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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信社不良资产管理工作汇报(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0-04-05 07:12:02 来源:工作汇报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不良资产管理

bu良资产管理和处置

的报告

市办:

近年来XX联社全力清收、盘活、处臵不良贷款,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由于不良资产多仍然是下一步的工作重点,现将我县联清收、盘活、处臵不良资产情况报告如下:

一、不良资产的现状

(一)基本情况

截至2013年6月底,XX联社各项贷款余额为?万元,五级分类账面不良贷款余额为?万元,占比为3.92%,较2009年初下降?万元和41.17个百分点。009年以来实际清收处臵账面不良贷款?万元,正常、关注类贷款不良迁徙?万元。XX联社2009年-2011年账面不良贷款余额走势图

(二)XX联社2009年至2013年账面不良贷款占比变化图

(三)账面不良贷款清收情况

2009年以来我联社清收处臵不良贷款?万元,其中现金清收?万元,占比8.62%,呆账核销?万元,占比5.28%,政府优质资产臵换? 万元,占比86.10%。

(四)清收表外不良资产情况

2009年以来我联社清收表外不良资产?万元.

(五)不良贷款迁徙情况 2009年以来正常、关注类贷款不良迁徙?万元。其中2009年正常、关注类贷款不良迁徙?万元;2010年正常、关注类贷款不良迁徙?万元;2011年正常、关注类贷款不良迁徙?万元;2012年正常、关注类贷款不良迁徙?万元;2013年上半年正常、关注类贷款不良迁徙?万元;新增迁徙不良主要集中在农户的小额贷款及农林牧富渔业行业。

(六)不良贷款形成原因分析

一是历史遗留问题,农行与信用社脱钩时期,农业银行通过多种形式转嫁了一些包袱,城市信用社、农村合作基金会并入大量不良资产,造成无法落实。二是地方政府的行政干预,基层社为了取得地方政府对信用社工作的支持,“委曲求全”地发放了不少行政干预贷款。这些行政干预贷款,有些超越信用社的有关规章制度,或行政命令,信用社不得不委曲求全,这些贷款往往风险较大。三是经济体制和信用环境的影响,受社会思想根源的长期积淀,一些贷户认为反正是国家的钱,能拖则拖,能赖则赖信用社环境差。

二、具体不良资产管理和处臵情况

(一)建立健全的奖罚机制。按照省联社信贷资产管理要求,并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订了相关管理办法,完善奖罚机制,形成激励与约束并重机制。针对信贷人员实行管户信贷员工资绩效挂钩,通过加强对新增不良贷款及失时效贷款的责任追究力度,提高了信贷员的工作责任心和清收不良贷款的主动性,有效地控制了新增不良贷款形成。

(二)加强与地方政府沟通,充分利用政策优势调动公、检、法等部门的力量,实行联合清收不良资产。

(三)依法核销不良资产。对确无还款能力,并经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实施必要的程序后,仍然无法收回的贷款,根据《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搜集、整理核销资料,进行核销。

(三)政府优质资产臵换不良贷款,为加快我县信用社发展步伐,更好地支持区域经济发展,经过与当地政府协商,地方政府用优质资产臵换部分不良贷款。

(四)加强新增贷款质量监测管理,严控新增不良贷款,联社风险管理部门使行实时监控新增贷款质量变化情况,按月下发新增贷款风险提示,对新增贷款风险隐患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化解新增不良贷款。

三、存在问题及建议

不良资产存量大,清收不良资产压降工作难度大,特别是以臵换的不良资产清收进展缓慢,历史包袱仍然很重。

法院执行难,信用社往往赢了官司赔了钱,致使信用社无法有效维护债权。

建议省联社及市办应出台,打包、拍卖、转让等创新清收方式的可具有操作性实施细则,满足信用社在现实工作中的缺陷。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日

推荐第2篇:农信社压降不良资产汇报材料

农信社压降不良资产汇报材料尊敬的林县长、聂常务,各位领导:自9月9日召开“改制**农商银行工作推进会”以来,我镇认真贯彻落实会议精神,按照《**县农信社压降不良资产实施方案》要求,迅速行动,精心组织,以铁腕的手段与科学的措施,推进了压降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工作。

一、搭建了清收工作平台。我镇组建了压降不良贷款工作领导小组,由镇长担任组长,镇纪委书记担任副组长,相关职能部负责人担任成员,形成压降不良贷款的攻坚合力。组织召开了动员大会,认真贯彻“改制**农商银行工作推进会”会议精神,对压降不良贷款工作进行了科学部署。

二、营造了良好工作氛围。自开展压降不良贷款工作以来,利用镇、乡两级联动,通过在农信社网点、各村(居)委宣传栏张贴不良贷款清收公告、悬挂清收横幅等方式,促使全镇上下形成了强大的社会宣传声势,为开展压降不良贷款工作打下良好的社会氛围。

三、实施了可行的工作措施。采取了分类清收措施,对不良贷款对象进行科学划分,确保压降工作成效;加强部门协调,镇纪委、派出所、信用社等各部门密切配合、统一行动,形成强大的清收合力;通过奖罚并举,对降压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对逾期未还请债务人员给予严厉的处置。当前,我镇信用社的不良贷款偏多,位居全县前列,要取得压降实效,必须以更大的魄力,更坚定的决心,更有效的措施投入到工作中。

推荐第3篇:我国农信社问题之不良资产研究

我国农信社问题之不良资产研究

摘要:不良资产问题是当前制约农村信用社发展的重大难题,也是优化农村信用社产业结构,实现农村信用社资产转营,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急待解决的问题。在农村信用社改革浪潮下,如何切实有效盘活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已成为制约农村信用社改革成败的关键。根据当前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的现状、成因及其化解对策,农村信用社应积极采取有效的方式、切实可行的方法去处置不良资产,综合治理,对症下药,才能最大程度的盘活农村信用社的不良资产,达到深化改革与发展的目的。

关键词:农村信用社 不良资产 风险 管理

农村信用社植根农村,以服务三农为宗旨,是农村经济发展的主力军,在促进农村金融发展、新农村建设过程中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是改善地方经济的中流砥柱。然而,不良资产问题却是目前制约着农村信用社发展的重大难题,也是优化农村信用社产业结构,实现农村信用社资产转营,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急待解决的问题。面对巨额不良资产,农村信用社必须加强管理,想方设法将不良资产进行有效的压降,才能使农村信用社得到更好的发展效益,只有这样农村信用社才能更好的发挥为三农服务的职能作用。为此,笔者于近期对广东省某农村信用社及其所辖网点的不良资产进行了个案研究,分析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的现状、成因及其化解对策,对其不良资产的处置方式、化解方法等进行了研究性的探讨,并通过分析包括以传统手段、与地方政府合作、利用社会力量、利用信托方式等在内的处置手段,找出化解不良资产的好方法。

一、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的现状

农村信用社因长期体制不顺、产权不清、管理不规范,以及历史政策和自然灾害等多种因素的影响,致使不良资产一直居高不下,严重制约着农村信用社的经营,对信用社的发展带来风险和影响。加强不良资产的管理与化解,历来都被视为农村信用社工作的重点与难点,下面以台山农村信用社甲为例(为便于表述,这里称之为信用社甲),分析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的现状。通过调查发现,信用社甲不良资产的现状有以下特点。

一是不良贷款占比大。截至2010年12月底,信用社甲按照五级分类不良资产余额7900余万元(剔除经用央行票据置换已剥离五级分类不良资产的220余万元),占资产总额34%,其中不良贷款余额7800余万元,占贷款总额的53%,占不良资产的98.8%,其他不良资产93万元,只占不良资产总额的1.2%。

二是风险程度高。据调查,信用社甲这些不良资产中已有3100余万元形成实际损失,占不良资产总额40%,有4700余万元虽未全部损失但实际上难以收回,占不良资产总额60%。

三是时间跨度长,成因复杂,清收难度大。从调查情况看,信用社甲不良资产的产生最早可追溯到村集体分摊贷款。其后在乡镇企业、民营企业大发展时形成了相当部分的不良资产。信用社甲地处沿海地区,当地一直以来流行大蚝养殖。早在本世纪前二十多年里,信用社甲响应国家政策的号召,大力扶持三农,大搞农村经济,家家户户养殖大蚝。当时的借款绝大部分是农户联保贷款,属于信用贷款,仅用个人名誉、社会地位来作保证就能够借到款项了,无任何有价值的抵押品作保证,这也为以后演变成不良贷款,正值大蚝养殖进行得热火朝天的时候,由于天灾人祸的原因,一场海泥令即将能收获的大蚝全部覆盖,大蚝全部死亡,导致农户亏损严重,负债累累,搞养殖的农户家庭经济破产。正是由于这一特殊的历史原因,信用社甲的不良贷款是大部分是当年养蚝所遗留下来的。

四是部分不良贷款单户集中度比较高。信用社甲在最大十户贷款中,不良贷款占比较大,且单户集中度较高。

二、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的成因

不良资产的成因非常复杂,既有历史的原因也有现实的因素;既有自身的原因,也有体制的影响。除去信贷管理机制、内控制度执行不严格以及自身经营决策失误等自身因素外,信用社不良资产的形成主要源自于信用社体制的扭曲及成本收益不对称的制度安排[1]。

(一)农村信用社是农村金融体制改革成本的直接承担者

农村信用社历经多次改革,传统体制下的历史性成本积累及体制转型的新增风险给农村信用社的经营发展带来十分不利的影响。过去农村信用社直属中国农业银行管理的,当时中

国农业银行基层机构指令农村信用社发放的贷款,现在已有相当一部分形成不良贷款。行社分家时,中国农业银行又将不良贷款转嫁到农村信用社。可见,1996年以前的不良资产绝大部分可以归纳为传统体制下的沉淀成本。1999年后,因清理整顿农村合作基金会导致农村信用社接收了相当部分的不良资产。据调查,信用社甲承接农村基金会不良资产有943万元,大部分均为不良贷款,占所有不良贷款总额的12%。这是改革进程中付出的沉重代价,也是农村信用社自身经营管理不可控制的成本。在这种情形下,农村信用社不但没受到改革所带来的益处,反而成为改革成本的直接承担者。

(二)地方经济发展成本由农村信用社承担

当地政府十分欢迎农村信用社投放贷款给当地企业,因为企业发展带来了当地的税收和就业,带来了当地的繁荣发展,这是当地政府、地方经济皆大欢喜的最好局面。可一旦企业发展不顺利,农村信用社贷款遭受损失时,当地政府只能“深表同情”、“爱莫能助”。由于司法行为不规范和地方保护意识,农村信用社贷款诉讼案件胜诉率高,而执行率低,费用名目繁多,诉讼成本越来越高,依法收贷显得力不从心。同时,在企业改制过程中,地方政府出于自身利益或局部利益考虑,致使农村信用社的债权不能充分行使。最典型的例子是2008年信用社甲与某水产品加工公司借款纠纷一案(详情可上www.daodoc.com查询),该案在执行上多次通过与当地政府协调、汇报,信用社甲的债权没有全额得到实现。据统计,信用社甲因企业逃废债务形成的不良贷款达268万元,占不良资产总额的3.4%。实际上,这部分成本体现为农村信用社对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转移支付。受益的是地方经济的某些个体,农村信用社再次成为“慈善家”。

农村信用社是地方金融发展的主力军,在大力扶持乡镇企业、民营经济的进程中,农村信用社投入了大量信贷资金,部分乡镇企业、民营经济因多种原因导致关闭、倒闭,农村信用社的贷款质量因此遭受了极大的打击。而在特定的历史时期,乡镇企业是被各级政府当作政治任务而遍地开花,而开花不结果的损失最终由农村信用社来承担。目前,信用社甲不良贷款中有3150万企业贷款,占不良资产总额的40%。

可见,因体制转型和支持地方经济发展所造成的不良资产约占信用社甲不良资产的56%以上,而因自身管理原因导致的不良资产占44%以下。由于历史与现实的原因,致使农村信用社的不良资产在短期内难以消化,严重制约着农村信用社的改革与发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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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案件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以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定罪,作为刑事案件立案,加大对此类贷款户的打击力度。对于利用诈骗方式取得贷款的不良贷款户应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切实维护农村信用社的合法权益,保证农村信用社资产的安全性。

(二)与地方政府合作处置不良资产

盘活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是地方政府应尽的职责和义务,明智的地方政府不愿看到农村信用社这支支农主力军势力的削弱,从而制约当地经济的发展。因此,农村信用社要积极利用这一有利条件,积极争取地方政府参与不良资产的盘活处置。

与地方政府合作,有利于农村信用社在处置不良资产批量上实现重大突破,因为农村信用社的不良资产具有明显的行政区域性。同时,地方企业经济纠纷案件,很大程度上依赖地方政府的协调,地方政府参与不良资产的处置,具有农村信用社本身不可替代的优势。地方政府可以有效地重组土地资源,解决外部不良因素。为此,农村信用社要积极争取当地政府参与、配合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的盘活工作。

一是争取地方政府将政府的历年欠贷纳入政府财务预算中,用于偿还农村信用社的不良贷款。

二是争取地方政府帮助农村信用社盘活当地自然村的集体贷款。农村信用社争取地方政府对当地自然村的集体贷款的全面清理,应以政府名义采取拍卖林地、咸围、鱼塘、荒地、荒山的承包经营权等有效资产,强化村级水库、矿产、林地等当地村资产的市场化运作,由此所得的各项村集体收益用于对当地自然村的集体债权债务实行重组等方式抵偿农村信用社的不良贷款。

三是争取地方政府对拖欠农村信用社贷款的在职公务人员,为贷款担保的公职人员采取限期偿还措施。逾期不能还清的,争取地方政府给予停职、停岗、扣薪还贷等处罚措施。

四是争取地方政府对企业因改制造成农村信用社的贷款本息悬空的,要求相关政府事业单位采取补救措施,确保农村信用社的债权得到有效落实,并限期收回。

(三)利用社会力量委托处置不良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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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 李晓西,何德旭。21世纪中国银行业风险与防范[M]。广州:广东经济出版社,1999,78—80。

[2] 薛践实等。农村信用社加强信贷管理的思考[J]。现代金融,2001,(1)。

[3] 傅志寰。关于金融支农问题的调研报告[EB/OL]。新华网,2004。

[4] 李明贤,李显柱。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处置途径。无忧会计网,2006。

[5] 51论文网。信用社不良贷款的成因及施治措施。51论文网,2010。

推荐第4篇:不良资产管理部工作方案

衡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不良资产管理部工作方案

为了加强全县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处置清收力度,提高处置清收效力,优质高效的完成不良贷款“双降”任务,根据省联社相关文件精神,按照“专职队伍、专业清收、专门管理、专项考核”的原则,结合我县实际,经联社研究,特制订本工作方案。

一、机构及人员设置。

1、不良资产管理部,定编10人,其中设经理1人,副经理1人,专职诉讼员1人(由专职法律顾问兼),内勤1人;内设不良资产处置中心(下称处置中心),诉讼组、内勤组。处置中心主任由不良资产管理部副经理兼任,内设三个攻坚队。专职清

收人员3-6人。 攻坚队分为攻坚一队、攻坚二队,攻坚三队,每队设编2人,其中队长1人,队员由队长组聘。

二、机构职责。〈一〉、不良资产管理部:

1、负责全县不良资产的管理及日常工作;

2、制订全县不良资产管理处置及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

3、负责落实处置团队的分工、职责,建立各类不良资产管理、清收台帐;

4、负责对不良资产处置任务的分解落实并组织实施清收;

5、负责指导全县各类不良资产清收盘活和处置工作;

6、负责按规做好不良资产处置利息挂帐、抹帐的审核审批工作

7、负责指导协调系统金融债权维护工作;

8、负责汇总统计清收进度,督促各项清收工作的落实。

9、负责全县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管理清收、债权维护,依法保护信用社债权不受损失。

10、处置清收重点不良贷款,组织开展专项清收处置活动和制定专项清收处置行动方案。

11、负责向省、市资产管理中心及时报送相关报表、资料。〈二〉、不良资产处置中心:

1、负责全县不良资产处置清收的业务指导,制定措施,督促全县不良资产清收任务的完成。

2、负责诉讼组、攻坚队的日常管理,做好清收人员的业务培训,指导把握清收人员依法合规清收不良贷款。

3、落实攻坚队清收盘活任务,签订岗位责任合同,制订相关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督促、协助各攻坚队完成年度清收任务。

4、组织协调法院关系,加大依法清收力度,为全县信用社依法清收不良贷款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5、负责全县信用社不良贷款依法清收、委托清收和内部职

2 工承包清收的管理,制订相关的操作程序并组织实施。

6、积极完成联社分配的包片包社任务及不良资产管理部交办的临时性任务。

攻坚队。

1、负责本片信用社不良贷款、置换资产的依法清收和盘活。指导辖内信用社处置清收不良贷款。

2、协助不良资产管理部管理该片信用社的不良资产维权,破产改制企业的债权维护及清收。

3、协助不良资产管理部做好该片信用社抵贷资产接收、处置的调查、审批和处置工作。

4、对口做好法院相关庭局的协调工作,加大依法清收力度。

5、负责协助资产管理公司做好不良贷款按规合法清收。

6、做好不良资产管理部交办的其它临时性工作任务。〈三〉、诉讼组

1、对全县信用社上交不良资产管理部清收贷款案卷资料进行审核,确定清收方案,按管辖区域落实到队清收。

2、负责全县信用社所有诉讼案件的起诉,申请执行立案,再落实到攻坚队执行,并将案件的诉讼、执行相关信息及时录入维权系统。

3、负责做好全县信用社破产、改制企业贷款的维权,参与清算,力争最大限度减小资产损失。

4、负责处理全县信用社相关涉法方面的问题,全方位的提供法律服务,努力提高全体员工的法律知识,为联社依法经营提供法律依据。

5管理诉讼组的日常工作,协助不产资产管理部完成清收盘活任务。

6、完成不良资产管理部交办的其它临时性工作任务。

三、工作目标

不良资产管理部全年的清收盘活任务为清收盘活本息800万元,其中本金600万元,利息200万元。具体到队为攻坚一队清收本金220万元、利息70万元,合计290万元。攻坚二队清收本金220万元、利息70万元,合计290万元。攻坚三队清收本金160万元,利息60万元,合计220万元。

四、业务操作与管理 〈一〉、业务分工。

1、攻坚一队管辖糖铺、萱州、贺家、店门、祝融、师古、兴城、长江、宋桥、沙泉、福田、望峰、岭坡等十三个信用社不良贷款的盘活清收。

2、攻坚二队管辖永和、城关、白果、长青、江东、贯塘、新桥、贯底、马迹、东湖、营业部等十一个社部不良贷款的盘活清收。

3、攻坚三队专门协助、指导湖南财富资产管理公司依法合规 4 清收贷款,和管理实施内部员工承包清收不良贷款。

4、诉讼组专门负责全县信用社不良贷款依法清收的受理审查、组织材料依法诉讼,跟踪诉讼流程,负责监管执行时效。对责任贷款实施法律审查,协助不良贷款管理部出具法律审查意见书。

5、不良资产管理部可根据信用社的要求及个案情况指定攻坚队受理,不受上述区域的限制。

6、凡遇有个案被信用社因攻坚队怠于清收而投诉二次的由不良资产管理部另指定攻坚队清收。

〈二〉、案件的受理

1.案件的受理:凡信用社需交资产管理中心清收的贷款,将原始借据原件,最后一 次催收单原件,档案资料复印件,一并上交不良资产管理部,诉讼案件需同时预交法院50%的诉讼费和300元办案实际支出费用(以上费用均由法院收取,其中300元由攻坚队代收交办案庭室)。

2、不良资产管理部内勤接到信用社上报的材料后,先按规定审查,对10万元(含)以上大额和2005年(含)以后形成的不良贷款,交由部门经理按规定做好法律审查,对需落实责任追究的,由不良资产管理部出具法律审查意见书,移送相关部门追究责任后再将借据做好上划处理,录入维权系统打印申请受理案件申请表、案件流程表,资料建立案卷,移交诉讼组,由讼诉组

5 审查决定清收处置方案,再根据管辖区域到队清收。

〈三〉、不良资产管理部清收贷款范围。

1、原已交不良资产管理部清收未清收完毕的所有贷款。

2、信用社二年未收动本息的贷款可由攻坚队提取清收。

3、信用社所有需要依法清收的贷款。

4、信用社已由人民银行票据置换的贷款、抵债资产,呆帐核销贷款。

5、凡信用社所有需要依法清收的贷款必须统一归口由不良资产管理部依法清收。

〈五〉、资金管理。不良资产管理部在营业部设立独立帐户,各队(组)所收贷款本息,统一交不良资产管理部专户管理,各队(组)不得私设帐户和将公款存入私人帐户,所有公款必须即时存入专用帐户,收款凭证日期必须与存款回单日期一致,超过二天按挪用资金处理。每月20日为交帐日,对当月无业绩交帐的队每次罚款500元。

五、费用的筹措与管理 〈一〉、费用提取原则。

攻坚队(组)清收、盘活的不良贷款实行有偿服务,按收回本息计提清收手续费。攻坚队人员取消固定工资,按收回本息的比例计提工资、费用。费用按“比例提取、统一管理、包干使用”原则,上交不良资产管理部分队按比例管理使用。

6 〈二〉、费用提取标准。

攻坚队(组)收回不良贷款按照贷款五级分类的风险类型,按以下标准计提清收手续费。

1、盘活不良贷款,重新确定债权债务,完善担保抵押手续按现行信贷管理办法与贷款程序转化为正常贷款的按保全盘活利息的10%计提清收手续费。

2、现金收回正常、关注、次级类贷款本金按2%,利息20%提取清收手续费。

3、现金收回可疑类贷款本金按3%,利息30%提取清收手续费。

4、现金收回损失类贷款本金按4%,利息40%提取清收手续费。

5、现金收回央行票据置换贷款、已核销呆帐贷款按本息30%计提清收手续费。

6、现金收回破产改制企业贷款(未置换的)按本息10%计提清收手续费。

8、收回利息超过月息9‰部份按五五分成。

9、攻坚队现金收回已失诉讼时效贷款、内部员工承包清收的贷款最高可参照资产管理公司的计费标准计提清收手续费。

10、收回贷款的占用形态划分标准按该贷款上交时信用社信贷系统五级分类的占用形态确定。

7 〈三〉、费用的管理使用。

1、攻坚队(组)计提的清收手续费,实行收、支两条线,按月报帐,由不良资产管理部提供收贷、收息凭证复印件或信用社的证明,开具计费清单,交分管领导审核报理事长审批后由财务核算部统一计提和管理。

2、不良资产管理部财务费用按联社机关财务管理规定办理。攻坚队(组)的费用开支按联社机关财务管理规定由不良资产管理部经理核实,报联社分管领导审批列支。

3、攻坚队按规定比例提取的费用,由不良资产管理部设专帐、专户管理。

4、攻坚队(组)计提的费用分别按照管理费10%、工资基金50%、办公费用25%、奖励基金15%比例实行包干使用,办公费用超支的在工资基金内例支。

(1)管理费。攻坚队按收费总额的10%提取上划不良资产管理部,用于不良资产管理部的办公费、会议费、招待费、业务印刷费、电脑维护费、交通工具等,结余留用。

(2)工资基金。按攻坚队收费总额的50%提取工资基金,用于攻坚队人员包干的各类工资、福利、津贴等支出,工资实行上不封顶,下不保底。

(3)办公费用。按攻坚队(组)收费总额的25%提取办公费用,用于攻坚队办公费用、差旅费、邮电费、招待费、交通工具

8 等开支,结余留用。

(4)奖励基金。按攻坚队(组)收费总额的15%提取奖励基金,主要用于法院的办案补助、攻坚队及信用社清收工作中有功人员的奖励,由攻坚队提取上划不良资产管理部专户管理使用。

〈四〉、攻坚队与信用社费用列支的有关规定。

诉讼、执行相关费用负担划分。凡清收案件在未进入执行程序(以执行通知书送达日为准)以前的所有一切费用开支(包括予交诉讼费、招待费,差旅费、鉴定费、公告费等实际支出费用)全部由信用社据实例支;凡进入执行程序(执行通知书送达后)以后的一切费用开支全部由攻坚队(组)负担。资产盘活、破产改制等未计提费用的一切费用开支据实例支。

六、工作考核。

1、不良资产管理部经理、副经理、内勤、法律顾问按联社机关科室考核办法考核。

2、攻坚队人员工作考核由不良资产管理部按百分制考核所得分数乘以工资基金计发。

(1)、完成不良贷款盘活清收任务计60分。其中完成本金收回任务的计30分,未完成的按完成比例计分;完成利息任务的计30分,未完成按完成比例计分。

(2)、2010年以前未执结老案件执动面要达到50%计10分,未达到的每少1%扣1分,扣完为止。

(3)、2011年新受理案件(含2011年新申请执行的)动案

9 率要达100%、收回率要达30%(按受理本金)计20分。其中动案率计10分,每少1%扣1分,扣完为止;收回率计10分,每少1 %扣1分,扣完为止。

(4)、档案资料合规齐全计10分。要求新受理案卷资料合规齐全计满分,发现一个案卷不齐扣1分,扣完为止。

以上方案从2011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相关规定与本方案有矛盾的以本方案为准。

二0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推荐第5篇:不良资产管理处置工作实施方案

不良资产管理处置工作实施方案

(2009-03-13 15:2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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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

不良资产管理处置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市国资委)国资[2007]______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规定以及市建设投资总公司)2005年_____月_____日与市国资委签定的《授权处置已核销不良资产责任书》的精神。为加强对已批准核销不良资产的管理,规范不良资产的处置行为,有效控制不良资产的非正常贬值,避免资产处置过程中产生新的损失,实现不良资产的价值提升,提高不良资产处置的效益。特制定不良资产管理处置工作实施方案。

一、资产管理处置工作的原则和指导思想

不良资产管理处置工作要在坚持依法处置,杜绝主观随意;坚持公开公平处置,杜绝私下交易;坚持规范处置,杜绝应收少收;坚持跟踪问效,杜绝图形式走过场的原则下,通过积极努力和扎实有效的追索,实现管理处置工作的最大价值和效益最大化,维护国有出资人的权益。

不良资产管理处置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市国资委)国资[2007]______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规定以及市建设投资总公司)2005年_____月_____日与市国资委签定的《授权处置已核销不良资产责任书》的精神。为加强对已批准核销不良资产的管理,规范不良资产的处置行为,有效控制不良资产的非正常贬值,避免资产处置过程中产生新的损失,实现不良资产的价值提升,提高不良资产处置的效益。特制定不良资产管理处

置工作实施方案。

一、资产管理处置工作的原则和指导思想

不良资产管理处置工作要在坚持依法处置,杜绝主观随意;坚持公开公平处置,杜绝私下交易;坚持规范处置,杜绝应收少收;坚持跟踪问效,杜绝图形式走过场的原则下,通过积极努力和扎实有效的追索,实现管理处置工作的最大价值和效益最大化,维护国有出资人的权益。

二、资产管理处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分工

不良资产的管理处理在市城投公司和彭富公司的资产审核中心的统一部署、监督、指导下开展工作。

资产审核中心由财务、资产管理、评估、法律等相关人员构成,总裁由成投公司总经理______担任,其他人员为中心成员,其主要分工是:资产管理人员负责具体不良资产处置方案的制定申报和资产处置追索的实施;财务管理人员负责不良资产处置方案和相关费用的预核把关;资产评估人员负责待处

理资产的评估把关;法律人员提供资产处置前和过程的法律支持;资产处置方案的最终确定由资产审核中心集体决策裁定。

三、资产管理处理工作的方法

不良资产管理处置工作的主要方法:理顺处置单位与授权机关、处置单位与移交企业、处置单位与债务人的关系,确定追索管理的目标;明确参与资产管理处置工作人员的分工和责任,制定出切合实际、合理合法和可行的处置方案;规范操作,严把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的资产评估、产权交易、转让价格、资金到位关;突出资产处置追索的重点,兼顾一般资产的关注;循序渐进先易后难地推动资产管理处置工作的开展;谨慎而不呆板地灵活处置不良资产;效益最大化的前提下高速度高效率地处置不良资产。

四、资产管理处置工作的程序

不良资产管理处置工作展开按以下程序进行。

1、接受不良资产管理处置授权文件。

2、签定不良资产交接协议。

3、审阅不良资产,建立资产管理台帐。

4、制定不良资产管理处置方案。

5、选择具体不良资产处置预案和处置方式。

6、审核资产处置追索方案。

7、设立不良资产处置专门帐户。

8、组织实施不良资产的清理处置,建立抵债物资明细帐册。

9、处置入库物质和收益。

10、拟写不良资产管理处置意见,并做好终结资产资料的移交工作。

11、总结不良资产管理处置工作。

12、报告不良资产管理处置工作情况。

五、资产管理处置可选择的方式

〈一〉债权的处置

1、通过协商,协议原值偿还债权。

2、协议折让偿还债权。

3、实施法律诉讼追索债权。

4、与有意向的企业或个人联合追索债权。

5、原企业协议(原植或折让)回购债权。

6、实施债权转为股权。

7、原债务人以物资抵偿债务。

8、原债务人用有价证券抵偿债务。

9、实施竞拍处置债权。

10、实施民事转刑事案追索债权(适用于诈骗)。

11、风险代理处置债权(一切先期费用和风险由代理人承担)。

12、综合打包处置债权

13、终结处置。

〈二〉股权的处置

1、协议转让股权。

2、变更股权,享受收益。

3、不作变更,跟踪管理。

4、实施资产重组跟踪管理或转让。

5、收购其他股权,独立经营管理或转让。

6、实施拍卖处置股权。

7、实施股权转债权。

〈三〉实物资产的处置(含土地、房屋)

1、原企业协议回购。

2、媒体公开公告竞拍处置。

3、原地或异地资产置换处置。

4、实施资产租赁,享受收益。

5、收回后处置变现。

6、原地调研论证开发经营。

〈四〉其他资产的处理(含无形资产)

1、实施评估重置后协议现价处置。

2、实施协议折价处置。

3、实施协议转入对企业的投资。

4、实施原企业回购处置。

5、实施公开竞拍处置。

6、终结处置(指无处置收益、递延资产、待处理固定资产损失等)。

六、资产管理处置工作的实施

原债务人以物资抵偿债务。

8、原债务人用有价证券抵偿债务。

9、实施竞拍处置债权。

10、实施民事转刑事案追索债权(适用于诈骗)。

11、风险代理处置债权(一切先期费用和风险由代理人承担)。

12、综合打包处置债权

13、终结处置。

〈二〉股权的处置

1、协议转让股权。

2、变更股权,享受收益。

3、不作变更,跟踪管理。

4、实施资产重组跟踪管理或转让。

5、收购其他股权,独立经营管理或转让。

6、实施拍卖处置股权。

7、实施股权转债权。

〈三〉实物资产的处置(含土地、房屋)

1、原企业协议回购。

2、媒体公开公告竞拍处置。

3、原地或异地资产置换处置。

4、实施资产租赁,享受收益。

5、收回后处置变现。

6、原地调研论证开发经营。

〈四〉其他资产的处理(含无形资产)

1、实施评估重置后协议现价处置。

2、实施协议折价处置。

3、实施协议转入对企业的投资。

4、实施原企业回购处置。

5、实施公开竞拍处置。

6、终结处置(指无处置收益、递延资产、待处理固定资产损失等)。

六、资产管理处置工作的实施

根据市公司与市国资委签订的《授权处置已核销不良资产责任书》中关于

“__________________”的要求,彭富公司将不良资产的管理处置工作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主要做好资产清理前的准备工作。重点是调整人员机构,充实管理处置队伍,做好人力准备工作;调整资料柜、微机存储器、车辆物资仓库等,做好领受任务的物资准备工作。

第二阶段主要做好资料的审阅、初期评估论证、计划方案制定等工作。经过对移交资料的审阅整理,将不良资产区分成重点追索处置、一般跟踪管理关注、先期终结归档三大类型,为清理处置工作打好基础。

第三阶段主要做好资产管理的实施工作。清理处置工作展开后,资产管理处置人员将依据单项资产处置计划或方案,按照资产处置工作程序,选择切实可行的资产追索处置突破口,采取各种有力处置措施和手段,确保重点追索、资产变现目标的实现;确保国有资产的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确保国有资产的权益得到维护、确保资产清理处置收益最大化。

第四阶段主要做好资产管理处置的总结报告工作。一是做好不良资产的终结归档工作;二是做好不良资产管理处置的总结工作;三是做好不良资产管理处置的分级报告工作。

七、资产管理处置工作的要求

1、要统一认识,加强对不良资产管理处置工作的领导。

2、要严密组织,合理安排好资产管理处置工作计划和方案。

3、要突出重点,规范操作,狠抓资产管理处置工作的落实。

4、要广开思路,不断创新,拓宽处置渠道,努力实现资产处置工作的最佳收益。

推荐第6篇:农信社贷款管理工作总结

农信社贷款管理工作总结

农信社贷款管理工作总结

农信社贷款管理工作总结

贷款是农信社的主要资产,贷款管理直接关系着资产质量高低和资金效益好坏。因此,搞好贷款管理,提高管理效果,合理规避资金风险,以便有效支持当地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全面构建和谐社会,实现信贷资金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最大化,是农信社追求的目标。

“五个”坚持清思路

坚持正确投向,合理发放贷款。农信社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及宏观调控政策,不断调整和优化贷款投向,合理发放贷款,严禁向国家禁止、限制及目前投资过热的行业和项目发放

贷款,严禁向风险集中程度高、超出自身管理和风险控制能力的业务领域发放贷款。

坚持立足社区,支持县域经济。社区经济是农信社生存的基础,新农村建设是其发展的机遇,支持好社区经济,服务好新农村建设,才能获得稳固的储源和优良的客户。农信社应做到小额贷款不跨社区,其他贷款不跨县,在支持好社区“三农”经济的基础上,支持县域内具有优势和特色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

坚持小额分散,扩大农户贷款面,弱化风险、站稳农村市场。农信社应在巩固现有市场和客户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灵活多样的特点,加大投放力度,增加投放密度,提高投放频率,扩大农户和社员贷款面,分散风险、站稳农村市场,为新农村建设提供有效的金融服务。

坚持放开质押、提倡抵押、控制保证,优化贷款结构。在贷款方式上,农

信社应放开有价证券质押贷款,做到随到随办,不受存贷比例限制;大力提倡抵押担保贷款,不断创新抵押担保方式,拓宽抵押物品范围;对保证担保贷款,除农户联保和小额贷款外,予以适当控制,特别是大额保证担保贷款要严格控制。努力提高抵押担保贷款占比,优化贷款结构。

坚持效益第一,加大营销力度。农信社应对县域主导产业中具有竞争优势的骨干企业,进行调查摸底和分类排队,对其中法人代表人品好、信誉高、能力强,资产负债率、贷款占资产比重较低,自筹资金占比较高,产品市场前景好,盈利能力强,对地方经济有拉动作用的优质企业,加大支持力度。积极参与市以上管理部门组织的社团放款,有选择地向大型优质骨干企业,交通、通讯、电力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城市开发项目等发放贷款,提高资金运用率,培育新的效益增长点。

“六个”严格定规范

严格贷款程序,杜绝逆向操作。农信社应严格按规定的程序办理贷款,即贷户向信用社申请、信贷员调查、信用社贷款小组审查审批、办理贷款手续。严禁违反贷款程序审批,搞逆向操作。

严格贷款条件,把好贷户准入关。农信社应对借款人提供的贷款资料进行认真审查,对以设备抵押申请贷款的予以严格控制,大力提倡房地产抵押,确保抵押物具有增值的价值。

严格贷前调查,摸清贷户底数。农信社应高度重视贷前调查。至少应由二名信贷员同时对借款人进行全面、细致的调查。对多头贷款、有逃废银行贷款行为的不予支持。

严格贷款责任,实行终身负责。农信社不良贷款余额长期居高不下的主要原因是没有真正落实贷款责任人,放款责任不清。因此,农信社发放贷款应严格落实第一责任人,小额贷款由信贷员为责任人,大额贷款由信用社和县级联社领导为责任人,并实行终身负责。

严格贷款审批,确保科学决策。各级农信社应严格执行贷款集体研究审批制度,做到集体研究、少数服从多数和决策人一票否决,按权限审批贷款,禁止不经集体研究和超权限审批贷款等违规行为,保证贷款决策的科学、民主、公正、合理。

严格贷款手续,把好资金“闸门”。农信社应严格按照《担保法》、《贷款通则》、《贷款操作规程》等法规制度的要求办理贷款手续,做到手续齐全、合法有效,避免形成无效手续,给清收带来隐患。

“八个”加强促效益

加强贷后管理,防范资金风险。农信社应彻底改变以往重放轻管的粗放经营方式,贷款发放后,信贷人员应定期深入贷户查看资金使用、生产经营等情况,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发现贷户生产经营中存在的问题要及时提出合理化建议,督促贷户改进完善,降低风险;还应及时向借款人、担保人催收到逾期贷

款,做到手续合法有效,防止贷款超诉讼时效和保证期间;对到期贷款,坚持按期收回,贷户需要时再发放。严格控制借新还旧贷款,维护借款合同的严肃性,并加强以物抵债管理。

加强档案管理,为业务发展服务。农信社应尽快实现微机联网和贷款信息电子化管理,以便各级农信社及时检查、考核贷款和查询贷户信息;建立健全客户经济档案,为客户贷款服务。农信社上级管理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对贷款挡案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发现不足及时督促补充完善。确保贷款档案的完整,有效地为信贷业务发展提供服务。

加强贷款考核,提高管理效果。各级农信社应制定贷款考核办法,分别对基层信用社和信贷人员在支农贷款和小额贷款的发放量、农户和社员贷款覆盖面、支持新农村建设的效果、信贷资产质量和内部管理等方面进行考核。及时发现考核中的问题和不足,不断完善贷款考核办法,改进贷款考核工作,提高

贷款考核和管理的效果。

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整体素质。提高贷款管理效果和信贷资金效益,必须解决目前农信社信贷人员素质较低和管理水平较低的问题。因此,加强信贷人员队伍建设是各级农信社不可推卸的责任。应将原则性和促销能力较强,业务素质较高,懂企业财务,有敬业精神和进取精神的人员充实到信贷队伍。培养和造就一支政治过硬、业务优良、作风清正、纪律严明的信贷人员队伍,为顺利开展贷款管理奠定基础。

加强制度建设,规范管理行为。农信社在贷款管理上,应遵循靠制度规范、按制度办事、依制度处理的原则,结合辖区实际,建立健全贷款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不折不扣地落实到贷款管理的全过程和操作的每一个细节。

加强社政协调,优化管理环境。各级农信社应及时主动向当地党政领导汇报工作,使其明白贷款管理的有关规定,支持农信社依法合规管理贷款;积极与

人行、银监、司法、政府宏观经济部门等沟通协调,及时了解和掌握国家新出台的金融、产业、宏观调控政策及法律法规,更好地指导和做好贷款管理工作;敦促有关部门进一步改善执法环境,加大执法力度,提高执法效果。

加强手段创新,提高管理效率。农信社贷款管理应结合当前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新矛盾,及时更新管理理念,创新管理手段,加大管理力度,提高管理效率,形成一套先进有效的现代金融企业信贷管理机制。

加强稽核监督,保障管理规范。稽核监督是农信社内部监控的重要形式,加强对信贷业务的稽核检查,有利于促进农信社和信贷人员正确贯彻国家信贷政策,提高贷款管理水平。因此,各级农信社应通过日常稽核、专项稽核、离任稽核等有效方式,采用现场或非现场稽核的方法,加大对信贷政策、信贷原则、信贷管理制度执行情况以及贷款质量和效益状况等方面的稽核力度,加强

对信贷管理人员贷款管理行为的监督,对查出的问题随时进行处理,发现重大问题的及时移交相关部门处理,提高稽核效果,增强稽核威慑,保障贷款管理机制平稳运行。

推荐第7篇:不良资产管理办法

不良资产管理办法

1 总则

1.1为进一步规范公司不良资产管理,防范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家、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1.2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和各子公司。

1.3本办法所称账销案存不良资产是指公司生产经营过程中按程序确认核准为资产损失,进行账务核销,但尚未形成最终事实损失,按规定建立专门档案和进行专项管理的债权性、股权性及实物性资产。

1.3.1债权性资产包括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预付账款、应收票据、短期债权投资、长期债权投资等。

1.3.2股权性资产包括长期股权投资和短期股权投资等。

1.3.3实物性资产包括存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工程物资等。

1.4本办法所称事实损失是指公司有确凿和合法的证据表明有关不良资产发生了实质性且不可恢复的灭失,已不能给公司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流入。

1.5账销案存不良资产的管理主要包括不良资产的日常管理和维护,清理清收和处置,账务核销和销案等。

1.6本办法中“以下”含本数,“以上”不含本数。

2职责分工

2.1资产财务部负责公司不良资产的账务处理、账销案存不良资产的账务核销和销案、不良资产资料的归口报送等工作;负责公司股权性不良资产的申报和确认核准、日常管理和维护、清理清收和处置。

2.2机电制造分公司等各实物资产管理单位负责公司实物性不良资产的申报和确认核准、日常管理和维护、清理清收和处置。

2.3项目管理部等各债权管理单位负责公司债权性不良资产的申报和确认核准、日常管理和维护、清理清收和处置。

2.4法律事务部负责公司不良资产清收和处置过程中的法律事务指导和处理。

2.5审计办公室负责对公司不良资产的管理和销案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2.6纪委监察办公室负责对公司不良资产工作的效能监察,参与重大不良资产项目的处置方案和销案的审查和监察。

3不良资产的确认、核销及管理

3.1资产清查

3.1.1资产财务部每年定期组织有关单位对公司资产进行全面盘点清查。

3.1.2各单位在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不定期组织进行资产清查。

3.1.3根据企业改革改制的需要组织进行专项资产清查。

3.1.4根据国资委、集团公司等主管部门要求进行清产核资或资产清查。

3.1.5各单位对资产清查要全面彻底、归属清晰、账实相符、不重不漏。

3.2不良资产的认定、审批、核销及管理

3.2.1不良实物资产

1)各实物资产管理单位对清查出来的淘汰、闲置、积压、毁损、报废及边余料等实物资产形成不良实物资产明细表,不良实物资产明细表中应逐项说明形成不良资产的具体原因。

2)各实物资产管理单位牵头组织公司技术管理部门、质量管理部门、财务部门、降本办公室、纪委监察部门等人员对不良实物资产明细表中的资产进行逐项鉴定,对确定已无使用价值不需要再留用的资产,按照《不良实物资产处置审批表》(见附录A)报批。

3)由各单位或各库房根据《不良实物资产处置审批表》将审批同意纳入

不良资产管理和处置的实物资产在ERP系统中进行移库操作,实物资产转入废品库管理,因各种原因实物资产无法转入废品库统一管理的仍由原实物资产管理部门进行保管。

4)资产财务部根据审批同意的《不良实物资产处置审批表》进行账务核销。

5)废品公司、资产财务部要分别建立不良实物资产明细账进行管理。废品公司应将不良实物资产集中存放、分类保管并制作专门的名称标识,对其他部门保管的不良实物资产要跟踪查验,要确保不良实物资产账实相符。

6)废品公司要严格按照公司招议标程序对管理的不良实物资产报请处置。

3.2.2不良债权资产

1)各债权资产管理单位对清查出来的确实无法清收和收不抵支的债权资产形成不良债权资产明细表,不良债权资产明细表中应逐项说明形成不良资产的具体原因。

2)各债权资产管理单位牵头组织公司法律事务管理部门、质量管理部门、财务部门、纪委监察部门等人员对不良债权资产明细表中的资产进行逐项鉴定,必要时由法律事务管理部门进行函证或现场查证,对确定已无法清收和收不抵支的债权,按照《不良债权资产处置审批表》(见附录B)报批。

3)资产财务部根据审批同意的《不良债权资产处置审批表》进行账务核销。

4)经账务核销后纳入不良资产管理和处置的债权,除收不抵支的债权可以根据《不良债权资产处置审批表》直接销案以外,其他由各债权管理单位、资产财务部分别建立不良债权资产明细账进行管理。各债权管理单位要采取多种方式积极组织清收。

3.2.3不良股权资产

1)资产财务部对清查出来的确实无法清收和收不抵支的股权投资形成不良股权资产明细表,不良股权资产明细表中应逐项说明形成不良资产的具体原因。

2)资产财务部牵头组织公司法律事务管理部门、经济运行管理部门、纪委监察部门等人员对不良股权资产明细表中的资产进行逐项鉴定,必要时由法律事务管理部门进行函证或现场查证,对确定已无法清收和收不抵支的股权,按照《不良股权资产处置审批表》(见附录C)报批。

3)资产财务部根据审批同意的《不良股权资产处置审批表》进行账务核销。

4)经账务核销后纳入不良资产管理和处置的股权,除收不抵支的股权可以根据《不良股权资产处置审批表》直接销案以外,其他由资产财务部建立不良股权资产明细账进行管理和清收。

3.2.4各不良资产管理单位应每月核对不良资产明细账,要确保不良资产账实相符,要不定期对管理的不良资产进行自查,在自查中发现问题要及时报资产财务部进行处理。

4账销案存不良资产的销案

4.1账销案存不良资产是公司资产的组成部分,公司各资产管理部门对不良资产明细账中的资产销案要有销案证据。

4.2账销案存不良实物资产的销案证据

4.2.1不良实物资产按照公司招议标程序进行处置,应当取得已拆除、报废或变现的依据。

4.2.2其他足以证明实物资产已确实发生事实损失的合法有效证据。

4.3账销案存不良债权、股权资产的销案证据

4.3.1债务单位(或被投资单位)宣告破产的,应当取得法院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及执行完毕证明。

4.3.2债务单位(或被投资单位)被注销、吊销工商登记或被有关机构责令关闭的,应当取得当地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证明,或有关机构的决议或行政决定文件,或债务单位(或被投资单位)的清算证明文件。

4.3.3债务人失踪、死亡(或被宣告失踪、死亡)的,应当取得有关方面出具的债务人失踪、死亡的证明及其遗产(或代管财产)已经清偿完毕或确实无财产可以清偿,或没有承债人可以清偿的证明。

4.3.4涉及诉讼或仲裁的,应当取得法院或仲裁机构的相关证明文件。

4.3.5与债务单位(或被投资单位)进行重组的,应当取得债务重组协议及协议执行的相关证明。

4.3.6其他足以证明债权、股权资产已确实发生事实损失的合法有效证据。

4.4账销案存不良资产的销案程序

4.4.1不良实物资产按照公司招议标程序进行处置的,资产财务部根据处置审批文件及相关销案证据直接进行销案。

4.4.2收不抵支的债权、股权,资产财务部根据《不良债权资产处置审批表》、《不良股权资产处置审批表》及相关情况说明和销案证据直接进行销案。

4.4.3有证据足以证明不良资产已确实发生事实损失的,各不良资产管理单位提供合法有效的销案证据,牵头组织公司法律事务管理部门、经济运行管理部门、技术管理部门、质量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审计部门、纪委监察部门等人员对损失原因进行分析,对相关销案证据进行审查,形成不良资产销案建议意见,按《不良资产销案审批表》(见附录D)报批,资产财务部根据审批同意的《不良资产销案审批表》及相关证据文件进行销案。

4.5资产财务部应根据国资委、集团公司要求报送账销案存不良资产有关报表及报告。

4.6各不良资产管理单位对账销案存不良资产的销案情况要建立档案进行管理。

5不良资产的监督及责任追究

5.1审计办公室、纪委监察办公室负责公司不良资产的监督检查和效能监察。

5.2审计办公室、纪委监察办公室在监督检查和效能监察中发现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报公司按程序审批后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6附则

6.1本办法由资产财务部负责解释。

6.2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不良资产管理办法》、《账销案存资产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推荐第8篇:不良资产处置

我国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处置方法

(1) 诉讼追偿。

司法诉讼是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维护国家金融债权的最后屏障,也是经济活动中追索债务最常用的手段。有些企业经营困难,但并不表明丧失完全的还款能力,有的依靠其自身的经营收入还有一定的偿债来源,但一些企业无视信用,利用各种借口拖延归还,利用各种手段逃债务。通过起诉追索债务,能加大对债务人履约的力度,同时也可以避开国有机构处置不良资产需要履行的烦琐的报批手续。

(2) 资产重组。

资产的重组包括债务重组,企业重组,资产转换和并购等,其中债务重组包括以资抵债、债务更新、资产置换、商业性债转股、折扣变现及协议转让等方式。其实质是对债务企业做出债务重新安排,有的在还款期限上延长,有的在利率上做出新的安排,有的可能在应收利息上做出折让,有的也可以在本金上做出适当折让。对债务人进行资产和债务重组,是资产管理公司在不良资产处置中大量使用的一种方式。

(3) 债权转股权。

债权转股权,指经过资产管理公司的独立评审和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将银行转让给资产管理公司的对企业的债权转为资产管理公司对企业的股权,由资产管理公司进行阶段性持股,并对所持股权进行经营管理。

(4) 多样化出售。

①公开拍卖。

公开拍卖又称公开竞买,是一种通过特殊中介机构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和交易活动。不良资产采用公开拍卖处置方式,具有较高的市场透明度,符合公开、公正、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市场交易规则,能体现市场化原则,是当前银行和资产管理公司处置抵押资产中使用较多的方式。该处置方式主要适用于标的价值高、市场需求量大、通用性强的不良资产,如土地、房产、机械设备、车辆和材料物资等。

②协议转让。

协议转让是指在通过市场公开询价,经多渠道寻找买家,在无法找到两个以上竞买人,特别是在只有一个买主地情况下,通过双方协商谈判方式,确定不良资产转让价格进行转让地方式。它主要适用于:标的市场需求严重不足,合适地买主极少,没有竞争对手,无法进行比较选择地情况。

③招标转让。

招标转让是指通过向社会公示转让信息和竞投规则,投资者以密封投标方式,通过评标委员会在约定时间进行开标、评标,选择出价最高、现金回收风险小的受让者的处置方式。具体有公开招标转让和邀请招标转让两种。该处置方式适用于标的价值大,通用性差,市场上具有竞买实力的潜在客户有限,但经一定渠道公开询价后,至少找到三家以上的投资者。

④竞价转让。

竞价转让是指通过一定渠道公开发布转让信息,根据竞买人意向报价确定底价,在交付一定数量保证金后,在约定时间和地点向转让人提交出价标书和银行汇票,由转让人当众拆封,按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受让人的处置方式。该处置方式适用于处置资产市场需求差,竞买人很少,拍卖效果不佳或依法不能拍卖,又不适合招标转让的各类资产,包括债权、股权、抵债实物资产的转让出售。

⑤打包处置。

打包处置是以市场需求为出发点,按照特定的标准(如地域、行业、集团等),将一定数量的债权、股权和实物等资产进行组合,形成具有某一特性的资产包,再将该资产包通过债务重组、转让、招标、拍卖、置换等手段进行处置的方式。它适用于难度大、处置周期长的资产。打包处置分为两大类:一是债务重组类打包处置。二是公开市场类打包处置。

⑥分包。

分包是指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将其所拥有的部分资产,以签订分包合同的形式委托给承包人,由承包人负责经营或代为追偿债务的一种行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接收不良资产的数额巨大,不良贷款客户又分散在全国各地,以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有限的人力难以对所有不良资产进行及时地处置。为了减少处置成本,加快对不良资产进行处置金融资产 1 管理公司需借助社会的力量,采取分包手段来实施对不良资产快速有效的处置。

(5) 资产置换。

资产置换是指两个市场主体之间为了各自的经营需要,在通过合法的评估程序对资产进行评估的基础上,签订置换协议,从而实现双方无形或有形资产的互换或以债权换取实物资产及股权的行为。目前资产置换大都发生在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之间,非上市公司通过与上市公司之间的资产置换,实现间接上市的目的,并通过上市公司所具有的连续融资的渠道来实现自身的发展。 6) 租赁。

租赁是指在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出租者通过采取契约的形式所出租的财产按照一定的条件、期限交给承租者占有、支配和使用承租者向出租者交纳租金。租赁终止时,承租者将财产完整地返还给出租者。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资产的最终目的是收回现金,但在实际处置过程中,经常会收回一些非现金资产,其中包括机器设备等生产要素,也会出现取得企业所有权的情况。

(7) 破产清偿。

破产清偿是指债务人依法破产,将债务人的资产进行清算变卖后按照偿付顺序,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所得到的偿付。企业破产是市场经济的必然产物。一些企业由于经营不善或不能适应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调整的需要,造成资不抵债,不能偿付到期的债务,企业继续经营无望,对这样的企业进行破产有利于整个社会资源配置效率的提高。然而对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来说,采取破产清偿的办法是不得已的办法。

2 我国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处置方法的弊端

(1) 诉讼追偿。

依法起诉的债务追偿,自始至终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资产的重要手段。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不良贷款自身的特性、企业恶意逃废债、地方保护主义等原因的影响,诉讼项目的执行效果差强人意。

(2) 资产重组。

优质企业对劣质企业进行收购兼并等多种形式的资产重组也可以化解部分不良资产。但在现实中,国有企业重组大多是政府撮合,政府作为资产所有者,指定买卖双方,并倾向于把亏损严重,改造前景不好的企业推向市场,但又不愿“低价甩卖”,使得产权交易市场冷清。

