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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路交通反恐工作汇报(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0-04-05 06:02:53 来源:工作汇报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湖北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

湖北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

1997年9月28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0次会议于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路交通管理,保障安全、畅通,提高运输效益,充分发挥水路交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路交通的单位和个人。

本条例所称水路交通,包括航道和港口建设与保护、营运管理、安全监督、船舶检验、规费征稽及其有关活动。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省水路交通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路交通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的航务管理、港航监督、船舶检验机构(以下统称水路交通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路交通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交通主管部门做好水路交通管理工作。

第四条 水路交通设施的规划、建设及其维护应当符合内河通航标准、防洪标准及有关技术要求,并征求水利、土地、建设等相关部门的意见,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采取贷款、集资、引进外资等方式筹集资金建设的水路交通设施,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实行有偿使用。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 水路交通管理机构依法进行水路交通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与阻挠。

除水路交通管理机构依法查处严重违章、海关缉私和公安机关依法查处违法犯罪行为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拦截检查正常航行的船舶。 第二章 航道建设与管理

第六条 水路交通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国家规定划分航道技术等级,并按程序报批。

航道及其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必须符合航道技术等级标准。

第七条 内河航运建设应贯彻水资源综合利用的原则,鼓励在建设航运枢纽时建设电站工程,并可实行以电养航。

第八条 航道及其设施建设用地,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水路交通管理机构应加强对航道及其设施的监测和养护。过船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加强维护管理,保证船舶安全、便捷地通过。

水路交通管理机构为保障航道畅通进行的航道施工作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阻挠或收取费用。

第十条 在通航河流上兴建临河、跨河、拦河等与通航有关的设施,必须经水路交通管理机构和河道管理机构同意,方可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涉及航行安全和设施自身安全的,建设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同时设置助航设施,并负责维护管理,或者委托水路交通管理机构代设代管,其费用由委托单位承担。

第十一条 在通航河流上兴建水工程或者其他建设项目阻断航道的,必须同时修建过船设施;控制或引走水源影响通航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补偿措施。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航道及其设施。

在通航河道内挖取砂石、泥土、打捞作业等,必须报经水路交通管理机构和河道管理机构批准,并严格按批准的作业范围和方式进行;影响通航的,应采取补救措施。 第三章 港口建设与管理

第十三条 港口区域(以下简称港区)的界线划定由港口所在地县级以上水路交通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港口规划编制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四条 港口设施建设或者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水路交通管理机构审查同意后,方可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或者按程序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五条 港口经营人使用国家投资兴建的港口设施,必须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水路交通管理机构支付使用费。港口设施使用费,专用于港口建设和管理。

第十六条 船舶在港区内停泊、移泊,应当服从水路交通管理机构的管理。

沉没在港区内的船舶和物体,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必须按规定设置标志,并在限定时间内清除;逾期不清除的,水路交通管理机构可依法强制清除,清除费用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沉船、沉物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

第十七条 在港区内兴修与改造建筑物、使用港区岸线、进行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设置非港航业务标志、影响港区水文变化的工程建设及其他开发利用活动,必须报经水路交通管理机构批准,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禁止在港区爆破、打井、挖取砂石和泥土、倾倒废弃物、种植碍航植物及其他危害港口安全的活动。 第四章 营运管理

第十八条 申请从事营业性水路运输或者水路运输服务、港口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县级以上水路交通管理机构批准,取得经营许可证,凭证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手续。

使用船舶进行水路运输经营的,必须随船携带水路交通管理机构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营业运输证》,凭证运输。

第十九条 水路运输和水路运输服务、港口经营人,应该遵守以下规定:

(一)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二)禁止强行代办、哄抬物价、竞相压价;

(三)不得封锁、垄断货源;

(四)按期进行船舶年度审验;

(五)使用国家和省规定的水路运输票据和单证。

第二十条 水路运输、港口经营应按规定签订合同。经营人应加强经营管理,提高服务质量。

第二十一条 水路旅客运输经营人,应按水路交通管理机构批准的船舶、航线、班次、发航时间、停靠站点从事运输。如需取消或者变更,必须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并在有关站点公布十五日后,方可取消或者变更。因不可抗力需临时变更的除外。

因运输经营人的责任,造成旅客漏乘、误乘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防汛、抢险、救灾、军事运输以及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物资运输,承运人和港口经营人必须保证完成。因承担防汛、抢险、救灾运输任务所发生的费用及造成的船舶灭损,事后由下达运输任务的单位给予适当补偿。 第五章 交通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条 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船舶交易应当接受水路交通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无合法证件的船舶不得进行交易。

第二十四条 船舶、排筏、水上设施应按国家规定配备持有合格职务证书或者证件的船员,办理进出港口签证。

船舶、排筏、水上设施停泊或者作业不得妨碍其他船舶正常航行。禁止船舶超载、超航区航行和非载客船舶载客。

无船名船号、无船籍港、无船舶证书的船舶,不得航行、作业。

第二十五条 本省地方船舶修造企业必须取得省水路交通管理机构核发的船舶修造技术许可证,并按核定范围从事船舶修造。

船舶及船用安全产品,必须按国家规定申请检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航行和使用。

第二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本辖区内乡镇船舶及渡口的安全管理负责。水路交通管理机构对乡镇船舶及渡口安全实施监督和业务指导。

第二十七条 渡口的设置、迁移、撤销,渡口码头、渡船、渡工和渡运管理必须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渡口管理规定。

第二十八条 设置禁航区、进行水上水下施工或者体育竞赛,以及其他有碍交通安全的活动,应当事先经水路交通管理机构核准并发布航行警告或者航行通告,其费用由建设(施工)或者组织单位承担。

第二十九条 在通航河流实施减流、断流或者突然加大流量,影响船舶、排筏、水上设施安全的,实施单位应当事先告知水路交通管理机构,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交通安全。

第三十条 船舶、排筏、水上设施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油污染事故,当事人应当迅速向就近的水路交通管理机构报告,接受调查处理,并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减少事故损失,控制和清除污染。

水路交通管理机构发现或者接到水上交通事故报告后,应立即组织救助。

肇事船舶、排筏等未经处理,如需离开事故现场的,必须提供经济担保。 第六章 规费征稽管理

第三十一条 水路交通规费是指经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批准征收,用于水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维护和水路交通管理的专项资金。

水路交通管理机构负责水路交通规费的征收稽查工作。

第三十二条 水路交通规费的缴纳、征收和管理,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船舶、排筏应随船携带有效的水路交通规费缴免凭证,以备查验。

第三十三条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水路交通管理机构可设置水路交通规费征收稽查站,对水路交通规费的缴纳情况进行稽查。

征稽人员应文明执法,按章收费,不得乱收费、乱罚款。

第三十四条 水路交通规费票证由省财政部门监制,省水路交通管理机构统一发放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买卖、涂改或者转借水路交通规费票证。

第三十五条 水路交通管理机构应在规费征收场所公布水路交通规费费种、征收标准以及批准机关和文号,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六条 水路交通规费必须纳入省财政专户管理,实行统收统支,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截留、挪用、坐支。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恢复原状,限期清除;造成损坏的,给予补偿。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其停业整顿,并没收其非法所得。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对无船名船号、无船籍港、无船舶证书的船舶,责令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没收处理。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扣留或者吊销船舶证书和船员证件,并可对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以二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违章人员处以五十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逃避、拖欠水路交通规费的,由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足额补缴,并按国家和省规定收取滞纳金;逾期不补缴的,可以扣留船舶证书和船员证件;对抗缴水路交通规费的,可以采取强制措施滞留船舶,其费用由船舶所有人承担。滞留船舶满三十日以上,船主既不接受处理,又不申诉的,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可将滞留船舶依法拍卖,拍卖所得冲抵应缴费款、滞纳金和滞留船舶费用后,其余额返还船主。

第四十二条 交通主管部门、水路交通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挪用水路交通规费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本章规定由交通主管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委托县级以上水路交通管理机构行使;属于公安、水利、建设、物价、工商、税务等部门职责范围的,分别由有关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起诉,又不执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省境内长江干线的水路交通管理,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渔业船舶的登记、检验及船员管理和渔政管理,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但改变用途的除外。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应用中的问题由省交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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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交通运输行业发展统计公报

2014年,交通运输行业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全面深化交通运输改革,大力推进“四个交通”发展,新常态下行业运行总体平稳,交通运输各项事业实现稳中有进。

一、基础设施

(一)铁路。

年末全国铁路营业里程达到11.2万公里,比上年末增长8.4%。其中,高铁营业里程达到1.6万公里,西部地区营业里程4.4万公里、增长10.2%。路网密度116.48公里/万平方公里,提高9.04公里/万平方公里。其中,复线里程5.7万公里、增长17.7%,复线率50.8%、提高4.0个百分点;电气化里程6.5万公里、增长16.9%,电化率58.3%、提高4.2个百分点。

(二)公路。

年末全国公路总里程446.39万公里,比上年末增加10.77万公里。公路密度46.50公里/百平方公里,提高1.12公里/百平方公里。公路养护里程435.38万公里,占公路总里程97.5%。

全国等级公路里程390.08万公里,比上年末增加14.53万公里。等级公路占公路总里程87.4%,提高1.2个百分点。其中,二级及以上公路里程54.56万公里,增加2.13万公里,占公路总里程12.2%,提高0.2个百分点。

各行政等级公路里程分别为:国道17.92万公里(其中普通国道10.61万公里)、省道32.28万公里、县道55.20万公里、乡道110.51万公里、专用公路8.03万公里,比上年末分别增加0.24万公里、0.49万公里、0.52万公里、1.45万公里和0.35万公里。

全国高速公路里程11.19万公里,比上年末增加0.75万公里。其中,国家高速公路7.31万公里,增加0.23万公里。全国高速公路车道里程49.56万公里,增加3.43万公里。

全国农村公路(含县道、乡道、村道)里程388.16万公里,比上年末增加9.68万公里,其中村道222.45万公里,增加7.71万公里。全国通公路的乡(镇)占全国乡(镇)总数99.98%,其中通硬化路面的乡(镇)占全国乡(镇)总数98.08%、比上年末提高0.28个百分点;通公路的建制村占全国建制村总数99.82%,其中通硬化路面的建制村占全国建制村总数91.76%、提高2.76个百分点。

全国公路桥梁75.71万座、4257.89万米,比上年末增加2.18万座、280.09万米。其中,特大桥梁3404座、610.54万米,大桥72979座、1863.01万米。全国公路隧道为12404处、1075.67万米,增加1045处、115.11万米。其中,特长隧道626处、276.62万米,长隧道2623处、447.54万米。

(三)水路。

1.内河航道

年末全国内河航道通航里程12.63万公里,比上年末增加427公里。等级航道6.54万公里,占总里程51.8%,提高0.2个百分点。其中,三级及以上航道10854公里,五级及以上航道2.85万公里,分别占总里程8.6%和22.5%,分别提高0.5个和0.6个百分点。

各等级内河航道通航里程分别为:一级航道1341公里,二级航道3443公里,三级航道6069公里,四级航道9301公里,五级航道8298公里,六级航道18997公里,七级航道17913公里。等外航道6.09万公里。

各水系内河航道通航里程分别为:长江水系64374公里,珠江水系16444公里,黄河水系3488公里,黑龙江水系8211公里,京杭运河1438公里,闽江水系1973公里,淮河水系17338公里。

2.港口

年末全国港口拥有生产用码头泊位31705个,比上年末减少55个。其中,沿海港口生产用码头泊位5834个,增加159个;内河港口生产用码头泊位25871个,减少214个。

全国港口拥有万吨级及以上泊位2110个,比上年末增加109个。其中,沿海港口万吨级及以上泊位1704个,增加97个;内河港口万吨级及以上泊位406个,增加12个。

全国万吨级及以上泊位中,专业化泊位1114个,通用散货泊位441个,通用件杂货泊位360个,比上年末分别增加52个、27个和15个。

(四)民航。

年末共有颁证民用航空机场202个,比上年末增加9个,其中定期航班通航机场200个,定期航班通航城市198个。

年旅客吞吐量达到100万人次以上的通航机场有64个,比上年增加3个,年旅客吞吐量达到1000万人次以上的有24个,与上年持平。年货邮吞吐量达到10000吨以上的有50个,与上年持平。

(五)公路水路交通流量。

1.国家干线公路交通流量

全国国道网机动车年平均日交通量为15157辆(当量标准小客车,下同),按可比口径(下同)比上年增长3.8%。全国国道网机动车日平均行驶量为186538万车公里(当量标准小客车,下同),增长2.4%。全国国道网年平均交通拥挤度为0.48,增长3.0%。其中,国家高速公路日平均交通量为23551辆,日平均行驶量为97423万车公里,年平均交通拥挤度为0.39,分别增长5.5%、4.2%和5.7%;普通国道日平均交通量为10899辆,日平均行驶量为89048万车公里,年平均交通拥挤度为0.63,分别增长1.9%、0.5%和持平。

全国高速公路日平均交通量为22021辆,日平均行驶量为119894万车公里,年平均交通拥挤度为0.36,比上年分别增长7.1%、6.1%和7.4%。

2.长江干线交通流量

长江干线航道设有27个水上交通流量观测断面,全年日平均标准船舶流量的平均值为655.2艘次,比上年增长4.3%。其中,上游航道6个断面,日平均标准船舶流量的平均值为203.0艘次,下降0.3%;中游航道3个断面,日平均标准船舶流量的平均值为254.1艘次,增长5.3%;下游航道18个断面,日平均标准船舶流量的平均值为872.8艘次,增长4.7%。

二、运输装备

(一)铁路运输装备。

年末全国铁路机车拥有量2.11万台,比上年末增加261台。其中,电力机车占55.0%;内燃机车占45.0%。

全国铁路客车拥有量为6.06万辆,比上年末增加0.18万辆;其中,空调车5.21万辆,占85.9%,提高3.3个百分点;“和谐号”动车组1411组、13696辆,增加103组、3232辆。全国铁路货车拥有量为71.01万辆。

(二)公路营运汽车。

年末全国拥有公路营运汽车1537.93万辆,比上年末增长2.2%。

拥有载客汽车84.58万辆、2189.55万客位,比上年末分别减少0.8%和增加0.9%。其中,大型客车30.67万辆、1326.24万客位,分别增长2.6%和3.4%。

拥有载货汽车1453.36万辆、10292.47万吨位,比上年末分别增长2.4%和7.1%。其中普通货车1091.32万辆、5241.45万吨位,分别增长1.0%和4.7%;专用货车45.58万辆、490.59万吨位,分别减少1.4%和4.6%。

(三)水上运输船舶。

年末全国拥有水上运输船舶17.20万艘,比上年末减少0.3%;净载重量25785.22万吨,增长5.7%;平均净载重量1499.34吨/艘,增长6.0%;载客量103.23万客位,减少0.1%;集装箱箱位231.87万TEU,增长36.3%;船舶功率7059.85万千瓦,增长8.9%。

(四)城市客运车辆。

年末全国城市及县城拥有公共汽电车52.88万辆、59.79万标台,比上年末分别增长3.8%和4.3%,其中BRT车辆5339辆,增长19.1%。按车辆燃料类型分,其中柴油车、天然汽车、汽油车分别占52.9%、30.2%和2.5%。全国有22个城市开通了轨道交通,2014年新开通3个。拥有轨道交通车站1829个,增加280个,其中换乘站151个,增加17个;运营车辆17300辆、41770标台,分别增长20.4%和21.4%,其中,地铁车辆15696辆,轻轨车辆1372辆,分别增长21.0%和9.5%。出租汽车运营车辆137.01万辆,增长2.2%。城市客运轮渡329艘,减少22.0%。

三、运输服务

2014年,全社会完成客运量220.94亿人、旅客周转量30097.39亿人公里,货运量431.30亿吨、货物周转量181509.19亿吨公里,比上年分别增长4.1%、9.2%、6.9%和10.3%。

(一)铁路运输。

全年全国铁路完成旅客发送量23.57亿人,旅客周转量11604.75亿人公里,比上年分别增长11.9%和9.5%。其中,国家铁路完成23.24亿人,11556.36亿人公里,分别增长12.0%和9.5%。

全国铁路完成货运总发送量38.13亿吨,货运总周转量27530.19亿吨公里,比上年分别下降3.9%和5.6%。其中,国家铁路完成30.69亿吨,25103.42亿吨公里,分别下降4.7%和6.5%。

(二)公路运输。

全年全国营业性客运车辆完成公路客运量190.82亿人、旅客周转量12084.10亿人公里,比上年分别增长3.0%和7.4%,平均运距63.33公里。全国营业性货运车辆完成货运量333.28亿吨、货物周转量61016.62亿吨公里,比上年分别增长8.3%和9.5%,平均运距183.08公里。

截至年末,全国有98.95%的乡镇开通了客运线路,乡镇通车率比上年末提升0.31个百分点;93.32%的建制村开通了客运线路,建制村通车率比上年末提升0.54个百分点。北京、河北、辽宁、吉林、黑龙江和上海6省份已全面实现“村村通客车”。

(三)城市客运。

全国拥有公共汽电车运营线路45052条,运营线路总长度81.78万公里,比上年末增加3314条、6.88万公里,其中公交专用车道6897.3公里,增加1006.7公里;BRT线路长度2790.3公里,增加37.7公里;全年新辟、撤销、调整公共汽电车运营线路条数分别为3875条、1399条和5290条。轨道交通运营线路92条,运营线路总长度2816.1公里,增加11条、408.2公里,其中地铁、轻轨线路分别为76条、2418.0公里和9条、303.5公里。城市客运轮渡运营航线126条,运营航线总长度497.6公里,比上年末分别减少17条、77.8公里。

全年城市客运系统运送旅客1315.66亿人,比上年增长2.5%。其中,公共汽电车完成781.88亿人,增长1.4%,BRT客运量14.76亿人次,增长34.7%,公共汽电车运营里程346.69亿公里,下降0.6%;轨道交通完成126.66亿人,运营里程3.27亿列公里,分别增长16.0%和19.2%;出租汽车完成406.06亿人,运营里程1618.11亿公里,分别增长1.0%和1.6%,平均每车次载客人数1.96人/车次,空驶率31.2%;客运轮渡完成1.07亿人,增长0.7%。

(四)水路运输。

全国完成水路客运量2.63亿人、旅客周转量74.34亿人公里,比上年分别增长11.7%和8.8%,平均运距28.27公里。全国完成水路货运量59.83亿吨、货物周转量92774.56亿吨公里,比上年分别增长6.9%和16.8%,平均运距1550.68公里。

在全国水路货运中,内河运输完成货运量33.43亿吨、货物周转量12784.90亿吨公里;沿海运输完成货运量18.92亿吨、货物周转量24054.59亿吨公里;远洋运输完成货运量7.47亿吨、货物周转量55935.06亿吨公里。

全年两岸间海上运输完成客运量177.9万人,货运量5459万吨,比上年分别增长13.8%和3.5%;集装箱运量225万TEU,比上年增长9.4%。

(五)港口生产。

全年全国港口完成货物吞吐量124.52亿吨,比上年增长5.8%。其中,沿海港口完成80.33亿吨,内河港口完成44.19亿吨,分别增长6.2%和5.1%。

全国港口完成旅客吞吐量1.83亿人,比上年下降0.9%。其中,沿海港口完成0.81亿人,内河港口完成1.02亿人,分别增长3.6%和下降4.2%。

全国港口完成外贸货物吞吐量35.90亿吨,比上年增长6.9%。其中,沿海港口完成32.67亿吨,内河港口完成3.23亿吨,分别增长6.9%和6.8%。

全国港口完成集装箱吞吐量2.02亿TEU,比上年增长6.4%。其中,沿海港口完成1.82亿TEU,内河港口完成2066万TEU,比上年分别增长7.1%和0.6%。

全国港口完成液体散货吞吐量9.97亿吨,比上年增长5.1%;干散货吞吐量72.46亿吨,增长4.9%;件杂货吞吐量12.52亿吨,增长7.3%;集装箱吞吐量(按重量计算)23.49亿吨,增长7.5%;滚装汽车吞吐量(按重量计算)6.09亿吨,增长9.4%。

全国规模以上港口完成货物吞吐量111.88亿吨,比上年增长5.1%。其中,完成煤炭及制品吞吐量21.89亿吨,石油、天然气及制品吞吐量7.86亿吨,金属矿石吞吐量17.97亿吨,分别增长0.7%、3.7%和7.6%。

(六)民航运输。

全年全国民航完成旅客运输量3.9亿人次,旅客周转量6334.2亿人公里,比上年分别增长10.7%和12.0%。其中,国内航线、港澳台航线、国际航线分别完成旅客运输量3.6亿人次、1005.2万人次和3155.0万人次,比上年分别增长10.1%、11.2%和18.8%,

完成货邮运输量594.1万吨,货邮周转量187.8亿吨公里,比上年分别增长5.9%和10.3%。

民航运输机场完成旅客吞吐量8.32亿人次,比上年增长10.2%。完成货邮吞吐量1356.1万吨,比上年增长7.8%。

(七)邮政服务。

全年邮政行业业务总量完成3696.1亿元,比上年增长35.6%。

邮政普遍服务完成函件业务56.1亿件,比上年下降11.5%;包裹业务完成6024.0万件,下降13.0%;报纸业务完成191.2亿份,下降1.6%;杂志业务完成10.8亿份,下降5.4%;汇兑业务完成1.3亿笔,下降32.4%。

快递业务量完成139.6亿件,比上年增长51.9%。快递服务企业业务收入完成2045.4亿元,增长41.9%,快递业务收入占邮政行业业务收入的63.9%,提高7.3个百分点。

年末邮政邮路总条数2.3万条,比上年增加3.1%,邮政邮路总长度(单程)630.6万公里,增加40.8万公里。农村投递路线9.1万条,减少0.2%,农村投递路线长度(单程)377.6万公里,增长0.8%;城市投递路线5.8万条,增长6.0%,城市投递路线长度(单程)143.5万公里,增长11.9%。

四、固定资产投资

全年全国完成铁路公路水路固定资产投资25259.51亿元,比上年增长12.6%,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4.9%。

(一)铁路建设。

全年完成铁路固定资产投资8088亿元。其中,铁路建设投资6623亿元,比上年增长12.6%。

全年共投产新线8427公里,其中高速铁路5491公里。

(二)公路建设。

全年完成公路建设投资15460.94亿元,比上年增长12.9%。其中,高速公路建设完成投资7818.12亿元,增长7.1%。普通国省道建设完成投资4611.82亿元,增长18.9%。农村公路建设完成投资3030.99亿元,增长20.4%,新改建农村公路23.21万公里。纳入《集中连片特困地区交通建设扶贫规划纲要(2011-2020)》的505个贫困县完成公路建设投资3442.92亿元,增长8.1%,占全国公路建设投资22.3%。

(三)水运建设。

全年内河及沿海建设完成投资1459.98亿元,比上年下降4.5%。其中,内河建设完成投资508.12亿元,下降6.9%。内河港口新建及改(扩)建码头泊位253个,新增吞吐能力16216万吨,其中万吨级及以上泊位新增吞吐能力3094万吨。全年新增及改善内河航道里程2000公里。沿海建设完成投资951.86亿元,下降3.1%。沿海港口新建及改(扩)建码头泊位170个,新增吞吐能力36269万吨,其中万吨级及以上泊位新增吞吐能力33123万吨。505个贫困县完成水运建设投资24.69亿元,全部为内河建设投资,增长27.7%,占全国内河建设投资4.9%。

五、生产安全

全年未发生特别重大、重大铁路交通事故,铁路交通事故路外死亡人数同比下降7.8%。

全年全国共发生运输船舶水上交通事故260件,死亡失踪247人,沉船141艘,直接经济损失2.59亿元,比上年分别下降0.6%、6.8%、0.7%和32.5%。全国各级海上搜救中心全年共组织、协调搜救行动2014次,出动、协调各类船艇7477艘次、飞机297架次;在我国搜救责任区遇险船舶1842艘,获救船舶1484艘,遇险人员15926名,成功搜救15387名,搜救成功率96.6%。

公路水路交通运输建设领域全年共发生生产安全事故45起,死亡82人,分别比上年下降19.6%和7.9%。其中,死亡3-9人的较大事故11起、死亡42人,分别增加6起、25人。未发生死亡10人及以上重特大事故。

六、能源消耗与环境保护

(一)能源消耗。

国家铁路能源消耗折算标准煤1652.6万吨,比上年下降4.6%。单位运输工作量综合能耗4.51吨标准煤/百万换算吨公里,下降2.6%。国家铁路化学需氧量排放量1999吨,下降5.1%,二氧化硫排放量3.17万吨,下降10.1%。

全年共监测公路水路运输企业125家。监测的城市公交企业每万人次单耗1.4吨标准煤,比上年增长0.4%,百车公里单耗48.1千克标准煤,增长0.9%;公路班线客运企业每千人公里单耗12.1千克标准煤,增长4.3%,百车公里单耗29.3千克标准煤,下降1.6%;公路专业货运企业每百吨公里单耗2.0千克标准煤,增长6.7%;远洋和沿海货运企业每千吨海里单耗5.1千克标准煤,下降12.6%;港口企业每万吨单耗2.7吨标准煤,下降5.1%。

(二)公路水路环境保护投入。

初步统计,全年公路水路交通运输行业环境保护投入165.84亿元,其中公路环境保护投入129.67亿元,港口36.18亿元。公路环境保护投入中,生态保护设施占68%,污染防治设施占18%。港口环境保护投入中,生态保护设施占29%,污染防治设施占65%。

七、科技与人才队伍建设

全年铁路行业共发布55项铁路技术标准,5项科技成果获2014年度国家科学技术奖,其中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4项,国家技术发明二等奖1项。4项专利荣获第十六届中国专利奖优秀奖。

初步统计,全年公路水路交通运输科研基础条件建设完成投资超过12亿元,年末交通运输行业共有国家及行业(重点)实验室61个,国家及与行业相关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26个,行业协同创新平台19个。全年新签科技项目1600多项,计划投入研发资金总规模超过38亿元,其中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研究项目数约占项目总数43%,计划投入研发资金占总规模68%。共有2项科技成果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二等奖;333项科技成果获得社会科技奖。625项科技成果获得专利授权,41项科技成果成功转让,11项科技成果获得国家级重点新产品。

全年获得全国文明单位称号的单位133家。获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交通运输部联合表彰的全国交通运输系统先进集体197个、先进工作者200人、劳动模范298人。获得国务院表彰的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1个、模范个人4人(不含铁路、民航)。获得团中央、交通运输部联合表彰的全国青年文明号为103个。获得交通运输部表彰的全国交通运输行业文明单位178个、文明示范窗口186个、文明职工标兵174人、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工作者43人。全年获得“中华技能大奖”称号2人、“全国技术能手”称号17人、“全国交通技术能手”称号467人,全年共培养“交通青年科技英才”70人。

注释:

1.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省统计数据未包括在本公报内。

2.本公报中2014年全社会货物运输量为铁路、公路、水路、民航完成数,不包括管道数据。

3.公路环保投入统计范围为二级及以上公路,港口环保投入统计范围为规模以上港口。

资料来源:

本公报中,铁路数据来自国家铁路局;公路水路基础设施、运输装备、运输服务、固定资产投资、能源消耗监测、环境保护数据来自交通运输部综合规划司,乡镇建制村通车数据来源于交通运输部运输服务司,两岸海上直航运量数据来自交通运输部水运局,水上安全数据来自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搜救数据来自中国海上搜救中心,交通施工安全数据来自交通运输部安全与质量监督管理司,交通科技数据来自交通运输部科技司,行业人才数据来自交通运输部政策研究室、人事教育司;民航数据来自中国民用航空局;邮政数据来自国家邮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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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

(2011年7月28日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路交通管理,维护水路交通秩序,保障水路运输安全,促进水路交通事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水路交通及其管理活动。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路交通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责任。

第四条 省、设区的市及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水路交通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水路交通管理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水路交通工作,其所属的航运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港口、渡口、航道、水路运输管理工作;海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船舶、浮动设施的检验与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路交通管理相关工作。

第二章 水路运输

第六条 水路运输经营实行行政许可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不得从事水路运输经营活动。

第七条 单船载客十二人以下的客船运输经营,应当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活动相适应的组织机构、生产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

(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持有船员适任证书,并与企业签订一年以上全日制劳动合同;

(三)总运力达到二十四客位以上;

(四)办理旅客意外伤害强制险等国家规定的险种;

(五)有船舶停靠、乘客上下船所必需的安全设施;

(六)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条件。

单船载客超过十二人的客船运输经营,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八条 申请单船载客十二人以下水路运输经营许可的企业,应当向设区的市航运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复印件;

(四)船舶检验证书、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

(五)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身份证、船员适任证书、劳动合同;

(六)组织机构设置、生产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

(七)旅客意外伤害强制险证明文件;

(八)船舶停靠、旅客上下船所必需的安全设施的证明文件。设区的市航运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条件的,作出许可决定并且颁发水路运输许可证、船舶营业运输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九条 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经营资质条件开展经营活动,并保持经营资质条件。

船舶营运时,应当随船携带船舶营业运输证。

第十条 水路运输经营者要求停业或者歇业的,应当向许可机关提出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章 船舶、浮动设施与船员

第十一条 船舶、浮动设施所有人应当持所有权的证明文件和技术资料,到设区的市海事管理机构依法进行登记,但长度小于五米的非机动船除外。

船舶、浮动设施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其所有人应当持登记的有关证明文件和变更证明文件,到登记机构办理变更登记。

船舶、浮动设施灭失、失踪的,其所有人应当到登记机构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二条 依法登记或者即将登记的船舶、浮动设施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检验。

第十三条 长度小于五米的机动船和电瓶船申请检验的,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检验申请书;

(二)船舶出厂合格证或者质量证明书。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进行检验,检验合格的,向申请人颁发船舶检验证书;经检验不合格的,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长度小于五米的非机动船舶、水上摩托艇所有人应当持购船发票和合格证到经营地县(市、区)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备案船舶发生转籍、注销、租赁和抵押的应当到备案机关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五条 水上摩托艇应当在海事管理机构划定的专门水域进行活动。

第十六条 船员、水上摩托艇驾驶人员应当经有资质的培训机构进行安全和技能培训,依法取得有效证书,方可驾驶签注范围内的船舶或者水上摩托艇。

禁止未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船员上岗。

第四章 港口、渡口与航道

第十七条 港口、航道及其设施的建设应当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用于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和投入使用。

第十八条 公益性渡口和经营性渡口的设置、撤销,分别由渡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渡口经营者向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渡口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批。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设置、撤销渡口。

第十九条 公益性渡口的建设、养护和管理由渡口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经营性渡口的建设、养护和管理由经营者负责。

渡口的管理者或者经营者应当在渡口设置明显标志并保持标志完好。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移动、损毁渡口安全设施及其标志。 第二十条 禁止在港口、渡口、航道水域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养殖、种植;

(二)排放超过国家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

(三)倾倒泥土、砂石、废弃物;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一条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通航水域内挖砂、取石、堆存材料、设置永久性固定设施。

第二十二条 航运管理机构应当加强航道及其设施的监测、养护,保障航道的安全、畅通。

航运管理机构组织实施勘测、疏浚、抛泥、吹填、清障以及维修航道和设置航标等施工作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阻挠、干涉或者索取费用。

第五章 应急与安全

第二十三条 省、设区的市、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上应急救援工作的领导,根据本地实际,建立应急救援体系,组织制定水上应急救援预案,保障应急救援经费。

第二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水上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重点水域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水上应急救援队伍,并配备相应的装备、器材,提高水上应急救援能力。

