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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暨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汇报(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0-04-05 06:18:12 来源:工作汇报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非法集资防范处置方案(优秀)

一、统一思想认识。进一步增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非法集资涉及面广、破坏性强、危害极大,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个人未依照法定的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同时具有很强的隐蔽性、伪装性和欺骗性,不仅严重扰乱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而且直接损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极易引发群体性上访事件,危及社会稳定。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非法集资活动的严重性、危害性和处置工作的艰巨性、长期性,切实增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时刻保持高度警惕和高压态势,有效防控,坚决打击非法集资活动,促进全市金融稳定、经济发展、社会和谐。

二、加大宣传力度。切实增强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和对非法集资活动的抵御能力

广泛利用报纸、电视、广播、互联网等媒体,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大力宣传国家有关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活动的各项政策措施,教育群众自觉抵制非法集资,从源头治理非法集资滋生和蔓延的环境;要多方位、多角度地宣传非法集资的表现形式和特点,剖析典型案例,增强公民的风险意识和辨别能力。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宜昌市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制定的宣传教育规划,结合本地实际,制订相应的宣传教育计划,并组织落实。

联席会议应及时通报宣传主管部门。宣传主管部门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对各级人民政府和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发现并通报的涉嫌非法集资的案件。正确引导社会舆论,防止虚假宣传误导社会公众。

三、开展风险排查。认真做好对非法集资活动的监测和预警工作

建立本地区、本行业非法集资活动的监测预警体系,各级人民政府和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切实负起本地区、本行业非法集资活动的监测和预警工作。指定相关机构和专门人员,通过建立健全群众举报、新闻监督、监管和查处等信息采集渠道,加强日常监管,把好关口,尽早发现问题,及时作出处理。近期,要按照“归口排查、预警排查、重点排查、内紧外松”原则,认真开展对辖内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的风险排查。要进一步加强监测预警体系和监控能力建设,切实做好预防工作,做到信息灵通、预警及时、反应灵敏、应对有力,坚决杜绝重大原发性非法集资案件发生。

四、加大处置力度。积极稳妥地做好非法集资善后工作

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大对非法集资活动的处置力度。对社会影响较大、性质恶劣的应做好前期调查取证工作。及时组织部署,以高压态势予以严厉打击,有效遏制非法集资活动的势头,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对于影响极为严重和涉嫌集资诈骗的要及时移交司法部门,从重从快打击,增强威慑效果。

坚持公平、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做好处置非法集资案件的组织查处和督促债权债务清理清退等善后处置与维护稳定工作。各级联席会议及有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协调和监督指导。做好善后处置工作。非法集资案件有行业主管、监管部门、组建单位或批准单位的由各级人民政府会同行业主管、监管部门、组建单位或批准单位负责组织督促债权债务清理等工作;没有行业主管、监管部门、组建单位或批准单位的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负责债权债务清理、督促相关企业或个人清退。

五、改善信用环境。努力满足农村居民和中小企业合理的金融服务需求

从重从快打击非法集资活动的同时,要坚持“查防并举、疏堵并用”方针。要采取综合措施,改善信用环境,提高服务水平,不断满足农村居民和中小企业合理的金融服务需求。金融机构要创造条件增加新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合理布局网点,增设新的金融机构,提高农村金融服务的覆盖面。不仅要进一步鼓励引进项目,发展经济,而且要对企业的经营活动加强管理和引导,切实解决企业财务管理不规范、信用评级体系不健全、经营状况披露不畅等问题。要进一步加强银企合作平台建设,有条件的要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等服务机构,促进银企沟通与合作,及时为企业排忧解难,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和和谐安定的社会环境,努力实现全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六、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

对非法集资实施综合治理。联席会议由宜昌银监分局牵头,市人民政府决定建立处置非法集资局际联席会议制度。市委宣传部、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政府法制办、市经委、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建委、市农业局、市商务局、市交通局、市工商管理局、市地税局、市林业局、人行市中心支行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联席会议负责制定、组织实施预防和处置非法集资的宣传教育规划,对成员单位和各地开展此项工作进行督促和指导,并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单位开展全市范围内的宣传教育活动。各县市区要结合本地实际建立相应的预防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制度和工作机制,将预防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

各相关部门要在联席会议制度框架下分工合作,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负总责。各负其责,加强协调沟通、密切配合,增强处置工作合力。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把好一线关,将本行业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纳入监督管理的重要内容,明确机构和人员,加大日常监管,完善相关制度,做到及早发现,及早处理,从源头上控制风险。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落实处置责任,从建立工作机制到监测预警、风险提示、调查取证、性质认定、处置善后、维护稳定、宣传教育、规制建设等各个环节和层面,都要责任到位,工作到位。对怠于履职或者不认真履职者,尤其是因工作不力、导致矛盾升级,以致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要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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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第2篇: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学习心得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学习心得

通过本次“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宣传月”活动的学习,我深刻认识到了非法集资的危害性,打击非法集资紧迫性,也使我对什么是非法集资、非法集资的主要表现形式、非法集资的社会危害以及在今后的工作当中如何防范非法集资有了更深刻的了解。非法集资有着很深刻的经济、社会根源,手段隐蔽,形式复杂,后果严重。因此,对于非法集资,我们银行业更应高度警惕,不能有丝毫防松。

一、什么是非法集资: 所谓非法集资是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 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 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 准集资,即集资者不具备集资的主体资格,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承诺高额回报,不法分子为吸引群众上当受骗,往往编造“天上掉馅饼”、“一夜成富翁”的神话,通过暴利引诱许诺投资者高额回报。为了骗取更多的人参与集资,非法集资者在集资初期,往往按时足额兑现承诺本息,待集资达到一定规模后,便秘密转移资金或携款潜逃,使集资参与者遭受经济损失。编造虚假项目,不法分子大多通过注册合法的公司或企业,打着响应国家产业政策、支持新农村建设、等旗号,迷惑社会公众,承诺稳定高额回报,欺骗社会公众投资。以虚假宣传造势,不法分子为了骗取社会公众信任,在宣传上往往一掷千金,加大宣传力度,制造虚假声势,骗取社会公众投资。

二、非法集资的危害:严重干扰了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引发风险,危害金融安全,是典型的涉众型违法犯罪活动,直接损害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此类案件涉案金额大,涉及人员众多,受害者面广量大、易引发出大规模群体性事件,严重危害社会的稳定。参与非法集资的当事人会遭受经济损失,甚至血本无归。而非法集资人对这些资金则是任意挥霍、浪费、转移或者非法占有,参与人很难收回资金。

三、如何防范非法集资:

1、高息“诱饵”不动心。形形色色的非法集资活动都有一个共同点那就是许诺高额回报。每当遇上诸如此类“天上掉下来的馅饼”千万得悠着点儿,也不能因为看到别人发了财眼红,进而跌入欺骗者设下的陷阱。

2、老板“实力”不崇拜。不能为某些企业天花乱坠的自吹自擂所迷惑,即使有的企业当时确实很红火,但由于市场、经营等方面的变数很多,“投资”风险无是不在,血本无归都可能。要结合非法集资的基本特征,主要看主体资格是否合法,以及其从事的集资活动是否获得相关的批准,而不是单纯相信老板“实力”。

3、“官方”背景不迷信。在非法集资活动中,政府官员的参与或者假借官员名义、编造官方背景往往更容易蛊惑群众。既让人误以为是官方行为,又给人以稳赚不赔的假象。人们要切记“官员”未必就代表“官方”有官员参与并不等于就是正规融资活动。

为了遏制非法集资,充分保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作为银行业应该承担起所背负的责任及义务,加强宣传力度,提高公众对非法集资的识别能力。

非法集资危害大,隐蔽性大,要打击非法集资非一朝一夕能完成的,我们要长期坚持该项工作不放松,将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活动常态化,一起打击非法集资。

推荐第3篇:不良贷款收缴和防范、打击、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汇报

Xx镇不良贷款收缴和防范、打击、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总结

根据上级有关会议和文件的要求,xx镇高度重视,层层发动,结合实际,开展了一系列工作,确保不良贷款收缴和防范、打击、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取得了一定实效,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领导重视,部门协作,助推不良贷款收缴高潮

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该项工作,召开了专门会议研究部署。会上,镇财贸副镇长传达了上级会议和文件精神,镇长作了工作安排和部署,党委书记强调了工作纪律和责任。同时,成立由党委书记任顾问,镇长任组长的xx镇集中清收金融机构不良贷款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加强对该项工作的领导。研究制定了《xx镇集中清收金融机构不良贷款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对目标任务、清收范围以及分类处置作了明确的安排。此外,在司法所、派出所、综治办等单位以及相关驻村干部中抽调工作人员,组成工作组积极予以配合,开展了多次专项行动,做到了人力、物力、时间三集中。

二、广泛宣传,严明纪律,营造不良贷款收缴氛围

镇党委、政府开展了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以会代传,通过层层召开会议,传达了上级精神指示,强调了工作落实;出动宣传车、悬挂横幅、张贴标语,大范围大幅度宣传政策,不断提高了干部群众的认知度;发放宣传单,动员镇村干部走村入户讲政策说法理,使不良贷款收缴工作家喻户晓。同时,镇党委、政府研究出台了《中共xx镇纪律检察委员会关于对在信用社自贷、担保形成不良贷款的机关干部实行“停薪停职”的实施办法》,明确在规定期限内未偿还不良贷款的党员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实行“停薪停职”。

三、层层发动,明确责任,确保防范、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落到实处

一是召开会议。镇党委、政府召开了驻村干部、村常设干部工作会议,进一步明确了工作目的,同时要求各村召开好村组会议,将上级会议和文件传达贯彻到位。二是加大宣传。镇区范围以及各村都按照要求悬挂横幅、张贴标语,机关干部以“大走访”活动为契机,有效宣传防范、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三是明确责任。镇采取片长包片,驻村干部包村的工作方式,确保宣传和防范两到位,此外组织专人与个体老板、非经组织负责人进行了交谈,严禁进行非法集资。四是深入摸底。信用联社、司法所、派出所、综治办等单位以及相关驻村干部组成工作组,进行了全面摸排,掌握了详细情况,全镇无非法集资情况。

以上是我镇开展不良贷款清收,防范、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两项工作的主要措施,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不到位的地方敬请领导批评指正。

推荐第4篇:乡镇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总结

XX镇201X年度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

工作总结

为保护群众利益不受侵害,维持社会稳定,营造祥和稳定、百姓安居乐业的良好社会环境,根据县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相关文件要求,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全方位、多角度开展排查,深入宣传,传递正能量,建立了长效工作机制,排除了影响稳定的隐形因素,有力促进了我镇经济稳定发展。现将工作开展情况总结如下:

一、强化组织领导。

我镇党委、政府领导高度重视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及时召开党政联席会,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专题研究工作开展,为加强对该项工作的领导,成立了以政府镇长为组长的工作领导小组,细化任务,落实要求,夯实责任,形成了主要领导直接抓、分管领导具体具体抓的工作机制和责任机制。制定并下发了《XX镇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方案》,结合我镇工作实际制定了详实的工作计划,切实做到了思想认识到位,组织领导到位,工作落实到位,有效促进了工作开展。

二、严格排查管控。

为确保排查工作深入细致,不流于形式,真正取得实效,我镇采取了多种形式的排查和了解方式:

1、镇工作人员通过电话和村(居)内随机走访了解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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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排查;

2、对集镇及各村(居)商户进行发放宣传彩页和入户排查工作;

3、向村(居)干部了解情况,督促村(居)支部书记及干部走访了解情况并及时上报;

