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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用水源区保护工作汇报材料(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0-04-05 04:51:05 来源:工作汇报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居民饮用水源保护工作汇报

xx水库位于我镇中部,是一座中型水库,库容xx万立方米,水域面积xx余亩,流域面积xx平方公里。该库始建于xx年,容发电、灌溉于一身。xx1年作为县城居民饮用水源。

一、近年来所做的努力

1、推行项目牵引,设立保护区域。为确保水源充裕、安全、洁净,让县城居民喝得放心、饮得优质,xx镇库内的xx等村委会、村小组积极响应县委、县政府决定,按照县环保局、林业局等单位要求,库区山林设立水资源保护核心区3万亩与缓冲区2万亩,进行封山育林。核心区及缓冲区内严禁砍伐阔叶林,实施生态公益林4万余亩。

2、大力开源节流,保障县城用水。为使县城居民提供更多饮用水源,xx镇真正做到开源节流,大港桥水库被列为县城居民饮用水源,xx镇基本没有从该水库要一点水,用于农田灌溉,体现了农民胸怀大局观念。

3、实施清洁工程,保护水库源头。为使水源清洁安全,库区内两村委会、10多个村小组大力开展新农村建设示范点,努力实施农村卫生清洁工程,尽量减少生活垃圾流向库区。

4、发展生态农业,严格杜绝污染。为使水资源不受污染,安全放心,库区内严禁搞有污染种养殖业的农业和农业企业,村民基本上都种植了有机稻,不打农药,不施化肥。

二、存在的问题

为确保水资源充裕、安全,大港桥水库内设立核心区、缓冲区,区内树木严禁砍伐。作为山区的百姓,树木收入是他们的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虽然大部分山林列入了生态公益林,但因其补偿标准太低,到位不及时,老百姓颇有怨言。

三、建议

为使青山常在、绿水长流,社会、生态、经济效益全面丰收,让库区百姓不再为了大家苦了小家,作出牺牲,建议:

在国家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方面,银龙水务(企业)及县财政(政府民生)分别参照国家标准相应给予配套,提高补偿标准,达到每亩50元以上。

推荐第2篇:饮用水源保护制度

岑松镇饮用水源保护制度

为进一步加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积极推进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源地规范化管理,结合我镇实际,制定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管理规定如下:

第一条 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必须设有警示标志,标志范围内严禁闲人入内。

第二条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第三条 在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内,限制和禁止高毒、高残留农药、化肥的使用,杜绝垃圾和有害物品的堆放,防止供水水源受到污染。

第四条 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对水井进行加盖处理,严格避免污染物进入,定时消毒,规范管理行为,在确保安全生产和正常供水的基础上,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五条 设立供水专管员,建立饮用水水源地系统档案。基础环境信息数据库包括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基础环境状况、环境管理状况(水源地管理及管理制度制定情况;水源地保护区划分状况、面积;管理情况,包括管理机构、人员、经费、起始时间等)、水源地水文地质状况(包括机井状况、建井时间、抽水量及供水情况、静水位、水质、供水人口),地理坐标测量、污染源分布状况(水源地作物种类、种植面积;化肥农药使用状况以及排放情况;养殖数量、种类、饲养畜禽量;水源地及周边工业污染源的排污情况、排污量;水源地及周边生活人口及排污情况等)。

第六条 供水管理人员要会同卫生防疫部门每年至少两次对水源水质、制水水质、配水水质等进行必要的检测,保证工程受益范围内生活饮用水达到《农村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准则》的要求。建立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预警预测系统和监测信息公布制度。

第七条 供水管理人员要建立饮用水源地的定期巡查制度,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及时处理。

第八条 发生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的区域,必须迅速采取措施,通知有关取水单位,并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环境保护、卫生、水务等相关部门。

第九条 出现饮用水水源受到严重污染或威胁供水安全等紧急情况时,应采取强制性应急措施,责令排污单位停止生产和消除污染,并报告上级相关部门。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推荐第3篇:保护饮用水源倡议书

保护饮用水源倡议书

全县广大干部群众:

饮用水安全问题是重大的民生问题,保护好饮用水水源,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切身利益。近年来,我县气候异常,遭遇长时间持续干旱,县城供水水源地水库来水量极小,水库到达死水位,城区出现供水困难。

面对城区严峻的生活饮用缺水形势,县委、县政府作出决定,先后实施姚河水库、芳畈水库引水进城的饮水工程,有效缓解了饮水困难。为保护城区饮用水源不受污染,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切身利益,营造保护饮用水水源环境良好的舆论氛围,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县环保志愿者协会向全县人民发出如下倡议:

一、做节能减排、保护水源地的倡导者。牢固树立“节能减排、保护环境”意识,弘扬中华民族勤俭节约的传统美德,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建立健康、文明、环保的生活方式,学习、掌握节能环保知识,遵守节能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树立“简约就是时尚”的消费理念。

二、做节能减排、保护水源地的志愿者。要在自己行动的同时,争当保护水源地的宣传员,向家人、邻里和朋友宣传保护水源地的重要意义,影响带动更多的人自觉爱护、保护自己赖以生存的水源地;争当保护水源地的监督员,对发生在身边的随便排污、污染水源地的现象和行为,要坚决制止,做到敢说敢管,互相监督,协力保护水源地的安全。

三、做节能减排、保护水源地的实践者。从我做起、从身边的小事做起,保护水源地,带动身边人共同参与、保护好我们赖以生存的水环境,坚决制止破坏和污染水资源行为发生。在工作和生活中千方百计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减少污染排放,为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作出贡献。

“珍爱生命之水,保护生命之源”是全社会的共同心声,让我们携起手来,用爱心关注环境变化,用热情传播环保观念,用行动肩负环保重任,节约水资源,美化环境,让大悟天更蓝、水更清、地更绿、景更美!共建和谐家园,共享碧水蓝天!

大悟县环保志愿者协会

推荐第4篇:饮用水源保护目标责任状

饮用水源保护目标责任状

1、认真落实饮用水源保护目标责任,成立饮用水源保护领导小组,实行村主任对饮用水源保护工作负总责。

2、在本村饮用水源保护区内集中开展一次调查摸底,以村为单位,摸清集中式饮用水源水厂分布、水源水质状况及保护区划定情况;摸清全乡镇水污染源状况和排污总量、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污染源(点源)分布及污染物排放情况;摸清企业生产和排放“三致”(致癌、致畸、致突变化学品)及恶臭、剧毒类化学品的情况;中山河沿线各村摸清中山河水系的环境容量。

3、治理整顿饮用水源保护区内一切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废水超标排放的工业企业,严禁新上不能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规定的一级标准的企业。

4、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法》和“三同时”管理制度,禁止新上和生产使用“三致”、恶臭、剧毒类化学品,禁止新上“十五小”、“新五小”项目。在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向水域排放污水,已设置的排污口必须拆除,不得设置与供水需要无关的码头,禁止停靠船舶,禁止堆置和存放工业废渣、城市生活垃圾、粪便和其它废弃物。在二级保护区内,不准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改建项目必须削减污染物排放量,禁止设立装卸垃圾、粪便、油类和有毒物品的码头。

5、对本辖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农业面源污染及水产养殖污染的种类及数量进行全面摸底调查,形成调查报告,实施清理整顿,并制定出年度控制和削减计划,逐步减少农业面源和水产养殖对饮用水源水质的影响。

6、禁止使用剧毒、高残留、国家已经明令淘汰的农药,推广生物防治,将农药使用量控制在每季每公顷3公斤之内。

7、积极推广使用有机肥,减少化学肥料使用量,扩大测土施肥面积,化肥使用量控制在每季每公顷280公斤(折合纯氮)之内。

8、禁止向水体倾倒垃圾、抛弃死禽死畜和农作物秸秆。清除饮

用水源取水河流两岸所有垃圾堆(场),大力推广秸秆还田及综合利用技术,禁止在饮用水源

一、二级保护区内围网养殖,制定敏感水域水产养殖年度削减计划,逐年削减水产养殖面积。

9、强化对畜禽养殖业的环境管理工作,推广禽禽粪便无害化处理技术,禁止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建立鹅、鸭养殖场,现有养殖场(点)一律清除。

10、加大乡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和乡镇垃圾集中式填埋场建设力度,确保垃圾和生活污水逐步实施集中处理。

11、进一步完善本辖区饮用水源环境应急方案,增强方案的针对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并组织一定规模的应急演练。

12、加快河道疏浚。根据饮用水源保护的有关要求,加快实施河道疏浚工程,积极争取国家和省政府政策支持、资金扶持,优先疏浚与饮用水源取水河流相通的主要支流河道,确保农村水源清洁安全。

3、解决农村部分村民至今吃不上安全卫生水的问题,保护和珍惜地下水资源,开展节约用水活动。

14、村委会负责本辖区内的环境保护工作,要加强本辖区内的群防群治,防止非法倾倒废水、废液和危险废物,对非法倾倒废水、废液和危险废物的行为要及时举报,对非法倾倒的人员和车辆予以扣押,并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对因非法倾倒而造成污染的沟塘、河流村委会要负责维护好安全,保证周边群众不使用、不接触被污染的水体,并在环保部门技术人员的指导下,负责清除污染,消除隐患。

XX乡人民政府_______村民委员会

乡长:村主任签字:

二00九年三月十六日

推荐第5篇:四川省饮用水源保护管理条例

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6号)

《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已由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1995年10月1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一九九五年十月十九日

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防治饮用水水源污染,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建设发展,根据《中华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所有集中式供水的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工作,均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饮用水水源质量负责,把保护饮用水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用本条例。第三条

水源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和水污染防治规划、计划,加强市政工程设施建设,保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水质符合规定标准。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所辖行政区域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级建设、卫生、水利、地矿、交通、林业、农业、乡镇企业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饮用水水源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损害饮用水

对保护饮用水水源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分和水质标准 水源的行为进行检举。第六条

第七条 按照不同的取水方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为地面水源保护区、地下水源保护区。根据防护要求,分别划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地面水源保护区陆域划分按照水域正常水位线起算。

第八条 江河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般划分为:

(一)一级保护区:从取水点起算,上游1000米至下游100米的水域及其河岸两侧纵深各200米的陆域;

(二)二级保护区:从一级保护区上界起上溯2500米的水域及其河岸两侧纵深各200米的陆域;

(三)准保护区:从二级保护区上界起上溯5000米的水域及其河岸两侧纵深各200米的陆域。

第九条 湖泊、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般划分为:

(一)一级保护区:以取水点为中心,半径500米范围内的水域、陆域;渠道上从输出口至取水点的水渠水域及其两侧纵深各200米内的陆域;

(二)二级保护区:包括一级保护区以外的水域和正常的蓄水线以上200米内的陆域以及从流入湖泊、水库的河流的入口上溯2500米的水域及其河岸两侧纵深各200米内的陆域;

(三)准保护区:从二级保护区河道上界起上溯5000米的水域及其河岸两侧纵深各200米内的陆域。

第十条 各地根据具体情况,对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确需调减范围的,应当报经上

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一般划分为: 级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一条

(一)一级保护区:以取水井为中心,半径30米范围内;

(二)二级保护区:以取水井为中心,半径30米至2倍影响半径内;

(三)准保护区:根据地下水的补给径流条件确定。

承压含水层的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由各地根据含水层水文地质条件和埋藏条件规定。

第十二条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取水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日取水量1万吨以上的取水单位提出的申请,报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批准;跨行政区域的,报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 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应明确其地理界线。饮用水厂,必须在保护区边

地面水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水质标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界设置标志牌或标志桩。第十四条

(一)一级保护区的水质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地面水二类环境质量标准;

(二)二级保护区的水质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地面水三类环境质量标准;

(三)准保护区的水质按国家规定的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中的三类标准控制。第十五条 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水质标准应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

跨行政区域的河流、湖泊、水库、输水渠道,其出境水质应符合《四川

第三章 地面水饮用水源的保护 标准的要求。第十六条 省地面水水域功能划类管理规定》的要求。

第十七条 地面水饮用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破坏水源涵养林、护岸林或者与水源保护相关的植被;

(二)倾倒工业废渣、生活垃圾、粪便及其他废弃物;

(三)装载有毒有害物质、油类、粪便而无防渗、防溢、防漏设施的船舶和车辆通过保护区;

(四)使用剧毒和高残留农药;

(五)使用炸药、毒药捕杀水生动物。

第十八条 地面水饮用水一级保护区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向水域排放污水;

(二)新建、改建、扩建对水源有污染危害的建设项目;

(三)放养禽畜和从事网箱养殖;

(四)从事旅游和其他可能污染水源的活动;

(五)集中堆放工业废渣、生活垃圾、粪便和其他废弃物;

(六)建立墓地和掩埋动物尸体;

(七)新建港口、码头。

本条例施行前已有的排污口责令限期拆除或改道。

第十九条 地面水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新建扩建严重污染水域的建设项目,改建和技术改造项目必须削减污染物排放量;

(二)已有的排污口必须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保证保护区内水质符合地面水三类环境质量标准;

(三)根据水质水量,严格控制网箱养殖规模。

第二十条 地面水饮用水源准保护区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新建小型制浆造纸、印染、化工、制革、电镀、土焦及其他严重污染水源的项目。

(二)向水域排放污水,严格实行浓度和总量双控制。

第四章 地下水饮用水源的保护

第二十一条 地下水饮用水源

一、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破坏水源涵养林和水源保护相关的植被;

(二)利用渗坑、渗井、裂隙、溶洞等排放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三)利用透水层孔隙、裂隙、溶洞和废弃矿坑储存油类、放射性物质、有毒有害化工物品、农药等;

(四)设置垃圾、粪便和易溶、有害废弃物集中堆放场或转运站。

从事地质钻探过程中,须采取防护措施,防止污染地下水源。

第二十二条 地下水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还应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建设与取水设施无关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二)建设输送污水的渠道。

第二十三条 地下水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新建化工、电镀、皮革、制浆造纸、冶炼、放射性、印染、炼焦、炼油及其他严重污染的建设项目:

(二)擅自凿井取水;

(三)堆放化工原料、矿物油类及有毒有害物品;

(四)建立墓地和掩埋动物尸体。

地下水饮用水源

一、二级保护区内,对已建成的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应当责令限期治理或者转产、搬迁。

第二十四条 地下水饮用水源准保护区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人工回灌水的水质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地面水三类环境质量标准;

(二)农田灌溉水质应当符合国家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三)科学施用农药、化肥。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工作统筹规划,组织协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调,监督有关部门按各自的职责分工搞好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工作。第二十六条

(一)组织有关部门制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污染防治规划并监督实施;

(二)依法实施水污染排放许可证制度;

(三)组织对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准保护区及排污单位排污口的水质监测;

(四)监督、检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执行。

第二十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城市总体规划,饮用水供水计划,合理设置取水口,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污染防治规划调整不合理的取水口,督促取水单位设置保护区标志牌、桩。并负责督促有关单位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陆域的废渣、垃圾进行清除,以及排水管网设施和污水、生活废弃物处理设施的建设管理。

