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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公司投融资工作汇报(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0-04-05 07:26:15 来源:工作汇报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投融资服务平台

投融资服务平台

投融资服务平台指的就是办理投融资需要的平台,比如过投资方想要融资,可以通过一个平台去发现好的项目,而有一部分却有好的项目没有投资人,他们也需要一个平台去找到对他们项目有兴趣的投资人,目前最权威的投融资服务平台有汉唐平台。 在投融资服务平台中,请选择汉唐咨询。

投融资申请方式

1.投融资行为的介入程度:直接投资,简介投资。

2.投融资申请投入领域:生产性投融资申请,非生产性投融资申请。

3.投融资申请方式:对内投融资申请,对外投融资申请。

4.投融资办理内容:固定资产投融资申请,无形资产投融资办理,流动资产投融资申请,房地产投融资申请,保险投融资办理,信托投融资办理等。

投融资办理流程

1.投融资办理企业向审批机关提交董事会决议和董事长签署的申请书等文件。

2.审批机关在接到投融资办理申请文件后,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复。

3.审批机关进行投融资申请审核。

4.经审批机关审核同意后,投融资办理企业按照变更登记的有关规定,向工商行政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推荐第2篇:投融资平台构建

投融资平台构建

——打造亚太一流的投融资服务平台

(内部讨论)

1、运营公司:汉德联合(北京)国际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待定)

2、运营平台(要素):

(1)自主控制的首席运营平台:亚太投融资官方网

定位:立足制作国际性一站式网上投融资信息交易平台

(2)自主控制的东盟招商平台:中国东盟投融资招商信息港

定位:中国东盟自贸区首席投融资招商平台

(4)CCTV.COM招商频道东盟视窗

定位:中国招商媒体国家队(招商广告业务)

(5)滨海国际股权交易所——投融资挂牌

定位:中国非上市公司股权交易第一平台

产品:股权挂牌交易、中国企业国际融资洽谈会、投资中国—企业

股权债权交易会、资本运营总裁班培训;

(6)自主控制中国首席商业视频传播平台:第一商视网与东盟网视(网上博览会)

3、目标客户

一切有投融资需求的企业;

4、主打业务:

(1)投融资股权挂牌交易(

1、滨交所挂牌;

2、亚太投融资官方网挂牌;

3、东盟信息港项目信息发布)

(2)投融资招商媒体广告发布:(

1、CCTV.东盟视窗;

2、亚太投融资官

方网;

3、东盟信息港;

4、第一商视);

(3)投融资经纪(中介磋商):(联络亚太风险投资机构、私募基金及国

家相关投资部门资金申请);

(4)投融资(资本运营)总裁培训班(滨交所商学院与亚太国际商学院

联合组织);

5、推广模式:

(1)全国连锁(以省为单位)

(2)以“投融资总裁培训班”为推广模式

2010.12

推荐第3篇:投融资平台调研报告

投融资平台调研报告

本部分需提供文字说明材料。具体可按以下提纲内容撰写:

一、投融资概况

(一)投融资体制状况

包括投资与建设主体,平台管理方式,投资平台职责分工等。

(二)资金来源渠道状况

包括财政资金的注入方式、规模和可以提高平台贷款承载能力、增加资本金和现金流的项目、资产、资金等具体情况。

二、投融资平台建设与运作状况

(一)平台建设情况

(二)平台运作情况

1、融资模式

①银行贷款

包括引导银行贷款的政策、措施

②企业融资

组建的投资公司详细情况,包括:

公司概述(成立的背景、定位、职能、发展方向等)

公司治理结构:组织形式、人员结构等

融资渠道(融资方式、规模等)

③项目融资

包括BOT(建设-经营-转让)、BOO(建设-经营-拥有)、BT(建设-转让)、BOOT(建设-经营-拥有-转让)、BLT(建设-租赁-转让)、BTO(建设-转让-经营)、TOT(移交-经营-移交)、ppp(公共部门与私人企业合作)等模式。

④融资模式创新

包括利用保险、信托、资产证券化、产权交易、融资租赁、设立产业投资基金、引进战略投资等方式。

2、融资能力状况

从融资任务完成情况客观评估融资能力;结合\"十二五\"发展规划,综合对比资金需求、融资任务,分析评估未来融资能力与融资任务的匹配情况。

三、债务情况

(一)债务现状

主要包括债务主体、主要还款来源与规模、还贷方式、债务按期偿还情况。

(二)债务成因分析

从政府财力、投资需求以及债务管理等方面综合分析形成原因。

(三)债务风险评估

针对目前的债务规模和债务偿还方式、偿债来源及规模情况,分析当前还款能力和债务风险水平。

四、平台管理政策的影响和应对措施

五、做法与面临困难

(一)投融资平台建设和债务管理过程中的经验做法

包括财政土地等资本金注入、政策扶持、金融机构合作等;

(二)在当前宏观形势和政策环境下,政府、部门及融资平台在融资、债务处置等方面面临的困难。

六、对投融资平台建设的对策建议

1、资本金注入方面

2、政策需求方面

3、融资渠道方面

4、银行信贷方面

5、制度建设方面

6、债务监管方面

7、规范运行方面等。

推荐第4篇:清理政府投融资平台

山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贯彻国发〔2010〕19号文件加强政府

融资平台公司管理的通知

鲁政发〔2010〕93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以及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相关事项的通知》(财预〔2010〕412号)精神,促进政府融资平台公司规范发展,防范财政金融风险,现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按照分级管理、分类指导、规范发展、加强监管的原则,认真开展清理规范融资平台公司工作,全面加强对融资平台公司的管理,严格规范政府融资和担保行为,积极防范财政金融风险,逐步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管理规范、运行高效的政府举债融资机制。

(二)目标任务。通过开展清理规范工作,全面摸清融资平台公司底数,加强融资平台公司风险管理,提高融资平台公司市场化融资能力,促进融资平台公司规范发展,更好地发挥融资平台的应有作用,切实有效防范和控制政府债务风险,促进全省经济持续健康平稳发展。

二、全面清理核实融资平台公司债务

(一)明确融资平台公司的认定标准。纳入此次清理核实范围的融资平台公司,是指截至2010年6月30日,由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和机构、所属事业单位等,通过财政拨款或注入土地、股权等资产设立,具有政府公益性项目投融资功能,并拥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包括各类综合性投资公司、行业性投资公司或国有资产运营公司等。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含公路局)、学校、医院等单位设立的机关、事业性质融资机构不属于此次清理范围。融资平台公司名录由各级财政部门、金融办公室商当地人民银行中心支行、银监分局共同确认,确保统计口径和清理范围一致。

(二)清理核实融资平台公司债务。此次清理核实的债务,是指截至2010年6月30日,各级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直接借入、拖欠或因提供担保、回购等信用支持形成的债务。融资平台公司债务经清理核实后,按以下原则分类:

1.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公益性项目建设举借、主要依靠财政性资金偿还的债务。上述财政性资金,包括一般预算收入、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以及预算外收入等各类财政性资金,但暂不包括因承担政府公益性项目建设而获得的土地出让金、市政配套费、污水处理费、车辆通行费、门票收入、委托代建资金等专项收入。

2.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公益性项目建设举借、项目本身有稳定经营性收入并主要依靠自身收益偿还的债务。上述自身收益,除项目经营收益外,还包括土地出让金、市政配套费、车辆通行费、污水处理费、门票收入、委托代建资金等专项收入。

3.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非公益性项目建设举借的债务。各级、各部门要严格区分公司债务类型,明确偿债资金性质,对平台债务进行逐户清理登记,全面摸清债务底数。

三、妥善处置融资平台公司存量债务

(一)明确债权债务责任。对融资平台公司存量债务,借款单位要严格按照协议约定偿还本息,不得单方面改变原有债权债务关系,不得转嫁偿债责任和逃废债务。融资平台公司要积极配合贷款银行做好“逐包打开、逐笔核对、重新评估、整改保全”工作,着力解决打捆贷款、调剂贷款用途等问题,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确保信贷资产安全。对原政府信用贷款,贷款银行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与融资平台公司协商制定贷款风险缓释措施。对符合政策规定的融资项目,贷款银行要按照协议继续提供贷款。

(二)妥善处理在建项目的后续融资。对原计划由融资平台公司承担融资的在建项目,对其后续资金应根据不同情况妥善处理。

1.对还款资金主要依靠财政性资金的公益性在建项目,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不得再继续通过融资平台公司融资,应通过财政预算、地方政府债券等渠道,以及采取发行企业债券、转让项目经营权等市场化方式引导社会资金解决建设资金问题。在上述后续融资渠道建立以前,对列入各级政府投资计划的公益性在建项目,贷款银行要商融资平台公司、各级政府制定过渡性解决办法,避免“急刹车”。对后续融资确有困难的在建项目,允许协商办理融资贷款,避免出现资金链断裂。公路建设、土地储备融资项目,以及经国务院核准或审批的重大项目,可继续执行既定的融资计划。

2.对使用债务资金的其他在建项目,原贷款银行等要重新进行审核,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土地政策、环境保护政策、信贷审慎管理规定及宏观调控政策等要求的项目,要继续按协议提供贷款,推进项目建设。对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在建项目,各地政府主管部门要重新评估审核,制定具体整改措施。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项目,原贷款银行不得发放新的贷款,并与融资平台公司和政府有关部门协商确定风险缓释及债务处置方案,妥善处理原有债务。

四、对融资平台公司进行清理规范

(一)对现有政府融资平台公司,要坚持市场化运作导向,区分不同类别进行清理规范。

1.对只承担公益性项目融资任务且偿债资金70%以上(含70%)来自财政性资金的融资平台公司,今后不再承担融资任务。各地政府要在明确还债责任、落实还款措施后,加快公司整改转型,促其向市场化融资公司转变。对需撤并或重组的融资平台公司债务,贷款银行要在各级清理规范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协调下,商定整改保全、债务重组及处置方案。

2.对上述承担公益性项目融资任务,同时还承担公益性项目建设、运营任务的融资平台公司,要在落实偿债责任和措施后,剥离融资业务,不再保留融资平台职能。在融资业务剥离前,融资平台公司和贷款银行要继续按协议约定履行相关融资责任。在融资业务剥离后,要积极协商落实偿债责任,确保信贷资产安全。

3.对承担有稳定经营性收入的公益性项目融资任务,且偿债资金70%以上(含70%)来源于公司自身收益的融资平台公司,以及承担非公益性项目融资任务的融资平台公司,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规定,充实公司资本金,完善治理结构,实现商业化运作、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要拓宽市场化融资渠道,积极引进民间投资,促进投资主体多元化,改善融资公司股权结构,不断增强平台公司的资本实力。

4.对于其他兼有不同类型融资功能的融资平台公司,包括为政府投资项目(含公益性项目)融资而组建,只承担下属公司股权管理、不从事项目建设运营的国有资产管理公司(中心)等融资平台公司,也要按照上述原则进行清理规范。

(二)各级政府新设立融资平台公司,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采取财政资金投入、国有资产注入、收费权许可等多种方式,足额注入资本金,不断增强融资平台资本实力和资产规模。要准确把握资产注入政策界限,不能或不宜变现的学校、医院、公园、广场、党政机关及经费补助事业单位办公楼等公共资产,以及无经营性收入的市政道路、管网设施等基础设施类公益性资产,不得作为资本金注入融资平台公司。要从严控制县级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数量,避免行业、部门内融资平台公司的重复、盲目设立。

五、加强对融资平台公司的融资管理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信贷管理

(一)融资平台公司要严格依法依规开展融资业务,今后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必须落实到项目,以项目法人公司作为承贷主体。融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发展规划、行业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要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鼓励采取资产抵押、土地使用权抵押或股权质押等多种方式,增强融资平台信用,提高融资能力。要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资金,讲求效益,稳健经营。

(二)加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信贷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严格规范信贷管理,切实加强风险识别和风险管理。要落实借款人准入条件,按商业化原则履行审批程序,审慎评估借款人财务能力和还款来源。凡没有稳定现金流作为还款来源的,不得发放贷款。向融资平台公司新发贷款要直接对应项目,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项目资本金的规定。严格执行贷款集中度要求,加强贷款风险控制,坚持授信审批的原则、程序与标准。要按照要求将符合抵质押条件的项目资产或项目预期收益等权利作为贷款担保。要认真审查贷款投向,确保贷款符合国家规划和产业发展政策要求。要加强贷后管理,加大监督和检查力度。适当提高融资平台公司贷款的风险权重,按照不同情况严格进行贷款质量分类,足额提取拨备,争取在今后三年内通过保全和核销逐步化解不良贷款风险。

(三)各级政府要进一步深化投融资管理体制改革,大力支持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融资平台公司发展,不断提高其市场化、专业化融资水平,更好地服务于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要鼓励有条件的融资平台公司利用企业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等新型融资工具融资,逐步提高债权融资在融资总额中的比重。要积极运用BOT、BT、融资租赁等多种形式,拓宽市场化融资渠道,增强平台公司融资能力。

六、坚决制止政府违规担保承诺行为

今后对融资平台公司的新增债务,各级政府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实现融资平台公司债务风险内部化,防止平台公司债务转变为财政债务。如果债务人无法偿还全部债务,债权人也要承担相应责任。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规范各类担保承诺行为。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机构和主要依靠财政拨款的经费补助事业单位,均不得以财政性收入、行政事业等单位的国有资产,或其他任何直接、间接形式为融资平台公司融资行为提供担保,政府融资平台公司之间也不得相互提供担保。

七、加强清理规范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加强协作配合。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的部署和省政府的要求,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建立协调机制,配备专职人员,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认真抓好清理规范和指导监督工作。省政府确定成立山东省清理规范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财政厅,负责日常具体工作。

(二)明确工作步骤。全省清理规范工作以自查自纠为主,到2010年12月31日结束,包括三个阶段:

1.自查摸底(7月31日-10月10日)。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政府融资平台公司自查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字〔2010〕122号)要求,组织平台公司开展经营管理和债务情况自查工作,全面摸清全省融资平台底数。

2.清理核实(10月11日-10月31日)。各市政府和省相关部门根据公司自查情况,对平台公司债务进行清理核实,如实填报债务清理核实报表,于10月15日前将本地清理核实分析报告,报送省财政厅。经省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后,由省财政厅上报财政部。

3.整改总结(11月1日-12月31日)。各市政府、省相关部门要对自查和清理核实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认真整改,研究提出在建项目后续资金安排意见和融资平台公司规范管理的具体措施,并于12月10日前将整改落实情况和工作总结上报省清理规范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财政厅)。经省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后,由省政府上报国务院。

(三)落实职责分工。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认真履行职责,形成工作合力,共同做好融资平台公司管理工作。财政部门会同金融部门,加快建立融资平台公司债务管理信息系统、会计核算和统计报告制度,实行融资平台公司债务信息定期通报制度,逐步实现对融资平台公司债务的全口径管理和动态监管;研究建立政府债务规模管理和风险预警机制,将政府债务收支纳入预算管理,建立长效的政府融资监管机制。金融办公室负责与驻鲁金融部门的协调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企业债券发行,监管在建项目后续资金落实等工作。人民银行、银监局负责落实对融资平台公司的信贷管理政策,查处银行业金融机构违法、违规问题。审计部门负责加强对融资平台公司的审计监督。

山东省人民政府

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主题词:财政 融资 公司 通知

抄 送:省委各部门,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济南军区,省军区。各民主党派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0年9月30日印发

推荐第5篇:政府投融资平台政策

子报告2:

规范政府投融资平台的政策汇总

北京市工程咨询公司 二○一一年五月

委托单位: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编制单位: 北京市工程咨询公司 课题领导组:韩晓芳 课题组组长:黄林芝

课题参加人:段艳红 沈 漫孟兆辉梁 栋

目 录

一、规范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政策出台的基本脉络.........................................1

二、规范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政策出台的影响.................................................3 重点政策文件分析:.............................................................................................5 政策1: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5

(一)抓紧清理核实并妥善处理融资平台公司债务.........................................5

(二)对融资平台公司进行清理规范.................................................................6

(三)加强对融资平台公司的融资管理和银行业金融机构等的信贷管理.....6

(四)坚决制止地方政府违规担保承诺行为.....................................................7

(五)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工作落实.................................................................7 政策2: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相关事项的通知(财预[2010]412号) ...........................................................8

(一)关于抓紧清理核实并妥善处理融资平台公司债务.................................8

(二)关于对融资平台公司进行清理规范.......................................................10

(三)关于加强对融资平台公司的融资管理和银行业金融机构等的信贷管理...............................................................................................................................10

(四)关于坚决制止地方政府违规担保承诺行为...........................................11

(五)关于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工作落实.......................................................11 政策3: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改革发展加强风险防范的通知............13

(一)着力提高信贷科学化管理水平...............................................................13

(二)继续推进政府融资平台贷款清理规范工作,后续风险防控不可放松...............................................................................................................................15

(三)加强房地产信用风险防控,确保房地产信贷调控力度不减...............16

(四)加强操作风险管理,深入推进案件防控长效机制建设.......................17

(五)强化市场风险意识,建立健全市场风险管理体系...............................17

(六)密切关注改革坏境影响,加强流动性风险的防控...............................18

(七)规范开反代忍保险和产品销售业务.......................................................19 政策4:关于进一步完善投融资政策促进普通公路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20

(一)充分认识普通公路发展的重要性...........................................................20

(二)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20

(三)切实保障普通公路养护和建设资金.......................................................21

(四)抓紧完善相关配套措施...........................................................................22

(五)工作要求...................................................................................................22

北京市政府投融资平台规范发展研究

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的政策背景

为克服国际金融危机的不利影响,2008年11月中央出台了四万亿的经济刺激计划,借以拉动经济增长。在这一轮投资中,中央财政承担一部分,剩余部分需要由地方财政承担,造成地方配套资金出现缺口。为解决资金缺口问题,各地纷纷通过原有及新设的融资平台公司筹集建设资金,平台公司的信贷规模快速膨胀。2010年欧洲债务危机的爆发及蔓延,使得主权债务问题受到广泛关注。为有效防范财政金融风险,保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政府通过多种手段加强对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的管理,特别对融资行为以及金融机构的信贷审批和贷后管理等方面加强了规范和约束。

一、规范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政策出台的基本脉络

2010年以来,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和银监会等国务院部门研究出台了多项政策措施,规范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银监会于2010年1月26日和4月20日先后召开了经济金融形势分析通报会议,提出并分析全面评估和有效防范地方融资平台风险的问题,指出银行应按照“逐包打开,逐笔核对,重新评估,整改保全”的原则做好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管控工作。5月17日,银监会发布《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搭桥贷款业务的通知》(银监发[2010]35号),禁止商业银行向投融资平台发放项目资本金搭桥贷款,即为企业发行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发行股票、股权转让发放搭桥贷款。

5月26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了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的一系列基本原则:一要抓紧清理核实并妥善处理融资平台公司债务,按照分类管理、区别对待的原则,妥善处理债务偿还和在建项目后续融资问题;二要分类清理规范地方政府已设立的融资平台公司,划清职能,规范运作;三要加强对融资平台公司的融资管理和银行业金融机构等的放贷管理;四要坚决制止地方政府违规担保承诺行为。

6月10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要求,地方政府融

1 公司质量方针:科学、高效、求实、创新

北京市政府投融资平台规范发展研究

资平台公司须尽快承担存量债务的还本付息责任,地方各级政府采取有效措施,落实有关债务人偿债责任;对融资平台公司的存量债务,要按照协议约定偿还,不得单方面改变原有债权债务关系,不得转嫁偿债责任和逃废债务;对融资平台公司的存量贷款,银行要坚持按照“逐包打开、逐笔核对、重新评估、整改保全”的原则进行全面清理,在贷后管理上,银行应适当提高融资平台公司贷款的风险权重,按照不同情况严格进行贷款质量分类。

8月17日,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四部委发出《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相关事项的通知》(财预[2010]412号)(以下简称《细则》),对《通知》逐条解读,明确《通知》中所出现的有关概念定义和有关事项的范围,实现了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管理从指导原则到实施细则的过渡。

此后,银监会又相继出台了《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管理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0]110号)和《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改革发展加强风险防范的通知》(银监发[2011]14号)。文件在风险防范方面规定了融资平台贷款的五级分类规则和风险权重系数;在贷款发放方面允许商业银行对地方融资平台贷款在有偿还能力的保障性住房建设领域(公租房、廉租房、棚户区改造)适度新增;对于到期的平台贷款本息,不得展期和贷新还旧。2011年4月2日,银监会出台了《关于切实做好2011年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管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11]34号),进一步收紧平台贷款并要求所有银行对平台贷客户实行“名单制”管理,信贷审批权统一上收总行,各银行总行对纳入平台类客户名单内的贷款实行总行统一授信、全口径监控和逐笔审批,并在总行层面落实授信管理问责机制,分支行仅承担前台营销和贷后管理。

2011年4月24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完善投融资政策促进普通公路持续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22号),在普通公路建设方面进一步放松了金融机构对政府投融资平台的贷款限制。2011年6月9日,发改委下发《关于利用债券融资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1]1355号),明确各地按有关规定进行规范后继续保留的投融资平台公司可申请发行企业债券,募集资金优先用于保障房建设,只有满足当地保障性住房建设融资需求后,投融资平台公司才能发行企业

2 公司质量方针:科学、高效、求实、创新

北京市政府投融资平台规范发展研究

债用于其它方面。保障房融资政策的开口有利于缓解政府投融资平台资金困窘的局面。

图1 规范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政策出台脉络

《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搭桥贷款业务的通知》(银监发[2010]35号)

《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发行债券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0]2881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管理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0]110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改革发展加强风险防范的通知》(银监发[2011]14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切实做好2011年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管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11]34号) 《关于进一步完善投融资政策促进普通公路持续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22号) 《关于利用债券融资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1]1355号)

二、规范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政策出台的影响

《通知》及《细则》的出台对投融资平台公司产生了重大影响。首先,按照《通知》和《细则》的要求,平台公司的债务范围较以往有了拓宽,不仅包括银行信贷资金,还包括了所有因直接借入、拖欠或因提供担保、回购等信用支持形成的债务。按此规定,以担保平台、银行理财产品、信贷信托、BT回购等方式进行融资的模式都将受到严格控制,增加了通过债权融资方式运作政府投资项目的难度。其次,《细则》进一步扩大了《通知》中对“公益性资产”的界定范围,在原有范围的学校、医院、公园基础上,新的界定范围加入了广场和党政机关、

3 公司质量方针:科学、高效、求实、创新

北京市政府投融资平台规范发展研究

经费补助事业单位办公楼,以及不能带来经营性收入的市政道路、水利设施、非收费管网设施等基础设施。此变化导致目前政府注入平台公司的许多资产无法再为平台公司的融资提供抵押担保。最后,平台公司治理及运作尚需完善。《通知》中要求融资平台“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规定,充实公司资本金,完善治理结构,实现商业运作”。目前,我市相当部分的融资平台公司尤其是区县投融资平台公司章程中规定的资本金仍未足额到位,公司治理结构也尚未合理搭建起来。我市许多平台公司经营的项目是无收益的公益项目,能带来稳定现金流的项目较少。我市平台公司需积极探索可行的商业化运作模式。

不过,虽然《细则》要求没有稳定经营性现金流或没有可靠偿债资金来源的平台公司不得贷款,但是按照土地出让金收入计入公司收入的原则,地方政府仍然可以通过注入土地、过路费等形式在特定领域支持融资平台建设。地方政府在土地抵押、公路建设、轨道交通等具体领域,可以继续通过融资平台为项目续建提供资金支持,也可以通过注入土地资产来获得融资。银监发[2011]14号文和国办发[2011]22号文进一步为保障性住房建设(公租房、廉租房、棚户区改造)和普通公路建设领域的融资打开了通道。

4 公司质量方针:科学、高效、求实、创新

北京市政府投融资平台规范发展研究

重点政策文件分析:

政策1: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抓紧清理核实并妥善处理融资平台公司债务

地方各级政府要对融资平台公司债务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并按照分类管理、区别对待的原则,妥善处理债务偿还和在建项目后续融资问题。

纳入此次清理范围的债务,包括融资平台公司直接借入、拖欠或因提供担保、回购等信用支持形成的债务。债务经清理核实后按以下原则分类:(1)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公益性项目建设举借、主要依靠财政性资金偿还的债务;(2)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公益性项目建设举借、项目本身有稳定经营性收入并主要依靠自身收益偿还的债务;(3)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非公益性项目建设举借的债务。