重点水域的范围由省人民政府确定。

第二十五条 水上应急救援预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应急救援组织指挥机构与职责;

(二)预防与预警机制;

(三)应急救援响应;

(四)后期处置;

(五)应急救援保障。

水上应急救援预案应当抄送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农村生产、生活使用船舶及渡口的安全管理工作,明确水上交通安全管理人员,落实安全管理责任,接受县级以上海事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

乡(镇)人民政府与村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与船舶所有人应当分别签订安全管理责任书,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

第二十七条 在河流、湖泊、水库等通航水域从事水上旅游、经营性漂流、水上体育运动以及群众性活动,其组织者、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落实安全责任。

第二十八条 船舶和浮动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对其水路运输或者其他经营活动承担安全生产责任,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应急救援预案,保证必需的安全投入,配备必要的安全救护、救生设备,并对其所属的管理人员、船员、水手及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船舶航行:

(一)超载运输旅客或者超载、超限运输货物的;

(二)跨航线作业的;

(三)遇洪水、冰雪或者大风、大雨、大雾等恶劣天气不适航的;

(四)乘客与大牲畜、危险货物混载以及装载不当影响安全的;

(五)酒后驾船的;

(六)船舶的救生设备不齐全的;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船舶、浮动设施遇险时,船员及其他工作人员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实施自救,并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及海事管理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应当根据预案响应级别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并对救助工作进行领导和协调。海事管理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实施救援。

遇险现场和附近的船舶、船员,应当服从当地人民政府以及海事管理机构的统一调度指挥。

第三十一条 海事管理机构调查处理水上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当积极配合,未经海事管理机构同意,肇事船舶不得驶离指定的停泊地点。

水上交通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用于海事、航运监督管理的执法车辆、船舶应当使用统一的标志、标识,配备示警灯。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水路运输经营活动的,由航运管理机构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三万元罚款。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船舶、浮动设施未经登记、检验航行或者作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航行或者作业,限期登记、检验;拒不停止航行或者作业的,暂扣船舶、浮动设施;情节严重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船员未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上岗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其立即离岗,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对聘用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移动、损毁渡口安全设施或者标志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在通航水域内挖砂、取石、堆存材料、设置永久性固定设施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乡(镇)人民政府不履行船舶及渡口管理职责,造成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海事管理机构同意,肇事船舶驶离指定停泊地点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海事管理机构可以暂扣船舶及其相关器具,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海事、航运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条例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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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

【分类号】 E111053199801

【时效性】 有效

【颁布单位】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颁布日期】 19980612

【实施日期】 19980801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 交通

【文号】 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号)

【名称】 四川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

【题注】 《四川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已由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次会议于1998年6月1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 1998年8月1日起施行。

【章名】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路交通管理,维护水路交通正常秩序,发挥水路 交通在国民经济和国防建设中的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 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和从事水路 运输,水路运输服务,船舶制造、检验、航道、港口建设管理及其他从事 与水路交通有关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定职责、权限主 管本行政区域内水路交通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设置的航务管理机构依照本 条例规定,行使水路运输,航道、港口管理,港航监督,船舶检验和水路 交通规费稽征等职责。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路交通事业的领导,将水路 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鼓励、支持和引导 水路交通事业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法定职责,协助交通行政主管部 门做好水路交通管理工作。

第五条 船舶及船舶所有人和经营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除法律、法规规定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拦截、检查或扣留。

船舶所有人和经营人及其他从事与水路交通有关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应 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水路交通规费。

【章名】 第二章 水路运输管理

第六条 从事水路运输、水路运输服务业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国 家规定向航务管理机构申请水路运输许可证或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并凭 证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从事水路运输的单位或个人领取营业执照后,应按国家规定向航务管 理机构领取船舶营业运输证。船舶营业运输证必须随船携带。

禁止无船名、船号,无船籍港,无船舶证书的船舶(以下简称三无船 舶)从事水路运输。

第七条 从事水路运输、水路运输服务业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依照国 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或省人民政府物价部门核准的标准计收运杂费、服 务费,并使用国家统一的水路运输票据。

第八条 从事旅客运输的单位或个人应当遵守国家水路交通客运管理 规定,并在航务管理机构核准的班次、航线、停靠站点范围内从事旅客运 输。

禁止擅自取消、变更、转让船舶的班次、航线、停靠站点。确需取消、变更和转让的,必须报经原审批机构核准。

第九条 从事货物运输的单位或个人应当遵守国家水路交通货运管理 规定,并在航务管理机构核准的范围内从事货物运输。

第十条 从事水路运输服务业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在核准的经营范围 内从事水路运输服务。禁止以不正当的竞争手段垄断客源、货源,禁止倒 卖船票,不得强行代办客货运输。

第十一条 因水路运输、水路运输服务单位或个人的过错,给当事人 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托运人不得委托三无船舶装运货物;船舶租赁人不得租赁 三无船舶;货运代理人或装卸企业不得为三无船舶承揽业务或装卸货物。

第十三条 水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合并、分立或变更经营 范围的,应当报经原批准的航务管理机构批准;需停业或歇业的,应当在 停业或歇业前30日向原批准的航务管理机构申报,经批准后到工商行政 管理机关办理相应手续。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航务管理机构应 当根据社会运力、运量及船舶结构的综合情况和国家产业政策,制定船舶 发展规划,引导发展优良船型。

【章名】 第三章 航道管理

第十五条 航道及航道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 占和破坏。

第十六条 航道的建设、开发和利用应当符合航道发展规划。航道发 展规划应当与河道流域综合规划和交通战备综合规划相互协调。

第十七条 航道建设应当贯彻水资源综合利用原则,鼓励多渠道投资 建设电航枢纽工程、航道渠化工程。

第十八条 航务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航道的管理和维护,保持航道畅 通和航道设施完好,适时向船舶及有关单位发布航道、航标、航道水情及 航道工程施工作业的通告。

第十九条 航务管理机构在通航水域中设置的助航标志必须符合国家 标准。其他单位或个人在通航水域内设置专用标志应当经航务管理机构批 准。

第二十条 在通航河流中建设桥梁、码头等建筑物、构筑物,铺设或 架设过江(河)管道、电缆,从事水上水下施工、作业或开展水上文娱、体育活动,必须事先征得航务管理机构的同意,并按国家规定报河道主管 部门批准。

第二十一条 凡在通航水域内从事水上水下施工、作业或开展水上文 娱、体育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按规定设置信号,并在航务管理机构发 布的航行警告或航行通告核准的范围和时间内进行。

第二十二条 水电站、水库或其他闸坝因作业可能影响船舶、设施安 全的,应当在三日前通知航务管理机构,并协助采取安全保障措施。

第二十三条 因工程施工造成航道中断、恶化或航道设施损毁的,建 设单位应当承担补偿或赔偿责任。

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航务管理机构限定的时间内清除障碍物,并按原 航道技术等级标准予以恢复。对逾期不清除或清除后仍未达到原航道技术 等级标准的,航务管理机构可以采取强制打捞清除措施,其费用由工程建 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四条 在航道内采砂取石,必须经航务管理机构批准。禁止任 何单位或个人在航道内设置固定拦河捕捞网具,向航道内倾倒泥土、砂石、垃圾或其他废弃物及在航道内种植水生物。

【章名】 第四章 港口及渡口管理

第二十五条 港口规划的编制和审批应当符合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规 定。港口规划应当与流域航道规划、水资源综合利用规划相互协调,并与 所在城市、村镇的建设规划一致。

第二十六条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港口区域,是港口建设和生 产、服务的专用区域。凡在规划的港口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港口设施 或利用港区内的水域、陆域,应当经县级经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的航务管理机构同意,并按工程建设管理规定报经有关部门批准。

第二十七条 鼓励多渠道投资兴建港口、码头及港口设施。投资者依 法享有港口、码头及港口设施的合法权益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八条 凡进出港口的人员、车辆、船舶和在港区内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或个人,应当遵守港口有关规定,服从管理人员的调度和管理 。

第二十九条 渡口的设置、迁移或撤销,必须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 的规定,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部门批准。

禁止擅自设置、迁移、撤销渡口或将渡船移作他用。

【章名】 第五章 船舶管理

第三十条 船舶设计、制造、维修必须符合国家船舶检验规范、规程 的技术标准。经检验合格的船舶,由航务管理机构按国家规定签发相应的 船舶检验证书。

未经审查、检验,或经审查、检验不合格的船舶设计图纸、船舶,不 得销售或使用。

第三十一条 拥有船舶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依法向航务管理机构申请 办理船舶登记。未经登记的船舶禁止使用。

第三十二条 船舶航行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持有有效的船舶检验证书、船舶国籍证书和其他法定证件;

(二)按国家和省的规定配备有相应的船员;

(三)船舶技术状况良好,通讯、信号、导航、应急等设施和其他设 备齐全有效;

(四)按国家规定必须投保船舶险的船舶应持有保险文书或证明文件

(五)符合其他适航规定。

第三十三条 船舶进出港口,必须按规定到港口所在地的航务管理机 构办理船舶进出港口签证。

第三十四条 船舶航行、停泊、作业必须遵守有关水路交通安全管理 规定和桥区、港区、库区及水路交通管制区的特殊规定。船舶航行时必须 保持安全的航行速度和船距,正确使用声、光信号和其他信号。

禁止船舶航行时有下列行为:

(一)超载、超拖或在能见度不良的状况下冒雾航行;

(二)在非夜航航段夜航;

(三)在控制航段追越或进行编队、解队作业。

第三十五条 船舶所有人和经营人应当加强对所属船舶和人员的管理 ,根据船舶的技术性能、装载条件、船员条件和水文气象条件,合理使用 船舶。

第三十六条 除国家和省《船舶和船用产品目录》注册的船舶外,在 长江、金沙江和其他河流的急流航段航行的客渡船不得小于5载重吨,货 船不得小于3载重吨;在其他水域航行的客渡船不得小于3载重吨,货船 不得小于2载重吨。

禁止单机船舶在渠化河流、湖泊、水库以外的通航水域从事客渡运输 。

【章名】 第六章 船员管理

第三十七条 船员应经过安全、技能培训合格后持《船员服务薄》上 岗。机动船舶的船长及按国家规定应当经培训、考试后上岗的技术船员还 应当持有船员适任证书。

第三十八条 船员的培训、考试由航务管理机构按国家规定组织实施 。申请船员适任证书考试的人员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格和资历,并按规 定程序向航务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第三十九条 航务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船员的管理,实行技术船员注 册登记制度。

持有船员适任证书的技术船员应当向户籍所在地或服务单位所在地的 航务管理机构申请注册登记。船员需要变更服务单位的应当向航务管理机 构申请变更登记。

【章名】 第七章 安全管理

第四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辖区水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 领导,建立健全安全工作责任制。

水路运输、水路运输服务单位或个人,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水路交通安 全的规定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加强对所属船舶、设施及人员的管理,落 实岗位安全责任制。

第四十一条 各级航务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本辖区内水路交通实际,设 置安全标志。因特殊情况需设置水路交通管制区的,应当经同级人民政府 审查同意后,报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十二条 在紧急状态下,各级人民政府有权指令辖区内的船舶承 担防汛、救灾、抢险等任务。

第四十三条 船舶遇险时,应立即呼救,并开展自救;遇险地附近的 船舶和人员应积极履行救助义务。事故发生后,事故当事人或过往船舶应 及时向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政府和航务管理机构报告。事故当事人和其他知 情人应当配合、协助事故处理机关的调查取证。

第四十四条 对不适航船舶或发生水路交通事故未按规定向事故处理 机关提交担保手续的船舶,航务管理机构有权禁止其离港、令其停航或驶 向指定地点。

【章名】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 门的航务管理机构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违反第五条第二款,未按国家规定缴纳水路交通规费的,责令 限期补缴,并按日加收应缴纳金额5‰滞纳金;逾期不补缴的,处应缴纳 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六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其非法所得、没 收三无船舶;

(三)违反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二十四 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二十六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 以下罚款;

(五)违反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 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违反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可以暂扣其船舶。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其他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

第四十七条 水路交通规费和罚没收入实行收支分离。罚没款的收缴 办法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航务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 职责时必须出示证件;扣留证件、罚款、暂扣或者没收船舶必须依法出具 凭据。

第四十九条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航务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 条例规定,违法行使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有权 机关给予行政处分;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 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或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接 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 的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章名】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渔业船舶的登记、检验及船员管理和渔政管理,按国家 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自一九九八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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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水路交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路交通管理,维护水路交通秩序,保障水路交通运输安全、畅通,促进水路交通事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水路交通活动。

本办法所称水路交通,包括航道和港口的规划建设与管理、港口经营、船舶检验、水路运输与服务、水上应急管理、水上交通安全及其有关活动。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路交通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鼓励、支持和引导水路交通事业发展,并将水路交通监督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路交通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水路交通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水路交通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水利、旅游、体育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路交通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航道及港口管理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发展改革部门根据上一级水路交通发展规划、流域综合规划、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本地水路交通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航道及港口建设应当按照批准的水路交通发展规划进行,并符合基本建设程序、行洪安全和环境保护等要求。

第七条 航道建设以政府投入为主。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航道的建设与管理,可以授权省辖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鼓励企业或者个人投资港口建设并进行经营和管理,实行谁投资谁受益。

以改善水路交通条件为目的,利用社会资金建设的航道、船闸,可以实行有偿使用,其收费标准由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价格主管部门、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 在通航河流上兴建临河、跨河和拦河的工程建设项目及其他设施,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经有关水路交通管理机构和河道管理机构审查同意,并按规定办理有关审批手续。水路交通管理机构应当参加工程项目或设施的设计审查及竣工验收。

按前款规定兴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及其他设施,施工前建设单位必须制定确保航道畅通和航行安全的通航方案,并负责方案实施所需的费用。

第九条 渡口的设置、迁移或者撤销,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审批前应当征求当地水路交通管理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河务主管机关的意见。

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加强对渡口的管理,负责对渡口和渡运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第十条 水路交通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航道及其设施的监测、养护。水路交通管理机构为保障航道畅通依法进行的勘测、疏浚、抛泥、吹填、清障以及维修航道和设置航标等施工作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干涉。

第十一条 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下列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或者活动的,应当在进行作业或者活动前报水路交通管理机构批准:

(一)勘探、采掘、爆破;

(二)构筑、设置、维修、拆除水上水下构筑物或者设施;

(三)架设桥梁、索道;

(四)铺设、检修、拆除水上水下电缆或者管道;

(五)设置系船浮筒、浮趸、缆桩等设施;

(六)进行航道建设,航道、码头前沿水域疏浚;

(七)举行大型群众活动、体育比赛。

进行前款所列作业或者活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经其他有关部门审批的,还应当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禁止在航道、港口水域从事下列活动:(一)养殖、种植;(二)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采掘、爆破等;(三)倾倒泥土、砂石、废弃物;(四)超标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因工程建设等确需在港口水域进行采掘、爆破活动的,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并经县级以上水路交通管理机构批准。

第三章 船舶管理

第十三条 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规定申请船舶登记和船舶检验。

船舶的建造检验和船舶的年度技术检验,由船舶检验机构进行。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对船舶修造企业资质和建造、维修图纸进行审查,并对建造和维修过程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船舶检验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签发船舶检验证书。

军事、公安、体育运动以及渔业船舶的登记检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不得使用未取得船舶检验证书的船舶。

第十四条 购置他人船舶从事水上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船舶检验机构颁发的船舶检验证书以及船舶设计图纸和技术文件到船籍港所在地船舶检验机构换发船舶检验证书。

第十五条 船舶应当在码头、泊位或者依法公布的停泊区、作业区停泊;遇有紧急情况,需要在其他水域停泊的,应当向水路交通管理机构报告。

船舶到报废期限的,应予以报废。

浮桥承压舟必须取得有效的船舶检验证书以及船舶所有权证书。

第十六条 船长、轮机长和其他船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专业训练和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有效职务证书后持证上岗。

第十七条 乘客乘坐船舶、工作人员进行水上作业时,应穿戴救生衣。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私自建造或者改装船舶;(二)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船舶;(三)利用报废的船舶从事水路运输或水上作业。

第十九条 船舶航行、作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经依法检验并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二)经依法登记并持有船舶登记证书;(三)按规定配备有合格职务证书的相应船员;(四)按照国家规定应当投保船舶险的船舶应当持有保险文书或者证明文件;(五)配备必要的航行资料,并符合其他适航规定。

第二十条 船舶航行、作业时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超载运输货物、旅客,或者违反国家规定运输禁运、限运的货物;(二)跨航区、航线运输;(三)夜航或者在浓雾、暴雨、大风等达不到适航要求的条件下航行;(四)在控制航段追越或者进行编队、解队作业;(五)非客运船舶载客;(六)运载牛、马等大牲畜时,同时搭载其他乘客;运载机动车辆时,未进行人车分离;(七)酒后驾驶或作业;(八)不具备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船舶。

禁止无船名牌、无船籍港、无船舶证书的船舶航行、作业。

第四章 运输管理

第二十一条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加强对水路运输的管理,维护运输秩序,提高运输效率。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路货源集中地、过闸(坝)船舶的运输管理,可根据需要设立相应管理站(点)。

第二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从事营业性水路运输或者水路运输服务的,必须经水路交通管理机构批准,取得运输许可证或者运输服务许可证。

取得运输许可证和运输服务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凭证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营业登记,经核准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营业性运输船舶必须随船携带水路交通管理机构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营业运输证》。

第二十三条 从事水路运输或者水路运输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以下规定:(一)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二)禁止强行代办、哄抬物价、竞相压价;(三)不得封锁、垄断货源;(四)按规定进行年度审验;(五)使用国家和省规定的水路运输票据和单证。

第二十四条 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遵守水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保持船舶航行、停泊水域的环境卫生,不得违反规定排放、倾倒废弃物、污染物。

船舶储存、装卸、运输危险货物,应当遵守国家和省有关危险物品安全管理规定,并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应当按照规定用途、范围使用渔业船舶、自用船舶,载人、载货不得超过准载人数和准载货物重量。

自用船舶应当在核定的航行区域内航行。

严禁渔业船舶、自用船舶从事营业性运输。

第二十六条 水路运输企业和港口经营者必须按规定向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统计主管部门提供营业性和非营业性运输统计表。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及各自的职责分工,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的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落实水上交通管理责任。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措施,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度,组织、督促、支持有关部门、单位依法履行水上交通安全的监督和管理职责,协调解决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履行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行政村和船主的船舶安全责任制;(二)集会、节假日期间,组织有关人员协助维持水上安全生产秩序;(三)负责非营运船舶的安全监督管理,落实船舶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专门人员;(四)督促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船员遵守有关水上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三十条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通航水域运输船舶、渡口载客船舶、浮桥、水路运输企业的安全监督管理。

农业(含渔政监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渔业船舶的安全监督管理。

水行政主管部门、河务主管机关负责非通航水域采砂船(含水上附属设施)以及系统内专门用于本行业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的船舶的安全监督管理。

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体育运动船艇、漂流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

水行政主管部门、河务主管机关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履行对浮桥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三十一条 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公园及园林区的管理单位及其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其管理区域游览船舶的安全管理。

第三十二条 各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分工在其管理船舶的显著位置喷涂用途标识。

第三十三条 水路运输经营者、水路运输服务经营者和港口经营者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水路运输经营者、水路运输服务经营者和港口经营者必须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实施。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水路交通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规定进行水上交通安全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应当作出处理决定并通知当事人,责令其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对拒不及时消除或者逾期不消除的,可以采取责令临时停航、停止作业、驶向指定地点、禁止进港离港、卸载、拆除动力装置、暂扣船舶等保障通航安全的强制措施。

遇有恶劣天气、水位陡涨、水位陡落或者水面漂浮物密度过量、发生影响航行的水上交通事故、船舶污染事故等情形的,县级以上水路交通管理机构可以采取限时航行、单向航行、封航、减载航行等临时性限制、疏导交通的措施,并及时予以公告。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运输执法人员按照规定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及时纠正违法行为,消除安全隐患;对船舶经营人或者所有人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一)超载运输货物、旅客,或者违反国家规定运输禁运、限运的货物的;(二)跨航区、航线运输的;(三)运载牛、马等大牲畜时,同时搭载其他乘客;运载机动车辆时,未进行人车分离的。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运输执法人员按照规定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及时纠正违法行为,消除安全隐患;对船舶经营人或者所有人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一)夜航或者在浓雾、暴雨、大风等达不到适航要求的条件下航行的;(二)非客运船舶载客的;(三)不具备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船舶的。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水路交通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辖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依据法定条件审批的;(二)不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三)发现运输船舶不具备安全条件而不及时处理的;(四)发现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运输不及时处理的;(五)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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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

(2008年5月29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路交通管理,维护水路交通秩序,保障水路交通运输的安全、畅通,促进水路交通事业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水路交通活动。 本条例所称水路交通,包括航道和港口的规划建设与管理、港口经营、船舶检验、水路运输与运输服务、水上交通安全及其有关活动。

第三条

水路交通事业的发展应当遵循统筹规划、科学利用、协调发展、保护环境,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路交通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鼓励、支持和引导水路交通事业的发展,并将水路交通监督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路交通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航运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港口、航道、航运管理工作。

依法设立的海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船舶和水上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路交通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的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落实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责任。

第二章航道、港口管理

第八条

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省航道发展规划和港口布局规划,经征求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本省航道发展规划和港口布局规划应当与水资源综合利用、防洪、渔业等规划相协调。

第九条

航道、港口及其设施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条

在通航河流上建设对通航有影响的闸坝、桥梁、码头、架空电线、水下电缆、管道等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和其他工程设施,建设单位应当设置助航设施,并承担维护费用和管理责任。 第十一条

在通航河流上建设水利、电力工程等永久性建筑或者进行控制、引走水源等活动影响过船、过木、过鱼的,建设单位应当建设与通航要求相适应的过船、过木、过鱼设施,并保证设施的完好和正常运行。

船舶通过过船设施时,不缴纳费用。

第十二条

在通航河道内挖取砂石、泥土、淘金等,应当经河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航运管理机构等有关部门审批,并按批准的作业范围和方式进行,不得影响通航以及水上交通安全。

第十三条

在通航水域发生沉船和影响通航的沉物时,沉船、沉物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立即向事故发生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告,按照规定设置标志,并在海事管理机构限定的时间内打捞清除。逾期不打捞清除的,由海事管理机构代为打捞清除,所需费用由沉船、沉物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

第十四条

航运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航道及其设施的监测、养护,保障船舶安全通行。

航运管理机构为了保障航道畅通进行的勘测、疏浚、抛泥、吹填、清障以及维修航道和设置航标等施工作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干涉或者索取费用。

航运管理机构进行前款规定的施工作业,应当事先征求河道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五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水位变化、气象条件等情况及时发布航道通行信息,并可要求过往船舶减载或者停航。 第十六条

港口经营包括码头和港口设施的经营,港口旅客运输服务经营,在港区内从事货物的装卸、驳运、仓储的经营和港口拖轮经营等。

从事港口经营应当向港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航运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取得许可后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航运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第十七条

取得港口经营许可,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施、设备、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

在港区内进行水上水下施工作业以及设置非港航业务标志的,应当经县级航运管理机构批准,并设置标志和显示信号,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保障通航安全。

第十九条

禁止在航道、港口水域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养殖、种植;

(二)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采掘、爆破等;

(三)倾倒泥土、砂石、废弃物;

(四)超标排放有毒、有害物质。

因工程建设等确需在港口水域内进行采掘、爆破活动的,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并经县级以上航运管理机构批准。

第三章船舶管理

第二十条

船舶的新建、改建、维修的检验和船舶的年度技术检验,应当由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进行。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对船舶修造企业资质和建造、维修图纸进行审查,并对建造和维修过程进行建造检验。检验合格后,船舶检验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签发船舶检验证书。

特种船舶和200总吨或者147千瓦以上船舶的检验由省海事管理机构负责,200总吨或者147千瓦以下船舶的检验由设区的市海事管理机构负责。设区的市未设置海事管理机构的,由省海事管理机构或其指定的设区的市海事管理机构负责。

未取得船舶检验证书的船舶不得使用。

第二十一条

购置外省建造的船舶在本省登记的,应当持建造地法定船舶检验机构颁发的船舶检验证书以及船舶设计图纸和技术文件到登记地换发船舶检验证书。

第二十二条

船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船舶检验,经检验合格的方可继续使用:

(一)船舶发生影响航行安全的机务、海损事故的;

(二)更改用途或者航区的;

(三)改建船舶的;

(四)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证书失效的。第二十三条

船舶所有人应当持船舶所有权的证明文件和船舶技术资料,到船舶登记港所在地的海事管理机构进行船舶登记。船舶登记港为船籍港。

船舶登记项目发生变更时,船舶所有人应当持船舶登记的有关证明文件和变更证明文件,到船籍港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

船舶所有权转移、船舶灭失、船舶失踪的,应当到船籍港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办理注销登记。

第二十四条

需要办理船舶转籍的,船舶所有人应当到原船籍港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船籍港变更登记,并持原船籍港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出具的转籍证明文件到新船舶登记港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转籍登记。

第二十五条

船舶和浮动设施到报废期限的,应当予以报废,其所有人应当办理营运注销手续。

禁止利用报废的船舶和浮动设施从事水路运输。 第四章运输管理

第二十六条

从事营业性水路运输和水路运输服务的单位、个人,应当依法取得县级以上航运管理机构颁发的水路运输许可证或者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持营业执照到原签发水路运输许可证的航运管理机构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营业运输证》。

第二十七条

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持经审验的有效证照,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二)公平竞争,提供安全、优质、文明的服务;

(三)按照核准的班次、航线、停靠站点从事客货运输;

(四)按照国家和本省的规定缴纳航道养护费、港务费、船舶停泊费和运输管理费;

(五)使用国家和本省规定的票据。

第二十八条

水路运输经营者要求增加运力或者变更经营范围的,应当向原批准机构提交申请,航运管理机构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办理。对审核批准的,核发或者更换船舶营业运输证;对不予批准的,给予答复。

第二十九条

水路运输经营者要求停业的,应当在停业三十日前向原批准机构提出办理注销手续。

第五章安全管理

第三十条

水路运输经营者、水路运输服务经营者和港口经营单位,应当规范生产作业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制定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旅客紧急疏散和救援预案以及预防自然灾害预案,并保障组织实施。

第三十一条

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下列作业或者活动的,应当报海事管理机构批准:

(一)勘探、采掘、爆破;

(二)构筑、设置、维修、拆除水上水下构筑物或者设施;

(三)架设桥梁、索道;

(四)铺设、检修、拆除水上水下电缆或者管道;

(五)设置系船浮筒、浮趸、缆桩等设施;

(六)进行航道建设,航道、码头前沿水域疏浚;

(七)举行大型群众活动、体育比赛。

进行前款所列作业或者活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经其他有关部门审批的,还应当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第三十二条

船舶航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海事管理机构依法检验并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

(二)经海事管理机构依法登记并持有登记证书;

(三)按规定配备有合格职务证书的相应船员;

(四)按照国家规定应当投保船舶险的船舶应当持有保险文书或者证明文件;

(五)配备必要的航行资料,并符合其他适航规定。

浮动设施具备前款第

(一)、

(二)、

(三)项规定条件的,方可从事有关活动。

第三十三条

船舶航行、停泊、作业时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水路交通管制区的特殊规定和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有关通告,正确使用声、光信号和其他信号。

第三十四条

船舶航行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载运输货物或者旅客;

(二)跨航区、航线运输;

(三)在不适航条件下冒险航行或者夜航;

(四)在控制航段追越或者进行编队、解队作业;

(五)非客运船舶载客;

(六)不具备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船舶。

禁止无船名牌、无船籍港、无船舶证书的船舶航行、作业。 第三十五条

储存、装卸、运输危险货物,应当报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和航运管理机构同意,方可在指定时间内进出港、装卸作业和运输。

第三十六条

从事漂流经营活动,应当在海事管理机构划定的水域内进行,不得影响航行安全。海事管理机构应当综合考虑水深、落差、流速等因素,科学合理的划定漂流水域。

漂流经营者应当对其漂流经营活动的安全负责。漂流筏具应当经海事管理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漂流工应当通过安全专业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三十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农村生产生活使用的船舶及渡口的安全管理工作,并接受海事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乡、镇人民政府与村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与船主应当分别签订安全管理责任书。 第三十八条

湖泊、水库以及公园、风景区水域中的游览船舶安全,由船舶经营者负责,并接受海事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

第三十九条

船员应当经过海事管理机构安全技能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船员适任证书方可驾驶签注范围内的船舶。

三等级以上机动船舶船员的考试、发证由省海事管理机构负责;三等级以下机动船舶和非机动船舶船员的考试、发证由省海事管理机构指定的机构负责。

第四十条

渡口的设置、迁移或者撤销,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审批前应当征求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

禁止擅自设置、迁移、撤销渡口。

第四十一条

渡口经营者应当在渡口设置明显的标志,维护渡口运输秩序,保障渡口运输安全。

第四十二条

发生水路交通事故,其船舶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组织自救,并立即向发生地的海事管理机构报告,提供有关资料。海事管理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救助和调查处理。

水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当配合海事管理机构进行事故调查处理。未经海事管理机构同意,肇事船舶不得驶离指定的停泊地点。

特大水路交通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航运、海事管理机构依法进行水路交通监督检查时,被检查者应当接受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水路交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除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航运、海事管理机构依法查处违章,海关缉私和公安机关依法查处违法犯罪行为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拦截检查正常航行的船舶。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在港区内进行水上水下施工作业或者施工作业时未采取安全保护措施、设置标志和显示信号的,由县级以上航运管理机构责令停止作业或者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批准擅自设立非港航业务标志的,由县级以上航运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

(一)项的规定,在航道水域内从事养殖、种植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强制清除,清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在港口水域内从事养殖、种植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强制清除,清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

(二)项、第

(三)项的规定,在港口水域内进行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采掘、爆破等活动或者向港口水域倾倒泥土、砂石、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航运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消除因此造成的安全隐患;逾期不消除的,予以强制清除,清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

(三)项规定,向航道内倾倒泥土、砂石、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航运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强制清除,清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可以处相当于清除费用二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利用报废的船舶和浮动设施从事水路运输的,由县级以上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航行或者作业;拒不停止的,暂扣船舶、浮动设施;情节严重的,予以没收。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

(四)项的规定,未按照规定缴纳规费的,分别由县级以上海事管理机构或者航运管理机构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除责令补缴所欠费款外,处欠缴费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暂扣许可证。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

(三)、

(四)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证件三个月至六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证件。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

(五)项规定,非客运船舶载客的,由县级以上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对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

(六)项规定,不具备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船舶的,由县级以上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其立即离岗,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聘用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使用无船名牌、无船籍港、无船舶证书的船舶进行航行、作业的,由县级以上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航行或者作业,拒不停止的,暂扣船舶;情节严重的,予以没收。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在海事管理机构划定的漂流水域外从事漂流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不履行对本辖区内农村生产生活使用的船舶及渡口的安全管理责任,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六条

航运管理机构和海事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和水路交通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单位处以三万元以上罚款、对个人处以五千元以上罚款或者吊销许可证及资格证照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第五十七条 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航运管理机构、海事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据法定的条件审批的;

(二)不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三)发现船舶、浮动设施不具备安全条件而不及时处理的;

(四)发现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旅客、危险货物运输不及时处理的;

(五)未及时发布航道通行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五十八条

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航运管理机构、海事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以及贪污、挪用水路交通规费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九条

本条例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

水上水下施工许可

许可介绍

审批内容:

依据提交材料审批 依据:

行政法规: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条)第二十五条 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下列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或者活动的,应当在进行作业或者活动前报海事管理机构批准: (一)勘探、采掘、爆破;