第二十八条 水利、地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加强水资源的管理、水源保护和水质监测,参与水污染防治规划的制订,协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

第二十九条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一级保护区内饮用水水源的水质卫生监测和卫生监督管理,参与保护区的划定和水污染防治规划等工作。

第三十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农药、化肥施用和禽畜粪便处理加强管理。

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饮用水源保护区内乡镇企业废水、废渣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交通部门的港航监督机关负责监督责任单位收集、处理船舶含油污水和废弃物,并按照水污染防治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对布局不合理的码头进行调整,参与有关通航水域取水工程的审批,加强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通航水域船舶污染的监督。

第三十二条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水源涵养林及相关植被

发生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的单位,必须迅速采取措施,通知有关取水

出现饮用水水源受到严重污染或威胁供水安全等紧急情况时,当地人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依法行使环境监督管理的部门,有权的保护和管理。第三十三条 单位,并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环境保护、卫生、水利等部门。第三十四条 民政府应采取强制性应急措施,责令排污单位停止生产和消除污染。第三十五条

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资料,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或者妨碍检查人员执行公务。

检查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有责任为被检查单位保守技术、业务秘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第十七条

(二)、第十八条

(五)、第二十一条

(二)、

(三)、

(四);第二十三条

(三)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

(四)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七条 违反第十八条第二款排污口限期改道和第二十三条第二款限期治理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八条 违反第十八条

(一)、

(二);第十九条

(一)、

(二);第二十条

(一)、

(二);第二十二条

(一)、

(二);第二十三条

(一)规定的责令限期拆除或关闭,并处以罚款。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对个人处以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第十八条

(三)、

(四);第十九条

(三)规定的,对单位处以五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第十八条

(六);第二十三条

(四)规定的,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违反前款规定的个人处以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罚款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责令停业、限期治理或限期拆除,

违反第十七条

(一)、

(三)、

(四)、

(五);第十八条

(七)、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决定。第四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一);第二十三条

(二)规定的,由其他有关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

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罚款一律上缴同级财政。

第四十二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被处罚的单位和个人,并不免除消除污染、排除危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害和赔偿损失的责任。第四十三条

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四条 造成饮用水水源重大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

拒绝、妨碍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依法行使环境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五条 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六条

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农村分散式饮用水水源的保护,按照国家规定的《农村实施生活饮用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外的水源保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四川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解释。 水卫生标准准则》执行。第四十八条 法》执行。

第四十九条 第五十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发布部门:四川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1995年10月19日 实施日期:1995年10月19日 (地方法规)

推荐第6篇:市饮用水源保护情况

全力保护饮用水源地确保饮用水源安全

——在市政协保障饮用水安全调研座谈会上的讲话

2012年8月21日

各们领导、各位委员:

市委市政府和我局历年来一直将饮用水安全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不断强化饮用水源地的监管和保护,连续开展专项整治行动,确保让全市人民喝上干净卫生的自来水。目前我市除南来桥镇外的其他地区已实施区域供水,江洲金州水务有限公司二墩港取水口得到有效的保护,并顺利通过省级验收,并被专家、领导誉为全省饮用水源保护工作做得最好的两个县级市之一。

一、近年在饮用水源保护方面所做的主要工作

一是严格督促检查,彻底清除水源保护区内的各类隐患。早几年组织了联合执法行动,关闭了对处在二墩港取水口保护区范围内,对供水安全构成较大威胁的江洲市中保机电设备公司金属制品分厂排污口。并经多方协调,关闭了金山学院排江的生活污水排污口,改为进入城市污水管网。

二是督促关停乡镇取水口,推进区域供水的实施。积极推进区域供水的实施,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取水口按照省人大《关于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的决定》要求推进取水口的关闭,向三茅镇政府函发了《关于实行集中供水拆除丰裕自来水有限公司取水口设施的函》(扬环[2010]18号)和油坊镇政府函发了《关于实行集中供水拆除原长旺水厂取水口设施的函》(扬环[2010]19号)。经我局的不断督促推进和各镇区政府的协调努力,目前已关闭了丰裕取水口、兴隆取水口、永胜取水口和八桥取水口,并拆除了从长江取水设施;长 1

旺取水口停止了从长江取用民用水,仅供环太集团制用工业用水;旧地取水口和油坊取水口作为我市的应急水源,已实施了区域供水,仅定时少量从长江取水以保持制水设施的完好。省环保厅2010年下发了《关于上报典型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划分方案的函》(苏环函[2010]361号),我市结合实际,讨论并建议市政府关停南来桥镇自来水厂取水口,经市长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后,作出了《关于取消江洲市南来桥镇自来水厂水源地保护区的报告》(扬政发[2010]72号),实施区域供水,目前该镇正在积极实施。

三是重新划定其

一、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范围。我市2005年比照《江苏省长江水污染防治条例》及南水北调东线标准,由市政府印发了《江洲市饮用水取水口保护与污染防治实施方案》(扬政发[2005]100号),调整了市二水厂取水口

一、二级保护区范围。2008年9月,《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出台后,我市根据其要求,重新对二墩港水源地

一、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作了划分并上报,2009年1月6日,省政府下发了《关于全省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分方案的批复》(苏政复〔2009〕2号),批复同意了我市重新划定的二墩港水源地

一、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的水域和陆域范围。(重新划定的一级保护区的水域范围为:取水口上游500米至下游500米,向对岸500米至本岸背水坡之间的水域;一级保护区的陆域范围为:一级保护区水域与相对应的本岸背水坡堤脚外100米之间的陆域;二级保护区的水域范围为:一级保护区以外上溯1500米、下延500米的水域;二级保护区的陆域范围为:二级保护区水域与相对应的本岸背水坡堤脚外100米之间的陆域;准保护区的范围为:二级保护区以外上溯2000米、下延1000米范围内的水域和陆域。)

四是修订保护规划,竖立保护区界标。根据省人大《关于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的决定》要求,我市重新调整了保护区划分标准,市规划局编制了《江洲市长江饮用水源保护规划》,市政府召开常务会议进行了讨论,2010年10月24日批复同意(扬政复字[2010]44号)。同时我市根据省人大《决定》划定的保护区范围,依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在二墩港取水口处设立了一块大型取水口水上警示牌和饮用水源陆上图形标志,取水口四周设立了水上警示围栏。在取水口处设立了饮用水源地陆上图形标,取水口一级保护区四周设立了水上围栏,在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设立了界标和交通警示牌。

五是完善饮用水源地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实施演练。我局结合江洲实际,成立预案编制工作小组,编制了“江洲市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初稿),并函发相关的18个部门征求修改意见,作了进一步修改后,组织环保局相关科室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了内部评审,根据评审意见修改后,提请市政府办印发了《江洲市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扬政办发

[2010]106号)。同时每年编制《江洲市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方案》,并举办二墩港取水口饮用水源应急演练,以实战演练检验应急预案的适宜性,检验应急队伍的快速反应和应急处臵能力,应急设施、设备等适应性,总结经验,找出不足,完善应急预案,加快应急体系和装备建设,为应急饮用水源地突发事件锻炼了队伍、提供了保障。

六是严格值班、巡查和报告制度。我局组织了专门班子、专门人员,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对水源地

一、二级保护区进行深入、细致的检查,并对可能影响供水安全的安全和事故隐患进行细致的排

查和严格监管,每天检查巡查情况向省环保厅报告,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和安全隐患,立即报告,及时落实整改措施,确保饮用水源不受污染。与此同时,建立了环保、镇区、水厂三级巡查网络。在今年2月份的扬州自来水苯酚污染事件应急处臵中,我局积极响应,规范组织加密的水上现场监察、监测的同时,与海事、安监、交通、港口等部门人员开展了全市沿江化工企业环境安全专项整治督查。

七是加强监测,确保水质安全。我局环境监测站按规范每月对源水监测一次,共监测64个指标,以GB3838—2002地表水Ⅲ类标准评价,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均为100%。2009年投入150万元,在二墩港取水口建设了饮用水源水质在线自动监测站,目前运行正常,实现了饮用水源水质瞬时自动监测,并和住建、金州水务实现数据共享。

二、存在的问题

一是江洲市处于长江之中,特别是二墩港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处于长江主航道,来往船舶沉船泄漏污染物风险时有存在,今年2月份扬州自来水苯酚污染事件对我市饮用水源的水质就存在一定的影响。

二是二墩港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内有二墩港汽渡码头,码头公厕与垃圾堆积点以及来往车辆特别是危化品运输车辆对饮用水源地存在潜在隐患。

三是南来桥镇尚未完成区域供水的实施。市政府2010年底上报省环保厅拟用一年左右时间实施南来桥镇区域供水,目前尚未实施到位。

三、对策建议

一是进一步加强饮用水源水质预警。市政府拟投资在江洲上游

再建设一座饮水源水质自动监测站。

二是海事部门加强巡查,制定相关应急预案,遇突发事件及时响应、及时处臵。

三是港务部门加强二墩港汽渡码头管理,严禁过江车辆和人员向江中丢弃垃圾和排放污水,或适时关闭。

以上汇报,如有不妥,请批评指正。

推荐第7篇:饮用水源保护工作情况汇报

饮用水源保护工作情况汇报

XXX乡地处三明市区东南部,位于戴云山脉南端,平均海拔在600米以上。全乡共有18个行政村,其中有16个行政村位于XXX流域水源保护区内,是XXX重要饮用水源保护地。XXX水库是XX唯一的饮用水源,配套XX和XX水厂,担负着市区近30万人生活用水的重任,保护好水源是XXX乡政府的重要任务。现将近年来有关保护工作汇报如下:

一、主要措施及成效

1.抓污染源治理。XXX乡虽然是一个农业乡镇,但农村污染源对水源保护的影响仍不同程度的存在,对此,我乡坚持从大到小、从易到难原则,对农村污染源实行逐步治理。一是深化工业污染源治理。自XXX饮用水资源保护区建立以来,我乡已先后关停、拆除及依法取缔如杜水乌油厂、XXX加油站、XX加油站等数十家有污染或存在污染隐患的企业。近两年,我们又拆除了芦桥养猪场,关停了牛岭和丰工贸加工厂和杜水罐头厂等一批可能存在对水源影响的企业或项目,工业污染得到有效控制。二是强化农村面源污染防治。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在保护区内进行规模化养殖,针对部分农户散养家禽的问题,通过加大宣传,要求农户采取圈养方式饲养畜禽,严格控制养殖密度。同时,积极推广农村沼气池建设,全乡共修建624座沼气池对畜禽粪便进行沼化处理,确保养殖废弃物达标排放。针对农业生产污染问题,则是通过严格控制农药、化肥使用,结合生态农业建设,积极推广应用无公害生产技术,改变传统的耕作施肥用药习惯,减少农药、化肥的使用量,使之大幅度地降低农药化肥对土壤的污染,基本农田保护区和主要农产品生产基地病虫害综合防治技术覆盖率达80%以上。

2.抓环境基础设施建设。近年来,XXX乡依靠市政府下拨的水源保护专项资金,积极筹措地方配套资金,加大对农村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投入,着力改善农业生产和农民居住环境,从而达到从源头上治理和保护 1

饮用水源的目的。据统计,自2008年以来,我乡累计投入水源保护项目资金400余万元,建成了一批有成效、实用性强的环保基础设施:如XXX人工湿地污水处理系统建设项目,回瑶村庄环境综合整治工程及回瑶生活污水处理系统项目,张坑、居阳、XXX本点河岸防洪堤建设项目,XXXXXX河段4.5公里围网建设项目,306省道旁新设臵6块水源地保护宣传牌,杜水、XXX等乡村公路新建300米防撞墙,XXX本集镇主街道两侧绿化带建设,全乡新建或改建29座无害化标准公厕建设项目及10座垃圾中转站。这些项目的实施,有效减少了生活污水对XXX的污染。

3.抓生态建设和保护。一是防治结合促生态建设。加强地质灾害防范治理,邀请省环保局专家对18个村进行地质灾害全面排查,并逐一研究制定了地质灾害发生预案,为治理各种地质灾害提供依据。 同时认真做好306省道沿线护坡、弃土场所的植草绿地和植被恢复,加强保护区内重点水土流失区域的水土流失治理,有效控制XXX水库淤泥的沉积,并在省道沿线建立了4个事故应急处理池,防止突发事故对水源的污染。2009年以来,我乡协同区农业、水利、林业、国土等部门共同做好水土流失治理工作,全乡落实封禁治理面积55818亩,禁止非法森林采伐,水土流失问题得到有效治理。并在XXX、米洋、杜水、筠竹、松阳、吉峰、张坑、白水等村划定生态公益林81000亩,水土保持林10155亩,落实生态公益林管护人员54人。二是生态创建促生态保护。通过开展农村生态建设,不断提升保护区广大群众生态保护意识,巩固生态创建成果,促进保护区所在乡村生态保护逐步走上良性循环。2005年,XXX乡荣获“市级生态示范区” 称号,2006年,荣获“福建省环境优美乡镇”称号。2009年争创国家级生态乡镇。

4.抓水源保护长效机制。一是完善生活垃圾清运机制。目前全乡共设立垃圾固定堆放点83个,垃圾中转站10个。全面落实17个村的垃圾清运与保洁工作,建立由保洁员21名、集镇本点社会环境监督员2名组成的专门环卫队伍。环卫队实行分地段、片区负责制,把每个堆放 2

点的垃圾转运到就近的中转站,再由清运车及时将垃圾清运到市区垃圾消纳场统一处理。二是开展家园清洁行动。在全乡范围内定期不定期深入开展“家园清洁行动”,主要是要求18个行政村每年必须定期开展两次家园清洁行动,对XXX上游五条支流河道垃圾清理工作每年至少不定期清理两次以上,确保流域内河道清洁干净。三是改善生活污水直排状况。通过在集镇本点人口密集地、回瑶村一级水源保护地新建生活污水处理系统来改善生活污水直排入河的状况;通过修建无害化标准公厕29座,确保农厕改造率达85%以上,家禽、家畜圈养达率95%以上,粪便无害化处理率达90%以上,卫生清洁户达95%以上,促使农村生活污水直排状况得到进一步改善。四是建立环境卫生整治考评奖惩机制。从2010年起,我们将水源保护专项资金村财补助部分,采取统筹安排和考评奖励相结合的方式,上半年先行拨付给每村一部分补助资金作为基础财力补助,剩余补助资金,则从各村人口数、村地处水源保护区域、卫生保洁员配备、生活垃圾处理、辖区内河道卫生、村内整体卫生、水源保护宣传力度等七个方面进行综合考评,按考评结果计算补助金额,合理分配,力求做到规范化、合理化。

二、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XXX饮用水源保护工作,经过几年来的不懈努力,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但从整体、长远上看仍然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饮用水源保护工作面临的形势仍然严峻,影响水源安全的隐患仍然不同程度存在。具体表现在:

1.村民水源保护意识不够强。一是受传统生活习惯的影响。农村生产、生活垃圾乱堆乱弃现象还比较严重,且难在短时间内加以杜绝。二是水源保护问题上,发展经济、增加收入和环境保护存在矛盾。一些群众认为,水源保护导致村民生产发展受到很大限制,不但规模养殖项目没办法上,就连日常生产成本也大幅增加,而上级政府只是对村财进行一点补助,村民牺牲较大,尽管乡村对水源保护宣传力度很大,但仍有 3

许多群众配合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不够。此外,也有许多群众反映,生态公益林补助资金不足以弥补原有的山林收入,村民种植毛竹和其它经济作物积极性较高,从而影响了生态公益林的发展和保护,要求增加补助额度的呼声十分强烈。

2.水源保护基础设施仍然薄弱。近年来,乡村虽投入了大量的物力和财力,落实了诸多水源保护建设项目,但大多集中在集镇本点和省道沿线的几个村,还有许多问题仍未得到彻底解决。一是生活垃圾处理方面,很多较偏远村庄仍然没有固定垃圾堆放点和中转站,垃圾得不到及时有效处理,往河里倾倒垃圾现象时有发生。二是生活污水方面,虽然建成了2座生活污水处理系统,但在水源保护区内仍有14个村庄没有污水处理系统,生活污水排放问题还没有得到彻底解决,还有些村无害化标准公厕建设不够,农户私厕改造力度不大,村庄环境卫生仍要大力进行整治。三是道路安全隐患较多,通村公路弯道多,交通事故时有发生,乡本级公路防撞墙建设需进一步加强。

3.污染源整治工作开展困难。一是目前已停厂待搬迁的四家清水笋厂与我乡群众主要经济作物关系紧密,但搬迁笋厂又会影响当地主要经济作物竹笋的销售,同时会增加笋干产量和分散式笋水排放量,增加农户薪柴砍伐量,对水源保护会带来一定程度上的影响。二是整治经费仍有较大缺口,企业搬迁、拆除都需要较大资金补偿。

4.乡财运转经费仍然入不敷出。近三年,乡财政每年得到上级财力补助60万元,很大程度上解决了乡政府正常运转问题。但随着近年来乡部分自筹工资和农村义务兵优待金的逐年增加,新农村建设服务中心等部门工作人员社保问题仍无法得到解决,新农村建设服务中心编制内共有13名干部,社保费至今无法缴交,乡财政每年缺口资金仍高达30多万元。

5.设施维护管理和垃圾清运经费严重不足。随着近年来水源保护基础设施不断增加,水资源管理站每年正常运行费用也在逐年提升。据统 4

计,2009年正常运行经费包含水资源管理站事业经费、设施维护管理费和垃圾清运等运行费用,每年所需经费高达55万元。今年来,随着物价上涨等因素,垃圾清运费用运行成本增加,每年资金缺口达到25万元。

三、今后工作打算

1.继续加大水源保护宣教力度。宣传教育是保护水源最根本,最有效的方式,也是最具持久性的一项工作。我们将积极开展水源保护工作宣传活动,提高广大村民的饮用水源保护和环保意识,增强村民保护饮用水源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宣传工作做到教育与帮扶相结合,一方面教育农民应有“舍小家,保大家”的奉献精神和“环境保护,人人有责”的环保意识,二是鼓励、帮扶农民发展生态农业,以解除农民思想包袱,缓解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之间的矛盾,促进经济和环境协调发展。 2.全面落实水源保护长效管护措施。进一步强化各村、各部门水源保护的责任意识。充分履行XXX乡饮用水源保护区责任单位的职责,进一步明确各部门在饮用水源地保护方面的任务和目标要求,通过明确水源地保护管理的责任主体和各职能部门的职责,理顺管理体制,推动水源保护工作更加扎实有效地开展。同时建立完善监督考核、责任追究等各项制度,将XXX乡饮用水源地保护工作实施情况纳入对各部门、各村进行考核的内容,并作为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

3.突出抓好水源保护项目建设。今后几年,我们要结合村庄环境连片整治工作,加大基础设施建设投入,积极推进生态乡镇、生态村建设。一是在各村再新建一批标准化粪式公厕,拆除一批乱搭乱建的私厕,改善优化人居环境;二是要在人口相对集中的村庄再新建2~3座污水处理厂,加强生活污水治理;三是推进清水笋加工厂异地搬迁工作,消除水源地污染源。四是要加大生态公益林建设与保护,加强水土流失治理;五是要加快推进河岸防洪堤建设,全面实施河道清理工程,确保各支流源头的水质达标、安全。六是陆续在水源地、库区各支流河岸制作水生 5

植物浮床,利用植物净化功能,达到净化XXX水质的效果。

四、三点建议

1.在现有生态补偿机制基础上,建立生态补偿长效机制。2008年建立起来的生态补偿机制,很大程度上缓解了XXX乡水资源保护财力不足问题,也更加有效地调动了各村认真落实水源保护工作的积极性,并且为水源保护项目建设提供了资金保障。但水源保护工作是一项长期性工作,须有一套水源保护长效运作机制来支撑。因此,我们建议市里能够建立生态补偿长效机制,将XXX流域生态补偿纳入市财政正常预算支出,并针对XXX乡乡村两级财力均十分薄弱的状况,及时拨付水资源保护事业经费及乡、村补助经费,确保乡村各项工作能够正常运转。

2.大力扶持XXX乡发展生态经济,实现“保护”与“发展”并重。一是引导鼓励农民大力生展生态农业,在农业生产活动中推广生物技术,对病虫害防治从使用高效残留农药向使用生物措施转变。由于农业生产成本的大幅增加,建议市农业局等部门针对XXX乡发展生态农业专门出台补助措施,帮助建立生态农业生产示范基地。二是对农民实施退耕还林予以补助,特别是对发展中药材、果树种植的农户,由于农药施用量受限,导致病虫害难以防控,且存在蔓延的趋势。近年来推广的冰榔芋、草莓、烟叶等农业项目,因控制农药使用,导致病虫害加重,严重影响农民的收成,XXX流域15万亩毛竹发生刚竹毒蛾害虫,由于禁止喷施剧毒药剂,需采用生物办法治理,杀虫效果不明显,虫害长期得不到有效根治,竹农损失严重。建议市林业局等部门能对XXX乡在发展生态林业方面予以政策倾斜和资金补助。

饮用水源保护工作任重而道远,今后我们将继续在市、区两级政府统一领导下,密切配合各职能部门,从保护水源的实际出发,从群众最急需、建设效益最大化的项目入手,逐年落实项目建设计划,保护XXX饮用水源的水质安全,确保让三明市广大群众喝上干净、安全的饮用水。

推荐第8篇: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工作汇报

省环境保护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云环发[2005]374号”《云南省2005年整治不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和全省整治不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结合昭通市实际,成立了以分管副市长为组长、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为副组长的专项行动领导组,按照国家、省的文件要求,我市各县区由政府组织,环保、水利、建设以及其他相关单位和人员,集中力量对全市十一县区辖区内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进行了专项检查和整治,现将我市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专项检查和整治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定情况:经检查,全市十一县区中,巧家、彝良两县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为地下饮用水源,属县政府批准划定的保护区;鲁甸、大关、两县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为地下饮用水源,未划定为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昭阳、永善、水富、镇雄、绥江、威信、盐津七县区的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为地表水源,除昭阳区渔洞水库水源保护区为省政府批准划定的饮用水源保护区外,其余均属县区政府批准划定的保护区。

(二)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水质状况:巧家、彝良、威信三县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为Ⅰ类水质。昭阳、永善、水富三县区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为Ⅱ类水质。镇雄、绥江两县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为Ⅲ类水质。鲁甸、大关、盐津三县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状况没有监测,监测数据无法统计。

(三)检查整治情况:整治前,全市部分县区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污染。通过这次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专项检查整治,一是查清了十一县区辖区内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划定情况和水质情况。二是查清了各县区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是否存在超标问题和影响饮用水源保护区水质的主要原因。三是加大力度,重点排查了向饮用水源保护区排放废水的各类污染源和建设项目。四是对未进行水质监测的三个县,市环保局已要求尽快监测并将监测数据上报市局。通过清查、整治,各县区增强了对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的意识,水质状况得到明显改善,城市饮用水源保护和饮用水安全有了一定的保护措施。

二、具体做法

(一)领导重视。在这次环保专项整治行动中,市、县区根据上级相关文件精神,相应成立了环保专项行动整治领导组。由政府部门组织召开了各成员单位会议,为搞好全市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的专题检查和整治工作进行了动员和部署,强调了专项检查和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明确专项检查和整治工作的时间、内容和目的。同时要求各职能部门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上级相关要求,尽职尽责地完成这次专项检查和整治工作。

(二)健全措施。各县区根据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存在的实际情况,为保护和改善饮用水源生态环境,防止饮用水源受到污染,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城镇饮用水安全,根据《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相应制定了各项管理规定,健全和规范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污染事故预案和应急措施。目前,昭阳区渔洞水库水源保护区由省人大正在进行立法保护,对我市十一县区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和城镇饮用水安全提供了相应的措施保障。

(三)效果明显。在这次专项检查整治行动中,各县区结合辖区内存在的实际情况,由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对全市辖区内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划定情况和水质情况进行了专项检查,重点排查了向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排放废水的各类污染源和建设项目。昭阳、巧家、永善、绥江、彝良等县区分别对辖区内饮用水源进行了清理整治,集中整治了集镇垃圾随意堆放,生活污水乱排等污染源,收到了明显的效果。通过开展对全市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进行专题检查整治,使我市的生态环境和水源污染防治有了进一步的改善,确保人民群众的饮用水安全。

三、存在问题及原因

(一)水土流失严重。各县区水源径流区森林覆盖率比较低,水土流失较为严重,受自然因素和人为因素影响,全市现有水库库容在不同程度上逐年减少。昭阳区每年就有108万吨泥沙进入渔洞水库,水土流失已到了触目惊心的地步。其原因:一是各县区水源保护径流区森林覆盖率低,加之气候寒冷,冰雪冻融作用于地表,导致土质疏松极易流失。二是各县区水源保护径流区人口增长过快,资源匮乏,毁林现象比较严重。

(二)水体水质有恶化趋势。各县区水源保护区受径流区生态恶化的影响,部分县区的水质受到一定的污染,水质已由原来的I类水质变为II类水质,水体中磷、氮两项严重超标。其原因:一是集镇垃圾随意堆放,生产及生活污水乱排,致使大量污水进入(渗漏)水源保护径流区。二是由于人类对现有土地的过度开发利用,农民大量使用化肥、农药,导致水体氮、磷指标超标,加快了水体富营养化。

四、下步工作思路

一是要进一步加大对《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的宣传力度,提高全民素质。二是要进一步加大环境监察执法检查力度,加强对各类污染源进行严格控制,对影响饮用水源的建设项目实行严格把关。三是督促所有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加强制度建设,落实管理责任制。四是加强对集中式水源保护区的生态环境管理,确保饮用水源水质能够保持现状或有所改善,以利于昭通全市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和谐发展。

推荐第9篇:市水务局饮用水源保护工作总结

市水务局饮用水源保护工作总结

市水务局饮用水源保护工作总结

目前,昆明主城集中式供水水源主要有:松华坝、云龙、大河、柴河、宝象河和红坡-自卫村水库。为加强水源区生态环境建设,提高城市饮用水安全保障能力,市委、市政府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水环境保护、污染治理的重大政策措施。水源地县(区)政府和市级相关部门将水源保护作为刻不容缓的重要工作,严格按照《中共XX市委XX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的实施意见》(昆通〔2009〕7号)的有关要求,将各项目标进一步分解落实,明确分工,责任到人,并将各项目标责任的完成情况与年终考核、奖惩挂钩,切实做到事事有人抓,事事有落实。在时间紧、任务重、资金短缺的情况下,经过共同努力,市、县统筹协调,各部门密切配合,取得了较好成效。 2009年至今年4月,XX市主城区六个饮用水源地除柴河因实施加固工程,重新蓄水后水质受到影响,水质类别为ⅳ类,其余水库水质均达到ⅲ类水标准,其中云龙水库水质达ⅱ类水(总氮不参与评价)。与2008年比较,松华坝水库、大河水库、宝象河水库、自卫村水库水质均有所好转。

一、工作完成情况

在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正确领导下,各水源地县区政府和市级相关部门按照“防污、控污、治污、涵养水源、保持水土、恢复生态”的思路,本着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突出重点、政策引导的原则,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

(一)健全管理体制,加强领导。

加大管理力度,搞好协调服务。成立XX区松华坝水源保护区管理委员会,授权XX区政府托管XX县滇源镇、阿子营乡,实现了松华坝流域管理与行政管理的统一。

修定《XX市云龙水库保护条例》、《XX区宝象河水源保护区管理办法》,将云龙水库条例由市级法规上升到省级法规。制定出台《中共XX市委、XX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的实施意见》,明确了近期我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目标、任务和措施。

(二)分工协作,严格考核。

创新管理制度,明确管理保护职责。水源地保护实行属地政府负责制,由水源区属地政府负责具体的保护治理工作,市级水务、环保、农业、林业、规划、建设、国土、滇管、城管、供水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积极做好水源区保护工作。

建立健全水资源保护工作目标责任制,把加强水资源保护作为地方和部门综合考核的重要内容,建立科学的考核评价体系。对按标准完成工作任务的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没有完成任务的县(市)区和部门的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及有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严格问责。去年和今年,市政府两次召开水源保护工作会议,会上张市长和李喜副市长分别代表市政府与相关县(市)区签订了水源保护年度目标责任书。

(三)多方筹资,加大投入。

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增加对城乡饮水安全和水源区保护治理的投入,全市各级收取的水资源费,全部用于水资源生态保护及治理项目,市财政每年统筹安排2亿元的资金用于饮用水源保护。此外,按受益与补偿相结合的原则,XX区政府、XX区政府、XX区政府、XX区政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呈贡新区管委会,每年各安排1000万元,合计8000万元,建立水源保护专项资金,重点用于饮用水源保护。

积极争取中央、省级财政的支持,抓住国家扩大内需的机遇,将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建设项目列入国家计划,争取资金支持;整合市级相关部门资金,涉及的部门根据经批准的水资源保护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在每年编列部门预算时,对水源保护项目优先安排和倾斜。拓宽融资渠道,对每年实施的建设项目,具备融资贷款条件的,通过市、县(区)融资平台公司贷款解决;各级收取的水资源费全部用于水资源生态保护及治理项目。