对原计划由融资平台公司承担融资的在建项目,对其后续资金应根据不同情况妥善处理。地方各级政府要严格审核项目投资预算和资金来源,各类资金要集中用于项目续建和收尾,严格控制新开工项目,防止出现“半拉子”工程。经地方政府审核后,对还款来源主要依靠财政性资金的公益性在建项目,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不得再继续通过融资平台公司融资,应通过财政预算等渠道,或采取市场化方式引导社会资金解决建设资金问题。对使用债务资金的其他在建项目,原贷款银行等要重新进行审核,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土地政策、环境保护政策、信贷审慎管理规定及宏观调控政策等要求的项目,要继续按协议提供贷款,推进项目建设;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项目,地方政府要尽快进行清理,妥善处置。

对融资平台公司贷款,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坚持按照“逐包打开、逐笔核对、重新评估、整改保全”的原则进行全面清理,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确保信贷资产安全。

地方各级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落实有关债务人偿债责任。对融资平台公司存量债务,要按照协议约定偿还,不得单方面改变原有债权债务关系,不得转嫁偿债责任和逃废债务。融资平台公司等要统筹安排资金,制定偿债计划,明确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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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时限,切实承担还本付息责任。

(二)对融资平台公司进行清理规范

在本通知下发前已经设立的融资平台公司,要按以下要求进行清理规范:对只承担公益性项目融资任务且主要依靠财政性资金偿还债务的融资平台公司,今后不得再承担融资任务,相关地方政府要在明确还债责任,落实还款措施后,对公司做出妥善处理;对承担上述公益性项目融资任务,同时还承担公益性项目建设、运营任务的融资平台公司,要在落实偿债责任和措施后剥离融资业务,不再保留融资平台职能。对承担有稳定经营性收入的公益性项目融资任务并主要依靠自身收益偿还债务的融资平台公司,以及承担非公益性项目融资任务的融资平台公司,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规定,充实公司资本金,完善治理结构,实现商业运作;要通过引进民间投资等市场化途径,促进投资主体多元化,改善融资平台公司的股权结构。对其他兼有不同类型融资功能的融资平台公司,也要按照上述原则进行清理规范。

今后地方政府确需设立融资平台公司的,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足额注入资本金,学校、医院、公园等公益性资产不得作为资本注入融资平台公司。

(三)加强对融资平台公司的融资管理和银行业金融机构等的信贷管理 融资平台公司融资和担保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经清理整合后保留的融资平台公司,其融资行为必须规范,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贷款须落实到项目,以项目法人公司作为承贷主体,并符合有关贷款条件的规定。融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发展规划、行业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要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要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资金,讲求效益,稳健经营。

银行业金融机构等要严格规范信贷管理,切实加强风险识别和风险管理。要落实借款人准入条件,按商业化原则履行审批程序,审慎评估借款人财务能力和还款来源。凡没有稳定现金流作为还款来源的,不得发放贷款。向融资平台公司新发贷款要直接对应项目,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项目资本金的规定。严格执行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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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集中度要求,加强贷款风险控制,坚持授信审批的原则、程序与标准。要按照要求将符合抵质押条件的项目资产或项目预期收益等权利作为贷款担保。要认真审查贷款投向,确保贷款符合国家规划和产业发展政策要求。要加强贷后管理,加大监督和检查力度。适当提高融资平台公司贷款的风险权重,按照不同情况严格进行贷款质量分类。

(四)坚决制止地方政府违规担保承诺行为

地方政府在出资范围内对融资平台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实现融资平台公司债务风险内部化。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机构和主要依靠财政拨款的经费补助事业单位,均不得以财政性收入、行政事业等单位的国有资产,或其他任何直接、间接形式为融资平台公司融资行为提供担保。

(五)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工作落实

各地区、各部门要从大局出发,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充分认识加强融资平台公司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统一思想,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抓好落实。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银监会等部门和机构,要抓紧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完善相关政策,加强对这项工作的指导监督。财政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快建立融资平台公司债务管理信息系统、会计核算和统计报告制度,以及融资平台公司债务信息定期通报制度,实现对融资平台公司债务的全口径管理和动态监控。审计部门要加强对融资平台公司的审计监督。要研究建立地方政府债务规模管理和风险预警机制,将地方政府债务收支纳入预算管理,逐步形成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管理规范、运行高效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

地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都要严格遵守法律制度规定,确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对清理规范中检查出来的问题要及时予以纠正,对清理规范后仍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规定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职责,抓紧落实相关工作,并将工作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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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情况于2010年12月31日前上报国务院,抄送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和银监会。

政策2: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相关事项的通知(财预[2010]412号)

(一)关于抓紧清理核实并妥善处理融资平台公司债务

清理核实融资平台公司债务是规范管理的前提。纳入此次清理核实范围的融资平台公司是指截至2010年6月30日,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和机构、所属事业单位等通过财政拨款或注入土地、股权等资产设立,具有政府公益性项目投融资功能,并拥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包括各类综合性投资公司,如建设投资公司、建设开发公司、投资开发公司、投资控股公司、投资发展公司、投资集团公司、国有资产运营公司、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等,以及行业性投资公司,如交通投资公司等。

清理核实的债务是指截至2010年6月30日,融资平台公司通过直接借入、拖欠或因提供担保、回购等信用支持形成的债务。

融资平台公司债务经清理核实后按以下原则分类: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公益性项目建设运营举借、主要依靠财政性资金偿还的债务;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公益性项目建设运营举借、项目本身有稳定经营性收入并主要依靠自身收益偿还的债务;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非公益性项目建设运营举借的债务。

《通知》中“公益性项目”是指为社会公共利益服务、不以盈利为目的,且不能或不宜通过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府投资项目,如市政道路、公共交通等基础设施项目,以及公共卫生、基础科研、义务教育、保障性安居工程等基本建设项目。

《通知》中“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公益性项目建设举借、主要依靠财政性资金偿还的债务”,是指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公益性项目融资任务举借,根据协议约定、项目性质或相关政策规定确定,偿债资金70%以上(含70%)来源于一般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预算外收入等财政性资金的债务。上述财政性资金暂不包括已注入融资平台公司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因承担政府公益性项目建设获得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返还、车辆通行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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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专项收费收入。

《通知》中“在建项目”是指截至2010年6月30日,经相关投资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并已开工建设的项目。为避免损失浪费,防止出现“半拉子”工程,应当妥善安排在建项目的后续资金。“对还款来源主要依靠财政性资金的公益性在建项目,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不得再继续通过融资平台公司融资”中的“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是指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等法律和国务院规定可以融资的项目,以及经国务院核准或审批的重大项目,如城市快速轨道交通项目等,可暂继续执行既定融资计划。

《通知》中“信贷审慎管理规定”是指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发布的相关信贷政策与管理规定及银行自身信贷管理要求,如《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9年第2号)、《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1号)、《项目融资业务指引》(银监发〔2009〕71号)等。

《通知》中“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项目,地方政府要尽快进行清理,妥善处置”,是指地方政府应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土地政策、环境保护政策、信贷审慎管理规定及宏观调控政策等要求,对相关项目采取整改、终止等措施,妥善处置。对于整改后仍不符合上述要求的项目,银行不得再发放新的贷款。如果融资平台公司贷款风险缓释措施不到位,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采取足额追加抵质押等措施,否则银行不能追加贷款。

《通知》中“逐包打开”是指要将贷款包内的每笔贷款一一对应到合格的项目,甄别贷款包的潜在风险,确实存在合规性问题和风险问题的,要采取相应保全措施。

《通知》中“逐笔核对”是指对融资平台公司贷款进行逐笔核实查对,从借款主体、担保主体、贷款管理等方面查找贷款存在的风险和问题。

《通知》中“重新评估”是指重新评估贷款对应的项目的合规性和可行性,项目的效益性以及还款来源的充足性和持续性,项目资本金的可靠性,项目融资需求的合理性,项目资金使用的真实性等方面存在的风险和问题,确保项目债务水平与还款水平相匹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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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中“整改保全”是指针对自查发现的风险和问题,在制度建设、项目合规性、贷款管理、操作流程、还款来源、抵押担保等方面采取的整改保全措施。按照“规范退出、保全分离”的原则,对于清理规范后自身具有稳定的经营性现金流,能够全额偿还贷款本息且符合一般商业公司经营性质的融资平台公司,银行应将该类公司的贷款整体纳入一般公司类贷款进行管理;对于清理规范后自身具有一定的经营性现金流,能够部分偿还贷款本息的融资平台公司,银行应采取补充完善合同手续、增加新的借款主体和担保主体等整改保全措施,强化还款约束,将其中规范后满足一般公司类贷款条件的贷款从融资平台公司贷款中剥离,纳入一般公司类贷款管理。

(二)关于对融资平台公司进行清理规范

对融资平台公司进行清理规范时,对于其他兼有不同类型融资功能的融资平台公司,包括为政府投资项目(含公益性项目)融资而组建,不承担具体项目建设、项目经营管理职能,且与下属子公司仅是股权关系的国有资产运营公司、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等类型的融资平台公司,也要按照规定原则进行清理规范。

《通知》中“承担有稳定经营性收入的公益性项目融资任务并主要依靠自身收益偿还债务”,是指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公益性项目融资任务举借,且偿债资金70%以上(含70%)来源于公司自身收益。融资平台公司自身收益除项目本身经营性收益外,还包括已注入融资平台公司的土地的出让金收入和车辆通行费等其他经营性收入。

《通知》中“今后地方政府确需设立融资平台公司的,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足额注入资本金,学校、医院、公园等公益性资产不得作为资本注入融资平台公司”的“今后”是指2010年7月1日以后(含7月1日);“公益性资产”,是指为社会公共利益服务,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能或不宜变现的资产,如学校、医院、公园、广场、党政机关及经费补助事业单位办公楼等,以及市政道路、水利设施、非收费管网设施等不能带来经营性收入的基础设施等。

(三)关于加强对融资平台公司的融资管理和银行业金融机构等的信贷管理 融资平台公司融资和担保要严格执行《通知》中相关规定。经清理整合后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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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的融资平台公司,其融资行为必须规范。《通知》中“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贷款须落实到项目,以项目法人公司作为承贷主体”的规定,是指贷款资金应用于项目本身,承贷主体应为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市场主体。《通知》中“凡没有稳定现金流作为还款来源的,不得发放贷款”,是指对于自身没有稳定经营性现金流或者没有可靠偿债资金来源的融资平台公司,银行业金融机构等不得发放贷款。

银行业金融机构等要严格规范信贷管理,切实加强风险识别和风险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项目贷款审查流程、程序、授权授信等要严格按照商业贷款审查标准,不得放松信贷管理条件。《通知》中“向融资平台公司新发贷款要直接对应项目,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项目资本金的规定”的“项目”是指要符合《通知》第一部分所要求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土地政策、环境保护政策、信贷审慎管理规定及宏观调控政策等要求的项目”。

(四)关于坚决制止地方政府违规担保承诺行为

《通知》明确,地方政府在出资范围内对融资平台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实现融资平台公司债务风险内部化。自《通知》下发之日起,对于融资平台公司的新增债务,地方政府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如果债务人无法偿还全部债务,债权人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通知》中“直接、间接形式为融资平台公司提供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各种形式:为融资平台公司融资行为出具担保函;承诺在融资平台公司偿债出现困难时,给予流动性支持,提供临时性偿债资金;承诺当融资平台公司不能偿付债务时,承担部分偿债责任;承诺将融资平台公司的偿债资金安排纳入政府预算。

(五)关于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工作落实

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部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银监会派出机构等,抓紧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建立协调机制,配备专职人员,加强对这项工作的指导监督。

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要于2010年10月31日前将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债务清理核实情况报告报送财政部,抄送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和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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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会。报告应由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包括以下内容:本次融资平台公司债务清理核实工作的组织实施情况;债务核实情况(包括债务总量、分类、分级等情况);特殊事项及说明;问题及政策建议等。

各省(区、市)人民政府按照《通知》要求于2010年12月31日前上报国务院的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工作落实情况报告应由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包括以下内容:组织实施情况;债务总量、分类、分级等情况;在建项目后续资金安排情况;规范管理的具体措施及效果;特殊事项及说明;问题及政策建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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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3: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改革发展加强风险防范的通知

当前,国民经济平稳较快运行格局进一步巩固,银行业继续稳健运行,风险抵补能力稳步提高。但是,国际金融危机仍在持续,我国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的改革也进入了攻坚时期,银行业面临的困难和挑战依然艰巨。为贯彻落实十七届五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要求,积极推进体制改革和发展转型,确保“十二五”良好开局,现就银行业重点风险防范及下一阶段银行业改革发展等相关事项通知如下,请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认真贯彻执行。

(一)着力提高信贷科学化管理水平

一是推进信贷科学合理投放,优化信贷结构。各行要着重把信贷资金更多投向“三农”、小企业、节能减排等薄弱领域“三农”和小企业贷款增速不能低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要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要加强行业研究,自觉将国家宏观调控和产业结构调整政策纳入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和年度经营计划,更好地服务于经济发展方式转型。

二是继续深入推行“三个办法、一个指引”的实施,确保信贷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各行要及时总结去年执行“三个办法、一个指引”的经验和不足,并加以改进。对工作不到位、成效不明显、未能在限期内达标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银监会将采取对不到位贷款提高资本附加和增加拨备、与人行联合调减贷款规模、调整存款准备金率,直至限制市场准入、暂停相关业务、限制贷款发放等联动监管措施。特别对没有严格落实“三个办法、一个指引”、没有执行笔笔贷时审查和至少一年一次的贷后跟踪检查,并因此诱发贷款挪用和其他风险的机构,要追究首席风险官、条线主管领导及相关人员的责任。各行要确保2011 年按照贷款新规走款比重达到80%以上。

三是大力推进中长期贷款合同整改工作,补签贷款差额补足协议,弥补还款资金缺口。对于新发放的非基础设施类固定资产和项目贷款,要根据项目原概算和原定建设期、合理运营期,确定贷款期限以及科学的本息偿还方式,还本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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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超过15年,原则上自项目建成投产起,每年至少两次偿还本金,利随本清。

四是对集中度风险加强前瞻防范。各行要坚守客户授信集中度红线,将所持有的债券、发放的贷款以及表外担保和贷款承诺(合同明确可无条件撤销的除外)统一纳入授信集中度限额管理。严格设定行业授信集中度,对国家明令限制的行业可以实行更严格的动态差异化管理。加强对重点领域的压力测试和风险监测。银监会将根据需要在第二支柱下对集中度提出专门的资本要求。

五是加强贷款的精细化管理,全面监测信贷质量变化。各行要坚持实施前瞻性、指导性的经济资本管理,在风险定价和内部考核中运用风险调整后资本收益率(RAROC) 和经济增加值(EVA) ,做到“算了放,不是放了算”。在认真做好现金流贴现和利率敏感性分析的前提下,做好本息覆盖率的测算。要加强对还本到期的偿付比率考核(对于所有展期和贷新还旧贷款,也必须与拖欠一起计算违约率,同时剔除只偿还利息而本金还未到期的部分)。要更加注重贷款分类的准确性和贷款质量管理的精细化,密切监测贷款逾期率、非应计贷款比率和贷款质量向下迁徙率等系列指标的异常变动。

六是严格规范“影子银行”业务。重点把握好三个方面:一要坚持科学理念。要确保成本对称,坚决禁止监管套利。各行要加强\"防火墙\"建设,严防不当授信,抓好并表管理。二要继续坚决清理规范银信合作业务。各行要确保2011 年将银信理财合作业务表外资产全部转入表内,同时在计算杠杆率、流动性和资本充足率以及拨备比率时充分反映。严禁用理财资金直接购买信贷资产。对于未转入表内的银信合作信托贷款,信托公司应按10.5%的比例计算风险资本,并按照银信合作不良信托贷款余额150%和银信合作信托贷款余额的2.5%(孰高为准)计提信托赔偿准备金。对融资类银信合作房地产业务,用于股权投资的,必须明确资金来源是私人银行高端客户,并充分披露信息。进一步督促财务公司规范开展委托贷款业务。三要审慎规范开展信贷资产转让业务。转让信贷资产必须严格遵守真实性、整体性和洁净转让的原则,坚持实质重于形式,做好信贷资产转让的尽职调查、授信审批、风险评估、重签协议和担保物权转移等工作,防范\"不当销售\"、担保落空等合规与法律风险,确保信贷资产转让真正服务于银行信贷风险管理的真实需要,并及时、不遗漏地对转出方和转入方的资本充足率、拨备覆盖率、大额集中度、存贷比、风险资产等监管指标计算做出相应调整。商业银行不得将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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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类贷款转让给资产管理公司。

(二)继续推进政府融资平台贷款清理规范工作,后续风险防控不可放松 一是严格控制增量。仅允许平台贷款在有偿还能力的保障性住房建设领域(公租房、廉租房、棚户区改造)适度新增。对已发放的和2009 年及以前所签项目合约下的分期贷款,要重新统筹平台公司整体偿债能力和贷款项目本身还本付息能力,严格落实贷款\"三查\"制度,加强资本金到位和工期成本管理。对于到期的平台贷款本息,不得展期和贷新还旧。

二是扎实缓释存量。要严格落实银监发[2010]110 号文的要求。对于经平台、银行、政府三方签字确认的全覆盖类贷款,不再列为平台贷款,改作一般公司类贷款,并按商业化原则运行,做好贷时和贷后检查管理;对于现金流为全覆盖且拟整改为公司类贷款的,要严格落实抵押担保,开展会谈,补正落实,推进确认工作,核实一家,退出一家;对于保全分离和清理回收类,要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制定整改时间表,通过项目剥离、公司重组、增加担保主体、追加合法足值抵质押品、直接收回等措施,完成相关工作并定期报告工作进展。今年各行要严格遵守平台贷款风险资本和拨备的新要求,即针对全覆盖、基本覆盖、半覆盖和无覆盖平台贷款,自今年一季度起就坚决做到分别按照100%、140%、250% 和300%计算贷款风险权重,提高资本占用成本。要重点加大对贷款风险分类准确性的督查,特别是对正常和关注类中实际隐含较大风险的,要严格按照标准重新认定,相应加大次级和可疑类的占比,真实、客观、及时地反映和评价平台贷款风险状况。要确保平台贷款的拨备覆盖率和贷款拨备率均不低于一般贷款拨备水平,对于短期内因客观限制确实难以提足的,也必须制定分年补提计划,确保2~3年内补足,期间要按新资本监管协议对资本作相应扣减。

三要强化问责处罚。对于国发[2010]19 号文发布后,即下半年继续违规发放平台贷款,以及接受地方政府违规担保的,要严肃追究贷款发放机构“一把手”及总行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并对该行固定资产贷款实施整顿,代偿性风险大且整改不力、情节严重的,将发布叫停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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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加强房地产信用风险防控,确保房地产信贷调控力度不减

一是强化土地储备贷款管理。要抓住其平台贷款的特点,按照前述平台贷款的要求严格防控风险。

二是切实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风险控制。对有重大违规行为的不得发放新贷款,原有贷款到期收回。要认真做好“名单式”管理,对住建部、国土资源部等相关部门认定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以及因法人代表的违法违纪行为,致使企业不能持续经营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按出现重大违约事项的贷款合同约定,采取加速还款等保全措施。要密切关注存在高价购地、跨业经营、过度扩张、负债率偏高的高风险房地产企业风险暴露。要加强对开发贷款的全流程监控,严禁信贷资金用于购地,严防集团公司通过母子公司借款和其他各种关联交易将信贷资金违规流入房地产市场。不用土地而改为用在建工程抵押,重视销售回笼款的封闭运行管理。对于商业物业抵押贷款,要根据物业的合理经营期限、产生的现金流和合理的折现率审慎评估物业价值,不能简单呆信中介公司的市场估值,避免因物业估值虚商导致信贷风险缓释不足。

三是继续严格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要确保住房信贷政策执行的连续性和严密性,着力抑制投资投机等非理性的购房需求,严禁个人消费贷款用于购房。对房价过高、上涨过快的热点城市,当地银监局要主动开展房地产调控政策执行情况专项检查。一旦查实金融机构盲目竞争,甚至通过内外勾结、变相降低贷款标准、打“擦边球”等途径来规避调控政策,要给予严肃处理。要把现有监管要求落实到位,防止出现\"次级房贷\"避免信贷资金违规进入房地产投资投机领域。

四是强化内功防范房地产信贷风险。银行业金融机构要高度关注房地产需求增速可能明显降低的潜在影响,认真审视自身业务发展战略与风险偏好,加强行业信贷集中度管理,科学制定房地产行业信贷战略、合同期控制和抵质押风险管控措施,避免信贷风险过度累积,实现良性发展。要探索开展多种压力情景下房地产贷款综合压力测试,对有重要影响的客户,要开展敏感性分析,深入分析其资金链和现金回流情况,并建立必要的风险应急机制。要按照更严格和更审慎的标准,建立房地产客户的内部评级体系,开发针对房地产企业集团整体的风险计量和评估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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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加强操作风险管理,深入推进案件防控长效机制建设

一是进一步完善案件防控考核体系,使案防工作朝着持续化、常态化的方向发展。对案件防控工作的考核办法要由单纯考核案发数量和涉案金额的“单一型模式”向综合考核工作机制、队伍建设、工作力度和有效性的\"复合型模式\"迅速转变。各行要层层落实新的案件防控责任制建设,并确保案件信息报送迅速、准确、全面,推动各项工作抓早、抓实、抓到位。

二要加快内部机制建设,形成风险管理的内生动力。各行要着重加强内审稽核等内部机制建设,提升内审稽核人员素质和工作的独立性,明确其信息报告特殊路线,合理设定突查频率、覆盖范围、延伸要求和工作方式及质量的基本评判标准。内审稽核各项工作的质效评价将纳入监管评级参考要素,并将进一步推行制度执行和案防队伍建设的承诺制度。对于未接承诺要求在年内出现实质性改变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一律由监管部门视情况调低监管评级,严格限制市场准入,并限期整改到位。同时,银监会将进一步研究明确案件风险的针对性资本要求,充分结合我国案件实际,研究建立把案件风险金额与资本各类缓冲和附加挂钩,与当期拨备立即挂钩的机制。

三要强化责任追究。案件防控的责任在总行和省分行,要严格落实责任追究要求,做到人员该开除就开除,案件该移送就及时移送,且责任要上追商级。对于各类违规问题,特别是对屡查屡犯、屡纠屡错和各类重复出现的操作风险隐患和违规行为,不仅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而且要追究总行和省分行以及所在机构的领导责任。对于已进行过风险提示、却又发生同质同类案件的机构,除追究其案件责任外,还要追究其落实风险提示不到位的责任。此外,要不断加强信息科技治理和建设,规范电子银行、外包业务和运营管理,切实提高系统稳定运行水平,保障业务连续性。

(五)强化市场风险意识,建立健全市场风险管理体系

一是加快建立与风险相适应的市场风险管理体系。对于大中型银行,要结合自身的发展战略,在实施新资本协议进程中,不断学习借鉴国际最佳作法,针对性完善信息系统建设,严格提升数据质量水平,合理利用风险模型,加强管理技术的实际应用和持续改善。中小型银行应着重解决基础性问题,包括账户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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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值、使用简单有效的方法计量风险等,建立起完整的市场风险管理架构。

二是加强衍生品风险管理。合理设定衍生品交易风险暴露的指导性上限,对于非套期保值衍生产品交易,要科学把控其标准法下市场风险资本占核心资本的比例,禁止从事无限风险的产品以及再衍生产品等高杠杆业务。对于套期保值类衍生产品要全部划入银行账户管理,非套期保值衍生品交易必须划入交易账户管理。

三是强化市场风险的资本约束。2011年起,取消原来规定的市场风险计提阀值,所有银行业金融机构至少按照标准法的要求严格计提市场风险资本。

四是不断增强市场风险管理的独立性和全面性。要建立健全市场风险与各业务条线和风险模块的沟通协调机制,提高有关数据的完整性、全面性和准确性,提高风险管理能力与银行现有风险水平和业务发展的匹配度。要着重加强防火墙建设,并切实做好对交易对手风险和新增风险的研究和评估。

