。

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水户排放污水的水质不符合排水许可要求的,由市城市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吊销城市排水许可证。

排水户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城市排水许可的,由市城市排水主管部门吊销城市排水许可证。

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由市城市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设计或者监理单位处以合同约定的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以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城市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三)对不合格的城市排水设施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市排水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市城市排水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备案,由市城市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三款、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由市城市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第四十九条 盗窃、损毁城市排水设施或者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市城市排水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城市排水,是指对城市产业废水、生活污水(统称城市污水)和大气降水的接纳、输送、处理、排放以及再生水利用。

再生水,是指经过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净化处理,达到国家相关水质标准的非饮用水。

排水户,是指因从事制造、建筑、电力和燃气生产、科研、卫生、住宿餐饮、娱乐经营、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等活动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

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二条 县(市)排水管理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17篇:合肥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

合肥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

合肥市人民政府令

第146号

《合肥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12月22日市人民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吴存荣

○○九年一月十六日

合肥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排水管理,保障城市排水设施安全运行,改善水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合肥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及有关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的排水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城市排水,是指对城市产业废水、生活污水(以下统称污水)和大气降水(以下简称雨水)接纳、输送、处理、排放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城市排水设施包括公共排水设施和自建排水设施。公共排水设施是指接纳、输送、处理、排放城市污水和雨水的公共管网、沟(河)渠、泵站和污水处理厂及其附属设施;自建排水设施是指产权人自行投资建设用于本区域排水的管道、沟渠、泵站和污水处理设施。

第三条 城市排水遵循统一规划、配套建设、集中处理与分散处理相结合、污水处理与综合利用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城市排水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市排水管理机构负责城市排水的日常管理工作。

环保、规划、财政、公安、价格、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排水管理工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依法排水和保护排水设施的义务,对违法排水和损坏排水设施的行为有举报的权利。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等有关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本市的排水专业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依据市排水专业规划,组织编制辖区内排水专业规划,并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排水设施应当实行雨水、污水分流;雨水

管道和污水管道不得混接。

现有的排水设施未实行雨水、污水分流的,应当按照雨水、污水分流

的原则逐步进行改造。

城市污水管网未覆盖的区域以及再生水需求量大的地区,应当规划建

设小型污水处理厂。

第八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排水专业规划,制定城市排水管网、泵站、污水处理厂等公共排水设施的年度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

各区、开发区应当根据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年度建设计划,配

套建设辖区内相应的排水设施。

第九条 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排水专业规划将排水设施建设纳入项目配套建设计划,与建设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的设计方案前,应当征求市排水

管理机构的意见。

第十条 排水设施的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应当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并依法实行招标投标。

承接排水设施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

第十一条 排水设施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有排水管理机构参加的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 现有和经规划确定的排水设施用地,未经法定程序调整,

不得改变用途。

第三章 排水管理

第十三条

在城市污水管网覆盖区域内,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将污水排入城市污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

禁止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或者将雨水排入污水管网。

第十四条 向城市污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工业废水、医疗污水的企事业单位、污水处理厂以及将污水直接排入自然水体的排水单位,应当依法向环境保护部门申请办理排污许可证。

排放工业废水、医疗污水的企事业单位以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向城市污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应当向市排水管理

机构申请办理城市排水许可证。

第十五条 环境保护部门在核发排污许可证前,应当就项目污水是否排入城市污水管网事宜征求市排水管理机构的意见。

市排水管理机构为排放工业废水、医疗污水的企事业单位办理接入城市排水管网手续时,应当查验环境保护部门核发的排污许可证或者准予

试生产的证明。

第十六条 申请办理城市排水许可证,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排水许可申请表;

(二)排水情况说明(含企业经营范围、水量、污水处理工艺等);

(三)排水设施平面图;

(四)依法应当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市排水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核发城市排水许可证:

(一)污水排放口的设置符合城市排水专业规划的要求;

(二)排放的污水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

(三)已按照规定建设相应的污水处理设施;

(四)已在排放口设置专用检测井。

重点排水户除符合前款条件外,还应当具备对水质、水量检测的能力

和相应的检测制度。

对各类施工作业临时排水中有沉淀物,足以造成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堵塞或者损坏的,除符合第一款条件外,应当修建预沉设施。