(3) 债权转股权。

债转股方式理论上可以实现国企业脱困和迅速处置不良资产的“双赢” 效果,但是在实践中却存在一定的局限和障碍。债转股的局限性主要表现在:首先,对象要求苛刻。其次,实际效果并不显著。一方面,许多企业为了卸包袱,往往竭力想挤进债转股的行列,一旦进入“债转股名单”,就迫不急待地按有关文件停止支付贷款利息,却迟迟不办理新公司注册手续,或未转变成为新股权结构的规范公司制。另一方面,债转股要照顾国有企业的实际困难,影响了资产管理公司实现其既定目标。再有,资产管理公司在债转股企业中难以行使其股东权力。

(4)多样化出售。

这类方式的最大的缺陷在于不良资产的估价。按照国际惯例,不良债权资产的定价方式无非有三种:按市价、按面值、按固定折扣率。国外在划转不良资产时通常以市价或固定折扣率进行,这两种方法在操作时注重的是不良资产的实际状况,这必然意味着被剥离银行要承担部分损失。我国资产管理公司是以不良资产的账面价值收购的。

3 我国资产管理公司处置方法面临的共同问题

(1) 市场问题。

我国市场体系不发达,难以配合资产管理公司的运作,这是许多处置方式难以高效运作的共同障碍。我国的市场体系虽然经过改革开放20年的发展,但与发达国家市场体系相比仍然存在不发达、不规范、市场规模小、市场容量小、信息面窄、流动性差、金融手段创新受限制等问题,这些将会阻碍资产管理公司债转股、资产证券化、重组、出售等手段的实施。

(2) 道德风险问题。

引起道德风险的原因有: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委托人和代理人的利益不一致和经济环境的不确定性。从国有商业银行来看,成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其剥离的不良资产,被商业银行看作是彻底免除自己贷款责任的良机。银行从过去的责任中“解脱”出来后,由此也放弃了资产剥离之后应承担的管理和配合责任。而且,我国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是按账面价值收购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而不论其本身的市场价值。这将使国有商业银行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尽可能多地将不良资产剥离给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从债务企业来看,当前债务负担重,内部运行机制不力,极有可能将不良资产的处置当作是最后一顿免费的晚餐,失去还款的积极性。而企业主管部门、地方政府又往往站在企业的角度。这有可能会使整个社会的信用观念进一步恶化,有钱也不还,千方百计逃废债务和转移资产的现象更为加剧。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自身来看也存在道德风险,不良资产处置中的道德风险对金融风险的影响很大。如果不能有效地防范道德风险,反而会导致国有资产的流失。

我国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及管理途径

近年来,我国政府高度重视国有商业银行治理不良资产的工作,并作为银行监管工作的重中之重。与此同时,国有商业银行实现了不良贷款余额和占比的“双下降”,但效果不是很明显。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资产质量是银行的生命线,国有商业银行居高难下的不良资产已成为制约国有商业银行改革和发展的痼疾,也是影响我国经济金融健康运行的一个重大隐患。因此,必须积极探索有效的国有商业银行资产管理方法,以加快治理不良资产的步伐。

一、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基本现状

目前,我国四大国有商业银行贷款余额仍然占据国内银行市场70%以上的市场份额,但巨额的不良资产比率,严重地影响着其经营效益。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具有余额高、占比大、消化难等特点。

截至2002年底,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按五级分类口径的不良资产余额高达16000亿元左右,平均比例占到25%。各家银行分别披露其不良比例或下降比例:建设银行境内分行不良贷款余额为2678亿元,比年初减少了210亿元,不良贷款率为15.36%,比年初下降3.99个百分点;工商银行不良资产率25.52%,比年初下降了4.26个百分点;农业银行境内分行不良资产率下降4.7%;中国银行不良资产下降到22.37%,同比下降5个多百分点。

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结构呈现三个特点:一是人民币短期贷款中的不良资产高于中长期贷款;二是人民币贷款中的不良资产占比高于外币贷款;三是商业银行内部各地区、各行之间不平衡,普遍存在中西部地区银行不良占比高、东部沿海地区银行不良占比相对较低的状况。

按照我国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时所作出的承诺,2005年我国要完全放开外资银行的人民币业务,2006年放开金融准入和市场竞争,在对外开放经济条件下,面对激烈竞争,加快不良资产处置,全面提高资产质量便更为紧迫。因此,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双降”迫在眉睫。

二、导致不良资产的主要成因

银行不良资产形成原因很复杂,相关因素很多,主要成因可概括为三个方面:一是政策因素。如原有投资体制的弊端,地方政府对银行的行政干预等。二是银行因素,银行自身的产权,公司治理结构和经营管理不善。如忽视科学决策,片面追求市场份额、规模效益,信贷管理上的内控机智不健全、缺乏必要的风险约束机制等等由此造成一些信

3 用风险、道德风险、投资失误等,极大地损害了国有商业银行的资产质量。三是企业因素,如企业的投资决策失误造成的大面积亏损、企业改制过程中银行债务的悬空和逃废等。实际上,这些造成不良资产的原因常常是密切相关、共同作用的。从本质上看,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主要是由于对国有企业发放的带有隐性财政补贴性质的贷款造成的。随着上世纪90年代国内由卖方市场向买方市场的转化,国有企业出现大面积亏损,企业高负债和软预算约束的制度环境下,企业的亏损便直接转化为银行的不良资产。而在90年代后期国内需求明显不足,国有企业的经营陷入了困境,不断增加的巨额不良资产已逐渐成为国有商业银行面临的严重挑战。因此,专家分析指出,企业的产权结构和政府角色定位是解释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成因的第一变量,可解释现有的银行不良贷款的70%;银行自身经营管理不善则是第二变量,解释银行不良资产剩下的30%。

三、处置不良资产的制约因素及难点

(一)从外部环境看

1.社会信用环境不佳。目前我国社会信用观念和信用制度十分薄弱,部分企业法人或自然人信用观念淡薄,认为银行的资金是国家的资金,往往将贷款挤占挪用,或利用改制、破产、兼并、多头开户等手段千方百计逃废银行债务。一些地方政府也没有完全摆正在市场经济活动中的位置,过多地干预经济活动的现象依然存在,不少官员缺乏大局观念,只考虑地方、部门利益而置银行于不顾,暗地里为企业逃废银行债务开绿灯、充当保护伞。同时,由于存在一定的法律制度障碍,致使依法惩处、打击不力,助长了“失信毁约”的蔓延。

2.授信企业缺乏现实偿还能力。目前,国有商业银行中的大部分授信企业都形成于计划经济时期和经济过热时期,承受市场风险能力很差,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这些企业中的许多企业由于经营机制不活、管理水平低下,历史包袱过重、生产工艺落后、产品质量低劣等原因,经营效益持续大幅下滑,无力偿还债务。即使有的贷款有抵押资产但由于是企业职工生存的主要来源,若依法清收,来自各方面的压力较大,难以执行。

3.银行间无序的竞争。银行间的不规范、不公正竞争,为一些授信企业骗取银行贷款、蓄意逃废债务提供了赖以生存的社会空间,使多头开户、多头贷款、重复抵押、虚假担保、贷款不还等不正当行为屡禁不绝,严重损害了银行的利益。

4.相关费用标准过高,银行和企业难以承受。一是抵押登记费用高,使一些企业在办理抵押贷款中没有足够的资金办理各种手续,造成无效抵押或抵押物不足值。二是资产讦估费用高。三是抵贷资产接收、处置过程中,相关费用太高,商业银行难以承受。四是重复纳税。银行在信贷活动中,按照权责发生制已经按规定缴纳了相关税赋,但在抵贷资产接收和处置时银行还需要再次缴纳占抵贷物资标的额3—5%的税金。

(二)从银行内部来看

1.国有商业银行管理体制不利于信贷资金安全运行。如各国有商业银行总行为一级法人,一级以下分支机构无法人资格,而具体的信贷资产运作大都是在

一、二级以下分支机构完成,这样就形成贷款发放过程的责、权相分离。

2.自身消化不良资产能力有限。近几年,国有银行通过剥离和清收、盘活、核呆,一部分不良资产得到了有效处置,但仍有大量的政策性不良贷款损失和自身经营性不良贷款遗留在国有商业银行内部,且多是收回无望的损失类贷款。

4 从国有商业银行的盈利状况来看,要消化如此之大的历史包袱难度很大,需要一个较长的过程,何况还有新的不良资产在不断产生。

3.不良贷款治理缺乏有效手段。目前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治理所采取的手段基本局限于盘活、清收、重组、核呆和扩大贷款总量等传统手段,仅靠这些手段已不足以解决国有银行的不良贷款问题。第一,受自身财力所限,呆坏账核销无法作为处置占比过高的不良贷款的主要途径。第二,盘活、清收、重组一般只适用于那些具有一定还款能力或具备再生能力的企业,而对那些完全失去再生能力的企业的不良贷款,并不是有效的处置手段。第三,在拓展增量市场上,由于受市场资源、授信条件等各方面因素的制约,各商业银行特别是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基层商业银行新增贷款十分有限,贷款总额扩张对不良贷款率下降的稀释作用不明显。

4.内部管理缺陷导致对不良贷款控制乏力。一是风险评价体系不完善。商业银行现行的贷款风险评价体系定性、静态、局部的分析多,定量、动态、全局分析少,难以对贷款风险作出科学准确的分析判断,无法确保借款决策的正确性和安全性。二是贷款管理机制落后,自我约束力不强。擅自放宽贷款条件,重贷轻管,重放轻收、贷后管理不严、对造成信贷资产损失的责任追究不力等问题时有发生,导致不断产生新的不良贷款。此外,借新还旧技术转化也掩盖了贷款的真实风险。特别是一些基层行为完成压缩不良贷款和收息指标等要求,办理借新还旧手续,甚至人为地调整数据,从而掩盖了贷款的真实风险,贷款在企业的长期周转使用中逐步损耗,最终变风险为损失。

5.信息不对称,造成贷后管理的漏洞。面对复杂变化的社会,没有深入企业进行贷后跟踪,了解企业的实际经营状况而被表面的繁荣所迷惑,造成信息的误导,陷入了被动局面。

6.治理不良贷款的资源投入不足。国有商业银行现有人员素质与发展要求差距很大,合格的高素质信贷管理人员层层告缺,急需配备充实多技术、多专长、多领域的综合人才和操作人才。同时在财务费用投入上也有限,不能保障治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7.在主导思想上还仅停留于“等、看、望”。“等”就是企业停产后等破产,“看”就是静观企业如何动作,“望”就是指望每年上级行的核销政策,主动寻找压缩市场的力度不够。

四、积极探索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处置不良资产的途径与手段

商业银行不良资产问题是现代金融业发展中的一个全球性难题。20世纪80年代以来,不少国家和地区都不同程度地出现了由于不良贷款资产的激增而损害了本国的金融安全以及经济发展的现象,甚至导致金融危机的爆发。因此,世界各国政府多年来一直采取强有力措施对银行业的不良贷款资产予以处理,以维护国家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定,从而确保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由于各国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产生的原因和背景不同,各国的经济制度和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引发不良贷款资产形成的具体原因不同,因而各国在处理不良资产时,其标准或方式、方法也各不相同。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三种类型:(1)政府支持方式,即一国政府或金融监管当局对危机银行提供流动性支持,帮助商业银行处理不良贷款资产。(2)市场化方式,即银行在进行市场化处理时,既可以通过集中式——成立资产管理公司,也可以通过各家商业银行分散式来解决。(3)民营化方式,即在整顿商业银行资产负债状况、进行必要的资本重组、提高商业银行经营能力的基础上,向国内外私人资本出售银行股权。

(一)明确我国处置不良资产的目标及原则

为了化解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问题,我们国家于1994年对国有银行的政策性业务和商业性业务进行了分离,采取银行业、信托业和证券业分业经营和分业管理的原则,同时成立了四家资产管理公司。1998年财政部增发2700亿元特别国债,用于补充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资本金、并采用呆账核销等方法来化解不良资产。到2002年底,华融、信达、东方、长城等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通过公开拍卖、出售、资产重组等方法共处置不良资产1013.18亿元,回收现金674.82亿元。

人民银行监管目标是: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率每年降低2到3个百分点,2005年不良资产率达到15%以下。为此,我们首先应确立以下目标模式:一是必须确定增量贷款的优先地位,把防止新的不良贷款的发生放在首位,以便通过总量的扩大来消化存量,从而达到降低不良资产占比的目的;二是分清不良贷款的成因,分层次落实解决;三是加快金融体制改革,并根据产业特点和经济发展水平,确定符合实际的信贷投入领域与相关产业。在此目标模式下,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坚持政府政策和资金支持原则。根据国际经验教训,政府参与对处理银行不良资产至关重要,更不可避免地需要金融监管当局的参与及强有力的政策和资金支持。

2.坚持区别情况、分类处置的原则。区别对待,就是把事实呆账、随时间一同贬值的资产和预期具有升值潜力的不良资产区别开来,对事实呆账,应尽快进行处置,但责任一定要分明,防范道德风险,尽量减少由此产生的负面效应。对于与时间一同贬值的不良资产,要加快处置步伐,以控制和减少损失。对有升值潜力的不良资产,可以暂缓进行处置,特别是回收率很低的应该缓行,以待时机。

3.坚持债权人主导与宽让原则。银行的必要让步是履行支持国企改造的责任和义务,也可以摆脱一些历史包袱,因此需要实事求是的实施“宽让”;国有大中型企业是国民经济的中坚力量,曾经并将继续为国家经济建设发挥重大作用,目前一部分处于困境的企业通过改革重组,再度增强还款能力或扭亏为盈的可能性较大,要最大限度地保护银企双方的利益,探索强有力的、灵活的减让债权与债权盘活一并操作的手段。

4.坚持治标治本和防范兼顾的原则。解决不良资产,不能像割韭菜,割一茬又一茬,要有足够的能力和手段,防患于未然。同时要标本兼治,建立风险防范与监督机制,制止金融恶性竞争,并充分运用银行同业的监督作用,提高银行业自我约束和自我调控能力。

(二)借鉴国外处置不良资产经验

国外处理商业银行不良贷款资产的实际积累了许多成功的经验,为我国国有商业银行有效处置不良贷款资产提供了有益的启示。

启示之一:政府应该对商业银行不良资产重组提供全力的支持。我国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中,相当一部分是计划管理体制造成的。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处置是一项特殊的经济活动,需要有与之相配套的政策。因此国家应制定一些相应政策、为其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同时,解决不良贷款资产转换过程中的其他有关法律问题,如产权交易、债券交易以及债权证券化、股份化等方面的法律问题。

启示之二:采取集中方式处置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资产。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可将国际上处置不良资产的“好银行/坏银行”模式与不良资产分账经营有机结合起来,组建相对独立、相对集中的不良资产处置体系,专职负责不良资产的清收、重组、保全工作,构建统

一、标准、有效的不良资产处置模式,全面提升分账经营层次,实现不良资产经营的专业化、集约化。除了借助于商业银行的一般管理手段外,还要更多地吸收投资银行、风险投资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机构,以及信息资源、区域经济、技术经济、市场分析、法律救援等手段,形成管理上的整体优势。

启示之三:通过各种渠道使不良资产的债权市场化。不良贷款资产债权的市场化,就是指能够使不良贷款资产的债权进入市场交易,将不良贷款资产的债权以各种方式向债券、股票等有价证券形式转换,具体形式有:一是由政府机构或政府指定的机构,用财政债券或政府担保债券方式直接收购不良贷款资产的债权,实现债权向债券的转换。二是由中介机构收购不良贷款资产的债权,将债务进行重组后,实现债务向股权的转变。三是建立不良资产交易中心,组建有组织、有固定地点,通过集中竞价公开买卖不良资产的交易场所,实现不良资产的真正市场化运营。四是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通过谈判达成债权变股权的协议。通过这些不同的方式使不良资产债权流动起来,是解决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资产成本最小的一个基本思路。

从国际经验来看,各国政府处理不良贷款资产专门机构的目标及侧重点有所差别。有的国家强调回收率的最大化,有的国家则注重从时间上尽快地完成不良贷款资产的处理,还有的国家则把帮助企业恢复竞争力、调整结构作为主要目标。这些经验都值得我们借鉴。

(三)从国有商业银行内部,积极探索有效的不良资产处置对策

由于各行不良资产形成的原因、过程各异,仅依靠某一种手段和方式很难达到预期目的。因此,要通过多种途径,运用多种手段边清理、边处置,以加速盘活不良资产。

1.加快现代商业银行制度建设,建立明确的权责制,从体制上建立有效的风险防范机制。目前国有商业银行都是一级法人制,没有明确的授权制。在授信决策上权、责、利不清晰,存在集体负责,实际无人负责的现象,致使信贷风险不能有效控制。因此,国有商业银行应加快现代商业银行建设步伐,在国有商业银行内部,要明确一级法人及层层授权制,明确被授权人的权限、责任及利益。在权、责、利的激励、约束下,从管理上有效地控制风险,提高国有商业银行的资产质量。同时要大力加强国有商业银行透明度建设,从而有效地防范内部道德风险。

2.建立严格的不良资产清收激励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在不良资产清收中,要在人、财、物等方面给予适当的倾斜,制定出专门的不良资产清收奖励办法,对清收人员进行单独的奖罚,对有能力且在清收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敢于在物质上给予重奖,敢于在待遇上打破常规,以充分调动其工作的积极性,创造一个人人争先的工作氛围。

3.以盘活存量为立足点,下大力压缩现有不良贷款。解决不良资产问题,必须首先从盘活不良资产存量入手,运用经济、法律、行政等各种手段,多法并举,多管齐下,把已经形成的不良资产逐步压缩至可控的限度内。充分利用银行自身优势和各种服务功能,帮助企业加强经营管理,支持企业进行产权制度改革和寻求同国内外优势企业联合,通过兼并合作、债务重组、增资扩股等新路子盘活企业存量资产。要加快处置抵债资产,通过对以物抵债资产的开发、转让、租赁和拍卖变现等形式实现资产的保全。对恶意逃债、还款意识淡薄的企业,要坚决采取诉讼方式或联合制裁追索债务,依法维护银行债权安全。要充分利用国家出台的各种政策,搞好剥离、债转股、核呆工作,推动银行清理

7 消化不良资产。对无法实施改制且有濒临破产倒闭的企业,银行要依法参与全过程破产处置工作,把损失减小到最低限度。

4.创新工作方式方法,扩大对不良资产治理的可为空间。一是实行不良资产专业化经营。以二级分行为单位成立不良资产处置中心,集中辖内不良资产,组织专门人才队伍进行清收,降低经营成本,提高不良资产的处置效率。二是突破收贷范围。银行要在收贷中以保全信贷资产为根本宗旨,以市场变现难以程度为标准,以收取货币资金为上策,兼顾实物资产、票据、无形资产、知识产权等,最大限度地保全信贷资产。三是开展与资产管理公司合作。国有商业银行可考虑把一些不良贷款委托给业务手段相对灵活的资产管理公司管理。由资产管理公司采取国有商业银行难以采用的手段,包括租赁、债权转让拍卖、资产置换、债转股、资产证券化等对银行不良贷款进行治理。四是拓宽不良资产信息交流出售渠道,积极寻找国内外资源,寻找潜在的投资者、购买者和合作伙伴,加快收回资产的处置速度。

5.建立以银行为导向的企业监控机制,实行封闭贷款,活化新形成的不良资产。封闭贷款工作是在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协调下进行的,需要企业主管部门、司法部门等共同参与,积极配合,提供优惠政策,为银行监控企业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然而在当前法制不健全、行政干预突出、部门间协调难度大的情况下开辟一条银行强化权益的渠道,有利于活化新形成的不良资产。

6.加大风险准备金的预提比例,集中化解企业贷款形成的不良资产。我国自推行风险准备金制度以来已经做过多次调整和改进,目前按年初贷款余额的1%差额提取,但它与现在银行的经营状况以及信贷资产损失弥补需求上有很大差距,相对国际惯例,次级贷款按25%提取、可疑贷款类按50%、损失贷款按100%提取,也是远远不够的。提高风险准备金比例,有利于对信贷交易建立风险补偿机制,增强银行活化不良资产的能力。

7.抢占增量市场的制高点,有效扩张信贷资产总量。国有商业银行必须狠抓信贷增量市场的拓展,通过信贷资产的有效扩张对不良资产进行稀释。在新增市场中,要做到:一是在信贷的产业结构上,要把贷款配置在国内急需发展的能源、交通、电讯和主导产业上去,重点发展第一产业,调整提高第二产业,积极发展第三产业。二是在信贷资产的企业结构上,要重点扶持和发展市场广、产品优、管理严、效益好的大中型骨干企业和企业集团。三是在信贷资产的规模结构上,要控制贷款集中程度,大额贷款与小额贷款保持合理比例。四是在信贷资产的区域结构上,信贷资产质量必须重点在经济发达地区,适当兼顾不发达地区,要通过资源技术互补,发挥优势,提高效益和利益,合理共享的经济手段来促进和带动不发达地区的经济的发展。五是要紧抓市场热点,稳步发展消费信贷。

8.完善信贷管理机制,有效控制贷款风险。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治理必须加强风险管理,构筑一个安全、流动、高效的管理平台。一是完善授信风险机制。在贷前、贷中、贷后三个业务环节中实行分段管理,职能分开,相互独立、相互制约,强化贷款项目的调查评估工作、贷后跟踪管理以及后评价制度,集体审批决策要有权、有责、有科学性。二是完善信贷资产质量动态监测体系,建立风险预警系统。如信贷风险预警台账等,一旦贷款进入预警范围内,则提示信贷员要高度关注,采取各种有效措施防止信贷风险发生。三是全面推行五级分类,统一不良资产质量统计口径,防止因统计口径不一出现监管真空。四是加快信贷人员队伍建设,实现信贷人员集约化管理。

加速银行不良资产处置的政策建议

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如何有效防范化解不良资产一直是国际银行界遇到的不容回避的世

界性难题。对正处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我国银行业来说,加速处置不良资产只有从政府、银行、企业特别

8 是国有企业改革着手,才能取得实效性和标本兼治的成果。

一、充分发挥政府在银行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的基础作用

1.深化体制改革,增强宏观调控能力,防止宏观经济大起大落。我国不良资产的制度性特征表明,深化体制改革,确保经济发展质量是有效防范和处置不良资产的前提条件。事实上,银行经营中最担心的就是宏观经济的大起大落。这一点,我们可以从亚洲金融危机发生前后,泰国、韩国、新加坡不良贷款的变化中得到清晰的观察。所以,我们在深化改革过程中,要吸收借鉴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市场经济建设的成功经验,不断增强宏观调控能力,提高宏观决策的准确性和预见性。

2.营造不良资产处置的良好外部环境。首先,要依法规范政府与银行的关系。目前情况下,要着力改变国有商业银行的重大事项均由政府官员和银行党委决定的现状,真正发挥董事会在公司治理中的应有作用。其次,对于银行不良资产处置这种特殊行为,必须建立一部专门的《金融不良资产处置法》,以规范不良资产处置工作,为不良资产处置提供专业化服务。同时,要制定实施《贷款法》,做到依法治贷,实现贷款行为法制化。最后,要大力改善社会信用环境,避免企业逃废债行为。

3.培育不良资产交易市场,促进不良资产流通。一方面放宽民间资本的市场准入,允许民间资本加入处置不良资产的业务中来;另一方面开拓国际市场,引入国外战略投资者。同时,在企业产权交易的基础上,逐步建立包括银行不良债权在内的各种形式的债权交易市场,增强债权的流动性。其中要解决的关键是不良资产的定价问题。因此必须加强不良资产评估体系建设,提高评估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二、着力提高商业银行主体处置不良资产的能力

1.盘活存量,下大力气压缩现有的不良贷款。解决不良贷款问题,必须首先从盘活不良资产入手,运用经济、法律、行政等各种手段,多管齐下,把已经形成的不良资产逐步压缩到可控的限度内。为此,要积极抓住地方经济向好的时机,加快处置抵债资产,通过对以物抵债资产的开发、转让、租赁和拍卖变现等形式实现资产的保全;要在大力支持重点工程、重点项目建设的同时,借机寻求地方政府的支持,将商业银行与债务人的双边谈判变成有政府部门、行使政府部门职能的投资公司等多方介入的谈判,解决历史遗留的不良资产问题;要充分利用银行自身的优势和各种服务职能,在缜密的市场调研基础上,把实际风险控制放在首位,积极与债务人合作,采取有张有弛、放水养鱼的清收化解策略。同时,努力帮助企业加强经营管理,支持企业进行产权制度改革和寻求国内外优势企业联合,通过兼并合作、债务重组、增资扩股等新路子盘活企业存量资产;要着力挖掘银行内部潜力,通过制定不良资产清收奖励办法,集中一切资源,动员一切力量抓清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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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防范增量,有效控制信贷资产风险。各种非市场因素和银行自身因素都对不良资产的形成有重要影响。因此,我们在探讨银行经营体制改革的同时,应同时强化金融创新,立足于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能力的提高,开发、运用现代化的信用风险管理工具。其中,信用衍生品是管理、分散和再配置信用风险的有力工具,它的存在能改变银企双方传统的借贷关系,增加银行贷款后的管理灵活性。若借款企业出现信用危机,商业银行可以启动信用衍生品的交割,通过信用衍生品市场将不愿承担的风险转让出去,实现重新配置,从而较好地抑制借款企业的道德风险。

3.创新不良资产处置的手段。

(1)要创新不良资产处置的机制。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对不良贷款处置普遍采用风险资产管理的模式。对此,我们可以从金融混业经营的视野,将国有商业银行改造为金融控股集团公司,下设一个控股的股份制银行和一个全资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将银行不良资产从内部分离出来,交由全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进行专业化经营,同时赋予其相应的投资银行职能,并充分利用国家给予资产管理公司的优惠政策,逐步实现与外资投资银行的合作,处置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

(2)加大市场化处置不良资产的力度。一是强化不良资产经营理念,改变过去将不良资产仅看作包袱的做法,发掘不良资产的真实价值并通过各种市场运营手段提高其真实价值,使板结的不良资产重新流动和活化,产生新的现金流。同时,实现由“以资产为中心”向“以客户为中心”的转变,将不良资产的处置与不良客户救助有机结合起来,实现银行与客户的共同发展。二是加强打包、招标、委托经营、拍卖、资产推介等市场化处置方式的总结和推广运用,在内容和形式上不断丰富和创新,进一步扩大和提高市场化处置的效果。三是加强与资产管理公司的合作,充分运用国家给予资产管理公司的特殊优惠政策,探索实体投资、债转股资产处置的新方法、新途径,做好整体打包转让处置工作。

(3)积极试行不良资产证券化。不良资产证券化是西方发达国家处理金融机构不良资产的一条重要经验。其实质是将银行一系列的不良资产组合、包装,经中介机构评估测算后,以其标的资产设计为一定的证券化产品,通过资本市场发售给投资者,以达到处置不良资产回收资金的目的。不良资产证券化可以把银行不良贷款从银行账面上大规模消除,增加银行流动性,减少银行风险,提高银行资本充足率。它的实施虽然需要一定条件,但作为一种金融衍生工具创新,我们要积极探索。

4.完善商业银行贷款风险管理制度,增强自我约束能力。首先要建立完善信贷管理的组织架构、流程和分析手段,如实行扁平化管理,不断将信贷风险管理的新理念、原理、工具等通过制度化的架构,传递给一线信贷业务人员、信贷审批和控制等相关人员,使信贷人员和风险管理人员能够对授信客户的相关情况进行认真负责的调查。其次要把信贷资产风险分类作为风险控制的核心,建立一整套风险分类工作模式,完善贷款风险预警机制。再次要实行信贷垂直领导,建立银行系统严格的稽核体系,积极推动相对独立的

10 内部稽核体系,提高稽核审计的独立性、频率和质量,并从严追究高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最后要培育和建立良好的信贷文化。信贷决策归根到底是人对人做出的判断,只有健康的信贷文化,才能使信贷人员尽职调查,才能使各项规章制度落到实处,才能形成共同的风险管理价值观和行为模式。

三、深化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改革,重塑银企关系

1.加快企业改革速度,提高企业的资本金实力。近几年,我国企业的资本金实力虽然经过改革有很大的改善,但就市场经济的规律而言,总体比例依然较低。在企业间接融资占主导地位的情况下,企业资本金比例较低可能带来的第一个问题就是向银行借贷的杠杆率较高,杠杆率较高就意味着企业自身承担的风险比较小,而银行承担的风险比例相对比较大。因此,只有加快企业改革和成长,引导企业坚定不移地走规范化破产、鼓励兼并、减人增效的路子,积极推进企业的资本重组,解决效率不高、规模偏小问题,不断提高企业资本金比例,完善资本金补充和自我积累机制,银行贷款的风险才可能减少。

2.切断国有商业银行与国有企业之间的必然联系,使两者分别成为真正的市场竞争主体,并建立商业化的债权债务关系。在我国,国有商业银行与国有企业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并不是西方市场经济中那种意义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充其量只能是一种“事后的”(ex post)债权债务关系。因此,我们只有同时深化国有企业的产权制度改革,真正建立起“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和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层、监事会各负其责的规范法人治理结构,过去扭曲的银企关系才会回归正常,银行作为企业债权人的约束作用才能强化,银行不良资产问题才可能彻底根治。

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的若干问题思考

]在我国,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不良资产问题逐渐成为经济界的一个焦点,它已成为影响我国经济健康平稳增长的一个毒瘤,对经济稳定增长造成严重威胁。本文通过分析我国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的含义和变动情况,对我国商业银行处置不良资产提出了新的展望。

[关键词]不良资产 现状 处置

作者简介:宋丽(1978-),女,汉族,法学硕士,助教,辽宁省渤海大学商学院,主要从事金融法和商法方向的研究工作。

一、不良资产的涵义

广义上的不良资产是指银行在资产业务中,经营资产风险超出预先估计,造成部分或全部损失的资产。银行在信贷业务中,按期收回本金、利息的贷款称为正常贷款;相反,银行发放的各类贷款中,借款方面由于种种原因不能按约定的期限偿还全部或利息,造成银行损失这类贷款,称为狭义上的不良资产、不良信贷资产或不良贷款。本文所探讨的是狭义上的不良资产。

我国传统的贷款质量四级分类管理方法,是以贷款是否逾期及逾期时间的长短为主要标准对贷款质量进行分类,具体分为:正常贷款、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和呆账贷款,后三类贷款合称为不良贷款。国际通行的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管理采用以风险为基础的分类方法,即把贷款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贷款,后三类贷款合称为不良贷款。

二、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变动情况

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产生自1984年-1988年,据业内人士估算,这段时期内大多数年份不良资产比率在10%以上,到1988年接近15%,不良资产总量接近2000亿元。1989年-1994年,是不良资产的急速膨胀期,这一时期国内金融秩序较

11 为混乱,该时期末的不良资产总额达到了1 万亿元,“大金融”逐渐转变为“虚金融”。也就是在这个期间的1992年,国家控制金融的成本首次超过收益,迫使我国启动更深层次的金融体制改革。2001年至今,是不良资产的净下降期,由于1999年之后四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成立,以及2003年12月16日汇金投资公司的成立,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数量。2004年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15751亿元,不良贷款率为15.57%。而中国银监会于2008年10月27日公布的数据显示,2008年第三季度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11173.8亿元不良贷款率为7.35%。虽然四大行的不良资产状况与往年比有较大改善,但跟国际水平相比尚有差距。据调查,西方国家银行不良资产一般在5%以下,目前世界排位前100名银行的不良资产率大约为2%至3%。

三、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的建议

(一)加快不良资产处置效率,增加商业银行资产收益

不良资产处置的速度是关键问题,效率提高就会减少不良资产的继续损失,这就要求我们不管是政府还是个人都要在这个问题上下功夫。要增加不良资产的宣传力度,程序保证和相关人员等问题的解决,提高交易速度。不良资产处置要有日程表,而且这个日程表应该得到有效执行。如果投标人预期他将要花几年的时间来投标、竞标、购买和交割的话,他就不愿意出个好价钱,这会给他的投标积极性、投标价格带来负面的影响。

(二)加强法制建设,对不良资产监管

在不良资产处置环境中,要有一个公正、透明的司法程序作保障。这样投资者就可以预期能够通过诉讼的方式取回更多的不良资产,中国银监会主席刘明康表示,如果诉讼公开透明的话,投资者就可以通过诉讼拿到更多的回报,得到有效的变现,这样投资者也就可以出更高的价钱。我国不良资产处置问题处于刚刚起步的阶段,要想取得良好的效果最好的方法是出台行之有效的法律保证,这样在更加发展的不良资产处置的网络平台、行业内平台等都会有一个良好的保证,也会加强财政相关部门的监管措施。

(三)对国有商业银行进行改革

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从专业银行向商业银行转制,我国才几年的时间,由此形成扭曲的或相悖的经济、金融、法律、社会、民事环境,使银行的商业化、贷款的市场化、交易的诚信化原则不能真正贯彻始终。银行的贷款不得不围着政府的指挥棒或利益导向转,不良资产日积月累,经多年的“滚雪球”而形成积重难返、尾大不掉的。这是一个漫长的问题,不是一下子就能够建立起来的。还需要在具体的实践和考核中经过试验才能推广。但最终目标会是:在解决历史形成的不良资产的同时,要切实转换国有商业银行的经营机制,建立现代商业银行制度,从源头上根除新的不良资产的产生。从内部来看,要深化银行内部改革,建立和完善经营机制和风险分担机制,严格内部监督制;从外部环境看,中央银行要加强对金融机构行为的规范,依法维护商业银行的经营自主权。这样,从内外两个方面确保商业银行建立以“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为核心的新的经营机制。为了更多的责任,我相信财政部门会在积极的研究中解决这个难题。 (四)开放不良资产处置市场,加快不良资产处置交流

从国际经验来看,开放不良资产处置市场、将不良资产的处置置于统一的国际市场中,几乎是世界各国处置不良资产的共同特点,我国资产管理公司也在2001年末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向国外金融公司打包出售不良资产,但规模不大。面对逐渐逼近的国外银行的竞争压力和数额庞大的不良资产,开放我国不良资产处置市场,引进外资加快我国不良资产的处置进程,已成为必然之举。但政府应该在此项方案中把握好轻重,避免中国出现由于资产变卖以来的更大的危机。合作变成双赢的模式,目前我国的多家商业银行纷纷在外国上市,离不开和外国银行的多方面的资产方面的合作,如果投资能让双方都获得利益在另一种程度上也建立了不良资产处置的新发展。

(五)预防美国次贷危机的中国重演

美国次贷危机产生给我国以致全世界带来巨大启示,次贷危机使我们看到,在全球经济、金融体系联动性不断增强的背景下,风险在金融市场各个子系统之间,以及国际金融市场之间的传导效应已经大大地增强。我国商业银行应该认真研究金融市场的变化及对监管带来的挑战,借鉴经验教训,完善我国金融监管体系,建立良好的信用体系。应该做到,一是注意金融市场的安全性,注意在发展个人信贷放出的安全性;二是金融监管应当随着市场的发展而不断调整和优化,要进一步加强监管的协调,三是国家相关方面应该对国内外市场做出迅速反应,实时采取财政政策保证利率汇率的稳定性。次贷危机形成原因从美国来看,在经济高速发展的情况下,容易引发次贷危机,如果经济一旦出现不稳定必然发生次贷危机。我们应该积极预防,避免经济下滑而产生资不抵债的次贷危机。

12

国有商业银行如何创新处置方式

在国有商业银行改制与上市的过程中,最大的问题无疑就是不良资产问题,这已成为商业银行各项业务经营中的“最短的那块板”。与此同时,不良资产处置面临边际成本不断上升、边际收益不断下降的局面。商业银行,特别是国有商业银行创新处置不良资产的问题,成为新一轮处置金融不良资产的重要课题。那么,国有商业银行如何创新处置方式、加快处置步伐呢?

一、组合资产打包处置

我们把不良资产打包处置界定为将一定数量的债权、股权和实物等资产进行组合,形成具有某一特性的资产包,再将该资产包通过债务重组、转让、招标、拍卖、置换等手段进行处置的方式。

1、打包处置要坚持“三个最大限度”的基本原则。即最大限度提高资产处置的净现值;最大限度提高资产的总体回收率;最大限度体现公平、公开、公正和择优、竞争的原则。资产打包处置适用于单笔资产处置成本高而回收价值小、资产过于分散不利于管理和处置、单笔资产处置难度大、处置周期较长及其他适合打包处置的资产。

2、打包处置要科学组合资产包。资产打包应以处置环境、市场需求为出发点,根据债务重组和资产出让的需要,在系统分析备选资产的基础上,对具有同质性和关联性的资产进行整合,从而形成行业、地域、集团、担保人等为特征的资产包。

二、利用社会力量委托处置

商业银行将不良资产委托外部机构处置的方式即委托处置。委托处置包括打包委托处置和单项委托处置。对于单户金额较大或委托人认为需单项委托的资产,采取单项委托处置的方式;对于单户金额较小、地域分布集中的不良资产,采取打包委托处置的方式。对于单项委托处置,受托人的处置方案应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对于打包委托处置,受托人应在委托人授权的框架内处置不良资产。

三、与地方政府合作处置

与地方政府合作,有利于商业银行在处置不良资产批量上实现重大突破。因为,一是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具有明显的行政区域性;二是商业银行在战略性调整过程中,撤并了部分分支机构,对其不良资产的处置,带有典型的行政区域性;三是由于执法环节较差,国有中小型企业负债率高,企业债务的重组在很大程度上依赖地方政府的协调,甚至需要地方财政的参与。地方政府参与不良资产、金融债务的重组,具有商业银行不可替代的作用。地方政府可以有效地重组土地资源、安置失业人员。

1、选择地方政府合作的基本原则。一是地方政府对金融债务确有重组意愿;二是地方政府对金融债务重组能够配置自身资源;三是地方政府重组金融债务有利于商业银行资产回收最大化;四是地方政府重组金融债务有利于区域经济结构调整,并增强地方财政实力。

2、选择合作处置不良资产范围。选择资产范围的基本原则:一是优先选择分布在信用等级较差区域内的不良贷款;二是优先选择撤并机构的不良贷款;三是优先选择以房地产为抵押物的不良贷款;四是优先选择分布在国有企业的不良贷款。

3、合理确定不良资产的价格。不良资产价值评估是不良贷款处置的基础环节,要依据债务人财务及非财务指标状况、贷款方式、债权实现的形式、社会经济环境,并考虑债权回收的“级差地租”效应,综合运用清算价值法、收益偿债法和信用评价法等三种方法合理确定不良资产的价格。

四、吸引外资参与资产重组与处置

吸收外资进行资产重组与处置,应符合国家指导外商投资的产业政策。文化、金融、保险以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禁止外商投资类领域,不列入吸收外资参与资产重组与处置的范围。《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规定须中方控股的项目,外资参与重组后原则上应继续保持中方控股。

商业银行重组与处置的资产出售、转让前须由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资产评估时应充分考虑重组与处置资产的各种因素。资产评估应符合国际惯例,采用国际上普遍接受的方法。在工作中应综合考虑资产评估净值、资产增值潜力、资产现状等因素,自主确定重组与处置的资产交易价格。

五、采用信托分层方式处置

商业银行选择部分资产组成一个资产池,对资产池进行尽职调查,估计不同风险水平下的资产回收价值与收现时间,最终将风险较低的价值,即资产池最有可能在一定时间内收回的价值部分出卖给投资者,资产池中剩余的价值部分仍采用由商业银行持有的处置方式,即信托分层处置。将不良资产设立信托后,将由此获得的受益权分为两类:第一类是优先级受益权。该部分受益权转让给投资者后,投资者向商业银行支付转让价款。优先级受益权有事先约定的回报率,兑付顺序先于次级类受益权。第二类是次级类受益权。该部分受益权由商业银行持有,兑付顺序在优先级之后,且没有事先约定回报率。

六、资产证券化

通过证券化手段处置不良资产,不仅可以加快不良资产处置进度,提高资产处置效益,也能促进金融创新,丰富金融产品,加快资本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尤其,通过证券化方式,商业银行既拓展了自身业务,也积累到了资本市场一定的运作经验。

对于不良债权以及部分经过债务重组等方式转换而来的债权,商业银行可以按贷款额度、担保方式、地域分布、行业类别等分类标准,挑选一部分资产并可与实物资产组成不同资产池,委托或者出售给SPV(特殊目的机构),该机构再以这些资产为支持,发行较高收益债券,证券化方案可考虑按如下程序设计和操作:

1、依据市场条件,选择一定债权与实物资产组成不同额度相同类别的资产池,通过公开竞争或协议等适当方式委托或者出售给SPV(相当于“特殊目的机构”)。

2、该机构作为原始资产购买人,以一定资产为支持,发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的债券,发行债券所得款项作为购买不良债权的支付价款。

3、债券到期后,由该“特殊目的机构”还本付息。如果已积累的变现现金不够支付债券的还本付息,可由该“特殊目的机构”的发起人,按各自的出资比例或事先拟订的协议垫付差额部分。

创新处置不良资产,应当解决三个核心问题:

(一)、赋予商业银行折价处置不良资产权利

按照现行《贷款通则》规定,未经国务院批准,贷款人不得豁免贷款。这一规定,制约了商业银行对不良贷款打

14 折出售方式的运作。因此,建议中国人民银行修改这一规定。只要商业银行建立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得到监管部门的认可,就要同时赋予商业银行折价处置不良资产权利。

(二)、赋予商业银行在处置不良资产中的投资权利

我国《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不得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这些规定事实上限制了商业银行组建专门化公司的可能性,制约了商业银行作为市场主体利用资产重组、资本工具和资本市场、利用资产证券化、信托、持有股权等金融创新方法处置不良资产的运作。因此,要尽快修改《商业银行法》中相关规定,赋予商业银行在处置不良资产中的投资权利。

(三)、商业银行要建立不良资产市场价值测量与定价制度

不良资产市场价值测量是不良资产定价的基础。不良资产定价是一项技术性和政策性均很强的工作,商业银行应当建立专门的制度和业务处理流程,从基础环节防范道德风险。根据不良资产的实际情况,分别采用收益现值法、重置成本法、现行市价法、清算价格法等评估方法,对不良资产进行市场价值测量。在此基础上,采用综合因素分析法、交易案例比较法、德尔菲法以及实行集体审议、上级行审议等方式,对拟处置的不良资产项目科学、合理定价。 对农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工作问题与思考建议

随着农业银行不良资产的剥离和股改整体上市日趋加快,标志着农业银行已经步入了一个加快发展的“快车道”。不良资产剥离和农行股改整体上市后,其资产如何处置?如何最大限度盘活不良资产,发挥效益最大化?为此,笔者结合基层农行不良资产剥离工作实际,就资产处置工作中所面临的问题进行分析与思考,以抛砖引玉。

一、不良贷款现存结构及历史形成的原因和形势分析

做好资产处置工作,是农业银行的当务之急。资产处置工作做得科学合理,可以推进业务经营快速发展;反之,将会形成新的包袱,对业务经营产生阻碍或制约。要妥善地处置不良资产,我们必须对其存在形态及产生原因进行解剖,以对症下药,拿出切实可行的办法。

1、不良贷款现存结构。基层农行在不良贷款现存结构中,按照次级分类,其占用形态可划分三类。一是次级贷款。包括政策性贷款,即专项划转贷款、扶贫开发专项贷款、其他特定贷款等;特殊资产,即有账无物的抵债资产、对外股权投资等;债权类非信贷资产,即存放同业款项、其他应收预付款、长期投资等。二是可疑贷款。包括可疑类常规贷款,即确认债权的企业贷款等;可疑类政策性贷款,即必须全部进行债权确权的可疑类法人贷款、可疑类自然人贷款等。三是损失贷款。包括确权贷款,即法人客户贷款、自然人打包户贷款、小额扶贫和村组分解贷款等。仅以地处大别山腹地40余万人口欠发达的国定贫困县湖北省英山县支行为例,清理剥离出不良贷款总额28950万元,其中次级369万元,占1.3%;可疑2155万元,占7.3%;损失26426万元,占91.4%。由此可见,不良贷款数额巨大,基层农行面临的资产处置任务更加重大。

2、不良贷款形成的原因。一是计划经济干预的结果。过去,由于体制的特殊性,贷款都是“行政命令”,一切政府说了算,领导定“盘子”,难免产生悲剧式的泡沫效应。二是不遵循商业银行经营规则的结果。盲目铺摊子、爱面子、耍花架子,基层农行攀比思想严重,一味地求大求多,导致信贷规模失控。三是信贷管理不规范的结果。如发放贷款时不作贷前调查、只凭关系和印象;分解贷款时未逐户签订合同和协议,工作不深入,图简便,造成贷款手续不规范;贷款依法清收不及时,失去诉讼时效以及重放轻管、资料缺失等等。多种因素的综合作用,造成了农行不良贷款比例居高不下。

3、资产处置工作面临的形势。(1)不利因素分析。勿容置疑,资产处置后对农业银行既有有利因素,也有不利因素。究其不利因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硬骨头难啃。不良资产虽然剥离,但剩下的有限资产也都是难啃的硬骨头,有力无处下,缺少挖掘的潜力。二是信用环境差。当地政府和企业对基层银行清收贷款依然存在地方保护主义倾向,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清收难度。特别是村组贷款、主体资格不合法单位贷款和公、检、法等权力部门贷款,其清收阻力和难度更大。三是清收效率低。由于不良贷款分布广泛,而基层农行撤点减员,导致人员少,大面积清收鞭长莫及。(2)有利因素分析。一是服务“三农”为农行清收不良贷款提供了基础条件。它既是国家对农行提出的总体要求,也是农行自身立足的根本。要充分运用农行在服务“三农”过程中与地方党政及千家万户密切联系的有利优势,发挥桥梁纽带作用,最大程度争取党政府支持,从而抢收、快收、多收,竭尽全力盘活有限资产。二是农行股改为优化资产处置提供了契机和平台。国家对农行股改上市有诸多优惠政策,基层农行要紧紧抓住这一大好契机,着力做好做活资产处置文章。目前,不良资产剥离在农行内部运作,其相关信息未全部向社会公开,负面影响小,因而对农行清收较为有利。三是有专班人员在盘活不良资产的骨干作用。专司资产处置工作的专班人员可以集中精力和兵力,实施重拳出击,既可以集中力量攻大户、抓重点,攻克碉堡;也可以分散兵力破小户、捡芝麻,聚沙成塔;还可以条块结合,分组合击,联手清户,既能打大战役,也可搞小规模的短、平、快,出奇制胜,快出效果。

二、资产处置的主要目标和工作重点构想

资产处置是清收盘活的重要课题,也是实现财务减亏增盈的关键。因此,务必准确定位资产处置的主要目标,运用多种形式和途径,瞄准重点,克服困难,以大无畏气慨,全面做好资产处置工作。

1、实施全员清收,尽可能降低资产损失。一是全面清收个体户贷款。多年来,基层农行面向城乡重点个体工商户实施倾斜政策,营销个人贷款,为减亏增盈作出了贡献。但是,由于受到市场、信用环境等方面的影响,部分贷款逾期严重。因此,要将个体贷款作为重点清收项目,加强与贷户联系,落实还款计划,签订还款协议。同时,要虚心学习以责任为核心的“公安模式”,与相关人员签订“包放、包管、包收、包赔、包利”等“五包”责任书,增强此类贷款清收的紧迫性和主动性。二是全面清收在产在营企业贷款。当前,部分企业虽然在产在营,但由于受金融危机的严重冲击,企业每况愈下,举步难艰,导致银行贷款悬空,无力支付偿还。对此,基层农行一方面要分企业、分项目、分时段落实责任目标,实行清收盘活目录管理办法,突出抓好抵债资产多的不良贷款、新进入不良贷款、大户不良贷款、胜诉未执结的潜力项目,另一方面既要竭诚帮助企业拓展市场,营销产品,促使企业度过难关,又要积极帮助组织资金回笼,尽可能优先偿还银行贷款本息。三是全面清收有实物抵押的关停企业贷款。部分关停企业有实物抵押,相应增强了一定的“保险系数”。基层农行要根据抵押实物的权重,全面清收关停企业不良贷款。要加强与上级行和中介机构的沟通配合,认真做好已完成尽职调查的可疑类法人客户的监测、新发生可疑类贷款的尽职调查和清收工作,全力补救丧失诉讼时效或存在重大法律瑕疵的不良贷款,加大执行力度,尽最大努力逐条逐项落实悬空债权;要做好房产确权评估和资产处置工作,加快剩余资产处置步伐,抓紧收回抵债资产,收回应收未收款项,力争确权率和收回率均达到100%。与此同时,要推行“足额抵押足额还贷”,优先偿还农行不良贷款,做到“寸土”必争,全力捍卫农业银行贷款主权。四是全面清收农村村组贷款及小额农户贷款。要纠正“等改革政策”和“一股就灵”、“一剥就灵”的认识偏差,克服懈怠松劲、畏难厌战情绪,不等不靠,加紧清收农村村组贷款及小额农户贷款。

2、实施“打包”清收,加快资产处置进程。由于基层农行撤点减员,而历史遗留下来的诸多贷款数额小、涉及面广,仅靠专职人员清收力不从心,顾此失彼,实施“打包”卖断处置是必由之路。一是面向社会公开卖断。将涉及千家万户的小额贷款一次性卖断给乡镇、村组、农村信用社或相关部门和影响大的能人。二是面向内部倾斜卖断。对基层农行有能力、有关系、有特长的内部员工,适当可以倾斜政策,完善细节手续,将一定额度的小额贷款实施内部卖断。

3、实施核销处置,保全农行资产效益。通过全员清收和卖断清收后仍无法收回的贷款,要争取国家政策,实行扫尾核销。一是争取国家财政核销。对历史遗留下来无法清收的死亡绝户、破产倒闭企业等呆滞呆账贷款,由国家财政认定核销。二是通过农行内部核销。农总行可向财政部争取政策,在三至五年内加大呆账贷款准备金提取比例,集中财力消化一部分呆账贷款。

三、资产处置过程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不良贷款的剥离,对改革发展中的农行有着极其重要的深远意义。然而,不良贷款的剥离并非一蹴而就,仍有诸多问题和矛盾,做好资产剥离的后续工作任重而又道远。

1、要正确处理好党政的关系。地方党政号召力强,影响力大。作为部门的基层农行要加强与地方党政的联系,多请示,多沟通,促使地方党政对基层农行工作的重视与支持,为资产处置盘活不良贷款创造宽松的社会环境。

2、要正确处理好与当地权力部门的关系。当地人民银行、银监局担负着对商业银行的监管职责,对本区域金融信用等级评定等政府极为重视事项握有一票否决权,作为基层农行要主动与当地人民银行、银监局等监管部门处理好关系,争取他们将清收不良资产列入金融信用等级评定的必要内容,从而推进政府及其部门重视不良贷款的清收,出政策,给位子。与此同时,借助法院、拍卖公司等部门的权威作用,依靠他们的力量,配合清收不良资产。

3、要正确处理好业务发展与清收不良资产考核的关系。农行改制后,各项业务发展首当其冲,清收不良贷款仍要得到重视。在业务考核中,要做到统筹兼顾,合理调配各项业务与清收不良贷款的比重。在后者的考核中,要结合各地实际,因地制宜,既要使考核能充分调动基层农行及清收人员的积极性,又不能“一棍子打死”,过分加大考核份额会使考核失去应有的作用,以达到各级重视、全员清收有活力的目的。

4、要正确处理好资产处置后内部机构的相关事宜。一是要完善资产处置的档案查阅。建立健全资产处置档案资料的规范管理,做到决策有依据,清收有对象,及时方便查阅,及时上门清收;建立基层农行资产处置可随时查询的信息系统,尽可能地拓宽“视野”,做到可随时调阅客户的抵押、诉讼时效等综合信息,实行动态监测,目标跟踪,从而更好地实施横向交流,纵向联合,相互之间看一看,比一比,即:比进度,看质量、比效益,看贡献,充分发挥好基层农行资产处置可随时查询信息系统的“综合效应”。二是要建立健全优化资产处置的激励运作机制。完善考评体系,基层农行清收人员工资、费用等应由上级分行直接配置、考核,实行“四挂钩”,即考核结果与绩效工资挂钩、与经营单位负责人任职挂钩、与评先评奖资格挂钩、与其他费用资源配置挂钩,致力推行能者多劳,多劳多得,上不封顶,下不保底。三是要突出解决好工作中产生的矛盾和问题。如不良资产的档案、借据、权证等全部集中到上级分行处置中心后,基层农行无一个系统的借款人信息资料,特别是专业人员调整后更是无法衔接,由此形成了一个新的盲区,将会留下隐患,同时又因为有抵押的客户归还贷款必须及时收回抵押权证,未见到抵押权证无法偿还贷款,而由于不良资产的剥离上收,为基层农行抵押权证等领取返还客户带来诸多不便,给资产处置和清收盘活造成现实中的困惑;要配置高素质的专业清收人员,对各基层农行专业清收人员也要认真选拔,实行优中选优,要求素质高、业务精、责任心强,决不能搞迁就照顾,否则贻误农行清收事业,对此切不可忽视和轻视。

