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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轿车报废年限新规定(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2-04-25 06:03:37 来源:其他范文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汽车报废年限规定

家用车报废年限

我们都知道,汽车使用到了一定年限以后,危险系数会不断的增加!国家进行了相关的家用车报废年限规定,下面车发发汽车服务就给大家讲讲吧!

私家车报废年限规定

相关规定自2013年5月1日起,老旧车淘汰报废将开始按照新规定进行执行,其中私家车报废年限将会被取消,而最大行驶里程60万公里强制报废。相关规定称,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非营运轿车、轮式专用机械车都是将无使用年限限制。

根据新规定,已注册机动车在检验有效期满后连续三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将被进行强制的报废。在新规定实施以后,一些车龄较长,但是性能不错的二手车价格将会有所提升。这也会直接导致二手车市场价格的上涨。

非营运的小型汽车在使用的前六年需要两年检测一次,第七年到第十五年要求一年一次。与私家车6年检车一次,是否冲突。十五年之后需要半年检测一次。也就是说 一辆全新的小车在连续三次(六年时间)未进行或者未通过年检。而购买了超过十五年的旧车, 连续三个检测周期(一年半时间)未获得合格标志就将强制报废。 如果车主驾驶者未年检的车辆上路 。将会得到罚款200元,驾驶证扣三分的处罚。

家用轿车报废年限新规——限制公里数

家用轿车报废年限新规在商务部正式下发的《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中取消了对非营运轿车行驶年限的规定,同时将私家车报废行驶里程限制为60万公里。这种取消了年限转而以公里数的限制为标

准的方法,大大提高了汽车的使用率。以一年2万公里的正常使用率来计算,私家车的使用时限几乎翻了一番。 家用轿车报废年限新规——报废年限

家用轿车报废年限取消对车辆的安全技术检验提出了更高要求。新政中私家车自注册登记后的第15年起车辆需要一年进行两次年检,超过20年的从第21年起每年定期检验4次。年检中对高龄车辆进行了严格规定,在私家车在进行功率检验时,底盘输出功率不得低于发动机额定功率的60%或最大净功率的65%。同时,新标准提出,在一个机检周期内的车辆,安全不合格、环保不达标将强制报废。 这就是关于家用车报废年限的相关介绍了,相信大家都看了以后有了一定的了解!那么,在以后就多多注意吧!

推荐第2篇:私家车报废年限规定

私家车报废年限规定

很多人购买10年以上的二手车都非常担心过几年后汽车就到了报废年限,其实不然,汽车报废现已出了新的规定。我卖我车网小编给大家提供了一些私家车报废年限规定资料,供参考。

国家汽车报废新标准

根据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公安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0]1202号)和公安部《关于实施<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公交管[2001]2号)精神,1997年制定的汽车报废标准中,非营运载客汽车和旅游载客汽车的使用年限及办理延缓报废的标准调整为:

1、9座(含9座)以下非营运载客汽车(包括轿车、含越野型)使用15年。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不需要审批,经检验合格后可延长使用年限,每年定期检验2次,超过20年的,从第21年起每年定期检验4次。

2、旅游载客汽车和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按现行规定程序办理,但可延长使用年限最长不超过lO年。延缓报废使用的旅游载客汽车每年定期检验4次;延缓报废使用的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每年定期检验2次,超过15年的,从第16年起每年定期检验4次。

3、营运大客车的使用年限调整为10年,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按现行规定程序办理。延缓报废使用不超过4年:延长使用期间每年定期检验4次。

4、上述车辆定期检验时,一个检验周期连续3次检验都不符合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1997)规定的,收回号牌和行驶证,通知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达到报废标准后,不得办理注册登记和转籍过户登记。

5、营运车辆转为非营运车辆和非营运车辆转为营运车辆一律按营运车辆的规定年限(8年)报废。

6、没有调整的内容和其它类型的汽车,仍按照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发布<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经[1997]456号)和《关于调整轻型载货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经[1998]07号)执行(注:轻型载货汽车是指厂定总质量大于1.8吨小于等于6吨的载货汽车)。右置方向盘汽车报废的管理,按照公安部《关于加强右置方向盘汽车管理的通知》(公交管[2000]183号)执行。

7、对按规定需办理审批手续的延缓报废车辆,仍按现行规定程序办理;对原已办理延缓报废手续,但未达到新的报废标准的,按普通正常车辆管理,重新

打印行驶证副证,并按规定办理年检签章,不再加盖廷缓报废检验合格印章;对按照原报废标准应当报废但未办理完毕注销登记的车辆,按照新规定执行

到年限可继续用 机动车如何延缓报废?

如果机动车使用年限到了而车况仍然不错,可不可以让其继续“发挥余热”呢?回答是肯定的:经安全性能和尾气排放检测合格的车辆,根据国家规定其使用年限可适当延长报废期限。

那么,怎样办理机动车延缓报废手续呢?一般来说有三个步骤。

第一步,车管所登记审核岗审核该机动车的相关资料,包括:A、《XX省机动车延缓报废申请审批表》原件,如不与定期检验同时进行,须在背面粘贴发动机号、车辆识别代号即车架车身号码的拓印片;B、《机动车行驶证》原件。

提交以上资料者可以是合法业主、业主指定的经办人,也可以是代理人指定的经办人。

第二步,机动车检验岗核对该车辆识别代码(车架车身号码)、发动机号码,并检验有无被凿改嫌疑;将拓印片与原始车辆识别代号(车架车身号)、发动机号码进行对比;检测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并审核该车的安全技术性能。

第三步,车管所业务领导岗审核,符合规定者,在其申请表原件上签注意见,在《机动车行驶证》副页记录栏按照延缓报废专用章格式,用计算机打印准予延缓报废的使用期限和检验周期。二手车交易首选我卖我车网。

推荐第3篇:汽车报废年限规定

汽车报废年限规定

小、微型出租载客汽车 8年 中型出租载客汽车 10年 大型出租载客汽车 12年 小、微型租赁载客汽车 10年 大、中型租赁载客汽车 15年 小、微型教练载客汽车 10年 中型教练载客汽车 12年 大型教练载客汽车 15年 公共汽车、无轨电车 13年 大型旅游、公路客运汽车 15年 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 8年 其他大、中型营运载客汽车 15年 大、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 20年

三轮汽车、装用单缸发动机的低速载货汽车 9年

装用单缸以上发动机的低速载货汽车以及微型载货汽车 12年 半挂牵引汽车及其他载货汽车 15年 全挂车使用 10年

半挂车、中置轴挂车使用 15年 正三轮摩托车 10年-12年 其他摩托车 1年-13年

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和专项作业车 无使用年限限制 一) 小、微型出租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中型出租载客汽车行驶50万千米,大型出租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

(二) 小、微型租赁载客汽车行驶50万千米,大、中型租赁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

(三) 小、微型和中型教练载客汽车行驶50万千米,大型教练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

(四) 公共汽车、无轨电车行驶40万千米;

(五) 大型旅游、公路客运汽车行驶60万千米;

(六) 其他小、微型及大型营运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其他中型营运载客汽车行驶50万千米;

(七) 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大、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行驶50万千米;

(八) 装用单缸以上发动机的低速载货汽车行驶30万千米,微型载货汽车行驶50万千米,半挂牵引汽车及其他载货汽车行驶60万千米;

(九) 专项作业车行驶50万千米;

(十) 正三轮摩托车行驶10万千米,其他摩托车行驶12万千米;第七条 本规定所称机动车是指上道路行驶的汽车、挂车和摩托车;非营运载客汽车是指个人或单位不以获取利润为目的而使用的载客汽车;变更使用性质是指使用性质由营运转为非营运或者由非营运转为营运,以及小、微型出租、租赁、教练等不同类型的营运载客汽车之间的相互转换。

《汽车摩托车下乡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汽车下乡方案”)已经于3月10日获国务院批准并下发实施,方案规定,从2009年3月1日至12月31日,对农民购买轻型载货车和微型客车给予车价10%的经济补贴,最高补贴5000元。轿车、SUV、MPV等乘用车不在此次补贴范围之内。

1.对将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报废并换购轻型载货车的,按换购轻型载货车销售价格10%给予补贴,换购轻型载货车单价5万元以上的,实行定额补贴,每辆补贴5000元,同时,对报废三轮汽车成低速货车实行定额补贴,报废三轮汽车每辆给予补贴2000元,报废低速货车每辆给予补贴3000元。

2.对购买微型客车,按销售价格l0%给予补贴,购买微型客车单价5万元以上的,实行定额补贴,每辆补贴5000元。

3.对购买摩托车,按销售价格13%给予补贴,购买摩托车单价5000元以上的,实行定额补贴,每辆补贴650元

对比以上规定,恐怕你无法享受补贴政策,因为针对的是农民,如果行驶证载明车主是你妈妈,实际是不符合条件的。 申请补贴可以携带机动车辆登记证,行驶证,税务登记证,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户籍证明,到当地财政部门登记,申请补贴,审核合格后发放补贴。

报废车型 标准(元) 补贴期限 补贴条件 报废车须未达到的使用年限 口径解释

汽车下乡 三轮汽车 2000 2009年3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 报废并换购微型载货车、轻型载货车 无年限限制 三轮汽车指原三轮农用车 申请补助在农民户籍地乡镇财政所

低速货车 3000 无年限限制 低速货车指原四轮农用车 申请补助在农民户籍地乡镇财政所

汽车以旧换新 微型载货车 4000 2009年6月1日至2010年5月31日 报废老旧汽车并新购汽车 8年 车长小于等于3.5M,总质量项不超过1800KG的机动车

轻型载货车 5000 12年 车长小于6M,总质量项小于4500KG的机动车 中型载客车 5000 12年 车长小于6M,乘坐人数大于9人且小于20人

中型载货车 6000 12年 车长大于等于6M,总质量大于等于4500KG且小于12000KG

微型载货车 4000 2009年6月1日至2010年5月31日 报废“黄标车”并新购汽车 8年 车长小于等于3.5M,总质量不超过1800KG的机动车

轻型载货车 5000 10年 车长小于6M,总质量小于4500KG的机动车

中型载客车 5000 8年;10年(非营运载客车) 车长小于6M,乘坐人数大于9人且小于20人

中型载货车 6000 10年 车长大于等于6M,总质量大于等于4500KG且小于12000KG

微型载客车(不含轿车) 3000 8年;15年(非营运载客车) 车长小于6M,发动机汽缸总排量小于等于1升

小型载客车(不含轿车) 4000 8年 车长小于6M,乘坐人数小于等于9人

轿车、重型载货车、大型载客车、专项作业车 6000 8年;15年(非营运载客车) 报废轿车

10年 重型载货车指车长大于等于6M,总质量大于等于12000KG

8年;10年(非营运载客车) 大型载客车指车长大于等于6M 或者乘坐人数大于等于20人

8年(矿山作业车);10年(其他专门作业车) 矿山作业车和其他专门作业车

老旧汽车报废更新新车(20号公告) 农村客运车辆 10000 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不需更新 注册登记日在2001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 车长4.8米(含4.8米)、小于7.5米