第十八条 城市排水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期满需要继续排放污水的,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市排水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市排水管理机构应当根据申请,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

延续的决定。

因建设施工需要向城市污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临时排放污水的,排水许可证的有效期由市排水管理机构根据排水状况具体确定,但最长不得

超过施工期限。

第十九条 排水单位和个人取得城市排水许可证后,应当及时到市排

水管理机构办理接管手续。

市排水管理机构应当对接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防止发生错接、漏接、

不接等情况。

第二十条

取得城市排水许可证的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许可的

内容排放污水。

排水单位和个人需要变更排水状况时,应当提前15日向市排水管理机构申请变更登记,经批准后方可排放。

第二十一条 在汛期或者发生排水设施冒溢等特殊情况时,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排水管理机构的统一调度,按照要求排放污水。

第二十二条

排水单位和个人因意外事故致使有毒、有害或者易燃、易爆物质排入排水设施的,应当立即报告排水管理机构 和环境保护部门,并采取应急措施,防止危害发生或扩大。

第二十三条 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对向城市污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工业废水、医疗污水的企事业单位、污水处理厂以及将污水直接排入自然水体的排水单位的排水水质、水量进行监测和检查;市排水管理机构负责对其他排水单位和个人的排水水质、水量以及污水管网内的水质、水量进行监测和检查,并建立相应的排水监测档案。

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做好水质、水量监测和检查工作。

市排水管理机构和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定期互相通报监测信息。

第四章 排水设施的管理和维护

第二十四条 公共排水设施由排水管理机构或其委托的单位负责管

理和维护。

排水设施养护、维修可以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择维护单位,并逐步实

行市场化运作。

自建排水设施由产权人或其委托的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

第二十五条 维护责任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制定维护计划和检查巡视制度,对排水设施进行养护维修,保证排水设施安全运

行。

第二十六条 排水设施因破损等原因发生冒溢等事故时,维护责任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抢修,采取有效措施,尽快恢复排水设施运行,并及时

向排水管理机构报告。

抢修排水设施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不得阻挠。

第二十七条 因公共排水设施抢修或特殊维护作业需暂停排水的,排水管理机构应当提前告知沿线排水户,并且尽快恢复正常排水。

对生产、生活可能造成严重影响的大范围暂停排水,应当报经市或者

区人民政府批准,并发布通告。

第二十八条

在城市公共排水干线管道两侧各5米内和支线管道两侧各3米内进行施工作业,影响排水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与维护责任单位商定保护措施,并由维护责任单位监督实

施。

第二十九条

因建设工程需要改变排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排水管理机构批准,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三十条 禁止下列损坏排水设施的行为:

(一)向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倾倒垃圾、粪便、渣土等易堵塞物;

(二)将油污(油烟)、施工泥浆直接排入排水设施;

(三)向排水设施排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物质;

(四)堵塞排水设施;

(五)擅自占压、拆卸、移动、穿凿排水设施;

(六)擅自向排水设施加压排水;

(七)损害排水设施的其它行为。

第三十一条 污水处理厂排放的水质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并接受排水管理机构和环境保护部门的监督。

污水处理厂应当安装进出水流量计和在线监控装置,并与排水管理机构和环境保护部门的监控中心连网。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排水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罚款;造成排水设施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在城市污水管网覆盖范围内不将污水排入污水管网的;

(二)将雨水排入污水管网的;

(三)未取得城市排水许可证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

的;

(四)超过城市排水许可证规定的有效期限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

设施排放污水的;

(五)违反城市排水许可证规定的内容,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

施排放污水的。

有前款第

(一)、

(二)项行为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

(三)、

(四)、

(五)项行为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

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造成排水设施损坏的,

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向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倾倒垃圾、粪便、渣土等易堵塞物的;

(二)将油污(油烟)、施工泥浆直接排入排水设施的;

(三)向排水设施排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物质的;

(四)擅自在公共排水设施防护范围内进行施工作业,影响排水设施

安全的;

(五)堵塞排水设施的;

(六)擅自占压、拆卸、移动、穿凿排水设施的;

(七)擅自向排水设施加压排水的。

有前款第

(一)项行为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

(二)、

(三)、

(四)项行为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

(五)、

(六)、

(七)项行为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

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排水单位违反水污染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由环境

