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人范文网 工作汇报

领导干部个人事项填报工作汇报(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0-04-05 05:55:05 来源:工作汇报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填报指南(版)

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

填报指南

中共安徽省委组织部干部监督处

2017年12月

1

填报总要求

领导干部须对本人填报内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确保填报信息规范、真实、准确、完整,自觉接受监督。

规范:就是要认真阅读《填表须知》和填写说明,准确理解掌握填报要求,逐项亲笔填写,书写工整规范。

真实:就是要本着对组织忠诚老实的态度,如实、客观、坦诚向组织报告每一个事项的真实情况。

准确:就是要认真查阅相关证件、合同、账户、执照等材料上记载的信息,逐项一一对照填写。

完整:就是要与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相关人员进行沟通核实,确保应报尽报、无遗漏。

自觉接受监督:就是要严格遵守政治规矩和组织纪律,强化纪律观念,作出庄严承诺,认真落实报告制度,自觉接受组织审查。

2 备注:《填报指南》正文中黑体字部分是填报中容易忽视或出错的地方,填报时需要引起特别注意。

报告表封面

(1)报告人

本人亲笔签名,书写工整,不得代填、打印或盖签名章。 (2)单位

填写工作单位全称或规范简称。 (3)报告日期

填写报告表时的日期,具体到年月日。如:2018年1月16日。

(4)阅签人、阅签日期

属于上一级党委(党组)管理领导干部的报告材料,由所在地方(单位)党委(党组)书记阅签。属于本单位管理领导干部的报告材料,不需要单位负责人阅签。

阅签人要亲笔签名,不得不签或他人代签。 阅签日期要具体到年月日。如:2018年1月17日。

报告人基本情况

领导干部应按照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记载信息,对照填写“姓名”“性别”“民族”“身份证号码”和“户籍地址”等。

3 (1)姓名

填写现用名,不得填写曾用名。 (2)民族

填写民族的全称。如汉族、回族、朝鲜族、维吾尔族等,不能简称“汉”“回”“鲜”“维”等。

(3)政治面貌

填写“中共党员”“民革”“民盟”“民建”“民进”“农工党”“致公党”“九三学社”“台盟”“无党派”“共青团员”“群众”等规范简称。

(4)在职状态

在“现职”或“已退出现职、尚未办理退离休手续”对应的□内选择划“√”。

(5)工作单位

现职领导干部,应填写本人现工作单位全称或规范简称。已退出现职、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一般填写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全称或规范简称。

(6)现任职务和职级

应完整填写本人担任的主要职务。如:“××省委副书记、省长”“××部副厅长、党组成员”。同时担任多个职务的,请逐个分行填写。已退出现职、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填写原任职务。比如××省××厅原厅长。

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的领导干部,职级填写现任职务对应的职级。非参公事业单位领导人员按照岗位设置对应的职级填写。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填写“企业领导人员”。

(7)身份证号码

4 证件名称包括居民身份证、军官证等。有居民身份证的,应填写18位二代公民身份证号码。没有居民身份证的,应填写相关身份证件上的号码,如军官证等。

同时持有居民身份证和军官证等的,在“基本情况”处填写公民身份号码,军官证等号码填写在“个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栏。

(8)户籍地址

填写户口簿“住址”栏的详细地址。如××市××县××路××小区5-1-401室。

1 本人的婚姻情况

(1)婚姻现状

首次填报时,应在未婚、已婚、离异、丧偶对应□内划“√”。 (2)婚姻变化情况

继续填报时,应将上次填报以来婚姻的变化情况填写在“婚姻变化情况”栏中。其中,婚姻无变化的,在“无变化”后□内划“√”;婚姻发生变化的,在结婚、离婚、丧偶、再婚等对应□内划“√”,并填写变化时间。

(3)婚姻变化时间

结婚、协议离婚以民政部门登记时间为准。诉讼离婚以法院判决生效时间为准。丧偶时间是指配偶自然死亡或宣告死亡的时间。

2-1 本人持有普通护照的情况

5 普通护照即因私护照,不含公务普通护照。首次填报时,无此类情况的,应在“护照号”列下方空格内填写“无”;有此类情况的,应填写截至填报时的有效普通护照情况,以及上年1月1日以来失效的普通护照情况。继续填报时,应先在表格右上方“有变化”或“无变化”后□内划“√”,有变化的在表格内填写变化情况。

(1)护照号

填写普通护照资料页中的护照号码,不能填写签证号。 (2)签发日期和有效期至 填写到具体年月日。 (3)保管机构

填写保管证件的组织(人事)部门。普通护照必须交由组织(人事)部门集中保管。证件虽交组织(人事)部门集中保管,但仍属个人持有,需要填报。如果证件相关信息记不清楚,可以到组织(人事)部门查询后,据实填报。

(4)备注

普通护照出现已过有效期、因遗失、被盗等情形被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宣布作废或剪角作废等情况的,在备注栏中注明。

2-2 本人因私出国的情况

填写时,应先在表格右上方“有此类情况”或“无此类情况”后□内划“√”。首次填报时,填写上年1月1日以来的因私出国情况;继续填报时,填写上次填报以来的因私出国情

6 况。所到国家应填报从出国至回国期间到过的所有国家,含过境签的国家。

(1)起止日期

填写实际出国时间和回国时间,具体到年月日。 (2)所到国家

每一次出国,逐一填写从出国至回国期间到过的所有国家,含过境签的国家。

(3)事由

填写探亲、访友、学术交流、就医、旅游、继承、接受和处理财产等情况。

(4)审批机构

填写审批同意因私出国的组织(人事)部门。 (5)所用护照号

填写该次因私出国时所使用普通护照上标注的“护照号”。

3-1 本人持有往来港澳通行证、

因私持有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的情况

首次填报时,无此类情况的,应在“证件名称”列下方空格内填写“无”;有此类情况的,应填写截至填报时的有效证件情况,以及上年1月1日以来失效的证件情况。继续填报时,应先在表格右上方“有变化”或“无变化”后□内划“√”,有变化的在表格内填写变化情况。

(1)证件号码

7 填写所持往来港澳通行证、因私持有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资料页中的证件号码。

(2)有效期限

填写到具体年月日。“往来港澳通行证”的有效期限应按照证件上的“有效期限”起止时间填写。“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的有效期限应按照证件上的“签发日期”和“有效期至”后的日期填写。

(3)保管机构

填写具体的组织(人事)部门等。往来港澳通行证、因私持有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必须交由组织(人事)部门等集中保管。证件虽交组织(人事)部门等集中保管,但仍属个人持有,需要填报。如果证件相关信息记不清楚,可以到组织(人事)部门等查询后,据实填报。

(4)备注

往来港澳通行证、因私持有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出现已过有效期、因遗失、被盗等情形被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宣布作废或剪角作废等情况的,在备注栏中注明。

3-2 本人因私往来港澳、台湾的情况

填写时,应先在表格右上方“有此类情况”或“无此类情况”后□内划“√”。首次填报时,填写上年1月1日以来的因私往来港澳、台湾情况;继续填报时,填写上次填报以来的因私往来港澳、台湾情况。

(1)起止日期

8 填写实际出境时间和入境时间,具体到年月日。 (2)所到地区

具体指香港、澳门、台湾。 (3)事由

填写探亲、访友、学术交流、就医、旅游、继承、接受和处理财产等情况。

(4)审批机构

填写审批同意因私往来港澳、台湾的组织(人事)部门等。 (5)所用证件号码

填写该次因私往来港澳、台湾所使用证件的号码。

4 子女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通婚的情况

首次填报时,无此类情况的,应在“子女姓名”列下方空白处填写“无”;有此类情况的,应填写现状。继续填报时,应先在表格右上方“有变化”或“无变化”后□内划“√”,有变化的在表格内填写变化情况。

子女的配偶是外国人的,填写其相应国籍;拥有双重或多重国籍的,逐一填写。“外国人”是指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员,包括取得外国国籍的原中国公民。中国内地居民获取国(境)外永久居留资格或长期居留许可的,不属于外国人。子女的配偶为无国籍人的,应填写“无国籍”。“无国籍人”是指不具有任何国家国籍的人,或根据任何国家法律都不认为是其公民的人。

5 子女与港澳以及台湾居民通婚的情况

9 首次填报时,无此类情况的,应在“子女姓名”列下方空白处填写“无”;有此类情况的,应填写现状。继续填报时,应先在表格右上方“有变化”或“无变化”后□内划“√”,有变化的在表格内填写变化情况。

子女与港澳以及台湾居民通婚,是指领导干部的子女与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和台湾居民缔结婚姻关系,其中包括子女与已取得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的原内地居民结婚的情况。

6-1 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的情况

首次填报时,无此类情况的,应在“姓名”列下方空白处填写“无”;有此类情况的,应填写现状。继续填报时,应先在表格右上方“有变化”或“无变化”后□内划“√”,有变化的在表格内填写变化情况。应报告配偶和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情况,也应报告配偶、子女中任何一人已移居国(境)外的情况。

“移居国(境)外”是指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国(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等情况。配偶、子女原本就是外国公民或者香港、澳门、台湾居民的,也属于“移居国(境)外”情形。在我国普通护照上贴有外国“永久居留”“长期居留签证”的(如新西兰),属于获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的情形。

(1)移居国家(地区)

填写移居的具体国家或地区(包括香港、澳门、台湾)。

10 (2)现居住城市

填写目前居住的国家(地区)及城市。 (3)移居证件号码

取得外国国籍的,应填写所在国家签发的护照号码,没有护照的填写身份证件号码。获取国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的,应填写所持有的有效移居证件号码。移居香港、澳门、台湾的,应填写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台湾身份证的证件号码。

(4)移居类别

根据移居情形,在外国国籍、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后相应的□内划“√”。

(5)备注

“备注”栏可填写移居国(境)外的变化情况,比如“已放弃”“无法放弃但已被列为公安机关登记备案人员”等。

6-2 配偶、子女虽未移居国(境)外,

但连续在国(境)外工作、生活一年及以上的情况

首次填报时,无此类情况的,应在“姓名”列下方空白处填写“无”;有此类情况的,应填写现状。继续填报时,应先在表格右上方“有变化”或“无变化”后□内划“√”,有变化的在表格内填写变化情况。