(六)密切关注改革坏境影响,加强流动性风险的防控

一是建立科学化的流动性监测体系。要推动建立月度日均存贷款的统计制度,各家银行要按月度监测日均存贷款流动性水平,进一步加强资产流动性和融资来源稳定性的管理。

二是切实提高流动性管理能力。各家银行业金融机构,尤其是中小商业银行,要严密监测流动性风险变化趋势,积极分析货币政策调整的冲击影响,加强现金流预测和限额管理。要充分考虑各类风险要素之间的关联性,适时开展流动性风险的压力测试,并根据测试结果早预案、早部署。坚决禁止高息揽储、高价交易存款、违规吸存和违规串类。

三要积极推进新的流动性监管指标体系的实施工作。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做好流动性覆盖率(LCR)指标的管理,持有合理水平的高流动性资产储备,保证在流动性压力情景下至少能满足三十天的流动性需求。对于净稳定资金比率(NSFR) 的管理,各行要切实增加长期稳定资金来源,降低资产负债的期限错配,避免在市场繁荣、流动性充裕时期过度依赖批发性融资,并应严格对表内外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进行充分的评估,确保投行类产品、表外风险暴露、证券化资产及其他资产业务的融资都具有相匹配的最低限额的稳定资金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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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规范开反代忍保险和产品销售业务

各家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规范开展代理保险业务,强调保护客户利益原则,向客户出具投保提示书,全面客观披露相关信息。对风险测评和适合度评估满足要求的客户,要签字确认客户本人的风险测评结果和真实购买意愿,并承诺自担责任;不得对客户出售不适合其购买的金融产品。银保专管员和保险顾问应当持有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不允许保险公司在银行驻点、开窗口和直接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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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4:关于进一步完善投融资政策促进普通公路持续健康发展的若

干意见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普通公路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通车里程规模迅速扩大、服务能力显著增强,对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支撑作用。但也存在着债务偿还困难、养护相对不足等问题,特别是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以及逐步有序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以后,普通公路的建设、养护管理面临新的发展环境。为进一步完善普通公路投融资体制机制,促进普通公路持续健康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普通公路发展的重要性

1.普通公路是指除高速公路以外的、为公众出行提供基础性普遍服务的非收费公路,由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和农村公路组成,构成了我国公路网的主体,是我国覆盖范围最广、服务人口最多、提供服务最普遍、公益性最强的交通基础设施,是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产生活的重要基础条件。不断完善普通公路网络,充分发挥普通公路的基础性服务作用,对于便利群众出行,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城镇化和工业化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建设和维护好普通公路,是各级人民政府履行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内容。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普通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统筹交通资源,积极筹措资金,保障普通公路持续健康发展。

(二)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2.总体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加强政府公共服务职能的要求,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与财力可能,建立以公共财政为基础、各级政府责任清晰、财力和事权相匹配的投融资长效机制,实现普通公路的持续健康发展。

3.基本原则。坚持政府主导,提高公共财政保障能力,以财政性资金为主解决普通公路投入问题,规范融资渠道,加强资金使用监管。坚持需求和财力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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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筹,综合考虑发展需要和财力状况,实事求是,量力而行,有序推进普通公路发展。坚持财力和事权相匹配,明确各级政府对普通公路的建设与养护管理责任,根据各级政府事权合理配置财力。坚持科学规划,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路网功能定位,合理规划、适时调整普通公路的总体布局、路网规模和标准。坚持存量优先,合理安排新建、改扩建及养护资金,做到建养并重、养护优先。

(三)切实保障普通公路养护和建设资金

4.规范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后,新增成品油消费税收入基数返还中替代公路养路费支出部分和增量资金中相当于养路费占原基数比例的部分,原则上全额用于普通公路的养护管理,不得用于收费公路建设。新增成品油消费税收入中每年安排各地用于政府还贷二级收费公路撤站债务偿还的专项资金,在债务偿还完毕后,全额用于普通公路养护管理和建设。加大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新增税收收入增量资金对普通公路养护管理和建设的转移支付力度。

5.加大对普通公路发展的支持力度。继续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用于普通公路的建设。调整车购税支出结构,提高用于普通干线公路的支出比重。在规范政府性债务管理和风险可控的条件下,在现行中央代理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制度框架内,考虑普通公路建设发展需求因素,适当扩大发行债券规模,由地方政府安排用于普通公路发展。除中央预算内资金、专项资金和政府债券外,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大力度安排其他财政性资金用于普通公路发展。完善中央资金分配调节机制,加大向西部地区倾斜力度,实现区域间的合理分配,促进区域交通协调发展。

6.多渠道增加普通公路投入。中央预算内投资和车购税资金在公路交通领域投资形成的收益,应主要用于普通公路建设。各地转让政府还贷公路经营权益所得,应安排一定比例资金用于普通公路建设。逐步建立高速公路与普通公路统筹发展机制,新建、改扩建高速公路应将与之密切关联、提供集散服务的普通公路纳入项目范围,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积极探索符合普通公路公益性质的市场融资方式,鼓励社会各界支持普通公路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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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抓紧完善相关配套措施

7.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尽快制定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规范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监督管理。各级财政用于普通公路发展的资金应纳入预算管理,各级财政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确保及时足额拨付资金。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形成的交通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要健全资金使用的绩效考核管理,加强对公路基础设施领域社会资金的引导和监管,依法加强对各类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8.规范政府性交通融资平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有关规定,加强对各类交通融资平台公司的监管,严禁违规提供担保或进行变相担保。

9.妥善处理债务问题。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全面清理普通公路建设形成的债务余额,合理分担政府性债务还本付息责任,统筹安排财力,严格按规定和协议偿还普通公路发展形成的历史债务。金融监管机构要采取措施加强金融风险的防控。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要密切关注普通公路发展的债务问题,适时研究提出防范信贷风险的政策措施。

10.理顺公路管理体制机制。抓紧研究制定公路管养体制改革方案,进一步明确公路事权归属,分清各级政府责任,逐步理顺公路管理体制机制。要根据明晰事权、理顺管理体制的要求,认真总结实践经验,适时修订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五)工作要求

11.切实抓好组织实施。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的要求,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意见,统筹安排落实工作任务。要正确处理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稳妥推进各项工作。

12.进一步加强协调指导。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交通运输部等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密切协同配合,加强对普通公路发展投融资工作的宏观指导和监督检查,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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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5:关于切实做好2011年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管工作

的通知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政储蓄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工作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以下简称国发19号文)等政策要求,银监会今年将继续按照“逐包打开、逐笔核对、重新评估、整改保全”十六字方针,以降旧控新为目标,进一步做好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以下简称平台贷款)风险监管工作,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加强新增平台贷款管理

(一)健全“名单制”管应系统。各银行应在前期清理规范基础上,在总行及分支机构层面分别建立平台类客户和整改为一般公司类客户的“名单制”信息管理系统,系统至少包括企业法人、事业法人、机关法人三类融资平台的基本情况及授信、贷款期限结构投向、风险定性及还款来源结构等要素。有关名单及风险定性情况需按季报送当地监管部门确认,并进行动态调整;各银行问风险定性存在差异的,由监管部门在各银行呈报的风险定性材料的基础上进行统一协调认定。

(二)建立总行集中审批制度。各银行应在“名单制”管理基础上,将平台贷款审批权限统一上收至总行。各银行总行应制定相应的平台贷款管理制度,对纳入平台类客户名单内的贷款实行总行统一授信、全口径监控和逐笔审批,并在总行层面落实授信管理问责机制,分支行仅承担前台营销和贷后管理。

(三)严格信贷准入条件。各银行应严格按照国发19号文规定,制定平台贷款的审慎准入标准。平台类客户的新增贷款,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含有偿还能力的公租房、廉租房、棚户区改造)、属国务院核准或审批的重大项目以及国家另有规定等条件。同时,应最大限度增加抵押担保等风险缓释措施,并签订合法有效的还贷差额补足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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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2010年6月30日前已签订合同但目前未完成全部放款过程的,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才能继续放款:一是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发展规划、行业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信贷审慎管理规定等要求;二是财务状况健全,资产负债率不高于80%;三是抵押担保合法合规足值。

对于符合条件的新增平台贷款,不得再接受地方政府以直接或间接形式为融资平台提供的任何担保和承诺。对于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一律不得新增平台贷款,不得向\"名单制\"管理系统以外的融资平台发放贷款,以实现全年平台贷款的降旧控新和风险缓释。

(四)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和还款方式。各银行应按照《关于规范中长期贷款还款方式的通知》(银监发(2010)103号)的要求,根据项目预期现金流情况和实际建设期、达产期及运营期,合理确定新增平台贷款的期限结构和还款方式。项目建成投产后,应按照等额分摊等审慎原则,每年至少两次偿还本金,利随本清。

二、全面推进存量平台贷款整改

各银行应以平台客户为单位,按照额度、期限、风险状况等因素,落实具体责任人,逐户制订整改计划,有步骤地推进存量平台贷款的资产保全和风险化解工作。对于到期的平台贷款本息,一律不得展期和以各种方式借新还旧。

(一)贷款条件整改。即使是授信批准和各种续建项目,各银行均应对照国家政策和审慎信贷规定,全面核实存量平台贷款的合同条款和信贷条件,重点关注借款人资质是否健全,项目资本金比例是否达标和同比例到位,各项审批文件和手续是否合法齐全等,限期采取整改措施,有效化解合规风险和信用风险。

(二)贷款合同整改。各银行应加强贷款合同和还款期限管理,限期整改存量平台贷款整借整还、期限过长、还款来源不足等问题。对于整借整还的存量平台贷款,应根据平台自有现金流和地方政府财力情况,与地方政府和平台客户协商贷款合同修订和补充完善工作,整改为分期偿还,化解集中还款风险;对于还款来源不足、主要依靠政府财政支持的融资平台,应积极协调地方政府和平台客户协商补签相关还款差额补足协议。

(三)抵押担保整改。各银行应严格执行《担保法》、《预算法》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对于地方政府及其部门、机构以直接或间接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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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的原有担保,应在充分协商基础上重新落实合法的抵押担保;对于以学校、医院、公园等公益性资产作为抵质押品的,应要求融资平台以合法的非公益性资产进行全额置换;对于各类担保公司特别是地方政府新设担保公司应进行严格的资质评估,审慎估计其实际担保能力;对于以政府承诺担保、以无土地使用权证的土地出让收入承诺、以规划土地储备(如土地储备证)抵押的等,均应及时追加合法有效押品,消除违规担保的风险隐患。

(四)货后管理整改。即使是授信批准和各种续建项目,各银行均应加强贷款发放时再次审查和支付管理,严格执行“三个办法、一个指引”。在贷款发放后,应针对融资平台所属行业及经营特点,动态掌握各种影响偿债能力的风险因素,及时采取提前收贷、追加担保等风险化解措施。各银行应建立季度贷后管理机制,以平台客户为单位,按季考察撰写贷后管理报告,至少每半年实地深入检查一次,写出相应情况的半年管理报告,统一纳入平台名单管理信息系统。银团贷款牵头行或代理行应履行银团贷款的贷后管理职责,按时完成贷后管理报告并分送各银团成员行,分别纳入本行平台名单管理信息系统。

三、切实强化平台贷款的规制约束

(一)强化监管约束。各监管部门应在指导和协调各银监局工作的同时,加大条线工作力度,指导和督促各银行总行对全系统每半年进行一次有针对性的风险检查,每次自查覆盖面不得低于平台贷款总额的50% ,并于自查结束后30 日内报本行董事会及相关风险管理委员会审阅,批准后报送对口监管部门。2011 年检查报告应于7月末和2012年1月末前报送。同时要督促各银行总行做好以下五项工作:一是加强平台贷款“名单制”管理,确保与各银监局、各银行分支机构核对一致;二是上收平台贷款审批权限,并严格制定全行统一的平台贷款准入标准;三是严格按照银监会统计信息系统要求,核实各项数据,及时准确上报;四是对平台贷款进行准确的五级分类,监测和防控不良贷款;五是按照《关于加强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管理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0)110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的要求,根据平台贷款自有现金流覆盖四分类情况,严格按照100%、140%、250%和300%计算信贷资产风险权重。

(二)强化合规约束。各银行应切实落实“三个办法、一个指引”等信贷风险管控要求,针对信贷评审、合同、支付、抵押、信贷资产转让、集中度等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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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重点强化贷款项目资本金管控、贷款担保管理、协议管理、支付管理和贷后管理,切实提高按照贷款新规走款的比重。

(三)强化统计约束。各银行应建立健全平台贷款的统计台账管理制度,将平台贷款管理纳入日常管理和监管统计体系。按照《关于开展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台账调查统计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338号)的要求,对平台贷款信息进行按季统计报送,确保数据统计的全口径、准确性和一致性,实现实时监测、分类管理、动态调整,为信贷决策提供客观依据。各监管部门和各银监局应按照平台贷款统计制度要求,各司其职,协调配合,确保数据及时有效报送。

(四)强化质量约束。对于融资平台严重资不抵债、到期不能足额归还贷款本息、出现债务重组及违反贷款集中度管理要求等情况的,银行应及时按照《指导意见》等规定要求下调五级分类等级,并相应增提拨备和采取清收处置措施,以促进平台贷款风险的早期暴露和早期化解。对于因非不可抗力因素造成不良的,按照“谁签字谁负责”原则,严肃追究贷款行行长(即三方签字中贷款方的签字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强化拨备约束。各银行应根据《指导意见》要求,对平台贷款的拨备覆盖率和贷款拨备率均不得低于贷款拨备的平均水平。对于短期内因客观限制确实难以提足的,须制定分年补提计划,确保尽快补足,期间应按新资本监管协议对资本作相应扣减。

(六)强化资本约束。各银行应根据《指导意见》要求,真实、客观、及时地反映和评价平台贷款风险状况。针对全覆盖、基本覆盖、半覆盖和无覆盖平台贷款,自2011年一季度起做到分别按照100%、140%、250%和300%计算贷款风险权重,发挥资本约束作用。

四、统一实施平台贷款现场检查

(一)检查组织。2011年平台贷款现场检查按照属地原则进行,由各银监局、银监分局负责组织实施,凡涉及到平台贷款的相关监管处科室均要参加。属于异地平台贷款的要按借款人属地监管原则,由借款人所在地银监局(分局)一并组织检查,必要时可提请贷款行所在地监管部门参加。检查方案由银监会银行一部统一制订,其他监管部门可不再另行组织检查。检查中如需要进一步协调,请与相关监管部门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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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检查方式。2011年平台贷款现场检查统一采取报表分析和大户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由各银监局、银监分局在汇总分析平台贷款季度报表的基础上,以单户融资平台的全部表内外授信及其银行为检查对象,每季至少各选择一个辖内平台大户进行现场检查。

(三)检查周期。2011年平台贷款现场检查按季进行。各银监局分别于4月末、6月末、9月末和12月末前将每季检查报告以省局为单位合并汇总,报送银监会。

(四)检查内容。各银监局、银监分局应重点选取公路、码头、机场等行业大户进行检查,各季度现场检查内容要有侧重。

第一季度:重点检查截至2010年末平台贷款余额最大客户。检查内容包括:一是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资产负债情况,是否存在资不抵债等;二是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资金使用情况,包括用途和投向是否合规,资金使用效益等;三是2010 年6月至12月底、2011年1月1日后新增贷款情况;四是现金流覆盖的划分认定情况;五是落实原定整改计划情况等。

第二季度:重点检查截至2011年3月末已整改为一般公司类贷款余额最大客户。检查内容包括:一是现金流是否为全覆盖;二是抵押担保是否合法有效;三是是否符合退出平台贷款管理的退出条件;四是各贷款行是否重新评估客户风险及债项风险;五是公司治理是否健全,资本金是否真实到位,运营是否规范正常等情况。

第三季度:重点检查2011 年上半年新增平台贷款最大客户(若与第一季度检查对象相同,则检查贷款增量第二大的客户)。检查内容包括:一是是否符合前述新增贷款准入条件;二是是否仍有地方政府担保;三是涉及各贷款行审批权限是否已上收至总行;四是是否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和还款方式、是否签订差额补足协议弥补还款资金缺口;五是贷款资金使用情况,用途和投向是否符合贷款新规等。

第四季度:重点检查截至2011年9月末平台贷款整改变化最大客户(若与第

一、三季度检查对象相同,则依次顺延)。检查内容包括:一是项目条件是否整改合规;二是抵押担保是否整改合规,是否对无效担保进行追加和置换;三是是否针对整借整还、期限过长、还款来源不足等贷款合同问题进行整改;四是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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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建立贷后管理机制并按季形成贷后管理报告。

五、严格监测“整改为一般公司类贷款”的凤险

(一)严格退出条件。满足以下全部条件的企业法人类平台贷款,银行可整改为一般公司类贷款,并按照商业化原则运作:一是符合“全覆盖”原则,即各债权银行对借款人的风险定性均为全覆盖;二是符合“定性一致”原则,即各债权银行均同意整改为一般公司类贷款;三是符合“三方签字”原则,即各债权银行均已就平台风险定性和整改措施与融资平台及地方政府相关部门达成一致,并通过三方签字(地方政府相关部门、融资平台及各债权银行)进行确认。对于本《通知》印发前已整改为一般公司类并按商业化原则运作的贷款,各银行应重新逐一审定是否为公司法人且满足上述三项退出条件:不合要求但此前已纳入一般公司类的贷款,各银行应重新将其归入平台贷款管理,于2011年6月末前完成。

(二)有序组织退出。在三方签字完成后,由最大债权行将借款人现金流计算、三方签字等文件报送至平台所在地监管部门,由银监局、银监分局按月对现金流测算的准确性、三方签字等情况进行审查,并于审查通过后有序组织平台贷款退出。退出时间、方式由各地监管部门自行确定。

(三)明确风险自担。对于已整改为一般公司类、进行商业化运营的贷款,各银行应按照审慎信贷要求进行管理,在原有债权债务关系不变的前提下,信贷风险由借贷双方承担,如出现风险只追究贷款人责任。

(四)健全台账统计。各银行及银监局应建立对整改为一般公司类贷款的台账统计机制,密切关注整改后贷款情况,进行持续跟踪、动态监测。各银监局应督促各银行严查公司资本金是否真实到位,还款来源是否充足,抵押担保是否合规,运营是否规范正常等情况,确保风险可控。

(五)审慎许估新增贷款风险。对于整改为一般公司类贷款的新增债务,各银行应按照“三个办法、一个指引”等审慎信贷规定重新评估客户风险及债项风险,对借款人情况、还款来源、担保情况等进行审查,全面评价风险因素,重点审查和监测现金流覆盖程度的动态变化。各银监局应严格监测该类贷款新增债务是否存在集中度违规、是否仍存在财政违规担保等问题。

六、侬法加大平台贷款问责处罚力度

各银行应建立平台贷款风险及其管控的问责机制。各银监局应通过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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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非现场监管,及时发现银行在平台贷款经营活动中的各种违法违规违纪问题,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采取问责高管、限制准入、暂停业务、处以罚款等方式,严肃追究出现问题的贷款发放机构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严肃查处违规担保贷款问题。凡是以地方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和主要依靠财政拨款的经费补助事业单位以直接或间接形式提供担保,以学校、医院、公园等公益性资产作为抵质押品,以政府承诺担保、无土地使用权证的土地出让收入承诺和规划土地储备(如土地储备证)作为抵押的贷款,均属违反《物权法》、《担保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行为。一经查实,应按照《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以及《关于进一步推进改革发展加强风险防范的通知》(银监发[2011]14号)规定,对问题机构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严格处罚。

(二)严肃查处违规发放平台贷款问题。凡是存在未按国发19号文等规定制定平台贷款审慎信贷标准、违规发放平台贷款,向“名单制”管理系统以外的平台发放贷款,以及将不符合平台贷款退出条件的贷款划为一般公司类贷款等问题的,均属于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行为。一经查实,应按照《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商业银行法》第七十四条,《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六条以及《关于进一步推进改革发展加强风险防范的通知》规定,对问题机构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问责处罚。

(三)严肃查处提供应假文件资料问题。凡是存在未按照要求按季全口径准确、及时报送平台贷款信息,或存在弄虚作假、瞒报误报等问题,未按要求建立平台名单管理信息系统并按季向监管部门报送名单及风险定性情况等问题的,均属违反《统计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管统计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一经查实,应按照《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五条、第八十条,《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银行业监管统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对问题机构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问责处罚。

(四)严肃查处阻碍监管问题。凡是不按监管部门协调的意见进行平台贷款自有现金流覆盖分类划分,不按照要求开展平台贷款检查,以及对监管部门现场检查过程不配合的,均属违反《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及《商业银行法》关于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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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行为。一经查实,应按照《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规定对问题机构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问责处罚。

(五)严肃查处违反审慎经营规则问题。凡是对到期平台贷款作展期和借新还旧,或未按照要求计算风险权重、足额提取拨备、准确进行风险分类,或未将平台贷款审批权限统一上收至总行,或未按照要求合理确定新增平台贷款期限结构和还款方式,以及未按照贷款新规等信贷风险管控要求加强平台贷款合规管理等问题的,均属违反《贷款风险分类指引》(银监发[2007]54号)、《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中国银监会令2003年第5号)、《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04年第2号)、《关于规范中长期贷款还款方式的通知》、《关于加强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管理的指导意见》、“三个办法、一个指引”等规定的行为。一经查实,应按照《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和“三个办法”的有关规定对问题机构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问责处罚。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银监分局和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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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第6篇:浅议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的发展方向上

浅议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的发展方向

(上)

董仕军

2013-1-23 14:18:36来源:《财政研究》2012年第4期

摘要:中央政府提出了对地方政府平台公司清理和贷款融资行为规范的一揽子措施。在一年多的清理工作后,如何更好地发挥存续的平台公司在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课题。切实壮大存续平台公司的资产实力、经营能力和直接融资能力,建立正确的政府和平台公司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切断公司融资风险传递通道,是一条必由之路。

关键词:平台公司,融资风险,委托代理,直接融资,风险控制

2010年6月中央政府提出要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清理规范地方已经设立的融资平台公司,主要内容包括:第一类,只承担公益性项目融资任务且主要依靠财政性资金偿还债务的融资平台公司,今后不得再承担融资任务,相关地方政府要在明确还债责任、落实还款措施后,对公司做出妥善处理。第二类,承担上述公益性项目融资任务,同时还承担公益性项目建设、运营任务的融资平台公司,要在落实偿债责任和措施后剥离融资业务,不再保留融资平台职能。第三类,承担有稳定经营性收入的公益性项目融资任务并主要依靠自身收益偿还债务的融资平台公司,以及承担非公益性项目融资任务的融资平台公司,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规定,充实公司资本金,完善治理结构,实现商业运作;要通过引进民间投资等市场化途径,促进投资主体多元化,改善融资平台公司的股权结构。此外,对其他兼有不同类型融资功能的融资平台公司,也要按照上述原则进行清理规范。清理之后存续的第三类平台公司的融资行为也要进一步规范,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贷款须落实到项目,以项目法人公司作为承

贷主体,并符合有关贷款条件的规定。融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发展规划、行业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要求,同时平台公司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要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资金,讲求效益,稳健经营。

在对需求进行严格管理的同时,银行业监管部门也加强了对资金供给方的管理。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向平台公司融资量大的金融机构作出了约束性规定,要求他们要严格规范信贷管理,切实加强风险识别和风险管理,落实借款人准入条件,按商业化原则履行审批程序,审慎评估借款人财务能力和还款来源。凡没有稳定现金流作为还款来源的,不得发放贷款。向融资平台公司新发贷款要直接对应项目,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项目资本金的规定。严格执行贷款集中度要求,加强贷款风险控制,坚持授信审批的原则、程序与标准。要按照要求将符合抵质押条件的项目资产或项目预期收益等权利作为贷款担保。要认真审查贷款投向,确保贷款符合国家规划和产业发展政策要求。要加强贷后管理,加大监督和检查力度。适当提高融资平台公司贷款的风险权重,按照不同情况严格进行贷款质量分类。

