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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法官学院(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2-03-11 06:03:26 来源:其他范文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国家法官学院

国家法官学院

2003年度教学质量调研工作自检报告

2003年,国家法官学院在最高法院党组的正确领导和关心下,在最高法院政治部和相关厅、庭、局、室的大力协助、支持下,国家法官学院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最高法院党组关于建设一支高素质、职业化法官队伍的指示精神,经受住了“非典”的严峻考验,圆满完成了本年度的法官培训、学历教育和其他各项工作任务。

一、依照法官职业化建设的要求,适应人民法院教育培训工作的新需要,全面深入地开展法官培训工作

(一)2003年,学院根据最高法院党组的指示,按照最高法院政治部的要求,结合《2001-2005年全国法院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和《法官培训条例》的要求,在法官培训方面加大了培训力度,注重了分类培训,提高了培训质量,取得了较好的成绩。2003年是学院全面贯彻落实《法官培训条例》关于法官任职、续职、晋级培训要求、系统开展法官晋级资格培训的第一年。因此,学院在制定法官培训计划时重点围绕审判实务工作,既突出了法官任职资格和晋级资格的培训,又兼顾了审判业务人员的专项技能培训,全年举办高级法官晋级、续职资格(包括涉外商事、海事、行政、经济犯罪、职务犯罪、民事、商事)培训班7期,培训443人。举办新任高、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培训班1期,培训182人。举办铁路法院院长培训班1期,培

训79人。举办涉港、澳、台司法协助业务培训班1期,培训118人。举办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干部培训班和办公室主任培训班各1期,培训140人。举办第六期西部地区基层法院院长任职、续职资格培训班和新疆巴州审判骨干培训班各1期,培训138人。举办经济犯罪、职务犯罪疑难问题研修班以及商事审判典型问题司法解释与相关理论和实务研修班各1期,培训69人。另外,学院根据法院改革与发展新要求和一线法官对新的司法解释迫切需要掌握的实际,在办学条件和规模极其有限的情况下,克服困难,采取校外办学、联合办学等多种灵活有效的形式,在原有法官培训计划外与最高法院有关业务庭合作举办了5期最新民商事司法解释培训班,培训学员514人。同时,还与中国政法大学等单位联合举办了第二期环境与法律实务研习班,免费培训法官40人。在最高法院领导的关心和支持下,在学院全体教职工的共同努力下,各期培训班取得了良好的培训效果,得到了各级法院的肯定。

(二)适应人民法院队伍建设发展需要,全面开展了对有关审判人员的专项培训工作。

2003年,委托各高级法院举办高级法官晋级资格培训班,培训法官6535人。与中国政法大学联合举办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共招收国际经济法与民商法两个专业学员120人。与中国政法大学、检察官学院联合举办5期司法考试培训班,针对法院系统在职人员参加司法考试进行考前辅导,共培训人员1800人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根据最高法院要求,学院从2002年6月开始对全国法院40岁以上不

具备本科学历审判人员进行专项培训,第一期培训工作已于2003年3月结束,并于7月底完成了76649人次的毕业验证工作。2003年4月,第二期专项培训工作开始,全国法院共有16800余名法官参加了本期学习。

二、遵循教育规律,严肃教学秩序,以提高教学质量为核心,全面加强学历教育

(一)建立教务、教学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为加强教学管理,理顺教学部门和教学管理部门的关系,落实工作统一性要求,及时沟通、交流工作情况,确保各项教学任务和教学秩序稳定和顺利的完成,本年度建立了教务、教学工作联席会议制度,通过该制度的执行及时发现问题,全面通报教学情况,研究讨论解决办法,布署工作任务,提出教学规范要求。实践证明,这一措施不但使部门之间直接深入了解到对方工作状况,及时沟通了情况,全面加强了工作协调,增强了管理工作的科学性,而且对于部门领导之间、教研室主任之间全面把握教学情况,认真落实教学任务和教学管理要求,提高工作效率都产生了积极的作用。

(二)全面启动并实施学历教育各专业教学大纲。规范化、高质量的教学是以准确履行教学大纲为前提条件的,从2003年下半年开始,学院启动了学历教育各专业教学大纲的编写工作,并在9月份新学期全部施行。事实证明,此项工作的开展对于全面规范教学行为,体现教学目的和要求,做到教学有依据,授课有要求,质量有保障均起到了较好的作用和明显的效果。与此同时,教学管理部门还适应规

范化管理要求,建立了教学计划实施跟踪制度,定期通报教学进展情况,实施授课评估方案,从而使学院学历教育呈现出良好的发展态势和全新的景象。

为适应教学改革的需要,对学历教育选修课的选课方式进行了调整。

2003年,学院将选修课方式由原来按学历层次、专业、年级的指定选修改为不分学历层次、专业、年级的任意选修,同时,结合选修课教学的实际情况,在选修课课程类别、课程设置、学时分配方面,都做到了更加科学、合理、规范,具有较强的教学针对性,此举受到了学生们的广泛好评。

(四)建立教学检查制度。为总结学院学历教育教学工作的经验,全面掌握各专业教学授课质量,发现学生学习中存在的问题,并为修改完善各专业教学计划和建立客观、公正、科学的教学质量评估体系奠定基础,搜集第一手资料,学院建立了学历教育教学检查制度。检查的重点主要是教学的组织实施情况,课堂教学质量状况,学生学习效果、学习态度、学习风气和作业完成情况等。通过开展任课教师自查、学生问卷调查和授课质量评估等活动,使学院领导、部门领导和相关管理干部对学院师资授课状况有了客观深入的认识,对学生学习情况有了直观细致的感受,这对树立学院教师形象,认真研究解决教与学的矛盾,努力提高学历教育办学水平都具有积极的意义。

(五)认真落实试讲制度。为保证教师授课质量和水平,加强对青年教师的培养,学院根据教学管理制度规定,对新任教师和开新课的教师严格执行了试讲制度。该制度的实施体现了学院对新教师的深

切关怀,极大地增强了授课教师的责任感,为他们满怀信心的走上讲台奠定了基础。

(六)改进教学方式,严抓教学质量,提高教学水平。2003年学院有关部门针对教学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采取对应措施。在教学活动中,开展了案例教学、师生换位教学以及“讲授—互相提问—交流”的互动式教学模式,活跃了教学气氛,培养了学生的学习能力。在教学管理方面,推行教学工作书面通知制度、工作进展督促制度和工作完成登记制度,将部门负责人“一统式”的管理方式改变为由各教研室负责的管理模式,强化教研室职能,扩大了教研室对具体教学任务分配管理的权限,增进了教研室与教师之间的沟通与交流,使教师的工作潜能得到更好的发挥。同时,还建立了“教学工作负责人—教研室主任—教学秘书”三级管理与协调的工作模式,对于具体的工作任务实行责任到人制度。上述措施使各项教学工作得以顺利进行,实现了全年教学工作零事故。

二○○四年二月十日

推荐第2篇:国家法官学院侵权法

国家法官学院《侵权责任法》培训班课堂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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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即将于2010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笔者有幸受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派遣,曾于2010年1月21日-1月23日参加了国家法官学院在河南分院举办的全国《侵权责任法》培训班第一期的培训学习。授课的专家学者有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新宝、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杜万华、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姜强、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李明义、最高人民法院立案二庭副庭长林文学、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副主任扈纪华等。通过三天的培训学习,笔者深感受益匪浅。为了与法院同行及对《侵权责任法》感兴趣的朋友分享学习体会,笔者特将培训班课堂笔记予以整理汇报。

需要说明三点:一是为便于理解和适用条文,课堂笔记的编排采用了类似于条文释义的方式,但有些观点表述并不是仅仅针对某一条文而言的;二是所作笔记纯系笔者耳听手写所记,虽然尽量记准记全授课专家的原话,但因非根据讲课录音详细整理而成,故笔误、遗漏之处在所难免;三是各位授课专家就同一问题的观点和具体表述有不完全一致的地方。基于以上两点,法院同行在个案法律适用中,要以自己对法律全面、正确的理解为准,不要盲信、偏信课堂笔记中授课专家的有关观点和具体表述。特此说明。

──笔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2009年1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

第三章 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

第四章 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第五章 产品责任

第六章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第七章 医疗损害责任

第八章 环境污染责任

第九章 高度危险责任

第十章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第十一章 物件损害责任

第十二章 附则

侵权责任法是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支架性法律,是民事基本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先以民法典草案第八篇的形式出现。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四审通过,是各方利益博弈平衡的结果。139票赞成,10票反对,15票弃权。

侵权责任法立法的必要性和意义:

1、此前没有完整的侵权责任法;

2、多年来新类型案件审理的需要;

3、现行侵权法律规定不一致,有两元化问题,比如医疗事故处理,需要统一法律适用标准;

4、现行一些侵权责任的法律规定过于分散,经统计四十多部法律中有民事侵权规定。

侵权责任法立法原则:

1、以人为本,解决与人民群众利益相关,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矛盾比较突出的问题,比如专家责任、证券期货侵权、商事侵权等。人大一审时没有医疗侵权内容,是二审时加上的。

2、充分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3、处理好民事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在保护权益与行为自由之间寻找平衡。像经营者的安全保卫义务、学校教育机构的义务、医疗机构的义务等,均需要寻找最好的平衡点,不能因为了保护受害人的权益而阻碍人们的行为自由。

4、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总结实践经验(好的留下,不好的摒弃),合理借鉴他国有益规则,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侵权法。(德国法在死亡赔偿金方面坚持抚养费丧失说,因而不另外赔偿被抚养人生活费。此处与我国实际情况不符,未予借鉴。)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救济法,价值规律发挥作用。保护受害人并保护芸芸众生的行为自由,为核心内容。

此条为比较虚的条文,没机会直接援引。此条是明确立法目的的条文。王利明教授在《侵权责任法的功能》中称,侵权责任法是救济民事权益的法律,目的在于恢复到受侵害前的状况,而不在于制裁加害方。张新宝教授认为这一点也不完全正确,因为其他法律比如社会保障性法律也有救济性功能,侵权责任法只是以特有的方式来发挥救济功能。

侵权责任法的价值核心是恢复原状和损害赔偿。恢复,首先是体现在价值上的恢复,即既不少赔也不多赔。发展中加入人格、感情上的因素,对身体、健康、其他人格权利的保护比重比对财产的保护更重。(体现在第16条、17条)。

死亡赔偿金是财产性质的赔偿。30年前死亡赔偿金为赔偿抚养费,如今老人多有保障,子女也不多,赔偿的目的不再是满足家庭社会再生产之需。社会经济结构、家庭结构、投资模式(归还房屋按揭贷款对普通群众而言是一大经济压力)的变迁,意味着法律需要发生变化。

2003年《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确立死亡赔偿金制度,系物质(经济)性质的,以年龄和各地经济发展水平来确定,而非精神损害赔偿。本法第16条的目的是不致使因一人死亡而使家庭生活质量发生重大变化,并未解决所谓“同命不同价”的问题。本法第17条明确同一侵权行为,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赔偿。这主要存在恶性交通事故和矿山事故中。交通事故方面一般有强制保险,交强险是一视同仁的,同一交通事故中死亡赔偿数额适宜于一致;矿山事故方面,矿工在年龄、收入水平上一般相差不大,也适宜于数额一致的死亡赔偿。

第一条的“明确侵权责任”需要深入理解。这是“应负责任”和“应不负责任”相结合的法律规定,过错责任原则、各种构成要素、具体范围等都能体现,是“装进去”和“排除在外”相结合。

南京彭宇案。法官不应这么推理:不是你撞的,为何要把老太太送到医院去。再怎么也要证明被告撞了原告。是否撞了,是需要原告举证证明的,也就是说加害行为应该由原告证明。

总之,侵权责任法具有既要保护受害人,也要保护芸芸众生行为自由的双重价值。

侵权行为的四个构成要件:

1、主体: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是当然的侵权行为主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也应当是可以成为侵权行为的主体的。

2、主观状态:过错原则:一般过错原则和推定过错原则。需要结合具体案情和侵权法具体规定来确定,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3、具体实施侵权行为。行为是否实施?很关键的。实施了,大多数情况下要求有损害后果发生。如果无后果发生,即使实施了也不要承担侵权责任。危险行为除外,比如堵塞下水道,受害人有权要求立即排除妨碍。

4、侵权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侵权行为的对象一定是法律保护的合法权益。比如武警依法执行死刑,合理补偿后的房屋拆迁等,受损害的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权益,因而不构成侵权。

第二条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此条第一款“依照本法”相对于此前草案稿,属于增加的内容,增加之前此条为裁判规则,如今成为概括性的规范,不能直接作为裁判规则。

编排顺序上,人身权益在前,体现以人为本。此条表明民法的基本法地位更加突出,排除了《知识产权法》、《商法通则》的单独立法。

不还债只能承担违约责任。行政法规中的侵权责任规范,是否继续有效?是否继续作为裁判性规范?恐怕不能继续作为裁判性规范,因为《侵权责任法》第5条规定只能是其他“法律”,不包括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如此也别指望立法上单独地进行《知识产权法》、《商法通则》立法。

“民事权益”:包括民事权利和民法上的利益。此条第二款列举的全是权利。利益体现在“等”里面了。是否是民法上的权益要注意区分。比如受教育权,是宪法性权利而非民事权利,山东齐玉苓受教育权案,因此案而做的最高法院批复已经被排除在司法解释之外。海淀法院审理的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案,要维护的不是民事权利,维权的途径只能是到国务院学位办去申诉。体育界中的兴奋剂事件,司法也不应介入。虽然学界素有“民法帝国主义”之称,但民事权利并不包括社会、经济、公民政治权利。不是说这些权利不重要,而是说这些权利自有其救济途径。民法不是万能的,只能解决其该解决的事情。

隐私权,应当独立于名誉权。“人肉搜索”,是侵犯隐私权的行为,已到了极其令人发指的地步。强迫婚姻,要承担赔偿责任。拐卖儿童,侵犯监护权,应该承担赔偿责任。股权,未体现为股票的股权,比如合伙权,也应受侵权法的保护。继承权,诬告某人谋害被继承人,某人因而被剥夺继承权,这样的诬告即为侵害继承权。故意或重大恶意毁坏享有继承权的证明文件,也构成对继承权的侵犯。

侵权,主要是指对对世权、绝对权的侵害。债权性质的权利都不是侵权对象。

此条荣誉权是多列举的。列举遗漏的是人身自由权。其他国家立法都是列举人身自由权的。我国司法解释中是承认人身自由权的,而侵权责任法却没有进行法律上的承认。那么“人身自由权”可由“等人身、财产权益”来解决。“等人身、财产权益”表明前面的列举是不周延的。死者的利益?特定人格意义的物品?某些信赖利益,比如因有银行的存款证明,债权人借钱给债务人;证券分析师虚假股评分析;注册会计师虚假证明;第三人恶意阻碍债的履行等,是否属于“等人身、财产权益”的范畴?“等人身、财产权益”的明确化,应当由最高法院统一掌握。

此条是一个比较开放的范围。民事权益包括权利和利益。有时权利和权益很难区分。权利的落脚点还是利益。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利益有可能权利化。

侵权责任法不调整违约责任。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民事权益,由国家赔偿法调整,理论基础是,国家赔偿法是特别法。基于此,界限清楚的,由国家赔偿法调整;界限不清的,可由侵权责任法调整。具体某项纠纷应由哪部法律调整,侵权责任法没有明确规定,可待司法解释解决。

侵权责任法的目的:保护被侵权人,制裁侵权人。

第三条 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请求权主体:被侵权人(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多个被侵权人,可以单独诉求,也可合并诉求。一般侵权人是以自己的行为侵害他人权利,自己是直接加害人,也有替代责任人,不是直接的加害人。

此条不是十分严谨,应作扩大解释。监护人责任,有权请求,也可能被请求承担侵权责任。请求权人不一定完全是被侵权人,比如雇主向雇员代偿后,有权向侵权第三人追偿。

第四条 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

此条彰显人权。

学者统一意见,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只是一个程序上的便利。附带民事诉讼本质上是民事诉讼,不应苛刻受害人的民事权利;相反,民事诉讼处理上积极,还可促进被告人减轻刑责。

最高法院领导曾召开会议,最后统一定调:附带民事诉讼就是附带性质的,民事损害最好不赔,要是民事方面法院判决多赔,法院执行难度就会加大。

张新宝教授认为,国家利益是应该建立在个人合法利益得到充分保障之上的。国家应当建立被害人救济基金,促进真正的和谐。被害人得到了该赔的,才会服气。不赔不会服气,赔少了也不会服气。

同一行为同时应负多种责任问题。实践中倾向于已受行政、刑事责任的,则减轻民事赔偿。这是错误的,应各算各的,应公私分明。是否赔得起与应否赔偿是两回事。刑事被害人另案提起民事诉讼,是完全可以的。如今确定民事优先,这是很大的变动。刑事中,没收财产、处以罚金、追缴赃款应让位于民事赔偿。

第五条 其他法律对侵权责任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不算“其他法律”。位阶必须与《侵权责任法》相当或者之上。如果位阶一样或者低于《侵权责任法》,如果不矛盾,可以适用;如相矛盾,则应适用《侵权责任法》。“其他法律”当作特别法处理。可以解释出“违法保护他人法律”的侵权责任类型。

“其他法律”如果与《侵权责任法》不一致,要进行修改。

第二章 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

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此条规定过错责任原则。法国法立法模式。“因”为因果关系。可直接依据此条判案。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很多地方的过错,不包括故意,如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的过错,只是过失,不包括故意。(适用中应作限缩解释)

行为对应责任,损害后果则与承担责任方式相对应。

加害人因过错实施了加害行为,作用于受害人的民事权益,一般情况是先发现损害后果,接着寻找原因,然后探究主观方面。

过错是绝大多数侵权责任承担的基础,是最基础的归责原则。原告一方必须举证证明被告一方有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过失占大部分,不能仅因损害后果和因果关系存在就一定要被告赔偿。有损害就一定要有人赔偿?这个观点是不对的。自己没买保险就拉倒,不能冤枉一个不应负责的人,否则会社会无序,会极大地限制人们的行为自由和创造自由,阻碍社会进步和生产力的发展,甚至会导致道德沦丧。

过失,本质特征是主观论,系不良的心理因素在起作用。判断标准则应当是客观论。法律不规范人的思想,而是规范人的行为,过失要通过对行为的蛛丝马迹来判断。判断方法:第一,违反法定标准即存在过失,(这里的“法”,不限于狭义的“法律”,而包括法规、规章等),比如律师逾期上诉,医生打青霉素之前未进行皮下试验等。原告要论述四个构成要件成立;被告只要论述一个要件不成立即可。比如汽车撞上自行车,自行车撞上行人,行人受伤告自行车,这里自行车与行人的受伤有因果关系,但自行车没有过失。第二,以正常理性人的认识标准进行判断。比如餐馆地上洒水未干致使顾客受伤。这里餐馆的过错说不上违反了法定标准,但正常的经营者都会尽快把地面擦干。这就是理性人的判断标准,他不以当事行为人自身的因素为转移。理性人,即具有法律理智的人。标准掌握在审理个案的承办法官手中。 过失分为三个层次:重大过失,一般过失,轻微过失。有的侵权以过失严重为构成要件,有的以过失轻重为划分责任比例的考虑因素。

第6条第2款,只能推定为有过失,而不能推定有故意。技术上表现为举证责任倒置。需要法律明确规定。物件致人损害一章及医疗损害中的第58条、教育机构职责的第38条等都是。

第6条第1款可直接判案,第2款则须结合其他法律规定判案。

归责原则:二元归责原则(过错+无过错)。过错责任构成要件:A、一般情况下实施了某种行为,特殊情况下不作为也构成侵权;B、有过错;C、民事权益受损;D、存在因果关系。

第2款是过错推定,实际上是举证责任倒置。从侵害事实中推定行为人有过错。一般是针对受害人很难举证的情状。一定要是在法律中明确规定的。法条中凡是有“自己是否有过错,必须自己证明”字样的,都是过错推定。是否过错推定,不能由法官随意分配。

第七条 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此条规定无过错责任原则。也要结合其他法律规定才能判案。法官无权决定本案是否适用无过错责任。产品责任、机动车致行人损害、污染责任、高度危险责任、饲养动物致害责任等。

危险和控制力是无过错责任的基础。

法律明文规定不以行为人的过错为要件,除非有法定免责事由。有损害即担责,不考虑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不要求原告证明被告存在过错。当然,如果被告有过错,更要担责。注意几点:

1、无过错责任又称严格责任和客观责任,是随着工业、高科技发展出现的,目的是更好地保护受害人,免除受害人的举证责任。世界上是《普鲁士铁路法》第一次规定无过错责任。

2、不是绝对责任,被告可以主张法定的免责事由;

3、并非不考虑受害人的过错,受害人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被告的责任;

4、必须本法或其他法律明文规定,法官不得擅自使用;

5、赔偿数额一般有限制,比如航空方面的40万,铁路方面15万。

第八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条 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条 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如能证明因果关系不存在,则可免除责任(包括加害人不明和加害部位不明)

第十一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等价因果关系,无意思联络,损害后果具有同一性。

第十二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累积的因果关系。

第十三条 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必须是法定责任,即有法律规定。实践中连带责任的认定比较混乱。现在要统一意见是,如果没有法律明确规定“连带”字样,就不能判以连带责任。

连带责任的对内责任和对外责任要分开。这里有个法律空子可钻。可能让不是被告的有机会转移财产,而让承担连带责任的追偿权落空。这种情况下法院尽可能地追加共同被告。

对内责任方面,根据侵权行为的大小确定责任份额。

第十四条 连带责任人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支付超出自己赔偿数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一定要法律明文规定,才能够承担连带责任。本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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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6条共九处规定了连带责任。

第十五条 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此三项不要求行为人有过错。损害后果也不是侵权责任构成要件。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包含在“等”中。

残疾赔偿金不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

被侵权人死亡的,应当赔偿医疗、护理、交通等治疗费用;丧葬费;死亡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不包含精神损害赔偿,系财产性,属于对收入减少的填补(遗产丧失说和抚养费减少说两种理论学说)。近亲属存在精神损害,有权索赔。

赔偿范围:

1、一般赔偿范围,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康复费、误工费、实践中并不限于这些项目。

2、残疾赔偿金是否应吸收被扶养人生活费,需要留待司法解释去解决。(立法原意是要吸收的);

3、死亡赔偿金:有的认为应是赔偿死者,因而是遗产,由近亲属继承;有的认为应是赔偿给近亲属,因而不是死者遗产,不能继承。死亡赔偿金的性质:德国法坚持抚养丧失说,因而在德国,百万富翁死了,儿子有继承财产,侵权人不赔死亡赔偿金。理念是不能让家里死了人像中了大奖一样,不补被扶养人生活费。有的主张继承丧失说或者遗失利益说(余命年限78-50)。

死亡赔偿金以有差别为原则,以无差别为例外(交通事故、矿山事故等)

第十七条 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同命不同价”是一个伪命题。死亡赔偿的只是收入减少,并不是“命价”,不是生命的对价。各人的收入是不一样的。命价只存在于奴隶社会。生命永远无价,用钱是赔不起的。

死亡赔偿金的计算:

1、在城镇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含一年)的,按城镇居民收入标准计算。

2、同一事故,同一标准。

死亡赔偿金的实际计算结果存在不同,这是城乡差别造成的,立法并不能解决,短时间内也不能解决,只能通过发展来解决。如果立法统一标准,则弊端更大。最高法院曾试想以中部地区城镇居民收入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赔偿20年大约40万元一人在全国统一,这个标准却对东部地区的受害者不适用,对西部地区的加害者也不适用。西部有一个实例,死者家属与雇主协商死亡赔偿事宜,一方要求赔偿1.2万元,另一方称砸锅卖铁也只能凑够9千元。最后双方协商以1万元解决赔偿问题。要树立这样的观念:加害人也是我们的人民群众老百姓,同时也要关注加害人,不能把加害人的负担无限度地扩张,不能为了照顾一方而损害另一方。这里有一个平衡问题。何为平衡,这是一定时期的社会经济发展状况所决定的。城乡差距的现状,决定了标准不能一元化。

“三鹿奶粉”事件,三十余万件案子,采取企业主动赔付的策略,采取了同一标准。如此一来,真正进入法院的全国才五件案子。矿难也是这种方式。

同一事故中,都是城市的,都按城市标准;都是农村的,都按农村标准。既有城市又有农村的,法官可以取同一标准,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比如受害的农村的多,加害人也是农村的,赔付能力有限,即使有一个是城市受害者,就不妨采用农村标准;受害的城市的多,加害人也是城市的,赔付能力相对较强,即使有一个农村的,则不妨统一适用城市标准。

最高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29条并不与《侵权责任法》相冲突,还是应当适用的。

此条为关于相同数额的赔偿金问题,即一揽子赔偿问题。矿难每人赔20万。概括性地一揽子请求权,不分具体项目。积极意义在于:

1、避免举证困难,诉讼拖延;

2、有利于节省司法资源;

3、可以维护众多原告的团结。一揽子赔偿一般就高不就低。注意几点:

1、并非确定死亡赔偿的一般方式;