(二)构筑、设置、维修、拆除水上水下构筑物或者设施;(三)架设桥梁、索道;

(四)铺设、检修、拆除水上水下电缆或者管道;(五)设置系船浮筒、浮趸、缆桩等设施; (六)航道建设,航道、码头前沿水域疏浚; (七)举行大型群众性活动、体育比赛。

进行前款所列作业或者活动,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应当征求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经其他有关部门审批的,还应当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办理条件:

1、施工作业已依法办理了其他相关手续;

2、施工作业的单位、人员、船舶、设施符合安全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要求;

3、已制定施工作业或者活动的方案,包括起止时间、地点和范围、进度安排等;

4、对安全和防污染有重大影响的,已通过通航安全和环境影响技术评估;

5、已建立安全、防污染的责任制,并已制定符合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污染要求的保障措施和相应的应急预案 提交的文件:

1、《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审核申请书》;

2、有关主管部门对该项目的批准文件及复印件(需办理批准手续的项目);

3、与通航安全有关的技术资料及施工作业图纸;

4、施工方案;已建立安全及防污染责任制、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的证明材料;

5、与施工作业有关的合同或协议书及复印件(必要时);

6、施工作业单位的资质认证文书及其复印件;

7、施工作业船舶的船舶证书和船员适任证书及其复印件(如施工船舶不在本辖区可暂不提供原件);

8、已通过评审的通航安全评估报告和环境影响技术评估报告(必要时);

9、航行通(警)告发布申请(必要时);

10、专项维护申请(必要时);

11、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程序:

申请—受理—审核—办理与告知—归档 期限:

20个工作日 收费:

《水上水下施工许可证》工本费10元

办事指南

受理部门:

陕西省地方海事局安全监督处 办公地址:

西安市药王洞18号 办公时间:

每年的9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周一至周五8:00—12:00;14:00—18:00 7月1日—8月31日周一至周五8:00—12:00; 15:00—18:00

联系电话:

029-87349851 责任人:赵建毅

监督电话:029—87340163

推荐第7篇:水路交通考试试卷及(答案)

水路交通行政执法考试试卷(答案)

一、填空

1、交通行政执法和交通行政执法监督必须遵循(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和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2、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应当将危险货物的名称、理化性质、包装和进出港口的时间等事项,在预计到、离港(24)小时前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3、凡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特性,在运输、装卸和储存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毁损而需要特别防护的货物,均属危险货物。

4、水路运输企业超越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5、水路运输分为(营业性)运输和(非营业性)运输。

6、当事人对交通主管部门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交通主管部门申请复议;对上一级交通主管部门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7、航道和航道设施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侵占或者破坏)。

8、案件处理机构对于处理完毕的案件,应当在结案后(三日)内将有关材料编目装订、立卷归档。

9、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10、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对公民当场处以罚款的数额为(50)元。

二、选择题

1、交通行政处罚案件执行完毕后( B )个工作日内对执行结果进行公示。

A :1 B:2 C:3 D:5

2、申请人可以通过书面、信函( ABCD )电子数据交换等方式提出交通行政许可申请。

A 电报 B电传 C传真 D电子邮件

3、除当场作出交通行政许可决定外,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C )内作出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B ),并应当向申请人送达《延长交通行政许可期限通知书》,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A五日

B十日 C二十日 D三十日

4、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将危险货物的( ABCD )报告海事管理机构。 A名称 B特性 C包装 D进出港口的时间

5、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及其管理人员对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可以行使(ABCD)职权:

A 进入并检查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场所,查阅、抄录、复印相关的文件或者资料,提出整改意见;

B 发现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和应急设备、设施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标准要求的,责令立即停止使用; C 发现安全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 D 发现违法行为,应当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

6、需要立即清除道路、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场所的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当事人不能清除的,行政机关可以决定立即实施(D)。

A、查封 B、扣押 C、冻结 D、代履行

7、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C)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A 、6 B、12 C、24 D、48

8、下列属于行政许可证件的有(ABCD)。

A、许可证 B、执照 C、行政机关的批准文件 D、资格证、资质证

9、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一般不超过( C )日。

A、10 B、30 C、45 D、90

10、《行政强制法》中( C)以内期限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

法定节假日。

A 、5 B、7 C、10 D、15

三、判断题

1、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 )

2、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同样可以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 × )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中有违法行为或者扩大强制执行范围受到损害的,无权依法要求赔偿。( × )

4、暂扣许可证和执照是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 )

5、行政法规不可以设定冻结存款、汇款。( √ )

6、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时应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

7、违法行为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行政机关应当将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一并移送,并书面或者口头告知当事人。( × )

8、查封、扣押的期间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 × )

9、行政许可需要举行听证的,由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承担行

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

10、行政许可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数量有限的许可,同等条件下,先申请的优先。(√)

四、简答题:

1、《湖南省交通行政执法规范》所指的具有行政处罚权和许可权的部门和机构交通管理部门是指哪些? 答:

(一)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交通管理机构;

(三)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委托的交通管理机构。

2、实施交通行政强制应当遵循那些原则?

(一)必须有法律、法规或规章依据,依照法定的程序,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二)兼顾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不得滥用。

3、港口经营人有那些经营行为,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

(一)未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从事港口经营的;

(二)未经依法许可,经营港口理货业务的;

(三)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兼营货物装卸经营业务、仓储经营业务的。

4、设立水路运输企业必须具备那些条件?

(一)具有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运输船舶;

(二)有较稳定的客源或货源;

(三)经营旅客运输的,应当落实客船沿线停靠港(站)点,并具备相应的服务设施;

(四)有经营管理的组织机构和负责人;

(五)有与运输业务相适应的自有流动资金

推荐第8篇:河南省水路交通管理办法(问答题)(材料)

1、制定《办法》的目的是什么?

为加强水路交通管理,维护水路交通秩序保障水路交通运输安全、畅通,促进水路交通事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2、《办法》所称水路交通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本办法所称水路交通,包括航道和港口的规划建设与管理、港口经营、船舶检验、水路运输与服务、水上应急管理、水上交通安全及其有关活动。

3、水路交通监督管理部门的经费来源渠道在哪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路交通监督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4、我省各级水路交通管理机构目前主要由哪些单位组成?

省级水路交通管理机构为河南省交通运输厅航务局(河南省地方海事局)(一门两牌)。各省辖市水路交通管理机构为XX市地方海事、航务局(处),县(市、区)水路交通管理机构为XX县(市、区)地方海事处。

5、水路交通管理工作由哪些部门和机构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路交通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水路交通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水路交通管理工作。

6、和水路交通相关的其他部门如何做好和水路交通相关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水利、旅游、体育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路交通相关的管理工作。

7、对水路交通发展规划的编制以及规划的实施有什么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发展改革部门根据上一级水路交通发展规划、流域综合规划、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本地水路交通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8、对航道及港口建设有什么规定?

航道及港口建设应当按照批准的水路交通发展规划进行,并符合基本建设程序、行洪安全和环境保护等要求。

9、对航道建设投入的主要渠道有什么规定? 航道建设以政府投入为主。

10、航道上怎样划分?我省《办法》对航道建设管理体制是如何明确的? 航道分为国家航道、地方航道和专用航道。

国家航道是指:㈠构成国家航道网、可以通航五百吨级以上船舶的内河干线航道;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常年(不包括封冻期)通航三百吨级以上(含三百吨级)船舶的内河干线航道;㈢可能航三千吨级以上(含三千吨级)海船的沿海干线航道;㈣对外开放的海港航道;㈤国家指定的重要航道。

地方航道是指:㈠可以常年通航三百吨级以下(含不跨省可通航三百吨级)船舶的内河航道;㈡可通航三千吨级以下的沿海航道及地方沿海航道及地方沿海中小港口间的短程航道;㈢非对外开放的海港航道;㈣其他属于地方航道主管部门管理的航道。

国家航道及其航道设施由交通运输部按海区和内河水系设置的航道管理机构或者交通运输部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设置的航道管理机构负责管理。地方航道及其航道设施,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设置的航道管理机构负责管理;一般分省和地、市两级管理,也可由省级统一管理,水运发达地区,可增加县一级管理。管理机构及权限的确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本省情况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

专用航道及其航道设施由专用部门管理。除军事专用航道外,其他专用航道应当接受当地航道管理机构的业务监督和指导。

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航道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性意见,我国将来航道管理机构只设置部、省两级。改变现在分散管理的局面,有条件的省可以成立专门的航道管理机构(航道局),负责四级以上(含四级)或跨省五级以上(含五级)航道的建设、管理。跨五级以上航道列入部、省管理,主要是为了便于两省间的协调、管理。 根据实际情况,我省《办法》规定:“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航道的建设与管理,可以授权省辖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11、企业或者个人能否投资港口建设并进行经营和管理?

我省鼓励企业或个人投资港口建设并进行经营和管理,实行谁投资谁受益。

12、利用社会资金建设的航道、船闸,可否实行有偿使用?其收费标准需要经哪些部门审核?哪一级政府批准?

以改善水陆交通条件为目的,利用社会资金建设的航道、船闸,可以 实行有偿使用,其收费标准由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价格主管部门、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13、在通航河流上兴建临河、跨河和拦河的工和建设项目及其他设施,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哪些部门同意?水路交通管理机构是否应当参加工程项目或设施的设计审查及竣工验收?是否应当制定方案?实施费用由谁承当?

在通航河流上兴建临河、跨河和拦河的工程建设项目及其他设施,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经有关水路交通管理机构和河道管理机构审查同意,并按规定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水路交通管理机构应参加工程项目或设施的设计审查及竣工验收。

和通航河流相关的工程建设项目及其他设施,施工前建设单位必须制定确保航道畅通和航行安全的通航方案,并负责方案实施所需的费用。

14、渡口的设置、迁移或者撤销,应当报所哪一级政府批准?审批前还应当征求哪些部门的意见?

渡口的设置、迁移或者撤销,应当报所在县级人民政府审批。

审批前应当征求当地水路交通管理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河务主管机关的意见

15、对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监管责任有什么规定? 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加强对渡口的管理,负责对渡口和渡运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16、对航道及其设施的监测、养护有什么规定?

水路交通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航道及其设施的监测、养护。水路交通管理机构为保障航道畅通依法进行的勘测、疏浚、抛泥、吹填、清障以及维修航道和设置航标等施工作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干涉。

17、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下列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或者活动的,应当在进行作业或者活动前报水路交通管理机构批准: ㈠勘探、采掘、爆破;

㈡构筑、设置、维修、拆除水上水下构筑物或者设施; ㈢架设桥梁、索道;

㈣铺设、检修、拆除水上水下电缆或者管理; ㈤设置系船浮筒、浮趸、缆桩等设施;

㈥进行航道建设、航道、码头前沿水域疏浚; ㈦举行大型群众活动、体育比赛。

进行前款所列作业或者活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经其他有关部门审批的,还当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18、哪些活动禁止航道和港口水域进行?确因需要应当报哪些部门批准?

以下活动禁止在航道和港口水域进行:㈠养殖、种植㈡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采掘、爆破等;㈢倾倒泥土、砂石、废弃物;㈣超标排放有毒、有害物质。

因工程建设等确需在港口水域进行采掘、爆破活动的,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并经县级以上水路交通管理机构批准。

19、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申请船舶登记和船舶检验有什么规定?

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规定申请船舶登记和船舶检验。

20、船舶的建造检验和船舶的营运检验(特别检验、中间检验、年度检验),由什么机构进行?

船舶的建造检验和船舶的营运检验,由船舶检验机构进行。

21、对船舶的建造是怎么规定的?

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对修造企业资质和建造、维修图纸进行审查,并对建造和维修过程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船舶检验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签发船舶检验证书。

22、未取得船舶检验证书的船舶能否使用? 不得使用未取得船舶检验证书的船舶、

23、购置他人船舶从事水上运输如何换发船舶检验证书?

购置他人船舶从事水上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船舶检验机构颁发的船舶检验证书以及船舶设计图纸和技术文件到船籍港所在地船舶检验机构换发船舶检验证书。

24、对船舶停泊规定?

船舶应当在码头、泊位或者依法公布的停泊区、作业区停泊;遇有紧急情况。需要在其他水域停泊的,应当向水路交通管理机构报告。

25、对船舶报废有什么规定? 船舶到报废期限的,应予以报废。

26、浮桥承压舟是否要取得有效的船舶检验证书以及船舶所有权证书? 浮桥承压舟必须取得有效的船舶检验证书以及船舶所有权证书。

27、对船长、轮机长和其他船员培训、上岗有什么规定?

船长、轮机长和其他船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专业训练和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有效职务证书持证上岗。

28、乘客乘坐船舶、工作人员进行水上作业时是否穿戴救生衣有什么规定? 乘客乘坐船舶、工作人员进行水上作业时,应穿戴救生衣。

29、军事、公安、体育运动以及渔业船舶是否需登记检验?

军事、公安、体育运动以及渔业船舶需要登记检验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0、船舶航行、作业时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船舶航行、作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㈠经依法检验并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㈡经依法登记并持有船舶登记证书;㈢按规定配备有合格职务证书的相应船员; ㈣按照国家规定应当投保船舶险的船舶应当持有保险文书或者证明文件;㈤配备必要的航行资料,并符合其他适航规定。

禁止无船名牌、无船籍港、无船证书的船舶航行、作业。

31、在船舶管理方面,哪些船舶不得使用?

㈠私自建造或者改装船舶;㈡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船舶;㈢利用报废的船舶从事水路运输或水上船舶。

32、航行、作业时不得有哪些行为?

㈠超载运输货物、旅客,或者违反国家规定运输禁运、限运的货物;㈡跨航区、航线运输;㈢夜航或者在浓物、暴雨、大风等达不到适航要求的条件下航行;㈣在控

制航段追越或者进行编队、解队作业;㈤非客运船舶载客;㈥运载牛、马等牲畜时,同时搭载其他乘客;运载机动车辆时,未进行人车分离㈦酒后驾驶或作业;㈧不具备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船舶。

33、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履行哪些水路运输管理职能?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加强对水路运输的管理,维护运输秩序,提高运输效率。

34、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可否在水路货源集中地、过闸(坝)处设立相应管理站(点)?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路货集中地、过闸(坝)船舶的运输管理,可根据需要设立相应管理站(点)。

35、单位和个人从事营业性水路运输或者水路运输服务的,应当到哪些部门办理什么证书后方可开业、营运?

单位和个人从事营业性水路运输或者水路运输服务的,必须经水路交通管理机构批准,取得运输许可证或者运输服务许可证。

取得运输许可证和运输服务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凭证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营业登记,经核准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36、营业性运输船舶是否必须随船携带船舶营业运输运输证?

营业性运输船舶必须携带水路交通管理机构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运输证》

37、从事水路运输或者水路运输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哪些规定?

从事水路运输或者水路运输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以下规定:㈠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㈡禁止强行代办、哄抬物价、竞相压价;㈢不得封锁、垄断货源;㈣按规定进行年度审验;㈤使用国家和省规定的水路运输票据和单证。

38、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履行哪些防治水污染的责任?

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遵守水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保持船舶航行、停泊水域的环境卫生,不得违反规定排放、倾倒废弃物、污染物。

39、船舶储存、装卸、运输危险货物有什么规定?

船舶储存、装卸、运输危险货物,应当遵守国家和省有关危险物品安全管理规定,并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40、对渔业船舶、自用船舶使用有什么规定?

应当按照规定用途、范围使用渔业船舶、自用船舶载人、载货不得超过准载人数和准载货物重量。

41、渔业船舶、自用船舶可否从事营业性运输? 严禁渔业船舶、自用船舶从事营业性运输。

42、水路运输企业和港口经营者应该应该向哪些部门提供统计表?

水路运输企业和港口经营者必须按规定向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统计主管部门提供营业和非营业性运输统计表。

43、问: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履行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职责有什么规定?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及各自职责分工,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的水上交通管理管理工作,落实水上交通管理责任。

4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上安全管理的职责是什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措施,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度,组织、督促、支持有关部门、单位依法履行水上交通安全的监督和管理职责,协调解决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45、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应履行哪些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履行下列职责:㈠建立、健全行政村和船主的船舶安全责任制;㈡集会、节假日期间,组织有关人员协助维持水上安全生产秩序;㈢负责非营运管理的专门人员;㈣督促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船员遵守有关水上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

46、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水上安全管理的职责是什么?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通航水域运输船舶、渡口载客船舶、浮桥、水路运输企业的安全监督管理。

47、农业、(含渔政监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水上安全管理的职责是什么? 农业(含渔政监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渔业船舶的监督管理。

48、水行政主管部门、河务主管机关水上安全管理的职责是什么?

水行政主管部门、河务主管机关负责非通航水域采砂船(含水上附属设施)以及系统内专门用于本行业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的船舶的安全监督管理。

49、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上安全管理的职责是什么?

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运动舰艇、漂流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 50、水行政主管部门、河务主管机关对浮桥的管理职责是什么?

水行政主管部门、河务主管机关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发行对浮桥的监督管理职责。

51、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公园及园林构的管理单位及其行业主管部门水上安全管理的职责是什么?

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公园及园林构的管理单位及其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区域游览船舶的安全管理。

52、各有关部门根据分工,是否需要在其管理船舶的显著位置喷涂用途标识? 各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分工在其管理船舶的显著位置喷涂用途标识。

53、水路运输经营者、水路运输服务经营者和港口经营者安全管理的职责是什么? 水路运输经营者、水路运输服务经营者和港口经营者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水路运输经营者、水路运输服务经营者和港口经营者必须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实施。

54、对县级以上水路交通管理机构进行水上交通安全检查有什么规定?对拒不及时消除或者逾期不消除安全隐患的,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县级以上水路交通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规定进行水上交通安全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应当作出处理决定并通知当事人,责令其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对拒不及时消除或者逾期不消除的,可以采取责令临时停航、停止作业、驶向指定地点、禁止进港离港、卸载、拆除动力装置、暂扣船舶等保障通航安全的强制措施。

55、遇有恶劣天气、水位陡涨、水位陡落或者水面漂浮物密度过量、发生影响航行的水上交通事故、船舶污染事故等情形的,县级以上水路交通管理机构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遇有恶劣天气、水位陡涨、水位陡落或者水面漂浮物密度过量、发生影响航行的水上交通事故、船舶污染事故等情形的,县级以上水路交通管理机构可以采取限时航行、单向航行、封航、减载航行等临时性限制、疏导交通的措施,并及时予以公告。

56、发现哪些行为,交通运输执法人员可以对船舶经营人或者所有人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运输执法人员按照规定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及时纠正违法行为,消除安全隐患;对船舶经营人或者所有人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㈠超载运输货物、旅客,或者违反国家规定运输禁运、限运的货物的;㈡跨航区、航线运输的;㈢运载牛、马等大牲畜时,同时搭载其他乘客;运载机动车辆时,未进行人车分离的。

57、发现哪些行为,交通运输执法人员可以对船舶经营人或者所有人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运输执法人员按照规定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及时纠正违法行为,消除安全隐患;对船舶经营人或者所有人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㈠夜航或者在浓雾、暴雨、大风等达不到适航要求的条件下航行的;㈡非客运船舶载客的;㈢不具备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船舶的。

58、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水路交通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将追究什么责任?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水路交通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辖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㈠不依据法定条件审批的;㈡不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㈢发现运输船舶不具备安全条件而不及时处理的;㈣发现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运输不及时处理的;㈤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

59、《办法》什么时间旅行? 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60、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是指哪些人员?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是指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道路运输经理人和其他道路运输从业人员。

61、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1年以上

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三、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

四、掌握相关道路旅客运输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

五、经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6

2、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1年以上

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三、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

四、取得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或者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2年以上;

五、接受相关法规、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了解危险货物性质、危害特征、包装容器的使用特性和发生意外时的应急措施。

六、经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

63、申请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在填写《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申请表》时应提供哪些材料?

一、身份明及复印件;

二、机动车驾驶证及复印件;

三、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或者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及复印件;

四、相关培训证明及复印件;

五、道路交通安全主管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证明。

64、机动车驾驶培训,驾驶教练员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符合安全驾驶经历和相应车型驾驶经历的要求

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三、具有汽车及相关专业中专或者高中以上学历

四、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理论、机动车构造、交通安全心理学和应急

驾驶的基本知识,具备驾驶要领讲解、驾驶动作示范指导驾驶的教学能力。

65、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有哪些种情形之一的,由发证机关注销其从业资格证件?

一、持证人死亡的

二、持证人申请注销的

三、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机动车驾驶培

训教练员年龄超过60周岁的

四、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机动车维修质量

检验人员、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的机动车驾驶证被注销或者被吊销的。

五、超过从业资格证件有效期180日示申请换证的。

凡被注销的从业资格证件,应当由发证机关予以收回,公告作废并登记归

档;无法收回的,从业资格证件自行作废。

66、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有不具备哪些安全条件情形下,由发证机关吊销其从业资格

证件?

1、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机动车驾驶培

训教练员身体健康状况不符合有关机动车驾驶和相关从业要求且没有主动申请注销从业资格的;

2、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机动车驾驶培训

教练员发生重大以上交通事故,且负主要责任的;

3、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且负主要责任的;

4、发现重大事隐患,不立即采取消除措施,继续作业的。

被吊销的从业资格证件应当由发证机关公告作废并登记归档。 6

7、危险货物是指?

危险货物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等特性,在运输、装卸和出储存过

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毁损和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和货物。 6

8、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是指使用专用车辆,通过道路运输危险货物的作业全过程。 6

9、

推荐第9篇:交通工作汇报

交通工作汇报

交通工作汇报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县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新民镇道路交通安全治理工作,促进文明交通行动的开展,积极争创全县道路安全示范乡镇,3月15日,我镇召开镇、村、社三级干部大会,专题安排和部署了全镇的道路安全工作,交通安全工作汇报。

会议首先由党委书记匡发明就全镇XX年的道路安全工作概括做简要说明。其次由镇长刘晓东结合县上道路交通安全三大行动安排,对我镇XX年的道路安全工作做详细部署。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我镇成立了以分党委书记匡发明为组长,镇长刘晓东和分管道路安全的领导为副组长,有关镇属办公室负责人为成员的道路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并下设专门的办公室,负责道路交通安全三大行动的具体落实,工作汇报《交通安全工作汇报》。同时与各村签订了安全责任状,明确其责任,基本建立起了一套层次分明、覆盖全镇的道路交通安全整治体系,为整治工作的扎实开展提供了坚强的组织保障和制度保障。

二、广泛宣传,营造氛围

为打好我镇道路交通安全集中整治工作的基础,在三干会上,镇长刘晓东宣读了全县摩托车专项整治行动计划和我镇的文明交通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并向各村发放摩托车驾驶证申领和摩托车注册登记流程等宣传资料,充分营造了我镇道路交通安全整治工作开展的浓厚氛围,提高了我镇群众的道路交通安全防范意识。

三、全面排查,集中整治

为贯彻落实全县摩托车专项整治行动,我镇迅速展开了对全镇所有机动车进行摸底登记和对全镇交通安全的不定期巡查工作,严厉查处无牌无证驾驶、人货混装、超载超速、无安全帽驾驶等违规行为,切实倡导文明交通行为。

道路交通安全整治工作关乎社会的和-谐稳定A

交通工作汇报二

尊敬的陈副局长,各位领导:

衷心感谢你们不辞幸劳到我县检查公路交通防汛工作,这将极大地推动xx公路交通防汛工作扎实开展。下面我就全县公路交通防汛工作作简要汇报,不妥之处,敬请陈副局长及各位领导指正。

一、工作开展情况

在州委、州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上级业务部门的精心指导下,我县交通防汛工作认真贯彻“安全第

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全力抢险”的工作方针,紧紧围绕“以人为本,确保安全”这一中心,立足于防汛保通的实际要求,全面落实防汛责任制,精心部署,扎实工作,从早、从严、从实做好全县公路交通防汛各项工作,为全县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提供坚实的保障。

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我县按照政府统一领导,各级、各部门共同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以行政首长负责制为核心的各项防汛责任制,切实加强公路防汛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组织机构,明确了公路交通防汛工作责任,明确了元绿、红南二级公路重要堤防、险工险段、弃土场,在建农村公路通达工程、通畅工程和地质灾害易发区、山体滑坡地段的项目部负责人为行政责任人、施工方为技术责任人和项目监理单位为岗位责任人,形成了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工作格局,做到公路交通防汛工作层层有人抓,事事有人管。

保障资金投入,加强物资储备。在全县财力十分紧张的情况下,全县安排拨付农村公路养护资金45万元,水毁修复资金5万元,安排抢险资金6万元购置防汛抢险的各类物资,县交通运输局和县财政局、民政局、林业局等重点防汛单位均储备了防汛抢险物资器材。截止目前,全县储备编织袋20xx0条、救灾帐篷53顶、被子毯子632床、救灾衣物1541件,县乡两级组建了由公安干警、民兵预备役和相关人员组成的抢险队伍15支、抢险人员600多人,及时组建了抢险队伍、物资储备到位、种类齐全,做到宁可“有备无用”绝不可“有用无备”。

扎实开展公路交通汛前安全检查。县内在建二级公路建设进程加快,公路施工破坏了原有植被,开挖边坡和弃土弃渣较多,为加强县内在建二级公路汛前安全隐患排查,做好山洪和地质灾害防御工作,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人为引发的洪涝和地质灾害,维护广大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我县下发了《xx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在建二级公路汛前隐患检查的通知》,于20xx年4月下旬再次组织水利、交通、国土、环保、安监等部门同公路建设指挥部、项目部深入实地,对县域内在建二级公路进行了汛前安全隐患检查,并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向建设单位提出了整改要求。经检查,已通车的红南二级公路主要还存在地质灾害隐患点2处;正快速推进的元绿二级公路因任务重、工期紧,部分项目部施工管理不规范,存在乱挖乱倒等现象,主要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达40余处,严重威胁下游农田、水库、者那村、排沙村及县城南沙的安全,其中:牛角寨乡伍家寨下方、棉花寨河、左统—良心寨河、新街镇陈安、沙拉托乡坡头等附近出现了形成堰塞湖的安全隐患,牛角寨乡左统下寨和良心寨已形成了小型的堰塞湖,以上隐患如不及时处理,遇单点暴雨,大量泥沙将会填满肥香村水库,将可能导致肥香村水库溃坝。另外,组织县交通运输局和各乡镇对全县公路交通进行全面的汛前排查,进一步完善了道路抢通保通应急预案,落实了抢通保通责任,对每一处安全隐患落实了责任单位、责任人和观察人员,要求定期观察隐患路段通行情况,出现问题及时处置上报。

完善防洪预案,落实整治措施。为落实避险、抢险措施,最大限度降低灾害损失,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我县完善了元绿、红南二级公路易受山洪灾害威胁的地区防御山洪预案,安全转移安置了大鱼塘联络线延长段建设涉及房屋拆迁和元绿二级公路建设牛角寨乡阿伍寨的受灾群众等,由相关部门、乡镇密切关注群众汛期生产生活。主汛期前,全县在建农村公路通达工程、通畅工程全部竣工验收,县、乡、村道清通排水沟及滑坡隐患治理工作全面完成,及时排除了险情。目前,全县在建农村公路通达工程、通畅工程、元绿二级公路、重要交通要道、公路交通地质灾害点,都编制了除险加固、抢通抢修和防治方案,落实了整治措施和防汛安全度汛方案、应急预案。

科学编排防汛值班制度和报灾制度。在5月1日至10月31日主汛期期间,我县科学编排防汛值班制度和人员,要求县防办和成员单位要按照《国家防总关于防汛抗旱值班规定》,明确责任,严明纪律,认真做好24小时防汛值班工作,坚决杜绝玩忽职守、擅离岗位现象出现,保证防汛信息传递畅通。由县交通运输局对重点地段实施监测或巡查,一旦出现重大天气过程,即时发出灾害预报预警,并启动公路交通防汛应急预案,合理编排清障计划,及时清除公路塌方,确保公路畅通。

二、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总的来看,我县公路交通防汛工作按照州委、州政府和州级相关部门的安排和部署,做到准备充分,措施有力,但我县地质条件特殊,天气情况复杂,全县出现局部地区强降水的可能性很大,加上元绿、红南二级公路建设土石开挖量大、植被大量破坏,我县交通防汛工作既要预防局地洪涝灾害导致交通阻断,还要注意公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引发山洪地质灾害,全县公路交通防汛工作形势严峻,任务十分艰巨。

针对公路工程建设中土石方工程量大,取、弃土场地较多,部分弃土场、土质松软地段存在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隐患这一实际,我县在积极配合做好二级公路建设征地拆迁和服务保障等工作的同时,多次报请项目建设指挥部督促施工单位加强安全管理,排查安全隐患,落实安全防护措施,避免安全事故发生。但是元绿二级公路施工单位在开挖路基过程中渣土随意排倒、防护措施不到位,大量渣土乱挖乱倒且没有按要求建设挡渣墙、护岸等防护措施,一旦发生单点暴雨或大洪水,极易形成堰塞或发生泥石流,泥石流像滚雪球一样挟带大量泥土和砂石,给肥香村水库大坝、者那河两岸农田、排沙村、菱戈塘村及南沙县城造成严重的危害。

元绿二级公路二标二工区在新街林场分水岭附近的弃渣弃土乱堆乱放,遇单点暴雨多次导致晋思线k387等路段中断及沿线农田损毁,严重影响了绿春县的交通运输和我县俄扎乡阿东村委会群众的生产生活。

汛期前竣工的全县农村公路通达工程、通畅工程和多依树至勐品旅游环线公路等工程还没有经受大洪水检验,正在建设的元绿二级公路工程情况复杂,施工和防汛矛盾突出。

防汛指挥系统的自动化水平、防汛抗旱预案的可操作性、重点防洪部位的通讯设施、道路交通、突发性灾害的监测预警手段等还不够完善,防汛能力还不够高。

三、请求解决的问题

请州检查组按照“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一是督促二级公路建设相关单位加强监管,落实各项防护措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治理存在的安全隐患,特别是及时治理已形成的堰塞湖,消除安全隐患,制定安全度汛方案,做好防汛抗险队伍、物资准备,遇强降雨天气认真做好各隐患点的监测预报工作,发现安全问题及时报告,并采取强有力的处置措施,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人为引发的灾害,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请求州检查组协调绿春公路管理段按照工作分工做好xx县境内其管养路段的养护工作,对存在隐患的路段采取有效的治理措施,我县将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确保省道晋思线公路正常通行。

建议州级相关部门到公路建设现场,对我县境内在建二级公路建设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实地调查,指导、督促相关单位加强监管,做好山洪和泥石流防护相关工作。

四、下阶段主要工作

我县虽然在公路交通防汛方面做了大量细致的工作,但面对严峻的形势,仍不能有任何丝毫松懈。我们将以这次州级公路交通防汛检查工作为契机,进一步统一思想,强化措施,扎实推进公路交通防汛各项工作。

进一步提高忧患意识。时刻保持高度警觉,克服麻痹侥幸心理,切实把公路交通防汛工作摆在当前各项工作的重要位置,抓紧,抓细、抓实,切实做到保稳定、保发展、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进一步抓好责任落实。切实加强交通防汛工作的组织领导,严格落实以行政首长为核心的防汛责任制,政府领导亲自抓,各防汛成员单位主要领导具体抓,将责任细化分解落实到行政、部门、技术等具体岗位和个人,切实做到认识到位、领导到位、指挥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