4、重点排查村(居)内种植大户及重点企业。通过对非法集资的专项排查和重点排查,经梳理,未发现我镇行政区域内有涉嫌非法集资情况。

三、加大宣传防范。

非法集资具有案件高发频发、涉及面广、形式多样、手段隐蔽、社会危害严重等特点,常用手段有承诺高额回报、编造虚假项目、以虚假宣传造势等方式,严重损害了群众利益,干扰了国家正常金融秩序,容易激化矛盾,影响社会稳定。我镇通过进行专题宣传,提高了群众的思想认识,增强了群众的防范意识。

1、在村(居)内醒目位置悬挂横幅,出动专题宣传车进行流动宣传,扩大宣传范围,增加群众的知晓率。

2、利用村(居)内广播每天两次宣讲非法集资的危害性,提高群众思想认识,传递正能量,增强群众防范意识。

3、向辖区商户通报非法集资的新形势和特点,提高公众的风险意识和识别能力,引导群众远离非法集资。

四、建立长效机制

加大排查工作的同时,重点建立长效机制,加强日常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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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做好工作预警,建立了处理突发事件工作机制和投诉举报制度,设立投诉举报电话:XXXXX。通过与XX派出所、信用社等相关部门紧密配合,加强信息沟通,做到及早发现、及早处理,形成合力,全方位排查打击非法集资工作。

打击非法集资工作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事关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我镇将继续加大排查力度,加强宣传教育,坚持依法对打击非法集资工作常抓不懈,保持高压态势,建立长效防范机制,确保我镇经济更加繁荣、金融秩序更加稳定。

XX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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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第5篇: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手册

防范和处置

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手册

目 录

一.非法集资的具体表现形式 ..........................................................3 二.非法集资的主要特征 .................................................................4 三.非法集资的危害性 .....................................................................4 四.处置非法集资主要法律法规介绍 ................................................5 1.关于非法银行类业务活动的规定 .................................................6 2.关于证券业务活动的规定 ............................................................7 3.关于保险业务活动的规定 ............................................................9 4.关于以传销或变相传销形式实施非法集资活动的规定 ..................8 5.关于企业向个人借贷行为的规定 ...............................................10 6.关于非法集资广告宣传活动的规定 ..............................................9 7.关于非法集资债权债务清退的规定 ............................................10 8.关于非法集资法律责任的规定 ...................................................11 五.如何识别和防范非法集资 ........................................................14

一.非法集资的具体表现形式

非法集资情况复杂,表现形式多样,手段隐蔽,欺骗性很强。从当前案发情况看,其大致可划分为债权、股权、商品营销、生产经营等四大类,具体表现形式有:

1.借种植、养殖、项目开发、庄园开发、生态环保投资等名义非法集资。

2.以发行或变相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等权利凭证或者以期货交易、典当为名进行非法集资。

3.通过认领股份、入股分红进行非法集资。

4.通过会员卡、会员证、席位证、优惠卡、消费卡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5.以商品销售与返租、回购与转让、发展会员、商家加盟与“快速积分法”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6.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或者地下钱庄进行非法集资。

3 7.利用现代电子网络技术构造的“虚拟”产品,如“电子商铺”、“电子百货”投资委托经营、到期回购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8.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进行非法集资。

9.以签订商品经销合同等形式进行非法集资。10.利用传销或秘密串联形式非法集资。 11.利用互联网设立投资基金形式非法集资。 12.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形式非法集资。

二.非法集资的主要特征

非法集资本质上是一种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主要包括非法银行类业务活动、非法证券类业务活动、非法保险类业务活动。也有以传销或变相传销、托管造林等各种名义和方式进行非法集资的,共同特征是编造各种诱人借口,以各种高回报为诱饵,最终达到集资敛财甚至占有挥霍的非法目的,具体体现为:

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以及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的集资。

2.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还包括以实物形式或其他形式。

3.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即社会公众筹集资金。

4 4.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性质。

三.非法集资的危害性

大量血的事实和教训证明:非法集资是陷阱,而不是“馅饼”;是侵吞人民群众血汗钱的“绞肉机”,而不是人民群众致富的好门道;是严重危害国家、社会和人民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活动,而不是造福于国家、社会和人民的合法投资行为,其主要存在三大危害:

1.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非法集资涉及地区广、人员多、形式多样、资金大,诱骗了大量社会人力资源,吸纳了大量社会资金,严重破坏了市场经济的健康和谐发展。

2.扰乱社会治安秩序,严重侵害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非法集资引发了大量刑事案件以及扰乱社会治安秩序案件,严重影响群众的正常生活秩序和生命财产安全。许多善良的老百姓,因为参与非法集资而蒙受巨额损失,造成夫妻反目、父子相向,甚至家破人亡的惨剧,动摇社会稳定的基础。

3.危害国家安全和政治稳定。被骗参与非法集资者多为城市退休、下岗或无业人员、农民等,在校学生、少数民族群众等被骗参与非法集资的情况也日益突出。非法集资组织者经常唆使参与人员阻挠、对抗执法部门,围攻、打伤工商、公安执法人员的事件时有发生,

5 对抗性日益加剧,而且不断引发群体性事件,不但极大损害群众利益,还进一步激化社会矛盾,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

四.处置非法集资主要法律法规介绍

显然,对于非法集资这种严重危害社会,危害国家和人民的违法犯罪活动,国家、政府和人民不应也决不会任其猖狂肆虐,为此,国家和政府制定了一系列防范和打击各种非法集资活动的法律法规,为各种非法集资活动的组织者们编织了一张疏而不漏的“恢恢天网”。

现根据各类非法集资的具体表现形式,向广大人民群众系统地介绍这些法律法规,并请广大人民群众结合后续典型案例点评,全面、深入地认清非法集资的真实面目。

1.关于非法银行类业务活动的规定

根据《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247号):

任何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设立从事或者主要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等金融业务活动的机构(包括这些机构的筹备组织),均为非法金融机构。

任何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从事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

6 吸收公众存款;未经依法批准,以任何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的非法集资;非法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有权机关认定的其他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均为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其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指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指未经有权机关批准,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吸收公众存款性质相同的活动。

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应坚决予以取缔。 2.关于证券业务活动的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

公开发行证券,必须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部门核准;设立证券公司,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

严禁擅自公开发行股票。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或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累计超过200人的,为公开发行,应依法报经证监会核准。

严禁变相公开发行股票。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不超过

7 200人的,为非公开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及其股权转让,不得采用广告、公告、广播、电话、传真、信函、推介会、说明会、网络、短信、公开劝诱等公开方式或变相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发行。严禁任何公司股东自行或委托他人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转让股票。向特定对象转让股票,未依法报经证监会核准的,转让后,公司股东累计不得超过200人。

严禁非法经营证券业务。股票承销、经纪(代理买卖)、证券投资咨询等证券业务由证监会依法批准设立的证券机构经营,未经证监会批准,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经营证券业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

基金管理人由依法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担任。担任基金管理人,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3)《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21号)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可以发行企业债券,但必须按照本条例规定进行审批,未经批准的,不得擅自发行和变相发行企业债券。中央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家计划委员会审批;地方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由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会同同级计划主管部门审批。企业债券利率

8 不得高于银行相同期限居民储蓄定期存款利率的40%。

3.关于保险业务活动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经营商业保险业务,必须是依照本法设立的保险公司。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商业保险业务。设立保险公司,必须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4.关于以传销或变相传销形式实施非法集资活动的规定: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工商局等部门关于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等非法经营活动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55号)规定: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下列传销及变相传销行为,要采取有力措施,坚决予以取缔;对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公安机关,按照司法程序对组织者依照《刑法》第225条有关规定处理:

(1)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组织网络从事无店铺经营活动,参加者之间上线从下线的营销业绩中提取报酬的;

(2)参加者通过交纳入门费或以认购商品(含服务,下同)等变相交纳入门费的方式,取得加入、介绍或发展他人加入的资格,并以此获取回报的;

(3)先参加者从发展的下线成员所交纳费用中获取收益,且收益数额由其加入的先后顺序决定的;

(4)组织者的收益主要来自参加者交纳的入门费或以认购商品

9 等方式变相交纳的费用的;

(5)组织者利用后参加者所交付的部分费用支付先参加者的报酬维持运作的;

(6)其他通过发展人员、组织网络或以高额回报为诱饵招揽人员从事变相传销活动的。

5.关于企业向个人借贷行为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3号)规定:

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无效:(1)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2)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3)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4)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借贷利率超过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法(民)发〔1991〕21号《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的规定办理,即:民间借贷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10 6.关于非法集资广告宣传活动的规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处置非法集资活动中加强广告审查和监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广字[2007]190号)规定:

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以吸收存款、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形式,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活动,不得以任何方式发布广告。

禁止发布含有或者涉及下列活动内容的广告:(1)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非金融单位和个人以支付或变相支付利息、红利或者给予定期分配实物等融资活动;(2)房地产、产权式商铺的售后包租、返租销售活动;(3)内部职工股、原始股、投资基金以及其他未经过证监会核准,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的活动;(4)未经批准,非法经营证券业务的活动;(5)地方政府直接向公众发行债券的活动;(6)除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发行的福利彩票、体育彩票之外的彩票发行活动;(7)以购买商品或者发展会员为名义获利的活动;(8)其他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社会集资活动。

发布涉及投资咨询业务、金融咨询、贷款咨询、代客理财、代办金融业务活动的广告,广告发布者应当确认广告主的主体资格,查验广告主营业执照是否具有相应的经营范围。

11 商品营销、生产经营活动的广告不得出现保本、保证无风险等内容。房地产销售、造林、种养殖、加工承揽、项目开发等招商广告,不得涉及投资回报、收益、集资或者变相集资等内容。

在涉及集资内容的广告中,不得使用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包括在职的和已离职的,健在的和已去世的中央、地方党政领导人的题词、照片等。

广告发布者应当增强广告审查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在审查广告中,认为广告中含有与集资活动有关的内容,应当查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原件,广告主不能提供的,可以拒绝发布,并主动向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7.关于非法集资债权债务清退的规定

《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规定: 因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形成的债权债务,由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机构负责清理清退。有批准部门、主管单位或者组建单位的,由批准部门、主管单位或者组建单位负责组织清理清退债权债务;没有批准部门、主管单位或者组建单位的,由所在地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清理清退债权债务。

因参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 债权债务清理清退后,有剩余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就地上缴

12 中央金库。

因清理清退发生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司法程序解决。

8.关于非法集资法律责任的规定 (1)行政处罚:

①《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规定: 设立非法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没收非法所得,并处非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

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的,责令停止发行,退还所募资金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

对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设立的公司,由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机构或者部门会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取缔。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证券公司或者非法经营证券业务的,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

13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十万元的,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

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擅自募集基金的,责令停止,返还所募资金和加计的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所募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款。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④《企业债券管理条例》规定:

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擅自从事基金管理业务或者基金托管业务的,责令停止,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百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百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未经批准发行或者变相发行企业债券的,以及未通过证券经营机构发行企业债券的,责令停止发行活动,冻结并责令退还非法所筹资

14 金,处以相当于非法所筹资金金额5%以下的罚款。

非证券经营机构和个人经营企业债券的承销或者转让业务的,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承销或者转让企业债券金额5%以下的罚款。

⑤《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

擅自设立保险公司或者非法从事商业保险业务活动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十万元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2)刑事责任规定: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一百九十九条及二百条规定:

15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整治非法证券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8] 1号)规定:

未经依法核准,以发行证券为幌子,实施非法证券活动,涉嫌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二条等规定,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等罪名追究刑事责任。

④《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以证券期货投资为名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01〕64号)规定:

16 对以“投资咨询”、“代客理财”等为招牌,以高额回报、赠送礼品、虚假融资、减免手续费、提供“免费午餐”等为诱饵吸纳客户资金,采用内部模拟证券期货交易等手法,非法侵占他人财产的,以涉嫌集资诈骗罪立案查处。

⑤《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规定: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2)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五、如何识别和防范非法集资

广大人民群众应从以下四个方面注意识别和防范非法集资:

1、要认清非法集资的本质和危害,提高识别能力,自觉抵制各种诱惑。坚信“天上不会掉馅饼”,对“高额回报”“快速致富”的投资项目进行冷静分析,避免上当受骗。

2、要正确识别非法集资活动,主要看主体资格是否合法,以及其从事的集资活动是否获得相关的批准;是否是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是否承诺回报,非法集资行为一般具有许诺一定比例集资回报的特点;是否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性质。

3、要增强理性投资意识。高收益往往伴随着高风险,不规范的经济活动更是蕴藏着巨大风险。因此,—定要增强理性投资意识,依法保护自身权益。

4、要增强参与非法集资风险自担意识。非法集资是违法行为,参与者投入非法集资的资金及相关利益不受法律保护。因此,当一些单位或个人以高额投资回报兜售高息存款、股票、债券、基金和开发项目时,一定要认真识别,谨慎投资。

推荐第6篇:防范非法集资征文

远离非法集资征文

——高邮市第一中学 高二(4)班 赵明星 李嘉诚曾经说过,他做生意有个原则:既考虑自己能赚多少,也要考虑对方能赚多少。最后李嘉诚成了富豪。

现在社会渴望成为李嘉诚的人不在少数,但是如何变得富有,变得和他一样的却是非常艰难。面对各种经济诱惑,我们是否能够做到“君子爱财,取之有道”,这是十分重要的。

近来,社会上流传非法集资,其实它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在我看来,犯罪分子之所以能够得逞,无非是以下几点:

1.不少人有“发横财”想法,企图不劳而获。

2.在投资前调查工作不够详细,对集资者的底细了解不深。3.明明知道存在风险,却为了“暴富”,不惜赌上一把。 4.法律观念淡薄,不知什么是非法集资。

对此,我有那么几点看法。首先不能参与非法集资。简单的说就是:我们既要不信“非”,保持清醒的头脑,不上当;如果当了受害者,更要不参与做害人者。所以我们不但要自己远离非法集资,而且要以一个公民的良心和责任,自觉抵制、积极举报这一祸国殃民的非法行径。最近侦破的一起非法集资案中,某女士先是经人介绍在一家非法融资机构存款,后来在对方6%的“好处费”诱惑下代为揽储。不久,对方人去楼空,卷走数百万资款。该女士不是悬崖勒马,及时报案,而继续大肆集资,企图填补黑洞,结果东窗事发,领刑六年,酿成了人财两空、害人害己的悲剧。

其次不要轻信熟人“热心”。非法集资大多借助传销手段,由于多是亲戚、朋友、熟人介绍,一方面,容易取得信任,另一方面,碍于面子也不便推辞,故这种方式更容易在民间渗透,其危害面也可想而知。西安市公安局前不久破获的一起诈骗金额达1.4亿元,全国18个省、市的27万群众受骗的非法集资案,犯罪嫌疑人也正是采用了这种类似传销的熟人骗熟人方式。因此面对熟人的好心和善意推销,也得多长个心眼儿。

再有,那就是面对高息“诱饵”不动心。对于宣传者天花乱坠的语言,给出的利润,要时刻记住天上不会掉下来馅饼的。纵观本类事件都有一个共同点,那就是许诺高额回报。像万里大造林案、兴邦仙人掌种植等大案,无不以各种名目的“致富项目”、“发财捷径”粉墨登场,通过许诺高额利息,诱使那些急于找到投资、赚钱门路的人上当受骗。因此,每当遇上诸如此类“天上掉下来的馅饼”,千万得悠着点儿,更不能因为看到别人发了财眼红,进而跌入欺骗者设下的陷阱。 还有,要不断增强法律意识。通过学习获得更多的知识,了解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遵守宪法和法律,通过正当的途径就业、获得报酬。在往届大学生毕业中,因找不到自己合意的工作而成为集资者的一份子也不在少数。所以我们要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用马克思主义理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武装自己的头脑,使自己更为强大,面对小小的诱惑毫不动心。

其实,在很早以前,马克思说过\"如果有20%的利润,资本就会蠢蠢欲动;如果有50%的利润,资本就会冒险;如果有100%的利润,资本就敢于冒绞首的危险;如果有300%的利润,资本就敢于践踏人间一切的法律\"。在巨大的利益面前,资本是疯狂的,人性是贪婪的。非法集资的屡禁不止,从某种程度上来说,也是人性贪婪的产物。

所以说只要有人性的贪婪,就有非法集资的市场;只要心里还有贪婪,就有被非法集资套牢的危险。根本不要指望各式各样的非法集资会销声匿迹,恐怕在人类历史中它还将以不同形式长期存在,也不应该过多地迁怒于他人和执政者,毕竟苍蝇不叮无缝的蛋。

物质上的贪婪往往意味着精神上的贫乏,在物欲横飞的今天,我们要牢记\"天上不会掉馅饼\"的同时,实在有必要品品李嘉诚说过的另一句话:贪婪是最真实的贫穷,满足是最真实的财富。

最后我要奉劝所有以身试法的人: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天网恢恢,疏而不漏。远离非法集资,让我们从预防做起!

推荐第7篇:防范非法集资宣传单

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升旗演讲

一、非法集资的主要特征

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集资,即集资者不具备集资的主体资格。

2、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也有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

3、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

4、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实质。

二、非法集资活动的主要表现形式

非法集资活动设计内容广,变现形式多样。主要包括债权、股权、商品营销、生产经营等四大类,主要表现有以下几种形式:

1、借种植、养殖、项目开发、庄园开发、生态环保投资等名义非法集资;

2、以发行或变相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等权利凭证或者以期货交易、典当为名进行非法集资;

3、通过认领股份、入股分红进行非法集资;

4、通过会员卡、会员证、席位证、优惠卡、消费卡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5、以商品销售与返租、回购与转让、发展会员、商家加盟与“快速积分法”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6、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或者地下钱庄进行非法集资;

7、利用现代电子网络技术构造的“虚拟”产品,如“电子商铺”、“电子百货”投资委托经营、到期回购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8、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进行非法集资;

9、以签订商品经销合同等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10、利用传销或秘密串联的形式非法集资;

11、利用互联网设立投资基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12、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三、非法集资活动的常见手段

1、承诺高额回报

不法分子为吸引群众上当受骗,往往编造“天上掉馅饼”、“一夜成富翁”的神话,通过暴利引诱许诺投资者高额回报。为了骗取更多的人参与集资,非法集资者在集资初期,往往按时足额兑现承诺本息,待集资达到一定规模后,便秘密转移资金或携款潜逃,使集资参与者遭受经济损失。

2、编造虚假项目

不法分子大多通过注册合法的公司或企业,打着响应国家产业政策、支持新农村建设、实践“经济学理论”等旗号,经营项目由传统的种植、养殖行业发展到高新技术开发、集资建房、投资入股、售后返租等内容,以订立合同为幌子,编造虚假项目,承诺高额固定收益,骗取社会公众投资。

3、以虚假宣传造势

不法分子为了骗取社会公众信任,在宣传上往往一掷千金,采取聘请明星代言、在著名报刊上刊登专访文章、雇人广为散发宣传单、进行社会捐赠等方式,加大宣传力度,制造虚假声势,骗取社会公众投资。有的不法分子利用网络虚拟空间将网站设在异地或租用境外服务器设立网站。有的还通过网站、博客、论坛等网络平台和 QQ、MSN 等即时通讯工具,传播虚假信息,骗取社会公众投资。一旦被查,便以下线不按规则操作等为名,迅速关闭网站,携款潜逃。

4、利用亲情诱骗

不法分子往往利用亲戚、朋友、同乡等关系,用高额回报诱惑社会公众参与投资。有些参与传销人员,在传销组织的精神洗脑或人身强制下,为了完成或增加自己的业绩,不惜利用亲情、地缘关系拉拢亲朋、同学或邻居加入,使参与人员迅速蔓延,集资规模不断扩大。

四、非法集资活动对社会的危害

非法集资活动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一是参与非法集资的当事人会遭受经济损失,甚至血本无归,用于非法集资的钱可能是参与人一辈子节衣缩食省下来的,也可能是养命钱;非法集资犯罪分子通过欺骗手段聚集资金后,任意挥霍、浪费、转移或者非法占有,参与者很难收回资金。二是非法集资严重干扰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极易引发社会风险。三是非法集资活动容易引发社会不稳定,严重影响社会和谐,由于非法集资是违法行为,一旦有了损失,需要当事人自己承担,而非法集资往往集资规模大、人员多,资金兑付比例低,处置难度大,容易引发大量社会治安问题,严重影响社会稳定。

五、参与非法集资形成的风险及损失承担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因参与非法集资活动受到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而所形成的债务和风险,不得转嫁给未参与非法集资活动的国有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及其他任何单位。债权债务清理清退后,有剩余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就地上缴中央金库。经人民法院执行,集资者仍不能清退集资款的,应由参与者自行承担损失。在取缔非法集资活动的过程中,地方政府只负责组织协调工作。这意味着一旦社会公众参与非法集资,参与者利益不受法律保护。

蓬莱市大辛店小学

2018年5月14日

推荐第8篇:防范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知识问答

防范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知识问答

为做好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工作,切实提高公众对非法集资危害性的认识,从源头遏制非法集资案件高发势头,于至2016年5月1日至2016年5月31日防范非法集资教育宣传月期间举办防范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知识问答活动。

一、单选题

1.下列不属于非法集资特征要求的是()。

A.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吸收资金B.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C.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D.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 2.非法集资的形式不包括()。

A.通过会员卡、消费卡的形式非法集资B.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或者地下钱庄进行非法集资C.利用网络技术虚拟“电子商铺”投资委托经营、到期回购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D.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公开发行股票、公 司债券

3.发布涉及投资咨询业务、金融咨询、贷款咨询、代客理财、代办金融业务活动的广告,广告发布者应当确认广告主体的发布资格,查验广告主营业执照是否具有相应的()。A.注册资金B.股票 C.资产D.经营范围

4.以下哪种行为属于合法、合理的表达诉求()。

A.散播虚假信息、进行虚假宣传、从事集资串联活动,扰乱社会秩序B.在信访接待场所、其他国家机关门前或交通要道上堵塞、阻断交通或非法聚集C.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D.通过网上信箱、信访办以及相关部门对外公布的咨询举报电话等形式,理性表达诉求

5.对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除了依照法律法规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取缔非法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等行政处罚外,对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

6.社会公众参与非法集资,参与者的非法集资利益是否受法律保护?()

A.受B.不受C.看情况而定D不知道

7.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

A.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B.人民银行

C.财政部 D.工商总局

8.私募基金就是通过面向少数投资者募集资金而设立的基金。私募基金可以()

A.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大肆宣传

B.向200名以下的有风险识别能力的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 C.向投资者承诺保底保收益

D.向普通老百姓公开募集资金

9.对情节较轻、社会影响较小、非法集资单位或个人有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的案件,由()责令非法集资单位或个人立即停止非法集资活动,指导、督促其限期完成集资款的清理和清退。