2、原则上适用同一事故中多人死亡的情形;

3、只是“可以”,而不是“必须、应当”;

4、不考虑死者生前的收入、职业、年龄等;

5、死者的医疗、丧葬费等实际支出应另行计算。

第十八条 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为单位,该单位分立、合并的,承继权利的单位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这里的“承担侵权责任”,未排除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被侵权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但侵权人已支付该费用的除外。

被侵权人死亡后请求权人的确定问题。死亡赔偿金是不能作为遗产处理的,是直接给付近亲属的,是不能用来抵偿死者生前债务的。

近亲属的范围可参照《继承法》的法定继承顺序来考虑。

垫付费用的人,不一定是近亲属,但有权请求赔偿。

2010年7月1日后,《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并不失效。被扶养人生活费,在该《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修改之前,该判还得判,不应吸收进入死亡赔偿金。

第十九条 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

此处“其他方式”包括估价、知识产权的计算办法等。

第二十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难以确定,侵权人因此获得利益的,按照其获得的利益赔偿;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19、20条系财产损失赔偿问题:侵害人身权益造成的财产损失:受到的损失-获得的利益-协商一致-实际情况确定。

比如肖像权,损失小于获利,咋办?怎么理解被侵权人造成的损失?总的原则是不能理解为小于侵权人所获取的利益,这样侵权就制止不住。赔了还赚,肯定不应该。损失应当等于或者大于获利。

对于损人不利己的情形,法官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第二十一条 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诉讼时效根本没办法届满。

第二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什么条件下赔偿,争议较大。需要考虑是否有受害人的身体被损害、隐私被暴露、名誉被贬损等客观情况。应符合人身权益(不含财产权益)、严重精神损害(三天未睡觉不算。一般是导致精神病、抑郁症、根本不敢出门)要件。请求权的主体是被侵权人。被侵权人死了,近亲属有权索赔精神损失。

此条只规定“人身权益”,比《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规定的范围窄。精神损害赔偿标准不宜过宽、过高、过滥。

第二十三条 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权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责任,被侵权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二十四条 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公平分担问题。(法官普遍赞成这个规则,因为利于解决纠纷)。公平原则并非与过错原则、无过错原则并列的原则。将《民法通则》中的“分担民事责任”修改为“分担损失”,体现的是人道主义补偿。适用条件:

1、双方均无过错。

2、不是平均分担,要受双方经济状况、手段、情节、损失大小的影响。

3、叫分担,不叫赔偿,不是填平。赔偿的原则是填平。该给多少,由法官确定,而且分担一次结案。

4、情况例举:A、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致害;B、具体加害人不明,高空抛物;C、为对方或者共同利益受害;D、见义勇为自己受伤的。

第二十五条 损害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赔偿费用的支付方式。协商不一致的,赔偿费用应当一次性支付;一次性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分期支付,但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三章 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

此章主要适用于过错责任的情形。无过错的特殊侵权情形,法律明文规定免责的,从其规定。未明文规定免责,可以适用此章的减和免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法理上的过失相抵问题,实为过错相抵。

有些情况不能过失相抵。

1、受害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减轻。

2、损害由第三人造成的,则由第三人负责。

3、受害人故意,比如故意扑在他人汽车上致伤赖债、卧轨自杀等。

第二十七条 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八条 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二十九条 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十条 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第四章 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第三十二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无过错责任。侵权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承担责任的是监护人。当事人怎么列?监护人也应当以被告身份出现。必要的共同诉讼,监护人和侵权人为共同被告。目的是纠纷的相对一次性解决。

第三十三条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没有过错的,根据行为人的经济状况对受害人适当补偿。

无过错的,只是适当补偿。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醉酒、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执行工作任务的人不应列为当事人,其行为不是本人的行为。保洁员因嫌小孩乱丢垃圾不尊重环卫工作成果,与小孩争执,将小孩打伤,其所在单位环卫站应否赔偿?环卫站应当赔的。即使雇员在履行职务中超越职权造成他人损失,雇主也应当赔偿。雇主赔偿后有权向雇员追偿。

雇员执行工作任务,被第三人侵害,第三人无法赔付,雇主应否赔付?雇主单位应当进行赔偿,先行垫付,之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一般行为,要求雇员有过错,雇主才承担无过错的雇主责任。劳务派遣单位的过错,比如应当派个八级工,实际派了个二级工。

第三十五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个人劳务关系,典型的有小时工、保姆等。

请人装修,业主找装修公司,公司带人装修,派什么人业主不管,装修工受伤,由谁赔?应由装修公司赔偿。

业主请一个人,这个人再找另外几个人,另外的人受伤,显然不能由业主赔偿,应当由最先接活的人赔偿,因为劳务关系不是形成于受害人与业主之间。

立法理念是,个人劳务的雇员往往经济条件差,受害人难获赔偿,故应由雇主承担替代责任。

第三十六条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侵权的对象可以是人格权、知识产权或者财产利益。

根据侵权的具体对象确定行为人的过错责任。

服务提供者包括内容服务提供者和技术服务提供者。

只有在通知后未采取措施,才构成侵权。

第三款的“知道”,实际为“应当知道”,且作外在客观的判断。如果网络服务者因通知而采取删除等必要措施,在与网络用户之间的合同关系中,即阻却了网络服务者的合同违约责任。(著名的胡星斗诉网络服务经营者违约案)

第三十七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只要符合公共场所或主体条件,都可适用此条规定。第一款中的“他人”,是不做区分的概念。不与银行、超市发生业务往来,只是在银行、超市避风躲雨,但因银行、超市安保问题受伤,银行、超市也应担责。

旅店承担10%的补充赔偿责任后,如果小偷抓到,旅店有权向小偷追偿,因为偷钱包的直接行为是小偷的行为,而非旅店的安保行为所致。安保行为和损害后果无必然因果关系。旅店不承担完全的填补责任,也不是承担连带责任。

这里要正确理解“相应的补充责任”。旅客损失多少就赔偿多少?不应这样理解。10%、20%、30%、40%都可以。80%等其余比例的责任不应由安保义务人承担,因为不是连带责任。小偷抓住后,安保义务人可以追偿。

第三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比如少年宫、夏令营等)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过错推定,举证责任在被告。

第三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过错责任,举证责任在原告。

第四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关于学校教育机构的责任,分寸要把握好:既要保护好学生的安全,也不要让学校承担过大的压力,以至于孩子被管理得像绵羊一样,学校都不敢组织春游、体育活动了。

第五章 产品责任

第四十一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十二条 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对外系承担无过错责任。最终责任承担以过错论。第2款强调的是过错的客观化认定标准。

第四十三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

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第四十四条 因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四十五条 因产品缺陷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生产者、销售者承担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第四十六条 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十七条 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目的是制裁侵权行为,净化社会环境。

关于惩罚性赔偿,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2倍赔偿、食品安全法规定10倍赔偿,合同法规定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确定。

本条没有加上“依法”两字,表明惩罚性赔偿不是只赔2倍或者10倍,二是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如何认定“相应”,要由法官考虑是否明知、损害后果等因素。

第六章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最高法院拟起草审理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适用法律问题的司法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与行人碰撞,机动车无过错的,承担不多于10%的责任,此即为按份责任。经典例子:女青年乘坐摩托车,撞上出租车。交通事故认定摩托车负90%,车租车负10%。结果摩托车一方无钱赔偿。出租车又是转包他人驾驶的,最后车主是出租车公司。出租车公司应否承担连带责任?最高法院民一庭长杜万华认为,应是按份责任,各负各的。

归责原则:怎么样衡量让一个人担责。

本条为指向性条款,指向《道交法》第七十六条。属于危险责任范畴。危险和控制力是无过错责任的基础。无过错责任以危险的保有和控制为承担责任的基础,辅之以过错责任。归责原则: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过错责任原则;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之间,无过错责任原则,即不问机动车一方是否有过错。

在机动车与行人的场合,行人故意,机动车方可免责。行人有重大过失的,才可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如此规定,体现的就是优先保护受害人的权益。

保险公司赔偿责任问题:《道交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是保险公司担责的法律依据。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的合同约定不能约束交通事故受害人。保险合同只能起到证明已经投保了交强险的作用。

关于责任限额的适用。

如今国务院交强险条例将122000元的赔偿限额分为三块:伤残11万、治疗费1万、财产损失2000元。这个细分及限额是不合理的。理由:

1、《道交法》第七十六条的第一立法目的是要保护受害人。现在治疗费限额为1万元,远远不足治疗的实际需要,不符立法目的;

2、第二立法目的是保护投保人,分散风险;

3、从合同履行看,投保人一次交的保费1050元,并未明确细分投保项目,故赔偿项目也不应细分;

4、法定权利被限额做法缩小了,是不合理的;

5、条例属于行政法规,非属“其他法律”范畴。具体适用上,因为是法规,也还是要适用的。但目前处理上应该是能不适用就不适用。

条例第18条规定,车辆转让,未办理保单更名手续,保险公司不负责转让之后发生的保险事故责任。对保险公司据此条款的的抗辩,不应支持。理由:投保人与保险公司之间是合同关系。投保人交了保费,履行了付费义务,之后就剩下享受权利。保险权利是附属于车辆的,应一并转让与受让人。依照《合同法》,权利转让只要通知就行。受害人起诉保险公司,实际上是在履行通知义务。转让事项未告知,是否为重大事项未告知?不能以重大事项未告知抗辩。重大事项:诸如保费大小、机动车自身的安全风险系数等关乎保险公司切身利益的事项。转让车辆对于保险公司而言并非重要事项。保险主要是跟车走,而非跟人走。这一点与风险随借用、盗抢车走一样。

机动车被盗后发生事故,保险公司应担责。

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保险公司应否担责?国务院交强险条例第22条规定不担责。这一规定与《道交法》第七十六条相违背。怎么办?只能用法律解释的方法处理。一方面,《道交法》第七十六条与国务院交强险条例有主次之分,另一方面,条例是规定投保人与保险公司之间的权利义务。保险公司可依约定向投保人追偿,可依条例规定对被保险人进行理赔。但这不能影响交通事故受害人的法定权利。

第四十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义务人的确定(最后具体承担赔偿责任的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本质上属于高度危险责任:损害的发生系由危险物和危险行为所导致,则危险物所有人,危险行为作业者,危险控制着、危险获利者应担责。目的不在于制裁加害人,而在于赔偿受害人。

被盗机动车所有人不担责。

分期付款购买机动车,全款付清之前保留机动车所有权的,所有权人不担责。

连环购车未过户的,原车主不担责。

关键看运营支配权和运营利益归属这两个标准。

几种具体情况:

1、车辆登记所有人和实际使用人不一致。一般有两个被告,咋办?用两个标准衡量,类似于连环购车的批复,应由实际车主承担。

2、借用身份证登记车的问题。由实际车主担责。

3.分期付款未转让所有权的。由买方担责。

4、汽车租赁。A、完全交车的,为物的租赁,承租人担责。运行利益包括:运行当中的经济利益;使用车辆的快捷、便利、舒适的感觉。出租人收取租金不能理解为运行利益。B、租赁公司派车和驾驶员的,应由出租人担责,因为车由出租人控制。

5、融资租赁车辆(实为借贷关系)。承租人担责。

6、机动车借用。很普遍的现象。出借人承担过错责任。借用人有无驾驶证?机动车有无瑕疵?要注意的是,是否真的借用?有时实际使用人无偿付能力,而车主有偿付能力。要强化对借用关系证据的审查,不能让车主以借用的名义逃避责任。

7、出租车的责任认定。出租车公司的责任是逃不掉的,与车主之间是内部关系,对受害人无约束力。A、公司运营模式下,车辆所有权是公司的,司机是公司的雇员,驾驶系公司行为,故公司担责。B、挂靠模式下,公司有经营权,名义上的产权,买车的钱是司机出的。最高院“挂靠单位是否担责的复函”:看挂靠单位是否从挂靠行为中取得利益。不能以某一台车收取的管理费来担责,应以全部管理费来担责。责任表述方式:出租车公司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8、其他车辆挂靠,为大企业运输产品,有时单位是为了取得利益,有些是政府规定管理需要却不收利。最高院的观点:收取了管理费的,就承担连带责任,且不能仅限于收取的那一部分。确实是政府管理需要而无谋利,则由挂靠人自己承担。

9、承包关系当中,一般把发包人和承包人作为共同被告。最高院观点:与租赁关系相类似,如发包人有过错,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者补充赔偿责任。

10、修理关系中,试车、移位中发生事故的,应由修理厂承担责任,车主不胆责。

11、代客泊车出事,由提供泊车服务的酒店等担责。

12、质押、保管中的车出事,由质权人、保管人担责。

13、机动车无偿占有:A、质押期间、保管期间已过,继续占有。原车主无控制权,由无权占有人担责。B、盗抢车辆,由肇事人承担责任,所有权人免责。

14、偷开车辆问题:偷开者应担责,车主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损害赔偿问题:

1、交强险中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商业三责险仅仅是财产损失赔偿。

2、交强险中精神损害赔偿和财产损失赔偿的次序,任由请求权人选择。

3、运营利益是否赔偿?运营车辆的运营利益根据最高院批复应赔偿。参照此批复,非运营车辆的使用利益(比如变得需要打的上班),也应赔偿。

4、贬值损失,倾向于应予赔偿,因为这是一种实实在在的损失。但实践中无法鉴定,不予支持。应否赔与实践中能否赔偿是两个问题。

5、同车人员是否有权索赔?交强险条例规定不予赔偿,认为驾驶人、同车人不是受害人。有观点认为同车人是自冒风险,因而不应向保险公司索赔。最高院观点,本车人员有权索赔,因为从《道交法》的立法目的出发,对受害者没有过多的限制。

6、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仅仅把它看做一种证据。

租赁、借用关系中,车主的过错,比如明知刹车不好、知道借用人没有驾照或者酒后驾车等。承租、借用人担责的原因在于机动车使用人控制危险。

第五十条 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一条 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违法即视为有过错,即违法行为标准。这里无免责事由,不适用本法第三章的减、免责规定。

第五十二条 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第五十三条 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或者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第七章 医疗损害责任

此章统一法律适用问题,最大的立法贡献。

第五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过错原则

第五十五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医院告知义务----病人知情权。

“书面同意”,在证据意义上对医院有利。

手术同意书中的医方免责条款无效。签了手术同意书,并不意味着医方就必然不担责。

第2款的“损害”,包括财产、人身、精神的损害。

第五十六条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医院的紧急救治义务即患者的紧急救治权利。非紧急情况,医院不能擅自决定救治病人。紧急性加上知情权补足性,使得医方行为具有免责性。

第五十七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八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包括相邻违反)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属于给举证制造障碍的行为)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举证责任仍然在患者。只要医方有行为,即存在过错。

第(三)项医方也可举证抗辩没有过错。

第五十九条 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像连带责任,但不是连带责任,给患者方便的请求权。与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一样,将医疗机构当作销售者,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给患者方便的请求权。但产品质量法规定了免责事由。

第六十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立法目的在于如果不给医院免责事由,则医方有可能进行过度检查、保守治疗等,对所有患者不利。对医院严苛的后果:不当医生、不当看病的医生、医生挑选病人。所以医患利益一定要合理平衡。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如果构成不可抗力,也可以免责。

第六十一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单据)等病历资料。

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

病历所有权属于医院,是为了医学发展的需要。医院有保管义务,患者则有查阅复制权。

第六十二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传染性疾病于公共利益而言,无隐私可言。登记结婚前应当报告病情。病历资料本身是一种隐私。医学院学生看病历,不算侵犯患者隐私。

第六十三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过度医疗问题,法律很难解决,医德的作用很大。

第六十四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干扰医疗秩序,妨害医务人员工作、生活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八章 环境污染责任

第六十五条 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六十六条 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第六十七条 两个以上污染者污染环境,污染者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因素确定。

累积的因果关系,按份责任。

第六十八条 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污染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污染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不真正连带责任。污染者未尽污染防免义务。

第九章 高度危险责任

第六十九条 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七十条 民用核设施发生核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核设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战争等情形或者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第七十一条 民用航空器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航空器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第七十二条 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占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责任。

无过错责任。

第七十三条 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行人不应穿越高速铁路,而且受害人完全可以控制自己的行为。

第七十四条 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将高度危险物交由他人管理的,由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有过错的,与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七十五条 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非法占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证明对防止他人非法占有尽到高度注意义务的,与非法占有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七十六条 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已经采取安全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

第七十七条 承担高度危险责任,法律规定赔偿限额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章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第七十八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七十九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违反管理规定是前提。这里的“管理规定”包含地方规章等。

第八十条 禁止饲养的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城市,要有禁止性规定。

在农村、草原不适用。小偷进农户偷东西被狗咬伤,还要农户赔?不应该。

无过错责任。无免责事由,不适用第三章的减、免责规定。

第八十一条 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偷动物被动物咬伤,动物园不担责。

损害后果发生,往往意味着动物园未尽责。

第八十二条 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三条 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不真正连带责任。数个债务偶尔联系,损害一个,有最终责任人。对受害人而言是连带责任。

第八十四条 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害他人生活。

第十一章 物件损害责任

第八十五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第八十六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因其他责任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他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

业主打通承重墙致使房屋倒塌,应担责。

第八十七条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有点“连坐”的意思,这一条要慎用。

此条道德法律化,预防功能大于补偿功能,极易引发争议。这里的“补偿”不包括精神损害补偿。

第八十八条 堆放物倒塌造成他人损害,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九条 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九十条 因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九十一条 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有无过错的判断标准,即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

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九十二条 本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作者单位: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推荐第3篇:国家法官学院本科备录班

国家法官学院本科备录班

2010年本院继续向全国招收司法警务、法律事业专科专业,法学专业本科及法学专业专升本本科学生。培养方向为担任司法文书制作、当庭记录、司法警务以及从事司法审判业务的法律实用型人才。学生毕业后,根据其学习成绩、在校表现及其综合素质由本院择优推荐到全国各地法院系统工作。

开设专业

书记官、司法警务、法律事务、法学

入学条件

1、凡报考司法警务专业的考生年龄不得超过23周岁,且身体素质良好。男生身高不低于173cm,女生身高不低于162cm,考生双目裸眼视力均不得低于1.0

2、凡报考我院专科、本科的考生必须具备高中或同等学历,且平时在校成绩优异。报考本科的考生高考英语成绩达到80分以上。公检法系统子女报考条件可适当放宽。

3、报考法学专业专升本的考生必须具备国家承认的专科学历(专业不限)。

学生学习期满成绩合格,统一组织、统一录取,成绩合格取得国家法官学院承认本科毕业证书,国家承认学历,教育部电子注册,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相应专业学士学位,可报考研究生及其他社会招录考试。

毕业待遇

新生入学后,根据《国家法官学院学生个管理规定》进行学生日常教育管理工作;学生毕业后成绩优异的推荐到法院系统工作,单位留任后,属于正规事业编制。书记官、司法警务毕业后由最高人民法院推荐到各大地方法院工作。

教学内容设计

集学历教育、司法考试培训、就业于一体。

以最科学的教学规划,让学生顺利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学历;以最权威的授课,努力培养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历年司法考试考点为依据,根据最新命题特点及趋势、司考大纲所规定的范围,对法学概念、理论、原则、制度进行系统的全面的讲解,结合案例教学,夯实基础。

有针对性的授课,全真模式训练。

课程直接面对司法考试,结合现行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把课程讲深、讲精、讲透。

课程将辩论、模拟法庭列入教学计划,锻炼学会思辨能力与运用法律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达到理论与实践的完美结合。

法学主干课程包括宪法、法理学、刑法、民法、经济法、合同法、劳动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知识产权法、法律文书写作等。

就业

学生毕业后,根据其学习成绩、在校表现及综合素质,由本院择优推荐到各地方法院、律师事务所及其他事业单位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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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法官学院培训心得体会

灵宝市人民法院 汤辉

为了提升法官的审判业务素质和综合素质,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协调,2016年7月3日开始在国家法官学院举办了为期七天的学习培训班,我是一名基层法院的法官,有幸参加了这次培训。通过培训学习,使我进一步提高了对法官应具备素质的认识,在庭审驾驭能力、法律适用能力及综合素质等方面得到了较大提高,并在如何做才能使自己成为一名合格的法官上也有了清醒的认识。总之,参加培训学习,使我的各方面素质得到了提高,收获颇多。

一、深刻理解了司法与政治、社会之间的关系,办案过程中经常忽略了政治的重要性,忽略了对整体社会的影响,通过老师讲解,让我懂得了法官要讲政治,这也是法律的本质属性的要求。政治是方向,政治是灵魂。只有讲政治我们职业素养才会有提升;只有讲政治我们远大理想才会有坚定支撑;只有讲政治我们人生之帆才会迎风远航。所以作为一名法官要随时掌握国际国内形势,时刻保持清醒头脑,要有政治敏锐性,保持明确的政治方向,坚定政治信仰,以大局为重,牢记“三个至上”的司法理念。要学习和掌握党的政策、方针和路线,要学会在正确运用党的政策的前提下,合理适用法律知识,更好地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尽职尽责。

二、今后要加强业务学习,提高自身素质。通过本次培训,学院的老师授课、昌平法院领导交流及丰台区法院的参观学习,使我感受到了自己的差距,有认识就要改变,荀子曰:“学不可以已”,任何一个人都应该不断学习来提高自己,而作为一名基层法院工作人员更应该借此次培训为契机,不断加强理论知识学习,把学习当做一种常态,通过学习不断提高文化层次和知识范围;通过学习来提高执法水平,通过学习来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本领。

三、干工作更加耐心谨慎,认真负责。审判工作一直是民众瞩目的焦点,法官正是风口浪尖的行船人,在当前社会矛盾突出,两极分化越演越烈,审判要想得到老百姓的满意,用如履薄冰去形容法官谨慎的良苦用心丝毫不为过。那么,谨慎的内涵不仅仅再是慎法律效果,还包括慎社会效果、慎工作细节、慎言行举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宣教处老师的授课,让我们找到了榜样,也通过他的授课让我们知如何成为调解能手。“司法良知是根本,法官重视是中心”,也正是他们用良心办案,用耐心办案,用高度的责任心办案,才赢得了掌声、赢得了荣誉;他们的实践告诉我们,那怕用多次调解换来一次和解,这也是值得的,因为这至少为整个社会减少了一个潜在的不稳定因素,真正实现了司法为社会大局服务。同时也纠正了我们长期以来对调解影响法院权威理解的误区。

本次培训让我收获了知识和技能和目标的同时,也收获了种种感动、层层砺炼。“百尺竿头,更进一步”,今后要以本次培训为契机,精神抖擞、意志昂扬,要多办案办好案。

推荐第5篇:国家法官学院本科备录班招生简章

2012年国家法官学院本科备录班招生简章

国家法官学院本科备录班毕业颁发全日脱产成教本科文凭,国家承认学历 可以参加司法考试,律师资格考试,公检法系统公务员考试(考前培训通过率高) 学院介绍: 国家法官学院隶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是中国法官教育培训和司法审判研究的基地。其主要任务和职责是对中国高、中级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各级法院的高级法官及其后备人才进行任职、续职、晋级资格培训和审判业务专项培训,对预备法官进行岗前培训,同时举办法学专升本高起本和法律(书记官)专业、法律(司法警官)专业的高等学历教育。国家法官学院成立于1997年,其前身是全国法院干部业余法律大学(1985-2001年)和中国高级法官培训中心(1988-1997年)。国家法官学院的成立和发展,一直得到了党中央、国务院、全国人大领导和海内外各界有识之士的高度重视和关注。

2011年本院继续面向全国招收司法警务、法律事务专业专科,法学专业本科及法学专业专升本本科学生。

培养方向为担任司法文书制作、当庭记录、司法警务以及从事司法审判业务的法律实用型人才。学生毕业后,根据其学习成绩、在校表现及其综合素质由本院择优推荐到全国各地法院系统工作。

专业设置:司法警务(专科)、法律事务(专科)、法学(高起本,专升本)毕业待遇 :学生学习期满成绩合格,统一组织、统一录取,成绩合格取得国家法官学院全日制脱产成教本科毕业证书,国家承认学历,教育部电子注册,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相应专业学士学位,可报考研究生及其它社会招录考试。 就业待遇: 新生入学后,根据《国家法官学院学生个管理规定》进行学生日常教育管理工作;学生毕业后成绩优异的推荐到法院系统工作,单位留任后,属于正规事业编制。书记官、司法警务毕业后由最高人民法院推荐到各大地方法院工作。

在线咨询QQ:1695494675高老师

推荐第6篇:法官学院培训汇报

关于信访、调解方法与技巧培训班

管理情况的汇报

***政治部:

**法官学院于*****年**月**日至***日举办了全区法院信访、调解方法与技巧培训班,全区****余人报名参加了本次培训。为了办好这期网络培训班,并为今后的网络培训积累经验、夯实基础,学院领导高度重视,通过精心策划和筹备,明确了“求真务实、严格管理、重在质量”的培训宗旨,提出了“人性化管理”的管理原则,总结出四条经验,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第一,高度重视,领导亲自坐镇培训班。学院高度重视法官培训,为达到知识、素质、能力三位一体的培训目标,学院领导一是多次召开会议,对培训班工作人员的安排分工、培训内容、培训时间、场所布臵、资料准备以及管理方式无不考虑细致、周全。二是制定、细化到每日工作计划,各项工作安排合情合理,节奏明快,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偏差准确。三是学院领导培训期间亲自坐镇培训班,聆听每一堂讲课,亲自对各单位的参训人员进行抽查考勤,要求和指导培训班班主任对参训人员进行定期考勤等。