进一步突出防汛工作重点。一是认真落实山洪灾害避险、抢险措施,对受山洪威胁、山体滑坡隐患公路交通落实专人值班,密切监视汛情;二是督促相关单位加快建设元绿二级公路应急度汛工程建设,确保汛期发挥作用,消除安全隐患;三是进一步加强县、乡、村三级道路抢通保通工作,隐患发展严重时落实专人进行交通管制,必要时封闭交通,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事故发生。

进一步强化协同配合。强化统一指挥,认真履职尽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规范灾情报告,服从防汛指挥部调度,确保防汛政令畅通,确保公路交通安全畅通。

推荐第10篇:交通工作汇报

交通工作汇报

一、2012年工作回顾

围绕服务产业,服务园区、服务群众,服务民生,加快推进城乡一体化步伐。我区交通工作在2012年实现了较大的突破。

(一)农村公路建设取得了新成绩。

自2010年以来,随着“清洁乡村,美化家园”,农村新社区建设及城乡一体化措施的出台,我区农村公路的需求逐年增长,建设压力较大。2012年,全区共完成农村公路建设任务115公里,其中计划内指标完成81.815公里,首次突破年度建设超出100 公里,基本上满足了当年建设需求。并且通过加强管理,严格监理程序,道路质量有了明显的提高,合格率达91%。截止目前,我区农村公路通车里程达1146.8 公里,公路密度达2.1公里/平方公里,远远高于全省平均水平的1.2公里/平方公里,全区1375个村民小组中有1237个通了水泥路。

(二)区域干道布局及建设形势好。

随着汉鄂快速通道,大广南的竣工,以及境内国、省干道大修改造的完成,如何实现我区的交通内循环与外循环高效对接,从而更好地服务产业,服务社会,凸现交通设施“底盘”功能,是值得思考的。2012年,区委、区政府为了拓展产业发展空间,做了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加快推进杨叶大道的建设,全面部署了吴楚大道东 1 端、创业大道,凤凰山大道、花湖沿湖大道、王边大道、胡桥互通连接线等区域交通主骨架的规划,其中杨叶大道路基部分已基本完成,只剩下葫芦港桥建设和少数拆迁任务;胡桥互通连接线路基已经完成,吴楚大道 正在进行招商引资、前期征地及相关方面的准备工作;创业大道已完成了项目报批,并纳入了省级补助,目前正在进行施工方案的设计,凤凰山大道正在由市规划设计院进行后期设计。以上这些干道主骨架的构建将对我区“两城一带”及城乡一体化的整体推进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二是县乡道的改造升级工作成效明显,2012年,整合各方面的力量共投入1088万元,对司燕线、永黄线、奉天路、汀黄线等县乡道进行了大修改造。其中司燕线投入了350万,已经全线完成,解决长期影响群众出行的老大难问题;奉天线投入78万元已完成,永黄线投入280万进行了大修改造,汀花线投入270万进行了全面的美化亮化。汀黄线刘畈段投入110万元进行了扩宽升级及美化亮化。

三是规划申报了一批县乡道改建的项目。2012年,对陈泉线、沙杨线、城际铁路花湖便道,三山线、泽杜线等县乡道进行了项目立项申报工作,力争在不远的将来进入省级项目库,目前进展顺利,陈泉线已得到初步的同意,为后续建设创造了条件。

(三)克服困难,加强管理,确保了安全通行。一是突出季节性养护和重点养护这两个重点,2012年投入50多万元对泽杜线高速公路上挂桥、沙杨线走马段两个 2 重点交通安全隐患进行了处置。投入近50多万元对雨季水毁公路进行了修复,其中包括兴建桥梁一座(保团桥投入21万元)。

二是对病害桥梁实施了有效的管控。全区大小桥梁121座,其中62座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病害,为了便于管理,我们进行了必要的分类,对于大的危桥进行严格的监管,采取限高限宽限载通行。如旭光大桥、东长岭大桥、长港大桥、金桥梁都采取了严格的管理措施。对于小型的涵桥,则采取了定期巡查措施,以便时刻掌握情况。

三是渡口安全一刻也没有放松。全年共投入6万元维修渡船8艘,组织渡工培训2次,培训人员48人,发放相关宣传材料1000余份,与各乡镇签订了《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落实了渡口三级安全责任制,保持了水上安全多年无重大责任事故。

二、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区交通运输工作形势 应该说,在我市转型跨越,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在良好的交通大环境之下,我区交通发展形势还是面临着难得的机遇,主要表现在:

一是交通运输发展的外部环境总体向好。党的十八大制定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和实现GDP、人均收入两个“倍增”计划,中央决定继续实行积极财政政策和稳健货币政策,交通运输需求持续旺盛的长期趋势和基本面不会发生大的改变,交通发展的外部环境总体上持续向好,“十二五”后三年仍然是交通运输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

3 二是交通在新型城镇化中的引领作用不可替代。新型城镇化是中国未来经济发展的动力,我市作为全省唯一的城乡一体化试点城市,在新时期城镇化发展进程中,交通发展将起到不可替代的引领作用。

三是建设“五个鄂州”的发展共识进一步增强。“五个鄂州”和宜居宜业组群式大城市的战略目标的实现,要求交通运输投入保持强劲势头;推进“两型社会”综改示范工作,要求交通运输走生态之路、精品之路。全区人民加快发展的愿望更加迫切、共识进一步增强,要求交通发展更加注重以人为本。

但是,我区交通事业的发展也确实存在一些制约因素:一是重大项目建设资金严重不定,融资难,投资主体不确定,加之融资机制尚未成功运作,制约了大的交通项目的建设,杨叶大道、吴楚大道、创业大道等都面临这样的问题。

二是功能不完善,机构不健全,职责不明确,在管理上存在漏洞。区交通局目前的职能只限于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和管理、码头渡口和桥梁的监管,以及在区委、区政府的安排下参与相关的协调工作。在路政、运管、治超治限、道路客运等方面没有职能。

三是农村公路本身的脆弱性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区农村公路起步早、建设标准低,管理缺失,仅限于满足基本的通行,加之,这么多年的运行,破损现象普遍存在,从长远看,肯定满足不了发展。

四是管理和养护跟不上。在资金、人员机构、机制方面 4 都没有必要的保障。

三、2013年工作目标及任务

2013年,按照区委、区政府城乡一体化工作要求,突出重点,科学规划,量力而行,有序推进,重点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立足于长远布局,服务产业,服务园区,构筑“前期基础工程”。

一是深入调研,科学规划,建好项目库。2013年势必是我区基础设施建设的关键之年。一方面农村公路建设需求极为旺盛,另一方面大的交通设施建设格局也在拉开。在这之间,我们将突出重点,按轻重缓急,全面做好农村公路的筛选、采集、入库工作,并积极向上争取。与此同时,在一些与国省干线相接的连接线或延伸线上,进行科学的规划,高标准建设,从而更好的发挥我区大交通的优势。2013年,重点做好陈泉线、泽杜线、三山线、沙杨线等县道的提档升级的前期准备工作,为我区发展增强后劲。二是加快推进重点项目前期工作,围绕“两条主干道”(杨叶大道、吴楚大道),“两条产业通道”(凤凰山路、创业大道)积极做好前期协调、项目争取及报批工作,力争在2013年度获得整个项目的批复立项。目前,创业大道已完成了所有的前期工作,并初步得到了省厅的同意。

(二)立足于服务民生,服务群众,稳步有序推进农村公路建设。

一是要努力扩大建设规模,尽力满足群众需求。预计 5 2013年全区农村公路需求在150公里左右,其中比较集中,比较急切的需求有70公里左右,鉴于这一情况,我们将进一步深入基层,在充分调研分析的基础上,积极向上争取,科学有序地予以满足。

二是全面修复破损路面。因城际、汉鄂等过境工程的施工,导致在沙窝、花湖、新庙、杜山等乡镇的部分乡村公路毁损严重。2013年,我们将加强与有关方面的协调力度,尽早落实还建协议,还路于民。与此同时,要加快碧汀线的修复工作。

三是继续推进农村示范路建设。去年,我区农村示范路建设成为我区的一大亮点。花湖、长港、杜山、燕矶等乡镇成效显著。比如:花湖的汀花线,永黄线投入260多万元进行了全面的硬化、美化、亮化、绿化。杜山、长港、燕矶镇的新社区农村公路都全面实现了“四化”。2013年,将按照全区城乡一体化的步伐,继续推进这项工作。

(三)立足于保平安、保畅通,切实做好交通安全保障工作

农村公路及农村公路上的桥梁、渡口因其本身的脆弱性,加之管理不到位,安全隐患普遍存在,为此,将重点做好如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及时做好季节性及突击性养护,确保不发生因道路原因造成交通事故。按照“早准备,早发现,早处置”的要求,确保安全通行。

二是坚持做好危桥的监控及改造工作,对全区所有的危 6 桥要做到心中有数,对病桥要监管好,监控好,对于危桥将创造条件,予以改造。今年,要对花马湖泵站闸背桥、新庙将军村天桥进行维修改造。目前,花马湖闸背桥已落实到市交通局牵头改造。对于其它病害不是很严重的桥梁严格实施限高、限宽、限载通行,确保万无一失。

三是加大投入,规范渡口和码头的管理,全区现有内河渡口码头21处,其中杜山13处,长港1处,汀祖2处,花湖1处,沙窝3处,燕矶1处,长江渡口3处,其中燕矶2处,杨叶1处,这些渡口都普遍存在渡工年龄偏大,渡船老化,码头设施不全等安全隐患,尽管日常巡查整改工作在做,但是由于动态运行中的不确定性,加之投入严重不足的实际,很难确保不发生安全事故。2013年,在优化渡工年龄、渡口改道升级等方面予以突破。

鄂城区交通运输局 二O一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第11篇:反恐维稳工作汇报

篇一:维稳工作汇报 ******维稳工作汇报 尊敬的各位领导:

大家好!今天我代表******综治委做维稳工作汇报,我乡综治维稳工作在县委、县政府、县政法部门的精心指导下,在全乡政法综治委全体单位工作人员的共同努力下,取得了可喜的成绩。年初,乡党委与各村、站所签订了综治目标责任书,明确了领导责任。截至目前,全乡无群体上访事件,无治安刑事案件,确保了全乡的社会稳定。现将我乡综治维稳工作汇报如下:

一、以加大值班巡逻力度为重点,加强维稳工作。

我乡认真执行值班制度,坚持领导带班,执行双人双岗值班制度。乡综治办联合乡公安边防派出所对各村、站所值班情况进行定期不定期检查,以“管好自己的人、看好自己的门、办好自己的事”为要求,并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通报并要求整改。在敏感时期、重大节日期间加大值班巡逻力度,保证社会舆情稳定。我乡于四月公开招聘了10名专职治安联防队员、6名村级综治协管员,夯实了维稳力量,并安排联防队,综治协管员负责乡村治安巡逻及安保工作。形成乡综治办、派出所、村委会、各站所形成治安防控体系。

由于我乡边境线较远,为了确保边境一线的稳定,防止人、畜越境和涉外事件的发生,严防境外“三股势力”的渗透破坏和民族分裂主义的潜入潜出,乡党委专门安排配合公安派出所、乡武装民兵、护边员对边境一线进行边境巡逻和边境政策的宣传,经过采取以上有效措施,近几年来,我乡未发生一起人畜越界事件和涉外事件,确保了边境一线的稳定。

二、认真落实“四知四清四掌握”工作机制,按“四类管理法”服务全乡各族人民群众。为更好的服务广大人名群众,积极有效的大抓“民生”工程和转变机关作风,克服人浮于事的工作态度,切实落实“四知四清四掌握”工作机制,乡党委要求干部做到每月入户了解农牧民生产、生活方面存在的困难,并将收集的意见和建议上报乡党委,及时妥善解决。另外,按“四类管理法”对全乡实有人口进行分类,同时充分发挥“十户长”职能,做好四类居民的管控与排查工作,做到了及时掌握社情动态,将矛盾消灭在萌芽状态。并针对社情、敌情每周召开综治成员单位工作例会,每季开展一次综治工作研判分析会,就维稳工作进行总结及安排部署。

为确保重点人员的监管和帮教工作落到实处,乡党委安排两名领导干部监管帮教1名重点人员,每周与重点人员进行一次谈话,及时掌握重点人员思想动态及生活状况。

为加强流动人员服务与管理工作,我乡坚持每月对流动人口进行排查,掌握流动人口动态,为确保“两会”、“亚欧博览会”顺利召开,进行了8次流动人口排查活动。截止8月31日,我乡流动人口中流入人员281人、流出人员210人。通过排查,我辖区没有参与过“7·5”暴力事件人员;没有参加过“法轮功”、“伊扎布特”等邪教组织和非法宗教活动、思想顽固、拒不悔改人员;没有对社会不满、行为偏执、可能铤而走险的人员;没有在逃犯罪嫌疑人和服刑、劳教逃脱人员;没有老上访户、缠访和有进京上访经历的人员;没有直系亲属被打击处理敌视政府的人员;没有吸毒人员;无刑满释放后重新犯罪人员等危安人员。

三、坚持维稳工作预防为主的原则,加强信访、矛盾纠纷调解力度。

坚持信访工作机制,畅通信访渠道,同时加大矛盾纠纷排查力度,及时了解民情、民意,化解矛盾冲突,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乡”。截止8月31日,我乡矛盾纠纷事件72起,成功调解72起,做到了全乡无越级上访事件,

四、严格落实领导干部联系清真寺制度。

我乡始终坚持少数民族领导与两村清真寺联系制度和每周于清真寺主持谈话制度,并在每个星期五居玛日和少数名族重大节日期间由乡综治办、乡统战、民宗干事对各村清真寺进行检查,杜绝了党员、学生、干部和外籍人员进我乡清真寺做礼拜。

五、深入开展反邪教、优秀平安乡创建活动,开创维稳工作新格局。在巩固我乡反邪教创建和平安创建成果基础上,加大宣传力度,继续深入开展反邪教创建、优秀平安乡创建活动,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及时调整了组织机构,以悬挂横幅、张贴宣传画、制作黑板报的方式,围绕民生建设这条主线,大力宣传党和国家支农、惠农、扶农政策。并组织全乡干部职工下村入户,以“热爱家园、远离邪教、共建和谐”为主题,宣传党的方针政策,改革开放成果以及平安乌恰建设。同时开展“反邪教广播天天响”活动,乡综治办派专人录制了反邪教知识,并让全乡广播响起来,做到了反邪教宣传全覆盖。结合干部联系群众制度,进行“平安建设”再教育、再宣传,通过广泛开展宣传教育,使“平安家庭”、“ 优秀平安乡” 创建活动家喻户晓。

六、以宣传为手段,扎牢基层群众维稳基础。

我乡以集中宣传、巡回演讲、举办普法培训班、组织宣讲团赴各村宣讲等方式,大力宣传党的民族宗教政策、党的各项惠民政策等,配合州“热爱伟大祖国 建设美好家园”宣讲团进行宣讲,开展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平安建设、宪法、法律等相关内容的宣讲活动,在和田7·

18、喀什7·30、7·31暴力恐怖事件后,乡党委积极组织召开了******维稳工作会议,通报暴力恐怖事件,让广大干部群众正确认识当前形势的严峻性,增强了辨别是非的能力,提高了全民积极参与反恐维稳的思想意识。维稳工作是关系全乡长治久安、社会稳定、经济发展的重要工作,是长期性、反复性、重要性工作,是保证“十二五”规划开局之年顺利进行的有利抓手。我乡将坚持不解的抓好此项工作,深入细致的继续开展工作,努力为新疆的繁荣富强和社会稳定做有力的支撑。 ******社会综合治理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日篇二:反恐维稳工作总结 2 绿色康城建筑工程 反恐维稳与工作总结

我们山河集团公司新疆分公司承建的克拉玛依市绿色康城住宅

区a 区项目,是一个共14栋住宅主体均为地上十八层,结构形式为剪力墙结构,位于克拉玛依市胜利路、南环路、滨湖路、宝石路围合的区域内;整个基地为环状,西北高东南低,场地类型ⅱ类,主体结构合理使用年限为50年,抗震设防烈度7度,基础形式为钢筋混凝土梁筏基础,结构安全等级为二级,剪力墙框架梁抗震等级为三级。 为了建设稳定的工地,我们项目部开展了反恐维稳工作,有效的 保护了现在施工人员以及生活区工人的安全。具体方案总结如下;

(一)施工现场和生活区内犯罪分子行凶事件应急程序

本应急程序的要点是:迅速集结优势力量阻止犯罪分子行凶。

1、获得事件信息的任何人都应当在第一时间向值班项目负责人 和项目领导报告,并同时拨打110报警。

2、值班负责人或栋号工作人员立即组织现场人员,不惜一切代 价建立警戒线,使犯罪分子无法靠近施工人员,防止事态扩大。

3、应急领导小组宣布施工现场或生活区进入全面应急状态,立 即实施应急救援行动。

4、集结优势力量,携带防卫器械,与犯罪分子周旋劝阻与制止

犯罪行为,为警方援助赢得时间,在有利条件下设法制服犯罪分子。

5、尽快把所有没有能力抵抗和无关人员撤离至安全区域。

6、救护受伤人员和其他伤员。

7、实施事件现场警戒,阻止无关人员进入事发的施工现场或生

活区,维护现场秩序,防范别有用心的人肇事,引导外部救援人员进入事件现场。

8、事件发生后,项目部应即使向附近的公安部门报告。

(二)工地或者是生活区内发现可疑人物应急程序 本应急程序的要点是:迅速采取措施控制可疑人物

1、在生活区内发现形迹可疑,四处游荡,可能作案的可疑人物, 在场人员都应当立即向值班负责人和项目部领导报告。

2、现场保安人员和领导指派人员要立即对此人进行询问,同时 把他的行动限制在局部区域内。

3、若此人自述进入施工现场的目的明显缺乏可信度,无人证、

物证可以证明,甚至说话前后矛盾,蛮不讲理,保安人员应当将其带入办公室进行进一步盘问。

4、若有证据表明此人是危险人物或犯罪嫌疑人,应立即打110 报警,由警方带走作进一步调查。

5、若可疑人物在盘问时夺路逃跑,单位人员应当将其相貌、身

高、衣着及其它特征和逃走方向向警方报告,同时,项目部应当做好此人再一次闯入项目区作案的思想准备和预案准备。

6、在整个过程中,项目部应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防范可疑人 物使用暴力,要确保周围人员的安全。

7、项目部应把事件情况及时向当地的派出所部门报告。

(三)项目区内发现可疑物品的应急程序本应急程序的要点是:防范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伤害事故

1、收到可疑邮包或发现可疑物品的任何人员都要在第一时间向 项目部值班负责人和项目领导报告。

可疑物品是指:物品外表、重量、气味可疑,不是项目区使用的

物品,也从无看到过此种物品不知此物品有何用途,为何会摆放在项目区人流出入的地方。

2、发现可疑邮包和可疑物品的任何人员,都不应当试图打开或

随意摆弄它,要禁止在周围吸烟或使用手机,对讲机或发动机动车辆等。

3、项目部应当指定有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人员进行初步鉴别,判

断是不是危险物品,若不能排除危险物品,应立即打110报警请警方专业人员进行检测和处理。

4、若可疑邮包和物品被警方确定为危险物品,项目部应立即在

其周围设置警戒线,无关人员应立即撤离,并采取严密的防范措施。

5、项目部应当配合警方组织人员在项目区其它区域搜寻检查, 确定在项目区内是否还有其它可疑物品。

6、项目部配合警方开展各项处理工作,并及时向甲方(三联房 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进行汇报。

(四)发生火灾、地震、洪水、雷击、爆炸、停电、拥挤踩伤等 自然灾害和事故突发情况应急程序

本应急程序的要点是:尽快疏散在发生的地点到安全地带,尽量

减少人身伤亡的情况。

1、当事人或现场目击者要迅速采取紧急措施,制止事态发展。立即组织项目部所有负责人和有一定经验的人员开展自救和互救。根据需要,及时拨打“ 110” 、“ 119” 、“ 120” 、“ 122” 或其他报警求助电话。

2、立即通知我们项目部值班领导、负责人和医护组及有关人员迅速到达现场,组织开展抢救工作。

3、安全保卫人员迅速到达现场保护现场,维持秩序,保证安全通道畅通无阻,协助开展救助工作。门卫值班室员引导有关的人员和车辆迅速到达事发现场。当发生火灾时,义务消防人员迅速到达现场,抢救被困相关的施工人员和管理人员,展开灭火工作。

4、值班负责人或现场巡查的负责人按照项目部规定的疏散撤离路线和顺序,组织现场的施工人员进行撤离。同时,按照先急后缓的原则,先组织撤离受到直接威胁的施工班组和人员,其它施工班组有序的快速撤离,确保无拥挤伤亡发生。

5、值班负责人和栋号的现场负责人按照分工到发生的楼层及楼梯口组织疏导施工人员疏散和撤离。

6、项目部安全科要保证安全疏散通道及安全出口的畅通。并根据要求,对发生危险的地段进行封闭。

7、项目部需做好施工人员的思想稳定工作,严禁大声喧哗,相互推挤,保持良好秩序。

8、根据突发事件的性质,后勤对水、电等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9、通知有关人员接受任务,迅速投入到抢险、救护和善后工作的处理等各工作之中。

10、由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及时向山河公司总部汇报突发事件的进展情况,接待受伤的施工人员家属,配合公司有关部门协调处理善后工作。

(五)发生交通事故应急程序

本应急程序的要点是:尽快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受伤施工人员的生命安全

1、迅速采取自救和互救措施。

2、拨打“ 120” 、“ 122” 请求交通事故救援中心救助。

3、值班负责人及栋号负责人迅速到达现场,掌握有关情况,协助有关部门救援。

4、通知受伤家属及有关人员协助处理相关事宜。

(六)发生传染性疾病应急程序

本应急程序的要点是:加强传染性疾病的预防和控制工作,减少传染性疾病在生活区内传播

1、项目生活区内出现身体不适的症状时,要及时到校医务室或医院就诊。

2、发现传染病疑似病人,项目负责人或栋号负责人要立即申请项目部医务室实施隔离。同时向山河分公司报告。

关于落实开展反恐安保工作的情况汇报

集团公司:

珠海海滨泳场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为扎实做好上海世博会、广州亚运会和珠海航展期间的各项安全保卫工作,确保本公司不发生任何有政治影响的恐怖事件和重大责任事故的,根据集团公司《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反恐安保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和反恐安保工作要求,结合本公司安保工作实际,专门成立了反恐安保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了《安保工作管理制度》。5月20日召开了专题会议进行布置工作,董事长赵锐向全体员工传达学习了文件精神,明确了具体责任人及任务分工。会后,各部门负责人对办公室内外安全隐患和事故苗头进行了一一排查,对各类安全设施、设备的使用进行了操作培训。现将具体情况汇报如下:

一、领导重视,责任明确。

本公司接到通知后,主要领导立即批示落实意见,并迅速成立了以赵锐为第一责任人、方泽青为直接负责人、向生桥为日常安全工作检查人、各部门主管为成员的责任领导小组。并组织召开了反恐安保工作会议,阐明了特殊时期加强反恐安保工作的重要性,分析研究了当前反恐安保工作特点及恐怖主义和重大事故的表现形式,安排部署了各个环节、各个部门、各项工作等做好安保工作的具体任务和内容,责任明确,任务具体,分工细致,效果明显。

二、排查隐患,防范未然。

因海滨泳场项目还未正式移交接收,反恐安保工作主要表现在公司内部的管控。因此,本公司在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维稳办公室的统一编制和领导下,连同其他项目公司一起,主要对内部人员思想、内控管理、保密措施、重要物品、来人来访以及水、电设施等安全隐患和重点部位进行了一一排查,对查找出的问题现场整改落实,对容易出现的安全隐患的事项制定了具体措施,防范于未然。

三、制定措施,加强管理。

针对反恐安保工作专项整治活动,结合本公司内部管控、预防工作实际,制定了《安全保卫工作制度》,为长期做好企业内部安全保卫工作,加强长效管理力度打下了良好的基础。其具体内容如下:

1、严格实行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制度,坚持层级管理、分工负责、落实到人、到物;

2、坚持重点工作、物品、部位专人负责,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工作具体措施和工作台帐;

3、加强制度管理与人防技防的有机结合,坚决杜绝安全隐患和事故苗头;

4、严格实行办公室钥匙、文件、资料、贵重物品专人管理,完善登记、统计和领、借、阅、还等签字及审批程序;

5、建立外来人员来访记录、盘查、秘密跟踪、信息通报等保卫工作,对随身携带的物品、交通工具等进行登记盘查,严防“三品”和可疑人员非正常出入办公重地;

6、严格水、电设施及办公设备管理,做到人走关水源、关电源、关门窗“三关”工作落实,严防不法分子断水、断电、投毒、偷盗、窃密等事件的发生;

7、遵守保密工作规定,不在公共场合和陌生人面前谈论公司机密,不打听、不传说公司的重大事项和工作进程;

8、加强信息报送和反馈工作程序,真正做到上情下达不打折扣,下情上报不误时误事;

9、积极应对突发事件的处置,充分运用安保技能防止事态恶化,发现问题和苗头及时处理,不留隐患;

10、严格遵守公司领导在会上提出的其他各项工作要求。

以上是本公司反恐安保工作的情况汇报,我们将以打基础、促长效、防事故、保稳定为工作方针,坚持统一指挥、分工负责、协同作战、集体行动的原则,反复查、查反复,积极应对新情况、新问题的突发事件,严防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为保卫公司安全稳定永保高度警惕。特此汇报,不妥之处请批评指正。

珠海海滨泳场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日

第12篇:山东省公路、水路交通信息化“十二五”规划

山东省公路、水路交通信息化“十二五”规划

序 言

信息化建设是现代交通运输业发展的重要支撑和保障,是实现交通运输发展转型的客观要求,是推进交通转方式调结构的重要抓手,是提高行政效能和公共服务能力的有效途径。借助信息化手段可实现交通运输快速、高效、集约发展,促进形成资源管理最优化和公共服务规范化的现代交通运输体系。

“十一五”期间,我省交通运输信息化发展水平稳步提高,信息化基础条件不断改善,信息化服务体系初步形成,公共服务能力明显提高,信息化对交通运输发展的推动作用日益增强。 “十二五”是交通运输行业转方式调结构,着力构建“五大体系”,加快推进现代交通运输业发展的关键时期,信息化作为现代交通运输业的核心内涵之一,在“十二五”期间必须在新起点上实现新跨越。为更好地指导“十二五”期间交通运输信息化发展,特编制《山东省交通运输信息化“十二五”发展规划》,确定“十二五”期间交通运输信息化发展的指导思想、遵循原则、主要目标、重点任务,同时提出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

一、现状评价 (一) 发展现状

“十一五”期间,厅党组高度重视交通信息化建设和发展,确定了“整合、应用、服务、效益”的发展思路,交通行业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有了较大发展,电子政务应用进一步深化,行业主要业务系统应用范围逐步扩大,信息化人才队伍整体素质进一步提升,信息化发展环境明显改善,形成了较为完善的信息化管理体系,有效提高了行业整体运行效率和管理服务水平,为“十二五”期间交通运输信息化向更高层次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1.交通信息化管理水平明显提高

信息化政务内网、政务外网以及行业专网的架构基本形成,交通信息资源中心建设取得阶段性成果,电子政务建设和应用得到全面提升,推动了公路路政、道路运政和港航航政的信息化建设,公路水路建设市场监管信息化建设初具规模,建设市场秩序进一步规范,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政务办公和信息交换基本实现数字化,行政办公效率、行业管理和业务监管水平明显提高。

——信息化政务内网、政务外网以及行业专网的架构基本形成,与省部实现联网;建成了部、省、市三级互联互通的视频会议系统;全省交通电子政务信息系统进一步完善,实现了省厅与17市交通运输局(委)和厅直专业局的互联互通,为各类应用系统的全省联网应用提供了稳定可靠的应用平台。

——交通信息资源中心建设取得阶段性成果,通过全省交通政务信息系统建设应用,已建立车辆、船舶、路网、航道、港站、组织机构、建设项目、科技项目、行政和人员等十大主题数据库,结合部信息化示范工程“省级交通信息资源整合工程”建设,初步形成了交通信息资源中心基本框架。

——搭建了全省公路业务专网,实现省、市两级联网,建成了全省公路基础数据库。开发应用了桥梁和路面管理、路政指挥调度、综合统计报表、交通量信息管理、WEB-GIS公路信息管理及发布查询、日常养护管理、工程项目管理等业务系统,建设应用了计重收费、高速公路不停车收费系统,提高了公路建设、检测以及养护的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提高了公路的通行能力和安全畅通水平。

——形成了以省、市两级运政中心数据库组成的全省运政数据中心,初步建立了以运政系统为主体、以站场展示和抽样调查等为外延、以各市个性业务软件为补充的运政综合管理平台,促进了运政业务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实现了部、省运政联网。大部分市实现了客运站联网售票与结算,部分市实现了同城联网售票、市际联网售票,已完成维修救援网络系统的基础环境建设。

——通过港航综合管理平台,初步整合港航信息资源,建成省港航运政数据中心,实现了港航和船检、海事的数据交换及共享。完成了运政业务、船检、船舶管理、船员管理等系统的升级改造,实现了全省水路运政、船检、船舶登记、船员管理等业务的集中共享管理,推广使用了船检管理、浮桥和船闸收费、港口管理等系统,规范了业务办理程序,提高了港航各项业务管理的效率和水平。

——建成了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交通工程专家管理等系统;进一步完善运输企业、营运车辆和从业人员管理系统,对全省道路运输8.7万业户、89.5万营运车辆、131.2万从业人员实现动态监管;建立完善水运企业、船舶、船员信息管理系统。初步实现了公路水路建设和运输市场监管信息化,有效规范了交通企业和从业人员的市场行为,促进了公路水路建设和运输市场规范有序发展。 2.行业运行监测能力进一步增强

高速公路实现全省联网监控,交通运输基础设施的运行监测与监控不断增强,实现全省治超联网联控,实现全省重点水域、重点浮桥和重点船舶视频监控,建立了省、市两级营运车辆监管安全监管平台,城市公共交通运行监测能力得到提升

——实现全省高速公路联网监控,信息采集和监控设备逐步加密,济青、京福、滨新、济聊、沈海、荣乌、济南绕城、济菏、东青等重点路段实现全程监控,提高了高速公路路况信息采集能力,能够及时发现各种异常情况并采取应急措施,保证高速公路安全、高效运营管理。 ——初步完成了国省干线公路重要路段、大型桥梁、长大隧道、收费站、港口和重要航段等基础设施的运行监测与监控,已建成连续式交通量观测站52个,实现国省干线交通量调查数据采集自动化,公路水路交通动态信息采集能力不断增强,有效保障了交通基础设施的通行能力,提高了服务水平。

——建设了超限运输车辆监控系统、治超检测站远程监控系统,实现了省内I、II级共110个治超监测检测站联网监控,车辆超载超限率显著降低。

——建立了省、市两级营运车辆安全监管平台,实现对全省3.6万辆“两客一危”重点营运车辆的动态监管,大幅度降低了交通事故发生的频率,保证了车辆的安全运行,有效提高了运输企业的管理水平和运营效率。

——建成京杭运河等重点水域、重点浮桥和客滚船等重点船舶的视频监控系统,实现对省内重点水域、“四客一危”船舶的动态跟踪监控,深化航道运行和养护管理的信息化应用,提高水上安全应急处置能力,有效保障了水路交通安全畅通。

——利用3G、GIS以及GPS等先进技术进行公交运行监控、智能调度、出租车调度和综合管理系统的示范试点,目前已经在济南、青岛等市进行成功应用,提高城市公共交通的管理水平和运行效率,方便公众出行。 3.交通公共服务水平显著提高

