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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0-09-14 08:37:44 来源:其他范文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医疗事故应急预案处理方案

平鲁区康杰医院事故抢救处理应急处理预案

为了保障医务人员和患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工作秩序,最大限度地减少医疗差错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预案。

一、防范预案

(一)各科室必须围绕“医疗质量第

一、医疗安全第一”的宗旨,完善医疗质量保障工作,落实各项规章制度。

(二)医务人员在医疗执业活动中应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诊疗护理常规和医疗服务规范。树立爱岗敬业精神,努力钻研业务,不断提高专业技术水平,以病人为中心,全心全意为患者提供安全、有效、经济的医疗服务。

(三)医院要加强“三基”训练,严格操作规程,加强日常检查及考核,严格按规章制度执行并定期进行分析整改。对出现的明显差错及事故隐患,要认真处理,不得拖延、阻挠、包庇、弄虚作假。

(四)各种抢救设备要处于良好状态,保证随时投入使用。

(五)从维护全局出发,科室之间、医护之间、临床医技之间应相互配合;严禁诽谤他人和其他科室,抬高自己等不符合医疗道德的行为。

(六)任何情况下,未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医师(护士)资格证或未经注册的医师(护士)不得独立值班接诊病人。

(七)医务人员应主动加强医患沟通,随时将病人的病情及诊疗情况告知病人或家属。

(八)患者的知情同意内容如下:

1、疾病的诊断、拟实施的检查、治疗措施、预后、难以避免的治疗矛盾,门诊治疗药物的毒副作用;住院患者的经治医师、主治医师。

2、检查、治疗措施有可能产生的不良后果以及为矫正不良后果可能采取的进一步措施,住院治疗中必须用的药物的毒副作用。

4、医疗费用中自付费用情况。

5、危重患者因特殊检查需进行搬动有可能造成危险时。

6、其他需患者或家属了解的内容。

(九)加强对下列重点患者的关注与沟通:

1、低收入阶层的患者;

2、孤寡老人或虽有子女,但家庭不和睦者;

3、在与医务人员接触中已有不满情绪者;

4、患者选医师诊疗者;

5、本人对治疗期望值过高者;

6、对交代病情中表示难以理解的;

7、有发生院内感染征兆或已发生院内感染者;

8、病情复杂,各种信息表明可能产生纠纷者;

9、住院预交金不足者;

10、已经产生医疗欠费者;

11、需使用贵重自费药品或材料者;

12、由于交通事故有可能推诿责任者;

14、特殊身份的患者。

(十)对于已经出现的医患纠纷苗头,院长及科负责人必须亲自过问和决定下一步诊治措施。安排专人接待患者及亲属,其他人员不得随意解释病情。

(十一)各项检查必须具有严格的针对性,合理安排各项检查的程序及顺序。医师对开具各种检查单应建立可追溯制度,防止因患者未作相关检查而发生漏诊误诊现象,如患者未反馈检查结果,接诊医师应做好相关结果登记,妥善保管。

(十二)合理使用药物,注意药物配伍禁忌和药物不良反应,对可能造成严重不良反应的药物,医务人员应履行告知义务,并在门诊或者住院病程记录中做记载;对药典规定做皮肤过敏试验药物的,医务人员应详细询问患者过敏史,并在病历中做记录。

(十三)重视院内感染的预防和控制工作,对于已经发生的院内感染应及时登记报告,不得隐瞒,要服从专业人员的技术指导。

(十四)医技科室在做有创检查时,必须配备抢救设备,并保证随时可用;在接到急诊检查申请后必须尽快安排。常规急诊化验项目必须在接到标本后30分钟内出具结果(生化检查项目除外),急诊X线、B超检查必须及时完成。

(十五)各科室必须使用医院统一供应的药物或医疗用品用具,严禁科室或医务人员擅自使用非医院供应的药物或医疗用品用具,药剂科要保证药品的正常进货渠道及质量,抢救药品及时到位。

(十六)病历书写。

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的要求进行书写,严禁涂改、粘贴、刮擦、仿造、隐匿和销毁病历。

二、应急处理预案 (一)分级响应

1、一般纠纷(Ⅳ级纠纷):患者对医院医疗服务态度不满意;或对收费等医疗行为有争议的投诉;

2、一般事件(Ⅲ级纠纷):事件参与人数10人以下;

3、较大事件(Ⅱ级纠纷):事件参与人数10-49人;有损坏医疗机构财产或危及到人身安全的行为,且医院不能控制局面的;

4、重大事件(Ⅰ级纠纷):事件参与人数50人以上;有严重损坏医疗机构财产、危及到人身安全的行为的。

(二)报告制度

1、一般纠纷(Ⅳ级纠纷):职能科室受理患者投诉和申请,向有关科室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相关资料,向院长报告作出处理决定。

2、一般事件:立即报派出所、县卫生局处置。

3、较大事件、重大事件,立即报县公安局、卫生局处置;并向政府作出书面报告

4、如怀疑医疗纠纷与药品不良反应有关,应及时报告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三)报告内容

1、院方受理纠纷后自行协商解决或经过诉讼、鉴定等正规程序调解的,应在协商(调解)解决后7日内向县卫生局作出书面报告,报告内容包括:纠纷产生原因、对患者的抢救经过,解决经过、结果以及对当事医护人员的处罚。

2、遇到重大医疗事件、患方聚众上访,院方无法自行解决的医疗纠纷应在第一时间(不得超过30分钟)报告县卫生局、县政府、派出所等部门要求协调解决。报告内容包括:纠纷产生原因、对患者抢救经过、正采取的措施、可能产生的后果、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等。

(四)应急处理方法

1、一旦发生医疗差错、事故,需立即上报告科主任(护士长)、院长,不得隐瞒。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避免或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的进一步损害,尽可能挽救患者生命。由护理因素导致的差错事故,除按上述程序上报外,同时按照护理体系逐级上报。

2、由院长组织有关人员查找原因;必要时将患者到转送上级医院继续治疗。

3、院长或职能科室共同决定接待病人家属的人员,指定专人进行病情解释。确定经治医师为差错、事故或纠纷第一责任人,其他任何医务人员不得擅自参与处理。

4、结合情况,决定是否封存《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所规定的病历内容。

5、疑似输液、注射、药物引起不良后果,在卫生行政部门、职能部门人员、患者或家属共同在场的情况下,立即对实物进行封存,实物由卫生行政部门保管。

6、如患者需转院治疗,经治医师应让患者携带病历(在病历上写明患者在该院的诊治经过及用药情况)并协助病人转诊。

7、对患方告知的内容

(1)医院受理患者投诉和申请后,应主动告知患者可以复印病例的内容,允许患方复印客观病历,患方未办理出院的应及时与患方沟通要求其办理出院手续;

(2)医院应主动书面告知患方解决医疗纠纷各种途径:协商解决、进行医疗事故鉴定、法院诉讼等程序;

(3)遇到患者死亡,双方对死亡原因存在争议的,院方应主动向患方提出进行尸体解剖以确定死亡原因的建议,如患方不同意尸体解剖,应要求患方在尸体解剖知情同意书上签字;

5 (4)必要时医院可将与患方进行沟通时的内容以录音、录像的形式保存下来作为证据使用;

8、超出Ⅳ级纠纷的响应对策

(1)超出Ⅳ级纠纷情形:停尸在病房,患方聚众上访围攻、围堵、打伤医护(院方工作人员),破坏院方公共财物的。

(2)如遇以上任何一种情况应立即向特县政府、县卫生局报告,请求县公安局、派出所协调解决。

(3)报告内容:纠纷产生原因、对患者抢救经过、正在采取的措施、告知患者的内容形式,可能产生的后果、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等。

三、积极探索新机制。

加强医德医风建设,重视医务人员人文素养和职业素质教育,大力弘扬救死扶伤精神;优化医务人员执业环境和条件,保护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调动医务人员改善服务和提高效率的积极性,努力形成尊重医学科学、尊重医务人员、尊重患者的良好风气;加强医患沟通,化解矛盾。

平鲁区康杰医院 二0一三年三月十日

推荐第2篇:医疗事故应急预案处理方案

向东医院

医疗纠纷(事故)防范及应急处理预案

为了正确处理医疗纠纷,保障医务人员和患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工作秩序,最大限度地减少医疗差错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贵州省医疗纠纷处置工作预案》有关规定,特制定本预案。

一、防范预案

(一)各科室必须围绕“医疗质量第

一、医疗安全第一”的宗旨,完善医疗质量保障工作,落实各项规章制度。

(二)医务人员在医疗执业活动中应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诊疗护理常规和医疗服务规范。树立爱岗敬业精神,努力钻研业务,不断提高专业技术水平,以病人为中心,全心全意为患者提供安全、有效、经济的医疗服务。

(三)医院要加强“三基”训练,严格操作规程,加强日常检查及考核,严格按规章制度执行并定期进行分析整改。对出现的明显差错及事故隐患,要认真处理,不得拖延、阻挠、包庇、弄虚作假。

(四)各种抢救设备要处于良好状态,保证随时投入使用。

(五)从维护全局出发,科室之间、医护之间、临床医技之间应相互配合;严禁诽谤他人和其他科室,抬高自己等不符合医疗道德的行为。

(六)任何情况下,未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医师(护士)资格证或未经注册的医师(护士)不得独立值班接诊病人。

(七)医务人员应主动加强医患沟通,随时将病人的病情及诊疗情况告知病人或家属。因患恶性肿瘤疾病等不宜告知患者本人的,应告知其家属或委托人。危重病情的告知必须存被告知对象的签字。如需告知患者委托人,必须有患者本人签署的《患者授权委托书》。因患病或其他原因,无法正确表述自己意思的患者,可以告知患者的监护人或其他近亲家属。但患者无法表达自己意思的情况应做好充分的记录。

(八)患者的知情同意内容如下:

1、疾病的诊断、拟实施的检查、治疗措施、预后、难以避免的治疗矛盾,门诊治疗药物的毒副作用;住院患者的经治医师、主治医师。

2、检查、治疗措施有可能产生的不良后果以及为矫正不良后果可能采取的进一步措施,住院治疗中必须用的药物的毒副作用。

3、手术中需留置体内材料。

4、医疗费用中自付费用情况。

5、手术、麻醉及其他侵袭性操作的实施情况。

6、手术过程中发现与术前诊断不一致的病灶。

7、术中需切除术前未曾向患者交代的器官组织时。

8、危重患者因特殊检查需进行搬动有可能造成危险时。

9、其他需患者或家属了解的内容。

2 上述第3--9条均应有文字记载以及患者或委托人签字。

(九)加强对下列重点患者的关注与沟通:

1、低收入阶层的患者;

2、孤寡老人或虽有子女,但家庭不和睦者;

3、在与医务人员接触中已有不满情绪者;

4、预计手术等治疗效果不佳者;

5、本人对治疗期望值过高者;

6、对交代病情中表示难以理解的;

7、有发生院内感染征兆或已发生院内感染者;

8、病情复杂,各种信息表明可能产生纠纷者;

9、住院预交金不足者;

10、已经产生医疗欠费者;

11、需使用贵重自费药品或材料者;

12、由于交通事故有可能推诿责任者;

13、患者选医师诊疗者;

14、特殊身份的患者。

(十)对于已经出现的医患纠纷苗头,院长及科负责人必须亲自过问和决定下一步诊治措施。安排专人接待患者及亲属,其他人员不得随意解释病情。

(十一)各项检查必须具有严格的针对性,合理安排各项检查的程序及顺序。医师对开具各种检查单应建立可追溯制度,防 3 止因患者未作相关检查而发生漏诊误诊现象,如患者未反馈检查结果,接诊医师应做好相关结果登记,妥善保管。

(十二)合理使用药物,注意药物配伍禁忌和药物不良反应,对可能造成严重不良反应的药物,医务人员应履行告知义务,并在门诊或者住院病程记录中做记载;对药典规定做皮肤过敏试验药物的,医务人员应详细询问患者过敏史,并在病历中做记录。特别关注老年人和儿童的用药安全,禁止将喹诺酮类药物使用于18岁以下人群。严格掌握药物的适应症,严禁滥用抗生素,第三代头孢类抗生素一般不得预防性使用。

(十三)重视院内感染的预防和控制工作,对于已经发生的院内感染应及时登记报告,不得隐瞒,要服从专业人员的技术指导。

(十四)医技科室在做有创检查时,必须配备抢救设备,并保证随时可用;在接到急诊检查申请后必须尽快安排。常规急诊化验项目必须在接到标本后30分钟内出具结果(生化检查项目除外),急诊X线、B超检查必须及时完成。

(十五)各科室必须使用医院统一供应的药物或医疗用品用具,严禁科室或医务人员擅自使用非医院供应的药物或医疗用品用具,药剂科要保证药品的正常进货渠道及质量,抢救药品及时到位。

(十六)病历书写。

4 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的要求进行书写,严禁涂改、粘贴、刮擦、仿造、隐匿和销毁病历。

住院病历:

1、首页的填写必须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要求进行填写。

2、住院病历必须在24小时之内完成。

3、主治医师必须在24小时内对新入院患者进行查房,并在病历中体现查房意见。

4、急危重患者入院当天第一时间必须有主治医师医师查房,并在病历中体现。

5、上级医师对于终末病历的签字必须在患者出院的同时完成。

6、住院医师对终末病历的整理必须在患者出院1周之内完成。

7、死亡病历讨论必须在1周之内完成。

8、手术记录必须在手术后24小时之内完成,必须由手术者亲自书写或第一助手书写手术者审阅手术记录并签名。

9、抢救记录如未能及时书写完善,须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

10、各种检验报告、影像报告及各种签字单等资料必须妥善保存,不得遗失。借阅时必须登记备案,及时返还。

11、杜绝患者及亲属未经许可,随意接触病历现象。

12、禁止病房医师私自借出和复印病历。

5

13、保管好住院病历,防止丢失。门诊病历:

1、必须包含主诉、病史、体检、诊断、处理等内容。

2、处方必须符合相关规定。

3、门诊病历应交由患者保管;门诊医护人员不得私自扣留患者病历,以防丢失。

(十八)三级查房及会诊:

1、三级查房制度是保证医疗安全,防范医疗风险的重要措施,各级医师必须严格执行。

2、对于普通患者,住院医师每日查房2次,主治医师或科室负责人每日查房1次。

3、对于重点(危重)患者,必须及时查房和巡视。

4、对于不具备三级查房条件的科室,要根据本科的人员设置,制订出确保医疗安全的查房制度。

5、对于危重患者和病情复杂的病例,以及具有潜在医疗纠纷的患者,经治医师或主管护士必须及时报告科主任或护士长,必要时向院长汇报,进行全院会诊或请上级医院会诊,必要时立即转诊。

6、请上级医院医师会诊,应严格按《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执行,须经会诊的医院医务科同意,并及时填写医师外出会诊单。

二、应急处理预案

6 应急处理方法

1、一旦发生医疗差错、事故,需立即上报告科主任(护士长)、院长,不得隐瞒。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避免或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的进一步损害,尽可能挽救患者生命。由护理因素导致的差错事故,除按上述程序上报外,同时按照护理体系逐级上报。

2、由院长组织有关人员查找原因;必要时将患者到转送上级医院继续治疗。

3、院长或职能科室共同决定接待病人家属的人员,指定专人进行病情解释。确定经治医师为差错、事故或纠纷第一责任人,其他任何医务人员不得擅自参与处理。

4、结合情况,决定是否封存《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所规定的病历内容。

5、疑似输液、注射、药物引起不良后果,在卫生行政部门、职能部门人员、患者或家属共同在场的情况下,立即对实物进行封存,实物由卫生行政部门保管。

6、如患者需转院治疗,经治医师应让患者携带病历(在病历上写明患者在该院的诊治经过及用药情况)并协助病人转诊。

7、对患方告知的内容

(1)医院受理患者投诉和申请后,应主动告知患者可以复印病例的内容,允许患方复印客观病历,患方未办理出院的应及时与患方沟通要求其办理出院手续;

7 (2)医院应主动书面告知患方解决医疗纠纷各种途径:协商解决、进行医疗事故鉴定、法院诉讼等程序;

(3)遇到患者死亡,双方对死亡原因存在争议的,院方应主动向患方提出进行尸体解剖以确定死亡原因的建议,如患方不同意尸体解剖,应要求患方在尸体解剖知情同意书上签字;

(4)必要时医院可将与患方进行沟通时的内容以录音、录像的形式保存下来作为证据使用;

三、积极探索新机制。

加强医德医风建设,重视医务人员人文素养和职业素质教育,大力弘扬救死扶伤精神;优化医务人员执业环境和条件,保护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调动医务人员改善服务和提高效率的积极性,努力形成尊重医学科学、尊重医务人员、尊重患者的良好风气;加强医患沟通,化解矛盾。

推荐第3篇:处理医疗事故预案

处理医疗事故预案

为妥善处理医疗纠纷及医疗事故,切实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师事故处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的精神和要求,结合我院目前的实际情况,制定医院处理医疗事故预案:

一、医院建立了防范医疗事故的预案,预防医疗事故的发生。一旦发生医疗事故,医务科是处理医疗事故的职能部门。负责医疗事故争议的接待和处理,并提供咨询服务。明确医疗事故的处理程序,制定办公室的岗位职责。

二、严格执行医疗过失、医疗事故的报告制度。对医疗活动中发生或发现的医疗事故、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或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医务人员应当立即向所在科室的科主任报告,科主任应当及时向医务科、护理部等有关职能部门报告,职能部门负责人应立即向院领导报告。根据有关规定,向县卫生局报告。

三、严格执行医疗过失、医疗事故的接待处理制度。发生医疗过失、医疗事故时,所在科室负责人要及时组织调查、核实,组织本科同行进行讨论,讨论内容包括诊疗过程、救治措施是否得当、是否属医疗事故及可能等级,讨论结果要随时向有关职能部门报告,并以适当形式指定专人向患方通报、解释,其他人员不得擅自解释。在医院有关部门协调解决医疗纠纷的过程中,科主任应积极配合医疗纠纷的接待、鉴定、诉讼、处理等事宜。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当事科室全程参与,在事实及处理意见与患方反映情况有较大出入时,当事科室应参与解答患方所提问题,并承担举证责任。与此同时,科室应负责积极做好医疗事故中患者的后续救治工作。职能部门应及时将有关情况和初步处理意见向院领导报告,并向患方通报、解释。

四、严格执行医疗事故的认定处理制度。医院成立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及时对发生医疗事故争议事件进行内部鉴定。医疗事故鉴定的内容包括:医疗行为是否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医疗过失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医疗事故等级等。医务科根据医院医疗事故鉴定的结果,可就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后果中的责任程度与患方协商解决。双方协商有困难或分歧较大,医院和患方均可以委托医学会鉴定,或由医患双方共同委托医学会鉴定。