(三)突出重点,综合治理。重点实施产业结构调整、生态建设、污染治理、人口转移四大工程。

一是抓好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以农业面源污染控制为重点,以调整农业产业结构为手段,采取禁养止耕、转变生产生活方式等措施,降低农民对土地的依赖程度,减少传统农业生产方式对土地、山林和水源的破坏。优化产业布局,控制面源污染。水源区一级保护区域内严格实行“止耕禁养”,恢复生态;二级保护区域内实施“农改林”,重点发展经果林和水源涵养林,适度发展有机农业;三级保护区域内全面调整种植结构,推广有机生物肥和化肥用量少的作物种植,从根本上减少化肥施用量。目前政府已租用松华坝

一、二级区土地5.2万亩,完成渔塘退养574亩;完成云龙水库1万亩生态林建设。调整种植结构,发展生态农业。饮用水水源区禁止花卉种植,限制蔬菜种植面积;分阶段逐步减少高化肥施用量的烤烟和其他作物的种植。充分发挥水源区生态环境优势,发展有机农业。目前已在松华坝水库、云龙水库

一、二级保护区内调减蔬菜种植面积2.79万亩,拆除入库河流沿岸大棚1838亩,建成有机农业基地2.08万亩,实施冬季休耕2万亩,在休耕土地上种植绿肥1.7万亩。推广科学施肥,减少化肥施用。从2007年开始,在松华坝、云龙水源区大力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累计完成面积28.5万亩。测土配方施肥项目的实施每年减少水源保护区化肥用量10%-30%。禁止畜禽养殖,改善流域环境。围绕水环境治理,全面推进“一湖两江”流域水环境治理“四全”禁止养殖工作。目前,全市饮用水水源区已无规模化养殖。

二是抓好生态环境建设保护。围绕水源区“生态修复、生态治理、生态保护”三道防线的构筑,以植树造林、退耕还林、农改林为重点,恢复水源区森林植被,提高森林覆盖率,加强生态湖滨带和水源涵养林等生态隔离带的建设与保护,加大植树造林、退耕还林和水土流失治理力度,提高生态环境质量。2009年在水源区共计完成植树造林1.84万亩,种植核桃9460亩,在滇池流域实施水土流失治理42平方公里,在云龙水库水源区实施水土流失治理面积3平方公里。

三是抓好水源地截污控污。在重点水源区全面开展农村污水、垃圾污染治理,因地制宜对集镇和规模较大的村庄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完善“组保洁、村收集、乡(镇)转运、县(市)区处置”的城乡生活垃圾无害化收运处置四级管理体制,建设完善水源保护区垃圾收集、清运、处置系统。投资4479万元,完成松华坝水源区滇源集镇、阿子营集镇,云龙水源区云龙集镇、撒营盘集镇污水收集处理工程,工程总设计日污水处理能力4000吨,出水水质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完成滇源镇、阿子营镇28个村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并投入使用。建成生态湿地3268.5亩,为水源区生态恢复和区域径流混合低浓度污水净化提供了良好条件。

四是抓好居民人口转移外迁。结合小城镇、园区建设、新村庄建设,实施人口转移工程,有计划地引导和鼓励水源区居民向水源区外迁移,向城镇集中。目前正在开展松华坝水库一级保护区(核心区)、云龙水库水源一级保护区(环库公路内)的人口搬迁前期工作,计划搬迁1.1万人。

加大城市饮用水源保护区所在县区集中办学、规模化办学的力度,通过教育扶持,把水源区青少年转移到外地学习、生活和就业。把转移水源保护区内农村劳动力作为全市转移农村劳动力就业的重点区域,在水源区建立劳动力转移培训基地,倾斜政策,强化职业技能培训。结合新昆明建设对务工人员的需求,按照对口帮扶的原则,由四城区及三个国家级开发区结合新开工项目,优先接收水源区移民劳动力。

(四)补偿扶持,反哺水源区

一是建立生态补偿机制,解决群众生产生活困难。2005年8月,制定《XX市松华水源区群众生产生活补助办法》,2008年2月,制定《XX市云龙水库水源区群众生产生活补助办法》从能源、就学、就医等方面对群众进行补助。2005年至2008年在松华坝、云龙水源区合计投入补助资金7492.61万元。2009年进一步加大了补助力度,松华坝水源区补助资金达到3521.2万元,云龙水源区补助资金达到3648.7万元。《补助办法》的实施使水源区群众从水源保护中得到了实惠,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有所提高。群众对水源保护的政策更加支持和拥护,水源区内砍树,毁林开荒的现象基本杜绝。

二是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改善水源区生产生活条件。先后完成水箐水库扩建、盐节水库、黑龙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完成小双公路、双龙至松华公路油路建设和大摆、新街通村油路建设。目前正在实施滇源镇大石坝水库、阿子营镇黄龙水库、庵冲水库进行除险加固。

三是实施农村清洁能源建设工程,解决农村能源问题。加大力度推进“一池三改”,对有条件的村组鼓励实施集中供气,解决水源区农户生活能源问题。从2006年至今,我市已在水源区推广建设沼气池5465口,沼气池的总产气量达218.6万立方米,节约薪柴1.1万吨,相当于1.9万亩薪柴林一年的生长量,减排二氧化碳0.88万吨,二氧化硫74.3吨。

(五)加强宣传,查处违法事件。

结合“世界水日”、“中国水周”宣传活动,在XX市官渡广场、松华坝、云龙、大河、柴河等水源区开展大型专题宣传活动,倡导水源区群众保护环境、保护水源,倡导市民节水、爱水、动员全社会关心水源保护。2009年共发放水源保护宣传册2万份,宣传年历2万份。 按照《XX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饮用水水源地安全隐患排查的通知》(昆政办〔2009〕26号)要求,2009年3至4月,市级水利、环保、农业、安监、国土、城管等八个部门和相关县区政府联合对集中式饮用水源区进行拉网式排查,7月份对检查出的问题进行了后督查,进一步消除水源地安全隐患。

(六)监测预警,防范突发污染事件

严格执行国家水质监测制度,建立和完善地表水、地下水及工业污染源检测网络,定期监测水源地水质,及时掌握水质变化情况。目前,松华坝、云龙水库水质自动监测站已正式投入运行,实现了对我市两个最主要水源地水质的连续监测。

制定《XX市主城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并印发相关部门XX县区实施。建立技术、物资和人员保障系统,落实重大事件报告、处理制度,形成有效的应急救援机制。

按照“四创两争”、滇池治理和“一湖两江”流域水环境治理“四全”工作任务要求,认真组织开展各项创建和治理工作。设置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保护范围围网和界桩、界碑等警示标志。目前除云龙水库由于正在修定条例,

一、

二、三级区重新划分,界桩未埋设外,松华坝、宝象河、柴河、大河水库和红坡-自卫村水源地均已完成。

二、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

(一)农业、农村面源污染严重,是造成水质下降的主要原因。水源区内高产农田有限,低产坡地多,对高收益农产品的需求促使径流区内群众采取“高肥料、高农药”的农作物种植方式,这种经济增长方式使耕地土壤残留毒物增加、破坏农业生态环境,而且加速了农业面源污染。

(二)社会经济发展与水源保护的矛盾突出。水源区大部分属于山区、半山区,受自然、地理、交通以及水源保护政策措施等多种因素的制约和限制,经济结构单一,发展缓慢,人民群众生活贫困,经济发展与水源保护矛盾突出。

(三)保护与管理资金渠道单一,投入不足。目前,水源保护资金主要来源于水资源费,资金来源单一,资金投入与保护要求不相适应。

三、下步工作计划

下一步,将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为契机,围绕保护总体目标,认真贯彻实施市委、市政府关于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工作的精神和要求,继续加强水源区保护工作,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调整农业布局和产业结构

1.调整产业布局。水源一级保护区禁养止耕,恢复生态;二级保护区实施“农改林”,适度发展有机农业;三级保护区压缩耕地面积,调整种植结构,重点发展经果林和水源涵养林,最大限度地减少农业生产对水源保护区生态环境的影响。到2012年,主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化肥施用强度每公顷等于和小于280千克(折纯用量)。

2.禁“花”减“菜”。水源区禁止花卉种植,限制蔬菜种植面积。2010年主城主要饮用水水源区全面禁止花卉种植,二级保护区禁止规模化蔬菜种植,三级保护区蔬菜种植面积只减不增,到2012年调减50%。 3.限制畜禽养殖。一级保护区内及主要入库河道两侧200米范围内全面实施禁养,

二、三级保护区范围内禁止规模化养殖。

4.实施“农改林”工程。大力推进水源保护区耕地“农改林”,重点建设生态防护林,发展经果林。2011年,完成松华坝水库、云龙水库二级保护区及清水海水源二级保护区内耕地“农改林”4万亩,其中清水海水源二级保护区1万亩;2012年,主城主要饮用水水源区按保护规划要求完成耕地“农改林”任务。

5.发展有机农业。充分发挥水源区生态环境优势,适度发展有机农业。2012年主城主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有机农业生产基地面积达到7万亩。

(二)全面截污

1.治污减污。按照2012年水源区集镇污水收集处理率达90%,二级保护区村庄污水收集处理率达到70%,三级保护区村庄污水收集处理率达到50%的目标,加快污水收集处理设施。

2.实施乡村清洁工程。按照农村生活垃圾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的原则,因地制宜建设垃圾收集、清运、处置系统。

3.强化生态湿地建设。利用已租用土地,因地制宜建设自然生态湿地,过滤、净化、改善水质。

(三)加强生态环境建设

1.加大植树造林、退耕还林力度,加强森林管护,提高生态环境质量。在水源区内构筑“生态修复、生态治理、生态保护”三道防线。2010年12月前完成松华坝、云龙水库水源区25度以上坡耕地的退耕还林;2012年12月前,在主城集中式饮用水水源

二、三级保护区内种植核桃3万亩,种植竹子6000亩。

2.加大水土流失治理力度。以小流域为单元,山、水、田、林、路统一规划,综合防治水土流失,减缓水库泥沙淤积。

3.推进水源区农村清洁能源建设。实施以液化气、电、太阳能为主的水源区农村清洁能源建设工程,加大力度推进“一池三改”,对有条件的村社鼓励实施集中供气,解决水源区农户生活能源问题。

(四)实施人口转移外迁工程

1.有序实施人口迁移。结合新村庄异地建设、小城镇建设、园区建设等,搬迁移民,使水源区人口向城镇集中,居住向小区集中,按期完成松华坝水库一级核心区、云龙水库一级区共1.1万人的搬迁。 2.实施教育移民工程。加大水源区所在县区集中办学、规模化办学的力度,建立水源区农村适龄人口完成小学至大学阶段学业的扶持保障制度,通过教育扶持、教育成才把库区青少年转移到外地学习、生活和就业。

3.实施就业移民工程。大力实施“两后双百”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程。在水源区建立劳动力转移培训基地,强化职业技能培训。

推荐第10篇:某镇饮用水源保护工作总结

2014年饮用水源保护工作总结

2014年,我镇饮用水源保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区环保局等有关部门的具体指导下,大力宣传水环境保护意识,强化水环境管理工作,切实改善水环境质量,我镇的水环境问题得到很大程度的改善,取得了一定的成绩。现将我镇2014年饮用水源保护工作作如下总结:

一、葛兰镇饮用水源基本情况

一共有八个饮用水源地(分别是:葛兰村土地湾、天台村杨家湾、黄家坝村廖家大湾、冯庄村磨子石、罗岩村白水沱、烟坡村龙前洞、老龙洞、新民水库)。其中以新民水库情况最复杂(新民水库为属于长江系桃花溪河流域,水源类型为小

(一)型水库,100万立方,目前为我镇场镇主要水源,是自来水有限公司的取水源之一。自来水有限公司设计供水能力为8000吨/天,可解决葛兰场镇30000余人的正常饮水问题。一级水源地为整个水库,另洪水期正常水位库岸四周水平纵深300米也为一级保护区)。

二、各部门积极配合,加强对饮用水源地的监管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我镇领导高度重视,成立了以镇长为组长的饮用水源保护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饮用水源保护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各司其责:水保站负责饮水源日常管理;城管对水厂监测;环保部门总体监管。

(二)依法履职,强化监管

1、制定了长寿区葛兰镇水资源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党委领导、人在监督、政府负责、环保部门全面监督、各级各部门齐抓共管的水资源保护工作机制,全面落实水污染防治负责制,制定了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和水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将饮用水资源保护作为环境保护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定期督促检查,严格考核兑现,形成层层负责、群策群力、齐抓共管的水资源保护工作格局。

2、环保、水保部门严格执行了《重庆市饮用水源污染防治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各自职能职责,对集中式饮用水源地进行监督管理,建立每月至少一次的巡查制度。

3、在合理的位置设置维护了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界碑、警示牌和宣传牌以及安装了水位界碑。

4、相关部门及所涉村居按要求加强了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区的日常监管,落实了专人对集中式饮用水原保护区进行每日巡查;各供水公司(自来水厂)落实了专人对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取水点及周边500米范围内进行24小时值守巡查,认真做好巡查记录,对界碑、警示牌、宣传牌进行维护,及时制止污染或危害集中式饮用水源的行为。

5、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采取多种有效形式,深入广泛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依法自觉保护饮用水源意识,营造全民参与和社会监督的良好氛围。

6、建立了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专项档案管理,档案包括界碑、警示牌、宣传牌设立和维护记录照片,污染源和风险源清理排查统计信息表和照片,巡查记录,季度报表,违法行为、污染源、风险源、水质异常、严重威胁集中式饮用水源安全事件的整治、处理、办理相关文件,应急管理相关文件等。

三、积极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源的污染整治工作

1、对所有的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区范围内违章建筑、排污口、生活污染源、农业面污染源和畜禽养殖污染源等各种污染源进行全面整治,现新民水库边的吴志华养殖场属于禁养区,已关闭,张家槽张德林野猪养殖场已进行整治,修建有化粪池、干粪储存池等设施、岛上的戴高敏养殖场的1500只散养鸡已全部处理。

2、对新民水库一级保护区内所有生活垃圾进行全面清理,在郑家湾,设立了垃圾密闭箱体,并对垃圾进行常态化清理。

3、对新民水库保护区内的养殖场、工矿企业实行了点对点地做工作,与吴志华养殖场、戴高敏养殖场、石马门煤矿等签订了桃花溪污染点源整治确认书。

四、存在的问题

第11篇:镇饮用水源保护工作实施方案

***饮用水源保护工作实施方案

随着我镇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公众对水源质量、数量的要求不断提高,饮用水源的保护是保障人民健康生活,社会和谐发展的重要举措 ,为进一步加强我镇饮用水资源的保护和开发利用,结合我镇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 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四创两争”各项要求,深入落实市委市政府、“两区”管委会的部署严格执行水资源保护法律、法规,围绕保护水环境,保障饮用水安全目标,加强和规范水源区保护和管理,规范水事活动、强化生态建设、治理水环境、增强涵养水源功能,在保障水资源质量和可持续利用的同时,推进我镇经济、社会、环境、人口的协调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政府主导的原则,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社会参与。2.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实行属地村委会负责制,建立乡、村联动机制,层层分解落实明确责任。