自国家发出要求至今已经一年多时间,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工作在有序推进。对融资平台公司贷款,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逐包打开、逐笔核对、重新评估、整改保全”的原则进行全面清理,及时采取了补救措施,保证了信贷资产安全。2012年3月中国银监会对平台贷款风险监管提出了新要求,银行要按照“保在建、压重建、控新建”的要求,坚持有保有压和结构调整,对全口径融资平台公司要按照“支持类、维持类、压缩类”进行信贷分类,有效防范平台公司贷款风险。同时,严格控制新增贷款业务的发生,严把入口关。为了寻找地方政府融资的新出路,经国务院批准,2011年上海市、浙江省、广东省、深圳市开展地

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试点省(市)在国务院批准的发债规模限额内,自行组织发行本省(市)政府债券,发债规模限额不能结转下年。2011年试点省(市)政府债券由财政部代办还本付息。试点省(市)发行的政府债券为记账式固定利率附息债券。2011年政府债券期限分为3年和5年,期限结构为3年债券发行额和5年债券发行额分别占国务院批准的发债规模的50%。试点省(市)自行发债收支实行预算管理,并建立偿债保障机制,在规定时间将财政部代办债券还本付息资金足额缴入中央财政专户。

中央政府在关上非规范举债“后门”的同时,也在积极探索如何打开地方政府举债的“前门”,在我国政府投融资改革历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但是,中央政府进行有益尝试的同时,我们需要进一步思考存续的第三类平台公司如何在地方发展中合理的发挥作用,如何发挥平台公司向市场融资的作用特别是直接融资作用,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为此,笔者认为要从融资平台的职能定位、资产负债、公司治理结构、公司经营能力、公司项目管理和融资方式以及平台公司债务的“借用管还”机制等方面,系统设计规范融资平台的管理方案,健全人事、资金、财务等管理制度,推动第三类融资平台清理、整合和规范,发挥这些公司在地方政府基础设施建设中的筹资、承建和管理的重要作用,以公司的有限资产向银行业金融机构负担有限责任,切实解决地方政府的潜在财政风险。从政企关系看,要理顺政府和平台公司之间的关系;从企业与市场关系看,要以改革创新为方向,提高市场直接融资能力和水平;从企业内部管理看,要按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创新制度建设,实现股权多元化格局,加强内部风险防控。

(一)建立合理的政府与平台公司的契约关系。

对城建基础设施而言,一般私营企业因其资金需求量大、工程期限长、回收

期限长、无利或少利可图而不愿意涉足,但存续的第三类平台公司可以完成工程的融资、建设,关键要设计好政府和平台公司之间的赎买契约。可以将平台公司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看成为半成品(建设过程中的为半成品)或产成品(建设完成的为产成品),这些物品是纯公共产品或准公共产品,需要政府以赎买的方式提供给公民。而赎买的方式是通过合同加以约定。委托代理理论认为委托代理关系是在市场交易中,由于信息不对称,处于信息劣势的委托方与处于信息优势的代理方,相互博弈达成的合同法律关系。委托代理关系赖以形成的基本条件为:(1)市场交易中,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独立的行为主体,他们在一定约束条件下各自追求效用最大化。(2)市场交易的参与者均面临不确定性风险,而他们掌握的信息处于非对称状态。在委托代理关系中存在两种不同的选择行为:一是委托方选择代理方,并按一定方式付酬,但不能直接观察到代理方的行为,又需按一定合同向代理方支付与其行为结果相联系的报酬。二是代理方选择自己的行动,它既会影响自己的收益又会影响委托方的收益,但其选择行动产生的结果是随机的,不受其他因素的完全控制。从委托代理理论的角度分析,在地方政府的基础设施建设中,政府与平台公司存在委托-代理关系。

如何防范此项委托代理中存在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需要通过合理的契约加以规范。对于政府而言,就是要监督平台公司的城建基础建设的工程质量,有效地防范平台公司的财务风险向财政风险和金融风险转化;对平台公司而言,就是如何完成基础设施建设所需的大量资金,如何促使政府定期给付建设资金,实现公司现金流的正常。因此,政府与平台公司的契约关系主要解决三个问题:一是平台公司要解决基础设施融资、建设、现金流的平衡和工程建设管理。二是政府要解决平台公司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或结束后的赎买方式。三是杜绝平台公司的财务风险向政府财政风险传递。纯公共产品和准公共产品的融资、建设和管理,均可以通过地方政府与平台公司契约的方式加以解决。合约的主要内容是存续的

第三类平台公司以企业自有资产和代建项目在市场上直接或间接融资,政府对企业融资工作不负任何责任,企业以法人财产权和信誉获得银行或市场的资金,企业以法人财产权对市场负有限责任。政府的回购赎买方式主要是通过两种渠道:一个是财政预算资金,即政府将平台公司的工程建设资金通过年度财政预算安排进行阶段性赎买,满足平台公司的现金流需要,实现可持续发展;另一个是通过给予平台公司在部分建设工程没有完全移交前的具有特许经营收费予以补偿(如高速公路的收费权)。政府进行回购赎买要基于合理的工程建设造价,这主要由市场的中介第三方为工程核定价格,对特许经营方式科学测定收益。特许经营权价值评估涉及确定对平台公司进行财政补贴资金的多少。总之通过制度安排和契约合同,政府或财政不为平台公司融资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从物理上隔绝政府与平台公司之间的融资联系,两者之间形成纯粹的委托代理关系,通过回购的方式形成买卖关系,定期或不定期回购已建成品或在建的项目。

(二)提高平台公司的市场直接融资能力和水平。

存续的第三类平台公司如何继续发挥在地方政府基础设施建设中应有的作用,关键还取决于其在市场上的融资能力,融资能力越大其对地方基础设施建设的作用也越大。从全国地方政府性债务整体情况看,在债务资金来源方面,2010年年底地方政府性债务余额中,银行贷款占79.01%。由于地方政府性债务资金来源中银行贷款比例比较高,清理规范融资平台公司务必与加强对融资平台公司的融资管理紧密结合起来,规范和增加清理整合后保留下来的融资平台公司的融资方式。

(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 博士后流动站)

推荐第7篇:对国有投融资平台公司的几点认识

对国有投融资平台公司的几点认识

一、什么是国有融资平台公司

国有融资平台公司主要指地方各级政府设立的投融资平台公司,是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和机构、所属事业单位等以地方政府信用为基础,通过财政拨款或注入土地、股权等资产,设立具有政府公益性项目投融资功能,并拥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它以国有土地和政府资产作为抵押,财政收入作为还款来源,向银行贷款获取建设资金,以吸引和撬动社会资本。包括各类综合性投资公司,如建设投资公司、建设开发公司、投资开发公司、投资控股公司、投资发展公司、投资集团公司、国有资产运营公司、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等,以及行业性投资公司,如交通投资公司、农业惠农公司、水务水投公司、扶贫开发投资公司等。

二、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出台的背景

一是1994年分税制度的改革,加强了中央政府的财力,但由于转移、支付制度不够完善,直接影响了地方政府的财力,让地方政府官员存在强烈的借债动力。二是由于现行财政体制和金融政策对地方债务行为和财政赤字的政策约束,搭建融资平台公司就成为地方政府扩大支出规模的现实选择。实际上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就是地方政府缓解支出压力,改善基础设施建设的产物。

三、投融资公司发挥的作用

总体看来,通过地方融资平台,把银行资金优势、政府信用优势和市场力量、社会资本结合起来,对扩大内需、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特别是加强基础设施建设等发挥了积极作用。

四、投融资公司出现的问题

主要是举债融资规模增长过快,运作不够规范;地方政府违规或变相提供担保,政府性债务负担沉重等。地方政府设立的投融资平台公司高管一般由政府指派,经营决策更多地体现政府导向而非市场导向,更注重投融资职能的发挥,但往往忽略了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以及公司自身的可持续发展。

(一)发展定位不明确。

有的地方政府未能对辖内平台公司对外融资进行统一的归口管理;有的地方政府既没有对平台公司的经营目标和业务范围进行确定,也没有对其经营发展模式、融资渠道进行确定;有的地方政府作为投资出资人没有系统地安排平台公司总体负债规模,造成平台公司在实际运作中越位、错位或缺位。使一些平台公司在实际运作中难以界定究竟是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还是完全市场化的主体。

(二)债务规模大。

一是债务缺少还款来源。二是债务还款来源不充足。三是可能引发现金流风险。

(三)资产流动性不足。

有些公司的财务报表中净资产量非常大,资产流动性普遍不足。

(四)融资难度大。

主要依靠银行借贷、信托基金等融资,导致了政府融资平台公司融资方式老化、渠道陈旧、成本高、效率低下等问题。

(五)管理不规范。

主要表现为:对融资平台公司缺乏规范的管理制度,部分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内部管理级次多,资本金到位率低等。

五、融资平台公司存在问题的原因

地方政府设立的投融资平台公司高管一般由政府指派,经营决策更多地体现政府导向而非市场导向,更注重投融资职能的发挥,但往往忽略了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以及公司自身的可持续发展。

六、解决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存在问题的对策

(一)整合资产,增强实力。

进一步完善投融资体制,对现有资产进行优化整合,夯实公司资本金实力,通过引进民间投资等市场途径,促进投资主体多元化,改善平台公司的股权结构,形成规模大、实力优、抗风险能力强的投融资平台公司。

(二)完善法人结构,实现市场化运作。各投融资平台公司专注于国有资产经营管理,通过引入公司化的运作模式,坚持市场化导向,完善其法人治理结构,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三)严控债务规模,优化融资结构。

一是按照规定清理核实并妥善处理融资平台公司存量债务,防范财政金融风险。二是严格控制新增贷款和债务规模。

(四)强化内部管理,实现可持续发展。

一是加强全面预算管理,二是加强资金管理,三是加强债务管理,四是加强对投资项目的审批管理,降低投资风险,确保投资资金的运作安全,不断增强资金的营运能力和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七、对地方融资平台公司运行的一点看法

由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长期在体制框架内运作,如何通过市场化改革,培育和提高适应市场规则的公司治理、资本运作、战略规划、资源整合、集团管控和经营管理等水平和能力,加快实现由贷款主体向产业经营实体或投融资实体的公司化转型,是融资平台公司真正成为自主经营市场主体的关键要素。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突出两个方面:一是“国有”,其属性决定了其决策的公益性、民生性;二是“投融资”,决定了其市场化的功能性,我们既要做政府的眼,要看得准(指选择项目),又要做政府的手,要出手快(项目运作),这是值得思考,需要用心的。在当前国家大扶贫战略背景下,国有平台公司的经营宗旨就是围绕着如何使贫困户脱贫来运作项目.那怎样选好、选准产业,并加以实施,以期早日取得成效,就是各平台公司的中心任务,也是各级政府对平台公司的期望所在了。

推荐第8篇:河北省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管理办法

河北省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健全和完善全省政府投融资体系,形成有效的投融资运作管理机制,加强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投融资

平台的管理,实行统借统还,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切实防范债务风险,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融资平台是指由县级以上政府批准,通过财政拨款或注入土地、股权等资产设立,承担政府投资项目融资功能,并拥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融资项目,主要包括:依靠政府投资建设的公路交通、市政工程、环境整治、社会事业等非经营性公益类项目;重大基础设施、基础产业、高新技术产业等政府经营性投资项目;政府确定的其他准经营性项目。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投融资是指在完善投融资体系,拓宽投融资渠道,创新投融资手段,规范投融资方式,加强信用建设,防范财政风险的基础上,通过政府投融资平台实施的投融资行为。对一般竞争性领域项目,原则上不列入政府投融资范围。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融资方式包括银行贷款、发行债券和信托产品、上市募集、转让经营权、资产证券化、股权质押、股权投资基金、BT、BOT等多种融资方式。政府投融资平台应按综合成本最低的原则选取融资方式。

第六条各级政府建立债务动态监测机制,及时分析评估自身偿债能力,按量力而行、规模适度的原则,把融资的数量、总体规模控制在与本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范围内,使政府投融资平台既能实现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又能保持融资功能的良性循环和可持续发展。

第七条推进政府投融资平台的清理整合,提升融资能力。

(一)已设立多家政府投融资平台的设区市、县(市、区)政府,将现有投融资平台的债务分类清理规范后,进行有效整合。将投融资平台改造成为有现金流和净收益的经营性公司,将实力弱、资质差的公司整合为实力强、资质好的公司,将实力强、资质好的公司整合为上市公司。

(二)指导政府投融资平台加快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完善投融资决策机制、运营机制和内控机制,构建“借、用、管、还”相匹配、“决策、管理、执行、监督”相分离的投融资管理机制,切实做到借得来、用得好、管得住、还得上。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八条建立政府投融资平台监管制度。省政府投融资平台建设管理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是省政府投融资平台建设管理工作的协调机构,由分管副省长担任召集人,省财政厅和省金融办主要负责人担任副召集人,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国资委、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审计厅、省金融办、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河北银监局等部门负责人参加。设区市、县(市、区)政府都要成立相应机构, 实行省、市、县分级管理,各负其责。政府投融资平台由各级投融资平台建设管理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分工

联合监管。各级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联席办)设在本级金融办,负责日常协调工作。

第九条按照统一领导、明确职责、分工合作的原则,各级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如下: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项目整合和投资监管工作;负责建立和完善政府投融资平台投融资项目储备机制,汇总编制年度本级政府投融资平台投融资计划。

财政部门负责资源整合和资金监管工作;负责制定相应财政扶持投融资的政策措施;研究统筹政府投融资项目的政府性资源配置、信用支撑、风险管理和统计分析;科学评估本级财政偿债能力,在财政预算中对地方债务规模提出明确的控制上限,建立投融资平台政府专项偿债资金。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土地资源整合和国土资源监管工作;负责政府投融资项目土地指标报批和供地保障;落实投融资计划中所需的土地资源收储、出让等工作;将收储土地转换为资本。

建设(规划)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工程招投标管理及工程质量管理等工作;负责政府投融资项目的规划条件提供与审批等工作;指导和配合土地部门做好投融资工作中土地收储、开发、配置等与规划相关的工作。

国有资产监管部门负责国有资产的监管工作;负责协调落实对投融资平台的各项扶持政策,督促各投融资平台完成投融资任务;完成投融资平台国有资金、资产、资源向资本的转换,对投融资平台进行整合;完善对各平台的考核激励制度和监督管理制度。

审计部门负责政府投融资平台和项目的审计监督以及问题整改工作。

人民银行和银监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融资平台信贷行为的监测和指导;加强信用建设,对项目的储备、项目招投标中的信用评定进行监管。

第十条建立政府投融资平台认定制度。地方投融资平台由省主管部门和设区市、县(市、区)政府主管部门申报,各级投融资平台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审核,分别报省、市、县(市、区)政府批准认定。

第十一条政府投融资平台的主要职责为:

(一)编制和上报年度投融资计划;

(二)盘活政府配置的资产、资源、资金,落实投融资计划中所需的土地资源开发、整理等工作,运用多种融资方式,实施年度投融资计划;

(三)负责项目资金监督管理,提高各类资金使用效益,做好融资资金的流动性管理,控制项目资金成本;

(四)负责融资债务管理,资产负债率控制在70%以下,资本金放大倍数控制在合理范围内,按时偿还债务。

第十二条项目单位是政府投融资平台通过签订授权委托合同的形式予以明确的项目建设实施主体,主要负责项目工程的组织实施,项目工程的质量、工期、投资控制和项目资金的使用。

第三章计划管理

第十三条政府投融资平台投融资计划,是指按年度对政府投融资平台项目及投融资额度预先作出的统一安排。

第十四条申请列入政府投融资平台投融资计划的项目应符合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发展需要。

第十五条政府投融资平台投融资计划项目实行储备管理。凡需通过投融资平台进行融资和投资建设的项目,均由投融资平台向本级发展改革部门提交项目储备申请,并附项目建议书批复或核准、备案文件,经审定同意后纳入政府投融资平台项目储备库。

第十六条每年第四季度,各投融资平台根据本地政府批准的城建计划、土地收储计划及项目建设需要,分别编报下一年度投融资计划。

第十七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汇总平衡各投融资平台编报的投融资计划后,提出下一年度政府投融资平台投融资计划。由本级发展改革部门下达给各有关投融资平台,同时抄报上一级联席办和发展改革部门,抄送同级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

第十八条政府投融资平台必须严格按申报程序报批,凡未纳入本地政府投融资平台投融资计划的建设项目,一般不安排建设资金。需地方政府配套或协助的国家项目,视情况可随时增列计划。

第十九条跨年度实施的政府投融资平台项目及其投融资计划,按原批准方案跨年度执行,执行期间不再逐年上报、审核、批复。

第四章融资管理

第二十条设区市和县级政府融资参考标准:

(一)前3年本地人均GDP达到13万元及以上;

(二)前3年本地GDP平均增长率达到12%及以上;

(三)前3年全部财政收入平均增长率达到15%及以上;

(四)前3年年均可支配财力达到2亿元及以上;

(五)债务负担率,即当年政府债务余额/当年GDP,不超过10%;

(六)偿债率,即政府年度债务还本付息额/当年财政收入,不超过15%;

(七)债务率,即当年政府债务余额/当年可支配财力,不超过100%。

具备以下两种情况,可以适当调整标准:一是具有地方经济产业集群、集散地以及经济发展潜力较大;二是地方政府信用程度高、贷款额度小且贷款期限在本届政府任期内。

第二十一条政府投融资平台根据政府确定的投融资项目,制定融资方案,包括可行性论证、融资方式、规模、期限、融资成本、还款来源、融资次数和具体额度等。

第二十二条优化融资结构,对增量资金,鼓励利用债券、信托、租赁、股权融资、项目融资等多种方式进行融资,降低政府投融资平台银行贷款比例;对存量资金,鼓励运用市场化方式经营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推进资产证券化,转化贷款存量。

第二十三条各商业银行在发放政府投融资平台贷款时,直接对应项目,要按照物权法、担保法和国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规定,对投融资平台贷款项目进行审核,严禁发放资本金贷款。

第二十四条建立政府投融资平台贷后监测分析机制。人民银行按照授信额度对平台贷款银行按月统计和发布融资平台有关信息。银监部门要密切关注信贷风险敞口,加强对平台贷款的跟踪监测分析,及时发布风险提示,防范信贷风险。

第二十五条充分利用政府增信手段强化政府投融资平台的融资能力,采取公益性项目建设资金注入、国有土地、矿山作价注资、国有资产划拨以及城市资源授权开发和利用等多项措施,做大政府投融资平台的资本金规模,增加现金流入,提高资信等级。

第二十六条严格担保管理。政府投融资平台融资需要提供担保的,应在融资方案中予以说明,其担保方式、内容经债权金融机构确认后,在投融资体系内协调解决。

政府投融资平台原则上不得为政府确定的投融资平台之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第五章项目管理

第二十七条政府投融资平台采取签订授权委托合同的形式,明确项目单位,组织各项工程的建设管理。

第二十八条按照“先财政评审、后确定预算”的原则,对政府投融资项目工程建设实行预算评审管理。各级财政部门委托本地投资评审机构对建设项目预算进行评审,出具预算评审报告。财政部门根据评审结论下达建设项目预算,项目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复的建设项目预算执行,一般不得突破预算数额。

第二十九条严格工程变更管理。工程变更要严格按照“先申报、后评审、再变更”的程序执行,凡未经报批擅自实施工程变更的,一律不予安排资金。工程变更必须由项目法人提出书面申请,各级财政部门委托本地投资评审机构对工程变更进行评审,各级财政部门根据评审结论审批,同意后实施变更。

第三十条政府投融资项目按设计文件的规定内容和要求全部建成后,本地项目主管部门、投融资平台全程参与工程竣工验收。

第三十一条政府投融资平台项目竣工验收后,项目单位应于3个月内完成竣工决算编制,并向投融资平台申请,由同级财政部门委托投资评审机构对建设项目竣工决算进行评审,并出具竣工决算评审报告,作为项目费用结算和资产移交的依据。

第三十二条审计部门要加强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积极开展项目跟踪审计和检查,确保项目资金安全、规范、高效使用。

第六章资金管理

第三十三条政府财政专项投入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政府投融资平台在财政部门指定的金融机构开立一般存款账户,作为资金专户,专项用于拨付财政投入项目的专项资金,并接受财政、金融管理部门和有关银行的监管。

第三十四条在资金使用计划内建立月度用款申请制度。每月前5个工作日内,项目单位按照工程建设程序和工作进度,申请本月度用款计划。

第三十五条资金拨付程序。项目单位提出书面用款申请,由投融资平台进行审核,并按照审定意见办理拨款手续。政府投融资平台和项目单位月末的资金余额纳入下一月资金使用计划。

第三十六条政府投融资平台项目建设资金的拨付实行比例控制:工程建设期间,项目资金到位比例和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应控制在工程价款80%以内;工程竣工后,项目单位应保留不低于工程结算价款5%的质量保证金,待工程质保期满后清算。

第七章偿债管理

第三十七条按照“谁举债,谁偿还”的原则,完善偿债保障机制。地方政府在出资范围内对投融资平台承担有限责任,投融资平台对政府投融资项目的融资资金承担偿还责任,偿还来源为土地增值收益、项目投资收益、国有资产置换和回购收益以及经营城市资源的各项收益等。

第三十八条各级政府成立债务监管办公室,设在本级财政部门,坚持融资和偿债一口进、一口出,主要负责政府债务举借审批、债务预警、偿债渠道、责任追究等。

第三十九条每一还本付息日,政府投融资平台将还款资金及时划入在金融机构开立的贷款资金专户,用于还本付息。

第四十条各级政府财政部门设立本级政府偿债专项资金,作为政府投融资项目的补助还款来源和支持投融资平台发展的资本金投入。偿债资金的来源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部分收入、城建税部分收入、城市基础设施相关的资产转让收入、特许经营权转让收入、其他可用于政府债务还本付息的收入等。政府偿债专项资金中财政预算安排部分由本级财政部门列入当年财政预算。

第四十一条政府偿债专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归属于专项资金来源的各项收入,按进度于每季度终了10个工作日内划入设立的资金专户。

第四十二条各级政府偿债专项资金,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由本地联席会议根据投融资平台承担的公益性项目及融资条件统筹安排使用,不得截留、挪用。

第八章平台管理

第四十三条按照“谁组建、谁负责”的原则,健全投融资平台法人治理结构,严格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规范运作。

第四十四条政府投融资平台和项目单位要建立建设资金拨付台账,建立健全账目管理制度,定期对账,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项目单位负责逐月统计项目资金明细支付情况,报送本地政府投融资平台。

第四十六条各级财政部门负责项目概、预、决算的审核和工程招投标标底的审定,负责项目资金的审核拨付。

第四十七条各级财政部门向本地政府投融资平台委派主办会计,具体负责政府投融资项目资金核算管理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工作。

第四十八条各级审计部门依法对政府投融资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及决算审批的情况进行监督,并接受本地联席会议交办的相关审计任务。

第四十九条各级政府投融资平台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建设资金拨付工作的监督管理,对项目单位的建设资金支付工作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同时会同项目单位对项目实施单位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的跟踪检查。

第五十条未完成政府投融资计划的单位,要查明原因,由法定代表人向本地联席会议作专题汇报。

第五十一条因项目单位原因导致项目投资超概算的,扣减一定比例的项目管理费;因项目前期工作不到位导致项目投资超概算的,追究相关部门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十二条有关部门和单位工作人员应当秉公执法,出现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渎职行为,由有关部门或单位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推荐第9篇:投融资平台“十三五”规划环境分析

投融资平台“十三五”规划环境分析

文/梅楷格

面对充满机遇和挑战的“十三五”,投融资平台应如何应对各种政策环境从而做出指导平台高质量发展的“十三五”规划,这是亟待解决的问题。为此我们首先要考虑,平台的“十三五”规划面临哪些重要的政策环境?面对复杂的发展环境,本文试图从新城城镇化、国企改革、金融体制改革以及政府采购公共服务等对平台有重大影响的政策环境出发,分析平台“十三五”规划所要重点考虑的问题,为平台“十三五”规划的编制提供思路。

一、新型城镇化

十八大之后,新型城镇化建设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新型城镇化巨大的资金需求仅靠财政投入是无法解决的。投融资平台作为地方政府进行投融资体制改革的重要载体,在新型城镇化背景下实现平台的健康发展,不仅关系到其自身的发展,更关系到城镇化建设的质量和速度。所以,平台“十三五”规划的编制要以新型城镇化背景为基础。