五、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院保管。

六、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务科保管。需检验的,应由双方共同指定的、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双方无法共同指定时,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疑似输血引起不良后果,需要对血液进行封存保留的,医务人员应当报告医务科或总值班并通知血站派员到场并做好记录。

七、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医务人员应向患方提出书面尸检建议,死者的近亲属(如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应签字并写明是否尸检,尸检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同时科主任应安排人员观察尸检过程。患方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患方承担责任,医务人员要做好这方面的详细记录及旁证材料。医务人员未履行尸检告知义务或对是否尸检未落实签字并影响死因判定的,医务人员应承担责任。

八、患者死亡后,尸体应当立即移放太平间。患方拒绝移放时,保卫部门应组织力量强制执行,必要时保卫部门向公安部门报告请求处理。死者尸体存放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周,逾期不处理的尸体,经医院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报经同级公安部门备案后,由保卫部门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九、患方填写复印或者复制医疗文书的申请经医务科审批,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已归档的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对未归档的病历资料可由双方当面封存,由医务科保管。

十、发生或者发现医疗过失行为,医务人员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的损害,防止损害扩大。

一、受医院委派外出医疗的医务人员,应严格执行医院的有关规定,防范医疗风险。其外出医疗服务造成医疗纠纷、医疗事故由邀请单位负责处理。未经医务科同意外出医疗服务造成的医疗纠纷、医疗事故由其本人负责处理,由此对医院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医院将追究其责任。

十二、发生医疗事故的,医务科应当按照规定向卫生局报告。发生下列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医务科应当在12小时内向县卫生局报告:

(1)导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 (2)导致3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 (3)卫生部和卫生厅规定的其它情形。

对导致3名以上患者死亡、10名以上患者人身损害的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医务科应当立即向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十三、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院在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鉴定基础上,由医务科提出初步解决方案,提交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医务科在医院授权下与患方可以协商解决,并签订医疗纠纷赔偿协议书;患方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医院可以向县卫生局提出调解申请。如果患方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医院由法律顾问协同医务科准备应诉。

十四、对医疗事故责任人处理

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责任人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者,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同时,医院根据医疗事故等级、责任程度、情节轻重、本人态度和一贯表现,对医疗事故中的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纪律处分和经济处罚。

对完全是技术因素或技术因素为主引起的医疗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员,结合本人平时技术水平、认识态度、一贯表现,令其作出书面检查、吸取教训并给予经济处罚,对情节严重者酌情给予纪律处分。

对于严格执行了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和医院的各项管理规定,正确预见了医疗风险,但出现了医疗意外或者难以预料的医疗后果,虽不属于医疗事故,但仍然难以避免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的,有关人员不承担任何责任,所有赔偿由医院负责。但有关科室应总结教训,避免类似事件发生。 若医疗事故责任人系多人时,根据其责任大小分别给予处理。主要责任人员的处理一般参照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理规定进行,间接责任人员、次要责任人员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理。出现医疗纠纷或事故后当事人不积极参加处理、不积极寻找补救措施者从重处理。 依据医疗事故的等级、事件性质、责任程度及责任人的态度与一贯表现,对事故责任人处理如下:

1、一级医疗事故:对完全不负责任为主引起的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开除或开除留用的纪律处分,对留用人员调离临床医疗工作,暂停处方权、手术权,停发一切待遇,承担经济赔偿的40%-50%(最高赔偿不超过5万元),并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吊销执业证书或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的建议。对完全是技术因素或技术因素为主引起的直接责任人,科室和个人应充分吸取教训,积极整改,避免类似事件发生。科室和个人共同承担医疗事故责任部分(其中科室从业务支出中承担90%,个人承担10%,但个人部分最多不超过5千元)。

2、二级医疗事故:对不负责任的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记大过、记过的纪律处分,调离原工作岗位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暂停处方权、手术权,停发绩效工资,承担经济赔偿10%-20%(最高赔偿不超过1.5万元)。完全是技术因素或技术因素为主引起的直接责任人,根据上述原则酌情处理。

3、三级医疗事故:对不负责任的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严重警告的纪律处分,暂停处方权、手术权半个月至两个月,停发绩效工资,承担经济赔偿5%-10%(最高赔偿不超过1万元)。完全是技术因素或技术因素为主引起的直接责任人,根据上述原则酌情处理。

4、四级医疗事故:对不负责任的直接责任人员给予严重警告或警告的纪律处分,承担经济赔偿3%-5%(最高赔偿不超过0.5万元)。完全是技术因素或技术因素为主引起的直接责任人,根据上述原则酌情处理。

十五、对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医疗纠纷中存在过错的医务人员,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吸取教训,并根据情节轻重、纠纷性质、本人态度、事态影响大小,可以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和经济处罚。

十六、对发生医疗事故科室的处理

发生医疗事故的科室,取消其当年所有的荣誉称号和评选资格。对出现

一、

二、

三、四级医疗事故的科室,分别每起扣发科室当月的绩效工资总额的5%、3%、2%、1%。

对出现医疗纠纷后,科室负责人不积极参加处理或处理不当引起不良后果者,给予全院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扣除3-6个月科主任津贴。

岚皋县中医医院

2017年1月

推荐第4篇:医疗事故应急预案处理方案1

医疗纠纷(事故)防范及应急处理预案

为了正确处理医疗纠纷,保障医务人员和患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工作秩序,最大限度地减少医疗差错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贵州省医疗纠纷处置工作预案》有关规定,特制定本预案。

一、防范预案

(一)各科室必须围绕“医疗质量第

一、医疗安全第一”的宗旨,完善医疗质量保障工作,落实各项规章制度。

(二)医务人员在医疗执业活动中应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诊疗护理常规和医疗服务规范。树立爱岗敬业精神,努力钻研业务,不断提高专业技术水平,以病人为中心,全心全意为患者提供安全、有效、经济的医疗服务。

(三)医院要加强“三基”训练,严格操作规程,加强日常检查及考核,严格按规章制度执行并定期进行分析整改。对出现的明显差错及事故隐患,要认真处理,不得拖延、阻挠、包庇、弄虚作假。

(四)各种抢救设备要处于良好状态,保证随时投入使用。

(五)从维护全局出发,科室之间、医护之间、临床医技之间应相互配合;严禁诽谤他人和其他科室,抬高自己等不符合医疗道德的行为。

(六)任何情况下,未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医师(护士)资格证或未经注册的医师(护士)不得独立值班接诊病人。

(七)医务人员应主动加强医患沟通,随时将病人的病情及诊疗情况告知病人或家属。因患恶性肿瘤疾病等不宜告知患者本人的,应告知其家属或委托人。危重病情的告知必须存被告知对象的签字。如需告知患者委托人,必须有患者本人签署的《患者授权委托书》。因患病或其他原因,无法正确表述自己意思的患者,可以告知患者的监护人或其他近亲家属。但患者无法表达自己意思的情况应做好充分的记录。

(八)患者的知情同意内容如下:

1、疾病的诊断、拟实施的检查、治疗措施、预后、难以避免的治疗矛盾,门诊治疗药物的毒副作用;住院患者的经治医师、主治医师。

2、检查、治疗措施有可能产生的不良后果以及为矫正不良后果可能采取的进一步措施,住院治疗中必须用的药物的毒副作用。

3、手术中需留置体内材料。

4、医疗费用中自付费用情况。

5、手术、麻醉及其他侵袭性操作的实施情况。

6、手术过程中发现与术前诊断不一致的病灶。

7、术中需切除术前未曾向患者交代的器官组织时。

8、危重患者因特殊检查需进行搬动有可能造成危险时。

9、其他需患者或家属了解的内容。

2 上述第3--9条均应有文字记载以及患者或委托人签字。

(九)加强对下列重点患者的关注与沟通:

1、低收入阶层的患者;

2、孤寡老人或虽有子女,但家庭不和睦者;

3、在与医务人员接触中已有不满情绪者;

4、预计手术等治疗效果不佳者;

5、本人对治疗期望值过高者;

6、对交代病情中表示难以理解的;

7、有发生院内感染征兆或已发生院内感染者;

8、病情复杂,各种信息表明可能产生纠纷者;

9、住院预交金不足者;

10、已经产生医疗欠费者;

11、需使用贵重自费药品或材料者;

12、由于交通事故有可能推诿责任者;

13、患者选医师诊疗者;

14、特殊身份的患者。

(十)对于已经出现的医患纠纷苗头,院长及科负责人必须亲自过问和决定下一步诊治措施。安排专人接待患者及亲属,其他人员不得随意解释病情。

(十一)各项检查必须具有严格的针对性,合理安排各项检查的程序及顺序。医师对开具各种检查单应建立可追溯制度,防 3 止因患者未作相关检查而发生漏诊误诊现象,如患者未反馈检查结果,接诊医师应做好相关结果登记,妥善保管。

(十二)合理使用药物,注意药物配伍禁忌和药物不良反应,对可能造成严重不良反应的药物,医务人员应履行告知义务,并在门诊或者住院病程记录中做记载;对药典规定做皮肤过敏试验药物的,医务人员应详细询问患者过敏史,并在病历中做记录。特别关注老年人和儿童的用药安全,禁止将喹诺酮类药物使用于18岁以下人群。严格掌握药物的适应症,严禁滥用抗生素,第三代头孢类抗生素一般不得预防性使用。

(十三)重视院内感染的预防和控制工作,对于已经发生的院内感染应及时登记报告,不得隐瞒,要服从专业人员的技术指导。

(十四)医技科室在做有创检查时,必须配备抢救设备,并保证随时可用;在接到急诊检查申请后必须尽快安排。常规急诊化验项目必须在接到标本后30分钟内出具结果(生化检查项目除外),急诊X线、B超检查必须及时完成。

(十五)各科室必须使用医院统一供应的药物或医疗用品用具,严禁科室或医务人员擅自使用非医院供应的药物或医疗用品用具,药剂科要保证药品的正常进货渠道及质量,抢救药品及时到位。

(十六)病历书写。

4 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的要求进行书写,严禁涂改、粘贴、刮擦、仿造、隐匿和销毁病历。

住院病历:

1、首页的填写必须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要求进行填写。

2、住院病历必须在24小时之内完成。

3、主治医师必须在24小时内对新入院患者进行查房,并在病历中体现查房意见。

4、急危重患者入院当天第一时间必须有主治医师医师查房,并在病历中体现。

5、上级医师对于终末病历的签字必须在患者出院的同时完成。

6、住院医师对终末病历的整理必须在患者出院1周之内完成。

7、死亡病历讨论必须在1周之内完成。

8、手术记录必须在手术后24小时之内完成,必须由手术者亲自书写或第一助手书写手术者审阅手术记录并签名。

9、抢救记录如未能及时书写完善,须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

10、各种检验报告、影像报告及各种签字单等资料必须妥善保存,不得遗失。借阅时必须登记备案,及时返还。

11、杜绝患者及亲属未经许可,随意接触病历现象。

12、禁止病房医师私自借出和复印病历。

5

13、保管好住院病历,防止丢失。门诊病历:

1、必须包含主诉、病史、体检、诊断、处理等内容。

2、处方必须符合相关规定。

3、门诊病历应交由患者保管;门诊医护人员不得私自扣留患者病历,以防丢失。

(十八)三级查房及会诊:

1、三级查房制度是保证医疗安全,防范医疗风险的重要措施,各级医师必须严格执行。

2、对于普通患者,住院医师每日查房2次,主治医师或科室负责人每日查房1次。

3、对于重点(危重)患者,必须及时查房和巡视。

4、对于不具备三级查房条件的科室,要根据本科的人员设置,制订出确保医疗安全的查房制度。

5、对于危重患者和病情复杂的病例,以及具有潜在医疗纠纷的患者,经治医师或主管护士必须及时报告科主任或护士长,必要时向院长汇报,进行全院会诊或请上级医院会诊,必要时立即转诊。

6、请上级医院医师会诊,应严格按《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执行,须经会诊的医院医务科同意,并及时填写医师外出会诊单。

二、应急处理预案

6 (一)分级响应

1、一般纠纷(Ⅳ级纠纷):患者对医院医疗服务态度不满意;或对收费等医疗行为有争议的投诉;

2、一般事件(Ⅲ级纠纷):事件参与人数10人以下;

3、较大事件(Ⅱ级纠纷):事件参与人数10-49人;有损坏医疗机构财产或危及到人身安全的行为,且医院不能控制局面的;

4、重大事件(Ⅰ级纠纷):事件参与人数50人以上;有严重损坏医疗机构财产、危及到人身安全的行为的。

(二)报告制度

1、一般纠纷(Ⅳ级纠纷):职能科室受理患者投诉和申请,向有关科室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相关资料,向院长报告作出处理决定。

2、一般事件:立即报派出所、区卫生局处置。

3、较大事件、重大事件,立即报区公安局、卫生局处置;并向政府作出书面报告

4、如怀疑医疗纠纷与药品不良反应有关,应及时报告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三)报告内容

1、院方受理纠纷后自行协商解决或经过诉讼、鉴定等正规程序调解的,应在协商(调解)解决后7日内向区卫生局作出书面报告,报告内容包括:纠纷产生原因、对患者的抢救经过,解决经过、结果以及对当事医护人员的处罚。

2、遇到重大医疗事件、患方聚众上访,院方无法自行解决的医疗纠纷应在第一时间(不得超过30分钟)报告区卫生局、区政府、派出所等部门要求协调解决。报告内容包括:纠纷产生原因、对患者抢救经过、正采取的措施、可能产生的后果、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等。

(四)应急处理方法

1、一旦发生医疗差错、事故,需立即上报告科主任(护士长)、院长,不得隐瞒。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避免或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的进一步损害,尽可能挽救患者生命。由护理因素导致的差错事故,除按上述程序上报外,同时按照护理体系逐级上报。

2、由院长组织有关人员查找原因;必要时将患者到转送上级医院继续治疗。

3、院长或职能科室共同决定接待病人家属的人员,指定专人进行病情解释。确定经治医师为差错、事故或纠纷第一责任人,其他任何医务人员不得擅自参与处理。

4、结合情况,决定是否封存《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所规定的病历内容。

5、疑似输液、注射、药物引起不良后果,在卫生行政部门、职能部门人员、患者或家属共同在场的情况下,立即对实物进行封存,实物由卫生行政部门保管。

6、如患者需转院治疗,经治医师应让患者携带病历(在病历上写明患者在该院的诊治经过及用药情况)并协助病人转诊。

7、对患方告知的内容

(1)医院受理患者投诉和申请后,应主动告知患者可以复印病例的内容,允许患方复印客观病历,患方未办理出院的应及时与患方沟通要求其办理出院手续;

(2)医院应主动书面告知患方解决医疗纠纷各种途径:协商解决、进行医疗事故鉴定、法院诉讼等程序;

(3)遇到患者死亡,双方对死亡原因存在争议的,院方应主动向患方提出进行尸体解剖以确定死亡原因的建议,如患方不同意尸体解剖,应要求患方在尸体解剖知情同意书上签字;

(4)必要时医院可将与患方进行沟通时的内容以录音、录像的形式保存下来作为证据使用;

8、超出Ⅳ级纠纷的响应对策

(1)超出Ⅳ级纠纷情形:停尸在病房,患方聚众上访围攻、围堵、打伤医护(院方工作人员),破坏院方公共财物的。

(2)如遇以上任何一种情况应立即向特县政府、县卫生局报告,请求县公安局、派出所协调解决。

(3)报告内容:纠纷产生原因、对患者抢救经过、正在采取的措施、告知患者的内容形式,可能产生的后果、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等。

三、积极探索新机制。

加强医德医风建设,重视医务人员人文素养和职业素质教育,大力弘扬救死扶伤精神;优化医务人员执业环境和条件,保护医

9 务人员的合法权益,调动医务人员改善服务和提高效率的积极性,努力形成尊重医学科学、尊重医务人员、尊重患者的良好风气;加强医患沟通,化解矛盾。

2014年3月24日

推荐第5篇:医疗事故防范与处理应急预案

西安碑林康杰医院

医疗事故防范与处理应急预案

为了提高我院医疗服务质量,保障医疗安全,维护医疗秩序,促进医学科学的发展,有效预防及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其相关配套文件,参照调整医疗行为的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医院的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预案。

一、医疗事故防范与处理应急领导小组:

长:石亚玲 副组长:王云

员: 孙腊叶

齐静

亢军

李扬帆

赵勇

郭川莲

魏欢 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医务部,由医务部主任任办公室主任。 各科室、各部门要按照本预案,认真防范和处理医疗事故。

二、本预案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医务人员要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致力于预防医疗事故的发生。处理医疗事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有法可依、处理恰当。

三、医疗事故的预防

1、医疗安全是医院管理的重要环节。医院各临床医技科室应当认真做好本职工作,相互协调,认真履行各自职责,树立正确、积极的医疗风险防范意识,建立医疗安全目标责任制,尽最大可能预防医疗事故的发生。

2、医院每年四次组织医务人员学习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常规、规范,通过集中学习、轮训以及各种会议强调通报等方式,提高医务人员对医疗事故的防范意识。特别要学习《执业医师法》、《护士管理办法》、《传染病防治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其配套文件、《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全国医院工作条例》等。

3、医院所采购的药品必须符合《药品管理法》及其他卫生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严禁假药、劣药进入医院,医院药品管理委员会负责把好质量关。医护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毒麻药品的管理和使用规定,认真做好药品临床研究管理工作。

4、相关科室应当做好放射装置及放射性药品的保管和处理工作,严格遵法律法规及安全防护规章制度。

5、药剂科和后勤部门要严把医疗仪器和卫生材料等医疗用品的准入和质量关,并由医院药事管理领导小组和医院领导进行监控。对于不符合《产品质量法》和《医疗器材标准管理办法》的医疗仪器和卫生材料坚决不能购进。各科室不得擅自购进、使用未经医院审批同意的医疗器械、卫生材料和药品。

6、医院后勤保障部门应当认真做好各临床科室的后勤保障工作,保证供电、供水。同时会同护理部门做好病人的饮食指导工作。

7、医院各职能部门包括院办公室、医教科、护理部、门诊部等应当对所聘用人员等实行准入管理制度,加强进修生、实习生的培训和管理。

8、医院感染领导小组应当做好医院感染的监控和管理工作,各科室应当做好污染物的处理工作,最大限度的降低医院感染的发生率。

9、门诊部应当认真抓好医院窗口服务工作,保证医师按时出诊,严格按专业诊病及收治病人。

10、医疗质量是保证医疗安全的关键要素,全体医务人员要不断强化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意识。医院实行全面质量管理、全程质量控制和持续质量改进,实行医院医疗质量管理领导小组、科室医疗质量控制小组和医务人员个人三级管理体系。医院医疗质量管理领导小组由院领导和各相关科室骨干组成,院长任主任,是医疗质量管理和控制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院长、相关职能部门都有直接的管理责任。医院医疗质量管理领导小组的职责为:

(1)教育各级医务人员勤勉敬业,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强化质量意识,努力预防医疗事故的发生,促进医学科学的发展。

(2)审校医院医疗、护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制定医疗、护理质量评审标准和奖惩制度。

(3)管理及控制各科室诊疗、护理等医疗质量情况,对存在的薄弱环节,及时制定整改措施,以期不断提高医疗护理质量。

(4)对重大医疗事故争议应及时进行讨论和处理,并及时总结经验教训,每季度全院通报一次。

(5)对医院有关质量管理的体制变动,质量标准的制定和修改进行讨论并形成初步意见,提交院长办公会议及院务会审议。

11、医院医疗质量控制办公室是医院医疗质量管理领导小组的常设机构,在 2

领导小组和医务部的领导下,对全院的医疗质量进行监控。医院医疗质量控制办公室的职责为:

(1)具体负责监控全院医务人员的医疗质量工作。 (2)督促各科室《医疗质量控制实施细则》的实施。

(3)每月召开医疗质量例会,收集科室主任和质控小组反映的医疗质量问题,协调、解决各科室质量控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4)每月抽查各科室住院环节医疗质量问题,进行持续监控,对可能出现的质量问题及时提出干预措施,并向院长及分管副院长汇报。

(5)每月收集门诊和病案质控组反馈的各科终末医疗质量统计结果,分析、确认后向相关科室通报并提出整改意见。

(6)每月向医院提交医疗质量量化考核结果,并和奖惩挂钩。

12、各科室成立医疗质量控制小组,由科主任、护士长和其他相关人员3~5人组成,科主任是科室医疗质量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小组成员进行具体分工,分别负责科室各项医疗质量监控和管理。科室医疗质量控制小组的职责为:

(1)结合本专业特点和发展趋势,制定和修改本科疾病诊疗、护理常规、医疗事故预防措施和药物使用规范并组织实施。

(2)制定本科《全程医疗质量控制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责任落实到人并与工资及劳务提成挂钩。

(3)每月组织各级医务人员学习医疗、护理常规、规范,强化质量和安全意识。

(4)科室负责人必须参加医疗质量例会,反映问题并收集与本科有关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

13、医务人员在全程质量控制中要自我管理,特别要遵守三级医师查房制度、疑难危重病人报告制度、会诊制度、病例讨论制度等,以确保医疗质量控制方案的实施。

14、医患关系办公室的职责为:

(1)组织医务人员学习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律、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常规、规范,通过集中学习、考试和轮训的方式,提高医务人员对医疗事故的防范意识;

(2)督促和协助各科室主动与患者沟通,积极主动征求病人及家属意见,通过各种形式建立起良好的医患互动关系;

(3)监督和检查门诊及科室医疗事故防范措施的执行情况,制定医疗事故预防和处理措施;

(4)指导、协助门诊和科室对无医疗缺陷医疗事故争议的处理;指导及参与有医疗缺陷的医疗事故争议的处理,包括协商和解、申请事故鉴定和诉讼;

(5)及时总结通报医院医疗事故整改经验教训,制定医疗安全工作计划; (6)审批医疗文件的复印和封存;

15、认真做好传染病的监控、上报工作,加强对传染病人的管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传染源进行处理,避免在院内引起传染病流行。

16、各临床科室使用的血液及血液制品必须经医院检验科统一配送,检验科和临床各科室应当严格遵守临床输血技术规范。输血和成分输血应当履行签字手续。

17、全院各科室及各级医疗人员要不断强化预防医疗事故的意识,不断提高自身素质,把抓医疗安全纳入日常工作中,签订《科室医疗安全目标责任书》;各临床科室要与入院病人签订《医患关系合约》;抓好重点病人、重点岗位、易发人群、节假日及下班时间的医疗安全监管工作。

18、医务人员要严格遵守和执行各种医疗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认真履行各自职责,要有强烈的责任心;遵守劳动纪律,杜绝值班人员脱岗现象;恪守职业道德,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院办、医务部等部门定期督察。

19、医务人员应当掌握执业规则,认真履行自己权利与义务。实行首诊负责制,不得拒绝急危患者的急救处置,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20、医务人员应当注意保护患者权益,改善医患关系。在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的前提下,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如实告知患者,认真执行医院制定的告知制度。开展新技术、新项目应遵守医院制定的《新技术、新项目准入制度》。

21、医务人员外出会诊应经医务部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22各科应当每月召开住院病人工休座谈会,充分和患者或家属沟通,及时发现和消除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隐患;每月总结科室安全情况,设立医疗事故争议登记本,指定专人负责并做好记录,医务部、护理部定期检查。

23、严格执行《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病历管理 4

制度》,对病案进行科学管理和利用。认真做好门急诊病历及住院病历管理工作。病历的复印和封存严格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及我院有关规定执行。

四、医疗事故争议的处理

1、医疗事故的处理,严格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程序进行。医疗事故争议的处理严格按照本预案进行,具体处理方法如下:

(1)原则上,门诊医疗事故争议由门诊部负责处理;护理方面的医疗事故争议由护理部处理;有关收费方面的争议由财务处负责处理;医德医风方面的问题由分管院长负责处理;设备及医用材料方面的争议由药剂科和医院分管院长处理;涉及多部门者,则由医务部牵头各部门共同协助处理。医务部为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指导、协调部门。

(2)门诊或科室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后,必须先由门诊或科室负责人亲自组织科内自行处理,不得随意推诿;同时应采取有效治疗措施,必要时由医务部牵头成立院内治疗小组和请院外专家会诊。尽可能减轻由此给病人造成的损害,注意做好病人家属安抚和沟通工作;及时审查有关病历资料,注意搜集有关临床医学证据;病历复印和封存按本预案有关规定执行。科内难以处理的医疗事故争议,按争议的类别不同,分别报医务部、护理部或相关职能部门协助处理。

(3)医疗方面的医疗事故争议,由医务部组织调查讨论,初步将争议划分为无医疗缺陷和有医疗缺陷两大类。

存在下列情况,应当在12小时内由医务部上报院领导: ①存在医疗缺陷,可能构成医疗事故的;

②虽然不存在医疗缺陷,但医患双方分歧严重,影响重大或严重扰乱工作秩序的。

发生下列情况的,医院应当在12小时内由医务部向县卫生局报告: ①患者死亡或者可能为二级以上医疗事故; ②导致3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 ③卫生部和卫生厅规定的其他情形。

(4)对无医疗缺陷的医疗事故争议,由科室进行解释,争取和解;必要时由医患关系办公室协助处理。

(5)对有医疗缺陷的医疗事故争议,科室应当24小时内组织讨论,科室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应当3天内作出口头答复,并指定专人耐心做好解释工作。如患 5

者或其家属书面申诉,应当由科室负责在一周内准备书面答复材料,材料交医教科或护理部审定后答复并存档。必要时由医务部、护理部或者相关职能科室组织科主任、当事人与患者或其家属商谈,争取相互理解、达成共识,并争取和解或协商解决;若医患双方协商不能达到共识,可以通过行政调解和诉讼解决。需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所需材料由相关科室在鉴定前1周准备完毕,并由科主任及当事人参加鉴定会。需要通过诉讼解决的医疗事故争议,所需材料由医患关系办公室牵头组织准备,相关科室人员必须密切配合,并由科室负责人出任诉讼代理人之一,必要时由医院聘请律师参与诉讼。

(6)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后,特别是发生扰乱科室及医院医疗工作秩序者,科室应及时报告医院领导、保卫或报当地公安机关。医院保卫必须及时介入纠纷处理,进行全程保卫工作,要制定出一套我院医疗事故争议安全保卫规章制度,确保处理医疗事故争议人员及科室医务人员安全。如发生重大医疗事故争议,患者及家属出现暴力倾向时,必须有保卫人员迅速到场维持现场秩序,如已出现或预见会出现不能控制情况必须立即报当地公安机关处理。在与病人家属协商过程中,保卫人员应注意保护院方参与人的人身安全,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

五、奖惩制度

1、医院将本预案所规定的各临床医技科室和挂钩职能科室职责的条款纳入其年终考评指标,作为医院先进科室、先进个人评比的重要依据。对完成经济指标、全年无医疗缺陷的科室,经医务科审定后,年终给予科室100元奖励。如全年无医疗事故发生,年终给予医务部主任100元奖励,主管副院长100元奖励;如全年无重大医疗事故发生,年终给予院长100元奖励。

2、医务人员违反卫生管理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诊疗护理常规、规范,主观上有过失,存在医疗缺陷或构成医疗事故,造成医院经济损失的,按相关办法进行经济处罚。

3、同时医院按医疗缺陷的轻重或医疗事故的分级、主观过失的程度分别给当事人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开除留用、开除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建议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当事人执业医师资格证书;构成医疗事故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六、其它

1、本预案所称医疗事故争议是指尚未经过医疗事故鉴定,医患双方对医疗行为或结果有分歧的事件。本预案所称医疗缺陷是指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虽有 6

过失,但未构成医疗事故或未经医疗事故鉴定机构鉴定为医疗事故的情形。

2、医院医疗质量管理领导小组和医务部对本预案有解释权。

3、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本预案印发前的有关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的规定与本预案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预案为准。

推荐第6篇:医疗事故纠纷处理预案

罗岭镇卫生院

医疗纠纷、事故处理预案

为了防范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的发生,正确处理医疗纠纷,不断提高医疗质量,严格执行《执业医师法》等相关法规,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并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预案。当我院发生医疗事故或纠纷时严格按本预案执行。

一、成立我院医疗事故、纠纷处理小组

组长:章智祥

成员:方晖林国才韩伟杨宇辉袁巧云

二、医疗事故或纠纷的处理程序

1、小组在发生医疗事故或纠纷后,应立即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做好安全、防护工作,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

2、小组立即对所涉及的病历、处方、药品及其他物品进行取证、保存。

3、小组专人负责接待来人来访,做好细致、耐心的解释、安抚工作。

4、小组组织人员对发生的情况进行调查、讨论,做好研究分析工作。

5、小组切实做好双方调解工作及配合上级调查、举证、应诉及其他相关工作。

三、报告制度

1、发生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后,应于12小时内向宜秀区卫生局报告。

报告内容包括:

1)

2) 医疗机构名称 当事医务人员的姓名、性别、科室、专业、职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3) 患者姓名、性别、年龄、就诊或入院时间、简要诊疗经过、目前状态

4)

5)

6)

7)

2、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发生的时间、经过。采取的医疗救助措施 患方要求 其他内容 医疗事故争议未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的或者确认为医疗事故,双方当事人协商或卫生行政部门调解解决的,或者经人民法院调解或者判决解决的,小组应在解决后7日内向宜秀区卫生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

1) 相应法律文书或者协议书,载明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和事故原因及责任程度和赔偿数额等

2)

3) 协议执行计划或执行情况 医疗机构整改措施

4)

5)

6) 对当事人的行政处理建议 医疗机构对当事人的处理情况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况

安庆市宜秀区罗岭镇卫生院二0一0年九月一日

推荐第7篇:医疗事故防范处理预案

红安县博爱医院

关于下发医疗事故防范处理预案的通知

TO:各科室

为提高医务人员法律意识和质量意识,规范医疗行为,预防医疗缺陷、差错和事故发生,及时有效处理医疗纠纷,根据国务院令第351号《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特制订本预案。

一、组织机构

1、成立医疗服务质量监控委员会。由院领导、各科室负责人 组成,委员会下设监控办公室,挂靠门诊科。负责组织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培训和医疗服务职业道德教育,监督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规章制度等实行情况。

2、成立医疗安全管理委员会。由院长、门诊科、护理部及各科室负责人组成,定期和不定期召开会议,负责对医疗缺陷、差错和事故进行分析、论证和定性工作,提出整改意见,修订和完善有关医疗安全各项制度。

3、成立医疗纠纷处理小组。由护理部、门诊部、院办人员组成,受医疗服务质量监控委员会直接领导,及时受理并处理各种投诉及医疗争议。

二、医疗事故防范

1、强化安全医疗教育。每年定期组织全院职工卫生管理法 1

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培训,不定期地进行医疗安全、质量意识教育,及时传达上级卫生部门的有关医疗安全方面文件和各项规定。

2、建立和健全各项医疗规章制度。制度是保证医疗质量有章可循的关健,尤其是首诊负责制、急诊抢救制度、值班交接班制度、查对制度。重视处方书写质量,处方保管规定。要加强对一次性医疗用品、医疗植入物准入的管理。

3、落实各科室医疗安全目标管理责任制。各科室成立医疗安全小组,制订相应的医疗安全管理制度,经常开展以科室为单位安全质量活动,规定每月底向医疗服务质量监控办公室报告一次医疗缺陷、差错、事故或存在不安全因素,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措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三、医疗事故处理

1、当发生或者发现医疗过失、医疗事故可能引起医疗争议时,当事者立即向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在24小时之内向医疗服务监控办公室或总值班汇报,接到报告后应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并将有关情况向监控委员会主要负责人汇报,发生医疗事故的按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发生患者死亡或者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应在12小时内向卫生行政部门汇报。

2、已发生或者发现医疗过失行为的,当事人在按规定程序上报同时,由科室或院部组织最强技术力量,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的损害,防止损害扩大。

3、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对疑似输液、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反应,有关人员应及时报告门诊科及院办,并组织有关人员会同患方对现场实物封存和启封,需检验的,由双方指定的检验机构检验。

4、对发生患者死因不明或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告知患方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尸检申请,拒绝尸检的,应让患者家属签字;如拒绝签的,院方应当如实记载,并记录在场的其他证人。

5、凡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当事人必须将事情详细经过以书面形式陈述,经科室讨论,分析原因,写出定性结论,并以书面形式在2天内交医务科,并提交医疗安全管理委员会讨论,予以责任认定和提出整改措施。

6、凡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医疗事故处理小组人员要及时到位,一方面接待患者或家属,了解情况,告之处理程序。另一方面向责任人了解情况,当事人和所在科室负责人务必积极配合。在处理期间,当事人和科室负责人不准请假外出,并有责任在鉴定会和法院审理时出庭,必要时当事人暂停执业行为。

7、发生较大医疗纠纷时,为维护医院正常秩序,确保医护人员人身和公共财产安全,保卫科有关人员要迅速到达现场,如遇矛盾激化或事态扩大,立即报警,同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四、医疗投诉、医疗纠纷处理程序

1、医疗纠纷处理小组接待投诉者,将投诉的情况填写《登记表》并告知答复时间(一般一周内),而后向科室责任人了解

情况,由责任人写出详细书面说明书(一般2日内),反馈科室经讨论后由科主任写出书面说明并予以定性,上交安全医疗管理委员会讨论定性后,由医疗纠纷处理小组告知投诉者。

2、解决双方医疗纠纷争议途径:告诉患者或家属可以通过医患双方协商解决;也可以通过医学会鉴定后解决;第三条途径可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附:卫生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第五十五条

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对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医疗事故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对发生医疗事故的有关医务人员,除依照前款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并可以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投诉处理管理制度

1、医院设立专门管理部门(或专人)负责患者的投诉接待工作,有工作规范与记录文件,对投诉的问题应及时与相关科室部门通报,对重大事件投诉的信息迅速报告院领导。

2、公布投诉电话、信箱、建立适宜的投诉处理流程。

3、通常一般问题应在一周内予以答复,若因问题复杂须增加时

间进一步调查时,应事先向投诉者告知.。

4、对投诉问题的处理及整改意见,及时向科室反馈与落实情况。

5、医院应对投诉事件进行定期分析,要从医院管理的机制、制度、程序上提出整改措施,防止类似时件重复发生。

6、建立完善医患沟通体制,增强医患交流,规范医患沟通内容形式,交流用语通俗易懂,增强沟通效果。

医疗投诉登记处理程序

1、医疗投诉由办公室、医务科、护理部按各自的职能负责接待工作。

2、接待者将患者或家属投诉的事由、意见、建议记录在登记表上,并告知答复时间。

3、将登记表交给当事人写出书面陈述后,交科室讨论,并由科主任写出定性结果于2日内交回交办的职能科室。

4、医院组织人员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报院领导或院安全医疗管理委员会讨论,提出定性结论和整改意见。

5、由相关职能科室在一周内将处理意见告诉患者或其家属,如有不同意见,同时告知其它解决途径。

6、将整改和处理结果反馈科室和当事人。

(注)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红安县博爱医院

二零一四年八月五日

推荐第8篇:处理医疗事故预案(版)

兴宁市人民医院处理医疗事故预案

为及时、正确处理医疗纠纷或者医疗事故,保护患者、医院和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侵权责任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相关配套文件的规定,参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订本预案。

一、医务科为医院医疗服务质量管理主要职能科室。护理部等相关职能部门,应协助医务科共同做好医院医疗服务质量的日常监控及处理等工作。

二、本院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医疗事故、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时,应立即向所在科室主任或护士长(或者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及时向医院医务科报告(三休时间报医院总值)。

医院内所有工作人员对发现的医疗过失行为,都负有及时报告的责任。

三、当发生医疗过失行为、医疗事故时,所在科主任应立即组织最强的技术力量,积极采取一切有效的治疗措施,避免或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的损害,防止损害扩大,把医疗损害后果降低到最小程度。

四、发生医患纠纷时,当事科室主任、护士长(或负责人)及当事人应及时到场听取患者、家属陈述,并作澄清、解释和安抚工作,及时平息纠纷,防止事态扩大和矛盾激化。

五、对有可能导致医患矛盾激化,妨碍医院医疗工作秩序,危及医务人员安全的事件,所在科室应及时报告医院保卫科。保卫科应立即组织保卫人员到现场维持医院正常医疗工作秩序,保护医务人员人身安全,协助做好解释疏导工作;必要时向公安机关报告,请求派员维持医院治安秩序。

六、医务科、护理部接到科室报告后,必须及时组织人员调查核实,同时做好耐心细致的解释说明工作,告知医疗事故处理的程序。必要时封存有关的病历资料及相关物品,为处理争议、进行事故鉴定做好准备。并报告分管院长或院长,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必要时尽快组织医院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对事件性质进行鉴定及答复。

七、当发生《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四条所规定的下列重大医疗过失行为时报告分管院长及院长后,由医务科在l 2小时内向卫生局报告:

1、导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

2、导致3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

3、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具体制度依据卫生部《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的规定》执行。

八、住院部各病区应当严格管理住院病历。任何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须经医务科批准同意,并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执行。