3.坚持规划定位,依法保护的原则。

4.坚持以人为本、和谐稳定的原则,保护优先,疏导结合,妥善解决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问题。5.坚持远近结合的原则,实施近期综合整治与远期长效机制建立相结合。

(三)总体目标

按照市委市政府的指示,“两区”管委会[2011(111)]号文件的要求,坚持“两手抓”,标本兼治,继续实施生态建设、产业结构调整、污染治理、人口转移四大工程,虽然2011年我镇的饮用水资源质量有了明显好转;预计到2012年底,争取让木戛利水库的水质稳定在ⅱ类水(GB3838—200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下同),村委会,自然村的饮用水源水质达到水功能区饮用水源地下水质标准。

二、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饮用水源保护管理工作,决定成立以镇长***为组长的工作小组,分管领导***为副组长,镇直各单位、村委会主要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水务科,由水务科领导***担任办公室主任,负责督促和协调村委会、村组饮用水源区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各村委会、村组要成立相应机构,负责本行政辖区内饮用水源区保护管理工作,分解任务目标,形成“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部门各负其责,镇、村、组四级联动”的水源保护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凤合镇饮用水源保护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加强组织领导,协调督促各级各部门落实各项水源保护措施,对管委会下达的水源保护的各项目标任务制定工作方案、对目标任务进行分解,定性、定量、定人,建立党政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各尽其责、通力协作强势推进的工作机制,做到层层有人抓、事事有人管、项项有指标、件件有落实。

三、整治工作重点及要求

(一)科学规划,区分管理。饮用水源要科学界定,合理设立水源保护区。水源保护区的设置和污染防治要纳入镇、村、组各级相关总体规划控制范围和水污染防治规划,编制科学合理的水源保护规划。

牵头单位:水务科 责任单位:各村委会

(二)加强生态建设。在我镇辖区饮用水源区内构筑“生态修复、生态治理、生态保护”三道防线。

1.加大植树造林、退耕还林力度。在我镇辖区饮用水源区法定责任田和承包地以外耕地全部退耕还林。

牵头单位:林业站 责任单位:各村委会

2.大力开展水库、河道木本湿地建设。在我镇辖区内水库、坝塘、河道、沟渠的最高水位和最低水位线之间适宜地带种植杉类林木,建设木本湿地。

牵头单位:林业站 责任单位:各村委会

(三)全面查污、清污、控污、截污

1.禁止畜禽养殖。严格执行《中共昆明市委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集中式引水源》保护的实施意见(昆通[2009]7号)文件、《“两区”饮用水源区保护工作方案》的通知(昆倘办通[2011]111号)文件精神,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及集镇水源保护区严禁畜禽养殖,二三级保护区禁止规模化养殖,其余水源保护区实行圈养、禁止放牧,做好畜禽养殖粪便无害化处理。

牵头单位:农科站 责任单位:各村委会

2.加强水源清洁保护。对饮用水源区水域进行整治。在引用水源水库和主要入库河道、集镇、村组水源区建立水源清洁保洁长效机制,对水库、河道漂浮物、淤泥、杂草和水源区内牢记实行即时打捞清运,确保引用水源清洁。

牵头单位:规化站 责任单位:各村委会

3.开展垃圾、废弃物清运整治。对集镇、村组水源区内环境卫生进行综合整治,完成水源区垃圾、废弃物等污染源的普查、清理、运输、处理,彻底消除集镇、村组饮用水源区的污染隐患。

牵头单位:规化站 责任单位:各村委会

4.污水治理。按照2012年饮用水源区集镇污水收集处理率达90%、二级保护区村庄污水收集处理率达70%、三级保护区村庄污水收集处理率达50%的目标,加快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建设,污水处理外排的废水水质必须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3838—2002)一级A标准,回用水的水质达到国家城县污水再生利用相应标准。污水处理后,要通过自然湿地过滤进化,再进入公共水域。

牵头单位:水务科 责任单位:各村委会

5.坟墓集中整治。将水源保护区分散杂乱的坟墓进行集中整治。完成木戛利水库、王家湾水库水源地整治工作,进一步完成集镇及村组水源保护区分散墓地的整治工作。

牵头单位:民政办 责任单位:各村委会

四、保障措施

(一)明确责任主体。饮用水源的保护实行属地政府负责制,镇直各单位,各村委会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水源区保护工作。

(二)强化目标考核。党政综合办要把加强水资源保护作为镇直各部门和各村委会考核的重要内容,建立科学考核评价体系。根据水源保护的工作任务,设立不同考核分值,纳入对各单位及各村委会的考核内容。年终有党政综合办对各村委会水源保护工作任务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五、工作计划

为完成上述工作任务,实现改善水质,改善生态环境的目标,整个保护整治行动要求按四个阶段实施。

第一阶段:宣传动员(时间2011年3月12日-3月31日)2011年3月31日前召开全镇水源地保护、退耕还林和分散墓地集中迁移工作会。

第二阶段:摸底调查,贯彻落实,督导推进(时间2011年3月18-10月31日)

2011年4月30 日前,由镇人民政府负责,指导镇直各单位及村委会,组织开展饮用水源区环境整治工作,对饮用水源区排污口、排污量、畜禽粪便及垃圾乱堆乱放情况、法定承包地以为耕地面积,分散坟墓数量等基本情况进行全面普查并彻底消除饮用水源地污染源。2011年6月30日前完成水源保护区散墓集中整治工作。2011年完成木戛利水库、集镇水源保护区等重点法定承包地以外耕地的退耕还林任务。2012年前完成全面取缔水源保护区内的畜禽养殖,引导水源保护区周边农民调整种植结构,杜绝农业面源污染。

镇人民政府按照工作方案的要求,具体组织开展整治工作。牵头指导单位负责督促检查和指导,并与镇人民政府、各村委会共同研究解决工作推进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各项工作稳步推进。

第三阶段:总结评估(2011年11月5日-12月31日) 总结年度工作中的成绩、经验教训、存在问题、缺点和不足,提出下步保护治理工作建议,通过对行动成果的巩固,建立饮用水源保护长效机制。

***镇农林水综合服务中心水务科

2011年9月10日

第12篇:广东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

演讲稿 工作总结 调研报告 讲话稿 事迹材料 心得体会 策划方案

广东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

广东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

(2007年3月29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2007年3月29日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3号公布

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饮用水源水质,确保饮用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源水质保护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源水质保护工作,将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情况纳入政府环境保护责任考核范围,并建立饮用水源水质保护协调领导机制,统筹协调辖区内饮用水源水质保护工作,使饮用水源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饮用水源水质保护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规划项目布局和产业结构调整应当符合饮用水源水质保护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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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投入,保障饮用水源水质安全工程建设、管理的需要。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保护饮用水源和节约用水的宣传教育,组织开展水质保护实用技术的研究与推广应用,提高水资源循环利用率,鼓励清洁生产,削减污水排放量。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源水质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建设、国土、水、公安、海事、渔业、农业、林业、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对饮用水源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及时制止违反饮用水源水质保护规定的行为。

第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有保护饮用水源水质的义务。

第二章

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划定

第九条

饮用水源保护区是指依法在饮用水源取水口附近划定的水域和陆域,包括地表水源保护区和地下水源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分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准保护区。

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应当符合水环境功能区划。

第十条

饮用水源保护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划定,并予以公告。

跨市、县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相关市、县人民政府协商提出划定方案,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协商不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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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市、县人民政府提出划定方案,由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定的技术规范,由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饮用水源保护区需要调整的,按照本条规定的划定饮用水源保护区的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辖区的经济社会和人口发展情况以及水源分布和用水需要,确定备用饮用水源。

确定为备用饮用水源的,应当采取措施加强保护。

第十二条

因划定或者调整饮用水源保护区,对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有关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第三章

饮用水源保护区水质保护

第十三条

饮用水源保护区水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征用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土地,用于涵养饮用水源,保护饮用水源水质。

第十五条

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内禁止建设下列项目:

(一)新建、扩建排放含有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和含汞、镉、铅、砷、铬等污染物的项目;

(二)设置排污口;

(三)设置油类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的储存罐、仓库、堆栈、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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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管道和废弃物回收场、加工场;

(四)设置占用河面、湖面等饮用水源水体或者直接向河面、湖面等水体排放污染物的餐饮、娱乐设施;

(五)设置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六)其他污染水源的项目。

第十六条

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排放、倾倒、堆放、填埋、焚烧剧毒物品、放射性物质以及油类、酸碱类物质、工业废渣、生活垃圾、医疗废物、粪便及其他废弃物;

(二)从事船舶制造、修理、拆解作业;

(三)利用码头等设施装卸油类、垃圾、粪便、煤、有毒有害物品;

(四)运输剧毒物品的车辆通行;

(五)使用剧毒和高残留农药;

(六)破坏水环境生态平衡、水源涵养林、护岸林、与水源保护相关的植被的活动;

(七)使用炸药、有毒物品捕杀水生动物;

(八)开山采石和非疏浚性采砂。

第十七条

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内不得使用船舶运输剧毒物品、危险废物以及国家规定禁止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

运载前款规定以外物品的船舶穿越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应当配备防溢、防渗、防漏、防散落设备,收集残油、废油、含油废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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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污染物等废弃物的设施,以及船舶发生事故时防止污染水体的应急设备。

第十八条

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项目;

(二)设置旅游设施、码头;

(三)向水体排放、倾倒污水;

(四)放养畜禽和从事网箱养殖活动;

(五)从事旅游、游泳、洗涤和其他可能污染水源的活动;

(六)停泊与保护水源无关的船舶、木(竹)排。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地下饮用水源保护区的保护,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防治地下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水质污染。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污染地下饮用水源水质。

第二十条

农村饮用水小型集中式取水点周围半径二百米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清洗装贮过有毒有害物品的容器;

(二)使用剧毒、高残留农药;

(三)建立墓地;

(四)掩埋动物尸体。

农村饮用水小型集中式取水点周围半径一百米区域内还禁止下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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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设置排污口;

(二)设置饲养场、肥料堆积场、公共厕所;

(三)堆积垃圾、工业废料。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当地村民委员会有权要求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危害,并可以向当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或者发现违反前两款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饮用水源水质实施监督管理,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加强监督检查,并做好协调工作;

(二)对影响饮用水源水质的陆域污染源进行监控;

(三)组织建设饮用水源水质监测网络,对饮用水源水质实施监测;

(四)编制本行政区域主要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月报,及时向社会发布;

(五)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饮用水源水质异常情况;

(六)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饮用水源水质污染事故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职责分工,做好饮用水源水质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一)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饮用水源保护区的规划管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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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确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城镇供水设施的建设和保护,以及城镇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和管理,优化供水布局;

(三)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优先安排饮用水源保护工程用地,并依法及时查处饮用水源保护区内违法用地的行为;

(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合理配置水资源,维护水体自净能力,会同国土、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做好饮用水源保护有关的水土保持工作;

(五)公安部门应当加强对运输剧毒、危险化学品的管理;

(六)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船舶和水上浮动设施污染的防治和监督管理;

(七)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渔业船舶和水产养殖业对水质污染的防治;

(八)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种植业、畜禽养殖业的监督管理,控制农药、化肥、农膜、畜禽粪便对饮用水源的污染;

(九)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饮用水源涵养林等植被的保护和管理,做好饮用水源湿地保护的组织协调工作;

(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质量的监督、监测和农村饮用水取水点水质的监测工作。

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饮用水源水质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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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对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饮用水源水质保护工作职责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查处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做好农村饮用水源水质保护工作:

(一)将农村饮用水源水质保护纳入乡村建设和发展规划,做好水源选择、水质鉴定和卫生防护等工作,保障农村饮水安全:

(二)做好农村改水、改厕以及污水和垃圾集中处理设施建设等治污保洁工作;

(三)推广生态农业和沼气工程,引导农民科学使用化肥、农药,减少种养业等对饮用水源水质的污染。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建设和维护管理工作,逐步实行城乡统筹区域集中供水,减少小型、分散供水点。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源水质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饮用水源受到严重污染、威胁供水安全等紧急情况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保证供水安全。

第二十六条

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饮用水源污染的,责任者应当立即采取消除或者减轻污染的措施,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采取应急措施,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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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单位在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后拒不停止排放污染物的,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采取措施,及时制止排放污染物。

第二十七条

经批准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设置取水口的单位,应当经常对饮用水源保护区进行巡查,发现污染或者可能污染饮用水源的行为或者水质出现异常时,应当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组织、协调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

(一)、

(二)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停业、关闭或者限期拆除、恢复原状,并依法予以处罚;逾期不执行的,依法强制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下列规定,由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

(一)项规定,排放、倾倒、堆放、填埋、焚烧剧毒物品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排放、倾倒、堆放、填埋、焚烧放射性物质、油类、酸碱类物质、工业废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

(二)、

(三)项规定,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对单位处五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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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下列规定,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可以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船舶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

(一)项规定,排放、倾倒剧毒物品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排放、倾倒放射性物质、油类、酸碱类物质、工业废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

(六)项规定的,处一千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

(五)项规定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

(七)项规定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

(四)项规定,从事网箱养殖活动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养殖设施,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

(一)项规定,排放、倾倒、堆放、填埋、焚烧城市生活垃圾、粪便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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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

(四)项、第

(六)项规定的,分别由公安部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

(八)项规定的,由国土资源、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消除污染、排除危害和依法赔偿损失的责任。

第三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并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对饮用水源受到严重污染、供水安全受到威胁等紧急情况,未立即启动应急预案,保证供水安全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对发生事故或者突发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源水质污染,未及时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采取应急措施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对污染或者可能污染饮用水源的行为或者水质异常情况,接到报告后未及时组织协调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的;

(四)不依法进行处罚的;

(五)滥用职权、贪污受贿、徇私舞弊的。

第三十八条

本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饮用水源水质污染事故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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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依法予以惩处,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当地人民政府及饮用水源水质保护监督管理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给予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施行前批准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设置的项目和设施,依照本条例属于禁止设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限期停业、关闭或者拆除,恢复原状;逾期不停业、关闭或者拆除的,依法强制执行。停业、关闭或者拆除的项目和设施的所有者或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有关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补偿。

本条例施行前未经批准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设置的项目和设施,依照本条例属于禁止设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停业、关闭或者拆除,恢复原状;逾期不执行的,依法强制执行。

第四十条

本条例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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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篇:饮用水源保护的报告3

蓬南镇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的情况报告

2012年8月24日

各位代表:

大家上午好!根据会议安排,我代表蓬南镇人民政府向大会汇报我镇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的有关情况,请予评议,并请列席的同志们提出宝贵意见。