1、城市建设规模的不断扩大

城镇化的首要任务就是加大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只有完善的配套设施才能更好的支撑经济社会发展。同样,新型城镇化仍将继续扩大城市数量和规模,对基础设施投资需求依然很大,而且对城市基础设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作为政府的融资主体,这为平台继续承担政府的融资职能创造了机遇。当然,这也会进一步引发平台投融资体制机制和资金统筹使用等方面的探索。如何把握机遇、迎接

挑战将是平台“十三五”规划中要给出的答案。

2、城市自身品质的不断提升

新型城镇化不仅是规模的城镇化,更重要的是城市质量的提升。因此不仅会增加对基础设施的投资需求,同样也会扩大对第

二、三产业的需求。平台可以借助推动城镇化发展的契机,大力发展与基础设施投资相关的第

二、三产业,构建自身的经营性业务体系,创造稳定的现金流,不仅可以实现平台公司的可持续融资,缓解政府财政压力,还能起到产业引导作用,推动地方经济又好又快发展。这都为投融资平台的业务转型,以及实现自身造血功能创造了市场机遇。

二、国企改革

国企改革是目前经济社会改革的重点之一。从投融资平台的性质及职能来看,平台也属于国企,所以国企改革的核心问题无不对投融资平台的发展有着重大影响,国企改革是平台“十三五”规划编制的重要环境。

1、鼓励发展混合所有制

此轮国企改革鼓励发展混合所有制。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国企改革,鼓励发展非公有制资本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符合“非公有制资本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的股权结构有两种情况:一是非公有制资本加在一起大于公有制资本,但公有制资本仍然是单一大股东;二是非公有制资本不但总体上大于公有制资本,而且成为单一大股东,国有资本是参股股东。一直以来,投融资平台基本上是国有独资,如果平台国有股依然保持一股独大,体制、机制与原来的国企并没有多大区别。要想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投融资平台股权结构是一个值得探索的问题。

2、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

十八届三中全会决议提出“完善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组建若干国有资本运营公司,支持有条件的国有企业改组为国有资本投资公司”。这要求地方投融资平台从资本投资与资本运营两方面着手,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积极探索改组或组建国有资本投资公司和运营公司,并成立专门监管机构。

3、完善现代企业制度

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是国企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国有企业总体上已经同市场经济相融合…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这一政策给投融资平台提升自身管理水平、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提供了契机。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职业经理人制度、建立长效激励约束机制等方面将是平台“十三五”规划的切入点。

4、界定不同国有企业功能

国有企业应该进入在哪些领域发展?如何发展?一个总的原则:国有资本加大对公益性企业的投入;在自然垄断行业实行以政企分开、政资分开、特许经营、政府监管为等改革;放开竞争性业务,推进公共资源配置市场化。遵循上述原则,投融资平台要因地制宜,根据地方经济发展情况,界定自己的功能。

三、金融体制改革

投融资平台产生的根源在于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提供建设资金。十八大以后金融体制改革步伐的加快必然是投融资平台发展的重要环境,是编制平台“十三五”规划的依据之一。

1、债务方面

中央进一步修正财政制度,建立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推动地方政府债务

透明化。这一制度对地方政府最大的意义将是可以统筹规范债务管理,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政府全资控股的投融资平台客观上是独立法人,其负债要不要纳入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的范围呢?同时,试编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后,生成的信息可为决策者所用,这一制度会对平台的偿债机制产生什么影响?对减轻平台偿债压力、降低平台偿债风险有何裨益?这些都是需要界定和解决的问题,同时这些问题的答案将会贯穿于平台今后的发展过程。

2、融资方面

中央决定建立建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推进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多渠道推动股权融资,发展并规范债券市场,提高直接融资比重。完善人民币汇率市场化形成机制,加快推进利率市场化。落实金融监管改革措施和稳健标准,完善监管协调机制,界定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职责和风险处置责任。

这些政策从一定程度上将会推高投融资平台直接融资比例,降低平台长期以来对银行贷款的依赖程度。针对这一变化,平台的融资方式、融资渠道需要进行什么样的改革?在平台“十三五”规划中需要给出解决办法。

四、政府购买公共服务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是社会管理模式的创新,部分公共服务由政府直接投资转变为政府服务采购,可以拉长政府的现金链条,一方面可以提高公共服务的效率,另一方面也减少了地方政府的资金负担。作为政府融资的主要载体,投融资平台需要做出哪些创新来落实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这一政策?

1、平台在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中的角色定位

在理解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时需要注意以下内容:第一,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主体是政府,不论是一级政府,还是政府相关部门;第二,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客体是社会组织与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包括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等,企业包括国有企业、民营企业,事业单位同样也是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客体。在此背景下,作为政府独资控股的投融资平台应该是一个什么样的角色?这不是平台可以决定的,但是平台应该考虑的。

2、平台可以涉及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领域

未来我国地方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主要会从以下三方面入手:一是存量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业设施;二是增量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三是政府智力服务的社会化采购,包括纯粹的人力资本和智力资本服务等。在给自身做了定位之后,投融资平台应该主要服务于哪些领域?在这些领域应该如何发挥自己的作用?“十三五”规划应该对平台在政府公共购买中的职能加以确定。

五、结语

环境是复杂多变的,本文就投融资平台需要关注问题的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点出平台应重点考虑的几方面环境。需要明白的是,要想做好平台“十三五”规划,仅考虑上述环境是远远不够的。这需要置身于全面的、动态的环境中去,唯有如此,才有望编制出能够指导投融资平台全面发展的“十三五”规划。

推荐第10篇:街道办事处投融资平台公司财务管理办法

中云街道办事处平台公司

财务管理办法

一、总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中云街道办事处平台公司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推动平台公司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街道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云街道办事处投融资平台公司(以下简称平台公司),是指由中云街道党工委、办事处授权街道相关部门用国有资产投资,履行出资人职责,以融资或投资政府投资项目为主要经营目的的国有独资、控股公司,及其具有上述经营目的的各级国有全资、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各平台公司应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财政政策,建立、健全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完善财务约束、监督机制,依法开展投资、融资、经营活动,实行法人负责制,保障所有者权益不受侵害。

第四条 中云街道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对各平台公司实行扎口管理,街道财政部门履行具体财务监督管理职能;街道纪工委、审计、监察部门履行纪检监察职能。

二、资产管理

第五条 各平台公司应按照合理、从俭的原则,严格控制资产购建。各项采购需书面报经领导小组组长或常务副组长批准后方可进行,凡纳入开发区政府采购目录或限额标准以上的资产购建项目,均应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各平台公司应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要求,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规范资产的财务核算,加强资产的实物管理,定期清查盘点,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 1度融资方案分解、批复各公司融资计划。

各平台公司融资应严格控制融资成本,凡贷款利息和银行收取贷款费用之和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20%以上的,须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报领导小组常务副组长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三条 各平台公司可根据实际执行情况,在每年第三季度初提出本年度融资计划调整方案。融资计划调整的申请、批准程序同上。

四、支出管理

第十四条 各国有全资投融资平台公司工程管理费用纳入年度部门预算,由街道财政部门统筹安排。各公司应建立工程管理费结报台账,按预算定额实行序时控制。

第十五条 人员工资费用、日常公用费用、专项支出费用按中云街道部门预算总体方案要求编制年度部门预算并组织实施。

各平台公司在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确需追加费用支出预算,可提出追加预算申请,经财经办公室审核并报中云街道办事处批准后执行。

第十六条 各平台公司应贯彻量力而行、厉行节约的原则,遵守财政、财务制度和纪律,按照批准的用途、范围和标准列支各类费用和支出。

第十七条 人员工资费用,包括人员工资、奖金、津补贴、福利、社会保险缴费等,支出标准按照办事处核定标准执行。各平台公司需借用人员和提高薪酬福利标准的,需报领导小组组长或常务副组长批准。

各平台公司内设机构、岗位设置及人员调配方案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报领导小组组长或常务副组长批准。

办事处内行政、事业在编人员在平台公司兼职的,未经批准不得在兼职公司领取任何形式的经济报酬。对特殊岗位

- 3每项工程付款情况在与主办会计核对一致的基础上,应与街道建设项目资金专管员进行核对。各公司应定期分析公司财务状况和资金流向,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公司每季应对项目工程量进行实地调查,并对一定时期内实现工程量进行预测,据此预测一定时期内资金需求数,经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报领导小组,为领导准确掌握工程信息实施决策,提供及时、真实的建设项目工程资料。

六、财务基础工作

第二十四条平台公司财务工作人员办理会计事项需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并根据审核的原始凭证及时编制记账凭证、登记账簿,且需确保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第二十五条平台公司财务工作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编制会计报表、季度融资(还款)计划执行报表和年度还款风险预测情况报表,定期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十六条平台公司财务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保管和使用支票、现金,并做好登记备查工作,确保资金安全。

第二十七条平台公司财务工作人员应将平台公司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会计文件和其他有保存价值的资料及时装订、归档并由专人保管。会计档案不得携带外出,凡查阅、复制、摘录会计档案,须经财务经理批准。必须按财务规定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七、财务监督

第二十九条 各平台公司财务管理的重大事项,包括捐赠、合并、分立、注册资本变动等,应由公司提出方案,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报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条 各平台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监督

- 5审核后,报请领导小组批准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云街道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2014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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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篇:整合国有资产 构建投融资平台

整合国有资产 构建投融资平台

国有资产是社会公共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政权建设不可缺少的物质基础,是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履行各项职能、进行社会管理、创造物质财富、为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基本物质保证。笔者就进一步推进我县国有资产管理和营运,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构建我县发展投融资平台,实现“加快”和“率先”发展,谈点个人看法。

一、我县国有资产现状

1、管理模式。我县对企业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实行“三级管理模式”,即县财政局作为国有资产“一级管理单位”,负责管政策、管制度,管资产、管收益;对1998年以来改制规范了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本着改制一户规范一户股权管理的原则,分别将其国有股权授予“二级管理单位”——垫江县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和渝垫国资公司持股管理,同时,根据建立现代企业管理制度需要实行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的要求,由财政局派出董事、监事,加强对经营性国有资产的日常监管;对至今还没有改制或“政资不分,产权关系不明”的企业,仍然由政府各主管部门管理;其他独立法人的企业为国有资产的“三级管理单位”,具体负责国有资产的经营管理、保值增值。乡镇政府管理使用的国有资产由其自行负责监管;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全部由县财政统一调剂作渝垫国资公司的经营资本金。

2、资产存量。截止2007年底,我县国有资产总额达27.2亿元(不包括资源性国有资产),其中:企业经营性国有资产总额196000万元,涉及 国有独资企业14户(国有资产总额114000万元)、国有控股企业6户(国有资产总额82000万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总额76000万元。

3、融资情况。截止2007年底,我县有融资平台企业共4户,其中:渝垫公司注册资金8000万元,是我县对外唯一政府性融资平台,积极争取各类建设贷款,融资余额7000万元;土地经营公司注册资金7636万元,承担全县的土地收购、储备、整治、开发和基础设施建设,融资余额3700万元;宏厚实业公司注册资金3500万元,主要从事园区土地整治和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农副产品加工和基地建设,融资余额10000万元;交通开发公司资产注册资本11000万元,主要承担境内县、乡道路建设,融资余额3300万元。这些公司的董事会成员来自行政机关,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运行在很大程度上承袭了行政机关首长负责制的议事规则。普遍存在董事会、经理层决策、执行一体化现象;未设监事会,导致内部制衡机制、外部监督机制弱化。

二、我县国有资产运营存在的主要问题

近年来,县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在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阶段性的成果。但从近几年的运作情况看,也暴露出了管理和改革中的一些弊端和缺陷,有些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正在凸现。

1、政企不分,管理缺位。国有资产散落部门或企业,多头管理。没有完全按实行“管人管事管资产三统一”的管理体制,出资人职责有缺位和越位情况,“管家”与“东家”的身份混为一体,仍然按照原来的管理模式进行管理,即主管部门管经营、管考核,财政部管资产、管收益的多头管理;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中,一是长期以来形成的“重钱轻物”的理财观念,导致国有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和预算管理严重分离脱节,预算的编制与审核过程中由于部门单位家底不清,导致对部门编制的资产购臵计划无法准确审核把关;二是有的单位资产产权模糊,存量失真,核算不实,使部分闲臵资产及其处臵收益长期游离账外失去监管;三是资产转让虽然实行了审批制度,统一纳入了国有产权交易中心,但是资产使用过程中,对外出租还没有严格实行审批制度,没有纳入国有产权交易中心集中统一公开招租。

2、融资困难,发展乏力。我县国有资产总体规模较小,只有27.2亿元(不包括资源性国有资产),如渝垫公司资产总额为24720万元,负债8150万元(其中融资额),资产负债率33%;宏厚实业公司资产总额为19233万元,负债总额14376万元(其中融资额),资产负债率75%;土地经营公司资产总额12372万元,负债4640万元(其中融资额),资产负债率36%。交通开发公司资产总额为32530万元,负债6700万元(其中融资额),资产负债率21%。从这几个公司可以看出,资产总额都较小,且资产质量差、结构不合理、资产负责率偏高,融资额低,特别是宏厚公司资产负债率偏高,不利融资。4户平台企业共融资2.4亿元,是江津1户平台企业融资24亿元的十分之一。原因在于部门之间管理条块分割,责权利不相匹配,导致责任单位投融资积极性不高,融资工作效率低,企业融资困难,发展乏力。

3、资金不足,难以偿债。多数企业没有按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规定,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导致企业本应将经营收入计入单位资产中,但结果没有计入,企业账面上体现不出现金流量,使得公司债务越来越大,资产规模越做越小。多数企业没有稳定的经营收入来源,除通过各种渠道筹集建设资金和财政性拨款外基本上没有现金流入,自身缺乏偿债能力,偿债资金主要依靠财政拨款或用新债还旧债。

4、人才匮乏,管理滞后。俗话说:三分经营,七分管理。不论是资本的运作,还是市场监管,不论是企业生产,还是企业销售,它们都离不开管理,特别是懂技术、懂专业的人才管理。从调查的情况看,目前我县国有独资公司的负责人都是退居二线的原行政干部,年龄偏大,开拓创新精神不够;企业内部缺乏高素质的专业人才,导致公司管理制度不完善,从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企业经营效益。

三、几点建议

1、统一认识

要注重宣传,加强教育。我们要充分认识国有资产在国家公共资源中的重要地位,要熟悉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政策法规,克服重视资金、轻视资产,重视资产购臵、轻视资产管理,重视资产数量、轻视资产效益的现象,努力增强全民国资意识,为清产核资、理顺体制、推进归集、完善机制奠定坚实的思想基础。要积极配合,形成合力。搞好国有资产管理,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和营运体系,牵涉面广,工作量大,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利益格局的调整。各相关部门要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正确处理改革与发展的关系、局部与全局的关系,大力支持,积极配合,形成合力,整体推进,务求实效。

2、理顺体制

通过分析我县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借鉴县外其他区县国有资产整合的经验,建议主要从设立国有资产管理局、重组成立渝垫国资(集团)公司、成立统一征地办公室三方面着手理顺管理体制。

成立县国有资产管理局。该局隶属县财政局二级局,将国有资产经营中心并入其中。该局代表县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按照“管人、管事、管资产”三结合的原则,行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能,依法对全县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以便更好地贯彻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发挥好资本结构和资源配臵的职能作用。 重组成立渝垫国资(集团)公司。将国有资产经营中心持有的企业国有产(股)权划拨给渝垫国资(集团)公司经营管理,同时对渝垫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进行改制重组,将土地经营公司、宏厚实业公司、交通开发公司作为渝垫国资(集团)公司的子公司。

成立统一征地办公室。土地是城市发展最宝贵的资源,土地资产是非常重要的国有资产。借鉴外地经验,改征地事务所为统一征地办公室,由县政府直接领导,出台《政府统一征地及征地费包干使用的办法》,完善土地储备机制,改进土地的供应方式,政府作为土地资源的代表,在进行土地资源配臵时,不再是简单履行“供地”职能,而是先将土地收回,进行前期开发,达到熟地要求后交付公开出让。加强土地一级市场监管,建立规范、法制、透明的土地经营市场。坚持土地统一管理的原则,国有资产经营机构投资项目储备用地必须通过县土地储备领导小组监督、审核和管理,土地的储备和出让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将政府通过土地储备中心总体控制收储的土地开发获得的收益注入投融资平台,以各企业项目预算及规划,调配用于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设施建设。

3、推进归集

摸清家底,明晰产权。在过去对国有资产清查的基础上,要建立一支由国资、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组成核查工作组,对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和资源情况进行一次认真核查,进一步理清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秩序,切实纠正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明确产权归属,准确弄清全县国有资产、资源家底。对清查核实后的国有资产、资源帐务变动要及时进行调整,确保各单位国有资产账务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重组调整,有效整合。根据国有资产所有权与经营权(使用权)分离以及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的原则和有关政策法规,对全县经营性、非经营性、资源性三大类国有资产进行有效整合。一是经营性国有资产,除对土地经营公司、宏厚实业公司、交通开发公司的资产纳入渝垫国资(集团)公司整合外,对全县所有国有及国有控(参)股企业的国有产权,也统一纳入渝垫国资(集团)公司持有经营管理;二是非经营性国有资产,将所有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包括教育、卫生系统在内)占有使用的在县城内的房屋土地等资产,在权属关系明晰的情况下全部纳入渝垫国资(集团)公司以增大其资产规模;三是资源性国有资产,将全县的国有土地资源、矿产资源、国有森林资源、大中型水利资源及政府特许经营权(如市政设施广告权、公交线路经营权、出租车号使用权)等政府公共资源性国有资产,能够整合的也通过渝垫国资(集团)公司进行整合,以发挥国有资产的综合功能。

整合现有投资项目资源。将政策性资金(如支农资金等)实行商业化运作,纳入国有资产管理,以有关部门现有投资功能和有关资产组建新型专业化投资机构,使投资体系逐步完善和配套。调整政府与企业的产业准入政策,适当扩大企业的投融资权限。不能把社会基础设施具有公益性的产出特征,就简单地归到财政投融资范围,而应当发挥社会基础设施投资主体的多元化和融资方式的多样化的优势,确保对基础设施投融资的稳定增长,以腾出资金,发展调整经济。

土地开发公司应将土地使用权转让所涉及的权属证书全部过户至渝垫国资(集团)公司名下,扩大担保范围。

4、完善机制 完善政府投融资管理机制。建议县政府出台《垫江县推进国有资产投融资平台建设的实施方案》,建立起稳固、统

一、高效、规范的投融资平台,进一步加快我县开发建设进程,推动“率先”和“加快”发展的战略目标,推进国有经济的战略调整和布局。该方案要明确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目标任务、实施步骤、体制和机制等内容。为了加强政府规划和政策引导,强化投资项目的管理,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程序,建议成立投融资管理领导小组,由县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县财政局(国资局)、发改委、审计局、监察局和融资平台主要负责人为成员,作为政府投融资管理的决策层。成立投融资管理中心,作为政府投融资管理的执行层。成立投融资监督委员会,由财政(国资局)、监察、审计部门作为政府投融资管理的监督层,依据职能分工,加强对政府投融资的监管。

实行目标管理制。明确一段时期内国有资产总量稳步增长目标、布局结构调整目标、融资目标、国资监管体系目标等。国有资产管理局应当在加强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战略规划及投资项目管理、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企业负责人任命、经营目标考核奖惩、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管理、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等监管制度建设的同时,依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机制的要求,下大力气指导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强化企业重要规章制度及其运行规则的管理;要严把资产经营公司章程关,明确权责关系。要区别不同类型的公司,明确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权限和责任,并分解细化授权权责及奖惩办法,使之真正落实到人。要从监管制度上细化委托代理的法律关系,明确资产经营公司法人治理结构配臵及议事规则,明确国有产权代表失责追究制度和重大事项监控制度,并且按照《公司法》等法律要求,制定和完善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班子的运作规则,把权责制度贯穿于公司及其所属企业内部规章制度及工作规程之中,建立健全以业绩合同管理为核心的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补救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促进企业依法决策、依法经营、依法维护合法权益,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渝垫国资(集团)公司,要面向一般性市场竞争领域,以企业盈利最大化为首要目标,不断增强国有资本的投融资能力,增强对社会资本的引导力和带动力;渝垫国资(集团)公司在资产(资本)营运上,可以通过股权转让、资产臵换、实施配股、发行可转换债券等方式进行再筹资,推进国有企业之间及与县内外其他企业的重组,实现更高层次和更大范围的资源优化配臵,从而增加信用等级,扩大在金融机构的融资额度,真正做到作为搭建速效融资平台,为政府重点项目建设投融资。渝垫国资(集团)公司的子公司:土地经营公司以土地开发为主产业,宏厚实业公司以园区建设为主产业,交通开发公司以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为主产业,与(集团)公司在法律地位上都是平等和相互独立的法人,实行统一管理,独立核算。各公司作为国有资产资本化管理的运作平台,具体落实县政府发展战略意图,实现国有资产社会效益和企业效益的优化组合。

创新国有资产运营考核评价体系。要进一步深化对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考核和经营业绩评价指标体系的研究,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修改完善现行的经营业绩考核评价办法,逐步科学规范的经营效绩评价体系。按照有机统

一、分类对待的总要求,准确、客观、科学地对经营者业绩作出评价,在基本财务指标的基础上,积极引入新的考核指标和方法,重视对企业盈利能力、创新能力等方面的考核,充分考虑营运机构承担政策性、公益性项目的因素,确保考核评价落到实处。

加大国有资产转让和租借行为的监管力度。全县企业国有产权及其重要资产的转让、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转让和租借、资源性国有资产(包括国有土地资源、矿产资源、国有森林资源、大中型水利资源、市政设施广告权、广播电视广告权、公交线路经营权、出租车号使用权)的有偿使用和转让行为,全部按照渝府令167号和渝府发[2005]122号文件的规定,纳入重庆市国有产权交易中心及其分支机构,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统一面向社会公开挂牌、竞价处臵,其中: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转让或租借所形成的收入属于国家所有,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收入管理的规定,及时全额上缴财政专户由县财政纳入预算统一安排使用。

5、提供人才

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并同市场化选聘企业经营管理者的机制相结合。把党组织考察选拔任免企业领导人员与出资人依法选派产权代表、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者、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统一起来,采用内部竞聘上岗、社会公开招聘、人才市场选聘等多种市场化配臵方式,选聘企业领导和专业人员。借鉴外地经验,只要市场认可、出资人认可,企业领导人员在退休后可以返聘,以确保企业的长期稳定发展。建立合理有序的企业领导人员交流机制,推进企业领导人员有计划、有重点地实行跨企业转任。抓好人才的培养、引进、使用三个环节,加大企业领导班子后备干部队伍培养力度,为企业可持续发展提供人才保证。

第12篇:公司投融资计划

2014年投融资部工作计划

为更好的加快公司业务发展,2014年我部门将积极转变思路,从抓好融资业务、拓展金融服务业和促进实业发展三方面开展工作,服务公司发展。

2014年将重点推进以下方面工作:

(1)加强信息收集,及时掌握国家及地方对项目审核、房地产开发、金融服务的有关政策,准确把握投融资风向,加大项目储备力度,积极运作贵谷电子物流园、污水处理厂升级改造、王家庄社区搬迁改造、大爱山风景区开发等项目,提高项目策划水平,加大融资力度,保障项目顺利实施。

(2)夯实既有融资基础,加强与建设银行的合作,争取1300万元贷款农历年前到位;积极与招商银行沟通,目前已提供相关材料,初步达成共识,争取2000万元月份到位;推进与农业银行关于污水处理厂项目3000万贷款的落实;与农村信用社对接,积极与上层沟通,努力实现业务突破;与民生银行、兴业银行联系,争取重点业务今年展开。继续开拓新的融资渠道,加强与交通银行、中行、工行、村镇银行、及上海高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等商业性银行、信托机构及战略投资者的沟通,夯实业务网。

(3)拓宽融资渠道,探讨多种筹融资方式。抢抓都市圈协作区机遇,拓展营销渠道,重点关注民生银行、招商银行等落户本区,提前准备,加紧对接,确保开局良好。逐步开拓新业务:探索引进战略