九、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的科室,应认真组织讨论,分析原因,进行整改,进一步加强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医疗服务质量,防止类似事件的发生。

十、对发生医疗过失行为的医务人员的处理参照我院“兴人医字[2 004]2 5号文件《关于加强医疗质量管理的意见》”等规定执行。

一、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行。以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预案不一致的,以本预案为准。

推荐第9篇:医疗事故防范处理预案

医疗事故防范处理预案

为提高医务人员法律意识和质量意识,规范医疗行为,预防医疗缺陷、差错和事故发生,及时有效处理医疗纠纷,根据国务院令第351号《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特制订本预案。

一、组织机构

1、成立医疗服务质量监控、医疗安全管理、医疗纠纷处理小组。由院领导、院委会、临床科、护理部组成,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院长办公室。(小组人员名单:院长袁攀,院委会:雷波,护理部:罗琳兼护士长,科主任:廖水桃)。及时受理并处理各种投诉及医疗争议。由袁攀负责组织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培训和医疗服务职业道德教育,监督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规章制度等实行情况。定期和不定期召开会议,负责对医疗缺陷、差错和事故进行分析、论证和定性工作,提出整改意见,修订和完善有关医疗安全各项制度,院委会变更后期职责由新当选院委会成员继任。

二、医疗事故防范

1、强化安全医疗教育。每年定期组织全院职工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培训,不定期地进行医疗安全、质量意识教育,及时传达上级卫生部门的有关医疗安全方面文件和各项规定。

2、建立和健全各项医疗规章制度。制度是保证医疗质量有章可循的关健,尤其是首诊负责制、急诊抢救制度、值班交接班制度、查对制度、死亡和疑难病例讨论制度、会诊制度、三级查房制度等。重视病

历书写质量,病历保管规定,规范填写病人知情同意书。要加强对一次性医疗用品、医疗植入物准入的管理。

3、落实各科室医疗安全目标管理责任制。各科室制订相应的医疗安全管理制度,经常开展以科室为单位安全质量活动,规定每月底向医疗服务质量监控办公室报告一次医疗缺陷、差错、事故或存在不安全因素,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措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三、医疗事故处理

1、当发生或者发现医疗过失、医疗事故可能引起医疗争议时,当事者立即向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在24小时之内向医疗服务监控办公室或总值班汇报,接到报告后应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并将有关情况向监控委员会主要负责人汇报,发生医疗事故的按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发生患者死亡或者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导致3人以上人身损害;应在12小时内向卫生行政部门汇报。

2、已发生或者发现医疗过失行为的,当事人在按规定程序上报同时,由科室或院部组织最强技术力量,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的损害,防止损害扩大。

3、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对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反应,有关人员应及时报告医务科,并组织有关人员会同患方对现场实物封存和启封,需检验的,由双方指定的检验机构检验。

4、对发生患者死因不明或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告知患方在规定时间(患者死亡后48小时,如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延缓7日)内提出尸检申请,拒绝尸检的,应让患者家属签字;如拒绝签的,院方应

当如实记载,并记录在场的其他证人。

5、凡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当事人必须将事情详细经过以书面形式陈述,经科室讨论,分析原因,写出定性结论,并以书面形式在2天内交医务科,并提交医疗安全管理委员会讨论,予以责任认定和提出整改措施。

6、凡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医疗事故处理小组人员要及时到位,一方面接待患者或家属,了解情况,告之处理程序。另一方面向责任人了解情况,当事人和所在科室负责人务必积极配合。在处理期间,当事人和科室负责人不准请假外出,并有责任在鉴定会和法院审理时出庭,必要时当事人暂停执业行为。

7、发生较大医疗纠纷时,为维护医院正常秩序,确保医护人员人身和公共财产安全,院职工人员要迅速到达现场,如遇矛盾激化或事态扩大,立即报警,同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四、医疗投诉、医疗纠纷处理程序

1、医疗纠纷处理小组接待投诉者,将投诉的情况填写《登记表》并告知答复时间(一般一周内),而后向科室责任人了解情况,由责任人写出详细书面说明书(一般2日内),反馈科室经讨论后由科主任写出书面说明并予以定性,上交安全医疗管理委员会讨论定性后,由医疗纠纷处理小组告知投诉者。

2、解决双方医疗纠纷争议途径:告诉患者或家属可以通过医患双方协商解决;也可以通过医学会鉴定后解决;第三条途径可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五、奖惩制度

1、医院将本预案所规定的各临床医技科室条款纳入其年终考评指标,作为先进个人评比的重要依据。如完成经济指标、全年无医疗缺陷,经院委会审定后,年终给予科室500元奖励。如全年无医疗事故发生,年终给予医院院长1000元奖励,主管副院长500元奖励;科主任300元奖励,护士长200元奖励。凡出现医疗缺陷引发较大医疗事故争议或构成医疗事故的科室及个人,不得参加当年各种评比及个人晋升,并将有关资料存入人事档案。

2、医务人员违反卫生管理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诊疗护理常规、规范,主观上有过失,存在医疗缺陷或构成医疗事故,造成医院经济损失的,医院按直接经济损失的50%对有关当事人和有关科室负责人进行处罚,其中主要责任人罚20%,科室负责30%,个人罚款总额一般不超过20000元。构成医疗事故造成医院经济损失的,医院按直接经济损失的5%对院委会成员、科主任、护士长处罚,全年总额个人不超过20000元。出现重大医疗事故,造成医院重大经济损失的,医院按直接经济损失的2%对院长进行处罚,全年总额不超过20000元。 同时医院按医疗缺陷的轻重或医疗事故的分级、主观过失的程度分别给当事人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开除留用、开除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建议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当事人执业医师资格证书;构成医疗事故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1、本预案所称医疗事故争议是指尚未经过医疗事故鉴定,医患双方对医疗行为或结果有分歧的事件。本预案所称医疗缺陷是指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虽有过失,但未构成医疗事故或未经医疗事故鉴定机构鉴定为医疗事故的情形。

2、医院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和院委会对本预案有解释权。

3、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本预案印发前的有关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的规定与本预案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预案为准。 附:卫生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对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医疗事故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对发生医疗事故的有关医务人员,除依照前款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并可以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投诉处理管理制度

1、医院设立专门管理部门(或专人)负责患者的投诉接待工作,有工作规范与记录文件,对投诉的问题应及时与相关科室部门通报,对重大事件投诉的信息迅速报告院领导。

2、公布投诉电话、信箱、建立适宜的投诉处理流程。

3、通常一般问题应在一周内予以答复,若因问题复杂须增加时间进一步调查时,应事先向投诉者告知.。

4、对投诉问题的处理及整改意见,及时向科室反馈与落实情况。

5、医院应对投诉事件进行定期分析,要从医院管理的机制、制度、程序上提出整改措施,防止类似时件重复发生。

6、建立完善医患沟通体制,增强医患交流,规范医患沟通内容形式,交流用语通俗易懂,增强沟通效果。 医疗投诉登记处理程序

1、医疗投诉由办公室、医务科、护理部按各自的职能负责接待工作。

2、接待者将患者或家属投诉的事由、意见、建议记录在登记表上,并告知答复时间。

3、将登记表交给当事人写出书面陈述后,交科室讨论,并由科主任写出定性结果于2日内交回交办的职能科室。

4、医院组织人员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报院领导或院安全医疗管理委员会讨论,提出定性结论和整改意见。

5、由相关职能科室在一周内将处理意见告诉患者或其家属,如有不同意见,同时告知其它解决途径。

6、将整改和处理结果反馈科室和当事人。

永春中心卫生院 2011.03.12

推荐第10篇:医疗事故防范处理预案

医疗事故(纠纷)防范处理预案

根据《医院管理评价指南(2008版)》、2008年医院管理年活动有关要求以及《市2008年—2009年“以病人为中心”医疗安全百日专项检查活动方案》的要求,结合本院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一、组织结构:

医院实行医疗安全监督小组,由院长担任组长,分管院长担任副组长,成员由相关职能部门成员及科室负责人组成,监督小组负责医院医疗安全各项制度的制订及监督实施,处理各种医疗事故纠纷,确定对医疗纠纷当事科室和人员经济、行政处罚和上报卫生行政部门事项,以及其它重大医疗安全事宜。

各科室负责人为医疗安全监督员,负责监督和核查本科室医疗制度的执行情况,对本科室出现的医疗事故纠纷或差错要组织科室内部进行讨论,初步提出处理意见和整改措施。

医务科具体负责医院医疗安全的日常工作并配备专职人员。

二、防范措施:

医疗安全应坚持以“预防为主”原则,切实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医疗事故(纠纷)的发生。

(一)、建立医疗安全目标责任制

各个科室(部门)均要与医院签订医疗安全目标责任书,使各科室(部门)和各级医务人员做到层层对医疗安全负责。责任制要达到有责任目标,有保障措施,有检查考核办法,有奖惩激励制度等。

(二)、医疗安全教育

医疗安全教育包括安全意识教育、医疗质量教育、法律和职业道德教育。全院性医疗安全意识教育由医务科负责1年2次,卫技人员听课率达到90%。质管科、医教科负责采取岗位培训、学历教育、继续教育等手段以提高医疗技术和业务水平为目的的医疗质量教育。院办、党团组织负责开展普法宣教,卫生法制和职业道德教育。各部门互相配合、各司其职,共同做好医学安全教育工作。科室要利用周会、晨会不定期组织学习、宣传医疗安全知识,一年不少于4次。

(三)、定期召开医疗安全会议 医院每季度召开一次医疗安全监督小组会议,科室每月召开一次医疗安全小组会议,确定各种医疗事故处理意见,分析研究不安全因素,督促各项安全制度落实及时提出整改措施。

(四)、定期医疗安全检查

职能科室每月一次检查各科室医疗制度落实情况,并汇总反馈给科室,科室要进行及时总结。

(五)、重危病人、重大医疗安全事件管理

对于重危病人或发生重大医疗安全事件,由医疗安全监督小组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特别步署。

三、登记报告制度:

(一)、医疗事故(纠纷)登记制度

1、各科有专人记录登记,并有签名和时间(实行登记人和科室负责人双签名)。

2、全院登记项目统一规范,内容完整。

(二)、医疗安全报告制度

1、科室每季度向医务科报告医疗安全情况。

2、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或发现医疗事故,医疗过失行为或者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应当立即向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必须及时向医务科报告,医院(由医务科负责)必须在12小时内(重大医疗事故争议6小时内)上报行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3、医务科每季汇总医疗差错事故发生情况向临床科室反馈,并向院长作出分析报告。

四、医疗事故(纠纷)处理程序:

(一)、医务科配备专职医疗服务监控人员,接受患者及家属对医疗服务的投诉,认真听取患方的意见,做好受理投诉记录,向其提供咨询服务,告知医疗事故(纠纷)处理程序:解决途径、患者应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营造诚信、公正、合理、相互信任、理性解决争议气氛,为协商解决创造条件。

(二)、医务科受理投诉后,要做必要的核实、调查,告知当事医务人员和科室。要求当事医务人员就该医疗事故(纠纷)向医务科提交书面陈述和答辩材料,对整个医疗过程是否存在过错以及患者提出的问题和不理解的地方予以说明、解释。当事科室负责人组织科室讨论,讨论后就该医疗事故纠纷简要诊疗经过。目前状况、目前采取的救治措施,患方要求科室初步意见(包括责任说明、原因分析、防范整改措施,当事责任人员科室对解决该纠纷的处理建议)提交书面报告。

(三)、对于患者投诉,经调查核实后,应向患方通报,将有关情况如实向分管院长报告。如为纯态度或纪律问题,则转交医院纪检监督部门;如初步判断医疗无过失,是由于病员及其家属缺乏医疗常识,或对医疗技术不理解应讲解的,则认真向患方做好说明工作,避免引发新的医患冲突;如初步不能判断是否存在医疗过错,必要时组织医疗安全监督小组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争议事件进行定性,并确定处理意见。

(四)、当院方将讨论结果及处理意见传达给患方时,当事科室主任及当事人必要时应共同参与,医患双方对处理结果无异议的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通过行政部门处理或司法途径解决,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五)、发生医疗过失行为的,所在科室负责人或其他医务人员应立即采取有效补救措施,有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由医务科负责组织有关专家,及时对患者进行抢救治疗,避免或减轻患者身体健康的损害,防止损害扩大。

(六)、发生医疗事故纠纷时,对患方不能复印的医疗文书,对疑似引起不良后果的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物品,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由医务科负责保管。

五、奖惩规定

对发生医疗事故或未构成医疗事故但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存在医疗过错的责任科室和责任人,依据国务院《医疗处理条例》的有关条款和本院的奖惩条例进行经济、行政处罚。

第11篇:医疗事故的应急预案

医疗事故及纠纷的应急预案

向主管部门报告

科室调查处理

主管部门向当事科室了解情况

协商解决

患者不能接受

向分管副院长汇报

仍无法解决时行医疗鉴定

出席医疗事故鉴定会

医疗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院办工会决定

第12篇:医疗事故防范措施及处理预案

医疗事故防范措施及处理预案

一、防范措施

1.医疗护理质量管理委员会定期执行医疗护理行为,质量监控。

2.责任到人,严格履行岗位职责。

3.规范医疗行为,以法律、法规为依据,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

4.严格执行各种诊疗常规,操作常规。

5.严格执行告知制度,向患者本人或家属说明患者诊疗情况和可能发生的结果,必要时履行签字手续。

6.病重、病危患者应由科主任主持诊疗工作,并向医务科报告,必要时有医务科负责协调工作,包括外请会诊或转院。

7.发现医疗差错或事故倾向,应及时有效地制止事态的扩展,做好善后补救工作,并向医务科书面报告,必要时由医务科会同科主任参与调查、处理工作。

8.对医疗纠纷,先由主治医师负责接待,及时化解矛盾,并向科主任书面报告。如协调有难度,应逐级调查处理,程序为主治医师→科主任→医务科→院务委员会。

9.院办室或医务科接待投诉、来信、来访、工作,负责调查、协调、处理、解释、咨询工作。

二、处理预案

1.执行部门:医务科或院务委员会。

2.要求相关科室负责人提交书面报告及相关材料。

3.事件发生(接报告后)应采取一切有效措施阻止损害后果扩大,协助接待家属,妥善做好处理工作。

4.进行调查、核实,召集相关人员分析、讨论,明确性质,提出整改措施。

5.指导家属按照医疗事故处理的程序进行(鉴定、调解、法院),参与调查工作。

6.制定或修改相关规章制度,采取有效措施,杜绝医疗事故发生。

7.在医务人员中举一反三,展开讨论,吸取教训,强化环节教育,杜绝类似事件发生。

8.根据医疗事故(事件)的性质、轻重,对相关科室负责人,责任人提出处罚意见,提交院务委员会讨论。

9.对隐瞒不报,造成后果或补救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科室负责人,责任人提出加重处罚意见,提交院务委员会讨论。

第13篇:医疗事故防范和处理预案

医疗事故预防和处理预案

第一章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江苏省卫生厅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二、医院医疗行政及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应当严格遵守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本院的规章制度和诊疗护理规范及常规,避免发生医疗事故。

三、发生医疗事故或可能为医疗事故的医患纠纷时,应当按本预案的规定及时妥善处理。

四、本预案由院部及医疗职能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第二章

医疗纠纷处理部门的设置及其职责

五、各医疗职能部门负责相应管理范围内所发生的医疗纠纷的接待、调查及处理。

六、医院医务科负责医疗事故防范与处置,主要有:

1、接待患者的投诉,向患者提供医疗争议和医疗事故处理程序等咨询服务,及时处理纠纷;

2、协助医院及相关科室制定预防和处置医疗事故预案,对发生的医疗事故或重大过失行为,按照预案及时采取措施;

3、负责医疗事故和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

4、配合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心做好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要求的各种相关材料,协助完成调查取证、陈述及答辩等程序;

5、负责处理由本医疗机构承担的赔偿事宜,按照规定向上级有关部门作出书面报告;

6、对发生医疗事故或违反《条例》规定的责任人提出相应的处罚意见;

7、及时总结医疗争议的情况,向医院领导、有关职能部门和业务科室提出有关的合理化建议和医疗安全预警;

8、院领导布置的其它相关工作。

第三章

患者知情权的告知

第一节

告知原则

1

七、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和医疗风险如实告知患者。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直接告知患者的,应当请患者签署《病员告知委托书》。

八、医务人员应当努力提高业务水平,对病情、医疗措施和医疗风险的告知应当准确,避免因严重告知不全而导致医疗纠纷。

第二节

被告知对象

九、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患者,应当直接告知患者的监护人。

十、神志清楚的18周岁及以上患者,可以直接告知患者本人;也可以告知患者委托人,但必须有患者本人签署的《病员告知委托书》。

十一、前款患者因患恶性肿瘤等疾病,告知患者本人可能产生不利后果的,应当告知家属或患者委托的其它被告知人,但必须有患者本人签署的《病员告知委托书》,医院只对有患者授权的人进行告知。

十二、因患病等原因导致无法正确表达自己意思的患者,可以告知患者的监护人或其它近亲属,但对患者无法正确表达自己意思的情况应当作记录。

三、对于必须紧急采取高风险的抢救性医疗措施的患者,患者本人无法进行意思表示或为未成年人,且无亲属或与亲属无法联系的,医院在进行抢救措施的同时应当请示主管的卫生行政部门。

第三节

告知方式

十四、告知方式有口头告知、书面告知和见证告知三种。

五、口头告知适用于医院诊疗程序等一般性情况的告知。

十六、书面告知包括门诊告示、急诊告示、留观须知、住院须知、病历记录等医院单方面出据的书面告知内容及有患者及其亲属签字的各种医疗法律文书。对医疗诊治措施及其风险以书面告知为主。

十七、见证告知是指第三人在场见证的告知方式,当医院有告知义务但患者及其亲属拒绝在书面告知文书上签字的情况出现时可以适用。

第四节

病情告知

十八、医务人员在诊治过程中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如实告知患者。

十九、对于患者不知情的恶性肿瘤等严重病情的告知,医务人员应当采取合适的告知方式,以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十、患者或其它被告知对象对告知过程中的医疗疑问及咨询,医务人员应当给子及时解答,解答过程应当耐心细致,态度友善,医务人员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回答问题或对患者及其亲属态度粗暴。

二十一、医务人员应当将重要病情的告知情况在病历中作记录;危重病情的告知必须有被告知对象的签字。

第五节 手术诊治措施的风险告知

2

二十二、手术诊治措施是指以非药物治疗为主的各种有创的诊断及治疗措施,包括外科的急诊、门诊及住院手术,各种组织器官的穿刺及活检,各种内窥镜的诊治,需要穿刺的各种血管内诊治等。