A.地方人民政府B.公安机关C.信访部门D.工商部门 10.各类媒体应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登载非法集资广告,引导公众克服非法牟取暴利、非法获取利益等错误观念,增强投资风险意识,培养正确的投资理念。 A.拒绝B.可以C.鼓励D.少量

二、多选题

1.非法集资活动的危害性有()

A.参与集资人员遭受经济损失B.影响经济金融秩序

C.影响社会大局稳定D.影响党和政府的形象

2.为他人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的资金提供帮助,从中收取()等费用,构成非法集资共同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A.返点费 B.佣金 C.好处费 D.代理费

3.面对非法集资的陷阱,我们要做到()A.对高息“诱饵”不动心

B.对老板“实力”不崇拜

C.对“官方”背景不迷信

D.对熟人“热心”不轻信

4.非法集资的表现形式有以下几种()。

A.以投资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B.以投资黄金等名义,以高利吸引社会公众投资 C.以发展农村连锁超市为名,采用召开“招商会”、“推介会”等方式,以高息进行“借款”

D.以投资养老公寓、异地联合安养等为名,以高利诱导加盟投资

5.非法集资参与者收到损失后应如何“维权”?()

A.及时主动向公安机关报案

B.要相信办案机关和政府工作组,并积极配合

C.要保存好借款合同、银行转账凭证等相关证据

D.通过堵门、堵路、冲击政府机关等方式“维权”

6.非法集资参与人本金受到损失的,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集资参与人不得要求()承担。

A.公安机关B.司法机关C.政府部门D.集资机构

7.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应坚持以下原则()。

A.政府主导 B.属地管理

C.行业主(监)管部门一线把关、依法查处

D.协作配合、积极稳妥

8.下面哪些属于一个理性投资者应有的投资观()。

A.合法投资 B.只注重高额回报 C.眼见为实 D.审慎投资

推荐第9篇:保险公司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管理办法

保险公司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管理办法

总 则

为进一步有效开展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打击非法集资违法行为,防范化解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本办法所称“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同时具备以下四个特征要件: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本办法适用于总公司及各分支机构。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组织架构及职责

公司成立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由总裁担任组长,领导小组成员包括总裁室其他成员。总公司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职责包括:

(一)统一领导公司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

(二)研究、决定有关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重大事项。

公司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工作小组,作为公司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协调统筹机构。工作小组组长由总公司合规负责人担任,工作小组成员包括总公司个人业务部、客户服务部、办公室的部门负责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小组职责包括:

(一)落实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的工作决定;

(二)组织、指导、协调、监督相关部门和机构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制定工作目标和规划;

(三)统筹制定公司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制度流程及信息系统的搭建;

(四)负责与外部监管机构及相关司法机关沟通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

(五)向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报告突发事件或重大事件;

(六)指导分支机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

(七)组织开展公司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

(八)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合规部门是公司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具体统筹协调部门,履行如下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职责包括:

(一)统筹落实公司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领导小组的决定,协调职能部门开展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

(二)统筹制定公司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总制度即《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管理办法》;

(三)负责与外部监管机构及相关司法机构沟通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

(四)配合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监督检查、行政调查以及涉嫌非法集资犯罪活动的调查工作;

(五)及时向公司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领导小组报告突发事件或重大疑难问题;

(六)统筹起草公司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报告;

(七)公司管理层交办的其他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事项。总公司各相关职能部门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职责包括:

(一)在部门制度流程中嵌入必要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控制措施;

(二)及时掌握销售业务过程中相关非法集资可疑信息并及时上报;

(三)配合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监督检查、行政调查以及涉嫌非法集资犯罪活动的调查工作;

(四)定期开展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业务部分的培训。

总公司各职能部门的合规及风险联络人作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联系人,具体负责提供本部门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信息和资料,协助本部门开展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 各分支机构应当成立设立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由该分支机构负责人担任组长,成员包括该领导班子其它成员,领导小组职责包括:

(一)统一领导本辖区内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

(二)研究、决定本辖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重大事项;

(三)负责与当地监管机构沟通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

(四)负责组织落实本辖区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

(五)负责本级机构职责内非法集资相关情况的信息统计和重大情况的上报工作。分支机构负责人是本级机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对本级机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负责,并指定专人牵头统筹本机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具体工作。 分支机构的合规及风险联络人作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联系人,具体负责提供本机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信息和资料,协助本级机构开展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 第三章

非法集资犯罪形式

保险领域的非法集资犯罪形式主要类型为:

(一)主导型案件;

(二)参与型案件;

(三)被利用型案件。

主导型案件是指犯罪分子虚构保险理财产品,或者在原有保险产品基础上承诺额外利益,或者与消费者签订“代客理财协议”,吸收资金;犯罪分子出具假保单,并在自购收据或者公司作废收据上加盖私刻的公章,甚至直接出具白条骗取资金。

参与型案件是指保险从业人员同时推介保险产品与非保险金融产品,混淆两种产品的性质;保险从业人员承诺非保险金融产品以保险公司信誉为担保,保本且收益率较高;诱导保险消费者退保或者进行保单质押,获取现金购买非保险金融产品。

被利用型案件是指不法机构谎称与保险公司联合、虚构保险理财产品对外售卖,进行非法集资;将投保的险种偷换概念或夸大保险责任,宣称投资项目(财产)或资金安全由保险公司保障,进行非法集资;伪造保险协议,对外谎称保险公司为投资人提供信用履约保证保险,同时以高息为诱饵开展P2P业务。 第四章 非法集资风险排查机制

公司建立年度排查和专项排查相结合的非法集资风险排查机制。

公司应当于每年6月30日前针对非法集资案件涉及的重点问题、重点机构、重点人员等方面展开全面风险排查。风险排查包括但不限于:

(一)针对主导型案件,重点排查公司单证印章管理、管理人员和销售人员个人借贷和资金往来情况;

(二)针对参与型案件,重点排查基层机构高管和销售人员社会兼职、代销第三方理财产品情况;

(三)针对被利用型案件,重点排查公司承保验标、保单批改和外部机构利用公司名义虚假宣传情况。

在分公司范围内发生2起(含)以上同类同质非法集资案件或涉案金额超过100万的重大非法集资案件后,公司应及时启动专项风险排查,比照已发生案件,对该分公司及其下属分支机构的人员、业务、财务、资金及相关管理情况开展全面风险排查。 第五章

非法集资案件的总结及报告流程

公司应定期对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进行归纳总结:

(一)每月要对发生的非法集资案件进行重点分析,深入了解案件特性及发案原因,制定整改措施;

(二)每季度对辖内非法集资案件风险情况、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的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和执行效果进行专项评估,主动查找制度缺陷和执行不足;

(三)每年要对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进行全面总结,提出下阶段工作计划。总公司及各分支机构应当按照监管要求及本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 各分支机构应当每半年定期向合规部门上报非法集资风险排查情况。

总公司及各分支机构应当按照监管要求,分别定期向保监会稽查局以及当地保监局上报年度非法集资风险排查报告。分支机构报告时,应当同时抄送合规部门。

各分支机构发现或者收到符合本办法的非法集资信息时,及时上报合规部门,并抄送其上级机构,同时还应按照监管要求及时向当地保监局及相关部门进行报告。

合规部门收到分支机构上报的非法集资信息后,应当立即组织相关部门开展初步调查后,视调查情况向总裁室汇报。并根据监管要求和本办法的规定,向保监会稽查局进行报告。 第六章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的培训与宣传

公司开展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培训,保存培训课件和培训工作记录。

对本公司员工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

(二)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内控制度、与其岗位职责相应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要求;

(三)开展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必备的其他知识、技能等。 对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培训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

(二)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内控制度;

(三)展业中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要求等。

公司应当开展各类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宣传,保存宣传资料和宣传工作记录。 第七章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检查

各级公司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小组组织对本级及下级机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公司各相关部门在自身工作检查中应加入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内容,定期汇总问题,进行缺陷整改并出具详细检查报告,并定期向法律合规部报送。

总公司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每年对系统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进行总结,形成公司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总结报告,并上报监管机构。 第八章

责任追究

公司建立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将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内容。

各级机构对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不重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总公司予以全公司通报批评,并在年底考核中扣减相应分数。造成重大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追究相关机构负责人的责任和工作人员责任:

(一)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落实不到位,风险排查不细致,信息报告不及时,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涉嫌非法集资违法行为的投诉不受理、不汇报,对相关线索不查处、不上报,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在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中出现失职失责,受到举报和监管批评的;

(四)不按要求完成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任务的。第九章

附则

公司应当配合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监督检查、行政调查以及涉嫌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犯罪活动的调查,记录并保存配合检查、调查的相关情况。 本办法由合规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推荐第10篇:处置非法集资目标责任书

处置非法集资目标责任书

为保护广大居民合法利益,有效遏制非法集资活动,维护正常经济金融秩序,贯彻落实上级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要求,现就本社区防范非法集资活动签订目标责任书如下:

一、明确责任,把防范非法集资当作年度重要工作。明确社区居委会主任作为第一责任人,社区党组织和居委会把防范打击非法集资活动作为维稳的重要工作,配合上级开展打击防范工作,营造群防群治的社会氛围。

二、积极宣传,提高居民防范意识。随时清理辖区内非法集资小广告;采取召开会议、讲座,悬挂横幅,张贴宣传画等多种形式,宣传国家关于严厉打击非法集资的法律法规,帮助广大居民提高识别能力,增强防范意识,自觉抵制非法集资。

三、加强管理,坚决遏制非法集资活动蔓延。要求社区片管员定期巡查分管片区,及时发现疑似非法集资企业;联系辖区内楼宇物业了解商务楼内理财公司情况,及时上报信息并掌握动态。

四、妥善处置,周密做好维稳工作。积极协助上级单位处理打击非法集资活动的善后问题,对受骗参与非法集资的群众及时做好教育、安抚工作,消除不良影响和隐患,维护社会稳定。

秦淮区人民政府洪武路办事处 社区居委会

责任人: 责任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11篇:处置非法集资会主持词

在全区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推进会上的

主 持 词

(2012年4月

日)

同志们:

现在开会。我们召开这次会议,主要目的就是贯彻落实3月31日全市处置非法集资推进会会议精神,分析当前形势,对下一阶段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动员全区上下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大局意识,统一思想,树立信心,创新举措、强势推进,以更大的努力、更有力的措施,确保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努力推动我区经济社会实现新的更大的发展。

区委、区政府对这次会议高度重视,希望与会同志自觉遵守会议纪律,集中精力开好会议。

下面,会议进行第一项,请区委常委、政法委书记李争鸣同志通报我区前一阶段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情况;

会议进行第二项,请区委书记靳东风同志作重要讲话,大家欢迎!