推动政务信息网上公开和行政许可网络化,提供了网上审批业务服务,方便了业务办理。促进出行服务内容和形式多样化,为公众出行提供了便利。高速公路不停车收费及非现金支付系统一期工程建成并投入运行。交通物流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取得初步成效。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均建成外网网站,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公众提供政务公开等信息服务,济南、青岛、枣庄、日照、临沂等市建成网上行政许可业务系统,提高了交通行业行政审批的透明度和办事效率,方便了社会公众。

——建成部信息化示范工程“公路公众出行交通信息服务系统”,以省内城际交通信息服务为重点,通过门户网站、咨询中心、高速公路图文系统、广播、短信、服务手册等6种方式,为出行者方便及时地提供高速公路、国道、省道、道路出行交通综合信息服务,让公众切身感受交通信息服务的便利。

——建成高速公路不停车收费及非现金支付系统一期工程,目前已经开通64个收费站、共计134条ETC车道,平均覆盖率(设置ETC车道收费站数量占高速公路收费站点总数量的比例)达22%,建立95个客服网点,发售鲁通卡10.7万张,全省ETC用户数量突破5万个,提高了车辆在收费站的通过效率,减少了排放,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收费口交通拥堵。 ——交通物流服务平台建设取得初步成效,完成了“数据交换服务平台”、“企业信誉服务平台”、“软件推荐平台”、“信息发布与展现服务平台”的建设,面向行业管理、生产运输、企业发展提供数据交换与信息发布服务,加大了政府对货运市场引导和服务力度,促进了物流企业信息化管理。 4.信息化发展环境明显改善

全行业信息化意识明显增强,组织机构日益健全,投资力度不断加大,标准、安全、制度体系初步建立。

——各级领导高度重视交通运输信息化建设,将信息化纳入交通运输发展总体部署和战略重点,发展思路清晰,积极性、主动性不断增强,营造了良好发展环境。

——信息化建设与管理组织机构逐步健全,队伍规模不断壮大,人员结构日趋合理,专业化水平逐步提高。

——信息化建设投资力度不断加大,部分市县交通部门设立信息化建设专项资金,有效地保证了信息化建设资金需求。

——信息标准化力度加强,通过《交通基础数据元标准(部颁)》、《基于XML的道路客运结算数据交换》等标准的推广实施,实现了信息化建设标准化规范化,积极开展信息系统等级保护,部署信息安全产品,有效保障了信息系统和网络安全。

——信息化规划与制度建设不断推进。省厅、厅直专业局、市级交通局(委)以及其他交通业务单位制定并实施了交通信息化“十一五”规划,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陆续制定了交通信息化建设、管理等方面的制度和规范。 (二) 存在的问题

“十一五”期间,我省交通信息化建设取得很大成绩,但仍面临着一些突出矛盾和问题,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行业动态交通信息采集的覆盖面较小,没有实现行业的全覆盖,没有建立起有效的信息采集发布机制;二是跨部门信息资源共享和综合应用不够,信息资源的深入挖掘分析不足,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力度尚须加强,信息化对交通运输业的支撑仍显不足,整体效益和规模效益不够明显;三是交通信息化发展不能较好地适应交通运输发展和公共服务需求;四是交通运输信息化发展环境有待进一步优化,标准、机制、人才、投入等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信息化发展。

二、形势和需求

(一) 交通转方式调结构,要求交通信息化提供平台支撑

“十二五”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是深化改革开放、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交通运输发展仍处于大有作为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必须坚决推进交通转型,向全面提升建设、管理和服务水平转变,向综合运输体系转变,向现代服务业转变,全面提升交通科学发展水平。推进“三个转变”,要求进一步发挥信息化建设的技术支撑作用,依靠信息技术整合现有交通运输资源,促进交通运输管理服务规范化,强化全行业信息资源沟通共享,促进各种运输方式的有效衔接,实现运输资源的优化配置和运输效率的有效提升,更好地发挥基础设施运行能力,拓展和提升行业服务功能、扩大服务范围,提高交通运输的便捷性和可靠性,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优质高效的运输服务。

(二) 实现交通运输的畅通、高效、安全,要求对交通环境及设施进行运行监测和系统感知

加强交通运输安全监管,有效应对和处置突发事件,是交通运输科学发展的重要前提,也是转变发展方式、实现行业转型的根本保障。应用信息技术,提高交通安全监管以及应急处理能力,提高道路客运和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水平,是“十二五”山东省交通运输信息化建设的重要内容。为进一步确保交通运输安全、畅通、高效运转,需要运用物联网、云计算、宽带无线网络等信息技术,推动传统交通基础设施与传感器、无线通信等信息技术的全面融合,加强对交通基础设施和运载装备的运行监测,实现对交通运输运行状态的系统透彻感知,以提升交通运输的智能化管理水平,满足行业对服务更高层次的需求。

(三) 提高公共服务能力和发展现代物流服务,要求实现行业信息共享协同、政务信息公开透明

提高交通主管部门行政效率,推动服务型政府建设,需要通过应用信息技术,实现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推进政务信息公开和行政审批网上运行,简化办事程序,开展多层次、全方位的惠民便民服务活动。要体现以人为本的发展思路,必须借助信息技术完善公众出行信息服务,整合各类出行信息资源,丰富信息发布手段,为社会公众提供准确、及时、全方位的出行服务信息,实现“人便于行”。同时,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大力发展现代交通物流,降低物流成本,实现“货畅其流”,需要有效运用信息化手段,整合以运输为核心的各项物流功能,加快涵盖各种运输方式的物流公共信息平台建设,促进各种运输方式的信息对接和共享,为建成现代交通物流服务体系奠定基础。

(四) 构建绿色低碳交通,节能降耗,需要信息化手段提供技术保障

“十二五”期间,交通运输行业发展面临的资源环境刚性约束日益凸显,走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道路,建立低能源消耗、低资源占用、低环境污染、低成本使用的公路水路交通系统,引导交通参与者转变出行方式和消费观念,构建绿色低碳交通运输体系,要求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改造和提升传统交通产业,优化组织模式,提高交通运输装备利用效率,减少资源、能源占用和消耗,降低污染排放,减少车船在途时间和排队拥堵,不断提升运输组织管理和服务水平。

三、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 (一) 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交通转方式调结构的总体要求,围绕“大路网、大港航、大物流、公共服务、四化管理”五大体系建设,贯彻“统

一、整合、应用、提升”的总体思路,创新信息化建设发展模式,推动高新信息技术集成应用,逐步建立统一的标准体系和协调机制,形成安全、开放、兼容的现代交通运输信息体系,着力解决交通运输发展的全局性问题,发挥交通信息化整体效益和规模效益,推动我省“智慧交通”基本框架的形成,为建设现代交通运输业提供有力支撑保障。(二) 基本原则

统筹规划,分级实施

适应全省交通运输发展要求,科学进行信息资源规划,做好顶层设计,制定信息化建设方案,避免各部门间的重复建设和形成新的信息孤岛。明确全省交通运输信息化建设目标,细化分解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建设目标和任务,精心组织,分级实施,严格考核,保证信息化建设进度和质量。

资源整合,业务协同

加大整合力度,充分利用现有的网络基础、信息资源、业务系统,最大限度发挥资源效益。积极探索和实现信息资源开发利用组织方式、技术架构和运行模式,逐步形成组织有序、管理科学的资源共享和业务协同机制。

突出重点,注重实效

从解决现代交通业务发展的实际问题入手,强化信息化建设的实际效果,把应用成效作为衡量信息化建设的首要标准。加强信息化建设绩效评估,对建设投资、系统管理、运行效果进行客观、有效的评价。

规范标准,保障安全

梳理交通运输信息化现有标准,建立健全我省交通运输信息化标准体系和安全保障体系,制定完善相关信息标准、规范,统一数据规范,贯彻执行信息化相关标准,落实信息安全等级保护规定要求,保障交通运输网络和信息安全。

以人为本,提升服务

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围绕提升 “三个服务”水平,促进服务型政府建设,健全完善惠及全民的交通公共服务体系,努力提供多样化、多层次的交通运输信息服务,着力解决好人民群众关心的问题,为社会公众提供方便、快捷、优质、高效的交通公共信息服务。 (三) 发展目标

“十二五”期间,我省交通运输信息化发展的总体目标是:

建设整体联动、高效协同、互连互通、惠及民生的智能交通运输系统,逐步形成安全、开放、兼容的交通信息网络,提升交通运输运行维护和行业监管水平,为行业“标准化、规范化、集约化、人本化”管理体系建设提供技术支撑,在公众出行服务、物流信息服务、应急安全保障、绿色低碳交通、领导决策支持方面取得突破,努力实现交通运输快速发展、高效发展、安全发展、绿色发展、和谐发展。 具体目标:

1、完善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网络和信息资源整合以及信息化保障体系建设取得突破性进展。

——建成全省统一的覆盖省、市、县的三级行业信息网络平台,实现跨部门、跨区域的互连互通,交通信息网络在全省省、市、县交通运输业务主管部门以及重点企业的覆盖率达到100%。

——充分利用和整合现有交通信息资源,建成全省统一的交通运输信息资源中心。充实完善原有省级主题数据库功能,加快建设包含行业管理服务主要信息的基础数据库,省、市两级的基础性数据库建成率达到100%。在有条件的地区,推进城市公交、出租、运输枢纽、农村客运、农村公路等基础数据库建设。

——推动交通运输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建设,建立综合防范机制,形成交通运输信息化综合保障体系,保障信息化基础设施、业务应用系统安全、高效、可靠运行。

2、深化交通行业管理和政务应用系统建设,促进政务公开透明、管理规范高效。——深化业务系统应用,实现跨部门跨区域的信息资源共享和业务协同。

——建立较为完善的监控、服务和应急处置体系,实现对II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的及时接报、应急处置和信息的分发处理。

——建设交通运输经济运行监测和综合决策系统,实现跨部门交通数据资源的主题分析、综合分析以及领导决策支持,基本形成以数据挖掘为主的交通运输决策支持体系。

3、推动交通信息综合服务应用系统建设,提升交通运输公共服务能力,满足公共信息服务需求。

——按照交通运输部要求,形成以统一服务门户、统一特服号、统一交通广播频率为特征,覆盖全省所有县市区的交通公众出行信息服务体系,信息服务满意度达到80%以上。 ——建成全省交通公共物流服务平台,与7大物流基地、23个物流园区、34个专业物流中心相连接,实现信息交换和共享。

——全省高速公路ETC平均覆盖率超过60%,非现金支付使用率达到40%以上,ETC车道数达到400条,ETC用户量达到30万。

4、用信息化手段促进交通运输节能减排,努力打造绿色低碳交通。

——“十二五”末,交通基础设施和运输装备运行监测网络基本建成,高速公路、国道、省道重要路段、桥隧、内河干线航道重要航段、大型港站监测覆盖率达到100%。

——全省Ⅰ、Ⅱ类治超检测站全面实现信息化管理,完成部、省、站三级治超信息系统联网。 ——实现全省“两客一危”车辆、“四客一危”船舶、交通运输执法车辆的动态定位跟踪监测,监测覆盖率达到100%。

四、主要任务

(一) 强化交通运输重点领域信息化建设 1.交通运输应急指挥管理

以应急通信管理、应急资源管理、应急信息服务等基础性应用为突破口,形成省、市、县三级交通应急指挥网络,实现监测监控、信息报告、综合研判、预测预警、指挥调度和异地会商等功能,重点解决公路抢通、水上救助打捞、交通事故人命救助和紧急运输应急业务管理中面临的突出问题,强化重点区域应急保障,建立起统一指挥、分级管理、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全省交通应急指挥体系,提高应急指挥调度能力,确保交通安全畅通。 2.交通运输行业运行监管

加强对高速公路、国省干线公路重要路段、内河重要航道、大型桥梁、长大隧道、大型互通式立交桥、收费站、治超站、服务区等重点监控目标的运行信息监管。

加快以省、市、运输企业三级应用为主的卫星定位监管平台建设,有针对性地安装北斗/GPS兼容卫星定位终端,提高“两客一危”车辆、“四客一危”船舶以及交通执法车辆的卫星定位终端安装率,加大道路运输车辆、内河航运船舶监管力度,为安全生产提供保障。

利用先进通信技术,提高车船运行轨迹、音频、视频的监控质量,实现重点客货运输站场、港口码头等重点部位的视频联网监管,对国省干线公路危窄桥实行动态监管。

扩大公路、水路视频监控范围,实现高速公路、国省干线公路重点路段和内河重要航道的视频联网监管,提高高速公路全程监控覆盖率,引入智能视频分析技术,实现交通信息采集以及交通事件检测,全面提高公路、水路安全畅通能力。 3.交通运输业务监管

完善交通工程项目建设与养护系统,推动全省交通工程项目信息化管理。

建设完善交通建设市场、运输市场信誉管理系统,加强建设市场、运输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实现对公路水路建设企业、运输企业市场行为的动态监管。

开发应用内河航运现场业务管理系统,实现船舶签证、动态报告、行政处罚、安全检查、规费征收等主要现场业务的动态实时管理。

加强交通运输执法综合信息系统建设,实现省、市两级执法机构及县级交管所联网治超,建立省级执法数据交换平台,实现跨地区、跨部门之间的执法数据共享交换、业务协同管理和面向全社会的信息公开服务。

按照科技防腐的要求,建设交通运输行政监察系统,实现全省交通预防腐败信息以电子化、数字化形式自动采集、交流和再现,提升行业形象。 4.交通运输物流服务平台

建设交通物流基础网络,优化运输组织方式,大力发展规模化交通物流园区、中心以及物流企业的信息服务支撑体系。积极推动物联网、3G等技术在交通物流中的应用,搭建物流信息服务平台,拓展完善全省交通物流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功能,形成组织化、开放性、高效能的公共物流服务体系,全面提高我省交通物流信息化水平。

推进交通电子口岸建设,形成服务海运、陆运和多式联运的区域物流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加强道路运输、港口、航运、航道、海事和船检等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为相关企业提供 “一站式”信息服务。建设中韩陆海联运汽车货物运输合作等数据交换平台,通过数据共享和应用统一,实现双方之间的挂车自动识别和货物跟踪,促进陆海联运汽车货物运输的发展。 (二) 深化交通运输业务应用 1.公路管理

推进公路路网数据采集,完善公路基础数据,进行3D数字公路系统建设。利用先进技术手段,实现公路智能检测、路网信息自动采集、公路养护信息智能采集,提高公路智能处理能力。对现有业务系统进行升级改造,推动综合政务管理平台、机电设备管理、工程项目管理、日常养护管理、工程施工质量控制、档案管理等业务系统在公路行业应用普及,提高行业管理水平。 2.道路运输

对现有的运政系统进行升级改造,优化整合客运、货运、维修、驾培的业务流程。深化部省道路运输信息系统联网工作,实现道路运输行政执法信息的交换共享。按照交通运输部要求推动IC道路运输证、IC卡从业资格证在全省的推广普及。建立重点营运车辆动态监管信息交换体系,通过车辆RFID识别和卫星定位等手段,提高营运车辆的动态监管水平。 3.港航管理

重点开展内河水路重要航段数字航道建设。通过内河船舶卫星定位监控,实现对内河航运船舶、执法船舶等的船舶定位、导航、调度指挥。推进航运交易信息服务平台建设,提供货物交易、船舶交易、船员劳务服务交易信息服务。 4.城市客运

采集城市公交以及出租车的运行状态信息,获取城市实时动态交通信息。完善城市公交和出租车智能调度系统,实现公交车辆以及出租车的定位监控、实时运行指挥调度、GIS管理、安全监管、信息服务以及行业管理等。在有条件的市进行城市公共交通一卡通的示范试点。 (三) 推动交通运输信息服务应用 1.公众出行

完善公众出行服务功能,增强交通动态信息采集及处理分析能力,推动公路、水路、城市公交和出租车信息服务系统建设,整合高速公路、国省干线公路、沿海港口、内河航道、客货运场站等重点部位信息发布终端资源,按照统一标准,提供准确及时、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信息服务,实现交通诱导,指导公众出行。

推进区域客运售票联网和电子客票系统建设,支持网上购票和电话购票等多种形式,实现省内二级以上客运场站远程售票和网上售票,方便出行者购票,并为乘客提供相关信息服务。 2.政务服务

全面梳理交通行政管理和执法职责,以政务公开、行政许可、便民服务为重点,以门户网站和服务热线为主要载体,全面推进交通政务服务平台建设,促进全省交通运输行政管理和执法行为达到四化管理要求。 3.高速公路电子收费服务

推广高速公路不停车收费与非现金支付系统,提高高速公路不停车收费全省覆盖率,建设约300条ETC车道,完善ETC客服系统,增加ETC客服网点,大力发展ETC用户,提高高速公路收费非现金支付比例,适时加入全国高速公路电子收费区域联网。 4.辅助决策

推动资金资产数字化管理,实现省级综合统计业务与投资计划管理业务的网络化处理与数据共享。加强交通数据资源的主题分析、综合分析,实现对公路、道路运输、港航业务、城市公共交通等的智能分析,改善交通行业管理和服务水平,为科学决策提供支持。 (四) 完善信息化发展支撑保障体系 1.基础网络

整合交通信息基础网络,建设全省统一的信息网络平台,覆盖各级主要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连通港口、浮桥、客货运场站、治超检测站等重点安全监管单位。实现与部、省级政务网的网络互连,为交通运输跨地域、跨部门的业务联动提供综合统一的通信网络支持。 2.信息资源中心

整合充实行业信息资源,建设全省统一的信息资源中心,实现交通行业信息资源的交换共享以及业务的协同联动。建设全省统一的交通地理信息平台,实现数据可视化和深度空间分析。进行信息资源目录与交换体系建设,保证信息资源的有效性和安全性。将山东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系统灾备中心升级为省级数据灾备中心,提高重要信息系统的可靠性和安全应急能力。

3.标准安全体系

加快制定业务协同、信息资源共享等方面的规范和标准,推动相关配套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完善;建立我省交通运输信息元数据标准体系,逐步构建科学、系统、先进和开放的交通信息标准体系框架。加强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完善信息化安全保障体系,开展交通运输行业信息系统分级保护和等级保护体系建设,完善信息安全防控技术措施和手段,建立健全信息安全制度。 4.运行保障体系

通过综合业务监控,实现对基础设施、业务系统运行状态的实时监控及预警,确保业务系统的稳定高效运行。加快完善信息化建设和运行维护管理、信息资源采集与更新等规章制度,为信息化建设提供制度保障。

五、保障措施 (一) 组织保障

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对信息化建设的组织协调、统筹规划和监督管理。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认识到位、领导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按照统一规划制定部门分阶段实施计划,抓好思想落实、组织落实、措施落实和效果落实,有计划、有步骤地整体推进交通运输信息化建设。

(二) 制度保障

进一步理顺信息化建设管理体制,建立和完善科学的决策、运行、协调、监督、考核、激励机制,健全规章制度和工作流程,规范信息化建设程序,确保信息化项目建设质量。积极开展应用培训和指导,提高应用者素质,强化应用的监督检查,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完善项目后评价相关管理机制,确保项目后评价工作公正、客观、有效的开展。 (三) 技术保障

紧密跟踪现代信息技术发展趋势,注重应用成熟适用技术,积极推动物联网、云计算、宽带无线网络、北斗导航卫星等新技术在公众出行服务、物流信息服务、应急安全保障、绿色低碳交通等领域的应用,努力提升信息化支撑能力。 (四) 资金保障

加大对信息化建设运行资金的投入。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争取设立信息化专项资金,加强资金的统筹规划,避免分散投入、重复投入。加强资金审计监督,确保专款专用。建立常态化运行维护资金渠道。探索引进市场化机制,建立以国家和各级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多元化的投入机制,鼓励引导社会对交通信息化的投入。 (五) 人才保障

制定积极的人才政策,结合信息建设业务需要,采取灵活方式,聘用外脑、引进智力,加强国际国内的技术合作交流。按照培养与引进相结合的原则,以培养为主,以引进为辅,培养一批既掌握现代信息技术、又熟悉交通运输业务的复合型专业人才,建立起科学合理的人才结构体系,为全省交通运输信息化工作提供有力的人才保障。

附:名词解释

物联网:物联网(无线传感网)是集计算机、通信、网络、智能机算、传感器、嵌入式系统、微电子等多个领域综合交叉的新兴学科,它将大量多种类传感器组成自治的网络,实现对物理世界的动态协同感知,它将成为继计算机及通讯网络之后推动信息产业的第三次浪潮。 智慧交通:采用GPS、RFID、智能卡、系统接口、人工干预等多种手段全面采集交通运行信息,加强交通基础设施和运载装备的运行监测,对交通运输运行状态的系统透彻感知,实现交通运输基础设施、运载装备和人员的一体化管理,在行业管理、信息服务、应急处置、决策分析等领域实现更深层次的智能化管理,实现规范交通运输市场秩序、优化交通运行、提供优质服务的目标,让人们享受到更便利的交通运输服务。

ETC: 不停车收费系统,是指车辆在通过收费站时,通过车载设备实现车辆识别、信息写入(入口)并自动从预先绑定的IC卡或银行帐户上扣除相应资金(出口)。

云计算: 狭义云计算是指IT基础设施的交付和使用模式,指通过网络以按需、易扩展的方式获得所需的资源;广义云计算是指服务的交付和使用模式,指通过网络以按需、易扩展的方式获得所需的服务。

GPS: GPS 是英文Global Positioning System(全球定位系统)的简称,是由覆盖全球的24颗卫星组成的卫星系统。这个系统可以保证在任意时刻,地球上任意一点都可以同时观测到4颗卫星,以保证卫星可以采集到该观测点的经纬度和高度,以便实现导航、定位、授时等功能。这项技术可以用来引导飞机、船舶、车辆以及个人,安全、准确地沿着选定的路线,准时到达目的地。

GIS: 地理信息系统是一种特定的十分重要的空间信息系统,在计算机硬、软件系统支持下,对整个或部分地球表层(包括大气层)空间中的有关地理分布数据进行采集、储存、管理、运算、分析、显示和描述的技术系统。

北斗导航系统:北斗卫星导航系统是是中国自行研制开发的区域性有源三维卫星定位与通信系统(CNSS),是除美国的全球定位系统(GPS)、俄罗斯的GLONASS之后第三个成熟的卫星导航系统。

电子口岸:电子口岸是中国电子口岸执法系统的简称。该系统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借助国家电信公网,将各类进出口业务电子底账数据集中存放到公共数据中心,国家职能管理部门可以进行跨部门、跨行业的联网数据核查,企业可以在网上办理各种进出口业务。 RFID:RFID射频识别是一种非接触式的自动识别技术,它通过射频信号自动识别目标对象并获取相关数据,识别工作无须人工干预,可工作于各种恶劣环境。

三网融合:指电信网、计算机网和有线电视网三大网络通过技术改造,能够提供包括语音、数据、图像等综合多媒体的通信业务。

宽带无线网络:既包括允许用户建立远距离无线连接的全球语音和数据网络,也包括为近距离无线连接进行优化的红外线技术及射频技术,与有线网络的用途十分类似,最大的不同在于传输媒介的不同,利用无线电技术取代网线,可以和有线网络互为备份。

第13篇:论我国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建设

论我国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建设

摘要:水路交通突发事件严重威胁人的生命及财产安全,危害水域(海洋、内河)环境。尽管各国政府和国际海事组织在提高船舶设计制造标准,强制配备先进航行设备,提高航运管理质量,加强船员培训等方面,作出了巨大的努力,但频发的事故仍然对人命、财产和水域环境造成巨大损失。针对这种情况,分析了我国目前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建设现状与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我国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建设的对策和措施。

关键词: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机制;问题;思路。

一、引 言。

水路交通突发事件是指由水路运输、社会安全、公共卫生以及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引发的,造成或可能造成航道或港口出现中断、瘫痪、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以及由于社会经济异常波动等造成重要物资需要由交通主管部门提供水路应急运输保障的紧急事件。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多为水上(海上)船舶或水上(海上)其它财产或生命因自然和人为原因,遭遇到无法自救的危险或对水域(包括海洋、内河)环境的损害,通常包括船舶碰撞,搁浅,触礁,火灾,船体破裂,有害物质泄露,船舶失去操纵能力,水上(海上)人身伤亡,飞机失事,等等,种类极为复杂。同时,船舶在水上(海上)航行,除了会受到风、浪、流等自然因素的影响外,还要受到船舶工作人员操纵船舶的能力、航海经验、使用各种仪器设备的熟练程度等各方面人为因素,以及人员的素质和责任心等自身因素的影响和制约。

近年来,随着我国海洋经济的发展,尤其是航运业的快速发展,水上(海上)从事生产作业以及交通运输等正常航行的各种船舶,无论是数量还是种类,都在逐年增加,船舶的吨位也越来越大,在海事事故高发区域,如进出港口或港内、内河水域等船舶的航行密度越来越大,单船所拥有的航行区域逐渐变小。正是在以上诸多因素的影响下,水路交通突发事件频频发生,数量逐渐增多。根据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网站公布的数据统计:

2008年发生水上交通事故342件,死亡351人,沉船213艘,直接经济损失5。19亿元。1999-2008年10年间,我国水上交通事故5 774。5件,造成的死亡失踪人数为3 861人,直接经济损失33亿元[1]。频繁发生的海事以及复杂的海上安全形势对海事管理工作和海上应急处理提出更高的要求。而海上应急处理的核心是如何使应急机制运转良好,即在突发事件事前、事发、事中、事后全过程中,采取各种制度化、程序化的应急管理方法与措施,使预防、预警、应对及处置能够达到最佳的效果。

目前,国内外应急机制的研究主要集中在突发公共事件[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3]、公共危机[4-5]、重大自然灾害方面[6]的应急机制建设以及我国与发达国家应急机制的比较[7],针对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机制研究的文献,主要是预警机制的研究[8-9],而少有文献全面分析我国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建设存在的问题和应对措施。

水路交通突发事件严重威胁人命及财产的安全,危害海洋环境。如何针对水路交通突发事件进行预警预防、应急响应与处置,是应急机制建设的核心问题。建立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机制是应对水路交通突发事件的重要保证。本文剖析了我国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建设过程中存在问题,并提出了改进和提高水

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建设的措施和对策。

二、我国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建设现状与存在的问题2006年我国交通运输部在国家应急预案工作小组的指导下,编制完成了《国家海上搜救应急预案》。截至目前,已经形成了以《交通部海上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反应程序》、《国家海上搜救应急预案》、《国家船舶溢油应急计划》为龙头的国家、省级、市级和港口四级各类应急预案体系,建立了各地海上搜救中心和船舶溢油应急反应指挥中心,应急反应机制逐步完善,应急队伍和应急资源建设全面启动,应急管理水平不断提高,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明显增强。尽管我国在应对水路交通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基本已成体系,应急管理水平不断提高,应急反应机制逐步完善,应急队伍和应急资源建设全面启动。但是应急预案、管理机制、基础条件以及绩效评估等方面仍然仍存在一些问题。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应急预案的可操作性不强。应急预案的每一环节中,应根据辖区水域特点,结合历年所发生的水上交通事故的数据和致因机理,进行风险分析,明确实施应急预案过程的主体、客体、实施预案应达到的目标和实施过程中应采取的方法、方式和手段。而目前的应急预案的编制没有充分明确和考虑海上突发事件可能存在的重大危险和后果,也未能结合自身应急能力的实际,对应急的关键信息进行系统而准确的描述,导致应急预案的可操作性差。

第二,应急管理机制不顺畅。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在预案演练、应急培训、宣传教育方面没有实现正常化和规范化。各级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联动机制没有理顺。预警机制、专家评估、物资调用、社会动员等机制亟待建立。第三,应急反应的基础条件薄弱。应急建设资金投入缺乏,应急救助和反应所需装备和资源贮备不足,应急队伍的装备落后,技术力量不强,缺少相应的训练和演练,应急反应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

第四,应急反应绩效评估体系不健全。绩效评估的主要目的是完善应急反应机制,提高对险情的应急处置能力。由于应急反应绩效评估体系的缺失,无法评价出应急处置的有效性和不足。

三、我国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建设的思路。

我国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管理工作的总体思路是:坚持着眼长远,抓好当前,全面建设,突出重点的原则,以应急体系建设为主线,以“一案三制”(应急预案,应急管理体制、机制、法制)为重点,以应急资源管理,信息平台建设,宣传教育培训为基础,以应急管理队伍,应急救援队伍建设为保证,建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应急预案体系,健全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构建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运行机制[10]。具体应着重做好以下四个方面的工作。

1。完善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预案是应急管理体系建设的龙头,是“一案三制”的起点,是应急管理部门实施应急教育、预防、引导、操作等多方面工作的基础。应该依据《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结合近年来我国在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行动中取得的经验和教训,完善以《国家海上搜救应急预案》《中国海上船舶溢油应急计划》为龙头的各类应急预案。

首先,应急预案的制定要做到领域上全覆盖,内容上高质量,管理上动态化。一是预案体系要全面,做到纵向到底,横向到边;二是个案要实用。

每个预案都要体现针对性、实效性和操作性,要具体适用,简明易行;三是广泛邀请专家参与,充分借鉴国内外的成功做法,运用行业最新的技术和手段处

置突发事件,力求使应急预案科学、规范、实际。尽量减少应急预案层级,提高应急管理的效率效果。

其次,应急预案的制定要尽量做到精细化、标准化和流程化,使之更具可操作性。要把各项应急管理工作按内容范围分解成工作单元,由相应人员承担,形成清晰的日常应急分工和工作流程,要有第一责任人和检查监督人,其失职失责的后果明确,责任追究制度具有可操作性。

再者,各负责部门和支持机构应按照预案中的应急功能设置制定相应的标准操作程序,作为应急预案的附件。标准操作程序应尽量采用检查表形式,对每一活动留有记录区,供逐项检查核对时使用。已做过核对标记的检查表,成为应急活动记录的一部分。标准操作程序是可以保证在事件突然发生后,即使在没有接到上级指挥命令的情况下可在第一时间启动,提高应急响应速度和质量。

2。建立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力,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其一,要尽快建立水路交通突发事件预警制度,完善热带风暴、冬季大风、风暴潮和雾等极端天气预警机制,建设各类突发事件预警系统,建立预警信息通报与发布制度,充分利用电子屏幕、内部网络平台、手机短信息、电话等载体和手段,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其二,要建立完善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分级标准,对交通突发事件预警级别划分标准进行研究并作出具体规定,加强水路交通突发事件的信息收集、通报和交流工作,做好信息汇总和核实工作,要建立和完善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制度,明确信息报告的责任主体,确保重大突发事件及时准确上报和妥善处置。同时加快推进应急平台建设,充分利用现有专业系统资源,构建综合应急平台体系,实现互通互联,满足值守应急、信息汇总、指挥协调、视频会商等基本功能。其三,要确保应急处理机制启动的快速化、科学化和标准化。应急处理机制是整个应急反应机制中的核心部分,若突发安全事件一旦发生,就必须立即启动应急处理机制,保证其有效运转,并着力把握以下原则:一是信息上报要迅速准确。二是先期处置要及时高效,控制事态发展从而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三是应急预案要有序启动,措施到位,防范严密,处置得当;要充分发挥专家学者在应对突发事件中的决策咨询和技术指导作用,提高应急决策和应急处置的科学性;要坚持“标准化运行”,从应急准备一直到应急恢复的过程中,应遵循标准化的运行程序,包括物资、调度、信息共享、通讯联络、术语代码、文件格式乃至人员服装标志等,都要采用所有人都能识别和接受的标准,以减少失误,提高效率。