金融不良资产处置方法的创新

金融不良资产的产生从社会角度上来看,主要是由于资源配置不当,利用不充分造成的。因此处置金融不良资产就不能停留在表面的仅对有形资产的估价和关注上,而应充分发掘潜在价值,谋求价值提升。

经过几年来的摸索总结,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探索出符合中国特色的金融不良资产处置方法,包括:成立项目公司、差额风险代理、悬赏、合作处置、将重组的公司推荐上市或借壳上市、资产置换、追加投资、联合开发、营销代理、承购包销、连锁经营、结构交易等。

(一)项目公司

项目公司是用资产管理公司的资产和合资方共同成立的公司,用以经营或处置收购的债权资产、物权资产、股权及其他资产。项目公司拥有独立的法人地位,以资产组合与政府、民营资本、外商组建合资公司,合资公司主要对不良资产进行管理、重组和处置。双方按投资比例分享资产处置收益。

1、项目公司的特点和优点。

项目公司是专为处置某一个特定资产或一个特定资产包项目而建立的阶段性公司,因项目而立,因项目而终。组建项目公司便于吸纳社会资源,使得政府、民营资本和外资都能以合法渠道介入不良资产的处置或经营;有利于分散处置项目的风险;有利于吸引专业的职业经理人来进行公司的管理和项目的运作:优化评估、定价、决策流程;易于建立灵活的公司机制,包括灵活的激励机制,以经营业绩为评价标准进行提成和对项目团队进行奖励。

2、应当注意的问题。

运用项目公司经营和处置资产首先要规避关联交易。价值评估要合理;其次股权设计、收益分配办法要合理,否则容易使合作方取得暴利或巨额亏损,引起负面影响;第三是要对风险加以控制,因为经营处置完全游离于公司,容易造成公司利益受损;最后最重要的是设计好股权退出渠道。

(二)差额风险代理

1、差额风险代理是基于传统风险代理的创新。

传统风险代理包括一般风险代理和全风险代理。差额风险代理是在这两种代理方式基础上的创新,将两种代理方式结合起来,对同一个资产标的物同时进行全风险代理和一般风险代理的委托。在委托代理之前,资产管理公司对所处置的资产进行价值评估,并根据过往经验确定若由资产管理公司自行处置可获得的收益,以此收益作为处置收益的底数。以底数来衡量受托方处置资产的效果,在底数之内实行一般风险代理,高于底数的部分则实行全风险代理。高于底数的收益由委托方和受托方共同按比例分享。

2、实施差额风险代理的原因。

资产管理公司在项目实施过程当中,一部分资产已经进行了资产评估和处置方案的设计,但是在真正开始进行处置时,由于种种原因使得原计划的处置没有能继续下去。这些原因包括:(1)方案通过后无法实施;(2)期望过高而无法达到。在这种情况下资产管理公司可以采取委托第三方处置的方式,即风险代理方式。

3、风险代理方式的优点。

(1)由于处置资产的主体未转移,资产管理公司可充分利用税费的优惠政策。

(2)能充分利用中介机构的执业经验和专业技能。通常以律师事务所或其他咨询机构为代理方。他们拥有诉讼代理实践经验,积累了较为丰富的诉讼执行经验和技巧,专业成熟的技术,有利于确保债权的最终实现。

(3)有利于以市场化的方式进行债权追偿,可以比较市场上多家代理机构的代理效率及结果,最小化债权回收的成本及费用。

(4)解决了处置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5)实现了资产处置收益的保底。

(三)资产置换

1、资产置换在资产处置中的实现形式。

资产置换是指资产管理公司的债务企业以其实物资产或股权来交换资产管理公司债权的一种行为。企业以其资产来置换债权,可使企业免除沉重的利息负担。也有利于资产管理公司化解其不良资产。

由于资产管理公司具有债权人、中介人等多重身份,这种身份的特殊性决定了资产管理公司与企业之间可以实现债权与实物性资产、股权资产等多种形式的资产置换。资产管理公司借助资产置换,可以更大限度地保全资产,减少损失。

2、资产置换的优点。

通过资产置换可以把分散的资产变为集中的资产,把不适合经营的资产变为适合经营的资产。如:把一个地区的国有资产包让渡给某工业企业,而通过合理的对价和交易安排,该工业企业以部分股权或者土地等实物置换给资产公司,使原本资产管理公司不再持有分散在一个地区的债权资产,转而持有了该企业的股权或者拥有土地等资产公司经营较有经验的资产。即将不适合其经营或处置成本较高的资产变为适合经营的资产,降低了成本,发挥了自身的优势。

(四)与上市公司嫁接以提升价值并完善退出通道

资产管理公司持有大量上市公司或上市公司母公司债权,与以往债权转让相比,资产公司可通过债权转股权方式,实现对上市公司的重组,以“借壳上市”。这种方式的优点在于:(1)便于资产管理公司的资本退出,将原来静态的资产变为动态的资产,由于市场的存在使得资产的定价较为容易,价格公允。且交易对手众多,退出渠道较多。(2)避免了繁琐的上市流程,使得资产管理公司所持有的资源能迅速地进入资本市场。从而利用证券市场的倍数效应,将资产的未来收益纳入价值衡量的体系,可以是未来的现金流放大,膨胀资产的价值。(3)节省了上市的成本。(4)新资产的注入通常来说都会为资本市场所关注,新资产可以择时而人,易得到市场和投资者的追捧。

(五)悬赏

悬赏是国际上的通用方法。对于某些特定资产,由于处置时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单纯南公司来追讨债权非常困难。即便通过法律的渠道来维护公司合法权益,通常也会陷入“赢了官司,输了钱”的尴尬境地,因此应当考虑充分调动社会力量,通过设置悬赏的方法处置资产。

资产管理公司可以将悬赏纳入资产管理公司内部的制度,即将悬赏纳入公司的财务框架内,作为处置的费用,在公司的网站或通过报纸、杂志等公开的信息平台发布悬赏消息,借助社会力量来完成对债权资产信息的收集,或直接根据悬赏信息处置资产。或是将悬赏的业务外包给独立第三方来运作,独立第三方通常是具有相关经验、社会资源丰富的公司、投资咨询机构或是律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之类的中介服务机构。

但是通过悬赏办法处置的资产,其范围应当受到严格限制。原则上应当是政策性破产以外的其他特定资产。比如已经诉讼终结的资产,依法破产终结的资产,自然人死亡绝户的资产,或者使用内部各种处置方法,查找因无线索而无法处置的资产等。

(六)合作处置

合作处置是指公司以合法拥有的债权、物权、股权和其他合法权益与合作方合作,本着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力争双赢的原则开展业务活动的经营方式。

合作处置和设立项目公司的区别在于无需成立一个专门的公司来进行资产的处置和运作,即成立的项目运作主体不是一个独立的法人。通过引进有操作管理经验的机构担任合作方,借助相关领域的专家来完成资产的处置。这样可以结合多方的优势,更加灵活。

合作处置的渠道和方案有很多种,包括联合开发,授权经营等。联合开发的对象包括各类资源或房地产项目。授权经营和连锁经营可以用于酒店业管理等案例中。

(七)追加投资

追加投资是指现在不处置资产,而是对它进行再投资,使该项资产增值后再处置,以获得更大的收益。

通常不良资产都具有“冰棍效应”,需要快速处置,否则随着时间的推移,资产的价值流失越严重。对于需要追加投资的资产,通常是一项有效的资产,因具有某些瑕疵,例如资产的某些手续不完备或者是由于缺少资金而导致未完工的工程等,对其处置也是可行的,但回收较少,不能实现处置收益的最大化甚至会出现损失,即这项资产目前就处置是不经济的。对于这样的资产,资产管理公司用自己的资金对其追加投资后,比如将未完工的工程完工,或经过改造,提升其原有价值,扩展其升值空间,在未来处置会有更大的价值。

(八)承购包销

该方式实际上是借鉴了证券公司的证券发行方式,其基本程序是:资产管理公司组织一个处置或经营项目,通过招商的形式引进一个团队或机构,由此团队或机构自身去进行资产的调查,询价,评估,确定该项资产的定价,并以此定价作为底价向社会推广。在推广过程中,如果其他机构的出价高于此定价,则将这项资产交给其他机构来经营,相应的资产管理公司要支付给招商机构资产调查评估等的财务费、服务费等费用;如果该招商机构进行了比较全面的评估定价,对于该项资产的价值了解充分,在推广过程中没有其他机构的出价高于定价,则资产管理公司以该定价将资产项目卖给招商机构进行经营。

(九)结构交易

结构交易一种新的交易模式,类似于信托计划或资产证券化,但是不同的是这种信托计划并不公开发行证券,而是与单一的交易方或者购买方进行交易。借助单一购买方的融资把固定的资产盘活,随着收益的变化,购买方可能成为投资方或者仅仅是以融资方的身份出现。利用结构交易方式可以增强资产的流动性,实现多方共赢。

四、总结

资产管理公司通过商业化经营扩大了业务范围,拓展了发展眼界和思路,提高了行业影响力,直接投资、财务顾问、资产项目评估、企业审计与破产清算,将越来越多地成为资产管理公司的主营,而债务重组、国际招标、打包处置、资产证券化等技术含量较高的金融工具和技术也将得到更加广泛的运用。资产管理公司的处置活动,对整个社会经济都形成了广泛的影响,不仅开发了多样的金融产品,为投资者提供了新的投资渠道,而且为不良资产的变现和流动提供了交易平台,从而吸引了各类战略投资者、民营资本和国外投资者等市场主体参与不良资产投资。推动了我国多层次不良资产市场的建设,也推动了整个金融体系和产业领域内资源的优化配置。

透视银行不良资产处置

作者:周小川

摘要:6月22日,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在“中国不良资产市场发展研讨会”上发表演讲,认为“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将不太可能再剥离,尤其不可能按账面值剥离,而可能更多地采取市场化方式处理”,一个星期之后的6月29日,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剥离2,787亿元不良资产的协议在北京正式签署。协议签署后,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将分3年支付中国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总共约900亿元资金,这2,787亿元不良资产的回收率将超过30%,高于四大资产管理公司目前处置不良资产的平均回收率,而用于向中国银行和建设银行支付的900亿元资金将由中国人民银行通过发行票据和信达公司自己出资共同解决。有关报道称,这是国家在今年初对这两家银行注资450亿美元之后,再次对他们的股份制改造施以援手。

境内银行业的不良资产一直是个让各界感到非常沉重、难解的问题,尤其是国内金融体系中占有举足轻重地位的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每一家都沉淀了数以千亿计的大量不良资产,这些不良资产非但是其进行股份制改造的拦路虎,等于是为其引进战略投资者设置了一个“天堑”,理性的投资者谁也不会愿意站在不良资产的深坑边缘,而且,巨额不良资产的存在也会影响到商业银行自身的业务良性扩张,使自身经营的赢利性、安全性、流动性目标均大受牵制。在此情形下,国有商业银行及其所有者、监管者以及金融研究人员都在努力寻求不良资产处置的新对策。

一、国内银行不良资产压力沉重

继上个世纪末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和国家开发银行向华融、信达、东方、长城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陆续剥离1.4万亿元的不良资产以后,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又积存了大量的不良资产。根据中国银监会的统计数据,截止今年一季度末,

20 主要商业银行按五级分类的不良贷款余额为20,776亿元,占全部贷款比例为16.6%,其中,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余额为18,898亿元,占比高达19.2%。

(一)对国内银行不良资产的估算

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 由于行政干预时有出现、相关法律不健全、中介服务水平不高等因素,中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比例依然偏高,且会延续一段时间,不良资产处置任务也将艰巨而长远。

标准普尔 内地银行2003年底的不良资产约占其银行体系总贷款的40%......内地银行业若要把其不良资产或不良贷款降至2%-3%的水平,所需要的时间估计为6至16年。在这项估算中,“6年”是以官方不良贷款比率17.8%为计算基准,而“16年”则是基于不良资产比率为40%计算出的结果。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副所长巴曙松、国家信息中心发展研究部战略规划处处长高辉清、国资委研究中心宏观战略部部长赵晓、北京师范大学金融中心主任钟伟 中国国有银行不良资产比率的估算有多种结果。从1994~2001年的多项研究来看,这个比率从24%到50%不等,其中,穆迪在1999年和摩根大通在2002年的研究均显示,中国国有银行系统的重组成本可能高达GDP 的18%,根据公开披露的信息,目前国有银行的“四大”不仅与2000年世界前20家大银行(不包括中国的银行和未提供数据的银行)3.27%的平均不良贷款率相去甚远,而且也远远高于亚洲金融危机前东南亚各国银行的水平(不超过6%)。

中国工商银行新闻发言人王兆文 工行力争今年内把不良资产率降至13%左右,不良贷款率降至18%之内。截至5月底,包含不良贷款和非信贷不良资产的不良资产率已降至14.9%,其中不良贷款率为19.6%。

(二)银行巨额不良资产缘何出现?

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 经过亚洲金融**后的清理整顿,我们大体上弄清了在90年代及90年代以前,银行业所形成的大量不良资产的主要构成部分。这些不良资产大体上来看,大约有30%来自于各级政府直接的行政命令和行政干预;大约有30%的不良资产来自为支持国有企业所造成的;大约有10%的不良资产来自于地方的行政环境和司法环境;还有10%左右来自于国家主导的产业结构调整,包括主动关停并转有些企业;另约有20%左右的不良资产,来自于银行自身经营管理的问题。

加拿大一位研究中国经济的学者迈耶.J.戈登 中国银行体系的不良资产主要是政策性贷款,它们是在长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以及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型过程中逐渐积累形成的。政策性贷款一般是在以下三种情况下产生的:(1)价格体系失灵;(2)产业政策需要;(3)避免许多老国有企业破产清算。

二、不良资产重压之下,国有商业银行频频动作

为了减轻自身的不良资产压力,推进股份制改造进程,一些银行制定了具体的目标和计划,并努力分步实施。

中国工商银行新闻发言人王兆文 下一阶段工商银行解决不良资产问题面临有利条件。工商银行自身盈利能力不断增强,为其消化不良资产包袱提供了财务实力。2000年至2003年,工商银行经营利润连续四年大幅度增长,累计实现1,500多亿元,这些利润有90%左右都用来提取风险拨备、核销呆账贷款和其他的财务损失。经过测算,工商银行2004年到2006年的三年里,可以实现经营利润2,400亿元。这可以保证其三年内处置不良资产3,000亿元。2004年年内不良资产率可降至13%左右,不良贷款率可降至18%之内。全部不良资产率在2006年可降至6%左右,不良贷款率降至10%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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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行长助理朱民 中国银行有信心于今年底把不良贷款率降低到6%以下,资本充足率提高到8%以上,从而为上市作积极准备。

1、工商银行:试点不良资产证券化处置;向地方政府转让不良资产

4月8日,工行在北京与瑞士信贷第一波士顿等机构签署协议,以工行宁波分行26亿元不良资产为试点,通过设立特殊目的信托进行资产证券化。该行三项总计600亿元的不良资产出售计划也在按照不同的进度有条不紊地分批进行。而买家则是东北老工业基地的三个地方政府:黑龙江、吉林和辽宁。

中国工商银行李鹰 这次不良资产证券化试点的主要特点:第一它是以不良贷款为基础,更准确地说是以不良贷款可回收现金流为基础;第二它首度推出了真正实现风险转移的无担保、无回购承诺的投资品种,在这个项目中该品种是A级受益权;第三它是在现有法律法规框架下,主要是在《信托法》框架下真正实现了风险隔离。可以说,它满足了资产证券化交易结构的基本要求。

2、建设银行:向外资金融机构无底价卖断式竞价销售

5月份,建设银行对40亿抵债资产实物类资产进行了一次性无底价卖断式竞价销售,摩根士丹利和德意志银行分别中标三个资产包中的两个和一个。两家中标机构共支付给建行现金14多亿元,现金回收率为34.75%(四年来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资产平均回现率为19.95%,长城资产管理公司的现金回收率最低,仅为10.08%)。

3、农业银行:开始分账经营试点,完善六种机制加快不良资产处置

中国农业银行副行长罗熹 农行目前的不良资产形势仍然十分严峻,加快它们的处置要从完善模拟拨备制等六种机制入手,这六种机制是:模拟拨备制,以解决财务考核和资产质量考核两张皮问题,使业绩考核更真实科学;资产质量问责制,用行政手段加强资产质量管理;分账经营制,对不良资产进行专业化、市场化、集中化管理,推动建立不良资产管理分责、问责制度;贷后管理制,落实贷款管理责任;风险经理制,对资产风险进行行业分析、地区分析、产业分析和客户分析,增强全行风险预警、防范和控制能力;客户退出制。农行处置不良资产要创新处置方法,加大市场化处置力度,对欠债户,不能简单的上门清收,而要充分发挥农行在信息、资源、资金等方面拥有的优势,利用市场手段促使企业内部整合、外部包装,创造资产的流动性和更多的现金流。

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资产取得重要进展的同时也暴露出一些问题

自成立以来,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采用债转股、资产重组、债务重组、对外合作和法律诉讼等手段先后处置了5,000多亿元的不良资产。根据中国银监会的统计数据,截止今年一季度,四大资产管理公司累计处置不良资产5,286.8亿元,其中华融资产管理公司累计处置1,455.1亿元、长城资产管理公司累计处置1,701.8亿元、信达资产管理公司累计处置1,236.7亿元、东方资产管理公司累计处置893.2亿元。

1、针对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处置的绩效考核困难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巴曙松、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屠沂枫 从不良资产的处置进展看,如何考核资产管理公司的不良资产处置的绩效存在许多难题。首先,不同资产管理公司接收的不良资产可能在事实上存在较大的差异,不同资产管理公司之间的业绩比较难度较大。其次,因为缺乏一个可供比较的不良资产处置市场,使得如何评估资产管理公司的资产处置效率成为一个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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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不良资产的现金回收率将会逐年下降

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孟晓东、申希国 不良资产的处理速度和回收率会沿着抛物线轨迹运行:即在处置前期呈上升态势,到后期必然会下降。因为前期处理的不良资产质量较好,回报率偏高。随着后期资产质量的下滑,四年来资产管理公司现金回收率呈上升趋势只是一种短时期的现象。

3、处置中过分追求现金流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巴曙松、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屠沂枫 过分追求资产管理公司在不良资产处置上的现金流,实际上包含了一定程度上的道德风险。例如,这会刺激资产管理公司加快处置一些质量相对较好的不良资产,并且可能容易低估这些质量相对较好的不良资产的价格。如果不良资产的处置速度显著快于现金的回收速度,就必然为资产管理公司未来的发展留下了隐忧,因为未来需要处置的,往往是难度较大、回收现金较难的不良资产。

4、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资产的效果存疑

安永交易咨询服务部《2003年度回顾:中国的不良贷款》 四大资产管理公司未能向金融界、分析师以及银行有力证明它们的不良资产处置能力,许多银行相信如果取消有关的限制措施,它们即便不能做得更好,也能做得与四大资产管理公司一样好。

5、不良资产处置市场的发展、不良资产处置工作的加速呼唤政策法规体系的完善

目前四大行对不良资产处置遭遇的两大障碍,其一是不良资产不能打折处置,其二是商业银行不能够采用对不良资产进行租赁、转让、债转股等措施,按照我国金融体系分业经营的原则,商业银行不能开展投行业务。

中国工商银行李鹰 我国目前的政策法规体系对快速处置不良资产缺乏明确的支持,影响了不良资产的处置速度,并因此影响了诸多方面对创新处置模式的认同程度。这主要表现在政策法规的部分禁止性规定和部分空白。如,现行《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只能投资于经营商业银行业务的金融机构,国内商业银行要想设立中外合资(合作)不良资产管理公司都必须突破目前的法律限制,而迄今为止获得批准筹建的中外合资(合作)不良资产管理公司均为非金融机构。《贷款通则》规定,未经国务院批准,贷款人不得豁免贷款,因此要以贷款资产作为出资与外资组建合资公司处置不良资产,将有可能面临这一法律规定的限制。《公司法》中没有规定特别目的载体的法定资格,对不良资产能否作为出资、投资总额如何界定等问题也没有明确规定。《企业债券管理条例》规定,发债企业必须满足发行债券前连续三年盈利的要求,特别目的载体显然不具备该条件。另外,在会计核算和税收问题上,也存在大量不利于商业银行快速处置不良贷款的规定或空白之处。

四、稳步推进不良资产处置

1、进行不良资产的市场化处置,应发挥各有关方面的积极作用

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 市场化处置要有一定的政策准备,银行本身要大力提升不良资产消化能力,既利用收费业务收入覆盖不良资产等常规办法,也要利用在经济顺周期时积极处置不良资产……政府不应是“旁观者”,而应在立法等方面发挥更大作用,应建立不良资产处置专业法庭,提升相关案件审理的专业水平。政府要强调不良资产处置的激励约束机制,对处置好的机构、人员进行正向激励,并对资产进行市场化评估。此外,政府还要考虑如何把四家资产管理公司4000亿元债转股资产处理好,因为商业银行和资产管理公司在债转股方面都没有切实保护好股东在企业重组等 23 方面的权益。

北京科技大学管理学院刘澄、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庞继英 从我国的国情来看,今后我国政府仍然需要积极运用“好银行、坏银行”模式集中处置更多的不良资产。1999年设立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只是我国政府主导集中处置不良资产的第一步,面对目前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现状,政府仍然需要发挥主导作用,积极参与处置工作中去。一方面增加对四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资金支持力度,加强其管理,促进其对已接受的不良资产的有效处置,另一方面是继续运用“好银行、坏银行”模式,进行处置具体形式的探索,运用更为有力的方式处置我国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其中可供选择的形式有:一是通过财政再次注资设立新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进行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再次剥离;二是设立风险信贷银行等机构集中管理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剥离过来的不良信贷资产,向企业发放在转制过程中因政策性原因导致困难的各种风险贷款。

2、考虑推行不良资产证券化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司司长张晓慧 我国已基本具备开展不良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市场条件和法律基础,因而可以考虑推行不良资产证券化。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程度已经达到了一定水平,银行间债券市场完全可以作为实施资产证券化的市场操作平台。同时,社会信用评级、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资金担保机构等社会中介化服务组织正在迅速发展,社会信用环境也在不断完善,企业金融风险意识明显加强,这些要素都将为不良资产证券化提供有效的技术支持。

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总裁杨凯生 目前中国处理不良资产很大程度上还依赖“逐步清收、挨门追讨”的传统方式。资产证券化在处置不良金融资产、尽快化解金融系统风险方面成效显著。资产证券化可以增加金融资产的流动性,也有助于加快处置不良资产进程。不良资产的“不良”并不是资产没有价值,而是因为资产不能按当初的合同约定定时定额回收。由于这一根本上的不同,不良资产证券化交易使衍生出的资产类型可能较为多样。经过谨慎周密的资产价值分析、变现能力和进度分析,妥善安排信用提升的措施后,不良资产证券化可以增加金融资产的流动性,有助于解决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不足等问题,也可以为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资产提供一个新的工具。

中国工商银行李鹰 结构化交易区别于卖断的特点在于:交易双方对资产价值的评价不必完全一致(一般来说,只要买方对价值的判断高于卖方判断的50%即可);卖方让渡部分资产所有权或收益权,作为对价取得部分现金(这个现金收入的规模与买方的价值判断一致,一般至少在卖方判断的50%以上),同时继续保有对资产的部分权益;结构化交易达成的同时,卖方可以实现资产出账;买卖双方共同经营资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然而,这种共享共担机制究竟如何设计是一个个案操作的问题)。证券化是一种特殊的结构化交易模式。其中,卖方保留的权益还体现为对其他投资者投资权益的保障(增级);买方取得的不是资产的所有权,而是所有权的一个或若干个组成部分,如受益权等;买方分享利益以固定收益的形式存在,因此其承担的风险也相对有限。

3、在竞标价格的结构性安排上作出相应的设计,以完善不良资产处置的考核约束机制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巴曙松、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屠沂枫 为了促进外资处置不良资产中的考核约束机制的建立,可以在竞标价格的结构性安排上作出相应的设计。一般来讲,在不良资产的认购过程中,由于不良资产的不确定性很高,可能会导致竞标的价格很低。在这种情况下,按照国际惯例,政府为了促进市场的发展,会安排贷款等优惠条件给投标团,以期促进投标。所谓竞标价,并不是一个单纯的价格,而是一整套结构性安排。其基本框架是:买卖双方成立合资公司,共同处置不良资产,买方在交易时向卖方支付一定数目的现金,然后将不良资产处置的所得优先用于对卖方的支付,达到某个数目之后,买卖双方再以分成的方式分享回收的现金。

4、打包处置不良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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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资产风险管理部赵联盟 李志刚 打包处置是将一定数量的债权、股权和实物等资产进行组合,形成具有某一特性的资产包,再将该资产包通过债务重组、转让、招标、拍卖、置换等手段进行处置的方式。商业银行通过此种方式可以实现不良资产的批量处置,与以往的单笔不良资产处置相比,打包处置可以一次性处置十几亿元、几十亿元甚至上百亿元的不良资产,因此可以尽快改善商业银行的资产结构,提高资产质量,增加经营效益。

5、高度关注不良资产的国内购买力及其发展变化

中国工商银行李鹰 目前对银行不良资产有兴趣的国内投资者越来越多,但真正在资金实力上与外资机构可匹敌的似乎还没有。主要问题在于国内购买力相对零散,规模不大,没有成熟的盈利模式和商业模式,投机性强。国内购买力主要包括政府、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等。他们对国内法律、法规和市场的认识比外资机构深入,因此在价格方面可能对商业银行更有利。但国内购买力要发育到能够与外资机构相抗衡的地步依然任重道远。因此,只有对国内零散的购买力进行整合才具有市场竞争力。整合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资金方面的整合,有效方式之一就是建立不良资产投资基金;二是学习和借鉴外资机构的运作模式,进行规范化、专业化运作。

在正常情况下,发达国家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一般会被控制在贷款余额的5%以内,其对不良贷款处置的主要方法,也是尽量帮助借款人恢复盈利能力,以求贷款偿还,在无力回天的情形下,该笔贷款直接冲销银行利润。由于资本充足率本来就不够高,加之银行自身的赢利能力也不强,国内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等资产的处置,难以走大笔冲销的路子,但是在不良资产过程中,对可能发生的损失,也必须有买单者。

从不良资产的两次大笔剥离来看,政府就是这个买单者。这种情形不应当成为一个固定的模式,在解决不良资产的问题上,应当减少商业银行对以国家买单的剥离方式为其经营“卸负”、“减压”的预期,防止每隔一段时间集中划拨一次不良资产的现象机制化。更为重要的还是要避免银行不良资产增长的“周而复始”,对大比例“制造”不良资产的商业银行严加要求,督促商业银行制订并实施有效的资产扩张策略,将对资产质量的追踪、评价真正引入并落实到商业银行内部相关人员的升迁、降职等奖惩考评体系内。

对不良资产,我们今天正在力求解决的重点还是如何处置的问题,希望明天的工作重点能够转到如何防范的问题上来,力求通过有关机制的建立与措施的落实,使境内商业银行尤其是大型银行能将不良资产率控制在一个可接受的范围内,从而使境内的商业银行在参与世界性大银行的排名中,不仅能在规模上、资本实力上跨入全球性大银行的行列,也能在资产收益率、资本回报率、不良资产率等指标上成为全球银行业的佼佼者。

农行处置已剥离的不良资产开始提速。

1月26日,农行与北京产权交易所签署全面战略合作协议。会上传出的消息称,双方将在金融不良资产处置、结算服务、并购贷款、财务顾问等领域进行合作。

农行副行长蔡华相表示,针对农行已剥离的不良资产,农行将在国家政策和主管部门许可范围内,充分利用北交所的平台优势,通过公开的推广、招商、挂牌等方式转让,实现资产价值的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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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商业银行实行股改之前,均经历了剥离不良资产的阶段。以工行为例,2005年,工行进行财务重组时,将1760亿元损失类贷款以及700亿元的非信贷风险资产,合计2460亿元划归财政部和工行共管基金账户,工行获得等值的财政部优质债权。

经财政部批准,农行以2007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按账面值剥离处置不良资产8157亿元,其中可疑类贷款2173亿元、损失类贷款5494亿元、非信贷资产489亿元。

据了解,上述资产,以2007年12月31日央行对农行1506.02亿元免息再贷款等额置换不良资产;其余6650.93亿元形成应收财政部款项,并自2008年1月1日起按3.3%的年利率对未支付款项余额计息。

农行与财政部建立“共管基金”用以在15年年内偿还农行应收财政部款项的本金,而不良资产处置回收资金将成为共管基金的重要资金来源。

剥离后的不良资产,农行大致有三种处理方式。其一,农行自身处理。与其他三家国有大行不同,农行在总行层面设立资产处置部,各一级分行亦有资产处置机构负责处置不良资产。其二,委托给其他金融机构处置。其三,公开招标出售不良资产。在农行首页上,单独开列“资产处置”一栏,包括土地、厂房、股权资产、机器设备等在内的资产均在上述栏目下挂牌。

北交所全面参与农行已剥离不良资产处置之后,依托此平台,农行处置已剥离不良资产有望提速。截至2009年底,北交所完成各类金融资产处置项目超过3300亿元,资产处置变现率高于全国平均水平。

国外不良资产处置模式

国内外[de]经验教训表明,银行不良资产比率过高一直是银行破产和银行危机[de]主导性原因之一。我国银行体系近年来也积累了大量[de]不良资产。根据银监会[de]统计,截至2005年末,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13133 .6亿元,不良贷款率为8.61%.面对即将逼近[de]我国金融市场[de]全面开放和国外银行进入[de]压力,借鉴国外有益[de]经验和教训,加快处理我国银行体系[de]不良资产,已成为刻不容缓[de]问题。

一、国外不良资产处置模式

1.美国模式

上个世纪80年代初到90年代中期,由于受到金融危机和利率波动等影响,美国商业银行[de]不良资产问题相当严重,有问题[de]商业银行多达1400多家。从1980年到1994年,有1295家储蓄和贷款机构破产,1617家联邦保险、银行破产或面临破产,各种金融机构[de]不良资产高达7000多亿美元。针对严重[de]银行危机,美国政府和商业银行分别采取了不同[de]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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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府措施。作为政府部门[de]FDIC(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和RTC(重组信托公司)及时推出处理不良资产[de]整体战略措施。一是公开拍卖和暗盘投标,将其接管[de]大批破产商业银行[de]资产出售给民间企业。二是签订资产管理合同,将不良资产委托给民间合格承包商进行处置。三是资产证券化,加快不良资产[de]处理进程。四是股本合资,由RTC与民间投资者组成合资公司,共同处理破产金融机构[de]不良资产。除此之外,美国政府和国会还在不良资产[de]重组过程中注入近2000亿美元[de]资金,其中国会拨款近1000亿美元。

(2)商业银行措施。银行危机出现后,美国[de]商业银行也采取了一系列较为有效[de]措施,其中之一即有名[de]好银行 坏银行模式。所谓好银行 坏银行模式是指把不良资产从一家问题银行[de]资产负债表中分割出来,由另一家特别成立[de]专门用来解决银行不良资产问题[de]不良资产管理公司(即所谓[de]“坏银行”)来处理。另外,还有一些投资银行[de]业务方式,如成立风险贷款抢救部、及时冲销呆账、对收益较好[de]资产采取拍卖和资产证券化等方式,把分割出来[de]不良资产逐渐变现。

(3)政策效果评价。经过政府和银行[de]共同努力,2000多家有问题[de]储蓄贷款机构得到成功接管,销售资产价值总值4000亿美元,银行[de]盈利和经营环境有了改善,银行处理不良资产[de]能力有了显著提高,储蓄贷款银行系统得到彻底整肃和加强。虽然还有一些细节问题尚待解决,但从总体来看,美国在不良资产[de]处理上是相当成功[de],已经从资产质量恶化[de]困境中走出来。

2.韩国、东南亚国家模式

1997年夏,从泰国开始[de]金融危机席卷了整个东南亚,韩国、泰国、马来西亚、印尼等国经济均遭受重创,尤其是金融系统,银行不良贷款猛增,许多金融机构陷入资金紧缺、无法经营[de]困境。

由于东南亚各国不良资产[de]大量累积与各经济体政府直接介入经济运行[de]行政方式有着千丝万缕[de]联系,危机后各国政府均积极介入不良资产[de]处理,并迅速成立资产管理公司,以政府为主导,采取了大体类似[de]国有化解决框架。主要方式大体有:以政府债券置换银行不良债权;为增加银行资本金进行注资;利用呆账准备金制度注销损失资产;构筑法律政策环境;推进金融机构[de]整顿与合并;调整企业债务机构等。由于采取[de]措施较为及时和彻底,仅仅经过一年多[de]时间后,上述国家都已经取得了不同程度[de]成效,尤其是韩国和泰国表现得更为明显,金融系统渐趋稳固,投资者[de]信心逐渐恢复,货币汇率和股市持续反弹,银行[de]稳定性有了明显[de]提高。在取得成效[de]同时,各国也遗留了一些尚待处理[de]问题,包括如何加强银行[de]内部管理尤其是信用管理,以防止再次引发危机;如何改革银行管理制度,减少政府对银行贷款[de]行政干预等方面,还需进一步深入和完善。

二、国外银行不良资产处置模式对我国[de]启示

1.成立专门机构处理银行不良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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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专门机构尤其是资产管理公司几乎是各国共同[de]选择,如美国、法国、瑞典、东南亚等国[de]资产管理公司,日本[de]桥银行,均在银行不良资产[de]处置上取得了相当大[de]成功。我国也在1999年先后成立了信达、华融、长城、东方四家资产管理公司,专门处理从四大商业银行剥离出来[de]巨额不统渐趋稳固,投资者[de]信心逐渐恢复,货币汇率和股市持续反弹,银行[de]稳定性有了明显[de]提高。在取得成效[de]同时,各国也遗留了一些尚待处理[de]问题,包括如何加强银行[de]内部管理尤其是信用管理,以防止再次引发危机;如何改革银行管理制度,减少政府对银行贷款[de]行政干预等方面,还需进一步深入和完善。

2.开放不良资产处置市场,加快不良资产[de]处理进程

从国际经验来看,开放不良资产处置市场、将不良资产[de]处置置于统一[de]国际市场中,几乎是世界各国处置不良资产[de]共同特点,我国资产管理公司也在2001年末通过公开招标[de]方式向国外金融公司打包出售不良资产,但规模不大。面对逐渐逼近[de]国外银行[de]竞争压力和数额庞大[de]不良资产,开放我国不良资产处置市场,引进外资加快我国不良资产[de]处置进程,已成为必然之举。

3.在处置手段上实行多元化,多种方式并用

在处置已经存在[de]银行不良资产时,我国资产管理公司可以借鉴国外经验,多种方式并用,针对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手段,对于不同[de]企业可以采取资产重组、债转股、资产证券化、拍卖、租赁、销售等不同方法,灵活多样地运用国家赋予[de]各项政策,提高资本运用水平,促进现金回收,加快不良资产[de]处置进程。

4.对国有商业银行进行改革,建立国有商业银行新[de]经营机制

在解决历史形成[de]不良资产[de]同时,要切实转换国有商业银行[de]经营机制,建立现代商业银行制度,从源头上根除新[de]不良资产[de]产生。从内部来看,要深化银行内部改革,建立和完善经营机制和风险分担机制,严格内部监督制;从外部环境看,中央银行要加强对金融机构行为[de]规范,依法维护商业银行[de]经营自主权。这样,从内外两个方面确保商业银行建立以“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为核心[de]新[de]经营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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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第9篇:不良资产处置

龙源期刊网 http://www.daodoc.com 不良资产处置

作者:王之栋

来源:《环球市场信息导报》2014年第06期

不良资产对企业来说不像一定“良性”资产那样能给企业带来巨大的收益,也不现金那样给企业经营提供“血液”,但不良资产作为企业的一个问题却也不可忽视。它处置妥当即可能给企业带来较大收益,处置不当也可能给企业带来巨大的风险或危害。

一、不良资产的定义

从我国立法实践看,对何谓“良性”资产、何谓“不良”资产划分并没有统一的分类标准和方法。从总体上看可以从两个角度分析何为不良资产:1.主要采用以风险、营利能力和变现能力为基础的方法对资产进行分类。对于权属明确、权利未受严重限制和侵害、具有营利能力和较强变现能力的资产作为优质资产,反之则为“不良资产”。2.从资产本身与本单位主营业务之间的关系来分析,如果是本单位上产经营所必需的资产,与主营业务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即使不是有很强的盈利能力也不是有很强的变县能力也不该归结为不良资产。我们曾经把不良资产比喻成冰棍,意思是说不良资产要尽早出手,否则拿在手里的时间越长就会像冰棍一样化得越多,因此,我们建议通过多种方式合理处置不良资产。

二、不良资产处置方式

资产处置是指通过综合运用法律允许范围内的一切手段和方法,对资产进行的价值变现和价值提升的活动。资产处置的范围按资产形态可划分为:股权类资产、债权类资产和实物类资产;资产处置方式按资产变现分为终极处置和阶段性处置。终极处置主要包括破产清算、拍卖、招标、协议转让、折扣变现等方式,阶段性处置主要包括债转股、债务重组、诉讼及诉讼保全、以资抵债、资产置换、企业重组、实物资产再投资完善、实物资产出租、实物资产投资等方式。

三、不良资产处置法律风险及解决对策

不良资产处置的法律风险。不良资产由于种类繁多、涉及法律关系复杂,在进行处置时存在巨大法律风险。不良资产处置的法律风险,主要是指在不良资产处置工作中,由于工作疏忽或渎职,将法律上应当主张的权利予以放弃,或者由于资产处置方案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导致资产处置出现法律障碍或漏洞,而给国家造成新的国有资产损失。

在不良资产处置工作中,客观上存在产生法律风险的可能性。这是因为:第一,不良资产处置本身是一种复杂的法律关系,其中包含了许多不同的法律关系,如借贷法律关系、担保法律关系、票据法律关系、房地产法律关系等等,对这些复杂法律关系的任何不正确判断和疏忽闪失都可能构成一种法律风险。第

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合同的有效无效依法只能是法

龙源期刊网 http://www.daodoc.com 院和仲裁机关认定,其他任何机关和个人都无权认定合同的有效或无效。也就是说,除法院和仲裁机关外,其他任何机关和个人(包括律师、法律专家、当事人自己)对合同的有效、无效作出的分析和判断都只是咨询性的和参考性的。而另一方面,在实际资产处置工作中,我们大量的不良资产处置不是通过法院和仲裁机关进行的,而是通过相互协商(如债务重组、以资抵债等)进行的,这样资产处置本身就包含了产生法律风险的客观可能性。由此可见,在资产处置工作中,资产处置的法律风险是客观存在的。律师参与不良资产处置这项法律风险很大的工作的目的就在于在确保资产处置任务完成的前提下把这种法律风险降到最低。

降低风险措施。目的在于对不良债权进行依法处置,以最大化的收回资产。笔者认为,在制定资产处置方案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资产处置方案采取的资产方式必须是国家法律规定可以采取的资产处置方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一般可以采取的资产处置措施主要有:债务重组、以物抵债、债权转让或出售、拍卖、招标、租赁、债转股、资产证券化、公开发行股票上市、诉讼、破产清算等。可以说,凡依法可采取的资产处置方式,资产公司都可以采取。但在采取某种具体资产处置方式时,应当注意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否则就是违法,就会影响资产处置工作的顺利开展,并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尤其对特殊资产处置更要按相关规定办理,以把风险降到最低。如:危险品处置要按相关要求审批,交易对象要有相应资质;房产、土地、车辆处置要办理产权及相关过户,否则不但资产处置后不但使用原单位未受益,可能会带来更大的风险或危害。

资产处置有关协议、程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一是进行资产处置必须签订有关协议或合同;二是所签订的协议内容必须符合《合同法》、《担保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符合国家关于处置不良资产的有关法律、政策、制度规定。

就债权转让的程序而言,根据我国《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对“通知”的形式未作明确规定,对是否要以债务人确实收到为要件,有关方面(包括司法部门)对此理解不一致。某些公司、企业的债权,涉及的金额往往较大且债务人数较多,如果要求每笔债权的转移均以债务人确认为要件,实践操作的可行性较小,特别是还存在有些债务人为了逃废债务,故意不签收通知的情形,因此,建议通过在新闻媒体上进行公告的方式,合理防止债务人以没收到债权转移通知为由,拒绝向受让人履行债务,以逃废债务,最大限度地保护国有资产的安全。

协议的内容要尽量详尽,对可能出现的情况要逐一进行说明,所列条款要有可操作性。尤其对违约责任要对能出现的情况均作出相应的可操作的责任约定。如:乙公司对外处置车辆约定,除不可抗力外,购买均不得解除合同。这样约定虽然看似免除的了责任和风险,但可操作情况不强而且会带来潜在风险。如果将约定改成,发生什么情况可以解除合同,均有相应的违约责任,不但具有可操作性,又可以将风险降到最低。

四、建议与展望

龙源期刊网 http://www.daodoc.com 由于不良资产处置具有复合性、多层次性的特点,因此,在运用本所所述的具体处置方式时,如何达到处置最大化,需要进行一系列的技术分析。如:以物抵债:如何合理预期抵债品的变现能力和设计有效的保护措施。实物资产再投资完善:如何准确预测市场状况发生变化,将不具备完整使用功能的实物资产通过追加投资的方式使其功能得以恢复、显著提高其资产价值,从而使其变现能力和变现价值提高,达到提高资产处置效率的目的。实物资产出租:如何因资产类别不同而合理地确定租赁期限以提升出租资产的价值。拍卖:如何确定合理底价,控制费用。尤其是协议转让及折扣变现:如何做好尽职调查,了解各买家的资金财务状况,考虑市场综合因素,确定底价,协商谈判。如何制订一套规范完备的程序,杜绝操作的随意性,科学合理打折,公正、透明。这都是具有相同之处而又都不相同的问题。

(作者单位:哈尔滨东安发动机(集团)有限公司)

推荐第10篇:不良资产法律法规

不良资产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一、法规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已经2000年11月1日国务院第3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了规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活动,依法处理国有银行不良贷款,促进国有银行和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是指经国务院决定设立的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管理和处置因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国有独资非银行金融机构。

第三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最大限度保全资产、减少损失为主要经营目标,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各自的法定职责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公司的设立和业务范围

第五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亿元,由财政部核拨。

第六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由中国人民银行颁发《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

第七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设立分支机构,须经财政部同意,并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由中国人民银行颁发《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

第八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设总裁1人、副总裁若干人。总裁、副总裁由国务院任命。总裁对外代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行使职权,负责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经营管理。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须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查任职资格。

第九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监事会的组成、职责和工作程序,依照《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会暂行条例》执行。

第十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其收购的国有银行不良贷款范围内,管理和处置因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时,可以从事下列业务活动:

(一)追偿债务;

(二)对所收购的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进行租赁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重组;

(三)债权转股权,并对企业阶段性持股;

(四)资产管理范围内公司的上市推荐及债券、股票承销;

(五)发行金融债券,向金融机构借款;

(六)财务及法律咨询,资产及项目评估;

(七)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活动。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可以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再贷款。

第三章 收购不良贷款的范围、额度及资金来源

第十一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按照国务院确定的范围和额度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超出确定的范围或者额度收购的,须经国务院专项审批。

第十二条 在国务院确定的额度内,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按照账面价值收购有关贷款本金和相对应的计入损益的应收未收利息;对未计入损益的应收未收利息,实行无偿划转。

第十三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不良贷款后,即取得原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各项权利。原借款合同的债务人、担保人及有关当事人应当继续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十四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不良贷款的资金来源包括:

(一) 划转中国人民银行发放给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部分再贷款;

(二)发行金融债券。

中国人民银行发放给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再贷款划转给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实行固定利率,年利率为2.25%。

第十五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发行金融债券,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财政部审批。

第四章 债权转股权

第十六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可以将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取得的债权转为对借款企业的股权。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持有的股权,不受本公司净资产额或者注册资本的比例限制。

第十七条 实施债权转股权,应当贯彻国家产业政策,有利于优化经济结构,促进有关企业的技术进步和产品升级。

第十八条 实施债权转股权的企业,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推荐。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被推荐的企业进行独立评审,制定企业债权转股权的方案并与企业签订债权转股权协议。债权转股权的方案和协议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会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审核,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第十九条 实施债权转股权的企业,应当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转换经营机制,建立规范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加强企业管理。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帮助企业减员增效、下岗分流,分离企业办社会的职能。

第二十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债权转股权后,作为企业的股东,可以派员参加企业董事会、监事会,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第二十一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持有的企业股权,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境内外投资者转让,也可以由债权转股权企业依法回购。

第二十二条 企业实施债权转股权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企业产权变更等有关登记。

第二十三条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企业债权转股权工作。

第五章 公司的经营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实行经营目标责任制。

财政部根据不良贷款质量的情况,确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贷款的经营目标,并进行考核和监督。

第二十五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当根据不良贷款的特点,制定经营方针和有关措施,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建立内部约束机制和激励机制。

第二十六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管理、处置因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应当按照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运作。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让资产,主要采取招标、拍卖等方式。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债权因债务人破产等原因得不到清偿的,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处理。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由财政部制定。

第二十七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根据业务需要,可以聘请具有会计、资产评估和法律服务等资格的中介机构协助开展业务。

第二十八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免交在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和承接、处置因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业务活动中的税收。具体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免交工商登记注册费等行政性收费。

第二十九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关部门的要求,报送财务、统计报表和其他有关材料。

第三十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当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当聘请财政部认可的注册会计师对其财务状况进行年度审计,并将审计报告及时报送各有关监督管理部门。

第六章 公司的终止和清算

第三十一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终止时,由财政部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三十二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贷款形成的最终损失,由财政部提出解决方案,报国务院批准执行。

第七章 附

第三十三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违反金融法律、行政法规的,由中国人民银行依照有关法律和《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给予处罚;违反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财政部 银监会关于印发《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各银监局,有关金融企业: 为盘活金融企业不良资产,增强抵御风险能力,促进金融支持经济发展,现将《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一月十八日

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盘活金融企业不良资产,增强抵御风险能力,促进金融支持经济发展,防范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金融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以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依法监督管理的其他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除外)。

其他中资金融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资产管理公司,是指具有健全公司治理、内部管理控制机制,并有5年以上不良资产管理和处置经验,公司注册资本金100亿元(含)以上,取得银监会核发的金融许可证的公司,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设立或授权的资产管理或经营公司。

各省级人民政府原则上只可设立或授权一家资产管理或经营公司,核准设立或授权文件同时抄送财政部和银监会。上述资产管理或经营公司只能参与本省(区、市)范围内不良资产的批量转让工作,其购入的不良资产应采取债务重组的方式进行处置,不得对外转让。

批量转让是指金融企业对一定规模的不良资产(10户/项以上)进行组包,定向转让给资产管理公司的行为。(即10户以上不良资产处置(批量)的一级市场只能针对特定主体,而10户以下的处置(非批量)可以向社会投资者转让。)

第四条 金融企业应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和内控制度,不断提高风险管理能力,建立损失补偿机制,及时提足相关风险准备。 第五条 金融企业应对批量处置的不良资产及时认定责任人,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并将处理情况报同级财政部门和银监会或属地银监局。

第六条 不良资产批量转让工作应坚持依法合规、公开透明、竞争择优、价值最大化原则。

(一)依法合规原则。转让资产范围、程序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禁违法违规行为。

(二)公开透明原则。转让行为要公开、公平、公正,及时充分披露相关信息,避免暗箱操作,防范道德风险。

(三)竞争择优原则。要优先选择招标、竞价、拍卖等公开转让方式,充分竞争,避免非理性竞价。

(四)价值最大化原则。转让方式和交易结构应科学合理,提高效率,降低成本,实现处置回收价值最大化。 第二章 转让范围

第七条 金融企业批量转让不良资产的范围包括金融企业在经营中形成的以下不良信贷资产和非信贷资产:

(一)按规定程序和标准认定为次级、可疑、损失类的贷款;

(二)已核销的账销案存资产;

(三)抵债资产;

(四)其他不良资产。

第八条 下列不良资产不得进行批量转让:

(一)债务人或担保人为国家机关的资产;

(二)经国务院批准列入全国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计划的资产;

(三)国防军工等涉及国家安全和敏感信息的资产;

(四)个人贷款(包括向个人发放的购房贷款、购车贷款、教育助学贷款、信用卡透支、其他消费贷款等以个人为借款主体的各类贷款);

(五)在借款合同或担保合同中有限制转让条款的资产;

(六)国家法律法规限制转让的其他资产。 第三章 转让程序

第九条 资产组包。金融企业应确定拟批量转让不良资产的范围和标准,对资产进行分类整理,对一定户数和金额的不良资产进行组包,根据资产分布和市场行情,合理确定批量转让资产的规模。 第十条 卖方尽职调查。金融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认真做好批量转让不良资产的卖方尽职调查工作。

(一)通过审阅不良资产档案和现场调查等方式,客观、公正地反映不良资产状况,充分披露资产风险。

(二)金融企业应按照地域、行业、金额等特点确定样本资产,并对样本资产(其中债权资产应包括抵质押物)开展现场调查,样本资产金额(债权为本金金额)应不低于每批次资产的80%。

(三)金融企业应真实记录卖方尽职调查过程,建立卖方尽职调查数据库,撰写卖方尽职调查报告。

第十一条 资产估值。金融企业应在卖方尽职调查的基础上,采取科学的估值方法,逐户预测不良资产的回收情况,合理估算资产价值,作为资产转让定价的依据。

第十二条 制定转让方案。金融企业制定转让方案应对资产状况、尽职调查情况、估值的方法和结果、转让方式、邀请或公告情况、受让方的确定过程、履约保证和风险控制措施、预计处置回收和损失、费用支出等进行阐述和论证。转让方案应附卖方尽职调查报告和转让协议文本。

第十三条 方案审批。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方案须履行相应的内部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 发出要约邀请。金融企业可选择招标、竞价、拍卖等公开转让方式,根据不同的转让方式向资产管理公司发出邀请函或进行公告。邀请函或公告内容应包括资产金额、交易基准日、五级分类、资产分布、转让方式、交易对象资格和条件、报价日、邀请或公告日期、有效期限、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通过公开转让方式只产生l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可采取协议转让方式。

第十五条 组织买方尽职调查。金融企业应组织接受邀请并注册竞买的资产管理公司进行买方尽职调查。

(一)金融企业应在买方尽职调查前,向已注册竞买的资产管理公司提供必要的资产权属文件、档案资料和相应电子信息数据,至少应包括不良资产重要档案复印件或扫描文件、贷款五级分类结果等。

(二)金融企业应对资产管理公司的买方尽职调查提供必要的条件,保证合理的现场尽职调查时间,对于资产金额和户数较大的资产包,应适当延长尽职调查时间。

(三)资产管理公司通过买方尽职调查,补充完善资产信息,对资产状况、权属关系、市场前景等进行评价分析,科学估算资产价值,合理预测风险。对拟收购资产进行量本利分析,认真测算收购资产的预期收入和成本,根据资产管理公司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报价。

第十六条 确定受让方。金融企业根据不同的转让方式,按照市场化原则和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受让资产管理公司。金融企业应将确定受让方的原则提前告知已注册的资产管理公司。采取竞价方式转让资产,应组成评价委员会,负责转让资产的评价工作,评价委员会可邀请外部专家参加;采取招标方式应遵守国家有关招标的法律法规;采取拍卖方式应遵守国家有关拍卖的法律法规。

第十七条 签订转让协议。金融企业应与受让资产管理公司签订资产转让协议,转让协议应明确约定交易基准日、转让标的、转让价格、付款方式、付款时间、收款账户、资产清单、资产交割日、资产交接方式、违约责任等条款,以及有关资产权利的维护、担保权利的变更、已起诉和执行项目主体资格的变更等具体事项。转让协议经双方签署后生效。

第十八条 组织实施。金融企业和受让资产管理公司根据签署的资产转让协议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发布转让公告。转让债权资产的,金融企业和受让资产管理公司要在约定时间内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公告,通知债务人和相应的担保人,公告费用由双方承担。双方约定采取其他方式通知债务人的除外。

第二十条 转让协议生效后,受让资产管理公司应在规定时间内将交易价款划至金融企业指定账户。原则上采取一次性付款方式,确需采取分期付款方式的,应将付款期限和次数等条件作为确定转让对象和价格的因素,首次支付比例不低于全部价款的30%。 采取分期付款的,资产权证移交受让资产管理公司前应落实有效履约保障措施。

第二十一条 金融企业应按照资产转让协议约定,及时完成资产档案的整理、组卷和移交工作。

(一)金融企业移交的档案资料原则上应为原件(电子信息资料除外),其中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和产权关系的法律文件资料必须移交原件。

(二)金融企业将资产转让给资产管理公司时,对双方共有债权的档案资料,由双方协商确定档案资料原件的保管方,并在协议中进行约定,确保其他方需要使用原件时,原件保管方及时提供。