第二,科学谋划,科学设臵培训班班主任。科学谋划、安排周密是办好培训班的前提。针对网络培训面向全区,参

1 训人员多,培训强度大的特点。法官学院设立了行政班主任和教学班主任,要求各单位对各个培训班都设立行政班主任和教学班主任。在培训班开班前,各单位要上报参训人员的名单和班主任的名单。法官学院的班主任与各参训单位的班主任及时取得联系,进行信息反馈,了解培训过程中的出现和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及时解决工作的中的问题。

第三,求真务实,注重严抓培训班过程管理。绩效考评作为一种制约手段,在培训中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为保证培训质量,整个培训过程,我们严格按照政治部关于培训情况的绩效考评方案,对参训单位的参训情况进行考评。通过网络视频的画面切换,对参训单位的出勤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把参训人员的出勤情况、培训态度等情况及时通过传真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反馈到各给参训单位,使各参训单位的负责人和参训人员树立正确的培训意识,保证培训的严肃性、实效性。

第四,积极行动,发挥网络培训的资源共享。现在的培训资源客观上是十分丰富、多元的,为使参训人员开拓视野、更新思想,我们积极行动,搜查、精选与信访、调解方法与技巧相关的最新资料,整合打包,把学习资料发到法院网法官学院栏目,让各参训单位和参训人员下载、学习。建立培训班公共邮箱,只在内部交流的资料(如讲课提纲)等通过电子邮件上传公共邮箱,方便参训单位和参训人员,实现了信息共享。

这次培训班,学院在开办前集思广益,形成方案,管理 2 中沟通及时,身体力行。参训人员普遍反映管理到位,效果较好、收获大,学到了最新的有关信访、调解方法与技巧的知识,对今后的审判实践工作有很强的指导作用。但是,举办这期网络培训班,学院遇到了许多困难,在很多方面还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第一,开班前,参训单位未按时上报参训人员名单。桂***(****)号要求各参训单位在开班前把参训人员名册按要求的表格上报到法官学院,但是截至开班时止,仅仅有*****等7个中级法院上报参训名单,还有个别个单位是开班后多次打电话催报才上报名单,***院有多个庭室也未按时报参训人员名单。

第二,部分单位开班后的出勤情况较差。培训期间,我们通过现场和网络视频画面切换对参训情况进行了定时和不定时的检查和抽查。尽管多数参训单位表现良好,但是有不少参训单位存在诸多的不良现象,主要表现为:(1)不按时到课。首先是**院一些庭室参训人员未能按时到课,多次出现上课已经开始,到课人数仅参训人员的一半左右的情况,我们逐个庭室通知内勤人员,内勤人员通知参训人员才陆续到课。其次是其他部分参训单位也同样存在这种不按时到课的现象。(2)部分单位出勤率不高。在三天半的培训中,我们通过视频画面切换,对各参训单位进行了多次抽查,发现部分法院总体出勤率不高,特别是**院参训人员的出勤率不高,直接影响到上课老师的上课情绪,导致个别备课充分的老师不愿意展开讲解,影响整体的上课效果。从我们多次 3 抽查的结果显示,出勤率较好的教学点有******法院等。但也有一些教学点出勤率比较差,如****等出勤率不到50%。甚至,有个别的教学点有时到课人数就1-2人,如***法院等。(3)一些参训人员听课态度较差。从视频画面切换检查的结果看,一些到课的参训人员上课不够严肃,说笑、交谈者有之,做鬼脸者有之,看报、随意走动者亦有之。

出现上述情况,主要有以下原因: 第一,领导重视和支持问题。领导重视和大力支持是办好培训班的关键。个别参训单位领导不很重视网络培训,没有对培训班的举行认真研讨、部署,未按*****号设立培训班的班主任管理培训班。高院个别庭室领导也未能及时确定参训人员,给庭领导打电话要求参训人员来上课,也不是十分支持。面对这样的情况,我们没有勇气和底气管理,需要政治部的强力支持。

第二,培训班过程管理问题。培训中,个别单位没有管理人员到场,面对讲话、交谈、看报等不良现象,没有人员及时制止;对未按时上课的人员,没有及时通知参训人员前来听课。

第三,培训时间与庭审时间或者其他安排冲突。安排上的冲突也是出勤率不高的一个原因,一些参训人员的参训时间与其他事情安排相冲突,如****法院开会,一些参训人员有开庭的任务。

我们要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教育培训工作的规划要求,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抓好落实,充分利用全省三 4 级法院局域网视频远程教育网络,实行网络化教学。确保教育培训各项计划、要求和措施落到实处,取得实效。为到达上述目标,建议今后在管理上采取以下具体措施:

第一,进一步争取高院领导、各单位网络培训负责人的重视支持。

第二,进一步明确和充分发挥各单位网络培训班主任的作用。

第三,进一步认真总结培训网络培训工作的经验和规律。

第四,进一步完善各种网络管理制度和措施,严格考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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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流勇进 争做优秀青年法官

——法院系统公务员初任培训心得体会

为期两周的天津市法院系统初任公务员岗前培训即将进入尾声,经过这两周的悉心学习,我从整体上进一步加深了对法院工作的认识,树立了较为清晰的职业理想,为自身的职业发展打下了一个坚实的基础。

作为一名刚刚迈出校门走上工作岗位的青年人,这次岗前培训的举办无疑是非常必要且有意义的。经过近半个月的集中培训,我们每一位法院的新进人员都有着各自不同方面的巨大收获。此次培训中的授课老师既有刘院长、辛主任等市高院的诸位领导,又有汉沽审判区的李院长、滨海新区法院的张院长等基层法院领导,同时还有来自高校的专家教授以及经验丰富的法院实践工作者。从宏观到微观,从理论到实务,方方面面不仅充实了我的知识,更开阔了我的视野、解放了我的思想。培训班形式新颖、独特,内容丰富、多彩,贴近工作实际,无论是从听课到交流,还是从所见到所闻,每一堂课都让我有所感动,有许多不可用言语表达的收获。加之与来自不同地区、不同工作岗位的同学们聚集一堂,相互交流、借鉴工作经验、思路方法,较全面的提高了我的理论水平和工作能力。

在当前我国法治进程不断加快、社会矛盾较为突出的特殊历史时期,法院工作者任重而道远,各级领导都对我们青年法院工作者寄予了厚望。作为我们自己,更要认清当前形势,承担历史使命,激流勇进,争当“正气、精气、才气”集于于一身的优秀青年法官。

所谓“正气”,就是我们必须具有刚正不阿、公正为民的品德。“公正、廉洁、为民”的司法核心价值观对法院工作人员至关重要,这是关乎社会公平正义的重大课题。青年法官更要严于律己,在工作中自律、自省、自警,自觉践行廉洁价值观;在平时的工作生活中常怀爱民之心,善行为民之举,切实做到司法为民;不偏不倚,不枉不纵,切实做到严格依法、客观公正,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所谓“精气”,就是我们必须具备昂扬向上、踏实勤勉的精神状态。青年人被社会评价为朝气蓬勃的一代,青年法官更应保有积极工作、投身法制建设的热情;同时,青年人也会被一些人误解为眼高手低、不能吃苦的一代,我们作为青年法院工作者,必须克服这些缺点,从小事做起,从点滴做起,对于自身工作一件一件抓落实,一项一项抓成效,做到“五勤”:眼勤、手勤、嘴勤、腿勤、脑勤,养成脚踏实地、埋头苦干的良好习惯。

所谓“才气”,就是我们必须具备扎实的理论功底和过硬的业务能力。一位优秀的法官不仅需要深厚的法学功底,还需要丰富的实践经验和熟练的审判技巧,才能承担起惩罚犯罪、调处纠纷、维护正义的重要职责。作为一名青年法院工作者,一时一刻也不能放松自身学习,必须坚持工作和学习相结合。除了进一步提高理论功底,不断学习新的法律法规和司法动态,更要在实践中向老同志学习,向优秀法官学习,不断积累法律实务经验,提高业务能力。

这次的培训我不仅聆听了诸位领导的谆谆教诲,也领略了优秀法官的个人风采,他们为我今后的工作指明了方向,使我对未来的工作充满了信心和动力。当前我国正处于加快发展的“黄金时期”,同时又处于“矛盾凸显时期”,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既有有利条件,又面临繁重任务。正所谓时势造英雄,特殊的历史时期给了我们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滚滚浪涛中,我们必须激流勇进,争做“正气、精气、才气”于一身的优秀青年法官!

推荐第8篇:国家法官学院学历教育级专升本法学专业学习委员工作计划书

国家法官学院学历教育2012级专升本法学专业学习委员工作计划书

尊敬的张老师:

您好,本学期我有幸被班里的同学推举为第一小组的学习委员,我知道身为学习委员其责任的重大性,所以我根据本班同学自身的特点,再结合我以前做学习委员的经验,制定了如下的一些工作计划,目的是营造浓厚的学习气氛,调动全班同学的学习积极性。

1.认真学习,上好每一节课,取得优异的成绩起到带头作用。

2.配合老师的工作,成为老师与同学间沟通的纽带,同学有学习方面的意见可通过我传达给老师。

3.及时传达老师关于学习方面的任务和要求,提醒同学们按时完成老师布置的任务,并及时送给老师批阅。

4.与同学多交流,了解大家的需要和想法,采纳他们提出的一些关于学习方面的意见,采取措施,改善同学们的学习环境。

5.英语是我们学习的又一重点,我会让同学们多学习英语,多练习听力、阅读、口语,更有效的提高同学们的英语水平。

6.让同学们多听一些专业课的学术报告,了解与本专业内容相关的最新学科动向。

7.与班里其他的几名学习委员相互交流,互通消息,了解班里同学的学习情况,与其他几名学习委员共同做好学习工作。

8.了解同学们的思想状况,防止同学有厌学思想,对学习上有困难的同学进行互帮互助。

具体实施细节:

2012/03~2012/11重点进行学士学位英语的学习,加强阅读、词汇、语法、挑错、完形填空、翻译方面的学习,做好基础知识方面的储备,并进行大量的练习,以此巩固所学知识。

2012/11~毕业前分为2个工作计划。有参加司法考试的同学,我会为他们提供大量的关于司法考试方面的材料、音频、视频、讲义方面的材料,将司法考试所涉及的所有基础知识点进行一遍系统的过滤,强化基础知识的学习。

有参加研究生考试的同学。重点进行公共课和专业课的复习。尤其是考研英语方面的准备,通过词汇、语法、作文的综合方面的练习提高大家的英语水平。掌握考研英语的出题方向及其规律。专业课方面,我会搜集同学们想要报考的院校,然后收集整理,去获得相关院校的历年考试真题,进行有方向的针对性集中复习,提高大家的复习效率。

以上皆为我的工作计划,我会严格按照上述计划来完善我的工作,如有不足之处,还望老师批评指正。

此致

敬礼

孟凡

2012年3月18日

推荐第9篇:“法官荒”袭痛多个国家

文/龙阳军 美国学者勒斯克曾经说过:“法的目的在于主持公道,而法院的任务则是审判,即公道地、不偏不倚地适用法律解决争议。”法院对其审判权的行使,无疑是通过对个案的审判来实现的,也就是由法官个体以一定的审判组织形式(合议庭或独任制),通过对个案进行审判的方式来实现的。由此可见,法官是审判权运行过程中决定成本、效率和正义的关键所在——作为司法权的执行者,法官们虽然在不同法系的国家中扮演着不尽相同的角色,但其职责都是不偏不倚、不受他人影响或制肘、刚正无私地根据法律判案。保障科学合理甚至稍显充裕的法官员额配置,从根本上减轻或避免审判工作中“案多人少”的矛盾,则是确保司法审判运行机制正常运转,切实提高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的必要路径。但近年来,一些国家却不断传出因法官短缺而致积案成山的惊闻,个别国家甚至还闹起了触目惊心的“法官荒”,从而令其司法系统陷入前所未有的重重危机。而在被“法官荒”袭痛的国家中,既有印尼、印度这样的东方发展中国家,也有法国、美国那样的西方发达国家。 两印连闹“法官荒” 新加坡报业控股公司出版的《联合早报》,今年3月初援引印度尼西亚发行量最大的英文报纸《雅加达邮报》的报道称,印度尼西亚目前正在面临法官严重短缺的问题,该国的许多地方法庭都出现了“法官荒”,印尼司法监督机构司法委员会的一名专员因此警告说,若再不加以补救,印尼的司法系统将陷入空前危机。 据当地媒体报道,印尼司法委员会专员安索里表示,印尼法官之所以极度短缺,主要原因是印尼当局在过去的4年里并没有招聘任何新法官。他说:“我们理应每年平均招聘250名新法官,但我们在过去的4年里连一名新法官也没有招聘,所以现在必须聘请至少1000名新法官,才能达到理想的人数。”他还表示,若印尼政府再不着手招聘新法官入职,那么只需到2017年前后,整个印尼的司法机关就有可能瘫痪。 安索里还称,如今印尼已有一些偏远地区明显出现了法官不足的困境,例如在东南部苏拉威西省的拉哈市,目前便仅有4名法官在任,由于印尼法律明确规定法院的审判工作至少得由3名法官共同参与,这就意味着该市若有两名法官同时生病或请假,其地方法庭的所有工作便都不得不因人手不足问题而停滞下来。更为糟糕的是,在拉哈市地方法庭任职的这4名法官中,已有2名法官的任期就快结束了,按照规定,他们都很快就将被调往别的地区去任职,而司法委员会要想为拉哈市这样的偏僻地区再找到有经验的法官是有着较大困难的,因为那些曾在发达地区工作的有经验的法官,谁都不愿意到偏僻地区来工作。 按照安索里的说法,印尼当局之所以连续4年都招聘不到新法官,问题竟然在于应聘者寥寥无几——尽管印尼司法委员会早就启动了今年的新法官招录工作,但时至今日却只有约50人报名,由于参与笔试的申请者数量严重不足,司法委员会不得不考虑对新法官“降格以求”,但又担心这样做会导致新法官的素质严重下降。这种两难境地已经引起印尼社会的高度关注,如印尼大学司法专家胡达便警告说,若法官短缺的问题持续下去,印尼司法裁决机构在素质方面的受质疑程度必将越来越大。 来自印尼司法委员会的数据显示,目前印尼全国共有8300名法官,除了其高等法院的法官外,还包括地方法庭、宗教法庭、军事法庭和国务法庭的法官。不容忽视的是,作为全世界最大的群岛国家,印尼是仅次于中国、印度、美国而居世界第四位的人口大国,其总人口数接近2.5亿,这就意味着平均3万余名印尼人才拥有一名法官,而德国每万人中就有2.56名法官,英国每万人中更有近5名法官(含治安法院的治安法官)。 与印尼的情形一样,印度社会近年来也经受着“法官荒”的袭扰。早在2009年初,新加坡《联合早报》就曾报道称:据印度大法官在一份报告中揭露,新德里高等法院积压的案件可谓堆积如山,要466年才能清完,其中超过20年的旧案不下600宗。为了清理这些民事、刑事及宪法积案,新德里高等法院不得不以平均每宗案件4分55秒审完的速度进行审案,但仍有数以万计的案件待审。案件大量堆积的其中一个原因也是法官短缺,如在2007年及2008年里,新德里高等法院仅有32名法官,但该法院实际上得有48名法官同时办案才不致于积压新的案件,而要想清理之前积压的陈案则需要配置更多的法官。 由于法官人手严重不足,案件堆积如山的现象实际上已是印度全国法庭的写照。据联合国公布的数据显示,印度社会的法官和人口比例为il比100万,即平均每万人中仅拥有1.1名法官,加之印度司法制度一直以来都受到贪污、缺乏效率以及没有公信力的困扰,现有的法官也大都拘泥于程序而拖慢了审案速度,以致印度全国每年都有2000多万起积压官司待审。2010年初,印度政府还传出了将释放17.5万名候审囚犯的消息,原因是其中的一些人已在狱中被关多年,甚至比审判后将获的刑期都要久,印度联邦司法部就此承认,由于法官严重缺乏,导致法庭事务繁忙,被拘留后在该国1276个官方监狱中候审的囚犯人数已不断激增到了25万多名,占到了印度全部被关押人口的70%左右,印度政府不得不在短期内释放他们中的绝大部分人(包括很多外国人),并借机处理掉约三分之二的未审案件。近几年来,印度联邦司法部一直都在呼吁增加法官人数,目标是要达到平均每万名印度人拥有5名法官的标准,但这样的目标要实现起来可谓困难重重,因为司法体系是一个整体,绝不是仅增加法官数量就可以解决问题的,打造一支合格的法官队伍不仅需要大力的投入和长期的培训,而且还必然涉及对现有的司法制度严加整顿等。正如印度联邦最高法院的一位退休法官所言,在印度掌管法庭的人和法庭制度都出自贪污司空见惯的社会,如若相关社会风气得不到改善,法官队伍的综合素质也实难提升。 不过要说法官比重最小的亚洲国家,其实既不是印尼也不是印度,而是非日本莫属。有数据显示,日本各级裁判所目前共有法官2825名,而日本总人口数为1.23亿,这就意味着日本社会的法官和人口比例为1比43500,即平均每万名日本人中仅有0.23名法官,在全世界来说,日本都算得上是法官员额配置最少的国家了。令人不解的是,虽然日本法官的人均年结案数高达1500至1900件,但日本社会并未传出“法官荒”之说。 法美均逢法官短缺 法国《费加罗报》网站也曾于2013年9月底报道称,一系列因素正在导致法国社会出现了“法官短缺”现象,其中包括职业危机、候选人水平的持续下降、五年任期即将结束、大量法官将退休等。由于在刑法改革前夕,政府总是需要更多的财政支持和更多的法律界专业人士,因此在法国社会,法官的招聘工作已经变得至关重要。 法国司法部长克里斯蒂安·托比拉同期在接受媒体采访时,也曾就法国正在面临的法官短缺局面,描绘了一幅令人感到非常担忧的景象。她说:“法国当前共有330个法官职位的空缺,也就是说这330个职位是在政府的预算和资金支持的范围之内,但是我们目前没有办法来填补这些职位的空缺。”她同时表示:“司法部将会采取措施来解决法官匮乏的问题,而且相信司法部也有这个能力,但民众要给予更多的时间和耐心。” 有资料显示,法国社会遭遇的“法官荒”,从2009年起就开始揪心了,而且情况正在越变越糟,如2013年底传出的消息便称,法国的“法官荒”问题在接下来的5年里将会变得尤其敏感,原因是现任的1400到1800名法官将会在这期间陆续退休,而足能顶替这些岗位的合适人选却很难产生。法国最高司法委员会发布的一份年度报告因而声称:“在以后的社会中,法官的职责将越来越重,需要处理的事务也越来越多。”法国最高司法委员会成员弗雷德·里克也强调说:“这对我们的审判体系来讲,将是一个沉重的负担!” 不到2000名法官将于5年内陆续退休,便严重冲击了一个国家的司法体系,这样的现象对于很多中国读者来说是没法理解的。而该现象在法国之所以会成为一个大问题,关键在于采取竞争性招录考试来足额填补法官职位空缺的做法,在法国几乎是不可能的。譬如在2012年里,法国政府通过三场考试的形式试图招募270名法官,招录对象为在国际法官学校经过了两年半培训的“准法官”们,但最终仅招募到了206名考生;随后法国政府又推出了90个额外的招聘岗位给这些“准法官”,结果也只有53个岗位被填补。与此对应的是,同年里共有1750名经过国际法官学校精心培训的学子选择了去当律师。 法国法官工会联盟( usm)相关负责人认为,法国人近年来对于法官这个工作大都很反感,原因是:“近年来法官的工作遭受了种种打击,也引起了司法方式的种种争论,以及在此一切非议的基础上,律师比法官所获得的酬劳也更多。”加之因忙于工作而缺乏时间,法官们去大学宣讲法官工作相关好处的情形已越来越少,而多如牛毛的律师们则有足够的精力和时间去歌颂他们的职业,这就使得极有天赋的法学学生们都更愿意加入律师团队。颇具讽刺意味的是,法国司法部针对这一现状,曾尝试通过法国各地的竞选广告牌来鼓励人们选择从事法官职业,孰料却更加剧了人们对于法官职业的偏见,因为此举给人们留下的印象是:每个人都有可能成为法官,但凡他有一点点法律常识! 在2013年初,注重司法任命多元化的美国总统奥巴马曾提名了35位联邦法官,并计划随后做出更多的司法任命,以填补仅有874名联邦法官的全美法院系统的法官空缺。然而这些提名却多因“冗长辩论”而在美国参议院迟迟难以获得通过,导致美国司法系统闹起了“法官荒”,如被奥巴马拟任命为哥伦比亚特区上诉法院法官的纽约州知名女律师凯特琳·哈里根就成了最大的“牺牲品”,她曾两度获得奥巴马提名,但均因“冗长辩论”而在参议院讨论中受阻,原因是不少共和党参议员都一心想阻止她的提名通过,所以在首次提名过去近2年半之后,她仍在等待对其提名进行直接表决的机会。而与之相对应的是,被视为美国“第二个最高法院”的哥伦比亚特区上诉法院目前只有7名现职法官,尚且空缺着4个法官职位,且这些职位最早的空缺竟然可追溯到2005年9月。 其实就在美国民主党、共和党两党为司法任命问题争论不休之际,美国的法院系统却都在闹着“饥荒”——据美国联邦司法中心统计,在35名等待任命通过的法官之外,全美法院系统还至少有50多个法官空缺等待填补,如亚利桑那州地区法院便有5个法官职位空缺已久,最早的空缺出现在2010年8月;宾夕法尼亚州东区法院也空缺着6个法官职位,最早的空缺甚至出现在2009年6月„„按照美国的相关制度,这些职位的被提名者只有在道德标准和任职资格受到质疑的情况下,参议院才能适用往往会让任命悬置的“冗长辩论”。 其实早自2005年起,美国社会就陷入了“法官荒”的尴尬境地,如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首席法官威廉·伦奎斯特因患甲状腺癌而于同年9月3日去世后,时年85岁酌自由党法官约翰·保罗·史蒂文斯接掌首席法官大权,联邦最高法院从那时起就出现了空缺职位。 美国《世界日报>还于2014年初报道称,正是受“法官荒”等因素影响,美国联邦移民法院最近5年积压的案件不断激增,已经让现有的移民法官因负荷过重而备感压力——到2014年,全美60个移民法庭积压的案件已达36万余件之多,是2009年度的1.5倍以上,但雪上加霜的是,将有100名移民法官在2014年达到退休资格,虽然参议院上年通过的移民改革法将增加225名移民法官,但该法案却在众议院遭到了封杀,这便意味着全美移民法官短缺的严峻形势还将持续下去。

推荐第10篇:证据保全程序问题研究(毕玉谦 国家法官学院 教授)

证据保全程序问题研究

毕玉谦

国家法官学院

教授

上传时间:2007-1-21

一、证据保全程序的概念与功能意义

证据保全作为一种制度始创于寺院法,后继受德国普通法并沿传至今,为许多国家的立法所采用。法国民事诉讼法虽然没有直接采纳证据保全制度,但是出于实际需要也并不禁止这种制度,并且在学理上一般也都承认这种制度。[1][259]依照美国法律,主事官也能够根据一方当事人的请求命令提取初步证据。但是,英美法系国家由于其特有的审判模式和举证规则所限,并没有产生完整意义上的证据保全制度的前提。这一缺陷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由“执达员笔录”或者由紧急审理法官“命令进行”验证来弥补。[2][413]

日本诉讼法学者兼子一先生认为,证据保全程序是指对于那些等到诉讼上正式调查期日开展调查就很可能无法进行或者难以取得的特定证据,因此事先就有必要进行证据调查并保存其结果的诉讼程序。它在诉讼系属之中属于不同于本案诉讼程序的另一种程序。[3][117]我国学者认为,所谓证据保全,“就是在起诉以前或者在起诉以后,还没有调查证据以前,预先采取的一种保全措施。”[1][259]可见,证据保全程序是基于客观上的急迫需要,在正式开展庭审调查前就特定证据材料预先加以调查,以便对其证据的形式与内容加以固定、保存的一种特别程序。

关于证据保全功能意义,我国台湾学者认为,中国社会崇尚人性,但是,在现实生活当中尚缺乏以法制手段来保障私权的习惯与观念,虽然社会上人人都知道证据对于解决争端时所起到的重要作用,但是,基于防患于未然而在诉讼前对证据加以保全的观念十分淡薄,一旦事后发生争端,则因证据突然灭失或者发生客观上的障碍难免招致的诉讼上的不利后果,因此对于证据保全的研究,凭藉其解决社会私权纠争而言,具有现实的意义。[4][85]证据保全是当事人在诉讼上欲加利用的证据方法,担心日后有灭失或妨碍使用之隐患,预为调查而对证据加以保全。作为证据调查应于诉讼系属后已达到调查的程度,且认为有必要时才能予以进行,但如果固守此项原则,直到事后必须调查之时,倘若发生证据灭失则不能使用,或者因情势变更出现有碍使用的情形,影响裁判的公正时,即属于这种特别情形,因此,诉讼法特别设置证据保全程序以便给予必要的救济。[5][440]