投资、基金、信托资金等方式筹集资金,发挥综合优势通过组建多个项目公司,利用新公司平台再融资等开展项目融资。

(4)对公司投资所持股权和存量资产进行合理搭配,理顺下属单位资产收益,配合资产运营部做好污水处理厂、自来水厂等单位的资产运营,通过租赁、承包以及抵押等方式进行合理增值利用,促进公司实业发展。通过提高山东工大、金光光电、热力公司等参股企业股权收益,增加公司的现金流,为下一步公司资本运作和扩大规模夯实资金基础。

(5)紧紧抓住山东省创新金融发展环境和全市整体列入山东省县域金融创新发展试点的历史机遇,结合自身实际加强政策研究和金融创新,公司投融资部计划通过成立区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等平台,实现公司金融服务业务起步,将逐步引进有实力及专业背景的股东,以提升公司商业价值,吸引社会资本,服务全区发展。

2014年公司投融资部将紧紧围绕公司目标,顺应金融行业发展规律,努力完成全区下达的融资任务,推动公司金融业务经营与公司实业板块协同发展的优势,以增强企业实力为重点工作目标,在不断扩大融资规模和优化资产结构的同时,逐步提高公司的市场竞争力和影响力。

投融资部

二0一四年二月二十二日

第13篇:重庆投融资平台运作案例思考

渝富模式:国企改革价值样板

“如果成功,重庆渝富资产管理公司可能成为一个颇具价值的样板。重庆国资委下属的渝富公司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的支持下,以人民币22亿元的折扣价格购得了667家当地企业欠中国工商银行的107亿元的债务。如果该资产管理公司能够成功地对这些企业实施运行和财务方面的重组以及所有制转型,那么‘渝富模式’可能为中国东北很多破产国有企业的重组、关闭和转型提供借鉴。”

世界银行日前发布关于中国近期经济社会发展的最新报告——新一期的《中国经济季报》。在谈到中国经济政策时,报告列举了2005年以来的主要政策发展的三个方面,重庆市政府成立并成功运作渝富公司作为国企改革的平台是其中之一,报告对此给予了高度评价。本报记者在“两会”期间,对“渝富模式”的主要创造者——全国人大代表、重庆市常务副市长黄奇帆进行了独家专访。

记者:“十五”期间,重庆国资保值增值方面成就非凡,国企改革取得了历史性的进步,西部乃至全国范围,都是令人瞩目的。

黄奇帆:“十五”期间,重庆国企改革发展取得历史性的进步。五个主要指标显著改善。国有资产总量翻了一番多。2000年是1500多亿元,2005年是3686亿元;净资产翻了一番多。2005年底市属国有重点企业净资产902.5亿元,2000年时是410亿元。资产负债率方面,40家企业集团资产负债率71.8%,比2000年时的85.2%下降了13.4个百分点;企业利润明显提高,2005年达到38亿元;国资布局更加合理。

改革是沿三条主线进行的。一是推进国有经济的布局结构调整。二是帮助企业核销债务、剥离社会负担,减轻和解决包袱。三是完善企业治理结构。这其中渝富公司可以说是重庆市国资委的预备队、别动队、突击队。当然这是从渝富公司的功能定位来概括的。简单地讲,渝富公司的功能可用三句话概括:一是企业不良债务处置功能;二是企业资金周转和托底功能;三是企业发展投资和资产重组的杠杆作用。

卸“包袱”:处置不良资产

记者:企业不良债务的处置功能,好像是渝富公司成立的初衷,其处置不良资产的模式也被誉为“重庆模式”,尤其是对不良资产打包处置,是其成名之作。

黄奇帆:直辖以来,重庆市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取得显著成绩。但是,国有企业三年扭亏脱困时期,国家批准债转股和债务剥离的320亿元不良资产尚未有效处置;还有1999年前的一大笔历史不良资产,因额度限制没有纳入资产公司处置而滞留在四大国有银行,其中仅在工商行就有157亿元的不良资产,涉及企业1160户。

面对债务“死结”,商业银行只能通过法律诉讼解决问题,但打官司时间漫长,即使打赢了官司,债权变现至少需要三四年。此外,打官司成本相当高,银行要清理上百亿元债权,诉讼费至少上亿元,资金清收率也很低,一般仅为3%-5%。

与其这样,不如由重庆市政府出一笔钱一次性买下这些债务,按照债务总额的20%-30%一次性把一笔钱给商业银行,然后重庆市政府再来处理这些“债务包”。2003年,重庆市政府主动与工商银行商谈,用缩水打折的方式回购股权和债务,处置工商银行157亿元的不良资产。这既符合国家对国企的优惠政策,也能降低银行不良贷款率,共赢的事双方一拍即合。

2003年12月25日,重庆市国资委就与工商银行重庆分行签署了《整体打包处置工商银行重庆分行不良贷款债权意向书》,协议中所涉及的不良资产是157亿元,重庆国资委是以43亿元的价格打包买下。

但是重庆市政府作为一级政府机构,不便于进行相关操作,因此设立渝富公司,将其作为当地政府及国资委的债务化解平台。2004年组建时有10亿元资本金,到去年底有47亿元资本金,61亿元债务,108亿总资产。

2004年渝富公司与工商银行签订协议,采取打包打折的方式,把这157亿元不良贷款买过来。渝富得到这157亿元债权后,渝富公司再向这些企业要回20多亿元的本金,加上10%的利息,总共30亿元。市属各工商产业集团都跟渝富公司达成了协议。有现金的用现金还债,也有的企业用地还债。到2005年底,基本完成157亿不良资产处置工作,其中市级债权完成处置95%,区县(自治县、市)债权处置完成83%。从这里可以看出,渝富公司充当了国有工商企业重要的债务周转和不良资产打包打折的工作平台。如果没有渝富公司这个平台,工商银行在1000多个企业的157亿元债权根本无法推动,银行不良债务居高不下,企业融资困难,发展举步维艰。这些债务处理后,重庆机电控股、化工、轻纺三大国有集团负债率分别下降了30个百分点、17个百分点和19个百分点,企业发展良好。同时重庆金融机构不良贷款由2000年的36%左右下降到8%左右,成为全国金融环境最好的地区之一。

解“死结”:周转与托底

记者:一些企业在搬迁、破产等过程中,需要首先解决职工安置问题,但企业不破产、不搬迁又无钱安置职工,形成一个死结,就像鸡和蛋谁先谁后似的。渝富把这个结解开了。这也是渝富的第二个功能即企业资金周转和托底功能。

黄奇帆:在环保企业、退二进三企业搬迁和国有企业破产关闭过程中,渝富公司以土地作抵押,提供给企业搬迁资金或者破产周转金和托底资金,帮助企业建设新厂,安置职工,等到环保搬迁、退二进三企业搬迁以后,或者破产关闭企业法院宣判以后,渝富公司再到土地交易市场公开拍卖抵押土地,收回垫付资金。

比如,2004年重庆市政府确定了29家环保企业必须在2007年底前搬出主城区。企业搬迁,首先面临职工安置和建设资金问题。职工未安置,企业就不能关闭拍卖,而老企业不关闭拍卖,就没有资金安置职工,当然更没有资金建设新厂。这就形成了一个死结,导致企业搬迁困难。市政府依托渝富公司,采取以地换资金,以时间换效益的办法,帮助企业搬迁。由渝富公司先筹措一笔钱,按当前市场价格收购搬迁企业的现用土地,并先行支付土地出让金。企业利用这笔钱,安置职工,建设新厂。一两年后,企业完成异地新建、转产后,渝富公司再招标拍卖老企业的占用地,收回先前支付的资金。由于建设用地逐年升值,渝富公司偿还贷款后还略有微利,目前已完成19户企业搬迁,今年底完成4户,2007年完成余下的

6户企业搬迁。

去年渝富公司就拿出50多亿元,帮助特钢破产、天原化工厂搬迁、其他六七个企业环保搬迁等等的周转。

杠杆:助推企业发展

记者:杠杆是渝富公司的又一个功能。如果说,处置不良资产是对企业减负,提供周转金是托底,那杠杆作用应该是更多地用在发展企业上吧?

黄奇帆:渝富公司的利润,上缴财政返还后,专门用于支持国有企业的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用于向工商企业注资或推动资产重组,在实现企业资产重组中有不可或缺的杠杆作用。因此也可以说,渝富公司是重庆国有工商企业发展的综合性投资公司,目前主要是参与各种国有企业的资产重组。在重钢股权回购、重庆实业股权回购、ST东源重组、重庆市商业银行的重组、西南证券的重组等方面都体现了这一点。

比如,对工行20亿元债转股形成的占重钢70%的股权进行回购,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保证国有资本的控股权。

以渝富公司参与重庆市商业银行战略重组为例。重组前商业银行净资产只有2亿多元,有100亿的贷款,没有达到巴塞尔协议规定的资本充足率标准。2004年重庆对商业银行实施增资扩股,银行资本金由2.7亿元扩大至16亿元,2005年进一步扩大到20亿元。在此基础上,由渝富公司用现金收购了商业银行33亿元不良贷款中的24亿元(9亿元可以清收),使不良贷款率下降到1%以下,成为信用良好银行。

渝富公司收购商业银行的24亿元缺口从两方面处置:一是明年上半年,渝富公司、商业银行股东共同缩水5亿元股本,向战略投资者溢价转让,大致能冲销掉12亿元;二是另外的12亿元,由政府帮助消化。一方面政府划2000亩地给渝富公司,一亩地赚30万,2000亩就是6亿元;二是把商业银行6年的地方税返回给渝富公司。商业银行的税收地方部分大致是每年一亿元,6年差不多6亿元。这样就把12亿元补了。目前商业银行资产质量和规模进入了全国商业银行前20位。

融资方式创新

记者:财政不出一分钱,渝富公司作为一家没有任何积累的新公司,如何能拿出二三十亿元现金去回购商业银行的不良债权?当时渝富公司的融资方式也是一种创新?

黄奇帆:简单地讲就是“搭桥贷款”。去年4月,渝富正式向开发银行申请贷款,开发银行用1个多月时间对“打包”资产进行了全面评审,很快就批复下来。6月29日,开行向渝富提供了第一笔贷款5亿元,7月1日又贷款十几亿元,提供了共计21.7亿元的贷款。渝富在两个月内就把当年全部贷款拿到了手上。开行贷款后就派人到渝富做财务顾问,参与制定处置不良国有资产的方案。

这是国内金融界第一次为处置不良国有资产提供贷款,从而创造了一种新的金融工具。

在国外,这种贷款被称作“搭桥贷款”,开发银行则是以“组合贷款”名义批准的。以往开行贷款往往针对具体的大中型项目,此次则开辟了一种支持国有企业债务重组的新方式,给其他地方的国企债务重组提供了可资借鉴的经验。

“搭桥贷款”这种新的金融工具,化作了周转资金,给渝富这个资产魔方提供了运转变化的动力。现在,渝富公司收购不良资产的贷款申报及信用审查模式,已经成为国家开发银行在全国推广的范例。

市场原则运作

记者:您曾给渝富公司制订了一个运作原则:“财政不补贴,政府不干预,国企要满意,渝富有盈利”。渝富作为市场主体,自行融资回购债权,自行处置不良资产。

黄奇帆:这是渝富公司的工作原则。第一,坚持市场化原则。渝富公司作为法人实体和责任主体,市政府明确提出“政府不补贴,财政不补贴,企业要满意,渝富有赢利”的工作原则。渝富公司以市场化原则和方法,直接融资、收购债权和处置债务。严格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和金融管理原则,严格按照市场化规范操作。

第二,坚持专业化原则,银行金融机构几百亿元的不良资产,涉及几千个小企业。若这几千个企业分别与银行谈判,那将是一项非常浩大、艰巨、复杂的工作!况且,信息严重不对称,专业人员又缺乏,导致时间长、谈判成本高。由渝富全部回购债权后,再分别与企业处置债务,就极大地提高了工作效率,降低了回购处置成本。

第三,坚持自主融资原则。这是坚持市场化处置原则和方法的根本体现。为了减少银行的压力,确保融资到位,国资委牵头,渝富公司设计了低成本的信托产品融资方式和国家银行贷款两种融资方式。在信托产品批准困难的情况下,渝富公司迅速落实了国家开发银行的贷款,成为开发银行进行“开发性融资不良债权收购”在全国的首次试点。

第四,坚持严格审慎的原则。在国务院批准重庆整体处置不良贷款的方案后,在购买债权前,在工商银行的支持下,国资委组织渝富公司对不良债权企业认真进行了审查,保证了债权质量。

第14篇:黑山县投融资平台建设工作实施方案

黑山县投融资平台建设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化我县投融资体制改革,立足长远,开辟直接融资渠道,规范政府性投融资项目与资金管理,促进全县经济跨越式发展,根据锦州市财政局《关于投融资平台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锦财资中〔2009〕90号)精神,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国有资产资本化、整合政府资源、筹集项目资金、经济总体发展为目标,以事权跟着产权走、资源跟着项目走为原则,以创建“多条渠道进水,一个池子蓄水,一只龙头放水”的投融资模式为重点,以平台建设规模化、资源管理一体化、融资渠道多元化、资产运作市场化为主要措施,形成政府主导、城乡参与、市场运作、财政监管的体系。构建机构设置合理、管理机制完善、资产数据集中、业务流程规范的框架,科学搭建一个稳固、统

一、高效、开放式的投融资平台,改变资源浪费、资产流失、资金分散、资本缺位的现象。通过财政资产的有效运营,为全县经济发展提供强有力的资金保证,确保实现“一年出形象,三年进中游,五年创辉煌”三个阶段性目标。

二、组建方式

参照市政府的做法,成立黑山县财政资产管理中心,隶属县财政局。由县财政资产管理中心出资组建黑山通和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资产经营公司),搭建融资和财政性资产管理平台,代表政府对外科学融资,经营管理财政性资产。

黑山县财政资产管理中心的管理职能是:

1.代表县政府持有授权范围内的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产权及企业改制后的剩余资产,代表政府行使所有权、处置权和调剂权。 2.依法决定授权范围内的财政资产和重组,包括资产转让、租赁、拍卖、兼并、开发、经营,优化资源结构和资源配置。负责国有资本金的筹集和再投入。 3.盘活国有资产,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 4.集中管理全县可进行投融资的基础资源登记、统计工作。

5.引导和带动投资者参与对县域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建设,并为其提供优质服务。

6.为中小企业提供信用担保服务;开展财政投资工程项目的预决算评审工作。

7.负责资产经营公司的组建和管理。 资产划转和管理暂时在县城内实施,待运行成熟之后再向乡镇延伸。资产经营公司内设机构:融资业务部、资产管理部、监督评审部和行政综合部。

资产经营公司宗旨:科学整合资源,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为城乡发展提供资金保障,促进我县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发展。公司接收资产后,对接收的财政性资产的状况进行全面分析,按照资产收益最大化原则,运用市场手段对资产进行分类处置和经营,不断强化平台融资能力。

资产经营公司责任:资产经营公司作为借款主体和项目法人,对项目建设实行统一管理,金融机构、施工单位要建立严格的管理体系,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强化投融资机制和市场化运营机制,使项目建设的财务、审计、监管等依照法律法规进行,对项目建设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封闭使用,降低投资风险,保证项目资金的延续性和可控性。

资产经营公司运行机制:资产经营公司成立后,对财政性资产进行市场化的“资本运作”,把长期闲置、沉淀的“死资产”变成“活资本”。紧密结合实际情况,通过实践进一步探索新途径。投融资平台建设工作中的问题和建议要及时与上级投融资平台沟通协调。

资产经营公司经营范围:

1.代表县政府持有授权范围内的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产权。

2.对集中管理授权经营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登记、清产核资、资产统计、财务报表和维护修缮。

3.具体运作资产的转让、租赁、拍卖、兼并、开发、经营。通过授权经营的国有资产对外开展融资抵押担保,负责利用财政信用与金融机构对接,开展投融资工作,并以投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4.逐步推行办公用房租用制度,对办公用房实行动态管理,优化办公用房资源,合理调度办公用房,保证办公需要。 5.负责购买债权,发行企业债券。 6.负责储备土地、造地、整理土地。

7.负责监督指导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物业管理。

8.具体筹办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开展财政投资项目预决算评审工作

资产经营公司注册资金:拟注册10亿元,分5年完成,每年2亿元。按注入现金不少于30%的要求,首次注入现金额度为6000万元,实物14000万元。资产划拨后,逐年做大资本,加注资本金。

三、推进相关配套改革,健全投融资管理体系

1.建立健全投融资项目的管理体系。要重视项目管理,建立和完善项目审批、决策程序和项目储备库制度。加强项目论证,提高项目决策的科学性。按照金融机构对项目融资的审核要求,完善项目前期准备工作,不断充实项目储备库,提高项目成熟度,为融资奠定良好的基础。

2.推进土地储备与供应制度改革。财政、土地、城建部门要密切沟通,高度重视土地管理,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土地储备与供应制度,加大土地收储力度。对经营性用地一律实行公开拍卖制度,对工业性用地一律实行招、拍、挂制度,严格执行土地出让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土地出让金收入全价款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3.规范招标投标管理。整合招投标管理平台,对政府性投资项目,设计、建设、监理单位的选择一律实行公开招标选定,严格实行有效最低价中标制度。 4.广开财源,多渠道融资。加强对融资渠道的综合对比,有选择地进行融资,避免“饥不择食”。根据时间性、效益性、操作性加以分类,准确把握与金融机构的融资项目对接。通过银行贷款、企业债券、信托融资、中期票据、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等方式,逐步形成多渠道、可持续投融资的城乡建设新格局。 5.完善政府投融资监督机制。县财政部门要建立政府投资项目规划、立项、融资、建设、工程监管、竣工验收、决算审查相互分离、相互制约,部门分工负责的监督管理体制,明确政府性投资项目审批程序,建立政府投资项目绩效评价制度,确保投融资项目资金安全、合理、有效使用。

四、主要措施

(一)整合政府投资资源,增强投融资平台的投融资能力

以资产经营公司现有盈利性存量资产为基础,通过划转县属存量国有资产、赋予国有资产经营收益权、增加国有资本金投入和提供专项补助资金等方式,增强资产经营公司的运营能力,扩大现金流量,使资产经营公司的运行资产规模符合有关金融机构的授信要求。

1.划转县属存量国有资产。将县政府持有的县属国有产权全部划为资产经营公司代为持有。

2.增加国有资本金投入。计提收益作为县政府对资产经营公司国有资本金的增量投入。

3.提供专项补助资金。对资产经营公司和县本级公益性公共基础设施项目融资任务而发生的政策性融资风险,县政府每年从财政预算中安排其项目资金。

(二)加强投融资平台自身建设,提高投融资管理水平切实加强自身建设,坚持市场化运作方向,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加强财务管理,完善内部绩效考核制度和过失责任追究制度,防范债务风险,不断提高国有资产经营和投融资管理水平。

1.坚持市场化运作方向。按照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的原则,在项目建设、资本运作、资产管理上遵循市场经济规律,不断提高国有资产经营和投融资管理水平。

2.完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继续深化以按贡献分配为核心的内部分配制度改革,科学制定管理流程,健全和完善责、权、利相统一的内部绩效考核制度、风险自我约束机制和内部过失责任追究机制。

3.提高管理水平和盈利能力。实现发展方式从粗放型到集约型、从速度型到效益型的转变,加强财务管理,建立财务成本约束机制,通过提升管理运营水平和自身盈利能力,提高国有资本金的自我补充能力。

4.加强业务技能培训。培养一支熟悉法律、金融和资本运作的团队,为投融资平台的成功运作提供保障。

5.引进高素质专业人才。通过公开招聘方式,引进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法律职业资格、项目评审资格的高素质专业人才。

(三)加强对投融资平台的监督管理

1.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为确保政府投融资工作的顺利进行,建立黑山县政府投融资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协调解决政府投融资管理工作中的有关问题。联席会议由县政府主管县长负责召集,县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局、审计局、统计局、监察局、国土资源局、有关金融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参加。 2.建立工作考核制度。为保证政府投融资活动达到预期目的,通过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定项目预算、项目决算和对政府投融资绩效舆论评价等方法,建立对政府投融资的定性和定量的综合绩效考核评价体系。

3.建立年度审计制度。县财政监督部门依法履行监督职能,对资格公司进行年度财务审计,有效杜绝违规违纪现象,切实防范政府债务风险,确保做到“举债有度、用债有效、还债有信、管理有力”。

4.县财政部门要加强政府债务和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实行“借、用、管、还”一体化管理。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出台政府债务管理的具体办法,在认真分析测算的基础上,确定县政府债务的总量控制规模,科学合理地安排好融资结构。建立以政府增量财力和土地出让金为主要还款来源的投融资保障机制。政府债务实行定期统计报告制度,加强动态管理。要严格按照财政性资金的使用要求加强管理,所有政府性投资项目一律实行竣工决算审计制度。

第15篇:防范地方投融资平台债务风险

为了应对金融危机,在积极财政政策和适度宽松货币政策的推动下,2009年中国企业融资规模创造了新的纪录,银行新增贷款9.59万亿元,包括各类企业债券、IPO、信托等在内的直接融资2万亿元以上。其中,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的融资规模达到4-5万亿元。地方投融资平台的债务迅速增长,其连带风险也受到了广泛关注。

国家发改委财政金融司司长徐林在接受《中国投资》采访时表示,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要在中国当前发展阶段和现有体制特征基础上,客观看待地方投融资平台的作用,动态地、有区别地看待其投融资行为所产生各类收益,避免将地方投融资平台的债务风险不合理放大的倾向和做法。

对于主张“开前门、堵后门“,允许地方政府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或市政债券,以满足地方政府基础设施建设的融资需要的观点,徐林指出,在目前制度框架和条件下,在短期内每年需要发行上万亿元的地方政府债券,才能合理满足地方政府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融资需求,而这种做法无论从基础制度还是债务管理的角度看,都具有一定的风险。

他指出,如此大规模的债务融资需求都集中到中央政府审批,也会带来制度过于刚性等问题。一旦不能在数量上合理满足地方政府正常的融资需求,对宏观经济就可能产生一些难以预料的影响。

“出于上述考虑,比较现实的解决办法是正视现实、规范运作、防范风险”,徐林表示。具体而言,首先要尽快摸清各个地方政府的债务底数。其次,要有区别地采取措施规范地方投融资平台的债务融资行为。要区分不同类型的投融资平台采取分类管理和规范的措施。将与政府信用支持相关的地方投融资平台债务纳入政府债务管理的范畴,严格按照政府债务风险控制标准审核其举债行为和规模,就可以有效控制地方政府债务规模的无序扩大,防范可能出现的政府债务风险以及连带的金融风险。

徐林还表示,在探索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的同时,要进一步提高投融资平台债券融资包括企业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等的比重,也将有利于进一步规范其融资行为,增强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应客观分析融资平台风险

《中国投资》:为了应对金融危机,在积极财政政策和适度宽松货币政策的推动下,2009年中国企业融资规模创造了新的纪录,银行新增贷款9.59万亿元,包括各类企业债券、IPO、信托等在内的直接融资2万亿元以上。其中,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的融资规模达到4-5万亿元。地方投融资平台债务迅速增长,其连带风险受到了广泛关注。您是如何看待当前条件下地方投融资平台的融资冲动及其风险防范的?