同志们,刚才,争鸣同志就前一段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进行了通报,书记作了重要讲话,对下一阶段全区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进行了具体安排部署,我们还下发了市出台的《关于

1 进一步加强和落实监督帮扶工作组责任制扎实推进非法集资处置工作的通知》、《关于加快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文件。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学习市文件精神,同时,按照靳书记的讲话要求,认真抓好贯彻落实。下面,就如何贯彻落实好这次会议精神,我强调三点:

一、要切实贯彻好靳书记讲话精神。会上,靳书记对下一步如何开展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为我们下步工作指明了方向。与会同志要充分认清区委、区政府的决心和态度,回去以后,要及时召开有关会议,组织本单位、本部门的干部职工,认真学习领会好靳书记讲话精神,按照靳书记提出的的工作要求,真把思想统一到会议精神上来,统一到区委,区政府的安排部署上来,确保工作有序推进。

二、要切实落实好各项任务。目前,我区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已进入关键时期,特别是案件侦办、资产处置、监督帮扶企业等工作,稍有不慎,就会引起集资群众的不满。因此,各乡(镇)、办事处、工作组及相关单位必须坚持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重中之重”的地位不动摇,加快资产交割和沟通协调工作;加快立案资产的评估拍卖、变现工作;加快实施兑付工作;加快案件办理进度,全力以赴抓捕未归案的犯罪嫌疑人,全力以赴追查涉案资产,确保各项任务按时顺利完成。

三、要切实加强对各项处置工作的督导检查。区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督导组要加大督导考核力度,加强对会议精神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加强对案件侦办进度和社会稳控责任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加强对交办事项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并定期通报情况,对工作得力、进度较快、成效明显的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表彰;对动作迟缓、推进较慢,甚至出现重大稳定问题的,严格依法依纪进行责任追究。

同志们,区委、区政府对整治非法集资专项行动工作高度重视,社会各界非常关注。希望大家下去后按照今天的会议精神,认真履行职责,扎实开展工作,努力为推进全区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会议到此结束,散会。

第12篇: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知识在线测试复习题

进一步加强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知识在线测试复习题

1.下列不属于非法集资特征要求的是()。A、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吸收资金

B、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C、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D、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 答案:D

2.非法集资的形式不包括()。

A.通过会员卡、消费卡的形式非法集资

B.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或者地下钱庄进行非法集资 C.利用网络技术虚拟“电子商铺”投资委托经营、到期回购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D.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公开发行股票、公 司债券 答案:D

3.发布涉及投资咨询业务、金融咨询、贷款咨询、代客理财、代办金融业务活动的广告,广告发布者应当确认广告主体的发布资格,查验广告主营业执照是否具有相应的()。A.注册资金 B.股票

C.资产 D.经营范围

答案:D 4.以下哪种行为属于合法、合理的表达诉求()。

A.散播虚假信息、进行虚假宣传、从事集资串联活动,扰乱社会秩序

B.在信访接待场所、其他国家机关门前或交通要道上堵塞、阻断交通或非法聚集

C.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

D.通过网上信箱、信访办以及相关部门对外公布的咨询举报电话等形式,理性表达诉求 答案:D 5.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或者其他公共场所非法聚集、静坐、散发信访材料、呼喊口号、打横幅、出示状纸、穿着状衣,扰乱公共秩序的将被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处罚依据是()。

A.《治安管理处罚法》 B.《刑法》 C.《宪法》

D.《行政许可法》 答案:A 6.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从事下列哪些业务?() A.吸收存款、发放贷款

B.为借款人申请银行贷款提供担保

C.讼诉保全担保 D.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 答案:A 7.对跨地区的非法集资案件,公司注册地在涉案地区的,由公司注册地()负责;公司注册地不在涉案地区的(包括其他情形),由()的地区牵头负责,相关地区积极配合并负责做好本地区工作。 A.牵头涉案金额最多

B.牵头涉案人员最多 C.牵头涉案金额最少

D.牵头涉案人员最少 答案:A 8.对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犯罪嫌疑人、涉案资金和财产,由()依法采取强制措施,防止犯罪嫌疑人逃跑和转移资金、财产。

A.公安机关 B.银监部门 C.工商部门 D.宣传部门 答案:A 9.非法集资活动常见种类包括债权、股权、商品营销、()四大类。

A.生产经营 B.服务 C.培训

D.艺术表演 答案:A 10.因清理清退发生纠纷的,由非法集资组织者和参与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解决。 A.司法程序 B.协商

C.调解 D.协调 答案:A 11.某企业非法集资,被处以资金冻结,这属于() A.财产罚 B.行政强制措施 C.申诫罚 D.能力罚 答案:B 12.典当行不得经营()。

A.动产质押典当业务 B.财产质押典当业务

C.房地产(省外、自治区、直辖市的房地产或者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在建工程除外)抵押典当业务 D.集资、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 答案:A 13.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由()负责,行业主(监)管部门一线把关,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或组织领导机构负责组织协调。 A.当地人民政府 B.当地公安机关 C.当地工商局 D.当地司法局 答案:A 14.对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除了依照法律法规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取缔非法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等行政处罚外,对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 A.责任 B.经济责任 C.刑事责任 D.民事责任 答案:C 15.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以上的应予追诉。 A.十万元 B.二十万元 C.三十万元 D.五十万元 答案:B 16.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以上的,可认定属于数额巨大。 A.三十万元 B.四十万元 C.五十万元 D.六十万元 答案:C 17.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以上的应予追诉。 A.30户 B.50户

C.80户

D.100户 答案:A 18.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以上的,可认定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A.五十万元 B.一百万元 C.一百五十万元 D.二百万元 答案:B 19.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A.5年以下 B.5年以上 C.10年以下 D.10年以上 答案:A 20.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A.二万元以下

B.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C.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 D.五十万元以上 答案:B 21对未经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情节严重的,可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A.5年以下 B.5年以上 C.10年以下 D.10年以上 答案:A 22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的,最高可处()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A.无期徒刑

B.20年以下有期徒刑 C.10年以上有期徒刑 D.死刑

答案:D

,23.社会公众参与非法集资,参与者的非法集资利益是否受法律保护?() A.受 B.不受 C.看情况而定 D不知道 答案:B 24.非法集资处置工作在()统一领导下,建立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机制。

A.国务院 B.公安部 C.银监会 D.工商总局 答案:C 25.()年,省政府成立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A.2010年 B.2009年 C.2008年 D.2007年 答案:A 26.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 A.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B.人民银行 C.财政部

D.工商总局 答案:A 27.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单位也可以构成本罪的犯罪主体。 A.13周岁 B.14周岁 C.15周岁 D.16周岁 答案:D 28.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客观上表现为非法集资的行为,二者区别的关键在于是否以()为目的。 A.非法持有 B.非法牟利 C.非法占有集资款 D.非法经营

答案:C 29.()直接按规定程序处理单位或个人反映的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线索,根据实际及时向人民政府和有关行业主(监)管部门通报。 A.信访部门 B.公安机关 C.工商部门 D.文化部门 答案:B 30.非法集资款的清退,应根据清理后剩余的资金和实物资产变现的资金,按非法集资参与人出资资金余额即本金部分的()予以清退,对利息()清退。

A.一定比例可以 B.一定比例不予 C.全部不予 D.一定比例部分 答案:B 3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对象是()。

A.单位 B.个人

C.公众

D.公众存款 答案:D 32.私募基金就是通过面向少数投资者募集资金而设立的基金。私募基金可以()

A.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大肆宣传

B.向200名以下的有风险识别能力的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 C.向投资者承诺保底保收益 D.向普通老百姓公开募集资金 答案:C 33.非法集资案件在调查取证期间,()应组织相关部门对涉嫌非法集资单位和个人进行动态监控,防止抽逃、转移、藏匿资金以及主要涉案人员潜逃,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采取必要的管控措施。 A.公安机关 B.检察机关 C.人民政府 D.银监部门 答案:C 34.非法集资案件立案侦查由()主办,行业主(监)管部门配合。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涉嫌非法集资案件立案侦查的组织领导,提高办案效率和质量。 A.公安机关 B.检察机关 C.人民法院 D.人民银行 答案:A 35.()根据举报、报案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涉嫌非法集资案件线索,对符合立案条件的,依法立案侦查,并向人民政府报告。 A.人民银行 B.银监部门 C.公安机关 D.工商部门 答案:C 36.信访人捏造歪曲实施、诬告陷害他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A.信访部门 B.公安机关 C.检察机关 D.人民法院 答案:B 37.对情节较轻、社会影响较小、非法集资单位或个人有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的案件,由()责令非法集资单位或个人立即停止非法集资活动,指导、督促其限期完成集资款的清理和清退。

A.地方人民政府 B.公安机关 C.信访部门 D.工商部门 答案:A 38.各类媒体应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登载非法集资广告,引导公众克服非法牟取暴利、非法获取利益等错误观念,增强投资风险意识,培养正确的投资理念。 A.拒绝 B.可以 C.鼓励 D.少量 答案:A 39.非法集资案件调查取证可采取行业执法调查和()两种形式。 A.联合调查 B.特殊调查 C.专项调查 D.一般调查 答案:C 40.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及规定,落实专职部门和专人负责协助()

对非法集资中涉嫌犯罪涉案款项的查询、冻结工作。 A.检察机关 B.B.公安机关 C.C.人民银行 D.D.银监部门 答案:B 1.作为一个投资者,应防范不法分子以“销售股票”形式进行的非法集资,下面哪些属于投资者应采有的投资观() A、合法投资 B、只注重高额回报 C、眼见为实 D、审慎投资 答案:ACD 2。以项目开发为名的非法集资活动,因为有“项目”做幌子,更容易吸引社会公众眼球。如何防范以“项目开发”为名的非法集资活动() A、具备基本常识 B、要理性分析

C、是要有投资风险意识 D、主动参与非法集资活动 答案:ABC

3、社会公众当遇到个人或机构兜售理财、保险等金融产品时,如何提高风险防范意识() A、充分认识、了解相关机构的性质和功能 B、了解相关机构是否有金融业务经营许可证

C、投资某种金融产品时,掌握必要的金融知识,仔细阅读合同条款 D、从事股权买卖、创业投资和私募股权投资等高度复杂、风险极高的业务,需要较高的专业知识 答案:ABCD

4、面对非法集资的陷阱,我们可以做到() A、对高息“诱饵”不动心 B、对老板“实力”不崇拜 C、对“官方”背景不迷信 D、对熟人“热心”不轻信 答案:ABCD

5、如果某人对于不法分子从事的非法集资活动无法做出准确判断时,你认为以下哪些可以帮助他() A、摆正心态,理性面对高利诱惑,明白“天上不会掉馅饼”,也不可能一夜暴富

B、摒弃从众心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C、只投入一部分的钱财,减小风险

D、将包装的信息透露给他的商业对手,让对方损失 答案:AB 6.当前,非法集资的隐蔽性和欺骗性越来越强,要识别和防范非法集资应做到()。 A.认清非法集资的本质和危害

B.看主体资格是否合法,以及其从事的集资活动是否获得有权机关的批准

C.增强理性投资、合法理财意识 D.一旦投资失败,出了风险由政府兜底 答案:ABC 7.非法集资活动的危害性有() A.参与集资人员遭受经济损失 B.影响经济金融秩序 C.影响社会大局稳定 D.影响党和政府的形象 答案:ABC 8.为他人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的资金提供帮助,从中收取()等费用,构成非法集资共同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A.返点费 B.佣金 C.好处费 D.代理费 答案:ABCD 9.面对非法集资的陷阱,我们要做到() A.对高息“诱饵”不动心 B.对老板“实力”不崇拜 C.对“官方”背景不迷信 D.对熟人“热心”不轻信 答案:ABCD 10.非法集资的表现形式有以下几种()。 A.以投资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B.以投资黄金等名义,以高利吸引社会公众投资

C.以发展农村连锁超市为名,采用召开“招商会”、“推介会”等方式,以高息进行“借款”