“配偶、子女虽未移居,但连续在国(境)外工作、生活一年以上”是指领导干部配偶、子女虽然没有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国(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但截至填报

11 日连续在国(境)外工作、生活(含留学)一年以上的情况。因探亲、旅行、出差等短期回国(境)内的,按连续在国(境)外工作、生活掌握。

7 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从业情况

首次填报时,应填写现状。继续填报时,应先在表格右上方“有变化”或“无变化”后□内划“√”,有变化的在表格内填写变化情况。填写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的工作单位及担任具体职务的情况时,需在单位性质的相应□内划“√”。

填写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的工作、学习单位以及担任具体职务情况时,既要填写配偶、子女的从业情况,也要填写子女的配偶的从业情况;既要填写在国内从业的具体情况,如果有在国(境)外工作的,也要填写其在国(境)外从业的具体情况,包括就业的单位和职务等。

(1)是否为共同生活子女

“共同生活的子女”,是指领导干部的未成年子女和由其抚养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未成年子女是指不满18周岁的子女;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是指不能辨认自己行为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无劳动能力或者无稳定收入,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等。根据实际情况,严格按照定义,在“是否共同生活”栏下相应□内划“√”。

(2)工作、学习单位及现任职务

不仅要报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就业的单位,还要具体报

12 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所担任的职务情况,有多个职务的应逐一填报。未从业人员应填写就读情况、学龄前或待业等;退休人员应填写退休前工作单位及原任职务,退休后再就业的,再就业情况需一并填写。

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自己创办或投资的企业中担任高级职务的,既应在经商办企业事项中如实填报投资情况,也应该在从业事项中如实填报担任职务情况。

(3)证件名称及证件号码

证件名称包括居民身份证、军官证等。持有居民身份证的,应填写18位公民身份证号码。同时持有军官证等其他证件的,军官证号等填写在“个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栏。

需要注意的是,证件号码我们要求填身份证号,不能填军官证、护照等号码。上过户口的年幼子女、现役军人,都应有身份证号。

(4)单位性质

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军队、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境外非政府组织的境内代表机构、学生、其他后对应的□内划“√”。根据实际情况,在“是否在国(境)外”栏后相应的□内划“√”。

(5)是否为高级职务

受聘担任私营企业高级职务或在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境内设立的代表机构中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的,需在“是否担任高级职务”栏内“是”后的□内划“√”;担任其他职务的,在“否”后的□内划“√”;

13 在其他性质的单位任职的,不需要勾选。

关于“高级职务”,对上市公司,以公司章程对经营管理层的具体设定为准;对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上市企业,以其章程对经营管理层的具体设定为准。“高级职务”一般包括:法定代表人、正副董事长、董事、监事、正副经理(总裁)、总会计师(财务总监)、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等,以及境外非政府组织的境内代表机构的首席代表、代表。

8 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被司法机关

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首次填报时,有此类情况的,应填写截至填报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无此类情况的,应在“姓名”列下方空白处填写“无”。继续填报时,应先在表格右上方“有变化”或“无变化”后的□内划“√”,有变化的在表格内填写变化后的情况。

填写时,既要填写配偶、子女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也要填写子女的配偶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如果被人民法院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处理结果中需详细填写判处的刑罚。

9 本人的工资及各类奖金、津贴、补贴等

填报本人上一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扣除所得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职业年金等后的工资及各类奖金、津贴、补贴等全年实际所得的情况。住房公积金包括个人缴纳部分和单位缴纳部分,计入工资收入。企业领导人员薪酬包括基本年

14 薪、绩效年薪、任期激励收入等,填写在工资栏内。

10 本人从事讲学、写作、咨询、审稿、

书画等劳务所得

应填报本人上一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扣除所得税后的讲学、写作、咨询、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的情况。无此类情况的,需在“无此类情况”后□内划“√”;有此类情况的,应先在表格右上方“有此类情况”后□内划“√”,并填写具体金额。

11 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

为所有权人或者共有人的房产情况

首次填报时,应填写现状。无房产的,应在“产权人”列下方空白处填写“无”;有房产的,应在表格内详细完整填写。

继续填报时,应先在表格右上方“有变化”或“无变化”后□内划“√”,有变化的在表格内详细填写上次填报以来的变化情况。填写变化情况时,既要填写购买、继承、接受赠与等方式获取的房产情况,也要填写出售、赠与他人等方式处臵房产的情况。

填报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名下的所有房产,包括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为所有权人的房产,以及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为共有权人的房产。房产是共有产权的,应填写所有的产权人姓名,同时在“产权人”栏中注明共有方式(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其中按份共有的应注明所占份额。

15 需要注意的是,已出售未过户的房产、配偶婚前持有的房产、他人以领导干部本人、配偶、共同生活子女身份信息购买的房产均要填报。

(1)房产来源(去向)

房产来源主要包括购买、继承、接受赠与等方式。房产去向主要包括出售、赠与他人等方式,退还原单位、离婚时判予对方等情况在“其他”栏后□内划“√”。

(2)具体地址及建筑面积

已取得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的,具体地址、建筑面积、产权性质等以证书记载的信息为准;尚未取得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的,以经备案的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信息为准。

“具体地址”应完整填写,如××市××区××小区5-1-401室。

“建筑面积”不能填写套内面积、使用面积等。与他人共有的房产,“建筑面积”应填写整套房产的建筑面积,不能按照比例或所占份额进行填报。

(3)房产性质和功能类型

房产性质主要包括商品房、福利房、经济适用房、限价房、自建房及有单独产权证书的车库、车位、储藏间等。厂房、商铺、酒店式公寓等房产,也需要填报。租住的房屋,租赁的车库、车位、储藏间等不需要填报。

(4)车库、车位、储藏间的填报问题

有单独产权证书的车库、车位、储藏间,应当作为房产单独填报;虽尚未取得产权证书,但经房产管理部门备案的,也应单独填报。需要注意的是,有的车库、车位、储藏间作为房

16 屋附属部分,没有签订单独买卖合同,也无法取得单独产权证书,其面积已计入整套房产建筑面积,不需单独填报。

12-1 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

投资或以其他方式持有股票的情况

填报时,应先在表格右上方“有此类情况”或“无此类情况”后□内划“√”。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持有股票的,应逐人、逐只填写持有的所有股票的名称或代码(我们要求股票名称和代码均填报)、份额、填报前一交易日收盘时的市值(市值=单只持股数量×收盘时股价),并合计填写填报前一交易日所有股票的总市值。通过“港股通”购买的股票,也需要填报。

股票是指股份有限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在我国境内,包括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俗称“新三板”)等发行、交易或者转让的股票。

(1)填报前一交易日市值

填写每只股票时,应填写股票的完整名称或代码以及“单只持股数量”和“填报前一交易日市值”。填报前一交易日市值=单只持股数量×填报前一交易日收盘时股价。

需要注意的是,填报前一交易日并非都是报告日期的前一天。如,报告日期为2018年1月8日(星期一),因1月6日、7日双休日休市,则前一交易日为1月5日(星期五)。填报前一交易日市值应为1月5日该只股票的持有份额乘以收

17 盘时股价。币种为“人民币”,单位为“万元”。购买的港股、B股需要换算成人民币。

(2)填报前一交易日总市值

填报前一交易日总市值为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持有的所有股票市值之和。

(3)备注

开通融资融券账户购买的股票,应当在“备注”栏注明融资融券使用额度等情况。

12-2 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

投资或以其他方式持有基金的情况

填报时,应先在表格右上方“有此类情况”或“无此类情况”后□内划“√”。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持有基金的,应逐人、逐只填写持有的所有基金的名称或代码(我们要求基金名称和代码均填报)、份额、填报前一交易日收盘时的净值(净值=单只基金份数×收盘时单位净值),并合计填写填报前一交易日所有基金的总净值。

基金是指在我国境内发行的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公募基金全称“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是指在我国境内,以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私募基金全称为“私募投资基金”,是指在我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通过证券公司、商业银行、互联网等各类基金销售机构购买的理财产品中属于基金的产品,均需填

18 报。

需要注意的是,近年来,一些证券公司推出了各种形式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与客户签订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将客户资产交由具备资格的商业银行或者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进行托管,为客户提供资产管理服务。这类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属于基金,需要填报。领导干部填报时容易忽视,将其当成股票帐户余额而没有填报。

常见的资产管理计划有:“招商证券智远天添利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国泰君安现金管家货币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华泰紫金天天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安信证券天利宝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民族证券现金港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国元元赢债券分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国元元增利集合计划”“华安理财合赢债券分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华安理财现金管理月月红集合计划”“银河水星1号集合计划”“平安证券现金宝集合计划”“东北证券元伯债券优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天风证券天泽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兴业证券金麒麟核心优势集合计划”等等。

12-3 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 投资或以其他方式持有投资型保险的情况

填报时,应先在表格右上方“有此类情况”或“无此类情况”后□内划“√”。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持有投资型保险的,应逐人、逐单填写持有的所有投资型保险的保险产品全称、保单号、保险公司名称、以及累积缴纳的保费、投资

19 金等,并合计填写所有保单累计缴纳保费、投资金总额。

投资型保险,包括人身保险投资型保险和财产保险投资型保险两类。“人身保险投资型保险”,是指填报日仍然生效的,在人寿保险公司、健康保险公司或养老保险公司购买的,保险产品名称中含有“两全保险”“年金保险”“投资连结型”和“万能型”“鑫账户”、“金账户”等字样的保险产品。“财产保险投资型保险”,是指至填报日仍然生效的,向财产保险公司缴纳投资金(包括保险储金、投资金、保障金、投资认购金等),获取保险保障,并按合同约定取得本金及其收益(亏损)的财产保险产品。“财产保险投资型保险”可通过中国保险协会网站(www.daodoc.com,“保险产品”专栏)公开的《财产保险投资型保险产品名录》进行查询。

填报时,应填写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是投保人的所有保单信息。至填报日已经失效的投资型保险产品无需填报。