徐林:首先,要在中国当前发展阶段和现有体制特征基础上,客观看待地方投融资平台的作用。我国处在城市化速度加快的结构转换期,城市化的高速发展一方面是经济发展的必

然结果,另一方面也是城乡差距过大、迫使农民离开农村和农业、转移到非农产业和城市地区追求更高收入的结果。过去30年,我国城市化水平每年提高1个百分点左右,每年有1000多万人口需要在城市地区就业居住。这意味着需要进行大量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维护以及城市住宅等方面的投入。在传统计划体制下,我国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和运营一直是政府的职责,由政府投入、政府建设、政府运营,由于受财政收入和融资手段的制约,加之政府直接投、直接建、直接运营的低效弊端,这一体制不适应经济发展对基础设施能力日益增长的需要。正是在这样的背景和环境下,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应运而生。地方投融资平台一般承担政府指定或外包的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等投资、建设和运营任务,是依法注册设立的企业法人,地方政府大都采取整合注入资产的模式,使其相应具备项目融资和建设运营的能力。这一模式的出现,突破了地方政府不得直接举债融资的制度性限制,为各地基础设施建设的融资开辟了渠道。与此同时,由于实行以企业为主体的投资、建设和运营机制,也相应提高了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的效率,与我国正在进行的市场化改革方向是吻合的,对各地基础设施的建设与改善以及地方经济的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从这个角度看,我们应该客观看待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存在的合理性。

其次,要客观合理地分析判断地方投融资平台的债务风险。由于地方投融资平台所承担的项目大都带有公益性,项目本身的收益率很低,难以通过项目自身运营产生的现金流来实现还本付息。因此,许多地方投融资平台的债务融资,包括银行贷款和发行各类企业债券,都采取了对政府应收账款质押、项目回购、土地资产质押、第三方担保等方式增信。一些增信措施与地方财政收入和支付能力密切相关,形成了财政隐性担保以及连带的金融风险。这一风险是多年来累积的风险,在去年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和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背景下,得到了进一步放大。但是,我们在判断地方投融资平台风险时也应该看到,并不是所有地方都存在程度相等的风险。一些发达地区的经济和财政增长能力很强,其负债水平相对适度,地方政府的信用支持一般不会导致实质性的风险;还有一些地方通过融资平台基础设施项目的实施,大大改善了当地的商业环境,带动项目周边土地增值,给地方经济和政府收入带来了增长空间。这也是投融资平台虽然存在了十多年,但并未导致系统性债务风险和金融风险产生的重要原因。因此,当我们分析判断地方投融资平台所带来的债务风险时,必须动态地、有区别地看待其投融资行为所产生各类收益,将收益增长潜力与政府性负债综合加以考虑,避免将地方投融资平台的债务风险不合理放大的倾向和做法。

建立地方政府债务管理体系

《中国投资》:从2009年的情况看,根据有关方面的调查,地方投融资平台的负债规模增长很快,一些落后地区的投融资平台形成的债务规模,已经超出其企业自身和当地财政的偿债能力,发展下去可能形成地方政府债务危机。您认为,应该采取什么有效手段来控制并防范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呢?

徐林:的确,在一些地区,地方投融资平台的举债规模,已经超出了企业自身和当地财政的偿债能力,这是一个历史累积的问题。对地方政府债务问题,确实需要加以重视并采取措施积极予以化解。解决的办法,关键在于确立适合我国国情和体制特征的政府债务管理办法。我个人认为,具体的管理措施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考虑:

首先,要尽快摸清各个地方政府的债务底数,这需要确定合理的政府性债务统计口径,在此基础上,研究提出一套用以控制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指标体系。对于已经超出债务风险指标控制范围的地方,要采取措施加强偿债力度,控制新的政府性举债行为,使政府债务的规模尽快回到债务风险控制标准以内。

其次,要有区别地采取措施规范地方投融资平台的债务融资行为。要区分不同类型的投融资平台采取分类管理和规范的措施。对于那些具有较好公司治理结构和资产质量、其项目运营收益能够承担债务融资还本付息责任、无须地方政府或财政进行信用支持的投融资平台,应允许其按照市场原则融资;对于那些承担基础设施项目或市政项目投资建设和运营职责的投融资平台,其收益不足以承担还本付息责任,需要地方政府或财政予以信用支持和还本付息支持的,必须将平台公司的财务条件与地方政府的债务负担水平结合起来考虑,将政府信用支持形成的平台公司债务纳入政府债务的口径,对于超出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控制水平的,要限制其进一步扩大债务性融资规模,并采取措施降低其负债水平;对政府债务累计规模在债务风险控制水平以下的,仍可允许平台公司适度进行债务融资。

过去之所以出现一些问题,是因为我们一直没有提出并建立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的体系和制度。只要将与政府信用支持相关的地方投融资平台债务纳入政府债务管理的范畴,严格按照政府债务风险控制标准审核其举债行为和规模,就可以有效控制地方政府债务规模的无序扩大,防范可能出现的政府债务风险以及连带的金融风险。

放开地方债尚不现实

《中国投资》:据我们了解,在有效管理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方面,还有一些不同的解决思路。有的主张“开前门、堵后门”,允许地方政府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或市政债券,以满足地方政府基础设施建设的融资需要。您对此有何看法?

徐林:当前,如何规范地方政府和投融资平台的举债行为,防范债务风险,的确有不同的解决思路。比较有影响的思路是允许地方政府作为债务主体直接举债,或直接发行市政债券,用以替代投融资平台的融资行为。对此,我个人认为,允许地方政府发行债券,在我国已经有了尝试,比如去年财政部代地方政府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就是一个例子。主要目的是为应对金融危机,为4万亿元中央政府投资项目地方配套资金提供融资渠道。地方投融资平台发行的各类企业债券(包括中期票据和短期融资券),实际上就是中国的市政债券。

从制度建设的角度看,允许地方政府直接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或市政建设债券,需要在制度上尽快消除障碍,应该作为改革的方向和目标。但从当前应对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具体措施看,以地方政府作为举债主体直接举债,还存在制度性缺失和障碍。一是现行预算法尚未修订完毕,仍不允许地方政府直接举债编制赤字预算;二是各级地方政府尚未编制完整的资产负债表,难以对不同地区的政府债券进行债信评级;三是我国的政体是共产党领导下的政体,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的债务风险依然存在连带处置责任,不可能像联邦制国家那样,允许任何地方政府破产。这些制度性差异,直接关系到允许地方政府直接举债的制度安排和建设,是需要时日才能完成的课题。如果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的制度基础都具备,相对于投融资平台企业而言,市场一般会认为地方政府的信用比投融资平台的信用更高,这样的话地方政府债券的发行利率可能会比同一地区投融资平台企业发行的企业债券利率更低一些,有利于降低地方基础设施融资的成本。同时,从控制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来看,也会更简单透明一些。

因此,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是值得探索发展的一种融资模式。

但是,在目前制度框架和条件下,短期内每年需要发行上万亿元的地方政府债券,才能合理满足地方政府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融资需求,无论从基础制度还是债务管理的角度看,都具有一定的风险。如此大规模的债务融资需求都集中到中央政府审批,也会带来制度过于刚性等问题。一旦不能在数量上合理满足地方政府正常的融资需求,对宏观经济就可能产生一些难以预料的影响。出于上述考虑,比较现实的解决办法是正视现实,规范运作,防范风险。正视现实,就是要承认地方投融资平台的现实存在以及对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和基础设施建设的积极作用;规范运作,就是要规范地方投融资平台的融资、投资、建设、运营行为,完善平台公司的治理结构,促进规范发展,提高运营效率;防范风险,就是要合理控制投融资平台的债务规模,防范投融资平台债务风险连带形成财政风险和系统性金融风险。

将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与投融资平台融资完全对立起来、非此即彼的想法,既不符合实际也不符合市场化改革方向。在基础设施建设运营领域,越来越多的地方政府将基础设施投资、建设、运营的职责外包给企业来进行,这些企业既包括投融资平台企业,也包括部分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政府与企业之间形成了委托经营的关系,政府采取向企业提供现金流补贴、应收账款协议、项目回购协议等补贴方式,帮助企业维持运营并保持一定幅度的利润。企业利用政府补贴形成的现金流、项目回购协议和应收账款协议作为信用支撑,为所承担的项目进行融资,是目前普遍实施的做法,也是各国的普遍做法。这也是我国基础设施投资建设运营体制市场化改革的普遍做法。基础设施领域的PPP、BOT、TOT、BT融资建设模式,都是基于这一理念。这一做法本身不存在任何问题,关键是将政府信用支撑形成的相应债务规模,纳入政府债务管理的范畴,这样就可以控制政府债务风险的不合理放大。管理地方政府债务,关键是要把与政府相关,需要政府兜底偿还的债务纳入政府债务管理的范畴,而不应该限制投融资平台的融资方式,否则,我们在基础设施建设领域实施的以外包给企业投资、建设、运营为主的体制,将受到制约。

在防范并应对地方投融资平台可能出现的风险时,要特别注意防止矫枉过正,使地方投融资平台正常运营的资金链断裂,导致潜在风险的显性化。从各类地方投融资平台的运营看,地方投融资平台的延续和运营,需要3条腿的支撑,一是企业项目的收益,由于平台类企业所投资运营的项目大都属于公益性或准公益性项目,项目收益一般都不足以满足项目融资还本付息的要求;二是地方财政补贴或投入,平台公司替政府承担项目融资、建设和运营职责,政府为这类项目的外包付费,是各国通行的做法,是企业收入的重要来源,也是企业融资的信用支撑;三是正常的融资安排,企业通过不同方式的融资安排,一方面为项目建设持续注入资金,另一方面也建立了相应的还债机制。如果我们采取过于严格甚至一刀切的措施,截断平台企业正常的融资渠道,或割断企业与政府的补贴与被补贴关系,企业的现金流和融资渠道就可能被截断,从而导致资金链断裂,不仅潜在债务风险会立刻暴露,一些不存在债务风险的项目也会受到影响而产生风险。这不仅不利于风险防范,而且还会提前放大风险,导致系统性风险的产生。

地方债务规模在短期内增长过快,确实需要引起高度重视。但我们也应该看到,地方政府债务增长过快的原因比较复杂,涉及到现行财税体制、预算支出结构、政府间事权和财权划分、政府投资冲动等诸多体制性问题,其根本解决需要采取综合性的措施。由于我国的城乡差距还很大,在未来20多年,我国还处在城市化动力强、发展快的阶段。在这一过程中,各地的道路、地铁、管网、垃圾污水处理、保障性住房等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建设任务

和投资需求还将保持比较旺盛的状态,是支撑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增长的重要力量。因此,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基础上,保证地方基础设施投资的正常增长,对推动城市化进程、改善居民生活环境、完善投资环境、促进经济增长,都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在采取措施控制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同时,仍然要为地方投融资平台的正常融资提供通道。从各种融资方式看,进一步提高投融资平台债券融资(包括企业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等)的比重,有利于进一步规范其融资行为,增强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在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规范投融资平台融资行为工作中,我们要注意防止出现地方基础设施投资需求发生大的波动,否则对正在进行的大量基础设施项目续建,对正在经历的经济复苏,对宏观经济的稳定等,都可能产生不利的影响。

第16篇:公司投融资法律风险

公司投融资法律风险

1.问:不同的投融资方式,存在不同的法律风险?

答:选择好适合的方式是防范风险的第一步,要进行多方比较比照,量体裁衣。 有具有贷款/委托贷款性质的投融资方式,以及其他依法可行并经投、融资双方认可的投资方式:通过小贷公司、典当公司、投资担保公司等非银行机构的资金运作模式进行借贷模式的投资;融资租赁等其它形式的投融资方式。间接投融资模式,有股权转让投资、增资扩股投资。多与会计师沟通选择风险最小以及赋税成本最低的投资方案是投资成功的第一步。

2.问:投资不一定要用现金,把握好无形资产投资的法律风险?

答:用无形资产如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公司股权对外投资一定要把好评估,作价以及权属变更登记的手续。避免留下出资不到位或者虚假出资的法律风险。 3.问:知识产权出资权利存在瑕疵的法律风险

答:对于技术出资方而言,应避免其存在任何知识产权合法性、完整性的法律风险。如果职务技术成果、软件职务作品等存在权属争议,将从根本上影响出资的成 立。建议可考虑在投资协议或合同中写明:“投资方保证,所投入的高新技术投资前是其独家拥有的技术成果,与之相关的各项财产权利是完全的、充分的,并且没有任何瑕疵”,并约定相应的缔约过失责任。 4.问:以技术作为投资的风险大,作为合作另一方如何防范

答:一是技术本人的权属需要明确界定与保证;二是技术本身瑕疵防范作出约定;三是约定好交付方式和贬值风险。 5.问:企业间的相互借贷,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答:企业之间的借贷行为因违背相关法律规定,有可能被认定为无效。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第六十一条 各级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供销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不得经营存贷款等金融业务。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的规定,企业之间不得办理借贷或变相借贷融资业务,企业之间签订的这种合同为无效合同。 如:约定不论盈亏一方均固定收回本息的联营行为;约定一方向企业投资,但不论企业是否盈利,均固定收回本息的投资行为等,在实践中都将会被认为是变相借贷行为而归于无效。

6.问:公司间借贷中出借人的风险?

答:出借人有可能丧失担保利益。在企业间的借贷行为中,因借款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无效,对出借方是重大风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 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 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因此,一旦借款合同被认定无效,担保合同作为从合同也会被认定无效。出借人将无法获得或获得的担保利益将会大打折扣,在借款人无法偿还本金的情况下,出借人在一定程度上将丧失收回本金的保证。

7.问:如何采取合法的形式进行企业间的借贷,从而避免法律风险? 答:(一)委托贷款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商业银行开办委托贷款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委托贷款是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商业银行(即受 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商业银行开办委托贷款业务,只收取手续费,不得承担任何形式的贷款风险……”的规定,允许企业或个人提供资金,由商业银行代为发放贷款。贷款对象由委托人自行确定。这种贷款方式解决了企业间直接融通资金的难题。它是企业间借贷受到限制的产物,是一种变相的直接企业借贷。由于商业银行将会收取一定的手续费,所以会增加交易成本。但通过此方式可以实现企业之间借贷的合法化。由于企业有权决定借款人和利率,所以对企业来说拥有较大的利润空间,在企业间借贷受到限制的情况下,不失为一种理想的选择方式。 (二)信托贷款

按照《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企业可以作为委托人以信托贷款的方式实现借贷给另一企业。信托贷款的贷款对象是由受托人确定的,信托贷款并不是完全意义上的企业间借贷关系,因为委托人在乎的是收益,而不是借款给谁。 (三)其他变通方式

除上述两种法律明确规定的方式以外,在实践操作中可以采取以下变通方式,在形式上实现企业之间借贷的合法化,从而达到企业之间借贷的目的。

1、改变法律上的借贷主体

除法律限制的几种情形外,企业和公民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依法受法律保护。所以可以个人为中介,将拟进行借贷的企业连接起来,从而实现企业之间资金融通的目的。出借方先将资金借给个人,该个人再将资金借给实际使用资金的企业(称实际借款方)。同时要求实际借款方为个人的该笔借款,向出借人提供连带担保。如果个人不能还款时,则出借方追索个人借款人,并同时要求实际借款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维护了出借方的利益。

2、先存后贷,存贷结合

企业可以将资金存入银行,然后用存单为特定借款人作质押担保,实现为特定借款人融资的目的。同时,出资人可以收取有偿担保费,这是符合《合同法》和《担 保法》规定的。在这种情况下,金融机构在法律上被认定为是出借人,拟出借资金方在法律上被认为是担保人,并不违背相关法律的规定。但这种借贷安排对银行和出资人有利,但不利于借款人,因为这会增加借款的借贷成本。

3、通过买卖合同中的回购安排实现企业之间融资的目的

在买卖合同中安排回购条款,“买方”向卖方“预付货款”后,到了一定的期限,或回购条款成就时,又向卖方收回“货物、货款”及利息或“违约金”。通过形式上的买卖合同,实现企业之间借贷的目的。 8.问:委托贷款中委托人存在的法律风险?

答:

1、借贷人的信用风险。如果借款是信用借款,那么事先评估借款人的信用等级就显得十分重要;

2、没有担保的风险。为降低风险,委托人最好不要发放信用贷款,而应采取一定的担保措施。没有担保的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时债权将面临无法清偿的风险。

3、委托指示不清的风险。委托人在委托受托人时务必将委托的事项进行周全和具体的约定,避免贷款无人管理的情况;

4、利益冲突,同一借款人的委托人的委托贷款和受托人的自营贷款可能发生利益冲突,在发生借款人资不抵债的情况下,债务清偿的先后可能引起冲突,此处我国立法尚有空白,因此,委托人在委托时,最好先与受托人就可能出现的相关利益冲突做好约定。

9.问:委托贷款中借款人的法律风险?

答:(1)贷款人不能按期发放贷款或提前收贷的风险。根据借款合同,贷款人如果不能按期放贷或提前收贷都将对借款人造成一定的损失,因此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因明确约定此项违约的责任。

(2)商业秘密被泄露的风险。由于贷款人能够掌握借款人的债务、财务、生产、经营管理等情况。借款人应妥善管理可能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资料,并应约定泄密的法律责任。

(3)不能偿还贷款本息的风险。此风险确实存在但不在委托贷款的法律关系之中暂且不予考虑。

10.问:信托贷款存在的法律风险?

答:

1、信托贷款与委托贷款不同,委托贷款的对象和用途由委托人指定,而信托贷款的对象和用途由信托机构自行选定。相对委托贷款,信托机构作为受托人的处理贷款的享有自主的权利,委托人不得干预,这意味着,如果信托机构没有充分防范风险,可能会给委托人带来利益的损失。

2、我国信托制度的缺少配套法规制度,这也给信托贷款带来一定的法律风险。

第17篇:投融资担保公司广告语

投融资担保公司广告语

1、英信诚,协钱程。

2、英明万世,同心协力。

3、好话说的再多,不如英协许一诺。

4、英明融资之选,协力共赢明天。

5、信得过的公司——英协担保。

6、风雨同舟,诚信协作——英协担保。

7、英协助你成就未来,英协助你一臂之力。

8、英明锐智,协助共赢。

9、有我英协,担保无忧,轻轻松松做企业

10、融资不用愁,英协解您忧。

11、英协担保,为雄鹰展翅。

12、英豪协手,担保富有。

13、心无限,天地宽。

14、诚信立,群英聚。

15、相信我,没错的`,英协投资担保。

16、心怀感恩,奋力拼搏。

17、汇精英,协创业——英协。

18、与英结盟,协同创赢。

19、钦佩你的英明,喜欢你的真诚。

20、英协观天下,担保成未来。

21、无欺无妄,协和共赚。

22、汇聚群英,协作成功。

23、英担天下,协助万家。

24、重信誉,凭实力。

25、携手共进创未来,协心戮力造恢弘。

26、英雄守信,协力成功。

27、英协出手,筹(融)资无忧。

28、英雄重诺,协力共富。

29、酒逢知己千杯少,创业最好英协保。

30、英雄重诺,协富共赢。

31、助英雄伟业,当协力与共。

32、共担风险,共襄盛事。

33、千金一诺,英明协议。

34、创业路上有我——英协担保。

35、英勇担风险,协同助发展。

36、感恩英协,成就担保。

37、英明之选,共创和协。

38、英声信为基,协心创盛业。

39、携手群英,荣辱与共。

40、英协担保,诚信天下。

41、感恩诚信英协,感动稳健担保。

42、英杰出神州,协力铸九鼎。

43、共担风险,共融发展。

44、诚信千金重,英协为您送。

45、至诚品牌,担保无忧。

46、创(创业)即英雄,一人一片天。

47、财富精英,协力共赢。

48、英才聚集,协助八方。

49、英协担保,诚诚信,志志成。

50、英才之选,携手共进。

51、时代精英,协您左右。

52、英协担保,誉满全国。

53、协英豪,定天下——英协担保。

54、观天下,成未来。

55、英万世,心力协。

56、英豪所见略同,未来携手同舟。

57、担保您成长,英协无戏言。

58、给力精英,协手共赢。

59、英勇诚保,协同臻富。

60、诚信担保,英协挺好。

第18篇:投融资公司转型方案

投融资平台公司市场化转型

建 议 方 案

(2018年8月12日)

2014年国发43 号及2017年财预50 号、87 号、财办金92 号、财金23号等文件要求,各银行、机构对地方政府融资渠道受限,地方融资渠道收窄。不仅仅是地方平台公司面临转型,地方政府投融资规模和模式也面临调整。违规举债行为已经上升到政治高度。2017年以来,财政部及审计署加大了对地方违规融资行为的监管查处力度。截至目前十余个省市近百个地区相关负责人因为违规担保、违规举债融资等行为受到问责。由于防范化解重大风险,近期财政部有可能还要进行抽查。

结合目前政策风险,为百城建设提质工程顺利实施,投融资平台公司转型发展是关键。因此,就目前我县投融资平台公司市场化转型提出如下建议,供领导决策参考:

一、职能定位

围绕郏县经济社会发展,立足区域投资、建设和管理实际,建立“融、投、建、管”一体化管理模式,加速“资本-资金-资本”的相互转化和循环流动,打造以基础设施投资建设为基础,以经营城市、资本运作为支撑的综合性经营和资本运作的国有资产运营管理集团。

具体职能定位,建议明确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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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投公司:近阶段主要职能:服务百城提质建设工程。依据目前整体财务状况较好的实际,且债权债务关系清晰,负债率较低(负债率为8.9%)。可以考虑作为我县国有资产运营管理集团的发展主体,重点整合经营性优质资产,推动市场化发展。

经开投公司:主要职能是服务于“一区四园”建设。以股权投资重点,拓展园区开发、标准化厂房建设、地产开发、股权投资、企业服务等相关业务。

城投公司:主要职能是产投和经开投两个公司之外的工作。由于城投公司历史性债权债务关系复杂及股权原因,处置难度较大。目前重点应结合目前政策风险,逐步剥离、化解过去的债权债务关系。在此基础上,积极拓展市场化产业经营,逐步实现市场化转型。

结合目前实际状况及未来发展需求,我县平台公司整合发展需基于已有企业,集中优势资产和资源,做大、坐实产投公司体量,避免资产、资源、管理和人才队伍的过度分散。因此,新成立的平台公司在资产、经营业绩、人员等方面基础薄弱,短期来看运作难度较大,建议审慎考虑。

二、发展目标

在现有三家主要平台公司基础上,以产投公司为主体,成立若干家市场化子公司: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工程公司、房地产公司、物业公司、三苏文旅公司、供水、供气等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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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整合市场化经营业务,增加现金流收入。

(一)增加资本

通过货币注入、实物增资等方式,使产投公司注册资本达到5亿元以上,壮大产投公司实力。

(二)整合资产和注入

扩大资产规模,2018年力争资产规模达到100亿元以上,以发挥国有资产的规模效应,降低公司资产负债,增强投融资能力。同时,支持产投公司加大国有资产的盘活力度,促进国有资产有效流动和保值增值。

以产投公司为国有资产运营管理集团公司,成立若干子公司:

1、授予特许经营权

成立“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广润租赁公司)。将全县房屋租赁、汽车租赁、河道采砂经营等以特许经营权的方式授予该公司。整合城市广告经营、道路养护、路灯维护、园林绿化、保障房或公租房、道路冠名、场馆运营和停车场等相关特许经营权限,由县政府出台文件授予产投公司;(初步估算可形成2亿以上收入)

2、收购或成立“市政绿化工程公司”

通过自主收购或成立的方式,组建具备市政、绿化、房建等相关资质的工程公司(市政二级资质以上),承接全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施工、土地整理等相关业务。(初步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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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可形成3亿以上收入)

3、成立“物业运营管理公司”

成立专门的物业运营管理公司,将郏县行政事业单位、学校、医院、场馆、工业园区、保障房或公租房、安置房、商品房等物业管理、后勤服务等纳入物业管理公司,统一经营、统一运作。(初步估算可形成2000万以上收入)

4、供水、污水、液化气等公司及旅游资源划拨注入(名义)产投公司

将县自来水厂、污水厂、液化气公司等注入平台公司,进行财务报表合并,实际的所有权、经营权、管理权等三不变。(初步估算可形成3000万以上收入)

5、适时成立“房地产开发公司”

成立房地产开发公司(名称待定,前期可申请房地产开发暂定资质)。负责棚户区改造项目、商品房、公租房的开发与经营等业务。房地产公司作为市场主体,可参与我县拟出让土地的招拍挂工作并进行相应二级开发。对于土地出让形成的土地出让收益,以增加注册资本金或补贴的方式注入到房地产公司给予支持。(可形成3亿以上收入)

通过以上“四资”(资产、资金、资源、资本)整合,完善机制,项目包装,可壮大资产规模和实力,做大现金流入。同时,亦可确保产投公司年经营收入在8.7亿元以上。

除以上主要子公司设置之外,鼓励各平台公司根据自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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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业务特点,积极拓展新的市场化业务。未来围绕农业及农村环境治理、扶贫、水利、市政、教育、医疗、公路等相关领域的基础设施投资及产业项目,全部交由平台公司进行市场化运作。(具体项目一事一议,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以市场化方式交由平台公司运作)

三、保障措施

(一)做大公司资产规模

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7〕50号)等相关文件的要求,进一步梳理我县存量国有资产,通过多种方式、途径进一步做大资产规模,力争三家平台公司2018年总资产(扣除原注入的公益性资产)规模达到100亿、2019年达到120亿、2020年达到150亿以上。