载客汽车 5000 不需更新 注册登记日在2000年1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且使用年限7-9年 车长7.5米以上(含7.5米)、乘座人数23人以上(含23人)

城市公交车 15000 报废老旧汽车并购新车 车长9米以上(含9米)当年更新的汽车排放标准符号国三阶段要求

城市公交车 10000 车长不足9米,当年更新的汽车排放标准符合国三阶段要求

载货汽车及准牵引半挂牵引车 5000 不需更新 总质量在12000KG以上(含12000KG)的载货汽车及准牵引总质量在12000KG以上(含12000KG)的半挂车

注:汽车下乡申请补助和兑现在乡镇财政所; 汽车以旧换新、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购新车申请补助和兑现在汽车以旧换新联合服务窗口。

推荐第4篇:汽车报废年限新规定及报废补贴新政策

2015年汽车报废年限新规定及报废补贴新政策

2015年汽车报废年限新规定沿用去年汽车排放标准。全国将强制实行国四排放标准,所有排放不达标的的国

二、国三车型,将不允许车辆上户,已经上户的车辆,不达标的将引导报废或强制报废,具体强制报废规定如下:

1.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2.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3.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4.达到一定使用年限和行驶里程的。

提前报废奖励补贴标准: 1.报废重型载货车,每辆补贴18000元 2.报废中型载货车,每辆补贴13000元 3.报废轻型载货车,每辆补贴9000元 4.报废微型载货车,每辆补贴6000元 5.报废大型载客车,每辆补贴18000元 6.报废中型载客车,每辆补贴11000元

7.报废小型载客车(不含轿车),每辆补贴7000元 8.报废微型载客车(不含轿车),每辆补贴5000元 9.报废1.35升及以上排量轿车,每辆补贴18000元

10.报废1升(不含)至1.35升(不含)排量轿车,每辆补贴10000元 11.报废1升及以下排量轿车、专项作业车,每辆补贴6000元

汽车报废年限新规定政策

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和环境保护部联合公布《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规定称,国家将根据机动车使用和安全技术、排放检验状况等,对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实施强制报废。小、微型私家车无使用年限限制。

汽车达到报废规定后,其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汽车报废补贴最新政策

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经解体厂报废解体的老旧机动车可享受政府补助。有强制报废期限的车辆需提前一年及以上进行报废方可享受政府补助。

在京中央国家机关、本市各级党政机关和其他各级财政供养单位车辆的报废,不享受政府补助。出租汽车淘汰更新政府补助政策另行制定。

老旧机动车报废时间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供的车辆档案注销时间为准。

符合政府补助条件的报废老旧机动车车主可同时享受国家汽车以旧换新相关补助政策。

汽车报废补贴申请材料

车主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或单位组织机构证书(原件和复印件);由委托代理人办理申领手续的,还须提供车主委托书或单位法人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请车主或受托代理人现场在《北京市老旧机动车淘汰更新政府补助和企业奖励车主确认单》上签字确认。

汽车报废标准规定使用年限表

推荐第5篇:车辆报废年限

车辆报废年限

车辆报废年限就是指汽车在使用期间根据车座的数量和使用时期规定的一项安检制度。

国家汽车报废新标准:根据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公安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0]1202号)和公安部《关于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公交管[2001]2号)精神,1997年制定的汽车报废标准中,非营运载客汽车和旅游载客汽车的使用年限及办理延缓报废的标准调整为:

1、9座(含9座)以下非营运载客汽车(包括轿车、含越野型)使用15年。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不需要审批,经检验合格后可延长使用年限,每年定期检验2次,超过20年的,从第21年起每年定期检验4次。

2、旅游载客汽车和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按现行规定程序办理,但可延长使用年限最长不超过10年。延缓报废使用的旅游载客汽车每年定期检验4次;延缓报废使用的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每年定期检验2次,超过15年的,从第16年起每年定期检验4次。

3、营运大客车的使用年限调整为10年,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按现行规定程序办理。延缓报废使用不超过4年:延长使用期间每年定期检验4次。

4、上述车辆定期检验时,一个检验周期连续3次检验都不符合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1997)规定的,收回号牌和行驶证,通知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达到报废标准后,不得办理注册登记和转籍过户登记。

5、营运车辆转为非营运车辆和非营运车辆转为营运车辆一律按营运车辆的规定年限(8年)报废。

6、没有调整的内容和其它类型的汽车,仍按照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发布的通知》(国经贸经[1997]456号)和《关于调整轻型载货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经[1998]07号)执行(注:轻型载货汽车是指厂定总质量大于1.8吨小于等于6吨的载货汽车)。右置方向盘汽车报废的管理,按照公安部《关于加强右置方向盘汽车管理的通知》(公交管[2000]183号)执行。

7、对按规定需办理审批手续的延缓报废车辆,仍按现行规定程序办理;对原已办理延缓报废手续,但未达到新的报废标准的,按普通正常车辆管理,重新打印行驶证副证,并按规定办理年检签章,不再加盖廷缓报废检验合格印章;对按照原报废标准应当报废但未办理完毕注销登记的车辆,按照新规定执行到年限可继续用机动车。

其它类型车辆:没有调整的内容和其它类型的汽车,仍按照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发布的通知》(国经贸经[1997]456号)和《关于调整轻型载货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经[1998]407号)执行(注:轻型载货汽车是指厂定总质量大于1.8吨小于等于6吨的载货汽车)。右置方向盘汽车报废的管理,按照公安部《关于加强右置方向盘汽车管理的通知》(公交管[2000]183号)执行。

延缓报废车辆:对按规定需办理审批手续的延缓报废车辆,仍按现行规定程序办理;对原已办理延缓报废手续,但未达到新的报废标准的,按普通正常车辆管理,重新打印行驶证副证,并按规定办理年检签章,不再加盖廷缓报废检验合格印章;对按照原报废标准应当报废但未办理完毕注销登记的车辆,按照新规定执行。

机动车如何延缓报废:如果机动车使用年限到了而车况仍然不错,可不可以让其继续“发挥余热”呢?回答是肯定的:经安全性能和尾气排放检测合格的车辆,根据国家规定其使用年限可适当延长报废期限?那么,怎样办理机动车延缓报废手续呢?一般来说有三个步骤。

第一步,车管所登记审核岗审核该机动车的相关资料,包括:A、《四川省机动车延缓报废申请审批表》原件如不与定期检验同时进行,须在背面粘贴发动机号、车辆识别代号即车架车身号码的拓印片;B、《机动车行驶证》原件。

提交以上资料者可以是合法业主、业主指定的经办人,也可以是代理人指定的经办人。

第二步,机动车检验岗核对该车辆识别代码(车架车身号码)、发动机号码,并检验有无被凿改嫌疑;将拓印片与原始车辆识别代号(车架车身号)、发动机号码进行对比;检测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并审核该车的安全技术性能。

第三步,车管所业务领导岗审核,符合规定者,在其申请表原件上签注意见,在《机动车行驶证》副页记录栏按照延缓报废专用章格式,用计算机打印准予延缓报废的使用期限和检验周期。

各种机动车车辆使用年限数: 1.出租车(小、微型)8年

2.旅游、公路客运车(大型、中型)15年

3.非营运的大、中型汽车 20年

4.微型载货汽车 12年

5.重、中、轻型载货汽车 15年

6.半挂牵引车 15年

7.非营运的小、微型汽车 无使用年限。超过15年以后每年必须检验2次,检验不通过的,强制报废。

推荐第6篇:汽车报废标准规定使用年限表

强制性车辆报废标准

1 国内外车辆报废制度的现状

1.1 我国车辆报废制度现状及现行报废标准

我国目前实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根据机动车的安全技术状况和不同用途,规定不同的报废标准。强制报废制度是保证车辆和道路交通安全、保 护环境、节约能源和社会资源、促进工业与技术进步及扩大消费、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重要措施。

我国车辆报废大体可分为汽车更新、自然淘汰(故障频、修理费用高等)、事故报废三种形式。目前确定报废的主要方式是按年限报废。车辆发生事故后的报废情况,尚无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行的报废标准规定的强制报废条件有:因各种原因造成车辆严重损坏或技术状况低劣,无法修复的;车型淘汰,已无配件来源的;汽车经长期使用,耗油量超过国家定型车出厂标准规定值15%的;经修理和调整仍达不到国家对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要求;经修理和调整或采用排气污染控制技术后,排放污染物仍超过国家规定的汽车排放标准的。现行车辆报废标准的车辆使用年限、累计行驶里程及年检要求归纳见表 1: 1.2 国外车辆报废制度

与我国现行的车辆报废制度相比,汽车工业发达国家并未规定车辆强制报废的使用年限或行驶里程数量(除韩国对某些用途的车辆有所规定外),代以利用车辆定期检查的结果从经济角度引导用户自愿报废车辆。这种做法的好处是首先体现了对私有财产的尊重;其次从技术角度引导用户自愿

报废车辆能够体现公平、公正的原则,不管车辆的豪华程度、技术性能好坏,只要能够满足相关的检测要求,就可以上路行驶。这样就避免了以使用年限或行驶里程数量作为报废依据时出现的不同类型车辆一刀切的情况,从某种程度上讲,能够鼓励制造商开发制造技术水平更高、舒适性更好的车辆,同时也能推动消费者购买这样的产品。

从国外事故车的报废来看,保险公司在其中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车辆发生事故后,保险公司将通过其指定或授权的机构对车辆进行评估,以判定是否具有修复的价值。此外,在许多欧洲国家,保险公司出具的车辆保险项目单也是用户在进行注册时必须提交的文件之一。

发达国家目前把主要的注意力放在车辆在报废后的可再利用性和可 回收利用性上来,对车辆在设计阶段所使用的材料和报废后可回收利用的质量做出了规定,同时也明确了车辆制造商或进口商、车辆所有者以及拆解企业的责任。部分发达国家和地区车辆报废制度情况如下: a.欧洲

欧洲没有用来判定车辆报废的技术标准。车辆所有者要定期到技术服务机构对车辆进行检查,只要能满足规定的最低要求,即可继续使用;否则车主就必须对车辆进行修理后再次检查。随着车辆使用时间的增加,用户为了通过检查,需要针对更多的项目进行修理,如果用户认为不值得修理,就会主动进行报废。在欧洲大多数国家,车辆在注册时用户要出具保险公司的承保项目单,否则不予注册。一旦车辆发生事故,将由保险公司来确定该车辆是否是完全损坏或是还有修复的可能。如果车辆不能再继续正常使用,将被送交拆解厂,同时拆解厂将向用户出具拆解证明,用户在得到该证明后,即可办理停交税款和保险费的手续;如果车辆还有修复的可能,修理厂必须保证车辆能被修理好并且不会存在道路安全隐患。 b.日本