13 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的情况

首次填报时,有此类情况的,应填写截至填报时的现状;无此类情况的,在表格的“姓名”栏内填写“无”。继续填报时,应先在表格右上方“有变化”和“无变化”后□内划“√”,有变化的在表格内填写变化后的情况。

填报时,既要填写配偶、子女经商办企业的情况,也要填写子女的配偶经商办企业的情况。需要注意的是,经商办企业的填报对象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若有此类情况,无论子女

20 是否已成年、成家,无论子女配偶的经商办企业(或投资入股)情况是婚前投资还是婚后投资,均需要报告。

应按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的最新情况逐项填写。企业或市场主体名称发生变化的,还须在“备注”栏注明原名称。

关于“个人认缴出资额或个人出资额”,企业或市场主体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应填写认缴出资额;企业或市场主体类型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的,应填写个人出资额,而非实际出资额。

需要注意的是,未开展经营活动、已经停止经营活动、被吊销营业执照但未办理注销手续,或虽办理注销手续但未完成注销的企业,也需要填报。填报时一定要和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认真沟通,请他们认真查找、仔细回忆,特别是要注意是否有注册后未开展经营活动的,或他人借用身份证件注册的企业,确保无遗漏。有此类情况的,填报时应按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的最新情况逐项填写,不能凭印象填写。省内“经商办企业情况”可通过省工商局网站(www.daodoc.com,“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安徽)”专栏)查询,在外省的情况可登录外省工商局网站查询。

14-1 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

在国(境)外的存款情况

填报时,应先在表格右上方“有此类情况”或“无此类情

21 况”后□内划“√”。

有此类情况的,应当逐人、逐账户填写填报时在国(境)外的国家或者地区(包括香港、澳门、台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存款情况,包括人民币和外币。在国(境)外中资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存款属于国(境)外的存款,需要报告。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外资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存款不属于国(境)外存款,不需要报告。也就是说,主要要看存款的地点是否在国(境)外,而不是看存款的银行和币种。

14-2 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

在国(境)外的投资情况

填报时,应先在表格右上方“有此类情况”或“无此类情况”后□内划“√”。

有此类情况的,应逐人、逐项填写填报时在国(境)外(包括香港、澳门、台湾)的投资情况,包括投资房产,投资或以其他方式持有股票、基金、投资型保险等情况。

15 个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对《规定》第三条、第四条所列事项,需要作出具体说明的,以及个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可在此栏内填写。

16 本人承诺

填写完成报告表后,本人应向组织作出郑重承诺并签名。承诺内容为:我已认真学习《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

22 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结果处理办法》,仔细阅读《填表须知》和每一事项表格下方的填表说明,所填内容已与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进行了认真核实。我郑重承诺,本人对以上所填内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并自愿接受组织监督和查核。

需要提醒的是,所有领导干部填报时均已向组织作出庄严承诺,已承诺仔细学习了相关填报要求,并就填报内容与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进行了认真核实。抽查核实发现不一致情况时,领导干部若以“个人疏忽”“不清楚相关填报要求”“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没有告知相关情况”等为理由,将不予采信。

17 相关纪律规定

这是今年报告表新增加内容,就是提醒领导干部要认真学习相关纪律规定,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纪律意识,严肃、认真对待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工作,如实、规范填报个人有关事项报告。

18 其他需要注意的事项

他人借用领导干部本人、配偶、共同生活子女等人身份证,购臵房产、投资股票、基金、投资型保险的,需要填报。

他人借用领导干部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人身份证,注册或投资入股企业的,也需要填报。

23

推荐第2篇:领导干部个人报告事项

附件1

《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填写说明

为使领导干部更好地理解《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准确报告个人有关事项,除《报告表》中第二页的“说明”外,现就《报告表》中的《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

(一)》(以下简称《表一》)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

(二)》(以下简称《表二》)的填写,作如下具体说明。

一、2014年1月填报时,《表一》第(3)项填写201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全年的情况,《表二》第(1)项、第(2)项填写201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全年的收入总计金额。《表一》、《表二》其余各项均填写截至2013年12月31日的现状。以后逐年填报时,《表一》、《表二》各项均填写上一年的总体情况或者变化情况。

二、《表一》第(1)项“婚姻变化情况”,填报时应填写本人的婚姻状况,包括未婚、已婚、离异、丧偶等,以后逐年填报上一年度的婚姻变化情况,包括结婚、再婚、离婚以及丧偶等情况,丧偶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已婚的填报时应填写配偶的姓名、出生年月、政治面貌等内容。婚姻情况有变化的,应填写变化的时间、原因;以后逐年填报时,如无变化,则填写无变化。

三、《表一》第(2)项中的“因私出国(境)证件情况”,包括因私普通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或其他往来台湾有效旅行证件等。填写“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情况”,应当包括证件名称、证件号码、发证机关、发证时间、有效期等内容。

四、《表一》第(3)项中的“因私出国(境)情况”,包括因私出国的情况和因私前往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的情况。在填报时应注明因私出国(境)的时间和事由,如前往国(境)外探亲、访友、旅游、继承、接受和处理财产等。

五、《表一》第(4)项、第(5)项、第(6)项、第(7)项中所称“子女”,是指领导干部的所有子女,既包括与领导干部共同生活的子女,也包括未与领导3 -

称、编号及持有股票份额,还应注明股票账户中填报前一日的股票市值和可用资金。

“基金”在填报时应注明所持基金名称、编号和持有基金份额,还应注明基金账户中填报前一日的基金市值和可用资金。

《表二》说明4中的“可用资金”,即指股票账户或基金账户中的可用资金。十

七、《表二》第(4)项中的“股权激励”,是指一种通过经营者获得公司股权形式给予企业经营者一定的经济权利,使他们能够以股东的身份参与企业决策、分享利润、承担风险的一种激励方法。股权激励有业绩股票、股票期权、虚拟股票、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延期支付、经营者(员工)持股、管理层(员工)收购、账面价值增值权等多种模式,在填报时应注明其具体类型。十

八、《表二》第(4)项中所指的“投资型保险”,是指具有“保障”和“投资”双重功能的保险产品,是将保险结合投资标的(基金、股票、债券等)所衍生的新产品。保户所缴纳的保费,不全是用来买保险,有一部分是用来投资股票、基金、债券等其他金融商品,但保户必须自己承担投资风险。

十九、《表二》第(4)项中的“其他金融理财产品”主要包括外汇交易、贵金属交易、股权投资、债券投资、信托投资、期权投资等其他金融投资方式。

十、《表二》第(5)项中的“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非上市公司、企业的情况”,应填写投资非上市公司企业的名称、经营范围、注册资本、所投资的金额及所占份额等内容。

二十一、《表二》第(6)项“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的情况”,应填写注册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名称、经营范围、注册资本、所投资的金额及所占份额等内容。

- 4 -

推荐第3篇:填报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通知

关于认真做好党员领导干部2007年首次

集中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工作的通知

机关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

近日省委办公厅下发了《山西省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实施办法》(晋办发[2007]8号),该办法是新形势下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管理和监督、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推动党风廉政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对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方针,关心和爱护干部,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健康成长具有重要意义。为认真落实中央和省委要求,根据《山西省环保局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实施意见》(晋环发[2006]402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做好我局党员领导干部2007年首次集中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组织实施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负责人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认真组织本部门本单位所有符合《实施意见》报告条件的党员领导干部,按规定填写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

二、参加填写《党员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的人员为:

1、局机关县处级副处以上(含县处级副职,下同)的党员干部。

2、直属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副职以上的党员干部。

3、副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的党员干部。

三、《党员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按附表内容和格式,用16开型纸填写,于4月13日前统一送交人事处。

附:

1、《党员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填报说明。

2、《党员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样表。

《党员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填报说明

1、“本人的婚姻变化情况”,包括变化的时间、原因、配偶的姓名、出生年月、政治面貌、工作单位和职务等内容。

2、“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情况”,包括证件名称、证件号码、发证机关、发证时间、有效期限等内容。

3、“本人因私出国(境)的情况”是指上一年度因私出国(境)情况,包括起止时间、原由、到达地区、途径国家(路线)、目的、组织者或旅游中介公司名称等内容。

4、“子女与外国人、港澳台居民通婚的情况”包括子女姓名、与本人关系、子女的配偶姓名、职业、国籍(地区)、结婚时间、登记地点等内容。

5、“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是指配偶、子女已取得他国国籍或在他国及港、澳、台地区取得长期或永久居留权,包括定居人姓名、与本人关系、职业、定居国家(地区)名称等内容。

6、“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指同财共居的子女,下同)私人在国(境)外经商办企业的情况”,包括办企业人姓名,与本人关系、所办企业名称、经营范围、在企业所任职务、资金来源、企业注册国家或地区、本人投资入股单位名称及地址(不包括上市公开发行公司)等内容。

7、“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担任外国公司驻华、港澳台公司驻境内分支机构主管人员”,是指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担任企业或分支机构、代办机构的董事、监事、正副经理(厂长)、正副代表(代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及相当职务级的人员,包括姓名、与本人关

系、所在单位及所任职务等内容。

8、“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包括姓名、与本人关系、被追究的时间、原因、刑罚种类等内容。

9、所列事项没有发生或者没有变动的,填“无”。

10、《报告表》可另附纸说明,并在所附内容后签字。

推荐第4篇: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中共高唐县委党校

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一条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领导干部包括: 领导班子成员;

第二条 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事项:

(一)本人接受、上交直接管理或服务对象、主管范围内下属单位和个人、外商和私营企业主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赠与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情况;

(二)本人持有因公、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情况;

(三)本人因公、因私出国(境)的情况;

(四)本人婚姻变化情况;

(五)本人及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指同财共居的子女,下同)购买、营建住房的情况;

(六)本人及配偶、本人和配偶的父母、子女婚丧喜庆事宜的情况;

(七)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及有关情况;

(八)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私人在国(境)外经商办企业的情况;

(九)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十)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 领导干部发生本制度第二条所列事项的,应当在事后30日内填写《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表》,一事一报。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报告的,应在特殊原因消除后7个工作日内补报,并说明原因。