保护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五条

盗窃、损坏排水设施或者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排水设施维护责任单位不及时清淤或抢修,造成排水单位或个人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

主管部门及排水管理机构不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主管部门及排水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

第三十八条 市辖三县的城市排水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1999年11月22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合肥市城市污水排放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

76号)同时废止。

主题词:城乡建设 市政 办法

发: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抄送: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法制办、省建设厅,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法院、检察院,合肥警备区,各人

民团体,各民主党派。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9年2月1日印发 共印320份

第18篇:四川省城市排水管理条例

四川省城市排水管理条例

2009年3月27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排水行为,保障排水设施安全正常运行,防治水污染和城市内涝灾害,治理和保护水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的规划、建设、管理和城市排水设施的使用、运营、维修及其相关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行统筹规划、配套建设。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发展改革、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财政物价、水利防洪、卫生防疫、质量监督等行政管理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城市排水规划与污水处理建设、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使用和保护城市排水设施的权利和义务,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权进行制止和举报。

对在城市排水和污水再生利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给予表彰。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城市总体规划,遵循城市污水集中处理与综合利用相结合的原则,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城市排水和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专业规划。专业规划应当包括降水、中水、再生水及污泥处置综合利用等内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提高本行政区域城镇污水的收集率和处理率。

第七条 新建城市排水设施应当实行雨水、污水分流。对原有雨水、污水合流的城市排水设施,应当制定雨水、污水分流分治的改造规划,列入年度建设计划。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将污水管与雨水管连接。

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排水设施项目,应当优先安排污水收集系统建设。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应当采用符合国家标准并稳定可靠、经济节能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排水、污水处理设施项目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批。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排水排入水体的排污口的设置应当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确保排污口的设置符合水功能区划、水资源保护规划和防洪规划的要求。

第九条 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已覆盖的区域内,不得新建化粪池及相关活性污泥截污池、塘。

未被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覆盖的城市生活服务区,应当按规定配置格栅井、沉淀池或化粪池等污水处理设施。

在城市规划控制区域内,未被城市排水设施覆盖的居民聚居区、风景名胜区、旅游景点、度假区、机场、铁路车站等排放生活污水的区域和经济开发区、独立工矿区等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建立中、小型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进行污水处理达标排放。

第十条 承担城市排水设施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具有相应的资质。

城市排水设施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按国家规定的验收标准和验收程序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建设档案应当报送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财政预算和其他渠道筹集资金,统筹安排城市排水设施规划、建设、维护、管理以及补偿污水处理运营成本差额所需经费。

第十二条 城市区域具有排水功能的河道、沟渠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章 城市排水许可

第十三条 在城市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排水户应当按照城市排水专业规划的要求,将污水排入城市排水管网。严禁排水户将污水直接排入水体。

第十四条 城市排水实行许可制度。直接或者间接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水的下列排水户应当申请办理城市排水许可证:

(一)排放工业污(废)水、医疗污水的企、事业单位;

(二)排放污水的宾馆、酒店、垃圾中转站、粪便处理场、屠宰场、养殖场、农贸市场等;

(三)排放污水的机动车清洗场、建设工程施工工地和混凝土制品场等。

前款所规定应当申请办理城市排水许可证的排水户,由排水户所在地的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污水排放标准确定;未取得城市排水许可证的,不得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

自建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符合城市排水专业规划,与城市公共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连接的,应当申请办理城市排水许可证。

第十五条 排水户申请城市排水许可证,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排水水质检测,并如实提交下列资料:

(一)城市排水许可申请表;

(二)有关专用检测井、污水排放口位置和口径的图纸及证明材料;

(三)按规定建设污水处理设施的有关材料;

(四)排水许可申请受理之日前1个月内由具有计量认证资格的排水监测机构出具的排水水质、水量检测报告;

(五)由国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的重点排放水污染物的工业企业,应当提供已在排放口安装至少能够对水量、酸碱值、化学需氧量进行检测的在线检测装置的有关材料;

(六)其他排放水污染物的工业企业,应当提供水量、酸碱值、化学需氧量、悬浮物、氨氮检测数据。

第十六条 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收到排水许可申请后,应当安排城市排水监测单位进行检测;监测单位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提交检测报告。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检测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城市排水水质标准的,核发城市排水许可证;对不符合城市排水标准的,不予核发城市排水许可证。