二十三、手术过程中可能有手术和麻醉方式变更、术中及术后均有手术风险发生的可能,故医院推行患者授权告知的知情权告知方式。

二十四、医务人员应当将疾病的诊断、手术方式、麻醉方式、手术和麻醉中可能出现的医疗风险充分告知被告知对象。

二十五、告知后,患者或具法律效力的被告知对象应当在《麻醉知情同意书》和《手术知情同意书》等医疗文书上签字;

属于第十三条情况的,无被告知对象签字的,医务人员应当在病历上对请示答复的情况作记录。

二十六、手术过程中因为新的情况需要改变手术方案、麻醉方式或切除未告知组织器官等,医务人员必须将新的情况向被告知对象进行告知并取得其签字后才能进行手术,但当出现危及患者生命安全的新情况,必须紧急采取新的抢救性手术治疗措施的,在告知的同时不应当停止新的抢救性手术治疗措施。

二十七、手术告知由主持该手术的第一主持医师总负责,手术告知的内容应当经主持该手术的第一主持医师的审查同意。

第一主持医师可以亲自或委派该手术组的第一助手医师进行手术告知并签字;

该手术组的第一助手医师在该手术告知的医疗文书上的签字,视为第一主持医师对手术告知的内容已经知晓,并由第一主持医师对告知的内容承担责任;

非该手术组的医师一律不得在手术告知的医疗文书上签字。

二十八、各科室应当根据病种疾病及手术的特点制定个性化的《麻醉知情同意书》和《手术知情同意书》等医疗文书。重大手术实行报告制度,各手术科室在实施重大手术前应填写《重大手术申请报告表》。

二十九、医务人员认为必要时,可以请示医院医务科对手术签字进行律师见证,是否同意由医院医务科决定。

第六节

非手术诊治措施的风险告知

十、非手术诊治措施是指对人体组织器官无直接器械创伤为主的各种诊疗措施,包括药物治疗及各种物理治疗等。

三十

一、药物不良反应的告知

(一)对可能引起严重不良反应的药物,医务人员应当履行告知义务,并在门急诊病历或住院病程记录中作记载。

(二)对于药典规定要做皮肤过敏试验的药物,医务人员应当详细询问患者的药物过敏史,并在病历中做记录。

(三)其它情况。

三十

二、化疗方案及输血方案的告知。

3

化疗方案应当预先对患者进行告知,患者在《化疗知情同意书》上签字后实施化疗方案。

对患者实施输血治疗,应对患者或委托被告知人说明情况,在患者或委托被告知人在有关医疗文书上签字后,方可进行。

三十

三、下列物理诊治措施应当预先对患者进行告知:

(一)可能引起不良后果的各种物理牵引措施;

(二)可能引起不良后果的各种物理手法推拿按摩措施;

(三)其它可能引起不良后果的各种物理诊治措施。三十

四、对费用昂贵的自费的治疗措施、药物及医疗用品等应当告知患者。三十

五、各科室应当根据需要制定非手术诊治的医疗措施及风险告知书,在获得被告知对象同意并签字确认后采取诊治措施。

第四章

诊疗过程中医疗事故的预防

三十

六、医院将建立健全医疗行政及医务人员的值班及交接班制度;各科室要严格执行值班及交接班制度,严禁值班人员脱岗。

三十

七、医院及各科室建立健全的危急重病人抢救制度;

涉及多科室协作的危急重病人抢救的,由相关医疗职能部门组织指挥,各科室医务人员必须服从医疗职能部门的安排。

三十

八、各科室应当必备诊疗护理规范和常规;

各科室可以在参考权威的诊疗护理规范和常规的基础上,综合本科室的业务特点及临床实践,分步骤的制定本科主要疾病的诊疗护理流程,该诊疗护理流程实施前应当报医院医务科审查,在医务科组织专家论证通过后在科室中推行,以此规范医务人员的诊疗过程。

三十

九、医院将建立健全急会诊制度、复杂疑难及死亡病例讨论制度;各科室在诊疗过程中遇到非本科室疾病或复杂疑难病例时,应当及时请相关科室会诊或举行复杂疑难病例讨论会;

会诊及复杂疑难病例讨论应当及时,不得延误患者的诊疗时机。

十、对患者实施的诊疗护理措施应当符合诊疗护理规范和常规的原则;制定了诊疗护理流程的,还应当符合诊疗护理流程的原则;当对诊疗措施存在分歧时,主管医师应当及时请示上级医师或组织讨论。

四十

一、对患者实施的重要诊疗措施,主管医师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或临床经验;严禁在医院实习的医护人员在无上级医师或护师(士)指导的情况下单独为患者采取诊疗及护理措施。

四十

二、各科室必须使用医院统一供应的药物和医疗用品用具;严禁科室或医务人员擅自使用非医院供应的药物和医疗用品用具;对于必须使用但医院没有的药物和医疗用品用具,科室应当请示医务科,由医务科负责处理。

四十

三、病历书写。

(一)医务人员应当严格按照病历书写规范如实书写病历;

(二)严禁用涂改液、刮刀等用品涂改病历;严禁伪造病历;严禁销毁病历;

4

(三)病历中涉及诊疗措施、不良反应的描述、医疗风险告知等客观事实部分出现笔误的,应按《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2010年版要求进行修改;

(四)病历中涉及病情分析、会诊意见、讨论意见等主观意见部分出现错误,上级医师可以在病历上直接作错误更正;

(五)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

第五章

医疗事故争议的处理

第一节 处理原则

四十

四、处理医疗事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

四十

五、条坚持不是医疗事故不赔偿的原则。

第二节

是否属于医疗事故及其等级的初步判断

四十

六、构成医疗事故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医务人员对患者实施了医疗诊治行为;

(二)患者出现了明显的人身损害结果,且该损害结果达到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最低等级的损害标准;

(三)患者的损害结果与医务人员实施的医疗诊治行为必须存在因果关系;

(四)医务人员实施的医疗诊治行为必须存在过错且有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诊疗护理规范和常规的行为。

四十

七、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生命垂危患者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三)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四)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四十

八、医疗事故等级的初步判断。

医疗事故分为四级(具体分级以卫生部规定为标准):

(一)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二)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5

(四)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四十

九、医务人员及医院医疗行政人员应当认真学习有关医疗事故的法律知识,力争对医疗事故的判断基本准确,以便正确处理。

十、医院对是否属于医疗事故判断有困难时,可以咨询医院的顾问律师。

第三节

报告制度及补救措施

五十

一、出现医疗事故或可能为医疗事故时,医务人员应当立即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当及时向医院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报告。

五十

二、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将有关情况如实向本医疗机构的负责人报告,并向患者通报、解释。

五十

三、发生下列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医院应当在12小时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一)导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的;

(二)导致3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的;

(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福建省卫生厅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十

四、发生或者发现医疗过失行为,科室及医务人员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的损害,防止损害扩大。

第四节

病历复印及封启

五十

五、患者有权复印下列病历资料:

(一)门诊病历、住院患者的入院记录;

(二)体温单、医嘱单、护理记录、手术及麻醉记录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病理资料;

(三)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

(四)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五十

六、下列资料不允许患者复印:

(一)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

(二)会诊意见;

(三)疑难病例讨论记录;

(四)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等。

五十

七、下列人员和机构可以复印病历。

(一)患者本人及其代理人;

(二)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

(三)公安、司法机关;

(四)保险机构。

上述人员或机构要求复印病历时应当提供合法证明。 五十

八、患者复印病历资料统一在医院病案室进行,医务人员应当陪同患者复印资料,复印时患者必须在场,复印结束后,加盖专门的复印专用章。

五十

九、复印按福建省的有关规定收取复印费,拒交复印费的不得复印。

6

十、严禁档案管理人员及医务人员将第五十六条的病历资料复印给患者;档案管理及医务人员在复印过程中不得将被复印的病历资料的原件交由患者掌握。

六十

一、医务人员应当采取必要防备措施防止患者或其家属抢夺病历资料的原件,发生抢夺病历原件的情况时,应当及时向医院保卫部门汇报。

六十

二、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对不允许患者复印的病历资料应当在患者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封存及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院保存。

第五节

实物证据封存

六十

三、疑似输液、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在科室领导及医务科的主持下,在患者在场的情况下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封存时双方应当填写《实物封存单》;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院保存;需要检验的,应当由双方共同指定的、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双方无法共同指定时,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

六十

四、疑似输血引起不良后果,需要对血液及输血相关物品进行封存的,医务科应当立即通知血液中心(站)的人员到场,由患者、医院和血液中心(站)等三方在《实物封存单》上签字后送有法定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第六节

尸体解剖

六十

五、患者死因不能确定或患者近亲属对死因有异议,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

六十

六、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填写《尸检同意书》;

同意尸检的,由医院或患者家属填写《尸检申请单》,医院或患者近亲属要求委派代表观察尸检过程的,必须另外填写《医疗事故争议中委派家属代表观察尸检申请书》。

六十

七、患者死因不能确定或患者近亲属对死因有异议的,但患者近亲属拒绝尸检或拒绝签字的,医务科可以请第三方到场作证并填写《拒绝尸检证明书》,第三方可以是公安部门或律师。

六十

八、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

六十

九、患者在医院死亡的,尸体应当立即移放殡仪馆。死者尸体病房存放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患者亲属逾期不处理的尸体,报请院保卫科及公安部门协助处理。

第七节

医疗事故争议的协商

十、医院在初步判断属于医疗事故的条件下可以与患者亲属进行协商解决争议;医疗事故争议的协商由科室及医院医务科负责。

七十

一、协商一致时,医院与患者亲属必须签署《医疗事故赔偿协议书》,协议书应当载明医患双方的基本情况和医疗的原因、双方当事人共同认定的医疗事故等级以及协商确定的赔偿数额等,并由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书上签名。

7

第八节

医疗事故争议的行政调解

七十

二、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医患双方自选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在患者自愿的条件下,双方可以共同书面申请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调解,双方需填写《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书》。

七十

三、医疗事故争议的行政调解、对外联系由医院医务科负责处理。

第九节

医疗事故争议的诉讼

七十

四、医院接到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后可以自行应诉,也可以委托律师应诉。

七十

五、医院接到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后,应当在规定时日内组织医疗行政人员、涉及该案的相关科室负责人及直接诊治的医务人员进行安全讨论,提出应诉措施。

七十

六、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现场实物封存在医院的,封存物品的检验报告应当及时向法院提供;封存物品未经检验的应当向法院提出检验申请。

七十

七、各科室及医务人员向法院提供的证据必须真实客观,不得提供假证据。

七十

八、法院主持调解的,调解书的内容必须经过医院的同意;医院委托的诉讼代理人不得未经医院同意,擅自答应患者的调解要求。

七十

九、对法院的判决,医院在听取各方意见尤其是律师的意见后,有权决定服判或上诉。

第十节

医院事故争议处理结果的报告

十、医院在医患双方自行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之日起7日内由医院医务科向卫生部门做出书面报告,并附具《医疗事故赔偿协议书》。

八十

一、医疗事故争议经人民法院调解,医院应当自收到生效的人民法院的调解书之日起7日内向卫生行政部门做出书面报告,并附具调解书。

八十

二、医疗事故争议经人民法院判决的,医院应当自收到生效的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之日起7日内向卫生行政部门做出书面报告,并附具判决书。

八十

三、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由医院医务科负责,统一填写《医疗事故争议解决报告书》。

第六章

医疗事故鉴定

八十

四、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在双方协商阶段,在患者同意的条件下,医院可以和患者共同申请医疗事故鉴定。

8

八十

五、医院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

八十

六、对已经申请医疗鉴定的条例,医院提交《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答辩书》。

第七章

医疗事故预防及处理的培训及考核

八十

七、医疗事故预防及处理培训的基本内容为:

(一)法律部分的重点内容为:

《刑法》中的有关医疗事故罪的内容; 《民法通则》中有关健康损害侵权的内容; 《执业医师法》;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卫生部、国家药监局、甘肃省卫生厅和省药监局的相关规章和制度。

(二)业务部分的重点内容为诊疗护理常规。

八十

八、医院及各科室制定医疗事故防范和处理培训制度及计划。

八十

九、医院每位医疗行政人员、医师及护理人员应当接受有关医疗事故预防及处理的基础知识培训。

新入院的医务人员必须参加医疗事故预防及处理基础知识的培训。

十、培训考核采用笔试的方式,新入院的医务人员在考试合格后才能上岗工作。考试成绩记入医务人员的考核记录中。

九十

一、医院采取积极措施加强有关医疗事故预防及处理的培训,医院鼓励各科室采用各种方式进行培训。

第八章

九十

二、根据医院有关奖惩条例,实施对当事人的奖惩措施。

九十

三、对防范及处理医疗事故成绩突出的科室及个人,医院将特别给予精神及物质奖励(具体奖励制度另外制定)。

南京市六合区葛塘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2018-05-20

9

第14篇:医疗事故防范处理预案实施细则

xx院

医疗事故防范实施细则与处理预案

为贯彻落实《医院医疗事故防范处理预案》,提高我院广大医务人员依法行医及安全防范意识,有效地防止和化解医疗纠纷(事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医疗纠纷院内报告与处置

1.科室一旦发生医疗纠纷苗头,相关医务人员须及时向科主任汇报。科主任及当事人应及时与患方沟通,化解服务态度、医患沟通、费用解释等服务性矛盾,科内不能解决的应及时向医务科报告、备案。 2.医务科负责医疗纠纷的具体处理,相关科室及部门应给予积极的配合和协助。协商处理医疗纠纷时,科主任、当事人及保卫科应当参加。

3.科室不能自行化解的医疗纠纷,在正常工作日由医务科接待;非正常工作日,由医院总值班接待,事后向医务科及时交班。重大医疗纠纷投诉应及时与医务科负责人联系。

4.医务科在接到投诉后,不能及时解决或投诉涉及到补(赔)偿或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的,一律要患方书面投诉材料,并及时向科室反馈,通知科主任配合工作。科室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讨论,形成书面答复及初步处理意见(该意见需科主任、当事医务人员签字)交医务科,必要时由医务科组织安排、保卫科参与,和患方进行面对面的沟通。

5.发生或发现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可能导致患者死亡、残疾、引发重

1 大医疗事故争议等纠纷的,相关科室及科主任应立即向医务科报告,医务科须提前介入,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并向院领导汇报,同时督促科室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害扩大,做好收集证据等工作。

6.在医疗纠纷处理过程中,若涉及医疗纠纷病人欠费治疗的,由经治科室科主任签字同意并到医务科登记、审核及备案,所欠费用纳入到纠纷最终处理中。

7.发生医疗纠纷患者死亡的,相关医务人员应说服患方将尸体立即存放太平间,对死亡之后2小时仍拒不移送尸体的,应向保卫科及公安机关报告。宣告患者死亡的医师或科室负责人有义务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要求及时告知患方尸检的相关规定,并告知客观病历的复印复制、证据保全与送检等相关规定。

8.医疗纠纷(事故)的医患当事双方共同认可医疗过程存在不足或缺陷时,由当事科室向医务科出具协商处理的书面初步意见,包括补偿原因、幅度;不予以补偿的也要说明理由。

9.对于提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小组进行讨论的医疗纠纷,其讨论结果是院内医疗纠纷处理的重要依据。纠纷处理完毕后2周内,相关科室应召集全科会议分析原因,查找不足,提出整改措施,防止类似情况的再次发生。必要时通知医务科人员参加会议。

10.医院将不定期召开医疗缺陷分析讨论会,对全院医疗缺陷进行分析、总结和评议。每季度或半年医院对已发生的医疗补(赔)偿按有关规定同责任科室和责任人经济挂钩。

2 11.鼓励开展新技术、新项目,但必须切实做好相关准备工作,术前要进行认真讨论,对可能预见的风险和并发症,要按照程序认真规范地告知患方,并由患方签字同意,同时制定相应防范处理预案,最大限度地降低给病人带来的不利后果。

12.奖励:对发现并避免医疗事故或严重差错发生者,医院对其给予医疗安全奖励;全年无医疗纠纷投诉无医疗差错的科室,按照医院《奖惩条例》给予奖励。 13.责任追究:

(1)对发生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可能导致患者残疾、死亡或三人以上损害后果等重大医疗事件隐瞒不报的,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并承担相关后果。

(2)医疗纠纷的欠费治疗问题,未按规定登记备案,按经治科室欠费处理。

(3)发生医疗纠纷患者死亡的,当事科室及值班人员未按规定告知患方尸检等程序,致使重要证据灭失的,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并承担由此带来的相关后果。

(4)发生医疗纠纷的当事人及相关科室按责任大小对照医院《奖惩条例》给予处罚。

(5)省、市医学会鉴定属医疗事故者,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办理,并根据医院《奖惩条例》进行处罚。

(6)涉嫌医疗犯罪,由执法部门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二、医疗纠纷处理的院内讨论

(一)医疗纠纷(事故)争议院内讨论人员构成:

主要由科学技术委员会中院领导及相关学科的委员,辅以随机抽取的临床相关学科副高以上的专家和法律顾问组成。

(二)参加医疗纠纷(事故)争议讨论人员的职责:

1、依照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医院及部门规章制度和诊疗、护理常规、各种技术操作规范,运用医学科学原理和专业知识,对医疗纠纷(事故)争议进行鉴别、判定。

2、本着对医患双方负责的态度,在充分了解事实的基础上,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客观发表意见,做到定性准确、责任明确,为医院妥善处理医疗纠纷(事故)争议提供咨询和技术上的支持。

3、统筹安排好工作,按时参加会议,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参会应提前与医务科联系。

4、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未经医院授权,任何人不得将会议内容对外传播和宣布。对私自传播会议内容的人员,一经查实,将取消院内所有评审、鉴定参会资格。造成后果的,追究当事人责任。

(三)医疗纠纷讨论的程序及相关流程:

1、医务科负责组织讨论会,宣布会议程序和纪律,使医疗纠纷的讨论有序进行;

2、由患方代表及科室代表陈述事实和答辩,患方若不到场,由医务科根据患方书面材料代为陈述;

3、专家向医患双方代表就事实部分提问;

4、患方及当事科室相关人员退场;

5、专家在充分了解客观事实的基础上进行学术讨论,认真找出医疗过程中有无过错,存在的缺陷或瑕疵,应吸取的教训及处理途径等,形成会议结论;

6、医务科整理出会议纪要并根据参会人员半数以上的意见形成结论,将会议讨论结果向科室反馈。

7、科室及当事人对医院讨论结果应当服从,如有异议应在三日内以书面形式进行申诉,并提出进一步处理方案;医务科在医院没有讨论或讨论没有新的结论时仍按原讨论结果处理。

(四)提请医院讨论的医疗纠纷范围:

1、重大的或初步协调未果的医疗纠纷;

2、对事实难以查清的医疗纠纷;

3、对医方是否存在过错、是否应承担责任认识不一致的医疗纠纷;

4、涉及多科室、情况复杂的医疗纠纷;

5、其它有特殊情况的医疗纠纷。

(五)发生重大医疗纠纷及其大额补(赔)偿款案件应及时向卫生主管 部门报告。

第15篇:医疗纠纷、医疗事故防范处理预案

医疗纠纷事故防范、处理规定

为认真贯彻执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加强医疗质量管理,提高医疗质量,积极防范、正确处理医疗纠纷和医疗事故,保障医疗安全,维护病员和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及医院的正常医疗工作秩序,特制定医疗纠纷、医疗事故防范、处理预案如下:

一、医疗纠纷、事故的防范: ㈠、人人重视,全员防范。

保障医疗安全是做好医疗工作的基础,全体医务人员要高度重视医疗安全,时刻绷紧医疗安全这根弦,在医疗活动中,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认真学习人文文化,时刻关爱病人,积极防范医疗纠纷和医疗事故。

㈡、健全组织,落实责任。

健全院、科二级医疗质量管理组织,负责监控全院的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医院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为院级质量管理组织,成员由院领导、医务科、护理部、院内感染管理科及临床、医技科室主任、护士长组成。下设医务科、护理部、院内感染管理科三个质量监控、安全管理职能部门。各自负责所辖范围内的质量控制和医疗安全管理工作;科室质量管理小组为科室级质量管理组织,成员由科室主任、副主任、护士长、副护士长等人员组成,其职责是负责本科室的质量控制和医疗安全管理工作。

㈢、明确质量控制范围,加强质量、安全监控。 各职能科室要明确自己的工作范围,严格按照管理制度及

质控标准对所辖科室的医疗质量、医疗安全进行质控。

1、有关职能科室所辖业务科室及质控内容:

医务科:临床科室、特殊治疗科室及医技科室、各门诊工作的医疗工作质量及安全,全院病案书写质量等。

护理部:全院各科室的护理工作质量及安全。

院内感染管理科:全院各科室的院内感染管理工作质量及安全。

行政、总务等后勤供应科室:全院医疗仪器设备及一次性医疗用品购进质量,仪器设备的检查、保养工作及运行质量以及全院各科室的物资供应及水、电、暖和室内设施的检修、保养、管理等工作和运行质量。

2、质量控制要求:

各职能科室要每月进行质量管理和医疗安全检查;每季度对所辖科室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每季度分管副院长主持召开一次由职能科室及所辖科室负责人参加的医疗质量、医疗安全会议,汇总、分析、反馈季度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查找原因,制定整改措施;各职能科室要认真做好月、季度检查情况及季度医疗质量、医疗安全会议记录。

医务科、护理部、院内感染管理科定期进行业务知识、卫生管理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及医疗安全有关知识考试,每季度进行一次有关技术操作考核。

㈣、警钟常鸣,不断强化全体医护人员的质量和安全意识。 医院每季度召开一次由院级领导及科室主任、护士长参加的医疗质量、医疗安全分析会议,进行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技术培训及医疗服务职业道德教育。会议精神由科室主任、护士长在科务会上认

真、及时、全面传达。做到人人到会,全面掌握,不断增强医务人员的质量、安全意识。

㈤、加强业务技术培训,提高技术水平。

医院按工作需求选派部分业务骨干到上级医院学习深造,安排业务技术水平较高、中级及以上职称医师参加省及国家级技术培训。学习培训返院后,至少进行一次业务专题讲座,医院每周安排一次全院性业务讲课,以提高各个层次医务人员的技术水平。

㈥、加强科室防范,制定有关管理措施。

1、在医院医疗规章制度的基础上各科室应针对自身特点,制定具体防范措施。

2、科室质量管理小组负责人每月组织召开一次医疗质量、医疗安全会议,通报科室月质量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工作人员落实规章制度情况,共同总结经验,分析问题原因,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认真吸取教训。

㈦、注意发现、积极消除医疗纠纷、事故隐患。 每位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不仅要按照要求、保证质量做好工作,同时要严密观察每位病人的言行举止及思想变化,注意查找医疗纠纷、事故苗头或隐患,一旦发现医疗纠纷、事故苗头或隐患,医师(医、药、护、技)要向护士长、科室主任逐级上报,同时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消除医疗纠纷、事故苗头或隐患,维护医疗安全。

㈧、健全规章制度,完善管理措施。

在处理医疗纠纷、事故的同时,医院将对存在的问题或不足,逐项健全有关制度,完善管理措施。

㈨、严格制度,一视同仁。

凡医务人员发生医疗纠纷、医疗过失行为或医疗事故,不论职务、职称高低,均严格按照预案进行处理。

二、医疗纠纷、事故的处理:

医疗纠纷、事故由医务科、护理部接待处理(节假日由医院总值班负责),必要时相关职能科室、责任科室及责任人均要参加。

㈠、医疗纠纷的处理:

因服务态度等非医疗行为引起的医疗纠纷后,科室应认真向患者讲明有关情况,解释有关问题,做好医疗纠纷处理记录(包括病人或家属姓名、性别、年龄、住院号、诊断、纠纷原因、处理结果等),并将处理经过以书面材料报告医务科、护理部。因纠纷影响工作人员人身安全或科室工作时,要立即报医院保卫科。

各科室发生的医疗纠纷应尽量在科室内解决,处理纠纷时科室无权减免住院费用和有关检查、治疗等费用,确有必要者应上报院领导审批。

㈡、行为过失及医疗事故争议的处理:

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医疗过失行为或发现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或发生医疗事故时,应当立即向责任医师、科室主任(负责人)报告,科室主任应及时向有关职能科室汇报,并立即采取积极有效的补救措施,避免发生损害或防止损害后果扩大,减轻损害程度,同时安排专人保存好有关原始资料(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因输液、输血、注射、服药等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要对现场实物封存保留,以备检查)。科室质量管理小组应及时了解事情发生经过,并组织讨论以明确性质,参加讨论人数应多于科室人数二

分之一,当事人必须参加。

医务科、护理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分管副院长,并组织有关力量加强补救措施,同时接手封存有关病历资料及相关物品,保卫科维护工作秩序,组织人员对医疗过失行为或医疗事件进行调查核实,尽快得出初步结论,是医疗事故即按照医疗事故赔偿有关条款与病人或家属协商处理,或双方申请市卫生局进行调解,或通过民事诉讼途径处理,若不能确定事件性质,医院应及时召开医院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会议,研究讨论确定性质、等级,并提出处理意见。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有关职能科室应通知病人或家属,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院不承担赔偿责任。若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有关职能科室应建议病人或家属向市卫生局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各科室发生的医疗过失行为或医疗事故必须于6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告相应职能部门。

报告内容应包括:患者姓名、医疗过失行为或医疗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事件详细经过、发生原因、性质、等级、采取的补救措施、对医疗过失行为、医疗事故和当事人的处理意见、应当吸取的教训。当事人应写出书面检查与科室“医疗过失行为或医疗事故报告”一起上交相应职能部门。

当事人书面检查内容包括:事件的发生过程、在诊疗过程存在的不足、对事件的认识、应吸取的教训等。

对发生的医疗事故,医务科、护理部要按照规定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医疗事故处理结束后,应将鉴定委员会鉴定材料及个人检查材料归入个人医疗技术档案。

三、医疗纠纷的处罚:

科室发生责任医疗纠纷,根据情节轻重扣主要责任人人民

币100-500元,扣科室负责人50-200元,涉及经济赔偿的责任人承担赔偿数额的30%(如因服务态度问题或责任心不强故意造成的,其赔偿费用由责任人全部承担)。

四、医疗过失行为或医疗事故的处罚:

㈠、对发生医疗过失行为或造成医疗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医院分别给予下列处罚:

1、行政处分:

一级医疗事故: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 二级医疗事故:降级、降职、撤职。 三级医疗事故:记过、降级、降职。 四级医疗事故:记过、警告。

发生医疗过失行为未造成其它损害:警告。

2、经济处罚:

一级医疗事故:下岗3个月,个人承担赔偿费用的30%(最多不超过一万元)。

二级医疗事故:下岗2个月,个人承担赔偿费用的30%(最多不超过一万元)。

三级医疗事故:下岗1个月,个人承担赔偿费用的30%(最多不超过一万元)。

四级医疗事故涉及赔偿的医疗过失行为的赔偿费:个人承担赔偿费用的30%(最多不超过一万元)。

㈡、次要责任人及其他人员的处罚:

1、次要责任人按照医疗事故等级给降低一个等级处罚。

2、其他人员按照责任大小给予相应处理。㈢、其它处罚:

1、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处罚。

2、触犯法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3、发生医疗事故科室及科室负责人当年不能评先选优,根据事故等级科室承担赔偿费用的30%(最多不超过三万元)。

4、事故主要、次要责任人年终考核当年不能评先选优。

五、其它管理规定:

㈠、医院坚决保护医务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保卫科工作人员要坚守工作岗位,随时保护医务人员的人身安全。当医务人员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时,应立即前往,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医务人员的人身安全,否则每次扣责任人人民币300元,导致不良后果者,一切责任由责任人承担。

发生医疗纠纷、事故争议后,责任人及科室负责人要积极参加处理,在处理过程中,因病人或家属无理取闹,使医务人员受到伤害的,医院将酌情给予经济补偿。

㈡、医务科、护理部、门诊部接到发生医疗事故或医疗过失行为报告后,要立即向院领导汇报并积极采取措施处理,否则每次扣责任部门负责人人民币200元。

㈢、科室发生医疗事故隐瞒不报,对事故责任人及科室负责人双倍处罚。

㈣、发生医疗纠纷,科室不积极采取措施在科内解决或互相推诿,使纠纷激化,而交给医院处理,除按医疗纠纷处理外,再按医疗纠纷处罚双倍扣款。科室私自给纠纷对象减免住院费用或其它费用的,按减免数额三倍罚款,罚款由减免者全部承担。

㈤、在处理医疗纠纷、医疗事故争议过程中,本院职工从中挑起事端,纵容闹事,一经查实,扣人民币1000-2000元,停止一次晋职、晋级;有行政职务者,免去行政职务;造成不

良后果者,一切责任自负;情节严重的,在上述处分的基础上,予以停岗。

㈥、凡经医院批准开展的新技术项目或高难技术项目,因技术原因导致医疗事件,对责任人的行政、经济处罚及承担的赔偿份额,由院长办公会研究酌情处理。

㈦、未经医院批准,擅自外出会诊、手术的,属个人非法行医,若发生医疗事故,除对责任人按有关规定进行行政、经济等处罚外,一切后果完全由责任人自己承担。

㈧、本规定于2017年3月1日起施行。以往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2017年2月28日

第16篇:医疗事故防范处理预案(推荐)

医疗事故防范处理预案

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我院医疗服务质量,维护医疗秩序,保护患者和医院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医疗安全,有效预防及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其相关配套文件,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本预案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第三条医务人员要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致力于预防医疗事故的发生。

第四条处理医疗事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有法可依、处理恰当。

二、医疗事故的预防

第五条医疗安全是医院管理的重要环节。医院各临床医技科室及各职能管理科室应当认真做好本职工作,相互协调,认真履行各自职责,树立正确、积极的医疗风险防范意识,建立医疗安全目标责任制,尽最大可能预防医疗事故的发生。办公室、医务科、医患办、门诊部、护理部等职能科具体负责监督医务人员的医疗服务工作,接受患者对医疗服务的投诉。

第六条医院每年组织医务人员学习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常规、规范,通过集中学习、轮训以及各种会议强调通报等方式,提高医务人员对医疗事故的防范意识。特别要学习《执业医师法》、《护士管理办法》、《传染病防治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其配套文件、《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全国医院工作条例》、《医院工作制度》等。

第七条医院所采购的药品必须符合《药品管理法》及其他卫生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严禁假药、劣药进入医院,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负责把好质量关。医护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毒麻药品的管理和使用规定。

第八条放射等相关科室应当做好放射性同位素、放射装置及放射性药品的保管和处理工作,严格遵法律法规及安全防护规章制度。

第九条设备科要严把医疗仪器和卫生材料等医疗用品的准入和质量关,并由医疗设备委员会进行监控。对于不符合《产品质量法》和《医疗器材标准管理办法》的医疗仪器和卫生材料坚决不能购进。各科室不得擅自使用未经医院审批同意的医疗器械、卫生材料和药品。第十条医院后勤保障部门应当认真做好各临床科室的后勤保障工作,保证供电、供水。把好病房膳食供应质量关。

第十一条医院各职能部门包括人力资源部、医务科、科教科、护理部、门诊部等应当对所聘用人员、进修人员等实行准入管理制度,加强进修生、实习生的培训和管理。

第十二条医院感染管理科应当做好医院感染的监控和管理工作,各科室应当做好污染物的处理工作,最大限度的降低医院感染的发生率。

第十三条门诊部及急诊科应当认真抓好医院窗口服务工作,保证专科、专家按时出诊,严格按规范诊病及收治病人。

第十四条医疗质量是保证医疗安全的关键要素,全体医务人员要不断强化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意识。医院实行全面质量管理、全程质量控制和持续质量改进,实行医院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科室医疗质量控制小组和医务人员个人三级管理体系。医院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委员会由院领导和专家组成,院长任主任,是医疗质量管理安全和控制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分管院长、相关职能部门都有直接的管理责任。

第十五条医务科是医院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委员会的常设机构,在委员会和院长的领导下,对全院的医疗质量安全进行监控。

第十六条各科室成立医疗质量与安全控制小组,由科主任、副主任、护士长和其他相关人员3~5人组成,科主任是科室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小组成员进行具体分工,分别负责科室各项医疗质量监控和管理。科室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小组的职责为:

(一)结合本专业特点和发展趋势,制定和修改本科疾病诊疗、护理常规、医疗事故预防措施和药物使用规范并组织实施。

(二)制定本科医疗质量安全管理规定并组织实施,责任落实到人并与绩效挂钩。

(三)每月组织各级医务人员学习医疗、护理常规、规范,强

化质量和安全意识。

(四)科室负责人必须参加医疗质量例会,反映问题并收集与本科有关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

第十七条医务人员在医疗质量控制中要自我管理,特别要遵守三级医师查房制度、首诊首科负责制、会诊制度、病例讨论制度等核心制度,以确保医疗质量控制方案的实施。

第十八条全院各科室及各级医疗人员要不断强化预防医疗事故的意识,不断提高自身素质,把抓医疗安全纳入日常工作中;各临床科室要及时与住院病人签订医疗风险知情同意书;抓好重点病人、重点岗位、

易发人群、节假日及下班时间的医疗安全监管工作第十九条医务人员要严格遵守和执行各种医疗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认真履行各自职责,要有强烈的责任心;遵守劳动纪律,杜绝值班人员脱岗现象;恪守职业道德,遵守我院《医务人员医德规范》,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监察、

医务、护理、人事等部门定期督察。

第二十条医务人员应当掌握执业规则,认真履行自已权利与义务。实行首诊负责制,不得拒绝急危患者的急救处置,不得出具与自已执业范围无关或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第二十一条医务人员应当注意保护患者权益,改善医患关系。在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的前提下,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如实告知患者,认真履行风险告知义务。

第二十二条医务人员外出会诊应经医务科办理有关审批手续,严格遵守我院《医务人员外出会诊的管理规定》。

第二十三条各科应当每月召开住院病人工休座谈会,充分和患者或家属沟通,及时发现和消除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隐患;每月

总结科室安全情况,对发生医疗投诉认真分析整改,指定专人负责并做好记录,医务科、护理部定期检查。

第二十四条严格执行《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对病案进行科学管理和利用。认真做好门急诊病历及住院在架病历管理工作。病历的复印和封存严格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及我院有关规定执行。

三、

医疗事故争议的处理

第二十五条医疗事故的处理,严格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程序进行。

医疗事故争议的处理严格按照本预案进行。具体处理方法如下:(一)原则上,门诊医疗事故争议由门诊部负责处理;护理方面的医疗事故争议由护理部处理;有关收费方面的争议由财务部负责处理;医德医风方面的问题由党政办负责处理;设备及医用材料方面的争议由设备科处理;涉及多部门者,则由医患办牵头各部门共同协助处理。医患办为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指导、协调部门。

(二)门诊或科室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后,必须先由门诊或科室负责人亲自组织科内自行调查、处理,不得随意推诿;同时应采取有效治疗措施,必要时由医务科、医患办成立院内治疗小组和请院外专家会诊。尽可能减轻由此给病人造成的损害,注意做好病人家属安抚和沟通工作;及时审查有关病历资料,注意搜集有关临床医学证据。科内难以处理的医疗事故争议,再报医患办、护理部或相关职能部门协助处理。

(三)医疗事故争议由医患办组织调查讨论,初步将争议划分为无医疗缺陷和有医疗缺陷两大类。

1.存在下列情况,应当在12小时内由医患办上报院领导: (1)存在医疗缺陷,可能构成医疗事故的。(2) 虽然不存在医疗缺陷,但医患双方分歧严重,影响重大或严重扰乱工作秩序的。

2.发生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并存在下列情况的,医院应当在12小时内由医患办向卫生局报告: (1) 导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为二级以上医疗事故的; (2) 导致3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3)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对无医疗缺陷的医疗事故争议,由科室进行解释,争取和解;必要时由医患办协助处理。

(五)对有医疗缺陷的医疗事故争议,患者仍在住院的,科室应当24小时内组织讨论或向医务科、医患办申请组织全院大会诊,应当3天内科室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在医患办工作人员的陪同下与患方代表进行沟通,就有关医疗纠纷涉及主要问题,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做出说明、解释,完成答复。如患者或其家属书面投诉而患者已出院或死亡的,当事医务人员或相关人员,整理有关事件经过,书写病历摘要或诊疗经过。涉及多个科室,应当由各科室分别书写,再由主要诊疗科室负责根据各科书面材料整理完成一份反映整个诊疗经过的病历摘要或诊疗经过。组织全科医生或相关人员就患方投诉所涉及问题,进行科学、客观、认真的分析讨论,针对本科诊疗过程中存在问题,以及问题的性质、科室的处理意见归纳总结为书面材料,经科主任签名认可后上交医患办。科室调查工作原则上应在三日内完成。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完成的,科室应提前告知医患办并书面说明原因。医患办负责督促科室、个人完成调查工作,并对其进度、完成情况及时向院领导汇报,向患方进行沟通说明。医患办在患方投诉后十个工作日内安排合适时间,陪同科室负责人与患方代表进行沟通,就有关医疗纠纷涉及主要问题,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做出说明、解释,争取相互理解、达成共识,并争取和解或协商解决;若医患双方协商不能达到共识,可以通过卫生局行政调解、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调解和诉讼解决。如需提请医疗事故鉴定、尸体解剖、法院起诉,由患方或医方提请尸体解剖、医疗事故鉴定和患方法院起诉,由医务科具体负责向苏州法医鉴定所、黄石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和法院申请、所需材料由相关科室准备,并由科主任或当事人参加鉴定会。需要通过诉讼解决的医疗事故争议,所需材料由医务科牵头组织准备,相关科室人员必须密切配合,并由科室负责人出任诉讼代理人之一,必要时由医院聘请律师参与诉讼。最后投诉档案归入医患办。