(三)金融企业应确保移交档案资料和信息披露资料(债权利息除外)的一致性,严格按照转让协议的约定向受让资产管理公司移交不良资产的档案资料。

第二十二条 自交易基准日至资产交割日的过渡期内,金融企业应继续负责转让资产的管理和维护,避免出现管理真空,丧失诉讼时效等相关法律权利。

过渡期内由于金融企业原因造成债权诉讼时效丧失所形成的损失,应由金融企业承担。签订资产转让协议后,金融企业对不良资产进行处置或签署委托处置代理协议的方案,应征得受让资产管理公司同意。

第二十三条 金融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资产转让成交价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进行核销,并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第四章 转让管理

第二十四条 金融企业应建立健全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制度,设立或确定专门的审核机构,完善授权机制,明确股东大会、董事会、经营管理层的职责。 资产管理公司应制定不良资产收购管理制度,设立收购业务审议决策机构,建立科学的决策机制,有效防范经营风险。

第二十五条 金融企业和资产管理公司负责不良资产批量转让或收购的有关部门应遵循岗位分离、人员独立、职能制衡的原则。

第二十六条 金融企业根据本办法规定,按照公司章程和内部管理权限,履行批量转让不良资产的内部审批程序,自主批量转让不良资产。

第二十七条 金融企业应在每批次不良资产转让工作结束后(即金融企业向受让资产管理公司完成档案移交)30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和银监会或属地银监局报告转让方案及处置结果,其中中央管理的金融企业报告财政部和银监会,地方管理的金融企业报告同级财政部门和属地银监局。同一报价日发生的批量转让行为作为一个批次。

第二十八条 金融企业应于每年2月20日前向同级财政部门和银监会或属地银监局报送上年度批量转让不良资产情况报告。省级财政部门和银监局于每年3月30日前分别将辖区内金融企业上年度批量转让不良资产汇总情况报财政部和银监会。

第二十九条 金融企业和资产管理公司的相关人员与债务人、担保人、受托中介机构等存在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的,或经认定对不良资产形成有直接责任的,在不良资产转让和收购工作中应予以回避。 第三十条 金融企业应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及时披露资产转让的有关信息,同时充分披露参与不良资产转让关联方的相关信息,提高转让工作的透明度。

上市金融企业应严格遵守证券交易所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及时充分披露不良资产成因与处置结果等信息,以强化市场约束机制。

第三十一条 金融企业应做好不良资产批量转让工作的内部检查和审计,认真分析不良资产的形成原因,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强化信贷管理和风险防控。

第三十二条 金融企业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禁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一)自交易基准日至资产交割日期间,擅自放弃与批量转让资产相关的权益;

(二)违反规定程序擅自转让不良资产;

(三)与债务人串通,转移资产,逃废债务;

(四)抽调、隐匿原始不良资产档案资料,编造、伪造档案资料或其他数据、资料;

(五)其他违法违规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金融企业和资产管理公司应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责任认定,视情节轻重和损失大小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违反党纪、政纪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四条 财政部和银监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金融企业的不良资产批量转让工作和资产管理公司的资产收购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和银监会另行制定。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责令有关单位或部门进行整改,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金融企业应依据本办法制定内部管理办法,并报告同级财政部门和银监会或属地银监局。

第三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设立或授权的资产管理或经营公司的资质认可条件,由银监会另行制定。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规章

《中国人民银行加强金融机构依法收贷、清收不良资产的法律指导意见》银办发[2000]170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总行直接监管的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融资租赁公司:

为支持和督促金融机构依法收贷收息,改善金融机构的资产质量。现制定并印发《加强金融机构依法收贷、清收不良资产的法律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各金融机构应当高度重视依法收贷、清收不良资产工作,积极组织力量,确保这一工作取得良好效果。

二、各金融机构应当根据《指导意见》的要求完善内部信贷管理制度,实行收贷收息责任制,减少新生逾期贷款和不良资产。附件:

《加强金融机构依法收贷、清收不良资产的法律指导意见》近年来,在经济运行中出现了企业贷款到期不还或采取各种方式逃、废金融机构债务等违反市场规律、破坏社会信用的情况,直接导致了社会信用环境恶化和金融机构资产质量下降。为整饬社会信用,提高金融机构资产质量,保证我国金融业稳健运行,现就加强金融机构依法收贷、清收不良资产工作提出以下法律指导意见:

一、采取适当法律措施,对逾期贷款进行有效催收。金融机构可以采取以下法律措施,对逾期贷款进行催收:

(一)有约定的,直接从借款人或保证人的存款账户上扣收款项; (二)向债务人、保证人主张债权,直接要求债务人、保证人履行债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0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债权人主张权利是导致诉讼时效中断的一种方式。从中断时起,诉讼期间重新计算。催款通知书是债权人主张权利的凭证,可以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为防止逾期贷款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导致丧失法律保护,金融机构应当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向债务人及时发出催款通知书,催款通知书应当由债务人签字盖章,签署回执;对于保证贷款,根据《担保法》的规定,金融机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或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向保证人发出催款通知书,由保证人签字盖章。

当借款人、保证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财务部门负责人等有关人员拒绝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盖章时,各金融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立即起诉借款人和(或)保证人,也可以根据《公证条例》的规定,请公证机关进行公证;对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金融机构可采取措施与债务人达成还款协议,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向债务人发出催款通知书,由债务人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盖章。

(三)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借款人、保证人的财产或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四)行使代位权。当债务人无力履行债务,同时债务人享有别的债权却怠于行使,致使金融机构的到期债权不能实现的,金融机构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同法>司法解释》第一部分第十一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五)行使撤销权。如发生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等情况,致使金融机构的到期债权不能实现的,金融机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以上行为。撤销权自金融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六)行使抵销权。若金融机构与债务人之间互负有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金融机构可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金融机构在主张抵销时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七)提前追究违约责任。债务人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债务的,金融机构可以根据《合同法》108条的规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之前要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

(八)申请破产。对用以上手段仍无法收回的贷款,金融机构可申请借款人、保证人破产。

二、切实落实贷款催收和不良资产清收中的担保责任。金融机构对于因下列原因造成的无效担保贷款,要积极采取补救措施,补办有关手续,重新确定担保方式和签订担保合同:(一)保证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二)担保物是法律规定的禁止担保的物;(三)法律规定抵押、质押必须办理登记而未办理登记的;(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无效担保方式。

金融机构经与债务人协商,以贷款展期或其他方式对债务合同变更的,应当就变更后的债务合同与保证人、抵押人、质押人签订新的保证、抵押、质押合同,需要变更抵押、质押登记的应当变更登记,以落实担保责任。

三、维护债务人改制、债务重组中的金融债权。

(一)金融机构得知债务人拟实行承包、租赁、股份制改造、联营、合并、分立、合资或合作等改制情况的,应积极参与改制工作,严格监督改制方案的制定、清产核资、产权界定和债务清偿等工作。

具体应当要求债务人报送改制方案和对金融机构所欠债务的处理意见。金融机构应当对债务人生产经营与资产负债情况以及改制方案进行调查核实,并确定债务人改制后金融债权是否安全。金融债权安全存在危险的,应当及时向债务人主张债权,或落实担保责任。

(二)对于进入破产程序的债务人,金融机构要积极申报债权,参加债权人会议。按照金融债权管理的有关要求清收债权。

(三)对于确实经营管理混乱、扭亏无望、严重资不抵债的债务人,金融机构应敦促其加大改革力度,实现债务重组。在债务重组中,金融机构要与债务人协商一致,就原债务合同签订变更合同,同时,金融机构应当就变更后的债务合同与保证人、抵押人、质押人签订新的保证、抵押、质押合同,需要变更抵押、质押登记的应当变更登记,以落实担保责任。

(四)对于通过企业改制逃、废银行债务,造成信贷资产流失的单位和个人,金融机构要依法提起诉讼,重新落实债权债务关系和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四、加强对金融机构市场退出中贷款的催收和不良资产的清收。

对于被宣布关闭、撤销、破产的金融机构,该金融机构的清算组在清算工作中,应当按照本指导意见的要求,积极催收贷款、清收不良资产,及时主张债权,行使代位权、撤销权、抵销权等权利,有效保护金融债权和金融资产。金融机构被收购或兼并的,其境外资产应纳入总资产中,由收购或兼并方拥有所有权并负责管理和清收。金融机构可以依据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以及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66条的规定,对不在中国境内的债务人或者其财产申请执行。

五、严格控制在贷款催收和不良资产清收中用以物抵债的方式实现金融债权。

金融机构在实现债权时,首先应以货币形式受偿,严格控制以物抵债;债务人无货币清偿能力时,应当以拍卖、变卖抵押、质押财产或其他非货币财产所得的价款清偿金融机构债务;既无货币资金,财产又暂时难以变现的,债务人可以根据与金融机构之间的约定或司法机关、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将非货币财产或事先抵押、质押给金融机构的财产折价归金融机构,实现以物抵债。以物抵债的金额应根据市场原则确定。

六、建立贷款催收和不良资产清收中的责任追究制度。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渎职行为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造成贷款或资产无法收回的,中国人民银行或金融机构应根据《刑法》、《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规定》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和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行政处罚和取消一定期限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金融机构对发放的贷款放松管理、失查,致使企业套取贷款改变用途造成损失的。

(二)金融机构对到期债权不及时催收,致使债权超过诉讼时效、保证期间而造成损失的。

(三)金融机构对债务人的故意逃废债务的行为,不采取积极措施挽回损失的。

(四)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内外勾结,弄虚作假,造成金融机构资产损失的。

各金融机构要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加大依法收贷和清收不良资产的力度。应当根据本指导意见,结合本机构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措施,落实依法收贷和清收不良资产的工作;对在具体工作中遇到的法律问题,要及时与司法机关沟通,妥善解决。各级人民银行要积极组织和监督辖区内各金融机构依法收贷和清收不良资产,作好协调和服务工作。

三、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1]12号自2001年4月23日起施行。

为深化金融改革,规范金融秩序,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现对人民法院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办事处领取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的,可以作为诉讼主体参加诉讼。

第二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国有银行债权后,人民法院对于债权转让前原债权银行已经提起诉讼尚未审结的案件,可以根据原债权银行或者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申请将诉讼主体变更为受让债权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第三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向债务人提起诉讼的,应当由被告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原债权银行与债务人有协议管辖约定的,如不违反法律规定,该约定继续有效。

第四条 人民法院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申请支付令的,应当依法受理。债务人提出异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章的规定处理。

第五条 人民法院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申请财产保全的,如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债务人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不要求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提供担保。

第六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国有银行债权后,原债权银行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债权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通知义务。

在案件审理中,债务人以原债权银行转让债权未履行通知义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将原债权银行传唤到庭调查债权转让事实,并责令原债权银行告知债务人债权转让的事实。

第七条 债务人逾期归还贷款,原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计算方法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该约定有效。没有约定或者不明的,依照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计算利息和复息。

第八条 人民法院对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不特定债权特定后,原债权银行转让主债权的,可以认定转让债权的行为有效。

第九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有抵押担保的债权后,可以依法取得对债权的抵押权,原抵押权登记继续有效。

第十条 债务人在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通知上签章或者签收债务催收通知的,诉讼时效中断。原债权银行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的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中,有催收债务内容的,该公告或通知可以作为诉讼时效中断证据。

第十一条 本规定所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包括其依法设立在各地的办事处。

第十二条 本规定仅适用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有关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案件交纳诉讼费用的通知》2001-10-25

近来,各级人民法院陆续依法受理了一批华融、长城、信达、东方等四家国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国有商业银行剥离的不良资产的案件。据国务院有关部门反映,涉及四家国有资产管理公司的此类案件数量多、标的大,所需交纳的诉讼费用数额也很大,要求适当给予减免。为了支持国家金融体制改革,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减轻国有资产管理公司在处置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过程中的费用负担,使这部分不良资产得以尽快依法处置,现对审理此类案件交纳的诉讼费用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属上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为处置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提起诉讼(包括上诉和申请执行)的案件,其案件受理费、申请执行费和申请保全费,按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规定计算,减半交纳。

二、上述案件中,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申请财产保全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1〕12号)第五条的规定执行。

三、对于诉讼过程中所实际支出的诉讼费用,以及按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补充规定》的规定应向当事人收取的差旅费等费用,各级人民法院要严格按照实际发生的项目和金额收取。

四、各级人民法院要严格执行上述规定,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改变计费方式以及违反规定加收诉讼活动费、执行活动费等其他费用。

五、本通知规定的事项自下发之日起实行,至2006年2月28日废止。本通知下发之前已经受理的案件,所收取的诉讼费用不予退回。人民法院过去处理这类案件,已决定同意当事人缓交的,超出本通知规定限额的部分不再追收。

《最高人民法院对《关于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十二条”司法解释有关问题的函》的答复》法函[2002]3号 2002-01-07 信达、华融、长城、东方资产管理公司: 你们于2001年10月15日发出的“信总报[2001]64号”关于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十二条”司法解释有关问题的函收悉。经研究,现就函中所提出问题答复如下:

依据我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十条规定,为了最大限度地保全国有资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全国或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的有催收内容的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所构成的诉讼时效中断,可以溯及至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原债权银行债权之日;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已承接的债权,可以在上述报纸上以发布催收公告的方式取得诉讼时效中断(主张权利)的证据。关于涉及资产管理公司清收不良资产的诉讼案件,其“管辖问题”应按《规定》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处置银行不良资产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法[2005]62号2005年5月30日

为了深化金融改革.规范金融秩序,本院先后下发了《关于审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十二条”司法解释有关问题的函的答复》和《关于国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案件交纳诉讼费用的通知》。最近,根据国务院关于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的总体部署,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收购了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和交通银行剥离的不良资产。为了维护金融资产安全,降低不良资产处置成本,现将审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收购、处置不良资产发生的纠纷案件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国有商业银行(包括国有控股银行)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让不良贷款,或者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不良贷款后,通过债权转让方式处置不良资产的,可以适用本院发布的上述规定。

二、国有商业银行(包括国有控股银行)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让不良贷款,或者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处置不良贷款的,担保债权同时转让,无须征得担保人的同意,担保人仍应在原担保范围内对受让人继续承担担保责任。担保合同中关于合同变更需经担保人同意的约定,对债权人转让债权没有约束力。

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让、处置已经涉及诉讼、执行或者破产等程序的不良债权时,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债权转让协议和转让人或者受让人的申请,裁定变更诉讼或者执行主体。

四、其他相关司法解释

(一)在认定不良金融债权诉讼时效问题时应注意的几个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达成的还款协议是否应当受法律保护问题的批复》(1997年4月16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规定的精神,对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双方就原债务达成还款协议的,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7号)1999/02/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九十条规定的精神,对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信用社向借款人发出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债务人在该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担保法生效前发生保证行为的保证期间问题的通知》(法[2002]144号)2002年8月1日

我院于2000年12月8日公布法释[2000]44号《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后,一些部门和地方法院反映对于担保法实施前发生的保证行为如何确定保证期间问题没有作出规定,而我院于1994年4月15日公布的法发[1994]8号《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有关保证的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此问题亦不十分明确。为了正确审理担保法实施前的有关保证合同纠纷案件,维护债权人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经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于当事人在担保法生效前签订的保证合同中没有约定保证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如果债权人已经在法定诉讼时效期间内向主债务人主张了权利,使主债务没有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但未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债权人可以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6个月(自2002年8月1日至2003年1月31日)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逾期不主张的,保证人不再承担责任。

二、主债务人进人破产程序,债权人没有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亦可以在上述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债权,如果债权人已申报了债权,对其在破产程序中未受清偿的部分债权,债权人可以在破产程序终结后6个月内向保证人主张。

三、本通知发布时,已经终审的案件、再审案件以及主债务已超过诉讼时效的案件,不适用本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应当如何认定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后又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问题的批复》(法释[2004]4号) 云南、河北、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高法200369号《关于保证人超过保证期间后又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应如何认定性质和责任的请示》、(2003)冀民二请字第1号《关于如何认定已过了保证期间的保证人在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债权转移确认通知书〉上盖章的民事责任的请示》和川高法2003266号《关于保证期届满后保证人与债务人同日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保证期间届满债权人未依法向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的,保证责任消灭。保证责任消灭后,债权人书面通知保证人要求承担保证责任或者清偿债务,保证人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的,人民法院不得认定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但是,该催款通知书内容符合合同法和担保法有关担保合同成立的规定,并经保证人签字认可,能够认定成立新的保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保证人按照新保证合同承担责任。

(二)关于债务人破产前已裁定以物抵债但尚未办理过户的财产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的问题

债务人破产后,资产管理公司依据法院生效的以物抵债民事裁定书申报了别除权,而破产清算组认为抵债资产尚未过户完毕,属于未执行完毕的财产,应列入破产财产范围内,并作出了关于别除权不予认定的认定书。以下相关法律规定及司法批复便可解决这一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8条:债务人的财产被采取民事诉讼执行措施的,在受理破产案件后尚未执行的或者未执行完毕的剩余部分,在该企业被宣告破产后列入破产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法司法解释》第68条的请示的答复([2003]民二他字第52号)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3]冀民二请字第4号《关于如何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法司法解释>第68条的请示的答复》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针对债务人的财产,已经启动了执行程序,但该执行程序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仅作出了执行菜单,尚未将财产交付给申请人的,不属于司法解释指的执行完毕的情形,该财产在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应列入破产财产。但应注意以下情况:

一、正在进行的执行程序不仅作出了生效的执行裁定,而且就被执行财产的处理履行了必要的评估程序,相关人已支付了对价,此时虽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且非该相关人的过错,应视为执行财产已向申请人交付,该执行已完毕,该财产不应列入破产财产。

二、人民法院针对被执行财产采取了相应执行措施,该财产已脱离债务人实际控制,视为已向权利人交付,该执行已完毕,该财产不应被列入破产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疆石河子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裁定转移给石河子八一棉纺织厂的财产不应列入承德市针织二厂破产财产问题的复函》([1997]经他字第23号) 新疆高院、湖北高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0条规定的精神,讼争的房产地产权利是否转移应以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为依据,需要办理有关财产权证转移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讼争房地产权利转移的具体时间应以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生效时间为准。石河子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将二针厂厂房、设备所有转移给石河子八一棉纺织厂的裁定于1995年8月7日送达给当事人时即生效,由此,该财产的所有权已转移给石河子棉纺织厂。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将上述财产重复查封,并作为二针厂的破产财产分配是错误的。

通过分析研究上述法律规定可知,目前关于这个问题的规定尚缺乏统一的认定标准,关键在于“执行完毕”这一标准以何种客观状态为依据,究竟是以民事裁定书的作出并生效为依据,还是以不动产的过户登记为依据?目前尚未统一明确的规定。本人认为最高人民法院[2003]民二他字第52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明确了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不动产在民事裁定书的作出及履行一定的执行手续后就可产生权属变更的法律效果,不动产的权属变更登记并不被作为执行完毕的唯一依据。

(三)在处置金融不良资产时应注意的若干司法解释及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延长国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案件减半缴纳诉讼费用期限的通知》(2006年4月13日)法[2006]1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支持国有银行和国有企业改革发展,支持东方、华融、长城、信达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继续做好收购、管理和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资产工作,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案件缴纳诉讼费用的通知》(法[2001]156号)的有效期延长3年。2006年2月28日至2009年2月28日期间,各级人民法院在受理以上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国有商业银行案件时,诉讼费用的收取仍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案件缴纳诉讼费用的通知》(法[2001]156号)的各项规定执行。

《关于债权人在保证期间以特快专递向保证人发出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但缺乏保证人对邮件签收或拒收的证据能否认定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请示的复函》[2003]民二他字第6号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3]冀民二请字第1号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债权人通过邮局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向保证人发出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在债权人能够提供特快专递邮件存根及内容的情况下,除非保证人有相反证据推翻债权人所提供的证据,应当认定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了权利。

关于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就在诉讼时效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是否承担保证责任及如何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对关于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十二条”司法解释有关问题的函>的答复》等问题请示的答复[2003]民二他字第39号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甘高法[2003]176号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在诉讼时效期间,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81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22条规定的,债权人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保证债权作为从权利一并转移,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二、按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6条第1款的规定,主债务人诉讼时效中断,连带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因主债务时效的中断而中断。按照上述解释第34条第2款的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自该要求之日起开始计算连带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最高人民法院对关于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十二条”司法解释有关问题的函>的答复》是答复四家资产管理公司的,其目的是为了最大限度保全国有资产。因此债权人对保证人有公告催收行为的,人民法院应比照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条的规定,认定债权人对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中断。

关于对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就如何适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4条请示的答复 [2003]民二他字第39号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3]云高民二终字第149号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4条第2款规定的债权人应在破产程序终结后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规定,仅适用于债务人在破产程序开始时保证期间尚未届满,而在债权人申报债权参加破产财产程序程序期间保证期间届满的情形。即在上述情况下,考虑到债权人在债务人破产期间不便于对保证人行使权利,债权人可以在债务人破产终结后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你院请示的昆明电缆厂与交通银行昆明分行、昆明电缆股份有限公司担保借款合同纠纷案中,债权人交通银行昆明分行已经在保证期间内、债务人破产程序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因此,不适用《担保法》司法解释第44条第2款的规定。

《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后债务人向债权人发出确认债务的询证函的行为是否构成新的债务的请示的答复》[2003]民二他字第59号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渝高法[2003]232号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你院请示的中国农业银行重庆市渝中区支行与重庆包装技术研究所、重庆嘉陵企业公司华西国际贸易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有关事实,重庆嘉陵企业公司华西国际贸易公司于诉讼时效届满后主动向中国农业银行重庆市渝中区支行发出询证函核对贷款本息的行为,与本院法释[1997]7号《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所规定的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后借款人在信用社发出的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盖章的行为类似,因此,对债务人于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主动向债权人发出询证函核对贷款本息行为的法律后果问题可参照本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的规定进行认定和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人民法院不宜以一方当事人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已丧失民事诉讼主题资格为由,裁定驳回起诉问题的复函》法经[2000]23号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9]甘经终字第193号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实施违法行为的企业法人给予的一种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40条、第46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33条的规定,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应当由其开办单位(包括股东)或者企业组织清算组依法进行清算,停止清算范围外的活动。清算期间,企业民事诉讼主体资格依然存在。本案中人民法院不应以甘肃新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科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丧失民事诉讼主体资格为由,裁定驳回起诉。本案债务人新科公司在诉讼中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至今未组织清算组依法进行清算,因此,债权人兰州岷山制药厂以新科公司为被告,后又要求追加该公司全体股东为被告,应当准许,追加该公司的股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承担清算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对《关于担保期间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方式及程序问题的请示》的答复[2002]民二他字第32号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2]青民二字第10号《关于担保期间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方式及程序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1、本院2002年8月1日下发的《关于处理担保法生效前发生保证行为的保证期间问题的通知》第1条规定的“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和第2条规定的“向保证人主张债权”,其主张权利的方式可以包括“提起诉讼”和“送达清收债权通知书”等。其中“送达”既可由债权人本人送达,也可以委托公证机关送达或公告送达(在全国或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刊发清收债权的公告)。

2、该《通知》第2条规定的意义在于,明确当主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在“债权人没有申报债权”或“已经申报债权”两种不同情况下,债权人应当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期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4条第1款的规定,在上述情况下,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也可以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因此,对于债权人申报了债权,同时又起诉保证人的保证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在具体审理并认定保证人应承担保证责任的金额时,如需等待破产程序结束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6条第1款第5项的规定,裁定中止诉讼。人民法院径行判决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应当在判决中明确应扣除债权人在债务人破产程序中可以分得的部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保证期间内保证人在债权转让协议上签字并承诺履行原保证义务能否视为债权人向担保人主张过债权及认定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如何起算等问题请示的答复(2003)民二他字第25号答复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云高法报[2003]5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应包括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动催收或提示债权,以及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内向债权人作出承担保证责任的承诺两种情形。请示所涉案件的保证人个旧市配件公司于保证期间内,在所担保的债权转让协议上签字并承诺“继续履行原保证合同项下的保证义务”即属《担保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所规定的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规定精神。依照本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自保证人个旧市配件公司承诺之日起,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开始计算。故同意你院第一种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法释[2003]6号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

(四)项及《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破产企业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属于破产财产,在企业破产时,有关人民政府可以予以收回,并依法处置。纳入国家兼并破产计划的国有企业,其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应依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办理。

二、企业对其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无处分权,以该土地使用权为标的物设定抵押,除依法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外,还应经具有审批权限的人民政府或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否则,应认定抵押无效。如果企业对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时,履行了法定的审批手续,并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应认定抵押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抵押权人只有在以抵押标的物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缴纳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项后,对剩余部分方可享有优先受偿权。但纳入国家兼并破产计划的国有企业,其用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的,应依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办理。

三、国有企业以关键设备、成套设备、厂房设定抵押的效力问题,应依据法释200214号《关于国有工业企业以机器设备等财产为抵押物与债权人签订的抵押合同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办理。国有企业以建筑物设定抵押的效力问题,应区分两种情况处理:如果建筑物附着于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之上,将该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一并设定抵押的,对土地使用权的抵押需履行法定的审批手续,否则,应认定抵押无效;如果建筑物附着于以出让、转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之上,将该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一并设定抵押的,即使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亦应认定抵押有效。

本批复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正在审理或者尚未审理的案件,适用本批复,但对提起再审的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国有商业银行就政策性金融资产转让协议发生的纠纷问题的答复[2004]民二他字第25号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鄂高法[2004]378号《关于中国农业银行武汉市汉口支行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武汉办事处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接受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是国家根据有关政策实施的,具有政府指令划转国有资产的性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国有商业银行就政策性金融资产转让协议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的第二种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延长国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案件减半缴纳诉讼费用期限的通知(2006年4月13日)法[2006]1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支持国有银行和国有企业改革发展,支持东方、华融、长城、信达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继续做好收购、管理和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资产工作,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案件缴纳诉讼费用的通知》(法[2001]156号)的有效期延长3年。2006年2月28日至2009年2月28日期间,各级人民法院在受理以上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国有商业银行案件时,诉讼费用的收取仍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案件缴纳诉讼费用的通知》(法[2001]156号)的各项规定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对《关于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十二条”司法解释有关问题的函》的答复(法函[2002]3号) 信达、华融、长城、东方资产管理公司:

你们于2001年10月15日发出的“信总报[2001]64号”关于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十二条”司法解释有关问题的函收悉。经研究,现就函中所提出问题答复如下:

依据我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十条规定,为了最大限度地保全国有资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全国或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的有催收内容的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所构成的诉讼时效中断,可以溯及至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原债权银行债权之日;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已承接的债权,可以在上述报纸上以发布催收公告的方式取得诉讼时效中断(主张权利)的证据。关于涉及资产管理公司清收不良资产的诉讼案件,其“管辖问题”应按《规定》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01年4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67次会议通过)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01年4月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6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4月23日起施行。

二00一年四月十一日 法释[2001]12号

为深化金融改革,规范金融秩序,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现对人民法院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办事处领取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的,可以作为诉讼主体参加诉讼。

第二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国有银行债权后,人民法院对于债权转让前原债权银行已经提起诉讼尚未审结的案件,可以根据原债权银行或者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申请将诉讼主体变更为受让债权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第三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向债务人提起诉讼的,应当由被告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原债权银行与债务人有协议管辖约定的,如不违反法律规定,该约定继续有效。

第四条 人民法院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申请支付令的,应当依法受理。债务人提出异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章的规定处理。

第五条 人民法院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申请财产保全的,如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债务人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不要求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提供担保。

第六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国有银行债权后,原债权银行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债权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通知义务。

在案件审理中,债务人以原债权银行转让债权未履行通知义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将原债权银行传唤到庭调查债权转让事实,并责令原债权银行告知债务人债权转让的事实。

第七条 债务人逾期归还贷款,原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计算方法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该约定有效。没有约定或者不明的,依照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计算利息和复息。

第八条 人民法院对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不特定债权特定后,原债权银行转让主债权的,可以认定转让债权的行为有效。

第九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有抵押担保的债权后,可以依法取得对债权的抵押权,原抵押权登记继续有效。

第十条 债务人在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通知上签章或者签收债务催收通知的,诉讼时效中断。原债权银行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的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中,有催收债务内容的,该公告或通知可以作为诉讼时效中断证据。

第十一条 本规定所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包括其依法设立在各地的办事处。

第十二条 本规定仅适用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有关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 1999/02/11法释(1999)7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已于1999年1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4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2月16日起施行。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8〕冀经一请字第38号《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信用社向借款人发出的“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是否受法律保护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九十条规定的精神,对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信用社向借款人发出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债务人在该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发〔2009〕19号

为了认真落实中央关于研究解决金融不良债权转让过程中国有资产流失问题的精神。统一思想,明确任务,依法妥善公正地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障金融不良债权处置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最高人民法院邀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财政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和审计署等单位,于2008年10月14日在海南省海口市召开了全国法院审理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以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主管民商审判工作的副院长、相关审判庭的负责同志参加了座谈会。与会同志通过认真讨论,就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的主要问题取得了一致的看法。现纪要如下:

一、关于审理此类案件应遵循的原则 会议认为,此类案件事关金融不良资产处置工作的顺利进行,事关国有资产保护,事关职工利益保障和社会稳定。因此,人民法院必须高度重视此类案件,并在审理中注意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保障国家经济安全原则。民商事审判工作是国家维护经济秩序、防范和化解市场风险、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的重要手段。全国法院必须服从和服务于国家对整个国民经济稳定和国有资产安全的监控,从中央政策精神的目的出发,以民商事法律、法规的基本精神为依托,本着规范金融市场、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保障经济安全的宗旨,依法公正妥善地审理此类纠纷案件,确保国家经济秩序稳定和国有资产安全。

(二)坚持维护企业和社会稳定原则。金融不良资产的处置,涉及企业重大经济利益。全国法院要进一步强化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保障意识,从维护国家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出发,依法公正妥善地审理好此类纠纷案件,切实防止可能引发的群体性、突发性和恶性事件,切实做到“化解矛盾、理顺关系、安定人心、维护秩序”。

(三)坚持依法公正和妥善合理的原则。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中,要将法律条文规则的适用与中央政策精神的实现相结合,将坚持民商法的意思自治、平等保护等理念与国家经济政策、金融市场监管和社会影响等因素相结合,正确处理好保护国有资产、保障金融不良资产处置工作顺利进行、维护企业和社会稳定的“关系”,做到统筹兼顾、妥善合理,确保依法公正与妥善合理的统一,确保审判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统一。

(四)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原则。为了避免矛盾激化,维护社会稳定,平衡各方利益,人民法院在诉讼中应当向当事人充分说明国家的政策精神,澄清当事人对法律和政策的模糊认识。坚持调解优先,积极引导各方当事人本着互谅互让的精神进行协商,尽最大可能采用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如果当事人不能达成和解,人民法院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纪要》)进行妥善公正的审理。

二、关于案件的受理

会议认为,为确保此类案件得到公正妥善的处理,凡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受理条件及《纪要》有关规定精神涉及的此类案件,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不良债权已经剥离至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又被转让给受让人后,国有企业债务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良债权已经转让而仍向原国有银行清偿的,不得对抗受让人对其提起的追索之诉,国有企业债务人在对受让人清偿后向原国有银行提起返还不当得利之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国有企业债务人不知道不良债权已经转让而向原国有银行清偿的,可以对抗受让人对其提起的追索之诉,受让人向国有银行提起返还不当得利之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受让人在对国有企业债务人的追索诉讼中,主张追加原国有银行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纪要》发布前已经终审或者根据《纪要》做出终审的,当事人根据《纪要》认为生效裁判存在错误而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一)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国有银行就政策性金融资产转让协议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

(二)债权人向国家政策性关闭破产的国有企业债务人主张清偿债务的;

(三)债权人向已列入经国务院批准的全国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总体规划并拟实施关闭破产的国有企业债务人主张清偿债务的;

(四)《纪要》发布前,受让人与国有企业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已经履行完毕,优先购买权人或国有企业债务人提起不良债权转让合同无效诉讼的;

(五)受让人自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不良债权后,以不良债权存在瑕疵为由起诉原国有银行的;

(六)国有银行或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让享受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政策的国有森工企业不良债权而引发受让人向森工企业主张债权的(具体详见《天然林资源保护区森工企业金融机构债务免除申请表》名录);

(七)在不良债权转让合同无效之诉中,国有企业债务人不能提供相应担保或者优先购买权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

三、关于债权转让生效条件的法律适用和自行约定的效力

会议认为,不良债权成立在合同法施行之前,转让于合同法施行之后的,该债权转让对债务人生效的条件应适用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不良债权后,自行与债务人约定或重新约定诉讼管辖的,如不违反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约定有效。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不良债权转让合同中订有禁止转售、禁止向国有银行、各级人民政府、国家机构等追偿、禁止转让给特定第三人等要求受让人放弃部分权利条款的,人民法院应认定该条款有效。国有银行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让不良债权,或者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处置不良债权的,担保债权同时转让,无须征得担保人的同意,担保人仍应在原担保范围内对受让人继续承担担保责任。担保合同中关于合同变更需经担保人同意或者禁止转让主债权的约定,对主债权和担保权利转让没有约束力。

四、关于地方政府等的优先购买权

会议认为,为了防止在通过债权转让方式处置不良债权过程中发生国有资产流失,相关地方人民政府或者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部门或者持有国有企业债务人国有资本的集团公司可以对不良债权行使优先购买权。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向非国有金融机构法人转让不良债权的处置方案、交易条件以及处置程序、方式确定后,单笔(单户)转让不良债权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当通知国有企业债务人注册登记地的优先购买权人。以整体“资产包”的形式转让不良债权的,如资产包中主要债务人注册登记地属同一辖区,应当通知该辖区的优先购买权人;如资产包中主要债务人注册登记地属不同辖区,应当通知主要债务人共同的上级行政区域的优先购买权人。

按照确定的处置方案、交易条件以及处置程序、方式,上述优先购买权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优先购买权人收到通知后明确表示不予购买或者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就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做出书面答复,或者未在公告确定的拍卖、招标日之前做出书面答复或者未按拍卖公告、招标公告的规定时间和条件参加竞拍、竞标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纪要》发布之前已经完成不良债权转让,上述优先购买权人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债务人主张优先购买不良债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五、关于国有企业的诉权及相关诉讼程序

会议认为,为避免当事人滥用诉权,在受让人向国有企业债务人主张债权的诉讼中,国有企业债务人以不良债权转让行为损害国有资产等为由,提出不良债权转让合同无效抗辩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向同一人民法院另行提起不良债权转让合同无效的诉讼;国有企业债务人不另行起诉的,人民法院对其抗辩不予支持。国有企业债务人另行提起不良债权转让合同无效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中止审理受让人向国有企业债务人主张债权的诉讼,在不良债权转让合同无效诉讼被受理后,两案合并审理。国有企业债务人在二审期间另行提起不良债权转让合同无效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中止审理受让人向国有企业债务人主张债权的诉讼,在不良债权转让合同无效诉讼被受理且做出一审裁判后再行审理。

国有企业债务人提出的不良债权转让合同无效诉讼被受理后,对于受让人的债权系直接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受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金

第11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信用合作社不良资产分账管理实施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信用合作社

不良资产分账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施不良资产有效管理,加大清收处臵力度,努力降低不良资产余额,化解信贷资产风险。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信用合作社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信用合作社抵债资产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不良贷款管理与清收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辖内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县(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以下统称县(市)联社]。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不良资产分账管理系指将基层信用社的不良资产按时段、金额、性质进行划分,移交至县(市)联社资产风险管理部实行资金清算,单独核算,集中管理,专业清收的管理方式。

第四条 不良资产清收指将不良资产本息以货币形式净收回。

第五条 不良贷款盘活指通过债务重组、注入资金等方式,增强债务主体归还贷款本息的可能性,使贷款形态由不良转化为正常。盘活不良贷款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债务主体合格,社企关系正常;二是借款人生产经营活动正常,能按时支付利息;三是重新办理了贷款手续;四是贷款

担保有效。

第六条 不良贷款盘活由原债权社办理,不得对原借款人发放新贷款,资产风险管理部不得发放贷款。

第七条 不良资产实行分账管理旨在建立一个以提高信贷资产质量为核心,以分账考核和专业清收为手段,以正常贷款保质增效、不良贷款盘活控险为主要内容的信贷资产管理机制。

第八条 不良资产分账管理是一项系统性工程,县(市)联社应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做到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建立联社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

第九条 县(市)联社对资产风险管理部应按照“比例管理、优化配臵、绩效挂钩”的财务管理原则,在“人、财、物”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核定清收专项费用和专项奖励费用,抽调精兵强将,提供必需的交通工具,保证清收处臵工作顺利进行。

第十条 不良资产分账管理实行“机构专设、分账管理、清管结合、绩效挂钩”的原则。

(一)机构专设。县(市)联社应设立专门的清收机构,配备专职的清收人员,进行专业的清收运作,做到人员到位,职责明确。

(二)分账管理。县(市)联社以资产风险管理部为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基本单位,对其管理的资产实行单独考核,独立核算(账务核算程序见附件)。

(三)清管结合。资产风险管理部门对接收的不良资产

行使管理、诉讼、保全、执行、处臵等权利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绩效挂钩。资产风险管理部门实行经理负责制,部门经理公开竞聘,员工双向选择,责任到人,奖罚分明,绩效挂钩,按绩取酬。

第十一条 严防不良贷款前清后增现象,划段后新增不良贷款严格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信用合作社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理,增强客户经理责任心,减轻基层信用社业务经营的压力,加快发展步伐,切实提高资产质量。

第十二条

不良资产分账管理不改变原不良贷款形成的责任关系,不改变原债权债务关系。

第二章 机构、人员及职责

第十三条

机构的设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自治区联社)、县(市)联社成立资产风险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资产风险管理部。不良资产余额在1500万元以上的县(市)联社必须实行不良资产分账管理。不良资产余额在1500万元以下的县(市)联社应落实专人管理全辖不良资产清收处臵工作。

第十四条

人员的构成。县(市)联社资产风险管理部门人员从县(市)联社机关和辖内基层信用社中聘用,人数由各县(市)联社根据不良资产分账管理的规模和工作需要来

确定,其人员组成要以清收业务骨干和熟知法律的员工为主体。

第十五条

县(市)联社资产风险管理部门负责人由县(市)联社聘任,与任期目标挂钩。其基本条件是: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熟悉经济、金融政策和信贷业务以及相关法律知识,有一定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第十六条

工作职责。

(一)自治区联社资产风险管理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1.负责制定辖内不良资产分账管理的实施办法、意见; 2.下达不良资产清收的工作目标;

3.督促并检查县(市)联社对不良资产分账管理的落实和考核等工作。

(二)县(市)联社资产风险管理部在县(市)联社资产风险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履行职责。其职责:

1.根据国家金融政策、法规和农村信用社有关制度,对接收的不良资产分账管理及其清收保全负总责;

2.根据自治区联社的实施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3.负责对潜在的信贷风险提出建议,对接收的不良贷款实施清收、盘活、保全等措施;

4.负责抵债资产的收回管理和处臵变现;5.负责控制各项经费预算,降低清收成本;

6.汇总不良资产分账管理的相关报表,分段分析并及时

上报;

7.负责管理不良资产档案资料。

第三章 基本内容

第十七条 不良资产分账管理实行新老划段,基层信用社以2006年12月31日贷款五级分类划分的次级、可疑、损失类贷款为基数划转。

第十八条 分账管理划转范围。

(一)截止2006年12月31日以前企(事)业单位不良贷款。

(二)自然人其他不良贷款。

(三)农户不良贷款划转额度由县(市)联社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四)历年已起诉判决生效,但未执行收回的不良贷款。

(五)跨区不良贷款。

(六)同一借款人在多家基层信用社的不良贷款。

(七)账销案存不良贷款。

(八)待处理抵债资产科目的抵债资产。

(九)投(融)资不良资产。

(十)县(市)联社认为需分账管理的资产。

(十一)对2007年1月1日以后产生的不良贷款,在完成责任认定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后,可参照本《办法》

实施分账管理;

(十二)县(市)联社资产风险管理部门接受的不良资产余额应不低于全辖不良资产余额90%。

第十九条 未移交的不良资产由原机构负责组织清收处臵。

第二十条 通过对不良资产实行分账管理,建立健全信贷管理责任制,并对分账管理不良贷款与正常贷款实行分开考核。

第四章 操作程序

第二十一条 根据不良资产分账管理划转范围,对新老划段的不良资产清理和建账。

(一)基层信用社组织人员对信贷资产和非信贷资产存量中拟划转的不良资产(待处理抵债资产、账销案存资产等)账、据、档案进行认真清理核对,达到账务“六相符”,确保占用形态反映真实,档案手续齐全,责任明确,锁定余额,并分别抄列移交清单(附件

2、3)。

(二)基层信用社将拟移交的不良资产全部资料进行复印、建立台账,以便及时监控和备查。

(三)县(市)联社审计、信贷部门组成工作组对拟移交的不良资产进行全面审计核实,审计部门要对核实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

第二十二条 确认债权,明确责任义务。

(一)县(市)联社资产风险管理部对拟接收的不良资产要会同原债权基层信用社逐笔确认债权,并确保移交期间不良资产诉讼时效以及担保时效的连续性。

(二)资产移交前审计部门要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认定,将处理意见汇总并提交主任办公会做出决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理。

(三)资产移交后原责任人不能免除责任,要积极配合清收处臵。经资产管理部门清收处臵后,最终形成的损失应追究原责任人责任。

第二十三条 办理移交手续。

(一)资产风险管理部根据基层信用社移交清单与信贷资料原件核对一致后办理接交,审计部门负责监交。

(二)对尚未了结的重要事项,应写出书面说明材料。

(三)基层信用社、县(市)联社资产风险管理部及监交部门在移交清单上签名,以明确责任。

(四)移交清单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审计部门各执一份,以便备查。

第二十四条 二级法人社不做不良资产账务划转,接收基层信用社不良资产资料原件,按照不良资产分账管理的原则进行集中管理,清收。

第二十五条 统一法人社不良资产账务划转处理(详见附件1)。

(一)账务划转资产风险管理部应在指定的营业机构开

立清收专户,实行单独核算。

(二)计划财务部门在县(市)联社指定的营业机构为资产风险管理部申请营业机构所号,构建业务环境。

(三)信贷部门负责信贷管理系统的安装运用。

(四)移交日,基层信用社通过相关科目,将不良资产、呆账准备金及与案件相关的各项费用划转到资产风险管理部的业务环境中统一集中管理。

(五)指定的营业机构建立完整的会计核算账务体系。

(六)资产风险管理部设臵“一表、三簿、三账”。“一表”:贷款清收保全结账表(或月报表)。“三簿”:贷款催收登记簿(附件4)、抵债资产登记簿(附件5)、重要空白凭证领用销号登记簿。“三账”:总账、现金日记账、分户账(贷款台账、收入、费用、委托及代理等)。

第二十六条 财务管理 。

(一)对清收的不良资产,必须当天或最迟次日将所发生的业务凭证分科目汇总,填写结账表、传票,加盖经办人印章连同现金一并上交资产风险管理部指定的营业机构,严禁挪用收回的贷款本息。

(二)营业机构将清收的不良资产,单独列表,登记上月余额、当月发生额及月末余额,定期与资产风险管理部台账进行核对。

(三)资产风险管理部所需账表、单证等由县(市)联社统一提供。领用重要空白凭证必须按凭证管理规定办理,

严格执行领用、登记、销号制度。

(四)资产风险管理部必须建立健全各项财务制度,设立专职的财务管理人员,实行收支两条线。严格签报、审核、审批手续,财务审批、资产处臵等应严格执行县(市)联社相关规定,按月生成独立报表,并与指定营业机构并表核算。

(五)县(市)联社财务及审计部要加强对资产风险管理部的财务、审计监督,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现场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要及时上报县(市)联社负责人,县(市)联社负责人要督促资产风险管理部整改,确保分账管理依法合规。

第二十七条 集中清收、处臵。

(一)对已接收的不良资产,逐笔落实管理人员,及时发送《贷款催收通知书》,并签收回执,以保证诉讼时效。

(二)根据接收的不良资产的占用形态及形成原因,采取行政的、经济的、法律的清收措施,实行委托清收、招标清收等方式,多措并举,多管齐下,着力清收盘活不良资产。

(三)对已向法院起诉而未了结的贷款案件,要及时申请保全债权,提供证明材料,继续依法清收不良贷款,逐步降低贷款风险。

(四)对乡、村集体贷款要依据乡、村有效债权进行分解落实。

(五)对担保、抵(质)押贷款要办妥足值的担保抵(质)押手续,是抵押的要收取他项权证,并与贷户签订还贷协议。对有多个债权人的贷户要进行公证,以取得优先受偿权。

(六)依据贷款具体情况,分类排队,突出重点。做到一户一策,各个击破。

第二十八条 要充分发挥利率的杠杆作用,既要保全贷款本金,又要保全贷款利息。按期按规定计收利息,对逾期、挤占挪用的贷款按规定实行罚息,严禁以贷收息。依照法律规定对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可加倍收取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第二十九条 健全档案管理,及时将不良资产的有关资料归档,以户建立信贷档案,做到资料齐全,管理规范有序。

第五章 监督和考核

第三十条 加强对资产风险管理部人员的考核,充分调动清收人员积极性。资产风险管理部人员交纳风险保证金,停发档案工资,每月拿基本工资,其余全部与清收、盘活任务挂钩,实行多劳多得,不劳不得的激励机制。

第三十一条 县(市)联社按年下达清收任务,根据其接受资产风险形态,按收回不良资产本息的一定比例确定奖励金额全额兑现。

第三十二条 奖励标准。

(一)清收不良贷款。

1.清收已核销贷款,按收回本金的30%、利息的80%给予奖励;

2.收回次级类贷款本息按5%给予奖励;

3.收回可疑类贷款本息按20%给予奖励;4.收回损失类贷款本息按30%给予奖励。

(二)盘活不良贷款。

1.盘活损失类贷款本息,最高按盘活金额10%兑现奖励;2.盘活可疑类贷款本息,最高按盘活金额5%兑现奖励; 3.盘活奖励必须确保贷款形态发生变化,按该笔贷款本息收回额度予以奖励,但提取奖励金额不得高于利息收入。

(三)处臵抵债资产。

1.次级类抵债资产处臵,按变现金额1%给予奖励;2.可疑类抵债资产处臵,按变现金额3%给予奖励; 3.损失类抵债资产处臵,按变现金额5%给予奖励; 4.原悬空或有法律纠纷的贷款重新落实了合格的承贷主体,原担保手续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贷款或原不符合条件的信用贷款重新办理了合法有效的担保手续,原已失诉讼时效的贷款重新恢复了诉讼时效,按保全资产金额3%兑现奖励;

5.收回基层信用社未移交的不良资产,按第三十二条奖励标准奖励;

6.对社外人员不良资产清收,按第三十二条奖励标准奖励兑现;

7.责任清收人员清收责任贷款不予以奖励。

第三十三条 规范业务操作。资产风险管理部在分账管理中应严格执行自治区联社制定的相关规定,对违规违纪者,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信用合作社员工违反规章

制度处理规定》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县(市)联社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并报自治区联社备案。

第三十五条 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信用合作社不良资产分账管理实施办法》(新农信办„2008‟5号)同时废止。

附件:1.统一法人机构账务核算程序

2.新疆农村信用社分账经营信贷档案移交清单 3.新疆农村信用社分账经营他项权证移交清单 4.新疆农村信用社分账管理贷款催收登记簿 5.新疆农村信用社分账管理抵债资产登记簿

附件1:

统一法人机构账务核算程序

一、不良资产划账

1、基层信用社向县(市)联社资产管理部划转不良资产余额。

基层信用社 : 借:4641 社内往来

借:各项不良资产(红字)

借:4641 社内往来-专户

贷:4641 社内往来 联社营业部:

借:4641 社内往来-资产管理部

贷:4641 社内往来-基层信用社 联社资产管理部: 借:各项不良资产

贷:4641 社内往来-专户

2、基层信用社向县(市)联社资产管理部划转已起诉案件垫付的诉讼费、执行费等案件有关的费用。

基层信用社 :

借:4641 社内往来

借:1391 其他应收款(相关明细账户)(红字) 借:4641 社内往来-专户

贷:4641 社内往来 联社营业部: 借: 4641 社内往来-资产管理部

贷: 4641 社内往来-基层信用社

联社资产管理部:

借:1391 其他应收款(相关明细账户)

贷:4641 社内往来-专户

二、收回不良资产

1、县(市)联社资产管理部现金收回不良资产。联社资产管理部: 借:1011 现金

贷:各项不良资产 借: 4641 社内往来-专户

贷: 1011 现金 联社营业部: 借: 1011 现金

贷:4641社内往来-资产管理部 基层信用社: 借: 4641 社内往来

贷: 4641 社内往来-专户

2、县(市)联社资产管理部转账收回不良资产。联社资产管理部: 借:4641 社内往来-专户

贷:各项不良资产

联社营业部:

借:1124 存放联社款项

贷:4641 社内往来-资产管理部 基层信用社: 借:4641 社内往来

贷: 4641 社内往来-专户

3、基层信用社收回不良资产。基层信用社 : 借:1011 现金

贷:2621 其他应付款 借:2621 其他应付款

贷: 社内电汇 联社资产管理部 : 借:社内电汇

贷:各项不良资产

三、4641科目下设不良资产专户的管理要求 基层信用社4641科目下设不良资产专户,联社计划财务部按信用社划转不良资产的余额实行专户管理,基层信用社不得视同一般性上存资金随机动用,联社计划财务部按月与资产管理部进行账务往来核对。

四、对于划转后4641基本账户透支的信用社可通过2316拨入营运资金和1126拨付营运资金科目内部调剂。

第12篇:不良资产管理效能监察的通知

不良资产管理效能监察的通知

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

根据总公司的统一部署,结合集团公司实际,为切实加强对不良资产的监管,将在全集团范围内开展不良资产管理效能监察。为做好此项工作,现将总公司《关于开展不良资产管理效能监察的通知》转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开展不良资产管理效能监察,是加强和改善企业管理,促进企业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国有资产安全运营的一项重要工作。各单位必须高度重视,认真进行清查和整顿,务求成效。要按照总公司的部署,抓好四个阶段的工作。认真搞好自查自纠是搞好清产核资的第一步,为总公司、集团公司抽查和重点检查做好准备。各单位开展不良资产管理效能监察要突出重点,重点清查规定的五项内容。行政一把手和总会计师要高度重视,纪委要搞好组织协调,明确责任,密切配合,通力合作。通过对不良资产管理效能监察,确实摸清全集团的不良资产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把坏账损失降到最低限度,努力实现最佳效益指标。

一、组织机构

为加强对这项效能监察工作的领导,集团公司成立效能监察领导小组:

组 长: 雷升祥(总经理)

副组长: 赵 华(党委副书记兼纪委书记) 赵文祥(总会计师)

成 员: 董太祯(纪委副书记、监察处处长)

郑树杰(计划统计部部长)

韩尊良(工程管理部副部长)

游万杰(财务部部长)

周脉权(审计部部长)

徐维明(物资设备科科长) 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纪检监察部)

二、检查的主要内容

1、检查不良资产管理责任落实情况。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总会计师是否按要求认真履行了不良资产管理的领导职责;财务部门是否认真履行了不良资产日常管理职责;审计、监察等部门是否认真履行了不良资产管理的监督职责。责任落实是否到位,有无失职行为。

2、检查不良资产管理制度建设情况。是否按要求建立了账销案存资产管理工作制度和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规则等相关制度,是否形成了规范的资产损失处理机制。

3、检查账销案存资产管理情况。对清产核资中核销的资产损失,是否重新进行了核查;对尚未形成最终事实损失的,是否分类建档管理;对债权性、股权性、实物性不良资产,是否分别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清理追索、折价出售或变现处理;处置不良资产和账销案存资产的销案程序是否合规、合法;收回的资产和残值是否入账,清收不良资产的效果如何。

4、检查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情况。是否定期对各项资产进行全面清理核实,如实预计潜在损失和合理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对计提减值准备的各项资产是否进行了甄别分类;对不良资产是否制定了专项管理制度和措施,并组织清理和追索;追索收回的资金是否及时入账;对形成事实损失的资产是否按规定程序进行财务核销。

5、检查实行责任追究情况。对在清产核资中核销的资产损失和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的资产损失,是否会同有关部门逐项逐笔进行复查;是否查明了资产损失的事实和原因,提出了整改措施,完善了管理制度;对由于违规决策造成失误和经营管理中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有关责任人员,是否进行了责任追究;对在不良资产管理中弄虚作假、违规处置的是否予以纠正;对在清收不良资产过程中损害企业利益,个人从中捞取好处,清收账款不入账、私设“小金库”以及在资产处置中中饱私囊的,要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三、工作步骤和方法

1、成立组织机构。各单位都要成立相应的组织和办事机构。由工程、计划、财务、审计、监察等部门组成,要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并设立办公室。

2、调查摸底。根据总公司的总体部署,结合实际,会同有关业务部门摸清不良资产管理的基本情况,找出工作重点。调查摸底工作4月底前结束。

3、自查自纠。各单位要按照规定的五项检查内容认真组织自查自纠。自查自纠工作6月底前结束,并上报一份自查自纠情况报告。

4、重点检查。集团公司将对各单位进行重点抽查,对自查自纠不力、问题突出、走过场的单位要责令其限期改正,对情节严重的要提出监察建议或予以通报批评。重点抽查工作于9月底前结束。