3。健全水路交通突发事件风险评估体系。

要按照“关口前移、预防为主”的方针[11],强化突发事件风险隐患的排查和监控工作。对水上容易引发突发事件的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分析汇总和风险评估,建立有关风险隐患普查数据库,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制度,动态监控。同时,要逐步完善各类突发事件的网络检测系统,开展水路交通突发事件风险评估体系研究,把握突发事件的发展动态,建立风险隐患调查和监控的长效机制。

同时,要建立健全水路交通突发事件的事后恢复、重建和评估机制,在水路交通突发事件的威胁和危害基本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及时组织开展事后恢复与重建工作。首先要建立评估机制,组成突发事件评估小组,对突发事件处理全过程工作进行评估,总结经验教训,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的方法,形成评估分析报告[12]。其次要加强应急管理统计分析工作,完善分类分级标准,明

确责任单位和人员,及时、全面、准确地统计各类突发事件的相关情况,建立突发事件档案,实现应急管理工作的闭环管理。

4。建立应急物资与组织保障体系。一是建立应急资源贮备体系,在对现有各类应急资源普查和有效整合的基础上,要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建立专业人员、重要设备和应急物资数据库,形成对应急专业人员和应急物资的动态管理,统筹规划应急处置所需物料、装备等物资,提高统一调配能力,保障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

二是建立应急管理投入机制[13],以保证应急管理工作经费,使其适应应急队伍、装备、物资储备等方面的建设与更新维护资金的要求,从而增强安全保障和应急救援的能力。

三是加强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建。

设,形成统

一、高效、科学的决策指挥制度和各方协作的应急处置机制,为处置突发事件提供可靠的组织保障。按照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进一步加强各级海事管理机构的应急指挥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建设。同时,应完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责任制度和应急管理绩效评估制度,严格实行突发事件预防和处置责任追究制度。

四是加强应急专家队伍建设,建成各级各类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专家库,逐步完善专家信息共享和参与应急管理工作机制,充分发挥专家在突发安全事件的信息研判、决策咨询、专业救援、事件评估等方面的作用,形成分级分类、覆全系统的应急专家咨询的网络系统。

四、结 论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建设贯穿在突发事件预防、响应、处置到善后的全过程,直接关系到预警预防、应对处置及善后处置的有效性。本文通过分析我国目前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在预案的可操作性,应急管理的基础条件及应急绩效评估体系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指出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建设的重点在于:建立健全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建立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力、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建立健全水路交通突发事件风险评估体系;建立健全应急物资与组织保障体系。

第14篇:临夏州海事局水路交通经验交流材料(修改稿)

加强队伍建设 强化安全监管 努力构建和谐、畅通的水路交通新环境

------临夏州地方海事局水路交通工作交流材料

各位领导、各位代表:

近年来,我州的水路交通工作在省交通厅、省海事局和州交通局的正确领导和大力支持下,在水域各县交通、海事部门、有船乡镇和干部职工的共同努力下,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紧紧围绕“船舶适航、船员适任、安全畅通、有效监管、优质服务”的总体要求,以建立一支人员精干、装备精良、技术精湛、在关键时刻能起关键作用的海事队伍为奋斗目标,认真执行水路交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不断加大安全监管力度,积极探索水路交通安全监管的长效机制,扎实开展各类专项治理活动,全面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确保了全州水路交通安全形势的持续稳定。我们的主要做法是:

一、加强学习,注重培训,努力提高海事执法队伍综合素质 我局始终以建设一支“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海事执法队伍和建立健全“行为规范、运转透明、廉洁高效”的海事管理体制为工作出发点,把干部职工的学习、培训放在全局工作的首要位置常抓不懈,努力提高海事执法队伍的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一是加大学习力度。坚持每周一为干部职工例会学习,周四船检和安检人员业务学习,组织干部职工学习了党的十七报告、《科学发展观重要论述》、十七届四中全会和海事水运法律法规。二是组织开展各类培训。多次组织干部职工赴四川、贵州等省外考察学习水路交

通安全管理工作,先后选派多名同志参加了全国海事调查官、全国地方海事救助技能、行政执法规范和船检业务知识等各类培训班。联合举办了船舶进出港签证规则、船员培训和社会力量水上应急救援培训班,组织全州船员开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管理条例》为主的水运法规知识培训。另外,开展了岗位练兵、冬训等活动,通过一系列的学习培训,有效提高了全州海事人员的业务素质、安全意识和服务水平,树立了我州海事执法队伍的良好形象。

二、健全制度,完善内务,不断提高海事人员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

我们从完善各类规章制度、加强档案管理、严格办事程序、加大安全巡查等方面入手,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和安全基础管理工作。一是建立健全各类规章制度。建立了《机关考勤制度》、《例会签到制度》和《车船使用管理制度》等规章制度,并结合我州海事水运管理工作实际,制定完善了《临夏州水上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汇编了《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地方海事局制度汇编》。二是加强了运输、安全、船检技术、办公室文书等档案的管理。对各类登记台帐、档案按照“统一制式、统一编号、统一档案目录、统一卷宗格式、统一放置”的“五统一”要求进行了规整,建立和完善了《船舶营运检验登记台帐》、《船舶所有权台帐》等56种台帐,各类档案实现了电子查阅。三是规范了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工程开挖爆破、拦鱼网具等审批程序,督促永靖黄河大桥施工单位办理了水上水下许可证;进一步规范了航道内施工作业行为,并且在甘肃经济日报、民族日报等报刊及时发布航行通告和沉船打捞公告。另外,按照上级部门的要求,正式启用了船舶检验发证管理系统

(VIMS5.3),建立了数据真实、项目齐全的临夏州船舶管理数据库。通过健全制度,加强内务,进一步提高了干部职工的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

三、强化措施,加大监管,力保水上交通安全形势持续稳定 水上运输安全,责任重于泰山。作为水路交通安全管理部门,安全工作是我局一项常抓不懈的工作。我们在加强春运、“五一”、“十一”和庙会等各种重要时段安全管理工作的同时,将安全管理工作细化到每天、每时每刻,时时刻刻都狠抓水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一是在日常监管工作中严把了“六个关口”,即:严把船舶准入关、严把现场监督签证关、严把船员培训发证关、严把船舶登记关、严把年检年审关、严把人流高峰期巡查关,有效杜绝了各类违章现象的发生和事故隐患的苗头。二是加强了重点时段的安全管理。进一步靠实责任,与各县海事处(局)签订了水路交通年度目标责任书,各县海事处(局)也与辖区客运站、水运企业等层层签订了责任书,将安全责任落实到了每一个单位、每一名水上从业人员。三是加强了对乡镇船舶的管理。与渔政管理部门定期召开联系会议,围绕渔船与乡镇自用船的管理积极探讨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职责,减少管理漏洞,联合对通航水域进行安全巡查;督促乡镇政府加强了乡镇船舶安全管理,指导重点乡镇成立了我州第一个乡(镇)海事所,定期对辖区船舶进行摸底统计,健全了基础管理台帐,借鉴农村专业合作社的运作模式,组建了船员协会,将辖区船舶负责人全部纳入到协会组织,由协会按照制定章程对船舶规范化管理;开展了“船舶安全颜色标识行动”等专项活动,按照船舶种类确定并区分船舶船体外观颜色,尤其是规定渔船、自用船这两种船舶船体

颜色与客船区分,船舶种类一目了然,便于安全管理等,这些工作的开展使我州乡镇船舶管理走向了更实、更细的局面。四是开展各类安全整治。扎实开展了“隐患治理年”、“安全生产年”、“水上交通安全整治行动”等各类专项整治行动。通过采取一系列的措施,力保了我州水上安全形势的持续稳定。09年,我州的水路交通安全工作迎接了省政府安全生产督查组、省交通厅水上交通安全整治行动和州政府安全生产检查组的检查,还作为省安委会检查省交通厅和州政府安全工作的检查点接收了检查,几次大的检查中检查组对我州的水路交通安全工作给了充分的肯定。

四、规范行为,严格执法,努力建设法制型海事机构 我们把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作为搞好水路交通各项工作的重要环节来抓,认真开展了“五五”普法工作,努力建设法制型海事管理机构。通过推行政务公开、持证上岗、文明执法、严格执行收罚缴分离制度等措施,进一步加快了依法行政建设步伐。一是全面推行政务公开。严格按照我局制定的推行政务公开实施方案的要求,对海事、船检等工作办事程序和监督电话及收费标准依据进行了公开,对政务大厅进行了规范布置。二是规范执法行为。严格贯彻执行了《海事执法人员守则》和《海事执法人员五条禁令》,在局机关开展了六个一活动(即:见面问一声好;进门让一个座;话前倒一杯茶;情况问一个明;当场给一个答复;临别道一声再见)。在日常执法过程中,我们要求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并使用礼貌用语。在案件的处理过程中,各执法人员认真履行职责,遵守执法程序,亮证执法。另外,为进一步提升水运行业对外形象,在省局的大力支持下,给刘家峡、盐锅峡港区客运站和向阳、莲花码头管理站所

有工作人员统一制作配发了工作服,给刘家峡、盐锅峡港区客运站船员统一制作配发了船员服。三是严格执行收罚缴分离制度。对违章船舶严格按照有关处罚规定进行了处罚,对执法所得的收入,严格按照收缴、罚缴分离制度进行上交,杜绝了私设金库、帐外帐等不良行为的发生。四是开展了“行政执法一面旗”建设活动。为进一步提高全州海事单位和海事人员“三个服务”的能力和水平,不断提高海事队伍综合素质,全力争创西部水运排头兵,在全州海事系统开展了“行政执法一面旗”建设活动。另外,在局机关、各县地方海事处(局)、客运站和重点渡口码头组织开展了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扎实开展了自查自纠、民主评议和整改阶段的各项工作,顺利通过了州政府民主评议政风行风评议组的检查验收。

五、完善体系,加强演练,不断提高水上应急救援能力 近年来,我们认真践行交通部提出的“行政执法一面旗”的理念,通过创新思路,强化措施,不断规范水上运营市场秩序,努力提高执法队伍水上搜救能力和执法人员的服务意识。一是在上级编制部门没有批准、无编制、无经费的情况下,调配工作人员成立了水上搜救中心,认真履行了水上人命财产救助这一光荣的使命。二是充分利用“短信平台”向广大船员及时发布天气、风力、航行通告等各类信息。三是组建了社会力量水上应急救援站。08年,结合我州水域面积广、渡口码头多、水上搜救能力低等实际,组建了水上应急救援站, 09年进一步充实救援站人员和装备,组织了六次社会力量水上应急通讯畅通情况检查,向救援站人员按时发放了电话补助费,确保了水上应急通讯的畅通,定期开展搜救演练,保证在关键时刻“拉的出、救得起”。四是组建了水运保障中队。结合我

州水运行业交通保障工作实际,成立了临夏州水运保障中队。五是承办了全省船员技能(水上搜救)竞赛活动。7月份,我局在刘家峡库区成功承办了全省首届船员技能(水上搜救)竞赛活动,来自全省9个代表队、60名参赛队员对理论考试、人员救生、消防器材使用、驾驶技能等七个参赛项目进行了比赛。并多次组织实施了遇险船舶和落水人员的救助。另外,积极配合当地政府,承办了第二届黄河三峡全国龙舟赛,圆满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承担了全国人大、政协视察团和全国检察院视察团等多次的护航任务。通过完善救援体系,开展救助,加强演练,有效提升了救助水平和水上安全保障能力,充分展示了海事部门的良好形象。

六、多方争取,加大投入,不断加快水运基础设施建设步伐 近年来,我局采取上争、内聚、外引等方式,积极筹措资金,不断加快水运基础设施建设步伐。在省局的大力支持下,建成了2000多平米的临夏海事办公楼,更新了办公设施、设备;多方筹资对临夏县地方海事处办公用房进行了修建;启动实施了挂桨机船舶改造工程,采取行业补贴和船舶所有人自筹相结合的办法,按先改多补、后改少补或过期不补的补助标准,对全州所有挂桨机船舶限期进行了改造,五年内将完成全州所有挂浆机船舶的改造任务,09年,完成了5艘挂桨机船舶的更新改造任务;开工建设了刘家峡大坝鹰鸽嘴船舶起泊检验系统工程;对盐锅峡库区小川段航道进行了整治,经过多方努力,黄河小川段夜航方案顺利通过了国家航标协会的论证。

七、转变思路,规范秩序,积极探索水路交通安全监管的长效机制

近年来,我们通过调整工作思路,积极探索行之有效的安全监管模式,推动了全州水路交通的安全协调发展。一是08年对旅游船舶实行统一管理。成立了刘家峡港区和盐锅峡港区客运服务站,制定实施了水路运输船舶“统一管理”方案,严格按照统一管理、统一排班、统一价格、统一售票、分类调度的管理办法,对刘家峡港区和盐锅峡港区各类船舶进行了进站管理,将无序经营变为有序经营。对客运站运输船舶实行规范、公开管理,定期对排班运行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公示,接受广大船员监督。09年进一步深化管理办法,强化管理措施,提升管理手段,定期召开由相关县县委、政府分管领导、县旅游局、交通局、海事局和客运站参加的联系会议,研究部署客运站在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通过编发营运船舶运行情况分析简报等形式,向各相关单位提出意见建议和措施办法,实现客运站科学化运作。二是实行渡口码头定时定班渡运。对向阳、莲花两码头渡运船舶严格实行定时定班的运行管理办法,对渡船在定时定班运行中出现的亏损,我局多方筹措资金给予弥补,以确保定时定班制度的落实,渡口码头渡运得到了明显好转。近期,我局又借鉴机场及火车站等优质服务方面的一些先进做法,筹资在三艘汽车渡船上安装了三台大功率的电子提示宣传器,通过此设备给乘客提供一些如安全、按时上下船之类的温馨提示,开展一些安全须知宣传等,切实为广大旅客提供优质、安全的服务。三是开展船舶优质服务竞赛活动。在刘家峡和盐锅峡港区客运站所有船员和船舶中开展了游客满意度测评活动,客运站通过向游客发放测评卡,对船舶船况、船员技术、服务质量等进行监督评分,从而进一步增强了广大船员的安全及优质服务意识。四是开展海事人员与船员“结

对子、交朋友”活动。在全州海事系统开展了“结对子共建和谐水运,互驱动实践科学发展”的海事人员与船员“结对子、交朋友”活动。09年,根据海事人员岗位变动情况重新确定了结对子船员,努力把海事“结对子、交朋友”活动抓实,抓出成效,以“结对子、交朋友”活动促进了安全管理工作效能的提高。

八、创新载体,争优创先,积极推进水路交通事业和谐发展 多年来,我们始终坚持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交通为主线,不断加快精神文明建设步伐。一是积极落实《公民道德建设纲要》,认真开展各类创建活动。开展了“知荣辱树新风,构建和谐新临夏”主题教育实践活动和扶贫济困送温暖活动。二是开展了形式多样的竞赛活动。在刘家峡库区开展了全省各海事单位、社会力量救援站、广大船员参加的庆祝“航海日”暨全省船员技能(水上搜救)竞赛活动;组织干部职工开展了以象棋、扑克、台球为比赛项目的文体活动。通过一系列的活动,有效加快了“两个文明”建设步伐,为全力构建和谐临夏作出了应有的贡献。与此同时,我局的各项工作也得到上级部门的充分肯定,先后被交通运输部授予“全国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示范单位”、被交通部海事局授予“全国水上搜救先进单位、被省安委会授予“全省安全监管先进单位”等荣誉称号。

近几年,我们虽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存在一此问题和不足,对于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我们将在今年的工作中加以改进。2010年,我们将继续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全力保障水上安全为己任,认真贯彻落实“行政执法一面旗”的要求,以构建“学习型、责任型、服务型、创新型”海事机构为工作目标,认真履行好工作职责,以

“三项行动”和“三项建设”为载体,加强队伍建设和水上安全监管,加快应急能力建设,加大水运基础设施建设,规范水路运输市场,形成“规范统

一、指导有方、监管有力、和谐发展”的水路交通工作新局面,促进全州水路交通发展迈上新的台阶。

今年,我们在抓好水上安全监管、船舶检验等经常性工作的同时,重点抓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进一步加强海事队伍建设。今年,我局将以“海事队伍建设年”为契机,严格按照上级部门提出的“三项建设”的要求,大力加强海事队伍建设。继续以“行政执法一面旗”建设为载体,从体制和机制入手,不断提高“三个服务”的能力和水平,培养和造就一支人员精干、装备精良、技术精湛的海事队伍。一是加强党员领导干部队伍建设。进一步提高领导干部的理论水平和政治素养,将执行力强,能够正确把握海事发展方向、正确处置复杂问题、有效掌控发展大局、有力推进行业发展作为领导班子建设的重要内容。二是加强海事执法队伍建设。将提高干部职工的适岗能力作为职工培训工作的出发点,建立健全干部职工外出培训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外出培训带动内部学习方面的效用。2010年我局将分批分次开展业务人员岗位培训,对从事船舶检验、船舶登记等专业性强的岗位选派专人有计划的进行岗位培训。同时通过举办专业培训、送培等方式使海事人员接受岗位培训、继续再教育等,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依法管理操作能力。

2、突出重点,进一步加强水上安全监管。一是以主动预防预控为核心,进一步完善和实施安全隐患排查机制,重点抓好“四客一危”重点船舶,大坝、向阳、太极岛等重点水域以及春运、“五一”、

“十一”等重点时段的安全监管工作。二是加大水上巡查力度,完善巡航执法机制,重点加强对辖区重点水域的巡航力度,进一步规范通航秩序。三是强化源头监管。继续严把船舶登记关、年检年审关等“六关”,加强对水运企业的日常安全监管,强化落实企业对安全工作的主体责任,提高水运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四是以船舶安全技术状况、安全配员、危险品运输管理和船员实操能力等检查为重点,进一步加大对船舶、船员的现场检查力度,提高安全监管质量。年内计划完成刘、盐两码头安监系统的安装。

3、进一步提高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一是根据人员变化等情况,及时修订完善水上应急救援各类预案,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搜救指挥和值班人员的培训。二是进一步加大对水上搜救中心和社会力量救援站的建设力度,对全体海事执法人员和社会力量救援站人员从船舶救生消防、船舶操控、水上搜寻、基本急救等救助知识的培训,多方筹措资金,给救援站船舶配齐配全搜救装备,定期开展水上应急救援演练;建立并实施救援站船舶救援补助、奖励等制度,不断提高社会力量救援站搜救能力建设。在09年成功承办全省船员技能(水上搜救)竞赛的基础上,今年举办第二届船员技能竞赛和参与水运业的社会人员参加的水运安全理论知识竞赛活动。三是积极向当地政府应急办公室和上级部门出谋划策,制定水上救援体系建设规划,努力建立健全水上救助的长效机制。

4、继续开展“结对子、交朋友”活动。在全州海事水运系统认真开展海事人员和船员“结对子、交朋友”活动,认真总结海事“结对子、交朋友”活动开展以来取得的成效和存在的不足,研究制定措施办法,努力把海事结对子活动抓实,抓出成效,以“结对子”

活动促进机关工作作风的转变和海事执法人员奉献和服务意识的增强。

5、进一步加快政风行风建设步伐。严格按照省、州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的要求,在局机关、各县地方海事处(局)、客运站和重点渡口码头扎实开展政风行风工作,认真整改存在的问题,树立我州海事部门的良好形象。同时,采取一系列的措施办法,加快我州水路交通系统政风行风建设步伐。一是力争将刘家峡和盐锅峡两客运站所属的营运船舶在管住的基础上管好,管出水平,在两客运站安装电子购票系统,显示屏等设备。二是年内实现水运秩序零投拆的目标。三是开展船舶星级评定。借鉴评选“五好家庭”、“好公民”、“好青年”的做法,在刘、盐两客运站船舶中开展船舶星级评定活动。

6、进一步加快水路交通基础建设步伐。依托国家扩内需、保增长的大好时机,以交通大发展为契机,采取多种措施,上报和实施一批推动我州水运发展的大项目、好项目,以项目的实施推动全州水路交通的科学发展。一是全面完成刘家峡大坝鹰鸽觜船舶起泊检验系统工程,年内投入使用。二是配合州交通局动工建设黄河甘肃刘家峡港区航运设施工程。三是进一步加快信息化建设。配合省局完成“一中心四平台”海事信息化平台建设任务,指定专人对信息化平台及设备管理,充分利用信息化平台,实现对全州重点渡口码头和船舶的远程监控。

7、认真实施好挂桨机和老旧船舶改造工程。今年,我们将借助省海事局对老旧船舶的改造力度,进一步加大挂桨机和老旧船舶改造这一“民心工程”,依托我局挂桨机和老旧船舶改造的成功经验,

力争年内完成20艘挂桨机船舶和10艘渡船的更新改造任务。同时,完成黄河小川段夜航码头趸船的建造使用。

8、建立健全水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体制机制。严格按照“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管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的要求,以提高执行力为重点,进一步理顺关系、优化部门结构、提高工作效能,健全规章制度,努力解决海事监管权、责、利相统一的问题。同时,结合省州“三定”工作要求,加快海事执法管理机制建设步伐,切实解决职责交叉的问题;进一步完善海事内部工作程序,建立健全水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长效机制。

我们坚信,2010年,在省交通厅、省地方海事局和州交通局的正确领导和大力支持下,我们一定会出色的完成全年各项工作任务,我局整体工作一定会再上一个新台阶!

第15篇: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措施预案

.总则

1.1编制目的

有效应对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迅速控制事态发展,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环境影响和财产损失,保障水路交通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交通部《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湖南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湖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港口和航道发生的涉及人身安全、通过能力、环境资源、重要财产等方面的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

1.4工作原则

(1)水路交通应急工作由政府统一领导,交通主管部门具体

负责,相关部门(单位)分工协作,实施以块为主、以条为辅、条块结合、分级负责的原则。

(2)根据相关部门(单位)的现有职责明确其应急任务的分工和具体职责,保障应急工作机制和应急响应程序规范有序。针对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准备与支持保障、预警预防、应急响应和善后处置等应急全过程,建立结构完整、功能全面的应急体系。

(3)充分发挥各部门(单位)和社会公众的应急支持作用,在预警预防和应急指挥协调中将各相关部门(单位)的人力物力资源加以整合,实现信息共享。

(4)做好应对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的日常思想准备、预案准备和工作准备,加强宣传、培训和演练,采用先进的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提高应急科技水平,确保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反应灵敏、运转高效。

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县、乡镇人民政府设立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水路交通应急工作。

2.1应急组织机构

成立株洲县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水路交通应急指挥部),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任指挥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县交通局局长(书记)、县地方海事处处长任副指挥长,县水利局、县公安局、县安监局、县财政局、县公安消防大队、县电信局、县卫生局、县人武部、县武警中队、县环保局、县农业局、县公路局等单位为成员单位。

县水路交通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地方海事处,由县地方海事处处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2.2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1县水路交通应急指挥部

领导、组织全县水路交通应急工作,传达贯彻省、市人民政府对水路交通应急工作的指示;拟订全县水路交通应急工作政策、制度和规定,组织制订县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决定启动与终止全县水路交通应急预警状态和应急救援行动;指挥重大、特别重大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指挥、协调乡镇水路交通应急工作;组织后期处置与恢复、事件调查处理与奖惩。

2.2.2县水路交通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承办县水路交通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制定、落实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的政策、措施并贯彻实施;组织制定、修订和实施县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并指导全县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编制和实施;具体组织水路交通应急培训和演练;编制年度应急工作经费预算草案;负责搜集、分析、核实和处理港口、航道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及时上报。

2.2.3县水路交通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县交通局负责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的行业管理、组织县水路交通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有关部门(单位)拟订全县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反应机构方案;参与应急处置组织、指挥和协调并提供必要的应急保障资源和技术支持。

县水利局做好相关水利水电枢纽的运行调度工作,为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预防和应急救援提供便利条件。

县公安局负责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治安秩序维护、爆炸险情控制、危险品清除、协助遇难人员的营救,以及必要的公众隔离、保障交通畅通等。

县安监局负责水路交通应急处置中的安全督促检查,督促落实安全措施。

县财政局负责审批县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的资金预算,并监督使用。

县公安消防大队负责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现场的火灾扑救。

县电信局根据港口、航道应急工作的需要,提供有效的通信保障。

县卫生局组织医疗救护队伍,及时对伤病人员进行救护。

县人武部负责组织、协调驻湘部队和民兵、预备役部队参与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县武警中队根据省水路交通应急指挥部的要求,组织人员及救生器材参与救援。

县环保局负责事发地上下游流域和周边区域的环境监测工作,提出污染防控和处置建议,协助核实污染损害情况。

县农业局负责核查和报告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农业用水水源保护区,通知所属管理部门采取应急措施,防止受到直接污染和废弃物的间接污染。

县地方海事处承担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响应的日常组织、指挥和协调工作;负责调动专业和社会水路运输资源参与应急行动;负责水上交通监控管制、水上危险物和污染物清除、水上救助与打捞清障,以及提供水路交通运输应急保障等。

县公路局负责协调解决普通公路物资应急运输保障工作。

2.3水路交通应急体系主要应急任务

水运事故灾难事件:如航道中断、港口瘫痪受损、港口危险品事故、核幅射超标事故、港口环境污染损害、水运建设事故等。主要应急任务包括:保障并恢复水路交通能力、预警预防水运事故灾难的发生、应急处置水运事故灾难事件等。

水路交通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如恐怖袭击、暴力犯罪、集团犯罪、群体性事件、破坏港口设施、破坏航道设施等。主要应急任务包括:降低各类社会安全事件的风险、保障航运设施和水路交通安全、维护社会治安和水路交通秩序等。

自然灾害事件:如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森林火灾等。主要应急任务包括:提供水路交通运输保障、保护航运设施和水路交通安全、维护社会治安和水路交通秩序等。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如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疾病、重大食物中毒、重大动物疫情、重大职业中毒等。主要应急任务包括:保障水路交通能力和运输畅通、提供应急救援物资运输支持、阻断疫情传播和救助伤病员等。

3.预防预警机制

3.1预警信息

3.11信息内容:主要包括港口和航道突发公共事件风险源、诱发风险因素、突发公共事件影响、预警预防与应急对策以及其他内容等。3.1.3信息报送:交通系统相关部门提供的风险源信息实行逐级上报,具体报送程序按国务院颁布实施的《突发事件信息处理办法》、《重大突发事件信息报送标准》办理;公众信息、相关部门及其他有关机构掌握的信息由县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收集办理。

3.2预防预警行动

县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根据对各方面信息的搜集、分析和核实情况,及时确定和发布所辖区域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级别,指导和协调各有关方面开展预警预防工作。

海事部门:针对港口和航道各种突发公共事件的风险,及时通报信息、编制应急预案,实行专用救捞船

舶和全天候动态待命和救助值班制度,随时执行救助打捞等救援抢险任务。

3.3预警支持系统

由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组织水路交通预警决策支持系统的建设、维护、更新与共享工作,建立相关信息库和预报分析模型库,对事发态势及其影响进行综合分析预测,提供科学的预警预防与应急反应对策措施建设,发布全县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预警预防信息。

3.4预警级别及发布

3.4.1预警级别确定

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预警级别分为一般(Ⅳ级)、较重(Ⅲ级)、严重(Ⅱ级)和特别严重(Ⅰ级)四级,颜色依次为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预警级别主要依据已经发生或潜在的自然灾害、水运事故灾难、社会安全事件、公共卫生事件、重要物资短缺事件,可能造成港口和航道突发公共事件的紧急程度、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等确定。

3.4.2预警信息确认

各级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值班人员在接到报警信息后,对报警信息加以记录和核实,初步判定预警级别,及时报告相关领导确认预警级别,并及时向相关的下级应急指挥机构、可能受到损害或影响的单位、应急救援机构等相关部门发布预警信息。接到预警信息的单位和人员应立即采取预警预防行动。各级应急指挥机构在确定和发布各自管辖区域内预警信息的同时,应立即向上一级应急指挥机构报告。严重、特别严重预警应报省路交通应急指挥部;较重预警应报市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一般预警由县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确定,较重预警报市州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确定,严重、特别严重预警报省水路交通应急指挥部确定。

3.5预警预报解除

当确定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不会发生时,发布预警预报的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应立即宣布解除预警预报;已宣布进入预警期的,应立即宣布终止预警期,解除已采取的有关措施。

4.应急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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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应急响应级别

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根据其可控性、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分为一般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Ⅳ级)、较大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Ⅲ级)、重大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Ⅱ级)、特别重大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Ⅰ级)四级。4.1.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Ⅲ级:重要港口局部遭受严重损失,一般港口遭受严重损失的;造成3级及以上航道发生断航或严重堵塞6小时以上、12小时以内的;4有以上航道发生较严重堵塞,其他5—6级航道发生断航或严重堵塞的;造成较大人员伤亡,死亡失踪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危及10—30人生命安全的;造成较重生态环境灾害或公共卫生危害的;调用本市资源能够控制的;对本市社会、经济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

重大生态环境灾害或公共卫生危害的;调用本省和交通系统资源能够控制的;对本省社会、经济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4.2应急响应行动

4.2.1Ⅳ级响应

当辖区内发生一般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后,县市区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同时将事件发展情况及时上报市州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

4.2.2Ⅲ级响应

当辖区内发生较大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后,报州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并将事件发展情况及时上报省水路交通应急指挥部。

4.2.3Ⅱ级响应

当辖区内发生重大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后,报水中路交通应急指挥部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由指挥长或副指挥长指定现场指挥赶赴事发现场,省水路交通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按预案规定职责开展应急行动。省水路交通应急指挥部将事件发展情况及时上报省人民政府和交通部。

4.2.4Ⅰ级响应

当辖区内发生特别重大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后,报水路交通应急指挥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及时向省人民政府和交通部报告相关情况,贯彻落实上级各项指示,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

4.3信息报送和处理

4.3.1信息采集

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的现场信息主要来源于港口、航道管理部门和企业、海事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信息传输的主要方式是电话、传真及其他通信手段。需重点采集的信息包括:

(1)事发现场位置、事件性质、事发原因、时间及发展态势,事发港口和航道的名称、设施及装卸储运情况和联系方式。

(2)事件造成的破坏、损失、人员伤亡等情况。

(3)是否有危险品、是否可能发生起火爆炸、泄漏等潜在危险及已采取的措施;

(4)到达现场进行处置的单位、人员及组织情况;已采取的措施、效果,已发出的援助要求和已开展救援行动的时间、设备、联系人等。

(5)现场环境情况及近期动态预报,包括风向风力、涌浪大小、冰情、能见度、水流流速和流向等。

4.3.2信息分析和报送

县、乡镇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分析工作,追踪事件进展,及时掌握最新动态,将分析结果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当地人民政府,并通报有关单位,实现信息共享。

4.4通信

应急通信的信息网络系统主要由交通专业通信网络和公共通信系统组成。通信方式采用语音电话、电报、传真、数据通信等,在有条件的地方,通过计算机通信网络实现应急通信信息资源的交互与共享。

4.5指挥和协调

4.5.1本县辖区内水上交通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指挥遵循属地为主的原则,由当地人民政府和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决定现场指挥部的组成,统一领导、协调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4.5.2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当地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搜集、掌握相关信息,上报事件发展变化情况。

4.5.