1.整合相关存量国有企业股权;

2.建立土地收益补偿机制和财政资金长效注入机制,每年将部分土地出让资金、财政专项资金等以补贴、注册资本金的方式注入平台公司;

3.整合具备经营条件的资产(如城市广告经营、道路养护、路灯维护、园林绿化、保障房或公租房、道路冠名、场馆运营和停车场、河道采砂经营等)相关特许经营权限,由县政府出台文件授予产投公司;

4、整合旅游资产及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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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支持平台公司围绕市场化业务开展市场化融资、投资及并购工作,壮大优质资产体量。

责任单位:投融资管理委员会、国资中心、各平台公司、相关局委

(二)创新项目运作模式

按照现有政策法律法规要求,重点规范项目运作模式,在平衡政府资金需求的同时,提高平台公司经营性现金流。一是支持产投公司市场化转型,并作为社会资本方参与本县PPP项目;二是对于政府投资性项目(重点是土地收储、扶贫类、农村环境治理等),以授权投资建设的方式给到产投公司运作,并给予一定比例的代建费。三是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推动棚户区改造的实施。

对于平台公司承接并融资的基础设施项目,给予收益补偿机制。对于产投公司用于基础设施项目的融资,应通过几种方式确保还款来源,尽量避免借新还旧的恶性循环:一是财政资金每年返还支持;二是项目周边土地增值收益返还(注册资本金或者补贴的方式);三是注入有效国有资产。

责任单位:投融资管理委员会、财政局、国资中心、各平台公司

(三)规范投融资工作

严格按照政策要求,紧守政策底线,规范政府及投融资平台公司投融资模式及制度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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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面,推动政府层面专项债券(包括2017年以来在土地收储、公益性项目、棚户区改造等方面的专项债券)、PPP、产业基金等融资方式的落实,依法合规开展政府层面融资。

另一方面,推动平台公司特别是产投公司市场化融资模式,建立以债权融资为基础,股权融资和夹层融资为辅助的多元化融资渠道,重点是推动在政府购买服务政策性银行贷款、棚改专项债、城投债、私募债、资产证券化、信托资管、产业基金等融资渠道的拓展。同时,鼓励产投公司下属子公司进行混合所有制改革,鼓励平台公司依法同社会资本进行合作,通过股权合作、引入战略投资者、推动下属公司上市等方式实现股权融资的突破。

责任单位:财政局、国资中心、国土局、各平台公司

(四)解决人才短缺难题

相比其他平台公司,县平台公司目前人才的缺乏的问题比较严重。市场化转型需要投资、资产经营、风险控制、金融、企业管理等专业人才支撑,否则将难以落地。建议县委县政府领导应将平台公司人才的选聘提上日程,尽快弥补人才的短板。2017年以来,河南省很多县市平台公司已经面向全省乃至全国选聘优秀投融资、经营管理人才,值得借鉴。

1、加快人才队伍选聘工作

通过体制内选聘、社会化招聘等方式,确保每家平台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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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有2-3名专业副总经理到位,负责投融资、工程建设及企业经营管理等方面工作。放宽各平台公司用人机制,各平台公司可根据业务情况自主开展内部一般员工招聘工作,并报国资中心备案。

按照发改办财金[2018]194号文的要求,鼓励平台公司主要负责人身份转变,按照市场化方式取得相应待遇。同时,根据相关政策精神,给予5年过渡期支持。

2、建立市场化薪酬机制

制定《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福利管理制度》,对于市场化选聘的人员,其薪酬结构和薪酬水平依据国有企业改革相关政策文件及区域平均薪酬水平进行确定。各公司根据业务性质、公司规模和市场状况,制定公司内部员工的薪酬管理办法,报集团董事会审批,并报国资中心备案。

3、推进市场化的绩效考核与管理

依照各公司的业务定位,制定《国有企业负责人绩效管理制度》,以业绩为导向,建立起系统的绩效管理体系。经营管理业绩考核以县政府年初下达的目标任务为基础,以各公司任务实际完成情况为依据,通过考核关键绩效指标予以实施。

责任单位:投融资管理委员会、国资中心、人社局、各平台公司

(五)完善国资监管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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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县政府授权国资中心统筹负责县属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对各平台公司依法履行出资人监管职责。围绕履行资产收益、派出董事和监事、指导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等主要职责,重点管好资本投向、规范资本运作、提高资本回报,加强对企业发展战略、公司治理、收入分配和风险控制等方面的监管。

对于各平台公司市场化业务,县政府给予充分授权,鼓励平台公司根据自身发展情况制定市场化业务发展规划,并依法合规自主开展相关业务。除国资监管规定的“三重一大”事项之外,原则上县政府不干涉平台公司日常市场化业务的经营。

责任单位:投融资管理委员会、财政局、国资中心、各平台公司

(六)规避政策风险

严格按照政策来讲,目前地方政府用于公益性项目建设的依法合规的融资方式只有PPP和政府债券两种方式,其他的均存在违规风险。因此,对项目的融资模式、融资渠道应采取审慎的态度。

(1)投融资委员会及相关人员应该加强相关政策的学习。

(2)对2018年融资项目,一事一议,严格按照政策把关,坚决避免“踩红线”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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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单位:投融资管理委员会、发改委、财政局、相关局委、各平台公司

(七)加强土地收储、一级开发整理工作

土地增值收益反哺城市建设未来仍然是支撑地方基础设施建设、改善民生的重要基础。应加强我县土地收储管理工作,将符合收储条件的土地全部纳入储备范围,并加强管理。通过土地收储、合理规划提振房地产市场,促进郏县土地市场未来的有序发展。

(1)由国土局牵头制定相应办法,加强全县土地收储工作。

(2)平台公司参与招拍挂拿地,参与二级地产开发。由财政局牵头,相关部门配合拟定办法,对于平台公司参与土地招拍挂缴纳的土地出让金,以注册资本金或经营补贴等合规方式,注入到平台公司。

(3)加强对平台公司税收优惠支持力度,对于平台公司进行土地整理、地产开发及其他市场化经营业务,缴纳税收地方留成部分予以返还,支持公司发展。

责任单位:财政局、国资中心、国土局、规划局、地税局、各平台公司 10

第19篇:关于搭建农业投融资平台的请示

关于搭建农业融资平台的请示

***人民政府:

为对接上级国家专项资金贷款工作,盘活我局下属国有资产,实行集中规范管理,实现国有资产经营效益提升,特申请搭建农业融资平台,有关事项请示如下:

一、由***良种繁育场和***农业科学研究所共同发起成立国有独资、注册资金1亿元的有限责任公司——***绿生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二、把我局下属所有国有企业——***良种繁育场、***农业科学研究所、***种子公司,***食用菌有限公司、***虎山牧场、***水产公司、***农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和***茶叶公司等公司资产全部划拨到新成立的***绿生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为下一步作为国有资产出资组建集团公司打好基础,搭建国有农业融资平台。

三、组建该公司,搭建国有农业融资平台所需的注册资金和运营资本由我局自筹解决,工作人员由我局内部调剂。

搭建国有农业融资平台任务是对接上级政策在重大农业民生项目投资建设、农企投融资项目担保、农村可经营性资产开发,以及项目投资管理等方面开展工作,努力贯彻国家农业政策、增强我市农业农村经济开发的能力和实力、为我市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实体化运营发展奠定基础,为我市农业提供“组合式”的金融服务。

妥否,请批示。

***农办 ***农业局

2015年12月9日

第20篇:关于搭建翠屏区投融资平台的建议

关于搭建翠屏区投融资平台的建议 翠屏区区委常委、副区长 姜 波

当前,翠屏区正处于发展的关键时期,对资金的需求猛增,财政感到的压力日益加大。对如何化解资金压力,国内外已有成功的经验。重庆市和四川省政府的实践证明,搭建投融资平台不仅有利于缓解资金瓶颈制约,而且有利于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推进投融资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因此,加快搭建投融资平台,不断提升投融资能力和投融资的规范性,已成为我们加快发展的当务之急。

一、重庆市、四川省搭建投融资平台的情况

(一)重庆市的做法。重庆直辖之初,基础设施建设、资源开发、产业引导培育等领域任务重、项目多,资金缺口大。通过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目标、现实需求和政策因素的对比研究,他们认为,关系经济安全、经济命脉的战略性领域,需要有国有建设性投资集团发挥主导、支柱、基础的作用;城市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等市场信号缺损、市场机制尚不能完全发挥作用,而又迫切需要推进的项目,必须依靠国有投资集团主动出击;在地方政府既不能财政赤字、又不能直接担保搞项目的条件下,必须以国有投资集团作为融资工具,平衡公共项目建设的资金需求。为此,重庆市积极打造政府可调控的投融资平台,通过整合国有资产存量,新组建或重组壮大了水务控股、城投公司、高发公司、交旅集团、地产集团、渝富公司、开投公司、水投公司等“八大集团”,用市场手段实现了“用未来的钱,办现在的事;用市场的钱,办政府的事”,被世界银行称为“重庆国有投资集团模式”。其做法可概括为“培育主体、规范管理、防范风险、定位发展、拓宽渠道”。

第一,积极培育主体,做大做实投融资集团。“八大集团”组建或重组之初,其资本金来源于“五大注入”:一是国债注入,即把分散到全市各区县200多亿元的几百个国债项目的资金所有权统一收上来,并按项目性质归口注入相应的投资集团。二是规费注入,即将路桥费、养路费、部分城市维护费等作为财政专项分别归口注入投资集团。三是土地收益权注入,即重庆市政府赋予部分投资集团土地储备功能,并将土地增值部分作为对投资集团的资本金注入。四是存量资产注入,即将重庆市过去几十年形成的上百亿元存量资产划拨给相应的投资集团,成为投资集团的固定资产。五是税收返还,即通过对基础设施、公共设施投资实施施工营业税等方面的税收优惠,将其作为资本金返还给投资集团。“五大注入”使“八大集团”的资本金迅速扩张,集团实力和融资能力急剧增强,具备通过市场手段完成融资的能力,承担各项重大项目建设、管理任务。

第二,健全体制机制,实现集团规范有序管理。重庆十分重视从管理体制上理顺政府及相关部门与“八大集团”的关系,避免产生操作障碍。从政府层面看,市政府主要制定发展规划,决定建设发展目标和阶段性任务,通过市级有关部门将建设任务分别交由对应的投资集团完成,并根据项目的性质确定资金来源、比例,确保规划发展目标的快速有序推进。同时,为便于向国家有关部委争取项目、资金支持,明确由市级部门负责对应集团的业务指导。从资产权属看,由市国资委按规定权限对“八大集团”实施管理,促进各集团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推动企业的股份制改造和现代企业制度建设,使其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的市场主体。从“八大集团”职能看,各集团作为独立市场主体,整合政府授权赋予的资源、资产和资金,坚持专业化管理、市场化运作,解决基础设施、公益事业等重大项目的大规模融资需求,加快推进规划发展目标的实现,并统筹资金运用,实现投融资工作良性循环和企业良性发展。

第三,严格防范风险,促进集团健康发展。为了防止可能出现的债务风险、信贷风险和经营风险,重庆市通过“三不原则”和“三大平衡”等保障措施来规范八个投资集团良性运行。“三不原则”:一是财政不为投资集团作担保,使政企之间保持严格界限,防止财政债务危机;二是投资集团之间不能互相担保,避免出现连环灾难;三是财政拨付给各投资集团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受财政掌控,必须专款专用,不准交叉使用、互相挪用。“三大平衡”:一是八大投资集团的资产负债率要控制在50%左右,实现净资产与负债的平衡;二是八大投资集团必须保证现金需求和供给的基本平衡,实现现金流的良性周转;三是各投资集团在接受政府部门下达的具体投资建设任务时,要坚持经济规律和市场原则,必须要有特定的盈利模式以保证投放与产出平衡。通过以上保障性措施规范运作,既避免了政府直接与银行发生信贷关系,又形成良好的偿债机制,降低了企业债务风险,目前,“八大集团”整体资产负债率为60%,各集团资产负债率均控制在合理区间,发展态势较好。

第四,明确功能职责,促进集团定位发展。“八大集团”作为重庆市基础设施建设的主力军,分别被赋予特定的职责,实施各自领域的开发、经营,同时,便于将各集团管辖资产控制在相对合理的规模范围内。如水务控股主要经营主城区供排水和全市污水处理,重庆市将原由十几个区县各自建设的19个污水处理厂统一交由水务控股建设,所有项目累计约30亿元的国债资金加上部分财政资金归口到水务控股,其总资产从不到7亿元迅速扩大为40亿元,集团信用、实力和融资能力迅速增强,即再向银行贷款20亿元,所有污水处理厂均按时完工投产。

第五,拓展融资渠道,使存量变为增量。“八大集团”积极拓宽融资渠道,根据实际需求,灵活运用银行贷款、发行债券、融资券、信托、租赁、BOT、存量转让等融资工具,盘活各种存量资源,把“死钱”变为“活钱”,使存量资源转化为建设发展的增量。如地产集团在承担重庆大学城的基础设施建设任务中,将其在大学城建设规划区域内储备的一万亩经营性用地整治后进行“招、拍、挂”出售,每亩地出售价格达到60万元,既及时解决了40亿元建设资金,又确保了土地资产的增值。重庆城投投资的重点市政项目60多个,获得各大银行的综合授信131亿元,但资金缺口仍然很大,为此,集团于2002年、2005年分别发行了15亿元、20亿元规模的企业债券,在完成建设任务的同时,其总资产也从80亿元猛增到500多亿元;净资产从13亿元增加到近200亿元。

(二)四川省的做法。为最大限度地发挥政府性资金的引导作用和乘数效应,带动更多的社会投资,四川省在深入分析省情、广泛调查研究、学习借鉴国外和兄弟省区市经验的基础上,确立了按照“1+N”模式,组建省级投融资平台的思路。

“1”是指依托现有综合性投融资公司新组建“四川发展(控股)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四川发展),作为省级综合性投融资平台。四川发展的定位是“政府主导,功能导向,市场运作”,具备雄厚的资产实力和较强的投融资能力,主要进行股权投资、发挥融资杠杆功能、推动资产变现、促进项目资金的有效对接。

“N”是指依托现有部分具有投融资功能的专业公司及其资产,分类重组改造或根据需要新组建的多个专业公司(以下简称专业公司)。专业公司的定位是“政府主导,项目导向,市场运作”,它们作为专业化投融资功能主体与实际运作主体,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发展要求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按市场规则分类整合资源、资产和专项资金,实施各自领域内重大项目的建设、开发、经营,加快各类重大项目建设发展步伐。

“1”与“N”( 四川发展与专业公司)之间是产权连接、平等合作的关系。一方面,专业公司与四川发展是平等的、各自独立核算的市场主体,相互之间不存在隶属关系,可以使各专业公司有充分的运作自主权,提高其融资和投资效能。另一方面,四川发展以新增投入拥有专业公司的部分或全部股权,以资本为纽带对各专业公司实施“积极股东”管理,以出资人身份体现省委、省政府的投资意图,进一步强化政府主导功能,同时,进行政府资金的绩效管理。 今年1月21日,四川发展及旗下的四川省铁路产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四川铁投)已在成都成立。四川发展是在整合了省级财政专项资金、22户省级国有企业、省内煤矿等资源的基础上设立的大型国有独资公司,注册资本800亿元,总资产逾1300亿元。四川铁投是由四川发展出资设立的“N”中之一,整合了四川铁路集团和四川路桥集团的股权和部分现金,注册资本为90亿元,计划用5到10年的时间筹集600亿元左右铁路项目资本金,重点完成11条出川铁路四川段及规划城际铁路建设。今后根据需要,四川省还拟组建水务、旅游、农业、能源、环保等专业性产业投资公司。

二、重庆模式与四川模式的对比分析

(一)重庆模式的优缺点。重庆模式的核心是按投融资功能主体与实际运作主体合一的方式,分类整合资源和专项资金,实施各自领域内重大项目的建设、开发、经营。

这种模式的优点:一是专业投资公司是根据经济建设和发展实际组建,能够覆盖大多数急待发展的经济基础设施、公共项目等战略领域,如交通、水利、资源开发、农业现代化等,满足经济发展战略的需要;二是投融资功能主体与实际运作主体合一,能够有效贯彻党委、政府基础设施、公共项目等投资领域的意志,充分体现党委、政府在相关经济领域内的推进能力;三是各专业投资公司在本业务领域内的业务能力较强,有利于分类整合存量资源和分散的专项资金,有效加快项目建设和发展速度;四是分类搭建多个主体,更加有利于争取上级部门支持。

这种模式的缺点:一是规模效应难以充分发挥。资产规模在短期内不能迅速做大,在资本市场上的筹资功能将受到一定限制。特别是我省省级国有资产现有总体规模经营偏小,又难有增量资金注入的情况下,国有资产被分割成为若干块,会较大地削弱向资本市场筹集资金的能力。二是公司风险向政府传导的可能性仍然存在。各专业公司是政府采用行政手段方式组建的,包揽较多,如果公司经营出现风险,尽管不存在政府担保,但在特定的条件下,地方政府也可能不得不出面代为公司清偿债务。同时,这种模式下的决策者和风险承担者貌是分离,实是合一的,很容易形成行政化决策的市场缺失,有可能使企业将本应由企业承担的经营风险和责任推给政府,造成责任不清。三是公司可持续经营压力大。公司组建缺乏真正市场化力量的介入,计划性强,缺乏市场验证,公司的长期盈利能力难以预测。四是资源整合成本高,配置效率低下。政府通过行政手段将存量国有资产整合为多个公司,没有引入市场机制,投融资与经营合一,是较为典型的依附于政府的集团公司,以往的实践证明,靠行政捏合在一起导致扯皮的机率很大。另外,此模式会使国有资产在不同的专业公司之间的流动产生一定障碍,不利于资源的最优配置。

(二)四川模式的优缺点。四川省模式既借鉴了重庆经验,同时又借鉴了新加坡的淡马锡模式,是立足于我省客观实际和发展需求进行的创新。

这种模式的优点:一是既有利于加快项目建设步伐,又有利于发挥规模效应。组建平行的专业公司,项目的具体运作由专业公司完成,可以加大项目直接启动力度,加快项目建设步伐,满足加快发展的现实需求。同时,四川发展可以最大限度利用现有省属企业股权资源和存量资产资源,通过市场化运作,集聚金融资金和社会资本,具有较强的投融资功能,并与各专业公司实现功能互补。二是既能较好体现政府意志,又能有效规避风险。各专业公司与四川发展平行运作,政府同时对各专业公司和四川发展有通畅的传导体制,能较好体现省委、省政府的意志。四川发展作为专业公司的控股、参股公司,专业公司实施投融资的潜在风险可限制在四川发展实际出资的股权份额内,切断投资风险、市场风险向政府传递的渠道。三是既能形成专业市场运作主体,又能统一配置资源。各专业公司借助四川发展的资源配置,在各自的领域独立开展业务,成为专业市场的主体。四川发展可以资本为纽带,逐步对各专业公司进行股权改造,有利于资本在各专业公司间流动,优化股份结构,进而优化资源配置。四是既确定了专业公司的项目主体地位,又能解决改造和启动专业公司资金难题。四川发展以股权的“二次融资”能力取得资金,投入到各专业公司,体现投融资功能,从而激活专业公司的融资能力,可以有效解决财政困难,缺乏资金投入、土地变性等“钱从哪儿来”问题。四川发展主要以股权方式投入到专业公司或参股项目,不干预专业公司的生产经营,确保了专业公司的项目运作主体地位。

这种模式的也存在缺点,主要表现在:国内尚无现成经验可以借鉴,是结合我省实际的一种创新,其管理方式、运作方式等需在实施进程中逐步完善。

三、翠屏区政府投融资平台建设存在的突出问题

近两年来,虽然我区对政府投融资管理体制改革进行了积极探索,成立了区投资公司,多元化、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的格局也正逐步形成。但现行的政府投融资管理体制在实践中暴露出不少弊端,严重制约着我区投融资工作的发展和创新,从而影响了经济增长的后劲。主要表现在:

(一)责权利不相匹配,责任单位投融资积极性不高。目前我区的投融资模式主要以政府为主,各相关部门配合,融资、建设、管理相对分离,财政部门负责筹资,项目责任单位大多只管用钱,等靠要思想较为严重,既不利于提高部门的积极性,更不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二)投融资平台建设滞后,投资方式仍然单一。虽已成立区投资公司,但因其规模不大、资产不实、整体实力不强,投融资能力明显不足。在投资方式上,国际国内运用较多的BOT、TOT等投资方式在我区尚未得到采用,更不谈不上采用很多地方已开展的低成本、高额度、灵活多样的企业债券、收费权信托、资产证券化等投融资方式。

(三)市场化机制不健全,投融资体制不完善。目前我们的投资主体有事业单位、企业法人、临时机构,还有常设部门,各责任单位分别开展投资工作,且大多数投资单位是行政部门,存在各自的利益,管理条块分割,分散建设,项目运作市场化程度不高,市场化投融资“借、用、管、还”的责任主体不清晰,难以形成投融资运营合力。

(四)公共资源未能发挥合力,浪费严重。目前,我区的公共资源多掌握在各部门手中,缺乏市场化运作手段,全区的资源市场化进程过慢,使用效率相当低下,造成了政府公共资源的严重浪费。

四、加快投融资平台建设的建议

政府投融资平台是政府进行投融资活动的主体,翠屏区应按照科学发展观要求,下大功夫改变目前的政府投融资模式,努力打造投融资平台,进一步增强政府投融资能力,支持和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一)明确搭建投融资平台的思路。从翠屏区目前的实际出发,尽管四川省推行的“1+N”模式只是刚刚起步,但也应是我们的首选。为此,要统一整合区级存量资源和各类专项资金,组建控股性投融资平台公司,使该公司通过资产变现、国有股增值减持、银行贷款等方式融资,并以股权投入方式全面负责各类新增重大项目的引导性或控制性投资。同时,根据发展需要,努力创造条件,积极组建各类专业投资公司。专业投资公司要作为市场经营主体,自负盈亏,因此必须有特定的盈利模式,形成良好的偿债机制,实现以项目经营收益维持公司的运营和偿还控股公司的借款,实现控股公司与专业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对于在一定时期内不具备自负盈亏能力的专业公司,可先由其履行融资和政府项目代建职能,条件成熟时再作为独立的市场经营主体。

(二)加快投融资平台建设。依据上述思路,一方面要尽快组建区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公司,使其成为我区控股性投融资平台公司。为加快组建步伐,可不必等所有资产全部清理结束,利用目前手续已完备的国有资产及可作为资本金的各类专项资金先行注册成立公司,同时抓紧清理并完善其他国有资产相关手续,逐步注入公司,不断形成规模较大、融资能力较强的融资平台。另一方面,本着成熟一个组建一个的原则,通过各类国有资产的整合,由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公司以股权投入方式,适时组建各专业投资公司,如:依托工业集中区管委会,整合集中区内的国有土地、路管网等基础设施及各集中区周边小城镇的部分国有资产,组建工业园区开发公司,负责集中区的开发和建设;依托区养护段,将农村公路专项资金、收取的路桥费及政府投入的养护费等注入,组建交通投资公司,作为项目业主,负责全区农村公路的代建及按市场化方式对农村公路进行养护;将水库、场镇供排水设施等国有资产及政府投入的专项资金注入,重组区水利水产农机局所属公司为区水务公司,负责全区水库管理、场镇给排水工程及污水处理工程建设等;整合电影院、几大公园等文化旅游方面的国有资产,组建文化旅游公司,负责全区文化旅游资源的开发建设等。

(三)多渠道解决当前急需的资金需求。一是要将集中区入驻企业预缴的土地款、投资公司已融资到位的资金及可使用的其他资金用于保土地税费解缴、重点项目征地拆迁、项目前期工作等资金需求,不能让重点工作、重点项目等资金。二是对亟待开工的集中区标准厂房、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可采用对外发布招商公告的方式抓紧确定投资业主,迅速启动,并尽可能推迟还款周期;对可采用BOT方式引入社会资本的项目,应抓紧做好包装论证,并加强与目标群体的沟通交流,以尽快招商确定投资业主进行开发建设。三是组织召开区政府与金融系统之间的项目融资对接会,向其推介较为成熟的项目,共同推进项目前期工作,尽可能缩短项目融资时间,保证项目建设的资金供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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