第十七条 各类建筑施工作业需临时排水的,应当在排放前申请城市施工排水许可证,提交已建预沉淀设施等预防堵塞排水管网设施和排放污水水质达标的相关资料。城市施工排水许可证的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施工期限。

第十八条 排水户应当按照许可排放的污染物种类、浓度、总量、期限和排放口位置排水。

第四章 城市排水水质监测

第十九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明确承担城市排水水质监测职能的机构。监测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专业监测资格。

承担城市排水水质监测的机构,不得向排水户收取费用。

第二十条 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委托城市排水监测机构定期对排入城市排水管网的污水水质进行监测,出具监测报告,建立城市排水监测档案。城市排水监测机构应当对监测结果负责,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排水户和污水处理企业,应当为监测机构提供采样条件与必要资料。

城市排水监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监测的单位保守技术和商业秘密。

第二十一条 污水处理企业的出水水质必须符合国家或省规定的排放标准。

污水处理企业对进水、出水水质进行抽样检验出具的水质检测报表,应当报送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排放水污染物的工业企业和污水处理企业排放水质的监测结果,由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每月依法向社会发布。

污水处理企业应当按国家规定报送进水量、排放水量、水质报表、监测资料。

第五章 污水处理运营管理

第二十二条 城市污水处理特许经营权应当通过协议、招标等公开方式取得。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城市污水处理企业进行运行评估考核;经考核合格后,方可运营。

城市污水处理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发的排污许可证和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

第二十三条 城市污水处理企业进水水质水量发生突变、出水超标、运行障碍或者发生环境污染安全事故,应当立即作出应急处理,并向城市排水、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取证核实,进行相应处理。

第二十四条 城市污水处理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停运污水处理运行设施;

(二)排放未经处理的污水;

(三)擅自停用污泥处理设施或将污泥随意弃置造成二次污染;

(四)虚报、瞒报、拒报、迟报、漏报本条例规定的各项资料。

第二十五条 污水处理企业因设施检修、大修等,需部分停运或停运的,应当提前l5个工作日,报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污水处理企业同时应当报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因大修或突发事件造成污水处理停运的,必须启动应急预案,并在2小时内报告当地城市排水、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六条 凡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污水处理费。

污水处理费的具体征收标准,按城市供水价格管理权限审批。

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用户,其城市污水处理费分类计入供水价格,由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一并收取;使用自备水源的用户,其城市污水处理费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取水资源费时按当地城市供水价格分类标准一并计量收取。

收取的城市污水处理费应当全额缴入同级财政,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已交纳污水处理费的排水户,不再交纳排污费。

第二十七条 城市污水处理企业的污泥应当进行稳定化处理,指标应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处理后的污泥填埋时,应当达到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二十八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对污泥及其产生沼气的开发利用和中水回用,推广先进的经济节能的科研成果与技术。

第六章 设施养护管理

第二十九条 城市排水设施养护、维修的责任按下列规定划分:

(一)公共排水管网由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二)自建的排水设施和其连接城市公共排水管网的支管范围内的设施由产权所有人负责。

(三)住宅区实行物业管理的,由业主委员会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房屋所有权人负责。

第三十条 城市排水设施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养护、维修技术标准,定期对排水设施进行养护、维修,确保排水设施处于良好运行状态。

汛期前,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应当对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维护,确保汛期排水安全。

第三十一条 城市排水设施发生破损、管道堵塞等问题,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修复、疏通。

养护、维修责任单位抢修排水设施、疏通排水管道时,公安、交通、水利、环卫、电力、通讯、供水、燃气等有关单位应当积极配合;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支持,不得阻挠。

第三十二条 城市排水设施建设、养护、维修工程的作业现场应当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

第三十三条 城市排水设施的安全防护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标准、规范确定。

在城市排水设施安全防护范围内埋设其他管线的,应当征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并按照城市管线统一规划进行施工。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危害城市排水设施的行为:

(一)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剧毒、易燃易爆物质和有害气体;

(二)向城市排水设施内倾倒垃圾、渣土、泥浆、沙浆、混凝土浆等易堵塞物;

(三)在城市排水设施安全防护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在雨水口汇水面积区设障或堆放物品:

(四)在排水管道、沟渠覆土面上取土、埋杆、打桩及种植高大乔木等;

(五)偷盗、损毁、穿凿或擅自拆卸、移动、占压城市排水设施;

(六)其他损害城市排水设施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因建设项目需要移动、临时占用城市排水设施的,应报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七章 污水再生利用及中水设施建设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水资源状况,在规划建设污水处理设施时,同步安排城市污水再生利用设施的建设。

第三十七条 河湖景观、城市园林绿化、环卫和车辆冲洗等行业应当使用中水。

第三十八条 中水设施的设计、施工、竣工验收及水质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

第三十九条 中水设施由房屋产权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委员会负责日常维护,保证中水设施的正常运行和中水水质符合标准。禁止中水设施与城市供水管网连接。中水设施应当有明显标识,其出口必须标注“非饮用水”字样。

第四十条 供应中水可实行计量收费,中水水费标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

第四十一条 城市节约用水管理部门负责中水设施的监督检查,发现中水水质达不到标准使用或擅自停用的,应当责令整改。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将污水管与雨水管连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直接责任人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处以责任单位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未按照国家标准建立中、小型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进行污水处理达标排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造成污染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在城市排水设施覆盖的区域内将污水直接排入水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处以直接责任人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处以责任单位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未按照规定申请办理城市排水许可证直接或者间接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水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处以直接责任人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处以责任单位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排放污水的水质不符合城市排水许可要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达标;逾期仍不符合城市排水许可要求的,撤销城市排水许可证,同时报有管辖权的环境保护部门处理。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未经考核合格进行营运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处以l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特许经营资格;造成经济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

(一)项、第

(二)项、第

(三)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依法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

(四)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处以法定代表人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自备水源用户拒绝交纳污水处理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其取水许可证,并处以应缴纳污水处理费数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

(一)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处以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民事和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

(二)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疏通,恢复原状,无法恢复原状的,承担赔偿责任,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

(三)项、第

(四)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以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

(五)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阻碍排水管理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任免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城市”是指四川省行政区域的建制市和建制镇。

(二)“城市排水”是指在城市生活、生产活动中产生的(达到国家规定排放标准的)污水和降水径流由城市排水系统收集、输送、处理(净化、利用,如中水、再生水利用等)和排放的行为。

(三)“城市排水设施”是指城市污水处理厂(站)、排水管网、中水管网、检查井、雨水井、跌水井、计量器、加压站等各类设施以及城市区域内具有排水功能的河道、沟渠等组成的总体。

(四)“中水”是指部份生活杂排水经处理净化后,达到国家《生活杂用水水质标准》可以重复使用的非饮用水。

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第19篇:地下停车场防涝应急预案

地下停车场防涝应急预案

连日来罕见暴雨袭击南方,不仅造成多起建筑工地发生坍塌,还令广东上万辆车因车库变水库而“泡汤”。究竟成都的地下停车库的设计和维护是否让人放心,正在建设中的成都地铁及车站能否抵御暴雨的突袭?昨日记者就此展开调查。

地下停车场

排水设施齐备大多有应急预案

记者昨走访市区多个地下停车场,无论是小区还是商业停车场,都具备相应的排水系统,比如地下沟渠、排水泵等,且大多备有应急预案。由于地下停车场的权属不同,承担防汛职责的单位也有不同,比如人民中路、骡马市和北新街的3个停车场为市政公共设施,其防汛由上级单位市抽水设施管理处负责;而小区和属于商业配套的停车场则根据其行业属性,由各业主单位实施日常维护和应急行动。市防汛办有关负责人介绍,对于地下停车场,防汛最关键环节在于抽排水设备,如果运行不良会导致流入的积水排放不畅,进而造成车辆被淹或人员被困。因此一般要求各单位配备双水泵、双电源,即便出现异常,也能保证排水功正常进行。同时,市房管局方面透露,根据最新部署,小区停车场的防汛任务已经下放到各街道办事处和社区。