日本对汽车没有规定强制的报废标准,只要车辆能够通过年检,车辆便可继续行驶。一般来讲,车辆行驶一定年限后,要顺利通过年检,其保养费维修费均会逐年增加,用户通过经济比较,认为继续使用不合算时,便会选择报废。但从国家来讲,是鼓励用户延长使用期的。 c.韩国

韩国汽车报废标准分为营运车和个人拥有车两种情况,对营运车实行规定报废年限的强制报废制度,对私车则无报废年限规定。对行驶里程没 有限制,主要通过年检来对汽车的安全及技术状况进行监督和管理。 d.美国

美国没有全国性的强制性车辆报废制度,部分州(19 个州)政府根据各州的安全及交通情况,制订了不同的车辆检测项目和指标,只要车辆能够通过定期的排放检查,并且车辆的外观不会破坏周围环境的美观,用户即可继续使用。 3 我国现行车辆报废标准

根据车辆用户、运输行业和车辆制造企业的情况,立足于以车辆技术状态及使用特点,以“弱化使用年限和行驶里程指标,强化车辆技术状态及安 全、节能、环保指标,兼顾可操作性”的思路为指导,筛选和提出适当的车辆评价项目和技术指标要求,并进行必要验证和分析。结合我国现行的管理体制和模式,对车辆报废有关使用年限和行驶里程指标进行局部调整,以保证在车辆技术状态检查难于落实时有明确的依据。最终落实了“确定车辆的性能测试项目和指标、保证安全及环保要求、补充事故车辆报废界限、调整和完善报废车辆的使用年限和行驶里程指标”的原则,并体现在标准条文中。

3.2 车辆报废技术状态指标的选取原则

3.2.1 报废车辆与出厂时相比较,性能下降或衰退的界限主要涉及到对原标准的功率及油耗指标的修订。

根据车辆检测的实施可行性分析,在整车底盘测功机上测量底盘输出功率是最为简便的功率测定方式。考虑到发动机功率会在发动机附件上产生损耗、并且经过传动系统后会有衰减(变速器、驱动桥产生传动损耗), 因 此可考虑底盘输出功率不低于新车出厂时功率的 60%~65%, 即在 GB2758 规定的功率指标(75%)的基础上扣除 10%~15%的损耗系数。

根据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进行的出租车油耗调查,行驶里程在 10 万公里以内时车辆的油耗指标随行使里程的增加缓慢上升,并且呈现离散分布情况,与新车比较油耗值增加在 50%以内,为提高产品经济性、鼓励技术进步,报废标准应将油耗指标确定在一个较合理的范围内。 3.2.2 在用车与有关国家标准要求的符合性

对在用车制定指标时,在考虑与新车出厂时相比较性能衰退条件外,还要符合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 的 要 求 , 主 要 依 据 是 强 制 性 国 家 标 准GB7258-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及国家规定的在用车排放相关标准。

3.2.3 对于生产和使用中相关情况的处理

除根据车辆技术状态变化提出指标要求外,对于由于车辆生产情况的变化、车辆使用后各主要系统或总成的损坏情况,需要对车型淘汰,已无配件来源的;以及车辆关键总成需要更换的车辆提出报废要求。 3.3 对使用年限、行里程及车检的修订

参考原标准的规定,考虑车辆的实际使用情况,应考虑对车辆的使用年限进行局部调整。近年来道路交通状况大为改善,车辆技术水平不断提高,因此原标准对行驶里程的报废要求不尽合理。建议不将行驶里程作为车辆报废的主要依据,根据调研情况及对不同类型车辆使用情况的分析,对原标准中的行驶里程限值予以适当放宽,形成与车辆类型及使用年限相吻合的累计行驶里程指标。对车检的内容和频次应考虑与《道路交通安全

法实施条例》一致。为落实对车辆主要性能的指标要求,在常规车辆安全及环保检测项目之外,建议增加对使用一定时间后的车辆功率、油耗检验的规定,对经检验后不符合规定的车辆即使未达到使用年限也应予以报废。

4 修订后强制报废标准的一些特点

1、对原报废标准的名称做了修改,突出了标准在管理及实施上的强制性;

2、对强制报废年限做了修订,体现了对营运客车、货运载货车的严管,取消了单位自用车、私人自用车的年限限值(对于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 重型载货汽车,不能列入单位、私人自用车管理);

3、在机动车使用一定年限后,增加了功率、

油耗等综合性能检验项目,根据车辆的技术指状态判定是否强制报废;

6、在考虑营运成本、使用技术条件的基础上,

明确了对大、中型客车中高档车的强制报废相关规定,体现了公平、合理性;

8、规定了连续若干年无故不参加检验的车辆视为自动报废;

10、根据调研情况,对教练车、挂车等强制报废做了规定;

11、对营运客车由营运状态转为非营运状态的情况做了总的年限规定。

推荐第7篇:汽车报废标准规定使用年限表

附件1:

汽车报废标准规定使用年限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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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申请表

提供材料:《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原件,《机车车注销证明》、更新车辆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车辆购置税完税凭证、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与车主同名的个人银行帐户存折或单位基本帐户开户证复印件。

本表一式四联,一联商务主管部门存查,二联财政部门存查,三联环境保护部门存查,四联车主存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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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申请表

提供材料:《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原件,《机车车注销证明》、道路运输证和运输管理部门出具的意见(报废农村客运车辆需提供)、更新车辆 发票(报废城市公交车辆需提供)、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与车主同名的个人银行帐户存折或单位基本帐户开户证复印件。 本表一式三联,一联商务主管部门存查,二联财政部门存查,三联车主存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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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汽车以旧换新补贴金发放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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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

“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发放统计表

单位(公章):2009年月份填报日期:年月日

填表人: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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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第8篇:各类灭火器报废年限

各类灭火器报废年限

各类灭火器报废年限

手提式化学泡沫灭火器———5年; 手提式酸碱灭火器———5年; 手提式清水灭火器———6年;

手提式干粉灭火器(贮气瓶式)———8年; 手提贮压式干粉灭火器———10年; 手提式1211灭火器———10年; 手提式二氧化碳灭火器———12年; 推车式化学泡沫灭火器———8年;

推车式干粉灭火器(贮气瓶式)———10年; 推车贮压式干粉灭火器———12年; 推车式1211灭火器———10年; 推车式二氧化碳灭火器———12年。

推荐第9篇:车辆强制报废新规定

2014-2015年车辆强制报废新规定

2014年起,全国将强制实行国四排放标准,所有排放不达标的的国

二、国三车型,将不允许车辆上户,已经上户的车辆,不达标的将引导报废或强制报废,具体强制报废规定如下:

1.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2.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3.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4.达到一定使用年限和行驶里程的。

提前报废奖励补贴标准:

1.报废重型载货车,每辆补贴18000元 2.报废中型载货车,每辆补贴13000元 3.报废轻型载货车,每辆补贴9000元 4.报废微型载货车,每辆补贴6000元 5.报废大型载客车,每辆补贴18000元 6.报废中型载客车,每辆补贴11000元

7.报废小型载客车(不含轿车),每辆补贴7000元 8.报废微型载客车(不含轿车),每辆补贴5000元 9.报废1.35升及以上排量轿车,每辆补贴18000元

10.报废1升(不含)至1.35升(不含)排量轿车,每辆补贴10000元 11.报废1升及以下排量轿车、专项作业车,每辆补贴6000元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习近平上台后,中国将加大力度发展环保,一改过去多年的国一套国二,国二套国三,国三套国四的敷衍时代到此结束,在此,合力集团,提醒广大客户在购买车辆的时候一定要注意,问清楚车辆排放标准,合格证虽然出具国四,但一些不良商家,为了利润,用国3底盘假冒国四,造成车辆无法上牌或第二年年审无法通过排放监测。

推荐第10篇:汽车报废补贴新规定

财政部:汽车以旧换新补贴最高涨12000元

财政部、商务部联合发文汽车以旧换新补贴提高已按原标准领取补贴者可申请按新标准补发 轿车以旧换新补贴最高涨1万2

本报讯(记者杨铮林晨音黎史翔)记者今天上午从商务部了解到,财政部、商务部今天联合印发了《关于调整汽车以旧换新补贴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宣布上调汽车以旧换新补贴标准。

通知规定,提前报废老旧汽车、“黄标车”并换购新车的,补贴标准由现行的3000-6000元调整到5000-18000元。其中轿车补贴标准最高涨了1.2万元。

通知要求,对已经按原补贴标准发放汽车以旧换新补贴的,各地商务、环保等部门应按有关程序进行确认,并依据新标准向车主补发差额部分的补贴资金。对已经按2009年第20号规定享受补贴的,如符合汽车以旧换新条件,或车主补充相关材料后符合汽车以旧换新条件,也应确认后补发补贴资金。

通知规定,将车辆使用年计算的终止日期由车辆注销日期调整为交售给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的日期。

报废汽车新旧补贴标准对比车型 新标准 原标准中型载货车13000元6000元轻型载货车9000元 5000元微型载货车6000元 4000元中型载客车11000元5000元报废“黄标车”新旧补贴标准对比

车型新标准原标准

1.35升及以上排量轿车 18000元6000元

1升(不含)—1.35升(不含)排量轿车 10000元6000元

1升及以下排量轿车、专项作业车 6000元6000元

重型载货车18000元6000元

中型载货车 轻型载货车 微型载货车 大型载客车13000元6000元 9000元5000元 6000元4000元 18000元6000元中型载客车11000元5000元 小型载客车(不含轿车) 7000元4000元 微型载客车(不含轿车) 5000元3000元 背景资料 2009年7月14日,商务部等10部委联合印发了《汽车以旧换新实施办法》规定。办法规定,在2009年6月1日至2010年5月31日期间,报废使用不到8年的老旧微型载货车、老旧中型出租载客车,使用不到12年的老旧中、轻型载货车、出租车以外的老旧中型载客车以及提前报废“黄标车”(污染物排放达不到国Ⅰ标准的汽油车和达不到国Ⅲ标准的柴油车),并换购新车的,根据报废车型可享受3000-6000元不等的补贴。

第11篇: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规定

本站整理出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最新规定: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五)电子设备,为3年。