3当地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人应迅速上岗到位,分析事件性质,预测事态发展趋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并按规定的处置程序,组织指挥有关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迅速采取处置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4.5.4发生重大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后,应及时上报省市水路交通应急指挥部。

4.5.5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依据法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或有关隐患,应向有关部门(单位)或各级人民政府报告,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在有关部门(单位)的统一指挥下,参与应急行动。

在接报并确认事件等级后,各级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应根据事件等级向有关人民政府报告,组织动员驻军和社会力量参与应急处置。社会力量到达应急抢救现场,由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和协调。

4.6应急处置4.6.1处置措施落实

各级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根据本地区可能发生突发公共事件制定应急预案,落实相应的处置措施。

(1)水运事故灾难

联系航道管理机构疏通碍航、堵航物件,联系有关港口建设、疏浚和航标维护部门恢复港口或航道技术条件,联系水利等相关部门给予通航便利条件;紧急分析、监控、减轻和消除断航和压港的诱因,注意控制危险货物泄漏源,采取防火防爆措施,抢救遇险及中毒人员,疏散受危害人群;对事故区域采取交通管制措施,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加强对事故及其危害的监视监控;调动应急队伍、应急车辆及船舶、应急设备与器材及必要的后勤支援,组织协调相关部门投入应急响应行动。

(2)水运交通突发社会安全事件

海事、港航管理机构会同当地公安机关迅速展开处置工作;疏散车、船及重要设备、危险物资,对现场周边地区及水域实施交通管制,维持秩序,有效控制局势。

(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当本县境内或与本县有固定水运交通往来的其它地区出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协助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港口和对来自疫情流行地区的船舶卫生防疫工作。

(4)自然灾害

严格遵守有关防灾减灾规定,在预警预防阶段加强对港口和航道设施设备的保养检查;及时收听天气预报和做好记录,注意灾害动向,及早充分估计对港口和航道的影响并做好防港准备;加强对水文情报的收听和记录,加强对浅段和急流段的标识。

4.6.3专用设备、器械、物资、药品调用程序

县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应掌握本辖区内的救生、消防及防护设备和器械及其他应急资源的分布情况及管理状况。在具有较高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风险的港口和航道附近区域,适当配置应急响应设备库,并确保设施设备的数量、质量和性能。

县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对本辖区应急物资、设备和器械有紧急调配权。港口和航道的抢险、消防、救援、重建恢复等工作所需的船舶等在县内运输的,由县水路交通应急指挥部统一调度;属于军队和武警系统的,由县人民政府协调调用。

4.7应急人员和群众的安全防护

4.7.1应急人员安全防护

各类应急工作、抢险救援人员应配备必要的救生、防护装备。

(1)进入有危险的现场:应急人员应采取防护措施,经现场指挥批准;掌握作业时间,随时监控现场作业人员的安全状况、行动;一旦情况发生变化,有可能危及应急救援人员安全,立即启动备用方案。

(2)进入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抢救人员在进入受灾区域前必须做好充分的防护准备,防止接触有毒有害物质,如果未判明有毒有害物质的特性,应对毒性作最坏的假定;在进入污染区域时应佩戴依靠压力的自给式呼吸器和全套防护衣;未经允许,不得进入封闭处所;在接近有潜在危险的区域时应有足够的防护;对从危险区离开的所有人员进行检查和清污;现场应急作业人员撤离现场后,按照规定进行医学检测和观察。

4.7.2群众安全防护

受到突发公共事件及其衍生危险威胁的人员应尽快组织疏散,撤离到安全地带。现场指挥部应密切监视险情,及时上报,并做好疏散、防护、安置工作,或向上级指挥部提出意见、请示。如危险已减轻,则允许撤离人员重新进入现场;如险情加剧,危及现场人员和附近居民,应进行局部疏散。

如需大规模疏散居民,应由县人民政府负责拟定撤离计划,确定撤离路径、备用路线及交通工具、车流量控制、疏散目的接纳条件、通知撤离方式,告诉有关人员自身保护的注意事项或预防措施,及时公开相关信息,保持社会秩序及公众情绪稳定。

4.8信息发布

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发布遵循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

县交通局会同按照《湖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做好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发布工作。

4.9应急结束

4.9.1应急结束条件

(1)事件已得到控制。

(2)港口通过能力、航道通航能力已经恢复。

(3)应急运输任务已完成。

(4)现场抢救活动(包括人员搜救、火灾爆炸危险或危险隐患的排除等)已经结束。

(5)危害已经消除。

(6)对周边地区构成的威胁已经得到排除;

(7)被紧急疏散的人员已经得到妥善安置或已经安全返回原居住地。

4.9.2应急结束宣布

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根据应急响应进展情况按照有关程序宣布应急结束。

5.善后工作

5.1善后处置

5.1.1人员安置、物资征用与补偿

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的人员安置和物资征用由县人民政府负责,并按国家规定进行补偿、赔偿。因突发公共事件严重受损的水路交通基础设施,其恢复经费应纳入县救灾专项财政预算。

5.1.3社会救助

因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生活困难需要社会救助的人员,由县人民政府按国家有关规定负责救助。

5.2调总结与评估

应急结束后,县有关部门(单位)组成调查小组对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进行调查、处理、监测和后果评估,参加应急救援行动的有关部门(单位),积极协助调查小组工作,认真答复与事件有关的询问,真实地提供各种记录。

乡镇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编写调查报告与总结,对应急经验教训加以总结,提出改进建议,并组织对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进行调查、处理、监测和后果评估,提出损失赔偿、灾后恢复及重建等方面建议。

6.应急保障

6.1通信保障

配备必要的通信保障设施,采取各种通信方式确保救灾抢险现场指挥通信畅通。在依托和利用公共互联网的基础上,加强紧急处置专用通信网的建设。重要通信设施、线路和装备应加强管护,建立备份和紧急保障措施。在整合水路交通各应急职能部门专业通信网的基础上,建立跨部门、多手段、多路由,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微波和卫星相结合的通信保障体系。

6.2资源保障

县、乡镇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应建立必要的应急资源保障机制,配备必要的设施装备,了解掌握有关应急资源,包括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保障、应急队伍保障、交通运输保障、医疗卫生保障、治安保障和物资保障等。

6.3经费保障

水路交通应急资金根据《湖南省财政应急保障预案》的有关规定,由县财政按照分级负担原则予以承担和保障。

7.监督管理

7.1宣传、培训和演练

7.1.1县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应采用多种方式,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应急预案和自救、互救、避灾等知识的宣传工作。7.1.3县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定期或不定期的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演练,提高实战能力。

7.2奖励与责任

对在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玩忽职守且造成重大损失的,有关部门(单位)要依法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违反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7.3县交通局、县应急管理办公室会同县有关部门(单位)对预案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应急措施到位。

8.附则

8.1名词术语解释

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指在本县行政区域内港口、江河、湖泊及其它通航水域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重大社会影响,危及公共安全的事件。

8.2预案管理与更新

县交通局根据情况变化,对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

8.3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由县交通局印发并负责解释

8.4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

第16篇:全省水路交通行政执法检查工作实施方案.

2008年全省水路交通行政执法检查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交通厅《关于印发2008年全省交通行政执法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为搞好全省水路交通行政执法检查工作,迎接交通部和省厅的检查,进一步推进水路交通依法行政和水路交通法制建设,制定本具体实施方案。

一、目的与意义

交通运输部开展全国性的交通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是近十多年来的第一次,具有规模大、内容多、标准高和要求严的显著特点。这次执法检查,对于进一点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行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推动水路交通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深入推行水路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具有重要意义。搞好这次检查工作,必将会全面加强全省水路交通行政执法监督机制,提高水路交通行政执法水平,全面推进水路交通依法行政和水路交通法制建设,为提高“三个服务”的能力与水平,推进现代交通事业发展提供法制保障。为此,各市航运海事部门要高度重视,必须作为一项重大任务列入本部门的工作计划,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检查内容与分工

各市航运海事部门要按照部《工作方案》提出的检查内容,严格进行自查并接受省厅、省局检查。同时,依据局机关各部门职责,对检查内容进行分解,所分工的科室负责收集、整理和提

1 供有关资料,接受省厅的检查。

(一)依法行政工作的组织领导情况

1、建立主要领导负责依法行政工作机制(由局政策法规科、办公室负责);

2、法制机构建设和工作条件(由局政策法规科、办公室负责);

3、制定年度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安排方案,以及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由局政策法规科负责);

4、开展依法行政知识教育培训工作(由局政策法规科负责);

5、把依法行政工作纳入单位工作人员年度奖惩考核内容等情况(由局党办、办公室、政策法规科负责)。

(二)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情况

1、行政执法人员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和行政执法证件(由局政策法规科负责);

2、行政执法行为规范、文明(由局政策法规科、党办负责);

3、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为符合有关规定,依法履行职责(由局规划科、建设科、安全科、运管科、船检科负责);

4、按照法定规定履行行政执法职责,行政执法行为合法、适当(由局党办、办公室、政策法规科负责);

5、执行收缴分离、罚缴分离制度(由局财务科负责);

6、建立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的执法案卷等情况(由局政策法规科负责)。

(三)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建设情况

1、是否建立健全了水路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由局政策法规科负责);

2、水路交通行政执法公示制(由局办公室负责);

3、水路交通行政执法监督制(由局政策法规科负责);

4、水路交通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等制度(由局政策法规科负责)。

(四)预防和化解水路交通行政争议、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情况

1、行政复议机构设置和行政复议人员配备、行政执法队伍建设(由局政策法规科,党办、办公室负责);

2、行政复议工作机制建设(由局政策法规科负责);

3、积极受理、公正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提高行政复议案件办理质量(由局政策法规科负责);

4、办理本单位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由局政策法规科负责);

5、行政诉讼案件办理(由局政策法规科负责);

6、行政争议化解、履行国家赔偿和行政补偿职责等情况(由局办公室负责)。

(五)法制宣传教育的情况

1、制定法制宣传教育规划或工作方案(由局政策法规科负责);

2、组织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由局党办、办公室、政策法

3 规科负责);

3、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培训(由局党办、办公室、政策法规科负责);

4、组织开展水路交通法制宣传教育主题活动等情况(由政策法规科局党办、办公室负责)。

三、主要任务与时间要求

(一)组织动员(5月上旬前)

制定全省水路交通行政执法检查具体实施方案,进行组织动员和安排部署。各市航运海事部门要根据省局的统一部署,制定本部门的工作方案,并进行动员部署。各单位的工作方案于5月10日前报省局。

(二)开展自查(5月中旬前)

1、各市航运海事部门要根据《2008年交通行政执法检查内容和标准》(见附件1),组织开展水路交通行政执法工作情况进行自查。自查工作要严格执行部《工作方案》提出的5个大的方面25项具体内容和标准进行,并按照6大分值、29项具体分值进行评估。

2、各市航运海事部门要在自查的基础上,形成各自的自查报告、自查评估得分表(见附件1)(一式3份和电子版),并于5月15日前报省局。

各市航运海事部门要在自查的基础上,认真对各类执法案卷进行整理归档,以备接受检查。同时,要提交2007年以来所作

4 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案卷各5套,行政复议案卷2套,以及执法投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媒体曝光等数字和情况,都必须于5月15日前报省局。

3、各市航运海事部门的自查工作,重点应放在各方面工作的补课上,抓好水路交通依法行政和行政执法的各项制度、案卷、资料和工作规划、计划、安排等基础工作的完善和健全,不留空当、不留死角、不留漏洞。

4、自查评估得分在70分以下的单位为不合格单位。对于自查不合格的单位,要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提出整改要求和期限,并形成专门报告报省局,省局将视情况进行抽查并报省厅。

(三)推荐各类先进(5月中旬前)

各市航运海事部门要对照《检查内容和标准》,认真对本部门依法行政和行政执法工作进行检查评估。在此基础上向省局分别推荐1-2个“水路交通依法行政示范单位”、1-2个“水路交通执法责任制示范单位”、3-4名“水路交通文明执法标兵”和2名“水路交通法制先进工作者”。省局通过筛选后确定报省厅名单。“水路交通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应在自查评估得分90分以上,并且在水路交通依法行政工作中起到模范示范作用的单位中产生。“水路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示范单位”应在自查得分85分以上,且“水路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一项检查内容得分7分以上的执法机构中产生。“水路交通文明执法标兵”应在所在单位自查得分85分以上,表现突出的水路交通行政执法人员中产生(具体条件见附件2)。“水路交通

5 法制先进工作者”应在所在单位自查得分85分以上,从事水路交通法制工作(含行政复议、执法监督、普法等工作),并作出突出贡献的法制工作分管领导、法制机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中产生(具体条件见附件3)。推荐示范单位、文明标兵和先进个人,要认真填写相应的推荐表(见附件

4、

5、

6、7),报省局时应提交单位自查报告、自查评估得分表、先进事迹材料,以及推行依法行政工作的相关材料,(一式2份和电子版)于5月15日前报省局。

(四)接受省局、省厅检查(6月中旬前)

1、省局于6月上旬前进行重点检查,省厅于6月中旬前进行检查。省局和省厅检查的范围和对象,主要是被推荐为依法行政、执法责任制示范单位,以及自查不合格的水路交通主管部门和执法机构。部也将于8月份进行重点抽查。

2、省局和省厅检查的方式,主要是听取汇报、随机访谈和召开小型座谈会;查看执法案卷资料、掌握典型案例;查看执法现场,及时发现和纠正执法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3、省局和省厅进行检查时,要按照部《检查内容和标准》,对被检查单位特别是被推荐为水路交通依法行政和行政执法示范单位的单位进行评估打分。根据检查内容、检查方法和要求,摸清情况、发现问题、听取意见和建议,提出被推荐为示范单位的考核意见。检查工作结束后,还要与被检查单位交换意见,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设,确保检查工作达到预期目的。

(五)检查工作的总结(9月中旬前)

一是要对这次执法检查情况进行归纳、分析和汇总,肯定成绩,找出不足,提出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形成专题报告上报本级党委,同时也要报省局。省局在向局党委作出专题报告的同时,将向全省通报这次检查的总体情况,同时抄报省厅。

二是要认真处理好检查中暴露重要问题,对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规范性文件,要责令发布单位撤销或修改;对不履行或者不严格履行法定职责的,要责令其履行或者限期改正;对作出的违法和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要进行纠正或者责令改正;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的,要责令予以纠正。

三是对这次检查中发现的好经验、好做法,要认真进行总结和推广。要对依法行政、行政执法责任制、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等方面的情况进行深入分析,把握规律性,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形成专题调研报告报省局。

四、工作要求与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周密谋划安排

为了加强对这次水路交通行政执法检查的组织领导,省局成立领导小组,李安群副局长任组长,局办公室、党办、政策法规科、建设科、规划科、安全科、运管科、船检科等部门负责人任成员,负责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配合工作。各航运海事部门要深刻认识此次检查活动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从保证水路交通

7 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推动现代水路交通业发展的高度,做到领导到位,精心组织,扎实推进,真正把这次检查作为今年水路交通法制工作的一件大事抓紧、抓实、抓好,抓出实效,确保不摆形式、不走过场。

(二)突出重点,明确目标

要通过执法检查活动,加强对水路交通依法行政工作、水路交通法制工作的调研,探索解决水路交通系统依法行政工作存在的矛盾和问题,进一步规范水路交通行政执法秩序和行为,深入推进水路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提高水路交通行业依法行政水平,做到严格执法、文明执法、公正执法,切实遏制当前水路交通行政执法中恶性案件不断发生的势头,推动水路交通行业依法行政工作迈上一个新台阶。

(三)协调配合,宣传到位

为确保这次检查工作取得实效,各市航运海事部门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宣传优势,及时宣传报道检查的有关情况,对典型经验和先进人物要进行积极宣传,对重大典型案件及处理结果要公开曝光,进一步扩大这次执法检查的效果与影响,推动检查工作取得实效。

(四)重视做好汇总上报工作

这次检查活动,要求上报的情况、文字材料、各种报表比较多,任务非常繁重。要重视做好这方面的工作。凡要求上报的工作报告、文字材料、各种报表、执法案卷、统计数字等都必须按

8 规定时限及时上报,不得影响整个检查工作的进度。

附件:

1、2008年交通行政执法内容和标准

2、交通文明执法标兵评选条件

3、交通法制先进工作者评选条件

4、交通依法行政示范单位推荐表

5、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示范单位推荐表

6、交通文明执法标兵申报表

7、交通法制先进工作者申报表

第17篇:交通安全教育工作汇报

交通安全教育工作汇报

交通安全教育是学校安全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为了更有效地开展交通安全教育,让广大师生掌握必要的道路交通安全知识和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在2004年12月,我校与市公安交警直属大队共同创建“市一职中交通安全学校”,成立交通安全学校的指导思想是要把交通安全宣传作为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一项治本措施,以创建交通安全学校活动为载体,多形式、多渠道地深入开展交通安全宣传,使每一位中小学生、每一位教职工、每一个学生家长都受到一次深刻的交通安全教育,真正做到人人受到教育,个个增强交通安全意识,在校园形成“关爱生命,安全出行”的浓厚宣传氛围,力创交通安全无事故学校。

交通安全学校设有固定的办公室、成立学校交通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职责分明。办公室职责,宣传员职责,校园交通安全管理公约,驾驶员文明行车守则,学校基本概次、交通标志、标线宣传、挂图等做到张榜上墙。建立驾驶员和机动车管理台帐;学校图书馆开设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展室,备有宣传挂图,学习资料等;规划和规范校内的交通管理,按照校园的交通安全管理的需要,完善校内的交通标志、标线,科学合理设置减速带、停车线,制作交通安全标语警句,营造热烈的交通安全教育环境。

交通安全学校成立后,我们举行了“交通安全,从我做起”演讲比赛3场,出版交通安全宣传专栏9版,举行交通安全意识讲座4场,观看交通安全影视教育片6场,观看交通事故典型案例图片展览2次,

组织交通安全书法、漫画比赛1次。在全校师生的共同努力下,学校的交通安全教育工作取得了阶段性的成绩,学生遵纪守法,安全出行,师生均没有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我校至今尚未现一起交通事故。今后我们更加努力,保持交通事故为零。

第18篇:交通公路工作汇报

交通公路工作汇报

区交通运输局

各位领导:

根据通知要求,现将交通建设工作汇报如下:

今年以来,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交通运输局大力推进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提升行业管理和服务水平,深化交通各项改革,优化交通发展环境,努力构建快捷、高效、绿色、安全的现代化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为实现我区经济社会的平稳较快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一是坚持建、养并重,交通出行环境进一步提升。干线公路建设再上新台阶。大力开展了公路综合整治工作,先后对国道10

4、省道104和国道220实施了改建和中修,完成了30公里的改建工程、52公里的中修罩面和5座桥梁的危桥加固,路域环境得到明显改观。省道104线陈庄至胡同店改建工程全长4.5公里,路面宽22米,总投资2790万元。该项目工期紧,征地拆迁补偿工作繁重,工程指挥部精心协调,克难攻坚,确保了工程顺利竣工通车。

农村公路建设持续推进。总投资2000万元的漩刘公路改造工程经过5个月的紧张施工,于国庆期间实现了竣工通车,实现了双泉至马山交通主干道面貌的根本改观。继续推进农村公路畅通提升行动,投资2600万元,改造农村公路1

41.4公里,建成大中型桥梁4座,7.2万农民群众直接受益。投入资金80万元,分别完成了县道万归路、长西路、义岩路路面预防性养护工程。完善日常养护监督考核制度,建立集中养护制度,切实推动了农村公路管理上水平、上档次。

二是交通运输行业秩序进一步规范,运输市场健康发展。集中开展了客运出租市场和汽车维修市场专项整治活动,依法查处非法从事出租营运车辆65辆,许可车辆维修企业43家。依法加强驾培市场管理,全面落实了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使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考试体系更为科学、便民。持续开展道路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共检查车辆 3万余辆次,查处超限运输车辆1200辆次,卸载、转载货物 4.8万吨。大力提升了公交装备水平,新购进20辆新能源公交车,运输服务能力明显增强。

三是深化基层基础工作,安全保障成效明显。相继开展了道路客运和危化运输、水上运输、公路工程安全监管专项整治行动。全区客运班车全部安装了GPS行车记录仪,与辖区3家危险品运输企业和重点联系货物运输企业签订了安全生产责任书和安全生产保证书,实现了道路客运的全覆盖、无缝隙远程安全监管。开展各种安全检查34次,整改事故隐患12个,组织客运、维修、出租、驾培从业人员培训1200人次,全面完成了区政府下达的各项安全指标,保持了全系统安全工作的良好局面。

存在的问题:一是费税改革后,交通建设性资金拨付方

式发生了改变、上级交通部门项目支持力度减弱,公路建设投资需求增加与地方资金配套难的矛盾越来越尖锐;二是受土地问题制约,城区综合客运枢纽严重缺乏,造成公交车、出租车和客运班车缺乏有效衔接,与城市发展水平不相适应;三是市场监管和执法力度比较薄弱,特别是对非法营运车辆的管理,在交通运输现有法规框架下,还缺乏有效手段。

二、2012年交通工作安排

2012年我区交通运输工作总的指导思想是:深入贯彻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进一步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建设、养护、管理和运输服务并重,保持适度较快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步伐,着力增强交通客货运输保障能力,积极推进综合运输站场建设,加快发展现代交通运输业,为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交通运输保障。

(一)加大公路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力度,完善路网布局

切实做好干线公路建设工作。明年我区干线公路建设预计有3项。一是国道220线陈庄至平阴界的改造工程。该项目已列入省公路局2012年计划,公路部门正在积极做好协调、申报等工作,争取使该工程按计划实施。二是省道104线三里庄大桥至肥城界的中修改建工程。该项目已进入施工设计和招标程序,前期工作完成后,立即开工建设。三是济菏高速长清出入口建设工程。目前,正在协调省、市公路局、西区指挥部和济菏高速公司,争取项目尽快实施。

集中力量抓好区重点工程建设。积极争取市、区两级支持,力争对孝傅路(孝里至双泉公路)、万五路(万德至五峰公路)进行改造,提升我区交通主干线的通行能力,完善我区高等级路网布局。孝傅公路全长8.5公里,改建后路面宽7米,达到三级公路标准。万五公路全长15公里,改建后路面宽9米,达到二级公路标准。两条公路预计总投资将达到5600万元。其中,省市补助700万元,我区将自筹4900万元。

继续深化农村公路建设,计划投资2600万元,改造农村公路53.3公里,桥梁3座。加大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力度,扎实开展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年活动。一是完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机制和制度体系,着力推进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常态化、制度化和规范化,推动农村公路向“建养并重,均衡发展”转变。二是落实养护配套资金。我区2003年确定的区财政日常养护配套资金53万元,养护里程402公里;现在养护里程已达1076.5公里,为保障我区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的正常进行,需追加日常养护财政预算配套资金136.14万元。另外,市局还要求每年按照养护里程的15%进行大中修改造,每年也将再投入500万元。

(二)努力提高交通综合运输服务水平

加快城区客货综合服务站场建设,提高城区客运供给能力。城区客货站场是一处集客运中心站与物流站于一体的综合站场。项目运作已历时7年,目前已完成选点、立项、规

划等工作。但是受土地和地上附属物拆迁问题制约,一直难以开工建设。明年我们将继续加大协调争取力度,完善好各类手续,实现工程开工建设。客运站建设项目作为服务人民群众出行的公共基础设施,恳请区领导在用地和资金上给予最大政策倾斜。

大力发展现代物流业。实施项目带动战略,引导扶持现有华东汇峰钢铁物流港、济南大峰山农产品销售中心等物流企业,完善硬件设施,增加运营车辆,鼓励企业做大做强。规划建设乡镇物流网络。重点实施五峰街道东马货运站、归德岗辛货运站建设,尽快建成连接城乡、功能完备、衔接顺畅、运转高效、服务一流的农村交通物流网络体系。

以规范市场秩序为重点,加强运输市场管理。重点查处客运和出租行业中的不正当竞争和各种违法经营活动,维护合法经营者和旅客、货主的权益。根据经济社会的阶段性发展特点,密切监测分析客货运输重点和方向,及时调整运力结构,确保与城乡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鲜活农产品和煤油粮等物资运输正常。

(三)全面增强交通安全生产和应急保障能力

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完善安全管理责任体系。结合交通行业实际,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行业管理“一责双管”责任制。把好源头管理关,严格执行营运企业开业和年审的安全资质规定,狠抓驾驶员培训和汽车维修市场管理。突出黄河浮桥和旅游船舶两个重点对象,抓好春节、两

会、黄河调水调沙、国庆、防凌、防汛等重点时段的安全管理工作,进一步完善水运安全管理的综合治理监管体系。继续实施安保工程,加大路政执法力度,路域环境综合整治以及事故危险路段整治工作力度,确保道路的安全畅通。下大力气做好隐患治理,以道路客运、危货运输、在建工程、危桥险段、农路设施等为重点,完善隐患排查、确认、整改、复查等一整套程序,有效防止不安全因素与行为发生。

汇报完毕

第19篇:交通生态建设工作汇报

2010年交通生态建设工作汇报

2010年,交通生态建设重点工作任务是:建国南路景观建设工程、城市绿地认领、国省干线及农村公路绿美化工程。计划投资1170万元。现将工作进展汇报如下:

一、建国南路景观建设工程。主要任务是:道路两侧2.4公里8米绿化带和3处2.3万平方米节点大型景观建设,重点突出四个层次,即绿地、模纹、花灌木和乔木。计划完成投资700万元。一是绿化设计工作。已由大连市政设计院完成。二是大树栽植工作。目前黑松、云杉已栽植完毕,共288株。黑松是辽宁阜新树种,由于两地气候差异,个别树木发生冻害,约20株,我们已做好了补植准备,计划天气转暖即行补植。针对大树移植的特点,我们将认真做好培土、固定、浇水、施肥、施药、营养液输入等管护工作,力保成活率100%。三是灌木、花卉等苗木采购工作。用于进行绿化带和节点景观造型用的苗木,根据大连市政设计院的设计,主要是:黄刺梅、水腊、小丹东桧柏、八宝景天、金叶绣线桔、红王子锦带、紫丁香、金银忍冬、榆叶梅等,已在清源、开原、铁岭等多家苗圃预购完毕,计划6月中旬前栽植完成。四是节点景观建设工作。人民大街与建国南路交汇处莲花池上的景观拱桥已完成基础工程;与绕越线交汇处的两处节点,人工水塘挖筑工作已经完成,水塘平面造型是两条抽象 1

鱼的概念,湖心岛上设计两个植物雕塑(具体造型没有最后确定)。全线设置8处大型植物雕塑造型(设计没有最后确定),分别是建国桥南侧2处、政府南、北入口各2处、建国路与南环路节点2处。5月份进场施工,6月末完工。

二、城市绿地绿化工作。交通局认领3块近万平方米城市绿地。今年计划投资20万元,重新规划设计,提升档次,栽植常绿树种,重新植草,种植花卉,并打造成黄刺梅小景区。目前,规划设计和苗木订购已完成,4月末完工。

三、国省干线公路绿美化工作。计划完成投资300万元。一是节点绿化。梅磐交界、梅柳交界、曙光互通立交3处节点绿化,共18000平方米。二是通道绿化。221公里干线公路全覆盖补植紫穗槐100万株;沿线裸露山体全覆盖新植刺槐11万株;黑大线更换火焰柳,新植银中杨6700株、补植垂柳6000株;通梅一级路补植银中杨、云杉1650株;营白线补植柳树、垂榆1600株;柳西线补植垂榆300株;南环绕越线补植樟子松300株,中央分隔带补植榆叶梅1200株,种植花卉72万株。三是公路苗圃绿化。计划投资100万元将200公里凡能植树的树台,均整合成公路苗圃,约在200亩左右,栽植银中杨、青杄云杉、樟子松、唐槭、火炬、白腊等树种100万株。目前,节点绿化设计、公路苗圃设计已完成,苗木已与清源、开原多家苗圃签订了购苗合同,大树补植3月末完成,其他灌木新植、补植4月中旬前完成。美化工作5月中旬前完成。四是通梅一级路“绿色通道”绿化。

现由属地乡镇管理,已对外承包,我们将与乡镇共同对“绿色通道”树木进行整合、补植,确保形成整齐、靓丽的绿色通道。

四、农村公路绿美化工作。计划投资150万元,绿化里程1136公里。目前,我局已将绿美化方案下发各乡镇街,并分解细化了包保任务。各乡镇街正积极筹备树苗和花籽,计划4月中旬前完成绿美化栽植任务。

二O一O年三月十六日

第20篇:长江三角洲地区现代化公路水路交通规划纲要

长江三角洲地区现代化公路水路交通规划纲要

交通部综合规划司

2007年08月0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2005年3月

本纲要规划范围为长江三角洲地区,包括上海市、江苏省和浙江省,该地区位于我国沿海经济带和沿长江经济带的交汇处,具有明显的区位优势,已经建立了雄厚的发展基础。上海、江苏、浙江两省一市国土面积占全国的2.2%,人口占全国的十分之一,但创造了全国近四分之一的国内生产总值、三分之一以上的外贸进出口总额。本地区是我国经济发展水平最高、外向型经济最活跃、城市化水平最高的地区之一,在全国经济社会发展中占有重要战略地位。

跨入二十一世纪,经济全球化步伐加快,国际竞争日益激烈,我国面临着全球产业调整、承接产业转移的发展机遇,进入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现代化的新的发展阶段。长江三角洲将进一步发挥在全国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龙头作用,加快区域经济一体化,全面参与国际经济合作和竞争,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

便捷、高效的现代化交通运输体系是支撑经济运行、促进经济成长、提高发展质量、促进社会进步必不可少的基础,是实现“两个率先”的重要前提条件。坚持高起点、高标准,瞄准世界先进水平,统筹规划、完善服务,率先实现交通运输现代化已成为长江三角洲地区的一项重要任务。

《长江三角洲地区现代化公路水路交通规划纲要》以实现交通运输现代化为目标,以区域公路水路交通一体化为主线,突出强调跨省公路水路基础设施的布局衔接和功能互补,规划的实施将加速推动现代化综合运输体系的形成和完善,为进一步改进交通管理和运输服务创造有利的条件。

本规划纲要是长江三角洲地区公路水路交通规划建设的指导性文件。规划期为2004至2020年。

一、长江三角洲公路水路交通发展现状

(一)长江三角洲公路水路交通发展成就

经过多年的建设,长江三角洲已初步形成公路、水运、铁路、航空、管道等多种运输方式共同发展的综合运输体系。以上海为龙头的国际航运中心建设取得了初步成效,为建立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制造业基地奠定了基础,推动了长江三角洲更广泛地融入全球经济活动。

1.公路水路交通成为区域经济发展和对外贸易的重要支撑

长江三角洲是我国能源、原材料工业密集区,冶金、电力、石油化工产业沿海、沿江、沿交通干线布局,资源需求量大,目前90%以上的能源、原材料由区外调进。外向型的高新技术产业和加工制造业在该地区高度集聚,对外贸易发达,外贸依存度高达67%。

在长江三角洲,水运承担了90%以上的能源和外贸物资运输;公路是港口的主要集疏运方式,在城际货运、与周边省区的物资往来中发挥了基础性作用。交通运输已经成为该地区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

公路水路交通在我国东中西区域经济协调发展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长江三角洲的交通运输已经成为长江中上游地区对外交流与联系的纽带。公路水路交通为长江沿线广大地区提供了能源、铁矿石、粮食、集装箱等物资的转运服务,上海及长江干线南京以下港口吞吐量中,有40%服务于长江中上游地区。

2.公路水路交通在综合运输体系中居主导地位

长江三角洲公路网发达,水网密布,港口众多,具有通江达海的优越条件。2003年,长江三角洲公路水路客、货运量分别达到25.7亿人次和24.5亿吨,在本地区综合运输总量中分别占94.7%和95.2%;沿海港口(包括长江干线南京以下港口)完成货物总吞吐量9.1亿吨,其中外贸货物吞吐量3.1亿吨,上海港、宁波港已迈入亿吨大港行列,货物吞吐量分列我国港口