一、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的重要意义

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是一项重要的民生工作,是环境保护的基础性工作。蓬南镇沙坝子水库担负着向蓬南、群利、农兴三个场镇居民提供日常生产生活饮用水的重要任务,东升水库为备用饮用水源。水是生命之源,饮水安全是关键,他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活质量,关系到蓬南的各项经济建设能否又好又快发展,关系到蓬南的各项社会事业能否持续快续向前发展,关系到蓬南的社会稳定。因此,加强对两座饮用水水工程的保护,还两库一个碧水蓝天,不仅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还是坚持以人为本和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意义重大而深远。

二、沙坝子水库和东升水库目前的现状

1、沙坝子水库和东升水库两座水利工程的行政主管部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办法、《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 1

规规定,沙坝子水库和东升水库属小

(一)型水库,其水工程及相关资产属国有资产,由县水务局负责监督管理。

2、沙坝子水库和东升水库水面养殖承包情况:

2004年4月21日县水利局委托蓬南镇农业服务中心代管,代管期限为5年,2009年4月21日终止。2004年4月11日蓬南镇农业服务中心与邱泽武签订《沙坝水库水面养殖承包合同书》,期限五年,从2005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止。2005年1月18日蓬南镇农业服务中心与邱泽武签订《关于沙坝子水库两个遗留问题处理的协议》将承包期延长一年。2004年6月12日蓬南镇农业服务中心与文和平签订《东升水库水面养殖承包合同书》,期限五年,从2006年1月1日到2010年12月31日止。

3、沙坝子水库和东升水库水质状况:

两座水库承包后, 沙坝子水库、东升水库的承包业主未经许可在部分水域准许他人实行网箱养鱼和肥水养鱼,水库中磷、氮、高锰酸钾等物质严重超标,库区周边群众在库区内洗涤衣物和抛弃动物尸体和垃圾的现象时有发生, 经县疾控中心检测,沙坝子水库水质近达三类标准,东升水库水质监测结果为V类水质。

4、造成两座水库水质差的主要原因:一是承包业主法制观念淡薄,不严格遵守合同,在养殖经营活动中一味追求经济效益,擅自施肥养鱼,破坏生态所致;二是具有法定监督管理职

责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环保部门等监督管理不到位,执法措施不严厉,处罚不到位所致;三是库区周边群众法制观念不强,环保意识淡薄,肆意向库区水中抛掷动物尸体和生产生活垃圾排放生产生活污水所致。

三、镇政府下步工作打算

1、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各种媒体,采用多种形式在全镇集中开展为期一个月的《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特别是2012年1月1日实施的《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普法宣传,进一步增强公民的法制观念,增强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的环境意识,增强社会公众依法保护饮用水源的意识,使广大群众树立保护环境要依靠全社会共同努力的意识。

2、积极主动配合县水务局依法收回两座水工程及相关国有资产。

3、积极主动配合县水务局、环保局等相关部门实施饮用水水源保护方案,做好地理界标、警示标志和隔离设施的设立工作。

4、与饮用水水源所在地的村委会签订饮用水水源保护责任书,进一步落实责任。

5、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公布相关执法部门的执法电话,鼓励公民对违反《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的行为进行制止或举报,镇人民政府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对污染饮用

水水源的人和事已经查实,镇人民政府将给予?元-?元的奖励。

6、定期或不定期与水行政部门、环保部门、建设部门、交通部门、农业、林业等相关部门建立联动协作机制,加大执法力度,教育公民遵纪守法。

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以及省、市、县要求,镇政府依法建立相应管理机制和制定污染事故应急方案,报县环境保护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按要求进行应急演练。

以上报告,请各位代表予以评议,我们将严格按照会议的建议和意见,在今后的工作中,履职尽责,积极主动向县委县政府汇报我镇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与相关职能部门加强沟通协调,认真贯彻落实《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不断改进、提高环境管理手段和水平,为建设天蓝、水清、地静的副中心而努力奋斗。

谢谢!

第14篇:有关饮用水源保护的法律法规

有关饮用水源保护的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三条规定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水环境保护的需要,可以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采取禁止或者限制使用含磷洗涤剂、化肥、农药以及限制种植养殖等措施。

二、《福建省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第十六条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大生态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力度,治理水土流失,促进生态修复。鼓励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流域干流、支流沿岸一重山范围内的森林、林木划入生态公益林区域。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重点流域干流、一级支流沿岸一重山范围内,禁止开采矿产,逐步禁止除抚育和更新性质以外的采伐,禁止种植会引起土壤退化、污染地表水的速生树种。在重点流域干流、一级支流沿岸一千米或者一重山范围内,禁止修建尾矿库或者倾倒工程弃渣、弃土等建筑垃圾。

三、《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的工作意见(闽政〔2009〕16号)》规定

禁止砍伐天然阔叶林,限制发展以木屑作为原料的食用菌生产,不再扩大干流一重山经济林面积。重点流域干流、一级支流、饮用水源沿岸一重山范围内只可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林木间伐,禁止林事活动施用化肥;鼓励将该区域内的林木划为生态公益林。

四、《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一)第三条规定

按照不同的水质标准和防护要求分级划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饮用水 1

水源保护区一般划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增设准保护区,各级保护区应有明确的地理界线。

(二)第十二条规定

饮用水地表水源各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内必须分别遵守下列规定。

1、一级保护区内

(1)禁止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2)禁止向水域排放污水,已设置的排污口必须拆除;

(3)不得设置与供水需要无关的码头,禁止停靠般舶;

(4)禁止堆置和存放工业废渣、城市垃圾、粪便和其他废弃物;

(5)禁止设置油库;

(6)禁止从事种值、放养禽畜,严格控制网箱养殖活动;

(7)禁止可能污染水源的旅游活动和其他活动。

2、二级保护区内

不准新建设、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改建项目必须削减污染物排放量。原有排污口必须削减污水排放量,保证保护区内水质满足规定的水质标准。 禁止设立装卸垃圾、粪便、油类和有毒物品的码头。

3、准保护区内

直接或间接向水域排放废水,必须符合国家及地方规定的废水排放标准,当排放总量不能保证保护区内水质满足规定的标准时,必须削减排污负荷。

第15篇:饮用水源保护法律制度现状及建议

饮用水源是生命之源、生存之本,是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权和生存权的重要基础,也是推动城市?­济社会持续发展的重要资源。近年来,随着?­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工业和生活环境污染的急剧增加,饮用水源污染的矛盾日益突出。特别是去年五月底太湖蓝藻暴发以及由此引发无锡饮用水危机,给饮用水源保护工作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如何运

用法律手段保护饮用水源,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是立法工作面临的重大课题。本文将通过中外饮用水源保护法律制度的比较,集思广益,博采众长,进一步完善饮用水源保护措施,加大饮用水源保护力度,为保障人民群众的饮水安全提供坚强有力的制度保障。

一、中外饮用水源保护法律制度比较

(一)饮用水源保护区制度

l、国外饮用水源保护区制度

饮用水源保护制度是一项重要的保护水源制度,它是各国为保护饮用水源而采取的一种预防措施,各国法律一般对此都有专门的规定。美国国会1986年对《饮用水法》增补一项关于水源保护区的规定。《饮用水法》要求各州在1986年修订法案生效后3年内制定水源保护区计划。州的水源保护区计划须经­联邦环保局审批;法国法律规定了非排放点,在非排放点区域内,禁止排放或者严格控制排放,这种区域叫保护区;英国1974年《污染控制法》授权水管局为防止所辖水域遭受污染而划定一定的区域,在该区域内有权禁止或限制特定的行为。此外,卢森­堡、丹麦、俄罗斯、捷克、波兰、加拿大等国的法律都有相同或者相近的水源保护区规定。

2、我国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

我国的《水污染防治法》第20条和《水法》第33条对饮用水源保护区作了?­则规定。同时,我国《水法》第32条第四款、第34条、《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第4条还对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水质标准、水质监测、禁止性措施等作了规定,对饮用水源保护起到了重要作用。

(二)饮用水水质标准制度比较

1、国外饮用水源水质标准制度

美国是世界上最早制定饮用水水质标准的国家之一。1974年制定的《饮用水法》规定,如果应用了最佳技术,但由于水源的特性,饮用水未达到初级饮用水标准,州政府经­联邦环保局批准,适用初级饮用水标准的变异标准。但适用变异标准只是权宜之计。州必须制定达标计划,根据达标计划,适用变异标准的公共水系统必须在一年内使变异标准的污染物达到初级饮用水标准的水平;日本于1958年颁布了水质保护法,授权?­济企划厅长官对已?­被严重污染的水体作出判定,并制定相应的排放标准,通过严格的法律措施对饮用水源水质实行有效的保护。

2、我国饮用水源水质标准制度

在我国,建设部于1993年颁布了《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cj3020-93)和卫生部于2006年颁布《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06)(新的国家强制标准,2007年7月1日起施行),将生活饮用水分为二级,规定了水质指标、水质分级、标准限值、水质检验以及标准的监督执行,严格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饮水安全和身体健康。

(三)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制度比较

1、国外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制度

日本《水污染防止法》规定,管、都、道、府、县知事必须对公用水域的水质污染状况进行?­常性监测。其他国家机关和地方公共团体在进行水质测定后,也应将测定结果报送知事。美国《联邦水污染控制法》第308节对“检查、监测和进入现场”作了规定。加拿大《水法》(1990年)第3条规定:环境部长应建立监测网并按规定监测水污染程度。由此可见,世界各国都十分重视运用环境监测手段来了解饮用水源状况,为饮用水源保护提供详实的资料。

2、我国饮用水源水质监测制度

我国《水污染防治法》第18条和《水法》第32条第四款分别对水域和水功能区的水质监测作了?­则规定,要求水资源监测机构对水源监测结果向环保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以保障用水安全。

(四)紧急处置制度比较

1、国外紧急处置制度

日本《水污染防止法》规定如果辖区内公用水域的饮用水水质污染状况,由于缺水或其它自然灾害而趋于严重,足以威胁人体健康或生活环境时,该管、都、道、府、县知事可以公布周知,并按照首相府命令的规定,命令有上述情况的公共水域排放污水的排放人,在一定期限内减少其排放量或者采取其他措施。1972年对该法进行了部分修改,规定危害人体健康的损害赔偿实行无过失责任?­则。美国《饮用水法》规定:“在污染物出现或可能进入公共水系统或公共水源,并对人体健康引起或可能引起重大危害,而且有关州和地方机关未采取应急措施的情况下,联邦

第16篇:《广东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 》

广东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

《广东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7年3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饮用水源水质,确保饮用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源水质保护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源水质保护工作,将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情况纳入政府环境保护责任考核范围,并建立饮用水源水质保护协调领导机制,统筹协调辖区内饮用水源水质保护工作,使饮用水源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饮用水源水质保护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规划项目布局和产业结构调整应当符合饮用水源水质保护的要求。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投入,保障饮用水源水质安全工程建设、管理的需要。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保护饮用水源和节约用水的宣传教育,组织开展水质保护实用技术的研究与推广应用,提高水资源循环利用率,鼓励清洁生产,削减污水排放量。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源水质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建设、国土、水、公安、海事、渔业、农业、林业、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对饮用水源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及时制止违反饮用水源水质保护规定的行为。

第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有保护饮用水源水质的义务。 第二章 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划定

第九条 饮用水源保护区是指依法在饮用水源取水口附近划定的水域和陆域,包括地表水源保护区和地下水源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分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准保护区。 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应当符合水环境功能区划。

第十条 饮用水源保护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划定,并予以公告。

跨市、县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相关市、县人民政府协商提出划定方案,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协商不成的,由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市、县人民政府提出划定方案,由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省

1 人民政府批准。

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定的技术规范,由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饮用水源保护区需要调整的,按照本条规定的划定饮用水源保护区的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辖区的经济社会和人口发展情况以及水源分布和用水需要,确定备用饮用水源。

确定为备用饮用水源的,应当采取措施加强保护。

第十二条 因划定或者调整饮用水源保护区,对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有关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第三章 饮用水源保护区水质保护

第十三条 饮用水源保护区水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征用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土地,用于涵养饮用水源,保护饮用水源水质。

第十五条 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内禁止建设下列项目:

(一)新建、扩建排放含有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和含汞、镉、铅、砷、铬等污染物的项目;

(二)设置排污口;

(三)设置油类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的储存罐、仓库、堆栈、油气管道和废弃物回收场、加工场;

(四)设置占用河面、湖面等饮用水源水体或者直接向河面、湖面等水体排放污染物的餐饮、娱乐设施;

(五)设置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六)其他污染水源的项目。

第十六条 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排放、倾倒、堆放、填埋、焚烧剧毒物品、放射性物质以及油类、酸碱类物质、工业废渣、生活垃圾、医疗废物、粪便及其他废弃物;

(二)从事船舶制造、修理、拆解作业;

(三)利用码头等设施装卸油类、垃圾、粪便、煤、有毒有害物品;

(四)运输剧毒物品的车辆通行;

(五)使用剧毒和高残留农药;

(六)破坏水环境生态平衡、水源涵养林、护岸林、与水源保护相关的植被的活动;

(七)使用炸药、有毒物品捕杀水生动物;

(八)开山采石和非疏浚性采砂。

第十七条 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内不得使用船舶运输剧毒物品、危险废物以及国家规定禁止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

运载前款规定以外物品的船舶穿越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应当配备防溢、防渗、防漏、防散落设备,收集残油、废油、含油废水、生活污染物等废弃物的设施,以及船舶发生事故时防止污染水体的应急设备。

第十八条 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项目;

(二)设置旅游设施、码头;

(三)向水体排放、倾倒污水;

(四)放养畜禽和从事网箱养殖活动;

(五)从事旅游、游泳、洗涤和其他可能污染水源的活动;

(六)停泊与保护水源无关的船舶、木(竹)排。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地下饮用水源保护区的保护,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防治地下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水质污染。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污染地下饮用水源水质。 第二十条 农村饮用水小型集中式取水点周围半径二百米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清洗装贮过有毒有害物品的容器;

(二)使用剧毒、高残留农药;

(三)建立墓地;

(四)掩埋动物尸体。

农村饮用水小型集中式取水点周围半径一百米区域内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设置排污口;

(二)设置饲养场、肥料堆积场、公共厕所;

(三)堆积垃圾、工业废料。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当地村民委员会有权要求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危害,并可以向当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或者发现违反前两款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饮用水源水质实施监督管理,应当

3 履行下列职责:

(一)加强监督检查,并做好协调工作;

(二)对影响饮用水源水质的陆域污染源进行监控;

(三)组织建设饮用水源水质监测网络,对饮用水源水质实施监测;

(四)编制本行政区域主要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月报,及时向社会发布;

(五)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饮用水源水质异常情况;

(六)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饮用水源水质污染事故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职责分工,做好饮用水源水质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一)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饮用水源保护区的规划管理工作;

(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确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城镇供水设施的建设和保护,以及城镇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和管理,优化供水布局;

(三)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优先安排饮用水源保护工程用地,并依法及时查处饮用水源保护区内违法用地的行为;

(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合理配置水资源,维护水体自净能力,会同国土、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做好饮用水源保护有关的水土保持工作;