以上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具体可从以下几方面来理解。

(一)房屋、建筑物的最低折旧年限为20年。

房屋和建筑物作为最主要的固定资产,其构造、属性等方面相对较为特殊,使用寿命相对较长,价值相对较高,其使用价值的体现也是一个相对较长的过程,根据收入与支出配比原则等要求,其折旧年限也应相对较长,所以本条规定,房屋、建筑物的最低折旧年限为20年,这基本能反映房屋、建筑物的现实使用情况。本条所说的房屋、建筑物,是指供生产、经营使用和为职工生活、福利服务的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其中房屋,包括厂房、营业用房、办公用房、库房、住宿用房、食堂及其他房屋等;建筑物,包括塔、池、槽、井、架、棚(不包括临时工棚、车棚等简易设施)、场、路、桥、平台、码头、船坞、涵洞、加油站以及独立于房屋和机器设备之外的管道、烟囱、围墙等;房屋、建筑物的附属设施,是指同房屋、建筑物不可分割的、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包括房屋、建筑物内的通气、通水、通油管道,通信、输电线路,电梯,卫生设备等。

(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最低折旧年限为10年。

飞机、火车、轮船作为交通工具,与其他交通工具相比,其性能较强,价值较高,使用期限相对较长,折旧年限也相应较长;机器、机械及其他生产设备等,也具有使用年限较长等特性,折旧年限也应相对较长。所以本条规定,此类固定资产的最低折旧年限为10年,其中火车,包括各种机车、客车、货车以及不单独计算价值的车上配套设施;轮船,包括各种机动船舶以及不单独计算价值的船上配套设施;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包括各种机器、机械、机组、生产线及其配套设备,各种动力、输送、传导设备等。

(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最低折旧年限为5年。

此类固定资产,是除机械、机器和其他生产设备之外,但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即不是直接的生产工具,而是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起到辅助作用的器具、工具、家具等,它们的使用寿命相对较短,其最低折旧年限为5年。

(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

除了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其他运输工具,相对而言价值较低、使用年限较短,其折旧年限也就应相应较短,所以本条规定,此类固定资产的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此类固定资产包括汽车、电车、拖拉机、摩托车(艇)、机帆船、帆船以及其他运输工具。

(五)电子设备,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

原外资税法实施细则规定,电子设备的最低折旧年限为5年,考虑到现在科技日新月异,技术更新换代较快、电子设备的使用年限相对缩短等各种现实因素,本条将电子设备的最低折旧年限从5年改为3年,使企业的折旧扣除额向前提前。本条所称的电子设备,是指由集成电路、晶体管、电子管等电子元器件组成,应用电子技术(包括软件)发挥作用的设备,包括电子计算机以及由电子计算机控制的机器人、数控或者程控系统等。

(六)企业在确定折旧年限上的自主权。

前述所规定的折旧年限,只是各项固定资产的最低折旧年限,只是一个基本要求,它并不排除企业自己规定对资产采用比最低折旧年限更长的折旧时限。也就是说,企业可以根据固定资产的属性和使用情况,在比本条规定的相关资产最低折旧年限更长的时限内计提折旧。

第12篇:电梯报废规定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关于加强北京市住宅电梯报废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国土房管房字〔2001〕617号)

各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各区县房地局、各局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近年来,随着我市城市建设的发展,住宅电梯数量逐年递增。与此同时,一些使用年限长,制造、安装质量较差的电梯仍然在运行中,这些电梯存在着严重安全隐患。为保证住宅电梯安全运行,规范电梯的报废管理,特作如下规定:

一、各电梯使用单位(含电梯产权人和电梯管理单位)要切实加强对住宅电梯的管理,依据本单位电梯的实际情况,结合本规定制定电梯更新改造计划,对严重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的老旧住宅电梯及时进行更新或改造。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电梯应报废:

(一)建筑物仅设计一部电梯(无备用梯)的。使用时间达到15年;有备用梯达到18年;

(二)属于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已明令停止生产,而运行时间已超过15年的;

(三)主机和其它主要配套件磨损严重,设备已经过三次以上大修,再次维修工程的投资费用超过设备折旧残值的。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住宅电梯,电梯产权人应向北京市特种设备检测中心或北京市房屋设备检验检测所及国家电梯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申请鉴定,予以确定是否需要报废。

(一)产品质量或安装质量存在严重缺陷。

(二)由于建筑物结构损坏或电梯发生过严重事故,导致电梯设备严重损坏的。

(三)建筑物已严重倾斜或沉降,造成电梯运行方向与垂直方向倾斜度大于15°的。

(四)主要机械部件严重锈蚀、变形或电气设备严重老化、损坏的。

(五)其它无法保证安全运行基本条件的。

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住宅电梯,可申请延期报废,但使用年限最长不得超过25年。

(一)厂家质量保证书中对产品报废年限规定超过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

(二)对于拖动系统、控制系统、厅(轿)门系统均进行过改造的电梯,经检测机构鉴定,其功能、技术性能指标均接近新装住宅电梯水平的。

五、对已达到报废年限而暂不更新的电梯,产权人应向电梯检测机构申请检测,由电梯检测机构对该电梯进行技术鉴定。经鉴定可继续使用的,检测周期缩短为每六个月一次。

六、为保证居民的乘梯安全,对符合上述报废条件的住宅电梯,应立即停止运行。报废电梯主要部件应由检测机构加盖报废印章。各电梯产权人和电梯管理单位要积极筹措资金,及时进行更新或改造,确保安全运行。

七、各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各区县房地局要根据各自的职责范围,加强对属地住宅电梯的监督检查和技术指导。

二00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第13篇:汽车报废规定

汽车使用年限报废标准

根据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公安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各阶段制定的《汽车报废标准》,我国对汽车使用年限的报废标准为:

1、带拖挂的载货汽车、矿山作业专用车、微型货车及各类出租汽车使用八年,达到报废期后,不得延长使用。

2、9座(含9座)以下非营运载客汽车(包括轿车、含越野型)使用15年。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不需要审批,经检验合格后可延长使用年限,每年定期检验2次,超过20年的,从第21年起每年定期检验4次。

3、轻、中、重型货车,旅游载客汽车和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按审批程序办理,但可延长使用年限最长不超过10年。延缓报废使用的旅游载客汽车每年定期检验4次;延缓报废使用的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每年定期检验2次,超过15年的,从第16年起每年定期检验4次。

4、营运大客车的使用年限调整为10年,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按审批程序办理,延缓报废使用不超过4年;延长使用期间每年定期检验4次。

5、轻便摩托车、摩托车的使用期为9年,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不需审批。延缓报废使用不超过3年:延长使用期间每年定期检验4次。

6、上述车辆定期检验时,一个检验周期连续3次检验都不符合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规定的,收回号牌和行驶证,通知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

7、营运车辆转为非营运车辆和非营运车辆转为营运车辆一律按营运车辆的规定年限(8年)报废。

延缓报废申报材料

延缓报废申报材料

(一)填写《机动车延缓报废审批表》;

(二)行驶证正、副本(复印件);

(三)机动车安全性能检测机构“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四)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复印件。

(五)对于吊车、消防车、钻探车等从事专门作业的车辆,延长使用年限3年(含3年)以上,须按单位隶属关系分别经省汽更新办或省辖市汽更办审核批准。

(六)有下列情况不得申请机动车延缓报废:

1、微型载货汽车(总质量小于1.8吨,含越野型)、带拖挂的(全挂汽车列车)载货汽车、矿山作业专用车及各类出租汽车(19座以下)。

2、营运车辆转为非营运车辆或非营运车辆转为营运车辆。

3、右置方向盘汽车,达到十年使用期。

4、达到使用年限前未即时申请“检验合格标志”。

5、一个检验周期三次不合格的(含环保排汽污染物检测不合格),不得申请延期使用。

办理程序及期限 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使用年限需要继续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机动车达到使用年限前三十日内向机动车管辖地车辆管理所提出检验标志申请。 车辆所人有向公安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的,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确认机动车,对涉及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情况进行核查后,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办理依据

1、《汽车报废标准(1997年修订)》国经贸经〔1997〕456号;

2、《关于调整轻型载货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经〔1998〕407号);

3、《江苏省汽车报废标准》(1997年拟订)苏计经市发〔1997〕1700号文印发;

4、《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0〕1202号);

5、《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公交管〔2001〕2号);

6、国家环保总局第33号联合令《摩托车报废标准暂行规定》;

7、公安部公交管〔1997〕261号关于实施《汽车报废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

8、公安部72号令《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14篇:资产报废规定

报废物资管理规定

为明确报废物资责任部门,监督制约报废物资流向,确定报废物资帐务体系,特制定公司报废物资管制流程。

结合公司具体报废物资状况,将报废物资分类,区别报废处理:

1、原物料及成品报废 铜线、铜铂 三层绝缘线 锡渣

磁芯、胶带

五金及其他类(不可再利用) 成品

2、固定资产及低值易耗品报废

根据公司物资报废原因,可分以下几种报废类型: 制程不良报废:因生产制程产生不良;

呆滞料不良:报废长时间存放,经工程确认不可再用; 变更报废:因技术变更,确认以后不可再用; 测试报废:检测处理后不可使用;

打样报废:针对领用样品材料使用后处理报废 自然损耗报废:主要对固定资产及易耗品报废

三、区分报废责任部门,确定报废物料原因,分部门组别为报废单位。

1、生产部:以班组为单位确定制程不良,单据操作:ERP系统里生产领料单(红字)在单据里“退料不良判定”栏注明“制程不良”,收料仓库选不良品仓,单据签字部门人员:生产部、品管、资材、计划。特别注意区别来料不良,来料不良在“退料不良判定”栏注明“来料不良”,来料不良原因。

2、仓库课:公司原物料的报废大部分集中在仓库,由仓库填写报废单集中处理。2.1仓库报废物料存放分两个仓库:

A不良品仓(此仓库存放的物料状态:

1、已确认报废状态,

2、来料不良状态,

3、待处理状态)

B报废品仓(此仓库物料状态只为报废状态,是各部门报废申请处理的物料)单据帐务操作:

2.2走ERP系统单据: 2.21制程不良报废

2.21

1、车间制生产领料单(红字)“退料不良判定”栏注明“制程不良”入不良品仓。2.212、仓库确认实物后ERP系统里制其他出库单,出库类型栏选“材料报废”,责任部门选对应实物的退料班组,备注栏注明“制程不良”。

2.22 技术变更报废、测试报废ERP系统里制其他出库单,出库类型栏选“材料报废”责任部门选造成此技术变更报废、测试报废的部门(确定此项责任部门),备注栏注明“技术变更报废”“测试报废”。以上三种类型报废单签字部门人员:品质、计划、总(副)经理。 2.23 呆滞料不良报废仓库让品管、工程部等相关部门确定呆滞料处于报废状态,ERP系统里制其(一定要选定),签字部门人员:仓库、质检、PMC他出库单,出库类型栏选“材料报废”,备注栏注明“呆滞料不良”责任部门选造成此呆滞料的部门、总(副)经理。