申请证据保全,既可以在诉讼中进行,也可以在诉讼前进行。无论怎样进行,其目的都是为了使证据经由公信力上的调查记载,而避免因情势变迁、物理上的变化,或者其他意外原因而发生灭火或者有碍使用的隐患发生。也就是说,证据保全的目的在于事前防范,以免日后对究竟是否起诉或者起诉后能否获得和解,或者虽起诉但事先疏漏而未能将有关证据加以保全以便向法庭提出。证据保全的重要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其一,可使得裁判在事实认定上获得正确的结果。民事诉讼因私权纷争而采用当事人进行主义,当事人间常常因为未能继续持有适当证据,而使其合理的请求无法获得胜诉的判决,通常由于此种原因所致,使得法院的民事裁判无法完全符合真实、公平的原则。倘若当事人能及时请求证据保全,便可有助于司法裁判获得较为真实、可靠的裁判结果;其二,基于疏减讼源的需要。民事诉讼的发生,并非完全由于双方当事人各持己见的结果,而是常常因为一方当事人未能保全其 1 证据,他方趁机否认其权利所致。假期证据保全完整无缺,在相当程度上便可减少案件发生的机率,即使发生争讼,也便于在诉讼中达成和解。[4][85]

二、证据保全的范围

证据保全的范围指在立法上或审判实务上对何种证据可以采取保全措施。在审判实践中,有关的保全证据的措施或方法,因不同的证据而有不同的保存与固定的方式。例如,对证人证言的保全,可以采取制作证人证言笔录或者录音的方式;对物证或有关场所现状的保全,因物证或有关场所的具体情况不同,也可采用不同的方法和手段,既可以通过勘验制作笔录、绘图、拍照或录像,也可以保存原物有关国家或地区对证据保全的范围主要采取两种做法:

一种做法是在法律上设有明确的范围限定,主要是采取列举式,例如德国民事诉讼法第485条规定,根据当事人一方的申请,为保全证据,可以指定勘验、询问证人和鉴定人。但是,根据德国法的规定,证据保全程序不适用于书证。[6][327]台湾地区旧的民事诉讼法第449条也属此种模式。

另一种做法是在立法并不设定明确的范围限制,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形采取必要的方法或措施。例如,日本民事诉讼立法对证据保全的范围并不作出明确的规定。我国台湾地区现行民事诉讼立法对保全证据的方法也不采取列举的方式,据此应理解为其方法不受任何限制。就具体保全措施的适用,我国台湾学者认为,因当事人所从事的法律行为或当事人与法律事实的存在或其内容具有重要关系而只能以证人证言加以证明时,将因该证人定居海外或者身患不治之症等严重疾病,担心日后无法请求法院对其传唤取证时,可以及时请求预先进行传唤以保全其证言。又比如鉴定方法,则在鉴定人有上述同一原因时,也可以适用。但在诉讼前以鉴定人的远行或者病危作为原因而请求保全证据的,则非可能,因为鉴定人作为法院的智慧机关,在案件发生之后,才由法院依职权对鉴定人进行选任,对方当事人享有拒却的权利。至于鉴定的客体发生灭失或存在妨碍使用的隐患时,当事人自应请求以鉴定方法保全。对勘验物也采用同样的程序和方式。[4][87]

关于保全证据的范围,我国有学者将其作为保全证据的措施来看待,即分为扣押、固定、提前询问、接管四项措施。其中,当某些物证和书证有可能被毁灭时,就要采取扣押措施,将这些证据预为收集和提取;当某些物证有可能自然泯灭时,就要采取固定措施,力求把证据的形式固定下来并加以提取;当某些人证日后难以获取,比如证人即将出国或者远离,就要采取提前询问的措施;当双方当事人共同要求保全证据时,就要采取接管措施,即由人民法院将双方当事人共同要求保全的物证接管下来。这四项措施的法律性质是不同的,其中扣押是强制措施,固定是技术措施,询问是调查措施,接管是行政措施。[7][254]

笔者认为,在证据保全范围上今后的民事诉讼立法不宜采用硬性的规定,而由法院(或者公证机构)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形采取及时、有效的措施和手段,以达到固定、保存证据的目的。社会生活是丰富多彩的,而案件事实则相应是纷繁复杂的,加之现代社会高科技的迅猛发展以及人们认识客观世界的手段不断提升,必将会给司法审判不断带来革命性的成果,如果在立法上对证据保全的措施采取僵硬的限定做法,那么势必将妨碍和限制人们认识或再现客观事物的能力与探索的空间。

三、证据保全的要件

在学理上,证据保全的要件有实质要件与程序要件之分,所谓证据保全的实质要件为已有发生证据灭失或妨碍使用之隐患或者经对方当事人同意,其程序上的要件则以应非在诉讼可得调查证据之际所申请,但是如果当事人对所申请保全的证据已经达到可以调查的程度或者其调查的程序尚未进行,自应请求法院进行调查辩论,方能作为裁判的依据,而不能作为申请证据保全的根据。[4][87]

一般认为,凡向法院提出证据保全的申请或者法院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证据有灭失或者碍难使用之虞。所谓有灭失之虞,如证人身患疾病有死亡的可能。鉴定勘验之物将因天然或因对方当事人的行为有消灭、变更之隐患。有关机关保管的文卷已将愈越保存期限,有焚毁之可能的情形等。所谓碍难使用,如证人行将远行,证物行将为对方当事人和第三人携带出国等情形。有无灭失之虞情形,应由法院加以认定。[5][441]

二、经对方当事人同意。证据虽无灭失或碍难使用之虞,但如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的,亦可申请保全(如车船相撞双方欲确定其责任或损害的程度)。并此不单纯有助于促成加速终结诉讼的可能,有时还可达到诉讼以外的目的,如当事人可凭保全的证据作为诉讼外和解、调解必要的资料准备。因此申请证据保全如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时,其目的是作为将来诉讼程序所利用或作为诉讼外之利用在所不问。[5][442]实务中由于当事人之间存在相互冲突的利害关系,在通常情况下一方当事人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很难取得对方的同意。在实务当中确实还存在着有关证据虽然并不存在可能灭失或事后难以取得的情形,但是一方当事人提出保全,对方当事人同意进行保全,从而对证据实施保全。比如两艘船舶相撞之后,双方当事人各自都有一定责任,只是责任的大小与船舶损害的程度需要加以确认,其中一方提出要求即时加以确认时,经对方同意而申请保全证据。对此种情形,笔者认为,基于及时解决纠纷和稳定生产秩序、生活秩序的需要,立法上应对此种证据保全的申请给予必要的救济。

三、必须对涉及案件事实的现状予以确定,且申请人对这一确定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在实务当中主要涉及到对某种物品状态的确定,如当买方认为收到的货物有瑕疵,他便对货物的现状有法律上的利益,因为货物状态可能发生变化。但是如果在正常情况下,短期内并不会发生这种变化,如建筑物结构上的瑕疵等,并不得援用证据保全程序。[6][327]

上述三种情形中,日本民事诉讼法第234条只规定上述第一种情形作为申请保全证据的根据,而德国民事诉讼法第485条则包括上述全部三种情形,可见德国法保全证据程序适用范围更为宽泛。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74条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可见立法规定了两种情形作为采用证据保全措施的前提条件,只要具备其中的一种情形,就可以申请保全证据,而不必二种情形同时具备。

但是在学理上似有不同的见解,一种观点认为,构成申请保全证据的要件与立法上所规定的两种情形相同,即其一,须证据可能灭失,其二,须证据以后难以取得。[1][260]另一种观点认为,适用证据保全措施,须具备两个条件:第一,欲保全的证据须能证明案件的待证事实。第二,须证据有毁损、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可能性。[8][217]第二种观点实际上是将立法上所列举的两种情形归纳为其中的一个前提条件,而增加所保全的证据与待证事 3 实具有关联性的实质要件,与第一种观点所不同的是,第二观点强调两种条件对适用证据保全措施是缺一不可的。

在此,笔者认为应当明确的是,法院对当事人提出保全证据申请,只需审查所要保全的证据与特证事实在形式上具有关联性即可,而实质上的关联性如何以及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所具有证明价值的大小与强弱则在所不同,因为这并非是证据保全程序所能够做到的,证据保全程序毕竟是有别于通常诉讼程序的一种特别程序,正如我国台湾一些学者认为的那样,保全证据只是预行调查证据的一种程序。[9][556]所以,对证据关联性的实质审查并不是证据保全程序的主题,为此有关大陆法系国家或地区无论在立法上或学理上对此均持有较为一致的观点。[5][442]

四、证据保全的管辖

(一)起诉前的管辖

为调查便利的需要,申请证据保全在起诉前应向证人或鉴定人居住地或者证物所在地的基层法院提出。本案未系属前,保全证据的申请,并非必须向本案管辖法院起诉,为求得调查证据的便利,应由受询问人居住地或者证物所在地法院管辖。[5][442]代表性的立法如,德国民事诉讼法第486条第3款和日本民事诉讼法第235条第2款。

另外,申请人与相对人能否援用合意来确定管辖法院?我国台湾学者认为,因法律上无明文规定,且有害于法院调查的便利,对此应当予以禁止。[4][89]

(二)起诉后的管辖

保全证据的申请在起诉后提起的,应向受诉法院提出。当诉讼系属于第一审时,向一审法院提起;当诉讼系属于第二审时,则应向第二审法院提出。至于其诉讼已在第一审辩论终结尚未上诉于第二审时,仍应向第一审法院提出申请,这是因为此时该案件尚未系属于第二审法院的缘故。但在遭有紧急情形时,证据保全的申请也可向受询问人或者证物所在地的法院提出,这属于起诉后的例外情形,不能与起诉前的情形相混淆。[4][88]代表性的立法例有德国民事诉讼法第468条第1款和日本民事诉讼法第235条第1款第239条。

(三)起诉后有紧急情况时的管辖

我国台湾地区的立法和学理认为,起诉后保全证据的申请,本应向受诉法院提出,而保全证据是以证据有灭失或碍难使用之虞为原因时,常常出现稍纵即逝的紧迫情形,如应保全的证据不在受诉法院所在地,有时不能达到保全证据的效果,因此法律规定此时也可向证人或鉴定人居住地或者证物所在地的地方法院提出。有无急迫情形,由受申请的法院予以断定。[5][442]由证人、鉴定人居住地或者证书、勘验物所在地的地方法院管辖,有助于法院及时行使职权、调查证据更为便利。代表性的立法例有德国民事诉讼法第486条第2款和日本民事诉讼法第235条第3款。

另外,我国台湾有学者认为,在诉讼程序合法停止期间,不得从事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行为,但保全证据基于时间上具有急迫性的理由,应理解为如有证据保全的原因,当事人仍可以申请保全证据。[10][278]

我国学者对诉讼前的证据保全及其管辖有不同的学理解释,主要有如下几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如果诉讼尚未开始,当事人就不能申请人民法院进行证据保全,只能向公证机关申请,以公证形式采取保全措施,这属于诉讼前的证据保全;诉讼开始后,诉讼 4 参与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措施对证据进行保全。诉讼开始之后,只有人民法院才有权对证据进行保全。[11][85]

第二种观点认为,诉讼前的证据保全主要是由公证机关进行,个别案件虽未起诉到人民法院,当法院认为有必要时,也可以依职权对证据采取保全措施。而诉讼上的保全,即在诉讼开始时或者进行中,由人民法院采取措施保全有关证据。[12][158]

第三种观点认为,当事人在起诉前认为有必要对证据采取保全措施的,可以向公证机关提出申请,由公证机关采取公证的形式保全证据。个别情况下,当事人也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是否接受,由人民法院决定。如果人民法院在当事人起诉前有必要对某证据采取保全措施的,也可以依职权进行,但应通知申请人于一定期限内提起诉讼。[8][218]

第四种观点认为,在起诉前申请保全的,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采取保全措施的,应通知申请人于一定期间内提起诉讼。另外,起诉前保全证据,还可向公证机关提出申请;起诉后提出申请的,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13][230]

笔者对上述诸种观点不能予以赞同或者不能完全表示赞同。笔者认为,在我国,根据立法的本意并结合我国的现实国情以及司法审判经验,证据保全应当分为诉讼前的证据保全与诉讼中的诉讼保全两种基本形式。在诉讼前证据保全中,应当以申请人向公证机构提出保全证据为通常形式,这是因为:

首先,我国现行立法对于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赋予充分的证明效力,除非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以外,法院应当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在我国,无论立法或司法实践中都认为,当事人除了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外,如在起诉前认为有必要对证据采取保全措施时,也可以向公证机构提出申请,由公证机构以公证的形式来实现保全证据的目的。根据我国《公证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公证机关有权“保全证据”,公证机关从事保全证据的公证业务,一般是在诉讼尚未形成之前进行的,并且只能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当事人基于事后诉讼的需要,当遇有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难于使用以及在双方当事人都同意的情形下都可以通过公证的形式对有关事实状态加以固定、保存,以备在此之后发生诉讼时向法院提出。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7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5条的规定,已为有效公证书所证明的事实,在诉讼上不需要证明即视为真实,可免除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其次,诉讼前对证据的保全行为并非属于完整意义上诉讼行为,这种诉讼前的行为如果不与当事人事后的起诉行为相联系,那么则处于完全意义上诉讼外行为,就此而论与公证行为本身是相辅相成的。

再次,在诉讼前通过鼓励申请人主要向公证机构提出保全申请,既有助于符合当今审判方式改革的价值取向的要求,使法院尽量居于超然地位并弱化其在诉讼前的职能作用,以减轻其工作负荷,又有助于强化公证机关的业务职能,使其不断适应现代市场经济体制下社会发展的现实要求。同时,不应排除在个别或例外情况下,在诉讼前由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保全证据的申请,是否接受申请,由有关人民法院据情作出决定。在紧急情况下, 5 在诉讼前申请人也可以向受询问的证人所在地以及勘验物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保全证据的申请。这种补充性的做法借鉴了有关国家或地区的现行立法和审判经验。但是,在诉讼前,人民法院不得依职权主动实施证据保全措施,这也是有关国家或地区的一致立场。

五、保全证据的申请

(一)申请的主体

证据保全程序原则上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而开始的(德国民事诉讼法第485条、日本民事诉讼法第234条)。当事人提出申请通常是由认为该证据能够用来支持其主张的一方当事人所提出。但是倘若双方都当事人都认为证据有利于其主张的,也可以由双方当事人提出。我国台湾有学者认为,在此情形下如对方当事人也提出保全证据申请时,法院所进行的证据调查应当扩张原保全证据申请的范围。[14][408]但是,在诉讼开始之后,法院如认为必要也可依职权主动进行。(日本民事诉讼法第237条)。

(二)申请的程式

所谓申请的程式是指申请人向法院以何种形式提出证据保全的申请以及在特定形式下应列明或表明何种具体事项。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立法对保全证据申请的程式均未作出明确的规定。理论上,保全证据的申请并非必须以书面为限,申请人也可以言词请求书记官制成笔录。有关申请上应表明的具体事项,根据台湾地区民事诉讼法第375条的规定,应包括下列内容:

1.对方当事人。所谓对方当事人是指在诉讼中已与其构成对造关系,或在未来诉讼中可能有此关系的人。对方当事人的姓名应予载明,住所也应详细列名,以便于法院传唤的需要。至于在对方当事人的姓名不详无法填列时(如突遭不知姓名的人殴打致伤,或其财产为不知姓名的人损毁等),法律也允许其及时申请保全证据,而不必待查明人后再行起诉。但应释明其不能指明对方当事人姓名的事由。[4][89]如不能指定对方当事人的,应提供不能指定的理由。所谓对方当事人是指现在或将来起诉的对方当事人而言,但是在起诉前申请保全证据,有时尚不知对方当事人为何人,比如车船碰撞时申请保全证据,尚未查明加害者为何人,自然也就无从指定,但应提出其不能指定的理由。[5][443]

2.应保全的证据。即申请保全的为何种证据,如请求勘验,申请指定鉴定人鉴定,申请询问证人或者调取证书等情形。[5][443]保全证据的客体应于申请时予以确定。例如:“申请人与对造人于某日订立之买卖契约一件”,“坐落某处平房一栋之毁损情形”,“证人某某某之证言”等。不能泛称“证言”、“契约”。[4][89]

3.依该证据应证的事实。所谓应证的事实是指讼争中或有讼争可能的法律行为和法律事实而言。申请时,首先需要将其事实的简要内容加以确定,然后结合所申请保全的证据与此事项的关系,例如“某某之证言可证明对方当事人于某日毁损申请人的物品”。[4][90]证据必有特证的事实,而待证事实只需表明已足以达到应有效果,至于其待证事实是否重要,证据力是否强弱,在所不同。[5][443]即只要当事人提出有关事实就算满足要求,而对其重要性如何不必予以审究。[9][555]不得以当事人申请保全的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关系,对本案并无必要为由驳回当事人的申请。[10][227]

4.应保全证据的理由。即表明证据有何灭失或碍难使用之虞,或经对方同意之事实。民事证据本应在诉讼中请求法院予以调查,而事先请求予以调查保全,自然有迫不及待的理由, 6 其理由即该证据有灭失或者妨碍使用之隐患或其他情形等。申请人应同时对此如以释明,如提供照片或证人有远行之函件等。[4][90]

上述第一款及第四款的理由,在必要时应当予以释明,以防当事人滥用申请之名。[5][443]

关于申请证据保全所采取的形式,我国的立法未加规定。笔者认为,结合有关国家和地区的通常做法以及我国在立法上和司法实践中相对区分普通程序与简易程序的实际需要,可采取如下规则:如果适用普通程序,原则上应当强调以书面申请为主,在特殊情况下以口头申请为辅;如果适用简易程序,则一般采用口头申请方式。采用口头申请时,应当由有关法院的书记员依法制作保全笔录。

(三)对申请作出裁判的形式及程序上的效力

根据我国台湾地区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保全证据的申请由受申请的法院予以裁定(第371条1项)。在作出裁定前,就保全证据的要件、管辖权的有无、申请是否符合程式等事项加以调查,至于待证事实是否重要不必加以审究。作出裁定前有必要时,也可进行任意性言词辩论。法院认为保全证据的申请为正当的,在作出准予保全证据的裁定时,应表明证据及待证事实,以使当事人获悉保全证据的范围(第371条第2项)。凡未经宣示的,应送达给双方当事人。若认为保全证据的申请不正当的,则应作出附理由的裁定,驳回其申请,申请人对此裁定可提出抗告,至于准予作出保全证据的裁定,对方当事人不得声明不服(第371条3项)。这是因为对对方当事人而言并无损害之虑。[5][443]另有台湾学者认为,法院在接受申请状或者书记官制成申请笔录后,即应审查管辖有无错误,保全证据的实质要件是否具备,以及申请是否符合程式,然后不经言词辩论裁定准予调查证据或驳回申请。驳回申请的裁定,仅须送达申请人,因与对方当事人不发生关系的原故,申请人在接收驳回裁定送达后,可以提出抗告。对准予调查证据的裁定,则应送达双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不得对此提出抗告。当法院在准予调查证据后,认定其申请不应准许而以裁定撒销原裁定的(台湾地区民事诉讼第238条),自应与驳回申请人的申请相同。应当允许申请人对此提出抗告。法律之所以作出这般规定,是因为证据保全的结果并不消灭对方当事人在诉讼上的抗告机会,而是在证据不予保全时将使申请人在事后存在无法诉讼的担忧。[4][91]

对申请保全证据所作出裁判的形式以及作为这种裁判在程序上将产生何种效果,我国现行立法对此未加以规定。在学理上,一般认为对申请保全证据作出裁判的形式为裁定,这是由于裁定的性质与证据保全程序的属性和目的相吻合所决定的。关于对保全证据的申请所作出的裁定,如果作出准予保全证据的裁定,相对一方当事人不得声明不报。这是因为,保全证据的目的是为了事后便于调查证据的需要,这种证据并非仅对一方当事人有利,对此双方都可加以利用,更重要的是,在大陆法系国家,法官审理案件的主要任务是依职权查明事实真相,因此更加强调有关证据的收集和调查对保障其行使调查证据职能具有重要的实体意义。如果作出裁定的结果为驳回申请,申请人对此裁定是否可提出异议,各国或地区的相关做法并不一致。日本民事诉讼法第238条规定,对于保全证据的裁定,不得提出不服声明。德国民事诉讼法对此有同一规定,但我国台湾地区民事诉讼法第371条第3款则规定,对驳回保全证据申请的裁定,可以提出抗告。相比较而言,日本民事诉讼法对此种情形作出禁止性规定,是与其现行法对于证据保全程序适用的范围和程序本身趋于较严格控制相一致的, 7 其目的在于强化法院的职权作用,适当弱化申请人(或者当事人)任何主观随意性对诉讼程序可能产生的制衡作用。对此我国有学者认为,对驳回申请的裁定,可以比照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第99条的规定,允许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1][261]笔者认为,从设置证据保全程序制度的本意出发,假如在立法上设定有对保全证据申请的驳回裁定,那么就应当尽可能为申请人提供一次救济的机会。因为对驳回申请裁定的作出,往往是出于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有关条件,但是基于现实生活上的复杂性所致以及证据保全程序的设置往往仅强调形式意义上的证据价值,况且这种证据是否为事后正式庭审中的法庭调查所确认仍处于一种或然性状态,这亦是由于涉及保全申请的证据调查并非属于实质性审查所决定的。

六、证据保全的效力

证据保全一般将产生如下效力:

第一,对保全的证据双方当事人均可加以利用。保全的证据为双方当事人共同或者相互间发生事实关系的证明,因此不但申请保全证据的当事人可予以使用,如果对方当事人认为该种证据对其有利时也可以加以使用。

第二,保全的证据效力并不必然及于待证事实。比如,我国台湾地区民事诉讼法第370条设有保全证据的申请应释明依该证据证明的事实的规定,但所谓释明是指说明其事实与证据关系的梗概或者提出初步资料即可,并非必须其证据足以证明其事务,也就是说,所保全证据的效力仅及于本身,与待证事实并无必然的关系。比如保全的证据为车辆被损的鉴定报告,并不足以证明对方当事人应承担过失责任。我国台湾地区学者对此认为,证据保全既系于诉讼尚未系属,或虽已系属尚未达到调查的程度时而为之,则待证事实是否重要,法院无从加以审查,法院准许给予证据保全时,就其待证事实是否重要不必加以审查。如果直到诉讼已经系属并已达到调查的程序时,才能启动这一程序。[5][440]

第三,已保全的证据证明讼争事实的仍应在辩论中予以陈述。我国台湾地区学者认为,民事诉讼法适用当事人进行主义,在举证方面,当事人有提出证据与否的自由。因此证据保全后,应当由当事人在诉讼有所引据陈述,法院才可将其采纳为裁判的基础。[4][93]可见,这种观点认为即使已经保全的证据,事后未经当事人主动引入作为负担举证责任向法院提出,法院亦不可直接对其进行法庭调查并采纳为裁判的根据。这种做法更趋向将法官置于更为超然的地位,以免介入或妨碍当事人各方在自主、对等的条件下从事诉讼活动。

日本民事诉讼法第242条规定,在保全证据的程序中已经询问的证人,当事人在口头辩论中申请询问时,法院应当对该证人进行再次询问。对此,日本诉讼法学家兼子一先生认为,对保全的证据调查结果,即使在日后的诉讼中进行调查也不失去其证据效力,但在询问证人的场合,如果当事人提出申请再询问时,应当从彻底贯彻直接主义的立场出发,在口头辩论当中重新进行询问。[3][118]

我国大陆学界有一种观点则认为,证据一经保全,与法院调查程序所收集、调查的证据有同等的作用。保全的证据是诉讼证据的一部分,法院应当将它与其它证据一并加以审查、判断。被人民法院保全的证据,属于法院按法定程序调查收集的证据,与法院收集的其他证据有同等效力。对于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虽经法院保全,也必须经过审查核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已为法院保全的证据,可免除当事人相应的举证责任。[8][218]这种观点似有更加强化法院职权调查的倾向,即强调保全证据与法院通过调查程序查明案件事实的重要作 8 用。

注释:

[1] 王锡三.民事诉讼法研究[M].重庆:重庆大学出版社,1996.

[2] 李双元,谢石松.国际民事诉讼法概论[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0.

[3] [日]兼子一,竹下守夫.民事诉讼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5.

[4] 陈玮直.民事证据法研究[M].台北:新生印刷厂印行,1970.

[5] 王甲乙,杨建华,郑健才.民事诉讼法新论[M].台北:广益印书局,1983.

[6] 沈达明.比较民事诉讼法初论(上)[M].北京:中信出版社,1991.

[7] 裴苍龄.证据法学新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1989.