5、整改总结。各单位要对不良资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要认真分析,采取措施,限期整改。要不断完善内控制度,落实管理责任,减少类似问题的发生。不良资产管理效能监察工作结束后,各单位要在搞好工作总结的基础上,客观地评估工作成绩和效果,并写出专题报告,于10月底前连同《开展不良资产管理效能监察情况统计表》一起上报集团公司效能监察办公室。

四、几点要求

1、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单位领导要充分认识开展不良资产管理效能监察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把这项工作列入议事日程。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纪委要搞好组织协调,工程、计划、财务、审计、监察等部门要通力协作,密切配合。

2、认真学习,把握政策。不良资产管理效能监察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难度大。各单位领导和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提高认识,统一思想,领会精神实质,切实把握好政策界限。

3、明确责任,狠抓清收。对有债权的不良资产要落实“账销案存”制度,明确责任,制定清收方案,加大清收力度,加强对清收工作的监督。对清收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要予以表彰奖励。

4、分清责任,严肃纪律。对因个人决策、违规决策和在管理中失职、渎职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责任人,要依据有关规定予以追究和处罚。对历史遗留的资产损失问题要查明事实,找出原因,分清责任;对新发生的资产损失,更要严格责任认定,依法依纪依规实施责任追究。

附件:总公司《关于开展不良资产管理效能监察的通知》、《开展不良资产管理效能监察情况统计表》

此通知

第13篇:论农信社的精细化管理

论农信社的精细化管理

目前,信贷业务仍作为农信社的主营业务,90%以上的营业收入来源于此。十多年来农信社经历了多次改革,信贷资产质量得到了较大的提升,但由于信贷业务的粗犷式管理,造成了业务流程执行混乱、岗位制衡形同虚设、职责不清、责任不明,出现风险相互推委,导致不良贷款前清后增,正常贷款中隐藏大量风险贷款。按目前的管理模式很难在短时期内解决信贷业务操作风险。

精细化管理是一种理念,也是一种现代企业文化,是企业健康成长和发展壮大的精髓。特征就是重细节、重过程、重基础、重具体、重落实、重质量、重效果,细分对象、细分职能和岗位、细化分解每一项具体工作、细化管理制度的各个落实环节,是集文化、技术和智慧于一体,要求管理者和执行者都要有较高的业务素质,讲究专注地做好每一件事,在每一个细节上精益求精、力争最佳。

将精细化管理融入信贷业务管理是农信社有效防范信贷风险,提高资产质量,立足长远发展的必经阶段,“三个办法一个指引”中已经对全流程精细化管理提出了要求,但在具体实施上仍需要金融机构自身制定实施细则。所以,如何贯彻落实精细化管理是当前信贷管理的工作重点。

(一)深入调研

为有效保证精细化管理的顺利实施,应组织相关人员深入基层进行调研,调研内容如下:

1、选择相应比例的农贷社、城关镇社、市区社和金融服务中心(发展趋势)进行调研。

2、根据贷款品种(品牌)细化贷款流程、环节、时间、要点和权限。

3、根据基层信用社人员设臵划分岗位,明确岗位职责和应承担的责任,同时辅以科学绩效考核,达到权责利统一。

4、调查管理者、执行者业务素质和能力,宁缺勿乱,选配忠诚度高的管贷人员。

5、调查营业机构为客户提供金融服务区域的合理性。

(二)重新制定实施细则

遵循复杂的事情简单化、简单的事情流程化、流程化事情定量化、定量的事情信息化原则制定各类贷款的实施细则。

1、重新梳理信贷产品,针对不同的贷款种类、贷款方式和特定的客户群体,将各项贷款以品牌归类重新推出,产生品牌效应的同时,便于操作、推广和管理。

2、每个信贷产品都要有各自的实施细则和特点介绍。实施细则中明确从申请至回收处臵全流程精细化操作的要点和岗位职责,真正将岗位制衡落到实处。

3、建立责任落实制度,特别是因岗位轮换、岗位交流、

下岗清收等人员变动引起的责任落实问题。

(三)产品营销策略

精细化管理不能仅局限于操作流程,还要对产品的推进进行管理,每个信贷产品推出都要跟随着相应的市场营销策略,针对不同的辖区特点,拟定发展规划,根据信贷资金的投量、投向及产品使用情况测算市场需求情况。如:农户贷款“一证通”可衍生种植业、养殖业、小型收购加工业等贷款品牌业务,以辖区内农户总数作为拓展基数,每年授信户、额度,用信户、额度,行业增长或降低等增减变化情况进行比对,能够有效的反映客户持有量、经营管理和市场拓展情况,为管理者提供真实决策依据。

(四)建立监督检查制度

建立信贷业务岗位责任追究制度和监督检查制度,两者相互制衡,对监督检查不到位的也要承担相应责任。

精细化管理的制度落实和执行,关键在于监督和检查,及时的监督和检查有利于纠正实施细则执行偏差或不到位的问题,有效转变基层信用社的管贷理念,增强服务意识,防范违规办贷行为。发现违规问题要及时处理,杜绝姑息养奸恶化经营环境的情况发生。

(五)建立创新奖励制度

精细化管理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正向激励员工想干事、多干事、干成事的工作热情,充分发挥广大员工的聪明

才智,树立以社为家的集体荣誉感,树立团队合作意识和为农信社的快速发展贡献力量的敬业精神,全面促进信贷业务好发展、快发展,提高市场竞争优势和能力,信贷产品创新奖的考评应以年度内易于推广,适用性强、操作简便,贡献度大为标准等。对创新产品的个人、及推广单位予以奖励。

第14篇:农信社

2008年,攀枝花市农村信用社认真贯彻各项惠农政策、加大支农力度,贷款总额稳步增长,较好地支持了当地经济发展。年末各项贷款余额达22.3亿元,同比增长16.7%。

一是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各项富农、惠农政策,加大对“三农”的支持力度。2008年,攀枝花市农村信用社积极推广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农户联保贷款、党员农贷快车等信贷品种,全年累计发放农户贷款1.57亿元,较好地满足了农业生产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资金需求。全市农村信用社共建立农户经济档案74339户,占总农户数的48%,发放贷款证17706本,授信额度1.9亿元。二是积极支持灾后重建。农村信用社加大了对地震灾区的信贷投入力度,积极支持农户恢复生产、重建家园。2008年,累计发放农房重建贷款2109万元,惠及农户达844户。

三是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2008年,攀枝花市农村信用社加大金融创新、改进金融服务,适时推出了“跨越”等多个信贷服务品牌,帮助企业积极应对金融危机带来的冲击,较好地满足了涉农企业和中小企业的合理融资需求。2008年,累计向各类中小企业发放贷款8.05亿元,较好地支持了全市676家中小企业的生产、发展。

第15篇:农信社

江苏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江苏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是全国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单位,是在全省农村信用社以县(市)为单位统一法人的基础上,由1家市联社和72家县(市)联社共同入股,经江苏省政府同意并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而设立的省级地方性金融机构,于2001年9月19日正式开业。

几年来,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江苏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省联社按照“三个代表”要求,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服务“三农”宗旨,充分发挥农村信用社网点遍布城乡的优势,指导县(市)联社加大支农力度,全面推行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户担保贷款等业务,为农民致富、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农村现代化建设提供了积极的信贷支持;通过推动所有符合条件的县(市)联社进行增资扩股工作,进一步构造农村信用社投资主体,落实了风险责任;通过推动法人治理结构运作模式,提高了自我约束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通过不断深化农村信用社体制改革,目前已组建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31家,占全省法人机构的43%。在电子化建设方面,已初步建立起全省农村信用社电子化服务体系,增强了农村信用社的竞争力。全省农村信用社运行质量和效益明显提高,经营活力不断增强,业务发展迅速,截至2008年12月, 存款总额已突破4785亿元,贷款总额已突破3446亿元,在全省金融机构中仅次于农业银行、工商银行,三分之二县(市)联社的存贷款规模已位居当地金融机构之首。

在新的发展时期,省联社行业管理与服务工作将继续以服务农户为基础,以支持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为导向,以支持县乡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为目标,立足“三农”,服务县乡,把农村信用社建设成为适应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的农村金融主力军,为全省农村信用社改革与发展服务。

名师指导:备考2008年H省农村信用社系统面试

H省农村信用社公开招录基层员工笔试已于2008年3月22日上午9:00-11:30如期顺利举行,笔试满分为150分。本次共计划招录员工2950人,而实际共有43787人参加了笔试,录取比例高达15:1.

《 H省农村信用社公开招录基层员工公告》载明:省联社根据招聘计划和笔试成绩,按所报考县级联社拟招聘人数1:1.3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参加面试人员,比例内末位笔试成绩并列的均进入面试。面试主要是考察应聘人员的逻辑思维能力、应变能力、组织协调能力、语言表达能力、业务知识水平及举止仪表等,面试成绩满分为100分。

综合上述信息,我们不难看出,能在如此激烈的竞争中脱颖而出,进入面试环节,实属不易,乃佼佼者也;但是,这只是迈出了关键的第一步,面试若不过关,笔试状元也枉然!京佳公务员考试培训学院扬眉老师特提醒通过笔试的广大考生要充分认识面试的重要性,和笔试的重视程度相比,应有过之而无不及。在此,扬眉老师根据自己对面试的研究、分析和总结,给予参加河南省农村信用社面试的考生方向性指导和建议,以助大家一臂之力。

一、了解面试内容 这次面试主要是考察应聘人员的逻辑思维能力、应变能力、组织协调能力、语言表达能力、业务知识水平及举止仪表等。

1、逻辑思维能力,它是指人脑通过对客观事物的间接概括反映,获得对于客观事物全面的、本质的与规律性的认识的能力。它具体包括分析能力、综合能力、比较能力、抽象能力和概括能力。

2、应变能力,是指有压力状况下思维反应敏捷;情绪稳定;考虑问题周到。

3、组织协调能力,是指:依据部门目标,预见未来的要求、机会和不利因素,并做出计划;看清冲突各方面关系,根据现实需要和长远效果做适当选择;及时做决策;调配、安置人财物等有关资源。

4、业务知识水平,是指对金融机构,尤其是河南省农村信用社系统业务知识的理解与把握,以考察考生是否适合在该系统工作。

5、语言表达能力、举止仪表:这两个方面贯彻整个面试过程,从某种程度上来讲,其他方面相同或相似的情况下,它们将举足轻重。

二、把握面试特点

1、面试没有标准答案:只有考生言之有理,持之有据,能让考官感觉你做到了自圆其说,就可以了。

2、面试具有鲜明的主观性:该特点与第一个内容紧密相联,一场成功的面试就是:看着好看,听着好听!而好坏与否就取决于众考官的共同感觉了。

三、熟悉面试套路

一般来说,凡公开招录人员的面试大都会选择结构化面试的方式,这就从形式与程序上保证了公开、公平和公正。结构化面试是有其特定的答题套路和方法的,经过学习和训练,是能够得到很大的提升的。下面就以结构化面试中必然会考的一类题型为例,示范如下: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缺乏人才,缺乏资金,缺乏观念更新,你认为什么什么最缺乏?为什么?

【解题思路】

1.分清面试题型:智能类试题。

2.把握测评要素:逻辑思维能力、言语表达能力等。

3.整理答题思路: (1)首先表明观点

(2)展开分析论证

(3)总结概括

【参考答案】

各位考官好!我开始答题: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资金、观念等方面的支持都非常重要,但是最关键的因素应该是人才。有了人才,就能利用、整合现有的资源,带领广大农民,进行各项建设。所以,我认为新农村建设最缺乏的是人才。

我认为原因主要有以下两方面:

第一,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活动,是有具体的人来实施的。人的素质、人的能力对各项建设都有着非常直接的影响。人的素质高、能力强,各项建设事业就会少走很多弯路,各种资源、有限的资金也会得到最合理的利用。如果人的素质不高,能力不强,即使有良好的基础、充足的条件,也不一定使之发挥应有的效用。而人的能力高不高、强不强,人才的带动作用很重要。

第二,有了人才之后,可以引进资金、更新观念。人的主观能动性是非常强的。当新农村建设中,涌现出来足够的人才时,他们就会想方设法,克服建设活动中的各种不利因素。资金缺乏,可以引进资金、积累资金;观念落后,可以到外地学习新观念,可以在实践中更新观念,等等。

总之,我认为,人才是我们进行新农村建设最缺乏的因素。现阶段,我们应该创造各种便利条件,把大量的人才引入新农村建设的活动中,只有这样,我们的新农村建设才能获得源源不断的动力。

答题完毕,谢谢各位考官!

(注:该解题思路由京佳公务员考试培训学院教学研究部胡景照老师提供)

四、掌握面试技巧

面试测评的指标体系中,一般包括对参试者风度评价的内容。在面试中,影响风度的指标主要有三个:语言表达、动作举止和服饰仪表。美国学者曾提出过一个公式:一个信息表达的总效果=7%的语言+38%的声音+55%的面部表情。从中我们可以看出,在面试中,除答题的内容外,应试者的表情、声音等其他因素,对面试成绩的影响也不可小视。因为,良好的气质风度可以凸显应试者的个人魅力,加深考官和评委良好的感觉和印象,从而在面试中取得胜人一筹的成绩。

五、突破面试障碍

1、紧张是面试的“头号杀手”

一般来讲,众目睽睽之下,对绝大多数人而言,紧张几乎是不可避免的,问题的关键是如何缓解它,把握好紧张度。适度的紧张反而会帮助考生迅速进入较好的状态,让你思维敏捷、思路清晰、思想活跃。彻底放松不正常,过度紧张必惊慌。有道是:惊慌必然失措、失措就会失常、失常导致失败。在此扬眉老师提请各位考生注意:面试失利,都是紧张惹的祸!因此面对众考官的注视,哪位考生做到了适度紧张,保持了镇静从容,就已经处于积极主动,从而有效保障了后面环节的顺利进行,为面试中成功胜出奠定坚实的基础!

2、短时间快速反应是面试考生的最大挑战

时间短暂,气氛紧张,还要思路清晰,条例性强,内容丰满,形式可人,的确是所有考生都面临的考验与挑战,但同时机遇就蕴藏在这巨大的挑战中,正所谓:机遇与挑战并存,看谁更加沉稳!

农村信用社改革30年

2008年是我国经济改革30周年,农村金融改革也走过了30年历程。在这30年中,农信社作为农村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发生了一些重大变化。这个历程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在改革调整中发展的阶段(1980年-1996年8月)。主要体现在对于合作社“官办”体制的反思和初步调整。1979年10月,中国农业银行总行行长会议对信用合作社“官办”体制弊端作了认真剖析。1982年12月,中央政治局讨论通过《当前农村经济政策的若干问题》,重申信用合作社应坚持合作金融组织的性质。1984年8月,国务院批转了中国农业银行总行提交的《关于改革信用合作社管理体制的报告》。报告指出通过改革,恢复和加强信用合作社组织上的群众性、管理上的民主性、经营上的灵活性,实行独立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充分发挥民间借贷的作用,把信用社真正办成群众性的合作金融组织。1989年,信用社进入治理整顿阶段,主要开展强化内部管理、整顿金融秩序的活动。在这一阶段,通过清股、扩股,密切了信用社与社员的经济联系,经营管理体制有了明显改善,内部经营机制逐步向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方向转变。

第二阶段:信用合作社独立发展阶段(1996年8月至2003年6月)。1996年8月国务院《关于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出台,农村信用合作社与中国农业银行脱钩,农村信用合作社按照合作制原则重新规范,标志着中国农村信用合作社重新走上了独立发展之路。此次改革的核心是把农村信用社办成由社员入股、社员民主管理、主要为社员服务的真正的农村合作金融组织。改革的步骤是农村信用社和农业银行脱离行政隶属关系,按照合作制的原则进行规范,其业务管理和金融监管分别由农村信用社县联社和中国人民银行承担。1996年的改革启动了农信社以产权明晰为主旨的产权制度调整,初步形成了农村信用社自求发展、自我约束、自主决策的经营机制;基本理顺了农村信用社和央行及农行的关系。

第三阶段:深化改革阶段(2003年6月至今)。2003年6月27日,在江苏省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的基础上,国务院出台了《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决定扩大试点范围,将山东省等8省市列为试点单位,自此拉开了新一轮农信社改革的序幕。该方案明确指出:“按照‘明晰产权关系、强化约束机制、增强服务功能、国家适度支持、地方政府负责’的总体要求,加快信用社管理体制和产权制度改革,把信用社逐步办成由农民、农村工商户和各类经济组织入股,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服务的社区性地方金融机构”。这次农村信用社改革,重点解决两个问题:一是以法人为单位,改革信用社产权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二是改革信用社管理体制,将信用社的管理交由地方政府负责,成立农村信用社省(市)级联社。2003年银监会成立,农信社的监管职能转入银监会。

2003年以来的试点改革取得了明显成效:资本充足率大幅提高,抗风险能力有了较大变化;不良贷款率下降,资产质量明显改善。农信社经过2003年以来的改革发展,已经初步改变了以往资产质量低、金融风险大、经营效益低下的局面,农村合作金融的命运出现了转机。

1978年以来,农信社自身定位、业务功能、经营模式、管理体制等都在不断的频繁变动之中,学术界和决策部门对农信社改革的争议概括起来主要有三点:

一是我国的农村信用社是否是合作制。合作制最核心的条件有四:自愿性、互助共济性、民主管理性、非营利性。尽管我国决策部门一直强调农信社要坚持合作制,但历史事实表明,农信社从来没有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合作制。首先,农民加入和退出合作社并没有遵循自愿性原则。其次,合作社本来应该坚持互助合作的原则,但是农信社与社员之间的贷款程序与商业银行基本相同,非社员贷款占到50%左右。再次,农信社不符合民主管理的原则,从来没有实行过真正的民主管理,其内部人员配置和经营决策带有浓厚行政管理色彩。最后,信用社本来应该“主要为社员服务”,不以营利为主要目标,但是信用社已经明显地商业化,演变为一个追求营利目标的股份制金融机构。

二是未来的农信社改革是否需要坚持合作制,重新回到合作制。这个争议涉及农村信用社未来改革的目标模式问题。在2003年之前,有关监管当局一直把农信社的改革定位于恢复真正的合作制,其内部治理结构和管理模式也是按照合作制的架构来设计。在学术界,主流的观点认为,由于历史上农信社从来没有实行过真正的合作制,因此回到合作制的目标模式成本极高,而且基本没有可操作性。

三是管理体制的选择。一种意见认为应该建立全国性的管理机构,模仿供销合作社组织,全国联合统一管理全国信用社的经营方针;第二是全国协会模式,属于相对松散型的行业管理;第三个意见是主张模仿美国模式,存在独立的监管机构和独立的存款保险基金;第四个是省联社模式,属于紧密型行业管理和纵向管理。2003年后的改革,实际上采取了第四种意见。但是紧密型管理意味着权力的集中,而缺乏监督的集中意味着官僚主义、低行政效率和寻租行为。省联社的制度在实行后受到很多学者的批评。

目前农村信用社体系存在的问题可以归结为以下几个:一是农信社的历史债务包袱沉重。二是农村信用社产权模糊,官办色彩仍较浓厚。农村信用社产权不清,既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合作制,也不是纯粹的股份制。名义上信用社为入股社员所有,由于社员股金数额很小,占资产总额的比重很低而且分散,难以体现社员对信用社的所有权。农村信用社从产权到管理,实际上掌握在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主任手里,这违背了合作社成立的初衷。三是经营亏损普遍比较严重。相当大比例的农村信用合作社经营状况不佳,信贷资产质量差,亏损严重,一些已陷入资不抵债的境地,难以持续经营。四是农信社内部治理存在问题。农信社的产权结构分散,股东权益得不到保证,地方政府对农村信用社的过度干预导致董事会、监事会和社员代表大会流于形式,缺乏对管理人员的监督和制约,内部人控制现象十分严重。五是省联社的管理体制不合理。省级信用联社本来只是一个比较超脱的行业性的管理和服务机构,但往往直接从事业务经营活动。基层社、县级联社、省级联社之间形成了实质意义上的经济代理关系,联社既是行业管理者又是经营者,充当了裁判员和运动员的双重角色。

我国改革开放30年的经验证明,存量改革成功的关键在于正确的定位和多元化的产权构建。未来农村信用社改革的基本趋势,是鼓励各地区农信社寻找符合本地区发展特点的产权模式和组织形式,坚持产权制度改革模式的多元化和组织形式的多样性;同时,明确农信社的功能定位,承认我国农村信用社的商业化和股份化趋势,不再执著于“合作制”的原教旨主义观念。农信社应定位于建立真正的社区银行,吸引民间资本参与,扩大投资股的比重,改善内部治理结构,使农信社真正成为独立经营的市场主体。同时,未来的农信社还要加强跨区域的资源整合和竞争,打破地区垄断局面,进一步提升其竞争实力。

农村信用社改革大事记(1951年5月~2004年8月)

1951年,中共中央批转《全国信用合作会议的报告》,明确指出单独组织农村信用社,统一由银行领导,5月,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召开第一次全国农村金融工作会议,决定在全国范围内普遍试办各种信用合作组织。

1958年 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适应人民公社化形式改进农村财政贸易管理体制的决定》,国务院发布《关于公社信用部工作中几个问题和国营企业流通资金问题的规定》,决定将设立在人民公社的银行营业所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合并,组成公社信用部。 1959年 中共中央发布《关于加强人民公社信贷管理工作的决定》。决定把原来的信用社从公社信用社分出,下放给行产大队,成为信用分部,由行产大队和公社信用部双重领导。 1962 年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农村信用合作社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提出信用社是农村人民的互助组织,是国家银行的助手,是我国社会主义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1977年国务院发布《关于整顿和加强银行工作的几项规定》,提出信用社既是集体金融组织,又是国家银行在农村的基层机构。

1979年 中共中央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党组《关于建议修改中有关信用社问题的报告》,同意将农村信用社更改为\"是集体金融组织,又是农业银行的基层机构。办理农村各项金融业务,执行国家金融部门的职能任务\"。

1980年8月,中央财经领导小组讨论银行工作时指出:\"把信用社下放给公社办不好,搞成\'官办\'的也不对,这都不是把信用社办成真正集体的金融组织。信用社应该在银行的领导下,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它要办的灵活一些,不应受银行一套规定约束,要起民间借贷的作用。如果把农村信用社搞活了,供销社搞活了,农业责任制搞活了,三者一配套,社员的家庭副业也就搞活了,这将大大有利于农村经济的发展\"。

1984年 国务院批转中国农业银行关于改革信用合作社管理体制的报告(国发〔1984〕105号)文件指出:\"要通过改革,恢复和加强信用合作社组织上的群众性、管理上的民主性、经营上的灵活性,在国家方针、政策指导下,实行独立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充分发挥民间借贷作用。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这项改革的领导,注意研究解决改革中出现的问题,把信用社真正办成群众性的合作金融组织。\"\"农业银行要加强对信用社的领导,不宜改变信用社的隶属关系。\"建立农村信用社县联社,农业银行对信用社的领导通过县联社去实现。 1985年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活跃农村经济的十项政策》(中发〔1985〕1号)文件指出:\"信用社实行独立经营,自负盈亏。所组织的资金,除按规定向农业银行交付提存准备金外,全部归自己使用。在保证满足社员农业贷款这后,可以以余款经营农村工商信贷。可以跨地区开展存贷业务。信用社之间、信用社与各专业银行之间可以发生横向业务联系。存放利率允许参照银行所定基准利率上下浮动,有的可以接近市场利率。信用社必须遵守国家金融政策并接受农业银行领导。\" 1986年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一九八六年农村工作的部署》(中发〔1986〕1号)文件指出:\"农村建设资金,除国家增加农业投资外,主要靠农村自身的积累。提倡各地合作经济组织从当年收入中适当提取公共积累,建立固定资产折旧制度。鼓励群众投资兴建各种生产设施。人民银行、农业银行要制定不同区域和产业的信贷政策。支持产业结构调整和农业技术改造。中央去年一号文件对信用社规定的各项政策和国务院有关信用社体制改革的各项规定,应逐项落实。不得向信用社下达指令性转存款指标,保证信用社多存多贷。积极发展农村各项保险事业。\" 1987年 中共中央《把农村改革引向深入》(中发〔1987〕5号)文件指出:\"信用合作社必须改革官办的积弊。信用社在遵守国家金融法规的前提下,民主管理、独立经营、自负盈亏,国家银行及各级政府均不得干预其资金营运的自主权。信用社交纳准备金比例降到与专业银行一致;存贷款利率可以比照国家的基准利率,按市场资金供求状况适当浮动;业务范围可以与其他基层金融组织适当交叉。县联社的体制改革,应在保证基层信用社合作性质的前提下,进行多样试点。农业银行和其他专业银行在互等互利基础上,为信用社提供服务和相互代办委托业务。\" 1993年 《国务院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1993〕91号)文件指出:\"有步骤地组建农村合作银行。根据农村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在农村信用合作社联社的基础上,有步骤地组建农村合作银行。要制定《农村合作银行条例》,并先将农村信用社联社从中国农业银行中独立出来,办成基层信用社的联合组织。农村合作银行目前只在县(含县)一下地区组建。国有商业银行可以按《农村合作银行条例》向农村合作银行参股,但不能改变农村合作银行的集体合作金融性质。\"

1996年8月 国务院发布《关于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1996〕33号),成立国务院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部际协调小组。确定改革的核心是把农村信用社逐步改为由“农民自愿入股、社员民主管理、主要为入股社员服务”的合作金融组织。改革的步骤是:农村信用社与中国农业银行脱离行政隶属关系,对其业务管理和金融监管分别由农村信用社县联社和中国人民银行承担,然后按合作制原则加以规范。

1997年2月 经国务院同意,国务院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部际协调小组和中国人民银行在北京召开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改革工作会议,姜春云同志作了重要讲话。会议就农村信用社按合作制改革、人民银行加强监管、组建行业自律组织等工作进行了部署。

1997年6月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改革工作意见》(国办发〔1997〕20号),要求坚定不移地把农村信用社办成合作金融组织,按合作制原则改革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完善和加强县联社建设,进一步加强中国人民银行对农村信用社的监督管理,在中国人民银行内部增设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监管部门,专门承担对农村信用社的监管工作。

1998年11月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信用社改革整顿规范管理工作意见》(国办发〔1998〕145号),要求对农村信用社进行清产核资,按合作制进行规范改造,中国人民银行加强监管,防范化解风险,组建农村信用社县以上行业自律组织,行使对农村信用社管理、指导、协调、服务的功能。

1999年4月 经国务院同意,中国人民银行召开全国农村信用社工作会议。会议提出,根据需要,逐步组建地(市)联社,承担行业管理和服务职能;在全国各省建立信用合作协会,主要职能是对信用社提供联络、指导、协调、咨询、培训等方面的服务。

2000年7月 经国务院领导批准同意,人民银行和江苏省政府在江苏全省进行了信用社改革试点。在明晰产权、完善经营机制的基础上,全省信用社实行以县为单位统一法人;在常熟、江阴、张家港三个县级市组建了农村商业银行;在县(市)联社入股基础上,组建了江苏省联社。

2002年3月 中共中央、国务院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监管,深化金融企业改革,促进金融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发〔2002〕5号),提出农村信用社改革的重点是明确产权关系和管理责任,强化内部管理和自我约束机制,进一步增强为“三农”服务的功能,充分发挥农村信用社支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金融主力军和联系农民的金融纽带作用。农村信用社改革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在人口稠密地区和部分粮棉主产区,具备条件的可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建立县一级法人体制。在沿海发达地区和大中城市郊区、少数符合条件的农村信用社可进行股份制改造。全国农村信用社的监管由银行监管机构统一负责。各省政府要按照国家有关法规指导本地区的农村信用社加强自律性管理,并统一组织有关部门防范和处置农村信用社金融风险。

2003年1月 中共中央、国务院联合发布《关于做好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意见》(中发〔2003〕3号),提出农村信用社要进一步深化改革,总的要求是明晰产权关系,强化约束机制,增强服务功能,国家适当扶持,地方政府负责。

2003年6月27日 国务院下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国发〔2003〕15号),文件指出:“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从战略高度充分认识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明晰产权关系、强化约束机制、增强服务功能、国家适当支持、地方政府负责’的总体要求,加快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和产权制度改革,把农村信用社逐步办成由农民、农村工商户和各类经济组织入股,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社区性地方金融机构,充分发挥农村信用社农村金融主力军和联系农民的金融纽带作用,更好地支持农村经济结构调整,促进城乡经济协调发展。”

2003年8月18日 国务院召开试点省(市)政府负责人座谈会,黄菊副总理发表了重要讲话。黄菊副总理高度评价了农村信用社在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帮助农民发展生产、增加收入等方面作出的重要贡献,要求各有关方面要从支持农村经济发展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的重要性;要从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改进农村金融服务的现实需要出发,充分认识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的必要性;要从加快农村信用社改革,改善经营管理,增强自我发展能力的角度,充分认识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的紧迫性。黄菊副总理在会上提出改革试点工作的基本原则,一是要坚持按照市场经济规则进行改革;二是必须坚持为“三农”服务的方向;三是要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四是坚持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

同日,银监会、人民银行等部门联合召开会议,会议对改革试点实施的具体工作进行了部署,8省(市)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正式启动。

2003年9月中旬 为了解各地对8.18会议有关精神落实情况,督促和指导8个试点省(市)做好改革试点工作,银监会专门派出5个工作组分赴8个试点省(市),对会议精神贯彻和改革试点方案准备情况进行调查了解。银监会副主席李伟带队至吉林省进行调研和指导。

2003年10月10日至11日 为及时掌握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进展动态,交流情况,分析问题,相互借鉴,进一步推动改革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银监会在重庆组织召开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省(市)情况交流会。8个试点省(市)政府分管秘书长、银监局分管负责人参加了会议。会议还邀请了国务院、人民银行及财政部有关同志参加。银监会副主席李伟参加会议并作了总结讲话。会议听取了8个试点省(市)改革试点准备工作的进展情况,研究讨论了前一阶段改革试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并对试点工作进度提出了明确要求。

2003年11月中旬 8省(市)人民政府陆续完成并上报改革试点实施方案。

2003年12月 银监会完成对8个试点省(市)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审核工作,批复同意其试点实施方案,8省(市)改革试点进入全面实施阶段。

2003年12月16日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黄菊主持召开会议,专门听取改革试点进展情况汇报,对前一阶段工作给予充分肯定,并对下步实施工作提出明确要求。黄菊要求各试点省(市)人民政府要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加强调研、督促推进,在具体实施中要突出信用社转换经营机制、完善法人治理以及增强服务功能等重点,在改革中要注意风险,保持稳定。同时强调,要切实做好新闻宣传工作,通过各种喜闻乐见的形式,向广大农民群众和农信社职工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取得他们的理解和支持。

2003年12月30日 贵州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挂牌成立,这是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以来成立的第一家省级联社,也是全国第七家省级联社。

2004年1月7日至8日 为贯彻落实黄菊副总理在2003年12月26日听取银监会工作汇报时的指示精神,进一步推进深化农信社改革试点工作,银监会在江苏省苏州市召开8个试点省(市)座谈会。座谈会的主要内容是交流情况,部署工作,释疑解难,推进试点。会议邀请了中农办、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有关部委同志参加。银监会副主席李伟主持座谈会并作了总结讲话。会议认真学习讨论了黄菊副总理的指示精神,并结合前一阶段工作情况,就贯彻落实黄菊副总理指示精神,进一步做好改革试点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

2004年3月4日 首批中央银行专项票据发行,共向8省(市)272家联社发行中央银行专项票据119亿元。

2004年3月25至26日 银监会在山东召开第三次改革试点座谈会。会议对前一阶段的工作进行了总结,围绕改革试点工作中出现的一些问题进行了交流,并对改革试点的阶段性总结工作作了部署。

2004年5月24日 贵州花溪农村合作银行成立,这是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启动后,成立的第一家农村合作银行,也是全国第二家农村合作银行。

2004年6月5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银监会、人民银行关于明确对农村信用社监督管理职责分工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4〕48号),明确了农村信用社在交由省级政府管理后,银监会、人民银行、省级政府和农村信用社省级管理机构在农村信用社监督管理、风险防范和处置方面的职责分工。

2004年6月14日 银监会向国务院上报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的总结报告。

2004年6月24日 黄菊副总理听取了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情况的汇报,指出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进展顺利,取得了明显效果,并强调要在总结8省(市)改革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加快推进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

2004年8月13日 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成立,这是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启动后成立的第一家农村商业银行,也是全国第四家农村商业银行。

2004年8月17日 国务院下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04〕66号),意见在认真总结8省(市)改革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明确进一步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的指导原则为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坚持市场化的改革取向,以服务农业、农村和农民为宗旨,按照“明晰产权关系、强化约束机制、增强服务功能、国家适当支持、地方政府负责”的总体要求,围绕不断改善金融服务,扩大支农效果这一首要目标,逐步推进和完善管理体制和产权制度改革,促进农村信用社加强内部控制,改善经营机制,将农村信用社逐步办成具有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我发展和自担风险能力,为农业、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社区性地方金融企业。《意见》还对进一步做好8省(市)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提出了要求,并明确了扩大改革试点的范围和工作要求。

2004年8月30至31日 国务院在北京召开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会议,黄菊副总理到会并作了重要讲话。会议总结交流了8省(市)改革试点的工作经验,并分别就8个先期改革试点省(市)和扩大试点的21省(区、市)下一步的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工作提出了要求。

农信社相关问题专家解答

1.农村信用社会计核算必须坚持那些基本规定?

会计核算必须坚持双人临柜,钱帐分管;凭证合法,传递及时;科目帐户,使用正确;当时记帐帐折见面;现金收入,先收款后记帐;现金付出,先记帐后付款;转帐业务先借后贷;他行(社)票据,收妥抵用;有帐有据,帐据相符;帐表凭证,换人复核;当日结帐,总分核对;内外帐务,定期核对;印、押、证,分管分用;重要单证严格管理;会计档案,完整无损;人员变动,交接清楚等十六项基本规定。

2、农村信用社帐务定期核对的内容有哪些?

答:⑴使用丁种帐页记载的帐户,应按旬加记未销帐的各笔金额总数,与各科目总帐的余额核对相符。 ⑵ 科目必须按月通打一次全部分户帐(卡)余额,与各科目总帐的余额核对相符。 ⑶ 款借据必须按月与该科目分户帐核对相符。 ⑷ 额表上的计息积数,应按旬、按月、按结息期与科目总帐累计积数相对相符。 ⑸ 种卡片帐每月与各科帐目总帐或有关登记簿核对相符 ⑹ 种有价单证、重要空白凭证等每月要帐实核对相符。

3、贷款通则》中规定借款人的义务有哪些?

答:⑴应当如实提供贷款人要求的材料(法律规定不能提供者除外),应当向贷款人如实提供所有开户行、帐号及存贷款余额情况,配合贷款人的调查、审查和检查 ⑵应当接受贷款人对其使用信贷资金情况和有关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的监督; ⑶应当按借款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 ⑷应该按借款合同约定及时清偿贷款本息; ⑸将债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贷款人的同意; ⑹有危及贷款人债权安全情况时,应当及时通知贷款人,同时采取保全措施。

4、存款人开立基本帐户应向信用社提供哪些资料? 答:⑴企业法人,应出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 ⑵非企业法人,应出具企业营业执照正本; ⑶机关和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出具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和财政部门同意其开户的部门;非预算管理事业单位,应出具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 ⑷军队、武警团级(含)以上单位以及分散值勤的支(分)队,应出具军队军级以上单位财务部门、武警总队财务部门的开户证明。 ⑸社会团体,应出具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宗教组织还应出具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⑹民办非企业组织,应出具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 ⑺外地常设机构,应出具其驻在地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 ⑻外国驻华机构,应出具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外资企业驻华代表处、办事处应出具国家登记机关颁发的登记证。 ⑼个体工商户应出具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本。 ⑽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应出具其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⑾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应出具其主管部门的基本存款帐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帐户开户登记证和批文。 ⑿其他组织,应出具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5、开户单位使用现金的项目主要有哪些?

答:⑴职工工资、津贴; ⑵个人劳务报酬; ⑶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 ⑷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⑸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 ⑹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⑺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⑻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

6、什么叫重要空白凭证?重要空白凭证的领用保管有哪些规定? 答:重要空白凭证是指由信用社或单位填写金额并经签章后即具有支取款项效力的空白凭证,如支票、汇票、存单、存折、贷款收回凭证、报单等,是信用社凭以办理收付款项的重要书面依据。重要空白凭领用时应填写领用单,将领发的数量、起讫号码等逐项登记重要空白凭证领用登记簿。柜面使用时应当时逐份销号。重要空白凭证作废时应加盖“作废”戳记,作当日有关科目传票的附件。作废凭证的号码应在有关登记簿上注明备查。重要空白凭证保管时要设立凭证专用库房,实行双人管理,帐实分清管并采取必须的防火、防盗、灭虫、灭鼠等措施,保证凭证的安全和设施的可靠。严禁将空白凭证移作他用;属于信用社签发的重要空白凭证,严禁由客户签发;不准在重要空白凭证上预先盖好印章备用。

7、什么叫信用社会计电算化?应用计算机记帐的信用社哪些工作必须经会计主管(负责人)书面批准后才能办理?

答:信用社会计电算化,是指信用社应用电子计算机替代手工进行会计核算业务,含对公业务、电子汇兑、储蓄业务及联网通存通兑等。凡要求输入计算机开销帐户、冲帐、删帐、调整计息积数、调整利率、启动计息、修改客户密码、取消挂失、冻结、解冻等均须根据会计主管批准的书面通知办理(储蓄业务根据储蓄合法凭证按权限输入开销帐户)

8、计算机操作人员分为哪三种?他们各自的操作权限有什么规定?

答:计算机操作人员一般分为:系统管理人员、一般操作人员和复核人员。系统管理人员的权限为:对系统运行进行控制并操作,有权检查各业务柜组或柜员操作终端机的情况及终端机的状况,但不得处理具体业务,也不得装入与本社业务无关的程序和数据。一般操作人员的权限为:在规定业务范围内负责录入帐务数据及进行帐务查询。复核人员的权限为:复核操作业务并进行查询,负责本柜组的帐务核对。

9、《担保法》规定哪些财产可以抵押?抵押登记分别在哪些部门办理?

答:⑴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⑵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⑶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的定着物; ⑷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⑸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⑹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登记分别在以下部门办理: ⑴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 ⑵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 ⑶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的林木主管部门; ⑷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 ⑸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10、信用社实行查库制度,查库的任务是什么?

答:⑴清点库存现金、金银等实物是否帐实相符,有无白条抵库和挪用库款情况,是否发生虫蛀、鼠咬等霉烂事故; ⑵库房、保险柜的锁和钥匙的使用、管理情况,锁是否发生损坏,有无擅自更换情况; ⑶各项安全措施(包括联防组织)是否落实,双人管库和双人守库是否坚持执行; ⑷库房、保险柜和守库室的安全设备是否齐全,是否符合安全条件。

11、怎样评定信用户?如何核定等级?各等级授信额度是多少? 答:“信用户”的评定条件: ⑴居住在本辖区内,具有农业户口,主要从事农村土地耕作或其他与农村经济发展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农牧民和个体经营户。 ⑵信用观念强,资信状况良好,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原到期贷款及应付贷款利息已清偿,没有清偿的已经做了贷款人认可的还款计划 ⑶家庭成员中具有劳动生产或经营管理能力的劳动力; ⑷家庭经济状况良好,有偿还能力,在农村信用社有一定数额存款,并有合法、可靠的经济收入。根据得分多少将农户的资信状况分为“一级、二级、*、四级”四个等级,对不同等级核定不同的授信额度,即: ⑴得分在100分以上的为一级信用户,授信额度为10000元。 ⑵得分在81——100分为二级信用户,授信额度为8000元。 ⑶得分在71——80分为*信用户,授信额度为5000元。 ⑷得分在60——70分为四级信用户,授信额度为3000元。

12、农户联络员的职责有哪些?

答:⑴农户联络员有监督权和建议权,有权监督信用社员工的工作和信贷资金的投向、投量。 ⑵对信用社的信用户等级评定工作及小额农户贷款的发放情况,有监督建议权,可以推荐优良客户在信用社贷款。 ⑶协助信用社组织存款、发放《贷款到期通知单》、《贷款逾期催收单》等单据,积极催收到、逾期贷款本息。 ⑷负责与农牧民的沟通、联系工作,积极宣传信用社的信用工程创建工作及信贷政策、宣传信用社业务。 ⑸关注辖内贷款户的信贷资金的使用,家庭经营、资产变化等情况,及时向信用社反馈借款户和农村经济的各种信息。 ⑹接受信用社必要的业务知识培训。

二 问答题 (每题10分 共40分)

1、会计档案管理有哪些规定?

答:⑴会计档案应指定专人管理,管理人员调动要办理交接手续。 ⑵设置专用会计档案保管库(柜),设立会计档案保管登记簿。严格执行安全和保密制度,做到妥善保管,存放有序,查找方便,切实防止火烧、虫蛀、鼠咬、霉烂等,保证其完整无缺。 ⑶信用社网点的会计档案原则上应在次年抄列清单(册)送管辖社集中保管,使用时向管辖社调阅。 ⑷磁介质档案每年翻录一次,实行双备份,并做好防磁、防火、防潮和防尘工作。保管年限按照上述规定办理,磁介质档案应打印出书面档案,装订保管。 ⑸会计档案一律不准外借,防止丢失和泄密。 ⑹建立会计档案调(查)阅登记簿,并按规定内容做好详细记录,由会计主管和经办人员共同签章,以备查考。内部调阅会计档案,应由调阅人出具申请,并经会计主管批准方可调阅,调阅的档案不得涂改、圈划、拆散原卷册,用后必须及时归还;公、检、法、司和有关单位处理案件或特殊需要查阅会计档案时,必须持有县以上主管部门正式公函,经社主任批准方可查阅;查阅时,信用社应有专人在场陪同,代办查阅,不准将会计档案交给查阅人放任不管,查阅人对处理案件时所需的证据和有关资料,可以抄录、复制或照相,但不得将原件抽出借走。 ⑺调(查)阅会计档案的申请及公函,应由经办人员和会计主管共同签章,并专夹保管保管,以备查考。

2、会计人员的职责和权限是什么? 答:会计的职责是: ⑴遵守国家法律,贯彻、执行会计法规和本制度; ⑵依据本制度认真组织会计核算,努力完成本职工作; ⑶遵循经济核算原则,加强财务管理,努力增收节支,提高经济效益; ⑷讲究职业道德,履行岗位责任,文明服务,秉公守法,廉洁奉公;会计的权限是: ⑴有权要求开户单位的财会部门和本社其他业务部门认真执行财经纪律和有关规章制度、办法,如有违反,会计人员有权制止、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可向单位领导提出书面意见请求处理。对违规的业务事项,单位领导人坚持办理,会计人员也可以执行,但同时必须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⑵发现违反国家政策、财经纪律、弄虚作假等违法乱纪行为,会计人员有权拒绝执行,并向本社主任或上级管理部门报告。 ⑶会计人员应当保守本社的商业秘密,除法律规定和本社主任同意外,不得私自向外界提供或泄露各项会计信息。 ⑷有权参与本社的经营决策和经营管理。

3、农村信用社贷款授信权限是怎样掌握的?

答:⑴信用户贷款分别按农户评定信用等级授信额度来掌握,即:特级20000元,一级10000元,二级8000元,*5000元,四级3000元。 ⑵信用户贷款额度超出授信额度的贷款不得擅自超出信用户授信额度或信用社存款户办理的抵押担保贷款。由信贷人员调查20000元以内(含20000元)的贷款,信用社贷款审批小组成员全体一致通过的贷款,审批小组可以审批发放,但要做详细的审贷记录,以备联社检查,一旦检查发现违纪、违规贷款的,取消审贷小组抵押担保贷款审批资格,同时为防止县城几个网点重复为贷款人贷款,无论县城网点贷款金额大小,所有超过信用户授信额度的贷款或抵押担保贷款,一律先到信贷股报备,信贷股审查同意,按授权范围办理。 ⑶超过20000元—50000元的贷款,信贷人员调查后,以书面形式上报经县联社同意,贷款审批小组审查同意后,报县联社经营管理股审批后发放。 ⑷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贷款,信贷人员首先以书面形式将调查情况、可行性分析报县联社,由信贷股召集县联社贷款审批小组成员与信贷人员共同开展贷款前调查,认为可行后,提交联社贷款审批后发放。 ⑸50万元以上的贷款,以书面形式或当面向洲分行领导请示同意后,按以上程序办理。 ⑹存单、股金质押贷款,贷款本金及利息小于等于存款本金及利息的不论贷款额度大小,信贷人员可直接办理,委派会计要做好质押登记,核实质押物,确保贷款安全。 ⑺国家公务人员贷款,按月扣工资额乘以24个月总额来掌握,凡不超过2年的扣款额度的贷款,信贷人员可直接办理,委派会计进行要素审查,并做好扣款、按季结息工作。 ⑻内部职工贷款,按月扣工资乘以36个月的总额来掌握,凡不超过3年扣款额度的贷款,信贷人员办理后报联社信贷股审批后,可以发放,委派会计要做好扣款,按季结息工作。

4、呆帐贷款认定的依据是什么?

答:⑴借款人和担保人被依法宣告破产,进行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 ⑵贷款人死亡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死亡,以其财产或遗产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 ⑶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补偿,确实无力偿还的部分或全部贷款,或者以保险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 ⑷贷款人依法处置抵押物,质押物得价款不足补偿抵押、质押贷款的部分; ⑸贷款本金逾期两年,贷款人向法院申请诉讼,经法院裁判后仍不能收回的贷款,或不符合上诉规定的条件,且经有关部门认定,借款人或担保人事实上已经破产、被撤消、解散在三年以上,进行清偿后,仍未能归还所欠贷款,又无另外债务承担者,确认无法收回的贷款; ⑹其他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核销的贷款。 信合标志的含义

“双手”象征着合作,空心的钱币组成一个“C”,它是 “中国农村信用合作”英文(RURAL CREDIT COOPERATIVE OF CHINA)中单词的第一个字母,“绿色”象征着农业、田野、生命力;“红色的钱币”象征着金融行业,双象征着一轮磅礴而出的红日。

此徽标体现了欣欣向荣、蓬勃发展的中国农村信用合作事业。

意义:

1、中国信合标识整体造型质朴简约、富有动感。红、绿标志的组合,具有浓厚的传统感,而黑色的综艺体“中国信合”及字母,又具有强烈的现代感,展现了中国信合是一个根基于传统文化,而具有现代管理意识的企业。

2、整个标识以人化的“绿色之手”为主体元素,中间有一个为红的铜钱币,这直接代表着“中国信合”基于传统,服务于广大三农。

3、两只“绿色之手”传递着中国信合的热情和执着,意味着这在广袤的大地上,播撒绿色,为民谋富。

4、中间火红的而有缺口的铜钱币,即体现出中我们是一家经营货币的企业,又体现了我们求真务实、锐意创新、打破常规的创新精神,这个缺口就代表了我们要冲出自己的束缚,去接受新的观念,突破旧的体制。同时,又展现了中国信合与时俱进,蒸蒸日上,蓬勃发展的远景。

5、标识以代表希望的绿色和活力的红色为主色调。文字采用现代感极强的黑色综艺体,使整个标识显得更有生命力、感染力和亲和力。

信用社固定资产的会计核算

一、固定资产 (一)一般规定

1.信用社的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不含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2000元(不含20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及建筑物、机器、电子设备、运输设备及其他与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当一项固定资产的某些组成部分在使用效能上与该项资产相对独立,并且具有不同使用年限,应将该组成部分单独确认为固定资产。信用社因业务需要而购建的大中型计算机网络(包括硬件及软件开发购置费)应作为固定资产进行管理。

2.信用社购置的固定资产,应当符合业务经营的需要,按规定的审批程序和权限,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购建。

3.不符合固定资产条件的物品,为低值易耗品。下列物品,不论单位价值大小,均为低值易耗品:密押机、点钞机、铁皮柜、保险柜、打捆机、计息机、记账机、验钞机、印鉴鉴别仪、微机及打印机、打码机、压数机、打孔机等。

纳入低值易耗品管理的低值易耗品单位价值应在50元以上,可一次或分期摊入成本。采用分期摊入成本的,摊销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4.固定资产应设置“1511固定资产”、“1521累计折旧”、“1541在建工程”等科目核算,同时设置固定资产登记卡片,详细登记固定资产类别、名称、原值、增减、计提折旧等情况。 5.信用社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全面盘点、清查,每年不得少于一次。对盘盈、盘亏、报废、毁损的,应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及时处理。

6.信用社发生固定资产产权转移、兼并清算的,均应对固定资产价值进行评估。

7.信用社应按月(季)计提折旧,计入当期成本。当月投资的固定资产,从投入使用的下次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从停用的次月起停止计提折旧。

8.信用社不得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性质的固定资产,也不得以融次租赁方式租出固定资产。

9.信用社要加强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设立明细账卡,正确、全面、及时记录固定资产增减变化情况,建立健全专人负责和维修制度。

10.信用社发生的固定资产修理费支出,计入当期成本。修理费发生不均衡的,可作为递延资产分期摊入成本。

11.信用社的下列固定资产提取折旧: (1)房屋和建筑物; (2)在用的各类设备;

(3)季节性停用、维修停用的设备; (4)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5)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除外)的固定资产。 13.下列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 (1)已估价单独入账的土地;

(2)房屋和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不需用的固定资产; (3)建设工程交付使用前的固定资产; (4)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5)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6)提前报废和淘汰的固定资产; (7)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

(8)国家规定其他不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14.固定资产折旧率应按固定资产原值、预计净残值率和折旧年限计算确定。净残值率一般按固定资产原值的3%—5%确定。对清理费用大于或等于残值的,净残值率可以从简不计。各信用社固定资产具体折旧年限,可根据实际情况,在规定的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基础上自行确定。

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按不低于以下规定的年限掌握: 1.房屋、建筑物为20年;

2.机器、机械及其他设备为10年;

3.电子设备、运输工具、器具、家具等为5年。(二)固定资产增加的操作

1.固定资产在取得时,应按取得时的成本计价。取得时的成本包括买价、进口关税、运输和保险等相关费用,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必要的支出。固定资产取得时的成本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分别确定:

(1)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全部支出计价。 (2)购置的不需要经过建造过程即可使用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加上支付的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包装费、安装费和缴纳的有关税金等计价。需要改装后才能使用的固定资产,还应加改装费。

(3)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改建、扩建的,按固定资产的价值加上改建发生的实际支出,扣除改建、扩建过程中产生的变价收入后的金额计价。具体核算时,应将原固定资产原价、累计折旧均转入“在建工程”科目,改扩建支出及产生的变价收入均在“在建工程”科目核算,完工完转入“固定资产”科目核算,并重新估计预计使用年限和净残值,重新确定折旧率。 (4)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所附票据或资产验收清单所列金额,加上由信用社负担的运输、保险、安装等费用计价。无发票账单的,根据相同或同类固定资产的市价计价。 (5)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除外),按租赁合同或协议确定的价款加上支付的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包装费、安装费、利息支出和外币折价差额等计价。 (6)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现行市场价格重新购置相同或同类固定资产所需支付的金额,即重置价值计价。

(7)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按投资各方确认或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计价。

(8)换取的固定资产,即用本信用社的固定资产交换取得其他企业、单位或个人的资产,作为本信用社的固定资产,以重置价值为原值,以换出固定资产的合同或协议确定的价值加上(或减去)另外支付(或收取)的金额为净值。换出固定资产的合同或协议确定的价值与其账面净值的差额作为当期损益。

信用社用借款和发行债券购建固定资产时,在购建期间发生的利息支出和外币折价差额,以及信用社购建固定资产缴纳的增值税和耕地占用税等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三)固定资产减少的核算

1.出售、报废、毁损的固定资产均应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进行核算,该科目借方登记转入清理的固定资产净值与清理中发生的有关费用,以及转入营业外收入的固定资产清理净收益,其贷方记录收回出售固定资产的价款、残料价值和变卖残值所得的收入,以及转入营业外支出的固定资产清理净损失。

(1)在转入清理时: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借记“累计折旧”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科目。

(2)取得残值收入或变卖价款时:借记“现金”科目(或有关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

(3)收保险公司理赔保险费时: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保险费用);贷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

(4)结转固定资产清理净损失时: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 (5)结转固定资产清理净收益时: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2.固定资产的盘亏应通过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进行核算,盘亏的固定资产按其净值,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按已计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固定资产原值贷记“固定资产”科目。经批准予以转销时,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固定资产盘亏);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

信用社的固定资产减少后,记账员据以抽出保管的固定资产卡片,编制传票,将固定资产卡片作固定资产科目转账贷方凭证的附件,填写会计分录,交复核员,复核员复核编号、销记销号单,加盖转讫章后退记账员,记入分户账,加盖名章,交复核员。复核员复核后,加盖名章,账页退记账员,凭证留存。 (四)提取折旧的操作

信用社应按分类折旧方法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分类折旧一般采用平均年限法和工作量法。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环境保护和国家鼓励投资的关键设备,以及常年处于震动、超强度使用或受酸、碱等强烈腐蚀状态的机器设备,确需要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由各信用社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执行。加速折旧可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

信用社提取折旧的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1.平均年限法的计算公式:

年折旧率=(1—预计净残值率)÷折旧年限×100% 季折旧额=原值×年折旧率÷4 月折旧额=原值×年折旧率÷12 2.工作量法的计算公式:

(1)单位里程折旧额=原值×(1—预计净残值率)÷规定的总行驶里程 (2)每工作小时折旧额=原值×(1—预计净残值率)÷规定的工作小时 3.双倍余额递减法的计算公式: 年折旧率=2÷折旧年限×100% 季折旧额=净值×年折旧率÷4 月折旧额=净值×年折旧率÷12 实行双倍余额递减法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应在其折旧年限到期前2年内,将其净值平均摊销。

4.年数总和法的计算公式:

年折旧率=2×(折旧年限—已使用年数)÷折旧年限×(折旧年限+1)×100% 季折旧额=原值×(1—预计净残值率)×年折旧率÷4 月折旧额=原值×(1—预计净残值率)×年折旧率÷12 每季(月)初,记账员按提取折旧的范围,根据固定资产卡片逐件计算出折旧额,填在固定资产卡片的背面,合计出累计折旧后,填制转账借贷方凭证,办理转账,记载有关分户账,经复核后,传票留存,账页退记账员。

信用社基础知识200问

一、负债管理

1、存款业务管理的原则

坚持统一规范、分级管理、分工协作的原则。统一规范是指全省信用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按照业务管理制度,服务标准和指导性工作目标开展存款业务活动。分级管理指省联社负债管理部,县级联社负债业务部门依据本级职能承担相应的存款业务管理工作。分工协作指各级信用社负债,信贷,结算等部门应根据各自的专业性质和特点,按照职责分工,、相互配合,做好组织资金工作。

2、存款人

是指在中国境内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单位、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

3、储蓄存款的种类

按存期长短划分,可分为活期储蓄存款、整存整取储蓄存款、零存整取储蓄存款、存本取息定期储蓄存款、教育储蓄、通知存款和经银监会批准开办的其他种类的储蓄存款。

4、存款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

(1)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的主办账户。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资金收付及其工资、资金和现金的支取。可以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团级(含)以上军队、武警部队及分散执勤的支(分)队;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组织;异地常设机构;外国驻华机构;个体工商户;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其他组织。(2)一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该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存款人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应向银行出具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和下列证明文件:①存款人因向银行借款需要,应出具借款合同。②存款人因其他结算需要,应出具有关证明。(3)存款人的专用账户用于办理各项专用资金的收付。对下列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财政预算外资金;粮、棉、油收购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信托基金;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单位银行卡备用金;住房基金;社会保障基金;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其他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4)临时存款账户用于办理临时机构以及存款人临时经营活动发生的资金收付。有下列情况的,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设立临时机构;异地临时经营活动;注册验资。

5、存款人哪些情形可在异地开立有关银行结算账户? (1)营业执照注册地与经营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跨省、市、县)需要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2)办理异地借款和其他结算需要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3)存款人因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发生的收入汇缴或业务支出需要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4)异地临时经营活动需要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的。(5)自然人根据需要在异地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

6、单位从其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每笔超过5万元的,应提供哪些付款依据?