2、3 不走ERP系统里制单: 2.31、测试报废品质部门领出测试后直接写手工报废单交仓库,实物放报废品仓,要求对物料按以上物料进行 分类以重量(KG)为计量单位填制报废单。

2.32、工程打样报废 工程部领出用于打样等造成报废的,报废时需分以上物料类别,填写手工报废单,以重量(KG)为计量单位,交仓库接收,(如未按报废物料类别分类处理的,仓库有权拒收),仓库签收将实物放于报废品仓,可再利用铜线、铜铂、锡渣等按实际磅重在ERP系统里制其他出库单(红字)入原料仓。

2.4仓库报废物料帐务处理:对仓库不良品仓里报废物料,因有ERP系统帐务平台数据,日常盘点控制,不作阐述。报废仓,要仓库以物料类别,重量(KG)建立进出存台帐.不允许原材料存放于报废品仓。 2、41报废品仓帐务进:

A、仓库不良品仓以上几种报废类型的其他出库单,根据实物分类折算成重量。

B、工程、品质其他部门通过填制手工报废单据以物料分类磅重的。

2、42报废品仓帐务出:经仓库填写手工报废审请单经总经理审批后交行政部安排卖废品处理,按物料类别(主要五金及其他不可再利用类)磅重。仓库每月提交一份报废品仓帐务纸档及电子档财务部并评估报废品的损失金额。 另:锡渣退货,仓库需开具《退货单》并按锡条的7折价格折算成金额对账,不走换料程序。 3、财务、行政部、设备课

3.1行政部、设备课主要是固定资产及低值易耗品报废处理,以及公司装修、安装等产生的废料处理。

3.2财务部对固定资产进行帐务管理,按固定资产管理流程处理:报废减少,要求使用部门填写固定资产增、减变动表,附报废情况说明,报总经理审批后提交财务部,财务作该部门固定资产报废减少。固定资产及低值易耗品报废统一由行政部、设备课处理。确定报废的设备及易耗品(填制固定资产及易耗品报废减少的)但报废实物仍存在的,设备课要区别放置,贴上红色报废标示,财务将对这部份报废设备进行帐实核对(讨论是否将这部份实物交仓库废品仓进行报废设备数量管理)。

3.3对装修安装产生的的废铁、车间处理废纸皮等报废,需行政部填制手工报废申请单,说明废料类别,产生原因,相关人员确认,提交总经理签字方可报废。报废清理过程要行政部人员,设备管理人员,财务部监督。

四、报废清理

1、所有报废处理物资都要有相对应的《报废申请单》,仓库管理的报废仓清理需仓库提《报废申请单》,明确报废物资类型、重量,交行政部统一安排报废清理。行政部安装产生的废铁等以及废纸皮清理需行政部提交报废申请单,注明产生废品处理原因,物资类型,重量。

2、行政部以报废申请单对应相应的废品物资,统一安排报废品处理,联系具体处理时间。清理过程需资材部门人员,行政部人员,财务人员监督处理。

3、报废品处理过程中如发现其中有不该报废的物资掺在此资报废物中,(如铜线、磁芯、铜铂、锡渣、良品原材料可再利用的物资)应马上汇报相关部门负责人取证,追究相关部门人员责任。

4、磅重过程:装载前车身净重要以实际磅重为准,不得以司机口说车身重,装载后需过磅,此过程需行政、财务人员同时在现场监磅。如发现与对方人员私下有非法交易,从中谋私利,公司将作开除处理,并扣除相关人员当月工资,情节严重者报公案机关处理。

5、磅重单需行政、财务、对方收购人员签字,注明清理物资类别,于磅重当天交财务部收款结算。

五、本流程于2014年11月正式实施,最终解释权在行政部。

第15篇:机动车报废规定

机动车报废新标

2013年1月14日电商务部网站14日发布了《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明确根据机动车使用和安全技术、排放检验状况,国家对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实施强制报废。该规定将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根据规定,已注册机动车应当强制报废的情况包括:达到规定使用年限;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各类机动车使用年限方面,规定明确了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2年;公交客运汽车使用13年;专用校车使用15年;大、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轿车除外)使用20年;正三轮摩托车使用12年,其他摩托车使用13年等。

规定称,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非营运轿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无使用年限限制。

根据规定,国家对达到一定行驶里程的机动车引导报废。 报废新标准

根据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公安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0]1202号)和公安部《关于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公交管[2001]2号)精神,1997年制定的汽车报废标准中,非营运载客汽车和旅游载客汽车的使用年限及办理延缓报废的标准调整为:

1、9座(含9座)以下非营运载客汽车(包括轿车、含越野型)使用15年。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不需要审批,经检验合格后可延长使用年限,每年定期检验2次,超过20年的,从第21年起每年定期检验4次。

2、旅游载客汽车和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按现行规定程序办理,但可延长使用年限最长不超过10年。延缓报废使用的旅游载客汽车每年定期检验4次;延缓报废使用的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每年定期检验2次,超过15年的,从第16年起每年定期检验4次。

3、营运大客车的使用年限调整为10年,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按现行规定程序办理。延缓报废使用不超过4年:延长使用期间每年定期检验4次。

4、上述车辆定期检验时,一个检验周期连续3次检验都不符合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规

定的,收回号牌和行驶证,通知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达到报废标准后,不得办理注册登记和转籍过户登记。

5、营运车辆转为非营运车辆和非营运车辆转为营运车辆一律按营运车辆的规定年限(8年)报废。

能不是特别的多,但是用心去淘车一定也能淘到价廉物美的车子。 其它类型车辆

没有调整的内容和其它类型的汽车,仍按照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发布的通知》(国经贸经[1997]456号)和《关于调整轻型载货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经[1998]407号)执行(注:轻型载货汽车是指厂定总质量大于1.8吨小于等于6吨的载货汽车)。右置方向盘汽车报废的管理,按照公安部《关于加强右置方向盘汽车管理的通知》(公交管[2000]183号)执行。 延缓报废车辆

对按规定需办理审批手续的延缓报废车辆,仍按现行规定程序办理;对原已办理延缓报废手续,但未达到新的报废标准的,按普通正常车辆管理,重新打印行驶证副证,并按规定办理年检签章,不再加盖廷缓报废检验合格印章;对按照原[1][1]

报废标准应当报废但未办理完毕注销登记的车辆,按照新规定执行。 如何延缓报废

如果机动车使用年限到了而车况仍然不错,可不可以让其继续“发挥余热”呢?回答是肯定的:经安全性能和尾气排放检测合格的车辆,根据国家规定其使用年限可适当延长报废期限 。

那么,怎样办理机动车延缓报废手续呢?一般来说有三个步骤。

第一步,车管所登记审核岗审核该机动车的相关资料,包括:A、《四川省机动车延缓报废申请审批表》原件如不与定期检验同时进行,须在背面粘贴发动机号、车辆识别代号即车架车身号码的拓印片;B、《机动车行驶证》原件。 提交以上资料者可以是合法业主、业主指定的经办人,也可以是代理人指定的经办人。

第二步,机动车检验岗核对该车辆识别代码(车架车身号码)、发动机号码,并检验有无被凿改嫌疑;将拓印片与原始车辆识别代号(车架车身号)、发动机号码进行对比;检测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并审核该车的安全技术性能。

第三步,车管所业务领导岗审核,符合规定者,在其申请表原件上签注意见,在《机动车行驶证》副页记录栏按照延缓报废专用章格式,用计算机打印准予延缓报废的使用期限和检验周期。 机动车使用年限

1.出租车(小、微型)8年

2.旅游、公路客运车(大型、中型)15年 3.非营运的大、中型汽车 20年 4.微型载货汽车 12年

5.重、中、轻型载货汽车 15年 6.半挂牵引车 15年

7.非营运的小、微型汽车 无使用年限。超过15年以后每年必须检验2次,检验不通过的,强制报废。

报废年限一览表

车 型 非营运客车

九座以下(含) 九座以上

旅游客车

营运(非出租)客车 20座以上出租车 轻货、大货

微型货车、19座以下出租车 带拖挂货车、矿山作业车

吊车、消防车、钻探车等专用车 大中型拖拉机

报废年限 15 10 10 10 8 10 8 8 10 15

机动车报废与延缓报废年限一览表

可否延缓 最高可延 可 不限

可 可 可 可 可 否 可 可 否

10 10 5 4 5

强制报废年限 依 据

签注至2099年12月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31日

准若干规定的通知

20年

国经贸资源20年

[2000]1202号

15年 汽车报废标准 12年

(1997年修订)

15年

国经贸经〔1997〕456

8年

12年

签注至2099年12月31日 15年 关于制定大中型拖拉

机报废标准的通知

三轮农用和单缸四轮农用 多缸四轮农用 正三轮摩托 其它摩托

6 9 7-9 8-10

可 可 可 可

3 3 3 3

9年 12年 10-12年 11-13年

[1992]物机字191号 农用运输车报废标准国经贸资源(2001)234号

摩托车报废标准暂行规定 (经贸委、计委、公安部、环保总局联合发文第33号) 同上(其他摩托) 汽车报废标准(1997年修订)

国经贸经〔1997〕456号

[4]右置方向盘、右改左车 其它汽车 10 10 否 可 - 5 10年 15年

车辆报废流程

1、申请报废更新的汽车车主领填《机动车变更、过户、改装、停驶、报废审批申请表》一份,加盖车主印章。

2、登记受理岗申请,对已达报废年限的车辆开具《汽车报废通知书》。对未达到报废年限的机动车,经机动车查验岗认定,符合汽车报废标准,核发《汽车报废通知单》。

3、车主持《通知书》自行选择一家符合规定的回收企业将车辆送交解体。

4、回收企业经查验《通知书》后将车辆解体并照相。要求发动机与车辆分离,发动机的缸体应打破,车架(底盘)要割断。

5、车主持《变更表》、《XX省更新汽车技术鉴定表》和《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及车辆解体照片,经机动车查验岗核对并签字,回收牌证,按规定上报审批,办理报废登记。常见误解

[5]

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连续3年

上述规定中“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规定,并不是指连续3年未获得检验合格标志。现行机动车年检规定是,非营运的全新机动车前6年是两年一检,第6至15年是一年一检,15年之后就是半年一检。按照这个计算标准,一辆全新的私家车,连续3次即连续6年未年检就会被强制报废。而对于超过15年的老旧车,连续3个检测周期(即1年半)未获得合格标志,就将被强制报废。 解读

■机动车使用年限起始日期按照注册登记日期计算,但自出厂之日起超过2年未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按照出厂日期计算。

■据介绍,对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纯电动汽车除外)和摩托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严于上述使用年限的规定,但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不得低于6年,正三轮摩托车不得低于10年,其他摩托车不得低于11年。

■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非营运轿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无使用年限限制。张延军介绍,按照这条规定,私家车是没有使用年限限制的。 [6]

■新规同时规定,对达到一定行驶里程的机动车引导报废。达到下列行驶里程的机动车,其所有人可以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其中,私家车行驶60万公里、正三轮摩托车行驶10万公里、其他摩托车行驶12万公里,国家将引导报废。 汽车报废流程详解

汽车报废流程是怎样的?为了方便需要车辆报废的车主进行车辆报废,卓杰行整理了 车辆报废流程资料,了解了车辆报废流程后,您可以根据“机动车报废流程”对自己的旧车进行报废。

车辆怎么报废?车辆报废流程如下:

1、机动车所有人持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号牌到机动车解体厂业务部填写《机动车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

2、确认车辆唯一性,审核交验手续,无误后收车,开具解体厂收车证明。

3、解体厂到地区分所查询车辆信息,确认车辆,如果查出是盗抢、抵押、事故逃逃逸车则会通知相关部分处理,如不是车辆不存在以上情况,则进入4.