1 第四条 领导干部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填写《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表》,集中报告一次上年度本制度第二条所列事项,所列事项没有发生或者没有变动的,应当予以明示;属于漏报的应当予以补报。

第五条 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报告材料由党组织转交到县纪委党风廉政室和县委组织部干部监督科,所在单位党组织应认真做好记载。

第六条 对个人报告的内容应当保密。组织认为应予公开或本人要求公开的内容,可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开。必要时,领导干部应当在参加民主生活会、进行述职述廉时,对发生的个人重大事项情况进行说明。

第七条 领导干部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不如实报告、隐瞒不报或不按组织答复意见办理的,由所在单位或者县纪委、县委组织部调查核实,并视情节轻重,采取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等方式予以处理。

第八条 领导干部执行报告制度的情况,作为考察、考核领导干部的一项重要内容。

推荐第5篇: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

赢了网s.yingle.com

遇到诉讼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yingle.com

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

第一条 为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领导干部遵纪守规、廉洁从政,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等党内法规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包括:

(一)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中县处级副职以上的干部(含非领导职务干部,下同);

(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县处级副职以上的干部,未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及内设管理机构领导人员(相当于县处级副职以上);

(三)中央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及中层管理人员,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盟)管理的国有企业领导班子成员。

法律咨询s.yingle.com

赢了网s.yingle.com

上述范围中已退出现职、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本人婚姻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从业等事项:

(一)本人的婚姻情况;

(二)本人持有普通护照以及因私出国的情况;

(三)本人持有往来港澳通行证、因私持有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以及因私往来港澳、台湾的情况;

(四)子女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通婚的情况;

(五)子女与港澳以及台湾居民通婚的情况;

(六)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的情况,或者虽未移居国(境)外,但连续在国(境)外工作、生活一年以上的情况;

(七)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的从业情况,含受聘担任私营企业的高级职务,在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境内设立的代表机构中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以及在国(境)外

法律咨询s.yingle.com

赢了网s.yingle.com

的从业情况和职务情况;

(八)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本规定所称“子女”,包括领导干部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规定所称“移居国(境)外”,是指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国(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

第四条 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收入、房产、投资等事项:

(一)本人的工资及各类奖金、津贴、补贴等;

(二)本人从事讲学、写作、咨询、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

(三)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为所有权人或者共有人的房产情况,含有单独产权证书的车库、车位、储藏间等(已登记的房产,面积以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为准,未登记的房产,面积以经备案的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为准);

(四)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股票、

法律咨询s.yingle.com

赢了网s.yingle.com

基金、投资型保险等的情况;

(五)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的情况,包括投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以及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等的情况;

(六)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在国(境)外的存款和投资情况。

本规定所称“共同生活的子女”,是指领导干部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子女和由其抚养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本规定所称“股票”,是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等发行、交易或者转让的股票。所称“基金”,是指在我国境内发行的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所称“投资型保险”,是指具有保障和投资双重功能的保险产品,包括人身保险投资型保险和财产保险投资型保险。

第五条 领导干部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集中报告一次上一年度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所列事项,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自觉接受监督。

非本规定第二条所列范围的人员,拟提拔为本规定第二条所列范围的

法律咨询s.yingle.com

赢了网s.yingle.com

考察对象,或者拟列入第二条所列范围的后备干部人选,在拟提拔、拟列入时,应当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本规定第二条所列范围的人员辞去公职的,在提出辞职申请时,应当一并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第六条 年度集中报告后,领导干部发生本规定第三条所列事项的,应当在事后30日内按照规定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告的,特殊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

第七条 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受理:

(一)中央管理的领导干部向中共中央组织部报告,报告材料由该领导干部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阅签后,由所在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转交。

(二)属于本单位管理的领导干部,向本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报告;不属于本单位管理的领导干部,向上一级党委(党组)的组织(人事)部门报告,报告材料由该领导干部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阅签后,由所在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转交。

法律咨询s.yingle.com

赢了网s.yingle.com

领导干部因职务变动而导致受理机构发生变化的,原受理机构应当在30日内将该领导干部的所有报告材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转交新的受理机构。

第八条 领导干部在执行本规定过程中,认为有需要请示的事项,可以向受理报告的组织(人事)部门请示。受理报告的组织(人事)部门应当认真研究,及时答复。

第九条 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每年对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情况进行汇总综合,向同级党委(党组)和上一级党委(党组)的组织(人事)部门报告。

第十条 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监督工作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探照干部管理权限,经本机关、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查阅有关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

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在履行职责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查阅有关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

巡视机构在巡视工作期间,根据工作需要,经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批准,可以查阅有关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

法律咨询s.yingle.com

赢了网s.yingle.com

检察机关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时,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查阅案件涉及的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

第十一条 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查核。查核方式包括随机抽查和重点查核。

随机抽查每年集中开展一次,按照10%的比例进行。

重点查核对象包括:

(一)拟提拔为本规定第二条所列范围的考察对象;

(二)拟列入本规定第二条所列范围的后备干部人选;

(三)拟进一步使用的人选;

(四)因涉及个人报告事项的举报需要查核的;

(五)其他需要查核的。

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巡视机构、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时,按照本

法律咨询s.yingle.com

赢了网s.yingle.com

规定第十条规定履行报批手续后,可以委托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查核。

第十二条 查核发现领导干部的家庭财产明显超过正常收入的,应当要求其作出说明,必要时可以对其财产来源的合法性进行验证。

第十三条 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的;

(二)漏报、少报的;

(三)隐瞒不报的;

(四)查核发现有其他违规违纪问题的。

第十四条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把查核结果作为衡量领导干部是否忠诚老实、清正廉洁的重要参考,运用到选拔任用、管理监督等干部工作中。对未经查核提拔或者进一步使用干部,或者对查核发现的问题不按照规定处理的,应当追究党委(党组)、组织

法律咨询s.yingle.com

赢了网s.yingle.com

(人事)部门及其有关领导成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 中共中央组织部和地方党委组织部牵头建立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联系工作机制,负责组织实施和协调工作。查核联系工作机制成员单位包括审判、检察、外交(外事)、公安、民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人民银行、税务、工商、金融监管等单位。各成员单位承担相关信息查询职责,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如实向组织部门提供查询结果。

第十六条 组织(人事)部门和查核联系工作机制成员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保密纪律,设专人妥善保管领导干部的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和汇总综合、查核等材料。对违反工作纪律、保密纪律或者在查核工作中敷衍塞责、徇私舞弊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对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中央军委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实际,制定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办法,报中共中央组织部同意后实施。

法律咨询s.yingle.com

赢了网s.yingle.com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7年2月8日起施行。2010年5月26日印发的《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同时废止。

 商标转让“失窃”的防止与应对

http://s.yingle.com/

   论驰名商标的认定 http://s.yingle.com/ 商标代理的好处 http://s.yingle.com/ 如何确定使用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的类别和名称 http://s.yingle.com/

 有关异议的法律法规条款

http://s.yingle.com/

 某系统有限公司与北京某有限责任公司不正当竟争 http://s.yingle.com/

 国家将酝酿新商标法中央一套不能想“套”就套 http://s.yingle.com/

 什么是商号,与商标的区别是什么 http://s.yingle.com/

 怎样认定判断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 http://s.yingle.com/

 变更商标注册人地址

http://s.yingle.com/

法律咨询s.yingle.com

赢了网s.yingle.com

 品牌管理22大薄弱环节

http://s.yingle.com/

 商标评审案件有哪些种类

http://s.yingle.com/

 商标注册证补发申请

http://s.yingle.com/

 非传统商标注册的条件和保护范围 http://s.yingle.com/

 商标抢注分析和应对措施

http://s.yingle.com/

 被注销的商标能不能重新使用

http://s.yingle.com/

  如何让商标长寿 http://s.yingle.com/ 贵阳审结一起商标侵权案侵权公司判赔20万元 http://s.yingle.com/

 商标可以分为哪些种类呢

http://s.yingle.com/

 商标之争引发水族行业“海啸”

http://s.yingle.com/

 《商标评审规则》第二次修改要点 http://s.yingle.com/

 聚味堂为何尝苦味 http://s.yingle.com/

法律咨询s.yingle.com

赢了网s.yingle.com

 对认定已超过三年的驰名商标如何对待 http://s.yingle.com/

 黄金甲商标遭安全套防盗门等商品抢注 http://s.yingle.com/

 发改委张晓强称自主创新需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http://s.yingle.com/

 删减商品/服务项目申请

http://s.yingle.com/

 中国品牌管理22大薄弱环节

http://s.yingle.com/

 海关总署重视知识产权保护 全力扶持国内企业 http://s.yingle.com/

 侵犯商标权的行为包括那些情形

http://s.yingle.com/

 驰名商标司法认定新问题研究

http://s.yingle.com/

  河南省扶沟县打假 http://s.yingle.com/ 我国驰

http://s.yingle.com/

  什么是商标评审 http://s.yingle.com/ 《商标受理通知书》中作什么用的 http://s.yingle.com/

法律咨询s.yingle.com

赢了网s.yingle.com

 申请人应收到的变更证明及有关通知 http://s.yingle.com/

 违规承印注册商标标识如何处罚

http://s.yingle.com/

 假冒商标罪的刑事责任

http://s.yingle.com/

 商标“抢注”有违公平竞争

http://s.yingle.com/

 商标商号的双重法律保护

http://s.yingle.com/

 商标异议复审申请书范本2018 http://s.yingle.com/

 解读商标法之第一章《总则》

http://s.yingle.com/

 要求更高任务更重难度更大--我国知识产权保护 http://s.yingle.com/

 认识商品条码与商标

http://s.yingle.com/

 标评审委员会评审商标争议案件时,评审组织的形式 http://s.yingle.com/

 什么是防御商标 http://s.yingle.com/

法律咨询s.yingle.com

赢了网s.yingle.com

 我国是如何保护驰名商标的

http://s.yingle.com/

 “立邦”漆将“立邦”电器告上法庭 http://s.yingle.com/

 奔驰:“一人一机”的品牌理念

http://s.yingle.com/

 四川成都成为全国首个拥有自主知识产权GPS多媒 http://s.yingle.com/

 刘氏假冒“啄木鸟”商标生产销售一条龙 http://s.yingle.com/

 未在我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如何保护 http://s.yingle.com/