D.以投资养老公寓、异地联合安养等为名,以高利诱导加盟投资 答案:ABCD 11.非法集资参与者收到损失后应如何“维权”?() A.及时主动向公安机关报案

B.要相信办案机关和政府工作组,并积极配合 C.要保存好借款合同、银行转账凭证等相关证据 D.通过堵门、堵路、冲击政府机关等方式“维权” 答案:ABC 判断题

1.非法集资者会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答案:对

2.目前非法集资的形式多样,非法集资可以以生态环保投资等名义或者以期货交易、典当的名义进行。答案:对

3.不法分子为了非法集资而聘请某明星代言,是通过利用明星与其粉丝之间的感情进行虚假宣传,属于利用亲情诱惑。答案:错

4.经人民法院执行,集资者仍不能清退集资款的,由参与者自行承担损失。答案:对

5.投资者加强自身防范意识,树立勤劳致富的思想,不传播、不轻信所谓的一夜暴富神话,是减少和防范非法集资活动的根本途径。答案:对

6.某人向其亲朋借10万元钱买车并约定3年后偿还,属于非法集资行为。答案:错

7.依法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转让。答案:对

第13篇:银行开展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宣传月活动

XX支行开展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宣传月活动

为了进一步提高社会公众认识,增强防范和风险意识,积极维护经济金融秩序稳定,2016年5月江阴农商行XX支行认真组织部署、广泛宣传,扎实有效的开展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月活动,充分发挥银行作为防范非法集资活动的宣传窗口作用。

此次宣传活动我行采取了灵活多样的宣传形式进行持续性宣传。一是加强员工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的知识培训,利用晨会和职工会组织员工进行集中学习,让每一位员工都深刻认识非法集资对银行稳健经营和社会的危害的严重影响。二是印制了非法集资宣传折页,并且在营业大厅摆放宣传资料,指定大堂经理作为宣传代表,利用客户在等候办业务的空隙,通过向客户宣讲非法集资陷阱的生动案例,帮助他们提高自身警惕。三是选派熟悉业务的工作人员组成宣传队伍,在闹市区进行定点宣传,为广大消费者答疑解惑,帮助社会公众了解非法集资的特征、表现形式常用手段等。四是营业网点充分借助游走字幕、LED电子显示屏、海报机等手段,进行文字、图片、视频等多种形式的宣传,使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深入人心。五是充分利用微信公众号,移动互联网等社交产品开展以“拒绝诱惑,远离非法集资”为主题的非法集资知识宣传,让全体员工通过发朋友圈进行扩散,扩大宣传范围。

通过本次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活动,增强了全体员工防范非法集资的法律意识,我行将以此次活动为契机,继续加强宣传力度,持续开展宣传教育活动,使非法集资法律知识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构建平安社会贡献一份力量。

XX支行

第14篇:防范非法集资活动总结

宁晋支行关于防范非法集资日常宣传活动总结

为进一步贯彻河北省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通知,增强老百姓特别是低净值人群守住自己“钱袋子”的意识和能力,提高广大群众对非法集资危害的认识,营造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宁晋支行制定活动方案、成立活动领导组、结合工作实际,积极开展切实有效的宣传活动。

一、加强组织,确保实效。

支行成立由行长任组长,分管行长任副组长,部门员工任成员的活动领导组,行长对整个活动起统领作用;分管行长负责制定活动方案、确定活动形式、组织活动的具体开展;部门员工对活动开展积极配合,做好执行工作。宣传活动以“远离非法集资,拒绝高利诱惑”为主题拉开帷幕。

1、通过在各网点显眼位置摆放宣传手册、传单,现场设置咨询柜台等方式宣传银行业金融知识,为市民提供各类金融咨询服务,同时利用LED显示屏进行滚动宣传,扩大宣传范围,利用厅堂屏幕播放非法集资公益广告片,让人民群众对非法集资的危害有更深刻印象,现场解答客户提问,让社会公众了解我行服务经济实体、服务百姓生活的情况,提高客户和社会舆论对工行服务的认可,树立我行在社会的良好形象。

2、推广订阅“河北防范处置非法集资”微信公众号,不仅全体干部员工关注该微信公众号,还在厅堂推广客户关注,关注人数200余人。

3、进社区、进村庄、进厂区,我行在9月陆续落实三进,在我县重点社区、村庄和厂区开展宣传活动,发放宣传手册和彩页,进行非法集资危害宣传。

二、加强培训,提高认识。

对网点宣传人员加大培训力度,切实做到有效宣传。利用上午时间对大堂经理、宣传人员对非法集资知识进行集中培训,要求宣传人员自身先熟知银行业金融知识,对宣传的内容了解透彻,运用专业知识解答客户提出的相关问题,切实起到宣传效果。

三、阵地宣传与外出宣传相结合。

日常营销小组进商圈、进街道宣讲防范非法集资、谨防电信诈骗、避免银行卡盗刷、远离校园不良网络借贷等知识,把“远离非法集资,拒绝高利诱惑”宣传工作潜移默化到营销中,提高宣传活动的深度和广度。

第15篇: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活动

某某农商银行某某支行深入

基层开展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活动

根据河北银监局办公室《“元旦春节”期间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的通知》(冀银监办发[2018]12号)和河北省联社传达的文件精神,我行进一步从源头上做好处置非法集资相关宣传工作,提高社会公众防范非法集资违法犯罪活动的意识和能力,维护经济金融秩序的稳定,结合实际制定宣传方案,开展了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活动。现将活动情况总结如下:

一、领导重视,认真组织.为让人们充分认识当前非法集资的严峻形势和危害后果。由我行行长统一部署,各部门领导组织实施。根据省银监局和省联社要求,成立了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活动领导组。

二、积极实施,注重效果。以网点为阵地,利用条幅、展板、电子显示屏为载体,通过现场讲解、散发宣传单等形式,开展形式多样、面向基层的宣传教育活动,从多方位、多角度地宣传非法集资的表现形式和特点,剖析典型案例,增强公民的风险意识和辨别能力,扩大打击非法集资的宣传面和影响力,对社会公众提示风险,引导群众自觉远离非法集资。通过这次活动,发宣传资料470余份,接受现场讲解300余人次。起到了对社会公众提示风险,引导群众自觉远离非法集资的目的。

三、活动后积极组织开展讨论和总结心得体会。在认真开展教育活动的基础上,结合工作实际,我们从自身所处部门、岗位等从实际出发,重点围绕“如何遵守和落实要求,按章操作,提高自我保护意识,有效预防和杜绝案件风险”等问题进行有针对性的讨论和分析。

四、通过开展宣传教育活动,使广大员工和群众充分认识到非法集资的危害性,切实增强了广大人民群众防范非法集资的意识,提高识假防骗的能力,充分发挥宣传工作“震慑犯罪、树立形象、教育公众、防范风险”的积极作用。我行以后还要加大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活动,让广大群众远离非法集资,远离犯罪。

2018年2月7日

第16篇:防范非法集资测试题库

一、单选题

1.下列不属于非法集资特征要求的是(D)。

A.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吸收资金B.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C.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D.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

2.非法集资的形式不包括(D)。

A.通过会员卡、消费卡的形式非法集资B.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或者地下钱庄进行非法集资C.利用网络技术虚拟“电子商铺”投资委托经营、到期回购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D.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公开发行股票、公 司债券

3.发布涉及投资咨询业务、金融咨询、贷款咨询、代客理财、代办金融业务活动的广告,广告发布者应当确认广告主体的发布资格,查验广告主营业执照是否具有相应的(D)。

A.注册资金B.股票 C.资产D.经营范围

4.以下哪种行为属于合法、合理的表达诉求(D)。

A.散播虚假信息、进行虚假宣传、从事集资串联活动,扰乱社会秩序B.在信访接待场所、其他国家机关门前或交通要道上堵塞、阻断交通或非法聚集C.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D.通过网上信箱、信访办以及相关部门对外公布的咨询举报电话等形式,理性表达诉求

5.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或者其他公共场所非法聚集、静坐、散发信访材料、呼喊口号、打横幅、出示状纸、穿着状衣,扰乱公共秩序的将被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处罚依据是(A)。

A.《治安管理处罚法》B.《刑法》C.《宪法》 D.《行政许可法》 6.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从事下列哪些业务?(A)

A.吸收存款、发放贷款B.为借款人申请银行贷款提供担保 C.讼诉保全担保D.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 7.对跨地区的非法集资案件,公司注册地在涉案地区的,由公司注册地(A)负责;公司注册地不在涉案地区的(包括其他情形),由(A)的地区牵头负责,相关地区积极配合并负责做好本地区工作。

A.牵头涉案金额最多 B.牵头涉案人员最多C.牵头涉案金额最少 D.牵头涉案人员最少

8.对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犯罪嫌疑人、涉案资金和财产,由(A)依法采取强制措施,防止犯罪嫌疑人逃跑和转移资金、财产。

A.公安机关B.银监部门C.工商部门D.宣传部门

9.非法集资活动常见种类包括债权、股权、商品营销、(A)四大类。A.生产经营B.服务C.培训 D.艺术表演

10.因清理清退发生纠纷的,由非法集资组织者和参与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

(A)解决。

A.司法程序B.协商 C.调解D.协调

11.某企业非法集资,被处以资金冻结,这属于(B) A.财产罚B.行政强制措施C.申诫罚D.能力罚 12.典当行不得经营(A)。

A.动产质押典当业务B.财产质押典当业务C.房地产(省外、自治区、直辖市的房地产或者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在建工程除外)抵押典当业务D.集资、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

13.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由(A)负责,行业主(监)管部门一线把关,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或组织领导机构负责组织协调。

A.当地人民政府 B.当地公安机关C.当地工商局 D.当地司法局

14.对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除了依照法律法规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取缔非法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等行政处罚外,对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C)。A.责任B.经济责任C.刑事责任D.民事责任

15.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D)以上的应予追诉。A.十万元B.二十万元C.三十万元D.五十万元

16.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C)以上的,可认定属于数额巨大。A.三十万元B.四十万元C.五十万元D.六十万元

17.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A)以上的应予追诉。A.30户 B.50户 C.80户 D.100户

18.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B)以上的,可认定属于数额特别巨大。A.五十万元B.一百万元 C.一百五十万元D.二百万元

19.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A)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A.5年以下B.5年以上C.10年以下D.10年以上

20.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B)罚金。

A.二万元以下B.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C.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D.五十万元以上

21对未经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情节严重的,可处(A)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A.5年以下B.5年以上C.10年以下D.10年以上

22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的,最高可处(D),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A.无期徒刑 B.20年以下有期徒刑 C.10年以上有期徒刑D.死刑 23.社会公众参与非法集资,参与者的非法集资利益是否受法律保护?(B) A.受B.不受C.看情况而定D不知道

24.非法集资处置工作在(C)统一领导下,建立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机制。

A.国务院B.公安部C.银监会D.工商总局

25.(A)年,省政府成立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A.2010年B.2009年C.2008年D.2007年

26.未经(A)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

A.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B.人民银行 C.财政部 D.工商总局

27.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D)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单位也可以构成本罪的犯罪主体。

A.13周岁B.14周岁C.15周岁D.16周岁

28.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客观上表现为非法集资的行为,二者区别的关键在于是否以(C)为目的。

A.非法持有 B.非法牟利 C.非法占有集资款 D.非法经营

29.(B)直接按规定程序处理单位或个人反映的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线索,根据实际及时向人民政府和有关行业主(监)管部门通报。

A.信访部门B.公安机关C.工商部门D.文化部门

30.非法集资款的清退,应根据清理后剩余的资金和实物资产变现的资金,按非法集资参与人出资资金余额即本金部分的(B)予以清退,对利息(B)清退。

A.一定比例可以B.一定比例不予 C.全部不予 D.一定比例部分

3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对象是(D)。A.单位B.个人 C.公众 D.公众存款

32.私募基金就是通过面向少数投资者募集资金而设立的基金。私募基金可以(C)

A.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大肆宣传

B.向200名以下的有风险识别能力的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 C.向投资者承诺保底保收益

D.向普通老百姓公开募集资金

33.非法集资案件在调查取证期间,(C)应组织相关部门对涉嫌非法集资单位和个人进行动态监控,防止抽逃、转移、藏匿资金以及主要涉案人员潜逃,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采取必要的管控措施。