[8] 梁书文,回沪明,杨荣新.民事诉讼法及配套规定新释新解[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1992.

[9] 黄栋培.民事诉讼法释论[M].台北: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82.

[10] 杨建华.民事诉讼法实务问题研究[M].台北:广益印书局,1985.

[11] 陈一云.证据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1.

[12] 王怀安.中国民事诉讼法教程[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

[13] 柴发邦.民事诉讼法学新编[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2.

[14] 石志泉,杨建华,刘振强.民事诉讼法释义[M].台北:三民书局股份有限公司,1987.

第11篇:法官

中国法官,你的出路在哪里

法官,一个神圣而又平凡的职业;法官,一个想要让人亲近却又不敢亵渎的职业;法官,一个手执法律,带代表公平正义,审判罪恶惩治犯罪的职业.就是这么一个职业,捍卫着世间的真善美,充当着法律的践行者,兢兢业业的奉献着自己的一切.法官,一个本该与神圣,公平,正义同行的职业,现如今在中国确实饱受争议.当我们在社会大潮流下审视中国法官这一神圣的职业时,我们在唏嘘其命运的同时,又在思考这样一个问题,中国法官,你的出路在哪里?

近日,网上一个案例颇具喜剧色彩,人们更是称此案件为”葫芦僧判葫芦案”,案件是这样的.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县人民法院判决一起造成三死两伤的交通肇事案件。在受害人家属没有得到任何赔偿的情况下,陕县法院却以“被告人积极赔偿受害人家属部分经济损失90余万元”为由,对肇事司机“从轻处罚”,判决有期徒刑两年。面对质疑,主审法官称,自己当时“眼睛花”看得不清,才将案件“判错了”。看到这个借口,实在令人不敢苟同,不禁让人联想起当年河南省另一个荒唐的案例.当年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法院出过一份“乌龙”判决书,“被告名字写错、法院名字写错、漏列原告代理人、标点错误、语法错误、逻辑错误……短短的6页判决书竟然有30处错误!一份判决书是动辄关系到当事人财产、自由甚至生命的非常严肃的法律文书,一份判决的作出要依据事实和法律,依据法定的程序,绝不容有丝毫的马虎。,这位陕县法院的主审法官,在明明没有确凿事实的情形下,以“眼睛花”为由,判了个“葫芦案”,让”眼睛花判错”这一名词在“躲猫猫”、“做梦死”、“洗脸死”、“ 维修性拆除”、“休假式治疗”后又一次冲击了本已饱受诟论的法官职业,同时也深深冲击了社会公众仰望法官主持公平的诚挚的心.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学院,商法研究所所长王涌曾经说过”如果你成为一名法官,请你千万不要被双规,不要在校友贪官录上再增加新的名单,母校的心脏无法承受,母校也无意在这一项目上与红旗飘飘的西南政法决一高低。”当我看到这句话时,我想王涌教授不仅是对当前某些法官职业道德的质疑,更是希望中国的法官能够洁身自爱,提高自己的职业道德.一般来说, 法官的司法伦理有四个方面评判标准:一是身份上的荣誉意识。法官的身份荣誉意识是指法官对自己法官身份有着一种发自内心的荣誉感,从而时刻珍惜和爱护。这种内心的尊荣成长来自两个方面:一方面司法救济的终局性地位给予法官职业无上的权威,另一方面则是法官成长道路的艰辛漫长引发社会对法官职业的珍视。二是行为上的廉洁刚正。就廉洁而言,从最高法院到地方法院正在朝这一方向努力,想必会积极好转。三是程序上的超然中立。最高法院江必新副院长认为,法官的中立性问题是法官伦理的精髓。四是思维上的人权理念。每一法官都应具有基本人权意识,并依法予以保护。在个案的审判中以严厉的眼光审视证据,从人权视角对待被告人。

我想造成个别法官司法伦理匮乏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方面,法官素质有待提高。中国法官职业化建设起步较迟,尽管这些年法官素质有长足的提升,但仍有提升的空间。另一方面,制度建设的滞后。就法律制度而言,刑事诉讼的证据规则迟迟不能出台。就教育制度而言,司法伦理教育未列入法科学生的必修课。在法官选拔制度上,基层法院从近些年才开始从社会招录,上诉法院的法官却没有完全像域外那样从下级法院或优秀律师中遴选,法官成长过程短平快,对选拔法官的道德考核也流于形式。此外,较低薪酬制度、粗放的监督制度、宽松的职业道德规则也是影响法官司法伦理建设的重要因素之一。

要改变这种现状,单纯高扬道德批评是无济于事的,必须多管齐下、对症下药,依靠制度建设推进。 从造成个别法官司法伦理匮乏的源头上来看,我想要提高中国法官的职业道德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从“人海战术”向“精兵强将”转变。

目前法院队伍中,被称之为“法官”的有20万人。这一支在任何国家的法官听来无疑是天文数字的庞大队伍,要在短期内迅速提高整体素质是不可能的,要下决心大幅度精减法官编制,只保留现有法官人数的三分之一,即5万至5万人,同时把法院管理体制的其他措施,包括法官任免权上收。对精减后未被任命为法官但又基本胜任审判工作的,作为法官助理对法官负责。

2、法官逐级选任制度。

担任法官须从基层法院开始,上级法院的法官必须从下级法院的优秀法官中选扰,以保证上级法院法官的水平在一般情况下高于下级法院法官的的水平。

3.完善司法伦理制度的内容。

法律与道德的重要区别在于其操作性、约束力强。对于司法伦理而言,更多的将其外化为具有可操作性和约束力的制度规则将更有利于法官在审判实践中尊重它、遵守它,并逐渐将其转化为内置的伦理规范,促使法官在审判实践中从强制的、被迫性的遵守司法伦理到自觉的、习惯性的遵守司法伦理。从而不断的提高法官的素质,确保司法公正、公平。

4.确保司法独立。

司法独立是确保司法公正的前提,也是司法伦理建设的应有之意。毫无疑问,法官办案过程中,如果审判权无法独立,领导、同事、机关团体对其进行干预,则外来的压力往往使得一些法官偏离了其应有的司法伦理。需要注意的是,近几年来“媒体审判”对司法权的干预对法官的司法伦理建设产生了巨大的冲击作用。“湖南的罗彩霞案”、“湖北的邓玉娇案”、“陕西的药家鑫案”,法院尚未开庭,媒体即已对其定性做了认定。抛开媒体对案件所做的定性对错不谈,多数情况下,媒体对案件所做的定性依据为普通社会公众的社会伦理而非法律工作者的司法伦理,这就使得媒体对案件的定性在多数情况下都会与案件本身的判决有些许的偏差。而媒体传播快、受众广的特点使得其一旦对某一案件进行定性,则无论对错,都将对审判法官产生巨大的心理压力对其本来的司法伦理形成一定的影响和冲击。

公正是人类社会永恒追求的价值目标,公正更是是法官的生命。公生明、公生廉、公生威。法官应是一个寂寞的职业,应该远离喧嚣,远离名利,远离商业场所,甚至不需要鲜花和掌声。公道自在人心,社会的认同和群众的口碑就是对法官的最高奖赏。 法官的灵魂和良知是支撑公平正义的内在力量,作为法官必须非常审慎地对待每一件案件,对待每一个案件当事人,这不仅牵涉到个案的公正,而且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社会公众对法律,对法院,对社会公正的信心。, 马克思曾说过说:“法官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当法官在履行自己职责的时候,要铭记自己身上担负的责任和希望.只有这样,人们才会重拾对法官的信心,法官这一职业才会成为神圣,公平,正义的代名词.只有心存法,敬畏法,中国法官,你才会找到自己的出路.

第12篇: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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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人造的,但是却也并不是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人们所谓的造法是人类在发现法的客观规律和基本精神的基础上进行的“制造”。这种制造主要拥有两种途径,立法者立法和法官造法。历史证明,无论崇尚法官造法的英美法系还是推崇立法者立法的大陆法系,最终都是殊途同归,现代化的法制进程,注定要求两种造法方式相互结合,互补地调节社会上的各种纠纷。在我国历史上,拥有着悠久的法官造法的历史,要在当今中国施行法官造法制度,就不仅仅要借鉴欧美的先进经验,更要继承先人的智慧结晶,将一切有利因素结合起来,推动中国特色法官造法制度的建立。

本文通过对法官造法在两大法系社会发展,以及中国历史上法官造法的渊源,结合当下中国的社会现实,论证在中国,法官造法具有其可行性和必要性。并对法官造法在中国应当注重的地方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关键词:法官造法;历史经验;欧美经验;社会规律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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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The law is artificial, but it is not the will of the people, the so-called law is human based on objective law that law and its basic spirit.\"\".This mainly has two ways, the legislator and judge - made law.Historical proof, judge made law both advocates of Anglo-American law system and continental law system by the legislator, all is the same, the legal proce of modernization, destined to require two law-making mode combined with each other, complementary to regulate various disputes in the society.In the history of our country, has a long history of judge-made law, be in today\'s China judge-made law system, advanced experience not only from Europe and the United States, but also inherit ancestral wisdom, will all the favorable factors together, build the law system of promoting the Chinese judges.Based on the judge-made law development in two big legal system society, and the origin of Chinese history of law made by judges, in combination with the reality of Chinese society, demonstrates the Chinese, judge-made law has its neceity and feasibility.And put forward their views of judge-made law should pay attention to the places in china.Key words: Judge-made law;Historical experience; Europe and the United States law experience; Social law

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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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前言 .......................................................................................................................1

一、中国历史上的法官造法 ................................................................................3

(一)法官造法在中国的发展历史 ......................................................................................3

(二)古代中国法官造法的地位 ..........................................................................................4

二、两大法系法官造法的发展状况 ....................................................................5

(一)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官造法 ..........................................................................................5

(二)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官造法 ..........................................................................................6

(三)我国古代法官造法同英美法系法官造法的区别 ......................................................7

三、中国古代法官造法的启示 ............................................................................9

(一)坚持以成文法为主、判例为辅的判例法发展路径 ..................................................9

(二)完善现行的法官造法制度,整理和进行系统的判例汇编 ......................................9

四、借鉴欧美:我国施行法官造法的必要性和注意事项................................11

(一)在我国施行法官造法的必要性 ................................................................................11

(二)在中国施行法官造法应当注意的问题 ....................................................................11

结语 .....................................................................................................................14 参考文献 .............................................................................................................15 致 谢 ...................................................................................................................16 文献翻译 .............................................................................................................17

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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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从古巴比伦的汉莫拉比法典、古罗马的十二铜表法以及中国的法经等出现开始,法律就作为人类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行为规范存在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那么,法律又是谁创造的呢?单从法律诞生的途径来看,无疑,法律是人造的。因为世界上的任何一部法律,无论是成文法还是判例法,都是由人制定或判定而形成的,“法乃人造”这一观点很明显的为更多的人所接受。但事实上,法律的形成和发展真的是完全依照人的意志吗?

在自然界中,从茫茫宇宙,到细小尘埃,都有其自身的规律存在,人类能做的仅仅是发现其中的规律,而非创造。法学作为一门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拥有很多相通之处,所谓的创造,也仅仅是人类通过社会规律去发现法的过程。哪怕是暴君、恶法的出现,也不会影响法的客观规律的出现,终究,人们会本着公平、正义、平等、合理的原则将制定的法律带上正确的轨道。

那么应当由谁来“发现”并“创造”法律呢?法律作为社会一般人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注定了其应当具有统

一、权威的特性,这也就要求不能由普通的个人完成造法。从奴隶制社会至今,为了维护社会成员的共同利益,一个国家的公民造法权势必集中赋予某些特定的人,而在当今民主社会,造法主要存在两种模式:立法者造法和法官造法。

立法者造法,顾名思义,就是由国家的立法机关按照一定程序制定出在社会中普遍适用的法律,属于“事前造法”,即在与该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相关的具体事件还没有发生之前,面向未来而预先做出规定。

法官造法,意指法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当法律存在漏洞和缺憾而不能为该案件提供裁判依据时,或虽有依据但可能导致裁判结果不公正或违反宪法原则时,法官可针对该案件进行法律性考量并构造出新的法律规则的司法活动,由司法人员通过审判具体案件而制定出适用于个案的法律,属于“事后造法”。在与特定法律关系相关的具体事件发生之后,面向过去而做出的裁定。从狭义的角度上讲,法官造法仅仅指英美法系国家的主要造法方式,但是从实践中我们可以看到,中国古代的判例法和近现代大陆法系国家的司法解释、法律条文的判例解释等与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官造法在性质上和职能上基本相同,都可以称之为广义上的法官造法。

我国作为大陆法系国家,立法者造法应当作为主要的法律渊源是毋庸置疑的,然而,由于立法者立法法的滞后性等原因,法官造法也应当逐步的发展起来。同时,回顾古代法律的发展历程,法官造法在我国有着悠久的传统和不同于现代英美法系法官造法的特色。继承先人智慧的结晶,吸收其他国家先进的法官造法经验,发展中国特色的法官造法,对

1

中央民族大学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 于我国的法制建设无疑具有着重要的意义。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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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国历史上的法官造法

(一)法官造法在中国的发展历史

就近代法律传统而言,中国是典型的大陆法系国家,虽然存在司法解释和法律汇编,但基本上还是以成文法作为法律的渊源。然而,在中国历史上,判例法不仅曾经存在过,而且曾经在司法实践中发挥过重要的作用。

早在先秦判例法在我国就已经出现,但未发挥很大的作用,从属于成文法。秦朝时期,一些司法官吏的判例就被作为了法律的补充形式。汉朝时的“决事比”中所说的“比”和“例”犹如今日所说的“判例”。公元676年,刑部少卿赵仁本加工整理了《法例》三卷。这大概是中国历史上最早的“判例汇编”。由于各级司法官吏经常“引以断狱”,《法例》的权威甚至超过了“律令格式”。[7]

宋代以来,判例受重视的程度日益加强。宋朝时,司法实践中广泛使用判例,“法令虽具,然吏一切以例从事。法当然而无例,则事皆泥而不行”。[8]例即断例,是由中央司法机关或皇帝判决的案例,被相继沿用,成为惯例。为了规范例的援用及防止“引例破法”的现象,宋朝加强了编例的工作,对断例进行修改删定,以适应社会需要。元朝不但在司法实践中大量适用判例,其法典中判例也占有一定的地位。《大元通制》便是将条格、诏制、断制等分门别类加以整理而成,在其中,条格、断例占有绝对优势,它将大量的唐、宋律文以“断例”的形式为其所用。

《大明律》的制定以及由此所成的律、例并行的体制,昭示着古代成文法体系已经趋于稳定和成熟。但《大明律》无法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所以,在明代中叶以后,明朝君臣开始在律典之外修订以《问刑条例》为代表的各种条例。条例的出现,解决了国家立法体制上的问题,反映了明一代重典治国的思想。在编撰形式上,明朝的做法是将《大明律》逐条开列于前,条例附列于后。明朝条例相当多,“事同二三其例”的情况比比皆是,因循日久,例愈纷繁,弊端无穷,奸吏随意重轻,朝廷生杀任情,律反成具文。所以明代刑狱冤案是非常惊人的。

清承明制,律外制例,以例辅律,律例并行,使例成为清一代重要的法律形式。特别是乾隆五年《大清律例》编成后,未对律文进行实质性的修正,只是例“因时以制宜”。清初之例多承袭明律例,康雍以后,例多源于圣谕及臣工条奏,或一事设一例,或一省一地方专一例。例所具有的针对性强、使用灵活的特性,使例在清代的整个法制,尤其是在 [7]汪世荣:《中国古代判例研究》,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8]曾宪义:《中国法制史》,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3

中央民族大学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 司法实践中起到了实际支配断案的作用。[9]

(二)古代中国法官造法的地位

首先,在我国古代,法官造法在总体上对律起辅助作用, 效力低于成文法。自古以来,我国就有重视成文法的传统。历朝历代,统治者对于成文法,对于编纂法典都有着极大的重视,虽然从先秦时代开始,法官造法就已然存在,但是其主要作用还是存在于对成文法的补充。明朝弘治年间刑部尚书何乔新说过:“例以辅律,例以补律之不足”。万历皇帝时期的刑部尚书舒化也说过:“立例以补律”。 这就充分说明了在当时,法官造法是作为制定法的补充而存在。例要依附律文而定,为确保例的内容正确,须与律义相合。例如《大清律例》中规定,白昼抢夺,不持凶器者,按律论处,若在律无明文规定时,则按例论处。总的来说,中国古代法制史是以国家制定法为主干的, 判例法的地位与作用与制定法相比较, 一直处于附属性、辅助性的地位, 不能和成文法平分秋色。[10]

其次,我国古代法官造法重视判例的整理, 形成了比较系统的判例汇编判例数量的不断增加, 极易导致司法实践中判例运用过多、过滥的弊端。为了改变判例的滥用状况, 自西汉起, 人们就开始对判例进行编辑整理。至东汉, 决事比的汇编活动进一步活跃。东汉编辑成册的判例选有陈忠的决事比、陈宠的辞讼比、鲍煜的法比都目、应韶的决事比例等。宋朝出现了和凝、和山蒙父子的疑狱集、桂万荣的棠阴比事和名公书判清明集。明朝则出现了皇帝御定的大诰和经皇帝批准的三部问刑条例。这些判例集的整理、编定, 消除了其中的矛盾、重复的地方, 使判例进一步规范化, 弥补了法典式立法的不足, 有利于成文法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

[9] 苏亦工:《明清律典与条例》,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10] 沈宗灵:《中国的判例——一个比较法研究》,《中国法学》1992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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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两大法系法官造法的发展状况

众所周知,英美法系国家更注重法官造法,而大陆法系国家则更强调立法者造法。但是从法律发展的历程来看,两大法系都没有绝对地否定另一种造法方式。英美法系固然以法官造法,即判例法作为主要法律依据,但是也在不断重视立法者造法的作用。大陆法系虽然一直以制定法为主要法律渊源,但是也在一定程度上承认判例法的价值。特别是近年来,两大法系的法学家都在更加深入的研究如何在自己的法律体系下更好运用另一种造法方式。例如,英国著名的法学家边沁和奥斯汀等人都曾极力主张制定成文法,编纂法典;而德国著名法学家萨维尼却竭力反对人为地编纂成文法典。

在这里,我们重点研究法官造法在两大法系的发展。

(一)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官造法

英美法系的审判基础,就是普通法,法官造法是其法律形成的基本方式,其基本原则是“遵从前例”,即法官在审判中应该遵守以前同类案件中法官判决所确立的规则。普通法最初形成之后的一段时期内,为了保持其稳定性,“遵从前例”的原则被抬高到僵化的程度,以至于影响了自身的发展。普通法形成早期时的英国,对于诉讼的名目都具有严格的规定,如索求赔偿令状、转交财产令状、收回地籍令状等。没有同类的令状,法院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不予受理。这种情况与法官造法做为事后造法,对于新出现的法律纠纷可以更好地解决的特性完全不符,法律的滞后性导致了社会上许多问题难以通过诉讼得以解决,故而形成了很多社会矛盾。

面对这样的问题,衡平法应运而生。所谓“衡平”,就是要公平处理争议, 它以“正义、良心和公正”为基本原则,以实现和体现自然正义为主要任务,在普通法没有涉及或者明显违反公平、正义的时候,由国王或者大法官进行裁决。当衡平法与普通法冲突时,衡平法将成为最终的裁定依据。相较于普通法,衡平法的形式更加灵活,在审判中更加注重实际,而不固守僵化的形式。

法官造法在英美法系国家的发展,简而言之,就是从严格的“遵从前例”向灵活的“遵从前例”的转变。普通法要“与时俱进”,就必须灵活地对待“遵从前例”的原则。

首先,“前例”的判决并不一定是完全正确的,或者说未必会永远正确下去。从工业革命以来,人类社会的经济发展日新月异,几百年间,人类生活的发展远远超出了过去几千年的总和。法律作为上层建筑,必然要以经济基础作为依托,随着经济的发展不断的调整和改变。以韩国为例,在过去的交通事故处理中,司法实践会更多的照顾行人,这是一 [1] 周旺生:《参与法治实际生活》,载《立法研究》第2卷,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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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民族大学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 种出于对社会公平的考虑而着重照顾弱者的处理方式。然而近年来,由于生活水平的普遍提高,私家车价格的下降,私家车在韩国已经从奢侈品变成了工作或者生活的必需品。拥有私家车并不能成为其作为社会“强者”的标志。所以司法工作也在逐渐的调整,车主已经获得了较之以往更多的关注。其次,“前例”的判定也都是针对个别的案件,虽然在案件性质上具有共性,可是后来发生的案件也必然与“前例”存在不同的个性。因此,如果不考虑案件实际的个性,而仅仅因为性质上、名目上的共性而盲目的“遵从前例”,则很容易出现错判、误判。虽然在现代英美法系国家中立法者造法所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但是法官造法的作用也绝不会退出历史的舞台。恰恰相反,法官造法正在向着更加灵活、更加完善的方向发展进步。例如在美国,法官造法就已经在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基础上,发展出了新的形式:制定法的判例法。这种判例法的主要作用是解释制定法,同时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增加制定法的内容。无论增加的内容多少,在性质上都属于“法官造法”。另外,这类判例的适用原则也是“遵从前例”,因此它们也具有法律渊源的性质,属于判例法体系的组成部分。

综上所述,法官造法在英美法系的发展,是从教条到灵活,从单一到多样的发展,法官造法不仅在过去和现在作为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律主要依据,更将不断发展,与时俱进的调整其社会关系。

(二)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官造法

一直以来,立法者造法是大陆法系国家的基本造法模式。直到文艺复兴前,大陆法系的国家,法官在司法审判过程中仍然不存在任何造法的权利,甚至在对于证据的采纳和其价值的判定上也毫无自主权,也只能完全的按照法律的现有规定进行裁决。

随着文艺复兴运动的发展,人本主义思想也同样在大陆法系的法学界蔓延。虽然在这一阶段,正是欧洲大陆制定法的高速发展时期,但是法官的地位也还是在不断的提升。如大陆法系的典型代表国家法国就实行的“自由心证”的制度,法官开始在“内心确信”的基础上对于证据自由的使用和评判。

与此同时,高速发展“法典化”也在司法的实践中体现了它的不足。人力有穷,世界却无穷,立法者同样不是神,无法预料生活中存在纠纷的所有情况。因此,“完整、至善”的法典永远只能是幻想,而不能成为现实。无论是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1794年的《普鲁士普通邦法》还是1900年的《德国民法典》,都在司法实践中被证明存在着这样或者那样的不足。日本学者大木雅夫则指出:《普鲁士普通邦法》的立法者“把对理性的信仰推向极端,不仅调整范围过于宽泛,甚至把未来也置于其调整之下。他们过分的自信还导致 [2]陈贵民:《关于法官“造法”》,《人民法院报》2002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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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民族大学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 了对法官和法学家作用的不近情理的轻视……然而,对法官和法学家的这种压制,导致了日后法官和法学家以轻蔑对这部伟大的法典施加的报复——历史法学派无视这部法典的存在,而法官们则在这部庞大的法典的每一条文下都附加了判例。”[3]

正由于“法典化”的不足,大陆法系国家开始逐渐重视法官造法的作用。如我国著名法学家徐国栋教授所指出的,大陆法系国家“20世纪设立了基本原则的法典与此前的法典之根本不同,在于法律的运作中引入了人的因素,使法典由自行运转不息的永动机演变为人——机(法典)系统。民法基本原则的不确定、平衡性格赋予了法官运用自由裁量权司法的权力,甚至赋予了法官根据法律的目的干预具体法律概念、法条、法律规范之适用的权力,并授权法官将新鲜因素补充于正在运作的法律之中,由其实现法典内各成分的整体化、适用的合目的化、体系上的开放化,使法典系统能实现与外界的信息交流,并根据新的信息进行内部调整,以绕过航线上的潜流和险滩,曲折地、然而是不断地与时俱进,最终实现法律的目的。这是一种崭新的法的模式。”[4]

在大陆法系,法官根据新的社会情况,通过对立法条文解释的形式来适用法典,从而创制了类似于英美法系国家的判例法的法律形式,甚至在德国,在某些法律部门,其发展是受到判例操纵的。在英美法系国家从判例法出发,走上判例法与制定法相结合的道路的同时,大陆法系国家也在走上制定法与判例法相结合的道路。法国和德国等传统大陆法系国家对于法官造法的逐步重视很值得我们在研究法官造法问题时借鉴。

综上所述,无论是在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法官造法都是在不断的发展进步之中,因而我们在发展成文法的同时,更应该加强对法官造法的重视。

(三)我国古代法官造法同英美法系法官造法的区别

我国古代虽然有比较发达的法官造法存在,然而同现代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官造法相比,又有很大的区别。

首先, 在法律地位上存在很大的差别。英美法系国家, 判例是法律的最基本、最主要的渊源。但是上文提到过,在我国古代法官造法始终处于一个从属的地位,对法律起着辅助的作用,成文法始终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主导力量。宋代的编例虽然一度占主导,但它是非正常状态下的产物, 并且在当时造成了司法的混乱,最终淹没于历史的洪流。