(五)公安部门应当加强对运输剧毒、危险化学品的管理;

(六)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船舶和水上浮动设施污染的防治和监督管理;

(七)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渔业船舶和水产养殖业对水质污染的防治;

(八)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种植业、畜禽养殖业的监督管理,控制农药、化肥、农膜、畜禽粪便对饮用水源的污染;

(九)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饮用水源涵养林等植被的保护和管理,做好饮用水源湿地保护的组织协调工作;

(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质量的监督、监测和农村饮用水取水点水质的监测工作。

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饮用水源水质保护工作。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对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饮用水源水质保护工作职责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查处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做好农村饮用水源水质保护工作:

(一)将农村饮用水源水质保护纳入乡村建设和发展规划,做好水源选择、水质鉴定和卫生

4 防护等工作,保障农村饮水安全;

(二)做好农村改水、改厕以及污水和垃圾集中处理设施建设等治污保洁工作;

(三)推广生态农业和沼气工程,引导农民科学使用化肥、农药,减少种养业等对饮用水源水质的污染。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建设和维护管理工作,逐步实行城乡统筹区域集中供水,减少小型、分散供水点。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源水质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饮用水源受到严重污染、威胁供水安全等紧急情况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保证供水安全。

第二十六条 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饮用水源污染的,责任者应当立即采取消除或者减轻污染的措施,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采取应急措施,及时处理。 排污单位在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后拒不停止排放污染物的,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采取措施,及时制止排放污染物。

第二十七条 经批准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设置取水口的单位,应当经常对饮用水源保护区进行巡查,发现污染或者可能污染饮用水源的行为或者水质出现异常时,应当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组织、协调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

(一)、

(二)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停业、关闭或者限期拆除、恢复原状,并依法予以处罚;逾期不执行的,依法强制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下列规定,由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

(一)项规定,排放、倾倒、堆放、填埋、焚烧剧毒物品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排放、倾倒、堆放、填埋、焚烧放射性物质、油类、酸碱类物质、工业废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

(二)、

(三)项规定,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下列规定,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可以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船舶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

(一)项规定,排放、倾倒剧毒物品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排放、倾倒放射性物质、油类、酸碱类物质、工业废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

(六)项规定的,处一千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

(五)项规定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

(七)项规定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

(四)项规定,从事网箱养殖活动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养殖设施,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

(一)项规定,排放、倾倒、堆放、填埋、焚烧城市生活垃圾、粪便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

(四)项、第

(六)项规定的,分别由公安部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

(八)项规定的,由国土资源、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消除污染、排除危害和依法赔偿损失的责任。

第三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并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对饮用水源受到严重污染、供水安全受到威胁等紧急情况,未立即启动应急预案,保证供水安全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对发生事故或者突发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源水质污染,未及时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采取应急措施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对污染或者可能污染饮用水源的行为或者水质异常情况,接到报告后未及时组织协调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的;

(四)不依法进行处罚的;

(五)滥用职权、贪污受贿、徇私舞弊的。

第三十八条 本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饮用水源水质污染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

6 依法予以惩处,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当地人民政府及饮用水源水质保护监督管理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给予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施行前批准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设置的项目和设施,依照本条例属于禁止设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限期停业、关闭或者拆除,恢复原状;逾期不停业、关闭或者拆除的,依法强制执行。停业、关闭或者拆除的项目和设施的所有者或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有关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补偿。

本条例施行前未经批准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设置的项目和设施,依照本条例属于禁止设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停业、关闭或者拆除,恢复原状;逾期不执行的,依法强制执行。

第四十条 本条例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第17篇:**乡饮用水源保护区保护方案

**乡饮用水源保护区保护方案

饮用水安全是公共安全的重要内容,为确保我乡饮用水安全,保障全乡人民的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我县饮用水源保护区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府办发[2005]126号)

的要求,结合我乡实际,使保护区饮用水安全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特制订本方案。

一、成立饮用水源保护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乡长)

副组长:****(副乡长)

****(副乡长)

成员:****(宣传文化中心主任)

****(农业服务中心主任)

****(水厂厂长)

领导小组负责饮用水保护工作的统一指挥,宣传保护饮用水的政策和法规,宣传保护饮用水的知识,处理危害安全饮用水的人或事件,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安全饮用水保护的执行情况。

二、饮用水源保护区域

确立*****至****为****乡饮用水源保护区。

三、保护措施

1、禁止向保护区投放、倾倒垃圾。

2、禁止在保护区内放牧。

3、禁止向保护区投放动物死尸。

4、禁止向保护区排放生活污水、医疗废水。

5、禁止在保护区内喷撒有毒物质。

四、具体责任人

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由**水厂厂长***具体负责,定期检查水源保护情况和向水质检查部门提供水样监测,并及时上报情况。

五、保障措施

1、饮用水源保护人员,必须服从领导,认真负责,经常检查水域的状况,发现异常情况,即刻报告到领导小组或政府。

2、对危害水域的人和事要现场制止,或者报告处理,以杜绝危害饮用水安全的事发生,确保人民生命安全。

3、若发现保护区内野生动物不正常死亡时,要立即停止供水,并报告卫生防疫部门检验。

4、若因工作不尽责任,造成保护区水域污染事故,处500元责任费,情节严重,造成重大后果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18篇:饮用水源报告

白水县环境保护局

关于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的

报告

市环保局:

根据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的通知》渭环发【2014】111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开展了辖区内城镇饮用水水源保护地安全风险隐患排查,现将检查落实情况报告如下 :

一、加强领导,周密安排

为了确保这次饮用水源保护地排查工作的顺利进行,我局成立了饮用水源保护地排查领导小组,主管副局长任组长、监察大队大队长任副组长,成员有开发股、监察大队、监测站的相关人员,监察大队具体负责这次专项执法检查的组织与实施工作。

二、详细摸底,认真排查

我县境内共有2个饮用水源地:耀卓饮用水源地和洼地饮用水源地,其中,耀卓饮用水源地、洼底饮用水源地均为地下水,洼地饮用水源地为备用水源。2个饮用水源地的水质良好,均达到了水环境保护要求.经排查,具体内容如下:

1、地方政策法律体系建设情况:有白水县县城供水应急预

案、包括防恐、干旱、事故、水污染、地震等自然灾害应急预案。

2、专门机构建设管理情况:白水县饮用水资源管理办公室、行政管理、编制12人。

3、近年来资金投入与相关建设情况:008年-2014年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资金投入35万余元,用于保护区标志、标示、警示牌等基础保护设施建设。

4、水质监测和达标情况:贯彻落实《全国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实施方案》,目前水源水质实际监测单位渭南市卫生监督所、监测频次每季度1次、监测具体指标32项,水质检测均为合格。

5、水源保护区内各类污染源取缔和管理状况: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实施封闭管理,

一、二级保护区内没有非法建设项目和排污口;

一、二级保护区内现无居民居住,耀卓、大洼底水源地搬迁8户、涉及居民数量26人。

6、风险源排查和监管:无风险源名录,建立危险化学运输管理通行情况记录,大洼底水源地二级保护区有渭清路穿越,设立禁止危险化学运输通行,水源保护区上游及周围没有重点行业。

7、应急能力建设:有应急水源,储备应急输水管道、水泵、闸阀等材料、有应急预案、每年开展一次应急演练。

三、扎实整改,确保饮用水源安全

2

虽然在这次专项检查中,未发现违法排污问题,但仍存在个别饮用水源地建设管理的漏洞,设立的护栏、警示牌不够规范,制度不健全等问题,我们当即要求其立即改正,并对涉及可能水污染的所有企业进行了全面排查,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消除了饮用水源污染隐患。

今后,我们将以人民群众的健康至上,继续加大饮用水源地的执法检查,严查各类环境违法行为,确保白水人民的饮水安全,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环境权益。

特此报告

白水县环境保护局 二O一四年八月五日

第19篇:保护首都饮用水源 促进区域经济发展

保护首都饮用水源

促进区域经济发展

------------怀柔区2010年水务建设工作总结

2010年,怀柔区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市水务局等部门的正确指导和大力支持下,立足生态涵养发展区的功能定位,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向观念要水,向机制要水,向科技要水”的工作理念,高效优质地完成了各项水务建设任务。

一、主要工作和成效

第一,建设安全饮水体系,确保城乡居民饮水安全。我们加强了对自来水集团怀柔分公司的行业监管,抽调精干力量追踪化验城区供水管网末梢水水质,确保居民饮水安全;并着力解决了范各庄等72个村居民的安全饮水问题,铺设管网总长965千米,一户一表2.1万个,引进和推广了先进的技术和设备净化水体,完善了“三证三卡五公开”及管理运行制度,确保水质安全达标。我区现已初步形成了覆盖城区、平原和山区的“三元架构,网状覆盖”的安全饮水网络体系,全区30余万城乡居民的安全饮水问题基本得到了保障。我们还加大应急备用水源地的保护力度,对水库进行科学调度,今年各类水源工程直接或间接为首都供水1.5亿方。

第二,建设节水型社会,发展都市型现代农业。生态涵养发展区、国际高端会议核心区的功能定位和北京水源地的 1 现实情况,决定了我区建设节水型社会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为此,我区从更新观念入手,多措并举,连续多年狠抓落实。2010年,在怀柔三山、北京香草世界等处,建成了由首部控制单元、输水管网、棚内小首部等组成的高科技设施农业精准灌溉工程;在红螺食品、红牛饮料和天元奥特等耗水量较大的5家企业实施节水技改;做好1000多套(件)居民家庭节水器具换装工作;科学核算洗车、洗浴等行业用水指标,严格实行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制。今年我区万元GDP耗水量下降了5%以上。

第三,建设四级治污网络,促进城乡可持续发展。我们通过构建立体化宣传网络,对全区群众进行宣传教育,并不断完善四级治污网络。2010年共在14个乡镇新建污水处理设施73处,新建污水管网136.2公里。全区现有大、中、小型治污设施增至513处,日处理污水能力11.86万吨,污水综合处理率达63%以上。同时,我区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并实施了《怀柔区餐饮企业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办法》、《怀柔区农村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等多部管理办法,明确了各部门职责,与相关人员层层签订责任制和协议书,从政策层面上确保了治污设施的正常运转,促进了水资源循环利用。为保护首都饮用水源,创建人水和谐的生态涵养文明区做出了贡献。

第四,建设生态水环境,服务新农村建设。为提升怀柔

2 环境优美指数,为建设宜居名城提供水环境支持。我们按照循环水务的建设目标,相继完成了汤河口镇新地、宝山镇宝山寺、长哨营乡大地等市、区新农村建设整体推进村、环境整治村及“栗花沟、水长城、白桦谷、西水湾”等特色沟谷的建设任务,优美的生态水环境使怀柔特色民俗旅游业声名鹊起,全区新农村建设和民俗游及相关产业稳步前进。 第五,建设生态河道维护和治理体系,提升宜居指数。2010年,我们继续投入资金,成立专门的管护队伍,依照“四不准”(即:不准砍伐、不准放牧、不准乱建、不准经营)的原则,对全区500公里主干河道进行管护,保持了河道的自然景观。并通过边坡生态治理、湿地维护、封禁保护等措施,完成了大沙河、雁栖河、怀河等河道节点河段生态综合整治工程,总长64.5公里。同时,我区还实施了“滨河森林公园涉水工程”,对怀柔新城怀河和雁栖河沿岸总长11.4公里的河段进行生态综合整治,从而大幅改善怀柔生态环境,提高怀柔城区宜居品质,服务“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建设。我们还结合“一打击三整治百日” 行动加大了执法力度,多措并举,打击了盗采砂石、非指定区域钓鱼游泳和沿河占道非法洗车等违法行为,河道内规模盗采现象已经绝迹,非指定区域游泳和钓鱼得到了有效控制,沿河、占道非法洗车完全杜绝。

第六,建设清洁小流域,保护首都饮用水源。2010年,

3 我们继续按照构筑水土保持“三道防线”的理念,坚持“供水、污水、垃圾、环境、河道”五同步的治理原则,完成了北宅、岐庄和七道梁共3条小流域建设任务,治理水土流失面积55平方公里。同时,制定实施了《清洁小流域管护办法》、《生态清洁小流域污水处理设施管护办法》和《垃圾处理办法》,成立了近百人的清洁小流域管护队伍,并和管水员、小流域管护员逐一签订管护协议,切实加强了对已建小流域的有效管护。良好的生态环境保证了密云水库、怀柔水库的入库水质,带动了特色沟域经济的发展。

第七,建设雨洪收集利用工程体系,促进循环水务建设。我们首先从思想上认识到雨水的稀缺性和宝贵性,并通过各种措施对雨水资源进行收集回用、渗透、调蓄等,充分利用雨洪资源,化害为利,改善水环境,缓解城市干旱缺水现状。我们坚持循环水务的理念,2010年在杨树底下等处新建10处雨洪利用工程,有效存蓄雨洪能力达到8.23万立方米,涵养了水源、营造了水景观、提升生了宜居指数,促进了水资源的合理利用。

第八,建设水务管理体系,提高水务管理水平。通过努力,我们的水政监察大队、防汛办等部门工作人员实现了参照公务员标准管理,从而提升了执法工作力度,增强了工作积极性。为部分单位更新完善了现代化办公设备,完善了防汛应急指挥系统,实现了远程监控、异地会商,水务站与市、

4 区水务局可实时进行信息互联互通。在全区建立了284个农民用水分会,并对 1000名农村管水员进行了三次业务培训,提高了水务管理水平。

二、主要做法和特点

(一)领导重视,部门联动。市领导和市局领导对我区的水务工作非常关心,多次莅临怀柔检查指导工作。区主要领导也亲临一线调研指导水务工作,统一协调区水务、发改委、环保、国土等部门和各镇乡建立联动机制,使涉水事务的处置做到统一安排,连贯有序,怀柔“大水务”体系更加完善。

(二)确保投入,保证完工。我区及时与市相关部门就2010年度转移支付中涉及怀柔区水务工程的建设任务和资金指标进行了沟通。截止目前,我区共落实转移支付资金1.46亿元。今年全区累计共投入水务建设资金5.32亿元,其中区级投入水务建设资金2.67亿元,比2009年度增加了73.4%,有力地保障了水务工程建设的有序开展。

(三)依靠科技,注重创新。在节水灌溉、安全饮水、清洁小流域建设等工作中,我们引进并推广了自动测墒仪、羟基自由基消毒设备、水厂远程检测控制系统和喷播护坡、挂网披绿、柳桩护岸等20余项高新技术和设备,有效地提升了水务工程建设项目的科技含量。

(四)加强管理,确保实效。依法制定并实施了《生态

5 清洁小流域管护办法》、《农村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生态清洁小流域垃圾处理管理办法》、《生态河道管护管理办法》等4个管理办法,通过层层签订责任书、明确主体等措施,从政策和操作层面上确保了水务设施的正常运转和生态河道的有效保护。