  商标与域名 http://s.yingle.com/ 商品

http://s.yingle.com/

 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可以通过何种方式维权 http://s.yingle.com/

 司法考试商标法重点法条精读

(四) http://s.yingle.com/

 相信品牌的力量,就是相信开放竞争的力量 http://s.yingle.com/

法律咨询s.yingle.com

赢了网s.yingle.com

 山西省工商局印发《2018年商标监管工作要点》 http://s.yingle.com/

 商标保护法律框架的比较研究

http://s.yingle.com/

 国家工商总局加快商标审查增加5个审查处 http://s.yingle.com/

  应对商标抢注 http://s.yingle.com/ 驰名商

http://s.yingle.com/

 商标抢注的性质和对策

http://s.yingle.com/

  能否以商标偿债 http://s.yingle.com/ 只有健康,才能长寿——“老板”集团30年洗尽铅 http://s.yingle.com/

  何为“类似商品” http://s.yingle.com/ 在实践

http://s.yingle.com/

 查反向假冒应注意合同问题

http://s.yingle.com/

 上海全力打好奥运商标保护战48起侵犯标志专有 http://s.yingle.com/

 商标注册的核准 http://s.yingle.com/

法律咨询s.yingle.com

赢了网s.yingle.com

  品牌管理的魅力 http://s.yingle.com/ 商标

http://s.yingle.com/

 武汉查获大量假冒汽车蓄电池简讯 http://s.yingle.com/

 商标法修改正在进行专家学者出谋划策 http://s.yingle.com/

 共同商标不能擅自处分

http://s.yingle.com/

 商号与商标有何区别

http://s.yingle.com/

 工商发出警示谨防商标骗局

http://s.yingle.com/

 地理标志与商标制度的联系及区别 http://s.yingle.com/

  听觉商标 http://s.yingle.com/

WTO总干事拉米:中国政府并不缺乏保护知识 http://s.yingle.com/

 “土粉丝”销五十多国证明商标助文成粉丝闯市 http://s.yingle.com/

 浅议驰名商标法律制度的异化

http://s.yingle.com/

法律咨询s.yingle.com

赢了网s.yingle.com

 国家商标局出台商标转让新措施

http://s.yingle.com/

 商标保护与改善城市投资环境

http://s.yingle.com/

   变更商标代理人 http://s.yingle.com/ 商品的包装 http://s.yingle.com/ 狭义信

http://s.yingle.com/

 我国审查周期将缩短为一年

http://s.yingle.com/

 好商标不是抢出来的

http://s.yingle.com/

 中国首个省级文化品牌多彩贵州商标注册成功 http://s.yingle.com/

 看菜吃饭量体裁衣——浅谈商标注册时商品及服务类别的选择问题 http://s.yingle.com/

 西关世家5120万买得莲香楼老字号商标可保留 http://s.yingle.com/

 代理商标注册如何查询商标

http://s.yingle.com/

 中国名牌产品与中国驰名商标有何区别 http://s.yingle.com/

法律咨询s.yingle.com

赢了网s.yingle.com

 谁有权认定驰名商标驰名商标认定主体多元化引 http://s.yingle.com/

   知识产权法 http://s.yingle.com/ 反向假冒也侵权 http://s.yingle.com/ 图形商

http://s.yingle.com/

 商标国际注册办理网络商标查询

http://s.yingle.com/

 搜狐被商标刺痛软肋

http://s.yingle.com/

 企业应如何防止商标抢注有效

http://s.yingle.com/

法律咨询s.yingle.com

推荐第6篇: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

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

第一条 为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领导干部遵纪守规、廉洁从政,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等党内法规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包括:

(一)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中县处级副职以上的干部(含非领导职务干部,下同);

(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县处级副职以上的干部,未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及内设管理机构领导人员(相当于县处级副职以上);

(三)中央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及中层管理人员,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盟)管理的国有企业领导班子成员。

上述范围中已退出现职、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本人婚姻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从业等事项:

(一)本人的婚姻情况;

(二)本人持有普通护照以及因私出国的情况;

(三)本人持有往来港澳通行证、因私持有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以及因私往来港澳、台湾的情况;

(四)子女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通婚的情况;

(五)子女与港澳以及台湾居民通婚的情况;

(六)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的情况,或者虽未移居国(境)外,但连续在国(境)外工作、生活一年以上的情况;

(七)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的从业情况,含受聘担任私营企业的高级职务,在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境内设立的代表机构中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以及在国(境)外的从业情况和职务情况;

(八)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本规定所称“子女”,包括领导干部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规定所称“移居国(境)外”,是指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国(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

第四条 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收入、房产、投资等事项:

(一)本人的工资及各类奖金、津贴、补贴等;

(二)本人从事讲学、写作、咨询、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

(三)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为所有权人或者共有人的房产情况,含有单独产权证书的车库、车位、储藏间等(已登记的房产,面积以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为准,未登记的房产,面积以经备案的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为准);

(四)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股票、基金、投资型保险等的情况;

(五)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的情况,包括投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以及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等的情况;

(六)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在国(境)外的存款和投资情况。

本规定所称“共同生活的子女”,是指领导干部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子女和由其抚养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本规定所称“股票”,是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等发行、交易或者转让的股票。所称“基金”,是指在我国境内发行的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所称“投资型保险”,是指具有保障和投资双重功能的保险产品,包括人身保险投资型保险和财产保险投资型保险。 第五条

领导干部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集中报告一次上一年度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所列事项,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自觉接受监督。

非本规定第二条所列范围的人员,拟提拔为本规定第二条所列范围的考察对象,或者拟列入第二条所列范围的后备干部人选,在拟提拔、拟列入时,应当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本规定第二条所列范围的人员辞去公职的,在提出辞职申请时,应当一并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第六条

年度集中报告后,领导干部发生本规定第三条所列事项的,应当在事后30日内按照规定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告的,特殊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

第七条

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受理:

(一)中央管理的领导干部向中共中央组织部报告,报告材料由该领导干部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阅签后,由所在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转交。

(二)属于本单位管理的领导干部,向本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报告;不属于本单位管理的领导干部,向上一级党委(党组)的组织(人事)部门报告,报告材料由该领导干部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阅签后,由所在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转交。 领导干部因职务变动而导致受理机构发生变化的,原受理机构应当在30日内将该领导干部的所有报告材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转交新的受理机构。

第八条

领导干部在执行本规定过程中,认为有需要请示的事项,可以向受理报告的组织(人事)部门请示。受理报告的组织(人事)部门应当认真研究,及时答复。

第九条

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每年对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情况进行汇总综合,向同级党委(党组)和上一级党委(党组)的组织(人事)部门报告。

第十条

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监督工作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探照干部管理权限,经本机关、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查阅有关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

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在履行职责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查阅有关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

巡视机构在巡视工作期间,根据工作需要,经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批准,可以查阅有关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

检察机关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时,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查阅案件涉及的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 第十一条

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查核。查核方式包括随机抽查和重点查核。

随机抽查每年集中开展一次,按照10%的比例进行。 重点查核对象包括:

(一)拟提拔为本规定第二条所列范围的考察对象;

(二)拟列入本规定第二条所列范围的后备干部人选;

(三)拟进一步使用的人选;

(四)因涉及个人报告事项的举报需要查核的;

(五)其他需要查核的。

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巡视机构、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时,按照本规定第十条规定履行报批手续后,可以委托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查核。

第十二条

查核发现领导干部的家庭财产明显超过正常收入的,应当要求其作出说明,必要时可以对其财产来源的合法性进行验证。

第十三条

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的;

(二)漏报、少报的;

(三)隐瞒不报的;

(四)查核发现有其他违规违纪问题的。第十四条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把查核结果作为衡量领导干部是否忠诚老实、清正廉洁的重要参考,运用到选拔任用、管理监督等干部工作中。对未经查核提拔或者进一步使用干部,或者对查核发现的问题不按照规定处理的,应当追究党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及其有关领导成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

中共中央组织部和地方党委组织部牵头建立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联系工作机制,负责组织实施和协调工作。查核联系工作机制成员单位包括审判、检察、外交(外事)、公安、民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人民银行、税务、工商、金融监管等单位。各成员单位承担相关信息查询职责,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如实向组织部门提供查询结果。

第十六条

组织(人事)部门和查核联系工作机制成员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保密纪律,设专人妥善保管领导干部的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和汇总综合、查核等材料。对违反工作纪律、保密纪律或者在查核工作中敷衍塞责、徇私舞弊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对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中央军委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实际,制定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办法,报中共中央组织部同意后实施。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7年2月8日起施行。2010年5月26日印发的《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同时废止。

推荐第7篇: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一、为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我局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思想作风建设,提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自觉性,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局属各单位校级以上领导干部。

三、报告人应报告下列重大事项:

(一)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和参加集资建房的情况;

(二)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的办理情况(不含仅在近亲属范围内办理的上述事宜);

(三)本人、子女与外国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的情况;

(四)本人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的情况;

(五)配偶、子女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

(六)配偶、子女经营个体、私营工商业,或承包、租赁国有、集体工商企业的情况,受聘于三资企业担任企业主管人员或受聘于外国企业驻华、港澳台企业驻境内代办机构担任主管人员的情况。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也可以报告。

四、报告的重大事项,应由报告人在事后一个月内以书 1

面形式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告的,应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按照有关规定需要事前请示批准的,应按规定办理。本人认为需要事前请示的事项,也可以事前请示。

五、教育局党委组织部门负责受理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的报告。

六、对于需要答复的请示,受理报告的部门应认真研究,及时答复报告人。报告人应根据答复意见办理。

七、对报告的内容,一般应保密。组织认为应公开或本人要求予以公开的,可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八、领导干部不按本规定报告或不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由教育局党委、纪检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等处理。

九、教育局党委及纪检组要加强对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组织部门要把领导干部执行本规定的情况作为考核干部的一项内容。负责受理领导干部报告的组织部门每年须将执行本规定的情况向教育局党委、纪委报告一次。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铁东区教育局