其次,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官造法,判决根据与附带说明, 司法官一般只能在先例中理由部分找出与待决案件相似之处,其法官造的发展与司法独立进程同步, 它较多适用了一些衡平、正义原则, 强调正当程序, 体现了更多的司法正义。而我国古代的法官造法更多的体现的是统治者的意志,法官造法的存在和适用须得到皇帝批准。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 [3]大木雅夫:《比较法》,范愉译,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77-178页。 [4]徐国栋:《民法基本原则解释》(增订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33-33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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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民族大学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 这种形式尽管存在合理性, 但总体上体现了皇权的意志, 只能是专制主义下的产物。例适用灵活的特性, 符合皇帝操纵最高审判权的意旨。中国古代例的产生方式有多种, 统治者总是要把例的适用控制在不违背国家律、道德原则之内, 如春秋决狱不能违背统治者所认可的礼制。唐、宋、清对例的适用有明确限制, 要么是经中央批准, 要么由皇帝决定。同时最高统治者也亲自审案, 明太祖朱元璋御笔断罪, 其裁判的案件被汇编成大诰而加以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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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中国古代法官造法的启示

中国历史上,虽然成文法始终起着主导作用,并没有形成如同欧美法系国家一样的法官造法为主体的法律传统。但是法官造法却也始终作为一种辅助的形式促进着中华法律体系的不断发展。考察我国古代法官造法的发展历程, 我们可以发现, 我国的法官造法制度源远流长, 判例自成文法时代立足于法典, 发挥了对法典在立法范围扩展、立法技术补充、规则效力强化等方面的功能。判例制度不仅与成文法共同构成了古代中国法律渊源特色, 而且因其较大的社会适应性而不断地为律注入活力, 使法律获得充分的发展, 进而实现对纷繁复杂的社会生活的有效调整。在长期的演变进程中,我国的法官造法形成了更适合本民族性格的自身特点。而这些特点,对于当今中国顺应世界发展潮流,施行自己的法官造法具有极大的借鉴意义。

(一)坚持以成文法为主、判例为辅的判例法发展路径

中国自古以来, 就有重视成文法的传统。历代王朝都把制定成文法, 编纂法典看作是治国安邦的首要任务。古代判例在总体上对律起辅助作用, 效力低于成文法。

而我国现在的社会现实,也要求我们要坚持人民代表大会作为立法机关的制定的成文法作为我国的主要法律渊源。所以我们应当坚持以成文法为主、判例为辅的判例法发展路径, 正确处理制定法与判例法的关系。

(二)完善现行的法官造法制度,整理和进行系统的判例汇编

自1985年以来, 最高人民法院陆续发布典型案例, 其中有些案例所确立的规则, 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起到了指导作用。但是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来讲,唯一具有立法权的应当是人民代表大会,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从根本上说与宪法是相违背的。

通过前文,我们可以了解到无论是从国际潮流还是从我国的法律传统,法官造法都是应当存在并且具有其深远的意义。因而我认为我们应当做的不是堵住法官造法的道路,而是建立完善的法官造法制度,推动中国特色法制社会的发展。

首先,我们要健全与强化法律监督。按照我国的立法体制, 法官没有立法权,只有法律适用权和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在没有法律条文可以作为法律适用依据的情形下, 才可以适用判例来弥补立法的不足。为防止法官滥用判例制度、有法(指成文法)不依, 应该加强权力机关和检察机关对司法机关适用判例制度的监督。

其次,我们应当借鉴古代中国重视判例的整理和进行系统的判例汇编的传统, 由全国人大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承担起判例编撰的职责, 收集、整理各级法院有创制性的判例, 通过一定的程序和形式颁布, 指导审判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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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民族大学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 第三, 改变现行的自上而下即通过司法解释、批复、复函等形成判例制度的方式, 采用世界各国通行的判例法形式, 强化判例法的效力。最后, 规范裁判文书, 进一步要求判决书中运用法律推理对判决理由进行充分的论证, 从而为判例质量的提高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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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借鉴欧美:我国施行法官造法的必要性和注意事项

(一)在我国施行法官造法的必要性

从世界潮流来看,无论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都在走上立法者立法与法官造法相结合的道路,缺失任何一项,法制建设如断一臂。因而,我们应当加强对法官造法的重视,促进法制建设的进一步发展。那么,在进一步发展制定法的基础上,重视法官造法,究竟有什么样的好处呢?

成文法的滞后性是社会发展的一种必然现象,成文法中的空白和漏洞是无法避免的。历史的经验告诉我们,设计的再完善的法律,在颁布之日起就会开始落后于社会的发展和变化,社会上就会出现各种各样未能规定的纠纷,特别是像我国这样处于经济高速发展的国家更是如此。[5]

因为上述原因,我国司法者和社会舆论正存在一种双重的压力。从司法者的角度上看,法律规定的漏洞和空白,导致法官在判案的时候经常遇到无法可依的窘境,面对日新月异的社会现实和滞后的法律,很多法官时常抱怨我国的立法过于抽象,不够充分和完备。而社会舆论却又认为法官的随意性太大,想怎么判就怎么判。对此司法者表示很冤,因为琳琅满目的新案件层出不穷,他们纵然有严格司法的心,却没有严格司法的依据。法官造法就可以很好地解决上述的问题。第一,法官造法具有针对性,作为事后造法,法官造法对于新出现的案件会给予最快捷、最直接的解决方案。另一方面,判例法可以更有效地约束法官在具体案件审判中的自由裁量权。针对法官造法约束法官在具体案件中的自由裁量权,这里要解释一下。很多人认为,实行法官造法,对于法官的自由裁量全是一种扩大,其实不然。就法官整体而言,无疑,法官的裁量权的确增加了,但是对于法官个体而言,其自由裁量全反而更小了。这是因为,相较于笼统、抽象的成文法,法官造法所产生的判例更加具体,因而法官在个别案件中的可裁量的自由反而缩小了。与此同时,更具有针对性和时效性的法官造法会让法官的判决变得更加透明,减少社会舆论对司法工作者的成见,提高司法者在社会上的权威性。因此,在当下中国,加强对法官造法的重视具有其可行性和必要性。中国应当与时俱进,顺应时代潮流,承认“法官造法”的合理性,以立法者立法为主,法官造法为辅,明确判例的法律地位和约束力,促进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进一步发展。

(二)在中国施行法官造法应当注意的问题

判例法现在还并不是我国的法律渊源, 法官造法也不是我国法律的正统。那么,如何 [5]格伦顿等:《比较法律传统》,米健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31-3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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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民族大学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 借鉴判例法“法官造法”机制,弥补现下成文法的不足,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呢?我认为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应当提高法官的整体素质。

法官造法,对于法官素质的要求要更加的高,要求没一个法官不仅仅是一个合格的裁判者,更应该是一个出色的法学家,只有提高法官的整体素质,才能使在中国施行法官造法提供基本的可能性。第一, 优化法官的选拔制度。作为“社会良知的代言人”,法官的选拔必然应该经过更加严格的审核。司法队伍的整体素质低下, 已成为制约我国依法治国, 实现法治现代化瓶颈, 如何保障司法队伍的同质化、专业化和精英化, 已经成为我国司法改革的关键所在。因此我们应当不断完善如司法统一考试等制度,加强对现任法官业务能力的考核,从而拒不懂法律知识的人于法官行业之外, 并以此为契机, 逐步实现法官遴选制度的规范化、科学化和现代化。第二, 法官培训制度。普遍联系与永恒发展是辩证唯物主义的总特征, 这也就决定了知识学习的无止境性。一名优秀的法官也必须与此相融合。与此同时,应当加强对法官一心为民、奉公守法的廉政教育工作,从根本上杜绝司法腐败的毒瘤。第三, 法宫终身制度。在我国实行法官终身制度, 对法官独立审判案件尤为重要。因为确立法官终身制度, 法官就不会惧怕因独立审判, 得罪某些干涉独立审判的上司而被无辜撤职, 有利于提高法官的地位。短期任职的法官, 不论如何任命或由谁任命, 均将在一些方面使其独立精神受到影响。就人类天性之一般状况而言, 对某人的生活有控制权, 等于对其意志有控制权。

其次,应当明确法官造法的范围和资格

法官造法应该限制在解释立法规定的范围内。法官不能突破立法的宗旨去造法,而 只能在现行立法的精神和原则的范围内,对立法内容进行解释和补充,以解决审判中的难题。法官造法的基本形式是解释法律,但是这种解释不应该“法律化”,而应该“判例化”。目前我国的司法解释主要有三种情况:第一种是实施细则类的司法解释,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类是诉讼规则类的司法解释,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类是个案解释,即针对下级法院在审理具体案件中遇到的问题做出的解答。前两类其实具有普遍适用之法律的性质;第三类虽针对个案,但往往又脱离案件谈问题,也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判例。我国著名法学家王利明教授认为:“司法解释应该向具体化方向发展,因为司法解释的任务在于使法律规则更为具体、明确,富有针对性,从而有效地运用于具体案件。同时在法律遇有漏洞时通过解释而填补漏洞。司法解释越具体、越富有针对性,则越能发挥司法解释应有的作用。我们认为在司法解释的完善方面,应当借鉴两大法系的经验,尽可能针对具体的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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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民族大学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 而就法律的适用问题作出解释,从而使司法解释向判例化方向发展。”[6]具体来说,司法解释最好通过审理案件的方式做出,而不要通过回答问题的方式做出。

在资格上,法官造法的权力应局限于上诉法官,换言之,只有上诉法院做出的判决才具有判例的法律约束力。中国法院众多,法官参差不齐,如果所有法官都有权造法,如果所有法院的判决都可以成为判例,那势必会造成判例的混乱,继而造成法律适用的混乱。因此,就当前中国法官队伍的现状来说,造法权只宜交给部分法官。在决定交给哪些法官的时候,我们既要考虑法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水平,也要考虑审判的级别和程序的完备。一般来说,素质和水平较高的法官可以享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而素质和水平较低的法官则只能享有较小的自由裁量权。在中国,上诉法院法官的素质和水平相对较高,因此可以较好地承担法官造法的职能。而案件经过上诉审理,相关的法律问题也得到了比较透彻的研究和论证,从程序上来讲,更加具备了确立为判例的完备性。另外,作为判例的判决意见中应该有充分的说理和严谨的论述,判决书应该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写作水准,犹如法学论文,因此由上诉法官承担这种判决书的写作也是比较合适的。

[6]王利明:《司法改革研究》,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4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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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从当今的时代潮流来看,我国应该加强立法者立法与法官造法的两相结合,因为这是现代法治走向成熟的必由之路。在我国施行法官造法,不仅仅应当吸收和借鉴欧美法系国家的制度,更应该加深对我国法官造法历史上的传统及发展历程的研究,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只有不断将横向的世界各国的优秀经验和纵向的我国古代先人的智慧相结合,才能建立完善的、适合中国国情的中国特色法官造法制度。

当然,因为我国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和法治发展时间尚短的现状,决定了这是一条漫长而又曲折的道路。但是,法律从来都是被发现而提出的,作为上层建筑,法制建设必将会与经济基础相结合。社会的发展、法制建设的不断推进,必将使中国的法律渊源更加丰富,也必然会使中国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逐步提高,最终赶超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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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周旺生:《参与法治实际生活》,载《立法研究》第2卷,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2]陈贵民:《关于法官“造法”》,《人民法院报》2002年10月30日。 [3]大木雅夫:《比较法》,范愉译,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4]徐国栋:《民法基本原则解释》(增订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5]格伦顿等:《比较法律传统》,米健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 [6]王利明:《司法改革研究》,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7]汪世荣:《中国古代判例研究》,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8]曾宪义:《中国法制史》,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9]苏亦工:《明清律典与条例》,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10]沈宗灵:《中国的判例——一个比较法研究》,《中国法学》1992年第1期。 [11]卡多佐:《司法过程的性质》,苏力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8年版。 [12]李泽厚:《中国古代思想史论》,东方出版社,1987年版。 [13]武树臣:《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14]范忠信:《中国法律传统的基本精神》,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 [15]程树德:《九朝律考・汉律考・春秋决狱考》,中华书局,2003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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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 谢

经过将近半年左右的时间,毕业论文已接近完成,在这里我首先要感谢张俊杰老师。张俊杰老师对我毕业论文的指导非常用心,对我毕业论文进行了深刻的指导。张俊杰老师这种认真做学问的精神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我相信在以后的学习中我将受益匪浅。

最后感谢我的父母和同学,没有我的父母我是无法站在高等教育的学堂,没有我的同学的帮助,我也无法顺利的完成我的毕业论文,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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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翻译

外文:

The Method of Sociology.The Judge as a Legislator I have chosen these branches of the law merely as conspicuous illustrations of the application by the courts of the method of sociology.But the truth is that there is no branch where the method is not fruitful.Even when it does not seem to dominate, it is always in reserve.It isthe arbiter between other methods, determining in the last analysis the choice of each, weighing their competing claims, setting bounds to their pretensions, balancing and moderating and harmonizing them all.Few rules in our time are so well established that they may not be called upon any day to justify their existence as means adapted to an end.If they do not function, they are diseased.If they are diseased, they must not propagate their kind.Sometimes they are cut out and extirpated altogether.Sometimes they are left with the shadow of continued life, but sterilized, truncated, impotent for harm.We get a striking illustration of the force of logical consistency, then of its gradual breaking down before the demands of practical convenience in isolated or exceptional instances, and finally of the generative force of the exceptions as a new stock, in the cases that deal with the right of a beneficiary to recover on a contract.England has been logically consistent and has refused the right of action altogether.New York and most states yielded to the demands of convenience and enforced the right of action, but at first only exceptionally and subject to many restrictions.Gradually the exceptions broadened till today they have left little of the rule.It survives chiefly in those cases where intention would be frustrated or convenience impaired by the extension of the right of action to others than the contracting parties.Rules derived by a proce of logical deduction from pre-established conceptions of contract and obligation have broken down before the slow and steady and erosive action of utility and justice.We see the same proce at work in other fields.We no longer interpret contracts with meticulous adherence to the letter when in conflict with the spirit.We read covenants into them by implication when we find them\" instinct with an obligation\" imperfectly expreed.\"The law has outgrown its primitive stage of formalism when the precise word was the sovereign talisman, and every slip was fatal.\" Perhaps it is in the field of procedure that we have witneed the chief changes; though greater ones must yet be wrought.Indictments and civil pleadings are viewed within eyes.Rulings upon questions of evidence are held within creasing frequency to come within the discretion of the judge presiding at the trial.Errors are no longer ground for th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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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民族大学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 upsetting of judgments with the ensuing horror of new trials, unle the appellate court is satisfied that they have affected the result.Legislation has sometimes been neceary to free us from the old fetters.Sometimes the conservatism of judges has threatened for an interval to rob the legislation of its efficacy.This danger was disclosed in the attitude of the courts toward the reforms embodied in codes of practice, in the days when they were first enacted.Precedents established in those times exert an unhappy influence even now.None the le, the tendency today is in the direction of a growing liberalism.The new spirit has made its way gradually; and its progre, unnoticed step by step, is visible in retrospect as we look back upon the distance traversed.The old forms remain, but they are filled with a new content.We are getting away from what Ehrlich calls \"die spielerische und die mathematische Entscheidung,\" the conception of a lawsuit either as a mathematical problem or as a sportsman\'s game.Our own Wig more has done much to make that conception out of date.We are thinking of the end which the law serves, and fitting its rules to the task of service.

From:《THE NATURE OF THE JUDICIAL PROC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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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民族大学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 译文:

我选择了这些法律部门,仅仅是作为法院运用社会学方法的明显例证。但真相是,无论在哪个部门,这种方法都硕果累累。即使看起来它不占主导地位,也总是留作备用。它是另外两种方法之间的仲裁者,分析到最后,要由它决定选择什么方法;它掂量相互竞争的两种方法的主张,为它们的权利设定边界,对它们加以平衡、和缓和协调。在我们的时代,只有很少的规则非常确定,不至于某一天会要它们出来证明自身作为顺应某个目的之手段而存在的正当性。如果它们不起作用了,它们就是不健全了;如果它们不健全了,就一定不会再自我繁殖。有时它们被切除了,并被彻底根除了。有时,它们被保留下来,像幽灵那样继续活着,但已经绝育,被阉割了,没有可能造成危害了。

在处理有关受益者依据合同获取利益之权利的一些案件中,我们获得一个突出的实例。它首先说明了逻辑上前后一致的力量;其次说明了逻辑的一贯性在孤立或例外事件中所要求的可行和便利面前逐渐瓦解;最后,它说明了这些例外事件作为一个新种群所具有的生成力。英格兰的法律在逻辑上一直保持了一贯性,完全拒绝这种案件的诉权。纽约和大多数州屈从了便利的要求并实施了这种诉权,但最初也只是偶尔地,并且受到许多限制。渐渐地,这种例外扩大了,今天这种例外给规则留下的地盘已经所剩无几。这个规则得以存活主要是在这样一种案件中,即如果将该诉权延伸到并非缔约方的其他人就会使契约意图受损或很不便利。在效用和正义的缓慢但坚定且具有侵蚀性的行动面前,从先前对合同和债的既定理解经过逻辑演绎过程所推出的一些规则已经破碎了。

在其他领域我们也看到了同样的过程在发挥作用。在解释合同时,如果与合同的精神有冲突,我们已不再过分细致地执着于法律的文字。如果我们以“一种有责任感的本能”发现合同表述不完善,我们就会从合同中读出隐含之义。“当年,语词的精确是至高无上的法宝,每一次失足都可能丧命,而如今,法律已经走过了它形式主义的初级阶段”。也许是在程序领域内,我们亲眼目睹了主要的一些变化,尽管还必须作出努力才会有更为重大的变化。如今人们看待起诉指控和民事答辩的目光变得更为宽容。法院日益频繁地认定有关证据问题的判决属于主持审判的法官的裁量权之内。如果推翻判决会导致重新审判的大麻烦,那么差错就不再是推翻判决的理由,除非是上诉法院认定这种差错已经影响了判决结果。立法有时已经成为使我们挣脱旧束缚的必须。有时,法官们的保守性在一定时间内有剥夺立法之效率的危险。这种危险表现为在一些从业法典初次颁布之时法官对待这些改革的态度。那些年代确立的某些先例,甚至直到今天,仍然起着令人不快的影响。尽管如此,今天的趋势却正在向自由主义不断增长的方向发展。那种新的精神正渐渐地开辟出自己的道路;它的进步,尽管是不为人所注意的一步步,然而,当我们回头展望,就看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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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民族大学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 它所穿越的距离。旧的形式依然存在,但它们已经充满了新的内容。我们已经摆脱了埃利希所说的那种“竞赛式的和数学式的辩白”,即把一个诉讼理解为一个数学问题或一种运动员的游戏。我们国家的威格摩尔做了大量工作,使得这种概念不再合乎时宜。我们如今正在思考的是法律所服务的目的,正在使法律的规则适合于这一服务工作。

来源:《司法过程的性质》

第13篇:某学院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

某学院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我院国家奖学金的评定和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教[2007]90号)和《关于印发的通知》(宁财教[2007]719号)精神,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我院全日制本科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评审对象为我院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维护民族团结;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大学生守则和学院各项规章制度,无违纪行为;

3.诚实守信, 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考试科目单科成绩不低于85分,平均成绩不低于90分,综合成绩不低于90分,考查科目成绩不低于“良好”,同等条件下获得“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的学生优先;

5.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为学院发展建设做出贡献;

6.认真履行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中赋予学生的义务,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

第八条 评审程序

1.学院学生处具体负责组织评审工作,每学年结束后,根据国家奖学金申请条件,学生向所在系提出申请。

2.各系成立以系主管学生工作领导为组长的评定工作小组,对学生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评定,将评定结果在系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学生处。

3.学生处审核后,将推荐名单在全院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请学院党政联席会审批,下发正式文件,然后将评审名单和有关材料报送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等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第四章 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九条 按教育部批准的获奖学生名单,由学生处会同财务处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给获奖学生,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获奖证书,获奖材料归入获奖学生本人档案。

第十条 国家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保证及时、足额地发放给获奖学生,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截留、挤占、均分或挪用。

第十一条 国家奖学金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实行公示制度,以便接受全校师生的监督,防止不正之风,杜绝弄虚作假行为。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予以严肃处理:

1.学生本人存在弄虚作假行为,将取消其参加年度国家奖学金和其他项目奖学金、助学金的评选资格,视情况取消今后几年的奖助学金申请资格;

2.如有关工作人员在评审、公示、发放等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或其他违纪行为,学院将根据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14篇:航海学院国家奖学金获得者事迹材料

航海学院国家奖学金获得者事迹材料 个人简介 刘晶晶,女,汉族,1991年3月出生,共青团员。大连海事大学航海学院交通信息工程级控制专业研究生,入学时间为2013年9月。曾获大连海事大学\"中国船级社\"优秀论文奖学金 , 曾参与国家863计划项目、交通运输部应用基础研究(主干学科)计划项目、辽宁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等。并把研究结果凝练在学术论文和学位论文中,撰写并录用三篇名为\"船用VHF通信设备的仿真与实操评估\"、\"多平台的船用陀螺罗经仿真交互系统研究\"及\"多平台的船用磁罗经仿真交互及评估系统研究\"的核心期刊文章。 先进事迹 时光清浅,回首过往,如白驹过隙,但也收获颇丰。一直以来坚持自己的准则,以认真、积极、和善的态度对事对人。硕士生涯如同一种修行,也收获了很多,使自己变得更沉稳、更有底气。 硕士期间认真对待每一门课程,相信每一个知识点都有它很大的价值,在自己目前或者以后的学习和研究中都会有一定的帮助。另针对自己的研究方向查找自身不足,有针对性的学习专业知识,提升自身专业能力。 学习和掌握书本上的知识只是前提,更重要的是把书本上的知识通过努力转换为自己的成果。硕士期间,在大连海事大学航海动态仿真实验室的大环境中以及任鸿翔导师的带领下,她参与了不少国家级、省部级的项目。研一期间,曾参加国家973项目,主要负责\"GMDSS模拟实操智能试题库及应用平台\"系统中船用VHF通信设备的仿真开发及自动评估平台的建设工作。在最初的阶段,对于开发工具、开发环境、以及VHF设备的不熟悉,也遇到不少困难,进度缓慢。但有困难不怕,重要的是解决问题,在这个过程中不断提升自己能力。通过她的努力,从老师、实验室师兄、书本、网络等处不断汲取所需,使她能够独立承担期项目开发,并在后续的研究中更加得心应手。优秀的硕士生,不是仅仅完成项目,而是在项目过程中善于发现和总结,也就是要凝练自己的研究成果:撰写了一篇名为《船用VHF通信设备的仿真与实操评估》的论文,并因此获得大连海事大学\"中国船级社\"优秀论文奖学金。另外曾参与过云南省交通厅\"云南洱海视景仿真建模\",在建模小分队中不仅负责三维建模,也要负责项目管理、任务分配、进度跟踪、技术交流等,在整个使用Creator工具进行仿真建模的过程中,更是体现了自主学习能力、接受新知识的能力以及团队协作和沟通能力。 研二至今,她曾参与国家863项目及交通部项目,主要负责\"驾驶综合模拟平台及智能试题库建设\"中船用罗经仿真交互及评估系统的开发工作。同样是全新的仿真设备,全新的开发工具。因为为满足航海模拟器发展的需求,其仿真开发开始由二维转向三维,使用Unity3D进行三维仿真开发是以后不断延续的一个研究方向,而相当于从她开始是一个开端。所以起步是困难的,因为前无来者,一切都要靠自主学习能力、认真的态度以及学习的技巧。有付出就会有收获,在导师的指引下,逐渐找对了方向,完成了研究。同样针对自己的研究总结出两篇论文《多平台的船用陀螺罗经仿真交互系统研究》、《多平台的船用磁罗经仿真交互及评估系统研究》。 硕士生涯不仅仅是收获了专业能力,还有提升了个人涵养。乐观是一贯的心态,和善是对人的准则。以一个热心对待生活、对待周边的人,力所能及的帮助身边的同学,设身处地地为他人着想,与身边同学共同进步。与同学共同探讨学术问题,都毫无保留地将自己的学习方法以及总结的资料与同学分享,所以遇到学术问题同学们都乐意找她帮忙。日常生活中,对于有需要的同学也是尽力帮忙,如帮同学买药,陪护生病同学去医院等。付出一颗热心,收获的是生活对自己的热情。 积极参加志愿者活动,如曾在\"59级老校友会\"承担志愿者工作。老校友们年龄都在70岁左右,所以在活动中,志愿者要更加细心地照顾和帮助他们,让他们回到母校倍感亲切。在这次活动中,不仅仅是服务他们,更多是从老一辈身上领悟和学到了很多。在交流的过程中,充满了对他们敬仰,被他们的渊博的知识和不平凡的经历震撼,给她也带来一种激励。另外,见到他们因多年未见而留下激动的眼泪,也倍受感动,几十年的同学情谊是多么的难得。虽然他们都是这样的一个高龄,可依然精神抖擞,对年轻一代也是很大的感染。这次活动对她来说是很难得的经历,而她现在只有更加努力,才能累积阅历、累计资本。 曾在实验室承办的\"第41届国际航海模拟器论坛年会及2014研讨会\"中积极承担主办方工作者的角色。负责年会的后勤保障人员,以严谨的态度完成自己的工作,只有后勤保障做好,前台年会才能顺利进行。另外也能趁着这个难得机会与国际专业人员进行交流,了解国外航海模拟器的发展趋势以及一些研究成果。 从身边点滴小事做起,各方面都严格要求自己。对于自身各方面有着充分的认识和思考,有着自己的理想和目标并对于前进道路上的困难能够有足够的勇气迎难而上,克服一个又一个困难。热爱祖国、热爱党、热爱团组织,有较强的集体荣誉感和是非观念,以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积极要求进步。