一、二位,上海港货物吞吐量和集装箱吞吐量分列世界第

二、第三位。

3.公路水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实现了跨越式发展

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在交通部“三主一支持”长远规划指导下,长江三角洲重点加快了公路主骨架、水运主通道、港站主枢纽和交通支持系统的建设,优化了基础设施布局、改善了结构,初步形成了集装箱运输系统,能源运输系统和外贸物资运输系统。公路水路交通基础设施条件有了明显改善,交通拥挤状况得到缓解,促进了长江三角洲社会经济发展,为长江三角洲走向现代化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到2003年底,区域公路网总里程达到11.8万公里,其中高速公路3779公里,公路网密度、高速公路密度分别为全国的3倍和5.8倍;内河航道总里程达到3.3万公里,其中四级以上航道1800公里,分别占全国的30%和12%;港口生产性泊位2045个、万吨级以上泊位353个,综合通过能力7.85亿吨,集装箱吞吐能力1270万TEU,分别占全国沿海港口(含长江南京以下港口)的42.6%、38.8%、40.5%和39%。

4.公路水路交通市场化程度不断提高

公路水路交通运输市场机制和投资主体多元化已经形成,在交通运输资源配置中发挥了重要作用。道路运输市场已基本打破了部门、地区和经济成份的限制,多种经济成份参与经营道路运输业务,市场机制的作用得到了充分体现。高速公路建设实现了投资主体多元化,形成了“国家投资、地方筹资、社会融资、利用外资”的多渠道投融资机制。港口建设经营主体包括国有集团公司、股份制上市公司、合资合作公司等。通过市场手段,运输装备结构得到优化,沿海到港船舶、内河船舶和运输车辆向大型化、专业化发展,安全性能和技术水平有了较大提高。

(二)长江三角洲公路水路交通存在的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长江三角洲公路水路交通面貌得到较大改善,由上世纪八十年代的短缺转变为九十年代中期的缓解,到九十年代末出现了暂时的基本适应。进入二十一世纪,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交通运输面临新的问题。

1.交通基础设施不适应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的需要

在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中,长江三角洲交通需求迅猛增长,局部地区、主要运输通道又出现了新的“瓶颈”和新一轮不适应状态。

长江三角洲路网发展水平虽居全国前列,但通达问题还未彻底解决,单位面积拥有公路仅为发达国家的1/3-1/6,万人拥有公路仅为发达国家的1/7-1/11,而且农村公路仍很落后,与现代化的要求及世界发达国家的水平还有较大差距。沟通上海、南京、杭州、宁波四大交通枢纽的跨省市公路通行能力明显不足,通道空间资源约束与增加公路能力的矛盾日益显现。

内河基础设施不能适应运输市场的发展要求,四级及以上航道里程仅占区域内航道里程的5.3%,低于全国平均水平。京杭运河、长湖申线等主要内河通道通行能力不足,较为严重的堵航碍航现象时有发生。

港口能力紧张局面依然存在,上海、宁波等主要港口又出现压船压港现象。2003年,长江三角洲主要港口实际货物吞吐量和集装箱吞吐量总体上分别超出能力16.3%和25%。中小码头偏多,万吨级以上深水泊位仅占泊位总数的21.6%,大型专业化集装箱、铁矿石和原油泊位尤其缺乏。长江口航道水深不足,难以适应大型船舶进出的需要。

2.交通运输一体化程度不高

目前长江三角洲区域间、各种运输方式之间缺乏有效衔接,信息不能共享,各种交通资源的综合利用效率不高,不适应经济一体化的要求。

枢纽城市的铁路、公路站场与港口布局之间合理衔接问题长期未得到解决,缺乏协调,货物换装环节多,不仅增加运输时间和费用,也增加了城市交通压力。铁路、公路客运站等独立建设,衔接不畅,公路客运与城市公交分离,旅客出行换乘不便。除上海港外高桥港区已有高等级公路直接进港外,高速公路、铁路、内河航道尚未与港口直接连通。内陆集装箱场站还未形成体系,大量货物由零担运输到港口周边集装箱场站集拼转运,集装箱门到门运输优势没有得到充分发挥。

3.资源、环境与交通发展的矛盾突出

长江三角洲城镇、产业和人口高度集聚,运输需求大,土地、岸线资源紧张。当前,运能大且可有效节约土地资源、降低车辆废气排放的高等级公路数量少,灵活的技术标准研究和应用不够;沿海、沿江企业专用码头布局分散,能力利用率不高,城市发展与处于城区的老港区发展矛盾突出;现有的深水岸线资源难以满足港口、城镇和临港工业发展对空间的要求;内河水运资源优势没有充分发挥;现有的车船工具能耗较高,污染较重,节能、减污的内河标准化船型研制、推广应用尚显薄弱,加大了长江三角洲能源短缺和环境压力。

二、社会经济发展对长江三角洲交通运输的需求

二十一世纪头二十年,长江三角洲将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社会经济将持续快速增长,面临着实现区域经济一体化,带动中西部地区发展和全面参与全球经济合作和竞争的重大任务。社会经济的发展必将对长江三角洲交通运输提出更高的要求。

(一)经济快速发展对交通运输的需求不断升级

今后10到20年,长江三角洲国民经济的高速增长和社会全面进步,必将带动全社会交通运输需求总量的增长,预计到2020年,长江三角洲全社会客、货运量将翻一番,分别达到60亿人次、50亿吨。在统一的大市场下,长江三角洲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及生产方式、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技术及资金密集型产业的发展,区域经济互补和产业协作的加强,城市化的快速推进,都将对运输质量和效率、效益提出更高要求。继续扩大交通基础设施规模,不断提高运输能力和服务水平,形成安全可靠、便捷高效的交通运输服务体系成为经济快速发展的先决条件。

(二)区域经济一体化需要交通一体化的支撑

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实质是实现区域的分工协作、有序竞争。长江三角洲地区目前已经形成了上海经济、贸易、金融中心,沿海、沿江的冶金、石化、电力、机械制造等产业带,长江三角洲核心区城市群以轻加工为主的产业带。在市场的作用下,特色产业的集聚效应越来越强,产业的分工协作越来越紧密,生产要素和产品的流动日益频繁。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进一步深入,要求加快交通一体化进程,建设畅通、便捷、安全的区域交通以及城乡交通运输网络,完善各种运输方式有效衔接的综合运输体系,建立互通、互联、共享的交通信息网络体系,健全公平、开放、统一的交通运输市场,建立统一的交通管理体制和政策法规体系,以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

(三)全面参与全球经济合作和竞争要求建立高效统一的现代物流系统

在新一轮的国际经济结构调整中,充分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在更大范围、更广领域和更高层次参与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和竞争是一项重要的战略选择。长江三角洲将发挥区位、经济基础、人才等优势,承接国际产业的转移,参与国际竞争。利用水运、水资源优势,形成沿海、沿江大进大出产业带,发展能源、原材料、装备制造等产业;利用人才、技术优势,发展技术密集型的高新技术产业;利用资金、劳动力优势,发展世界级的加工制造业基地及其研发中心。紧密地融入世界市场就要求依托交通基础设施大力发展现代物流业,适应企业实施全球供应链管理的趋势,加快建设上海国际航运中心,构筑高速公路网络,形成统

一、综合、全方位、多层次、便捷高效的现代物流系统,降低物流成本,提高服务品质。

(四)东中西部协调发展要求长江三角洲增强对外交通辐射能力

长江三角洲内部的都市圈与周边地区、长江三角洲与长江中上游地区区域经济发展是不平衡的。统筹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缩小地区经济差距是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内容。长江三角洲尤其是都市圈在我国区域经济战略部署中地位突出,应充分利用其技术、资金、人才等优势,向中西部地区、周边地区辐射,推进中部地区崛起、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实现全面小康社会的目标。经济的辐射要求长江三角洲加快对外通道建设,增强对外辐射能力,实现与其它省份之间资金、技术、人才等生产要素和商品的自由流动,拉近中西部地区与国际市场的距离。

(五)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要求全面提升客运服务水平和质量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及消费结构的显著变化,特别是家庭轿车的普及,客运需求将快速增长,并呈现多样化、个性化的趋势。从科学发展观出发,交通运输应提供人性化的优质客运服务,不仅要满足量的需求,还要满足质的要求。因此,长江三角洲应营造安全、舒适、便捷的人性化交通出行环境,加快大容量的公路通道建设,提高公路通达深度,建立和完善现代化的区域客运体系。

(六)资源与环境的压力要求交通运输必须走可持续的发展道路

长江三角洲人口密度约为全国的6倍,土地资源稀缺、环境容量有限。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形成有利于节约资源的生产模式和消费方式,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要求交通必须走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提高效率、保障安全的可持续发展道路,发展综合交通、公共交通和智能交通,引导产业、城镇合理布局,引导合理运输消费,促进人与自然和谐,为创造经济繁荣、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社会做出贡献。

三、规划指导思想、目标与原则

(一)指导思想

贯彻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以现代化为目标,以一体化为主线,着眼于建立和完善综合运输体系,坚持总体规划、突出重点、综合协调、分步实施,突破行政界限,整合交通资源,依托科技创新和管理创新,优化公路水路交通基础设施布局,强化交通运输管理,提升服务水平,实现公路水路交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为“两个率先”提供强有力的支撑。

(二)发展目标

交通现代化是人类社会不断追求更高机动性的动态发展过程,意在实现人或货物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都能安全、快速、经济、可靠地到达目的地。长江三角洲交通现代化的基本标志是拥有当时世界先进水平的交通设施、装备和运输服务体系,其主要特征是:

稳定性:主要基础设施布局、规模基本稳定,能够全面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均衡性:实现总量均衡和结构均衡。总量均衡表现为运网总规模、总能力与总需求间的均衡;结构均衡意味着布局结构、技术结构、功能结构的均衡。

智能性:建立起完善的数字化、智能化交通管理和运营服务系统,并保持高效运转。

人性化:服务以人为本,可向用户提供安全、快速、经济、可靠、舒适的运行环境和可供多种选择的服务;每个公民都有机会享受到普遍化运输服务。

持续性:建设和运营与环境、资源友好;建立起正常维护与改造机制,使设施设备持久处于良好状态。

到2020年,长江三角洲交通发展的总目标是:建立能力充分、衔接顺畅、运行高效、服务优质、安全环保的现代运输体系,总体水平力争进入世界先进行列,为用户提供安全、便捷、可靠、经济以及多样化、个性化的运输服务。主要标志为:

——形成以上海为中心、浙江宁波港和江苏苏州港及长江干线南京以下港口为两翼共同组成的上海国际航运中心集装箱运输系统,依托宁波、舟山的深水岸线资源和长江南京以下的港口岸线资源,形成外贸大宗散货海进江中转运输系统和江海物资转运系统。

——形成以高速公路为骨架,国省干线公路为基础,县乡农村公路沟通城乡,与其它运输方式有效衔接,安全、便捷、舒适、高效的现代化公路交通体系。

——形成以长江干线和京杭运河为核心,以三级航道为主,四级航道为补充的高等级航道网,网络畅通、结构合理、系统完善、技术先进、保障有力的现代化内河航运体系,为大宗散货和上海国际航运中心提供畅通的内河集疏运通道。

——形成层次分明、功能完善的综合运输枢纽,在综合运输骨架网络中处于核心地位,有机衔接各种运输方式,高效集散客货流,提供综合性的现代物流服务。

——形成规范有序、充满活力的统一运输大市场,交通运输的科技含量显著提高,人才队伍的整体素质达到发达国家水平,公众出行能够得到便捷的信息服务,完善的智能交通系统得到普遍应用。

(三)规划原则

1.先进性原则。借鉴发达国家交通系统发展经验和标准,充分发挥科技进步和管理创新在交通运输发展中的作用,建设一个国际先进的交通运输系统,全面提升运输服务和管理水平。

2.开放性原则。立足长江三角洲,面向国内外,以更加开放的姿态,吸纳政府、企业、科研机构、公众等多方参与,与区域经济发展格局、产业布局、城镇体系发展格局相适应,在更高层次、更广范围、更大空间发挥交通运输对社会经济的支撑和带动作用。

3.统筹协调原则。统筹规划公路水路交通基础设施布局,以交通一体化促进畅通、便捷、安全的综合运输体系的形成,明确功能定位,打破行业、行政界限,形成跨地区、各种运输方式有效衔接的交通运输系统。

4.系统性原则。系统分析交通运输各环节的功能、特征和相互关系,以提高经济效益为目标,有效配置交通资源。针对公路水路交通的关键问题,以高速公路、高等级航道和现代化港口建设为突破口,全面推进交通运输发展。

5.可持续发展原则。交通规模扩张性发展的同时,注重土地、岸线、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环境保护,通过资源整合,提高资源利用效率,走交通现代化与生态环境相协调的可持续发展之路。

四、现代化公路水路交通体系规划

未来长江三角洲经济的集聚效应将更加明显,以上海国际经济、金融、贸易、航运中心为龙头,形成沿海沿江的石化、电力、冶金、汽车、重型机械等产业带和高新技术、加工制造产业群以及由15个城市构成的都市圈向周边及长江中上游地区辐射的经济空间格局。

长江三角洲已经形成并将进一步强化“两纵三横一圈”的综合运输通道。“两纵”分别是:由京沪铁路、京杭运河、高速公路等构成的南北向综合运输大通道;海运、沿海铁路、高速公路为主的南北及对外运输大通道。“三横”分别是:由长江、沿江铁路、高速公路、管道组成的沿江综合运输大通道;由陇海铁路、高速公路等组成的东西向综合运输大通道;由浙赣铁路、高速公路等组成的舟山—宁波—杭州—金华—江西的综合运输大通道。“一圈”指由高速公路、轨道交通构成的都市圈快速交通网。

长江三角洲现代化公路水路交通体系规划是通过跨地区的资源整合,完善沿海港口、公路、内河航道、综合运输枢纽布局,建立智能化、信息化的交通支持系统,为全面提升运输服务和管理水平,建立区域现代化的综合运输体系创造条件。

(一)沿海港口

以国际航运市场为导向,整合资源,协调布局,围绕集装箱、铁矿石、原油、煤炭等重点物资运输,形成专业化程度高、大规模、集约化、多功能的港区和完善的集疏运体系。

——按照主要港口、地区性重要港口和一般港口的层次划分规划港口布局。主要港口包括上海港、连云港港、宁波港、温州港、南京港、镇江港、南通港、苏州港、舟山港;地区性重要港口为江阴港、扬州港、嘉兴港、台州港;其它为一般港口。

——以建设上海国际航运中心为目标,重点发展上海为中心、浙江宁波和江苏苏州为两翼的集装箱干线港,连云港、南通、南京、镇江、温州为支线港,其它港口提供喂给运输的集装箱运输体系。

——利用宁波、舟山20万吨级以上大型专业化泊位形成外贸进口铁矿石一程中转基地,长江口内上海、苏州、南通港为接卸大型减载直达船和二程船的转运港,镇江、南京等港口为接卸二程船为主的转运港,形成外贸进口铁矿石海进江中转运输体系。利用长江口12.5米的航道条件,南京以下沿江港口大型深水专业化码头,以及与港口相衔接的内河航道、公路和铁路等组成的集疏运系统,形成长江三角洲及长江中上游地区外贸物资的江海转运体系。

——海运煤炭采用5万吨以上船舶直达沿海、沿江电厂等工业企业和公用码头。宁波、舟山、上海及长江下游镇江、南京等公用码头为长江三角洲及沿海等地区转运煤炭。

——外贸进口原油通过宁波港和舟山港的大型原油码头接卸,以管道运输为主、水水中转为辅供应沿海、沿江炼厂。宁波北仑、大榭、舟山岙山、册子等大型原油接卸码头除满足华东原油转运外,还应为国家战略石油储备服务。南京港继续承担向长江中上游炼厂水水中转和水管(道)中转任务。

——外贸进口成品油主要以上海港、舟山港和宁波港接卸为主,长江干线南京以下主要港口作为补充。连云港、温州港主要为本地区及苏北、浙南其它地区服务。促进内河成品油集疏运建设,发展成品油管道运输,完善一级油库向各分销终端的公路运输。

——继续完善沿海、沿江港口的外贸进口LPG(液化石油气)运输系统,LPG一程接卸港主要为温州港、宁波港、嘉兴港、苏州港。结合外贸进口LNG(液化天然气)及LNG电厂选址条件,适时配套建设进口LNG接收站。

(二)公路

2020年,依托现代化基础设施网络,辅之高效管理和信息服务,长江三角洲将拥有一个安全、便捷、舒适、高效,与其它运输方式充分衔接的现代化公路交通体系。对外形成辐射华北、西北、长江沿线、西南、华南五大通道;内部形成连云港—徐州、上海—南京、宁波—杭州、温州—金华四条横向通道,连云港—上海—宁波—温州、新沂—淮阴—苏州—绍兴—温州、徐州—南京—杭州—金华三条纵向通道及上海—徐州、上海—杭州两条放射通道。

区域公路网由高速公路网、一般干线公路、农村公路组成,路网规模将达到30万公里左右,高速公路约1.2万公里,公路密度大体上接近欧洲发达国家的水平。

——高速公路网

长江三角洲高速公路网由国家高速公路和地方高速公路组成,规划总里程1.18万公里,其中上海850公里、江苏5700公里、浙江5250公里。

国家高速公路是我国公路网中层次最高的公路主通道,主要承担区域间、省际间以及大中城市间的中长距离运输,是区域内外联系的主动脉。区域内国家高速公路包括11条主线(含1条并行线、5条联络线)、1个地区环线(含1条联络线)、4个城市环线,约6100公里。具体路线是:北京—上海、北京—台北、沈阳—海口、长春—深圳、连云港—霍尔果斯、南京—洛阳、上海—西安、上海—成都、上海—重庆、杭州—瑞丽、上海—昆明、杭州湾环线和上海、南京、杭州、宁波城市环线。

地方高速公路由国家高速公路的辅助线和其它高速公路组成,规划总里程约5700公里。其中,国家高速公路辅助线,具有承担省际及大中城市间中长距离运输的功能,是国家高速公路交通分流的主要线路,对提高区域内重要城市节点间高速公路通道的可靠性和区域间顺直沟通起到重要的作用,约2400公里。其它高速公路包括连接中小城市的线路,都市圈中心城市对周边城镇的放射线,路网联络线和疏港路,对提高网络的覆盖率和通达性起着重要作用,约3300公里。

长江三角洲高速公路网作为区域路网的骨架网,将基本连接10万人口以上城市、主要港口及机场,城市间以高速公路顺直连接,中心城市间形成多线路、稳定可靠的高速公路通道。上海与长江三角洲以外周边地区可以实现“5小时沟通”,形成以上海为中心、覆盖长江三角洲的“半日交通圈”,所有地区“30分钟上高速”;都市圈内中心城市“3小时互通”,所有地区“20分钟上高速”。

设施、管理、服务现代化的高速公路网,将为长江三角洲快速客运和快速货运提供便捷高效的交通通道,是全方位、多层次、快捷高效的区域现代物流系统和快速客运系统的重要支撑。

——一般干线公路

一般干线公路作为区域路网中衔接高速公路和农村公路的纽带,是长江三角洲快速客货运集散和城镇间交流的重要条件。要全面提高技术等级和服务水平,力争全部达到二级以上公路标准。

——农村公路

农村公路以改善路面状况为重点,实现所有道路晴雨通车,全面提高通达深度和服务水平,形成连接干线、沟通城乡、通达社区的路网,使农村居民出行更便捷、更安全、更舒适。

(三)内河航道

充分发挥长江三角洲内河航运优势,以高等级航道网和主要内河港口为基础,连接沿海主要港口和货源地,相应建设支持保障系统,实现船舶标准化,形成安全、可靠、高效的集装箱、能源和大宗原材料运输系统。

形成“两纵六横”、由23条航道组成的高等级航道网。“两纵六横”由以下航道组成:

“两纵”——京杭运河—杭甬运河(含锡澄运河、丹金溧漕河、锡溧漕河、乍嘉苏线)、连申线(含杨林塘);

“六横”——长江干线、淮河出海航道—盐河、通扬线、芜申线—苏申外港线(含苏申内港线)、长湖申线—黄浦江—大浦线及赵家沟—大芦线(含湖嘉申线)、钱塘江—杭申线(含杭平申线)。

规划航道里程4200公里,约占长江三角洲地区现状等级航道里程的33%,其中三级及以上航道3400公里,四级航道800公里。

高等级航道网中集装箱运输通道为:长江干线、京杭运河、杭申线、大浦线、大芦线、赵家沟、锡溧漕河、杨林塘、苏申内港线、苏申外港线、湖嘉申线和杭甬运河等共12条航道。

(四)综合运输枢纽

综合运输枢纽是区域综合运输网络的节点,多种运输方式有效衔接的平台,是长江三角洲实现一体化交通的核心。综合运输枢纽具有“无缝高效衔接、零距离换乘”的特点,信息完备,管理先进,提供运输组织、中转换装、装卸储存、多式联运、通信信息、综合服务等全方位服务,是客货集散中心和现代物流发展的重要平台。

合理布局、加快发展综合运输枢纽,是长江三角洲交通一体化工作的重点和突破口,也是建立和完善现代化公路水路交通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按照辐射范围大小,长江三角洲综合运输枢纽分为国家级综合运输枢纽、区域性综合运输枢纽、一般枢纽三个层次。

——国家级综合运输枢纽

地处综合运输大通道交汇处,是长江三角洲综合运输骨架网络最高层次的节点,以直辖市、省会城市、区域中心城市为依托,拥有主要港口、国家铁路和公路运输站场等基础设施,客货流量大、集散作用强、辐射范围广。长江三角洲规划上海、南京、杭州、宁波、温州、徐州、连云港共七个国家级综合运输枢纽。

上海、南京、宁波、温州、连云港为沿海综合运输枢纽,辐射国内、沟通国际,是内外贸货物运输和国际、省际人员流动的集散中枢,是提高长江三角洲国际竞争能力、参与经济全球化的重要基础设施,在长江中上游省区对外开放中发挥重要的支撑和带动作用。杭州、徐州为内陆综合运输枢纽,位于公路主骨架、内河主通道、铁路主干线的交汇处,是内陆地区的客货集散中心。

上海:以国际航运中心功能为主的综合运输枢纽。突出发展国际集装箱运输,加快建设洋山港区、外高桥港区大型专业化集装箱码头及公路、铁路、内河集疏运通道,以港站主枢纽为依托发展现代物流园区,高速公路连通主要港区,并与外省市高速公路联网。

南京:以江海转运港为核心的综合运输枢纽,辐射周边及长江沿线、中南等地区。未来将发展大宗类物资转运、集装箱支线港,通过航道整治实现通达5万吨级海轮,高速公路连接主要港区;高速公路通道与上海、杭州、宁波等综合运输枢纽及周边城市相连。

宁波:多功能综合运输枢纽,承担上海国际航运中心集装箱运输并与舟山共同承担长江三角洲及长江沿线地区能源及外贸大宗物资海进江中转运输。未来重点发展大型化、专业化、集约化的集装箱、大宗散货码头,高速公路连港、铁路进港,实现港口与杭甬运河的有效衔接;形成快速高效的连接周边城市的高速公路通道。

温州:沿海综合运输枢纽,浙南地区煤炭、石油化工和近洋集装箱的运输基地。加快港口深水航道和集装箱等专业化港区建设,发展与杭州、宁波、金华等其它城市有效衔接的高速公路通道。

连云港:长江三角洲北部地区的主要出海口,承担苏北地区及陇海铁路沿线地区集装箱和大宗散货运输的综合运输枢纽。加快深水航道和高速公路通道建设,加速建成综合性枢纽港,承担北方煤炭出口和陇海铁路沿线大型企业进口原材料运输。

杭州:内陆综合运输枢纽,辐射浙江,连接上海和江苏、华南、中南等地。打通连接安徽等地的跨省通道,完善与上海、南京、宁波顺畅衔接的公路主通道;加快内河港口建设和航道整治,形成至上海的集装箱运输通道。

徐州:内陆综合运输枢纽,辐射新亚欧大陆桥、京浦铁路沿线地区和河南、安徽、山东、河北等周边省份。完善连接周边地区的高速公路通道,加快运河港口建设,形成便利畅通的集疏运通道。

——区域性综合运输枢纽

综合运输骨架网上第二层次的节点,区域性的客货集散中心,依托中心城市,承担水路、公路等多种运输方式的有效衔接,在地区经济发展中发挥重要的支撑和带动作用。规划苏州、无锡、镇江、南通、扬州、淮安、台州、金华、嘉兴、湖州、舟山、绍兴为区域性综合运输枢纽。

——一般枢纽

地方性的客货集散中心,拥有一般港口、公路站场、铁路场站等,在繁荣地方经济和协调城乡发展中发挥重要作用。

(五)支持系统

为形成现代化的交通管理和服务体系,建立全方位覆盖、全天候运行、具备快速反应能力的现代化支持保障体系,引入先进的管理方式和服务手段,搭建信息化平台,重点发展:

——一体化的交通电子政务系统。加强跨省市、跨地区的信息资源整合,实现两省一市各级交通部门信息快速传递和共享,运政、航政、路政等管理业务网上交互式办公。建立一体化的政府公众信息服务系统,以认证服务、路网服务、质量监督服务和交通经济信息服务为重点,建立方便、实用的公众信息服务系统,为广大的行业用户和出行者提供优质的服务。

——智能运输系统(ITS)。在公路水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运输装备及运输管理和运营等领域,广泛运用3S(GPS全球定位系统、GIS地理信息系统、RS遥感)、电子监控、计算机辅助电子分拣系统等先进科技,全面提升交通运输管理和服务的效率和水平。

——客货运电子商务平台。以集装箱运输和现代物流为重点,加快完善信息网络、金融支付、安全认证、信用制度、法律系统等支撑体系,建设客货运电子商务平台。

——安全信息服务和协调运作的应急指挥系统。提高对恶劣自然条件、重特大交通事故等各类突发性事件的联合应对和处置能力。

——高效、安全、节能型的运输装备。客运工具实现高速化、舒适化、标准系列化;货运工具实现专业化、结构合理化、自重轻型化、快速化和标准系列化。

五、2010年前实施重点

2010年前,以扩充能力、提高效益为核心,优先建设沿海港口专业化程度高、大型化、集约化、多功能的港区,优先建设以国家高速公路为骨架的高速公路网,扩大区域内大城市间和区域对外运输通道容量,内河水运主通道和主要集装箱运输通道达到标准,综合运输枢纽紧密衔接各种运输通道,形成完善的集装箱运输系统、外贸大宗物资转运系统和能源运输系统,基本适应国民经济发展需要。

实施重点如下:

(一)沿海港口

优先建设上海国际航运中心集装箱干线港规模化的集装箱港区,加快建设连云港、南通、南京、镇江、温州支线港的规模化集装箱码头,相应建设其它喂给港,形成4700万TEU的集装箱吞吐能力。

继续扩大舟山港大型铁矿石中转码头的规模和能力,继续建设长江口内上海、南通、苏州等港口接卸大型减载船舶的码头,相应建设南京、镇江等二程运输港,形成10500万吨铁矿石接卸能力。

扩建宁波、舟山20万吨级以上大型原油码头,形成5700万吨的原油接卸能力。

以电厂企业码头建设为主,扩大5万吨级以上煤炭码头的接卸能力。

完成长江口航道治理三期工程,达到12.5米的水深。

(二)公路

优先建设区域内国家高速公路和都市圈中的国家高速公路辅助线以及南京至徐州方向、杭州至温州方向、杭州至江西景德镇方向的国家高速公路辅助线。加快建设崇海、崇启、泰州等过江通道和跨杭州湾的宁波通道、萧山通道和绍兴通道,形成上海、南京、杭州、宁波四个中心城市间高速公路多通道、多线路的路网形态。力争在2004至2010年间建成高速公路5700公里左右,使高速公路网总里程达到9500公里,区域内国家高速公路全部建成,基本形成区域高速公路网,在大中城市之间建成设施完善的快速客运通道。

围绕集装箱干线港建成集装箱快速集疏运通道,重点建设疏港高速公路,改造扩容沪杭、沪宁、杭甬、京沪等主要高速公路;建设和完善大中城市的公路客货运枢纽站场,形成公路快速客货运系统。

加大农村公路建设力度,提高农村公路通达深度,重点建设行政村通沥青(或水泥)路工程。

(三)内河航道

扩大京杭运河苏北段通道能力,改善江南段部分航段通航条件,提高通过能力。

建设服务上海国际航运中心的集装箱运输通道,重点建设京杭运河、杭甬运河、赵家沟、大芦线、大浦线、苏申外港线、苏申内港线、锡溧漕河、湖嘉申线、杨林塘等航道,同时对运输需求旺盛的航段进行整治。

(四)综合运输枢纽

加快发展国家级综合运输枢纽,优先建设上海国际航运中心集装箱港区的进港高速公路和内河航道,改善集疏运通道条件,拓展港站主枢纽物流功能,融入全球供应链。

根据长江三角洲综合运输骨架网整体要求和地方经济发展需要,相应建设区域性综合运输枢纽和一般枢纽。

根据城市规划和城市综合交通规划方案,做好公路水路枢纽站场与铁路等其它运输方式的衔接。

(五)支持系统

建设包括客货运输信息采集、分析、处理、发布和运政管理、诚信管理、运输保障等功能的信息平台,完善客货运企业、客货运车辆、客货运代理等数据库。

以跨省市高速公路联网不停车收费(ETC)、紧急事件管理系统为建设重点,进一步提升高速公路通信、监控和收费三大系统技术水平,加强跨省市的信息互通和应急协作。

建设网上货运交易系统,实现承托双方跨省市网上交易;建设客运联网售票系统,实现跨省市联网订(售)票。

建立车船运输调度管理系统,完善统一的水上安全保障和通信系统,加快建设布局合理、协调一致的水上安全监督网络。

六、保障措施

(一)建立跨地区、跨部门的交通规划协调机制

建立两省一市之间的协调机制,统筹规划建设跨省市的重大基础设施和运输服务管理体系,协调跨省市公路、港口、内河航道的建设标准,制定相应的政策、制度、法规。在本规划纲要指导下,进一步细化完善各专项规划,调整完善各省市公路水路交通规划,在统一规划布局下推进港口资源整合,推广跨省市高速公路联网收费。发挥各种运输方式优势,促进公路、水路、铁路、民航、管道等多种运输方式协调发展。

(二)建立统一的运输大市场

突破地区、行业界限,制定相应的政策、制度、法规,鼓励跨省市投资、建设、经营;在统一标准下搭建信息平台,实现跨地区、跨部门的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鼓励跨地区、跨行业的企业兼并、重组、联盟,组建、扶持和培育若干实力强大、运作规范、有能力跨地区甚至跨国发展的旗舰企业。

(三)建立跨省市、多主体的投融资机制

建立稳定的资金来源,用于社会公益性交通基础设施的建设;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建立和完善跨省市、多主体的投融资机制;打破行政区划界限和地区封锁,积极推行投资主体的多元化和建设经营的市场化;鼓励、支持和引导民营资本、异地资本进入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领域;加强对投融资风险及防范措施的研究。

(四)运用科技手段,推进可持续发展

鼓励先进技术和制度的研究、推广和应用;广泛采用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发展智能运输系统、电子数据交换(EDI)及电子商务等;加快跨省市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系统、港口作业和管理的信息化、两省一市航运信息网络等建设工作;发展节能、环保型的车船装备,提高运输装备现代化水平;利用科技进步提高资源的利用率,节约用地,保护环境,实现交通可持续发展。

水路交通反恐工作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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