(五)阳光操作,保证质量。完成了10多个项目的招投标工作,公开招标率达100%,招投标管理零投诉,未发生一起违纪违法案件。

三、2011年工作思路

2011年,怀柔区将继续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水务工作的全局,把群众呼声作为第一信号,把群众利益作为首要目标,把群众需求放在优先领域,把群众满意作为根本标准来筹划全区的水务工作,计划实施以下工程。

一是加大水源保护工作力度,与相关部门和镇乡协调一致做好水源保护和安全供水工作。

二是结合雁栖湖生态示范区建设,积极推进该区域及相关辐射区的供水、治污、水环境营造、清洁小流域、生态河道治理等五大工程体系建设的相关工作。

三是加速清洁小流域建设。按照“三道防线”的理念,加速清洁小流域建设,促进区内重点沟域的产业发展。

四是完善安全饮水体系。统计核对农村饮水情况,通过引进国外先进的饮水工艺和设备,确保农村地区居民饮水安

6 全。

五是加大节水型社会建设力度。加大设施农业建设力度,最大限度地推广精准灌溉技术设备;加大对企业的节水技改,降低水耗;年内完成2000套件节水器具换装工作。

六是加速生态河道治理工作。重要地表水源保护区生态治理工程、怀河及雁栖河综合治理工程、大沙河二期生态治理工程将在取得市发改委的批复后,第一时间组织施工;我们还将做好怀九河二期生态治理工程的相关服务工作,打造“人文怀柔、水乡怀柔、和谐怀柔”。

七是做好水务行政审批和水政执法工作,继续坚持“依法审批,热情服务”的原则,为重点工程和项目提供快捷的水务审批。同时,重点打击河道的违章建设、破坏水土保持设施、盗采砂石和非指定区域野游野钓的行为。

八是加快防洪抗旱减灾体系建设步伐。我们将全力确保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生命安全,确保任何情况下群众都有水吃、不断顿。同时,防汛应急预案坚决做到科学合理,未雨绸缪、有备无患。

九是完善“治污四级网络”。我们将不断完善“治污四级网络”,继续提升全区污水处理率。

十是全面、出色、高标准、高质量完成市水务局等上级部门交给我们的各项水务建设任务。

第20篇:东莞市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7.1)

东莞市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2018.7.1)

(2017年12月29日东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2018年3月30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 2018年4月27日公布 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东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八号)

东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17年12月29日通过的《东莞市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业经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18年3月30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8年4月27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本市饮用水源水质安全,维护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源水质的保护。 本条例所称的饮用水源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饮用水功能的江河、湖泊、渠道、水库等地表水资源。

第三条 饮用水源水质保护,应当遵循政府主导、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饮用水源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将饮用水源水质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饮用水源水质保护目标和年度计划,对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源水质负责。

饮用水源水质保护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市人民政府应当将饮用水源水质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对相关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理委员会)及其负责人综合考核评价的范围。

第五条 本市依法实行河长制,分级分段组织领导辖区内饮用水源水质保护工作。

1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每年在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时,应当报告饮用水源水质保护工作情况,并向社会公开。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监督。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保护饮用水源水质的义务,有权对污染损害饮用水源水质的行为进行举报。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并保持畅通。市环境保护等依法行使饮用水源水质保护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应当依法查处。

第八条 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理委员会)应当组织开展饮用水源水质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普及水源水质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知识。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对饮用水源水质保护的宣传和舆论监督。

各类学校应当加强对饮用水源水质保护相关常识教育,结合实际组织开展相关主题活动,增强水源水质保护意识。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理委员会)应当推广使用先进的水污染防治和水源水质保护实用技术,倡导和鼓励清洁生产。

第二章 保护职责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建立饮用水源水质保护协调机制,统筹、协调全市饮用水源水质保护工作。

市人民政府应当适时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联合开展饮用水源水质保护的检查抽查工作。

第十一条 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饮用水源水质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行使下列职责:

(一)组织实施饮用水源水质保护的法律、法规及规章;

(二)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拟制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饮用水源水质保护规划和水污染防治计划,拟制饮用水源水质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三)组织实施生活污水和水域水污染治理,审定水域的纳污能力;

(四)对饮用水源保护区陆域污染源排放污染物进行监督管理;

(五)开展饮用水源水质监测工作,定期公布饮用水源水质状况等

2 信息;

(六)依法查处污染饮用水源的行为;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协同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开展饮用水源水质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责:

(一)组织全市水功能区的划分,优化全市供水布局;

(二)参与水污染防治计划的拟制;

(三)组织实施饮用水源保护区内供水设施、排水设施的规划、建设与管理工作;

(四)参与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和水源水质监测工作;

(五)会同国土、环境保护、农业、林业等主管部门做好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有关的水土保持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 市有关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职责做好饮用水源水质保护工作:

(一)规划主管部门负责饮用水源保护区及其他饮用水源地的城乡规划管理;

(二)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污水处理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

(三)国土主管部门负责安排饮用水源保护工程用地,以及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用地的监管管理;

(四)渔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渔业船舶和水产养殖业的管理,防止渔业船舶和水产养殖业污染饮用水源水质;

(五)公安部门和交通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公安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剧毒物品的公路运输,防止污染水体;

(六)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对种植业、畜禽养殖业的监督管理,控制农药、化肥、农膜、畜禽粪便等对饮用水源的污染;

(七)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森林环境保护,组织对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造林苗木、经济林苗、木本花卉等施用农药化肥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八)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质量的监督、监测,

3 以及农村饮用水取水点水质的监测工作;

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对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污染饮用水源水质的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饮用水源水质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饮用水源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辖区内的水污染防治和饮用水源水质保护工作。

第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饮用水源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理委员会)开展水源水质保护工作。

第十六条 供(取)水单位应当健全取水点水质检测和日常巡查制度,按照国家和省标准对本单位输出的饮用水源水质进行检测,定期维修、保养本单位水质检测设施,确保供水设施安全可靠运行,保证供水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供(取)水单位应当每月向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提供水质检测报告,适时提出保护措施建议,并配合落实相关管理措施。

供(取)水单位发现饮用水源水质不符合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并向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通报卫生、水行政等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 列入江库联网工程的湖泊、水库的管理单位应当协同有关主管部门做好湖区、库区备用水源水质的保护工作。

本条例所称江库联网工程,是指依托主干取水河流东江与同沙、横岗、水濂山等水库水源地,由东江沙角取水泵站、输水线路、两座加压泵站和相关水库组成的联网供水水源工程。

第三章 水质保护

第十八条 饮用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由市人民政府依法提出划定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保护区的划定,应当符合水环境功能区划。

饮用水源保护区报经批准后,市人民政府应当公布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具体范围、地理界线和保护措施。

第十九条 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水质,适用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Ⅱ类标准;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的水质,适用国家《地表水

4 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标准。

第二十条 为防范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上游高危项目或者污染源较集中区域的污染风险,有效控制污染,并保证足够的采取紧急措施的时间和缓冲地带,市人民政府可以在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范围的水域和陆域,报省人民政府批准,作为饮用水源准保护区,并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一条 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定后,因公共利益需要、自然环境发生变化、社会经济重大影响等情况需要调整的,由饮用水源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理委员会)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按照划定程序重新报经批准。

因从市外引进优质水源,饮用水源保护区需要调整的,按照划定程序报经批准。

第二十二条 饮用水源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在辖区内的饮用水源保护区边界设置地理界标、警示标志,在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人类活动频繁区域设置隔离防护措施,防止人为活动对饮用水源水质造成影响。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改变、破坏饮用水源保护区地理界标、警示标志、防护措施。

第二十三条 在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禁止建设下列项目:

(一)新建、扩建排放含有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和含汞、镉、铅、砷、铬等污染物的项目;

(二)新建、扩建、改建使用及存储含汞、镉、铅、砷、铬、镍、氰化物等有毒有害物质的项目;

(三)设置油类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储存罐、仓库、堆栈、油气管道和废弃物回收场、加工场;

(四)设置占用河面、湖面等饮用水源水体或者直接向河面、湖面等水体排放污染物的餐饮、娱乐设施;

(五)设置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六)设置排污口;

(七)其他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5 在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法律法规未禁止的建设项目,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时,应当充分评估项目对水源保护区水质污染的风险。

第二十四条 在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排放、倾倒、堆放、填埋、焚烧剧毒物品、放射性物质以及油类、酸碱类物质、工业废渣、生活垃圾、医疗废物、粪便及其他废弃物;

(二)从事船舶制造、修理、拆解作业;

(三)利用码头等设施装卸油类、垃圾、粪便、煤、有毒有害物品;

(四)运输剧毒物品的车辆通行;

(五)运输放射性物品的车辆通行;

(六)使用船舶运输剧毒物品、危险废物以及依照国家相关规定禁止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

(七)使用剧毒和高残留农药;

(八)清洗装贮过油类或有毒污染物的容器;

(九)破坏水环境生态平衡、水源涵养林、护岸林、与水源保护相关的植被的活动;

(十)使用炸药、有毒物品捕杀水生动物;

(十一)开山采石和非疏浚性采砂;

(十二)破坏饮用水源水质监测设施。

运载本条第一款第

(四)、

(五)项规定以外的有毒有害物质的车辆经过饮用水源保护区,应当配备防溢、防渗、防漏、防散落设备,方可通行。

运载本条第一款第

(六)项规定以外物品的船舶穿越饮用水源保护区,应当配备防溢、防渗、防漏、防散落设备,收集残油、废油、含油废水、生活污染物等废弃物的设施,以及防止发生事故时污染水体的应急设备,方可通行。

第二十五条 在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还禁止建设以下项目和以下行为:

(一)新建、扩建、改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6

(二)设置旅游设施、码头;

(三)向水体排放、倾倒污水;

(四)放养畜禽和从事网箱养殖活动;

(五)从事旅游、游泳、洗涤等活动;

(六)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第二十六条 饮用水源准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准保护区范围内使用液态化学品为原料或动力的单位应当设置防泄漏、防渗漏设施。

第二十七条 镇、村等日供水量大于二百立方米,但属于小型集中式取水的,其取水点周围半径二百米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清洗装贮过有毒有害物品的容器;

(二)使用剧毒、高残留农药;

(三)建立墓地;

(四)掩埋动物尸体。

取水点周围半径一百米区域内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设置排污口;

(二)设置饲养场、肥料堆积场、公共厕所;

(三)堆积垃圾、工业废料。

违反前两款规定,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可以要求行为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危害,同时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第二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林业主管部门、饮用水源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加强辖区内饮用水源保护区及相关流域、区域的生态建设工作,加强水土保持林、水源涵养林等防护林和人工湿地建设,确保饮用水安全。

第二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把饮用水输送管网的建设纳入城乡规划,并建立和完善饮用水输送管网安全维护制度,保证饮用水输送安全。

第三十条 饮用水源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内的单位和个人产生的工业废水、城镇污水和固体废弃物,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应当按照水污

7 染防治相关规定分类收集、集中处理。

第三十一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卫生主管部门制定汛期、涝期、枯水期应急供水调度措施,安排辖区内水库及供水单位提前蓄水、取水,检查备用水源可使用状态,密切监测汛期、涝期、枯水期水质标准,选择符合标准的取水点取水。

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汛期、涝期及枯水期饮用水源水质污染的风险防控,严格监控辖区内生产、收集、贮存、经营、使用、运输、处置危险化学品及危险废弃物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涉重金属企业、重点排污单位、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等单位的污水排放,督促企业正常运行污水处理设施,防止排污单位借汛期、涝期偷排偷放、超标排放等违法行为。

供水单位在汛期、涝期及枯水期应当增加净水工艺措施,保持供水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标准。

第四章 保障机制

第三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提供饮用水源保护区保护资金,主要用于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污水和垃圾集中处理设施建设、以植被保护和水土保持为主体的生态保护基础设施建设、绿色生态产业发展、生态旅游业发展等,促进区域经济社会与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

饮用水源保护区保护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市人民政府应当明确其使用方式、标准和范围。

第三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饮用水源保护补偿机制,明确补偿方式、范围、对象和标准。

因划定、调整饮用水源保护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第三十四条 饮用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划定前已有的项目和设施,因保护区划定后禁止设置而需要退出的,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保护区划定前经依法批准设置的,由市人民政府限期停业、关闭或者拆除,恢复原状;逾期不停业、关闭或者拆除的,依法强制执行。停业、关闭或者拆除的项目和设施的所有者或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市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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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护区划定前未经批准设置的,由市人民政府责令限期停业、关闭或者拆除,恢复原状;逾期不执行的,依法强制执行。

第三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信息共享平台,整合饮用水源水质监测资源,科学划分和确定监测范围、点位和项目,加强水质自动监测监控和预警能力建设,完善水环境监测体系。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监测、评估饮用水源、供水单位供水和用户水龙头出水的水质等饮用水安全状况,定期维修、保养水质监测设施,实时上传监测数据和分析成果并实现信息共享,发现异常情况的,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第三十六条 为维护饮用水源水质相关公共利益不受损害,在水源水质受到污染和破坏的情形下,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负有饮用水源水质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他机关、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可以通过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提交书面意见、协助调查取证等方式支持有关组织依法提起公益诉讼。

第三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江库联网工程建设工作,充分发挥江库联网工程在汛期、涝期、枯水期蓄水及水调度功能,保障本市备用水源安全。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理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辖区内江库联网建设工作。

第三十八条 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江库联网工程中水库、湖泊的周围应当设置截污设施,在入水库、湖泊的排污口处设置截流井及污水管网,防止污水流入水库、湖泊。

第三十九条 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建立重点排污单位名录。 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单位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不得擅自闲置、拆除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及其他水污染防治设施。

第四十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饮用水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及汛期、涝期和枯水期的供水突发事故预案。

饮用水供水单位应当根据饮用水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相应

9 的突发事件应急方案,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饮用水源发生水污染事故,或者发生其他可能影响饮用水安全的突发性事件,饮用水供水单位应当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向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通报卫生、水行政等主管部门;市相关部门应当根据情况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供水安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理委员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结合实行河长制,分级分段组织领导辖区内饮用水源水质保护工作的;

(二)违法批准在饮用水源保护区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的;

(三)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予依法查处的;

(四)未按规定在饮用水源保护区边界设置地理界标、警示标志,或者未按规定在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人类活动频繁区域设置隔离防护措施的;

(五)饮用水源发生水污染事故,或者发生其他可能影响饮用水安全的突发性事件,未根据情况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供水安全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未能确保供水设施安全可靠运行,导致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擅自改变、破坏饮用水源保护区地理界标、警示标志、防护措施的,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理委员会)予以制止,并责令恢复原状。

10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运载规定以外的有毒有害物质的车辆经过饮用水源保护区,未配备防溢、防渗、防漏、防散落设备的,由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未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由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七条有关规定,依法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具备饮用水功能的地下水源地及水质的保护、监督和管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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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用水源区保护工作汇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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