第15篇:新余学院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新余学院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说明:本表由学校留存备查。填写后请二级学院统一打印,签名处需本人亲自签名,打印的格式、字体和纸型要与样表一致。

第16篇:学院国家奖学金获得者事迹介绍

学院国家奖学金获得者事迹介绍

学院国家奖学金获得者事迹介绍

个人简介

刘全,男,汉族,1990年11月生,山东微山人,中国共产党党员,大连海事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环境科学与工程专业2014级博士生,研究方向为环境污染治理与修复技术。曾多次获得校级奖学金、校优秀学生干部,获得2012届优秀毕业生等荣誉称号。乐于学习,热爱环境,希望在环境污染治理与修复方面做出自己的贡献。

所获奖项及科研经历

攻读博士学位以来,成绩优秀,同时注重科研能力培养。参与工信部\'高技术船舶科研项目\',重点参与其中子课题九的相关研究工作,已根据研究内容形成一篇中文和一篇英文文章,其中中文文章已被核心期刊录用,一篇英文文章已投相关SCI期刊,目前处于审稿状态。

另外,还参与了多项横向项目的研究工作。

获得一项实用新型专利,发明专利申请已进入实质审查阶段,还参与了其他多项发明专利相关工作。

动手能力较强,参与船舶废气脱硫项目实船试验,具有解决实际问题和实际工程研发经验。

求学立志

2015年,他已是一名博士二年级学生,回想之前的学生时代,他觉得选择环境科学与工程专业是一种责任和命运。

高考结束,在当时并未完全了解的情况下,选择了环境工程专业,慢慢了解到环境污染现状,懂得了人类活动与生态之间的相互关系,认识到环境质量的重要性,环境决定着人类的未来。

大学时代,是他人生的新起点,让他开始对这个世界有了自己独特的见解。但这离不开向历史上一切优秀的人学习。

在本科阶段,他认真学习了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加强对党性的认识,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提高自身的道德素质和思想觉悟,争取能早日成为一名光荣的共产党员。在我院的团课>培训中认真学习共青团的相关理论知识,再经过团校老师的讲解,他的入党思想由感性认识上升为理性认识。通过交流学习,他进一步端正了入党动机,思想觉悟有很大提高,加强了党性修养,想党组织递交了入党>申请书,并在团课考试中取得优秀的成绩。他时刻牢记要保持自身的先进性,并且在各个方面都严格要求自己,在思想行动上为同学们树立一个良好的榜样,虚心求教,接受同学监督。并且坚持认真学习国家政策,掌握国内外重大时事动态,具有一名大学生应有的责任感。勤奋踏实,刻苦钻研,不旷课、不迟到、不早退,有明确的学习目标,并付诸于行动,充分利用图书馆资源,阅读其他学科的相关书籍、报刊、杂志,我还经常参加科技、人文、社科等方面的讲座,不断拓展自己的知识面,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

专业知识是每一位环境工作者必备基础,同时还要有对环境的热爱,对于生命的尊重,这样才能真正做到以环保事业为自己的奋斗目标。

为更好的发挥所学知识,参加学校支教团体去兰考县新乡镇支教,跟当地孩子讲述环境工作的重要性,将环保理念与方法介绍给当地学生。

研究生阶段,全面系统地学习教育科学研究使他明白了研究生是做研究的,必须在不断地摸索和实践中形成自己的一套学习和研究方法,包括各种研究方法、统计方法的综合使用、合理搭配。在学习上态度端正,勤于思考,课上能积极与老师及同学展开相关课题的讨论,在认真学习各门专业课的同时,逐渐锻炼做研究的思想和态度。

研究方面,作为一名研究生,他深知知识的重要,研究的意义。勤于思考,探求真知,始终是他不变的信念。对于课程的学习,他不仅对自己提出了高标准、严要求,同时,也努力利用学校的各种有效资源,聆听各位名师的讲座,不断扩展着自己的知识面,开阔自己的眼界。在这一年的时间里完成并发表论文多篇,其中包括:《船舶废气脱硫塔内流场设计研究》核心期刊已录用,第一作者;《Study on the spray oxidation rate of magnesium sulfite in magnesium base-seawater marine exhaust gas desulfurization tower》SCI期刊在投,第一作者。

获得专利授权多篇,其中包括:实用新型《一种船舶废气脱硫脱硝远程监控系统》,第二发明人(导师第一);国际发明专利一篇,第三发明人(导师第一)等。

他性格开朗,朴素节俭,品德端正,崇尚科学,有爱心,积极参加志愿活动,在寝室,作为寝室成员,他做好宿舍的卫生工作,杜绝一切不良的生活作风,主动关心同学,帮助同学解决问题。平时与同学们相处融洽,善于和同学沟通,也乐于帮助同学,在生活中建立了良好的人际关系,获得了大家的尊重和支持。拥有积极向上的生活态度和广泛的兴趣爱好,经常参与一些社会活动,为学院和班级争得荣誉。

求学是他人生中极为重要的阶段,他在各方面都取得了进步,综合素质得到了提高。他特别感谢各位老师的耐心辅导和培养,以及同学们在生活工作中给他的支持和帮助,今后我要更加严格要求自己,力求在以后取得更好地成绩,争取在激烈的社会竞争中不断取得进步和成功,为社会做出自己最大的贡献,立志做一名有益于人民、有益于社会的人!

未来的路还很长,环保工作还要继续进行。他觉得求学之路应该继续坚持下去,学以致用,学以立身,学以养德。

学院国家奖学金获得者事迹介绍

个人简介

赵磊,男,汉族,中国共产党党员。1987年9月出生于安徽省安庆市,2013年9月至今在大连海事大学环境科学学院,环境科学与工程专业进行博士阶段的学习。

科研经历

科研方面,目前主要的研究方向辐射以及生态风险评估,2014年10月至2015年9月期间,以第一作者在《Environmental Science and Pollution Research》(影响因子:2.828),以及《Scientific Reports》(影响因子:5.578)发表文章各1篇,总计影响因子为8.406;此外,以第一发明人的身份,申请发明专利一项(申请号:201510532046.2)。以第三作者发表SCI论文1篇,第二作者发表中文核心期刊1篇。这期间,参加国内会议6次(包括1次国内举办国际会议),其中4次口头报告,1次墙报,1次学术交流,以第一作者共收录的会议论文3篇。在大连海事大学研究生院的资助下,已经申请到《大连海事大学研究生创新基金项目》,总金额1万,项目编号为2015YB07.此外,积极参加导师的项目,包括国家自然基金项目(31270903),中科院先导计划(XDA04020202-12),以及中央高校业务基金项目(3132014306)等。

梦想与实践并存

在他还小的时候,梦寐以求的事情就是长大后能成为一名科学家。直至迈进大连海事大学的校门,经历硕士学习,成为博士研究生,他的初衷仍旧没有改变过,唯一变化的是他更加坚定的从事科学研究的信念和向往。他深知,要成为一名出色的博士研究生,不仅要德智双馨,而且还要具备较强的科研能力。博士研究生阶段的学习,正是锻炼能力,展现魅力的舞台,他很庆幸能够登临,并且在此期间尽力地去付出和争取。

课程学习上,他始终铭记\'知识改变命运,学习成就未来\'的格言,刻苦学习,努力务实,抓紧每一分每一秒。\'知识是人类进步的阶梯\',作为一名博士研究生,他很明白学习的重要性,坚信\'生活不会亏待每一个辛苦付出的人!\'.他在攻读博士期间,不管是必修课的学习还是专业课的学习,他都能认真地对待,做到眼到、手到、心到,将学到的知识用到自己的博士阶段的研究课题中来,没有丝毫地松懈。他坚信只要踏踏实实地去学,认认真真地去做,再大的困难也能克服。天道酬勤,他的学习成绩一直名列前茅,无论是必修课还是专业课成绩在86~94分之间,平均成绩89分。

所谓\'不积跬步无以至千里,不积小流无以成江海\'.正是基于这一认识,他对待学习总保有一颗踏实勤恳的心。除了认真学好本专业知识以外,他还坚持旁听了《随机过程》、《数学物理方程》等数学系开设的课程,自学MATLAB、R语言、数据挖掘,统计学等交叉学科的相关知识。除此之外,他还通过了计算机二级、三级,英语四级、六级等。

他一直深信\'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因此作为中国共产党党员的他,服务意识较强,做事讲究预见性和协作性。在攻读博士期间,虽然遇到过不少繁琐的工作任务,但是他一般能调整好自己的心态,通过探索、虚心求教或与他人合作来共同完成它,力求做到最好。工作经验的积累无疑使他的处事能力得到了明显的提高;同时也是激励他不断进取,朝着科学家的理想不断努力的动力之一。

\'勤奋是开启知识大门的钥匙,思考是理解知识的利器,读书是掌握知识的捷径,练习是巩固知识的方法,讨论是理解知识的妙招,探求是创新知识的途径。\'学习过程中给他最重要的体会就是要学会思考,明确自己的想法,有创新意识,不断总结前人的研究成果,提出可能存在且没有解决的问题,继而展开研究。此外,坚持将学习到的知识与科研实践相结合,做到理论与实践相一致,把平时所学到的知识、方法,积极、灵活的运用于科研实践中,不断开拓创新,提升自己的总结与实践能力。在孙野青教授和宓东教授的悉心指导下,他一直在各方面严格要求自己,乐观积极,不断进取,博览群书,开拓创新。

目前主要的研究方向用生物物理模型的方式进行辐射风险评估,通过专业知识的积累,交叉学科的运用,以及发散思维等,在科研上他积极创新,不断提出发现新的科学问题,发现新的想法,以及相应的解决途径。2014年10月至2015年9月期间,第一作者在《Environmental Science and Pollution Research》(影响因子:2.828),以及《Scientific Reports》(影响因子:5.578)发表文章各1篇,总计影响因子为8.406;以第三作者发表SCI论文1篇,第二作者发表中文核心期刊1篇。此外,以第一发明人的身份,申请发明专利一项(申请号:201510532046.2);申请大连海事大学研究生创新基金项目一项(项目编号:2015YB07);参加国内会议6次(包括1次国内举办国际会议),其中4次口头报告,1次墙报,1次学术交流,以第一作者共收录的会议论文3篇。

\'学汇百川,德济四海\'是大连海事大学的校训,自入大学以来,他一直铭记于心。所谓\'学汇百川\',作为研究生,他认为更应如此,具有大海般的胸襟,虚怀若谷,广收博取,善于汲取前人优秀科研成果。要育人以德,首先要能够以德育己,\'德济四海\',要求做人要以德为本,具有高尚的道德品质和人格;以德为先,德才兼备,具有服务社会的志向、责任和能力。因此,他除了认真学习、积极工作之外,还热心于公益事业,主动参加爱心捐款等活动,为他人、为社会贡献一份绵薄之力。此外,在平时的学习生活中,他注重提高个人道德修养,能够严于律己,宽以待人;急人之所难,想人之所想,协调好人际关系。

\'成绩只能代表过去。\'这句话并不是故作谦逊的>口号而已,它是再务实不过的了。人生的里程碑有许多个,短暂停歇,再充实、再进发才是正理。他立志做一个全面发展的学生,靠自己的努力,努力成为一位富有朝气,全力以赴,不断进取的人。他相信虽然自己是一棵小草,但是在学校的大环境下,最终会长成参天大树的。同时,把握这份幸运,好好努力,为自己也为自己的母校贡献自己的力量。面对接下来的生活,恪守自己的人生格言\'没有最好,只有更好!\',不断的挑战自我,超越自我,他会不断更新自己,不断给自己充电,充分发挥自己的优点,正视和克服自己的缺点,争取在以后学习科研中不断获得新的成绩。他相信自己会如以前一样,一步一个脚印,扎扎实实的朝着更高的目标奋斗!只有把握今天,才能在今后的学习、工作和生活中不断完善自己,提高自己,创造出新的辉煌。\'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在未来的生活、学习和工作上为自己树立了更大的目标,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以及为母校贡献更大的力量,希望不久的将来能实现他的梦想,成为一名真正的科学家,发现更多新的理论、知识。

第17篇:国家检察官学院培训心得

行万里路

——国家检察官学院培训心得

王 良

作为一个新入职的基层公务员,到了北京我才认识到,自己只是一个井底之蛙。古人讲,读万卷书,行万里路。也许北京的国家检察官学院之行,便是我行万里路的开始吧。

也不是说之前没有出过远门,但之前的更多的远行是在自己的学生时代。求学之路,颠沛流离,但追求真理的路上,再多的狼狈也是对自己的一种丰富。参加工作后,这次的北京培训之行,是我的破冰之旅。

读万卷书,是追求真理;行万里路,也是追求真理。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行万里路,是对读万卷书的印证,更是对之前自谓之\"真理\"的矫枉,毕竟实践才能出真知。

来北京最大的感受便是眼界得以开阔,见识得以增广。且不说北京作为帝都的魅力,也不谈国家检察官学院作为检察最高学府的风采,单是来自全国各地检察机关的学员,他们的才华与见地,都足以让我在\"惊艳\"之余,自惭形秽。

写作此文之时,正是培训接近尾声的倒数第三天,这一天下午,学院组织学员就\"检察机关办文、办会、办事的基本要求\"和\"检察机关文化建设与人才培养\"两个议题进行了分组研讨。研讨会上,各位来自五湖四海的学员就议题主题结合自己的工作实际各抒己见,畅所欲言,倾囊相授,尽皆经验之谈,可操作性极强;绝非纸上谈兵,可望而不可即。让我这个检察新人耳目一新,受益匪浅,对于之前工作中的很多困惑,也觉如拨云见日,豁然开朗,不再不知所措,无能为力。

回顾前几日检察官学院安排的老师们的授课,至今感觉言犹在耳,余音绕梁,反复嚼来,依旧口齿生香。比如,北京大学陈兴良教授讲授的\"刑民交叉案件的认定与处理\",从法学专业的理论深度上,让我们见识到了一个老教授治学的严谨与精深。尤其是陈教授温文尔雅的气度,令我仰慕,\"高山仰止,景行行止\",虽不能至,心向往之。又如,最高检检察技术与信息研究中心赵志刚主任讲授的\"智慧检务\",让我们切实地了解到\"大数据\"如何在检察机关大有作为。而赵主任幽默的谈吐和深刻的批判,也是刀刀到肉,针针见血,令人拍手称快,为之绝倒。再如,中国共产党中央党校陆林祥教授的\"十九大精神哲学解读\",用中国传统哲学里\"一体两面,阴阳互补\"的思想,构建\"二乘二\"四方辩证思维框架,并结合美国哈佛大学肯尼迪政府学院的学者创立的\"价值、能力、支持\"三圈理论分析模型,从哲学与管理学的独特视角,使我们得以一窥十九大精神之堂奥,颇有窥斑见豹,一叶知秋之感。另外,还有很多老师的精彩讲授,不胜枚举,以及助理教员的周全保障,都让我们收获颇丰,也感触良多。

兔走乌飞,不觉间已到分别之时,满载而归的同时倒也觉得难舍难离。与善人居,如入芝兰之室,久而不闻其芳,和这么多优秀的人才相遇、相处十日,我自己的身上大概也会沾染些灵气吧。当然,我会把这片芬芳带到自己的工作岗位上去,如此,方不负初心,也不虚此行。

第18篇: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者事迹材料

个人简介

吴海峰,汉族, 男。生于1996年09月,中国共产党预备党员,建筑学院2016级土木工程专业学生。曾获的福州理工学院2017-2018学年“二等奖学金”、校院级“优秀三好学生”。现担任班级团支书一职,积极参与班级团建和志愿者活动。

有志者,事竟成

——福州理工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者吴海峰事迹材料

在过去的2017—2018这一学年里,我始终保持着积极向上心态,时时严格要求自己:要有人生目标,妥善处理好学习和工作之间的矛盾,努力做到全面发展。作为一名大学生,我深深地知道,当今社会竞争激烈,要成为一个对国家,对社会,对人民有用的人,就必须做一个坚持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品学兼优,综合素质过硬,且具有一定专长的人。所以我一直坚持在各方面严格要求自己,并给自己设立一个长远的人生目标,且正在为之奋斗。

在大学,我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热爱学习,勤奋刻苦,积极乐观。经过大二这一学年的努力学习,我觉得我有机会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所以,我写此申请,希望得到学校的批准。现在,我把我的基本情况介绍如下:作为各位领导的评审参考。希望得到各位领导的批准。

学而求思想的富足

我大一入校不久,我就主动交了入党申请书,从那时起,我就时时刻刻严格要求自己。在思想上,我积极要求进步,树立起良好的人生观和道德观,在此期间,我认真学习马克思主义,了解三个代表、八荣八耻等思想,使这些深入我心。我知道,在大学,正因为我培养了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道德观,需要提高自己的思想觉悟。因此,大一下学期,得到同学们的认可,就参加了党课学习,最后得到顺利结业。此后,我更加努力,承记党的宗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在平时学习、生活中更是严格要求自己。所以,进入大二,我就不断地学习党章党规,思想不断的向党组织靠齐,最后得到党组织的认可,和荣幸的在大二上学期末成为一名光荣的预备党员,我知道自己还存在很多的不足,但是我坚信我一定可以改正这些缺点,力争早日成为一名真正的合格共产党员。

学无止境

我始终牢记,学习是学生的第一要务,在过去的一年中,我刻苦学习,努力务实,抓紧时间,同时经常去图书馆,饱览群书,开阔视野,拓展知识面,使自己更加完善。在过去一年里,在老师和同学的指导和帮助下,取得了比较理想的成绩。因此,我在大二学年获得校院级“三好学生”,希望在新的一年里,我们大家一起努力,学好大学的点点滴滴。

劳逸结合

在工作中毫不犹豫的拿出自己的那份冲劲,做好每一份班委老师以及学校的布置的任务,并且积极的按时完成。也许有一些人会抱怨,怎么这么多事情,因为他们觉得主要是学习。但是我认为,大学中不单单是学习,还要在时间中锻炼自己,充实自己,而适当的工作也恰好给我提供了这样的机会,既可以劳逸结合,又可以提高自己的动手能力。因此在工作中我学习到了许多。我深深地知道大学不学不是以学习为唯一的寄托,所以我在认真努力学习之余还积极参加各种活动,在节假日和周末,我还在校外做兼职,经过一年的努力,我的得到了很多收获。

以身作则、激励旁人

在生活中,我朴素节俭。性格开朗,严于律己,宽以待人。平时爱与同学沟通,也乐于帮助同学,所以在生活中建立了良好人际关系,得到了大家的尊重和支持。我是来自农村的学生,父母都是农民,过着面朝黄土背朝天的日子,几亩薄田是家里的主要经济来源。因此我很节俭、不浪费。如果我能够获得奖学金,这无疑会大大缓解我家里的经济压力,解决了我在求学过程中的最大障碍,并且,如果我能得到奖学金,那将是对我学习的肯定,也将激励着我向更高的目标迈进。

我相信,我会更加努力的学习,积极投入到大学的生活中,定不会辜负学校领导和老师同学们的期望。最后,我再次提出申请,望学校批准为谢!

第19篇:国家助学金学校意见助学金学院意见

国家助学金学校意见-助学金学院意

助学金意见

民主评议小组意见:

1、该同学出生于农村家庭,家中因家庭成员较多有效劳动力少而收入来源单一,导致家庭经济困难。该同学思想态度积极向上,现已成为一名中共预备党员;学习上勤奋刻苦成绩优异;生活上,勤俭节约,乐观向上;工作上,积极热心,吃苦耐劳,不断积累社会经验,获取新知识。

2、该同学来自偏远的农村,其父母均靠务农为生,收入微薄,家中还有一弟弟 在上学,且其母亲体弱多病,家庭负担沉重。该同学思想觉悟高,积极

向党组织靠拢,现已成为一名中共预备党员;学习刻苦努力,曾两次获得学院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对待工作踏实负责,并带领同学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活动。

3、该同学来自落后山区,家中仅靠母亲一人打工支撑全家的生活,且收入微博,家庭经济负担重,生活较困难。该同学在学校遵纪守法,品行良好,思想积极,生活简朴,无不良生活习惯和奢侈消费,学习刻苦努力,踊跃参加社会实践,积极提升自我的综合素质。

4、该同学家中共口人,全家经济全靠其父亲一人打工维持,且没有任何外援经济。该同学在校期间省吃俭用,生活作风朴素,思想积极向上,学习刻苦努力,并积极考取各项有用的证书。

5、该同学家中共有五口人,其弟弟妹妹年幼且都在上学,家庭开支巨大,经济 十分困难。该同学思想积极向上,主动向党组织靠拢,如今已是一名中共正式党员;学习认真严谨,成绩优异;

生活节俭、朴实,为人友善;工作认真负责,兢兢业业,并积极参加校内外各项社会实践活动,多次获奖。

6、该同学家处偏远小县,家中共有口人,全家以务农为生,收入微薄,家中 还有一妹妹在上学,家庭经济困难。该同学思想态度端正,积极向党组织靠拢;学习踏实努力,进步明显;生活朴实,不铺张浪费,与同学相处融洽;并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以实际行动减轻家庭负担。

自己找一个符合条件的修改下 复制到申请表上面哈

2、辅导员意见:

该生在校表现良好,学习刻苦努力,生活勤俭节约,性格活跃,团结同学,担任班级XX工作积极负责,特此推荐其评选国家助学金。

助学金的辅导员意见班委版本。

没担任班委的同学自己百度搜搜改改 50字左右哈

3、系部意见:

同意班级评议小组及辅导员推荐意见,经审核,该生符合申请国家助学金条件,同意上报审定。

PS:大家不要偷懒 改改格式 改改字体哈~文学院学生奖助学金评定工作意见

文学院学生奖助学金评定工作意见

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国家和学校关于奖、助学金评定办法等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经院领导研究决定下发《文学院学生奖助学金评定工作意见》如下。

一、总则

第一条

我院奖、助学金的评定严格按照《学生手册》有关奖、助学金评定的规定进行,学校规定中的未尽事宜由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细化和解释。

第二条

我院奖、助学金的评定由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安排,在主管

学生工作领导的指导下由辅导员具体实施。

第三条

所有有意申请各类奖、助学金的学生要对照条件,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向辅导员提交书面申请。并按申请类别提交相应表格,如:《家庭情况调查表》和《认定申请表》等相关材料(表格可从我校学生处主网页下载)。过期视为自动弃权。院系按程序公布所有申请人员名单。

第四条

以班为单位成立班级奖、助学金评议推荐小组。组长:年级辅导员及一年级班主任,成员:正、副班长、团支书、党员代表一名、学生代表两名。

第五条

学生综合成绩是指:学生一学年的*70%+量化成绩*30%。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南阳师院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评定,原则上按专业班级学生学习成绩和学生综合成绩依次排序。

第七条

凡申请高一级奖学金未被评上的,可顺延至低一级参评。

第八条

凡违反学校和学院各项制度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并被通报或处分的,取消本次各类奖、助学金评定。

1.因违纪受学校处分的。

2.因违规被学校通报批评的。

3.违纪和严重错误被学院通报批评的。

学生综合成绩排名在班级后10%的、上一学年考试有不及格情况的,取消本次各类奖、助学金评定。

本人应如实提供、填写个人及家庭情况等相关信息,凡弄虚作假者,取消本次和其它评优评先资格。

二、评定内容及参评范围:

1.评定内容: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南阳师院优秀学生奖学金以及国家助学金。

2.评定原则:公平、公正、公开

3.参评范围: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南阳师院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评定对象为我

校普通本、专科学生中所有在籍全日制

二、

三、四年级在校学生。

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对象为我校包括一年级新生在内的所有全日制在籍、在校学生。

三、申请和评定条件:

国家奖学金评选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德优良;

4.学习成绩优异,学生上一学年学习成绩以及综合成绩排名分别在本年级本专业排序名列前3名。

5.未受过处分。

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未受

过处分;

4.学习成绩优秀,学生上一学年学习成绩以及综合成绩排名分别在班级前15%之内;

5.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生活俭朴,无不良嗜好。

南阳师院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条件:

符合《南阳师院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规定,学生上一学年学习成绩以及综合成绩排名分别在班级前30%之内;

国家助学金评定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未受过处分;

4.家庭经济特别贫困,生活俭朴,无不良嗜好。

5.勤奋学习,积极向上,成绩优良。

6.有下列情况的贫困生优先评选:孤儿。单亲。

本人一年内有重大疾病住院治疗的。父母、兄弟姐妹一年内有重大疾病住院治疗的。兄弟姐妹中有两人以上在高中或大学学习的。家庭因灾害、事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其他特殊情况。