(六)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后,特别是发生扰乱科室及医院医疗工作秩序者,科室应及时报告医院保卫科、警务室,必要时由警务室报公安机关。医院保卫科、警务室必须及时介入纠纷处理,进行全程保卫工作,确保处理医疗事故争议人员及科室医务人员安全。如发生重大医疗事故争议,患者及家属出现暴力倾向时,警务室必须有保卫干部及保安人员迅速到场维持现场秩序,如已出现或预见会出现不能控制情况必须立即报公安机关处理。在与病人家属协商过程中,警务室应注意保护院方参与人的人身安全,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必要时派员参与处理,坚决执行卫生部、公安部颂布的《关于维护医院秩序的联合通告》。

四、奖惩制度

第二十六条医院将本预案所规定的各临床医技科室和挂钩职能科室职责的条款纳入其年终考评指标,作为医院先进科室、先进个人评比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因医疗事故引发的责任认定:

1.直接责任人:直接操作、处置或发出医嘱而导致对病人的生命、功能造成损害的医务人员及在现场的应负责任的上级医务人员。

2.间接责任人:医疗活动过程中或结束后,未发现其中的差错缺陷,或因非技术原因未查看病人的上级医师;相关科室人员未按规定会诊,或会诊后未提出会诊意见者;事件发生后隐瞒不报者。

3.当事科室科主任、护士长作为科室医疗安全第一责任人,负有相应领导责任。如事件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相关职能科、分管院长应共同承担领导责任。

第二十八条因医疗事故争议引发的责任承担。

1.凡科室自行化解的医疗事故争议,医院不追究其他经济责任或行政责任。

2.由医院处理的医疗事故争议,责任人的认定及处罚意见由医院质量管理委员会决定。

3.对责任人的行政处理分为:①科内检讨;②全院通报;③降低岗级聘用;④停职检查(停职期间取消奖金、停处方权手术权,按事假处理) ;⑤解聘。

4.对责任人的经济处罚按卫生局及我院相关规定执行。

五、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预案所称医疗事故争议是指尚未经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医患双方对医疗行为或结果有分歧,而患者或其家属主观认定属于“医疗事故”的事件。本预案所称医疗缺陷是指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虽有过失,但未构成医疗事故或未经医疗事故鉴定机构鉴定为医疗事故的情形。

第三十条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本预案印发前的有关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的规定与本预案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预案为准。

第17篇:医疗事故防范及处理预案

院医疗事故防范及处理预案

为强化医疗卫生工作的质量意识和服务意识,坚持以病人为中心,提高医疗质量,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减少和杜绝医疗差错及医疗事故的发生,增强社会信任度和就医安全感,增强医院工作以提高医疗质量,安全管理为核心的理念,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特制定本预案。

廉江市人民医院神经内科二区医疗事故防范与处理应急领导小组:

组 长:吴立宽

副组长:揭景海、何春琴

成 员:陆文欣、宋文明、陈宗梅、曹华洲、谭玉琼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我院医疗服务质量,保障医疗安全,维护医疗秩序,促进医学科学的发展,有效预防及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其相关配套文件,参照调整医疗行为的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医院的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本预案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第三条 医务人员要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致力于预防医疗事故的发生。

第四条 处理医疗事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有法可依、处理恰当。

第二章 医疗事故的预防

第五条 医疗安全是医院管理的重要环节。医院各临床医技科室应当认真做好本职工作,相互协调,认真履行各自职责,树立正确、积极的医疗风险防范意识,尽最大可能预防医疗事故的

发生。

第六条 医院每年二次组织医务人员学习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常规、规范,通过集中学习及各种会议强调通报等方式,提高医务人员对医疗事故的防范意识。特别要学习《执业医师法》、《护士条例》、《传染病防治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其配套文件、《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

第七条 医院所采购的药品必须符合《药品管理法》及其他卫生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严禁假药、劣药进入医院,医院药品管理委员会负责把好质量关。医护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毒麻药品的管理和使用规定。

第八条 相关科室应当做好放射装置的保管工作,严格遵照法律法规及安全防护规章制度执行。

第九条 药剂科和后勤部门要严把医疗仪器和卫生材料等医疗用品的准入和质量关,并由医院药事管理领导小组和医院领导进行监控。对于不符合《产品质量法》和《医疗器材标准管理办法》的医疗仪器和卫生材料坚决不能购进。各科室不得擅自购进、使用未经医院审批同意的医疗器械、卫生材料和药品。

第十条 医院后勤保障部门应当认真做好各临床科室的后勤保障工作,保证供电、供水。同时会同护理部门做好病人的饮食指导工作。

第十一条 医院各职能部门包括院办公室、医务科、护理部、门诊部等应当对所聘用人员、进修人员等实行准入管理制度,加强进修生、见习生的培训和管理。

第十二条 医院感染领导小组应当做好医院感染的监控和管理工作,各科室应当做好污染物的处理工作,最大限度的降低医院感染的发生率。

第十三条 门诊部应当认真抓好医院窗口服务工作,保证医师按时出诊,严格按专业诊病及收治病人。

第十四条 医疗质量是保证医疗安全的关键要素,全体医务

人员要不断强化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意识。医院实行全面质量管理、全程质量控制和持续质量改进,实行医院医疗质量管理领导小组、科室医疗质量控制小组和医务人员个人三级管理体系。医院医疗质量管理领导小组由院领导和各相关科室骨干组成,业务院长任主任,是医疗质量管理和控制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分管相关职能部门都有直接的管理责任。医院医疗质量管理领导小组的职责为:

(一)教育各级医务人员勤勉敬业,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强化质量意识,努力预防医疗事故的发生,促进医学科学的发展。

(二)审校医院医疗、护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制定医疗、护理质量评审标准和奖惩制度。

(三)管理及控制各科室诊疗、护理等医疗质量情况,对存在的薄弱环节,及时制定整改措施,以期不断提高医疗护理质量。

(四)对重大医疗事故争议应及时进行讨论和处理,并及时总结经验教训,全院通报。

(五)对医院有关质量管理的体制变动,质量标准的制定和修改进行讨论并形成初步意见,提交院办公会议及院务会审议。

第十五条 医院医疗质量控制办公室是医院医疗质量管理领导小组的常设机构,在领导小组和医务科的领导下,对全院的医疗质量进行监控。医院医疗质量控制办公室的职责为:

(一)具体负责监控全院医务人员的医疗质量工作。

(二)督促各科室医疗质量控制的具体实施。

(三)每季召开医疗质量例会,收集科室主任和质控小组反映的医疗质量问题,协调、解决各科室质量控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四)每月抽查各科室住院环节医疗质量问题,进行持续监控,对可能出现的质量问题及时提出干预措施,并向院长及分管副院长汇报。

(五)每季收集门诊和病案质控组反馈的各科终末医疗质量统计结果,分析、确认后向相关科室通报并提出整改意见。

(六)每月向医院提交医疗质量量化考核结果,并和奖惩挂钩。

第十六条 各科室成立医疗质量控制小组,由科主任、护士长和其他相关人员3~6人组成,科主任是科室医疗质量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小组成员进行具体分工,分别负责科室各项医疗质量监控和管理。科室医疗质量控制小组的职责为:

(一)结合本专业特点和发展趋势,制定和修改本科疾病诊疗、护理常规、医疗事故预防措施和药物使用规范并组织实施。

(二)制定本科医疗质量控制措施并组织实施,责任落实到人。

(三)每月组织各级医务人员学习医疗、护理常规、规范及业务知识,强化质量和安全意识。

(四)科室负责人必须参加医疗质量例会,反映问题并收集与本科有关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

第十七条 医务人员在全程质量控制中要自我管理,特别要遵守三级医师查房制度、疑难危重病人报告制度、会诊制度、病例讨论制度等,以确保医疗质量控制方案的实施。

第十八条 认真做好传染病的监控、上报工作,加强对传染病人的管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传染源进行处理,避免在院内引起传染病流行。

第十九条 各临床科室使用的血液及血液制品必须经医院检验科统一配送,检验科和临床各科室应当严格遵守临床输血技术规范。输血和成分输血应当履行签字手续。

第二十条 全院各科室及各级医疗人员要不断强化预防医疗事故的意识,不断提高自身素质,把抓医疗安全纳入日常工作中;抓好重点病人、重点岗位、易发人群、节假日及下班时间的医疗安全监管工作。

第二十一条 医务人员要严格遵守和执行各种医疗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认真履行各自职责,要有强烈的责任心;遵守劳动纪律,杜绝值班人员脱岗现象;恪守职业道德,遵守我院医务人员医德规范,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党支部、院办、医务科等部门定期督察。

第二十二条 医务人员应当掌握执业规则,认真履行自己权利与义务。实行首诊负责制,不得拒绝急危患者的急救处置,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第二十三条 医务人员应当注意保护患者权益,改善医患关系。在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的前提下,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如实告知患者。开展新技术、新项目应遵守医院制定的《技术新业务准入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 医务人员外出会诊应经医务科办理有关审批手续,严格遵守《医务人员外出会诊的管理规定》。

第二十五条 各科应当定期召开住院病人工休座谈会,充分和患者或家属沟通,及时发现和消除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隐患;定期总结科室安全情况,设立登记本,指定专人负责并做好记录,医务科、护理部定期检查。

第二十六条 严格执行《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病历书写制度》,对病案进行科学管理和利用。病历的复印和封存严格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及我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医疗事故争议的处理

第二十七条 医疗事故的处理,严格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程序进行。医疗事故争议的处理严格按照本预案进行,具体处理方法如下:

(一)原则上,门诊医疗事故争议由门诊部负责处理;护理方面的医疗事故争议由护理部处理;有关收费方面的争议由财务科负责处理;医德医风方面的问题由办公室负责处理;设备及医

用材料方面的争议由药剂科和业务院长处理;涉及多部门者,则由医务科牵头各部门共同协助处理。医务科为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指导、协调部门。

(二)门诊或科室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后,必须先由门诊或科室负责人亲自组织科内自行处理,不得随意推诿;同时应采取有效治疗措施,必要时由医务科牵头成立院内治疗小组和请院外专家会诊。尽可能减轻由此给病人造成的损害,注意做好病人家属安抚和沟通工作;及时审查有关病历资料,注意搜集有关临床医学证据;病历复印和封存按《病案复印制度》、《关于紧急封存患者病历及反应标本的程序》和有关规定执行。科内难以处理的医疗事故争议,按争议的类别不同,分别报医务科、护理部或相关职能部门协助处理。

(三)医疗方面的医疗事故争议,由医务科组织调查讨论,初步将争议划分为无医疗缺陷和有医疗缺陷两大类。

1存在下列情况,应当在12小时内由医务科上报院领导:(1)存在医疗缺陷,可能构成医疗事故的。(2)虽然不存在医疗缺陷,但医患双方分歧严重,影响重大或严重扰乱工作秩序的。

2、发生下列情况的,医院应当在12小时内由医务科向区卫生局报告:(1)患者死亡或者可能为二级以上医疗事故;(2)导致3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3)卫生部和卫生厅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对无医疗缺陷的医疗事故争议,由科室进行解释,争取和解。

(五)对有医疗缺陷的医疗事故争议,科室应当24小时内组织讨论,科室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应当3天内作出口头答复,并指定专人耐心做好解释工作。如患者或其家属书面申诉,应当由科室负责在一周内准备书面答复材料,材料交医务科或护理部审定后答复并存档。必要时由医务科、护理部或者相关职能科室组织科主任、当事人与患者或其家属商谈,争取相互理解、达成共识,并争取和解或协商解决;若医患双方协商不能达到共识,可

以通过行政调解和诉讼解决。需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所需材料由相关科室在鉴定前1周准备完毕,并由科主任及当事人参加鉴定会。需要通过诉讼解决的医疗事故争议,所需材料由办公室牵头组织准备,相关科室人员必须密切配合,并由科室负责人出任诉讼代理人之一,必要时由医院聘请律师参与诉讼。

(六)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后,特别是发生扰乱科室及医院医疗工作秩序者,科室应及时报告医院领导、保卫或报公安机关。医院保卫必须及时介入纠纷处理,进行全程保卫工作,确保处理医疗事故争议人员及科室医务人员安全。如发生重大医疗事故争议,患者及家属出现暴力倾向时,必须有保卫人员迅速到场维持现场秩序,如已出现或预见会出现不能控制情况必须立即报公安机关处理。在与病人家属协商过程中,保卫人员应注意保护院方参与人的人身安全,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坚决执行卫生部、公安部颂布的《关于维护医院秩序的联合通告》。

第四章 奖惩制度

第二十八条 医院将本预案所规定的各临床医技科室和挂钩职能科室职责的条款纳入其年终考评指标,作为医院先进科室、先进个人评比的重要依据。对完成经济指标、全年无医疗缺陷的科室,经医务科审定后,年终给予科室一定额度奖励。如全年无医疗事故发生,年终给予医教科科长、主管副院长经济奖励;如全年无重大医疗事故发生。凡出现医疗缺陷引发较大医疗事故争议或构成医疗事故的科室及个人,不得参加当年评优选先。

第二十九条 医务人员违反卫生管理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诊疗护理常规、规范,主观上有过失,存在医疗缺陷或构成医疗事故,造成医院经济损失的,按相关规定进行经济处罚。

同时医院按医疗缺陷的轻重或医疗事故的分级、主观过失的程度分别给当事人通报批评、警告、降级、降职、开除留用、开除等处分;情节严重的建议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当事人执业医师资格证书;构成医疗事故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预案所称医疗事故争议是指尚未经过医疗事故鉴定,医患双方对医疗行为或结果有分歧的事件。本预案所称医疗缺陷是指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虽有过失,但未构成医疗事故或未经医疗事故鉴定机构鉴定为医疗事故的情形。

第三十一条 医院医疗质量管理领导小组和医务科对本预案有解释权。

第三十二条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本预案印发前的有关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的规定与本预案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预案为准。

第18篇:医疗事故防范及应急预案

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医疗事故防范及应急预案

一、目

1.为维护患者和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医疗安全,最大限度地减少医疗差错事故,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业医师法》等政策法规,特制定我院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医疗事故防范及应急预案如下。

2.本预案适用于医院各科室。

二、防范预案

1.各临床、医技及相关科室必须围绕“患者第

一、医疗质量第

一、医疗安全第一”宗旨,完善医疗质量保障工作,落实各项规章制度。

2.各种抢救设备要处于良好状态,保证随时投入使用。根据资源共享、特殊急救设备共用的原则,医务科有权根据临床急救需要进行调配。

3.从维护全局出发,科室之间、医护之间、临床医技之间、门诊与急诊之间、门、急诊与病房之间应相互配合;严禁在患者面前诽谤他人和他科,抬高自己等不符合医疗道德的行为。

4.任何情况下,进修及实习医师均不得独立参加各种会诊。 5.加强对下列重点患者的关注与沟通: (1)低收入阶层的患者;

(2)孤寡老人或虽有子女,但家庭不睦者; (3)在与医务人员接触中已有不满情绪者; (4)预计手术等治疗效果不佳者; (5)本人对治疗期望值过高者;

1 (6)对交代病情中表示难以理解者; (7)有感染征兆或已发生院内感染者; (8)病情复杂,各种信息表明可能产生纠纷者; (9)住院预交金不足者; (10)已经产生医疗欠费者; (11)需使用贵重自费药品或材料者; (12)由于交通事故有可能推诿责任者; (13)患者选医师诊疗者; (14)特殊身份的患者。

6.对于已经出现的医患纠纷苗头,科室主任必须亲自过问和决定下一步诊治措施。安排专人接待患者及家属,其他人员不得随意解释病情。

7.各项检查必须具有严格的针对性,合理安排各项检查的程序及顺序。重视对于疾病的转归及预后有重要指导意义的各项检查及化验,其结果要认真分析,妥善保管。

8.合理使用药物,注意药物配伍禁忌和药物不良反应,特别关注老年人和儿童的用药安全,禁止将喹诺酮类药物使用于18岁以下人群。严格掌握药物的适应证,严禁滥用抗生素,第三代头孢类抗生素一般不得预防性使用。

9.重视院内感染的预防和控制工作,充分发挥院、科感染监控人员的作用,对于已经发生的院内感染及时登记报告,不得隐瞒,服从专业人员的技术指导。

2 10.输血时必须进行HIV,HCV,HBsAg及梅毒血清抗体等检查。输血后的血袋交由检验科统一保管,7天后方可销毁。

11.各医技科室在做有创检查时,必须配备抢救设备及药品,并保证随时可用;在接到急诊检查申请后必须尽快安排。急诊化验必须在接到标本后30min内出具结果(个别检查项目除外)。急诊X线检查必须及时完成。药剂科保证药品的正常进货渠道及质量,保证抢救药品及时到位。

12.病历书写。严格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病历书写规范》的要求进行书写,严禁涂改、粘贴、刮擦、伪造、隐匿和销毁病历。

住院病历:

(1)首页的填写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及《病历书写规范》要求进行填写。各病区主治医师必须及时检查进修医师、住院医师病历质量。

(2)科主任对病历终末书写质量负责,上级医师对运行各环节病历书写和管理质量负责。

(3)各科室必须认真对待医教科签发的不合格病历通知书,3天内对病历进行完善,并将整改措施书面上交医教科。

(4)住院病历必须在24小时之内完成。

(5)主治医师必须在24小时内对新人院患者进行查房,并在病历中体现查房意见。

(6)急诊患者入院2天之内、门诊患者入院3d之内必须有科主任或副主任医师以上医师查房,并在病历中体现。

(7)住院病历的其他内容参照《病历书写规范》执行。

3 (8)主治医师对于终末病历的签字必须在患者出院的同时完成。 (9)科主任的终末病历签字必须在患者出院3天之内完成。 (10)死亡病历讨论必须在1周之内完成。

(11)手术记录必须在手术后及时(当日、当班)完成,由手术者亲自书写或审阅手术记录并签字。

(12)抢救记录如未能及时书写完善,须在抢救结束后6h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

(13)各种检验报告、影像、病理报告及各种签字单等资料必须妥善保存,不得遗失。借阅时必须登记备案,及时返还。

(14)杜绝患者及亲属未经许可,随意接触病历现象。 (15)禁止病房医师私自借出和复印病历。 (16)保管好住院病历,防止丢失。 门诊病历:

(1)必须包含主诉、病史、体检、诊断、处理等内容。 (2)处方必须符合相关规定。 (3)门诊病历交由患者保管。

(4)门诊医护人员不得私自扣留患者病历,以防丢失。 13.收治病人

(1)收治患者落实急诊优先、专病专治的原则。禁止科室之间盲目抢收患者造成延误诊断治疗和医疗纠纷。

(2)对于慢性病和危重患者,各科必须以病情和患者利益为出发点,不得以种种借口拒收患者。

4 (3)凡具备空床的病区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接受他科借床患者。 14.三级查房及会诊

(1)三级查房制度是保证医疗安全,防范医疗风险的重要措施,各级医师必须严格执行。

(2)对于普通患者,住院医师每日查房2次以上,主治医师每日查房1次,主任(副主任医师)每周查房1~2次。

(3)对于重点(危重)患者,必须及时查房和巡视。

(4)对于危重患者和病情复杂的病例,以及具有潜在医疗纠纷的患者,必须及时报告医教科,组织院内会诊,必要时请院外专家会诊。

(5)收治14岁以下患者术前必要时请儿科会诊。

(6)各科急诊值班医师必须是具有执业医师资格以上的人员。 (7)急会诊必须随请随到。 15.术前讨论:

(1)住院期间的大、中手术病例必须经过术前讨论(急诊、抢救手术病例除外),病历中要有详细记录,术者必须参加。

(2)禁止以术前讨论代替三级查房。 16.患者的知情同意内容如下:

(1)疾病的诊断、拟实施的检查、治疗措施、预后、难以避免的治疗矛盾,门诊治疗中药物的毒副作用;住院患者的主管医师、主治医师及相应的科主任(主任医师或副主任医师)。

(2)检查、治疗措施有可能产生的不良后果以及为矫正不良后果可能采取的进一步措施,住院治疗中必用药物的毒副作用。

5 (3)手术中需留置体内材料。 (4)医疗费用中自付费用情况。

(5)手术、麻醉及其他侵袭性操作的实施情况。 (6)手术过程中发现与术前诊断不一致病灶。 (7)术中需切除术前未曾向患者交代的器官组织时。 (8)危重患者因特殊检查需进行搬动有可能造成危险时。 (9)输血、造影、介入、射频、气管切开、化疗等。 (10)其他需患者或家属了解的内容。

上述第2~10条均应有文字记载以及患者或受托人签字。

三、应急预案

1.一旦发生医疗过失行为,需立即通知上级医师和科室主任,同时报告院医政管理人员,白天为院医务科,夜间为院总值班人员,不得隐瞒。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避免或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的进一步损害,尽可能挽救患者生命。由护理因素导致的差错事故,除按上述程序上报外,同时按照护理体系逐级上报。

2.由医务科组织科室负责人查找原因。

3.由医务科组织多科会诊,参加会诊人员为当班最高级别医师。 4.科室主任与医务科共同决定接待病人家属的人员,指定专人进行病情解释。确定经治医师和科室负责人为医疗过失行为、事故或纠纷第一责任人,其他任何医务人员不得擅自参与处理。

5.医务科结合情况,决定是否封存《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所规定的病历内容。

6 6.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引起的不良后果,在职能部门人员、患者或家属共同在场的情况下,立即对实物进行封存,实物由医院保管。

7.如患者死亡,应动员家属进行尸解,并在病历中记录。 8.如患者需转科治疗,各科室必须竭力协作。

9.当事科室须在24小时内就事实经过写出书面报告,同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上报医务科。

10.任何科室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私自减免患者住院费用。

四、附

1.本预案由医务科负责解释。 2.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013年1月1日

第19篇:医疗事故处理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中规定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

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五、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八、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九、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十、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并且,第五十一条还规定了参加医疗事故处理的患者近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本条例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的,参加丧葬活动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本条例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

医疗事故处理程序:(院方)

1、凡发生医疗事故或可能时医疗事故的时间,当时的医务人员应立即向本可是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随即向护理部、医务科负责人报告;护理部、医务科负责人应随即向院领导报告。凡逾期不报或隐瞒不报者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2、发生医疗事故或者纠纷,医务科、护理部应立即指派专人妥善保管有关的各种原始材料,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有关资料,病员及家属不得翻阅、索要、涂改、摧毁有关资料。

因输血、输液、注射、服药等引起不良后果的,要对现场实物封存保留,以备检验。

3、凡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临床诊断不能明确死亡原因的,必须进行尸检。尸检应争取在死亡后24小时之内,冬季不超过48小时。医疗单位或病员家属拒绝进行尸检或者拖延尸检尸检超过48小时,影响死因版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负责。

4、发生医疗事故或时间,医务科、护理部应立即组织调查,病组织调查,并组织院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依照规定作出处理,并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20篇:医疗事故处理

医患双方合理维权的方法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张振峰

一、医患关系的法律属性

(一) 合同性质

现在通常是认为医患双方的医疗服务是一种合同关系或医疗服务的合同关系。

(二) 合同类型 1.一般医疗服务合同 2.健康检查(管理)

3.强制医疗:如《传染病防治法》、精神卫生防治

有一些特别特殊的比如强制性医疗问题,如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对患者的强制医疗,它不属于一般的服务合同。

4.特殊医疗契约:不以疾病、伤痛诊疗或健康管理为目的建立的医患关系,如美容整形、人工授精、变性手术等。

(三) 合同的特点 1.强制缔约

医疗服务合同的特点具有强制缔约的一种性质。对于医疗机构来讲,一个患者来挂号、来治疗,一般情况下医疗机构是不能拒绝的,所以具有强制缔约。

2.合同的标的是诊疗过程而不是结果

对于医疗服务合同来讲,医疗的过程是医疗的各种手段而不是医疗的结果。 3.双方协作信任 医患双方是一种协作、信任的关系。 4.患者有治疗的最终决定

二、医患双方的权利义务

(一) 医方的权利 1.诊疗权

医务人员有诊疗权,也就是医生、医务人员对疾病有独立诊疗的一个权利。 2.有要求病人及家属进行配合治疗的权利

实际上涉及到病人治疗的依从性问题,在治疗当中有一些医院的规章制度医生可以要求病人或家属应当配合。

3.一定程度的治疗决定权

4.一定情况下有行为的控制权和 否定 病人 拒绝治疗的权利

比如强制性医疗,当病人拒绝 治疗 时,作为医疗机构在一定的情况下有强制治疗权利。 5. 收费权 6.人身权不受侵害 7.紧急处置权

对危重病人、需要紧急救治的病人,如果不能取得患者或家属的有效意见的情况下,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有紧急处置的权利,但要遵守相关的法律规定,遵守履行相应的程序。

8.误诊权

因为有些疾病在得到明确的诊断时是需要一个过程的,现在有统计资料显示对于门诊病人的误诊率其实是很高的。 《传染病防治法》第 31 条规定: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即: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报告,即使日后该患者被排除患传染病,也不应当鉴定为医疗事故,即允许误诊。

(二)医方的义务 1.提供恰当的治疗

医方在履行医疗服务合同当中应当遵守相应的诊疗常规,遵守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应当积极的履行医师的职责,不能违反禁止性的医疗操作规范。

2.告知义务 3.转诊义务

对限于医疗机构的诊疗水平或设备条件,不能有效的诊断、有效的治疗的情况下,应当及时的转诊,来保障患者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

4.书写和保存病历的义务

5.有尊重患者人格,保护患者隐私 6.对急危患者有不得拒绝抢救

(三) 患者的权利 1.基本医疗权

患者有权要求医疗机构提供和当时的医疗水平相适应的恰当的治疗。 2.知情权、疾病认知权 3.同意权——治疗的最终决定权 4.隐私权 5.要求赔偿权利

当患者的人身遭受到医疗损害时,患者有要求相应赔偿的权利。

(四)患者的义务 1.如实提供病史 患者在治疗当中应当如实的提供病史。 2.配合治疗

患者有配合治疗的义务,要遵循医嘱,要尊重医护人员的劳动等义务。 3.支付医疗费

4.接受强制性治疗的义务

5.尊重医务人员的 劳动及人格尊严 ,不能进行谩骂,不能进行人身的攻击。

三、医患双方在出现医疗纠纷后应怎么做

(一)医方

1.积极面对,忌逃避、推诿

2.应该准备好病历, 建议患方复印、封存病历,忌涂改、伪造。 3.对 死亡案例,死因有争议的,建议尸检明确死因。

4.输血、输液的纠纷,应当封存有争议的液体、血液,将来可以进行送检,确定是不是血液或液体有质量问题。

5.合理引导患方依法维权

医疗机构应当合理的来引导患者进行依法维权,及时的合理的来引导患者走正常的、合法的途径,比如找卫生行政部门来进行调解或去法院进行诉讼。

(二) 患方

1.及时提出复印、封存病历 2.涉及死因争议的,尸检明确死因 3.输血输液争议的,封存相关物品 4.禁止抢夺病历等相关物品

四、医疗纠纷解决方式

现在通常医疗纠纷的解决有三种方式、三条途径,第一是和解,双方自己私下协商解决;第二是调解,调解一般是由第三方来参与,比如卫生行政部门参与调解,现在各地设有调解中心、有医调委、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这一类的机构,可以作为第三方进行调解;第三种方式是诉讼,受害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进行解决。

(一)协商解决

医患双方通过谈判通过妥协,据有关争议的解决达成一致意见,然后签一个和解协议书,大部分的医疗纠纷是通过这种方式得到解决的,就是私了, 法律术语叫 “ 和解 ” ,是指医患双方通过谈判与妥协就有关争议的解决达成一致意见,其最终表现方式是 “ 协议书 ” 或 “ 和解协议书 ” 。

1.“ 私了 ” 谈判的技巧 (1) 内部与外部评估

对于医疗机构来讲,首先要对案件进行一个内部的或外部的评估,看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当中是否有很明显的过错?

(2) 充分了解对方 (3)制定基本的谈判的原则

(4)逐步缩小双方的差距,谈判之初患方往往提出的赔偿数额一般是很高的,可能要双方慢慢的妥协,最终达成一致。

(5) 制作私了协议 2.和解协议书的参考格式

有甲 方、乙 方 ,有双方的信息,有一个基本情况的描述, 鉴于患者曾于某年某月某日至某年某月某日在甲方处住院治疗,甲、乙双方因患者医疗问题发生争议,但均愿通过协商解决;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经充分协商,达成本协议如下,共同遵照执行。

一般在协议中会有相应的赔偿的项目和计算的方法,如果有这一条的就按照现行的法律法规,人身损害赔偿解释或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的关于各个赔偿的项目以及各个项目的计算方法所依据的数据来做一个简单的描述。双方如果同意,双方签字,那么这个协议生效,生效之后多长时间之内,医院甲方向乙方赔偿多少款项。一般的情况下会有这样的协议的内容,就是在医方医疗本协议的约定支付全部的款项之后, 在甲方依本协议约定支付全部款项后,甲、乙双方因患者医疗问题引起的所有争议即告终结,乙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和任何方式向甲方主张权利,否则乙方应无条件返还甲方已支付的全部款项,且不得以本协议作为其主张权利的依据。

医院给 乙方 赔钱后,甲方应当放弃所有的权利,甲乙双方的争议已经终结,如果乙方起诉或再投诉,那么乙方应当无条件的返还甲方已经支付的全部款项,其本协议的内容不能作为证据来证明医疗机构是有过错的,不能作为主张权利的依据。签了协议后所有的争议即告终结,不能再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向甲方主张权利。

3.和解协议书选择性条款 (1) 保密条款

在医疗纠纷发生之后作为医疗机构往往是不想让外界知道这个纠纷的内容,包括协议的内容,因为它可能会给医疗机构的名誉上造成一定的影响。所以和解协议书当中也可以加入这样的保密性条款。如 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乙方、乙方委托代理人及乙方的其他亲属,不得向包括新闻媒体在内的任何第三方透露双方的医疗争议及本协议内容,否则乙方应向甲方返还甲方已支付的全部款项作为违约金。

(2) 自愿条款

甲、乙双方确认,本协议系双方在其代理律师参与下充分协商的结果。在此过程中,不存在任何欺诈、胁迫、显失公平、重大误解、乘人之危等情形。

( 3 )全部协议条款 本协议构成甲、乙双方就本案医疗争议达成的全部协议,取代以前双方所有的往来信函(包括电子邮件、传真)、谈判、会谈、电话交谈、备忘录等。

4.和解协议书制作实例 甲方: 法定代理人: 法定代理人: 乙方: *** 医院

甲方因 2010 年 3 月 18 日在乙方就诊出现永久性植物状态后果,与乙方发生疗纠纷,并于同年 9 月向 ***** 人民法院提起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之诉。现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和解协议,共同遵照执行:

一、双方同意在不通过鉴定明确争议原因、责任和相关费用的情况下,自行协商解决。

二、甲方、乙方确认,乙方至今已累计向甲方治疗费支付人民币 22.58 万元。

三、乙方同意,再分期向甲方支付人民币 106 万元,支付时间和方式如下: 1、在人民法院依据本协议制定民事调解书后三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币 56 万元; 2、乙方于 2010 年 * 月 * 日前,向甲方支付人民币 25 万元; 3、乙方于 2011 年 * 月 * 日前,向甲方支付人民币 25 万元; 4、乙方将以上款项转帐至甲方指定的下列帐户,即视为已支付:户名:帐号:开户行。

四、甲方放弃基于本次医疗纠纷的一切诉讼权利,也不再以任何理由和任何方式向乙方主张权利,否则视为对本协议的根本违约。

五、甲方对本协议的内容应予保密,不就本次医疗纠纷向外界发布不利于乙方的言论,否则视为对本协议的根本违约。

六、甲方如果出现根本违约,应返还乙方已支付的费用,并按乙方已支付费用的 20%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七、签订本协议后,双方应尽快向人民法院申请依据本协议制定民事调解书。

八、本协议一式五份,甲方持二份,乙方持二份,提交人民法院一份,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生效。

甲方: 乙方:

签约日期: 2010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这里面包括双方的基本信息,案件的简单描述,应当赔偿的款项,支付的方式,还有相应的保密条款。

(二)调解

1.有卫生行政部门参与的调解 2.有医疗纠纷调解中心的调解

司法部、卫生部和保监会在 2010 年初出台《关于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要求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积极与公安、保监、财政、民政等相关部门沟通,指导各地建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为化解医疗纠纷提供组织保障。

北京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北京市司法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高级人民法院和北京保监局六部门联合成立。凡医疗纠纷中患者索赔超1万元的,除了上法院外,当事人还可选择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享受免费调解。对医患双方当事人符合受理条件的调解申请,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在3日内予以受理。重大疑难医疗纠纷则实行专家合议制度,必要时可以采用听证会方式开展调解工作。医疗责任保险机构将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协议书作为医疗责任保险理赔的依据,依法依约予以赔偿。

(三)诉讼

医疗纠纷发生后如果双方不能协商,如果也不愿意调解,那么可以诉讼到人民法院要求解决。

1.管辖 (1) 地域管辖

在被告所在地或者侵权行为发生地或者损害结果发生地的人民法院进行起诉。 (2) 级别管辖 一般是基层的人民法院。 2.诉讼时效 (1) 侵权之诉

医疗损害案件的诉讼时效是一年, 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之日 起计算一年内起诉。

(2) 违约之诉

以违约为案由的,诉讼时效为 2 年,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之日。 3.患方起诉

在医疗纠纷当中多数是患方起诉,患方起诉一般是起诉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包括医疗产品、药品的器械和血液,也可以起诉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个是侵权之诉,一个是违约之诉。

4.医方起诉

也有医院起诉患者的情况,这里面主要涉及两种情况,一种是合同纠纷,患者拖欠医疗费。还有一种情况是排除妨碍,这种情况多数是发生了医疗纠纷,对治疗的结果不满意或产生了其他损害的结果,患者强占病房拒不出院,有些在医院住了好几年。

五、合理维权及医闹问题

合理维权及医闹的问题,作为医院的管理者是最不好解决的问题,在医疗纠纷当中是最头疼的问题,患者既不打官司也不同意去做任何的鉴定,而是采取一些非理性的方式向医院讨说法,所以从某种意义上讲,打官司是对医院管理者的一种解脱,是一种最好的方式、最合理的一种方式,因为可以和平的来解决相关的争议,最终由法院来判决医院是否有责任,这样更有说服力。

(一)医闹 产生的原因 1.对正常解决方式缺乏信心 患者对卫生行政部门,包括对法院的判决往往是缺乏信心的,往往认为很难得到一个公正的结论。医疗纠纷的诉讼确实涉及医学专业,专业性很强,医疗诉讼的时间往往很长,同时患者往往认为医学会组织的相关鉴定袒护医疗机构,认为医院的势力比较强大,所以法院很难做出一个公正的判决。

2.司法机关执法不力,政府要求 “ 稳定 ”

有些案件久拖不绝,政府部门有时候要求稳定,所以就出现了一个问题,大闹就大赔,小闹小赔,不闹就没有钱赔,使用暴力能够得到正常途径无法得到的一些好处,所以各级政府要求稳定的一个目标也被非理智、非理性的医闹不当的应用。

所以综合起来讲,医闹产生的原因确实有多种因素,但是个人认为最重要的原因是缺乏有效的纠纷的解决的机制,尤其是快速的有效的纠纷的解决机制。

(二)面对医闹

作为医疗机构要注意语言防止矛盾的激化,尤其是参与纠纷处理的人员的态度一定要好,切忌对病历进行修改,要及时的提出尸体解剖相关的建议,应当加强与警务部门的沟通与合作,该报警的及时报警,要控制事态的发展。

(三) 医闹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我国《刑法》对于扰乱医疗秩序,侵害医疗机构财物、伤害医务工作人员人身权利的行为都做了相应的规定,当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我们应当积极取证、拿起法律武器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保障 广大 医师的合法权益。

《刑法》第二百九十条规定: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这是刑法对于故意杀人罪的法条规定。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这是我国《刑法》对故意伤害致人死亡、重伤罪的法条规定。

所以对医疗机构来讲,全面的提高医疗护理的质量,是减少医疗纠纷最重要的一个条件,应当加强病历系统的管理,作为医务人员应当提升个人的全面的素质,包括技术方面的也包括沟通方面的,对作为医疗机构应当强化全员的岗位责任,尤其作为医务人员在临床当中应当学会对患者,对患者的家属进行心理的分析,应该沟通交流,应当提高这方面的素质,也应当学会相应的自我保护。

医疗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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