(1)代发工资协议和收款人清单。(2)奖励证明。(3)新闻出版、演出主办等单位与收款人签订的劳务合同或支付给个人款项的证明。(4)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奖券发行或承销部门支付或退还给自然人款项的证明。(5)债权或产权转让协议。(6)借款合同。(7)保险公司的证明。(8)税收征管部门的证明。(9)农、副、矿产品购销合同。(10)其他合法款项的证明。

7、办理挂失手续的操作手续

储户存单、存折如有遗失,必须立即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明,并提供姓名、存款时间、种类、金额、账号及住址等有关情况,书面向原储蓄机构正式申请挂失止付。储蓄机构在确认该笔存款未被支取的前提下,方可受理挂失手续。挂失时一般填写一式三联挂失申请书,第一联储蓄机构留存,凭以登记挂失登记簿;第二联随当日传票送事后监督部门;第三联加盖公章后交储户,凭以领取新存单、存折,领取新存单、存折后由储户在该联签章后,交事后监督部门,作会计档案永久保管。经办员受理挂失,应在各联挂失申请书上盖章,并根据挂失申请书在该存款账页上用红字注明“某年某月某日挂失止付”字样。挂失七天后,根据存款人的意愿,储蓄机构可以重新开出新存单、存折,或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存款人不能及时挂失,可委托他人代为办理挂失手续,但被委托人要出示其身份证明。如储户不能办理书面挂失手续,可以受理电报、电话、信函挂失,但须在挂失五天内补办书面挂失手续,否则挂失不再有效。若存款在挂失前或挂失失效后已被他人支取,储蓄机构不负责任。若储户要求撤销挂失时,应出示原挂失证明,由储户在挂失申请书上批注“某年某月某日注销挂失”字样,并收回挂失申请书;挂失用函电形式要求撤销挂失申请的,不予受理。

8、存款人申请开立个人结算账户应出具的证明文件

存款人申请开立个人结算账户应向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1)中国居民,应出具居民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2)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应出具军人身份证件。(3)中国人民武装警察,应出具武警身份证件。(4)香港、澳门居民,应出具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应出具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5)外国公民,应出具护照。(6)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的其他有效证件。银行为个人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根据需要还可要求申请人出具户中簿、驾驶执照、护照等有效证件。

9、存款人结算账户的名称确定

单位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名称应与其提供的申请开户的证明文件的名称全称及预留银行的印章一致。如果单位的名称过长,可使用规范化简称,但必须与预留银行的印章一致,并与开户银行在银行账户管理协议上明确简称的约定。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因收入汇缴和业务支出需要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其账户名称应使用其隶属单位的名称。单位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人应使用其主管单位名称加附属机构名称。个人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账户名称应与其提供的有效身份证件中的名称全称一致。单位预留银行印章为单位的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和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授权经办人的签章;预留授权经办人的签章,必须出具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的授权及其身份证以及授权经办人的身份证。

10、申请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手续

单位申请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时,应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如因特殊原因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不能亲自办理的,必须授权他人办理。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的,应出具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外,还应出具其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授权书及其身份证件。实际操作中,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授权他人的,应在授权书中对被授权人的姓名及其身份证件、权限等内容作明确说明,并在授权书上加盖单位公章及法定代表人或单位人或单位负责人签章。银行应加强对办理开户的被授权人的身份审查,对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及被授权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授权书,应按规定存档备查。个人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时,提倡由存款人本人亲自办理。但申请开立使用支票、银行卡等信用支付工具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时,因存款人需要办理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的签订、预留签字或名章等开户手续,必须由存款人本人亲自办理。此规定是为了维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被授权人超越代理权限进行越权代理,防止假冒他人名义开立银行结算账户进行诈骗、洗耳恭听钱等违法犯罪活动,切实保障存款人的资金安全,存款人应邓以高度重视和积极配合。

11、对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实行生效日制度的原因

存款人开立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实行生效日制度,即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在正式开立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除资金转入和现金存入外,不能办理付款业务,三个工作日后方可办理付款。对因注册验资需要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转为基本存款账户,或借款转存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因事先对存款人的身份等进行了审核,帮不受生效日制度限制。

12、临时存款账户超过有效期期限后的处理 规定对临时存款账户使用的最长有效期限为两年(包括已展期)。办法规定临时存款账户有效期满后,确因业务需要,存款人可以申请展期。具体是:存款人在临时存款账户的有效期内,向开户银行提出延长账户使用的申请,帖开户银行报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展期。但最长不得超过两年。对账户使用期需要超过两年的,存款人可以在账户两年期满后,撤销原账户,重新出具开户依据,申请开立新的临时存款账户。

13、对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管理

存款人因注册验资需要,可以在银行开立临时存款账户。为确保存款人验资行为的真实性,避免存款人假借验资,进行逃废债务、诈骗、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办法还规定,因注册验资而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注册验资资金的汇缴人应与出资人的名称一致,验资期间,该账户只收不付。注册验资的存款人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后,可按照基本存款账户的开户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向开户银行申请办理账户性质变更手续,开户银行报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可将临时存款账户变更为基本存款账户。注册验资期满后,应按照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要求,向开户银行申请撤销临时存款账户。为了保证出资人的合法利益,防止盗用、骗取出资人资金的行为,对撤销的账户资金应退还原汇款人账户。注册资金以现金方式存入,出资人需要提取现金的,应出具缴存现金时的现金缴款单原件及其有效身份证件。

14、基本存款账户“转户”的手续 基本存款账户“转户”,是指存款人因迁址或其他需要,在原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撤销基本存款账户后,选择其他银行,申请重新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行为。

15、撤销结算账户的处理

撤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应作如下处理:(1)存款人申请撤销银行结算账户时,应填写“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2)存款人因被撤并、解散、宣告或关闭或者因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需要撤销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基本存款账户的开户银行应自撤销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撤销该基本存款账户的情况书面通知该存款人其他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银行;存款人其他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银行,应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通知存款人撤销有关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人应自收到通知之日3个工作日内办理其他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3)银行办理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撤销手续时,应在其核发的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上,注明销户日期并由经办人员签署名章,同时在撤销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4)存款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时,必须与开户银行核对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余额,交回各种重要空白票据及结算凭证和开户登记证,银行核对无误后方可办理销户手续。存款人因特殊原因未能交回各种重要空白票据及结算凭证的,应出具有关证明,银行方可办理销户手续,造成损失的,由其自行承担。

16、设置储蓄网点必须同时具备的三个条件 设置储蓄网点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1)有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固定的营业场所。(2)熟悉储蓄业务的工作人员不少于四人,保证营业时间双人临柜。(3)有必要的安全防范设备。

17、活期存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的特点 活期存款的特点:(1)存取无一定期限。(2)存户一律使用支票提取存款,所以又称支票账户,支票还可以背书转让。(3)无论期限长短一律不记息或利息微薄。(4)食用良好的往来客户必要时,可以向银行申请透支额。定期存款的特点:(1)存款有期限,期限越长,利率越高。(2)取款时使用银行或信用社出具的存款单,存款单不能像支票一样流通转让。(3)存款未到期一般不得提前支取。(4)定期存款虽然不能透支,但可以作为动产抵押品取得银行或信用社贷款。 通知存款的特点:(1)存户在取款前事先通知银行取款的时间和金额,由银行在通知到期日支付存户本金和利息。期限有提前5天、7天、10天、15天、1个月、3个月不等。到期才能提款。(2)整存整付的通知存款使用存单,存户必须预留印鉴,到时银行核对印鉴,一次将本息支取。(3)零存整付的通知存款使用存折,以后可以随时续存。需要取款时,将准备支取的金额,按约定日数事先通知银行。到期在存款余额内支取。存款全部提清即销户。如果不全部提清,以后还可以继续存取。

18、活期储蓄存款和活期存款的结息日

活期储蓄存款结息日是每年的6月30日。活期存款的结息日是每季末的20日。

19、个人储蓄存款应遵循的原则

个人储蓄存款应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储户保密的原则。 20、中间业务及申请开办中间业务的条件

中间业务是指不构成表内资产、表内负债、形成非利息收入的业务。 申请开办中间业务的应符合以下条件:(1)符合金融市场发展的客观要求;(2)不损害客户的经济利益;(3)有利于完善信用社的服务功能,有利于提高信用社的盈利能力;(4)制定了相应的业务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5)具备合格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6)具备适合开展业务的支持系统;(7)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条件。

21、农村信用社中间业务内部控制的重点 农村信用社的中间业务内部控制重点是:开展中间业务应当取得有关部门核准的机构资质、人员从业资格和内部的业务授权,建立并落实相关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按委托人指令办理业务,防范或有负债风险。

22、适用审批制、备案制和报告制的中间业务品种 (1)适用审批制的中间业务品种有:金融衍生业务、各类投资基金托管、各类基金注册登记、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代理证券业务、代理保险业务。(2)适用备案制的中间业务品种:票据承兑、开出信用证、担保类业务,包括备用信用证业务、贷款承诺、各类汇兑业务、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代理发行、承销、兑付政府债券、代收代付业务,包括代发工资、代理社会保障基金发放、代理各项公用事业收费(如代收水电费)、委托贷款业务、各类见证业务,包括存款证明业务、信息咨询业务,主要包括咨询调查、企业信用等级评估、资产评估业务、金融信息咨询、企业、个人财务顾问业务、企业投融资顾问业务、保管箱业务。(3)适用报告制的中间业务品种: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代理资金清算,代理银行卡收单业务,包括代理外卡业务。

23、银行卡

银行卡是由经授权的金融机构向社会发行的具有消费信用、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银行卡的分类:(1)按发行主体是否在境内分为境内卡和境外卡。(2)按是否给予持卡人授信额度分为信用卡和借记卡。(3)按发行对象不同分为个人卡和单位卡。(4)按账户币种不同分为人民币卡、外币卡和双币种卡。

24、代理类中间业务及范围

代理类中间业务是指商业银行或信用社接受客户委托,代为办理客户指定的经济事务,提供金融服务并收取一定费用的业务,包括代理政策性银行业务,代理中国人民银行业务,代理商业银行业务,代收代付业务,代理证券业务,代理保险业务,代理其他银行卡收单业务等。

25、利率和利息

利率是利息率的简称,是一定时间内利息额与存入贷出本金的比率。利息又称“利金”,是指债务人为取得货币的使用权而向债权人支付的超过本金(母金)的部分。

26、活期储蓄存款利息的计算

活期储蓄存款自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止,为一计息年度,全年按360天计算,每年结息一次,利息并入本金,中途销户,不论存期长短,一律计付利息。计算方法:(1)积数法。(2)查表计息法。

27、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利息的计算

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在原定存期内如遇到利率调整,不论调高或调低,均按存单开户日所定利率计付利息,不分段计息。计算公式:储蓄利息=本金×利率×存期。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提前支取,均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逾期支取的,逾期部分均按照该存款支取日银行挂牌公告活期储蓄利率计付利息。

28、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利息的计算

(1)月积数计算法。按每笔余额在储蓄机构存储的日数计算出计算积数称日积数。日积数的总和称为计息月积数,乘以月利率即得到利息数。应付利息=(第一月存款余额+最后一个月存款余额)×存入次数/2×月利率或应付利息=每月固定存款余额×(第一次存款月数+1)×存入次数/2×月利率,如中途漏存,应先算出漏存月数,并在累计月数中扣减,得到实际累计月数,再乘以月利率,即算出应付利息。漏存月数的计算公式:漏存月数=约定存期内次数+1-漏存期次 (2)采用每元存款计息基数计算。这种计息方式是把先算出的每月存款到期时应付的利息作为计息基数,到期支取时,以最后存款余额乘以每元存款计息基数,即求应付利息。其计算公式:每元存款平均月数=(第一次存款月数+1)×存入次数/2/存款次数;每元存款计息基数=每元存款平均月数×月利率;应付利息=最后存款余额×每元存款计息基数

29、存本取息定期储蓄存款利息的计算 (1)每次付息的计算公式:每次支取利息=本金×每次取息间隔月数×利率(2)如提前支取,应将已分次付给的利息,照原数收回,并按实际存期的活期利率计付提前支取利息。其计算公式:提前支取应付的利息=本金×实际存期×活期利率-已付利息(3)如已付利息大于提前支取的利息,共超过部分应从本金中扣回。其计算公式:应扣回利息=已付利息-本金×实际存数×活期利率

30、整存零取定期储蓄存款利息的计算

整存零取定期储蓄存款到期一次计付利息,其计算公式:到期应付利息=(全部本金+每次支取本金)/2×支取本金次数×每次取本时期×利率

31、查询、冻结扣划个人存款的规定

(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部门等因侦查、起诉、审理案件,需要向储蓄机构查询与案件直接有关的个人存款时,须向储蓄机构提出县级以上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或国家安全机关等正式查询公函,并提供存款人的有关线索;储蓄机构不能提供原始账册,只能提供复印件。(2)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部门在侦查、审理案件中,发现当事人存款与案件直接有关,要求停止支付(冻结)存款时,必须向储蓄机构提出县级或县级以上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或国家安全机关等正式通知,方可办理暂停支付(冻结)手续。停止支付(冻结)的期限最长不超过六个月,逾期自动撤销。有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的,应重新办理停止支付(冻结)手续。(3)人民法院判决没收(扣划)储蓄存款时,储蓄机构依据法院判决书办理。法院判处民事案件中有关储蓄存款的处理,执行时应由当事人交出存款单(折),须强制招待时,由法院向储蓄机构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储蓄机构凭判决书或裁定书办理,当事人的原存单(折)作废,将判决书或裁定书收入档案保存。(4)查询、暂停支付华侨储蓄存款时,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由地(市)以上公安厅(局)和安全厅(局)依照上述手续办理;法院、检察院由对案件有法定管辖权的法院、检察院依照上述规定手续办理。

32、储蓄机构营业终了结账工作的程序 记账员:(1)登记开销户登记簿。(2)核对发生额和轧准活期储蓄。(3)核对利息数,按账卡分别加总付息笔数和金额,填制营业支出科目各类储蓄利息付出传票,与出纳复核员留存的利息清单核对,将清单作利息付出传票的附件。(4)登记空白重要凭证的登记簿,核对实物与账是否相符。(5)整理变动户账卡、变动的账卡,按规定的手续核对后,需分类进行整理,还入有关账箱、档次,对结清账卡和记满换下的账页,分别进行妥善保管。复核、出纳员:(1)填制科目日结单。(2)轧记库存现金。(3)编制营业日报表。(4)复核轧准活期储蓄变动户六平,复核当天定活期储蓄利息是否全部正确,核对重要空白凭证结存数是否与实物相符,核对有价单证存数是否与实物相符。

33、储户提前支取未到期的定期储蓄存款处理

储户支取未到期的定期储蓄存款,必须持存单和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军人证、护照、居住证到原存储蓄机构办理提前支取手续,储蓄机构在验证存单开户人姓名与证件姓名一对致,以确认无挂失情况后即可支付该笔未到期定期存款。代他人支取未到期定期存款的,代支取人还必须出具本人身份证。

34、储蓄机构可以办理哪些人民币储蓄业务? (1)活期储蓄存款;(2)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3)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4)存本取息定期储蓄存款;(5)整存零取定期储蓄存款;(6)定活两便储蓄存款;(7)华侨(人民币)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8)经批准开办的其他种类的储蓄存款。

二、信贷管理

35、信贷

从广义上讲,信贷就是信用,就是不同所有者之间的商品和货币资金的借贷以及赊销预付等行为。从狭义上讲,信贷是专指货币经营单位信用业务活动的总称,包括存款、贷款、汇兑等具体业务活动,是体现一定生产关系的借贷行为。

36、信贷资金来源及组成部分

农村信用社的信贷资金来源也称之为负债,是指农村信用社通过哪些方式筹集其发展业务所需要的资金。农村信用社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资本金、存款、金融市场筹资等三个部分。

37、信贷管理的“三性”原则及之间的辩证统一关系

农村信用社在发放贷款的过程应遵循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性的原则。贷款的“三性”原则,从根本上讲三者是统一的,它们共同保证了农村信用社经营活动的正常开展,其中:安全性是前提,只有保证了资金的安全、无损,才能使资金产生应有的效益;流动性是条件,只有保证了资金的正常流动,才可能确立农村信用社的中介地位,各项业务活动才能顺利展开;效益性是经营的结果,建立农村信用社的目的,就是为了通过为广大社员、客户提供优良的金融服务,达到提高社会经济效益,促进经济发展的目的。但是三者之间又存在矛盾。有时讲安全和流动,就要放弃一定的自身效益;有时讲究了社会效益,又忽略了农村信用社的效益;而提高了自身和客户的效益,资金的安全和流动又会受到影响。正确处理好这些矛盾是十分困难的。所以,农村信用社经营的核心就是协调三者之间的关系,使它们达到最佳的组合状态。

38、借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借款人有以下权利:(1)可以自主向主办银行或者其他银行的经办机构申请贷款并依条件取得贷款;(2)有权按合同约定提取和使用全部贷款;(3)有权拒绝借款合同以外的附加条件;(4)有权向贷款人的上级和中国人民银行反映、举报有关情况;(5)在征得贷款人同意后,有权向第三人转让债务。 借款人有以下义务:(1)应当如实提供贷款人要求的资料(法律规定不能提供者除外),应当向贷款人如实提供所有开户行、账号及存贷款余额情况,配合贷款人的调查、审查和检查;(2)应当接受贷款人对其使用信贷资金情况和有关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的监督;(3)应当按借款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4)应当按借款合同约定及时清偿贷款本息;(5)将债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贷款人的同意;(6)有危及贷款人债权安全情况时,应当及时通知贷款人,同时采取促使措施。

39、贷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贷款人可以根据贷款条件和贷款程序自主审查和决定贷款,并享有以下权利:(1)要求借款人提供与借款有关的资料;(2)根据借款人的条件,决定贷与不贷、贷款金额、期限和利率等;(3)了解借款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和财务活动;(4)依合同约定从借款人账户上划收贷款本金和利息;(5)借款人未能履行借款合同规定义务的,有权依合同约定要求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或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贷款;(6)在贷款将受到或已受到损失时,可依据合同规定,采取使贷款免受损失的措施。贷款人承担以下义务:(1)应当公布所经营的贷款的种类、期限和利率,并向借款人提供咨询。(2)应当公开贷款审查的资信内容和发放贷款的条件。(3)应当审议借款人的借款申请,并及时答复贷与不贷。短期贷款答复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中期、长期贷款答复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国家另有规定者除外。(4)应当对借款人的债务、财务、生产、经营情况保密;但对依法查询者除外。 40、《巴塞尔协议》及目的

《巴塞尔协议》是国际清算银行巴塞尔银行业务条例和监管委员会,即“巴塞尔委员会”(亦称“库克委员会”)于1988年7月15日在瑞士巴塞尔通过的《关于统一国际银行资本衡量和资本标准的协议》的简称。1988年7月,委员会就统一国际银行的资本衡量和标准问题达成协议,主要对信贷风险的评估和控制以及资本充足率确定了统一的标准和计算方法,这就是著名的《巴塞尔协议》。《巴塞尔协议》的目的是:(1)通过制定银行的资本与资产间的比例,制定出计算方法和标准,以达到加强国际银行体系健康发展和稳定的目的;(2)制定统一的标准,以消除在国际金融市场上各国之间的不平等竞争。

41、资产负债比例管理

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是资产负债综合管理理论中的一种管理方法,是指对资产和负债之间的组合进行科学的及时的协调,通过建立各类比例指标体系以约束资金营运的管理方式。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指标体系一般分为三类,即流动性指标、安全性指标和盈利性指标。

42、资产负债综合管理的基本原理包括哪些? 资产负债综合管理的基本原理包括:(1)规模对称原理;(2)结构对称原理;(3)偿还对称原理(也称速度对称原理);(4)目标对称原理(也称目标互补原理)。

43、农村信用社资产风险中权数为零、10%、50%和100%的资产

(1)风险权数为零的资产有:现金、业务周转金、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缴存中央银行存款准备金、存放中央银行特种存款、存放农业银行款项、存放农业银行约期存款、存放联社款项、委托及代理资产业务、长期投资。(2)风险权数为10%的资产有:存放其他同业款项、调出调剂资金、拆放银行业。(3)风险权数为50%的资产有:拆放金融性公司、抵押农业贷款、抵押乡镇企业贷款、抵押其他贷款、贴现。(4)风险权数为100%的资产有:除抵押农户贷款抵押农业经济组织贷款、抵押农村工商业贷款、抵押其他贷款、质押农户贷款、质押农业经济组织贷款、质押农村工商业贷款、质押其他贷款以外的其他各种贷款和待处理抵贷资产、应收利息。

44、农村信用社资产负债比例管理中资本充足率、贷款质量、单户贷款、备付金比例等主要指标规定

(1)资本充足率指标:资本净额与加权风险资产总额的比率不得低于8%。(2)贷款质量指标:逾期贷款比例不得超过8%;呆滞贷款比例不得超过5%;呆账贷款比例不得超过2%。(3)单户贷款指标:对最大的一家客户贷款余额不得超过本社资本总额的30%,对最大的十家客户贷款余额不得超过本社资本总额的1.5倍。 (4)备付金比例指标:备付金余额与各项存款余额减去法定存款准备金比例的比例不得低于3%。

45、贷款的主要分类

(1)按期限分: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2)按贷款方式分:信用贷款、担保贷款和票据贴现贷款三种,担保贷款又可分为保证贷款、抵押贷款和质押贷款;(3)按贷款的经济责任分:自营贷款、委托贷款和特定贷款三种。

46、信用贷款、担保贷款、票据贴现

信用贷款是指凭借款人的信誉发放的贷款,其特点是不需要担保,仅凭借款人的信用就可以取得的贷款。

担保贷款是凭借款人、保证人的双重信誉,或者借款人用某种财产作为抵(质)押物而发放的贷款。

票据贴现是指贷款人以购买借款人未到期的合未能承兑票据的所有权有偿转让为前提而发放的贷款。

47、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

保证贷款:指按《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方式,以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时,按约定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或者连带保证责任而发放的贷款。

抵押贷款:指按《担保法》规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作为抵押而发放的贷款。 质押贷款:指按《担保法》规定的质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作为质物发放的贷款。

48、贷款操作的一般程序 (1)贷款申请。(2)贷款调查。(3)贷款审批。(4)签订借款合同。(5)贷款发放。(6)贷后检查。(7)贷款归还。

49、借款合同的内容及借款合同的签订要求

借款合同的内容有: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贷款经过审批,并办理必要的保证或抵押、质押手续后,就可以根据《借款合同》文本和双方协定的特别条款,签订《借款合同》。签订合同时应注意项目填写准确,文字清楚工整,不能涂改,借、贷、保三方公章及法人代表签单齐全无误。借款合同一般一式两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办理担保手续的借款合同一式三份,借、贷、保三方各执一份。 50、贷款经办人及其责任界定

信贷业务办理过程中直接进行调查、审查、经营管理的信贷人员为调查责任人,审查责任人和经营管理责任人,承担调查失真、审查失误和检查失误、清收不力、经营管理不严的具体经办责任。

51、贷款管理责任制内容 贷款管理责任制包括:(1)实行主任(行长)负责制;(2)贷款人各级机构应当建立主任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贷款审查委员会,负责贷款的审查;(3)建立大额审贷分离制;(4)建立贷款分级审批制;(5)建立和健全信贷工作岗位责任制;(6)建立离岗审计制。

52、对借款人的限制性规定 对借款人的限制有:(1)不得在一个贷款人同一辖区内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同级分支机构取得贷款。(2)不得向贷款人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3)不得用贷款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4)不得用贷款在有价证券、期货等方面从事投机经营。(5)除依法取得经营房地产资格的借款人以外,不得用贷款经营房地产业务,依法取得经营房地产资格的借款人,不得用贷款从事房地产投机。(6)不得套取贷款用于借贷牟取非法收入。(7)不得违反国家外汇管理规定使用外币贷款。(8)不得采取欺诈手段骗取贷款。

53、办理抵押登记的部门 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如下:(1)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2)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3)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4)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登记部门;(5)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部门;当事人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约之日起生效,登记部门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应当向登记部门提供下列文件或者复印件:(1)主合同和抵押合同;(2)抵押物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

54、贷款项目评估

贷款项目评估是对申请银行贷款的项目,在其可行性研究、设计任务书或年度贷款计划正式批复之前,贷款银行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技术的合理性、财务效益和国民经济效益的可行性所进行的论证分析评价工作。

55、贷款项目评估的步骤和内容 步骤有:(1)制订计划;(2)搜集资料;(3)审查分析;(4)编写评估报告。对新项目的评估审查一般包括以下内容:(1)项目概况分析;(2)产品市场需求分析;(3)项目建设条件评估;(4)生产条件评估;(5)项目投资区域环境评估;(6)工艺技术评估;(7)基础财务数据的测算评估与表格编制;(8)财务效益评估指标的计算与分析;(9)国民经济评估;(10)银行效益与风险评估;(11)社会效益评估;(12)不确定性分析;(13)总结评估与决策建议。对于项目业主已经研究的新建新贷项目,除对贷款项目的上述内容进行评审外,还对项目业主的资信状况,企业领导人的政治业务素质、管理水平和经营能力进行评估审查。

56、流动比例的计算公式和分析

流动比例是指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比率。一般情况下,流动比率越高,反映企业短期偿债能力越强,债权人的权益越有保证。但是,流动比率也不能过高,过高则表明企业流动资金占用过多,会影响资金的使用效率和企业的盈利能力。因此,按照国际公认比例,一般为2:1最佳。

57、对借款人的信用分析内容 对借款人的信用分析包括:(1)借款品格。即分析借款人是否有清偿债务的意愿,是否有良好的经营记录;(2)借款人能力。重点分析借款人的还款能力;(3)借款人资本。分析借款人资本金质量及雄厚程度;(4)借款人担保。分析担保对贷款债权的保证程度;(5)借款人经营环境。

58、确定贷款期限的规定

贷款期限根据借款人的生产经营周期,还款能力和贷款人的资金供给能力由借贷双方共同商议后确定,并在借款合同中载明。自营贷款期限最长一般不得超过10年,超过10年应当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票据贴现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贴现期限为贴现之日起到票据贴现到期日。

59、对贷款展期的期限和利率规定

短期贷款展期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中期贷款展期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长期贷款展期最长不得超过3年。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贷款展期期限加上原期限达到新的利率期限档次时,从展期之日起,贷款利息按新的期限档次利率计收;未达到新的利率期限档次的仍执行合同利率。 60、客户提前归还贷款的利息计算

经农村信用社同意,客户可以提前归还贷款。提前归还贷款,应当按实际借款的时间计收利息;如合同另有约定,可以按照约定要求客户支付违约赔偿金。 6

1、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及管理办法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是指信用社基于农户信誉,在核定的额度和期限内向农户发放的不需担保、抵押的贷款。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采取“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的管理办法。 6

2、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客户应具备的条件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客户应具备以下条件:(1)居住在信用社的营业区域之内;(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资信良好;(3)从事土地耕作或者其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生产经营活动,并有合法、可靠的经济来源;(4)具备清偿贷款本息的能力。 6

3、农户联保贷款及基本条件

是指没有直系亲属关系的农户在自愿基础上组成联保小组,由信用社向联保小组成员发放一定额度的贷款。

农户联保贷款应具备的基本条件:91)农户在生产经营中需要生产资金;(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3)遵守农户联保贷款的联保协;(4)从事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经营活动;(5)借款人在得到贷款前,应在信用社存入借款金额5%的活期存款。 6

4、农户联保贷款的对象、原则

农户联保贷款的对象是由居住在信用社营业辖区内有借款需求的5——10户借款人自愿组成。农户联保贷款的基本原则是:“多户联保、按期存款、分期还款”。 6

5、农户如何申请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如何申请使用联保贷款?

已经持有信用社颁发的“贷款证”的农户需要小额信用贷款时,可以持“贷款证”及有效身份证件,直接到信用社营业网点办理限额以内的贷款,无需再层层办理审批手续。由于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采取“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的管理办法,因此只要不超出“贷款证”上核定的贷款限额,农户需要贷款可随时到信用社办理,而且贷款还了以后还可以继续再贷,周转使用。对没有“贷款证”的农户,应当先向信用社提出使用小额信用贷款的申请,信用社在接到农户的申请后,应当先组织对该农户的信用等级进行评定,并根据评定的信用等级,核定相应数额的信用贷款限额,并颁布“贷款证”,农户凭此“贷款证”,可以直接到信用社营业网点办理贷款。以后该农户再需要小额信用贷款时,只要持证直接到信用社营业网点办理即可。一般来讲,凡是农户较大额度的生产和经营贷款,生产有保障、产品有市场、风险可控制的,都可以采取农户联保的方式。申请办理联保贷款,必须由3至5户农户自愿组成联保小组。联保小组的农户之间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在其中某一个成员无法归还其贷款时,其他成员有责任代为偿还。农户联保贷款可以一次授信、周转使用,也可采取逐笔核贷的办法。

66、抵债资产接收及处置的操作程序

(1)抵债资产接收的程序:①抵债资产接收前的调查:信贷人员收对低债对象进行调查,收集其经营、财务、财产情况,原借款人结欠本息情况,初步了解抵债方的意向,预测拟抵物的价值和变现能力,形成书面调查报告,提交信用社理事会讨论;②理事会形成书面决议后,由信用社贷委会主任组织信贷人员进行复查,一是与借款人、抵押或担保人谈判,并由其出具抵债承诺书,抵债物属共同财产的须经财产共有人同意并签名认可;二是进行抵债物现场勘验,对动产抵债物审查其新旧程度,并详细登录抵债物清单;对不动产抵债物要现场测绘平面示意图,标明所在位置、结构及质量状况等;对无形资产抵债的要审查其所有权的归属和是否能够进行合法的有偿转让,前述工作须取得对方签字认可的书面文件,并作为抵债协议的附件;三是委托双方认可的评估机关对抵债物进行评估,签订抵债意向协议;四是填制抵债资产责任卡,明确调查、审批、入账审核等相关人员对接收抵债资产可能形成风险的责任;③填制抵债资产审批表连同此前已获取的材料一并上报审批,批准后由信用社指定人员办理产权手续,通知会计部门入账并登记抵债资产登记(簿)卡;④通过司法途径取得抵债资产的必须严格按法律文书规定要求处理,但相关材料需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2)抵债资产的处置:①委托拍卖的抵债资产,拍卖前信用社必须征得接收抵债资产的批准机构同意,并经有权定价的中介机构确定拍卖抵债资产的起折价。②信用社自行处置抵债资产的,首先经本社职代会讨论,信用社贷委会研究并报批准接收抵债资产的审批机构同意,按有权机构评估价处置抵债物。无论是委托拍卖还是自行处置抵债资产,都须取得批准接收机构准予处置的批复和权威中介机构的评估文书后方可实施。③处置抵债资产报批材料要求:申请处置抵债资产的报告,其中需附件:一是信用社职代会经职工代表签名的会议纪录;二是信用社贷委会意见书;处置抵债资产审批表;接收抵债资产的协议或法院的有关判决、裁定或调解书;有权部门批准接收抵债资产的文书及抵债资产入账凭证;拟处置抵债资产清单、登记卡;抵债资产处置意向书(包括认购抵债物方的资料);其他有关证明材料。④信用社报批自行处置抵债资产,认购方在处置日不能一次付清购物款的,由其将欠款立据贷款支会购物款,对贷款金额超过信用贷款规定额度的,借款方还需向信用社提供担保或抵押作为还款保证。 6

7、抵债资产及其管理原则

抵债资产是指在借款人确实不能以现金方式偿还信用社贷款本息的前提下,信用社通过合法途径取得的用于抵偿贷款本金和利息的借款人、担保人或第三人的合法有效的资产。抵债资产管理按照合法取得、妥善保管、及时变现、正确核算、确保农村信用社利益为原则。 6

8、接受抵债资产的前提条件 接受抵债资产的前提条件有:(1)借款人、担保人因资不抵债或其他原因关停倒闭或被宣告破产,经合法清算后,信用社依法取得抵债资产;(2)信用社通过诉讼或仲裁渠道主张债权,经法院判决、裁定、调解或仲裁机构裁决,取得抵债资产;(3)抵押、质押贷款到期,借款人和担保人无法以货币资金足额偿还贷款本息,抵押物、质押物折价又不能及时变现,经与抵押人或质押人协商,以抵押物或质物抵偿信用社贷款本息;(4)借款人和担保人经营发生严惩困难或濒临倒闭,确实无法以货币资金清偿贷款本息,信用社与借款人或担保人协商,签订以资抵债协议,取得抵债资产的所有权。 6

9、质押与抵押的不同之处 抵押与质押的区别主要有:(1)担保物的占有权是否发生转移不同。占有是对物的实际掌握和控制,是物权的一项基本职能。质押是转移质物占有权的一种担保方式,质权人与出质人订立的质押合同一旦成立,出质人就要将质物移交给质权人占有。出质人拥有质物所有权,但不直接控制质物,而质权人取得质物占有权,却不享有质物的所有权,这是质押最明显的特征,也是质押与抵押最重要的区别。在抵押担保中,抵押物占有并不发生转移,抵押人仍占有抵押物,而抵押权人对抵押物既不享有所有权,也不享有占有权。(2)担保物的种类不同。在抵押担保中,抵押物可以为不动产,包括抵押的所有的房屋和地上定着物,也可以为权利或动产,如土地使用权和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及其他财产。在质物担保中,质物一般具有简便、易于移动空间位置和便于保管的特点,质押的标的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权利;但不动产不能成为质物。(3)合同生效的时间不同。质押合同一般从质物交给质权人占有时生效;在权利质押中,如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提单、存款单等债权出质的,合同从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占有之日起生效;如以股票、股份、商标专用权、专利权和著作权等财产权出质的,质押合同自出质登记之日起生效。在抵押合同中,以不动产以及大部分动产作为抵押物时,都必须到有关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手续,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4)能否重复设置担保权不同。在抵押担保中,抵押人可以就一项财产向两个以上的债权人进行抵押,也就是说,在同一财产上可以设置两个以上抵押权,即抵押权重复设置。在质押担保中,由于质押合同是从质物移交给质权人占有之日起生效,因此不可能存在就同一质物重复设置质权的现象。

70、保证方式和保证担保的范围

保证方式有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的保证。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7

1、不可以作为保证人的单位

不可以作为保证人的有:国家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可以作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

72、一般保证和一般保证的保证人责任承担

一般保证是指保证人公对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负补充责任的保证。《担保法》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主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招待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7

3、连带责任保证及其保证责任的承担

连带责任保证是指保证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与债务人负连带责任的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74、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法人分支机构作为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3月24日法(研)复[1998]17号《关于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分支机构作为经济合同一方当事人的保证人,其保证合同是否有效及发生纠纷时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指出:(1)经济合同的保证人应当是具有代为履行或者代偿能力的公民、企业法人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如不具备法人资格,又无代为履行或者代偿能力而作为经济合同一方当事人的保证人的,该保证合同应确认为无效。(2)根据《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如因保证人的无效保证行为造成经济合同债权人经济损失的,保证人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3)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如无代为履行或者代偿能力,在有关保证责任的诉讼中应将该企业法人列为诉讼当事人,并承担保证人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7

5、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期限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7

6、同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承担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其中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承担的份额。 7

7、抵押贷款、质押贷款

抵押贷款是指借款人或第三人不转移一定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贷款债权担保的贷款。 质押贷款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自有的动产或权利交由债权人占有,以该质押物为贷款债权作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动产或权利折价或拍卖、变款优先受偿的一种贷款形式。

78、抵押物的占管和处分方式

抵押物的占管有抵押人占管和抵押权人占管两种方式。抵押物的处分有拍卖、转让和兑现三种方式。

79、抵押期间对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限制 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即转让不成立,抵押人有权追回抵押物,因转让行为造成的损失由抵押人承担。 80、不可以作为抵押的财产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1)土地所有权;(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担保法》第34条第5项、第36条第3款规定的除外;(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4)所有权不明、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81、抵押物处分所得价款的分配顺序 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依下列顺序分配:(1)支付处分抵押物的费用;(2)扣除抵押物应缴纳的税款;(3)偿还抵押权人债权本息及支付违约金;(4)赔偿由于债务人违反合同而对抵押权人造成的损害;(5)剩余金额交还抵押人。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不足以支付债务和违约金、赔偿金时,抵押权人有权向债务人追索不足部分。 8

2、权利质押、动产质押 权利质押指以可以转让的权利为标的物的质权。

动产质押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把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交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法律行为。

83、代位权及其行使时注意问题

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债权和权利。农村信用社在行使代位权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债权人是否有怠于行使的到期债权;(2)该债权是否专属于债务人,如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则无法行使代位权;(3)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8

4、贷后检查的内容 贷后检查的内容有:(1)客户及其担保人生产经营、财务状况是否正常,主要产品的市场变化是否影响产品的销售和经营效益;(2)了解掌握客户及其担保人的资产、机构、体制及高层管理人事变化等重大事项,分析这些变化是否影响客户偿债能力;(3)检查抵(质)押物的完整性和安全性。抵押物的价值是否受到损失,抵押权是否受到侵害,质押物的保管是否符合规定;(4)检查固定资产建设项目进展情况。项目资金是否按期到位,项目贷款资金是否被挤占挪用,是否按招投标规定进行,项目工程进展是否正常,项目是否能按期竣工,项目竣工投产能否达产等。客户部门在检查过程中,如发现影响信贷安全的重大事项,应立即采取防范和化解措施,同时报告经营主责任人或逐级报有权审批社。检查中发现的客户重大变化要及时录入信贷业务信息管理系统。 8

5、贷款风险

由于多种不确定性因素的影响,使金融企业贷款不能有效增值和安全归流,从而蒙受损失的可能称之为贷款风险。

86、贷款风险分类法的贷款分类及其实施前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分类。贷款风险分类法把贷款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等五类。

贷款风险分类法实施前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分为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呆账贷款三类。 8

7、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呆账贷款

逾期贷款:指借款合同约定到期(含展期后到期)不能归还的贷款(不含呆滞贷款和呆账贷款)。

呆滞贷款:指按财政部有关规定,逾期(含展期后到期)90天(不含90天)以上仍不能归还的贷款。

呆账贷款:系指按借款人的清偿能力或法律规定,确认已无法收回的贷款。 8

8、不良贷款分账管理的基本原则

不良贷款分账管理的基本原则:一是不改变法人机构和核算单位以及隶属关系的原则。二是不改变不良贷款债权人的原则。三是不改变不良贷款形成的责任机构和责任人的原则。四是先易后难、循序渐进的原则。 8

9、逾期贷款真实性认定标准 逾期贷款真实性认定标准是:(1)逾期贷款是指借款借据或借款合同约定到期未归还的贷款(不包括呆滞、呆账贷款)。(2)贷款展期后未到期,不作为逾期贷款。(3)贷款到期(含展期后到期)后未归还,但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列为正常贷款:借款人生产经营活动正常,能按时支付利息;重新办理了借款手续;贷款担保有效;属于周转性贷款。 90、呆滞贷款真实性认定标准 呆滞贷款真实性认定标准是:(1)呆滞贷款是指逾期(含展期后到期)超过90天(不含90天)仍未收回的贷款(不包括呆账贷款)。(2)贷款虽未逾期或逾期不满90天,但生产经营已终止或项目已停建的贷款,应作为呆滞贷款。 9

1、呆账认定的条件有哪些?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并取得相关证明材料的贷款,可作为呆账贷款,相关证明材料可由政府、法院、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企业主管部门、保险企业等单位出具。(1)借款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并终止法人资格,信用社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贷款;(2)借款人死亡,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者死亡,信用社依法对其财产或者遗产进行清偿,并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贷款;(3)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确实无力偿还的贷款,或者保险赔偿清偿后,确实无力偿还的部分债务,信用社对其财产进行清偿和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贷款;(4)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被县(市、区)及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终止法人资格,信用社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清偿后,未能收回的贷款;(5)借款人触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其财产不足归还所借债务,又无其他债务承担者,信用社经追偿后确实无法收回的贷款;(6)由于借款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信用社诉诸法律,经法院对借款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借款人和担保人均无财产可执行,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后,信用社仍无法收回的贷款;(7)助学贷款逾期后,信用社在确定的有效追索期内,并依法处置助学贷款抵押物(质押物)和向担保人追索连带责任后,仍无法收回的贷款;(8)由于上述7种原因借款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信用社对依法取得的抵债资产,按评估确认的市场公允价值入账后,扣除抵债资产接收费用,小于贷款本息的差额,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贷款。 9

2、以改制为名,逃废信用社债务的类型有哪些?信贷制裁有哪些具体措施? (1)分立型。(2)承包、租赁型。(3)资产重组型。(4)破产型。(5)拍卖型。(6)政府背债型。

农村信用社对那些不执行合同、违反财经纪律和信贷制度、原则的企业和个人,根据问题的性质和程度,采取信贷手段予以一定的制裁。措施主要有:(1)按信贷制度规定加罚利息;(2)强制收回违约贷款本息;(3)提前收回用途不正当的贷款;(4)停止发放新贷款;(5)追回已发放的全部贷款;(6)按合同规定处理抵押物;(7)其他临时性制裁措施。 9

3、贷款风险预警机制

贷款风险预警机制是通过建立一系列的贷款监测制度,通过对借款人各方面情况的观察、记录和分析,及时发现贷款风险的信号,并迅速反馈到有关部门,尽快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减少贷款风险造成的损失。 9

4、不良贷款的监测内容

在贷款风险分类法实施前,不良贷款的监测包括:(1)不良贷款的登记;(2)不良贷款的考核;(3)不良贷款的催收和呆账贷款的冲销。 9

5、农村信用社依法收贷的法律措施 农村信用社依法收贷的法律措施有:(1)催告;(2)扣收;(3)变更债务人;(4)签订还款协议;(5)执行担保合同;(6)申请“支付令”;(7)提起诉讼;(8)申请借款人破产。 9

6、商业汇票、商业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汇票贴现

商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付款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一种票据。商业汇票按其承兑人的不同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是指在购销双方根据合法的购销合同发生商品交易,出现延期付款时,由收款人开出并经过付款承兑,或由付款人开出并由付款人承兑的商业汇票。银行承兑汇票是指在发生商品交易,出现延期付款时,交易双方凭交易合同,由债权人或债务人签发,由债务人向开户银行提出承兑申请,经银行审查同意承兑的商业汇票。商业汇票贴现是指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在汇票到期日前,为了取得资金而将票据转让给银行的票据行为。 9

7、委托贷款及特点 委托贷款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贷款人(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而代理发放,监督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而代理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其风险由委托人承担,贷款人(即受托人)收取手续费,贷款人发放委托贷款不得代垫资金。委托贷款具有以下特点:(1)是委托贷款必须坚持先存后贷。(2)是委托贷款的风险由委托人承担。(3)是受托人(农村信用社)以收取手续费为目的。是受托人(农村信用社)负责监督借款单位用款。 9

8、如何办理委托贷款?

农村信用社办理委托贷款业务,必须由委托人向农村信用社提出申请,经农村信用社审查同意后,签订《委托贷款协议书》。根据协议书的规定,由委托人将其资金存入委托存款账户作为委托存款(该存款可以一次集中存入也可分次交存)。农村信用社在发放委托贷款时,应根据委托人的《委托贷款通知书》所指定借款对象、用途、金额、利率和期限,进行认真审查,指定的借款对象和用途要符合国家的政策和法令,并要有良好的经济效益,委托贷款总额不得超过委托存款总额,其他要求必须与《委托贷款协议书》相符。经审查相符后,农村信用社应对借款人进行贷前调查,认为可行,即与借款签订《委托贷款合同》,填写借据,办妥转账手续。贷款发放后农村信用社要进行检查。 9

9、如何办理票据贴现贷款?