当符合以上条件,却因评选条件相近,难以区分时,按照学生上一学年学习成绩和综合成绩排名评选;

四、各项评定名额

具体参数按学校分配名额及指标比例规定分配到各年级、班级。当奖学金单项参数的分配,不够一个年级段的不同专

业按比例分配时,该指标分配给本年级段学习成绩以及综合成绩排名较高的专业。

五、奖助学金发放标准及有关政策

1、发放标准:

国家奖学金

每人每年8000元

国家励志奖学金

每人每年5000元

南阳师范学生奖学金

每人每年1000元

国家助学金

一等每人每年3000元;二等每人每年1500元

2、有关政策: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南阳师范学院奖学金,每个学生在当年的评选中只能享受其中的一项;享受奖学金的学生,若家庭经济困难,可以同时享受国家助学金和其它资助措施。

六、评定程序

1、组织学生学习《南阳师范学院学生手册》相关规定,学习《南阳师范学院文学院学生奖助学金评定工作意见》。学生上交个人申请等相关材料。

2、各班公布学生上一学年前90%的学习成绩以及综合成绩排名。

公布班级奖、助学金评议推荐小组名单。

公布申请资助学生名单。

在评议推荐小组组织下,全班同学对照各类评定条件及资助名额从申请学生中按实名制推举资助对象。

3、评议小组根据推举情况整理、审查、核对基本信息及有关材料,研究、初步确定各类资助学生名单,并在班级公布。

4、各评议小组将初定的各类资助学生名单上报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5、公布评定结果,征求师生意见,公示时间为3天。

6、将评定结果上报学校审批。

为了切实做好奖、助学金的评定工作,我院领导将全程监督评定过程,随时听取相关汇报。主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随时接待学生咨询、来访,办公电话:63513742;院长、院党总支书记办公电话:63513770。

文学院

温州医学院勤工助学工作的探讨和意见

摘 要: 勤工助学工作是高

校学生资助体制中的重要部分,是大学生自主参加社会活动并提高自身能力的有利方法。随着高校扩招,大学生中贫困生的比例不断增高,同时增加了学生资助工作的压力。为了解决高校贫困生的生活困难,激励他们通过自己的努力缓解自身的经济压力,培养自立自强的能力,必须给更多的学生提供经济资助。高校勤工助学工作的构建及完善越来越刻不容缓。同时,学校勤工助学工作的良好运转对学生自身素质的提高及良好品质的培养也非常重要。作者经过三年对学校勤工助学工作进展和运转的观察,提出对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的建议。

关键词: 温州医学院 勤工助学 存在问题 解决对策

教育部在《关于我国高校经济困难学生情况与资助政策措施》中指出:“在全国普通高校中,经济困难学生约占在校生总数的20%,人数在240万左右;其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约占在校总数的

5—10%,人数在60万—120万之间。”实际上,高校贫困生人数比这个要多。高校勤工助学的管理机构及正常工作进展不完善等方面的问题,将直接影响勤工助学发挥资助体制应有的作用。我校在学生勤工助学工作方面存在诸多不足,还未能达到其真正的目的。

一、高校勤工助学的重要作用

我校评定的贫困生大多数是经济比较困难的学生,这些学生家庭收入不多,难以缴纳学校规定的学杂费,在校的基本生活得不到应有的保障。根据贾克水的研究,贫困生因其贫困程度的不同,可以分为三个级别:第一级别为“一般困难生”,有一定的经济条件,但因局部性或暂时性的困难,需要借钱缴费,学生在校花钱紧张,面临间歇性困难;第二级别为“贫困生”,家庭经济收入较少,有相当数额的债务,只能缴纳一部分学杂费,基本生活费接近或略高于最低生活保障线;第三级别为“特困生”,指那些没有家庭收入来源,基本靠借债

上学,无力缴纳学杂费,在校生活水平处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的学生。总体来看,高校贫困生主要来自经济不发达、自然灾害多发、边远偏僻及工人失业下岗率较高的地区。这些地方的人没有较高的文化修养,缺乏良好的教育,但是他们知道走出大山、摆脱贫困的唯一办法就是努力学习,考上一所好大学,从而改善其社会地位及生活条件。如此一来,贫困生人数越来越多,我校资助体制面临较大考验。

1.减轻学生的生活压力,帮助其完成学业。

学生通常将助学金用以日常生活,无息助学贷款用以学杂费,但是随着物价的不断上涨,国家助学金已难以满足贫困生的日常生活。因此,学校的勤工助学越来越被广大大学生重视,我校参加勤工助学工作的学生数量逐年增加。通过参加勤工助学,学生可以在合理安排时间的前提下,得到比较理想的兼职工资,用于补贴生活费。这样能减轻学

生的经济压力,使其有个舒适的学习环境。

2.培养学生的自立自强能力,锻炼学生的心智。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可以在经济方面减少对父母的依靠,有助于培养学生的自立自强能力,同时,对学生自身是一个很好的锻炼过程。日常的工作如老师助理工作等,不仅能提高其为人处世的能力,还可以帮助学生养成认真、仔细、耐心的习惯,有助于培养学生的时间观念,珍惜并合理利用时间。我校低年级的学生的课余时间比较多,课程压力相对来说不是很大,学生在努力学好课程知识的同时,还有部分时间用于参加学生活动和勤工助学工作。可以使学生学会合理安排时间,培养其时间观念,对其自身有很大的帮助。

3.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综合能力。

我校的勤工助学岗位多在学校内部,如老师办公助理、实验室助理、学

生工作助理、教室卫生打扫、图书馆协助管理及藏书整理工作、食堂工作等。这样,学生的工作环境更接近自己学习的地方,更有机会将学习与实践联系在一起,更好地掌握知识,如学生可以在参加实验室助理工作的同时,与老师更多地交流,从而更有机会参加学校的一些学科比赛。在这期间,学生还可以拓展其他方面的知识,了解教学以外的知识,对学生的综合发展有很大意义。

二、当前我校勤工助学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岗位相对较少,种类单一。

目前各高校为学生提供的勤工助学岗位比较少,由于贫困生大多数有国家助学贷款及助学金的帮助,和广大社会及企业的资助,因此,很多学校没有足够重视学生的勤工助学。同时,由于学生基础知识的缺乏及教育背景的不同,很多岗位都对学生有限制。我校勤工助学岗位大多在校内,但工作机会比较少,如老师办公助理、实验室助理、

学生工作助理、教室卫生打扫、图书馆协助管理及藏书整理工作、食堂工作等,而且每个岗位需要的学生比较少,很难满足我校较大多数贫困生的要求,其中很大一部分学生不能在刚入学就得到一份称心如意的工作,要等到大学一年之后才有机会,工作岗位处于供不应求的状态,学生只好选择校外兼职中介,不仅要花费高额的中介费,而且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不利于在校大学生的健康发展。

2.学生所得工资太低。

我校学生的工资标准是10元每小时,每月的最高工资限制在四百元以内。随着全国各地物价的上涨,及生活质量的提高,基本的生活费也翻了好几倍,但是勤工助学的工资依旧比较低,部分学生的工作时间很长,所得工资有限。据了解,我校大多数学生的月生活费中,吃饭费用最低达450元,再加上其他生活用品及突发情况,大学生每月的生活费最少达800元。学生勤工助学的工资

达不到其费用的一半,校内的工作不能完全减轻学生的生活压力,这成为学生到校外寻找兼职的一个重要原因。

3.缺乏上岗基本技能,没有综合测评方案。

我校工作岗位招聘后,大多数没有进行上岗前培训,因此,刚入学的新生不能完全掌握办公软件、上岗注意事项及上岗基本技能,需要较长一段时间慢慢学习掌握,这对工作效率有很大影响。在学生的日常工作中,不同的老师对学生的工作要求也不同。对于担任教师办公助理的学生来说,掌握必备的办公软件及有较灵活的课余时间是非常重要的,然而对于实验室等方面的助理,则要求他们按时参加工作。日常工作的考核显得非常重要,可以通过考核对学生的工作进行及时调整,找到适合自己的、又不耽误学习的工作。所以我校勤工助学的考核还缺乏较合理的考核测评方案。

4.勤工助学管理系统不够完善。

对于勤工助学学生的管理及统计,基本局限于比较传统的方式,即通过辅导员或者学生工作者传达学校岗位的通知,由学生申请。这种给学生推荐工作的方式,工作效率低,学校对学生的档案没有归档,工作情况没有记录,有工作才安排,学生得到勤工助学的机会需要碰运气。我校可以让学生事先报名,等有工作了再行安排,对于急需工作的学生来讲不切实际,不利于学生计划安排工作。

三、解决方案

1.完善勤工助学岗位管理系统。

《独立学院勤工助学管理系统设计》提出:“学校对勤工助学工作进行有效管理,需要建立勤工助学学生档案,另外,对工作岗位的信息进行记录、筛选、匹配。勤工助学管理就是工作岗位和贫困学生的联系桥梁,及时把工作岗位信息反馈给学生,也对学生正在工作、正在找工作,或工作到期的情况进行记录与统计。”可以通过适当的方式向广大

在校生征集有效统一的管理设计,从而更有效地掌握及丰富学生所学的知识。

2.提高自身的调节能力。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有限、工资有限,学生除了正常上课及学习外,还会抽空去校外兼职。然而,去校外兼职的途径多半是通过中介公司,不仅要中介费,而且中介造假或者安全隐患事故时常发生,学生在寻找兼职时有很多阻碍及损失,缺乏保障。在管理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正常运转及工作的学生时,应该积极拓展校外兼职岗位,为广大岗位需求学生提供更加全面、灵活的工作岗位。如此,可以使学生节省很多中介费,同时对学生的安全有很大保障。这对管理勤工助学的学生来说是一个实际又极富挑战力的锻炼。

3.增强上岗前培训及学生锻炼。

学校可以在新生入学后开办适当的讲座,同时进行上机练习,使其更深刻地掌握计算机办公的实际操作,对缺乏计算机能力的学生进行指导与锻炼,

让其掌握基本的计算机办公软件。如此一来,学生在开始工作后,将不会缺乏计算机方面知识,可以让学生更好地工作。

4.上调学生勤工助学工资。

目前我校学生工资相对较低,最高工资只达一二百元,在一人一份工作的制度要求下,学生在校所得工资太低,不及校外家教一节课的工资。所以学校在上调学生工作时间的同时,还应上调小时工资,更好地满足学生的要求。对于工作量较少的学生,应该允许有两份及以上的兼职。

总之,勤工助学工作的管理具有综合性,为了更有效地发挥资助的作用,使工作顺利开展,随着大学教育工作的不断深入和改进,勤工助学管理工作也应不断改进并逐渐趋于完善。

参考文献:

石军.大学生勤工助学管理理论与实践研究.高校教师在职硕士学位论文.xx.

贾克水,安建平,等.对大学生平困问题的再研究—山西财经大学贫困生及助贫工作调查.青年研究,2001.

喻晓.独立学院勤工助学管理系统设计.软件导刊,2016.

基金资助:2016年浙江省社科联研究课题,项目编号:2016N156。

决议意见贫困生助学金申请书

尊敬的学校领导:

您好!

我叫王云峰来自计算机系06级软件开发专业0717班,我是一名喜爱读书、热爱集体并且性格温和的男孩。我出生在一个贫穷而又落后的小村。家中有五口人,父母文化浅薄,在家务农,由于多年的劳累,父母两人身体状况较差,农业收入低微,所以全年收入十分微薄,我还有一个哥哥正在在****大学读书,家中一年省吃俭用的钱大多都供给了我和哥哥读书,与此同时家里也欠下了一定的债务。从很小的时候起,父母就教育我:学习的目的是为了将来可以对国家和社

会贡献出自己的一份力量,所以需要的不仅是丰富的知识,更重要的是具备良好的社会责任感和个人道德修养。今年我圆满的完成了12年的学业,光荣的参加了高考。

当我得到了***的录取通知书的时候,全家人都很高兴。因为我们俩是我那个家族里难能可贵的大学生,也是我们村子里多年才出的大学生。但是对于一个普通的农村家庭来说两个大学生的学习费用真是一个天文数字。为此家中面临着巨大的压力,家中实在是再拿不出足够的钱来供我上大学,可是我又不想因为贫困而丧失上大学的机会,我知道这个社会如果没有知识没有文化是无法生存下去的。这种深深扎根在心中的观念使我力争成为一名全面发展的学生。所以我一定要完成我的学业。故向学校证实我的家庭情况,定于特困生类型,以便我能在校获得各种补助,帮助我顺利完成学业。

此致

敬礼! (此 资 料 转 贴 于

申请人:xxx

申请时间:xxx申请奖助学金注意事项(数学院版本)

内蒙古大学奖学金、助学金申请表、申请书

注意事项

一、如何填写申请表

1、如实填写信息;

2、照片除特殊要求外,一律用电子版照片,不用彩印,黑白的即可;

3、家庭住址要求填写至街道门牌号;

×××省×××市×××县×××乡×××村×××小区及门号;

4、有的奖学金、助学金还有等级,一定要填写清楚。

5、班级排名格式要求:1/32

6、班级鉴定或意见,主要内容是填写该生在班级的日常表现,不能只写同意,或者说经过班级选举推荐之类的语言;

二、如何写申请书

1、申请书可以发自内心的写自己家庭的事,但是必须要求加上感谢的话语,也可以按照以下的方式来写申请书。

2、写申请书时,一定要注意申请的奖项,奖项弄错了,那么你写得再好,再深刻,也是没有意义的;

---------------国家助学金申请书

--数学科学学院统计学专业2016级本科生张某某

尊敬的

您好!第一部分为:自然情况,如姓名、性别,民族,政治面貌,出生日期,籍贯,专业年级等,籍贯要求书写详细

第二部分为:家庭基本情况 第三部分为: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参加社会实践、社团组织、课外学术、各类竞赛情况以及获奖情况

第四部分:申请理由

第五部分:自己的生活、学习目标以及对自己的影响,类似获奖感言

以上五个部分,第

一、每个部分不是必须要包括;第

二、不是必须要标记

一、

二、三的,按照这几个部分进行自然分段即可。如果自己感觉可以用简短的短语或成语概括出每一部分的内容,欢迎按段进行。

最后的落款要写申请人,但是申请人一定要手写签名

申请人:

期:

申请书称呼说明:

1、尊敬的校领导;

2、尊敬的乌兰夫基金会;

3、尊敬的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炮兵政治部领导

4、尊敬的的蒙西建设投资集团领导。一般对于企业的资助,称呼为“尊敬的**企业领导”。

三、相关支撑材料,材料顺序

~ 26 ~

1、除申请书、申请表外,需要提交支撑材料。

2、贫困建档的证明材料。

3、各类获奖证书的复印件、发表文章的证明材料。

4、成绩单的原件。

5、有籍贯地要求的奖助学金,需要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6、上报材料的排序:申请表、申请书,成绩单、贫困证明材料、

各类证书复印件。

7、提交材料时,不要进行装订,用曲别针或者燕尾夹进行固定。一般上交三份材料。

8、汇总表的填写说明

综合测评排名如实填写,如果学院没有综合测评,请空

学习成绩排名,前面写名次,后面写班级总数,如

2/56

英语四六级,直接写名称和成绩,如果通过六级考试,请只填写六级+成绩,不要填写四级信息

~ 27 ~

家庭地址要详细填写到村、街道的门牌号

获奖情况、社会实践情况、学术科研情况、学生干部任职情况分别列出,注意写时间而且不要简写,要写全称

汇总表时全部使用学号

电子版的汇总表,名字中间不要有空格,学号、身份证号码、银行卡账号等信息一定要先设臵成文本格式,然后再录入。

无论评选办法里是否要求家庭经济困难,建档情况都要统计。汇总表里要填写建档等级,如果没有建档就空白不填

汇总表,评优、学术、任职需要注意事项

四、如何填写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按照要求,下载《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组织拟获奖学生认真填写;

1.表格为一页,正反两面,不得随意增加页数,页面格式、版式不得进

~ 28 ~

行修改。表格填写应当字迹清晰、信息完整,不得涂改数据或出现空白项;

2.表格中“基本情况”和“申请理由”栏由学生本人填写,其他各项必须由学校有关部门填写;

3.表格中学习成绩、综合考评成绩排名的范围由根据学院情况自行确定,年级、专业、班级排名均可,但必须注明评选范围的总人数,如:1/50;

综合考评排名一栏中,不要进行修改,“成绩排名”和“排名”数据必须一致。

4.表格中“申请理由”栏的填写应当全面详实,能够如实反映学生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字数控制在240字左右,字数有限一定要捡干货写,而且还要全面。

5.表格中“推荐意见”栏的填写应当简明扼要,字数控制在110—150字左右。推荐人必须是申请学生的辅导员或班主任,其他人无权推荐;

6.院系意见字数必须在50字以

~ 29 ~

上;

7.推荐人和学校院系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同志必须签名,

不得由

他人代写推荐意见或签名。凡需签名之处,必须由相关人员亲手签写;

8.审批表一式四份,上报两份,学校存档一份,学生档案存档一份;

9.院系意见盖章要求必须盖学院 院章。不能盖党总支或团总支的印章。

其他需要注意的事项:

1.只有3处地点是手写签名,其他所有的都是打印的。本人签名和推荐人签名要按手印,学院领导人签名后要盖学院的章;

2.无论是成绩排名还是综合测评排名,必须在总人数的1/10以内;

3.在录入申请理由、推荐理由和院系意见时,记得开头要空两个字;

4.申请理由下、推荐理由、院系意见等所有时间不得修改;

6.申请理由、推荐意见和院系意见

~ 30 ~

的行间距、字体大小可以适当进行调整,但是要保证表格的整体结构不能受影响,不能有变化;

7.在填写

时,因为

只有四行,所以要填写位高权重的奖项山西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意见

山西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意见

晋财教【xx】149号

各有关部门,各市财政局、教育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技工学校国家助学金发放管理工作的通知j和《山西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实施方案》精神,力口强中等职业学校国

~ 31 ~

家助学金的管理,确保资助工作上项利实施,我们制定了《山西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山西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意见

山西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意见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体现党和政府对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的管理,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实施,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的通知》k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技工学校国家助学金发

放管理工作的通知》和《山西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实施方案》,制定本意见。

~ 32 ~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等职业学校是指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并备案,实施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职业技术学院附属的中专部和其他举办中等职业教育的学校。

第三条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是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的在校

一、二年级所有农村户籍的学生和县镇非农户口的学生以及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中等职业学校在校三年级学生通过工学结合、顶岗实习获得一定报酬,用于支付学习和生活费用。

第四条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与地方按6:4分担。地方分担经费,按学校现行管理体制和经费隶属关系分级负担,其中:中央、省属行业。企业办学校由省级财政全部负担;民办学校按属地原则由当地政府负担;59个

~ 33 ~

“两区”县由省级财政和县级财政按5:5分担。各学校超出省级核定总额部分的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仍按经费隶属关系由本级财政负担。

第二章资助标准和申请条件

第五条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开支,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500元。

第六条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章名额分配与预算下达

第七条每年年初,根据我省中等职业学校上一年度在校学生数及生源状况,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提出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的国家助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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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方案;由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提出技工学校国家助学金名额分配方案,分别报财政部、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第八条财政部、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审核建议方案后,于每年5月底前将国家助学金分配名额及预算分别下达我省省级财政、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刁。每年8月底之前,各级财政、教育、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将上级下达的经费预算和本级财政应分担的经费预算以及国家助学金分配名额下达到各中等职业学校。

第四章申请与评审

第九条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定,按月发放。

第十条中等职业学校要根据本办法和各地制定的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受理学生申请,组织初审,并将初审结果在学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将《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汇总表》报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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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审核、汇总;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将审核意见报同级财政、教育、劳动保障部门审批;同级财政、教育、劳动保障部门要及时向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和所辖学校批复审核意见。尚未成立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的地方,由教育、劳动保障部门按上述程序完成相关工作。

学校应于学生入学一个月内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

第十一条学校应将《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及《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指南》随同入学通知书一并寄发给录取的新生。新生和二年级学生在新学年开学一周内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十三条国家助学金申请与评审工作由学校组织实施。学校对申请资助的学生进行审核、汇总后,按实际受助学生名单填写《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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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受助学生汇总表》,及时报送同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由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审核汇总后报同级财政、教育、劳动保障部门备案,同时逐级上报至省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省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应于12月底前将《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统计表》上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由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汇总,报财政部、教育部、劳动保障部备案。

第五章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工作在各级财政、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领导下由各级助学机构具体负责。省、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建立专门的助学机构,受助的学校也要设立专门机构并配备专职人员具体负责助学工作。各部门和机构职责如下:

中等职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实行学校法人代表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负责人,对学校助学工作负主要责任。学校在助学工作中的主要责任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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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本校国家助学金具体实施办法;认真做好申请资助学生的资格审查,建立专门档案,将学生申请表、受理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杜绝虚报。漏报;落实从学校事业费中提取不低于5%的经费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为每位受助学生分别办理银行储蓄卡,直接将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一律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国家助学金。为学生办理银行储蓄卡,不得向学生收取卡费或押金等费用,也不得从学生享受的国家助学金中抵扣。

市、县级助学机构:县级助学机构负责受理并汇总所属各中等职业学校的助学金汇总表,按规.定上报上一级助学机构;全面掌握本区域内助学金的落实情况和助学工作的进展情况及时报告同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上级助学机构。

省级助学机构:受理并汇总所属各中等职业学校和各市的助学金汇总表;按规定上报上一级助学机构;全面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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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区域内助学金的落实情况和助学工作的进展情况,及时报告同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上级助学机构。建立统一的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实行统一电子注册,为中职国家助学金的发放和管理提供支持。

第十五条中等职业教育实行以国家助学金为主,以校内奖学金、学生工学结合、顶岗实习、学校减免学费等为辅的资助政策体系。国家鼓励地方政府、行业企业和社会团体设立中等职业学校助学金、奖学金,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为接受中等职业教育的学生提供助学贷款。

有条件的中等职业学校要积极实行“绿色通道”制度,对携有可证明其家庭经济困难材料的新生,可先办理入学手续,根据核实后的家庭经济情况予以不同方式的资助,再办理学籍注册。

第十六条各级财政、教育、劳动保障部门应加强对国家助学金的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并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的监督。对弄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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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假、套取财政专项资金或挤占、挪用、滞留国家助学金的行为,将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

省级财政、教育、劳动保障部门将按照中央的政策对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开展好、成绩突出的地区和学校予以表彰。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学校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业单位收入中提取不低于5%的经费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民办学校享受资助政策必须达到以下要求:办学条件达到教育部、劳动保障部规定的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无乱收费行为;招生行为规范,毕业生就业率在95%以上;事业费收入的5%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费减免、校内奖学金。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方面的开支。民办学校的享受资助政策的资格认定按照谁设立谁负责的原则,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劳动保障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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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各市、县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

1、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2、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指南

3、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汇总表

4、XX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统计表

附件2:

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指南

◆我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具体内容

中等职业教育实行以国家助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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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主,以校内奖学金、学生工学结合、顶岗实习、学校减免学费等为辅的资助政策体系。国家鼓励地方政府、行业企业和社会团体设立中等职业学校助学金、奖学金,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为接受中等职业教育的学生提供助学贷款。

◆享受国家助学金政策的学校

享受国家助学金政策的学校是指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并备案,实施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职业技术学院附属的中专部和。中等职业学校等。

◆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

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是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的在校

一、二年级所有农村户籍的学生和县镇非农户口的学生以及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中等职业学校在校三年级学生通过工学结合。顶岗实习获得一定报酬,用于支付学习和生活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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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

国家助学金王要资助受助学生的生活费开双;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50L)元。 ◆国家助学金申请、审批与发放程序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平定,按月发放。具体流程如下;

①学生填写《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一请表》;

②学生在新学生开学一周内向就读学校提交甲请表,并递交相关证明材料;

③学校受理学生申请,并进行资格审查;

①学校组织队审,将初审结果在学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⑤学校将拟资助学生名单报有关部门审批;

③学校为每位受助学生分别办理银行储蓄卡,并在学生入学一个月内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有条件的地万叫以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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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财政部门根据最终确定的受助学生名单.直接将国家助学金发放给受助学生。为学生办理银行储蓄卡。不得向学生收取卡费或押金等费用,也不得从学生享受的国家助学金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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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篇:法官说法

【法官说法】

针对本案,樊城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卢建峰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此规定对不能拍卖、变卖或者抵债的房产是有限定条件的,是指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而不是指一套房屋不能执行。

有关司法解释第七条规定: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须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

卢建峰称,被执行人仅有的一套住房法院可以执行,在执行时可通过采取大面积置换小面积房、高价房置换低价房等方式予以执行;对不具备置换条件的,可以采取给被执行人租赁一定面积的房屋居住的方式予以执行。

第六条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第七条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

第四条 申请执行人提供的临时住房,其房屋品质、地段可以不同于被执行人原住房,面积参照建设部、财政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所规定的人均廉租住房面积标准确定。

国家法官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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