2008年3月

推荐第8篇: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一、为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我司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思想作风建设,提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自觉性,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

三、报告人应报告下列重大事项:

(一)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和参加集资建房的情况;

(二)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的办理情况(不含仅在近亲属范围内办理的上述事宜);

(三)本人、子女与外国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的情况;

(四)本人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的情况;

(五)配偶、子女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本资料权属文秘资源网,放上鼠标按照提示查看文秘写作网更多资料

(六)配偶、子女经营个体、私营工商业,或承包、租赁国有、集体工商企业的情况,受聘于三资企业担任企业主管人员或受聘于外国企业驻华、港澳台企业驻境内代办机构担任主管人员的情况。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也可以报告。

四、报告的重大事项,应由报告人在事后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告的,应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按照有关规定需要事前请示批准的,应按规定办理。本人认为需要事前请示的事项,也可以事前请示。

五、公司党委组织部门负责受理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的报告。

六、对于需要答复的请示,受理报告的部门应认真研究,及时答复报告人。报告人应根据答复意见办理。

七、对报告的内容,一般应保密。组织认为应公开或本人要求予以公开的,可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八、领导干部不按本规定报告或不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由公司党委、行政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等处理。

九、公司党委、行政及纪委要加强对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组织部门要把领导干部执行本规定的情况作为考核干部的一项内容。负责受理领导干部报告的组织部门每年须将执行本规定的情况向公司党委、纪委报告一次。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推荐第9篇: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推荐)

如何规范领导干部报告个人事项的思考

实行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对加强领导干部管理和监督,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作风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是指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主持的2010年4月23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上审议并明确的两个规定,即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和关于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加强管理的暂行规定。

一、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内容

1、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在以往有关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明确规定领导干部必须报告本人婚姻变化及配偶和子女移居国(境)外、从业等事项,本人有关收入事项,本人及配偶和共同生活的子女房产、投资等事项,细化了报告程序,使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更加全面、更具有针对性。各级领导干部要如实报告有关事项,接受党组织监督。各级党组织要按照规定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

2、关于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加强管理的暂行规定,使这一管理工作更加制度化、规范化,对维护国家利益、依纪依法加强对国家工作人员管理具有重要作用。各级党组织要加强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的管理,同时必须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保护他们的工作积极性。

二、我县开展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工作情况

- 1 -

根据中央《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和自治区、重所知有关文件精神,我县下发了《XX县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实施方案》,要求全县科级领导干部应当在每年1月份集中报告上一年度个人有关事项,并严格要求按规定要求详细、完整地报告个人事项,对信息填报不全的报告材料,要退回补充完善,确保“报告对象不漏人、报告内容不漏项”;各乡镇、各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泄露或者扩散领导干部报告事项的有关内容。

三、规范领导干部报告个人事项制度存在的问题及产生原因

一是个别领导干部思想认识还不到位。个别领导干部仍存在模糊认识,自觉接受监督和主动报告的意识还不够强,认为个人事项是自己的事,与组织关系不大,认为报不报无关紧要。少数干部还没有充分认识到实行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制度是加强组织监督的重要举措,是组织对广大领导干部的关心和爱护,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此项工作的深入开展。

二是报告内容简单,项目不全。实际执行中,一些领导干部只报告本人的情况,子女、配偶的情况一般不报。甚至存在报告内容不真实情况。有些党员领导干部认为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要求填报的有关内容是个人隐私,不愿报告;也有些领导干部认为填报的有关内容组织上没有办法或没有精力核实,在填报时避重就轻或干脆不填,造成报告内容不真实。

- 2 -

三是报告事项信息的时效性较难把握。一些新任的党员

领导干部对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内容不熟悉,主动报告的意识不强,造成初始报告滞后,甚至有漏报的现象发生。有的单位党组织对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宣传力度不大,重视程度不高,少数党员领导干部对初始报告、即时报告、集中报告三类报告时间要求不掌握,存在以集中报告代替即时报告现象,造成即时报告不及时。

四、对策及建议

一是完善制度,规范报告程序。进一步明确报告的人员范围、目标要求、程序方法,受理审核、结果运用等内容,要求所有党员领导干部增强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如实全面地向党组织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二是教育引导,确保报告质量。加强日常教育,对党员领导干部必须报告的重大事项内容提出具体要求。明确各单位党政主要领导作为第一责任人,教育督促本单位领导干部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并把个人有关报告事项作为新任领导干部廉政谈话的一项重要内容。正确处理保护个人隐私与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关系,坚持报告事项的完整性和准确性,确保报告工作的质量。

三是严肃纠正,注重结果运用。加强对贯彻执行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的监督检查,健全干部管理监督长效机制。把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情况作为干部考察的一项重要内容,并装入个人廉政档案,对领导干部不报告或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视情节轻重,采取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检查、通报批评等方式予以处理。

- 3 -

四是适当公开,强化监督作用。不能把领导干部个人申报的材料始终由一部分人严加保管、秘而不宣,而要在党内适当的范围公开,以得到更好的监督。

五是注重及时提醒和教育。关口前移,做到防患于未然,上级组织部门、纪检机关对那些反映的问题进行认真的查处。在对新任党员领导干部进行任职谈话和廉政谈话时,要及时提醒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同时,加强对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学习宣传。

六是从实际出发,健全和完善制度内容。定期对制度的执行和监督的情况进行党内公示,并在执行的实践中及时汲取经验,改进工作。

- 4 -

推荐第10篇: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一、为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我司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思想作风建设,提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自觉性,特制定本制度,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

三、报告人应报告下列重大事项:

(一)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和参加集资建房的情况;

(二)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的办理情况(不含仅在近亲属范围内办理的上述事宜);

(三)本人、子女与外国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的情况;

(四)本人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的情况;

(五)配偶、子女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本资料权属文秘资源网,放上鼠标按照提示查看文秘写作网更多资料

(六)配偶、子女经营个体、私营工商业,或承包、租赁国有、集体工商企业的情况,受聘于三资企业担任企业主管人员或受聘于外国企业驻华、港澳台企业驻境内代办机构担任主管人员的情况,管理制度《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也可以报告。

四、报告的重大事项,应由报告人在事后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告的,应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按照有关规定需要事前请示批准的,应按规定办理。本人认为需要事前请示的事项,也可以事前请示。

五、公司党委组织部门负责受理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的报告。

六、对于需要答复的请示,受理报告的部门应认真研究,及时答复报告人。报告人应根据答复意见办理。

七、对报告的内容,一般应保密。组织认为应公开或本人要求予以公开的,可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八、领导干部不按本规定报告或不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由公司党委、行政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等处理。

九、公司党委、行政及纪委要加强对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组织部门要把领导干部执行本规定的情况作为考核干部的一项内容。负责受理领导干部报告的组织部门每年须将执行本规定的情况向公司党委、纪委报告一次。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11篇:完善领导干部个人事项申报制度

山东鄄城县检察院完善领导干部个人事项申报制度

2010-04-29 15:44:00 来源: 正义网(北京) 跟贴 0 条 手机看新闻

正义网山东4月29日讯(通讯员焦福臣贾建勋汤占祥)近年来,山东省鄄城县检察院院注重发挥纪检监察部门职能作用,加强对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的监督,有效规范了领导行为,增强了班子的凝聚力和战斗力。2006年以来,该院班子连续三年被县委评为“优秀班子”,得到了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认可和好评。

统一思想认识,增强接受监督的自觉性。该院针对个别班子成员认为监督是对自己不信任、跟自己过不去、有损领导权威等思想情绪,通过召开中心组学习、集中培训、专题研讨、正反典型剖析等方式,深刻分析有章不循、有纪不依、党内监督责任制不落实的严重危害,引导大家充分认识领导干部既要自重、自省、自警、自励、自律,提高拒腐防变能力。该院班子全力支持纪检监察工作,检察长首先“约法三章”:全体检察人员向班子看齐,班子成员向自己看齐;凡是要求大家做的,班子成员首先做到;凡是要求大家不做的,班子成员首先令行禁止,在自觉接受监督上作表率。

强化监督主体地位,全方位监督领导班子用权行为。为保证纪检监察部门的知情权、建议权、报告权,强化纪检监察部门的地位和作用,明确由党组副书记任纪检组长,主管全院纪检监察工作;监察部门负责人可列席党组会和有关重要会议,及时了解对重大问题决策的过程和情况,凡重大决策、重要项目、大额资金使用、干部任免等,均由纪检监察部门全程参与监督。在对班子决策监督方面,重点监督党组会、检察长办公会、检委会的议事规则是否有效落实,是否符合民主决策、科学决策、依法决策的程序和要求等。在对检察权运行监督方面,实行财务支出纪检审核制,办公、办案的所有费用单据,承办人首先交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同意并加盖纪检审核章后再提交检察长签字。对基础设施、重大工程项目,从招标、施工到验收等关键环节,纪检监察部门实行全过程现场监督。在对领导干部遵章守纪监督方面,针对过去干警反映较多的班子成员考勤不签到、配备专用车辆、领导值班不在岗等问题,纪检监察部门及时向院党组提出监督建议,院党组认真接受并进行了整改。在对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监督方面,重点监督“生活圈”、“社交圈”和“家庭圈”,主要看有无追求奢靡高档消费行为,有无染赌近黄等恶习;是否注意自己的身份,是否迎合低级趣味;家庭是否和睦,对子女不良习性是否纵容、姑息,家庭收入与支出是否相符,是否利用职权为亲朋好友谋利等,有效促进了自律。

健全制度规范,为实施有效监督提供制度保障。一是进一步完善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制度。结合召开民主生活会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每半年组织班子成员开展一次述职述廉活动,在全院大会上汇报勤政廉政情况,公开接受大家评议。推行廉洁从检公开承诺、情况公示制度,加强日常监督。二是进一步完善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和收入申报制度。对家庭财产、个人重大事项、职务消费、外出考察等情况,及时进行报告或公示,纪检监察部门会同政工部门,开展不定期督促检查。同时,针对个别情况下班子成员对案件当事人或其委托人所送钱物不好处理的问题,实行集中备案和统一退回制度,由纪检监察部门登记备案,并负责退回。三是进一步完善领导干部廉政档案制度。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领导干部廉政档案的填报内容审核把关,签署评价意见,增强了领导班子廉洁自律的自觉性,促进了各项廉政措施的落实。