[6]

4、民警按法规规定对大型客车、大型货车及其它营运车辆进行现场监销,留存监销后照片,在《机动车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及《监销机动车唯一性确认表》上签字,解体厂填写监销台账。在第4中会出现需要进一步拆解和二次监销的车辆,遇到这类情况民警进行二次监销,解体厂留存数码照片档案,填写拆解台账,可利用零件标明报废回收字样后可以销售。

5、经过4中说到的两种情况后,解体厂整理档案资料后到地区分所办理注销手续,地区分所审核后出具《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注销机动车登记决定书》

6、解体厂向机动车所有人开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并将《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注销机动车登记决定书》交给机动车所有人,告知其注销养路费等相关手续

第16篇:现行汽车报废标准规定的车型及使用年限

现行汽车报废标准规定的车型及使用年限

小、微型出租载客汽车8年;

中型出租载客汽车10年;

大型出租载客汽车12年;

小、微型租赁载客汽车10年;

大、中型租赁载客汽车15年;

小、微型教练载客汽车10年;

中型教练载客汽车12年;

大型教练载客汽车15年;

公共汽车、无轨电车13年;

大型旅游、公路客运汽车15年;

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8年;

其他大、中型营运载客汽车15年;

大、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20年;

三轮汽车、装用单缸发动机的低速载货汽车9年;

装用单缸以上发动机的低速载货汽车以及微型载货汽车12年;

半挂牵引汽车及其他载货汽车15年;

全挂车使用10年;

半挂车、中置轴挂车使用15年;

正三轮摩托车10年—12年;

其他摩托车1年—13年;

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和专项作业车无使用年限限制。

国家汽车报废标准

国家汽车报废新标准根据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公安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0]1202号)和公安部《关于实施<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公交管[2001]2号)精神,1997年制定的汽车报废标准中,非营运载客汽车和旅游载客汽车的使用年限及办理延缓报废的标准调整为:

1、9座(含9座)以下非营运载客汽车(包括轿车、含越野型)使用15年。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不需要审批,经检验合格后可延长使用年限,每年定期检验2次,超过20年的,从第21年起每年定期检验4次。

2、旅游载客汽车和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按现行规定程序办理,但可延长使用年限最长不超过l0年。延缓报废使用的旅游载客汽车每年定期检验4次;延缓报废使用的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每年定期检验2次,超过15年的,从第16年起每年定期检验4次。

3、营运大客车的使用年限调整为10年,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按现行规定程序办理。延缓报废使用不超过4年:延长使用期间每年定期检验4次。

4、上述车辆定期检验时,一个检验周期连续3次检验都不符合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1997)规定的,收回号牌和行驶证,通知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达到报废标准后,不得办理注册登记和转籍过户登记。

5、营运车辆转为非营运车辆和非营运车辆转为营运车辆一律按营运车辆的规定年限(8年)报废。

6、没有调整的内容和其它类型的汽车,仍按照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发布<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经[1997]456号)和《关于调整轻型载货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经[1998]07号)执行(注:轻型载货汽车是指厂定总质量大于1.8吨小于等于6吨的载货汽车)。右置方向盘汽车报废的管理,按照公安部《关于加强右置方向盘汽车管理的通知》(公交管[2000]183号)执行。

7、对按规定需办理审批手续的延缓报废车辆,仍按现行规定程序办理;对原已办理延缓报废手续,但未达到新的报废标准的,按普通正常车辆管理,重新打印行驶证副证,并按规定办理年检签章,不再加盖廷缓报废检验合格印章;对按照原报废标准应当报废但未办理完毕注销登记的车辆,按照新规定执行。

延缓报废申报材料

延缓报废申报材料

(一)填写《机动车延缓报废审批表》;

(二)行驶证正、副本(复印件);

(三)机动车安全性能检测机构“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四)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复印件。

(五)对于吊车、消防车、钻探车等从事专门作业的车辆,延长使用年限3年(含3年)以上,须按单位隶属关系分别经省汽更新办或省辖市汽更办审核批准。

(六)有下列情况不得申请机动车延缓报废:

1、微型载货汽车(总质量小于1.8吨,含越野型)、带拖挂的(全挂汽车列车)载货汽车、矿山作业专用车及各类出租汽车(19座以下)。

2、营运车辆转为非营运车辆或非营运车辆转为营运车辆。

3、右置方向盘汽车,达到十年使用期。

4、达到使用年限前未即时申请“检验合格标志”。

5、一个检验周期三次不合格的(含环保排汽污染物检测不合格),不得申请延期使用。

办理程序及期限 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使用年限需要继续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机动车达到使用年限前三十日内向机动车管辖地车辆管理所提出检验标志申请。 车辆所人有向公安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的,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确认机动车,对涉及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情况进行核查后,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办理依据

1、《汽车报废标准(1997年修订)》国经贸经〔1997〕456号;

2、《关于调整轻型载货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经〔1998〕407号);

3、《江苏省汽车报废标准》(1997年拟订)苏计经市发〔1997〕1700号文印发;

4、《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0〕1202号);

5、《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公交管〔2001〕2号);

6、国家环保总局第33号联合令《摩托车报废标准暂行规定》;

7、公安部公交管〔1997〕261号关于实施《汽车报废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

8、公安部72号令《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17篇:机动车报废新标征求意见 私车无年限限制

机动车报废新标征求意见 私车无年限限制

[导读]商务部制定的《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征求意见稿)日前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据报废标准规定,我国将对达到一定行驶里程的机动车引导报废。记者上周从国家商务部获悉,由该部制定的《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征求意见稿)日前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据报废标准规定,我国将对达到一定行驶里程的机动车引导报废。对于广大车主关注的私家车报废问题,报废标准征求意见稿对非营运的小、微型客车、大型轿车,并没有使用年限的限制,但注明报废行驶里程参考最大值为60万公里。

上述征求意见的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达到规定使用年限的、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以及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已注册机动车,应当强制报废。

其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报废标准征求意见稿注明的各类机动车使用年限分别如下:

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2年;租赁载客汽车使用15年;小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0年,中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2年,大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5年;公交客运汽车使用13年;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其他大、中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5年;大、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轿车除外)使用20年;三轮汽车、装用单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使用9年,装用多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以及微型载货汽车使用12年,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使用10年,其他载货汽车(包括半挂牵引车和全挂牵引车)使用15年;有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15年,无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30年;全挂车、危险品运输半挂车使用10年,集装箱半挂车20年,其他半挂车使用15年;正三轮摩托车使用12年,其他摩托车使用13年。报废标准征求意见稿指出,对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和摩托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严于上述使用年限的规定,但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不得低于6年,正三轮摩托车不得低于10年,其他摩托车不得低于11年。按照征求意见稿的解释,机动车使用年限起始日期按照注册登记日期计算,但自出厂之日起2年内未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按照出厂日期计算。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征求意见稿明确,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非营运轿车以及轮式专用机械车无使用年限限制。

第18篇:汽车使用年限规定

汽车使用年限规定

1、9座(含9座)以下非营运载客汽车(包括轿车、含越野型)使用15年。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需要审批,经检验合格后可延长使用年限,每年定期检验2次,超过20年的,从第21年起每年定期检验4次。

2、旅游载客汽车和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按现行规定程序办理,但可延长使用年限最长不超过lO年。延缓报废使用的旅游载客汽车每年定期检验4次;延缓报废使用的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每年定期检验2次,超过15年的,从第16年起每年定期检验4次。

3、营运大客车的使用年限调整为10年,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按现行规定程序办理。延缓报废使用不超过4年:延长使用期间每年定期检验4次。

4、上述车辆定期检验时,一个检验周期连续3次检验都不符合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1997)规定的,收回号牌和行驶证,通知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达到报废标准后,不得办理注册登记和转籍过户登记。

5、营运车辆转为非营运车辆和非营运车辆转为营运车辆一律按营运车辆的规定年限(8年)报废。

6、没有调整的内容和其它类型的汽车,仍按照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发布<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经[1997]456号)和《关于调整轻型载货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经[1998]07号)执行(注:轻型载货汽车是指厂定总质量大于1.8吨小于等于6吨的载货汽车)。右置方向盘汽车报废的管理,按照公安部《关于加强右置方向盘汽车管理的通知》(公交管[2000]183号)执行。

7、对按规定需办理审批手续的延缓报废车辆,仍按现行规定程序办理;对原已办理延缓报废手续,但未达到新的报废标准的,按普通正常车辆管理,重新打印行驶证副证,并按规定办理年检签章,不再加盖廷缓报废检验合格印章;对按照原报废标准应当报废但未办理完毕注销登记的车辆,按照新规定执行。

汽车报废年限及可延缓报废年限如下:

1、出租汽车使用年限8年,不得延缓报废。

2、带拖挂的载货汽车、矿山作业车、厂定总质量小于1.8吨的轻型载货汽车使用年限为8年,允许办理最长不超过4年延缓报废,延缓期间每年检验2次。

3、1990年7月6日以后注册登记,厂定最大总质量大于1.8吨,小于或等于6吨的轻型载货汽车使用年限为10年,允许办理最长不超过5年的延缓报废,延缓期间每年检验2次。1990年7月6日以前注册登记的,使用期限为8年,允许办理最大不超过4年的延缓报废,延缓期间每年检验2次。

4、自用客车和总质量6吨以上的大货车使用年限为10年,允许办理最长不超过5年延缓报废,延缓期间每年检验2次;从事营运性运输的各种客车使用年限为10年,允许延缓4年报废,延缓期间每年检验4次(每三个月检验一次)。

5、消防车、吊车、钻探车等从事专门作业的车辆使用年限为10年,可根据实际使用情况和检验情况延缓报废,延缓报废期间每年检验1次。

6、右置方向盘汽车不得延缓报废。

7、延缓报废参加特殊检验的各类汽车,当年度首次到总队直属检测站检验,当年的其它次在支队检测站检验。

二、办理报废登记有关程序和要求:

1、申请报废更新的汽车车主领填《机动车变更、过户、改装、停驶、报废审批申请表》一份,加盖车主印章。

2、登记受理岗申请,对已达报废年限的车辆开具《汽车报废通知书》。对未达到报废年限的机动车,经机动车查验岗认定,符合汽车报废标准,核发《汽车报废通知单》。

3、车主持《通知书》自行选择一家符合规定的回收企业将车辆送交解体。

4、回收企业经查验《通知书》后将车辆解体并照相。要求发动机与车辆分离,发动机的缸体应打破,车架(底盘)要割断。

5、车主持《变更表》、《XX省更新汽车技术鉴定表》和《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及车辆解体照片,经机动车查验岗核对并签字,回收牌证,按规定上报审批,办理报废登记。

三、交警支队车管办证大厅办理汽车报废业务流程:

1、车主带报废手续到办证大厅登记审核岗审核;

2、到牌证管理岗等候通知收费,收车牌;

3、到档案管理岗领取盖好业务章的报废申请表。

办理汽车报废业务流程图:

领表申请---登记审核岗受理---机动车查验岗验车---缴交行驶证、车牌---交费---回收公司解体照像---机动车查验岗查验解体情况---业务领导岗审批---支队办公室盖章---注销机动车档案

第19篇:公务员晋升年限规定

公务员晋升年限规定

第十七条 公务员晋升职务,应当具备拟任职务所要求的思想政治素质、工作能力、文化程度和任职经历等方面的条件和资格。

第十八条 公务员晋升职务,在规定任职资格年限内的年度考核结果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第十九条 晋升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应当具备《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章程规定的资格。

晋升乡科级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应当符合下列资格条件:

(一)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二)晋升乡科级正职领导职务的,应当担任副乡科级职务两年以上;

(三)晋升乡科级副职领导职务的,应当担任科员级职务三年以上;

(四)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五)其他应当具备的资格。

第二十条 晋升综合管理类非领导职务须具备下列任职年限条件:

(一)晋升巡视员职务,应当任厅局级副职领导职务或者副巡视员五年以上;

(二)晋升副巡视员职务,应当任县处级正职领导职务或者调研员五年以上;

(三)晋升调研员职务,应当任县处级副职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四年以上;

(四)晋升副调研员职务,应当任乡科级正职领导职务或者主任科员四年以上;

(五)晋升主任科员职务,应当任乡科级副职领导职务或者副主任科员三年以上;

(六)晋升副主任科员职务,应当任科员三年以上;

(七)晋升科员职务,应当任办事员三年以上。

晋升综合管理类以外其他职位类别非领导职务所需的任职年限条件,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公务员晋升职务,应当逐级晋升。

特别优秀的公务员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或者越级晋升职务。破格和越级晋升条件和程序另行规定。

第二十二条 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民主推荐,确定考察对象;

(二)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任职建议方案,并根据需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

(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集体讨论决定;

(四)按照规定办理任职手续。

公务员晋升非领导职务,参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机关内设机构厅局级正职以下领导职务出现空缺时,可以在本机关或者本系统内通过竞争上岗的方式,产生任职人选。

厅局级正职以下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出现空缺,可以面向社会公开选拔,产生任职人选。

第二十四条 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行任前公示制度和任职试用期制度。

第20篇:职业技能鉴定年限规定

关于颁发《神火集团职业技能培训鉴定

工作规定》的通知

集团所属各单位:

为规范对集团公司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工作的管理,特制定

《神火集团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本《规定》原则上依照国家煤炭、有色金属、电力等行业鉴定标准,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其中煤炭行业特有工种和通用工种的培训鉴定要符合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准入的要求。各单位要树立为从业者服务的观念,以全面提升企业从业人员的素质为出发点,协调好生产与培训鉴定的关系,使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工作得以顺利开展。

特此通知。

二○○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附件

神火集团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进一步完善本企业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制度,实现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统一管理,促进职业技能的开发,提高企业从业人员的素质,本规定原则上根据国家煤炭行业、有色金属行业、电力行业鉴定标准结合企业实际制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职业技能鉴定是指对从业者进行技术等级初、中、高、技师、高级技师资格的考评。

第三条: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培训中心根据国家及行业相关政策制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规划、政策和标准。

第四条:集团公司培训中心负责组织、协调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审查批准从业人员申报等级资格,并协助有关职业技能鉴定站做好鉴定工作。 第五条:集团公司所属单位的培训或人力资源部门负责本单位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鉴定申报工作,审查各工种人员的条件是否符合规定,并按要求组织材料上报集团公司职业技能鉴定办公室。

第六条:集团所属各单位从业人员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结果,必须同本公司的工资制度结合起来,以促进此项工作的开展。

第七条:本《规定》适用神火集团所属各单位。 第二章 煤炭行业特有与通用职业(工种)

第八条:煤炭行业特有与通用工种初、中、高级的申报

(一)鉴定工种

1、《矿山工种目录》中所列的所有工种,鉴定级别初级、中级、高级。其中输送机司机、矿灯管理工、绞车操作工、采制样工、筛选工、压滤工、矿山火药库工鉴定级别为初级、中级。

2、永夏矿区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具备资格鉴定的通用工种,鉴定级别初级、中级、高级。

3、《河南省煤炭企业从业人员准入资格管理规定》中规定的实行准入资格的工种(见附件1)。

(二)鉴定标准

以劳动出版社和煤炭工业出版社编写的职业技能鉴定教材为主。

(三)鉴定对象

1、煤炭企业技术工种的从业人员(包括劳务工)。

2、煤炭企业新招用及转岗人员。

3、煤炭技校、中专院校毕业生。

4、有关工种的技术人员也可参加鉴定。

5、其他申请鉴定的非煤炭行业从业人员。

(四)报名条件

1、集团企业从业人员(包括煤炭行业和非煤炭行业)。

2、各类职业培训实体的毕(结)业生或通过自学达到初级技术水平的劳动者,可申报初级工的鉴定。

3、取得煤炭企业初级工种后并在本工种连续工作三年以上或经正规中级工脱产培训1 年以上的初级工,可申报中级工技能鉴定。相关专业的大中专毕业生从事本工种一年后可直接申报中级工职业技能鉴定。

4、取得煤炭企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或《技术等级证书》后并在本工种连续工作三年以上或经正规高级工脱产培训2 年以上的中级工,可申报高级工的鉴定。相关专业的本科毕业生从事本工种一年后可直接申报高级工职业技能鉴定。

5、通用工种按下列条件申报: 级别工种

初 级 中 级 高 级

连续从事本 取得初级证连续/ 连续从事 取得中级证/连续从事本工种年限 工种年限 从事本工种年限/本工种年限 连续本工种(大专以上学历)年限

车工 2 3 7 4(2) 12 焊工 2 3 6 4(2) 14 机修钳工 2 3 7 4(2) 12 维修电工 3 3 7 4(3) 12 汽车驾驶员 2 3 8 5 13 架子工 2 3 7 4(2) 12 中式烹调 2 3 5 4(2) 12 计算机操作 2 3 5 4(2) 12 客房服务员 2 2 5 2 7 话务员 2 3 8 4(2) 12 锅炉操作工 2 3 6 4 12 电气设备安装 2 3 6 4(2) 12 锻造工 2 2 7 3 8 仓库保管员 2 2 5 4(2) 12 第九条:煤炭行业特有和通用工种技师、高级技师的申报

(一)考评工种范围

技师、高级技师考评工种(44 个),见下表:

序号 工种 序号 工种 1 采煤工 23 井筒维修工 2 爆破工 24 矿井轨道工 3 采煤机司机 25 煤矿搬运工 4 液压支架工 26 瓦斯检查工 5 综掘机司机 27 矿井通风工 6 巷修工 28 矿山救护工 7 矿山工程检查验收工(员) 29 安全仪器监测工 8 锚喷工 30 安全检查工(员) 9 巷道掘砌工 31 矿山测量工 10 电机车司机 32 矿山地质工 11 电机车修配工 33 井下钻探工 12 矿井泵工 34 煤质化验工 13 钢缆皮带操作工 35 跳汰选煤工 14 煤矿电气安装工 36 浮选工 15 煤矿机械安装工 37 维修电工 16 采掘电钳工 38 电工 17 综采维修电工 49 机修钳工 18 矿井维修电工 40 钳工

19 矿山电子修理工 41 汽车驾驶员(仅限2.5T 以上货车司机) 20 液压支架(柱)修理工 42 电焊工 21 综采维修钳工 43 热力司炉工 22 矿井维修钳工 44 车工

(五)申报条件

1、一般申报条件 (1)凡申报技师考评的人员,其连续工龄12 年以上,相关专业大专毕业后7 年以上,本科毕业后5 年以上,且取得本工种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工种3 年以上方可申报;申报高级技师人员,其连续工龄15 年以上,相关专业大专毕业后10 年以上,本科毕业后8 年以上,且取得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工种3 年以上方可申报。

(2)申报技师、高级技师人员每人必须提交业务工作总结和专题论文各一篇。

2、破格申报条件

(1)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技师职业资格的考评:

①已获得本职业(工种)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在省级及其以上CN 报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者。 ②获得市级技术能手称号。

③获得省、部级三等奖、市级二等以上或市级三等两项(次)以上科技成果奖(指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星火奖、创新成果奖)的主要完成者。

④企业生产一线具有高技能、复合技能,做出突出贡献的青年职工(创造直接经济效益20 万以上,创新记录,先进操作法等,具有市级以上相应机构颁发的证书或有效证明)。 (2)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考评。

①获得国家级技能竞赛前6 至15 名,部级技能竞赛前4 至10 名的选手。 ②获得省级以上行业技术能手称号。

③获得省级以上技术创新、发明、创造、推广、应用二等奖以上或市级一等奖的主要完成者。 ④从事本职业(工种)工作15 年以上,在技术革新、攻克难关并做出突出贡献者(创造直接经济效益50 万元以上,须由市以上相应机构颁发的证书或有效证明)。 第十条:鉴定费用

按规定交纳鉴定费用:初级工170 元,中级工210 元,高级工250 元、技师考评费335 元,高级技师考评费510 元。以上费用均不含证书费。

(六)考评条件

1、职业资格工种申报的基本要求

(1)职业能力特征和基本文化程度:要求从业者有一定的观察、判断、语言表达和计算能力,动作迅速、协调、准确,具有从事一定劳动强度工作能力和完成既定操作的能力。基本文化 程度,初中毕业。