点位1:武成大街某小区 车位:百余个

排水泵不少还有两后备

小区的地下停车场只有1层,却配备了六七个排水泵,水泵上端连接市政排水管道,下端则深入到一个约两三米深的水池内。物管工作人员介绍,水池中汇集的都是从入口缓坡流进来的雨水,池中的浮球会随水面上升而同步上升,当到达一定高度,浮球就相当于开关,自动开启水泵,把积水向外抽。遇到中到大雨时,保安巡查停车场的密度将从常规的每小时一次提高到每半小时一次,24小时不间断,巡查的重点就是这些水池,观察池中积水深度和水泵工作情况。假如遇到雨量特别大或出现紧急情况,该小区还备有两个后备水泵,足以保证正常的抽排水能力。

点位2:天府博览中心 车位:750个

两项排水措施还备有沙袋

天府博览中心是中心城区最大的展览场馆,其地下停车场共有两层,但据工作人员回忆,还从未发生过排水不畅的情况。据了解,该停车场日常的排水措施主要有两条,一是专业的给排水系统,同样包含常规和备用的水泵;二是每年例行的排水管道清淤工程。此外,物业公司还对每位工作人员进行了防汛应急培训,下雨期间除加大巡查力度外还备有沙袋,以备不时之需。

地铁出入口

设防洪台阶200年一遇防洪标准

细心的市民会发现,地铁1号线各出入口都有三级台阶,其余三面都有花台,这就是防止下雨后雨水倒流入车站内。据介绍,地铁车站出入口的台阶与花台都有60厘米高,是按成都200年一遇洪水标准设置。据地铁公司安全部负责人介绍,在地铁地面通风口、车辆段等隧道与地面有衔接的区域,都设置有截水沟,可把水在中途引导进污水管网或集水井。地铁两个车站之间区域呈“V”字形,如有水流进隧道,就会流到“V”字坡最低点,此处安装有抽水泵。“水淹到一定程度抽水泵会自动抽水到污水管网。”

专家解读 排水三大法宝:

截水沟、集中井、抽水泵

“国家规范要求,所有建筑包括地下停车场在内的地下空间都必须设有排水设施,办法是设截水沟、集中井和抽水泵。”昨日,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建筑给排水专家介绍,截水沟是在进入地下空间斜坡上或坡道最底部挖沟,一旦有雨水或其他水流入,通过截水沟流到集中井里,然后通过抽水泵把水抽到地面或进入市政排水管网。“截水沟、集中井的多少将根据地下空间面积来计算,这些都是国家规范的。”专家表示,设计有个前提———城市不被水淹,也就是说一旦城市地面都被淹,建筑地下空间肯定不能幸免。另外,光有排水设计还不行,日常维护也非常重要,如果抽水泵失灵,那肯定地下空间会被淹。

应急措施 成都将组建防汛防涝抢险队

由于城投集团承担多个道路、桥梁、隧道等重大项目,交投集团下属的路桥公司负责管理的三环路有多个下穿隧道,兴城公司在建川陕路、新客站配套基础工程,地铁1号线隧道、2号线各站点深基坑等都需抢险队伍,昨日,市建委要求各建设单位筹建防汛防涝应急抢险队,其中成都建工集团的抢救队将作为我市建设工地发生突发事故时市政府直接调配队伍。“下周,抢险队伍名单、设备名单、应急预案等都将交到市建委。主要针对在建重要建设项目及未移交建设项目在汛期突发事故,其中包括工地坍塌、地面塌陷等。”

(来源: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本文来源:成都商报 )

第20篇:城市排水污水处理固定资产投资

城市排水/污水处理固定资产投资

1、1998年起国债资金大幅支持污水处理厂建设,城市排水固定资产投资在当年大幅增长71%至155亿。1998-02年间,中央累计安排国债资金984亿用于污水、垃圾处理和供水、供气、供热等项目,撬动总投资3992亿。

2、污水处理产业化和市场化推进吸引大量投资。2002年9月,当时的国家计委、建设部、环保总局联合下发《关于印发推进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意见的通知》;2002年12月建设部印发了《关于加快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进程的意见》,明确了特许经营权制度。2003年被称为水业市场化改革元年,排水建设固定资产投资当年增长36%至375亿元。

3、2008-10年,四万亿财政刺激政策进一步推动污水处理投资,城市排水建设投资3年复合增长率35%,并达到了2010年902亿元的高峰。

从这部分资料可以看出,国家对污水处理的重视。也可以看出污水处理的市场前景非常可观。

城市排水防涝工作汇报
《城市排水防涝工作汇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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