A.公安机关B.检察机关C.人民政府D.银监部门

34.非法集资案件立案侦查由(A)主办,行业主(监)管部门配合。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涉嫌非法集资案件立案侦查的组织领导,提高办案效率和质量。

A.公安机关B.检察机关C.人民法院D.人民银行

35.(C)根据举报、报案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涉嫌非法集资案件线索,对符合立案条件的,依法立案侦查,并向人民政府报告。

A.人民银行B.银监部门 C.公安机关D.工商部门

36.信访人捏造歪曲实施、诬告陷害他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B)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A.信访部门B.公安机关C.检察机关D.人民法院 37.对情节较轻、社会影响较小、非法集资单位或个人有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的案件,由(A)责令非法集资单位或个人立即停止非法集资活动,指导、督促其限期完成集资款的清理和清退。

A.地方人民政府B.公安机关C.信访部门D.工商部门

38.各类媒体应积极履行社会责任,(A)登载非法集资广告,引导公众克服非法牟取暴利、非法获取利益等错误观念,增强投资风险意识,培养正确的投资理念。

A.拒绝B.可以C.鼓励D.少量

39.非法集资案件调查取证可采取行业执法调查和(C)两种形式。A.联合调查B.特殊调查C.专项调查D.一般调查

40.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及规定,落实专职部门和专人负责协助(B)

对非法集资中涉嫌犯罪涉案款项的查询、冻结工作。 A.检察机关B.公安机关C.人民银行D.银监部门

41.为依法惩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犯罪活动,最高人民法院会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关单位,研究制定了《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自2011年起(A)施行。

A.1月4日B.2月4日C.3月4日D4月8日

42.凡法律赋予职能的行业主(监)管部门按程序移送的案件,性质明确的,公安、司法机关可直接依法办理,(C)再做行政性质认定。

A.无需B.应当C.必须D.根据需要

43.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非法集资案件,应当在(C)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A.三个月B.六个月C.一个月D.10天以内 44.省内各地公安机关在办理跨市案件中,因调查取证、资产追缴、犯罪嫌疑人移交等方面有争议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协商解决。经协商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报共同的(A)解决。A.上级公安机关B.上级检察机关C.上级人民政府D.上级银监部门

45.各行业(监)管部门或各市发现线索或接到举(通)报后,一般应在(B)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A.十五 B.三十 C.六十D.九十

46.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而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吸收公众存款性质(B)的活动。A.相近B.相同C.不同D.类似

47.在处置非法集资案件过程中,要制定科学的处置非法集资活动(B),如发生突发事件,应根据其性质和严重程度,及时启动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A.活动方案B.应急预案C.宣传方案D.实施方案

48.广告发布者由于未查验证明、未核实广告内容,导致非法集资活动广告发布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情节严重的,由(C)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A.宣传部 B.银监局

C.广告监管机关 D.人民银行

49.房地产销售、造林、种养殖、加工承揽、项目开发等招商广告,不得涉及投资回报、

(C)、集资或者变相集资等内容。 A.资金B.股票C.保底收益D.债券

二、多选题

50.当前,非法集资的隐蔽性和欺骗性越来越强,要识别和防范非法集资应做到(ABC)。

A.认清非法集资的本质和危害

B.看主体资格是否合法,以及其从事的集资活动是否获得有权机关的批准 C.增强理性投资、合法理财意识 D.一旦投资失败,出了风险由政府兜底 51.非法集资活动的危害性有(ABC)

A.参与集资人员遭受经济损失B.影响经济金融秩序 C.影响社会大局稳定D.影响党和政府的形象

52.为他人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的资金提供帮助,从中收取(ABCD)等费用,构成非法集资共同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A.返点费 B.佣金 C.好处费 D.代理费

53.面对非法集资的陷阱,我们要做到(ABCD)A.对高息“诱饵”不动心 B.对老板“实力”不崇拜 C.对“官方”背景不迷信 D.对熟人“热心”不轻信

54.非法集资的表现形式有以下几种(ABCD)。A.以投资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B.以投资黄金等名义,以高利吸引社会公众投资

C.以发展农村连锁超市为名,采用召开“招商会”、“推介会”等方式,以高息进行“借款”

D.以投资养老公寓、异地联合安养等为名,以高利诱导加盟投资 55.非法集资参与者收到损失后应如何“维权”?(ABC) A.及时主动向公安机关报案

B.要相信办案机关和政府工作组,并积极配合 C.要保存好借款合同、银行转账凭证等相关证据 D.通过堵门、堵路、冲击政府机关等方式“维权”

56.非法集资参与人本金受到损失的,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集资参与人不得要求(ABC)承担。A.公安机关B.司法机关C.政府部门D.集资机构 57.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应坚持以下原则(ABCD)。 A.政府主导 B.属地管理

C.行业主(监)管部门一线把关、依法查处 D.协作配合、积极稳妥

58.下面哪些属于一个理性投资者应有的投资观(ACD)。A.合法投资 B.只注重高额回报 C.眼见为实 D.审慎投资

59.跨区域非法集资案件处置中的“三统两分”是指(ABC)。A.统一协调指挥B.统一办案要求 C.统一资产处置D.统一落实维稳

第17篇: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

关于开展防范和

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活动进展情况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重要指示精神和银监会党委工作部署,按照****文件精神,为有效应对当前非法集资严峻形势,有针对性地提示非法集资风险,组织开展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活动,引导存款人和消费者自觉远离非法集资,为维护地方金融稳定履行本支行的社会责任,我行开展了关于开展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活动,现将本活动阶段进展情况报告如下:

一、组织领导

接到上级通知后,我行领导高度重视,于****日召开工作会议,学习***文件内容。同时,经过讨论,结合行实际,制定《****开展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活动方案》,并成立开展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活动领导小组(下称“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成员:

领导小组负责对本次宣传活动的领导、组织、实施和监督,汇总本次活动各阶段活动情况,并按照上级要求及时上报活动开展情况。具体工作联系部门为 。

二、开展情况

1、认真学习、贯彻落实。结合实际,迅速将本次活动方案内容下发到各网点,同时,利用网页宣传栏,由领导小组牵头,认真组织学习,使全行上下充分认识非法集资的危害性,充分认识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提高全行员工的积极性,扎扎实实开展好“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活动。

2、形式多样,加强宣传。一是在各网点宣传栏张贴有关非法集资的宣传内容,张贴有关“防范非法集资”标语,对广大人民群众进行风险提示。同时有条件的网点充分利用电子广告屏幕,不间断播放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集中宣传标语口号,开展对客户和社会群众的宣传教育;二是一线员工向客户宣传增强金融安全意识的必要性和重要性,通过发放宣传单、向客户讲解等方式,引导客户树立正确的投资融资理财理念,提高防范和抵制非法集资能力。

下阶段,我们将继续开展相关活动,让人民群众了解掌握如何判断非法集资的特征,提高社会公众的自我防范意识,增强法律意识、风险意识,自觉抵制、远离非法集资,避免上当受骗。

第18篇: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宣传单

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宣传单

一、非法集资的主要特征

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集资,即集资者不具备集资的主体资格。

2、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也有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

3、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

4、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实质。

二、非法集资活动的主要表现形式

非法集资活动设计内容广,变现形式多样。主要包括债权、股权、商品营销、生产经营等四大类,主要表现有以下几种形式:

1、借种植、养殖、项目开发、庄园开发、生态环保投资等名义非法集资;

2、以发行或变相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等权利凭证或者以期货交易、典当为名进行非法集资;

3、通过认领股份、入股分红进行非法集资;

4、通过会员卡、会员证、席位证、优惠卡、消费卡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5、以商品销售与返租、回购与转让、发展会员、商家加盟与“快速积分法”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6、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或者地下钱庄进行非法集资;

7、利用现代电子网络技术构造的“虚拟”产品,如“电子商铺”、“电子百货”投资委托经营、到期回购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8、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进行非法集资;

9、以签订商品经销合同等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10、利用传销或秘密串联的形式非法集资;

11、利用互联网设立投资基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12、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三、非法集资活动的常见手段

1、承诺高额回报

不发分子为吸引群众上当受骗,往往编造“天上掉馅饼”、“一夜成富翁”的神话,通过暴利引诱许诺投资者高额回报。为了骗取更多的人参与集资,非法集资者在集资初期,往往按时足额兑现承诺本息,待集资达到一定规模后,便秘密转移资金或携款潜逃,使集资参与者遭受经济损失。

2、编造虚假项目

不法分子大多通过注册合法的公司或企业,打着响应国家产业政策、支持新农村建设、实践“经济学理论”等旗号,经营项目由传统的种植、养殖行业发展到高新技术开发、集资建房、投资入股、售后返租等内容,以订立合同为幌子,编造虚假项目,承诺高额固定收益,骗取社会公众投资。

3、以虚假宣传造势

不法分子为了骗取社会公众信任,在宣传上往往一掷千金,采取聘请明星代言、在著名报刊上刊登专访文章、雇人广为散发宣传单、进行社会捐赠等方式,加大宣传力度,制造虚假声势,骗取社会公众投资。有的不法分子利用网络虚拟空间将网站设在异地或租用境外服务器设立网站。有的还通过网站、博客、论坛等网络平台和QQ、MSN等即时通讯工具,传播虚假信息,骗取社会公众投资。一旦被查,便以下线不按规则操作等为名,迅速关闭网站,携款潜逃。

4、利用亲情诱骗

不法分子往往利用亲戚、朋友、同乡等关系,用高额回报诱惑社会公众参与投资。有些参与传销人员,在传销组织的精神洗脑或人身强制下,为了完成或增加自己的业绩,不惜利用亲情、地缘关系拉拢亲朋、同学或邻居加入,使参与人员迅速蔓延,集资规模不断扩大。

四、非法集资活动对社会的危害

非法集资活动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一是参与非法集资的当事人会遭受经济损失,甚至血本无归,用于非法集资的钱可能是参与人一辈子节衣缩食省下来的,也可能是养命钱;非法集资犯罪分子通过欺骗手段聚集资金后,任意挥霍、浪费、转移或者非法占有,参与者很难收回资金。二是非法集资严重干扰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极易引发社会风险。三是非法集资活动容易引发社会不稳定,严重影响社会和谐,由于非法集资是违法行为,一旦有了损失,需要当事人自己承担,而非法集资往往集资规模大、人员多,资金兑付比例低,处置难度大,容易引发大量社会治安问题,严重影响社会稳定。

五、参与非法集资形成的风险及损失承担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因参与非法集资活动受到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而所形成的债务和风险,不得转嫁给未参与非法集资活动的国有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及其他任何单位。债权债务清理清退后,有剩余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就地上缴中央金库。经人民法院执行,集资者仍不能清退集资款的,应由参与者自行承担损失。在取缔非法集资活动的过程中,地方政府只负责组织协调工作。这意味着一旦社会公众参与非法集资,参与者利益不受法律保护。

第19篇: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

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

通过学习如何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我学到什么是非法集资、非法集资的主要表现形式、非法集资的社会危害以及在今后的工作当中如何防范非法集资了了更深刻的了解,下面就是我这次的学习谈谈几点体会和心得:

所谓非法集资就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的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他利益等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给予回报的行为 。非法集资活动涉及内容广,表现形式多样。从目前案发情况看,主要包括债权、股权、商品营销、生产经营等四大类。

非法集资活动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的基本特征: 一是未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 二是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即社会公众筹集资金;三是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货币、实物、股权等其他形式的还本付息;四是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目的。