第12篇: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相关规定文件

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党内有关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包括:

(一)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中县处级副职以上(含县处级副职,下同)的干部;

(二)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副职以上的干部;

(三)大型、特大型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中层以上领导人员和中型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

副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的干部和已退出现职、但尚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本人婚姻变化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从业等事项:

(一)本人的婚姻变化情况;

(二)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情况;

(三)本人因私出国(境)的情况;

(四)子女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通婚的情况;

(五)子女与港澳以及台湾居民通婚的情况;

(六)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的情况;

(七)配偶、子女从业情况,包括配偶、子女在国(境)外从业的情况和职务情况;

(八)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第四条 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收入、房产、投资等事项:

(一)本人的工资及各类奖金、津贴、补贴;

(二)本人从事讲学、写作、咨询、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

(三)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房产情况;

(四)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有价证券、股票(包括股权激励)、期货、基金、投资型保险以及其他金融理财产品的情况;

(五)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非上市公司、企业的情况;

(六)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的情况。

第五条 领导干部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集中报告一次上一年度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所列事项。

第六条 领导干部发生本规定第三条所列事项的,应当在事后30天内填写《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

(一)》,并按照规定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告的,特殊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

第七条 新任领导干部应当在符合报告条件后30日内按照本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领导干部辞去公职的,在提出辞职申请时,应当一并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第八条 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受理:

(一)中央管理的领导干部向中共中央组织部报告,报告材料由该领导干部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签后,交所在党委(党组)的组织(人事)部门转交。

(二)属于本单位管理的领导干部,向本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报告;不属于本单位管理的领导干部,向上一级党委(党组)的组织(人事)部门报告,报告材料由该领导干部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签后,交所在党委(党组)的组织(人事)部门转交。

领导干部因发生职务变动而导致受理机构发生变化的,原受理机构应当及时将该领导干部的报告材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转交新的受理机构。

第九条 领导干部在执行本规定过程中,认为有需要请示的事项,可以向受理报告的组织(人事)部门请示。

请示事项属于具体执行中的问题,受理报告的组织(人事)部门应当认真研究,及时答复报告人;属于本规定的解释问题,受理报告的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向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请示,并按照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的意见答复报告人。报告人应当按照组织答复意见办理。

第十条 报告人未按时报告的,有关组织(人事)部门应当督促其报告。

第十一条 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对报告情况进行汇总综合,对存在的普遍问题进行专项治理。

第十二条 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监督工作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本机关、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查阅有关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

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在履行职责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查阅有关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

检察机关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时,经本机关、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查阅案件涉及的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

第十三条 纪检监察机关(机构)、组织(人事)部门接到有关举报,或者在干部考核考察、巡视等工作中群众对领导干部涉及个人有关事项的问题反映突出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纪检监察机关(机构)、组织(人事)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对有关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四条 受理报告的组织(人事)部门对报告人的报告材料,应当设专人妥善保管。

第十五条 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和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对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领导干部应当按照本规定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自觉接受监督。

第十七条 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免职等处理;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的;

(二)不如实报告的;

(三)隐瞒不报的;

(四)不按照组织答复意见办理的。

不按照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同时该事项构成另一违纪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合并处理。

第十八条 本规定第三条第

(六)项所称“移居国(境)外”,是指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获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得国(境)外永久居留权、长期居留许可。

本规定第四条所称“共同生活的子女”,是指领导干部的未成年子女和由其抚养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本规定第四条第

(三)项所称“房产”,是指领导干部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为所有权人或者共有人的房屋。

第十九条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可以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中央军委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实际,制定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需要扩大报告主体范围或者细化执行程序的,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各自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5年发布的《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2006年发布的《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同时废止。

关于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 的国家工作人员加强管理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的管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工作人员,但经组织批准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国家特需高级科技人才和通过其他途径回国的海外高层次人才除外:

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

没有子女,配偶已移居国(境)外的;

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

前款所称“移居国(境)外”,是指获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得国(境)外永久居留权、长期居留许可。

第三条 本规定发布前,国家工作人员有本规定第二条所列情形的,应当在本规定发布后60日内,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组织(人事)部门书面报告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的有关情况。

本规定发布后,国家工作人员有本规定第二条所列情形的,应当在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60日内,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组织(人事)部门书面报告有关情况。

本规定适用人员依照本条前二款规定报告的有关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当在30日内,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组织(人事)部门书面报告。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人员的任职岗位依照有关规定需要调整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组织(人事)部门确定,并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第五条 本规定适用人员办理的公共事务,涉及到其配偶、子女移居国家和地区的,应当向本单位主管部门主动说明情况。存在利益冲突的,应当自行回避,或者由主管部门责成其回避。

第六条 本规定适用人员办理因私出国护照和往来港澳台地区的通行证件、申请因私出国(境)或者移居国(境)外等事项,及其出入境证照的管理等问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县处及副职以上领导干部办理或者申请前款所列事项,由有关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求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意见后处理。

第七条 选拔任用本规定适用人员,应当在考察时全面了解本规定涉及的相关情况。

第八条 本规定适用人员违反本规定,应当视情节轻重,采取批评教育、组织处理、追究纪律责任和法律责任等方式予以处理。

第九条 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规定的实施办法或者具体规定,由各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本规定精神制定。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已发布的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13篇: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

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新安排”威力有多大? “扩大抽查比例”凸显威慑作用 “凡提必查”严防“带病提拔” ——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新安排”威力有多大? 新华网北京3月25日电(记者华春雨、朱基钗)记者近日从中央组织部获悉,中组部在去年底已对做好2015年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工作作出安排。目前,全国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已基本完成了个人有关事项的集中填报工作,并就本人填报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郑重向组织作出书面“承诺”。 根据“新安排”,中组部将扩大随机抽查比例,从今年1月起实行“凡提必查”制度,进一步加大抽查核实力度,强化抽查核实结果的运用,并建立干部诚信档案。 据介绍,2010年来我国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开始集中填报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这项被称为“中国特色的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如何运转,效果怎样,威力有多大?新华社记者用数字和实例进行阐释。 150万名领导干部需签“承诺”书

“家事”“家产”都要申报 要求政府公职人员申报财产等个人事项,在许多国家是通行的做法。我国的集中探索和实践主要依据是2010年5月中办国办修订印发的《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 根据规定,我国的报告主体是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据统计,2014年全国向组织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领导干部达150万名。 按照要求,今年填写报告事项需要签“承诺”书,确保所填内容已与家人进行了认真核对,承诺所填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在报告内容方面,我国要求领导干部报告的事项内容有14项之多,报告表要由报告人亲笔填写。其中,涉及“家事”方面的有8项,主要包括本人的婚姻变化情况、配偶子女从业情况等;涉及“家产”方面的有6项,主要包括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房产、投资等情况。 据了解,这些事项中还包括很多子项和需要勾选的项目,要报告的内容可谓细之又细。比如,房产信息要细化到具体地址和交易价格,在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房产情况一项中,关于房产来源,就需要写明是购买、继承、接受赠与还是其他来源。在报告持有股票的情况时,还需要填写股票名称及代码、持股份额以及填报前一交易日股票总市值。 中央党校教授辛鸣分析指出,不管是报告主体还是报告内容,这一制度设计都充分考虑了中国特殊的社会政治文化环境。“在中国‘小官未见得小权’,县委书记只是正处级,但其掌握的权力、控制的资源可不小。局长夫人说话可能会被当做是局长本人说话,把申报内容规定到‘家事’和‘家产’是十分必要的。” “扩大抽查比例”“凡提必查”建立“干净做官”倒逼机制 “上级监督太远,同级监督太软,下级监督太难”,过去由于申报受理部门缺乏权威性,公众也缺乏了解官员申报情况的途径,导致监督流于形式。 2014年1月,中组部印发《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抽查核实办法(试行)》,在全国正式启动抽查核实工作,亮出了两把“利剑”——随机抽查和重点抽查。随机抽查体现普遍性,每年集中开展一次。重点抽查体现针对性,对拟提拔的考察对象、拟列入后备干部人选对象、群众举报反映的对象等进行核实。 中组部2015年工作“新安排”明确提出,在去年基础上,还要将随机抽查比例由目前的3%—5%提高到10%。同时突出抓好重点抽查,从2015年1月起实行干部选拔任用“凡提必查”。 两把“利剑”从存量和增量两个方面,不仅可以揭出一些领导干部的“不良家底”,更能防止干部“带病提拔”,对“干净做官”起到倒逼作用。 “五个一律”威慑作用显现 “裸官”将难以藏身 制度规定,检查结果的运用坚持“五个一律”:即凡是填报不规范或错报、漏报的,一律要求重新填报或限期补报;未如实填报的,一律要求领导干部本人作出说明;有意瞒报的,一律不得提拔任用,不得列入后备干部人选;发现违规问题的,一律责令其限期改正;涉嫌违纪违法的,一律将问题线索移交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处理。 中组部“新安排”还规定:要研究细化抽查核实结果处理政策。重点针对故意欺瞒组织、不如实报告的行为,以及家庭房产、收入等“合法性”存疑的问题,明确政策界限,细化处理规定。 随着这一制度大网的拉开,“裸官”难以藏身。据统计,2014年结合开展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工作,全国共有3200余名副处级以上干部报告了配偶或者没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情况;近千名在限入性岗位任职且配偶或子女不愿意放弃移居的领导干部,被调整了岗位。 2014年,中组部抽查核实中管干部、省部级后备干部等1550名,各地各单位抽查核实厅局级、县处级领导干部60170名。有5名拟提拔中管干部被取消提拔资格,有数十名厅局级、县处级考察对象被取消提拔资格。 以湖北为例,该省2014年共抽查核实了1896名领导干部,其中200余名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被责成作出书面说明或受到批评教育,10名拟提拔县处级以上考察对象被取消提拔资格,6名省管干部移交省纪委调查处理,在当地领导干部中产生了很大震慑。 扎牢制度之笼 专家认为向社会公示准备了条件 专家认为,经过几年的探索和实践,“中国特色的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正在逐步完善,该制度对领导干部的监督、约束和警示作用将逐步显现。 “我们既有主动抽查核实的机制,又用‘五个一律’来给制度通上电。像这样明文规定,对号入座的刚性制度要求,在其他国家并不多见。”辛鸣表示,这些都为逐步形成中国特色的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体系构建了一个很好的框架,也为进一步实现信息向社会公示准备了条件。 湖南商学院教授王明高指出,一些西方发达国家由于国家普遍的财务与金融监管水平较高,所以财产申报与公示制度的施行效果比较好。他建议,要使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有效有力实施,还需辅以以薪养廉制度、公民信用保障号码制度和金融实名制度等配套制度,形成完备的体系。 据了解,按照《深化党的建设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要求,在总结近年来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有关部门目前正抓紧修订《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重点就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的主体范围、报告内容的调整补充、查核结果的运用等进行完善,使报告内容更有针对性,报告程序更加完善,报告结果的运用更加有效。 同时,有关部门还将修订完善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汇总综合、抽查核实、结果处理等配套制度,逐步形成中国特色的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体系,让报告制度真正成为从严监督管理干部的利器。 “做得好的,我们要毫不动摇坚持并不断完善,同时还要在检查制度设计漏洞、扎牢制度之笼等方面下功夫,在更全、更大和更严上继续做下去。”国家行政学院政治学部教授李拓说。 中国特色领导干部个人事项报告制度“特”在哪?