(2)培训期限要求:晋级培训期限一般不少于150 个标准学时,具体的职业(工种)按其《国家职业标准》具体规定执行。

(一)报考中级技能

1、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取得相应工种初级职业资格证书(技术等级证书)后,在相应工种工作五年及以上,并取得相应工种中级技术等级培训结业证书。

2、相应专业大、中专、技工学校(学习三年以上)毕业生。

3、取得相应工种中级技术等级培训结业证书,并在相应工种工作八年及以上。

4、取得某一工种中级职业资格证书满二年或取得某一工种高级职业资格证书满一年,并取得其它工种中级技术等级培训结业证书,可参加对应工种鉴定。

(二)报考高级技能

1、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取得相应工种中级职业资格证书(技术等级证书)后,在相应工种工作四年及以上,并取得相应工种高级技术等级培训结业证书。

2、取得相应工种高级技术等级培训结业证书,并在相应工种工作十四年及以上。

3、从事电力生产的工程技术人员,取得电力工程助理工程师后满三年。

4、取得某一工种高级职业资格证书满两年或取得某一工种技师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满一年,并取得其它工种高级技术等级培训证书,可参加对应工种鉴定。

(三)报考技师

1、同时具备下列条件者可以报考技师:

(1)身体健康,工作业绩突出,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考核期内无责任事故;

(2)技工学校或其他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及以上毕业,或高中经过自学、职业培训,达到同等水平; (3)在生产岗位上从事本专业(工种)工作,取得本工种高级技能(国家职业标准三级)职业资格证书后满3 年及以上,并取得技师培训合格证书;或从事电力行业特有工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满2 年及以上;

(4)具有丰富的生产实践经验,能够解决本工种关键性的操作技术和生产中工艺难题;有较强的分析、判断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在技术改造、技术攻关、工艺革新方面有突出成绩; (5)具有技术管理能力;具有传授技艺,培训技术工人的能力。

2、取得高级技能(国家职业标准三级)或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在生产工作中工作业绩十分突出,并取得省级科技进步三等奖及以上重大成果的;以及近三年内在全国专业(工种)技能竞赛中取得个人前5 名或网、省级前3 名的,可提前一年报考技师。

3、已获得电力行业特有工种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满二年或取得某一工种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满一年,参加相应工种技师培训后,可报考电力行业其他特有工种技师的鉴定。

(四)报考高级技师

1、同时具备下列条件者可以报考高级技师

(1)身体健康,敬业爱岗,工作业绩突出,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2)取得技师资格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种)3 年及以上;或从事电力行业特有工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4 年及以上或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3)能够熟练运用专门技能和特殊技能完成本职业较为复杂的工作;有较强的分析、判断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了解和掌握相关工种的有关知识和操作技能;

(4)具有技术管理能力,能组织开展技术改造、技术革新活动;在技术改造、技术攻关、工艺革新方面有创新;在独立处理和解决本职业高难度生产技术问题和工艺难题等方面成绩显 著;

(5)能组织开展系统的专业技术培训,在传授技艺、技能培训成绩显著; (6)安全文明生产,近三年内无直接责任事故。

2、取得技师(专业技术)资格后,在生产工作中工作业绩十分突出,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集团、省公司级及以上重大成果的,以及在全国性技能竞赛中取得个人前5 名或省级前3 名的,可提前报考高级技师。

第十七条:鉴定依据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规范》和《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书》。 第十八条、鉴定费用

初级、中级、高级、技师、高级技师分别为17

5、19

5、2

35、3

35、395 元。 第五章:组织措施及理论、技能培训 第十九条:组织措施

1、各单位要做好传传发动工作,严格按照规定要求组织申报,各级培训机构或人力资源部门依据相关文件严格把关,特别是煤炭特有和通用职业(工种),对未取得职业资格证的人员必须从初级报起。

2、各职业(工种)所需的各种报表到神火集团培训中心职业技能鉴定办公室索取或到煤业公司网(IP:192.168.1.254)神火培训栏目下载。第二十条:理论和技能培训

为了加强各职业工种培训工作,贯彻有关职业技能鉴定文件中“先培训后鉴定”的精神,完成上级规定培训学时数,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对参加初、中、高、技师、高级技师职业技能鉴定的人员进行强化培训:

1、严格按条件审查合格后的工种人数,在15 人以上的由集团公司培训中心做出培训计划并安排培训;对15 人(不含15 人)以下的工种原则上由单位组织自学,不单独组织培训。

2、凡被集团公司培训中心列为培训的工种,考虑到地域和学习的便利,分别在集团公司培训中心和各子公司、分公司培训中心组织培训。

3、组织单位应积极主动的安排好培训,建立相应的培训档案,选聘好任课教师,协调好学习时间。

4、对于集中培训工种,参加培训人员应积极地自行解决工学矛盾,按时参加培训。对那些参加培训少于应培训时间三分之一者,取消其考试资格(因鉴定费用已上报无法退还所交款项)。

5、远离本部的初审合格人员,如梁北矿、泉店矿、边沟矿、庇山矿、香江佛光公司、沁澳铝业、商丘阳光铝材等单位的个别工种不能到本部参加学习的人员,由单位组织培训或自学。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本《规定》所指从事工种年限截止日期为每年的5 月31 日。 附件 1 煤矿行业从业人员实行准入资格的专业和工种范围及《中华人以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六号)涉及的工种范围

一、煤炭行业工程技术人员专业、操作人员工种:

(一)工程技术人员专业范围

采掘专业、矿建专业、机电专业、运输专业、通风专业、安全专业、地质测量专业。

(二)操作人员工种范围

1、采掘专业:采煤工、支护工、爆破工、充填回收工、放顶煤工、采煤机司机、液压支架工、输送机操作工、液压泵工、综采集中控制操纵工、井下普工、综掘机司机、矿压观测工、巷修工。

2、矿建专业:矿山工程检查验收工(员)、锚喷工、巷道掘砌工、冻结安装运转工、竖井钻机工、井筒掘砌工、钻车司机、天井钻孔工、抓岩机司机、装岩机司机。

3、机电专业:主提升机操作工、主扇风机操作工、矿井泵工、钢缆皮带操作工、煤矿电气安装工、采掘电钳工、综采维修电工、矿井维修电工、矿山电子修理工、矿灯管理工、液压支架(柱)修理工、综采维修钳工、煤矿机械安装工、矿井维修钳工、井筒维修工、绞车操作工。

4、运输专业:电机车司机、电机车修配工、矿车修理工、矿井轨道工、煤矿搬运工、信号工、翻车机司机、把钩工。

5、通风安全专业:瓦斯检查工、矿井通风工、矿井测风工、矿井测尘工、矿井防尘工、注浆注水工、矿山救护工、瓦斯抽放工、安全仪器监测工、安全检查工(员)、瓦斯泵工、瓦斯防突工、配气分析工。

6、地质测量专业:矿山测量工、矿山地质工、井下钻探工。

7、火工专业:火工化验工、火工品检验工、矿山火药库工。

8、制造专业:矿灯检验工、矿灯装配工、电化学工、电化学检验工。

9、其它:《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6 号)涉及到的专业工种。

二、《中华人以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六号)涉及的工种范围

1、生产、运输设备操作人员 车工、铣工、磨工、镗工、组合机床操作工、加工中心操作工、铸造工、锻造工、焊工、金属热处理工、冷作钣金工、涂装工、装配钳工、工具钳工、锅炉设备装配工、电机装配工、高低压电器装配工、电子仪器仪表装配工、电工仪器仪表装配工、机修钳工、汽车修理工、摩托车维修工、精密仪器仪表修理工、锅炉设备安装工、变电设备安装工、维修电工、计算机维修工、手工木工、精细木工、音响调音员、贵金属首饰手工制作工、土石方机械操作工、砌筑工、混凝土工、钢筋工、架子工、防水工、装饰装修工、电气设备安装工、管工、汽车驾驶员、起重装卸机械操作工、化学检验工、食品检验工、纺织纤维检验工、贵金属首饰钻石宝玉石检验员、防腐蚀工 附件 2 职业技能鉴定工种名录

一、河南电力工业学校职业技能鉴定站鉴定工种(初、中、高) 序号 鉴定工种 工种编码 鉴定等级 3 输煤值班员 11-003 初、中、高 4 燃料集控值班员 11-004 中、高 6 卸储煤设备检修工 11-006 初、中、高 7 输煤机械检修工 11-007 初、中、高 8 燃料化验员 11-008 初、中、高 9 电厂水化验员 11-009 初、中、高 10 油务员 11-010 初、中、高 11 电厂水处理值班员 11-011 初、中、高 13 除灰值班员 11-013 初、中、高 14 电除尘值班员 11-014 初、中、高 15 锅炉本体检修工 11-017 初、中、高 16 锅炉辅机检修工 11-018 初、中、高 17 管阀检修工 11-019 初、中、高 21 水泵值班员 11-024 初、中、高 24 水泵检修工 11-028 初、中、高 29 电机检修工 11-035 初、中、高 32 热工程控保护工 11-038 初、中、高 33 高压线路带电检修工 11-045 初、中、高 34 送电线路工 11-046 初、中、高 35 配电线路工 11-047 初、中、高 36 电力电缆工 11-048 初、中、高 37 内线安装工 11-049 初、中、高 38 变电站值班员 11-050 初、中、高 39 调相机值班员 11-051 初、中、高 40 换流站值班员 11-052 中、高 41 变压器检修工 11-053 初、中、高 42 直流设备检修工 11-054 初、中、高 43 变电检修工 11-055 初、中、高 44 变电带电检修工 11-056 初、中、高 48 电力负荷控制员 11-060 初、中、高 51 装表接电工 11-063 初、中、高 53 锅炉钢架安装工 11-066 初、中、高 54 锅炉受热面安装工 11-067 初、中、高 55 电厂筑炉保温工 11-068 初、中、高 56 锅炉辅机安装工 11-069 初、中、高 60 电厂管道安装工 11-073 初、中、高 63 高压电气安装工 11-076 初、中、高 64 二次线安装工 11-077 初、中、高 67 送电线路架设工 11-080 初、中、高 68 变电一次安装工 11-081 初、中、高 69 变电二次安装工 11-082 初、中、高 74 电力调度员 6-07-03-05 高

78 起重机驾驶员 13-027 初、中、高 79 安装起重工 13-025 初、中、高 80 维修电工 09-031 初、中、高 81 电工 09-030 初、中、高 82 计算机系统操作工 36-028 初、中、高

83 钳工 09-015 初、中、高、技师 84 机修钳工 09-032 初、中、高

二、河南电力仿真培训中心职业技能鉴定站鉴定工种(初、中、高) 序号 鉴定工种 工种编码 鉴定等级 1 锅炉运行值班员 11-016 初、中、高 7 变电站值班员 11-050 初、中、高

河南神火集团有限公司综合办公室2009 年3 月25 日印发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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