事实上非法集资是一种违法活动,出资人的利益得不到法律的保护;资金大多被挪作他用,中饱私囊;活动中少数出资人侥幸获得回报,但往往都是拆东墙补西墙,给大多数投资人造成重大损失,甚至血本无归。

对此,我们要识别和防范非法集资活动 一要认清非法集资的本质和危害,提高识别能力,自觉抵制各种诱惑。坚信“天上不会掉馅饼”,对“高额回报”“快速致富”的投资项目进行冷静分析,避免上当受骗。二要正确识别非法集资活动,主要看主体资格是否合法,以及其从事的集资活动是否获得相关的批准;是否是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是否承诺回报,非法集资行为一般具有许诺一定比例集资回报的特点;是否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性质。三要增强理性投资意识。高收益往往伴随着高风险,不规范的经济活动更是蕴藏着巨大风险。因此,—定要增强理性投资意识,依法保护自身权益。四要增强参与非法集资风险自担意识。非法集资是违法行为,参与者投入非法集资的资金及相关利益不受法律保护。因此,当一些单位或个人以高额投资回报兜售高息存款、股票、债券、基金和开发项目时,一定要认真识别,谨慎投资。 非法集资大多借助传销手段,由于多是亲戚、朋友、熟人介绍、推销,一方面,容易取得信任,另一方面,碍 于面子也不便推辞,因此这种方式更容易在民间渗透,其危害面也更广。因此面对熟人的好心和善意推销,得多长个心眼儿。其次,形形色色的非法集资活动都有一个共同点,那就是许诺高额回报。每当遇上诸如此类“天上掉下来的馅饼”,千万得悠着点儿,也不能因为看到别人发了财眼红,进而跌入欺骗者设下的陷阱。

作为金融行业的工作人员,更应该知法、懂法、守法,对非法集资敬而远之,努力提高自身的职业道德标准,当发现有群众上当受骗时,应当做到及时提醒和告诫,以免遭到不必要的损失。

第20篇:防范非法集资宣传资料

防范非法集资宣传资料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二、非法集资主要手段

从最近几年查处的非法集资案件来看,不法分子的作案手段更为多样、活动形式更为隐蔽、欺骗性更强:

(一)承诺高额回报,编造“天上掉馅饼”、“—夜成富翁”的神话。暴利引

诱,是所有诈骗犯罪分子欺骗群众的不二法门。不法分子为吸引更多的群众,往往许诺投资者以奖励、积分返利等形式给予高额回报,有些回报率甚至高达几百倍。为了骗取更多人参与集资,非法集资者开始是按时足额兑现先期投入者的本息,然后是拆东墙补西墙,用后集资人的钱兑付先前的本息,等达到一定规模后,便秘密转移资金、携款潜逃。一些群众在急切求富和盲目从众心理的支配下,缺乏理性,对不法分子虚拟的高额回报深信不疑,幻想“一夜暴富”,草率甚至是盲目地倾其所有。还有的自己受骗后又去欺骗别人,希望通过骗人来弥补自己损失,结果越陷越深。

(二)编造虚假项目或订立陷阱合同,一步步将群众骗入泥潭。不法分子有的以种植仙人掌、螺旋藻,芦荟、火龙果、冬虫夏草,养殖蚂蚁、黑豚鼠、梅花鹿、家禽再回收等名义,骗取群众资金:有的以开发所谓高新技术产品为名吸收公众存款;有的编造植树造林、

集资建房等虚假项目,骗取群众“投资入股”;有的以商铺返租等方式,承诺高额固定收益,吸收公众存款。

(三)混淆投资理财概念,让群众在眼花缭乱的新名词前失去判断。不法分子有的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基金、网络炒汇等新的名词迷惑群众,假称为新的投资工具或金融产品;有的利用专卖、代理、加盟连锁、消费增值返利、电子商务等新的经营方式为幌子,欺骗群众投资。

(四)装点门面,用合法的外衣或名人效应骗取群众信任。为给犯罪活动披上合法外衣,不法分子往往成立公司,办理完备的工商执照、税务登记等手续,以实际经营活动掩盖其非法目的。一些公司采取在豪华写字楼租赁办公地点,聘请名人作广告等加大宣传,骗取群众的信任。有的利用曾是信贷员人头熟、关系多等身份优势骗取群众信任。

(五)利用网络,通过虚拟空间实施犯罪、逃避打击。不法分子租用境外

服务器设立网站或设在异地,发展人头一般用代号或网名。有的还通过网站、博客、论坛等网络平台和QQ、MSN等即时通讯工具,传播虚假信息,诱骗群众上当。一旦被查,便以下线不按规则操作等为名,迅速关闭网站,携款潜逃。在潜逃前还发布所谓通告,要下线人员记住自己的业绩,承诺日后重新返利,借此来稳住受骗群众。

(六)利用精神、人身强制或亲情诱骗,不断扩大受害群体。许多非法集资参与者都是在亲戚、朋友的低风险、高回报劝说下参与的。犯罪分子往往利用亲戚、朋友、同乡等关系,以高额利息诱惑,非法获取资金。有些已经加入的传销人员,在传销组织的精神洗脑或人身强制下,为了完成或增加自己的业绩,不惜利用亲情、地缘关系拉拢亲朋、同学或邻居加入,有的连自己的父母、配偶和子女都不放过,造成亲情反目,导致人间悲剧。

三、当前非法集资形势特点

(一)非法集资案件继续“双降”,但总体形势依然严峻。据联席会议办公室统计,2017年全国新发涉嫌非法集资案件5052起,涉案金额亿元,同比分别下降%、%,2018年1-3月,新发非法集资案件1037起,涉案金额269亿元,同比分别下降%和%,继续保持“双降”态势。但案件总量仍在高位运行,参与集资人数持续上升,跨省案件持续多发,涉及多个省份乃至全国的重特大案件仍时有发生,总体形势依然严峻。

(二)发案行业领域和地区相对集中。当前,全国非法集资新发案件几乎遍布所有行业,呈现“遍地开花”的特点,投融资类中介机构、互联网金融平台、房地产、农业等重点行业案件持续高发。大量民间投融资机构、互联网平台等非持牌机构违法违规从事集资融资活动,发案数占总量的30%以上。案件集中于东部沿海地区和中西部人口大省,但中小城市、城乡结合地区、农村地区案件也在逐渐增多,潜在风险不容忽视。

(三)集资手段花样翻新,认定难度加大。一些不法分子层层包装设计所谓的项目和产品,以当下“热门名词”“热点概念”炒作,诱惑社会公众投入资金。一些无商品、无实体、打着“虚拟任务”名头的案件陆续出现,许多非法集资借助互联网平台,近期还出现了完全借助微信群等开展非法集资等行为,隐蔽性强、风险传染快,风险不容忽视。此外,非法集资与传销、诈骗等犯罪相互交织特征在一些领域和地区更加突出,农村地区非法集资“口口相传”“熟人拉熟人”现象明显,这些都给防范和打击工作带来更大困难。

四、公安部提醒需要特别警惕的十类“投资理财”项目

(一)以“看广告、赚外快”、“消费返利”等为幌子的;

(二)以投资境外股权、期权、外汇、贵金属等为幌子的;

(三)以投资养老产业可获高额回报或“免费”养老为幌子的;

(四)以私募入股、合伙办企业为幌子,但不办理企业工商注册登记的;

(五)以投资“虚拟货币”、“区块链”等为幌子的;

(六)以 “扶贫”、“慈善”、“互助”等为幌子的;

(七)在街头、商超发放广告的;

(八)以组织考察、旅游、讲座等方式招揽老年群众的;

(九)“投资”、“理财”公司、网站及服务器在境外的;

(十)要求以现金方式或向个人账户、境外账户缴纳投资款的。

五、社会组织非法集资特点

随着社会公众对慈善事业关注度和参与度的不断提升,一些以支持公益慈善事业发展为名开展的实际以营利为目的的募捐活动,甚至假借慈善名义从事非法集资、传销等违法犯罪行为日益增多。某些组织和个人打着慈善的旗号,披着慈善组织的外衣干着牟利的勾当,极大损害了慈善组织在社会公众心目中

的形象,严重阻碍了慈善事业的健康发展,给社会公众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伤害。这些组织和个人有的是以未经登记的非法社会组织的名义直接开展非法集资及传销活动,有的是利用一些合法登记的社会组织急于筹集善款,做大做强业务的心理以及对非法集资行为的不了解,通过在这些组织下设立分支机构、专业委员会、专项基金等方式合作开展活动,由于有这些合法社会组织的背书,对于社会公众有着很强的欺骗性。2017年公安部门查处的“善心汇”,广东省公安厅侦破的“人人公益”网络传销案等,就是典型的披着公益慈善外衣的非法传销组织。

六、房地产行业非法集资特点

(一)以分割销售并承诺售后包租的形式非法集资;

(二)违规预售商品房变相融资或“一房多卖”;

(三)以房地产项目名义向社会公众融资并承诺高额利息等;

(四)利用互联网金融平台众筹买房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七、农民合作社领域非法集资特点

一些不法分子借农民合作社名义,打着合作金融旗号,突破“社员制”“封闭性”原则,超范围对外吸收资金,用于转贷赚取利差或将资金用于其他方面牟利。个别不法分子借助合作社外壳,非法公开设立银行式的营业网点、大厅或营业柜台,欺骗误导农村群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从组织行为看,这些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涉农合作组织有四个特点:一是没有产业支撑,基本不涉及农业生产活动;二是没有产品交易和盈余分配,不对农民成员提供任何生产经营服务;三是广为宣传,在农村广布“熟人业务员”,通过发放高额介绍费等方式招聘收买有威望的人作为代办员,发动亲友和农民群众存款;四是虚构高额回报,向农户作出高于银行同期利息、理财收益的承诺,施以小额或短期回报,引诱农户继续投入。

八、互联网金融领域非法集资特点

(一)专业化趋势明显。一些不法组织和个人假借迎合国家政策,未取得相关牌照从事互联网金融业务,以具体项目和线上投资标的等为依托,包装专业规范的合同文本和业务流程,手法极具迷惑性,增加了投资者辨别难度。

(二)非法集资新型方式层出不穷。一些不法分子以代币发行融资(ICO)、各类虚拟货币等“互联网金融创新”为幌子进行非法集资,噱头更为新颖、隐蔽性更强。

(三)线上宣传和线下推广相结合。一些非法集资平台通过线上大肆宣传和线下门店推广的方式发展人员加入,短期内迅速敛财,由于投资者众多且分散,一旦平台出现问题跑路,投资者资金难以追回。

(四)“多头在外”躲避监管打击。一些非法集资涉案人员通过藏身境外、租用境外服务器搭建网络集资平台、将涉案资金非法转移至境外等方式躲避国

内监管打击,使得案件侦破难度加大。

九、证券期货行业非法集资特点

(一)网络化趋势明显。不法分子设立网络平台,借助互联网渠道宣传推广、募集资金,突破了地域界限,加速了风险蔓延,增加了打击处置难度。

(二)业务行为复杂化。一些违法机构兼营P2P、众筹、小贷、私募基金等多种业务,跨界经营、模式嵌套、业务相互交织渗透,行为模式更加复杂隐蔽,增加了调查认定难度。

(三)滥用新概念,进行伪创新。一些公司利用投资高新科技项目为噱头公开募集资金,还有一些企业打着区块链招牌,开发各种“虚拟资产”公开发行融资。

十、非法集资举报方式

发现非法集资线索,可拨打全省统一的举报热线电话——“961555”。一经查实,将根据《江西省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予以奖励。

防范暨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汇报
《防范暨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汇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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