第14篇: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

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

近日,中办、国办印发《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结果处理办法》。,总体上是报告8项家事、6项家产,共14项内容。 8项家事:

1、本人的婚姻情况;

2、本人持有普通护照以及因私出国的情况;

3、本人持有往来港澳通行证、因私持有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以及因私往来港澳、台湾的情况;

4、子女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通婚的情况;

5、子女与港澳以及台湾居民通婚的情况;

6、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的情况,或者虽未移居国(境)外,但连续在国(境)外工作、生活一年以上的情况;

7、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的从业情况,含受聘担任私营企业的高级职务,在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境内设立的代表机构中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以及在国(境)外的从业情况和职务情况;

8、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6项家产:

1、本人的工资及各类奖金、津贴、补贴等;

2、本人从事讲学、写作、咨询、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

3、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为所有权人或者共有人的房产情况,含有单独产权证书的车库、车位、储藏间等(已登记的房产,面积以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为准。未登记的房产,面积以经备案的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为准入);

4、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股票、基金、投资型保险等的情况;

5、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的情况,包括投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以及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等的情况;

6、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在国(境)外的存款和投资情况。

不如实报告将面临纪律处分 需要注意的是,新规同时对违反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的责任追究作出明确。其中规定,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漏报少报、隐瞒不报或者查核发现有其他违规违纪问题的,要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

同时,新规还明确了不如实报告的处分影响期,即官员如果因为不如实申报受到处分,这个处分要“背”多久。

第15篇: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廉政准则》,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按照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表》填写由公司纪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告的人员为公司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

第三条 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的具体内容:

(一)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房和参加集资建房的情况。

(二)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的办理情况(不含仅在近亲属范围内办理的上述事宜)。

(三)本人、子女与外国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的情况。

(四)本人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的情况。

(五)本人的婚姻变化。

(六)配偶、子女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

(七)配偶、子女经营个体、私营工商业,或承包、租赁国有、集体工商企业的情况,受聘于三资企业担任企业主管人员或受聘于外国企业驻华、港澳台企业驻境内代办机构担任主管人员的情况。

(八)配偶、子女及其直系亲属在自己单位或所管辖的单位安排工作或就业的情况。

(九)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条 《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表》应由本人事前或在事后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按要求如实填报。因特殊原因没有填报的,应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报告填写事项发生的时间、地点、简要过程、涉及的主要人员、财务情况及本人态度等内容。

第五条 按照有关规定应事前请示批准或报告人认为需要事前请示的事项,可以事前向纪委请示,事后应将执行情况按规定时间进行一次报告。对需要答复的请示,纪委应认真研究,在7日内答复报告人,并做好答复记录。报告人应按纪委答复意见办理。

第六条 报告内容一般应予以保密。组织认为应公开或本人要求公开的,可在一定范围公开。

第七条 领导干部应带头执行,按时、如实地报告个人重大事项,同时按照党风廉政责任制的规定,抓好本部门其他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落实。

第八条 报告人不按规定请示报告或不如实请示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在查明情况 后,应视情节轻重,责令其作出检查、限期改正,必要时可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涉及违纪的,应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条 公司纪委要加强对本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把执行本制度的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自查和干部考核、民主评议时个人述职述廉的内容,并列入年度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目标责任制进行重点考核。

第16篇: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一、为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我镇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思想作风建设,提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自觉性,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我镇的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

三、报告人应报告下列重大事项:

(一)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和参加集资建房的情况;

(二)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的办理情况(不含仅在近亲属范围内办理的上述事宜);

(三)本人、子女与外国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的情况;

(四)本人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的情况; (五)配偶、子女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

(六)配偶、子女经营个体、私营工商业,或承包、租赁国有、集体工商企业的情况,受聘于三资企业担任企业主管人员或受聘于外国企业驻华、港澳台企业驻境内代办机构担任主管人员的情况。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也可以报告。

四、报告的重大事项,应由报告人在事后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告的,应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按照有关规定需要事前请示批准的,应按规定办理。本人认为需要事前请示的事项,也可以事前请示。

五、我镇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受理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的报告。

七、对报告的内容,一般应保密。组织认为应公开或本人要求予以公开的,可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八、领导干部不按本规定报告或不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由处党委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等处理。

九、镇党委、纪委要加强对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17篇: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承诺书

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

承 诺 书

《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中的填表须知和每项表格下方的填表说明,我本人已认真阅读。《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抽查核实结果处理办法(试行)》也由考察组告知我本人。表中所填报的内容已经我本人、配偶、子女进行了认真核实。我郑重承诺:表中所填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如果出现填报情况与核实情况出现不一致,属于《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抽查核实结果处理办法(试行)》第六条至第九条情况的,自愿接受组织处理,终止选拔任用程序。

填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第18篇: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文山市规划局

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为进一步严肃党的纪律,强化党内监督约束机制,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经研究决定,在全局副科级以上干部中实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为此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报告对象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本局副科以上领导干部(含非领导干部职务)。

二、报告内容

l、本人购房、建房、住房变动,或出售、出租住房,装修住房的;

2、本人和生活在一起的父母、子女建私房的资金、土地资源的取得;

3、本人结(离)婚的;

4、本人有违纪违法行为的;

5、本人或家庭成员收受重要礼物、礼金(含有价证券)的;

6、本人因私向集体借款金额在2000元以上,或借用公物价值在2000元以上的,借用时间超过三个月的;

7、家庭成员安排调动工作的;

8、家庭发生重大民事纠纷和刑事案件的;

9、配偶、子女及直系亲属因私出国(境)、留学、劳务输出、定居的;

10、配偶、子女及直系亲属经商办企业、投资入股的;

11、家庭成员婚丧嫁娶的;

12、在本人工作生活上群众意见较大的问题;

13、本人需要向组织报告的其它问题。

三、报告程序

领导干部涉及上述报告事项的,无特殊理由须在15天内,主动填写《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报请建设局纪检监察部门审核监督,报告人要如实提供有关票据资料和办理情况。

四、责任追究

领导干部在处理个人重大事项时,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 告或弄虚作假、欺骗组织、报告严重失实的,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责成检查,直至党纪政纪处分。

本实施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二0一二年三月七日

第19篇:中组部:官员主动报告个人事项 不如实填报不予提拔领导干部组织部

中组部:官员主动报告个人事项 不如实填报不予提拔领导

干部组织部

2013年12月29日 13:11

4评论原标题:中组部印发通知进一步做好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工作

新华网北京12月29日电 日前,中共中央组织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不断强化对领导干部的监督,进一步做好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工作。

《通知》要求,领导干部要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0年印发的《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积极主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保证填报内容真实准确。

《通知》明确,领导干部要严格遵守报告纪律。对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不如实报告或隐瞒不报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离岗位、免职等处理;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凡不如实填报或隐瞒不报的,一律不得提拔任用、不列入后备干部名单。 《通知》提出,今年起将开展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抽查核实工作。据了解,抽查核实工作主要是对报告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核实,每年按一定比例开展随机抽查。同时,根据工作需要对拟提拔的部分考察对象、拟列入后备干部人选对象和其他需要核查的对象进行重点核查。早前报道: ·中纪委:对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开展抽查核实

[责任编辑:PN040] 标签:领导干部 组织部 干部

第20篇:关于认真填报科级领导干部集中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工作的汇报

区***局关于认真填报2012年科级领导干部集

中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工作的汇报

根据《关于做好2012年科技领导干部集中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工作的通知》(***〔2012〕**号)文件要求,区***局领导班子高度重视填报工作,召开专门会议认真学习文件,确保该项工作按时完成,现将我局科级干部填报工作开展情况汇报如下: 我局现有科级干部人,其中正科级干部**人,副科级干部**人,公务员编制科级干部**人,事业编制科级干部**人。为切实做好该项工作,确保工作顺利完成。局领导班子一是组织全局科级干部认真学习,组织部门开展该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增强科级干部对填报工作的认识程度,并就填报工作有关要求和注意事项进行了重点的说明。要求全局科级干部如实报告个人事项,自觉接受组织监督。二是加强填报工作指导。在印发《报告表》的同时,发放《填报样表》及填报说明,并要求科级干部按照报表指标、指标说明结合自身状况,按照要求的时间期限,认真填写, - 1 -

对于要求手写的材料,本人应认真手写,上报材料须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审签把关,保证填报内容的真实性和规范性。三是有效运用报告材料。所有填报人员,认真填报后,统一由局办公室,结合本次工作开展情况,以书面报告的形式,连同所有表格一起,加盖单位公章后,上报区委组织部。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四日

- 2 -

领导干部个人事项填报工作汇报
《领导干部个人事项填报工作汇报.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编辑。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相关专题
点击下载本文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