票据贴现贷款是指票据的持有人在票据未到期前为取得现款,持未到期的承兑汇票,向农村信用社提出申请,并经审查同意后,以指定票据所有权有偿转让为前提发放的一种贷款。可贴现的票据,大致可分为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商业期票、银行票据(含银行本票和汇票)和政府债券五种。银行对票据贴现审查的要点:(1)贴现申请人必须在本社开立基本存款账户;(2)贴现票据必须是真实有效。通过供货合同、发货票和运单的审查,核实商品交易的真实性、合法性和票据的真伪;(3)审查贴现凭证项目填写是否正确,申请贴现金额是否与承兑汇票票面金额相符;(4)审查贴现票据的付款人的资信状况,分析贴现贷款到期能否足额收回。经审查同意发放贴现贷款时,由票据持有人填写一式五联贴现凭证,核定实付贴现贷款金额,由信贷员和负责人审批签字后送会计部门办理转账。实付贴现贷款的计算公式:实付贴现贷款金额=贴现金额-贴现利息;贴现利息=贴现金额×贴现天数×(月贴现率/30天)。贴现票据到期,信用社即可作为收款人,按有关结息手续收回贴现票据金额。 100、票据贴现与其他贷款方式的区别

首先,以持票人作为贷款的直接对象。其次,以票据承兑人是票据的第一付款人,并且银行对贴现人和出票人保有追索权。再次,以票据的剩余期限为贷款期限,即贴现期限是从贴现日到付款日(票据到期日)的时间。最后,实行预收利息的方法,利率(贴现率)一般较同期限其他贷款利率低。

三、资金营运 10

1、货币市场

货币市场是经营一年以内短期资金融通的金融市场,包括同业拆借市场、票据贴现市场、回购市场和短期信贷市场等。 10

2、利率在经济中的作用 在宏观经济方面:(1)利率能够调节社会资本供给。(2)利率可以调节投资。(3)利率可以调节社会总供求。 在微观经济方面:(1)利率可以促使企业加强经济核算,提高经济效益。(2)利率可以影响个人的经济行为。 10

3、通货膨胀

通货膨胀是指由于货币供应过多而引起货币贬值、物价上涨的货币现象。 10

4、资本市场 资本市场是指证券融资和经营一年以上中长期资金借贷的金融市场,包括股票市场、债券市场、基金市场和中长期信贷市场等,其融通的资金主要作为扩大再生产的资本使用,因此称为资本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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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县级联社委托营运资金的收益分配方式

一是给付保底利率,利率按人民银行准备金存款利率执行,按季结息,超额收益省联社与县(市、区)联社按4:6分成;二是签订协议,约定利率,一次性确定固定收益。 10

6、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上回购业务的类型

分三种类型:一是质押式回购业务;二是买断式回购业务;三是开放式回购业务。 10

7、质押式回购及交易的步骤

质押式回购是指持券方有资金需求时将手中的债券出质给资金融出方的一种资金交易行为。 10

8、买断式回购

买断式回购是指债券持有人(正回购方)将债券卖给债券购买方(逆回购方)的同时,交易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正回购方再以约定价格从逆回购方买回相等数量同种债券的交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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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买断式回购与质押式回购的主要区别

两者最大的区别在于:质押式回购不改变债券的所有权,所有权不发生转移,而买断式回购可以看成是两次现券买卖,在回购过程中债券的所有权发生了两次转移即在回购开始正回购方将债券卖给逆回购方,在回购到期日,正回购方又从逆回购方买入相同数量及品种的债券。

110、开放式回购业务与质押式回购业务的区别与联系

开放式回购业务与质押式回购业务的性质是相同的,只是质押式回购业务是通过网上交易办理,而开放式回购是针对不能在网上交易但又托管在国债登记公司的一些企业债券开办的一项业务,回购双方通过纸质的合同在网下进行交易。 1

11、经济发展与货币市场的关系

货币市场的发展和经济发展是相互促进又相互制约的关系,经济发展为货币市场的产生和发展提供了必要的物质基础,当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时对融资便产生了迫切的要求,货币市场在这种要求中应运而生;货币市场的产生为融资需求提供了方便快捷的通道,又极大地促进了经济的发展。货币市场和经济发展又存在着着制约的关系,经济的快速发展加大对融资的需求,货币市场的资金供给是有限的,过高的资金需求迫使融资成本升高,在一定程度上会限制经济的快速发展;当经济发展放缓时,对资金的需求是有限的,而货币市场的资金供给是充分的,这种情况将迫使融资成本降低,在一定程度上又刺激经济快速发展,如此反复的制约与刺激促进货币市场和经济健康稳定的发展。因此,完善发达的货币市场是现代国家用来调控宏观经济运行状况的重要手段。 1

12、货币市场的子市场 货币市场包括:(1)资金拆借市场;(2)票据市场;(3)外汇交易市场;(4)短期债券市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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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债券

债券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交易的国债、政策性金融债券和中央银行融资债券以及其他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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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银行间拆借市场及交易品种

银行间拆借市场亦称“同业拆借市场”,是金融机构之间进行短期、临时性头寸调剂的市场。 1

15、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的联系与区别

联系:两者都是资金融通市场,为融资提供一个平台。

区别:资本市场是长期资金的融通市场,货币市场是短期资金融通市场。

四、财务会计 1

16、会计工作的主要任务

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对信用社的业务及财务活动进行核算、反映、管理和监督,并向本社社员、监管部门提供会计信息。 1

17、会计核算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根据《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会计核算应遵循以下十三条基本原则:(1)客观性原则;(2)实质重于形式原则;(3)相关性原则;(4)可比性原则;(5)一贯性原则;(6)及时性原则;(7)明晰性原则;(8)权责发生制原则;(9)配比原则;(10)谨慎性原则;(11)历史成本原则;(12)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原则;(13)重要性原则。 1

18、会计核算的基本前提

会计核算的基本前提是指组织会计核算工作应当具备的前提条件,包括会计主体、持续经营、会计分期、货币计量四个方面的内容。 1

19、账务组织

账务组织是指账簿设置、记账程序、核对方法等相互配合的账务体系。包括明细核算和综合核算两个系统。 120、账簿

凡是相互联结在一起的具有一定格式,用来记载各种经济业务的动态和结果的账页叫账簿。按其用途可分为总账和分户账。 1

21、借贷记账法及其记账规则

借贷记账法就是以资产总额等于负债总额加所有者权益的平衡原理为依据,以会计科目为记账主体,以“借”、“贷”为记账符号,以“有借必有贷、借贷必相等”为记账规则,记录和反映资金增、减变化过程及其结果的一种复式记账方法。其记账规则是“有借必有贷、借贷必相等”。

1

22、分户账一般分类 分户账一般分为以下四种:(1)甲种账,设有借、贷方发生额和余额三栏;(2)乙种账,设有借、贷方发生额和余额、积数四栏;(3)丙种账,设有借、贷方发生额和借、贷方余额四栏;(4)丁种账,设有借、贷方发生额、余额和销账四栏。 1

23、会计科目按资金性质分类

会计科目按资金性质分为资产类、负债类、资产负债共同类、所有者权益类、或有资产负债类、损益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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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会计核算“五无”、“八相符”

“五无”是指:账务无积压、结算无事故、计息无差错、记账无串户、存款无透支; “八相符”是指账账、账款、账据、账实、账表、账簿、账卡(折)、内外账务全部相符。 1

25、信用社会计要素及之间的关系

信用社会计要素包括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和利润共六项。 会计要素之间的关系:

资产负债之间的关系: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 损益类之间的关系:利润=收入-费用 1

26、年利率、月利率、日利率之间的换算 月利率=年利率/12(月);日利率=月利率/30(天)=年利率/360(天) 1

27、会计凭证的基本要素 会计凭证的基本要素包括:(1)年、月、日;(2)收、付款人的户名和账号;(3)收、付款人开户社的名称和社号;(4)人民币符号和大小写金额;(5)款项来源、用途、摘要和附件张数;(6)会计分录和凭证编号;(7)客户签章;(8)信用社及有关人员印章。 1

28、会计凭证传递的基本程序 会计凭证在本社内传递的基本程序是:在手工操作的情况下,对单位提交的各项业务凭证,先由经办人员接柜或填制、审查、记账,然后交复核员复核;本社内部自行编制的凭证有关人员记账签章后,亦交复核员复核;使用电子计算机的,经办员受理审查凭证后,交由机房操作员将数据及时或分批输入计算机处理。 1

29、重要空白凭证及核算方法

重要空白凭证是指由信用社或单位填写金额并经签章后即具有支取款项效力的空白凭证,包括支票、汇票、存单、存折、收回贷款凭证、报单、股金证、借款依据、贷款证等,是信用社凭以办理收付款项的重要书面依据。重要空白凭证一律纳入表外科目核算,以假定价格(每本或每份一元)记账。

130、办理会计工作的交接手续

农村信用社裁撤、转移隶属关系及会计工作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均应办理交接手续,任何会计人员在工作移交办妥前不得离职。会计人员的交接,必须在监交人员监督下进行,会计主管人员的交接,应由社主任或上级主管部门指定的人员监交,一般会计员的交接,由会计主管人员监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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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农村信用社的基本会计报表

基本会计报表共有三种:业务状况表、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1

32、计算机系统管理人员的权限

系统管理人员有权对系统运行进行控制并操作,有权检查各业务柜组或柜员操作终端机的情况及终端机的状况,但不得处理具体业务,也不得装入与本社业务无关程序和数据。 1

33、信用社会计年度

信用社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1

34、信用社年终决算前的准备工作 信用社年终前的工作包括:(1)及时清理资金,认真核对账务;(2)认真清查和核实各项财产;(3)核实财务收支;(4)编制年度试算平衡表;(5)做好与年终决算有关的其他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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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信用社年终决算日的工作

(1)决算日工作。当日要处理当天对外营业的账务和当月月结及年终决算三部分工作。 ①计算提留和纳税,对应提的定期储蓄应付利息和应缴的营业税款等要按规定计算提留缴纳。 ②全面处理和核对账务,由决算日受理的各种业务及收到的联行报单,均应当日及时转账。同城金融企业间相互代收、代付款项,应及时交换,纳入当日核算,不得跨年处理,以减少未达账务。对税款的解交必须在决算日入库。对人民银行往来科目的存、贷款账户余额及同业往来账户余额,必须核对相符。营业终了,按平日结账办法细心结平账务,将各科目总账与有关明细分类账全面核对,使两者完全相符,保证账务的绝对正确。③检查各项库存,决算日营业终了,对库存现金、有价物证,应由主管领导同会计主管人员、出纳人员进行检查核对,相符后,由参加人员在账簿上签字证明,保证账款、账实相符。④结转损益,决算日营业终了,各项收入和支出均登记入账,待内部账务全部处理完毕后,将损益类各收入支出科目的总余额与分户账余额核对相符,再按损益类科目明细分户账余额,逐户填制反方向转账传票结平余额后转入本年利润科目,其余额在贷方为全年纯益,在借方为全年纯损。(2)编制决算报表。按规定编制决算报表并审核报表,审核要特别注意报表之间有关科目的数字是否衔接一致,科目是否用错,保证决算报表的正确性。(3)决算后的工作。决算后的工作是决算工作的继续,首先按规定搞好新旧账务的结转,为新年度启用新账作好准备。其次按规定做好利润分配工作。 1

36、编制会计报表的要求

编制会计报表时要求做到内容完整、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字迹清晰、签章齐全、按时报送。 1

37、信用社的年终决算会计报表

信用社的年终决算会计报表主要有:业务状况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利润分配表、决算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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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年终决算时结转收入的会计分录 结转收入时,会计分录为: 借:利息收入

借:金融机构往来收入 借:手续费收入 借:其他营业收入 借:投资收益 借:营业外收入 贷:本年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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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年终决算时结转支出的会计分录 结转支出时,会计分录为: 借:本年利润 贷:利息支出

贷:金融机构往来支出 贷:手续费支出 贷:营业费用

贷: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其他营业支出 贷:营业外支出 贷:所得税

140、财务会计报告的组成

财务会计报告包括财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其中财务报表包括业务状况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其附表。 1

41、财务分析的程序

财务分析可按以下程序进行:(1)审阅财务会计报告;(2)整理计算,形成指标;(3)分析判断,做出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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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成本及成本核算原则

信用社的成本是指在从事业务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业务经营有关的各项支出,包括信用社在筹集资金、运用资金以及回收资金全过程中所发生的耗费,具体包括利息支出、金融机构往来支出、手续费支出、营业费用、其他营业支出和营业税金及附加。 1

43、会计分析的方法

会计分析的方法有比较分析法、因素分析法和结构分析法。 1

44、信用社会计检查范围及内容

农村信用社的会计检查主要包括三方面:账务检查、业务检查、财务检查。其主要内容有:(1)主要是检查会计核算是否做到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记载和反映各项业务活动,达到“八相符”。(2)业务检查:主要是检查各项业务是否按照有关政策法规制度办理,手续是否完备,会计内部控制制度是否严密,有无管理上的漏洞,有无违纪行为。(3)财务检查:主要是检查财务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和财务收支计划完成情况。 1

45、资本充足率的计算

资本充足率=资本净额/加权风险资产总额×100% 核心资本充足率=核心资本/加权风险资产总额×100% 资本净额=所有者权益贷方余额-所有者权益借方余额+贷款呆账准备金-入股联社资金-呆账贷款

加权风险资产总额为各种金融资产分别乘以相应的风险权数后相加之和。 1

46、资产利润率的计算

资产利润率=利润总额/资产平均余额×100% 资产平均余额为年初至报告期末的资产季平均余额。 1

47、会计档案保管期限种类

会计档案保管期限分为永久保管和定期保管两种,其中,定期保管又分为十五年、五年和三年三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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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永久保管的会计档案

(1)信用社决算报表及汇总全辖信用社的决算报表、附表及决算分析资料;(2)实收资本、股本金分户账;(3)存贷款开销户登记簿;(4)客户挂失申请书、登记簿、补发存单、存折、收据及账销案存的清单或资料;(5)会计档案保管登记簿和档案销毁清单;(6)机构撤销、合并交接清册;(7)房屋购建的契据;(8)其他。 1

49、会计人员的职责 会计人员职责:(1)认真组织、推动会计工作各项规章制度、办法的贯彻执行;(2)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条的规定,认真进行会计核算与监督,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3)遵守、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维护国家财经纪律,同违法乱纪行为作斗争;(4)讲究职业道德,履行岗位职责,文明服务,优质高效,廉洁奉公。 150、会计人员的权限

为了保障会计人员履行职责,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赋予他们下列权限:(1)有权要求各开户单位及银行执行财经纪律和有关的规章制度、办法;(2)有权越级反映;(3)有权对本社各职能部门在资金使用、财务管理、财务收支等方面实行会计监督。 1

51、凭证整理的顺序要求

对每一会计的凭证应按照一定的顺序进行整理,即:现金凭证在前,转账凭证在后,先现金收入凭证后现金付出凭证,先转账借方凭证后转账贷方凭证。 1

52、表外科目及使用

表外科目是用以反映未涉及的实际增减变化,而又承担一定经济责任的重要会计事项,不列入资产负债表的平衡关系的科目。

信用社的表外科目,采用单式记账法记账,增加是记入收方,减少时记入付方,余额在收方。 1

53、会计分录、会计科目

会计分录是根据借贷平衡原理,通过借、贷科目记录、反映经济业务来龙去脉的专门记账方法。

会计科目是对会计对象的具体内容,按其核算和管理要求,进行分类并规定适当的名称,据以总括反映和监督各项业务活动和财务收支的一种专门方法。 1

54、设置会计科目的作用 设置会计科目的作用:(1)是会计核算的基础;(2)是取得系统信息资料并据以考核经济指标的工具;(3)是统计报表编制的基础。 1

55、编制会计凭证的一般要求

编制会计凭证必须做到标准化、规范化,要素齐全,内容完整,反映真实,数字正确,字迹清楚,不错漏、不潦草,书写规范,防止涂改。 1

56、会计凭证中的各种代用符号规定 各种代用符号可简写为:第号为“#”;每个为“@”;人民币符号为“¥”;年、月、日简写顺序自左而右“年/月/日”;年利率为“%”;月利率为“‰”;日利率为“万分号”。 1

57、会计凭证审查的要点 会计凭证审查的要点如下:(1)是否为本社受理的凭证;(2)使用凭证是否正确,凭证基本内容,联数与附件是否完整齐全,金额是否符合规定起点,日期是否超过有效期限;(3)账号与户名是否相符;(4)大小写金额是否一致,字迹有无涂改;(5)密押、印鉴是否真实齐全;(6)款项来源、用途是否政策和有关规定以及信用社结算的管理原则;(7)是否超过存款余额或批准的贷款额度或拨款限额;(8)计息、收费、赔偿金等的计算方法与数字是否正确;(9)内部科目和账户名称使用是否正确。 1

58、营业终了结账步骤 (1)编制科目日结单;(2)登记总账;(3)填制计息余额表;(4)核对总分账务;(5)编制日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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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怎么进行错账冲正

(1)当日发现的差错冲正:①日期和金额写错时,应用一道红线把全行数字划销(不应只划销个别错字)。将正确数字写在划销错误数字的上边,并由记账员在红线左端盖章证明。文字写错,只需将错字用一道红线划销,将正确文字写在划销错误文字的上边。②传票填错科目或账户,而账簿随之记错时,应先更正传票,并在错记账簿上用“红线更正法”将错账划销,再根据传票,记人应记的账簿上。③账页记载错误无法更正时,不得撕毁,须经会计主管;同意,可换新账页记载,但必须经过复核,并在原账页上划交叉红线注销,由记账员和会计主管同时盖章证明。注销的账页另行保管,俟装订账页时,附在后面备查。(2)次日及以后在本年内发现差错冲正:①记账串户,应填制同一方向借方或贷方红蓝字冲正传票办理冲正。用红字传票记人原错误账户,摘要栏注明“冲正X年X月X日错账”字样,用蓝字传票记人正确账户,在摘要栏注明“补记冲正X年X月X日账”字样。并在原凭证上及原错账摘要栏注明“已于X年X月X日冲正”字样。②传票金额或科目、账户填错,账簿随之记错。应重新填一张与原错误凭证同方向的红字传票,将错误金额全数冲销,再按正确金额填制借、贷方蓝字传票补记人账,并在摘要栏注明情况,同时在原错误传票上批注“已于X年X月X日冲正”字样。③传票正确,分户账记载无误,而科目日结单错使总账记错。应填制红蓝字科目日结单进行冲正,用红字注明“冲正X年X月X日错账”字样,同时在原错误的科目日结单上批注“已于X年X月X日冲正”字样,对冲正原错账的科目日结单,结账时视同错账冲正传票,一并结人当日的科目日结单内。(3)本年度发现上年度错账处理:本年度发现上年度错账,应填制蓝字反方向传票冲正,如冲正形成反方向余额时,用蓝字反方向反映,科目余额轧差反映,不得更改决算报表。如需要更改决算报表时,需报上级批准,并在决算说明书中说明。(4)同城或异地划款差错,要按联行、联社往来规定凭划(汇)出社电报或查询查复书办理调账,划(汇)入社无权自行调账。(5)凡因冲正错账影响利息计息时,应计算应加、应减积数。(6)冲正传票必须经会计主管人员审查盖章后才能办理冲帐,并将错帐的日期、情况、金额及冲正的日期等通过登记,以备查考。

五、出纳

160、现金出纳工作基本规定

(1)钱账分管:先收款后记账,先记账后付款;(2)双人临柜、双人管库、双人守库、双人押运。(3)现金收付,换人复核。(4)凡现金、金银、有价单证以及库房钥匙、业务公章等重要物品换人经管时,必须办理交接登记手续。(5)及时核对库存,做到账款、账实相符。(6)未经业务技术培训的人员,不得直接对外办理现金出纳业务。 16

1、办理现金收入手续

(1)单位存款。填制现金缴款单或其他交款凭证,连同现金一并交给出纳专柜。接柜员首先要审核凭证日期、账号、户名、款项来源等项填写是否齐全,大、小写金额是否相符,然后点收现金;无误后在凭证上加盖“现金收讫”戳记及复核员名章,交复核员复点;复点无误后,复核员将款收妥,在凭证上加盖“现金收讫”戳记及复核员名章,将交款回单联退还交款单位。现金收入传票联编上顺序号,登现金收入日记簿或现金出纳账,然后送会计专柜记账。(2)储蓄存款。客户送交现金存款,应先审核凭证、点收现金、复核复点盖章、记录存折或长签发定期存单,盖章后交客户。 16

2、办理现金付出手续

单位或个人取款时,应将支取现金凭证交会计审核记账,凭证由内部传递给出纳。出纳员接到支款凭证后,先审查大、小写金额和背书是否相符,会计员和复核员是否签章,支款凭证是否符合政策和现金管理制度规定,凭证各栏填写是否齐全,然后登记“现金付出日记簿”(现金日记账),按照支款凭证金额配款,交复核员复核,没有复核员的可交会计进行交叉复核。复核无误后,将款交给取款人,要求当面点清。付款凭证在加盖“现金付讫”戳记及付款员名章后送会计专柜。如取款系使用存折,除按上述手续办理外,会计还要销折,出纳员在付款时还要看折子销的付出金额与取的现金是否一致,无误后随同现金一起交取款人,当面点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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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储蓄账户现金支付管理

认真执行“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储户保密”的原则。对一日一次性从储蓄账户(含银行卡户,下同)提取现金5万元(不含5万元)以上的,储蓄机构柜台人员应请取款人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并经储蓄机构负责人核实后予以支付。其中一次性提取现金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应请取款人必须至少提前1天以电话等方式预约,以便银行准备现金。 对一日一次性超过5万元以上的现金支付或一日数次累计超过5万元以上的现金支付,银行内部要逐笔登记,妥善保管有关资料,并按月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备案。 16

4、票币整点的要求

票币整点必须做到点准、墩齐、挑净、盖章清楚。 16

5、库房管理的要求

(1)信用社要设置出纳专用库房,并要求坚固、隐蔽,库内要有通风、防火、报警等设备。(2)凡现金、有价单证等,都必须入库保管。(3)库房必须配备两名责任心强的人员负责管库。(4)库内严禁吸烟、烧火炉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5)非营业时间和节假日要指派两个以上人员守库。(6)信用社要在当地党政领导下,搞好治安联防工作,规定联络信号,装备联络器具,做到遇有敌情能及时得到支援。 16

6、库房钥匙的管理要求

(1)信用社要设置出纳专用库房,并要求坚固、隐蔽,库内要有通风、防火、报警等设备。(2)凡现金、有价单证等,都必须入库保管。(3)库房必须配备两名责任心强的人员负责管库。(4)库内严禁吸烟、烧火炉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5)非营业时间和节假日要指派两个以上人员守库。(6)信用社要在当地党政领导下,搞好治安联防工作,规定联络信号,装备联络器具,做到遇有敌情能及时得到支援。 16

6、库房钥匙的管理要求

库房、保险柜必须装备两把锁,且至少有一把为组合锁,机械锁要有正副钥匙各一套。(1)机械锁正钥匙的管理。机械锁正钥匙与组合锁密码由两名管库员分别掌管,不准随意委托他人代管,库房门和保险柜门随启随闭。(2)机械锁副钥匙的管理。联社业务库的副钥匙由管库员、主管主任和出纳(或会计)负责人当面共同密封,加盖印章,办理登记签收手续,由出纳(或会计)负责人妥善保管。信用社的库房、保险柜副钥匙由管库员会同会计主管共同密封签章后,交联社会计部门集中装箱加锁入库管理。遇到特殊情况,须动用副钥匙时,经联社主管主任批准,并会同管库员及出纳(或会计)主管人员启封,并登记签章。(3)组合锁密码。组合锁密码由管库员会同主管主任共同设定,密码密封,加盖印章,办理登记签收手续,由主管主任妥善保管。开启密码由管库员会同主任共同启封,并登记签章。管库员变动,密码随之更换。(4)库房、保险柜钥匙必须严密保管,严禁随意放置,如有遗失应及时报县联社,并采取防范措施。库房、保险柜的修锁、换锁,必须向县联社报告,由县联社指定人员修、换,并办理以旧换新和交接手续。(5)仅设一名出纳员的基层信用社,仍应贯彻双人管库的原则,由出纳员和会计员分管钥匙和密码,开关库时要共同开库、锁库,不得委托对方代管,形成一人管库。并定期共同核对库存(由会计员在现金库存簿上签注“核对相符”或注明多缺数字后共同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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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库房检查的内容

(1)清点库存现金、金银、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抵押(质押)物品等。(2)库房(保险柜)的锁和钥匙的使用、管理情况。(3)库房及守库员住房安全设备是否齐全,是否符合安全条件。(4)各项安全防卫措施(包括联防组织)是否落实,是否认真招待了双人管库、双人守库、双人押运制度。(5)武器弹药的使用、管理是否符合制度规定。(6)库款摆列是否整齐,有无存放违反规定的物品。(7)是否做到当日核对账款,库存是否超限额。 16

8、主币、辅币 主币亦称“本位货币”。是一个国家法定作为价格标准的重要货币。现行主币:壹佰元、伍拾元、贰拾元、拾元、伍元、贰元及壹元币。

辅币:是“辅助货币”的简称。指本位货币以下的,供日常零星交易和找零之用的小额货币。它包括角币和分币两种。 16

9、库房管理的质量要求

库房管理的质量要求达到“六无”即:无火灾、无霉烂、无虫蛀、无鼠咬、无盗窃、无差错事故。

170、现金收入凭证的审查要点 现金收入凭证的审查要点有:(1)是否为本社受理的凭证;(2)凭证的日期、户名、账号、开户信用社名称及款项来源是否填写齐全;(3)人民币符号、大小写金额是否正确无误;(4)券别合计与凭证金额是否一致;(5)凭证各联的要素内容是否齐全正确;(6)数字和文字的书写是否清晰;(7)缴款凭证是否套写;发现凭证填写内容不全、涂改或有错误的应连同现金退交客户,待客户更正后,方可受理。 17

1、现金运送的安全要求 现金运送的安全要求有:(1)联社设专(兼)职运钞员,负责同城或异地现金的运送与调拨。(2)必须坚持双人押运和武装护送。(3)要严守保密。(4)严密交接手续。 17

2、“洗钱”及其行为类型

洗钱是指犯罪分子通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将非法获得的赃款通过转移、兑换、购买金融票据或直接投资而掩盖其非法来源和性质,使其非法资产合法化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洗钱具体有以下五种行为:(1)提供资金账户;(2)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金融票据;(3)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4)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5)以其他方式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 17

3、营业终了现金库存的结计 每日营业终了,出纳员根据现金出纳账或现金收付日记簿当日收、付现金数分别结出合计数,以昨日余额加现金收入合计数,减去现金付出合计数,结出当日余额。对现金要按券别整理,计算出现金总额,然后根据当日收、付现金数填制“现金结数表”,并与会计“现金”科目数字核对相符后,由会计在现金库存簿上签章,将现金入库保管。 17

4、残缺人民币的兑换标准

损伤票币的兑换标准以人民银行规定的《残缺人民币兑换办法》为准。(1)凡残缺人民币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全额兑换:①票面污损、熏焦、水湿、油浸、变色,但能辨别真假,票面完整或残缺不超过五分之一。票面其余部分的图案、文字能照原样连接者。②票面残缺不超过五分之一,其余部分的图案、文字能照原样连接者。(2)票面残缺五分之一以上至二分之一,其余部分的图案能照原样连接者,可按原面额半数兑换,但不得流通使用。(3)凡残缺人民币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兑换:票面残缺二分之一以上者;票面污损、熏焦、水湿、油浸、变色不能辨别真假者;故意挖补、涂改、剪贴、拼凑、揭去一面者。 17

5、出纳员发现假币的处理

金融机构出纳员在办理业务时发现假币,由该金融机构两名以上业务人员当面予以收缴。对假人民币纸币,应当面加盖“假币”字样的戳记;对假外币纸币及各种假硬币,应当面以统一格式的专用袋加封,封口处加盖“假币”字样戳记,并在专用袋上标明币种、券别、面额、张(枚)数、冠字号码、收缴人、复核人名章等细项。收缴假币的金融机构向持有人出具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的“假币收缴凭证”,并告知持有人如对被收缴的货币真伪有异议,可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或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当地鉴定机构申请鉴定。收缴的假币,不得再交予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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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查找错款的程序 查找错款程序:(1)重新结账,核实错款金额。(2)核点现金。(3)分析原因。(4)经分析和查找,排除内部错款因素后,应及早组织人力外部查找。

六、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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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结算的种类、原则

结算种类有:汇票、本票、支票、信用卡、汇兑、委托收款、托收承付。目前信用社可办理的结算种类有:银行汇票、支票、汇兑、委托收款、托收承付。 结算的原则有:(1)恪守信用,履约付款;(2)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3)银行不垫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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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结算纪律

(1)单位和个人办理支付结算,不准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票据或远期支票,套取银行信用;不准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的票据,套取银行和他人资金;不准无理拒绝付款,任意占用他人资金;不准违反规定开立和使用账户。(2)银行办理结算,不准以任何理由压票、任意退票、截留挪用客户和他行资金;不准无理拒绝支付应由银行支付的票据款项;不准无理拒付、不扣少扣滞纳金;不准违章签发、承兑、贴现票据,套取银行资金;不准签发空头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和办理空头汇款;不准在支付结算制度之外规定附加条件,影响汇路畅通;不准违反规定为单位和个人开立账户;不准拒绝受理、代理他行正常结算业务;不准放弃对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违反结算纪律的制裁;不准逃避向人民银行转汇大额汇划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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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支付结算

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信用卡、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支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银行的支付结算类业务包括支票、汇票、本票、信用卡、汇兑、委托收款、托收承付。 180、银行汇票、本票

银行汇票是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银行本票是银行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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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用证、托收承付

信用证是一种银行有条件保证付款的凭证,是开证银行根据申请人(进口商)的要求和指示向出口商(受益人)开立的一定金额、在一定期限内凭议付行寄来规定的单据付款或承兑汇票的书面承诺,进出口双方则利用银行信用担保,进行发货与结算的结算方式。托收承付,是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信用社)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由付款人向银行(信用社)承认付款的结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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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票据金额填写及记载事项规定

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对票据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但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 18

3、票据丧失的处理

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但是,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除外;收到挂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应当暂停支付;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也要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8

4、票据时效

票据时效是指持票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行使票据权利,即引起持票人对待定票据债务人的票据权利丧失的制度。其目的在于促使持票人在期限内及时行使票据权利,以免其长期持有票据,久不提示付款,使票据关系长期不能正常消灭,并使票据债务人处于不利地位。同时,持票人久不提示付款,可能会由于债务人偿债能力的恶化,影响票据权利的实现。 18

5、背书和背书连续

背书是指再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背书是支票、汇票和本票公有的行为。背书连续是指再票据转让钟,转让票据的背书人玉受让汇票的被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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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承兑及汇票承兑的记载事项

承兑是指汇票的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汇票承兑必须记载的事项有:“承兑”字样、承兑人签章、承兑日期。前两项为绝对应记载事项,欠缺记载的,承兑无效。承兑日期为相对应记载事项,未记载的,承兑仍然有效。承兑记载的位置应在汇票的正面,不得记载在汇票的背面或粘单上。 18

7、汇票不得转让的情况

出票。人、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的,票据不得再转让。如其后手再转让的,出票人或背书人对其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票据责任。 18

8、支票及其必须记载的事项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签发支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1)表明“支票”的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3)确定的金额;(4)付款人名称;(5)出票日期;(6)出票人签章。欠缺记载上列事项之一的,支票无效。 18

9、空头支票

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的,为空头支票。 190、票据的欺诈行为

有下列票据欺诈行为之一的,属票据欺诈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伪造、变造票据的;(2)故意使用伪造、变造的票据的;(3)签发空头支票或者故意签发与其预留的本名签名式样或者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4)签发无可靠资金来源的汇票、本票,骗取资金的;(5)汇票、本票的出票人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6)冒用他人的票据,或者故意使用过期或者作废的票据,骗取财物的;(7)付款人同出票人、持票人恶意串通,实施前六项所列行为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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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票据上的签章规定

票据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法人和其他使用票据的单位在票据卜的答章,为该法人或者该单位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章。在票据上的签名,应当为该当事人的本名。 19

2、票据行为及种类

票据行为,是指引起票据权利义务关系发生的法律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保证四种。 19

3、票据权利及种类

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票据权利具体包括两种:一是付款请求权,二是追索权。 19

4、票据出票日期的规定

票据出票日期,是指出票人在票据上记载的签发票据的日期。票据上记载的出票日期必须是按公历确定的日期,不得记载公历上没有的日期。即使出票日期与实际出票日期不相符合,也应以汇票上记载的日期为准。 19

5、票据责任

票据责任是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票据责任与民事责任的性质不同,票据责任的实质是票据债务人按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履行支付票款的义务,它是基于债务人特定的票据行为(如出票、背书、承兑等)而应当承担的义务,不具有制裁性质。票据责任就是票据债务,包含了付款责任和担保付款责任双重性质。 19

6、票据付款日期

票据付款日期,又称到期日,是指支付票据金额的日期,它既是付款人应该履行付款义务的日期,也是收款人或者持票人行使付款请求权的始期。 19

7、办理银行汇票的程序

办理银行汇票的程序有:(1)汇款单位和个人向银行(信用社)提出申请;(2)银行(信用社)审查同意后,签发银行汇票;(3)汇款单位或个人将银行汇票交付给收款人;(4)收款人或持票人向代理付款银行(信用社)提示付款;(5)代理付款银行(信用社)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支付款项;(6)代理付款银行(信用社)向出票银行(信用社)划收款项;(7)出票银行(信用社)结清银行汇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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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银行汇票与商业汇票的区别

两者的主要区别是:(1)出票人不同。前者出票人是银行(信用社);后者出票人是企事业单位等。(2)付款人不同。前者付款人是银行(信用社);后者付款人是承兑人。(3)使用条件不同。前者是单位和个人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使用;后者必须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的结算才能使用。(4)票据性质不同。前者是银行票据;后者是商业票据。 19

9、办理票据贴现的程序

票据贴现的办理程序是:(1)票据持票人持商业汇票到其开户的信用社申请贴现;(2)信用社信贷部门经审查同意,交会计部门处理;(3)会计部门按照规定的贴现率扣除贴现利息后,将实付贴现金额支付给持票人。 200、贴现额的计算

(1)带息单据贴现额的计算公式为:票据到期价值=票据面值+票据面值×利率×票据期限.信用社收取贴现利息=票据到期价值×贴现天数×(月贴现率÷30)信用社实付贴现金额=票据到期价值—信用社收取的贴现利息(2)不带息单据贴现额计算公式为:

贴现利息=票据面值×贴现天数×(月贴现率/30)实付贴现金额=票据面值—贴现利息 20

1、转账结算、现金结算

转账结算是指通过银行或信用社账户办理资金转移的货币收付行为。转账结算按区域分为同城结算和异地结算。现金结算是指使用现款直接进行的货币收付行为。

七、信息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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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计算机网络的主要功能

主要功能是资源共享和信息交换。 20

3、宽行票据打印机的主要功能 主要功能是打印存折、票据和报表。 20

4、电子设备的基本工作环境要求 防高温、防尘、防潮、防火、防静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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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列举日常办公用的文字处理软件和表格处理软件 有WORD和EXC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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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拔插打印机电缆时应注意

应注意不要带电拔插即拔插时要先断开电源。 20

7、一台电脑通常的部件组成

通常由主机、显示器、键盘、鼠标、多媒体设备组成。 20

8、开启电脑的正确步骤

先开显示器电源开关,再开主机电源开关,电脑开始启动;当显示器出现工作画面氏,表明启动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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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农村信用社计算机资源

农村信用社计算机资源是指:计算机硬件(包括各类计算机及相关外部设备、数据通信设备、机房环境支持方面的硬件设备等)、软件及技术服务等。

210、计算机资源管理中基层信用社的主要职责 负责本级计算机资源的配置管理工作,根据我省农村信用社统一的计算机资源台账系统要求,组织人员及时、准确录入各类计算机资源相关信息;依据计算机资源分类的不同确定本级对计算机资源有直接管理任务部门的使用维护及日常管理责任;负责辖内计算机资源的配置、调拨;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对辖内计算机资源进行清查核对。

211、主机房禁止的行为

主机房内严禁上因特网、玩游戏、用餐、喝水、吸烟、吐痰、乱扔废弃物、梳理头发、抖动衣物、喧哗、打闹等行为,严禁带入或存放易碎、易污染、强磁物品,严禁携带包、餐具及其他与工作无关的物品。

212、对主机系统、数据库的操作控制规定

对主机系统、数据库的任何操作必须双人在场,并将操作过程登记在主机系统、数据库运行维护登记簿上。对应用软件的重大操作(如新产品投产、软件转版等)的具体步骤应登记应用软件运行维护登记簿。

213、在电脑中输入汉字的方法

计算机通常是是处于英文输入状态,要输入汉字时,线要把电脑切换到汉字输入状态,然后再选用“五笔字型输入法”或“全拼输入法”等方法来输入汉字。

214、全拼输入法

全拼输入法是一种最简单的汉字输入法,是用汉字的拼音来输入汉字的

215、互联单位、接入单位及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履行的安全保护职责

(1)负责本网络的安全保护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安全保护管理制度;(2)落实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保障本网络的运行安全和信息安全;(3)负责对本网络用户的安全教育和培训;(4)对委托发布信息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登记,并对所提供的信息内容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进行审核;(5)建立计算机信息网络电子公告系统的用户登记和信息管理制度;(6)发现有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非法信息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的,利用国际联网侵犯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应当保留有关原始记录,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216、公安部规定的信息安全、运行安全 信息安全是防止信息财产被故意的或偶然的非授权泄露、更改、破坏或使信息被非法系统辨识,控制。即确保信息的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和可控性。

运行安全是为保障系统功能的安全实现,提供一套安全措施(如风险分析,审计跟踪,备份与恢复,应急等)来保护信息处理过程的安全。

八、文秘

217、公文

农村信用社公文是本系统在经营管理中普遍使用的具有行政约束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依法经营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

218、公文主要种类 公文主要种类有:(1)决定;(2)决议;(3)通告;(4)通知;(5)通报;(6)报告;(7)请示;(8)批复;(9)意见;(10)函;(11)会计纪要。

219、公文主体的组成部分

文件主体是指红色横线以下,至主题词(不含)之间的公文各要素。一般包括公文标题、主送机关、公文正文、附件标注、成文时间、印章等。 220、公文拟制的要求 起草公文要做到:(1)符合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有关部门的规定。(2)全面、准确地反映客观实际情况,完整、准确地体现发文机关的意图,提出的措施切实可行。(3)观点明确,条理清楚,内容充实,结构严谨。文字精练,表述准确,标点正确,篇幅简短。(4)公文的文种应当根据行文目的、发文机关的职权和与主送机关的行文关系确定。(5)拟制紧急公文,应当体现紧急的原因,并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紧急程度。(6)人名、地名、数字、引文要准确,日期应写具体的年、月、日。(7)必须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8)公文中的数字,除成文时间、部分结构层次序数和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语、具有修饰词色彩语句中作为词素的数字必须使用汉字外,其余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9)引用公文应注明发文机关、原文件标题及原发文字号。引用顺序是:先引发文机关,后引文件标题,发文序号在文件标题后并用括号括起来。(10)在使用专用名词的简称时,应使用规范化的简称或约定俗成的简称。否则,要先用全称,再用简称,并加以注明。使用国际组织外文名称或其缩写形式,应当在第一次出现时,注明准确的中文译名。(11)行文结构序数第一层为“一”,第二层为“

(一)”,第三层为“1”,第四去为“(1)”。(12)“制度”、“办法”等文件的结构一般是,第一层为“章”,第二层为“条”(“条”内结构顺序一般为“

(一)”、“1”、“(1)”)。(13)送审稿一般要求打印。 2

21、收文办理的一般程序

收文的办理,包括签收、登记、拟办、批办、传阅、承办、催办、存档等程序。 2

22、发文办理的一般程序

省联社发文(含党委、纪委发文,下同)的办理程序一般是:主办部(室、中心)拟稿人拟稿一承办部门负责人审核一办公室综合秘书核稿一办公室负责人核签一办公室专职秘书送分管领导签发(如须送理事长签发的,由办公室专职秘书按分管领导的意见送签)一办公室编号、打印、校对[由主办部(室、中心)负责]、盖章、分发(存档)。办理发文时,要使用统一印制的发文稿纸,按程序运转,各环节要据实填写。拟、核、签、打印、校对文稿时应健全登记签字手续。省联社主办的与其他部门联合发文,须由我联社承办部门与联合发文单位的对口职能部门沟通,取得一致的倾向性意见后拟文,按程序送核稿,经省联社领导签发后送有关部门会签;会签件返回本联社后,主办部(室、中心)将会签情况反馈给签发该文件的领导;待领导阅示后,再由主办部(室、中心)送办公室编号、打印、校对(由主办部门负责)、盖章、分发。

第二部分员工行为规范

一、经营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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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什么是经营理念?

经营理念即是系统的、根本的管理思想。管理活动都要有一个根本的原则,一切的管理都需围绕一个根本的核心思想进行。这个核心思想就是我们这里所说的经营理念。 2

24、农村信用社为什么必须坚持发展至上,一切管理行为服从于发展的需要?

(1)农村信用社作为农村金融市场的主力军,必须坚持商业化经营。追求股东和社员价值最大化,实现自身经济效益。(2)必须坚持可持续发展。即在稳健经营中实现业务发展,有效防范风险。通过坚持在优化增量中,积极地化解历史的包袱和资产质量不高的困难。(3)在发展中兼顾社会效益。追求社会效益和自身经济效益最佳配合的业务发展模式。当前主要是为农服务与提高自身效益要很好地统一起来。在不断拓展商业化经营的形势下,坚持不断探索综合价值最大化的发展模式。

2

25、农村信用社为什么必须坚持以客户为中心,把握好市场定位?

随着国内外金融机构的市场渗透、随着城乡居民金融服务选择性增强、随着农村城市化、农业产业化和城乡统筹、一体化发展的趋势增强,不改变这种情况,不立足为客户服务、积极拓展产品和服务内容,满足客户多样化的金融需求,我们就难以应对日益激烈的金融竞争态势,就无法继续拓展生存和发展空间。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竞争的核心是客户的争夺,谁拥有优质客户,谁就在激烈的竞争中处于领先地位。提高客户的满意度、巩固客户的忠诚度、发掘客户的贡献度,始终是金融企业竞争面对的挑战和取向。从现在起,我们就必须以客户为中心的理念来统领各项经营管理工作,实现管理模式的再造。

我们要全面正确地理解社区和三农的概念,对于跨社区和非农的领域只要有利于长远发展,也可以大胆去进取。以获取最大的资金运用效益,从而加强为社区和三农服务的能力。 2

26、为什么说始终有效防范系统性风险是农村信用社管理的重中之重?

金融企业是一种风险性较大、公众性较强、影响面大的企业。因此,始终把风险控制在可以随的范围之内,是所有金融企业必须坚持和贯彻的首要原则。是一切产品开发、市场开拓和业务发展的前提,是任何先进的管理理念得以实施的基础。信用社是金融企业,必须提高全体员工的道德素质,加强监督,从而有效地避免来自内部人道德的风险;必须在各个业务环节严格操作规程,以防范操作风险;必须加强信息调研和风险评判的工作,以防止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必须十分重视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损失准备、风险集中、关联交易及资产流动性等方面的把握,以避免流动性和偿付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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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为什么说坚持有效激励是实现我省农村信用社科学管理的最有力杠杆?

农村信用社的管理效能的实现,取决于激励的有效性。必须使激励政策产生明显的正向反应机制,引导员工按照企业价值取向积极作为。因此,要围绕企业目标建立一系列业绩评价考核办法,使省联社对法人单位的考核与法人单位内部对每个责任部门和岗位的考核,均有明确的界定并相互一致。使员工行为与企业价值相一致。通过这种正向的激励,使员工都为企业价值最大化贡献力量。对不同岗位的贡献差别要有明确科学分析,并建立与贡献相一致的分配体系。形成以“当期绩效决定薪酬、长期业绩决定升迁”为基础的激励机制,同时综合运用多种有效的激励杠杆,使之达到最佳效果并形成持续性激励。 2

28、农村信用社员工为什么必须坚持制度规范与科学流程的统一?

靠制度管人管事,从而使管理建立在员工自觉遵守的规则基础上,同时管理者依规则进行规范化管理。避免因管理者好恶而随意化。靠科学的管理流程,使制度能落到实处,成为具体的管理行为。在管理流程的设计上,要努力实现业务流程与管理流程的一致性。既使每一项管理工作有较强的针对性,又使管理流程成为随着业务发展和品种创新不断调整完善以适应形势的变化。制度与管理的设计必须与管理体制的架构设计相一致。形成从管理目标出发来决定管理功能与管理规则;从管理功能和规则实现的需要出发,构建管理架构,并从履行管理职能的要求出发,形成职业化的管理队伍。确保实现精简、高效、统

一、有序,使管理行为能最有效地促进业务发展目标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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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为什么农村信用社必须始终坚持科学管理与系统创新的统一?

当今,金融产品创新和管理创新都离不开先进的技术手段。借助信息技术手段提升农村信用社系统的客户服务水平,进而推进管理创新、产品创新。在信息化的过程中,我们要始终坚持安全性、先进性、适应性和经济性的指导思想,积极、稳妥、有序地推进。建立起以核心业务系统、客户服务系统、内控信息系统和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为基本框架的信息网络系统。使其与贯彻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相一致,与不断创新的业务品种、规范化的业务流程相一致;与现代金融企业的管理理念、规则和流程相适应。同时,要建立与之相适应的信息化工作队伍和管理体制,以确保按照上述原则不断推进。 230、农村信用社“十二大工程”建设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农村信用社面临的一系列改革和发展的任务。这些任务,可归纳为“四个三”:实施三大管理创新工程、展开三大业务创新工程、启动三大基本建设工程、推进三大文化建设工程。实施三大管理创新工程:一是风险的管控体系;二是充满竞争和激励的干部人事制度;三是严格与绩效挂钩的结构薪酬制度。展开三大业务创新工程:一是信贷品牌工程;二是拓展中间业务工程;三是资金有效营运工程。启动三大基本建设工程:一是信息化工程;二是网点标准化改造工程;三是综合服务中心的建设。推进三大文化建设工程:一是系统党建工程;二是企业文化建设工程;三是队伍素质提高工程。 2

31、农村信用社改革与发展的三大目标是什么?

通过十二大工程,最终实现农村信用社改革和发展的三大目标,即风险防范更为有效,经济效益进一步提高,各项业务得到更快更好的发展。

二、企业文化与企业精神

2

32、什么是企业文化?

所谓企业文化,就是企业信奉并付诸于实践的价值理念。也就是说,企业信奉和倡导,并在企业运作的实践中真正实行的价值理念,是管理者价值理念被认同接受的过程。它在形式上是属于人的思想范畴,内容上是反映企业行为的价值理念,企业文化的性质是付诸于实践的价值理念,企业文化的作用是用于规划企业行为的价值理念。 2

33、CI策略包括哪些子系统?

CI策略,包括MI理念识别系统、BI行为识别系统、VI视觉识别系统。 2

34、企业文化有何作用?

企业文化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作用:(1)企业文化对企业有“实用价值”。(2)企业文化具有对企业灵魂的导向作用。(3)企业文化具有实现企业振兴的激励作用。(4)企业文化具有团队精神建设的凝聚作用。(5)企业文化具有企业创新活力的推动作用。(6)企业文化具有企业行为规范的约束作用。

2

35、农村信用社企业文化建设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按照现代企业体系结构,农村信用社企业文化建设主要包括三个层面:(1)精神层——企业精神文化。(2)行为层——企业行为文化。(3)形象层——企业形象文化。 2

36、什么是农村信用社的核心价值观?它表现在哪些方面? 江西省农村信用社的核心价值观是“敬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要有强烈的工作责任意识;第二,要有高尚的职业道德;第三,要有完美的执行能力。 2

37、怎样塑造企业文化?

(1)企业文化制度化。一是企业文化必须充分体现在企业制度安排和战略选择中;二是企业文化作为企业倡导的价值理念,必须通过制度的方式而统率员工的思想。(2)企业文化实践化。就是价值理念实践化,使价值理念转化为全体员工的同一共识,企业员工的行为规范,企业的经营绩效,企业品牌形象。(3)企业文化教育化。就是要通过灌输的方式,把企业的价值理念渗透到员工的头脑中去。(4)企业文化奖惩化。就是指信奉并实践企业文化的人会受到奖励;而违背反对企业文化的人则会受到惩罚。通过奖惩的方式而使企业文化真正成为企业中所有员工的价值理念,成为行为的信条。(5)企业文化系统化。形成精神文化、行为文化、形象文化三位一体,相互支持的完整体系。 2

38、什么是企业精神?农村信用社企业精神是什么?

企业精神是指企业在长期的生产经营活动实践中逐步形成,并成为全体员工所认同的理想、价值观和基本信念。农村信用社企业精神是:勤奋、忠诚、严谨、开拓。 2

39、如何做到勤奋?

员工要在工作上勤勤恳恳、任劳任怨、争创一流;学习上虚心好学,与时俱进;业务勤于思考,精益求精。

240、如何理解“忠诚”?

员工对事业忠诚,在事业的发展中实现个人的价值;对单位忠诚,自学维护农村信用社利益和形象;对领导、部下、同事忠诚,不说假话,坦诚相待,互相关爱,形成合力;对客户忠诚,用诚实守信,热情周到换取信任。 2

41、怎么理解“严谨”?

员工在工作中一丝不苟,实现零差错;在生活中充满朝气、追求高尚情操,珍惜时间、珍惜友谊;在服务中语言热情准确,作风廉洁朴实;举止形象整洁大方、谦恭得体。 2

42、怎么理解“开拓”?

员工要勇于创新、开拓进取;在思想上、理论上与时代同进步,站在时代的前列;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工作实践适应变化的时代。 2

43、农村信用社员工为什么必须树立“敬业”的核心价值理念?

树立起共同的“敬业”这一核心价值理念有利于内铸精神动力,外树企业形象,更好地实现企业文化的功能,一是形成企业的特征和员工对企业的认同感和归属感,这是形成共同价值观的基础;二是建立起维系企业组织各个角色、各个部分的内在联系的纽带,从而产生向心力和凝聚力;三是建立起行为和道德准则,从而产生约束力;四是弘杨积极向上、奋发有为的精神,从而激发创造力。

参加信用社面试前一定要准备的工作

参加面试前一定要准备的工作

如果说简历是第一种武器,那么你可以凭专业对口经验丰富或是小小的与众不同从“大浪淘沙”中杀出重围。但看你是否够格炼成“真金”还有一轮或是数轮的严酷面试。你够不够快、够不够狠、够不够锋利、是否有潜力成为名品精品全靠你的实战拆招啦!“知己知彼,方能百战百胜”这句话绝对是实战后所出的真知!

面谈前的准备包括: 心理备战——“假想”

面试前的几天调整好自己的情绪,保持良好的精神面貌。最主要的是善用“假想”。有个很著名的美国短跑运动员曾经说过她的成功秘诀之一便是“假想”。除了刻苦的训练和心理调节外,她在每次赛前都会假想跑道的长度弯度、跑道的材质弹性,周围的人声人浪甚至场边青草的香味。

面试前,你不但要假想面试的场景气氛,而且要想好每一步可能发生的情景。对于自己的履历应该烂熟于心,对于一些常规性问题早做充分准备:例如,你认为你能为公司做些什么?你为什么认为自己适合这份工作?你以前的雇主和同事对你的评价如何?等等。对于自己的优势弱势更要理性分析,尤其是针对诸如“你的缺点是什么”这样反面的提问,要想方设法地用简洁而正面的语言抵消反面问题。

仪表备战——“适当”

其实,找工作也如同商业行为,雇主是买方,你是卖方,要吸引买方,除了“慧中”外,还要“秀外”。况且,当你踏进面试会议室后给人的第一印象就是你的仪表。

考虑衣着时请先考虑公司的性质以及应聘的职位。如果公司规定穿制服的话,你就要考虑准备整洁大方的套装。如果是网络公司的话,便装也不会有太大不便。不过若你是应聘销售、公关、市场以及高级职位的,穿深色或者灰色的套装会比较合适,当然,可以用一些雅致的小饰物装扮自己。服装问题应该在面试前晚就决定,考虑周到,不要临时变卦。

对男士而言,深色西装适合任何面谈,再配上白色或者浅灰浅蓝衬衣、款式简洁的领带。切记不可选择颜色明亮的领带,廉价蹩脚的领带夹也会减分。衣服必须干净平整,头发务必梳理整齐,皮鞋擦亮,指甲清洁,另外,刮干净胡子。

女士的服装比男士有更多的选择,但仍以保守为佳:深色或者中性色的套装或夹克和裙子,配上一件端庄的衬衣(请勿加花边),穿上与之相配的深色长统袜以及半高跟的轻便鞋子(不要穿露出脚趾或细高的鞋跟)。使用棕色或黑色的手提包,将化妆品、履历表等放在里面。裙子以过膝的一步裙为好。发型也需保守。另外,白色、亮眼的黄色橙色、粉色系列的套装不太适合面试。

材料备战——“完备”

★钢笔或水笔两支 为什么要两支?做备份以防万一啊!带钢笔或者水笔是以备随时填写正式的表格。

★ 记事本 面试时记录或计算可能用得到。将笔和笔记本放在手提包的外层,方便随时使用,不至于到时现翻,浪费时间又显得缺乏组织能力。

★ 最近更新的简历 至少两份,多多益善 即使你的简历已使你获得面谈机会,约谈者仍有可能收取另一份履历,准备完整的履历表有两个目的:第一,在公司填写申请表时,可随时取出作为参考;第二,面谈后可直接留给公司。多准备几份的目的在于如果不止一个面试官的话,可以表现出你的仔细完备。

第16篇:农信社

人行调研座谈会汇报材料

荆州市农信联社

一、今年信贷投放情况

截止6月26日止,全市农信社各项存款余额215亿元,比年初净增38亿元,同比多增48亿元,增幅21.59%;各项贷款余额130.22亿元,比年初净增28.34亿元,同比多增29.8亿元,增幅27.82%。今年以来,共发放中小企业贷款37.69亿元,比年初净增7.99亿元,同比多增5.61亿元。

二、本地信贷需求情况

目前,我市的信贷需求比较旺盛,主要表现为:一是农村种养大户的信贷需求旺盛。目前,农户维持简单再生产所需的化肥、农药、种子等生产资料基本上可以通过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解决。但是,随着农村经济的不断发展,农村资金需求呈现多元化趋势,逐渐向较高层次转变,农村个体私营企业、农村种养大户、产业化龙头企业、农用机具购臵等资金需求突出。二是中小企业信贷需求旺盛。目前,中小企业占我国企业总数99%以上,创造了我国60%以上的GDP。许多中小企业充分发挥其经营方式灵活、组织成本低廉、转移进退便捷等优势,不断发展壮大,需要大量的资金,这是中小企业信贷需求旺盛的根本原因。三是部分行业的信贷需求旺盛。比较典型的房地产行业,虽然受到国家政策的不断打压,但需求仍然旺盛。目前,反映资金紧张的经济主体主要包括:一是房地产企业,主要是许多房地产企业的自有资金较少,受到国家信贷政策的控制,资金压力大;二是中小企业,主要是随着货币政策的不断紧缩,银行信贷规模受限,在客户选择上标准提升,一些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经营管理能力不强、产品 1

技术含量低、企业抗风险能力弱的中小企业贷款难度加大,导致资金紧张。

三、信贷资源分配情况

省联社对我市农信社的信贷资源分配上,主要考虑以下因素:一是我市的经济总量和经济增长速度;二是历年的信贷投放规模;三是监管部门对全省农信社的信贷规模控制情况。省联社综合考虑以上因素,对我市农信社下达了今年末贷款净增31.5亿元的经营计划。在稳定货币政策下,全市农信社在信贷审批条件方面作了灵活调整:一是优先满足“三农”信贷需求,对“三农”企业贷款的审批条件不变;二是对国家鼓励和扶持的行业,加大对客户的筛选和甄别力度,择优进行支持;三是对国家控制的行业,如平台公司贷款、房地产贷款、“两高一剩”企业贷款,进一步严格了审批条件。

四、应对贷款额度限制的措施

为应对贷款额度限制,我们主要采取了以下措施:一是调整信贷业务结构。主要是努力降低票据转贴现、市域外企业背书的银行承兑汇票的占比,加大对本地实体经济的支持力度;二是调整客户结构。将有限的贷款额度主要用于支持“三农”客户和优质中小企业客户,加大对劣质客户的淘汰和退出力度;三是调整担保结构。降低信用贷款、保证贷款的占比,努力提高抵、质押贷款的占比。贷款额度限制对我社贷款模式有一定影响,主要是许多联社由原来的月末、季末冲规模转变了月末、季末压规模。

五、贷款利率定价情况

今年初,省联社印发了《授信客户综合贡献度管理办法》,要求根据借款人的偿债能力、担保条件、资金归社情况、在农信社的中间业务量等综合确定贷款利率。今年以来,我们一直按照该制度执行。对偿债能力强、担保条件好、资金归社率高、在农信社中间业务量大的

客户,利率一般上浮10%至30%;不符合以上条件的,一般上浮30%至50%。我们基本上没有利率下浮的情况。

六、贷款满足率情况

经调查,与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相比,企业贷款满足率明显下降。主要原因是,在目前稳健货币政策下,存款准备金率不断上调,银行信贷规模严重受限,许多银行严格了客户准入条件,把有限的信贷资金用于支持优质客户,许多中小企业无法取得贷款。但是,农村经济组织、农户贷款的满足率变化不大。主要原因是国家对“三农”贷款给予了特殊照顾。温家宝总理在2011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要引导金融机构增加涉农信贷投放,确保涉农贷款增量占比不低于上年。为此,省联社2011年信贷工作意见中确定了“两个不低于”的目标,即:涉农贷款增量占比不低于上年,涉农贷款增速不低于全部贷款增速。今年以来,我市农信社对农村经济组织、农户贷款的信贷支持力度没有减弱。

七、政府部门和客户对中小企业和涉农贷款增长较快感受不明显的原因

当前全省金融机构中小企业、涉农贷款增长较快、占比提高,但政府部门、中小企业、农村经济组织、农户感受不明显。我们认为,其主要原因:一是贷款增长速度与客户的信贷需求缺口仍然很大。虽然中小企业、涉农贷款增长较快、占比提高,但在目前紧缩货币政策下,客户的信贷需求更加旺盛,需求量更大。两者相比,缺口仍然很大,客户的信贷需求率仍然不高;二是媒体宣传所致。目前,电视、网站、报纸等媒体大量报道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尤其是长三角地区,大量企业因融资难形成停工、半停工局面。这些信息对政府部门和客户的感受造成较大影响。

八、存贷比情况

截止2011年6月26日,我市农信社存款余额215亿元,贷款余额130.22亿元,存贷比60.56%。存贷比较低,其原因:一是客户资源有限。农信社的主要客户群体是农户、农村经济组织和中小企业。这些客户普遍具有资产规模小、抗风险能力弱、担保条件差、经营信息不透明的特点,虽然客户群体大,但符合贷款条件的不多。二是信贷营销力度不够。部分农信社受大型商业银行“贷大贷长贷集中”的影响,市场定位出现偏差和错觉,形成了小额客户不愿做,大额客户不会做,优质客户做不来的困难局面。

九、与融资性担保公司合作情况

截止2011年6月26日,我市农信社共与9家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展了业务合作,累计发放担保公司担保贷款2513笔,金额17.8亿元;目前存量贷款531笔,金额5.31亿元。

十、稳健货币政策对把握好经济增长、通货膨胀与结构调整的关系的影响

稳健货币政策将对湖北经济发展的速度产生负面影响,但它又是控制通货膨胀的最有效措施。稳健货币政策下,通过信贷资源的合理配臵,有利于促进国家产业结构的调整。三者利弊交织,我们只有因地制宜,差别施策,灵活应对,才能把握好相互之间的关系。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六日

第17篇:不良资产管理行业法律问题研讨会主题发言

不良资产管理行业法律问题研讨会

主题发言

(谭 曼 2015年10月31日)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专家、嘉宾朋友们:

大家好!

今天在这里举行“不良资产管理行业法律问题研讨会”。我代表永雄集团4000多员工,对各位领导、专家和嘉宾的到来表示热烈的欢迎!对一直以来关心和支持永雄发展的各位领导、各位专家表示衷心的感谢。衷心希望,各位领导、专家能够针对我们行业的问题,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推动不良资产管理行业规范、健康的发展!

不良资产管理行业是伴随现代金融业发展而发展起来的现代服务业。不良资产管理行业经历了从银行自主管理为主到委外管理,市场主体从银行为主到律所、中介公司等多个市场力量共同参与的漫长的发展阶段,走过了一段艰难而曲折的发展历程。

2015年3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式将“信贷催收服务”和“应收账款管理外包服务”两项内容纳入企业注册经营范围,这标志着我国“不良资产管理行业”开始了法制化和阳光化的时代,行业发展迎来重大机遇期。

永雄见证了我国不良资产管理行业发展最主要的阶段、最震荡的岁月,不断摸索、不断探寻、不断努力,始终以规范化发展作为公司的立身之本、行事之基,通过近十年的时间成长,业已成为我国优秀的民营小额不良资产管理公司。目前公司拥有员工4000多人,办公场所2万多平米,注册资本1.2亿元。

作为一名资深业者,我们对于不良资产管理行业的认识经历了从“懵懵懂懂”到“逐渐清晰”,从“雄心勃勃”到“忧心忡忡”的认

知与感悟过程。下面我谈谈自己对不良资产管理行业发展的几点认知与体会:

一、不良资产管理行业发展是现代金融业的内在要求。在现代金融服务发达的美国,根据美国国际信用收债协会的调查显示:全美目前拥有第三方债务催收机构4908家,年回收5490亿美元债务,营收1030亿美元。全行业共有从业人员14.83万元,其中全日制员工13.39万元。全美排名前四的催收机构收入年收入已超过1亿美元,员工人数超过1.4万人,均已实现资本市场上市融资。可以说“不良资产管理行业”已成为现代金融服务业重要支柱。

在我国,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爆发后,为解决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显著增加问题,中国政府成立信达、长城、东方、华融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对口承接四大国有银行共计1.4万亿元的巨额不良资产,开启独立不良资产管理公司开端。

随着国内信贷市场急速的扩张和竞争激烈程度的加剧,大量的信用卡、消费金融、P2P、小额贷款、车贷等逾期账款开始涌现,给包括银行在内的各类金融机构带来了很大的经营风险。据有关数据统计,仅2003-2013年十年间,银行业坏账拨备金额每年按照1000亿元人民币以上速度增长。可以预计,随着我国经济进入新常态,传统产业升级和国内外竞争环境加剧,各类金融机构的不良资产总额还将继续快速增长。而这些问题依靠金融机构自身的能力无法有效解决,专业的委外管理成为金融机构的必然选择。

二、不良资产管理行业具备强大的社会功用,是朝阳产业,并将因其专业技术性成为独立行业。

第三方债务催收市场是金融市场、信贷市场深化发展过程中的产物,是信用关系发达、整个信贷链条专业化分工不断细化的表现,可以有效解决金融机构成本、收益和风险三者的平衡问题,得到市场的肯定和欢迎,整个行业发展具有巨大的空间。在我国,随着现代金融

服务业的发展,“不良资产管理行业”还刚刚发展出一点“雏形”。行业没有组建自律性的组织,国家缺乏专门立法、从业人员没有专门培训、从业机构难以得到资本市场的投资和融资,“不良资产管理行业”既像一片肥沃的黑土地,又像一轮冉冉升起的旭日,等待有识之士去施展抱负。

银行等各类金融机构的不良资产管理人员从事的是行业内的边缘业务,得到的资源和重视相当有限,而不良资产管理涉及到从业人员培训、客户信息管理、谈判协调跟进等多个专业技术领域,牵涉到调查、法律、谈判等多种技术。出于成本计算、由于经验、与技术的缺乏,相关业务委托给专业不良资产管理公司进行处理的做法是未来发展的趋势,已成为市场主流。

三、涉及不良资产管理行业的法律规范亟待完善,且将成为我国现代法律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

我们这个行业有个奇怪的现象:尽管“不良资产管理行业”空间巨大,但它的法律地位至今处于空缺地位。由于对相关从业行为缺乏有针对性的法律制约,因而催生了种种乱象,行业发展也出现大量无序、恶意竞争现象:有市场主体、运营商之间恶意竞争、互相诋毁的;有催收手段简单粗暴,肆意侵害欠款人合法权益的;甚至有涉黑涉诉人员从事相关工作发生违法的,凡此种种,都直接威胁着整个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在美国,1979年美国国会就通过了《公平债务催收作业法》,对债务、债务收债人、债务催收过程中双方应承担的法律义务、各种禁止行为及其违反规定的法律责任进行了详细规定,同时授权联邦贸易委员会对消费者损害权益赔偿进行监管,以此为契机带动了行业进入快速发展期。

更重要的是,与美国许多其他金融活动都规定以联邦监管为主不同,《公平债务催收作业法》还授权各州可以自由地为催收活动进一

步立法提高标准。据统计,作业法实施近30年来,已有超过40个州有专门针对第三方催收机构的法律,有30多个州有适用于债务催收的法律规定,形成了一个完善的法律体系。

我们认为,不良资产管理执业过程中法律环境相对复杂,特别是针对自然人为主体开展业务时,相关的权利义务难以有效界定,我国现行法律体系的规定几乎处于空白。一旦市场先行式的探索行为出现误差,势必影响和谐社会全面实现,导致全行业的重大损失。

在不良资产管理执业中,收债机构权力义务包括哪些?从业机构准入条件应如何设定?债务人的权益和尊严如何得到保证?出现不当损害谁负责进行救济?这些问题都是行业发展每天都出现和需要解决的,也是建设现代化法律体系,实现公平正义内涵的应有之义,需要得到理论界和实务界有识之士有力推动。

四、建立不良资产管理行业的自律管理是当务之急,是行业发展的重要基础。

不良资产管理行业的特点之一是从业人员素质水平直接影响业务品质。在我国由于行业本身发展历史不长,存在一些不规范因素,因此对整个行业,社会认知度偏低,导致了行业中高素质初级从业人员数量不足,中级从业人员的知识和经验积累基本靠自我成才,难以得到系统培训;高级从业人员更是凤毛麟角。

在美国,不良资产管理行业发展的一大特色就是建立了形形色色的各类行业自律组织,包括美国国际信用收债协会等。它们通过制定严格的职业道德准则维护本行业的稳定与公允,并为从业人员提供各种专业教育,举办从业人员执照的培训和考试等,同时行业组织还受理消费者对其会员的投诉,有效的维护了行业秩序。

在香港,不良资产管理行业自律由香港银行公会和存款公司公会联合发布的《银行营运守则》进行规范,并得到香港金融管理局认可,其中要求金融机构对委外公司突击查访,必须检查专业水平、规范程

度、是否有足够受过适当训练的员工及是否有足够资源完成业务等内容,从而推动行业标准不断提升。

我们认为,有必要尽快建立行业协会,在主管部门指导下对从业人员行为设立管理标准,在行业内部就从业理念、知识结构、心态技巧等方面形成统一标准和培训体系,保证行业发展源源不断的生命力。

“两岸猿声抵不住,轻舟已过万重山”,十年永雄,十年奋进,永雄受益于中国经济和行业的快速发展,更受益于支持和关心每一步发展的领导、专家,对行业的发展充满感恩,对社会的支持充满感恩。

今天的永雄以“让世界没有挽不回的诚信”为使命,引用“互联网+”思维,通过在线委托与线下服务相结合的营销模式,为客户提供安全、合法、规范、高效、优质、便捷的不良资产管理服务,完成了多家金融机构委托的不良资产管理服务涉及金额100多亿元,为国家企业及个人挽回经济损失20多亿元,已成为金融安全和现代金融发展的重要力量。

为更好的发展行业,服务市场,促进行业健康和可持续发展,我们希望在此强烈呼吁:

一、国家有关机构应尽快明确不良资产管理行业主管部门,通过制定行业规则,建立行业准入标准,完善法律体系来支持规范、合规的不良资产管理公司有序发展,同时严厉打击违法、涉黑的资产管理公司,引导社会舆论形成对该行业的正确认识。

二、不良资产管理行业业内人士要行动起来,主动规范催收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推动尽快建立行业自律组织来规范执业形式,自觉加强对各个环节的个人信息保护,自觉接受金融机构的监管和指导,构建可持续繁荣发展的生态圈。

三、法律、金融等有关学术界人士要结合我国目前实际,倡导信用文化,研究优化金融生态环境的创新措施,为行业发展提供理论支

持和智力支持。在比如债务人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海外不良资产管理市场法律问题,消费者金融风险警示责任等前沿法学问题上提供切实可行的支持。

“湖湘自古开风气”!湖南不良资产管理行业的发展目前已走着全国的前列,我们也希望湖南不良资产管理行业问题研究也能走在全国的前列。我们相信,今天的研讨会只是一个开端,我们通过各位领导、各位专家,依靠你们的资源与智慧,帮助我们行业健康、规范的发展,让我们共同努力,为建设一个科学规范、有序发展的不良资产管理行业努力奋斗。

谢谢大家!

第18篇: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处置法律实务

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处置法律实务

资产管理公司是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专门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的国有非银行金融机构。1999年,与四家国有商业银行相对应相继成立了信达、东方、华融、长城四家资产管理公司,每个资产管理公司注册资金均为100亿元人民币,每个资产管理公司下设若干办事处。自成立以来至2004年12月31日,四家资产管理公司共收购政策性不良贷款1.4万亿元,累计处置6570.60亿元,阶段性处置进度为53.96%,终极处置进度为51.17%,累计回收现金1370亿元,现金回收率为20.29%。笔者现就不良资产处置的有关问题做如下探讨:

一、不良资产的定义

从我国立法实践看,对何谓“良性”资产、何谓“不良”资产划分并没有统一的分类标准和方法。从总体上看,主要采用以风险、营利能力和变现能力为基础的方法对资产进行分类。对于权属明确、权利未受严重限制和侵害、具有营利能力和较强变现能力的资产作为优质资产,反之则为“不良资产”。我们曾经把不良资产比喻成冰棍,意思是说不良资产要尽早出手,否则拿在手里的时间越长就会像冰棍一样化得越多,因此,我们建议通过多种方式合理处置不良资产。当然,不良资产的处置不应该仅仅停留在对资产本身的处置层面,笔者认为,解决不良资产问题绝不仅仅是如何处置不良资产的问题。最终消除不良资产的风险,必须消除产生不良资产的体制风险。

二、不良资产处置方式及案例

资产处置是指通过综合运用法律允许范围内的一切手段和方法,对资产进行的价值变现和价值提升的活动。资产处置的范围按资产形态可划分为:股权类资产、债权类资产和实物类资产;资产处置方式按资产变现分为终极处置和阶段性处置。终极处置主要包括破产清算、拍卖、招标、协议转让、折扣变现等方式,阶段性处置主要包括债转股、债务重组、诉讼及诉讼保全、以资抵债、资产置换、企业重组、实物资产再投资完善、实物资产出租、实物资产投资等方式。

案例:某有限公司不良资产处置案例

某有限公司(简称某公司)成立于1993年6月,是隶属于某国有授权经营单位的中外合资工业企业,主要生产工业设备。该企业作为债务人对债权人拖欠金额为500万元。债权人委托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查封了该公司厂房及办公楼,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因该办公楼和生产车间无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产权证,迟迟无法处理。

该企业已停产多年,厂房处于闲置状态,房产未办两证和欠缴土地使用费一百余万元。债权人一致拟通过公开拍卖或寻找买主转让来处置其资产,有意购买者了解债务人的欠费问题和补办两证手续的复杂程度及难度,都放弃了购买意向。为解决上述问题,经办人员把目光聚焦到有经济实力和有办事能力的大户上。一个偶然的机会,经办人员获悉,某民营企业欲在债务人所在地投资建厂,需较大的厂房,现正在物色厂址。获知信息后,经办人员认为某公司的资产与民营企业的要求接近,且民营企业的资金实力雄厚,如果能促成民营企业购买此办公楼及生产车间,两证的办理可能会取得政府支持,同时,现金回收效果也会很好。思路确定后,经办人员会同债权人立即行动,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民营企业取得联系,但是,民营企业却只同意与某公司谈判,不同意债权人参与谈判,原因是债权人不是资产所有权人。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和律师又与民营企业经过几次接触洽谈,将债权人作为债权所有权拥有者的情况、资产已被法院查封的情况向民营企业做出说明,并取得法院的支持,解除民营企业购买房屋后办理产权手续的后顾之忧。经过努力,终于进入正式谈判程序。谈判的焦点是:

1、产权过户问题。由于该房产虽经法院查封,但产权所有人是某公司,同时,还缺少两证,若要顺利转让还需得到债务人、法院的配合,需要政府的支持,如果哪一方出现问题都会影响产权过户;

2、转让价格问题。一是房产本身价格为多少;二是所欠土地使用费、水电费、采暖费、职工工资等费用怎么办;三是过户的一切税费由谁来承担(当时国家减免产权过户有关税费的文件还没有下发)。

3、付款与产权过户的时间问题。

4、购房款付给谁的问题。

关于产权过户问题,经办人员代表债权人承诺向政府汇报,以取得有关部门支持,积极协助民营企业过户,打消民营企业的顾虑。关于转让价格问题。经几次与民营企业谈判后,扣除各项欠费和过户费用,民营企业坚持最多付给债权人750万元,债权人坚持最低要900万元,在僵持不下的情况下,双方抓住了一个想买一个想卖的心里,最终各自做了让步,转让价格定为850万元。关于付款和过户时间问题,民营企业担心款付后过不了户,债权人担心过户后款到不了位,后经律师建议,采用了付款—过户—再付款的形式,这对双方都有了制约。关于款项付给谁的问题,为了保证款项早日到位,经办人员开始想让民营企业直接将款项付给债权人,但实际操作有问题,只能由民营企业付给债务人,债务人再付给债权人。为防止债务人挪用,三方约定在银行设立专项共管帐户,民营企业资金到位后,没有债权人同意不得划款,这样,通过多种法律方式的运用,顺利解决了涉及多项法律关系的不良资产处置。

三、不良资产处置法律风险及解决对策

不良资产由于种类繁多、涉及法律关系复杂,在进行处置时存在巨***律风险。不良资产处置的法律风险,主要是指在不良资产处置工作中,由于工作疏忽或渎职,将法律上应当主张的权利予以放弃,或者由于资产处置方案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导致资产处置出现法律障碍或漏洞,而给国家造成新的国有资产损失。在不良资产处置工作中,客观上存在产生法律风险的可能性。这是因为:第一,不良资产处置本身是一种复杂的法律关系,其中包含了许多不同的法律关系,如借贷法律关系、担保法律关系、票据法律关系、房地产法律关系等等,对这些复杂法律关系的任何不正确判断和疏忽闪失都可能构成一种法律风险。第

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合同的有效无效依法只能是法院和仲裁机关认定,其他任何机关和个人都无权认定合同的有效或无效。也就是说,除法院和仲裁机关外,其他任何机关和个人(包括律师、法律专家、当事人自己)对合同的有效、无效作出的分析和判断都只是咨询性的和参考性的。而另一方面,在实际资产处置工作中,我们大量的不良资产处置不是通过法院和仲裁机关进行的,而是通过相互协商(如债务重组、以资抵债等)进行的,这样资产处置本身就包含了产生法律风险的客观可能性。由此可见,在资产处置工作中,资产处置的法律风险是客观存在的。律师参与不良资产处置这项法律风险很大的工作的目的就在于在确保资产处置任务完成的前提下把这种法律风险降到最低。举例说明:就债权而言,一间企业可能拥有因买卖、借贷、联营、合作等而产生的多笔债权,其中许多债权实际上已经收不回来了,但是从法律角度来看,他仍拥有完整的财产权,可依法向债务人主张全部债权,并且他的这种债权主张对资产处置工作的开展和资产回收率的高低有十分重大和直接的影响。如果在有合法抵押的情况下,尽管债务人可能已严重资不抵债,但由于债权人有抵押财产优先受偿权,因而可能取得较高的资产回收率。又如在协商处置的情况下,假设协议折扣清偿率不变,则债权额的高低对债权受偿额的多少有直接影响。由此可见,依法主张债权是处置不良债权的基础,并且它也以此为限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如果企业对依法享有的债权不予主张,那么就是失职。

根据笔者的经验,就不良资产处置中,应特别注意解决在债务追索和资产处置两个方面的法律风险:

(一) 债务追索

债务追索是债权人依法享有的向债务人追索债务的权利,它具体又包括主债权、从债权和债权人的其它权利三个方面。

1、主债权。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债权人应当向债务人主张的权利。在实际工作中,一般来说,不良资产的主债权是比较清晰的。但也存在不明确的情况,如由于工作疏忽和对国家利息政策掌握不一致等方面的原因,债务人和债权人在债务本金和利息的计算上可能产生不一致。这就要求我们依法正确主张债权本金和利息。另外还有一种特殊情况,就是由于债务人合并、分立、重组等多方面的原因,债务人的法律主体可能发生了变化,如债务人被有关政府主管部门撤消而未进行清算,对此,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将其主管部门或债务变更后的当事人作为偿债主体进行追索。此外,我们向主债务人主张债权应当注意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主张权利,否则,就会失去法律的保护。

2、从债权。它具体又主要包括保证债权、抵押债权、质押债权三种,其中抵押债权和质押债权在债务追索中的法律性质相近。

所谓保证债权,是指设定了保证担保,债权人可依法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一种债权。按照国家法律规定,保证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限内依约承担保证责任。否则,就构成违约,就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据此:

(一)我们应当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限内向保证人及时主张权利,否则,就会失去保证合同效力,就不能依法追究保证人的保证责任。

(二)债权人应当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限内向保证人及时主张权利,否则,就会失去诉讼时效,就会得不到法律的保护。

(三)对保证合同无效的保证人,也可依法追索其相应的赔偿责任。此外,在对保证人的债务追索过程中,也要注意债权主体和债权金额的确定问题。

所谓抵押(质押)债权,是指在债权上设立了抵押或质押担保的债权。一般来说,提供债权抵押或质押的是债务人自己,有时候也有第三人提供抵押品或质押品的情况。在债务人提供抵押品或质押品的情况下,虽然债务人本身已经承担了偿还债务的义务,但由于债权人(抵押权人或质押权人)对抵押财产或质押财产有依法处分权和优先受偿权,因而抵押权或质押权的有效与否,对最大限度的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尽量减少国有不良资产损失,提高不良资产的处置收回率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3、其他依法应当承担债务的责任人。如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股东或投资人应当在其出资或约定出资的额度范围内对外承担民事责任,因而在股东或投资人出资不实或出资后抽逃出资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依法向股东或投资人追索相应的连带责任。又如承担验资责任的会计师事务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其验资的注册资本的真实性负责,在资产处置工作,若发现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虚假出资或验资不实,可依法追究其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资产处置方案

资产处置方案是在债务追索的基础上制定的资产处置具体措施。目的在于对不良债权进行依法处置,以最大化的收回资产。笔者认为,在制定资产处置方案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资产处置方案采取的资产方式必须是国家法律规定可以采取的资产处置方式。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一般可以采取的资产处置措施主要有:债务重组、以物抵债、债权转让或出售、拍卖、招标、租赁、债转股、资产证券化、公开发行股票上市、诉讼、破产清算等。可以说,凡依法可采取的资产处置方式,资产公司都可以采取。但在采取某种具体资产处置方式时,应当注意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否则就是违法,就会影响资产处置工作的顺利开展,并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资产处置有关协议、程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一是进行资产处置必须签订有关协议或合同;二是所签订的协议内容必须符合《合同法》、《担保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符合国家关于处置不良资产的有关法律、政策、制度规定。就债权转让的程序而言,根据我国《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对“通知”的形式未作明确规定,对是否要以债务人确实收到为要件,有关方面(包括司法部门)对此理解不一致。某些公司、企业的债权,涉及的金额往往较大且债务人数较多,如果要求每笔债权的转移均以债务人确认为要件,实践操作的可行性较小,特别是还存在有些债务人为了逃废债务,故意不签收通知的情形,因此,建议通过在新闻媒体上进行公告的方式,合理防止债务人以没收到债权转移通知为由,拒绝向受让人履行债务,以逃废债务,最大限度地保护国有资产的安全。

四、关于引进外资和国内民间资本处置不良资产

国家“十五”计划纲要指出,除关系国家安全和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或企业必须由国家控股外,取消对其他企业的股比限制;鼓励外资特别是跨国公司参与国有企业的改组改造;积极探索采用收购、兼并、风险投资、投资基金等各种方式,促进利用外资和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

外资和民间资本参与不良资产的处置,参与国有企业的并购重组,不仅将拓宽不良资产处置的资金渠道,同时在借鉴国际先进经验的基础上,将有利于加快国有企业改革,转换经营机制,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促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

利用民间资本和外资外资处置不良资产的主要方式和途径主要有:

(一)直接向民营资本、外商出售股权、债权、实物资产。包括由外商组建外商独资企业,利用外资参与国内企业并购重组。具体出售方式可以采取单项资产或批量资产协议转让、招标、拍卖等。

(二)以所拥有的企业股权、实物资产作价出资,与民营资本、外商组建合资企业。

(三)以资产组合出资与民营资本、外商投资组建合资公司,合资公司主要对不良资产进行管理、重组和处置。双方按投资比例分享资产处置收益。

(四)以资产组合与外商发起设立境内外投资基金。

(五)资产证券化。以适宜资产组合的未来现金流为担保支持在境内对国内外投资者或在境外对国外投资者发行证券。

(六)分包、托管。主要将资产组合分包、托管给民营企业或境外机构,利用其专业技术、管理经验和国际市场进行处置。上述外商包括境外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跨国企业、中介机构、专业资产管理机构等,也包括境内外商投资企业。

五、笔者在资产处置中的有关经验

笔者于2005年开始在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长沙办事处参与不良资产的审查、调查和处置工作,为政策性不良资产的处置出具了1000多件法律意见书,为该办事处顺利整体打包做好了前期准备工作;还为该公司控股的“天一科技”的债权置换股权及上市公司“岳阳恒立”(2005年中被暂停市)的企业重组出具了法律意见书,为挽救该两上市公司做出了应有的贡献。2006年,笔者代理该办事处与湖南张家界铝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通过诉讼,法院完全支持了我方的诉讼请求(抵押担保有效,办事处享有抵押物的优先受偿权),最后通过拍卖被执行人湖南张家界铝业有限公司的所有财产,的价款2100万元,在扣除有关费用后与中国工商银行慈利县支行按比例分享,获得执行款320余万元,而该办事处对该项目的入帐价值只有100多万元。笔者想说的是,资产管理公司处置资产的方式多种多样,只要可行,能够最大限度地保全国有资产,资产管理公司都会欢迎。在这里有几点需要说明的是,一是凡是没有担保的资产,资产管理公司的入帐价值都比较低,对这类资产适合购买,或者进行全风险代理,营利几率较大;二是诉讼执行终结和破产终结的资产,资产公司的入帐价值几乎为零,对这类资产,如果有关系能够收回部分,也可以购买或进行全风险代理;三是因诉讼时效丧失而被判决驳回等之类情形的资产,如果通过审查可以翻案则也可以操作。另外,资产管理公司在处置资产之前都必须对资产进行评估,在拍卖资产时要公开选择拍卖机构,在评估机构和拍卖机构的选择、评估费用和拍卖费用的支付等方面都有文章可做。

第19篇:30个不良资产专业名词

30个不良资产专业名词

不良资产主要是指不良贷款,包括逾期贷款(到期限未还的)、呆滞贷款(逾期两年以上的)和呆账贷款(需核销却收不回),其他还包括房地产等不动产组合。

但是不少从事不良资产的人,对于不良资产的种种专业名词都不太了解,

1、不良资产收购业务

指公司根据市场原则收购出让方的不良资产,通过管理、经营和处置等手段回收现金或沉淀资产的业务。包括收购处置业务和收购重组业务。

2、可疑类贷款

指借款人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肯定要造成较大损失的贷款。

3、损失类贷款

指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后,本息仍然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的贷款。

4、不良资产剥离

指80年代以来我国几大商业银行所遗留下来的巨额不良资产(数以万亿计的难收回的贷款等), 拨给专门为此成立的四家资产管理公司(华融,信达,东方,长城等),由后者追收,拍卖,以尽可能的为国家挽回损失。

5、贷款核销

银行内部账务处理过程,即用贷款损失准备金冲销不良贷款。贷款核销后将不再在资产负债表上计量,即“出表”。

贷款核销只是银行内部账面上的处理,核销后并未免除贷款人的还款义务,并不意味着一核销银行就放弃了债权,而是继续保留追索权,也就是“账销案存”。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往往存在认为不良资产核销后就不需要再进一步追索的误区。

6、资产包

不良资产所有人根据项目的特点、区域、行业类别等将两户以上的单项目组成资产包,购买人也可以自由挑选组包购买,两户以上即可称之为资产包。

7、不良资产的尽职调查

指利用专门的工具和指导手段对于项目所涉及的债务人以及关联企业所进行的一系列涉及资产情况的调查,包括房产、土地、工商、对外投资、负债、现场经营情况、各种报表文件等的调查分析工作。

8、不良资产处置

指资产所有人基于对所拥有或管理的项目开展尽调工作后,对项目或者项目所涉及的资产进行变现或者获得其他权益的过程。

主要的处置方式有转让、营销出售、和解、诉讼、资产置换、债转股、以资抵债、重组、破产清算等。

9、资产重组

指企业资产的拥有者、控制者与企业外部的经济主体进行的,对企业资产的分布状态进行重新组合、调整、配置的过程,或对设在企业资产上的权利进行重新配置的过程。

10、债转股

指国家组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银行的不良资产,把原来银行与企业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转变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企业间的控股(或持股)与被控股的关系,债权转为股权后,原来的还本付息就转变为按股分红。国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实际上成为企业阶段性持股的股东,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参与公司重大事务决策,但不参与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在企业经济状况好转以后,通过上市、转让或企业回购形式回收这笔资金。

11、四大AMC 即四大国有资产管理公司,分别是长城、东方、信达、华融。1999年10月中旬,为了集中管理和处置工、农、中、建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历史遗留且长期得不到解决的不良贷款,我国政府成立信达、华融、长城和东方等四家AMC,分别收购、经营、处置来自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及国家开发银行约1.4万亿元不良资产。

12、省级AMC 在三中全会强调“完善监管协调机制,界定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职责和风险处置责任”和当前不良资产市场进入春天的背景下,截止2015年全国各省先后成立了18家省级地方AMC,省级AMC即省级地方资产管理公司。

13、不良资产标准化 标准化资产,指在银行间市场及证券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债权性金融产品或股权性金融产品。

不良资产标准化可以称之为行业标准化,因为中国的不良资产市场和业务的不成熟,目前尚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包括组包、议价、尽调标准化、处置标准化等等,这也是目前很多不良资产从业人员致力于打造的一个目标,现实不良资产流程的标准化和产品的标准化。

14、不良资产证券化

不良资产证券化(NPAS)包括不良贷款(NPL)、准履约贷款(SPL)、重组贷款、不良债券和抵债资产的证券化。NPAS已有二十多年的历史,以美国、意大利、日本和韩国最为活跃,这些国家的共同特点是都曾经深受银行体系坏帐的困扰。

就其含义而言,不良资产证券化就是资产拥有者将一部分流动性较差的资产经过一定的组合,使这组资产具有比较稳定的现金流,再经过提高信用,从而转换为在金融市场上流动的证券的一项技术和过程。

15、不良资产的尽职调查

指利用专门的工具和指导手段对于项目所涉及的债务人以及关联企业所进行的一系列涉及资产情况的调查,包括房产、土地、工商、对外投资、负债、现场经营情况、各种报表文件等的调查分析工作。

16、隐形债务或称潜在债务

指没有在改制企业财务资料中体现出来,或者说当时尚未预见到的随着后续事项的逐步明朗化而出现的或有债务,如担保债务、违约债务、产品缺陷 债务、解决改制企业历史遗留问题而发生的债务(职工的经济补偿金 等)、因各种原因未记入被改制企业财务资料的应付款或遗漏的其他债务。

17、政策性剥离

特指1999年国家为消化解决银行不良资产,成立四大国有资产公司,将1.4万亿不良以0价格转让给四大资产管理公司。

18、商业性剥离

特点是部分资产不按账面价值转移,而是由财政部给出一个“适宜的价格比例”,后续发展为通过公开转让的形式转移不良资产,一般采取拍卖或竞拍等模式。

19、债务重组

又称债务重整,是指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决同意债务人修改债务条件的事项。也就是说,只要修改了原定债务偿还条件的,即债务重组时确定的债务偿还条件不同于原协议的,均作为债务重组。 20、资产打包

资产管理公司通过打包(将某一银行某一地区的银行不良资产集中起来)通过拍卖(对一般买受人来说)、协议转让(对国资委等来说)的方式将银行不良债权转让给买受人并获得相应对价的一种交易行为,原来是政策性处置,现在已经逐渐商业化。

21、分包

指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将其所拥有的部分资产,以签订分包合同的形式委托给承包人,由承包人负责经营或代为追偿债务的一种行为。

22、公开拍卖 又称公开竞买,是一种通过特殊中介机构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和交易活动。 不良资产采用公开拍卖处置方式,主要适用于标的价值高、市场需求量大、通用性强的不良资产,如土地、房产、机械设备、车辆和材料物资等。

23、协议转让

指在通过市场公开询价,经多渠道寻找买家,在无法找到两个以上竞买人,特别是在只有一个买主地情况下,通过双方协商谈判方式,确定不良资产转让价格进行转让地方式。它主要适用于:标的市场需求严重不足,合适地买主极少,没有竞争对手,无法进行比较选择地情况。

24、招标转让

指通过向社会公示转让信息和竞投规则,投资者以密封投标方式,通过评标委员会在约定时间进行开标、评标,选择出价最高、现金回收风险小的受让者的处置方式。具体有公开招标转让和邀请招标转让两种。该处置方式适用于标的价值大,通用性差,市场上具有竞买实力的潜在客户有限,但经一定渠道公开询价后,至少找到三家以上的投资者。

25、竞价转让

指通过一定渠道公开发布转让信息,根据竞买人意向报价确定底价,在交付一定数量保证金后,在约定时间和地点向转让人提交出价标书和银行汇票,由转让人当众拆封,按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受让人的处置方式。该处置方式适用于处置资产市场需求差,竞买人很少,拍卖效果不佳或依法不能拍卖,又不适合招标转让的各类资产,包括债权、股权、抵债实物资产的转让出售。

26、委托保底清收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协议受让银行的不良资产包,并委托第三方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处置清收,受托方承诺不论处置清收的结果如何,均按约定金额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支付处置清收款,而委托期限届满时,不良资产包内剩余未实现处置清收的资产作为委托处置费用,由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交付给受托方。

27、收购处置业务

指公司根据市场原则收购出让方的不良 资产,对其进行管理、经营和处置进而回收现金或沉淀资产,实现资产保值、增值的业务。

28、收购重组业务

指公司在收购环节即根据不良资产的风险程度,确定了帮助实现或提升债务人偿债能力或资产价值的技术手段,以及收益实现方式的业务。包括债务重组业务、资产整合业务、问题企业重组业务。

29、仲裁

仲裁一般是当事人根据他们之间订立的仲裁协议,自愿将其争议提交由非司法机构的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进行裁判,并受该裁判约束的一种制度。 30、资产定价

指在尽职调查工作的基础上,对收购资产的经营价值或市场转让价格进行估算,并测算资产管理、经营和处置的相关成本、费用及支出,进而确定资产价值的工作过程。

第20篇:不良资产转让协议

不良资产转让协议

合同编号:

甲方: 法定代表人: 证件号码:

乙方: 法定代表人: 证件号码:

鉴于:

1.甲方所收购、管理和处置的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在性质上存在着部分或全部不能回收的风险。

2.甲方根据资产的特点,依据现行法律法规,拟就其收购的资产以转让方式进行处置。

3.乙方在充分理解受让资产风险的基础上,愿意按现状整体受让甲方收购的上述资产。

为此,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向乙方转让资产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定义

1.1 甲方。本协议中“甲方”具有本协议开头部分所赋予的含义。 1.2 乙方。本协议中“乙方”具有本协议开头部分所赋予的含义。 1.3 不良贷款。本协议中“不良贷款”是指,甲方从银行收购并加以管理和处置的贷款。

1.4 资产。资产,作为总称是指本协议附件中所列示的原始贷款合同项下经甲方(及/或)贷款剥离银行处置和回收后的剩余债权资

产(及/或)其形成或转化的相应资产(及/或)权利;单项资产则,根据上下文需要,系指任何一项本协议附件中所列示的原始贷款合同项下经甲方(及/或)贷款剥离银行处置和回收后的剩余债权资产(及/或)其形成或转化的相应资产(及/或)权利。

1.5 资产证明文件。本协议中“资产证明文件”是指,用以证明资产权利的合同、文件、信函等书面材料。

1.6 风险。本协议中“风险”是指,资产因法律政策、资产本身以及资产证明文件等方面原因导致的不能全部或部分实现的可能性,以及乙方因受让该资产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和预期利益无法实现的可能性。

1.7 从权利。本协议中“从权利”是指,与资产有关的担保权等附属权利。

1.8 转让基准日。本协议中“转让基准日”是指,甲方计算拟转让的资产金额的截止日,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第二条 风险提示

2.1 乙方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乙方受让资产后,对该资产按原借款合同在转让基准日以后产生的利息、罚息的请求权,由于法律政策导向的不确定性,乙方可能无法继续享有。

2.2 乙方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乙方受让资产后,由于法律政策导向的不确定性,乙方可能无法享有甲方对其转让的资产所享有的国家法律政策规定的各项优惠条件和特殊保护,包括但不限于税收和诉讼方面的优惠和特殊保护。

2.3 乙方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其受让的资产及其从权利,可能存在着瑕疵或尚未发现的重大缺陷,以至于乙方预期利益无法最终实现。

乙方受让的资产及其从权利可能存在的瑕疵或重大缺陷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一项或多项:

(1)资产债务人已经破产或下落不明;

(2)资产已过诉讼时效,同时缺少诉讼时效中断、中止的任何证明;

(3)资产的担保协议本身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或被撤销,担保人没有过错或仅承担一部分过错责任;

(4)资产的保证协议约定主债权不可转让或只对特定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的;

(5)资产的保证在保证协议约定或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内因没有向债务人或保证人主张权利,而造成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或免责;

(6)资产的保证已过诉讼时效,同时缺少诉讼时效中断、中止的任何证明;

(7)资产的保证人已经破产或下落不明的;

(8)资产的担保物权在资产诉讼时效完成的两年内未予行使的; (9)资产的担保物权因担保物灭失而消灭,且没有代位物或其他物上代位权可行使的;

(10)资产的抵押协议应办理抵押登记而未办理,抵押协议实际未生效;或因动产抵押协议未办理登记而抵押物已为第三人善意取得;

(11)资产嗣后因违章或其他原因被有关部门拆除; (12)资产嗣后被有关部门拆迁;

(13)资产不能办理有效权属证明或证书、凭证或过户手续; (14)资产的权利证明文件嗣后被有权机关或部门撤销或变更; (15)资产存在质量问题或安全隐患有可能对乙方、或第三人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

(16)乙方将承担本协议签署前已存在的甲乙丁三方已知或未知的涉及资产的有关(包括但不限于)司法文书、合同、法律、政策、文件等所确定的义务和责任;

(17)资产存在权利不完整、第三人拥有部分权利(及/或)第三人对资产已经、正在或将要实施侵权行为之可能(包括但不限于被第三人占用、侵权等情形);

(18)资产存有欠付政府、司法机关或其他第三人某种费用之可能;

(19)资产嗣后有被政府征用之可能;

(20)资产有因各种原因引起的已毁损、灭失之可能; (21)资产及其从权利的其他瑕疵或重大缺陷。

2.4 乙方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其受让的资产,可能因存在计算误差,或甲方在债务人处存有部分未予抵销的资产,从而导致乙方实际接收的资产的金额与本协议3.6条表述的转让金额以及本协议附件一中所列各资产金额不完全一致。

2.5 乙方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上述风险,自愿承担由上述风险造成的一切损失或预期利益的不获得,并与甲方、丁方签署本协议。

2.6 乙方已被告知并同意对其受让的资产中涉及贷款剥离银行投资或自办实体的项目放弃对贷款剥离银行(及/或)其投资或自办实体的追溯权。

2.7 乙方已被告知并同意对其受让的资产中涉及中国各级政府担保的项目不得向外国投资者转让,并应要求其后续受让人不向外国投资者转让该类项目。

2.8 乙方已被告知并同意对其受让的资产中包含的以下三类债权(及/或)该等债权形成或转化的资产(及/或)权利放弃追索权,并不得提出任何异议(包括但不限于以显失公平或有重大误解、资产未完成有效交付、不能正常行使资产权利等为由,主张竞价或转让无效,要求撤销、变更或解除竞价或转让、要求减少支付成交款等):

(1)债务人或担保人为国家机关的不良债权中对国家机关的债权(及/或)其他权利;

(2)经国务院批准列入全国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计划的国有企业债权;

(3)国防、军工等涉及国家案例和敏感信息的债权以及其他限制转让的债权。

2.9 对于最初由贷款剥离银行签署,后随资产由甲方承继的,或由甲方签署的,为保全或处置特定资产而达成的诉讼代理协议

和清收代理协议以及类似的协议(“第三方协议”),乙方同意,一经本协议生效,其将继承甲方自转让基准日起在该等“第三方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并受该等“第三方协议”条款的约束。

2.10 乙方已仔细阅读并完全理解本协议及其附件揭示的风险,并愿意承担由所揭示风险造成的一切损失或预期利益的不获得。

第三条 转让标的

3.1 甲方向乙方转让的标的系本协议1.4条所表述的作为总称的资产,经过一定时期的回收和处置,其表现形式可能已不再是贷款等债权形态,部分资产表现形式可能为其它债权形态,也可能为物权形态,还可能为物上请求权或其它权利、权益形态。

3.2 为便于说明,对于转让标的,本协议及其附件在报纸或网站上所登《竞价公告》均仍可能以不良贷款债权(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罚息等)形式表述,不论其表述形式、用语及方式如何,作为本次转让标的的资产或权利种类(或性质)均依其客观状态所唯一确定。

3.3 作为转让标的的资产由甲方整体转让给乙方。

3.4 资产之数量及情状均以现状为准,乙方已通过询问甲方的有关人员、查阅有关档案资料、到实地考察等方式进行了买方尽职调查,并已获取资产现状的详细情况和具体信息,乙方对资产现状无异议。

3.5 在向乙方交付(除非本协议另有特别约定,甲方完成本协议第六条所约定的资产证明文件的交付义务即视为完成了对乙方的资产交付义务)资产前,非因甲方出于故意侵害乙方合同及其相关利益目的而致资产现状之任何变化,乙方均认可资产现状未改变。

3.6 甲方向乙方转让对等户债务人共计笔资产,账面金额为人民币元(小写:_________元);甲方同时向乙方转让户实物资产或权利。具体详见本协议附件一。资产的实际数量以本协议附件二清单中所指有关资产证明文件能够有效证明的属于甲方的资产及/或权利为准。

乙方充分理解和认可以下对转让标的的特别说明并同意不对此提出任何异议(包括但不限于以显失公平或有重大误解、资产未完成有效交付、不能正常行使资产权利等为由,主张竞价或转让无效,要求撤销、变更或解除竞价或转让、要求减少支付成交款等):

Ⅰ.转让基准日起(含转让基准日当日)至资产实际交付之前,如果:

(1)甲方回收了实物、物上请求权、现金、股权等相关资产(及/或)权利;

(2)不论甲方是否知悉,以下四类主体为甲方利益回收相关资产(可能包括但不限于a.回收实物、物上请求权、现金、股权等相关资产(及/或)权利;b.达成有关以物、以股权等资产(及/或)权利偿债的协议;c.作出有关抵债裁定;d.依职权对债务人或相关义务人作出财产处分决定):

①甲方的代理人或其授权代表;

②贷款剥离银行(包括贷款剥离银行的代理人或其授权代表); ③相关司法机关(包括但不限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或仲裁机关;

④代甲方回收资产的其他主体。

则,上述两种情形均视为甲方的回收,所涉相关资产(及/或)权利均应归甲方所有,且并不因此影响转让价格。

Ⅱ.转让基准日之前(不含转让基准日当日),如果以下四类主体为甲方利益回收相关资产(可能包括但不限于a.回收实物、物上请求权、现金、股权等相关资产(及/或)权利;b.达成有关以物、以股权等资产(及/或)权利偿债的协议;c.作出有关抵债裁定;d.依职权对债务人或相关义务人作出财产处分决定)且甲方尚不知悉该等事实的,视为甲方的回收,所涉相关资产(及/或)权利均应归甲方所有,且并不因此影响转让价格:

① 甲方的代理人或其授权代表;

② 贷款剥离银行(包括贷款剥离银行的代理人或其授权代表);

③ 相关司法机关(包括但不限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或仲裁机关;

④代甲方回收资产的其他主体。

3.7 前款资产账面金额包括资产原协议本金、截至转让基准日按原协议产生的利息、罚息以及为实现资产发生的应由债务人承担的费用等。

3.8 前款资产账面金额是以本协议附件二所列资产证明文件并仅仅是以其为依据计算的。

3.9 乙方允许实际接收的资产金额与本协议3.6条确定的转让金额以及本协议附件一所列各资产金额存在如2.4条披露的可以理解的不一致。

第四条 转让价格

4.1 甲方将3.6条转让标的整体作价人民币元(小写:_________元)转让给乙方。

4.2 基于甲乙双方对转让标的的风险特征已有充分的理解,三方约定,不得以转让价格“显失公平”或“重大误解”为由,要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变更或撤销本协议。

第五条 价款支付

5.1 在资产竞价成交之日起日内,乙方应将4.1条所载价款一次性全数汇到甲方指定的如下账户: 收款人名称:_________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第六条 资产证明文件的交付、阅读和理解

6.1 甲方应于乙方履行完毕本协议第5.1条价款一次性全数支付义务之日起三十(30)日内,将资产证明文件交付乙方。

6.2 乙方应在甲方交付资产证明文件时作书面签收,并将签收凭证(即本协议附件二)交于甲方。

6.3 甲方交付的资产证明文件(以甲方档案中现有文件资料为准、为限)可能包括但不限于:

(1)《借款协议》;

(2)《担保协议》; (3)《放款凭证》; (4)《债权转让协议》; (5)《催收通知书》,等等。

具体交接的资产证明文件清单详见本协议附件二。

6.4 本协议附件一《资产转让清单》中“债务人名称或实物资产名称或权利名称”一栏中债务人名称的填写系甲方按其与贷款剥离银行所签《债权转让协议》所附“转让债权清单”所列示的债务人名称填写,其与资产之对应关系及解释概以甲方内部系统及其理解为准,乙方对此予以认同并于签署本协议及其附件时已再次对资产与“债务人名称“的对应关系予以核对并认可,乙方同意不对此提出任何异议。

6.5 本协议附件一《资产转让清单》中“原贷款合同编号”一栏的填写系甲方按其与贷款剥离银行所签《债权转让协议》所附“转让债权清单”所列示的贷款合同号填写,原贷款合同自身可能并无固有合同编号亦或“原贷款合同编号”与原贷款合同自身固有之合同编号可能并不一致,其编制原理、与资产之对应关系及解释概以贷款剥离银行与甲方在双方《债权转让协议》签署时的理解为准,乙方对此予以认同并于签署本协议及其附件时已再次对资产与“原贷款合同编号”的对应关系予以核对并认可,乙方同意不对此提出任何异议。

6.6 甲方对其交付的资产证明文件的性质判断(包括但不限于对于该文件是否能起到资产证明作用的判断、该文件在法律上是否属于其在本协议附件二中所归类别的判断等)及在本协议附件二中如何在各栏目归类放置等诸事项业经乙方认可,乙方同意不对此提出任何异议。

6.7 乙方声明,其对甲方交付的上述资产证明文件已经过充分阅读,并对以下事实已有充分认识:从甲方受让的资产是以上述资产证明文件并且仅仅是以上述资产证明文件为依据的。

6.8 除非本协议另有特别约定,甲方完成本协议第六条所约定的资产证明文件的交付义务即视为完成了对乙方的资产交付义务。

第七条 资产转让通知

7.1 如乙方提出要求且法律有此规定,甲方或其授权的代理人应于本协议签署后协助乙方将有关债权资产转让事实通知债务人,费用由乙方承担。

7.2 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甲方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的,即视为甲方已履行了本协议第7.1所述的资产转让通知义务,乙、方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否认甲方已履行该义务,并不得提出减少成交款、解除协议或赔偿损失等类似要求。

第八条 资产与风险转移时间

8.1 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作为转让标的的资产上甲方实际享有的全部权利由乙方享有。

8.2 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作为转让标的的资产上的风险也同时转移给乙方。

第九条 与资产有关的从权利的转移

9.1 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与转让标的有关的从权利也同时由甲方转移至乙方。法律法规规定需要且甲方认为根据资产性质和现状能够办理有关手续的,应办理有关手续,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条 资产担保权的转移 10.1 资产保证合同权利的转移

(1)对资产的保证担保,如乙方提出要求且法律有此规定,甲方或其授权的代理人应于本协议签署后协助乙方通知保证人担保权转让。

(2)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甲方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的,即视为甲方已履行了本协议第10.1第(1)项所述的资产保证合同权利转让通知义务,乙方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否认甲方已履行该义务,并不得提出减少成交款、解除协议或赔偿损失等类似要求。

(3)如资产的保证合同约定主债权不可转让或只对特定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的,甲方可与保证人协商,如保证人同意,可另行签订资产的保证合同。

10.2 资产抵押合同权利的转移

(1)对资产的抵押担保,如乙方提出要求且法律有此规定,甲方或其授权的代理人应于本协议签署后协助乙方通知抵押人担保权转让。

(2)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甲方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的,即视为甲方已履行了本协议第10.2第(1)项所述的资产抵押合同权利转让通知义务,乙方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否认甲方已履行该义务,并不得提出减少成交款、解除协议或赔偿损失等类似要求。

(3)如果抵押合同权利的转移需要办理有关手续的,由乙方负责办理,甲方应给予必要协助,手续费用由乙方承担。

10.3 资产质押合同权利的转移

(1)对资产的质押担保,如乙方提出要求且法律有此规定,甲方或其授权的代理人应于本协议签署后协助乙方通知质押人担保权转让。

(2)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甲方在全要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的,即视为甲方已履行了本协议第10.3第(1)项所述的资产质押合同权利转让通知义务,乙方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包括但不限于法律未明确认可、司法机关或仲裁机关不予认

可等)否认甲方已履行该义务,并不得提出减少成交款、解除协议或赔偿损失等类似要求。

(3)如果质押合同权利的转移需要办理有关手续的,由乙方负责办理,甲方应给予必要协助,手续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一条 依法清收保证

11.1 对于受让的资产,乙方保证在受让后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清收。

第十二条 陈述与保证

12.1 甲方的陈述与保证

甲方是一家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收购银行不良贷款,管理和处置因收购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国有独资非银行金融机构。已就本协议项下的资产出让事宜取得相应权力机构的批准,授权其代表在本协议上签字,并使甲方受本协议约束。

12.2 乙方的陈述与保证

(1)乙方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设立并合法存续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或中国自然人),已就本协议项下的资产受让事宜取得乙方相应权力机构的批准,授权其代表在本协议上签字,并使乙方受本协议约束。

(2)乙方保证此次受让甲方资产不会直接或间接违反财政部下列规定:下列人员不得购买或变相购买不良资产: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原债务企业管理层以及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

(3)乙方保证,其为签署和履行本协议所提供的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文件或信息,在所有方面都是真实的,不存在故意隐瞒和欺骗的情况。

第十三条 税费负担

13.1 涉及本次资产转让及后续付款、交割、过户(如有)(包括间接过户时的所有环节)及其他履行事宜发生的所有费和税由乙方承担。

第十四条 保密

14.1 基于本次资产转让所获得的对方的任何秘密,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透露,但根据法律法规应当进行披露的除外。

前述“第三方”包括本协议任何一方的客户、法人实体、个人或公众。

14.2 双方一致同意,上述保密义务同样适用于双方为履行本协议而各自委托的专业机构和人员。

第十五条 不可抗力

15.1 双方同意,虽然不可抗力为法定的免责事由,但如果双方中任何一方违约,或者双方都违约,违约方均应放弃以发生了不可抗力事件为由要求其他各方(或/和)法院(含仲裁机构)免除自身违约责任的权利。

第十六条 违约责任 16.1 甲方的违约责任:

甲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并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乙方的实际损失,但是赔偿额最高不超过甲方因本协议实际获得的转让价款的百分之零点五(0.5%)。

16.2 乙方的违约责任:

(1)乙方违反付款义务,每逾期一日,即按应付而实际未付的价款的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补偿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的,应继续予以补偿,直至补足为止。

(2)乙方逾期付款超过十五日,甲方有权随时解除本协议,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因其不按本协议约定付款而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3)乙方于本协议第十二条12.2款第(2)项所作的有关陈述和承诺如果存在不真实、故意隐瞒或者欺骗等情况,甲方有权随时解除本协议,乙方并应赔偿甲方不低于本次转让价款的损失。

(4)鉴于甲方已经向乙方充分披露和说明了资产的指向及风险、瑕疵和缺陷,乙方理应充分注意并合理报价,乙方如嗣后以一定理由(包括但不限于显失公平或有重大误解、资产地址有误、资产未完成有效交付、不能正常行使资产权利等)为由,主张竞价无效、撤销、变更或解除竞价、要求减少支付成交款并获司法机关认可,乙方应立即无条件、不可撤销地补偿甲方不少于成交价款及相应利息的损失。

(5)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并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甲方的实际损失。

(6)本协议生效后,甲方(及/或)乙方在向有关司法机关、仲裁机关或相关债务人、担保人及其他责任人发出的资产及/或权利转让通知(或类似称谓)中,或者在媒体上发布的该类转让公告中,无论其内容如何表述,对于甲乙双方而言,该类通知或公告的表述及因其所致的有关问题(包括但不限于资产(及/或)权利归属、还款义务向谁履行、责任向谁承担等)与本协议冲突或矛盾的,以本协议为准。如果乙方取得了按本协议不应归其取得的任何权利、权益、财产、资产等,应该立即将其移交甲方。如果因为乙方的作为或不作为,导致按本协议应归甲方取得的任何权利、权益、财产、资产等减少或消失的,乙方应立即无条件赔偿甲方全部损失。

第十七条 适用法律

17.1 本协议的订立、效力、终止、解释、执行以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国法律。

第十八条 争议的解决

18.1 双方因履行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所有纠纷应首先以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如果在一方书面通知另两方该争议的存在(要

求开始协商)后三十(30)日内,三方仍无法通过协商达成一致,任何一方均可采取第_二_种争议解决方法解决争议。

一、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九条 完整协议 19.1 完整协议

(1)本协议为双方就本协议主题事项达成的完整的和唯一的协议,取代之前双方就本协议主题事项所有口头或书面的协议、谅解和来往通信中的相关内容。

(2)根据本协议规定形成、作出、签署、附加的一切协议、文件、授权、报告、清单、认可、承诺和放弃都构成对本协议的附加,并与本协议形成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条 变更、修改或补充

20.1 本协议如有变更、修改或补充,双方需协商一致并签订变更、修改或补充协议,作为本协议的补充,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一条 通知和送达

21.1 任何与本协议有关由协议各方发出的通知或其他通讯往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送达至下述地址或书面通知的其他地址:

第二十二条 本协议的附件 22.1 本协议包括以下附件: 附件一 《资产转让清单》

第二十三条 本协议的生效及份数

23.1 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和/或)盖章后生效。

23.2 本协议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此页无正文,为本合同的签署页)

甲方(名称):乙方(名称):

甲方(签字或盖章):乙方(签字或盖章):

甲方法定代表人:乙方法定代表人:

合同签署日期:年月日

合同签订地点:

农信社不良资产管理工作汇报
《农信社不良资产管理工作汇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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